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
[國語辭典(教育部)]ㄓˊ ㄒㄧㄥˊ, 1.依法實行。如:「執行監禁」、「執行槍決」。
2.依據計畫或決議去做。如:「這次表演活動由他策劃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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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術語)執行齋會也。會僧而供齋食,曰齋會。
八字文殊法
(修法)是亦取真言字數而名之。即唵惡
尾
囉
吽
佉
佐
[口*路]
之八字也。此法為日本慈覺大師門徒最極之秘法。避天變怪異日月蝕之災及兵陣之難之法也。其本經為文殊師利法寶藏陀羅尼經一卷(一名文殊師利菩薩八字三昧法),經曰:「若有諸國王統師欲鬥戰,書此陀羅尼於頂上安置,一心常億念,不為怨敵害。一切諸刀杖,亦不著其身。若入軍陣中,畫此文殊像,乘騎孔雀上,安置於旗上,或使人執行,諸賊遙望見,自然當退散。」又,有儀軌一卷,名大聖妙吉祥菩薩秘密八字陀羅尼修行曼荼羅次第儀軌法。
(修法)誦八字真言之文殊法也。
宿執開發
(術語)宿世執行之善根功德,今世開發而結善果也。
[佛光阿含藏]
拂
即拂塵、拂子,拂除蚊蟲之具。我國禪宗則用作莊嚴之具,住持上堂說法時,手執拂子,謂之秉拂、執行秉拂之職。
又作拂塵、拂子。
[阿含辭典(莊春江)]
止息身
另作「身猗息;身止息;止身」,南傳作「身體的寧靜」(kāyapassaddhi,另譯為「身體的輕安」),菩提比丘長老英譯為「身體的寧靜」(tranquillity of body)[動詞「身變得寧靜」(kāyo passambhati),過去分詞「身已寧靜」(passaddho kāyo)參照],並引註釋書的解說,這是指「於三蘊(受、想、行)苦惱的寧靜(平靜)」。依據阿毘達磨,身與心成對出現時,「身」都被解說為「心所」(cetasika),也就是執行第二階段認知的功能,但這裡從字面上來看,似乎只是指「身體」(physical body),「視為對一個經驗性質的活躍建樹」,並在2010年8月3日的回函中進一步解說:「簡單來說,這意味著部分身體狀況決定體驗是否為心的寧靜或心的擾動。請記得這是我的解釋。這裡的身,巴利註釋採用為名身:『心理因素的聚集』(除了心之外)」。 (相關詞「身心止息」)
[佛光大辭典]
文珠
(1930~
)廣東湛江人,俗姓詹。十歲依福壽山果敬尼師出家,十六歲受具足戒,同時開始研究法華、楞嚴及天台教觀。後入香港中文大學及東京大正大學深造。四十二歲創辦美國羅省美西佛教會,往返於港美之間教學及弘法。四十五歲於美國羅省創建圓覺寺。歷任香港佛教青年會會長、香港佛教青年會學校校監兼校長、香港佛教聯合會董事、世界佛教友誼會港澳分會執行委員、美國美西佛教會會長。著作有人性之覺悟、佛學與教育、正信與迷信、般若心經講義、金剛經講義、觀世音菩薩普門品講義、大佛頂首楞嚴經笔記、妙法蓮華經講義、人間佛教與現代青年等。 p1429
日本佛教
西元六世紀中葉,佛教東傳日本,時為日本欽明帝朝,朝廷分為以蘇我為首之尊佛派與以物部為首之排佛系,前者獲勝後,創建向原寺,是為日本有佛寺之始。至聖德太子時代(593~622)大力弘揚,佛教基礎得以奠立。此後,佛教與日人原有之思想、文化、生活等融匯,形成獨特之日本佛教。自飛鳥時代(五世紀中葉)至明治維新(十九世紀中葉),日本佛教教理始終承襲我國,如密宗之即身成佛論、天台之圓頓戒、淨土真宗之信念主義、禪宗之生活即佛法、日蓮宗之唱念法華等,其思想淵源無一不源自我國,至於修行實踐方面,亦多採用我國佛教之修行方法,並加以組織與發展;所異者,即在社會活動(即教化)方面之普化,乃日本佛教最大之特色,此特色綿亙千五百年而巍然獨存。
(一)飛鳥、奈良時代(552~781):初傳時期之佛教,其信仰對象為釋迦、藥師、觀音、彌勒、四天王等,其崇拜目的概為延命、消災等現世利益。此等貴族化之佛教至聖德太子時,制定十七條憲法,以佛教為國教,而轉變為國家化之佛教,此特色維持至明治維新時期。推古天皇(593~627)以後,宗派漸明,最興隆者為三論宗、法相宗,次為律、華嚴,再次為俱舍、成實,總稱南都六宗。其中,三論宗成佛論重視根機利鈍之說,法相宗講究「性相相待」、「理事差別」、「五性各別」等,均獲得當時知識分子與官僚之接受,故特盛一時;華嚴宗之世界觀亦能契合以國民為官吏化身之思想。此時期之學佛者常一人或一寺兼習數宗之學,有別於後代之執於一宗一家之說。此時期之日本佛教,蒙受國家之保護,致無真正之宗教信念,在僧尼激增且日趨腐化之下,空海、最澄二師乃於新京平安另創新宗派(密宗、天台宗)。
(二)平安時代(約四百年):於八世紀中,密教大興於我國,尋即影響日本。空海(774~835)以顯教為佛所說法,而佛所證法則為祕密莊嚴之境界,將「即心是佛」之思想,直轉為即身成佛論,而成「即事而真」之現實具體論,此種教義頗適合當時人心之需求。至如最澄(767~822),則以天台為經宗,法相為論宗;經宗為本,論宗為末。有關戒律之傳授,則設立大乘戒壇,應此而有「山家學生式」之制定。天台宗一乘主義傳至安然(九世紀末)時,更提倡「現世成佛」、「即身作佛」,將宗教理想現實化;同時,四種三昧之修養道場亦落為形式化之法會道場。此時期後半,密教事相極盛,比叡山完全密教化,致有東密、台密之分。此外,由於社會擾攘不安,教界墮落,遂有末法思想與本地垂迹說(神、佛結合)之抬頭,民眾之宗教意識逐漸昂揚。
(三)鐮倉、室町時代(約四百餘年):淨土、禪、日蓮宗之振興期,亦為日本佛教史上最活潑、輝煌之時代。以平安朝末法思想為背景,應時而生之淨土宗,原是形式性、彼岸性與深奧性的,至此時期,則轉為現實性、此岸性與淺現性。法然(1133~1212)提倡專稱名號,以稱名為往生之本願,其他雜行僅為助行;其高足親鸞(1173~1262)更以信心為往生極樂之首要條件,一念之信為純真且最清淨之宇宙實相。信念主義之淨土宗為易行化、社會化、民眾化之佛教,故漸產生放棄修道、破除戒律之弊端,應運而生者即修道性、戒律性之禪宗。臨濟宗以棒喝禪、學人禪為特色,機鋒激烈,為求證悟,不擇手段;曹洞宗以默照禪、達人禪為特色,認為臨濟宗不但妥協且又公式化,道元(1200~1253)並著「正法眼藏」,闡揚曹洞禪之正法主義。值此禪淨並盛之際,舊宗派如法相、真言、天台、華嚴等亦各自將教義易行化、民眾化,天台宗甚至染上淨土色彩以應時需。日蓮(1222~1282)主張信仰久遠實成之釋尊,一心稱念「南無妙法蓮華經」經題即可成佛,成就無作之圓頓戒,更以「念佛無間、禪天魔、律國賊、真言亡國」之口號,破斥他宗之偏見。新興宗派力求民眾化之同時,南北八宗亦藉著民眾化以維繫命脈,舊宗派雖亦嘗藉政治勢力以阻止新宗派之發展,如正中二年(1325)之正中宗論、文明元年(1469)之決議放逐日蓮宗徒等,然因禪、淨諸宗所具有普遍化與生活化之特性,反浸透舊宗派。
(四)江戶時代(1600~1867):此時期幕府以法令制定各宗派寺院之本末關係,末寺須服從本寺之命令與支配,各宗派內糾紛因此頓減。此外,與朝廷或皇室有關之寺院,如門迹、院家、院室等,亦被剝奪實力,一掃向以俗權影響宗教之弊。先此,基督教已傳入(1549),幕府乃利用佛教建立寺檀制度,使全民皆為佛教徒,各擇一宗一寺而自為檀越,負責維持寺院所需,雖因而肅清基督教餘勢,佛教亦喪失朝氣。此時,我國隱元(1592~1673)東渡,開創日本黃檗宗,與臨濟、曹洞鼎足而立,宗風大抵同臨濟,惟以唐音諷誦經文、法式亦悉用明風。其時,在寺院法令中,獎勵學問為要項之一,故各宗紛紛興辦檀林、學寮等教育機構,由於教學興隆,各宗學者輩出,天台宗有妙立(1637~1690)、靈空(1652~1698),日蓮宗有日奧(1565~1630)、日講(1626~1698),真言宗有運敞(1613~1693)、亮汰(1621~1680),禪宗有澤菴(1573~1645)、愚堂(1579~1661),淨土宗有滿譽(1562~1620)等。雖然人才輩出,卻由於生活有保障而思想逐漸沉滯,復以儒學、國學抬頭,佛教遂面臨危機,此即明治時代神佛分離政策之執行。
(五)明治維新以後:明治元年(1868),頒行神佛判然令,禁用以佛語稱呼神號、供佛菩薩形貌之神像、用木魚梵鐘等佛具,神社遂脫離佛教而獨立。同時,受「毀釋排佛」輿論之影響,朝廷以佛教在倫理實踐方面不及儒家,經濟建設方面不及西洋科學文明,政治目的方面不及神道等為由,迫令僧侶用俗姓,解除僧侶食肉帶髮娶妻之制。幸有福田行誡、大谷光尊、赤松光映等新佛教先驅之屢次抗辯,並赴歐美考察,以世界宗教大勢評駁政府之宗教政策,使佛教得以渡過困厄而進入新時代。明治二十年前後,自由研究佛學之新風氣普遍展開,在佛教原典方面,有南條文雄、荻原雲來、高楠順次郎等梵文學者,河口慧海、寺本婉雅等西藏文學者,長井真琴、高楠等巴利文學者;佛教史方面,有村上專精、境野黃洋。大正年間,復有織田得能、姉崎正治、望月信亨等人。同時,佛教大學如真宗本願寺派之龍谷大學、大谷派之大谷大學、日蓮宗之立正大學、真言宗之高野山大學、曹洞宗之駒澤大學亦紛紛建立。經典之整理,如縮刷大藏經、卍字正藏、續藏經、大正新脩大藏經等亦陸續刊行。又辭書之編行,日本佛家人名辭書(鷲尾順)、佛教大辭彙(龍谷)、佛教大辭典(望月)、佛書解說大辭典等之問世,更充實了日本現代佛教學之內容。信仰方面,在基督教與西洋哲學影響下,已逐漸脫離中國佛教之形態與觀念,凡普及於民間者,方得發展;同時,民主思想之抬頭,僧人亦獲參政機會。除佛教專門著作外,一般刊物亦多不勝數,如大法輪、世界佛教、女性佛教、東方佛教徒(英文)等近四百種。
蓋佛教自印度興起,經中國、朝鮮而傳至日本,然為適應日本人之思想、文化、生活等而浸入其中給予影響,其後,則由於同化之結果,而產生一種獨特之日本佛教。總結其特色有下列諸點:(一)日本佛教被視為鎮護國家之道具。佛教徒亦以協助者自居,故佛教成為與皇室有密切關係之國家佛教。(二)日本佛教為鎮護國家,而特重密教之咒術祈禱。故咒術祈禱深深浸透日本民眾生活之中,成為追求現世利益之具。(三)日本初期佛教,僧人並不參與死者之喪葬。至中世,禪宗傳入以後,中國葬禮法亦隨之傳入,僧人始擔當死者之葬禮。其後,由於淨土信仰普及,故葬式成為僧人之重要職務。(四)以江戶時代之檀家制度,致使佛教成為「家之宗教」,而個人信仰方面之培養,反致薄弱。(五)日本佛教因與其古來神道思想同化、融合,而有所謂本地垂思想之產生。其中由於避免思想對立,而有神佛妥協之濃厚色彩,故佛教徒之信仰富有強烈之諸教混淆(syncretism)性質,惟此點僅為日本佛教性質之一。若將日本佛教與他國此較,則有下列幾點特色:(一)日本佛教之致力於社會救濟與慈善福利者甚多。(二)日本佛教從事深具意義而持續不斷之民眾教化工作。(三)日本佛教在思想方面,傾向於純粹化,至中世以來尤為顯著,如源空、親鸞、道元、日蓮等人輩出,於佛教思想發展上各有千秋,此誠為不可忽視者,亦為日本佛教特出之處。要言之,日本佛教之特質是國家化、社會化、信仰化、家庭化、宗派分明與現代學術化。此外,他國雖亦可舉出類似之特色,但日本佛教與國民之間,具有密切之聯結,確已形成日本佛教之特質。〔日韓佛教研究(現代佛教學術叢刊(82)、中日佛教關係研究(現代佛教學術叢刊(81))、日本佛教史上世篇(辻善之助)、東洋人の思惟方法(中村元)〕 p1446
世界佛教青年會
(World Fellowship of Buddhist Youth)簡稱「世佛青」。為全球性佛教青年之最高領導機構。一九七二年五月成立於錫蘭(今斯里蘭卡)首都可倫坡,其會員迄今已涵蓋十三個國家與地區,包括二十三個地區中心,我國中國佛教會青年委員會與中華佛教居士會均為該會地區中心。世佛青前身為世界佛教友誼會(World Fellowship of Buddhists,簡稱世佛友)所屬青年委員會,後於世佛友第十屆大會中獨立成完整組織。
世佛青成立以來,大力推展國際間佛教青年之聯誼與統一、文化、出版、藝術、學術研究、教育等活動,及全人類人道服務之工作。八○年代最突出的活動為一九八五年七月在中華民國佛光山舉行「世界佛教青年學術會議」,會後發表「世佛青一九八五年佛光山宣言」,並編印實錄行世。
目前該會之總部設於泰國曼谷。該會設會長一人,副會長六人,總會之決策機構為「執行委員會」,另設有六個常設委員會。現任會長為泰籍之帕洛伯先生(Phallop Thaiarry)。我國星雲大師為該會首任名譽會長。自一九八四年我國游祥洲博士擔任該會副會長後,我國在該會之活動,已日益積極而重要。各會員組織中,以「馬來西亞佛教青年總會」之發展過程與規模、組織運作、多元化活動等,最為諸方所矚目。 p1518
主喪
又作喪主。禪林中宿老示寂之後,擔任執行喪儀之職稱。與一般法會儀式中之都管同為一人。敕修百丈清規卷三請主喪條(大四八‧一一二七下):「主喪人至,鳴大鍾,集眾門迎,至龕前炷香,首座大眾問訊。」 p1534
行事
指行定例之儀式。亦即依一定之軌範,執行儀式法會。又執掌定例事項之職者亦稱行事。有法會行事、會行事等,此與奉行、知事同義。〔四分律刪繁補闕行事鈔卷上一〕 p2554
免丁錢
即南宋時代對僧道所課之免役稅。又作清閑錢。免丁,免除丁役之意。凡男子於二十歲時(丁年),須課兵役,然僧道享有免役之權,故每年須納稅以代免役。唐代以來,僧侶、道士本享有免租、免稅之特權,宋高宗紹興十五年(1145),一般官民反對僧道之免擔負身丁錢,遂課免丁錢以闢新財源。律僧一年五貫,禪僧、道士各二貫,住持、長老、法師、紫衣、知事等次第增加,以十五貫為最高。然此制度之執行情形如何,並不明確。
又國家為證明僧侶已繳納免丁錢而發給之證明書,稱為免丁抄(又作免丁鈔),或免丁由。凡僧侶遊方諸山掛搭時,須攜免丁抄掛搭;宋朝時,不帶免丁抄者,則不允以掛搭。〔佛祖統紀卷四十七紹興十五年條、佛祖歷代通載卷二十、宋會要稿卷六十六、建炎以來繫年要錄卷一五三〕 p2787
制裁
乃對於妨害社會之行為所施予之各種壓力。法國社會學家涂爾幹(Emile Durkheim 1858~1917)將制裁之類別分成四種,即:(一)神祕性的,如破門、咒詛、悔罪、禁書命令。(二)道德性的,如排斥、非難。(三)法律性的,如民法、刑法上所定之處罰。(四)諷刺性的,如嘲笑、譏諷等。
有關制裁之懲治方式,可分成兩類,即:(一)集團中的成員彼此間之制裁,稱為輿論制裁。(二)由在上位之權威者直接或間接為之,乃具有處罰之性質。
施行制裁之主體,常被稱為正義或神,係一抽象之象徵,且係一種集團之力量,絕非個人所能為者。在戒律中,對破戒者之制裁有特殊規定,然皆以自主之良心為基礎,外罰之性質極微。又制裁之主體為僧團,非由特定之比丘執行。僧團所定之制裁規則中,最嚴重者為波羅夷罪,此罪乃加於觸犯殺、盜、淫、妄語等比丘身上,且足以構成自僧團中放逐之罪名。其他尚有僧殘罪、波逸提罪等。僧殘罪係於一定日數中「別住」,即遠離僧團而居於他處以謹慎反省。波逸提罪,應於僧團中大眾之前,懺悔自己所觸犯之罪行。(參閱「戒」2896)p3088
拂子
梵語 vyajana, vāla-vyajana,巴利語 vijanī。將獸毛、麻等紮成一束,再加一長柄,用以拂除蚊蟲者,稱為拂子。又稱拂、拂塵、塵尾。於印度一般皆使用此物。戒律中允許比丘執持拂塵,以拂除蚊蟲之侵擾,然禁止使用如「白拂」等以較為華美貴重之物所成之拂子。據有部毘奈耶雜事卷六載,佛曾允許比丘持用下列五種材料所製之拂子;(一)羊毛,(二)麻,(三)細裂[疊*毛]布,(四)已用破舊之物,(五)樹枝樹梢。白拂即由白犛牛或白馬尾製成之拂子,乃屬貴重之物。經典中屢有菩薩或長者手執白拂之記載,如陀羅尼集經卷六所載,觀音左手、普賢右手執白拂。又佛上忉利天為母說法歸來時,梵天嘗執白拂,侍於佛之右。
密教則以白拂作為去煩惱、除障難之表徵,如千手觀音大悲心陀羅尼經所載,千手觀音四十手中之白拂手即是。又尊勝佛頂修瑜伽法軌儀卷上載,行者每出行時,常作一白拂,誦真言加持一百零八遍,若於持行中逢畜生,能令彼等離苦解脫。
我國禪家尤喜以拂子作為莊嚴具,住持或代理者手持拂子上堂為大眾說法,即所謂「秉拂」。其時,拂子即為說法之象徵。次第執行秉拂之職務者有前堂首座、後堂首座、東藏主,西藏主、書記等,稱為秉拂五頭首;為秉拂者作侍者之人,稱為秉拂侍者。
在日本,鎌倉時代後之禪林亦使用拂子。其後除真宗外,其他諸宗於法會、灌頂、葬儀等場合,皆以拂子作為導師所使用之莊嚴具。〔陀羅尼集經卷三、摩訶僧祇律卷三十二、有部毘奈耶雜事卷二十九、敕修百丈清規卷七「四節秉拂條」、釋氏要覽卷中、禪林象器箋器物門〕 p3259
真宗
(一)謂真實道理之宗旨。對儒教而言,佛教謂真宗;又各宗均稱其自宗為真宗。此外,以判教之名別之,有如下之諸說:
(一)為北齊大衍寺曇隱所立的四宗之一。其謂涅槃經、華嚴經乃為講說佛性、法界之理的教法,故稱真宗。
(二)為齊之護身寺自軌所立的五宗之一。即指講說佛性常住的涅槃經之教法。
(三)為南朝陳之耆闍寺安廩所立的六宗之一。指般若經等講說諸法真空之理。
(四)指明示真如法相實理之宗。與「性宗」一詞同義。如天台宗之別教、華嚴宗之終教以上者均屬之。
(二)指藉由阿彌陀佛之本願力期以往生成佛之教說,此即日本之真宗。又稱淨土真宗。為日本十三宗之一。開宗之祖為日僧親鸞(1173~1262)。以一心一向歸命阿彌陀佛為教旨。故稱一向宗。復以盡十方無礙光如來為本尊,歡喜其光明攝取,故又稱無礙光宗。
本宗以無量壽經、觀無量壽經、阿彌陀經等三部為所依經典,祖承三國七祖,即印度之龍樹、天親,中國之曇鸞、道綽、善導,日本之源信、源空,七祖之中,特以天親之淨土論為正所依。宗祖親鸞師事源空,所著顯淨土真實教行信證文類為主要經典之一。源空主張以念佛為主,親鸞則強調以信心為本,認為佛的真實之教為無量壽經,最重要之部分為阿彌陀所說四十八願,其本體則為「南無阿彌陀佛」名號。並以他力往生為特色。所謂他力往生,即凡夫藉阿彌陀佛之願力而獲致信心;其後之念佛即是報恩感謝之念佛。又已得信心者,必住於正定聚,而與如來相等不二。親鸞更自謂食肉帶妻之在俗生活並不妨礙念佛修行,此種生活態度迥異於淨土宗其他支派。至親鸞之曾孫覺如,正式以本願寺為真宗大本山,至第八世蓮如,教勢蓬勃發展,惟彼時德川家康忌憚本願寺勢力過盛,故於慶長七年(1602)將本願寺分為東西兩寺,此即今日承繼親鸞法脈之兩本願寺派(西本願寺稱本願寺派,東本願寺派稱大谷派)。此外,親鸞門葉繁榮,流派漸次分立,計生高田派、佛光寺派、興正派、木邊派、三門徒派、山元派、誠照寺派、出雲路派等、合前二派,總稱真宗十派。
本宗立二雙四重之教判,二雙四重指豎出、豎超、橫出、橫超。豎,指自力聖道門(難行道);橫,指他力淨土門(易行道)。出,指漸教,為方便權假之教;超,指頓教,為真實之教。亦即期以歷劫修行之證果者,如法相、三論等之教說,乃難行道聖道門中之漸教,稱為豎出;期以即身成佛之證果者,如佛心、真言、法華、華嚴等之教說,乃難行道聖道門中之頓教,稱為豎超;依觀經定散二善教之往生淨土法門,而期以邊地懈慢之往生者,乃易行道淨土門中之漸教,稱為橫出;依無量壽經弘願真實教之淨土法門,而期以往生即成佛者,如淨土真宗之教說,乃易行道淨土門中之頓教,稱為橫超,亦為二雙四重中唯一的本願真實之教;以此彌陀本願之他力一乘,而為各種教說中之頓中頓、圓中圓、絕對不二之教。故主張縱使是愚惡之凡夫、最下之劣機,若於遇值此本願他力一乘真實之法時,於一念之中,住於正定聚,即可證得往生即成佛之妙果。又本宗以教、行、信、證四法為綱格,分判真假二門,以信心為往生正因,提倡平生業成。本宗之十派分別為:
(一)真宗三門徒派,本山為越前國之專照寺。正應三年(1290),如道在足羽郡大町建立一宇,號專修寺,唱祕事法門。未久,證誠寺之道性、誠照寺之如覺亦傳其法。各有門徒,遂成鼎足之勢,世稱「三門徒不拜之眾」。明治年間獲許可獨立為別派,置管長,稱為真宗三門徒派,末寺有三十餘所。其宗義與本願寺派無異。
(二)真宗大谷派,本山為京都之本願寺。文永九年(1272),親鸞之女覺信尼,於京都東大谷之地築父墳,門弟等協議創建祖堂,是為本願寺之濫觴。世稱東本願寺,又稱東派。後有慧空者,著作頗多,奠該派真宗學之基礎。此派頗致力於布教工作。明治五年(1872),與本宗各派並稱真宗。十年四月別立而置管長,十四年六月改東派之名,稱大谷派。本山住持世襲,姓大谷。現有末寺八四○○餘所,另又在韓國、南洋、爪哇、北美等地設立別院及布教所。並在日本本國內設立大中小各級學校,後更於京都設大谷大學,教育其派下之子弟。
(三)真宗山元派,本山為越前國之證誠寺。創立經過不詳。似係道性所開創。此派主張祕事法門。明治十一年(1878)獨立為別派,置管長,通稱真宗山元派,末寺有十二所。其宗義與本願寺無異。
(四)真宗木邊派,本山為近江國之錦織寺,係親鸞於嘉禎元年(1235)所創建。經數代相傳,興衰相替,至明治初年稱為真宗。其後獨立稱真宗木邊派,別置管長,今領有末寺五十餘所。
(五)真宗出雲路派,本山為越前國之毫攝寺。寺為乘專所創建。明治十一年(1878)獲得獨立,別置管長,領有末寺四十餘所。在宗義方面異於本願寺派。
(六)真宗本願寺派,本山為京都之本願寺。弘長二年(1262)十一月親鸞示寂後,其門人奉遺骨葬於大谷。文永九年(1272),親鸞之女覺信尼,移墳墓於東山大谷,門人等協建草堂,是為本願寺之濫觴。至第八世蓮如,開拓文書傳道之布教新路。其堂宇曾毀於火,蓮如奉祖像,逃赴大津,並在山城再興本願寺。其後,佛光寺、錦織寺、越前證誠寺等諸寺僧眾接踵來歸,勢力一時大增,遂使真宗成統一之勢。復因蓮如確立「信心為本、王法為本」之宗規,乃大成本願寺中興之業。其後,堂宇幾經興毀遷移,後更在京都東六條烏丸營建本願寺,自此,東西本願寺乃成對峙之勢。至於其教說,各派不一,各立異說,至明治五年(1872)始稱真宗,十年四月,各派分置管長,此派則稱真宗本願寺派,以至今日。住持世襲,稱大谷氏。所屬寺院分有別院、別格別院、末寺、末寺支坊等四種。末寺總計有九七五○餘所,於本山內設執行所統轄之。並設置學校,以教育門下弟子。
(七)真宗佛光寺派,本山為京都之佛光寺。其傳承次第為親鸞、真佛、源海、了海、誓海、明光、了源;開基即為了源,本山建於元應二年(1320),初稱興正寺。了源之後代經豪讓寺予弟經譽,而以四十二坊投歸本願寺蓮如門下,復別創興正寺,予該寺頗大之打擊,僅殘餘六坊維持寺系,後經經光、經範時,漸次恢復派勢。明治七年(1874)三月獨立,別立管長,稱為真宗佛光寺派,今有末寺三四○餘所。
(八)真宗高田派,本山為伊勢之專修寺。初親鸞遊化東國,嘗於下野國草創一寺,號專修寺,其後付之於弟子真佛;此為本寺派之由來。明治年間改為真宗專修寺派,稱為高田派。末寺有六○○餘所,另設有勸學院及中學,教育派下之子弟。
(九)真宗誠照寺派,本山為越前國之誠照寺。係弘安元年(1278)如覺創建者,初號真照寺。至花園天皇時,賜予今名。明治年間獨立而置管長,稱為真宗誠照寺派,末寺有五十餘所。其宗義與本願寺派無異。
(十)真宗興正派,本山為京都之興正寺。文明十四年(1482)佛光寺派第十四世經豪欽慕本願寺蓮如之德,投蓮如之門,改名蓮教,讓本寺與弟經譽。後蓮教於山科舊地新建一宇,復舊名號興正寺。明治年間獨立,稱為真宗興正派,別置管長,今末寺有二八○餘所。 p4210
道岸
(654~717)唐代僧。穎川(河南許昌)人,俗姓唐。年少好學,從文綱出家,堅修律義,深入禪慧,後常居會稽龍興寺,時號大和尚。中宗徵至京,入內道場,為菩薩戒師,歷任白馬寺、中興寺、莊嚴寺、薦福寺、罔極寺等綱維總務,並與工部尚書張錫監造薦福寺。初江南一帶多行十誦律,罔知四分,師請帝詔敕執行南山律宗,於是四分律始行於江淮間。唐開元五年入寂,世壽六十四。〔宋高僧傳卷十四〕 p5633
僧職
僧侶之職稱。即從事有關寺院、法會以及僧侶之管理等事之職務,如:三綱、講師、讀師、五師、十師、內供奉十禪師、護持僧、阿闍梨、威儀師、從儀師、導師、鎮、法務、座主、別當、長吏、長者、撿挍、執行、長老、住持、院主、勾當、專當、知事、行事、在廳、年預等皆屬之。其中,阿闍梨、長老、三綱、十師、座主、知事、撿挍、住持、院主、內供奉等係通於印度及中國、日本佛教所用之職稱,其他則為日本佛教用語。三綱,掌管寺內庶務之上座、寺主、都維那,稱為權三綱,已講、內供、阿闍梨之職稱為正三綱;講師,與國司共掌國內僧尼之事,亦兼講說經論之職,原稱為國師,或國講師,有大小之別;讀師,講師之副員,主司俗事之職;五師置諸大寺,於別當三綱缺時,掌理簡定補任等事,由五人組成,另又有大五師職;十師,又稱十僧,授戒時之職,即指戒和尚、羯磨師、教授師等三師,以及七位尊證師,此亦有大十師、小十師之別;內供奉十禪師,又稱內供、供奉、十禪師、十師,職掌宮中之佛事,以十人為定員。又有定額僧十人,即座主一人、三綱三人、供僧六人,合稱十禪師。阿闍梨,置於諸寺,司修法、灌頂、授戒、試業、撿封等職,亦有大小之別,又因其職務不同,故名稱亦異,有傳法阿闍梨、三部大法阿闍梨、授戒阿闍梨等;威儀師則於諸寺法會之際,監督眾僧之威儀,此有大小權之別;從儀師,即威儀師之副員,協助威儀師;長老者,一寺之首座;住持及院主,為寺院之主長,統轄諸務。此外,諸寺中尚有各種僧職,如:堂達、伴僧、坊官、東堂、西堂、前堂、後堂、塔主、書記、藏主、維那、知客、都寺、監寺、副寺、納所、典座、浴主、淨頭、淨人、堂主、殿主、修造主、直歲、都官、都聞、看坊、承仕、從僧、侍者等。〔大宋僧史略卷中、卷下、釋氏要覽卷上、祖庭事苑卷八、禪林象器箋職位門〕 p5752
摩訶菩提會
(Mahābodhi Society)印度佛教復興運動團體,係一國際性組織。又稱摩訶菩提社、摩訶菩提協會、大菩提會。原名為菩提伽耶摩訶菩提會。一八九一年五月,錫蘭居士達磨波羅(Dharmapāla)在美國學者奧爾高特(Colonel Henry Stell Olcott, 1832~1907)等人之支持下所創建。初時籌組於佛陀成道處菩提伽耶,未久正式在錫蘭可倫坡設立會址。其最初目的在於自印度教徒手中收回聖蹟菩提伽耶大塔,並復興印度及世界各地佛教。一八九一年十月,於菩提伽耶首度召開國際佛教會議,出席者有錫蘭、中國、日本、緬甸及印度等各國代表。一八九二年出版「摩訶菩提與聯合佛教世界」雜誌,後改名「摩訶菩提」,總部自可倫坡遷往印度加爾各答,一九二○年於加爾各答建該會總部法芥子寺,總部設有管理部、執行委員會、財政委員會等部門。復於鹿野苑、孟買等處興建寺廟、圖書館、學校、施診所等機構,從事修葺佛塔、保存佛蹟、提供醫療服務、興辦教育、安排朝聖者之食宿,以及佛書之整理、翻譯、出版等振興佛教之事業。其間,由於受到近世基督教傳播之刺激,錫蘭青年佛教徒古拿納達(Gunānanda)亦發起佛教擁護運動,先後於印度、東南亞等各國設立支部,益使摩訶菩提會之成長更為茁壯。目前,於英國、美國、西德、日本、錫蘭、緬甸、泰國等地,皆設有分支機構,乃當代印度佛教復興運動之核心團體。 p6082
豎義
又作竪義、竪議、立義。於論議會中,就所定之論題而立義。佛祖統紀卷三十八(大四九‧三五七上):「相州彼岸寺鑒禪師講會,各各竪義,有一小僧,難問蜂起,殊為可觀。」
在日本,則特指以問答方式試驗學僧實力而舉行論議問答之重要行事,如興福寺之維摩會、藥師寺之最勝會、延曆寺之六月會、法成寺之法華八講等,皆舉行之,由於各寺法會有所差異,或經過五階,或經三階等之試驗,而予試業之學僧以講師、讀師等資格。
於論議會中,提出論題並作最後勝負決定之最高職官,稱為探題,又稱題者、探題博士。接受試驗之學僧,稱為豎義者,又略稱豎義、豎者、立者。針對論題而質問或詰難者,稱為問者、難者。批判解答是否得當者,稱為證義、精義。將全部論議問答記錄下來之人,稱為注記。執行會場中全部雜務之人,稱為會行事。上述各職務皆須依照所規定之法式來行事,然至後世漸變成形式化,惟至今如未通過此法式,則不能得到一定之職階,故此一法式仍為日本佛教之重要行事。〔大唐西域記卷五、三代實錄卷五、卷四十八、扶桑略記卷二十八、釋家官班記卷下〕 p6173
禪杖
坐禪時,用以警策昏睡者之杖。以竹、葦作成,一端用布等物包裹。釋氏要覽卷下(大五四‧二九七中):「禪杖,以竹、葦為之,用物包一頭,令下座執行,坐禪昏睡,以軟頭點之。」今則泛稱僧所用之杖。〔十誦律卷四十、四分律刪繁補闕行事鈔卷下二、禪林象器箋器物門〕 p6455
禪林職位
指禪宗寺院中所設立之職務位次。即一寺中之僧眾,無論上下,皆行普請法,均令參加勞動以自給;為分配職務、分工合作之法。據禪林類聚卷九所載,古規所設之執事,有首座、殿主、藏主、莊主、典座、維那、監院、侍者等名目。然後世寺院組織日漸龐大,各寺家風不同,一寺之住持者,多因時制宜,自立執事,名目層出不窮,而有二十三種乃至八十種之多。
我國自姚秦以後,逐漸形成寺院管理制度,從事寺務之執事,置有上座、寺主、維那,稱為三綱。其中,上座為比丘大眾中之長老,寺主負責堂宇之營造、管理等,維那則按寺規指揮日常諸事。唐代以後,禪宗寺院之職位繁多,主管一寺者,即表持法永住之意,稱為住持,或稱方丈、堂頭和尚等。住持以下為諸執事;從事寺務而隨侍於住持身邊者,稱為侍者。據敕修百丈清規卷四兩序章載,於大禪宗寺院設有東序六知事、西序六頭首等。序列於法堂東側之職位,總稱為知事;而序列於法堂西側之職位,則總稱為頭首。
知事:即執事務者之意,又作主事、執事。六知事,即指都寺、監寺、副寺、維那、典座、直歲等六種職位。即:(一)都寺,又稱都總、都監寺、都管、庫司,即統轄事務之最上位者。(二)監寺,又稱監院、院主、寺主、院宰、主首、權管,位於都寺之次,為監督全盤事務者。(三)副寺,又稱庫頭、知庫、櫃頭、財帛、掌財,即掌理會計出納者。維那之上位稱上副寺,下位稱下副寺。(四)維那,為綱維與羯磨陀那(梵 karma-dāna,意譯授事)二字之略稱,又作都維那,意譯悅眾,即掌僧眾威儀進退之職者。(五)典座,掌理飲食、床座之事。(六)直歲,掌理有關營繕、耕作等作務,其職稱雖表「一年當值者」之意,然亦有任期不限一年者。此外,六知事中除都寺外,餘者稱為五知事。監寺、維那、典座、直歲四者,稱為主事四員。在都寺以下、監寺以上,另置有都文(都聞)一職;又專門掌管常住金錢、穀物等之出納者,稱為提點。
頭首:即率先領導者之意。六頭首,即指首座、書記、藏主、知客、知浴、知殿等六種職位。即:(一)首座,又稱第一座、座元、禪頭、首眾,與「上座」同義,指居大眾中之首位,儀表堪為大眾典範者。其中,於僧堂出入板(置於僧堂中央所設聖僧像龕之左右)前方領眾者,稱為前堂首座;於後方領眾者,則稱為後堂首座。此二者中,以前堂首座為最上位。然於日本,自德川時代以降,前堂首座稱為前堂、單寮或座元;後堂首座單稱首座。由前堂首座中選出德高望重者,稱為名德首座。迎接首座頭首以外的有德者,以為大眾之指導者,稱為立僧首座。迎他山住持等尊宿擔任首座,稱為卻來首座。(二)書記,又稱外史、外記、記室,即掌理文書者;對此,書狀侍者又稱內史、內記。(三)藏主,又稱知藏、藏司、經藏堂主,即掌管經藏等圖書之收藏者。(四)知客,又稱典客、典賓、客司,掌理有關外賓之事宜。(五)知浴,又稱浴主,即掌理浴室者,其下設有浴頭,從事此項職務。(六)知殿,又稱殿主,即掌理佛殿、法堂之香燈等。此外,六頭首中除知殿外,餘者稱為五頭首。其中,前堂首座、後堂首座、東藏主、西藏主,書記等,可代替住持行使小參之責,故又稱為秉拂五頭首(秉拂,手持拂子之意)。
禪僧於佛殿、法堂等處修建法會時,住持位居中央,六知事、六頭首分列左右。六知事為東序,六頭首為西序,合稱為兩序,或稱兩班。然據日本黃檗清規所載,首座、西堂、後堂、堂主、書記、知藏、知客、知浴、丈侍、監收等為西序,都寺、監寺、維那、副寺、典座、直歲、悅眾、客堂主、耆舊、居士等為東序。
禪林中,侍者依所任職務性質之別,而有不同之稱謂。若隨侍僧堂所安置之聖僧,稱為聖僧侍者。隨侍住持身邊者,稱為方丈侍者。於方丈侍者中,隨侍記錄上堂、小參、普說、開室、念誦等法語者,稱為燒香侍者,又稱侍香;負責有關住持之書函、文書等事者,稱為書狀侍者;應接住持之賓客者,稱為請客侍者,又稱侍客;專司住持飲食方面之事者,稱為湯藥侍者,又稱侍藥;掌理住持所有之資財者,稱為衣鉢侍者,又稱侍衣。以上稱為五侍者。其中,燒香、書狀、請客三侍者,合稱為山門三大侍者。此外,或以巾瓶、應客、書錄、衣鉢、茶飯、幹辨等為六侍者。又燒香、書狀、請客、湯藥各侍者,於修法會之際,列於西序頭首之次,稱為立班小頭首;而堂頭侍者(方丈侍者)、聖僧侍者、延壽堂主、爐頭、眾寮寮主等,稱為院中小頭首。又在侍者寮(侍司、擇木寮)無擔任定職者,稱為不釐務侍者。其他尚有秉拂侍者(聖僧侍者兼任)、侍真侍者(服侍德高之亡靈)等。
以上諸職中,以都寺、維那、燒香侍者為要職,稱為山門三大禪師。知事之退職者,及侍者、藏主、書狀之退職者,稱為勤舊。其次,寮元為掌理眾寮者,其下有寮長、寮主(知寮)、副寮、望寮等。各寮主所屬之大眾,稱為洞腳。從寮元以至從事各種雜務者,通稱為辦事。辦事者依其負責之職務,一般稱為某某主、某某頭等。例如:閣主、塔主(侍真)、延壽堂主(堂主、涅槃堂頭)、飯頭、粥頭、湯頭、茶頭、菜頭、薑頭、醬頭、米頭、麥頭、麻頭、穀頭、園頭(又稱園主,專掌理菜園。其下勞動之大眾稱為園夫)、磨頭(磨主)、水頭、火頭、柴頭、炭頭、爐頭、鍋頭、燈頭、桶頭、樹頭、鐘頭、淨頭(又作持淨,擔任掃除廁所之職)、莊主(又作都莊,即寺地之管理者。其副手稱為副莊,耕作之工頭稱為甲幹或莊甲,其餘耕作者稱為莊佃、莊客或地客)、監收、都場、都倉、廨院主(擔任購賣、接待、官廳等事務)、街坊化主(又作街坊、化主、供養主,指在市中托者。依其所化之物,有粥街坊、米麥街坊、菜街坊、醬街坊等)等。
掌理各種營繕作業之所在,稱為修造局,其下有監作與作頭。在僧堂內看守僧眾之床位、衣鉢者,稱為直堂。某月、某日之值班,分別稱為直月、直日。於告香普說之際,熟諳儀禮,率領新參,居首位而代行儀式者,稱為四來參頭,或單稱參頭;若屬大眾一同參加之儀式,則由首座擔任。輔佐參頭者,稱為副參,後補者稱為望參。參頭之下,三人一組之首位,稱為小參頭。又參頭行者(行者之參頭)為行者中居首位指揮者之稱,而與參頭有別。擔任楞嚴會上誦咒之職者,稱為楞嚴頭;依此類推,亦有般若頭、華嚴頭、彌陀頭等。此外,於官吏等來寺請求住持說法時,預定一人,代表大眾與住持問答,稱為禪客;臨時充任問答者,則稱放禪客。執行寺務之輪值者,稱為直廳(廳,指寺院內辦公之處所)。夜半巡邏者,稱為巡更。出使外務者,稱為專使。掌管灶火者,稱為火客、火佃、火伴。扛轎者,稱為轎番。
此外,寺院中從事諸職服務者,亦有所謂行者。行者之居所稱為行堂,行堂之主首稱行堂主,或單稱堂主。行者有剃髮者,亦有未剃髮而攜帶家眷者,種類繁多,例如,參頭行者、副參行者、執局行者(方丈行者、六局行者等之總稱)、庫司行者(隨從都寺)、堂司行者(隨從維那)、庫子(副寺寮之行者)、客頭行者、茶頭行者、喝食行者(飲食時,唱報飯食、湯等名稱者。喝,即唱之意)、供頭行者(又作供過行者,即分配飯食者)、直殿行者、眾寮行者、門頭行者等。年少之行者,稱為童行、道者、童侍、僧童,或稱驅烏沙彌、沙喝(飯食時之嚮導,相當於充任喝食沙彌之意)、聽叫。類同於行者,有所謂淨人(又作苦行),指不剃髮而專為僧眾服務者。
蓋禪林職位之繁多,猶如朝廷之文武兩班,以共維繫寺院之法命。然此職位制度,自宋代以降,諸宗融合,於一般較大之寺院皆循此制,而小寺院則無此細分。〔敕修百丈清規卷四大眾章、禪苑清規卷二、卷三、卷四、卷八、百丈清規證義記卷六、禪林象器箋職位門〕(參閱「佛教教制」2683、「叢林」6552) p6466
[中華佛教百科全書]
七歸依
西藏佛教用語。「歸依」又作皈依。即皈依上師、本尊、佛、法、僧、空行、護法等七者,以之為皈依對象或皈依境。此法為噶舉派所強調,並為各派皈依境壇城共同具備。
依西藏佛教所傳,信奉小乘者,僅皈依佛、法、僧三寶。且皈依時間至死亡後即結束。信仰大乘者,除皈依三寶之外,亦皈依菩薩眾善知識。如西藏本《華嚴經》云︰「我此知識說正法,普示一切法功德,徧示菩薩威儀道」、「善財童子,如是隨念痛哭流涕,諸善知識,是於一切惡趣中救護於我。」
信仰大乘者,其皈依大乘三寶時間,係以自皈依至證悟為止,而不以今生死亡為限。密宗亦同之。
西藏佛教對此七皈依涵義的說明,略如下述︰
皈依上師,係因上師的心中充滿佛法,是佛的代表。上師心中,具足佛的法身。上師口中宣說佛的教法,是法寶的代表。故上師的口,具足佛的報身。上師身穿法衣,或著報身佛裝飾,守持僧伽的戒律,是僧伽的代表,具足佛的化身,故上師為加持根本。
在平時,上師於皈依境中,站或坐於自己頭頂上。行走時則坐於自己肩上。睡眠時,於己心中。飲食時,即位於喉輪承接供養。故行、住、坐、臥中,弟子皆不離上師,弟子睡眠即同上師一起入禪定,飲食即供養上師,片刻須臾均不分離。
皈依本尊,即是皈依上師教導的佛菩薩,或自己樂意親近的佛。因為本尊是加持的根本,故弟子平日需時時將自己觀想成本尊,自己之身即本尊之身,語即本尊咒,意即本尊教法,同時,眾生即本尊眷屬,情器世間即本尊壇城,一切鳥鳴巿聲均為咒語,由此而得到與本尊無二無別的境界。
皈依空行,即皈依本尊的明妃、女眷屬、女性護法,而不可輕視。因為陰性代表智慧般若,空行母為雙運對象,並能成為自己與上師本尊中溝通的使者信差,如母親般增長自己的般若慧根。
皈依護法,即皈依一切擁護本尊的聖凡海會護法眾。護法曾於本尊前發誓擁護教法,保護儀軌。密宗行者修法若未得護法同意,而引起護法瞋怒,則絕無成就之可能。因為護法若不擁護,則持明咒力無天龍執行而無效力。故皈依護法,除念咒效力增長外,護法亦常能如上師般教導咒語法本,並贈送修法所需資糧。
依據西藏佛教之規定,修習七皈依之行者,應遵守下列之皈依誓戒︰
(1)皈依佛後,不依止外道天神,雖亦尊重三界所有神祇,但因世俗神未能脫離輪迴業報,並非究竟證悟者,故雖可供養尊敬,但不可皈依。
(2)皈依法後,不起殺心惡心(不殺害、驚嚇眾生),因行者之心即本尊心,充滿慈悲。若能無任何惡心,即能迅速具足佛之報身。
(3)皈依僧後,不應信仰外道教法,且不與具邪見者同修同住。
(4)不應輕視毀損佛像、經典、法器,凡有佛之標誌均應置於高處。手接佛像法本,應先置於頭頂,或放在頭上搬運。如鈴、杵、壇城更應至為尊重。
(5)飲食等得到利益好處時,應先供養皈依聖眾。行經美好事物風景等,亦應供養聖眾。
(6)對於灌頂金剛兄弟及所有密宗行者,應視為本尊眷屬,不可毀謗。除布薩外,亦不言其過。
(7)佛像、法本不可販賣,凡有佛七眾皈依海會眾之些許標誌,均不可作為商品、商店名字或器物名。弟子販賣七皈依聖眾,謀自身利益供養,其罪甚大。
(8)經典不可置於腳下或地上跨越、踐踏,與任何比胸部為低之地方。同時,不可將經典墊於佛像之下,因放在佛像下有壓伏降伏之意。經典為法身舍利,其中咒語尤應尊重。
(9)不可對女性存輕賤之意,以免失空行母之歡心。不可對護法威猛凶相有所批評或畏懼,以免護法畏縮不願前來。(蔣揚貢噶)
三武一宗法難
指中國佛教史最嚴重的四次法難。三武,指北魏太武帝、北周武帝及唐武宗;一宗,指後周世宗。
第一次為魏武法難,發生在太平真君七年(446)。但早在太延四年(438)時,太武帝已詔令沙門五十歲以下還俗;太平真君五年(444),又下令王公以至庶民不得私養沙門。至太平真君七年三月,才下詔徹底滅佛。堂塔伽藍、佛像經卷全被破壞燒毀,僧尼被迫還俗,編入庶民之中。幸有太武帝太子拓跋晃極力護持佛教,才使部分僧尼、佛像經卷倖免於難。待文成帝即位,下令天下郡縣、眾居之處各建佛區,聽任好佛法者出家,重振佛教地位。
此次滅佛的主因是佛道二教之爭、國家財政問題,以及北方民族和漢民族的衝突;另一方面,教團本身的腐敗墮落,也是原因之一。武帝因道士寇謙之的影響而信奉道教,漢人司徒崔浩也是道教信徒,三人同為這事件的主要人物。尤其崔浩與滅佛事件更有密切的關係。此外,不事生產的佛教徒大量增加,逐漸影響到國家經濟,加上教團本身的腐敗墮落,更助長了滅佛的行動。至於促成滅佛的直接動機,則是因長安的大寺院內藏有兵器、釀酒道具及婦女。
第二次為北周武帝的滅佛,發生於建德三年(574)及建德六年(577)。建德三年發生在北周,建德六年發生在遭北周併吞的北齊。這次滅佛事件的主要人物為道士張賓及還俗僧衛元嵩,發生的主因仍為佛道二教的爭論、國家財政上的問題,以及佛教團體本身的墮落。但是第二次的滅佛,並非只滅佛教,道教也遭受被滅的命運。
這次法難與其他三次不同,是先前有文武百官及儒佛道信徒約二千餘人,共論儒佛道三教的優劣,卻沒有達成排佛的立議,即使前後七年間議論達六、七次,仍未得滅佛的結論。其間,在佛教方面,有道安著《二教論》、僧勔著《論十八條》,論佛道的優劣,攻擊道教。甄鸞則奉命研究佛道優劣,著《笑道論》三卷,論道教的虛妄。其後皇帝又屢次論二教的優劣,但仍無法達到期望中的目的,於是命道士張賓與智炫對論,皇帝本身亦與智炫對論,但無論如何都無法使之屈服,於是下詔排斥佛道二教。結果三百萬的僧道被編入軍民,寺觀經像全被破壞,財產亦沒入國庫。奇特的是卻另建通道觀,由僧道中選出沙門道士一二○人,稱為通道觀學士,在觀中服務。
建德六年,北周併吞北齊之後,也在當地施行滅佛,以致在北齊文宣帝時達到隆盛的佛教,也遭到北周武帝殘酷的蹂躪。武帝歿後,佛教才得以復興,最初選智藏等一二0人,蓄長髮著俗服,稱菩薩僧,而後才被允許剃髮,這也是罕見的制度。
第三次的唐武宗滅佛(會昌法難),發生在會昌五年(845)。但早在會昌二年,武帝即令僧尼中犯罪或非戒行者還俗,並沒收其財產,因此,京師一地,還俗僧即達三四五九人。其後,又逐漸加強嚴厲的壓制,到了會昌五年遂決定滅佛。滅佛後,被廢棄的寺院有四千六百座,小寺院(招提蘭若)四萬多所,還俗僧尼凡二十六萬五百人,寺田被沒收數千萬頃,奴婢十五萬人。還俗僧及奴婢被列為兩稅戶,須納租稅;佛像佛具則被製作成錢或農具。但在長安、洛陽各留四寺,僧三十人;各州亦存一寺,分為三等,各留僧眾二十人、十人、五人。此一佛教的大改革運動,是因佛教集團的腐敗墮落,國家財政上的問題而產生的,而武宗信仰道教、信任道士趙歸真也是一個重要因素。到會昌六年,武宗駕崩,宣宗即位,佛法才得以再興。
第四次為後周世宗的滅佛,發生在顯德二年(955)。被廢的寺院有三三三六所,佛像佛具被改鑄為貨幣,僧尼的剃度也受到嚴格限制。這次法難與前三次不同,並非由於佛道二教之爭,完全是由於國家財政的困窘,以及僧團的墮落,而引起僧界的大革新運動。結果全國僅剩下寺院二六九四座,僧尼六萬一千二百人。度僧制度執行嚴格,有養親義務者,須經雙親許可,始可剃度;在試經方面,男子十五歲以上須誦經一百張或讀經五百張,女子十三歲以上須誦經七十張或讀經三百張。由此可知,後周的滅佛為單純的滅佛事件,與前三次不能同一而論。其後,宋太祖統一天下,佛教始告復甦。
以上四次法難均有一共通點,即寺院僧尼的增多,造成不事生產者的增加。而對寺院僧尼布施的過於浪費,也給國家帶來嚴重的經濟問題。寺院存在的價值降低,自然使教團的腐敗墮落更趨明顯。但前三次另摻有佛道之爭的原因。
〔參考資料〕 《古今佛道論衡》卷一;《唐護法沙門法琳別傳》卷一;《舊唐書》卷一、卷五十八;《新五代史》卷十二;《隆興佛教編年通論》卷九、卷十、卷二十五;《釋氏稽古略》卷二~卷四;圓仁《入唐求法巡禮行記》;湯用彤《漢魏兩晉南北朝佛教史》;任繼愈《中國佛教史》;鎌田茂雄《中國佛教通史》;牧田諦亮《中國近世佛教史研究》第二章。
八正道
原始佛教及部派佛教的根本實踐原理。又稱八支正道、八支聖道或八聖道。指達到佛教最高理想境地(涅槃)的八種方法和途徑。茲略述如次︰
(1)正見︰指正確的見解,即有關佛教正確世界觀與人生觀的緣起與四諦之智慧,但對未確立智慧者,則為正確的信仰。
(2)正思惟︰指在身、語行為以前的正確意志或決定。
(3)正語︰指正思惟後所產生的正確言語。不說妄語、惡口、兩舌、綺語,要說真實而且與別人能融洽的有益語言。
(4)正業︰指正思惟後所產生的行為。不做殺生、偷盜、邪淫的事。要從事愛護生命、布施與慈善、遵守性道德等善行。
(5)正命︰指正確的生活。即以正當的職業過正當的生活,以及每天過規律的生活。無論睡眠、飲食、工作、運動、休息等,都要有規律。
(6)正精進︰精進是努力趨向理想,也就是指努力除惡,俾使一切宗教的、倫理的、政治的、經濟的、身體健康方面的善增加。
(7)正念︰具有正確的意識、想法,時刻不忘其理想與目的。
(8)正定︰即精神統一。在日常生活中,使心安靜。心如明鏡止水,一片冰心似的無念無想之狀態,就是正定之展現。
八正道是針對婆羅門教及耆那教的苦行主義,以及六師外道中主張享樂主義者所提出的。釋尊提倡不苦不樂之中道,因此,原始佛教也將八正道稱為中道,且以之為四諦中道諦的具體內容。
八正道雖然分成八個項目,但卻是有機的結合,因此不是個別而不相關聯的。只是為了說明上的方便,才將它分為八項。這八項與三學的關係,雖有異說,但大體如下表所列︰
┌正 見┬慧─────┐
├正思惟┘ │
├正 語┐ │
八正道┼正 業┼戒─────┼三學
├正 命┘ │
├正精進──三學共通 │
├正 念┬定─────┘
└正 定┘
一般而言,八正道的八支是同時存在的。其發生順序,並沒有先後之別。但也有人認為應按照八支列舉的順序,而有前後一定的排列。這與戒、定、慧三學的情形相同,依據三學發生的順序,首先是戒,其次定,最後慧,像這樣也是合理的。由此立場來看八正道,則其順序該是慧→戒→定,而不是戒→定→慧。這是為什麼呢﹖因為,在八正道之後加上正智、正解脫二支,則成為十無學法,最後的正智與正解脫屬於慧,所以,從十無學法與三學之間的關係看來,正確的次序當是慧→戒→定→慧。最初的慧相當於入門者的信,因此可知全體順序應當是信、戒、定、慧。
對於八正道的詳細解釋,有安世高譯《佛說八正道經》、《增一阿含經》的〈四諦品〉及南傳《相應部》。
◎附一︰水野弘元著‧郭忠生譯《原始佛教》第四章(摘錄)
八正道的意思是︰八種正道。為什麼以八正道此單一名詞來代表呢﹖因為這是達於涅槃不可分的方法,缺一不可。例如正見必須伴隨後七者才能成就,正思亦必須伴隨其他七者才能圓滿……正定亦然,因為要得到正定,必須有前七者的資糧。這是八正道的完整性。下面我們依次解釋八正道。(中略)
(一)正見︰意思是「正當的見解」、「觀察事物的正當方法」。它指佛教對人生世間的正見,換言之,即是澈見緣起法、四聖諦的智慧。既然正見被形容為「聖」,則必為證知佛法正見之聖者的智慧。但對那些僅持受世間德行的人而言,亦有相當的重要性,亦即這些人乃是由「正信」引生正見。他們只要信仰那些已得正見的聖者,並且相信正見的功德,則在生活上一樣是非常充實。進一步的說,如果知道或經歷何以那是正見,則其本身即已證得正見。所以,知道這是聖者親證的智慧為正見,持受世間德行的智慧為正信。
不管是在宗教,就是在日常生活,正見亦有其重要性;在策劃任何事物之時,吾人必須有正確的目標與具備一般的知識,否則即無完成之日,亦無完成的期待可能性。不管如何,具備相關的知識是第一要件。
(二)正思︰這是正當的思考方法與決策,亦即是熟慮自己的地位,考慮行動之時應以何種心態應對之。吾人須以正思時刻保持著靈敏覺性,來決定如何做與如何做才能有好的成果。正思的具體內容乃是由正見所引發之鎮定的思考。
關於正思,原始佛教聖典所說的是︰時刻保持警覺以避免忿怒、殺生或世俗謬見從心頭湧起,同時長時憶念出世正法,具足柔軟、慈悲、清淨、無恚心。如果是學生就必須像個學生,不可逾規越矩,不像個學生的樣子;如果是白領階級,就老實認清自己的地位,勞工階級亦然,資本家亦須按照自己的地位作為。這才是正當的決定。
(三)正語︰如果已具足正見與正思,則事物之根本觀念必能了然清楚。如果缺乏這些要件,懵懵懂懂,怎能有所作為呢﹖如果有詳切的擘劃,那麼剩下的只是去執行、實現而已。
正語的意思是︰正當的口業。如果有正見、正思,很自然的口業必為正。關於正語的具體內容,在佛典常看到的有︰不妄語、不綺語、不兩舌、不離間。但正語不僅在消極的不作為,更須積極的以真實語、柔軟語,就事實的需要以導化他人、教導眾生。由於沒有語言上的衝突,沒有惡語相加,則正語至少可減低一些不必要的誤會,彼此和樂共存。其他如「愛語」、「和合」等亦可歸屬於此。許多冷漠、敵對、疏離與懷疑都是「口業」惹的禍。總之,在任何社會裏,我們迫切的需要善意的瞭解,而這種瞭解必須有正語的基礎。
(四)正業︰正業的意思是「正當的身心」。「意業」乃是借諸「口業」或「身業」而表現出來。所以意業經過正見與正思的過濾,必能引生正語與正業。談到正業,佛典告訴我們要不殺生、不偷盜與不邪淫。但這僅是消極的不為惡,正業的積極意義在於「護生」、「慈悲」、「布施」或者是「引人向善」。而那些常在新聞出現的非法行為,諸如搶劫、殺人、暴力、詐欺與吵架等等,任何非法的行為都是與正業相違逆,是和樂生活的絆腳石。所以說如果能遏止此等非法行為,所行皆能契合正業、正語,則必有和平、快樂的生活。
(五)正命︰不用說,吾人須遠離惡語與非法行為,而住於正業與正語。如此的生活便是正命的典範。這即是說︰不應從事非法職業或為道德所禁戒之事。例如學生從早上起床,到晚上上床睡覺,必有一定的生活規範。什麼時候起床,什麼時候吃早餐,不早退……等等。至於出家僧眾的生活規範則是如何靠信眾的供養而活,如何支配整天的時間。
(六)正勤︰要實踐上述五種正道,以至於後述的正念、正定,必須有相當的勇氣與正確的努力。沒有努力與勇氣,決不能成辦任何事。原始佛教聖典以四方面來談它︰(1)已得善令得增長,(2)未得善令得生起,(3)已得惡令得消滅,(4)未得惡令不生起。如果以此四種而精進,則善法日益滋長,惡法必不復生。如此則個人與社會必能邁向光明,進步不已。
(七)正念︰正念的意思是「每個人必須時刻顧念自己與周遭的事物」。「念」並不是「為我」,而是時時刻刻的顧念自己、關心別人,以便使正見乃至正定等各正道皆能付諸實踐。所以正念可稱之為「正意」、「正當的深思熟慮」,亦可視之為反觀自身與積極的負責。這正與漫不經心或粗心大意相反,因為不道德的行為或是無法履行自己的業務,全是由於漫不經心或粗心大意。
在佛法裏,正念常與正知相提並論,二者都是指相同的心理狀況。正念的意思是︰一個人必須時刻念茲在茲;一切事物皆是無常、苦、無我、不淨等等。這即是說不可離於佛法,顛沛必於是,造次必於是;正知則是時刻保持靈敏覺性,把握住佛法在日常生活中應有的作為與態度。
(八)正定︰這就是正確、正當的禪定。亦即是使自己的心能在自己控制之下的境界。但是,這並不一定非要在打坐之中不可。亦不一定在日常生活中,非要全神貫注於禪定不可。在解釋正定時,傳統的說法皆以四禪為主,但是此類的禪定境界僅有靠打坐、冥思內省才能證得。雖然如此,最低的初禪對日常生活亦甚有裨益。由禪定,吾人可控制自己的心理,並由此使自己的心理變得更靈敏、更精細。在寂靜中沉思或回憶,則必可控制吾人的心理。這種靜如死水,無瑕鏡面的心靈,或吾人稱之為「無心無思」的平靜心靈唯有靠「正定」才能證得。沒有正定,絕無法有統一的心靈境界。當然,吾人勿須特別訓練自己常在定中,只要制心一處即可達於正定。
◎附二︰印順《成佛之道》〈三乘共法章(摘錄)
佛在說明道諦時,最常用的內容分類,還是八正道。八正道,應稱為「八聖道分」,或「八聖道支」。這是成聖的正道,有不可缺的八種成分。這就是︰正見、正思惟、正語、正業、正命、正精進、正念、正定。八正道就是三學,如正見、正思惟是慧學;正語、正業、正命是戒學;正念、正定是定學;正精進是遍通三學的。此八支聖道,是三學,也就是一乘。佛為須跋陀羅說︰外道們沒有八正道,所以沒有聖果,沒有解脫。我(佛)法中有八正道,所以有聖果,有解脫。這可見八正道是能入於涅槃的唯一法門了。這在大乘的《楞伽經》中,也還是這樣說︰「唯有一大乘,清涼八支道」。(中略)
出世的解脫道,是以緣起及四諦法門為綱要的。所以說到正見,除知緣起的集滅外,還有四諦的正見,這是經中特別重視的。正見流轉還滅的緣起法,是依因而起,依因而滅的正見。但這不是空洞的因果觀、有空觀,而是無明緣行等的依緣而有,無明滅就行滅等的依緣而無。因果相依的必然性,從中道的立場,如幻假有緣起觀中,正確的體見他,深入到離惑證真的聖境。四諦,也是因果的︰苦由集而生,滅依道而證,這是世間與出世間兩重因果。觀察的對象,還是現實苦迫的人生。從苦而觀到集(如從老死而觀到愛取為緣,到無明為緣一樣),然後覺了到集滅則苦滅的滅諦(如知道無明滅則行滅……老死滅一樣)。但怎能斷集而證滅呢﹖這就是修道了。這是證滅的因,也是達成集苦滅的對治。這樣,知四諦與知緣起,並非是不相關的(十二緣起也可以作四諦觀,如無明,無明集,無明滅,滅無明之道,經中說為四十四智)。所以緣起正見,也即是知四諦慧。不過在說明上,緣起法門著重於竪的系列說明,四諦著重於橫的分類而已。
佛在鹿野苑,最初為五比丘大轉法輪,就是四諦法門,也就是稱為「三轉十二行相」的法輪,明白表示出對四諦的次第深入。當時,佛先指示了︰那些是苦,那些是集,什麼是滅,什麼是道。這應該是剴切分別,詳細指示。不但要知道那些是苦的,那些是苦的集因;苦必從集生,有集就有苦等事理。而且要知道︰這些苦是真實的苦,決無不苦的必然性。這是第一轉(四行),是開示而使其了解深信的。
接著,佛更說︰苦是應知──應該深切了知體認的;能深切信解世間是苦迫性,才會發生厭離世間,求向解脫。集是應該斷的,不斷便生苦果,不能出離生死了。滅是應該證得的,這才是解脫的實現。道是應該修習的,不修道就不能斷集而證得滅諦。這是第二轉(四行),是勸大家應該「知苦斷集證滅修道」,從知而行,從行而去實證的。
接著,佛再以自身的經驗來告訴弟子們︰苦,我已是徹底的深知了;集已經斷盡;滅已經證得;道已經修學完成。也就是說︰我已從四諦的知斷證修中,完成了解脫生死,體現涅槃的大事,你們為什麼不照著去實行,去完成呢﹖這是第三轉(四行),是以自身的經驗為證明,來加強弟子們信解修行的決心。
佛說四諦法門,不外乎這三轉十二行相的法輪。在弟子的修學四諦法門時,首先要如實知四諦︰從四諦的事相,四諦間的因果相關性,四諦的確實性(苦真實是苦等);從「有因有緣世間(即是苦的)集,有因有緣(這就是道)世間滅」的緣起集滅觀中,知無常無我而流轉還滅,證入甚深的真實性。應這樣的如實知,也就能知集是應斷的,道是應修的,惑苦滅應證的。依正知見而起正行,最後才能達到︰已知,已斷,已滅,已修的無學位,由於苦集滅而得涅槃。
對於四諦的如實知見,引起了見諦(真實)得道的問題。在四諦中,體見什麼才算得證﹖由於學者的根性,修持方法的傳承不同,分為頓漸二派。觀四諦十六行相,以十六(或說五)心見道的,是漸見派──見四諦得道,是西北印學派的主張。而中南印度的學派,是主張頓見的──見滅諦得道。當然,這是千百年來的古老公案,優劣是難以直加判斷的。依現有的教說來參證,從佛法本源一味的見地來說︰見四諦,應該是漸入的;但這與悟入緣起空寂性──也就是見滅諦得道,是不一定矛盾的。經說︰沒有前三諦的現觀(直覺的體驗),是不能現觀道諦的;四諦是漸入,猶如梯級的,這都是漸入漸證的確證。但四諦現覺的深見深信──也稱為「證信」,不是證入四種真實理體;諦是審諦不倒的意思,所以是指確認那四類價值而說。如苦︰這些生死有為,是無常的,不安穩的,是無我而不自在的;這種生死事實的苦迫性,能深知深信而必然無疑,就是見苦諦。煩惱與引生的善惡業,是能起生死,使生死不斷生起的真正原因,也就是惑業的招感性,深知深信而必然無疑,便是見集。斷了煩惱,不起生死,那種寂靜、微妙、出離的超越性,更沒有任何繫縛與累著的自在性,深知深信而不再疑惑,便是見滅。
八正道,有了就有出離,沒有就決不能出離;八正道的能向涅槃所必由的行迹性,能深知深信而不再疑惑,名為見道(諦)。這種印定苦集滅道的確信無疑,是四類價值的深知深信,當然是先後生起而印定的。但這無礙於緣起空寂性──滅諦的體見。緣起空寂性,就是「甚深廣大無量無數永滅」;這是超越緣起相對性的「正法」;本來如此,必然如此,普遍如此,而稱為「法性,法住,法界」的。見滅諦,不是上面所說的價值確信,而是體見那超越相對性的寂滅性自身。這是平等不二的,沒有次第可說。學者在正觀緣起的集滅中,達到離愛無欲而體見寂滅性,就是得道;四諦也當然證得了。但在智見上,應有引起的次第意義。如一下子發見了寶藏,又一樣一樣的點收一樣──這是古德所說的一種解說。頓入,漸入,應該就是這樣的。見寂滅而證道,為古代無數學者所修證的,是不容懷疑的事實,稱此為滅諦的體見,是寂滅性自身的體見,與見四諦的見──四類價值的確認不同。
在中道的正見中,有著一定的程序,主要是︰「先得法住智,後得涅槃智。」佛為深摩說︰「不問汝知不知,要先得法住智,後得涅槃智。」這是怎樣的肯定、必然!什麼是法住智﹖什麼是涅槃智﹖依〈七十七智經〉說︰一切眾生的生死緣起,現在如此,過去未來也如此,都是有此因(如無明)而後有彼果(如行)的,決不離此因而能有彼果的,這是法住智。所以,法住智是對於因果緣起的決定智。這雖然是緣起如幻的俗數法(如不能了解緣起的世俗相對性,假名安立性,而只是信解善惡、業報、三世等,就是世間正見,不名為智),但卻是正見得道所必備的知見。經上說︰如依此而觀緣起法的從緣而生,依緣而滅,是盡相、壞相、離相、滅相,名涅槃智。這是從緣起的無常觀中,觀一切法如石火電光,纔生即滅;生無所來,滅無所至,而契入法性寂滅。這就是︰「諸行無常,是生滅法,由生滅故,寂滅為樂。」由無常(入無我)而契入寂滅,是三乘共法中主要的解脫法門(還有從空及無相而契入的觀門)。所以,法住智知流轉,知因果的必然性,涅槃智知還滅,知因果的空寂性;法住智知生滅,涅槃智知不生滅;法住智知有為世俗,涅槃智知無為勝義。依俗諦的緣起因果,而後契入緣起寂滅的真實,這是解脫道中正觀法的必然歷程,一定如是而決無例外的。
說到這裏,覺得佛教中,每有一種錯誤的傾向,就是不求法住智,而但求涅槃智。特別是備有世間一般知識,年老而求佛法的。對於因果緣起的必然性,四諦的價值決定,常是並無希求;有的以為這早都已經知道,而不知夢都沒有夢想過。卻以為,需要的是開悟,是明心見性。不知道沒有修成法住智,涅槃智是不會現起的。由於偏向證悟,弄到一開口,一下手,似乎非說心說性,談修談證不可。於是乎失去了悟入的必要過程,空談些心性、空有、理事,弄得內外也不辨了。過去的大德們,就有錯認定盤星,以為孔顏樂處、大學明明德、孟子致良知,就是祖師西來大意。因此有的就高唱︰「東方聖人此心焉,西方聖人此心焉」,好像儒佛融通起來。其實,儒門大師,即使翻過語錄,用過存養功夫,那一位是確認三世因果的﹖那一位從緣起的流轉還滅中求正見的﹖那一位體見一切眾生平等的﹖根本都沒有三世因果決定的法住智,必然是漂流於佛法的門外。理學大師都不能贊同佛法,而要以拒楊墨的態度來排斥佛老,為什麼﹖就是於佛法沒有正見,不知佛法的涅槃智,是依緣起因果的法住智而進修得來。所以,如以為只要談心說性,或者說什麼絕對精神之類,以為就是最高的佛法,那真是誤入岐途,自甘沈淪了!
無漏的八正道支,是同時成就的。但在修習過程中,有次第引生的意義。從先後的引生來說︰正見以後,是正思惟,是對正見所見的,作更深入的正確思惟。正見可說是從聞(或從佛及佛弟子聞,或從經典聞)而來的慧學,正思惟是從慎思明辨而來的慧學。有正見的,一定成就正信;有信的一定有要求實現的意向。所以從正見而來的正思,是引發了向解脫的真實欲求。也就因此,古譯正思惟作「正志」或「正欲」。從無常的正見中,引發正思,就向於厭。眾生對於自我及世界是熱戀著的;正思的向於厭,就是看到一切是無常是苦,而對於名利、權勢、恩怨等放得下。這是從深信因果中來的,所以厭於世間,卻 勇於為善,勇於求真,而不像一般頹廢的灰色人生觀,什麼也懶得做。從無我的正思中,向於離欲。於五欲及性欲,能不致染著。如聽到美妙的歌聲,聽來未始不好聽,可是秋風過耳,不曾動情,歌聲終了,也不再憶戀。如手足在空中運動一樣,毫無礙著。從涅槃寂靜的正思中,向於滅。心向涅槃而行道,一切以此為目標。這三者,表示了內心的從世間而向解脫,也就是真正的出離心。出離心,貫徹了解脫道──八正道的始終。不過正見著重於知厭,知離欲,知滅而已。以下六支,都是向此而修習的。
正見與正思,是慧學。依於正思的要求實踐,必然的引發正語、正業及正命──三正道支。正語,是不妄語,不兩舌,不惡口,不綺語──合法的語言文字。正業,指不殺,不盜,不淫──合法的身業。正命,是合法的經濟生活。有正確的見地,進求解脫生死,一定會表現出合法的行為。這三者,都是以清淨的戒學為體性的。在家弟子的正命,是要有合法的職業,合理的取得錢財。在使用方面,不可過於浪費,也不可過於慳吝,應該遵行佛說的中道生活。出家弟子,一向是依施主的信施而生活,所以佛特別告誡。出家人的正命而非邪命,我想引《遺教經》的一節來說明。如說︰(出家弟子)「持淨戒者,不得販賣貿易;安置田宅;畜養人民、奴婢、畜生;一切種植及諸財寶,皆當遠離,如避火坑。不得斬伐草木,墾土掘地;合和湯藥;占相吉凶;仰觀星宿,推步盈虛;曆數算計,皆所不應。節身時食,清淨自活。不得參與世事,通致使命。咒術仙藥;結好貴人,親厚媟慢,皆不應作。當自端心正念求度,不得包藏瑕疵,顯異惑眾。於四供養,知量知足,趣得供事,不得畜積。此則略說持戒之相。」
這是對於上來正道的合說。修學解脫道的,開始是先要正直其見解,這就是正見與正思。其次是要清淨其行為,這就是正語、正業與正命。正業、正語、正命,如雙足,足是能向前進的。不但要有兩隻腳,還是要無病的,能走的。正見與正思,如眼目,眼目能明見道路。不但有眼目,而且是要目無眚翳,見得正確。不論要到什麼地方,一定要認清目的地,認識道路,又要能一步步的向前進。有了這兩方面的相互助成,才能達到目的地。一般的行路都如此,何況向解脫道呢﹖這當然要足目相成,才能達於彼岸的涅槃。這說明了,出世的解脫法門(世間善道也如此),非先有正確的見解,清淨的行為不可。否則,不管你說修說證,決無實現的可能。如在火宅中,瞎子(有足)與跛子(有目)不肯合作,或只是瞎子或跛子一個人,那怎麼能脫離火宅的災患呢﹖
有了正確的見地,清淨的行為,自然身安心安,而可以進修趣證了。這要有正勤,是向厭,向離欲,向滅的精進,也稱為正精進。佛說正勤為「四正勤」︰(一)沒有生起的惡法,要使他不生。(二)已生的惡法,要斷除他。(三)沒有生的善法,要使他生起。(四)已生的善法,要使他增長廣大起來。正勤是通於三學,有普遍策發推動的力量,就是一切離惡行善的努力。如戒學,正勤是離毀犯而持淨戒的努力。定學呢,正勤是遠離定障,如五欲五蓋等,而修定善的努力。慧學呢,這是遠離邪僻的知見妄執,而得正見正思的努力。這一切,都要精進修習,才能成功。世間的善事,都還非努力不可,何況出世大事﹖所以佛在遊行休息時,聽到阿難說精進,就立刻起坐,表示對於精進的無限崇敬。
有了正知見與清淨戒,可以修定,但要由念的修習得來。念是專心繫念,為攝心不亂的主要修法。但這裏,還是以出離心為導向的。而所修的念,不是念別的,就是從正見、正思惟得來的正念。這是與慧相應的,向於涅槃的正念。正念修習成就,能得正定。約定境說,就是上面所說的七依定;佛又特別重視四禪(這是最容易發慧的定)。這不是一般的定,是與念慧相應的,向涅槃的勝定,所以叫正定。定慧齊修,末了,依正定而起現證緣起寂滅性的無漏慧,也就是涅槃智。出世的無漏慧成就,就斷煩惱,證真理,了生死而得解脫。到此,才完成修習出世解脫道的目標。解脫、涅槃,由修習八正道而成,所以佛說道諦,總是說八正道,譽為「八正道行入涅槃」。
在這三學,八正道的敘述中,似乎有不同的次第。三學是戒而定,定而慧;八正道是慧而戒,戒而定。其實,道次是一樣的。因為,慧學不但是首先的,也是究竟的,所以八正道的次第是︰正見是聞慧;正思惟是思慧;思惟發起正語正業正命是戒學。正精進遍通一切,特別是依著精進而去修正念、正定,是定學。定與慧是相應的,就是修慧。等到從定而發無漏慧,是現證慧,真實的慧學,從此而得解脫。所以,佛說的解脫道,三學與八正道一樣︰不離聞思修及現證慧的次第,也就是依戒而定,依定而慧,依慧得解脫的次第。
三學與八正道的一致性,試列表如下︰
正見───────────聞慧位
正思、正語、正業、正命──思慧位──戒增上學
┌───修慧位─┬定增上學
正勤、正念、正定─┤ └慧增上學
└───現證慧位──┤
得解脫
〔參考資料〕 《中阿含》卷五十六〈羅摩經〉、卷七〈分別聖諦經〉;《四諦論》卷四;《成實論》卷二〈四諦品〉;《瑜伽師地論》卷二十九;《大毗婆沙論》卷九十六;《俱舍論》卷二十五;《雜阿含經》卷二十八;《佛本行集經》卷三十四;宇井伯壽《八聖道の原意及び變遷》、《佛教思想の基礎》;平川彰《佛教と心の問題》;中村元《原始佛教の生活倫理》;和辻哲郎《原始佛教的實踐哲學》第三章(《世界佛學名著譯叢》{80});W. F. Jayasuriya《The Psychologyand philosophy of Buddhism》。
大宋僧史略
三卷。簡稱《僧史略》。宋‧贊寧(919~1001)撰。收在《大正藏》第五十四冊。贊寧在吳越國時代,已以戒律、博學知名當世。太平興國三年(978),吳越國王錢弘俶降宋,贊寧也奉阿育王真身舍利塔到汴梁,受宋太祖之命開始編寫此書。但此書成於何年,則無明確的記載,僅在每卷目錄下註有「咸平二年(999)重更修理」八字。按贊寧是在太平興國八年(983)夏,回杭州編修《大宋高僧傳》的。從本書中有關於宋代的事蹟來看,最遲記載到太平興國七年(見「此土僧游西域」、「臨壇法位」二條)為止。以後,有關於佛教的重大事蹟,如太平興國八年的「詔改譯經院為傳法院」,雍熙二年(985)的「詔天息災、法天、施護并為朝散大夫、試鴻臚少卿」(均見《宋會要》道釋二「傳法院」),雍熙三年的度僧(見《佛祖統紀》卷四十三),而在本書的「此土僧游西域」、「封授官秩」和「臨壇法位」三條中都沒有記錄進去。可見本書記載到太平興國七年為止,而完成當在次年回杭州之前。至於在「行香唱導」條中引用虞部員外郎李宗訥的奏議而提到宋太宗的廟號,又作者的題名上冠有右街僧錄的官銜,都是咸平元年以後的事,當是重修時所補入。
本書雖名為僧史,事實上是佛教事物以及典章制度的起源和沿革的記載。他的〈自序〉中說︰「始乎佛生,教法流衍,至於三寶住持,諸務事始。」在他以前,梁‧釋僧祐著有《法苑雜緣原始集》十卷,就是專門考察印度和中國佛教的「法門常務,僧眾恆儀」(見原序),其中包括儀式、節日、建塔、梵唄、造像、寫經、受戒等的起源的著作,可是久已亡佚,只有目錄保存在《出三藏記集》卷十二裏,和本書記錄的範圍與形式,有著明顥的不同。隋‧釋彥琮著有《僧官論》,與本書有著部分的關係,但是宋初已不見,所以贊寧說「求本未獲」(見〈雜任職員〉條)。唐人劉將孫的《事始》,雖然涉及佛教,但不過是很少幾條。因此,他寫這本著作,必須要從教內教外典籍中搜尋資料,才能編寫。試看本書中引用的書籍有︰《法顯傳》、《漢法本內傳》、《魏書》〈釋老志〉、《洛陽伽藍記》、《出三藏記集》、《薩婆多部師資傳》、《高僧傳》、《開皇三寶錄》、《寺誥》、《祇洹圖經》、《廣弘庚》、《三寶感通傳》、《南海寄歸內法傳》、《會要》等。此外,引用官方文書和當代的記載也很多。
本書上卷目錄之後說「所立僅六十門」,實際是五十九門。上卷二十三門,從佛降生的年代開始,說到三寶的東傳、三藏的翻譯、寺宇的創建、中國人的出家、服裝、受戒、齋懺、禮節、講經、註釋經律論、傳禪觀、密教,以及西行求法等的起源。中卷十七門,從檢約僧人的僧制起,說到行香、唱導、讚唄的緣起,僧官的設置、國師的封號、僧官的俸祿、管轄僧尼的機構,以及在朝廷的班位和內道場等的起源。下卷十九門,從皇帝誕辰僧人講論經義起,說到賜紫衣、師號、授官秩、築戒壇、結法社、贈諡號、對國王的稱謂、戒壇的班位、出售度牒、盛經的七寶案、城門置天王像、上元節放燈,以及摩尼教等的起源,最末,是以總論一篇作結束。從它所涉及的面來看,幅度是相當廣的。它講到佛教東來在中國的傳播,和佛教某些儀式的沿革,以至歷代政府對於佛教的管理和待遇種種方面。在這樣廣泛的記載中,對於佛教在中國的傳播和發展,與當時政權發生的聯繫,對社會引起的一些影響,書中勾畫出一個清晰的輪廓來,並且舉出許多有價值的資料。這不僅在當時「台閣之士欲通練內外典故者,皆於此觀之」(見《佛祖統紀》卷四十四),即使在後代,對於研究佛教史和佛教制度,也是一部值得參考的著作。
在考證方面,作者是相當細緻的。對於一件事情,他往往以各種史料為論據,加以考核,而後綜合得出結論。有時還加以「箋曰」,對附會的傳說,指出其「難憑準」(如周穆王造靈安寺等,見〈經像東傳〉條),對某些記載的錯誤,也予以糾正(如《唐書》言《大雲經》是偽經,見〈賜僧紫衣〉條)。但是個別地方,也有輕信後世偽造的論據之處(如〈僧入震旦〉條推論周秦時代已有佛教,〈東夏出家〉條以漢代劉峻阿潘出家是東夏僧尼之始)。這些不可靠的傳說,作者未加鑒別,乃至錯誤。關於釋迦的降生年代,作者引用了八種不同的論點,但在結論上,還是承襲了周昭王時代降生這種不正確的說法(見〈佛降生年代〉條)。另外,考證起源也有不夠的地方。如〈僧籍馳張〉條謂僧籍在唐代太和五年(831)才開始,但姚秦時慧斌掌僧錄(見〈僧寺綱糾〉條),錄即簿籍,其時僧官中已有掌僧籍的專職人員。《弘明集》卷十二有晉‧支道林與桓玄論州符求沙門名籍書,都可以證明僧籍早已有之,不始於監福曹、昭玄寺,更不始於唐代。又〈道俗立制〉條中北魏宣武帝立僧制之詔,此是永平元年(508)事,見《魏書》〈釋老志〉;但在〈釋老志〉中,其前已記有北魏孝文帝太和十七年(493)詔立僧制四十七條事,《廣弘明集》卷二十四載有詔文,中有「先朝之世,曾為僧禁,小有未詳,宜其修立。近見沙門統僧顯等白云,欲更一刊定」之語,則太和十七年的僧制,又係根據其前的規定增減而成。作者都沒有提到。又〈管屬僧尼〉條引《續會要》天寶六年五月仍令祠部給牒1 事,則顯然是會昌六年五月之誤。然而本書所引的官文書,如「僧道班位」中唐‧貞觀十一年(637)的詔文,景雲元年(710)二月的詔文,「上元放燈」中的天寶六年(747)的詔文,這些在新舊《唐書》和《唐會要》中都不載,此可以補史籍之闕。
作者在本書中發表了一些個人的意見。他鄭重提出各種知識的重要性,主張釋子不但要經本業,而且應該鑽研儒、道二教義理(見〈傳密藏〉條),並且主張三教要和平相處,帝王對三教不宜偏廢(見〈總論〉條)。在〈傳禪觀法〉條中,認為修禪要根據教乘,不應以利口欺人。在〈封授官秩〉條中,認為釋子競爭官階,「胡不養其妻子,跪拜君親」。在〈度僧規利〉條中,認為國家出售度牒,以供軍需,是敗壞佛教的弊舉。這些不但表示了作者的認識和態度,同時也是五代到宋初期間佛教在社會上和思想上的一些反映。
本書在大中祥符四年(1011),真宗令收入大藏,崇寧四年(1105)再入藏,紹興十四年(1144)釋法道曾加以重刻。
卷末附紹興朝旨改正僧道班列文字一集一卷,沒有題編輯者姓名。中有紹興三年(1133)江州廬山東林太平興龍禪寺住持法道的劄子和臨安府僧正梵安等的奏狀,要求國忌行香時改正僧道班次,仍依舊制,即僧先道後的次序,下有行在尚書祠部允許請求的批示。法道又呈請將批示頒示天下,並記在四天之後由太常寺布告各地遵行。另外又有紹興十三年(1143),臨安府都道正劉若謙等詣尚書省陳狀請求將道士班位列在僧人之上,及前都僧正善達、僧正戒月等請仍照舊例執行和行在尚書祠部再據紹興三年舊例實行的批示。結尾有集者的識語一段。此集大約編輯就在紹興十四年,疑即出法道之手。
按《佛祖歷代通載》卷十九載有法道的傳,曾叙述紹興三年往行在上疏的事。《佛祖統紀》卷四十七,紹興三年和紹興十三年中也都記錄了僧道因班位而引起的爭論,但都不及此集詳盡,而此集所載的文件,則是最原始的記錄。因為劄子的作者曾引用《僧史略》作法律上主要的根據,同時又重刻《僧史略》,所以這一集就附錄在《僧史略》之後而刊印流傳。(蘇晉仁)
〔參考資料〕 牧田諦亮《贊寧衹屘の時代》、《僧史略の世界》。
五代佛教
五代佛教是敘述從西元907至959五十餘年間,經歷了後梁、後唐、後晉、後漢、後周五個朝代的佛教。這時中國又南北分裂,北方是五代更迭,南方則先有前蜀、吳、吳越、閩、南漢,繼有荊南(又稱南平)、楚、後蜀、南唐諸國(通常連同北方在後周時割據獨立的北漢,合稱十國)。北方兵革時興,社會秩序受到嚴重破壞,國家又對佛教執行嚴格的限制政策;南方則各國相安,社會比較安定,帝王都熱心護教,因此兩方的佛教,一則勉強維持,一則續有發展,其情況各不相同。
北方從後梁到後漢,各代對於佛教多因襲唐代的舊規,也例行誕節詣寺行香、齋僧、僧道對論、賜紫衣師號、度僧等事,但對僧尼的管理則比較嚴格。管理機構為祠部(後梁),後設功德使(後唐)。度僧一向禁止私度,如後梁‧龍德元年(921)即再申明令,願出家者須入京師比試經業。後唐、後晉也同此限制,並禁新建寺院。不過後來政令漸弛,寺僧仍歸浮濫,直接影響到國家的賦稅、兵役,所以到了後周世宗顯德二年(955)便毅然對佛教予以沙汰。凡未經國家頒給寺額的寺院,基本上一律廢除,僅在原無敕額寺院的地方許留一、二所。又禁止私度,出家必須通過嚴格的讀經試驗。更禁止當時流行的燒身、煉指等眩惑世俗、殘害肢體的行為。這一措施的結果,國境內寺院廢除的過半。因廢寺院還連帶將民間保存的銅製佛像全數沒收,用來鑄錢,以充實國家的經濟。這對佛教本身來說,澄清了一切紊亂的現象,得到一定程度的整頓,並不算是很壞的事,其性質也和前代各次的破佛措施不同,只是北方佛教原來僅獲維持的,經此波折就更見衰落了。
在南方,各國割據的局面,如吳越、南漢、閩國等,歷時都比較長久,又大體相安,互不侵犯,各在境內還實施些有利民生的改良政策,使經濟有所發展而社會日趨安定。各國帝王多有濃厚的宗教信仰,對於佛教的建寺(如閩地在王氏統制時,凡增建寺院二六七所,後改屬吳越,二十七年中又增二二一寺;到後周‧顯德初大廢佛寺,杭州寺院獲存者仍達四八0所)、造塔(如閩王王曦於永隆三年,即941年在福州烏石山麓建崇妙保聖塔,南漢王劉鋹於大寶十年,即967年在廣州造千佛鐵塔,今均存。又吳越王錢弘俶於後周‧顯德初效阿育王故事,鑄造八萬四千小銅塔,中納《寶篋印陀羅尼經》印刷卷子,頒佈境內,十年方竣)、造像(如閩王王審知在後唐‧同光三年,即925年冶銅鐵三萬斤來鑄釋迦、彌勒諸像)、寫經(如閩王室在後唐‧同光元年,即923年寫金銀字藏經五藏等),以至度僧(如閩地初於後唐‧天成三年,即928年度僧二萬,自後閩僧日見增多,降至南唐,度僧仍極浮濫,金陵一地即有數千人),所以當時南地佛教始終在發展。
唐代所有各宗派,到了五代時,只禪宗和天台宗因根據地在南方,條件優越,得到更大的開展。南方禪宗在唐末時,曹洞崛起,大振青原(行思)一系的宗風。同系德山門下的閩僧義存(822~908)參學歸來,構居福州西山的雪峰,唐末受到閩王王氏的優禮,十數年間,替他建寺造像、厚施養眾,於是教化之盛,甲於天下,四方僧眾趨集,冬夏常有千五百人。其門徒中又多傑出人材,如玄沙師備(835~908)、洞岩(越州)可休(874~940﹖)、鵝湖(信州)智孚、長慶(福州)惠棱、鼓山(福州)神宴,都得閩王尊重,分燈化俗。其中玄沙從《楞嚴經》入道,識見尤屬特別,化行尤廣。繼有羅漢(漳州)桂琛(867~928),曾參雪峰法會,但得旨於玄沙,門眾推為上座,大弘玄沙之教,遍於全浙。從桂琛得法的有文益(885~958),後為南唐元宗迎住於金陵報恩禪院,死後私諡「法眼」,衍成法眼宗。其弟子有天台德韶(891~972),為吳越國師。門下有永明延壽(904~975)溝通禪教,後著《宗鏡錄》,成一大家。還有義存另一門人雲門(韶州)文偃(﹖~949)為南漢高祖所尊禮,教化很盛。其門下香林澄遠(﹖~987)後更光大,成為雲門宗。此外,臨濟宗由興化(魏府)存獎(830~888)、寶應(汝州)慧顒(﹖~952)相承;曹洞宗由洞山雲居道膺一系同安道丕、同安觀志相承;溈仰宗由仰山南塔乏(850~938)一系相承;各弘化一方,與法眼、雲門並行。禪家五宗,至此完全建立。
天台宗在五代時直傳湛然之學的有義寂(919~987)。他因德韶的推荐,見重於吳越王錢弘俶。錢氏特為他在天台山建螺溪道場。又接受他的建議求會昌以來散失了的天台教籍於高麗。其後高麗遣諦觀送了智者諸大部著述來浙,於是一宗典據大備,呈中興之象。義寂之傳有義通(927~988)、宗昱,通後傳四明知禮,更大昌此宗之說。
當時北方的義學是不主一宗而以疏通性相、精研大小乘的綜合形式出現的。常習的經論有《法華》、《涅槃》、《仁王》、《維摩》、《彌勒上生》等經,《中觀》、《唯識》、《俱舍》等論,而以《百法》、《因明》二論歸之名數與立破法門,視為研學方便,敷講尤為普遍。講家著名的撰述有彥暉(後梁,840~911)的《百法論滑台(所住地方)鈔》,歸嶼(後梁)的《百法鈔會要》,虛受(後唐)的《俱舍疏鈔》及《法華》、《百法》、《唯識義章》,貞辯(後唐)的《上生經鈔》,可止(後唐)的《法華頓漸教義鈔》,智江(後周)的《百法瑞應鈔》,繼倫(北漢)的《因明論演祕鈔》、《法華經鈔》等。又《法華》的研究本來在南方是以天台之說為正宗的,而北方學者南來講說卻常用慈恩宗義相溝通。如可周(後唐)於乾寧四年(897),節《法華玄贊》為五卷《評經鈔》,又為音訓並解釋道宣的《法華經序》,乾化二年(915)以後即在浙江一帶弘傳其說。又皓端於杭州撰《金光明經隨義釋》,會通慈恩、天台兩家宗要,而啟發了天台內部異解的端緒。像慈光晤恩(912~986)即曾從皓端聽習經論,而後契入天台,著《玄義》、《文句》、《止觀》、《金光明金錍》科總三十五帖,繼而就發《金光明玄義》真心觀之難,引發了天台宗山家、山外兩派的論諍。
此外關於律學,從中唐以來就是南山、相部、東塔三宗並行,未得統一。五代時還保持著同樣狀態。其在北方,新章宗(即東塔)一系仍在流行,著名的律師如貞峻(847~924)即在東京開寶律院為新章宗主。從乾化元年(914)以來,十年之間度僧尼三千餘人。又相國寺澄楚(889~959)亦為新章宗律主,後晉初入內道場,為皇宮妃主等落髮受戒。他一生臨壇度僧尼八千餘人。至於江浙地方,則南山律更盛。律師元表原在長安西明參與法寶講席,廣明中(880)來越州講南山律鈔,諸郡學人莫不趨集。其門人杭州景霄(﹖~927)著《簡正記》二十卷。又有守言再傳元解,後為南山宗正系。又法寶高足慧則(835~908)亦於廣明中南來傳律,其弟子希覺(864~948)著《集要記增輝錄》(《集要》為慧則之作)。其門下有贊寧(919~1001),為吳越僧統,都是宏傳南山宗的有力者。
五代時寫經閱藏的風氣也很盛,但南北所寫大藏,依據略有不同。北方多寫《貞元錄》入藏經,這較《開元錄》入藏的多出三百餘卷。南方通常依《開元錄》寫經。南唐‧升元二年(938)曾由僧勉昌請編李長者所撰《華嚴經論》四十卷入藏。保大三年(945)僧恒安又從關右取得《貞元錄》續入藏經,連同《千鉢曼殊室利經》十卷、《一切經源品次錄》三十卷,共三七三卷,編成《續貞元釋教錄》,請寫錄施行,這樣南方就也有《貞元錄》入藏經的寫本了。另外,和寫經連帶著有音義之作。如漢中沙門可洪,從後唐‧長興二年到後晉‧天福五年(931~940)費了十年功夫,撰成《大藏經音義隨函錄》三十卷,訂正了玄應、厚師(西川)、謙師(浙右)、郭迻(河東)諸家舊作的錯誤,其書今存。又行瑫(895~956)也以訂正郭迻音義的用意,撰述《大藏經音疏》五百餘卷,幾乎等於疏解一部大藏意義。其書曾風行兩浙,全部已佚,最近僅在日本發現其第三0七卷寫本一卷。當時講家博學的大都遍覽全藏。如貞海(後唐)擅長《法華》,三十餘年間講經三十七座,閱覽藏經兩遍。從隱(後漢)通《彌陀》、《中觀》、《百法》三種經論,嘗為大眾一日作三講座,閱藏一遍。智佺(後周)講《百法論》百餘遍,登座多不臨文,但憑記憶講述,卻極流暢詳盡,閱藏三遍以為參考。文輦(南唐)習禪,也覽大藏三遍,以佛言為定量。義楚(後周)精於《俱舍》,講《圓暉疏》十餘遍,也閱藏三過,並纂成類書《釋氏六帖》二十四卷,今猶存。
五代時佛教藝術無大發展。如在敦煌石窟,五代所築窟存三十三個,其中塑像僅保存了唐代的舊規模,壁畫也缺乏生氣。惟雕像之存於杭州南山區的摩崖龕像(西方三聖像等)較勝。在此時塑像和畫像裡,十六羅漢等題材特別流行。如杭州雷峰塔有金銅十六羅漢像,煙霞洞有十六羅漢像,皆吳越時造。在僧俗間有好些人以畫羅漢著名,如後梁‧李羅漢(因善畫羅漢而得名)、後蜀‧貫休(禪月大師)等。又唐末奉化(明州)有布袋和尚契此,自稱彌勒化身,江浙間多有信者,也時圖畫其像。至於佛教建築,特別在造塔方面,因鑒於木材之易引火災,改用磚石,其結構形式雖基本上模仿木塔,但附加雕刻,別有特色。現存遺構在南方較多,如福州的崇妙保聖塔(閩國時造)、杭州保俶塔(吳越時造)、南京棲霞寺舍利塔(南唐時改建)、蘇州虎丘雲岩寺塔(南唐時造﹖)。
另外,當時僧徒有學包內外、吟咏風騷的好尚,故很多擅長詩文或書畫的。如可止(後唐)有《三山集》收詩三五0篇,齊己(後梁)有《白蓮集》共收詩八百首,棲隱(楚)有《桂峰集》,徧徵(吳越)有詩文集七卷,虛中(楚)有《碧雲詩》,希覺(吳越)有雜詩賦十五卷,貫休(後蜀)有《禪月集》等。其能書的則有貫休和他的弟子曇域(能篆書),又晚巒(能草書)等。能畫的有智暉(後唐)、智蘊(後周)、蘊能(吳越)等,都很著名。(呂澂)
〔參考資料〕 牧田諦亮《五代宗教史研究》;道端良秀《中國佛教通史》第十六章。
內道場
指皇宮大內的道場。即設在宮內修行佛事的道場。又作內寺。其所行佛事,主要以皇帝及王室私人之祈願與求福為目的。據傳,「內道場」之名,起於隋代,當時曾在福壽殿安置佛像、經藏,而稱之為內道場。然在此之前,東晉孝武帝時(381年)即曾於殿內建精舍,供沙門住宿。又,梁‧天監十六年(517),沙門慧超任壽光殿學士,嘗於宮中召眾僧講論法集。
自東晉設內道場之制以來,歷代皆承其制,及至唐代,此風更盛。據《大宋僧史略》卷中所載,武則天於洛京大內置內道場。中宗、睿宗未改其制。代宗時常令百餘僧至宮中陳設佛像經教念誦,稱之為內道場。相傳不空亦嘗於宮中召僧百餘人誦密教經典,並於內道場中建壇,為玄宗、肅宗行灌頂儀。
唐代宗之後,德宗撤內道場,然順宗時又告恢復,並以僧祿端甫掌內殿之法儀。武宗廢佛時,內道場成為道教的道場。及宣宗即位(847年),又恢復佛教之內道場制,持續至唐末。宋代以後,隨著佛教的盛行,內道場亦被設置。
內道場制曾傳至日本,目的多為天皇及皇族自身的祈願與追福。但其設置年代始自何時不明,或說天智天皇(662~671)時已設;奈良時代的史書即曾出現內道場之名目。承和元年(834),空海仿唐之內道場,於宮中置真言院,翌年親自修後七日御修法,爾後成為恆例,內道場亦因而稱為真言院。
◎附︰藤田恭俊、鹽入良道合著《中國佛教史》第六章(摘錄自《世界佛學名著譯叢》{44})
內道場
如謂一州一寺的官寺、官觀,均為具朝廷國家性質的佛教、道教道場,則內道場,即可謂皇帝及其一族的私人佛堂、道觀的性質,亦即宮廷內宗教法會的道場。其實,無論何者均可視之為置於王朝統治庇護下的寺觀。據云︰「內道場」之名,起於隋在「福壽殿」安置佛像、經藏,而稱之為內道場。然在此之前,晉孝武帝時(381年)即曾有建立精舍於宮殿內,供沙門住宿的事例;梁武帝(517年)時慧超膺任壽光殿學士,曾於宮中舉辦法集講論;北周宣帝時(578年)具德行的沙門七人,曾於宮中行道,皇帝本身於宮廷內設道場以供講經、祈願之例,屢見不鮮。然係在各州寺觀被納入中央集權制度的國家政策之後,內道場始真正發揮名實相符的意義。其深植於民間後,再由深獲王室信任之僧,引入宮內,於茲始具王室諮議性信仰的意義。偽僧薛懷義出身藥商,百般取悅則天武后,深受武后寵信,與法明、處一、慧儼、行感、宣政等人,於內道場唸誦以來,內道場即盛行於中唐。早在唐初高祖時,即曾下令沙門、道士各六十九人,於太極殿中行道七日,太宗亦曾下詔與京城的德行沙門,於內殿行道。於此可知,當時必有專屬的佛殿,道教方面亦復如此。
內道場的性質
除前述薛懷義外,據說武后還令邁迴進入內道場,賜其錦繡衣裳,遣宮人服侍之;號稱四朝帝師的文綱,及其弟子恆景亦曾於內道場中行道;中宗、睿宗時,亦有自印度返朝的義淨,及禪宗的神秀等,活躍於內道場中,此外,還有學德兼優的高僧二十人於內道場中修福,內道場之功能逐漸固定。
玄宗之後,為肅宗、代宗。於此王室安定,文運隆盛之期,內道場亦漸漸興旺。肅宗至德年間,內道場有僧數百人參集,據聞,晝夜梵唄經典之聲,遠及宮城之外。為此,職司建議的官員,亦曾上表勸諫。此外,相傳,代宗十分寵信元載,時於宮中置僧百人,於佛像前講經唸誦。
此種內道場裏的佛事,乃以皇帝及王室私人祈願與求福為目的,因皇族無法親臨參與城外寺觀及他地所舉行的佛教信仰儀式,故透過內道場的制度,直接於宮中執行。此外,遴選高德之僧招聘至宮中的意圖,似乎亦極強。此內道場制,甚至傳到日本。其作用則以天皇及皇族自身的祈願與追福較多。然唐朝的內道場,則除儒、道、佛三教談論及講經外,佛誕會及盂蘭盆會亦於此舉行。當然,先帝忌日及當今帝王生辰日等的佛事,於此舉行的例子亦不少,然此種法會亦可於各州官寺中舉行。故內道場大有宮內國家佛教道場的性質。亦可謂一迷你官寺。
非僅佛教,即使道教方面亦復如此。前已述及,唐所採的宗教政策是「道先佛後」,一切悉以道教為優先,故唐初即於宮內設有道教的內道場。高宗時,召道士葉法善至內道場;玄宗時,亦令黃素文於內道場中祈雨。
密教與內道場
早在三世紀時,講說真言密咒的經典即已傳入。日本所繼承的正統密教,係初唐至中唐時期的善無畏、金剛智、一行、不空所傳來者。據傳,善無畏(637~735年)亦曾被召至內道場中,尤其是再度返唐的不空,其活躍於內道場中,更造成宮廷佛教的繁盛。
自佛教傳入中國之後,即常於禳災祈福等現實的一面,應用佛教的儀禮和法會。甚至講經也都儀式化。可知在莊嚴的密教儀軌下,於修法壇上舉行祈雨、除災,乃至祈禱鎮護國家的密教,亦合於中國王朝所期待者。西來僧與入竺僧均能攜回大唐經略西域地方所需的情報。王室對其之信任,亦必與昔之北朝皇帝相同。不空所受的重視,遠超於太宗時(645年)返朝的玄奘及中宗時(695年)返朝的義淨,因不空具有祈禱、密咒的卓越能力。
不空於宮中常設百餘人的僧侶,使之唸誦密教經典,於內道場中建壇,為玄宗、肅宗舉行密教灌頂。當西域土蕃入侵時,不空必於內道場中講誦《仁王般若經》護國佛典,其所承受的供養之多,大有「窮極珍異」之稱。甚至入宮時,亦特別恩准騎馬。每年七月十五日耗費百萬金,於內道場舉行盂蘭盆會,設置高祖以下七廟的神座,通知寺觀各書以神號,其後將此視為例行儀式。在安祿山作亂時,又於長安大興善寺,祈禱禳災,祈願肅宗聖壽無疆。於資聖、西明二寺設置百座,為國家轉讀《仁王經》及《密嚴經》。此雖非於內道場中舉行,然亦係為皇帝與國家所舉行之修法。
內道場的盛衰
代宗後為德宗,暫撤內道場制,僧侶均被逐出宮中。順宗時又恢復內道場,直至文宗到五代之間,端甫充任內殿法儀之職,甚至還可看到諸如內道場三教談論大德知玄的名稱,可見其後「宮廷佛教」亦十分隆盛。
然武宗會昌廢佛時,長生殿內道場的經典,悉付祝融。梵經、佛像等亦被銷毀。比丘等亦被逐出寺院。內道場內安置天尊老君像,成為道教的道場。此次廢佛後,唐代佛教逐漸衰弱,經唐末五代的戰亂,有更加衰弱的傾向。西元846年宣宗即位時,又恢復內道場制,其後每逢皇帝生辰日,均舉行三教談論。懿宗時更設置萬僧會,迎鳳翔法門寺佛舍利,安置於內道場中,此內道場一直持續至唐末。由此看來,內道場與王道的盛衰共存。正如字面上所示,為朝廷御用宗教場所。
〔參考資料〕 《續高僧傳》卷十二;《貞元新定釋教目錄》卷十三;《宋高僧傳》卷一、卷三、卷五、卷十一、卷十三、卷十四、卷二十九;《景德傳燈錄》卷四;《佛祖統紀》卷三十六、卷四十、卷四十二、卷四十八;《佛祖歷代通載》卷十八。
功德墳寺
指在墳墓旁所建立的私寺。又稱功德寺、功德院、墳寺、香燈院等。即由皇帝敕賜達官貴人,於祖墳旁附設的僧寺或尼院,稱為功德墳寺,其地位僅次於帝后的陵寺。此種私寺,除負責看守墳塋外,又須於忌日、生辰設祀獻供,春秋二季並須祭掃。主要在藉宗教作用為祖先祈冥福,並表達子孫之孝思,與佛教之福田思想關係頗深,因此其所冠之寺院名稱多為報忠、教忠、褒忠、慈孝、顯孝、報親、崇恩、資福等。
此種寺院,唐代已經存在。《佛祖統紀》卷四十有載,唐睿宗景雲二年(711),敕貴妃、公主家始建功德院;卷四十一又載,代宗大曆二年(767),詔輔相大臣始建功德院。五代時,後唐同光三年(925),閩王於國夫人塋郭之西(福州懷安縣)建香燈資福崇壽院;又,汴梁天清寺為周世宗的功德院(見丁傅靖所編《宋人軼事彙編》卷一)。
至宋代,敕賜功德墳寺之例甚多。如真宗於天禧五年(1021),對已故太尉王旦墳側僧寺,賜額「覺林院」;仁宗慶曆四年(1044),范仲淹奏請以墳側白雲寺為功德寺。其他,如岳飛的功德院為褒忠衍福禪寺,史彌遠有教忠報國寺等六所墳寺,錢忱有崇親惠因禪寺等三所墳寺。
宋代,功德墳寺享有免租稅,及被賦予歲度僧的許可、紫衣師號的下賜等特典;而且,寺院住持的任免權與寺領管理事務的執行,均在官權治外。具有這些優惠條件,乃使營設功德墳寺者日益增多,並產生諸多流弊。如墳寺成為王侯貴族私有財產的保障,或權貴有意指占有額寺院為墳寺,甚或一人占數寺,亦有多產的寺院為逃避科敷而主動成為達官貴人之墳寺等種種弊端。為此,朝廷曾幾度實行防止弊風的對策,如《佛祖統紀》卷四十六云(大正49‧419c)︰「(徽宗大觀)三年,敕勳臣戚里應功德墳寺自造屋置田,止賜名額,蠲免科敷,從本家請僧住持,不許指占有額寺院充墳寺功德,許御史臺、內侍省彈劾施行。」
宋代的禪教律三宗寺院皆有此類寺院,其中,以禪寺所佔比例最多,教律寺院不過數座而已。
此外,由於敕賜功德寺在宋代特別盛行,影響所及,一般有經濟能力之士庶亦多設置功德墳寺。此種風氣,至元代仍然風行。然而元代以後未有類似宋代的 敕賜功德寺,唯存一般士庶之墳庵。
〔參考資料〕 《范文正公集》附錄;《續資治通鑑長編》卷九十七、卷一八九;《淳熙三山志》卷三十八〈寺觀〉;《宋會要輯稿》〈食貨‧免役下〉;《佛祖統紀》卷四十八;《宋代佛教史研究》(《世界佛學名著譯叢》{47});黃敏枝《宋代佛教社會經濟史論集》;小笠原宣秀《宋代佛教史の研究》。
天海
日本天台宗僧。陸奧(青森縣)會津人。關於其生年、世系等頗有異說,茲不贅述。號隨風、南光坊、智樂院。十一歲從會津弁譽出家,隨皇舜習天台教觀。年十四登比叡山,從神藏寺實全學天台三大部。後遍歷園城寺、興福寺、足利學校等,學習俱舍、法相、華嚴、三論及外典。曾獲授慧心派之深旨,並受葉上派之灌頂、法曼派之傳法灌頂。
元龜二年(1571),應武田信玄之請,赴甲斐與東國學僧論義,聲名遠播。天正十八年(1590),德川家康以師禮尊之。慶長四年(1599),住持仙波喜多院;十二年移住比叡山東塔的南光坊,十四年奉後陽成天皇之召入宮說宗要,獲授權僧正之職,賜號智樂院。十八年,奉家康之命統理日光山。元和二年(1616),家康去世,師入京為家康請神號,獲任大僧正。寬永二年(1625),獲秀忠贈以東叡山寬永寺。此後,日光山、東叡山之地位乃等同比叡山。寬永十四年於寬永寺企劃刊行木活字版一切經,經十二年完成,名為《天海版》或《寬永寺版》,寬永二十年示寂,享壽百餘歲。門下有公海、盛憲、晃海、胤海等。
師歷受德川家康、秀忠、家光之尊崇,常出入幕府,與崇傳共同參預幕政。慶安元年(1648),後光明天皇敕賜「慈眼大師」之諡號。
◎附︰村上專精著‧楊曾文譯《日本佛教史綱》第四期第三章(摘錄)
天台宗在施藥院的全宗、觀音寺的詮舜及他們以下的豪盛、祐能、亮信等人的協力合作之下,把止觀院、戒壇院以及慧心院等諸寺重新建成,此後,敕會、法式也逐漸地恢復了舊觀,然而一山的衰微,絕不是一朝一夕之故。自此以後的法親王僅僅佔據座主職務的空位,再加上德川氏執行抑制公家佛教的政策,因而不僅終究也不能恢復舊時的境況,而且天海僧正又開創了日光山,把天台宗的勢力遷到關東,到了公海僧正辭去東睿山住持而由守澄法親王擔任日光山座主以後,把三山(日光山、東睿山、睿山)作為具有同樣資格的本山,由日光山座主獨自管領這三山,以此統攝天台宗全宗。
天海大僧正俗姓三浦,是蘆名氏的支族,生於奧州(陸奧)的會津高田(有人說他是將軍足利義澄的遺子),十一歲出家,初名隨風,後來改為天海,年十四登睿山入神藏寺實全的門下,深究檀那一派的奧義,又遊學三井寺和南都諸寺,永祿元年(1558)回到故鄉。元龜二年(1571),睿山遭到織田信長兵火之災,山上僧眾在英俊、亮信、豪盛等人的率領下到甲斐(今山梨),投到武田信玄(割據大名)門下。武田信玄大喜,招請關東的學徒盛開講席。天海被推為講師,他辭氣勇壯,義旨深玄,由此名高一時。豪盛對他深為器重,把慧心嫡派的深旨全部授給他。天正五年(1577),天海離開甲斐回到會津,途中於上野的長樂寺受葉上派的灌頂,據說曾參學臨濟宗之禪。天正十八年(1590),當豐臣秀吉圍攻小田原城的時候,會津之主蘆名盛重與伊達政宗作戰不利,天海便離開會津到小田原的戰陣去隨從豐臣秀吉,受賜常陸河內郡的信太莊。這塊封土內有「不動院」古寺,蘆名盛重興修以迎接天海僧正。慶長四年(1599),天海又主持仙波的喜多院,不久住下野的宗光寺,學徒從四方雲集而來。此年,天海受三昧派的灌頂。慶長十二年,前將軍德川家康聽說天海僧正之名,召請他做睿山的「探題執行」。僧正乃移住東塔的南光坊,十一月,他從梨本最胤法親王受法曼派的傳法灌頂,慶長十三年(1608),他受德川家康之命到駿府。次年,睿山的僧眾舉行慣例的大會,推天海僧正做探題。天海到達京都,在十二月被上皇(後陽成)召進宮中問法,被授以權僧正的職位。慶長十五年,敕授「新題者」,稱「久運法印講師」。大會結束以後,天海又回到駿府,慶長十六年受命傳授血脈(「印信」)給德川家康,受賞轉為正官。當時上皇把親筆寫了「毗沙門堂」的門室賜給天海僧正。慶長十七年,德川家康命他興修喜多院。第二年,他根據家康之命管領日光山,這大概是家康預先準備的送終之地。元和元年(1615),天海又向上皇傳授血脈,上皇賜之以衣帽等物,不久又賜之以高閣。太皇太后(平和門院)也賜以一座瓊殿,後把此殿建在睿山的東麓,成為親王門室,被稱為「滋賀院」。元和二年,前將軍家康去世,根據遺命葬於久能山。天海擔任殯葬儀式的導師。七月,天海入京,為家康請神號,他被命為大僧正。第二年四月八日家康被改葬到日光山,天海僧正總管法事,儀式盛大,引人注目。元和三年,上皇生病,單獨召請天海入臥室問法,八月,上皇駕崩,天海擔任追薦中陰冥福法事的導師。元和四年,將軍德川秀忠與天海僧正謀劃營造紅葉山廟宇。元和五年,在上皇的三聖忌日的時候,天海擔任日中法會的導師,天皇曾親自參加法事。寬永二年(1625),德川秀忠選擇江戶城東北某處的靈地,建寬永寺以贈天海僧正。從此以後,日光山、東睿山(寬永寺)取得與睿山同格的地位。元和三年十二月,天海在東睿山本院受穴太派的灌頂,此後的東睿山成為兼學各派密法的地方。寬永九年(1632)正月,德川秀忠去世,德川家光繼位,對天海僧正更加崇敬。在此之前的慶長年間,世良田的長樂寺沒有主持人。德川家康讓天海管領此寺。到這個時候,天海僧正據德川家光之命讓晃海主持此寺,並新建東照神祠。寬永二十年(1643)七月,天海病寢,十月一日寂然而逝。公海、盛憲、晃海、豪俔、胤海、幸海、堯海、寬海、長海等人都是他的上足弟子。慶安元年(1648)四月,敕賜天海以「慈眼大師」的諡號。天海僧正滅後,公海嗣其後。承應三年(1654),公海僧正辭位,由守澄法親王繼承,統率天台一宗。據說按天海僧正的意思,在寬永十六年(1639)迎接守澄法親王之時已作這種約定。此後直到明治維新為止,輪王寺門跡共達十六代。
子孫廟
中國近世佛教寺院之一種,為有別於十方叢林的寺院。一般而言,十方叢林是大型寺院,住眾較多,日常生活有嚴格的規約限制,寺產公有,住持之推選較合乎住眾公推的原則。而子孫廟則與此不同,是小型寺院(偶亦有例外),住眾較少,規約的限制力較小,寺產私有,住持之傳承多由該寺院之擁有者所決定。
除了子孫廟與十方叢林之外,另有一種由這兩類寺院型態混合而成的子孫十方叢林。有關此種寺院的特質,請參閱附錄。
◎附︰Holmes Welch著‧包可華、阿含譯《近代中國的佛教制度》(摘錄自《世界佛學名著譯叢》{82})
第一章 寺院的人事
出家人中的優秀份子與卑下之輩之差別,是基於統計之實證。約當民國十九年,約有五十萬僧眾,居住於大約十萬個寺院。其中,大多數寺廟都不大,平均每一寺廟有五人。這些被稱為「小廟」或「子孫廟」者,在宗旨和工作方面,都與「十方叢林」不同。有些「十方叢林」經常住有四五百僧眾。在這兩者之間,寺院之大小、性質、各有等級。「子孫廟」之主要性質為私有,屬於一僧,或一系僧眾私人所有,可任由彼等之意願處置。而在另一方面,則十方叢林乃被認為是佛教僧伽(僧尼共為一體)之公共資財,即或僅有十餘人居住其中,仍須依公認之佛寺清規為處理準則。其中所住,則為優秀份子。
我曾搜集約有一百個十方叢林之或多或少的詳細情形,平均每一寺院,約有一三○個住眾。有二百個十方叢林,則是我所未能得其情形之報告者。其平均住僧,如以五十至七十五計,所估若確,則中國在民國時代約有三百個十方叢林,其住僧為兩萬至兩萬五千人,約當僧伽總數百分之五弱。百分之九十五的出家人都是住在「子孫廟」裡的所謂卑下之輩。不必說,這樣將他們區分為優秀份子與所謂卑下之輩,實在太簡單化了。(中略)
第五章第一節 子孫廟
如果說各十方叢林有性質上的差異,子孫廟之間的差異就更大了,前者網羅了大部分的優異份子──大約僧團的百分之五,後者則遠為平凡。中國的在家眾有事要跟和尚打交道時,通常不到十方叢林,因為即使最近的叢林也可能遠在好幾公里外,他往往到可能「就在轉角」的子孫廟。在家眾到子孫廟去請人做佛事,祈求神明幫助,或抽籤卜運。自己想出家,或要讓孩子當和尚時,他也是到子孫廟。在中國,子孫廟一般是進入僧團的唯一途徑。由於它們是私人的──通常是一「家」和尚擁有的──僧團不能視之為公有財產。雲水僧頂多只能在那裡住三天。
擁有子孫廟的那一家和尚由數代師徒組成,他們都是佛法傳承上的法子法孫。子孫的字面意思是「兒子與孫子」,但這一家人之間其實沒有任何血緣關係。這跟日本的情形不同,日本和尚可以結婚,寺廟通常由父親傳給親生兒子。在中國,他們的關係基於「剃度」而來。和尚為在家眾剃度後,後者就變成沙彌、寺院的繼承人,及和尚的義子,中國人稱之為「剃度弟子」。同一家族內的同代剃度弟子就是師兄弟。他們有祭祀「祖師」的責任。例如,師父圓寂後,他們要做法事讓他超生,定期在牌位前上供,清明時上墳掃墓。(中略)但這裡有一點值得注意,這種體系似乎是中國佛教獨有的。在其他宗教裡,弟子重視師承,也就是他們的師父與過去大師間的關係;在基督教的修道制度裡,修道院裡的修士是一個家庭中的成員(本書用以翻譯「方丈」一詞的abbot,在亞拉姆語(Aramaic)裡其實是「父親」之意);在印度教,共侍一位師父的弟子互稱gurubhai(意思和師兄弟完全相同)。唯獨中國佛教將俗世的家庭制度如此堅實地搬到出家生活中──這證明了中國人的家庭觀念何其濃厚。甚至在傳統法律上,師徒也被視為一家人。
大多數的子孫廟也可稱為「小廟」,即使它們有為數眾多的住眾及廣大的田產。我記得曾經在新加坡遇見過一位老和尚,我印象中最深刻的,是他那貴族般的容貌、謙和中帶點威嚴的舉止,以及穿在身上的皮衣。他告訴我,他來自江蘇東部的一座小廟。他十六歲時在那廟裡剃度出家,受過三年訓練後,又入寶華山受戒。他的師父認為出家和尚應該接受更高的教育,才能對他們將來要在其間弘揚佛法的世俗世界有更多的認識。他本人因病中輟學業,但他師弟從清華大學畢業。在北平一座叢林裡擔任方丈。不久,他的師父決定退休。由於唯一的另一位師弟在寧波也很忙,因此我的資料提供者被任命為該寺的新住持(當家)。他的師兄弟不會再回來要求分享他所繼承的財產和權力,整座寺院已完全歸他所有。經過師父的允許,他收了兩位徒弟。四個人在那裡一直住到1948年共產黨鬥死他師父為止。後來,他逃往香港。
他師父所以被處死,原因在他是地主。這是難以否認的。那小廟擁有一百四十畝稻田,每年收入田租稻穀六十七公噸,足以養活兩百人。他們的收入只有很少一部分來自作佛事,因為那村落只有一百戶人家,不太需要這類服務。另一方面,花費也很少,因為俗家工人為了積功德,很樂意低薪為出家人工作,甚至義務服務。
這位資料提供者謙稱的「實質盈餘」,部分用來莊嚴佛堂,部分送給貧苦的村民,部分繳清華的學費,部分用來購買更多的土地。這些錢來自歷代師父購置的大片土地所生產的盈餘收入。這四位和尚有十個傭人服侍他們,有上好的房子住,又沒什麼可忙的,足可以過著高級、閒適的生活。他們不但很少做佛事,也沒有定期的打坐或念佛課,就像大部分的小廟一樣。與一般叢林不同,那裡沒有眾多的香客及繁重的行政工作,甚至也不做早晚課。子孫廟只在每月兩天的布薩日及每年十二月當中的一天做早晚課。讀者也許要奇怪他們每天怎麼打發時間。據我的資料提供者說,他們大多數時間都在讀書,而我也必須說他似乎是位很有內涵的人。
他說江蘇有很多小廟跟他一樣富有。但我不曾聽說有其他寺院也是由這麼少的和尚來享用這麼多錢。不過大多數的小廟都有一種閒適的氣氛。如果有人犯戒,也不會有僧值罵他或打他。事實上,小廟較少制訂類似金山規約、高旻寺規約的寺規來管束和尚,而且寺規也被看得比較輕。曾經有這麼一段話︰「要住就住十方叢林,因為小廟不好修行。」
小廟和尚吃肉、喝酒、玩女人的故事較常聽說。但它們最大的共通點是悠閒而非敗德。和尚們可以在自己高興的時候就寢或起床,也可以吃自己想吃的東西。齒牙動搖、消化力弱的老和尚對後面這點特別激賞。老人家們也很高興不必做早晚課;他們大多呼吸短促。但也有些人學德兼備,足以教導訓練同住的沙彌。
未受戒的沙彌不能在叢林裡受訓,甚至不能在那裡過夜。前面也曾說過,知客不會允許他們留宿。有些模範寺院認真執行這規條,其他寺院則較寬容。我的幾位受訪者曾舉出隨侍師父的沙彌獲准在雲水堂過夜的數樁例子。在江蘇光孝寺及寧波觀宗寺,沙彌一般進入佛學院,因為他們是學生而非住眾或雲水僧。這兩寺覺得沙彌既然不是在寺裡剃度的,也就不危害主要原則。
一般最擔心的是,基於剃度而來的世襲制會損及寺院的公有性格。子孫廟代代相傳給剃度家族內的成員。如任何叢林聽任這種剃度關係大行其道,它最後可能也會採同樣的方式相傳,而淪為子孫廟。這就是為什麼要訂立規條禁止剃度、訓練沙彌、不准沙彌留宿的主要原因。另一個原因在於未受過訓練的沙彌難免會破壞叢林裡行進、用膳,及儀式進行時的井然秩序。大叢林雖有數百位和尚生活其間,但每個人都很清楚自己的角色與地位。(中略)
附錄五 子孫十方叢林
「子孫十方叢林」(通常簡稱為子孫叢林)一詞,涵蓋了諸多混合式的寺院行政體系。中國出家人一向喜歡說中國寺院制度大同小異,但是對想嘗試作一歸納的任何人而言,此一說法未免過於樂觀。
要針對混合體製作出歸納誠屬難事,不如提供三個具體的例子作為代表──每一例由個別一位受訪者提供。這樣至少能暗示種類多寡的可能範圍。
第一位受訪者在四川開江金山寺(與江蘇金山的江天寺無關)受戒,且度過五個年頭。金山寺的三、四百位和尚,大部分是十方人。只有大約一百人是子孫,所謂子孫也就是擁有該寺的剃度家成員。掛頭的住持及監院兩職,保留給子孫。其他執事,甚至座元一職,全開放給十方人,而且許多職務真是由十方人擔任。職位的選派,一如江蘇寺院,由住持、知客與維那決定。
金山寺每天作早晚課各一次,每月讀誦波羅提木叉兩次。到了冬天,便在禪堂舉行禪七。該寺委員屬於臨濟宗──控制該寺的剃度家所屬的宗派。寺內同時也有念佛堂與佛學院。由於設有佛學院的關係,金山寺被視為「教院」,僧值被稱為「糾察」。該寺田產擴大,收入足敷所需,僧眾不需作佛事。除了保留首要職位給剃度家成員外,金山寺在任何方面,都具有叢林而非子孫廟的特質。
第二個例子是湖南郴縣普濟寺。這位受訪者曾任住持,領導該寺達十九年之久(1930 ~1949)。他顯然對整個運作情形瞭如指掌,只是他的湖南口音難倒了我所求助的幾位中國朋友──包括他的同參。儘管他資料廣博,而且樂於提供;然而在我有幸造訪的令人滿頭霧水的師父中,他可說是最嚴重的。我們談了十多個小時,他的耐性比我好,但是我一直無法確定自己已經深入事實的內層部份。
普濟寺位於湖南東南的郴縣。原先座落在三哩外的蘇仙嶺上,約兩百年前,僧眾及信徒人數過於膨脹,因此一分為二︰一者遷到鎮上,取名普濟寺;一者留在山上,以蘇仙觀為名。觀是道家寺廟的專稱。郴縣及其周緣的寺廟,有許多原先屬於道教,後來才由佛教僧侶接管。蘇仙觀是子孫廟,僚屬由自家子孫充任。蘇仙寺是它的下院,但屬於十方叢林,執事開放給十方人。於是,我們有了一個十方叢林隸屬子孫廟分支的特例。該子孫廟的住持大和尚一般都同意兼任十方叢林的方丈。他指定一位副方丈負責管理叢林。我這位受訪者在擔任住持方丈期間,同時也任郴縣佛教會理事,佛教會總部就設在普濟寺。因此他口中說的寺院,指的經常是佛教會。他說該區七百座寺廟,包括蘇仙觀,「全在普濟寺統轄之下」。其實他的意思是在郴縣佛教會的管轄之下。更令人迷糊的,是他總把蘇仙觀說成蘇仙嶺,有時又以「普濟寺」併指兩寺。
蘇仙嶺有四哩長,山上滿佈寺院。其中三座屬蘇仙觀的下院。三寺各住了一些和尚,住持由方丈指派。方丈只要覺得時機恰當,可以隨時插手下院的行政。不過,他一般只在發生嚴重違規情事時出面干涉。蘇仙觀沒有自創的規約,而以百丈清規與金山、高旻規約為憑。
下院大都擁有自己的土地,獲自土地的收入若不敷所需,差額由蘇仙觀補足。蘇仙觀的穀租六、七倍於住眾的消耗量。普濟寺由於位處城巿,專以作佛事營生,一個和尚工作一天索酬兩元(中國貨幣),院方收其中半數。佛事使得寺內七、八十位和尚忙進忙出,無暇從事禪坐等修行。蘇仙觀的六、七十位和尚同樣也是無暇打坐,投宿與上大殿求籤問卜(一次兩分錢)的香客,讓他們終日馬不停蹄。不過每年他們總會舉辦兩三次佛七。
蘇仙觀具有許多十方叢林的特質。雲水僧可無限期留住。常住眾不限於子孫。高位全保留給子孫,低職則容許十方人擔任。如同其他十方叢林,蘇仙觀也有一整套服勤名冊,執事的任期以「期」計算。住持和尚也是三、五年一任,並非終生職,而且不由上任住持私下選定,反倒是經由公開投票「選賢」產生的,不過只有子孫才具有候選人的資格。選出的住持,權勢比十方叢林的方丈高,因為寺裡的子孫收弟子前必須先徵得他同意。弟子為求取得更高的特權,一般都希望由住持和尚親自剃度,這是一大特點。年積月累,這位住持就變成底下數房大部分沙彌與受戒和尚的剃度師父。
一整系列的寺廟全在同一剃度家的手中。此一家族的領域並不限於郴縣一地。據這位受訪者說,成千上萬的子孫住在散佈華中、華南的小廟中,甚至還有遙住上海、香港的。這家族已經綿延數代。選舉蘇仙觀住持前,只有方圓五十哩或一百哩內的子孫獲得通知,不過各地的子孫都有權利投票,或提名候選人,只要有另外三人擔保,甚至也能成為候選人,參加角逐。
職是之故,這「小廟」變成我在中國僅聞的最大僧伽團體。就某方面說,它只是有名無實的團體。除了同屬臨濟宗外,內部再無其他凝聚力。但我的受訪者堅稱,成千上萬的成員都意識到自己是蘇仙觀的子孫,並且視蘇仙觀為母寺,儘管事實上他們不是在觀裡剃度出家,又不受本觀的行政機關控制。這點在這位受訪者身上倒是事實。他和他的師父都不是在蘇仙觀剃度出家的,然而兩人卻都屬於蘇仙觀系。他偶爾稱自己的師父為「老師尊」,這是道家的用詞。他師父的廟全採用道家名字,而且像蘇仙觀一樣,最後也變成佛寺。
這種連鎖寺廟,湖南蘇仙觀並非我僅知的一例。華西峨眉山腳有座伏虎寺,與普濟有諸多共同之處。共同點包括只有一人逃出大陸,得以提供資料給我們。他是個粗枝大葉的人,聲稱受過小學教育,卻不能也不願動筆寫下自己提到的一些簡單辭彙。戰爭期間,他開著貨車,行駛在緬甸的公路上;之後,生活的艱困促使他覺悟繼而出家。這位受訪者並不是很好的消息提供者,因為他不曾在伏虎寺任職,所提供有關該寺的運作情形只是道聽途說或未見全貌;另一個原因是他性癖言過其實。
他說伏虎寺是座子孫廟,有五、六十座分院位於三天行程內,相距更遠者,還有兩百座分院。朝山旺季(五月到九月)有上千名和尚住在寺裡。每天要上早晚殿各一次,禪坐兩支香。年紀尚淺的和尚不能參加,因為他們忙著招待在寺裡食宿的三、五千人在家朝山客,以及雲水僧──雲水僧最多只能住子孫廟三天。一到冬天,朝山人數遽減;近半數的和尚移至分院,母寺視分院住有多少子孫與沙彌調整津貼。一些和尚遠赴他地,收取朝山客發願捐獻的錢,或是應後者之請,前往作佛事。留在峨眉山的餘眾,這時才有閒暇加入兩、三百位資深和尚的行列,從事修行。資深和尚坐在西禪堂,年淺的和尚與沙彌坐在東禪堂。東、西禪堂是分別獨立的建築,各有一套完整的序職與執事。參加者一天坐三枝香。堂外也許積雪兩尺餘,但是炭火盆卻為寂靜的禪堂帶來溫暖。
該寺下分五房,每房各有一位房頭。房頭是個虛位,只具有通過住持候選人的權利。住持任期不受限制,當他決定退休時,便與前任住持提名五位條件合格的候選人。第一個條件是候選人必為伏虎寺子孫。第二個條件是必須經過各房頭同意。名單一旦通過,便舉行公開投票,所有受過戒的住眾在自己支持的候選人名劃上記號。票數最高者當選,新住持從前任受法。
弟子當然投票給自己的師父,因此候選人若曾為許多與會者剃度,情勢必大大有利。只有執事能收弟子,而且只有子孫能當執事(天賦異稟者或朋友例外)。不過執事先得服務三年,待登上高位(如知客等)後,才能收弟子,事先且須徵得住持或都監同意。由於有些限制,寺裡的弟子一般不出五十人。這些弟子分屬五房之下,每人與各自的師父隸屬同一房。弟子入寺並不立刻剃髮,頭先數月或數年住分院,初著俗服,後改穿出家服,並學習寺院生活的例行之事。最後,師父才帶著弟子到母寺,執刀剃髮,並將其名字登入伏虎寺子孫名冊上。之後,大多數弟子仍返回原先的分院,有些則留在母寺讀書或是當侍從,這全視他們的聰明才智而定。再經六年(其他寺院認為見習三年即已足矣),即可前往十方叢林──通常在成都──受戒。1879年發生大火前,伏虎寺原本自己傳戒,當時有住眾多達五千人。到了1940年代,它只訓練沙彌。
上面的敘述完全以這位受訪者所說為憑。最啟人疑竇的是數字。我與去過伏虎寺的在家人及和尚討論過,各人的估量之間有很大的出入,但大多數咸認為夏天只有數十人(而非一千)居住,至於朝山客人數,他們認為伏虎寺能容納數百人以上(而非三、五千人)。然而,他口中描述的該寺主要特徵,本質上可能符實。若無虛構,伏虎寺便是同時結合了十方叢林與子孫廟的諸項特點。
以上數例似乎太偏離常軌,不值得耗費篇幅。然而,我們無法得知究竟什麼才是統計上的例外。我們唯一確知的只是︰最不偏離常軌的寺院,如金山,才是最例外的。在諸多歧異類型中,我們也許好奇每個類型各涵蓋多少寺院。不過要解答此一問題,為時已晚。這或許也證明了不顧各寺的特質,作下一個大而鬆散的歸納以容納它們是不可能的。
日本佛教
佛教在日本的傳播,和日本有史以來的文明進展有不可分離的關係。據日本已故的學者高楠順次郎在《日本開國五十年史》中敘述︰日本的文物政教制度,最初多由於留學僧(由日本派遣來中國留學的僧人)、往化僧(由中國往日本弘化的僧人)等之力,從中國以及朝鮮輸入。如日本最初造像、造寺、繪畫、鑪盤、瓦、漆、織、繡、紙、墨、色料、坭灰等工藝,當初皆經佛教徒的輸入而漸行發展;醫藥、曆數、音樂,亦為佛教徒所傳入;此外如移植有用的植物,或發現溫泉,或開設學校醫院、救濟事業等,多有賴於佛教徒的首創之力。在日本字母和文學方面,片假名字母是基於梵語而組織,平假名是含有佛教意味的歌謠,日本詩歌謠曲戲劇等文藝,皆因佛教徒的傳播而發展,乃至日本人民的哲學思想以及探求玄理的習性,大率也由於佛教的薰染。又鎌倉時代(1192~1382)以來文學在禪林中甚為風行,足利時代(1383~1592)宋儒理學也傳存於佛教徒間,乃至劍法、鎗法等武藝以及武士道也都受佛教尤其是禪宗的影響。還有所謂寺子教育,在德川時代(1600~1867)即為小學教育的淵源。
佛教幾乎支配了日本所有的文化領域,因而佛教在日本從來就獲得廣大群眾基礎,同時它和中國佛教從來就有非常密切的親緣關係。
(一)從秦漢以來,中日兩國人民往來即非常頻繁。日本佛教自來即以漢文系統的佛教為主。至於佛教傳入日本的明確時期雖不可考,但據諸佛教史籍所載︰西元522年(日本繼體天皇十六年)由中國南梁來日以製鞍為業的漢人司馬達等在大和坂田原設立庵堂崇奉佛教,達等的女兒司馬島並首先出家為尼,稱為善信尼,達等的兒子隨著也出家為僧,稱為德齊,這就是日本僧尼的開始。那時佛教已由中國傳入朝鮮全境,西元552年(日本欽明天皇十三年),朝鮮南部的百濟國王遣使將佛像和漢譯經論送給日本國王,成為佛教正式輸入日本的開始。當時大臣蘇馬氏捨宅為寺,名向原寺,另又建寺造塔,而司馬達等的孫子鞍部鳥即為當時佛教藝術第一名匠。從此各種和佛教有關的建造彫畫等工藝文物,也陸續由大陸傳入於日本,漸至產生日本佛教的新的機運。至於大力倡弘佛教,使佛教在日本得有巨大發展的,那便須歸功於593~628年推古朝攝政的聖德太子。
聖德太子曾師事高麗僧慧慈,並曾用漢文著《勝鬘》、《維摩》、《法華》三經註疏,尊崇儒學和佛教,廣建寺塔,愛好中國文化,曾派遣國使來隋通好,西元608年,又開始派高向玄理等留學生四人和僧旻等學問僧四人入隋學習中國文化和佛教,這是日本歷史上向海外派遣留學生的嚆矢。而以上八人又都是原居日本的漢人子孫或新移入的漢人,這是利用他們原有些漢文漢語的根砥並便於學習之故。他們在中國留學的時期都很長,一般多是由隋末到唐初,學習二、三十年之久然後回國,從此日本派遣僧俗學人來中國留學之事絡繹不絕,因而中國佛教文物制度工藝更廣泛傳播於日本,而漢文在日本也普遍流行。
在聖德太子當時日本佛教雖已盛行,但宗派未分;太子歿後三年,即西元625年,高麗高僧慧灌(隋‧嘉祥大師吉藏的弟子)來日本在元興寺弘講三論,立三論宗,日本佛教的分宗便開始於此。嗣至西元653年,日本高僧道昭入唐,受學於玄奘三藏,歸國後開創法相宗;735年,唐高僧道璿攜帶華嚴宗的典籍到日本傳播華嚴教義,嗣後新羅高僧審祥(唐‧賢首大師法藏的弟子)也來日講《華嚴經》,遂開華嚴宗;754年,唐高僧鑑真率領思託、法進、如寶等十大弟子來到日本,設立戒壇,興建唐招提寺,講戒傳律,遂開律宗;此外法相宗內還附傳有俱舍宗,三論宗內也附傳有成實宗的教義,以上通稱為奈良(古京)六宗,其中以三論、法相二宗為最盛。這時期中入唐留學並回國大弘佛法的高僧,在三論宗還有福亮(645~758)、定慧(630~714)、智藏(625~672)、道慈(670~744),在法相宗還有智通(658~672)、智達(658~﹖)、智鳳(703~706)、智鸞(703~﹖)、智雄(703~﹖)、玄昉(691~746)等人,都是日本佛教界的龍象。在法相宗的傳入系統中,一般通稱道昭為第一傳,智通、智達(並受學於唐‧玄奘和窺基)為第二傳,智鳳、智鸞、智雄(並受學於唐‧智周)為第三傳,以上都在奈良元興寺傳弘,故又稱為南寺傳。又玄昉(受學於唐‧智周)為第四傳,以玄昉在奈良興福寺傳弘,故又稱為北寺傳。
漢文大藏經那時也由中國傳到了日本,在「唐開元藏」編定的後四年,即開元二十二年(西元734,日本‧天平六年),由唐留學歸國的高僧玄昉,曾攜回漢文經論五千餘卷奉進於日廷;之後五年,即日本‧天平十一年(739)便敕依《開元目錄》寫一切經五千零四十八卷。又唐高僧鑒真於西元758年(日本‧天平寶字二年)秋,也在日本率眾書寫大藏經五千零四十八卷,收藏於奈良唐招提寺。日本天平時代是佛教寫經最盛的時期。
由於西元738年(唐‧開元二十六年),唐各州郡奉敕普建開元寺、龍興寺的影響,日本因入唐留學回國的高僧道慈等,也於743年在全國各地建立國分寺和國分尼寺,寺各置僧二十人或尼十人,其中有名的大和國分寺(即東大寺)的奈良大佛,即是這時期中所建造。
(二)西元782年,日本國都由奈良北遷於倣唐京長安而建設的平安新城,仍以派遣僧俗入唐留學,為促進全國文化和佛教的新興運動。其時佛教界特出的新的人物,有比叡山開山大師最澄和高野山開山大師空海;這兩位高僧都於804年(唐‧貞元二十年)入唐留學,最澄曾到浙江,並登天台山,從道邃、行滿、順曉等學習了天台教義和密教,翌年(805)歸國,開創了天台宗。空海到達長安,從青龍寺惠果受學了密教,於806年(唐‧元和元年)回國後開創了真言宗,這又稱為平安二宗。這兩宗在平安時代(782~1191)非常發達,龍象輩出,日本佛教史上有名的入唐八家,即是指最澄和他的法裔圓仁(838年入唐,847年歸國)、圓珍(853年入唐,858年歸國)等屬於天台宗的三家,以及空海和他的法裔常曉(838年入唐,839年歸國)、圓行(838年入唐,839年歸國)、慧運(838年入唐,847年歸國)、宗叡(862年入唐,865年歸國)等屬於真言宗的五家而言。以上八家都由中國求得大量的經軌佛像法器等佛教文物回國,並各編有一部《請來目錄》,對於發展日本的佛教作出了巨大的貢獻。
以上兩宗興盛的結果,漸次又各分衍為若干派別,其中天台宗後來分為山門(圓仁法系)、寺門(圓珍法系)二派,真言宗後來分為廣澤(實慧系)、小野(真雅系)兩流,又廣澤流更開出新義一派(覺鍐系),以及各流派中又下分若干流派。
這一時代古京各宗內出現的高僧,有三論宗的善議(726~812)、安澄(763~814),法相宗的善珠(723~797)、護命(750~834)、明詮(789~868)等,都是一時的優秀學者。
在中日佛教關係史上值得特別提出的,即西元858年(唐‧大中十二年)日本在中國留學的高僧惠蕚,曾朝拜五台山得到了一尊觀音聖像,齎像航海經寧波準備回國,海船行到普陀山不能前進,他便奉像在山結廬供養,從此開創了普陀山的觀音道場。
這時日本佛教界已搜羅並保存了大量的中國佛教文物,而中國則因會昌法難(845)和各種天災人禍摧毀而經像不全;西元906年吳越王錢弘俶曾遣使向日本求抄寫天台章疏,使台宗的典籍復歸還中土,而有助於中國天台宗在宋朝的復興。
(三)日本鎌倉幕府時代(1192~1380),佛教更廣泛深入於民間,禪宗和淨土、日蓮各宗勃然興起。
禪學在日本以往雖曾有道昭、道濬、最澄、圓仁諸師的倡導,但正式的禪宗,卻開始於首創臨濟宗的榮西(1141~1215),榮西於1168年(南宋‧乾道四年)和1187年(南宋‧淳熙十四年)兩次入宋,參學於天台、育王、天童諸山,嗣法於宋‧天童禪僧虛庵懷敞,歸國後開啟禪法,形成為日本臨濟宗。隨後高僧道元(1200~1253)也於1223年(南宋‧嘉定十六年)入宋,歷訪天童、徑山等處,得到天童高僧長翁如淨的印可,歸國後也大弘禪法,形成為日本曹洞宗。以上兩宗門的禪僧入宋參學以及宋僧往日本弘化的,在這一時代中往來也非常頻繁,其特出的人物,有日本臨濟宗的圓爾辨圓(1235年入宋,嗣法於徑山的無準師範,1241年歸國),無關普門(1251年入宋,得法於淨慈的斷橋妙倫,1262年歸國)、南浦昭明(1259年入宋,得法於徑山的虛堂智愚,1267年歸國)、曹洞宗的寒山義尹(1252年、1264年兩次入宋,參學於無外義遠、虛堂智愚等,1267年歸國)、徹通義介(1259年入宋,參徑山、天童等山,1262年歸國)。而中國禪僧往日行化的有蘭溪道隆(1246年往日,為建長寺開山,1249年回宋)、兀庵普寧(1260年往日,建長寺第二世,1263年回宋)、大休正念(1269年往日,開淨智寺)、無學祖元(1279年往日,為圓覺寺開山)等。由於中日禪宗高僧往來親切繁頻,因而禪學界後來分演為二十四流,即由日本來中國參學回國的禪僧的法派開演出十三流,由中國去日本行化的禪僧在日本的法派開演出十一流。更由於南宋以來日本禪僧到中國各山寺參訪很盛,而中國江南的徑山、靈隱、天童、淨慈、育王等五山,和中天竺、道場、蔣山、萬壽、雪竇、江心、雪峰、雙林、虎邱、國清等十剎,也成為日本禪和子所經常掛錫而最熟的祖庭。乃至於在日本各禪剎中也有五山十剎的仿設。
淨土法門在早期中也已傳入日本,天台宗圓仁曾在五台山學五會念佛,回國後也提倡念佛法門,他的法裔源信(942~1017)曾著有《往生要集》,對淨土法門影響甚為深廣。至於以念佛法門開立宗派的,卻開始於出身於天台的高僧良忍(1072~1132)所開創融通念佛宗。良忍以法華尤其是華嚴圓融無礙的教義,融通念佛,主張一人一切人相互融通,自力他力交相涉入,設融通念佛會,開大念佛寺,良忍即為此宗的初祖。隨後又有出身於天台的高僧法然(1133~1212)確立純粹念佛、他力往生的教義,創立淨土宗,並獲得廣大開展,他的門下後又分鎮西(即淨土本宗)、西山兩派乃至五個流。高僧法然門下又出現有親鸞上人(1173~1262),他是淨土真宗的開山初祖,著有《教行信證文類》,專修念佛,並帶妻弘教,他這一宗在日本發展最盛,後並分為大谷和本願寺兩大派乃至高田專修等派。嗣後淨土宗西山派下又出現了一位高僧一遍(1239~1289)遊行念佛,創立時宗,倡導念佛他力臨終時往生的教義。由於主張念佛各宗的弘傳,佛教在日本更形大眾化。
還有十三世紀間出身於天台宗的高僧日蓮(1222~1282),奉持《法華經》,以高唱「南無妙法蓮華經」經題為主要而新創了一個日蓮宗,這一宗也得到日本民眾的廣泛信仰,後來並又分出許多流派,成為日本特有的一個佛教宗派。
鎌倉時代是日本佛教普及群眾的禪、淨、日蓮等新宗派興起時期。此外,奈良各宗中也出現了一些著名的佛教學者,如法相宗的貞慶(1155~1213)、良遍(1184~1252),律宗的俊芿(1166~1227),華嚴宗的凝然(1240~1321)、高辨(1173~1232)等人,均是當時特出的龍象。
西元1299年元成宗遣普陀山高僧一山一寧(1247~1306)和西磵子曇(1249~1306)等往日本通好,受到日本朝野的一致歡迎和崇敬,並奉一寧為國師,請住建長、圓覺、淨智、南禪等大禪寺;從此以後,元高僧被請到日本弘化,以及日本禪僧入元參學的也往來不絕。1273年明太祖又特遣禪僧仲猷祖闡,教僧無逸克勤出使日本,而日本也遣僧如瑤、文珪等相繼使明,1402年明建文帝又遣禪僧道彝天倫,教僧一庵一如使日,隨後日本也遣僧堅中圭密、梵雲、怵來明通聘;乃至足利幕府和明通商,也多以該國的禪僧為正使,日本名畫家雪舟等揚即為1468年隨從入明,1469年歸國的一僧。
在足利幕府乃至德川時代(1383~1867),日本禪、淨、真、日蓮、真言各宗都有相當的發展,其中華嚴宗的鳳潭(1657~1738),臨濟宗的白隱慧鶴(1685~1768),真言宗的亮汰(1622~1680)、運敞(1614~1693)、飲光(1718~1804),淨土宗的普寂(1707~1781)等人,都是這一時中著名的大德。到十六世紀間基督教傳到了日本,幕府當局曾招引以抑制新興的日蓮宗,至十七世紀初,德川幕府執行鎮國政策,又排斥基督教,大行保護佛教,並以戶籍權委諸佛寺,令全國人各選一宗派而都歸屬於佛教,並予寺僧以各種特殊優遇。
在這時期中,中國福建黃檗山隱元於1654年被請至日本,在宇治創建黃檗山萬福寺,即為日本黃檗宗開山初祖。而繼隱元法席的黃檗山的歷代禪師,如木庵、慧林、獨湛、高泉、千呆、悅山、悅峰、靈源、旭如、獨文、果堂等人皆是由中國往日弘化的高僧,而黃檗宗的學修清規,比之日本原有的臨濟、曹洞兩宗更富有近世中國禪學風味。
日本德川時代佛教雖受幕府的保護而普及於民眾,各寺僧伽對於各宗義的講習也頗興盛,但一般都只具形式,生活上也多放逸不檢,因而遭到當時儒學者和神道者的批判攻擊,而排佛論遂大為抬頭。
(四)1868年明治新以來,首先就以神道為國教而令神佛分離,當時盛行王政復古思想並滲合歐化維新思想,而一時掀起了排佛毀釋的運動,寺塔遭受破壞和經像被毀的事件也不時發生,於是佛教界感覺到這是一次法難的來臨,又日本國民大多數信仰仍在於佛教,各宗僧侶這時便漸覺醒而力謀振作挽回教勢,這是日本佛教一大轉換時期。當時由於西洋學術的影響,佛教僧侶也銳意圖新,一方面運用新的方法來從事佛教學的整理研究,一方面派遣雋才如南條文雄、竺原研壽等各宗學僧赴海外留學,並齎歸新的知識以復興佛教,一方面採用基督教的傳教方法,舉辦各種社會教育和救濟事業,漸次使佛教在社會上獲得廣大群眾的擁護,而各宗優秀的學者也不斷出現,對於佛教教理研究的成績也日益豐富,為世界宗教界所注目。各宗設立的佛教專科以上的學校也非常發達,對於佛教人才的培育,也起了很大的推進作用。
日本佛教宗派在明治、大正時代是十三宗五十餘派。至第二次大戰末期,合併為十三宗二十八派。現在各宗派又形擴張,據1955年《日本宗教年鑑》記載,日本全國現有的佛教宗派,為十四個宗系(十三宗加無所屬宗)一六九個宗派。(谷響)
◎附一︰村上專精著‧楊曾文譯《日本佛教史綱》總論
佛教傳到日本以後,已經有一千餘年的歷史,雖然它在各個時代有不同的盛衰變化,從而對國家的利害也不盡一致,然而它對國家進步具有偉大的力量,本來是無可爭議的。在古代,朝鮮、中國以及遠如印度的文化傳到了日本,當時許多高僧大德為了弘布佛法,托身萬里波濤而特地來到日本;此外的高僧也很少不是外國移民的子孫。這些人親自承擔社會教化的責任,致力於移植外國的文明,直接地影響到建築、繪畫、雕刻、醫術、曆算等方面,并且間接地影響到政治,從推古朝的制度設施直到「大化革新」,無一不是佛教影響的結果。此外,如建築道路、架設橋樑、開鑿池塘、開闢山嶺,也都由僧侶親自擔當;而且在這些物質效果之外,佛教教理對於人們內心的感化,也是極大的。日本人在過去僅提出如正直、清靜等幾條道德規範,還沒有形成超越祭祖的幽玄思想,然而在佛教傳入以後,也養成頗為形而上的觀念。
遠古時代,日本人民與其他民族相比,是多少有點缺乏宗教思想的。但作為人類發展的道路,各國都是經歷了相同階段,走過相同過程的。因此雖說是日本人,當然也不是完全缺乏宗教思想。在宗教發展還處於初期階段的時期,人們接觸到天地間變化的現象,面對著現實的事物,便會產生敬畏的念頭。或在早晨面對煌煌的旭日,晚上仰望皎皎的明月;或看到狂風折樹,電閃雷鳴,呼雲降雨,洪流滾滾,山巒昏暗;這都會給幼稚蒙昧之民以奇異之感,靈妙之念。因此,日月是神,山川也是神,以致其他一切不可思議的天變地異現象,無一不有神靈存在。想來「神」與「上」是同義詞,人們用以稱呼尊長或偉人;由於他們有令人敬畏的神靈般的威力,以致把他們稱之為神。隨著歲月的變遷,漸漸地把對自然的崇拜和偉人尊長的事蹟混合起來,就成了傳說。把自然界所發生的怪異現象,與所謂「祖先教」結合在一起,形成了「神道」。神道并不是在佛教傳來以前就具有完整的宗教組織,不過是在祖先教之上增加自然崇拜的風氣形成的一種神話,經口頭相承而傳到後代。祖先教的形成中,最主要部分是死後遊魂的觀念。日本古代人民也確實相信,人死之後,其靈魂與肉體分離,在世上漂遊,保衛自己的國土,保祐子孫的幸福。在當時雖然還沒有整套的關於來世的思想,但已多少有些痕跡可見,不過對來世與現世的界限還不清楚,因而有幽明兩界來回交往的傳說。總之,日本人在佛教傳入之前所具有的宗教思想,是自然崇拜與祖先教相結合而成的神話傳說,這個關於天神地祇,祖先遊魂保衛國土子孫的信仰,可以說,也就是一般國民所謂的宗教。佛教是突然來到上述國民中間的。因為佛教教理是由許多方面組成,因此最初傳入日本的佛教,就是適應當時社會狀況的關於現世祈禱的一部分而已。也就是說,佛教的佛陀善神也和神道的神一樣,都是現世和幽界的存在者,保護國土和人民的,其唯一差別,只不過一個是「國神」,一個是「蕃神」罷了。以後又經過了許多歲月,「蕃神」的觀念完全消失了,最後自然而然地走上了「神佛一體」的道路。
從欽明天皇十三年(552)到奈良朝終了,其間有二百三十餘年。當時的佛教,從上面情況看來,按其性質完全可說是現世佛教。作為現世佛教的結果,便是與政治混同,政教不分,因此當時的佛教可稱之為政治佛教。其最興盛時期是在聖武天皇時代,這個時期的兩大事業就是東大寺和國分寺的建立。自此以後,盛極而弊漸生。在奈良朝以前,可以推古天皇的朝代作為一個階段,以後,佛教才有明確的宗派之名,這時最盛行的是三論和法相二宗。此後雖有華嚴和戒律二宗的傳入,但因為這兩宗在本期的勢力為時較短,因此特地把這個時期稱作三論和法相兩宗的時代。儘管如此,當時的宗派決不是如同後代那樣壁壘森嚴,不僅一寺不單布一宗,就是一人不兼二宗、三宗的也很少。因為這些宗派主要是表明在對佛經的學習和解釋上所注重的專門方面的不同,而不是信仰宗派的區別。我們稱之為「學派佛教」,這實際是平安朝以前值得注意的佛教的特證。
奈良的佛教,由於和政治牽連在一起,所以和爭奪政權相糾纏,為此招致了一些挫折。也由於皇室顯貴的崇敬,受到過分優厚的待遇和保護,結果使僧尼的行為日益墮落,制度日益頹廢。此時更由於桓武天皇遷都平安,政治中心遽然北遷,這使奈良佛教更加不利。法相宗因係藤原氏的家寺,隨著藤原氏在朝廷逐漸得勢,反而呈現盛況,但其他諸宗如三論宗、華嚴宗等,則均陷於絕境。然而傳教、弘法兩位大師卻在此時興起,在平安京城獨樹一幟,另創新宗。從這時候起到源賴在鎌倉成立幕府為止,約四百餘年間,奈良佛教各宗也并非完全失勢,後期又有他力念佛門的宗派興起,但是,仍可以把這個時期稱為天台和真言兩宗的時期。奈良朝末年,政教分離的結果,佛教又一次傾向於對現世的祈禱方面,此時在中國恰是密教勢力逐漸擴張的時候,所以其潮流也波及日本。像傳教大師那樣,開始時用天台一乘教和圓頓大戒來與奈良佛教對抗,但其目的仍不外乎是鎮護國家。弘法大師以密教最充分地具備關於現世祈禱的儀式,專門傳播密教而風靡一時;因此,後來睿山也完全密教化,以至分成了台密和東密兩派。所以平安朝的佛教,實際上是密教的事相極盛時代。而且這個時代在政治上是藤原氏得勢的時期,社會風俗頹廢,人情流於柔弱淫猥,地方豪族則逐漸擴張勢力。密教事相的盛行,正與這種貴族風習互成因果。甚至耍弄佛法的功德效驗,形成「僧兵」跋扈,連朝廷也難以制服的局面。到後來藤原氏衰落、平氏滅亡、源氏興起的時候,他們黨同伐異,既穿法衣又披甲胄,以三世諸佛的幢相和袈裟裹著剃除鬚髮的頭頂,攻伐無寧日,慘叫聲不絕,此已屬魔道而非佛教了。然而佛教的一個分期,正劃到這個時候。
平安朝末年,眼看到佛法墮化為魔道,高僧們從四方奮起,企圖挽回這種頹勢。法相宗的解脫上人、華嚴宗的明慧上人、律宗的大悲菩薩和興正菩薩,以及俊嶺等人,還有法然上人、親鸞上人、榮西禪師、道元禪師、日蓮上人等著名高僧,都以正法興隆為己任。從平安朝末年到鎌倉時代初期,他們努力於出世的宣傳,從而震動了整個社會。自佛教傳入日本以來,佛法未有如平安朝末年那樣遭到玷污,而一時的盛觀,實際也未見有像鎌倉初期那樣興旺。不過這時奈良佛教已奄奄一息,以後的聲勢全讓位於淨土、禪、日蓮三宗了。特別是臨濟禪宗,由於中國宋末時社會混亂,這一宗的高僧為避亂而逃到日本的很多,北條氏對此宗深為皈依,因而此宗廣泛傳播於上流社會,經南北朝而到室町幕府,它愈益興盛,其間對日本武士道的形成影響不小。足利氏末期「應仁之亂」後,文化典籍不受重視,使文學命脈得以延續到後代的,可說是「五山」禪僧的功勞。臨濟宗是本期佛教的中心。它所傳布的地方主要在鎌倉、京都及其附近,而曹洞宗卻遠達東北和關東,西到中國、四國以西,教化了各地武士。在這以前,因源氏與平氏之戰久未停止,戰士遠離故鄉,生命朝不保夕,看到空幻如露的人世,并且對自身無怨而殺敵,無故而奪去他人生命,犯下如此罪孽感到悲傷,因而使宣傳往生西方淨土的教義深入人心。淨土宗的良忠以後,專在東部地區傳教,先是淨土真宗的親鸞上人在常陸(茨城縣)成立宗派,日蓮上人後來在相模(神奈川縣)布教。政治權力中心轉到鎌倉以後,佛教在關東地區大為盛行。經過南北朝到了室町幕府時期,將軍在京都追求安樂,禪宗就成為其伴侶,短時期沉醉於五山十剎的虛名,但不久京都再次成為兵馬蹂躪之地,寺院頹廢,僧侶逃散。到了織田、豐臣二氏時代,戰雲蒙蒙迄未平息,佛教各宗雖均衰落,惟淨土、日蓮、真宗卻在此時奠定了基礎。從鎌倉武家執政到德川氏在江戶建立幕府,有四百餘年時間,在政治上形成極複雜的歷史,但南北二京的佛教古宗雖曾留下了一些伽藍名寺,但到織田、豐臣時代巨剎大寺一朝化為灰燼,因此就佛教來講,最後沒有留下值得一顧的東西。總的說來,我們把這個時期稱為淨土宗、禪宗、日蓮宗的時代。真宗本是作為淨土宗的一派興起的。時宗以及天台宗真盛派雖然也是這時候興起的,但仍然不出淨土宗的一派或其餘支的範圍。
從德川氏掌握政權以來到「王政復古」為止,約二百六十餘年間,天下民心厭亂思治,不少僧侶以興隆文教為己志,且有人還俗歸儒、講論治國平天下。更有如天台宗的天海、禪宗的崇傳等直接參與政治,對幕府的幫助很大。由於寺院當時與公家(朝廷)、武家(幕府)處於鼎立的狀態,德川氏對寺院與公家同樣看待,也給以虛位,制定法度,包括寺院、僧侶逐級升進程序在內的各種制度,獎勵學業;褒其名稱,增加寺田和寺領地,俾使其淪於柔弱境地,以利於武家長期統治。而且在織田氏時期,天主教大舉傳入日本,宣傳「天主如來」的功德,教會聲勢逐漸盛大,達到動輒可能違害國家的地步。所以到了德川家光以後,便制定了所謂以「西佛」制「南佛」之法,頒布「改宗」法令,讓僧侶掌管戶籍,國民必須掛籍檀那(施主)寺,嚴格寺院與檀那的隸屬關係,借以防備耶穌教的蔓延。與此同時,神道也很興盛,「唯一神道」採用許多佛教教義附會神典,後來吉川惟足到會津,創立「宗源神道」;轉而形成山崎闇齋的「垂加神道」派,則把神典牽強地附會於朱子學。這雖然顯得偏執可笑,但對於「神國思想」的興起是有很大貢獻的。神國思想興起的結果,也影響到佛教,整個社會上的大儒都排斥佛教,無不崇神,有人指出借寺院與檀那這種關係強迫人家奉佛以興隆佛教,在古代是未曾有過的。特別是會津的保科正之和水戶的德川光國倡導的學風,更成為排佛之源,排佛氣焰日見高揚;但由於僧侶已部分地參與到俗政之中,恣於衣食之享受,而對佛教之盛衰,本不介意。因此這期間雖有不少高僧輩出,如澤庵、白隱、月舟、卍山、慈雲、運敞、普寂、鳳潭、靈空,以及隱元、木庵、鐵牛等,但對這種局面也無可奈何。天台宗、真言宗依靠公家,禪宗依賴武家,淨土宗流行於武家和平民,真宗和日蓮宗得到下層信仰,各在固定的地盤進行割據,長期停留在沉滯的境地。所以我們把這個時期稱為各宗持續的時代,總之,德川幕府時期,神、儒、佛、耶穌各教互相交錯,佛教具有壓制耶穌教的作用,儒教獨自與當時的政治結合,處於培養人才和立言的地位,大儒四方輩出,各自分立學派門戶。幕府與朝廷之間的矛盾由德川初期就已經累積下來,所謂「神國思想」早已在人心內部瀰漫,終於興起了國學習倉派賀茂真淵、本居宣長、平田篤胤的學說接連出現,最後以浩蕩的氣勢提出尊王之大義,是理所當然的。
神國思想的興起,打倒了幕府而使政權得以復歸朝廷。加上採取開國進取的新方針。佛教終於受其餘勢的壓制,一方面遭到「排佛毀釋」之難,另一方面又受到破壞舊勢力的新潮流打擊,以至於一時失卻生氣。而且本來德川時期三百餘年的佛教,在朝廷、幕府支持下,得以恢復勢力并逐漸深入社會,現在一旦遭到這種政治激變,原來的寺院與檀那的關係就完全分離,寺院的維持和僧侶的生活,幾乎陷於絕路。而且像天台、真言等宗,由於接受了「神佛分離」的命令,把佛陀、菩薩的尊像從神社內殿搬出,或加搗毀,或予出賣,甚至讓身披袈裟的僧侶轉入神社去當祠人。由此迄今,明治時代已三十幾年,情況雖不無小變,但僧侶腐敗之聲獨高,大法墬落之悲日深。
現依上述的順序,將日本佛教史的變遷劃分為以下幾個時期。可以說佛教的變遷率竟是經常與政治的變遷互相變遷互相伴隨而發展到現代的。
第一期 三論宗和法相宗時代(從佛教傳入到奈良朝末年,有二百三十年,552~784)。
第二期 天台宗和真言宗時代(從平安時代初期到結束,約四百年左右,784~1192)。
第三期 淨土宗、禪宗、日蓮宗時代(從鎌倉幕府初期到豐臣氏末期四百餘年,1192 ~1603)。
第四期 諸宗持續時代(從德川時代初期到結束,二百六十年左右,1603~1867)。
第五期 明治維新以後的佛教(1868~1898)。
◎附二︰〈近代日本的佛教與佛學〉(編譯組)
第二次世界大戰的結束,為日本帶來全面改革的契機,佛教界也因而大受影響。新制度大量被引入,寺院的運作方式也積極變更。為因應急遽變化的價值觀及社會狀況,教化的方法及理念等也不能再因循不變,因此教團方面在意識及組織上不得不作改革。政府方面也多次修訂法令,如昭和十四年(1939)公佈施行日本宗教團體法,意圖監督、統制宗教。二十年(1945)該法因限制宗教自由而被聯合國最高司令官總司令部明令廢止,而代以宗教法人法。此新法不僅尊重宗教團體的自由和自主性,也關懷其責任與公共性。實施後,宗教法人數保持十八萬餘,佛教各宗派約二七0教團。
由於既有教團的教化活動已不敷需求,在強烈喚起民眾生命力方面,新興宗教的活動頗獲支持。其中如創價學會施行積極性的教化活動,從昭和二十年代(1950左右)起,其信徒人數大量增加。其餘的新興教團大致也在昭和二十至三十年代左右,以各自的教化方法積極弘揚以在家生活為中心的信仰。一時百家爭鳴,蔚成大觀。
既有教團在新興宗教的強勢發展下,不得不以全新的風貌、體制相抗衡,佛教界全體因而在教育、文化、藝術等方面皆有所表現。回顧近代日本佛教界的貢獻,可分為設立各級學校推廣教化,從事學術研究,纂輯經典,編撰辭典,致力大眾傳播事業,發行報紙,出版雜誌,從事佛教文學創作,或遊心於佛教美術、音樂等方面,玆分述如下︰
(1)各宗派所設各級學校為數不少,由小學至研究所皆有,除傳授知識外,其用意也在於推廣宗教情操,培育青少年感恩之心,以及積極的人生態度,並幫助彼等建立自己的世界觀。其中,由佛教各教派所設的大學共有三十一所,其中有十五所設有專作佛教研究的科系與研究所。
(2)各類佛教辭典的刊行也極興盛,其內容甚為廣泛,或解說一般術語、專有名詞,或整理人物、解說佛學典籍,或編巴利語、梵語等各種語言辭典。知名者如《望月佛教大辭典》、《佛教大辭彙》、《佛書解說大辭典》、《梵和大辭典》及《密教大辭典》等。
(3)大眾傳播事業方面,有報紙及各類雜誌的印行。其內容有二大傾向,一是以教化、傳道為中心;另一則是以報導和提供消息為主者。前者以雜誌居多,後者則多為報紙。
(4)佛教的相關團體為數頗多,其創立的目的包羅極廣,有布教、傳道、研究、教育、教團之間及各團體間的連繫、交流,及對特定教團的支援等。
日本近代的佛學界受歐美學風的影響,運用科學性的方法研究佛學,其特徵為史學性的、哲學性的、言語學或文獻學性的,因而能減少漢譯經典的影響及免於宗派教義之偏執。雖然世界佛學研究並非由日本所創始,但其發展之迅速,專門學者之齊整,研究成果之豐碩,在目前已高居領導地位,因而廣受國際學界之重視。玆簡述其發展概況如下。
自明治年代開始,日本佛學界人才輩出,首開學風的是南條文雄、高楠順次郎、村上專精。此三人各擅勝場形成學風,乃使日本的佛學研究邁向新紀元。同時代日本的大學也正式講授東洋哲學、宗教學、梵語的課程,而且各宗派也紛紛創設大學。
大正時期續有生力軍加入,如木村泰賢對印度哲學宗教,及大小乘佛教思想之貢獻卓著,松本文三郎的佛教史學亦甚為學界所推。他並且銳意籌畫京都大學文學部,因而形成著名的京都學派。而佐佐木月樵則上承清澤滿之,下出山口益等弟子,使大谷大學的成就備受矚目。同時此一時期漸漸重新整理漢文典籍和日本祖師大德之撰述,而陸續出版《大日本佛教全書》、《日本大藏經》、《佛教大系》、《大正新修大藏經》等部帙可觀的文獻資料。尤其《大正藏》的刊行使漢譯文獻有可依據的定本,改變西洋學者向來以梵、巴文獻為中心的觀念,而提高漢譯佛教文獻的地位。
昭和時期可二分為前期(1926~1944)及後期(1945年以後)。前期有三大學者,即宇井伯壽、鈴木大拙、和辻哲郎。宇井師承高楠氏,最早確立印度思想的歷史年代,尤其對唯識的文獻研究貢獻極大,其弟子有中村元等人。鈴木大拙將東洋的精神文化傳播到西洋,引發美國人對禪宗的研究探索熱潮。和辻哲郎著《原始佛教的實踐哲學》,將緣起解為非時間性的論理關係,在學界曾引起激烈的論戰,但其後則廣受贊同。此外,知名的學者尚有常盤大定、赤沼智善、望月信亨、長井真琴、多田等觀等人。
由於學術界的蓬勃發展,乃有組織學會以保持連繫、共同合作的必要。因此由渡邊海旭等人發起組成「日本佛教學協會」,舉辦學術會議,發行會誌以收錄論文。又,此昭和前期也致力於整理佛教文獻,出版《國譯大藏經》,依《大正藏》的分類,把漢譯大藏經改譯為日文。此外,也由宇井伯壽、長井真琴、荻原雲來等通達巴利文的學者四十七人,聯合將巴利文三藏全譯為日文,完成艱鉅的日譯《南傳大藏經》。
昭和後期領導佛學界的是金倉圓照、山口益和宮本正尊。金倉圓照專研印度哲學及佛教思想史,並編有《西藏撰述目錄》等書。山口益是當代佛教原始文獻學的最高權威,繼荻原雲來之後主持梵本的整理與翻譯。宮本正尊專研大乘佛教的中道思想,並領導「日本印度學佛教學會」。其餘著名的學者亦為數甚多,有專研日本佛教史的花山信勝,研究唯識的結城令聞,整理出原始佛教體系的當代巴利語權威的水野弘元,研究原始、部派佛教和大乘佛教的西義雄,研究《婆沙論》和華嚴思想的坂本幸男,研究禪宗史的關口真大,西域佛教權威的羽溪了諦,從哲學立場闡明禪的久松真一,中國佛教專家塚本善隆、常盤大定、道端良秀、柳田聖山、牧田諦亮,專研《俱舍》、《婆沙》的舟橋一哉,及西藏學方面的佐藤長、稻葉正就等人。
太平洋戰爭之後,日本國內的佛學相關科系及學者極多,亟待組織、匯聚力量,以與「日本學術會議」保持聯絡,並與各國學者相互切磋,因此於1951年成立「日本印度學佛教學會」,發行《印度學佛教學研究》,提供研究成果的發表園地。在此時期,佛學研究日趨精細,因此形成綜合研究的風氣,其具體成果有《佛教的根本真理》、《西域文化研究》等書。
此一時期,愛護佛教文化的各界人士也組織成「鈴木學術財團」,旨在研究、解明東洋思想與世界宗教。此團體除資助學者研究外,並出版北京版《西藏大藏經》、各種佛教原典、學者的研究成果等,又刊行研究年報,極具學術價值。
又,昭和時期日本佛學界的知名人物有中村元、平川彰、長尾雅人、山田龍城、前田惠學、梶山雄一、玉城康四郎、服部正明、早島鏡正、高崎直道、山口瑞鳳、鎌田茂雄等人。其中,中村師承宇井伯壽及和辻哲郎,乃當代最負盛名的佛學家,其涉獵之廣度與深度皆稱翹楚,撰有《東洋人的思惟方法》等重要著作。而長尾雅人是印度大乘及西藏學專家,曾主持編譯《大乘佛典》;山田龍城則就經典成立史觀察思想之發展,著《大乘佛教成立論序說》等書;前田惠學則依巴利原典及印度思想史解說巴利三藏的成立史,著《原始佛教聖典的成立史研究》。至於中國佛教史的研究領域方面,則以鎌田茂雄之成績最為卓著。
日本佛學界研究風氣如此熱烈,因此各種相關學會、研究會、研究所林立,數量之多,為世界之冠。
自明治時代以來,佛學家因研究成果貢獻卓著而頻受肯定,有獲授文化勳章者,有蒙推選擔任日本學士院會員者,亦有獲頒學士院賞、恩賜賞者,誠可謂成績輝煌。
◎附三︰高觀如《中外佛教關係史略》〈中日佛教關係〉
西元593~628年日本推古朝,攝政的聖德太子大力倡弘佛教,使佛教在日本得到巨大的開展。其時聖德太子曾師事高麗僧慧慈,崇尚漢文化,並曾用漢文撰《勝鬘》、《維摩》、《法華》三經註疏,廣建寺塔。又曾於隋‧大業三年(607)派遣國使小野妹子等來和中國通好,翌年(608)又開始派高向玄理等留學生四人和僧旻、清安、惠隱、廣齊等學問僧四人入隋,學習中國學術和佛教(《日本書記》卷二十二),這是日本歷史上向海外派遣留學生的嚆矢。以上八人又都是原來在日本的漢人子孫或新移入的漢人。隨後又有學僧靈雲、惠雲等來隋求學佛法。以上諸人在中國留學的時期都很長,一般多是由隋末到唐初,學習二三十年之後才回國,從此日本派遣僧俗學人來中國留學,絡繹不絕,因而中國佛教文物制度工藝等更廣泛傳播於日本,而漢文在日本也普遍流行。
當時日本佛教雖已興起,而宗派未分,隨著來隋唐留學的僧人次第返日,以及中國僧人赴日弘化,遂漸次形成了各個宗派。首先是隋‧嘉祥寺吉藏的弟子高麗僧慧灌,於西元625年去到日本,在飛鳥元興寺弘講三論,開始建立三論宗。隨後是慧灌的大弟子福亮,他原是中國江南人,在日從慧灌出家,後又入唐,謁嘉祥吉藏,重研三論。返日住元興寺宏化,盛演空宗。福亮在俗的兒子也出家,名智藏,後來入唐遊學,歸住法隆寺,弘傳三論。智藏門下英才甚眾,其中道慈以大足元年(701)入唐,從吉藏的再傳弟子元康研習三論。他在唐十八年,廣學多聞,其間曾預選入宮,講《仁王般若經》,於開元六年(718)返國,闡揚三論,兼傳真言律學。並模仿長安西明寺,在日本奈良建造大安寺,為日本古代最宏壯的寺宇。道慈的弟子善議也渡海入唐,遍尋名德,深求義蘊,歸國住大安寺,盛傳一宗的教旨。日本史家通稱︰「三論一宗從唐土傳入有三代傳︰(一)慧灌僧正傳,(二)智藏僧正傳,(三)道慈律師傳。」(《三國佛教傳通緣起》)三論宗入唐的學者中即以以上三師為正傳。
其次在法相宗方面,有日本沙門道昭,於永徽四年(653)與沙門道嚴等人隨國使入唐,詣慈恩寺,受教於玄奘門下,蒙奘師親切提掖,並授以觀門,兼及《俱舍》,後攜新譯經論歸還本國,住元興寺,盛弘慈恩的學說,是為日本法相宗初傳。又顯慶三年(658),日本沙門智通、智達也渡海入唐,謁玄奘、窺基師弟,即從受學,又隨入玉華宮寺,業成返國,弘傳所學,為日本法相宗第二傳。嗣至長安三年(703),新羅沙門智鳳、智鸞、智雄相偕入唐,受學於濮陽智周門下,後返日本大弘宗義,為第三傳。以上均在飛鳥的元興本寺傳習,又稱元興寺傳,或南寺傳。至開元四年(716),智鳳的再傳弟子玄昉也渡海入唐,仍就濮陽智周學習慈恩宗義,在唐蒙賜紫衣,於開元二十三年(735)齎同所得佛像及經論章疏五千餘卷返國,在奈良興福寺大弘所學,為第四傳,又稱為興福寺傳,或北寺傳。
在華嚴宗方面,有唐東都大福先寺道璿,因日本學僧榮睿、普照至唐邀請,於開元二十四年(736)齎同《華嚴》章疏渡日,弘闡此宗,兼傳戒律,教人不倦,化導甚廣,為日本華嚴宗第一傳。同時有唐‧賢首法藏的弟子新羅國審祥,住日本大安寺,於 740年應請在金鐘道場開講《華嚴經》。為日本華嚴宗初祖。從那時以來,《華嚴經》的講習漸次弘盛。
在律宗方面,七世紀後期有日本沙門道光入唐學律而歸,但戒學未弘。嗣至開元二十一年(733)日本沙門榮睿、普照等相偕入唐,求學戒律,奉敕在東都大福先寺依定賓律師受學。這時唐地諸寺的三藏大德特重戒律,榮睿等以本國傳戒無人,欲為本國尋求律匠,時榮睿、普照更聞揚州大明寺鑒真為當代律學名德,弘導甚盛;遂於天寶元年(742)至揚州懇請鑒真東渡弘化,當蒙允許,即於天寶二年(743)和他的徒眾齎同經論法物等啟舟東行,前後五回,並為風浪等逆緣所阻,歷經十年的艱苦行程,終於第六回(即天寶十二年,753),受到日本國朝野僧俗的盛大歡迎。翌年,在奈良東大寺興築戒壇,日皇、皇后、公卿等四百餘人皆從受菩薩戒;又日僧靈裕、賢戒、志忠等八十餘人皆捨舊戒重受新戒。為日本登壇授戒的開始。西元759年又於奈良興建唐招提寺,並設戒壇,前後受度的達四萬人以上。由於鑒真的盛化,遂開日本戒律一宗,而鑒真即為日本律宗初祖。
此外,《成實論》也於隋代由高麗‧慧灌傳入日本,在日講習,漸至形成了宗派。《俱舍論》也由道昭、智通、智達入唐‧玄奘門下受學,並傳至日本盛行講述,也形成一宗。但以上兩宗並未開創寺院,獨立弘傳,只是成實宗附在三論宗內,俱舍宗附於法相宗內傳通講習而已。
以上是日本奈良時代由隋唐傳入的六個宗派。
由於唐地佛教的盛行東傳,日本‧養老四年(720)十二月,曾敕令佛教轉經唱禮須依漢沙門道榮和日本入唐返國的學問僧勝曉等的音調轉唱,並停止餘音,免污法門(《續日本紀》卷三)。又當時日僧多學漢語,唐‧道叡、鑒真等渡日,都以漢語從事講授。道叡並曾令他自己的能懂漢語的弟子忍基、善俊、忠惠、真法等人,從鑒真的門人思托學法礪等《疏記》於大安寺唐院,隨後這些日本學人也都能在各寺轉相講授(《唐大和上東征傳》)。又因唐‧開元十六年(728)頒行「大衍曆」的影響。日本也於天平寶字七年(763)八月廢去原用的儀鳳曆,而採用唐‧一行所作的「大衍曆」,實行日本曆法的改革(《續日本紀》卷二十四)。此外如佛教儀禮、經像、文物、建築式樣、工藝等也大量由唐輸入日本。
漢文大藏經也於奈良時代由中國傳入日本。當「唐開元藏」編定的後五年,即開元二十三年(735),由唐留學歸國的玄昉曾攜回漢文經論五千餘卷,奉進於日廷(《元亨釋書》卷十六);之後四年,即日本‧天平十一年(739)敕依《開元目錄》寫一切經五千零四十八卷(《東大寺要錄》卷一)。又鑒真於西元758 年(日本‧天平寶字二年)秋,也在日本率眾開寫大藏經五千零四十八卷,收藏於奈良唐招提寺。因而日本天平時代是佛教寫經的最盛時期。
又由唐‧神龍三年(707)及開元二十六年(738)中國各州郡奉敕普建龍興寺、開元寺(見《佛祖統紀》卷四十)的影響,日本也由道慈等的建議,於天平十三年( 741)在全國各地安立國分寺和國分尼寺,寺各置僧二十人或尼十人(《續日本紀》卷十四)。其中有名的大和國分寺(即東大寺)的盧舍那佛像,也是仿唐‧神龍初年(705)興造的白司馬坂大銅佛像而鑄造的。
西元794年日本國都由奈良北遷於仿唐京長安而建設的平安新城,為促進全國宗教文化的新興運動,仍派遣僧俗入唐留學,於是復有天台、真言兩宗的開創。其時佛教界突出的人物,有比叡山天台宗開宗大師最澄和高野山真言宗開宗大師空海。這兩位大師都於唐‧貞元二十年(804)泛海入唐求法。最澄和他的弟子義真乘日本遣唐使第二舶於當年九月到達明州,並轉赴台州,從天台山修禪寺道邃、佛隴寺行滿學習了天台教義,並從道邃受菩薩戒,又從禪林寺翛然受學牛頭禪法。翌年(805)三月更轉赴越州龍興寺,從泰岳靈岩寺順曉學習密教,並受祕密灌頂。於同年五月攜同在唐所得的經論疏記二百三十餘部,乘遣唐舶歸國,大弘教化,在比叡山開創天台一宗,兼傳密教和大乘戒法,所著有《唐決集》、《守護國界章》等書二百八十餘部,歿後諡稱「傳教大師」。與最澄同時入唐的空海係乘遣唐使第一舶,於當年(804)九月到達福州,旋入唐京。翌年奉敕居西明寺,歷訪長安諸剎名德,蒙青龍寺惠果阿闍黎授以金、胎兩部真言祕藏,盡諸蘊奧,並授以阿闍黎位灌頂。惠果又令畫工、經主、鑄工李真等圖繪所有祕密曼荼羅及書寫《金剛頂》等最上乘密經、新造各莊嚴具并佛舍利等相贈。空海於元和元年(806)八月齎同在唐所得經軌章疏二百十六部及諸圖具等乘遣唐舶返國,盛弘密教,朝野尊崇,並於高野山創建根本道場,開啟真言一宗的規模。所著有《祕密曼荼羅教付法傳》、《辯顯密二教論》等書一百五十餘部,歿後諡稱為「弘法大師」。
從那以後,天台、真言兩宗在日本平安時代(782~1191)非常發達;日本佛教史上有名的「入唐八家」,即是指最澄和他的法裔圓仁、圓珍等屬於天台宗的三家,以及空海和他的法裔常曉、圓行、慧運、宗睿等屬於真言宗的五家而言。
其中圓仁出於最澄門下,於開成三年(838)與圓行等共乘遣唐舶抵揚州海陵,在當地開元寺從沙門宗睿學梵書,又從全雅受灌頂及兩部曼荼羅、諸尊儀軌、佛舍利等。嗣轉經青州,登五台山,從沙門志遠受學天台教義。更到長安,奉敕居資聖寺,又從大興善寺元政阿闍黎學金剛界大法,會昌元年(841)從青龍寺義真受學胎藏界法並灌頂,又從元法寺法全受傳儀軌,從醴泉寺宗穎習止觀,在長安六年,然後齎同在各地求得的經論章疏五百八十五部及諸圖像道具等,於大中元年(847)由登州乘新羅舶返國,仍登叡山,盛弘台、密二教。所著有《金剛頂經疏》等十餘部。又他在唐時曾將他求法巡禮的見聞經歷,寫成《入唐求法巡禮行記》四卷(現存),不僅為中日佛教關係的珍貴史料,而且也是敘述當時唐代佛教和社會狀況的重要史料。嗣後有沙門圓珍,是最澄弟子義真的門下,於大中七年(853)隨唐人欽良暉的商舶入唐,經福、溫、台、越各州,歷訪諸寺,受學於存式、物外、良諝等門下。後至長安,從青龍寺法全受瑜伽密教,又在龍興寺和大興善寺受金、胎等曼荼羅及新譯經法。仍南登天台山訪國清寺,以後攜同所得經卷四百四十一部及諸寶物道具於大中十二年(858)仍由台州乘唐人李延孝的商舶返國弘化。
常曉與圓行於開成三年(838)同乘遣唐舶抵達揚州,常曉入栖靈寺,從文璨(一作文㻮)阿闍黎受金剛灌頂和太元密法,翌年(839)又謁華林寺大德問學三論宗義,後攜所得經籍文物於同年八月仍乘遣唐舶歸國,傳弘密教。和常曉同行入唐的圓行,則入長安受教於青龍寺義真,因慧解明達,奉敕為內供奉大德,仍於翌年和常曉同舶返國。慧運也於開成三年(838),一說是會昌二年(842),乘唐人李樹人的商舶來抵溫州,即入長安,禮青龍寺義真入灌頂壇,受諸密印,後於大中元年(847)乘唐人張支信的商舶歸國弘化,並興建安祥寺,形成真言宗安祥寺流的一派。宗睿則於咸通三年(862)乘唐人張支信的商舶入唐,初至汴州,謁玄慶阿闍黎受金剛部法;更至長安,從青龍寺法全學胎藏法,重受灌頂;又隨造玄、智慧輪諸德學諸祕賾。並朝天台、五台諸山,隨處訪寫經籍。於咸通七年(866)攜同所得經書一百三十四部及諸文物等,由明州登唐人李延孝舶返國,傳衍密教。以上入唐八家都由中國求得大量的經書文物回國,並各編有一部《請來目錄》,這對於日本佛教的發展起了推進的作用。
以上日本天台、真言二宗是這一時期最占優勢的兩個宗派,即日本歷史上所謂「平安二宗」。
在這一時期,中日佛教關係史上還值得特別提出的,是中國普陀山的觀音道場係因日本高僧惠萼而開創。惠萼曾於會昌元年(841)、四年(844)迭次來中國求學,並曾謁請杭州靈池寺齊安國師(馬祖道一的法嗣)派遣上首義空禪師去到日本弘傳禪法。惠萼又於大中十二年(858)齎同他在朝拜五台山時得到的觀音聖像一尊,由明州航海準備回國,船行到普陀山不能前進,他便下船奉像在山結廬供養,漸漸興建補陀山寺(後改名普濟寺),遂開創了普陀山的觀音道場。
這時日本佛教界已搜羅並保存了大量的中國佛教典籍,而中國則因會昌的法難(845 )和五代的戰亂摧毀而經像不全;時中國吳越商舶航行日本往來頻繁,西元960年吳越王錢弘俶曾遣使備金向日本和高麗求寫天台教籍,使台宗的章疏復還歸中土,而有利於中國天台宗在宋朝的復興。
五代、北宋間,日本沙門來中國參學及朝禮名山佛蹟的還不少;而較著名的則有然,寂昭、紹良、成尋等。其中奝然和他的徒眾成算、嘉因等六人於太平興國八年(983)乘宋人陳仁爽等的商舶來抵台州,翌年(984)入京見太宗帝,進獻方物,蒙存撫甚厚,並賜紫衣及「法濟大師」號,館於太平興國寺;又巡禮五台及洛陽龍門等勝蹟,并 蒙敕贈新印的摺本藏五千餘卷。與他同來的沙門成算,曾在洛陽太平興國寺從中、印高僧學習悉曇梵書;奝然的弟子嘉因並受了五部祕灌頂。雍熙元年(984)他們一行仍由台州乘宋人鄭仁德的商舶返國。奝然曾將在宋遊學參訪的經過寫成《入宋日記》四卷(今佚)。至端拱元年(988),奝然又遣弟子嘉因和宋僧祚乾等來宋進表稱謝,並獻佛經及諸方物,兼訪求宋朝新譯的經典。嗣至咸平六年(1003)日本天台宗源信以有關天台教義的疑問二十七條遣弟子寂昭等來明州,投問於宋‧四明傳教沙門知禮,知禮隨就所問一一答釋。翌年(景德元年,1004),寂昭等入朝,進佛像及金字《法華經》等,宋真宗因他書寫精妙,詔號「圓通大師」,賜紫方袍,又敕為蘇州僧錄司,住吳門寺,後即在宋遷化。隨後又有日本沙門紹良,於天聖六年(1028)奉師命以有關天台宗旨的疑問十條致問於知禮的嗣席廣智,並齎金字《法華經》為贄見之禮,蒙廣智詳為解答並留受學,三年學成歸國,弘演台教(《四明教行錄》卷四)。嗣至熙寧五年(1072),日本台宗大雲寺沙門成尋和徒眾賴緣、快宗等七人乘商舶入宋朝禮天台、五台及南北佛教名蹟,歷訪諸方尊宿,並進獻方物,宋神宗因他們遠來而有戒業,並賜紫衣,又賜成尋以「善慧大師」號。成尋留住中國九年,著有《參天台五臺山記》八卷及《善財童子知識集》等書,以元豐四年(1081)在宋京開寶寺圓寂,敕葬於天台山國清寺,並為建塔題稱「日本善慧國師之塔」。此後日本沙門入宋參學並進獻方物的仍絡繹不絕。
中國南宋時期適當日本鎌倉幕府時代,佛教在日本趨向於大眾化,由中國傳入的禪宗和依唐‧善導的念佛法門而形成的淨土等宗以及由天台法華教義而開演的日蓮各宗,於是勃然興起。
禪學在日本,以往雖有道昭、道璿、最澄、圓仁和唐僧義安等由唐傳入,但禪宗正式的弘傳,卻開始於入宋參學歸國而首創臨濟宗的榮西(1141~1215)。榮西於南宋‧乾道四年(1168)和淳熙十四年(1187)兩次入宋,參學於天台、廬山、育王、天童諸山,時虛庵懷敞住天台萬年寺,榮西再度往謁,受傳臨濟心印;後懷敞移住天童,榮西也隨侍研學;於紹熙二年(1191),又蒙付與衣具印信,歸國後大興禪學,學徒雲集,朝野尊尚,在建仁寺開山,並著有《興禪護國論》等七部九卷,成為日本臨濟的新宗派。榮西的再傳弟子道元(1200~1253)也於南宋‧嘉定十六年(1223)入宋,歷訪天童、徑山、天台等山,參謁無際了派、浙翁如琰諸禪宿,終於得到天童長翁如淨的啟發而豁然開悟,並蒙印可,受傳祕蘊及衣、具、頂相,於寶慶三年(1227)歸國,也盛弘禪學,在永平寺開山,撰有《正法眼藏》、《永平清規》、《永平廣錄》、《普勸坐禪儀》等九部一百十八卷,成為日本的曹洞一宗。
由於船舶交通的便利,日本的禪僧入宋參學以及宋僧往日本弘傳禪學的,在這一時期中非常頻繁,其突出的人物,有日本臨濟宗的圓爾辨圓(榮西的法孫,1255年入宋,受天台教於柏庭善月,歷參癡絕道沖、笑翁妙堪、石田法熏諸禪宿,後登徑山,嗣法於無準師範,1241年歸國,開創東福寺,宣唱教禪一致之學,門庭很盛)、無關普門(圓爾辨圓的弟子,1251年入宋,在宋參學十二年,得法於無準師範的弟子淨慈寺斷橋妙倫,1262年歸國,開創南禪寺)、無象靜照(1252年入宋,登徑山,嗣法於石谿心月,又遍訪育王、天童、天台、淨慈諸山剎,歷參虛堂智愚等禪宿,於1262年歸國,後開創佛心寺,并著有《興禪記》一卷)、南浦紹明(在日宋僧蘭溪道隆的弟子,1259年入宋,至淨慈參虛堂智愚,後又隨智愚往徑山,並嗣其法,於1267年回國,重謁道隆,為嘉元寺開山)、曹洞宗的寒山義尹(道元的弟子,1253年、1264年兩次入宋,參學於天童、淨慈的義遠、智愚等,1267年歸國,開創大慈寺)、徹通義介(道元的弟子,1259年入宋,參徑山、天童等山,歷訪禪德,於1262年歸國,為永平寺第三祖)等人。
這一期間中國禪僧去日本行化的,有宋‧陽山無明慧性的法嗣蘭溪道隆,因日本入宋禪僧坤智鏡等的勸請,於淳祐六年(1246)攜同弟子義翁紹仁、龍江等乘舶渡日遊化,依宋地清規宣揚禪風,受到當時幕府和衲眾的歸依,創建長禪寺,有《語錄》三卷,於祥興元年(1278)在日圓寂,諡號「大覺禪師」。日籍徒眾嗣法的有南浦紹明等二十四人,其中渡海再入宋參學的有十一人之多。隨後又有徑山無準師範的法嗣南禪福聖寺兀庵普寧,因道隆由日來書勸請,於景定元年(1260)乘舶赴日,繼道隆住建長寺,接引學人;得法的有東海惠安、南洲宏海等人,在日弘化五年,仍於咸淳元年(1265)留偈返宋。至咸淳五年(1269),徑山石谿心月的法嗣大休正念也乘商舶赴日弘化,被請主持禪興寺,又歷住諸大名剎,有《語錄》六卷,後即在日圓寂,諡號「佛源禪師」。隨後又有天童石帆惟衍的法嗣西磵子曇,於咸淳七年(1271)渡日,不肯主持一剎,在京都、鎌倉間遊化七年,仍於祥興元年(1278)返宋。同年七月,宋高僧道隆在日圓寂,日幕府即遣禪僧德詮、宗英二人入宋,迎請無準師範門下的高德無學祖元蒞日,主持建長寺。祖元即和他的禪友境堂覺圓、弟子梵光一鏡等渡日行化,在建長寺大揚禪風,受日朝野和僧俗的一致歡迎,並為圓覺寺開山初祖。後於1286年圓寂,諡號「佛光國師」。
南宋以後中日禪僧往來密切,因而禪學在日本當時甚為繁榮。日本禪僧到中國各山寺參訪的人數眾多,而中國江南的徑山、靈隱、天童、淨慈、育王等五山,和中天竺、道場、蔣山、萬壽、雪竇、江心、雪峰、雙林、虎邱、國清等十剎,也成為日本禪和子所經常掛錫的祖庭。乃至日本各禪剎中,也有所謂五山十剎的仿設。其各禪寺的構造、禪堂的設備乃至日常生活,也多模擬宋地禪剎式樣,甚至開示語錄中雜有宋語,而中國禪門詩偈在日本禪林中也非常流行,這自然是受中國叢林的影響。
在律宗方面,南宋的律學也引起了日本律宗的復興。慶元五年(1199)春,日本律學沙門俊芿「以大小律範,未盡其要,須入中華抉擇所疑」,即偕弟子安秀、長賀二人乘舶入宋,歷訪天台、雪竇、徑山等兩浙名藍,諮詢禪教,翌年(1200)春,入四征福寺,隨侍如庵了宏律師學習毗尼六年,開遮持犯,渙然通解。又和宋地教、禪、律學名僧廣泛交遊,最後仍就溫州廣德律師學「七滅諍」。於嘉定四年(1211)攜同所得的經律章疏二千餘卷和佛舍利等由明州乘舶返國,重興律學,日皇和幕府都奉他為戒師,為泉涌寺開山初祖。隨後,又有律學沙門曇照淨業,於嘉定七年(1214)及紹定四年(1231)兩次入宋,從中峰鐵翁守一重受具戒,深探篇聚,又至諸山廣學教律,並攜同所求得的宋版一切經及佛像梵筴等回國,開創戒光寺,和泉涌寺並稱為二大律剎,教化很廣。又泉涌寺俊芿的門弟子湛海、智鏡、道玄等也先後入宋訪問戒德、尋求律籍回國。對於日本律宗的發展作了有力的貢獻。
日本沙門在兩宋時代曾多次求得宋版大藏經如蜀藏、福州藏等回國,並時在奈良、京都、鎌倉各大寺中舉行一切經供養會,典儀很盛。對於中日佛教文化的傳通具有重要意義。
原由唐宋傳入的淨土念佛法門,在當時日本也逐漸流播。至十二世紀初,出身於天台的高僧良忍(1072~1132)以《華嚴》、《法華》圓融無礙的教義融通念佛,開創了圓通念佛宗。隨後又有出身於天台的高僧法然(1133~1212)確立純粹念佛、他力往生的教義,創立淨土宗。法然門下又有親鸞(1173~1262),著有《教行信證文類》,專修念佛,並帶妻弘教,開創淨土真宗。他這一宗在日本發展最盛,後並分為大谷和本願寺等派。嗣後淨土宗下又出現了一位高僧一遍(1239~1289)遊行念佛,創立時宗。另一方面,又有出身於天台宗的高僧日蓮(1222~1282),奉持漢譯的《法華經》,以高唱「南無妙法蓮華經」題目為主,而新創了一個日蓮宗,後並分出若干流派。由於以上弘揚淨土念佛各宗和日蓮宗的興起,使佛教在日本更形大眾化,這是日本鎌倉時代(1193~1380)佛教的一大特色。當然這也是基於中國佛教的傳衍而形成的宗派。
十三世紀間,日本因元兵往侵而曾經和中國國交中斷,至大德三年(1299),元成宗遣江浙釋教總統普陀山高僧一山一寧和弟子石梁仁恭及曾到日遊化過的平山萬壽寺禪僧西磵子曇等往日本通好,受到日本朝野的歡迎和崇敬。他們並請一寧住建長、圓覺、淨智、南禪等大禪寺,後來一寧於1317年在日圓寂,被諡為國師。子曇也被請住圓覺、建長,1306年在日圓寂,諡號「大通禪師」。一寧在鎌倉、京都盛揚禪風,前後近二十年,門下造就的英才甚眾,其中如龍山德見、雪村友梅、無著良緣、嵩山居中、東林友丘等,都曾入元朝禮祖庭,重事參究。從此以後,元高僧被請到日弘化的,先後有東明惠日(原在明州白雲寺開法,因日本書聘,於1309年渡日,歷住建長、萬壽、東勝、壽福等寺,行化三十年,朝野崇敬,於1340年在日圓寂)、清拙正澄(原住松江真淨寺,日本入元禪僧多數從他參學,於1326年應請東渡,歷主建長、淨智、圓覺、建仁、南禪等寺,實行中國禪林清規制度,並為開善寺開山初祖,1339年在日圓寂,諡號「大鑒禪師」。有《語錄》九卷、《大鑒清規》等若干卷)、明極楚俊(歷任雙林、徑山、靈隱、天童第一座,1329年日廷聘請東渡,歷主諸大名剎,化導甚廣,於1336年在日圓寂,諡號「佛日焰慧禪師」)、竺僊楚仙(與楚俊同時東渡,歷主建長、南禪、建仁諸寺,1347年在日圓寂,有《語錄》若干卷),此外又有東里弘會(1308年赴日弘化,受請住禪興、建長等寺,各方禪衲參請不絕,1318年在日圓寂)、靈山道隱(1319年赴日行化,主建長寺,寺規嚴整,七眾崇敬,1325年在日圓寂,諡號「佛慧禪師」)、東陵永璵(1351年東渡弘化,歷主天龍、南禪、圓覺、建長諸寺,1365年在日圓寂,諡號「慧海慈濟禪師」)等也相繼赴日弘化,接引彼邦學人。據師蠻的《本朝高僧傳》卷二十五說︰「東渡宗師十有餘人,皆是法中獅也。」可以想見我國古德在日本傳弘的盛況。
另一方面,日本禪師來元參學的也絡繹不絕,其中特出的有龍山德見(元僧一寧的弟子,1305年入元參東岩會,後又歷參諸方,復應請住隆興兜率寺,在元四十五年,1349年歸國,受足利幕府歸依,歷住南禪、天龍等寺)、遠溪祖雄(1306年入元,登天目山,師事中峰七年,並嗣其法,1316年歸國,開高清寺)、雪村友梅(1307年入元,歷訪名宿,曾被請住長安翠微寺,元文宗賜號「寶境真空禪師」,1329年回國,歷主諸大禪剎,有《岷峨詩集》)、嵩山居中(1309年及1318年兩次入元參學,曾為蔣山曇方忠會下的第一座,最後於1323年歸國,歷主名剎)、復庵宗巳(1310年入元,師事天目中峰明本九年,明本寂後於1322年歸國,開創諸寺,門下的禪眾常二千人)、無隱元晦(和宗巳一同入元,嗣法於中峰明本,1326年歸國,歷主聖福、圓覺、建長等名剎)、古先印元(1318年入元,歷事無見睹、中峰明本、古林茂等,1326年邀同清拙正澄赴日弘化,本人也歷主諸大名剎)、寂室元光(1320年入元,歷參中峰、元叟、吉林、清拙、靈石、絕華、無目、斷崖諸德,1326年歸國,後開永源寺)、物外可什(1320年入元,遍遊江浙禪林,1329年邀同元僧明極楚俊到日弘化,本人也被請歷住崇福、建長等寺)、東洲至道(圓爾辨圓的法嗣,入元在大都創大覺寺,迄未回國)、月林道皎(1322年入元,師事古林清茂八年,並嗣其法,元文宗賜號「佛惠智鑒大師」,1330年歸國,開長福寺)、中岩圓月(1325年入元,歷訪雪竇、天寧、鳳台謁靈石芝、古林茂等,1332年歸國,創吉祥寺,並歷住諸名剎,有語錄、詩集等)、不聞契聞(1326年入元,遊歷天台、靈隱、淨慈等山,參見諸老,1333年歸國後,主持圓覺寺)、古源邵元(1327年入元,謁華頂、天目、龍山、五台諸山,又久居嵩山少林,在大都時曾預選入宮轉大藏經,1347年歸國,住大聖、等持、東福等寺)、無文元選(1339年入元,參福州古梅友、天寧楚石琦、大覺了庵欲、天目千岩長,於1350年歸國,開方廣寺)、愚中周及(1341年入元,師年曹源月江印、金山即休了等,於1351年歸國,開創佛通寺)、大拙祖能(1343年入元,到福州參無言宣、東陽輝,後嗣天目千岩長,1358年歸國,風化九州,又移關東,開楞嚴寺,四方從學的達三萬人)、無我省吾(1348年和1363年兩次入元,歷參諸德,後在中國圓寂)等。當時中國禪學風範受到日本禪僧的非常崇慕,元僧清拙正澄在日圓寂後,他的徒眾二十五人曾同時入元參學;又大拙祖能於1343年入元遊學時,他的同參一行數十人也相偕入元參習。其時日僧登天目山參叩中峰明本的人數很多,其中著名的即有遠溪祖雄、可翁宗然、嵩山居中、大樸玄素、復庵宗巳、孤峰覺明、別源圓旨、明叟齊哲、平田慈均、無礙妙謙、古先印元、業海本淨、祖繼大智等人,可見兩國禪學的親緣關係。
一直到元末尚留在中國的日禪僧還不少,其中日沙門椿庭海壽,曾任淨慈第二座,又曾住應天府(南京)天界寺,明太祖選名僧校藏經時,他也被選參加,並蒙召見,詢問國情。洪武五年(1372)更住鄞縣福昌寺。又日沙門權中巽,曾於明初(1368)任杭州中天竺寺藏主。又日沙門無我省吾在牛頭山,曾受明太祖召見,賜以紫衣,後來即在明地圓寂。至洪武六年(1373)明太祖又特遣禪僧仲猷祖闡(寧波天寧禪寺住持)、教僧無逸克勤(金陵瓦官教寺住持)等出使日本,並遣在明的日僧椿庭海壽、權中巽二人為通事隨往;隨後日本也遣僧文珪、如瑤相繼使明。建文四年(1402)明惠帝又遣禪僧道彝天倫、教僧一庵一如等使日,嗣後日本也遣僧堅中圭密及祥庵梵雲、明空等來明通聘。乃至日足利幕府和怏通商,也多以該國的禪僧為使節,而展開了中日海上的交通貿易。因而明代日僧來華的也還不少,其中值得敘述的則有絕海中津(1368年入明,參中天竺、道場、靈隱、天童的季潭泐、清遠渭、良用貞、了道一諸德,曾蒙明太祖接見並賦詩,於1376年回國,開創寶冠寺,後又被請住等持、相國等寺)、龍室道淵(明‧寧波人,後赴日本嗣法於聖福寺宏書記,1432年為遣明使入明,宣宗授以僧錄司右覺義之職,1434年返日,住天龍寺)、雪舟等揚(1468年從遣明使入明,他的畫法受到明憲宗欣賞,命為天童第一座,1469年返國)、了庵桂悟(原為東福寺僧,1511年八十三歲為遣明使,受明武宗崇敬,令住育王山廣利寺,賜金襴袈裟,1513年歸國,後住南禪寺)、策彥周良(天龍寺僧,曾於1539及1547年先後為遣明使入明。明世宗以詩和他唱和,他撰有《入唐(明)記初度集》、《再度集》共五卷,歸國仍住天龍寺,為朝野所尊敬)等數人而已。
至十七世紀,由於中日商舶往來頻繁,明僧真圓、覺海、超然先後被請往長崎,開創東明山興福寺和紫山福濟寺、聖壽山崇福寺,即所謂三唐寺。當時中國沙門多往遊住。至明‧永曆八年(1654),福州黃檗山高僧隱元隆琦,因長崎崇福寺僧超然的再四邀請,於同年七月和他的門弟子泛舶到日弘化,又受江戶德川幕府的皈依,在宇治開創黃檗山萬福寺,舉揚黃檗的宗風,並設壇傳授禪門大戒,當時日本曹洞、臨濟兩宗的禪僧,紛紛投入他的會下,日朝廷並尊他為「大光普照國師」,1673年在日圓寂,年八十二;有語錄、法語各若干卷,《松堂集》、《太和集》各二卷等,被奉為日本黃檗宗的初祖。隨從隱元渡日的弟子,如大眉性善、慧林性機、獨湛性瑩、獨吼性獅、南源性派等都是一時的禪門英傑。嗣又有隱元的法嗣木庵性瑫、即非如一,分別於永曆九年(1655)、十年(1656)赴日,輔翼隱元的法化,時人稱為二甘露門。嗣後繼承日本黃檗山法席的列代禪師,如木庵、慧林、獨湛、高泉、千呆、悅山、悅峰、靈源、旭如、獨文、杲堂等人,皆是由中國前往弘化的高僧。而黃檗山的學修清規,如參禪兼念佛,平常用漢語,誦經用漢音,乃至飲食生活也都是中國式樣;比之日本原來的臨濟、曹洞兩宗,更富有中國禪學風味。直至第十四世以後,才有日人繼任法席;日本黃檗宗所屬各寺,至今仍保持有中國近代禪林的風範。
十九世紀以來,中日佛教間仍頗有接觸,而值得特別提出的是晚清楊文會在南京刊印經典、復興佛教,得到日本南條文雄氏的協助,代為搜求到許多我國已經佚失的古德著述,特別是法相唯識方面的章疏逸籍,有益於中國經典的重刻和佛學的研究。
〔參考資料〕 《現代日本的佛教教育與文化》(《世界佛學名著譯叢》{54});《日韓佛教研究》、《現代世界的佛教學》(《現代佛教學術叢刊》{82}、{85});《栂尾祥雲全集》別卷〈喇嘛教と日本佛教〉;大野達之助《日本佛教思想史》;《講座‧佛教》第五冊〈日本の佛教〉;菅沼晃(等)編《佛教文化事典》〈佛教の歷史的展開(日本)〉;《佛教思想史》第二冊、第五冊;Max Weber《The Religion of India》。
日本宗教法人法
現代日本之宗教法規。為賦予神社、寺院、教會、教派、宗教、教團等宗教團體法人格的現行法。日本自昭和十五年(1940)起,施行「日本宗教團體法」。但因該法充滿統制、監督色彩,且限制宗教自由。因此,昭和二十年(1945)十月,「聯合國最高司令官總司令部」(General Headquarters,簡稱GHQ)乃下令廢止。但恐混亂隨之而來,因此在同年十二月,政府又改行宗教法人令。由於此令的制度並不完備,乃遭受諸多指摘,遂於昭和二十六年四月又公布施行「宗教法人法」,其後又迭經修改,至昭和五十八年(法律第七十八號)始告完成。
此法的成立,是依據日本憲法所標榜之信教自由與政教分離的原則,不僅尊重宗教團體的自由和自主性,也關懷其責任與公共性。其特色為(1)為宗教團體下定義。(2)採用認證制度、責任成員制度、公告制度。實施此法之後,依據法人令的宗教法人或被要求改換,或遭淘汰,乃使宗教法人數保持十八萬餘。
本法內容共分十章,略如下列︰
(1)第一章︰總則。規定本法之目的、宗教團體的定義、法人人格、公益事業及其他事業、宗教法人之住所、登記之效力、登記之呈報、宗教法人之能力、宗教法人之責任等。
(2)第二章︰設立。規定設立之手續等。
(3)第三章︰管理。規定代表成員與責任成員、事務之決定、代務者、假代表成員與假責任成員、成員之資格限制、財產處分之公告、行為之無效、財產目錄等之做成與備置等。
(4)第四章︰章程之變更。
(5)第五章︰合併。
(6)第六章︰解散。規定解散之事由、剩餘財產之處分等。
(7)第七章︰登記。規定宗教法人之登記、禮拜用建築物與地基之登記等。
(8)第八章︰宗教法人審議會。規定委員、任期、會長、行使職責之程序等。
(9)第九章︰補則。規定許可之取消、解散裁定、禮拜用建築物等之禁止查封、宗教特性及習慣之尊重、解釋之規定等。
(10)第十章︰罰則。
◎附一︰顯如、簡文鎮合譯《日本宗教法人法》(摘錄自《中國佛教》第二十四卷第二期)
注意事項
(一)因篇幅所限,故僅擇其要者刊登。但為使讀者了解日本宗教法人法之結構,各章章目仍然全部刊出。
(二)日本宗教法人法頗能發揮日本憲法保障「信教自由」之規定,所謂「良法美意」大概也是如此而已!
(三)條文前括弧內之文字,為該條之立法旨意,非為條文本身。所加之{1}、{2}等號碼,乃為使條文各項分明起見而加入,亦非條文本身之「號碼」。
第一章 總則
(本法之目的)
第一條
{1}本法以賦與宗教團體所有之禮拜設施及其他財產之維持運用,及為達成其目的而經營之業務及事業之法律上的能力為目的。
{2}憲法所保障之信教自由應受一切政府機關的尊重。本法之任何規定不得作為限制個人、集團或團體所受保障的傳播教義、舉行儀式及行使其他宗教上行為之自由的解釋。
(宗教團體的定義)
第二條 本法所謂之「宗教團體」,指以傳播宗教教義、舉行儀式及教化信徒為主要目的之下列團體︰
(一)具備禮拜設施之神社、寺院、教會、修道院及其他類似之團體。
(二)包括前款所載團體之教派、宗派、教團、教會、修道會、司教區及其他類似之團體。
(境內建築物及境內地之定義)
第三條 本法所謂「境內建築物」,指第一款所舉之「用於前條所規定之目的的宗教法人建築物及工作物」;「境內地」,指如第二款至第七款所列之用於同條所規定之目的所必要之該宗教法人固有之土地。
(一)本殿、拜殿、本堂、會堂、僧堂、僧院、信徒修行所、社務所、庫裏、教職舍、宗務廳、教務院、教團事務所及其他用於前條所規定之目的的宗教法人建築物及工作物(含附屬之建築物及工作物)。
(二)前款所列之建築物或工作物所占用之土地(含樹、竹、建築物及工作物以外之其他定著物。以下與本條同)。
(三)「參道」用之土地。
(四)舉行宗教儀式之土地(含神前田、佛供田、修道耕牧地等)。
(五)庭園、山林及其他用以保持莊嚴或宗教風格之土地。
(六)與歷史、古蹟等有密切關係之土地。
(七)用以防止前面各款所列建築物、工作物或土地災害之土地。(法人人格)
第四條
{1}宗教團體依本法得登記為法人。
{2}本法所謂「宗教法人」,指依本法設立為法人之宗教團體。(主管機關)
第五條
{1}宗教法人之主管機關為管轄其主要事務所所在地之都、道、府、縣知事。
{2}宗教法人與其所包括宗教法人之主事務所,位於不同之都、道、府、縣時,其主管機關為文部大臣。(公益事業及其他事業)
第六條
{1}宗教法人得舉辦公益事業。
{2}宗教法人只要不違反其目的,得舉辦公益事業以外之事業。但所得之收益應使用於該宗教法人,包括該宗教法人之宗教團體或該宗教法人所援助之宗教法人或公益事業。(宗教法人之住所)
第七條 宗教法人之住所為主事務所所在地。(登記之效力)
第八條 宗教法人對於第七章第一節應登記之事項,除因登記而發生效力之事項外,非經登記,不得以此對抗第三者。(登記之呈報)
第九條 宗教法人已依第七章之規定辦理登記(由主管機關囑託登記者除外)時,須迅速附加登記簿之謄本或其登記事項之抄本,向主管機關呈報。(宗教法人之能力)
第十條 宗教法人依法令之規定,於章程所定目的範圍內,享有權利負擔義務。(宗教法人之責任)
第十一條
{1}宗教法人對代表成員及其他代表者執行職務時所加於第三者之損害,負賠償責任。
{2}因宗教法人目的範圍之行為而加損害於第三人者,為其行為之代表成員、其他代表者及決議時贊成其事項之責任成員、代務者或假責任成員,應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第二章 設立(設立之手續)
第十二條{1}欲設立宗教法人者,須制定記載下列事項之章程,其章程並應經主管機關之許可。
(一)目的。
(二)名稱。
(三)事務所所在地。
(四)有包括欲設立為宗教法人之宗教團體時,該宗教團體之名稱及是否為宗教法人。
(五)代表成員、責任成員、代務者、假代表成員及假責任成員之稱呼、資格、任免;及代表成員之任期、職務權限;責任成員之人數、任期、職務權限;代務者之職務權限。
(六)除前款所列外,具有議決、諮詢監察等其他機構時,其機構之事項。
(七)經營第六條所規定之事業時,其種類及管理經營之事項(含經營同條第二項所規定之事業時,其收益處分之方法)。
(八)基本財產、法物及其他財產之設定、管理及處分(包括訂有二十三條但書規定之事項時,其事項)、預算、決算及會計等財務事項。
(九)有關章程變更之事項。
(十)訂有解散事由、清算人之選任及剩餘財產之歸屬事項者,其事項。
(十一)公告之方法。
(十二)關於第五款至第十一款所列之事項,訂定制約其他宗教團體或受其他宗教團體制約之事項者,其事項。
(十三)訂有前面各款所列事項相關聯之事項者,其事項。
{2}宗教法人之公告,應登載於報紙或該宗教法人之教刊,並公示於該宗教法人事務所之公告場所及其他能使該宗教法人信徒、利害關係人週知之適當方法。
③欲設立宗教法人者,應於第十三條所規定之申請許可前,至少一個月,依前項規定之方法,對信徒及其他利害關係人公告其章程,宗教法人設立之內容與要旨。
第三章 管理(代表成員與責任成員)
第十八條
{1}宗教法人設三名以上之責任成員,其中一人為代表成員。
{2}若無特別規定,代表成員由責任成員互選之。
{3}代表成員代表宗教法人,綜理其事務。
{4}代表成員依章程之規定,決定宗教法人之事務。
{5}代表成員與責任成員應遵守法令、章程及如有包括該宗教法人之宗教團體與該宗教法人協定之規程時,其規章;更應就不違反法令、章程或規章之範圍內,充分考慮宗教上之規約、規律、習慣與傳統,策劃該宗教法人之事業與事業之適當經營,其所保護之財產,不得使用於其他目的或濫用。
{6}代表成員與責任成員對宗教法人之事務權限,並不包括該成員對宗教上機能之任何支配權。
(事務之決定)
第十九條 章程若無特別規定,宗教法人之事務由責任成員人數過半數決定之。責任成員之表決權,各個平等。(代務者)
第二十條
{1}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按章程之規定,應設代務者。
(一)代表成員與責任成員因死亡或其他事由而欠缺,無法迅速推選繼任人者。
(二)代表成員或責任成員因病或其他事由,三個月以上無法行使其職務者。
{2}代務者按章程之規定,代替代表成員與責任成員行使其職務。
(假代表成員與假責任成員)
第二十一條
{1}代表成員對與宗教法人利益相反之事項,無代表權,此時應按章程規定選出假代表成員。
{2}對於與責任成員個人有特別利害關係之事項,該責任成員無表決權。此時,章程若無另外規定,而享有表決權之責任成員人數不足一定過半數者,應選出過半數之假責任成員。
③假代表成員對第一項所規定之事項,代替該代表成員行使職務。假責任成員對前項所規定之事項,依章程之規定,代替該責任成員行使職務。(成員之資格限制)
第二十二條 具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擔任代表成員、責任成員、代務者、假代表成員與假責任成員。
(一)未成年者。
(二)禁治產與準禁治產者。
(三)受禁固以上之處刑未終了或未受執行者。
(財產處分之公告)
第二十三條 宗教法人(包括宗教團體之宗教法人除外)欲行使下列之行為時,除依章程所定(章程若無另外規定時,依第十九條之規定)外,應至少於一個月前對信徒及其他利害關係人通知,並公告其行為之事由。但第三款至第五款所列之行為,如係基於緊急必要或事項輕微之場合及第五款所列之行為係短期性者,不在此限。
(一)處分不動產或財產目錄所載之法物,或提供擔保。
(二)借入(該會計年度收入償還之暫時借入除外)或保證。
(三)主要境內建築物之興建、改建、增建、移建、拆除或明顯之變更。
(四)境內地明顯之變更。
(五)變更主要境內建築物或境內地之用途;或提供該宗教法人第二條所規定目的以外之目的。
(行為之無效)
第二十四條 對於宗教法人境內建築物或境內地之不動產或財產目錄所載之法物,違反前條規定之行為,無效。但對善意之對方或第三者,不得以此無效對抗之。(財產目錄等之做成與備置)
第二十五條
{1}宗教法人須於其設立(含合併之設立)時及每會計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作成財產目錄。
{2}宗教法人事務所應經常備置下列之文書與帳簿。
(一)章程及許可證書。
(二)成員名簿。
(三)已作成之財產目錄、借貸對照表或收支計算書。
(四)責任成員及其他章程所定機關之議事錄及事務處理簿。
(五)行使第六條所規定之事業時,有關其事業之文書簿冊。
第四章 章程之變更
第五章 合併
第六章 解散(解散之事由)
第四十三條
{1}宗教法人得任意解散。
{2}宗教法人除前項之情形外,因下列事由而解散。
(一)章程所規定之解散事由發生。
(二)合併(合併後繼續存在之宗教法人,該合併除外)。
(三)破產。
(四)依第八十條第一項之規定,主管機關撤銷許可。
(五)依第八十一條第一項所規定之法院解散裁定。
(六)包括宗教團體之宗教法人,其所包括之宗教團體消滅。
③宗教法人因前項第三款所列之事由而解散時,須迅速向主管機關呈報。
(剩餘財產之處分)
第五十條
{1}解散之宗教法人剩餘財產之處分,除合併及破產外,依章程之規定。
{2}前項情況若無章程規定時,得為其他宗教團體或公益事業處分其財產。
③不依前二項規定處分之財產,歸屬國庫。
第七章 登記
第一節 宗教法人之登記
第二節 禮拜用建築物與地基之登記
第八章 宗教法人審議會
第七十一條
{1}文部省設宗教法人審議會。
{2}宗教法人審議會應文部大臣之諮詢,為有關宗教法人之許可及其他法律規定屬其權限事項之調查審議,並對此有關聯之事項建議文部大臣。
③宗教法人審議會對有關宗教團體之信仰、規律、習慣等宗教上之事項,不作任何形式之調停或干涉。
(委員)
第七十二條
{1}宗教法人審議會由十人以上十五人以下之委員組成。
{2}委員應由宗教家及具宗教方面之學識經驗者中挑選,經文化廳長官呈報文部大臣任命之。
(任期)第七十三條{1}委員之任期為二年。
{2}委員得連任之。
(會長)第七十四條{1}宗教法人審議會設會長。
{2}會長由委員互選後,由文部大臣任命之。
③會長綜理宗教法人審議會之會務。第七十五條{1}委員為非常勤。
(行使職責之程序)第七十七條 除本章所規定者外,宗教法人審議會之議事手續及其他行使職責之必要事項,經文部大臣之同意,由宗教法人審議會訂定之。
第九章 補則(公益事業以外事業之停止命令)
第七十九條
{1}主管機關發現宗教法人所經營之公益事業以外之事業違反第六條第二項所規定之事實時,得命令該宗教法人限一年以內停止其營業。
(許可之取消)
第八十條
{1}主管機關已依第十四條第一項或第三十九條第一項之規定予以許可後,判明該許可案不合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三十九條第一項第三款所列之要件時,得限自交付該許可證書之日起一年內,撤銷其許可。
(解散裁定)
第八十一條
{1}法院發現宗教法人具有下列各款事由之一者,得依主管機關、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請求,或以職權裁定其解散。
(一)違反法令,顯然危害公共福祉之行為。
(二)顯然逾越第二條所規定之宗教目的之行為,或經一年以上未行使其目的之行為。
(三)該宗教法人為第二條第一款所列之宗教團體時,禮拜設施滅失,無不得已之事由,經二年以上之期間,未恢復其設施者。
(四)經一年以上欠缺代表成員及其代務者。
(五)自交付第十四條第一項或第三十九條第一項所規定之許可證書起,經一年,判明該宗教法人欠缺第三十九條第一項第三款所列之要件。
{2}前項所規定之事件,由該宗教法人主要事務所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管轄。
③依第一項規定之裁判,應附明理由。(禮拜用建築物等之禁止查封)
第八十三條 宗教法人所有之禮拜用建築物及其他地基,依第七章第二節之規定登記為禮拜用之建築物及其他地後,除了為實行不動產之優先權、抵明顯權或質權及該宗教法人破產外,不得因登記後發生之私法上金錢債權之原因而查封。(宗教特性及習慣之尊重)
第八十四條 國家與公共團體之機關,制定或廢止宗教法人之稅捐法令,或決定其境內建築物、境內地及其他宗教法人之課稅範圍,或對宗教法人調查時及基於宗教法人法規的正當權限之調查、檢查及其他行為時,須特別留意尊重宗教法人之宗教特性與習慣,勿妨害信教之自由。(解釋之規定)
第八十五條 本法之任何規定,不得解釋為文部大臣、都、道、府、縣知事及法院對宗教團體之信仰、規律、習慣等宗教上之事項有任何形式之調停與干涉之權限,或對宗教上之成員、職員任免及進退有勸告、誘導或干涉之權限。
第八十六條 宗教團體有違反公共福祉之行為時,本法之任何規定,不得解釋為妨礙其他法規之適用。
第十章 罰則
第八十八條 具有下列各款事由之一者,宗教法人之代表成員、代務者、假代表成員或清算人,處一萬圓以下之罰鍰。
(一)對主管機關附加不實記載之文件而申請本法所規定之許可。
(二)怠慢第九條或第四十三條第三項所規定之呈報,或為不實之呈報。
(三)違反第二十三條之規定,不為同條所定之公告,而行同條各款所列之行為。
(四)違反第二十五條之規定,未及時作成或備置同條所規定之文件或帳簿,或於同條第二項各款所列之文件或帳簿作不實之記載。
(五)未及時作第五十一條所準用之民法第七十條第二項或第八十一條第一項所規定之破產宣告之聲明。
(六)未及時依第五十一條所準用之民法第七十九條第一項或第八十一條第一項之規定為公告,或為不實之公告。
(七)妨害第五十一條所準用之民法第八十二條第二項所規定之法官檢查。
(八)未及時依第七章第一節之規定登記,或為不實之登記。
(九)違反第七十九條第一項規定之事業停止命令而繼續經營事業。
第八十九條 欲設立宗教法人者,對主管機關附加不實記載之文件而申請第十二條第一項所規定之許可時,該申請之團體代表人處一萬圓以下之罰鍰。
◎附二︰〈日本宗教相關法規〉(摘譯自《佛教大事典》)
指日本明治維新(1868~)以後規定的有關宗教之法規。明治政府除禁止天主教以外,於大教(指宣揚皇統神聖、皇道至上的神道教)宣布運動中,也抑制佛教等各教的弘傳。但因要求信教自由的聲浪漸高,〈大日本帝國憲法〉中始有信仰自由的規定,然而實際上仍受嚴格限制。第二次世界大戰以後,GHQ(聯合國最高司令官總司令部)發布人權指令和神道指令,並廢止對宗教自由設限的法令,又下令一切宗教與國家政治分離。於是日本憲法乃重新確立信教自由與政教分離的原則。
〔關於宗教行政方面〕 二次大戰前,宗教的行政,主要是保護和監督神道十三教派、佛教五十六宗派、天主教教會,以及從屬於各教派的寺院、教會、祠宇、堂宇、佛堂等。其相關法規頗多,共分三百多條,如明治十一年(1878)的社寺管理概則,規定有關社寺之創建、移轉、廢合,及社寺號的改稱。十七年八月十一日制定太政官布達十九號。廢教導職。並將社寺的教師、僧侶的等級和任免等事委任於各管長。三十二年頒佈的內務省令四十一號,則以天主教為行政對象。
為統一此等繁多的法規,自三十三年以來,迭經提案,始於昭和十四年(1939)公布宗教團體法,將適用對象擴及隸屬於各教派之團體。此外,該法仍限制宗教自由。且強迫宗派合併。故二次大戰後,被GHQ明令廢止,而代以宗教法人令。
〔關於宗教團體的法人格〕 二次世界大戰前,神社、寺院、祠宇、佛堂等,根據民法、民法施行法而成為登記有案的法人。其餘的宗教團體,因缺乏成為法人的依據,故不得擁有財產。其後,宗教團體法成立,使得宗教團體有成為法人格的依據。後來該法由宗教法人令、宗教法人法取代,而施行至今。
〔關於宗教團體的不動產〕 明治初年,各寺除現前的使用地外,其餘寺地悉被列為國有財產。而國有財產法、國有財產法施行令、官國幣社以下神社並寺院佛堂境內官有地木竹管理規則等法令,也對寺境內之土地加以管制。另一方面,早已有出售國有境內地的要求,於是乃公布國有土地森林原野下戾法,但是不夠完善。後來因施行國有財產無息出租給寺院的法律,出售國有境內地一事遂告終止。在新憲法施行之下,因為有必要整理國家與宗教團體之間的財產關係,所以乃頒佈施行有關國有財產借予社寺的法律。將境內地、社寺保管林等或出讓,或半價出售。二次大戰後,實施所謂農地改革時,施行自作農創設特別措置法。宗教團體所有的農地多被收買,經濟基礎乃被削弱。
〔關於文化財產的保護〕 由於神佛分離令及廢佛毀釋運動,許多社寺逐漸荒廢,宗初期遂計畫保存文化方面的資財。明治三十年(1897)制定古社寺保存法。後來,該法被改為國寶保存法,社寺之外亦為其保存對象。大正八年(1919),更制定有關名勝古蹟的史蹟名勝天然紀念物保存法。此外,為防止美術品外流,昭和八年(1933)制定有關保存重要美術品等之法律。二十四年,法隆寺金堂燒毀。翌年,乃統合上述諸法,成立內容最完善的文化財保護法。指定美術工藝品、建築物、重要有形民俗文化財等共一萬二千七百三十四件,其中之百分之四十五點五歸寺院所有。
印度教
印度的民族宗教。為印度人生活、社會制度的軌範。又稱新婆羅門教。係以婆羅門教傳統為基礎,吸收上古以來的印度土著信仰,融合耆那教、佛教等教義,經長期孕育、演化始成。約形成於西元四世紀,爾後經商羯羅的改革,而逐漸定型。今日教徒分佈於印度共和國、巴基斯坦、尼泊爾、錫蘭、印尼的巴里島等地。也流行於東南亞與非洲的印度移民之間。
印度教不若佛教、基督教及回教之有確定的教主。該教並無創始者。在神祇觀與教義上頗為龐雜,欠缺統一性。但隨著印度民族的形成,而成為印度民間共同遵守的社會制度和風俗習慣。茲就基本信仰、神祇、儀禮、宗派等方面,略述其概況如次︰
〔基本信仰〕 由於印度教是經婆羅門教演化而來,故保有婆羅門教的部分信仰。該教嚴格遵循種姓制度,承認《吠陀》的神聖性,以及婆羅門的權威性,並進一步發揮業報輪迴之說,認為有情眾生皆有靈魂。此靈魂乃本來存在,但因業力(由眾生的行為所引起)之故,暫處於物質世界,受生死輪迴之苦。唯有藉宗教之實踐,始能自輪迴中解脫,而與最高存在的「梵」合而為一。該教以為,解脫之道有三種,即︰
(1)業道︰企圖以祭祀抵達神的世界,故實施祭神儀式。除祭神外,也嚴格奉行印度教的「法」。如遵守種姓制度及四住期等印度社會各階層所應遵循的義務。
(2)知道︰《奧義書》所說的實踐道。即藉學習、修持、苦行、禪定等方式,使個我與最高存在的「梵」合一。
(3)信道︰由對神的絕對信從與效勞,以獲得神的恩寵,並與神合一。此係依克利須那‧毗濕奴信仰而有的實踐道。在印度教諸派中,唯有性力派不接受此業報輪迴的思想。
〔神祇〕 印度教的神祇除吠陀諸神外,也包括人格化的自然神(如太陽神、月神、火神、水神)、動植物(如龍、蛇、神猿、菩提樹、蓮花)、精靈、祖先、男女性器等,極為豐富多彩。其中,居主宰神地位者為「三位一體」的梵天、毗濕奴、濕婆三神。
(1)梵天(Brahman)︰係婆羅門教之最高原理「梵」的神格化。為創造神,主宰人類的命運。由於此神娶自己的女兒智慧神薩拉斯瓦提(Sarasvati,即辯才天女)為妻,犯下逆倫大罪,故未受到印度人的重視。其聖地僅有亞日米爾一處。
(2)毗濕奴(Viṣṇu)︰印度教徒最崇拜的主神,為守護神。據說此神有四隻手,分持輪寶(象徵圓周的無限時間)、弓箭、法螺(象徵無所不在的虛空之聲音)、蓮花與仙杖(象徵摧毀一切仇敵的力量),乘金翅大鵬鳥或躺在巨蛇身上。常作豬、人獅、烏龜、侏儒、魚、羅摩、持斧羅摩、黑天、佛陀、伽爾基等化身。其妻拉克修米(Lakshmi,吉祥天)亦受到廣大的崇敬。
(3)濕婆(Śiva)︰為世界的破壞者與重建者,常以各種不同的性格、名稱展現自己。如在神話中,或為鬼靈之主,管理死者的時限;或為生育之神,以男性生殖器為其象徵;或為偉大的苦行者;或為舞神。此外,濕婆也是學術、藝術及思想的保護者。其妻波婆蒂(Parva-ti)則掌理戀愛和夫妻關係。由於與丈夫一樣,可化作多種形式,故有帕爾瓦蒂(雪山女神)、杜爾伽(難近母)、伽里(時母)、沙克蒂(性力女神)、烏瑪、提維等別名。
〔儀禮〕 印度教不僅有朝覲聖河與聖地的習俗,也崇尚偶像崇拜。以神像及神殿為祭祀中心,信徒在神前奉香、華、燈、食物等供物,但不進獻犧牲,此乃受佛教、耆那教的「不殺生」教義所影響。不過,也有例外的情形。並唱咒文(mantra)或讚歌,行供養儀式,並於諸神的祭日,彩飾花車,列隊遊行。屬於再生族(指婆羅門、王族、平民三階級)的印度教徒除於家中舉行日常祭、祖靈祭、農耕祭等家庭祭祀外,在其出生、結婚、死亡等日,亦行各種儀禮。
〔宗派〕 印度教在發展過程中,由於所崇拜的主神、師承、地域、聖典、信仰、修行形態等差異,遂有毗濕奴派、濕婆派、性力派、紹拉派(Saura)、斯磨里達派(cSmārta)、喀比爾派、錫克教、達杜派(Dādū)等相繼成立。其中尤以毗濕奴、濕婆、性力三派對民眾影響深遠。
十九世紀時,受基督教及歐洲近代思想的衝激,梵教會、雅利安協會(Ārya-Samāj)、羅摩克利須那教派(Rāmakrishna Mission)、神智教會等改革團體先後興起。提倡西方科技與民族文化。批判婆羅門專橫、崇拜偶像及動物等現象。並反對種姓制度、寡婦殉葬、童婚等陋習。要求宗教與世俗生活結合,對於印度近代社會改良及民族主義運動實貢獻頗多。
此教的主要聖典有《摩訶婆羅多》、《羅摩衍那》二大敘事詩、《摩奴法典》、《耶闍納瓦爾基耶法典》、《那羅陀法典》,以及多數《往世書》聖典等。
◎附︰中村元、肥塚隆合著〈印度教諸神與祭典〉(摘錄自《世界佛學名著譯叢》{57})
(一)印度教的社會
〔印度教〕 印度教徒占印度全人口的百分之八十以上,具有三千年歷史的印度文化就是以印度教為基礎而發展的。這個人口約有六億,面積遼闊的印度大陸,是一個多元性的社會,一切自然環境、氣候風土、生活習慣、語言等,無不隨著各個地域而有所差異。統一這個複雜、多元社會的印度教,本身也極富多元性;它從高度發展的哲學,到對動植物的崇拜,隨著地區、社會階層、宗派的不同,而呈不同面貌。雖然如此,印度教卻能發揮其多元功能統一印度,使印度成為別具特色的社會。
「Hindū」原本是波斯語,表印度人之意。印度教,英語「Hinduism」。像這種宗教名稱源於民族名稱的例子,只有猶太人能夠與之相提並論。印度教徒稱自己的宗教為「永遠的法」(Sanātana-dharma)。「法」除了表示法規之外,也含有宗教的意思。簡單地說,印度教就是印度的民族宗教,也是印度人的生活規範、社會習慣。
〔印度教的成立〕 印度教是自吠陀以來,或吠陀期以後,以全面發展型態出現的宗教。但是在吠陀之前的哈拉巴文化遺物中,發現許多獸主像、女神像,以及象徵公牛和樹木的物品。因此有人認為印度教的萌芽期,應該是在西元前二世紀至西元後二世紀之間,也就是在《摩訶婆羅多》和《羅摩耶那》兩大敘事史詩完成之後。印度教的前身是以婆羅門為社會最高階級,倡導祭祀至上的婆羅門教。
當阿利安人向印度西北、恒河平原,甚至全印度擴張的同時,他們也逐漸和土著社會有所接觸,而產生了文化混合的局面。阿利安人把土著列入階級制度中,藉以擴張阿利安人的社會;土著也因著階級制度的融合,而發覺自己所信仰的神,與阿利安的諸神非常相似;甚至到後來,他們的神話、宗教儀禮、生活習慣等,也都幾乎阿利安化了。阿利安文化也由於繼續不斷地吸收土著文化的各要素,而逐漸改變了原有型態。阿利安文化和土著文化反覆交融後,新的社會文化體──就是後人所稱的印度教──逐漸形成;也由於它們兩者間不斷的融合、變化,因此印度教才呈現出複雜與多元的型態。
〔階級制度〕 統一印度教社會的是「階級制度」。階級制度是由含有「血族、種族」意思的葡萄牙語演變而來。十六世紀,葡萄牙人侵入印度,把劃分身分的制度稱為「cas-ta」,印度語則稱為「賈弟」(出生之意)。
每個階級與階級之間都有嚴格的劃分,並採世襲制,也就是人一生下來就具有該階級的身分,終生不變。階級和職業有密切關係,一個人出生之後就已經被決定了他的職業,即使離開了原有的工作崗位,也脫離不了原來階級。結婚是人生的大事,但是必須在同一階級才能聯姻,與不同階級的人結婚,將不被社會承認。不同階級的人不能一道用餐,甚至物品的授受,生活上的接觸都在禁止範圍內。階級高的人與階級低的人交往,被認為是玷辱身分的舉動。雖然目前「玷辱」的觀念已逐漸淡薄,但是在保守的農村中,依然還保存著這種強烈的階級意識。
在階級制度的觀念中,凡是從事污穢的職業,或是食用不潔的食物,都會被視為下階層。換言之,階層的分野是由宗教上「乾淨與否」的觀點來決定。在印度教教義中,殺生、死亡、排泄等都是不淨的事,從事與這些事情有關的人,就是不潔的人。屠殺神聖的牛或從事皮革業者在教義裏也被歸為「不潔的人」。
阿利安人除了劃分與被征服者土著之間的階級差別外,其內部也分為婆羅門、剎帝利(王侯與戰士)、吠舍(庶民)、首陀羅(奴隸)四姓。四姓制度在印度語中稱為「瓦魯那」,含有膚色的意思,藉以區別征服者與被征服者的膚色。西元前六世紀左右,婆羅門設立了以他們為最高領導階級的四姓制度;不過這種四姓制度徒具形式,印度社會並未真正執行。另外,西元前三世紀侵入印度的西方民族和稱為「賈弟」世襲的職業團體,雖被編入四姓制度,但在實際生活中並不存在。事實上,除了婆羅門階級外,社會上實際的構成單位是「賈弟」。「賈弟」不但為階級制度的成員,也是印度教的信徒。所以,一個印度教徒如果想改信其他宗教,無異是意味著脫離印度社會。
(二)印度教諸神
〔聖典〕 印度教是過去三千年來,在印度本土所發展的生活、文化總體。它的形成前面已敘述過。從其中我們不難發現一項事實︰印度教沒有一位像耶穌基督、釋迦牟尼或穆罕默德的開教鼻祖,甚至也沒有一本像《聖經》或《可蘭經》的聖典。除了早期的《吠陀》文獻外,記載神話傳說的兩大敘事史詩︰《摩訶婆羅多》和《羅摩耶那》,勉強可以算是印度教的經典。兩大敘事史詩是集合了神話、傳說、倫理思想的宗教詩,出於吟遊詩人之手而流傳至今。西元前二世紀左右,開始被整理、增補修正,而成為現在的形式;《摩訶婆羅多》完成於西元四百年左右,而《羅摩耶那》被認為是稍早完成的史詩。《摩訶婆羅多》是記載巴拉達國槃塗五位王子和一百位異母兄弟,彼此為了爭奪王位而引發戰爭的故事;《羅摩耶那》是敘述憍薩羅國王子羅摩一生的故事。前者有一篇〈薄伽梵歌〉,是印度人最鍾愛的宗教詩之一。
和敘事詩同時流傳下來的,是記載「古代故事」的《普拉那》文獻。《普拉那》的內容大都記述神話、祭祀、朝聖等與印度教徒的宗教生活有關的事情;它本來是專記述神話時代的統治史,後來逐漸地趨於民俗化。《普拉那》重要部分共有十八篇,大約完成於四世紀至十二世紀間,其中還包括以「聖比達」和「亞殑摩」為始的資料。
〔諸神的變遷〕 到了敘事詩時代,過去吠陀時代諸神的崇高地位都已經降低;而以前不甚重要的神,在吸收了土著信仰的各種要素之後,竟然也登上了最高地位,而受到崇拜,其他又有許多新的神產生。在《黎俱吠陀》中被稱為神界霸者的帝釋天,如今也貶降為地方守護神。另外,如梵天神、毗濕奴神和濕婆神卻成為最高之神,專司支配、創造、維護和破壞。事實上,印度教的神界廣泛,組成分子也複雜;不過人們相信在這些神的背後有唯一至尊者,這種觀念是超越我們所能了解的範圍。至尊者通常都是藉著諸神具體的形態出現在人們面前,因此,在本質上我們稱印度教是一神教,諸神的形象只是表現最高地位神的各種面貌與性格而已。
〔梵天神〕 梵天神為印度教三大神之一,專司創造。梵天神並沒有受到信徒特別的崇拜,也沒有特定的信仰團體,通常是以「四面四臂」、騎坐蓮花或鵝鳥的形象出現。
〔毗濕奴神〕 毗濕奴神是敘事詩中地位最高的神,掌維護宇宙之權,與濕婆神二分神界權力。毗濕奴神和神妃吉祥天住在最高天,乘金翅鳥。通常以「四臂」握著圓輪、法螺貝、棍棒、弓的形象出現。其性格溫和,對信仰虔誠的信徒施予恩惠,而且常化身成各種形象,拯救危難的世界。毗濕奴神通常化身為︰(一)魚(為了要在大洪水裏救起人類的始祖馬奴Manw)、(二)龜(海浪翻騰時支撐住梅爾山)、(三)野豬(拯救沈入海底的大地)、(四)人獅(征服惡魔喜拉尼卡西普)、(五)侏儒(從惡魔巴利手中奪回三界)、(六)持斧頭的羅摩(鎮壓王族,奪回世界)、(七)羅摩(《羅摩耶那》的主角)、(八)克利修那、(九)佛陀(佛教的教祖)、(十)卡爾基(具有馬頭的救世主)等十種。
毗濕奴的十種化身中,以克利修那的神話最有名。克利修那出生於馬都拉郊外的布林達旺,幼時以放牛為生,但是卻能展現出超人的英武,同時又是一位吹奏笛子的高手,因此受到牧女們的愛慕,其中以克利修那和牧羊女蘿達之戀,最受後世謳歌。克利修那據說就是橫躺在阿難陀龍背上冥想的神,另外像︰訶黎、納拉耶納、婆藪天、那羅延天、伽殑納達等,也都是克利修那的別稱。
〔濕婆神〕 源於《黎俱吠陀》中的暴風神魯陀羅,自《婆羅門書》完成之後,逐漸成為地位重要的神。雖然濕婆神性情剛烈,但由於「濕婆神」一語含有「喜事」的意思,因此濕婆神也有溫和的一面。濕婆神住在開拉薩山,騎著具有三隻眼睛的公牛、著象皮、束髮;持三叉戟、斧頭、劍和盾等。濕婆神大都以畫有面貌的男性生殖器形象出現,同時也以恒河的守護神、舞蹈像、瑜伽、音樂、學問指導者等各種姿態出現。濕婆神和巴爾瓦娣結婚,是男女兩性結婚的象徵。其他如瑪修瓦拉(大自在天──居住於色界天之頂的神)、瑪哈鐵瓦(大神)、伊舍那(支配者)和巴修巴底(獸主)等,都是濕婆神的別稱。
〔神妃和性的信仰〕 女神的存在自古以來即家喻戶曉,但是真正信仰的風氣,卻始於笈多王朝。隨著印度教思想的展開,過去被認為最高者的濕婆神和毗濕奴神,從此不再是一般性的神,而漸被特定化。祂們的配偶被認為是性(活動力)的代表,是世上一切事物活動機能的來源。將濕婆神妃特露嘉女神當作崇拜對象的一派,興盛於七世紀。而性崇拜的例子也可在毗濕奴神教派中窺見一斑。
濕婆神的神妃為數眾多,其中有代表狂暴性格的特露嘉(不容易親近的女神)和迦莉(黑女神);象徵溫和者的烏瑪女神。乘坐獅子的特露嘉女神展現威力,刺殺化身水牛的惡魔馬里夏,這是印度最有名的神話之一。迦莉女神皮膚黝黑,好吸食鮮血,是凶猛可怕的女神。迦莉女神的信仰,以恒河下游最盛行。烏瑪女神有「山神之女」、「雪山之女」和「白光輝映之女神」等別稱,但是彼此的區分不甚明顯。印度各地方都供奉烏瑪神像,大都以身靠濕婆神的造像居多。
毗濕奴的神妃拉克修米,又名修莉,是象徵幸福美滿的女神,中文譯為吉祥天、功德天。吉祥天的出身與水和蓮花有關,經常以坐蓮花、持蓮花的形象出現,而以左右站立雙象出現的造型也非常多。印度教三大神之一的梵天神,其神妃沙拉斯瓦提女神與聖河同名,是聖河神格化的女神。
〔其他諸神〕 伽尼夏和象頭人身的考底克亞是濕婆神之子。前者有伽那巴底的別稱,被認為是學問和福德的代表神。此神中文譯名為歡喜天(聖天)。考底克亞又名斯布拉夫馬尼亞,是乘孔雀擊退惡魔的戰神。
自《吠陀》時代以來,帝釋天、火天和閻魔天諸神的地位降低,成為保護四方的護世天神;太陽神蘇利亞被認為是乘坐馬車在天界四處活動的天神。此外還有如月神等由星宿演變而來的諸神。印度人崇拜動物的情形,也可從其信仰中窺見一斑,許多動物被當作諸神的化身或坐騎而受到膜拜;其中以服侍《羅摩耶那》主角羅摩的聖猴哈奴瑪,最受人們的喜愛。另外,如棲息於森林或樹叢的精靈夜叉神和夜叉女神、蛇神納伽,都不屬於阿利安神界範圍內。其他的神祇還有亞布莎拉絲和祂的配偶──樂人殑達瓦和半人半鳥的基娜拉等。
(三)殑伽女神
〔河川神〕 早在《黎俱吠陀》時代,信仰聖河沙拉斯瓦提和其他諸河的風氣,已經非常興盛。到了敘事詩的時代,對恒河、朱木拿河的信仰逐漸提高,源於這些河川的諸神也都慢慢的占上一席之地。河川被認為是母性的化身,因此河川的名稱均採女性名字,河川神自然也就是女神。
〔沙拉斯瓦提〕 沙拉斯瓦提含有「豐富之水」的意思。有人認為就是指拉加斯坦州的沙士底河,但這只是一種牽強附會的說法,古代的「沙拉斯瓦提河」必是一條大河,不能以現在平凡的河川比擬。
自《梵書》神話時代之後,沙拉斯瓦提女神和言語女神瓦裕具有同等的地位,祂被認為是專司學問和技藝的女神,敘事詩之後,祂被設想為梵天神的神妃,以絃樂器為代表物,其他所佩帶的物品尚有念珠、經卷。在佛教裏,祂被稱為辯才天(美音天、妙音天),是一名會彈奏琵琶的女神。西元前一世紀初期出現於巴路特欄柵柱上的浮雕,是描述沙拉斯瓦提女神最早的遺蹟;該浮雕像具有雙臂,站在蓮花上,手執豎琴狀的絃樂器。另有一種四臂神像,右手持念珠和蓮花,左手握水瓶和經卷;站在兩脇下的女性侍從,正彈奏「維納琴」。
〔殑伽〕 恒河以清純、潔淨而受到至高的崇拜,但是代表恒河的殑伽女神以獨尊像出現的例子倒不多。出土於西孟加拉的神像中有胸前握有水瓶,背靠如意樹的殑伽女神,因此,有人認為恒河是流經天界如意樹下的大河。笈多王朝撒姆特拉笈塔國王(在位期間西元335~375年)所鑄的貨幣上,也繪有站在摩竭魚背上的殑伽女神像。
在愛羅拉第十六窟的廟內有殑伽、朱木拿和沙拉斯瓦提三位河神像。雕刻在廟中央龕上。殑伽女神直立居中,朱木拿女神站在右邊,沙拉斯瓦提女神居左;朱木拿女神和沙拉斯瓦提女神的上身均向中傾靠。三尊神像的高度相差無幾,可說是以殑伽女神為本尊的三尊像。
敘述恒河降臨人間的雕刻,以馬都拉南方摩訶巴里婆蘭的岩壁雕刻最為有名。該岩壁雕刻以中央的裂口表示恒河降臨人界,並且以龍與龍女象徵水流。恒河的兩面岩壁,雕刻著讚美這個偉大時刻的神、人類和各種動物的形象。摩訶巴里婆蘭的雕刻以肢體柔美著稱,表現出七世紀南印度雕像的典型模式。
另外,殑伽女神與「恒河守護者」的濕婆神同時出現的例子,在南印度的雕刻中占非常大的比例;殑伽女神往往處於附屬地位。水順著濕婆神的頭髮流出,殑伽女神合掌立於水旁。此外,殑伽女神也會以人魚型態出現,象徵濕婆神的髮飾,甚至也和巴爾瓦娣一樣,被認為是濕婆神的神妃。
毗濕奴派的信徒也將殑伽女神當作毗濕奴神的神妃來祭拜,因此以這種觀念為主題的雕刻作品非常多。
〔守門神──殑伽女神、朱木拿女神〕
殑伽女神同時出現在濕婆神和毗濕奴神兩個神派中,明顯表示恒河被所有印度教徒奉為聖河而受到崇敬。印度教還將殑伽女神和朱木拿女神列為守門神;殑伽女神和朱木拿女神被雕刻在寺院入口的兩旁,守護著寺院的平安,這種造像遍佈於整個印度。
成為守門神的殑伽女神和朱木拿女神,分別站立在摩竭魚和烏龜的背上,兩者手握水瓶。摩竭魚是一種棲息於水中的想像怪物,頭部和鱷魚相似,尾巴則呈魚狀,或草花狀;除強調其可怕性之外,也將之視為生命之源──水。摩竭魚不僅是殑伽的坐騎,同時也是水天神的坐騎,由於這種關係更加深了殑伽女神的重要性。另外,兩位被當作守門神的河神均握有水瓶,這是一個非常耐人尋味的造型。這不單是和祭祀儀禮用的聖水相關而已,而且還意味著生殖力和淨化力。
殑伽女神是寧靜淨化的表徵,朱木拿女神則代表誠信,因此兩者才擁有守門神的地位。河神被當作守門神的例子在笈多王朝之前並未出現過,當時主要崇拜夜叉神或夜叉女神。尤其是對夜叉女神的信仰,被認為與「女性生殖力」和「樹木結果」的原始信仰有所關聯。殑伽和朱木拿河神發展為守門神的主要原因,除了兩者均具有清洗罪惡的淨化力外,也由於聖水孕育萬物的力量和女性生殖力的被聯想成同一件事之故。
(四)印度教的教義
〔法〕 印度教徒稱自己的宗教為「永遠的法」或直接稱「法」。「dharma」(法)的原義是指「保持物」、「支持物」,引申為支撐全宇宙、保護人類之意。中國把「dhar-ma」譯為「法」,它包含了生活規範、倫理、道德、義務、法則、真理和宗教等多樣性質;因此,印度教不再單指一種宗教,而是多重性質的宗教。印度教詮釋教義和制定「法」的書籍,是以西元前後數世紀編纂成的《瑪努法典》為始的數種經典。這些法典除說明四姓的權利與義務,也記述了人生的四個時期,這四個時期就是學生期、家居期、林棲期和遊行期。
印度教除對法的遵從外,財寶和性愛也是人生追求的目標。財寶意味財產和利益,成年人都必須具備豐富的財務知識。《實利論》和《性愛經典》(Kama Sutra)分別是記載財寶和性愛的典籍。
〔解脫〕 法、財寶和性愛,是人生三大目標,也是人生的義務;若能達到這些目標,那麼就是理想的人生!但是,比三大目標更深一層的理想人生,是以解脫為最終目的。所謂「解脫」就是指脫離輪迴的意思。獲得解脫的方法,按照各種教派而有所不同,一般說來,解脫之道有︰知識之道、行為之道和誠信之道三種途徑;但是這三種方法的詮釋各教派均不相同。知識之道,就是在精神層面中確立個人靈魂與神的一致;或者透過冥想直接與神合一。行為之道︰是按照每個階級所規定的義務,致力履行以求解脫;具體地說,就是執行祭祀、個人祈禱、遵守戒律、朝聖等,但是,後來有人認為這種外在的朝聖、祭祀,純屬低俗的解脫方法。誠信就是專心一致對神奉獻信愛。換言之,就是絕對皈依神。這種信仰之道不分性別、身分,透過對神的讚歎、參拜和供奉,與神作直接接觸。誠信派的最初形態是一世紀左右才成立。在廣受印度教徒鍾愛的〈薄伽梵歌〉中,有特別的說明,同時毗濕奴派也相當重視這種方法。
(五)生活與祭祀
〔宗教生活〕 印度教是一多神教派,不僅有普及於全印度的大神,又有特定地區才供奉的地方神,另還有特定階級所信仰的神。一般說來,印度教徒並非對所有的神都有祭無類,也不是專祭拜特定的神。但是信徒們總會挑選幾位作特別的祭拜;祖先留傳下來的家神,及社神──土地守護神──就是其中的兩位。除此之外,還有一些人甚至供奉他們私人信仰的神。
印度人的日常生活裏,二十四小時都和信仰緊扣在一起,他們一天的生活始於沐浴、參拜神像。每天清晨天未露白,住在河邊的居民就開始活動;他們趕到沐浴場沐浴,再膜拜慢慢升空的太陽,接著又到附近的寺院參拜,也向路邊的小廟或聖樹獻花、澆水。用餐前,每家要起火燒去其中一些食物祭神。印度教的家庭沒有設置特別的祭壇,一般都把神像供奉在廚房某一角落,這是由於他們的宗教生活是以灶為中心的緣故。另外,還有人把神像放在自己的辦公桌上;計程車司機則把小神像放在駕駛台上。像這種真誠的信仰,自然是由於個人的宗教心使然,但在印度,這已經成為一種社會習慣!
〔家庭的祭祀〕 印度的家庭祭祀大都請婆羅門來主持儀式,諸如通過人生各階級所舉行的「淨法」。「淨法」是從誕生前的受胎式(結婚第四天,雙方結為夫婦)開始,其他還有十二種主要的典禮。但是,現在印度社會裏只有在入門(學習學問)與結婚時,才請婆羅門到家中舉行祭祀儀式。入門典禮在八至十二歲間舉行,由婆羅門將小孩斜掛在左肩的聖鈕移到右手下;通過入門典禮後,兒童才能獲得學習《吠陀》的機會。印度人稱自母胎出生為第一次的誕生;稱入門為第二次的誕生。印度在「階級制度」下,婆羅門、王侯和庶民的三個階級均需完成這種入門典禮,因此被稱為「再生族」;不能獲得學習《吠陀》的首陀羅階級,就被稱為「一生族」。但是四姓制度只是有名無實,所以「再生族」和「一生族」之間也沒有很嚴格的區分。
結婚典禮是淨法中最重要的儀式。印度的結婚典禮按照地方和階級,而有所不同,新郎和他的家人一行熱熱鬧鬧地前往新娘的家裏,新娘的父親把新娘交給新郎,一對新人齊步走七步,婆羅門在兩人的腳下灑聖水,這樣就算完成了結婚典禮。印度社會的上層階級不容許離婚;因為他們都是年紀輕輕就結婚,所以,時常會造成年輕守寡的悲劇。目前印度當局規定男子滿二十一歲,女子滿十八歲為最低的結婚年齡,但是在許多農村裏仍然有很多人不遵守這種法律規定。
葬禮也是印度人相當重視的儀式,除了少數人外,大多數人都施以火葬。人死後先用聖油塗抹遺體,再用新布裹住遺體,運到河邊的火葬場,然後把遺體先泡水洗濯乾淨,最後再放在火上焚燒,燃燒後的骨灰放入河中,隨著河水流逝。死被認為是一件污穢的事,所以死者家族必須舉行淨化儀式。火葬後第十天到三十一天內要把靈魂引渡回祖靈中,這樣才算完成整個葬禮的儀式。
〔神像和寺院〕 婆羅門教的祭祀是利用讚歌把神請到祭壇,再奉獻祭品,這種稱為「奉獻犧牲」的儀式已成為祭祀的中心,因此沒有神像存在的必要。但是,印度教徒卻是以膜拜神像為祭祀的中心;信徒除了膜拜神像外,還要向神像淋聖油或牛奶,同時也要獻香、鮮花、燈火和食物等。印度教的神像包括雕像、畫像以及石塊、樹木等。濕婆神教徒則把象徵男性生殖器的圓筒型石柱當作濕婆神,而予以虔誠的膜拜。
一般說來,神像大都被供奉在家中或寺院裏,但也有少數是被放在路旁供行人祭拜。印度的寺院,有小如村落的廟堂,大如吸引全國各地信徒前來朝拜的大寺院,其間各種寺院的建築不下百種,有些寺院甚至是開闢整座山而建成的。在巴特那下游約一四0公里,靠近斯達殑西河附近,有一座岩石小島屹立在恒河中央,這座岩石小島稱為加比那特的濕婆神寺院。從印度的古文獻得知,印度教寺院的存在已有很長的歷史,現在的寺院以五世紀初期的烏達依吉里石窟寺院最為古老。
據說,建造寺院的建築師須學會瑜伽,使靈魂得以升天去觀察諸神的住所,然後模仿神的住所,建造人間寺院;也就是說,寺院是諸神在人間再現時的居所。卡修拉荷寺院的外壁上雕刻著無數的神像,可被視為這種思想盛行的結果。有的寺院利用動物的雕像支撐住整個寺院,但是也有在基台上雕刻車輪,表示諸神行動快速,同時這也是寺院祭祀儀式時所展示的花車原始圖案。
印度教的祭祀和日常生活的節令,都是根據占星術來決定的。印度的曆法是由太陰曆和太陽曆兩者巧妙配合而成,將西洋曆的三月中旬至四月中旬當作第一月──「加陀拉月」。舉行祭祀的當天,要沐浴、齋戒、不眠和布施,其中的沐浴,當然是以在恒河處施行最為神聖。
(六)恒河流域的祭典
印度教徒的祭禮除了包括全國性的四大祭禮──「拉庫夏邦當」、「達夏哈拉」、「帝瓦瑞」、「賀利」,其他還有許多數不清的地方祭禮。簡單地說,印度教徒在任何時刻都有人舉行祭拜典禮!
〔春季(瓦散特)〕 信徒在加陀拉月(西洋曆三~四月)前半月的第九天,慶祝羅摩誕生。信徒必須朗誦《羅摩耶那》的詩歌,終日禁食以清洗體內的污穢。入夜後要歌頌羅摩的德行,並且必須唱到天亮才能停止。
巴撒庫月(四~五月)的第十五天(滿月日)是白依沙奇的祭典,同時也是一年之始;從這天起開始農事的耕作。另外,錫克教第十代教祖庫爾‧哥賓特‧遜,因為在西元1699年的這一天創立了「純粹派」,所以,每年在錫克教徒眾多的旁遮普地區,都會舉行盛大的慶祝活動。
〔夏季(古利修)〕 鳩耶修特月(五~六月)前半月的第十天,是祭祀「殑伽‧庫夏哈拉」的節日,表示雨季即將開始。此時,恒河會溢滿喜馬拉雅山所融化的雪水,人們就在當天前往恒河沐浴,潛水十次,讓「消滅十罪」的殑伽女神用祂的功德洗去人們身上的「十罪」。這「十罪」是指︰講粗話、說謊、誹謗、喧嘩、竊盜、傷害、諂媚、貪婪、中傷、愚鈍。
〔雨季(瓦魯夏)〕 印度四大祭禮之一的「拉庫夏邦當」是在修拉旺月(七~八月)的滿月日舉行。這個祭禮原本是為了在生病、貧窮中避開凶害而舉行的,如今卻被當做兄妹結拜日。這一天,預備結拜成兄妹者要在清晨行沐浴禮,祭拜裝聖水的水瓶,不能用餐;女性將守護的繩子套住對方的手腕,以後他們就要永遠保持這種兄妹關係。
巴特拉帕特月(八~九月)後半月的第八天,稱為加瑪修塔米祭日,慶祝克利修那的誕生日。
〔秋季(夏拉特)〕 從阿修芬月(九~十月)的第一天到第十天,正好碰到秋分,印度教徒在這個時分裏舉行全國最大的祭禮──達夏哈拉祭典。第十天是英雄羅摩擊敗惡魔拉瓦那的重大日子,當天在印度北部的每個村落都會上演「羅摩戲」,並且在廣場上點火焚燒惡魔拉瓦那的巨型木偶,然後鳴放鞭砲,祭禮就在壯麗的火焰將夜空照個通明之際結束。另外,在孟加拉等東印度各地,當天要舉行「特露嘉‧布夏」祭典。據說,特露嘉女神和化身水牛的惡魔布夏纏鬥,經過十天的激戰,特露嘉女神終於獲得勝利。東印度的信徒們為了慶祝「特露嘉勝利日」,他們就在各個城內供奉女神像,在連續九天的祭日裏,人們參拜特露嘉女神,到了第十天,才將神像放入恒河,使之隨波而去。
從阿修芬月(九~十月)後半月第十三天開始連續五天的祭典,本是祈禱豐收的祭日,如今演變為「帝瓦利」(燈火祭)。第一天是商人階級的祭日,他們要祭拜財富之神吉祥天。第二天,女性必須在自家的院子或地板上用米粉排成幾何圖案,據說吉祥天會藉著這種圖案進入家中。第三天是吉祥天、布夏的祭日。第四天的夜晚,人們要在大建築物上裝飾燈火,同時燃放煙火慶祝,這時的祭典達到最高潮。第五天男性必須請妹妹,或是姪女等女性親戚用餐。
〔冬季(黑曼特)〕 在巴修月(十二月~一月),或是下一個月,印度教徒要舉行「摩竭‧桑庫拉底」祭典。這個祭典和其他祭典不同,它和月亮的盈虛圓缺沒有關係。這一天是太陽進入摩竭宮的日子,以西元1978年為例,則是一月十四日舉行祭典。每逢這個祭日來臨,位於恒河和大海會合點的山伽島,也會舉行「殑伽‧山伽‧梅拉」的祭典,使原本只有二萬人口的小島,突然間增加至六十萬人口;由於環境衛生無法維護,導致傳染病猖獗,但由於山伽島被認為是山伽拉王六萬個王子們骨灰被恒河淨化而得以升天之地,因此有許多信徒仍視死如歸前來此地祭拜,有的甚至準備老死於此。祭典延續三天,第一天清晨三點鐘,信徒就開始向迦毗維仙人許願、膜拜,到了第三天的「摩竭‧桑庫拉底」晨祭時,信徒從一種稱為「達拉」的籃子,取出祭品獻給大海,此時祭典漸近尾聲。
〔寒季(希西)〕 嘛格月(一~三月)前半月第五日稱為「修利邦夏蜜」,是沙拉斯瓦提的祭祀日,當天,信徒要把象徵學問與技藝女神的文具供奉在祭壇上,然後虔誠地祭拜,這一天任何人都不准觸摸文具。嘛格月後半月的第十三日是濕婆神的大夜祭,稱為「摩哈‧希維拉特利」,對濕婆神信徒而言,這是最大的祭典。這天是太陽進入寶瓶宮之日,在阿拉哈巴地區也會舉行「嘛格‧梅拉」祭典。這個每十二年才舉行一次的大祭典,據說會有七十至一百萬的人湧向恒河與朱木拿河的交會點。
每逢巴魯更月(二~三月)的滿月日,所舉行的賀利祭典,是印度為慶祝初春降臨人間所舉行的最大祭典。人們為了祈求豐收,特別舉行「焚火」儀式,象徵除去所有惡魔。在這一天為了增強火勢而偷了別人的木柴,並不會遭受指責。舉行慶典時,男人必須敲打樂器遊行,有時候也要對女性說一些猥褻的話,據說這樣可以驅除身上的惡魔。賀利祭典是全印度四大祭典之一,當天人們互以色粉、色水噴撒對方;其熱鬧情況不亞於西方國家的嘉年華會。
〔參考資料〕 黃心川《世界十大宗教》第六章;井原徹山《印度教》;中村元《ヒンドゥ教史》;菅沼晃《ヒンドゥ一教──その現象と思想──》;定方晟《インド宇宙誌》;C. Eliot著‧李榮熙譯《印度教與佛教史綱》;Max Weber著‧深澤宏譯《ヒンドゥ一教と佛教》;Bhandarkar著‧島岩等譯《ヒンドゥ一教──ウィシュヌとシウァの宗教》;L. Renou《L'Hin-douisme》;R. G. Bhandarkar《Vaishnavism,Śaivism and Minor Religions Systems》。
四分律行事鈔
三卷。唐‧道宣(596~667)撰。具稱《四分律刪繁補闕行事鈔》,略稱《行事鈔》。收在《大正藏》第四十冊。作者為律學南山宗的創始人,本書鈔集比丘依律行事的教典根據,主要以《四分律》為基礎,以三藏文字、聖賢撰述、古師章疏為補充,分三十篇說明律藏所攝的自修攝僧的各種事相行法。此與作者所著的《四分律比丘戒本疏》和《四分律羯磨疏》同稱為南山三大部,為律宗的權威著作。
道宣十六歲從智顗出家,二十歲時從智首受具。二十一歲從智首習律,曾聽律至二十遍以上。他在從智首聽律的時候就打下了著本書的基礎。他原住長安崇義寺,以武德七年(624)入終南山,武德九年六月於終南山豐德寺撰成本書初稿。貞觀四年(630,一作貞觀八年)重加修定。
本書卷首有作者自序,序文先總明著本書的動機,作者認為古來釋律的著作,撰疏的只論廢立,作鈔的只逞問難,都不足以為新學實際行事的指導。因此「統教意之廢興,考諸說之虛實」,以「辟重疑,遣通累,括部執,詮行相」為宗旨,著重會通諸律,解決疑難,便利行事,故題名行事鈔。把律文內同類的加以歸納,內容是「始終交映,隱顯互出」。儘量求文字的簡約,提示綱領,以應需用。
次以十門提綱,說明撰述本書的義例︰
(1)序教興意︰說明佛制戒的意義,四分宗與他宗的優劣,並以遮性等五例分別顯教興意。
(2)制教輕重意︰以漸頓等七門說明制有輕重的理由。
(3)對事約教判處意︰以昔人臨事不據所受律文判斷,或依他部律來處理本宗(四分)的持犯,為了糾正這些錯誤,而建立劃一正確的標準。
(4)用諸部文意︰說明本書主要取《四分律》為依據,其間也引用他部律,主要是因為《四分律》文不明了,或事在廢前(如律許食魚肉,後在《涅槃經》中制止食肉),或有義無文,有事無文的,皆取他部之文來補充。所引的律文,必取與四分義勢相順。其與《四分律》文不同不相通的,只能用他部之文行他部事。至於兩律文義不同又都明了,不好取捨,就兩說併存,隨人採用。又列舉諸持律者有以下幾種︰(1)只用四分一部,全不參考他部。(2)遇有四分缺文就引他部來補充。(3)四分應有的意義而文字不明顯,引他文證明。(4)四分文義部明顯,雖是他部所廢,而仍然沿用。(5)兼取五藏文字會通律宗。(6)最後以大乘為歸趣。作者說本文所宗屬於(3)、(6)兩種,其餘的方法則參酌採用。
(5)文義決通意︰作者從《四分律》中發現了許多須抉擇會通的問題。其原因不外是律文年久殘缺,部主取捨不同,翻譯失實,抄寫錯漏,相承雜濫。解決辦法是︰(1)文義俱闕的事,以他事為例,或就理之所有來處理。(2)文具義闕的事以義定之。(3)義雖應有而《四分律》無明文的事,以他部文為證而成其事。
(6)教所詮意︰總以持犯二事為律教所詮。
(7)道俗七部立教通局意︰分化行二教,化教泛明因果,識達邪正,通於道俗;行教(即制教)定取捨,顯持犯,局於內眾。
(8)僧尼二部行事通塞意︰二部同戒同制的,尼戒以比丘戒為准。其餘輕重不同,有無互缺,犯同緣異,及尼與比丘不同的行法,另立尼眾別行法篇。
(9)下三眾隨行異同意︰即式叉摩那、沙彌、沙彌尼不同的行法,別列一篇。
(10)明鈔者引用真文去濫傳真科酌意︰作者列舉本書引用的書目,有諸部律藏及釋律諸論(《根本說一切有部律》當時尚未傳來,作者未及見故不列),和梁時所集《出要律儀》等(所引大乘三藏及小乘經論,則未列書目)。所引有關《四分律》古師註釋,有法聰、道復《疏》六卷,洪理《抄》二卷等十餘種,以及江表、關內、河南、蜀郡流傳的著作。最後作者說明作鈔意在撮略正文,包括諸意,只存可為根據的文字,其餘都刪略(諸家解釋不適合於新學行事的,另收入《拾毗尼義鈔》中)。目的是專供行事上披檢之用。
最後以三行統攝全書的內容。上卷十二篇屬於攝僧統眾的事,名為眾行;中卷四篇屬於自修持犯的事,名為自行;下卷十四篇通於僧眾及個人,名為共行。自行屬於止持,眾行、共行屬於作持。故本書所詮,總歸於依戒行十六事,成此三行,故名行事。
正文分三十篇(宋‧元照撰《四分律行事鈔資持記》中,將本書分攝為十六篇),其主要內容如下︰
(1)標宗顯德篇︰本書以依戒行持為宗,本篇標舉戒法、戒體、戒行、戒相,並廣行諸教,讚持戒功德,為以下諸篇的發起(即總勸行事)。
(2)集僧通局篇︰明羯磨作法前作相(打犍椎等)集僧的方法,界(集僧處所)的差別和體相,及集僧的人數範圍。
(3)足數眾相篇︰明足僧數的人所具的條件,文中多說不足數的相,反顯能足數的相。後附別眾法。
(4)受欲是非篇︰明制與欲的制意,開遮,與欲因緣,與欲法,失欲,及成不成與欲。
(5)通辨羯磨篇︰明羯磨的條件、種類和成不成的分別。
(6)結界方法篇︰明攝僧界,內容包含自然界、作法界、結果作用的有無和失不失的差別(以上五篇為眾法緣成事)。
(7)僧網大綱篇︰主要明滅惡。以五門為綱,明住持攝眾的方法,包含七種治罪法(加惡馬、默擯為九種),僧食制度的如法與否,作法的條件和方法(此篇為匡眾住持事)。
(8)受戒緣集篇︰明受戒的事,附捨戒法和六念法。
(9)師資相攝篇︰怫子依止法和和尚阿闍黎攝受弟子法(以上二篇為接物提誘事)。
(10)說戒正儀篇︰明半月說戒的儀軌(謂據普照、道安二人舊定的儀軌,引律藏加以刪補而成。此篇與自恣篇為檢察清心事)。
(11)安居策修篇︰明安居處所、時間、分房舍法、四種安居、遇緣失不失安居、迦提五利、解界如不如法等,附受日法(此篇為靜緣策修事)。
(12)自恣宗要篇︰明自恣的時間、人、自恣作法等,附迦絺那衣法。
(13)篇聚名報篇︰先依六聚釋篇聚名相,次明犯戒所感果報。
(14)隨戒釋相篇︰釋比丘二百五十戒的戒相,初廣明戒法功能、戒體業性,並略示戒行攝修,後依戒本逐條解釋。除少數特殊條文外,僅列舉犯緣和略釋(廣解見《戒本疏》及《拾毗尼義鈔》中)。
(15)持犯方軌篇︰以名字、體狀、處所、通塞、漸頓、優劣、雜料簡等七門釋持犯差別(以上三篇為專精不犯事)。
(16)懺六聚法篇︰初依三宗明理懺,次依六聚明事懺(此篇為犯已能悔事)。
(17)二衣總別篇︰二衣謂制三衣六物及聽百一衣財。於制門中明衣的作法、受法、攝衣界坐具法、漉水囊法。於聽門中明百一諸長、糞掃衣、檀越施衣,及亡僧物的處理。
(18)四藥受淨篇︰明四藥的體,結淨地法,護淨法的差別,受的差別。19鉢器制聽篇︰初明鉢的制意、體、色、量、受法、失受相及受用行護法,次明其他養生眾具。附房舍眾具等法(以上三篇為內外資緣事)。
(20)對施興治篇︰明受施時作觀對治自心的方法。
(21)頭陀行儀篇︰明十二頭陀行(以上二篇為節身離染事)。
(22)僧像致敬篇︰明敬三寶法及僧眾大小相禮法,附造經像塔寺法(此篇為卑己謙恭事)。
(23)訃請設則篇︰包含受請、往訃、至請家、就座、觀食淨污、行香咒願、受食、食竟、噠嚫、出請家等法。
(24)導俗化方篇︰明說法儀軌,授三皈、五戒、八戒法,生起俗人敬信的方便,及白衣入寺法(以上兩篇為外化生善事)。
(25)主客相待篇︰明客比丘入寺、受房、相敬、問受利等法。
(26)瞻病送終篇︰初明簡看病人法、供養法、安置病人處所及為病人說法,次明出尸及埋葬的法則(以上兩篇為待遇同法事)。
(27)諸雜要行篇︰明佛法僧事乃至雜治病法等十門雜事(此篇為雜行要業事)。
(28)沙彌別行篇︰初明出家緣起、勸出家的功德、障出家的過失等,次明出家和授沙彌戒的儀軌與沙彌戒相等。
(29)尼眾別行篇︰初明比丘尼受戒、懺罪、說戒、安居、自恣等與比丘不同的行法,次明式叉摩那法及沙彌尼法(以上二篇為訓導下眾事)。
(30)諸部別行篇︰明他部與四分不同的少數事相(此篇為旁通異宗事)。
本書標題冠以「刪繁補闕」四字,如自序中所說︰刪繁主要是刪過去諸註家繁廣的情見,補闕是補充諸註家,也補充《四分律》未解決的問題。所以本書對《四分律》,沒有增減聖言的過失。
本書於諸部律中特以四分為宗,其理由是中國受戒既依四分,隨行也必須依四分才合理。所以根據的文字,以及判斷問題都以《四分律》為標準。但道宣與其他宗四分的學者不同處,在於他敢於旁徵博引,用他部的文字來補充《四分律》,而又不害《四分律》的本意。《四分律》在三乘中的地位,作者在《羯磨疏》中稱為「過分小乘教」,在本書中則稱為「小菩薩」(見《沙彌別行》篇),而「義當大乘」(見《受戒緣集》篇)。本書對於戒體,雖說應依《成實論》許無作非色非心,而又說「今就正顯,直陳能領之心相」,仍傾向以心法為無作戒體。本書引大乘三藏文字甚多,且多偏重大乘,如依《涅槃經》廢魚肉正食,即是其例。作者判四分律宗分通大乘,此書可說是以分通大乘的面貌出現的。
本書將《四分律》的二部戒和二十犍度的內容,以事類為提綱,歸納排列,與其他註《四分律》隨文解釋的體例完全不同。它僅以三卷的文字,該攝了六十卷《四分律》的事相行法,其餘三藏教典、東土著述有關的文義,也收羅得不少。不但全面,而且細密,如尺量短長,由旬大小等,皆有精細的考訂。並補充了很多闕漏(如狂人前捨戒不成,有義無文,三衣應受持及非時殘宿不受,有事無文等,引十誦等證補),糾正了很多錯誤,發現並解決了很多前人未注意未解決的問題。唐‧澄觀稱其「文簡理詣,義圓事彰」。宋代元照說本書是「攝僧護法之儀,橫提綱要,日用時須之務,曲盡規猷」。都不是過分的評語。它是在法礪以前諸律師研習成就的基礎上,捨短取長,而集其大成的。道宣以前諸家的鈔,現在多已失傳,蓋自本書出世後,他們就漸次被淘汰了。
本書成後就為當時律匠所共傳誦。法礪見此書,寫一本常閱,誤以為智首作。懷素也曾學此書。但因為它文簡義豐,後世學者不免仍感覺它很深。志鴻作《搜玄錄》時已嘆息「當時傳授,機利洞明;自爾學之,情昏莫曉」。元照也說它「理致淵奧,討論者鮮得其門」。後人為本書作註釋的極多,見於《行事鈔諸家記標目》的有六十二家,現存的有以下幾種︰(1)《四分律鈔批》十四卷,唐‧大覺撰。(2)《四分律行事鈔搜玄錄》二十卷,唐‧志鴻撰,澄觀序。引大慈、靈萼以下四十餘家的要義。今僅存集僧通局篇以上及安居、自恣二篇文,餘佚。(3)《四分律行事鈔簡正記》二十卷,後唐‧景霄撰。(4)《四分律行事鈔資持記》十二卷,宋‧元照撰。(5)《四分律行事鈔科》三卷,元照撰。(6)《四分律行事鈔評集記》十四卷,澄淵撰。以上諸家註釋,以元照《資持記》最為精詳,為《四分律》學者所共推重。釋《資持記》的著作有《資持記序解並五例講義》一卷(宋‧則安撰),《資持記立移注題拾義》一卷(宋‧道標撰)。1686年日本僧慈光、瑞芳二人將《資持記》編於《行事鈔》文下,將元照《科》文繫於其上,題名《三籍合觀》。分為四十二卷。
道宣著成此書後,即親為弟子講授。他的弟子中,有人在聽講時記錄所聞,就成為本書的註釋。六十二家中的大慈、融濟、靈萼、玄儼,都是道宣的弟子。此外,除極少數異宗的人(如相部宗的曇一等),對本書有不同意見外,其餘多是南山宗學人,對本書皆盡力弘傳。慧則一生講此書至七十遍之多。本書初出即盛行於長安及其附近。道宣傳法弟子文綱和文綱弟子道岸到了南方,本書的傳播就自北而南。道岸又請中宗墨敕執行南山律宗,本書的流行遂遍於中國南北漢族佛教界,言行事者皆奉為司南。直到現在仍為《四分律》宗人所宗奉。(隆蓮)
〔參考資料〕 《東域傳燈目錄》;《律宗瓊鑑章》;《諸宗章疏錄》;《新編諸宗教藏總錄》卷二;佐藤達玄《中國佛教における戒律の研究》。
安樂律
日本戒律之一派。又稱天台律宗、兼學派。為日本天台律僧慈山妙立所創。本部設於比叡山橫川飯室谷的安樂律院。係天台宗中,依據法華開顯妙旨,闡述小乘四分律與大乘菩薩戒一致,並主張二者兼學的一派。
開祖妙立初習禪宗,以悟道自許,傲然雲遊四方。寬文四年(1664)於江州坂本築庵,寄情山水,偶為人所勸,閱大藏經,未半即悔昔日倨傲。乃習覺盛、叡尊之戒學。自誓自受,具足四分小戒,成為南山流律僧。又於定慧二學方面,遙以中國宋僧知禮、蕅益為師。研究天台三大部,深達性具妙旨。故自禪宗改屬天台宗,常開講演,以救時弊;是為本派濫觴。
延寶年間(1673~1680)妙立為比叡山所逐,然其弟子靈空於元祿六年(1693),獲管領職輪王寺宮一品公辨親王(或作公弁法親王)援助,遂開啟本派蓬勃之機。唯在當時,崇奉最澄之純大乘戒的圓耳真流等山家派(復古派)徒視本派為異端,法諍因是而起。自寶曆二年(1752)以來,兩派屢屢發生論爭。此即日本佛教史上之「安樂律論爭」。寶曆八年(1758)六月,公啟法親王恢復三山律制,請圓耳為安樂院住持及淨土院別當,執行已六十五年的小乘戒制度遂遭到廢止。
安永元年(1772),由於幕府的干涉,政府嚴禁批判安樂律。二年(1773)再任輪王寺宮的公遵法親王,下令將安樂院的律制恢復為小乘戒,並驅逐圓耳等大乘戒之徒。爾後,東睿山癡空慧澄繼承靈空之志,繼續弘揚本派宗風,乃使門流愈為繁盛。故近世天台宗學者與律僧,大多為妙立的法裔。
〔參考資料〕 《戒密綱要》;《靈空大和上行業記》;《續日本高僧傳》卷九;《常憲院殿御實紀》卷三十五、卷三十六;《日本佛教史綱》;上田天瑞《戒律の思想衹歷史》。
末法
謂佛教之正法純味漸失所轉入之衰微時期。相對於正法、像法而言。《法華經》卷五〈安樂行品〉云(大正9‧37c)︰「如來滅後,於末法中欲說是經,應住安樂行。」《大乘同性經》卷下云(大正16‧651c)︰「住持一切正法、一切像法、一切末法。」
關於此詞之意義,《法華義疏》卷五云(大正34‧518a)︰「轉復微末,謂末法時。」《大乘法苑義林章》卷六(本)云(大正45‧344b)︰「有教無餘,名為末法。」此謂眾生根機漸次低下,雖有如來教法而無行證者,此時期即稱為末法。
關於末法之時限,有若干異說。若正法、像法各一千年,則佛滅滿二千年以後為末法時期;若正法、像法各五百年,則佛滅一千年以後為末法時期;若正法五百年、像法一千年,則末法為佛滅一千五百年以後。又關於末法時期之時間長短,我國諸家皆取一萬年說。如《南嶽思禪師立誓願文》謂正法住世五百歲,像法住世一千歲,末法住世一萬年。吉藏《法華玄論》卷十亦謂正法千年,像法千年,末法萬年。又如善導《往生禮讚》云萬年三寶滅,此依《善見律毗婆沙》卷十八所云「萬歲後,經書文字滅盡」之語義而來。
末法之說,我國自北齊時代即已盛行。《南嶽思禪師立誓願文》中,慧思自記生於末法第八十二年,並書寫金字《般若經》等,誓傳至彌勒之世。隋‧信行唱導三階宗,以正法為第一階、像法為第二階、末法為第三階。謂於末法時當修普法。唐‧道綽、善導等人亦謂當時已入末法,而主張「時教相應」之必要,並勸時人當以懺悔念佛為事。日本方面,源信、源空等諸師亦皆鼓吹末法思想,尤以日蓮最力。謂當以最澄等法華迹門教為像法時期之法,而力倡末法時期須藉法華本門心要──「妙法蓮華經」五字,方得解脫。
◎附一︰藤堂恭俊著‧余萬居譯〈華北異民族統治下的佛教〉(摘錄自《中國佛教史》)
文宣帝(550~559)的天保七年(556),那連提黎耶舍來到北齊之鄴都,深得皇帝的厚遇,獲得了佛教界地位最高的昭玄大統法上等多數人的援助,從事佛典的翻譯。566年(北齊後主‧天統二年),也就是衛元嵩上書武帝廢佛的前一年,那連提黎耶舍就在北齊譯出了《大方等大集經》〈月藏分〉。其中〈分布閻浮提品〉(卷五十五第十七品)有此說法(大正13‧363a)︰「於我滅後五百年中,諸比丘等猶於我法解脫堅固。次五百年,我之正法禪定三昧得住堅固。次五百年,讀誦多聞得住堅固。次五百年,於我法中多造塔寺得住堅固。次五百年,於我法中鬥諍言頌(訟﹖)白法隱沒損減堅固。」
此外,在〈法滅盡品〉(卷五十六第二十品)內有以下記述(大正13‧379c)︰「今我涅槃後,正法五百年,住在於世間,眾生煩惱盡,精進諸菩薩,得滿於六度,行者速能入,無漏安穩城。像法住於世,限滿一千年,剃頭著袈裟,持戒及毀禁,天人所供養,常令無所乏。」
這就是正法五百年、像法千年之說。在南北朝中,前有北魏武帝之廢佛(446),今又有北周武帝之廢佛(北周為574年,北齊為577年),佛家面臨了逐漸毀滅的佛教表相,他們對《大集月藏經》之說,有如何的感受呢﹖也許有人認為這正是法滅盡,雖無「末法」之表現,但我們可以說他們都切身感到了末法的降臨。認為信行(540~594)的三階教,道綽(562~645)的阿彌陀淨土教,以及靈裕所開鑿的寶山石窟,靜琬(﹖~639)在房山的石經刻造事業等,都是因為切身體會到末法感而做的,實在也不為過。尤其是三階教和淨土教,這兩教都是隋唐時代的實踐佛教,是中國庶民心靈的糧食,已深入廣大的社會,尤其是繼承了道綽淨土教的善導,更被尊稱為「彌陀化身」,善導為《觀無量壽經》所撰之《觀經疏》四卷,更是隨著善導的宗教人格,影響至鉅。日僧法然即繼承此說,在「偏依善導」之上,又開了淨土一宗。
◎附二︰鹽入良道著‧余萬居譯〈中國佛教的形成〉(摘錄自《中國佛教史》)
(一)末法觀與末法經典
〔末法觀的開始〕 佛教之正法已滅的觀念,肇始於釋尊入滅之後。因為釋尊入滅後,世上所傳教法各有不同,故有強調正法之必要。當時有相似之法,使正法為之隱沒,教團痛感危機已至,故強調要對抗像法。在《中阿含》或《四分律》等有關記述中,即有因女人出家所以住世千年的正法,也減為五百年的說法,《雜阿含》中也說,如來正法滅時,乃生相似像法。有關正法、像法的意識及其年限,乃眾說紛紜,不知何者為是,何者為非。
然而,正、像、末三時思想,真正演變為一種時代觀或危機意識,且有組織體系,則屬中國佛教界。三時的觀念可見於末法觀的創始者慧思(515~577)、創特異三階教之信行(540~594或614),以及淨影寺慧遠(523~592)、嘉祥大師吉藏(549~623)、天台智顗門下的章安尊者灌頂(561~632)、南山律的祖師道宣律師(596~667)、法相宗的祖師慈恩大師窺基(632~682)等人的言論中,從隋至唐初連續不斷。有強烈末法意識主張者慧思、信行、道宣、窺基等,都是末法興起時的幾位代表性大師。
中國佛教界之所以有末法說的興起,是因為當時人接觸到說明正法、像法及其年限與澆末說之經論,加上佛滅年代又見到某程度之統一,故五濁末世的知識乃被當時人所接受。而諸經論中,又以《大集經》〈月藏分〉的譯出(566),給人心的刺激最大。此外,當時中國佛教界又親眼目睹到澆末、末法的北周破佛問題。
〔廢佛與末法意識〕 中國歷史上的幾次對佛教迫害,都與信奉儒、道、佛教的政治家之互相拮抗很有關。故表面上雖有執行國家政策的大前提,事實上卻為了達成其爭奪的慾望。所謂「三武一宗」的佛教迫害,第一個是指北魏太武帝的廢佛詔,表面上的原因在於︰討伐叛軍時在寺院中搜出軍械武器,真正的原因則為,宰相崔浩與擔任帝師的道士寇謙之聯合起來,企圖以道教治國,使道教得以成為宗教主流(425~448)。後來寇謙之曾反對過分激烈的迫害佛教,但卻未發生太大的效果,這未始不是教權從屬於王權的一項證明。迫害佛教的結果,使得許多寺院與佛像、經典,遭到前所未有的損毀,所廢棄的佛寺與焚毀的佛經誠難數計,僧尼的被殺害更駭人聽聞。到了425年武帝駕崩之後,即位的高宗乃下詔復興佛教,隱伏七年之久的佛教方得重見天日,在狂熱教徒的努力下,佛教迅速的重復舊觀。然而,在官吏的任用上,中央與地方的沙門系統過於活躍,僧祇戶與佛圖戶(寺奴婢)等靠國家贊助其經濟力的數量太大,形成國家內政與經濟上的兩大隱憂,王權和教權的關係也隨之發生磨擦。廢佛之舉的反作用力,造成國家對佛教的積極保護政策,因此六世紀初魏末佛教隆盛的情形已到「僧尼大眾二百萬、佛寺三萬有餘,有識者為之嘆息」的地步,而寺院所擁有的龐大經濟力,也終於導致北周武帝的大規模廢佛。
北周武帝厲行軍國政策,目的在統一中國北方的分崩局面,而當時具有壓倒性經濟勢力的宗教建築,也成了武帝政策的犧牲品了。574年,所有的佛寺、道觀、僧侶、道士全部遭到嚴重的破壞。
較為用心的佛教徒,眼見廢佛運動的再三發生,乃對自北魏以來一直處於全盛狀態的佛教,及其潛藏著墮落、腐敗與追隨王權等現象,有了深切的反省與憤概。而後歷史探索廢佛的原因,與檢討激烈的廢佛事件,他們不得不接受經典上所說的澆末與五濁惡世的思想,為現實的遭遇做一合理的解釋。(中略)
〔末法經典〕 由於澆末與五濁惡世的意識可在經典之中尋出其根據,故在現實的社會政治與佛教教團中,投下了一種極具實感的陰影。而一般人很少提到印度佛教有關此一問題的研究。所以筆者在此介紹經說之一端。
正法、像法、末法的三時說,要直到傳入中國變成中國的佛教時才定型化。追溯其源流可上推到《雜阿含》,其中出現像法起而正法滅的觀念,此外,《法滅盡經》中的惡王出現,正法滅盡的說法,也是有關法滅思想的記載。上述的經典雖然都提到了有關正法、像法與法滅之說,但卻未提到末法說。據說印度佛教集正法、像法與法滅盡說之大成者,乃《大集經》,經中的〈月藏分〉詳述有關五濁(劫濁、見濁、煩惱濁、眾生濁、命濁)的世相,與劫盡末法世之情形,此〈月藏分〉所云之五種五百年說乃解脫堅固、禪定堅固、讀誦多聞堅固、多造塔堅固、鬥諍言訟白法隱沒損減堅固。而這兩種說法都曾為中國與日本之末法觀所經常引用。根據經典觀察法滅說,我們可發現,世尊雖然說「過去諸如來,依壽減變,於彼七日後,正法隱沒,今我涅槃後正法五百年……像法住世滿一千年……」,但是世尊仍然為了使正法久住,而說了大陀羅尼咒,正如《涅槃經》所云之末法中有十二萬大菩薩,持法不滅。故雖曾言法滅之說,但仍有克服法滅的正法意識存在,而非絕對的末法意識。當然,經的記載也可能意圖使教團的墮落面與形骸化,得到反省而脫離法滅說。
〔參考資料〕 《大寶積經》卷一;《大方等大集經》卷四十;《月燈三昧經》卷七;《觀佛三昧海經》卷三;《諸法本無經》卷下;《中觀論疏》卷一(末);《安樂集》卷上;《俱舍論寶疏》卷二十九;《法苑珠林》卷九十八;印順《初期大乘佛教之起源與開展》。
白衣派
印度耆那教派別之一。據傳,耆那教教祖尼乾陀若提子(一說其為耆那教第二十四祖)歿後二百餘年,該教分裂為二,一即主張僧尼可著白衣的白衣派,另一為主張裸形的空衣派(又稱裸形派)。佛教稱白衣派為「白衣外道」。
據白衣派所傳,於孔雀(Maurya)王朝旃陀羅笈多王時代,比哈一地發生大饑饉,長達十四年之久。耆那教徒有一部分以巴德拉巴夫(Bhadrabāhu)為首,移居南印度的邁索爾,其他教徒則跟隨巴德拉巴夫的弟子斯多拉巴多拉留在比哈。其後,留在原地的耆那教徒允許一般僧尼穿著白衣,而移居他地者則遵行僧團原有的裸形規定,且嚴格修行,因此而分裂為白衣與空衣兩派。
兩派相異之處,主要在實踐上。所依的聖典雖亦有異,但其教理內容大致相同。《大智度論》卷六十八以求樂與苦行區別兩派,認為白衣求樂,故多蓄種種衣。《四分律行事鈔資持記》卷上一之一,以有、空論二派之異,說白衣執著「有」。《大唐西域記》卷三僧訶補羅國條中,記述白衣外道之本師布教,謂(大正51‧885c)︰「其徒苦行,晝夜精勤,不遑寧息。(中略)威儀律行頗同僧法,唯留少髮加之露形,或有所服白色為異。」
現在,白衣派被分成在寺院禮拜尊像的Dehrāvāsī派,與不行禮拜尊像的Sthānakvāsī派。
◎附︰黃心川《世界十大宗教》第七章〈耆那〉(摘錄)
(耆那教之)第八次分裂,才分為白衣派和裸體派。兩派的分歧據耆那教經典記載歸納起來有十四點,其中重要的是,白衣派主張︰
(1)一位覺者(成道者)需要進食和排泄。
(2)婦女和男子一樣能獲得拯救。
(3)低種姓的首陀羅也和高種姓一樣能得到拯救。
(4)不拋棄衣服一個人也能得到拯救。
(5)世俗家庭的主人同樣能獲得拯救。
(6)允許禮拜穿衣和修飾的祖師偶像。
(7)出家人允許擁有十四種生活必需品。
(8)第十九祖摩利那陀是一位婦女。
(9)原始聖典「十二支」中的「十一支」一直存在,為真傳。
(10)允許出家人向首陀羅乞食。
(11)大雄出家前已經結婚並生有一女。
對以上白衣派的信仰,裸體派均持反對意見。於是發生了兩派的分裂。從這些分歧點來看,白衣派在執行大雄的戒律時似乎比裸體派要靈活些,他們允許教徒穿衣、擁有生活必需品;對低種姓的首陀羅和婦女不加歧視,承認他們具有平等的宗教地位。除此之外兩派並沒有大的分歧,所以對白衣派和裸體派分裂的原因,大致可從兩方面來分析︰一是從客觀上說,在西元一世紀左右,商品經濟進一步得到發展,出現了許多新興城巿與貿易中心,這些新興地區的發展吸引了耆那教僧團的遷徙,由於經濟發展的不平衡和地理條件或環境因素造成僧團之間的隔離。二是從主觀上說,主要是對大雄的訓誡有不同的理解,比如「戒私財」,裸體派認為一切東西,甚至衣服都不應有,他們主張以天為衣,以地為床,而白衣派不但認為要有衣服,還應留有十四種生活必需品。此外對傳承關係、經典著作、婚姻習俗也各有不同的看法。
〔參考資料〕 金倉圓照《印度精神文化の研究》。
妙法蓮華經
七卷。姚秦‧弘始八年(406)鳩摩羅什譯。略稱《法華經》。是說明三乘方便,一乘真實的經典,為天台宗立說的主要依據。收在《大正藏》第九冊。
在什譯前一二0年,即西晉‧太康七年(286),就有竺法護譯出《正法華經》十卷二十七品。什譯後一九五年,即隋‧仁壽元年(601),又有闍那崛多、達摩笈多重勘梵本,補訂什譯,名為《添品妙法蓮華經》,七卷二十七品。以上三譯,今皆並存。據《開元釋教錄》卷十一、卷十四載︰還有《法華三昧經》六卷、《薩藝芬陀利經》六卷、《方等法華經》五卷三譯闕本。但據現代學者考證,似屬誤傳,實際只有今存的三種譯本。歷代以來世所廣泛流傳、講解註疏,唯據什譯。什譯本原是七卷二十七品,且其〈普門品〉中無重誦偈。後人將南齊‧法獻共達摩摩提譯的《妙法蓮華經》〈提婆達多品〉第十二和北周‧闍那崛多譯的《普門品偈》收入什譯,構成七卷二十八品。其後又將玄奘譯的《藥王菩薩咒》編入,而成了現行流通本的內容。今依其品次,簡介如下︰
(1)〈序品〉︰敘述佛在耆闍崛山說《無量義經》後,即入三昧現瑞,表示將說《法華》的緣起。
(2)〈方便品〉︰佛從三昧而起,告舍利弗︰唯佛與佛,乃能究盡諸法實相。於是舍利弗三請,世尊說明開示悟入佛之知見,佛法唯有一乘,說二(乘)說三(乘)只是方便,並非究竟。
(3)〈譬喻品〉︰舍利弗於佛前受記,佛為宣說火宅四車譬喻,進一步說明三乘方便、一乘真實之旨。
(4)〈信解品〉︰須菩提、摩訶迦葉等聞佛說法,歡喜踴躍,即以長者窮子譬喻,體現領會佛意,深信理解。
(5)〈藥草喻品〉︰佛說三草二木,以喻眾生根機有別,隨其所堪而為說法。
(6)〈授記品〉︰佛為摩訶迦葉等四大聲聞授記。
(7)〈化城喻品〉︰佛言昔為大通智勝如來第十六王子時,曾教與會之眾。又為說化城喻小法,以示方便,引入佛慧。
(8)〈五百弟子受記品〉︰富樓那、憍陳如和五百阿羅漢皆受當來成佛的記莂。
(9)〈授學無學人記品〉︰阿難、羅睺羅和學無學二千人皆得受記。
(10)〈法師品〉︰佛告藥王菩薩關於聆聞、隨喜、受持、解說《法華》的種種功德。
(11)〈見寶塔品〉︰多寶佛塔從地湧出,讚嘆釋迦說《法華經》。
(12)〈提婆達多品〉︰提婆達多蒙佛授記,文殊宣揚《法華》,龍女獻珠成佛。
(13)〈持品〉︰藥王、大樂說等菩薩大眾以及已受記的羅漢眾等發願奉持、廣說《法華》。摩訶波闍波提以及耶輸陀羅皆蒙授記。
(14)〈安樂行品〉︰佛告文殊,欲說《法華》,應當安住四法,即身(離權勢等十事)、口(離說輕慢讚毀等語)、意(離嫉諂等過,修養自心)、誓願(發願令人住是法中,修攝自行)四安樂行。
(15)〈從地湧出品〉︰眾多菩薩和眷屬從地湧出,向多寶、釋迦如來禮拜;佛告彌勒,此菩薩眾皆是佛於娑婆所化而發心者。
(16)〈如來壽量品〉︰佛應彌勒請問,為說久遠劫來早已成佛,但為教化眾生,示現滅度。
(17)〈分別功德品〉︰是說當時與會大眾聞法受益,後世受持讀誦、書寫、講說此經,亦皆獲諸功德。
(18)〈隨喜功德品〉︰佛告彌勒隨喜聽受《法華》的種種功德。
(19)〈法師功德品〉︰佛告常精進菩薩關於受持、讀誦等五種法師功德。
(20)〈常不輕菩薩品〉︰佛告得大勢菩薩有關常不輕菩薩往昔因中的常不輕行和受持、解說《法華》的故事。
(21)〈如來神力品〉︰佛於眾前現其神力,囑於如來滅後,應對《法華》一心受持、讀誦、解說、書寫和如說修行。
(22)〈囑累品〉︰佛以右手摩大眾頂,囑咐受持和廣宣此經。
(23)〈藥王菩薩本事品〉︰佛告宿王華菩薩關於藥王菩薩往昔聞法供養日月淨明德佛的本事,并說受持《法華》、《藥王本事》的功德,以及命終往生安樂。
(24)〈妙音菩薩品〉︰佛告華德菩薩關於妙音菩薩過去供養雲雷音王佛的因果和處處現身說此經典的本事。
(25)〈觀世音菩薩普門品〉︰佛為無盡意菩薩解說觀世音的名號因緣、稱名作用和三十三應普門示現等功德。
(26)〈陀羅尼品〉︰藥王、勇施菩薩等各自說咒擁護受持、講說《法華》者。
(27)〈妙莊嚴王本事品〉︰佛說妙莊嚴王於往古世為其二子所化的本事。
(28)〈普賢菩薩勸發品〉︰普賢問佛︰如來滅後,云何能得《法華》﹖佛告成就為佛護念、植眾德本、入正定聚、發救眾生之心四法,當得《法華》。普賢白佛︰凡持此經者,必得守護。
此經全文大段分科,古代主張不一。自從隋‧智顗作《玄義》、《文句》,立〈序品〉為序分,定〈方便品〉至〈分別功德品〉前半為正宗分,以〈分別功德品〉後半至〈普賢勸發品〉為流通分;並判上十四品為迹門,下十四品為本門後,學人多依其說。
以上二十八品廣泛開演大乘教義。其主要思想是空無相的空性說和《般若》相攝,究竟處的歸宿目標與《涅槃》溝通,指歸淨土、宣揚濟世以及陀羅尼咒密護等,可謂集大乘思想之大成。其突出重點在於會三乘方便,入一乘真實。
此經起源很早,流傳特盛。據學者研究,大約產生於西元前一世紀左右,但有的學者從語言學的角度研究,認為產生於西元前二至三世紀。它是問世很早的大乘經典。在《大般涅槃》、《優婆塞戒》等經中提到它的名字,《大智度》等論裡曾引用其文,世親為之撰寫了《優婆提舍》(論議,親傳,口訣。有二漢譯)。在古印度、尼泊爾等地曾長時期廣泛地流行。迄今已發現了分布在克什米爾、尼泊爾和中國新疆、西藏等地梵文寫本四十餘種,克、疆兩地是五至九世紀的,但其數量少而殘缺不全;尼、藏兩地是十一至十九世紀的,其數量和完整程度都較前者為佳。國際上有相當多的學者在對這些梵文寫本從佛學、語言學和東西方文化交流史等方面進行研究和探索。1983年,北京民族文化宮圖書館曾用珂羅版彩色複製出版了原由尼泊爾傳入珍藏於中國西藏薩迦寺的1082年所書的此經梵文貝葉寫本。全經共一三七頁,二七四面,內容完整無缺,字體清晰優美,很受專家學者的重視。
此經曾由日帝覺和智軍譯成藏文。1924年河口慧海把它同梵本對照日譯出版了《藏梵傳譯法華經》。
十九世紀以來,此經先後譯成法文和英文,又有梵漢對照、梵文和譯、改訂梵本以及原文等的出版。
此經自羅什的漢譯本問世後,隨即於漢地盛傳開來。在《高僧傳》所列舉的講經、誦經者中,以講誦此經的人數最多,於敦煌寫經裡也是此經所占的比重最大,僅南北朝時期,註疏此經的就達七十餘家,陳、隋之際智顗依據此經立說而創天台宗。隋、唐以後,乃至明、清,一直流傳不衰。譯本傳入朝鮮、日本後,流傳也盛。尤其在日本,六世紀就有聖德太子撰寫此經《義疏》。九世紀傳教大師續開台宗,特倡此經。十三世紀日蓮專奉此經與經題立日蓮宗。現代新興的創價學會、立正佼成會和妙智會等教團,都是專奉此經與經題為宗旨的。
由於流傳的因緣殊勝,出現了此經的偽作。早在隋代的《眾經目錄》中就有《妙法蓮華經度量天地品》等三種偽經,《敦煌寫經》、《續道藏經》和日本《續藏經》中也都收有附會此經的偽作。
此經註疏很多,現存主要的有︰劉宋‧道生《略疏》二卷;梁‧法雲《義記》八卷;隋‧智顗《玄義》二十卷、《文句》二十卷,吉藏《玄論》十卷、《義疏》十二卷;唐‧窺基《玄贊》十卷,湛然《玄義釋籤》二十卷、《文句記》三十卷;宋‧法照《三大部續教記》二十卷,慧洪、張商英《合論》七卷;元‧徐行善《科註》八卷;明‧一如《科註》七卷,傳燈《玄義輯略》一卷,德清《通義》七卷,智旭《繪貫》一卷、《會義》十六卷;清‧通理《指掌疏》七卷。新羅‧元曉《宗要》一卷。日本‧聖德《義疏》四卷,最澄《大意》一卷,日蓮《註》十卷等。59(高觀如)
◎附一︰溫特尼茲(M. Winternitz)《印度文獻史》〈佛教文獻〉第七章(依觀摘譯)
《法華經》既是最重要的大乘經典,也是最優美的文學作品。想要瞭解大乘佛教種種特質並知其優缺點的人,一定要閱讀本經。在本經中,較少述及人類的釋迦牟尼。經中的佛陀超越了其他諸神,過去無數劫以來已出現於世間,是永遠常在的無限高遠的存在。佛陀嘗如此自述︰「我是世界之父、自生者(Svayam-bhū)、一切有情的醫師、保護者。凡夫因愚癡無知而輪迴不已。為此,我假意入滅」(第十五章第二十一偈)(譯按,此偈相當於漢譯《妙法蓮華經》〈如來壽量品〉︰「如醫善方便,為治狂子故,實在而言死,無能說虛妄;我亦為世父,救諸苦患者,為凡夫顛倒,實在而言滅;以常見我故,而生憍恣心,放逸著五欲,墮於惡道中。」等三偈。)也就是由於眾生愚癡,智慧淺薄;基於慈悲心,因而佛假意入涅槃。就像當某一醫師外出之際,其諸子突然身罹重病。醫師急速返家為諸子調藥。但是,諸子中僅有少數願意服藥,其餘諸子因心志已迷,拒服彼藥。為令彼等病除,醫師再次遠行,並令人傳回其卒於外地的消息。此時,諸子猛然醒覺其父已捨他們而逝,今唯有吞服其所留處方,以令病癒。同此,從表面上看,佛陀似乎已入涅槃,但是,祂仍經常為眾生說教。聯繫佛陀與眾生之間的,是佛陀的教法。此《法華經》中的佛陀與巴利聖典中的佛陀有所不同,巴利聖典的佛陀只是一位為了佈教而遍歷各地的托鉢僧;而《法華經》中的佛陀,則是身處靈鷲山大集會中,其傍不僅環繞著比丘、比丘尼,尚有無量無數的佛菩薩、天龍鬼神等。當佛陀「欲雨大法雨、擊大法鼓、舉大法旗、燃大法炬、吹大法螺」時,其眉間白毫放出一道光明。此光明遍照一切諸佛、一切有情乃至一萬八千「佛國土」,而令彌勒菩薩驚為不可思議。這是因為《法華經》中的佛陀,是位偉大的幻師,祂能以此變幻莫測的神變,影響會眾的感覺。
又,在教理方面,《法華經》中佛陀的教理也與小乘佛陀有很大的差異。雖然大乘的佛陀同樣是要導引有情證得「佛智」(正覺),但是,祂給予有情的是唯一的「乘」,也就是給予運載眾生到最終目的的「佛乘」。只要聽聞過佛陀說法,或是積聚任何種類功德,或是守持道德規範的人,皆能成佛。又,禮拜舍利,建塔,雕造寶石、大理石或木像,乃至如壁畫之類等任何種類的佛像者,皆能成佛;甚至像戲造沙塔,在牆壁戲畫佛像的幼童,以香、花供佛塔者,或於塔前奏樂者,或是因偶然機緣而稱一聲「南無佛」者,皆能獲得最高正覺。所謂依「三乘」(聲聞、緣覺、菩薩)而證得涅槃一事,只不過是表面上的,事實上眾生所以得正覺,成為佛陀,全是仰賴佛陀的慈悲所致。(中略)
佛陀除了經常以慈父比喻之外,也嘗以醫師作喻。在某個譬喻中,眾生被比喻為天生目盲的人,而佛陀是為其開眼的大醫生。為了證明佛陀是毫無偏愛,等視眾生的慈父或醫師,經中有如下的兩則譬喻︰猶如密雲彌布,蔚然成雨,一切卉木藥草因雨所潤而得生長;佛出現於世,一切有情皆得離苦得樂。又如同日月之光平等普照世間,不分善惡高低,佛之說法,亦復如是。
這些譬喻與直喻若不是因內容的影響,而顯得過於冗漫的話,其價值將更值得稱美。而這種冗漫的筆調,正是本經的特性。同一的章句在經中一再的重複,而思想幾乎就被淹沒在詞彙的洪水之中。比起詞彙,數量更是漫無限制的膨脹。例如︰佛陀的住世劫數等於四十恒河沙數。佛陀證得究竟涅槃之後,其正法住世劫數等於全印度的微塵數,其次,像法住世亦如四大洲的微塵數。又,此世界出現過「二十千萬億」同樣的佛陀。對於佛陀的讚歎,除了用眾多的詞彙與龐大的數目字之外,還使用極為特殊的表現手法,例如在第十四章敘述由於佛陀的神力,大地裂開,突然從四面八方湧出數千萬億菩薩,其一一菩薩皆伴隨六十倍恒河沙數的眷屬。是諸菩薩摩訶薩禮佛、讚佛,時間經五十劫,是時釋迦牟尼佛及諸四眾默然而坐,依佛神力故,彼五十劫諸大眾謂如半日。爾時,世尊謂大眾言,是諸無量菩薩皆是佛所化度之弟子。又,對經典的讚歎,也是漫無限制。例如第十一章敘述從地湧出令人驚嘆的七寶塔。其塔內部有遠古已滅度的多寶佛出聲讚言︰「善哉!善哉!釋迦牟尼世尊,此妙法蓮華法門,汝能善說。如所說者,皆是真實。」在同一章中,又敘述文殊師利菩薩入於大海龍王宮宣說《法華經》。而龍王幼女聞此說法,深解一切義理。甚至該龍王女(即龍女)最後竟轉女成男,成等正覺。經中也一再稱讚《法華經》的說法者與聞法者的功德。(中略)
這種大量的稱歎手法,尤其在經典中特意讚美經典的表現手法等等,可以說與《往世書》的特質是相同的,是一切大乘經典的特質。事實上,《法華經》中的一切記載,能讓我們聯想起《往世書》的精神。《法華經》的佛陀,時常令人聯想起《薄伽梵歌》中的克利須那。但是,無論是克利須那崇拜的起源,或者有關克利須那的種種,我們都無法決定其確實年代,因而,對於《法華經》的年代,我們也無法經由《往世書》而獲得結論。
由於《法華經》是由不同時代的數個章節所組成,因而難以確定其確實的成立年代。以純粹梵文書寫的散文部分以及使用混合梵文的偈頌部分不應是成立於同一個時代。在內容上,兩者之間經常是零零散散的。在散文或偈頌中,屢屢言及本經係韻文作品。或許它們原是由一些夾有散文的詩句所構成,那些散文或是用來解釋偈頌,或是用來當作兩首偈頌的聯繫而被穿插進去。其後,當詩句中的方言逐漸被淘汰時,那些簡短的散文章句遂逐漸被增廣。事實上,散文扮演著解釋與說明的角色。尤其在不具有偈頌的數品中,更能證明其乃後世所添加。經中第二十一章到第二十六章即屬此類。《法華經》全經大抵是在讚歎釋迦牟尼佛,而在這數章中,則以頗多的詞彙讚歎菩薩。其中之一是藥王菩薩,祂是善治一切疾病的藥王(Bhaisajyarāja);在第二十一章,祂為說法者說守護陀羅尼。在第二十二章,於十二年間祂遍食香物,吞油,纏繞天衣,以油沐浴後,燃燒自身;經一萬二千年,其身體仍燃燒不盡。這樣壯烈的犧牲,其唯一目的僅在於向佛陀及《法華經》表示敬意。第二十四章,是敘述偉大的救世者觀世音菩薩(Avalokiteśvara)。念持觀世音菩薩名者,能免除一切危難。被判處死刑者,若能念持菩薩名號,彼執行者所執刀杖段段碎壞。若念菩薩名號,能解一切束縛。此觀音菩薩能救船難,營救為盜賊所襲擊的商隊,婦女若欲求男求女,只要稱念觀世音菩薩名號,即能達成願望。在此章中,以相當長的偈頌稱美觀世音菩薩,而這也應是較為後代的作品。然而並不是所有的偈頌都較散文成立的早,有些偈頌也是後世所附加的。
這些作品中,雖然含有較後代以及較為早期的作品,但是,比起《大事》、《普曜經》而言,它們似乎較具統一性。前揭二書含有眾多早期的佛教教理與詩文,而《法華經》通篇所顯現的僅是後期佛教的景況。雖是如此,我們仍認為本經的中心部分大約成立在西元一世紀前,因為活躍於二世紀間的龍樹嘗引用本經。本經的漢譯始自西元223年。此一譯本今已不傳。如今,漢譯本方面有︰(一)竺法護譯,(二)鳩摩羅什譯,(三)闍那崛多、達摩笈多譯等三種譯本。在最後一譯的譯序中,闍那崛多及達摩笈多言及其所譯係依據二種異本所成。從東土耳其斯坦(新疆)所發現的《法華經》斷片與尼泊爾系寫本不同看來,本經確實有二種傳本流傳。就整體而言,東土耳其斯坦本似乎比尼泊爾本簡短,但是,其中仍含有若干尼泊爾本所無的章句。
關於本經雛型的確實成立年代有一點倒是可以確定。也就是在崇拜佛陀、崇拜舍利、崇拜雕像等這些與本經特質有關的情事上,所暗示的是,當時的大乘佛教已發展得頗為成熟了,尤其從中可以看出佛教藝術發展的情形,從一些描述中,例如為安奉佛舍利而建立數百萬的舍利塔,以及千百萬雄偉的寺院(vihāra)的建立等等看來,當時的印度國土至少存在著數百座塔與寺院,而這些寺塔的壁面毫無疑問的,其用來作為裝飾的佛畫,是以寶石所成。此外,也有以木、金屬之類的材質作成的佛像、浮雕。另一方面,《法華經》也刺激了藝術界。本經在中國及日本佛教徒間皆被視為是德育的書籍,經常被置於第一位。唐‧義淨嘗如此說道︰「《法華經》係吾師慧智所愛讀之書。彼於六十年間日誦一遍,計已讀誦該經達二萬遍。」至今,日本的任何寺院中,皆有《法華經》的存在。西元1252年,日僧日蓮開創「日蓮宗」時,係以本經為最神聖的經典。又,在中國或日本的天台宗中,本經是該宗的主要經典之一。
◎附二︰〈妙法蓮華經方便品講要〉(摘錄自《呂澂佛學論著選集》卷二)
本經詳於教而略於觀,可謂釋教之經,即釋教之所以為教之究竟,一言以蔽之曰,巧便而已矣。巧謂善巧,便言方便。方便即指規矩準繩之方法,但其致用則有待於善巧。佛教之所以為教者,亦無非善巧以用方便耳。如經中〈五百弟子受記品〉云︰「世尊甚奇特,所為希有,隨順世間若干種姓,以方便知見而為說法。」此謂佛教能適應世間無量眾生所需,是即巧便之一。然隨順眾生之性,仍無失於本宗,如〈法師品〉云︰「諸所說法,隨其義趣,皆與實相不相違背。」此不違實相,即其巧便之二。又〈如來壽量品〉云︰「如來所說經典,皆為度脫眾生。」可知不違實相之義,是在度脫眾生,是其巧便之三。又〈藥草喻品〉云︰「其所說法,皆悉到於一切智地。」度脫眾生,固為巧便,度脫而又至於究竟即其巧便之四。如是四義,皆所謂巧便也。佛教面目,原來如此;而聞受者,或由之而不知其道,故有待於解說,本經即所以解說佛教者也。
此經以一法門而釋佛教,曰妙法蓮華法門(梵名芬陀利,即白蓮華)。妙示法所含蓄者,如〈如來神力品〉說︰「佛說此經,以要言之,謂如來一切所有之法,一切自在神力,一切祕要之藏,一切甚深之事。」即言佛所得之真實處,殊勝處,隱微處,奧妙處也。如此四德,佛教皆具,故稱妙法。次表法之相狀,喻若白蓮華。一顯其潔淨,出污泥而不染;二謂開敷,宣明顯示以表其盛。以此完備淨顯法門而釋佛教,乃本經之特殊處。所以〈法師品〉云︰「一切菩薩阿耨多羅三藐三菩提,皆屬此經,此經開方便門,示真實相。」勘梵藏本此文原義,謂此法門即無上菩提之所從出。何以故。由此法門釋佛說意趣最為殊勝故(羅什意譯為開方便門示真實相)。了此佛教意趣,則能直趨無上菩提而無惑,否則於佛教法,無有入處也。法門云何﹖經後普賢勸發品〉中,請佛廣說,佛言不須廣說,但能引端,即得三隅之反也。然此略示方隅者果何如耶﹖曰如性、實際、法界、無差別而已。聽眾聞之,悉皆悟入。《法華》法門,即以此句為鎖鑰(惜什譯奪此數句,《藏要》本已註出)。謂《法華》為釋教之書者,即據此而釋成其善巧方便也。以經之要,故在印度流行甚早,龍樹弘揚大乘,其釋《大品般若》之《智論》,即時時依此經義而作釋。經本傳譯中土,從三國至隋,前後亦經六譯。今存三種︰初為西晉‧竺法護所譯之《正法華經》,次即此本姚秦‧鳩摩羅什所譯之《妙法蓮華經》,最後隋‧闍那笈多之《添品法華經》乃用什譯而增訂者。現存本以秦譯為最要,徵之梵本,知其頗有改動處(現存梵本,一為尼泊爾本,近竺譯;二西域本,近什譯,但不盡合,知秦譯實有改動也);但所改有深意殊特處,今即取以為講本。
講正文前,於全經結構,應略加解釋。秦譯二十七品,為〈序〉、〈方便〉、〈譬喻〉、〈信解〉、〈藥草喻〉、〈授記〉、〈化城喻〉、〈五百弟子受記〉、〈授學無學人記〉、〈法師〉、〈見寶塔〉、〈勸持〉、〈安樂行〉、從地踴出〉、〈如來壽量〉、〈分別功德〉、〈隨喜功德〉、〈法師功德〉、〈常不輕〉、〈如來神力〉、〈囑累〉、〈藥王本事〉、〈妙音〉、〈觀世音普門〉、陀羅尼〉、〈妙莊嚴王本事〉、〈普賢勸發〉。此中組織與餘本特異處,即在置〈囑累〉為二十一品。通途〈囑累〉均置最後,參諸現存梵本及異譯本亦在經末。然此為譯者改作,抑或所據原本如是,今已難考。但現存梵本,頗不一致。古人云,「什譯依龜茲本」,此或可信。若然,此經流行,本應有兩部分。二十一品者為原本,從初〈序品〉以至〈囑累〉,自成一結構;後六品為增益本,乃加入原本為之附屬者也。此種分法,於本經中,亦可覓得證據。〈如來神力品〉中即自為結論云︰「此經以要言之,如來一切所有之法,如來一切自在神力,如來一切祕要之藏,如來一切甚深之事,皆於此經宣示顯說。」如是總結,顯見前此各品自成一結構也。由此結構,最前為〈序品〉,最後為〈囑累品〉,固為諸經之通例。其中十九品,即依結文法、力、藏、事四類,各明一義而成四段。四義原可互明,今謂每段一義,乃依所側重,據勝而談耳。初九品(〈方便〉至〈法師品〉)詳說如來一切所有之法。次二品(見〈寶塔品〉、〈勸持品〉)詳如來一切自在神力。〈安樂行品〉,言如來一切祕要之藏。餘七品(〈地踴〉至〈如來神力品〉),即詳說如來所有甚深之事。前言此經為釋教之作,教之所以為教,不外善巧方便而已;今判經文四段,正是藉四義以顯巧便耳。如以法言,原為一門,而說三乘,法一說三,是即巧便。蓋不說三,即不得教之實,亦不見教之用。所云方便者,規矩準繩也,用之而善,即有巧在。一法說三,即律善用,斯之謂巧也。其次力者,頓變娑訶世界為淨土,一剎那頃集無量釋迦分身,又開多寶塔而顯古佛宛然,此皆佛力所現。有此神力而後知《法華》法門真實不虛,故有無量菩薩發心流通此經,是亦教化之巧便處也。又次藏者,安樂四行,依《法華》而立,如王髻明珠,最為珍要,不輕示人,而為最後賜與,是亦教化之巧便也。又言事者,如佛說此經,後世需人受持時,即從地中湧出釋迦內眷屬,於時人疑父少子老,於理有乖,佛即解釋如來成佛久遠,而今現出家證道不久涅槃者,均是教化巧便,令眾生覺如來無常而尊視佛法耳。如是種種說理示事(示事,不但自事,亦引他事教化,如後文說藥王、妙莊嚴王等本事也),皆為方便。以本經四段所說,可見佛教為教在於巧便也。於四段中,以法為本,因之所釋特詳,乃有九品。〈方便〉一品,尤為綱要。明白此品之要,自可貫通全經也。(中略)
佛法本無言說,而以言說出之;本為一乘,而以三乘導之,可謂巧便極矣。然此巧便須賴力學而後能解,解而後信。由信有佛法,而知自能作佛,則佛境可契矣。若於此不學不信,即終無分於佛法,故學為入德之門也。自知作佛者,自知即自證,嘗云佛智為自然智、無師智,此自然無師,非謂便無因緣,乃不待他耳;種性之因,師教之緣,仍須具備也。是故求學,先須自信,則能順心之性,能順心性,則可以盡其心矣。所云自證,即自內順法性之義,能順法性,則無理不窮矣。由此盡心窮理,則能究竟至於一切種智,法華法門,釋教方便,其示學者之用力處全在此。今特提出此品講習,所重亦在此也。
復次,應知教以巧便而立,學亦須巧便而入。孟子曰︰梓匠輪輿,能與人規矩,不能使人巧。佛之設教,亦但出示規矩而已,巧則純視學者自身用力如何耳。如《孟子》〈離婁章〉所云︰「聖人既竭目力焉,繼之以規矩準繩,以為方圓平直,不可勝用也。既竭耳力焉,繼之以六律,正五音不可勝用也。既竭心思焉,繼之以不忍人之政,而仁覆天下矣。」故曰︰「為高必因丘陵,為下必因川澤,為政不因先王之道,可謂智乎﹖」此中規矩六律仁政,要須於自家耳目心思既竭之後用之,所得方圓平直正五音等,乃不可勝用,仁澤乃可被於天下。可知自竭最要,但自竭不繼以規矩等,用終不大。故曰︰徒善不足以為政(就心言),徒法不能以自行(就法言)。所云為政不因先王之道而非智者,智即指巧言也。故學者既竭心思而又繼之以善教,則巧不可勝用矣。所以羿之教射,但引不發,以待自竭其能者以從之耳。佛法亦爾,法華會上五千人退席,是皆不願更竭其能者。此如為長者折枝,非不能為,不肯為也。能而不為,何有於竭,更何有於規矩準繩之取法耶。然而巧便,非自竭其能繼以規矩,不可得也。由是以知佛法種姓之說,非固定不變,乃在自己用心之強弱也。設種姓不變,何用教為﹖闡提必不成佛,佛亦非巧便之極者矣﹖所以有闡提之呵責者,乃思以無種姓恥之,激其發心,猶孟氏不屑教誨之意耳。經中提示自信作佛,即明告為聖由己,學者不可不深長思之。
上來方便品義已訖,於一乘之說尚有數義須補釋者,附解於後。
(一)一乘之說意︰佛說一乘意旨,於〈方便品〉中並無明文,但可由其解明三乘之處推想得之。此外如《大乘阿毗達磨經》中,即有明文可按。此經久佚,要義稱引於《莊嚴》、《攝論》二書者甚多。其釋一乘,凡有二頌云︰「為引攝一類、及任持所餘,由不定種姓、諸佛說一乘。法無我解脫,等故姓不同,得二意樂化,究竟說一乘。」初頌言佛說一乘、所為二事︰一者引攝一類,二者任持所餘。所謂一類,即指四種聲聞(決定性、增上慢、退心、應化四類)之一,退心聲聞而言。由學大乘而退墮者,姓自不固,可大可小,若加以策勉,仍可勝進。故佛說一乘引其向大也。又任持所餘,即防閑志願不強之菩薩而常退者,是亦不定種姓一類。故佛說一乘,令其心堅不退。如是一乘之義,外三乘而存,則與前言始異終同之義相似也。次頌以八因說一乘,乃統三乘所同之境行果而言也。如法、無我、解脫,為三乘人踐行之境。法謂法性或名真如,無我即人無我(法無我非三乘同證),解脫即解脫身,同為三乘所共證者。又姓不同,及得二意樂,此三即就三乘之行言。三乘種姓,原有單純複雜之異,故有三乘各三之說。如有聲聞而兼獨覺菩薩行者,此由於種姓不同也。得二意樂者︰(1)佛與眾生同體意樂,謂佛常云我與有情平等平等,我既成佛,有情亦然。(2)眾生有佛自體意樂,謂佛與二乘授記作佛,同證平等法性,有情受記,自信作佛,即具備有佛自體之志趣(思願)在也。又化與究竟,就三乘所得之果言。化為應化,佛為化度眾生,示現得二乘果,其實為佛。究竟者,三乘推其極皆以入佛乘為究竟也。此等義,與前始終畢同之說,又相符也。然而上說,均有簡別。如第一頌,不定姓外,尚有決定種姓。第二頌言三乘相同之餘而有不同處,一乘之義不遍。若以方便真實對辨,說三乘固方便,說一乘亦復是方便也。
(二)一乘與佛性義︰乘一即應性一,所謂眾生皆有佛性。但此義《法華》中亦無明文,古人講解,異說紛紜。其推崇《法華》者,則謂《法華》一乘之說,與《涅槃》佛性相同。《涅槃》言一切眾生皆有佛性,《法華》雖無明文及之,但其義則見於〈方便品〉,佛以一大事因緣出現於世,而為開示眾生悟入佛之知見,此佛知見,即是佛性也。若眾生無佛知見,從何為開,從何使得清淨﹖故知眾生本有佛知見也。又〈五百弟子受記品〉中一喻,謂一貧人於親友家,友乘其醉,繫寶珠於其衣裹,而彼不知,仍乞食如故,一旦告之,即知取用。此喻亦彷彿佛性自有而不知之義也。又〈常不輕品〉授記四眾作佛,四眾既能作佛,則應本有佛性也。由是而知《法華經》中已有佛性之義,所以說一乘者,即應說佛性也。自今觀之,上之舊說,皆不盡然。且以此等說而證佛性,極易使人誤解,尤以初義為甚。佛知見即是菩提,若眾生本有菩提,則眾生原已覺悟,甚易混入覺之歧解。蓋此句經譯文意義含混,勘其原意,乃是開導眾生,使持佛之知見,所以下文又云,以佛之知見示悟眾生。可見佛之知見,實非眾生本有,乃由佛引導而令其受持也。以此而證佛性,則不符也。又衣裹寶珠與四眾作佛之義,皆就種植善根而言,亦非本具之謂。貧人之寶,由他所與,四眾作佛,乃由歸佛聞法,已植善根,凡此皆是增上力義。故知古人之說,實有誤會,不足為訓。而《法華》之說一乘有佛性者,另有所在。乃在唯佛與佛乃能究盡諸法實相處。諸法實相,依世親釋論,即是佛性。佛性之性,原有二義,即自性與因性。自性者,謂佛之法身,佛以諸法實相為身,實相法即一切法之圓滿清淨者。因性者,謂如來藏,亦是諸法實相,但未離垢圓滿清淨而已,諸佛如來,由此出生,以此為因也。由是而知佛性之言,實應以諸法實相為據。貼切言之,歸之於心,蓋一切法歸於一心,諸法實相即心實相也。諸佛為眾生說法,先察其欲,由欲而根而性而究竟實相,以為其根據。以是佛性而說一乘,可不致如舊說之易生誤解矣。
(三)一乘與觀行義︰一乘為教,觀行為觀,佛學由教觀相導而得,兩者自須相應也。《法華》詳教略觀,非謂無觀也。天台家依此經立宗,特舉教觀二字,自矜於觀有獨到處,以斥異宗。如基師之釋《法華》即為天台所不許,評為抹殺觀字。蓋智者《法華文句》處處以觀心釋義,謂由文字相反之於心而求諸己。此固釋經應有之義,基師未用,而為人所不許,則知《法華》之觀亦不可不說之也。《法華》談觀,其要見於〈安樂行品〉。此品謂菩薩欲以此經得自他利益者,不可不安住四安樂行。四行之初,即觀法空,經云︰觀一切法空如實相不倒不動不退不轉如虛空無所有性云云,是即《法華》之正觀義。天台家所立空假中三觀,乃從《中論》及《瓔珞本業經》混合而出,非《法華》原意也。《法華》正觀,應為法性平等之平等觀。一乘之教,由諸法實相究竟平等而立,觀教相應,自當以法之究竟平等而觀也。平等如虛空者,謂實相如空,無所不在,無有差別,清淨一如也。法云何而如虛空耶﹖謂有淨如如虛空相之心,而後觀一切如虛空也。因性實相,有情與佛無異,而有情所以異於佛者,以處處著礙,遂於三界流轉苦惱,是即不淨不等之心為障耳。此心剋實而言即是七識。七識與四惑常俱,有此心在,即始終與佛相去天淵。所以有情學佛,即在改易此心,使能平等如虛空耳。故有情能觀一切法如虛空,則能得一切平等如虛空之實相以至證無上菩提也。《法華》有觀,即此法性平等觀,非天台家所執之空假中也,明矣。
〔參考資料〕 太虛《法華講演錄》、《大乘妙法蓮華經懸論》;《大乘佛典》第四冊、第五冊〈法華經〉;平川彰(等)著‧林久稚譯《法華思想》;田村芳朗著‧慧嶽譯《天台思想》;岩本裕《インド佛教と法華經》;坂本幸男(等)《法華經の中國的展開》;橫超慧日編著《法華思想》;坂本幸男編《法華經の思想衹文化》。
宋代佛教
宋代佛教是指從宋太祖建隆元年到衛王祥興二年(960~1279)三百二十年間趙宋一代的佛教。
宋政權建立之後,就一反前代北周的政策,給佛教以適當保護來加強國內統治的力量。建隆元年,先普度童行八千人,停止了寺院的廢毀。繼而又派遣沙門行勤等一五七人去印度求法,使內官張從信在益州(今成都)雕刻大藏經版。這些措施使佛教逐漸有了發展。其後各帝對佛教的政策大體不變。太宗太平興國元年(976)普度天下童行達十七萬人。五年(9 80)印度僧人法天、天息災(後改名法賢)、施護先後來京,因而國家設立譯經院,恢復了從唐代元和六年(811)以來久已中斷的翻譯,太宗還親自作了〈新譯三藏聖教序〉。後來院裡附帶培養翻譯人才,改名傳法院。又為管理流通大藏經版而附設印經院。當時印度僧人來華獻經者絡繹不絕,從宋初到景祐初八十年間即有八十餘人,內廷存新舊梵本達千數百筴,所以這一譯經事業繼續了百餘年。真宗一代(998~1022 )接著維護佛教,在京城和各路設立戒壇七十二所,放寬了度僧名額。天禧末(1021),天下僧尼近四十六萬人,比較宋初增加七倍,達到宋初僧尼數額的最高峰,寺院也相應增加近四萬所,另外還有貴族私建或侵佔的功德墳寺很多。這些寺院都擁有相當數量的田園、山林,得到豁免賦稅和徭役的權利。於是寺院經濟富裕,經營長生庫和碾磑、商店等牟利事業。到神宗時(1068~1085),因年荒、河決等災害頻仍,國家需用賑款,開始發度牒徵費。這一權宜之策,後來繼續執行,數量漸增,反而影響稅收,這些都使寺院經濟與國家財政的矛盾有增無已。最後到徽宗時(1101~1125),由於篤信道教,即一度命令佛教和道教合流,改寺院為道觀,並使佛號、僧尼名稱都道教化。這給予佛教很大的打擊,雖然不久即恢復原狀,但北宋統治也隨即告終了。
宋代南遷之後,政府益加注意對佛教的限制。高宗時(1127~1162)即停止額外的度僧,圖使僧數自然減少。但江南地區的佛教原來基礎較厚,國家財政又有賴度牒徵費及免役稅等收入以為補充,故佛教還是能保持一定的盛況以迄於宋末。
宋代譯經開始於太宗太平興國初。當時特別設立了譯經院,並制定一些規模,如譯場人員設譯主、證梵義、證梵文、筆受、綴文、參詳、證義、潤文(後更設譯經使)等,組織比較完備。從太平興國七年(982)起,逐年都譯進新經,繼續到天聖五年(1027),譯出五百餘卷。其後因缺乏新經梵本,譯事時斷時續,維持到政和初(1111)為止。綜計前後譯家可考的有十五人,即法天(譯經年代974~1001)、天息災(980~986,後改名法賢,987~1000)、施護(980~1017)、法護(中印人,980~983)、法護(北印人, 1006~1056)、惟淨(1009~﹖)、日稱(1056~1078)、慧詢(1068~1077)、紹德( 1068~1077)、智吉祥(1086~1093)、金總持(1095~1112,下四人均同)天吉祥、相吉祥、律密、法稱。其中惟淨、慧詢、紹德都是由傳法院培養出來的中國僧人,天吉祥等則幫助金總持翻譯。諸人所譯的總數是二八四部,七五八卷。其中以密教的典籍佔最多數,論部最少。當北宋之初,印度密教發達正盛,有關的梵本流入中國的不會太少,但在天禧元年(1017),宋代執政者注意到密典中有些不純部分和佛教的傳統相違反,因而禁止了新譯《頻那夜迦經》的流行,並不許續譯此類經本,這就大大限制了其後的翻譯,以致時常鬧缺乏梵本的饑荒。此外,從宋代譯經的質量上看,也不能和前代相比,特別是有關義理的論書,常因筆受者理解不透,寫成艱澀難懂的譯文,還時有文段錯落的情形。因此儘管譯本裡也有中觀一類的要籍(如龍樹、陳那、安慧、寂天等的著作),但對當時義學界似未發生什麼影響。
宋代譯經多屬小部,就其種數而言,幾乎接近唐代所譯之數,因而在大中祥符四年至八年(1011~1015)、天聖五年(1027)、景祐二年至四年(1035~1037),曾經三度編撰新的經錄。祥符時所編,稱《大中祥符法寶總錄》,二十二卷,為趙安仁、楊億等編修。所載譯籍乃從太平興國七年到祥符四年(982~1011)三十年中間所譯,共計二二二部,四一三卷(此外還收有東土著撰十一部,一六0卷)。這部目錄的主要部分完全依照各次進經的年月編次,除列出經名、卷數、譯人而外,還附載進經表文,這都依據當時譯經院的實錄,所以連帶記載著有關譯場的各事,如新獻梵筴、校經、更動職事等等,其體裁和過去的各種經錄完全不同。天聖時所編新錄稱《天聖釋教總錄》三卷(亦作三冊),譯經三藏惟淨和譯場職事僧人等同編。它係當時全部入藏經典的目錄,記載著《開元錄》各經、新編入藏的天台慈恩兩家著述、《貞元錄》各經、《祥符錄》各經、再附載其後新譯各經,一共六0二帙,六一九七卷。景祐時所編新錄稱《景祐新修法寶錄》,二十一卷,呂夷簡等編。體裁和《祥符錄》一樣。所收譯籍即緊接《祥符錄》,從祥符四年到景祐三年(1011~1036)二十六年間譯出的各種,共計二十一部,一六一卷,另外還收有東土撰述十六部,一九0餘卷。
從五代以來,中國木版雕刻技術有了很快的發展,因此宋代對於佛教的大藏經,很早就利用了木刻。綜計宋代三百餘年間官私刻藏凡有五種版本,這也算是宋代佛教的特點。第一種為官版。這從開寶四年到太平興國八年(971~983)費了十二年功夫在益州刻成,因此也稱蜀版。所收的以《開元錄》入藏之經為限,共五千餘卷。版片運藏於汴京的印經院,當時新譯各經即陸續刻版加入。後來還添刻新入藏的東土著撰以及《貞元錄》各經,並全部進行了校勘,所以此版的內容時有變化,數量也逐漸增加,最後達到六五三帙,六六二0餘卷。它的印本成為後來一切官私刻藏的共同準據。並曾經印贈於高麗、契丹等地,而引起它們的仿刻。第二種是在福州私刻的東禪等覺院版。此版乃為便利距汴京稍遠的各寺院的需求而發起,元豐初(1078)由禪院住持沖真等募刻,到崇寧二年(1103)基本刻成,請得政府允許給予崇寧萬壽大藏的名稱。其後還補刻了一些《貞元錄》經和入藏著述,到政和二年(1112)結束,共得五六四函,五千八百餘卷(南宋乾道、淳熙間又補刻十餘函)。第三種是福州私刻的開元寺版。即在東禪版刻成的一年,福州人士蔡俊臣等組織了刻經會支持開元寺僧本悟等募刻。這從政和二年到紹興二十一年(1112~1151)經四十年,依照東禪版的規模刻成(南宋‧隆興初曾補刻兩函)。第四種是湖州思溪圓覺禪院刻版,通稱思溪版。此版開刻時期約在政和末(1117),也是受著東禪版完刻的刺激而發起的。刻費由湖州致仕的密州觀察使王永從一家所出。內容依據福州版而略去一般入藏的著述,共五四八函,約五六八七卷。此版先藏圓覺院,淳祐後移到法寶資福禪寺,因為原來的目錄和版本不大符合,重行編目,還準備補刻五十一函。就因有此一種新的目錄,後人遂誤會另有刻版,而稱之為後思溪本。第五種是平江磧砂延聖禪院版。此版是受了思溪版的影響而發起,南宋‧紹定初(1228)由當地官吏趙安國獨自出資刻成《大般若》等大部經典為提倡,端平元年(1234)仿思溪版編定目錄,刻至咸淳八年(1272)以後即因兵禍漸迫而中止,後入元代才繼續刻成。因此,它對原定目錄的內容頗有更動,並補入元刻各書,共得五九一函,六三六二卷。
宋代一般佛教徒著重實踐的傾向甚為顯著,故禪淨兩宗最為流行。宋初,雲門和臨濟並盛(禪家五宗內溈仰數傳以後即不明,曹洞與法眼當時也都不振)。臨濟正宗由風穴(汝州)延沼(896~973)上繼興化存獎(830~888)的系統傳承而下。其後各代為首山省念(926~992)、汾陽善昭(947~1024)、慈明楚圓(986~1039)。楚圓的門人黃龍(隆興)慧南(1002~1069)和楊歧(袁州)方會(992~1049)分別開創了黃龍、楊歧兩派(和臨濟等五宗合稱七宗),都盛行於南方。南宋時,楊歧且進而成為臨濟的正統。方會再傳為五祖法演(﹖~1104),三傳為佛果克勤(圓悟,1063~1135)。佛果克勤曾就雲門宗雪竇重顯的著作《頌古百則》加以發揮,成《碧巖錄》一書,為禪學名著。他門下有虎丘紹隆(1077~1136)、大慧宗杲(1089~1163),都在江浙一帶活動。大慧提倡看話禪,其影響尤為久遠。當時江浙禪寺極盛,各地巨剎有五山十剎之稱,而黃龍、楊歧兩宗後來還遠傳於日本。
雲門宗在宋初也很佔優勢。得香林澄遠(﹖~987)一系再傳的雪竇重顯(980~1052)著《頌古百則》,大振宗風。仁宗皇祐元年(1049)汴京創興禪院,即是請雲門五世的大覺懷璉(1009~1090)去住持的。其另一系由緣密圓明三傳的靈隱契嵩(1011~1072),祖述《寶林傳》,反對天台宗所信奉的《付法藏傳》之說,而釐定禪宗的印度世系為二十八祖,著《禪宗定祖圖》、《傳法正宗記》及《傳法正宗論》。他強調禪為教外別傳,一反當時禪教一致的常見。他還針對其時闢佛的議論作了《輔教篇》等等。由於他擅長文章,得著仁宗和在朝的官僚們的稱賞,他的著述也被許入藏流通,這更加強了雲門的宗勢。但到南宋,此宗即逐漸衰微,其傳承終於無考。
此外,曹洞宗僅洞山嫡傳的雲居道膺(﹖~902)一系綿延不絕,從六世芙蓉道楷(1043~1118)以後漸盛。再經丹霞子淳(1064~1117)傳弘智正覺(1096~1156),提倡默照禪,與看話禪並行。又丹霞一系,在天童如淨之後傳入日本。
又在禪宗之外,律宗和賢首、慈恩的義學,宋代也相當流行。天台宗則更有新的發展,律宗是南山一系單傳,其中心移於南方的杭州。宋初,得法寶律師傳承的贊寧(911~1001)有律虎之稱,很受帝室的推崇。從法寶七傳而有允堪(1005~1061),普遍地註解了道宣的著述,達七部之多,所著解釋《行事鈔》的《會正記》尤其重要,因而繼承他的一系有會正宗的稱呼。他的再傳弟子靈芝元照(1048~1116),原學天台宗,後即採取台宗之說以講律,也註解了道宣的三大部著作。他對於《行事鈔》的著書稱《資持記》,就一些行儀如繞佛左右、衣制長短等都有不同的見解,於是別成資持宗。後來此宗獨盛,傳承不絕,並東傳於日本。宋末寶祐六年(1258)臨安明慶聞思律師還請得道宣三大部著作及元照的記文入藏印行。
賢首宗學說在宋初流行的是宗密一系溝通《圓覺》、《起信》的理論,著名人物有長水子璿(﹖~1038)。他的師承不明,嘗從琅琊慧覺(傳臨濟宗汾陽善昭的禪法)學禪法,受到慧覺的啟示,乃努力重興華嚴宗,因之帶有教禪一致的意味。其門下有晉水淨源(1011~1088),他雖然曾受學《華嚴經》於五台承遷和橫潮明覃,但由於子璿的影響,推崇《起信》,以為從杜順以來即或明或暗地引據《起信》而立觀門,所以他在華嚴宗的傳承上主張立馬鳴為初祖,而構成北宗七祖之說。其時高麗的僧統義天(文宗的第四子,1051~1101)入宋,曾就學於淨源之門,後從高麗送回好多《華嚴經》的章疏,大大幫助了華嚴宗的復興。到南宋時,淨源的三傳弟子有師會,註解了《一乘教義分齊章》,嚴格處理同教別教問題,而以恢復智儼、法藏的古義為言,他還批評了其前道亭和同時觀復對於教判的說法。他的弟子希迪,頗能發揮其說。後人即並稱他們為四大家。又南宋初,慧因教院的義和請准華嚴宗著述編入大藏,他又向高麗搜羅到智儼、法藏著述的佚本,重新雕版流通,因此華嚴義學在南宋一代始終活躍。
慈恩宗入宋以來的傳承不明,但繼承五代的風氣講《唯識》、《百法》、《因明》各論的相繼不絕。宋初著名的有秘公、通慧、傅章、繼倫等。在譯場的執事也多能講諸論。《慈恩章疏》四十三卷,在天聖四年(1026)並編入大藏刻版。宣和初(1119),真定龍興寺守千(1064~1143)為一大家,他嘗校勘道倫的《瑜伽師地論記》刊版流通。
天台宗經五代時吳越王錢弘俶向高麗求得重要著述而復興,入宋以來的傳承,從義寂(919~987)、義通(927~988)到慈雲遵式(964~1032)、四明知禮(960~1028)益趨興盛。遵式嘗於乾興元年(1022)在天竺替皇室行懺,並請得天台教典入藏(天聖四年編入),一宗的勢力即以四明、天竺等地為重心。與四屆瞑時而屬於義寂同門慈光志因的一系有慈光晤恩(912~986)、奉先源清(996頃)。源清傳梵天慶昭(963~1017)、孤山智圓(976~1022)等,他們受了賢首、慈恩學說的影響,只信智顗《金光明經玄義》的略本為真作,而主張觀心法門應該是真心觀,即以心性真如為觀察的對象,連帶主張真心無性惡、真如隨緣而起等說。這些主張都為相信《玄義》廣本為真、專說妄心觀的知禮所反對。知禮曾以七年的長時間和晤恩、智圓等往復辯難,意見終於不能一致,而分裂為兩派,知禮等稱為山家,即稱晤恩等為山外。其後,知禮還闡明別教有但理(即真如)隨緣,與圓教的性具隨緣不同,以及色心在一念中都具有三千等說,以致引起門下仁岳(﹖~1064)和慶昭門下永嘉繼齊等的異議。最後,仁岳和知禮法孫從義(1042~1091)都反對山家之說,而有後山外一派(亦稱雜傳派)。不過知禮門下廣智(尚賢)、神照(本如)、南屏(梵臻)三家繼續發揮師說,影響甚大,終至以山家之說代表天台一家,而盛行於南宋之世。廣智系有善月(1149~1241)、宗曉(1151~1214)、志磐(1253前後)。志磐以著《佛祖統紀》而著名。神照系有有嚴(1021~ 1101)、了然(1077~1141)等。南屏系有宗印(1148~1213)、法照(1185~1273)、法雲(1088~1158)。法雲著作《翻譯名義集》。宋代天台宗義也前後好幾次對日本的台宗給予影響。
由於禪宗排斥天台法統二十四祖之說,兩宗中間久已存在了一些矛盾見解。末後徽宗時(1101~1125)沙門清覺據杭州白雲庵創立新教,稱白雲宗,即用天台之說排斥禪宗。此宗後來雖然備受禪宗的反對,但勢力仍存。
律、賢、台等宗在修習方面,本來各有其觀行法門,但宋代很多宗師常聯繫淨土信仰而提倡念佛的修行,這就幫助了一般淨土宗的傳播。天台宗對淨土的關係尤見密切,從知禮起就很重視智的《觀經疏》,而用本宗觀佛三昧的理觀方法來組織淨土教,並還結念佛淨社,集道俗近千人。其次遵式則重視《淨土十疑論》,而採用天親《往生論》的五念門,並參以懺願儀式。他常常集合道俗修淨業會。此外,智圓同樣地闡揚《觀經疏》。各人門下的傳播也很廣,如知禮門下的本如即繼遵式之後結白蓮社以弘揚淨土。其次,律宗元照受遵式的影響,以觀心與念佛並重,而視同定慧之學,與持戒並為實踐法門,其門下用欽跟著弘傳。南宋初,天台學者道因,曾一度評破其說,但其門人戒度反加以辨正。又其次,華嚴宗因有普賢行願求生西方的典據,開始淨源即主張修習淨土,後來義和提倡華嚴念佛三昧,也盛讚往生法門,但未能繼續發展。另外,禪宗當雲門盛時,像天衣義懷、照圓宗本、長蘆宗賾等,都是禪淨雙修,而約集蓮華等會。到南宋時,臨濟代興,對這方面卻無何進展。
至於純粹的淨土信仰,宋初南方有省常(959~1020)效法廬山蓮社故事,在杭州西湖結淨行社,集合僧俗千餘人,提倡念佛。後來由於各宗都傾向修行淨土的推動,各地結社集會益多,有些寺院還建築了彌陀閣、十六觀堂專供念佛修行的場所,就越加推廣淨土信仰於民間,而成為風俗。特別是一些居士也相隨提倡,如馮揖之發起繫念淨土會,張輪之發起白蓮社等,於是淨土法門逐漸形成一固定宗派。在南宋四明、石芝宗曉所編《樂邦文類》裡,即以蓮社為專宗,和禪、教、律並稱,還以善導、法照、少康、省常、宗賾上承慧遠為淨土教的歷代祖師。其後志磐更改定為七祖(從慧遠而下為善導、承遠、法照、少康、延壽、省常),一直為後世所沿用。又在淨土信仰發展的中間,有關淨土的《往生傳》類也陸續傳出,如遵式、戒珠、王古乃至志磐都有這類著作,即於其中可見出淨土和各宗相涉的事實,這也可說是宋代佛教的一個特點。
宋代禪教各家的理論組織都有一定的成就,它和一般思想界接觸既繁,乃引起種種反響。其初,一些儒家學者仍舊用傳統的倫理觀點,對佛教著文排斥,如孫復的《儒辱》、石介的《怪說》、李覯的《潛書》、歐陽修的《本論》等,都是其代表之作。佛徒對於此等攻擊卻是用調和論來緩和。如契嵩作《輔教篇》即以佛教的五戒比附儒家的五常,又說儒佛兩者都教人為善,有相資善世之用。在這種說法的影響下,儒者間也出現了調和之說。如張商英、李綱等,都以為佛與儒在教化上不可偏廢。另一方面,由於禪宗的實踐趨向於簡易,理論典據又集中在有限的幾部經論,如《華嚴》、《楞嚴》、《圓覺》、《起信》等,一些中心概念如理事、心性等,有時也牽合到儒家的經典《中庸》來作解釋,這些都使儒者在思想上、修養上更多更易地得到佛家思想的影響,終至構成一套有系統的理論來和佛教相抗衡,這便是宋代勃興的理學。
在理學的代表人物裡,或則和禪師們有關係(如周濂溪、謝上蔡之和東林常總等往還),或則對禪家思想有深刻研究(如程明道出入於老釋數十年,朱晦庵喜讀大慧等語錄),他們受到禪宗的影響都很顯然。因之為理學中心的程朱一派,對宇宙本體的方面,用無極、太極以及理氣等來作解釋,就和禪家經常提到的由真如生滅兩門生一切法的說法相通。他們談到人生問題,強調心性和天理,又推崇性善,以為人心本來具備倫理道德的標準,甚至借用佛教中自家寶藏的成語,這些也都和禪家的真心、性德說法有其淵源。至於在修養上,主張定性、居敬等等,也多少採用禪家的直指人心以及常惺惺的提撕精神。不過他們始終不滿意於禪宗的頓悟、偏空,不能踏實窮理,又廢除人事而陷於拘拘生死的自私。推究到性理方面,他們也批評了禪宗之以作用為性,而忽視了規範的天理意義。另外,陸象山一派創倡心學,以尊德性為主,和禪宗的思想更加接近,但依舊非難佛家之偏於出世。後人也看出他們這樣的態度是陽儒而陰釋。實際在當時,儒佛兩家所維護的都偏於當政者的方面,他們的理論和實踐會有種種相通之點,是無怪其然的。
宋代佛教的發展也影響於國外的佛教界。如高麗,從五代以來常有禪師來華受學各宗禪法,歸國開山。宋‧元豐末(1085)更有教家義天入宋,從汴京覺嚴寺有嚴、杭州大中祥符寺淨源、從竦等學華嚴宗、天台宗,帶回去章疏三千餘卷,後編錄刻入續藏經。他在高麗,宏傳華嚴宗而外,還大弘天台之教。又日本,在北宋時入宋僧人不多,知名的僅奝然、寂昭、成尋等三數人。他們多為巡禮聖跡,到過天台、五台等地。(漢字碼54439)然還接受了宋帝贈送日本的新刻大藏經印本,又模造旃檀佛像攜歸,近年在像中還發現了當時裝藏的各種寶貴文物。成尋也帶去宋代新譯和著述的印本。這些都豐富了日本佛教文化的內容。及入南宋,中日交通驟繁,日僧入宋的極多,現在可以指數的幾達百人,宋代禪宗和律宗即藉以弘傳於日本。如在南宋孝宗乾道中(1171),先有日僧覺阿、金慶入宋參靈隱慧遠禪師,歸國談禪,引起日本佛教界極大注意。其後榮西於淳熙末(1187)再度入宋,學禪於天台萬年寺懷敞禪師,師事五年,得了印可,回國提倡,因有臨濟寺的創立。榮西的再傳弟子道元,隨其師明全於寧宗嘉定十六年(1223)入宋,歷遊天台、徑山等處,從天童長翁如淨得法而歸,創曹洞宗。自後日僧來宋問禪者還很多,宋僧蘭溪道隆也去日傳授禪法,一時達於極盛。又日本律宗原由唐代鑒真律師傳入,後漸衰微,南宋寧宗慶元五年(1199),日僧俊芿入宋,從明州景福寺如庵了宏(元照直傳)學律三年,又學禪,學天台,一共在宋十年,歸創泉湧寺,大傳律學。又有淨業,於嘉定七年(1214)入宋,就中峰鐵翁學律,在宋十四年,歸創戒光寺傳律,與泉湧寺並峙。其後俊芿一系仍有入宋習律的,使宋代律學發生的影響益深。此外,宋代佛教也傳播於回鶻、西夏等少數民族地區,佛經且轉譯為回鶻文和西夏文。
宋代的佛教文學、藝術也很有特色。當時禪宗盛行,各家都有語錄,運用接近口語的文字記載,在體裁上別創新格,而影響到一般文學。特別是儒者的說理記錄,也時常模仿它。還有俗講變文一向在流行,並演變為唱曲,遭到國家法令的禁止,但俗文學中評話、小說及唱講詞本都已受其影響而益加發展了。在佛教藝術方面,塑像技巧,顯著提高,而以寫實見長,形像亦端嚴優美,能刻畫性格。遺存的代表作品有麥積山石窟中供養人像、長清靈嚴寺羅漢像、太湖洞庭東山紫金庵羅漢像等。石刻比較稀見,但如杭州南山區飛來峰諸刻,又四川大足寶頂摩崖各像,都極生動精緻,技巧也很洗練。宋代造塔以多檐多角的為常見,僅江西一省遺構即不下十處(如浮梁西塔寺塔為宋初建築,安遠無為塔為南宋建築等)。又仁宗皇祐初(1049),開封建塔供奉阿育王寺舍利,其塔連基高二十餘丈,用褐色琉璃結構,有鐵塔之稱,尤為特出。在繪畫方面,則發揮宋畫寫實之長,多畫觀音、羅漢、高僧等像。作者有李嵩、梁楷、賈師古等。僧人以佛畫著名者有牧溪、玉磵、仲仁等。(呂澂)
〔參考資料〕 《中國佛教史》(下)、《宋代佛教史研究》(《世界佛學名著譯叢》{45}、{47});《中國佛教史論集》(《現代佛教學術叢刊》{7});小笠原宣秀《宋代佛教史の研究》;道端良秀《中國佛教史》;塚本善隆《中國近世佛教史の諸問題》;常盤大定《支那偺於け詻佛教衹儒教道教》。
拂子
用以拂除蚊蟲的用具。即在柄上紮束獸毛、棉、麻等而成者,功用與麈尾同,而形狀各異。又單稱拂,或稱作拂塵。在印度,一般皆用此物拂蚊。據《祖庭事苑》卷八引《有部毗奈耶雜事》卷六所述,佛曾聽許比丘使用拂子,但其材料限於五種,即羊毛、麻、細裂㲲布、已破舊之物、樹枝樹梢,而不許用犛牛尾及其他寶物。蓋以白犛牛尾所製之拂子,係最貴重者,與白馬尾拂同稱為白拂。然經典中亦多見白拂之記載,如佛昇忉利天為母說法歸來時,梵天執白拂侍於佛側。
中國何時開始使用拂子今仍不詳,但自唐代以降,禪僧盛用此拂子,或以之為莊嚴具,住持或代理住持者上堂時,持之為大眾說法,此稱秉拂。又執行秉拂之職務的前堂首座等五頭首,稱秉拂五頭首;秉拂子之侍者,稱秉拂侍者。或有得道者,其師則授予拂子。日本鎌倉時代以後,禪林亦用此拂子,後來除真宗外,其他諸宗於法會、灌頂、葬儀時,皆視之為一種莊嚴具,為導師所使用。
此外,密教於灌頂時,通常以拂子輕拂受灌頂者之身,作為去煩惱、除惡障的表徵。故拂子亦是密教法具之一。
〔參考資料〕 《摩訶僧祇律》卷三十二;《陀羅尼集經》卷三;《敕修百丈清規》卷七〈節臘章〉;《釋氏要覽》卷中;《祖庭事苑》卷八;《禪林象器箋》〈器物門〉。
島地默雷
日本淨土真宗本願寺派僧。周防(山口縣)人。號益溪、縮堂。初遊學各地,師事原口針水等人。其後,與大洲鐵然創辦學校,提掖後進。明治維新之際,倡導宗教自由論,建議政府開設教部省,並至歐洲、中東等地,視察各國的宗教事務。歸國後,大力提倡神佛分離之說,並廢止大教院制,致力於各宗獨立。此外,師不遺餘力地推動本山宗政與社會事業,並創設「白蓮社」,與大內青巒發行《報四叢談》。晚年,擔任本山執行、勸學、盛岡願教寺住持等職。明治四十四年入寂,年壽七十四。門人集其遺稿,共成五十三卷。
〔參考資料〕 《島地默雷上人略傳》;《島地默雷全集》。
格魯派
西藏佛教宗派之一。又名甘丹派,俗稱黃教。這是依寺廟立名的。因為宗喀巴創建甘丹寺後,晚年長住這個寺中,所以就稱這一派為甘丹派。在藏文習慣上,「甘丹寺」一詞可略為「迦魯」,一般人習稱之為「格魯」,於是又可稱為「格魯派」了。
西藏後弘期佛教中的盧梅大師,在臨赴西藏時,拉勤貢巴饒塞將自己曾經戴過的黃帽一頂贈送給他,且囑咐說︰「汝戴此帽,可憶念我。」由於這件事情,後來持律的大德們,都戴黃帽。當宗喀巴出世弘化時,藏地戒法久衰,就依古代持律大德的密意,也用黃顏色的帽子,作為戒法重興的象徵,並且成為一家的標幟,所以此派亦稱黃帽派。
格魯派的創始人宗喀巴,元‧至正十七年(1357)誕生於青海宗喀地方。三歲受近事戒,八歲受沙彌戒,十六歲到藏,受比丘戒。自此以後,廣參名師,博學多聞,對於性相顯密諸部經典,都能如實通達。他不但通達內明、因明,而且對於聲明、醫方明等亦善了知。
宗喀巴的著述很多,無論申經釋論,提要鈎玄,不但文義顯明,並且抉擇精確。最重要的有《菩提道次第》和《密宗道次第》。另有《辯了不了義論》和《五次第明燈》等。
宗喀巴一生,致力於弘揚佛法,六十三歲示寂於甘丹寺,弟子將遺體建塔供奉。
宗喀巴逝世後,繼承甘丹法席者為賈曹傑盛寶、克主傑善吉祥賢等。此後,次第相承,直至現在,已歷九十餘人。又宗喀巴的上首弟子妙音法王吉祥具德建哲蚌寺,大慈法王釋迦智建色拉寺於拉薩,僧成(根敦主巴)在後藏日喀則地方修建札什倫布寺。甘丹、哲蚌、色拉、札什倫布四寺,通常稱為格魯派弘揚顯教的四個根本道場。另外,他的弟子慧獅子創建下密院,慶喜義成建上密院,是格魯派弘揚密宗的根本道場。
宗喀巴所傳的格魯派,成為西藏佛教的正統派,並漸次由西藏傳播到西康、甘肅、青海、蒙古等地。
格魯派的教義,認為釋迦如來的一代正法,不外教、證兩種,而一切「教」的正法,又攝在經、律、論三藏之中;一切「證」的正法,攝在戒、定、慧三學之中。因此,三藏未可偏廢,三學亦須全修。當時西藏有些佛教徒,頗不注重廣學,甚至譏誹三藏多聞者為分別師或戲論者,以為修學一種簡略的法門,便能夠得到解脫。也有的人只學一部經論,就自矜為已經從事聞思了。格魯派力主對於經藏,多聞深思,在大小乘的三學上,認真修習;對於律藏也努力聞思,以成辦戒定二學;對於論藏的聞思修習也不放鬆,在如實通達諸法性相後,成辦慧學。它把大乘三藏中所說的「菩提心」和「六度行」,作為從聞思修,入境行果的綱要。
格魯派認為︰正法是否清淨,在於能否實踐見、修、行三種離垢而定;能否實踐見、修、行三種離垢,又依他們本身是否能夠隨順解脫為尺度。現在略舉見、修、行的要點於後。
(1)關於正見︰西藏古代佛教學者,有執「性空」為「畢竟無」,否定善惡業果等法,認為它的自性本來空故。這是把斷見執為正見,與外道的見解相同,不合佛家的道理。在印度古代有順世外道的分別論者和等入論者,前者承認有業果等,但是不承認有解脫;後者則否定業果和解脫。西藏的性空畢竟無的論師們,執業果完全沒有,又承認有解脫道可修,於內學外學,均屬無據。
又有一些學者,執空性為實有。他們說世俗法空,是究竟實際。
另有些學者︰若計為有,即是取相的執著,因為一切法,既非是有,也不是無。他們主張在修見的時候,全不作意有我無我,是空非空,以「不作意」為修真性,並以「不見為見」。這種說法,亦不合佛理。由於有與無,常及無常,一和異等彼此相矛盾的現象,都是一事物上的表詮、遮詮兩門。心中若存一個「不作意」之念,即此已成作意;又「不見」已成見與不見兩種。因此,他們的說法,都是自相矛盾的。
又有一類自稱修靜慮者說︰凡有分別計度的善行,都未離卻散亂,所以主張只應專修實際之理。並說修實際之理,也不應依著正理去觀察,只要在不尋伺中,勿追過去,不迎未來,於現在心不起造作,唯在明空無執之中,並捨一切分別造作,全不作意,平緩而住其心,即得親見法身。這種說法,亦不應理。如果全不作意,平緩而住,即能得到佛的一切智時,那麼,就是從異因而生異果,則一切非因,皆當生一切果了。
宗喀巴對於當時西藏佛教中的各種異見,在他的《菩提道次第》、《中論釋》、《入中論釋》等著作中,一一加以批判抉擇。
宗喀巴的思想體系,是繼承了由阿底峽所傳述的龍樹師資之旨,認為生死涅槃,一切諸法,都由「名」及「分別」所安立,在勝義中,雖不可得,在世俗中,都能成立。他在闡明緣起的中心時說︰由於一切法自性本空,故業果等緣起之法才能生起;設若自性不空,就不能生起業果等作用。又由於了知緣起之力,才能了知自性本空,因為業果等法待眾緣才能生起,所以它的自性是空。因此,自性空與緣起有,不僅不相違背,並且能相互成立。它的理論方式,可歸於︰由於自性空,才能緣起有;因是緣起有,所以自性空。顯然,這裏所說的緣起有與自性有的含義不同,自性空與畢竟無的含義也有所區別。因而自性有與畢竟無的說法,是錯謬的;緣起有與自性空的義理,是正確的。欲得中觀正見,對於這些詞句的定義與內容,首先要有正確的理解。
宗喀巴對於龍樹的中觀,廣為闡明。但對於唯識宗所說色的體相和遍計,以及安立遍計為無自性的法無我義,認為難於如實說明。
(2)關於真修︰西藏佛教中古代修靜慮者對於修習的方法,有多種說法︰有的說一切分別應斷;有的說分別是法身現相,分別愈多,修證愈廣;有的說分別是大光明;有的說分別即是法身;有的說意未散動,明了安住時,即是佛陀,或名涅槃,若稍散動,即是眾生,或名輪迴;有的說於暗室中,結跏趺坐,瞪目而視,心不作意,安住之時所現煙等各種幻相,都是法身和自性身,並說凡夫異生,也能現見法身;有的說以上諸說,雖非法身,但也是速見法身的前相;有的說這些只是亂心所現迷亂之相,毫無益處,種種異說,舉不勝舉。
對於上述這些誤解修習體相的異說,宗喀巴都一一給以駁斥。例如說一切分別應斷,則通達空性的理智比量,也應斷除,因為它也是分別。可是正觀諸法,若先沒有通達空性的理智比量,就不能生起現證空性的瑜伽現量。所以說一切分別應斷的說法不對。反之,計執分別而是法身也不對,因為眾生的分別多,如果分別即是法身,那麼眾生所證,應比佛高。所以這一說法也不合理。
又有人認為在修習靜慮時,只應止住修,把修見時所起如理觀察,也認為是過失。這種唯以「住分」為主之說,實在是通達實際真理的障礙,甚至誤解「心高舉者,亦令低下」之語,把積聚細沉和陷於惛沉狀態的境界,誤為善修。還有把定心不明利的細沉當作修定的好現象。因此,不懂真正修定的方法,就很難得到修定的實益。
宗喀巴如理破斥唯止修論的異說之後,指出應依蓮華戒所著的《修習次第》等書中所說的方法去修,應觀察修者即觀察修,應止住修者即止住修,應止觀二種輪次修者即輪次修。
(3)關於戒行︰當時西藏有些僧人說︰經中所說「斷酒」和「不非時食」等戒,是為信解小乘者說,大乘人和已見真性者則無須此束縛之法。因此,他們不僅對於出家者所應保持的行法棄而不顧,並且任意脫卸三衣,破壞清淨律儀。宗喀巴認為佛教的基礎是增上戒學。他對於「斷酒」和「不非時食」戒,以及「授食」等微小戒法非常重視,以身作則,依律而行。
(4)關於密乘︰在密部的數量和灌頂、三昧耶戒、近修,以及曼荼羅的事業、次第等方面,宗喀巴都依據密經和印度大德的釋論,闡發入微,使後來修密宗者有所遵循。
宗喀巴對於四部密宗,一切道次,以歷代相承的教授作為依據,加以滙通,認為一切經論,皆是修行證果的教授。
格魯派兼具西藏各派教義之長。西藏向來相傳的「上傳戒律」和「下傳戒律」等所有戒律,迦當派所傳的菩提道次第和菩提心教授等,峨洛扎瓦師徒所傳《俱舍》、《現觀莊嚴》、《中論》、《因明》等大論講傳,麻巴和廓洛扎瓦等所傳集密,惹、卓、雄等所傳時輪;薩迦派師資所傳勝樂和喜金剛;瑪璣等所傳大輪金剛手,惹、覺、當等三人所傳紅黑怖畏等四部曼荼羅灌頂,迦舉派中法義心要的樂空大手印、那若六法、尼古六法等,在格魯派中無不兼具並包。
格魯派還具備五明學處(聲明、因明、醫方明、工巧明、內明),以及文法、算術等世間藝術,亦甚豐富。(觀空)
◎附︰丁漢儒(等)著《藏傳佛教源流及社會影響》第四章(摘錄)
格魯派寺廟集團的形成及其對西藏統治的確立
宗喀巴死後,其門徒以拉薩為中心,向東西方向發展,西至阿里,東抵康區,北及安多,格魯派迅速傳播開來,西元十六世紀中葉以後,開始形成為一個具有全藏性的政治、經濟實力雄厚遠遠超過其他教派的黃教寺廟集團,為我國宗教史上一種比較特殊的現象。
這一歷史現象的出現,有著深刻而複雜的經濟和社會政治根源。一開始格魯派也是依附於世俗封建主階級而取得財富,這和其他教派沒有什麼不同。如規模巨大的哲蚌寺是以帕竹政權內鄔宗宗本為施主而修建的,帕竹貴族們還撥給土地、農奴等為寺產。但是所有黃教寺廟的財產包括世俗封建主布施、贈送、封賜給寺廟的土地、農奴等生產資料,卻因這個教派要求僧人嚴守戒律,禁止娶妻生子,把僧與俗嚴格區分開來的規定,而全由寺廟直接支配,這就改變了過去寺廟經濟與世俗封建主經濟緊密結合為一的狀況,年積月累,黃教寺廟便擁有了獨立的強大的經濟基礎。同時,這個教派還和以往各教派不同,不是僅僅單一地依靠某一個地方勢力,而是向各個地方勢力敞開門戶,所有的封建主都可以做它的施主,起到互相牽制的作用,黃教寺廟的獨立經濟因此得到相對穩定的發展。這樣黃教寺廟很快成為全藏性的宗教勢力。
格魯派內部各寺廟之間的關係,是以宗喀巴及其著名弟子所建的四大寺(甘丹、哲蚌、色拉、扎什倫布)為中心,建立層層的隸屬關係,形成母子寺(即主、屬寺)制度,把全藏區的黃教大小寺廟網聯結為一個嚴密的整體。經濟上母子寺均各有其寺屬農奴莊園,彼此有一定聯繫又有相對的獨立性和自主權;在政治上,母寺有權派出僧官擔任子寺的堪布等重要職務,或派常駐子寺的代表,掌握子寺內外大權,通過這些關係組成一個龐大的教團體系,控制著各地區的政治、經濟、宗教和文化。黃教寺廟集團所屬各寺廟內部,都是按照宗喀巴「宗教改革」內容建立了自己的嚴密的組織制度和寺規,又使黃教寺廟的獨立的經濟,在組織上得到保證。這也是黃教能成為最大的新興教派,掌握西藏政教大權的一個重要原因。此外,格魯派還仿效噶瑪噶舉派所創立的「活佛轉世」制,從宗喀巴的再傳弟子根敦嘉錯(即二世達賴)之後,便確立了這個制度。從以後格魯派的發展史中,可以清楚地看到,活佛轉世相承的辦法,對黃教寺廟集團的法統繼承問題和鞏固發展寺廟的政治、經濟實力都具有重要意義。它可以使寺廟領導集團保持相對的穩固,避免內部由於權力之爭而引起分裂。更重要的是活佛轉世制的推行,既使寺廟財產得以合法繼承,又能名正言順地繼承上世宗教領袖的社會關係,使轉世者及其僧侶貴族集團得以承襲和維護既得的特權地位,並擴大影響,增添屬寺,壯大宗教勢力。甚而駕於世俗封建主之上,與世俗貴族抗衡。
宗喀巴創立的格魯派,在帕竹政權的支持下,由於有了獨立的寺廟經濟,勢力日益膨脹起來,便和其他教派、地方勢力發生利益上的矛盾而展開激烈的鬥爭。從西元十五世紀末到十七世紀中期,鬥爭延續了一個半世紀,黃教寺廟集團終於取得對西藏統治的勝利。在此期間,以噶瑪噶舉派和仁蚌巴、藏巴汗(興廈巴)以及漠北蒙古卻圖汗為一方,格魯派和帕木竹巴以及青海蒙古土默特部、和碩特部為一方,教爭與政爭交錯在一起,形成僧侶貴族和世俗貴族互相勾結、互相爭鬥的錯綜複雜的局面。
二世達賴根敦嘉錯(1475~1542)時,黃教開始向拉薩四周的康、青、阿里等地方發展,即遭到噶瑪噶舉派的反對。1481年,噶瑪噶舉在仁蚌巴家族的支持下,在拉薩附近修建了兩個寺院,以圖遏制哲蚌和色拉兩寺的勢力。以後仁蚌巴以武力占領了拉薩,對黃教採取行政的壓制措施,規定黃教僧人途遇噶瑪派僧人時,必須致敬,禁止黃教僧人參加一年一度的祈願(魔難木)大會。噶瑪噶舉又勾結止貢噶舉用武力強使若干較小的黃教屬寺改宗,打擊削弱黃教勢力。直到1581年帕竹統治勢力略有恢復,仁蚌巴勢力退出拉薩,黃教受壓的情況才有所改變,並恢復了色拉、哲蚌兩寺黃教僧人參加並主持祈願大會的權力。為了適應這一鬥爭形式,黃教僧侶上層一方面採用活佛轉世制度來維繫內部的團結,增強對外的鬥爭力量,並以轉世者的名義到處遊說,增加屬寺等辦法,壯大自己的實力,提高黃教聲望;另一方面,向外發展,借助蒙古汗王的武力,與各教派及其封建勢力抗衡,鞏固自己的實力地位。三世達賴鎖南嘉錯(1543~1588)繼續依靠受明朝敕封為「闡化王」的帕竹政權的支持,並前往西康、青海、內蒙古等地傳法講經,取得當地土司和蒙古汗王的信仰和供養,廣建寺院,擴大了勢力影響。西元1580年(明‧萬曆八年)鎖南嘉錯得西康土司贊助,建立了康區第一所黃教寺廟春科耳寺(理塘寺),還得到納西族土司捐送《甘珠爾》和《丹珠爾》。鎖南嘉錯在前往內蒙古,途經甘州時,又與明朝廷建立了直接聯繫。這些活動為以後黃教利用明王朝的政治影響求助蒙古汗王武力統治全藏打下了基礎。
西元十六世紀中葉以後到十七世紀初,即三世達賴遠離西藏和以後四世達賴雲丹嘉錯(1589~1616)在藏期間,西藏局勢發生變化,內部僧俗領主和他們各自引進青海蒙古各部統治者之間互相鬥爭,形成了一個動蕩混亂的局面。西元1565年(明‧嘉靖四十四年),仁蚌巴阿旺幾扎的家臣辛霞巴才旦多吉聯合後藏的一些封建主,推翻了仁蚌巴的統治,自稱藏堆杰波(意為後藏上部之王,漢文史料稱「藏巴汗」)。經過藏巴汗祖孫三代的征伐,以武力控制了前藏大部分和後藏全部地方,西元1618年(明‧萬曆四十六年),藏巴汗噶瑪丹迥旺波(1606~1648)推翻了名存實亡的帕竹政權,建立了西藏歷史上又一個較大的地方政權──第悉藏巴(藏史稱「噶瑪王朝」)。
在藏巴汗前後幾代中,噶瑪噶舉依仗其勢力,敵視和壓制黃教。藏巴王崇敬噶瑪派,對於黃教多採取壓抑之勢,幾欲根本滅除。黃教所以還沒有遭到像其他教派那樣的命運,一個根本重要的原因就是有獨立的寺院經濟為基礎。但此時黃教面臨著危機,即四世達賴雲丹嘉錯(漠南蒙古土默特部汗王俺答汗之曾孫)死後,藏巴汗疑達賴詛咒,致感多病,下令不准轉生。如讓活佛轉世中斷,勢必造成黃教寺廟集團內部的分裂,這不僅會嚴重削弱黃教的實力,也將切斷黃教與蒙古勢力的聯繫,在此緊要關頭,扎什倫布寺法台羅桑卻吉堅贊(後追認為四世班禪)以其曾醫治藏巴汗重病,出面調解,藏巴汗乃收回成命。在羅桑卻吉堅贊主持下,哲蚌寺的上層喇嘛和蒙古土默特部的「拉尊」(蒙人稱王族子弟的僧者為拉尊,支持黃教的蒙古貴族)共同協商,認定前藏山南窮結巴貴族家中的阿旺羅桑嘉錯(1617~1682)為四世達賴的轉世「靈童」,於西元1623年(明‧天啟三年)迎入哲蚌寺坐床,活佛轉世問題得以解決。
由於五世達賴年幼,黃教寺廟集團的實際領導人是四世班禪羅桑卻吉堅贊。他聯繫青海蒙古土默特部率兵入藏,去拉薩擊敗藏巴汗,收回了被噶瑪噶舉派占去的黃教寺廟土地莊園,使黃教的勢力有所恢復,但是危機並未完全解除。這時漠北蒙古喀爾喀卻圖汗占據青海,征服了青海土默特部,藏巴汗與崇奉噶瑪噶舉的卻圖汗結成反黃教聯盟,1635年卻圖汗派其子阿爾斯蘭入藏,企圖共同滅除黃教,只因羅桑卻吉堅贊和達賴的第巴索南饒丹行賄阿爾斯蘭,才一時未得成舉。此時在康區,信奉苯教的白利土司敦悅多吉也實力雄厚,反對黃教。腹背受敵的黃教為了擺脫困境,便向外求援。恰在這時,信奉黃教的厄魯特蒙古和碩特部固始汗因受准噶爾壓迫,從新疆烏魯木齊遷牧到了青海,1636年在青海湖擒殺了卻圖汗,併其部眾,勢漸強大。這給黃教帶來了強大的支持力量,固始汗則有他自己的政治企圖,彼此的需要把他們聯結到一起了。
西元1639年(明‧崇禎十二年),固始汗在班禪、達賴的邀請下,率兵入藏,途經康區,征服了白利土司,占據今甘孜一帶地區,對黃教在該地的傳播清除了障礙。在聯絡固始汗的同時,黃教寺廟首領大概已感到風雨飄搖的明朝中央,已不能成為自己的支持者了,便矚目於控制滿蒙廣大地區的新起的滿州統治者。四世班禪與固始汗商議共同派使者繞道塞外,前往盛京(瀋陽)朝見清太宗。清王室了解到黃教的勢力影響,為了給自己進關後對蒙藏地區的統治創造條件,當1642年黃教使者到達盛京時,便給予了優異的待遇。
固始汗統一青、康後,1641年又率兵入藏,推翻了反黃教的第悉藏巴(藏巴汗)地方政權,統一了全藏。至此,西藏兩大僧侶勢力集團的對峙,遂以黃教寺廟集團的全勝而結束。固始汗成了全藏的統治者,派其諸子住牧青海地區,征康區的賦稅以養之。尊五世達賴為全藏宗教領袖,並將前後藏的稅收全部獻給達賴以為「布施」;又贈給羅桑卻吉堅贊以「班禪博克多」稱號,使其主持扎什倫布寺,劃後藏地區歸他管轄。固始汗坐鎮拉薩,建立政權,任命五世達賴的第巴索南饒丹(即索南群培)為自己政權的第巴,用以聯絡達賴,一切藏族高級官吏由他任命,一切行政命令由他簽署發布,常駐達木的蒙古軍由他掌握。由於固始汗的支持,黃教很快取得了對全藏佛教的領導權,一批黃教寺廟紛紛建立起來,反對黃教的寺廟被強收為屬寺,反黃教的貴族莊園、農奴均被沒收分配給黃教寺廟。達賴、班禪兼有宗教領袖和大農奴主階級總代表的雙重身份。前後藏的土地賦稅均為黃教寺廟集團所有,達賴、班禪操著經濟大權,軍政大權仍由固始汗掌握。這一情況表明,當時西藏是由蒙古汗王和黃教領袖進行聯合統治的。
1644年,明朝滅亡。清順治帝為了穩定邊疆,利用黃教的勢力和影響,安撫蒙藏地區,與達賴常有信使往來。西元1652年(清‧順治九年)五世達賴到京,受到順治帝極其隆重的接待,賜金頂黃轎,賞金銀財寶,專修西黃寺一座供達賴居住。次年達賴返藏,清朝封五世達賴為「西天大善自在佛所領天下釋教普通瓦赤喇怛喇達賴喇嘛」,並封固始汗為「遵行文義敏慧固始汗」。清廷對達賴和固始汗的冊封表明,一為蒙藏地區的宗教首領,一為西藏的行政首領,起到互相制約的作用。
五世達賴自正式受清廷的冊封後,聲望勢力在西藏社會愈益抬高,寺廟和僧侶人數激增,在拉薩修建政教統治中心布達拉宮;對佛教各派寺廟,喇嘛人數,經濟情況做了清查,規定了寺廟開支;對屬民也按戶清查,規定每戶向黃教寺廟納租的數目;為黃教寺廟規定了常年居住的僧數(甘丹寺三千三百名,色拉寺五千五百名,哲蚌七千七百名,其他各寺均有定額),按僧數撥給各寺一定數目的莊園、農戶作為財產,派專人管理;還為黃教寺廟規定了僧官任免,喇嘛學經,寺院內部的組織機構、紀律、儀式等一系列制度,這些措施為黃教寺廟集團進一步在政治上掌權奠定了基礎。根據史料記載,1694年,西藏和康區各教派寺廟共1807座,僧人97538人,其中黃教寺廟534座,僧人35087人,四十年後,即1737年,僅黃教寺廟就增至3477座,僧人達到316231人。
固始汗受清廷冊封,表明中央王朝正式承認了固始汗在西藏的政權,他是清廷的屬臣,是藏地的最高行政首領。五世達賴則僅為宗教首領,雖掌握全藏的經濟權,但行政上必須通過固始汗政權的第巴才能執行。這就勢必造成以達賴為首的黃教寺廟集團和以固始汗為首的蒙古汗王之間的矛盾。1654年固始汗死後,矛盾逐漸尖銳起來。到西元1679年(清‧康熙十八年)桑結嘉錯(1653~1705)任第巴時,勾結新疆准噶爾部的噶爾丹汗,出兵青海,威脅固始汗的厄魯特部,及其孫達賴汗在藏的統治,以加強自己的權位。西元1682年(清‧康熙二十一年)五世達賴死,桑結嘉錯祕不發喪,獨攬全藏大權,不僅不按康熙帝之命,規勸噶爾丹,反唆使其內犯,直至1696年康熙親征,消滅了噶爾丹汗,嚴厲斥責桑結嘉錯祕不發喪和唆使噶爾丹叛亂之罪,桑結嘉錯才被迫退位,以避鋒芒。1703年達賴汗子拉藏汗繼承汗位後,雙方爭權鬥爭更加劇烈。黃教寺廟集團大權實際仍由桑結嘉錯幕後掌握。西元1705年(清‧康熙四十四年)桑結嘉錯企圖毒死拉藏汗未遂,欲以兵逐之,導致了雙方武力交戰,結果桑結嘉錯兵敗被殺。拉藏汗向康熙帝奏報經過,請求廢黜六世達賴倉央嘉錯(1683~1706)。康熙帝派侍郎赫壽等進藏處理,封拉藏汗為「翊法恭順汗」,倉央嘉錯被械送北京。1707年拉藏汗立益希嘉錯為六世達賴,但藏人不予承認,康熙帝為安定西藏局勢,於西元1713年(清‧康熙五十二年)冊封五世班禪羅桑益希(1663~1737)為「班禪額爾德尼」(此為班禪封號之始,從此這一封號固定下來),令其協助拉藏汗管理西藏事務。但不久,准噶爾部的策旺阿拉布坦(噶爾丹之侄)進兵西藏,1717年圍攻拉薩,殺死拉藏汗,囚禁六世達賴益希嘉錯,派達仔巴拉杰饒丹為第巴,管理全藏政務。至此,控制西藏七十五年之久的固始汗政權宣告結束。
准噶爾軍占領西藏後,大肆焚掠,西藏陷於混亂,川、滇、青等省安全亦受到威脅。1720年清朝調大軍入藏,平定了准噶爾之亂,清除了寺廟的准噶爾喇嘛,使西藏局勢穩定下來。康熙帝加封七世達賴格桑嘉錯(1708~1757)「宏法覺正」封號,廢除了第巴職位,任命拉藏汗舊臣達欽巴都(康濟鼐)為藏王,管理全藏事務,另設四噶倫,首席噶倫為阿爾布巴,隆布鼐、頗羅鼐、扎爾鼐協助,初步確定了西藏地方職官制度。不久,西藏地方執政貴族之間又爆發了變亂。西元1727年(清‧雍正五年),以噶倫阿爾布巴為首的貴族謀害了藏王康濟鼐,並企圖勾結准噶爾為外援反對中央王朝。在平叛清軍尚未到達時,頗羅鼐率軍從後藏趕到拉薩,平定了叛亂,因功被封為藏王,賞「貝子」銜,總理全藏事務。清雍正鑒於西藏上層迭次變亂,乃改革了西藏地區的行政區劃,並設置了駐藏大臣二人,派駐了重兵。
頗羅鼐死後,其子珠爾默特那木扎勒承襲郡王爵,繼任藏王。他懷有野心,陰謀叛亂,被駐藏大臣發覺,誅殺於拉薩駐藏大臣衙門內,駐藏大臣亦因之為珠爾默特那木扎勒部下所殺,七世達賴隨即消滅了叛亂餘黨,平息了這場未遂的動亂。事後,乾隆帝除下令將藏北三十九族和達木蒙古八旗,劃歸駐藏大臣直接管轄,以削弱統治集團勢力之外,為防止貴族擅權,廢除了藏王制,取消封授郡王制,建立噶廈,直接受達賴和駐藏大臣領導。噶廈設噶倫四人,辦理日常事務,一僧三俗,由僧噶倫領銜,地位平等,僧俗互相牽制,事權不能專於一人,並規定西藏官員任免賞罰等章程,其中噶倫、代本等重要官職,須奏請中央任命。又在達賴下成立譯倉,內設四大仲譯,均為僧官,噶廈之一切政務公文,非經譯倉審核,不得上行下達,以牽制噶廈之權力。又在布達拉設立僧官學校,訓練各寺僧人充任宗本和噶廈各勒空(機關)中的官職,這些措施目的在於提高黃教寺廟上層喇嘛的地位,削弱貴族的實力,建立僧俗統治者之間的均勢,不能為亂,同時加強駐藏大臣的權力,以利中央王朝對西藏地方的權力的實施。
乾隆帝對西藏政治的改革,表明這時中央王朝已正式授權達賴管理西藏行政事務,確立了黃教寺廟集團對西藏的統治,使宗教和政治更加緊密地結合在一起,形成典型的僧俗領主聯合專政的「政教合一」的封建農奴制度。
西元十六世紀中葉,格魯派寺院集團的形成是藏族歷史上的一個重大事件,大約從這個時候起,藏傳佛教也就從上升發展,開始進入遲滯衰落的階段。數百年來,格魯派在藏區和蒙古等地有著廣泛的信仰基礎,它給這些少數民族社會的影響是極為明顯而深刻的。
格魯派教義淺釋
藏傳佛教發展到格魯派,在宗喀巴一代宗師的開創及其影響下,在明、清兩朝的扶掖和政教合一制度的推動下,不論是佛學思想理論的發展、佛教學者的輩出、寺院僧人的增加、經法教育和修持實踐的制度化等等方面,都達到了歷史發展的最高峰。
格魯派屬於大乘晚期中觀宗應成派。所謂應成,是源於印度佛學家佛護、月稱的一種佛教辯論方式,「這種方法概括起來就是︰如果按照你的論法,則『應』如何如何。」「是採用『應戰』的方法,即隨著對方的論法加以破斥,所以被稱為『隨應破派』。」在破斥中,只要指摘出敵論的過失,就算成理,達到了目的。格魯派大乘中觀見認為僧人應按經、律、論三藏教法見、行、修,隨順戒、定、慧三學證法行持,具方便智慧雙運之道和空性大悲之心,止修(禪定)和觀修(智慧、對對象觀察思維)並重,離斷見和常見而持中道。所以它規定要聞思經藏,以抉擇大、小乘三學;聞思律藏,以修習戒、定二學;聞思論藏,以修習慧學,親證無我的空性認識,尤其注重要發大菩提心,修十地,行六度,守菩薩戒,由顯入密,以顯為因,以密為果,依此法門,達到成佛境地。
黃教教義是以噶當派阿底峽的《菩提道燈論》為宗,衍釋為《菩提道次第廣論》,作為中心教法,創顯教修行次第,立三士道,注重出離心、菩提心、空性見三要,最後以密宗為究竟,理論以中觀見為主,即宗奉緣起性空的理論,比其他教派教義更為嚴密系統化了。
宗喀巴在他的〈緣起讚〉中說,人世間一切煩惱皆由無明而起,懂得了「緣起性空」的道理,就能從無明到明。並說「緣起性空」為佛家之「心要」。這就說明「緣起性空」的見地是格魯派的認識論,是他們對宇宙一切事物的根本看法。
格魯巴把「緣起」與「性空」作為觀察事物的兩個相互依存、互有聯繫的範疇。它的主要論點是︰一切事物的產生都是因緣而起,和合所成的,也就是由若干部分(條件)或因素合成的。若不從緣而生,任何事物均為無有。如人為父母因緣配合而生,樹為樹種、日光、水、土等諸因緣和合而成,房子為泥、瓦、草、木而成。但把這些分解開來,或沒有這些因緣,就不成其為人、樹、房子了。可見,「緣起論」是黃教觀察和解釋世界的方法論。黃教所說的「性空」即「自性空」(待緣而生的均為無自性,不待緣而生的則有自性),認為客觀存在的一切事物都是無自性的。這就是說一切事物均無實體,都不是實有的,是非有非無,空不可得。二者聯繫起來,意思是說一切事物都是待緣而起,凡由緣而生,由緣而滅的一切事物都是無實體,不存在的。從相對意義上說,在時間的一段之內,空間的一點上,事物是存在的;但是從終極意義上看,事物之有,不過是虛有,因為一切事物無時無刻地不在變化,故不能看成實有、永恒的東西。當事物的諸緣沒有齊備,或是分散了,事物就不存在,就是「無」。所以事物本身不能說成實有,而是性空。這就是格魯巴「緣起性空」的基本釋義。這種唯心主義的宗教哲學,認為一切事物不過是由於眾多的關係(因緣)湊合在一起而產生的,雖然它承認事物的聯繫,但把關係擴大化、絕對化,置於存在之上,是關係第一,而不是存在第一。
〔參考資料〕 《西藏佛教》(一)、(二)、《西藏佛教教義論集》(一)、(二)(《現代佛教學術叢刊》{75}~{78});班班多杰《藏傳佛教思想史綱》;王森《西藏佛教發展史略》;呂澂《西藏佛學原論》;楊貴明、馬吉祥編譯《藏傳佛教高僧傳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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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相辭典(朱芾煌)]
二十二根立根所由
俱舍論三卷四頁云:若增上故立為根者;無明等性,應立為根。無明等因,於行等果,各各別有增上用故。又語具等,應立為根。語具,手足,大小便處,於語執行棄樂事中,如其次第,有增上故?如是等事,不應立根。由所許根,有如是相。頌曰:心所依,此別,此住,此雜染,此資糧,此淨,由此量立根。論曰。心所依者:眼等六根。此內六處,是有情本。此相差別,由女男根。復由命根,此一期住。此成雜染,由五受根。此淨資糧,由信等五。此成清淨,由後三根。由此立根,事皆究竟。是故不應許無明等,及語具等,亦立為根。彼無此中增上用故。復有餘師,別說根相。頌曰:或流轉所依,及生住受用,建立前十四。還滅後亦然。論曰:或言,顯此是餘師意。約流轉還滅,立二十二根。流轉所依,謂眼等六。生、由女男。從彼生故。住、由命根仗彼住故。受用、由五受。因彼領納故。約此建立前十四根。還滅位中,即約此四,義類別,故立後八根。還滅所依,謂信等五。於三無漏,由初故生;由次故住;由後受用。根量由此,無減無增。即由此緣,經立次第。不應語具,於語為根。待學差別,語方成故。手足不應於執行事,各立為根。無異性故。謂即手足,異處異相,差別生時,名執行故。又離手足,亦有執行。如腹行類。是故手足,不可於彼建立為根。出大便處,於能棄事,不應立根。重物於空,遍墮落故。又由風力,引令出故。出小便處,於生樂事,不應立根。即女男根,起此樂故。又諸喉齒眼瞼支節,應立為根。於能吞嚼開閉屈申,有力用故。或一切因,於自所作,有力用故;皆應立根。彼雖有用;非增上故,不立根者;此語具等,亦非增上;不應立根。
七門煩惱於見及修能為障礙
瑜伽八卷四頁云:又由七門,一切煩惱,於見及修,能為障礙;應知。謂邪解了故;不解了故,解了不解了故,邪解了迷執故,彼因依處故,彼怖所生故,任運現行故。又五十九卷三頁云:迷行轉者:如本地分,七種已列。義別云何?謂薩迦耶見、邊執見、邪見、此三,於所知境,起邪了行。於四聖諦,迷行轉故。無明一種,是不了行。疑、是了不了行。見取、戒禁取、及貪瞋等,緣見為境見所斷者,彼一切,皆是執邪了行。即此一切迷苦集諦者,是迷彼因緣所依處行。即此一切迷滅道諦者,是迷彼怖畏生行。即彼一切任運所起,修道斷者,是任運現行迷執行。
十六有想論
大毗婆沙論二百卷一頁云:後際分別見中,十六有想論者:謂初四種,依三見立。如說:一類補特伽羅。起如是見,立如是論;命者即身。復有一類補特伽羅,起如是見,立如是論:命者異身。復有一類補特伽羅,起如是見,立如是論:此總是我。遍滿無二,無異無缺。依第一見,建立第一我有色,死後有想論。謂彼外道,執色為我,執餘四蘊以為我所。彼所執我,以色為性。故名有色。取諸法相,說名為想。此有色我有彼想故,說名有想。以執四蘊,為我所故。彼作是念:此有色我,死後有想。此在欲界全,色界一分。除無想天。許無色界亦有色者,此亦在彼前三無色。此有想故,不在後一。依第二見,建立第二我無色,死後有想論。謂彼外道,執無色為我。執色或餘四蘊以為我所。謂若除想,執餘三蘊總別為我,即執想色蘊為我所。若執想蘊為我。即執餘蘊為我所。彼所執我,無色為性;故名無色。取諸法相,說名為想。此無色我,或想為性,或有想用,說名有想。或有彼想,說名有想。以執想蘊為我所故。彼作是念:此無色我,死後有想。此在欲界,乃至無所有處。除無想天。依第三見,建立第三我亦有色亦無色,死後有想論。謂彼外道,執色無色為我。如諦語外道等,總於五蘊,起一我想。由彼各別分別諸蘊,不得實我;猶如各別分別甘酢咸辛苦淡,無總實有一味可得。彼於諸蘊,起一想已;總執為我。彼所執我。以色無色為性;故名亦有色亦無色。取諸法相,說名為想。此亦有色亦無色我,或以想為性,或有想用,說名有想,或有彼想,說名有想。以執自身諸蘊為我,執他諸蘊為我所故。有餘外道,於有色我,見過失已;依無色我而住。於無色我,見過失已;復依有色我而住。彼諸外道,我見未斷,雖執有我;而不決定。說所執我,唯是有色,或唯是無色。然作是念:此亦有色亦無色。我死後有想。此在欲界全。隨其所應,乃至廣說。第四、我非有色非無色死後有想論。即遮第三,無別依見。彼作是念:我雖實有;而不可說定亦有色亦無色。彼見實我定亦有色,亦無色;俱有過失;故作是說;此我、非有色,非無色,死後有想。餘如前說。如是四種,或依尋伺,或依等至,皆容得起。執我有邊死後有想論者:若執色為我;彼所執我,體有分限。或在心中,如指節量,光明熾盛。或在身中,稱身形量,內外明徹。如說:我我、形相端嚴,光明熾盛,清淨第一。喬答摩尊,寧說無我。若執非色為我;彼所執我亦有分限。以非色法,所依所緣,有分限故;亦名有邊。彼依尋伺,起如是執。若依等至,起此執者;必未得遍處定。如是二種,俱作是念:我定有邊,死後有想。此在欲界全,色界一分。除無想天。許無色界亦有色者,此亦在彼前三無色。執我無邊死後有想論者:若執色為我;彼所執我,遍一切處。如明論說:有我士夫,其量廣大,邊際難測,光色如日。諸冥闇者,雖住其前;而不能見。要知此我,方能越度生老病死。異此更無越度理趣。又如有說:地即是我。我即是地。其量無邊。若執無色為我;彼作是念:如不至火,終不能燒;若不至刀,終不能割;若不至水,終不能潤。如是若有不至我者,終不能取無邊分量。彼依尋伺,起如是執。若依等至,起此執者;必已得遍處定。如是二種,俱作是念:我定無邊,死後有想。此在欲界全,隨其所應。乃至廣說。執我亦有邊亦無邊死後有想論者:若執色為我;彼所執我,隨所依身,或卷或舒,其量不定。彼作是念:身若有量;我即有邊。身若無量;我即無邊。若執無色為我;彼作是念:若隨有量所依所緣;我即有邊。若隨無量所依所緣;我即無邊。如是二種,俱作是念:我亦有邊,亦無邊,死後有想。此在欲界全。隨其所應,乃至廣說。執我非有邊非無邊死後有想論者:即遮第三,為此第四。三門異說,如前應知。如是四種,或依尋伺,或依等至,皆容得起。依想受異,故作是說:我有一想,我有種種想,我有小想,我有無量想;我純有樂,我純有苦,我有苦有樂,我無苦無樂;死後有想。此中我有一想者:謂在前三無色。由彼諸想,一門轉故;說名一想。我有種種想者:謂在欲色界。除無想天。由彼諸想,六門四門轉故;及緣種種境故;名種種想。依尋伺者我,亦有差別。謂有一種工巧智者,名有一想。若有種種工巧智者,名有種種想。我有小想者:謂執少色為我;或執少無色為我;若執少色為我。彼執色我,其量狹小,如指節等。彼執想為我所。依小身故,緣少境故;說為小想。我與彼合,名有小想。此在欲界全,色界一分。除無想天。許無色界亦有色者,此亦在彼前三無色。若執少無色為我;彼或執受為我,想為我所。依小身故,緣少境故;說為小想。我與彼合,名有小想。執行為我,執識為我,廣說亦爾。若執想為我;彼想、依小身故,緣少境故;說為小想。彼執小想,為我性故。或有想用;名有小想。此在欲界,乃至無所有處。除無想天。我有無量想者:謂執無量色為我;或執無量無色為我。若執無量色為我;彼執色我,遍一切處;彼執想為我所,依無量身故,緣無量境故;名無量想。我與彼合,名有無量想。此在欲界全,色界一分。除無想天。許無色界亦有色者,此亦在彼前三無色。若執無量無色為我,彼或執受為我,想為我所。彼想依無量身故,緣無量境故;名無量想。我與彼合,故名有無量想。執行為我,執識為我,廣說亦爾。若執想為我;彼想依無量身故,緣無量境故;名無量想。彼執無量想。為我性故;或有想用故;名有無量想。此在欲界,乃至無所有處。除無想天。如是四種,或依尋伺,或依等至,皆容得起。我純有樂者:謂在前三靜慮。諸得定者,以天眼通,見三靜慮,恒時受樂。後從彼歿,來生此間;便作是念:我純有樂。諸等伺者,見諸有情於一切時,與樂具合;便作是念:我純有樂。如於此世,他世、亦爾。我純有苦者:謂在地獄。諸得定者,以天眼通,見在地獄,恒時受苦。後從彼歿,來生此間;便作是念:我純有苦。諸尋伺者,見諸有情,於一切時,與苦具合;便作是念:我純有苦。如於此世,他世、亦爾。我有苦有樂者:謂在傍生、鬼界、人、及欲界天。諸得定者,以天眼通,見彼有情,苦樂雜受。後從彼歿,來生此間;便作是念:我有苦有樂。諸尋伺者,見諸有情,有時與苦具合,有時與樂具合;便作是念:我有苦有樂。如於此世,他世、亦爾。我無苦無樂者:謂在第四靜慮,乃至無所有處。諸得定者,知彼有情,無苦無樂。後從彼歿,來生此間;便作是念:我無苦無樂。諸尋伺者,作如是念:我體是常,不明了轉。雖有暫與苦樂相應;而彼是客,我非有彼。此十六種後際分別諸有想論,依前所說十六事起。
我有小想
大毗婆沙論二百卷四頁云:我有小想者:謂執少色為我,或執少無色為我。若執少色為我;彼執色我,其量狹小,如指節等。彼執想為我所。依小身故;緣少境故;說為小想。我與彼合,名有小想。此在欲界全,色界一分。除無想天。許無色界亦有色者;此亦在彼前三無色。若執少無色為我;彼或執受為我,想為我所。依小身故;緣少境故;說為小想。我與彼合,名有小想。執行為我,執識為我,廣說亦爾。若執想為我;彼想,依小身故;緣少境故;說為小想。彼執小想為我性故。或有想用故;名有小想。此在欲界乃至無所有處。除無想天。
我有無量想
大毗婆沙論二百卷五頁云:我有無量想者:謂執無量色為我,或執無量無色為我。若執無量色為我;彼執色我,遍一切處。彼執想為我所。依無量身故;緣無量境故;名無量想。我與彼合,名有無量想。此在欲界全,色界一分。除無想天。許無色界亦有色者;此亦在彼前三無色。若執無量無色為我;彼或執受為我,想為我所。彼想依無量身故;緣無量境故;名無量想。我與彼合,故名有無量想。執行為我,執識為我,廣說亦爾。若執想為我;彼想依無量身故;緣無量境故;名無量想。彼執無量想為我性故;或有想用故;名有無量想。此在欲界,乃至無所有處。除無想天。
無明別有心法
瑜伽五十六卷十七頁云:復次當知無明、智所對治,別有心法,覆蔽為性。非唯明無,亦非邪智。何以故?若彼無明、唯明無者;應不可立軟中上品。由無性法、都無軟中上品異故。又不可立無明隨眠與纏差別。由無性法、於一切時,其相相似;現行、隨轉、不可建立。又異生心、善染無記、於一切處,常離慧明。若此無性、是無明者;應一切心皆成染污。又無性法、非有為攝,非無為攝。既非有為無為所攝;不能為染,亦不為淨。又於離明心相續中,應一切時、明不得起。又不應說無明滅故;明得生起。所以者何?無有無法而可滅故。若唯邪智是無明者;為除慧明所攝諸智,餘一切智、皆邪智耶?為唯染污邪執性智、是邪智耶?為諸煩惱相應邪智、是邪智耶?若言初智是邪智者;一切異生相續中智、皆應邪智。若善、若無記。此不應道理。若唯染污邪執性智、是邪智者;唯應五見薩迦耶等、名染性智。此中如實不了行相、是名無明。由有如實不了行故;邪執事相。是名為見。謂薩迦耶見、由無明力、執我我所。如是餘見、各於自事,邪執行轉。然彼諸見、不離愚癡。由癡與見、行相各別,是故此五染污性智名為無明,不應道理。又若無明與諸見相無差別者;世尊不應七隨眠中,於無明外,立見隨眠。又佛世尊、曾無一處、於諸見上,示無明名。若諸煩惱相應邪智是無明者;薩迦耶等五種邪見、智為自性,無二智體俱有相應;是則諸見、應與無明、常不相應。又若貪等煩惱力故;令相應智、成愚癡性;即應貪等增上力故;得有愚癡。非癡增上、癡為導首,故有貪等一切煩惱。又應可說如餘煩惱相應之慧,由相應故;得成染污。非彼自性。非愚癡體可成癡性。又如諸餘煩惱相應,非煩惱性諸心心所。是故當知別有無明,是心所性;與心相應。
緣起義
分別緣起初勝法門經十二頁云:復言:世尊!言緣起者,是何句義?世尊告曰:如是諸分,各由自緣和合無闕,相續而起;如是名為緣起句義。復言:世尊!先為略說緣起名義;其緣起義,猶未為說。云何應知?世尊告曰:諸緣起義,略有十一。如是應知。謂無作者義,是緣起義。有因生義,是緣起義。離有情義,是緣起義。依他起義,是緣起義。無動作義,是緣起義。性無常義,是緣起義。剎那滅義,是緣起義。因果相續無間斷義,是緣起義。種種因果品類別義,是緣起義。因果更互相符順義,是緣起義。因果決定無雜亂義,是緣起義。如是應知緣起略義。
二解 瑜伽九卷十六頁云:緣起義云何?謂離有情義,是緣起義。於離有情,復無常義,是緣起義。於無常,復暫住義,是緣起義。於暫住,復依他義,是緣起義。於依他,離作用義,是緣起義,於離作用,復因果相續不斷義,是緣起義。於因果相續不斷,復因果相似轉義,是緣起義。於因果相似轉,復自業所作義,是緣起義。問:為顯何義,建立緣起耶?答:為顯因緣所攝染污清淨義故。
三解 瑜伽三十一卷一頁云:謂依緣性緣起增上正法,聽聞受持增上力故,能正了知如是如是諸法生故;彼彼法生,如是如是諸法滅故;彼彼法滅。此中都無自在、作者、生者、化者、能造諸法;亦無自性、士夫、中間、能轉變者,轉變諸法。若能了知如是等義;是名尋思緣起義。
四解 瑜伽五十七卷二十七頁云:由眾緣故,速壞集起;由眾緣故速壞集起故名緣起。
五解 辯中邊論中卷八頁云:已說處義;緣起義云何?頌曰:緣起義,於因果用無增減。論曰:於因果用,若無增益,及無損減;是緣起義。應知此中增益因者:執行等,有不平等因。損減因者:執彼無因。增益果者:執有我行等,緣無明等生。損減果者:執無明等,無行等果。損益用者:執無明等,於生行等,有別作用。損減用者:執無明等,於生行等,全無功能。若無如是三增減執;應知彼於緣起善巧。
六解 雜集論四卷十二頁云:義者:謂無作者義,有因義,離有情義,依他起義,無作用義,無常義,有剎那義,因果相續不斷義,因果相似攝受義,因果差別義,因果決定義;是緣起義。謂離自在天等作者故;是無作者義。以無明等為因故;是有因義。無自然我故,是離有情義。託眾緣生故;是依他起義。眾緣所作空故;是無作用義。以非恆故,是無常義。生時過已,無暫住故;是有剎那義。因剎那滅,果剎那生,時分等故;是因果相續不斷義。不從一切一切生故,是因果相似攝受義。從非一一類因,一非一類果生故;是因果差別義。於餘相續,不受果故;是因果決定義。
七解 大毗婆沙論二十三卷九頁云:問:何故名緣起?緣起是何義?答:待緣而起,故名緣起。待何等緣?謂因緣等。或有說者,有緣可起,故名緣起。謂有性相,可從緣起;非無性相,非不可起。復有說者,從有緣起,故名緣起。謂必有緣,此方得起。有作是說:別別緣起,故名緣起。謂別別初從別別緣,和合而起。或復有說:等從緣起,故名緣起。問:有法從四緣生。謂心心所。有法從三緣生。謂滅盡無想定。有法從二緣生。謂一切色,及餘不相應行。云何等從緣起,故名緣起耶?答:即以此事,故名為等。謂應從四緣生者,皆四緣生;非三,非二。應從三緣生者,皆三緣生;非四,非二。應從二緣生者,皆二緣生;非三,非四。是故名等。復次依增上緣,故說為等。謂一一法,於正起時,各除自性,餘一切法,皆與彼為增上緣故。復次皆同時生,故說為等。如說:一切有情心,等生等自等滅。復次皆一剎那,故說為等。復次一切皆有此十二支;從無始來,乃至證得無學果位,故說為等。問:諸有情類,或有前般涅槃者,或有後般涅槃者;如何可說緣起法等?答:皆具十二,故說為等。復次皆得涅槃,方捨緣起;故說為等。復次緣起總相,無始無終,一切有情,同有此法;故說為等。復次前般涅槃者,於緣起法,前少後多。後般涅槃者,於緣起法,前多後少。故說為等。謂諸有情,皆有無量過去未來諸緣起法。雖行世者,有少有多,而其體數,一切皆等。
[佛學常見詞彙(陳義孝)]
五見
又名五惡見,即身見、邊見、邪見、見取見、戒禁取見。身見是執著五蘊假和合之身為實有;邊見是偏於一邊的惡見,如有些人以為人死之後一切都歸於無,所謂人死如燈滅,這叫做斷見,又有一些人以為人死之後仍是為人,豬馬牛羊死後仍是為豬馬牛羊,這叫做常見,這種執斷執常的見解,都偏于一邊,故名邊見;邪見是邪而不正的見解,如謗無因果,壞諸善事是;見取見之見即指我見、邊見、邪見,取是取著不捨,對於上述三種不正見,執以為是,名見取見;戒禁取見就是執行或受持邪戒,錯認以為是正戒,如一般人持牛戒狗戒等,以為是生天之因,又有一般人塗灰斷食,錯認以為是涅槃之道是。
修齋
執行齋會。
制聽二教
佛所制定必當受持的法,叫做制;聽其方便隨意執行的法,叫做聽。故制法若不實行必有罪,聽法不實行也不為罪。
四取
欲取、見取、戒取、我語取。欲取是貪欲取著色聲香味觸等五塵之境;見取是妄計取著五蘊之法為我見邊見等;戒取是取著執行非理之禁戒;我語取是取著發自我見我慢等之說法。
戒禁取見
執行邪戒卻以為是正戒。
[國語辭典(教育部)]
值
(一)ㄓˊ, [名]
1.價格。如:「價值」。
2.數值的簡稱。如:「平均值」。
[動]
1.面對。《史記.卷一二二.酷吏傳.義縱傳》:「寧見乳虎,無值寧成之怒。」漢.王充《論衡.實知》:「至漢興,長樂在其東,未央宮在其西,武庫正值其墓,竟如所言。」
2.執行勤務。如:「值班」、「值勤」。
3.抵得上。《水滸傳.第六回》:「值是值二千貫,只沒個識主。」《紅樓夢.第三一回》:「幾把扇子,能值幾何?」
使
(一)ㄕˇ, [動]
1.命令、派遣。《左傳.桓公五年》:「夜鄭伯使祭足勞王,且問左右。」《水滸傳.第八五回》:「若得如此,宋江星夜使人回家搬取老父,以絕根本。」
2.讓、以致於。《詩經.鄭風.狡童》:「維子之故,使我不能餐兮。」唐.杜甫〈蜀相〉詩:「出師未捷身先死,長使英雄淚滿襟。」
3.役用、役使。《論語.學而》:「節用而愛人,使民以時。」晉.范甯〈為豫章臨發上疏〉:「古之使人,歲不過三日;今之勞擾,殆無二日休停。」
4.可、行、做。如:「使不得」。《紅樓夢.第九六回》:「若說服裡娶親,當真使不得。」《文明小史.第一六回》:「如要看全,也不過一百多錢,倘若租看,亦使得。」
5.用。《文明小史.第一五回》:「至少也得幾百塊錢,少了不夠使的。」
6.放縱、放任。如:「使性子」。
7.出使。《論語.子路》:「行己有恥,使于四方,不辱君命,可謂士矣。」
[名]
奉命到外國執行任務或留駐的外交長官。如:「大使」、「公使」。
[連]
假設、如果。《論語.泰伯》:「如有周公之才之美,使驕且吝,其餘不足觀也已。」漢.王充《論衡.祀義》:「使天地有口能食,祭食宜食盡。」
巴勒斯坦解放組織
ㄅㄚ ㄌㄜˋ ㄙ ㄊㄢˇ ㄐㄧㄝˇ ㄈㄤˋ ㄗㄨˇ ㄓ
西元一九六四年巴勒斯坦各派組織領導人建立的政治組織。主要團體有巴勒斯坦民族解放運動、解放巴勒斯坦人民陣線及解放巴勒斯坦民主人民陣線。一九七三年被公認為巴勒斯坦人民的流亡政府。一九七六年以後巴解被承認為阿拉伯聯盟的正式代表,並獲得部分第三世界國家承認。巴解部分團體常以暗殺、劫持飛機、轟炸建築等方式為手段,以達建國目的。英文縮稱為 PLO。一九八三年九月十日在國際形勢逐漸改變中,以色列總理拉賓與巴解主席阿拉法特分別簽署協議,宣布相互承認,同年九月十三日,以國外長裴瑞斯與巴解執行委員會委員阿巴斯代表雙方政府,在華盛頓簽署和平協定,結束雙方三十年來的敵對與衝突。縮稱為「巴解」。
巴斯卡加法器
ㄅㄚ ㄙ ㄎㄚˇ ㄐㄧㄚ ㄈㄚˇ ㄑㄧˋ
西元一六四二年法國數學家巴斯卡(Pascal)發明的計算器,是人類第一部機械式計算工具。利用特殊齒輪設計,以推動執行進位,直接演算加減法。至於乘法及除法,則以連續的加法、減法替代。也作「巴斯加計算器」。
保綠基金會
ㄅㄠˇ ㄌㄩˋ ㄐㄧ ㄐㄧㄣ ㄏㄨㄟˋ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保綠基金會的簡稱。由十六家保麗龍免洗餐具製造廠商共同組成,於民國八十年六月經由行政院環保署核准成立。成立宗旨為執行及宣導保麗龍免洗餐具的回收與再生,以達到資源的永續利用,並防止環境汙染及維護全民健康。
保全程序
ㄅㄠˇ ㄑㄩㄢˊ ㄔㄥˊ ㄒㄩˋ
為保全強制執行的特別訴訟程序。如假扣押、假執行等即是。
保全處分
ㄅㄠˇ ㄑㄩㄢˊ ㄔㄨˇ ㄈㄣˋ
為民事訴訟程序中的重要手段。處理方式有兩種,一是假扣押與假處分,另一是撤銷假扣押與假處分。由於民事訴訟爭訟的目的著重在財產的執行,因此為免除官司勝訴卻財產落空的弊病,訴訟法規定在提起民事訴訟的當時,就可聲請保全處分。
保全業
ㄅㄠˇ ㄑㄩㄢˊ ㄧㄝˋ
一種依法成立,執行私人居處或公共場所防盜、防火、防災、財貨運送及人身等安全防護業務的行業。
保險經紀人
ㄅㄠˇ ㄒㄧㄢˇ ㄐㄧㄥ ㄐㄧˋ ㄖㄣˊ
基於被保險人的利益,代向保險人洽訂保險契約,而向承保的保險業收取佣金的人。我國保險法規定,經紀人非經登記繳存保證金並領有執業證書,不得執行業務。
班房
ㄅㄢ ㄈㄤˊ, 1.舊時衙役執行事務的房子。清.洪昇《長生殿.第三齣》:「丞相爺尚未出堂,且到班房少待。」《儒林外史.第一九回》:「三更時分,帶了匡超人,悄悄同到班房門口。」
2.監獄、拘留所的俗稱。
班代表
ㄅㄢ ㄉㄞˋ ㄅㄧㄠˇ
學校每一班級所推選出的學生代表。負責管理或執行班級事務。如:「我們一致同意推選他當我們的班代表。」也稱為「班長」。
班頭
ㄅㄢ ㄊㄡˊ, 1.團體中的領袖、首領。元.關漢卿《望江亭.第二折》:「端的是佳人領袖,美女班頭。」《醒世恆言.卷三六.蔡瑞虹忍辱報仇》:「誰想卞福老婆,是個拈酸的領袖,喫醋的班頭。」也作「班首」。
2.文武百官朝班之首。元.馬致遠《漢宮秋.第二折》:「我道您文臣安社稷,武將定戈矛,您只會文武班頭,山呼萬歲,舞蹈揚塵,道那聲誠惶頓首。」
3.學校每一班級所推選出來的學生代表。負責管理或執行班級事務。也稱為「班長」。
班長
ㄅㄢ ㄓㄤˇ, 1.學校每一班級中,由學生互相推選或老師指派的學生代表,負責管理或執行班級事務。也稱為「班代」、「班代表」、「班頭」。
2.部隊編制中,率領一個班的領導士官。
幫帖
ㄅㄤ ㄊㄧㄝˇ
古代行政機關核准船隊執行公務或營業的通行證。其功用與性質類似現今的營業執照。《六部成語註解.戶部》:「幫帖:一幫船隻所領之官票也。」
弊害
ㄅㄧˋ ㄏㄞˋ
因處事不嚴謹而產生的缺失。如:「縝密的計畫與執行,可減少計多弊害的發生。」
編導
ㄅㄧㄢ ㄉㄠˇ, 1.編劇導演。如:「這戲由他一人負責編導。」
2.執行編劇導演的人。如:「這齣戲的成功,完全是編導的功勞。」
編輯部
ㄅㄧㄢ ㄐㄧˊ ㄅㄨˋ
報紙、雜誌或書局等執行編輯工作的部門。也稱為「編輯室」。
編輯室
ㄅㄧㄢ ㄐㄧˊ ㄕˋ
執行編輯工作的地方。也稱為「編輯部」。
編者
ㄅㄧㄢ ㄓㄜˇ
編輯工作的執行人。如:「編者的話」。
便衣
ㄅㄧㄢˋ ㄧ, 1.平時在家所穿的衣服。相對於官服、制服而言。《老殘遊記.第二回》:「到了十一點,只見門口轎子漸漸擁擠,許多官員都著了便衣,帶著家人,陸續進來。」《文明小史.第二二回》:「萬帥到簽押房換了便衣坐定,一聲兒不言語。」也作「便服」。
2.身穿便服執行公務的軍人或警察。
便衣警察
ㄅㄧㄢˋ ㄧ ㄐㄧㄥˇ ㄔㄚˊ
不穿制服執勤的警察人員。如:「群眾中夾雜一些便衣警察執行採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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