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寬宏大量

[國語辭典(教育部)]

ㄎㄨㄢ ㄏㄨㄥˊ ㄉㄚˋ ㄌㄧㄤˋ
度量寬大。《儒林外史.第四七回》:「說你大爺寬宏大量,不像他們刻薄。」也作「寬洪大度」、「寬洪大量」、「寬洪海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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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佛教百科全書]
阿育王

音譯為阿輸迦、阿輸柯、阿恕伽、阿戍笴、阿儵,意為無憂;是西元前三世紀左右,君臨摩揭陀國,統一五天竺,護持佛教的一位英主。其祖乃開創孔雀王朝(Maurya)之旃陀羅笈多(Candra-gupta)。

阿育王從小性情粗暴,不為父王喜愛;十六歲時,因異母兄修私摩(Susina)的讒言,而被派遣到德叉尸羅平亂。叛亂敉平後,又被派任鄔闍衍那的首長,於其赴任途中,路經卑提寫村,與長者女提鞞相戀,生男摩哂陀,女僧伽密多。其後,聞父王駕崩,乃率軍直驅首府華氏城,殺修私摩,嗣登王位。據說其即位之初,驕奢逸樂,凶暴至極,濫殺群臣,殘害手足。換言之,其前半生,可說極其殘忍暴虐,但當他皈依佛教後,卻成為一位博愛仁慈的君主。因此,有人稱其前半生為旃陀(可畏)阿育王,後半生為達磨(正法)阿育王。

有關阿育王皈依佛教的因緣,眾說紛紜。有說是修私摩之子泥瞿陀年僅七歲,出家修道,其儀容端正,令阿育王深悔己惡,遂受三歸五戒;有說王睹一比丘無辜入獄受苦,然其態度從容安詳,王遂翻然改悟皈依佛教;有說其即位第八年,兵征羯陵伽,戰況慘烈,死傷無數,追悔不已,遂入佛門。

阿育王皈依佛教後,不但接受目犍連子帝須的教化,以及命令摩哂陀、僧伽密多出家,並且隨著國家勢力的擴張,而建立了有史以來最大的佛教國。當時他的統治領域,除了北印度全土,大夏的半境,北至犍陀羅,南及案達羅,更及於雪山山麓與東部沿海地帶。綿亙數千里的大版圖,於其治理下,四海昇平。

阿育王在自己的版圖內,建了八萬四千寺塔;為使信仰統一,嚴別邪正,他設置了「教法大官」的官職,掌理教團;召集四方耆宿,舉行般遮于瑟(無遮會),篩檢遺教之非違。且增闢道路,為人畜建設醫院,鑿井,設休息所,從事種種社會事業。此外,於其即位後十二、三年左右,派遣傳道師到四方傳道。根據碑文第十三的記載,傳道師的足跡遍及敘利亞、巴勒斯坦、腓尼基、埃及、馬其頓、非洲北海岸的塞利尼、南印度的喬拉、案達羅,以及錫蘭、緬甸。

刻載阿育王事蹟的石柱碑文上,並沒有記下這些傳道師的姓名,但根據南傳佛教史料的記載︰被派往北印度迦濕彌羅、健馱羅的是末闡提,往南印度摩醯娑慢陀羅國的是摩訶提婆,往印度河西北婆那婆私國的是勒棄多,往旁遮普西部阿波蘭多伽國的是曇無德,往大夏地區臾那世界國的是摩訶勒棄多,往雪山附近的是末示摩,往金地國的是須那迦、鬱多羅,往錫蘭的是摩哂陀、僧伽密多。

阿育王在即位後第十七年,以目犍連子帝須為上首,集一千比丘於首府華氏城的鷄園寺,舉行歷經九個月的第三次結集。即位後第二十年,巡禮佛誕生地嵐毗尼園,初轉法輪地鹿野苑,涅槃地拘尸那揭羅等聖地,以及舍利弗、目犍連、阿難、大迦葉的遺蹟,到處喜捨資財,極力供養禮拜。然而,很不幸的是,當他步入老年後,老景卻非常悲慘。由於王孫三波地籠絡臣僚,跋扈內外,阿育王的一切行動均受限制。當他自覺即將逝世,欲遣侍臣跋陀羅至雞園寺為他作最後供養時,竟無物可資布施,僅能以手中的半個菴沒羅果供僧。此時是阿育王即位後第三十七年。

關於阿育王的出世年代,雖有多說,但就碑文所載五王之名考證,此五王出現於西元前260至258年之間,由是可推定阿育王大概是西元前260年左右出世。根據北方所傳,阿育王是佛滅後一百年出世,與大天為同一時代的人。然而若依南傳佛教所說,有二阿育王,一是佛滅一百年的迦羅阿育王(Kālāśoka),一是佛滅二百年的達磨阿育王。若再根據《善見律毗婆沙》的記載,阿育王即位後第十八年(即佛法傳入錫蘭時),是佛滅後二三六年。一般認為這一年是西元前252年,因此,阿育王的在位,應是西元前271到233年之間。

◎附︰周祥光〈阿育王及其石訓〉(摘錄)
阿育王之「正法」

阿育王所有石訓與柱銘中所著重者,即所謂「正法」(dharma)一事。在小石訓第三內所謂「正法」云云,實與佛陀遺教無異。其他石訓所刻倫理律則,或許阿育王依照佛陀遺教而訂定者。

印度佛教習俗所傳阿育王曾歸依佛教而為優婆塞(upasaka,即居士),同時亦是佛教之護法者。阿育王曾在華氏城建立阿育王伽藍(Asokārāma)一座,並在其帝國各地所建佛教寺廟至少亦在八萬四千座左右。所有石訓與柱銘中,均益以證明阿育王歸依佛教之處。

若干石訓中曾提及佛陀為世尊,又有一處載著佛教為真宗教。小石訓第一上,阿育王曾稱彼在勒刻一石訓以前,曾歸依佛教為時兩年,與僧伽(sangha)之密切來往,亦達一載矣。又在小石訓第三內,阿育王不但述及彼歸依與尊敬佛教,同時亦述明彼曾精選若干佛教經典,為僧尼居士研究之用。小石訓第一曾刻阿育王命令文武百官對於僧伽中有信旁門外道之僧尼等,應逐出教團之外。阿育王以此方法而使僧伽團結鞏固,南傳小乘佛教典籍中亦有記載。又石訓第八與柱銘第一、二兩處,曾述明阿育王遊訪釋迦牟尼佛誕生地──羅明臺及成道處──菩提伽耶以及金寂牟尼佛(Bu-ddha Kanakamuni)之靈塔所建地方。伽爾尸(Kalsi)及塘里(Dhauli)之阿育王石訓旁雕有象之形狀,並說明一為「最善之象」,一為「白象」。又在其那(Girnar)石訓上所刻之象形雖因年久風雨剝蝕,不易見其全形,然旁所註「為世人獲取幸福」等字樣,依然可見。印度古代藝術中常以象象徵佛陀也。

依據印度佛教所傳,阿育王之原名為阿育兇王(Chandaśoka),因其殘殺九十九個親兄,可是後來阿育王又被人譽為「阿育法王」(Dharmaśoka),因其所施親民德政所致也。惟此種情形,印度史學者認為佛教徒為了宣傳阿育王之歸依佛教,而出於偽造,不過阿育王之歸依佛教,卻是千真萬確之事實。雖然阿育王之殘殺其兄弟之事,雖非確實,但阿育王在其接位八年後(即登位後的九年)與羯陵伽王邦發生戰爭,殺人盈野,迄羯陵伽歸入版圖,阿育王則一改印度平常帝王之所為,而成為一個仁民愛物及社會與宗教的改革者。昔日不知有多少家禽動物宰殺,為阿育王佐膳之需,今則祇限於兩隻鳥與一隻動物而已。昔日阿育王常至四野狩獵,殘殺獸類不知凡幾,今則改狩獵為朝拜佛教聖地,並藉朝山進香之便,而訪晤婆羅門與佛教高僧,並向人民宏揚正法,對於殘廢老弱之徒,給予食物。所有文武百官亦須按時巡遊各地,執行同樣任務。阿育王且訓誡其繼承者,不可以武力征服隣邦,應以仁民愛物之態度,取得隣邦人民真誠歸附,才為真征服也。阿育王對於邊界人民發生違法亂紀之事,皆予赦免,並使彼等能按正法而生活。

誠然阿育王為佛教之大護法,彼且使佛教本為印度的一個宗教上支派,而成為世界主要宗教之一。惟阿育王所諄諄教人之倫理正法(dharma),似與佛典中之所謂正法,有些微差別。如佛言人生最後之解脫為涅槃,然阿育王之石訓中,對於涅槃(nirvana)一字,並未提及,祇言人生之最高目的為進入天堂(svarga),或在來世獲得極樂生活。惟阿育王之與僧尼往來密切,且嫺熟佛經,此為人所感為驚異者。依照阿育王之論據,如人真誠實行正法,或勸人實行正法,則死後升天,或在來世中享受極樂生活,為一可能之事。阿育王的正法與《法句經》(Dharmapada)所述倫理教條,有相似之處,此一《法句經》據印度若干學者意見,當在佛教正式經典形成之前。假若《法句經》對於涅槃有提及之點,則阿育王之倫理正法,可以代表最早期佛教之形態。阿育王的倫理正法,我人是可以依照實行的,並非基於某種教條,形而上學,或宗教理論而訂定者。

阿育王明白彼之倫理正法,係由種種德行所構成者。此種德行包括我人所減少到最輕之罪行,而作善業,如慈悲、豪放、真誠、溫良等。他若人品方正,自我克制,思想純正,歸依正法,而去除暴行、恚怒、貪癡等,皆為人所頌揚者。至於孝順父母,聽從長輩老者之言,與朋友、親戚、婆羅門及佛教僧尼,能有信義,不殺生,崇尚節儉,關顧僕役,同情窮苦無靠之人,皆為阿育王所特別提及而諄諄告誡我人者。阿育王亦述及,不論窮富,均須以此種德行向他人宏揚。阿育王將此德行,向一切帝國人民及居於帝國版圖以外之人民宣揚實行,彼相信人能實行此種德行,必能在今世或來世獲得幸福。彼亦明白如不努力以赴,亦難達到目的;故彼宣佈凡恐懼罪惡,而愛慕正法,同時又能自我檢討,順從長者,則必能臻此鵠的也。

我人可以看見阿育王所著重之德行,為慈悲、虔敬、真誠、同情,而斥責殘酷不敬,暴躁與虛偽。換言之,阿育王所最重視,莫如我人之清淨生活。次要者為我人對他人之虔敬與寬宏大量。阿育王對於愛護動物,抑若保護其庶民然,彼常訓誡人民甚至下令禁止屠殺某種鳥類與動物,甚至包括水棲動物在內。彼限定宰殺某一種鳥與動物為其佐膳之需。對於某種節日需殺生者,則命令禁止聚集。至於宗教上的節日,而不需殺生者,則當然可以舉行。在首都及宮廷中屠殺動物,亦行禁止。彼更組織皇族中人應將物件施捨給窮苦人民。小石訓第三曾述及阿育王下令官員對於迦羅婆基皇后(Charuvaki ,即丁梵羅太子之母)所施捨之物,應予登記以備考查。依照印度習俗所傳,阿育王儘可能將食物施捨於僧伽及窮苦無告之人。

阿育王亦依照昔日帝王慣例,對於人民田間所生產者抽其全額六分之一,作為國庫。當然人民自然受到皇室保護。可見阿育王在徵收實物之下,卻屢次申明彼必使人民不但在今生獲得幸福,來生亦然。彼更宣佈一切庶民皆為其兒女然。對於人民事務隨時隨地辦理之。阿育王雖屬佛教徒,對於他教亦不加以歧視。石訓第七曾說明彼對於各教派一律持以公平態度,並勸告各階層人民及宗教團體,應當彼此尊敬。彼反對各宗教徒稱己之長與道人之短,並下令不得有排斥他教之言辭。因此彼勸告帝國境內各階層人民和平相處。彼所常望者,各界人民應尊敬正法,奉行正法。石訓第六曾記載阿育王覺得尊敬各階層之人民,才能使人民奉行正法及發揚各宗教之教理。彼對於婆羅門教徒及佛教僧尼一視同仁,至於辦理宗教事務之官員亦由各階層人民充任,負責人民福利工作。

阿育王的仁民愛物事蹟
阿育王之施政原則,完全與其所宣佈之倫理正法相吻合,他不但希望其自己臣民獲得幸福,即他國人民亦能達到同樣之目的。他視臣民如己之子女,因此,他視人類與動物無何相異之處,眾生一體之念,存於心中。

彼對於人類與動物患病者,設有醫療負施診施藥之責,並在全國各地遍種藥草,以備需用。道路兩旁栽種榕樹及檬菓樹,每隔半里鑿井一口,更設茶亭,以備行人渴時之飲用。在阿育王接位後二十六年中曾釋放囚犯二十五次。依照柱訓第四所記,阿育王對於各縣縣長處理司法案件凡公正審理判決予以賞賜,草菅人命者治以應得之罪。又石訓第十五曾述明凡司法官吏不可有恚怒、殘酷及急亂之心情,應具有忍耐、勤奮從事之美德。凡囚犯處決死刑時應延期三天執行。其用意在此三天之內,死囚之親友可以上書官員,請求免死,或提出新證據,乞求重審,或繳納罰金贖彼生命;否則其親友等亦得在此三日之內,作宗教之絕食祈禱,或給予禮物,使死囚來世得幸福。這些措施皆為阿育王所孜孜從事者,蓋彼不但希望其臣民能在今生獲得幸福,同時,藉此宏揚正法,使我人來世亦得福樂。他主張人民能實行正法可上感天庭,與上帝相通。彼同時更將天堂地獄之情形,設計描繪出來,覽於大眾之前,使人民畏懼地獄之苦,即欲登天堂,享受極樂。

正法之宏揚
阿育王為使全國人民奉行「正法」起見,曾將其有關「正法」敕令鐫刻於各地石柱或岩石上,委任「正法官」(dharmamahamatras)負宗教事務之責,並飭其各級官吏巡訪各地,探察民間疾苦,兼事宣揚「正法」。正法官不但對各階層人民宏揚正法,即對各宗教教徒,如婆羅門教徒、佛教徒、耆那教徒等亦然。阿育王本人及其官吏,凡遇有機會,即向人民宏揚正法,而各縣縣長既為親民之官,所以向當地人民宣揚正法,為其職責之一。阿育王曾派遣使節赴隣國宏揚「正法」。印度學者曾發現佛教曾傳至西亞,波斯人孟尼斯(Manes)於第三世紀時所創之「明暗教」(Mani-cheism。譯者註︰此教以人體乃暗界(即惡)而靈魂明界(即善)之產物),甚受佛教教義之影響。佛教經典所傳阿育王曾遣使至錫蘭(Ceylon)與金地國(Suvarnabhumi)。

依照阿育王柱訓第六所載,彼用兩種方法,使人民奉行「正法」,一為法律上的制止人民不准殺生,一為獎勵人民日常生活與正法精神相協合。惟阿育王自己認為獎勵一法較制止為佳,於此可見宣傳之效力較立法為有效也。

阿育王之宏揚正法,必能使此法能夠實行者,如正法不能實行,彼即停止宏揚。當其第一道敕令勒石以後,彼之膳廚中依然每日殘殺三種動物,此事自屬被人所批評,可是在阿育王下令禁止殺生之前,每日數千動物被殺於宮廷廚中者,今則減少為三種動物,且在將來完全停止,此非阿育王有公正廉明實事求是之處不能為也。

阿育王當然希望所有各宗教能奉行其「正法」,可是彼並無絲毫用意有害其他宗教之處。惟彼所著重者為護生政策,反對人民利用宗教名義而殺生。(中略)

阿育王之偉大
阿育王智勇兼備,治國有方,不但為印度歷史上的偉大帝王,實世界史中之偉大人物。阿育王是政治家、軍事家,同時是宗教哲學家,我人所謂「內聖外王」之業,彼可受之而無愧。阿育王之派遣正法官,宏揚佛法,使佛教原為東印度之一小宗派,而成為今日偉大宗教之一。彼對隣邦停止軍事進攻而採用和平容忍政策,並非在彼軍事上失敗之時,卻在征服強國羯陵伽之後,實在值得我人敬佩。阿育王之公正和平政策,使後來數世帝王皆受其影響。

阿育王使文武百官成為宗教之宣教師,停止軍事侵略與攻擊,不理印度西北方之擾亂社會秩序之蠻族,而轉注意於「正法官」之生活情形;彼以其國富,用作慈善與宗教宏揚事業上,彼心願為一大同世界之理想家,不願為一求實利之政治家。這在阿育王前世帝王專以擴展疆土為能事者看來,此種政策,實難准許施行。阿育王之輕武備而重文事,使後來繼承之人,不易控制整個帝國,而使各省相繼變為獨立王國。摩揭陀在旃陀羅笈多時代,軍力強大,足以擊退西亞之王塞琉卡斯之強大隊伍,可是在阿育王繼承者之時,已不能阻止大夏之希臘王公之襲擊。大夏(Bactria)君主曾派兵滲透於北印度平原,而至華氏城。

〔參考資料〕 《阿育王傳》;《阿育王經》;《阿育王息壞目因緣經》;印順《初期大乘佛教之起源與開展》;Eric h Frauwallner著‧郭忠生譯〈佛教之部派暨阿育王派遣之佈教師〉(《諦觀》雜誌第五十五期);早島鏡正《初期佛教衹社會生活》;Sukumer Dutt《Buddhist Monks and Monasteries of India》;MaxWeber《The Religion of India》。


[國語辭典(教育部)]

ㄏㄨㄥˊ, [形]

1.廣博、深遠、遠大。如:「宏大」、「宏偉」、「寬宏大量」。《三國志.卷二一 .魏書.傅嘏傳》:「蓋聞帝制宏深,聖道奧遠。」

2.聲音響亮。如:「哭聲宏亮」。《周禮.冬官考工記.梓人》:「其聲大而宏,有力而不能走。」

[動]

擴大、光大。《文選.潘岳.楊荊州誄》:「將宏王略,肅清荒遐。」

[名]

姓。如明代有宏承。


大量

ㄉㄚˋ ㄌㄧㄤˋ, 1.氣度寬宏。如:「寬宏大量」。《抱朴子.外篇.漢過》:「於是傲兀不檢,丸轉萍流者,謂之弘偉大量。」元.無名氏《來生債.第三折》:「居士,你也好大量。」

2.數量多。如:「大量生產」。

3.酒量大。《紅樓夢.第四一回》:「這個杯沒有喝一個的理。我們家因沒有這大量的,所以沒人敢使他。」


肚子

(一)ㄉㄨˋ ˙ㄗ, 1.腹部。《兒女英雄傳.第三二回》:「真正寬宏大量,說得起宰相肚子裡撐得下船。」

2.圓而突起、像肚子的東西。如:「腿肚子」。


苛薄

ㄎㄜ ㄅㄛˊ
苛刻不寬厚。如:「為人要寬宏大量,不要太苛薄。」


寬洪大度

ㄎㄨㄢ ㄏㄨㄥˊ ㄉㄚˋ ㄉㄨˋ
待人寬厚,度量很大。元.戴善夫《風光好.第三折》:「學士寬洪大度,何所不容。」《三國演義.第四三回》:「幸是吾主寬洪大度,不即面責。」也作「寬宏大量」。


寬洪大量

ㄎㄨㄢ ㄏㄨㄥˊ ㄉㄚˋ ㄌㄧㄤˋ
待人寬厚,度量很大。元.無名氏《漁樵記.第三折》:「我則道相公不知打我多少,原來那相公寬洪大量,他著我抬起頭來。」《紅樓夢.第六九回》:「奶奶寬洪大量,我卻眼裡揉不下沙子去。」也作「寬宏大量」。


寬洪海量

ㄎㄨㄢ ㄏㄨㄥˊ ㄏㄞˇ ㄌㄧㄤˋ, 1.待人寬厚,度量很大。元.關漢卿《謝天香.第二折》:「當時嘲撥無攔擋,乞相公寬洪海量,怎不的仔細參詳。」也作「寬宏大量」。

2.酒量很大。元.馬致遠《岳陽樓.第一折》:「主人家寬洪海量醉何妨,直吃的捲簾邀 皓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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