寬因
[佛光大辭典]因明用語。因明「似因」之一。即能立法寬於所立法之因(理由)。於因明三支之中,宗(命題)為「所立法」,因與喻(譬喻)為能立法。因明三支作法規定,凡是「正因」(正確無誤之因),其能立法之範圍與所立法之範圍,二者之間有一定之關係,即能立法之範圍必須等於或窄於所立法之範圍。反之,若能立法寬於所立法,則「因同品」之範圍內不僅有「宗同品」,且亦有「宗異品」,致使能立法依轉於宗異品,而破壞因之第三相「異品遍無性」,如是,則所提出之「因」即屬似是而非之「似因」,而不足以作為「宗」之論證。〔因明入正理論悟他門淺釋(陳大齊)〕 p5977
[中華佛教百科全書]
立川流
日本真言密教流派之一。係主張依男女愛欲之性關係以修習佛道的邪派。又稱立河流。始祖為仁寬。永久元年(1113),真言宗僧仁寬因事被流放至伊豆國(靜岡縣),改名蓮念。當時,武藏國立川有一陰陽師,從蓮念受密法,並引入所學陰陽之法。其後,此流派逐漸傳至武藏、伊豆、下野、越中、大和、攝津、紀伊、伊勢、肥後等諸國。至南北朝時代,文觀弘真(1278~1357)集其教義之大成。
此一流派曲解密教中之本有思想,以《理趣釋》卷下云(大正19‧612b)︰「二根交會,五塵成大佛事」,及《大佛頂首楞嚴經》卷九(大正19‧150a)︰「口中好言,眼耳鼻舌皆為淨土,男女二根即是菩提涅槃真處」等之文為準據,謂男女兩性陰陽之道為即身成佛之祕術,而將男女配於金胎兩部,胎內五位配於五智五佛。解釋入壇灌頂之義時,以二親為現前之大阿闍梨;中有之本識為受者;赤白二水和合託胎而至現在生有之位(此為五智瓶水灌頂之義),次第經胎內五位而形成諸根(此為五佛五轉之義)。及出胎以後,至盛年亦成現前的大阿闍梨。如此子子孫孫連綿不絕,即師資相承不斷之義。亦即其教義在於以交會託胎等過程,表示佛法內證之深義。
此流派與天台宗的玄旨歸命壇皆被視為邪派。對日本真言宗各派,甚至淨土教相續開會的一念義門、祕事法門等皆有影響。而日本各宗派對此立川流亦大肆批評,其中最有力的批判屬高野山宥快的《寶鏡抄》。
〔參考資料〕 《立河聖教目錄》;《沙石集》卷八;《受法用心集》;《念佛名義集》卷中;《野澤血脈集》卷二;《邪教立川流の研究》。
因明學用語。因三相之一。所謂「遍」,即遍有,即一範圍較大的概念包含一範圍較小的概念;「宗」指宗上的有法;「法」即指因;「性」即「特性」。即指因必須在外延上包含宗上的有法,如果因的外延不能全部包含宗上有法,而只是涉及有法一部分外延的話,這個因就不能成立。《因明入正理論疏》卷上云(大正44‧103b)︰「若因不遍宗有法上,此所不遍,便非因成。」對此,《明燈鈔》卷二(末)有具體的闡釋(大正68‧263c)︰
「如其因性不遍有法者,宗寬因狹,不足為成。如外道說︰一切草木,皆有心識,有眠覺故,言眠覺者,如合歡樹。暮時葉合曰眠,朝旦還開曰覺。然此眠覺因,不遍草木故,不能成皆有心識,此有過因,便非因成。」
亦即如果宗上有法的外延大,而因的外延小,這個因就不能證成宗。《明燈鈔》舉「外道師」所立的推論說明,「有眠覺故」因的外延狹,而宗上有法「一切草木」的外延卻太寬。因為草木中有「眠覺」的雖然不少(如豆科植物等),但不是所有的草木都有「眠覺」。這樣,「有眠覺」因自然就不能證成宗上的法為有法所有了。因此這一類因都是有過失的因。
唐代的因明家,曾研究過因是否遍於宗上有法的種種可能情況,概括出了四種類型︰
(1)是宗法而非遍。
(2)是遍而非宗法。
(3)非遍亦非宗法。
(4)是遍亦是宗法。
第一種「是宗法而非遍」是說,因雖然可以算作宗上有法的一種法,但卻沒有遍於有法上,而只是與有法的一部分外延發生聯繫,構成交叉關係。如上述「一切草木皆有心識(宗),有眠覺故(因),如合歡樹(喻)」就是。
第二種「是遍而非宗法」是說,因雖然遍於宗之有法,但卻不是有法的一種法。其實,這種因是沒有的,因為因如果真能遍於有法上,就決不會不是宗上有法的法。但是唐代總持寺的玄應、莊嚴寺的文軌與嵩山鎮國道場的定賓卻認為有這一類因,並且還舉了例子(他們舉的例子比較艱深,茲不錄)。日僧秋篠山善珠不僅同意玄應等人的看法,還補充了一條古印度因明家常用的例子來作說明︰
此山谷決定有火,(宗)
現見煙故。(因)
善珠舉此例所要說明的是,有煙與有火固然有必然的因果聯繫,即有煙必有火,但與山谷卻無必然的聯繫,因為山谷只是一個「出事地」而已。煙雖然可以遍於山谷這個有法,卻與山谷是「別體」,因此不能成為山谷的法。然而玄應、文軌、定賓等人以「別體」為理由來證明「是遍非宗法」之存在的說法是不能令人首肯的,窺基、璧公以及稍後的茂林(唐北川人)等人都竭力反對玄應等人的說法。如《因明入正理論疏》卷上云(大正44‧103b)︰
「必無是遍非宗法句。但遍有法,若有別體,若無別體,並能成宗;義相關故,必是宗法。」
這段話的意思是,為什麼說一定不存在「是遍非宗法」這種情況呢﹖因為只要因能夠遍及於有法,是「別體」也罷,不是「別體」也罷,都能證成宗;並且由於宗因間的內在聯繫,因必定是宗上有法的法。我們不妨以善珠所舉的例來作分析。「此山谷」與「煙」,這兩個概念雖然在外延上沒有可比較的關係,即是所謂的「別體」,但在一定條件下,這兩個概念也可產生可比較的關係,即當此山谷有煙時,「有煙」與「此山谷」就構成屬種關係。因為有煙之處不僅是此山谷,還可以發生在別處別地,故「有煙」的外延大,它包含「此山谷」的全部外延。在這個意義上來說,把「此山谷」與「有煙」看作是「別體」顯然是不妥當的。「有煙」在外延上包含「此山谷」,而它又被「有火」這個概念所包含,「此山谷」「有煙」「有火」這三個概念在外延上的關係如圖。
正由於這三個概念在外延上構成多重的屬種關係,所以「有煙」這個因就能證成「此山谷有火」這個宗。再說,凡一概念在外延上包含另一概念時,它就可以用來說明被包含的概念具有某種屬性,即充任被包含概念的謂詞(法);「有火」包含「此山谷」,「有煙」也包含「此山谷」,所以它們都可以充任「此山谷」的謂詞(法)。那種認為「有煙 」在外延上雖包含「此山谷」卻又不是「此山谷」的謂詞(是遍而非宗法)的說法,是不足取的。由此可見,把「別體」看作「非宗法」的根據是不對的。這裏應該只有兩種選擇︰如果因確是遍及有法的話,就一定是宗上有法的一種法,而且不能再把它看作是「別體」;如果因不是宗上有法的法,那就決不可能遍於有法,而這已是屬於下面所說的第三種類型了。
第三種「非遍亦非宗法」是說,因既沒有遍於宗上的有法,也不是有法的法。《因明入正理論疏》卷上云(大正44‧103b)︰「非遍非宗法者,四不成中並全分過。如聲論師對佛弟子立『聲為常,眼所見故。』俱說此因於聲無故。」這段話的意思是,因如果「非遍非宗法」,就要犯因十四過類中的「兩俱不成」「隨一不成」「猶豫不成」「所依不成」中的全分(全部)不極成的過失。如立「聲為常」宗,卻以眼所見為因,因為立敵雙方都認為聲不是眼所能見的,「眼所見」因不能遍及於有法。「非遍非宗法」句是合乎邏輯的概括,「非遍」就必然是「非宗法」;與此相反,「是遍」就必然「是宗法」。
第四種「是遍亦是宗法」是說,因既遍於宗上有法,又是有法的法。《因明入正理論疏》卷上云(大正44‧103c)︰「唯(中略)遍亦宗法,是正因相。為簡非句(指以上非遍非宗法等句),故說遍是宗法性。」《因明入正理論疏》指出,只有「遍亦宗法」才是正因相。它的作用在於簡除因不遍於宗上有法而產生的種種過失,所以因明首先要作出「遍是宗法性」的規定。
在以上所說的四種情況中,第一種「是宗法而非遍」是把特稱命題說成了全稱,如果把「一切卉木」改為「有些卉木」,因就能遍及有法了,但因明沒有特稱命題,所以會有「是宗法而非遍」的矛盾。其實,因若「非遍」,也就不能成其為宗法,因此可以把這一類因與「非遍非宗法」合併。第二種「是遍而非宗法」的情況是不存在的,因為因如果遍及於有法,就一定是有法的一種法,所以可以把這一類1因與「是遍是宗法」一視同仁。因此只有第三種「非遍非宗法」和第四種「是遍是宗法」才是合乎邏輯的概括。
「遍是宗法性」是建立一個正因的首要條件,但是單有這第一相的規定是不夠的,它還需要有第二相和第三相的幫助,才能對因作出全面的衡量。(沈劍英)
〔參考資料〕 《因明義斷》;《因明入正理論義纂要》;《因明論疏明燈抄》卷二(末);《因明論疏瑞源記》卷二、卷三;呂澂《因明入正理論講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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