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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果

[國語辭典(教育部)]

ㄏㄡˋ ㄍㄨㄛˇ
由於某種原因、行為,而產生的最後結果。《三國演義.第七七回》:「昔非今是,一切休論;後果前因,彼此不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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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學大辭典(丁福保)]
兩界種子

(術語)金胎兩曼之種子也。秘藏記鈔一曰:「胎藏界以真言初字為種子,胎藏因曼荼羅故以初因為法體意也。金剛界以真言終字為種子,金剛果曼荼羅故以後果為法體意也。」


因能變

(術語)對於果能變之語而言。八識種子在第八阿賴耶識,種子生種子,念念相續之前因後果轉變。又,八識種子各生八識現行之轉變,此二種轉變謂之因能變,自其種子生之八識,各從自體分變現見相二分,謂之果能變。唯識述記二末曰:「因能變即是種子,轉變生果,果通種子及與種子,自類種子亦相生故。」同三本曰:「變有二種:一者生變,即轉變。變謂因果生熟差別,等流異熟二因習氣,名因能變。所生八識現種種相,是果能變,故能生因說名能變。二緣名變,即變現義。是果能變,且第八識唯變種子及有根身等,眼等轉識變色等是也。」


巴陵三轉語

(公案)巴陵,謂岳州顥鑑禪師也。碧嚴第十三則評唱曰:「師,常縫坐具行腳,深得他雲門腳跟下之大事,所以奇特。後出世為雲門法嗣,先住岳州巴陵,不更作法嗣之書,只得三轉語上雲門。如何是道?明眼人落井。如何是吹毛劍?珊瑚枝枝撐著月。如何是提婆宗?銀碗裹盛雪。雲門云:他日老僧忌辰,只舉此三轉語報恩足矣。自後果不作忌辰之齊,依雲門之囑,只舉此三轉語。」

(名數)碧嚴十三則評唱曰:「巴陵深得雲門腳跟下大事。(中略)出世後而法嗣於雲門,先住岳州巴陵,更不作法嗣之書,只將三轉語上雲門如何是道,明眼人落井?如何是吹毛劍,珊瑚枝枝撐著月?如何是提婆宗,銀碗裏盛雪?雲門云:他日老僧忌辰,只舉此三轉語即足報恩。自後果不作忌辰齋,依雲門囑只舉此三轉語。」


有教無人

(術語)謂唯有教道,而實際無行證之人也。天台一家,判藏教斷惑位,通教八地已上,及別教初地已上為有教無人。蓋藏通別之前三教,若約於行人稟教之邊言之,固為有教有人,望當教之極果而進,然自因成果滿上論之,則先示之極果,恰如以空拳誑惑小兒,蒙因中被接之益,悉接入於後教,無實證當教之極果者,摩訶止觀三下曰:「別教因中,有教行證人。若就果者,但有其教,無行證人。何以故?若破無明,登初地時,即是圓家初住位,非復別家初地位也。初地尚爾,何況後地後果。故知因人不到於果故,云果頭無人。」是即說別教之有教無人也。維摩玄疏四,亦出藏通二教之說。


果頭無人

(術語)天台宗之語。彼宗立四教,四教各有教行證人之四。然藏通二教。因中雖有教行證人之四,然至於果,則唯教之一,無行證人之三。何則?以彼等以果為灰身滅智,而得證實無人也(無人則無行亦無證)。唯有所謂有行證人之教而已。別教亦然。到初地已上之果位,則惟有教,而無後之三。何則?以彼別教之初地位,即圓教之初住位,此時既為圓教之人也。然則彼自初地已上,惟有別教所謂有行證人之一教而已,其所詮之行之證之人,皆無之。全為圓教之行證人也。因而前三教曰果頭無人。唯圓教因果共具教行證人之四。止觀三下曰:「前兩觀,因中有教行證人,果上但有其教無行證人。何以故?因中之人,灰身入寂,沈空盡滅,不後成於果頭之佛,直是方便之說,故有其教無行證人。別教因中,有教行證人,若就果者,但有其教,無行證人。何以故?若破無明,登初地時,即是圓家初住位,非復別家初地位也。初地尚爾,何況後地後果?故知因人不到於果,故云果頭無人。」


超越證

(術語)聲聞乘有四果,從初果順次證阿羅漢果,謂之次第證,超越此前果而證後果,謂之超越證。就超越證而論,諸說不同。俱舍論僅有從凡夫直證第二果者與從凡夫直證第三果者二種,是曰超前二果。唯識論更許超中二果,一旦證初果後,超中間之二果三果,直證第四果也。天台一家更許超前三果。因立四種:一、本斷超,本在凡夫外道以有漏之六行觀斷欲界思惑之六品者,入見道於第十六心斷見惑已時,超預流果一來果之二(所謂超前二果),直證第三不還果者。二、小超,聖弟子於見道之第十六心證預流果了,更修無漏道,斷三界之思惑,或一時斷欲界之九品者,超第二果而證第三不還果,或一時斷下八地(除有頂地)之惑者,超中間第二果第三果直為阿羅漢向,若一時斷盡上九地之惑者,直證阿羅漢果。三、大超,如佛在世之凡夫外道聞佛善來比丘之言,直證阿羅漢果者,是名超前三果。四、大大超,小乘菩薩,於三十四心斷一切之煩惱而成佛果者,是唯台家之義立也。


[一切經音義(慧琳音義)]
憍曇彌

正言喬答彌。古云憍曇彌。又言瞿曇。皆訛略。正云憍答摩。釋迦為姓。瞿曇是望。釋迦帝王歷代相承。逆賊中興篡居國位。賊王恐奪社稷。遂誅釋迦之種殄滅近親令無胤嗣。時有仙人遍觀貴族。見有娠孕者後必誕男乃預陳詞冀將繼統。母允其請。後果生男與仙長至髫年釋星還現。賊王恐懼。尋訪所居知居山中。伺仙不在密令擒捉。長竿穿之告示國人令息異意。仙人還室不見其子。乘急追訪覩其若斯。乃作神通救之。知命不濟乃降微雨令少醒覺化現一女勸令交會。必若不從能姓便絕。兒從父誨乃共通交遺體既流隨染泥土。仙人收取牛糞裏之置甘蔗園中日暖光炙時滿十月變成一男。儀冠不羣精神絕異。仙人還養復得為王。自此釋迦重得繼位。故瞿曇者此云甘蔗種。或云日炙種。釋迦能姓類極多。瞿曇釋迦最為貴族嫡胤相繼恒守尊高。若毀之曰牛糞種泥土種故云儞瞿曇姓。摩是男聲佛之氏望毀云喬答摩。彌者女聲。呼佛姨母故曰喬答彌也


[續一切經音義]
喬荅摩

舊云瞿曇。案慈恩法師引釋迦譜云。釋迦帝王歷代相承。逆賊中興。賊王恐奪社稷。遂誅釋迦之種殄滅親族令無胤嗣。時有仙人遍觀遺族見有娠孕者後必生男。乃預陳詞兾將繼統母允其請。後果生男。長至髫年釋星復見。賊王恐懼。尋訪所居知居山中。伺仙不在密令摛捉。長竿穿之告示國人令息異意。仙人還至不見其子。乘急追訪覩其若斯乃作神通救之。知命不濟仍降微雨少令醒覺。化現一女勸令交會。必若不從能姓便絕。兒從父誨乃共交通遺體既流墮染泥土。仙人收取牛糞裹之置甘蔗園中。日暖光炙時滿十月變成一男。仙人還養後得為王。自此釋迦重得繼位。故喬荅摩者。此云甘蔗種或曰日炙種。若毀之曰牛糞種泥土種也。喬荅摩。摩是男聲。或云喬曇彌。彌是女聲也


[佛光阿含藏]
摩利

摩利(Mallikā)(巴),又作末利,譯為勝鬘。為憍薩羅國波斯匿王之王妃,原為釋迦族婢女,佛入城乞食時,持飯供佛,願捨婢身而得富貴,後果嫁波斯匿王。參閱根本說一切有部毗奈耶雜事卷第七(大二四‧二三四中)。


[佛光大辭典]
十二因緣

梵語 dvādaśāvgapratītya-samutpāda。十二種因緣生起之意。又作二六之緣、十二支緣起、十二因緣起、十二緣起、十二緣生、十二緣門、十二因生。即構成有情生存之十二條件(即十二有支)。

(一)阿含經所說根本佛教之基本教義,即:無明(梵 avidyā)、行(梵 sajskāra)、識(梵 vijñāna)、名色(梵 nāma-rūpa)、六處(梵 sad-āyatana)、觸(梵 sparśa)、受(梵 vedanā)、愛(梵 trsnā)、取(梵 upādāna)、有(梵 bhava)、生(梵 jāti)、老死(梵 jarā-marana)。據長阿含卷十大緣方便經載,緣癡有行,緣行有識,緣識有名色,緣名色有六入,緣六入有觸,緣觸有受,緣受有愛,緣愛有取,緣取有有,緣有有生,緣生有老、死、憂、悲、苦惱大患所集,是為此大苦陰緣。即此十二支中,各前者為後者生起之因,前者若滅,後者亦滅,故經中以(大一‧六七上)「此有故彼有,此生故彼生;(中略)此無故彼無,此滅故彼滅」之語,說明其相依相待之關係。即一切事物皆具有相依性,皆由因、緣所成立,故說無常、苦、無我。

在阿含經典中,除十二緣起說之外,另有十支、九支、八支、七支等緣起說,廣義而言,彼等皆含攝於十二緣起說中。又雜阿含經卷十二謂,緣起法乃永恆不變之真理,佛觀察此真理而開悟,並為眾生開示此法。又若自有情生存之價值與意義方面觀察十二緣起之意義,則指人類生存之苦惱如何成立(流轉門),又如何滅除苦惱而至證悟(還滅門)。即有情之生存(有)乃由識(精神之主體)之活動開始,識之活動成為生活經驗(行),復由活動之蓄積形成識之內容。然識之活動乃識透過感覺器官(眼、耳、鼻、舌、身、意六處)接觸認識之對象(即一切心、物〔名色〕),此係主觀上感受之事。凡夫之識以無明(對佛教真理無自覺)為內相,以渴愛(求無厭之我欲)為外相,渴愛即識之根本相,且發展而取一切為我,成為我執(取),故由此染污識之活動所薰習之識,必應經驗生、老、死等所代表之人間苦、無常苦。反之,聖者因滅無明及渴愛,故人間苦亦滅。

(二)對十二緣起,俱舍論卷九舉出如下四種解釋:(1)剎那緣起,即一剎那間心中具足十二支,例如因貪心而起殺生之瞬間,在彼時剎那間心中充滿愚癡、無明,故有行殺之意願產生。(2)連縛緣起,即此十二支連續不斷,形成前因後果之關係。(3)分位緣起,例如三世兩重因果之解釋,即十二支分乃表示有情生死流轉之過程及其狀態。(4)遠續緣起,指十二支之連續緣起可遠隔多世。有部採用分位說(三世兩重因果),即無明與行是於過去世起煩惱造業時有情之分位,指身心(五蘊)而言。依此過去世之二因,心識始託生母胎之剎那,其有情之分位為識;託生之第二剎那以後,六根未備之分位為名色;胎內六根具足之分位為六處;出胎後但有接觸感覺以至二、三歲為止,其分位為觸;四、五歲至十四、五歲間感受性極勝,分位為受;以上從識至受,稱為現在世之五果。

其後,愛慾強烈之十六、十七歲以後為愛;貪著心勝之三十歲以後為取;如此造業之分位為有;以上三者,稱為現在世之三因。由此因感生未來世之分位為生;此後至死為老死,以上二者屬未來世之二果。類此,分為過現未三世,再立二重之因果,此謂三世兩重因果,如上表所示。

因中含攝惑、業,果即是苦,故十二緣起攝於惑業苦之三道,而因果不斷,無始無終。經部不贊同有部之說,主張無明絕非單指過去之無智,亦非指五蘊而言。

(三)據成唯識論卷八所載,無明至有為因,生、老死為果,故立一重因果。然因與果必須異世,從而立二世一重因果。無明與行兩支係由識至受之五支的因,故二支為能引支,五支為所引支,此七支亦總稱牽引因。以愛、取、有三支為因,能生未來之生與老死兩支,故三支稱能生支或生起因;生、老死稱所生支或所引生。

(四)天台宗立思議生滅、思議不生不滅、不思議生滅、不思議不生不滅等四種十二因緣,以此配於化法四教(藏、通、別、圓)。圓教稱十二因緣為佛性,即表示依緣而生之現象無非是中道之理。

觀十二緣起,與四諦觀同為佛教重要之觀法,據傳釋尊因觀此而開悟證果。據阿毘達磨雜集論卷四,依無明而行等順次觀迷之生起者,稱為雜染順觀;於老死等支各立苦集滅道四諦,從老死逆次觀迷之生起者,稱為雜染逆觀。由無明滅則行滅等順次觀悟之現成者,稱為清淨順觀;由老死滅而生滅等逆次觀悟之現成者,稱為清淨逆觀。

據大毘婆沙論卷二十四所說,觀迷生起之流轉門係除無明、行外之十支,觀悟現成之還滅門則係觀十二支。然依巴利文律之大品,流轉門為順觀,還滅門稱為逆觀,至今仍採此說。且天台宗指出,依三世兩重、二世一重、剎那一念三種十二因緣觀,各依序可破斷見(包含常見)、著我見、性實見等三種見解。〔中阿含經卷十涅槃經、卷二十四大因經、增一阿含經卷三十「六重品」、卷四十六放牛品、法華玄義卷二、法界次第初門卷中〕 p337


不生斷

三斷之一。謂缺一切生法之緣而畢竟不生。即得初地法空之時,能令三途惡道之苦果永不更生,且使人中之無根二形、北州、無想天等種子,皆不生後果。依此不生斷所得之無為法,稱為非擇滅無為。〔宗鏡錄卷七十六、大明三藏法數卷十〕(參閱「三斷」687) p965


五類

將一切法依其性質分為五種部類。又作五類門。即:(一)異熟生,異熟因所生之意,謂由過去之善惡業因而招感之果報。(二)所長養,謂於現在為飲食湯藥等所長養,由小變大,由短變長之物。其體乃由極微所成。(三)等流性,謂前後均等、流類相似之性,前因後果相似相續而生者。即同類因、遍行因之所生,而非異熟生、所長養所攝者。如有漏之善心、惡心,有善惡,即非異熟生,心王則非所長養,故稱等流性。(四)有實事,實者堅實之義,謂無生住異滅四相遷流者。即指無為法,十八界中之法界有此無為法,故稱有實事。(五)一剎那,指現在一剎那存在之法,即謂見道初無漏之法,係無始已來未發起,而於一剎那忽然生起者。〔俱舍論卷二、雜阿毘曇心論卷一、順正理論卷五、瑜伽師地論卷五十四、卷六十四、五事毘婆沙論卷下〕 p1210


四人出現世間經

全一卷。劉宋求那跋陀羅譯。收於大正藏第二冊。內容敘述佛陀為波斯匿王說明世間之先醜後妙、先妙後醜、先醜後醜、先妙後妙等四種人形成之前因後果。本經為增一阿含四意斷品內一小經之別譯單行本。 p1628


四種十二因緣

佛陀所證悟的根本道理之一為因緣法,即認為一切有為法皆有生滅變化(宇宙自然界)或生死苦樂(人生命運)之現象,其中之生死苦樂現象,順次推究,含有十二種相依相關生起之因果關係,稱為十二因緣,大小乘經論皆有詳備之闡論,然所作解釋,時有出入,如俱舍論卷九即舉出四種解釋。即:(一)剎那(梵 ksanika)緣起,謂於每一剎那間皆具足十二支。如由貪而行殺,其間之過程如下:先起貪欲心,貪是「無明」;思欲行殺,思是「行」;了別所殺之人及其境界,即是「識」;識俱色、想、行三蘊,總稱「名色」;名色所住之法,即是「六處」;六處是根,根、識、境和合,即是「觸」;領觸即是「受」;行殺之貪心即是「愛」;與貪相應之諸煩惱是「取」;依此所起之身語二業,即是「有」;如是諸法並起,即是「生」;其法熟變滅壞,即是「老死」。於剎那間完具十二支,故稱剎那十二因緣。(二)連縛(梵 sajbandhika)緣起,謂十二支因果係連續生起,無有間隙,而具有前因後果之關係。(三)分位(梵 āvasthika)緣起,十二支中所各具之五蘊皆分位假立,故稱分位。此係依據胎生學之解釋,說明有情在三世之中,其生死流轉過程,一一分位之形態。(四)遠續(梵 prākarsika)緣起,謂依「順後受」及「不定受業」,前記分位之五蘊皆可隔越多生多世,且從無始以來即懸遠相續。如百劫以前之「無明」招感今世之「識」,又今世之「有」亦將經過多劫之後而招感未來之「生」、「死」等。又上記四說之中,說一切有部力主第三說,而成為部派佛教時代緣起教法之重要思想。〔大毘婆沙論卷二十三、卷二十四、俱舍論光記卷九〕(參閱「十二因緣」337) p1792


因果異時

為「因果同時」之對稱。唯識家認為種子之自類相續,乃前念之因生後念之果,前後其時相異,故稱因果異時。即種子生種子之關係為因果異時;而種子生現行,現行熏種子,此種子與現行互為因果之關係則為因果同時。亦即一法之前因後果必為異時,而二法及三法之互為因果,如炷與焰、束蘆等,則為同時。成唯識論卷二(大三一‧九中):「現種異類,互不相違,一身俱時,有能生用。非如種子,自類相生,前後相違,必不俱有。」(參閱「因果同時」2295) p2296


因果報應

為佛教用來說明世界一切關係之基本理論。又作因果應報、因果業報、善惡業報。謂一切事物皆有因果法則支配之,善因必產生善果,稱為善因善果;惡因必產生惡果,稱為惡因惡果。無量壽經卷下(大一二‧二七七上):「天地之間,五道分明,恢廓窈冥,浩浩茫茫,善惡報應,禍福相承。」即是此例。

因,因緣之義,分為六因、十因、四緣等;果,果報、酬因為果之義。瑜伽師地論卷三十八所說之「已作不失,未作不得」一語,揭出佛教因果論之特點,即任何思想行為,必然導致相應之後果,「因」未得「果」之前,不會自行消失;反之,不作一定之業因,則不會得相應之結果,並據此提出「三世因果」之說,亦即認為現世之貧富窮達,乃前生所造善惡諸業所定之果報;而今生之善惡行為,亦必影響來世之罪福報應。〔輪轉五道罪福報應經、過去現在因果經卷四、法苑珠林卷七十〕(參閱「因果2293) p2295


取果與果

取果,梵語 phalaj pratigrhnāti;與果,梵語 phalaj dadāti。略稱取與。就現在世(此一剎那)而言,凡是能生成現在之萬法者,皆稱為因,而自此「因」中取其能產生相應法的力用之果,即稱為取果;反之,從給與力用之一方而視之,則萬法將生成時,給與產生結果之力用,稱為與果。小乘學者以之為一切法生起之因緣作用,並在六因、四緣等因果論中,就取果、與果之三世之位,有詳細論釋。依俱舍論卷六之說,六因中,除有為法之能作因外,其餘之俱有因、同類因、相應因、遍行因、異熟因等五因,皆有取果、與果。由於取果能成為因而取後果,故其作用皆在現在,與果則隨因而其世不同。即俱有、相應二因皆是俱生輾轉而取士用果,故其與果亦在現在,即取與同時。同類、遍行二因取隔越之等流果時,與果在過去;若取無間之等流果時,與果在現在。但就同類因而總言之,若與果時,必亦取果,但亦有取果而非與果者,如阿羅漢最後之五蘊即是。又以異熟果不與因俱起,又非於無間生,故異熟因之與果唯在過去,不通於現在。另據大毘婆沙論卷二十一載,有說能作因亦有取果、與果,即謂能作因在現在取果,在過去、現在與果,亦有說能作因在過去、現在取果,在過去、現在與果。

有關四緣之取與,有謂「因緣」等同於五因之取與,增上緣同於能作因,等無間緣及所緣緣則於過去、現在取與。蓋取與之說,各家之闡釋有異,未可一概而論。〔順正理論卷八、阿毘達磨藏顯宗論卷三、俱舍論光記卷六、成唯識論述記卷三末〕(參閱「六因」1256) p3092


明瓚

(一)唐代僧。潞州(山西長治)人。生卒年不詳。精研四分律,著有章鈔,於法住寺御眾揚化。韓、潞、沁、澤四州諸眾,莫不從範。晚年染得風疾,貞觀年間(627~649)猶在,世壽八十餘。

(二)唐代僧。生卒年、籍貫均不詳。初參謁嵩山普寂,默證心契,並嗣其法。然人罕推重,乃閑居衡巖。眾僧營作,師則晏如,縱被詆訶,殊無愧恥,人稱懶瓚、懶殘。好食眾人之殘食,逐之則所出言語皆契佛理,時人疑是彌陀應身。天寶元年(742)頃,至南嶽寺執役,夜止群牛之下,如是經二十年。相國鄴公李泌,避崔李之害,隱於南嶽,潛察師之所為,謂非常人,遂於中夜前往拜謁。師謂李泌(大五○‧八三四上):「慎勿多言,領取十年宰相。」李泌受教拜謝而退,其後果居相位,一如師之懸記。敕諡「大明禪師」,塔存南嶽。有南嶽懶瓚和尚歌行世。〔宋高僧傳卷十九、景德傳燈錄卷三十〕 p3289


果頭無人

與「有教無人」同義。天台宗判立之藏、通、別、圓四教中,前三教無實際證得佛果之人,稱為果頭無人。果頭,即指果上、果地、佛果。四教之中,藏、通二教,就「行人稟教」之「因」位而言,雖有教法與行證教法之人;然就「因成果滿」之「果」位而言,則僅有教法,而無行證教法之人。至於別教,則亦為有教法而無行證教法之人;此係因別教之初地位以上,定入圓教,恰如圓教之初住位,故自初地以上僅有教法而無行證之人。綜此,藏、通、別三教稱為果頭無人、有教無人,唯圓教具足教法與行證之人,稱為有教有人。

摩訶止觀卷三下(大四六‧三三上):「前兩觀,因中有教行證人,果上但有其教,無行證人。何以故?因中之人,灰身入寂,沈空盡滅,不得成於果頭之佛,直是方便之說,故有其教,無行證人。別教因中有教行證人,若就果者,但有其教,無行證人。何以故?若破無明,登初地時,即是圓家初住位,非復別家初地位也。初地尚爾,何況後地後果?故知因人不到於果,故云果頭無人。」 p3324


相續

(一)梵語 sajtati,巴利語同。即法之前後連續無間斷之意。陳那之取因假設論(大三一‧八八五中):「言相續者,謂於異時,因果不絕。」此言有為法之前因後果連續不絕,稱為相續。據大毘婆沙論卷六十載,相續可分下列五種:(一)中有相續,謂死有之蘊滅,中有之蘊生;而中有之蘊續接死有之蘊,稱為中有相續。(二)生有相續,謂中有之蘊滅,或死有之蘊滅,生有之蘊生;而生有之蘊接續中有之蘊,或接續死有之蘊,稱為生有相續。(三)時分相續,謂羯剌藍乃至盛年時分之蘊滅,頞部曇乃至老年時分之蘊生;而頞部曇乃至老年時分之蘊接續羯剌藍乃至盛年時分之蘊,稱為時分相續。(四)法性相續,謂善法的無間之中生出不善法或無記法;而此不善法或無記法接續前之善法,稱為法性相續。其如不善法或無記法之無間亦然。(五)剎那相續,謂前一剎那的無間之中生出後一剎那,而此後一剎那接續前一剎那,稱為剎那相續。此五種相續亦可總攝於法性、剎那二種相續中,此因前三者皆不離法性與剎那之相續;法性相續亦可入於剎那相續中,此因一切皆是剎那性之故。又大毘婆沙論等雖認為,善法等之無間生不善法亦稱為相續;然相似相續論者則以同類法之相似相續稱為相續,異類則不稱。又上記之五種相續,隨三界五趣而各有分別,欲界具有五種,色界無時分相續,無色界無中有及時分二相續。於五趣之中,地獄無時分相續,其餘四趣則五種兼具。此外,又有稱人等之依身為相續者,如俱舍論卷五(大二九‧二五下):「相續有異,異生、聖者相續起故。」同書卷二十二(大二九‧一一六中):「由此比知,以有愛故,能令相續馳趣後有。」故知佛教教義不立常一之實我,人等之依身唯以五蘊之相續而存。由上之說,又可將自己之依身稱為自相續,他人之依身稱為他相續;一人稱一相續,多人則稱多相續。〔大毘婆沙論卷五、卷三十六、卷一一七、俱舍論卷八、卷十三、順正理論卷二〕

(二)師父傳法給弟子,稱師資相承、血脈相承。至於師父去世後,其所留財產,自古以來皆由弟子相續,或分與他人,在律典上皆有各種規定。據摩訶僧祇律,凡衣鉢等屬於教團,其他則依當時之情形,由教團知事人與眾僧等合議分配之。此種財產相續或分與,為近代始有之情形。 p3915


修行

含有實習、修養、實踐之意。宗教生活中,欲實現生活上之統制、調節、規定等,則須藉修行以完成之。宗教本即有信仰與修行雙重之要求,以佛教而言,行者自身欲實現佛陀體驗之境界,而專心精研修養,故特別重視修行方面,亦因而發展成各種詳細之戒律條文、生活規範與精神之修養方法。如戒、定、慧等三學,正見、正思惟、正語、正業、正命、正精進、正念、正定等八正道,苦、集、滅、道等四諦。此外,四禪天、四念處等修行階段亦極發達。佛教有所謂「八萬法門」之稱,然其主要者,即上述分類之修行德目。至大乘佛教,雖特別強調信仰方面,然亦以禪定、觀法,及其他密教修法作為教義與組織之基礎。實行修行功夫者,一般稱為行者。聲聞、緣覺、菩薩之修行至最後果位,其修行時間各有不同;聲聞須三生六十劫,緣覺須四生百劫,菩薩須三祇百劫。

(一)三生六十劫,聲聞至阿羅漢果,最快亦須三度生於人間,最遲則須經過六十劫(劫指刀兵等一小劫)。三生中之第一生或最初之二十劫,修順解脫分;第二生或次之二十劫,以未至定起順決擇分;第三生或最後之二十劫,以根本定再起順決擇分之慧,入於見道,而終證無學果。但亦有認為第三生始起順決擇分之慧之說。又速者乃指利根而言,遲者指鈍根而言。反之,亦可謂遲者乃是能忍耐長期之修行者,故為利根。

(二)四生百劫,緣覺至辟支佛果,最快亦須四度生於人間,最遲則須經過百劫。據俱舍論卷十二載,麟角喻獨覺必修百大劫,而不說四生。

(三)三祇百劫,又作三僧劫百大劫。三祇乃三阿僧祇劫,又作三僧劫、三祇劫;百劫乃百大劫之簡稱。菩薩於三阿僧祇劫修波羅蜜,於最後百大劫修佛所具足之三十二相、八十種好之相好業,此種修行即為三祇修行。又因須經此種修行,始可成佛,故稱為三祇成佛。

大毘婆沙論卷一七八謂,菩薩於初阿僧祇劫侍奉七萬五千佛,於第二阿僧祇劫侍奉七萬六千佛,於第三阿僧祇劫侍奉七萬七千佛,積集資糧而後於九十一劫再侍奉六佛,修異熟果生於王宮,斷結三十四心成道。大智度論卷二十七亦有三祇百劫之說;攝大乘論卷下則僅言三祇,而未說百劫。

法相宗認為,於最初阿僧祇劫為五位中之資糧、加行二位,在此於一行中修一行。於第二阿僧祇劫為通達位及修習位之一部分,即自初地至七地,在此於一行中修一切行。於第三阿僧祇劫為前修習位所剩餘之部分,即自八地至十地之滿心,在此於一切行中修一切行。而後於十地滿心登上等覺位,在此為成佛而修方便之行,相當於百劫之行。又於三祇修行之間,專心精進,可超越中間階位,而至最高之修行階位,稱為超劫。然亦有說初地以上無超劫者。

華嚴宗與天台宗認為,三祇百劫之說乃屬小乘及下根之方便教法。故兩宗均認為,若由圓教教法而言,眾生本來即佛,故三祇之長時間不成問題。又真言宗有以一念超越三劫妄執之說,而淨土教亦認為,依彌陀本願之力即可往生成佛,故不言三祇之修行。〔法華經卷三藥草喻品、新華嚴經卷五十八、修行道地經卷一〕(參閱「三賢」679、「五位」1087、「四善根位」1767) p4040


悟入

(一)悟實相之理,入於實相之理。法華經方便品謂,佛陀欲令眾生悟佛知見,故出現於世;欲令眾生入佛知見道,故出現於世。

(二)梵名 Skandhila。音譯作塞建地羅、塞建陀、索建地羅。北印度迦濕彌羅國人,為說一切有部之學者,為世親菩薩與眾賢論師之師。世親著俱舍論,眾賢著順正理論以破之,然其批評不無失當之嫌,悟入尊者乃著入阿毘達磨論二卷,婉轉以明有部之教義。其後世親之名大噪,尊者祕告世親禍必至,應於禍前先避至迦濕彌羅,後果得驗,其人之溫厚可知。餘事蹟不詳。〔婆藪槃豆法師傳、俱舍論寶疏卷一、大唐西域記卷三迦濕彌羅條〕 p4111


兜率往生

往生彌勒菩薩之淨土兜率天。又作兜率上生。兜率天有內、外兩院,彌勒菩薩常在內院說法,外院為天眾欲樂處,不易聞法。在印度古代,兜率往生之信仰頗為盛行,故高僧大德發願往生彌勒淨土,並蒙彌勒菩薩化度之記載極多。據巴利文大史(Mahāvajsa, xxxii)所載,西元前二世紀頃統治錫蘭之木杈伽摩尼王(Dutthagāmanī),於臨命終時,自某長老聞說彌勒菩薩及其居處之事,未久,王即蒙彌勒自兜率天乘車來迎,生彼天中。另據出三藏記集卷十記載,婆須蜜、彌妒路刀利、僧伽羅剎皆昇於兜率天,其中婆須蜜繼彌勒之後作佛,號師子如來,彌妒路刀利號光炎如來,僧伽羅剎號柔仁佛。又據婆藪槃豆法師傳、大唐西域記卷五等所載,無著、世親、師子覺等亦獲往生或發願往生兜率淨土,其中無著且於彼天中,向彌勒諮稟大乘經之要義。此外,其他類似之記載不勝枚舉。

於我國,自東晉以來即盛行兜率往生之信仰。據梁高僧傳卷五、名僧傳抄道安傳、僧輔傳、曇戒傳、道汪傳、僧印傳、法盛傳等所載,道安及其弟子法遇等八人於生前立誓往生兜率,後果感得異僧與兜率天之伎樂現身來迎。其後,僧輔、曇戒、道汪、僧印、法盛等諸師,亦皆效法道安往生兜率之事,先後發願往生彼天。另據大慈恩寺三藏法師傳卷十、法苑珠林卷十六讚歎部,及宋高僧傳卷四窺基傳、卷十四道宣傳等載,玄奘及弟子窺基、四分律宗之祖道宣等高僧,皆以往生兜率為臨終大願,玄奘且作「讚彌勒四禮文」,窺基撰彌勒上生經疏等,以倡導兜率往生之信仰。此外,續高僧傳卷八、卷十二、法苑珠林卷十六等亦皆詳舉有關僧俗發願往生兜率之記載。於近代,如太虛大師、虛雲和尚、慈航菩薩等一代高僧,皆發願往生彌勒淨土之內院。日本方面,最早有關彌勒信仰之記載為欽明天皇十三年(551),自百濟請得一尊彌勒石像,並營建佛殿以供奉禮拜,其後兜率信仰漸盛,發願往生者極多,如高僧空海(774~835)即其中著名之例。

於法相瑜伽派中,彌勒被敬奉為開祖,故法相諸師願求兜率往生者甚多,且自無著於所著「攝大乘論」中判示凡夫之往生極樂是為「別時意」以來,此一信仰尤為熾盛。所謂別時意,即重新闡釋觀無量壽經有關「念誦佛名能即時往生西方」之說,而謂念誦佛名僅為往生西方之遠因,實係為使眾生捨離怠惰之方便說法而已。此項說法影響印度與我國之彌陀信仰,一時往生西方之信仰漸呈現衰廢。因而吉藏、道綽、迦才等,遂比較兜率、極樂之優劣及往生難易,其中吉藏之觀無量壽經義疏立四義比較觀經、彌勒經之異同。道綽之安樂集卷上更以四義比較兜率、西方二處之優劣,謂:(一)彌勒為眾生轉不退法輪,聞法深信者雖可獲益,然耽著享樂而不信者亦甚多。又雖往生兜率,然此界屬三界之內,故仍有退轉之虞;反之,往生西方者,不僅不退轉,以其無漏、出離三界,故亦不退失。(二)往生兜率者之壽命僅有四千歲,命終不免退墮;而往生西方者,其壽命與彌陀相等齊,非算數所能量知。(三)兜率之水鳥樹林僅係諸天之樂所生的緣;西方之水鳥樹林則能演說妙法,令往生者得證無生之境。(四)就音樂而言,彌陀淨土之音樂勝於世間帝王及六天萬億倍,可知此非兜率所及。另外,懷感之釋淨土群疑論卷四、智儼之華嚴經孔目章卷四、迦才之淨土論卷下等,皆舉多義以詳論彌陀、彌勒兩淨土之優劣難易。

至於往生兜率天之因行階位,據彌勒上生經與窺基所撰之經疏記載,往生內院之行因有上、中、下三品,細分之,每品又各有上、中、下三品,共計九品。上品往生之修因有勤修功德、威儀不缺、掃塔塗地、香花供養、三昧正受、讀誦經典等六事,上品上生者修五事或六事之法,中生者修三事或四事之法,下生者修一事或二事之法;中品往生有歡喜心、恭敬語、禮拜身等三種行業,中品上生者具足三種行,中生者修二種行,下生者修一種行;下品往生有懺悔、聞名稱、造形像、香供、花供、衣服供、繒蓋供、幢供、幡供、身恆禮拜、心口繫念等十一種修因,懺悔為下品三生所共行,上生者悉行其餘十行,中生者行造像、供養、禮拜,下生者行造像、供養。又往生兜率外院之因行有五戒、八戒、具足戒、精進、十善法等五種。〔彌勒下生經、心地觀經卷三、遊心安樂道、淨土十疑論、阿彌陀經疏鈔卷四、往生要集卷上末〕(參閱「兜率天」4385、「彌勒菩薩」6424) p4387


超越證

為「次第證」之對稱。又作超證、超果。聲聞乘有四果,從初果順次證阿羅漢果,稱為次第證;超越前果而直接證入後果,稱為超越證。就超越證而論,諸說不同,俱舍論僅有從凡夫直證第二果、第三果,是謂超前二果。唯識論更許超中二果,一旦證初果後,超中間之二果、三果,直證第四果。天台宗更許超前三果,故立四種:(一)本斷超,謂原本在凡夫外道,以有漏之六行觀斷欲界思惑之六品者,入見道於第十六心斷見惑已,超預流果、一來果,直證第三不還果。(二)小超,謂聖弟子於見道之第十六心證預流果,後更修無漏道,斷三界之思惑,或斷欲界之九品,超第二果而證第三不還果;或一時斷下八地(除有頂地)之惑,超中間第二果、第三果直為阿羅漢向;或一時斷盡上九地之惑,直證阿羅漢果。(三)大超,即超前三果,直接證入第四果。如佛世時之凡夫外道,聞佛說法,直證阿羅漢果。(四)大大超,謂三藏教之菩薩於三十四心斷一切煩惱而成佛果。此唯天台之立義,他宗未述及之。〔大毘婆沙論卷一五三、雜阿毘曇心論卷五、俱舍論卷五、卷二十三、卷二十四、唯識論述記卷十、摩訶止觀卷六上、止觀講述卷五、天台四教儀集註卷中、觀經疏玄義分〕 p5284


廟產興學

指清末民初以來,主張利用全國廟產以開辦學校之風潮。由於部分知識份子及政府官員對佛教缺乏了解,以及土豪、劣紳等野心份子覬覦廟產,乃藉興學之名,行併吞寺廟之實,遂造成寺產被毀損強占、僧尼被勒令還俗等迫害佛教之不良後果

所謂廟產,即指寺廟之一切財產,如寺田、寺屋及附屬之法物等。早在清光緒二十四年(1898)戊戌變法時,即有因教育經費無著,而主張將寺廟祠堂改為學校者,湖廣總督張之洞所作「勸學篇」奏摺,即力主改寺廟為學堂,並且使用全國廟產作為興學經費。其文奏上後,德宗批准,遂於百日維新期間即施行廟產興學,開風氣之先。維新失敗後,慈禧太后雖下令禁行廟產興學,然寺院所受之威脅未除,各省土豪劣紳相率藉興學之名兼併寺田,地方之軍隊、警察及各機關團體占據寺院之事件層出不窮。

由於當時佛教領導階層之素質低落,致使佛教在社會上之地位一落千丈,無法維護佛教權益。然佛教與歷史文化自有其悠久關係,於是引起名流、學者之重視,如章太炎於光緒三十一年發表「告佛子書」,一方面喚醒僧眾認清時代,須自辦學校迎頭趕上,一方面忠告士人不應對佛教行此荒謬之舉動,更應予以發揚。同時,日本淨土真宗相繼於上海、南京、杭州、蘇州等地設本願寺,日僧水野梅曉乘機引誘杭州三十多所寺廟投向真宗,凡遇占據廟產事件即求日本領事出面保護,遂引起中日外交交涉。結果日本真宗取消對我國寺院之保護,由清政府下令保護佛教。各縣市成立僧教育會,俾藉自動興學以自保寺產。

民國元年(1912),袁世凱頒布「管理寺廟條例」三十一條,意欲全國佛教寺產,盡納入公益事業。同年,寄禪(敬安)、道興等在上海留雲寺發起中華佛教總會成立大會,共擬保護廟產之對策。民國十年修改條例為二十四條,惟旨意大致相同。民國十六年馮玉祥以打倒迷信為由,在河南境內沒收白馬寺、少林寺、相國寺,同時驅逐僧尼三十萬眾,勒令還俗。江浙、兩湖等地相繼效尤。民國十七年北伐成功後,內政部長薛篤弼建議改僧寺為學校。次年,即頒布「寺廟管理條令」二十一條,旋因太虛、圓瑛、諦閑、王一亭等人集會反對而廢止,另公布「監督寺廟條令」十三條;然並未遏止掠奪廟產之風潮,各省仍假借該條令,積極進行沒收寺產政策。

中華佛教總會為因應時勢,於民國十八年更名、改組,成立中華佛教會,推舉太虛為理事長。民國十九年底,中央大學教授郃爽秋再度提出其於十七年所倡議之廟產興學方案,主張「打倒僧閥、解散僧眾、劃撥廟產、振興教育」,全國佛教徒乃繼十八年、十九年二次代表大會後,召開第三次會議於上海,由太虛撰「上國民會議代表諸公意見書」後,始平息該案。並由國民政府公布維護寺產訓令,廟產興學風潮乃告一段落。

變法維新產生廟產興學,帶給佛教無限困擾,亦帶給佛教僧徒自覺自救之機。各省縣紛紛成立僧教育會,以佛教寺產興辦佛教教育,各地佛教領導人物亦深知非興辦學堂不足以保護寺產。水野梅曉在長沙設辦僧學堂,文希在揚州天寧寺設普通學堂,浙江之寄禪、松風、華山及北平之覺先等皆設立學堂,成為一時興辦僧學之領導人物,惟初時所設多係國民小學及僧徒小學,如普陀僧眾小學至民國二十年始改制成普陀佛學院。

由於各省興辦佛學院率以保護寺產為目的,並無意興辦教育,故缺乏組織健全、辦理完善者,其中僅江蘇省僧教育會組織較健全,辦學頗有成績。文希於光緒三十二年在天寧寺所創立之普通學堂,為近代第一所僧學堂,招收青年僧眾如仁山、智光等二十餘人,除佛學課程外,並教授英、日文,經費由鎮江、揚州各寺負擔,惟諸山長老囿於保護寺產之本意及頑固守舊之觀念,致文希遭排擠而難以為繼。此外,楊仁山於光緒三十三年在金陵刻經處以自費成立祇洹精舍,招集僧俗青年梅光羲、歐陽竟無、邱虛明、仁山、太虛、智光、觀同等十餘人,教授佛學、漢學,並授以英文,作為進修梵、巴文之基礎。復次,兩江總督端方在普通學堂停辦後,令江蘇省僧教育會繼於宣統元年(1909)在南京開辦僧師範學校,入學者之程度較以往提高,聘月霞、諦閑等主其事,入學之僧青年有仁山、太虛、觀同、智光等。上記三所學校開辦時間雖不長,然所培育之人才,多成為日後中興佛教之領導人物。〔海潮音十五週年紀念號、太虛大師年譜、上海縣續志、中國佛教近代史(東初)〕 p5985



梵語 bandhana。拘束之義。為煩惱之異名。有下列各種分類:(一)相應縛與所緣縛。部派佛教說一切有部教義之一。有部主張苦、集、滅道四諦及修道所斷之有漏法,自見苦所斷法至修所斷法等五部之隨眠所隨增,彼隨眠束縛與之同時相應之心、心所法,令不得自在,稱為相應縛;隨眠束縛所緣之法,稱為所緣縛。所緣縛又分四種,合稱五縛。然譬喻者則認為隨眠於所緣、相應二者無隨增之義。

(二)相縛與粗重縛。唯識宗教義之一。前者又作相惑,即分別性,妄執遍計所執之自性;此分別性之惑唯為惑之緣,即所緣之相分繫縛見分之義,故稱相縛。後者又作粗重惑,即依他性,妄執依他起之自性;此依他性之惑為惑之體,能繫縛眾生而感後果,故稱粗重縛。

(三)子縛與果縛。受煩惱所縛者,稱為子縛;受苦果所縛者,稱為果縛。

(四)貪、瞋、癡等三縛。貪、瞋、癡束縛眾生之心,使其不自在,故稱為三縛。

(五)四縛,即:(1)欲界眾生於五欲順情等境,心生貪愛,起諸惑業,束縛於身而不得解脫,稱為貪欲身縛。(2)若於逆情等境,起瞋恚煩惱而不得解脫,稱為瞋恚身縛。(3)本非是戒,強以為戒,稱為戒盜;又取以修行,故稱戒取,如外道之雞、狗等戒。由此邪戒而增長惑業,束縛於身,稱為戒盜身縛。(4)於非涅槃法中,妄自分別以為涅槃,心生取著,稱為見取,亦即我見;由此我見增長惑業,束縛於身,稱為我見身縛。〔品類足論卷一、大毘婆沙論卷二十二、卷八十六、鞞婆沙論卷二、順正理論卷五十四、顯揚聖教論卷十六、三無性論卷上、法華經玄義卷三〕(參閱「三縛」683、「子縛果縛」921、「五縛」1204、「四縛」1839)。 p6277


轉隨轉

轉與隨轉之並稱。轉,梵語 pravrtti,即轉起,謂法之生起;隨轉,梵語 anuvrtti,謂隨彼法而生起。將作業時,為因而能引發其業之心,稱轉心,亦稱能轉心。與彼業同時生起而不相離之心,稱隨轉心。轉心與隨轉心二者,皆緣於審慮思、決定思、動發勝思而起業,故稱等起,舊譯緣起。其中,轉心乃在正作業前為因,能引發其業者,故稱因等起,即對後果而稱因,舊譯稱生因緣起。又依其後果之遠近,分為遠因等起、近因等起。隨轉心則係正作業時,同剎那之心心所,故稱剎那等起,舊譯為共剎那緣起。〔大毘婆沙論卷一一七、俱舍論卷十三、順正理論卷三十六、瑜伽師地論卷一、大乘阿毘達磨雜集論卷一〕 p6625


寶覺禪寺

位於臺灣臺中市。民國十六年(1917),由福建莆縣後果寺方丈良達和尚所創建。寺內安置有二次大戰後日人在臺遺骨一萬四千具。五十二年,興建高達八十八尺之彌勒大佛像一座,並創辦「新覺生」雜誌及國際佛教文化出版社,此外又開辦定期之講經法會等活動,為臺灣中部之名剎。 p6767


[中華佛教百科全書]
十二門論

三論宗要典之一。一卷。相傳為龍樹(Nagarjuna)所著,鳩摩羅什於弘始十一年(409)譯出。收在《大正藏》第三十冊。梵文原典及藏譯均已不傳。內容分十二門(章)解釋大乘空觀,為龍樹主要著作《中論》的綱要書。本書是由二十六首偈頌與釋文組成,但其中有二頌引用自《七十空性論》,十七頌引用自《中論》,其他的偈頌則近似於《中論》的偈頌。

關於本書是否為龍樹所作,嘉祥大師吉藏在《十二門論疏》中,謂偈頌為龍樹所撰,釋文則為青目所作。但是,此一判斷令人懷疑。因為︰(1)在中觀學派諸論師的《中論》釋中並沒有提到《十二門論》;(2)對於第八章〈觀性門〉前面的偈頌(相當於《中論》第十三章〈觀行品〉第三頌),諸論師處理方式也不相同。因而有人懷疑本書並非龍樹所作。本書與《中論》及龍樹弟子提婆的《百論》,合而成為所謂的「三論」,古來在中國及日本廣受講述研究。其中,嘉祥大師是三論宗的集大成者,其思想在後代亦傳入日本。

關於本書的註釋書,吉藏的《十二門論疏》六卷(或三卷)極為優秀。其他尚有賢首大師法藏的《十二門論宗致義記》二卷,近人太虛也有《十二門論綱要》之撰。日本方面,則有藏海的《十二門論聞思記》及尋慧的《十二門論疏抄》一卷等。本論的日文本為羽溪了諦所譯。

◎附︰太虛〈十二門論綱要〉第二節(摘錄)

本文可分為三分︰從「今當略解摩訶衍義」起至「當以十二門入於空義」止為序分,第一門至第十二門為正宗分,最後歸結「是故當知一切法無生畢竟空寂故」為結分。而依正宗分所攝之義,又可分為三品︰

(1)性空品︰約通義言之,此十二門皆明空義,原無階位可別。若約別義而言,觀因緣至觀緣之三門,專明一切因緣法無實自體性,故空。以明性空為明空義之本要故。而此三門則正明本要之義,故從勝以立名,標之以性空品。

(2)無相品︰性空之理雖明,而幻有之相宛然。是此面見其空,而他面則見其有。有空皆相,故應次之以觀相。從觀相至觀因果等六門,皆觀相為無相,故可標之為無相品。

(3)無作品︰已觀無相矣,所觀之境了不可得。然能觀之智猶未與之俱寂,則仍有功用、有希望、有造作。故應明智用之空,而次之以觀作者。觀作者至觀生之三門,專明一者之無,故標之為無作品。

綜觀以上三品,性相用三,莫不空寂。於此可悟大分深義之旨。

分析以上三品,則為十二小節。良以佛法大宗因緣,就唯識言,即三性中之依他起性。亦即十二支之展轉惑業終受苦報,不能自脫。雖宛然有因,然畢竟無自體性。故首之以觀因緣門,而般若無得之正觀亦即從此起焉。總觀難澈,次應別觀。再於因法中觀其果之有無,故次之以觀有果無果門。第三觀就緣都假,亦無自性,統攝為空。第四推因緣既無所生,而觀諸相亦本來無有,故曰觀相門。第五推萬法通相總歸無相,相在「表現的」為有相而相,為無相而相,故曰觀有相無相門。第六通相是一,別相是異,萬象森列是異,諸法融通是一。推其究竟,一異俱無,故不一不異,即一即異,故曰觀一異門。第七推觀萬法,同處不有,異處亦無,以明畢竟無相,故曰觀有無門。第八觀性門,在表現而變異者為相,非表現而不變異者為性。古德云︰因緣所生法,我說即是空,如是觀性亦不可得。第九觀因果門,總觀因果,審一切法性相因果,悉屬空寂,而無有少法可得,片辭可執。以上六門,統攝無相品。

第十觀作者門,衰季之世邪說流行,如上帝創造萬物,或虛空能造物及物質原子等,俱推為之作者。若溯作者之作者,將期期結舌而莫能解,且莫敢毀侮,如是則與向壁虛造何以異。若能深達實相無所始而始,無所終而終,誰為能作﹖誰為所作﹖故知作者亦空。第十一觀三時門,觀先因後果,因果同時,先果後因,性皆不可得。蓋以一切法無先後同時之可得,畢竟無生也。第十二終之以觀生門,以諸法畢竟不可得,故從生上觀出無生。慧解深進,生即無生,得妙觀法忍,忍可無生法性,了明諸法如幻,觀行純熟之所致焉。以上三門,統屬無作品。

若歷別言之,十二門教之次第,乃循次漸進修觀之次等。如先總觀因緣,次則別觀因,又次則別觀緣。如是漸進,遂有十二門觀之先後次第也。若融通而言,則明如是理,起如是觀。上智利根通達實相者,單舉首列觀因緣門,已具足方便六波羅蜜,隨之以起萬行,可直至成佛不退。由觀第一門即能頓入無生法忍故。

〔參考資料〕 李世傑《三論宗綱要》;安井廣濟《中觀思想の研究》。


五果

因緣所生與道力所證的五種有為無為果,即異熟果、等流果、離繫果、士用果、增上果。語出《大毗婆沙論》卷一二一等。小乘俱舍家以為是六因四緣所生,大乘唯識家以為是十因四緣所得。四緣五果,其名全同,因則有異,至於其義旨,因、緣、果皆不同。

(1)異熟果︰依《俱舍論》卷六之意,是六因中的異熟因所生,即有情所感的果報。異熟因是善不善業,異熟果為無覆無記,因果異類而成熟,故名異熟果。又,異熟因屬四緣中的因緣。

依《成唯識論》所述,異熟因在四緣中屬增上緣,感第八識及前六識之果報。是故有情的果報有異熟無記的種子,是為因緣。但善惡業種子資助此異熟無記的種子,令感異熟無記的果,故業種子是增上緣,而非因緣。異熟果中,第八識稱異熟或真異熟,前六識名異熟生,但異熟生一語通二者。唯獨第七識為無記性,故非異熟因,又是有覆性,故非異熟果;在十因中,是牽引因、生起因、定異因、同事因、不相違因五因所引。

(2)等流果︰等流是等同流類之意,果與因相似,故稱等流果。《俱舍論》卷六說是六因中的同類、遍行二因所生,此二因皆與異時果相對。其中,同類因是就一切諸法而言;遍行因是就一切煩惱的起因(十一遍行煩惱)而言。此二因所生的結果與因相似。若就四緣說,是因緣所得。

依《成唯識論》卷八所載,等流果有二類,一是習業等所引的同類,一是似先業而後果隨轉。亦即善、不善、無記三性之名言種子所引的後念種子,及同時的現行是實等流果。又如前世造殺業,促短他命,今世因得短命報,自他第八識的長短分限相似,故名等流,然此乃假等流果,實非同性之果,故非等流果,雖是增上果所攝,因具相似之義,假名等流。此果就十因說,是牽引因、生起因、攝受因、引發因、定異因、同事因、不相違因七因所生;就四緣說,是因緣、增上緣所引。

(3)離繫果︰離繫縛所得的果,稱擇滅無為。依《俱舍論》卷六之意,擇滅無為雖是道力(慧)所證,但為不生不滅之法,故非其所生,更非六因所生。唯道力對離繫果之得,有能生之功,對滅有能證之功,故道雖非滅因,而可稱擇滅為道果。

依《成唯識論》卷八之意,離繫是斷無漏道之障,所證的是善無為法,與其他四果之為有為果不同,離惑之繫縛而證,故名離繫果。依《成唯識論述記》卷八(本)之釋,《雜集論》說此果永滅隨眠,《瑜伽》、《顯揚》等認為以異生的世俗智滅諸煩惱不究竟,故非此果所攝。即依有漏的六行觀所得的滅,種子不斷,故攝於增上果,不名離繫。又就斷障舉二義︰{1}唯斷煩惱障而證,所知障非縛法,故雖斷,不名離繫。{2}亦通所知障,斷而得自在故。《成唯識論》所謂斷無漏道之障,是通煩惱、所知二障。離繫果是六無為中的不動、想受滅、擇滅與真如無為四者。虛空無為與非擇滅無為不是斷惑所得法,故不攝於離繫果。如此,離繫果是十因中的攝受因、引發因、定異因、同事因、不相違因五因所得,四緣中的增上緣所得。

(4)士用果︰《俱舍論》卷六說是六因中之俱有因與相應因所得的果。稱之為士用,是依喻立名。士用詳作士夫的作用,如由士夫的作用能成諸事業,是由俱有因與相應因的作用所得,故名士用果。

依《成唯識論》卷八之意,士用指諸作者假諸作具所辦的事業。《成唯識論述記》卷八(本)釋之,舉二說︰{1}約人,謂有情的作用名士用,即農夫由稼穡、商賈由理財等所得者,名士用果,亦即因唯假,非實法。{2}約法,謂因法為作者,緣法為作具。若依此說,士用唯從喻立名,其果廣通一切有為法。《演祕》卷六(末)據《順正理論》之說,舉四種士用果,即︰{1}俱生,指同時互為因果的法,如造色與大種。{2}無間,謂引世第一法的苦法忍。③隔越,如春期下種,至秋獲穀。④不生,謂以有漏道伏,得惑之不生等。但《瑜伽》、《唯識》等大乘諸論中則散見人士夫與法士夫之說。若此,大乘的士用果當是以人士夫為主,兼法士夫之義。此果是十因中的觀待因、牽引因、生起因、攝受因、引發因、定異因、同事因、不相違因八因所引,四緣中除所緣緣外的其餘三緣所得。

(5)增上果︰依《俱舍論》卷六之意,是四緣中的增上緣,六因中的能作因所得,名為增上果,是由這些因的增上力所得,故名。其能作因有有力與無力兩種。資助他法生起者是有力的能作因。雖不資助,但不加障礙者,是無力的能作因,即此以無障礙為增上義。而增上果為有為法。

依《成唯識論》卷八之意,此果以十因與四緣為一切可得。此果廣通有為、無為一切法。《成唯識論述記》卷八(本)云(大正43‧511b)︰「無為如何得增上﹖答︰十因皆得果,無不得者。不同小乘無為非六因、五果之果、因也。」增上果有雜與不雜二種。若依雜亂體,一切果皆名增上果。若依不雜亂,不攝於其他四果者為增上果。

此外,《大乘義章》卷三(本)依《菩薩地持經》卷三廣加記述,但採舊譯名稱,作報果、依果、解脫果、士夫果、增上果。

◎附︰William M. Mcgovern著‧江紹原譯《佛家哲學通論》第三分(摘錄)

四緣與六因動作起來而且彼此相互影響的結果,宇宙生出。從因果的觀念立論,沒有一個存在的東西不可以說是五種果裏頭的某一種。而且每一件東西必不僅是五種果中的一種,因為每個現象不會只是一種因所生。五種果是︰(1)增上果(adhipati phala),或曰共果。(2)士用果(puruṣakāra phala),或曰同時果。(3)等流果(niṣyanda phala),或曰同分相續果。(4)異熟果(vipāka phala),或曰異性果。(5)離繫果(visaṃyoga phala),或曰解脫果。

(1)增上果︰指一個現象當作宇宙間一切法一般的生果勢力所造成的單獨效果。故此為能作因的果,而且在各種相當的情形之下,是所緣緣、等無間緣,和增上緣三緣的功效,因為這些皆為能作因的分部。一個這樣的眾法合成法,因為是很多因法活動的效果,時常被稱為共果。既然一切東西都被他們各家本身之外的一切東西影響,一切現象自然都可以算是增上果,但是事實上此名專指五因之中除去能作因就解釋不了的那些現象。然增上果不失為一重要類別,因我們身外的宇宙就被看為過去時的諸有情物共同業力所成的增上果。

(2)士用果︰字面上的意思解是「人的行動所生的效果」。但是佛家有時不照字面解而照用他來取喻的意思解,這意思就是「與果同時的因」,譬如一人打鐵造馬靴時,馬靴所具的形式與此人所費的氣力是同時的。作這樣解的士用果,是俱有因和相應因兩種生果因力的效果,但此等處實在不但因與果同時,而且諸單位的相互關係密切非常,因而個個單位可以說是另一個單位的因和果。

在以上那個特別指定的意義之外,士用果又作更與字面相合的一義解釋,就是有生物所生的果,或一物動作所直接生出的另一物。此果或另一物,或是立時生出的,或是不久即生出的,或竟是若干時之後始生出的,譬如今年的收穫是農人去年下種的士用果。某種精神活動的結果把高一級的心識引起之時,此種心識同樣可算是前時精神活動之士用果。作如此解的士用果,不但是俱有因和相應因的果,也是同類因、遍行因、異熟因諸因的效果,而且自然也是能作因活動的效果。

士用果與增上果應該用造因者與結果二者關係之直接與不直接去區別。物質世界之一般情形是增上果,但某甲這一個人的勞力所造成的任何物質的物件,對於甲為士用果,對於其餘的人則為增上果。

(3)等流果︰或譯相續果。指的是一個有生物生命的此一分時為以前諸分時之果;至少是指後來的諸分時與其前諸分時,性質相等。譬如異熟因或他種因動作的結果,是甲時的情形往往可以有一個性質完全不同的新群起來接續他。如果如此,則此新群不能說是甲的等流果。但是一切新群裏幾乎總有幾法是前時的同類的法所產生的,故這幾法即歸入等流果這類。

此種果包括同類因和遍行因活動的效果。這兩種因的分別,我們已經講明過,就是,遍行因限於能生自「地」一切不善心所法之染因,而同類因不過指各性各部各地之心所法能感生同類心所法的自然傾向。故心所諸法之法聚,有的是同類因的結果,有的是遍行因的結果,有的是這兩種因的果,有的既不是第一因又不是第二因的果。

(4)異熟果︰或曰異果,一望而知為異熟因動作之結果。果之與因既不同時,又非相隨,且性質不同者,皆稱異熟果。例如,在諸天或諸地獄中之一受生者,其「名色」(即十二支中之第四支)稱異熟果。可知異熟因與異熟果所代表的因果關係所包甚廣;然亦有以下的限制。異熟因必須或是確定善或是確定不善的,已如上說。反之,異熟果則必須是無覆無記類的。它既然不過純粹是結果,故不能說確定是善或確定不善。而且異熟果只應用於有情物。我們身外世界的全部狀況既為業力的結果,故不屬異熟果類。因為異熟果必須是個體行動的個體結果,而世界是一切有情物的行動之共同效果,故為增上果。

(5)離繫果︰與「涅槃」同義異名。照字面解釋,離繫是「遠離繫縛」,或「解脫生死輪迴」。它是某幾種精神的和道德的訓練所造之果或業,所以是異熟果的一特類,但是果性既甚超越,佛家不能不在他們所開的諸因表裏,給它一個獨立的地位。

〔參考資料〕 《大毗婆沙論》卷二十一;《入阿毗達磨論》卷一;《雜阿毗曇心論》卷二;《瑜伽師地論》卷五;《顯揚聖教論》卷十八;《百法問答鈔》卷三;《略述法相義》卷上。


內學年刊

支那內學院發行的佛教研究刊物,相當於該院的學報。據傳共有六輯,然坊間所見,僅有四輯,1975年台灣坊間有流通本(鼎文版),將四輯結集成一冊,即以「內學年刊」之名行世。其中所收諸文之作者,皆為支那內學院成員,亦為當時之著名佛教學者。如歐陽漸、蒙文通、呂澂、王恩洋、湯用彤、聶耦庚、熊十力、梅光羲等人。作者以居士為主,出家人甚為少見。茲列各輯要目如下︰

(1)第一輯︰今日之佛法研究、心學大意、中國禪學考、顯揚聖教論大意、成立唯識義、雜阿含經刊定記、釋迦時代之外道等。

(2)第二輯︰談內學研究、龍樹法相學、楞伽疏決、雜阿含經蘊誦略釋、攝論大意、西藏傳本攝大乘論、起信論唯識釋質疑、阿毗達磨汎論、南傳小乘部執、經部義、日本相宗古德著述略表等。

(3)第三輯︰支那內學院院訓釋、諸家戒本通論、安慧三十唯識釋略抄、入論十四因過解等。

(4)第四輯︰大般若波羅蜜多經敘、南傳念安般經、觀所緣釋論會譯,集量論釋略抄、因明正理門論本證文、因輪論圖解等。

◎附︰內學序(摘錄自《歐陽大師遺集》二)

範圍之比例,因果之遞嬗,天然之模倣,天下古今,世出世學,盡在乎是,是不可以已乎!雖然,有說。今吾且問,立範圍者誰﹖寧不操柄而聽其命!範圍有量,量寧局是﹖範圍有數,是數以外,何獨無事﹖率爾操柄,是名武斷,武斷者不足以立範圍;聽命非創,非創者不足以立範圍。宛轉虛妄,無可憑據,吾復奈何而熒惑乎哉﹖因不以因起,是因以前因復有因,因則無窮;果不以果止,是果以後果更有果,果則無窮。無窮者莫可得而窮詰也,誰復有能疲薾神精媾結虛牝﹖如水呈形,如鎮呈影,攝前遺後,顯表晦裏,語不足闡義,跡不足達旨,扣槃捫燭,璞周鳳楚。悲夫!執一行一門者之汩汩沈沈無出期也,離諸根量宗因譬喻,我說因緣非第一義,三世佛冤,如言取義。是故,範圍之比例,因果之遞嬗,天然之模倣,學其所學,非吾黨學。

處處經中皆作是言︰善男子,爾及諸菩薩摩訶薩應如是學。此復云何﹖現證而已矣。共所成立,不由審取,地唯是地,非水火風,苦唯是苦,非樂喜捨,是名世俗現證。諸法非實,如幻如化,如焰如夢,如影如響,水月鏡像,乾城虛空,是為勝義現證。云何為現﹖三界分別,自心所現;云何為證﹖不取於相,如如不動。世俗謂遊方以外,吾學謂還滅自內,應如是學勝義現證,是名內學。現證云者,不可以驟得,不可以一概。禹鼎神姦,一覽窮悉,如觀無常,五蘊無常,剎那集顯,是名現證。一真法界,周遍無外,應如是學,無外之內,是名內學。

吾所親愛,如一子地,寒暑陰陽,凌蔑失序,一舉一動,人之圖己,恐恐惴惴,光天無之。吾之愛矣,奈何勿悲﹖悲之甚矣,日夜迫切以思,求所以醫。豈秦人視越人之肥瘠,盡大地人皆吾一子,皆失其序,皆吾所悲,吾皆求醫。醫也者,學也。悲而後有學,憤而後有學,無可奈何而後有學,救亡圖存而後有學。不如是而有學,其施也不親,其由來也不真,其究也無歸,唐其智力精神,危乎冤哉!天下有如是學,吾其愈益悲也。夫人心理咸其一致,如理者事在一己,如量者發由乎人,不可以不審。聲聞緣覺,悲心微薄,是故聲聞出定,不識食鹽,緣覺化人,顯通無二,鈍之至矣,烏足以言佛!菩薩摩訶薩,生心動念,莫不皆悲,舉足下足,無非是學,牛溲馬勃,寶於芝苓,醫方工巧,因明聲明,但可致用,都非蕪菁,惑執無邊,慧解無邊,過患不已,功德不止。三阿僧祇,豈有終極,其悲也大,故其學也大。應如是學,大往大來,是名內學。(吾嘗論之,亂之興也,自無悲始;治之萌也,自親愛起。生心動念,唯私一己,天下忘矣;一舉一動,環顧皆人,世界太平。食不摶飯,坐不橫肱,比丘立戒,二百五十,多視大眾,袪彼妨害。任教育者可以思矣,治學問者可以知矣。)

現證者,學之自體,悲者,學之緣起。然吾病病,又烏知乎人之病﹖吾亦常樂我淨,又烏知乎無常苦空,無我寂靜﹖吾亦遍計所執外物真實,又烏知乎幻化夢焰,影響虛空,水月鏡像,乾闥婆城﹖以是因緣,又復須知,方便者,學之行軌。洪濤無梁,舟楫是從;徑路雖絕,風雲可通;親辦無因,同類有功;銅山西崩,響應洛鐘;火騰陽燧,水液方諸;菩薩摩訶薩無漏種隱,有大方便引發勝品。曰聖言量,至心歸命,危懼而不捨,不可得也,不此之往,又何之矣﹖攙已於其閒,不可得也;吾如足智,先已知矣。歸命曰信,一信以往,次解次行,大有事在。既非盲從,亦非臆度,研求有的,解無量也;既非冥行,亦非說食,遵道守轍,行無量也。隨順現證,趣向現證,臨入現證,學之序也。多聞熏習熏此現證,如理尋思思此現證,修斷轉依依此現證,三慧漸頓,學之事也。無邊沙界平等現證,盡未來際一味現證,學之至也。如此而已矣。支那內學院刊一年「內學」呈諸大雅,質諸同好。自今伊始歲其有。一星終矣,穮蓘獲年。刊成,歐陽漸喜而敘。


六波羅蜜

又作六度。為大乘菩薩道的核心實踐法門。「波羅蜜」具稱「波羅蜜多」,譯為「到彼岸」或「度」。此外,在語意上,又有「絕對的」、「完全的」、「完成的」諸義。修此六種法門,則可度生死海,到達涅槃常樂的彼岸,故云六度。《六度集經》卷一(大正3‧1a)︰「眾祐知之,為說菩薩六度無極難逮高行,疾得為佛。何謂為六﹖一曰布施,二曰持戒,三曰忍辱,四曰精進,五曰禪定,六曰明度無極高行。」

六波羅蜜之說散見於諸經論之中。其中《六度集經》、《六波羅蜜經》等經,全經皆在廣演六度行;其他如《大般若經》卷五七九以下、《大智度論》卷十一以下,也都有詳細鋪述。是大乘佛教極其重要的法門。此六度之意義,略如下述︰

(1)布施波羅蜜(dāna-pāramitā)︰又稱檀那波羅蜜、陀那波羅蜜,或布施到彼岸、施波羅蜜、布施度無極。亦可譯為絕對完全的布施,或布施的完成。有財施、無畏施、法施三種。

(2)持戒波羅蜜(śīla-pāramitā)︰又稱尸羅波羅蜜或戒波羅蜜、戒度無極。亦可譯為絕對的、完全的持戒,或持戒的完成。指持守律儀戒、攝善法戒、饒益有情戒,能對治惡業令身心清淨。

(3)忍(辱)波羅蜜(ksānti-pāramitā)︰又稱羼提波羅蜜或安忍波羅蜜、忍辱度無極。亦可譯為絕對的、完全的安忍,或忍的完成。指修耐怨害忍、安受苦忍、諦察法忍,能對治瞋恚,使心安住。

(4)精進波羅蜜(vīrāya-pāramitā)︰又稱惟逮波羅蜜或精進度無極。亦可譯為絕對的、完全的精進,或精進的完成。有身精進、心精進二種。前者指於身勤修善法、行道、禮誦、講說、勸助、開化,或指勤修布施、持戒的善法;後者指於心勤行善道,心心相續,或指勤修忍辱、禪定、智慧。精進能對治懈怠,生長善法。

(5)禪定波羅蜜(dhyāna-pāramitā)︰又稱禪那波羅蜜或靜慮波羅蜜、禪度無極。可譯為絕對的、完全的禪定,或禪定的完成。指修現法樂住靜慮、引發神通靜慮、饒益有情靜慮,能對治亂意,攝持內意。

(6)智慧波羅蜜(prajñā-pāramitā)︰又稱般若波羅蜜或明度無極。又可譯為絕對的、完全的智慧,或智慧的完成。謂得世俗慧、緣勝義慧、緣有情慧。能對治愚癡,了知諸法實相。

《大乘莊嚴經論》卷七舉前後、上下、粗細三由,解六波羅蜜的次第。所謂前後,即由不顧資財故持戒,持戒已能起忍辱,忍辱已能起精進,精進已能起禪定,禪定已能解真法。所謂上下,下是施、上為戒,乃至下是定、上為智。所謂粗細,粗是施、細為戒,乃至粗是定、細為智。

《解深密經》卷四也有立六波羅蜜的二由,其一為前三是饒益有情。即由布施故,攝受資具,饒益有情。由持戒故,不行損害逼迫惱亂,饒益有情。由忍辱故,能忍受他人所加的損害逼迫惱亂,饒益有情。其二為後三是對治諸煩惱,即由精進故,一切煩惱雖未調伏,但能勇猛修諸善品,不為煩惱所傾動。由靜慮故,永伏煩惱。由般若故,永害隨眠。

此六波羅蜜為戒定慧三學所攝。《解深密經》卷四載,施、戒、忍三波羅蜜為增上戒學所攝,禪波羅蜜為增上心學所攝,般若波羅蜜為增上慧學所攝,精進波羅蜜則為三學所攝。《菩薩地持經》卷十亦載,進波羅蜜為增上戒學所攝。《解深密經》卷四、《菩薩地持經》卷一載,施、戒、忍三波羅蜜通福德資糧,般若波羅蜜通智慧資糧,進、禪二波羅蜜通福、智兩資糧。《優婆塞戒經》卷二載,施、戒、進三波羅蜜為福莊嚴,忍、禪、慧三波羅蜜為智莊嚴。

六波羅蜜雖是菩薩修行的方規,為大乘諸經論所廣說,然於小乘說一切有部唯說施、戒、進及般若四波羅蜜。《大毗婆沙論》卷一七八(大正27‧892b)︰「外國師說有六波羅蜜多,謂於前四加忍、靜慮。迦濕彌羅國諸論師言,後二波羅蜜多即前四所攝,謂忍攝在戒中,靜慮攝在般若,戒、慧滿時即名彼滿故。復有別說,六波羅蜜多,謂於前四加聞及忍。」

關於六波羅蜜較詳細的內容及其意義,請參閱附錄二文。

◎附一︰《太虛大師選集》下〈菩薩學處講要〉(摘錄)

在《瑜伽師地論》中,論及觀察菩薩種性時,即觀察其人能否實踐菩薩道以斷定其菩薩善根之有無。菩薩道,即實踐六度行是。如有類人生來賦有悲心,今聞大乘佛法擴充之引發之以行六度,即成菩薩。亦有悲心薄弱,今聞大乘佛法,學習菩薩道修六度行,亦成菩薩。更有類人悲心本無,今聞大乘佛法,慕菩薩行願,開始雖覺勉強,但久久亦能安其所行,也成菩薩。生有悲心者為上根,以宿己習學,今更加功用行;悲心薄弱者為中根,以奮志堅毅,勤策自勵以赴;無有悲心者為下根,以勝緣現前起慚愧心,強以成之;其為菩薩行則一。故弘願如海,須有實行大山以填之,六度行山,填實願海,佛果菩提方能圓滿。否則,願便成虛,是假的菩薩,非真菩薩。菩薩之道,是在實行六度。

一曰布施度︰布施是有多方面的。有高度的布施,如施頭目腦髓身命的,曰內施;施田園家國財產的,曰外施;內外兼施的,曰一切施。更有說︰惠捨生活資財不使人缺乏的,曰財施;以世間學問樂育人群,乃至以佛教善法化導大眾的,曰法施;世上發生一種威脅人的生命或自由時,以種種方法使其消滅,保障一切令離怖畏的,曰無畏施。故布施方面極為廣汎,且有常人能力所不及所不易行的。要在已發菩提心的菩薩實踐行布施時,隨己力能行到如何為如何,初毌須期心高遠。磨練久久,自然即難成易。古今來多少賢哲捨身成仁,立法保民,亦經由長時煆煉中得來,非一朝一夕所能致。故布施不是僅指拿點金錢救濟人的,叫布施。其原則,凡能犧牲自己利益人群的,都是布施。

二曰持戒度︰大乘菩薩戒,不專是消極的禁止行惡,而是積極的努力行善。故「尸羅」的意義,是含有止息惡法實行善法的。舉例如說三聚淨戒︰曰攝律儀戒,偏說禁制惡行,是嚴制消極方面的行為;曰攝善法戒,廣說勵修善行,是擴充積極方面的行為;曰饒益有情戒,凡有利益人群無不興崇,更展開從事實際的工作,非口惠而重在實踐。總之,菩薩戒之原則在戒除惡行保持善行,以一顆向上的精神力,使群眾亦趨淨化,增長不退。其策勵惡止善行的精神,可見之於三十七道品中四正勤行。(中略)

三曰忍辱度︰菩薩修行,其於四弘誓願之基點,故抱定宗旨實行善事。但在這眾生界中,尤其是像我們這個五濁惡世的時期中,你要做一個善人行一種善事,便有許多違逆的環境來阻礙來破壞;唯菩薩以盡其在我之精神,以忍辱心修忍辱行以赴之。如菩薩於人中立志高潔實修淨化人間的德行,照理應受人讚譽,但邪見之徒必力加歪曲事實,毀謗侮辱。正見菩薩,碰到這種境緣時,悲憫其無知以容忍態度出之,決不於小事小行上計較,以牙還牙。真佛法中人,是以負擔一切眾生離苦得樂之誓願,不唯容忍侮辱,且以德報怨不捨離彼等而使受化。故忍辱決非是卑怯無力的含垢忍怨,而是以一種極大的力量來忍受一切。真能行忍,是出於智力的行為,大度的容忍,是根據緣生性空的智力,等運同體的悲力。

四曰精進度︰精進向被人視為勤勞的意思。但勤勞固是美德,倘用之不當,適成濟惡的飾詞。如勤勞專為自我打算或甚至專務害人,則勤勞變成惡行。菩薩的勤勞是在一個精字。精即精純無雜,輕之於舉手投足之勞,重之於負擔天下國家重任,不容許有個私心打算,都在精純無雜中排除懶惰放逸的惡法,勤勞實踐其五波羅蜜之行。故精進度,統指於其他五度行門上的不休息的精神。倘於一度鬆懈,即是荒廢了菩薩所應行之行。菩薩行之難行,能克服許多難關的,便是這個精進。沒有這種精進精神的人,縱使一時發心修大乘行,稍遇逆境的打擊便灰心下來。我們平常說一個人對於他的事業成功,是經過百折不撓奮鬥到底的精神的成果,這可寶貴的精神,擴大開來,即精進度。

五曰禪定度︰禪是印度語「禪那」的簡呼,義為「靜慮」,與「三摩地」的「定」義相通,故合稱「禪定」,在佛學的術語上叫做「梵華兼稱」。靜定的工夫,是健康精神的大補品。平常人精神不健全,處置事情容易顛倒,這是沒有靜定工夫之故。禪定的原義,是在學習菩薩道的人,應須將自己散漫紛亂被環境所擾亂所搖動,不能控制的心境,用禪定的方法使其專注一境;所謂「制心一處,無事不辦」者即是。故禪定用簡明的語義來表現,曰「心一境性」。制心一處,是將心力統一集中,不被私慾的境風所動搖,久久純熟,便能蒸發精神上一種潛蓄的光明力量,好像烈火觸物莫不焦爛,這便是最理智的智慧。故智慧是禪定的後果,有禪定工夫的人,他的注意力永遠是保持集中的力量,隨遇一境即凝集於一境,而得解脫。如火之不動搖,永遠能保持其焦物的實力。世人對於禪定的誤解,是枯其形灰其心如木石似的境涯,這祇是禪定的消極制止散漫亂心的一面,不是禪定的全面。禪定的全面,是於一切境界中保持其活力而能成辦一切事業。故禪定決不是僅指消極方面,且正是指能承辦一切事業活力之淵源。中國禪宗指那止於消極方面的禪,是「死水不藏龍」,也正這個意思。佛是力揚那種「繁興永處那伽定」的禪定,即是於定繁興大用,故禪定有辦事禪。

六曰智慧度︰淺言之,世間一切學問知識也是智慧。佛法中的智慧,雖似覺說得過於高深,但是基於能明真理認識事實,則與世間學問知識是一樣的。佛所說的智慧,是指認識真理,且指能把握住這認識真理之中貫通萬法,應用在萬法上所施設的事業行為沒有絲毫錯謬的,曰智慧。發生智慧的方法,是在求知聞法,聞而後能明辨慎思,思而後能篤行修持。通稱為聞、思、修三慧。此中思慧,即上面說過禪定致力的唯一工夫。故禪定不是求其無所思,是在制思契合於真理的境界。這在智慧方面曰根本智;到了篤行修持應物施設時,曰差別智。根本智慧,是認識眾生與萬法緣起性空的真理;換言之,即是明了宇宙萬有普遍共同不變的原則的事實真相。後得智慧,是從認識真理後發生的智慧,如於眾生知其有種種根性種種病根,應用如何的法藥適合他們的宿好,使其接受拔其病根;於宇宙人生事物界中的一切境緣現前,如何恰能給與適當的安排,於法法中都能發揮其差別的作用而不違反其共通的原理。故前者亦名如理智,而後者亦名如量智。

菩薩修六度行,初則勉求其契理之行,後則漸達其無行不適乎真理之境。適乎真理之行,是為智慧行;換言之,行菩薩之道在求真理,真理之能否現前,是在乎智慧是否獲得。故六度的重心在於智慧,智慧之道即菩提道。度是渡義。修六度行,便可渡過凡夫生死的煩惱大海,到達真理聖人的彼岸。菩薩除根本戒外,以習行六度為渡海浮囊之大戒,否則即犯戒,如破浮囊永沈於凡夫生死海中。

◎附二︰T. R. V. Murti著‧郭忠生譯《中觀哲學》第十章(摘錄)

六波羅蜜是中觀所採行的修行法門。般若經系的經典花了極大的篇幅來闡述六波羅蜜的精義,特別是六波羅蜜中的般若波羅蜜,《般若經》譽之為菁華中的菁華,為「諸佛之母」。波羅蜜法門與舊有小乘佛教的修行法門有三個重大的不同點︰以菩薩為理想以代替舊有的阿羅漢;將舊有的戒定慧之學擴充增至六度──布施、持戒、忍辱、精進、禪定與般若;波羅蜜法門更詳細的分析我們心靈生活的層次為不同的「地」(bhūmis),而以佛地為最高。中觀所採行的這種革命性的修行法門與舊有的理想、方法及結果均不相同,這是佛教修行法常所未有的大結合,茲分述如下︰

(1)小乘佛教的最高理想是證得阿羅漢果(arhat),到了中觀大乘則以菩薩代之。阿羅漢果是層次較低的理想,因為它完全是否定的、消極的,那是一種煩惱障之止息(kleśāvar-aṇa-nivṛttiḥ)。小乘行者眼中的涅槃可說幾乎是一種疏離的空虛狀態。菩薩則是在上求佛果、下化眾生,以最究竟的完美──佛果為目標,戮力以赴,並以其不忍人之大悲心,救濟群迷、拔苦與樂。一切眾生與佛陀本來是不異的,一切眾生均具如來智慧德相,這是開始修行之前必須瞭解的。復次,阿羅漢自滿於自己的解脫,他並不一定也不積極的去關心他人的福祉,阿羅漢的理想多少有自私自利的意味。他們甚至於強調「三界如火宅、眾生是冤家」,深恐停留於世間太久對他們是一種障礙,所以最好是一刻不要停留,這是一種厭離的解脫觀。菩薩則是盡一切之力以救濟眾生。菩薩雖然已有能力、已有資格證得涅槃,但他卻願意長久的為苦難的眾生流血流汗,所謂「我不入地獄,誰入地獄」、「不斷煩惱、不修禪定」,一種民胞物與、同其情感的利他主義。但這絕不是說菩薩如不能讓所有的眾生都解脫,他本身即無法得到解脫,因為這樣落入循環論證(vicious circle)︰菩薩如不先解脫他人,他自己即無法解脫;菩薩自己尚未解脫,他又如何能解脫他人。依筆者之見,菩薩的解脫本身即是圓滿完整的,但是菩薩不因此而自矜自傲,志得意滿,他沒有忘記尚在煩惱圈裏打轉、沉淪生死輪迴的眾生,所以菩薩以大悲心、誓願讓眾生都能提昇到與他相同的水平上,這是菩薩大悲心的自由化現。如果不是此一非常宗教化的因素被介紹到佛教,則佛教仍然只是一個志行高潔的「道德自然主義」(moralnaturalism)。菩薩能捐棄一切,毫不保留的奉獻他所有的一切,包括他的生命,以利益他人。(中略)

(2)佛教修行法一直不離乎固有的三學──戒、定、慧,波羅蜜法門並不能算是真正的取代了它的地位,而僅能說是一種修正、增潤、擴充而成為六度──布施、持戒、忍辱、精進、禪定與般若。佛教修行法門經過此一轉變之後,很明顯的特別注重於準備階段的基礎工程、如強調慈善布施、安忍和穩等等道德,永不退轉的信心,以及念茲在茲、朝斯夕斯、努力不懈的心理。但是般若經系的經典都共認般若是六度中的主導因素、扮演著指揮者的角色。在此以前的諸種修行法門,雖然也承認般若是諸法門中的最高者,但總認為菩薩的修行歷程,幾乎都是以修定、修福功德為主。而在此處,則高推般若,以之為菩薩心路歷程的催生者;各種功德、福德以及修定的功夫無不必須迴向於直悟洞見「真實」,很明顯的,佛教修行觀的重點已從道德轉而以形上學為主幹。

波羅蜜法門改變了佛教對布施、持戒、忍辱、禪定等修行德目的看法,它們不算是各自分離,而是有其連貫性、一致性、整體性;它們並不是漫無目的的盲修瞎煉,亦不是因囿於傳統或社會壓力而修行。它們有一共同的目的──讓人類能沐浴於最高智慧之中。煩惱心(sakleśa citta)充滿者執著、激情,它絕無法認識真理;「不定心」(asamāhita citta)無法感受到真理,因為它缺乏穩定性、注意力不夠集中。除般若之外,其餘諸波羅蜜無非是在淨化吾人的心靈,使之能接納「絕對」之直觀,而以般若波羅蜜來完成此一偉大的工程,使其餘諸波羅蜜能成其為波羅蜜──完美。任何人想要捨棄一切,連一點眷戀顧自的意思都沒有,那他即必須先從心理放下一切;當我們受到重大的傷害之後,除非我們已在心靈中確信於「實在」中得失無常、仇敵冤家了不可得,要不然必處心積慮的思有所以報復。如果無法體悟真理,則任何道德的實踐都不能算是圓滿的,所以才說般若為主導。

心靈的文化就是自我的文化(self-culture)。菩薩的修行是一種內心自我的提昇,並沒有外在的壓力來壓迫菩薩,事實上,任何外在的權威在塑造一個人時,其影響力絕無法與菩薩法門相比擬。「自我文化」的要素即是在於我們自身生起一種變化,而不是在求取環境的改變。改變外在的世界以符合、滿足我們的欲望,那是世俗的方法。

〔參考資料〕 《大乘理趣六波羅蜜多經》卷五~卷十;《優婆塞戒經》卷一、卷四~卷七;舊譯《華嚴經》卷五;《大法炬陀羅尼經》卷十;《大智度論》卷十一~卷十八;《瑜伽師地論》卷三十九~卷四十三;《大乘莊嚴經論》卷八;印順《初期大乘佛教之起源與開展》;梶山雄一著,吳汝鈞譯《空之哲學》;《平川彰著作集》第六冊。


六道

佛教世界觀用語。指凡俗眾生因善惡業因而流轉輪迴的六種世界。又稱六趣。即地獄、餓鬼、畜生、阿修羅、人、天。其中,地獄、畜生、餓鬼稱三惡道,或三塗。阿修羅、人、天稱三善道。六道中若不含阿修羅,則為五道,或五趣。

(1)地獄道︰即地獄受苦之處。有八寒、八熱、無間等名。眾生若造上品十惡及五逆罪,則墮地獄。

(2)餓鬼道︰即孤貧潦倒受苦之鬼。經常處於飢餓中,到處遊行,求食不得。相傳有歷千百年不聞漿水食物之聲音,而常受餓渴痛苦者,故名餓鬼。眾生若造中品十惡業,則墮餓鬼道。

(3)畜生道︰即牛、羊、猪、馬及一切蟲、魚、禽、獸等動物。眾生若造下品十惡業則墮畜生道。

(4)阿修羅︰屬於非天道的一種大力鬼神。具有神通和威力而無德,性多瞋恚,統率夜叉、羅剎等,以阿修羅為首,故稱阿修羅道。眾生作下品十善即可生阿修羅道。

(5)人道︰即人類。因人道苦樂參半,善於分辨事物的前因後果,易於知苦斷集,明理去惑,轉凡成聖,故《大智度論》卷四說,佛之三十二相要在人道中培植。眾生修五戒及中品十善即可生於人道。

(6)天道︰即天界。天道分布在欲界、色界、無色界三界之中。欲界因有男女情欲,故名欲界。色界,沒有男女情欲,唯色相莊嚴,故名色界。無色界,無有形相,唯精神心識存在,故稱無色界。眾生行上品十善、修四禪定、四空定,即可生於天界。

此六道,若加聲聞、緣覺、菩薩、佛等四界,即天台宗所說之十界。十界之中,六道是迷界凡夫所住,故又稱六凡。聲聞等四界是聖者所住,故稱四聖。

◎附一︰〈五趣〉(摘譯自《佛教大辭彙》)

五趣,指迷界有情所趣之五處。即地獄(nirṛiti)、餓鬼(preta)、畜生(tilyagyoni)、人間(manusya)、天上(deva)。亦稱五道,或五惡趣、五惡道、五有。三界、六道、二十五有等是其相異的分類。三界含攝極廣,此處除去其中的善、染、外在器世間和中有,只限於有情數。

所謂地獄,是指在地獄受寒熱大苦,乃瞋恚者或行上品五逆十惡者所趣。所謂餓鬼,是指為飢渴所苦者,乃貪欲者或行中品五逆十惡者所趣。所謂畜生,是指禽、獸、蟲、魚之類,乃愚癡者或造下品五逆十惡者所趣。所謂人間,乃持五戒或行中品十善者所趣。所謂天上,是指六欲天、四禪天、四無色天的總稱,乃行上品十善及禪定者的果報。

此五者稱為趣的原因,根據《大毗婆沙論》卷一七二的解釋,趣是「往」的意思,另有一說是「到」的意思,因為此五者是往到善惡業因所結的生處,故有此稱。《大乘義章》卷八(末)解釋五趣又名五道,是因(大正44‧625a)︰「所言趣者,蓋乃對因以名果也。因能向果,果為因趣,故名為趣。所言道者,從因名也。善惡兩業,通因至果,名之為道。」五趣之地獄、餓鬼、畜生為純惡之所趣,人、天為善惡雜業之所趣,皆屬有漏。與無漏之淨土相對。故總名為惡道、惡趣。又名五有,乃取「有」具因果不亡之義。

五趣再添阿修羅,稱六趣或六道。所謂阿修羅,是指不斷鬥爭並受此苦者;是懷有猜忌心、行下品十善者的果報。其中,地獄、餓鬼、畜生稱為三惡趣,阿修羅和人、天稱為三善趣。

關於設五趣,或設六趣這點,在大小乘中有不同的說法。《大毗婆沙論》卷一七二云(大正27‧868b)︰「謂有餘部立阿素洛為第六趣。彼不應作是說。契經唯說有五趣故。」《俱舍》、《正理》、《顯宗》、《雜心》等諸論,都只設五趣,而大乘經中卻大多說六道。若根據五趣的說法,則阿修羅包括在五趣之中。《俱舍論頌疏記》(唐‧遁麟述)卷八謂(卍續86‧313下)︰「問︰阿素落何趣攝﹖(中略)瑜伽、佛地論說為天趣。雜心鬼趣攝。正法念經是鬼、畜趣。伽陀經鬼、畜、天三趣。(中略)慈恩師依瑜伽、佛地為正。婆沙評為鬼趣攝。雜心解亦同。」

此外,《首楞嚴經》卷八有開仙趣以為七趣之說。該經卷九另據阿修羅出生的不同(即胎、卵、濕、化四生),而將之含攝在鬼、畜、人、天四趣中。

◎附二︰《阿毗達摩集異門足論》卷十一(摘錄)

五趣者︰(一)地獄趣,(二)傍生趣,(三)鬼趣,(四)人趣,(五)天趣。

云何地獄趣﹖答︰與諸地獄一性一類眾同分等依得、事得、處得,若諸所有生地獄已,無覆無記色受想行識;是名地獄趣。復次由上品身惡行,語惡行,意惡行,若習若修若多所作;往於地獄,生地獄中,結地獄生。是名地獄趣。復次地獄趣者︰是名是號異語增語想等想施設言說。故名地獄趣。

云何傍生趣﹖答︰與諸傍生一性一類眾同分等依得、事得、處得,若諸所有生傍生已,無覆無記色受想行識;是名傍生趣。復次由愚鈍身惡行,語惡行,意惡行,往於傍生,生傍生中,結傍生生。是名傍生趣。復次傍生趣者︰是名是號異語增語想等想施設言說,故名傍生趣。

云何鬼趣﹖答︰與諸鬼眾,一性一類眾同分等依得、事得、處得,若諸所有生鬼界已,無覆無記色受想行識;是名鬼趣。復次由慳吝身惡行、語惡行、意惡行,若習若修若多所作;往於鬼界,生鬼界中,結鬼界生。是名鬼趣。復次鬼趣者︰是名是號異語增語想等想施設言說,故名鬼趣。

云何人趣﹖答︰於諸人眾一性一類眾同分等依得、事得、處得,若諸所有生人中已,無覆無記色受想行識;是名人趣。復次由下品身妙行、語妙行、意妙行,若習若修若多所作;往於人中,生於人中,結人中生。是名人趣。復次人趣者︰是名是號異語增語想等想施設言說,故名人趣。

云何天趣﹖答︰與諸天眾一性一類眾同分等依得、事得、處得,若諸所有生天上已,無覆無記色受想行識;是名天趣。復次由上品身妙行、語妙行、意妙行,若習若修若多所作;往於上天,生於天上,結天上生。是名天趣。復次天趣者︰是名是號異語增語想等想施設言說,故名天趣。

〔參考資料〕 《法華經》卷一;《大般涅槃經》卷三十五;《俱舍論光記》卷八;《往生要集》卷上(本);《大乘法相宗名目》卷一(上);《過去現在因果經》卷二;《大智度論》卷十、卷三十;《大毗婆沙論》卷一七二;木村泰賢《小乘佛教思想論》。


化制二教

南山律宗對於教相的判釋。該宗把釋迦如來一代的教法區分作化制二教。化教是說如來教化眾生令得禪定及智慧的教法,在三學中是定慧法門,在三藏中是經論二藏,如「四阿含」等經,《發智》、「六足」等論。泛說因果,通化道俗,所以叫作化教。制教是說如來戒飭眾生控制行為的教法,即諸律中所詮的戒學法門如《四分》、《五分》、《十誦》等律。說諸律儀、唯制內眾,所以叫作制教。化制二教又叫作化行二教,如《四分律比丘含注戒本疏》卷一說︰「今以化行二教用分諸藏。」又《四分律行事鈔資持記》卷上說(大正40‧174b)︰「一代時教,總歸化行。」其次,南山律宗更把化教就其義理的淺深判作性空教、相空教、唯識圓教三教,又把制教就四分律學各家的戒本論分別判作實法宗、假名宗、圓教宗三宗,這是南山律宗獨有的教判。

化教三教中,性空教是說一切諸法性空無我的教法,此中包括「四阿含」等經及《俱舍》、《成實》等論。一切小乘,是把一切諸法用破析的方法來說明「人」、「法」無我,這就是「析色明」,所以叫它作性空教。

相空教是說一切諸法本相是空的教法,此中包括諸《般若經》和這一系統的大乘論部,是直就常人所執著的人、法本身由緣會而生這一現象來說明空無相之理,這就是「當體即空」,所以叫它作相空教。

唯識圓教是說一切唯識性相圓融的教法,此中包括《華嚴》、《楞伽》、《法華》、《涅槃》、《攝論》等大乘經論,是將一切諸法裡面的外境看成本來無實,全歸唯識,從而起行也屬菩薩的甚深妙行,所以以它作唯識圓教。

此三教中第一性空教,和慈恩宗三時教判中第一時有教的多分相當;第二相空教,和慈恩宗的第二時空教相當;第三唯識圓教,和慈恩宗的第三時中道教相當。四分律宗原當性空教一分,但道宣律師意欲成立三學圓融無礙,新以判屬唯識圓教。

制教三宗是本於四分各家對於戒體的不同解釋而判斷的。依《四分律刪繁補闕行事鈔》等所說,戒體,是弟子從師受戒法時所發得而領納在心胸中的法體,即由授受的作法在心理上構成一種勢力而有防非止惡的功能。此中戒體舊譯叫做「無作」,新譯叫作「無表」。唐以前的四分律師本來受《成實論》學說的影響。以戒體為非色非心的「不相應行法」,法礪的相部一系便完全依此立說,以「無作」為非色非心,唱非色非心戒體論。懷素的東塔一系,卻相信《俱舍論》所說,以無表業為色法,唱色法戒體論。道宣的南山一系於《四分律》表面也按照《成實論》所說,立非色非心戒體。然而依道宣的本意,《四分律》通於大乘,還依唯識宗的義旨,以第八阿賴耶識中的種子即「發動思」的種子為戒體,而唱心法戒體論。由於四分律各家對戒體解釋不同而判制教二宗︰

(1)實法宗︰又作有宗,指說一切諸法實有的薩婆多(說一切有)部等,此宗以戒體為有實質的色法,如同《俱舍論》所說。

(2)假名宗︰又作空宗,指說一切諸法唯有假名的曇無德(法藏)部等,此宗以戒體為非色非心的不相應行法,如同《成實論》所說。

《四分律刪補隨機羯磨疏》卷十五合釋以上二宗,說《成實》所說正和曇無德《四分律》相通,而《雜心》、《俱舍》所說是解釋薩婆多《十誦律》。

(3)圓教宗︰又作圓宗,指說一切諸法實唯有識的唯識圓教等,此宗以戒體為心法的種子,如《法華》、《涅槃》、《楞伽》等經,《攝大乘》等論所說。

四分律宗正和假名宗相當,然而道宣律師意欲由《四分律》成立一乘圓頓的妙戒,所以在三宗中也把四分律宗判屬圓教宗。

化制二教的教判,是於唯識宗有其淵源的。道宣很早便參加玄奘法師領導的譯場,掌筆受潤文的任務,受玄奘學說的影響很深,所以在化教中,配合《解深密經》的三時立三教,而以唯識為圓教,又在制教中以心法中的種子為戒體,從而力說《四分律》通於大乘。(黃懺華)

◎附︰續明《戒學述要》上篇三〈化教理善與制教戒行〉(摘錄)

(一)依三藏三學立化制二教
戒法有大乘與小乘的兩類,同屬於三藏中的律藏。這是就三藏所詮教法的性質不同而得名的。如云︰「依增上心論道是素怛纜,依增上戒論道是毗奈耶,依增上慧論道是阿毗達磨。」而大小乘各有其所宗依的三學,三學內容之淺深、廣狹雖有不同,然若論三學之性質,仍歸一致。且小乘三學為大乘三學的階梯,由於運心不同,致行分大小,倘按之於所行之法,初亦無顯著之差異。故就三學論道,各有特勝以論︰則經論所詮定慧法門,乃是「隨方攝化,應緣接物,宣演教觀」,而令眾生如說修行者。律藏所詮淨戒法門,則為「諸清淨眾,一界依棲,六和水乳,同一布薩,同一羯磨」,淨治身心,以為定慧之基礎者。經論偏於「明心顯理,是故心業以理為宗。律藏約事辨行,故身口業,以事為宗」。經論以理為宗者,理善虛通,可無間於古今中外男女僧俗,只要依法修行,定慧功成,皆可契理證悟。若逆理而行,統名曰迷。是以悟有巧拙,三乘聖賢,以是而分;迷有淺深,三界五趣,由之以判。然則迷悟由心,心不自悟,必假事緣。事緣雖多,首在持戒,故如來制戒,以事為宗,事行所顯,厥為身口,身屬色,色正而後心端,久之則由心發色,純淑自然,乃至色心一如,表裏一致,方為佛法大人之行。是以佛敕登具比丘,五夏學律,自此以後,方任聽教參禪,故知欲宏經論,必須依律;欲得定慧,必先持戒。以戒為根基,定慧之功行方高,以律為憑藉,經論之宏敷乃正。南山道宣律師,原本此意,立化制(亦名化行)二教,以判攝如來一代時教,而以戒為宗,認為必須先持戒以制禁業非,然後方堪用定慧而伏斷煩惱。三學次第,以戒居首,實有所以。倘戒本不固,縱有定慧,亦終成魔業!故三藏所詮,不越三學,行者進德修業,依戒為基,始能登高致遠。此固無間於大乘小乘,以「三學次第,理數必然,乖越常模,去道全遠」!此為就三藏三學以明增上戒學的重要,故從入道次第而言,制教重於化教,戒學先於定慧。此雖為一途之說,然按諸聖教,實有本有據。

(二)化制二教之範圍與楷定
泛明律學,既可通大小,然若云制教,則猶須簡別。大乘律學,雖別於經論,或如來散說,或菩薩輯治,然就其性質,仍屬於化教所收。菩薩戒法以菩提心為本,七眾通受,其中持犯開遮,輕重受捨,均有別於聲聞律制。故不僅十善、五戒、四宏、六度,一切觀行,是化教業,即大乘律儀,乃至聲聞乘之五戒、八戒、十戒,皆是化教所收。唯具足戒,方得制教之名。因為十善、四宏,劫初便有,人雖行之,不能超越世境。五、八、十戒,亦具足戒之支分,為便於行者漸學漸入,故別為制立。如來制戒,開始於十二年後,在此以前,已廣明一切大小行門,而五戒十善,四宏六度,早已宣敷傳習。傳說菩薩戒中之《梵網經》,即為佛初成道時說。故知十二年以前,雖不無大小戒法,不云如來制戒,故制教所詮,應唯是比丘戒法(比丘尼戒,雖亦稱具足戒,然必須依附於比丘戒,始得成立)。故一切戒法中,比丘戒最為尊上。比丘戒為言制教者,略有二意︰一者制止,禁諸出家,有惡皆斷,作則有過,止則無咎。二者制作,有善斯集,作則無愆,不作有罪。止持作持,均為如來之所制定,住持正教,綱維僧倫,無不以此是賴,是故唯具足戒,得制教名,既有別於經論定慧法門,又不同於理善戒法,於如來聖教中,別具聖意,有不容吾人忽視之處。

《四分》廣律載,舍利弗於靜處思惟︰「何者等正覺修梵行,佛法久住﹖何者等正覺修梵行,佛法不久住﹖」因以此事問佛,佛言︰「毗婆尸佛、式佛、拘留孫佛、迦葉佛,此諸佛修梵行法得久住;隨葉佛、拘那含牟尼佛,法不得久住。」又問︰「以何因緣毗婆尸佛等修梵行法得久住﹖以何因緣故隨葉佛等修梵行法不得久住﹖」佛即告以「拘那含牟尼佛、隨葉佛不廣為諸弟子說法,不結戒,亦不說戒」,是以「爾時彼佛及諸聲聞在世,佛法廣流布,若彼佛及諸聲聞滅度後,世間人種種名、種種姓、種種家出家,以是故疾滅,佛法不久住。何以故﹖不以經法攝故。」「毗婆尸佛等,為諸弟子廣說經法,亦結戒,亦說戒。彼諸佛及聲聞眾在世,佛法流布,若彼諸佛及聲聞眾滅度後,諸世間人,種種名、種種姓、種種家出家,不令佛法疾滅。何以故﹖以經法善攝故。」舍利弗既聞諸佛法住久近,而原因在於是否結戒、說戒,故勸請釋尊「與諸比丘結戒、說戒,使修梵行,法得久住。」嗣後俟諸比丘有漏法生,佛即隨事制戒。觀此制戒因緣,可知如來制戒,意在「攝僧」,攝僧意在「令正法久住」。釋尊鑒於法待人宏,而人事無常,難以久保,與其必待傑出之人始能宏揚,不如寄附大眾(組織),展轉傳習,則更為穩固。然人眾相處,難免龍蛇混雜,智愚交參,倘不以法繩之於正,亦必聚而無狀,不足為大法之寄,是以如來以大悲等流,制戒攝僧。僧正而後道隆。佛法二寶,乃得因以久住。如來之廣制戒法,組織僧團,並以之列為三寶之一,為眾生恭敬增福之田,其關係佛法,實至為深重。薩婆多毗尼毗婆沙,謂佛四意制戒︰「(一)令先作者,知無有罪,得除憂悔;(二)滅將來非法不起;(三)決疑網;(四)有十利。」前三易知,第四言十利者︰

(1)攝取於僧︰「僧」即是眾,僧眾共處,必以法攝,始能和合,自他相安,佛法勝事,因而成辦。律中喻如以線貫華,成妙莊嚴,散則無用。僧亦如是,必以法攝,方成佛法幢相,堪為世間良福之田,宏揚經法,住持聖教。故僧伽稱為六和合眾︰當知身和、口和、意和,是僧團精神之外觀;戒和、見和、利和,是僧團成立之本質。具此內外和合擔負住持佛教重任之僧團,必須自生活起居以至自修化他,皆有其共同規制,因之小而可以律身正己,大而可以自他相處,乃至達成「令正法久住」之目的,此為佛陀制戒攝僧之本意。

(2)令僧歡喜︰如來既制戒以法攝僧,僧中清淨守道清白者,自忖能恪遵如來聖制,解脫可期,由是而令僧心生歡喜。

(3)令僧安樂︰僧中遇有未能嚴持淨戒而有所違犯時,得依法出罪、懺悔,還復清淨。如是自身既免除憂悔而心得安樂,大眾亦因而和合樂住,故律中云「懺悔則安樂」。

(4)未信令信︰由於僧團之清淨如法,自然能令未於佛法生信心者令生正信。

(5)已信令增長︰使已經信仰佛法者,因僧團之清淨和合,令其信心愈加堅固,並增長廣大。

(6)難調者令調順︰出家者多,良莠不齊,倘不繩之以如來聖制,則強梁驕橫者難於就範,如來制戒,既長幼平等,住則共同遵行,犯則如法治,如是頑劣者無所施其技,則易於調伏順從。

(7)慚愧者得安樂︰此言僧中有心性柔和知慚知愧者,有犯則懺悔,不虞他人無理之干擾,則安樂而自得。

(8)斷現在有漏︰「漏」謂煩惱,煩惱多依事境而生,嚴持淨戒,可以防護根門,則現在煩惱無由得生。

(9)斷未來有漏︰持戒既能遮斷現在煩惱,不更熏習雜染種子,則未來煩惱亦必不生,故云斷未來有漏。

(10)令正法久住︰有戒法住世,則有清淨和樂之僧團,僧住則佛法住,三寶由此延續不絕。

如來制戒,有如上所說之十利。十利中以攝僧為根本,令正法久住為目的,中間諸利,乃自然從生。吾人從制戒十利以觀比丘戒法,可知釋尊一化,不出經戒二門,經義雖廣博深邃,無所不包,然欲發揚經義,住持正法,則有待於依戒而住之僧團,諺云︰「佛法宏揚本在僧。」僧是奉行佛陀經戒之團體,不是個人。律制四人以上可以羯磨說戒等(律列四種僧︰(一)四人僧,(二)五人僧,(三)十人僧,(四)二十人僧。各有其能作之事,不可一例。)故僧是奉行如來律制之團體,世間有如法奉行律制之僧團,則僧寶現前;有僧寶,則有法寶、佛寶,三寶住世,即是佛法之長住人間。佛言︰「我在僧數」、「供養僧,即供養我已。」佛之如此重視僧團,倚附僧團,即因僧團有住持佛法,代表佛教之勝用。佛世尚且如是,況佛滅度後,欲宏揚佛法,住持正教,不嚴淨僧團,又何能達成宏法利生之任務。更有進者,僧團為培養調練佛教人才之洪鑪,有健全之僧團,僧徒之品格才能逐漸增高。僧品崇高,則僧團自然清淨而有力。故佛教之律制,雖注重個人之持犯懺悔,更注重團體之清淨健全。個人與團體在一定之法制下,相互增上,則佛法之慧命,自然可以延續不絕。故比丘戒法,乃關係建立三寶之一之僧倫,僧倫若壞,則佛寶法寶無所附托。觀釋尊因過去諸佛法滅久近,而於此土制戒攝僧,其用意之深,付託之重,實不難想見。惜吾人生值法末,於佛世前後之僧團生活,不及聞見!然據史乘所載,佛滅未及百年,僧伽之律儀生活,即已發生歧見,嗣後五部、二十部,皆各有其所誦律本。

及佛法傳入中國,首重義理之流布,稍後雖有諸部羯磨、戒本、廣律之譯傳,且設壇受戒,然終止於少數人之鑽研修治而已。待中國大乘佛教蔚興,律制即隨小乘教義同被視為偏方之談,故真正出家律儀生活,中土久已失傳。間有黽勉勵行者,亦限於個人謹嚴之操持,未足稱為如法如律;以無有清淨如法之僧團,為之羯磨、授戒、出罪等。而今日流布於錫緬等地之佛教,據文字之報導與目擊者之口述,一切出家制度,猶能與原始律儀生活相切近,此誠為難能可貴者。而彼等在世界文化交流中,亦起有佛教主流之作用,而彼等所在之國土,猶以佛法為舉國上下一致信敬之對象,推原其故,乃由佛教律制生活之保存。反觀我國佛教,雖號曰大乘,猶存菩薩比丘之名,然按諸實際除如儀登壇受具一事外,幾不知更有他事。故由於律儀生活之廢弛,所謂律制中之僧團規制,實早已名實俱亡。今日中國佛教所謂僧,已不是依律而住之團體,而變成依佛教出家之個人。然所謂出家,既未具沙彌律儀,更不成比丘性,亦徒存其儀制而已。試以佛教中事,微驗於舉國僧徒,除早晚課誦及念佛拜懺等儀式略稱相同外(其實亦不盡然),幾更無一致之法守與規制。以如此散漫之僧眾,住持如來法毗奈耶之正教,焉得不東倒西歪!佛教之漸為國人所疏遠,不受社會之重視與信敬,無不導源於僧制之廢墬。故當今之世,欲圖佛教之隆盛,吾人猶以循健央楓團之途徑為最有效,但欲健央楓團,非謂處處均以原始律制繩之之謂,然至少原始律制中之根本重戒應該嚴守,至於「小小戒可捨」,亦須以不違律制之根本精神為原則。當知佛教已因律制之廢墬而招至衰落之後果,倘不於此根本之處,深加警悟而極圖之,則佛法之滅亡,將繼踵而至!

佛法在印度,凡云出家,無論大小乘學者,皆依小乘律制而住,雖比丘更受菩薩戒,但遇有與比丘律儀相迕之處,猶謂應防護聲聞律儀。以比丘律儀,乃建立僧倫之根本。一切律儀及佛法,皆以此而得建立,故不容違背。經載文殊師利與大迦葉應阿闍世王請,文殊始讓迦葉,不敢違世尊之恒規;迦葉則終遜文殊,所以順請主之本意。觀此大小乘學人彼此相敬相讓之事蹟,可知大小律儀非不相容,以文殊之大智,猶尊迦葉小乘之戒德。而西土大乘佛法之龍象,如龍樹、提婆、無著、世親等,皆依小律而出家受具。故若依次序位,則大乘學人,在大乘眾中,可依大乘而序前後,若入小乘眾中,則仍須依小律而序其先後。由此可見,自佛世以來,比丘律制,即為佛教崇重之中心。故若剋論制教,應唯指比丘律儀。

(三)化制二教的異同
關於化制二教之異同,靈芝大師曾以四種四句明其差別。初約違四句︰

(1)違化不違制︰如吾人瞥爾起貪瞋之念,及一般俗人作十不善業,此皆有違理善,故曰違化。不違制者,以制教為防身口,不論心犯,以若約心論犯,則世間將無一清淨比丘,故比丘起貪瞋等念,雖屬不善,然未現之身口,故不犯律制,仍謂清淨。在家人未稟佛戒,雖作諸不善,亦不違制教,然十不善業,性是惡法,作則有罪,故是違化。

(2)違制不違化︰如比丘受具足,應持二百五十戒,其中有關衣、食、住、藥,威儀行住等事,皆為出家受具所須遵守者。而此等諸戒,皆如來為護世譏嫌而遮止比丘令不作者,若比丘於此等遮制,有所違犯,名犯遮罪。以其性非是惡法,不違理善,故不違化教。

(3)俱違︰如比丘犯淫、殺、盜、妄等戒,既有違化道善法(即犯性戒),又違悖如來聖制(亦犯遮戒)。故俱違化制二教。

(4)俱不違︰如比丘內以理觀自照,外以戒法檢束身心。內外光潔,身心清淨。既不違制教,亦不違化道。

次約順四句︰

(1)順化不順制︰如居家學佛,觀無常、苦空、無我之理,破除迷執,乃至證入聖果,亦只云隨順化教。以身為俗侶,未能出家稟比丘律儀,故不順制教。

(2)順制不順化︰如出家稟受律儀,但知嚴守事戒,而心無慧觀,不明空無我理,於戒雖云不犯,然於如來化教,則未云隨順。

(3)俱順︰此與初中第四句同,即內具慧觀而外有戒檢。

(4)俱不順︰如一般凡愚,起惑造業,無慚無愧。

約受戒四句︰

(1)稟化不稟制︰如《淨名經》云︰汝但發心,即名具足;而不依律制,羯磨受戒。

(2)稟制不稟化︰即內無淨慧,而外遵律制,如法登壇受具者是。

(3)俱稟︰即心希出離,受律儀戒,復知趣向聖道,如佛世利根,善來、三語,即得道果。又,此指出家菩薩,既稟比丘律儀,復受菩薩戒,亦是化制俱稟。

(4)俱不稟︰即一般凡愚。

約懺罪四句︰

(1)化淨制不淨︰如比丘犯罪,但知觀罪性本空,而不依篇聚出罪還淨;如是,縱得好相,亦不入淨僧之數。

(2)制淨化不淨︰如比丘犯罪,但知依律懺悔還淨,而不知慧觀,如是雖除違制之罪,而業性不空,終為情執所累。

(3)俱淨︰犯戒則依律出罪還淨,違制之罪即滅,復以淨慧觀業性不可得,空諸幻累。

(4)俱不淨︰即凡愚犯罪,既不知依律出罪,亦不依慧觀懺除。

循此四種四句,可知化制二教之關係與範圍。在家學佛,則稟化教,而無制教,出家學道,則雙稟二教。故出家眾不應僅防身口,亦應防心;不但遵從事懺,亦應注重理觀。然若剋論化制二教之界限,則制教唯是比丘戒法,其餘經論,及菩薩戒法皆屬化教所收。以菩薩戒法,雖亦是律儀,為佛口所說,然菩薩律儀,可遍於三世十方,故乃屬化教所攝。比丘戒法,則係釋尊依此界風俗習慣而制立,諸佛有無不同,即有比丘律制之佛土,亦不必盡同此土之制。故小乘律制,乃釋迦佛法所特有,為住持佛法之根本,釋尊大悲所等流。

〔參考資料〕 《四分律刪補隨機羯磨疏》序;《四分律刪補隨機羯磨疏濟緣記》卷一之一;《八宗綱要》卷上。


四緣

一切有為法所藉以生起的四類條件。即因緣、等無間緣、所緣緣,與增上緣。在佛學體系中,為說明萬法的因果關係,曾立有六因、四緣、五果之說。此中,六因說與四緣說皆是就因而立論,然四緣說係自「果」之產生以考察各種「因」的起源。六因則著重說明業報輪迴產生的條件。大小乘雖均採用此四緣說,然因二乘之根本義並不相同,因此對四緣的解釋遂有差別。玆略述如下︰

(1)因緣︰指生起某一現象的主要條件。如竹器以竹為主要條件,竹就是竹器的因緣。佛教通常認為因與緣不同,就產生的結果而言,親生(即主要條件)是因,疏助(即次要條件)為緣。於此乃說因即是緣,故稱為因緣。小乘以之為直接產生果的因,包括六因中的俱有因、相應因、同類因、遍行因、異熟因等五因。大乘則說是產生果之眾多因緣中,主要的不可或缺的親因緣,如法相宗以第八識種子為一切事物的親因緣。亦即真實的原因。

(2)等無間緣︰又稱次第緣。指前念為後念生起的原因。即認識活動形成的條件。由於前念已滅時,能為後念的生起開路,使後念得以產生。因此,前念為後念之緣。在心、心所之相續不斷狀態中,前後二念的所屬種類是相互關聯的。前行的思維大體規定後起思維的種類。前後之體等同,稱為「等」。而前念引導後念,其間相續無有障礙,故稱「無間」。又,前念心導引後念心產生,因此又稱「次第緣」。唯識大乘以為八識體別,故各自前後相續而起,成「等無間緣」;小乘則認為異識之間亦可互為「等無間緣」。

(3)所緣緣︰舊譯為緣緣。指諸心、心所攀緣的境界。亦即認識的對象。能思慮的心必須依托外境才能產生思慮。亦即外界客觀事物既能使主觀心識生起緣慮作用,又能限制其緣慮的範圍。可見外境本身既是所緣,又是一種緣。亦即為所起的「心」作「緣」,故稱為所緣緣。

(4)增上緣︰指任何一個事物對於其他一切事物的影響與作用。可分為兩類,一類是能促成其他事物生起的條件,如陽光、空氣、雨水、肥料等,此稱與力增上緣。另一類是不障礙其他事物生起的條件。此稱為不障增上緣。亦即一切事物皆具有增上緣的功能,唯不能作為自身之增上緣。又,一切由因緣和合而成的有為法不能作為影響無為法的增上緣。因為無為法本是無生法,在四緣範圍之外,並非有為法所能影響。

一切法可分為心法、心所法、心不相應行法、色法及無為法等五大類。其與四緣的關係,大致可分二種︰

(1)一切心法、心所法皆由四緣生,唯無想天之天人無知覺,外境無法具有所緣緣的作用。故無想天的心法及心所法不由四緣生。

(2)色法與心不相應行法由因緣、增上緣二緣。由於色法及心不相應行法非能緣者(即知覺者);又以色法的前後兩相,其中的關係既非一定相等,又非必相續,與心法的前衰後起者不同。而心不相應行法在宇宙出現,並沒有固定的相續次序,故二法俱無等無間緣。總而言之,心的現象之生起須具四緣,物的現象之生起只須因緣與增上緣。

此外,就時間、空間方面來看,等無間緣屬時間的因果,所緣緣屬空間的因果,因緣及增上緣則通於時間與空間的因果。此外,此四緣的關係約可分為兩種,一是直接的、親的因生果關係,此即因緣;二是間接的、疏的因生果關係,此包括後三緣。

◎附︰景昌極〈能所雙忘空有並遣的唯識觀〉

緣有四種︰(1)因緣,(2)等無間緣,(3)所緣緣,(4)增上緣。世間既然一切唯識,而一切識皆是四緣所生,所以名為一切緣生。

第一重要的是因緣。諸識的因緣是「種子」,種子本身就是一件非空非有的東西。即如穀種能生穀芽,你說穀種裏有穀芽吧,何以剖開種子找不出穀芽來。而且穀芽既經有了,何必更待水土日光,然後發生。你說穀種裏無穀芽吧,那麼,穀種既無穀芽,麥種豆種也無穀芽,同是無穀芽,為何偏偏穀種能生穀芽,而麥種豆種不能(這便犯了論理學上的「充足理由律」,佛家叫做不平等因)。非有穀芽,非無穀芽,而有發生穀芽之功能,斯為穀芽之種子。非有諸識,非無諸識,而有發生諸識之功能,斯為諸識之種子。例如小兒,尚未能思想,但有能思想之功能,所以年長緣熟,即能思想。但是一塊石頭,縱然加以若干增上緣,也斷不會思想。我們當然可以講,小兒有思想的種子而石頭沒有。又如今天做了一件事,明天便能記起,今天識了一個字,明天便能認得。我們當然可以講,這好似今天播種,明天發芽。記憶認識(皆為六識和心所的作用),固然如此,一切心識,莫不皆然。心識的播種,叫做「現行熏種」。種子的發識,叫做「種生現行」。種生現行,有似「本無今有」。現行熏種,有似「暫有還無」。其實有非真有,無非真無,只是許多非空非有的幻識生滅隱顯罷了(按種子與「淨色根」「本質塵」同是八識相分,而根塵也自有其種子,所以八識又名「一切種子識」,立種子而立八識,是唯識家所特有。可以說明下意識的現象,而不就是下意識。可以矯正唯現象派的寢疑,而不陷於武斷)。

第二種緣叫等無間緣。一類相續,前為後緣,是為等無間緣。一類謂之等,六識只能做六識的等無間緣,不能做五識的等無間緣。相續謂之無間,第一念只能做第二念的等無間緣,不能做第三第四念的等無間緣。此種緣,在意識裏特別活動,休謨他們講的許多「聯想律」,全是這等無間緣的作用。至於前一剎那的五識七識八識,為後一剎那的五識七識八識的等無間緣,雖是前者不滅,後者不生,也有「緣」義,然而因果關係,卻不像六識那麼顯著。復次,其他諸緣,總與所生的果(即識是)和合俱有,而此緣必緣滅而後果生,所以不和其他諸緣和合。

第三種緣叫所緣緣。第一「緣」字,是緣慮覺知的意思。第二「緣」字,是緣託依賴的意思。例如眼識的所緣或相分是色,色的本質塵(八識相分,也是一種功能),便是眼識的所緣緣。又如意識緣「他心」,起了一個「他心」的影像,這影像是所緣,「他心」便是所緣緣。(按,他心和色聲香味的本質塵,同是在個人經驗範圍外,而不容人不承認的東西。假如世界上有一個人,既不承認本質塵,也不承認他心,硬說世界上只有他一個人,更無父母朋友更無歷史文物,那麼他的學說,尚不失為局部的一貫。但是有誰肯這樣講呢﹖至於唯感覺派,一面不承認經驗範圍外的本質塵,一面又承認經驗範圍外的他心,便是佛家所謂不平等因。至必羅素輩,又說色聲等關係可離感覺而存在,而不知離去感覺而存在的,已經不是色聲等,而是另外一種功能。又色聲等雖顯,彼種功能仍自存在,色聲等是五識的相分,而彼種功能是八識的相分。色聲就是感覺,安得離感覺而存在。感覺離感覺而存在,豈非不通。夢境離夢而存在,誰能相信。所以醒境和夢境的分別,在醒境的「能緣」,每每有他心和別識(謂第八識)做所緣緣,而夢境沒有。至於「所緣」不離「能緣」,按之實際,且是一體,無有所謂「能」「所」,那夢醒是一樣的。而且醒境也不都是有所緣緣的,例如一個人白天裏沉思默念,想入非非,這些思念,都是所緣,和色聲香味一樣,不過不盡有所緣緣罷了。但是所緣緣,不是他心,便是自己的八識,也是緣生,也有覺性,也都無常。所以又和康德他們的物之自體迥不相侔。)復次,相分對於見分也可勉強稱所緣緣。那麼,凡「所緣」皆是「所緣緣」,意識緣龜毛兔角也有所緣緣。但是既然終歸和見分是一體,還是說他「所緣」非「緣」為佳(唯識或稱所緣為親所緣緣,稱真的所緣緣為「疏所緣緣」,此點於〈見相別種辨〉〈唯識今釋補義〉兩文中,皆有討論)。

第四種緣叫增上緣。除去以上三緣,其餘諸緣,都是增上緣。世間所謂因果,大半是增上緣的作用。例如先生教學生讀書,先生便是學生的增上緣。風起花落,火燒水沸,風起火燒,便是花落水沸的增上緣。這是就諸識相續講的(起落燒沸,都由眼識相續而成。有如活動影戲,那動是由許多片子相續而成。此理精微,讀者細味)。若就一識講,眼識有九緣。

(1)空(空指八識所變的空)。(2)明(指光之本質或功能)。(3)根。(4)境(通是八識所變的功能)。(5)作意(一種心所,當於注意。所謂心不在焉,視而不見,聽而不聞,便是缺乏作意這個增上緣)。(6)八識。(7)七識。(8)六識(這兒單指見分而言)。(9)種子。這九緣中,等無間緣不在內,因為前一剎那的眼識先滅了,不能和其他諸緣和合俱有。其餘八緣中,種子是因緣,境是所緣緣,剩下的通是增上緣。各識的增上緣,有多有少。眼識最多,如上所說。耳識除去「明」。鼻識舌識身識又除去空。意識又除去自己,合根與七識為一(因為意識即以七識為根,而前意識於後意識為「等無間」,非「增上」)。七識、八識又除去自己和六識,算只有兩個增上緣了(七、八識互為增上緣,再加作意,故只有二)。五識待緣多,緣多難辦,所以常常間斷。六識待緣少,而且所待眾緣無時不具,所以除掉遇到「違緣」以外,無時不起(佛家說與意識相違的緣有五種︰(1)無想天,(2)無想定,(3)滅盡定,(4)極睡眠,(5)極悶絕)。至於七、八識,所待眾緣,既無時不具,並且連「違緣」也沒有,所以永遠現行。

四緣生識,有個特須注意的現象,這現象就是剎那生滅,或頓生頓滅。這是我們實際的經驗,然而我們往往不自覺。世界上的東西,恰如活動影戲一樣,不過活動影戲,是此去而彼來,而諸識的交替,是前滅而後生。你看好好一個少年人,會變老了。他這變老,不是忽然變老了的。可以說無日不變,可以說無時無刻不變。推之,剎那是時間的單位,我們當然可以說無一剎那不變。不過由少變老一剎那一刻一時一日之間,前後相似者多,相差者少,我們不覺得罷了。但是不能因為看去不動不變就說他靜止或常住。你又看鐘錶上的短針,看去不是靜止不動的樣子嗎﹖但是過了一點鐘去看,他便移動了。這移動不是一點鐘後陡然移動的,在一點鐘之中,可以說無一剎那而不移動,不過你看不出罷了。世間一切新陳代謝,莫不如此,簡直沒有一樣常住的東西。豈但沒有常住的東西,並且沒有暫住的東西。希臘哲學家說,有如插足長流,再入已非前水。可謂善譬(《大莊嚴論》卷十一,以十五因成立內外諸行剎那生滅,復有九因成內,十四因成外,可自參看),不過這裏有須特別注意的一點,就是諸識相續,前滅後生。此中並無一個東西由此時變到彼時,由此處跑到彼處。即如由少變老,少年人斷不是老年人,並非有個同一的人,昔時為少,今轉成老。

〔參考資料〕 《大毗婆沙論》卷二十一、卷一○七、卷一三一;《俱舍論》卷七;《瑜伽師地論》卷三、卷五、卷五十一、卷八十五;《大智度論》卷三十二;《順正理論》卷十八;《成唯識論》卷七;《成唯識論述記》卷七(末);《顯揚聖教論》卷十八;熊十力《佛家名相通釋》;方立天《佛教哲學》。


因明學

〔因明學的產生和東漸〕 因明是梵語希都費陀(Hetuvidya)的意譯。「因」指推理的依據,「明」即通常所說的學;因明,就是古代印度關於推理的學說。

因明學萌芽於西元前六世紀,略早於我國的墨辯和希臘的邏輯。在古印度,最早致力於系統地研究因明的是正理派(尼夜耶派)。正理派是婆羅門教六大派之一,它的經典是《正理經》。《正理經》是最早的因明論。相傳此經係正理派的創始人足目所寫,故古代認因明為足目所創,唐‧窺基《因明入正理論疏》(以下簡稱《大疏》)所云(大正44‧91c)「劫初足目,創標真似」就是這個意思。其實,《正理經》並非一人一時所創,它是早期正理派大師們的集體論著,它的最後完成當在西元三世紀以後。

因明分兩大系統,即古因明和新因明。《正理經》以及佛教大師龍樹、無著、世親等所寫的因明論如《方便心論》、《迴諍論》、《瑜伽師地論》(卷十五)、《顯揚聖教論》(卷十一)、《如實論》、《論軌》、《論式》以及《雜集論》(卷十六)等,都屬於古因明的系統。古因明發展至世親時,(大正44 ‧91c)「雖綱紀已列,而幽致未分(不夠具體),故使賓主對揚(辯論),猶疑立破之則(規則)」(《大疏》卷一),所以至西元五世紀時,佛教大師陳那又對因明作了創造性的改革。陳那撰有《因明正理門論》、《集量論》等四十餘部因明論著,把因明學推進到一個全新的階段,故後世均以陳那為新因明的開祖。

繼陳那之後,因明史上的又一關鍵人物是商羯羅主。他是陳那的高足。他的《因明入正理論》是新因明的代表作,論述更趨系統化。陳那的另一大弟子護法,也是精研因明的大師,他的《唯識三十頌釋》等,純熟地運用了新因明。護法曾主持北印度的最高佛教學府那爛陀寺,護法死後,那爛陀寺就由他的高弟戒賢主持。護法的另一個弟子勝軍也是享有盛名的法相唯識學家。戒賢和勝軍都是研究陳那新因明的權威,而我國著名的佛經翻譯家、慈恩宗的創始人玄奘,就是戒賢和勝軍的得意門人。

玄奘於西元629年(唐太宗貞觀三年)去印度遊學,經過四載的跋涉,經歷了西域十六國,到達北印度的摩揭陀國,在那爛陀寺從戒賢受學,並從勝軍學習因明。玄奘在印度遊學十餘載,終於精通大小乘的要義,得到了陳那法相唯識哲學和新因明的真傳。由於玄奘的精研深思,他在因明學上的造詣已經超過了他的老師。如他曾糾正勝軍經過四十餘年的深思熟慮以後所立的一則比量(推理),足以說明他已是「青出於藍而勝於藍了」。

由於玄奘博學多才和能言善辯,統一北印度的戒日王禮請玄奘去其首都曲女城主持無遮大會,與來自五天竺的沙門和婆羅門、耆那教等諸外道數萬人進行辯論,中心題目是討論玄奘的「真唯識量」和《會宗論》、《制惡見論》等。大會開了十八天,據說當時竟沒有一個人敢出來問難,玄奘從此名聲大振,受到大小乘各派的一致推崇。

西元645年(唐太宗貞觀十九年),玄奘謝絕了戒日王的一再挽留,滿載盛譽,攜帶六五七部梵文經卷,其中包括三十六部因明論回到了長安。兩年後,他譯出了商羯羅主的《因明入正理論》;又過了兩年,他譯出了陳那的《因明正理門論》。在翻譯因明論的過程中,玄奘還對譯寮僧伍和徒眾講說因明,闡發隱義。玄奘的大弟子們記錄玄奘口義,加上自己的理解,「競造文疏」,使我國在因明學的研究上處於領先的地位。如文備、玄應、定賓、圓測(朝鮮人)各撰有《因宙門論疏》,文軌、淨眼、窺基各撰有《因明入正理論疏》,靖邁、靈雋、勝莊、璧公、玄範、順憬(朝鮮人)各撰有《因明入正理疏》,利涉(西域人)撰有《因明入正理鈔》,元曉(朝鮮人)撰有《判比量論》,神泰撰有《因明正理門論述記》等等。然而上述玄奘門人所作文疏惜已大部散佚,今僅存窺基的《因明入正理論疏》(後世尊稱《大疏》)八卷,文軌的《因明入正理論疏》(世稱《莊嚴疏》)三卷以及神泰的《理門述記》三卷等數種而已!

窺基是玄奘的繼承人,是我國法相宗(慈恩宗)的實際開創者。他所作的《大疏》比較晚出,但闡發富贍,為諸疏之冠。《大疏》確是研究因明者不可不讀之書,中國和日本的不少學者還為它作了釋論,其中以日‧鳳潭的《因明論疏瑞源記》(八卷)最為詳備。當然《大疏》也存在許多前後牴牾、難以自圓的地方,它對文軌、玄應、定賓、璧公等人的批評也經常失於片面,這是我們在披閱時應加注意的。

窺基的大弟子慧沼也是個很有成就的因明家,他的因明著作很多,有《因明入正理論義纂要》一卷、《義斷》一卷、《二量章》一卷(已佚)、《略纂》三卷(或云偽作)、《續疏》二卷(今僅存下卷)。慧沼在因明研究中頗有獨立的見解,他並不因為窺基是他的業師而盲從,常能提出一些不同於師說的見解,因此慧沼的文疏是有較高價值的。他的門人在他的傳授下,也於因明學有很深的造詣。如智周、如理、道邑、道巘等都有因明論著,其中以智周的《因明入正理論疏前記》三卷和《後記》三卷最為重要。

從玄奘開始,由窺基完成的中國法相宗(慈恩宗),雖在唐太宗、唐高宗時盛極一時,但前後僅四十年便衰落了下去,因明學的研究也隨著法相宗的衰落而衰落了。嗣後唐代的許多因明論疏逐漸湮沒,經過元末的戰亂,竟至散失殆盡!所以到了明代,一些學者如明昱、智旭、真界、王肯堂等雖有志於因明學的研究,但由於他們所憑依的材料僅只宋‧延壽《宗鏡錄》所引錄的一些片斷,而不能直接掌握第一手材料,因此不可避免地有臆測失真之處。因明學在和五百餘年中實際上已成絕學!迨及清末在日本發現《大疏》並取回鋟板流通,後來又陸續將流傳於日本的《莊嚴疏》殘本、《理門述記》殘本以及慧沼、智周等人的疏記取回刊印問世,才使因明學的研究有了重要的依據。這是要感謝日本學者的保全之功的。

日本的因明學是玄奘的日本弟子道昭首先傳入的。道昭於西元653年(唐高宗永徽四年)入唐師事玄奘。在唐八年,歸國後開創了日本的法相宗。道昭的三傳弟子護命撰有《研神章》、《破乘章》、《分量決》等因明論著,其五傳弟子明詮撰有《大疏裏書》、《因明大疏導》、《因明大疏融貫鈔》等。護命、明詮是日本法相宗的著名理論家,他們的因明論著影響很大。之後,道昭的六傳弟子三修與賢應各撰有因明疏記。這表明日本法相宗從一開始就是十分重視因明學的。後來的善珠也是著名的法相唯識學家,撰有《因明論疏明燈抄》十二卷,是日本研究因明有影響的著作。

〔從五支作法到三支作法〕 從因明的歷史沿革來看,世親以前的因明是古因明,陳那以後的因明為新因明。新古因明有很多不同之處,其中最主要的區別是由五支作法變為三支作法。所謂五支作法,就是其論式由宗、因、喻、合、結五個部分組成;所謂三支作法,就是其論式簡化為宗、因、喻三大部分。茲舉例對照如下︰


┌────────────────┬──┬──────────────┐
│五支作法 │支名│三支作法 │
├────────────────┼──┼──────────────┤
│聲是無常; │ 宗 │聲是無常; │
│所作性故; │ 因 │所作性故; │
│猶如瓶等,於瓶見是所作與無常; │同喻│若是所作見彼無常,猶如瓶等;│
│聲亦如是,是所作性; │ 合 │ │
│故聲無常; │ 結 │ │
│猶如空等,於空見是常住與非所作;│異喻│若是其常見非所作,猶如空等。│
│聲不如是,是所作性; │ 合 │ │
│故聲無常。 │ 結 │ │
└────────────────┴──┴──────────────┘


上面所舉的五支例,最早見於《正理經》。是正理派用來反駁聲論派的。由於這個推論是因明論中的重要例證,故有必要先對它的內容作一些解說。它的意思是︰


聲音是無常的;(宗,即陳說)
因為它是人工造作出來的;(因,即理由)
好比一只瓷瓶,它也是人工造作出來並且
是無常的;(同喻,即同類比喻)
聲既然和瓶一樣,也是人工造作出來的;
(合,即應用)
所以,聲音是無常的,(結,即結論)
又好比虛空,我們於虛空中看到它是常住
不滅和非人工造作的;(異喻,即異類比喻)
而聲音不是這樣,是人工造作出來的;(
合,即應用)
所以,聲音是無常的。(結,即結論)


上述五支作法所包含的五個部分中,宗就是論點的陳說,因就是根據和理由,喻就是比喻和例證,合是在前三者基礎上的具體應用,結就是結論。五者之中,以宗因喻三部分最為重要,因為結論只是宗的重複,而合也已經包含在比喻之中。故陳那顯略除繁,改五支為三支,創立了新因明的論式。陳那的三支作法除了刪去合、結兩支外,還對喻作了改造。在五支作法裏,喻只起比喻和例證的作用,意義不大;但在陳那的三支作法裏,喻在例證之上還說出它的普遍意義,這就提高了喻的地位,使喻變成因果關係的帶例說明。

從五支改為三支,這是因明史上的一項意義重大的變革,它使因明的論式趨向完善成熟,更切合人類思維的邏輯過程。這裏試以新因明的三支作法同形式邏輯的三段論作一比較︰


聲音是無常的; (宗)↑│凡造作之物都是無常的, (大前提)
因為是造作出來的; (因)││聲音是造作出來的, (小前提)
凡造作之物都是無常的,如瓷瓶。(喻)│↓所以聲音是無常的。 (結論)


由以上的比較可以看到,因明三支與邏輯三段的結構主要在前提和結論的次序上不同,其實質並沒有什麼不同;它們在思維形式上是一致的。這充分說明,三支論式較之五支論式更切合人類思維的實際。因此因明學自演進為三支作法以來,它的論式就定型了。甚至連長期堅持五支作法的正理派到後來也接受了三支作法。下面我們就三支作法中的宗、因、喻三部分分別加以論述。

〔立宗〕 大體說來,宗相當於邏輯推理的結論。如上述推理中的「聲是無常」,就是宗。

在「聲是無常」這個宗中,「聲」和「無常」是組成宗的材料,因明術語稱為宗依,宗依又稱為別宗。由宗依(別宗)組成的宗的整體,稱為總宗,總宗就是別宗有機的結合。

宗依有一個很重要的特點,就是必須「兩宗至極,共許成就」(《大疏》卷二)。所謂兩宗,就是立敵雙方;所謂共許,就是共同許可,術語上稱為「至極成就」,一般簡稱「極成」。如數論派對聲論派立「聲是無常」宗,這「聲」和「無常」的宗依就是為兩派所共同認可的。如果用來組成宗的材料──宗依,不是立敵雙方一致認為實有其事的話,在因明學上就陷於過失,宗就建立不起來。

但是,由立敵雙方「極成」的宗依組成的宗的整體,卻又必須為立者所主張而為敵者所反對的。如「聲是無常」宗,就是為數論派所主張而為聲論派所反對的。這在因明學上稱為「違他順自」,並把按照違他順自的要求所建立起來的宗,叫作「不顧論宗」。「不顧論宗」是立宗的正格。

這一點是值得注意的。從邏輯推理來說,它的任務在於推出新判斷;而作為結論的新判斷,與前提中的命題一樣,只要對事物作出斷定就行,並不須問敵論者是否同意。但是因明卻很講究「違他順自」這一點,把這看作是立宗的準則,如果有那一個宗竟是立敵雙方共同認可的,那就要犯「相符極成」的過失,整個三支推論就不能成立。因明立宗的這一特點,是由論辯的需要決定的;因為三支推論的目的在開悟論敵及證義者(相當於公證人),如果立宗不是「違他順自」,就不能達到這個目的。由此我們可以說,宗和結論,從它們的地位來看是相同的,因為它們都是從已知的判斷推尋出來的;但從它們的任務來看,卻又並不完全一樣,因為宗的任務在引起辯論以開悟論敵及第三者,而邏輯結論的任務並不專在於此,它有時在於「自悟」。

宗是由前後兩個宗依加上聯繫詞組成的,這與邏輯判斷的結構沒有什麼兩樣。只是邏輯判斷把指稱事物的那個概念叫作主詞,把揭示事物屬性的那個概念叫作賓詞,而因明則有自己的稱謂。它稱主詞為自性,稱賓詞為差別。自性又有兩個別名︰一為有法,二為所別。差別也有兩個別名︰一為法,一為能別。自性是用來指稱事物的,因此是「體」(自體);差別是揭示事物屬性的,因此是「義」。至於聯繫詞「是」,在因明學上沒有專門的名稱,這是因為按照梵文語法,在主詞和賓詞間並無聯繫詞,而是以囀聲來表示兩個宗依之間的聯繫,只要二者囀聲相同,就能構成命題。如「聲」為第一囀,「無常」也是第一囀,就構成了「聲是無常」的命題。所以在因明中,我們當然就看不到關於聯繫詞的名稱了。

說到這裏人們不禁要問,既然自性、有法、所別都指的是「體」,而差別、法、能別都指的是「義」,何不省去兩對名稱,徑用一對名稱來表示呢﹖是的,因明術語確有許多不必要的重複,所以商羯羅主在《因明入正理論》一書中提出,以有法這個名稱來代表主詞,以能別這個名稱來代表賓詞(此中宗者,謂極成有法,極成能別)。

宗有表詮與遮詮之別。何謂表詮、遮詮﹖宋‧延壽《宗鏡錄》卷三十四云(大正48‧616b)︰「遮謂遣其所非,表謂顯其所是。」這就是說,遮的性質在於排除它所不同意的事情,相當於邏輯學所說的否定;表的性質在於顯示它所肯定的事,相當於邏輯學所說的肯定。「如說鹽,云不淡是遮,云鹹是表。說水,云不乾是遮,云濕是表」(唐‧宗密《禪源諸詮集都序》)。

因明的表詮、遮詮雖然與邏輯的肯定、否定在性質上相當,但其作用並不完全相同。在邏輯學上,一般來說,肯定判斷的作用就是肯定事物具有某種屬性,否定判斷的作用就是否定事物具有某種屬性。在因明學上,遮詮雖然只具有否定的作用(與否定判斷無異),但表詮的情況就不同了,它除了主要表示肯定外,還兼具否定的作用;即在肯定「聲」具有「無常」屬性的同時,也就排除了「聲」具有「常」的屬性。從這一點上來說,因明的表詮與肯定的區別判斷相似,因為凡肯定的區別判斷都是肯定和否定的綜合。不過因明立宗其主詞和賓詞總是包含關係,即賓詞的外延一定要大於主詞,而不能相等;而單稱和全稱肯定的區別判斷其主詞和賓詞的外延則必須完全同一。

表詮和遮詮涉及判斷的質,至於判斷的量,傳統邏輯和我國的名學都作了具體的研究,但在因明學卻很少涉及,因為因明立宗習慣上都是單稱或全稱,而沒有用特稱的。

過去有的學者把因明學所說的全分、一分看作就是全稱、特稱,這實在是一大誤解!

所謂全分、一分,從字面上來看,雖然是全部和一部的意思,但它是從立論者或敵論者同宗、因的關係來說的,而不是判斷本身所反映的事物的量。這就是說,如果某甲與某乙論辯,某甲立「上帝創世」宗,某乙根本不信神,不承認有上帝,這宗上的有法(主詞)對某乙來說,就是全分(全部)不能予以同意(不極成)的。再如,某甲對某乙立「善有善報,惡有惡報」宗,他的根據(因)是「冥冥中有神主宰著」。某乙對善、惡,善報、惡報這些宗依沒有異議,但對「冥冥中有神主宰著」這個因卻不予「極成」,這就是對因全分不極成。由此可見,所謂全分並非指判斷反映事物的量,而是指立敵雙方是否在全體上同意宗依或因法。「一分」的問題也是這樣。如果主詞或賓詞是由幾個並列的成分構成的(相當於邏輯所說的聯言判斷),立者或敵者如果只承認其中的一部分而不承認另一部分,這就是在多分之中有一分不「極成」了。這「一分」也是指立敵雙方對宗依或因法的態度,而並非指宗因本身的量。

我們還可以從邏輯判斷中「量」的位置來看。判斷中的量,是指主詞具有怎樣的外延,因此量的標誌是與主詞相聯繫的。而因明的全分、一分則不同,它並不是用來指示主詞外延有多大的,所以它不限於在所別(主詞)裡有,在能別(賓詞)裡也有「全分」、「一分」的問題。如《大疏》卷五在釋「能別不成」過時也分「全分」、「一分」兩大類來舉例的。

〔說因〕 因即推理的依據。在因明中,宗為所立,因和喻為能立。在能立中,因是正能立,喻是助能立。作為正能立,因擔負著證成宗的主要職能。這是因為,宗中的法與因之間存在著不相離的因果關係,術語上稱作「回轉」(日本直譯為「遍通」)。如我們可以從「有煙」推知有火,這煙與火就存在不相離的回轉關係。

拿因明三支與邏輯三段作比較,因相當於小前提,說得更確切些,相當於中詞;喻相當於大前提。不過邏輯的大小前提沒有主次之分,而在因明中,因卻獨占正能立的地位,作為大前提的喻,卻處於助能立的地位。由是以觀,因在因明中有特殊重要的地位。

因明學是極其講究推論中的因果關係的,它從因與宗及同喻、異喻內在的聯繫上,概括出了因三相的理論。

因三相說當是從「九句因」脫胎而來的。在陳那以前,因三相說還只是一個雛形而已,至陳那改革古因明、創立新因明以後,因三相說才完善起來,有了詳備的解釋。

那麼新因明所說的因三相的具體內容是什麼呢﹖商羯羅主《因明入正理論》云(大正32‧11b)︰「因有三相,(中略)謂遍是宗法性、同品定有性、異品遍無性。」

這段話概括了因的三相,玆分別予以論釋。

(1)遍是宗法性︰遍,即遍有,即以一外延較大的概念去包含一外延較小的概念;宗,這裡專指宗上的有法(主詞);法,即因法,因為因也是宗上有法(主詞)的一種法(賓詞);性,即屬性。把這些意思連貫起來,所謂「遍是宗法性」就是︰因必須在外延上包含宗上的有法,指出宗上有法具有因的屬性。

為什麼因的外延必須包含宗上的有法呢﹖《莊嚴疏》卷一云(卍續86‧666上)︰「有法『聲』上有兩種法︰(一)不成法,謂『無常』;(二)極成法,謂『所作』。以極成法在『聲』上,故證其『聲』上不成『無常』亦令極成。」

這就是說,以「聲」作為主詞的話,它有兩個賓詞︰一是「無常」,二是「所作」。根據因明的規定,立宗必須「違他順自」,即立論者主張「聲」有「無常」的屬性,而敵論者卻不同意如此;所以這宗上的「無常」法就叫「不成法」。因明學雖然規定立宗必須立許敵不許,但對因喻的規定卻相反,必須共許極成。如「所作性」因,就是為立論者和敵論者共同認可的,故叫做「極成法」。極成法與不成法之間有著因果關係,這就是所謂「回轉」。因此可以用「所作」這個極成法來證「無常」這個不成法。

其實,這作為「極成法」的因就是中詞。中詞在小前提裡與小詞構成主賓關係,因此它的外延一般要大於小詞(當然偶或也有主賓詞是同一關係的)。因此因明中的因(中詞)在外延上必然要遍及於有法(小詞)。

但是這裡要注意︰在直言三段論中,中詞的媒介作用是通過自身的周延(至少周延一次)來完成的;而在因明學上,因的媒介作用則是通過包含(遍)宗的有法來完成的。它們所強調的角度是很有些不同的,試以下面二圖作比較說明︰


形式邏輯強調的是中詞應被大詞包含,這樣,中詞就周延了(見圖一);而因明強調的是因必須周遍(包含)於有法(見圖二)。由此可見,中詞與因在媒介的職能上雖然是一致的,但形式邏輯與因明在關於中詞與因如何起媒介作用的說明上,卻表現了不同的風格。

但是因明學所概括的「遍是宗法性」的規則是有其局限性的,它只適用於三段論的第一格。這是因為因明三支只乖一格的形式(甚至只限於第一格的AAA和EAE兩式,因為因明沒有用特稱判斷來推理的)。如果因明三支也像邏輯那樣有四個格的話,「遍是宗法性」這條規則就不適用了。可見「遍是宗法性」完全是按因明的論式來規定的。

(2)同品定有性︰因的第一相著重研究了因與宗上有法的關係(中詞與小詞的關係),因的第二相則著重從正面來研究因與宗中之法的關係(中詞與大詞的關係),以此來檢查因與宗法之間是否真正存在一定不離的回轉關係。

那麼什麼是同品呢﹖「同品」就是與宗法同類的事物。商羯羅主《因明入正理論》云(大正32‧11b)︰「謂所立法均等義品,說名同品。如立無常,瓶等無常,是名同品。」這裡所說的「所立法」即宗法,「均等義品」即同類事物。以宗法「無常」來說,瓶盆碗罐等都具有無常的屬性,就都是無常的同品。當然同品只是指兩事物在某些屬性上的相同,而不是要求所有的屬性都相同。

同品有兩種︰即宗同品和因同品。凡具有宗法之性質者,稱宗同品。如瓶具有宗法無常的性質,所以是宗同品;瓶又具有因法所作的性質,故又是因同品。再如電,它只具有宗法無常的性質而不具有因法所作的性質,故電只是宗的同品而不是因的同品。由於宗法的外延比因法大,因此宗的同品不一定是因的同品,而因的同品卻必定是宗的同品。

把同品明確地劃分為宗同品和因同品的,是窺基。如《大疏》卷三云(大正 44‧103c)︰「同品有二︰(一)宗同品,(中略)(二)因同品。」《大疏》把同品如此明確地分為宗同品和因同品兩種,有助於人們區別同品的種類和認識其相互間的聯繫。

那麼什麼是「定有性」呢﹖《莊嚴疏》卷一云(卍續86‧667上)︰「定有性者,其遍是宗法所作性因於同品瓶中定有其性,方是因相。」這裡指出,所謂「定有性」,就是「所作」因的性質一定要為宗的某些同品如瓶等所具有。也就是說,瓶不僅具有宗法的性質,而且也具有因法的性質;它不僅是宗的同品,而且也是因的同品。因此我們可以說「瓶有所作性,故瓶是無常」,以此來證明「聲有所作性,故聲是無常」之可成立。

第二相所說的同品,是以因同為主,兼取宗同的。為什麼這麼說呢﹖第一,這是因為,因同品的外延被宗同品包含,「猶如母牛去處,犢子必隨。」(神泰《理門述記》卷三),具有因法性質的事物,也必然具有宗法的性質。第二,雖然因的同品必然是宗的同品,但宗的同品卻並不都是因的同品。如宗法「無常」的同品有瓷瓶和雷電等,其中瓷瓶易碎,是無常性的(宗同品),又是人工造作出來的(因同品);而雷電雖然也是無常的(宗同品),卻非人工造作的產物,因而不是因的同品。正因為宗的同品不都是因的同品,所以因的第二相只說「定有性」而不說「遍有性」;即只要求宗同品中有一部分兼有因法的性質或為因同品就行,而不需全部宗同品都是因同品。

(3)異品遍無性︰因的第二相通過同品從正面來檢驗,當原因出現時結果是否也隨之出現,因的第三相則通過「異品」從反面來進一步考察,如果結果不存在,原因是否也一定不存在,以制止「似因」(虛假的原因)的混入(因明稱作「止濫」)。

那麼什麼是「異品」呢﹖「異品」就是與宗法異類的事物,就是說該類事物必須無宗法的性質。故陳那《理門論》云(大正32‧2a)︰「若所立無,說名異品。」商羯羅主《入論》也云(大正32‧11b)︰「異品者,謂於是處無其所立。」

按陳那師弟所說,異品就是異於「所立」。「所立」這個術語,在因明中本來指的是宗的整體,是相對於因喻之為能立而言的;但是在這裡卻不能解作宗的整體,應該看作只是指宗中之法。如《莊嚴疏》卷一云(卍續86‧668下)︰「所立者,即宗中能別法也。(中略)若於是有法品處,但無所立宗中能別,即名異品。」這裡明確指出,「所立」即宗的能別,也就是宗法。

什麼是「遍無性」呢﹖「遍」者全部之意,「遍無性」是說所有的宗異品都與因法不發生關係,因為凡宗的異品應該都是因的異品。

異品也分宗異品和因異品兩種,凡與宗法相異的,叫宗異品;凡與因法相異的,叫因異品。由於宗法的外延比因法大,宗法包含因法,所以凡與宗法相異的宗異品,也都是與因相異的因異品,(大正44‧89c)︰「猶如母牛不行之處,犢子不行。」(神泰《理門述記》卷三)。但是,因的異品卻不一定是宗的異品,以雷電為例,它是非所作的,因而是因的異品,卻又是無常物,故而並非宗的異品。

可能有人要問,為什麼同品有「定有」,而異品要言遍無呢﹖對此,《莊嚴疏》卷一作了簡明的回答(卍續86‧667上)︰「順成立同有,但定有即順成;止濫立異無,非遍濫不止。故同言定,異言遍也。」

此話的意思是,因的第二相同品定有性是用來從正面成立宗的,所以只要宗的同品中有一部分(哪怕只有個別的)兼有因的性質就能證明宗因之間確實具有因果關係,因相就得以成立宗。而因的第三相「異品遍無性」則是用來從反面制止因法之濫用的,所以要求宗的異品必須全部不具有因法的性質;如果不是全部宗異品同時都是因異品的話,那就不能制止因法的濫用。所以對同品來說,只須「定有」即可;而對異品來說,則必須「遍無」。我們還可以通過下面的例子來說明︰


銅是固體;(宗)
係金屬故;(因)
凡金屬均係固體,如鐵;(同喻)
凡非固體均非金屬,如水,……水銀。(
異喻)


「銅是固體」,這是一個真實的命題,但「金屬故」因卻是似因。為什麼說它是似因呢﹖這是通過第三相檢查出來的。因為從第一相來看,「金屬」因大於宗上有法「銅」,是做到遍及的;從第二相來看「金屬」因於宗法「固體」,也是符合「定有性」規定的(如宗同品中的「鐵」,就兼有因法的性質);但如果用第三相從反面再來檢查的話,就會發現,在宗的異品裏居然存在具有因法性質的事物,如水銀。水銀和水雖然都是非固體(宗異品),但水銀卻是金屬的一種(因同品),這就不符合第三相「異品遍無性」的規定。第三相就是這樣從反面指出「金屬」因原來只是一個虛假的「因」。

說到這裡,可能會產生這樣的問題,新因明講的是宗、因、喻三支論式,而因三相又關涉到宗及同、異二喻,這三支與三相究竟有何區別﹖是的,研究因三相,必須弄清它與三支的區別。從語言表述形式上來看,因只是三支中的一支,它必須連同宗和喻才能組成論式;因此所謂三支,又稱「言三支」,就是用語言表達出來的三支論式。而因三相則是從內在的聯繫上來考察因是如何貫穿宗及同、異二喻的,故又稱為「義三相」,它揭示的是推理的公理和規則。可見,言三支講的是形式結構,而義三相講的則是內在的法則,二者是劃然有別的。

〔引喻〕 喻也是推理的依據。喻的梵語本義是「見邊」,就是以喻這個所見之邊,去推斷宗這個未見之邊。故《雜集論》卷十六云(大正 31‧771b)︰「立喻者,謂以所見邊與未所見邊和會正說。」

如以瓶喻聲,瓶就是「所見邊」,聲就是「未所見邊」。從瓶有所作性因此是無常的,比知聲有所作性因此也是無常的,這就是以「所見邊」比知「未所見邊」。這種比知的方法,在漢語中叫做譬喻,因此「見邊」一詞按漢語習慣意譯為「喻」。

不過因明學上的喻與修辭學所講的喻並非一回事。如我們形容一個人力氣很大,就說某人力大如牛,這並不是說某人的力氣真的像牛那樣大,可見修辭學上的比喻只是從形象生動出發而並不講究嚴密。因明學上的比喻則不要求形象生動而要求嚴密,如以瓶喻聲就是。從表面上看,瓷瓶與聲音並無可以比喻的地方,但在這兩個事物的內部,卻存在「所作」和「無常」這樣一些共同的屬性,因明的喻正是取兩事物屬性上的某些共同點來作比的。

但是把喻解釋作「見邊」也罷,「譬況」也罷,都仍然是古因明中的喻的涵義,用來說明喻這個名稱的由來是可以的,但用來說明新因明中喻的作用和地位是不夠的。在古因明,喻只是宗、因、喻、合、結五支中的一支,它只起例證的作用;而在新因明,喻卻是宗、因、喻三支中的一支,它已不僅僅是例證的援引,還有因果關係的表述,它實在是喻、合、結三部分的綜合體,是因果關係的帶例說明,相當於邏輯三段論的大前提。

由於新古因明中喻的地位和作用之不同,因而在喻的組成上也有很大的不同。古因明把例證當作喻體,如立聲是無常,所作性故,猶如瓶等,這瓶就是喻體。新因姑把瓶僅僅看作是喻依(喻體之所依的意思),而把瓶所具有的「所作」因而「無常」之義抽出來作為喻體。玆將新古因明的喻對照如下︰


┌────────┬──────────────┐
│古因明 │新因明 │
├────────┼──────────────┤
│聲是無常(宗),│聲是無常(宗), │
│所作性故(因),│所作性故(因), │
│譬如瓶等(喻)。│若是所作,見彼無常(喻體),│
│ │譬如瓶等(喻依)。 │
└────────┴──────────────┘


把喻分為喻體和喻依兩部分,這是新因明的一大創造,這樣,喻就不僅是提供例證(喻依),而且還揭示了蘊藏在例證內部的因果性,從而得出普遍性的命題,使喻具有較大的概括能力。

喻大體相當於大前提,但其地位卻不及大前提。三段論的大、小前提是不分主次的,但因明中的喻卻只是因的輔助成分。因此喻在三支中常可省略不說,而宗、因是不能省略的。不過,從喻的功能來看,卻又勝於大前提。三段論的大前提在於指明普遍的原則,至於這普遍的原則是如何獲得的,一般不加以說明。這樣,大前提如果虛假,就不易發覺。因明的喻就不同了,它不僅提出推論的普遍原則(喻體),還對這普遍原則的來源進行說明(喻依),從正(同喻)、反(異喻)兩方面審察普遍原則的可靠性,因此能及時發現錯誤,予以糾正。可見,在提出普遍原則時立即用歸納的方法加以審察確是必要的,因為特殊總是一般的表現,一般易於在特殊中被察覺。

在三支作法中,演繹與歸納的結合主要體現在喻支上,因此喻支較之三段論的大前提要複雜得多。大前提一般由一個判斷充任;而喻支按其法式須由兩個判斷(同喻體、異喻體)和至少兩個概念(同喻依、異喻依)組成。

同喻和異喻在組成的方法上是不同的。組成同喻體的方法是合作法,組成異喻體的方法是離作法。合作法是先說其因同後說其宗同,這就是陳那所說的「說因宗所隨」;離作法是先說其宗異後說其因異,亦即陳那所說的「宗無因不有」。例如︰


聲是無常(宗);
所作性故(因);
若是所作,見彼無常(同喻體),如瓶等
(同喻依);
(先因同→後宗同=說因宗所隨)
若是其常,見非所作(異喻體),如空等
(異喻依)。


(先宗異→後因異=宗無因不有)

這是陳那新因明竭力推行的方法。陳那提出的合作法和離作法是符合事物間原因與結果或理由與推斷之客觀關係的。以上例的同、異二喻來說,「所作」是「無常」的充分條件,故凡所作的均是無常的;而「無常」則是「所作」的必要條件,故凡「非無常」(即「常」)者,就必然是「非所作」的。由此可見,同喻先因後宗,正是由因是宗的充分條件所決定的;異喻先宗後因,則由宗為因的必要條件所使然。我們還可以從概念間的關係來考察合、離二法。因明中的因法外延一般小於宗法,構成類種關係,如「所作」因就是「無常」宗的種概念。由種概念「所作」的存在,當然可以證知其類概念「無常」的存在;而由類概念「無常」之不存在(非無常),則可推知其種概念「所作」之不存在(非所作)。由是以觀,合作法必是先因合而後宗合,離作法必是先宗離而後因離,而絕不會相反。如果將這個次序顛倒過來,就會犯倒合和倒離的過失,使推理違反原來的論旨。

因明學還非常注重研究論辯中產生的諸種過失。上古和中古時代印度因明學家所指出的論辯中的各種謬誤,數量相當可觀。《正理經》提出有五類似因、三種曲解、二十四個倒難、二十二項墮負等,但這些並不都是邏輯上的錯誤,其中不少是辯論術上的過謬(如語無倫次和所言太繁或過簡等)。小乘等古因明家提出的謬誤表是︰似宗六種、似因十一種、似喻十種,共二十七種過失。陳那在此基礎上加以增刪,提出有似宗五種、似因十四種、似喻十種,共二十九種過失。陳那的弟子商羯羅主又補充似宗四種,這樣合起來就是三十三種過失。到了法稱,又進行增刪,計有似宗四種、似因七種、似喻十八種,共二十九過。(沈劍英)

◎附一︰呂澂《印度佛學源流略講》附錄〈佛家邏輯〉(摘錄)

(一)正理
佛家邏輯通稱「因明」,它是從印度一般邏輯學說所謂「正理」發展出來的。「正理」學說的成型很晚,佛家之有「因明」並加以重視,為時更遲。在西元前後,印度學術文獻裏沒有「正理」學說中心五分論式的形跡可尋。直到西元後第二世紀迦膩色迦王時候,才見著和王同時的人物遮羅迦(醫師)、馬鳴的著作涉及五分論式。這比較起希臘的形式邏輯來,未免太落後了,因此有人揣測希臘邏輯的三段論式受了印度正理說的影響,當然是不正確的。不過,就從第二世紀起,印度這類思想頓然開展,構成正理學派(傳說創始的學者是足目),並有了專門的著作和「十六諦」嚴整組織的學說。那時候,佛家方面大乘的思想雖然也很廣泛在流行,卻是對於此種學說取相反對的態度,在龍樹的五部主要著述裏,就有兩部是專破正理的。這好像很奇怪,難道大乘思想不要遵循邏輯的途徑嗎﹖不是的。龍樹在思維方法上的發展,已經超過正理階段,到達了辯證範圍,他所著的《中論》就是一種輝煌的典範。佛家既已有了高一著的思維方法,自然對於正理學說不加重視了。但在小乘佛家受到正理學說的影響,即發生了專門研究。西藏學者傳說佛家最初的一部因明著作是法救的《論議門論》。此書已失傳,內容也許和漢譯《方便心論》相彷彿,因為此論也是傳說為佛家因明的創作並且早在龍樹時代就已有了的。此後隔了些時,彌勒、無著的學說代興,他們倒覺得正理學說可以採取,而改組它成為「因明」。這在結構上完全屬於論議一類,保存了正理原來著重論證方面的特質,同時還確定了「因明」這一名稱,又重視它是和佛家自宗學說所謂「內明」的相待相成。世親跟著努力發揚,著了《論軌》和《論式》兩書。《論軌》經我們考定即是西藏翻譯的《解釋道理論》,至於《論式》只有別的因明論書上片段引文而已。另有《成質難論》即是漢譯的《如實論反質難品》,當時也誤傳為世親所作。到了世親的弟子陳那(意譯為域龍),更大大地發展了這種學問。他先著了些小品論文,據西藏所傳有百零八部,但義淨只舉了七部。最後,他自己加以總結成為一部大著《集量論》,共六品,二四七頌,並還自己作了長行註解。這一部論的各品都有陳那的創見,以及對於本宗舊說和他宗異義的批判。它的性質是一種集大成的固不用說,而隨處闡明思維邏輯裏運用矛盾律的法則,和著重同一律的希臘邏輯對照看來,顯然放了異彩。陳那門下的自在軍、天主等,都在有關論證的一方面特加發揮,我國玄奘所傳譯、弘揚的因明理論也偏重於此,實在不能算是完整的。在印度,此學到後來還有一番極大的發展,這要推功於法稱。法稱的名字最初見於義淨所著《南海寄歸傳》和譯本《觀所緣論釋》,大概法稱就是和義淨時代相近(即西元第七世紀)的人。他先學習了陳那的《集量論》,感覺有好多論點不能滿意,就著了《量評釋論》四品,一千四百五十四頌半,並還自註其中的〈為自比量品〉。法稱另外又著了六種書,從各方面來成立量論,連前一種,並稱「七支」。從他的著作整個議論來看,是帶著揚棄瑜伽學系理論裏唯心成分的意義的,所以後人也將法稱看作隨順經部(主張實有外境的學派)的學者。他的學說影響極大,後世註釋他著作的,現存的藏譯本中就有十五家,二十一部,四百餘卷之多。因此,法稱的學說盛行西藏,並經過西元十四世紀薩迦派的薩班慶喜藏再加總結,著了《正理藏論》,努力闡揚,影響至今未衰。此外,晚近五十年來,東西各國研究因明的人也多取材於法稱的著作,特別是比較精要的《正理一滴論》一書。因為它有梵文原本,意義明確,所以研究的人都集中於此。試舉他們的成績,就有梵、藏文原典的校印,有專門辭彙的編纂,有俄、德、英、法、日等文字的翻譯,並還有各種專題的研究。這些都是了解法稱因明說最方便的資料,也是和現代邏輯研究相銜接的途徑。我們現在講佛家邏輯,即以法稱《正理一滴論》為主要典據,並隨處聯繫其前各種學說,用以解釋源淵,刊定真義。

(二)現量
佛家因明到了陳那的時候,就從論議的性質變成了「量論」。量是有關知識的,所以「量論」帶著認識論的意味,其後瑜伽一系的學者即依著「量論」的解釋成立他們的唯識理論。印度諸學派對於量有一種看法,主張很不一致。佛家因明其先也承認有現、比、聖三量,後來陳那分析量的對象即「所量」,不出於「自相」(即特殊性質)和「共相」(即共同性質)的兩類,由此刊定只有現、比二量。法稱從其說,也以現量,為自比量,為他比量來概括因明的全部內涵。

量的一般意義,是人們要行動能達目的所必須預先具備的正確知識,也可說是關於對象的正確了解。它只有現比兩類。其中現量是離開了分別並且不錯亂的。用離分別這一條件來限定現量的性質,原是陳那的創見。在他以前,佛家舊說和他宗異說,都是從現量的表面(即各種感官和它們對象接觸的關係)上找解釋,但陳那著眼於思維的階段,而以沒有達到分別的程度為現量的界限。一超過這界限,便不是真正現量,或者竟成為比量了。什麼是分別呢﹖這是思維從可以用名言(概念)解釋的角度去了解對象,換句話說,也就是在思維上構成適用名言(概念)表白的心象。這樣的心象並非單純從感覺而來,乃是和別種經驗的記憶發生聯想、加了判斷而後構成的。概括地說,這時思維活動已經是到達了概念的範圍了。陳那原來解釋分別的意義比較狹隘,似乎一定要和名言相結合。法稱更詳細地分析,以為只要適用名言表白的心象,都屬於分別的範圍,所以沒有了解名言的小兒,思維裏一樣地有這樣分別。構成真現量的另一條件,不錯亂,是法稱所補充的。怎樣的不錯亂呢﹖這要從內外各種原因所發生的錯覺去加以區別。有些錯覺由於內在的原因,像眼睛有了翳障便見著空華等。有些由於外面的原因,像見了旋轉的火焰以為火輪等。又有些兼有內外兩方面的原因,像乘船見著河岸的移動。另外還有些出於病態的,像生熱病的人會見聞錯亂等。真正的現量一定要離開了這些錯覺。如此,由離分別並且不錯亂所得的知識,範圍較小,可說是純粹的感覺。

但是,從現量的形式上仍可以區別出四種來︰

第一、五根現量,即是與五類感官相聯繫的,像眼的見色、耳的聞聲等,都屬於原始的基本現量。

第二、意識現量,這是思維發展向概念活動的過渡階段。它和感官認識及其對象關係密切,就以感官認識做它的「等無間緣」。它一定是感官認識所引起(這是「緣」),中間沒有夾雜(這是「無間」),並可以看做在一類「心相續」的裏面(這是「等」)。而它所認識的對象又是跟其前的感覺對象相似相續而來,所以它還是離分別、不錯亂,可說為現量的。現在要問,意識現量的同時五根現量還存不存在呢﹖後來五根現量要不要再生起呢﹖關於這類的問題,法稱以後的各家更進行了詳細研究,所得的正確結果是︰五根現量,一剎那便完了,第二剎那一定是意識的活動,即意識現量。其後即可純由意識開展,無須再有五根現量來夾雜的。

第三、自證現量,這是「心法」和「心所法」對於自身的了解,也就是自己意識。「心法」了解對象的總相,「心所法」則了解對象的某一方面,或某種意味。在它們了解對象的同時,也對自身有一種了解。譬如眼見色像覺得賞心悅目,在這見色的時候,不單是了解對象為色,並還了解是「見」;又在覺得愉快的時候,也了解這是愉快之「感」。這些都是從後來記憶上會生出「是見」「是感」的印象,所以推想當時見、感對於自身一定是有過了解的。並且它們在時間上、性質上都不容有分別,有錯亂,所以也屬於現量。這如要用常見的事情來作比方,最好不過於燈火了。點著了燈,照見物象,同時也照見自己,那麼,心法和心所法有自證的一回事是說得通的。

第四、瑜伽現量。瑜伽指心理極其安定而和真理契合的狀態。在這樣狀態裏,對於事物的了解,也是現量的。這類現量要依據隨應一種道理結合了事物,在意識上反復顯現(這就是「修習」),到了極純熟的地步,就會生起對於那一種真理的實證;這時真理明明白白地顯現在意識上,無異乎五根之對五境,完全放棄了文字的了解,也不會發生錯亂,所以說為現量。

從形式上區分現量,只有以上四種。(上云「真理」,指「本來面目」之意。)

各種現量所緣的境界,即對象,是否有共同的性質呢﹖有的,這即是對象的各別自相──各各特殊,不關名言的相狀。要是具體些解釋,可以依著五根現量的對象加以分析,舉出它的特徵,像眼耳根和色聲境相對,一定有空間的距離,因而分得出遠近。對象的相狀如果依著距離遠近,會在思維裏現出不同程度的明晰印象,那就是「自相」的,因為它是完全受著對象自身限制的。假使不管距離遠近,所現的印象總是同樣清晰,那便由思維結構而成,和對象本身無關,而不屬於自相了。所有自相,都是真實的存在,並還屬於「勝義」(這和名言假設相對而言)的存在,有它的獨立體性和作用的。和這些意義相反的相狀叫做「共相」,它是比量的對象。法稱這樣解釋自相,承認對象和思維分離,實在帶有揚棄瑜伽一系學說原有唯心成分的意味,他在這裏就是隨順著經部的學說的。

最後說一說量的作用和它的結果。量,譬如用尺量布,一尺尺地去量是量的作用,了解的長度是量的結果。量和量果對於現量知識(即現量智)的關係是怎樣的呢﹖正確地說,現量智的本身就是量果。因為量的作用如能符合境界得著正確的了解,就算有了結果,這了解的本身即現量智,用不著另外去尋找的。那末,量的作用又是怎麼一回事呢﹖這還是可在現量智本身得著的。但是,這從它反映對象(即生起印象)的一方面而言。有了印象,才有了解,所以從了解分開來說為量的作用。或者疑惑量和量果一體,不是因果混雜了嗎﹖這也不然。這裏不用能生所生那樣的因果關係去解釋,只說它們相待安立,不妨各作智的一部分。印象與了解既不是一回事,也就無所謂混雜了。後世唯識家相、見、自證三分學說,即在這樣根據上成立的。

以上關於現量各方面的解釋,法稱所說的和陳那、天主所說基本相同,不過採用經部學說,承認實有外境,它的不偏於心傾向是很明顯的。至於「似現量」,法稱沒有談到,這可以參考因明大、小二論(即《理門》和《入論》)。簡單地說,「似現量」不能視為比量,因為它的對象還是自相,但有分別,有錯亂,不成現量,所以說它為似量。

(三)為自比量
人們的正確知識,除掉現量,就只有比量。現量以純粹的感覺為主,範圍狹隘,比量卻通於思維的絕大部分,思維邏輯是完全包括在內的。這可分作兩類︰自己了解事物作用的叫「為自比量」;將自己的知識傳給別人,或者提出自己的主張來加以論證,這些叫做「為他比量」。兩類比量的性質、成因都一樣,不過為自比量用思維,為他比量用語言,形式上顯然不同。而思維和語言原來密切相關,所以也可說,為自比量是結構語言的思維,為他比量是發表思維的語言,二者只有偏重而已。現在先說為自比量。

比量屬於間接的知識,乃是依據已知經驗推度未知事物的。推度的方法要憑藉一定的理由(即「因」)來做媒介,從已知的部分通到未知去。這樣的因,應該具備三種性質(即「三相」)。由此,為自比量也說為從三相的因所生的知識,而這知識的本身即係量果,和前文所說的現量的情形是相同的。現在問︰因的三相是些什麼呢﹖第一、在所要推度的事物(即「所比」)上的確有因,第二、在和所比同類的事物(即「同品」)方面決定和因相關,第三、在和所比異類的事物(即「異品」)方面決定與因無涉。這裏所用的所比、同品、異品這幾個術語,還需略加解釋。所比,是說思維裏要加以「某種差別」判斷的事物。某種差別的術語叫「法」,含有這種差別的事物便叫「有法」,因此,所比不外是一種有法。同品呢,就是所比以外的一些有法含有所作判斷的共同性質的。在因明的典籍裏,常常舉當時各學派所爭論的一個主題來作說明的例子,即是︰「聲常呢﹖還是無常﹖」「聲」在這裏主要地指概念說,不單是泛泛的聲音。有些學派像屬於婆羅門一系的,認為概念原在事物以外永久存在著,或者概念一經構成以後就再也不會變化、消滅,這些都是說「聲常住」的,佛家不然,說「聲無常」。現在還可以用這個例子來作上文的說明。假使我們要對聲加以「無常」的判斷,這裏聲就是所比,在它以外的事物像瓶、盆等日用器具,也會有我們所要判斷的無常性質──這只指一切無常現象的共同性質而言──那些就可看做聲的同品。至於異品呢,原來是「非同品」的意思。這從最寬的範圍說,同品以外的一切事物,都是異品。又可從最窄的範圍說,和同品正相反對的才是異品。也可以直截地說,沒有同品意義者就屬於異品。現在仍以聲無常那一判斷做實例,印度多數學派都承認有純粹的虛空,它和包涵其中的物質變化無關,不會有無常的意義,所以可當作異品。明白了所比、同品、異品的所指,我們就可以總結說,對於「聲無常」這一判斷要舉出它的正當理由(即「因」)來,一定是在所比的聲上面含有著的,也和同品瓶盆等決定相關的,卻對異品虛空決定無涉的;這樣說那個因,是具備了三相的。

具備三相的因又有三樣︰不可得的、自性的、果性的。這些都從因和所要加的判斷「法」的關係上來區別。最初不可得因,像在某一處作沒有「瓶」那樣東西的判斷,而以沒有認識到「瓶」為理由,便是一例。這在我們思維裏已經有了可以發現瓶的一些條件,如相當的空間、明度,乃至意識的期待等等,假使真有瓶那樣東西,一定是會認識到的,現在卻不然,自可說是沒有瓶的了。不可得因就是如此構成的。人們的思維常常要和從前的經驗比較,並隨處用對立律作決定,不可得因可算是一個最突出的例子。其次自性因,這說只有要加的判斷「法」的本身才是這樣的。如判斷這是一棵樹,因為認識了它是楊柳的緣故,楊柳屬於樹的一類,說楊柳即含有樹的意義在。這全用概念的外延關係來作判斷,晚世因明裏論證偏重形式的也常用這類方法。像唐代玄奘所作有名的「真唯識量」就是的。但這樣論證的效果有時只限於形式上的正確,而不一定能服人之心。最後果性因,這依據經驗上時常連帶生起而可說為廣義的因果兩件事,取它的果來推因。好像由於某處已經有了煙的緣故,便判斷那裏會有火。這在經驗上已認識到煙是有火的結果,所以由煙就可以推出做它的原因「火」來。多數比量均屬這類型式,範圍極寬。以上三樣因,第一應用於否定判斷,第二、第三應用於肯定判斷,但它們成為正確理由的根據完全相同,一定要和所加的判斷「法」有相隨不離的關係。

人們思維作否定判斷的時候,對於所否定的事物必須有過經驗,這樣從清晰的記憶意識到現在不能再發現它,才決定說它沒有。否則像時間、地點乃至它本身都很遙遠的境界,即使未曾發現也不能判斷它的有無,作了判斷也沒有意義,因為無法去作檢驗的緣故。現在由這樣的根據來說不可得因,照它運用的方式,可以區別為十一種。第一是總相的,叫做「自性不可得因」。譬如說,現在這裏有了一些可以認識到煙的條件,而煙不可得,當然是沒有煙的了。這是從煙的本身不能認識來作否定。第二,聯繫到果性因,而有「果不可得因」。例如在這裏沒有煙的認識,就可以否定發煙的原因「火」。第三,聯繫到自性因,而有「能遍不得因」。像前文所說,自性因可用兩個有種屬關係的概念為依據,這兩個概念必定是互相交遍的,範圍較寬的一個(上位概念)叫做「能遍」,較窄的一個(下位概念)叫做「所遍」。假使沒有能遍概念所表示的事物,當然所遍的也沒有,譬如在這地方判斷沒有能遍的「樹」,自不會再有所遍的「楊柳」。其次,否定判斷不必限於事物正面的不可得,如有和這事物相反的現象可得,同樣地能否定那事物,所以在上面所舉三種不可得因而外,還有種種相違可得的否定因。由此,第四為「自性相違可得因」,這直接從自性不可得因推了出來。如在這裏見著火,便可否定冷的感覺,因為火同冷覺的自性是相反的。

第五,聯繫果性因又推出了「相違果可得因」。儘管沒有相反的事物,只要發現了它的結果,一樣地可用作否定判斷的根據。如在這裏有了煙,我們就可否定冷的感覺,因為煙是冷覺自性相違法火的結果,有煙一定是會有火的。第六,聯繫自性因,運用概念,成了「相違所遍可得因」。這說明否定判斷的根據也可採用相違法所遍的事物,不過它和所否定的事物相望,時常是反對的,而不一定互相矛盾,因此它的性質特殊,可以除外不用。例如在這裏發現了燃燒著的東西,而要否定冷覺,但燃燒物也許只是星星之火,和冷覺反對並不矛盾,那判斷的決定性就不大了。第七,再聯繫到果性因,用和事物結果相違的法來作否定判斷,成為「果相違可得因」。例如見到了火,就可否定氣溫的降低。因為火同低溫的結果冷覺相反,由此輾轉推到冷的原因低溫上,也是相反而能夠予以否定的。第八,聯繫自性因成為「能遍相違可得因」。假使這裏有了和某種事物能遍相反的現象,也可輾轉否定了那事物,譬如見到了火,就不許再有冰霜的感覺。因為冰霜的能遍法是冷覺,它和火相反,有火,冷就不存在,冰霜之感當然也不會有了。

第九,從果性因的關係倒轉來推度,不由果推因,而由因度果,這便成了「因不可得因」。譬如見不著火,否定了煙;火是煙的原因,火不可得,自然沒有它的結果煙了。第十,「因相違可得因」,這從和因相反的事物輾轉推到結果上去,譬如由靠近火爐,否定了戰慄。戰慄的因是冷覺,由火否定了它,也就否定了戰慄。第十一,是比較曲折的一些否定判斷,叫做「因相違果可得因」。只要發現了和因相違的事物的結果,一樣地可用來作否定判斷的根據,如在這裏見到煙而否定了戰慄。這連結上面所說的例子看,是很容易了解的。以上十一種不可得因從「果不可得」到「因相違果可得」一共十種,只是運用的方式不同,論其性質都可歸到「自性不可得因」裏去。這些格式常在思維裏運用著,使否定判斷愈加明確,所以屬於自比量的差別。

(四)為他比量(1)
次說為他比量,這是表白具備三相因的語言。比量原來指的知識,現在又說為語言,是因為有了語言就能發生比量的知識,知識是果而語言是因,因上假立果名,所以也可稱語言為比量。這樣語言運用起來有一定作法。在陳那以前,佛家通用宗、因、喻、合、結的「五分」,後來經過陳那精簡改為宗、因、喻的「三支」。五分變成三支,這不單是形式上的簡化,實際性質也改動了。比量所用正確的因,必須具備三相,這從陳那加以刊定後才確實了解其意義,而三支作法正是清楚地表白這樣三相出來,和五分泛泛地用譬喻比度的方式完全不同的。試舉一例,如推論某處有火,用五分作法可以這樣說︰
某處有火(宗),
發現了煙的緣故(因),
好像廚房等處(同喻),
現在某處也一樣地有煙(合),
所以那裏有火(結)。

這是用同喻的格式,要是用異喻,可以從三分起改說︰
好像池塘等處(異喻),
現在某處不是那樣而有了煙(合),
所以那裏有火(結)。
假使用三支作法,就可這樣說︰
某處有火(宗),
發現了煙的緣故(因),
若是有煙的地方就會經驗到有火,好像廚房等處(同喻),
若沒有火的地方一定見不著煙,好像池塘等處(異喻)。

在以上作法裏,因的一支表白了因的第一相「所比定有」,同喻支表白了因的第二相「同品定有」,異喻支又表白了因的第三相「異品定無」。如此因的作用就完全得到發揮,足以成立比量,再不須另說其他部分了。這可見三支作法的特點在於正確表白具備三相的因,是不同於五分的。陳那以後,佛家發展三支的用法,顯然有很分歧的趨勢。一方面有要求各支形式上更加精密的,這由護法、清辯等完成這工作,而經玄奘傳來中國益見進步,在現存的各種著述裏隨處可見。另方面又有要求各支形式簡單化的,這由佛護、月稱等完成這工作,而傳播於西藏,也影響到一般的著述。法稱生當這思潮激擎時期,也感覺三支形式有重加考慮的必要,就提出另一種方案來,這在他解釋為他比量的語言格式上表現得很清楚,是可以特別注意的。

他以為,為他比量的語言依著運用方便可有兩種不同的格式︰一種是帶著「同法」性質表示因和同品相合的,一種是帶著「異法」性質表示因和異品相離的。這兩式只是合離的形態不同,實質完全一樣,都能表白因有三相,而屬於完全的比量。法稱這樣將同法式和異法式分開,認為可以單獨運用,再和為自比量中三樣的因分別結合,便構成種種式樣。先舉用同法式和不可得因連結起來的例子,可以這樣說︰

在某一處具備了可以認識那樣事物的條件,而沒有認識到它,就可說它是沒有的,像龜毛、兔角。現在某處有了可以認識到瓶的條件,卻沒有見著瓶。

這些話表白了不可得因的三相。從「某一處到龜毛兔角」,是和三支中同喻作法相似的,正面表白因的第二相同品定有,反面連帶表白因的第三相異品定無。「現在某處」云云,那句話和三支中因的作法相似,表白因的第一相所比定有。由此,這幾句話表白三相具足,可算是完全的為他比量。其次,用同法格式結合自性因,比較複雜。

(1)如用純粹的自性因,可以這樣說︰
「隨便那一種存在的事物都是無常的,好像瓶盆等等。」

這從無常性質的本身演繹出另一種普遍的概念「存在」,它和無常性可說是一體,凡屬無常的事物沒有不暫時存在的。

(2)如將自性因略加限制,可以這樣說︰
「若是有生起現象的事物,那就是無常的,好像瓶盆等等。」

這從「存在」因的本身區分出較有差別的部分來說,依舊屬於自性因。因為存在的事物也許時間長久,不容易覺得它的無常,現在舉出存在的差別性質「有生」,有生必有滅,便很清楚的了。

(3)還可以在自性因上加以特別限制而這樣地說︰
「若是所作的事物,那就是無常的,好像瓶盆等等。」

這又從有生的本身分析出「所作」的一特點來,所以是更加特殊的自性因。另外像說「一經努力便會發生的」或者「隨著因緣而不同的」等理由,也是特殊自性因的一類。只要人們已認識到「存在」、「有生」、「所作」等和所判斷「無常」有一定不離的關係,那末,現在憑藉記憶應用它們,自然都是正確的理由,不容多加解釋的。

以上三類自性因所舉的例子,還要補充一句說︰
「現在聲是存在的,或者是有生的,或者是所作的。」

這樣連結上文,完全表白了具備三相的因,成功為他比量。

再次,用同法式結合果性因,可以這樣說︰
「隨便那一處有了煙,一定也有火,好像廚房等等,現在彼處是有了煙。」

這也是表白了三相的為他比量,不過煙與火的因果關係,須是以前經驗過的,否則便容易錯亂。

再說用帶異法的格式,先結合不可得因,可以這樣說︰
「隨便那一種實有的事物,有了可以認識它的條件,一定是會被認識到的,好像那蒼蒼的顏色。」

但在這裏可以認識到瓶的條件具備了,而見不著瓶。

開頭幾句話表白因(具備了條件而沒有認識到)和異品(實有的事物)的相離,即是因的第三相「異品定無」,連帶著表白因的第二相「同品定有」。末尾一句話表白因的第一相「所比定有」。由此三相具足,構成為他比量。其次,和自性因結合,可以這樣說︰
「不是無常的事物就不會是存在的,或者有生的,或者所作的,」 「但現在聲是存在的,或者有生的,或者所作的。」

這些話也表白了因的三相,成功為他比量。最後,結合果性因,這樣說︰
「隨便那一處沒有火,也就沒有煙,」「而這裏是有了煙的。」

這也是表白因三相的為他比量。現在要問︰上面所舉的那些例子,由同法或只能明白了因和同品的相合,怎會決定因和異品的無關呢﹖由異法式只能明白了因和異品的相離,又怎會決定因和同品的交涉呢﹖(實際有同品和異品裏都含有著的「共因」,也有都不包涵的「不共因」,不明白說出來,是難以區別的。)這就要依靠語言的「義勢」(意之所至,即是「義準」)來作檢驗了。一般地說,如說因真是和同品相合,或和異品相離,到達了它能表白和所判斷的「法」有一定不離性的程度,那個因也就不會再通於異品或者離得開同品,所以不管同法式也好,異法式也好,單用一種盡可以表白因的三相具足,而無需同法異法並舉的。因在自性因和果性因,只要性質確定,用來固然不會錯誤,就是不可得因正反相形,也很容易了然的。可是這裏另有一個問題,那些式子雖說了因的三相,卻沒有明白結論,即是沒有三支裏面的「宗」,難道這也不須說出來的嗎﹖是的,若在說因三相的語言裏,已由義勢令人明白一定是怎樣的宗,那便不必再說它了(像前文所舉同法式或異法式連結不可得因的例子,都可由義勢明白它的「宗」是「這裏沒有瓶」,所以不必再說。其餘各例,也可類推)。

(五)為他比量(2)
像前面所說,同法式或異法式的為他比量(即比量的語言)都可以不說宗,但有時為了充足語意起見,自不妨將宗標舉出來。並且在語言裏含蓄著的宗,究竟怎樣才合式,也應該有種明確的認識。因此現在解釋一下宗的構成條件,還是很需要的。關於這一層,從陳那的《理門論》、《集量論》以來,就有精密的傳統說法,法稱也沿用了它,以為正確的宗必須具備自性的、自己的、意樂的三種性質,並還要離開各種錯誤。先解釋各種性質。第一、宗只限於自性的。在比量的語言裏,以宗對因說,它借因而成立,即以所立做自性。真正的宗必定是說比量時認作所立的。譬如討論「聲是無常」,舉出「是眼所見」來做理由,這就成了問題,也可以先行討論,而帶了臨時的所立性質,但它並非原意所要成立,所以不是真正的宗。第二、宗又是屬於自己的。自己,指當時立論的人而言。一般立宗的依據都出於自他雙方共認的典籍,但這不限制立論者思想上的自由,並還尊重他的自由,所以正確的宗應該是立論者自己選擇而不受典據上的限制。第三、宗義又是意樂的。真正的宗要依立論者意之所在而定,不能拘拘於表面的語言。有如數論學派想論證「神我」的存在,方便地用比量的語言說︰「眼根等等由各種成分積聚起來的,一定為另外一種法所受用,這如同床席等(為人所用)一般。」這裏所說另外一種法的意思指著「神我」,雖未明說出來,卻可以一樣地當它是宗而加以討論。其次,宗具備了三種性質,不一定就正確,還要避開各種和很明顯的現象相矛盾的錯誤。這可舉出四種來︰第一、和現量相矛盾,也就是為現量所否定的。如說︰「聲音不是用耳所聽到的」,這顯然和感覺現象相違,不能成宗。第二、和比量相矛盾的,如說︰「瓶是常住的」,雖然瓶現在還完好,但是它終會歸於毀滅,這可以想像得到的,所以那樣說法與比量的結果相違,不能成宗。第三、和一般人共認的事實相矛盾的,如說︰「太陽不是恒星」,這非常識所允許,不能立宗。第四、和自己的話相矛盾的,如說︰「比量不是量」,這話自相衝突,更顯然不成為宗。凡是真正的宗一定要離開這些錯誤。

現在,再來解釋正確的說因語言要避免些什麼錯誤。最先,因所說的是三相,假使有一相未曾說及,自然是錯誤的,這叫做「缺因過」。不過像前面所說用同法或異法的比量格式,表面好像三支不備,而義勢已經具足,就算不得缺因。其次,雖說了三相,而立論者或敵論者不承認或有疑義,也算是錯誤的。這又可分三類︰第一,關於因的第一相即「所比定有相」的,若立敵雙方不承認或疑惑時,都是「不成」的錯誤。如辯論「聲是無常」,提出「非耳所聞」做理由,這在立敵雙方都難承認,叫做「兩俱不成」。又如尼犍子建立「樹木有意識」的宗,舉了「剝皮就會枯死」的理由,在立論者也許依據人們有皮膚即有意識這一點而說,但人們的死亡是以一切根識消滅了為斷,而這樣的意義,在樹木上找不出來,所以那剝皮會死的說法不成有意識的理由。又如建立「苦樂等感情都是無意識的」,提出「有生滅無常」來作理由,但說這些話的是數論學者,他們的本宗只承認一切現象有轉變而無消滅,所以那樣的理由是連他們自己也不允許的。以上的兩種錯誤合稱「隨一(即立敵任何一方)不成」。又因的本身有疑義,也屬於不成的錯誤。譬如遠遠地看到好像是煙的現象,而實際是蒸氣,是灰塵,是霧氣等,還不能決定,要是就用來證明那地方會有火,當然也是錯誤。這叫做「猶豫不成」。又如因所係屬的地方不能確定,像聽到山谷裏孔雀在叫,便指定某一處有孔雀,但某處距離既遠,是否真在那裏發出雀聲呢,無法決定,這樣理由也犯了猶豫的錯誤,可稱為「所依不成」。又因所依靠的「有法」本身有問題,連帶地使因變為不成,如勝論學者主張隨處有和靈魂同樣的「我」,舉了「隨處可以發現知覺、感情等屬於我的性質」做理由,現在姑不談那理由是否正確,而在敵論者裏面像佛家,首先就不承認有所謂「我」,那理由又從何處發生呢﹖這種錯誤由有法連帶而來,所以叫做「有法不成」。以上六種是為一類。第二,關於因的第三相「異品定無」,如果不成或有疑義,都屬於「不定」的錯誤。如說「聲是常住的」,舉了「可以認識得到」為理由,這在「常住」的同品虛空上固然會有,在異品瓶等上也全部會有,究竟聲是和瓶等一樣的無常呢,還是和虛空一樣的常住,無從決定,就叫做「共不定」。又如舉出了理由,在同品異品方面都有,卻不是全部的,這些也是「共不定」。詳細分別可有「同品遍轉(即全部含有因法)、異品分(一部分)轉」「同品分轉、異品遍轉」「俱品(同異兩品)一分轉」三類。又因的第三相有疑義的時候,也是不定。如要證坡人不是「一切智者」,舉了他能辯為理由,在這裏,我們對於這一論題的異品「一切智者」雖可看他作寂默的人(智者稱「牟尼」,有寂默的意義),但他是否訥於語言,並不明白,就不能用來反證非一切智者一定會辯,而成為疑問了。所以那樣理由對於因的第三相「異品定無」構成猶豫,依舊是「不定」的錯誤。以上五種又為一類。第三,顛倒了因的第二三相,便成了「相違」的錯誤。正確的因應該在同品方面一定有,異品方面一定沒有,假使現在倒轉來變為同品定無而異品定有,那末,恰恰可以成立和原來主張相反的宗,所以叫做「相違」。這有同品全無而異品全有的,譬如成立「聲是常住」,提出「所作性」為理由,這在常住的同品虛空上完全沒有,而在異品瓶等上全部都有,結果反證明了和原意相違的「聲是無常」的主張。又有同品全無而異品分有的,譬如主張「聲是常住」,舉「由努力而發生」做理由,這在同品的虛空上完全沒有,在異品電等自然現象上雖也沒有,但在異品瓶等人為現象上便有,依舊證成了相違的主張「聲是無常」。以上兩種又為一類。

三類犯錯誤的因裏,第一、第二都附帶有猶豫性的而言,第三類似乎只限於決定的,但事實上會遇著有猶豫的情形,這也算錯誤,不過屬於「不定」,卻非「相違」。譬如聲論學者要證明某人是「一切智者」,舉了「能說話」為理由。這就異品說,非一切智者也會說話,不成問題,但同品的一切智者呢,是否即以會說為特徵,無從決定,所以那樣的理由在兩可之間,不能判斷宗的是非,就成為「不定」的錯誤。這是因在異品定有而在同品有無猶豫的例子,另外還有在同異品雙方都是有無猶豫的。譬如勝論學者要成立「人們活著的身體裏一定有我」,舉了「具備呼吸、瞬目等生命現象」為理由,這理由正確與否,自該看它和同異品的關係如何而定,但此處的同異品就有問題。像敵論者佛家根本不承認有「我」,由此立論者所舉同品在敵論者都視為異品,而敵論認為異品的在立論者又成了同品,這樣同異品上有因無因便很難說了。並且同異兩品同時是猶豫的,更沒有方法互相推論。如是曖昧不明的理由,判斷不了主張的是非,所以歸於「不定」的錯誤一類。

像前面一再說到的正確比量語言,能將因的三相完全表白出來,就盡夠建立自己的主張,完成為他比量的效用,所以不須像往日採用三支的習慣,另舉所謂「喻」的來作因以外的一支。不過在那些比量語言裏還未能完全排除了舊的成分,從前常用的「如瓶」「如空」等個別事例,也可說為狹義的「喻」,仍然被保留下來。它們自也有一些作用,就是關於因和所立法不相離的性質,雖已有了概括說明,可以引起人們的記憶,來對照當前的事實,承認那比量的判斷不錯,但是再舉些個別例子,使人記憶的印象更顯明而具體,這對論證或辯難是不無意義的。因此,為著比量語言的徹底正確,就須兼顧到這些殘餘部分,不令犯一點錯誤,以免貽累於全體。像以前三支比量裏所有各種喻過,都應該了解而注意避免。另外,從前喻過裏的「不成」「不遣」,只說決定性的,其實帶著猶豫的同樣是錯誤,這可以增加種種「猶豫不成」「猶豫不遣」等過失名目。還有從前喻過裏「無合」「無離」,應該區別不能構成「合」「離」和沒有說出「合」「離」的兩類。這樣一推衍,正當的喻過就該有十八種了。

最後,比量的語言犯了錯誤,經他人指摘出來,不管用什麼形式說,只要能妨礙立論者主張的成立,都叫做「能破」。有時候,原來的主張並無過失,而舉錯了,這是「出過」的一類,或類似過失,從前就稱做「過類」,因明裏叫它做「似能破」。正理學派的經典對於「過類」有很詳細的分析,陳那加以簡別,只承認十四種比較合理,但這些仍可對照因喻的錯誤辨別出來,用不著另立名目,所以無需講說。還有「負處」一類,在立敵辯論的時候,雙方都應注意避免,舊說很繁瑣,這可另行料簡,此處也就從略了。

(六)結論
佛家因明原是在和他宗學說爭論的過程中發展起來的,法稱的論議發揮這種精神,尤其積極。此外,他還憑藉陳那的業績,用犀利的批判方法,使因明學說更邁進了一大步。這可舉幾點略加說明。

第一,法稱重行改革了為他比量三支格式的意義。在他以前,陳那刊定了三支,雖已變更了舊式五分的實質,但形式上、名目上還保留一些舊物,特別是同喻異喻,性質變了,仍然稱之為「喻」,這在名實之間就顯明的存在矛盾。陳那的《理門論》對於這一點,也曾很費氣力地加以解釋,但始終不能令人釋然。到了法稱,便堅決主張合因喻為一體,不必再沿用「喻」的名目(見上節)。這樣消除了實際的矛盾,而為他比量語言之為整個「因」的表白,其意義也就極端明確了。並且,法稱統一了因喻,又還顛倒了它們的次序,將相當於「喻體」的一部分提到最前面,應用上便另有其意義。從這樣的格式裏,可以見出每一個「因」都是成功普遍定理的性質,才用來作判斷的依據,而比量思維是從一般認識應用到個別事例上面的演繹方式,也隨著明明白白地表示出來。由此,很容易令人想及西洋邏輯的三段論式以「大前提」「小前提」「斷案」為次序,法稱的改革三支,很和它相近,是不是有意參酌採用的呢﹖這在現今還不能論斷,毌寧說,他是隨順「為自比量」的性質,要做到語言和思維的一致,自然而然地創造了那樣格式。不過,由此新途徑打開以後,思辨活動在語言中的表現,相隨著擴充很大的範圍。因為三支改成因宗銜接的次序,證成了宗,就可用作新的因去作進一層的推論,輾轉相續,可以開展無窮。在印度佛學界實際運用,像月稱等,都有很好的成績,而他宗如聲論學者也跟著主張改動五分的次序,可見法稱改革三支的影響是很大的。

第二,法稱掌握到語言應與思維一致的原則,因而解決了為他比量裏一些糾紛的問題,主要表現在廢除「不共不定」、「相違決定」的兩種因的錯誤上。原來陳那用「九句因」的圖式分析因的正確與否,到了第五句「同品無、異品也無」,便發現一種特殊情形。在這一句裏的因,只限於當時成問題的事物(即有法)上才有,它是獨一無偶的性質,對於同品異品都無法結合,也就與成宗無關,這自然是錯誤的。可是只注視作「不定」一類,叫它為「不共不定」,其實和一般「不定」以同品異品都有因而成錯誤的原理完全不符。法稱從根本上推翻這一「不定」錯誤的說法,他以為平常思維裏並不會有「不共不定」那樣的情形。因為比量思維都從同異比較上著眼,假使當時想到的理由只限於所比的事物才有,自不會進行比量,那又何從表現於語言﹖所以關於因的後二相錯誤,只能推及同時猶豫的程度為止,決不能再有「不共不定」之說。不過,陳那所判也有事實的根據,當時聲論學者便曾用「所聞性」的理由來成立他們的「聲是常住」主張,「所聞性」只限於聲上才有,豈非「不共不定」的例子,這個並還牽涉到另外一種所謂「相違決定」的因的錯誤問題。「相違決定」在陳那也視作「不定」因過之一,而情形又很特殊。因的正確與否,一般只就比量語言中因的本身而言。如果它三相具足,一無問題,也就算正確了。「相違決定」卻不然,儘管所舉的因單獨看來是正確的,而在立論的人有時候不得不承認另外的理由可以成立相反主張的,也三相具足表面正確,那末,這兩種因碰到了一起,就會使立論者自己也糊塗起來,究竟誰是誰非,無法決定。這樣從另外一種因來使原先視為正確的因變成不正確,只可歸類為特殊的「不定」錯誤。這也有實例。如勝論學者對聲生論者說「聲是無常」,以「所作性」做理由,聲生論者便可提出反主張「聲是常住,所聞性故」,還可加上個同喻「如聲性」。因為勝論本宗也承認有聲性,即是聲的同異性(此即種類的概念),自然連帶著不得不承認「所聞性」因的正確,於是構成「相違決定」,勝、聲兩家的主張都猶豫莫決了。法稱對於這一種錯誤有比較深刻的看法,他以為這在正常的比量中也是不會發現的。只要任何一種因能充分地成立了宗,即是再舉得出別種因來,也自會相順相成,否則原來因的本身就有問題。話雖如此,但勝聲兩家主張的矛盾事實俱在,又如何解釋呢﹖法稱以為,這只是不信任經驗,但憑言教演繹比量,以致對於所討論的問題會構成這樣的混亂。其實,有些教條觀察不真,認識不足,很容易發生種種不正確的說法,那都是經不起現量或比量考驗的。法稱這樣分析「相違決定」的真正根據,證明它並非正常比量裏所有的現象,所以語言上也不該有這種錯誤。他還另外舉了一例。如勝論學者主張在一切事物之外另有一種最為普遍的「有性」,事物結合到它才會有「存在」的意義。現在問,究竟有那樣的「有性」沒有呢﹖這很容易明白,只憑經驗好了。我們可直截地用不可得因來作比量說,「凡是具備了認識條件而認識不到的事物,都是沒有的,如龜毛、兔角。」現在於一切現象並不能直接經驗到「有性」,那自然是沒有的了。這時候如還要相信勝論之說,不肯放棄他們的教條,就會依著經典另作一種因性的演繹,而這樣說︰「凡是一時現見它會和一切現象相結合的,那一定是普遍的存在,有如虛空。有性正是一時候連結到一切現象的,所以它也普遍的存在。」這一比量,在勝論學者無批判地信仰其本宗的,自會碰到了上面所說的不可得因形成猶豫不決,其實只看他是相信經驗,還是相信教條,就會解決這一問題的。

第三,法稱重視經驗的事實,為因明理論建立更穩固的基礎。如比量方面,因和所立法的「不相離性」本以現象間的相屬關係為根據,但從前的解釋,不是分類煩瑣(像佛家古師說五種,數論學者說七種等),便是意義模糊,法稱改從經驗的事實出發,簡單明了地限定它為自性的和果性的兩類。自性的是就一種特質或概念加以分析而得,果性的則由平常的因果關係而來,這樣的相屬,自身便有了保證,再也不致猶豫。至於不可得因,從反面證明有相違的自性或相違的果性,以見事物的本身不容存在,這也同樣地易於確定的。還有,這些依據經驗便自然有個限度,要是不能現量經驗的境界,或者時間的太久,空間的太大,乃至自體的太微細,超出了感覺範圍,那都歸於存而不論之列,這在上文已一再說過了。

以上各點,都是法稱學說的精到處,而大大地發展了因明理論的。此外還有關於比量由遮詮運用概念的一種理論(術語謂之「阿頗謌」)法稱也特有發揮,這擬另題介紹,此處從略。

◎附二︰呂澂〈西藏所傳的因明〉(摘錄自《呂澂佛學論著選集》卷三)
印度的因明大成於法稱(約620~680)。他所著的七部因明論書是在西藏佛教後傳的初期(第十一世紀末)經俄譯師(Rnog Blo-ldanses-rab,1059~1109)的努力才翻譯完全,而西藏人自己的因明著作也是由俄譯師的三傳弟子法師子(Cha-pa chos-kyi-sen-ge,1109~1169)開始。法師子住持桑樸寺十八年,作了法稱因明論中要籍《量決擇論》的註解,又著有通論性質的《量論略義去蔽論》(這一「去蔽」(yid-kyimn nsel)的題目,後來即為一般啟蒙著作所沿用)。其弟子精進師子(Brts un-hgrus-sen-ge)更恢宏其說,於是桑樸寺成為西藏研習因明的中樞,而一般因明理論也以法師子師弟之說為準則。

但是,實際奠定西藏因明學說的基礎的乃是薩迦派第四代祖師薩班慶喜幢(Sa-skyaPand-i takun-dgah-rgyal-mothan,1182~1251)。他從釋迦室利(Sō kyasi-bhadra1204年入藏)受學,重新校訂了法稱因明主著《量評釋論》的舊譯本,並宏揚此論,講說多次,轉變了西藏因明學者一向只重視《量決擇論》的學風。他還綜合陳那《集量論》和法稱七部因明論書的要義,另撰《正理藏論》的頌本和自釋,他的弟子正理師子(uyug-pa Rig-pabi-sin-ge)更作詳解。在《正理藏論》裏批判了當時有關因明的各種說法,給學者以指歸,所以影響於後世者極大(此書很受後人的重視,明代永樂初編刻西藏佛教各部門要籍為「六論」的時候,即以它和法稱的《量評釋論》並列為因明部門的經典著作)。

《正理藏論》共有十一品,解釋了陳那、法稱因明著述中的一切問題。全書由所知方面的「境論」和能知方面的「量論」兩部分構成。第一部分七品,分別解說所知境的本身(第一品對於境的考察),了解境的心(第二品對於心的考察),以及心如何了解境(第三品對於總和別的考察、第四品對於成立和遮遣的考察、第五品對於能說和所說的考察、第六品對於相屬的考察、第七品對於相違的考察,這些都是關於心之了境的一般方式的)。第二部分四品,分別解說量的總相(第八品對於相的考察)、現量(第九品對於現量的考察)、為自比量(第十品對於為自比量的考察)、為他比量(第十一品對於為他比量的考察)。原來陳那、法稱的因明著述,只以現量、比量等分章,而《正理藏論》則從其中提出各種要義另行組成通論性質的各品。如《正理藏論》的第一品辨境,即是從各因明論的現量、比量章中提出境的自相、共相以及所取、所轉、所現、所執四類境來分析解說,同時批判了法上一派認為所取和所現、所轉和所執是一義的說法,並還提出自己的主張,以為凡境歸根到底只是一種自相,不過由於了境的心有不同乃相隨而各別。在其餘各品中也同樣地隨處先批判西藏和印度的舊說,再提出正確的說法,並還解釋了種種疑難。特別是在薩班以前,西藏因明以《量決擇論》為主要典據。此論在法稱所著三部根本論中只算是詳略酌中之作,義理並不完備。薩班改宏《量評釋論》,不但講究得更全面,而且由為自比量中發展了「遮詮」(apoha,這是陳那對於「概念純以否定其餘為本質」的創說,法稱也沿用之)的說法,又取成量品(《量評釋論》的第二品)之說闡明了量的通相,以及說到釋迦牟尼其人堪為定量的道理,聯繫瑜伽現量(佛家所以為現量的最高階段)而談,都有獨到的見解。

另外,還有可以注意的一點,即是薩班等所公認的傳統師承,都是從陳那、法稱而下,依次為天主慧、釋迦慧、慧護、法上、律天、商羯羅雅陀等人,但在薩班等著述裏,對於諸家的學說卻以道理的長短為標準而有所取捨。這種學風給予後人的自由立說以很好的啟發。

西藏所傳的因明到了元末明初的宗喀巴(Ts-on-kha pa、Bla-bz an-grags-pa,1357~1419)和他的弟子們又有一大變化。宗喀巴雖曾從薩迦派仁達瓦(Ron-ma ab-pa gshon-nu-blo-gras,1349~1412,薩迦派晚期兩大學者之一)學習因明,但他通達此學,實得力於他自己對各種因明論書的尋研。他生平未曾撰述大部註疏,只是常常講說《量論》的綱要、《量評釋論》的〈現量品〉以及量論有關修行的道理。他的大弟子賈曹傑(Rgyal-shab-rje-dar-mn rin-chen,1364~1432)替他記下了《量論備忘錄》和《現量品備忘錄》,另一大弟子克主傑(Mkhas-grab-rjedge-legsdpalbzan,1385~1438)又作了《現量品述記》。此外,宗喀巴自己只寫了有關因明綱要的一種小品,題為《七部〔量論〕入門去蔽論》。此著雖很簡短(拉薩版全集僅有二十三葉),但用境、有境(即心)和了境方法三門來作通論,實際包括了因明所有的問題,並建立了他們一系(格魯派,通稱黃教)量論著述的綱格。其弟子克主傑撰《七部量論莊嚴去蔽論》,又根敦主巴(Dge-bdun-sg-zub,1391~1474)著《大量論正理莊嚴論》,其結構均不出它的範圍,僅內容更為充實而已。

即從《量論隨聞錄》中可以見到宗喀巴一系對於因明的特別看法。他們強調因明論也是希求解脫和一切智者所必需之學,所以這類論書兼備內明的性質,並不像常人所解只供思辨之用。這種看法的根據在於《量評釋論》的〈成量品〉。本來,陳那《集量論》開端有個歸敬頌,頭兩句說佛堪為定量之人。法稱的《量評釋論》發揮其義,寫了〈成量品〉一品,共二百八十餘頌。它從「量以不虛偽的識為總相」說起,詳論佛現證四諦的各種相狀,一無錯謬,故能指示求解脫和一切智者的途徑,而成為定量者。這種說法給宗喀巴一系以啟示,他們便主張運用因明可以正確證成四諦之理,而引生瑜伽現量以得解脫,故因明實際具備修道次第的意義。

宗喀巴等這樣結合因明於修持,帶了特殊的宗教色彩,同時就限制了因明的正規發展。他們還打破了因明和內明的界限,好像兩者理論完全相同。其實嚴格說來,這是可以商量的。如在《佛地經論》裏便明白指出因明和內明之解自相、共相各有其不同的說法,不應淆混。

宗喀巴的弟子們對於西藏傳譯的因明論書,多重加探討,並做了註解。像賈曹傑就對陳那、法稱的各種論書大半有比較簡要的註解,而且貫串著「因明具備解脫道次」的主張。他給《量評釋論》頌本作註解和撮要,即以「闡明解脫道」為書名,同時也明白表示和薩迦派不同的見解,特別是表現在對於印度各家說法的取捨上。他又對薩班所著的《正理藏論》作註以自申其說(此註收在拉卜楞寺版《賈曹傑全集》第四帙)。從此以後,格魯派的因明研究,即專以宗喀巴師弟之說為宗,而很少進展。

另外,在西藏的因明研究中,還存在著一些根本欠缺。像陳那的因明理論,其初成型於《正理門論》,後來才擴充為《集量論》,故從學說源流上說,《理門論》也很為重要。但它的梵本早就失傳,以致重視因明的薩迦派雖從第三代祖師名稱幢(Grag-pargyal-mtshan,1147~1216)起即注意此書,而他和後來的教童(Stongshun)卻一再誤認天主(陳那門人)的《入正理論》,以為即是《理門論》,並還改動作者天主的名字為陳那,由此輾轉訛傳,再沒有人能糾正其失。實際《入論》和《理門》固然詳略懸殊,而且釋義也有出入,如根據《入論》來談陳那之學,即難免有本末倒置之病。其次,陳那、法稱的理論有處和經部相關。經部著作現在沒有整部的傳本,只在別種書中引用它一些片段。其引文比較豐富而較有系統的要推《順正理論》,本來可以利用,可惜西藏只翻譯了它的略本《顯宗論》,其中有關經部議論之處,早已刪除無餘。因此,西藏因明中關於經部之說都只局限於註家零星的傳述,不能博引以使研究更深入一步(還有因明論中關於印度各派哲學之說,藏文資料也很不完備,同樣有此缺憾)。這些是西藏因明的欠缺,不可不知。

〔參考資料〕 商羯羅主《因明入正理論》;陳那《因明正理門論》;窺基《因明入正理論疏》;陳望道《印度理則學》;虞愚《因明學》;霍韜晦《佛家邏輯研究》;沈劍英《因明學研究》;北川秀則《インド古典論理學の研究》;武邑尚邦《佛教論理學の研究》;戶崎宏正《佛教認識論の研究》;Th. Stcherbatsky《Buddhist Logic》。


有教無人

天台宗用語。指方便權教唯有教道,而無實際行證之人。與「果頭無人」同義。《四教義》卷十二云(大正46‧766c)︰
「若是三教方便之說,因中稟教之者,即並有教有人;佛果補處及上位菩薩能說三教,此並有教無人。所以者何﹖所稟三教行人因教各獲利,故有教有人也。能說之教主示現為三教之佛菩薩,令物慕果行因,因行既成則無復化主。如斯乃緣感便應,緣謝便息。空拳誑小兒,引將還家。手中實無物也。三教化主亦皆如是。若是圓教有教有人者,因中稟教,乃至法雲有教有人,斷四十一品無明,法身補處此實非虛。妙覺法身無說之說,即是果上有教有人也。有教無人目之為權,有教有人,名之為實。」

《摩訶止觀》卷三云(大正46‧33a)︰「前兩觀因中有教行證人,果上但有其教無行證人。何以故﹖因中之人灰身入寂沈空盡滅,不得成於果頭之佛。直是方便之說,故有其教無行證人。別教因中有教行證人,若就果者但有其教無行證人。何以故﹖若破無明登初地時,即是圓家初住位,非復別家初地位也。初地尚爾,何況後地後果,故知因人不到於果,故云果頭無人,圓教因中教行證人悉從因以至果,俱是真實,故言實有人也。」

按天台家認為藏、通、別三教,若就「行人稟教」而言,係有教有人,有當教之極果;然就「因成果滿」而言,由於「因中被接」之益,而被接入後教,故無實證當教之極果者。先前所示之極果,恰如以空拳誑惑小兒。亦即天台家用此來表顯前三教只是權方便而已。

又,淨土家根據此說,而謂末法時代之自力聖道門唯有教法,而無實證,唯他力淨土門有教有證云云。《安樂集》卷上(大正47‧13c)云︰「聖道一種,今時難證。(中略)是故大集月藏經云︰我末法時中,億億眾生起行修道,未有一人得者。當今末法,現是五濁惡世,唯有淨土一門,可通入路。」

〔參考資料〕 《維摩經疏》卷四;《止觀輔行傳弘決》卷三之四。


佛圖澄

晉代高僧。西域人,本姓帛(以姓氏論,應是龜茲人)。九歲在烏萇國出家。清真務學,兩度到罽賓學法。西域人都稱他已經得道。晉懷帝永嘉四年(310)來到洛陽,時年已七十九。他能誦經數十萬言,善解文義,雖未讀此土儒史,而與諸學士論辯疑滯,無能屈者。他知見超群、學識淵博並熱忱講導,有天竺、康居名僧佛調、須菩提等不遠數萬里足涉流沙來從他受學。此土名德如釋道安、竺法雅等,也跋涉山川來聽他講說。《高僧傳》說他門下受業追隨的常有數百,前後門徒幾及一萬。教學盛況可見。

他又重視戒學,平生「酒不踰齒、過中不食、非戒不履」,並以此教授徒眾;對於古來相傳的戒律,亦復多所考校。如道安〈比丘大戒序〉說︰「我之諸師始秦受戒,又之譯人考校者尠,先人所傳相承謂是,至澄和上多所正焉。」

但《僧傳》中敘述他的神通事蹟頗多,說他志弘大法,善誦神咒,能役使鬼神,徹見千里外事,又能預知吉凶,兼善醫術,能治痼疾應時瘳損,為人所崇拜。他的義學和戒行反為神異事蹟所掩。

他到了洛陽之後,本想在洛陽建立寺院,適值劉曜攻陷洛陽,地方擾亂,因而潛居草野。永嘉六年(312)二月石勒屯兵葛陂,準備南攻建業。這時佛圖澄因石勒大將郭黑略的關係,會見了石勒。澄勸他少行殺戮,當時將被殺戮的,十有八九經澄的勸解而獲免。澄對於石勒多所輔導,石勒既稱帝,事澄甚篤,有事必諮而後行。石勒卒,石虎廢其子石弘而自立稱天王,對澄更加敬奉。朝會之日,澄升殿,常侍以下悉助舉輿,太子諸公扶翼上殿,主者唱大和尚,眾坐皆起。又敕司空李農每日前往問候起居,太子諸公五日一往朝謁。後趙‧建武十四年(348)十二月八日卒於鄴宮寺,年一一七歲。

佛圖澄既在趙推行道化,所經州郡,建立佛寺,凡八九三所。其教誨甚誠篤。石虎的尚書張離、張良家富奉佛,各起大塔。佛圖澄斥其貪吝積聚,方受現世之罪,何福可希﹖問石虎曰︰「暴虐恣意,殺害非罪,雖復傾財事法,無解殃禍。」由此可知他的教導注重在勵行慈濟,當時群眾由於他的影響奉化,競造寺宇,相率出家。但其中品類雜濫,生出了許多事故,石虎也認為「今沙門甚眾,或有奸宄避役,多非其人」,而下書囑中書命「簡議真偽」。可見當時佛教雖暢行,雜亂情形也自此而盛。

佛圖澄的著名弟子有法首、法祚、法常、法佐、僧慧、道進、道安、僧朗、竺法汰、竺法和、竺法雅、比丘尼安令首等。佛圖澄的學說,史無所傳,但從他的弟子如釋道安、竺法汰等的理論造詣來推插踩圖澄的學德,一定是很高超的。其弟子釋道安博學多才,通經明理,最為傑出。其所註經理淵富,妙盡深旨。經義克明,自安而始。《高僧傳》說︰道安初到鄴地,入中寺遇佛圖澄,澄一見安便加以賞識,相語終日。眾人見安形貌不稱,全都輕怪。澄告眾說︰此人遠識,非爾等可比。安因事澄為師。澄講學時,安每復講,眾人紛紛提出疑難,道安挫銳解紛,行有餘力,四座都震驚。於此顯示澄對道安授以心傳和教學的善巧。致使道安所證的經義和後來羅什譯出的經旨符合,因而使佛法大顯於中土(《魏書》〈釋老志〉)。《高僧傳》卷八〈義解〉論曰(大正50‧383a)︰「中有釋道安者,資學於聖師竺佛圖澄,安又授業於弟子慧遠,惟此三葉,世不乏賢,並戒節嚴明,智寶炳盛;使夫慧日餘暉,重光千載之下,香吐遺芬,再馥閻浮之地,涌泉猶注,寔賴伊人。」又《水經注》稱僧朗少事佛圖澄,碩學淵通,尤明氣緯。苻堅、慕容德、姚興對於朗公皆很尊敬。苻堅時沙汰眾僧,特別詔曰︰「朗法師戒德冰霜學徒清秀,昆崙一山不在搜例。」到唐時義淨的《南海寄歸內法傳》中尚敘僧朗居泰山金輿谷許多事蹟。可見僧朗是受到群眾尊重的。竺法雅妙達精理,研測幽微。與康法朗創立格義。與道安、法汰每披釋湊疑,共盡經要。比丘尼安令首是石趙時兵部令徐沖的女兒,從佛圖澄和淨檢尼受戒。博覽群籍,思致淵深。她曾造五寺,從她出家的有二百餘人。這些人既然都是一代英傑,則其師的學問就可知了。(周叔迦)

◎附︰《晉書》卷九十五〈藝術傳‧佛圖澄〉

佛圖澄,天竺人也。本姓帛氏。少學道,妙通玄術。永嘉四年,來適洛陽,自云百有餘歲,常服氣自養,能積日不食。善誦神咒,能役使鬼神。腹旁有一孔,常以絮塞之,每夜讀書,則拔絮,孔中出光,照于一室。又嘗齋時,平旦至流水側,從腹旁孔中引出五臟六腑洗之,訖,還內腹中。又能聽鈴音以言吉凶,莫不懸驗。

及洛中寇亂,乃潛草野以觀變。石勒屯兵葛陂,專行殺戮,沙門遇害者甚眾。澄投勒大將軍郭黑略家,黑略每從勒征伐,輒豫克勝負,勒疑而問曰︰「孤不覺卿有出眾智謀,而每知軍行吉凶何也﹖」黑略曰︰「將軍天挺神武,幽靈所助,有一沙門智術非常,云將軍當略有區夏,己應為師。臣前後所白,皆其言也。」勒召澄,試以道術。澄即取鉢盛水,燒香咒之,須臾鉢中生青蓮花,光色曜日,勒由此信之。

勒自葛陂還河北,過枋頭,枋頭人夜欲斫營,澄謂黑略曰︰「須臾賊至,可令公知。」果如其言,有備,故不敗。勒欲試澄,夜冠胄衣甲,執刀而坐,遣人告澄云︰「夜來不知大將軍何所在。」使人始至,未及有言,澄逆問曰︰「平居無寇,何故夜嚴﹖」勒益信之。勒後因忿,欲害諸道士,并欲苦澄。澄迺潛避至黑略舍,語弟子曰︰「若將軍信至,問吾所在者,報云不知所之。」既而勒使至,覓澄不得。使還報勒,勒驚曰︰「吾有惡意向澄,澄捨我去矣。」通夜不寢,思欲見澄。澄知勒意悔,明旦造勒。勒曰︰「昨夜何行﹖」澄曰︰「公有怒心,昨故權避公。今改意,是以敢來。」勒大笑曰︰「道人謬矣。」

襄國城塹水源在城西北五里,其水源暴竭,勒問澄何以致水。澄曰︰「今當敕龍取水。」迺與弟子法首等數人至故泉源上,坐繩床,燒安息香,咒願數百言。如此三日,水泫然微流,有一小龍長五六寸許,隨水而來,諸道士競往視之。有頃,水大至,隍塹皆滿。

鮮卑段末波攻勒,眾甚盛。勒懼,問澄。澄曰︰「昨日寺鈴鳴云,明旦食時,當擒段末波。」敕登城望末波軍,不見前後,失色曰︰「末波如此,豈可獲乎!」更遣夔安問澄。澄曰︰「已獲末波矣。」時城北伏兵出,遇末波,執之。澄勸勒宥末波,遣還本國,勒從之,卒獲其用。

劉曜遣從弟岳攻勒,勒遣石季龍距之。岳敗,退保石梁塢,季龍堅柵守之。澄在襄國,忽歎曰︰「劉岳可憫!」弟子法祚問其故,澄曰︰「昨日亥時,岳已敗被執。」果如所言。

及曜自攻洛陽,勒將救之,其群下咸諫以為不可。勒以訪澄,澄曰︰「相輪鈴音云︰『秀支替戾岡,僕谷劬禿當。』此羯語也。秀支,軍也。替戾岡,出也。僕谷,劉曜胡位也。劬禿當,捉也。此言軍出捉得曜也。」又令一童子潔齋七日,取麻油合胭脂,躬自研於掌中,舉手示童子,粲然有輝。童子驚曰︰「有軍馬甚眾,見一人長大白晰,以朱絲縛其肘。」澄曰︰「此即曜也。」勒甚悅,遂赴洛距曜,生擒之。

勒僭稱趙天王,行皇帝事,敬澄彌篤。時石蔥將叛,澄誡勒曰︰「今年蔥中有蟲,食必害人,可令百姓無食蔥也。」勒班告境內,慎無食蔥。俄而石蔥果走。勒益重之,事必諮而後行,號曰大和尚。

勒愛子斌暴病死,將殯,勒歎曰︰「朕聞虢太子死,扁鵲能生之,今可得效乎﹖」乃令告澄。澄取楊枝沾水,灑而咒之,就執斌手曰︰「可起矣!」因此遂蘇,有頃,平復。自是勒諸子多在澄寺中養之。勒死之年,天靜無風,而塔上一鈴獨鳴,澄謂眾曰︰「鈴音云,國有大喪,不出今年矣。」既而勒果死。

及季龍僭位,遷都於鄴,傾心事澄,有重於勒。下書衣澄以綾錦,乘以雕輦,朝會之日,引之升殿,常侍以下悉助舉輿,太子諸公扶翼而上,主者唱大和尚,眾坐皆起,以彰其尊。又使司空李農旦夕親問,其太子諸公五日一朝,尊敬莫與為比。支道林在京師,聞澄與諸石遊,乃曰︰「澄公其以季龍為海鷗鳥也。」百姓因澄故多奉佛,皆營造寺廟,相競出家,真偽混淆,多生愆過。季龍下書料簡,其著作郎王度奏曰︰「佛,外國之神,非諸華所應祠奉。漢代初傳其道,惟聽西域人得立寺都邑,以奉其神,漢人皆不出家。魏承漢制,亦循前軌。今可斷趙人悉不聽詣寺燒香禮拜,以遵典禮,其百辟卿士下逮眾隸,例皆禁之,其有犯者,與淫祀同罪。其趙人為沙門者,還服百姓。」朝士多同度所奏。季龍以澄故,下書曰︰「朕出自邊戎,忝君諸夏,至於饗祀,應從本俗。佛是戎神,所應兼奉,其夷趙百姓有樂事佛者,特聽之。」

澄時止鄴城寺中,弟子遍於郡國。嘗遣弟子法常北至襄國,弟子法佐從襄國還,相遇於梁基城下,對車夜談,言及和尚,比旦各去。佐始入,澄逆笑曰︰「昨夜爾與法常交車共說汝師邪﹖」佐愕然愧懺。於是國人每相語︰「莫起惡心,和尚知汝。」及澄之所在,無敢向其方面涕唾者。

季龍太子邃有二子,在襄國,澄語邃曰︰「小阿彌比當得疾,可往看之。」邃即馳信往視,果已得疾。太醫殷騰及外國道士自言能療之,澄告弟子法牙曰︰「正使聖人復出,不愈此疾,況此等乎!」後三日果死。邃將圖為逆,謂內豎曰︰「和尚神通,儻發吾謀。明日來者,當先除之。」澄月望將入覲季龍,謂弟子僧慧曰︰「昨夜天神呼我曰︰『明日若入,還勿過人。』我儻有所過,汝當止我。」澄常入,必過邃。邃知澄入,要候甚苦。澄將上南臺,僧慧引衣,澄曰︰「事不得止。」坐未安便起,邃固留不住,所謀遂差。還寺,歎曰︰「太子作亂,其形將成,欲言難言,欲忍難忍。」乃因事從容箴季龍,季龍終不能解。俄而事發,方悟澄言。

後郭黑略將兵征長安北山羌,墮羌伏中。時澄在堂上坐,慘然改容曰︰「郭公今有厄。」乃唱云︰「眾僧祝願。」澄又自祝願。須臾,更曰︰「若東南出者活,餘向者則困。」復更祝願。有頃,曰︰「脫矣。」後月餘,黑略還,自說墬羌圍中,東南走,馬乏,正遇帳下人,推馬與之曰︰「公乘此馬,小人乘公馬,濟與不濟,命也。」略得其馬,故獲免。推檢時日,正是澄祝願時也。

時天旱,季龍遣其太子詣臨漳西滏口祈雨,久而不降,乃令澄自行,即有白龍二頭降於祠所,其日大雨方數千里。澄嘗遣弟子向西域巿香,既行,澄告餘弟子曰︰「掌中見買香弟子在某處被劫垂死。」因燒香祝願,遙救護之。弟子後還,云某月某日某處為賊所劫,垂當見殺,忽聞香氣,賊無故自驚曰︰「救兵已至。」棄之而走。黃河中舊不生黿,時有得者,以獻季龍。澄見而歎之曰︰「桓溫入河,其不久乎!」溫字元子,後果如其言也。季龍嘗晝寢,夢見群羊負魚從東北來,寤以訪澄。澄曰︰「不祥也,鮮卑其有中原乎!」後亦皆驗。澄嘗與季龍升中臺,澄忽驚曰︰「變,變,幽州當火災。」乃取酒噀之,久而笑曰︰「救已得矣。」季龍遣驗幽州,云爾日火從四門起,西南有黑雲來,驟雨滅之,雨亦頗有酒氣。

石宣將殺石韜,宣先到寺與澄同坐,浮屠一鈴獨鳴,澄謂曰︰「解鈴音乎﹖鈴云胡子洛度。」宣變色曰︰「是何言歟﹖」澄謬曰︰「老胡為道,不能山居無言,重茵美服,豈非洛度乎!」石韜後至,澄孰視良久。韜懼而問澄,澄曰︰「怪公血臭,故相視耳。」季龍夢龍飛西南,自天而落,旦而問澄,澄曰︰「禍將作矣,宜父子慈和,深以慎之。」季龍引澄入東閣,與其后杜氏問訊之。澄曰︰「脅下有賊,不出十日,自浮圖以西,此殿以東,當有血流,慎勿東也。」杜后曰︰「和尚耄邪!何處有賊﹖」澄即易語云︰「六情所受,皆悉是賊。老自應耄,但使少者不昏即好耳。」遂便寓言,不復彰的。後二日,宣果遣人害韜於佛寺中,欲因季龍臨喪殺之。季龍以澄先誡,故獲免。及宣被收,澄諫季龍曰︰「皆陛下之子也,何為重禍邪!陛下若含怒加慈者,尚有六十餘歲。如必誅之,宣當為彗星下掃鄴宮。」季龍不從。後月餘,有一妖馬,髦尾皆有燒狀,入中陽門,出顯陽門,東首東宮,皆不得入,走向東北,俄爾不見。澄聞而歎曰︰「災其及矣!」季龍大享群臣於太武前殿,澄吟曰︰「殿乎,殿乎!棘子成林,將壞人衣。」季龍令發殿石下視之,有棘生焉。冉閔小字棘奴。

季龍造太武殿初成,圖畫自古賢聖、忠臣、孝子、烈士、貞女,皆變為胡狀,旬餘,頭悉縮入肩中,惟冠䯰髣髴微出,季龍大惡之,祕而不言也。澄對之流涕,乃自啟塋墓於鄴西紫陌,還寺,獨語曰︰「得三年乎﹖」自答︰「不得。」又曰︰「得二年、一年、百日、一月乎﹖」自答︰「不得。」遂無復言。謂弟子法祚曰︰「戊申歲禍亂漸萌,己酉石氏當滅。吾及其未亂,先從化矣。」卒於鄴宮寺。後有沙門從雍州來,稱見澄西入關,季龍掘而視之,惟有一石而無尸。季龍惡之曰︰「石者,朕也,葬我而去,吾將死矣。」因而遇疾。明年,季龍死,遂大亂。

〔參考資料〕 湯用彤《漢魏兩晉南北朝佛教史》第二分第八章;任繼愈編《中國佛教史》第二卷;鎌田茂雄著‧關世謙譯《中國佛教通史》第一卷第四章;宇井伯壽《釋道安研究》;橫超慧日《中國佛教の研究》。


具足戒

指比丘、比丘尼應受持的戒法。由於受此戒,身具無量戒德,故有此稱。又名具戒、大戒。新譯為近圓戒。

據《四分律》卷三十四云(大正22‧808b)︰
「不應授年未滿二十者具足戒。何以故﹖若年未滿二十,不堪忍寒熱、飢渴、風雨、蚊虻、毒蟲,及不忍惡言,若身有種種苦痛不堪忍,又不堪持戒及一食,若度令出家受具足戒者,當如法治。阿難當知,年滿二十者堪忍如上眾事。」

受具足戒者,須年滿二十歲以上,七十歲以下。且須諸根具足,無患聾、盲等疾病。身器清淨,無有邊罪、犯比丘尼、賊住等雜過。並須具出家相,剃髮,披袈裟,並且已受沙彌戒者,始能受此戒。其內容可分為波羅夷、僧殘、不定、捨墮、單墮、波羅提提舍尼、眾學、滅諍八種。在我國,比丘、比丘尼除受具足戒外,尚須受十重四十八輕戒的菩薩戒。

關於比丘、比丘尼所持此戒的戒數,諸律所說各異,如︰

(1)《四分律》謂比丘戒有二五0戒,比丘尼戒有三四八戒。

(2)《十誦律》謂比丘戒有二五七戒,比丘尼戒有三五五戒。

(3)《五分律》謂比丘戒有二五一戒,比丘尼戒有三八0戒。

(4)《摩訶僧祇律》謂比丘戒有二一八戒,比丘尼戒有二七七戒。

(5)《善見律毗婆沙》謂比丘戒有二二五戒,比丘尼戒有三一一戒。

(6)《巴利戒本》謂比丘戒有二二七戒,比丘尼戒有三一一戒。

(7)《西藏戒本》謂比丘戒有二五七戒,比丘尼戒有三七一戒。

在漢族佛教文化圈中,一般以《四分律》之說為主。

◎附︰印順《成佛之道》第四章(摘錄)

頌文︰「於中具足戒,戒法之最勝,殷重所受得,護持莫失壞。」

解說︰「於」此八種戒「中」,比丘與比丘尼所受的,名為「具足戒」。具足,是舊譯,新譯作「近圓」(圓就是具足)。近是鄰近,圓是圓寂──涅槃。這是說︰受持比丘、比丘尼戒,是已鄰近涅槃了。雖然佛制的每一戒法,如能受持清淨,都可以生長定慧的,解脫生死的。但比較起來,比丘比丘尼戒,過著離欲(五欲,男女欲)出俗的生活,在這物欲橫流的世間,比其他的戒法,是最嚴格的,最清淨的,最能勝過情欲的。所以,這在佛制的「戒法」中,「最」為殊「勝」。受了具足戒的,位居僧寶,為僧團的主體,受人天的供養。

具足戒是戒法中最殊勝的,所以受具足戒也是最不容易的。論年齡,要滿二十歲。論受戒的師長,要有三師──和尚、羯磨阿闍黎、教授阿闍黎;還要有七師作證明。就是在佛法不興盛的邊地,也非三師、二證不可。這比起在家戒的從一師受,沙彌及尼戒的從二師受,顯然是難得多了。假使是受比丘尼戒,先要受二年的六法戒,還要從二部受戒,這是怎樣的鄭重其事!所以發心受具足戒的,要求三衣,要求師,要得僧團的許可;這是以「殷重」懇切的心情,經眾多的因緣和合,才能「受得」具足戒。得來如此不易,那就應特別珍惜,好好的「護持」,如渡海的愛護浮囊,如人的愛護眼目一樣。切「莫」疏忽放逸,在環境的誘惑下,煩惱的衝動下,「失壞」了這無價的戒寶!如不能依此殊勝的戒法,生人間天上,或解脫生死,反而袈裟下失卻人身,這是多麼可痛心的事呀!

頌文︰「極重戒有四︰殺人不與取,淫行大妄語,破失沙門性。」

解說︰在具足戒中,比丘戒約二五0戒左右。其中「極重」的「戒,有四」(尼戒有八)。極重戒,是絕對不可犯的;犯了如樹木的截了根一樣,如人的斷了頭一樣,也像作戰的失敗投降,為他方取得完全的勝利一樣。犯了極重戒,在僧團中可說是死了。四重戒是︰

(1)殺生,極重戒指「殺人」而說。這包括自己下手,或派人去殺,以及墮落胎兒等。這在五戒、十戒中,也一樣是禁止的。

(2)「不與取」,就是竊盜,主要是財物的竊取。凡不經同意,存著竊取的心而取,無論用什麼手段,都是。不過極重戒是有條件的,依佛的制度,凡竊取五錢以上的,就是犯重。這五錢,是什麼錢呢﹖古今中外的幣制不一,佛為什麼這樣制呢﹖因為當時的摩竭陀國法,凡竊取五錢以上的,就宣判死刑;所以佛就參照當時的國法,制定盜取五錢以上的犯重戒。這樣,如犯不與取的,依當時當地的法律,凡應判死刑的就犯重,應該是合於佛意的。

(3)「淫行」,這是絕對禁止的,無論過去曾有過夫妻關係,或者人與畜生,凡發生性行為的,就使是極短的時間,也是犯重。但佛法並非理學家那樣的重視皮肉的貞操,主要是因為心有欲意,心生快感。所以如遇到被迫的行淫,而心無欲樂意思的,仍是不犯。

(4)「大妄語」,是妄語中最嚴重的。如沒有證悟的而自稱證悟,沒有神通的而自說有神通,或者妄說見神見鬼,誘惑信眾。或有互相標榜,是賢是聖;或者故意的表示神祕,使人發生神聖的幻覺。這都是破壞佛教正法,毫無修學的誠意,最嚴重的惡行。犯了這四重戒,就「破」壞「失」去了「沙門」的體「性」,也就是失去了沙門──出家人的資格。沙門,是梵語,義譯為勤息,是勤修道法,息除惡行的意思。如犯了這四重戒,雖然出家,已完全失去出家的資格了。

在佛制的僧團中,如有人犯重,就逐出僧團,取消他的出家資格。不但不是比丘,連沙彌也不是。犯重的,是會墮落的。不過,如犯淫而當下發覺,心生極大慚愧,懇求不離僧團的,仍許作沙彌,受持比丘戒。不過無論怎樣,現生是不會得道成聖的了!

頌文︰「餘戒輕或重,犯者勿覆藏,出罪還清淨,不悔得安樂。」

解說︰除了不准懺悔的極重戒而外(不容許懺悔而留在僧團內),犯了其「餘」的「戒」,或是「輕」的,「或」是「重」的,都應該如法懺悔。輕與重也有好多類,最輕的只要自己生慚愧心,自己責備一番就得了。有的要面對一比丘,陳說自己的錯失,才算清淨。嚴重的,要在二十位清淨比丘前懺悔,才得出罪。但總之,是可以懺悔的,應該懺悔的。

這裏,有一要點,就是「犯」戒「者」,切「勿覆藏」自己的罪過。梵語懺摩,譯義是發露,就是將自己的過失,發露出來。如犯戒而又怕人知道,故意隱藏在心裡,這是再也沒法清淨了。依佛法來說,誰沒有過失﹖或輕或重,大家都是不免違犯的。只要能生慚愧心,肯懺悔,就好了。這正如儒家所說的︰「過則勿憚改。」凡是犯戒而又覆藏的,過失是越來越重。一般人,起初每是小小的過失,犯而不懺悔,就會繼續違犯下去;久了,就會恬不知恥的犯極重戒。舉喻說︰如甕中藏有穢物、毒素,如把他倒出來暴露在日光下,很快就清淨了。如蓋得緊緊的,生怕穢氣外洩,那不但不會清淨,而且是越久越臭。所以佛制戒律,對於犯重罪而又覆藏的,給予加重的處分。同時,凡有慚愧心、慈悲心的比丘,見到同學、師長、弟子們犯罪,應好好的勸他懺悔。如不聽,就公開的舉發出來(但也要在適當的時候)。這才是助人為善,才能保持僧團的清淨。在僧團中,切勿互相隱藏,而誤以為是團結的美德。

懺悔,佛制是有一定方法的。如依法懺悔了,就名為「出罪」,像服滿了刑罪一樣。出了罪,就「還」復戒體的「清淨」,回復清淨的僧格。凡是出罪得清淨的,同道們再不得舊案重翻、譏諷、抨擊;假使這樣做,那是犯戒的。關於懺悔而得清淨,可有二種意義。凡是違犯僧團一般規章的,大抵是輕戒,只要直心發露,承認錯誤,就沒有事了。如屬於殺盜淫妄的流類,並非說懺悔了就沒有罪業。要知道犯成嚴重罪行的,不但影響未來,招感後果;對於現生,也有影響力,能障礙為善的力量,如一落入黑社會中,就受到牽制,不容易自拔一樣。發露懺悔,能消除罪業,對於今生的影響,真是昨死今生一樣。從此,過去的罪惡,不再會障礙行善,不致障礙定慧的熏修,就可以證悟解脫。這如新生一樣,所以稱為清淨,回復了清淨的僧格。假使不知懺悔,那惡業的影響,心中如有了創傷一樣。在深夜自思,良心發現時,總不免內心負疚,熱惱追悔。熱惱憂悔,只是增加內心的苦痛,成為修道為善的障礙。所以一經懺悔,大有「無事不可告人言」的心境,當然是心地坦白,「不」再為罪惡而憂「悔」,也就自然能心「得安樂」了。儒家說︰「君子有過,則人皆見之。」又說︰「君子坦蕩蕩。」這都是心無積罪,心安理得的氣象;這才有勇於為善的力量。

出家眾的戒,極為深細,學者應研求廣律,才知開遮持犯,還出還淨的法門。

〔參考資料〕 《毗尼母經》卷一;《十誦律》卷二十一;《五分律》卷十六;《摩訶僧祇律》卷十九;《根本說一切有部百一羯磨》卷一;《薩婆多毗尼毗婆沙》卷二;《南海寄歸內法傳》卷三;平川彰《原始佛教の研究》。


戒疤

又稱香疤。指為求受清淨戒體而燃香於身上所遺留的疤痕。其行為根據或係起自於捨身供養之思想,或係為斷除我執。受戒時燃戒疤又稱「燒香疤」。所燃香疤之數目不等,或三,或六,或九,或十二。在家眾多於受菩薩戒日的前夜、燒戒疤於手腕;出家眾的戒疤多燒於頭頂。關於其起源,依談玄《中國和尚受戒↙香疤考證》所述,相傳始於元世祖至元二十五年(1288),沙門志德住持金陵天禧寺時,與七眾授戒,燃香於頂,指為終身之誓。此事逐漸演變成慣例。後世中國佛教徒往往以此表示自己的信心,出家眾之燒戒疤更成為是否受戒的辨識方式。然此並非佛制,且為中國所獨有,並未見於其他國家。

◎附︰Holmes Welch著‧阿含譯《近代中國的佛教制度》第九章第十節〈燒疤〉

偶而有人問起如何分辨中國佛教和尚。答案是︰看他頭頂。除非他蓄髮,否則在頭皮上應看得見幾排小小圓圓的白色疤。這些圓點稱作「香疤」,是受戒末了用艾草在頭皮上燃成的。我不曾深入探查有關的歷史,不過或許可上溯至宋朝。據一位受訪者說,雍正帝(1723~1736)中止官發戒牒後,和尚轉借燃疤作為辨識之法。另一位受訪者說,燃疤猶如燃指,原初是為了供佛。不論如何起源,燃疤在本世紀中國僧侶是很普遍的。廣東省屬例外。在廣東的鼎湖山及其他寺院,燃疤處是在左前臂內側,不是頭上。布雷特(J. B. Pratt)寫道,和尚「依自己的熱忱和勇氣」,可以燃三個、九個、或十二個疤。在寶華山卻沒有選擇的餘地,受比丘戒者一律燃十二個疤,不多不少。受優婆塞戒者,九個。沙彌,三個。疤數在江蘇全境內據說相似,但到了他地寺院,數目的確有異。如果某年傳戒師父規定至少要燃九個疤,戒子可以多燃三個疤,以示虔誠。

通常(在寶華山)在受菩薩戒的前一天燒香疤。不過有些寺院是在菩薩戒後。不論任何一種情況,都不能在天色太晚時進行,其原因普利普‧摩勒(Prip-Moler)說得很詳盡。他在所著《中國佛教寺院》(Chinese Bud-dlist Monasteries)書中對於炙疤的介紹,值得在這裡引述。

「沙彌將祈禱毯緊緊裹在頸項上,手拿著在前項典禮領得的小紅袋。袋裡裝著十二到十四顆用艾草作成的黑色小粒艾絨,每顆約一公分高。沙彌面前站著主事和尚中的一位,他把用龍眼乾作成的臘,塗在左手拇指上。從遞來的小紅袋中取出易燃的艾絨後,這位和尚將臘塗在艾絨底部,再一個個放置在沙彌頭皮上點有小圈的部位。接著,他拿起紙捻迅速點燃十二粒艾絨。他一個人,或者再加上一位站在沙彌(現在跪著)身後的助手,用手緊按著沙彌的頭,使頭部固定不動。由於灼痛,沙彌必定會發出不由自主的動作,這時艾絨可能翻滾,烙疤在錯處,因此這道程序以及在頸上裹毯都是必要的。在準備階段,以及艾絨點著、燃燒時,沙彌及助理和尚不停念著南無本師釋迦牟尼佛──或阿彌陀佛。當十二個熾燃的小點逐漸接近頭皮時,我們幾乎可以根據念佛的節奏,衡量痛楚的程度。佛號在沙彌口中越來越快的重覆,音調也逐漸上揚,最後──通常是火燒著頭皮的剎那──在痛喊聲中停止,艾絨大約燃燒一分鐘左右。筆者見過接受酷刑、毫不退縮的人,也見過老人、小孩用手捶打主事和尚的膝部,彷彿他們同樣都是年輕人。在成人之間觀察時,我不曾見任何女尼或女信徒烙疤時──不論三個或十二個──不出一聲或不顫抖,留意這點是很有趣的。

一時的痛楚,並不是烙疤唯一的不良後果。如果不採取預防措施,並且必然會損及視力與視覺系統。烙疤後睡覺,會引起短暫的血液中毒,然而睡眠幾乎是難以抗拒的。如果沙彌抵擋不了沈沈的睡意,躺下來睡著了,無可挽救的後患將是無法避免的。如視力減弱或失明、頭腫脹等。為幫助沙彌對抗睡意,院方宣佈允許他們隨心所欲漫遊全寺各個角落,見見男人與女人,到客堂、方丈室等等,利用天生的好奇心,幫助他們保持清醒。慧居寺在上午九點燃疤,南京古林寺也一樣,當天整日可見沙彌遊逛各處,窺視或瀏覽平時絕對禁止他們前往的房舍。晚上九點,方丈下令他們保持清醒,直到午夜十二點。過了十二點,他們才放下心,讓疲倦的漫遊者尋找他們應得而且等待已久的休息。」

寶華山那位前方丈說,他們那天應該多吃瓜類退火(南華寺是吃栗子)。另一外受訪者否認有失明危險。唯一的可能,是和尚在受戒期間隱藏罪行──舉例來說,他殺過人,但是不照實回答問題(因為殺人者沒有資格受戒)──被害者的鬼魂在他烙疤後,致使他昏厥,甚至死亡。

〔參考資料〕 小川貫弌〈中國現代の放戒と戒疤‧戒牒〉(《支那佛教史學》四卷三期)。


果頭無人

天台宗用語。謂天台所立的四教中,前三教(藏、通、別)無實證佛果之人。「果頭」意指佛果,「果頭無人」即謂無得佛果之人。在天台的藏、通、別、圓四教中,各有教、行、證、人。理論上,原應各有證佛果之人。然而實際上,前三者皆無行、證之人,故就圓教悟的立場而言,那只是方便之教而已。又由於只有「教」,而無「證」之人,故亦稱「有教無人」。

就藏教而言,佛是三祇行成,灰身滅智。通教雖立三乘共十地的第十地為佛地,但唯有其教而無行證之人。即八地以上的菩薩皆為後教之人。剋實而言,通教並無實行實證的成佛人。因為通教的根機中,鈍根菩薩與二乘相等,是灰身滅智;利根菩薩是被接的別圓之人,故說沒有通教之佛。而別教,在因中雖有教行證之人,若就佛果而言,則亦但有其教而無行證之人,因為別教認為初地以上定入圓教,故雖說從初地斷無明,實則恰是圓教的初住位,起圓教一心三觀之智而斷之。故別教在十回向的後心,必發圓教之智而成為圓人,因此,既無別教所詮至初地的實人,更何況至後地後果者,此謂「有教無人」。如《摩訶止觀》卷三(下)云(大正46‧33b)︰「別教因中,有教行證人。若就果者,但有其教,無行證人,(中略)故知因人不到於果,故云果頭無人。」

而圓教因中,教行證人悉從因以至果,俱是真實,故言實有人也。又,大小乘的權教教主世尊,則是圓佛應迹的示現,是無其教的果佛。

〔參考資料〕 《維摩經玄疏》卷四;《天台二百題》卷三。


相續

即法之前後連續無間斷之意。《俱舍論》卷四云(大正29‧22c)︰「何名相續﹖謂因果性三世諸行。」卷三十云(大正29‧159a)︰「業為先後色心起,中無間斷,名為相續。」陳那《取因假設論》云(大正31‧885b)︰「言相續者,謂於異時,因果不絕。」此言有為法之前因後果連續不絕,名為相續。

《大毗婆沙論》卷六十稱,相續有五︰

(1)中有相續︰謂「死有」之蘊滅,「中有」之蘊生。此「中有」之蘊續接「死有」之蘊,故稱中有相續。

(2)生有相續︰謂「中有」之蘊滅,或「死有」之蘊滅,「生有」之蘊生。此「生有」之蘊續接「中有」之蘊,或續接「死有」之蘊,是故名為生有相續。

(3)時分相續︰謂羯剌藍乃至盛年時分之蘊滅,頞部曇乃至老年時分之蘊生。此頞部曇乃至老年時分之蘊接續羯剌藍乃至盛年時分之蘊,是故名為時分相續。

(4)法性相續︰謂善法無間中不善法或無記法生。此不善法或無記法接續前之善法。其他如不善法或無記法之無間亦爾,故稱法性相續。

(5)剎那相續︰謂「前前剎那」之無間中「後後剎那」生,此「後後剎那」接續「前前剎那」,是故名為剎那相續。

此五相續亦得總攝在法性、剎那二相續中,此因前三皆不離法性與剎那之相續故。法性相續亦得入於剎那相續中,此因一切皆是剎那性故。惟《大毗婆沙論》又稱,善法之無間生不善法,雖名為相續,然相似相續論者則以同類法之相似相續名為相續,異類則不稱。

又,上述之五相續,隨三界五趣而各有分別,欲界具有五種,色界無時分相續,無色界無中有及時分二相續。五趣中,地獄無時分相續,其餘四趣則五種相續兼具。此外,又有稱人等之依身為相續者,如《俱舍論》卷五云(大正29‧25c)︰「相續有異,異生、聖者相續起故。」同書卷二十二云(大正29‧116b )︰「由此比知,以有愛故,能令相續馳趣後有。」由此可知,又可將自己之依身稱為自相續,他人之依身稱為他相續,一人稱一相續,多人稱多相續。

〔參考資料〕 《大毗婆沙論》卷五、卷三十六、卷一一七;《俱舍論》卷八、卷十三;《順正理論》卷二;《大乘成業論》;《六門教授習定論》;《大乘阿毗達磨雜集論》卷六;《成唯識論》卷二;《俱舍論光記》卷一、卷四。


神聖的生活

近代印度哲學名著。二卷。印度哲人奧諾賓多(Aurobindo Ghosh)撰。奧諾賓多於1872年生於印度加爾各答,從小在英國劍橋受西歐教育,1892年返回印度,此後便開始深入研習母國的語言與文化,並且在巴羅達、孟加拉等地推行反英獨立運動。1902年以後,更積極推展抵制外貨的運動。1908年因政治活動與著作被捕入獄。兩年後,辭去一切政治活動,棲隱於印度東南部的法屬殖民地。1925年建修道場,致力於思索與著作。本書即其於1949年所作。

奧諾賓多的思想極具實踐性。他排斥古代印度哲人那種只重視瞑想的態度,極力推崇實踐性的瑜伽行。他主張人類存在的意義與目的,是在現世的物質生活中實現精神之完成。期能在現代社會中具體顯現印度的傳統精神。

據奧諾賓多所說,商羯羅對於其幻像說之思想基礎《薄伽梵歌》所作的解釋,將會使《薄伽梵歌》成為逃避現世者的聖典。事實上,幻像說本身含有最高真理的成分。幻像說雖然主張此世是虛假、是不幸,但它更主張生於此世的人應該探究個我與人生之究極目標(神)。作為此幻像說之根柢的「真理」,在《薄伽梵歌》中已有明確的指示,它並不像商羯羅那樣地否定生活與行為,而是教導人們在依據瑜伽而體現「神」之後,應如何生活以及如何實踐。

奧諾賓多一方面舉出歐洲的機械文明不能找到自我,以及現代人否定神之存在的後果;另一方面又指出印度由於任意提倡幻像說,認為此世是虛偽的,而使人們否定此世及一切行為,結果導致印度國民的生活漸趨於落後。奧諾賓多以為,對治的方法,是必須恢復《薄伽梵歌》中的理想。人必須確立其含藏神聖意識的精神意識,並且在神聖的方法中承認外界的生活與世界。這就是奧諾賓多所說的瑜伽行之究極目標的「神聖的生活」。

如果某人想要實現此種神聖的生活,那麼,他應捨棄家庭、國家、社會的一切,將自己奉獻給「神」。「我欲」是束縛、鬥爭、苦惱的根源。如果某人的一切所行是源自於為「自己的家族、國家、社會」,則自私心將益發強固。最後,個人與個人、國家與國家、社會與社會之間的鬥爭將無可避免。在這種自私心的影響之下,人們認為自己與世界上的一切事物是分離的。而這種想法正是無知的基礎。所謂「真理」,就是認為在基本性的存在中,人與神或人與其他生物是合而為一的。唯有人類超越了「我欲」,得知「個我」的真性而確立自己時,真正的自由、平等、博愛才能在人類的社會中樹立起來。


阿賴耶識

瑜伽行派所說的根本心。音譯又作阿梨耶識或阿黎耶識,意譯為藏識、宅識等。向來的小乘部派佛教只建立眼識、耳識、鼻識、舌識、身識、意識等六識;瑜伽行派卻認為在此六識的深處,有不斷地生死輪迴、經常都有持續活動的根本性的心,並稱之為阿賴耶識。而最先提到此阿賴耶識的是《解深密經》。

關於ālaya一詞,原指貯藏物品的倉庫或藏;詳細地說,有(1)潛藏、(2)貯藏、(3)執著三意。依照此三意,阿賴耶識有如下三種特質︰

(1)潛藏於身體中的阿賴耶識︰此識被認為潛藏於身體中,是以生理方式維持身體的根源性的心。它存在於身體的每個部位;不管睡覺或覺醒,都在心的深處持續活動。

(2)貯藏所有種子的阿賴耶識︰阿賴耶識又名為一切種子識;被認為是種子(受表層性的身、口、意三業的影響而成)所停留的場所。過去的業變成種子在阿賴耶識中受薰習。蓋被種植的種子在阿賴耶識中成長發展,其後遇緣而成為新的業並發芽,接著此業又會再種植新的種子。由於表層性的心(現行識)與深層性的心(阿賴耶識)的相互因果且有機性的關係而持續存在的情形,被稱為阿賴耶識緣起說。而瑜伽行派又從「一切均由阿賴耶識所作」的立場,主張唯識說。阿賴耶識,不僅一方面產生眼識乃至末那識七識,同時也產生身體與自然界(器世間),並持續任持之。

(3)作為執著對象的阿賴耶識︰瑜伽行派在阿賴耶識之外同時又建立了一深層性的心,即稱為「末那識」的自我執著心。而此深層性的自我執著心的對象又是阿賴耶識。阿賴耶識是剎那生滅的,絕不是常一主宰性的我(阿特曼)。然而從阿賴耶識產生的末那識,卻將生出自己的阿賴耶識,誤解其為我、自我、常一主宰的我,而加以執著。

阿賴耶識(藏識)其後又被分為能藏、所藏、執藏三方面來研究。「能藏」是指收藏種子,「所藏」是指收藏諸法所薰習的種子,「執藏」是就被末那識執著而言。阿賴耶識的異名,除一切種子識之外,又有異熟識、阿陀那識、無垢識等,而無垢識(阿末羅識)是指沒有污染、無垢清淨的阿賴耶識。從阿賴耶識中去除所有污染的種子,使阿賴耶識轉化成極其清淨、沒有污染的大圓鏡智,這是瑜伽行派的究終目的。

◎附︰霍韜晦〈唯識五義〉(摘錄)
阿賴耶識的梵文是alayavijñāna,亦譯阿黎耶識、無沒識、藏識、宅識。阿賴耶(ālaya)原意是執著(由字頭a連結表示「執著」意義的語根√lī演變而成),或指所執的對象。原始經典說「眾生愛阿賴耶、樂阿賴耶、欣阿賴耶、喜阿賴耶,即難悟入緣起之理」(CCMajjhima-nikāya,I,P. 一六七),又說「如來說非阿賴耶法,眾生恭敬攝耳,住求解心」(Aṅguttara-nikāya,Ⅱ,P. 一三一,無著《攝大乘論》即引此義以建立所知依),則阿賴耶之本義可以想見。但原始經典中,有時又以阿賴耶為棲息之處、住處、貯藏處、家宅,這可能是從執著之義引申而來,因為住處可代表思想的歸宿。

其次,識的意義是指主體(按︰心意識都是主體觀念)。原始佛教雖主無我,但不能不在經驗的層面說明主體的活動,亦不能不交代生命的來源。由分解前者,於是產生認知能力的六識;由說明後者,於是產生十二因緣的識支。這些都可以說是主體觀念的表明,不過這兩個「識」字的用法,原始佛教未予綜合整理而已。部派佛教以後,對主體觀念作深一步研究,發覺在生命流轉的過程中,必須建立統一主體,否則無以交代記憶的保持問題、業果的承擔問題,自我的責任問題;換言之,在道德的公平原則之下,必須設定自我的延續,作業者與果報者的統一,這也就是「業」的觀念的要求。然而,由於佛教說無我,使這種統一有相當的困難。為了解消業與無我的觀念的衝突,同時總要建立起主體觀念以解答各方面的問題,於是部派佛教提出了種種設想,例如說一切有部提出「命根」觀念,但「命根」祇能說明生物性的自我,由出生而至於死,而不能及於人格、認知的活動。犢子部進一步提出「非即非離蘊我」,亦稱為「勝義補特伽羅」,認為這樣的一個補特伽羅(pudgala,人我),既不同於五蘊,亦不離開五蘊,但必須假定它的存在,纔能解釋輪迴。化地部則索性以「窮生死蘊」說明,肯定有這樣的一個輪迴主體,遍歷輪迴而不變。另一方面,亦有一些學派從心識的觀念下手,認為在經驗心識(表面心)之下,尚有一種微細心識活動,這就是分別論者的細心說、上座部的有分識(bhavaṅga ,「分」是因義,即生命輪迴三界之因)說,及大眾部的根本識說。同時連帶到知識的累積、記憶的保持、業力的傳遞等問題,於是又有無表色、無表業、不失壞(avipranāśa)、隨眠、種子等觀念產生以作中介。總之,部派佛教為了說明輪迴,不能不在無我的觀念下成立一個特殊的主體觀念及連結前因後果的媒介概念,以解決輪迴主體及業力相續的問題。

唯識學派興起,這兩個問題得到統一處理。唯識學派首先提出阿賴耶識的觀念作為輪迴主體,又用種子學說來交代業力相續,但阿賴耶識與種子並非為不同的存在,而是一整體。阿賴耶識是總名,它的內容就是種子,捨種子外,阿賴耶識並無內容,所以阿賴耶識別名種子識,它攝持一切種子。種子一方面是未來諸法生起的根據,一方面又是過去經驗活動薰生的結果,無論來者、去者都以阿賴耶識為集散過轉之地。所以阿賴耶識的重要功能是貯存,以使過去的經驗活動(業)不散失;唯識宗將之定名為阿賴耶,正是取其作庫藏之義。《解深密經》則提出阿陀那識(ādaāñāvijnava)的名稱來解釋阿賴耶,因為阿陀那(ādāna)的意思是執持,它能執持種子及有根身(個體生命)。這就進一步點出阿賴耶識不但是一個過轉之地,而且是一個主體。所以在後世發展出阿賴耶識的三個意義中︰能藏、所藏、執藏,以執藏義為主(《成唯識論》解執藏為「有情執為自內我」,《述記》更註明此是第七識之對象。如此解執藏,已離第八識的作用言。疑有誤。餘二義見下)。

以上,可以說是沿輪迴問題、行為問題、因果問題、生命現象問題所建立起來的阿賴耶識的主體觀念,基本上是形上學及倫理學的進路。但是,阿賴耶識的提出尚有另一條思路,這就是主客的關係問題。從認知立場考察,唯識宗發現不能有離認知主體而獨立外在的境,一切存在作為對象看,都是主體所提供,於是產生識轉化說,把一切存在都理解為識中種子所現行的表相,祇有表相纔是真實的存在(vi-jñaptimatnatā,唯表),這就把部派佛教中的實在論觀點去除,然後再在這一前提下,解釋表相的來源,把表相收歸阿賴耶識。換言之,唯識宗是經過知識論的考察,然後提出它的唯心宇宙論。這也就是《攝大乘論》所說的「所知依」的意義。

根據唯識的宇宙論,阿賴耶識之所以能作為一切法生起的根據,是因為它攝持一切種子,待緣展現,這也就是阿賴耶識的因相(此即能藏義)。然而阿賴耶識面對前生的活動,它是一個承受者,扣緊此義,阿賴耶識亦有果相(此即所藏義)。因相名種子識,果相名異熟識,都是同一結構,祇是對象不同(剋就其自身言,即是阿賴耶識之自相)。若再進一步分解,則阿賴耶識的因相包括兩類種子,負責生起兩類現象︰一是個體生命(執受表相,即有根身),二是「客觀」世界(處表相,即器世界)。簡言之,也就是我、法。但是,若將我、法視為果報形式,受前生的業所決定,則這兩部份合起來便是總報,因為這兩部份都是從阿賴耶識轉出。阿賴耶識是異熟識,它所攝持的在現世起現行的種子受前生的業牽引,即就這種酬報關係言便是異熟。以總報為依,前六識再起認知、感受活動,便產生前六識的表相,這就是別報,亦名異熟生(即從異熟識生起);總報則名為真異熟。合總、別兩報即為異熟果。這種總別關係,也就是《唯識三十頌》中所說的異熟轉化和表境轉化,加上思量轉化,便把一切主體活動和對象世界的存在都統括其中,而成為賴耶緣起說。

最後是有關阿賴耶識的轉捨問題。論理阿賴耶識既是一切法的所依,無始時來受煩惱污染,便是一有漏性的存在,應至煩惱滅盡纔能捨染得淨,成為無漏的第八識(智),生起無漏的佛境界。但是,世親認為修行者到第七地,煩惱障斷,眾生不再執阿賴耶識為自我,此時便可以把阿賴耶識的名目捨棄,於是他把阿賴耶識的轉捨定在第七地,即阿羅漢位。

〔參考資料〕 《入楞伽經》卷二、卷七;《決定藏論》卷上;《法華經玄義》卷五(下);《中觀論疏》卷七(本);印順《唯識學探源》;《如來藏思想》(《世界佛學名著譯叢》{68});《唯識思想論集》(《現代佛教學術叢刊》{25}、{26});宇井伯壽《佛教汎論》、《印度哲學史》、《瑜伽論研究》;平川彰《大乘佛教の教理衹教團》;金子大榮《佛教概論》;勝呂信靜《唯識學派的緣起思想》;Yamakami Sōgen《Systemsof Buddhistic Thought》。


商那和修

印度付法藏第三祖。阿難的弟子。又作奢那婆數、耶貫䩭。意譯胎衣、自然衣等。此外,又稱奢搦迦(Śāṇaka),或商諾迦縛娑(Śāṇaka-vāsa)等名。為中印度王舍城人氏。

師於出家前曾依過去善根而發殊勝誓願,願為佛及僧眾造經行處、高門樓屋,設般遮于瑟大會。為達成此一目標,乃出而為商,航海於外,以搜集珍寶。後果獲珍寶而歸,直至竹林精舍欲為佛與大迦葉、大目犍連、舍利弗等設大施會。但聞說彼等皆已滅度,遂悶絕悲泣。

不久,師受阿難之教示而設大施會,又聞「法施勝於財施百千萬倍」之理,乃出家受戒,為阿難弟子。時告阿難云︰「我本生時著商那衣,今當至命終受持此服。」遂得總持力,所聞之法未曾忘失,證得阿羅漢果。阿難滅度之後,師繼續弘宣妙法,饒益眾生。相傳阿難所持之法門,師悉憶念不忘。


商那和修


相傳師曾至摩突羅國,於優留曼陀山教化二龍子。又應佛懸記,在當地建立僧伽藍,名那羅跋利。後,聞罽賓國土豐樂閑靜,遂遊化其地。晚年,付法予門人優波毱多,而入涅槃。據《大唐西域記》卷一載,梵衍那國保存有商那和修所持之鐵鉢,及其所曾穿著之九條衣。

〔參考資料〕 《付法藏因緣傳》卷二;《賢愚經》卷十三〈優波毱提品〉;《舍利弗問經》;《達磨多羅禪經》卷上;《阿育王傳》卷五。


智顗

隋代僧。世稱智者大師,是中國天台宗的開宗祖師。俗姓陳,家居荊州華容(今湖南華容縣),父親是梁朝的官吏。十七歲時,值梁末兵亂,家庭分散,流離顛沛,遂在荊州長沙寺佛像前發願為僧。次年,依湘州(今湖南長沙巿)果願寺法緒出家。法緒授以十戒,並叫他去慧曠處學律。二十歲時受具足戒。這時他已精研律學,深好禪觀。陳文帝天嘉元年(560)聽說慧思從北方南下,居於光州(今河南光山縣)大蘇山,他就前往請益。慧思為他演說四安樂行,他日夜勤習,造詣甚深。

陳‧光大元年(567)慧思臨去南岳時,囑他往金陵(今南京)傳弘禪法,他就和法喜等二十七人一同東下,到達陳都講禪。過了兩年,受請主瓦官寺開講法華經題,樹立新的宗義,判釋經教,奠定了一宗教觀的基礎。

智顗住瓦官寺前後八年,除講上述經題而外,還講《大智度論》和《次第禪門》(即《釋禪波羅蜜次第法門》),寫出《六妙法門》等。陳‧太建七年(575)離開金陵,初入天台山,於北面山峰,創立伽藍,栽植松栗,引入流泉。又往寺北的華頂峰,行頭陀行,晝夜禪觀。

陳‧至德三年(585)三月,智顗再到金陵,住靈曜寺。陳少主請於太極殿講大智度論題,又講仁王般若經題,慧暅、慧曠、慧辯等名僧都奉命參加討論。後移居光宅寺,講《法華經》。弟子灌頂隨聽隨記,錄成《法華文句》。此後智顗所講經義,多由灌頂筆錄成書。陳亡,智上廬山留居。

隋‧開皇十一年(591),晉王楊廣為揚州總管,遣使到廬山堅請智顗往揚州傳戒,他即前去為楊廣授菩薩戒,受到「智者」的稱號。次年,他回到故鄉荊州,於當陽縣玉泉山創立玉泉寺。此後兩年在寺講《法華經玄義》和《摩訶止觀》。

開皇十五年春,智顗又從楊廣之請,再到揚州,撰《淨名經疏》,九月,辭歸天台,重整山寺,習靜林泉,這時他已五十八歲了。以後兩年,會稽嘉祥寺沙門吉藏,曾奉書天台邀請他到嘉祥寺講《法華經》,他因病未允前往。過了些時,他在病中對弟子們口授《觀心論》。十月,楊廣遣使入山迎請,他仍勉強出山,走到石城,疾亟不能前進,不久入寂,世壽六十歲,僧臘四十。

智顗生平造寺三十六所,入滅後,晉王依照他的遺願在天台山另行創建佛剎,後於大業元年(605)題名為國清寺。

智顗弘法三十餘年,其著作小部分是親自撰寫的,大部分由弟子灌頂隨聽隨錄整理成書。現存有《法華經玄義》二十卷、《法華經文句》二十卷、《觀音玄義》二卷、《觀音義疏》二卷、《金光明經玄義》二卷、《金光明經文句》六卷、《維摩經玄疏》六卷、《維摩經疏》(前二十五卷親撰,後三卷灌頂續補)二十八卷、《維摩經略疏》(唐‧湛然略)十卷、《四教義》十二卷、《三觀義》(由《淨名玄義》分出)二卷(智顗前出《淨名玄義》十卷;後為晉王楊廣著疏,並別製《玄疏》。因將前出《玄義》分為三部,即《四教義》六卷、《四悉檀義》二卷、《三觀義》二卷)、《請觀音經疏》一卷、《觀無量壽佛經疏》一卷、《阿彌陀經義記》一卷、《仁王護國般若經疏》五卷、《金剛般若經疏》一卷、《菩薩戒義疏》二卷、《摩訶止觀》(初名《圓頓止觀》)二十卷、《釋禪波羅蜜次第法門》十卷、《六妙法門》(一名《不定止觀》)一卷、《小止觀》(一名《修習止觀坐禪法要》)一卷、《四念處》四卷、《五方便念佛門》一卷、《禪門口訣》一卷、《禪門章》一卷、《禪門要略》一卷、《觀心論》一卷、《觀心誦經法》一卷、《觀心食法》一卷、《釋摩訶般若波羅蜜經覺意三昧》一卷、《方等三昧行法》一卷、《法華三昧懺儀》一卷、《請觀音懺法》(載《國清百錄》卷一)一卷、《金光明懺法》(載《國清百錄》卷一)一卷、《天台智者大師發願文》一卷、《普賢菩薩發願文》一卷。此外,他的著述還有《大智度論疏》二十卷、《彌勒成佛經疏》五卷等,現已散佚,又《淨土十疑論》一卷,有說是後人托名偽撰。


智顗


智顗的著述,建立了天台一宗的解行規範,其中主要的是《法華經玄義》、《法華經文句》、《摩訶止觀》,世稱為天台三大部;又《觀音玄義》、《觀音義疏》、《金光明經玄義》、《金光明經文句》、《觀無量壽佛經疏》,稱為天台五小部。他的特點在於教觀雙運,解行並重。在發揮《法華經》的要旨方面,他以化儀四教和化法四教判釋釋迦一代時教,用五重玄義解釋經題,述為《法華玄義》,以四釋((1)因緣釋,(2)約教釋,(3)本迹釋,(4)觀心釋)詮經的文句,述為《法華文句》;以一心三觀十乘觀法開顯圓頓止觀法門,述為《摩訶止觀》。他的學說,在中國佛教史上發生的影響很大。(吳明)

◎附一︰呂澂《中國佛學源流略講》第八講(摘錄)

天台宗實際的創立人是智顗(538~597)。他曾在真諦早年的弟子慧曠處學習大乘,對《法華》一類的經(《法華》三部經,即《無量義經》、《法華經》、《觀普賢經》)深有研究。西元560年,他知道慧思在光州(今河南潢川縣)大蘇山傳授禪法,他就去跟隨學習。慧思很重視他,常叫他代講《大品》。講授時,除了與大乘有關的三種三昧以及慧思特別提倡的「一心三觀」外,還允許他講自己的主張。慧思並稱讚他的辯才,以為「說法第一」。智顗在光州住了七年,值陳代梁興,山區發生兵亂,慧思避地去南岳,並囑智顗往金陵去宣傳。

智顗在慧思處所學的,有禪有教,但他擅長的還是教,所以慧思叫他去金陵宣傳還更合適些,因為江南一帶的佛學還是著重於義理方面的研究。果然,他到金陵後,以新穎的理論和極好的辯才,博得了當時的官僚和僧徒們的信仰。當時他所講的是《法華》、《智論》以及「次第禪法」(依照舊規模,逐步漸進的禪法)。由於他在金陵接觸了三論師、成實師以及南方的涅槃師等的說法,擴大了眼界,吸收了各方面的精義,遂使他所得於文、思以來的綜合思想,日漸充實豐富,逐漸具備了可以構成一個宗派的規模。

智顗在金陵本也宣傳禪法,但住了幾年,學禪真有所得的人越來越少,而且時值北周武帝破佛,北方禪者避地南來的日多,這給他一種刺激,認為留在這裏無何意義,就決心去天台實修。他住天台九年,對教、禪有了更深入的研究,最後成熟了「圓融實相」之說。於是他再去金陵,詳細地解釋了《法華》,記錄下來的講義即《法華文句》。這時隋滅了陳,政權變更,雖然智顗與陳(宣帝、後主)隋(煬帝)的皇帝都有因緣,朝代的更換對他的地位並無影響,可是終以金陵地方不安定,他就溯江而上,到了廬山,又去過南岳(其時慧思已死),終於回到他的故鄉荊州,住在當陽縣的玉泉山,講了他對於《法華》最後成熟的思想,完成了《法華玄義》(此是概論和導言的性質)和關於止觀方面的《摩訶止觀》(講「圓頓止觀」而不是「次第止觀」)兩書。最後,重返天台,不久即死於山中。

智顗學說的體系,是對當時各家學說做過一番抉擇去取功夫而組織成功的。在這一點上,表現了他的卓越才能,成績也很突出。例如在禪法方面,以止觀為具體內容,但又不限於泛泛的止觀雙修,而吸收了成實師的一些說法。成實師說淵源於印度的譬喻師,用止觀來統攝四諦中的一切道諦,不單純是定慧。因此,智顗之講止觀也把一切道諦包括在內。

他先楷定觀的對象為諸法實相。所謂「一心三觀」即是在同一時間於一心中觀有空、假、中三種實相。這三種實相,稱為三諦。這種主張,還吸收了三論師興皇法朗所傳的關河舊說,特別是僧肇《不真空論》中的「立處即真」思想,因而把「一心三觀」說又發展成為「圓融三諦」之說。此說認為,從相互聯繫的觀點看來,一切法都可以說具有三軌(法,是軌持之意。「持」就外延言,即在一定範圍中的法體;「軌」就內涵言,即令人產生一種理解的意義),三軌是︰真性(本質)、觀照(認識)、資成(對其他法特別是觀照發生的作用)。三軌分別配合成空、假、中,他不是泛泛講空,而是從各法的別相上說。一切法都有其在認識上所執著的別相(即自性),如色以質礙為自性,色空就是空去這種自性;受以領納為自性,受空就是空其領納的自性。同時以假(資成)為契機,而認識法的本質(真性),這就是中。空假中三者並非次第關係,而是同時存在,互不妨礙,所以叫做「圓融三諦」。這種說法,比慧思講「一心三觀」當然要周密得多了。

智顗在晚年,還接觸了地論師與攝論師。這兩家的說法著重在諸法的緣起方面,地論師講緣起,以法性為諸法的本源(即以法性為依持);攝論師講緣起則以賴耶為依持。兩種緣起觀不同,智顗對之都有所批判︰以法性為依持有自生自的毛病,自己生出一切來;以賴耶為依持有由他生的毛病,因為攝論師把賴耶看成是染污的,與清淨的心性不同,賴耶對心性說就成了他。為了避免這兩種缺陷,智顗提出了「性具」的學說。

所謂「性具」,就是一切法都是自然存在的,既非自生,也非他生。而且這種存在,不是單一的存在,又是互相聯繫作為全體而存在的。智顗更根據慧思的十如思想,配之以十法界。他從人本觀點出發,由凡聖境界分判成六道、四聖十個階層。即從全體來看,一類有情為六道,另一類有情為四聖(聲聞、緣覺、菩薩、佛)。其中每一有情主觀所見一切法的法界(也即宇宙)各不相同,人所見不同於畜類,畜類又不同佛、菩薩所見等等,因而構成為十種法界。再以「十如」思想相配合,每一法界都有十如,十法界就有百如。再從十法界本身看,它們之間可以互相轉化,因此,每一法界就蘊含有其他九種法界在內,這樣,就由百數達到了千數就有千如。但是,一切法都不外乎五蘊──「五蘊世間」,這是諸法的根本性質,由五蘊構成為「有情世間」有情所居的環境名「器世間」,這樣,就有了三種世間。在千如方面具此三世間,三倍而成三千種法就有三千如了。因此,智顗的最後理論,不像地論師或攝論師那樣,或一切法的存在歸結為自生、他生,而是三千法存在於一念之中,所謂一念三千,森然具備,法界本然,勿須更有依持。因此他並不是不講緣起,而是講無明緣行等的業感緣起──每一有情在其一念之中都存在三千法,只是由於業感緣起,以致有隱有顯。這就是他的「性具實相」說,也是他最後成熟的思想,天台宗的中心理論。

◎附二︰唐‧道宣《續高僧傳》卷十七〈智顗傳〉

釋智顗,字德安,姓陳氏,潁川人也。有晉遷都,寓居荊州之華容焉。即梁散騎益陽公起祖之第二子也。母徐氏,夢香煙五彩縈迴在懷,欲拂去之,聞人語曰︰宿世因緣,寄託王道,福德自至,何以去之﹖又夢吞白鼠,如是再三,怪而卜之。師曰︰白龍之兆也。及誕育之夜,室內洞明,信宿之間其光乃止,內外胥悅,盛陳鼎俎相慶,火滅湯冷,為事不成。忽有二僧扣門曰︰善哉!兒德所重,必出家矣。言訖而隱,賓客異焉。鄰室憶先靈瑞,呼為王道;兼用後相,復名光道,故小立二字,參互稱之。

眼有重瞳,二親藏掩而人已知,兼以臥便合掌,坐必面西。年大已來口不妄噉,見像便禮,逢僧必敬,七歲喜往伽藍,諸僧訝其情志,口授〈普門品〉。初契一遍即得,二親遏絕不許更誦,而情懷惆悵,奄忽自然通餘文句,豈非夙植德本業延於今﹖

志學之年士梁承聖,屬元帝淪沒,北度硤州,依乎舅氏,而俊朗通悟儀止溫恭,尋討名師,冀依出有。年十有八,投湘州果願寺沙門法緒而出家焉。緒授以十戒道品律儀。仍攝以北度詣慧曠律師,北面橫經具蒙指誨,因潛大賢山誦《法華經》及《無量義》、《普賢觀》等,二旬未淹三部究竟。又詣光州大蘇山慧思禪師,受業心觀。思又從道於就師,就又受法於最師。此三人者,皆不測其位也。

思每嘆曰︰「昔在靈山同聽法華,宿緣所追今復來矣。」即示普賢道場,為說四安樂行。顗乃於此山行法華三昧,始經三夕,誦至〈藥王品〉,心緣苦行,至是真精進句,解悟便發,見其思師處靈鷲山七寶淨土,聽佛說法。故思云︰「非爾弗感,非我莫識。此法華三昧前方便也。」又入熙州白沙山,如前入觀,於經有疑,輒見思來冥為披釋。爾後常令代講,聞者伏之。唯於三三昧三觀智,用以諮審,自餘並任裁解,曾不留意,思躬執如意,在座觀聽,語學徒曰︰「此吾之義兒,恨其定力少耳。」於是,師資改觀,名聞遐邇。及學成往辭,思曰︰「汝於陳國有緣,往必利益。」

思既遊南岳,顗便詣金陵,與法喜等三十餘人在瓦官寺,創宏禪法。僕射徐陵、尚書毛喜等,明時貴望學統釋儒,並稟禪慧俱傳香法,欣重頂戴時所榮仰。長干寺大德智辯,延入宗熙;天宮寺僧晃,請居佛窟;斯由道宏行感,故為時彥齊迎。顗任機便動,即而開悟。白馬警韶奉誠智文禪眾慧令,及梁代宿德大忍法師等,一代高流江表聲望,皆捨其先講欲啟禪門,率其學徒問津取濟。禹穴慧榮住莊嚴寺,道跨吳會,世稱義虎,辯號懸流,聞顗講法,故來設問,數關徵覈莫非深隱,輕誕自矜揚眉舞扇,扇便墮地。顗應對事理渙然清顯,譴榮曰︰「禪定之力不可難也。」時沙門法歲撫榮背曰︰「從來義龍,今成伏鹿,扇既墮地,何以遮羞﹖」榮曰︰「輕敵失勢,未可欺也。」綿歷八周講《智度論》,肅諸來學,次說禪門用清心海。

語默之際,每思林澤,乃夢巖崖萬重,雲日半垂,其側滄海無畔,泓澄在於其下,又見一僧搖手伸臂,至於岐麓挽顗上山云云。顗以夢中所見,通告門人,咸曰︰「此乃會稽之天台山也,聖賢之所託矣。昔僧光、道猷、法蘭、曇密,晉宋英達無不棲焉。」因與慧辯等二十餘人,挾道南征,隱淪斯岳。先有青州僧定光,久居此山,積四十載,定慧兼習,蓋神人也。顗未至二年,預告山民曰︰「有大善知識當來相就,宜種豆造醬編蒲為席,更起屋舍用以待之。」會陳始興王出鎮洞庭,公卿餞送,迴車瓦官,與顗談論,幽極既唱,貴位傾心,捨散山積,虔拜殷重,因嘆曰︰「吾昨夢逢強盜,今乃表諸輭賊,毛繩截骨,則憶曳尾泥中。」仍遣謝門人曰︰「吾聞闇射則應於絃,何以知之﹖無明是闇也,唇舌是弓也。心慮如絃,音聲如箭,長夜虛發無所覺知。又法門如鏡,方圓任像。初瓦官寺四十人坐,半入法門,今者二百坐禪,十人得法,爾後歸宗轉倍,而據法無幾,斯何故耶﹖亦可知矣。吾自化行道,可各隨所安,吾欲從吾志也。」即往天台。既達彼山與石見,即陳賞要。光曰︰「大善知識,憶吾早年山上搖手相喚不乎﹖」顗驚異焉,知通夢之有在也。時以陳‧太建七年秋九月矣。又聞鐘聲滿谷,眾咸怪異,光曰︰「鐘是召集有緣,爾得住也。」

顗乃卜居勝地,是光所住之北,佛壟山南,螺溪之源,處既閑敞,易得尋真,地平泉清,徘徊止宿。俄見三人皂幘絳衣,執疏請云︰「可於此行道。」於是聿創草菴,樹以松果,數年之間造展相從,復成衢會。光曰︰「且隨宜安堵,至國清時,三方總一,當有貴人為禪師立寺,堂宇滿山矣。」時莫測其言也。顗後於寺北華頂峰獨靜頭陀,大風拔木,雷霆震吼,魑魅千群,一形百狀,吐火聲叫,駭畏難陳,乃抑心安忍,湛然自失。又患身心煩痛,如被火燒。又見亡沒二親枕顗膝上,陳苦求哀。顗又依止法忍,不動如山,故使強輭兩緣所感便滅。忽致西域神僧,告曰︰「制敵勝怨乃可為勇。」文多不載。陳宣帝下詔曰︰「禪師佛法雄傑,時匠所宗,訓兼道俗,國之望也。宜割始豐縣,調以充眾費,蠲兩戶民用供薪水。」

天台山縣名為樂安,令陳郡袁子雄,崇信正法,每夏常講《淨名》。忽見三道寶階從空而降,有數十梵僧乘階而下,入堂禮拜,手擎香爐遶顗三匝,久之乃滅。雄及大眾同見,驚歎山喧,其行達靈感皆如此也。

永陽王伯智,出撫吳興,與其眷屬就山請戒,又建七夜方等懺法。王晝則理治,夜便習觀。顗謂門人智越︰「吾欲勸王更修福禳禍可乎﹖」越對云︰「府僚無舊必應寒熱。」顗曰︰「息世譏嫌,亦復為善。」俄而王因出獵墮馬將絕,時乃悟意,躬自率眾作觀音懺法,不久王覺小醒,憑几而坐,見梵僧一人,擎爐直進問王所苦,王流汗無答,乃遶王一匝,翕然痛止。仍躬著願文曰︰「仰惟天台闍梨,德侔安遠,道邁光猷,遐邇傾心,振錫雲聚,紹像法之墬緒,以救昏蒙;顯慧日之重光,用拯澆俗;加以遊浪法門貫通禪苑,有為之結已離,無生之忍見前。弟子飄蕩業風,沈淪愛水,雖餐法喜,弗祛蒙蔽之心,徒仰禪悅,終懷散動之慮,日輪馳騖,羲和之轡不停;月鏡迴斡,姮娥之景難駐;有離有會,歎息何言!愛法敬法,潺湲無已,願生生世世值天台闍梨,恒修供養,如智積奉智勝如來,若藥王覲雷音正覺,安養兜率俱蕩一乘」云云。其為天王信敬為此類也。於即化移海岸法政甌閩,陳疑請道,日昇山席。

陳帝意欲面禮,將伸謁敬,顧問群臣︰「釋門誰為名勝﹖」陳喧奏曰︰「瓦官禪師德邁風霜,禪鏡淵海。昔在京邑群賢所宗,今高步天台,法雲東藹,願陛下詔之還都,使道俗咸荷。」因降璽書重沓徵入。顗以重法之務,不賤其身,乃辭之。後為永陽苦諫,因又降勒,前後七使,並帝手疏,顗以道通惟人王為法寄,遂出都焉,迎入太極殿之東堂,請講《智論》。有詔羊車童子引導於前,主書舍人翊從登階,禮法一如國師璀闍梨故事。

陳主既降法筵,百僚盡敬,希聞未聞,奉法承道。因即下敕,立禪眾於靈耀寺。學徒又結,望眾森然,頻降敕於太極殿講《仁王經》。天子親臨,僧正慧暅、僧都慧曠,京師大德,皆設巨難,顗接問承對,盛啟法門。暅執爐賀曰︰「國十餘齋,身當四講,分文析義,謂得其歸。今日出星收,見巧知陋矣。」其為榮望未可加之。然則江表法會,由來爭競不足,及顗之御法即座,肅穆有餘,遂使千枝花綻七夜恬耀,舉事驗心,顗之力也。

晚出住光耀,禪慧雙宏,動郭奔隨傾音清耳。陳主於廣德殿下敕謝云︰「今以佛法仰委,亦願示諸不逮。」於時檢括僧尼,無貫者萬計。朝議云︰策經落第者,並合休道。顗表諫曰︰「調達誦六萬象經,不免地獄;槃特誦一行偈,獲羅漢果,篤論道也,豈關多誦!」陳主大悅,即停搜揀,是則萬人出家,由一諫矣。末為靈耀褊隘,更求閑靜,忽夢一人,翼從嚴正,自稱名云︰「余冠達也,請住三橋。」顗曰︰「冠達梁武法名,三橋豈非光宅耶﹖」乃移居之。其年四月陳主幸寺修行大施。又講《仁王》,帝於眾中起拜殷勤,儲后已下並崇戒範。故其受法文云︰「仰惟化導無方隨機濟物,衛護國土汲引天人,照燭光輝託迹師友,比丘入夢,符契之像久彰;和尚來儀,高座之德斯炳;是以翹心十地,渴仰四依。大小二乘,內外兩教,尊師重道由來尚矣,伏希俯提,所謂世世結緣遂其本願日日增長。今奉請為菩薩戒師,傳香在手,而瞼下垂淚,斯亦德動人主,屈幸從之。」

及金陵敗覆,策杖荊湘,路次盆城,夢老僧曰︰陶侃瑞像敬屈護持。於即往憩匡山,見遠圖繢,驗其靈也,宛如其夢。不久潯陽反叛,寺宇焚燒,獨有茲山全無侵擾,信護像之力矣。未剗迹雲峰,終焉其致。

會大業在藩,任總淮海,承風佩德,欽注相仍,欲遵一戒法奉以為師,乃致書累請。顗初陳寡德,次讓名僧,後舉同學,三辭不免,乃求四願,其詞曰︰「(一)雖好學禪,行不稱法,年既西夕,遠守繩床,撫臆循心,假名而已。吹噓在彼,惡聞過實,願勿以禪法見期。(二)生在邊表,頻經離亂,身闇庠序,口拙暄涼。方外虛玄,久非其分,域間撙節,無一可取,雖欲自慎,樸直忤人,願不責其規矩。(三)微欲傳燈,以報法恩。若身當戒範,應重去就,去就若重,傳燈則闕,去就若輕,則來嫌誚,避嫌安身,未若通法而命,願許其為法,勿嫌輕動。(四)十餘年水石之間,因以成性,今王途既一,佛法再興,謬課庸虛,沐此恩化,內竭朽力,仰酬外護。若丘壑念起,願隨心飲啄以卒殘年。許此四心,乃赴優旨。」晉王方希淨戒,妙願唯諮,故躬製請戒文。(中略)

又上渚宮鄉壤,以答生地恩也。道俗延頸,老幼相攜,戒場講坐,眾將及萬,遂於當陽縣玉泉山立精舍,敕給寺額,名為一音。其地昔唯荒嶮,神獸蛇暴,創寺之後快無憂患。是春亢旱,百姓咸謂神怒。顗到泉源帥眾轉經,便感雲興雨注,虛謠自滅。總管宜陽公王積,到山禮拜戰汗不安,出曰︰「積屢經軍陣,臨危更勇,未嘗怖懼頓如今日。」

其年,晉王又遣手疏請還,(中略)乃從之重現,令著《淨名疏》。河東柳顧言、東海徐儀,並才華胄績,應奉文義緘封寶藏,王躬受持。後蕭妃疾苦,醫治無術,王遣開府柳顧言等,致書請命願救所疾。顗又率侶建齋七日,行金光明懺,至第六夕,忽降異鳥飛入齋壇,宛轉而死,須臾飛去,又聞豖吟之聲,眾並同矚。顗曰︰「此相現者,妃當愈矣。」鳥死復蘇,表蓋棺還起;豖幽鳴顯,示齋福相乘。至於翌日,患果遂瘳,王大嘉慶,時遇入朝。

旋歸台岳,躬率禪門,更行前懺,仍立誓云︰「若於三寶有益者,當限此餘年;若其徒生,願速從化。」不久告眾曰︰「吾當卒此地矣。所以每欲歸山,今奉冥告,勢當將盡,死後安措西南峰上,累石周屍,植松覆坎,仍立白塔,使見者發心。」又云︰「商客寄金醫去留藥,吾雖不敏,狂子可悲。」仍口授《觀心論》、《隨略疏》成,不加點潤。命學士智越,往石城寺掃灑,吾於彼佛前命終,施床東壁,面向西方,稱阿彌陀佛波若觀音。又遣多然香火,索三衣鉢杖,以近身自餘道具,分為二分︰一奉彌勒,一擬羯磨。有欲進藥者,答曰︰「藥能遣病,留殘年乎﹖病不與身合,藥何所遣;年不與心合,藥何所留。」智晞往曰︰復何所聞﹖《觀心論》內復何所道﹖紛紜醫藥累擾於他。又請進齋飲,答曰︰「非但步影而為齋也,能無觀無緣即真齋矣。吾生勞毒器死悅休歸,世相如是不足多嘆。」又出所製《淨名疏》,並犀角如意,蓮華香爐。與晉王別,遣書七紙,文極該綜,詞彩風標,囑以大法。末乃手注疏曰︰「如意香爐是大王者,還用仰別,使永布德香,長保如意也。」便令唱《法華經》題。顗讚引曰︰「法門父母,慧解由生,本迹宏大,微妙難測,輟斤絕絃於今日矣。」又聽《無量壽》竟,仍讚曰︰「四十八願莊嚴淨土,華池寶樹易往無人」云云。又索香湯漱口,說十如、四不生、十法界、三觀、四教、四無量、六度等。有問其位者,答曰︰「汝等嬾種善根,問他功德,如盲問乳,蹶者訪路云云。吾不領眾必淨六根,為他損己,只是五品內位耳。吾諸師友,從觀音勢至皆來迎我,波羅提木叉是汝宗仰,四種三昧是汝明導。」又敕維那,人命將終,聞鐘磬聲增其正念,唯長唯久氣盡為期。云何身冷方復響磬﹖世間哭泣著服皆不應作,且各默然,吾將去矣。言已端坐如定,而卒於天台山大石像前,春秋六十有七,即開皇十七年十一月二十四日也。滅後依於遺教而殮焉。

至仁壽末年已前,忽振錫被衣猶如平昔,凡經七現,重降山寺一還佛壟,語弟子曰︰「案行故業,各安隱耶﹖」舉眾皆見悲敬言問,良久而隱。

自顗降靈龍像育神江漢,憑積善而託生,資德本而化世,身過七尺目佩異光,學統釋門行開僧位,往還山世不染俗塵,屢感幽祥,殆非可測。初帝在蕃日,遣信入山迎之。因散什物標域寺院,殿堂廚宇以為圖樣,告弟子曰︰「此非小緣所能締構,當有皇太子為吾造寺,可依此作,汝等見之。」後果如言,事見別傳。往居臨海,民以滬魚為業,罾網相連四百餘里,江滬溪梁六十餘所,顗惻隱貫心彼此相害,勸捨罪業教化福緣,所得金帛乃成山聚,即以買斯海曲,為放生之池。又遣沙門惠拔,表聞於上,陳宣下敕,嚴禁此池不得採捕。因為立碑,詔國子祭酒徐孝克為文,樹於海濱,詞甚悲楚,覽者不覺墮淚。時還佛壟如常習定,忽有黃雀滿空翱翔相慶,鳴呼山寺三日乃散。顗曰︰「此乃魚來報吾恩也。」至今貞觀猶無敢犯,下敕禁之猶同陳世,此慈濟博大仁惠難加。又居山有蕈觸樹皆垂,隨採隨出供僧常調,顗若他涉,蕈即不生,因斯以談,誠道感矣。所著《法華疏》、《止觀門修禪法》等,各數十卷。又著《淨名疏》至〈佛道品〉,有三十七卷。皆出口成章,侍人抄略,而自不畜一字。自餘隨事疏卷不可殫言,皆幽指爽徹摛思開天。煬帝奉以周旋,重猶符命,及臨大寶便藏麟閣,所以聲光溢於宇宙,威相被於當今矣。而枯骸特立端坐如生,瘞以石門閉以金鑰,所有事由一關別敕。每年諱日帝必廢朝,預遣中使就山設供。尚書令楊素,性度虛簡事必臨信,乃陳其意︰云何枯骨特坐如生﹖敕授以戶鑰令自尋視,既如前告得信而歸。

顗東西垂範化通萬里,所造大寺三十五所,手度僧眾四千餘人,寫一切經一十五藏,金檀畫像十萬許區,五十餘州道俗受菩薩戒者,不可稱紀,傳業學士三十二人,習禪學士散流江漢,莫限其數。沙門灌頂侍奉多年,歷其景行可二十餘紙。又終南山龍田寺沙門法琳,夙預宗門親傳戒法,以德音遽遠拱木俄森,為之行傳廣流於世。隋煬末歲巡幸江都,夢感智者言以遺寄,帝自製碑,文極宏麗,未及鐫勒,值亂便失。

◎附三︰智顗傳記資料二篇

(1)《摩訶止觀》卷一(上)(摘錄)
此之止觀,天台智者說己心中所行法門。智者生光滿室,目現重瞳。行法華經懺,發陀羅尼;代受法師講金字般若。陳隋二國宗為帝師。安禪而化,位居五品。故經云︰「施四百萬億那由他國人,一一皆與七寶,又化令得六通,不如初隨喜人百千萬倍。」況五品耶﹖文云︰「即如來使,如來所使,行如來事。」《大經》云︰「是初依菩薩。」

(2)《止觀輔行傳弘決》卷一之一(摘錄)

初序智者中,先明德業。初生之時,室內洞明,棟宇煥然,兼輝隣室。凡諸俗慶,並火滅湯冷,為事不成。目有重瞳。父母藏揜,不欲人知,而人自知。《玉篇》云︰「瞳者目珠子也。」即黑睛中小揜子也。

「行法華懺,發陀羅尼」者,習律藏已,詣大賢山持《法華經》。宿緣所熏,常好禪悅,怏怏江東,無足可問。聞光州大蘇山慧思禪師,遙餐風德,如飢渴矣。其地既是陳齊邊境,兵刃所衝,重法輕生,涉險而去。思初見,笑曰︰「昔共靈山聽《法華經》,宿緣所追,今復來矣。」即示普賢道場,行法華三昧。經二七日行道,誦經,至〈藥王品〉諸佛同讚藥王菩薩言︰「是真精進,真法供養」,豁然入定,照了《法華》。將證白師,師曰︰「非爾弗證,非我不識。所發定者,法華三昧前方便也。所發持者,初旋陀羅尼。縱令文字法師千群萬眾,尋汝之辯,不能窮矣。於說法人中最為第一。」

「代受法師」等者,即指南岳為「受法師」。南岳造金字《大品經》竟,自開玄義,命令代講。於是智方日月,辯類懸河,卷舒稱會,有理存焉。唯三三昧,三觀智,用以諮審,餘並自裁。思曰︰「可謂法付法臣,法王無事者也。」時慧曠律師亦在會坐。思曰︰「律師嘗聽賢子講耶﹖」曠曰︰「禪師所生,非曠子也。」思曰︰「思亦無功,《法華》力耳。」(中略)

「安禪而化」至「五品」等者,此出臨終行位也。不出禪定,端坐取滅,故云「安禪而化」。開皇十五年,自荊下鄴。至十六年,重入天台。至十七年,晉王敦請,出至石城。謂徒眾曰︰「大王欲使吾來,吾不負言而來。吾知命在此,故不前進。」於石像前,口授遺書云︰「蓮華香爐,犀節如意,留別大王。願芳香不窮,常保如意。」索三衣,命掃灑,令唱《法華》、《觀無量壽》二部經題,兼讚嘆竟。時吳州侍官等二十五人見石像倍大,光明滿山。又索香湯漱口竟,說十如、四不生、十法界、四教、三觀、四悉、四諦、六度、十二緣,一一法門攝一切法。吾今最後策觀譚玄,最後善寂,吾今當入。時智朗請云︰「伏願慈悲,賜釋餘疑。不審何位﹖沒此何生﹖誰可宗仰﹖」報曰︰「汝嬾種善根,問他功德。如盲問乳,蹶者訪路,告實何益!雖然,吾當為汝破除疑惑。吾不領眾,必淨六根。以損己益他,但位居五品。生何處者,吾諸師友並從觀音,皆來迎我。問誰可宗仰者,汝不聞耶﹖波羅提木叉是汝大師,四種三昧是汝明導。教汝捨種擔,教汝降三毒,教汝治四大,教汝解業縛,教汝破魔軍,教汝調禪味,教汝遠邪濟,教汝折慢幢,教汝出無為坑,教汝離大悲難。唯此大師可作依止。」從捨擔下,即是十境。故知若不示人境觀,不任依止。於是教維那曰︰「人命將終,聞鐘磬聲,增其正念。唯長唯久,氣盡為期。云何身冷方復響磬﹖哭泣著服,皆不應為。」言已跏趺,唱三寶名,而入三昧。即其年十一月二十四日未時,端坐入滅。滅後祥瑞等具如別傳。即是住觀行位,首楞嚴定,而入滅也。五品之言彌可信也。然大師生存,常願生兜率。臨終乃云觀音來迎。當知軌物隨機,順緣設化,不可一準。

「故經云」去,引證大師五品功多。〈隨喜品〉云︰「施四百萬億阿僧祇世界六趣四生眾生,一一皆與七寶,見其衰老,乃至將死,化令得果,起六神通,不如初隨喜人百千萬倍。」彼第六經初舉第五經末五品文中,初隨喜品,復以第五十人校量最初隨喜人。故今文中,初述小乘化他之福,比於初品,具如經文;復以初品況出後品,故云「況五品耶」﹖舉小乘之最多,況大乘之極少。初品最少,其功尚多,況第五品耶﹖此證大師居第五品,其德深也。

次引〈法師品〉者,為世所依,頒傳佛旨,故名為使。使即所使。宣佛因果,名如來事。

次引《大經》者,亦證大師位也。經云︰「若復有人具煩惱性,能知如來祕密之藏,是名初依。」若準圓位,五品、六根,並名初依。未斷無明,名具煩惱,亦得名為觀行、相似、知祕密藏。

〔參考資料〕 《隋天台智者大師別傳》;《國清百錄》卷三、卷四;《續高僧傳》卷十七;《佛祖統紀》卷六、卷二十五、卷三十七、卷四十九;牟宗三《佛性與般若》;《天台思想》(《世界佛學名著譯叢》{60});坂本幸男(等)《法華經の中國的展開》;關口真大編《止觀の研究》、《天台教學の研究》;佐佐木教悟編《戒律思想の研究》〈智顗の戒律思想〉。


無我

佛教的根本教義之一。指外道所執的「實我」及凡夫所妄計之「我」是空無的;為三法印之一。這也是對「生命中之不變的靈魂」及「萬法的實體」的否定。故佛法中之無我有兩種︰(一)人無我,指人是由五蘊假和合而成,並無「常恒自在的主體(我)」;(二)法無我,指諸法乃因緣和合而生,不斷變遷,並無「常恒的主宰者」。

印度的原始佛教,並不承認有如外教所說常一主宰之「我」或「實體」的存在,而主張一切無我,並建立「諸法無我」之法印。故《阿含經》謂五蘊、十二處、十八界等皆為假有,無實體、無我之存在。又,相對於淨樂我常之四顛倒,而主張不淨(身)、苦(受)、無我(法)、無常(心)等四念處。

部派佛教之犢子部,主張生命中有一「非即非離蘊之我」,主張我、法皆是實有,故被稱為「我法俱有宗」。說一切有部雖否定人我,但主張五位七十五法等諸法為實有,故被稱為「法有我無宗」。

至於大乘佛教,則認為人我、法我俱非實有,而主張人無我、法無我,故持般若空觀之說者被稱為「一切皆空宗」。而「人無我、法無我」又稱「人空、法空」。又,原始佛教所稱之「無我」,大乘佛教多稱為「空」。準此可知,「空」即「無我」之同義語。《大智度論》卷二十二(大正25‧222b)︰「一切法無我,諸法內無主、無作者、無知、無見、無生者、無造業者,一切法皆屬因緣,屬因緣故不自在,不自在故無我,我相不可得故。」

◎附一︰李榮熙〈南傳佛學的中心思想──無我〉(摘錄自《現代佛教學術叢刊》{92})

佛教之所以不同於世界上其他的宗教,主要是因為佛教有「無我」的教義,全部佛陀教義的活力和獨到處,完全表現在無我。在這一點上,佛教確實是表現了它突出的地方。印度其他宗教徒之所以稱佛教徒為「妄自尊大的虛無主義者」,就是因為佛教徒是主張「無我」的。而佛教徒反過來稱呼他們為「異教徒」和「外道」。沾染了自然崇拜成見的學者們,甚至在今日尚難於理解和接受這一教義,可見佛陀在人類文化還是早期的時候,他的思想是多麼有決定意義和有遠見。

「無我」教義的內容,根據南傳教義的說法,就是每一個無論是生理和心理的生存狀態都是無常的,其中沒有任何常住不變的原則、本體、實質,或「靈魂」。總之,沒有任何性質的不變的狀態。這就是南傳佛教中最本質的學說。佛說︰「一切事物皆有起因,如來業已說明其原因,並已指出其止滅之道。此即名為佛之教法。」這一段話包含了正確而簡要的佛教的精神和實質的講解。它說明佛陀發現了生存的諸要素,以及它們之間的關係,並且指出了永遠抑制這些要素的活動力的方法。而最後使其趨向於寂靜,這就是佛教在世界上流傳了二千五百年之久的中心概念。

佛陀宣稱他的教義是一個實用的教義。它的目的就是要告訴人一個解脫輪轉不已的生死的方法。這種解脫的方法,主要是對人類而言。根據上述中心概念,佛教詳細地分析了人的生存的組成因素。分析法在佛教中是一個很重要的研究方法,所以佛教也被稱為是「分析之教」(Vibhajjavada)。

人的存在包括兩個部分,即色法與心法。色法包含各種生理要素,心法則包含各種心理因素。心理因素有四種,即受想行識;此四者與色法合稱為五蘊。與人有關係的外在世界,也被分析了它的組成因素。人與外界的關係就是認識的關係。談到認識的時候,我們就必須要涉及認識的器官(根),和認識的對象(境)。認識的器官即眼耳鼻舌身意,認識的對象即色聲香味觸法。這十二個因素統稱為「認識的基礎」,包括器官和對象,二者相遇,才能產生認識。由此所產生的認識有六種,即眼與形色相遇所產生者謂之眼識等等。此六根六境六識,為組成認識的因素,統稱為十八界,因此人的存在和與他發生關係的外界環境,分析成為蘊、處、界;此三者統稱為「法」。所謂「法」者就是存在的因素。

概而言之,「法」可分為兩大類,即「有為法」和「無為法」,虛空和涅槃屬於無為法,其他諸法概屬有為法。因此生存的因素亦分為兩大類,即清淨的和污染的,善的和惡的,有利於涅槃和無利於涅槃的諸種因素。清淨的、善的和有利於涅槃的因素,就是使人趨向於解脫的力量,相反的因素則使人趨向於生死輪迴。佛陀在尋求自生死輪迴走向解脫之道的過程之中,發現了諸法的真義。無我教義是這一發現之中的必然結論。由於有了這個教義,佛陀的教法才有了它的獨特之處。

依據這個教義的解釋,整個宇宙及其中所包含的一切,是一些無窮數的、個別各異的、剎那即逝的各種因素,存在於永無止息的活動和變動的狀態之中,然而它們之中並沒有一種「實質」。它們只是一些瞬間即過的能力而已,並沒有任何常住不變或靜止的東西,也不是存在於靜止的狀態之中,而是在一種不斷的變化的狀態之中,這個現象世界就是由這些剎那相續的存在所組合而成的。一方面形成了我們所看見的、聽見的、嗅到的、嚐到的和觸覺到的一些事情,另一方面形成了單純的知覺(識),以及附帶的感覺、觀念、善惡意志等等,然而在它們中間並沒有任何持久不變或有實質的東西。

為了充分地理解佛陀的這一個教義,我們必須要知道一些這個教義形成時期印度所流行一般的思想狀況。西元前六世紀頃,在佛教興起之前,印度的哲學思想呈現極其複雜的狀況。各派學說蔚然並興,流行於全國各階級人民之中。一方面有流行極為廣泛的教義,否認個人在死亡之後的存在,否認宇宙間任何既有的秩序,除了某些世間權力的偶然報復外,否認任何善惡行為的果報。因此,除了個人的利益之外,不主張在生命過程之中有任何更高的目的。這一派學說當然也不主張靈魂和上帝的概念。

另一方面,則有正統的婆羅門教哲學思想。其中一部分人以為遵行適當的宗教儀式,可以達到人生最高目的,並且信仰古代獻祭宗教,祈求死後升天享福。另一部分人則信奉宇宙一元論的學說,認為最高的樂境為個人的人格和無所不含的絕對真神合而為一。另外也有人相信有一種永恒的靈魂,由於不斷積累善業的結果,這個靈魂經過若干世後,可以回復其真純清淨的狀態。實行善行和自我抑制是達到這個目的的方法。這種方法不僅被認為可以清淨心意,而且可藉以控制自然,獲得超自然的力量(神通)。

佛經中所記述的我見,不外二種極端見解。一為斷見,否認死後的任何存在;一為常見,臆斷人有永恒清淨的主體,最後可以獲得解脫。

在研究佛陀關於我見的教法之前,我們應先略論對於佛教思想有影響的三派哲學思想。這就是奧義書派、耆那教派和數論派。奧義書派的主要教義,是主張整個宇宙是一個真實的統一體,只有一個一,而沒有二。主觀和客觀,自我和世界,個人的靈魂和宇宙的靈魂,都結合在此統一體中。我們所知之世界並無內在的實體。內在的實體屬於「知者」、屬於「神我」──大梵。因此,奧義書派的教義是一元論的學說,認為有一永恒不變無始無終的真實存在,人的靈魂即是這個存在的一部分。

耆那教徒信奉一種高度發展了的倫理上的清淨和染污的學說,並且相信一種精神存在的學說,甚至於把精神推廣到植物和無生命的無機體上去,認為它們都有靈魂。根據耆那教的說法,這些靈魂是半物質性的實體,和其所依附的體積大小相符,並隨體積之增長而增長。因此,耆那教主張一種有變易性質的永恒物質的教義。道德上的染污,據說是由於一種不潔淨的微細物質,從皮膚孔中進入靈魂內部所引起的。為了要獲得道德上的清淨,就必須要閉塞那些不淨物質進入靈魂的孔道,以求至高無上的清淨,使靈魂證得最後涅槃。由此看來,耆那教的因果業報是肉體物質性的理論。

數論派一方面主張多數靈魂存在的學說,一方面又主張有一種唯一的、永恒的、無所不在的實體物質。開始的時候,這個物質是在一種無差別的平衡靜止狀態中,後來發生了一個變動過程,這個物質就永為休止,隨時變化,一直到它最後回復其平衡靜止狀態。這個物質不僅包括人身,而且包括意識狀態在內。意識狀態被認為是有物質根源和物質因素的。因此,在每個實質存在之中都有物質,意識物質和能力物質二種基本本質,作為獨立的實體。能力也是被認為有實質的。物質沿著兩條不同的路線發展,其一以半透明的理智物質為重心,發展成為人的知覺器官;其一以無生命的物質為重心,發展成為知覺的對象,包括粗細對象在內。

佛教反對這三種學派的思想。它駁斥了奧義書派的一元論,而主張宇宙間沒有一個真實的統一體,實際上每一事物都是分離的、個別的、分裂成為無數的極微因素(法)。人就是這些物質因素和意識因素相互聯繫的集聚體,其中並無靈魂和不變的神我。外在世界也是許多變易因素所組合而成,其中並無常住不變的物質。

佛教同意於耆那教反對奧義書派的一元論,也同意它主張存在是一個生起、延續和毀滅的過程,但不同意它的物質性質的因果業報的理論,佛教和數論派關於物質永不靜止、恒常變易的學說,非常相近。但是數論派稱根本物質為「德」(guna),佛教則稱之為「法」(dhamma)。每一個「德」是一個極微的物質量,代表一個極微的物質實體,但是「法」並不包含任何物質,而只是一個有動力的個體而已。佛陀的創造性就是在於他否定了任何不變的物質性的存在。對佛教徒而言,物質的運動和變易是一連串的能力瞬間即逝的表現而已。對數論學家而言,運動是完整的,而剎那變易是無定性的物質的變易。佛教徒認為一切事物是瞬間即逝的,因為其中並無不變的物質。但數論派的見解則認為物質雖有變易,而其本身在基本上是不變的。

關於數論派的二元論,佛陀認為是一種極端的多元論而加以反對。實際上整個宇宙不過是許多個別的,剎那生滅的因素,集聚在一起的現象而已。一切事物毫無例外,都是由剎那生滅的現象所連串而成。所謂一切事物皆有常住不變,無所不在的物質作為基礎者,不過是數論派及其他學派的臆想而已。佛教的基本概念認為除了個別短暫片段的存在以外,沒有究竟的實體,所謂「實體」的概念中,並無有延續性的、持久不變的物體存在,而是由片段片段的知覺和一連串剎那生滅的事物所形成的。我們的理智在綜合的過程之中,把這些連串的剎那放在一起,就產生了一個完整的想像。這個想像只是一個假想的心識計量而已。

因此,有兩種本體︰一種為究竟清淨本體,由剎那剎那時間所組成,在時間上和空間上沒有固定的位置,也沒有可知覺的性質;一種是經驗上的本體,由客觀的想像所組成,在時間上和空間上由我們賦予了它一個固定的位置,以及可知覺的抽象性質。

然則一個靜止的物質世界,和生存在這個世界中的常住不變的人格的幻覺,是怎樣產生的呢﹖為了解釋這個問題,佛陀曾經傳佈了十二因緣的教法,根據這個教法,那些個別的因素(法),雖然沒有一種在空間上無處不在,在時間上永恒不變的物質和使它們聯結起來,然而它們之間是互有關係的。它們在時間上、空間上的顯現,是受一個固定的因果律所支配的。這些短暫的因素的相續,並不是盲目偶然的過程,每一因素雖只顯現一剎那,但它須依緣而起。它的生起必須依賴前一因素作為根源。因此,所謂存在就是相互依賴的存在。每一剎那生滅的實體,必須和其他的剎那相適應,才能有那一剎那的存在。它們之間並無誰生誰的因果關係,只有相互依賴的作用和連續的關係。並不是一件事物消滅了而產生另一事物,也不是一件事物的實質進入了另一事物,只是一個恒常不斷的逐漸變易而已。

簡而言之,這就是佛陀的教理,根據這個教理就產生了「無我」的教義。色法和心法被分析成為無窮的剎那因素之後,就必須要否定任何常住不變的本體。每一事物都是相續變易的,沒有一件事物是有不變的本體的,人的身體和其他任何事物一樣,沒有兩個相續的時刻停留在同一狀況中。「無我」教義不僅適用於人類,並可適用於一切事物之中。就人類而言,其要點在於說明人是沒有常住不變的靈魂的。

人完全是一個受生命的規律所支配的現象。如果在他之中有一個超現象的「我」,可以超越這些規律,那麼因果律就失掉意義了。世尊拿起一撮土說︰「如果這點物質是常住不變的,永恒存在的,那我就不必倡導清淨生活以求解脫痛苦了。其他諸蘊,亦復如是。」他又說︰「諸比丘,此身非『我』,若此身是『我』,則人可自主,不應有病苦等等。則人皆可說︰我身可如是,我身可不如是。受等諸蘊,亦復如是。」

佛陀把人分析成為五種不同的功能,即所謂五蘊,而駁斥了把五蘊中之任何一蘊當作是超現象的「我」。《奧義書》說︰「不要尋找所說的話是什麼,但要知道能說者是誰;不要尋找所見的是什麼,但要知道能見者是誰;不要管所作的是什麼,但要知道能作者是誰。」但是佛陀卻說︰「沒有作者,只有作;沒有見者,只有見。」然而執著我見者卻說︰當看見形色的時候,靈魂是見者,視覺是工具,見的過程就是眼光達到所見之物,然後以所見之印象交與靈魂。而佛教學者則根據互相依賴的緣起理論,駁斥了這個推論是假想的。有了知覺和知覺對象之後,二者之間才生起互相依賴的作用和關係。其中並無「作者」,只有一種調和的關係而已。

五蘊並不是不變不滅的原素,凡是無常的也必然是無我的。然而這並不是說,佛教倡導死後身心都歸滅亡。佛教除了無常無我的教義之外,還有業報的理論。業報就是身心行為延續的力量。一切有生命者,都是五蘊的聚合,恒常在變易之中。但是這個變易決定於先行的條件或狀況。漫長相續的生命就是一個向前演進的行程。人即使在現生中,也不是前後相同的,然而現生的存在總是過去行為的結果。人永遠在變易中,死亡不過是一個較深刻的變易而已。人自己的行為決定其所受的新身體,以適合其所處之新環境。在此新環境中,他過去的意志和思想又決定其新心識。新生命最初的一剎那,稱之為「識」,識的前身即是「業」,業即是前生的力量。這些業通過識,在新生命中繼續延持下去。佛經中推述輪迴再生說︰「再生之人,既非原來的人,又非另外一人。」(Na ca so na ca añño)就原有的身體而言,他已非原來的人,就業力延續而言,他亦非另外一人。

在現象世界中,每一剎那都有其自身完整的因緣,它才能存在。本體的實質是由運動所組成的,有時我們認為這個運動終止了,實際上是出現了一個特別顯著,或者性質不同的剎那而已,運動本身並未終止。平時我們忽略了毫無間斷的變易,只有當它在我們的思想行為上引起一個新印象的時候,我們才注意到它。用泥土製造成一個水瓶,這水瓶又被打破成為碎片,都是出現了不同的性質,亦即在不間斷的變易過程中,出現了特別顯著的剎那。在每一事物和每一現象中,除了顯而易見的變易外,還有一種沒有始點,永不中斷的恒常變易,這就是一個繼續流動,超越人智的究竟實體。如果說一件事物所有過去存在的剎那全是一樣的,那就忽視了它們之間的差別。生命是運動的,整個世界及其中一切,都如電影相續映現一般。根據佛教教義,輪迴再生就是行為的延續。

關於無我教義還有另外一點值得考慮。有人認為無我教義抵消了道德上的責任,解除了因果業報之說,因而動搖了社會道德的基礎。關於這一點,已經有許多論釋家討論過了。迦摩施那(Kamalsila)論師說︰
「否認真我的存在,先前的行為可以引起繼起的後果,這二者之間並無矛盾。前滅後起的剎那中沒有絲毫真實性存在,佛說︰『有行為即有果報,但剎那生滅的因素中並無作者,只有因素的相繼生起。』在這相繼生起中,有某種因素存在,就必然有另外某種因素相繼出現。這是一個必然的事情。纏縛與解脫並非被縛者和解脫者的本來性質。無明生死的因素產生了現象生命,即是纏縛。這些因素消滅以後,隨之而起的境界即是解脫。」

另外還有一個關於「自由意志」的問題,有人問︰如果一切事物的生起沒有一個「神我」作為起因,都是依緣而起,那麼有沒有「自由意志」呢﹖據說佛陀之所以倡導十二因緣,就是為了維護自由意志,反對決定論的學說。佛陀曾特別提出他同時代的人末伽黎瞿舍那(Makkhali Gosāla)的學說作為批判的對象。瞿舍那主張一切事物都是預先決定了的,不能加以改變的宿命論學說。

佛陀認為這是一種最有毒害的學說。佛陀宣稱自己為「自由行為的擁護者」。善惡行為必有果報,這個規律稱為因果律。一定要由意志力所產生的行為,才能引起其必然的後果。佛說︰「意志就是業」。所謂自由意志,就是強烈的意志。佛教的自由意志,是在因果律範圍之內的自由,並不侵犯十二因緣的教義。

一定要消除了「我見」這樣一個重大的錯誤見解之後,才能進入究竟解脫之道。證得究竟解脫之後,業力和識以及意識活動,才能全部消逝。在究竟解脫的境界中,所有痛苦都息滅了。痛苦的止息就是積極的快樂。涅槃與生死相對,它是常住的快樂的,也是無我的。涅槃是絕對寂靜的境界,其中沒有生死,然而不是斷滅,否則就和虛空一樣了。虛空也是常住無我的,但是其中沒有快樂。佛教的解脫就是脫離生死證得涅槃。

無我真義為最難理解的真理。在我們的思想習慣中,認為物質常住的見解已牢不可破,以致我們不願承認純粹變易之說。必須要證得阿羅漢果,才能消除虛妄的我見。我們凡夫偶而誤入迷途是不足怪的。在我們的能力範圍內所能希望的,只是用我們的理智力來領悟這個教義而已。我們不能證知,就是因為我們有執著。一旦我們破除了無明執著,獲得了般若,我們就可以如實證知這個教義了。對於沒有羊群的牧童,喊狼的聲音嚇不倒他,對於沒有執著的人,無我就是至上的解脫。

佛陀的教義在各方面是獨特無二的。尤其是無我教義最為出色。他不僅駁斥了「我」和「永恒物質」的存在,而且宣揭了一個解脫之道,凡有大精進者皆能證得此道。所謂解脫者並不在於永恒快樂的天堂中,而須向日常生活的體驗中尋求。就這一點而言,佛陀是世界最突出的一位導師,他不僅是一位偉大的宗教改革家,而且是一位最偉大的思想革新者。

無我教義及其基礎十二因緣法,可以說是印度思想所開的最美麗燦爛的一朵花。

◎附二︰和辻哲郎《原始佛教的實踐哲學》第一章(摘錄)

將存在的領域與法的領域加以區別的主張,若是包含在無常苦的法之中,則經由這種法而論證的無我的法其意義自然就清楚了。「我」是正統婆羅門派哲學的中心觀念。它被認為是超感覺性的、實體性的、超越性的主觀。它作為個我而為我們所認識,同時也是普遍我(也就是絕對者、永遠的、福祉的)。若說個我與普遍我本質上是同一的,則它必須含有前述的永遠與福祉。

這樣的我存在於何處﹖我們所能經驗的一切存在,都是時間性的存在。不是時間性的存在的,無非是法。意味著苦的時間性的存在,與永遠、福祉是無緣的;如果超時間性的法,不是存在的,則與福祉、永遠有關,而存在於個人之內的「我」,也只是妄想而已。如果「我」不具有正統婆羅門哲學的那種嚴密的意義,只是常識性的我,那麼它就是與外界以及其他的我對立的,知覺、感情、意志的主體。在不斷變遷之中,它必須保持同一,依據自己的意志,左右事物。但一切的存在是變遷的。能保持同一的不變,事實上完全不存在。認為它們是存在的想法純粹是妄想。因此,人們所認為的「我」,事實上,都是在色受想行識上而有的,將此時間性的有誤認成超時間性的有即有「設立我的立場」的弊病。基於這種誤認而設立的我的立場,是愚癡無聞的凡夫立場。

因此,在色受想行識中,可以見到是我、異我、相在。亦即相對於「此我」有「他我」存在,而且兩者並存。這種經驗性的個人性的主觀與外界對立而存在,可視為是用模仿式的方式來認識外界的自然性的立場。經典中常稱此為「愚癡無聞凡夫」(assutavā puthujjana)。此愚癡無聞凡夫的人,包括著佛教以外的一切優秀學者,因此它所指的是那些不具佛教立場的哲學反省。另外,凡夫也意指一般的普通人,而不是指「才能低劣」。因此,這個語詞可以說是自然性的立場。亦即無我的「法」,意味著決然的「自然性的立場的排除」。

像這樣,無我的法表明兩件事。(一)如果認為我是超感覺性的、超越性的主觀,它則不存在於我們所認識的世界。認識的領域不包含超感覺性的形上學的事物。(二)若將「我」認為是經驗性的認識主觀,則它不是「我」而是五蘊。因此,主觀客觀都被撥無,只是有五蘊。

只是有五蘊。一切的「我」、「我所」必須被拔除。若是如此,五蘊又是什麼﹖我們已知除了時間性的存在之外,並沒有其他的存在。「五蘊無常」,即謂一切存在都是變異的。但色受想行識等五法並不是變異的。亦即它們不是存在的。所謂五蘊,不外是以其存在的法之名來稱呼一切的存在。但這種「法」,不是「主觀的形式」,而是拔除主觀,也是拔除客觀的存在的法。

◎附三︰T. R. V. Murti著‧郭忠生譯《中觀哲學》第一章(摘錄)

到目前為止,一般人反對佛陀主張「無我論」最為有力的理由是︰無我論(nairātmyadoctrine)與某些佛教的基本理論相違背,譬如因果業報論、輪迴論以及修行解脫論等等。如果沒有一個常恒不變的「個體」,那麼誰在造作業報,誰會受到果報﹖如果是無常變化,則修行的價值何在,它的目的不是一種子虛烏有嗎﹖如此一來,則佛陀的教法變成︰主張一切皆苦,卻又沒有「一個個體」來感受佛陀所說的苦;而佛教的修行法門很多,卻又沒有「一個個體」來實踐這些法門,更遑論何者能享受涅槃的法味喜樂。這些責難表面上看起來似乎是言之成理,但是對佛陀來說卻沒有那麼嚴重。

事實上,佛陀自己也知道會有上述的責難。所以他說︰「有行為,而無作者,」另外在「煩惱負擔者的教說」(Sermon of theBearer of the Burden)中,佛陀又說五蘊是煩惱,是業報,而執著於五蘊即是自尋煩惱,煩惱就是業報。不執著於五蘊就是放下這個負擔──煩惱,而煩惱的負擔者就是這個「經驗的個體」(empiricial indivi dual)。

有的人更以旁觀者的立場幸災樂禍的說︰「無我論」替佛教的形上學帶來了無法解決的問題,成為佛教形上學一個無法克服的漏洞。復次,有的人更進一步的說︰「有我形上學」(實體論)不僅沒有上述的缺點,而且為萬物提出一套合理的解釋。這些看法在筆者的眼中無非都是理智的顛倒,思想的迷糊。何以故﹖就「有我論者」所提出的責難而言,有我論與無我論都必須同樣的面臨著同一事實與邏輯上的問題。「有我論者」怎麼就可能會把業報、輪迴、記憶與「我」──常恒不變之個體的關係說得更清楚呢﹖既然不變之我具有統一、不變的性質,則一旦情況發生變化,須要不同的行動時,它如何能跳出既定的模式而做出與情況相應的決意。不管它做出何種行為,絕不可能有絲毫的影響,進德修業,不能得到善報;為惡不替,不會遭惡報,那麼人類倫理道德的理想豈不是空中樓閣,緣木求魚﹖這豈是吾人修行的初衷﹖沒有「道德提昇」、沒有創發突破才是精神生活最大的罪惡。佛陀很嚴謹的考慮到此一問題,所以他把因果業報當作個體命運的推動力,而拒絕接受有我論。無常變化的「靈魂」(指我)本身就是自語相違。有我論者從未接受一個會變化無常的「我」,而且也無法接受,因為這樣一來,此「我」在何時開始變化即須加以確定,這即是說在某一段時間裏它是不變的,而後又發生變化,如此一來,即有兩個以上的「我」。另一方面如果說「我」的一部份會變,而另一部份不會變,這也說不通。因為如果變化的此一部份與另一不變的部份同屬一個體,則此一吾人所假定的獨一實體即有兩個完全相反的性質,這又與吾人對不變實體的概念相違背。

佛陀以「心理的連鎖」(mind-conti-nuum)來代替所謂的「我」,亦即是所謂的「經驗的反應」、「生活的遺痕」。亦即是說在因果律則的前後相續之中,吾人的身心活動留有一股動力,這種一連串的心理狀態包含吾人一切身心活動的記錄,鉅細靡遺。佛陀認為唯有此一「心理連鎖」才足以擔負起業報變現以及業果連續(指擔負過去行為的結果)的重任,因為每一個後出的態勢(不論是好是惡)都是先前之態勢所造成的結果。如此一來才可以避免下列兩種責難︰

(1)在有我論的常恒不變「我」之下,業力的效果根本無從發生,無業報即無善惡是非之分,這與吾人的倫理觀念不合。

(2)虛無主義以及唯物主義根本就不承認善因善果、惡因惡果的因果連鎖,這會流於享樂縱欲,玩世墮落。

輪迴並不是說有一「靈魂之體」(Soulbody)從此處轉至他處,而是說有「一串新的連鎖」按著前一串心理連鎖的條件產生,新的「連鎖」保存了舊「連鎖」的一切。《大乘稻芉經》說︰「並沒有一個『東西』從此一世界遷移到另一個世界,有的只是原因與條件(因果業報)的連鎖;這並不是好像有一個人被『拋棄』出這個世界,而在另一個世界轉生,輪迴僅是一種因果的相續。」

佛陀在《Saptasūryodaya sutra》說他的前生是「善眼仙人」(Sunetra),像這種說法我們在其他的「本生譚」(Jātaka)常可以發現類似的譬喻。這只是說佛陀(buddha-santāna)只有一個──喬達磨與善眼仙人是屬於同一「心理連鎖」,此處僅肯定了個體之間的相同性,至於其相異之處則未論及,而這種說法僅是強調因果的關連性。

討論至此,記憶與認知作用可能是「無我論」最難說明之處。「如果沒有不變的我(靈魂),何以在長久以前發生的經驗吾人尚能認知或有所記憶﹖」世親菩薩在其《阿毗達磨俱舍論》中談到記憶時說︰「記憶乃是一種指向同一客體的新的意識狀態,此一新的意識狀態乃是受以前之意識狀態的支配與限制。」乙之無法記憶甲之經驗就是因為乙與甲先前的心理狀態的連鎖並不相同。這種解釋固然很高明,但是並不很完整。記憶或認知並不僅是先前心理之客識的回復而已,而且還要加上「我以前曾經有此經驗」的意識。根據佛教的看法︰由於心理狀態瞬息萬變,其內容是個別的、有其獨特不共之處,所以不能認知另一心理狀態。變化之意識並不就是意識的變化;但這正是佛教解釋變化的方法。根據佛教的看法︰認為有一個同一的個體會在不同的心理狀態中往來穿梭的看法是虛妄的、錯誤的看法。

另一方面,有我論者對記憶的解釋與假設亦不見得就比較合理,不變、獨一之「我」怎麼可能記憶一切的事情﹖記憶並不僅是意識的相續不絕,而是認知某一客體在過去我曾經有過見聞覺知,並且把它與現在的經驗連接起來。不變、獨一之「我」或許在過去曾經存在,但它既是不變的,即無時間之過去現在未來的三世相,如此它怎麼可能知道有所謂的「過去的經驗」。數論派與吠檀多對於記憶的解釋相當著名,值得一提。他們把「我」的功能區分為︰(1)不變的自性悟智(svarūpajñāna)。(2)認知作用(buddhivṛṭṭi)。而只有後者才有認知、記憶等等作用。所以此二者的功能是不同的。準此,則「我」與「認知覺了」即會各自為用,各不相干,所以數論與吠檀多皆在此二者之間提出所謂的「錯誤的斷定」(adhyāsa,英文false indentification),因為有此作用才會錯把對甲物是真的認識認為是乙物所有的。對於記憶等的問題尼耶學派並不注意,他們假設有一「非意識的實體」(non-consciousness substance),而任何的心理狀態都是透過「內在感覺」(inner sense,即佛典所說的「意」──mana)的助緣之下,在「非意識的實體」中產生。至於如知識、苦樂等皆是會無常變化的,何以會屬於那不變的「我」,尼耶學派則未置一詞。此一難題僅靠假設「我」會不斷的產生各種心理狀態是無法解決的。不同的事物反映在吾人的內心,自然是不同的心理狀態,那麼到底是何者的作用才能使其不相混淆、各司其所呢﹖數論及尼耶學派認為「會變化之實體」與「不變的實體」都是真實的;吠檀多則認為「不變之實體」才是真實的,而「變化之實體」並不是真實的。佛教的看法則與吠檀多相反。

其實問題所牽涉的範圍很廣,而不僅限於記憶或道德責任的擔負。就是如感情、感受等粗淺的、基本的心理反應,以及如判斷、推理、綜合、詮解等較高層次的經驗都包括在內。筆者以為現存可見的文獻應加以詳細的分類、比較、評估、會通、綜合成一體系,俾能有更清楚的瞭解,但是每一學派之間的不同論點亦應加以尊重、保留。

如實以言之,上述吾人所討論有關知識的問題只是另一更大的問題──存在之本質的一部份。比起吾人對「真實」的解釋,上述吾人所論之經驗諸問題真是微不足道。對任何事物的觀點,我們都可找出兩個極端相反的立場。譬如因緣果報,我們可以強調果報之產生是新起的,以及果報與因緣之間的相異之處,另一方面,我們亦可強調因緣果報之間的連續性與必然性。任何呈現吾人眼前之事物必有其「殊相」(particular)與變化相,另一方面又有其「共相」(universal)與安定相。後者可名之為靜態的或是「空間模式」的見解;前者可名之為動態的或是「時間模式」的見解。起初,變化與差異可能被認為僅是一種表相而已;到了第二階段,則被認為是永恒的、普遍的「共相」。有的人強調統一;有的人則著重於差異。對甲方來說是「真實」的,對乙方來說可能僅是「表相」而已,反之亦然。不管我們人類之偏見的本質是什麼,吾人必須以自己的見解提出一套對萬物的系統的解釋──對外在的客體以及我們對它們的認識。佛教與婆羅門教在各自發展的歷程中,確實用了相當的心力,提出與其各自之立場相符合的形上學與認識論。筆者並不是說佛陀自己宣說無我論時,就已經使它架構嚴密、非常有組織了,而僅是說佛陀提出若干基本原則來啟發弟子的心靈,而其弟子把他的教說組織起來,而成為與有我論針鋒相對的思想。關於「真實」之概念──任何以概念思辨所架構的「實在」所可能發生的困難,可能再也沒有人比佛陀更瞭解了,所以佛陀揚棄了任何以「想像」──概念化作用來構作「真實」的意圖,並由此而駁斥所有的思辨想定的形上學。這才是「佛陀之沉默」的唯一真意。順著此一理路,我們不難發現︰佛陀對當時各家的學說均有所涉獵,幾經思考,這一些相對立的見解(至少有兩個以上)皆不能令他滿足,得大自在。而如果當時的思想界盡是「有我論」系統的天下,並且「有我論」確能站得住腳,則佛陀便不可能提出「無形上學」(no-metaphysics)的特見。所謂「佛陀之沉默」的系統化就是指中觀學派之崛起,而從中觀思想的內容看來,只有在有我論與無我論均已完全發展而形成相持不下,普遍而強烈的衝突發生之後,中觀的思想才可能產生。亦唯有此二大傳統的相互激盪,才能引出辯證的心識。

〔參考資料〕 《雜阿含》卷三;《大毗婆沙論》卷一九九;《成實論》卷十二;《大智度論》卷十二、卷十八、卷二十二、卷二十三、卷二十六、卷三十一;《瑜伽師地論》卷九十三;《大品般若經》卷三;《金剛般若波羅蜜經》;《大方等大集經》卷三十三;金倉圓照《印度哲學の自我思想》;中村元編《自我と無我》。


圓佛教

韓國佛教的新興宗派。朴重彬(號少太山,1891~1943)創於1916年。原名「佛教研究會」,1945年始改名為圓佛教。圓佛教的寺院,以一個圓圈(一圓相)為佛法的表徵,並用以取代一般寺院中的佛像。此派教徒認為︰一圓相,是法身佛、是宇宙萬有的本源、是諸佛諸聖的心印、是一切眾生的本性。此派的宗教思想可分二門。即︰(1)真空妙有──修行門,(2)因果報應──信仰門。

圓佛教在創教之初,即注重教化、教育與慈善事業。1935年,創教者朴重彬在全羅北道完州郡設立農場,以求經濟自主。其繼任者鼎山宋奎在二次大戰後,成立戰災同胞救護事業會,並創「唯一學林」(圓光大學之前身)。1953年,再創東山禪院,專門訓練弘傳圓佛教教義的教化人材。此外,又設有孤兒院、療養院、醫院等。至於文化事業方面,1951年成立圓光社,專門從事出版與印刷,同時發行代表圓佛教的機關雜誌《圓光》。

1962年,鼎山與世長辭,繼承宗統者為大山金大舉。目前圓佛教信徒約有百萬人。教團組成份子分在家、出家男女四眾。在美國、加拿大、日本等地設有支部。

◎附︰柳炳德〈圓佛教〉(摘錄自《世界宗教研究》1992年第二期)

朝鮮王朝後期,國內出現全面的政治、經濟、文化的社會崩潰。五百餘年的王室雖然還勉強維繫,但是外戚把朝,王道日衰。大院君執政,欲中興王權,然奉行鎖國政策,日益孤立。閔氏一家得勢,實施開放政策,其後果卻是締結了1876年的江萃島條約,使近代朝鮮陷入了悲劇。王朝政綱紊亂,加之貪官污吏和土豪劣紳對農民的剝削,最終引起人民的反抗,民亂此起彼伏,先後發生了1882年的壬午軍亂,1884年的甲申政變,1895年的乙未事變,1896年的俄館播遷等亂事。此時中國、日本、俄國相繼在朝鮮戰場角逐。1895年中日戰爭中國失敗,退守東北。1904年日俄戰爭再度爆發,朝鮮在喪失了外交權之後,又被迫簽訂乙巳保護條約,軍隊被解散,司法權繼之被剝奪。1910年八月二十九日朝日合邦條約簽訂,五百年王朝徹底終結,朝鮮終於淪為耻辱的殖民地時代。

朝鮮半島的淪亡,使宗教界也陷入了不可統御的混亂局面。朝鮮固有的儒釋道三教信仰系統喪失了根本機能,巫術迷信泛濫,佛教隱居山野,墮落為獨善其身之小乘,在社會已幾無反響。儒教只剩下虛偽禮節和空論的軀殼,道教則頹為無所事事之養身術。即便是自西方泊來的基督教也受到無盡的迫害,僅不過維持命脈而已。東學也逃不脫劫難,受苦於斯。多難興邦,混亂的時代呼喚著救世的偉人出來,否定現實,追求未來的救世主義傾向,造就了新興宗教──圓佛教的出世。

圓佛教的產生與發展

圓佛教的創始人是朴重彬,字號少太山,創教後被弟子們奉為教祖,尊稱大宗師。少太山於1891年出生在朝鮮全南靈光郡白岫面吉龜里的一個普通的農民家庭。他在少年時代就對宇宙、自然社會種種現象表現了極大的興趣,喜歡探討各種奧祕成因,問這問那。及長成青年,痛感於社會腐敗,人心不古,乃鑽研宗教,致力於人生的探討。他祈禱山神,求問於道士,實踐苦行,冥思坐忘,然終不得解其惑,心中始終充滿了「將來如何是好呢﹖」的疑問,也受到了鄰里的嘲笑。1916年少太山正值二十六歲,一天,他正在冥思入定時,聽見村鄰正在議論東學的《東經大典》,突受啟發,對《大典》之「吾有靈符,其名仙藥,其形太枉,又形弓弓」的內容有了深刻的了解。以後,他又與儒學大師討論《周易》的「大人與天地合其德,與日月合其明,與四時合其方,與鬼神合其吉凶」之理論,依次鑽研各種學說,解答疑惑,由迷漸悟,「不越一念頓成正覺」,體驗了「清風月上時,萬象自然明」的大悟境界。

少太山不離故鄉,在家修道,終成大覺後,開始宣教,一時皈依者甚眾,連過去嘲笑他的鄰里也拜其門下,聆聽教誨。當時在日本殖民政府的壓迫下,少太山為處於沉悶和徬徨的民眾提供了一種全新的理論和實踐,因之給大家帶來了希望和動力,受到了人們的歡迎和擁護。1916年底,少太山在眾多的皈依者中挑選出九人作為骨幹培養訓練,開始建立教團。他提出「物質開闢未來,開闢精神」的口號,率領弟子買賣木炭籌集資金,並且強調「我們開始從事的事業不是一般普通人都能做的,既然如此,故一定要更加努力和忍耐。現在我們的生活都處於貧困之中,如果沒有特殊的節儉和勤奮,就不能有未來事業的堅固基礎。」1918年少太山利用積累的資金開始從事家鄉地區的圍海造田工程,全團人員團結一致,排除萬難,奮鬥一年造就了三千餘坪水田的奇蹟。圍海造田的成功增強了團員的濟生醫世,為公道獻身的信心。少太山又帶領大家祈禱三月,歃血為盟,獲得了法界的認證。他們的成功使世人刮目相看,吸引了眾人,擴大了影響,傳教的事業急遽發展,進入了正法教化的時代。

1920年少太山相繼撰寫了一系列著述,基本教理大致完備。1924年在益山郡北一面新龜里(現名全北裡里巿新龜洞)設立本山,宏展興教事業。但是日本殖民政府實行嚴格的高壓政策,不准任何名稱或形式的新宗教出現,迫不得已,教團只好以「佛教研究會」的學術團體身份委曲行世。嗣後,少太山和弟子繼續發揚開拓精神,墾荒造田,漁巿商賈,產業大增。弟子們白天辛苦勞役,晚上精進道學修行,實踐理事無礙和靈肉雙全的精神和一圓相的教理。1927年又創立了「人才養成所連合團」的人農事業,即人人興農,育成教育的制度。隨著少太山事業的發展和影響增大,教團日益顯示了民族自主的性質,獨立的呼聲漸漸高漲,時人稱他為朝鮮的「甘地」,為此曾受到殖民政府警察的幾次搜查,結果教團在高壓暴政下曾被迫解散。1943年六月一日少太山去世,享年五十三歲。

少太山逝世,十人團之一的宋升山(又名宋奎)繼任師志,為第一代宗法師。他領導教團在日寇的暴虐下如履薄冰,小心翼翼維持法脈。1945年日本戰敗,朝鮮解放,教團開始有了轉機,從此一躍極大地發展。升山宗師改「佛教研究會」為「圓佛教」,恢復了師祖的本義,光大師說。他主持發起了因戰爭受災的同胞救護活動,在漢城、釜山等地設立救護所、孤兒院,實施救濟海外歸國同胞,舉辦思想演講會,興辦教育,普及朝文運動等,竭盡全力幫助政府渡過危難混亂的時期。1946年圓佛教在本山建立了第一所「唯一學林」。1949年又創出版社,開始進行文化教育運動。1950年設醫院,1953年辦孤兒院,1958年新立了教科書編修所。與此同時升山宗師還撰寫了《建國論》,闡述了圓佛教的理論,規定了今後發展方向和目標,進一步將其社會化、世俗化,教團的儀禮、體制最終形成制度化。短短數年,圓佛教一躍而起,迅速發展成為韓國的一大宗教。1962年升山宗法師圓寂,大山金大舉接任第二代宗法師。同年,舉辦開教五十年紀念會,積極傳教,擴大影響。1965年圓佛教又與國內其它宗教團體一道成立「韓國宗教協會」,同時又在美國等地建立寺院,在世界各地傳教。1971年圓佛教再次召開「開教五十年紀念會」,來自國內外的教徒參加了會議,會上提出「真理是一個、世界是一個、人類是一家、一同在世界工作,開拓一圓世界」的口號,把一圓思想付於大同世界。

圓佛教與佛教的關係

圓佛教是朝鮮近代出現的新興宗教,但卻以佛教的面貌行世,可見其與佛教因緣甚深。升山宗法師在〈大宗師聖碑〉中寫道︰「大凡天地循環四時,日月代明,故萬物得其生成之道,世上佛佛繼也。聖聖相傳,故被眾生濟度之恩,此為宇宙自然之法則。古時,靈山會後經過正法和像法時代,到了季法時代,不實行正道,遍滿邪法,精神失勢,物質支配於天下,日益增深生靈之苦海,這就是救主大宗師再出現於世上之機緣。」

考少太山發心求道和大覺的經過,難找與佛教有緣的情形,但是後出的圓佛教思想家和註釋者卻是以佛教為教法之淵源。《圓佛教創建史》第六章載︰「又從(少太山)發心動機看,其得道經路擬屬偶然,但各種事實卻符合佛陀之教示。」此話應顯示少太山的覺悟境界符合佛法。少太山創立新教團,是引導一切生靈到廣大無量樂園,即︰「諸君先研究這佛法之大意,應該自覺生老病死,因果報應之理致。我早先知佛法大意,可是至今不說這內容,原因是諸君的水平還未及真理,而且現在仍存輕視佛法之弊端。所以無論何人,只是向佛教略表敬意而已,並沒有開人心之發現和禮佛的時代。但是無論教法之正邪真偽,只隨人心之趣向,以順其方之教化,致力於發心信仰,若今能發現根本真理,用功成就,真正修行,引導一切眾生福慧兩路,可說不得不依止佛法之主體。」從上所述,少太山所構想的未來朝鮮主要宗教,仍當以佛法作為主體不可。

從圓佛教的立場來看佛教革新運動,其範圍應很寬大。少太山決心先從大同真理統一東西思想界,後又採往古聖賢與哲人諸說為己用,並承認佛教思想為主體。以佛法為中心,綿密探究諸宗教及哲學思想,在吸收了諸教理及思想後,才可成為圓滿具足之真理,故所謂大同之真理,即是回歸諸真理之本源。有鑒於此,就可理解圓佛教為什麼不應稱為佛教的分派,傳統的宗教到了現代以後仍自認為各宗派法系自居,而圓佛教與它們不同,圓佛教闡揚的是原始佛教的正統觀念和局部的真理觀。它在內部自覺努力開發主體,向佛教的根本精神靠攏、再現,在外部網羅東西,採取調和諸家真理的姿態。

下面我們可以從圓佛教教義上找到佛教革新的一些特點。

(1)圓佛教主張各種宗教都歸結為根本真理,後打破真理觀的局限,所以按現代觀點,佛陀的人格也應沒有界限。

(2)外來的宗教如果能被吸收,即使其努力甚微,但終能以小成大,發展成為世界宗教。圓佛教就是以外域的佛教為我所用,改造成為本地的宗教。

(3)傳統佛教分出世間和世間二法,修行者超脫世間之外,因之佛教被認為是方外之人的信仰。圓佛教卻要改革這種弊端,強調佛法是生活之理念,開佛法信仰之門路,入世求法,在世間中解脫。

(4)建立事事供佛,處處佛像的信念。每天事佛,禮拜佛像,竭盡誠意。圓佛教認為這就是法身佛之應化身。

(5)禪是尋找佛陀之心而守護己心,不必為了統一散亂之心,逃避現實而約束坐禪。圓佛教認為除了每日黎明應修禪之外,其它時間應行無時禪,既無處不是禪,無時禪應是最高的禪法。

(6)提倡靈肉雙全和動靜一如的境界,改圓滿修行取代偏僻修行。過去即使有信仰的人也充滿世欲,結果成為沒有專長或不做光吃的寄生者。圓佛教就是要打破這個觀念,從衣食住行之中獲得真理。

圓佛教教理及思想之展開

圓佛教的教理主要收集在1920年以後少太山撰述的《修身之要法》、《齊家之要法》、《強者和弱者進化之要法》、《指導人準備之要法》、《人生之要道、四思四要》和《功夫之要道》等著作中,以及升山和其它教徒的著述中。此外,佛教的《金剛經》和一些儒道教經典也是教徒經常研讀的課本和教理的思想淵源。

少太山大覺後,把他證得的體會稱之為「一圓相」。撮其大要為︰「萬有是一體性,萬法是一根源,不生不滅之道和因果報應之理互為根基,形成了一個圓機」,用「○」表示。它既是信仰,又是修行之標準,更是表現真理的特徵。但此圓相並非屬於少太山一人專利,在他之前東西方哲學宗教中都存在過這種認識過程。即以圓表示不可言狀的窮極真理之象徵。

古希臘愛里亞學派的創始人巴門尼德反對自然哲學派的主張,認為世界表現了不可分的球形象徵,他所探究的存在之窮極的實體,自然也以圓形表示。

基督教多米尼克僧團的愛克哈特曾畫了一圓,進而說明此圓來自於神門並又回到神門,人間也通過此圓而歸為一神。

東方的佛教稱超越非有非無之空,《易》之所說太極,《老》、《莊》之無極,都認為歸結於圓相。中國宋代周濂溪在《太極圖說》中又逕直把無極和太極聯繫而畫一圓,用以解釋陰陽五行和宇宙人生之關係。傳統的印度阿字觀法,要求行者在心中冥想圓形月亮,親證梵我合一的境界。

現代心理學家榮格(C. G. Jung] 1875~1965)說人類深層心理見解用圓來表現,圓輪是無意識之象徵。

綜上所述,我們可以看到圓相在表現終極真理的共通性,即古今東西諸種宗教哲學皆以圓來象徵說明終極存在的根源、整體性和無限循環的特點。少太山體驗的超越象徵的實相世界,以一圓相為話頭,不斷追求象徵之意味,實為前人知識的集錦,反映了把信仰更真理化的基本內容。

以一圓相象徵實相世界是真理,非言語推斷或理論判斷而得來的,它是直覺的產物,不是思維的結果。一圓相不是相對真理、現實的真理,而是絕對真理和真理本源之象徵。在《圓佛教正典》中如是解說︰
「一圓是宇宙萬有之本源,諸佛諸聖之心印,一切眾生之本性,無大小、有無之分別,不變生滅去來,斷滅善惡業報,頓空言語名相之處,隨順空寂靈智之光明,出現大小有無之分別,善惡業報之分別,宛然言語名相,露現如掌中之珠玉,真空妙有之造化,道宇宙萬有,無時應劫,隱顯自在,即是一圓相之真理。」

可見一人大覺之心符合一圓真理,凡夫眾生所蘊佛性即為一圓真理,體用相接也是一圓真理,故一圓就是圓滿平等,無限絕對,循環往復,以至無窮,不可言狀的終極真理。圓佛教的命名就依止這一圓真理而得。它是在韓國的特殊環境下出現的新宗教。少太山以佛法構建教理體系,但又集諸宗教的根本一圓真理,可以說他超出了佛教的思想,把大眾的宗教生活引入時代化、大眾化和生活化的方向。第二代升山宗師秉承師志,發揮一圓是諸佛心印一同的思想,提出「同源道理、同氣連續,同拓事業」的三同倫理主張,為各種宗教的交流溝通和理解提供了可能性。

圓佛教的組織制度和儀禮
圓佛教的組織可分為教化和教政兩大系統,它們是在成立佛教研究會時的章程中就基本確立,沿襲至今未變。

教化系統淵源於草創的十人教團。當時規定,十人團中一人為團長,負責指導團員的宗教生活,團副是團長的助手。團員按資歷又分為上位團員和下位團員,居上位者有義務輔導下位者,有時也在下位團員中互選團長和團副。雖然圓佛教的勢力擴大,但十人團制度一直繼承下來,少太山在世時就擔任了團長。他逝世後團長改為選舉產生,增加了更多的民主成分。現在教化系統主要用於增進信徒信仰和訓練修行實踐,同時也行使布教的職能,吸收一些非教徒參加教團,皈依教會。

教政系統實為教會的行政機構。初創時期因大小事務均由少太山統管,故談不上還有行政系統可言,隨著教團的擴張,才開始分立。所以它是後出的職能機構或部門。宗法師是教會的最高領導者,次之是輔助宗法師的咨詢委員會。首位團會是教團的最高決議機構,下設專門委員會。教政院是最高行政機關,負責制定各種計劃,下設企劃堂、總務部、教化部、文化部、教育部、訓練部、財務部、公益部、國際部等各科分支機構。不管是教化還是教政最後都受首位團會的領導。

圓佛教的三大事業是教化、教育和慈善,三者齊頭並進,規定了教會事業的發展方向。教化在教堂進行,引導教徒具備教祖一樣的人格。靈山聖地玉女峰下的九間道堂是最早的祖堂。它最初是少太山率領弟子圍海造田時的辦公地點,以後又成為血印祈禱之本部,有重要的紀念意義。以教堂為中心的教化活動是圓佛教的重要事業。

教育事業始於1946年設立的唯一學林,當時只是作為教徒的培訓中心,以後漸次發展成為圓光大學、圓光男女高、初中。此外還有靈山大學和東山培訓院等教育培訓中心。圓佛教的教育事業至今已成體系,各個教育場所不僅進行宗教知識教育,而且還有世俗教育和道德教育,比重也越來越大。

慈善事業也是始於戰後的漢城普和院之慈善機構,現已遍布韓國大部地區。圓佛教的慈善事業不僅僅局限於一般的救濟活動,而是以圓佛教精神來指導社會參與、社會改革、社會正義、社會福祉的活動,實現無我奉公之精神。教會的資金來源於教內企業經營的收入、宗教儀式的收入和教徒的捐施。現在教內已有教化事業會、育英事業會、法恩事業會、四大奉公會、圓冒會等多種慈善團體。

圓佛教的制度顯示了時代化、生活化和大眾化的內容,具體表現如下︰

(1)諸經典和教科書用現代朝鮮語編纂。

(2)教徒都是依靠自力生活,有正當職業或專長的人。

(3)教徒衣食簡樸,順應時代的發展。

(4)按照法位高低確定法統,不依出家或在家的分別確定。

(5)已出家者是否結婚,隨順己願,不受限制。

(6)所有教堂都建造在教徒聚居地,便利教化,有利教徒的宗教生活。

圓佛教的儀禮也具有時代性、實質性和生活化的特徵。所謂時代性,一言蔽之,即制定禮儀的動機和特點,表現了對過去禮法的革新及符合時代的實踐,禮儀的根本精神,應該隨著時代的變化而不斷地進行調整,使之更適合時代發展的需要,而不是強調囿於傳統的祖制,一成不變。所謂實質性是指基於儀禮制定的根本精神,禮法要脫離以往的形式主義做法,以節儉樸素為宗旨,以對世界有益為目標。所謂生活化,其前提是參與現實生活,能夠使人類安定生活,圓滿達成正確的人際關係,產生向上生活的活潑潑的創造力。《圓佛教禮典》中曾經分門別類地闡述了通禮、家禮、教禮和革新過去禮法的不同內容,也就說明了行使中道實踐,面對根本精神,革新的禮法是綜合各家之後而提出的圓滿的最佳禮法,因此圓佛教的禮法是根基於東西各家之不變的根本精神的綜合反映。

少太山自稱無產大眾和被壓迫下的底層民眾。他看到了世界包括朝鮮存在的弊端,把社會弊病劃分為錢之病、抱怨之病、依賴之病、不會學和教之病、沒有公益心之病等,並在此基礎上提出了《弊病之社會及其治療法》的法門。他大覺之後依據一圓相真理創立了圓佛教,在現代社會得以發展,已具規模。他的目標已經開始實現,圓佛教正在變得日益成熟和樂觀。

〔參考資料〕 李殷哲譯(日語)《圓佛教教典》;柳香秀《韓國圓佛教無時禪之研究》(中國文化大學碩士論文);張曼濤〈韓國佛教的新宗派──圓佛教〉(《現代佛教學術叢刊》{82})。


摩陀婆派

印度教薄伽梵(Bhāgavata)派的分支。以摩陀婆(Madhva;1197~1276)為始祖。此派以《薄伽梵往世書》為依據,主張最高神毗濕奴與個我有別,一切萬物依毗濕奴而存在,個我可依神之恩寵而得解脫云云。此外,又讚美歸依克利須那,承認濕婆、甘尼沙等五神,但不承認濕婆之配偶拉妲。此外,此派之命運預定說甚具特色,即將眾生區分為有解脫之可能者、墮地獄者及永遠輪迴在兩者之間者。此派之聖典內含卡納拉語(Kanarese)及梵語二種語言。現今在南印度仍擁有不少信徒。

◎附︰黃心川〈摩陀婆的二元論〉(摘錄自《印度哲學史》第十四章)

生平、著作
在中世紀,印度南方毗濕奴派中最有影響哲學家是摩陀婆。摩陀婆(Madhva;1197~1276)又名阿難陀底多(喜師,Ānandatīr-tha)和普羅那般若(史譚慧,Pūraṇaprajña),生於南印度卡那拉地區附近的烏迪皮(Uḍipi),少年時即出家為行者,初隨阿鳩多波哩伽沙(Acyutaprekṣa)學習商羯羅不二論,後又自創二元論體系並建立了毗濕奴派中的一支──摩陀婆派。他在烏迪皮建立的黑天寺迄今仍是該派活動的中心。

摩陀婆寫有大量著作,歸他名下的有三十七種。主要的是對《梵經》、《薄伽梵歌》、《奧義書》等的注疏。他用韵文寫作的《阿奴吠耶佉耶那》(Anuvyākhyāna)解說了他自己所作的《梵經注》,共一千九百頌,是研究摩陀婆哲學思想的重要典籍。後世對摩陀婆的《梵經注》有很多注釋、複注或釋補。其中重要的有十三世紀帝利吠伽羅摩(Trivikrama)所寫的《真理燈明》(Tattvapradīpikā),十四世紀賈耶底多(Jayatīrtha)所寫的付注(Tattvaprakāśika),另外,還有一些闡述摩陀婆邏輯學和認識論的著作。

範疇說
摩陀婆綜合了毗濕奴派的神學和吠檀多的哲學思想,並吸收了數論、勝論──正理論和耆那教的一些理論,建立了與商羯羅相對立的二元論體系。有人還認為他的哲學思想曾受到基督教、摩尼教和伊斯蘭教等影響。

摩陀婆認為,宇宙的各種存在可以歸結為十個範疇,即實體、性質、運動、普遍、特殊、有限(viśīṣṭạ)、全體(aṃśī)、能力(śakti)、相似(sādṛśya)和非存在(abhāva),這些範疇(諦義、句義)我們在勝論──正理論和彌曼差派中都已見到。但是他對很多範疇內容有著不同的解釋。

摩陀婆認為,實體範疇是最根本的,它可分為二十類,即神(毗濕奴)、吉祥天女(Lakṣmī)、個我(個體靈魂)、未開展的空間、原初物質、三德、自我意識、統覺、意(心)、感覺和行動器官、粗大原素(大)、細微原素(唯)、無明、聲(varṇa)、暗(andha-kāra)、傾向性(行,根元的印象,vāsanā)、時間和映象(pratibimba)。實體範疇在演變(parināma)和展現(顯現,abhivyakti)中都是物質自身的原因,因此整個世界都是處於演變過程的。神和個體靈魂(個我)雖然是由顯現而被認知,但是它們不屬於演變的範圍以內。

未展開的空間是與空間不同的,它不被創造,也不劫滅,因此是永恒的空無。時間共存於其它實體之內,是一切事物產生的普遍原因。原初物質是世界物質的原因,神或造物主進入原初物質,並通過原初物質塑造了各種形式並顯現它自己為雜多的現象,三德(喜、憂、闇)、統覺、自我意識(我慢)、十感覺和行動器官、五粗大原素、五細微原素等都是原初物質在不同階段上的產物,這種解釋和數論基本相同。

無明和原初物質一樣從屬於演變的範圍以內,它為自然的性質所掩蓋,因此受到世界的繫縛。

摩陀婆對性質範疇、運動範疇的解釋與勝論極為相似,但在性質範疇中增加了一些屬於心理的東西,如自制(śama)、慈愛(kṛpā)、忍耐(titikṣā)、力量(bala,勝論作勤勇)、恐懼(bhaya)、羞恥(lajjā,佛教作慚愧)、美麗(saundarya)、英雄氣概(śauriya)和寬大(audārya)等等,因此在數目上超過了勝論所舉的二十四個。這種添加顯然是為了說明造物主或神的偉大,出於信仰的需要。勝論對運動範疇(業句義)的解釋偏重於對人和事物的自然活動如上下左右屈伸等等,但摩陀婆把運動(業)和神聯繫了起來,賦予了神學和倫理的意義。認為業是神的本質,主宰著宇宙的創造和劫滅,人的活動將造成不同的後果。他把運動分為積極的和潛在的兩種,前者為人們感官所感覺到的活動,後者則是不能被感覺到的活動,摩陀婆這種解釋無非是要為業報輪迴的存在提供理論的說明。

普遍範疇在勝論──正理論中被認為是一切事物之中的普遍本質或共同點,它是不變的,但在摩陀婆看來,普遍範疇在永恒的事物中是永恒的,在不永恒的事物中是不永恒的,只要有個體的存在也就會受到限制。他不承認實體、性質和運動之間在變化過程中的內屬關係(勝論承認這種內屬關係,並作為單獨的範疇)而承認實體、性質和運動之間的有限關係或有限性,並把有限性看作是一個單獨的範疇。

摩陀婆特別強調特殊範疇的意義。他認為一種事物被了解為多樣性主要是由於特殊性範疇的原因,因此特殊性是事物的本質,它是自明的,被自己的特殊性質所界說或定義。摩陀婆曾提出這樣一個問題,如果每一個實體是由它所擁有的或附屬於實體的無數性質所構成的,那麼,在實體和性質(例如藍色與瓶,白色與花)之間就會出現很多關係︰如果實體等同於性質,那麼,實體的劫滅也就是性質的劫滅;如果我們用一個詞來代表某一個實體,那麼,這個詞也就代表了實體的性質,但是實際上並不是這樣。要正確說明這個問題我們必須假定有作為各種性質基礎的特殊性範疇。例如瓶內的有限空間與瓶外廣闊無垠的空間是不同的,我們只有承認了在空間中特異性的存在,才能區別上述兩者之間的不同。勝論和摩陀婆的不同之處在於︰前者承認特殊性是永恒的實體的特徵,後者認為特殊性是分別永恒的和非永恒的實體的特徵。摩陀婆這種解說無非是要為他的多元本體論,即承認神或梵與個我、世界的不同作出論證。

摩陀婆和彌曼差派一樣承認能力是一個獨立的範疇。他把能力範疇分為四種︰(1)在神中不能見或思議的能力(acinty-śakti);(2)原因的能力(kāraṇa-śakti),這種能力存在於事物之中,是各種事物變化的原因;(3)行事的能力(adheya-śakti),通過一定祭祀和儀式所產生的能力;(4)語句的能力(pada-śakti)。彌曼差派認為能力範疇是一種事物能產生它們自己結果的原因,是潛藏於自然和一切事物中的力量,這種說明有些像希臘亞里士多德所主張的「潛能」,但是,在摩陀婆看來,能力範疇是一種神祕主義的宗教的力量。他所說的行事或語句的能力實際上就是通過祭祀儀式和讀誦婆羅門教的經典所獲得的奇異的力量。

摩陀婆認為,宇宙的各種存在是由上述十個範疇所構成的。他有時把上述十個範疇概括為神、靈魂(個我)、原初物質和物質(jaḍa)四個。認為神是獨立的存在,個我、原初物質和物質是依存的存在,獨立的存在和依存的存在之間有著永恒的差異性。因之有些學者認為這是一種多元實在論的見地。但本書作者認為,這種說法可以適用於勝論的範疇說,但不適用摩陀婆,因為摩陀婆最終認為神是最高的、獨立的存在,其他範疇都是依存的存在,所有精神和物質的東西都是根據梵或神的意志所創造出來的。因此,從這個根本立場上看他還維護著一元論或一神論。他所主張本體和性質之間的特殊或差異不能成為絕對的差異,他要在整體或普遍性之中建立他的差異性或特殊性是不可能的。摩陀婆承認各種存在之間的差異性正是要消滅差異性,其根本的目的是要樹立絕對的、統一的存在(神),這是唯物主義和唯心主義鬥爭常見的一種形式,這種鬥爭形式從中世紀到現在一直被神學家們所利用,這也是印度古代很多有唯物主義傾向的哲學附庸在唯心主義或神學體系之中,最後失去其自身獨立性的原因。印度中世紀的數論、勝論、正理論都是這樣被納入印度教神學的。

二元論
印度傳統把摩陀婆的哲學歸諸於吠檀多的二元論,所謂「二元」是指實體與它的性質的不同。這與我們現在所稱哲學上的二元論有著不同的意義。摩陀婆認為,實體有兩種︰一種是自存或獨立的存在(svātantrya),另一種是依存的存在(asvātantrya)。自存的存在是梵或毗濕奴,依存的存在是個我和世界。

梵是至善的、圓滿的、最高的精神實體。它的本質是「真知樂」。梵擁有無限知識、無限權力、無限力量、無限統治、無限勤勇和無限光榮等六種屬性,並是創造、持續、毀滅、控制、知識、無明和解脫的原因,總之是世界的動力因。

個我也是一種精神實體,它的數量不是一個而是多個,形如原子。個我是認識者、享受者和動作者。它的本質是無限的智慧和喜樂,但覆蓋著善與惡的業障。個我雖然依賴於梵或神,並受到神的控制,但仍然保持著相對的自由。摩陀婆強調梵與個我絕不能等同為一,梵是被崇拜的主人,而個我則是它的僕從。梵是絕對的、無所不在的和至善的存在,而個我是有限的、部分的和具有苦樂的存在,梵寓於個我的身體之中但並不體驗個我的歡樂與痛苦,梵是道德的管理者,它根據個我的善惡而施與相應的果報。

個我或個體靈魂分為三種︰(1)常存的(nitya),如吉祥天女;(2)解脫的(mukta),如神、仙人、祖先(父親)、人等;(3)繫縛的(baḍaha),在繫縛的個我中,有的可以獲得解脫,有的永劫沉淪於輪迴,有的則墮入黑暗的地獄。摩陀婆在印度教萬神殿中獨重風神伐由(Vāyu),認為風神是毗濕奴的兒子,自己的化身,是神與個我的媒介者,風神把智慧賦與人,並在人死後把其個我引導到毗濕奴那裏。

世界是物質的實體,原初物質是世界創造的質料因。神通過原初物質塑造了世界上各種不同的形式並顯現為雜多的現象。梵與原初物質共存於時間和空間之中。

摩陀婆總括上述梵與個我、物質世界的關係有著五種不同,即梵與個我,梵與非精神的物質,一個我與他個我,個我與非精神的物質,一個物質與他個物質都是儼然相異的,而且這種別異性永遠會存在,因此被稱為五別異論。


於本辭典中已顯示二十筆,其餘筆數將跳過。

[南山律學辭典]
五部見解有異

亦名:五師與根本部

子題:曇摩鞠多、法正、四分律、薩婆諦婆、十誦律、迦葉毗、解脫戒本、彌沙塞、五分律、婆麤富羅部、根本部、摩訶僧祇律、大眾部

戒本疏‧解今題目:「(一、引示)(一﹑第一師)大集云,夢[疊*毛] 一段,後分為五。佛告長者,我滅度後,有諸弟子,顛倒解義,及以說法,覆隱法藏。名曇摩鞠多,此云法正,律名四分。凡解行法,先果後因。此就化儀,說相明顯,故倒解之,如四諦法,苦初道後,覆彼常途,因先義也。(二﹑第二師)二、彼經云,受有三世及以內外,善能論議,破壞外道說一切性悉得受戒,凡所難問,善能答對。名薩婆諦,此云有也,法名十誦。然異道所計,誅惡人畜,道路女人陵皆無罪。此部難言但殺得罪,何簡善惡?戒出離因,要身器淨,非一切性悉得受故。(三﹑第三師)三、者,經云,說無有我及以受者,轉諸煩惱,猶如死屍。名迦葉毗,此云重空觀,法名解脫,此有戒本,相同五分。(四﹑第四師)四、者,經云,不作地相、水、火、風相、虛空、識相。名彌沙塞,此云不著有無觀,法名五分。(五﹑第五師)五、者,皆說有我,不說空相,猶如小兒。名婆麤富羅,此云著有行,不傳其法。(六﹑根本部)又云,廣博遍覽五部經典。是故名曰摩訶僧祇,此云大眾,此有其律。(二、問答)(一﹑問古師傳濫)問:『古師多謂僧祇本律,即婆麤富羅所執,今如何分?』答:『非敢茍分,大集明異。若合婆麤,文不應云遍覽五部。』(二﹑問經讚有無)問:『二部五部同是後分,如何經讚唯在五部?』答:『二部是本,義通五見,不慮後疑。五部支生,各懷異相,多起諍競,恐不傳持,故偏牒五,不妨法界。』(三﹑問本末次第)問:『如上所列五部在初,僧祇應後,以遍覽故。』『今解云,僧祇實先,滅後便有,以廣博故,通含五意,故是總也,如上經說。』」

行宗記釋云:「初師中,初通敘諸計。顛倒下,正示初師,初總敘見解人法名號。倒解約自見,倒說約化他。凡下,別釋見解,初二句標示。且舉果因,餘皆類此。有本作先後果誤。此下,正釋。謂是此師化物儀式,先示果相,後推其因;苦集世間果因,滅道出世果因;若從次第,合云集苦道滅;欲使知苦斷集,為滅修道,先解後修,教行易識。若據四諦,本是佛說,而言曇摩者,佛作倒說,本為隨宜,曇摩計此,用為常度故也。由倒解故,即是覆隱。次師中,先明見等,亦同上科。受即執計。三世約豎論。內外就橫說,通收三界繫法,該上三世,五塵四大,並有內外,即情非情二種世間。彼計諸法名字是空,法體皆實。然下,別釋見解。引破外計,釋上善能論議等。初破婬殺揀境。外云,人畜善者,殺則有罪,居家婦女,陵方有過。此下,難破。但破殺義,婬戒類準。戒下,次破受戒不簡。彼計有情皆可受戒,雜報淨穢,俱無所擇;前文已出外計,故此直破。第三﹑中,我即所計倒本,受是能執妄情;凡謂實有,遂生執著,我既本無,執將何附?下翻重空,義在此也。轉諸煩惱者,顯觀功深,斷證易故;三界見思,故云諸也。是可厭棄,故如死屍。法名解脫,良由於此。下示戒本,廣律未傳。第四﹑中,經舉六大,攝盡世間色心等法;上四大通內外色法,識即心法,虛空即非二法。不作六相者,不著有也;存此六故,不著無也。下翻人名,正從此義。第五﹑中,彼計有我,遍該五蘊等法,故云皆說。智非深遠,故喻小兒。問:『此與外道何別?』答:『外道妄謂蘊中別有神我;此約觀行,推析我蘊非一非異,知是虛妄,計妄為有,可得悟道,故不同也。』問:『此與第二師所見何異?』答:『引前比校,其異可見。』已上五師,得名有三:初從解為名,下云明慧卓朗,除邪倒故;二從計得名;後三從觀行為名。又小乘宗計不出四門:初是空門;二、五即有門;第三雙亦;四即雙非。或可總歸二宗:一、四皆空宗;二、三、五並有宗。六﹑僧祇中,不偏一見,攝機斯足,故云廣博;懸觀五計,集法無遺,故云遍覽。初問中,古師謂者,如前已示。答中,初示所據;若下,顯古違文。次問,經中但云五部雖異,不妨諸佛法界涅槃,不言僧祇,故有此問。據經止有僧祇,而言二部者,欲顯本部亦分,經中合讚故也。答中,上明本部不須意;下示五部須意。第三問,以僧祇根本,理合在前;而經云遍覽,則顯居後;故須通之。答中,古師執前三藏所傳,以僧祇為五部,恐據遍覽之語謂是後分,故須問決;此中不敘,故直標今解。初示次第。既云廣博,顯是根。通含總攝,故是遍覽。」(戒疏記卷一‧五九‧三)(請參閱附錄二『律學之派別略述』八七頁)


佛制比丘相敬之意

亦名:比丘相敬之意

子題:相敬為除慢法、三鳥獸相恭敬法、鵽鳥

行事鈔‧僧像致敬篇:「所以敬者為除慢法故。四分中,由諸比丘不知大小故,佛訶責已,告言,汝謂誰應受第一座、第一水、第一食,乃至起迎逆禮拜,恭敬問訊耶?諸比丘言各不定,或云十二頭陀者、大姓、多聞、法師、持律、禪師等。佛言,汝等各各長慢,故作是語。廣說三鳥獸相恭敬法。便說偈言:『其敬長老者,是人能護法,現世有名譽,將來生善道。』教化人民,皆隨法訓。汝等於我法律中,出家,更相恭敬,佛法可得流布。自今已去,聽隨長幼,恭敬禮拜上座,迎逆問訊。」資持記釋云:「四分下,引釋,文出房舍犍度,彼云,爾時佛從王舍城,與諸比丘,人間遊行,詣毗舍離。時六群先往取房,為和尚親厚等。時舍利弗、目犍連後至,不得房宿,臥埵上,因集眾訶誡,如鈔所引。初引佛問;諸下,眾答;佛下,訶責,即見制意;廣下,引緣。彼云,過去有三親厚,象、獼猴、鵽,當刮反。爾雅注云,大如鴿,亦言鳩,或言雀。依一尼拘律樹,彼作是念,我等共住,不應不興恭敬。互相問言,憶事近遠。象言,我憶小時,此樹觸我臍;猴言,我憶此樹,舉手及頭;鳥言,我憶雪山右面,有大尼拘律樹,我於彼食果,來此便出,即生此樹。時象即以猴置頭上,猴以鳥置肩上,遊行村聚。說偈如鈔。上句行敬,次句顯益,三即現報,四是後果。汝下,勸依。自下,立制。今時僧眾,不別尊卑,宿德晚生,互相作禮;受戒徒分時分,坐夏空數淺深。堪嗟世薄情浮,深痛律崩法壞。有心弘護,宜切依承。」(事鈔記卷三七‧三‧一七)


作持制聽事法

亦名:制聽事法

子題:制教事法、可學事、可學法、聽門事法

戒本疏‧持犯方軌:「次對作持。亦就制聽,以明持相。(一,依古出法)(一、制教)先將作持,制教中,明制作者,位通事法。可學者,並制修學。謂衣缽行護也,謂一切教行也。並託事法,進用修成,而無違犯,名為作持;不敢違越,又是止持。……(二、聽教)就聽門中亦對法事。長財房舍,謂處分說淨。亦有聽作聽止,如前所言。(二,明今難破)(一﹑引古解)如昔解云,作持門中事法,唯可學,無不可學者,非此所明。以非進修,聖不制學。不同止持,通不可學,以唯離過,故得明也。(二、示今義)(一﹑引文立理)今解不然。不可學迷,非學能了。乃至四果猶有事迷,何況下凡,而能通辨?故於事法,無問止作,皆有迷忘,而非罪攝。何以明之?如律,長財開忘不染,房舍指授,亦開想疑。既不結正,明知不犯。(二﹑釋通疑妨)問:『若不結犯,何以律文結偷蘭耶?』答:『忘非偷蘭,此結想疑方便耳。前心欲作過量不處分房,後心轉想,謂是應量處分之房。想差前因,不至後果,故結偷蘭。可不解也。』(三﹑顯今異昔)若依此明,與昔持犯,通塞全異。諸有讀者,任情兩取。」(戒疏記卷四‧四六‧一五)


制教深防

亦名:深防

子題:四重止得名防餘篇始彰深義、道體

戒本疏‧四波羅夷法:「初解深防。(一﹑明通)言通制者,元聖制戒,為止業因。造業已來,必由三毒。無以卒制,且約身口;二業既清,心自沈靜,能見過本。望其本意,為防心也。未了心性,約相遣塵;故制四重,以為道體。對四制餘,並號深防;恐犯四本,制餘令護。何以知然?配篇種類,可以知也。(二﹑明別)有人別解,約戒以明。故云,過犯未窮,預加重約,禁微防著,故曰深防。如觸尼臂,犯夷等類,亦易解也。」行宗記釋云:「深防,通中,為二,前四重,止得名防;對下,次明始彰深義。初中,又二,初通示制意。動心結業,能感後果;業即是因,故云業因。造下,次明制教方便,初敘業從心起。無下,明制外防內。過本,即三毒。未下,明依境立制。毒心微細,鈍士難知;隨過禁制,故云約相。能清心本,故云遣塵。言道體者,道無別體,即本淨心,心隨染緣,與道相反;故禁重惡,還復本淨,無漏聖道,由此而生,故云體也。次餘聚中,以下篇諸戒,近防四重,遠禁本心,即深防義。種類收戒,如下殘中。釋別中,初標他解。約戒明者,示別相也。故下,引示,初釋名義。如下,舉戒顯相。且明尼觸,四戒俱爾。又如用飲蟲水,為防殺畜;搏比丘,防打之類。」(戒疏記卷五‧六八‧一五)


懺六聚法制意

子題:無有一法疾於心、罪種、戒德重於地、心念疾於風

行事鈔‧懺六聚法篇:「夫結成罪種,理須懺除。則形清心淨,應同僧法。故薩婆多云,無有一法疾於心者。不可以暫惡,便永棄之,故須懺悔。涅槃亦云,如我訶責毀禁之人,令彼自責,護持禁戒,說三惡道,為修善故。」資持記釋云:「初敘懺意,上句明造業。且約篇聚所制二犯之罪,結業成因,必招來果,故如焉。次句明須懺。以犯從妄起,罪假緣生;妄體本空,緣生無性;了知妄本,則犯相何依?識達緣生,則罪根叵得。是以忽追所犯,深恨前非;仰對勝緣,盡披肝膽;罪從心起,還逐心亡;既伏現因,不牽後果。犯而不悔,業苦何窮?有智識非,義無隱覆故也。則下二句彰益。上句自行無瑕,下句眾法有用。故下,引勸。前引論文勸速改,初引論,不下,申勸。彼論問曰:『何法重於地?何法高於空?何法多於艸(草)?何法疾於風?』答:『戒德重於,我慢高於空,煩惱多於艸,念疾於風。』今略引後句,以明昔心造惡,今忽追悔,剎那翻善,不待終日;意令有犯速須求懺。次引經文彰佛勸。經明如來訶責示惡之意,欲令行者有過尋悔。上訶毀禁,令成止行,下說惡道,令成作行。」(事鈔記卷二八‧一‧一○)


說戒行眾湯水法

子題:行淨水、行淨巾、行香湯

行事鈔‧說戒正儀篇:「(一、示正儀)(一﹑行淨水)餘有淨水香湯,隨多隨少,各取行之。令一年少比丘將水行之。各說偈言:『八功德水淨諸塵,盥掌去垢心無染。執持禁戒無缺犯,一切眾生亦如是。』(二﹑行淨巾)依安師古法,應左手執手巾上,右手持下行之。維那執籌唱白者,令餘人行之。及香湯、淨巾亦爾。(三﹑行香湯)又令一人持香湯行之。各說偈言:『香水熏沐澡諸垢,法身具足五分充。般若圓照解脫滿,群生同會法界融。』(四﹑指說偈)此之二偈,各至座前說之。不得一時也。(二、斥非法)又水湯二物,但得盥掌,本無漱口之事。往往有之,自出愚叟。」資持記釋云:「行水中,令一年少者,今須二人行湯水,二人行淨巾。偈文,上句歎水德。一﹑清淨,二﹑不臭,三﹑輕,四﹑冷,五﹑軟,六﹑美,七﹑飲時調適,八﹑飲已無患。次句顯事用。外則德水以盥掌垢,內則道水以滌心塵。第三句自行成立。末句化他同己。……湯偈中,初句明事用,已下寄事表法以立要誓。次二句遠期果德,上句法身,具兼理事二種;下句二德,可解。末句攝生同證,即自他兩利。會即證也。法界差別,同歸一體,故云融也。又解,淨水表斷惡,復是因行;香湯表修善,故祈果德。前後果,並兼利生。」(事鈔記卷一一‧一九‧一四)


諸篇古德四方便

亦名:四方便、方便罪相

子題:遠方便、夷遠、殘遠、提遠、近方便、進趣方便、闕緣方便、闕緣有三、境強方便、緣差方便、境差方便、想差方便、疑心方便、善心息方便、闕緣七方便出在律文境想五句

戒本疏‧諸篇方便:「古德相傳立四方便:一,遠;二,近;三,進趣;四,闕緣。此之四位,通於篇聚。(一,遠方便)所言遠〔方便〕者。遠資前境,借勢成犯;事絕情殊,名體全隔,故名為遠。及論成果,非不別因;即以此罪,名為方便。今於此過位分有五。(一、夷)言夷遠者,自言感聖,聲了成犯;後受名利,與盜作緣。(二、殘)言殘遠者,染心觸語,與婬作緣。同是殘中,支類可比。(三、提)言提遠者,取衣作衣,染浣坐等,並與初二,而作犯緣。(四、提舍、吉羅)乃至四五,種類相收。緣成果剋,便成後犯。如自覆露,教他行非,過狀自成,體不相及;非不積習,生於後犯。犯由緣成,故號方便。此方便者,但有異義;至結罪時,兩不通涉。所以立者,欲令行人觀犯興厭,或因染習,便成大犯。故律文中,大妄語戒,乃訶大賊;明知盜受遠因妄語,文證可知。(二,近方便)二者方便。攬體成果。情事相狀,如上明了三方便說。(三,進趣方便三者進趣方便。(一、初師約違理明無)心規前境,運用不息,或自造業,或設殺具;心雖剋漫,事無暫止,即號此緣名進趣也。若事未差,念念增其不善,未結蘭吉之愆。若事畢心達,終成至果;中遭阻礙,初是闕緣。……(二、次師或有或無)有人言,進趣方便,或有或無。若藉一世因成,中無隔絕;既因不定,如何結罪?或藉異世因成,如諸諫戒,中有法隔,乃至殺盜微涉遲疑,皆有其罪;如律文中,捨者三蘭。(三、後師約制明有)(一﹑立義)((一)對初師立)有人解言,一切造業,其必有因。業成當果,則篇聚所攝;如何此因乃名違理?若以違理惡因,而成違制罪者,則違制罪時,更無違理惡業。然違理違制,各有二業。故知其因,雙分兩緣,其義極矣。是以十誦多論步步偷蘭,文誠驗也。((二)對次師立)據如此理,亦無同異兩世。念念趣境,皆有違教之心。是以律云,發心作,心念作,即其證也。(二﹑釋難)((一)約進趣難方便何異)問:『此之進趣,與近方便,復何殊耶?』答:『言進趣者,心事不絕為名;言近方便者,從因至果,時分延促為義。何以分之?如前了論立三方便,此義合之,總名為近。』((二)約同進趣以難不別)問:『延促雖異,趣果不殊,即是進趣,何必有別?』答:『息不息別。』((三)約歸二位以難不須)問:『不息名為進趣,有息必在闕緣;何須繁紙,橫立斯位?』答:『不息方便,如箭不停;近方便者,如行暫息。不妨意遠,非是闕緣。』(四,闕緣方便)四者闕緣方便。義分二門:初、列名顯相,二、校量同異。(一、列名顯相)初列名者,言方便者,乃是趣果之都名。業未成前,諸緣差脫;故令此罪壅住方便。有人製疏,改曰不成;以律文云,不成偷蘭。今解亦得,何須較執?即律文云,方便求盜不得偷蘭;斯則明證。今言方便,隨相眾多;且以事約,分為七種;所謂闕緣,乃至心息。此列名也。言顯相者。(一﹑闕緣)初明闕緣。泛有三。(一)通名闕緣。七方便者,闕不至果,並為緣來,豈非通也?(二)別名闕緣。如諸戒下,各有闕緣,不可以盜而開殺戒;各不相通,故名別也。(三)者亦通亦別。何者是耶?凡是犯戒,體是比丘。若造罪未果,或自命終、捨戒、邪見、二形生等,或未制廣教,或病狂癡。但有三緣,不名犯戒;俱為造因,未成至果,故名闕比丘緣。望下六別,對戒並通,故兼二號。(二﹑境強)二﹑境強〔方便〕者。如欲行殺,前境反強,倒欲害我;差此進趣,壅住在因,故曰方便。然境強非偷蘭,偷蘭由強而生。餘之上下,類此可釋。(三﹑緣差)三﹑者緣差方便。如欲殺盜,往逢異人,或恐有事,或刀杖毀壞,或要期未遂。總號緣差。就義通名,七緣皆是;隨相取別,唯此第三。(四﹑境差)四﹑境差〔方便〕者,隨戒並有。且據大殺,四境來差;謂人、非人、畜生、杌木。((一)明人異境)如欲殺人,剋心在張;王人異境,而代張處。緣王張解,望人不殊,究竟成重。由異境來,張人不死,殺意又息,壅住方便。故曰境差。……((二)明餘異境)餘有非人畜杌來作異境;通望本境,不死偷蘭;若望異境,無心無罪。……(五﹑想差)第五﹑想差方便,義張八位。(一)初心差境方便。如律,人非人想等。(二)境差心方便。如律,非人人想等。(三)心差境究竟。如律,婬酒戒,若懷非道非酒想疑,但是正境,皆結究竟。(四)境差心究竟。如欲殺誑張人,張去王來,緣王張解,若誑若殺,是境俱差,齊成究竟。(五)心境俱差成方便。(六)即此互差(心境俱差)成究竟,以事思取。(七)心境不差成方便。如出佛身血,境強緣差之類。(八)心境不差成究竟。諸戒並是。就此想中,或有從輕向重,如殺盜畜生,轉想向人者是。或從重至輕,即反上句是。或互轉者,如彼婬酒破僧,俱是正境,想疑或生,無非究竟。(六﹑疑心)第六﹑疑心方便者,相對義張八位方盡。我疑他方便,人非人疑也。他疑我方便,身現妄語相,前疑不了是。他疑我究竟,我疑他究竟,如口造語業,但使言章了了,不問自他疑也。上四句單疑也;今此雙舉,何者是耶?自他俱疑成方便,身口互造也。即成究竟者,妄語言了也。自他俱不疑成方便,如出血在佛也。即成究竟者,一切戒是也。(七﹑善心息)第七﹑善心息方便者,如欲造罪,身口雖發,未鄰究竟,忽起善心,便止前業,壅礙不暢,但居方便。問:『此乃善心生,今何言息?』答:『實如來問。向若不生,惡必趣果;由此善心,能息惡想;即所息處,號為方便。又如律文,捨者偷蘭;捨時非罪;由能捨故,前惡不至後果,故號前因為方便也。』(二、校量同異)第二大門校量同異者。(一﹑明多少寬狹)初以自身造境,對置殺具,明方便多少者。身自造境,具七方便。設置懸擬,既非自身,故闕想疑,但五方便。剋心辨差,其境則寬。以元在張,王非畜杌,後來差故。漫心辨差,其境則狹。以通三趣,有境齊害;唯有杌境,用分輕相。乃至想疑,剋漫可解。二﹑心境分別。境差、境強、緣差,據前境論;闕比丘緣、想、疑、心息,據自心辨。或闕惡心,如好心息;或闕有心,如狂心息。三﹑宗致分別。問:『此〔闕緣〕七方便依何而述?』答:『在律文境想五句。以彼文言,人非人想、人非人疑,即是向述想疑二位;非人人想,則是境差,如前所指。餘四方便,義通剋漫;境想無文。是故律云不成偷蘭,則攝四位,可以知也。」(戒疏記卷四‧一五‧一○)(請參閱附錄二『剋漫別配四戒文義表』一一九頁)


[法相辭典(朱芾煌)]
二十二根幾能證得何沙門果

俱舍論三卷十五頁云:二十二根,幾能證得何沙門果?頌曰:九得邊二果,七八九中二,十一阿羅漢。依一容有說。論曰:邊、謂預流,阿羅漢果。於沙門果,居初後故。中、謂一來、及不還果。此觀初後,在中間故。初預流果,由九根得。謂意、及捨、信等五根,未知當知,已知,為九。未知根,在無間道;已知根,在解脫道。此二相資,得最初果。如其次第,於離繫得,能為引因依因性故。阿羅漢果,亦九根得。謂意、信等五,已知、具知、及喜樂捨中隨一、為九。已知根,在無間道;具知根,在解脫道。此二相資,得最後果。如其次第,於離繫得,能為引因依因性故。中間二果,隨其所應,各為七八九根所得。所以者何?且一來果,次第證者,依世間道,由七根得。謂意、及捨、信等五根。依出世道,由八根得。謂即前七根,已知根。第八倍離欲貪超越證者,如預流果,由九根得。若不還果,次第證者,依世間道,由七根得。依出世道,由八根得。如前次第得一來果。全離欲貪超越證者,由九根得。如前超越得一來果。總說雖然;而有差別。謂此依地,有差別故。樂喜捨中,可隨取一。前果超越,唯一捨根。又次第證不還果者,若於第九解脫道中,入根本地;依世間道,由八根得。彼無間道,捨受相應。解脫道中,復有喜受。此二相資,得第三果。於離繫得,二因如前。依出世道,由九根得。八根如前已知。第九無間、解脫。此俱有故。豈不根本阿毘達磨?問:由幾根得阿羅漢?答:十一根。云何乃言由九根得?實得第四,但由九根;而本論言十一根者;依一身中容有故說。謂容有一補特伽羅,從無學位,數數退已;由樂喜捨,隨一現前,數復證得阿羅漢果。由斯本論,說十一根。然無一時三受俱起。是故今說定由九根。於不還果中,何不如是說?以無樂根證不還果,而於後時得有退義;亦無退已,由樂復得。非先離欲,超證第三,有還退義。此離欲果,二道所得,極堅牢故。


十二支生果分別

瑜伽十卷十四頁云:復次幾支能生愛非愛境界果?幾支能生自體果?謂前六支、能生前果。後三支、能生後果。一支、俱生二果。


五果

瑜伽三十八卷十三頁云:於此相中,云何為果?謂略有五。一者、異熟果。二者、等流果。三者、離繫果。四者、士用果。五者、增上果。諸不善法於諸惡趣,受異熟果。善有漏法,於諸善趣,受異熟果。是名異熟果。習不善故;樂住不善,不善法增。修習善故;樂住善法,善法增長。或似先業,後果隨轉。是名等流果。八支聖道,滅諸煩惱,名離繫果。若諸異生,以世俗道,滅諸煩惱,不究竟故;非離繫果。諸有一類,於現法中,依止隨一工巧業處,起士夫用。所謂農作商賈事王書畫算數占卜等事。由此成辦諸稼穡等財利等果。是名士用果。若眼識等,是眼根增上果;乃至意識等,是意根增上果。眾生身分不散不壞,是命根增上果。二十二根,各各能起自增上果;當知一切名增上果。二十二根增上作用,如攝事分,應知其相。

二解 辯中邊論下卷一頁云:已辯修位;得果云何?頌曰:器說為異熟。力是彼增上。愛樂、增長、淨、如次即五果。論曰:器、謂隨順善法異熟。力、謂由彼器增上力,令諸善法,成上品性。愛樂、謂先世數修善力,今世於善法,深生愛樂。增長、謂現在數修善力,令所修善根,速得圓滿。淨、謂障斷,得永離繫。此五如次,即是五果。一、異熟果。二、增上果。三、等流果。四、士用果。五、離繫果。

三解 成唯識論八卷四頁云:果有五種。一者、異熟。謂有漏善及不善法所招自相續異熟生無記。二者、等流。謂習善等所引同類;或似先業,後果隨轉。三者、離繫。謂無漏道斷障所證善無為法。四者、士用。謂諸作者,假諸作具,所辦事業。五者、增上。謂除前四,餘所得果。

四解 大毗婆沙論一百二十一卷三頁云:然契經中說:果、有五種。一、等流果。二、異熟果。三、離繫果。四、士用果。五、增上果。等流果者:謂善、生善,不善、生不善,無記、生無記。異熟果者:謂諸不善,有漏善法,所招異熟。因、是善惡;果、唯無記。異類而熟,故立異熟名。離繫果者:謂無間道斷諸煩惱。此無間道,以煩惱等斷,為離繫果及士用果。以解脫道,為等流果及士用果。以後等勝自類諸道,為等流果。若無間道,以能於先來諸煩惱斷集得作證,此無間道,以彼煩惱斷但為士用果。此則總說。若別說者;苦法智忍,以彼欲界見苦所斷十隨眠等斷,為離繫果及士用果。以苦法智品,為等流果及士用果。以後等勝諸無漏道,為等流果。如是乃至道類智忍,以色無色界見道所斷十四隨眠等斷,為離繫果及士用果。以道類智品,為等流果及士用果。以後等勝諸無漏道,為等流果。以三界見苦集滅所斷及欲界見道所斷諸隨眠等斷集得作證:此道類忍,以彼諸斷為士用果。諸預流者,於一來果,求作證時,初五無間道,以彼五品隨眠等斷,為離繫果及士用果。以五解脫道,為等流果及士用果。以後等勝自類諸道,為等流果。第六無間道,以第六品隨眠等斷,為離繫果及士用果。以第六解脫道,為等流果及士用果。以後等勝自類諸道,為等流果。以三界見所斷及欲界修所斷前五品隨眠等斷集得作證。此第六無間道,以彼諸斷為士用果。諸一來者,於不還果,求作證時,無間道起,能斷欲界修所斷四隨眠。若斷第七及第八品;此無間道,以彼二品隨眠等斷,為離繫果及士用果。以二解脫道,為等流果及士用果。以後等勝自類諸道,為等流果。若斷第九品一無間道,以第九品隨眠等斷,為離繫果及士用果。以第九解脫道,為等流果及士用果。以後等勝自類諸道,為等流果。以三界見所斷及欲界修所斷前八品隨眠等斷集得作證。此第九無間道,以彼諸斷為士用果。諸不還者,於無學果,求作證時,無間道起,能斷色無色界修所斷六隨眠。若斷初靜慮染一品乃至九品;此九無間道,以彼九品隨眠等斷,為離繫果及士用果。以九解脫道,為等流果及士用果。以後等勝自類諸道,為等流果。如是乃至離非想非非想處染前八無間道,以彼八品隨眠等斷,為離繫果及士用果。以八解脫道,為等流果及士用果。以後等勝諸無漏道,為等流果。金剛喻定,以第九品隨眠等斷,為離繫果及士用果。以初盡智品,為等流果及士用果。以後等勝諸無漏道,為等流果。以三界見所斷及下八地修所斷,并非想非非想處修所斷前八品隨眠等斷集得作證。此金剛喻定,以彼諸斷為士用果。若諸異生離欲界乃至無所有處見修所斷染,諸無間道,以彼諸斷,諸解脫道及後等勝自類諸道,為果多少,如理應思。士用果者:若法,由彼士用故成;此法說為彼士用果。增上果者:若法、由彼增上所起;當知此法是彼增上及增上果。是餘增上非增上果。謂後生諸法,是前法增上及增上果。前生諸法,是後法增上非增上果。未來諸法,是過現法增上及增上果。過現諸法,是未來法增上非增上果。未來現在法,是過去法增上及增上果。過去諸法,是未來現在法增上非增上果。


五力

瑜伽二十九卷九頁云:若復了知前後所證而有差別;隨此、能於後後所證出世間法,深生勝解,深生淨信。此清淨信,難伏義故;說名信力。問:誰不能伏?答:此清淨信,若天若魔若諸沙門若婆羅門若餘世間,無有如法能引奪者。諸煩惱纏,亦不能屈。故名難伏。此為上首,此為前行,餘精進等,亦名為力。由此諸力,具大威勢,摧伏一切魔軍勢力,能證一切諸漏永盡;是故名力。

二解 辯中邊論中卷十四頁云:已說修五根;當說修五力。次第云何?頌曰:即損障名力。因果立次第。論曰:即前所說信等五根,有勝勢用,復說為力。謂能伏滅不信障等,亦不為彼所陵雜故。此五次第,依因果立。以依前因,引後果故。謂若決定信有因果;為得此果,發勤精進。勤精進已;便住正念。住正念已;心則得定。心得定已;能如實知。既如實知;無事不辦。故此次第,依因果立。

三解 雜集論十卷七頁云:如五根,五力亦爾。差別者:由此能損減所對治障,不可屈伏;故名為力。謂五力所緣境等,與根相似;然果有差別。所以者何?如說果者,謂能損減不信等障故,勝過於前。雖與五根所緣境界,自體等相似;然不可屈伏義有差別故,別立覺分。

四解 顯揚二卷十三頁云:五力者:廣說如經。即信根等,由善修習,多修習故,不復為彼不信等法之所雜亂,復能對治諸雜亂法。不可伏義,說名為力。

五解 集異門論十四卷五頁云:五力者:云何為五?一、信力。二、精進力。三、念力。四、定力。五、慧力。問:信力云何?答:於如來所,修植淨信,根生安住;不為沙門或婆羅門或天魔梵或餘世間如法引奪。是名信力。問:精進力云何?答:於己生不善法,為永斷故;生欲,策勵,乃至廣說四種正斷。是名精進力。問:念力云何?答:於內身住循身觀,乃至廣說四種念住。是名念力。問:定力云何?答:離欲惡不善法,乃至廣說四種靜慮。是名定力。問:慧力云何?答:如實了知此是苦聖諦,此是苦集聖諦,此是苦滅聖諦,此是趣苦滅行聖諦。是名慧力。問:何故名力?答:因如是力,依如是力,住如是力,一切結縛隨眠隨煩惱縛,皆可斷截摧伏破壞。故名為力。


四諦次第

大毗婆沙論七十八卷十二頁云:問:何故世尊先說苦諦,乃至最後說道諦耶?答:隨順文辭,故作是說。謂作是說、文辭隨順。復次若作是說:隨順說者受者持者;非餘次第。復次依現觀時,故作是說。謂次第法、略有三種。一、生起次第。二、易說次第。三、現觀次第。生起次第者:謂四念住、四靜慮、四無色等。諸瑜伽師,先起身念住,是故先說。乃至後起法念住,是故後說。靜慮、無色、廣說亦爾。易說次第者:謂四正勝、四神足、五根、五力、七等覺支、八道支等。雖四正勝、俱時而有;而易說故,先說斷惡,後說修善。於斷惡中,先說斷已生惡,後說遮未生惡。於修善中,先說起未生善,後說增已生善。若作是說;言辭輕便。四神足等、廣說亦爾。現觀次第者:謂四聖諦。諸瑜伽師、於現觀位。先現觀苦,故佛先說。次現觀集,故佛次說。次現觀滅,故佛次說。後現觀道,故佛後說。問:因論生論,何故行者、入現觀時,先現觀苦、乃至最後現觀道耶?答:依麤細故。謂四諦中,苦諦最麤;故先現觀。漸次乃至道諦最細;故後現觀。如學射時,先射麤物;漸次乃至能射毛端。復次以迷苦愚,能持迷集愚;乃至迷滅愚、能持迷道愚。若未除迷苦愚;終不能除迷集愚。乃至若未除迷滅愚;終不能除迷道愚。故先現觀苦,乃至最後現觀道。復次以迷苦愚,能引迷集愚;乃至迷滅愚、能引迷道愚。若未遮迷苦愚;必不能遮迷集愚。乃至若未遮迷滅愚;必不能遮迷道愚。故先現觀苦、乃至最後現觀道。復次以苦諦觀,能引集諦觀;乃至滅諦觀、能引道諦觀。若未起苦諦觀;必不能起集諦觀。乃至若未起滅諦觀;必不能起道諦觀。故先現觀苦,乃至最後現觀道。復次以苦諦觀,是集諦觀因本道路由緒,能作生緣集起。乃至滅諦觀,是道諦觀因本道路由緒,能作生緣集起。若未起苦諦觀;必不能起集諦觀。乃至若未起滅諦觀;必不能起道諦觀。故先現觀苦,乃至最後現觀道。復次苦諦觀,是集諦觀加行所依門安足處;乃至滅諦觀,是道諦觀加行所依門安足處。若未起苦諦觀;必不能起集諦觀。乃至若未起滅諦觀;必不能起道諦觀。故先現觀苦,乃至最後現觀道。脅尊者言:修觀行者、知五取蘊如病如癰如箭等已;次求其因,知是集諦。次求無處,知是滅諦。後求對治,知是道諦。如軟弱人、身遭病等,為苦所逼;便起念言:我此病等、因何而生?知因風熱痰等起。復作是念:何當得愈?知除滅時。復作是念:由何當愈?知服藥等。由此因緣,故先現觀苦,乃至最後現觀道。復次修觀行者,知五取蘊,多諸過患;次求其因,次求其滅,後求對治。如人有子,專行劫盜;作如是念:我子因誰而作此惡?知因惡友。復作是念:子所行惡、何時當止?知調善時。復作是念:誰令調善?知由善友。由此因緣,故先現觀苦;乃至最後現觀道。問:先因後果,隨順次第;何故行者先現觀苦,後現觀集?答:知苦斷集,次第順故。問:知苦斷集、順何次第?如彼廣說。


四法能令有情作不應作

瑜伽十四卷十頁云:又有四法,能令有情現行造作所不應作。謂隨順可愛事;違逆不可愛事;怖畏強敵,其心顛倒;愚於現法及後果法。


因果相續緣起正理

成唯識論三卷五頁云:過去未來,既非實有;非常可爾;非斷如何?斷豈得成緣起正理?過去未來,若是實有;可許非斷。如何非常。常亦不成緣起正理。豈斥他過,己義便成?若不摧邪;難以顯正。前因滅位,後果即生。如秤兩頭,低昂時等。如是因果相續如流,何假去來,方成非斷。因現有位,後果未生,因是誰因。果現有時,前因已滅。果是誰果。既無因果;誰離斷常。若有因時,已有後果;果既本有;何待前因。因義既無;果義寧有。無因無果,豈離斷常。因果義成,依法作用。故所詰難,非預我宗。體既本有;用亦應然。所待因緣,亦本有故。由斯汝義,因果定無。應信大乘緣起正理。謂此正理,深妙離言。因果等言,皆假施設。觀現在法,有引後用,假立當果,對說現因。觀現在法,有酬前相,假立曾因,對說現果。假、謂現識似彼相現。如是因果,理趣顯然,遠離二邊,契會中道。諸有智者,應順修學。


行緣無明

大毗婆沙論二十三卷十五頁云:問:何故但說無明緣行;而不說行緣無明?答:亦應說行緣無明,而不說者;當知是有餘說。復次無明緣行,勢力隨順親近強勝。行緣無明,則不如是。復次無明緣行,其義決定。行緣無明,則不如是。以阿羅漢有漏業。不生無明故。復次行緣無明,由無明力。如契經說:非理作意,由癡生故;能引無明。是故但說無明緣行。復次行於無明,但有緣義;無明於行,有因有緣。是故但說無明緣行。復次此經中說時分緣起。前位諸蘊,說名無明。後位諸蘊,說名為行。前因後果,展轉相引。是故不說行緣無明。


受義

俱舍論十卷五頁云:受何為義?頌曰:從此生六受,五屬身餘心。論曰:從前六觸,生於六受。謂眼觸所生受,至意觸所生受。六中前五,說為身受。依色根故。意觸所生,說為心受。但依心故。受生與觸,為後?為俱?毗婆沙師,說俱起時。觸受展轉,俱有因故。云何二法俱時而生,能生所生,義可成立?如何不立。無功能故。於已生法,餘法無能。此與立宗義意無別。如言二法俱時而生,能生所生,義不成立。於已生法,餘法無能。義意同前,重說何用?若爾;便有互相生失。許故非失。我宗許二為俱有因,亦互為果。仁雖許爾;而契經中不許此二互為因果。契經但說眼觸為緣,生眼觸所生受。曾無經說眼受為緣,生眼受所生觸。又此義非理。越能生法故。若法,極成能生彼法;此法與彼,時別極成。如先種後芽,先乳後酪,先擊後聲,先意後識等。先因後果,非不極成。亦有極成同時因果,如眼識等,眼色等俱;四大種俱,有所造色。此中亦許前根境緣,能發後識;前大造聚,生後造色。何理能遮。如影與身,豈非俱有。有說:觸後方有受生。根境為先,次有識起。此三合故,即名為觸。第三剎那,緣觸生受。若爾;應識非皆有受;諸識亦應非皆是觸?無如是失。因前位觸,故後觸位受生。故諸觸時,皆悉有受。所有識體,無非是觸。此不應理。何理相違?謂或有時,二觸境別。因前受位觸,生後觸位受。如何異境受從異境觸生。或應許受,此心相應。非與此心同緣一境。既爾;若許有成觸識;是觸、無受。於此位前,有識有受,而體非觸。緣差故然。斯有何過。若爾;便壞十大地法。彼定一切心品恆俱。彼定恆俱,依何教立?依本論立。我等但以契經為量;本論非量;壞之何咎。故世尊言:當依經量。或大地法義,非要遍諸心。若爾;何名大地法義?謂有三地。一、有尋有伺地,二、無尋唯伺地,三、無尋無伺地。復有三地。一、善地,二、不善地,三、無記地。復有三地。一、學地,二、無學地,三、非學非無學地。若法、於前諸地皆有;名大地法。若法、唯於諸善地中有;名大善地法。若法、唯於諸染地中有;名大煩惱地法。如是等法,各隨所應,更代而生。非皆并起。餘說如是大不善地法,因誦引來;是今所增益,非本所誦。若於觸後,方有受生;經云何釋?如契經說:眼及色為緣,生於眼識。三和合觸,俱起受想思。但言俱起,不說觸俱。此於我宗,何違須釋。又於無間,亦有俱聲。如契經說:與慈俱行,修念覺支。故彼非證。若爾;何故契經中言:是受、是想、是思、是識,如是諸法,相雜不離;故無有識,離於受等。今應審思相雜何義。此經復說諸所受、即所思,諸所思、即所想,諸所想、即所識。未了於此,為約所緣?為約剎那?作如是說。於壽與煖俱時起中,亦有如斯相雜言故。例知此說,定約剎那。又契經言:三和合觸。如何有識而非三和,或是三和而不名觸。故應定許一切識俱,悉皆有觸。諸所有觸,無不皆與受等俱生。


欲貪隨眠

俱舍論十九卷二頁云:欲貪隨眠、依何義釋?為欲貪體、即是隨眠?為是欲貪之隨眠義?於餘六義,徵問亦爾。若爾;何失。二俱有過,若復貪體即是隨眠;便違契經。如契經說:若有一類、非於多時為欲貪纏、纏心而住。設心暫爾起欲貪纏;尋如實知出離方便。彼由此故;於欲貪纏,能正遣除,并隨眠斷。若是欲貪之隨眠義;隨眠應是心不相應。便違對法。如本論說,欲貪隨眠,三根相應。毗婆沙師、作如是說:欲貪等體,即是隨眠。豈不違經?無違經失。并隨眠者、并隨縛故。或經於得,假說隨眠。如火等中,立苦等想。阿毗達磨、依實相說,即諸煩惱、說名隨眠。由此隨眠、是相應法。何理為證,知定相應?以諸隨眠、染惱心故;覆障心故;能違善故。謂隨眠力、能染惱心。未生善、不生,已生善、退失。故隨眠體、非不相應。若不相應、能為此事;則諸善法、應無起時。以不相應、恒現前故。既諸善法、容有起時;故知隨眠、是相應法。此皆非證。所以者何?若許隨眠非相應者;不許上三事是隨眠所為。然經部師、所說最善。經部於此,所說如何?彼說:欲貪之隨眠義。然隨眠體、非心相應;非不相應。無別物故。煩惱睡位、說名隨眠。於覺位中,即名纏故。何名為睡?謂不現行,種子隨逐。何名為覺?謂諸煩惱、現起纏心。何等名為煩惱種子?謂自體上差別功能,從煩惱生,能生煩惱。如念種子、是證智生,能生當念功能差別。又如芽等、有前果生,能生後果功能差別。若執煩惱、別有隨眠,心不相應,名煩惱種;應許念種、非但功能別。有不相應、能引生後念。此既不爾;彼云何然。差別因緣、不可得故。若爾;六六契經相違。經說:於樂受有貪隨眠故。經但說有:不言爾時,即有隨眠;何所違害。於何時有?於彼睡時。或假於因、立隨眠想。

二解 品類足論七卷九頁云:。欲貪隨眠云何?謂於諸欲、諸貪等貪,執藏防護,耽著愛樂。


等流果

瑜伽九卷一頁云:與等流果者:謂若從彼出,來生此間人同分中;壽量短促,資財匱乏,妻不貞良,多遭誹謗,親友乖離,聞違意聲,言不威肅,增猛利貪,增猛利瞋,增猛利癡;是名與等流果。

二解 如五果中說。

三解 瑜伽八十四卷十三頁云:為當來世猛利貪等生成之因,而和合故;名等流事。

四解 入阿毗達磨論下十四頁云:同類遍行因、得等流果。果似因故;說名為等。從因生故;復說為流。果即等流,名等流果。

五解 成唯識論二卷七頁云:等流習氣為因緣故;八識體相、差別而生;名等流果。

六解 成唯識論八卷四頁云:二者、等流。謂習善等所引同類,或似先業,後果隨轉。

七解 俱舍論六卷二十頁云:似自因法,名等流果。謂似同類遍行二因。若遍行因,亦得等流果;何不許此即名同類因?此果但由地等染故,與因相似;不由種類。若由種類,果亦似因;此果所因,乃名同類。故作是問:若是同類因,亦遍行因耶?應作四句。第一句者,非遍行法、為同類因。第二句者,他部遍法、為遍行因。第三句者,自部遍法、為遍行因。第四句者,除前諸相。


緣起增減

瑜伽十卷十八頁云:問:何因緣故,於緣起黑品教中,說名增益?答:一切有支,純大苦聚為後果故。又諸有支,前前為緣,後後所隨故。問:何因緣故,於白品教中,說名損減?答:由一切支,前前永斷,後後滅故。又是純大苦聚損減因故。


隨眠及纏差別

俱以論十九卷二頁云:然隨眠體,非心相應,非不相應。無別物故。煩惱睡位,說名隨眠。於覺位中,即名纏故。何名為睡?謂不現行,種子隨逐。何名為覺?謂諸煩惱,現起纏心。何等名為煩惱種子?謂自體上差別功能,從煩惱生,能生煩惱。如念種子,是證智生,能生當念功能差別。又如芽等,有前果生,能生後果功能差別。


餘果差別十種

辯中邊論下卷一頁云:復次頌曰:復略說餘果,後後、初、數習,究竟、順、障滅、離、勝、上、無上。論曰:略說餘果,差別有十。一、後後果。謂因種姓,得發心果。如是等果,展轉應知。二、最初果。謂最初證出世間法。三、數習果。謂從此後,諸有學位。四、究竟果。謂無學法。五、隨順果。謂因漸次,應知即是後後果攝。六、障滅果。謂能斷道。即最初果,能滅障故,說為障滅。七、離繫果。謂即數習,及究竟果。學無學位,如次遠離煩惱繫故。八、殊勝果。謂神通等殊勝功德。九、有上果。謂菩薩地。超出餘乘,未成佛故。十、無上果。謂如來地。此上更無餘勝法故。此中所說後六種果,即究竟等前四差別。如是諸果,但是略說。若廣說,即無量。


[佛學常見詞彙(陳義孝)]
五停心觀

能使五種過失停止於心的觀法,亦即聲聞乘人在最初入道時所修的五種觀法。一、不淨觀,是觀察一切根身器界皆屬不淨,以停止貪欲。二、慈悲觀,是觀察一切眾生痛苦可憐之相,以停止瞋恚。三、因緣觀,是觀察一切法皆從因緣生,前因後果,歷歷分明,以停止愚痴。四、念佛觀,是觀察佛身相好,功德莊嚴,以停止業障。五、數息觀,是觀察呼吸出入之相,每一出入,皆暗數自一至十,以停止散亂。


因能變

對果能變而言,八識種子在阿賴耶識中,種子生種子,念念相續之前因後果轉變,名因能變。又從八識種子各生八識的現行之轉變,亦名因能變。



1.由前因而生的後果。2.由道力而證悟的果位。


[國語辭典(教育部)]

ㄍㄨㄛˇ, [名]

1.植物所結的實。如:「水果」、「乾果」。《韓非子.五蠹》:「民食果、蓏、蚌、蛤,腥、臊、惡、臭,而傷害腹胃,民多疾病。」

2.事情的成效或結局。如:「成果」、「惡果」、「自食其果」、「前因後果」。

3.姓。如明代有果琳。

[動]

1.飽、充實。如:「果腹」。

2.實現。晉.陶淵明〈桃花源記〉:「南陽劉子驥,高尚士也,聞之欣然,親往。未果,尋病終。」《聊齋志異.卷一.嬌娜》:「又慮翁媼不肯離幼子,終日言義不果。」

[形]

堅決。《論語.子路》:「言必信,行必果。」《三國志.卷一○.魏書.荀彧傳》:「審配專而無謀,逢紀果而自用。」

[副]

確實、的確。《戰國策.楚策一》:「齊之反趙、魏之後,而楚果弗與地,則五國之事困也。」《禮記.中庸》:「果能此道矣,雖愚必明,雖柔必強。」

[連]

假若、若是。《史記.卷四三.趙世家》:「是以聖人果可以利其國,不一其用。」



ㄏㄡˋ, [名]

1.在時間上與「先」、「前」相對。《禮記.曲禮下》:「君子將營宮室,宗廟為先,廄庫為次,居室為後。」

2.在空間、位置上與「前」相對。如:「背後」、「村後」、「敵後」、「幕後」、「向後轉」、「懲前毖後」。《左傳.昭公二十三年》:「武城人塞其前,斷其後之木而弗殊。」唐.陳子昂〈登幽州臺歌〉:「前不見古人,後不見來者。」

3.子孫。如:「名人之後」。《詩經.大雅.瞻卬》:「式救爾後。」漢.鄭玄.箋:「後,謂子孫也。」《孟子.離婁上》:「不孝有三,無後為大。」

4.姓。如五代時後漢有後贊,清代有後禮。

[形]

1.時間較晚的、未來的。如:「後天」、「後代」、「前因後果」。

2.次序、位置近末尾的。如:「後排」、「後半段」、「後院」、「後門」。

[副]

遲、晚。如:「先來後到」、「後來居上」。

[動]

1.落後。《論語.雍也》:「非敢後也,馬不進也。」《韓非子.喻老》:「趙襄主學御於王子期,俄而與於期逐,三易馬而三後。」

2.延緩、趕不上。《論語.衛靈公》:「事君敬其事,而後其食。」

3.摒棄、排除。《漢書.卷五一.鄒陽傳》:「願大王察玉人、李斯之意,而後楚王、胡亥之聽。」



ㄧㄢ, [代]

1.指示代名詞,之、彼、這裡。如:「心不在焉」。《論語.衛靈公》:「眾好之,必察焉。」

2.疑問代名詞。《列子.湯問》:「以君之力,曾不能損魁父之丘?如太行王屋何?且焉置土石?」

[副]

豈、如何。如:「塞翁失馬,焉知非福。」《論語.先進》:「未能事人,焉能事鬼。」《史記.卷一一七.司馬相如傳》:「且夫齊楚之事又焉足道邪!」

[介]

相當於「於」。《孟子.盡心上》:「人莫大焉亡親戚君臣上下,以其小者信其大者,奚可哉?」

[連]

承接上文,以表示後果。相當於「乃」、「就」。《墨子.兼愛上》:「必知亂之所自起,焉能治之。」

[助]

1.語氣詞,置句末:(1) 表示肯定。相當於「也」、「矣」。唐.柳宗元〈封建論〉:「夫假物者必爭,爭而不已,必就其能斷曲直者而聽命焉。」(2) 表示疑問。相當於「耶」、「呢」。《史記.卷六一.伯夷傳》:「及夏之時,有卞隨、務光者,此何以稱焉?」(3) 表示感嘆。相當於「啊」。《史記.卷一○二.張釋之傳》:「使其中無可欲者,雖無石?,又何戚焉!」

2.表示狀態,用於形容詞或副詞詞尾。相當於「然」、「樣子」。如:「與我心有戚戚焉。」《書經.秦誓》:「其心休休焉,其如有容。」《論語.子罕》:「瞻之在前,忽焉在後。」


不顧高低

ㄅㄨˋ ㄍㄨˋ ㄍㄠ ㄉㄧ
不考慮事情輕重或後果。《喻世明言.卷一.蔣興哥重會珍珠衫》:「陳旺的老婆是個蠢貨,那曉得什麼委曲?不顧高低,一直的對主母說了。」


不顧一切

ㄅㄨˋ ㄍㄨˋ ㄧ ㄑㄧㄝˋ
不考慮事情的狀況和後果。如:「雖然遭到家裡反對,他還是不顧一切投筆從戎。」


不管一二

ㄅㄨˋ ㄍㄨㄢˇ ㄧ ㄦˋ
不論是非情由,不顧後果。《西遊記.第二六回》:「你這猴子,不管一二,到處裡闖禍。」


不堪設想

ㄅㄨˋ ㄎㄢ ㄕㄜˋ ㄒㄧㄤˇ
比喻事情壞到極點。如:「如果不事先防範,後果將不堪設想。」


不見棺材不下淚

ㄅㄨˋ ㄐㄧㄢˋ ㄍㄨㄢ ㄘㄞˊ ㄅㄨˋ ㄒㄧㄚˋ ㄌㄟˋ
比喻一個人非常頑固,如不讓他嚐到失敗的後果,是不會認錯或改正的。《金瓶梅.第九八回》:「咱如今將理和他說,不見棺材不下淚,他必然不受。」也作「不見棺材不掉淚」、「不見棺材不流淚」。


破鏡重圓

ㄆㄛˋ ㄐㄧㄥˋ ㄔㄨㄥˊ ㄩㄢˊ
南朝陳徐德言與妻樂昌公主於戰亂分散時各執半鏡,作為他日相見的信物,後果因此得以相聚歸合。典出唐.孟棨〈本事詩.情感〉。後比喻夫妻失散或決裂後重新團圓和好。《隋唐演義.第六六回》:「如晦道:『就是徐德言,他的妻子就是我表姊樂昌公主。』無忌道:『哦,原來就是破鏡重圓的。』」《初刻拍案驚奇.卷二七》:「破鏡重圓,離而復合,固是好事。」也作「破鏡重合」、「覽鏡歸妻」、「金鏡重圓」。


拍腿

ㄆㄞ ㄊㄨㄟˇ
用手拍擊大腿,表示下定了決心,不計一切後果。如:「他一拍腿,站起來就走。」


馬舞之災

ㄇㄚˇ ㄨˇ ㄓ ㄗㄞ
晉朝人黃平曾夢見群馬起舞,旁邊有數十人向馬拍手,遂問索紞此夢為何徵兆?紞回答:「馬屬火,舞則為火起,向馬拍手為救火者。」後果然起火。典出晉書.卷九五.藝術傳.索紞傳。後指火災。


邁上

ㄇㄞˋ ㄕㄤˋ
從事。如:「因為從小就喜歡些花花草草,長大以後果真邁上了園藝這條路。」


冒然

ㄇㄠˋ ㄖㄢˊ
鹵莽、輕率的樣子。如:「這事必須仔細考慮,冒然決定,後果不堪設想。」


門戶大開

ㄇㄣˊ ㄏㄨˋ ㄉㄚˋ ㄎㄞ
門口完全打開。比喻出入口毫無防備。如:「如果不注重國防,邊境門戶大開,後果將不堪設想。」


反響

ㄈㄢˇ ㄒㄧㄤˇ, 1.音波遇到障礙後的反射回聲。

2.事物引起的回響、後果。 如:「這齣連續劇推出後,一般的反響都不錯。」


反右運動

ㄈㄢˇ ㄧㄡˋ ㄩㄣˋ ㄉㄨㄥˋ
西元一九七五年,中共因大鳴大放運動在大陸掀起一片反黨風暴,後果不堪設想,故開始進行全面性的清洗整肅,同時將知識分子、青年學生等在鳴放中凡有反共、非共思想言論和行動者,一律拘捕下獄,此次整肅稱為「反右運動」。


防民之口,甚於防川

ㄈㄤˊ ㄇㄧㄣˊ ㄓ ㄎㄡˇ ㄕㄣˋ ㄩˊ ㄈㄤˊ ㄔㄨㄢ
防堵百姓的口,比防堵河流所造成的後果更嚴重。《國語.周語上》:「防民之口,甚於防川。川壅而潰,傷人必多,民亦如之。」也作「防民之口,甚於防水」、「防人之口,甚於防川」。


防人之口,甚於防川

ㄈㄤˊ ㄖㄣˊ ㄓ ㄎㄡˇ ㄕㄣˋ ㄩˊ ㄈㄤˊ ㄔㄨㄢ
防堵百姓的口,比防堵河流所造成的後果更嚴重。《晉書.卷七八.孔愉傳》:「古人為政,防人之口,甚於防川。」也作「防民之口,甚於防川」。


封侯

ㄈㄥ ㄏㄡˊ
封贈的侯爵。《史記.卷一一一.衛將軍傳》:「貴人也,官至封侯。」《文選.班彪.王命論》:「其後果定於漢,陵為宰相封侯。」


丁固生松

ㄉㄧㄥ ㄍㄨˋ ㄕㄥ ㄙㄨㄥ
三國吳人丁固為尚書時,夢其腹上生松,謂人曰「松字,十八公也。後十八歲,吾其為公乎?」後果如其夢。典出《三國志.卷四八.吳書.三嗣主傳.孫皓傳》裴松之注引《吳書》。後用以比喻宦途顯達。也作「丁固夢」。


杜牧

ㄉㄨˋ ㄇㄨˋ
人名。(西元803~852)字牧之,號樊川,唐代詩人,京兆萬年人。為人剛直有奇節,曾指時弊,深憂藩鎮、吐番的驕縱,後果言中。其詩風骨遒上,豪邁不羈,文尤縱橫奧衍,多切經世之務,在晚唐成就頗高,時人稱其為「小杜」,以別於杜甫。著有《樊川集》,代表作品有〈阿房宮賦〉、〈泊秦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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