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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解

[新集藏經音義隨函錄]

上徒徑丁徑二反决也安也不移之義下古雅古買二反釋義也講也說也正作定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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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學大辭典(丁福保)]
不二之法

(術語)獨一無二之法門。六祖壇經曰:「惠能曰:指授即無,惟論見性,不論禪定解脫。宗曰:何不論禪定解脫?惠能曰:為是二法,不是佛法,佛法是不二之法。宗又問如何是佛法不二之法?惠能曰:法師講涅槃經,明佛性是佛法不二之法。如高貴德王菩薩白佛言:犯四重禁,作五逆罪,及一闡提等,當斷善根否?佛言:善根有二:一者常,二者無常。佛性非常非無常,是故不斷,名為不二。一者善,二者不善。佛性非善非不善,是名不二。蘊之與界,凡夫見二,智者了達,其性無二。無二之性,即是佛性。」案不二即無二。


不時解脫

(術語)二種羅漢之一。阿羅漢之根性愚鈍,而待好時好緣解脫煩惱者,謂之時解脫;根性銳利,不必待好時好緣,隨意入定解脫煩惱者,謂之不時解脫。六種羅漢中前五者為時解脫,後一者為不時解脫。俱舍頌疏二十五曰:「後不動種性名不時解脫,謂是利根以不待時,便能入定,入心心解脫故。」


二解脫

(名數)一,有為解脫。為阿羅漢無漏之真智。二,無為解脫。是為涅槃。俱舍論二十五曰:「解脫體有二種:謂有為無為。有為解脫謂無學勝解,無為解脫謂一切惑滅。」

又一,性淨解脫,謂眾生之本性清淨,無繫縛染污之相。二,障盡解脫,謂眾生之本性,雖為清淨,然由無始已來煩惱之惑,不得顯現本性,今斷盡此惑障,得解脫自在也。見寶性論五。

又一,慧解脫,阿羅漢未得滅盡定者。是為唯解脫證涅槃之智慧障者,故曰慧解脫。二,俱解脫,阿羅漢得滅盡定者。是為解脫慧與定之障者。故曰俱解脫。成實論分別賢聖品曰:「因滅盡定故有二人,不得此定名慧解脫,得此定者名俱解脫。」俱舍論二十五曰:「俱由得滅定,餘名慧解脫。」

又一,時解脫,鈍根之無學,待勝時而入定,及得脫煩惱之縛者。二,不時解脫,利根之無學,不選時而入定,及得脫煩惱之縛者。見俱舍論二十五。

又一,心解脫,心離貪愛者。二,慧解脫,慧離無明者。見大乘義章十八,俱舍寶疏二十五。

(名數)一、慧解脫,智慧能離一切之煩惱障,而證涅槃者。二、心解脫,心識能離一切之定障,而得入滅盡定者。見成實論十。

又一、慧解脫,慧能離煩惱障,而證涅槃者。二、俱解脫,又名心解脫。與慧解脫共而得之定解脫也。見俱舍論二十五。


俱解脫

(術語)九無學之一。鈍根之羅漢,唯離煩惱之障,謂之慧解脫。若利根之羅漢,與之俱離一切禪定之障(即定解脫),至於得所謂滅盡定之至極定,是為俱解脫。即離慧與定之二障而得自在者。頌疏二十五曰:「定慧障,名之為俱。」


力無所畏

(術語)十力與四無所畏也。法華經方便品曰:「力無所畏,禪定解脫三昧。」


十種方便

(名數)一、布施方便。無慳吝,喜捨身命財,不求恩報。二、持戒方便。持禁戒。行頭陀,不輕他,無染著。三、忍辱方便。遠離顛倒瞋恚,雖有橫逆侵加,亦忍受不動。四、精進方便。捍勞忍苦,勇猛無怠。五、禪定方便。遠離一切五欲及諸煩惱,於禪定解脫等法,銳意修心。六、智慧方便。遠離愚癡煩惱,長養一切功德,歡喜愛樂之心無厭足。七、大慈方便。起平等大慧之心,利樂一切眾生,雖歷塵劫而不疲厭。八、大悲方便。雖知諸法無自性,然以平等之大悲心,代一切眾生受諸苦,歷塵劫而無厭足。九、覺悟方便。以無礙知慧,開示一切眾生,使了悟本有,無所疑惑。十、轉不退法輪方便。轉無上法輪,化導一切眾生,使依教修學,增長菩提,行位不退。皆修菩薩行者之善巧也。


愛論

(術語)愛著之戲論也。由愛著之迷心而生種種不正之言論。中論疏一曰:「明戲論有二:一者愛論,謂於一切法,有取著心。二者見論,於一切法,作決定解。」


無際

(術語)法華經方便品曰:「如來知見廣大深遠,無量無礙,力無所畏。禪定解脫三昧,深入無際。」



(術語)梵名捺喇捨曩Darśana,思慮推求審詳而決擇事理也。通於正邪。止觀五下曰:「一切凡夫未階聖道,介爾起計,悉皆是見。」俱舍論二曰:「審慮為先決擇名見。」大乘義章五本曰:「推求說之為見。」止觀十上曰:「作決定解,名之為見。」


首楞嚴經

(經名)大佛頂如來蜜因修證了義諸菩薩萬行首楞嚴經之略名。首楞嚴者,三昧之名,萬行之總稱也。有十卷。經題下曰:「一名中印度那爛陀大道場經,於灌頂部錄出別行。大唐神龍元年龍集乙巳五月己卯朔二十三日辛丑,中天竺沙門般剌蜜帝於廣州制止道場譯,菩薩戒弟子前正諫大夫同中書門下平章事清河房融筆授,烏長國沙門彌伽釋迦譯語。」此經不載於麗宋元明四大藏,因有真偽之諍。然長水引智昇之開元釋教錄九云:「大佛頂如來密因修證了義諸菩薩萬行首楞嚴經十卷,右一部十卷今現在。沙門釋懷迪州人也。住羅浮山南樓寺,(中略)後因遊廣州遇一梵僧(未得其名),梵經一夾,請共譯之,勤成十卷,即大佛頂萬行首楞嚴經是也。」經之題目及紙葉文句與今之房融本並無差異,二經皆真經也。閱藏知津曰:「阿難示墮摩登伽難,佛放頂光說咒。文殊將咒往護,提獎來歸,啟請大法。佛為先開圓解,次示圓行,次明圓位。乃至精研七趣,詳辨陰魔。此宗教司南,性相總要。一代法門之精髓,成佛作祖之正印也。」

諸家之註述,及關係本經之著作如下:楞嚴經義海,三十卷,唐懷迪證釋,宋子璿義疏併科,宋曉月標指,宋仁岳集解,宋咸輝排經人註。楞嚴經經科一卷,宋子璿述。楞嚴經義疏注經二十卷,宋子璿集。楞嚴經義疏釋要鈔六卷,宋懷遠錄。楞嚴經釋題一卷,宋宗印述。即楞嚴經集註卷一。楞嚴經集註十卷,宋思坦集註。楞嚴經集解熏聞記五卷,宋仁岳述。楞嚴經要解二十卷,宋戒環解。楞嚴經箋二十卷,宋惟愨釋,可度箋。楞嚴經合論十卷,宋德洪造論,正受釐論入經并刪補。楞嚴經會解十卷,元惟則會解。楞嚴經正脈疏科一卷,明真鑑作。楞嚴經正脈疏懸示一卷,明真鑑述。楞嚴經正脈疏十卷,明真鑑述。楞嚴摸象記一卷,明祩宏述。楞嚴經懸鏡一卷,明德清述。楞嚴經通議提綱略科一卷,明德清排訂。楞嚴經通議十卷,明德清述。楞嚴經臆說一卷,明圓澄註。楞嚴經圓通疏十卷,元惟則會解,明傳鐙疏。楞嚴經百問一卷,明百松和尚著。楞嚴經玄義四卷,明傳鐙述。楞嚴經祕錄十卷,明一松大師說,門人靈述記。楞嚴經玄義二卷,明智旭撰述,道昉參訂。楞嚴經文句十卷,明智旭撰述,道昉參訂。楞嚴經合轍十卷,明通潤述。楞嚴經直指科文一卷。楞嚴經直指總論十卷,明函是疏。楞嚴經擊節一卷,明大詔撰。楞嚴經懸談一卷,明觀衡撰。楞嚴經略疏十卷,明元賢述。內題楞嚴說通。楞嚴經貫攝十卷,劉道開纂述。楞嚴經觀心定解科一卷,靈耀述。楞嚴經觀心定解大綱一卷,靈耀述。楞嚴經觀心定解十卷,靈耀述。楞嚴經問答一卷,淨挺著。楞嚴經指掌疏懸示一卷,通理述。楞嚴經指掌疏十卷,通理述。楞嚴經指掌疏事義一卷,通理述。楞嚴經截流二卷,明傳如述。楞嚴經圓通疏前茅二卷,明傳燈述。楞嚴經直解十卷,明廣莫直解。楞嚴經講錄十卷,明乘講錄。楞嚴經纂註十卷,明真界纂註。楞嚴經正見十卷,濟時述。楞嚴經說約一卷,明陸西星述。楞嚴經述旨十卷,明陸西星述。楞嚴經精解評林三卷,明焦竑纂。楞嚴經宗通十卷,明曾鳳儀宗通。楞嚴經如說十卷,明鍾惺撰。楞嚴經疏解蒙鈔三十六卷,明錢謙益鈔。楞嚴經證疏廣解十卷,明凌弘憲輯。楞嚴經寶鏡疏科文一卷,溥畹撰。楞嚴經寶鏡疏懸談一卷,溥畹撰。楞嚴經寶鏡疏十卷,溥畹撰。大勢至圓通章科解一卷,明正相解。楞嚴經大勢至菩薩念佛圓通章疏鈔一卷,續法集。楞嚴經勢至圓通章解一卷,行策撰。楞嚴經序指味疏一卷,諦閑述。


髻珠

(譬喻)髻中之珠也。法華七喻之一。有大功者,王解髻中之明珠而與之,以喻為已出分段生死,進而離變易生死之機說法華也。法華經安樂行品曰:「文殊師利!譬如強力轉輪聖王,欲以威勢降伏諸國,而諸小王不順其命。時轉輪王,起種種兵,而往討伐。王見兵眾戰有功者,即大歡喜,隨功賞賜。或與田宅聚落城邑,(中略)奴婢人民,唯髻中明珠,不以與之。所以者何?獨王頂上有此一珠,若以與之,王諸眷屬,必大驚怪。文殊師利!如來亦復如是,以禪定智慧力,得法國土,王於三界。而諸魔王不肯順伏,如來賢聖諸將,與之共戰。其有功者,心亦歡喜。於四眾中,為說諸經,令其心悅。賜以禪定解脫無漏根力諸法之財,又復賜與涅槃之城。言得滅度,引導其心,令皆歡喜。而不為說是法華經。文殊師利!如轉輪王見諸兵眾有大功者,心甚歡喜。以此難信之珠,久在髻中,不妄與人。而今與之。(中略)此法華經,是諸如來第一之說。於諸說中,最為甚深,末後賜與。如彼強力之王,久護明珠,今乃與之。文殊師利!此法華經,諸佛如來秘密之藏,於諸經中,最在其上。長夜守護,不妄宣說。始於今日,乃與汝等而敷演之。」涅槃經三曰:「譬如國王髻中明珠付典藏臣,藏臣得已,頂戴恭敬,增加守護。我亦如是,頂戴恭敬增加守護如來所說方等深義。何以故?令我廣得深智慧故。」方等陀羅尼集經四曰:「譬如國王髻中明珠,愛之甚重,若臨終時授與所愛之子。我今為諸法王,此經即如髻中明珠,汝如我子。今以此大方等陀羅尼經授與於汝,譬如此王以髻明珠授與其子。」


[佛光大辭典]
力無所畏

指如來之十種智力及四種無所畏。法華經方便品(大九‧五下):「如來知見,廣大深遠,無量無礙,力無所畏,禪定解脫三昧。」十力,即:(一)處非處智力,(二)知三世業報智力,(三)知諸禪解脫三昧智力,(四)知諸根勝劣智力,(五)知種種解智力,(六)知種種界智力,(七)知一切至處道智力,(八)知天眼無礙智力,(九)知宿命無漏智力,(十)知永斷習氣智力。四無所畏又作四無畏,即:(一)一切智無所畏,(二)漏盡無所畏,(三)說障道無所畏,(四)說盡苦道無所畏。〔大智度論卷二十五、卷四十八、俱舍論卷二十九〕(參閱「十力」361、「四無所畏」1773) p322


十力

梵語 daśa balāni。即十種智力。(一)指如來十力,唯如來具足之十種智力,即佛十八不共法中之十種。又作十神力。謂如來證得實相之智,了達一切,無能壞,無能勝,故稱為力。十力即:(一)處非處智力,又作知是處非處智力、是處不是力、是處非處力。處,謂道理。謂如來於一切因緣果報審實能知,如作善業,即知定得樂報,稱為知是處;若作惡業,得受樂報無有是處,稱為知非處。如是種種,皆悉遍知。(二)業異熟智力,又作知業報智力、知三世業智力、業報集智力、業力。謂如來於一切眾生過去未來現在三世業緣果報生處,皆悉遍知。(三)靜慮解脫等持等至智力,又作靜慮解脫等持等至發起雜染清淨智力、知諸禪解脫三昧智力、禪定解脫三昧淨垢分別智力、定力。謂如來於諸禪定自在無礙,其淺深次第如實遍知。(四)根上下智力,又作知諸根勝劣智力、知眾生上下根智力、根力。謂如來於諸眾生根性勝劣、得果大小皆實遍知。(五)種種勝解智力,又作知種種解智力、知眾生種種欲智力、欲力。謂如來於諸眾生種種欲樂善惡不同,如實遍知。(六)種種界智力,又作是性力、知性智力、性力。謂如來於世間眾生種種界分不同,如實遍知。(七)遍趣行智力,又作知一切至處道智力、至處道力。謂如來於六道有漏行所至處、涅槃無漏行所至處如實遍知。(八)宿住隨念智力,又作知宿命無漏智力、宿命智力、宿命力。即如實了知過去世種種事之力;如來於種種宿命,一世乃至百千萬世,一劫乃至百千萬劫,死此生彼,死彼生此,姓名飲食、苦樂壽命,如實遍知。(九)死生智力,又作知天眼無礙智力、宿住生死智力、天眼力。謂如來藉天眼如實了知眾生死生之時與未來生之善惡趣,乃至美醜貧富等善惡業緣。(十)漏盡智力,又作知永斷習氣智力、結盡力、漏盡力。謂如來於一切惑餘習氣分永斷不生,如實遍知。〔雜阿含經卷二十六、新譯華嚴經卷十七、菩薩地持經卷十建立品、俱舍論卷二十七、大毘婆沙論卷三十〕

(二)菩薩之十力。指在十迴向中,第九無縛無著解脫迴向位之菩薩所具足之十種作用。十者即:深心力(直心力)、增上深心力(深心力)、方便力、智力(智慧力)、願力、行力、乘力、神變力(遊戲神通力)、菩提力、轉法輪力等。同時,首楞嚴三昧經、大智度論卷二十五等亦各曾列舉類似之十力。雜阿含經卷二十六舉出自在王者力、斷事大臣力、機關工巧力、刀劍賊盜力、怨恨女人力、啼泣嬰兒力、毀呰愚人力、審諦黠慧力、忍辱出家力與計數多聞力等世間十力。〔新譯華嚴經卷五十六、大乘義章卷十四〕 p361


十無畏

全稱十種無畏。又作十無所畏。即十迴向中,法界無量迴向位之菩薩所具有之十種無所畏。(一)聞持無畏,菩薩聞持一切疑難,悉能解答,斷其疑惑,無微畏之相。(二)辯才無畏,菩薩得如來之灌頂無礙辯才,答辯一切問難斷其疑惑,安住於無畏。(三)二空無畏,了達二空之理,離諸邪見,心如虛空而無畏。(四)威儀無缺無畏,由佛之所護,成如來之威儀而不轉易,於大眾中說微妙法而無畏。(五)三業無過無畏,菩薩之三業清淨,無可訶責之處,故心得無畏,能度眾生。(六)外護無畏,常為八部眾等諸善神侍衛,於眾魔障礙無所畏。(七)正念無畏,即離癡而住於正念,故受持正法無忘失之畏。(八)方便無畏,即依悲願而住,故示現生死,但無少許貪著,修禪定解脫及諸三昧總持辯才,不廢菩薩道法,故於煩惱無惑亂之畏。(九)一切智心無畏,即菩薩住一切智,故示同二乘之威儀,而無墮二乘之畏。(十)具行無畏,即隨應度眾生,善現如來之境界,而亦無斷菩薩願行之畏。

大乘義章卷十四辨此十無畏及四無畏(總持說法無畏、知法藥及知眾生根欲性心說法無畏、善能問答說法無畏、能斷物疑說法無畏)之同異,認為聞持無畏即四無畏之第一、第三無畏,辯才無畏即四無畏之第四無畏,二空無畏、正念無畏、一切智心無畏即四無畏之第二無畏,而餘皆不同。〔舊譯華嚴經卷三十九離世間品、新譯華嚴經卷五十六、華嚴經探玄記卷十七〕(參閱「四無所畏」1773) p474


三十七道品

道品,為梵語 bodhi-pāksika 之意譯,又作菩提分、覺支,即為追求智慧,進入涅槃境界之三十七種修行方法。又稱三十七覺支、三十七菩提分、三十七助道法、三十七品道法。循此三十七法而修,即可次第趨於菩提,故稱為菩提分法。三十七道品可分七科如下:

(一)四念處,又作四念住。(1)身念處,即觀此色身皆是不淨。(2)受念處,觀苦樂等感受悉皆是苦。(3)心念處,觀此識心念念生滅,更無常住。(4)法念處,觀諸法因緣生,無自主自在之性,是為諸法無我。

(二)四正勤,又作四正斷。(1)已生惡令永斷。(2)未生惡令不生。(3)未生善令生。(4)已生善令增長。

(三)四如意足,又作四神足。(1)欲如意足,希慕所修之法能如願滿足。(2)精進如意足,於所修之法,專注一心,無有間雜,而能如願滿足。(3)念如意足,於所修之法,記憶不忘,如願滿足。(4)思惟如意足,心思所修之法,不令忘失,如願滿足。

(四)五根,根,即能生之意,此五根能生一切善法。(1)信根,篤信正道及助道法,則能生出一切無漏禪定解脫。(2)精進根,修於正法,無間無雜。(3)念根,乃於正法記憶不忘。(4)定根,攝心不散,一心寂定,是為定根。(5)慧根,對於諸法觀照明了,是為慧根。

(五)五力,力即力用,能破惡成善。(1)信力,信根增長,能破諸疑惑。(2)精進力,精進根增長,能破身心懈怠。(3)念力,念根增長,能破諸邪念,成就出世正念功德。(4)定力,定根增長,能破諸亂想,發諸禪定。(5)慧力,慧根增長,能遮止三界見思之惑。 (六)七覺分,又作七覺支、七覺意。(1)擇法覺分,能揀擇諸法之真偽。(2)精進覺分,修諸道法,無有間雜。(3)喜覺分,契悟真法,心得歡喜。(4)除覺分,能斷除諸見煩惱。(5)捨覺分,能捨離所見念著之境。(6)定覺分,能覺了所發之禪定。(7)念覺分,能思惟所修之道法。

(七)八正道,又作八聖道、八道諦。(1)正見,能見真理。(2)正思惟,心無邪念。(3)正語,言無虛妄。(4)正業,住於清淨善業。(5)正命,依法乞食活命。(6)正精進,修諸道行,能無間雜。(7)正念,能專心憶念善法。(8)正定,身心寂靜,正住真空之理。〔雜阿含經卷二十六、卷二十七、卷二十八、俱舍論卷二十五、大毘婆沙論卷九十六、法界次第初門卷中之下〕 p506


首楞嚴三昧

梵語 śūrajgama-samādhi。即堅固攝持諸法之三昧。為百八三昧之一,乃諸佛及十地之菩薩所得之禪定。又作首楞嚴三摩地、首楞伽摩三摩提、首楞嚴定。意譯作健相三昧、健行定、勇健定、勇伏定、大根本定。大智度論卷四十七(大二五‧三九八下):「首楞嚴三昧者,秦言健相。分別知諸三昧行相多少深淺,如大將知諸兵力多少。復次,菩薩得是三昧,諸煩惱魔及魔人無能壞者,譬如轉輪聖王主兵寶將,所往至處,無不降伏。」

據首楞嚴三昧經卷上載,首楞嚴三昧非初地乃至九地之菩薩所能得,唯有十地之菩薩能得此三昧。所謂首楞嚴三昧,即修治心猶如虛空、觀察現在眾生之諸心、分別眾生諸根之利鈍、決定了知眾生之因果等一百項。此三昧不以一事一緣一義可知,一切禪定解脫三昧,神通如意無礙智慧,皆攝在首楞嚴中,譬如陂泉江河諸流皆入大海。故菩薩所有禪定皆在首楞嚴三昧,所有三昧門、禪定門、辯才門、解脫門、陀羅尼門、神通門、明解脫門等諸法門悉皆攝在首楞嚴三昧。南本涅槃經卷二十五謂佛性即首楞嚴三昧,此首楞嚴三昧有五種名:(一)首楞嚴三昧,(二)般若波羅蜜,(三)金剛三昧,(四)師子吼三昧,(五)佛性。首楞,意指一切畢竟;嚴,意即堅。一切畢竟而得堅固名首楞嚴,故稱首楞嚴定為佛性。〔北本大般涅槃經卷二十七、梁譯攝大乘論釋卷十一、止觀輔行傳弘決卷三、華嚴經探玄記卷九〕 p4004


諸禪解脫三昧智力

梵語 sarva-dhyāna-vimoksa-samādhi-samāpatti-sajkleśa-vyavadāna-vyutthāna-jñāna-bala。如來十力之一。又作靜慮解脫等持等至智力、靜慮解脫等持等至發起雜染清淨智力、禪定解脫三昧淨垢分別智力。如來有十種智力,其中,諸禪解脫三昧智力即謂如來如實了知一切靜慮解脫次第深淺之力。(參閱「十力」361) p6310


戲論

梵語 prapañca。謂錯誤無意義之言論。即違背真理,不能增進善法而無意義之言論。佛遺教經(大一二‧一一一二上):「汝等比丘!若種種戲論,其心則亂,雖復出家,猶未得脫。是故比丘!常急捨離亂心戲論,若汝欲得寂滅樂者,唯當善滅戲論之患,是名不戲論。」瑜伽師地論卷九十一(大三○‧八一五上):「此中能引無義思惟分別所發語言,名為戲論。何以故?於如是事勤加行時,不能少分增益善法,損不善法,是故說彼名為戲論。」

中論卷三觀法品分戲論為愛論與見論兩種。愛論謂於一切法取著之心,見論為於一切法作決定解。鈍根者起愛論,利根者起見論;在家者起愛論,出家者起見論;天魔起愛論,外道起見論;凡夫起愛論,二乘起見論。

佛性論卷三述及三種、九種戲論。三種為:(一)貪愛,(二)我慢,(三)諸見。九種為:(一)通計我,(二)約計是我,(三) 計我應生,(四)計我不更生,(五)計我有色應生,(六)計我無色應生,(七)計我有想應生,(八)計我無想應生,(九)計我非想非非想應生。

佛遺教經論疏節要說二種戲論:(一)於真實之理生戲論,(二)於世間之事生戲論。此外,中觀論疏卷一亦列舉五種戲論。〔中論卷一觀因緣品、大日經疏卷五〕(參閱「愛論見論」5463) p6439


轉法輪

梵語 dharma-cakra-pravartana,巴利語 dhamma-cakka-ppavattana。又作轉梵輪。為八相成道之一。釋尊一代化儀總有八種相,其中,轉法輪即指釋尊為令眾生得道而說法。 cakra 一詞本為印度古代之戰車,以迴轉戰車即可粉碎敵人,譬喻佛陀所說之教法於眾生之中迴轉,即可破碎眾生之迷惑。又轉輪聖王轉動金輪,以降伏怨敵;而釋尊以說法降伏惡魔,故稱轉法輪。釋尊成道後,最初在鹿野苑為憍陳如等五比丘宣說四諦法,此為轉法輪之始,稱為初轉法輪。

關於初轉法輪之時日,過去現在因果經卷三、法華經卷一方便品載為佛成道三七日之後。十地經論卷一載第二七日後。四分律卷三十一載六七日後。方廣大莊嚴經卷十載七七日後。五分律卷十五載八七日後。大智度論卷七、卷三十四載五十七日後。

相對於鹿野苑之初轉法輪,大乘經典稱自經為第二或第三度轉法輪。大般若經卷十二無作品載,鹿苑四諦之法輪為初轉,開說般若之法為第二法輪轉。解深密經卷二無自性相品載,鹿苑之四諦說法為初時;般若皆空之說,為第二時;深密中道之教,為第三時。又真諦及玄奘立「三法輪」之說,初時之有教為轉法輪,第二時之空教為照法輪,第三時之中道教為持法輪。吉藏所撰之法華遊意復依法華經卷二之文,別立三法輪,謂華嚴一乘教為根本法輪,中間之三乘教為枝末法輪,法華之會三歸一為攝末歸本法輪。此等皆係就釋尊說法之內容,而於轉法輪立有諸種分別。

此外,諸經論亦有就諸佛菩薩所說法之不同,而立法輪之名,如海龍王經卷三女寶錦受決品,謂寶錦女轉無動輪、本無輪、無斷輪、無著輪、無二輪、無言法輪、清淨輪、斷諸不調輪、無亂輪、至誠輪、空無輪等諸法輪。悲華經卷五載,菩薩成就四清淨法,轉虛空法輪、不可思議法輪、不可量法輪、無我法輪、無言說法輪、出世法輪、通達法輪等。舊華嚴經卷三十一載,一切諸佛轉妙法輪、無量法輪、一切覺法輪、知一切法藏法輪、無著法輪、無礙法輪、一切世間燈法輪、示現一切智法輪、一切諸佛同一法輪等。

新華嚴經卷五十九載,如來轉法輪有十種事:(一)具足清淨之四無畏,(二)出生四辯隨順之音聲,(三)善能開闡四真諦之相,(四)隨順諸佛之無礙解脫,(五)能令眾生之心皆淨信,(六)能拔眾生諸苦之毒箭,(七)大悲願力之所加持,(八)隨出音聲普遍十方一切世界,(九)於阿僧祇劫說法不斷,(十)隨所說法,皆能生起根力覺道禪定解脫三昧等法。

大乘法苑義林章卷一本、法華經玄贊卷二、卷四等,廣就五門分別法輪之體,即:八聖道為法輪之體;四聖諦、十二因緣、三性等諸法為法輪之境;五蘊之功德為法輪之眷屬;聞思修三慧為法輪之因;菩提涅槃為法輪之果。

又釋尊轉法輪之像,稱轉法輪像。說法之高座,稱轉法輪座。說法之堂宇,稱轉法輪堂。〔雜阿含經卷十五、長阿含經卷一、增一阿含經卷十、卷十四、中本起經卷上、維摩詰所說經卷上佛國品、菩薩處胎經卷五、如來不思議祕密大乘經卷十一、卷十二、四分律卷三十二、大毘婆沙論卷四十一、卷八十二、大智度論卷一、卷五十二、卷六十五、瑜伽師地論卷四十九、卷九十五、轉法輪經憂波提舍、俱舍論光記卷二十四〕(參閱「法輪」3423) p6619


[中華佛教百科全書]
大手印

大手印,梵語曰Mahāmudra,意為大印;藏譯曰差珍(Chagchen),意為大手印。印即印契,與法印之「印」同,乃以世間國王印璽,喻法王佛陀親許的佛法宗要。藏譯於大印加一「手」者,表示佛祖親手印定。此印為至極無上之佛法心髓,故名為大。在密乘瑜伽部(唐密金剛界)法中,大印為四種密印(大印、羯磨印、法印、三昧耶印)之一,藏密所言大手印,主要屬無上瑜伽部法,指本元心地之心傳口授,略當於漢傳佛教的實相印、佛祖心印。

大手印是藏傳噶舉派、息結派、覺域派等所傳法的心髓,它直承印度晚期瑜伽成就諸師之傳,以簡易明了的訣要,總攝一乘佛法之見、修、行、果,猶如點石成金的仙丹,畫龍點睛的妙筆,指示如來之涅槃妙心,堪稱藏傳一系之正法眼藏。藏傳大手印法門顯密兼賅,頓漸俱備,系統精密,三根普被,與禪宗心地法門甚為相近,而更多攝引初學的方便。

茲略述大印法門之傳承、典籍、種類及見修行果之要如下︰

〔傳承、典籍及種類〕 據西藏多羅那他之《七系付法傳》,大手印教授為七大密法之一,以龍樹之師大阿闍黎薩囉訶(羅睺羅)為第一傳,此師遞傳龍樹──舍婆黎──盧伊波──徵吉波──諦洛巴(988~1098)──那洛巴(1016~1100)──鐘毗波──俱薩羅跋陀羅。諦洛巴又得盧伊波再傳弟子安多囉波之傳。諦洛巴傳人那洛巴,為東印超戒寺「六賢門」之一,其門人彌勒巴,又親得舍婆黎之傳,為藏傳佛教後弘初期印度著名的瑜伽大成就者。彌勒巴門下有俱生金剛、囉摩波羅等四大弟子,其中囉摩波羅傳小俱薩羅跋陀羅、阿悉多伽那、智友。《祝祓大手印》等則把諦洛巴一系大手印傳承上溯至佛滅百年頃的勝喜金剛。又說由薩囉訶遞傳龍樹──提婆──月稱──馬當格──諦洛巴,薩囉訶之前有金剛持──金剛空行母──金剛手遞相傳承。

總之,印度諸家大手印,率皆源出薩囉訶。西藏著名瑜伽成就者、佛學大師郭滄巴(1189~1258)說︰「對於釋迦世尊教法,說名大手印超越道,首倡者為薩囉訶。」(《青史》〈大手印法門譚〉)薩囉訶所傳大手印,有「自然乘」(Sahajaya #-na)之稱。據《印度佛教史》、《七系付法傳》等,薩囉訶之師為上座黑(吉栗瑟那),上座黑之師為馬鳴,馬鳴之法統,可從優婆崛多、商那和修等上溯至釋尊。是則顯密教法、禪、大手印,可謂同出一源。

大手印之傳入西藏,在後弘初期,凡有數系,蓋皆源出那洛巴、彌勒巴師徒。據《青史》之說,大手印法門在西藏有初中後三譯。初傳始於汝巴;中譯分上下二譯,上譯為彌勒巴弟子洽納來藏所說,下傳為阿蘇在前藏所譯;後譯為阿里人納波協得赴印度就洽納所學,回藏後傳譯。西藏傳行大手印的主流,是噶舉派(白教)之達波噶舉系。此系開創者瑪爾巴(1012~1097),為藏傳佛教後弘初期四大譯師之一,曾七赴印度、尼泊爾,師事那洛巴等上師,依止彌勒巴現證大手印悉地,回藏後傳法、譯述,門庭甚眾,有峨卻多等四大柱及生處幢等十大弟子,弟子中尤以米拉日巴(1040~1123)以苦修獲大成就著稱,在民眾心目中威望極高,有第二佛之稱。其徒崗波巴(達波拉結,1079~1153)融合迦當派教義與噶舉派大手印教授,著《道次第解脫莊嚴論》,對大手印法門進行了整理。米拉日巴、崗波巴師徒大啟法門,弘傳大手印於全藏,得其傳而獲證悟者難以數計。崗波巴門下,分出噶瑪、帕竹等四大八小噶舉支派,皆以大手印為精髓,以篤實修持為宗風。四大支派之一蔡巴噶舉之開創者向蔡巴(1123~1194),稱大手印為「唯一白法」。

噶舉派另一系香巴噶舉開啟者瓊波瑜伽師(約990~1140),亦曾三赴印度、尼泊爾,親近彌勒巴、尼古瑪空行母等大善知識一五○餘人,得彌勒巴一系大手印之傳,名之「大印盒」。又有彌勒巴弟子、南印人當巴桑結,曾五次赴西藏傳法,開息結派、覺域派,皆以注重瑜伽實修為宗風,息結派後傳法尤以大手印為主。另外,薩迦派、格魯派等,亦傳大手印,格魯派所傳大手印,源出噶舉。近世,西藏諸派教理行法互相融合滲透,大手印成為諸派所共有的法寶。寧瑪派之大圓滿,噶舉派之大手印,薩迦派之道果法,在不少西藏佛學大師眼裡,早已圓融不二。班禪一切智善慧法幢即云︰「俱生契合、大印盒、具五、一味、四字、能寂、斷境、大圓滿、中觀正見導引等,雖各別安立有多名,但善通了義教理、修證有得之瑜伽士,彼等自知其意為一。」(《宗教流派鏡史》)

大手印在元初曾傳入內地,然流傳未廣,不久便失傳。直至1936年,西康貢噶呼圖克圖應請來內地,先後於成都、重慶、江陵、漢口、長沙、南京、昆岩地傳法,大手印、大圓滿等大法,始為內地學佛者所知。貢噶上師雙承紅白二派之傳,所傳法甚為系統,一時受法者頗眾。溝通漢藏佛學,弘法利生,其功厥偉,民國政府曾授其「輔教廣覺禪師」稱號。上師對在家佛子,多傳以大手印,今內地修學大手印者,率多出其門下。內地學人有張澄基、陳健民等,赴西康留學有年,親侍貢師,後弘法於海外。又有篤噶等上師,亦曾來內地傳揚大手印法門。

大手印雖重在口耳之傳,也有不少典籍著述。據《佛教史大寶藏論》,屬於大手印的經續論著被譯為藏文者,有《大手印明點》、《大手印精滴釋》、《大手印精滴廣釋悅目論》、《朵哈寶藏中歌根本釋》等。元代譯漢的《大乘要道密集》,收大手印著述如《大手印不共義配教要門》、《大手印頓入要門》、《大手印伽陀支要門》等,凡二十種,多為修法口訣之記錄,皆出果海密嚴寺玄照國師惠賢傳,同寺沙門惠幢譯。現代新譯的大手印著述,據劉銳之《諸家大手印比較研究》(收入《現代佛教學術叢刊》第七十四冊)所列,有二十二種。其中,法尊所譯者多達十四種,如薩囉訶《朵哈八藏大手印明顯口授》、《見修行果之朵哈歌辭》,諦洛巴《恒河大手印》、《朵哈藏論》等,為印度最重要之大手印口授、論述。《大手印講義撮要》、《祝祓宗契合俱生大手印導引》、《至尊彌勒日巴大手印開示》、《俱生契合開導了義海心要》、《大手印導引顯明本體四瑜伽》等,皆出貢噶上師傳授。《大藏經補編》第十冊收有《貢噶上師恒河大手印直講》、貢噶上師傳授《椎擊三要訣勝法解》、白蓮花造《涅槃道大手印瑜伽法要釋》等大手印著述。漢譯大手印典籍,基本上已經齊備。

大手印之教授導引,大略可分為三種︰

(1)實住大手印︰實住,即住於實相之義,此大印屬顯教。《恒河大手印直講》云︰「於具普通根性者,令由菩提道次第漸次趨入大手印,此謂由中論等學而漸入者,謂之實住大手印。」此須從聞思門入,藉教悟宗,明心性理,解實相義,由上師抉擇指示,示以修持口訣,依訣觀心,悟解心性,入一行三昧或光明定。如《宗教流派鏡史》所云︰「顯教之大手印,是就心體之上,專一而住,修無分別,令成住分。如是成就安住所緣之心,明明了了,即應尋覓此心為在身內﹖或在身外﹖遍處尋覓,心之體相了不可得,爾時決定此心無實。用此無實,在已成特殊之心體上,專一而住,即許此為修遮非空性之法。」這種實住大手印,即是顯教經論中以繫緣法界為門的一行三昧、真如三昧,不過大手印之指示心性與教授修定,特重上師口耳之傳。當年米拉日巴、崗波巴師徒,對來求法的多數普通根性者,則傳與實住大手印,聞法修持者多能獲得證悟。

(2)空樂大手印︰或云祕密大手印,屬密法中的無上瑜伽,被較勝根性。此須受灌頂,修四加行,得聞思正見,然後以正見為導,依儀軌修本尊法,行三密相應之誦咒,從生起次第入圓滿次第,由寶瓶氣、拙火定、金剛誦等法修氣脈明點,於氣入住融於中脈或「俱生喜」生時所現空樂不二的覺受上觀察體證自性光明。噶舉派多修金剛亥母、喜金剛法,米拉日巴、崗波巴師徒當年皆於得正見後,修金剛亥母法,入拙火定,證大手印悉地。晚近噶舉門下學人,多從此門入道,崗波巴大師稱此為大手印之特殊道。此實屬大手印與密咒的結合。

(3)光明大手印︰此為最上頓門、頂尖密法,唯被上根利器,依上師加持而頓證自性明體,以心傳心,不立文字。諸師多說唯此方是印度真正之大手印。《恒河大手印直講》云︰
「最上之大手印,則並亦無須乎灌頂等修,但當恭敬禮拜、承事親近於其上師,或僅觀於上師微妙身相,即能立得證悟,如此由於無上恭敬信順之心力,以依止於上師,更不假外物言詮,而能究竟了悟,以證取之大手印,方是大手印之最勝義心傳也。」

三種大手印,就入門方便而言,雖有頓漸顯密之別,就證悟自性光明而言,實際無二。

三種大手印,皆分見、修、行三要,或加「果」為四階次。《恒河大手印》(諦洛巴口傳)提示見修行果之要云︰「若離執計是見王,若無散亂是修王,若無作求是行王,若無所住即證果。」

〔大手印之見〕 大手印與顯密大小諸乘諸宗教法一樣,首重正見,以得大手印見為入門第一著,以正見總攝修行果,與南禪之只貴見地、不貴行履頗相一致。噶舉派分諸派見地為唯識見、中觀見、大手印見等,以前二為不了義,其所謂了義的大手印見,亦名「俱生智見」、「法身見」,直指自性,謂眾生心性本來無生,離一切邊執,內心外境一切諸法,皆在此心地本體上顯現,能顯所顯,法爾無生,具足三身五智,不須別修斷捨,本來解脫,本來成佛。薩囉訶頌云︰「故凡所顯即法身,一切眾生即佛陀。」《椎擊三要訣勝法解》云︰「夫彼一真法界,離絕戲論之法爾如來藏心,無垠廣大界中,無量顯現染淨諸法,彼諸一切,皆亦圓滿具足法爾之平等性義。如是而了知,是即見宗之最殊勝者也。」這與禪門「即心即佛」、「觸類是道」的見地,可謂一致。就哲學觀而言,大手印見屬如來藏緣起或真心現起論,超越中觀見,崗波巴即以如來藏系論典《究竟一乘寶性論》為大手印所依的主要印度論典。

所謂本淨離垢的自性明體,具俱生智、自然智,此心體為成佛之本、修持之要,攝根、道、果,包見、修、行,名為大手印。西藏瑜伽成就者羊滾巴(1213~1258)云︰「大手印者,師無可示,徒無可悟,覺受無可污染,定見無可雜亂,見修行無可分,根道果無可裂,如是於此顯有輪寂一切諸法,勿作任何遣立、束縛、解脫、對治、矯整,就自識而得自解脫,此之謂大手印。」(《了義海大手印》)

大手印見,建立於大乘唯識、中觀見的基礎上,其說萬法唯心、心亦無心、心性離一切邊執戲論而本寂本淨,與顯教無二。如噶瑪噶舉派黑帽系第三世大寶法王攘俊多杰(1284~1339)所撰《大手印願文》云︰「一切諸法為心所變現,心本無心,心之體性空,空而無滅無所不顯現,願善觀察於體得定見。」又云︰「一切非有諸佛亦不有,一切非無輪涅眾根因,非違非順雙運中觀道,願證離邊心體之法性。」而其終極旨趣,仍在直指心性之真空妙有,與漢傳圓教諸宗的見地同趨一軌。藏傳諸派多認為大手印不共於「因乘」(顯教大乘)的見地是︰「因乘捨位以為其道,起對治智而斷於惑,遍於輪圓法界空理久時調習而欲克證也。果乘(密乘)轉位以為其道,起俱生智,即以三毒煩惱為道。」(《大乘要道密集》〈新譯大手印不共義配教要門〉)印藏密乘學者所說因乘、般若乘,係指印度中觀、唯識兩系大乘漸道而言,實不能涵括漢地圓教諸宗。了心性本淨、煩惱本空,起俱生智,以三毒煩惱為道、頓轉煩惱為菩提,正是漢地圓教諸宗尤其南禪的根本見地。而此深義,具見於顯教大乘經論中。

大手印之修學,以得「決定見」為入門第一著,有如達摩禪之「理入」、「安心」為首。若不得見而修密咒及氣脈點,只屬共外道法,不得名為大手印。大手印之得見,據學人根機之不等,設有多種法門。

(1)依止上師加持而得見︰最上利根、頓悟之機,只須修密乘四加行中的上師相應法,培植對上師的恭敬信順之心,師徒間建立起能加能持之相應關係,徒弟只要懷有欲明心地之意願,上師可照察因緣時節,予以加持,令弟子頓悟見性。如傳說薩囉訶遇鬻箭空行女,目光甫接,即頓證明體;諦洛巴以鞋底猛擊隨侍他十三年的那洛巴之面門,令其於痛極暈厥之際突然見道,有類禪門宗師之拳打腳踢而令學人頓悟。然此類利根者難遇。據說只有前生或上半世修習成熟,風息入中脈已能熟練之人,始可能略作觀修加持便得頓悟。《迦白》即云︰「宿昔已修煉,名為頓悟者。」若宿根不具,只有通過漸修而悟。

(2)依密訣調心而得見︰依上師所授頓見心性的密訣調心,令直下與真如相應而得決定見。此略有三訣︰

一是於前念已滅、後念未生之際體認剎那顯現的母光明。《明行道六成就法》云︰「淨光之曙發,要必伏於前念已滅、後念未來之際。」然斯際須有觀心任持,又離能觀所觀。崗波巴即云︰「前念分別已滅、後念未生之中,心殮然而住,若無觀分任持,其過極大。」(《大印講義》)永嘉玄覺禪師《永嘉集》教人從「前不接滅,後不引起」之前後際斷中體會心體,以為入禪初心處,與大手印的這一調心訣完全一致。

二是當下無念無著,一無所住。如《大乘要道密集》〈心印要門〉云︰「身離作務,語離談說,意離思念,自性清淨,應依真空無念而住,當此之時,心無所緣,亦無所思,善惡邪正都莫思量,又不思有亦不思空,過去不追,未來不引,現在不思,妄念起滅一切皆無,如無雲空寂然顯現,縱蕩身心坦然而住。」諦洛巴的一首偈將這種調心訣要總結為六不︰「不思不念不尋究,不觀不想持本元。」其《恒河大手印》有云︰「身離作務安閑住,語離塵聲空谷音,意離思量比對法,如竹中空持此身。心合超絕言思空,無著心契大手印。」這其實即是大乘經論中所說的一行三昧、達摩之「壁觀」、曹洞宗之「默照禪」,其實質是修無分別止。

三是念「呸」斥念法。《椎擊三要訣》云︰「最初令心坦然住,不擒不縱離妄念,離境安閑頓時住,陡然斥心呼一「呸」(pat),猛利續呼「也馬火」(梵文驚嘆語),一切皆無唯驚愕,愕然洞達了無礙,明澈通達無言說,法身自性當認之,直指本相第一要。」這是於厲聲呼一「呸」後震驚之餘,體認無念心地,據稱由上師據時節因緣呼「呸」者力量大,自己呼「呸」者力量小。上師厲聲呼「呸」以斥斷弟子妄念流注,正與禪門宗師之大喝同一旨趣。

(3)依訣依教觀心得見︰依訣觀心者,如薩囉訶頌云︰「以莫散心觀自心,若能自知自本性,諸相自脫大樂中,散心亦皆成大印。」又云︰「如人尋求虛空界,無中無邊亦無見,如是尋求心與法,亦不得極微塵許。」這是即妄觀真,從意識深層向內究心、覓心,以悟心性本空,一如禪宗之「覓心了不可得」,這也是顯密教典中所示的觀心法。如密乘《金剛莊嚴續》即云︰「心觀六分塵,析為十方已,此明了法義,心淨最無垢。過去未來心,如是無所得,無二無無二,虛空亦無住。如是觀察已,一切眾生空,是無垢瑜伽,想自心無體。」

(4)依止觀門得見︰一類不通教理、亂心難攝者,宜先攝心修止,入於正定,《涅槃道大手印》(白蓮花造)稱之為「專一瑜伽」,並分修止為多門︰或於面前置一小球或削尖之木樁而繫心,或觀佛像,或觀想有大如指甲、上有「吽」字之月輪當前,或依金剛誦、寶瓶氣調息入定。於達寂定之時,修「離戲瑜伽」,反觀心性,此有三門︰

(1)三時觀察︰觀過去之念已滅故空,未來之念未生,現在之念不住,心於過去現在未來三時中皆念念不住,無實自體。

(2)有無觀察︰觀心為自色法而有﹖抑或非依色法而無﹖若為色法成,則為何色﹖為外在境相﹖為內慮功能﹖若非色法,為何有種種境相顯現﹖如是觀析推究,知心非屬色法而有,亦非空無,畢竟不可得。

(3)一異觀察︰觀此心為一為多﹖若一,則心所法有多種﹖若多,則一切法何由成一體﹖何為統覺者﹖如是觀析,了知心離於一異,分別戲論息滅,心性明體便會自然呈露,這種觀心法,是多種顯教經論中所宣說。若知見執著深重,須得學習經論,經過理性思維,破除粗顯分別我法二執,然後再依教依訣觀心,息滅微細分別戲論。

(5)依祕密門修咒氣脈點而得見︰《恒河大手印》云︰「劣慧異生未堪善安住(頓門),可於明點氣脈諸要門,以多支分方便攝持心,調令任運安住於明體。」善根較淺、氣脈有障礙、難以頓悟頓證的中根器,宜修密乘本尊法,先於生起次第得見喻光明,解空性理,次入圓滿次第修氣脈明點,於氣入住融於中脈所顯光明定上體認、觀察實義光明。此須受灌頂,依師傳儀軌如法修持,尤修氣脈明點,須有實踐經驗的上師親自指導,而且於修前應依經教或師傳得聞思正見,始終以正見為導而修定,若有明師指導、正見印持而修本尊法,既可得本尊上師加持之助緣,又可由觀修而成就報身,並易得身體上的氣功效應,易發神通,為較穩妥的修持之道。晚近修習大手印者,多從此門趨入。

大手印的見,名「決定見」,指一種從心底裡確認心性絕對如此、無絲毫疑惑的牢固見地,大蓋相當於顯教大開圓解之見,起碼屬思慧的最高層次,乃至剎那見證明體,得宗門所謂的解悟乃至證悟。《祝祓大手印》分大手印見為知、覺受、證三個層次。知,「為了心之實際之聞思」,多分由比量而知,屬聞思慧。覺受,為「了達總如義理,凝現於心」。《了義海》云︰「心領受為覺受。」這是由修習止或觀而得領悟,由實際的體驗而對心性有了更加深刻的理解。證,謂「了達離戲理量以上」,即超越聞思,於言語道斷、心行處滅中現量見到心性,起碼相當於禪宗之解悟乃至證悟。《了義海》云︰「心自現於彼體性中為證。」謂現量見性、並不加功用自然而見方為證,這個境界起碼相當於禪宗所說的透重關而得證悟。一般而言,以密訣調心或觀心而得的見,多屬覺受,由修氣脈明點於第四級自加持(實義光明)次第所得的見,屬於證,而且是證果見道位上的證。

〔大手印之修行果〕 大手印得見後方可修行,修亦稱定,謂依所見而修光明定或大手印定。《大手印頓入要門》云︰「於所解理專心緣者名之為定。」《了義海》云︰「自明自照心如鏡,無有明暗是為修。」此所謂修者,唯以保任所見明體不亂為要,不得作意修斷取捨,實以無修為修,名曰「無修瑜伽」。這與《壇經》之一行三昧及後世宗師所說的悟後保任同一旨趣。《椎擊三要訣》述第二修定訣云︰「復次起住皆適可,瞋恚貪欲及苦樂,恒常及暫一切時,舊識法身認知之。今昔子母光明會,住於無說自性境。(中略)出定入定無差別,上座下座亦無別,(中略)恒及暫時一切處,保任唯一法身用。」

薩囉訶頌以「平常心念住本體」一語概括大手印修要,與馬祖之「平常心是道」可相參照。崗波巴釋「平常心」云︰「平常之心即名為修,謂令平常心自然安住,倘於彼心有所取捨破立,則不名平常心矣。故曰︰境無微塵許可修,心無剎那頃散亂。平常心不散亂者,亦名自然住心。是以只要自證念不散亂,其餘不論如何,仍是修行。」《大印講義》所謂「自證念」,指所見明體,只要此性不迷亂,則言語動作、妄念起伏,皆成菩提妙用,不須作意斷捨對治,《壇經》所謂「一真一切真,萬境自如如」,便是此意。大手印又有三相、五喻、三喻等持心之要。三相者,平等、舒展、弛緩,平等謂無所計執,舒展謂放任寬坦而不加整治,弛緩謂不加功用。喻云︰「境相寬坦如虛空,正念周遍如大地,心住不動如山王,自證明了如燈燭,淨識無分別如水晶。」又云︰「心不整則自明,水不動則自澄。」隨修定的進程,持心訣要又有四喻︰

(1)如婆羅門捻線,鬆緊得宜︰般若佛母頌云︰「初修止時從緊起,於過緊時宜放鬆,緊復鬆兮鬆復緊,善觀於此起慧見。」緊,謂提起精神,安住明體。

(2)如柴葽斷︰謂妄念若起,勿著有而作意斷捨,勿於妄念滅時保持明體而著空,應能觀所觀,兩頭俱捨,心安住於明體,則妄念煩惱自然解脫。《祝祓大手印》云︰「謂盡其所有妄念及煩惱,無庸遮斷,亦不令其作主,隨所顯現,縱任無著。但於生之一剎那,立即認識,不故遮止而令住於自然清淨,空性即顯。因此一切違境可為助道之緣,以認識妄念之無自性也,即能了達解脫及斷與對治無別,此名金剛乘修習無住心要。」

(3)如嬰兒觀佛殿︰謂定力增長,放開六門,任六識任運顯現,不遮不斷,而於所顯境相不起分別愛憎,亦不起「不著」之執,對境不迷,如《壇經》所云無念為宗。

(4)如象入荊棘︰謂久久修習而得「後住」,定心堅固,即使仍有妄念起滅,當其起時,妄念本自解脫之念亦隨之而生,如水中畫圖,隨畫隨滅,不假功用,安住明體,不為妄念煩惱所擾動,有如大象以皮厚故,隨意入荊棘叢中,亦不被刺傷。

大手印定之修持,雖可於世俗事務、日常生活中用功,不拘坐相,不離世間,但初修者定慧力弱,難以保持明體不亂,宜閉關專修一段時間,培植定慧。《椎擊三要訣》云︰「然於未得堅固間,須勤捨離憒鬧修,且須閉關專行持。」西藏大手印行者,率多常年閉關勤修。

大手印之行,略當於達摩禪二入之「行入」,指在動用中修持,此以任運無作為要,稱「無作行」。薩囉訶頌云︰「種種行相無根本,猶如瘋狂無定事,無作之行如孩童。」無作行,謂任持自性明體剎那不亂,從體起用,任運而行,悲空雙運,隨緣修行六度,度化眾生。大手印特別依無上瑜伽密,修有戲論之二十一空行、無戲論之五空行、最極無戲論之三行,凡二十九種行。這些行持注重在逆境中主動地磨練自心,釋放煩惱習氣,破除庸常顯執。其中如普賢行者,謂於妄念不加對治,任其消融於法性本體,有如雪落熱石,盡化為水,不作意整治,不掩藏矯飾。又密行、明禁行者,謂偕手印母於僻靜處修雙運道,或經行村鎮,忍受譏笑嘲弄。又聚行者,謂往鬧巿人海中和光混,執下賤之業,忍受世人之稱譏打罵,以為修道助緣。又瘋狂行或普顫行者,謂任意釋放藏識中習氣種子,不加遮攔,行如瘋狂,而自性明體剎那不亂。又勝御方行者,謂主動取逆緣為道,以滌盡無明,昔印藏大手印行者,多於山頂凶地、尸陀林、獨樹下、塚墓中、四交道處修行,禁語,乞食,行頭陀行,於順逆境緣中保持明體剎那不亂,不起一念有間心,有如獅子,無所畏懼,行同虛空,不著一切,不依一切。古代瑜伽行者的這種行徑,現在看來只宜取其無作無修、逆緣練心的精神,不宜生硬模仿其形式。

關於大手印之修行,印藏諸師依修持經驗總結出不少訣要。如崗波巴之「俱生和合」,謂識心之體性為俱生法身,心起妄念為法身之用,顯境俱生為法身之光,偈云︰「心妄念法身,最初即俱生,師教合一故,說為俱生合。」(《宗教流派鏡史》)止貢巴(1143~1217,支貢噶舉開啟者)之世間怙五法︰(一)應先修菩提心,(二)應觀自身為本尊,(三)應於上師修敬信,(四)應修無分別正見,(五)應發願回向作印持。有云︰「大手印法如獅子,若無五法等無眼。」主巴噶舉開創者藏巴嘉熱(1161~1211)之六平等法(六種持道)︰(一)持分別為道,謂了知分別心之體性,即於此了知上體認明體而住;(二)持煩惱為道,謂故思煩惱境而令煩惱增盛,即於其增盛處了知為心體空性,不破不隨轉,轉煩惱為菩提;(三)持鬼神為道,謂於鬼神怖畏境不破不隨轉,觀為更加恐怖之景象,即於恐怖認知為空,明顯寬坦而住;(四)持苦為道,謂觀苦性空,於眾生苦起大悲心,發願濟度;(五)持病為道,謂觀能病所病空,轉病苦為菩提;(六)持死為道,謂平時預習臨命終時痛苦與幻相,如實了知,不起恐怖及立破之心,令子母光明會合。大手印對修行過程中的各種偏差、失道及對治法有系統的總結,這對修行者來說彌足珍貴。

大手印之修證,亦如禪宗,不立階次,向蔡巴云︰「大印唯一了,愚謬計地道,為化愛著故,亦方便權說,顯教地道次。」在理上雖高唱頓悟頓了,在事上卻建立有嚴密的修證次第。崗波巴《大手印導引顯明本體四瑜伽》把見到明體後修行證果的階梯分為專一、離戲、一味、無修四瑜伽,每一瑜伽又各分三品,凡十二階,每一階的境界,都有明確的衡量標準。

(1)下品專一瑜伽︰得見後依見修定,由初難定到漸能入定,住於空明樂之覺受,獲身心輕安,六塵境現時能自解脫,心生定解,於後得境識雖未迷失明體,然尚生少許執著。定心增減起伏不定。夢極明顯清楚,然夢中尚現煩惱,罕能保持明體而自作主宰。

(2)中品專一瑜伽︰有時無意入定而自然入定,安住明體,妄念甚少,後得境識現時亦具空樂明覺受,自覺心境寬舒澄清,朗然無際。但有時仍起我法實執,起後即自覺知,能寂爾解脫,夢中覺受相或現或不現。

(3)上品專一瑜伽︰入定出定,晝夜一如,常住明體,如海無波,一切妄念皆於光明定中消溶,後得境識皆歸於定,夢中多時能保持明體。

(4)下品離戲瑜伽︰通達心之體性,離生滅一異等戲論,但尚未離空、定解、覺受之執,尤稍執空,於後得境識中未持念時尚生愛憎執著,眠夢中尚起顛倒。

(5)中品離戲瑜伽︰空、定解、覺受之執淨,但於所顯境中尚起希求畏懼。

(6)上品離戲瑜伽︰斷對輪迴、涅槃一切法之執著,離希求畏懼,明空、顯空雙融相續,然不精進修時猶有間斷,未臻自然任運之境。夢中尚起迷昧。

(7)下品一味瑜伽︰通達內外一切境相法爾明體一味,但尚有決信萬法一味之執。

(8)中品一味瑜伽︰決信一味之執淨,無能所、內外分別,心境不二,正智現前,後得識及夢中迷昧甚少。

(9)上品一味瑜伽︰晝夜恒一,了一多不二,萬法平等,雖尚現微細無自性之夢,而不迷昧。

(10)下品無修瑜伽︰無須作意,所顯一切無非明體,然有時尚微起萬法如幻如化之執。

(11)中品無修瑜伽︰如幻化之執淨,晝夜恒住無修瑜伽。

(12)上品無修瑜伽︰後顯一切微細相續識皆轉為智慧,子母光明會合,窮盡法性,圓滿三身。

四瑜伽十二品,品品皆有六條檢驗標準︰

(1)見體性未見﹖(2)力圓否﹖(3)於妄念上定顯未顯﹖(4)生功德未﹖(5)播色身種子(修利他行)未播﹖(6)於俗諦上決信未決﹖每條標準,又有其覺受與證的嚴格標準,甚便於學人作自我鑑別。

四瑜伽十二品,還配以修道證果之次第,一般謂三品專一瑜伽屬勝解行地(資糧道、加行道),下品離戲瑜伽見道,入菩薩初歡喜地,中品離戲瑜伽當二至五地,上品離戲瑜伽當六地,下品一味瑜伽入七地超二乘,中品一味瑜伽當八地,上品一味瑜伽當九地,下中二品無修瑜伽當十地,上品無修瑜伽當十一普光明地而成佛,為大手印之最極果地,然此證果者,亦無果可證,無法可得,如薩囉訶頌所云︰「清淨體性本不生,此中亦無少差殊,計執分別意於法界淨,假名說為金剛持。」

四瑜伽者就理言,則無修瑜伽,方為大手印正旨,此本不立文字,不由階漸,唯被最上利根。貢噶上師即主張上根宜從無修瑜伽入門,頓見心性,無修無證,一超直入如來地,其《恒河大手印直講》云︰「祝祓宗之大手印四瑜伽,乃為循序專修於大手印者所說,(中略)要當須知彼四瑜伽等,亦皆方便,原非大手印之真實處也。」至於真言密咒、氣脈明點之修持,更是針對中下根機者所設的方便法門,非印度光明大手印之原旨。

從大手印之原旨看,它與禪宗心地法門可以說是同一的。不過它在印藏流傳過程中融合了無上部密法,較禪宗多了修咒與氣脈明點的方便,形成了特有的宗風。(佛日)


六因

因明學用語。在因明三支之「因」支中,依立敵雙方之不同,可分為生因,了因之二因。其中,生因又可分為言生因、智生因、義生因之三種。了因可分為義了因、智了因、言了因三種。合計共為六種,故稱六因。略如下表︰


┌( 1)言生因────────┐( 1)┐
┌(一)生因(立者)┤( 2)智生因─────┐ 言│( 2)│
二因┤ └( 3)義生因─義 智│ │( 3)├六因
│ ┌( 1)義了因─理 力│ │( 4)│
└(二)了因(敵者)┤( 2)智了因─────┘ 語│( 5)│
└( 3)言了因────────┘( 6)┘


六因的建立原委是這樣的︰在論議上,首先分成了立論者和敵論者的兩造。從立論者說,當然須使論敵了悟;而要使論敵了悟,就不能不先有言語。而從敵者方面說,要了解立者的言語,實際又須具備能夠了悟的智力。所以總括起來,要有議論必得有二條件︰(1)立者有使敵者了悟的言論;(2)敵者又有了悟言論的智力。因為立者的言論有生敵者了悟的效力,所以立者的言論就稱為生因;又因敵者的智力有了悟立者言論的效用,所以敵者的智力就稱為了因。凡兩造爭論的時候,所謂因總有這生因和了因的分別。簡明地說,就是總有從立者說的與從敵者說的等兩方面。

生因又可以分為三種。因為要使立者的言論,能啟發敵者的智力,那言論就不可不合乎正確的事實及由正確事實所得的義理;不合事實與義理的言論,總之是無效的。而要立者能發包含義理的言論,又須立者具有看攝事實洞達義理的智力(現量智與比量智)方成可能。所以當有議論的時候,直接啟發敵者智力的雖然是言語;實際上即使立者的智力及其智力所透達的義理,也未嘗不在間接啟發敵者的智力。因此立者的言語名為言生因,立者的智力亦可名為智生因,立者所見的事實義理也可稱為義生因。而生因就可別為言生因、義生因、智生因三者。

再從敵者方面說,了因也可以分為三種。因為了悟固然必須智力,但智力之外,也不可沒有所了悟的義理。而要了解義理,又須先聽所以傳義理的言語。當敵者有所了悟時,其次序總是先聽了言語,然後以其智力理解那言語所宣的義理。所以了因也可分為言了因、智了因、義了因三種。

◎附︰沈劍英《因明學研究》第三章(摘錄)

因明學上所說的「二因」和「六因」又是什麼呢﹖《大疏》卷二云︰「因有二種︰(一)生,(二)了。」這就是說,因首先可以分為「生因」和「了因」兩種。因為在論辯中,總有立敵雙方,從立論者這一方來說,他的任務在開悟論敵,這就必須援引充足的理由來啟發論敵的智慧,使之解悟,這就是「生因」。再從敵論者這一方來說,在立論者的啟示下,加上論敵的主觀能動作用,終於有所解悟,這就叫「了因」。由此可見,「生因」和「了因」是從「立敵對揚」的角度上來分別的。「生因」和「了因」雖然都稱為因,但二者之中,卻具有明顯的因果關係。因此《大疏》卷二又云︰「了因唯是生因果,而非生因因。」這就是說,了因是生因的結果,而不是生因的原因;生因是了因的原因,而不是了因的結果。因此二者之中,以生因為主,生因是產生了因的前提。

生因又分為三種︰即言生因、智生因、義生因。什麼是言生因呢﹖《大疏》卷二云︰「謂立論者立因等言,能生敵論決定解故;(中略)故此前云︰此中宗等多言名為能立,由此多言開示諸有問者未了義故。」立論者通過所立的宗、因、喻,使敵論者產生新的解悟,這就叫做言生因。故《因明入正理論》早就說過︰其中宗、因、喻等合起來叫做真能立,由此能立可以使論敵及證義者了悟立論的宗旨。由此可知,所謂言生因,即立論者通過言論使論敵解悟的原因。那麼什麼是智生因呢﹖《大疏》卷二云︰「謂立論者發言之智。正生他解實在多言,智能起言,言生因因。」智生因就是立論者發言的智慧。因為要使論敵改變原來的論點主要在於立者的言論,而立者的言論起源於立者的智慧,因此智生因又是產生言生因的原因。什麼叫做義生因呢﹖《大疏》卷二云︰「義有二種︰(一)道理名義,(二)境界名義。道理義者,謂立論者言所詮義;(中略)境界義者,為境能生敵證者智。」

這裡告訴我們,義生因包含兩個方面︰一是「道理名義」,即立論者所闡發的正確道理;二是「境界名義」,即立論者根據論敵和證義者所能理解的事實來說,從而使論敵和證義者產生解悟的智慧。這兩種義生因,用現在的話來說,就是講道理、擇事實的意思。

以上所說的三種生因,實際上是生因不可分割的三個方面。因為智慧是決定言論的,而任何言論要使聞者有所收益,就必須要有充實的義理。這三方面雖然是不可分割的,但有主次之分。因為因明立論的目的,在於使論敵產生解悟。而啟發論敵的智慧而使之解悟者,主要依靠立者的言論,故在生因中,言生因是正因,而智生因和義生因則體現於言生因之中。

了因也分為三種︰即智了因、言了因、義了因。

什麼是智了因呢﹖智了因就是論敵和證義者得以了解立者的宗旨和理由的智慧。故《理門論》云︰「但由智力,了所說義。」

什麼是言了因呢﹖言了因就是立論者所說的因和同喻、異喻,使論敵和證者通過這些對所立宗的意義有所解悟。因為按照因明的規定,立宗雖要「違他順自」,但因喻必須共許極成;以極成之因,來成立不共許的宗,因此立者所陳說的因喻也就是論敵和證義者解悟宗之所由立的原因。故《大疏》卷二云︰「言了因者,謂立論主能立之言,由此言故,敵證二徒,了解所立。」

什麼是義了因呢﹖義了因就是立論者陳述的因、喻中所包含的事實和道理。故《大疏》卷二云︰「義了因者,謂立論主能立言下所詮之義,為境能生他之智了。」

以上所述三種了因,就是從論敵和證義者這方面來說,得以解悟的三個方面。這三方面當然也是統一的,不可分割的,但也有主次之分。其中以智了因為正因,因為立者的言論,需要通過敵者的智慧才能解悟,而且在智了的時候,當然也包括言了和義了,否則就談不上智了。這裡不妨引述《大疏》卷二的話來作結︰「分別生了,雖成六因,正意唯取言生、智了。由言生故,敵、證解生;由智了故,隱義今顯。故正取二,為因相體,兼餘無失。」

綜上所述,因有廣狹二義。狹義的因,是相對於宗而言的,它的作用約與中詞相當,它的地位大體上與小前提相同;廣義的因是從立敵兩方面來分別的,在立論者一方來說稱生因,在敵論者一方來說稱了因。生因、了因,各分為三,其中以言生因、智了因為正因。就言生因與智了因的關係來看,言生因是因,智了因是果,因此又以言生因為主。


日本宗教法人法

現代日本之宗教法規。為賦予神社、寺院、教會、教派、宗教、教團等宗教團體法人格的現行法。日本自昭和十五年(1940)起,施行「日本宗教團體法」。但因該法充滿統制、監督色彩,且限制宗教自由。因此,昭和二十年(1945)十月,「聯合國最高司令官總司令部」(General Headquarters,簡稱GHQ)乃下令廢止。但恐混亂隨之而來,因此在同年十二月,政府又改行宗教法人令。由於此令的制度並不完備,乃遭受諸多指摘,遂於昭和二十六年四月又公布施行「宗教法人法」,其後又迭經修改,至昭和五十八年(法律第七十八號)始告完成。

此法的成立,是依據日本憲法所標榜之信教自由與政教分離的原則,不僅尊重宗教團體的自由和自主性,也關懷其責任與公共性。其特色為(1)為宗教團體下定義。(2)採用認證制度、責任成員制度、公告制度。實施此法之後,依據法人令的宗教法人或被要求改換,或遭淘汰,乃使宗教法人數保持十八萬餘。

本法內容共分十章,略如下列︰

(1)第一章︰總則。規定本法之目的、宗教團體的定義、法人人格、公益事業及其他事業、宗教法人之住所、登記之效力、登記之呈報、宗教法人之能力、宗教法人之責任等。

(2)第二章︰設立。規定設立之手續等。

(3)第三章︰管理。規定代表成員與責任成員、事務之決定、代務者、假代表成員與假責任成員、成員之資格限制、財產處分之公告、行為之無效、財產目錄等之做成與備置等。

(4)第四章︰章程之變更。

(5)第五章︰合併。

(6)第六章︰解散。規定解散之事由、剩餘財產之處分等。

(7)第七章︰登記。規定宗教法人之登記、禮拜用建築物與地基之登記等。

(8)第八章︰宗教法人審議會。規定委員、任期、會長、行使職責之程序等。

(9)第九章︰補則。規定許可之取消、解散裁定、禮拜用建築物等之禁止查封、宗教特性及習慣之尊重、解釋之規定等。

(10)第十章︰罰則。

◎附一︰顯如、簡文鎮合譯《日本宗教法人法》(摘錄自《中國佛教》第二十四卷第二期)

注意事項
(一)因篇幅所限,故僅擇其要者刊登。但為使讀者了解日本宗教法人法之結構,各章章目仍然全部刊出。

(二)日本宗教法人法頗能發揮日本憲法保障「信教自由」之規定,所謂「良法美意」大概也是如此而已!

(三)條文前括弧內之文字,為該條之立法旨意,非為條文本身。所加之{1}、{2}等號碼,乃為使條文各項分明起見而加入,亦非條文本身之「號碼」。

第一章 總則
(本法之目的)

第一條
{1}本法以賦與宗教團體所有之禮拜設施及其他財產之維持運用,及為達成其目的而經營之業務及事業之法律上的能力為目的。

{2}憲法所保障之信教自由應受一切政府機關的尊重。本法之任何規定不得作為限制個人、集團或團體所受保障的傳播教義、舉行儀式及行使其他宗教上行為之自由的解釋。

(宗教團體的定義)

第二條 本法所謂之「宗教團體」,指以傳播宗教教義、舉行儀式及教化信徒為主要目的之下列團體︰

(一)具備禮拜設施之神社、寺院、教會、修道院及其他類似之團體。

(二)包括前款所載團體之教派、宗派、教團、教會、修道會、司教區及其他類似之團體。

(境內建築物及境內地之定義)

第三條 本法所謂「境內建築物」,指第一款所舉之「用於前條所規定之目的的宗教法人建築物及工作物」;「境內地」,指如第二款至第七款所列之用於同條所規定之目的所必要之該宗教法人固有之土地。

(一)本殿、拜殿、本堂、會堂、僧堂、僧院、信徒修行所、社務所、庫裏、教職舍、宗務廳、教務院、教團事務所及其他用於前條所規定之目的的宗教法人建築物及工作物(含附屬之建築物及工作物)。

(二)前款所列之建築物或工作物所占用之土地(含樹、竹、建築物及工作物以外之其他定著物。以下與本條同)。

(三)「參道」用之土地。

(四)舉行宗教儀式之土地(含神前田、佛供田、修道耕牧地等)。

(五)庭園、山林及其他用以保持莊嚴或宗教風格之土地。

(六)與歷史、古蹟等有密切關係之土地。

(七)用以防止前面各款所列建築物、工作物或土地災害之土地。(法人人格)

第四條

{1}宗教團體依本法得登記為法人。

{2}本法所謂「宗教法人」,指依本法設立為法人之宗教團體。(主管機關)

第五條
{1}宗教法人之主管機關為管轄其主要事務所所在地之都、道、府、縣知事。

{2}宗教法人與其所包括宗教法人之主事務所,位於不同之都、道、府、縣時,其主管機關為文部大臣。(公益事業及其他事業)

第六條
{1}宗教法人得舉辦公益事業。

{2}宗教法人只要不違反其目的,得舉辦公益事業以外之事業。但所得之收益應使用於該宗教法人,包括該宗教法人之宗教團體或該宗教法人所援助之宗教法人或公益事業。(宗教法人之住所)

第七條 宗教法人之住所為主事務所所在地。(登記之效力)

第八條 宗教法人對於第七章第一節應登記之事項,除因登記而發生效力之事項外,非經登記,不得以此對抗第三者。(登記之呈報)

第九條 宗教法人已依第七章之規定辦理登記(由主管機關囑託登記者除外)時,須迅速附加登記簿之謄本或其登記事項之抄本,向主管機關呈報。(宗教法人之能力)

第十條 宗教法人依法令之規定,於章程所定目的範圍內,享有權利負擔義務。(宗教法人之責任)

第十一條

{1}宗教法人對代表成員及其他代表者執行職務時所加於第三者之損害,負賠償責任。

{2}因宗教法人目的範圍之行為而加損害於第三人者,為其行為之代表成員、其他代表者及決議時贊成其事項之責任成員、代務者或假責任成員,應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第二章 設立(設立之手續)

第十二條{1}欲設立宗教法人者,須制定記載下列事項之章程,其章程並應經主管機關之許可。

(一)目的。

(二)名稱。

(三)事務所所在地。

(四)有包括欲設立為宗教法人之宗教團體時,該宗教團體之名稱及是否為宗教法人。

(五)代表成員、責任成員、代務者、假代表成員及假責任成員之稱呼、資格、任免;及代表成員之任期、職務權限;責任成員之人數、任期、職務權限;代務者之職務權限。

(六)除前款所列外,具有議決、諮詢監察等其他機構時,其機構之事項。

(七)經營第六條所規定之事業時,其種類及管理經營之事項(含經營同條第二項所規定之事業時,其收益處分之方法)。

(八)基本財產、法物及其他財產之設定、管理及處分(包括訂有二十三條但書規定之事項時,其事項)、預算、決算及會計等財務事項。

(九)有關章程變更之事項。

(十)訂有解散事由、清算人之選任及剩餘財產之歸屬事項者,其事項。

(十一)公告之方法。

(十二)關於第五款至第十一款所列之事項,訂定制約其他宗教團體或受其他宗教團體制約之事項者,其事項。

(十三)訂有前面各款所列事項相關聯之事項者,其事項。

{2}宗教法人之公告,應登載於報紙或該宗教法人之教刊,並公示於該宗教法人事務所之公告場所及其他能使該宗教法人信徒、利害關係人週知之適當方法。

③欲設立宗教法人者,應於第十三條所規定之申請許可前,至少一個月,依前項規定之方法,對信徒及其他利害關係人公告其章程,宗教法人設立之內容與要旨。

第三章 管理(代表成員與責任成員)

第十八條
{1}宗教法人設三名以上之責任成員,其中一人為代表成員。

{2}若無特別規定,代表成員由責任成員互選之。

{3}代表成員代表宗教法人,綜理其事務。

{4}代表成員依章程之規定,決定宗教法人之事務。

{5}代表成員與責任成員應遵守法令、章程及如有包括該宗教法人之宗教團體與該宗教法人協定之規程時,其規章;更應就不違反法令、章程或規章之範圍內,充分考慮宗教上之規約、規律、習慣與傳統,策劃該宗教法人之事業與事業之適當經營,其所保護之財產,不得使用於其他目的或濫用。

{6}代表成員與責任成員對宗教法人之事務權限,並不包括該成員對宗教上機能之任何支配權。

(事務之決定)

第十九條 章程若無特別規定,宗教法人之事務由責任成員人數過半數決定之。責任成員之表決權,各個平等。(代務者)

第二十條
{1}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按章程之規定,應設代務者。

(一)代表成員與責任成員因死亡或其他事由而欠缺,無法迅速推選繼任人者。

(二)代表成員或責任成員因病或其他事由,三個月以上無法行使其職務者。

{2}代務者按章程之規定,代替代表成員與責任成員行使其職務。

(假代表成員與假責任成員)

第二十一條
{1}代表成員對與宗教法人利益相反之事項,無代表權,此時應按章程規定選出假代表成員。

{2}對於與責任成員個人有特別利害關係之事項,該責任成員無表決權。此時,章程若無另外規定,而享有表決權之責任成員人數不足一定過半數者,應選出過半數之假責任成員。

③假代表成員對第一項所規定之事項,代替該代表成員行使職務。假責任成員對前項所規定之事項,依章程之規定,代替該責任成員行使職務。(成員之資格限制)

第二十二條 具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擔任代表成員、責任成員、代務者、假代表成員與假責任成員。

(一)未成年者。

(二)禁治產與準禁治產者。

(三)受禁固以上之處刑未終了或未受執行者。

(財產處分之公告)

第二十三條 宗教法人(包括宗教團體之宗教法人除外)欲行使下列之行為時,除依章程所定(章程若無另外規定時,依第十九條之規定)外,應至少於一個月前對信徒及其他利害關係人通知,並公告其行為之事由。但第三款至第五款所列之行為,如係基於緊急必要或事項輕微之場合及第五款所列之行為係短期性者,不在此限。

(一)處分不動產或財產目錄所載之法物,或提供擔保。

(二)借入(該會計年度收入償還之暫時借入除外)或保證。

(三)主要境內建築物之興建、改建、增建、移建、拆除或明顯之變更。

(四)境內地明顯之變更。

(五)變更主要境內建築物或境內地之用途;或提供該宗教法人第二條所規定目的以外之目的。

(行為之無效)

第二十四條 對於宗教法人境內建築物或境內地之不動產或財產目錄所載之法物,違反前條規定之行為,無效。但對善意之對方或第三者,不得以此無效對抗之。(財產目錄等之做成與備置)

第二十五條
{1}宗教法人須於其設立(含合併之設立)時及每會計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作成財產目錄。

{2}宗教法人事務所應經常備置下列之文書與帳簿。

(一)章程及許可證書。

(二)成員名簿。

(三)已作成之財產目錄、借貸對照表或收支計算書。

(四)責任成員及其他章程所定機關之議事錄及事務處理簿。

(五)行使第六條所規定之事業時,有關其事業之文書簿冊。

第四章 章程之變更

第五章 合併

第六章 解散(解散之事由)

第四十三條
{1}宗教法人得任意解散。

{2}宗教法人除前項之情形外,因下列事由而解散。

(一)章程所規定之解散事由發生。

(二)合併(合併後繼續存在之宗教法人,該合併除外)。

(三)破產。

(四)依第八十條第一項之規定,主管機關撤銷許可。

(五)依第八十一條第一項所規定之法院解散裁定。

(六)包括宗教團體之宗教法人,其所包括之宗教團體消滅。

③宗教法人因前項第三款所列之事由而解散時,須迅速向主管機關呈報。

(剩餘財產之處分)

第五十條
{1}解散之宗教法人剩餘財產之處分,除合併及破產外,依章程之規定。

{2}前項情況若無章程規定時,得為其他宗教團體或公益事業處分其財產。

③不依前二項規定處分之財產,歸屬國庫。

第七章 登記


 第一節 宗教法人之登記
 第二節 禮拜用建築物與地基之登記
第八章 宗教法人審議會


第七十一條
{1}文部省設宗教法人審議會。

{2}宗教法人審議會應文部大臣之諮詢,為有關宗教法人之許可及其他法律規定屬其權限事項之調查審議,並對此有關聯之事項建議文部大臣。

③宗教法人審議會對有關宗教團體之信仰、規律、習慣等宗教上之事項,不作任何形式之調停或干涉。

(委員)

第七十二條
{1}宗教法人審議會由十人以上十五人以下之委員組成。

{2}委員應由宗教家及具宗教方面之學識經驗者中挑選,經文化廳長官呈報文部大臣任命之。

(任期)第七十三條{1}委員之任期為二年。

{2}委員得連任之。

(會長)第七十四條{1}宗教法人審議會設會長。

{2}會長由委員互選後,由文部大臣任命之。

③會長綜理宗教法人審議會之會務。第七十五條{1}委員為非常勤。

(行使職責之程序)第七十七條 除本章所規定者外,宗教法人審議會之議事手續及其他行使職責之必要事項,經文部大臣之同意,由宗教法人審議會訂定之。

第九章 補則(公益事業以外事業之停止命令)

第七十九條
{1}主管機關發現宗教法人所經營之公益事業以外之事業違反第六條第二項所規定之事實時,得命令該宗教法人限一年以內停止其營業。

(許可之取消)

第八十條
{1}主管機關已依第十四條第一項或第三十九條第一項之規定予以許可後,判明該許可案不合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三十九條第一項第三款所列之要件時,得限自交付該許可證書之日起一年內,撤銷其許可。

(解散裁定)

第八十一條
{1}法院發現宗教法人具有下列各款事由之一者,得依主管機關、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請求,或以職權裁定其解散。

(一)違反法令,顯然危害公共福祉之行為。

(二)顯然逾越第二條所規定之宗教目的之行為,或經一年以上未行使其目的之行為。

(三)該宗教法人為第二條第一款所列之宗教團體時,禮拜設施滅失,無不得已之事由,經二年以上之期間,未恢復其設施者。

(四)經一年以上欠缺代表成員及其代務者。

(五)自交付第十四條第一項或第三十九條第一項所規定之許可證書起,經一年,判明該宗教法人欠缺第三十九條第一項第三款所列之要件。

{2}前項所規定之事件,由該宗教法人主要事務所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管轄。

③依第一項規定之裁判,應附明理由。(禮拜用建築物等之禁止查封)

第八十三條 宗教法人所有之禮拜用建築物及其他地基,依第七章第二節之規定登記為禮拜用之建築物及其他地後,除了為實行不動產之優先權、抵明顯權或質權及該宗教法人破產外,不得因登記後發生之私法上金錢債權之原因而查封。(宗教特性及習慣之尊重)

第八十四條 國家與公共團體之機關,制定或廢止宗教法人之稅捐法令,或決定其境內建築物、境內地及其他宗教法人之課稅範圍,或對宗教法人調查時及基於宗教法人法規的正當權限之調查、檢查及其他行為時,須特別留意尊重宗教法人之宗教特性與習慣,勿妨害信教之自由。(解釋之規定)

第八十五條 本法之任何規定,不得解釋為文部大臣、都、道、府、縣知事及法院對宗教團體之信仰、規律、習慣等宗教上之事項有任何形式之調停與干涉之權限,或對宗教上之成員、職員任免及進退有勸告、誘導或干涉之權限。

第八十六條 宗教團體有違反公共福祉之行為時,本法之任何規定,不得解釋為妨礙其他法規之適用。

第十章 罰則

第八十八條 具有下列各款事由之一者,宗教法人之代表成員、代務者、假代表成員或清算人,處一萬圓以下之罰鍰。

(一)對主管機關附加不實記載之文件而申請本法所規定之許可。

(二)怠慢第九條或第四十三條第三項所規定之呈報,或為不實之呈報。

(三)違反第二十三條之規定,不為同條所定之公告,而行同條各款所列之行為。

(四)違反第二十五條之規定,未及時作成或備置同條所規定之文件或帳簿,或於同條第二項各款所列之文件或帳簿作不實之記載。

(五)未及時作第五十一條所準用之民法第七十條第二項或第八十一條第一項所規定之破產宣告之聲明。

(六)未及時依第五十一條所準用之民法第七十九條第一項或第八十一條第一項之規定為公告,或為不實之公告。

(七)妨害第五十一條所準用之民法第八十二條第二項所規定之法官檢查。

(八)未及時依第七章第一節之規定登記,或為不實之登記。

(九)違反第七十九條第一項規定之事業停止命令而繼續經營事業。

第八十九條 欲設立宗教法人者,對主管機關附加不實記載之文件而申請第十二條第一項所規定之許可時,該申請之團體代表人處一萬圓以下之罰鍰。

◎附二︰〈日本宗教相關法規〉(摘譯自《佛教大事典》)

指日本明治維新(1868~)以後規定的有關宗教之法規。明治政府除禁止天主教以外,於大教(指宣揚皇統神聖、皇道至上的神道教)宣布運動中,也抑制佛教等各教的弘傳。但因要求信教自由的聲浪漸高,〈大日本帝國憲法〉中始有信仰自由的規定,然而實際上仍受嚴格限制。第二次世界大戰以後,GHQ(聯合國最高司令官總司令部)發布人權指令和神道指令,並廢止對宗教自由設限的法令,又下令一切宗教與國家政治分離。於是日本憲法乃重新確立信教自由與政教分離的原則。

〔關於宗教行政方面〕 二次大戰前,宗教的行政,主要是保護和監督神道十三教派、佛教五十六宗派、天主教教會,以及從屬於各教派的寺院、教會、祠宇、堂宇、佛堂等。其相關法規頗多,共分三百多條,如明治十一年(1878)的社寺管理概則,規定有關社寺之創建、移轉、廢合,及社寺號的改稱。十七年八月十一日制定太政官布達十九號。廢教導職。並將社寺的教師、僧侶的等級和任免等事委任於各管長。三十二年頒佈的內務省令四十一號,則以天主教為行政對象。

為統一此等繁多的法規,自三十三年以來,迭經提案,始於昭和十四年(1939)公布宗教團體法,將適用對象擴及隸屬於各教派之團體。此外,該法仍限制宗教自由。且強迫宗派合併。故二次大戰後,被GHQ明令廢止,而代以宗教法人令。

〔關於宗教團體的法人格〕 二次世界大戰前,神社、寺院、祠宇、佛堂等,根據民法、民法施行法而成為登記有案的法人。其餘的宗教團體,因缺乏成為法人的依據,故不得擁有財產。其後,宗教團體法成立,使得宗教團體有成為法人格的依據。後來該法由宗教法人令、宗教法人法取代,而施行至今。

〔關於宗教團體的不動產〕 明治初年,各寺除現前的使用地外,其餘寺地悉被列為國有財產。而國有財產法、國有財產法施行令、官國幣社以下神社並寺院佛堂境內官有地木竹管理規則等法令,也對寺境內之土地加以管制。另一方面,早已有出售國有境內地的要求,於是乃公布國有土地森林原野下戾法,但是不夠完善。後來因施行國有財產無息出租給寺院的法律,出售國有境內地一事遂告終止。在新憲法施行之下,因為有必要整理國家與宗教團體之間的財產關係,所以乃頒佈施行有關國有財產借予社寺的法律。將境內地、社寺保管林等或出讓,或半價出售。二次大戰後,實施所謂農地改革時,施行自作農創設特別措置法。宗教團體所有的農地多被收買,經濟基礎乃被削弱。

〔關於文化財產的保護〕 由於神佛分離令及廢佛毀釋運動,許多社寺逐漸荒廢,宗初期遂計畫保存文化方面的資財。明治三十年(1897)制定古社寺保存法。後來,該法被改為國寶保存法,社寺之外亦為其保存對象。大正八年(1919),更制定有關名勝古蹟的史蹟名勝天然紀念物保存法。此外,為防止美術品外流,昭和八年(1933)制定有關保存重要美術品等之法律。二十四年,法隆寺金堂燒毀。翌年,乃統合上述諸法,成立內容最完善的文化財保護法。指定美術工藝品、建築物、重要有形民俗文化財等共一萬二千七百三十四件,其中之百分之四十五點五歸寺院所有。


光孝寺

廣州古剎。為禪宗六祖慧能剃度處及與僧人談論「風動或旛動」公案的寺院。位於廣州巿扔路。原為西漢南越王趙建德故宅。三國時,吳國官員虞翻謫徙居此,闢為苑圃,廣植蘋婆訶子,人稱虞苑,又稱訶林。虞翻死後,家人捨宅建寺,取名制止寺(又作制旨寺)。東晉‧隆安元年(397),罽賓國曇摩耶舍增建佛殿,改名王苑延寺,又名王園寺。後數度易名,曰法性寺、西雲道宮、崇寧萬壽禪寺、報恩廣孝禪寺,至宋高宗紹興二十一年(1151),改「廣」為「光」字,自此,「光孝寺」之名遂沿用至今。

寺內原有十一殿、六堂,以及鐘樓、鼓樓、睡佛閣、延壽庵、兜率閣、筆授軒等建築。現存主體建築有大雄寶殿、六祖殿、瘞髮塔、東西鐵塔、伽藍殿、天王殿、法幢等。

大雄寶殿創建於東晉,唐代重修,具嶺南古代建築藝術的獨特風格。殿內採中間粗、兩頭略細的梭形柱,十分罕見。大殿台基的左右有一對白石法幢,高約四公尺,六角七層,形式古雅。又,大殿東北角有一菩提樹。

大殿左側有六祖殿,始建於北宋,為供奉六祖慧能坐像的偏殿。大殿之後有瘞髮塔。這是一座七層八角的磚塔,高七點八公尺,每層有佛龕,鑲嵌泥塑小佛像。相傳慧能剃髮後的頭髮就埋在塔下。塔旁尚存六祖像碑和達摩像碑。

大殿東西兩側又有兩座四方形七層鐵塔。東鐵塔鑄於五代南漢‧大寶十年(967),以皇帝劉鋹的名義鑄造,原置於廣州開元寺(已毀)。宋‧端平年間(1234~1236)移至本寺。共七層,塔身由下至上逐層收細,全塔高七點六九公尺,有九百多個佛龕,每龕都有小佛像,工藝精緻,初成時全身貼金,有「塗金千佛塔」之稱。金色日久脫落,今已呈鐵鏽色。塔身下有蓮華鐵座,四周雕有「行龍火珠」與「升龍降龍火焰三寶珠」,造型生動。西鐵塔比東鐵塔早四年鑄造,是太監龑澄樞與鄧氏三十三娘於大寶六年(963)聯名鑄造。其形式大致與東鐵塔相同,清末及抗戰期間房屋倒塌,壓塌四層,現僅存三層,除石基座外,殘高三點一公尺。

中共統治大陸後,扔寺被用作華南人民文學藝術學院院址,旋被改為華南舞蹈學校校地。1986年,中共國務院批准交佛教團體管理,始再恢復為佛教寺院。該寺亦成為中共所頒佈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之一。

◎附︰《六祖壇經》〈行由品〉(摘錄)

一日思惟,時當弘法,不可終遯,遂出至廣州法性寺(扔寺在唐代稱為法性寺),值印宗法師講《涅槃經》。時有風吹旛動,一僧曰風動,一僧曰旛動,議論不已。慧能進曰︰不是風動,不是旛動,仁者心動。一眾駭然。印宗延至上席,徵詰奧義,見慧能言簡理當,不由文字。宗云︰行者定非常人,久聞黃梅衣法南來,莫是行者否﹖慧能曰︰不敢。宗於是作禮,告請傳來衣鉢,出示大眾。宗復問曰︰黃梅付囑,如何指授﹖慧能曰︰指授即無,惟論見性,不論禪定、解脫。宗曰︰何不論禪定解脫﹖慧能曰︰為是二法,不是佛法,佛法是不二之法。宗又問︰如何是佛法不二之法﹖慧能曰︰法師講《涅槃經》,明佛性是佛法不二之法,如高貴德王菩薩白佛言︰犯四重禁,作五逆罪,及一闡提等,當斷善根佛性否﹖佛言︰善根有二,一者常,二者無常,佛性非常非無常,是故不斷,名為不二;一者善,二者不善,佛性非善非不善,是名不二;蘊之與界,凡夫見二,智者了達,其性無二,無二之性,即是佛性。印宗聞說,歡喜合掌,言某甲講經,猶如瓦礫;仁者論義,猶如真金。於是為慧能薙髮,願事為師。

慧能遂於菩提樹下,開東山法門。慧能於東山得法,辛苦受盡,命似懸絲,今日得與使君官僚僧尼道俗同此一會,莫非累劫之緣,亦是過去生中供養諸佛,同種善根,方始得聞如上頓教,得法之因,教是先聖所傳,不是慧能自智,願聞先聖教者,各令淨心。聞了各自除疑,如先代聖人無別。一眾聞法,歡喜作禮而退。

〔參考資料〕 《續高僧傳》卷一;《高僧傳》卷三;《光孝寺志》;羅香林〈南朝至唐光孝寺與禪宗之關係〉;謝扶雅〈光孝寺與六祖慧能〉。


四種怛特羅

又稱四種續部,或略稱四續。「怛特羅」(梵tantra,藏rgyud)原是相續之意。後轉為表示密咒及密教教義;《西藏大藏經》中,祕密經典也稱為怛特羅。漢譯為續、本續、或密續。密教中,將因相、性相、果相三相結合統一的教法,特別稱為怛特羅。因相是指發菩提心始作的灌頂、三昧耶戒等前行;性相是指前行終了後,所應修的觀法與修行;果相是指究竟的證果。此三相結合統一,缺一不可,因此稱此相續之教為怛特羅。

所謂四種怛特羅,即作怛特羅(事續)、行怛特羅(行續)、瑜伽怛特羅(瑜伽續)、無上瑜伽怛特羅(無上瑜伽續)。這種分類法為格魯派(黃教)所奉行,出自宗喀巴的《祕密道次第論》,乃該書內容之重要部分。

(1)作怛特羅(梵kriyā-tantra,藏bya-baḥi-rogyud)︰指陀羅尼及經之口誦、印契法、觀佛、諸尊供養等法式,即謂藉外在之作為所行之密儀。《摩登伽經》、《華積陀羅尼經》、《持句陀羅尼經》、《無量門陀羅尼經》,以及其他各種成就法和讚歌,即屬於這一類。

(2)行怛特羅(梵caryā-tantra,藏spyod-paḥirgyud)︰指前行所作和內修之瑜伽觀法二者兼修,《大日經》為其代表經典。

(3)瑜伽怛特羅(梵yoga-tantra,藏rnal-ḥbyor-gyi rgyud)︰主要指行法進行之內部的瑜伽三昧,以《真實攝經》(相當於《金剛頂經》)與《最勝本初》(相當於《理趣經》)為代表經典。

(4)無上瑜伽怛特羅(梵anuttarayoga-tantra,藏rnal-ḥbyor bla-na med-paḥi rgyud)︰具有顯著的左道成分,以在「性」的構想下伴同實踐的瑜伽觀法為基調。有方便、般若、時輪(方便般若無二)三種區別。方便名為大瑜伽怛特羅(大瑜伽續)或父怛特羅(父續),般若名為瑜伽母或母怛特羅(母續)。父怛特羅(父續)的代表經典是《密集》,母怛特羅(母續)的代表經典是《勝樂輪》,喜金剛時輪的代表經典是《時輪》。

在印度,怛特羅(密續)的分類法主要以五種怛特羅為代表。此乃寶積靜(Ratnākar-aśānti,十一世紀人)的《三乘建立》等書所說。即作、行、瑜伽、大瑜伽、無上瑜伽等五種。四種怛特羅是將最後的二者合成一種。此外,根據八世紀覺密所作的《大日經要義釋》記載,古代有作、行、瑜伽三種怛特羅。薩迦派則繼承五種怛特羅的分類法。寧瑪派更加上超瑜伽,立六種怛特羅。又,阿底峽之《菩提道燈評釋》將前述五種怛特羅加上rtog與gñis而成七種怛特羅。

◎附︰劉立千編譯《印藏佛教史》第十一章(摘錄)

密乘之經,稱為本續,續為恆常之義,謂此真常不二光明心相,無覆無障,雖處因位,或修道證果,一切時中常相繫屬,而無斷絕。其真體上,方便勝慧,圓融常住,故名為續也。本續有為佛所說,或蒙佛所加持者說。其續部經教,有判為三類,如慶喜藏等許為︰事續、行續、祕密續三部等。有判為五類,如辛底巴等許為︰事續、行續、瑜伽續、大瑜伽續、無上瑜伽續五部。或許二許六,異說不等,然一藏續教,不外可分成四類,即事續、行續、瑜伽續、無上瑜伽續。其分為四部之理由有五︰(1)為容攝修外道四種邪行,隨順而說四瑜伽行。(2)為內道有︰有部、經部、唯識、中觀四派,配此四門而說四種修法儀軌。(3)欲界有情,行淫欲事有四種相,依此四相為道而有四法。(4)眾生根機有劣、中、勝、最勝四種,為隨機設教故。(5)受取悉地有以主從之相而受,有以友伴之相而受,有加持而入智慧尊,有二無分別之相而修等。因依四種理門,故立四種續部,茲分述之。

第一目 事續
何謂事續﹖主要顯示外身語二事,以外事沐浴潔淨為主而內修瑜伽,故稱事續。

事續所依之經,有共總續與各別續之分,共總者有四︰(1)《祕密總續》,宣說灌頂等,乃令未成熟者而得成熟之方便,彼中共說三部一千五百大曼陀羅,其諸曼陀羅與觀地預備等法,亦為上三續所共須。(2)《蘇悉地續》,修避魔等業。(3) 《妙臂請問續》,宣說上二續所未及之灌頂及明咒修法,並廣開息、增、懷、誅等四檀法。(4)《金剛頂髻續》,其中大段即《後靜慮續》。此中共說灌頂儀軌,修持明咒,廣修事業。特於《後靜慮續》明示十事︰(1)修行處所。(2)我之真實。(3)明咒真實。(4)天之真實。(5)住火。(6)住聲。(7)住聲後授解脫。(8)入修明咒。(9)護摩法。(10)灌頂等。若依聞、思、修三學,固當先通事續之義,然真欲求解脫者,則非廣明四種本續之義,罔有成就。

關於解此本續密意之疏釋,印度論師有月官、靜命等之著述。主要應依善巧事行二續之佛密與勝菩提兩師之著作。佛密論師有《後靜慮續釋》《妙臂請問續略義釋》《文義備忘錄》,勝菩提有《蘇悉地續釋》等。

各別續者,分為世間與出世間二部。世間部又分有財部、藥叉部、世間部三類。出世間部分如來部、蓮華部、金剛部上中下三類。如來部中又有部尊、部主、部妃、部頂、部忿怒男女、部使、部菩薩、部天龍藥叉共八類,蓮華部與金剛部中惟少部頂、部菩薩、部天龍藥叉三類,共僅五類。其各別所依經續及修法,可參看《密宗道次第論》。

事續之修法,先灌頂,授戒,其次正修。

灌頂者,初以華鬘、水、冠三灌為本,隨加授記,慶慰,隨許等,或加與否均可。

授戒者,當詳於行續中,惟事續各所許持條文不同,視受何部法時,即須依其本續中所開出者行之。

其次正行,此部亦有生起天身與修風息之法,然無無上瑜伽之圓滿具足修習,故前三部續,皆無生起圓滿二種次第之名。其修法又分(一)有念誦靜慮,(二)不觀待念誦靜慮,(三)善承侍己修悉地法三種。

(一)有念誦靜慮︰分正行與前行。前行者,先結各部手印,頂禮十方佛佛子,供養自身,皈依,發心,以咒印守護,盥洗清淨,守護自身及處所等。次正行者,修六天法,先依中觀理,決擇自心離言空性,是為我之真實。如我真實,所觀天身,亦復如是,二無差別,是為天之真實,名真實天(六天之一)。由空性中,所觀天身,體性為天,形相現為所誦密咒聲音,遍滿虛空,名為聲天(六天之二)。次想自心,於虛空中為月輪相,咒字聲音,普應虛空,咒文形狀如純金色,名為字天(六天之三)。次觀咒文,放射無量光明及佛身相,淨諸有情一切罪苦,供養諸佛菩薩,光及諸尊收迴,還入諸字,月與字悉變成為所修之圓滿天身,是為色天(六天之四)。結各部印契,觸著諸處,是為印天(六天之五)。自我明現天身,堅固我慢專注而緣,是為相天(六天之六)。應依此六天之門而修也。

上為事續中修生起之法,若風息之法者,即有「命懃」之修法。事續「命懃」與無上部修義有別,所謂「命」者,謂根門所行之息,所謂「懃」者,謂分別心流轉境界,息及分別心,俱不使向外流散,於內攝持,是為防護命懃之義。此法下三部續皆同。修此何益﹖謂要滅除躭著凡庸境界,須自身明為天身,堅固此慢方可,然分別心外馳,即可為障礙,故使分別不外散而能遮此之方便者,即修命懃之法,因為息是心馬,若能向內攝息,則心亦自然攝錄而住矣。

又修念誦之先,須具足各種支分,以為前導,如修面前生起,加持地基,種種莊嚴,迎請安座,顯示印契,稱讚頌揚,七種支行,四無量心及種種發心等。次正念誦時,又應具足四支。四支者︰(1)自事支,(2)他事支,(3)住心支,(4)住聲支。自修為天,名為自事。修前面生起之天,名為他事。二事無論將咒輪安布誰心,即為所依之事。住心支者,謂緣想天身中有自心,如滿月輪相。住聲支者,謂於彼上明白緣想所誦咒字形相。正誦之時,又有二法,緣咒字形而誦,緣聲而誦。緣字形者,或緣面前生起之天心中字形,或緣自心咒字。依前修「命懃」之法,具四支門而誦也。緣聲者,自誦咒時,須觀彼咒,自發聲音,誦時或微念,或意念。念誦數量,每字以十萬為準,誦畢結行,亦當善知。

(二)不觀待念誦靜慮︰即有住火靜慮,觀咒字火相,由暖樂而生三摩地。住聲靜慮,緣咒字自聲,頓現於意,以此持心而生三摩地。此二者為有相瑜伽,其無相者,即聲後能得解脫靜慮,修空性法身同類之因,以此能證法身,獲得解脫故也。

(三)善承侍己修悉地法︰即依如來、蓮華等部而修息增……等四檀法,其勝共二種悉地,皆以有相無相二種瑜伽達到進詣,而有成也。

第二目 行續
何謂行續﹖不特重潔淨等外事,雙取世出世行,外事與內修瑜伽,交相為重,如此之教,故稱行續。

行續所依之經,以《毗盧遮那現證菩提經》為主,共說三曼陀羅,其後續略說兩曼陀羅。多以如來部為主,蓮華部藏中未譯,金剛部有《金剛手灌頂經》等。

行續之修法,亦先灌頂,次學戒,再次正修。

灌頂者,於華鬘、水、冠上加入金剛鈴、杵、名灌,隨即作授記……等。

授戒者,即共戒之恆念皈依與發心,斷四黑法,行四白法,及菩薩根本與支分等戒,其他各如續部中所說三昧耶戒,亦應守護。其所有戒,事、行二續,約略均同。

正行法者,分有相與無相二種瑜伽,有相者,空性未攝持之天身瑜伽,無相者,空性所攝持之天身瑜伽。

有相者,又分內外四支念誦;外四支者,即修我天真實與住事、心、聲等四支,於天持心,防護命懃,亦如事續中說。內四支者,僅所緣不同,其自他事,與住心、聲及防護命懃,亦如上說。

無相者,以中觀一異之理,決定了解,諸法自性本空,起於定解。若修有相瑜伽究竟,心略趣向,即可任運顯現如幻天身。

其修悉地法,外可修得寶劍等八大成就,內於身觀四大輪,可成息、增、懷、誅四檀法及不忘失大菩提心妙三摩地等諸成就。

第三目 瑜伽續
何謂瑜伽續﹖為專示修內瑜伽三摩地法,故稱瑜伽續。

瑜伽續所依之經,總攝為三類︰(1)根本經。(2)解釋經。(3)同分經。其一切瑜伽經之根本,即攝真實會,此先明所證緣起,次明能證方便。

根本經中說修世出世之共悉地方便,分為四品︰(1)金剛界品,顯示如來部道。(2) 降三世品,顯示金剛部道。(3)遍調伏品,顯示蓮華道。(4)義成就品,顯示寶部道。其羯摩部道,則攝入寶部之中,此本續後分,專說內三摩地修勝悉地法。後分最後,為愛樂事相者,又說念誦供養等法。四品之中,每品皆有廣、中、略之加行、勝曼陀羅、勝事業等三種三摩地修法。其廣三摩地法有四曼陀羅︰(1)大曼陀羅。(2)陀羅尼曼陀羅。(3) 法曼陀羅。(4)業曼陀羅。其中三摩地法有四印︰(1)身大印。(2)意三昧耶印。(3)語法印。(4)業羯摩印。其略三摩地法即一印之三摩地,此中共說二一三種曼陀羅法也。

解釋經,初品說一祕密曼陀羅,後品開為四十六種曼陀羅。其中祕密大供養曼陀羅,及由因陀羅菩提及羅睺羅賢等由中印傳出,後流行於東南兩印而宏傳也。

同分經有《勝吉祥續》、《淨惡道續》、《莊嚴金剛藏續》、《祕密莊嚴續》、《密寶點》、《文殊真實名》、《開光續》等,各說甚多曼陀羅及修法等。

瑜伽續之修法,亦分灌頂、授戒,及正修。

灌頂者,初行水、冠、杵、鈴、名等灌,名弟子五灌,其上加不退轉金剛阿闍黎灌與祕密灌頂,連同隨許、授記、安慰、讚譽等共十一種。其中祕密與金剛阿闍黎二灌均不同於無上瑜伽也。

授戒者,得灌頂已,受戒之相,謂當全守皈依學,菩薩學,乃至密咒十四根本戒及依根本解釋經中所說五部之三昧耶戒,皆應守持。

正修法者,亦分修有相及無相二種三摩地。有相者,為隨順佛之成道,轉法輪等示佛事之相而修瑜伽,此分加行、勝曼陀羅、勝事業三種三摩地。若根鈍不能修三種三摩地,即修四種瑜伽︰(1)生起本類三昧耶尊為生起瑜伽。(2)入智慧尊為隨行瑜伽。(3)以此為一切動靜法之體性而修,為一切瑜伽。(4)專法一心入三摩地為最極瑜伽。以上乃緣粗分之天瑜伽三摩地。若現引修定支分,於臍間觀天印契,由鼻孔而住於鼻端,以此持心,迨堅固已,生起樂受,得身心輕安,復次再修放出攝入等觀,如此方為緣細分之天印契瑜伽三摩地。此又有十種真修法︰(1)有形色及非有色曼陀羅。(2)內外密咒。(3)四印印定。(4)守護我處瑜伽。(5)迎智慧尊。(6)句及意之念誦。(7)修三三摩地。(8)內外護摩。(9)解印與收印。(10)供已請還。以上皆有相所修也。

無相者,先觀本無生義,諸咒字皆滅,成無我義,我人空性,本尊與咒,亦復如是,此乃專顯有分別智。若起無分別智,即先知法無自性及無生住滅等之見,然後定此見中而修。有相者可成妙止,無相者即得勝觀,若欲知其修法詳情,可閱戈薩羅《莊嚴釋》也。

總上所修,不除四印瑜伽︰(1)掃除阿賴耶倏爾迷相,現起大圓鏡智,是為身大印瑜伽。(2)掃除末那倏爾迷相,現起平等性智,是為意三昧耶印瑜伽。(3)掃除意識倏爾迷相,現起妙觀察智,是為語法印瑜伽。(4)掃除前五識倏爾迷相,現起成所作智,是為業印瑜伽。其法界體性智,為諸共有之性,能掃除之方便,即與此四印相連之一切天瑜伽修法,若觀察真如之性,或為安住,或任運平等諸修法皆屬之。一切瑜伽道皆攝有此。依此道修,即能離垢清淨,圓滿眾德,成等正覺。然在修道之中,仍須善為承侍,修三摩地,念誦護摩等,先成其悉地及四印智。若專修三摩地,成不共悉地,得出世成就。若依念誦,即世出世二種皆得成就也。

第四目 無上瑜伽續
何謂無上瑜伽﹖謂專顯內瑜伽最勝三摩地之修法,除此更無過者,故稱無上瑜伽。

無上瑜伽所依之經,分為父續、母續。或分方便續、勝慧續。或於其上加入無二續。依格魯派說︰方便者,即俱生大樂智(樂);勝慧者,即悟法無自性智(空)。無上續中,無不顯示空樂雙運之道。故父續亦即方便續,母續即勝慧續。方便勝慧,不能分離,故無二之分。凡詮顯起現妙有方便部份,如四空心所乘五光風息,修成幻身,或正詮,或此所關者即父續。若《集密》、《閻曼德迦》、《毗盧幻網》等皆屬之。凡詮顯引生空性勝慧部份,如專以空樂無分別光彼慧為所詮,或正詮,或此所關者即母續。若《歡喜金剛》、《時輪》、《摩耶》、《佛頂》、《四座》、《佛平等合》等皆屬之。然薩嘉諸祖與布頓大師許為無上,可有三分︰(1)父續,(2)母續,(3)無二續。為易了其次第故,依薩嘉所說而分述之。

父續,有以五部如來加入金剛大持分成六類,然依《月密明點續》所說,為攝持貪、瞋、癡三毒分為三類︰

(1)為攝持貪欲而說《集密》,此又以根本經及解釋經之分品,印度衍成七大派。第一派是由薩日哈、龍樹等傳出號為「聖派」。龍樹造有《略法》、《溶合五次第》、《菩提心釋》等書論述生圓次第。其弟子提婆又造《集密道次大全修行明燈論》、《淨心垢論》、《加持我論》、《現菩提論》四論。又龍樹有《建立次第論》、《曼陀羅二十頌》、《辨道邊論》、《五道統攝論》四論。羅睺羅吉祥友造《顯明雙運曼陀羅儀軌》。月稱論師造《本續明釋》。遞傳至毗補底旃陀羅、黑誓句金剛、嬉金剛……等均有明釋。第二派為「智足派」,佛智足論師所傳,造有《普賢修法》、《護摩儀軌》。其弟子阿底峽造四五○曼陀羅儀軌等。第三派為辛底巴,曾併根本及後分經而造釋,依此出《集密》二十五尊之灌頂與講授。第四派為嬉金剛,順母續而講根本經,釋緣起分。第五派為班哲達彌底,聽賢足講《集密》而造根本經釋。第六派,適當辛底巴等六賢門後,香拔羅(Sham-Bha-La)即傳出印度十二曼陀羅中之《集密》九尊、十三尊、十九尊、二十五尊、三十二尊、三十四尊等六部曼陀羅,聞此係以《時輪》配《集密》而解釋也。第七派為慶喜藏,依金剛薩埵傳極明月王之《十八瑜伽經》之註釋教授,乃合併《根本經》及《幻網根本解》,如金剛界而成一派。他如阿底峽尚有觀音十九尊之《集密》法。諸派之中,西藏最宏之講授,惟宗瑪巴與桂枯巴二人之教授。

(2)為攝持瞋恚而說《閻曼德迦》,此有紅、黑、怖畏三續。紅閻曼德迦十曼陀中,有俄派(薩嘉分派)之五尊曼陀羅,布派(即霞鑪派)十三尊曼陀羅。黑閻曼德迦,九曼陀羅中,有饒派開為十三尊曼陀羅,俄派六面曼陀羅。怖畏金剛則由拉里達作釋,饒譯師傳出者,為《八起屍類》等,遂成為俄派曼陀羅。饒譯師所傳十三尊曼陀羅,後成剎派(薩嘉分系),覺譯師所傳《八忿怒母類》,成為覺朗派,向譯師所傳四十九尊,成為薩派。梅譯師所傳九尊,亦為薩派。其外布派又有怖畏三十二手相所圍繞曼陀羅,勝文殊藏親承近傳之《降魔獨勇金剛》曼陀羅。

(3)為攝持愚癡而說《毗盧幻網續》八十五曼陀羅,今已不傳,此法之替代即《真實名義經》,由嬉金剛釋為無上續,現在俄派中有《文殊祕密曼陀羅法》。

母續,即《瑜伽母續》,此分七部︰

(1)等分顯示六部,分成兩派,一派即布魯派之《佛平等合》,二派即俄巴派所傳之舊譯。其《佛平等合》即《空行幻母勝樂法》,係無垢友傳入西藏稱有二十一曼陀羅。

(2)赫魯迦巴部,內有《勝樂》、《佛頂》、《大幻網》、《阿惹里》等。赫魯迦巴部之《勝樂輪金剛》,在印度派別最多,主要者惟從盧伊巴、直布巴、那波巴三派,餘如地日迦巴、瑪當格巴、羅瓦巴……等諸派,藏土亦有傳譯。故西藏於此法,亦分為薩派、俄派、布派、迦舉派、覺朗派、舊派……等甚多,不勝枚舉。且依各祖所傳本續疏釋不同,如《空行海》、《佛頂》、《赫魯迦格波》、《摩訶摩耶》……等,亦分出多派。

(3)毗盧遮那部,即《四座》、《不動》等,四座開為父法九十七尊,母法十三尊。

(4)金剛日部,即《金剛甘露續》等,有四曼陀羅,此法未聞廣開。

(5)蓮華自在部,即世間五十明王,以《大悲心》、《佛海》、《無量壽》、《度母》……等修法,衍成諸派。

(6)馬頭部,即《度母出現續》,內有《三昧耶度母》等,亦分各派。

(7)金剛持部,即《等虛空續》,此亦未聞廣開。

無二續,分廣大無二與甚深無二。廣大無二,即《時輪續》;甚深無二,即《喜金剛續》。《時輪》派別亦多,此不具詳。《喜金剛》在印由卓毗、海金剛等傳出,後傳黑誓句金剛、無敵月、那若巴、麥哲巴…等成為七派。又有《金剛心釋、難釋》…等等,共有十二派,俱由薩嘉住持傳受。


清代佛教

清代佛教是從清‧順治元年(1644)至宣統三年(1911)共二六八年間清朝一代的佛教。清朝對於佛教的政策幾乎完全是繼承明代的。首先在管理方面仿照明代僧官制度,在京設立僧錄司,所有僧官都經禮部考選,吏部委任。各州府縣僧官,則由各省布政司遴選,報送禮部受職。所有僧官的職別名稱,都和明代無異(康熙《大清會典》卷七十一)。

清初對於寺廟僧尼悉有限制。順治二年(1645)禁止京城內外擅造寺廟佛像,造寺須經禮部允許。已有寺廟佛像亦不許私自拆毀。也不許私度僧尼。對於僧道,一律官給度牒。康熙四年(1665)以來,對於私立庵院及私度僧尼都有法律規定。但自乾隆四年(1739)以後,隨著人口的增加,私度僧尼人數也有增加,一時難於查補給牒,因之從乾隆十九年(1754)起,通令取消官給度牒制度。此項政令一直延續到清末。

清初寺廟僧尼數字,據康熙六年(1667)禮部統計︰各省官建大寺六0七三處,小寺六四0九處;私建大寺八四五八處,小寺五萬八千六百八十二處。僧眾十一萬零二百九十二人,尼眾八六一五人。寺廟共七萬九千六百二十二處,僧尼合計十一萬八千九百零七人(《大清會典》卷十五〈禮部方伎〉)。但自乾隆元年(1736)至四年(1739)止,共頒發過各省度牒部照三十四萬零一百一十二紙,並令師徒相傳,不必再發。其後私度的人漸多,乾隆十九年(1754)便通令廢止給31牒。至清末時,全國僧尼約有八十萬人(太虛《整理僧伽制度論》)。

清朝統治者最初接觸到的佛教,是中國西藏地區所傳的喇嘛教。當十七世紀初期,已有喇嘛到關外傳教,曾受到清太祖的禮遇。太宗時(1627~1643),盛京(今瀋陽)方面已開始和當時西藏的達賴喇嘛第五世(1617~1682)建立關係。世祖順治九年(1652)達賴第五世應請入京,受清朝冊封。世祖又好參禪,先召京師海會寺憨璞性聰(1610~1666)說法。又召浙江玉林通琇(1614~1675)、木陳道忞(1596~1674)等入京說法。通琇弟子䒢溪行森和道忞的弟子旅庵本月、山曉本晰相隨入京,也各助傳教。通琇後又入京,世祖命選僧一千五百人從他受戒,尊為玉林國師,以表示他對漢地佛教的推崇(《普濟玉林國師語錄年譜》卷下)。其次聖祖出巡南北,常住名山巨剎,賦詩題字,撰製碑文,對佛教也表示接近。世宗常與禪僧往來,自號圓明居士,輯古德參禪語要,成《御選語錄》十九卷,以禪門宗匠自居。又從章嘉國師參學。清朝對於西藏地區的政教事務非常重視,於雍正六年(1728)設駐藏大臣,管理西藏政務。乾隆五十八年(1793)制定章程二十九條(即《欽定章程》),確定了西藏地區政教合一的制度。所有西藏地區寺廟和喇嘛都受清朝理蕃院管理。

清代的譯經,主要是國內各族文字的互譯。雍正初年北京黃寺土觀呼圖克圖第一世奉命將藏文藏經《甘珠爾》部分譯為蒙文。又乾隆六年到十四年(1741~1749)譯成蒙文《丹珠爾》全部。乾隆三十八年至五十五年(1773~1790)又譯藏文大藏經為滿文。乾隆七年(1742)工布查布在北京依藏文佛典譯成漢文的有︰《造像量度經》、《造像量度經解》,附撰《造像量度經引》及《續補》各一卷;《彌勒菩薩發願王偈》、《藥師七佛供養儀軌如意王經》各一卷;稍後阿旺札什繼譯《修藥師儀軌布壇法》、《白救度佛母讚》各一卷;嘎卜楚薩木丹達爾吉譯《極樂願文》一卷、薩穆丹達爾吉譯《釋迦佛讚》一卷。

清代的刻經事業,在順治、康熙(1644~1722)年間,民間各地所刻的僧傳、語錄等都集中於嘉興楞嚴寺,當時發行的有《續藏經》九十函、二三七部,《又續藏經》四十三函、一八九部(見1920年北京刻《嘉興藏》目錄),都是清初所刻而附於明版《嘉興藏》的典籍。此外,如福州鼓山清初所刻的有《華嚴經》、《華嚴疏論纂要》、《憨山夢遊集》等(《福州鼓山庋藏經目錄》)。

清代官版藏經之刊行,始於世宗時代。世宗雍正十一年(1733),特開藏經館,延請博通教義的僧人於北京賢良寺校閱編稿。正式開刊始於雍正十三年(1735)二月,至乾隆三年(1738)十二月完成,前後歷時四年,稱為《龍藏》。內容係據明刻《北藏》本而增入經論義疏及禪宗語錄等,凡七二四函、一六七0部、七二四0卷;嗣於乾隆中,撤去其中五種七十三卷。總理藏經事務者為和碩莊親王允祿,參加監造、校閱人員共七十餘人(《大清三藏聖教目錄》)。版本形式為梵夾本,國內名山大剎多請置,並建藏經樓貯藏。全部經版,現保存於北京柏林寺。康熙二十二年(1683)命刊藏文藏經《甘珠爾》(乾隆初略有修補)。雍正二年(1724)又刊《丹珠爾》,即今之北京版《西藏大藏經》。乾隆中又刊《蒙文大藏經》。後又續成《滿文藏經》。全藏共一0八函、六九九部、二四六六卷。經版於1900年毀於入侵中國的八國聯軍之手。

清代從道光以後,國勢衰落,佛教也不振。佛徒多致力於經典的校刻與流通,有助於佛教的傳播。先是鄭學川(1826~1880)於同治五年(1866)在揚州成立江北刻經處,他自己即在這一年出家,法號妙空。以後他又創立蘇州、常熟、杭州、如皋四個刻經處,前後十五年間,所刊佛經近三千卷。楊文會(1837~1911),字仁山,初時對鄭學川在揚州的刻經事業,極力護持,並募財相助。後在南京自創金陵刻經處,從事校刊佛典。光緒四年(1878)他隨曾紀澤到過英、法,於倫敦認識日僧南條文雄(1849~1927),知道中國唐宋間散佚的佛典章疏,尚多保存於日本。歸國以後,即托南條在日本搜購古逸經論撰述二百餘種。前後刻成經典三千餘卷,並圖像多種。到了清末宣統元年(1909),金山宗仰(1865~1921)得羅迦陵之助,與黎端甫、汪德淵等在上海依日本弘教書院《縮刷大藏經》加以校印,全藏共四十函、一九一六部、八四一六卷,由頻伽精舍刊行,號《頻伽大藏經》。

清代佛教宗派,繼承著明末的遺緒,仍以禪宗為最盛,淨土次之,天台、華嚴、律、法相等又次之。

清初禪宗,有臨濟的天童、磬山二系和曹洞的壽昌、雲門二系相對峙。天童密雲一系,以漢月法藏(1573~1635)、費隱通容(1593~1661)、木陳道忞(1596~1674)、破山海明(1597~1666)四支為最繁衍。法藏開法三峰(江蘇常熟),門徒最盛,後繼者有杭州靈隱具德弘禮(1600~1667)、蘇州靈巖繼起弘儲等。弘禮門下,出有晦山戒顯、碩揆原志等,各傳禪道於吳楚。弘儲歷主浙江大剎,廣受緇素皈依。他的門下金賦原直住南嶽和德山(湖南常德),楚奕原豫住潭州雲蓋山,靈巖之道,遂大行於湖南。通容歷主福嚴(浙江石門)、黃檗(福建福清)諸大剎,他的法系傳入福建,門下出有隱元隆琦和亘信行彌。隱元(1592~1673)晚年應請東渡日本,成為日本黃檗宗的開祖。亘信(1603~1659)歷主雪峰和南山,大扇宗風於閩南。其徒如幻超弘(1605~1678)住泉州小雪峰,被稱為一方宗匠。道忞繼密雲主持天童,應召入京說法,受清世祖禮遇。海明門下出有丈雪通醉,其法系盛行於四川、貴州,至今傳承不絕。磬山天隱門下一系,出有箬庵通問與玉林通琇等。通問開法杭州理安寺,後主鎮江金山,成為清初以後禪宗最盛一系。通琇自武康報恩寺應請入京傳戒後,名重朝野。晚年開法浙江西天目山,所居號禪源寺,一時稱為法窟。

壽昌(在江西新城今黎川縣)、雲門(在浙江紹興)二寺,在明末並稱為曹洞中興道場。入清以後,壽昌慧經的法嗣無異元來、永覺元賢、晦台元鏡等,各振一方。元來住江西博山,其道大行。門下出宗寶道獨、棲壑道丘、星朗道雄等,分傳曹洞禪法於嶺南和江北。道獨門下出剩人函可(1611~1659)與天然函昰(1608~1685)等。函可以弘法罹難,充配瀋陽,開法於千山。天然為廣東一大宗匠,明朝亡後,遺民士子多從他披剃。道丘(1586~1658)開山鼎湖,其法系在犙弘贊、迹刪成鷲等,皆一時名德。道雄(1598~1673)住安徽廬江冶父寺,鼓揚洞上宗風,著有《教外直指》。元賢(1578~1657)重興福州鼓山,法嗣為霖道霈繼之,講學刻經,頗為曹洞生色。元鏡弘禪於建陽東苑,門下出覺浪道盛,開法於南京天界寺,其法系頗為繁榮。

紹興雲門一系,自湛然圓澄以後,其勢力頗足與臨濟的天童一系相頡頏。圓澄門下出石雨明方、三宜明盂、瑞白明雪,在清初均為有名宗匠。明方門下的遠門淨柱、位中淨符,明盂門下的俍亭淨挺、西遁淨超,明雪門下的百愚淨斯等,都是很有名的禪宿。

太平天國以後,金山、高旻、天童、天寧,號為禪宗四大叢林。道華清澄的法嗣月溪顯諦與觀心顯慧(許樾身〈觀心大師塔銘〉)先後重興鎮江金山。其後,大定密源(1824~1907)、常靜密傳、性蓮密法、隱儒密藏,相繼整肅禪規,宗風大振。金山遂成為中國的禪宗首剎。揚州高旻寺,自清初天慧實徹(﹖~1735)經昭月了貞、寶林達珍至楚泉全振(1861~﹖),其禪規整肅,與金山齊名。常州天寧寺,清初原為律宗道場,自大曉實徹(1685~1757)改為禪宗,至冶開清鎔(1850~1920)繼主法席,宗風大盛。冶開與宜興海會寺妙參清虛、南京香林寺濟南清然、揚州高旻寺楚泉全振、蘇州西園寺廣慧圓德,同稱為清末江南宗門五老。重興寧波天童寺的寄禪以及湖南衡陽岐山仁瑞寺的恒志(1811~1875)、江蘇句容赤山真如寺的法忍(1845~1905)都是清末著名的禪僧(寄禪〈恒志和尚道狀〉、〈法忍禪師塔銘〉)。

明代以來各派禪僧競撰燈錄、世譜。紫柏以《傳燈》未續,為他出世一大負,因此能文緇素,都發願有所著述。此種風氣,在清代尤為流行。清代所撰的傳燈僧史,有道忞《禪燈世譜》九卷,通容《五燈嚴統》二十五卷,通問《續燈存稿》十二卷,本晰《宗門寶積錄》九十三卷,通醉《錦江禪燈》二十卷,如純《黔南會燈錄》八卷,性統《續燈正統》四十二卷,超永《五燈全書》一二0卷,淨符《祖燈大統》十八卷,弘儲《南岳單傳記》一卷,紀蔭《宗統編年》三十二卷,自新、性磊《南宋元明禪林僧寶傳》十五卷,心圓、火蓮居士《揞黑豆集》九卷,聶先居士《續指月錄》二十卷,達珍《正源略集》十六卷等。

清初風氣,凡是開堂說法宗師,寂後常由門人輯錄其機緣法語付版。因之,當時續刻的《嘉興藏》以語錄為最多。臨濟宗如天童密雲門下的通容、道忞等十二弟子;磬山天隱門下的通問、通琇;三峰漢月門下的靈巖弘儲、靈隱弘禮及其弟子等;曹洞宗如博山一系的道獨、函昰、函可、今無、今釋、今辯等;鼓山一系的元賢、道霈;東苑元鏡門下的道盛及其弟子等;雲門圓澄一系的明盂、淨柱、淨挺、淨斯、智操等,都有語錄行世。

淨土為清初以來佛教各宗的共同信仰。最致力弘揚者以行策、省庵、徹悟、瑞安、悟開、古昆、印光為代表人物。行策(1628~1682)字截流,住常熟普仁院,創七日念佛法,著有《起一心精進念佛七期規式》,為清代「打念佛七」的濫觴。省庵(1686~1734)名實賢,住杭州梵天寺,結社專修淨業。所著〈勸發菩提心文〉,廣為緇素傳誦。淨土宗徒稱他為蓮宗第九祖。彭際清輯有《省庵禪師語錄》二卷。徹悟(1741~1810)號夢東,初從北京廣通寺粹如參禪,後繼主法席,為道俗所歸仰。嘉慶五年(1800)居京郊懷柔紅螺山資福寺,倡導念佛,依從者甚眾,遂成北方著名淨土道場。有《徹悟禪師語錄》二卷(休寬〈徹悟禪師行略〉)。

瑞安(﹖~1864)字悟和,住紅螺山,專修淨土。魏源在京時曾從他問法,後應魏源請至高郵弘法,信者極眾。仁和許息庵延住揚州藏經院,受院主觀如所歸敬。其後遍歷南京、蘇州、泰州、通州諸地,到處弘傳淨土(程兆鸞《悟和法師傳略》)。悟開(﹖~1830)字豁然,號水雲道人,住蘇州靈巖山下寶藏寺。通達經論,而專以淨土接眾。著有《蓮宗九祖傳略》、《淨土知津》、《念佛百問》各一卷(江沅〈念佛百問序〉)。古昆(﹖~1892)號玉峰,光緒四年(1878)住杭州彌陀寺,摩崖刻大字《阿彌陀經》。光緒十五年(1889)卓錫慈溪西方寺,盛倡念佛。著有《蓮宗必讀》、《西方徑路》、《淨土自警》、《念佛要訣》等書。其弟子芳慧著有《淨土承恩集》,照瑩著有《淨土業痛策》,都繼承他倡導淨土(沈善登《報恩論》卷下)。

印光(1861~1940)名聖量,號常慚。初學淨土於北京紅螺山。光緒十九年(1893)南遊,居普陀山法雨寺專修。時人輯他所撰文章為《印光法師文鈔》。晚年移居蘇州靈巖山,寂後,門弟子尊他為蓮宗第十三祖。

天台宗自明末百松真覺再興,稱為重興天台教觀第一世,幽溪傳燈為第二世;以後,蕅益智旭、蒼輝受晟、警修靈明被尊為第三、四、五世。天溪受登與受晟為同門,受登弟子靈耀與靈明繼紹弘揚台教。受登(1607~1675)住杭州天溪大覺寺專弘天台三十餘年。受登的弟子靈乘,字遐運,著有《地藏菩薩本願經綸貫》及《科注》各一卷。靈耀,字全彰,隨侍受登二十餘年,康熙初(1662)住嘉興楞嚴寺,對《嘉興藏》的補刻流通很有勞績。著有《楞嚴經觀心定解》十卷、《法華經釋簽緣起序指明》一卷、《四教儀集注節義》一卷、《隨緣集》四卷等。

清代中葉以後,天台的學者有觀竺、廣昱、隆範、幻人、尋源、通智、敏曦、定宗祖印、古虛諦閑等。觀竺弘教於上海龍華寺,與天童廣昱、金陵妙空、杭州玉峰、嘉興濟延五人,同被稱為當時法門龍象(《報恩論》卷四)。幻人(1828~1910)名隆範,字獻純。初參大須於焦山,繼至天童從廣昱聽《法華》,眾推為天童首座。常講經於南京及普陀山,與楊文會通信論學,累數萬言。著有《法華經性理會解》一卷、《穿珠集》(禪宗語錄)二卷(《天童寺續志》卷下〈獻純首座塔銘〉、楊文會《等不等觀雜錄》卷五)。通智名尋源,同治十三年(1874)從北京龍泉寺本然出家,得法於浙江普陀佛頂山信真,屢講《法華經》於寧波天童、南京古林、揚州萬壽諸寺,於《楞嚴》尤有心得,著有《楞嚴開蒙》十卷(印光〈通智法師公堂序〉)。

敏曦(1827~1899)字日種,初從溫嶺明因寺永智受教。歷講《法華經》於嘉興楞嚴、上海龍華、杭州天龍諸寺。曾與海鹽張常惺同遊日本,考察佛教。晚年重興蘇州報恩寺,輯有《蘇州報恩塔寺志》(敏曦《蘇州報恩塔寺志》)。祖印(1852~1922)名定宗,出家於湖北當陽玉泉寺,後從敏曦、廣昱學天台教義,與詩僧寄禪友善。光緒七年(1881)回玉泉寺從香山受法,盛弘天台於湖北荊宜間。光緒二十五年(1899)再遊江浙,所至頻開講席(太虛〈玉泉祖印宗法師塔銘〉)。諦閑(1858~1932)名古虛,號卓三,初於嘉興楞嚴寺從敏曦聽《法華》,後掩關慈溪聖果寺,專究天台。晚年重興寧波觀宗寺,設弘法研究社。生平講席遍於各地,為晚近天台宗名家。遺著有《諦閑大師全集》。

清代華嚴宗的法系,正傳旁出,極為紛歧。清初雪浪一系的蒼雪、含光,盛講《華嚴》於蘇州。杭州方面則以柏亭續法為代表人物。同時北方寶通賢首一派,也出有知名學者多人。蒼雪(1588~1656)專講《華嚴大疏》,但他好詩,其學為詩名所掩。含光(1599~﹖)為汰如(明河)弟子,亦弘《華嚴》。康熙時(1662~1722)雪浪三世孫佛閑(勗六)住南京普德寺,盛講《華嚴》、《法華》,時稱為華嚴宗中興名家(《法華經科拾》卷七後跋)。

柏亭(1641~1728)名續法,從明源學《華嚴》教義,為明末袾宏五世法孫。他在杭州弘揚《華嚴》五十多年,著書二十餘種,達六百餘卷。他的主要著作有《賢首五教儀》六卷、《賢首五教儀科注》四十八卷、《華嚴宗佛祖傳》十四卷、《般若心經事理解》一卷(吳永芳〈般若心經事理解序〉)。

寶通賢首一派,創始於不夜照燈。照燈為顓愚觀衡弟子,北遊開法於通州寶通寺,門下出玉符印顆,遂開寶通一派。印顆(1633~1726)於康熙十三年(1674)繼席寶通,為賢首第二十八世。他的弟子耀宗圓亮、濱如性洪、波然海旺、有章元煥等,分別傳法於河北,稱為寶通四支(《寶通賢首傳燈錄》)。元煥的法嗣通理(1701~1782)字達天,是清代中期有名《華嚴》學者。通理於雍正十一年(1733)奉召入圓明園校勘藏經,因得研《華嚴大疏》;後至永祥寺從元煥傳《華嚴》宗旨,遂嗣其法(《寶通賢首傳燈錄》卷下〈有章元煥傳〉)。乾隆十八年(1753)通理任職僧錄司,其後清字經館成立,他又助章嘉國師校譯滿文藏經。乾隆四十五年(1780)班禪六世入京,通理奉命和他談論佛法,被封為「闡教禪師」。著有《法華指掌疏》七卷、《楞嚴經指掌疏》十卷、《圓覺經析義疏》四卷等(《新續高僧傳》卷十〈通理傳〉)。

清末《華嚴》學者,以月霞為最後代表人物。月霞(1858~1917)名顯珠,為常州天寧寺冶開法嗣。初學天台不契,繼至金山、高旻參禪,後隱終南山,始專究《華嚴》。他弘法數十年,足迹遠至日本、暹羅諸國。晚年創辦華嚴大學於上海,後遷杭州海潮寺,造就人才不少。著有《維摩經講義》等(持松《月霞法師傳》)。

律宗自明末古心如馨傳戒於南京古林寺,三昧寂光(1580~1645)繼之,分燈於寶華山,其後遂分為古林、寶華二派。古林一派,清初以來,海華(1608~1679)、寂鼎、普璠、本修等相繼,至清末輔仁(1862~﹖)傳戒不絕(《律門祖庭滙志》)。寂光重興寶華山,不久圓寂,門下出香雪戒潤與見月讀體。戒潤弘律於常州天寧寺。見月(1601~1679)繼主寶華,發揚光大,遂成律宗著名道場。他著有《傳戒正範》四卷,又自述《一夢漫言》,記其生平參學及重興寶華山始末。他的弟子定庵德基,繼主寶華。宜潔書玉(1645~1721),分席杭州昭慶寺,都繼承寶華山的規範。又四傳至文海福聚(1686~1765),應請入京傳戒,成為北京法源寺第一代律祖。著有《南山宗統》十卷,記載南山律宗世系傳承。

與見月同時的有福州鼓山元賢、道霈、廣東鼎湖山道丘、弘贊等,均致力於戒律之弘傳。弘贊著有《四分律如釋》十二卷、《四分律名義標釋》四十卷。乾隆時北京潭柘寺源諒(1705~1772)亦盛傳戒法,著有《律宗燈譜》二卷。湖南方面,先齡長松以各地傳戒戒科不一,撰《戒科刪補集要》,盛傳於湘鄂。太平天國以後,金山的觀心、焦山的大須、天台的敏曦等,都倡傳戒律於江浙。光緒二十三年(1897)發朗重建杭州昭慶寺戒壇,時稱為律宗中興(俞樾《昭慶寺重建戒壇記》)。

慈恩一宗,自明末昭覺廣承於杭州蓮居庵講《唯識》,其弟子靈源大惠、古德大賢、新伊大真等繼之,入清傳承不絕,時稱蓮居派。大惠曾講《唯識》於京師及蘇杭等地,著有《唯識自考錄》。大賢弘法雲棲,智旭曾從他聽《唯識》。大賢的法嗣玉庵、法孫忍庵,也都傳承此學。大真繼主蓮居,精研戒律,兼講《唯識》,亦為智旭所師事,著有《成唯識論合響》。其弟子本全、聖先,相次繼席,講學不替。同時內衡亦講《唯識》於杭州,為錢謙益所稱道,是清初有數的慈恩學者。其後鑽研《楞嚴》者多,《唯識》之學遂漸趨沉寂。

清末松岩、默庵,亦頗研究《唯識》,講授學徒。松岩於光緒間(1875~1908)住南京清涼山,窮治相宗。嘗謂唐代俱舍法相諸論,實為佛教梯航。時《天演論》、《民約論》相繼傳來,他曾以唯識理論加以評價。但他早年入寂,著述不傳(汪德淵〈頻伽大藏經序〉)。默庵(名果仁,1839~1902)居南嶽福嚴寺,精究三藏,常為四眾講《唯識》,著有《唯識勸學篇》、《閱藏日記》等書。道階、佛乘等為其高足。道階(1865~1934)弘法南北,時講唯識之學。佛乘(1872~1922)創辦僧學於南嶽,亦常以唯識授學人(羅杰《南嶽默庵禪師傳》)。

清代居士之弘傳佛學,成為近世佛教的支柱。清初著名的居士有宋文森、華奇、周夢顏、彭紹升四人。與彭同時的有羅有高、汪縉。清代中葉,有錢伊庵、江沅、裕恩、張師誠等;清末有楊文會、沈善登等,都是熱心研究佛教的學者。

宋文森(﹖~1702)字世隆,習禪學,曾受天竺行珍付囑。華奇(﹖~1708)號紫嵐,從馬首山醒愚學禪,有《別傳錄》八卷行世(《居士傳》卷五十五)。周夢顏(1656~1739)字安士,學通經藏,深信淨土,著《西歸直指》二卷。其所撰述後編成《安士全書》行世(《西歸直指》卷首本傳)。彭紹升(1740~1796)法名際清,出身於蘇州儒士家。初學道教不契,後讀《紫柏全集》始歸心佛法。他深信淨土,自號知歸子。著有《居士傳》、《一行居集》、《二林居集》等行世。其侄彭希涑也深信淨土,編有《淨土聖賢錄》九卷。

羅有高(1734~1779)字台山,因與彭紹升交遊,遂信佛法,從揚州高旻寺昭月了貞參禪。他出入儒釋,有《尊聞居士集》八卷。汪縉(1725~1792)字大紳,與彭紹升、羅有高三人結為法友,從事佛學研究。他為《居士傳》作有評語,楊文會稱他具宗匠手眼(《等不等觀雜錄》卷三),著有《汪子遺書》十卷(彭紹升《汪大紳述》)。

錢伊庵(﹖~1837)深入禪學,輯有《宗範》二卷。書中括引古德參禪方法,與戒顯《禪門鍛煉說》,為清代禪學名作。江沅,字鐵君,曾與龑自珍共同校刊《圓覺經略疏》,為自珍所師事。他為悟開《念佛百問》作序,自稱淨業學人,其思想似傾向於淨土(龑自珍〈重刊圓覺經略疏後序〉)。

裕恩,號容齋居士,為滿清貴族。好讀佛典,通達額納特阿克、西洋、藏、蒙、回及滿漢等文字。曾校讀大藏,凡佛典有新舊數譯者,或校歸一是,或並存之(龑自珍《己亥雜詩》自註)。校刊有新譯《金剛經》一卷(從藏文本譯出)行世。他又精通密宗布壇法儀及佛相方位,刻有《藥師七佛供養儀軌經》一卷(阿旺查什〈重刻藥師七佛供養儀軌經序〉)。張師誠(﹖~1829),號蘭渚,曾任江蘇、福建巡撫,號一西居士。抄錄古來有關淨土的起信、立願、勵行等語要,取袾宏所說「持名一法是經中之經」的意義,編成《徑中徑又徑》四卷。

楊文會(1837~1911)字仁山,他一生以流通佛經為務,創金陵刻經處於南京,對清末佛教文化的復興起了很大作用。他著述頗多,今已編為全集刊行。沈善登,名谷成,法號覺塵,清末翰林院庶吉士。光緒四年(1878)杭州彌陀寺所刻摩崖大字《阿彌陀經》,即出於他的手筆。著有《報恩論》四卷。

清初,明末遺民出家為僧的頗多。其知名的有戒顯、澹歸、藥地、蘗庵、擔當、大錯等。這些人物都以詩文為世所重。而八大山人、石濤、石溪、漸江以擅畫,被稱為清代四大畫僧。

八大山人,俗名朱耷,為明朝宗室,明亡出家,久居南昌,擅畫山水、花鳥、木石,不泥成法,畫筆以簡勁勝。石濤,名道濟,亦明宗室貴族,俗名朱若極,號大滌子、苦瓜和尚等。善畫山水、花果、蘭竹,王麓台稱他為清代江南第一畫家,鄭板橋亦極推重他的蘭竹。石溪,名髡殘,自號殘道人,受覺浪道盛衣鉢,住金陵牛首山,每以筆墨作佛事,所畫山水,有奇逸風格。漸江,名弘仁,善山水,好畫黃山松石,晚學倪雲林筆法,自成一家。這些人的畫風,在清代四王、吳、惲六大家之外,各別樹一幟,為藝術家所重視。此外,如揚州的虛谷,焦山的大須,上海的竹禪等,都是清代有名的畫僧。

清代的詩僧也不少,比較知名的有蒼雪、天然、借庵、練塘、笠雲、寄禪等。蒼雪(1587~1656)名讀徹,雲南人,著有《南來堂詩集》八卷,吳梅村很推重其詩(《梅村詩話》)。天然(1608~1685)名函昰,番禺人,著有《天然和尚詩集》(一稱《瞎堂詩集》)二十卷。借庵(1757~1836)名清恒,字巨超,浙江海寧人,為乾隆道光間(1736~1850)焦山寺僧,詩名甚盛,著有《借庵詩鈔》十二卷。練塘為南京棲霞寺僧,與借庵齊名,寂後,洪稚存題其墓碣,稱之為「江左詩僧」,著有《旃檀閣詩集》。笠雲(1837~1908)名芳圃,湖南人,長沙麓山寺僧,詩書俱佳。王闓運、俞曲園等都推重他。著有《聽香禪室詩集》八卷、《東遊記》(日本紀行詩)一卷。寄禪(1851~1912)名敬安,別號八指頭陀,為清末著名愛國詩僧,著有《八指頭陀詩集》正續共十八卷。(林子青)

〔參考資料〕 《中國佛教史論集》(《現代佛教學術叢刊》{15});蔣維喬《中國佛教史》;郭朋《明清佛教》;陳垣《清初僧諍記》;郭朋(等)著《中國近代佛學思想史綱》;塚本善隆《中國近世佛教史の諸問題》;忽滑谷快天《禪學思想史》下卷;道端良秀《中國佛教通史》;杜繼文主編《佛教史》。


愛見

「愛」與「見」之併稱。愛,謂對事物之染著;見,謂對義理之推度、執著。引申為對事、理所起之煩惱。《大智度論》卷七云(大正25‧110a)︰「煩惱有二種(中略),一屬愛,二屬見。」又,同書卷二十一謂,眾生有二分行,謂愛行、見行。愛多者,著樂;見多者,著身見等行。《中論》卷三〈觀法品〉則謂,戲論有愛論與見論之別。吉藏《中論疏》卷一釋云(大正42‧12b)︰「一者愛論,謂於一切法有取相心;二者見論,於一切法作決定解。」即以有所得之心染著事物,稱為愛論;執著於錯誤的見解,稱為見論。

〔參考資料〕 《大般涅槃經》卷十五;《維摩經疏菴羅記》卷三十。


楞嚴經

十卷。唐中宗時般剌密帝譯,屬於祕密部。全稱《大佛頂如來密因修證了義諸菩薩萬行首楞嚴經》,又名《中印度那爛陀大道場經》,略稱《楞嚴經》、《大佛頂經》。收在《大正藏》第十九冊。自宋而後,盛行於禪、教之間。明‧智旭《閱藏知津》中稱「此經為宗教司南,性相總要。一代法門之精髓,成佛作祖之正印。」但因其內容與其他顯教各經論所說多有分歧,所以自古以來對於此經就有真偽的爭執而不能決。

關於此經的傳譯,據唐‧智昇《續古今譯經圖紀》說︰此經譯者般剌密帝,唐言「極量」,中印度人。居廣州制旨道場。以神龍元年(705)五月二十三日於灌頂部中誦出一品,即此經十卷。烏萇國沙門彌伽釋迦(一作鑠佉,此云「雲峰」)譯語,房融筆受,懷迪證義。「其僧傳經事畢,汎舶西歸。有因南使流通於此(長安)。」但在《開元釋教錄》卷九中則以此經是懷迪所譯。謂迪曾被召入京,參預菩提流志《大寶積經》的譯場,任證義。事畢還鄉,遇梵僧,未得其名,共譯此經。(大正55‧571c)︰「迪筆受經旨兼輯綴文理。其梵僧傳經事畢,莫知所之。有因南使流經至此(長安)。」《續譯經圖紀》與《開元錄》兩書同是智昇開元十八年(730)所著而所記不同。考《大寶積經》是菩提流志於神龍二年(706)創譯,至先天二年(713)畢功。《續圖記》既云此經是神龍二年所譯,應是懷迪未入京前事。而《開元錄》乃云,懷迪事畢還鄉方遇梵僧傳譯此經,兩說頗相違異。是此經的譯人譯時均有可疑。

其次,關於此經的流傳經過,據宋‧釋子璿《首楞嚴義疏注經》卷一之一中云(大正39‧825c)︰「房融知南詮,聞有此經,遂請對譯。房融筆受,烏萇國沙門彌伽釋迦譯語。翻經才竟,三藏被本國來取。奉王嚴制,先不許出。三藏潛來,邊境被責。為解此難,遂即迴去。房融入奏,又遇中宗初嗣,未暇宣布,目錄缺書。時禪學者因內道場得本傳寫,好而祕之,遂流此地。大通(神秀)在內,親遇奏經,又寫隨身,歸荊州度門寺。有魏北館陶沙門慧振搜訪靈跡,常慕此經。於度門寺遂遇此本。」《宋高僧傳》卷六〈唯愨傳〉云天寶末,愨於京師受舊相房融宅請。未飯之前,宅中出經函云(大正50‧738b)︰「相公在南海知南詮,預其翻經,躬親筆受首楞嚴經一部,留家供養。」是此經流傳有四說不同。一說是因南使流傳來此。第二說是房融奏入,因禪學者自內道場傳寫流通。第三說是神秀親遇奏經,因而傳寫歸荊州度門寺。第四說是房融抄寫留家供養,因而傳出。但神秀於神龍二年卒於東都,既未還山,焉得寫本隨身,歸於荊州﹖是此經的流傳深有可疑。

此經的內容,第一卷敘阿難因乞食,被摩登伽女用幻術攝入淫席,將毀戒體。如來放光,並勒文殊師利以神咒往護,遂將阿難及摩登伽女來歸佛所。阿難見佛,頂禮悲泣,悔恨自己一向多聞,道力未全,因而啟請宣說十方如來得成菩提妙奢摩他三摩禪那最初方便。佛告以一切眾生從無始來生死相續,皆由不知常住真心性淨明體,有諸妄想故有輪轉。又告以有三摩提,名(大正19‧107a)︰「大佛頂首楞嚴王、具足萬行、十方如來、一門超出妙莊嚴路。」能破客塵煩惱,以顯常住真心性淨明體云云。

第二卷因波斯匿王之問,顯示真性圓明無生無滅本來常住之理。並說一切眾生輪迴世間由二顛倒分別妄見,隨業輪轉︰(1)眾生別業妄見,(2)眾生同分妄見。應當抉擇真妄,而明五陰身心不有,世界本空,破我法二執,顯本覺真如,顯示五陰本如來藏妙真如性。

第三卷佛對阿難陀就六入、十二處、十八界、七大等一一說明本如來藏妙真如性。

第四卷因富樓那之問,顯示世間一切根塵陰處等皆如來藏清淨本然,但以三種相續︰即世界相續、眾生相續、業果相續,諸有為相循業遷流,妄因妄果其體本真。真智真斷不重起妄,是故如來證真故無妄。四大本性周遍法界,歇即菩提,不從人得等。

第五卷憍陳如五比丘,優波尼沙陀、香嚴童子、藥王藥上二法王子、跋陀婆羅等十六開士、摩訶迦葉及紫金光比丘尼等,阿那律陀、周利槃特迦、驕梵鉢提、畢陵伽婆蹉、須菩提、舍利弗、普賢菩薩、孫陀羅難陀、富樓那彌多羅尼子、優波離、大目犍連、烏芻瑟摩、持地菩薩、月光童子、琉璃右王子、虛空藏菩薩、彌勒菩薩、大勢至菩薩等,各各自說最初得道的方便以顯圓通。

第六卷最後觀世音菩薩說耳根圓通,以聞熏聞修金剛三昧無作妙力,成三十二應,入諸國土。獲十四種無畏功德,又能善獲四不思議無作妙德。文殊師利以偈讚歎。佛更為說四種律儀(淫、殺、盜、妄),令離禪魔。

第七卷佛說四三九句大佛頂陀羅尼。此即《大白傘蓋佛頂陀羅尼經》。並說安立壇場法則及持誦功德。次因阿難請問修行位次,佛先為說十二類眾生(胎、卵、濕、化、有色、無色、有想、無想、非有色、非無色、非有想、非無想)顛倒之相。

第八卷說明三摩提三種漸次。次明五十七位︰乾慧地、十信、十住、十行、十迴向、四加行、十地、等覺、妙覺。又因文殊問,示經五名,說明經的歸趣。因阿難問,說地獄趣造十習因,受六交報,以及鬼、畜、人、仙、修羅、天等七趣,自業所感差別。

第九卷說明三界二十五有之相。次明奢摩他中微細魔事,即五陰魔等。

第十卷說五陰的行陰魔中十種外道(二無因論、四遍常論、四一分常論、四有邊論、四種顛倒不死矯亂遍計虛論、立五陰中死後有相心顛倒論、立五陰中死後無相心顛倒論、立五陰中死後俱非心顛倒論、立五陰中死後斷滅心顛倒論、立五陰中五現涅槃心顛倒論)。識陰魔中禪那現境十種魔事。次明五陰相中五種妄想等。

此經的註解,在唐有三家︰(1)慧振《疏》十卷、《科》一卷,(2)惟愨《玄贊》六卷(一作二十卷),(3)弘沇《資中疏》,卷數未詳。此三疏早已失傳。現今所存的都是宋以後的著作,大半是屬於賢首、天台、禪宗三家的。此經所以受到台、賢、禪者的重視,是因為此經所說常住真心性清淨體,與台、賢二家圓教宗旨相合。又所說七處徵心、八還辨見,對於禪宗的參究可以有很大的幫助和啟發。五陰魔的說明,也給禪修者以警策。總之此經是詳細說明了圓頓禪的途徑,特別是大勢至菩薩的念佛圓通,觀世音菩薩的耳根圓通,更為禪、淨學人所接近。至於譯筆的華美也成為文學之士所愛好。自宋元以後,楞嚴咒成為叢林早課之一,於是此經的流傳和講習就更普遍了。

現存的註解約有四十餘家。其中屬於賢首宗的有宋‧子璿《義疏》二十卷、《科》一卷,懷遠《義疏釋要鈔》五卷,戒環《要解》二十卷,明‧真鑒《懸示》一卷、《正脈疏》十卷、《科》一卷,袾宏《摸象記》一卷,德清《懸鏡》一卷、《通議》十卷、《提綱》一卷,圓澄《臆說》一卷,通潤《合轍》十卷,觀衡《懸談》一卷,廣莫《直解》十卷,真界《纂注》十卷,清‧續法《灌頂疏》,通理《指掌疏》十卷、《懸示》一卷、《事義》一卷,溥畹《寶鏡疏》十卷、《懸談》一卷、《科》一卷。

屬於天台宗的有宋‧仁岳《熏聞記》五卷,宗印《釋題》一卷,思坦《集注》十卷,元‧惟則《會解》十卷、《前茅》二卷、《圓通疏》十卷,真覺《百問》一卷,一松《祕錄》十卷,智旭《玄義》二卷、《文句》十卷,清‧靈耀《觀心定解》十卷、《科》一卷、《大綱》一卷。

屬於禪宗的有宋‧德洪《合論》十卷,咸輝《義海》三十卷,可度《箋》二十卷,明‧函昰《直指》十卷,大韶《擊節》一卷,真可《釋》一卷,乘時《講錄》十卷,元賢《略疏》十卷,曾鳳儀《宗通》十卷,清‧濟時《正見》十卷,淨挺《問答》十卷。

其居士所著,不屬於專宗者,有明‧鍾惺如《說》十卷,焦竑《精解評林》三卷,陸西星《說約》一卷、《述旨》十卷,錢謙益《疏解蒙鈔》十卷,凌弘憲《證疏廣解》十卷,清‧劉道開《貫釋》十卷。

其中台、賢二家疏釋,互有諍論。特別是真鑒的《正脈疏》、傳燈的《圓通疏》中互相譏評甚烈。

自中唐以迄近代,千二百年間,此經備受禪講之士的推崇,也成為後世行人認為必讀之書。但是懷疑者以此經所說與其他經論不符,認為偽造。他們所疑約有七點︰

(1)一般經論都說四大(地、水、火、風),或說五大(地、水、火、風、空),或說六大(地、水、火、風、空、識)。而此經獨說七大,於六大外又立「見大」,是一切經所無。

(2)此經卷四辨六根功德中說(大正19‧122c)︰「三四四三,宛轉十二,流變三疊,一十百千。總括始終,六根之中,各各功德,有千二百。」此文在諸家疏釋中無有定解。《首楞嚴經義海》云︰「愨師約三世四方具有五根五塵,成百二十。一一根塵熏成十類眾生,為千二百。(弘)沇師非之,(崇)節公是之。(洪)敏師於十二中一一皆具十善成百二十。一一善用具十如是,成千二百。」子璿《義疏》卷四之二云(大正39‧886a)︰「如第一位,三世四方,宛轉十二,便成一疊。算位即是一橫二豎,已成過去。第二即變過去一世以為現在,進動算位,一豎二橫,成百二十,為第二疊。第三又即變現在世以為未來,進動算位,一橫二豎,成一千二百,為第三疊。能變之法既唯三世,所變之數亦止千二,故無增減。」如是諸解,莫衷一是。

(3)卷五中,世尊說偈。其最初一偈云︰「真性有為空,緣生故如幻;無為無起滅,不實如空華。」此是清辯菩薩所造《大乘掌珍論》偈。此偈若是佛說,論中不應不標明。

(4)此經卷七中說十二類眾生,以休咎精明為有色眾生,空散銷沉為無色眾生,神鬼精靈為有想眾生,精神化為土木金石是無想眾生,諸水母等以蝦為目為非有色眾生,咒詛厭生為非無色眾生,彼蒲盧等,異質相成,是非有想眾生,如土梟等,附塊為兒,是非無想眾生。此亦與各經論有情無情之說不符。

(5)一般經論只說五趣(天、人、鬼、畜、地獄),或說六趣(五趣外加阿修羅)。而此經於六趣外又有仙道一趣,成為七趣。

(6)此經說菩薩修位階次有五十七位。最初立乾慧位,中間切入四加行,亦與各經所說有異。

(7)卷十中說行陰魔立十種外道論,亦與各經論所說相違。

關於此經的真偽之爭,不僅在漢地如此,即此經由漢地傳入藏地以及由中國傳入日本時也曾發生過爭論。在藏文《甘珠爾》中有由漢譯藏的《大佛頂首楞嚴經》第十品以及《魔鬼第九》兩本,實即此經的第九、第十兩卷,經末不註譯人及譯經時代,但其為西藏前弘期,約當唐代的譯品無疑,因為西藏的盧梅(十世紀間)曾懷疑此經非是佛說而布頓(十四世紀間)則深為置信。很可能此經在唐時曾全部譯藏而經朗達瑪王滅法,遂至殘缺,淪為二帙。嗣後在清高宗乾隆十七年至二十八年間又由章嘉呼圖克圖主持,由袞波卻將全經重譯成藏文,並刊成漢、滿、藏、蒙四體合璧的《首楞嚴經》全帙。

至於此經傳入日本是普照入唐攜回的。玄叡《大乘三論大義鈔》卷三云(大正70‧151b)︰「經本東流,眾師競諍。則於奈樂宮御宇勝寶感神聖武皇帝(724~748)御代仲臣等請集三論、法相法師等而使檢考。兩宗法師相勘云︰是真佛經。掌珍比量與經量同,不可謗毀。等論定竟,即以奏聞。奉勒依奏已畢。然寶龜年中(770~780)使德清法師等遣唐檢之。德清法師承大唐法詳居士云︰大佛頂經是房融之偽造,非真佛經也。智昇未詳,謬編正錄。」由此可知此經真偽之爭由來已久。

要之此經屬於密教。其中所說基於密教的「即事而真」,「即身成佛」的原則,自與顯教的理論有所不同。其所立名相自難以中觀或瑜伽宗的學說來衡量。因而諸家註疏所詮釋,或亦未能盡稱經旨。(周叔迦)

◎附一︰太虛〈大佛頂首楞嚴經攝論〉(摘錄自《太虛大師選集》中)

〔曷為問中頓問一經全義﹖〕 此有捨、取二門。捨門又二︰

(1)恨徒聞無功,不能脫自業障︰蓋未深悟實相,親見本心,縱使說空說有、說事說理、說聖說凡、說因說果決定明了,遠離錯謬;然而用生滅心辯淨圓覺,彼淨圓覺亦同輪轉。故雖緣聽佛音,憶持佛言,亦復不得真如法性,但益虛妄想相;譬蛇吞草,唯成毒汁。

初卷文曰︰「所以多聞未得無漏。」又曰︰「如汝今者承聽我法,此則因聲而有分別。」又曰︰「是故汝今雖得多聞,不成聖果。」又曰︰「今日乃知雖有多聞,若不修行,與不聞等。」

二卷文曰︰「汝等尚以緣心聽法,此法亦緣,非得法性。」又曰︰「汝雖強記,但益多聞,如說藥人,真藥現前不能分別。」

四卷文曰︰「雖復憶持十方如來十二部經清淨妙理,如恆河沙,祇益戲論,汝雖談說因緣,自然決定明了,人間稱汝多聞第一,以此積劫多聞熏習,不能免離摩登伽難。」又曰︰「汝雖歷劫憶持如來祕密妙嚴,不如一日修無漏業。」

六卷偈曰︰「汝聞微塵佛,一切祕密門,欲漏不先除,畜聞成過誤。將聞持佛佛,何不自聞聞!聞非自然生,因聲有名字,旋聞與聲脫,能脫欲誰名。」

七卷文曰︰「求多聞故,未證無為。」又曰︰「我輩愚鈍,好為多聞。」咸是貫徹此之一恨。是故心無退志,或承過,或願修,佛得施教。或責過,或勸修,訶離教解,趣進修證,無尚茲矣。多聞既然,應知多智、多辨、多識等亦如是。故此章中阿難雖瞻如來勝相發心,亦成顛倒想相。然非使之塞耳抉目,貴令見性趨修而已。在已得隨順觸證法性者,聞而無聞,無聞而聞,聞聞圓離,聞聞全彰。而聞即思修,思修增聞者,亦必能漸由隨順而得觸證乎法性。至夫起凡情之信,廣寡學之心,一歷聞根,皆成佛種,聽法功德,寧可思議!不得此意,一向無聞,雖勤修闇證,猶墮無聞比丘。與世尊之大哀,若虛度空過,永成無性闡提,淪長夜又奚疑!且十卷結文曰︰「阿難聞佛示誨,憶持無失。」與前所訶聞持祕嚴,亦何別哉﹖故知貴乎契法性耳。又阿難選旋聞圓通,亦憑其積生多聞之力勝,故旋聞之功用亦勝;從聞思修,契入法性,則淨極光通達,寂照含虛空,摩登伽在夢,誰能留汝形哉!聞之一字,誠本經之大關鍵已。

(2)厭小乘無力,不能救人魔難︰如來說咒,文殊往救,而阿難平昔同住諸小聖,曾不覺知(唯佛常知恆沙界外,一滴之雨亦明頭數。諸小乘聖雖得六通,要須入定觀察乃有所知,且其所知亦屬有限),況能施拯﹖又阿難侍佛修小乘多年,欲漏依然未斷,則小乘果亦非易成。與其修難成而無力之乘,曷若迴心勤求乎無上菩提哉!此其所以厭小乘也。

逮三卷末,阿難一悟真菩提心,便能發願普度眾生。又曰︰「自未得度先願度人。」乃至曰︰「汝等必須將如來語傳示末法,開悟斯義,無令天魔得其方便,保綏覆護,成無上道」等;皆以反顯纔入大乘,便得救人之力用也。二卷文曰︰「汝等聲聞狹劣無識。」三卷文曰︰「汝先厭離聲聞、緣覺諸小乘法。」四卷文曰︰「我等會中登無漏者,雖盡諸漏,尚紆疑悔。」又曰︰「令汝會中定性聲聞及諸一切迴向上乘阿羅漢等,皆獲一乘寂滅場地。」又曰︰「汝纔舉心,塵勞先起。由不勤求無上覺道,愛念小乘,得少為足。」又曰︰「示我會中諸蒙暗者,捐捨小乘。」又曰︰「哀憫會中緣覺、聲聞。」乃至十卷文曰︰「聲聞、緣覺,不成增進。」咸是照應此之一厭者也。

取門亦二︰

(1)求大果菩提︰此與厭小乘相翻也。三卷偈曰︰「願今得果成寶王,還度如是恆沙眾,令我早登無上覺,於十方界坐道場!」即是確立此一求也。二卷文曰︰「休得疲怠妙菩提路。」三卷文曰︰「由汝發心勤求無上菩提,故今為汝開示第一義諦。」四卷文曰︰「菩提涅槃尚在遙遠。」又曰︰「汝等決定發菩提心。」又曰︰「汝等必欲發菩提心。」乃至九卷文曰︰「汝等有學緣覺、聲聞,今日迴心趣大菩提無上妙覺。」皆是提醒此一求也。

(2)懇初修方便︰此與恨徒聞相翻也。經中阿難屢請如來廣示,文相甚著,不繁引。約而言之,初則未悟本菩提心令悟本菩提心,悟則不謬正因。次則未修真圓通門令修真圓通門,修則不滯本悟。次則未識妙莊嚴路令識妙莊嚴路,識則不生上慢。次則令知七趣生報,知則不昧因果,而謹潔正戒。次則令覺五陰魔境,覺則不落邪歧而速入圓明。至三卷終,是令阿難得菩提心。

從四卷起,是令阿難入遍知海。云入遍知海者,令至成佛,得究竟無疑惑地;所謂初心菩薩,能盡知諸佛祕密藏也。復次菩提心者,涅槃妙心也;遍知海者,正法眼藏也。故阿難曰︰「我今已悟成佛法門,是中修行,得無疑惑。」又曰︰「頓悟禪那,修進聖位。」此所以本經一名救護親因度脫阿難,及此會中性比丘尼得菩提心入遍知海也。阿難實猶未涉修證,同夫華嚴會上善財童子參遍善知識,普入佛法門;而普賢方且導歸乎極樂,亦同宗門悟了還如未悟,故本經確是大心凡夫直趨佛果之乘也。對於無上菩提正修行路,剛成個最初方便耳。

〔曷為答中頓答一經全義﹖〕 復有標、酬二門。標,謂標阿難所未知,此又有二︰一者,眾生無始妄想輪轉,生死相續︰初卷所破「想相」,二卷所指「妄見」,三卷所斥「識心分別計度」,四卷所除「細惑妄想戲論」,中間重重揀擇,乃至十卷「五陰妄想」,終乎「汝應將此妄想根元,心得開通,傳示末法諸修行者,令識虛妄,深厭自生」,皆是依據此之一標者已。二者,眾生本有常住真心,性淨明體,初卷所示「妙淨明心」,二卷所顯「妙真如性」,三卷阿難所獲「本妙常心」,四卷如來所發「妙覺明性」,中間重重發明,乃至十卷圓滿菩提歸無所得,終乎知有涅槃,皆是開闡此之一標者也。

酬,謂酬阿難今所請,此亦有二︰一者,酬其願求無上菩提︰故令見華屋,選妙門,知聖位,信業報,識魔事,以護持此志不退也。二者,酬其欲懇最初方便︰故首提出「應當直心」。直心者,正念真如也,專修圓通也,決趨果海也,嚴持淨戒也,永越邪歧也。故維摩詰曰︰「直心是道場。」而此章曰︰「十方如來同一道故出離生死,皆以直心,心言直故,如是乃至終始地位中間永無諸委曲相。」更重明之︰心,該六根及如來藏。言,該三業及陀羅尼。言直故心直,心直故言直。言是心之妙境,心是言之妙智,心是言之妙體,言是心之妙用。

若論明悟,阿難心言直故,有計必陳,故得無計不摧,獲菩提心,有疑必諮,故得無疑不決,入遍知海。若論修證,觀音心言直故,一旋亡所,故得全超法界,合佛妙覺;一門圓照,故得頓發神用,滿眾生願。此所謂十方婆伽梵,一乘修行路也。七趣生類,皆是心言曲故,妄造情想諸業,妄招升沈諸苦;五陰魔類,皆以心言曲故,妄取不實之境,妄墬無間之獄。此所謂三界性顛倒,一切委曲相也。全經結歸不戀三界,起訖相應,有旨矣哉!

◎附二︰〈楞嚴咒簡介〉(編譯組)

楞嚴咒係載於《大佛頂首楞嚴經》卷七的長咒。具云大佛頂陀羅尼,簡稱佛頂咒、首楞嚴咒、祕密神咒、楞嚴祕密咒,又作大佛頂真言、大佛頂如來頂髻白蓋陀羅尼、大佛頂如來放光悉怛多鉢怛囉陀羅尼。旨在宣說大佛頂如來內證的功德。宋‧子璿《楞嚴經義疏註經》卷十三云(大正39‧919b)︰
「此咒四百二十七句,前諸句數,但是歸命諸佛菩薩眾賢聖等,及敘咒願加被離諸惡鬼病等諸難。至四百十九云跢姪他,此云即說咒曰,從四百二十唵字去,方是正咒,如前云六時行道誦咒,每一時誦一百八遍,即正誦此心咒耳。如或通誦,更為盡善。」

依《大佛頂首楞嚴經》卷七載,十方如來咸以此咒心得成無上正遍知覺,能拔濟群苦,轉大法輪;而眾生若能誦持此咒詛,則水火、一切咒詛、魘蠱毒藥等悉皆不能加害,並可獲諸功德果報,是故如來宣示此咒,於未來世保護初學諸修行者入三摩地,身心泰然安隱,更無一切諸魔鬼神及舊業陳債來相惱害,若有求福報速得圓滿,求長命者等皆得滿願。

相傳自唐‧大通神秀之後,禪院為祈禱安居期間平安無事而讀誦此咒,至禪僧真歇清了之後,尤相沿成習。依《瑩山清規》所記,在楞嚴會、涅槃會、灌佛會、成道會等法會之中,均讀誦此咒。此外,此陀羅尼古來亦曾被刻成經幢,如朝鮮平安北道龍川郡邑東面東部洞、黃海道海州郡泳東面清風里,皆有大佛頂陀羅尼幢。又,大唐青龍寺內供有曇貞所建不空音譯的大佛頂陀羅尼碑。

本咒的異譯有三本,皆收於《大正藏》第十九冊,即︰(1)唐‧不空譯《大佛頂如來放光悉怛多鉢怛囉陀羅尼》一卷。(2)元‧沙囉巴譯《佛頂大白傘蓋陀羅尼經》一卷。(3)元‧真智等譯《大白傘蓋總持陀羅尼經》一卷;另有藏譯本,內容大致與真智譯相同。至於《漢滿蒙藏四體合璧大藏全咒》第三套第一卷所收者,乃以《大佛頂首楞嚴經》卷七所載之陀羅尼為主,而以藏譯本對照校訂,補其缺佚所成。

日本學者參內龍雄在其所撰《真言陀羅尼》書中,曾載有對此咒的解說及梵文羅馬字拚音。值得研習此咒者參閱。

〔參考資料〕 太虛《大佛頂首楞嚴經研究》;陳健民《如來密因修證了義首楞嚴三摩地觀法》;南懷瑾《楞嚴大義今釋》;P. Demieville著‧耿昇譯《吐蕃僧諍記》;望月信亨《佛教經典成立史論》、《淨土教の起原及發達》。


窺基

唐代唯識宗的肇建者。玄奘的上首弟子。由於他曾任長安大慈恩寺住持,因此乃有「慈恩大師」的稱號。他所弘揚的唯識宗也被稱為慈恩宗。

窺基(近人有主張「窺」字是後人加上的,謂其法號只是「基」之一字而已),俗姓尉遲,是唐初開國公尉遲宗的兒子。京兆長安人。自幼容貌魁偉,氣概豪邁。十七歲時,玄奘要度他出家。由於他性情粗悍,所以強拒勸請。相傳經過玄奘再三的激勉之後,他曾提出三項答應出家的條件,即「不斷情欲、不斷葷血、過中可食」。玄奘應用「先以欲勾牽,後令入佛智」的教育原理,先行答應,後來終於造就出一位佛教思想史上的大師。

關於他這種出家不守戒律,因而被譏為「三車法師」(外出時有女眷、葷食相隨,共有三車)的傳說,近人呂澂在其〈慈恩宗〉一文中,以為這是他在晚年講《法華經》時,對於經中譬喻「三車」所作的解釋與天台宗所說有異,因而被論敵歪曲誣蔑而有的譏評,並非事實。

窺基出家後,師事玄奘,學習梵語及唯識諸論。二十五歲時參與玄奘的譯場。在譯場時,最值得一提的事是《成唯識論》的翻譯。當時玄奘原與神昉、嘉尚、普光、窺基等四人,擬將印度十大論師對《唯識三十頌》的十部註釋分別譯出,由於窺基的獨排眾議,玄奘乃不譯各註,而以護法註為主,其他九師為輔。並且單獨與窺基一人糅譯出《成唯識論》一書。這部書是我國唯識宗的標幟與思想核心。唯識宗之以護法思想為主的路線,正是窺基所決定的。而對於南北朝時真諦所傳舊唯識的大力批判,也是窺基一生思想的重點之一。

除了《成唯識論》之外,玄奘的某些絕學,如五性宗法、因明要義等,也都只傳授給窺基一人而已。可見窺基是玄奘心目中的衣缽傳人。而窺基也能不負所望,辛勤地著述與弘法。他著作甚多,曾有「百本疏主」的佳譽。其中,《唯識述記》、《成唯識論掌中樞要》、《大乘法苑義林章》、《瑜伽略纂》等書,都是佛教思想史上的重要作品。

◎附一︰隆蓮〈窺基〉

窺基是玄奘的高足弟子。俗姓尉遲,其著述常題名基,或大乘基,後人稱為窺基。京兆長安人。他生長於以武功受封的貴族家庭裡,父親尉遲宗,唐左金吾將軍、松州都督,封江油縣開國公。窺基出身將門,少習儒經,善於屬文。九歲喪母,平時常感孤單,漸疏浮俗,早有出家志向。唐‧貞觀十九年(645),玄奘遊印歸來,回到長安,從事於傳譯事業,並很注重物色、培養傳法的人才。偶然在路上遇窺基,見其眉目秀朗,舉止大方,便有意度他為弟子,親自去和他的父親商量,得其允許,但因為窺基出身貴族,出家須經手續,直到貞觀二十二年十七歲時,才正式捨家受度為玄奘弟子。先住弘福寺,同年十二月隨玄奘遷入大慈恩寺。高宗永徽五年(654),復有朝命度窺基為大僧,並應選學習五印語文,這時他年二十三歲。二年以後,即應詔參預譯經。從此,他一直跟著玄奘參加慈恩、西明、玉華等的譯場,隨從受業。麟德元年(664),玄奘在玉華宮譯場逝世,譯經事業中止。窺基重新回到大慈恩寺,專事撰述。以後曾有一段時間,在他的祖籍附近遊歷,沿途仍講經造疏,從事弘化。他還曾在五台山造玉石文殊像,寫金字《般若經》。永淳元年十一月十三日,窺基在慈恩寺翻經院圓寂,年五十一歲。十二月四日葬於樊村北渠,靠近玄奘塋隴。後於文宗太和三年(829)七月啟塔荼毗,遷入平原新塔。

窺基隨侍玄奘參加譯場,前後九年,據《開元釋教錄》記載,玄奘譯籍中標明窺基筆受的,有《成唯識論》十卷、《辯中邊論頌》一卷、《辯中邊論》三卷、《唯識二十論》一卷、《異部宗輪論》一卷、《阿毗達磨界身足論》三卷。其中特別值得注意的是《成唯識論》的翻譯。這是一部解釋世親所造《唯識三十論》而屬於集註性質的論書,是中國傳譯瑜伽學一本十支中的主要一支。世親造《三十頌》時,沒有造釋就去世了,後經親勝、火辨等諸論師相繼作釋。玄奘在印度,將著名的十大家的註釋都搜集了回來。開始翻譯時,擬將十家註釋各別分譯。但不久,窺基就向玄奘建議︰將十家的註釋糅合起來,成為一部,作出定解,以免後人無所適從。玄奘同意他的建議。窺基自己說這一部譯典是「商榷華梵,甄權重輕,陶甄諸義之差,有叶一師之制」。對於十家疏義,採取了護法的註釋為主,加以抉擇組織。這種糅譯的體裁是窺基獨創的,他在《唯識樞要》序說(大正43‧608c)︰「雖復本出五天,然彼無茲糅釋,直爾十師之別作,鳩集猶難,況更摭此幽文,誠為未有。」可見他對於本論的譯成,是有創造性的貢獻的。《唯識二十論》,原有後魏‧瞿曇般若流支和陳‧真諦的兩種譯本。窺基《唯識二十論述記》自序說(大正43‧978c)︰「今我和上三藏法師玄奘校諸梵本,覩先再譯,知其莫閑奧理,(中略)難具陳述,(中略)基受旨執筆,(中略)刪整增訛,綴補紕闕,既覩新本,方類世親。」這段話是他對於佛典新、舊譯本優劣的總評,也說明了新譯是從那些方面來校正舊譯的。

玄奘在譯經期間,每「黃昏二時講新經論」,「譯僚僧伍競造文疏,筆記玄章並行於世」;玄奘在印度所學的微言大義,就通過這種方式流傳。窺基隨侍受業,多聞第一,他又是當時造疏最多的一人,稱為「百部疏主」。他的註疏,很多是在玄奘親自指導之下寫成的,如《成唯識論述記》自序說(大正43‧229c)︰「凡斯纂敘,備受指麾。」《唯識二十論述記》自序說(大正43‧978c)︰「我師不以庸愚,命旌厥趣,隨翻受旨,編為述記。」他在撰述中遇有疑難,隨時向玄奘請示,惜《二十論》疏尚未完成,玄奘就去世了。一部分著作是在玄奘去世後才著手寫的,如《雜集述記》〈歸敬頌〉說(卍續74‧604上)︰「微言咸絕杳無依,隨昔所聞今述記。」這些述記,大體上包羅了玄奘學說的主要內容。

窺基的著作,共四十三種,計現存三十一種。其所註疏的經典,除《金剛般若》、《法華》、《彌陀》、《彌勒》、《勝鬘》等經外,其餘所釋諸經論本文,都用玄奘譯本。

窺基的著作,善於提綱挈領,建立體系,如《法苑義林章》七卷,把瑜伽一本十支和各宗不同的法義都歸納起來,抉擇貫通,細至一字之微,也有專章分析,如〈法華為為章〉把《法華經》中所有「為」字歸納起來,得出平聲「為」有九訓,去聲「為」有三訓,表現出他所提出的「示紀綱之旨,陳幽隱之宗」的特徵。他不但通達聲明,並且精熟因明,「大善三支,縱橫立破」,他的著述內也常常表現運用因明以立說的傾向。要瞭解玄奘的學說,現在所可依據的,最主要的就是窺基這些著作。

玄奘赴印之前,曾到洛陽、長安、成都等處參訪研求,對《攝論》、《雜心》、《成實》、《俱舍》都深有造詣,覺得好多問題還不能解決,才發願往印度求法,以極大的努力,窮佛學的底蘊。他回國以後所譯《般若》、《瑜伽》、《婆沙》、《俱舍》、《雜集》、《因明》等重要教典,包羅很廣。其學說要點折衷於總賅三乘教學的《瑜伽師地論》,而以之貫通一切,這是依據部派佛教、大乘中觀學說的發展而得出來的結論。玄奘在印度就學於那爛陀寺戒賢三藏,對繼續發揚龍樹、提婆學說的無著、世親,及其後繼者陳那、護法之學,均親所稟受,回國以授門下,各有專弘。窺基組織師說,廣製諸疏,加以發揚,對於法相唯識之學,尤其精闢獨到。玄奘逝世後,學人多認窺基為玄奘的繼承者,講習取為準據,成為奘門的權威,為國內外同所景仰,後遂成為慈恩一宗。

玄奘在世時,中國佛學的瑜伽學說盛極一時,但在窺基以後,華嚴、天台、禪宗漸次興盛。華嚴宗反對三時判教,天台宗反對五種姓之說,禪宗不重文字、排遣名相,也立於相反的地位,法相唯識之說就逐漸消沉下去。再經過天寶以後的兵亂,唐武宗的滅法,窺基著作在其時就佚失了一部分。宋仁宗天聖初年(1023),內廷出所藏窺基著作十四種,四十三卷入藏刻版,《金藏》曾據以複刻,元代的《弘法藏》原由《金藏》留在燕都的遺版蛻化而成,所以《至元法寶勘同錄》上仍見著錄。明代刻藏以南方通行的《磧砂藏》為據,未及搜羅,因而散佚失傳,後人講習失所依據,此學遂終於寥落。

窺基一傳弟子慧沼,再傳智周,均能繼述闡揚。智周弟子有新羅‧智風、日本‧玄昉等,於第八世紀初並將窺基著述傳到日本,成為日本法相宗。十九世紀中葉,中國從日本搜羅得慈恩宗著作多種,次第刊行,重加整理和研究。

◎附二︰〈窺基傳〉(摘錄自《宋高僧傳》卷四)

釋窺基,字洪道,姓尉遲氏,京兆長安人也。尉遲之先與後魏同起,號尉遲部,如中華之諸侯國,入華則以部為姓也。魏平東將軍說,六代孫孟都生羅迦,為隋代州西鎮將,乃基祖焉。考諱宗,唐左金吾將軍、松州都督、江由縣開國公,其鄂國公德,則諸父也。《唐書》有傳。基母裴氏,夢掌月輪吞之,寤而有孕,及乎盈月誕彌。與群兒弗類,數方誦習,神晤精爽。

奘師始因陌上見其眉秀目朗,舉措疎略,曰︰「將家之種不謬也哉!脫或因緣相扣,度為弟子,則吾法有寄矣。」復念在印度時計迴程,次就尼犍子邊占得卦甚吉,師但束歸,哲資生矣。遂造北門將軍,微諷之出家。父曰︰「伊類粗悍,那勝教詔﹖」奘曰︰「此之器度,非將軍不生,非某不識。」父雖然諾,基亦強拒,激勉再三,拜以從命。奮然抗聲曰︰「聽我三事,方誓出家,不斷情欲、葷血、過中食也。」奘先以欲勾牽,後今(令)入佛智,佯而肯焉。行駕累載前之所欲,故關輔語曰︰「三車和尚。」即貞觀二十二年也。一基自序云,九歲丁艱,漸疎浮俗。若然者,三車之說,乃厚誣也。

至年十七,遂預緇林,及乎入法,奉敕為奘師弟子。始住廣福寺,尋奉別 敕,選聰慧穎脫者,入大慈恩寺,躬事奘師學五竺語,解紛開結,統綜條然,聞見者無不歎伏。凡百犍度跋渠,一覽無差,寧勞再憶。年二十五應詔譯經,講通大小乘教三十餘本。創意留心,勤勤著述。蓋切問而近思,其則不遠矣。造疏計可百本。奘所譯《唯識論》,初與昉、尚、光四人同受潤色、執筆、撿文、纂義,數朝之後,基求退焉。奘問之,對曰︰「夕夢金容,晨趨白馬,雖得法門之糟粕,然失玄源之醇粹,某不願立功於參糅,若意成一本,受責則有所歸。」奘遂許之。以理遣三賢,獨委於基。此乃量材授任也。

時隨受撰錄所聞,講周疏畢。無何西明寺惰師亦俊朗之器,於《唯識論》講場,得計於閽者,賂之以金,潛隱厥形,聽尋聯綴,亦疏通論旨,猶數座方畢。測於西明寺鳴椎集僧稱講此論。基聞之慚居其後,不勝悵怏。奘勉之曰︰「測公雖造疏,未達因明。」遂為講陳那之論。基大善三支,縱橫立破,述義命章,前無與比。又云,請奘師唯為己講《瑜伽論》,還被測公同前盜聽先講。奘曰︰「五性宗法,唯汝流通,他人則否。」

後躬遊五臺山,登太行,至西河古佛宇中宿,夢身在半山巖下,有無量人唱苦聲,冥昧之間,初不忍聞,徙步陟彼層峰,皆琉璃色,盡見諸國土,仰望一城,城中有聲曰︰「住住。」咄基公未合到此,斯須二天童自城出,問曰︰「汝見山下罪苦眾生否﹖」答曰︰「我聞聲而不見形。」童子遂投與劍一鐔曰︰「剖腹當見矣。」基自剖之。腹開有光兩道,暉映山下,見無數人受其極苦。時童子入城,持紙二軸及筆投之,捧得而去,及旦驚異未已。過信夜,寺中有光,久而不滅,尋視之數軸發光者,探之得《彌勒上生經》,乃憶前夢必慈氏令我造疏,通暢厥理耳。遂援毫次,筆鋒有舍利二七粒而隕,如吳含桃許大,紅色可愛,次零然而下者,狀如黃粱粟粒。

一云,行至太原傳法,三車自隨。前乘經論箱袠,中乘自御,後乘家妓女僕食饌,於路間遇一老父,問乘何人﹖對曰︰「家屬。」父曰︰「知法甚精,攜家屬偕,恐不稱教。」基聞之頓悔前非,翛然獨往。老父則文殊菩薩也。此亦巵語矣。隨奘在玉華宮,參譯之際,三車何處安置乎﹖基隨處化徒,獲益者眾。東行博陵,有請講《法華經》,遂造大疏焉。

及歸本寺,恒與翻譯舊人往還,屢謁宣律師。宣每有諸天王使者執事,或冥告雜務。爾日基去方來,宣怪其遲暮,對曰︰「適者大乘菩薩在此,善神翼從者多,我曾神通,為他所制,故爾。」以永淳元年壬午示疾,至十一月十三日長往於慈恩寺翻經院,春秋五十一。法臘無聞,葬於樊村北渠,祔三藏奘師塋隴焉。弟子哀慟,餘外執紼會葬,黑白之眾盈於山谷。

基生常勇進,造彌勒像,對其像日誦菩薩戒一遍,願生兜率,求其志也。乃發通身光瑞,爛然可觀。復於五臺造玉石文殊菩薩像,寫金字《般若經》畢,亦發神古。弟子相繼取基為折中,視之如奘在焉。太和四年庚戌七月癸酉,遷塔於平原,大安國寺沙門令儉檢校塔亭,徙棺見基齒有四十根不斷玉如,眾彈指言︰是佛之一相焉。凡今天下佛寺圖形,號曰「百本疏主」。真(疑為唐)高宗大帝製讚,一云玄宗。然基魁梧堂堂,有桓赳之氣,而慈濟之心,誨人不倦,自天然也。其符彩則項負玉枕,面部宏偉,交手十指,若印契焉。名諱上字,多出沒不同者。為以《慈恩傳》中云,奘師龍朔三年於玉華宮譯《大般若經》終筆。其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令大乘基奉表奏聞,請御製序,至十二月七日通事舍人馮義宣由,此云靈基,《開元錄》為窺基,或言乘基,非也。彼曰大乘基,蓋慧立彥悰不全斥故云大乘基,如言不聽泰耳,猶謹遣大乘光奉表同也,今海內呼慈恩法師焉。

系曰︰性相義門至唐方見大備也。奘師為瑜伽唯識開創之祖,基乃守文述作之宗,唯祖與宗百世不除之祀也。蓋功德被物,廣矣、大矣。奘茍無基則何祖張其學乎﹖開天下人眼目乎﹖二師立功與言,俱不朽也。然則基也,鄂公猶子,奘師門生,所謂將家來為法將,千載一人而已。故書有之。厥父菑厥子乃肯播,矧能肯穫,其百本疏主之謂歟!

〔參考資料〕 《大慈恩寺三藏法師傳》卷十;《開元釋教錄》卷八;《佛祖統紀》卷二十九;《佛祖歷代通載》卷十二;呂澂〈慈恩宗〉(《中國佛學源流略講》附錄)。


觀宗講寺

天台宗名剎。位於浙江省寧波巿。宋‧元豐年間(1078~1085),四明知禮之五世孫介然所創。初名「十六觀堂」。此堂建於延慶寺東北隅,原隸屬於該寺。清‧乾隆、嘉慶年間(1736~1820)重修後,始獨立門庭,別設方丈。民國元年(1912),天台宗名僧諦閑出任住持,改名為「觀宗講寺」。

此寺在諦閑赴任之前,殿宇即已荒蕪。經諦閑在任內所重修、新建的殿宇有︰大雄寶殿、天王殿、禪堂、念佛堂、放生池、客寮、方丈等。此外,又設立觀宗研究社、觀宗學舍,且開辦戒場(民國五年),乃使此寺在近代成為天台宗名剎。

◎附一︰寶靜〈諦公老法師別傳〉(摘錄自《諦閑大師遺著語錄》)

師年五十五,受鄞縣知事沈公之延請,固辭不獲。最後住持於寧波觀宗寺,為中興之始祖。蓋觀宗寺,原乃延慶寺之觀堂舊址。創設於宋‧元豐中四明五世孫介然法師。按照《觀無量壽佛經》修觀行法,於延慶寺東北隅隙地,架屋六十餘楹。中有寶閣,環以十六觀室,命名為十六觀堂。既而興廢靡常。至清‧乾、嘉間重修殿宇,增建僧寮,方獨立門庭,別設方丈。無如僧侶徒騖酬應,殿堂漸就荒蕪。四明道場,不絕如縷。自師受任住持,仰體四明大師遺意。以三觀為宗,說法為用,改稱觀宗講寺。募集鉅金,重建大雄寶殿、天王殿,及念佛、參禪、藏經諸堂閣,嚴訂規約,利益十方。由是規模煥然,蔚為東南名剎。

◎附二︰演培《一個凡愚僧的自白》(摘錄)

觀宗寺原為宋代延慶寺觀堂舊址,觀堂不是早午用齋的五觀堂,而是按照《觀無量壽經》建立的十六觀堂,以供行者修淨土的十六觀行,所以名為觀宗。到諦閑大師出任住持,遵四明尊者的遺法,以三觀為宗,以說法為用,改稱觀宗講寺,逐漸成為東南名剎。我到時,寺內有禪堂,有上客堂,有念佛堂,有學戒堂,有研究社,有弘法社,真正可說是個解行並重的道場。諦老建大法幢,到處講經說法,德望極隆,因而來寺求法者很多。我去本要親近諦老的,那知他老於民國二十一年(1932)秋就已圓寂。時為寺的住持是諦老法徒寶靜法師。

住經單,除我還有其他諸位同參,早晚上殿,晨午過堂,都要隨眾,不得例外。每日午後二時,經單同住諸師,集合同到齋堂,聽寶靜法師講經,師的語言浙江音很重,聽來不怎麼懂,感到非常吃力,但聽三五日後,語言障礙慢慢消除,所講《地藏經》的經義,因是初次聽講,不懂之處亦多,回來請問同參,也就略為了解。月餘講說,沒有一天不到,且聽得很有興趣,或說初嘗到法味。

經期結束,請求入學,時為大知客的,亦是弘法研究社的副講,問我一些佛理,知我不曾聽過什麼佛法,要我先入學戒堂,從初步開始學習。時學戒堂有學僧六十餘名,年齡在十五歲至二十歲間,時我年十九歲,正是入學年齡。雖說是初級的,年齡更小同學,從來沒讀過書,不特佛法聽不懂,一般知識也不了解,所以有小同學,現為大和尚或一方之主的,常來問我這是什麼意思,那是什麼意思,我所知的同樣不多,只好略為他們解答。監學法師見此,以為我讀過很多書,特喊我到監學寮,對我問東問西後,知我是可造就的青年,乃予特別照顧。

在學戒堂讀一學期,期終同樣需要考試,但學僧的升學,不是規定在學戒堂要讀幾年,而是看你考試的成績如何,考試的法師認為成績不錯,就可使你升級,我即因此而被升入研究社。時研究社開講《四教儀集註》,為初學天臺的一部重要著作。主講寶靜法師先講,記得很清楚,是講五時八教圖,圖中,一條線牽到這裏、一條線牽到那裏,主講講得津津有味,而且講得非常圓熟,證知他對天臺教理有相當認識,但我聽來好像在聽天書,不知法師究竟講些什麼。主講講完如蜘蛛網似的五時八教圖,就到他處弘法利生,以下就由副講繼續講解。

副講對天臺教理亦有相當研究,講來同樣頭頭是道,但線裝本《四教儀集註》有四冊,講完最初兩冊,我真仍然不懂,不能不說我是相當愚笨,幸我對求法有很大興趣,不論怎樣聽不懂,仍繼續的聽下去,未萌退學的意念。聽到第三冊一半,開始有點兒了解,到第四冊全講完,對天臺思想較有領會,抽簽抽到我覆講。雖不如老同學講得那麼好,但已不像以前一句講不出。副講可能是為鼓勵我,說我覆講得不錯,而在研究社已學兩三年的同學,同寮說我的覆講,不特能表達副講所講的原義,且還有條理的略為發揮。老師及同學雖對我讚許,但我並不以此自滿。

二十四年快要結束,主講寶靜弘化回來,既與寺眾同度新歲,又為學眾舉行考試。由於平時只講《四教儀集註》一課,所以不如其他佛院有很多科目可考,就是所考集註,既不是列出幾個問題,要學僧筆答,亦不是出一論文題目,要學僧寫文,實如平時覆講那樣,主講讀一段原文,抽到那個就那個講。講時所重視於學僧的︰聲音是不是洪亮、口齒是不是清楚、消文有沒有條理、顯義有沒有錯誤。在這幾方面,主講認為滿意,就算成績不錯,有望升入弘法部。那天我的考試,自認講得不如平時,同學亦說我沒有平時覆講好,當不作入弘法部想。可是過了兩天,監學忽通知我,要我搬進弘法部某個房間,表示我已升入弘法部,不特出乎我的意外,同學亦認或由平時講得可以,如照前天覆講是不可能的。

觀宗寺的教學方法,全不依於教育原則,是天臺一家的獨特風格。不論講什麼經論,或天臺教理思想︰假定夏曆五月初十下午講大座,由主講或副講講,晚上七時半,由弘法部學員講偏座,即將下午主講或副講所講的,從頭至尾對預科及研究社同學講一遍,這樣,既使弘法部學員學習講說,亦使預科及研究社同學更得深刻的入於腦海,到明天上午九時覆小座。昨日講大座的法師,同樣坐在法座上面,由他從籤筒中抽出某支籤,籤上寫的那個名字,就由那個同學覆講。經過昨天午後及晚上兩次講解,照理應能多少覆講一點,可是仍有少數同學,一動不動的默然而立。覆講不出並不受到怎樣責罰,但必須站在原位,等另一同學覆講完畢,才許坐下。這本沒有什麼,但講不出同學,總覺不好意思。有的經過多次,就離開研究社,是不是到別處參學,那就非我所知。至於文學,每月只講《古文觀止》一次,從不教學生怎樣作文,對文學全不重視,也許是認文字屬於葛藤,弘法並不怎樣需要。

在觀宗寺住過多年的法友,每日受到佛法的薰陶,不論是個怎樣根鈍慧淺的,能講幾句佛法是沒有問題的,但寫不通一封信的亦不在少,我就因感到如此,難以安心的再續住下去。經常向學友探聽到什麼地方學文字較好,很多學友都這樣告訴我︰「你如真的想學文字,最好到閩南佛學院,那兒相當注重文字,在那兒學的僧青年,不但會寫很通順的信件,文章亦都寫得相當不錯。」聽後就想轉學閩院,在此不但沒有文字可學,就是報紙亦不准看,甚至太虛大師主辦弘揚佛法的《海潮音》,如有學僧看了,可能會被遷單(開除)。限制這樣嚴格,怎能學到世俗文字﹖

但我們住的房間,離延慶寺僅五六尺,窗口對窗口,不但隨時可以講話,《海潮音》一到延慶寺,就有同道從窗口傳過來,同學沒有不搶來看的,我也是《海潮音》迷之一,只要《海潮音》一到,立即設法借來先讀為快。儘管寺方限制很嚴,同學沒有不偷看的,想見《海潮音》在當時,有股怎樣的誘惑力。世人就是這樣奇怪,越是不准看的書、越是要想看,如看不到不肯罷休。最使同學感到不滿的,就是佛教其他各宗主要理論同樣不准看,同學對此,有時不免要發牢騷,或說思想控制太過!不知以何緣故,同學的牢騷,有些傳到主講寶靜耳裏,他老乃很巧妙的開示說︰
「佛教大小乘各宗各派的典籍,沒有一種不可看,因各宗各派的思想理論皆是佛法,現在你們在此學習天臺,是要你們先對天臺教理有個確切的定解,然後再看其他各宗祖師的著述,不論他們講得與本宗所講有什麼不同,或與本宗思想根本對立,就不會動搖對本宗的見解,不然,看看這宗的理論,看看那宗的理論,不能辨別那宗理論的勝義,怎能出去弘揚正法﹖為此,凡是來此學習天臺教理的,總不讓他們去看其他各宗理論。到了自宗思想搞通,要看那宗典籍,沒有什麼不可,不要誤會對你們思想控制!中國各宗各派既然皆是佛法,當可自由閱讀。」

主講的這番開示,細想有他的道理,除了能會通各宗思想理論,思想不能複雜確極重要,不然,彼此互相破斥,反而不得正論。因我就要離開觀宗,沒有再與同學討論此一頗饒興味問題,同學是作怎樣想法,為我所不知道。各宗皆是佛法,有其不同思想,可能是為適應不同根性,不能不說沒有他們的方便,因各宗皆接引不少人群!

當我決定要離開時,發生夢想不到的一個問題,就是我入學戒堂時,客堂循例要代保管我的戒牒,如未住滿常住規定的年數,戒牒不發還,讓你走不成,使我異常頭痛。後與比較說得來的同學相商,沒有其他辦法,只有逃單一途。所謂逃單,就是不告而別。到我走後,同學代為索取,客堂發還,我到那兒就寄到那兒,因而離開我住兩年的觀宗寺。但這樣蹓單非常危險,到什麼寺院不留單怎辦﹖時雖想到這點,同學亦警告我,可是一個人在什麼地方緣盡,也就不管這些,只知道我所要去的地方。當我偷偷走出觀宗寺大門,還不斷的回頭看看,深恐寺內派人抓我回去,幸而登上離甬赴滬的輪船,沒有發現有人追我,我的一顆心始安定下來!


譬喻

佛陀說法(或佛典中為說明教義)時,所常用的方式之一。通常是以具體事物擬喻抽象佛理,或以自然景觀、世俗人事現象等,譬喻佛法中之某些事實。此等方式,在佛典中頗為常見。北本《涅槃經》卷二十九〈師子吼菩薩品〉,將譬喻分類為下列八種︰(1)順喻︰依事物發展之順序所作的譬喻。(2)逆喻︰逆於事物發展之順序所作的譬喻。(3)現喻︰以當前之事實所作的譬喻。(4)非喻︰使用假設事件所作的譬喻。(5)先喻︰於說法之前,先作譬喻。(6)後喻︰於說法之後再說譬喻。(7)先後喻︰於說法之前後均作譬喻。(8)遍喻︰譬喻內容與所欲喻顯事項的內容全部契合。

又,十二部經中的阿波陀那(avadāna),即是以譬喻為主體而構成的經典。

玆舉佛典中較著名之譬喻如下︰

(1)十喻︰載於《大品般若經》卷一及《大智度論》卷六。即以如幻、如焰、如水中月、如虛空、如響、如犍闥婆城、如夢、如影、如鏡中像、如化等十喻顯示諸現象之存在皆無實體,一切皆空。

(2)三照之喻︰載於舊譯《華嚴經》卷三十四〈寶王如來性起品〉。以朝日首照高山,次照幽谷,最後普照大地,比喻佛陀一代教化之次第,即由菩薩而聲聞、緣覺,以及根機低淺之眾生。

(3)七喻︰《法華經》所載。即〈譬喻品〉之火宅喻、〈信解品〉之窮子喻、〈藥草喻品〉之三草二木喻、〈化城喻品〉之化城喻、〈授記品〉之衣珠喻、〈安樂行品〉之髻珠喻、〈壽量品〉之長者窮子喻。

(4)十二喻︰《楞伽經》卷二所說。即︰渴鹿陽焰、乾闥婆城、夢中諸境、畫像高下、翳目垂髮、火輪非輪、水泡摩尼、水中樹影、明鏡色像、風水出聲、日照洪浪、咒術機發等十二喻。

◎附一︰《法華經》〈譬喻品〉(摘錄)

爾時佛告舍利弗︰「我先不言諸佛世尊,以種種因緣譬喻言辭方便說法,皆為阿耨多羅三藐三菩提耶﹖是諸所說,皆為化菩薩故。然舍利弗!今當復以譬喻更明此義;諸有智者,以譬喻得解……。」
「舍利弗!若國邑聚落,有大長者,其年衰邁,財富無量,多有田宅及諸僮僕;其家廣大,唯有一門,多諸人眾──一百、二百,乃至五百人,止住其中。堂閣朽故,牆壁隤落,柱根腐敗,梁棟傾危;周匝俱時欻然火起,焚燒舍宅。長者諸子──若十、二十,或至三十,在此宅中。長者見是大火從四面起,即大驚怖,而作是念︰『我雖能於此所燒之門安隱得出;而諸子等,於火宅內樂著嬉戲,不覺不知,不驚不怖,火來逼身,苦痛切己,心不厭患,無求出意。』舍利弗!是長者作是思惟︰我身手有力,當以衣襷,若以几案,從舍出之。復更思惟︰是舍唯有一門,而復陿小,諸子幼稚,未有所識,戀著戲處,或當墮落,為火所燒,我當為說怖畏之事──此舍已燒,宜時疾出,無令為火之所燒害。作是念已,如所思惟具告諸子︰『汝等速出!』父雖憐愍,善言誘諭,而諸子等樂著嬉戲,不肯信受,不驚不畏,了無出心;亦復不知何者是火,何者為舍,云何為失﹖但東西走戲,視父而已。爾時長者即作是念︰『此舍已為大火所燒,我及諸子若不時出,必為所焚,我今當設方便,令諸子等得免斯害。』父知諸子先心各有所好──種種珍玩奇異之物,情必樂著,而告之言︰『汝等所可玩好,希有難得,汝若不取,後必憂悔;如此種種──羊車、鹿車、牛車,今在門外,可以遊戲!汝等於此火宅宜速出來,隨汝所欲,皆當與汝。』爾時諸子聞父所說珍玩之物適其願故,心各勇銳,互相推排,競共馳走,爭出火宅。是時長者見諸子等安隱得出,皆於四衢道中露地而坐,無復障礙,其心泰然,歡喜踴躍!時,諸子等各白父言︰『父先所許玩好之具──羊車、鹿車、牛車,願時賜與!』

舍利弗!爾時長者各賜諸子等一大車。其車高廣,眾寶莊校,周匝欄楯,四面懸鈴,又於其上張設幰蓋,亦以珍奇雜寶而嚴飾之,寶繩交絡,垂諸華瓔,重敷婉筵,安置丹枕;駕以白牛,膚色充潔,形體殊好,有大筋力,行步平正,其疾如風;又多僕從,而侍衛之。所以者何﹖是大長者財富無量,種種諸藏,悉皆充溢,而作是念︰『我財物無極,不應以下劣小車與諸子等;今此幼童,皆是吾子,愛無偏黨,我有如是七寶大車,其數無量,應當等心,各各與之,不宜差別。所以者何﹖以我此物周給一國,猶尚不匱,何況諸子﹖』是時諸子各乘大車,得未曾有,非本所望。」
「舍利弗!於汝意云何﹖是長者,等與諸子珍寶大車,寧有虛妄不﹖」

舍利弗言︰「不也,世尊!是長者但令諸子得免火難,全其軀命,非為虛妄。何以故﹖若全身命,便為已得玩好之具;況復方便,於彼火宅而拔濟之。世尊!若是長者,乃至不與最小一車猶不虛妄。何以故﹖是長者先作是意︰『我以方便,令子得出。』以是因緣,無虛妄也。何況長者自知財富無量,欲饒益諸子,等與大車!」

佛告舍利弗︰「善哉!善哉!如汝所言。舍利弗!如來亦復如是,則為一切世間之父!於諸怖畏、衰惱、憂患、無明暗蔽,永盡無餘,而悉成就無量知見、力、無所畏,有大神力及智慧力,具足方便智慧波羅蜜,大慈大悲,常無懈倦,恒求善事,利益一切;而生三界朽故火宅,為度眾生──生老病死、憂悲、苦惱、愚癡、暗蔽、三毒之火,教化令得阿耨多羅三藐三菩提。見諸眾生為生老病死、憂悲、苦惱之所燒煮;亦以五欲財利故,受種種苦;又以貪著追求故,現受眾苦,後受地獄、畜生、餓鬼之苦;若生天上,及在人間──貧窮困苦、愛別離苦、怨憎會苦,如是等種種諸苦!眾生沒在其中,歡喜遊戲,不覺不知,不驚不怖,亦不生厭,不求解脫;於此三界火宅,東西馳走,雖遭大苦,不以為患。舍利弗!佛見此已,便作是念︰『我為眾生之父,應拔其苦難,與無量無邊佛智慧樂,令其遊戲。』舍利弗!如來復作是念︰『若我但以神力及智慧力,捨於方便,為諸眾生讚如來知見、力、無所畏者,眾生不能以是得度。』所以者何﹖是諸眾生未免生老病死憂悲苦惱,而為三界火宅所燒,何由能解佛之智慧﹖舍利弗!如彼長者雖復身手有力,而不用之,但以慇懃方便,勉濟諸子火宅之難,然後各與珍寶大車;如來亦復如是,雖有力、無所畏,而不用之,但以智慧方便,於三界火宅拔濟眾生,為說三乘──聲聞、辟支佛、佛乘!而作是言︰『汝等莫得樂住三界火宅,勿貪麤弊──色聲香味觸也,若貪著生愛,則為所燒;汝速出三界,當得三乘──聲聞、辟支佛、佛乘!我今為汝保任此事,終不虛也,汝等但當勤修精進。』如來以是方便,誘進眾生,復作是言︰『汝等當知此三乘法,皆是聖所稱歎,自在無繫,無所依求;乘是三乘,以無漏根、力、覺、道、禪定、解脫、三昧等而自娛樂,便得無量安隱快樂……。』
「舍利弗!若有眾生,內有智性,從佛世尊聞法信受,慇懃精進,欲速出三界,自求涅槃,是名聲聞乘;如彼諸子為求羊車,出於火宅。若有眾生,從佛世尊聞法信受,慇懃精進,求自然慧,樂獨善寂,深知諸法因緣,是名辟支佛乘;如彼諸子為求鹿車,出於火宅。若有眾生,從佛世尊聞法信受,勤修精進,求一切智、佛智、自然智、無師智、如來知見、力、無所畏,愍念安樂無量眾生,利益天人,度脫一切,是名大乘,菩薩求此乘故,名為摩訶薩;如彼諸子為求牛車,出於火宅。舍利弗!如彼長者見諸子等安隱得出火宅,到無畏處,自惟財富無量,等以大車而賜諸子;如來亦復如是,為一切眾生之父,若見無量億千眾生,以佛教門──出三界苦、怖畏險道,得涅槃樂!如來爾時便作是念︰『我有無量無邊智慧、力、無畏等諸佛法藏,是諸眾生皆是我子,等與大乘,不令有人獨得滅度,皆以如來滅度而滅度之,是諸眾生脫三界者,悉與諸佛禪定解脫等娛樂之具,皆是一相一種,聖所稱歎,能生淨妙第一之樂。』舍利弗!如彼長者初以三車誘引諸子,然後但與大車,寶物莊嚴,安隱第一,然彼長者無虛妄之咎;如來亦復如是,無有虛妄,初說三乘引導眾生,然後但以大乘而度脫之!何以故﹖如來有無量智慧、力、無所畏、諸法之藏,能與一切眾生大乘之法,但不盡能受。舍利弗!以是因緣,當知諸佛方便力故,於一佛乘,分別說三。」

◎附二︰法舫《金剛經講話》(摘錄)

《金剛經》︰「何以故﹖一切有為法,如夢、幻、泡、影;如露,亦如電,應作如是觀。」

法舫講解︰前來所說,是明菩薩於一切法,應當了達無相無住,無有自性之甚深般若義,故於修行時能不住於相,而修萬行,能不取法相而說妙法。應如是知,如是見,如是信解。但這些觀點,在智都是以無分別智為主,在境都是以法性真如為主,所謂是正智如如的菩提現觀境界。然而,真如不離世俗,性空不外緣起,非世俗外別有真如,非緣起上另立性空。故說此一偈以明性空無相之理,就在如幻的緣起上。所以,此最後一偈,在「云何為人演說,不取於相,如如不動」的原則下,而設施演說一切法。而此所施設、演說的一切法,皆是有為如夢幻等,這也是指示眾生悟入無相、性空、無住相、不取相境界的一個法門,故這一偈明世俗諦,也就是明緣起法。

「一切有為法」,有為法即依他緣起所生諸法,亦名因緣所生法,有造作性、有生滅性、有無常性,名曰有為法。有為法的範圍很廣,略說,有精神的心王心所、物質的色法,及此色心的行為。總之,一切有為法,應該去觀察明白,都是幻夢境,都是如幻化,都是如水上浮泡,都是如光所照影,都是如草上之露,都是如雲雨時之雷電。在這六譬喻上顯示幾個共通特點︰(1)顯示有為法皆是假立的,非實在的。(2)顯示有為法都是生滅的,不是不生滅的。(3)顯示有為法無常變遷流動的,不是常住不動的。有為法無量差別,可是都不出這些共同的原理。在這點共同原理的反面所顯示的正是無為法,也就是第一義諦,性空離相的真如法性。

此譯本只說有為法六喻,而唐譯則有九喻,如云︰「諸和合所為,如星、翳、燈、幻、露、泡、夢、電、雲,應作如是觀。」

夢,是凡夫睡眠中所現的境界,這夢境也和人間事一樣,能使你在夢中歡喜、悲哭、慈愛、恐懼。但是一醒來,什麼都沒有了。一切有為世間法也是如此,所謂人生如夢也。

幻,是指幻師(即今日之魔術家)所作的幻境,幻師可以用一手巾變成一個兔子,但是那是幻法作的幻相,不是真實的,一切有為法的現象,種種變化,亦復如是。

泡,是水上的浮泡,偶然一現,頃刻即滅。一切有為法的現象,也是如此。

影,是一個物,一面受光一面現影像,所以是光明所為影像,影像是假有,非物實體。一切有為法的現象,也是如此。

露,是指花草葉上珠水,是地氣受日光蒸熱,在夜間又受冷氣,冷熱相結成的,太陽一出,即行消失。這如有為法皆因緣生、因緣滅。

電,是指雲雨時空中陰陽冷熱所擊發的閃光,剎那一現即滅,決無久住之義。這如有為法的現象,是纔生即滅,剎那不停。

對於一切有為法的現象界,都應該以上說的六喻去觀察,如實了達,而不顛倒妄執、迷惑。若對有為法不迷惑,即能正解悟入法性。

《能斷金剛般若經釋》云︰「幻、露、泡三種譬喻,是喻業報的,觀器世間如幻。如看電影,見種種山、草木、人物、花鳥,看起來很逼真,其實都是由無數的電影片相續不斷演繹,而成似真的情境。在我們的錯覺的眼識,就看的非常真實似的。器世間的宇宙萬有,也都是由有情真異熟識所幻現的,本剎那生滅,而又相續不斷的。似乎經千古不變,是常住的,實則是我們的錯覺。

觀有情如露,露的原素,本是水蒸氣,無相可見,但遇冷就成為水,就有形可見,雖有相,也不過是暫時的,日光出現時就被消滅了。一切諸法,本盡虛空,遍法界,無定自體,但由有情業力所感,而成五蘊諸法假合的有情,有情就執取為實有,執為不壞,但到業報一盡,仍要壞滅的。由有情世間、器世間,而成為六根六塵,根塵接觸,能發生種種受用苦樂的事,觀受用事如水泡。如江河中的水,由激動力水中起泡,有情所受用事,也是由根塵識三和合而生的。」

又說夢、電、影,就是從時間上說的。觀一切法過去如夢,現在如電,未來如影。所以,一切不可實執。

〔參考資料〕 《楞伽經》卷二;《大集經》卷四十七;《大寶積經》卷二十八。


轉法輪

八相成道之一。又作轉梵輪,指佛陀之說法。亦即謂佛陀成道後為令眾生解脫,而宣說四聖諦等法。關於何以將佛陀之說法譬喻為「轉法輪」,依《大智度論》卷二十五、《大毗婆沙論》卷一八二所載,謂轉輪聖王轉金輪則可降伏四洲,而佛陀之說法,可以摧破眾生之無知,故喻為轉法輪。金輪乃黃金製成,故名金輪;如來法輪係四念處、五根等法所組成,故名法輪。

《過去現在因果經》卷三載,佛成道後,至波羅㮈國鹿野苑,為阿若憍陳如等五人講說四聖諦法,此為轉法輪之始,稱為初轉法輪。關於佛陀初轉法輪之時日,《過去現在因果經》卷三、《法華經》卷一〈方便品〉謂係在佛成道三七日之後;《十地經論》卷一謂在第二七日後;《四分律》卷三十一謂在六七日後;《方廣大莊嚴經》卷十謂在七七日後;《五分律》卷十五謂在八七日後;《大智度論》卷七、卷三十四謂在五十七日後。

經論中及後世佛教思想界,對佛陀所轉的法輪,有種種分類。如《大品般若經》卷十二〈無作品〉以鹿苑四諦法輪為初轉,開說般若之法為第二法輪轉;《解深密經》卷二〈無自性相品〉載,鹿苑之四諦說法為初時,般若皆空之說為第二時,深密中道之教為第三時。真諦及玄奘立三法輪說,即︰初時有教名轉法輪,第二時空教名照法輪,第三時中道教名持法輪。吉藏《法華遊意》卷上依《法華經》卷二所載,別唱三法輪之說,謂華嚴一乘教為根本法輪,中間三乘教為枝末法輪,法華之會三歸一為攝末歸本法輪。

此外,《海龍王經》卷三〈女寶錦受決品〉謂,寶錦女轉無動輪、本無輪、無斷輪、無著輪、無二輪、無言法輪、清淨輪、斷諸不調輪、無亂輪、至誠輪、空無輪等諸法輪。舊譯《華嚴經》卷三十一載,一切諸佛轉妙法輪、無量輪、一切覺法輪、知一切法藏法輪、無著法輪、無礙法輪、一切世間燈法輪、示現一切智法輪、一切諸佛同一法輪等無量阿僧祇法輪。《悲華經》卷五載,菩薩成就四清淨法,轉虛空法輪、不可思議法輪、不可量法輪、無我法輪、無言說法輪、出世法輪、通達法輪。

新譯《華嚴經》卷五十九載,如來轉法輪有十種事,即︰具足清淨之四無畏智;出生四辯隨順之音聲;善能開闡四真諦之相;隨順諸佛之無礙解脫;能令眾生之心皆淨信;所有言說皆無唐捐,能拔眾生諸苦之毒箭;大悲願力之所加持;隨出音聲普遍十方一切世界;於阿僧祇劫說法不斷;隨所說法,皆能生起根力覺道禪定解脫三昧等法。

《大乘法苑義林章》卷一(本)、《法華經玄贊》卷二、卷四等,約五門以分別法輪之體。即以八聖道為法輪之體,以四聖諦十二因緣三性等諸法為法輪之境,以五蘊功德為法輪眷屬,以聞思修三慧為法輪之因,以菩提涅槃為法輪之果。《華嚴經探玄記》卷三謂,二障之使習為法輪所斷,真俗二諦為法輪之境,福慧萬行為法輪之眷屬,一教及念處為法輪之因,菩提涅槃為法輪之果。

〔參考資料〕 《增一阿含經》卷十、卷十四;《中本起經》卷上;《維摩詰所說經》卷上〈佛國品〉;《菩薩處胎經》卷五;《四分律》卷三十二;《大毗婆沙論》卷四十一。


[南山律學辭典]
尸羅九義

子題:尸羅言冷、尸羅名善夢、尸羅名習、尸羅名定、尸羅名池、尸羅名纓絡、尸羅名鏡、尸羅名威勢、尸羅名頭

行事鈔‧標宗顯德篇:「毗婆沙云,具戒足者,戒言尸羅,亦言行也,亦云守信,亦名為器。尸羅言,無破戒熱,及三惡道熱故;亦名善夢,持者常得善夢故;亦名為,由善習戒法故;亦名為定,若住戒者,心易得定故;亦名為池群聖所浴故;亦名纓絡,老少中年服常好故;亦名如鏡,由戒淨故,無我像現故;又名威勢,如來在世有威力者,是尸羅之力故,餘如驅龍事,五百羅漢不能逐之,有一羅漢,但以護戒力故,便即驅出,以輕重等持也;又戒名為頭,能見苦諦諸色,乃至知色陰等法故。能善護故,言守信也。能至涅槃城,故言行也。功德所依,名器也。」

資持記釋云:「(一﹑)初明尸羅。義含九種,故須皆以尸羅二字貫之。冷、池、纓、鏡、頭,此五從喻;夢、習、定、勢,此四從法。又第四明生定;鏡、頭喻發慧;餘六當體是戒。又六中,初明體,二是所感,三即牽行,池謂滅惑,纓謂德彰,勢謂功勝。破戒熱是因中結業,三惡熱是果上受苦。纓絡者,論明世纓老少中年有好不好,戒纓則常好。如鏡者,鏡明則像現,戒淨,無我理顯。無我字,祖師加之。威勢中,初舉聖以明。如來德懾魔軍,威伏外道,若親在眾,破僧不成,強狠眾生,見即歸命。餘下,引事以證。論云,罽賓國有龍名阿利那,受性暴惡,住處近僧伽藍,數為暴害。時有五百羅漢共集,以禪定神力而不能遣,後有一人(祇夜多尊者)不入禪定,直彈指語言:『賢善遠此處去。』龍即遠去。諸羅漢問之,彼云,我不以禪定力,直以謹慎於戒,守護輕戒,猶如重禁。文中但以下,即引彼答,但束其詞耳。如頭者,頭則具納六塵,戒則總收眾善,故以喻焉。論中備對六塵,今舉初後,略其中間,故云乃至。今引足之,謂聞名身等義,嗅覺意華即七覺支,嘗出離無事寂靜三菩提味三菩提翻正覺,覺禪定解脫等觸。苦是三界果相,故如色也。色陰等者,即餘四陰,論云,知總相別相總即心色,五陰則色總心別,十二入則心總色別,十八界心色俱別。二﹑守信者,以違本受,則為無信。三﹑行;四﹑器,二並從喻。」(事鈔記卷三‧一八‧一六)


[法相辭典(朱芾煌)]
佛有似愛等言

大毗婆沙論十六卷一頁云:世尊雖無煩惱餘習;而或時有似愛等言。似愛言者:如世尊說:善來苾芻,能善出家,猶具禁戒。似恚言者:如世尊說:汝是釋種婢子,釋種是汝大家。似慢言者:如世尊說:我是如來應正等覺,成就十力,得四無畏。似癡言者:如世尊說:大王今者,從何處來。告阿難言:看天雨不。園中何故高聲大聲。或有生疑:世尊已斷諸煩惱習;云何復有如是等類似煩惱言?欲令彼疑,得決定解,故作斯論,釋其因緣。如此癡言,彼亦爾故。問:何故佛說似愛等言?答:護所化田,饒益彼故。謂世尊說似愛言者,欲令天授所破苾芻,身心安隱,及除疑故。謂提婆達多,貪名利故;破壞僧已。尊者舍利子及大目乾連,化使還來,彼諸苾芻,深生羞恥,身心戰掉,復生疑惑:我隨天授,不失戒耶?聞世尊說:善來苾芻,能善出家,猶具禁戒。戰掉,疑惑,二事皆除。若佛爾時不作此語;彼懷愧惱,吐血命終。又世尊說似恚言者;摧彼梵誌憍慢幢故。謂彼梵誌菴婆瑟吒,不量母卑而懷憍傲,障他出家,當墮惡趣。由佛訶彼,傲佷心摧。次第二身,得生天上,見四聖諦。又由訶彼補色羯羅娑利梵誌,得入佛法,逮殊勝果。又世尊說似慢言者;為令不知佛功德者,知已歸依,修勝行故。又世尊說似癡言者;為開彼王談論道故。為解阿難睡悶心故。又欲生彼樂靜心故。佛說此等似煩惱言,皆為有情獲利樂故。


思現觀

瑜伽五十五卷十六頁云:云何名思現觀?謂於諸諦,決定思惟。

二解 瑜伽七十一卷二頁云:問:思現觀、有何相?答:若有成就思現觀者;能決定了諸行無常,一切行苦,諸法無我,涅槃寂靜。住異生位。已能證得如是決定。非諸沙門、若婆羅門、若天、魔、梵、及餘、所能如法引奪。問:思現觀、何自性?答:上品思所成慧為自性。或此俱行菩提分法為自性。問:思現觀、當言作何業?答:思現觀、當言能生正行所攝清淨品善法為業;能生無罪歡喜為業;能轉一切所疑為業;能趣入修功德為業;能引所餘現觀為業;能住一切善趣為業。問:思現觀、有幾種?乃至究竟現觀、有幾種?答:思現觀、當知有無量種。謂契經思,應誦思,記別思,乃至方廣未曾有法論議思,苦思,集滅道思,真如實際法界思,蘊界處等思,聲聞乘等思,大乘思。如是等類。當知差別有無量思。

三解 顯揚十七卷三頁云:問:思現觀、以何為體?答:以上品思所生慧為體。或此俱行菩提分法為體。問:思現觀有何相?答:若有成就思現觀者;能正了知諸行無常,諸行皆苦,諸法無我,涅槃寂靜。雖住異生位;已能如是決定解了。一切沙門婆羅門諸天魔梵、及餘世間,決定無能如法引奪。

四解 成唯識論九卷十一頁云:一、思現觀。謂最上品喜受相應思所成慧。此能觀察諸法共相,引生煖等。加行道中,觀察諸法,此用最猛,偏立現觀。煖等不能廣分別法,又未證理;故非現觀。


順解脫分善根

大毗婆沙論七卷十五頁云:順解脫分善根者:謂種決定解脫種子,因此決定得般涅槃。又云:此中應廣分別順解脫分善根。問:此善根、以何為自性?答:以身語意業為自性。然意業增上。問:此善根、為在意地?為五識身?答:在意地;非五識身。問:此善根、為加行得?為離染得?為生得耶?答:唯加行得。有說:亦是生得。評曰:前說者好。加行起故。問:此善根、為聞所成?為思所成?為修所成耶?答:聞思所成;非修所成。有說:亦是修所成。評曰:前說者好。唯欲界繫故。問:此善根、於何處起?答:於欲界起。非色無色界。欲界中,人趣起。非餘趣。人趣中,三洲起。非北俱盧。問:此善根、於何時種?答:佛出世時。要有佛法,方能種故。有餘師說:雖無佛法;若遇獨覺;亦能種此善根。問:此善根、依何身起?答:亦依男身,亦依女身。問:為因何事,種此善根?答:或因施,或因戒,或因聞,而不決定。所以者何?意樂異故。謂或有人、因施一摶食,或乃至一淨齒木;即能種殖解脫種子。如戰達羅等。彼隨所施,皆作是言;願我因斯、定得解脫。或有雖設無遮大會;而不能種解脫種子。如無暴惡等。彼隨所施,皆求世間富貴名稱;不求解脫。或有受持一晝一夜八分齋戒,即能種殖解脫種子。或有受持盡眾同分別解脫戒,而不能種解脫種子。或有讀誦四句伽他,即能種殖解脫種子。或有善通三藏文義,而不能種解脫種子。問:誰決定能種此順解脫分善根?答:若有增上意樂、欣求涅槃,厭背生死者;隨起少分施戒聞善,即能決定種此善根。若無增上意樂、欣求涅槃,厭背生死者;雖起多分施戒聞善;而亦不能種此善根。問:若有種殖此善根已,為經久如、能得解脫?答:若極速者;要經三生。謂初生中,種此種子。第二生中,令其成熟。第三生中,即能解脫。餘則不定。謂或有人、種順解脫分善根已;或經一劫,或經百劫,或經千劫,流轉生死;而不能起順決擇分。或復有人、起順決擇分善根已;或經一生,或經百生,或經千生,流轉生死,而不能入正性離生。順解脫分,亦有六種。謂退法種姓、乃至不動法種姓。轉退法種姓順解脫分、起思法種姓順解脫分。乃至轉堪達種姓順解脫分、起不動法種姓順解脫分。轉聲聞種姓順解脫分、起獨覺及佛種姓順解脫分。轉獨覺種姓順解脫分、起聲聞及佛種姓順解脫分。若起佛種姓順解脫分已;則不可轉。極猛利故。


善根有三種

大毗婆沙論七卷十五頁云:善根有三種。一、順福分。二、順解脫分。三、順決擇分。順福分善根者:謂種生人生天種子。生人種子者:謂此種子、能生人中高族、大貴、多饒財寶、眷屬圓滿、顏貌端嚴、身體細渜。乃至或作轉輪聖王。生天種子者:謂此種子、能生欲色無色天中,受勝妙果。或作帝釋、魔王、梵王;有大威勢,多所統領。順解脫分善根者:謂種決定解脫種子,因此決定得般涅槃。順決擇分善根者:謂煖、頂、忍、世第一法。


簡擇

瑜伽八十三卷十頁云:言簡擇者:總取一切苦法各類為苦聖諦故。又云:簡擇者:謂審定解了。


全文檢索完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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