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佛學辭典搜尋

請輸入要查詢的詞彙:


包含此關鍵字的其餘詞彙

已定

[國語辭典(教育部)]

ㄧˇ ㄉㄧㄥˋ, 1.已經平定。《文選.揚雄.解嘲》:「天下已定,金革已平,都於洛陽。」《文選.諸葛亮.出師表》:「今南方已定,兵甲已足。當獎帥三軍,北定中原。」

2.已經決定、確定。唐.李白〈送友人入蜀〉詩:「升沈應已定,不必問君平。」

3.一定。《金瓶梅.第五一回》:「我猜你沒別的話,已定吃了那和尚藥。」也作「以定」。


符合的條目少於三則,自動進行全文檢索,以為您找出更多資訊...

[佛學大辭典(丁福保)]
八功德水

(術語)極樂之池中及須彌山與七金山之內海,皆盈滿八功德水。無量壽經上曰:「八功德水湛然盈滿,清淨香潔,味如甘露。」稱讚淨土經曰:「何等名為八功德水?一者澄淨、二者清冷、三者甘美、四者輕軟、五者潤澤、六者安和、七者飲時除飢渴等無量過患、八者飲已定能長養諸根四大增益。」俱舍論十一曰:「妙高為初,輪圍最後,中間八海。前七名內七中皆具八功德水:一甘、二冷、三軟、四輕、五清淨、六不臭、七飲時不損喉、八飲已不傷腸。」


[阿含辭典(莊春江)]
定趣正覺

另譯為「定趣三菩提」,斷句為「定,趣正覺」,即「未來已定,往解脫的證悟」,參看「趣」、「正覺」,南傳作「決定、以正覺為彼岸」(niyato sambodhiparāyano)。


[佛光大辭典]
三寶物

指屬於佛、法、僧三寶之物。即:(一)佛物,如佛像、殿堂、香華、佛衣、幡蓋之類,凡屬佛之信施物,皆不得移作他用,移用者犯盜罪。四分律行事鈔卷中之一舉出四種佛物:(1)佛受用物,供給佛所受用之堂宇、衣服、床帳等。(2)施屬佛物,施予佛之錢寶、田園、人畜等。(3)供養佛物,供養佛之香燈、華幡、供具等。(4)獻佛物,供獻予佛之醫藥、飲食等。梵網經菩薩戒本疏卷一則舉出六種佛物,前四種與上記之四種相同,其餘兩種為:(1)佛寶物,專門供養佛之物。佛在世時,為佛之色身所用;佛入滅後,為佛之法身所用。(2)局佛物,即唯限於一佛之物,如供養釋迦像者不得移作供養彌陀,或本欲造佛像之材不得用以刻造僧像或天神菩薩等像。

(二)法物,如經卷、紙筆、箱函、簏巾之類,凡此經物,不可回改別用。四分律行事鈔同卷又舉出四種法物:(1)法受用物,指軸帙、箱巾、函帕等物。(2)施屬法物,施予法之田園等。可分為二分,一分施予經,一分施予讀誦經典者。(3)供養法物,如供養經卷之香花等。(4)獻法物,如供養經卷之飲食等。菩薩戒本疏於上記之外,另舉出兩種,即:(1)法寶物,即置於塔中,專門用以供養法寶之物。(2)局法物,如欲書寫大品經之材不得移作書寫涅槃經。

(三)僧物,指僧房、田園、衣鉢、穀菜之類。僧物有二種,其一為常住物,如寺舍、樹林、廚庫等。其二為已定其處者,即不得移往他處之物。行事鈔同卷舉出四種僧物:(1)常住常住物,固定為一寺一所所分用之廚庫、寺舍、眾具、花果、樹林、田園、僕畜。(2)十方常住物,如飯餅等為十方眾僧所共用之物。(3)現前現前物,無論衣藥房具等,凡為施主臨時施予現前之僧,而由該僧受用之物。(4)十方現前物,如施主臨時所施而為十方僧所分用之物。菩薩戒本疏則舉出五種:(1)僧寶物,施主置於塔中以供養第一義諦僧之物。(2)常住僧物,即行事鈔所說之常住常住物及十方常住物。(3)十方現前僧物。(4)眾僧物,此二項合之,即行事鈔所說之十方現前物。(5)己界局僧物,如施予此寺寺僧之物不得轉施他寺。由是可知,於三寶物,若偷盜、轉用、借貸不還,則依其輕重而治其罪。〔顯揚大戒論卷三、釋氏要覽卷中、摩訶止觀卷八下、止觀輔行傳弘決卷八之三、南海寄歸內法傳卷四〕(參閱「佛物」2637、「法物」3362、「僧物」5736) p703


六種論

論,謂決擇是非,議論得失。據瑜伽師地論卷十五載,即:(一)言論,謂以一切言說決擇是非,辯論得失。(二)尚論,尚為高、尊之義。謂世間一切事理,隨所尊尚,隨所應聞,決擇是非,辯論得失。(三)諍論,諍為止之義。謂以言論互止其失,或因諸惡欲更相侵奪而起,或因身口惡行互相譏毀而起,或因有無等見,彼此執著而起。皆由於未離欲界貪、瞋、癡惑,堅執縛著,更相發忿而起鬥諍,興起種種之論。(四)毀謗論,謂人懷恨發憤,或以粗惡語,或以不遜語,或以不實語等等,更相毀謗。(五)順正論,謂人隨順正法,為諸眾生研究義理,決擇是非,令斷疑惑。(六)教導論,教即教訓,導即導引。謂決擇是非,辯論得失以教導於人,令其開悟真實之智。心未定者,令心得定;心已定者,令得解脫。 p1306


四報定不定

據法苑珠林卷六十九受報篇引證部第二載,由四種業報中之無報別立四種果報之定與不定。即:(一)時定報不定,時,即時節。謂果報於現報、生報、後報等三時已定而不更改,然由業力之轉變,故受報不定。(二)報定時不定,謂業力已定,果報不可改,然由三時之轉變,故受報之時節不定。(三)時報俱定,謂業、報已定,時節亦定。(四)時報俱不定,謂業力尚未決定,時、報亦不定;由於眾生之業有輕有重,以致受報之時有遠有近,隨眾生之因緣而先後不定。(參閱「四種業報」1817) p1768


四善根位

指見道以前,觀四諦及修十六行相以達無漏聖位之四種修行階位。小乘俱舍、成實二宗謂於總相念住之後位,大乘唯識宗則謂於十迴向之滿位,生起四種善根。今試舉小乘有部與大乘唯識宗之說:

(一)小乘有部認為,初生無漏之慧,而明了四諦之理,稱為見(現觀)道;作準備以進入見道之位,則稱為四善根位。由於該位所修之有漏善根,能生無漏聖道(即決擇)之部分,順益於彼,故稱順決擇分。又此位亦稱內凡位、四加行位,與三賢位(即外凡位)之五停心、別相念住、總相念住等合稱為七加行、七方便位。以上皆為凡夫位。相對於此,見道以後則稱聖者位。

四善根位為:(一)位(梵 usma-gata),又作煖法,係以光明之煖性為譬喻;此位可燒除煩惱,接近見道無漏慧,而生有漏之善根,並以此位觀欲界、色界、無色界之四諦及修十六行相,而生有漏之觀慧。修至此位,即使退卻而斷善根,造惡業,乃至墮入惡趣,然而終必能得聖道而入涅槃。

(二)頂位(梵 mūrdhāna),又作頂法,於動搖不安定之善根(動善根)中,生最上善根之絕頂位,乃不進則退之境界;於此修四諦、十六行相。修至此位,即使退墮地獄,亦不至於斷善根。

(三)忍位(梵 ksānti),又作忍法,為確認四諦之理,善根已定,不再動搖(不動善根)之位,不再墮落惡趣。忍位有上、中、下三品之別:(1)下忍位,修四諦十六行相。(2)中忍位,漸次省略所緣及行相(減緣減行),最後僅留欲界苦諦之一行相,而於二剎那間修觀。該一行相,即依觀者之根機利鈍,而殘留四行相中之任一行相。(3)上忍位,係於一剎那間觀中忍位之同一行相。至上忍位時,可得五種不生,即:1.生不生,謂不生於卵生、濕生。2.處不生,謂不生於無想天、大梵天處、北俱盧洲。3.身不生,謂不生於扇搋、半擇迦、二形。4.有不生,謂不生於欲界第八有及色界第二生。5.惑不生,謂不生見惑。若加下忍位之趣不生(不再生於惡趣),則為六種不生。

(四)世第一法位(梵 laukikāgra-dharma),又作世第一法,為有漏世間法中能生最上善根之位,此位與上忍位相同,觀修欲界苦諦下之一行相,於次一剎那入見道位而成為聖者。

以上煖位、頂位、忍位、世第一法位等四種善根,以能生見道無漏之善,而成為其根本,故稱善根;係以修慧為體,以四靜慮及未至、中間之六地為所依。〔俱舍論卷二十三、大毘婆沙論卷六、瑜伽師地論卷二十九、大乘義章卷十一〕(參閱「五種不生」1175)

(二)唯識宗將實踐修行之階位分為五位,其中第二之加行位,即四善根位;亦即於資糧位之後,入十迴向,為住於真唯識性而修之位。於此位對名、義、自性、差別等四者,修四尋思觀與四如實智觀。此即言,於煖位修明得定,尋求思察認識之對象,即名、義、自性、差別等四種為空無,故稱煖位之行者為明得薩埵。於頂位修明增定,又以更進一層之觀智同樣作觀,以上即為尋思觀。其次,於忍位修印順定,於世第一法位修無間定,確認決定所認識之對象及能觀之識皆為空無,即為如實智觀。〔成唯識論卷九、大乘阿毘達磨雜集論卷十三、瑜伽師地論卷二十九、成唯識論述記卷九〕(參閱「四如實智」1686、「四尋思」1768) p1767


定業不定業

即定業與不定業。謂善、惡之業所招感之果報有定與不定之別。分為招感結果之定與不定、招感結果之時的定與不定、時與果之定與不定等三種。

(一)果之定與不定。據瑜伽師地論卷九以下、俱舍論卷十五等載,決定受異熟果之業為定業,受果不定之業為不定業。其間有輕、重之分,由三因緣而成者為重業,即:(1)由意樂而成者,謂造業之動機為強烈之煩惱;或以善心深思惟者,其業必重。(2)由加行而成者,謂行為無間斷而鄭重造作者,是為重業。(3)由功德田而成者,謂造業之對象為有恩之父母、有功德之佛法僧等,此必為重業。具有上記三因緣之任一種業,必屬重業、定業,否則即為輕業、不定業。

(二)時之定與不定。據瑜伽師地論卷九以下、阿毘達磨集論卷四、成實論卷八、俱舍論卷十五、大乘義章卷七等載,時之定者有三種,稱三時業、三時報業或三報業,即:(1)順現法受業,略稱順現業。乃現在世作業,現在世引生果報。如入慈無量心定、四靜慮或滅盡定者,由其功德出定時,於身具備無量功德。或對以佛為上首之僧眾作善惡業,或以猛利之意樂方便作善惡業者即是。(2)順生受業,又作順次生受業,略作順生業。即此生所作業於次生招感果報,如五無間業於次無間之生受果。(3)順後受業,又作順後次受業、順後業。指此生所作之業於次生以後感果。

(三)時與果之定與不定。依瑜伽師地論卷六十載,業有四種,即:(1)異熟定,謂受果已定而時不定。(2)時分定,謂受果之時已定,而所受之果不定。(3)俱定,謂受果、受時皆定。(4)俱不定,謂受果、受時皆不定。唯識論了義燈卷五,以俱定為定業,其他三者為不定業。

俱舍論卷十五就定與不定業列舉四業、五業、八業等三說:(一)四業,包括順現業、順生業、順後業、不定業。(二)五業,除四業之前三業外,不定業又分異熟定時不定、異熟不定時不定二種,合為五業。(三)八業,謂順現、順生、順後等三業各分為時果俱定與時定果不定二項,成為六業,再分不定業為時不定果定、時果俱不定等二業,合為八業。

阿毘達磨集論卷四列有三種決定受業,即:作業決定、受異熟決定、分位決定等。依阿毘達磨雜集論卷七之闡釋:(一)業決定,謂由於宿業力,在此生中必定會造作某種業。(二)受異熟決定,謂必受之果已決定。(三)分位決定,謂順現、順生、順後等受果之受時已定。〔顯揚聖教論卷十九、百法問答鈔卷三〕 p3182


[中華佛教百科全書]
五支作法

因明學用語。古因明家所用的推理論式,每一論式都由五個部分作成,故謂五支作法。又稱五分作法。亦即由宗、因、喻、合、結之五支以組成推理論式之謂。例如《因明入正理論疏》所載因明家之慣用例云︰


第一分︰聲是無常(宗)。
第二分︰所作性故(因)。
第三分︰譬如瓶等(喻)。
第四分︰瓶有所作性,瓶是無常;聲有所
作性,聲是無常(合)。
第五分︰是故得知,聲是無常(結)。


此即古因明中五分作法的一個實例。──此例乃尼夜耶派用以駁聲論派中的聲生說的。關於聲,當時是有極不相容的兩方面︰一面有彌曼薩派、吠檀多派等主張聲常住論;同時又有勝論派、正理派,及數論派等主張聲無常論,與他們對抗。印度所以有此爭辯,全由《梵書》時代異常重視祈禱的緣故。既認為祈禱有左右神征大力,則於構成祈禱的語言,照理也就不能不認為它有無限常住的神祕力。因此就發生了主張聲常住的哲學,就是因明家所常說到的聲論派。關於聲論派最須知道的有二說︰

(1)為聲顯論,主張發音以前聲已存在,聲是隨著發音等緣而顯,並非隨著發音等緣而生,如彌曼薩派即主此本有無始無終的常住說。

(2)是聲生論,乃是有始無終的常住說,以為聲本無有,但經藉著發音等緣發生以後,卻就常住;此說現在還不知道它是那一學派所主張。尼夜耶派對這兩說都加駁斥,而駁論的方式,卻有區別︰對聲顯論時,常用勤勇無間所發性故(即云意志所生)的因,對聲生論,常用所作性故(即云人為)的因。此例乃是尼夜耶派所以駁聲生論的。

在此一例中最初的一分叫做宗;以下的順次叫做因、喻、合、結。宗是立論者所主張,而為敵論者所不贊同的主題,在因明上為立敵兩者之間議論的標的。既為敵者所不贊同,立者自當揭示理由來說服他。故又有第二分因,揭示所以主張該宗的理由。這個因,相當演繹論理的小前提。譬如此例,就是舉了聲的屬性而又與所謂無常不相牾逆的所作性作因,以為所以主張聲無常的理由的。既經揭了所作性,以為無常的理由,於是第三分就可舉了事實上有所作性而是無常的實例,以使敵者共喻;這實例在因明上叫做喻。如所謂「譬如瓶等」,就在揭示事實上有所作性而是無常的實例的。既在第二分因中舉了理由,又在第三分喻中揭了有所作性而是無常的瓶等實例,使敵論者憑著現見的──瓶等有所作性而是無常──事實,悟到聲也一樣地有所作性而是無常,則第四分自可引合瓶等和聲,說明聲和所作性與無常的關係,實和瓶等和所作性與無常的關係恰正相等。所以第四分就有「瓶有所作性,瓶是無常;聲有所作性,聲亦無常」的合。有了這個合以後,議論已定,可以作結;所以第五分就是「是故得知,聲是無常」的結。

現在試以金剛石為可燃物的論旨,仿照這古因明的論式五分作法,列一論式於下︰


宗︰金剛石可燃。
因︰炭素物故。
喻︰譬如薪油等。
合︰薪油是炭素物,薪油可燃;金剛石是
炭素物,金剛石亦可燃。
結︰是故得知,金剛石可燃。

從這種論式看來,宗、因、喻、合、結五段之中最緊要的是宗因喻三段。合和結,不過將前三段已經說過的關係,再加詳說明說一遍罷了,並非什麼必不可缺的要項。所以因怪到陳那手裏,就把這非不可缺的兩段省去,而為因明特開了一個生面。陳那以後所用的論式,就都只有宗、因、喻三段──名為三支作法。今試舉所謂三支作法一個慣見的成例,如下︰


第一支︰聲是無常(宗)。
第二支︰所作性故(因)。
第三支︰諸所作性者,見彼皆無常,譬如
瓶等(喻)。


看了這個成例,就可知道陳那以後的新因明改正了古因明五分作法而為三支作法的實況︰除了將論式的五段減去合結兩段賸下宗因喻三段之外,也曾將賸下的喻這一段加過重大的改正。古因明中的喻,如前例所示,不過揭了若干作證的實例,此外更無什麼作用;而新因明中的喻,則在「所作性」上載有「諸」字,表明諸有所作性者都是無常,藉此逼出聲既有所作性,也就不能不是無常的宗義來。因此三支作法的論式,雖然比五分作法較為簡略,而三支作法的論旨,倒反比五分作法更為明確。這是新因明一個重大的特色,也就是新古因明彼此不同的一個重大的項目。(陳望道)

〔參考資料〕 《瑜伽師地論》卷十五;《瑜伽師地論略纂》卷五;《因明入正理論疏》卷一;《因明論疏明燈抄》卷一(末);《因明大疏私抄》卷二;《因明論疏瑞源記》卷一;宇井伯壽《佛教論理學》;松尾義海《印度論理學の構造》;宮坂宥勝《二ヤ一ヤ‧バ一シュヤの論理學》;S. C. Vidvabhūsana《History ofIndian Logic》; H. N. Randle《Indian Logic in theEarly Schools》。


有分識

指成為「三有」之因的識。上座部與分別論者以此識為三有之因,唯識家以此證明餘部經中亦密說阿賴耶識。如《成唯識論》卷三云(大正31‧15a)︰「上座部經分別論者,俱密意說此名有分識。有謂三有,分是因義。唯此恒遍,為三有因。」《成唯識論述記》卷四(本),釋為(大正43‧354a)︰「分別論者,舊名分別說部,今說假部。說有分識,體恒不斷,周遍三界,為三有因。其餘六識,時間斷故,有不遍故,故非有分。」

由於阿賴耶識其體不斷,遍於三界,也是三有因分之識。兩者其義相同,故以有分識為阿賴耶識。

◎附︰金克木〈說有分識〉(摘錄自《印度文化論集》)

案︰「有分」一名,顯係巴利語之bhavaṅga(梵語應作bhavaṅga),即bhava(有)加aṅga(分)。巴利語阿毗達磨七論中竟無此說,而註疏中乃見道及,視為當然,不加界說。由此可推,七論寫定之時,雖見其緒,猶無「有分」之論,惟說六識,迨覺音論師(Bud-dha-ghosācariya)重寫註疏,則此理論已行當世,遂逕寫入,不加分別。其所造《清淨道論》(Visuddhimagga)〈開宗初品〉即述「毗提」(vī thi)爰及「有分」,復於十四品中再加闡述。足見當時此論已定。覺音尊者時代當不能晚於四、五世紀(晉、南北朝),即約與無著、世親同時,亦即真諦來華(梁、陳)之同時或更早。與《清淨道論》同科之《解脫道論》漢譯亦在梁世。兩書縱後先難定,要必相去不遠。巴利語論藏究於何時寫定,尚無確說。即就傳統所稱,阿育王時(西元前三世紀,秦)傳經入獅子國,論藏之成亦未必即在其時。然則「有分」與「毗提」理論之完成,後於七論,先於註疏,其在大宏唯識之際歟﹖

《清淨道論》而外,系統述「毗提」者乃一般奉為巴利語論藏入門之《阿毗達磨義攝》(Abhidhammatthasaṅgaha,或譯《攝阿毗達磨義論》)。作者阿耨樓陀論師(Anurud-dhācariya)身世不詳。其書之疏於十二世紀(宋)成於斯里蘭卡。

《清淨道論》初品第五十七節述及「毗提」列舉「有分」乃至「勢用」,其他解釋散見各處。茲就《義攝》略舉綱目。

何謂「毗提」﹖

「毗提」者,巴、梵詞同,本義為行列或道路,意指認識之過程,心理之活動。此種活動過程,由外境以至內心,由起而滅,一剎那間,歷九階段,即所謂「九心輪」(巴利語中未見此名)也。

「毗提」於常時或由五門(眼、耳、鼻、舌、身),或由意門;入禪定時,但由意門,復與常時不同。(中略)

是故「毗提」者,乃對認識之心理過程之分析,即有分之波動也。而有分者未波動之潛意識也。以剎那生滅故,有分乃如暴流,除入滅盡定外,皆無斷時,惟時以外緣起波濤而作毗提。毗提亦剎那現滅。然此一剎那即與物共同之一「色剎那」,乃可與心之活動中分而為十七「心剎那」。起毗提時,有分流斷。毗提既終,無論外緣由眼等五門或由意門而入,倘勢用力強,則有返緣,折入有分。此返緣原名為「彼緣」(tad-arammaṇa)。有分流中,起波相逆,及波平時,反為彼緣。以是力故,於有分中藏業異熟。惟入禪定及得道果無復返緣,更無異熟達於未來。「心法」八十九(或一二一),布於毗提各段,隨欲色等界而異。異熟心法藏於有分,於毗提中乃有顯現。有分如暴流,為毗提波濤所斷,斷而未嘗斷。毗提念念滅(除禪定外),亦若波濤不斷。如是一顯意識,一潛意識,構成吾人之心理過程(潛意識或下意識之存在,現代西方人始有說明者,然異說紛紜,或日趨怪誕。佛家以釋業報輪迴,乃推演其剎那生滅之教理,創有分說,似與之暗合,而遠為樸實近情)。(中略)

《醍醐疏》於第四品第八節釋五門「毗提」下引《明義疏》(Vibhāvanī),則以芒果為喻,略云︰
「此中毗提心轉,芒果等喻,當取為說。此中說芒果喻如是︰一人眠於芒果樹下。枝上果熟,墬落有聲。其人乃從睡中驚醒,張目,見果,取而諦視,既知為熟,乃以為食,咀嚼有味,食已復眠。此中,譬如其人眠時,乃有分時。如果墬時,乃所緣觸於諸根時。如自睡醒,乃引發時。張目見光,乃眼識轉。如取果時,乃等尋求。如諦審時,乃等貫徹。定其為熟,乃安立時。如食果時,乃勢用時,如咀有味,乃為返緣。食已復眠,復入有分。」

此譬釋「九心輪」,至為顯豁。惟凡俗人念念生滅,如波濤相續,無有已時。能入禪定,勢用能續,如彼有分,暴流不斷。若滅盡定,及無想天,則毗提斷。若所緣力弱,則毗提不全。

「有分」為所緣(境,認識對象)所斷,諸識齊醒,是為「引發」,以眼識「見」,或耳鼻舌及身識等,乃定何識能觸所緣。「等尋求」時,所緣於識,現為外境。「等貫徹」時,以過去力予以諦審。既定其物,乃為「安立」。是時心識乃起作用,此為「勢用」。作用餘力及於有分,入而潛伏,乃為「返緣」。毗提既盡,復入「有分」。一剎那間,一「毗提」終,另一剎那,另一「毗提」,繼之而起。

如是毗提既明,乃知有分為根本識。是以《攝論》無性釋及《顯識論》謂此「有分」即「阿賴耶」。然此有分,既釋毗提,更解業報,輪迴所由。《阿毗達磨義攝》稱此為「除毗提」(或毗提解脫,巴vīthimutta,梵vīthi-mukta),於第五品,復為廣說。此指有分,於人一生,為識根本。一生之中,常緣一境。此有分識,復具三名︰於初生時,名為「對結」(巴patisandhi,梵pratisandhi),聯結此生,以及前世。於一生中,皆名有分,生諸毗提,儲諸異熟。及命終時,名為「墬落」(巴cuti,梵cyuti)。是時有分,轉以今生,諸業異熟,為下世緣,乃有變相,現示所趣,或為惡趣,或上生天。即此墬落,轉為來世初生對結。是故彼世「有分」,即為此世「墬落」;今生「對結」乃由前生造業「墬落」。如此相聯,輪轉無已。有為善業,具惡有分,墮於惡趣,必俟墬落,始有轉變,以今生業,獲來世報。毗提勢用,善惡喜惡,以及有分,往往不侔,一為今生,一屬前世,意識顯潛,應有異也。凡具勢用,應有返緣,既儲異熟,當獲業報。剎那生滅,果復為因,因果相嬗,無由斷絕。惟修禪定,及證道果,乃免斯難。雖有「作業」(巴kiriyā,梵kriyā),無復返緣,不受異熟,得脫輪迴。縱生諸天,即禪境界久住異名,或入滅定,斷諸毗提,及其數終,復入有分,猶非解脫。惟有善業,可為「作業」,若諸惡業,不得強為無異熟報。是以三學,修持坦途。以戒為始,以慧為終,修習之基乃在禪定。若十遍處,及四梵住,皆為修定。三十三天,除欲界外,皆住定中所具境界,理所應有。由析心法,爰及「毗提」,乃獲有分,以釋業報,復以此理傳諸禪定,由凡俗人以達道果,是乃途轍,上座所示。大乘諸師,越諸聲聞,說菩薩乘,別於羅漢。一切眾生,皆可成佛。一切惡業,可藉佛力,剎那盡滅。經咒懺軌,能消惡報,直趣佛土。何有定慧﹖無取修學﹖輾轉傳播,更入殊途。成佛既捷,小乘自卑。大乘經中,辯是佛說,多鄙聲聞。輾轉兩歧,小大分殊。大不斥小,未謂聲聞非聞諸佛,惟予鄙笑,顯其淺陋。小乃斥大,視為外道,經律論中未見引及。同軌殊途,難為論定。倘捨教信,但觀史迹,去晚期解說之辭,觀當時文獻之意,遞嬗之迹有足觀矣。瑜伽後起,承小及大,法法分別,地地加行,允集大成,無所偏輊。廣大精微,高明中庸,蓋欲兩得。八識、心法,上座小乘,於茲發展,又其一例,應正思擇矣。

〔參考資料〕 《攝大乘論釋》卷二;印順《唯識學探源》。


抄經

佛典目錄學用語。指節略而成的經典。又名別生抄、別生經,或抄本等。即節取經中之若干章品,前後雜糅而自成一經者。抄經之舉自古已有,如《出三藏記集》卷五〈新集抄經錄〉云(大正55‧37c)︰
「抄經者,蓋撮舉義要也。昔安世高抄出修行為大道地經。良以廣譯為難,故省文略說,及支謙出經亦有孛抄。此並約寫胡本,非割斷成經也。而後人弗思,肆意抄撮,或棋散眾品,或瓜剖正文,既使聖言離本,復令學者逐末。竟陵文宣王慧見明深,亦不能免。若相競不已,則歲代彌繁,蕪黷法寶,不其惜歟。」

依《出三藏記集》卷二〈新集經論錄〉所列,有下列諸部抄經︰

(1)《大道地經》二卷,後漢‧安世高譯。

(2)《道行經》一卷,後漢‧竺朔佛譯。

(3)《孛抄經》一卷,吳‧支謙譯。

(4)《摩訶般若波羅蜜道行經》二卷,西晉‧衛士度略出。

(5)《摩訶鉢羅若波羅蜜經抄》五卷,東晉‧曇摩蜱譯。

同書卷五〈新集抄經錄〉也列舉齊‧竟陵文宣王所抄的《抄華嚴經》十四卷等,共計四十六部三五二卷。同書〈新集疑經偽撰雜錄〉也列舉宋‧慧簡抄撰的《灌頂經》等,共計四部八卷。

在上列抄經之中,有一部份是任意抄撮經中章品、割裂文句而成的。這類抄經與偽經幾乎沒有差別。

北齊‧法上的《齊世眾經目錄》(《歷代三寶紀》卷十五載其總目),列舉眾經抄錄一二七部一三七卷。法經的《眾經目錄》卷六將〈佛滅度後撰集錄〉(抄錄集)分為二種,即西方諸聖賢所撰集(西域聖賢抄集)和此方諸德抄集。前者編列有《摩訶般若波羅蜜經抄》五卷以下五十部一二二卷,後者編列有《法寶集》二百卷以下共九十六部五○八卷。又另立眾經別生、眾經偽妄、眾論偽妄等項,分類配屬上述《出三藏記集》所記載的諸部抄經。彥琮的《眾經目錄》卷三記載,大乘別生抄有《本行六波羅蜜經》一卷以下一一七部一三七卷,小乘別生抄有《佛說進學經》一卷以下二一三部三二六卷,另有別集抄,記載《法寶集》二百卷以下七部三三四卷,又另立五分疑偽,該項編錄有文宣王等所抄的諸部抄經。

此外,《大唐內典錄》等也另立抄經錄,將文宣王等人的抄經收錄於〈疑偽經論錄〉中,《開元釋教錄》卷十八也將抄經編入〈偽妄亂真錄〉,卷末云(大正55‧680a)︰「並名濫真經,文句增減,或雜糅異義別立名題。若從正收恐玉石斯濫,若一例為偽而推本有憑。進退二途實難詮定。且依舊錄編之偽末。後學尋覽,幸詳得失耳。」

◎附︰小野玄妙著‧楊白衣譯《佛教經典總論》第二部第三章〈概說〉(摘錄)

抄經又稱為別生經或支派經。即指由大部經典中摘取一章或一節,抄錄而成者。亦即所謂之抄本。既欲抄錄,則必是絕對必要之部分,並歸納有關事項而後始抄記之。總之,抄經乃於幾十卷之大部經目中,抄錄而成之小經,故若僅看其抄本,將無以辨別其為獨立之小經典,或是大經典之摘本,若未將雙方合併查看,則無法明確地鑑別之。

而且同為抄經中,依其所抄錄之本經性質,有原已定好經題者。例如《生經》、《六度集經》、《長阿含經》、《中阿含經》等之類,經之本身即由許多小經集成者,若分開抄記,則成幾十部獨立之小經典。若已明記其題號,且以「聞如是」起首,以「信受奉行」結尾者,則儼然一部小經典。

又如《雜阿含經》等,雖無小分之題號,然亦是由上百或上千部之小經類合成者,故其一章一節均直接可成小經典。然其題名,則須由抄錄之人重新附加,否則即不能成為一部獨立經典。只要附上題名,亦為自「如是我聞」起首,而「歡喜奉行」結尾,首尾俱全,成為名符其實,形式完整之小經典。

若是抄錄自《出曜經》、《大智度論》等,則不能如前兩種情形一般單純。除題名須重新附加外,且因原經非由獨立小經典集成者,故其抄經乃是勉強摘錄某段經文而成,自無首語「聞如是」,與結語「作禮而去」。但是將相關事項,歸納成首尾一貫,而後書寫抄錄之,因此,若附上一題名,即完成一部完美之小經典。

或亦有自經典各章中摘出數處,而抄錄之情形。以此種方法形成之抄經,其題名或作抄某經而直接題上本經之名,或另取名者亦有。若附上別名,則乍看之下,與本經確是全然相異。

抄經大抵是照原文抄錄,然則依當初抄錄者之意,或省略自認為多餘之字句,或任意訂正字句者,恐亦不乏其人。更有甚者,則改變本文之形態,而僅取其意為文。然則抄錄之事實不變,故若與本經對比,其本相立即可見。

抄譯與抄經極易混淆。由梵本中摘出一節翻譯,與抄錄已譯就之經,二者性質全然迥異。然而若是內容相同,而由不解本典之第三者之眼光觀之,是抄譯,或是已譯本之抄錄,即很難立作判斷。往往必須與實物對照,始可知那一方抄自既譯本,另一方則須研究譯語、譯文,始可知出自他人之譯筆,最後乃可分別出抄譯本與抄經之不同。抄譯本與抄經相混而流行之例子,似乎不在少數。

抄經一法,自極古時代即已相當流行,因此目錄中所列舉者很多。而似乎以東晉以後較占多數。即因梵本之抄譯經與已譯本之抄出經甚為類似,故查閱經錄時,應注意之事項亦相當多。例如道安之目錄中,縱有註記︰「出阿含」者,亦非抄經。自後漢、三國,至西晉各時代,一直作為單行本而翻譯之古經中,有與後來之阿含經之一部分一致者。篤學務實之道安,乃參與阿含之翻譯,待翻譯完成後,立即與古經對照,果然認出其內容一致,因此,即將此事註記下。後漢‧安世高時代,阿含是否已歸納為一大部經典,不得而知,故是否可以一概地說古經為阿含之抄經,一時亦難確定。總之,以性質而言,此經相當於阿含之部分譯本,十分確實,且是獨立之譯經,而非此處所言之抄經,亦無可置疑。

抄經是指在經典翻譯後,抄錄出其譯本中之一部分者而言。至於產生此種抄經之緣由,前代傳譯之經典並不很多,因此弟子或信徒欲寫傳而受持,似乎盛行抄寫其一部分而流傳。如《法句譬喻經》之抄經──中村不折氏之藏本《譬喻經》即是好例子。時入六朝,此風特盛,因而有數量甚多之抄經流傳。此類經本,爾後欲整理載錄於目錄時,最令人苦惱者為其與本經之甄別。即如僧祐等親自蒐集古經之人,對於此類經本之措置,亦曾煞費思量。因為抄經本身未署譯人之名,故除非收入失譯經部以外,別無他法,且僅見經本,亦難分別其為單行本,抑或抄本。因其數量頗大,而題名明確,且「聞如是」、「信受奉行」首尾俱全,因此極易混淆。關於此點,僧祐亦曾顧及,並相當小心,若有所發現,即於經目下加註。然而僧祐似乎未曾完成徹底之探查,故未將抄經歸類,明白確立一部別。此外,若抄經上附有本經譯者之名,則目錄上將出現同經、同譯人,而有二部、三部之情形。如《歷代三寶紀》即發現數處此類錯誤。而確實將此項錯誤查定者,已是仁壽年中,法經等勘定以後之事。

亦即因《歷代三寶紀》未對抄經作確實之勘定,而將古目錄所載,照章全收,列入古譯經之目,因此,於歷代譯經目中,乃有以抄經為譯經,而與本經並列於同一譯人之下者。不僅如此,又有以如同處理失譯經之作法,收集大多數抄經後,隨意配予譯人之名,分別編入正錄中各譯人之譯經目下。因此之故,如東晉、劉宋等,時隔久遠之後世譯經之抄錄,卻以後漢‧安世高、吳‧支謙、西晉‧竺法護等前代人之譯經登錄。(中略)

抄經之書寫弘通,乃止於隋‧開皇末年,其後因經典編入大藏經,本經一經登載,即無抄錄之必要,故棄抄經之法而不作。由隋‧彥琮等之〈眾經目錄序〉可明白︰「皇帝深崇三寶,洞明五乘,降敕所司,請興善寺大德與翻經沙門學士等,披檢法藏,詳定經錄,隨類區辨,總為五分,單本第一,重翻第二,別生第三,賢聖集傳第四,疑偽第五,別生疑偽,不須抄寫,已外三分入藏見錄。」(中略)蓋於仁壽年中,由翻經大德並翻經學士等進行編藏,對於既譯經典之內容調查,及目錄之詳定,均嚴格遵行。其結果僅得單譯、重譯、賢聖集傳,合為六八八部入藏,可疑之別生、疑偽兩者,合為一○一九部經,精查後作為不用之物而棄於大藏經之外。其削減方法,雖是驚人之手筆,然而以正確而言,其勘定所得正值得信賴。因此一勘定而捨棄之八百餘部別生經中,費長房之《歷代三寶紀》附以安世高及其他譯人之名,而登錄於各譯人之譯經目中者,達四百數十部,已超過半數,可知其輕率妄偽已極。

自此以後,抄經即不再收錄於大藏經中,因此,抄經未曾於大藏經之目錄上留下踪跡。然以實際情形而言,佛徒為自己所用之方便,故雖知實為抄經,而仍使用之,或抄錄後來新譯經典而成新抄經者,依然存在。此外,被稱為抄經之經本中,亦有少數例外,即由梵夾之一部分翻譯別行之抄譯本,混雜其中,經考查而重行入藏者。關於此類出入,於各經錄之抄經錄中,均隨時記載其事。

〔參考資料〕 《大唐內典錄》卷十;《貞元新定釋教目錄》卷二十八。


那爛陀寺

古印度著名的佛教寺院。位於中印度摩竭陀國王舍城北方,即今比哈省的巴臘貢(Bar-gaon)。全名那爛陀僧伽藍(Nālandā-saṃgharāma)。又作那蘭陀、阿蘭陀。意譯施無厭。係西元五至十二世紀間,印度佛教重要的教育及研究中心。

依《多羅那他佛教史》所載,相傳阿育王嘗供養位於此地的舍利弗祠廟並建寺。但是,此地在佛教史及印度文化史上之能有重要地位,則始於笈多朝的鳩摩羅笈多(Kumāragupta)一世(西元414~455在位)在此地建立僧院之時。又,四世紀遊歷托蛌漯k顯,在《佛國記》中並未提及此地有寺院,而七世紀遊學印度的玄奘、義淨則曾於那爛陀寺居住多年。此外,在考古學上的發掘品中,亦不存有笈多朝以前的遺品。由此可知,那爛陀僧院當係五世紀始告完成。

其後,此僧院在哈魯夏朝、波羅朝的優厚保護下,至十二世紀末仍頗繁榮。其教學以佛教研究為主,兼涉及吠陀學、論理學、文法學、醫學、數學、天文學等,寺內且網羅諸多權威學者。據玄奘及義淨所傳,當地區一百餘村的收入皆用來維持此僧院。每日依次有二百戶捐贈米、乳油、乳等,使得數千學僧得以無後顧之憂而專心研學。僧院每日開辦一百餘次講座,日以繼夜地進行議論研學。除好學風氣瀰漫之外,戒律亦被嚴格遵守。又,除印度外,自中國、朝鮮及亞洲各地前來的留學僧頗多。據說極盛時期,主客常達萬人。其教學水準極高,在此僧院出身者,皆普獲各地之好評。事實上,印度大乘佛教的著名學者,多數出自此僧院,尤其以六、七世紀左右的護法(Dhar-mapāla)、戒賢(Śīlabhadra)及八世紀左右的寂護(Śantarakṣita)、蓮華戒(Kamala-śīla)等人為最著名。

境內有塔、支提、僧坊等豪華建築物。僧坊是於中庭四周並列個室的四角形建築。中庭掘井,壁厚二公尺,室內涼爽。寺內有三大圖書館,名為寶海、寶增、寶色。其後,隨著波羅朝的沒落及印度佛教的衰亡,那爛陀大學亦日漸式微。十二世紀末,因回教徒征服比哈一帶而遭破壞。其後,有一部分被修復,但不久即淪為廢墟。

1861年,一批歐洲學者根據玄奘的記述及附近出土的佛像銘文,對此寺進行初步的調查。1915年以後,印度考古調查部(Archaeological Survey of India)繼續有組織地發掘,發現該寺遺址達一百萬平方公尺。所出土的文物,有笈多朝及波羅朝的佛像、印章、供養塔等遺物,數量頗多。目前均保存於附近的博物館。印度獨立後,印度考古局(Archaeological Department of India)頗致力於遺蹟的保存及環境的美化。

◎附一︰呂澂《印度佛學源流略講》第五講第一(摘錄)

那爛陀寺的建立與笈多朝有密切的關係。據義淨《求法高僧傳》卷上說,那爛陀寺是帝日王為北印一個叫曷羅社槃社的比丘興建的。後來歷代擴建,到玄奘去印時已有六大院,義淨去印時則發展到八大院,規模異常宏偉。據《婆藪槃豆傳》記載,世親深得笈多朝正勤日王和新日王兩代的信仰,所以他們擴建那爛陀寺就不能不與世親有關。傳稱世親第一次同數論外道辯論勝利後,正勤日王(據現在歷史考證即頗羅笈多,在位時間是塞建陀笈多稍後一點)就贈與三洛沙金(三十萬金),世親用它在阿逾陀建了三個大廟,其中即有大乘廟。後來在新日王時,世親又與勝論外道(彌曼差派)辯論獲勝,國王母子也贈與三十萬金,他又用以在阿逾陀建廟。這些記載,就反映了笈多這兩代擴建那寺的情況,世親所建的寺,恐怕就是那爛陀寺。另外,《大唐西域記》裡也說到世親在阿逾陀壽終。玄奘去時還看見過世親講學的場所,規模很大,據說受教者中有各國國王,各學派的學者。從這些記載可以看出,在世親的時代,那爛陀寺確已建立。關於歷代擴建的帝王名字,玄奘所傳與一般歷史說的還不一致,相同的只幼日王、覺護王二人,其他尚待研究。不過可以肯定,那寺是在笈多王朝時建立,後來逐漸擴大的,這一點已沒有問題。玄奘、義淨均先後留在那裡學習過,均記載了有關大院、住房、寺塔、組織等等情況。他們說那寺常住三千人,有莊園二百所。義淨還曾繪製過一個圖,附在《求法高僧傳》內,可惜現在失傳了。那寺一直維持到十二世紀末,回教侵入才被燒毀的。

那寺遺址,從1915年開始,由印度考古學家根據發現的線索,參照《大唐西域記》內的記載,作了三十多年的發掘工作,現在遺址全部出土,大院不止八個,有十多個,還有雕刻、金幣等遺物,金幣上有的提到新日王、童護王的名字,證明那爛陀寺確實在那個時代就建立了。

那寺建成後,就以無著、世親學說為中心(《南海寄歸傳》把無著、世親並提,因為據義淨了解,兩人的著作均用無著名義,共計八部),對各種佛學思想同時弘揚。此後這一系的大學者輩出,據玄奘《大唐西域記》所列舉的,有護法、護月、德慧、堅慧(安慧)、光友(即後來到中國之明友)、勝友、智月等等,最後說到玄奘的老師戒賢,真是人材濟濟。這裡有兩個系統,一是護法系統,一是德慧、安慧系統,後來安慧一系向西印度發展,那寺就單屬護法一系了。

由於那寺是國家興建的,所傳學說雖以無著、世親為中心,同時還網羅了當時大小乘學者以及世俗的各類學者在那裡講學,形成了各抒己見、百家爭鳴的自由討論的風氣。因而在構成瑜伽行學派的同時,也把中觀學派刺激起來,出現了佛護、清辯以後,還有師子光、智扔奶H物,重明龍樹、提婆之學,而有意地與瑜伽行學派相對峙。同時那寺在講學中,還對全體佛學加以分科組織,即不以對峙的態度處理各派,而是把它們作為一個全體來分科,這樣,講學的規模日趨完整,學者們都從全體著眼而不拘於一家之言了。我國的玄奘、義淨都在那裡受到過這樣全體的教育。我們替它整理一下,發現當時那寺共有五科,奘、淨等都能把五科的精華,傳回我國。後來也由另外的學者把五科規模傳入我國的西藏,不過那是後來的事,已無奘、淨時期的精彩,徒具其形式而已。那寺的這種學風,也是使大乘學說所以能達到極盛的一個重要原因。

◎附二︰《大唐西域記》卷九(摘錄)

城南門外道左,有窣堵炕C如來於此說法,及度羅怙羅。從此北行三十餘里,至那爛陀(唐言施無厭)僧伽藍。聞之耆舊曰︰此伽藍南菴沒羅林中,有池,其龍名那爛陀。傍建伽藍,因取為稱。從其實義,是如來在昔修菩薩行,為大國王,建都此地。悲愍眾生,好樂周給。美其德,號施無厭。由是伽藍因以為稱。

其地本菴沒羅園。五百商人,以十億金錢,買以施佛。佛於此處,三月說法。諸商人等,亦證聖果。佛涅槃後,未久,此國先王鑠迦羅阿逸多(唐言帝日),敬重一乘,遵崇三寶。式占福地,建此伽藍。初興功也,穿傷龍身。時有善占尼乾外道見而記曰︰斯勝地也。建立伽藍,當必昌盛;為五印度之軌則,踰千載而彌隆。後進學人,易以成業。然多歐血。傷龍故也。

其子,佛陀毱多王(唐言覺護),繼體承統,聿遵勝業。次此之南,又建伽藍。呾他揭多毱多王(唐言如來),篤修前緒;次此之東,又建伽藍。婆羅阿迭多(唐言幻日)王之嗣位也,次此東北,又建伽藍。功成事畢,福會稱慶。輸誠幽顯,延請凡聖。其會也,五印度僧,萬里雲集。眾坐已定,二僧後至。引上第三重閣。或有問曰︰王將設會,先請凡聖。大德何方,最後而至﹖曰︰我至那國也。和上嬰疹,飯已方行。受王遠請,故來赴會。聞者驚駭,遽以白王。王心知聖也。躬往問焉。遲上重閣,莫知所去。王更深信,捨國出家。既出家已,位居僧末,心常怏怏,懷不自安。我昔為王,尊居最上。今者出家,卑在眾末。尋往白僧,自述情事。於是眾僧和合,令未受戒者,以年齒為次。故此伽藍,獨有斯制。其王之子伐闍羅(唐言金剛),嗣位之後,信心貞固。復於此西建立伽藍。其後中印度王,於此北復建大伽藍。於是周垣峻峙,同為一門。既歷代君王,繼世興建,窮諸剞劂;誠壯觀也。

帝日王本伽藍者,今置佛像。眾中日差四十僧就此而食,以報施主之恩。僧徒數千,並俊才高學也。德重當時,聲馳異域者,數百餘人。戒行清白,律儀淳粹。僧有嚴制,眾咸貞素。印度諸國,皆仰則焉。請益談玄,竭日不足。夙夜警誡,少長相成。其有不談三藏幽旨者,則形影自愧矣。故異域學人,欲馳聲問,咸來稽疑,方流雅譽。是以竊名而遊,咸得禮重。殊方異域,欲入談議門者,詰難多屈而還。學深今古,乃得入焉。於是遊客後進,詳論藝能。其退走者,固十七八矣。二三博物,眾中次詰,莫不挫其銳,頹其名。若其高才博物,強識多能,明德哲人,連暉繼軌。至如護法護月,振芳塵於遺教。德慧堅慧,流雅譽於當時。光友之清論,勝友之高談,智月則風鑒明敏,戒賢乃至德幽邃。若此上人,眾所知識。德隆先達,學貫舊章。述作論釋,各十餘部。並盛流通,見珍當世。伽藍四周,聖迹百數。舉其二三,可略言矣。

〔參考資料〕 《大唐西域記》卷九〈摩揭陀國〉;《宋高僧傳》卷三〈唐寂默傳〉;《南海寄歸內法傳》卷四;《大唐西域求法高僧傳》卷下;Sukumer Dutt《Buddhist Monks and Monasteries of India》。



茶在唐代宗時,由於陸羽等人的倡導,乃使品茶之風大盛。此後,飲茶之風逐漸傳入佛教界,乃有「茶禪一味」的說法產生,謂茶道之精神與禪之精神相互一致。在禪宗叢林寺院裏,茶的重要性尤其顯著。在甚多儀式之中,都必須舉行茶禮,在《敕 修百丈清規》中,即有多處述及茶禮之應行時間及作法。

由於飲茶與禪宗寺院生活之關係日益密切,因此,在禪宗寺院中,乃陸續產生與茶有關的職司或術語。茲略舉數例如次︰

(1)茶頭︰指禪剎中掌茶的人。以僧或行者充當,附屬於諸寮舍。其中,首座寮、維那寮、知客寮、待者寮的茶頭稱為四寮茶頭。

(2)茶鼓︰禪剎於祖忌進獻茶湯時,或舉行茶禮時所鳴之鼓。

(3)茶湯︰禪剎中每日晨間供奉在佛、祖之前的煎茶。

(4)茶禮︰禪剎中,以茶相款待的某些禮儀。種類甚多,茲不枚舉。

(5)喫茶去︰為禪師趙州從諗所傳下的著名公案。後世佛子常將喝茶戲稱為「趙州茶」,即自此公案而來。《五燈會元》卷四(卍續138‧131下)︰「師(趙州)問新到︰曾到此間麼﹖曰︰曾到。師曰︰喫茶去。又問僧。僧曰︰不曾到。師曰︰喫茶去。後院主問曰︰為什麼曾到也云喫茶去,不曾到也云喫茶去﹖師召院主,主應喏。師曰︰喫茶去。」

禪剎中的飲茶方式,是與禮儀相配合的。這種「禮法之茶」不僅是象徵寺院之儀規,而且也是內心的一種修行。此種禮法之茶,隨著中國禪的東渡而於鎌倉時代傳入日本。不久,即廣行於民間。至室町末期且形成「茶道」。南都稱名寺的村田珠光被奉為「茶道」之祖,氏嘗參禪於大德寺一休宗純。之後,堺(地名)的武野紹鷗承繼珠光的傳承,將茶道由堺傳到京都。至紹鷗門下千利休時,茶道已在京都確立據點。至今茶道與禪仍然深深地結合在一起。

◎附︰鈴木大拙著‧沈迪中譯‧王若莤校〈禪與茶道〉(摘譯自《現代日本思想大系》第八卷)

(一)茶道的形成
禪之所以與茶道相通,在於它致力於使事物單純化的宗旨。對不必要的繁瑣的摒棄,禪是通過直覺地把握終極存在來完成的,而茶道則是通過把在茶室中品茶所典型化了的意識移植到超生活的觀念中實現的。茶道是一種原始的、純樸的簡潔美。為實現親炙自然的理想,茶人寄身於茅屋頂下,端坐於大不過四塊半榻榻米構造緊湊的斗室之中。禪之所求,在於唾棄人類為禁錮自己而約定俗成的一切人為的枷鎖。禪之所以首先與理性對壘,是因為理性雖有實用價值,但卻有礙於我們深拓自身的存在。哲學企圖提出並理性地解決所有的問題,但卻不一定能賦予我們精神滿足。然而,對任何人來說,在知識方面即使沒什麼造就,精神上的安逸卻是志在必得的。哲學的道路,是由具有上述傾向的人開拓的,但卻不能成為一般審美課題。禪,更大範圍說是宗教使人拋棄他認為自己擁有的一切──包括生命,回歸到其最終極的存在狀態──「本住地」,或者說是「父母未生前的本來面目」。我們任何人都能夠做到這一點。我們也由此才得到現實之身,倘若沒有它,我們也就成為「無」了。可以把它稱為最終的、單純化的原因,是因為事物不能達到比它再單純的狀態了。茶道就是在倚古松而撘就的茅屋中象徵這一單純的形態的。該形態既被如此象徵化了,因此即使被作為一種藝術,也是可以理解的。無庸贅言,從事茶道的指導原理和開創它的獨創性觀念、即繁瑣之務去的宗旨是完全相同的。

日本早在鎌倉幕府(1192~1333)建立之前就已經知道有茶這種飲料了,把它普及到一般民眾中的,據說從中國帶回茶種,在寺院裏栽培的是榮西禪師(1131~1215)。相傳禪師把自己種的茶和有關的書(《吃茶養生記》)一起奉獻給常常鬧病的、當時的幕府將軍源實朝(1172~1219)。榮西從而成為廣為人知的日本種茶的始祖。榮西認為茶有藥效,能治多種疾病。他很可能在中國的禪院留學時看到了沏茶的方法,禪院似乎並不曾特意教授過。那種沏茶方法,是在禪院待客,有時是招待本寺的禪僧時才用的。把中國的沏茶方法帶回日本的禪僧,是晚榮西半個世紀之久的大應國師(1236~1308)。大應之後,曾有數位禪僧來到日本成了茶道之師,最終由著名的大德寺的一休和尚(1394~1481)將其法傳授與弟子之一珠光(1422~1502)。珠光的藝術天才使之發揚光大,成功地糅入了日本式趣味。於是珠光便成了茶道的創始者,他把茶道技藝教給了藝術的有力庇護者、當時的將軍足利義政(1435~1490)。後來,紹鷗(1503~1555)和利休,尤其是後者又對之加以改良,使其臻於完善。這就是今天的茶道,英譯一般為tea-Ceremony或者tea-Cult。只是禪院的茶道和世俗流行的作法又不同,別是一類。

茶可使人心神清爽,但並不醉人,它本來就具有一種供學者或僧侶品味的性質。茶之被廣大佛教寺院所飲用,以及它最先由禪僧介紹到日本,是很自然的事。如果說茶象徵著佛教,那麼也可以說葡萄酒是代表基督教的。基督教徒一般都飲葡萄酒,教會便取它來象徵基督的血,據基督教學者的解釋,這血是救世主為罪孽深重的人類而灑的。或許基於這一原因,中世紀的修道院裏都建有酒窖。教士們圍著酒桶舉杯把盞,談笑風生的畫我們都見過的。葡萄酒先讓酒徒們飄飄欲仙,繼爾使之酩酊大醉。在許多方面,茶與葡萄酒都是正相對照的,曾幾何時,這種對照又成為佛教和基督教之間的對照。

我們知道,茶道與禪關係的密切,不僅僅在於其實際發展過程,而主要在於對通過其儀式所表現出的精神的尊崇上。這種精神,用感情方面的語言說,是由「和、敬、清、寂」組成的。這四要素貫穿茶道儀式始終,所以是缺一不可的,均為構成同胞相親、有條不紊的生活本質的成分,這種生活就是禪寺的生活。禪僧的進退舉止無不正確的說法,源於曾造訪過一座叫做定林寺的禪剎的宋代儒者程明道的一番話,其略為︰「然。此處如行三代之古法,昔日之儀禮,今得復見矣。」所謂古三代,是中國政治家憧憬的理想時代,彼世世情淳樸,人民安居樂業,享受太平安康之惠。即使在今天,禪僧在履行各種禮儀上不論是個人還是集團,仍都很有造詣。小笠原流派的禮儀法式一般認為是源於《百丈清規》這一禪院規章的。禪宗教義是超越形態而把握精神,但切勿忘記,我們所在的世界是特殊形態的世界這一事實,精神是以形式為媒介表現出來的。禪即是二律背反主義,同時也是修行主義。

(1)和
調和(harmony)的和亦可讀解為和悅(gentleness of spirit)的和。想來,這種意義上的「和」才能更充分地表達支配茶道整個過程的精神。調和意味著形式,和悅意味著內在的感情。一般說來,茶室的氣氛毌寧說是在生發這種「和」──觸感之和、香氣之和、光線之和、音響之和的。先說茶碗吧。因為是手工製作的,樣子也不端正,釉的分布也不均勻。但儘管如此原始,這一卑小的器皿卻具備和、靜、慎等特有的美感。點燃的香也不是那麼強烈刺鼻的,而是輕香繚繞,窗戶、拉門、茶室之間漾溢著柔和的美。室內的光照也柔和恬靜,使人產生瞑想的心情。掩映茶室的老松在風中颯颯作響,和爐上煮沸的茶鍋聲相奏成趣。茶室內外環境,無不反映出茶道創始者的品格。

「和為貴,不忤為宗」這是憲法十七條之首。該憲法是西元604年聖德太子制定的,是太子賜予臣下的一種道德、精神的訓誡。這一訓誡的政治因素又當別論,但它在強調精神之和這一點上意義是深遠的。事實上,十七條憲法是日本(民族)意識的最初表露,人們是在經過幾個世紀的文妯展之後才認識到它的。近來,日本作為好戰之國而廣為人知,這完全是誤解。就所意識到的個人性格來說,個人以及由之組成的整體,完全是具有溫和性格的國民。這樣認為也不無道理︰從科學角度看,惠顧日本全島的自然,不僅在氣候上,就是在氣象學上,也具有一種總體的溫和特色。這在很大程度上是由空氣中的水蒸氣決定的。山岳、村落、森林等處在水蒸氣的浸潤之中,所以紛紛呈現出柔和的外貌。鮮花一般都帶有諧調的優雅之氣。而且,春日的青翠也令人爽心悅目。在這樣的環境中孕育的善感之心,毫無疑問,會從環境中汲取很多養分,充實其心境之和。然而,隨著我們接觸社會的、政治的、民族的等各種各樣的難題,便越來越容易悖離這種日本式性格的基礎性美德了。我們必須保護自己免受污染,禪就是值此之際來幫助我們的。

在中國學禪數年的道元(1200~1253)歸國後,或問其在中國之所學,他回答道︰「別無所學,唯柔輭心耳。」所謂柔 輭心,即溫柔的心,在這裏意謂著精神之和。一般地說,人都由於過於利己而充溢著頑固的反抗心理;過於個人主義而不能原樣地接受事物。反抗即意味著摩擦,而摩擦即是諸種煩惱之源。只有無我,心才能柔,才不會反抗外力。但這並不一定就意味著各種感受性的遲鈍。從精神角度說,基督教徒和佛教徒同樣能夠像道元那樣理解滅我和柔軟心的意義。茶道所謂的和與聖德太子的訓誡是同一形式之物。和或者柔軟心確是現世生活的基礎。茶道既然以在其小集團中建立「淨土」為目的,就不能不以和為出發點。為更明確地闡述這一點,下面引用澤庵(1573~1645)的一段話。

澤庵的《茶亭之記》「茶道以天地間之和氣為本,可形成治世安穩之風俗。今世之人,徒好設宴會友,以為談笑之媒介;圖飲食之快,以助口腹。且夫極盡茶室之美,聚器皿之珍,誇示技巧,而笑他人之拙,此皆非茶道之本意也。至若撘陋室於竹蔭樹下,貯水積石,栽花植木,備炭薪,支壺釜,生鮮花,飾茶具。移皆為山川自然之水、之石於斗室之中,賞四季風花雪月之景,感春秋草木枯榮之時,迎來賓客,以禮相待。颯颯松濤聞於釜中,而忘世間思慮;涓涓渭水流自一杓,而滌心中塵埃。真乃人間仙境也。禮者,以敬為本,其用,以和為貴。此乃孔子言說禮之用之語,亦即茶道心法。縱有公孫貴人作客,其交亦淡泊,並無諂媚;雖與晚輩會席,亦以敬相待,並不怠慢。此謂空中有物,和而不流,久之猶敬。迦葉之微笑、曾子之一諾、真如玄妙之意,乃不宣之理也。及至詣茶室,備茶具,行禮儀,脫衣冠,並不繁瑣,亦不華侈,以舊用具而新心境,不忘四時之風景,不諂、不貪、不奢,謹而不疏,樸素而真實,是為茶道。此即謂賞天地自然之和氣,移山川木石於爐邊,五行具備也。沒有天地之流,品風味於口,可謂大矣。以天地間之和氣為樂,乃茶道之道也。」(《結繩集》古今茶話)

茶道和禪對日本社會中的某種民主精神的存在有什麼貢獻呢﹖封建時代雖有嚴格的等級制度,但人們心目中也是存在平等博愛的觀念的。四塊半榻榻米的茶室之中,各個階層的茶客無差別地聚於一堂。在那裏,一切世俗的患得患失皆作煙雲散去。平民與貴人促膝而談其入興之境。禪宗當然不允許這裏存在世俗間的那種貴賤之別。禪僧自由地接近社會各個階層,與任何人都可以親密無間。摒棄社會施加於我們頭上的人為的羈絆,時時與自由自然通神會性和與同類──也包括動物、植物、無生物等等──談心的願望,可使人性更趨深邃。因此人們一直是歡迎這種解脫的良機的。澤庵的「賞天地自然之和氣」所指也一定是這一意義。

(2)敬
「敬」本來也是宗教情感──一種針對高於我們可憐的生死之軀以上的存在物的情感。這種情感後來轉移為社會關係,遂墮落為單純的形式論。在現代,雖然一部分人對之尚懷疑惑,但至少從社會角度看,一般都認識到,人生而平等,並無貴賤之別。然而,反觀這一感情的本來意義,則成為對自己的無價值的反省,即對肉體、理性、道德和精神等方面的有限的自覺認識。這一自覺使我們心裏產生一種超越自我的欲念,一種儘量採取相反的形式欲與和我們對立的存在相接觸的欲念。這一欲念使我們的精神取向外化。然而,它一旦反觀自身,則成為自我否定、慚愧、謙讓、罪惡感。這些均為消極的道德,其積極方面則是敬──是一種不蔑視他人的感情。人是充滿矛盾的存在。從某種意義上說,自己雖也覺得與他人完全相同,但同時誰都認為他人的東西比自己的好──即內心有一種複雜的劣等感。大乘佛教有一位決不輕視他人的「常不輕菩薩」。人在自我禁錮於內心深處時,便懷有謙恭之念,產生使自己接近他人之感。不論它是怎樣的性質,在「敬」的深層結構中都有宗教傾向在。寒夜取暖,禪家可以燒掉所有的佛像;禪作為摒棄了外觀顯得妖冶的一切虛飾的真理,為了拯救自身的存在,可以不惜毀掉包括珍貴的遺產在內的一切文獻。然而,禪卻不能忘卻尊崇一片被狂風撕裂、沾滿泥濘的區區草葉;決不會怠慢於把土氣的野花供奉給三千世界的佛祖之前。禪唯其有所輕視才有所敬重。和其他一切事物相同,禪家必須的是心地誠實,而不單純是概念化或機械的模仿。

豐臣秀吉是茶道強有力的庇護人,是現代茶道實質上的創立者千利休(1521~1591)的崇拜者。他雖然常好譁眾取寵,講排場、擺架子,但對利休一派所倡導的茶道精神卻似乎多少有些理解。在千利休舉辦的一次茶會上,他曾為之作了下面這首和歌︰


觸汲心深處
方知為茶道


秀吉在很多方面都非常粗野,是個殘虐的鎮壓狂,但在親炙茶道這一點上,我以為他決不單單是以之為政略服務,多少還是有點純粹之處的。從他所說的汲水於心靈深泉這一深有體會的話來看,他的上述和歌也觸及到了「敬」的精神。

利休有這樣一句教誨︰「須知茶道僅為燒水、沏茶、飲服耳。」這是極簡單的一句話。要之,人生不過是出生、飲食、勞作、睡眠、結婚生子,最後消逝於誰也不理會的地下。如此看來,似乎再也沒有比人生更簡單的事了。然而,真正過的是這種除了絕對信仰神明以外,不抱欲望、不留悔恨,襟懷坦白,毌寧說醉心於神明的生活的又有幾人﹖人在生時思慮死,及至瀕死又貪生。手中做某件事時,思想並不一定與之趨同,更多的時候是其他互不相關的事湧上腦際,而分散了本應該集中於處理手頭問題的精力。注水於盆,倒入的不僅僅是水,同時隨之而入的還有善惡、良莠相間的種種雜念、必須唾棄的積淀於自己無意識的深層結構的東西。分析沏茶之水,其中含有擾煩意識流的一切穢物。技術的完成之日僅僅是技術的中止之時,其中也有非技巧的完成,而人心靈深處的誠實自然呈現出來,這就是茶道中「敬」的意義。

(3)清
被認為是形成茶道精神之一的「清」,可以說是日本式心理的寄植。「清」是清潔,有時又是整頓,與茶道有關的任何事情、任何場合都可見到「清」的存在。在被稱作「露地」的茶會客廳的庭院裏,清水是隨意使用的,在不能利用自然流水時,眼前備有石頭做成的洗手盆。毌庸說,茶室內是一塵不染的。

茶道的「清」使人聯想到道教的「清」。二者的相通之處是︰修行的目的在於通過勞其筋骨以求得心靈的自由。一位茶人這樣說道︰「茶道本意,在使六根清淨。賞掛軸、插花,嗅清香,聞水聲,品茶味,舉止端莊。五根清淨之時,意念自然清淨,而最終目的在使意念清淨。十二時之內我心不離茶道。」(《葉隱》第二卷,聽書之二)

千利休有這樣一首和歌︰


茶廳露地正是
超越現世之途
彼處可祛心頭塵埃


下面兩首和歌是他在茶室凭窗外眺時,恬然傾述心境之作︰


庭前松針雖未拂
根根晶瑩不帶塵
光照檐頭月有影
襟懷坦白心無陰


利休確實體驗到了不被情思所惑的、純粹的靜寂和「絕對的孤獨」的心境。再如︰


岩邊小路雪中斷
主人無客自悠然


茶道最重要的、幾乎被視為神聖的教典之一的《南方錄》,其書中有下面一段話,意在說明︰茶道的目的是︰在現世中實現儘管是小規模的,但卻是清潔無垢的佛土,形成儘管是少數人一時的集合,但卻是理想的社會。

「靜寂之本意在表示清淨無垢之佛家世界,詣茶室之露地草庵,棄絕塵芥,主客以誠相見,不可強求規矩法式,唯升火燒水沏茶而啜之,不可旁及他事。此即為佛心顯露。若拘於作法客套,則墮為世間俗儀,歸於或客究主之過而譏,或主咎客之過而嘲者類。似此等斤斤計較之輩不足費時以待。以趙州為主人,初祖大師為賓客,利休居士與本僧共掃露地之塵埃,則該茶會焉用協調乎!」(《南方錄》滅後書)

通過這段出自千利休某高徒之手的文章,可以理解茶道是深沁著禪的精神的。

為解釋茶道的構成部分之四──「寂」的概念,擬另設一節。寂實際是構成茶道的本質性要素,沒有它便不可能有茶道。而且,只有基於寂的觀念,才能更深入地理解禪與茶道的更深一層的關係。

(二)靜寂
講到構成茶道精神的第四要素,我用的是tranguillity(靜寂)一詞。也許這是個適用於表示漢字的「寂」所包含的一切的詞彙。「寂」譯成日語是「祆瘺」(sabi),但「寂」的內涵比「靜寂」要寬泛得多。相當於「寂」的梵語santi事實上有「靜寂」、「平和」、「靜穩」等意,「寂」在佛教經典中常用來指代「死」或者「涅槃」。但用在茶道中時,其所指便與「貧蹇」、「單純化」、「孤絕」等意思相近。與日語的祆瘺和鄗瘺是同義語。

若要體會貧蹇,或者為能虔誠地接受施捨,就需要有平靜的心境。但是祆瘺、鄗瘺二者卻被暗示有對象性存在──生成鄗瘺這一氣氛的總有某種對象物存在。鄗瘺不單純是對某種形式上的環境的心理反動,其中還有美的指導原則。否則貧蹇也就僅僅成為貧蹇,孤絕也就成為放逐或非人的、非社會性的了。因此,鄗瘺或祆瘺可以定義為清貧的審美趣味。將其用於藝術原理的場合,就是創造出一種能夠(使人)產生鄗瘺或祆瘺的感情的境界,或者摹仿它。今天在應用這個詞時,祆瘺一般指具體的事物和環境;鄗瘺通常指人聯想到貧蹇、不充分、不完全等生活狀態。

千利休的弟子、足利義政的茶匠珠光在向弟子傳授茶道精神時常引用下面一段話︰
「某中國詩人做了一聯詩︰前林深雪裏,昨夜數枝開。他把詩出示給朋友看,朋友建議說把『數枝』改為『一枝』就好了。詩人從其言,並尊譽他為『梅花一字師』。大雪掩映的樹林中梅花一枝獨秀,這裏就有わび的觀念存在。」

相傳珠光還曾說過下面一段話︰
「名馬繫於茅屋之中實為可觀。似此,於尋常居室之中發現稀世珍寶,別具一格。」

這使人聯想到「破襤袗裏盛清風」這句禪語。表面看毫無出奇之處,但其內容卻與外形截然相反,是無論從哪個角度都難以評價的「無價寶」。因此,鄗瘺的生活似可定義為︰蘊藏於貧蹇深處的、難以用語言表達的恬靜的愉悅。茶道就是要藝術地表現這一觀念。

茶室裏如果有表現出不誠實的跡象的事物,那麼一切都毫無價值了。那裏的日常用品必須是廉價的、純樸無華的;必須是平凡的;必須是常見的、乍見不感到不協調的用具,但仍然要有吸引人之處。就是說,如進一步研究,就能夠意外地發現那裏有純金的礦藏在閃爍。然而,黃金不論被發現與否,它都是實現存在於那裏的。就是說它沒有失去與偶然性無關的真實性,即對本身的誠實。鄗瘺意味著對自己本性的忠實。茶人恬然地住在毫無雕琢的陋室之中,遇有不速之客,便沏茶、生花,賓客感銘於主人之言,以享受恬靜的時光為樂。這才是真正的茶道。

或許有人提出這樣的問題︰「現代社會中,能有幾個人具備那些茶人的境遇﹖侈談如此悠哉游哉的接人待客不是太超然了嗎﹖還是先來麵包,然後再縮短勞動時間吧。」實際上,我們這些所謂現代人已喪失了閒暇。苦悶的心境沒有真正地熱愛生活的餘裕,只是為了刺激而追求刺激,用以暫時地窒息內心的苦悶而已。關鍵的問題在於︰生活是為了有教養的享受呢,還是為了追求快樂和感官的刺激。弄清了這一問題之後,我們就可以否定現代生活的全部結構而重新開始。我們的目的並不是要使自己成為始終追求物質的欲望和安慰的奴隸。

有位茶人這樣寫道︰
「天下靜寂之根本,在天照大神、在日(本)國大主。倘彼鑲金佩玉,廣造殿宇,雖無叱之者,然其居芭茅之舍,用糙米之炊,此外一切一切,謹慎有禮,毫不怠慢,實為蓋世之茶人也。……」(石州流︰《祕事五條》)

該文作者以居住簡陋為由,便把天照大神也看作是茶人代表,實在有趣。它表現了把茶道看作是原始的、純樸的審美,換言之,茶道是人在其生存條件所允許的範圍內返回自然,與自然同歸這樣一種我們心靈深處所感觸、憧憬的美的表現。

相信通過上述引證,對「靜寂」這一概念已漸次明瞭了。可以說,真正的靜寂生活始於千利休之孫宗旦。他認為靜寂乃茶道真髓,相當於佛教徒的道德生活︰
「靜寂一詞之於茶道,重其用之為持戒。而俗輩容態之陽雖假作靜寂,其陰則無靜寂。是故,形似靜寂,耗費幾多黃金籌建茶室,賈田園以購珍奇之磁器,炫耀於賓客,而唱說為風流,何其謬也。夫靜寂者,乃物質不足,一切難盡己意而蹉跎生活之意也。若靜寂與傺並用,據離騷之注,靜寂者立也;傺者住也。即『憂思失意,住立而不能前。』又,參見《釋氏要覽》中『獅子吼菩薩問︰少欲知足,有何差別﹖佛言︰少欲者,不取;知足者,得少而不悔恨』之語後,再觀靜寂之意與字訓,則其不自由亦不覺不自由,不足亦不覺不足,不和諧亦不覺不和諧。此即為體驗靜寂。倘以不自由為不自由,愁不足之不足,訴不和諧之不和諧,則非靜寂,實為貧蹇之人也。一切皆作如是觀,堅守靜寂之意,則與堅持佛戒無異。」(〈茶禪同一味〉,又見《禪茶錄》)

靜寂與美、道德以及精神性溶而為一,因此茶人視茶道為生活本身,不論其如何簡潔,也不認為是一般的遊藝。於是禪就直接與茶道有了關係。事實上,昔日茶人皆認真參禪,將參禪之心得應用於茶道的專門技藝之中。

宗教有時可定義為超越世俗的無聊單調生活的途徑。科學家反對這種定義,認為宗教不是為了達到「絕對境界」或者「無限」而逃避人生,而是超越人生。但是實際說來,宗教也是一種茍且一時,以圖恢復的逃避。禪是精神的修行,當然也做這種事的,但正如所說,它過於超然,普通的心境難能達到,因此茶人便以茶道的形式作為實現這一目的的途徑。也許這樣就能表現出他們對美的思慕吧。像上面這樣解釋靜寂,讀者也許會認為靜寂多少有些消極的性質,是人生失意者的樂趣。事實上,從某種意義說的確如此。然而,整個生涯非常健壯,任何時候也不需要一兩付藥劑、清涼劑或刺激劑的究竟有幾人﹖何況誰都是註定要死的。心理學舉過無數的例子說明身心都很健康的行動型的實業家一旦退職就急劇衰老的現象。為什麼呢﹖就因為他們不知養精蓄銳。就是說他們在活動最盛的時候沒有想想後退之憂。戰國時代的武士奮然於兵馬爭戰,但也不能總保持神經緊張毫不鬆懈的狀態,從而他們能意識到於某時某處總會有敗北的事。茶道毫無疑問確實給了茶人所需要的東西。他們可以暫時地逃避到四塊半榻榻米的茶室所象徵的恬靜的、「無意識」的一隅,出來時不僅將感覺到心身清爽,還將翻新遠比爭鬥有永恆價值的記憶。

(三)茶道與藝術的本源──悟
最後抄錄一段在和惡棍做殊死鬥爭時成為武士的茶人的故事。這個故事明確地說明了,在從事各種藝術技藝,或是在處理實際問題時,只要順其自然,就會發現,創造奇蹟的法門和「悟」這一禪家經驗之談的「無意識」,實是完成藝術活動的基礎這一真理。當一種直覺在深入無意識的神祕思維之中時,我們就會自然地為適應不斷變化的環境而調整生活原則。顯然,這種「無意識」不單是生理學的或心理學的概念,而是具有更深層意義的、創造性的東西。

故事是這樣的。十七世紀末葉,土佐國的大名山內侯動身去江戶「參覲」時,想把自己的茶匠帶上,但茶匠不願去。這是因為茶匠不是武士,而且,江戶也不是像土佐這樣的適合他的性格的恬靜所在。他在土佐小有名氣,也有很多知己,他預感到去江戶將會與無賴發生齷齪,弄出有損自己特別是主人名聲的事來。這樣,此行必將冒很大風險,因此他不想從命。

可是主人主意已定,根本不聽茶匠的辯解。原來這位茶匠確是斯界名流,他的主人暗懷把他誇示於其他大名之心。主人的要求其實就是命令,礙難逆其旨意,於是茶匠脫去自己的茶人服裝,攜帶長短刀,改扮成武士裝束隨行。

在江戶逗留期間,茶匠總是躲在主人住處,閉門不出。某日,主人允許他出去走走。武士打扮的茶匠來到上野的不忍池畔,碰見一位居心不良的武士坐在石頭上休息。他很看不慣那武士的臉相,然而又無由躲避,於是繼續往前走。那位武士客氣地對茶人說︰「鄙人看出足下乃土佐武士,因欲與足下比試幾個回合,領教一下武藝。」

土佐的茶匠一直擔心的就是碰上這種事。現在果然遭遇了用心叵測的浪人,他很有些驚慌失措,但還是誠實地回答︰「我雖然著了這身裝束,但實際上並非武士。我是以習茶道技藝為職的匠人,刀劍之功實在不是足下對手。」

殊不知浪人早已看出他的這一弱點,就是打算從這個犧牲者身上勒索銀錢,所以逼迫更急。

茶匠自知難以逃避浪人惡毒的企圖,決意赴身刀下。但他又不願意像條狗一樣地死去,有辱藩主名聲。突然,他記起了來的路上曾經過上野附近某「劍道指南」的道場,於是他決定到那家劍道師範去請教在這種場合怎樣用刀以及義無反顧的、英勇的死去。想到這裏,他對浪人說︰「承蒙如此熱心相邀,那就互相比試一下武道的功夫吧。不過,我是奉主公之令出來辦事的,必須先回去覆命,然後才能回來與足下比武,請行個方便。」

浪人答應了。於是茶匠急忙來到前述的那家劍道師範,請求急速拜謁劍道先生。門人見他沒帶介紹信,雖然請求很懇切,也不免躊躇。但是從來客的言辭、表情舉止等也看得出他所要求的事情的嚴重性,便決意進去稟報主人。

劍道先生靜靜地聽完茶匠的陳述,特別認真地聽了他要像武士一樣地死去的打算後,說︰「來到我這裏求教的弟子都是要學會如何使刀以勝人,而不見有想知道怎樣去死的。足下實在是個特殊的例外。在教足下死的方法之前,既然自云是茶道中人,那麼可否先沏道茶來﹖」

對土佐的茶匠來說,這恐怕是今生盡情躬行茶事的最後機會了,為其沏茶毌寧說是求之不得的,便欣然應諾。劍士緊緊地注視著茶匠行茶。茶匠恬靜地準備茶事,全然忘記了自己將赴刀下的悲劇結局,得心應手地依次躬行茶道儀式。彷彿這是自己平生留在人世的、生命悠關的唯一事業。茶匠這種一掃普通人在這種時候難免的驚慌失惜,專心致志的心境,深深地感動了劍士,他一拍膝蓋,決定幫助茶匠。「足下現在要做的事和剛才已經做過的事同一道理。沒有必要學習死的方法。以足下現在的心境,無論與如何傑出的劍士相鬥都會取勝的。足下在和那蠻橫的浪人見面後,就請這樣做。首先,就當自己在為客人沏茶,鄭重地與他寒暄,對自己的來遲表示歉意,同時告訴對方自己已完全做好了比武的準備。然後脫去外衣,整齊地疊好,就像足下斟茶時一樣,在衣服上蓋上扇子。然後纏上頭布,繫上吊衣袖的帶子,脫去褲裙,這樣就算做好了可以立即動手的準備。然後雙手握刀,高舉在頭上,做出準備擊倒敵人的架式,閉上眼睛,讓心情鎮定下來,以便決鬥。一聽到對方的喊聲,就用力向對方劈去。決鬥到此大概就見分曉了。」

茶匠謹記劍士的教誨,做好了和給朋友沏茶一樣的思想準備。當他舉刀直對浪人時,浪人眼中的茶匠完全變成另外一個人了,以致於他竟沒能喊出殺聲,愣在那裏,不知從那裏如何下手。出現在他面前的茶匠,已經是「無畏」、「無意識」的體現者了。結果浪人不僅沒敢上前,反而一步步地後退,最後叫道︰「認輸了!認輸了!」扔了刀,拜倒在地,連聲懇求饒恕自己的無理挑戰,然後抱頭鼠竄。

關於這個故事有否歷史根據,我不得而知。我只是想藉此說明,作為這個故事,或與之性質相同的其他事的基本點的一般信念是︰熟練掌握一門技藝所必須的任何實際技術或方法論的根基中,都有某種直接通向自己的所謂「宇宙無意識」的直覺存在,所有屬於各種藝術的這些直覺之間,不應看作是彼此孤立的,而應看作是衍生於一個根本的直覺。劍士、茶匠以及其他各種藝術之道的師匠所掌握的各種專門性直覺,不過是一個大體驗的各個具體應用,事實上日本人一般對此是確信不疑的。目前日本人雖然還沒有深入分析這一信念,沒有賦予其科學的基礎,但卻以這一根本體驗去洞察一切創造力和藝術衝動的根源,特別是寓於超越生死之海的一切無常的形式中的「實在」──「無意識」。禪家的這一哲學得之於佛法關於「空」及「般若」(智慧)的說教,以生命,即「無生死之生死」這一說法來解釋這個「無意識」。對禪家來說,最終的直覺便是超越生死,達到無畏的境界。「悟」如果修行到這種程度時,就可以創造各種奇蹟了。

〔參考資料〕 《禪林備用清規》卷四;《大鑑禪師清規》;《敕修百丈清規》卷七〈節臘章〉旦望巡堂茶條;《禪苑清規》卷一、卷六。


無相

新羅禪僧。中國淨眾宗之大成者。俗姓金,又稱金和上(尚)。號松溪。聖德王(702~736)時,於郡南寺得度。聖德王二十七年(728)入唐。初住禪定寺,後入蜀參純德寺之智詵(五祖弘忍門下),師事處寂(智詵之弟子),賜名無相,獲傳衣鉢。後居天谷山之巖下,被草衣、節飲食,食盡而以土為食,猛獸為其行所感而護衛之。後受成都縣令楊笠之請,住淨眾寺,開演禪法,化導二十餘年。寶應元年(762)五月付囑弟子無住。五月十九日坐化,年七十九,塔名「東海大師塔」。

師每年十二月及正月皆設道場說法,先教禮懺、引聲念佛,後傳無憶、無念、莫妄三句,並將此三句配以戒、定、慧三學。後世稱其法系為淨眾宗,其傳承系列如次︰智詵→處寂→無相→無住。

◎附︰《歷代法寶記》(摘錄)

金和上每年十二月、正月,與四眾百千萬人受緣,嚴設道場處,高座說法。先教引聲念佛,盡一氣念,絕聲停念訖,云︰無憶、無念、莫妄。無憶是戒,無念是定,莫妄是惠。此三句語即是總持門。又云︰念不起猶如鏡面能照萬像,念起猶如鏡背即不能照見。又云︰須分明知起知滅,此不間斷即是見佛。譬如二人同行俱至他國,其父將書教誨,一人得書尋讀已畢,順其父教不行非法;一人得書尋讀已畢,不依教示熾行諸惡。一切眾生依無念者是孝順之子,著文字者是不孝之子。又云︰譬如有人醉酒而臥,其母來喚,欲令還家。其子為醉迷亂,惡罵其母。一切眾生無明酒醉,不信自身見性成佛。

又《起信論》云︰心真如門、心生滅門。無念即是真如門,有念即生滅門。又云︰無明頭出,般若頭沒;無明頭沒,波般若頭出。又引《涅槃經》云︰家犬野鹿。家犬喻妄相,野鹿喻佛性。又云︰綾本來是絲,無明文字,巧兒織成,乃有文字,後折卻還是本然絲。絲喻佛性,文字喻妄相。又云︰水不離波,波不離水。波喻妄念,水喻佛性。又云︰擔麻人轉逢銀所,一人捨麻取銀,餘人言,我擔麻已定,終不能棄麻取銀。又至金所,棄銀取金,諸人云,我擔麻已定,我終不棄麻取金。金喻涅槃,麻喻生死。

又云︰我此三句語是達摩祖師本傳教法,不言是詵和上、唐和上所說。又言︰許弟子有勝師之義,緣詵、唐二和上不說了教,曲承信衣,金和上所以不引詵、唐二和上說處。每常座下教戒真言,我達摩祖師所傳此三句語是總持門,念不起是戒門,念不起是定門,念不起(是)惠門,無念即是戒定惠具足。過去、未來、現在恒沙諸佛皆從此門入。若更有別門,無有是處。

〔參考資料〕 《中華傳心地禪門師資承襲圖》;《圓覺經大疏鈔》卷三(下);《宋高僧傳》卷十九;《神僧傳》卷七;《景德傳燈錄》卷四;李能和《朝鮮佛教通史》;冉雲華〈東海大師無相傳研究〉(《中國佛教文化研究論集》);印順《中國禪宗史》第四章。


[南山律學辭典]
三寶物一一物互用

子題:佛物有四種、佛受用物、施屬佛物、供養佛物、獻佛物、法物四別、常住僧物通濟他寺羯磨和得

行事鈔‧隨戒釋相篇:「隨相物中自互。先約佛物有四種:一﹑佛受用物。不得互轉,謂堂宇、衣服、床帳等物,曾經佛用者,著塔中供養,不得互易。如前寶梁經說。五百問事云,不得賣佛身上繒,與佛作衣。又佛堂柱壞,施主換訖,故柱施僧,僧不得用。律中,佛言,若佛園坐具者,一切天人供養,不得輒用,皆是塔故。廣敬,如僧像致敬法中。二﹑施屬佛物。五百問云,佛物,得買取供養具供養。十誦,以佛塔物出息,佛言聽之。五百問云,佛物,不得移至他寺,犯棄;若眾僧盡去,白僧,僧聽,將去無罪。比丘客作佛像書經,得物不得取。若得佛家牛畜,亦不得使;使佛牛奴,得大罪。三﹑供養佛物僧祇,供養佛華多,聽轉賣,買香燈;猶故多者,轉賣,著佛無盡財中。五百問云,佛旛多,欲作餘佛事者得;施主不許,不得。準此,迴改作故,不轉變本質。如大論云,如畫作佛像,一以不好,故壞得福;一以惡心,壞便得罪也。四﹑者獻佛物。律云,供養佛塔食,治塔人得食。善見云,佛前獻飯,侍佛比丘食之;若無比丘,白衣侍佛,亦得食。準此,俗家佛盤,本不屬佛,不勞設贖;言贖偽經。次、明法物,亦有四別:一﹑法所受用。如箱函匱簏巾帊之屬,本是經物曾經置設,不可迴改。餘三得不,準上可知。三、明僧物。若二種常住〔僧物〕,局處已定,不可轉移,如上所明;若通濟他寺羯磨和得初之常住,止得受用。十方常住,鳴稚同時,即預食分;若惡戒及時,有德非時,非法而用,並結偷蘭。二種互用,通和得不,準上可知。常住人畜,必無賣買。準經罪重,諸律無文。故僧祇中,施僧婢,並不合受;可以意知。若論二種現前,罪互如上。就輕重二物,斷割非文,違者,雙結二罪。」  資持記釋云:「一一互者,此與當分不同。如佛一種,當分乃對餘佛明之;此門即就一佛自辨。」(事鈔記卷一七‧三六‧一九)


亡物重單囑授

亦名:亡人物重單囑授、亡僧物重單囑授、亡五眾物重單囑授

子題:囑與眾多人最後人得、授與眾多人在前者得

行事鈔‧二衣總別篇:「重囑授相,僧祇,囑與眾多人最後人得授與眾多人在前者得。準此決犯。如決心與他,自言先出,或對人陳,隨一許竟,後便差損,理是他財。因不付他,或轉餘施,財主犯重。由決心與他,屬彼已定,後乖本意,迴他入己,損他犯重。後人受施,如法受之,從賊得物,佛開取用,故也。善生云,先許他一衣,後便餘大德來,轉以施之,是得偷罪。明了論,決心捨已不犯長。」  資持記釋云:「重囑可解。重授,謂先已授人,物未持去,復授餘人;屬初人定,後授不成。」(事鈔記卷三二‧八‧五)


僧物四種

亦名:四種僧物

子題:常住常住物、十方常住物、現前現前物、施招提僧房、別房施、僧鬘物、十方現前物

戒本疏‧四波羅夷法:「就僧物中,則有四別:一﹑常住常住物。如堂宇田園、人畜米麵。屬處已定不可分割。必欲惠給餘寺,羯磨和與。若直送者,是名盜損。或有主掌自盜,不望十方不滿,隨取計五,便與極重。如僧祇中,縱集得僧,亦不可分故。二﹑十方常住物。如飯餅等,現熟之食。本十方聞聲同飯。有盜此食,望護結重,望僧結輕;以僧分業,無滿五故。問:『聲鐘告集,是僧皆飯,未知他寺奴畜得否?』答:『不合也。僧具六和,隨處皆是。人畜別屬,義非通使,使既是局,食亦如之。』三﹑現前現前物。如今諸俗,以供養僧,無問衣藥房具,並同現前僧也。如中含,施招提僧房,所謂別房施是也。又如經中,僧鬘物者,此梵本音,據唐言之,對面物也,即是現前對面之施耳。鈔引昔解,謂花果者,隨字顯相,乖其事義。四﹑方現前物。如僧得施,及五眾亡物。以此物施,通擬十方,有僧皆得。故此福分,廣大無邊。及論立法,不可盡集。制作通法,用約十方,隨現集者,皆有其分,故曰也。若未羯磨,盜者偷蘭,以十方僧不滿五故;若羯磨已而行盜者,隨其輕重,據現結正。」行宗記釋云:「僧物中,前二屬處永定,通名常住。但前無分義,後是可分,故加常住、十方以簡之。後二俱是即施,通名現前。但前局當處,後通內外,故加現前、十方以別之。……三﹑中,初示名體。如下,引證,中阿含經,阿難受別房,用施招提僧。所謂別房施,即翻名也,謂以別房施現前僧。又如經者,即涅槃文,初翻名顯相。鈔下,點示昔非。謂事鈔中誤用昔解。彼云,房宇是招提物,華果是僧鬘物,即取華果結鬘之義,故云隨字顯相。華梵不辨,即是乖事義也。」(戒疏記卷六‧四六‧四)(請參閱附錄二『三寶物表』一五一頁)


勸居士增衣價戒制意

亦名:勸增衣價戒制意

戒本疏‧三十捨墮法:「(捨墮)第八,勸居士增衣價戒。篤信居士,標心捨施,價限已定,無思增續;理宜隨施而受,不虧道法。今乃嫌少勸增,過分更受,長己貪求,壞彼信敬,過中之甚,故制。」(戒疏記卷一一‧四九‧七)


勸居士增衣價戒開緣

亦名:勸增衣價戒開緣

含註戒本‧三十捨墮法:「不犯者,先受自恣請而往,求索知足,於求中減少作;從親里求;從出家人求;或為他求;他為己求;若不求自得者。」(含註戒本卷上‧二五‧一○)

行事鈔‧隨戒釋相篇:「律不犯中,先受自恣請而往求,知足,於求中減少作;若從親里求;出家人求;己為他;他為己;不求自得,不犯。餘如疏中。」資持記釋云:「不犯有六。初受恣請,知足減少,釋成開意;雖容恣索,而不貪求故。若從下,五相可分。指如疏者,彼云此戒犯相,要在本絹於上勸增,若令買布,屬前乞戒;又問:『勸增一縷即犯,乞衣一條方即上十祇四肘量也,與此不同?』答:『乞本施主無心;乞時任其多少,惱義是微;故一條方犯。勸增中,虛心限約已定;不荷嫌少索多,貪惱最重;故多少同犯。』」(事鈔記卷二○‧四二‧一七)


受戒問遮難須先教授令知體相

子題:晉魏、京輔

羯磨疏‧諸戒受法篇:「(一﹑敘遊方)余周行晉魏,及本京輔,所有律席,罕不登臨。至於難緣,全不籌議,但恐誦文不得,何暇更識其相?以上試論,咸生遠惑。(二﹑引他解)有師解云,夫受戒法,作法令誦;但應依文十三使足,答道無者,便即得戒,何須解義?(三﹑舉事難)余以事對。必不相解,受具便感,捨戒不解,反律應成;中邊不解,通得足數;麤言不解,亦得正犯。同不相會,如何釋之?遲疑無決。因又問曰,將非解者本受亦不了而答無耶?故此周章,方便消釋。得否已定,不由此通。(四﹑引論證)故多論云,先教授者,令知體相。聖人垂訓,良有深旨,但依持之,不勞妄述。(五、示相從)近有行人,通明經論,聞斯正義,重受非一,豈虛願耶?」濟緣記釋云:「初科,初敘尋訪。晉魏即河東河北,京輔即京兆關輔。至下,次明輕略。以上論者,即指前科。遠惑,遠即大也。二中,他解。愚癡不學,習舊成風;尚以鄙詞拒於高論。豈唯目擊?從古皆然。悲夫!三中,初躡難有三:律中捨戒須彼此相解;又中邊不相解,互不足數;又於女前說麤惡語,彼解方犯。同是不相領會,彼既不成,此何感戒?因下,次徵彼本受。既作此解,驗彼受時,不了答無,必無疑矣。周章,驚懼之貌。得下,止其妄救。四中,多論,彼云,凡欲受戒,先為說法引導開解等。下勸依稟,責前非解。五中,行人並一時高德。智者循理,聞即懷疑,故求增受,壇經備述;豈比今世執愚守死者乎?」(業疏記卷一四‧一一‧一)


奪比丘衣戒犯緣

亦名:奪衣戒犯緣

戒本疏‧三十捨墮法:「成犯五緣;初是比丘。簡下四眾,本非伴類,假奪但吉。『若爾,輕者,不應隨擯,同僧犯墮?』答:『僧法不殊,同違故也。』二、本規同行。三、不定與,決定取,生諍故犯。義加四句:初如向列;二﹑不定與,不定取,奪但犯吉;三﹑決定與,不定取;四﹑二俱決定,與取。若奪此二,則犯重罪。由初決捨,屬他已定。故文云施已還取,是重攝也。四、自奪使人。祇中,自與使奪,四句皆墮。衣謂三衣,若奪減量衣等,但犯吉羅。五、得衣屬己。僧祇四句,初合與別奪者,一時與三衣,後隨衣奪,犯三提罪,餘句準知。」(戒疏記卷一二‧三○‧一六)


奪衣

含註戒本‧三十捨墮法:「時比丘被賊剝衣,裸形而行。佛言,不爾,得突吉羅。若有此者,當以軟草樹葉覆行,應往寺邊,若取長,若知友邊取;若無者,僧中問取可分衣;若無者,問取僧衣臥具。若不與者,自開庫看,若褥敷氈被,摘解取裁作衣,出外乞衣。若得衣已,還浣染縫治,安著本處。若不還本處,如法治。」(含註戒本卷上‧二四‧四)

戒本疏‧三十捨墮法:「奪衣者,註解其相甚明了也。見論云,行路見賊,持衣缽與年少令走,因被賊剝,得白衣五大色不截及外道衣,得著無犯。十誦,若奪著僧衣,後還本處;空無人者,近處有僧著之;若先寺還有人住,應取還著本處。據此屬處已定,無有轉改;非作僧法,無由輒出。」(戒疏記卷一一‧四五‧七)


強敷坐戒犯緣

戒本疏‧九十單提法:「五緣成犯:一﹑先借住處,安止已定;二﹑知先住;三﹑作惱意;四﹑強於中敷;五﹑隨所臥。皆犯。」(戒疏記卷一三‧六二‧一)


從非親俗人乞衣戒開緣

亦名:乞衣戒開緣

子題:餘時、奪衣、失衣、十種失衣、燒衣、漂衣

含註戒本‧三十捨墮法:「若比丘,從非親里居士,若居士婦乞衣,除餘時,尼薩耆波逸提。餘時,若奪衣、失衣、燒衣、漂衣,是謂餘時。不犯者,若奪失等緣從非親乞,若從親乞,若從出家人乞,或為他乞,他為己乞,或不求而得,並不名犯。(含註戒本卷上‧二四‧二)

戒本疏‧三十捨墮法:「言奪衣者,註解其相甚明了也。見論云,行路見賊,持衣缽與年少令走,因被賊剝,得白衣五大色不截及外道衣,得著無犯。十誦,若奪著僧衣,後還本處;空無人者,近處有僧著之;若先寺還有人住,應取還著本處。據此屬處已定,無有轉改;非作僧法,無由輒出。二失衣者,僧祇十種失衣:王、賊奪,女人欲心奪,父母令罷道奪,故奪有四。失有三,一﹑自藏後忘,二﹑藏衣腐壞,三﹑久朽故。風、火、水三。故有十也。如五分衣壞開乞。言燒衣,家火、野火、鬼火、天火;十誦日炙壞者,亦名燒衣。漂衣者,風之與水也。」(戒疏記卷一一‧四五‧七)

 行事鈔‧隨戒釋相篇:「律不犯中,若奪失三衣,從非親里乞。五分,開衣壞時得乞。通前五緣。律又云,或為他乞,他為己乞,或不求而得,若從親里乞,若同出家人乞者,一切不犯。五分,非法求施,施非法求,二俱犯罪。」(事鈔記卷二○‧四○‧八)


無主不處分過量房戒開緣

亦名:無主房戒開緣

含註戒本‧十三僧殘法:「不犯者,如量作,減量作;僧處分,無難處,無妨處;如法絣作。若為僧為佛圖講堂。草庵葉庵,小容身屋。若作多人住屋,如法者是。」含註戒本卷上‧一二‧九)

戒本疏‧十三僧殘法:「(一﹑牒釋)就不犯中,如量減量,開前過量;處分及無妨,比上開之;如法絣作,開上過分齊,俱有殘,簡吉等。若為僧下,開二殘相。草庵已下,小故非犯。(二﹑點多人)多人住者,以擬多人住故,非謂多人共造也;如畜長例。」行宗記釋云:「不犯中,初科,如量至絣作等,此並依教明開。為僧者,此對為己明開。釋多人中,非謂共造者,容同犯故。如畜長者,多人未分物過日不犯,則同擬多人也;分屬已定,共處亦犯,如共造也。」戒疏記卷八‧七一‧六)


牽他出房戒制意

戒本疏‧九十單提法:「(波逸提)牽比丘出房戒十七。然四方僧房,眾人共有,理無偏局,義須通贍。雖先料理,安止已定;後來同徒,宜共受用。今乃內懷瞋恚,強牽他出,自壞惱他,諍競之本,損處非輕故制。」(戒疏記卷一三‧六二‧二○)


畜長衣過限戒犯緣

亦名:長衣過限戒犯緣

子題:七種衣不作淨施

行事鈔‧隨戒釋相篇:「具六緣犯:一﹑是己長衣;……二﹑明屬己定;三﹑應量之財[帛*系]毛之類,體非衣攝不合四﹑不說淨;五﹑無因緣,謂迦提一月五月等;六﹑過十日。便犯。」(事鈔記卷二○‧一‧一四)

戒本疏‧三十捨墮法:「具緣者有六:初是長衣,對受持故。十誦云,七種衣不作淨施,三衣、坐具、雨衣、覆瘡衣及百一供身具。如善見云,百一供身,手巾得二條,餘並受持,以對長故。多論,三衣過限,無犯長過,加說淨法,失本受持故。餘廣如鈔。二﹑雖是長,若有迷忘,或未知屬己,亦無長罪,所以須知屬己已定。三﹑是應量財。四﹑不說淨。五﹑無因緣,謂迦提一月五月,及起奪等四想留難等緣。六﹑過限。犯。」(戒疏記卷一○‧六二‧一八)


販賣戒犯相

子題:鈔市、淨語、不淨語、鈔

行事鈔‧隨戒釋相篇:「(一﹑僧祇)僧祇,若自問價,若使人問價,作不淨語,爭價高下,皆越;得物墮。四藥隨輕物重物、淨不淨物,一切相貿,得提。肆上有衣,其已定;比丘齎直來與物主。雖搖頭作與相者;比丘亦須語言,此直知是物也。若估客物,直五十而索百錢;比丘以五十知之,如是求者,不名為下。若前人欲買此物;比丘不得鈔市;當問言:『汝止未?』若報云我休者,比丘方云:『我以是價知是物好不?』比丘自貿,鈔市者越。若僧中買物,得上價取。若和尚闍梨取,不得鈔上。若營事比丘雇匠作不淨語,乃至為僧月直,市油麵等不淨語者,越;自為得物入手犯墮。淨語者,以是物價知是好不;不淨語,分別價者索幾許等。若市買物,得嫌訶說,實前人物,此好此惡麤細斗秤大小香臭者無罪。(二﹑五百問)五百問,若自舉物價,前人信之;貴取故,犯盜罪。(三﹑僧祇)僧祇,若食殘持博酥油等,作不淨語,犯捨。雇治革屣,作不淨語,越。若前與食後治,前治後與食,無罪。乃至殘食雇治草土等準前。(四﹑多論)多論,如販賣戒中物。或方便有罪,果頭無罪;如為利居鹽穀,後得好心即施僧作福。或果頭有罪,如為福糴米不賣,後見利便賣,以利自入,即是方便無罪。言得施者,謂一切俱捨懺也。」資持記釋云:「若前下,三明鈔市,初明入市易物,下明僧中唱買。從少增多,名鈔上。二師不得,奉尊上故。」(事鈔記卷二一‧三一‧三)


過限藥請戒犯緣

亦名:過受四月藥請戒犯緣

戒本疏‧九十單提法:「論犯六緣:一﹑是藥請,二﹑施主限時已定三﹑知限,四﹑過受,五﹑無緣,六﹑受咽。犯。」行宗記釋云:「犯緣,第二限時定,即四月也。」(戒疏記卷一四‧八○‧一四)


[法相辭典(朱芾煌)]
二種名

大毗婆沙論十五卷七頁云:復次名有二種。一、生名,二、作名。生名者:如剎帝利婆羅門等。作名者:如父母等所為立名。有說:生名者:謂初生時,父母等所立名。作名者:謂於後時,親友知識所為立名。復次名有二種。一、有相名,二、無相名。有相名者:如無常、苦、空、無我等。無相名者:如我、人、有情、意生等。若佛出世;則有相名多,無相名少。若不出世;則無相名多,有相名少。問:火名為是有相?為是無相?答:若云尸棄,是有相名。若云阿耆尼,是無相名。復次名有二種。一、共名,二、不共名。不共名者:如佛法僧蘊界處等。共名者:謂餘世間共所立名。有餘師說:無不共名。以一法,可立一切名,一切法,可立一名故;名皆是共。如共不共名,曾未曾名,亦爾。復次名有二種。一、定名,二、不定名。定名者:如蘇迷盧,大海洲渚等。不定名者:謂餘世間隨共立名。有餘師說:無決定名。所以者何?蘇迷盧等,邊方亦為作種種名。此方文頌,亦作餘名。如是說者;蘇迷盧等,有決定名。劫初成時,蘇迷盧等,名已定故。問:前劫壞時,一切失壞。今劫成已,誰傳彼名?答:有諸仙人,得宿住智,憶前劫事,復傳彼名。或劫初人,由法爾力,心想欻有彼名現前。問:諸所有名,為皆先有展轉傳說?為新立耶?答:蘇迷盧等諸名先有。餘名不定。或有新立。復次名有二種。一者、詮體,二者、詮用。詮體名者:如盆中果,舍中人等。詮用名者:如刈者誦者等。有說:詮體名者:如堅濕煖動等。詮用名者:如持攝熟長等。有說:詮體名者:謂諸惡等。詮用名者:謂莫作等。


已具未具資糧補特伽羅

集論七卷十頁云:何等已具未具資糧補特伽羅?謂緣諦增上法為境,發起中品清信勝解;成就中品順解脫分;已定生時。已具未具資糧者:謂緣諦增上法為境;於諸諦中,成就中品諦觀察忍;成就中品順決擇分;已定生時。


那爛陀僧伽藍

西域記九卷十六頁云:城南門外道左,有窣堵波。如來於此說法,及度羅怙羅。從此北行三十餘里,至那爛陀(唐言施無厭)僧伽藍。聞之耆舊曰:此伽藍南菴沒羅林中,有池,其龍名那爛陀。傍建伽藍,因取為稱。從其實義,是如來在昔修菩薩行,為大國王,建都此地。悲愍眾生,好樂週給。時美其德,號施無厭。由是伽藍因以為稱。其地本菴沒羅園。五百商人,以十億金錢,買以施佛。佛於此處,三月說法。諸商人等、亦證聖果。佛涅槃後,未久,此國先王鑠迦羅阿逸多,(唐言帝日)敬重一乘,遵崇三寶。式佔福地,建此伽藍。初興功也,穿傷龍身。時有善佔尼乾外道,見而記曰:斯勝地也。建立伽藍,當必昌盛,為五印度之軌則,踰千載而彌隆。後進學人、易於成業。然多歐血。傷龍故也。其子、佛陀椏多王,(唐言覺護)繼體承統,聿遵勝業。次此之南,又建伽藍。呾他揭多椏多王,(唐言如來)篤修前緒;次此之東,又建伽藍。婆羅阿迭多(唐言幻日)王之嗣位也,次此東北,又建伽藍。功成事畢,福會稱慶。輸誠幽顯,延請凡聖。其會也,五印度僧、萬里雲集。眾坐已定,二僧後至。引上第三重閣。或有問曰:王將設會,先請凡聖。大德何方,最後而至?曰:我至那國也。和上嬰疹,飯已方行。受王遠請,故來赴會。問者驚駭,遽以白王。王心知聖也。躬往問焉。遲上重閣,莫知所去。王更深信,捨國出家。既出家已;位居僧末,心常怏怏,懷不自安。我昔為王,尊居最上。今者出家,卑在眾末。尋往白僧,自述情事。於是眾僧和合,令未受戒者,以年齒為次。故此伽藍,獨有斯製。其王之子代闍羅,(唐言金剛)嗣位之後,信心貞固。復於此西建立伽藍。其後中印度王、此北復建大伽藍。於是週垣峻峙,同為一門。既歷代君王、繼世興建,窮諸剞劂;誠壯觀也。帝曰王本伽藍者,今置佛像。眾中日差四十僧就此而食,以報施主之恩。僧徒數千,并俊才高學也。德重當時,聲馳異域者,數百餘矣。戒行清白,律儀淳粹。僧有嚴製,眾咸貞素。印度諸國,皆仰則焉。請益談玄,竭日不足。夙夜警誡,少長相成。其有不談三藏幽旨者,則形影自愧矣。故異域學人、欲馳聲問,咸來稽疑,方流雅譽。是以竊名而遊,咸得禮重。殊方異域,欲入談議門者,詰難多屈而還。學深今古,乃得入焉。於是遊客後進,詳論藝能。其退走者、固十七八矣。二三博物,眾中次詰,莫不挫其銳,頹其名。若其高才博物,強識多能,明德哲人,聯暉繼軌。至如護法護月,振芳塵於遺教;德慧堅慧,流雅譽於當時。光友之清論,勝友之高談。智月則風鑒明敏,戒賢乃至德幽遂。若此上人、眾所知識。德隆先達,學貫舊章。述作論釋,各十餘部。并盛流通,見珍當世。伽藍四週,聖跡百數。舉其二三,可略言矣。


波羅蜜多唯有六數

攝論二卷二十三頁云:何因緣故,波羅蜜多,唯有六數?成立對治所治障故;證諸佛法所依處故;隨順成熟諸有情故。為欲對治不發趣因,故立施、戒、波羅蜜多。不發趣因、謂著財位、及著室家。為欲對治雖已發趣復退還因,故立忍、進、波羅蜜多。退還因者:謂處生死、有情違犯、所生眾苦,及於長時善品加行所生疲怠。為欲對治雖已發趣不復退還,而失壞因;故立定、慧、波羅蜜多。失壞因者:謂諸散動、及邪惡慧。如是成立對治所治障故;唯立六數。又前四波羅蜜多、是不散動因。次一波羅蜜多、不散動成就。此不散動為依止故;如實等覺諸法真義;便能證得一切佛法。如是證諸佛法所依處故;唯立六數。由施波羅蜜多故;於諸有情,能正攝受。由戒波羅蜜多故;於諸有情、能不毀害。由忍波羅蜜多故;雖遭毀害;而能忍受。由精進波羅蜜多故;能助經營彼所應作。即由如是攝利因緣,令諸有情、於成熟事,有所堪任。從此已後,心未定者,令其得定;心已定者,令得解脫。於開悟時,彼得成熟。如是隨順成熟一切有情,唯立六數。應如是知。


論體性

瑜伽十五卷四頁云:云何論體性?謂有六種。一、言論,二、尚論,三、諍論,四、毀謗論,五、順正論,六、教導論。言論者:謂一切言說,言音,言詞,是名言論。尚論者:謂諸世間,隨所應聞,所有言論。諍論者:謂或依諸欲所起。若自所攝諸欲,他所侵奪;若他所攝諸欲,自行侵奪;若所愛有情所攝諸欲,更相侵奪,或欲侵奪;若無攝受諸欲,謂歌舞戲笑等所攝,若倡女僕從等所攝,或為觀看,或為受用。於如是等諸欲事中,未離欲者,為欲界貪所染污者,因堅執故,因縛著故,因耽嗜故,因貪愛故;發憤乖違喜鬥諍者,興種種論,興怨害論。故名諍論。或依惡行所起。若自所作身語惡行,他所譏毀;若他所作身語惡行,自行譏毀;若所愛有情所作身語惡行,互相譏毀。於如是等行惡行中,願作未作諸惡行者,未離欲界貪瞋癡者,重貪瞋癡所拘蔽者,因堅執故,因縛著故,因耽嗜故,因貪愛故;更相發憤,懷染污心,互相乖違,喜鬥諍者,興種種論,興怨害論。故名諍論。或依諸見所起。謂薩迦耶見,斷見,無因見,不平等因見,常見,兩眾見等種種邪見,及餘無量諸惡見類。於如是諸見中,或自所攝,他所遮斷;或他所攝,自行遮斷;或所愛有情所攝,他正遮斷,或已遮斷,或欲攝受所未攝受;由此因緣,未離欲者,如前廣說。乃至興種種論。興怨害論。是名諍論。毀謗論者:謂懷憤發者,以染污心,振發威勢,更相擯毀,所有言論。謂粗惡所引,或不遜所引,或綺言所引。乃至惡說法律中,為諸有情,宣說彼法,研究決擇,教授教誡。如是等論,名毀謗論。順正論者:謂於善說法律中,為諸有情,宣說正法,研究決擇,教授教誡。為斷有情所疑惑故,為達甚深諸句義故,為令知見畢竟淨故。隨順正行,隨順解脫;是故此論,名順正論。教導論者:謂教修習增上心學增上慧學補特伽羅,心未定者,令心得定;心已定者,令得解脫;所有言論。令彼覺悟真實智故;令彼開解真實智故;是故此論,名教導論。問:此六論中,幾論真實,能引義利,所應修習?幾不真實,能引無義,所應遠離?答:最後二論,是真,是實,能引義利,所應修習。中間二論,不真,不實,能引無義,所應遠離。初二種論,應當分別。


論體六種

集論八卷十一頁云:第一論體,復有六種。一、言論,二、尚論,三、諍論,四、毀論,五、順論,六、教論。言論者:謂一切世間語言。尚論者:謂諸世間所隨聞論。世智所尚故。諍論者:謂互相違返所立言論。毀論者:謂更相憤怒,發粗惡言。順論者:謂隨順清淨智見所有決擇言論。教論者:謂教導有情心未定者令其心定,心已定者令得解脫,所有言論。


[國語辭典(教育部)]

ㄊㄧㄥˊ, [動]

1.中止。如:「停辦」、「停止」、「雨停了」。

2.止留、暫時居留。如:「停留」。《三國演義.第一○六回》:「雨水不住,營中泥濘,軍不可停,請移於前面山上。」

3.放置、擱置。如:「停放」。《後漢書.卷八一.獨行傳.范式傳》:「遂停柩移時,乃見有素車白馬,號哭而來。」《儒林外史.第二六回》:「把棺材就停在房子中間,開了幾日喪。」

[副]

穩當、妥貼。《西遊記.第三回》:「悟空將金冠、金甲、雲履都穿戴停當。」《儒林外史.第五回》:「當下商議已定,一切辦的停妥。」



ㄎㄞˇ, [名]

軍隊戰勝歸來所奏的樂曲。如:「奏凱而歸」。《陳書.卷二八.高宗二十九王傳.晉熙王叔文傳》:「隨晉王、秦王等獻凱而入,列于廟廷。」《警世通言.卷一二.范鰍兒雙鏡重圓》:「韓元帥平了建州,安民已定,同呂提轄回臨安面君奏凱。」

[形]

1.和善、溫和。通「愷」。《集韻.上聲.海韻》:「愷,《說文》:『樂也。』或作凱。」《詩經.邶風.凱風》:「凱風自南,吹彼棘心。」《禮記.表記》:「凱弟君子,民之父母。」

2.俗指出手大方闊綽。如:「你最近很凱喔!是不是發財了?」



(一)ㄑㄩ, [名]

1.拐彎的地方。如:「山曲」、「河曲」。唐.李白〈惜餘春賦〉:「漢之曲兮江之潭。」

2.事理不直。如:「是非曲直」。《左傳.僖公二十八年》:「若其不還,君退臣犯,曲在彼矣。」

3.心中的隱情。如:「衷曲」、「心曲」、「互通款曲」。

4.偏僻的小地方。如:「鄉曲」。唐.蔣防《霍小玉傳》:「住在勝業坊古寺曲,甫上車門宅是也。」

5.局部、一部分。《荀子.解蔽》:「凡人之患蔽於一曲。」

6.養蠶的器具。《史記.卷五七.絳侯周勃世家》:「勃以織薄曲為生。」

7.姓。如漢代有曲證。

[動]

彎折。通「屈」。如:「曲膝」、「曲突徙薪」。《論語.述而》:「飯疏食飲水,曲肱而枕之,樂亦在其中矣。」

[形]

1.不直的。如:「曲線」、「曲尺」。《晏子春秋.內篇.雜上》:「曲刃鉤之,直兵推之。」

2.不正的、偏邪的。如:「歪曲」、「邪曲」。《戰國策.趙策二》:「窮鄉多異,曲學多辯。」

[副]

1.勉強的。如:「委曲求全」。《鏡花緣.第四六回》:「甥女主意已定,務望舅舅曲從。」

2.周全、盡心盡力。如:「曲盡孝道」。《易經.繫辭上》:「曲成萬物而不遺。」


宿

(三)ㄒㄧㄡˇ, [名]

夜晚。如:「整宿」。《紅樓夢.第四八回》:「商議已定,一宿無話。」


擺撥

ㄅㄞˇ ㄅㄛ, 1.擱下不管。南朝宋.劉義慶《世說新語.政事》:「望卿擺撥常務,應對玄言,那得方低頭看此邪?」

2.安排、處理。明.高明《琵琶記.五娘吃糠》:「萬苦千辛難擺撥,力盡心窮兩淚空流血。」《二刻拍案驚奇.卷七》:「商量已定,也都是呂使君擺撥。一面將棺柩厝頓停當,事體已完。」也作「擺劃」。


筆資

ㄅㄧˇ ㄗ, 1.書畫、寫字、作文的報酬。《儒林外史.第四三回》:「你只將『帶領兵馬』四個字,寫作『多帶兵馬』,我這元寶送為筆資。」

2.寫作的天資。《警世通言.卷一八.老門生三世報恩》:「算計已定,如法閱卷,取了幾個不整不齊,略略有些筆資的,大圈大點,呈上主司。」


不留體統

ㄅㄨˋ ㄌㄧㄡˊ ㄊㄧˇ ㄊㄨㄥˇ
不合體統,與身分地位或已定的禮儀規範不相符合。《紅樓夢.第六○回》:「這麼大年紀,行出來的事總不叫人佩服。……並不留體統,耳朵又軟,心裡又沒有計算。」


不欺暗室

ㄅㄨˋ ㄑㄧ ㄢˋ ㄕˋ
雖獨處隱僻處,亦居心端正。形容坦誠磊落。《醒世恆言.卷七.錢秀才錯占鳳凰儔》:「雖然錢秀才不欺暗室,與小女即無夫婦之情,已定了夫婦之義。」《野叟曝言.第一八回》:「至于淫媟之事,休要說白相公是坐懷不亂的正人君子,即賤婢下人,亦知以禮自持,不欺暗室。」也作「不侮暗室」。


不為所動

ㄅㄨˋ ㄨㄟˊ ㄙㄨㄛˇ ㄉㄨㄥˋ
心意已定,不被更動。如:「他已經發了誓,所以不管誰來勸說,他都不為所動。」


配分比例

ㄆㄟˋ ㄈㄣ ㄅㄧˇ ㄌㄧˋ
將一個已知數分為若干份,其各份的比,須按已定的比。也稱為「配分法」。


配分法

ㄆㄟˋ ㄈㄣ ㄈㄚˇ
將一個已知數分為若干份,其各份的比,須按已定的比,稱為「配分法」。可用比例法算出。也稱為「配分比例」。


怦怦

ㄆㄥ ㄆㄥ, 1.心動的樣子。《文明小史.第一九回》:「賈葛民聽了怦怦心動。心想我們弟兄三人,雖然都已定親,幸虧都還沒有過門,不曉得長得面貌如何?」

2.忠直的樣子。《楚辭.宋玉.九辯》:「私自憐兮何極,心怦怦兮諒直。」


皮傅

ㄆㄧˊ ㄈㄨˋ
憑膚淺的認識牽強附會。《後漢書.卷五九.張衡傳》:「且河洛、六蓺,篇錄已定,後人皮傅,無所容篡。」唐.章懷太子.注:「謂不深得其情核,皮膚淺近,強相傅會也。」


評分

ㄆㄧㄥˊ ㄈㄣ
根據已定的標準,考察事物的成果或表現,而給予相當數值的評定,稱為「評分」。如:「評分標準」。


密諭

ㄇㄧˋ ㄩˋ
祕密的告諭。《三國演義.第六回》:「商議已定,密諭軍士勿得洩漏。」


分撥

ㄈㄣ ㄅㄛ, 1.分派、分配。《三國演義.第五回》:「請丞相親領大軍,分撥剿捕。」《儒林外史.第三九回》:「這裡分撥已定。」

2.處理、安排。《水滸傳.第一八回》:「小吏略到寒舍,分撥了些家務便到。」


分派

ㄈㄣ ㄆㄞˋ, 1.分發派遣。《儒林外史.第三九回》:「分派已定,蕭雲仙帶著二百人,大踏步殺上山來。」《紅樓夢.第六四回》:「於是連夜分派各項執事人役,並預備一切應用旛杠等物。」

2.由原來的整體所分出的不同派系。如:「基督教的分派眾多。」

3.河的支流或山的支脈。唐.李商隱〈哭劉司戶〉詩:「湓浦應分派,荊江有會源。」


放告

ㄈㄤˋ ㄍㄠˋ
放出布告使人民按期申告訴訟,其日期常有一定。《喻世明言.卷一○.滕大尹鬼斷家私》:「母子商議已定,打聽了放告日期。」《二十年目睹之怪現狀.第四五回》:「我到任後,放告的頭一天,便有一個已故鹽商之妾羅魏氏,告他兒子羅榮統的不孝。」


拊手

ㄈㄨˇ ㄕㄡˇ
拍手鼓掌。《史記.卷四三.趙世家》:「已而笑,拊手且歌。」《三國演義.第九七回》:「當此時,曹操拊手,謂天下已定。」


大局已定

ㄉㄚˋ ㄐㄩˊ ㄧˇ ㄉㄧㄥˋ
整個形勢已經明朗,不會再有變化。如:「這場球賽雙方比數懸殊,我看大局已定,沒什麼好看的了!」


大勢已定

ㄉㄚˋ ㄕˋ ㄧˇ ㄉㄧㄥˋ
局勢走向已經底定,不再有變化。如:「即便大勢已定,仍然要謹慎小心,以免節外生枝。」


於本辭典中已顯示二十筆,其餘筆數將跳過。

全文檢索完畢。

亦可另行搜索於 大藏經(CBETA) / Google / 異體字字典 / Digital Dictionary of Buddhism / 國語辭典 / 台大獅子吼佛學專站 / 四庫全書 / 國學大師 / 法鼓全集(聖嚴法師) / 廣欽老和尚網路專輯 / 雪公全集(李炳南老居士) / 印順全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