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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果關係

[國語辭典(教育部)]

ㄧㄣ ㄍㄨㄛˇ ㄍㄨㄢ ˙ㄒㄧ
事件或現象形成必有的前後關連。先發生的因導致後形成的果。兩者的關連密切而恆定,相同的因必會導致相同的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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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光阿含藏]
十種力

十種力,即如來之十種智力:(1)處非處智力:如實了知一切之理與非理之力。(2)業異熟智力:如實了知三世之業與果報的因果關係之力。(3)靜慮、解脫、等持、等至智力:如實了知一切禪定或三昧之順序、深淺之力。(4)根上下智力:如實了知眾生能力或性質勝劣之力。(5)種種勝解智力:如實了知眾生之了解與判斷之力。(6)種種界智力:如實了知眾生之本性、素質、行為等之力。(7)遍趣行智力:如實了知趣行人天等諸世界的因果之力。(8)宿住隨念智力:如實了知過去世種種事之力。(9)死生智力:如實了知眾生死生之時與未來生的善惡世界之力。(10)漏盡智力:自知斷盡一切煩惱,次知不受後有,或知他人斷煩惱與否之力。


[佛光大辭典]
三法展轉因果同時

為唯識宗表示種子與現行互為因果之用語。唯識宗認為在第八識內之種子,必待眾緣和合而起現行(在現實上作用);又現行之法、現行之剎那(一瞬間),其種子亦熏習於本識(第八識),即所謂「種子生現行,現行熏種子。」此時能生之種子、所生而能熏之現行,及所熏種子,三者相互展轉成為作用,其因果關係乃同一剎那,非異時,此即為三法展轉,因果同時。凡過去、未來諸法,其種子與現行之因果關係,皆相續同時,如炷生焰,焰生即成火炬,乃三法展轉,因果俱時。〔成唯識論卷二、成唯識論述記卷三本〕(參閱「七轉第八互為因果」122) p572


不成因

因明用語。因明論式中,因(理由)須具備三相,方能成正因,缺乏任何一相皆成似因,其中因缺乏第一項而不能證明宗(命題)者,稱為不成因。共分四類:(一)兩俱不成,(二)隨一不成,(三)猶豫不成,(四)所依不成。「因」須遍是宗有法之法,方有證明宗之力量,若非宗法,或雖是宗法而不遍,便不能證宗。其遍是宗法,必須為立(立論者)敵(問難者)所共許(共同同意),且必須為立敵所決定共許(極成)。換言之,因於有法,須依轉極成,且其依轉極成決定而無疑。故凡不極成或極成猶有疑義,皆謂不成,故所謂「不成」,即遍是宗法之不極成。不成可從二方面說,一者不能成宗,二者自不成因。依第一釋,「成」字乃成立之義,著眼於因與宗之關係而立說;依第二釋,「成」乃成就之義,著眼於因之本身而立說。此二釋,相容且具有因果關係。因支原係用以證明宗體,使宗體成立,故凡無力使宗體成立者,即可稱為不成。就因本身言,既無證宗之力,又不克盡因所應盡之責任,自亦不成因。故自不成因,可謂不能成宗之果。又求其不能成宗之故,乃遍是宗法之未能極成。故遍是宗法之不極成,應是不成因之所以不成之根本意義,不能成宗與自不成因二義,皆由此所衍生。〔因明入正理論悟他門淺釋〕(參閱「因三相」2271、「因明」2276、「依轉極成」3059) p971


五念門

又作五念、修淨土五念門。出自天親之淨土論。指往生阿彌陀佛淨土之五種憶念修行門。即:(一)禮拜門,謂清淨身業,一心恭敬禮拜阿彌陀如來,願生彼國。(二)讚歎門,謂清淨口業,稱歎如來名號、功德、光明智相,如實修行,求生彼國。(三)作願門,謂心常作願,發大誓願,如實修行奢摩他(梵 śamatha),以止息散亂之心,求生彼國。(四)觀察門,謂以智慧、正念觀察下列三種:(1)觀察彼佛國土功德莊嚴,(2)觀察阿彌陀佛功德莊嚴,(3)觀察彼諸菩薩功德莊嚴。如實修行毘婆舍那(梵 vipaśyanā),以觀破昏暗之心,求生彼國。(五)迴向門,謂將自己所有之功德善根,普皆迴向一切眾生,願同生極樂國,皆共證佛道。

曇鸞之往生論註卷下,將奢摩他譯作止,止者,止心一處不做惡,其義有三:(一)一心專念阿彌陀佛,願生彼國,此如來之名號及國土之名號能止息一切之惡。(二)阿彌陀佛之極樂國土超越三界,若人生於彼國土,自然止息身、口、意之惡。(三)阿彌陀佛之正覺住持力,自然止息企求聲聞、辟支佛之心。此三種「止」由如來之如實功德所生。同書又將毘婆舍那譯作觀,觀,意謂心緣其事而觀心分明,是即觀察門。又曇鸞將迴向門分為二種,即:(一)往相迴向,謂將己之功德迴向一切眾生,願同生極樂國土。(二)還相迴向,謂已生極樂國土,得奢摩他、毘婆舍那之方便力成就後,還迴入娑婆世界,教化一切眾生共向佛道。

善導之往生禮讚將五念門之順序略加變更,即:(一)身業禮拜門(禮拜門),(二)口業讚歎門(讚歎門),(三)意業憶念觀察門(觀察門),(四)作願門,(五)迴向門。此前三者為修身、口、意三業,後二者為發願、迴向,即前三者起行,後二者安心之意。

此外,依此五念門而修,其結果亦有五門,稱為五功德門,又作五果門。即:(一)近門,謂身不再墮入迷界,而能接近佛之悟界。(二)大會眾門,謂加入聖者之列。(三)宅門,(四)屋門,謂此二門成就止、觀之行。(五)園林遊戲地門,又作教化地之益。謂重返迷界,以救度所有眾生為樂。

此五念門(五因門)與五功德門(五果門)間,禮拜門相對近門,其他各各之二門亦順次有相對之因果關係;此因果兩門中,前四門之目的在使自己趨入菩提,故稱為入門;後一門以救度他人出離苦海為目的,故稱為出門,以上合稱為入出二門。〔無量壽經優婆提舍願生偈、華嚴經孔目章卷四、往生論註略鈔卷下、往生禮讚私記卷上〕(參閱「止觀」1476、「念佛」3208、「淨土宗」4684) p1109


六因

梵語 sad-hetavah。(一)將一切法之因分為六種,即:(一)能作因(梵 kārana-hetu),又作所作因、隨造因。即某物生時,凡一切不對其發生阻礙作用之事物,皆為某物之能作因,其範圍至廣。又分兩種:(1)自法生時,給與勝力而助長者,稱為與力,如眼根生眼識,或如大地之生草木,乃有力之能作因,然僅限於有為法。(2)自法生時,無所障礙,令之自在而生者,稱為不障,如虛空之於萬物,乃無力之能作因,通於一切無為法。此因所得之果稱增上果。(二)俱有因(梵 sahabhū-hetu),又作共有因、共生因。為俱有果之因,亦分二種:(1)輾轉同時互為因果者,稱為互為果俱有因,如三杖之互相依持而立。(2)多法同時為因而得同一果者,稱為同一果俱有因,如三杖互相依持以支持一物。此因所得之果稱士用果。(三)同類因(梵 sabhāga-hetu),又作自分因、自種因。謂過去與現在之一切有漏法,以同類相似之法為因,故稱同類因。如善法為善法之因,乃至無記法為無記法之因。此同類之名,就善惡之性而立,非就色心等之事相。此因所得之果稱等流果。(四)相應因(梵 samprayukta-hetu),謂認識發生時,心及心所必同時相應而起,相互依存,二者同時具足同所依、同所緣、同行相、同時、同事等五義,故稱相應因。此因所得之果稱士用果。(五)遍行因(梵 sarvatraga-hetu),又作一切遍行因。特指能遍行於一切染污法之煩惱而言。與上記之同類因為前後異時之因果法,然同類因通於一切諸法,而遍行因則由心所中之十一遍行遍生一切之惑,故稱遍行因。所謂十一遍行,即逆於四諦之理的諸煩惱中,苦諦下之身見、邊見、邪見、見取見、戒禁取見、疑、無明等七者,與集諦下之邪見、見取見、疑、無明等四者,此十一煩惱即一切煩惱生起之因。此因所得之果稱等類果。(六)異熟因(梵 vipāka-hetu),又作報因。特指能招致三世苦樂果報之善惡業因。如以五逆之惡法感地獄之報,以十善之有漏善招天上之果。彼天上與地獄之果皆非善非惡,而係無記性。如此以善因惡因皆感無記之果,因果異類而熟,故其因稱為異熟因,所得之果稱異熟果。〔俱舍論卷六、發智論卷一、大毘婆沙論卷十六至卷二十一、雜阿毘曇心論卷二、入阿毘達磨論卷下、俱舍論釋頌疏義疏卷中本〕(參閱「」2269)

(二)將無始以來之妄想習因分為六種:(一)當有因,又作當因。妄想之識(因)招當有之果報。(二)相屬因,又作相續因。一念之妄心,內依八識,外緣六塵,作業招果,現行薰種子,種子起現行,三世相續而不絕。(三)相因,前念滅後念續生之善惡業相。(四)能作因,又稱作因。諸識轉變而生諸法。(五)顯了因,又稱了因、顯示因。由妄想之故,所作之事生,能作如燈,所作如色,顯現分明。(六)觀待因,又稱待因、相待因。妄想滅時,涅槃生起。待妄想斷盡而生,故稱為相待。〔大乘入楞伽經卷二、入楞伽經卷三、楞伽阿跋多羅寶經卷二〕

(三)因明用語。因明三支作法中,第二之因(理由)分為二類六種。二類為生因、了因。能生諸法者,稱為生因,如穀麥之種子,能生根發芽;以智慧照了法性之理,為輔助生成之資緣者,稱為了因,如燈之照物,了了可見。此生因、了因各有言、智、義三層,故合稱六因。即:(一)言生因,即立者(立論者)所用以舉因之言語,敵者(問難者)依之而能生解。如立者言「所作性故」(因),敵者聞之,藉以了悟「聲是無常」(宗),故稱生因。(二)智生因,即指立者起言之智;蓋智為立言之本,故此智即是言生因之因,稱為智生因。立者舉「所作性故」(因)之前,必已知聲是無常,亦已知聲之所以無常,乃聲是所作之故。(三)義生因,有二義:(1)道理義,指言語中所涵之意義,亦即聲是所作之理。(2)境界義,乃言語所指之對象,亦即聲是所作之事實。言語所以能使人了悟,全靠其所涵之意義及所指之對象,故言語之義亦歸入生因。(四)智了因,指敵者之智慧與知識而言。敵者能解立者之言,了悟所說之宗與因,全知知識,故稱智了因。(五)言了因,指立者能立之言(如所作性故),敵者依此言了解所立(如聲是無常)。敵者若無智慧,誠然不會了悟,然若僅有智而無立者言語之啟發,依然無從了悟。敵者之智必待立者之言語刺激,而後始能發揮了悟之作用,言為智了因之因,故亦為了因。(六)義了因,指立者能立之言所詮之義。如以「所作性故」例,即指其所涵之義理與其所指之對象。敵者所以能了悟聲之為無常,是靠「所作性故」所表示之意義。義為智了因之因,故亦為了因。

六因之分別依據,乃其功用;若以體別為依據,則僅有四種。智生因中之智,為立者之智;智了因中之智,為敵者之智,其體各異,不能歸併。言生因中之言與言了因中之言,同指立者所用之言語;義生因中之義與義了因中之義,同為立者言語所包含之意義。以故言生因與言了因原為一體,義生因與義了因亦是一體,故六因僅有四體。

六因之間,有層層之因果關係。就生因方面言,必須立者有智,方能認識義理,並且用言語來表達,故智生因乃言義二生因之因,言義二生因乃智生因之果。言義二生因雖同為智生因之果,然二者亦存因果關係。立者知曉義理之後,始用言語表達,故義生因又為言生因之因,言生因為義生因之果。就了因方面言,立者之言語與其所涵之義理,引發敵者之智,令其了悟正理,故言了因與義了因同為智了因之因,智了因為言義二了因之果。敵者聽了立者所說之言語,方得體會其中所涵之義理,故言了因又為義了因之因,義了因為言了因之果。

六因之中,因明最重視言生因與智了因。立者雖有充分之理由證明自家之主張,然若默而不說,敵者無從知其理由如何,更無從信其宗體之確能成立。故欲使敵者領悟,須將自家理由明白說出。敵者聽聞立者表示理由之言語,始能發生正智。言生因乃令敵者了悟之根本所在,故因明稱之為正生,智義二生因處於輔助地位,故稱為兼生。就了因而言,敵者所以能了悟,在於自家之有智,否則言與義無從為之啟發,故智了因可說為正了,其餘二了因為兼了。〔因明入正理論卷上末、因明論疏瑞源記卷二、因明入正理論悟他門淺釋〕p1256


四十八智

係就「十二緣起」,以四諦觀之,所生之四十八有漏智。十二緣起,即是將眾生流轉生死之因果關係所作之十二項分類:無明、行、識、名色、六處、觸、受、愛、取、有、生、老死等十二支;四諦又稱四聖諦,乃修習佛道者藉以入證得果之四種諦理,即:苦、集、滅、道等四種道法,與十二緣起同為佛教基本義理之一。今就十二緣起之每一支,逐一以四聖諦觀之,如就苦諦而觀「老死」,則未來之老死,即苦諦;老死之集,即集諦;老死之滅,即滅諦;趣向老死滅盡之行,即道諦;如是而觀,除「無明」之外,乃至其餘之十項,共為四十四智,另與四諦之四智合之,共為四十八智。漏,為煩惱之異稱;上記之四十八智,尚未能完全斷除煩惱之過非,故稱有漏智。〔雜阿含經卷十二、長阿含卷十大緣方便經、大毘婆沙論卷二十三、卷二十四、俱舍論卷九、大乘阿毘達磨雜集論卷四〕 p1636


四種十二因緣

佛陀所證悟的根本道理之一為因緣法,即認為一切有為法皆有生滅變化(宇宙自然界)或生死苦樂(人生命運)之現象,其中之生死苦樂現象,順次推究,含有十二種相依相關生起之因果關係,稱為十二因緣,大小乘經論皆有詳備之闡論,然所作解釋,時有出入,如俱舍論卷九即舉出四種解釋。即:(一)剎那(梵 ksanika)緣起,謂於每一剎那間皆具足十二支。如由貪而行殺,其間之過程如下:先起貪欲心,貪是「無明」;思欲行殺,思是「行」;了別所殺之人及其境界,即是「識」;識俱色、想、行三蘊,總稱「名色」;名色所住之法,即是「六處」;六處是根,根、識、境和合,即是「觸」;領觸即是「受」;行殺之貪心即是「愛」;與貪相應之諸煩惱是「取」;依此所起之身語二業,即是「有」;如是諸法並起,即是「生」;其法熟變滅壞,即是「老死」。於剎那間完具十二支,故稱剎那十二因緣。(二)連縛(梵 sajbandhika)緣起,謂十二支因果係連續生起,無有間隙,而具有前因後果之關係。(三)分位(梵 āvasthika)緣起,十二支中所各具之五蘊皆分位假立,故稱分位。此係依據胎生學之解釋,說明有情在三世之中,其生死流轉過程,一一分位之形態。(四)遠續(梵 prākarsika)緣起,謂依「順後受」及「不定受業」,前記分位之五蘊皆可隔越多生多世,且從無始以來即懸遠相續。如百劫以前之「無明」招感今世之「識」,又今世之「有」亦將經過多劫之後而招感未來之「生」、「死」等。又上記四說之中,說一切有部力主第三說,而成為部派佛教時代緣起教法之重要思想。〔大毘婆沙論卷二十三、卷二十四、俱舍論光記卷九〕(參閱「十二因緣」337) p1792


外道四執

又稱外道四宗、外道四見、外道四計、四種外道、四見、四執。係印度古代各種外道就諸法之一異、常無常、因果有無等問題,所持之四種執著。約以下列五方面說明:

(一)就法之一、異而言,可分:(1)執「一」論者,即妄執一切法同一。如數論外道等之主張。(2)執「異」論者,即妄執一切法別異。如勝論外道等之主張。(3)執「亦一亦異」論者,即妄執一切法亦同一亦別異。如尼犍子外道等之主張。(4)執「非一非異」論者,即妄執一切法非同一非別異。如若提子外道、邪命外道等之主張。另據外道小乘四宗論載:(1)執著一切法「一」者,認為「我」與「覺」二相不可分離,因果亦同。如外道僧佉論師之說。(2)執著一切法「異」者,認為「我」與「智」、「能」與「所」皆異。如外道毘世師論師之說。(3)執著一切法「俱」者,認為「法」共存而非單一存在,與亦一亦異論同義。如外道尼犍子論師之說。(4)執著一切法「不俱」者,認為一切法皆不共存而呈相對性,與非一非異論同義。如外道若提子論師之說。

(二)就世間之常、無常而言,可分:(1)執著世間一切皆恆常者,(2)執著世間一切皆無常者,(3)執著世間一切皆亦恆常亦無常者,(4)執著世間一切皆非恆常亦非無常者。大智度論卷七(大二五‧一一○上):「復有四種見:世間常、世間無常、世間亦常亦無常,世間亦非常亦非無常,我及世間有邊無邊亦如是。有死後如去,有死後不如去,有死後如去不如去,有死後亦不如去亦不不如去。」其中,「世間常」等四句為梵網六十二見中之遍常論及一分常論,「有邊無邊」等為有邊等論,「死後如去」等四句為有想論、無想論、斷滅論。

(三)就「我」與「蘊」之「即」、「離」而言,據瑜伽師地論卷六十五載,可分:(1)執著我即是諸蘊。(2)執著我異於諸蘊而住於諸蘊中。(3)執著我非即諸蘊而異於諸蘊,非住於蘊中而住於異蘊、離蘊法中。(4)執著我非即諸蘊而異於諸蘊,非住於蘊中亦不住於任何異於諸蘊或離蘊之法中,而無有蘊,亦不與一切蘊法相應。

(四)就因果之有、無而言,可分:(1)邪因邪果論者,如大自在天外道。此外道妄執萬物皆由大自在天所生,自在天若喜,則六道皆樂;自在天若瞋,則四生皆苦。(2)無因有果論者,如常見、無因外道。此外道推窮萬物,發現萬物之現生無須憑藉他物,乃妄執萬物皆自然而有,並無因果關係。(3)有因無果論者,如斷見外道。此外道妄執唯有現在存在之因,而無後世再生之果,如草木僅存活一期,其後即死滅殆盡。(4)無因無果論者,此外道妄執不受後世之果,亦無現在之因,全然不信任何因果之思想。三論玄義載(大四五‧一中):「總論西域九十六術,別序宗要,則四執盛行:一計邪因邪果,二執無因有果,三立有因無果,四辨無因無果。」

(五)就苦之自作、他作而言,可分:(1)苦為自作論,即妄執苦由身內之我所作。(2)苦為他作論,即妄執大自在天造作六道之苦。(3)苦為共作論,即妄執於劫初之時,先有一男一女而繁衍一切眾生,故苦由眾生共作。(4)苦為無因作論,乃妄執自然即存有此苦果。

此外,三論宗就諸法之空、有而言,另立內外道四執(又稱四宗)說,以一切外道、毘曇宗、成實宗、大執等,為執持妄見之宗派。〔入大乘論卷上、瑜伽師地論卷六、顯揚聖教論卷九、成唯識論卷一、成唯識論述記卷一末、中觀論疏卷三本、卷七本、百論疏卷一、卷七〕(參閱「四宗」1706、「外道」1867)p1873


外種

指米、麥等之種子,亦即世間一般所通稱為「種子」者,唯識家則特稱為外種。為「內種」之對稱。「種子」一詞,為大乘唯識學重要術語之一。法相宗(即唯識宗)之要旨,乃將有情眾生之心識細分為八識,其第八識稱為阿賴耶識,具有攝藏諸法之性質,為其餘諸識之根本。而於此阿賴耶識中蘊含「種子」,其功能猶如植物之種子,具有產生一切現象之可能性,故以「種子」稱之;所不同者,植物之種子為一種實體,而吾人第八識中之種子則為一純粹之精神作用。

唯識學以「三法二重」為因果,確立其宇宙形成與種子之關係。即主張:當色法(物質)與心法(精神)之諸緣和合時,種子必令當前之外界產生某種作用或現象,稱為「現行」;此現行之法,一旦形成,即能薰染種子。如是乃構成「三法」,即:「能生之種子」(本來之種子)、「所生之現行」、「所薰之新種」等三種要素,此三者具有「二重」之因果關係,即於「種子生現行」、「現行薰種子」之下,同時輾轉互為因果,且由之變現出世間萬物。故知宇宙森羅萬象、苦樂榮枯等一切有為無為之萬法,皆由吾人第八識內之種子所生成映現者,此即唯識宗「萬法唯心造」之基本論旨。準此而言,唯識家乃稱阿賴耶識內之種子為「內種」,而謂米、麥等之種子並非真實自存之物,而係由內有之種子發為現行所變現者;以其相對於心識內之「內種」,並假借世間之名,而稱之為外種。

外種之種子亦如內種,可分為本有與新薰兩種,然內外種之種子,其薰習情況有別。據成唯識論卷二之說,以外種而言,其種子具有本質者,即有薰習,而為其生長之「增上緣」;若無本質者,即無薰習,而必須以內種為其「生因」之緣。然成唯識論述記卷二所引之攝大乘論則有異說。〔俱舍論卷四、卷五、成唯識論卷三、攝大乘論卷上、顯揚聖教論卷十七〕(參閱「種子」5863) p1876


正法念處經

梵名 Saddharma-smrty-upasthāna-sūtra。凡七十卷。北魏般若流支譯。音譯薩怛囉麻悉麻囉地烏婆薩怛拏拏麻蘇怛囉。又作正法念經。收於大正藏第十七冊。本經起於外道以身口意三業諸問題質問新出家之比丘,世尊乃對此廣說「正法念處法門」,闡明三界六道之因果關係。亦即依十善業道品、生死品、地獄品、餓鬼品、畜生品、觀天品、身念處品等次第,觀六道生死之因果而詳說厭離之道。該經思想係以比丘修道為主,雖屬小乘範疇,然構思雄奇,筆致奔放,時時顯露大乘思想之端倪。尤其對六道輪迴之因果關係,有極正確與周密之描述。

以本經與高麗大藏經之同經相較,觀天品、地獄品中有若干文句脫漏。又關於本經之譯者,據開元釋教錄卷六載,譯者為瞿曇般若流支;歷代三寶紀卷九指出翻譯年代為東魏興和元年(539);然麗本法經錄卷三,僅謂譯者為北魏之留支;宋、元、明三本則謂,係北魏沙門菩提流支。此外,宋代法天所譯之妙法聖念處經八卷,內容大意與本經相同。〔大唐內典錄卷四、續高僧傳卷一、至元法寶勘同總錄卷七、閱藏知津卷三十〕 p1992


生因

(一)因明用語。於三支作法中屬於因支。為六因之一。與「了因」對稱。生,生起、啟發之意。生因如種子,能生物,故稱生因。譬如立論者立「聲是無常」宗(命題),以「所作性故」為因(理由),證明聲為無常,非常住,令問難者聽罷,了然「聲是無常」乃正理,因而不復固執己見。此因,其啟發問難者之正智,恰如種子之生芽,故就立論者說,稱之為「生因」。生因以其功用之別復分三種:(一)言生因,指立論者所用以舉因之言語,如前述「所作性故」一語。(二)智生因,指立論者之智慧、知識而言,如前述之例,若非立論者已具「聲之無常乃因聲為所作」之知識,便不能提出「所作性故」之因,智慧知識乃立言之本,故智為生因。(三)義生因,指立論者所舉因中所涵之道理與境界。語言之所以能引發人之了悟,全靠其中所涵蘊之意義與所指之對象,故「義」亦為生因。前述三因,互有層層之因果關係。立論者有「智」,方能認識義理,並利用語言以宣達之,故智生因乃「言」、「義」二生因之因,「言」、「義」二生因是智生因之果。「言」、「義」二因間亦有因果關係,立論者先認知義理,才能用言語以宣達之,故義生因為言生因之因,言生因為義生因之果。〔因明入正理論悟他門淺釋〕(參閱「六因」1256)

(二)五因之一。指惑業。以眾生依惑業而生此身,猶如草木之種子依地而生,故稱生因。(參閱「五因」1074)

(三)謂地、水、火、風四大種為生起色法之原因。〔俱舍論卷七〕(參閱「四大」1649)

(四)與「引因」相對稱。謂生為近果與正果之因。近果,指近因之果報;正果,指修道而有所證悟,蓋有別於外道之盲修,故謂學佛而證得之果為正果。(參閱「引因」1392) p2058


因果

梵語 hetu-phala。指原因與結果。亦即指因果律。為佛教教義體系中,用來說明世界一切關係之基本理論。蓋一切諸法之形成,「因」為能生,「果」為所生;亦即能引生結果者為因,由因而生者為果。以時間之因果關係而言,因在前,果在後,此稱為因果異時;但若就空間而言,則如束蘆之相倚相依之情形,此乃廣義之因果關係,稱為因果同時。

古代印度之外道,有關因果之論點可分為四類,佛教稱之為外道四執,或簡稱四執:(一)邪因邪果,即將萬物生起之原因歸於大自在天之能力。(二)無因有果,即承認現存的現象世界為果,但以此果之因難以探究,故否定此果之起因。(三)有因無果,即承認現存的現象世界為因,但以此因之結果難以探究,故否定此因之結果。(四)無因無果,即否定因果二者。

上記之外,佛教以外的古代印度思想界,尚有二種因果論之說,即:(一)因中有果論,主張果所顯現之現象世界必內具於因中,此乃婆羅門教與數論學派之思想;亦即認為因中常具有果性,故以因與果之性質相等。(二)因中無果論,係與婆羅門教對立之一般思想界及勝論學派所提倡。即主張結合眾多獨立之根本要素,方能生起現象世界;亦即認為因中未必具有果性,而須藉眾多的因相互和合始能產生果,故認為因與果之性質並不相等。此論說亦可稱為果中有因論。

佛教之因果論大抵可分為大小乘二系統,小乘以俱舍宗為典型,提出四緣、六因、五果之說;大乘則以唯識宗為代表,以四緣、十因、五果為其因果論之主要內容,而於四緣、五果之闡釋,大小二乘之觀點亦相迥異。以唯識家而言,既認為宇宙萬有皆由含藏於阿賴耶識中之種子所變現,而由種子變現成諸法之間,須經由「種子生現行」、「現行熏種子」、「種子生種子」等的「三法兩重」之因果關係,展轉作用而變現為森羅萬象。其中,種子生種子之關係為因果異時;種子生現行、現行熏種子之關係為因果同時。此外,於六因、五果之中,異熟因與異熟果之關係,以及同類因、遍行因與等流果之關係,皆為因果異時。至於俱有因、相應因與士用果之關係,則為因果同時。又能作因與增上果之關係,通於因果異時與因果同時。又同類因與等流果之關係,係以自類之法為因,引生等同流類之果,故稱自類因果。

眾生之行為能引生異時之因果,即善之業因必有善之果報,惡之業因必有惡之果報,此稱善因善果、惡因惡果。然嚴格言之,應稱為善因樂果、惡因苦果。此乃因由善惡二業所招感之果報,係屬非善非惡之「無記性」;而所謂善、惡,乃特指必定招感果報之因法,故不宜以善果、惡果為果報之稱。此種因果之理,儼然而不亂,稱為因果報應。若無視因果之理的存在,而落入否認因果之思想見解中,即稱「撥無因果」。又若從實踐修道上論因果關係,則由修行之因能招感成佛之果,此稱為修因得果、修因感果、酬因感果。

此外,由善惡之業因而招感樂苦之果報,此種因果係異熟因與異熟果之因果關係;又由福德(世間的善業)而招感人天樂果,此為福因與福果之因果關係;又由修習智慧能招感覺悟之果報,此為智因與智果之因果關係。上述三種因果關係,稱為三因三果。又一般所謂的三世因果、因果報應等,多係指異熟因與異熟果之因果關係而言。

蓋一切法皆由因果之理而生成壞滅,十界迷悟之顯現,即由此因果關係所成,而產生世間之因果、出世間之因果、迷界之因果、悟界之因果等分別。若就四諦而言,其苦、集二諦為世間迷界之因果,滅、道二諦則為出世間悟界之因果。要之,此因果之理實乃佛教重要之基本教理,於諸經典中即常對此理加以闡釋說明,並以善惡之因果報應如影隨形而相續不絕,來勸導人修行佛道,超脫有漏之境界,以達於無漏之寂靜地。〔無量壽經卷下、俱舍論卷六、阿毘達磨發智論卷一、卷十五、大毘婆沙論卷十、卷十一、卷十六、瑜伽師地論卷五、卷三十八、顯揚聖教論卷十八、成唯識論卷三、卷七、卷八、大乘義章卷三、卷四〕(參閱「十因」418、「五果」1112、「六因」1256、「四緣」1832、「因」2269、「種子」5863)2293


定異

梵語 pratiniyama。為唯識宗二十四不相應行法之一,百法之一。定,指決定;異,指差別。謂一切事物之善惡因果各有差別而互不混亂之意。唯識宗將一切諸法分成五大類,稱為五位,其中第四類為「不相應行法」,即既不屬色法、心法,亦非無為法,然與色、心、無為法等均有關係之法,共有二十四種,故稱二十四不相應行法,皆為諸法中之假設名目。二十四法中之第十五、第十六、第十七等三法係針對諸法之因果關係而假立之名,即:(一)第十五法,針對諸法因果之「相續性」而假立「流轉」之法,即諸法之因果具有相續不斷之性質。(二)第十六法,針對諸法因果之「別異性」而立「定異」之法,即諸法之善因與惡因、善果與惡果,既已決定因果性質,即展現其互有差別而不相混亂之關係。(三)第十七法,針對諸法因果之「相稱性」而立「相應」之法,即諸法之因果報應有其善惡相應之關係。

瑜伽師地論卷五十二進一步舉出五種定異之差別,即:(一)流轉還滅之定異,如順逆之緣起法即屬之。(二)一切法之定異,謂一切法攝於「十二處」而無有超過、增多者。(三)領受之定異,謂一切法為「三受」所攝而無有超過、增多者。(四)住之定異,謂一切之壽量或劫期等皆有其差異而決定之性質。(五)形量之定異,如一切有情眾生之生身形體、生處,乃至於所依存之器世間、四大洲等,皆各有定異之性。〔顯揚聖教論卷二、大乘百法明門論、大乘阿毘達磨雜集論卷二〕(參閱「心不相應行」1396) p3181


真言大次第論

全稱勝者普遍主大金剛持道次第總開祕密之要義。略稱真言大次第。又作祕密道次第(藏 Svags-rim chen-mo)。西藏佛教額爾德派(藏 Dge-lugs-pa)之開祖宗喀巴(藏 Tsov-Kha-pa blo-bzav grags-pa)所著。本書著於一四○○年頃,係將有關祕密佛教的圓熟思想編集而成之書。宗喀巴另一著作菩提道次第論(藏 Byav-chub lam-gyirim-pa)係一部顯教之概論書;而本書則為密教概說書。西藏佛教一般將教學分為波羅蜜多乘(梵 Prajñāpāramitā-yāna)與怛特羅乘(梵 Tantra-yāna)兩類,前者為一般佛教之教理,而成為一切教學之基礎;後者則以前者為骨幹。若以因果關係觀之,怛特羅乘屬於果乘,而於最後得果即可成佛,然欲證得此一果乘須有密教之行證,而本書正為此類行證最重要之指導書。本書內容亦說明顯密兩教之立場,尤以表明金剛乘之特異性。本論詳論四種怛特羅:(一)作怛特羅(藏 bya-bahi rgyud,梵 kri-yātantra),(二)行怛特羅(藏 spyod-pahirgyud,梵 caryā-tantra),(三)瑜伽怛特羅(藏 rnal-hbyor-gyirgyud,梵 yoga-tantra),(四)無上瑜伽怛特羅(藏 rnal-hbyor bla-na med-pahi rgyud,梵 mahāyoga-tantra)。全書收錄於宗喀巴全集中,此外,坊間亦有單行本之流傳。 p4203


惑業苦

即惑、業、苦三道。用以顯示為惑業所纏縛(迷)之因果關係。即依貪、瞋、癡等惑而造作善惡之業,復由此業為因而招三界之生死苦果,稱為惑業苦。又「道」,為能通之義,些三者由惑起業,因業感苦,於苦復起惑,展轉相通,生死不斷,故稱為三道。〔成唯識論卷八〕 p4944


淨意優婆塞所問經

全一卷。宋代施護譯。又稱淨意問經。收於大正藏第十七冊。本經內容為佛陀在祇樹給孤獨園,應淨意兜泥耶子之請問,略說短壽、長壽乃至愚癡、智慧等不同業報之因果關係。 p4706


習因習果

指「同類因」與「等流果」。於佛教之因果論中,「六因」與「五果」皆為其中之主要理論,「六因」係解釋諸法生起之原因,其第三項為同類因(梵 sabhāga-hetu),舊譯為習因,係指能生起同類法之原因;又「五果」乃說明由各種因緣所生起之結果,其中之第二項為等流果(梵 nisyanda-phala),舊譯為習果,係指與原因之流類相等之結果。舊譯之「習」字,乃在強調因果關係的習續之義。即習續前念之善心,而起後念之善心為善業果,乃至習續前念之無記性,而起後念之無記性。前念稱為習因,即同類因;後念稱為習果,即等流果。據摩訶止觀卷八載,習因是自分因,習果是依果。習因習果通於一切色法、心法,及善、惡、無記等三性。(參閱「五果」1112、「六因」1256、「同類因」2250、「等流果」5172) p4771



梵語 karman,巴利語 kamma。音譯作羯磨。為造作之義。意謂行為、所作、行動、作用、意志等身心活動,或單由意志所引生之身心生活。若與因果關係結合,則指由過去行為延續下來所形成之力量。此外,「業」亦含有行為上善惡苦樂等因果報應思想,及前世、今世、來世等輪迴思想。本為印度自古以來所流行之思想,佛教即採用此一觀念,作為人類朝向未來努力之根據;其於佛學中之含意與界說分述如下:

一般而言,業分身、語、意等三業,小乘說一切有部更進一步解釋為:內心欲行某事之意志稱為意業;以身體之行動與言語表現其意志者,即是身業、語業(口業)。此外,業又可分為二種,思業指意志之活動,思已業指思業中已付諸行動者;於此,思業同於意業,思已業同於身、語二業。對三業作用之本體(業體、業性),一切有部等諸部派認為意業屬於心法(意志),而身、語業屬於色法(物質);大乘佛教與經量部則主張所有諸業盡屬於心之活動。若論佛教之基本立場,理應採取後者無疑。

一切有部又主張,色法中之身業、語業(物質之本體)可分表(作、教)與無表(無作、無教)二種,稱為表業、無表業。能表現在外並示予他人者,稱為表業;無法示予他人者,則稱無表業。無表業又作無表色,其本體為色法之一種,起於強烈之善、惡業,但其業兼具身表業、語表業及定等三種性質。

無表業共分三種,即:律儀(由戒、定所起之俱為善)、不律儀(由習慣性所起之惡業,具有強烈之決斷性)與非律儀非不律儀(即處中無表,隨時應善、惡業而起)等三無表。律儀無表在捨戒或出定之間得以持續,其他二無表若非遇特殊障礙,則將持續一生。在此等無表之中,善無表有止惡之作用,惡無表有妨善之作用,人類後天之性格即因此而形成者。身、語二業各有表業、無表業,再加以意業,合稱五業。

若造善惡之業,其後必招感相應之苦樂果報(異熟)。以有業因,故招感業果;非善非惡之無記業則無招果之力。關於業因與業果之關係,一切有部之看法如下:業乃涉及三世實有者,現在之業能成為牽引未來果報之決定因(取果);另一方面,業從過去予果以強烈之作用力,而招感現在之果報(與果)。於此,經量部主張,業乃瞬間消滅者,但其業已將招感果報之種子植於心識,再由此種子引生果報。此種種子思想頗類於一切有部之無表業說。

業有種種分類,但整體而言,吾人一生之果報完全由業來引導,即引業(牽引業、總報業、引因)具有強烈作用力,可支配吾人生於人界、畜生界或其他界等。至若形成人界等個體在諸根、形量、色力莊嚴等各個不同之區別,則由滿業(圓滿業、別報業)來牽引。引業之果報稱總報,滿業之果報稱別報,以上二業合稱總別二業。復次,一切有部主張,一引業生一回,更在其上由眾多之滿業來完成人生,故多業引一生或一業引多生,乃絕對不可能發生者。同時,業有共業、不共業兩種。前者指共通之果報,如山河大地(器世間)、無數之生物等;而有關各個生物之身體,或各個生物特有之果報,則屬不共業。

所謂三性業係指:因善心而起之善業(安穩業)、因惡心而起之不善業(惡業、不安穩業),以及因無記心所起之無記業。惡業為該罰之業,故稱罰業(或罰),而有身、口、意三罰業之稱(三罰)。中阿含經卷三十二說身口意三業中,以意業為最重,此可顯示佛教以動機論為主之觀點;反之,耆那教謂身罰為三罰之最,此乃陷於結果論之偏頗。此外,經過深思熟慮才決斷之造業,稱作故思業、故作業;反之,由非故意之錯誤所造成者,稱作不故思業、不故作業。無記業與不故思業皆不引生果報。在故思業中,積極、強猛之業,稱作增長業;而消極、微弱之故思業,則與不故思業合稱不增長業。逐漸增強其勢之業,稱作增上業、增長業;反之則稱造作業。又欲界眾生所造之惡業,能招感眼耳鼻舌身五識受苦報,故此種業稱身受業;至如色界(初禪天除外)、無色界眾生所造之善業,以第六意識能受樂報,故稱心受業。以上兩者,合稱二受業。

復次,苦受、樂受、捨受(不苦不樂受)等果報,係分別由欲界之惡業、欲界乃至色界第三禪天之善業、色界第四禪天以上的善業之作用所致,故以上諸業依序稱為順苦受業、順樂受業、順不苦不樂受業,合稱三受業。同時,欲界眾生所造之善業能帶來幸福,又稱福業;所造之惡業將導致不幸,故稱非福業。色界、無色界眾生所造之善業,依其禪定之種類,所招感之果報決定不動,故亦稱不動業。福業、非福業、不動業等三者,合稱三業,或三行。再者,惡業又作黑業,善業又作白業,以此配合好壞來說明。欲界之不善業,其性質不善,異熟果不佳,故稱黑黑異熟業;色界、無色界之善業,其性質為善,異熟果佳,故稱白白異熟業。至於欲界之善業,其性質與異熟果悉皆黑白相雜,故稱黑白黑白異熟業。但永斷煩惱之無漏業,其性質已超越相對性之黑白,且異熟不招果報,故稱非黑非白無異熟業。以上合稱四業。在四業之中,前三者屬有漏業,須至最後之無漏業方能完全斷除。此外,因諂而起之業,稱曲業;因瞋而起之業,稱穢業;因貪而起之業,稱濁業。以上三者,並稱曲穢濁三業。又八聖道之第四支為正業,邪業為其相反義。

隨受報時間之遲速,業又可分為四類。即:於現在作業現生受報者,稱為順現業、順現法受業;於現生作業來生受報者,稱為順生業、順次生受業;至第三生以後始報者,稱為順後業、順後次受業。以上三時業之受報有特定之時期,故亦稱定業;不確定何時才受報者,稱為不定業、順不定受業。不定業依其果報內容(定或不定),又有二種不同:確定果報而不確定何時受報者,稱為異熟定時不定;果報與受報時間均不確定者,稱為異熟時俱不定。三時業與不定二業合稱五業。復次,三時業又各分時定異熟定、時定異熟不定,計有六種;與上記之二不定業,合稱八業。

業所作用之依據,或有情招感苦樂果報之通路,稱作業道(根本業道),此有十善業道與十惡業道。對此,一切有部與經量部、大乘唯識宗等,所說略有不同。

業為產生果報(異熟)之因,故又稱業因,或因業。由業所報之果,稱作業果、業報。另一方面,「業因」意指起業之原因(如煩惱等);「因業」則兼具因與業(主因與助緣)兩層意義。牽引業果之力,稱為業力。由業而感苦之果報,稱為業苦;又並舉業與其苦之果報,亦稱業苦。惡業與煩惱並稱業結、業惱。惡業所生之障礙,稱作業障、業累。由業可招感報應,故亦稱業感。過去世所造之業,稱作宿業,或前業。宿業所報之壽命,稱業壽、業受。因宿業而無法避免之重病,稱作業病。宿業所引起之災厄,稱業厄。業能引生果報之道理,一如天道之必然,稱為業天。又以業之如影隨身,故亦稱業影。業能將眾生繫縛於迷界,故作業繫、業羂、業縛、業繩。業一如網,罩人於迷界,故稱業網。惡業有如塵垢,能污及人身,故作業垢、業塵。復次,惡業之作用有人喻為火、魔、賊,故稱業火、業魔(十魔之一)、業賊等。地獄裏,燭照眾生善惡業之鏡,或秤、記錄簿等,分別稱為業鏡、業秤、業簿。惡業之力如風之強猛,故有業風之稱。或謂由惡業能招猛風(如地獄等),故作業風。由宿業所獲得之神通力,稱業通(報通)。能招感無間地獄(果報)之業,稱為無間業。繫縛有情眾生於欲界等三界之業,稱為三界繫業。煩惱能起業,令有情生於各種世界(即潤生),此種招感未來生之業,即稱潤業、潤生業。此外,自己所造之業,必須由自己來承受其果報,稱作自業自得。又於十二緣起中之第十支「有」,後世(阿毘達磨以之為「業」之意,故有「業有」之稱。另據觀無量壽經所載,施、戒、行三福係往生淨土之正因,故有淨業(清淨業)之稱。一般所謂念佛願求往生淨土之行法,即稱為淨業。〔雜阿含經卷十三、卷三十七、卷四十九、中阿含經卷三、卷五十八、長阿含經卷十一、本事經卷一、正法念處經卷三十四、唯識論同學鈔卷一之八、佛法概論第七章(印順)、成佛之道五乘共法章、三乘共法章(印順)、佛學今詮上冊第二章(張澄基)、原始佛教思想論第二篇第四章(木村泰賢著,歐陽瀚存譯)、小乘佛教思想論第五篇第五章(木村泰賢著,演培譯)〕(參閱「業道」5502) p5494


道理

梵語 yukti。簡稱為「理」。指正確之理,即事物之存在、變化必須準據之法則。瑜伽師地論卷三十中舉出四種道理:(一)觀待道理(梵 apeksā-yukti),又作相待道理,即真(勝義)與俗(俗諦)相待之道理。(二)作用道理(梵 kārya-kārana-yukti),有因果關係之作用的道理。(三)證成道理(梵 upapatti-sādhana-yukti),又作成就道理,即確認方法之道理。(四)法爾道理(梵 dharmatā-yukti),又作法然道理,如火有熱性,水有溼性,有其本來不變本性之道理。〔解深密經卷五、大乘莊嚴經論卷十二、成唯識論卷八〕 p5646


羯磨

梵語 karman,巴利語 kamma。(一)意譯作「業」。意指所作、事、辦事、辦事作法、行為等。含有善惡、苦樂果報之意味,亦即與因果關係相結合之一種持續不斷之作用力。業,原係流行於印度社會之一般性觀念,對印度思想影響頗大,後為佛教基本教義之一,即是一切萬有基於因果之法而生。依據大毘婆沙論卷一一三,業之定義有二說:其一,以作用、任持七眾法式、能分別愛與非愛之果等三義為業;其二,以作用(即語業),行動(即身業)、造作(即意業)等三義為業。

業之種類雖多,不外乎身業、語業、意業三者,中阿含經卷三以意業最重,藉此標示佛教之動機論。此外,引一生果報(或生人界,或生畜生界等)之業,稱為引業;若生於人界,個體之間復以不同方式(如男女、貴賤、賢愚、美醜等)完成,是為滿業。是故,引業能引總報,滿業則圓滿別報。其他,如山河、大地之器世間,為諸生物共通之果報,稱為共業;各生物之間復有不同之果報,即稱不共業。又以受報時限之不同,業亦可分為順現法受業(於現身受報)、順次生受業(於次生受報)、順後次受業(於次生以後受報)、不定業等。

由業之觀念所產生之輪迴思想,主要在強調人類對未來應有之努力,然因此反緣生一宿業之說(即前世之業招後世之報),此一宿命論已與業之原始意義相悖。(參閱「」5494)

(二)於受戒、懺悔、結界等有關戒律行事之場合,意指生善滅惡之作法。受戒之際,受戒者因羯磨而得戒體。羯磨之內容包含法(羯磨之作法)、事(有關羯磨之所有事實)、人(與羯磨有關之人)、界(行羯磨之場所)等四者,一般稱為羯磨四法,分別言之:(一)法,分為心念法、對首法、眾僧法三種。(1)心念法,乃自己獨自心想口念之法,適用於懺悔微小罪障之情況。又分三種:1.但心念法,即本來之心念法,不須對人,唯得自說,如懺輕微之突吉羅罪。共有三種。2.對首心念,本為對首之法,但因界內無人,而以心念秉法。共有七種,如說淨、受藥等事。3.眾法心念,本為眾僧法,但因界內無人,故以心念秉法。共有四種,如說戒、自恣等事。(2)對首法,係面對同法者二三人申白之法,適用於受三衣或一鉢為自己所有物之情況。又分兩種:1.但對首法,為當分之對首法,界中雖有多僧,僅須對首於一人乃至三人即可。共有二十九種,如受三衣、捨受鉢等事。2.眾法對首,本為眾僧法,以界中無人而開對首。有四種,與眾法心念相同。(3)眾僧法,即指向四人以上(即僧伽)申白之法,適用於布薩、自恣或受戒等重要行事之情況,為滅罪生善其力最強者。又分三種:1.單白法,又稱白羯磨,即一度告知僧眾,經常施於慣例、事關輕微或已有嚴格規定不得提出異議等情況。共有三十九種,如說戒、行鉢、剃髮等事。2.白二法,又稱白二羯磨,即一度告知(一白)僧眾、一度問其可否(一羯磨),經常用於結界等場合。共有五十七種,如離衣、受日等事。3.白四法,又作一白三羯磨,即一度告知僧眾(一白),三度問可否(三羯磨),經常用於受具足戒或懺悔重罪(如僧殘罪等)之情況。此外,授具足戒之際,授白四羯磨作法者,稱為羯磨師(羯磨阿闍棃)。依事而計,以上所舉加以比丘之二法,羯磨合計一百八十三法(一說一百八十四法),但一般以百一羯磨稱之,蓋以「百」表示滿、眾之數,意指各一法皆包含一羯磨。但依十誦律所傳者,實際僅有百一羯磨。

(二)事,分為有情事、非情事、二合事等三種。有情事指有關有情(即眾生)之事,如突吉羅罪之責心悔乃至波逸提、四提舍尼、偷蘭遮等之懺悔;非情事指有關三衣一鉢等無生物之事,如三衣之分別法、鐵鉢之守持法等;若合以上兩方之事,是為二合事,如藥守持法,藥本身為非情事,病患則為有情事,即是二合事。所謂一百八十三法之事,皆不出於此三者。

(三)人,分為一人、二三人、僧人(四人以上)。大凡「法」係隨人而分別其體。即上述所說之「心念法」為一人之法。於「界」無人時,方成此法。若有一人,即名「非法別眾」。對首法係二人面對,共同秉法。又有邊人則要問之,如三十捨懺必須問於邊人,九十單墮雖「但對」亦無妨;此即二三人之法。「眾法」係四人以上方秉法,此即「僧人」之法。界中有比丘則以全數聚集為法。若有一人未參加,則形成「非法別眾」。

(四)界,即指進行羯磨之場所。有自然界、作法攝僧界之別。自然界即指自然成為僧眾住處之境界,如寺院等;以非特意劃定、布置而成,故又稱不作法界。對首、心念之二法及一人、二三人眾中之雜法、四人之自恣法等,皆可在自然界進行。作法界係指局限於一定之境域而施行結界法之三小界、三大界及戒場。小界係同一界內有不同意之人,或對法有呵難者時,另外結界而舉行受戒、自恣、說戒者。若為一時之方便而結界者,則於法事完了即解除。如四分律卷三十五所說「結已即解,非久住之法」即為其意。大界係僧眾常行之所,指人法二同之界,普通以一二○里為定量(下品)。戒場原係為恐因常常集合僧眾而引生困惱,故允許結之,用以行受戒、懺悔等法;但在說戒及自恣之時,則不得行之。〔毘尼母論卷八、四分律卷三十三、卷三十九、摩訶僧祇律卷二十三、菩薩戒羯磨文、僧羯磨卷上、關中近出尼二種壇文夏坐雜十二事并雜事共卷前中後三記(出三藏記集卷十一所收)、受菩薩戒儀、菩薩戒義疏卷上、四分律刪繁補闕行事鈔卷上一、卷上二、卷上三、四分律行事鈔資持記卷上一之五、卷上二之一、四分律刪補隨機羯磨疏卷一、玄應音義卷十四〕

(三)在密教中,指如來之作業或諸尊之威儀事業,故有羯磨曼荼羅、羯磨部等語。此外,亦可作為「羯磨金剛」之略稱。(參閱「羯磨金剛」6140) p6137


選佛圖

又作十法界圖、佛法雙六、名目雙六、淨土雙六。借佛教之名相,依轉迷開悟之理所繪製之遊戲圖。圖樣有數種。明代,有捺麻僧仿學士解縉所製「升官圖」製作選佛圖,其後失傳。萬曆年間(1573~1619),蕅益大師智旭根據幽溪大師之選佛圖予以重訂,以彰顯十法界升沈之因果關係,及聖凡因行、種性差別等之宗門教說,由發始因地至圓極果位,凡歷十五門,詳載人天、善惡、三學、四教等,欲使學者由此圖而悟知三世因果之來源與一乘佛法之修進,接引人人念佛,求得成佛;圖中升降之法,以「那謨阿彌陀佛」六字區定之。智旭並另撰選佛譜一書,詳述其旨意及選法等。民國弘一大師曾輯入其所編之佛學叢刊中。一說選佛圖在宋元間即有之,西藏自古亦有各種選佛圖。

此類選佛圖或係由印度傳來者,蓋印度昔有投花得佛之儀式,即投花於曼荼羅上,由此得知與某佛或菩薩有因緣之法。選佛圖之名稱與投花得佛之法似有密切關係。日本於萬治、寬文年間(1658~1672)盛行之。 p6318


雜寶藏經

梵名 Sajyukta-ratna-pitaka-sūtra。凡十卷(或八卷、十三卷)。元魏吉迦夜與曇曜共譯。收於大正藏第四冊。本經係集錄關於佛陀、佛弟子,及佛陀入滅後之諸種事緣。凡一二一章之因緣譚,大部分皆係與佛陀有關之故事。包括十奢王與羅摩王子之事、佛陀入滅後二百年頃那先比丘與希臘彌蘭陀王之問答,以及佛陀入滅後四百年衹夜多尊者與月氏人栴檀罽尼吒王之問答等。全書共分五類:孝養篇、誹謗篇、施行篇、教化篇、鬥諍篇。主要為阿含藏教思想,以因緣譬喻來闡示因果關係。〔出三藏記集卷二、開元釋教錄卷二〕 p66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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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佛教百科全書]
三世實有‧法體恆有

小乘說一切有部的根本教義。謂過去、現在、未來之三世,一切諸法之實體皆恆常存在。此說與下列各部派的主張不同︰一說部謂三世無實體,唯有假名。說出世部謂世間法顛倒虛妄,三世唯有假名,並無實體,然出世間法則為真實法,三世皆有實體。此外,經量部、大眾部則主張僅有現在有實體,過去、未來則無體用,故非實有。

說一切有部以七十五法涵蓋有為、無為之一切法。其中,無為法不生滅,因此,置而不論。至於有為法,係藉因緣之作為而生起,故念念生滅變化,可是,從無生有,有化為無,則為因果理法所不容許。因此,主張其體性之存在通於三世,常恆不滅,此即所謂「三世實有、法體恆有」。

說一切有部主張三世實有之論據何在﹖《俱舍論》〈隨眠品〉以「三世實有,所以者何」發問,舉出下列四條理由,加以證明︰

(1)由經說故︰《俱舍論》卷二十引《雜阿含經》卷三之文云(大正29‧104b)︰「苾芻當知︰若過去色非有,不應多聞聖弟子眾,於過去色勤修厭捨;以過去色是有故,應多聞聖弟子眾,於過去色勤修厭捨。若未來色非有,不應多聞聖弟子眾,於未來色勤斷欣求;以未來色是有故,應多聞聖弟子眾,於未來色勤斷欣求。」

經中既說過去色有勤修厭捨,未來色有勤斷欣求,故知過去未來是實有的。

(2)二緣生故︰《雜阿含經》卷八云(大正2‧54a)︰「世尊告諸比丘︰有二因緣生識,何等為二﹖謂眼色、耳聲、鼻香、舌味、身觸、意法。」假如過去未來世,並非實有,則能緣過、未的意識,就無生起的可能,因為生識要有根、境作所依、所緣;而為意識所依的根,本是在於過去的,為意識所緣的法境,原是通於過、未的,假使過未二世並非實有,則二緣不具。能依、能緣的識,也就無法生起。可是,事實並非如此,因此可證,過未是實有的。

(3)識有境故︰一切認識作用的生起,必有它的所了之境。因為先見有境,然後識方得生。有識而無境是不可能的。所以,緣過去未來識,應知定必有境。若去來世境體實無,那就應有無所緣識。所緣若無,識亦應無。既不承認識為非有,理當承認實有去來。不可一面否定有實去來,一面又肯定能緣識有。

(4)業有果故︰我人所造的善不善業,早已落謝過去,即此過去世業,待緣能招當來愛、非愛果。由於業在過去世有,可證過去實有,由於果在當來世有,可證未來實有。如果沒有二世,則善惡二業,其體應無。愛、非愛果,亦應非有。然而,已謝業既有當果,應知過未決定非無。

由以上四義,可證三世實有。其中,初二是教證,後二是理證。

如此,諸法的體性,是通三世而實有的,然如山河大地、人畜草木等粗大的形象,是由色法或色心的法體,因緣聚合而成的,只有假相,沒有實體。若加以分析,則山河大地,盡是極微所成。有情身心,為五蘊的和合,並無實我存在。祇因我人在五蘊和合者(有情)中,活動較為靈妙,故妄生「我」的謬見。即因有這我執,遂起造種種的惑業,以致輪迴生死。是故,欲斷實我的妄執,須正觀無我的真理。這樣,洞觀無我而肯認五蘊法體的三世實有,謂之為「我空法有說」,又名「法有我無宗」。

◎附︰呂澂《印度佛學源流略講》第二講第三節(摘錄)

上面是從法的因果關係上看的。另外,從法的時間方面來說,有部是主張三世實有的。他們論證這一問題時,採用體用分別的方法,認為法體是三世俱存的,法用則是現在才有。無體即無用。沒有過去的體,就沒有現在的法,更沒有現在的用。現在是過去的繼承,同樣,未來又是現在的延續。這種說法與他們的剎那滅理論是有聯繫的。在他們的不相應行法中有「得」(成就)與「非得」(不成就)二法。認為「得」是實在的。凡法與「得」聯繫起來,則過去未來都有,反之,「非得」則只現在有,過未均無。

對於三世的區分,有部各家還有不同的議論,具有代表性的是四大家︰

(一)法救︰主張按類分。過、現、未的法體是一,只是類不同而已。如金子製為飾物或器皿,就賦予它以杯、環等不同名字,實際上都是金子。

(二)妙音︰主張以相分。過、現、未的法體是一,相則不同,體與相結合,就可確定它屬於哪一世的。

(三)世友︰主張以位分。三世的位置不同,遂有過、現、未的區別。如算術的籌碼是一(一、二、三),但放進的位不同(個、十、百)就有了不同的意義。

(四)覺天︰主張按待分。待是相望、相待的意思,三世只是相望不同(如現在望過去為現在等),法體是一。如一個女人,相望於父母是女兒,相望於子女又是母親。

這四種說法,經過後人的評定,認為只有世友的主張最合理,一方面既說明了法體只有一個,同時又說明了由於位置不同而三世有別。因此,最後統一地取用其說。對其他三說的批評是︰以類而分,與數論派的轉變說相混淆,被認為是不純;以待而分,說明一個事物具有雙重身分,顯然是混雜的;以相而分,也會陷於混亂,一法不變,但可以與各種相相聯繫。所以,有部的所謂三世實有,就是指一法三位而言。

〔參考資料〕 《大毗婆沙論》卷三十九、卷七十七;《入阿毗達磨論》卷下;《俱舍論光記》卷五;林傳芳《佛學概論》;《部派佛教與阿毗達磨》(《現代佛教學術叢刊》{95});《平川彰著作集》第二卷。


十二緣起

印度原始佛教及部派佛教的核心理論。又作十二有支、十二因緣。指無明、行、識、名色、六處、觸、受、愛、取、有、生、老死等十二支。茲依水野弘元《佛教要語的基礎知識》一書所載,分別略釋如次︰

(1)無明(avidyā,avijjā)︰即無知,對四諦、緣起的道理無知;不了解佛教之根本思想的世界觀及人生觀。無明的反面,即八正道中的正見。

(2)行(saṁskara,saṅkharā)︰即身、語、意三行,亦稱三業。行乃因無知無明而產生錯誤的身、語、意三業。此行,不只是指錯誤的行為,也包含行為餘力的習慣力。不管我們的行為經驗是何種情形,均不會輕易地消失,一定會留下一些餘力被保存蓄積起來,而成為知能、性格等素質。

(3)識(vijñana,viññna)︰如前面說明五蘊、十八界的識,識即六識,是指「認識作用」或「認識主觀」而言。此處乃指認識主觀的六識。《阿含經》中,將「緣識有名色」的識,分為三種︰(a)入胎的識,(b)在胎的識,(c)出胎後的識。若僅將十二緣起中的識,解釋為(a)入胎的識(結生識),就會成為三世兩重因果說的胎生學見解。但是,就我們所知,原始佛教中的識乃指入胎、在胎、出胎後三者而言。

(4)名色(nāma-rūpa)︰乃指識之所緣的六境(色、聲、香、味、觸、法)。亦即緣起經中所言「內識身,外名色」的名色一詞。

(5)六處(ṣaḍ-āyatana,saḷāyatana,六入、六入處)︰指眼以至意的六根。意即感覺、知覺的能力。

(6)觸(sparśa,phassa)︰即根(六根)、境(六境)、識(六識)三者的和合,亦即由根、境、識而有感覺,與由知覺而成立認識條件的意思。

(7)受(cvedana)︰和五蘊中的受相同,意指苦樂等感受,即眼觸所生以至意觸所生的六受。而六受又各有苦、樂、不苦不樂等三受。這些都是認識(觸)後產生的苦樂感受,但對同一事物的認識,又有很大的差別。如貪欲者是樂的感受,在瞋恚者則是苦的感受。此乃由於認識主觀的識,不像白紙一樣,而含有緣於過去的無明、行,所生的貪欲、瞋恚等性格的緣故。

(8)愛(tṛṣṇā,taṅha)︰也譯為渴愛,意指如渴者求水般激烈的欲求。可分為色愛以至法愛的六愛,或欲愛、有愛、無有愛的三愛。緣認識而起的苦樂等感受一產生,對苦受就有憎避的強烈欲求;對樂受就有愛求的熱望。這些強烈的欲求或熱望,即是愛。也就是以愛來表示對苦樂受所產生的愛憎之念。

(9)取(upādāna)︰有欲取、見取、戒禁取、我語取等四取。前面的愛,是指心中產生激烈的愛憎之念,而取是對愛念生捨取之實際行動。亦即指「愛則奪取,憎則捨棄、傷害」的實際行動。或者可說是,由於身語的取捨選擇行為。殺生、偷盜、邪淫,或妄語、惡口、兩舌、綺語等身語業,均可涵蓋於「取」之中。

(10)有(bhava)︰即存在。或註釋為欲有、色有、無色有三有。廣義的說,有是現象的存在,與行、有為一樣,意指一切的存在。因十二支皆是有,故亦稱十二有支。在此意識上,有可分為業有與報有,業有是指善惡業的存在;報有是指善惡業果報的存在。可是,如同前面行支所說的,業有包含了身、語、意三業,及它們殘留的餘力,而殘留的餘力會形成知能、性格等素質。這裏的有,是指來自取支(取捨選擇的實際行為)殘留的餘力,它不但是過去行為習慣的蓄積,也限定了未來行為的發展。故「有」之下為「生」。

取與有二支,可說相當於前面第二支的行。愛支則相當於第一支的無明。亦即自無明產生行,而行之中含有實際行為的餘力。似此,自愛產生的實際行為就是取,而自取產生餘力就是有。

(11)生(jāti)︰指有情生於某一有情的部類,或指日常生活有某種經驗產生。前者是指擔負有情過去全部經驗的餘力(即知能、性格、體質等)而生。故每個人均具有一定的素質。後者是指以人的素質(有)為基礎,而有新的經驗產生。總之,二者均是自「有」產生新的「生」。

(12)老死(jārā-maraṇa)︰在緣起經中,於老死之後加上了愁(soka)、悲(parideva)、苦(dukkha)、憂(domanassa)、惱(upāyāsa)。認為生以後會產生老死等苦,而以老死代表一切的苦惱。

總之,無明、行與愛、取、有等錯誤的思想與行為,一定會遭受到苦惱。而以十二緣起為首的種種緣起說,也就是以具體的例子,來說明︰三界輪迴的一切苦惱,即由於無明、渴愛等煩惱及行、取、有等業因而產生的。

原始經典中,有很多部都在論述價值緣起。所謂價值緣起,乃是說明在有關的事項,具有流轉或還滅的關係。此有關的事項,有分為二支、三支、四支、五支,以至九支、十支、十二支,甚至更多。而四諦說也是由二支所形成的流轉、還滅緣起。有很多經典,也如四諦一般,不用「緣起」一詞,而講緣起關係。

原始經典所說的緣起關係系列,大致可區別為三種類型︰第一、十二緣起及將其簡略的支數;第二、從與根、境、識,及(三者和合而有的)觸,到受的連續認識關係上,來說緣起;第三、不在上面二種範疇內的雜多緣起系列。

緣起支有如上種種區別,但最具代表的,是傳到後代由十二支所組成的十二緣起。

在原始經典中,十二緣起的定型句,漢譯及巴利文幾乎相同。現依巴利文,介紹十二緣起如下︰
「比丘們啊!什麼是緣起呢﹖比丘啊!緣無明而有行,緣行而有識,緣識而有名色,緣名色而有六處,緣六處而有觸,緣觸而有受,緣受而有愛,緣愛而有取,緣取而有有,緣有而有生,緣生而有老死、愁悲苦憂惱生。如此,是為一切苦蘊之集起。
反之,無明滅故行滅,行滅故識滅,識滅故名色滅,……六處……觸……受……取……,有滅故生滅,生滅故老死、愁悲苦憂惱滅。如此,為一切苦蘊之滅。」

關於十二支彼此間有什麼關係,異說紛紜。在原始經典中,並沒有作具體的敘述。但到了部派佛教,就將十二支說成三世兩重因果。十二支中,最初的無明、行二支是過去世的二因,其次的識、名色、六處、觸、受五支是現在世的五果,並以這些來說過去與現在的一重因果;接著的愛、取、有三支是現在世的三因,最後的生、老死二支是未來世的二果,並以這些來說現在與未來的一重因果。綜言之,即是所謂的三世兩重因果,列表如下︰

傳統三世兩重因果十二支的說法︰(1)無明是指過去的無明諸煩惱。(2)行是過去所造的善惡諸業。(3)識是在母胎內最初一剎那的五蘊。(4)名色是胎內五位(羯刺藍─第一週、額部曇─第二週、閉戶─第三週、健南─第四週、鉢羅奢法─第五週以後至出生)中的前四位。(5)六處是指在胎內第五位,即在母胎中完成眼等諸根之位。(6)觸是出胎後生起單純的觸(認識)的作用。(7)受是五、六歲至十三、四歲間,起單純苦樂感受作用。(8)愛是十四、五歲以後,貪著財產、愛欲之位。(9)取是增長前支貪著之位。(10)有是愛欲、取相之善惡業,成為習慣力而引起未來果報。(11)生是生出未來果報之位。(12)老死是未來受生後,與名色、六處、觸、受一起發生之位。


┌無明─惑(緣)─┐
├行──業(因)─┴過去世二因─┐
├識─┐ ├一重因果─┐
├名色│ │ │
├六處├苦(果)──現在世五果─┘ │
十二緣起┼觸 │ ├三世兩重因果
├受─┘ │
├愛─┐ │
├取─┴惑(緣)─┬現去世三因─┐ │
├有──業(因)─┘ ├一重因果─┘
├生─┬苦(果)──未來世二果─┘
└老死┘


南方佛教與後世大乘佛教,均把十二緣起解釋為三世兩重因果,這也是一般佛教傳統的說法。但是瑜伽行派的法相宗(護法系統),把十二緣起解釋為二世一重因果,即從無明至有等十支是現在世,生和老死二支是未來世。

說一切有部的通說,是將十二緣起解釋為三世兩重因果,但是此一部派對十二緣起的狀態,析為四種,而說四種緣起。即(1)剎那緣起、(2)連縛緣起、(3)分位緣起、(4)遠續緣起。其中(1)剎那緣起,是表示十二支作用於同一剎那之「同時的論理關係」。(2)連縛緣起,是說明做為肉體、精神現象的十二緣起,時時刻刻在進展變化,而我們日常經驗的身心活動即是依據此種緣起關係產生的。(3)分位緣起,是指將十二支分為過去、現在、未來等的三世兩重因果。(4)遠續緣起,謂十二支不僅表示三世,而是在說明久遠的過去至遙遠的未來,長時間的關係。

近代,西洋、日本學者對十二支,有種種議論。或就傳統立場而言,或以為同時因果之論理關係才是佛的真說,或就折衷立場而言等。但是,釋尊在說法時,曾由於對象智慧、根機及理解力之不同,而對同一教理,或做第一義的解說,或以淺近的例子或譬喻,做極通俗的說法。故對十二緣起的說法,我們也不能做片面的決定。《阿含經》中,雖然沒有將十二緣起視為三世兩重因果的胎生學解釋,但仍可發現它的萌芽。以上所提,四種緣起中的第二連縛緣起,不僅是今日我們最易理解的,也是《阿含經》所論述的。

◎附一︰姚長壽〈十二有支

十二有支,也叫十二因緣、十二緣起。原出《阿含》經典,包括無明、行、識、名色、六處(六入)、觸、受、愛、取、有、生、老死十二支,稱為「十二有支」。

這種結構,在佛教原始經典中是為探求有情眾生生死苦惱的緣起而設立的。無明(對佛教真理不能自覺)為緣引起行(善惡行業),行為緣引起識(識別作用),識為緣引起名色(身心),名色為緣引起六處(眼、耳、鼻、舌、身、意六根),六處為緣引起觸(反應),觸為緣引起受(感覺),受為緣引起愛(妄執),愛為緣引起取(追求執著),取為緣引起有(存在),有為緣引起生,生為緣引起老死。以此次序構成了「此有故彼有,此生故彼生,此無故彼無,此滅故彼滅」的相依相對的因果關係,而說為「十二因緣」。

後來的小乘論書把十二因緣同輪迴相配,眾生由過去的業而受現世的果報,由現世的業而受未來的果報,就有說眾生涉三世輪迴的次第緣起。《俱舍論》把十二因緣分成四種︰(1)剎那緣起,於剎那間立十二支;(2)連縛緣起,十二有支因果無間,連續而起;(3)分位緣起,立三世兩重的因果關係,從胎生學的角度來解釋十二因緣;(4)遠續緣起,懸遠相續無始,而立十二支。其中分位緣起說為有部所採用。

依分位緣起說,過去世無始的煩惱,叫做無明。依過去世煩惱而作善惡行業,叫做行。無明和行,稱為過去二因。由這過去二因,心識開始活動,在受胎的一剎那成為有情的分位,這就是識。受胎開始的第二剎那以後,六根尚未完備的有情分位,叫做名色。在胎內六根具足,即將出胎,叫做六處。出胎以後至二、三歲,只有接觸感覺,尚未識別苦樂,叫做觸。四、五歲以後到十四、五歲,對事物漸能識別苦樂,是為受。以上從識到受,稱為現在五果。十六、七歲以後,愛欲漸盛,叫做愛。三十歲以後,貪欲旺盛,叫做取。依愛取的煩惱,造種種的業,定來世的果,這就叫做有。以上愛、取、有,稱為現在三因。依這現在世的三因而於未來出世的分位,叫做生。自生至死,叫做老死。生和老死,稱為未來二果。這樣,過去世、現在世、未來世的三世,加上兩重的因果,合稱為三世兩重因果。

唯識宗立二世一重因果,《成唯識論》卷八設從無明到有十支為因,生和老死二支為果。此十因二果,必不同世。如從過現二世來看,十因在過去世,則二果為現在世;如從現未二世來看,十因為現在世,二果即在未來世,終究不出二世一重,所以稱為二世一重因果。因為無明和行二支是引出識至受五支的因,所以這二支叫做能引支,五支叫做所引支,合這七支為牽引因。愛、取、有三支為因,緣起生和老死二支,所以稱愛、取、有三支為能生支,或生起因,稱生和老死二支為所生支,或所引生。

天台宗立思議生滅、思議不生不滅、不思議生滅、不思議不生不滅四種十二因緣,與化法四教(藏、通、別、圓)相配,說三因佛性。

十二因緣有各種觀,與四諦觀同為重要的觀法。《大乘阿毗達摩雜集論》卷四歸納為四種觀法︰(1)雜染順觀,即從無明緣行,行緣識等順次而觀迷惑之生起;(2)雜染逆觀,即把老死等安立諦說,從老死逆次第而觀迷惑之生起;(3)清淨順觀,即從無明滅則行滅等順次而觀成正覺之真理;(4)清淨逆觀,即從老死滅是由生滅故等逆次第而觀成正覺之真理。順觀亦稱流轉門,逆觀亦稱還滅門。順觀則為苦集二諦,逆觀則為滅道二諦。

◎附二︰印順《佛法概論》第十一章(摘錄)

〔緣起的內容〕 有情的生死流轉,即在這樣──十二支的發展過程中推移。這十二支,可以約為三節︰

(一)愛、取、有、生、老死五支,側重於「逐物流轉」的緣起觀。有情都要「老死」,老死是由生而來的,生起了即不能不死;所以生不足喜,死也不足憂。可見想長生不死或永生不滅,是永遠不可能的。有情為什麼會生起呢﹖即由於「有」。有指過去業力所規定的存在體,三有或者五有。既有業感存在體,即不能不生起,如種子得到水、土、溫度等緣力,即不能不萌芽一樣。何以會有﹖這原因是「取」──欲取、見取、戒禁取、我語取。取是攝持追求的,由內心執取自我,所以在家人執取五欲,出家者又執取種種錯誤的見解,與毫無意義的戒禁。人類的所以執取趨求,又由於「愛」。這即是有情的特性,染著自體與境界,染著過去與未來。因為愛染一切,所以執取趨求,所以引起業果,不得不生,不得不死了。從愛到老死的五支,說明了苦與集的主要意義。

(二)識、名色、六處、觸、受五支,是在逐物流轉的緣起觀中,進求他的因緣,達到「觸境繫心」的緣起。有情的染愛,不是無因的,由於苦、樂、憂、喜等情緒的領「受」,所以引發染愛。染愛不但是愛著喜樂的,凡是感情掀動而不得不愛,不得不瞋,戀著而難以放下的一切都是。論到情緒的領受,即知由於(六)根的取境、發識,因三者和合而起的識「觸」。沒有觸,反應對象而起的領受,也即不生。這十二支中的觸,專指與無明相應的觸。這樣,即是不能沒有「六處」的。六處即有情自體,這又從「名色」而有。名色是嬰胎初凝,還沒有完成眼等六根的階段。這名色要有「識」的執持,才能不壞而增長;此識也要依託名色,才能發生作用。所以不但識緣名色,名色也緣識,到達色心交感,相依互存的緣起。如《雜含》(卷一二‧二八八經)說︰「譬如三蘆,立於空地,展轉相依而得竪立。若去其一,二亦不立;若去其二,一亦不立。展轉相依而得竪立。識緣名色,亦復如是,展轉相依而得生長」。

(三)從識到受,說明現實心身的活動過程,不是說明生死流轉的根源。所以進一步說︰無明緣行,行緣識。這一期生命中的情識──「有識之身」,即有識的有情的發展,即是生。所以識依於行的「行」,即是愛俱思所引發的身行、語行、意行,也等於愛取所起的有。「無明」也等於無明觸相應的愛等煩惱。由於無明的蒙昧,愛的染著,生死識身即不斷的相續,不斷的流轉於生死苦海。苦因、苦果,一切在沒奈何的苦迫中,成為「純大苦聚」,這即是有情的一切。

〔緣起的流轉〕 依緣起而成的生死相續,佛曾說了「緣起」與「緣生」。佛說緣起與緣生時,都即是「此有故彼有,此生故彼生,所謂無明緣行」等。這二者的差別,向來成為難題。緣起與緣生的內容相同,為什麼說為二名﹖這二者的意思,是多少不同的。緣起是動詞;緣生是被動詞的過去格,即被生而已生的。所以緣起可解說為「為緣能起」;緣生可解說為「緣所已生」。這二者顯有因果關係,但不單是事象的因果,佛說緣起時,加了「法性、法住、法界常住」的形容詞,所以緣起是因果的必然理則,緣生是因果中的具體事象。現實所知的一切,是緣生法;這緣生法中所有必然的因果理則,才是緣起法。緣起與緣生,即理與事。緣生說明了果從因生;對緣生而說緣起,說明緣生事相所以因果相生,秩然不亂的必然理則,緣生即依於緣起而成。

從緣起而緣生,約流轉門說,有兩個重要的意思,不可不知。

(一)無明緣行到生緣老死,好像有時間前後的,但這不是直線的前後,螺旋式的前後,是如環無端的前後。經中說此十二支,主要即說明惑、業、苦三︰惑是煩惱,業是身口意三業。由惑業而引生苦果,依苦果而又起煩惱,又造業,又要招感苦果,惑業苦三道是這樣的流轉無端,故說生死是無始的,有情一直在這惑、業、苦的軌道上走。人世間的相續流轉,有前後的因果相生,卻又找不到始終。像時鐘一樣,一點鐘,二點鐘,明屆蔔前後性,而從一到十二,十二又到一,也不知從何處開始。佛在這環形的因果相續中,悟到了因果間的迴環性,所以說生死無始。故因與果,是前後必然而又無始終的。如十二支作直線式的理解,那因更有因,果還有果,非尋出始終不可。佛說「生死無始」,掃盡了創造的神話,一元進化等謬說。

(二)依緣起而有的緣生,佛法是在彼此關涉的和合中,前後相續的演變中去體會的。這是組織的、流動的因果觀。這和合相續中的因果必然程序,與一般所說的──從豆生豆、從瓜生瓜的因果不同,佛沒有說無明緣生無明,而說無明為緣行。如人的構造是很複雜的︰生理方面,有眼、耳等的差別;心理方面,有貪、瞋、癡等。人是眾緣和合成的,在這和合的相續中,觀察前後因果的必然關係,所以說為十二支。如由父精母血的和合而起情識的活動;由識能執取名色;名色能漸漸生長,發展到六處完成;有了六處,就有六觸,不過在胎中的觸相還不大明顯,等到出生與外界的五塵相觸,這才有顯著的識觸。因此,古人傳說緣起因果,是「約位」說的,這就是在和合相續的一一階段上說。這等於現代的社會學者,把幾千年歷史的演變,劃成若干時代。然而工業時代,也還是有種莊稼的;同樣的,農業社會,也不能說沒有漁獵生活。緣起十二支也是這樣,名色階段也有識,六處中也有名色,每一階段都可以有(不一定有)其他的。不過從一一階段的重心、特色不同,分作多少階段。這不過依人生和合相續發展中──佛法本來是依人而立的去說明不同的階段吧了。知道了這一點,佛法的因果觀,才會契合於組織的、流動的,即無常、無我的;否則容易流為庸俗的自性因果。

〔緣起的還滅〕 探究諸法的原因,發見緣起的彼此依待性,前後程序的必然性。從推因知果,達到因有果有,因生果生的必然關係。但佛法求知人世間的苦痛原因,是為了設法消除它。所以流轉門說,乙的存在,由於甲的存在;現在還滅門中反轉來說,沒有甲也就沒有乙。這如經上說︰「此無故彼無,此滅故彼滅,所謂無明滅即行滅,(中略)純大苦聚滅」。這還滅的原理,還是緣起的,即「無此故彼不起」。所以緣起論的相生邊,說明了生死流轉的現象;還滅邊,即開示了涅槃的真相。涅槃成立於生死苦迫的取消,是從因果現實而顯示出來。這與一般宗教的理想界,光靠信仰與想像,不能給以事理的說明,實大有天淵之別!

依緣起而現起緣生的事相,同時又依緣起顯示涅槃。涅槃,即諸法的真性,也即是法性。經中曾綜合這二者,說有為法與無為法。依《阿含》的定義說︰有為法是有生有滅的流轉法;此流轉法的寂滅,不生不住不滅,名無為法。所以無為是離愛欲,離雜染,達到寂然不動的境地,即佛弟子所趨向的涅槃。這不生不滅的涅槃,成立於緣起法上。如海水起波浪一樣,水本性是平靜的,它所以不斷的後浪推前浪,是由於風的鼓動;如風停息了,海水就會歸於平靜。這浪浪的相續不息,如流轉法;風息浪靜,如寂滅性的涅槃。因為緣起的有為生滅法,本是從眾多的關係而生起的。既從因緣關係的和合而生起,他決不會永久如此的。如除息眾多的因緣,如無明、愛等,不就能顯出一切寂滅性嗎!所以涅槃的安立,即依於緣起。這在大乘經中,稱為諸法畢竟空。諸法終歸於空,《阿含經》說為終歸於滅。歸空與歸滅,是沒有什麼不同的。如波浪的相續不滅,並非浪性的不滅,一一浪是本來會滅的。如動亂的因緣離去,波浪即平靜而恢復了水的本性。浪的趨於平靜,是可能的,而且是必然的;所以佛依緣起說涅槃,也是理所當然的。涅槃為學佛者的目的,即雜染法徹底解脫的出離境界,為一般人所不易理解的。佛法的涅槃,不是什麼形而上的、神祕的,是依於經驗的;從經驗出發,經理性的思辨而可以直覺體驗的。這立論於緣起的涅槃觀,必須深刻而徹底的體會,切不可離開現實,專從想像中去摹擬他!

〔參考資料〕 《長阿含》卷十〈大緣方便經〉;《雜阿含經》卷十二;《大毗婆沙論》卷二十三,《俱舍論》卷九;《雜集論》卷四;《基礎佛學論集》(《世界佛學名著譯叢》(1));葉均譯《清淨道論》;木村泰賢《原始佛教思想論》;和辻哲郎《原始佛教の實踐哲學》;《インド思想と佛教》第二部;金子大榮《佛教概論》第二篇第一章;《佛教思想史》第三卷(平樂寺書店);椎尾辨匡《佛教經典概說》第八章;宇井伯壽《佛教思想の基礎》。


十力

(一)指佛所具足的十種智力︰又稱如來十力、十神力。即(1)處非處智力,(2)業異熟智力,(3)靜慮解脫等持等至智力,(4)根上下智力,(5)種種勝解智力,(6)種種界智力,(7)遍趣行智力,(8)宿住隨念智力,(9)死生智力,(10)漏盡智力。《大毗婆沙論》卷三十云(大正27‧156c)︰「佛世尊成就十力、四無所畏,及與大悲、三念住等不可思議無邊功德,隨用差別,立種種名,且於十種說名意力。」

諸經論所載的十力,其名稱與順序稍有差異,如《瑜伽師地論》卷四十九列第二力為自業智力,第四為根勝劣智;《菩薩地持經》卷十以第三為禪解脫三昧正受智力,第四為諸根利鈍智力,第五為種種解智力,第七為至處道智力,後三力依次是宿命、生死、漏盡智力,餘皆同上。《翻譯名義大集》所載亦異,謂(1)知是處非處力,(2)三世業業報力(知業報力),(3)知他眾生種種欲力(種種勝解智力),(4)知世間種種性力,(5)知他眾生諸根上下力,(6)知一切道智力(知一切道智處相力),(7)知諸禪三昧力,(8)知宿命力,(9)得天眼能觀一切力(知天眼力),(10)得漏盡智力(知漏盡力)。除此之外,《大智度論》卷二十四、《菩薩瓔珞本業經》卷下〈因果品〉、《大乘義章》卷二十(末)、《法集名數經》等,所出又異。茲略釋處非處智力等十力如次︰

(1)處非處智力︰處,指道理;善因善果、惡因惡果之理稱為是處,反之稱為非處。如來如實了知此等合理、非合理的一切道理,稱為處非處智力。

(2)業異熟智力︰指如來如實知悉眾生過去、現在、未來三世業報的因果關係

(3)靜慮解脫等持等至智力︰指如來如實知悉一切靜慮、解脫、等持及等至等禪定的次第淺深。

(4)根上下智力︰如來如實知悉眾生根機的勝劣差別。

(5)種種勝解智力︰如來如實知悉眾生的樂欲勝解。

(6)種種界智力︰如來如實知悉眾生之種姓及其行為等。

(7)遍趣行智力︰如來了知到達人天諸趣之道行因果。

(8)宿住隨念智力︰如來憶念知悉過去世種種事。

(9)死生智力︰如來以天眼而知眾生死生時及未來生的善惡趣,乃至善惡業的成就等。

(10)漏盡智力︰指如來知悉自己諸漏悉盡,不受後有,又如實了知他人斷除煩惱與否。

關於這十力的體性,據《俱舍論》卷二十七等所述,(1)處非處智力廣緣一切法,以世俗智乃至無生智等十智為性。(2)業異熟智力唯緣苦集之法,為有漏緣,十智中,除滅、道二智外,以餘八智為性。(3)靜慮解脫等持等至智力、(4)根上下智力、(5)種種勝解智力、(6)種種界智力四者,以緣苦、集、道三諦法,是有為緣,故除滅智,以餘九智為性。(7)遍趣行智力,若緣能趣因,則除滅智而以餘九智為性,若緣所趣果,則總以十智為性。(8)宿住隨念智力、(9)死生智力二者皆以世俗智為性,其中,前者緣過去五蘊,後者緣色處。(10)漏盡智力,若但緣擇滅,則除道智、苦智、集智、他心智,而以餘六智為性,若緣漏盡身中所得之法,則總以十智為性。

上列《俱舍論》所論乃小乘所立,與大乘所說有異。如依《地持經》等所立十一智,總為如實智攝,於中三分為清淨智(離染清淨的第一義智)、一切智(知悉一切差別境之智,即佛、菩薩的世俗智)、無礙智(於一切智所知之法中自在無礙地了知)。在十力之中,第一力為三智所攝;其次五力為一切智、無礙智攝;第七遍趣行智力亦為三智所攝;第八宿住隨念與第九死生二力為一切智、無礙智攝;第十力是清淨智所攝,若又知他漏盡,則為後二智所攝。

又,《俱舍論》論此等十力之依身、依地之別,認為宿住、死生二力依四靜慮而起,餘通依欲界、四靜慮、未至、中間、四無色等十一地而起;十力皆依南贍部洲男子佛身所成。《地持經》則認為菩薩種性已上隨分得此十力,至佛地窮滿。

如上所述,大小乘對此十力所說並不一致,《大乘義章》卷二十(末)建立七義以辨其異。此即︰(1)體性不同︰謂小乘的十力以妄識為體,大乘則以八識真心為體。(2)智行不同︰小乘以十智為性,大乘以如實智為性。(3)心緣不同︰小乘於法攀緣分別而知,大乘則無緣而能普知。(4)知法不同︰指小乘的十力但能了知十二因緣、四聖諦等,大乘則了知如來藏等一切法。(5)多少不同︰小乘唯宣說十力,大乘則說十力乃至無量力。(6)常無常不同︰小乘主張佛的十力體性無常,趣入無餘,大乘認為力用有興廢,其體則常住。(7)得度不同︰小乘認為十力乃佛於樹下成道時所得,大乘則說種性已上隨分得之,至佛成滿。

其次,有關十力的次第,《地持經》認為,佛成道時頓得十力,後隨化用而次第現前,於其中可分為三。即︰

(1)依世諦智起化的次第︰即先以處非處智力觀察世諦因果的部分;次以業力觀欲界的業報而說法,令去惡修善;再以定力觀上二界禪定業,教諸眾生依世俗道斷離諸欲;最後以根力乃至漏盡力,教眾生依出世道永斷諸欲。

(2)依第一義智起化的次第︰即以第一力觀第一義,以第二力觀在家分所造的種種業而令修淨業,次以定力觀出家分而令修定行,後以根力乃至漏盡力令諸眾生脫苦證涅槃。

(3)依緣起法界智起化的次第︰先以處非處力觀緣起法界,次以業力觀眾生界起業受報相,再以定力為苦惱眾生作三種示現以教授之,令生信解,後以根力等令眾生依道度脫出離眾苦。

(二)菩薩的十種智力︰即十迴向中,第九無縛無著解脫迴向位的菩薩所具有的十種力用。此有多種說法。

(1)據舊譯《華嚴經》卷三十九〈離世間品〉(


佛十力名稱對照表
┌──────────┬─────┬──────┬──────┐
│《大智度論》卷二十四│《法界次第│《俱舍論》卷│《十力經》 │
│ │》卷下之下│二十七 │ │
├──────────┼─────┼──────┼──────┤
│一、是處不是處力 │是處非處力│處非處智力 │處非處智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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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知三世造業因緣果│業力 │業異熟智力 │業異熟智力 │
│ 報力 │ │ │ │
├──────────┼─────┼──────┼──────┤
│三、知諸禪解脫三昧垢│定力 │靜慮解脫等持│靜慮解脫等持│
│ 淨分別相力 │ │等至智力 │智力 │
├──────────┼─────┼──────┼──────┤
│四、知眾生諸根上下相│根力 │根上下智力 │根上下智力 │
│ 力 │ │ │ │
├──────────┼─────┼──────┼──────┤
│五、知眾生種種欲力 │欲力 │種種勝解智力│種種樂欲勝解│
│ │ │ │剎別智力 │
├──────────┼─────┼──────┼──────┤
│六、知世間種種性力 │性力 │種種界智力 │種種諸界智力│
├──────────┼─────┼──────┼──────┤
│七、知一切道至處相力│至處道力 │遍趣行智力 │遍趣行智力 │
├──────────┼─────┼──────┼──────┤
│八、知宿命力 │宿命力 │宿住隨念智力│宿住智力 │
├──────────┼─────┼──────┼──────┤
│九、天眼力 │天眼力 │死生智力 │死生智力 │
├──────────┼─────┼──────┼──────┤
│十、漏盡力 │漏盡力 │漏盡智力 │漏盡智力 │
└──────────┴─────┴──────┴──────┘


新譯《華嚴經》卷五十六)所述︰(1)深心力︰又作直心力,指深深寄心於佛法,於一切世界心無染著,又不雜一切世情。(2)增上深心力︰又作深心力,即對一切佛法生增上深心,決不壞捨其法。(3)方便力︰謂菩薩究竟一切行,成就攝化眾生的方便力。(4)智力︰又作智慧力,謂有了知一切眾生心行的智慧力。(5)願力︰令一切眾生所求滿足。(6)行力︰指菩薩之修行盡未來際不斷絕。(7)乘力︰指菩薩能出生普現一切乘而不轉捨大乘。(8)神變力︰又作遊戲神通力,謂菩薩於一一毛孔中示現一切清淨世界,一切如來出興於世。(9)菩提力︰令一切眾生發心成佛,不令菩提斷絕。(10)轉法輪力︰指說一句法,悉稱一切眾生諸根性欲之力。

(2)依《首楞嚴經》卷下等所說︰(1)堅固力︰於菩提心得堅固力,堅守不失。(2)深信力︰對不可思議之佛法深信不疑。(3)不忘力︰於多聞得不忘力,堅持不失。(4)無疲力︰往來生死而得無疲力,常能處之。(5)大悲力︰於諸眾生得堅大悲力,常能攝化。(6)堅捨力︰於布施中得堅捨力,恆施不休。(7)不壞力︰於持戒中得不壞力,堅持不犯。(8)堅受力︰於忍辱中得堅受力,常能忍受。(9)智慧力︰得此力而不為魔動亂破壞。(10)信樂力︰於諸深法得信樂力,樂求無厭。

(3)《大智度論》卷二十五所載︰(1)發心堅固力︰求一切智而不退轉之力。(2)大慈力︰常能不捨諸眾生之力。(3)大悲力︰不求利養而化益眾生之力。(4)精進力︰深信能出生諸佛的一切佛法而心不疲厭的大精進心。(5)禪定力︰起智慧且不壞威儀行的住禪定力。(6)具足智慧力︰遠離有無二邊,隨十二因緣斷諸邪見,滅戲論之力。(7)不厭力︰常受生死教化眾生、集諸善行而不疲厭之力。(8)無生法忍力︰觀諸法實相,知無我無眾生,安住無生法忍之力。(9)解脫力︰入空、無相、無作三解脫門,而知見聲聞、辟支佛得解脫之力。(10)無礙智力︰於法自在,知一切眾生心行所趣之力。

(4)依《法集名數經》所列︰即解脫力、拔苦力、觀力、忍力、智力、斷力、聞力、願力、圓滿力、愛力。

(三)世間的十力︰(1)自在王者力︰指王者有自在的威力;(2)斷事大臣力︰指大臣有裁斷事情之功力;(3)機關工巧力︰指造機關者有其工巧力;(4)刀劍盜賊力︰指盜賊必現有刀劍力;(5)結恨女人力︰指女人必有結恨力;(6)啼泣嬰兒力︰指嬰兒有啼泣之力;(7)毀訾愚人力︰指愚人有觸事毀訾之力;(8)審諦黠慧力︰指有智慧之人常審諦了別事物;(9)忍辱出家力︰指出家人常現忍辱力;(10)計數多聞力︰指多聞之人常有思惟計數力。此十力中,除機關工巧力及刀劍盜賊力,則稱八力。

(四)力波羅蜜的十力︰指十波羅蜜中的力波羅蜜有十種力用。或稱力度十力。即︰(1)深心力︰深寄心於佛法,離諸煩惱之雜染;以此自正,故亦稱正力。(2)深信力︰深信佛法,不為他人摧破;以此矯正他人之非,故又稱正他力。(3)大悲力︰拔眾生之苦而不生疲厭。(4)大慈力︰與樂予眾生,一切平等哀愍。(5)總持力︰善於總持一切法義之力用。(6)辯才力︰有妙辯才,善令一切眾生歡喜滿足。(7)波羅蜜力︰即諸波羅蜜之力用,以莊嚴大乘。(8)大願力︰有弘誓願力而且永不斷。(9)神通力︰即諸神通力,能出生無量功德之法。(10)加持力︰即佛的加持力,善護持一切眾生,令信解領受。

《華嚴經探玄記》卷五云(大正35‧211a)︰「力度中有十義,皆有堪能,不可屈伏,故名力也。」並說及此十力義中,第一屬自行,第二屬利他之力,第三及第四是利他心,第五、第六是利他之德,其餘依次為行、願、因、果之力用。

〔參考資料〕 (一)《雜阿含經》卷二十六;《增一阿含經》卷四十三;《佛十力經》;《大品般若經》卷五;《大方等大集經》卷六;《順正理論》卷七十五;《法界次第》卷下;《十住毗婆沙論》卷十一。(二)《華嚴經探玄記》卷十七;《華嚴經疏》卷五十二;《華嚴經隨疏演義鈔》卷五十六;《翻譯名義集》卷十一;《法集經》卷三。(三)《雜阿含經》卷二十六。(四)新譯《華嚴經》卷十八〈明法品〉;舊譯《華嚴經》卷十;宇井伯壽《佛教思想の基礎》。


不離過

因明學用語。因明三十三過的似異喻五過之一。指因明論式中,所立的異喻體不能從反面將事物的因果關係表示出來而招致的過失。

新因明規定,異喻必須從反面將事物的因果關係表示出來,這就需要建立異喻體來擔當這個任務。但是在古因明,卻沒有喻體,它的異喻加上合、結兩支只是從某一具體事物不具備某種性質去反證另一具體事物具備某種性質。如古因明云︰

聲是無常;(宗)
所作性故;(因)
猶如空等,於空見是常住與非所作;(異
喻)
聲不如是,是所作性;(合)
故聲無常。(結)


它沒有能概括出「若是其常,見非所作」的普遍命題來。這是古因明的不足之處,新因明把這種不足看作是失誤,把這種失誤稱作「不離」。

陳那曾深刻指出古因明在異喻上的無能。如《因明正理門論》云(大正32‧8b)︰「世間但顯宗、因異品同處有性,為異法喻,非宗無處因不有性,故定無能。」這就是說,當時流行的古因明只是以某一事物可為宗因二法的異品而為異法喻,而不是要提供「宗無因不有」的普遍性命題來作為前提,因而它的作用是微弱無能的。對此,商羯羅主在《因明入正理論》中也舉例云(大正32‧12b)︰「不離者,謂說如瓶,見無常性,有質礙性。」《因明入正理論疏》卷下釋云(大正44‧137a)︰「今既但云見彼無常性,有質礙性,不以無常屬有礙性,即不能明無宗之處因定非有。」這就是說,如果聲論立「聲常」宗,以「無質礙」為因,異喻說「如瓶」,於瓶見彼無常性與有質礙性,就犯不離之過,因為它「不能明無宗之處因定非有」,也就是未能把結果消失其原因也必然消失的一定不離之關係給揭示出來。

由此可見,異喻必須從反面說明宗因一定不離的回轉關係,而犯有不離過的喻卻是未能反映這種關係,因此無能。(沈劍英)


中論

龍樹造。印度大乘佛教中觀派的根本典籍。又稱《根本中頌》、《中頌》、《中論頌》。本書梵本已佚,然其原頌尚可從各註釋書中見及。

此論講實相中道,揭櫫中觀,故名《中論》。即影法師在〈中論序〉中所說︰「不滯於無則斷滅見息,不存於有則常等冰消,寂此諸邊故名曰中,問答析微所以為論,是作者之大忌也。亦云中觀,直以觀辨於心,論宣於口耳。」

《中論》對「中觀」下一定義,見於第二十四品〈觀四諦品〉末頌,畫龍點睛,一語道破全書要義︰「眾因緣生法,我說即是空。亦為是假名,亦是中道義。」中國佛學家如三論宗、天台宗等,都很重視這一頌。因頌中有三個「是」字遂稱為「三是偈」,天台宗把「空、假、中」看成是諦,又稱為「三諦偈」。頌的原意是批判部派佛學的知見。佛學的根本原理是緣起,其中「一切有部」主張偏有,把凡是從因緣而生的法都說成是實有。此頌就是針對它的。「眾因緣生法」是指緣起。緣起之法有兩個方面,第一是無自性,即空「我說即是空」。這空是存在認識之中,以言語表現出來的,所以說「我說」。所謂法、事物、現象等本身,無所謂空與不空。僅僅這樣認識空還是不夠的,第二還應該明白諸法是一種「假名」「亦為是假名」。如果光說空,不是否定了一切了嗎,世界上何以又有千差萬別的事物呢﹖因此說法雖是空,還有假名。「假」在別處也譯為「施設」「假設」,都是指概念的表示。概念表示不外乎語言、文字(佛學也叫「名言」)。對緣起法,不僅要看到無自性(空),而且還要看到假設(假有)。因其無自性才是假設,因為是假設才是空。這樣看緣起法,既不著有(實有),也不著空(虛無的空),就「亦是中道義」。

中觀思想是直接由緣起空思想發展來的,這就是龍樹的中觀方法,對中觀下的定義。「中」是從「空」發展出來的,是對空的進一步認識,由此連帶產生著假又綜合「空」「假」而成立「中」。部派佛學把「空」看成極端而誤解為否定一切,一說空就會破壞四諦、四果、四向、三寶等佛法;佛法的因果既無,世間因果也不能離佛說因果而存在,也破壞了世間法。

為了清除這種誤解,龍樹對空的真義作了進一步說明,也有一頌︰「汝今實不能,知空空因緣,及知於空義,是故自生惱。」說他們對空的三重意義︰(1)空的本身,(2)空的因緣,(3)空的意義不了解,所以產生誤解。要不誤解,應先了解空的本身是什麼,同時要知道為什麼要講空,最後還要了解空的實際應用和它的意義所在。空的所為,在於顯示勝義諦,佛學把佛說法分成層次,有了層次才能了解佛法的真義。要分層次就得有個標準,這個標準叫諦。一般以二諦為標準,以世俗諦來說一切法是有,以勝義諦來說一切法是空。所以說「空」的作用之一是為顯示勝義諦。空的實際應用就在於有空才能有種種施設,如四諦、四果、四向、三寶等等。如果沒有空,一切法都有決定不移的自性,就無法作這些安排。所以中觀把空同假名施設連帶起來看,是對空的進一步認識的必然。

《中論》一書集中表現了龍樹的主要思想。原始要終地講,就是論中所提出的「八不中道」和「實相涅槃」兩種理論。前者屬於「境」的部分,後者則與「行」「果」相關。

八不中道見於《中論》開頭的兩個歸敬頌,雖只是本文的引子,但正如青目《釋》指出的,它解明了寫這部論的目的。後來無著寫《順中論》解釋這二頌全名為《順中論義入大般若初品法門》,即認二頌為大般若初品十萬頌的入門。論開頭還說「如是論偈,是論根本,盡攝彼論」。這可代表印度學者的看法。中國的三論宗人對這二頌也說成是「諸佛之中心,眾聖之行處」,「正觀之旨歸,方等之心髓」,將它看得特別重要。原來佛學的根本思想就在於正確說明因果現象,即所謂緣起的道理。原始佛學是從十二緣起,即無明緣行乃至生緣老死來解釋人生現象的。後來有所發展,不但涉及到人生現象,而且以人生為中心擴大到宇宙的一切現象去,看成都是互相依持,並看出其中的主要條件所在。因此就在緣起的基礎上,發展出兩種極端看法︰一是有部認為一切都有緣起做根據,不是憑空產生,所以一切現象都是實有的;一是大乘初期的方廣道人,認為因緣生法是空,一切不實在,一切虛無,又陷入「空」的極端。到龍樹時期,他認為釋迦提出的緣起是全面的,不單純說有說無,而是有無的統一。從因果關係上說有無,所能推論出來的現象不外生滅、常斷、一異、來去等現象,這些都是由時空上因果相望而說的。真正的緣起說對八個方面都不能執著,因而提出八不中道︰「不生亦不滅,不常亦不斷,不一亦不異,不來亦不出。」如果偏執生或滅等就等於無用的廢話或不正確的戲論。而佛所說的緣起是超出戲論,消滅戲論,也可說寂滅狀態,所以頌說「能說是因緣,善滅諸戲論」。用這種觀點講因果,是過去所有各種因果說中說的最完善的,所以說「我稽首禮佛,諸說中第一」。緣起理論超出這一戲論,才能得出對現象實在的認識,達到真實,名為實相。

八不中道是關於認識「境」的理論。從「行」、「果」的實踐方面,佛學最終目的追求涅槃。隨著緣起說的發展,講涅槃也聯繫到一切法,不是消極的消滅就了,而是應該去掉不相干的戲論,顯示一切法的本來面目,即實相;其實踐的基礎就是「顯示實相」,涅槃究竟境界乃來自對實相的認識、應用。世間是流轉生死的,涅槃是超出生死流轉的,但是世間一切現象是畢竟空,以空為實相,這實相也就成為涅槃的內容,所以世間與涅槃是一回事,由實相把兩者統一起來了(當然兩者不可混同)。世間即涅槃,在趨向涅槃過程中,不應離開世間去另求涅槃。世間是無盡的,趨向涅槃的實踐過程也應該是無住的。八不中道與實相涅槃可以概括龍樹的學說。

龍樹破他執的方法有其基本原則,在《中論》〈觀五陰品〉最後二頌曾經提到,只是譯者未能將這一精神譯出來。頌文說︰「若有人問者,離空而欲答,是則不成答,俱同於彼疑。若有人難問,離空說其過,是不成難問,俱同於彼疑。」原意是說,龍樹破他是以「空義」做武器,同時聲明自己的武器也是空。空義是全面的,不留給他人以反擊餘地地說︰「為什麼你自己卻保留了空﹖」龍樹在《無畏論》中特別說明此兩頌為一切空義章中要義,但青目釋中未引這句話,羅什的譯文也忽略了。

《中論》是講「破」的,但各品都冠以「觀空」字,比較客氣,含有商討的意味,這是因為破的對象都屬佛教內部知見。《中論》破異論所用的方法常是進退兩事徵求,如破因果說︰「果先於緣中,有無俱不可,先無為誰緣,先有何用緣。」或者三事周遍窮詰,如破去來說︰「已去無有去,未去亦無去,離已去未去,去時亦無去。」在破的方式上,用得最多的是假言推理,先假設一論題,然後加以否定,如「若果非有生,亦復非無生,亦非有無生,何得言有緣。」《中論》破義︰非無因、非相違、非無窮、非無體、非無果之因、無因之果,不到,不違教,相因待,已法不更法,一法不二體,有如是等義。

《中論》的關鍵性重要義理大致如上,順次讀文則如下︰觀生滅去來法,相應在因緣去來二品。觀蘊處界法,相應在六情五陰、六種三品。觀二男,取之為人法能所,相應在染染者,作作者,然可然三品;取之為有無為相、根受所依,相應在三相本住二品。觀十二支法,生死五蘊,相應在本際與苦二品;無明緣行、三和合觸,相應在行與合二品;有及取愛,相應在有無縛解及業三品。觀二空法,相應在法、時、因果、成壞四品。是等諸法觀屬於染。若觀屬淨,相應所在,則人之為如來品,相之為顛倒品,行之為四諦品,果之為涅槃品。以上是觀菩薩大乘法。觀四諦起,觀諸見執,相應在十二因緣及邪見二品。這是觀聲聞小乘法。諸有所執,生滅、去來、三科、二取乃涅槃,有決定性,如虛空華本無所有。緣生無自性,生亦無自性,緣亦無自性,起而無起,宛然而寂然,所謂染法淨法大法小法者皆如幻如化不壞假名。《中論》中示究竟旨歸說︰「大聖說空法,為離諸見故,若復見有空,諸佛所不化。」此所謂實相中道義。(李安)

關於本書的註釋,相傳印度為本書作註釋者有七十餘家,然現存者有七,玆略述如次︰

(1)青目《中論》︰四卷。鳩摩羅什譯。收在《大正藏》第三十冊。青目此作係疏釋各頌大意,文義簡要。1912年,德國學者華利賽(M. Walleser)譯之為德文,以《Die mittlereLehre des Nāgārjuna,nach der chinesischen Version Übertragen》之書名刊行。

(2)《無畏論》︰作者不明。相傳為龍樹所撰,然其所釋頗類青目之釋,故其書是否為龍樹親撰,尚待研究。1923年華利賽刊其藏譯本,並收之於《Materialien Zur Kunde des Bud-dhismus》第二卷。另有華利賽譯的德譯本,及池田澄達的日譯本。

(3)佛護《根本中論註》︰其藏譯本亦由華利賽刊行。印度古代學者月稱及清辨等人由於對此註的看法不同,致使中觀派分裂為二。

(4)清辨《般若燈論》︰現存漢譯及藏譯。漢譯是唐‧波羅頗蜜多羅所譯《般若燈論釋》十五卷。收在《大正藏》第三十冊。此譯譯文粗劣不堪,故學界多用藏譯本。

(5)安慧《大乘中觀釋論》︰僅存漢譯,即宋‧惟淨及法護譯,共十八卷。安慧此論,對清辨的註釋似有影響。

(6)月稱《中論註》(Prasannapadā)︰書名又稱《顯句論》、《淨明句論》等。現存梵本及西藏譯。是唯一現存的梵文原典(有普辛的校訂本)。藉此書,可以窺知《根本中頌》的原文。全篇除批判清辨之外,並運用過誤附隨的論法,駁斥邪見,而顯揚龍樹的中觀思想。今有謝爾巴斯基(Th. Stcherbatsky)的英文節譯、謝爾(S. Schayer)的德文節譯、狄雍(J. W. de Jong)的法文節譯等。另有荻原雲來及山口益的日文節譯。

(7)無著《順中論》︰二卷。元魏‧菩提流支譯。

此外,漢地的《中論》註釋,以吉藏的《中論疏》十卷最為著名。該疏係為疏釋《中論》之青目釋本而作。吉藏另著有《中論遊意》一卷、《中論略疏》一卷。此外,西藏有宗喀巴《中論廣釋》;日本方面,有安澄《中論疏記》二十卷、快憲《中觀論二十七論別釋》一卷。

◎附一︰呂澂《印度佛學源流略講》第三章 (摘錄)

龍樹的主要思想,集中地表現於所著《中論》一書中,如果原始要終地講,就是該《論》所提出的「八不緣起」和「實相涅槃」兩種理論。前者屬於他學說體系中「境」的部分,後者則與「行」「果」部分相聯繫。從哲學角度看,八不緣起相當於對世界的解釋,實相涅槃相當於變革、改造世界。掌握了這兩種理論,對掌握這一家學說的要點也就差不多了。

八不緣起見於《中論》開頭的兩個歸敬頌,原不計在本文之內,只作為本文的引子,但對全論來說,正如青目的《釋》指出的,它解明了寫這部論的目的。不僅如此,後來無著為解釋此二頌,還寫了《順中論》一書,論的全名是《順中論義入大般若初品法門》。般若那時發展的很大了,「初品」指的是廣本十萬頌,那麼大分量的般若經,照無著看,從此二頌就可入門。他在《順中論》開頭還說︰「如是論偈,是論根本,盡攝彼論。」說這兩頌把《中論》的全部思想包攝無遺,可見其重要了。這可以代表印度學者們的看法。中國方面,羅什傳譯了龍樹學說後,就出現了「三論宗」。三論宗人,對此二頌說成是「諸佛之中心,眾聖之行處」,說是諸佛用心之所在,眾聖所行之事都在於此了。同時還說是「正觀之旨歸,方等之心髓」,是大乘正觀的根本。可見也將它看得特殊重要。

為什麼要重視這兩個頌呢﹖當然也是有根據的。原來佛學的根本思想,就在於正確地說明因果現象,即說明所謂緣起的道理。在原始佛學時期,是以人生現象為重點來講十二因緣的,用十二因緣把人生現象串連起來,並且說明它們互相依持的關係。這種關係不是空泛的,而且各各環節之間都有必要的條件,如「行」的發生,必要條件是「無明」。當然也還有其它條件,但「無明」是不可缺少的,起決定作用的。其他各支,都是按此方式加以組織。這就是他們對人生現象的所謂正確解釋,而他們的全部境行果理論,都建立在這個基礎上。後來緣起學說有所發展,不但涉及人生現象,而是以人生為中心擴大到宇宙的一切現象去,把宇宙的一切現象也看成是互相依持,並看出其中的主要條件所在。當然,這種擴大了的緣起說,也要有一種所謂正確的解釋,但是已非那種僅限於人生現象的緣起說能夠說明的了。因為原始佛學講的緣起是有所偏重的,如講生滅無常,這個理論聯繫到實踐,是對人生的一種價值判斷,認為無常故苦,苦則應滅,以至到涅槃清淨。誠然,當時人們固然有苦,但苦的真正原因卻不是佛學能說清楚的。這種學說在原始佛學時還能維持過去,而且也發生了一定的作用。但是把它擴大到對整個宇宙現象進行解釋,儘管這種解釋也與人生現象有關聯,如只簡單作生滅無常、苦等價值判斷,那已顯然不夠,而且也不能說明事物的真象。因此,就在緣起的基礎上發展出兩種極端看法︰一是有部的看法,認為一切現象都是實有。為什麼呢﹖因為它們都有緣起做根據,不是憑空產生,是有條件的。另一極端看法是大乘思想中認為緣生法是空,不實在的,這是對實有說的直接反駁。它雖然糾正了「有」的極端,卻又陷入了「空」的極端,一切虛無,一切都落空。當然,這兩種極端看法都是不正確的。所以現在的問題是怎樣正確的理解空義。這就是緣起理論在龍樹以前所經歷的一個發展過程。

到龍樹時期,他認為釋迦提出的緣起論是全面的,不單純說有或說無,而是有無的統一。如從因果關係上說有無,所能推論出來的不外乎生滅、常斷、一異、來去等現象。這些都是由時空上因果相望而說的。但是真正的緣起說,在龍樹看來,對八個方面都是不能執著的,如果執著了,就等於戲論。戲論是個比喻,印度把人們認識上的概念也看成是名言,儘管未說出口,但構成了概念,就是無聲的言說。名言有有用的、無用的、正確的、不正確的,無用或不正確的名言,就是戲論。照龍樹的說法,在緣起論上單純執著生滅等,是不正確的,所以是戲論。而佛所說的緣起,是超出戲論,是消滅戲論,也可以說是寂滅狀態。所以頌說「善滅諸戲論」。這句話,據梵藏本有兩層意思,一是息諸戲論,二是息戲論後成為寂滅狀態。漢譯只談滅戲論,將另一層意思略去了。用以上這種觀點講因果,是過去所有各種因果說中說得最好的,所以對佛致最高的敬禮。意思是說照佛這樣的說法,加以發揮,就是此論的宗旨。

生滅等八個方面,是龍樹根據《般若經》裏所常提到的偏見,加以本人的經驗,在組織學說時歸納出來的。當然,偏見不止這八種,但這八種可以概括一切。既然龍樹的八不緣起是這樣得出來的,有些註釋者常聯繫到具體的不正確的主張來作解釋,如當時佛教內部,部派佛學偏於生滅,外道偏於常斷、一異、來去。外道中正統婆羅門是常見,順世唯物論學派偏於斷見(順世派認為儘管宇宙不斷,但人生現象、個體生命是必然要斷的)。數論派是一見(認為因果是一,因中有果,果從因轉化而來),勝論派是異見(認為因果是異,因中無果,許多因積累起來才有果)。來去的偏見,如相信人從自在天生,即是從自在天來;再如說每個個別的人都是從梵生,這在梵說來,是梵到人那兒去。總之,這些片面的看法,可以聯繫到佛教內外的各種說法,而龍樹統歸之為「戲論」。龍樹的緣起理論超出了這一切戲論,認為只有如此,才能得出對現象實在的認識,達到真實,也可叫實相。

龍樹這種理論在哲學上的意義是怎樣的呢﹖他以為用平常的概念,是不可能認識世界實相的。但是,人的認識又離不開概念。假使說,完全不用概念,那麼只有下列兩種情況才可能︰第一,與感覺聯繫的直覺,即直觀地聽到見到就是,這樣就不能發展思想,這樣的認識是片斷的,不是正常的思維規律。第二,像古希臘末期的直觀派主張的神知,不借助任何概念,直接認識神,與神合而為一。龍樹的緣起理論,就含有一點這種神祕直觀的意味。他主張息戲論,用般若(智慧)與對象直接交通,中間沒有任何間隔,也無須任何媒介,這種作用,他們名之為「現觀」。後世對此現觀還有一個很好的比喻︰「如啞受義」(見《攝大乘論》。受,領受。義,指境界)。不會說話的啞人,對境界不僅有一般的感覺,而且有所領受,但不能言說。俗話所謂「啞巴吃黃連,有苦說不出」,他的感受比能用言語來表達的更為清晰深刻。可見「現觀」是面對的直接體會,而且體會得更深刻。從這方面講,龍樹的「現觀」就帶有神祕的色彩。但是他講般若並不局限於「根本般若」上,他是主張先掌握了「根本般若」後再發展它,這也是合乎人們思想規律的。他們把這發展了的認識叫「後得智」。所謂「後得」就是在「根本」以後還要有一種認識,而這種認識同概念又有聯繫了。所以從「根本」上說是「無所得」,這與概念沒有關係,但「根本」以後還是「有得」,這與概念有聯繫。還可以推想,為什麼「根本」是「無所得」呢﹖那是因為「根本」之前的所得是戲論,戲論滅自然是「無所得」,所以要先掃除戲論(息滅諸戲論),到達根本無所得階段──這是要經過實踐的,然後再與概念聯繫對世界認識,那時才能得到實相。如龍樹《中論》的皈敬頌就是得到了實相的認識。「因緣所生法,我說即是空」。「因緣法」雖出自佛說,但是被曲解了而有戲論偏執,即要否定而說是「空」,再進而認為這是「假名」。假名還是與概念聯繫著的,但這種概念已是恰如其分的假名,是與空聯繫著的假名,而不是實有之類的戲論,這就是中觀。龍樹緣起說的哲學意義就是如此。

八不緣起的理論,講的都是關於認識「境」的方面。

其次,從「行」與「果」的實踐方面看,佛學的最終目的在追求涅槃。開頭所追求的涅槃是消極的,是如同吹熄燈火一樣消滅完事。這是從判斷人生現象為苦作出發點的。既然人生是苦,當然進入消滅了的狀態要更好些。後來涅槃理論有所發展,特別是由於緣起說的發展,就不是消極的了。講涅槃也聯繫到一切法,應該是去掉不相干的戲論,顯示一切法的本來面目,即實相。所以,龍樹講的涅槃,其實踐的基礎就是「顯示實相」。這個涅槃究竟境界乃來自對實相的認識,應用。這究竟境界,當然也有一個極點(絕對的地步),那就是「無餘涅槃」。從前講無餘涅槃是把苦滅盡,直到人死後焚骨揚灰什麼也沒有了才行;龍樹在此講的「無餘涅槃」則是指實相的完全顯示而言,要能達到究竟,完全顯示一切法的實相,才是極限。在達到這個極限之前,叫趨向涅槃,即在趨向無餘涅槃過程中。也可以說是一種涅槃境界,相對無餘而言,就叫「無住涅槃」。在趨向過程中隨時可以停下來,但一停下來就是無餘涅槃,所以他不主張停下,而主張「無住」。怎樣才會無住呢﹖這是從緣起的認識出發的。他們認為世界一切都是互相依持、互相聯繫的,人與人,人與生物也是互相聯繫的,人不能看成是個體,而應看成是整體。所以在趨向涅槃實踐中,不是要一個人的單獨行動,而是要全體都行動起來。單獨趨向是自利,在緣起的條件下,單獨自利是不可能的,要自利利他,甚至要以他為自。這樣,把自己融合在眾生的汪j 大海中,利他就是自利。因此,在趨向涅槃的道路上,就覺悟到有許多事要做,實現究竟涅槃的行為是完不成的,是停不下來的,這就有了無住的境界。這是無住意義的一個方面。另一方面,從實相看來,一切法的實相就是指的與涅槃相待的世間事物實相。世間是流轉生死的,涅槃是超出生死流轉的,但是世間一切現象是畢竟空,以空為實相,這實相也就成為涅槃的內容。所以世間與涅槃是一回事,由實相把兩者統一起來了(當然兩者不可混同)。這樣,在趨向涅槃的過程中,只要世間是無盡的,就不會歇下來,就不會離開世間去另求涅槃。世間即涅槃,所以從這個意義上來講,涅槃也應該是無住的。

◎附二︰印順《中觀論頌講記》(摘錄)

《中論》之特色
(一)有空無礙
(上略)假名性空,在龍樹的思想中,是融通無礙的。但即空即有的無礙妙義,要有中觀的正見才知道。如沒有方便,一般人是不能領會的,即空即有,反而變成了似乎深奧的空論玄談。所以,現在依龍樹論意,作一深入淺出的解說。

(1)依緣起法說二諦教︰佛法是依佛陀所證覺的境界而施設的。佛所證覺的,是緣起正法,本不可以言說表示,但不說,不能令眾生得入,於是不得不方便假說。用什麼方法呢﹖《中論》說︰「諸佛依二諦,為眾生說法,一以世俗諦,二第一義諦。」二諦就是巧妙的方法。勝義諦,指聖者自覺的特殊境界,非凡夫所共知的。佛陀殊勝智的境界,像《法華經》說︰「如來見於三界,不如三界所見,非如非異。」所見的對象,同樣的是三界緣起,所得的悟解卻不同,見到了深刻而特殊的底裏,所以名勝義諦。世俗諦,指凡夫的常識境界,如世間各式各樣的虛妄流變的事相。凡夫所見的一切,也是緣起法,但認識不確,沒有見到他的真相,如帶了有色眼鏡看東西一樣。所以說︰「無明隱覆名世俗」。佛陀說法,就是依人類共同認識的常識境,指出他的根本錯誤,引眾生進入聖者的境地。所以,這二諦,古人稱之為凡聖二諦。經上說︰「諸法無所有,如是有,如是無所有,愚夫不知名為無明。」因為無明,不見諸法無自性,而執著他確實如此的有自性,所以成為世俗諦。通達諸法無自性空,就見了法的真相,是勝義諦。所以說︰「世俗諦者,一切法性空,而世間顛倒故生虛妄法,於世間是實。諸賢聖真知顛倒性故,知一切法皆空無生,於聖人是第一義諦,名為實。」這二者,是佛陀說法的根本方式。只能從這個根本上,進一步的去離妄入真;體悟諸法的真相。不能躐等的擬議圓融。

(2)說二諦教顯勝義空︰佛依緣起說二諦教,目的在使吾人依世俗諦通達第一義諦。因為,「若不依俗諦,不得第一義」,所以要說世俗諦。說二諦而重心在勝義空,因為「不得第一義,則不得涅槃」。這個意義是非常重要的!眾生在生死中,一切都沒有辦法,病根就在妄執真實的自性。若是打破自性的妄執,體達無自性空,那一切就都獲得解決了。緣起的空有無礙,是諸法的真相,但卻是聖者自覺的境界;在我們,只能作為崇高的理想,作為前進的目標!可以意解他,卻不能因觀想圓融得解脫。在自性見毫釐許未破的凡夫,先應該側重透徹一切空,打破這凡聖一關再說。

世俗諦是凡夫所認識的一切。凡夫所認識的,顛倒虛妄,本不成其為諦,因凡夫的心境上,有這真實相現起,執為實有,所以隨順世間也就說為真實。雖覺得這一切是真實的,其實很不可靠,所以佛陀給我們指出認識中的虛妄,顯示聖者自覺的真實,使凡夫發心進求諸法的真性。這需要破除虛妄不實,開顯一切法的無自性空。一般人覺得是真實自性有的,現在說不是真實的。從觀察到悟解這不真實的自性無,才能窺見一切法的真相。這很重要,離生死虛妄,入解脫真實,都從此下手!

什麼是自性﹖自性就是自體。我們見聞覺知到的,總覺得他有這樣的實在自體。從根本的自性見說,我們不假思惟分別,在任運直覺中,有一「真實自成」的影像,在心上浮現,不是從推論中得來的實自性。因直覺中有這根本錯誤的存在,所以聯想、推論、思惟等等,都含著錯誤,學者們製造了種種錯誤的見解。前者是俱生的,後者是分別而生的。

直覺所覺的,不由思惟分別得來的自性有,使我們不能直覺(現量)一切法是因緣和合有的。這不是眾緣和合的自性有,必然直覺他是獨存的、個體的。像我們直覺到的人,總是個體的,不理解他是因緣和合的,有四肢百骸的,所以自性有的「自成」,必然伴有獨存的感覺。由獨存的一,產生了敵對的二(多),覺得這個與那個,是一個個的對立著。獨立的一也好,敵對的二也好,都是同一的錯誤。在哲學上,一元論呀,二元論呀,多元論呀,都是淵源於獨存的錯覺。他們根本的要求是一,發現了一的不通,又去講二,講多。等到發現了二與種種有著不可離的關係,再掉轉頭去講一。任他怎樣的說一說多,只要有自性見的根本錯誤在,結果都是此路不通。

自成的、獨存的自性有,直覺上,不能了解他是生滅變化的,總覺得是「常爾」的。像一個人,從少到老,在思惟分別中,雖能覺得他長、短、肥、瘦、老、少,有著很大的變化。在自性見的籠罩下,就是思惟分別,也常會覺得他的長、短、老、少,只是外面的變化,內在還是那個從前看見的他。思惟還不能徹底的見到變化,何況是直覺!事實上,一切法無時不在變化的,佛陀說諸行無常,就是在一剎那(最短的時間)中,也是生滅演變的。因我們的直覺上,不能發現諸法的變化性,所以覺得他是常。世間學者多喜歡談常,病根就在此。另一分學者,在意識的聯想中,感到無常,但因常爾的自性見作怪,不能理解無常的真義,不是外動而內靜,就前後失卻聯繫,成為斷滅。斷是常的另一姿態,不是根本上有什麼不同,如二與一一樣。

總上面所說的,自性有三義︰(1)自有,就是自體真實是這樣的,這違反了因緣和合生的正見。(2)獨一,不見相互的依存性,以為是個體的,對立的。(3)常住,不見前後的演變,以為是常的,否則是斷的。自性三義,依本論〈觀有無品〉初二頌建立。由有即一而三,三而即一的根本錯誤,使我們生起種種的執著。世間的宗教、哲學等理論,不承認一切空,終究是免不了自性見的錯誤。佛說一切法是緣起的,緣起是無自性的,就是掃除這個根本錯誤的妙方便。無自性的緣起,如幻如化,才能成立無常而非斷滅的;無獨立自體的存在,而不是機械式的種種對立的;非有不生而能隨緣幻有幻生的。本論開端說的︰「不生亦不滅,不常亦不斷,不一亦不異。」就是發明此意;所空的也就是空 卻這個自性。假使我們承認這自性見是正確的,不特在理論上不能說明一切事理;並且因這根本無明的執著,成為流轉生死的根本,不能解脫。這自性見,人類是具有的,就是下等動物如猪、馬、牛、羊,牠們的直覺上,也還是有這錯誤顛倒的,不過不能用名相來表示罷了。這自性見,在一一法上轉,就叫法我見,在一一有情上轉,就叫人我見。破除這自性見,就是法空與我空。佛說二諦,使我們通達勝義空,這是佛陀說法的本懷。

緣起是佛法的特色,照樣的,空也是佛法的特色。但因為學者認識的淺深,就有三種不同︰

{1}分破空,天台家叫做析法空。就是在事事物物的觀察上,利用分析的方法,理解他假合的無體空。如一本書,一張張的分析起來,就顯出它的沒有真實自體。這分破空,能通達真相,解脫生死嗎﹖不能,這不是龍樹學所要發揮的。世間與小乘學者,都會談到這樣的空。這空是不徹底的,觀察分析到不可再分割的質點,他們就必然要執著為實有的,以為一切是依這實有而合成的。所以雖然說空,結果還是不空。這不空的,實際上,就是非緣起的。像有部說一切法有,色法是一微一微的,心法是一剎那一剎那的,這都是分析空所得到的結果。

{2}觀空,這可以名為唯識空。就是在感情的苦樂好惡上,一切法常是隨觀念而轉的。如果是修習瑜伽的,像十一切處、不淨觀等,都能達到境隨心變的體驗。火是紅的,熱的,在瑜伽行者可以不是紅的,熱的。境隨心轉,所以境空。小乘經部的境不成實,大乘唯識的有心無境,都是從這觀空的證驗而演化成的。這雖比分破空深刻些,但還是不徹底,因為最後還是不空。境隨心轉,境固然是空的,心卻不空。龍樹學,為了適應一般根淺的眾生,有時也用上面二種空。不過這是不能悟到空理,不能得解脫的。

{3}本性空,就是觀察這一切法的自性,本來是空的,既不是境空,也不是境不空,而觀想為空。一切法從因緣生,緣生的只是和合的幻相,從真實的自性去觀察是沒有絲毫實體的。沒有自成、常住、獨立的自性,叫性空,性空不是否定破壞因果,是說一切都是假名。從緣生無自性下手,可直接擊破根本自性見。存在的是緣起的,緣起是性空的,到達了徹底的一切空,不會拖泥帶水的轉出一個不空來。自性,出於無始來熏習的妄現,而由不正確的認識加以執著,緣起法本不是這麼一回事,根本是一種顛倒。所以,把他破除了,只是顯出他的本相,並沒有毀壞因果。學教者,從種種方法,了解此自性不可得。修觀者,直觀此自性不可得;消除了錯誤的根本自性見,即可悟到諸法的無自性空,進入聖者的境地。這是性空觀,是佛陀說空的真意。

(3)解勝義空見中道義︰佛陀談空,目的在引我們窺見緣起的真相。我們因有自性見的存在,不能徹見緣起,永遠在生死戲論中打轉。要認識緣起,必先知道空,空卻自性,才見到無自性的緣起,緣起是本來空寂的。唯有在畢竟空中,才能徹底通達緣起的因果性相力用。不過,通達性空,有兩種人︰(一)鈍根︰就是學大乘的在他證空的境地上,與二乘的唯入但空一樣。他知道因緣生法是畢竟空無自性的,在聽聞,思惟,修習,觀察性空時,是不離緣起而觀性空的。他雖知緣起法是因緣有,假名有,但因側重性空,到悟證時,見到緣起法的寂滅性,緣起相暫不現前。但空者所證的性空,是徹底的,究竟的。(二)利根︰他的智慧深利,在聞思抉擇時,觀緣起無性空;到現證時,既通達無自性空的寂滅,不偏在空上,所以說「不可得空」。雖可以不觀緣起,但也同時能在空中現見一切法的幻相宛然,這就是性空不礙緣起,緣起不礙性空的中道妙悟。但證空性者,他起初不能空有並觀,般若證空,緣起相就不現;等到方便智能了達緣起的如幻,又不能正見空寂。依這一般的根性,所以說︰「般若將入畢竟空,絕諸戲論;方便將出畢竟空,嚴土熟生。」「慧眼於一切都無所見」,也是依此而說的。這初證性空無生的菩薩,有諸佛勸請,才從大悲本願的善根中,從空出假,在性空的幻化中,嚴土,熟生。那智慧明利的菩薩,證得不可得空,能空有並觀,現空無礙。依這特殊的聖者,所以說︰「慧眼無所見,而無所不見。」要方便成就,才證入空性。經中說二乘聖者沈空滯寂,或菩薩但證性空,這不能作為性空不了,或者真性不空的根據。因為,就是到了菩薩的空有無礙,見到即空的假名,即假的空寂,仍然是空,不是不空,這與真常論者的思想不同。中國的三論宗、天台宗,都把現空交融的無礙,與真常論者空而實不空妙有的思想合流。根本的差異點在︰性空者以為空是徹底究竟的,有是緣起假名的;真常者以為空是不徹底的,有是非緣起而真實的。雖有這兩種根性,結果還是一致的。在行證上,雖然或見一切法空,或見即空即假的中道,但下手的方法,也是一致的。深觀自我的緣生無自性,悟入我我所一切法空;從這性空一門進去,或者見空,或者達到空有無礙。龍樹說︰「以無所得故,得無所礙。」所以無論鈍利,一空到底,從空入中道,達性空唯名的緣起究竟相。這樣,先以一切法空的方法,擊破凡夫的根本自性見,通達緣起性空,轉入無礙妙境,不能立即從即空即有,即有即空起修。本論名為中觀,而重心在開示一切法空的觀門,明一切法「不生不滅」等自性不可得。這不是不談圓中,不深妙;卻是扼要,是深刻正確。那直從空有無礙出發的,迷悟的抉擇既難以顯明,根本自性見也就難以擊破!中國學佛者,有兩句話︰「只怕不成佛,不怕不會說法。」我現在可以這樣說︰「只怕不破自性,不怕不圓融。」初心學佛者,請打破凡聖一關再說!

(二)大小並暢
佛世所教化的是聲聞弟子,而佛自己卻是修菩薩行而成佛的。有佛與聲聞兩類,這是大小乘各派所共認的。本論的思想,佛與聲聞所解脫的生死是同一的,繫縛生死的根本也是同一的。流轉生死是什麼﹖無明緣行,行緣識等的十二緣起。現在說緣起性空,就是突破緣起的鈎鎖而獲得解脫。這不但聲聞如此,佛也還是從這緣起中解脫過來。所以說︰生死與解脫,三乘是共的;生死根本,三乘也是共的,誰不擊破生死根本的自性見,誰就不能得到解脫。破自性見,需要般若空,所以《般若經》說︰「欲得聲聞乘者,應學般若波羅密;欲得緣覺乘者,應學般若波羅密;欲得菩薩乘者,應學般若波羅密。」這可見不特生死根本與所解脫的生死是共的,就是所修的觀慧,也同是般若實相慧。這三乘共的思想,與根本佛教的思想契合;如說「三乘共坐解脫床」即是一例。不過其中也有小小的差別,就是聲聞法多明人空,大乘法多明法空。雖然所明的二空有偏重不同,但性空義畢竟是一。龍樹曾舉一個譬喻說︰稻草所燒的火,與樹木所燒的火,從他的所燒說,雖是兩個,而火的熱性卻是一樣,不能說他有何差別。所以解脫生死,必須通達空性。上面說過,自性見在一一法上轉,而認為有獨存的自我,這是法我見;若在一一有情上轉,而認為有獨存的自我,這是人我見。我見雖然有二,實際只是自性作怪。我們若欲通達我空法空,唯一的是從擊破自性見一門深入,所以說三乘同一解脫門。本論的觀法品,明白的指示,得無我我所智慧,洞達性空,即得解脫。大小乘的學者,都以性空為解脫門,不同其他的大乘學派說。

在通達性空慧上,大小平等,他們的差別,究竟在什麼地方呢﹖這就在悲願的不同︰小乘聖者,沒有大悲大願,不發菩提心去利益有情,菩薩卻發廣大心,修廣大行,普願救濟一切有情。在這點上,表示了大小乘顯著的差別,一是專求己利行的,一是實踐普賢行的。至於在見實相的空慧方面,只有量的差別,「聲聞如毛孔空,菩薩如太虛空」;而質的方面,可說毫無差別。本論重在抉擇諸法真理,少說行果,所以本論是三乘共同的。不過側重聲聞的《阿含經》,不大多說空,多說緣起的無常、無我、涅槃。本論依《般若經》等,側重法空;也就是以《阿含經》的真義,評判一般有所得聲聞學者的見解。使緣起性空的為三乘共同所由的真義,為一般聲聞所接受,也就引導他們進入菩薩道了。這點,我們不能不知。聲聞學者初發心時,以無常為入道的方便門,見世間的無常生滅,痛苦逼迫,急切的厭離生死,欣求涅槃;所以放下一切,少事少業,集中全力去修習正行。菩薩就不能如此,假使厭離心太深,容易落在二乘中。因此,悲心迫切的菩薩,從性空的見地,觀察世間的一切,雖明晰的知道世間是無常的、苦的,但也能了知他如幻。這才能不為五欲所轉,於如幻中利益眾生,不急求出三界去證入涅槃。阿含重心在聲聞法,般若重心在菩薩道。本論是三乘共法,特明空義,也就隱然以大乘為中心的。見理斷惑,二乘是共的。要說不同,只是一是圓滿了的,一是沒有圓滿的;一是可以二諦並觀,一是不能二諦並觀;一是煩惱習氣都盡,一是習氣尚未侵除。

(三)立破善巧
凡是一種學說,對他宗都要加以批判,對自己的體系,都要加以建立。佛教中,不論是大乘、小乘,都要說明世間的生死流轉,出世的涅槃還滅;而且是貫徹了的,怎樣說流轉,反其道而行之,就是還滅,決不能另起爐灶。不過破立每每帶有主觀性,誰都說自己可以破他,可以立自,在別人卻未必就承認你。所以你用什麼理由破他,你必須不受同樣理由的反駁,才算能破他立自。龍樹學徧破了一切,目的實在是建立自己。流轉還滅,這是佛學者必須建立的,現在從緣起無自性的見地,觀察一切,對不能正確的地方,就用他自己所承認的理論,顯示他本身的矛盾困難。像印度學者具有權威的勝論、數論派,他們都從實在的見地各側重一面,主張因果一與因果異,因中有果與因中無果。在理論的觀察上,每每自己撞住而不通;他們的基本困難,就在執有實在。所以佛說緣起,是空無我的緣起,才能建立一切。龍樹說︰如有毫釐許而不空的自體,在理論的說明上,必定要發生常、斷、一、異、有、無的種種執著;所以一切法不空,不但不能破他,也不能自立。論說︰「以有空義故,一切法得成。」這是說一切法必須在空中纔能建立起來,纔能立論正確,不執一邊,不受外人的評破,處處暢達無滯;這是本論立義特色之一。難破,不是一難就算了事的,你難別人,別人也可以反問你,你自己怎樣說的,他人也可以照樣的問你。這情形,在大小乘各派中都非常明白。比如唯識學者,破外色沒有實在極微,就說︰你所執的實在極微,有六方分呢﹖還是沒有﹖若有六方分,那就是可分,怎麼可以說是極微呢﹖若沒有六方分,方分既沒有,怎麼還說是極微色﹖他破了外色的極微,就建立只有剎那剎那的內心變現。但我們也可用同樣的方法,問問他的內心,你的一念心有沒有前後的分呢﹖若說有分,那就不是剎那;若說沒有分,那麼這無分的剎那心生滅同時呢﹖還是異時﹖若是同時,這是矛盾不通;若是異時,先生而後滅,豈不是有分非剎那嗎﹖這樣的反復徵詰,照樣的可以破他的內心有。又如犢子部,在五蘊上建立不可說我,難問他的時候,就說這是假有的呢﹖還是實有﹖若是實有,應離五蘊而有別體;如果是假有,那怎可說五蘊上有不即五蘊的不可說我呢﹖又如唯識宗破經部的種類,也是利用這假有實有的雙關法。但他自己,卻說種子是非假非實的;又可說世俗有,又可說勝義(真實)有。這雖破了對方,但仍不能建立自己,所以這種破立,是不善巧的。龍樹立足在一切法空,一切法是假名緣起上,這才能善巧的破立一切。若一切法是實在的常爾的獨存的,那甲乙兩者發生關係時,你說他是一還是異﹖異呢,彼此獨立,沒有關係可談。一呢,就不應分為甲乙。若說亦一亦異,或者非一非異,那又是自語相違。所以唯有承認一切法無自相,是緣起的假名,彼此沒有獨立不變的固定性。因緣和合生,彼此有相互依存性,也有統一性,但彼此各有他的不同形態,不妨有他的特性、差別性。這樣從無自性的非一非異中,建立起假名相對的一異。難他立自,都要在一切法空中完成。所以說︰離空說法,一切都是過失;依空說法,一切都是善巧。這實在是本論的特色。

有人說︰龍樹學為了破外小的實有計執,所以偏說一切皆空。這是不盡然的,龍樹學特闡法空,這是開發緣起的深奧,像《般若經》說︰「深奧者,空是其義。」這也是抉發緣起法的最普徧正確的法則,完成有與空的無礙相成。這需要批判掃蕩一切錯誤,才能開顯。當小乘隆盛外道跋扈的時期,多拿他們作為觀察的對象,這是當然的。眾生有自性見的存在,本來主要的是破那個根本自性見。但一分世智凡夫,卻要把那個自性見,看為萬有的本體,作他思想的辯護者。這些世間妄智,在佛法外,就是外道(宗教哲學等);在佛法內,就是一分小乘學者(不合佛意者),還有大乘的方廣道人,這自然要破斥了的。所以我們要審思自己的見地,是否正確,是否在自性見中過生活,不要把《中論》看為專破外道小乘的。古人說︰三論徧破外小,就是「徧呵自心」,這是何等的正確!《中論》的觀門,是觀破自性的方法,知道了這破斥的方法,凡是執著實有的,也什麼都可破,不要死守章句,只曉得這頌是破這派,那頌是破那派,不曉得檢點自心,不知道隨機活用。

從來學空的學者,常發生一種錯誤,以為空即一切空無所有,知道了空無所有,便以為一切都是假有的,一切都要得,就要什麼都圓融貫攝了。這樣學空,真是糟極了!譬如這裏一把刀,觀察他的真實自性,說沒有刀,俗諦所知的假名刀,還是有的。若這裏根本沒有一把刀,當然說無刀,但反過來也說有刀,豈不是錯誤之極!可說毫不知立破。一切法空,是破真實的自性,是不壞世俗假名的。但緣起假名,與第二頭第三手不同,所以世俗諦中雖一切唯假名,而假名的有無,也還是有分別。如外道的上帝、自在天、梵天等,佛法中無分的極微色、剎那心等,都是妄執,如以為有緣起假名,必會弄成邪正不分、善惡不分。大略的說,我們明淨六根所認識的一切,在一般世間常識中(科學的真實,也屬於此),確有此體質相用的,須承認他的存在。如果否認他,這就與世間相違了。這裏面,自然也有錯誤。而我們習見以為正確的,或隱微而還沒有被我們發現的,這需要世間智的推究發明。菩薩如果證悟一切法空,正見緣起的存在,那更有許多不是一般常識所知的呢!

龍樹學的立破善巧,歸納起來有兩點︰

(1)世出世法,在一個根本定義上建立,就是世間的生死,是性空緣起,出世的生死解脫,也是性空緣起。所不同的,在能不能理解性空。能理解到的,就是悟入出世法,不能理解到的,就是墮入世間法。所以世間的一花一草,出世間的菩薩行果,都是性空緣起,這就達到世出世法的一貫。

(2)聲聞法與菩薩法,同在解脫生死的根本自性見上建立,就是聲聞人在性空緣起上獲得解脫,菩薩人同樣在性空緣起中得解脫。所不同的,菩薩的大悲願行,勝過了聲聞,這就達到了聲聞法與菩薩法的一貫。龍樹深入佛法的緣起,在立破上,可說善巧到了頂點。

〔參考資料〕 印順《中觀今論》;《中觀思想》(《世界佛學名著譯叢》{63});梶山雄一著‧吳汝鈞譯《空之哲學》;山口益《中觀佛教論考》;上野順瑛《中論──因果之論理構造》;三枝充悳《中論──緣起‧空‧中の思想》;R. H. Robinson著‧曇昕譯《中論偈於諸註本中傳承與翻譯差異之研究》;穆帝著‧郭忠生譯《中觀哲學》(The Central Philosophy of Buddh-ism)。


五果

因緣所生與道力所證的五種有為無為果,即異熟果、等流果、離繫果、士用果、增上果。語出《大毗婆沙論》卷一二一等。小乘俱舍家以為是六因四緣所生,大乘唯識家以為是十因四緣所得。四緣五果,其名全同,因則有異,至於其義旨,因、緣、果皆不同。

(1)異熟果︰依《俱舍論》卷六之意,是六因中的異熟因所生,即有情所感的果報。異熟因是善不善業,異熟果為無覆無記,因果異類而成熟,故名異熟果。又,異熟因屬四緣中的因緣。

依《成唯識論》所述,異熟因在四緣中屬增上緣,感第八識及前六識之果報。是故有情的果報有異熟無記的種子,是為因緣。但善惡業種子資助此異熟無記的種子,令感異熟無記的果,故業種子是增上緣,而非因緣。異熟果中,第八識稱異熟或真異熟,前六識名異熟生,但異熟生一語通二者。唯獨第七識為無記性,故非異熟因,又是有覆性,故非異熟果;在十因中,是牽引因、生起因、定異因、同事因、不相違因五因所引。

(2)等流果︰等流是等同流類之意,果與因相似,故稱等流果。《俱舍論》卷六說是六因中的同類、遍行二因所生,此二因皆與異時果相對。其中,同類因是就一切諸法而言;遍行因是就一切煩惱的起因(十一遍行煩惱)而言。此二因所生的結果與因相似。若就四緣說,是因緣所得。

依《成唯識論》卷八所載,等流果有二類,一是習業等所引的同類,一是似先業而後果隨轉。亦即善、不善、無記三性之名言種子所引的後念種子,及同時的現行是實等流果。又如前世造殺業,促短他命,今世因得短命報,自他第八識的長短分限相似,故名等流,然此乃假等流果,實非同性之果,故非等流果,雖是增上果所攝,因具相似之義,假名等流。此果就十因說,是牽引因、生起因、攝受因、引發因、定異因、同事因、不相違因七因所生;就四緣說,是因緣、增上緣所引。

(3)離繫果︰離繫縛所得的果,稱擇滅無為。依《俱舍論》卷六之意,擇滅無為雖是道力(慧)所證,但為不生不滅之法,故非其所生,更非六因所生。唯道力對離繫果之得,有能生之功,對滅有能證之功,故道雖非滅因,而可稱擇滅為道果。

依《成唯識論》卷八之意,離繫是斷無漏道之障,所證的是善無為法,與其他四果之為有為果不同,離惑之繫縛而證,故名離繫果。依《成唯識論述記》卷八(本)之釋,《雜集論》說此果永滅隨眠,《瑜伽》、《顯揚》等認為以異生的世俗智滅諸煩惱不究竟,故非此果所攝。即依有漏的六行觀所得的滅,種子不斷,故攝於增上果,不名離繫。又就斷障舉二義︰{1}唯斷煩惱障而證,所知障非縛法,故雖斷,不名離繫。{2}亦通所知障,斷而得自在故。《成唯識論》所謂斷無漏道之障,是通煩惱、所知二障。離繫果是六無為中的不動、想受滅、擇滅與真如無為四者。虛空無為與非擇滅無為不是斷惑所得法,故不攝於離繫果。如此,離繫果是十因中的攝受因、引發因、定異因、同事因、不相違因五因所得,四緣中的增上緣所得。

(4)士用果︰《俱舍論》卷六說是六因中之俱有因與相應因所得的果。稱之為士用,是依喻立名。士用詳作士夫的作用,如由士夫的作用能成諸事業,是由俱有因與相應因的作用所得,故名士用果。

依《成唯識論》卷八之意,士用指諸作者假諸作具所辦的事業。《成唯識論述記》卷八(本)釋之,舉二說︰{1}約人,謂有情的作用名士用,即農夫由稼穡、商賈由理財等所得者,名士用果,亦即因唯假,非實法。{2}約法,謂因法為作者,緣法為作具。若依此說,士用唯從喻立名,其果廣通一切有為法。《演祕》卷六(末)據《順正理論》之說,舉四種士用果,即︰{1}俱生,指同時互為因果的法,如造色與大種。{2}無間,謂引世第一法的苦法忍。③隔越,如春期下種,至秋獲穀。④不生,謂以有漏道伏,得惑之不生等。但《瑜伽》、《唯識》等大乘諸論中則散見人士夫與法士夫之說。若此,大乘的士用果當是以人士夫為主,兼法士夫之義。此果是十因中的觀待因、牽引因、生起因、攝受因、引發因、定異因、同事因、不相違因八因所引,四緣中除所緣緣外的其餘三緣所得。

(5)增上果︰依《俱舍論》卷六之意,是四緣中的增上緣,六因中的能作因所得,名為增上果,是由這些因的增上力所得,故名。其能作因有有力與無力兩種。資助他法生起者是有力的能作因。雖不資助,但不加障礙者,是無力的能作因,即此以無障礙為增上義。而增上果為有為法。

依《成唯識論》卷八之意,此果以十因與四緣為一切可得。此果廣通有為、無為一切法。《成唯識論述記》卷八(本)云(大正43‧511b)︰「無為如何得增上﹖答︰十因皆得果,無不得者。不同小乘無為非六因、五果之果、因也。」增上果有雜與不雜二種。若依雜亂體,一切果皆名增上果。若依不雜亂,不攝於其他四果者為增上果。

此外,《大乘義章》卷三(本)依《菩薩地持經》卷三廣加記述,但採舊譯名稱,作報果、依果、解脫果、士夫果、增上果。

◎附︰William M. Mcgovern著‧江紹原譯《佛家哲學通論》第三分(摘錄)

四緣與六因動作起來而且彼此相互影響的結果,宇宙生出。從因果的觀念立論,沒有一個存在的東西不可以說是五種果裏頭的某一種。而且每一件東西必不僅是五種果中的一種,因為每個現象不會只是一種因所生。五種果是︰(1)增上果(adhipati phala),或曰共果。(2)士用果(puruṣakāra phala),或曰同時果。(3)等流果(niṣyanda phala),或曰同分相續果。(4)異熟果(vipāka phala),或曰異性果。(5)離繫果(visaṃyoga phala),或曰解脫果。

(1)增上果︰指一個現象當作宇宙間一切法一般的生果勢力所造成的單獨效果。故此為能作因的果,而且在各種相當的情形之下,是所緣緣、等無間緣,和增上緣三緣的功效,因為這些皆為能作因的分部。一個這樣的眾法合成法,因為是很多因法活動的效果,時常被稱為共果。既然一切東西都被他們各家本身之外的一切東西影響,一切現象自然都可以算是增上果,但是事實上此名專指五因之中除去能作因就解釋不了的那些現象。然增上果不失為一重要類別,因我們身外的宇宙就被看為過去時的諸有情物共同業力所成的增上果。

(2)士用果︰字面上的意思解是「人的行動所生的效果」。但是佛家有時不照字面解而照用他來取喻的意思解,這意思就是「與果同時的因」,譬如一人打鐵造馬靴時,馬靴所具的形式與此人所費的氣力是同時的。作這樣解的士用果,是俱有因和相應因兩種生果因力的效果,但此等處實在不但因與果同時,而且諸單位的相互關係密切非常,因而個個單位可以說是另一個單位的因和果。

在以上那個特別指定的意義之外,士用果又作更與字面相合的一義解釋,就是有生物所生的果,或一物動作所直接生出的另一物。此果或另一物,或是立時生出的,或是不久即生出的,或竟是若干時之後始生出的,譬如今年的收穫是農人去年下種的士用果。某種精神活動的結果把高一級的心識引起之時,此種心識同樣可算是前時精神活動之士用果。作如此解的士用果,不但是俱有因和相應因的果,也是同類因、遍行因、異熟因諸因的效果,而且自然也是能作因活動的效果。

士用果與增上果應該用造因者與結果二者關係之直接與不直接去區別。物質世界之一般情形是增上果,但某甲這一個人的勞力所造成的任何物質的物件,對於甲為士用果,對於其餘的人則為增上果。

(3)等流果︰或譯相續果。指的是一個有生物生命的此一分時為以前諸分時之果;至少是指後來的諸分時與其前諸分時,性質相等。譬如異熟因或他種因動作的結果,是甲時的情形往往可以有一個性質完全不同的新群起來接續他。如果如此,則此新群不能說是甲的等流果。但是一切新群裏幾乎總有幾法是前時的同類的法所產生的,故這幾法即歸入等流果這類。

此種果包括同類因和遍行因活動的效果。這兩種因的分別,我們已經講明過,就是,遍行因限於能生自「地」一切不善心所法之染因,而同類因不過指各性各部各地之心所法能感生同類心所法的自然傾向。故心所諸法之法聚,有的是同類因的結果,有的是遍行因的結果,有的是這兩種因的果,有的既不是第一因又不是第二因的果。

(4)異熟果︰或曰異果,一望而知為異熟因動作之結果。果之與因既不同時,又非相隨,且性質不同者,皆稱異熟果。例如,在諸天或諸地獄中之一受生者,其「名色」(即十二支中之第四支)稱異熟果。可知異熟因與異熟果所代表的因果關係所包甚廣;然亦有以下的限制。異熟因必須或是確定善或是確定不善的,已如上說。反之,異熟果則必須是無覆無記類的。它既然不過純粹是結果,故不能說確定是善或確定不善。而且異熟果只應用於有情物。我們身外世界的全部狀況既為業力的結果,故不屬異熟果類。因為異熟果必須是個體行動的個體結果,而世界是一切有情物的行動之共同效果,故為增上果。

(5)離繫果︰與「涅槃」同義異名。照字面解釋,離繫是「遠離繫縛」,或「解脫生死輪迴」。它是某幾種精神的和道德的訓練所造之果或業,所以是異熟果的一特類,但是果性既甚超越,佛家不能不在他們所開的諸因表裏,給它一個獨立的地位。

〔參考資料〕 《大毗婆沙論》卷二十一;《入阿毗達磨論》卷一;《雜阿毗曇心論》卷二;《瑜伽師地論》卷五;《顯揚聖教論》卷十八;《百法問答鈔》卷三;《略述法相義》卷上。


六因

因明學用語。在因明三支之「因」支中,依立敵雙方之不同,可分為生因,了因之二因。其中,生因又可分為言生因、智生因、義生因之三種。了因可分為義了因、智了因、言了因三種。合計共為六種,故稱六因。略如下表︰


┌( 1)言生因────────┐( 1)┐
┌(一)生因(立者)┤( 2)智生因─────┐ 言│( 2)│
二因┤ └( 3)義生因─義 智│ │( 3)├六因
│ ┌( 1)義了因─理 力│ │( 4)│
└(二)了因(敵者)┤( 2)智了因─────┘ 語│( 5)│
└( 3)言了因────────┘( 6)┘


六因的建立原委是這樣的︰在論議上,首先分成了立論者和敵論者的兩造。從立論者說,當然須使論敵了悟;而要使論敵了悟,就不能不先有言語。而從敵者方面說,要了解立者的言語,實際又須具備能夠了悟的智力。所以總括起來,要有議論必得有二條件︰(1)立者有使敵者了悟的言論;(2)敵者又有了悟言論的智力。因為立者的言論有生敵者了悟的效力,所以立者的言論就稱為生因;又因敵者的智力有了悟立者言論的效用,所以敵者的智力就稱為了因。凡兩造爭論的時候,所謂因總有這生因和了因的分別。簡明地說,就是總有從立者說的與從敵者說的等兩方面。

生因又可以分為三種。因為要使立者的言論,能啟發敵者的智力,那言論就不可不合乎正確的事實及由正確事實所得的義理;不合事實與義理的言論,總之是無效的。而要立者能發包含義理的言論,又須立者具有看攝事實洞達義理的智力(現量智與比量智)方成可能。所以當有議論的時候,直接啟發敵者智力的雖然是言語;實際上即使立者的智力及其智力所透達的義理,也未嘗不在間接啟發敵者的智力。因此立者的言語名為言生因,立者的智力亦可名為智生因,立者所見的事實義理也可稱為義生因。而生因就可別為言生因、義生因、智生因三者。

再從敵者方面說,了因也可以分為三種。因為了悟固然必須智力,但智力之外,也不可沒有所了悟的義理。而要了解義理,又須先聽所以傳義理的言語。當敵者有所了悟時,其次序總是先聽了言語,然後以其智力理解那言語所宣的義理。所以了因也可分為言了因、智了因、義了因三種。

◎附︰沈劍英《因明學研究》第三章(摘錄)

因明學上所說的「二因」和「六因」又是什麼呢﹖《大疏》卷二云︰「因有二種︰(一)生,(二)了。」這就是說,因首先可以分為「生因」和「了因」兩種。因為在論辯中,總有立敵雙方,從立論者這一方來說,他的任務在開悟論敵,這就必須援引充足的理由來啟發論敵的智慧,使之解悟,這就是「生因」。再從敵論者這一方來說,在立論者的啟示下,加上論敵的主觀能動作用,終於有所解悟,這就叫「了因」。由此可見,「生因」和「了因」是從「立敵對揚」的角度上來分別的。「生因」和「了因」雖然都稱為因,但二者之中,卻具有明顯的因果關係。因此《大疏》卷二又云︰「了因唯是生因果,而非生因因。」這就是說,了因是生因的結果,而不是生因的原因;生因是了因的原因,而不是了因的結果。因此二者之中,以生因為主,生因是產生了因的前提。

生因又分為三種︰即言生因、智生因、義生因。什麼是言生因呢﹖《大疏》卷二云︰「謂立論者立因等言,能生敵論決定解故;(中略)故此前云︰此中宗等多言名為能立,由此多言開示諸有問者未了義故。」立論者通過所立的宗、因、喻,使敵論者產生新的解悟,這就叫做言生因。故《因明入正理論》早就說過︰其中宗、因、喻等合起來叫做真能立,由此能立可以使論敵及證義者了悟立論的宗旨。由此可知,所謂言生因,即立論者通過言論使論敵解悟的原因。那麼什麼是智生因呢﹖《大疏》卷二云︰「謂立論者發言之智。正生他解實在多言,智能起言,言生因因。」智生因就是立論者發言的智慧。因為要使論敵改變原來的論點主要在於立者的言論,而立者的言論起源於立者的智慧,因此智生因又是產生言生因的原因。什麼叫做義生因呢﹖《大疏》卷二云︰「義有二種︰(一)道理名義,(二)境界名義。道理義者,謂立論者言所詮義;(中略)境界義者,為境能生敵證者智。」

這裡告訴我們,義生因包含兩個方面︰一是「道理名義」,即立論者所闡發的正確道理;二是「境界名義」,即立論者根據論敵和證義者所能理解的事實來說,從而使論敵和證義者產生解悟的智慧。這兩種義生因,用現在的話來說,就是講道理、擇事實的意思。

以上所說的三種生因,實際上是生因不可分割的三個方面。因為智慧是決定言論的,而任何言論要使聞者有所收益,就必須要有充實的義理。這三方面雖然是不可分割的,但有主次之分。因為因明立論的目的,在於使論敵產生解悟。而啟發論敵的智慧而使之解悟者,主要依靠立者的言論,故在生因中,言生因是正因,而智生因和義生因則體現於言生因之中。

了因也分為三種︰即智了因、言了因、義了因。

什麼是智了因呢﹖智了因就是論敵和證義者得以了解立者的宗旨和理由的智慧。故《理門論》云︰「但由智力,了所說義。」

什麼是言了因呢﹖言了因就是立論者所說的因和同喻、異喻,使論敵和證者通過這些對所立宗的意義有所解悟。因為按照因明的規定,立宗雖要「違他順自」,但因喻必須共許極成;以極成之因,來成立不共許的宗,因此立者所陳說的因喻也就是論敵和證義者解悟宗之所由立的原因。故《大疏》卷二云︰「言了因者,謂立論主能立之言,由此言故,敵證二徒,了解所立。」

什麼是義了因呢﹖義了因就是立論者陳述的因、喻中所包含的事實和道理。故《大疏》卷二云︰「義了因者,謂立論主能立言下所詮之義,為境能生他之智了。」

以上所述三種了因,就是從論敵和證義者這方面來說,得以解悟的三個方面。這三方面當然也是統一的,不可分割的,但也有主次之分。其中以智了因為正因,因為立者的言論,需要通過敵者的智慧才能解悟,而且在智了的時候,當然也包括言了和義了,否則就談不上智了。這裡不妨引述《大疏》卷二的話來作結︰「分別生了,雖成六因,正意唯取言生、智了。由言生故,敵、證解生;由智了故,隱義今顯。故正取二,為因相體,兼餘無失。」

綜上所述,因有廣狹二義。狹義的因,是相對於宗而言的,它的作用約與中詞相當,它的地位大體上與小前提相同;廣義的因是從立敵兩方面來分別的,在立論者一方來說稱生因,在敵論者一方來說稱了因。生因、了因,各分為三,其中以言生因、智了因為正因。就言生因與智了因的關係來看,言生因是因,智了因是果,因此又以言生因為主。


同品定有性

因明學的因三相之一。所謂同品,就是同類;凡與宗依的後陳同類的,都稱為同品。因三相之第一相「遍是宗法性」係表明因與宗前陳之關係,而此「同品定有性」則在表明因與宗後陳之關係。

所謂「定有性」,是說宗的同品中必定具有因的性質。但並不需要同品都具有該性質,只要有些具有該性質即可。所以只說「定有」,而不說「遍有」,也不說「悉有」。大抵說來,此同品定有性所規定的是︰例如用「所作性」作因來證明「聲是無常」時,則作為宗之同品的各種無常物之中,必定要有若干事物具「所作性」。假如無常的東西之中,並無一種具「所作性」,我們就不能因聲有「所作性」而斷定它是無常的。

◎附︰沈劍英《因明學研究》第三章〈辨因〉(摘錄)

「同品定有性」是建立因相必不可少的規則。如果在建立因相時不能從宗的同品中找出因的同品,那就有兩種可能︰一種是宗因間缺乏真正的因果性,如立「聲常,所作性故」,在「常」的同品中就找不出有「所作」因的性質的。由此說明,在此立量中宗因間不發生因果關係,如圖︰


這是比較多見的一種可能。另一種情況是宗因間或是有因果關係,或是沒有因果關係,但由於宗上的有法與法在外延上是同一關係,因此找不出同品來驗證,如立「人能勞動」宗,以「有意識故」為因,宗中有法「人」與法「能勞動」外延同一,因而無法在「人」之外找出「能勞動」的事物來作同品,但其宗因間的因果關係卻是確實的,如圖︰


又,如立「人能勞動」宗,以「有四肢故」為因,此因外延太大,超出了宗法的範圍,(因的外延只能小於宗法,而不能大於宗法)因而不能證成其宗;但從宗本身卻找不出同品來驗證因之正與不正,如圖。當然,像這一類(如上圖與此圖所展示的)情況是比較少的。


至此,我們可以將因的第二相作一簡明的概括︰「同品定有性」就是說,為了考察因法與宗法之間是否真正具有因果性,即當因法出現時宗法是否也必然隨之出現,必須在宗的同品中再找一物(那怕只有一物)來驗證,而此物必須兼有因的性質。如果在宗的同品中找不出可以兼作因同品的事例來驗證,因相的建立就缺乏根據。

〔參考資料〕 《因明入正理論》;《因明入正理論疏》卷上(末)。


同法喻

因明學用語。指與宗後陳及因義同類均等的例喻;亦即在因明論式中,所立的同喻是具足因同品、宗同品等兩種條件的既知例證。又稱同喻。《因明入正理論》云(大正32‧11b)︰「同法者,若於是處顯因同品決定有性。」《因明入正理論莊嚴疏》卷一釋云(卍續86‧671上)︰「此謂隨有有法處,有與因法相似之法,復決定有所立法性,是同法喻。」

這就是說,如果通過同喻依顯現出與因法以及宗法相似的法,就叫同法喻。故《因明入正理論》舉例云(大正32‧11b)︰「謂若所作,見彼無常,譬如瓶等。」瓶就是同喻依,瓶上既有因法所作的屬性,又有宗法無常的屬性,通過瓶這個同喻依便把因法與宗法的必然聯繫確定下來。由此可見,所謂同法,就是同於宗因二法的意思。故《因明入正理論莊嚴疏》又云(卍續86‧671上)︰「此則同有因法、宗法名同法喻。」

同法必須因、宗雙同。如果只是同於宗法或只是同於因法,就不是同法而是同品了。故《因明入正理論疏》卷中云(大正44‧109b)︰「因、宗二同異名法,別同異名品。」在因、宗雙同中又有主次之分,其中以因同為正,宗同為兼。因為作為一個正因(如所作性),它的外延一般要小於宗法(如無常),因此如果一事物具有因法的性質,就必然也具有宗法的性質。

又,因、宗雙同是事物間因果關係的客觀反映,這一反映用語言文字表達出來就是喻體。喻體的確立是通過歸納得到的,用來歸納的事物就是喻依。新因明的喻就是由喻體和喻依這兩個部分組成的;而同喻,就是由同喻體和同喻依共同組成的。

在立同法喻的時候,要注意同喻體中的先後順序。同法喻的目的在於合因於宗的同品,顯現因的第二相同品定有性,所以在作同喻體時,必須「先因後宗」。倘若顛倒次序,作成「先宗後因」,就會形成有過失的似喻。

此外,所立的同法喻,若是違反上述種種規定,則成為似同法喻。似同法喻有五種,稱之為似同喻五過,即︰能立不成、所立不成、俱不成、無合、倒合。(沈劍英)

〔參考資料〕 石村《因明述要》;《因明義斷》;《因明入正理論義纂要》。


四緣

一切有為法所藉以生起的四類條件。即因緣、等無間緣、所緣緣,與增上緣。在佛學體系中,為說明萬法的因果關係,曾立有六因、四緣、五果之說。此中,六因說與四緣說皆是就因而立論,然四緣說係自「果」之產生以考察各種「因」的起源。六因則著重說明業報輪迴產生的條件。大小乘雖均採用此四緣說,然因二乘之根本義並不相同,因此對四緣的解釋遂有差別。玆略述如下︰

(1)因緣︰指生起某一現象的主要條件。如竹器以竹為主要條件,竹就是竹器的因緣。佛教通常認為因與緣不同,就產生的結果而言,親生(即主要條件)是因,疏助(即次要條件)為緣。於此乃說因即是緣,故稱為因緣。小乘以之為直接產生果的因,包括六因中的俱有因、相應因、同類因、遍行因、異熟因等五因。大乘則說是產生果之眾多因緣中,主要的不可或缺的親因緣,如法相宗以第八識種子為一切事物的親因緣。亦即真實的原因。

(2)等無間緣︰又稱次第緣。指前念為後念生起的原因。即認識活動形成的條件。由於前念已滅時,能為後念的生起開路,使後念得以產生。因此,前念為後念之緣。在心、心所之相續不斷狀態中,前後二念的所屬種類是相互關聯的。前行的思維大體規定後起思維的種類。前後之體等同,稱為「等」。而前念引導後念,其間相續無有障礙,故稱「無間」。又,前念心導引後念心產生,因此又稱「次第緣」。唯識大乘以為八識體別,故各自前後相續而起,成「等無間緣」;小乘則認為異識之間亦可互為「等無間緣」。

(3)所緣緣︰舊譯為緣緣。指諸心、心所攀緣的境界。亦即認識的對象。能思慮的心必須依托外境才能產生思慮。亦即外界客觀事物既能使主觀心識生起緣慮作用,又能限制其緣慮的範圍。可見外境本身既是所緣,又是一種緣。亦即為所起的「心」作「緣」,故稱為所緣緣。

(4)增上緣︰指任何一個事物對於其他一切事物的影響與作用。可分為兩類,一類是能促成其他事物生起的條件,如陽光、空氣、雨水、肥料等,此稱與力增上緣。另一類是不障礙其他事物生起的條件。此稱為不障增上緣。亦即一切事物皆具有增上緣的功能,唯不能作為自身之增上緣。又,一切由因緣和合而成的有為法不能作為影響無為法的增上緣。因為無為法本是無生法,在四緣範圍之外,並非有為法所能影響。

一切法可分為心法、心所法、心不相應行法、色法及無為法等五大類。其與四緣的關係,大致可分二種︰

(1)一切心法、心所法皆由四緣生,唯無想天之天人無知覺,外境無法具有所緣緣的作用。故無想天的心法及心所法不由四緣生。

(2)色法與心不相應行法由因緣、增上緣二緣。由於色法及心不相應行法非能緣者(即知覺者);又以色法的前後兩相,其中的關係既非一定相等,又非必相續,與心法的前衰後起者不同。而心不相應行法在宇宙出現,並沒有固定的相續次序,故二法俱無等無間緣。總而言之,心的現象之生起須具四緣,物的現象之生起只須因緣與增上緣。

此外,就時間、空間方面來看,等無間緣屬時間的因果,所緣緣屬空間的因果,因緣及增上緣則通於時間與空間的因果。此外,此四緣的關係約可分為兩種,一是直接的、親的因生果關係,此即因緣;二是間接的、疏的因生果關係,此包括後三緣。

◎附︰景昌極〈能所雙忘空有並遣的唯識觀〉

緣有四種︰(1)因緣,(2)等無間緣,(3)所緣緣,(4)增上緣。世間既然一切唯識,而一切識皆是四緣所生,所以名為一切緣生。

第一重要的是因緣。諸識的因緣是「種子」,種子本身就是一件非空非有的東西。即如穀種能生穀芽,你說穀種裏有穀芽吧,何以剖開種子找不出穀芽來。而且穀芽既經有了,何必更待水土日光,然後發生。你說穀種裏無穀芽吧,那麼,穀種既無穀芽,麥種豆種也無穀芽,同是無穀芽,為何偏偏穀種能生穀芽,而麥種豆種不能(這便犯了論理學上的「充足理由律」,佛家叫做不平等因)。非有穀芽,非無穀芽,而有發生穀芽之功能,斯為穀芽之種子。非有諸識,非無諸識,而有發生諸識之功能,斯為諸識之種子。例如小兒,尚未能思想,但有能思想之功能,所以年長緣熟,即能思想。但是一塊石頭,縱然加以若干增上緣,也斷不會思想。我們當然可以講,小兒有思想的種子而石頭沒有。又如今天做了一件事,明天便能記起,今天識了一個字,明天便能認得。我們當然可以講,這好似今天播種,明天發芽。記憶認識(皆為六識和心所的作用),固然如此,一切心識,莫不皆然。心識的播種,叫做「現行熏種」。種子的發識,叫做「種生現行」。種生現行,有似「本無今有」。現行熏種,有似「暫有還無」。其實有非真有,無非真無,只是許多非空非有的幻識生滅隱顯罷了(按種子與「淨色根」「本質塵」同是八識相分,而根塵也自有其種子,所以八識又名「一切種子識」,立種子而立八識,是唯識家所特有。可以說明下意識的現象,而不就是下意識。可以矯正唯現象派的寢疑,而不陷於武斷)。

第二種緣叫等無間緣。一類相續,前為後緣,是為等無間緣。一類謂之等,六識只能做六識的等無間緣,不能做五識的等無間緣。相續謂之無間,第一念只能做第二念的等無間緣,不能做第三第四念的等無間緣。此種緣,在意識裏特別活動,休謨他們講的許多「聯想律」,全是這等無間緣的作用。至於前一剎那的五識七識八識,為後一剎那的五識七識八識的等無間緣,雖是前者不滅,後者不生,也有「緣」義,然而因果關係,卻不像六識那麼顯著。復次,其他諸緣,總與所生的果(即識是)和合俱有,而此緣必緣滅而後果生,所以不和其他諸緣和合。

第三種緣叫所緣緣。第一「緣」字,是緣慮覺知的意思。第二「緣」字,是緣託依賴的意思。例如眼識的所緣或相分是色,色的本質塵(八識相分,也是一種功能),便是眼識的所緣緣。又如意識緣「他心」,起了一個「他心」的影像,這影像是所緣,「他心」便是所緣緣。(按,他心和色聲香味的本質塵,同是在個人經驗範圍外,而不容人不承認的東西。假如世界上有一個人,既不承認本質塵,也不承認他心,硬說世界上只有他一個人,更無父母朋友更無歷史文物,那麼他的學說,尚不失為局部的一貫。但是有誰肯這樣講呢﹖至於唯感覺派,一面不承認經驗範圍外的本質塵,一面又承認經驗範圍外的他心,便是佛家所謂不平等因。至必羅素輩,又說色聲等關係可離感覺而存在,而不知離去感覺而存在的,已經不是色聲等,而是另外一種功能。又色聲等雖顯,彼種功能仍自存在,色聲等是五識的相分,而彼種功能是八識的相分。色聲就是感覺,安得離感覺而存在。感覺離感覺而存在,豈非不通。夢境離夢而存在,誰能相信。所以醒境和夢境的分別,在醒境的「能緣」,每每有他心和別識(謂第八識)做所緣緣,而夢境沒有。至於「所緣」不離「能緣」,按之實際,且是一體,無有所謂「能」「所」,那夢醒是一樣的。而且醒境也不都是有所緣緣的,例如一個人白天裏沉思默念,想入非非,這些思念,都是所緣,和色聲香味一樣,不過不盡有所緣緣罷了。但是所緣緣,不是他心,便是自己的八識,也是緣生,也有覺性,也都無常。所以又和康德他們的物之自體迥不相侔。)復次,相分對於見分也可勉強稱所緣緣。那麼,凡「所緣」皆是「所緣緣」,意識緣龜毛兔角也有所緣緣。但是既然終歸和見分是一體,還是說他「所緣」非「緣」為佳(唯識或稱所緣為親所緣緣,稱真的所緣緣為「疏所緣緣」,此點於〈見相別種辨〉〈唯識今釋補義〉兩文中,皆有討論)。

第四種緣叫增上緣。除去以上三緣,其餘諸緣,都是增上緣。世間所謂因果,大半是增上緣的作用。例如先生教學生讀書,先生便是學生的增上緣。風起花落,火燒水沸,風起火燒,便是花落水沸的增上緣。這是就諸識相續講的(起落燒沸,都由眼識相續而成。有如活動影戲,那動是由許多片子相續而成。此理精微,讀者細味)。若就一識講,眼識有九緣。

(1)空(空指八識所變的空)。(2)明(指光之本質或功能)。(3)根。(4)境(通是八識所變的功能)。(5)作意(一種心所,當於注意。所謂心不在焉,視而不見,聽而不聞,便是缺乏作意這個增上緣)。(6)八識。(7)七識。(8)六識(這兒單指見分而言)。(9)種子。這九緣中,等無間緣不在內,因為前一剎那的眼識先滅了,不能和其他諸緣和合俱有。其餘八緣中,種子是因緣,境是所緣緣,剩下的通是增上緣。各識的增上緣,有多有少。眼識最多,如上所說。耳識除去「明」。鼻識舌識身識又除去空。意識又除去自己,合根與七識為一(因為意識即以七識為根,而前意識於後意識為「等無間」,非「增上」)。七識、八識又除去自己和六識,算只有兩個增上緣了(七、八識互為增上緣,再加作意,故只有二)。五識待緣多,緣多難辦,所以常常間斷。六識待緣少,而且所待眾緣無時不具,所以除掉遇到「違緣」以外,無時不起(佛家說與意識相違的緣有五種︰(1)無想天,(2)無想定,(3)滅盡定,(4)極睡眠,(5)極悶絕)。至於七、八識,所待眾緣,既無時不具,並且連「違緣」也沒有,所以永遠現行。

四緣生識,有個特須注意的現象,這現象就是剎那生滅,或頓生頓滅。這是我們實際的經驗,然而我們往往不自覺。世界上的東西,恰如活動影戲一樣,不過活動影戲,是此去而彼來,而諸識的交替,是前滅而後生。你看好好一個少年人,會變老了。他這變老,不是忽然變老了的。可以說無日不變,可以說無時無刻不變。推之,剎那是時間的單位,我們當然可以說無一剎那不變。不過由少變老一剎那一刻一時一日之間,前後相似者多,相差者少,我們不覺得罷了。但是不能因為看去不動不變就說他靜止或常住。你又看鐘錶上的短針,看去不是靜止不動的樣子嗎﹖但是過了一點鐘去看,他便移動了。這移動不是一點鐘後陡然移動的,在一點鐘之中,可以說無一剎那而不移動,不過你看不出罷了。世間一切新陳代謝,莫不如此,簡直沒有一樣常住的東西。豈但沒有常住的東西,並且沒有暫住的東西。希臘哲學家說,有如插足長流,再入已非前水。可謂善譬(《大莊嚴論》卷十一,以十五因成立內外諸行剎那生滅,復有九因成內,十四因成外,可自參看),不過這裏有須特別注意的一點,就是諸識相續,前滅後生。此中並無一個東西由此時變到彼時,由此處跑到彼處。即如由少變老,少年人斷不是老年人,並非有個同一的人,昔時為少,今轉成老。

〔參考資料〕 《大毗婆沙論》卷二十一、卷一○七、卷一三一;《俱舍論》卷七;《瑜伽師地論》卷三、卷五、卷五十一、卷八十五;《大智度論》卷三十二;《順正理論》卷十八;《成唯識論》卷七;《成唯識論述記》卷七(末);《顯揚聖教論》卷十八;熊十力《佛家名相通釋》;方立天《佛教哲學》。


因十四過

因明學用語。在因明中,因的謬誤共有十四種,名為「似因十四過」。略稱「因十四過」或「因過」。犯這種過失的因,謂之「似因」。「因」之十四過,可區分為三類,即(1)不成,(2)不定,(3)相違。不成有四過,不定有六過,相違有四過。故又稱四不成、六不定、四相違。這都是依照因三相而區分的。

四不成是關於因的第一相的謬誤,有(1)兩俱不成,(2)隨一不成,(3)猶豫不成,(4)所依不成等四種。六不定是由於闕少因的第二相(同品定有性)及第三相(異品遍無性)之中任何一相而生,有(1)共不定,(2)不共不定,(3)同分異全不定,(4)異分同全不定,(5)俱分不定,(6)相違決定。四相違中的任一都是不能成立所欲樹立的宗,倒反成立所反對的宗的過因,有(1)法自相相違,(2)法差別相違,(3)有法自相相違,(4)有法差別相違。

◎附︰沈劍英《因明學研究》第八章(摘錄)

按因明的規定,立因須三相兼備,如有違反,即成似因。似因就是有過失的因,它的具體表現是多種多樣的,古今的說法也不盡一致。創立因明的正理派將似因分為五類九種︰

(一)不定或歧異︰

(1)共不定(因於同品有,於異品亦有)。

(2)不共不定(因於同品無,於異品亦無)。

(3)不決(宗上有法外延極大,因此找不出同異品)。

(二)相違(相違因實際成立的是與宗相反的命題)。

(三)不成︰

(1)所依不成(宗上有法不極成,因無所依)。

(2)因自身不成(因與宗上有法無關)。

(3)回轉性不成(因與宗法無必然的關係,這實在就是「共不定」過)。

(四)實有違宗(一因證明宗之成立,恰有另一因證明相反的結果,即佛家所說的「相違決定」)。

(五)自違(因所要成立的宗,是違背感覺經驗的、自相矛盾的。這實在就是宗過「自語相違」)。正理派很重視對因過的分析,他們認為推論中的各種謬誤都可由因過來概括,因此不主張另立宗過和喻過。但是從正理派所立的五類九種因過來看,不僅有重疊不當之處,而且也較為粗疏。然而近代印度正理論只立因過,而且也將因過分為五類九種,內容完全一致,只是所使用的術語不同而已,如︰

(一)差異推理(即「不定或歧異」)︰

(1)太廣(即「共不定」)。

(2)太狹(即「不共不定」)。

(3)無所不包(即「不決」)。

(二)自相矛盾推理(即「相違」)。

(三)平衡推理(即「實有違宗」)。

(四)不確實推理(即「不成」)︰

(1)出事地不實(即「所依不成」)。

(2)事端不實(即「因自身不成」)。

(3)因果關係不確(即「回轉性不成」)。

(五)背理推理(即「自違」)。

但是印度中古時代的因明家大多不取五類似因說,他們將因的過失分為三類︰(1)不成,(2)不定,(3)相違。此中隨著時間的推移,又有變化,可分三個階段︰

先是佛教古因明家和其他古因明師將似因分為三類十一種,即︰

(一)不成(缺因第一相的過失)︰

(1)兩俱不成(立敵均不承認此因能證明宗)。

(2)隨一不成(立敵有一方不承認此因能證明宗)。

(二)不定(缺因第二、三相的過失)︰

(1)共不定(因於同異二品均有)。

(2)同品一分轉、異品遍轉(因於同品或有或非有,於異品遍有)。

(3)異品一分轉、同品遍轉(因於異品或有或非有,於同品遍有)。

(4)俱品一分轉(因於同異二品均或有或非有)。

(5)相違決定(一因證明宗之成立,同時有另一因卻證明相反的結果)。

(三)相違(因所成立的不是本宗,而是他宗)︰

(1)法自相相違(因與宗法的自相相違)。

(2)法差別相違(因與宗法的差別義相違)。

(3)有法自相相違(因與有法的自相相違)。

(4)有法差別相違(因與有法的差別義相違)。

後來,陳那又在此基礎上增補,在「不成」中別開「猶豫不成」和「所依不成」二過,又在「不定」中另設「不共不定」一過,這樣,就成了三類十四種似因。陳那的大弟子商羯羅主繼承了這種劃分,並作了具體的闡發。陳那所主而為商羯羅主所闡發的因十四過,對後世的影響很大。

七世紀時,法稱又對因過作了刪訂,減除「不定」中的「同品一分轉,異品遍轉」、「異品一分轉,同品遍轉」、「俱品一分轉」和「相違決定」四過,又廢去「相違」中的「法差別相違」、「有法自相相違」和「有法差別相違」三過,使似因減為三類七種。

〔參考資料〕 《因明入正理論》;《因明入正理論疏》;陳望道《印度理則學》;呂澂《因明入正理論講解》。


因明學

〔因明學的產生和東漸〕 因明是梵語希都費陀(Hetuvidya)的意譯。「因」指推理的依據,「明」即通常所說的學;因明,就是古代印度關於推理的學說。

因明學萌芽於西元前六世紀,略早於我國的墨辯和希臘的邏輯。在古印度,最早致力於系統地研究因明的是正理派(尼夜耶派)。正理派是婆羅門教六大派之一,它的經典是《正理經》。《正理經》是最早的因明論。相傳此經係正理派的創始人足目所寫,故古代認因明為足目所創,唐‧窺基《因明入正理論疏》(以下簡稱《大疏》)所云(大正44‧91c)「劫初足目,創標真似」就是這個意思。其實,《正理經》並非一人一時所創,它是早期正理派大師們的集體論著,它的最後完成當在西元三世紀以後。

因明分兩大系統,即古因明和新因明。《正理經》以及佛教大師龍樹、無著、世親等所寫的因明論如《方便心論》、《迴諍論》、《瑜伽師地論》(卷十五)、《顯揚聖教論》(卷十一)、《如實論》、《論軌》、《論式》以及《雜集論》(卷十六)等,都屬於古因明的系統。古因明發展至世親時,(大正44 ‧91c)「雖綱紀已列,而幽致未分(不夠具體),故使賓主對揚(辯論),猶疑立破之則(規則)」(《大疏》卷一),所以至西元五世紀時,佛教大師陳那又對因明作了創造性的改革。陳那撰有《因明正理門論》、《集量論》等四十餘部因明論著,把因明學推進到一個全新的階段,故後世均以陳那為新因明的開祖。

繼陳那之後,因明史上的又一關鍵人物是商羯羅主。他是陳那的高足。他的《因明入正理論》是新因明的代表作,論述更趨系統化。陳那的另一大弟子護法,也是精研因明的大師,他的《唯識三十頌釋》等,純熟地運用了新因明。護法曾主持北印度的最高佛教學府那爛陀寺,護法死後,那爛陀寺就由他的高弟戒賢主持。護法的另一個弟子勝軍也是享有盛名的法相唯識學家。戒賢和勝軍都是研究陳那新因明的權威,而我國著名的佛經翻譯家、慈恩宗的創始人玄奘,就是戒賢和勝軍的得意門人。

玄奘於西元629年(唐太宗貞觀三年)去印度遊學,經過四載的跋涉,經歷了西域十六國,到達北印度的摩揭陀國,在那爛陀寺從戒賢受學,並從勝軍學習因明。玄奘在印度遊學十餘載,終於精通大小乘的要義,得到了陳那法相唯識哲學和新因明的真傳。由於玄奘的精研深思,他在因明學上的造詣已經超過了他的老師。如他曾糾正勝軍經過四十餘年的深思熟慮以後所立的一則比量(推理),足以說明他已是「青出於藍而勝於藍了」。

由於玄奘博學多才和能言善辯,統一北印度的戒日王禮請玄奘去其首都曲女城主持無遮大會,與來自五天竺的沙門和婆羅門、耆那教等諸外道數萬人進行辯論,中心題目是討論玄奘的「真唯識量」和《會宗論》、《制惡見論》等。大會開了十八天,據說當時竟沒有一個人敢出來問難,玄奘從此名聲大振,受到大小乘各派的一致推崇。

西元645年(唐太宗貞觀十九年),玄奘謝絕了戒日王的一再挽留,滿載盛譽,攜帶六五七部梵文經卷,其中包括三十六部因明論回到了長安。兩年後,他譯出了商羯羅主的《因明入正理論》;又過了兩年,他譯出了陳那的《因明正理門論》。在翻譯因明論的過程中,玄奘還對譯寮僧伍和徒眾講說因明,闡發隱義。玄奘的大弟子們記錄玄奘口義,加上自己的理解,「競造文疏」,使我國在因明學的研究上處於領先的地位。如文備、玄應、定賓、圓測(朝鮮人)各撰有《因宙門論疏》,文軌、淨眼、窺基各撰有《因明入正理論疏》,靖邁、靈雋、勝莊、璧公、玄範、順憬(朝鮮人)各撰有《因明入正理疏》,利涉(西域人)撰有《因明入正理鈔》,元曉(朝鮮人)撰有《判比量論》,神泰撰有《因明正理門論述記》等等。然而上述玄奘門人所作文疏惜已大部散佚,今僅存窺基的《因明入正理論疏》(後世尊稱《大疏》)八卷,文軌的《因明入正理論疏》(世稱《莊嚴疏》)三卷以及神泰的《理門述記》三卷等數種而已!

窺基是玄奘的繼承人,是我國法相宗(慈恩宗)的實際開創者。他所作的《大疏》比較晚出,但闡發富贍,為諸疏之冠。《大疏》確是研究因明者不可不讀之書,中國和日本的不少學者還為它作了釋論,其中以日‧鳳潭的《因明論疏瑞源記》(八卷)最為詳備。當然《大疏》也存在許多前後牴牾、難以自圓的地方,它對文軌、玄應、定賓、璧公等人的批評也經常失於片面,這是我們在披閱時應加注意的。

窺基的大弟子慧沼也是個很有成就的因明家,他的因明著作很多,有《因明入正理論義纂要》一卷、《義斷》一卷、《二量章》一卷(已佚)、《略纂》三卷(或云偽作)、《續疏》二卷(今僅存下卷)。慧沼在因明研究中頗有獨立的見解,他並不因為窺基是他的業師而盲從,常能提出一些不同於師說的見解,因此慧沼的文疏是有較高價值的。他的門人在他的傳授下,也於因明學有很深的造詣。如智周、如理、道邑、道巘等都有因明論著,其中以智周的《因明入正理論疏前記》三卷和《後記》三卷最為重要。

從玄奘開始,由窺基完成的中國法相宗(慈恩宗),雖在唐太宗、唐高宗時盛極一時,但前後僅四十年便衰落了下去,因明學的研究也隨著法相宗的衰落而衰落了。嗣後唐代的許多因明論疏逐漸湮沒,經過元末的戰亂,竟至散失殆盡!所以到了明代,一些學者如明昱、智旭、真界、王肯堂等雖有志於因明學的研究,但由於他們所憑依的材料僅只宋‧延壽《宗鏡錄》所引錄的一些片斷,而不能直接掌握第一手材料,因此不可避免地有臆測失真之處。因明學在和五百餘年中實際上已成絕學!迨及清末在日本發現《大疏》並取回鋟板流通,後來又陸續將流傳於日本的《莊嚴疏》殘本、《理門述記》殘本以及慧沼、智周等人的疏記取回刊印問世,才使因明學的研究有了重要的依據。這是要感謝日本學者的保全之功的。

日本的因明學是玄奘的日本弟子道昭首先傳入的。道昭於西元653年(唐高宗永徽四年)入唐師事玄奘。在唐八年,歸國後開創了日本的法相宗。道昭的三傳弟子護命撰有《研神章》、《破乘章》、《分量決》等因明論著,其五傳弟子明詮撰有《大疏裏書》、《因明大疏導》、《因明大疏融貫鈔》等。護命、明詮是日本法相宗的著名理論家,他們的因明論著影響很大。之後,道昭的六傳弟子三修與賢應各撰有因明疏記。這表明日本法相宗從一開始就是十分重視因明學的。後來的善珠也是著名的法相唯識學家,撰有《因明論疏明燈抄》十二卷,是日本研究因明有影響的著作。

〔從五支作法到三支作法〕 從因明的歷史沿革來看,世親以前的因明是古因明,陳那以後的因明為新因明。新古因明有很多不同之處,其中最主要的區別是由五支作法變為三支作法。所謂五支作法,就是其論式由宗、因、喻、合、結五個部分組成;所謂三支作法,就是其論式簡化為宗、因、喻三大部分。茲舉例對照如下︰


┌────────────────┬──┬──────────────┐
│五支作法 │支名│三支作法 │
├────────────────┼──┼──────────────┤
│聲是無常; │ 宗 │聲是無常; │
│所作性故; │ 因 │所作性故; │
│猶如瓶等,於瓶見是所作與無常; │同喻│若是所作見彼無常,猶如瓶等;│
│聲亦如是,是所作性; │ 合 │ │
│故聲無常; │ 結 │ │
│猶如空等,於空見是常住與非所作;│異喻│若是其常見非所作,猶如空等。│
│聲不如是,是所作性; │ 合 │ │
│故聲無常。 │ 結 │ │
└────────────────┴──┴──────────────┘


上面所舉的五支例,最早見於《正理經》。是正理派用來反駁聲論派的。由於這個推論是因明論中的重要例證,故有必要先對它的內容作一些解說。它的意思是︰


聲音是無常的;(宗,即陳說)
因為它是人工造作出來的;(因,即理由)
好比一只瓷瓶,它也是人工造作出來並且
是無常的;(同喻,即同類比喻)
聲既然和瓶一樣,也是人工造作出來的;
(合,即應用)
所以,聲音是無常的,(結,即結論)
又好比虛空,我們於虛空中看到它是常住
不滅和非人工造作的;(異喻,即異類比喻)
而聲音不是這樣,是人工造作出來的;(
合,即應用)
所以,聲音是無常的。(結,即結論)


上述五支作法所包含的五個部分中,宗就是論點的陳說,因就是根據和理由,喻就是比喻和例證,合是在前三者基礎上的具體應用,結就是結論。五者之中,以宗因喻三部分最為重要,因為結論只是宗的重複,而合也已經包含在比喻之中。故陳那顯略除繁,改五支為三支,創立了新因明的論式。陳那的三支作法除了刪去合、結兩支外,還對喻作了改造。在五支作法裏,喻只起比喻和例證的作用,意義不大;但在陳那的三支作法裏,喻在例證之上還說出它的普遍意義,這就提高了喻的地位,使喻變成因果關係的帶例說明。

從五支改為三支,這是因明史上的一項意義重大的變革,它使因明的論式趨向完善成熟,更切合人類思維的邏輯過程。這裏試以新因明的三支作法同形式邏輯的三段論作一比較︰


聲音是無常的; (宗)↑│凡造作之物都是無常的, (大前提)
因為是造作出來的; (因)││聲音是造作出來的, (小前提)
凡造作之物都是無常的,如瓷瓶。(喻)│↓所以聲音是無常的。 (結論)


由以上的比較可以看到,因明三支與邏輯三段的結構主要在前提和結論的次序上不同,其實質並沒有什麼不同;它們在思維形式上是一致的。這充分說明,三支論式較之五支論式更切合人類思維的實際。因此因明學自演進為三支作法以來,它的論式就定型了。甚至連長期堅持五支作法的正理派到後來也接受了三支作法。下面我們就三支作法中的宗、因、喻三部分分別加以論述。

〔立宗〕 大體說來,宗相當於邏輯推理的結論。如上述推理中的「聲是無常」,就是宗。

在「聲是無常」這個宗中,「聲」和「無常」是組成宗的材料,因明術語稱為宗依,宗依又稱為別宗。由宗依(別宗)組成的宗的整體,稱為總宗,總宗就是別宗有機的結合。

宗依有一個很重要的特點,就是必須「兩宗至極,共許成就」(《大疏》卷二)。所謂兩宗,就是立敵雙方;所謂共許,就是共同許可,術語上稱為「至極成就」,一般簡稱「極成」。如數論派對聲論派立「聲是無常」宗,這「聲」和「無常」的宗依就是為兩派所共同認可的。如果用來組成宗的材料──宗依,不是立敵雙方一致認為實有其事的話,在因明學上就陷於過失,宗就建立不起來。

但是,由立敵雙方「極成」的宗依組成的宗的整體,卻又必須為立者所主張而為敵者所反對的。如「聲是無常」宗,就是為數論派所主張而為聲論派所反對的。這在因明學上稱為「違他順自」,並把按照違他順自的要求所建立起來的宗,叫作「不顧論宗」。「不顧論宗」是立宗的正格。

這一點是值得注意的。從邏輯推理來說,它的任務在於推出新判斷;而作為結論的新判斷,與前提中的命題一樣,只要對事物作出斷定就行,並不須問敵論者是否同意。但是因明卻很講究「違他順自」這一點,把這看作是立宗的準則,如果有那一個宗竟是立敵雙方共同認可的,那就要犯「相符極成」的過失,整個三支推論就不能成立。因明立宗的這一特點,是由論辯的需要決定的;因為三支推論的目的在開悟論敵及證義者(相當於公證人),如果立宗不是「違他順自」,就不能達到這個目的。由此我們可以說,宗和結論,從它們的地位來看是相同的,因為它們都是從已知的判斷推尋出來的;但從它們的任務來看,卻又並不完全一樣,因為宗的任務在引起辯論以開悟論敵及第三者,而邏輯結論的任務並不專在於此,它有時在於「自悟」。

宗是由前後兩個宗依加上聯繫詞組成的,這與邏輯判斷的結構沒有什麼兩樣。只是邏輯判斷把指稱事物的那個概念叫作主詞,把揭示事物屬性的那個概念叫作賓詞,而因明則有自己的稱謂。它稱主詞為自性,稱賓詞為差別。自性又有兩個別名︰一為有法,二為所別。差別也有兩個別名︰一為法,一為能別。自性是用來指稱事物的,因此是「體」(自體);差別是揭示事物屬性的,因此是「義」。至於聯繫詞「是」,在因明學上沒有專門的名稱,這是因為按照梵文語法,在主詞和賓詞間並無聯繫詞,而是以囀聲來表示兩個宗依之間的聯繫,只要二者囀聲相同,就能構成命題。如「聲」為第一囀,「無常」也是第一囀,就構成了「聲是無常」的命題。所以在因明中,我們當然就看不到關於聯繫詞的名稱了。

說到這裏人們不禁要問,既然自性、有法、所別都指的是「體」,而差別、法、能別都指的是「義」,何不省去兩對名稱,徑用一對名稱來表示呢﹖是的,因明術語確有許多不必要的重複,所以商羯羅主在《因明入正理論》一書中提出,以有法這個名稱來代表主詞,以能別這個名稱來代表賓詞(此中宗者,謂極成有法,極成能別)。

宗有表詮與遮詮之別。何謂表詮、遮詮﹖宋‧延壽《宗鏡錄》卷三十四云(大正48‧616b)︰「遮謂遣其所非,表謂顯其所是。」這就是說,遮的性質在於排除它所不同意的事情,相當於邏輯學所說的否定;表的性質在於顯示它所肯定的事,相當於邏輯學所說的肯定。「如說鹽,云不淡是遮,云鹹是表。說水,云不乾是遮,云濕是表」(唐‧宗密《禪源諸詮集都序》)。

因明的表詮、遮詮雖然與邏輯的肯定、否定在性質上相當,但其作用並不完全相同。在邏輯學上,一般來說,肯定判斷的作用就是肯定事物具有某種屬性,否定判斷的作用就是否定事物具有某種屬性。在因明學上,遮詮雖然只具有否定的作用(與否定判斷無異),但表詮的情況就不同了,它除了主要表示肯定外,還兼具否定的作用;即在肯定「聲」具有「無常」屬性的同時,也就排除了「聲」具有「常」的屬性。從這一點上來說,因明的表詮與肯定的區別判斷相似,因為凡肯定的區別判斷都是肯定和否定的綜合。不過因明立宗其主詞和賓詞總是包含關係,即賓詞的外延一定要大於主詞,而不能相等;而單稱和全稱肯定的區別判斷其主詞和賓詞的外延則必須完全同一。

表詮和遮詮涉及判斷的質,至於判斷的量,傳統邏輯和我國的名學都作了具體的研究,但在因明學卻很少涉及,因為因明立宗習慣上都是單稱或全稱,而沒有用特稱的。

過去有的學者把因明學所說的全分、一分看作就是全稱、特稱,這實在是一大誤解!

所謂全分、一分,從字面上來看,雖然是全部和一部的意思,但它是從立論者或敵論者同宗、因的關係來說的,而不是判斷本身所反映的事物的量。這就是說,如果某甲與某乙論辯,某甲立「上帝創世」宗,某乙根本不信神,不承認有上帝,這宗上的有法(主詞)對某乙來說,就是全分(全部)不能予以同意(不極成)的。再如,某甲對某乙立「善有善報,惡有惡報」宗,他的根據(因)是「冥冥中有神主宰著」。某乙對善、惡,善報、惡報這些宗依沒有異議,但對「冥冥中有神主宰著」這個因卻不予「極成」,這就是對因全分不極成。由此可見,所謂全分並非指判斷反映事物的量,而是指立敵雙方是否在全體上同意宗依或因法。「一分」的問題也是這樣。如果主詞或賓詞是由幾個並列的成分構成的(相當於邏輯所說的聯言判斷),立者或敵者如果只承認其中的一部分而不承認另一部分,這就是在多分之中有一分不「極成」了。這「一分」也是指立敵雙方對宗依或因法的態度,而並非指宗因本身的量。

我們還可以從邏輯判斷中「量」的位置來看。判斷中的量,是指主詞具有怎樣的外延,因此量的標誌是與主詞相聯繫的。而因明的全分、一分則不同,它並不是用來指示主詞外延有多大的,所以它不限於在所別(主詞)裡有,在能別(賓詞)裡也有「全分」、「一分」的問題。如《大疏》卷五在釋「能別不成」過時也分「全分」、「一分」兩大類來舉例的。

〔說因〕 因即推理的依據。在因明中,宗為所立,因和喻為能立。在能立中,因是正能立,喻是助能立。作為正能立,因擔負著證成宗的主要職能。這是因為,宗中的法與因之間存在著不相離的因果關係,術語上稱作「回轉」(日本直譯為「遍通」)。如我們可以從「有煙」推知有火,這煙與火就存在不相離的回轉關係。

拿因明三支與邏輯三段作比較,因相當於小前提,說得更確切些,相當於中詞;喻相當於大前提。不過邏輯的大小前提沒有主次之分,而在因明中,因卻獨占正能立的地位,作為大前提的喻,卻處於助能立的地位。由是以觀,因在因明中有特殊重要的地位。

因明學是極其講究推論中的因果關係的,它從因與宗及同喻、異喻內在的聯繫上,概括出了因三相的理論。

因三相說當是從「九句因」脫胎而來的。在陳那以前,因三相說還只是一個雛形而已,至陳那改革古因明、創立新因明以後,因三相說才完善起來,有了詳備的解釋。

那麼新因明所說的因三相的具體內容是什麼呢﹖商羯羅主《因明入正理論》云(大正32‧11b)︰「因有三相,(中略)謂遍是宗法性、同品定有性、異品遍無性。」

這段話概括了因的三相,玆分別予以論釋。

(1)遍是宗法性︰遍,即遍有,即以一外延較大的概念去包含一外延較小的概念;宗,這裡專指宗上的有法(主詞);法,即因法,因為因也是宗上有法(主詞)的一種法(賓詞);性,即屬性。把這些意思連貫起來,所謂「遍是宗法性」就是︰因必須在外延上包含宗上的有法,指出宗上有法具有因的屬性。

為什麼因的外延必須包含宗上的有法呢﹖《莊嚴疏》卷一云(卍續86‧666上)︰「有法『聲』上有兩種法︰(一)不成法,謂『無常』;(二)極成法,謂『所作』。以極成法在『聲』上,故證其『聲』上不成『無常』亦令極成。」

這就是說,以「聲」作為主詞的話,它有兩個賓詞︰一是「無常」,二是「所作」。根據因明的規定,立宗必須「違他順自」,即立論者主張「聲」有「無常」的屬性,而敵論者卻不同意如此;所以這宗上的「無常」法就叫「不成法」。因明學雖然規定立宗必須立許敵不許,但對因喻的規定卻相反,必須共許極成。如「所作性」因,就是為立論者和敵論者共同認可的,故叫做「極成法」。極成法與不成法之間有著因果關係,這就是所謂「回轉」。因此可以用「所作」這個極成法來證「無常」這個不成法。

其實,這作為「極成法」的因就是中詞。中詞在小前提裡與小詞構成主賓關係,因此它的外延一般要大於小詞(當然偶或也有主賓詞是同一關係的)。因此因明中的因(中詞)在外延上必然要遍及於有法(小詞)。

但是這裡要注意︰在直言三段論中,中詞的媒介作用是通過自身的周延(至少周延一次)來完成的;而在因明學上,因的媒介作用則是通過包含(遍)宗的有法來完成的。它們所強調的角度是很有些不同的,試以下面二圖作比較說明︰


形式邏輯強調的是中詞應被大詞包含,這樣,中詞就周延了(見圖一);而因明強調的是因必須周遍(包含)於有法(見圖二)。由此可見,中詞與因在媒介的職能上雖然是一致的,但形式邏輯與因明在關於中詞與因如何起媒介作用的說明上,卻表現了不同的風格。

但是因明學所概括的「遍是宗法性」的規則是有其局限性的,它只適用於三段論的第一格。這是因為因明三支只乖一格的形式(甚至只限於第一格的AAA和EAE兩式,因為因明沒有用特稱判斷來推理的)。如果因明三支也像邏輯那樣有四個格的話,「遍是宗法性」這條規則就不適用了。可見「遍是宗法性」完全是按因明的論式來規定的。

(2)同品定有性︰因的第一相著重研究了因與宗上有法的關係(中詞與小詞的關係),因的第二相則著重從正面來研究因與宗中之法的關係(中詞與大詞的關係),以此來檢查因與宗法之間是否真正存在一定不離的回轉關係。

那麼什麼是同品呢﹖「同品」就是與宗法同類的事物。商羯羅主《因明入正理論》云(大正32‧11b)︰「謂所立法均等義品,說名同品。如立無常,瓶等無常,是名同品。」這裡所說的「所立法」即宗法,「均等義品」即同類事物。以宗法「無常」來說,瓶盆碗罐等都具有無常的屬性,就都是無常的同品。當然同品只是指兩事物在某些屬性上的相同,而不是要求所有的屬性都相同。

同品有兩種︰即宗同品和因同品。凡具有宗法之性質者,稱宗同品。如瓶具有宗法無常的性質,所以是宗同品;瓶又具有因法所作的性質,故又是因同品。再如電,它只具有宗法無常的性質而不具有因法所作的性質,故電只是宗的同品而不是因的同品。由於宗法的外延比因法大,因此宗的同品不一定是因的同品,而因的同品卻必定是宗的同品。

把同品明確地劃分為宗同品和因同品的,是窺基。如《大疏》卷三云(大正 44‧103c)︰「同品有二︰(一)宗同品,(中略)(二)因同品。」《大疏》把同品如此明確地分為宗同品和因同品兩種,有助於人們區別同品的種類和認識其相互間的聯繫。

那麼什麼是「定有性」呢﹖《莊嚴疏》卷一云(卍續86‧667上)︰「定有性者,其遍是宗法所作性因於同品瓶中定有其性,方是因相。」這裡指出,所謂「定有性」,就是「所作」因的性質一定要為宗的某些同品如瓶等所具有。也就是說,瓶不僅具有宗法的性質,而且也具有因法的性質;它不僅是宗的同品,而且也是因的同品。因此我們可以說「瓶有所作性,故瓶是無常」,以此來證明「聲有所作性,故聲是無常」之可成立。

第二相所說的同品,是以因同為主,兼取宗同的。為什麼這麼說呢﹖第一,這是因為,因同品的外延被宗同品包含,「猶如母牛去處,犢子必隨。」(神泰《理門述記》卷三),具有因法性質的事物,也必然具有宗法的性質。第二,雖然因的同品必然是宗的同品,但宗的同品卻並不都是因的同品。如宗法「無常」的同品有瓷瓶和雷電等,其中瓷瓶易碎,是無常性的(宗同品),又是人工造作出來的(因同品);而雷電雖然也是無常的(宗同品),卻非人工造作的產物,因而不是因的同品。正因為宗的同品不都是因的同品,所以因的第二相只說「定有性」而不說「遍有性」;即只要求宗同品中有一部分兼有因法的性質或為因同品就行,而不需全部宗同品都是因同品。

(3)異品遍無性︰因的第二相通過同品從正面來檢驗,當原因出現時結果是否也隨之出現,因的第三相則通過「異品」從反面來進一步考察,如果結果不存在,原因是否也一定不存在,以制止「似因」(虛假的原因)的混入(因明稱作「止濫」)。

那麼什麼是「異品」呢﹖「異品」就是與宗法異類的事物,就是說該類事物必須無宗法的性質。故陳那《理門論》云(大正32‧2a)︰「若所立無,說名異品。」商羯羅主《入論》也云(大正32‧11b)︰「異品者,謂於是處無其所立。」

按陳那師弟所說,異品就是異於「所立」。「所立」這個術語,在因明中本來指的是宗的整體,是相對於因喻之為能立而言的;但是在這裡卻不能解作宗的整體,應該看作只是指宗中之法。如《莊嚴疏》卷一云(卍續86‧668下)︰「所立者,即宗中能別法也。(中略)若於是有法品處,但無所立宗中能別,即名異品。」這裡明確指出,「所立」即宗的能別,也就是宗法。

什麼是「遍無性」呢﹖「遍」者全部之意,「遍無性」是說所有的宗異品都與因法不發生關係,因為凡宗的異品應該都是因的異品。

異品也分宗異品和因異品兩種,凡與宗法相異的,叫宗異品;凡與因法相異的,叫因異品。由於宗法的外延比因法大,宗法包含因法,所以凡與宗法相異的宗異品,也都是與因相異的因異品,(大正44‧89c)︰「猶如母牛不行之處,犢子不行。」(神泰《理門述記》卷三)。但是,因的異品卻不一定是宗的異品,以雷電為例,它是非所作的,因而是因的異品,卻又是無常物,故而並非宗的異品。

可能有人要問,為什麼同品有「定有」,而異品要言遍無呢﹖對此,《莊嚴疏》卷一作了簡明的回答(卍續86‧667上)︰「順成立同有,但定有即順成;止濫立異無,非遍濫不止。故同言定,異言遍也。」

此話的意思是,因的第二相同品定有性是用來從正面成立宗的,所以只要宗的同品中有一部分(哪怕只有個別的)兼有因的性質就能證明宗因之間確實具有因果關係,因相就得以成立宗。而因的第三相「異品遍無性」則是用來從反面制止因法之濫用的,所以要求宗的異品必須全部不具有因法的性質;如果不是全部宗異品同時都是因異品的話,那就不能制止因法的濫用。所以對同品來說,只須「定有」即可;而對異品來說,則必須「遍無」。我們還可以通過下面的例子來說明︰


銅是固體;(宗)
係金屬故;(因)
凡金屬均係固體,如鐵;(同喻)
凡非固體均非金屬,如水,……水銀。(
異喻)


「銅是固體」,這是一個真實的命題,但「金屬故」因卻是似因。為什麼說它是似因呢﹖這是通過第三相檢查出來的。因為從第一相來看,「金屬」因大於宗上有法「銅」,是做到遍及的;從第二相來看「金屬」因於宗法「固體」,也是符合「定有性」規定的(如宗同品中的「鐵」,就兼有因法的性質);但如果用第三相從反面再來檢查的話,就會發現,在宗的異品裏居然存在具有因法性質的事物,如水銀。水銀和水雖然都是非固體(宗異品),但水銀卻是金屬的一種(因同品),這就不符合第三相「異品遍無性」的規定。第三相就是這樣從反面指出「金屬」因原來只是一個虛假的「因」。

說到這裡,可能會產生這樣的問題,新因明講的是宗、因、喻三支論式,而因三相又關涉到宗及同、異二喻,這三支與三相究竟有何區別﹖是的,研究因三相,必須弄清它與三支的區別。從語言表述形式上來看,因只是三支中的一支,它必須連同宗和喻才能組成論式;因此所謂三支,又稱「言三支」,就是用語言表達出來的三支論式。而因三相則是從內在的聯繫上來考察因是如何貫穿宗及同、異二喻的,故又稱為「義三相」,它揭示的是推理的公理和規則。可見,言三支講的是形式結構,而義三相講的則是內在的法則,二者是劃然有別的。

〔引喻〕 喻也是推理的依據。喻的梵語本義是「見邊」,就是以喻這個所見之邊,去推斷宗這個未見之邊。故《雜集論》卷十六云(大正 31‧771b)︰「立喻者,謂以所見邊與未所見邊和會正說。」

如以瓶喻聲,瓶就是「所見邊」,聲就是「未所見邊」。從瓶有所作性因此是無常的,比知聲有所作性因此也是無常的,這就是以「所見邊」比知「未所見邊」。這種比知的方法,在漢語中叫做譬喻,因此「見邊」一詞按漢語習慣意譯為「喻」。

不過因明學上的喻與修辭學所講的喻並非一回事。如我們形容一個人力氣很大,就說某人力大如牛,這並不是說某人的力氣真的像牛那樣大,可見修辭學上的比喻只是從形象生動出發而並不講究嚴密。因明學上的比喻則不要求形象生動而要求嚴密,如以瓶喻聲就是。從表面上看,瓷瓶與聲音並無可以比喻的地方,但在這兩個事物的內部,卻存在「所作」和「無常」這樣一些共同的屬性,因明的喻正是取兩事物屬性上的某些共同點來作比的。

但是把喻解釋作「見邊」也罷,「譬況」也罷,都仍然是古因明中的喻的涵義,用來說明喻這個名稱的由來是可以的,但用來說明新因明中喻的作用和地位是不夠的。在古因明,喻只是宗、因、喻、合、結五支中的一支,它只起例證的作用;而在新因明,喻卻是宗、因、喻三支中的一支,它已不僅僅是例證的援引,還有因果關係的表述,它實在是喻、合、結三部分的綜合體,是因果關係的帶例說明,相當於邏輯三段論的大前提。

由於新古因明中喻的地位和作用之不同,因而在喻的組成上也有很大的不同。古因明把例證當作喻體,如立聲是無常,所作性故,猶如瓶等,這瓶就是喻體。新因姑把瓶僅僅看作是喻依(喻體之所依的意思),而把瓶所具有的「所作」因而「無常」之義抽出來作為喻體。玆將新古因明的喻對照如下︰


┌────────┬──────────────┐
│古因明 │新因明 │
├────────┼──────────────┤
│聲是無常(宗),│聲是無常(宗), │
│所作性故(因),│所作性故(因), │
│譬如瓶等(喻)。│若是所作,見彼無常(喻體),│
│ │譬如瓶等(喻依)。 │
└────────┴──────────────┘


把喻分為喻體和喻依兩部分,這是新因明的一大創造,這樣,喻就不僅是提供例證(喻依),而且還揭示了蘊藏在例證內部的因果性,從而得出普遍性的命題,使喻具有較大的概括能力。

喻大體相當於大前提,但其地位卻不及大前提。三段論的大、小前提是不分主次的,但因明中的喻卻只是因的輔助成分。因此喻在三支中常可省略不說,而宗、因是不能省略的。不過,從喻的功能來看,卻又勝於大前提。三段論的大前提在於指明普遍的原則,至於這普遍的原則是如何獲得的,一般不加以說明。這樣,大前提如果虛假,就不易發覺。因明的喻就不同了,它不僅提出推論的普遍原則(喻體),還對這普遍原則的來源進行說明(喻依),從正(同喻)、反(異喻)兩方面審察普遍原則的可靠性,因此能及時發現錯誤,予以糾正。可見,在提出普遍原則時立即用歸納的方法加以審察確是必要的,因為特殊總是一般的表現,一般易於在特殊中被察覺。

在三支作法中,演繹與歸納的結合主要體現在喻支上,因此喻支較之三段論的大前提要複雜得多。大前提一般由一個判斷充任;而喻支按其法式須由兩個判斷(同喻體、異喻體)和至少兩個概念(同喻依、異喻依)組成。

同喻和異喻在組成的方法上是不同的。組成同喻體的方法是合作法,組成異喻體的方法是離作法。合作法是先說其因同後說其宗同,這就是陳那所說的「說因宗所隨」;離作法是先說其宗異後說其因異,亦即陳那所說的「宗無因不有」。例如︰


聲是無常(宗);
所作性故(因);
若是所作,見彼無常(同喻體),如瓶等
(同喻依);
(先因同→後宗同=說因宗所隨)
若是其常,見非所作(異喻體),如空等
(異喻依)。


(先宗異→後因異=宗無因不有)

這是陳那新因明竭力推行的方法。陳那提出的合作法和離作法是符合事物間原因與結果或理由與推斷之客觀關係的。以上例的同、異二喻來說,「所作」是「無常」的充分條件,故凡所作的均是無常的;而「無常」則是「所作」的必要條件,故凡「非無常」(即「常」)者,就必然是「非所作」的。由此可見,同喻先因後宗,正是由因是宗的充分條件所決定的;異喻先宗後因,則由宗為因的必要條件所使然。我們還可以從概念間的關係來考察合、離二法。因明中的因法外延一般小於宗法,構成類種關係,如「所作」因就是「無常」宗的種概念。由種概念「所作」的存在,當然可以證知其類概念「無常」的存在;而由類概念「無常」之不存在(非無常),則可推知其種概念「所作」之不存在(非所作)。由是以觀,合作法必是先因合而後宗合,離作法必是先宗離而後因離,而絕不會相反。如果將這個次序顛倒過來,就會犯倒合和倒離的過失,使推理違反原來的論旨。

因明學還非常注重研究論辯中產生的諸種過失。上古和中古時代印度因明學家所指出的論辯中的各種謬誤,數量相當可觀。《正理經》提出有五類似因、三種曲解、二十四個倒難、二十二項墮負等,但這些並不都是邏輯上的錯誤,其中不少是辯論術上的過謬(如語無倫次和所言太繁或過簡等)。小乘等古因明家提出的謬誤表是︰似宗六種、似因十一種、似喻十種,共二十七種過失。陳那在此基礎上加以增刪,提出有似宗五種、似因十四種、似喻十種,共二十九種過失。陳那的弟子商羯羅主又補充似宗四種,這樣合起來就是三十三種過失。到了法稱,又進行增刪,計有似宗四種、似因七種、似喻十八種,共二十九過。(沈劍英)

◎附一︰呂澂《印度佛學源流略講》附錄〈佛家邏輯〉(摘錄)

(一)正理
佛家邏輯通稱「因明」,它是從印度一般邏輯學說所謂「正理」發展出來的。「正理」學說的成型很晚,佛家之有「因明」並加以重視,為時更遲。在西元前後,印度學術文獻裏沒有「正理」學說中心五分論式的形跡可尋。直到西元後第二世紀迦膩色迦王時候,才見著和王同時的人物遮羅迦(醫師)、馬鳴的著作涉及五分論式。這比較起希臘的形式邏輯來,未免太落後了,因此有人揣測希臘邏輯的三段論式受了印度正理說的影響,當然是不正確的。不過,就從第二世紀起,印度這類思想頓然開展,構成正理學派(傳說創始的學者是足目),並有了專門的著作和「十六諦」嚴整組織的學說。那時候,佛家方面大乘的思想雖然也很廣泛在流行,卻是對於此種學說取相反對的態度,在龍樹的五部主要著述裏,就有兩部是專破正理的。這好像很奇怪,難道大乘思想不要遵循邏輯的途徑嗎﹖不是的。龍樹在思維方法上的發展,已經超過正理階段,到達了辯證範圍,他所著的《中論》就是一種輝煌的典範。佛家既已有了高一著的思維方法,自然對於正理學說不加重視了。但在小乘佛家受到正理學說的影響,即發生了專門研究。西藏學者傳說佛家最初的一部因明著作是法救的《論議門論》。此書已失傳,內容也許和漢譯《方便心論》相彷彿,因為此論也是傳說為佛家因明的創作並且早在龍樹時代就已有了的。此後隔了些時,彌勒、無著的學說代興,他們倒覺得正理學說可以採取,而改組它成為「因明」。這在結構上完全屬於論議一類,保存了正理原來著重論證方面的特質,同時還確定了「因明」這一名稱,又重視它是和佛家自宗學說所謂「內明」的相待相成。世親跟著努力發揚,著了《論軌》和《論式》兩書。《論軌》經我們考定即是西藏翻譯的《解釋道理論》,至於《論式》只有別的因明論書上片段引文而已。另有《成質難論》即是漢譯的《如實論反質難品》,當時也誤傳為世親所作。到了世親的弟子陳那(意譯為域龍),更大大地發展了這種學問。他先著了些小品論文,據西藏所傳有百零八部,但義淨只舉了七部。最後,他自己加以總結成為一部大著《集量論》,共六品,二四七頌,並還自己作了長行註解。這一部論的各品都有陳那的創見,以及對於本宗舊說和他宗異義的批判。它的性質是一種集大成的固不用說,而隨處闡明思維邏輯裏運用矛盾律的法則,和著重同一律的希臘邏輯對照看來,顯然放了異彩。陳那門下的自在軍、天主等,都在有關論證的一方面特加發揮,我國玄奘所傳譯、弘揚的因明理論也偏重於此,實在不能算是完整的。在印度,此學到後來還有一番極大的發展,這要推功於法稱。法稱的名字最初見於義淨所著《南海寄歸傳》和譯本《觀所緣論釋》,大概法稱就是和義淨時代相近(即西元第七世紀)的人。他先學習了陳那的《集量論》,感覺有好多論點不能滿意,就著了《量評釋論》四品,一千四百五十四頌半,並還自註其中的〈為自比量品〉。法稱另外又著了六種書,從各方面來成立量論,連前一種,並稱「七支」。從他的著作整個議論來看,是帶著揚棄瑜伽學系理論裏唯心成分的意義的,所以後人也將法稱看作隨順經部(主張實有外境的學派)的學者。他的學說影響極大,後世註釋他著作的,現存的藏譯本中就有十五家,二十一部,四百餘卷之多。因此,法稱的學說盛行西藏,並經過西元十四世紀薩迦派的薩班慶喜藏再加總結,著了《正理藏論》,努力闡揚,影響至今未衰。此外,晚近五十年來,東西各國研究因明的人也多取材於法稱的著作,特別是比較精要的《正理一滴論》一書。因為它有梵文原本,意義明確,所以研究的人都集中於此。試舉他們的成績,就有梵、藏文原典的校印,有專門辭彙的編纂,有俄、德、英、法、日等文字的翻譯,並還有各種專題的研究。這些都是了解法稱因明說最方便的資料,也是和現代邏輯研究相銜接的途徑。我們現在講佛家邏輯,即以法稱《正理一滴論》為主要典據,並隨處聯繫其前各種學說,用以解釋源淵,刊定真義。

(二)現量
佛家因明到了陳那的時候,就從論議的性質變成了「量論」。量是有關知識的,所以「量論」帶著認識論的意味,其後瑜伽一系的學者即依著「量論」的解釋成立他們的唯識理論。印度諸學派對於量有一種看法,主張很不一致。佛家因明其先也承認有現、比、聖三量,後來陳那分析量的對象即「所量」,不出於「自相」(即特殊性質)和「共相」(即共同性質)的兩類,由此刊定只有現、比二量。法稱從其說,也以現量,為自比量,為他比量來概括因明的全部內涵。

量的一般意義,是人們要行動能達目的所必須預先具備的正確知識,也可說是關於對象的正確了解。它只有現比兩類。其中現量是離開了分別並且不錯亂的。用離分別這一條件來限定現量的性質,原是陳那的創見。在他以前,佛家舊說和他宗異說,都是從現量的表面(即各種感官和它們對象接觸的關係)上找解釋,但陳那著眼於思維的階段,而以沒有達到分別的程度為現量的界限。一超過這界限,便不是真正現量,或者竟成為比量了。什麼是分別呢﹖這是思維從可以用名言(概念)解釋的角度去了解對象,換句話說,也就是在思維上構成適用名言(概念)表白的心象。這樣的心象並非單純從感覺而來,乃是和別種經驗的記憶發生聯想、加了判斷而後構成的。概括地說,這時思維活動已經是到達了概念的範圍了。陳那原來解釋分別的意義比較狹隘,似乎一定要和名言相結合。法稱更詳細地分析,以為只要適用名言表白的心象,都屬於分別的範圍,所以沒有了解名言的小兒,思維裏一樣地有這樣分別。構成真現量的另一條件,不錯亂,是法稱所補充的。怎樣的不錯亂呢﹖這要從內外各種原因所發生的錯覺去加以區別。有些錯覺由於內在的原因,像眼睛有了翳障便見著空華等。有些由於外面的原因,像見了旋轉的火焰以為火輪等。又有些兼有內外兩方面的原因,像乘船見著河岸的移動。另外還有些出於病態的,像生熱病的人會見聞錯亂等。真正的現量一定要離開了這些錯覺。如此,由離分別並且不錯亂所得的知識,範圍較小,可說是純粹的感覺。

但是,從現量的形式上仍可以區別出四種來︰

第一、五根現量,即是與五類感官相聯繫的,像眼的見色、耳的聞聲等,都屬於原始的基本現量。

第二、意識現量,這是思維發展向概念活動的過渡階段。它和感官認識及其對象關係密切,就以感官認識做它的「等無間緣」。它一定是感官認識所引起(這是「緣」),中間沒有夾雜(這是「無間」),並可以看做在一類「心相續」的裏面(這是「等」)。而它所認識的對象又是跟其前的感覺對象相似相續而來,所以它還是離分別、不錯亂,可說為現量的。現在要問,意識現量的同時五根現量還存不存在呢﹖後來五根現量要不要再生起呢﹖關於這類的問題,法稱以後的各家更進行了詳細研究,所得的正確結果是︰五根現量,一剎那便完了,第二剎那一定是意識的活動,即意識現量。其後即可純由意識開展,無須再有五根現量來夾雜的。

第三、自證現量,這是「心法」和「心所法」對於自身的了解,也就是自己意識。「心法」了解對象的總相,「心所法」則了解對象的某一方面,或某種意味。在它們了解對象的同時,也對自身有一種了解。譬如眼見色像覺得賞心悅目,在這見色的時候,不單是了解對象為色,並還了解是「見」;又在覺得愉快的時候,也了解這是愉快之「感」。這些都是從後來記憶上會生出「是見」「是感」的印象,所以推想當時見、感對於自身一定是有過了解的。並且它們在時間上、性質上都不容有分別,有錯亂,所以也屬於現量。這如要用常見的事情來作比方,最好不過於燈火了。點著了燈,照見物象,同時也照見自己,那麼,心法和心所法有自證的一回事是說得通的。

第四、瑜伽現量。瑜伽指心理極其安定而和真理契合的狀態。在這樣狀態裏,對於事物的了解,也是現量的。這類現量要依據隨應一種道理結合了事物,在意識上反復顯現(這就是「修習」),到了極純熟的地步,就會生起對於那一種真理的實證;這時真理明明白白地顯現在意識上,無異乎五根之對五境,完全放棄了文字的了解,也不會發生錯亂,所以說為現量。

從形式上區分現量,只有以上四種。(上云「真理」,指「本來面目」之意。)

各種現量所緣的境界,即對象,是否有共同的性質呢﹖有的,這即是對象的各別自相──各各特殊,不關名言的相狀。要是具體些解釋,可以依著五根現量的對象加以分析,舉出它的特徵,像眼耳根和色聲境相對,一定有空間的距離,因而分得出遠近。對象的相狀如果依著距離遠近,會在思維裏現出不同程度的明晰印象,那就是「自相」的,因為它是完全受著對象自身限制的。假使不管距離遠近,所現的印象總是同樣清晰,那便由思維結構而成,和對象本身無關,而不屬於自相了。所有自相,都是真實的存在,並還屬於「勝義」(這和名言假設相對而言)的存在,有它的獨立體性和作用的。和這些意義相反的相狀叫做「共相」,它是比量的對象。法稱這樣解釋自相,承認對象和思維分離,實在帶有揚棄瑜伽一系學說原有唯心成分的意味,他在這裏就是隨順著經部的學說的。

最後說一說量的作用和它的結果。量,譬如用尺量布,一尺尺地去量是量的作用,了解的長度是量的結果。量和量果對於現量知識(即現量智)的關係是怎樣的呢﹖正確地說,現量智的本身就是量果。因為量的作用如能符合境界得著正確的了解,就算有了結果,這了解的本身即現量智,用不著另外去尋找的。那末,量的作用又是怎麼一回事呢﹖這還是可在現量智本身得著的。但是,這從它反映對象(即生起印象)的一方面而言。有了印象,才有了解,所以從了解分開來說為量的作用。或者疑惑量和量果一體,不是因果混雜了嗎﹖這也不然。這裏不用能生所生那樣的因果關係去解釋,只說它們相待安立,不妨各作智的一部分。印象與了解既不是一回事,也就無所謂混雜了。後世唯識家相、見、自證三分學說,即在這樣根據上成立的。

以上關於現量各方面的解釋,法稱所說的和陳那、天主所說基本相同,不過採用經部學說,承認實有外境,它的不偏於心傾向是很明顯的。至於「似現量」,法稱沒有談到,這可以參考因明大、小二論(即《理門》和《入論》)。簡單地說,「似現量」不能視為比量,因為它的對象還是自相,但有分別,有錯亂,不成現量,所以說它為似量。

(三)為自比量
人們的正確知識,除掉現量,就只有比量。現量以純粹的感覺為主,範圍狹隘,比量卻通於思維的絕大部分,思維邏輯是完全包括在內的。這可分作兩類︰自己了解事物作用的叫「為自比量」;將自己的知識傳給別人,或者提出自己的主張來加以論證,這些叫做「為他比量」。兩類比量的性質、成因都一樣,不過為自比量用思維,為他比量用語言,形式上顯然不同。而思維和語言原來密切相關,所以也可說,為自比量是結構語言的思維,為他比量是發表思維的語言,二者只有偏重而已。現在先說為自比量。

比量屬於間接的知識,乃是依據已知經驗推度未知事物的。推度的方法要憑藉一定的理由(即「因」)來做媒介,從已知的部分通到未知去。這樣的因,應該具備三種性質(即「三相」)。由此,為自比量也說為從三相的因所生的知識,而這知識的本身即係量果,和前文所說的現量的情形是相同的。現在問︰因的三相是些什麼呢﹖第一、在所要推度的事物(即「所比」)上的確有因,第二、在和所比同類的事物(即「同品」)方面決定和因相關,第三、在和所比異類的事物(即「異品」)方面決定與因無涉。這裏所用的所比、同品、異品這幾個術語,還需略加解釋。所比,是說思維裏要加以「某種差別」判斷的事物。某種差別的術語叫「法」,含有這種差別的事物便叫「有法」,因此,所比不外是一種有法。同品呢,就是所比以外的一些有法含有所作判斷的共同性質的。在因明的典籍裏,常常舉當時各學派所爭論的一個主題來作說明的例子,即是︰「聲常呢﹖還是無常﹖」「聲」在這裏主要地指概念說,不單是泛泛的聲音。有些學派像屬於婆羅門一系的,認為概念原在事物以外永久存在著,或者概念一經構成以後就再也不會變化、消滅,這些都是說「聲常住」的,佛家不然,說「聲無常」。現在還可以用這個例子來作上文的說明。假使我們要對聲加以「無常」的判斷,這裏聲就是所比,在它以外的事物像瓶、盆等日用器具,也會有我們所要判斷的無常性質──這只指一切無常現象的共同性質而言──那些就可看做聲的同品。至於異品呢,原來是「非同品」的意思。這從最寬的範圍說,同品以外的一切事物,都是異品。又可從最窄的範圍說,和同品正相反對的才是異品。也可以直截地說,沒有同品意義者就屬於異品。現在仍以聲無常那一判斷做實例,印度多數學派都承認有純粹的虛空,它和包涵其中的物質變化無關,不會有無常的意義,所以可當作異品。明白了所比、同品、異品的所指,我們就可以總結說,對於「聲無常」這一判斷要舉出它的正當理由(即「因」)來,一定是在所比的聲上面含有著的,也和同品瓶盆等決定相關的,卻對異品虛空決定無涉的;這樣說那個因,是具備了三相的。

具備三相的因又有三樣︰不可得的、自性的、果性的。這些都從因和所要加的判斷「法」的關係上來區別。最初不可得因,像在某一處作沒有「瓶」那樣東西的判斷,而以沒有認識到「瓶」為理由,便是一例。這在我們思維裏已經有了可以發現瓶的一些條件,如相當的空間、明度,乃至意識的期待等等,假使真有瓶那樣東西,一定是會認識到的,現在卻不然,自可說是沒有瓶的了。不可得因就是如此構成的。人們的思維常常要和從前的經驗比較,並隨處用對立律作決定,不可得因可算是一個最突出的例子。其次自性因,這說只有要加的判斷「法」的本身才是這樣的。如判斷這是一棵樹,因為認識了它是楊柳的緣故,楊柳屬於樹的一類,說楊柳即含有樹的意義在。這全用概念的外延關係來作判斷,晚世因明裏論證偏重形式的也常用這類方法。像唐代玄奘所作有名的「真唯識量」就是的。但這樣論證的效果有時只限於形式上的正確,而不一定能服人之心。最後果性因,這依據經驗上時常連帶生起而可說為廣義的因果兩件事,取它的果來推因。好像由於某處已經有了煙的緣故,便判斷那裏會有火。這在經驗上已認識到煙是有火的結果,所以由煙就可以推出做它的原因「火」來。多數比量均屬這類型式,範圍極寬。以上三樣因,第一應用於否定判斷,第二、第三應用於肯定判斷,但它們成為正確理由的根據完全相同,一定要和所加的判斷「法」有相隨不離的關係。

人們思維作否定判斷的時候,對於所否定的事物必須有過經驗,這樣從清晰的記憶意識到現在不能再發現它,才決定說它沒有。否則像時間、地點乃至它本身都很遙遠的境界,即使未曾發現也不能判斷它的有無,作了判斷也沒有意義,因為無法去作檢驗的緣故。現在由這樣的根據來說不可得因,照它運用的方式,可以區別為十一種。第一是總相的,叫做「自性不可得因」。譬如說,現在這裏有了一些可以認識到煙的條件,而煙不可得,當然是沒有煙的了。這是從煙的本身不能認識來作否定。第二,聯繫到果性因,而有「果不可得因」。例如在這裏沒有煙的認識,就可以否定發煙的原因「火」。第三,聯繫到自性因,而有「能遍不得因」。像前文所說,自性因可用兩個有種屬關係的概念為依據,這兩個概念必定是互相交遍的,範圍較寬的一個(上位概念)叫做「能遍」,較窄的一個(下位概念)叫做「所遍」。假使沒有能遍概念所表示的事物,當然所遍的也沒有,譬如在這地方判斷沒有能遍的「樹」,自不會再有所遍的「楊柳」。其次,否定判斷不必限於事物正面的不可得,如有和這事物相反的現象可得,同樣地能否定那事物,所以在上面所舉三種不可得因而外,還有種種相違可得的否定因。由此,第四為「自性相違可得因」,這直接從自性不可得因推了出來。如在這裏見著火,便可否定冷的感覺,因為火同冷覺的自性是相反的。

第五,聯繫果性因又推出了「相違果可得因」。儘管沒有相反的事物,只要發現了它的結果,一樣地可用作否定判斷的根據。如在這裏有了煙,我們就可否定冷的感覺,因為煙是冷覺自性相違法火的結果,有煙一定是會有火的。第六,聯繫自性因,運用概念,成了「相違所遍可得因」。這說明否定判斷的根據也可採用相違法所遍的事物,不過它和所否定的事物相望,時常是反對的,而不一定互相矛盾,因此它的性質特殊,可以除外不用。例如在這裏發現了燃燒著的東西,而要否定冷覺,但燃燒物也許只是星星之火,和冷覺反對並不矛盾,那判斷的決定性就不大了。第七,再聯繫到果性因,用和事物結果相違的法來作否定判斷,成為「果相違可得因」。例如見到了火,就可否定氣溫的降低。因為火同低溫的結果冷覺相反,由此輾轉推到冷的原因低溫上,也是相反而能夠予以否定的。第八,聯繫自性因成為「能遍相違可得因」。假使這裏有了和某種事物能遍相反的現象,也可輾轉否定了那事物,譬如見到了火,就不許再有冰霜的感覺。因為冰霜的能遍法是冷覺,它和火相反,有火,冷就不存在,冰霜之感當然也不會有了。

第九,從果性因的關係倒轉來推度,不由果推因,而由因度果,這便成了「因不可得因」。譬如見不著火,否定了煙;火是煙的原因,火不可得,自然沒有它的結果煙了。第十,「因相違可得因」,這從和因相反的事物輾轉推到結果上去,譬如由靠近火爐,否定了戰慄。戰慄的因是冷覺,由火否定了它,也就否定了戰慄。第十一,是比較曲折的一些否定判斷,叫做「因相違果可得因」。只要發現了和因相違的事物的結果,一樣地可用來作否定判斷的根據,如在這裏見到煙而否定了戰慄。這連結上面所說的例子看,是很容易了解的。以上十一種不可得因從「果不可得」到「因相違果可得」一共十種,只是運用的方式不同,論其性質都可歸到「自性不可得因」裏去。這些格式常在思維裏運用著,使否定判斷愈加明確,所以屬於自比量的差別。

(四)為他比量(1)
次說為他比量,這是表白具備三相因的語言。比量原來指的知識,現在又說為語言,是因為有了語言就能發生比量的知識,知識是果而語言是因,因上假立果名,所以也可稱語言為比量。這樣語言運用起來有一定作法。在陳那以前,佛家通用宗、因、喻、合、結的「五分」,後來經過陳那精簡改為宗、因、喻的「三支」。五分變成三支,這不單是形式上的簡化,實際性質也改動了。比量所用正確的因,必須具備三相,這從陳那加以刊定後才確實了解其意義,而三支作法正是清楚地表白這樣三相出來,和五分泛泛地用譬喻比度的方式完全不同的。試舉一例,如推論某處有火,用五分作法可以這樣說︰
某處有火(宗),
發現了煙的緣故(因),
好像廚房等處(同喻),
現在某處也一樣地有煙(合),
所以那裏有火(結)。

這是用同喻的格式,要是用異喻,可以從三分起改說︰
好像池塘等處(異喻),
現在某處不是那樣而有了煙(合),
所以那裏有火(結)。
假使用三支作法,就可這樣說︰
某處有火(宗),
發現了煙的緣故(因),
若是有煙的地方就會經驗到有火,好像廚房等處(同喻),
若沒有火的地方一定見不著煙,好像池塘等處(異喻)。

在以上作法裏,因的一支表白了因的第一相「所比定有」,同喻支表白了因的第二相「同品定有」,異喻支又表白了因的第三相「異品定無」。如此因的作用就完全得到發揮,足以成立比量,再不須另說其他部分了。這可見三支作法的特點在於正確表白具備三相的因,是不同於五分的。陳那以後,佛家發展三支的用法,顯然有很分歧的趨勢。一方面有要求各支形式上更加精密的,這由護法、清辯等完成這工作,而經玄奘傳來中國益見進步,在現存的各種著述裏隨處可見。另方面又有要求各支形式簡單化的,這由佛護、月稱等完成這工作,而傳播於西藏,也影響到一般的著述。法稱生當這思潮激擎時期,也感覺三支形式有重加考慮的必要,就提出另一種方案來,這在他解釋為他比量的語言格式上表現得很清楚,是可以特別注意的。

他以為,為他比量的語言依著運用方便可有兩種不同的格式︰一種是帶著「同法」性質表示因和同品相合的,一種是帶著「異法」性質表示因和異品相離的。這兩式只是合離的形態不同,實質完全一樣,都能表白因有三相,而屬於完全的比量。法稱這樣將同法式和異法式分開,認為可以單獨運用,再和為自比量中三樣的因分別結合,便構成種種式樣。先舉用同法式和不可得因連結起來的例子,可以這樣說︰

在某一處具備了可以認識那樣事物的條件,而沒有認識到它,就可說它是沒有的,像龜毛、兔角。現在某處有了可以認識到瓶的條件,卻沒有見著瓶。

這些話表白了不可得因的三相。從「某一處到龜毛兔角」,是和三支中同喻作法相似的,正面表白因的第二相同品定有,反面連帶表白因的第三相異品定無。「現在某處」云云,那句話和三支中因的作法相似,表白因的第一相所比定有。由此,這幾句話表白三相具足,可算是完全的為他比量。其次,用同法格式結合自性因,比較複雜。

(1)如用純粹的自性因,可以這樣說︰
「隨便那一種存在的事物都是無常的,好像瓶盆等等。」

這從無常性質的本身演繹出另一種普遍的概念「存在」,它和無常性可說是一體,凡屬無常的事物沒有不暫時存在的。

(2)如將自性因略加限制,可以這樣說︰
「若是有生起現象的事物,那就是無常的,好像瓶盆等等。」

這從「存在」因的本身區分出較有差別的部分來說,依舊屬於自性因。因為存在的事物也許時間長久,不容易覺得它的無常,現在舉出存在的差別性質「有生」,有生必有滅,便很清楚的了。

(3)還可以在自性因上加以特別限制而這樣地說︰
「若是所作的事物,那就是無常的,好像瓶盆等等。」

這又從有生的本身分析出「所作」的一特點來,所以是更加特殊的自性因。另外像說「一經努力便會發生的」或者「隨著因緣而不同的」等理由,也是特殊自性因的一類。只要人們已認識到「存在」、「有生」、「所作」等和所判斷「無常」有一定不離的關係,那末,現在憑藉記憶應用它們,自然都是正確的理由,不容多加解釋的。

以上三類自性因所舉的例子,還要補充一句說︰
「現在聲是存在的,或者是有生的,或者是所作的。」

這樣連結上文,完全表白了具備三相的因,成功為他比量。

再次,用同法式結合果性因,可以這樣說︰
「隨便那一處有了煙,一定也有火,好像廚房等等,現在彼處是有了煙。」

這也是表白了三相的為他比量,不過煙與火的因果關係,須是以前經驗過的,否則便容易錯亂。

再說用帶異法的格式,先結合不可得因,可以這樣說︰
「隨便那一種實有的事物,有了可以認識它的條件,一定是會被認識到的,好像那蒼蒼的顏色。」

但在這裏可以認識到瓶的條件具備了,而見不著瓶。

開頭幾句話表白因(具備了條件而沒有認識到)和異品(實有的事物)的相離,即是因的第三相「異品定無」,連帶著表白因的第二相「同品定有」。末尾一句話表白因的第一相「所比定有」。由此三相具足,構成為他比量。其次,和自性因結合,可以這樣說︰
「不是無常的事物就不會是存在的,或者有生的,或者所作的,」 「但現在聲是存在的,或者有生的,或者所作的。」

這些話也表白了因的三相,成功為他比量。最後,結合果性因,這樣說︰
「隨便那一處沒有火,也就沒有煙,」「而這裏是有了煙的。」

這也是表白因三相的為他比量。現在要問︰上面所舉的那些例子,由同法或只能明白了因和同品的相合,怎會決定因和異品的無關呢﹖由異法式只能明白了因和異品的相離,又怎會決定因和同品的交涉呢﹖(實際有同品和異品裏都含有著的「共因」,也有都不包涵的「不共因」,不明白說出來,是難以區別的。)這就要依靠語言的「義勢」(意之所至,即是「義準」)來作檢驗了。一般地說,如說因真是和同品相合,或和異品相離,到達了它能表白和所判斷的「法」有一定不離性的程度,那個因也就不會再通於異品或者離得開同品,所以不管同法式也好,異法式也好,單用一種盡可以表白因的三相具足,而無需同法異法並舉的。因在自性因和果性因,只要性質確定,用來固然不會錯誤,就是不可得因正反相形,也很容易了然的。可是這裏另有一個問題,那些式子雖說了因的三相,卻沒有明白結論,即是沒有三支裏面的「宗」,難道這也不須說出來的嗎﹖是的,若在說因三相的語言裏,已由義勢令人明白一定是怎樣的宗,那便不必再說它了(像前文所舉同法式或異法式連結不可得因的例子,都可由義勢明白它的「宗」是「這裏沒有瓶」,所以不必再說。其餘各例,也可類推)。

(五)為他比量(2)
像前面所說,同法式或異法式的為他比量(即比量的語言)都可以不說宗,但有時為了充足語意起見,自不妨將宗標舉出來。並且在語言裏含蓄著的宗,究竟怎樣才合式,也應該有種明確的認識。因此現在解釋一下宗的構成條件,還是很需要的。關於這一層,從陳那的《理門論》、《集量論》以來,就有精密的傳統說法,法稱也沿用了它,以為正確的宗必須具備自性的、自己的、意樂的三種性質,並還要離開各種錯誤。先解釋各種性質。第一、宗只限於自性的。在比量的語言裏,以宗對因說,它借因而成立,即以所立做自性。真正的宗必定是說比量時認作所立的。譬如討論「聲是無常」,舉出「是眼所見」來做理由,這就成了問題,也可以先行討論,而帶了臨時的所立性質,但它並非原意所要成立,所以不是真正的宗。第二、宗又是屬於自己的。自己,指當時立論的人而言。一般立宗的依據都出於自他雙方共認的典籍,但這不限制立論者思想上的自由,並還尊重他的自由,所以正確的宗應該是立論者自己選擇而不受典據上的限制。第三、宗義又是意樂的。真正的宗要依立論者意之所在而定,不能拘拘於表面的語言。有如數論學派想論證「神我」的存在,方便地用比量的語言說︰「眼根等等由各種成分積聚起來的,一定為另外一種法所受用,這如同床席等(為人所用)一般。」這裏所說另外一種法的意思指著「神我」,雖未明說出來,卻可以一樣地當它是宗而加以討論。其次,宗具備了三種性質,不一定就正確,還要避開各種和很明顯的現象相矛盾的錯誤。這可舉出四種來︰第一、和現量相矛盾,也就是為現量所否定的。如說︰「聲音不是用耳所聽到的」,這顯然和感覺現象相違,不能成宗。第二、和比量相矛盾的,如說︰「瓶是常住的」,雖然瓶現在還完好,但是它終會歸於毀滅,這可以想像得到的,所以那樣說法與比量的結果相違,不能成宗。第三、和一般人共認的事實相矛盾的,如說︰「太陽不是恒星」,這非常識所允許,不能立宗。第四、和自己的話相矛盾的,如說︰「比量不是量」,這話自相衝突,更顯然不成為宗。凡是真正的宗一定要離開這些錯誤。

現在,再來解釋正確的說因語言要避免些什麼錯誤。最先,因所說的是三相,假使有一相未曾說及,自然是錯誤的,這叫做「缺因過」。不過像前面所說用同法或異法的比量格式,表面好像三支不備,而義勢已經具足,就算不得缺因。其次,雖說了三相,而立論者或敵論者不承認或有疑義,也算是錯誤的。這又可分三類︰第一,關於因的第一相即「所比定有相」的,若立敵雙方不承認或疑惑時,都是「不成」的錯誤。如辯論「聲是無常」,提出「非耳所聞」做理由,這在立敵雙方都難承認,叫做「兩俱不成」。又如尼犍子建立「樹木有意識」的宗,舉了「剝皮就會枯死」的理由,在立論者也許依據人們有皮膚即有意識這一點而說,但人們的死亡是以一切根識消滅了為斷,而這樣的意義,在樹木上找不出來,所以那剝皮會死的說法不成有意識的理由。又如建立「苦樂等感情都是無意識的」,提出「有生滅無常」來作理由,但說這些話的是數論學者,他們的本宗只承認一切現象有轉變而無消滅,所以那樣的理由是連他們自己也不允許的。以上的兩種錯誤合稱「隨一(即立敵任何一方)不成」。又因的本身有疑義,也屬於不成的錯誤。譬如遠遠地看到好像是煙的現象,而實際是蒸氣,是灰塵,是霧氣等,還不能決定,要是就用來證明那地方會有火,當然也是錯誤。這叫做「猶豫不成」。又如因所係屬的地方不能確定,像聽到山谷裏孔雀在叫,便指定某一處有孔雀,但某處距離既遠,是否真在那裏發出雀聲呢,無法決定,這樣理由也犯了猶豫的錯誤,可稱為「所依不成」。又因所依靠的「有法」本身有問題,連帶地使因變為不成,如勝論學者主張隨處有和靈魂同樣的「我」,舉了「隨處可以發現知覺、感情等屬於我的性質」做理由,現在姑不談那理由是否正確,而在敵論者裏面像佛家,首先就不承認有所謂「我」,那理由又從何處發生呢﹖這種錯誤由有法連帶而來,所以叫做「有法不成」。以上六種是為一類。第二,關於因的第三相「異品定無」,如果不成或有疑義,都屬於「不定」的錯誤。如說「聲是常住的」,舉了「可以認識得到」為理由,這在「常住」的同品虛空上固然會有,在異品瓶等上也全部會有,究竟聲是和瓶等一樣的無常呢,還是和虛空一樣的常住,無從決定,就叫做「共不定」。又如舉出了理由,在同品異品方面都有,卻不是全部的,這些也是「共不定」。詳細分別可有「同品遍轉(即全部含有因法)、異品分(一部分)轉」「同品分轉、異品遍轉」「俱品(同異兩品)一分轉」三類。又因的第三相有疑義的時候,也是不定。如要證坡人不是「一切智者」,舉了他能辯為理由,在這裏,我們對於這一論題的異品「一切智者」雖可看他作寂默的人(智者稱「牟尼」,有寂默的意義),但他是否訥於語言,並不明白,就不能用來反證非一切智者一定會辯,而成為疑問了。所以那樣理由對於因的第三相「異品定無」構成猶豫,依舊是「不定」的錯誤。以上五種又為一類。第三,顛倒了因的第二三相,便成了「相違」的錯誤。正確的因應該在同品方面一定有,異品方面一定沒有,假使現在倒轉來變為同品定無而異品定有,那末,恰恰可以成立和原來主張相反的宗,所以叫做「相違」。這有同品全無而異品全有的,譬如成立「聲是常住」,提出「所作性」為理由,這在常住的同品虛空上完全沒有,而在異品瓶等上全部都有,結果反證明了和原意相違的「聲是無常」的主張。又有同品全無而異品分有的,譬如主張「聲是常住」,舉「由努力而發生」做理由,這在同品的虛空上完全沒有,在異品電等自然現象上雖也沒有,但在異品瓶等人為現象上便有,依舊證成了相違的主張「聲是無常」。以上兩種又為一類。

三類犯錯誤的因裏,第一、第二都附帶有猶豫性的而言,第三類似乎只限於決定的,但事實上會遇著有猶豫的情形,這也算錯誤,不過屬於「不定」,卻非「相違」。譬如聲論學者要證明某人是「一切智者」,舉了「能說話」為理由。這就異品說,非一切智者也會說話,不成問題,但同品的一切智者呢,是否即以會說為特徵,無從決定,所以那樣的理由在兩可之間,不能判斷宗的是非,就成為「不定」的錯誤。這是因在異品定有而在同品有無猶豫的例子,另外還有在同異品雙方都是有無猶豫的。譬如勝論學者要成立「人們活著的身體裏一定有我」,舉了「具備呼吸、瞬目等生命現象」為理由,這理由正確與否,自該看它和同異品的關係如何而定,但此處的同異品就有問題。像敵論者佛家根本不承認有「我」,由此立論者所舉同品在敵論者都視為異品,而敵論認為異品的在立論者又成了同品,這樣同異品上有因無因便很難說了。並且同異兩品同時是猶豫的,更沒有方法互相推論。如是曖昧不明的理由,判斷不了主張的是非,所以歸於「不定」的錯誤一類。

像前面一再說到的正確比量語言,能將因的三相完全表白出來,就盡夠建立自己的主張,完成為他比量的效用,所以不須像往日採用三支的習慣,另舉所謂「喻」的來作因以外的一支。不過在那些比量語言裏還未能完全排除了舊的成分,從前常用的「如瓶」「如空」等個別事例,也可說為狹義的「喻」,仍然被保留下來。它們自也有一些作用,就是關於因和所立法不相離的性質,雖已有了概括說明,可以引起人們的記憶,來對照當前的事實,承認那比量的判斷不錯,但是再舉些個別例子,使人記憶的印象更顯明而具體,這對論證或辯難是不無意義的。因此,為著比量語言的徹底正確,就須兼顧到這些殘餘部分,不令犯一點錯誤,以免貽累於全體。像以前三支比量裏所有各種喻過,都應該了解而注意避免。另外,從前喻過裏的「不成」「不遣」,只說決定性的,其實帶著猶豫的同樣是錯誤,這可以增加種種「猶豫不成」「猶豫不遣」等過失名目。還有從前喻過裏「無合」「無離」,應該區別不能構成「合」「離」和沒有說出「合」「離」的兩類。這樣一推衍,正當的喻過就該有十八種了。

最後,比量的語言犯了錯誤,經他人指摘出來,不管用什麼形式說,只要能妨礙立論者主張的成立,都叫做「能破」。有時候,原來的主張並無過失,而舉錯了,這是「出過」的一類,或類似過失,從前就稱做「過類」,因明裏叫它做「似能破」。正理學派的經典對於「過類」有很詳細的分析,陳那加以簡別,只承認十四種比較合理,但這些仍可對照因喻的錯誤辨別出來,用不著另立名目,所以無需講說。還有「負處」一類,在立敵辯論的時候,雙方都應注意避免,舊說很繁瑣,這可另行料簡,此處也就從略了。

(六)結論
佛家因明原是在和他宗學說爭論的過程中發展起來的,法稱的論議發揮這種精神,尤其積極。此外,他還憑藉陳那的業績,用犀利的批判方法,使因明學說更邁進了一大步。這可舉幾點略加說明。

第一,法稱重行改革了為他比量三支格式的意義。在他以前,陳那刊定了三支,雖已變更了舊式五分的實質,但形式上、名目上還保留一些舊物,特別是同喻異喻,性質變了,仍然稱之為「喻」,這在名實之間就顯明的存在矛盾。陳那的《理門論》對於這一點,也曾很費氣力地加以解釋,但始終不能令人釋然。到了法稱,便堅決主張合因喻為一體,不必再沿用「喻」的名目(見上節)。這樣消除了實際的矛盾,而為他比量語言之為整個「因」的表白,其意義也就極端明確了。並且,法稱統一了因喻,又還顛倒了它們的次序,將相當於「喻體」的一部分提到最前面,應用上便另有其意義。從這樣的格式裏,可以見出每一個「因」都是成功普遍定理的性質,才用來作判斷的依據,而比量思維是從一般認識應用到個別事例上面的演繹方式,也隨著明明白白地表示出來。由此,很容易令人想及西洋邏輯的三段論式以「大前提」「小前提」「斷案」為次序,法稱的改革三支,很和它相近,是不是有意參酌採用的呢﹖這在現今還不能論斷,毌寧說,他是隨順「為自比量」的性質,要做到語言和思維的一致,自然而然地創造了那樣格式。不過,由此新途徑打開以後,思辨活動在語言中的表現,相隨著擴充很大的範圍。因為三支改成因宗銜接的次序,證成了宗,就可用作新的因去作進一層的推論,輾轉相續,可以開展無窮。在印度佛學界實際運用,像月稱等,都有很好的成績,而他宗如聲論學者也跟著主張改動五分的次序,可見法稱改革三支的影響是很大的。

第二,法稱掌握到語言應與思維一致的原則,因而解決了為他比量裏一些糾紛的問題,主要表現在廢除「不共不定」、「相違決定」的兩種因的錯誤上。原來陳那用「九句因」的圖式分析因的正確與否,到了第五句「同品無、異品也無」,便發現一種特殊情形。在這一句裏的因,只限於當時成問題的事物(即有法)上才有,它是獨一無偶的性質,對於同品異品都無法結合,也就與成宗無關,這自然是錯誤的。可是只注視作「不定」一類,叫它為「不共不定」,其實和一般「不定」以同品異品都有因而成錯誤的原理完全不符。法稱從根本上推翻這一「不定」錯誤的說法,他以為平常思維裏並不會有「不共不定」那樣的情形。因為比量思維都從同異比較上著眼,假使當時想到的理由只限於所比的事物才有,自不會進行比量,那又何從表現於語言﹖所以關於因的後二相錯誤,只能推及同時猶豫的程度為止,決不能再有「不共不定」之說。不過,陳那所判也有事實的根據,當時聲論學者便曾用「所聞性」的理由來成立他們的「聲是常住」主張,「所聞性」只限於聲上才有,豈非「不共不定」的例子,這個並還牽涉到另外一種所謂「相違決定」的因的錯誤問題。「相違決定」在陳那也視作「不定」因過之一,而情形又很特殊。因的正確與否,一般只就比量語言中因的本身而言。如果它三相具足,一無問題,也就算正確了。「相違決定」卻不然,儘管所舉的因單獨看來是正確的,而在立論的人有時候不得不承認另外的理由可以成立相反主張的,也三相具足表面正確,那末,這兩種因碰到了一起,就會使立論者自己也糊塗起來,究竟誰是誰非,無法決定。這樣從另外一種因來使原先視為正確的因變成不正確,只可歸類為特殊的「不定」錯誤。這也有實例。如勝論學者對聲生論者說「聲是無常」,以「所作性」做理由,聲生論者便可提出反主張「聲是常住,所聞性故」,還可加上個同喻「如聲性」。因為勝論本宗也承認有聲性,即是聲的同異性(此即種類的概念),自然連帶著不得不承認「所聞性」因的正確,於是構成「相違決定」,勝、聲兩家的主張都猶豫莫決了。法稱對於這一種錯誤有比較深刻的看法,他以為這在正常的比量中也是不會發現的。只要任何一種因能充分地成立了宗,即是再舉得出別種因來,也自會相順相成,否則原來因的本身就有問題。話雖如此,但勝聲兩家主張的矛盾事實俱在,又如何解釋呢﹖法稱以為,這只是不信任經驗,但憑言教演繹比量,以致對於所討論的問題會構成這樣的混亂。其實,有些教條觀察不真,認識不足,很容易發生種種不正確的說法,那都是經不起現量或比量考驗的。法稱這樣分析「相違決定」的真正根據,證明它並非正常比量裏所有的現象,所以語言上也不該有這種錯誤。他還另外舉了一例。如勝論學者主張在一切事物之外另有一種最為普遍的「有性」,事物結合到它才會有「存在」的意義。現在問,究竟有那樣的「有性」沒有呢﹖這很容易明白,只憑經驗好了。我們可直截地用不可得因來作比量說,「凡是具備了認識條件而認識不到的事物,都是沒有的,如龜毛、兔角。」現在於一切現象並不能直接經驗到「有性」,那自然是沒有的了。這時候如還要相信勝論之說,不肯放棄他們的教條,就會依著經典另作一種因性的演繹,而這樣說︰「凡是一時現見它會和一切現象相結合的,那一定是普遍的存在,有如虛空。有性正是一時候連結到一切現象的,所以它也普遍的存在。」這一比量,在勝論學者無批判地信仰其本宗的,自會碰到了上面所說的不可得因形成猶豫不決,其實只看他是相信經驗,還是相信教條,就會解決這一問題的。

第三,法稱重視經驗的事實,為因明理論建立更穩固的基礎。如比量方面,因和所立法的「不相離性」本以現象間的相屬關係為根據,但從前的解釋,不是分類煩瑣(像佛家古師說五種,數論學者說七種等),便是意義模糊,法稱改從經驗的事實出發,簡單明了地限定它為自性的和果性的兩類。自性的是就一種特質或概念加以分析而得,果性的則由平常的因果關係而來,這樣的相屬,自身便有了保證,再也不致猶豫。至於不可得因,從反面證明有相違的自性或相違的果性,以見事物的本身不容存在,這也同樣地易於確定的。還有,這些依據經驗便自然有個限度,要是不能現量經驗的境界,或者時間的太久,空間的太大,乃至自體的太微細,超出了感覺範圍,那都歸於存而不論之列,這在上文已一再說過了。

以上各點,都是法稱學說的精到處,而大大地發展了因明理論的。此外還有關於比量由遮詮運用概念的一種理論(術語謂之「阿頗謌」)法稱也特有發揮,這擬另題介紹,此處從略。

◎附二︰呂澂〈西藏所傳的因明〉(摘錄自《呂澂佛學論著選集》卷三)
印度的因明大成於法稱(約620~680)。他所著的七部因明論書是在西藏佛教後傳的初期(第十一世紀末)經俄譯師(Rnog Blo-ldanses-rab,1059~1109)的努力才翻譯完全,而西藏人自己的因明著作也是由俄譯師的三傳弟子法師子(Cha-pa chos-kyi-sen-ge,1109~1169)開始。法師子住持桑樸寺十八年,作了法稱因明論中要籍《量決擇論》的註解,又著有通論性質的《量論略義去蔽論》(這一「去蔽」(yid-kyimn nsel)的題目,後來即為一般啟蒙著作所沿用)。其弟子精進師子(Brts un-hgrus-sen-ge)更恢宏其說,於是桑樸寺成為西藏研習因明的中樞,而一般因明理論也以法師子師弟之說為準則。

但是,實際奠定西藏因明學說的基礎的乃是薩迦派第四代祖師薩班慶喜幢(Sa-skyaPand-i takun-dgah-rgyal-mothan,1182~1251)。他從釋迦室利(Sō kyasi-bhadra1204年入藏)受學,重新校訂了法稱因明主著《量評釋論》的舊譯本,並宏揚此論,講說多次,轉變了西藏因明學者一向只重視《量決擇論》的學風。他還綜合陳那《集量論》和法稱七部因明論書的要義,另撰《正理藏論》的頌本和自釋,他的弟子正理師子(uyug-pa Rig-pabi-sin-ge)更作詳解。在《正理藏論》裏批判了當時有關因明的各種說法,給學者以指歸,所以影響於後世者極大(此書很受後人的重視,明代永樂初編刻西藏佛教各部門要籍為「六論」的時候,即以它和法稱的《量評釋論》並列為因明部門的經典著作)。

《正理藏論》共有十一品,解釋了陳那、法稱因明著述中的一切問題。全書由所知方面的「境論」和能知方面的「量論」兩部分構成。第一部分七品,分別解說所知境的本身(第一品對於境的考察),了解境的心(第二品對於心的考察),以及心如何了解境(第三品對於總和別的考察、第四品對於成立和遮遣的考察、第五品對於能說和所說的考察、第六品對於相屬的考察、第七品對於相違的考察,這些都是關於心之了境的一般方式的)。第二部分四品,分別解說量的總相(第八品對於相的考察)、現量(第九品對於現量的考察)、為自比量(第十品對於為自比量的考察)、為他比量(第十一品對於為他比量的考察)。原來陳那、法稱的因明著述,只以現量、比量等分章,而《正理藏論》則從其中提出各種要義另行組成通論性質的各品。如《正理藏論》的第一品辨境,即是從各因明論的現量、比量章中提出境的自相、共相以及所取、所轉、所現、所執四類境來分析解說,同時批判了法上一派認為所取和所現、所轉和所執是一義的說法,並還提出自己的主張,以為凡境歸根到底只是一種自相,不過由於了境的心有不同乃相隨而各別。在其餘各品中也同樣地隨處先批判西藏和印度的舊說,再提出正確的說法,並還解釋了種種疑難。特別是在薩班以前,西藏因明以《量決擇論》為主要典據。此論在法稱所著三部根本論中只算是詳略酌中之作,義理並不完備。薩班改宏《量評釋論》,不但講究得更全面,而且由為自比量中發展了「遮詮」(apoha,這是陳那對於「概念純以否定其餘為本質」的創說,法稱也沿用之)的說法,又取成量品(《量評釋論》的第二品)之說闡明了量的通相,以及說到釋迦牟尼其人堪為定量的道理,聯繫瑜伽現量(佛家所以為現量的最高階段)而談,都有獨到的見解。

另外,還有可以注意的一點,即是薩班等所公認的傳統師承,都是從陳那、法稱而下,依次為天主慧、釋迦慧、慧護、法上、律天、商羯羅雅陀等人,但在薩班等著述裏,對於諸家的學說卻以道理的長短為標準而有所取捨。這種學風給予後人的自由立說以很好的啟發。

西藏所傳的因明到了元末明初的宗喀巴(Ts-on-kha pa、Bla-bz an-grags-pa,1357~1419)和他的弟子們又有一大變化。宗喀巴雖曾從薩迦派仁達瓦(Ron-ma ab-pa gshon-nu-blo-gras,1349~1412,薩迦派晚期兩大學者之一)學習因明,但他通達此學,實得力於他自己對各種因明論書的尋研。他生平未曾撰述大部註疏,只是常常講說《量論》的綱要、《量評釋論》的〈現量品〉以及量論有關修行的道理。他的大弟子賈曹傑(Rgyal-shab-rje-dar-mn rin-chen,1364~1432)替他記下了《量論備忘錄》和《現量品備忘錄》,另一大弟子克主傑(Mkhas-grab-rjedge-legsdpalbzan,1385~1438)又作了《現量品述記》。此外,宗喀巴自己只寫了有關因明綱要的一種小品,題為《七部〔量論〕入門去蔽論》。此著雖很簡短(拉薩版全集僅有二十三葉),但用境、有境(即心)和了境方法三門來作通論,實際包括了因明所有的問題,並建立了他們一系(格魯派,通稱黃教)量論著述的綱格。其弟子克主傑撰《七部量論莊嚴去蔽論》,又根敦主巴(Dge-bdun-sg-zub,1391~1474)著《大量論正理莊嚴論》,其結構均不出它的範圍,僅內容更為充實而已。

即從《量論隨聞錄》中可以見到宗喀巴一系對於因明的特別看法。他們強調因明論也是希求解脫和一切智者所必需之學,所以這類論書兼備內明的性質,並不像常人所解只供思辨之用。這種看法的根據在於《量評釋論》的〈成量品〉。本來,陳那《集量論》開端有個歸敬頌,頭兩句說佛堪為定量之人。法稱的《量評釋論》發揮其義,寫了〈成量品〉一品,共二百八十餘頌。它從「量以不虛偽的識為總相」說起,詳論佛現證四諦的各種相狀,一無錯謬,故能指示求解脫和一切智者的途徑,而成為定量者。這種說法給宗喀巴一系以啟示,他們便主張運用因明可以正確證成四諦之理,而引生瑜伽現量以得解脫,故因明實際具備修道次第的意義。

宗喀巴等這樣結合因明於修持,帶了特殊的宗教色彩,同時就限制了因明的正規發展。他們還打破了因明和內明的界限,好像兩者理論完全相同。其實嚴格說來,這是可以商量的。如在《佛地經論》裏便明白指出因明和內明之解自相、共相各有其不同的說法,不應淆混。

宗喀巴的弟子們對於西藏傳譯的因明論書,多重加探討,並做了註解。像賈曹傑就對陳那、法稱的各種論書大半有比較簡要的註解,而且貫串著「因明具備解脫道次」的主張。他給《量評釋論》頌本作註解和撮要,即以「闡明解脫道」為書名,同時也明白表示和薩迦派不同的見解,特別是表現在對於印度各家說法的取捨上。他又對薩班所著的《正理藏論》作註以自申其說(此註收在拉卜楞寺版《賈曹傑全集》第四帙)。從此以後,格魯派的因明研究,即專以宗喀巴師弟之說為宗,而很少進展。

另外,在西藏的因明研究中,還存在著一些根本欠缺。像陳那的因明理論,其初成型於《正理門論》,後來才擴充為《集量論》,故從學說源流上說,《理門論》也很為重要。但它的梵本早就失傳,以致重視因明的薩迦派雖從第三代祖師名稱幢(Grag-pargyal-mtshan,1147~1216)起即注意此書,而他和後來的教童(Stongshun)卻一再誤認天主(陳那門人)的《入正理論》,以為即是《理門論》,並還改動作者天主的名字為陳那,由此輾轉訛傳,再沒有人能糾正其失。實際《入論》和《理門》固然詳略懸殊,而且釋義也有出入,如根據《入論》來談陳那之學,即難免有本末倒置之病。其次,陳那、法稱的理論有處和經部相關。經部著作現在沒有整部的傳本,只在別種書中引用它一些片段。其引文比較豐富而較有系統的要推《順正理論》,本來可以利用,可惜西藏只翻譯了它的略本《顯宗論》,其中有關經部議論之處,早已刪除無餘。因此,西藏因明中關於經部之說都只局限於註家零星的傳述,不能博引以使研究更深入一步(還有因明論中關於印度各派哲學之說,藏文資料也很不完備,同樣有此缺憾)。這些是西藏因明的欠缺,不可不知。

〔參考資料〕 商羯羅主《因明入正理論》;陳那《因明正理門論》;窺基《因明入正理論疏》;陳望道《印度理則學》;虞愚《因明學》;霍韜晦《佛家邏輯研究》;沈劍英《因明學研究》;北川秀則《インド古典論理學の研究》;武邑尚邦《佛教論理學の研究》;戶崎宏正《佛教認識論の研究》;Th. Stcherbatsky《Buddhist Logic》。


因果

指原因與結果。佛教認為一切法皆是依因果之理而生成或滅壞。因是能生,果是所生。而且,有因必有果,有果必有因。由因生果,因果歷然。十界迷悟,不外是因果關係。如外界客塵與眾生主體內心也互為因緣,由眾生之無明生起我見,我見緣外界之客體,客體喚起眾生之貪欲,貪欲引起惡行,惡行招引再生及痛苦,痛苦又加重無明。彼此既是因,又是果。互為因果。

因果可分為︰世間之因果、出世間之因果、迷界之因果、悟界之因果。且依四諦而言,苦、集為世間迷界之因果。滅、道是出世間悟界之因果。在時間上,因果遍於過去、現在、未來三世。在空間上,則除無為法之外,一切事物皆受因果律支配。佛、菩薩亦然。

從宗教實踐的基本立場而言,大小乘對因果皆有具體的分類與論述。就中,小乘將因果關係,分別為六因、四緣、五果而作說明。較重視人類的行為、認識。如煩惱、業是如何產生、如何斷除等問題即是。大乘佛教則視緣起為因果互相關係的狀態。以四緣、十因、五果為其因果論的主要內容,以說明以阿賴耶識為中心之人類的行為與認識。

此外,一般所說的善因善果、惡因惡果,意謂善的業因必有善的果報,惡的業因必有惡的果報。然而由善惡二業所招感的苦樂果報,係屬非善非惡的無記法,故善因善果、惡因惡果應稱為善因樂果、惡因苦果。此種有善惡業因則必有苦樂的果報,因果之理儼然不亂,即稱因果報應。若無視因果之理,陷於否認因果的見解,則稱撥無因果。又從實踐修道上論因果關係時,由修行之因能得開悟之果,此稱修因得果、修因感果、酬因感果。

◎附︰William M. Mcgovern著‧江紹原譯〈因果論之性質及範圍〉(摘錄自《佛家哲學通論》第三分〈宇宙轉動論〉)

〔因果論見重於佛家〕 堅持因果論或曰因生果論確定可信,是佛家哲學裏面最重要的諸點之一。這因果論或因生果論,諸修多羅(巴利文的)常常討論到,大抵是特別拿他來摧滅與此相敵的諸生命觀的。下面的一段巴利文《增支部》(Anguttara Nikaya)引在此處極有趣味。

「比丘乎,諸外道有三種邪見,有識者若信受之,則德行雖本已無虧,亦必墮落至於對自己的行為不負責任。此三邪見為何﹖有些沙門和婆羅門謂人今生所有苦樂以及非苦非樂,純粹是由於前定;又有些沙門和婆羅門說是由於大神意;又有些沙門和婆羅門說是由於機運。

比丘乎,我遇見主張或宣說這些見解的沙門和婆羅門之時,我問他們是否真信。他們如說真信,我就說道︰『既然如此,你就不能不承認人所以作殺人者、盜賊、姦淫者、誑言者等等,是由於命運、大神意旨,或機運。因此行為的改善或分別善惡都成了無謂的舉動。既然如此,有過者之道德的復生,便成了完全不可能的事。』主張上述三種見解之任一種者,聞此推理,亦應啞然。」

佛陀的思辨,許因為所帶的實用主義色彩略嫌太重一點,使純粹要在名理之上著眼的人不滿意,但是這段話很能把兩種見解明明白白的表現出來,曰(1)物生於因果關係,曰(2)關乎我們每人本身的命運,既然自家造因,還須自家受果報。

〔佛家表因的幾個名詞〕 故知佛家的因生果論第一是與行為責任論一氣的,但是又與他們所謂「無常」、「無我」二「法印」相關。(譯者註︰佛家說世間一切事物或曰一切法都是「無常、無我、苦」。此三者曰三法印。)這就是說,沒有什麼東西是常存的、自存的。世間一切物事都是許多「因」和「緣」湊合成功,只能暫時存在的品物。

因果律的真實性雖是佛教的一切派別共同的主張,但是講到細節的解釋,恐怕他們意見的紛歧,在無論那一點上也沒有像在這一點上這樣厲害。在巴利文經典裏面,我們看見只有這一類的習語︰「因此生故彼生」、「此起則彼亦起」。而且其中也沒有什麼特別的名詞,可以把各種樣式的因果律觀念全包在內。我們只看見像「以此因」、「以此緣」這一類的字(ko hetu,ko paccaya)。

「因」、「緣」這兩個字後來有了很奇怪的經歷。在上座部佛家之中,「因」字漸漸得到一個很狹的意思,就是專指「貪、瞋、癡」三毒所引起的某幾種精神狀態。故這幾個受三毒影響的精神狀態被認為有「有因」者(sahetuka)。「緣」字則被人用去表任何式樣的因果關係,或曰一物與另一物之間所能有的各種關係。巴利文阿毗達磨藏的末一種書,幾乎是專論二十四緣,或曰現象界之二十四種可能的關係。

此二名詞在北方說一切有部人和瑜伽宗人之中的用法,就很不同。在北方,「因」的意義是正因,或曰直接因、第一因;而「緣」則指一般的有成事功能的外緣。他們說因緣共生一果之時之所謂「緣」,不是指正因(「因」纔是正因),而是指那假使沒有他則因就動作不起來的外緣。「因」是第一因,「緣」是次級因,「果」(phala)是因和緣合生的。且舉個例︰我們播種在地上,因土地、日光、雨露,以及其他等等的影響,種子長成一棵樹;此處的種子是「因」;地、日、雨是「緣」;樹是「果」。北方既然把一切事物看做因和緣所生的果,故不像南方那樣單單舉二十四緣,卻分別開列六種因、四種緣、五種果。

佛教的一切派別都把因果論和業力說(karma)相提並論。照字面上解,業力的意義是行動(或說行事),一直到如今,這還是他的最重要的涵義。後來佛家又用「業」字表行動結果之義,結果是指善人得的好報和惡人得的惡報。我們常常聽見的「某人有善業等著他」或「某人有惡業等著他」,其中所謂業,就是結果的意思。到了最後,那專指行為有報應的因果律觀念全部,也用「業」字表。

但是在早期及上座部佛教之中,一般的因生果能與業力,被人區別得很是清楚。一種結果能有許多種的因,業力僅是其中的一種。那先比丘(Nagasena)就如此解釋給彌蘭陀王(Milinda)聽過︰那先說,災難雖然許是業力所招,但旁的因也能生災難。甚至於絲毫不作惡的佛陀也有痛苦和疾病的災難,或被石子打傷,以及其他等等,這都不是因為他過去時有惡行,而是各種外面的因湊巧招出來的。

「大王,若一土塊,被擲空中,復落於地。是大地過去業行招土落否﹖」

「善知識,不也。非大地先有所為,受善惡果。土塊復落,只由現因,與業力無與也。」

「大王乎,佛陀亦應視若大地。一如土塊下落大地,非緣大地業行;片石擊佛陀之足,亦非緣佛陀昔日之業行。」

照同一的樣式,業力雖能令人死,死有時卻是以外好幾個原因之中的一個所釀成的。彌蘭陀在業力之外又舉出其他種種外因。《Abhidhammattha Sangaha》舉以下四種因︰(1)壽盡,(2)業力盡,(3)二者并盡,(4)能毀業。

但我們應該注意到後來的佛家,常有把業的範圍推廣的傾向。例如上座部七論之中的《論事》,分奇認業力能是生物質的因;但是《Abhidhammattha Sangaha》已經說物質現象的四種根源是(1)業力,(2)心,(3)物質的改變,(4)食物。說一切有部的著作裏,屢次重覆說世界能滅已復生之因,是過去時一切有情物的共同業力。到了後期的瑜伽宗各派,既以為全世界是依心而有,故全世界的出現,他們說是全由於業力以及他的俱有品。

〔因果律之普遍性〕 佛家信他們的因緣說,在(1)空間上,(2)時間上,和(3)對象物上,都能普遍應用。

(1)因果律可以普遍應用到宇宙的各部分,就是一切無數的物質世界以及各種天和各種地獄。

(2)因果律能應用於過去、現在、未來三時。而且在佛家的心中,「因果遍三時」這一句話,還有因果相生,如環無端,本無起時,亦無止日之意思。故第一因或原極因之說,是他們所否認的。世親著的《俱舍論》(卷七)裏面,有一段很有趣味的文字,解釋佛家在這一點之上的意見。

「一切世間唯從如上所說諸因諸緣所起,非『自在天』、『我勝性』等一因所起。此有何因,若一切成許由因者,豈不便捨一切世間由自在等一因生論。又諸世間非自在等一因所起,次第等故︰謂諸世間若自在等一因生者,則應一切俱時而生,非次第起;現見諸法次第而生,故知定非一因所起。若執自在隨欲故然,謂彼欲令此法今起,此法今滅,此於後時,是則應成非一因起,亦由樂欲差別生故;或差別欲應一時生,所因自在無差別故;若欲差別,更待餘因,不俱起者,則非一切,唯用自在一法為因,或所待因亦應更待餘因差別方次第生,則所待因應無邊際;若更不待餘差別因,此因應無次第生義,則差別欲非次第生,若許諸因展轉差別無有邊際,信無始故,徒執自在為諸法因,不越釋門因緣正理。

若言自在欲雖頓生而諸世間不俱起者,由隨自在欲所生故,理亦不然︰彼自在欲前位與後無差別故。又彼自在作大功力生諸世間,得何義利﹖若為法喜生諸世間,此喜離餘方便不發,是則自在於法喜中既必待餘,應非自在;於喜既爾,餘亦應然,差別因緣,不可得故。或若自在生地獄等無量苦具逼害有情,為見如斯發生自喜,咄哉何用此自在為!依彼頌言,誠為善說︰由險利能燒,可畏恒逼害,樂食血肉髓,故名魯達羅。又若信受一切世間唯自在天一因所起,則為非撥現見世間所餘因緣人功等事。若言自在待餘因緣助發功能方成因者,但是朋敬自在天,言離所餘因緣不見別用故。或彼自在要餘因緣助方能生,應非自在。若執初起自在為因,餘後續生,待餘因者,則初所起不待餘因應無始成,猶如自在我勝性等隨其所應,如自在天應廣徵遣,故無有法,唯一因生。奇哉世間不修勝慧,如愚禽獸,良足可悲!彼彼生中,別別造業,自受異熟及士用果而妄計有自在等因。」

(3)因果律又是可以應用到一切對象物的。只有諸無為法是例外,他們是常存的非因所成的。至於諸有為法,則無論是色法、心法、心所法、心不相應法,都是只能依他有因他有,自己沒有實質上的存在。佛教把因生果論和非實質說不但應用到物質,而且應用到心,這是他異於幾乎其他一切思想派別之處。

而且他們對我們說,雖佛亦是受因果律支配的;「雖三世(過去、現在、將來)諸佛未能且永不能改變此一大律。」

這是極重要的一點,因為佛教和幾乎其餘一切的宗教,正在此學說上分別。佛教以外的思想系統,雖然大概都承認某種的因果關係,但是凡世以上的人物,特別是最上神,總被認為是居於因果律之上的,而且以為這些神所行的奇事,明證他們能使因果律暫時失效。佛教雖然也承認顯「神通」的可能,卻又要設法使之與因果論能打成一片。因此他們想出所謂更高因果律之說;這一說後來他們最歡喜引用。我們知道物質科學家利用加增的知識,能成就許多使平常人驚以為奇的事;照佛教看來,諸「聖」也能憑藉過去所積的業力得到若干特別能力,去驅使自然界的各種元素。自佛家看來,修練內功因而得天眼通,和用望遠鏡增加視力,兩相比較,若說是奇蹟同樣是奇蹟,若說不是奇蹟同樣不是奇蹟。就是大乘佛法所說的諸佛超度眾生,也必須假手於某種因緣。

最末還有一點值得注意,就是佛教的一切宗派,同說一因不能生果,每一「法」至少是兩個因產出的。最初他們大概是專為反對大自在天(Isvara之譯名),或曰創造世界神之說而發此論;但是後來這句話的涵義變為一個因必得到外面來的助力始能生果。故由佛家看去,個個因必有果的這句話,是不可信的,因為有許多單獨的因,若得不到適當的外緣,永遠不能生效果。而且一個弱的因被一個強的因壓倒,完全是可能的事。

〔因果律的應用〕 佛家應用因果論的法子有二。第一個法子所觀察的,是諸「法」之聚的全體,尤其是個體,人的以及非人的都在內。第二個法子所觀察的,是分開來看的諸「法」。故我們可稱第一法為綜合的,第二法為分析的。

第一方面的應用,在早期佛家哲學裏面,已經很顯著,而且實在不過是業力說的發展,目的是要指明一個人怎樣因為某幾種因果上的原由,死後必定到一種天上或一個地獄裏去投生。後來的宗派,不外乎把先有的各種解釋排成系統,或寫成定式。這一方面的因能生果論大部分都是以那個古說稱曰「十二緣起」者為中心。

第二方面到了對法時代纔顯著。此時佛家著力去區別而且劃定各種根本因,要指示這些種因怎樣支配諸單獨的「法」,因而生出各類有情個體以及其他諸混合體。

該二方面在佛家哲學史上皆極關重要,故值得分別討論。(中略)

〔總論因緣果〕 細參以上分論各種緣、因、果的話,便知五果和四緣六因,二者之間的關係,有如下表所開︰


┌1.能作
│2.俱有┐
六因┤3.相應┘
│4.同類┐ 1.增上┐
│5.遍行┘ 2.士用│
└6.異熟 3.等流├五果
┌1.因 4.異熟│
│2.無間┐ 5.離繫┘
四緣┤3.所緣│
└4.增上┘


說到此處,我們要請讀者注意另外一兩點。第一點是佛教有幾派在五果之外,又立四種果。此四果是︰(1)安立果,謂如佛家宇宙論所說,水輪為風輪果,乃至草等為大地果。(2)加行果(修得果),例如心因修觀,證得智慧。(3)和合果,謂如眼識為眼根之果。(4)修習果,謂如諸靜慮(禪定)變化心性。但世親(《俱舍論》卷六)以為這四種果不過是士用果和增上果的分相。

因為佛家的全部思辨處處從心理方面下手,故各種心法之間的因果關係比色法之間的因果關係更得他們的注意。大勢既然如此,則說一切有部還能談到的各種物質對於他種物質之生果功能,必因為不可多得,於我們更有趣味。不消說得,瑜伽宗人是談不到這個問題的。各種物質的關係,可分五層討論︰

(1)諸大種相互的生果功能。據說這共分兩種,即俱有因和同類因。俱有因指四大種在同一有生物體內同一分時彼此之關係。同類因指四大種還能自生於以後諸分時。

(2)諸大種對於所造色之生果功能。我們已經說過,基本的物質和依他有的物質有五層關係(生、依、立、持、養)。但《阿毗達磨俱舍論》對我們說,此五種因其實不過是能作因這一種因在增上果上的影響之幾種「差別相」(或曰細分部)。

(3)所造色對於所造色之影響。此包涵同類因、俱有因、異熟因三種,能作因自然也在內。俱有因指那被佛家算作所造色的身業與語業,此二業因隨心轉,故為俱有因;他們在純粹物質方面則無此功能。同類因是前面諸群所造色對於後面諸群所造色之影響。異熟因指所造色色群所造的善或不善業力,能招來生的無記性(中性的)異熟果(譬如眼根)。

(4)所造色對於諸大種之勢力。這只有一種,即所造色所造之業能為異熟因,引起新的大種群。

(5)此外,說一切有部還有些很長很繁的表,指明各種心所彼此相生的勢力。瑜伽宗也有,不過少些。

〔參考資料〕 《俱舍論》卷六、卷七;《阿毗達磨發智論》卷一、卷十五;《大毗婆沙論》卷十、卷十一、卷十六、卷十七、卷二十一、卷一二一;《俱舍論光記》卷六;《瑜伽師地論》卷五、卷三十八;《顯揚聖教論》卷十八;《成唯識論》卷三、卷七、卷八;《大乘義章》卷三、卷四;《佛教根本問題研究》(二)(《現代佛教學術叢刊》{54});中村元(等)編《佛教思想》第三冊〈因果 ;宇井伯壽《佛教汎論》;Stcherbatsky著‧金岡秀友譯《小乘佛教概論》。



即「存在」。在佛教典籍或各家的主張中,其意義與分類有多種說法。茲略述如下︰

(一)「無」或「空」的對稱︰意指存在。用於顯示諸法的存在。又有假有、實有、恆有、真有、妙有等之別。如俱舍家談諸法存在時,說三世實有、法體恆有。唯識家以依他起性為聚集相續之分位性,故說假有;圓成實性其體遍常而無生滅,諸法之實性存在,故稱實有,亦稱妙有、真有。

(二)指有支︰十二因緣之一。即指能招引當來因果之業。或將造業之階位稱為有,為迷之因。

(三)異熟果的總稱︰又指迷之果。即由善惡之因而感得迷界苦樂之果,生死相續,因果不滅,故稱為有。如稱三界為三因,稱生、本、死、中為四有,或二十五有、二十九有等皆是。

(四)指三界中之色界、無色界的自體︰即定心與依身。如稱色、無色二界的貪欲為有貪,三漏的有漏,或四暴流中的「有暴流」等即是。此「有」之義同於三有、四有等之有。蓋色、無色界的眾生執著於內在的定心,與欲界眾生對外在欲境起煩惱者有異,故稱有貪。

除上列之外,《大智度論》卷十二另立「三種有」(即三種存在之法)之說,即(1)相待有,如長短等,實無長短,以相待故有名,即長因短有,短亦因長有,皆有名而無實。(2)假名有,如酪有色、香、味、觸四事,因緣和合故假名為酪,又如一切眾生乃四大和合而成,而假名為人,或如山林、毛㲲等,皆有假名而無實體。(3)法有,一切法由因緣而生,因緣散則滅,無有自性,然非如兔角龜毛之有名無實,故稱為法有。又,《大毗婆沙論》卷六十,亦就「有」一詞,列有多義。

◎附一︰霍韜晦〈有與空〉(摘錄自《佛教的現代智慧》)

佛典中固然常常提到「有」和「空」,而更重要的是︰現代人受西方文化洗禮,對實在的東西比較容易把握,但對「空」就很難了解。有些西方學者甚至認為「空」是虛無主義,又有些學者認為「空」是消極地遍破一切,缺乏正面主張,以至不成系統。這都是因為不了解「空」的意義與「有」相連。「空」固然是破「有」,但破「有」並非遮撥「有」,否則便成為僧肇所說的「色敗空」或「色滅空」了。很明顯這些講法都不是空的真義,所以這些問題很值得研究。

其實,「空」和「有」一樣,都是討論存在的概念。在西方,這屬於存有論(ontology)的問題,佛教雖亦與之相類似,但基本態度不同。西方人對存有的討論,目的在尋求存有的本質與形式,以形成一對存在的普遍的了解,是純知識性的。佛教則不然,佛教對存在的探討,不純在求取存有之理,而在確定「真實」,由此而成就其教化的目的──如實觀(yathābhūta-darśana),即希望人能夠認識真實,不要停留在假的存在之上。如實觀為表達佛教宗趣最重要的概念,可以說是佛教的精神所在。但如實觀究竟蘊含了什麼意義呢﹖首先,由人有如實觀的要求正好顯示了一般人對生命的存在、世界的存在不能有如實觀、不能如實了解。同一問題,各人依於其自身的觀點、背景、學識、訓練而提出種種不同的想法;這些不同的想法都不離其主觀的色彩,都有其局限性。沿此以往,便會令其心靈狹隘,使生命封閉於自己的觀點、歷史、語言裏,不能開放出來,與真實的存在相通。所以佛教講如實觀,目的就是要求與真實相應。「實」(bhūta)不但是客觀的存在,而且是真實的存在。佛教要把握這個真實,不增一分,不減一分。但這如何可能﹖這就必須先去除主觀上的投影或妄想(prapañca)。所以第一個要反省的問題,是在主觀上呈現出來的存在是不是真實的問題。這也就是從「有」的概念的分析開始。

以下,我們試從佛教思想的發展來說明這一問題。

(一)傳統佛典中說「有」之諸概念
對於「有」的問題,傳統佛典中提供以下幾個概念︰

(1)世俗有(saṁvṛti-sat)

(2)施設有(prajñapti-sat,亦譯假有)

(3)實體有(dravya-sat)

(4)勝義有(paramārtha-sat)

此中以「世俗有」一名之解釋較具爭論性。「世俗」梵文saṁvṛti(語根√vṛ,覆蓋之義)原解作「遍障」,故月稱《中論釋》,舉三義,第一義即障礙真理。但巴利文作sam-muti(源出語根√man,思考),有共同思考或正確思考之義,不知何故,於梵語化時成為saṃvṛti的形式。此中語言學的解釋頗為複雜。但月稱又以「彼此相依而有」(para--spara-saṁbhavana,paraspara-samāśraya)及「世間言說」(lokavyavahāra)二義譯世俗有,則在語言根據上是把saṁvṛti看成sam.√vṛt(語根√vṛt即轉,及生起,即英語之toturn,to turn round,由此再引申為to pro-ceed,to perform),於是有行動顯現義,故《唯識述記》釋「世俗」云︰「世」謂覆障可毀壞義,「俗」謂顯現隨世流義。如不嚴格要求,此釋亦可與上述月稱之二釋輾轉相通,然若以巴利文合觀,則言說之義最為重要。資料上的證據,可從現存梵文本稱友的《俱舍論釋》及安慧的《辯中邊論釋》舉出。他們均以vyavahāra(言說)解世俗諦,可知saṁvṛti的涵意所在。

由此可知,世俗有的主要意義為言說中的存在,是指法之存在只是存在於語言之中;說之即有,不說之即無,根本上並沒有客觀的存在與之對應。依佛家看法,對象存在意識的獲得其實是由於我們對之產生經驗及概念。我們運用我們的概念去表達對象,所以對象的存在,嚴格而言,只是存在於我們的語言之中,這就是世俗有。

由於世俗有只是語言的產物,可見並非真實,而只是一種主體的施設,故世俗有又可名為施設有。「施設」(prajñapti)即是假相(即假名),並非為一真實的存在。它之所以有,不過是通過人心靈的活動創造出來。換句話說,施設有是由人所提供、人所投射、人所設計的意思。在這一意義下,施設有即世俗有,都是指概念世界。唯一分別,施設有的涵義在強調這是主體活動的產物,而世俗有則指出這就是語言。

由於假名只是人所創造、人所提供而掛上外境的,用佛教的話來說,就是「增益」,所以,它不是真實的存在。它只是代表外境,但不等於外境。但是假名的建立就開端說,畢竟需要一經驗的基礎,即先有感官的收攝。扣緊此義,便不能不設定經驗有一客觀來源,這就進入存有世界的探討,並依此一進路來建立自相(svalakṣaṇa),承認客觀世界有「自相有」的存在(svalakṣaṇeṇa)。自相有即自性有,在存在上有其獨立自體,故亦即實體有。這也就是說一切有部的立場,從實在論的觀點來分解一切法,認為對象世界的存在是一集合體,是假法,所以應該把它分解,直至不可再分的實體發現為止。這也就是有部所追求的「法」的意義。《俱舍論》以「能持自相」(sva-lakṣaṇadharaṇāddharmaḥ)為法,後來唯識宗的「任持自相,軌範生他」的定義亦由此而來。結果在這種分解方式下,說一切有部先分解物質現象,得出十一法,其中有十種是可見的,包括色、聲、香、味、觸及眼、耳、鼻、舌、身等五根,還有一種是不可見的,稱為無表色(這個概念的提出,主要在交代輪迴問題)。至於心理上的、精神上的現象則分解為四十七法,其中包括心王一法,心所(心理現象)四十六法。此外尚有心不相應行法十四及無為法三;前者主要是一些在心物之外的一些存在現象的分析,如因果關係、語言現象等,後者則是對存在理法的體證,合共得出七十五法。有部認為世界的存在,只有這七十五法是實在的,一切現象都是依此七十五法而存在,所以這七十五法就是實體有,各有其自性(svabhāva)。如能認識這七十五法就能把握真實的存在。

依照有部的理論,實體有即勝義有;勝義有就是真實的存在、最高的存在的意思。以實體來界定勝義,可見有部是一種實在論的立場。它是以經驗主義做起點,設定經驗到的東西應有一客觀來源,否則不能說明經驗的生起。但有部的這種主張,到大乘時代不被接受,大乘的中觀佛教對有部提出了強力批判。

(二)大乘中觀學派對「有」之批判,及以「空」說有
大乘中觀哲學興起,對說一切有部的主張加以批判,認為有部的主張不合佛陀在菩提樹下的覺悟。蓋有部承認有七十五法,法法有其獨立體性,依照這種說法,結果這世界是靜態的。但佛陀宣稱,這世界是處於一個無常變動的過程,由緣而生,亦由緣而滅,所以它不可能有獨立實體。這也就是緣生法的建立。中觀學派接受佛陀的這一啟示,認為有部的自性論違反了「緣生法」在存有論方面的涵義。

中觀學派主張一切存在都是動態的、一切存在都是處於緣生法的狀態中,因此不能說有自體。因為緣生的意思即說明了現前的法不能有獨立性,都是被約制的存在。我們之所以說有這個法、有這個存在,理由純粹是因為我們對它有經驗,從主體上說有這一法,把主體上的構作套上客觀。這一點在《中論》〈觀四諦品〉的三是偈中有清楚的說明︰「眾緣所生法,我說即是空,亦為是假名,亦是中道義。」這四句傳統稱為三是偈,意即在緣生法一主詞下,共繫屬上三個謂詞︰空、假名、中道。所以天台宗人進一步開出一心三觀、圓融三諦的理論。但若從原典上說,則尚未發展至此步,這主要是後人的解釋問題。若扣緊原典,則原文的第一句「眾緣所生法」(yaḥ pratītya-samutpādaḥ),可以理解為指所有在存在上處於緣生狀態的法。由於它是處於緣生狀態,因此不能有獨立意義,於是原來有部所說的自性意義、實體意義便破除。在這一思路下,產生第二句「我說即是空」(śūnyataṁ taṁpracakṣmahe)。若按原文,這句以譯為「我說彼為空」較合。首先必須注意的是「空」(śūnyatā)並不等於沒有,「空」只是表示所討論中的法不是獨立的存在、不是有體。但無體不表示這法的存在完全虛無。為什麼呢﹖因為我們可以對它產生經驗。它仍然是我們經驗產生的客觀來源。所以第三句說︰「亦為是假名)(sā prajñaptir upadāya)。不過這一句的翻譯不夠準確。

上文說過,假名有即是施設有,而施設則是由於我們對客觀先有經驗。這在頌文中,是用「取」(upādāya)來交代的。「取」即是「受」(upādāna),所以觀誓(Avalokitavrata)的《般若燈論廣註》解釋為「依受施設」(upādānam upādāya prajñaptiḥ)。由此可見假名的建立,是通過主體的攝取活動的。這樣「法」的存在,一方面無體,一方面有假名產生的根據;亦即一方面無,一方面有。無是指無它的體性,有是指有它的存在。既不能說有,因為它無體;又不能說無,因為有對它的經驗可得,所以歸於非有非無,這就稱之為中道。「中」是顯示從兩端雙遣而產生出來的,所以最後一句「亦是中道義」(pratipatsaiva madhyamā)。總上所述,考訂梵文,這四句可重新譯為︰「諸由緣起者,我說彼為空;此依取施設,此即中道義。」

據此,客觀上的存在,是緣生狀態,緣生即空;但空不礙於主體上有法、有假名建立;超越此兩端,就是中道。由此可見,我們對「空」的概念的了解,不可從它的字面意義上看,以為它完全是一遮遣字、否定字。固然,從存有論方面看,它要消解存有之體。扣緊此義,則中觀哲學對存有問題的探討與西方的存有論精神絕異,因為中觀探討的結果是無體,這就使法的存在失去了存有論的依據。但是,從後設的觀點看,對「體」的破除目的仍然是說明法的存在性格,則在這一意義上,「空」仍然是存有論的概念,目的是對法的存在方式作出解釋。所以「空」的真正意義只是緣生法的同義詞。空就是緣生法之存在,緣生之存在就是空。緣生之存在既不能依一般說有的意義而承認它有,又不能把它抹煞為無,在這一意義下採用「空」的概念,則「空」是經過雙遣辯證之後纔呈現出來的,是翻上一層的概念,也是後設的概念。實際上,「空」仍然是討論有,是從對「有」的討論中產生的。不過,一般人所說的有是指實有,是依經驗立場講的,是依語言運用所賦予的意義講的。中觀學派認為這種做法不能了解有,在緣生觀念之下,不可能有獨立的自體。《中論》〈觀有無品〉云︰「眾緣中有性,是事則不然;性從眾緣出,即名為作法。(中略)性若是作者,云何有此義﹖性名為無作,不待異法成。」又說︰「若法實有性,後則不應無。性若有異相,是事終不然;(中略)若法實有性,云何而可異﹖若法實無性,云何而可異﹖」這就把自性的意義用雙遣的方法消解掉。附帶提到的是,龍樹在《中論》中運用這種雙遣對破的方式解消了許多問題,以致許多人認為「空」的精神即在於消解,遍破一切。這是把方法論意義的「空」與存有論意義的「空」混淆了。「空」誠然是一種消解精神,但依我們上文所說,它所消解的只是主體之執,特別是運用語言來套客體而形成的執。但消解不是它的最終目的,中觀的最終目的是想展示最高的存在。這一存在非語言所能至,因此它不是言說的對象。所謂「諸法實相者,心行言語斷,無生亦無滅,寂滅如涅槃。」(〈觀法品〉)這就是「空」的歸宿。所以中觀是以「空」來解釋有。很多讀中觀的人不善於了解,以為中觀一味講空。其實,他們不知道講空的動機正在講有。不過,這有當然不同於經驗上的有,這是高一層的有、真實的有、絕對的有。此有不能被經驗,亦不能被言說;正如原始佛教所說的,這只能被如實觀。所以中觀哲學的這種做法,就是以空說有。

(三)瑜伽學派對「空」之了解及以「有」說空、空有統一
瑜伽學派在討論空有問題上又比中觀跨進了一步。瑜伽推進中觀的地方在於它能夠把空有概念統一起來,同時使「空」能夠成為可證驗之境。正如上文所說,中觀哲學的歸宿其實不是空,而是有──絕對的有。絕對是不能用概念去套的,所以改用「空」來點示,目的是想撤離一切語言、一切討論。由此可見,真實的存在、最高的存在中觀是了解的︰空就是最高的存在,實相即是空相,空相就是實相。根據這種存有觀點,到了瑜伽學派(唯識宗)手裏就索性轉用「有」的概念來說明,稱這種最高的存在為「離言自性」,意即非語言所能指涉,它存在於語言世界之外。其實,離言自性即是空性,所不同者︰中觀用空性的概念,意在於消解、意在於空;而唯識用離言自性的意思是要確立存在,而意在於有。此外,尚有進路的問題︰依中觀,它是站在勝義諦的立場上來消解一切對立,所以一開始就說空,以至最高的存在亦是空相,但瑜伽學派認為,即使經驗上的存在並非真實,但仍須給予交代。同時,由經驗的存在,到最高的存在,其間升進如何可能﹖這就關連到實踐問題。中觀哲學宣稱空非經驗對象、非語言對象,則空如何把握﹖便成為一個問題。依佛教宗趣,是要求人能夠證入最高存在的。如果不能實踐上達,則空的道理只是一套哲學而已。佛教畢竟不是純粹為了講一套哲學,它始終要成就背後的宗教智慧;這智慧不虛掛,就要面對實踐上的問題。於是唯識宗從經驗立場開始,把存在分解為三個層次,這就是三自性︰(1)遍計所執自性(pari-kalpa-svabhāva),(2)依他起自性(paratan-tra-svabhāva),(3)圓成實自性(pariniṣpan-na-svabhāva),這裏所說的「自性」(svabhāva)的意義與中觀不同;中觀的用法是指獨立實體,在存在上它是所依而不是依他。但瑜伽的自性意義只是指存在。這三重存在的意義如下︰

第一重遍計所執自性。這是指通過主體的分別活動而產生出來的存在。「遍計」即是主體的分別活動,也就是指認識心靈而言。用瑜伽學派自己的話來說,就是「識心」。「遍計所執」顯示通過識心的分別活動而執取一些概念,常人以這些概念來代表對象世界。其實概念不等於真正的客觀世界,這不過是自我心識的產物。由此反省,我們所經驗的世界以至所分別的世界,都不過是識心之執,這就是遍計所執自性。從另一角度看,遍計所執自性即是施設有。不過單言施設有的概念不能點出主體,亦不能交代出這種存在的根源,所以唯識改用「遍計」,以點出這種虛妄的存在是由主體所構作的。這可以說是唯識家的一種貢獻。

第二重存在為依他起自性。這是冒過經驗層以討論客觀存有的構造,不必通過主體活動的分析。雖然,唯識家的依他起自性的內容,仍然通過主體(阿賴耶識)所攝持的功能(種子)待緣而起現行的方式來說明,但這種主體觀念,是在宇宙論的意義上講的,它不是知識論上的主體。由賴耶持種的觀念來交代世界的構造,可見依他起自性的意義主要在解釋客觀存在的理法,一切客觀存在的事物都是在這理法下展現。問題是,站在經驗的立場,我們不能如實證見依他起法,我們只是依我們的經驗所得,起識心分別,然後使用語言套上客體。換言之,我們只能獲得遍計所執自性,只能看到自己心靈活動下的世界。

第三重是圓成實自性。這一重存在以圓滿、成就、真實三義界定(按︰梵文原義祇有前二者,「實」字是玄奘翻譯時添加),即是最高的存在。但最高的存在亦只是依他起,因為在一切依他起的事相中即展現了存在的最高理法。這是客觀面的說明。主觀方面能否證入便有研究的必要。依唯識家說,能夠真正圓滿了解依他起理法的,只有在轉識成智之後,生命的主體轉化了,由識轉為智,纔能如實把握。

由此可見,三自性就客觀上說,只是依他起一種。就主觀上說則有二種︰一是依識心而起的遍計所執,一是依智而起的圓成實。前者為凡夫,後者即佛。在佛境界中,依他起即圓成實,所以《唯識三十頌》釋圓成實自性說︰「故此與依他,非異非不異。」可見這兩者的關係。所以三自性若從主觀上說只有二種︰識與智。依識而起的,就是分別;依智而起的,就是圓滿。其實大家所面對的都是依他起的世界。問題是識心之執必然變相而緣,把主體的活動套上客體,唯有佛的心靈才可以念念無住而與之如如相應。圓成實自性由其定義看來是真實、圓滿的存在,瑜伽學派以此為歸宿。所以,這是以有說空,而絕對空即絕對有,空與有在瑜伽學派裏得到統一。

最後,我們可引述《辯中邊論》中的一首頌來說明瑜伽學派的這種空有統一的立場︰「虛妄分別有,於此二都無;此中唯有空,於彼亦有此。故說一切法,非空非不空;有無及有故,是則契中道。」這是說,虛妄分別依主體的分別活動而起,由此而有能、所二分。但在真實的存在之中根本無此二分;二分只是掛在此真實上說,所以真實的存在一方面是空(無二取),一方面是有,這也就是空性(空之狀態),亦即圓成實自性。所以說一切法是「非空非不空」,有空性,無二取;無中有有,有中有無。超越兩端,於是歸於統一。有即空,空即有,瑜伽學派通過這種辯證的思維,把佛教的存在問題的討論推上極峰。後世所說的「真空妙有」就是指這種存有觀點而言。

◎附二︰金克木〈試論梵語中的「有」──存在〉(摘錄自《印度文化論集》)

客觀世界的種種現象通過感官達到大腦,這是輸入一種信息;經過大腦加工後反映出來通過語言符號傳達到外界,這是輸出一種信息。這不是消極的機械的反映,不是簡單的刺激反應,而是經過加工的能動的反映。這個由巴甫洛夫學說的第二信號系統揭示的複雜的認識過程應是心理學的研究對象。現代也有人作「心理語言學」的探索,而社會心理學的研究也與此有關。這也可以說是語義學或語義哲學的問題。經過認識中分析而用語言傳達出來的信息往往是更複雜的哲學認識的開始。因此,一個民族語言中某些特點往往與它的早期哲學思想中某些基本觀點有關,甚至,作為出發點,與以後發展的一些哲學體系也有關。從語言信息可見各民族的對外界認識和分析加工有同有異。例如,漢語注意時空中坐標而區別「有」和「在」,梵語則注意靜態與動態的存在而區別「有」為√as和√bhū。梵語中對這兩個語根的有時清楚有時模糊的分別用法,顯示出古代印度人開始區別出概括的靜態存在,即「有」一件事物,和變動不居的動態存在,即從無而「有」,暫「有」還無。由此,在古代印度哲學中,√as>sat>sattā所指示的意義是最終的真實的絕對存在,對這一點各派並無異議,只是對這個存在的性質各有解說。但是對於√bhū>bhava一類的存在,即帶有變化和運動意義的相對的存在,就很有不同看法,而且都認為這類詞指示的不是最終的真實而是現象。這兩種「有」的關係是彼此爭論不休的哲學問題。其背景當然還是與社會有關。

佛教哲學的根本觀點之一是「無常」,推到極端是「剎那生滅」,一刻不能停留,一切都在永恒不息無始無終的變化之中。生物有「生、老、病、死」,無生物有「成、住、壞、空」,宇宙一切現象都是永不停息的洪流。大概那些思想家最初只是想超脫生死「輪迴」,因而以「緣生」作解釋;後來則由「緣生」、「輪迴」而追求因果關係;終於不得不承認一切都互相依存,前後相續,而不能常住永存。再進一步,連「輪迴」中的精神存在物(即魂靈或靈魂)也不能不是可分解的,而且是不停變化、「念念相續」的存在,於是不能不得出「無我」的結論。這樣,哲學的推論和宗教的原理有了矛盾,於是出現一個超脫這一切的最終的真實──「涅槃」或「圓寂」。這可以說是與語言中√bhū>bhava「有」的認識有關的。另一方面,正統的即承認最古的《吠陀》為聖典的派別,如前彌曼差派和尼也耶派,當然不能承認佛教的學說,因為它首先動搖了宗教經典即祭祀和依靠祭祀為生的祭司(婆羅門)的生活憑藉。所以「聲是常」和「聲是無常」成為辯論焦點。「聲」就是詞,詞構成經典,類似咒語。《正理論》(Nyāyasūtra)第一篇第一章第七句說︰「āptopadeśaḥ śabdaḥ」(權威〔人士或經典〕的訓詞就是聲)

誦經行祭的人(婆羅門)必認「聲」為「常」(永恒),而遊行教化的出家人(沙門)必拋棄這種經咒,認為「無常」。對「聲」這個權威,一派肯定,一派否定。至於其他派別的爭論焦點則並不在此。然而,佛教徒標榜的「無常」理論也實現在他們自己身上。他們自己也向對立面轉化,很快就由托鉢乞食變成了社會上層。另一方面,上層的祭司中有些也變得不得不靠乞討布施過活。於是原來講「無常」的轉而講「常、樂、我、淨」,原來高舉「有」和「常」的轉化成大講其「幻」,這就是後彌曼差派或吠檀多派。這裡顯出歷史的辯證法。

以上的極簡略的描述可以顯示古代印度哲學中的一個很大的爭論問題是與「常」和「無常」,或絕對和相對,或靜和動,有關聯的;而這在語言中從區別√as和√bhū的兩種「有」可以透露出一點最初認識的消息。語言與思想緊密結合。

√as和√bhū這兩個語根同中有異,在漢語中難以表達。在歐洲語中如德語中的sein和werden,英語中的being和becoming,法語中的être和devenir,都不像梵語中的自然配對,通用而又有區別。

「有」的對立面是「無」,「無」(abhāva,非有)並不就是「空」(śūnya,零號)。作為語根的「有──存在」沒有對立的「無」語根。這個「無」或「非有」(abhā-va),前彌曼差派認為是六種「量」(可靠認識)之一;同樣承認世界是可以分析的真實存在的衛世師迦派(勝論)認為是「句義」(世界範疇)之一。反而佛教中較早一派標榜「一切有」,佛教也從不承認「無」是可靠認識或世界範疇。「涅槃」即「圓寂」,並不是「無」。講「常」的要肯定「無」,講「無常」的又承認「有」,這是什麼道理﹖這就涉及古代印度哲學中另一個重要問題,即「無─空─零位」問題,這裡不能論及。至於古印度哲學界常爭辯的對立物中求統一的問題,如,有與無,個體與全體,主體與客體,常與無常,真與偽(是非、善惡),因與果等,就涉及更廣難以盡述了。

〔參考資料〕 《集異門足論》卷四;《大毗婆沙論》卷一九二;《俱舍論》卷十九;《阿毗達磨順正理論》卷四十五;《成唯識論》卷二、卷八、卷九;《大智度論》卷三;《大乘義章》卷八。


正理滴論

研究因明學的古典著作。又稱《正理一滴》、《正理一滴論》、《邏輯一滴》。全論分三品,係古代印度之佛學家法稱所著。譯本有二種,分別由王森據梵文本、楊化群依藏文本所譯出。1982年發表於大陸版之《世界宗教研究》中,後被收入《大藏經補編》第九冊。

作者法稱繼承並發展陳那的因明和認識論的學說而著有因明七論。《正理一滴論》即是其中的一部。全論簡明顯要地論述因明的推理法則,故為各國學術界所重視,並有不少專著論述其在邏輯學領域的地位和價值。此外,本論在對現量和比量的思維活動層次所作的精闢分析,對心理學的研究也有其一定的價值。

◎附一︰楊化群譯《正理滴論》譯者跋

《正理滴論》,是西元七世紀,印度的因明學家法稱所著七部量理論典中的一部。七部量論,又叫七部因明論著︰(1)《釋量論》,(2)《定量論》,(3)《正理滴論》,(4)《因滴論》,(5)《觀相屬論》,(6)《成他相續論》,(7)《諍理論》。

七部量論是法稱繼承和發展陳那因明學的重要著作。七部原著加上印度十五家學者的注釋,共有五十九種(根據德格版《丹珠爾》),形成因明學從原理到論證比較系統的思想體系。這些寶貴文獻,目前還完整地保存於藏文佛教典籍《丹珠爾》,即《論藏》之中。

從這些書目裡,我們可以看到印度解釋《正理滴論》的註疏有︰

(1)《正理滴論廣註》,作者律天。

(2)《正理滴論廣釋》,作者法勝。

(3)《正理滴論前宗略》,作者蓮花戒。

(4)《正理滴論攝義》,作者勝友。

這些論著先後譯成藏文後,使法稱的因明學說得以逐步傳播並應用於西藏等地區的佛學研究。西元十世紀以來,由於政治、經濟等錯綜發展的原因,西藏產生了若干佛教教派,各教派出了不少學行都有成就的學者,其中有些人曾為法稱的因明著作寫過註釋,而專為解釋《正理滴論》的,有賈曹‧達爾瑪人欽作的《正理滴論善說心藏註》。

近代,東西方各國研究因明的人也多取材於法稱的著作,特別是《正理滴論》一書,由於精簡扼要地對法稱自己的因明學體系作了概括的敘述,表現了在邏輯上的價值,受到東西方學者的重視,並給予一定的評價。

《正理滴論》開宗明義就說︰「士夫成辦諸事,正智必須先行。」其中「正智」,即「正確的認識」,「士夫」即「有志之士」。這句話的整個含意,可以理解為立志做成一番事業的人們,要使自己的行動適應預期的目的,就必須具備正確的認識。換句話說,對有關問題必須有正確的了解。而闡述獲得這種認識的途徑和進行推理論證的法則,正是因明學的旨趣。

原書分三部分,即〈現量品〉、〈自利比量品〉(有譯為〈為自比量品〉、〈自義比量品〉)、〈利他比量品〉(有譯為〈為他比量品〉、〈他義比量品〉)。這裡所提到的一個核心問題就是「量」,它有三方面的含意︰

(1)因明論式叫量,成立論式叫立量。

(2)量是有關知識性質的,故把《因明論》叫做《量論》,即帶有認識論的意味。

(3)量的作用和它的結果,即對事物得到正確的認識,如像用尺子量布,一尺一尺地量下去是量的作用,而所了解到的長度乃是量的結果。

佛家因明,其先也承認有現量,比量,聖教量三種,到西元六世紀,印度傑出的因明學家陳那集量理之大成,寫了一部巨著名《集量論》否定了聖教量。他分析量的對象即所謂「所量」,不超出自相和共相兩大類。自相,即事物自具的特性,共相,即事物間的共性。因此,認識它們的量,也只有了解自相的「現量」和了解共相的「比量」兩種。法稱遵其說,以現量和比量(分為自利比量,利他比量兩部分)來概括了因明的全部內容。

什麼叫做現量呢﹖如《正理滴論》說︰「自利比量者,謂由三相之因所生諸認識。……具三相之因者,謂於所推論比度之事上必須具備,於同品上定有,於異品上遍無。」即列出具因三相的論式以正確的理由為根據,作出符合實際的判斷。

什麼叫做利他比量呢﹖如《正理滴論》說︰「利他比量,說為三相因者,謂於因安立果(即將真能立語說為比量──譯註)故。由於立量之別,此分二種,謂具同品法及具異品法。無論何種論式,皆具此二義,無有差別。」意謂能成立因須具三相,在自立立他上並無差別。但自利係就個人進行思維而言,利他則就對他人以語言建立為論式所收效果而言。

具備三相之因方為正因,只有三種。如《正理滴論》說︰「三相所在之處,唯有三種因,謂未緣到因(有譯為「不可得因」)、自性因、果因(有譯為「果性因」)。」據此是以成立比量,不得多亦不得少。

法稱在他〈利他比量品〉中,認為利他比量的語言結構,為了運用方便起見,可以用兩種不同的格式去表達。一種是帶著同品法性質表示因與同品相結合的,叫做隨因後遍,又叫做隨因後行。一種是帶著異品法性質表示因與異品相離的,叫做隨因遣遍,又叫做隨因後遣。聯合起來,構成隨因遍行遍遣,這兩種格式,只是在正面和反面的形態上有所不同,其實質卻都能夠表明因有三相,屬於完全的比量,法稱認為可以把同法式與異法式分開單獨運用,再同未緣到因、自性因、果因的論式分別結合起來,便可以構成各種不同的量式,以進行廣泛的推理論證。

佛教因明,原來是為了探求真理,而同印度當時的別種宗派學說進行辯論的過程中發展起來的,法稱在《正理滴論》這一書中,既繼承了陳那的因明學思想又有了新的創見和發展,試舉幾點略加說明。

(1)法稱改革了利他比量三支格式,主張合因喻為一體,不必再沿用喻支的名目,如《正理滴論》說︰「以上所略述因三相之義,獲領悟已,所謂喻者,雖為能立之支分,但離之別無有體,故未另立其相,蓋隨能立已了解其義故。」

(2)法稱不用「相違決定」,如《正理滴論》說︰「相違決定,亦說為猶豫之因,何故於此處不敘述之﹖以其不成比量推理之對象故,於敘述果因、自相因、未緣到因之性相時,既然無相違決定,於他處更無相違決定可言。因此,由於未見物體,乃依言教而比度之,對此等義進行辨析所構成之相違決定,乃說為宗之過。」

(3)法稱重視事物的關係,為因明理論奠定了較穩固的基礎,例如在比量方面,因和所立法的「不相離性」,乃以事物之間的相屬關係為依據,如《正理滴論》說︰「所成立之義,與因相繫屬,復分為二種,即直接為所成立義之自性及所成立義出生。凡非彼之自性及非從彼出生者,乃為與彼無相繫屬之自性。自性及從生二者,唯有自性因及果因,唯有此二因,成立事物故。」這裡所說的自性因,是就事物自具的一種特性,或概念的本質加以分析所得;果因則由一般事物中的因果關係而建立。有了這樣的相屬關係,因明本身就有了客觀的保證,用不著去對它猶豫不決了。

(4)至於未緣到因,如《正理滴論》說︰「雖亦成立否定,唯就未緣到而言,謂物若有,不致未緣到彼故。若於他處,因域、時、性原因隱祕之物,未被緣慮之所明瞭者,雖因自之現量識錯覺,而彼物亦不定為無。」這兒所講的未緣到因,主要是以否定的形式反成某種難見的事物。所謂「緣」,是「緣慮」的意思,作為「見到」理解,凡未見到的東西,當然沒有。但由於地域空間,過現未的時間,事物的特性等原因,所未見到的東西,從主觀認識上講是沒有的,但並不能因為自身的認識受到限制,即肯定那種未見到的東西絕對沒有。這是法稱的一個創見,在漢譯因明論典中,未見「未緣到因」之說。所以我對這個專用詞,採取了按藏文字義的對譯法。

(5)書名我譯為《正理滴論》,考慮到「滴」字的藏文為「thigs pa」,是滴的泛說詞,並無數量的限制,如果用「一」來限制它,即成為「一滴」,還原為藏文,就該為「thigspa gcig」,但原書並無「gcig」字。藏文中有「滴水積成大海」之說,可見這個泛說的「滴」字,沒有必要用數字去限制它。法稱用「滴」字冠以書名,可見其有妙用。

◎附二︰威提布薩那著‧虞愚譯〈法稱「邏輯一滴」的分析〉(摘錄自《現代佛教學術叢刊》{21})

(一)知覺(現量)
第一章談到人類運用完全或有效的知識而達到一切對象有兩種︰(一)知覺,(二)推理。知覺這種知識它是通過感覺等等,它據說超越了預想並避免錯誤。預想是指似是而非的幻象的經驗,這種幻象看過去好像已能夠應對和接觸到的那樣真實。譬如一棵樹的影子會現出樹的本身,或者一條繩子會現出蛇形。錯誤,是由黑暗、迅速的動作、乘船旅行、搖動等等這些原因所引起的。例如對乘船旅行的人說,兩岸的樹木看來好像是動的。知覺分四種︰(1)五官的知覺(五根現量),(2)心的知覺(意識現量),(3)自己意識(自證現量),(4)沉思者知覺(瑜伽現量)。知覺對象就像它的本身,而推理對象就像它的同類。例如我看的一條牛是特別的一條牛,牠具有某些和其他的牛不同的特性,而我推論的一條牛是一般的牛,牠具有一些其他的牛所共有的特性。這就是說︰知覺是個別的知識,而推理則是一般的知識。隨著一個對象的遠近,知覺因之而不同。這就是說︰知覺一個對象的特殊性格,這種性格證明對象是絕對真實的。因為它指出對象具有某種實際功效,而這種性格也指出知覺是真實知識的源泉,因為它真實地和所接觸的事物相適應的。

(二)自身推理(為自比量)
第二章「自身推理」的定義是︰經由理由或中詞帶有三個形式或特徵而得到的推理知識。例如︰此山有火,因為它有煙,此山有火知識之得到是通過煙推演而來,而 煙就是理由或中詞。

理由或中詞具有三個形式或特徵,有如下述︰

(1)中詞必須寓於小詞,例如︰


此山有火,
因為它有煙,
像一個廚房,但不像一個湖。


在這個推論必須「山」上有「煙」。

(2)中詞必須只寓於大詞同類的事物,例如上面推論「煙」寓於「一個廚房」,這就是同類的事物它包含「有火」。

(3)中詞必不寓於與大詞異類的事物,例如上面推論「煙」必不寓於「一個湖」,它是含有火的異類事物。

中詞對於大詞的關係共有三種︰

(1)同一性,例如︰

這是一棵樹,因為它是醒莎帕(simsapa,樹名)。

(2)結果,例如︰

這裏有火,因為有煙。

(3)非知覺(非現量)分析有十一種︰

a.未見其同一性,例如︰

這裏沒有煙,因為沒有見到(固然,煙是具有這種性質,如果它是存在,它就可以被人看見)。

b.未見其果,例如︰這裏不存在不受阻礙性能煙的原因,因為這裏沒有煙。

c.未見其遍或總,例如︰這裏沒有醒莎帕,因為根本沒有樹。

d.已見的與同一性相反,例如︰這裏沒有冷的感覺,因為有火。

e.已見異果,例如︰這裏沒有冷的感覺,因為有煙。

f.已見的與聯繫相反,例如︰即使過去實體的毀滅並不確定,因為它依存於其他原因。

g.已見的與結果相反,例如︰這裏不存在不受阻礙性能冷的原因,因為有火。

h.已見的與總的相反,例如︰這裏沒有寒冷的感覺,因為有火。

i.未見其因,例如︰沒有煙,因為沒有火。

j.已見的與因相反,例如︰他身上毛髮並沒有竦然,因為他坐在火旁。

k.已見的果與因相反,例如︰這裏沒有任何人身上毛髮竦然,因為這裏有煙。

(三)為人推理(為他比量)

第三章,「為人推理」被定義做三種形式的語言上中詞的說明,這就是當推理用語言文字展開,目的在產生使他人信服,那就是被看做對他人的推理。

推理是一種知識,語言文字這裏被叫做將結果歸於原因的推理。雖然語言文字本身不是知識,但是會產生知識。為人推理有兩種︰

a.正的或同類;及b.負的或異類,如下例︰


 a.聲音不是永恆,
 因為它是一種產物,
 凡是產物都不是永恆,像一個盆子。
(正)
 b.聲音不是永恆,
 因為它是一種產物,
 不是不是永恆一定不是一種產物,像
虛空。(負)


〔論題〕 小詞與大詞的關係有待證明,如此山有火,因為它有煙。在這推論「山」是小詞它有待證屆蔔「火」,火就是大詞。小詞和大詞連在一起,構成一個命題。一個命題有待證征,就是一個論題。

〔論題的謬誤〕 論題的謬誤析有四種。即一個論題是謬誤,假如它和以下相矛盾──

(1)知覺,例如說︰聲音是聽不見的。

(2)推理,例如說︰聲音是永恆。

(3)概念,例如說︰月亮不是月亮。

(4)自己的陳述,例如說︰推理非知識的源泉。

〔中詞的謬誤〕 我們已談到中詞須具有三個特徵,如果三個特徵中任何一個特徵有下面三種情況之一即無法證實、不能決定及矛盾的,那就是中詞的謬誤。

(1)無法證實(unproved,asiddha),例如︰

a.聲音是永恆,因為它是可見的。聲音可見,雙方都不承認。

b.樹木有知覺,因為如果把樹皮剝脫就會枯死。對方不承認這一種樹的特殊死法。

c.此山有火,因為它有霧氣。霧氣為火的事實,還有問題。

d.靈魂是周遍一切,因為它到處可以覺察。靈魂是否處處可以覺察,不能無疑。

(2)不能決定(uncertain,anaikantika),例如︰

a.聲音不是永恆,因為它是可知的。可知的過於廣泛,因為它包含永恆和不是永恆。

b.某人是全知的,因為他是一個演說家。這個理由過狹,因為演說家不一定是全知的或非全知的。

(3)矛盾的(contradictory,viruddha),例如︰

a.聲音是永恆,因為它是一種產物。這裏「產物」與「永恆」不一致,這就是︰中詞與大詞是反對的。

b.聲音是永恆,因為它是一種產物。這裏「產物」對「不是永恆」,並非不一致。

〔同類例證的謬誤〕 例證有兩種︰一是同類,二是異類,同類例證的謬誤有如下面︰

(1)聲音是永恆,因為它是無形的,像動作。「動作」不能充作例證,因為它不是永恆。這就是,因為它排斥了大詞。

(2)聲音是永恆,因為它是無形的,像原子。「原子」不能充作例證,因為它是有形的,這就是說,因為它排斥了中詞。

(3)聲音是永恆,因為它是無形的,像一個盆子。「盆子」不能充作例證,因為它既非永恆,也非無形,這就是,因為它排斥了大詞和中詞。

(4)此人是多情的,因為他是一個演說家,像街上的人。「街上的人」不能充作例證,因為他是否多情,還有問題,這就是大詞的真實含有疑問。

(5)此人終有一死,因為他是多情的,像街上的人。這個例證,中詞的真實含有疑問,這就是街上的人是否多情還有問題。

(6)此人非全知者,因為他是多情的,像街上的人。這個譬喻,大詞與中詞的真實都含有疑問。這就是,街上的人是否多情的及非全知者都有問題。

(7)此人是多情的,因為他是一個演說家,像某一個人。

這個例證是沒有聯合,因為是「多情」及是一個「演說家」之間,並沒有不可分割的聯繫。

(8)聲音不是永恆,因為它是一種產物,像一個盆子。

這個例證含有缺乏聯繫的謬誤。本來聯繫應明示︰一切產物不是永恆像一個盆子。

(9)聲音是一種產物,因為它不是永恆,一切不是永恆的事物是產物,像一個盆子。這個例證含有顛倒聯繫的謬誤。真正聯繫必須明示如下︰一切產物都不是永恆,像一個盆子。同樣的,異類例證的謬誤也有九種。

〔駁斥〕 真駁斥在於指出對方推論上有上面所說的任何一種謬誤。假駁斥是貌似或無效而已,在梵文叫做Jāti。

〔結論〕 最後幾行,譯者敘述法稱《邏輯一滴》征服六師外道Jirthiskas,正如釋迦牟尼征服魔軍一樣,又如陽光驅散黑暗一樣。《邏輯一滴》論摧毀了我執理論(atmakatheory,這是指當時六師教義)。這是一個奇蹟。

(四)法稱對於陳那的批判
〔隱義的矛盾〕 中詞與大詞對立是錯誤的一種叫做矛盾,那是陳那和法稱所公認的。中詞與大詞的隱義對立(大詞假若是含糊),列入陳那《因明正理門論》中,做為另一種錯誤,叫做隱義的矛盾,法稱在他所著的《邏輯一滴》論中,否認這種觀點,他主張這第二種矛盾已包含在第一種之中。

第二種矛盾或隱義的矛盾,例子是這樣︰


眼等為他物所用,
因為它是組合物,
像一張床、坐具等。


這裏大詞「他物」是含糊的。由於它可以指組合物(如身體),也可以指非組合物(如靈魂),中詞與大詞之間所以成為矛盾是︰假如「他物」這個字,在發言人(指數論)是以「非組合物」來理解它;但在聽者(指佛家)是以「組合物」的意義上來理解它。這樣推論,就在中詞與大詞的隱義,造成矛盾。

法稱在他的《邏輯一滴》,認為這種情況是屬於第一種或固有的矛盾(中詞與大詞相矛盾)。因為一個字做為命題的大詞,只容有一種意義,假使字面的意義與蘊藏的意義之間有含糊的地方,那麼,真正的意義,從上下文是可以確定下來的。假使蘊藏的意義才是真正的意義的話,中詞與大詞之間,還是固有的矛盾。

〔矛盾並非錯誤〕 陳那且陳述另一謬誤叫做「矛盾並非錯誤」,他把這引入「不能決定謬誤」之中。這種謬誤就是︰論題及其相反論題各有顯然正確的理由支持它。例如︰


一個勝論派哲學家說︰
聲音不是永恆,因為它是一種產物。
一個彌曼差論者,回答︰
聲音是永恆,因為它是可聞的。


根據勝論與彌曼差論二學派各自的教義,用在以上的情況認為都是正確的;但是它們導致矛盾的結論,不能決定,所以結果是錯誤的。

法稱在《邏輯一滴》,否認矛盾並非錯誤的謬妄。理由是︰它既非從推理的聯繫而發生,甚至也不是基於經文。一個正確理由或中詞,必須與大詞有同一性,結果或非知覺的聯繫,也必須導致一正確的結論。

兩個互相矛盾的結論,不可能都有正確的理由來支持。兩套不同的經典也不可能有任何幫助來建立兩個矛盾的結論,由於一個經典不能抹煞知覺和推理;而推理之所以有力量,就在於確定超感官的對象。矛盾並非錯誤的謬誤,所以是不可能的。

〔例證的功用〕 法稱力辯例證不是三段推論式的部分,因為它已經包含在中詞之中。這點他和陳那是相反的。例如︰


此山有火,
因為它有煙,
像一個廚房。


在這個推論,「煙」這個詞已包含一個廚房及其他同類的事物,所以幾乎沒有必要引用廚房來做例證。雖然法稱說過,這種例證所以有更多的價值,在於它能夠把中詞用一般的形式所表示的東西更明確地表現出來︰例如「一切有煙皆有火」的一般表現形式,由於有煙及有火的「廚房」的特殊例證而變得更加使人印入腦際。

〔參考資料〕 山田龍城《梵語佛典導論》。


百法

大乘唯識家對一切法的分類。共分一百種,故云百法。分類法是先將宇宙萬法分成五類,即心法、心所法、色法、不相應行法及無為法。此稱「五位」;再由五位開出百法(小乘俱舍家開為七十五法)。略如下表所列︰


┌心法(八)──眼識、耳識、鼻識、舌識、身識、意識、末那識
│ 、阿賴耶識
│ ┌遍行(五)──作意、觸、受、想、思
│ ├別境(五)──欲、勝解、念、定、慧
│ ├善(十一)──信、精進、慚、愧、無貪、無瞋、無
│ │ 癡、輕安、不放逸、行捨、不害
├心所有法┼煩惱(六)──貪、瞋、癡、慢、疑、惡見
┌有為┤ ├隨煩惱(二十)──忿、恨、憍、覆、誑、諂、惱、
│ │ │ 害、嫉、慳、無慚、無愧、不信、懈
│ │ │ 怠、放逸、惛忱、掉舉、失念、不正
│ │ │ 知、散亂
│ │ └不定(四)──睡眠、悔、尋、伺
宇宙┤ ├色法(十一)──眼、耳、鼻、舌、身、意、色、聲、香、味、
萬有│ │ 觸、法處所攝色
│ └不相應行法(二十四)──得、命根、眾同分、異生性、無想定
│ 、滅盡定、無想果、名身、文身、句身、生、
│ 住、老、無常、流轉、定異、相應、勢速、次
│ 第、方、時、數、和合、不和合
└無為──無為法(六)──虛空無為、擇滅無為、非擇滅無為、不動無
為、想受滅無為、真如無為


茲略釋五位百法之內容如下︰

(1)色法︰分為五根、五境和法處所攝色等十一種。五根是︰眼、耳、鼻、舌、身五種,是指五種感覺能力或感覺神經。根,是「能力」的意思。根能緣取所對之境,有發生知覺精神作用的力量,故名為根。如眼根能見青、黃等色,引生眼識的知覺作用。五境為五根所緣取的對象,即色、聲、香、味、觸五種。境,為所遊履的意思。如色為眼識所遊履,故謂之色境。……法為意識所遊履,故謂之法境。法處所攝色,法處即意識的對境。亦即未顯示於外的法或潛在的色法。

(2)心法︰是精神作用的主體,取境自在,故又名心王。有眼、耳、鼻、舌、身、意、末那、阿賴耶等八識。

(3)心所有法︰為心王所有之法的意思,略云心所法。也就是心所有性。與心王兩者的差異,在於緣境方式的不同。心王只緣總相,心所則兼緣總相與別相。大乘將心所分為遍行、別境、善、煩惱、隨煩惱和不定六類,共五十一種。

{1}遍行︰其特性與小乘所說之大地法(伴隨一切精神作用而起的心理現象)相同。計有︰作意、觸、受、想、思五種。

{2}別境︰其性雖通於一切精神作用,但並非恒時皆起,是向特殊的對象分起的。計有︰欲、勝解、念、定、慧五種。

{3}善︰大抵與小乘的大善地法同,唯增加一項「無癡」,計有︰信、精進、慚、愧、無貪、無瞋、無癡、輕安、不放逸、行捨、不害等十一種。

{4}煩惱︰即根本煩惱,又名本惑。計有︰貪、瞋、癡、慢、疑、惡見六種。

{5}隨煩惱︰是伴隨根本煩惱而起的枝末煩惱,又名隨惑。此又可分為三類︰小惑,指分別起的染污的心理現象,有忿、恨、憍、覆、誑、諂、惱、害、嫉、慳等十種。中惑,謂祇伴隨一切不善心而起的心理現象,有無慚、無愧兩種。大惑,有掉舉、惛沈、不信、懈怠、放逸、失念、散亂、不正知等八種,合計為二十種。

{6}不定︰計有悔、眠、尋、伺四種。

(4)不相應行法︰此法非質礙性,故不屬色法,無緣慮性,故又非心法。乃是一種非色非心法。小乘認為有各個別體,但大乘則認為是色心聯合作用上假立的名稱,沒有實體。這種不與色、心、心所法相應的有為法,叫做不相應行法。共有二十四種,其中有十一種名稱與小乘所說者相同,但意義有別。依大乘教的解說有︰


{1}得──第八識種子的作用。
{2}命根──第八識住於一境界的作用。
{3}眾同分──第八識變現果報的作用。
{4}無想果──雖滅前六識,但七、八二識
仍未滅。
{5}無想定
{6}滅盡定──厭心種子的作用。
{7}名
{8}句
{9}文──聲音上的差別。
{10}生
{11}住
{12}老
{13}無常──有情生滅變化的四相。
{14}異生性──凡夫具有煩惱種子。
{15}流轉──因果相續而不斷。
{16}定異──因果有種種的差別。
{17}相應──因果關係一定而不相離。
{18}勢速──有為變易迅速。
{19}次第──生滅有一定順序。
{20}方──四方上下,即空間分位。
{21}時──三世相續,即時間分位。
{22}數──數量分位。
{23}和合性──眾緣和合,不相乖背。
{24}不和合性──諸法各有分際,不致混亂
,即分離性。


(5)無為法︰為不生不滅的永遠存在,為離因緣造作的法。在小乘立別體,大乘則從一真如所顯之理,附以六種名稱,即︰

①虛空無為──是離本來諸障礙之位所顯的真如。

②擇滅無為──是由智慧力斷煩惱之位所顯的真如。

③非擇滅無為──是不依擇力,緣缺不生之位所顯的真如。

④不動無為──是在第四禪天,滅除一切苦、樂受之位所顯的真如。

⑤想受滅無為──是在非想天,滅除想、受心所之位所顯的真如。

⑥真如無為──真如為真實如常的實性,是離我、法二執所顯的理體,故名真如無為。

以上,前五是從緣得名,為假立;第六是當體受稱,為實法。但是,真如的實體非言說所能及,稱為離言真如;而上說的六種無為,祇能名為依言真如。

總而言之,區分萬法有主觀的與客觀的二種,或大分為有為、無為、有漏、無漏等。此等分類,或由於聽法者的根機不同,或由於觀察的角度不同,故生蘊、處、界三科,以及五位七十五法,或五位百法的差別。但是,所分類的法,都是指宇宙萬象。故約略約廣,祇是方法上的相異,而其所分析的宇宙萬法是相通的。茲以有為無為和五蘊、七十五法及百法相對照,表列如下︰


(五蘊)(小乘七十五法) (大乘百法)
色蘊──十一種色法─────十一種色法
受蘊──受心所───────受心所
有為 想蘊──想心所───────想心所
┌餘四十四種心所及 ┌餘四十四種心所及
行蘊─┤ ─┤
└十四種不相應法 └二十四種不相應法
識蘊──一種心法──────八種心王
無為─────三種無為法─────六種無為法


〔參考資料〕 《大乘百法明門論解》;《大乘百法明門論疏》;《觀心覺夢鈔》卷上;《維摩經疏菴羅記》卷十八;《法相宗初心略要》卷上;方立天〈佛教哲學〉;林傳芳《佛學概論》;黃懺華《佛教各宗大意》;宇井伯壽《佛教汎論》;水野弘元《佛教要語的基礎知識》。


和辻哲郎

日本哲學學者。兵庫縣人,畢業於東京大學哲學科。歷任東京帝大、京都帝大等校教職,並為日本倫理學會首屆會長及文化財專門審議委員。嘗留學德國,以《原始佛教の實踐哲學》一書獲文學博士學位。該文刊出後,激起學界一場純學術性的論戰,爭議點在於十二緣起說的解釋,木村泰賢與赤沼智善係些取傳的立場,將緣起解釋為時間的因果關係;和辻氏與宇井伯壽則基於釋尊的根本立場,及中論之說,將緣起解為非時間的論理關係,此說較新穎,附隨者頗多。

氏於大正(1912~1925)初年專門研究尼采與祁克果,為日本實存哲學的開拓者之一。另著有《古寺巡禮》、《風土》、《日本古代文化》、《日本精神史研究》、《鎖國》、《倫理學》、《日本倫理思想史》等書。此中,以《古寺巡禮》、《風土》二書最為有名;《古寺巡禮》為瞭解奈良飛鳥時代古寺佛像之美的資料,《風土》一書敘述東亞、南亞、西亞、歐洲各地方的風土特性、文化傳統特質及其宗教等。



音譯達磨、達摩、陀摩、曇摩、曇謨、曇無、曇。依據巴利註釋書所載,法有四義︰

(1)因(hetu)︰指正確的因果關係、合理性或真理。佛教所謂「緣起是法」即屬此義,蓋緣起的道理不拘於如來之出世或不出世,乃永遠不變之普遍妥當的真理之故。又,此「因」亦與規則、法則、道理等意相通。

(2)德(guṇa)︰指倫理道德、福善。即宗教上和倫理上的思想──善。指正義、倫理性。阿育王法敕所舉的法即屬此類。

(3)教︰指教法,尤其是佛法,亦即稱教或佛陀的教法為法。又名八萬四千法門,佛法僧三寶中的法寶即屬此。佛之教是「法與律」(dhamma-vinaya)的結合。法係佛之說法,即經典(經藏);律是作為教團規則的律藏。以法為九分教或十二分教(十二部經)時,古來在狹義上僅指經藏而言,但爾後則泛指經律論三藏全體,於是乃出現廣義的法。總之,因佛的教法有合理性、倫理性,為顯示理想、軌範者,故此教法當然亦包括前述之第一、二項。另外,法統、法嗣、法孫、法類、法系、法臘、法主、法號、法會、法幢、法雨、法水、法悔、法鼓、法燈等「法」皆為佛法之意。

(4)一切法、物質︰即指所有的存在與非存在。有為法、無為法、有漏法、無漏法、善法、不善法、無記法、假法、實法、有法、非有法、色法、心法、心所法、心不相應法等「法」屬此類。又法相、法性、諸法實相、諸法無我等之「法」亦同。此係將「根據各種標準所分類規定者」名之為法。又,作為法之定義的「任持自性,軌生物解」,亦通於法之全體,但特別適合於此第四項。

◎附一︰水野弘元《佛教要語的基礎知識》第二章(摘錄)

對於「法」的說明,在原始經典中時常提到,並有以下這種定型句︰「(1)世尊善說,(2)自見,(3)無時,(4)來見,(5)引導向(理想),(6)識者各自覺知。」

(1)所謂「世尊善說」是指「初善、中善、終善、具備義(內容)與文(形式),完全圓滿的清淨梵行法」。

(2)所謂的「自見」,就是︰自己可以用觀察智把這個法清楚的看出來。

(3)所謂的「無時」,就是不定時的,任何時候都可以修道證果。依照道元禪師「修證一等」、「本證妙修」的主張,修行與證果並非二物,而是一件事情,修行的當時也就是證果。

(4)所謂「來見」是「來看一看吧」的意思。法不是從其他人那裡傳聞得來,而是經由直接體驗來實見實證的。

(5)所謂「引導」,是說這個法導引人們趨向理想的涅槃境地。

(6)所謂「識者各自覺知」,是說︰識者透過正確的觀察與實修,可以各自正確的覺知這個法。

〔法的四特質〕 法具有以上的特徵。另外依據巴利註釋書(《法集論注》),又用另外四個特質,對法做了定義和說明。這四個特質分別是第一「教法」(pariyatti)、第二「因」(hetu)、第三「德」(guṇa)、第四「無我性」(nissatta-nijjīvatā)。下面我要用自己的看法來說明一下這四個特質。

第一︰教法(pariyatti),是指釋尊所說的教法。也就是所謂的八萬四千法門。由於眾生的煩惱有八萬四千之多,為了對治這些煩惱,釋尊才說出這八萬四千種方式。這是釋尊為了救渡不同根器的眾生而應病與藥、臨機應變所說出的各種教法。

佛教教法的理想是要到達開悟的「聖」境。因此作為法的第一個定義的教法本質,就是佛教的宗教理想──聖與靈性。

第二,所謂「因」(hetu),就是指原因而言。狹義的因是指能證得佛教的理想,也就是得以開悟的那種原因(修道法)。在廣義方面是指所有一切存在(現象)的原因。這個原因與結果是相互關連的,所以從「因」一詞,可以看出正確因果關係的意義。

佛教是要正確覺知社會人生動態的因果關係(瞭解「是什麼」),然後依循這個因果關係去瞭解證得佛教理想涅槃境界的方法(瞭解「該如何」),俾能正確地實踐、修行。

為了正確的了知,正確的實踐,我們就必須找出原因與結果的正確因果關係

因此作為法的第二定義的因,就是正確的因果關係,亦即因的本質是普遍妥當的真理與合理性。稱「法」為真如或真理就是這個緣故。這也意味著佛教的法並不包含不合理的迷信。

法的第三個定義是「德」(guṇa)。「德」包含有性質與特性的意思,但這裡主要是指宗教上或倫理上的善德而言。

在佛教裡,善分為相對善(有漏善)與絕對善(無漏善)。相對善是指在輪迴轉生之迷惑世界裡的善。這種善是由業報來支配的,若依照善因善果的因果法則去行善的話,那麼就有上升人間或天上的幸福果報。另外所謂的絕對善,是指超越上述因果業報、脫離輪迴之苦的證悟世界中的聖善。世俗世界所推崇的是相對善,但佛教的究極目的則是要超越相對的善惡,而具體實現絕對善的境界。

總之,法的第三個定義──「德」,是宗教上和倫理上的理想──善,也就是正義。佛教教法具有很崇高的倫理性,也排斥攪亂社會人倫秩序的淫祠邪教,其所以成為倫理式的宗教,就是因為其教法內容包含這樣的「德」的緣故。

以上所述就是教法(聖)、因(真)、德(善)等三個法的定義,法所顯示的是人生理想的規範。因為佛教具有合理性與倫理性,所以不論任何時代、任何地域、對任何人類,佛教都可當做他們的理想,而具有普遍妥當性。佛教就是這樣的世界性宗教。其所以能夠如此,正是因為佛教的法,具有上述三種規範特質。而第一項的教法同時也包含有合理性(真)與倫理性(善),所以成為極優秀的教法。佛教的法,就是上述三者共為一體的存在。

然而法的第四個定義──「無我性的事物」(nissatta-nijjīvatā)與前三者略有不同。在這種情形下的法,是所謂「一切法」或「諸法」中之「法」。包含有「一切事物」的意思。其中包含所有的東西,像善法不善法、淨法不淨法、出世間法(開悟的法、無漏法)世間法(迷惑的法、有漏法)、樂法苦法、實法假法等等。並不專指軌範性的東西而言。

然而佛教中所謂的一切法,是指所有一切存在的東西,但原始佛教時代則只限於生滅變化現象的法。用五蘊、十二處、十八界表示一切法時,是指在所有時空中我們所認識的現象界。也就是作為一切法的「事物」是「無我性的事物」「並不具有『實體與本體之類的形上學存在』的現象界事物」。這就是法的第四個定義。「無我性」除了有上面的解釋之外,還顯示了佛教的基本立場。這個無我性與大乘佛教的「空性」、「空」相同。關於「無我」和「空」,就像「諸法無我」法印所說征那樣,在理論上不承認實體本體,也不承認一切現象有固定性,在實踐上要不執著,依法而自由無礙的活躍著。在理論上,存在就是無我性。這個存在是沒有實體的現象,因為不斷地有生滅變化,所以不可將它執著為固定不變。這種看法就是實踐面的基礎。佛教的根本目的就是無我、無執著的正確信仰與實踐。

因此,法的第四個定義──「無我性」,就是無我無執著的意思。在實踐「法」的前三個定義──教(宗教性──聖)、因(合理性──真)、德(倫理性──善)的時候,這無我性是極為必要的原則。前三項再加上第四項無我性,則法的定義才能算圓滿完整。換句話說,若要發揮理想的宗教性、合理性、倫理性,就一定要具備無我性。對於超越凡聖(宗教性的無我性)、超越因果(合理性的無我性)、超越善惡(倫理性的無我性),才是真正的宗教性、合理性、倫理性的發揮。《金剛般若經》中說「所言善法者,如來說即非善法,是名善法。」「所言法相者,如來說即非法相,是名法相。」所說的就是這個無我性的道理。在這個意義下,法的四個定義並不是個別而不相關連的,一法必須從四個方面來看它,而這四方面具有密不可分的關係。融合這四項定義,才能顯現出「法」的真義。其中第四個「無我性」也就是「空性」,是其他宗教與哲學所沒有的,是佛教獨特鮮征特徵。

◎附二︰和辻哲郎《原始佛教的實踐哲學》第一章(摘錄)
「法」這個概念的定義,其後在中國被定為「任持自性,軌生物解」或「能持自性,軌生勝解」。這是有關法之自性的反省產生以後,承自阿毗達磨論系統的解釋。「法」是不會流逝的,是超時間的;因此,它必須具有自性(svabhava)。此具有自性的法成為「軌」,而產生「物」的理解。例如稱為「無常」的法,其本身不是無常,它具有自性,是瞭解一切的「有」都會流逝的「軌」。但此「軌」不在於理解者之側(亦即不在主觀者之側);在與主觀者的關係上,它是獨立的,是一切的「有」自身的「軌」。軌與「法」「則」同義,轉而成為軌範。因為「有」是在無常的「型態」、「法則」中「有」,所以「有」被解為無常。這樣的「法」,其意義與其語源的意義相同。有人說︰「dharma是從dhr(保持)所展開的,至於成為規則、法則、軌範、理法等則是本流的發展。」的確,從dhr含有「保持」、「保住」、「支持」的語義看來,對應於會流逝的而言,它並不會流逝,由此而產生法含有「不流逝」之意。因此,一切流逝的事物以如此不流逝的「事」為立足點,為支持而存在,因此,成為「持」(也就是「軌持」),也產生了「規則」「型態」的意思。例如︰在過去的生活中,「習慣」是不過去的「事」;因此,它是過去生活的「規則」、「型態」。達磨這個字自古即意味著「習慣」、「被設定的秩序」。因此,「型態」是法的本來意義。其後,法被廣泛的用於指「事物」(nis-satta),但是過去的事物的本身並不是法,使過去的事物成為事物之「型態」的,才是法。在這種意義上,「法」與「因為法而存在的事物」,必須有所區別。

〔參考資料〕 《布頓佛教史》上(《世界佛學名著譯叢》{69});中村元《インド思想の諸問題》、《原始佛教の思想》;久松真一(等)編《禪の本質と人間の真理》;木村泰賢著‧歐陽瀚存譯《原始佛教思想論》第一篇。


法苑珠林

一百卷。唐‧道世撰。收在《大正藏》第五十三冊。道世字玄惲,當時因為避免和唐太宗同名(世字),所以通用玄惲這個名字。他俗姓韓,京兆長安人。年十二,出家於青龍寺。精通律學,很有名。顯慶年中他曾參加玄奘譯場的工作,後來又奉召與道宣同住西明寺。顯慶四年(659)編成《諸經要集》二十卷,後擴充為《法苑珠林》一百卷,花了十年的工夫,至總章元年(668)才完成。蘭台侍郎李儼替它做了序。此外他還著有《善惡業報》及《敬福論》二十三卷,《大小乘禪門觀》十卷、《大乘略止觀》一卷、《受戒儀式》四卷、《禮佛儀式》二卷、《辨偽顯真論》一卷、《敬福論》十卷(略本二卷)、《四分律討要》、《四分律尼鈔》各五卷、《金剛經集注》三卷。

《法苑珠林》是類書體。在它以前,梁武帝蕭衍令沙門僧旻、寶唱等採擇經律裡重要希有異相,以類相從,編成《經律異相》五十卷,開了佛教類書的先河。道世繼起作《諸經要集》,鈔出佛經中有關的材料一千條,分三十部一八0餘目,每部開始有「述意緣」,總序一部的大意。其次有「引證緣」,廣引故事為證。到了擴充成《法苑珠林》分一百篇,篇下有部,也是以「述意」、「引證」居前,用《要集》原文,共分六百餘部,末尾更有「感應緣」,廣引實事為證。而且註出引用的典據。

本書原為一百卷,獨萬曆十九年(1591)嘉興藏刻本析為一二0卷,今兩種版本並行。

本書從〈劫量篇〉起到〈傳記篇〉止,共一百篇。撰述的宗旨,主要在於類鈔佛典,以便學者檢索。其「感應緣」則用事實闡明罪福的因果關係,增強對於佛法的信念。

本書的特色有兩點︰

其一︰博記名物典故,大都註明依據,不作揣摩擬議、憑虛臆測的說法。本書引用的典籍達四百多種,除佛經而外,兼及儒典讖緯以及道教經典。道經有《道士法輪經》、《太上清淨消魔寶真安全智慧本願大戒上品經》、《老子昇玄經》、《老子西昇經》、《智慧觀身大戒經》、《化胡經》、《靈寶消魔安志經》、《老子大權菩薩經》、《靈寶法輪經》、《仙人請問眾聖難經》、《仙公請問上經》、《上品大戒經》、《昇玄內教經》、《智慧本願戒上品經》、《仙公請問經》、《太上靈寶真一勸誡法輪抄經》等。此外也旁涉雜史、稗史,如《魏略》、吳均《齊春秋》、《列異傳》、《旌異記》、《真人關尹傳》、宋躬《孝子傳》、《神仙傳》、《周穆王天子傳》、《齊諧傳》、《冥報記》、《冥報拾遺》、《搜神記》、《續搜神記》、《幽冥緣》、《冪祥記》、《冤魂志》等籍。無典據的也註明依據時人某所說,如王同仁說、王玄策說、琬師說、法雲說、崔義起家婢說、王之弘說等。

其二︰保存了一些珍貴文獻和史料,其中關於內典的佚文,有《佛本行經》、《菩薩本行經》、《觀佛三昧經》、《善權經》、《淨度三昧經》等五十二種,從《開元釋教錄》以來就未見原本的,此書卻有引文,還有屬於疑偽經類的若干佚文。又其中關於外籍的佚文,有《冥祥記》、《西域志》、王玄策《中天竺行記》事,特別是後兩種對研究印度中世紀的歷史地理有很大的參考價值,原書早已遺失,而此書有十餘條引文,極可珍貴。(田光烈)

◎附︰陳垣《中國佛教史籍概論》卷三(摘錄)體製及內容
《法苑珠林》為類書體,將佛家故實,分類編排,凡百篇。篇各有部,部又有小部,均以二字為題。總六百四十餘目,引經、律、論分隸之。

每篇前有述意部,述意猶言敘意,以儷體行之。每篇末或部末有感應緣,廣引故事為證,證必註出典,與其他類書體例同。除引經論,必以書名在前,曰︰「依某經某論曰」。引傳記則書名或在前或在後,在前者如卷四〈日月篇〉引《河圖》、《禮統》、《帝王世紀》、《三五歷紀》等三十餘種,卷二十八〈神異篇〉引《述征記》、《臨海記》、《地鏡圖》、《述異記》等十餘種,卷三十六〈華香篇〉引《異苑》、《幽冥錄》、《許邁別傳》、《扶南傳》等三十餘種,皆書名在前,曰「某書曰」,其在後者,則註曰「出某書」,或「見某書」;數條同出一書者,則云「右若干條同出某書」。間有失載,則傳寫脫落也。

凡近代耳聞目擊之事,無記載可述者,亦必註明某人所說。如卷五〈阿修羅部〉引《西國志》,云︰「余見玄策具述此事。」玄策者,王玄策也。又引玄奘法師云︰「其人具向奘法師述此。」卷十四〈觀佛部〉引麟德二年事,卷四十六〈思慎篇〉引龍朔三年事,皆云︰

「京城道俗共知,不別引記。」卷十八〈敬法篇〉引貞觀五年事,云︰「西明寺主神察目驗說之。」又引曇韻禪師事,云︰「西明寺道宣律師以貞觀十一年曾至彼中,目睹說之。」卷五十七〈諍訟篇〉引永徽五年事,則云︰「左近村人同見說之。」卷六十五〈救厄篇〉引武德初年事,則云︰「道年幼自見琬師說之。」卷七十六〈綺語部〉引永徽六年事,則云︰「因向僧懺,具說此言。」皆表示其說有徵,不為虛構,甚合史法,故清代漢學家特重其書。

流行與漢學
本書在類書中,與《北堂書鈔》、《藝文類聚》同時。所引據典籍,除佛經外,約有百四十餘種。其中徵引最多者,為王琰《冥祥記》,凡百四十次,干寶《搜神記》百餘次,唐臨《冥報記》七十次,顏之推《冤魂志》四十次,郎餘令《冥報拾遺》三十五次,《續搜神記》及劉義慶《幽明錄》、劉敬叔《異苑》、祖沖之《述異記》各十餘次。其徵引三五次者,當另撰《法苑珠林》引用書目。

《四庫提要》釋家類於《廣弘明集》後即著錄此書,謂︰「佛法初興,惟明因果,達摩東邁,始啟禪宗。因果如漢儒之訓詁,悉求依據,其學核實而難誣;禪宗如宋儒之義理,可以臆測,其說憑虛而易騁。此書作於唐初,去古未遠,在彼法中猶為引經據典,較後來侈談心理者固有間」云。

自《四庫》著錄以來,此書遂為漢學家所注意,各家藏書志亦漸有其書,然所收悉為支那本,即嘉興藏本,與古本卷數不合,常熟蔣氏乃有百卷本之刻,《書目答問》亦以其有關考證而著錄之矣。

劉毓崧《通義堂文集》十二有〈書法苑珠林後〉,云︰「陳隋以上舊籍,唐初存者較多,其無傳書者,可以為蒐討之用;其無足本者,可以為校補之資,於藝苑學林,自有裨益,不得因異端當斥,而遂不節取之」云。書之顯晦固有時,然茍不與漢學家氣味相投,亦焉能登之儒藏也。


倒離

因明學用語。因明三十三過中之似異喻五過之一。指因明論式中,所立的異喻體顛倒先宗後因的順序而招致的過失。

按新因明的規定,異喻用離作法,即先宗異後因異,而以宗異為正、因異為助。倒離則是與此相反,先因異後宗異。如《因明入正理論》云(大正32‧12b)︰「倒離者,謂如說言,諸質礙者皆是無常。」《因明入正理論疏》卷下釋云(大正44‧137b)︰
「宗、因、同喻,皆悉同前。異喻應言︰諸無常者見彼質礙,即顯宗無因定非有,(中略)返顯有因宗必隨逐。(中略)今既倒云諸有質礙皆是無常,自以礙因成非常宗,不簡因濫,返顯於常。」

這就是說,如果立「聲常」宗,以「無質礙故」為因,以「瓶」為異喻,異喻體應說成「諸無常者見彼質礙」,這樣就能顯出「宗無因定非有」的規律,從而也可反證「有因宗必隨逐」的規律。但是現在既然把宗異因也必異的關係倒過來說,說成「諸有礙者皆是無常」,這就是以因異為正、宗異為助,以「有質礙」(因異品)為因來成立「無常」(宗異品)之宗了,結果是異喻非但不能制止因的濫用,反倒可以用來成立宗法「常住」了。因為「諸有礙者皆是無常」這個命題可以成立的話,那麼「諸有礙者皆是常住」的命題也可以成立,如「極微」,它是有質礙的,但卻又是常住的,這樣,就有「不定」之失,因此異喻倒離,是一種失誤,為因明學所不許。

倒離的錯誤不只是一個詞序上的顛倒而已,還是一種因果關係的倒置,屬種關係的倒置。以「聲是無常;所作性故;若是所作見彼無常,如瓶;若是其常見非所作,如空」為例,「所作」是「無常」的充分條件,「無常」則是「所作」的必要條件,因此只能從否定「無常」(即「常」)到否定「所作」(即「非所作」),而不能倒過來推論。而且從概念間的關係來看,「非所作」的外延要比「常住」為大,「常住」只是「非所作」的種概念,由種概念「常住」的存在,可推知其屬概念「非所作」的存在,如果倒過來說的話,就必然會搞亂概念間的關係,使命題歸於荒謬。(沈劍英)

〔參考資料〕 《因明論疏明燈抄》卷六(本);《因明大疏私抄》卷八;《因明論疏瑞源記》卷七;《因明三十三過本作法纂解》卷下。


阿毗達磨大乘經

又稱《阿毗達磨經》(Abhidharma-sūtra)、《大乘阿毗達磨經》。此經的梵本、西藏譯、漢譯皆不存,唯在瑜伽派的論書中曾經引用或述說。如安慧《唯識三十頌釋》(Triṃśika-bhaṣya)引用一處,《中邊分別論疏》(Madhyāntavibhāga-ṭīkā)引用二處,玄奘譯《攝大乘論本》引用八處,《大乘阿毗達磨集論》卷七、《大乘阿毗達磨雜集論》卷十六、無性《攝大乘論釋》卷一、《唯識二十論述記》等,各援引一處。

玄奘譯《攝大乘論》曾多處引用此經之經名,茲舉二例如次︰「阿毗達磨大乘經中,薄伽梵前,已能善入大乘菩薩為顯大乘體大故說。」「謂薄伽梵於阿毗達磨大乘經伽陀中說……」此意顯然指《阿毗達磨大乘經》是一部佛經。然而,真諦譯之《攝大乘論》在同一段經文,則並未明謂有此一特定經典,而僅指出一類大乘修多羅。因此,學術界也有人懷疑此經是否真正存在。

◎附一︰呂澂《呂澂佛學論著選集》卷四〈小乘佛學〉、〈中期大乘佛學〉(摘錄)

笈多王朝時代,在其統治地區──中印度一帶,陸續有新的大乘經典出現和流行。主要有《涅槃經》(非後來譯的大本,只相當大本的初分)、《勝鬘經》等等。這類經籍的出現與當時社會情況有關,其內容多少反映了當時的社會,所以從經本身即可看出它出現的時代。就在這些經裡,有性質較為特殊的一種,即《大乘阿毗達磨經》

在小乘佛學諸派中,例如有部,是推崇阿毗達磨的,他們將其歸為佛說,也可稱為廣義的經。但是,有部的佛說阿毗達磨,乃是由迦旃延尼子把分散各處的佛說收集編纂而成,《大毗婆沙論》在解釋《發智論》為佛說時,就指出︰內容為佛說,編者是迦旃延尼子。譬喻師也很尊重阿毗達磨,說它是大迦旃延所編,是收集分散的佛說,編為九分毗曇。可見小乘佛學所說的毗曇,其性質都是編纂的佛說。《大乘阿毗達磨經》與這些完全不同,它有始有終,整然一體,不是出自編纂,而是原來就是佛說的一般經典體裁。《大乘阿毗達磨經》即是構成當時中期大乘佛學的重要素材,可惜原本不存在了。玄奘去印,按理應會搜集到這部經的,但未見到有譯本,可能是未來得及或因其它原因而未譯出。因此,關於此經內容,只能從其他著作引用的片斷(現在只找出九段)以及涉及此經處,進行了解。經的體裁,大概全是頌文,怎樣分品,尚待研究。

《大乘阿毗達磨經》,不論就形式或內容講,它對小乘佛學都發生了影響。例如,譬喻師後來發展為經部,就是受了此經的影響。因為佛說有完整的阿毗達磨,所以他們就從原來的重論轉而重經,換句話說,他們不再重視編纂的以「論」形式出現的阿毗達磨,而要直接由經中找阿毗達磨性質的資料。原來單純以論為決定是非標準的,一變以經為定量,因而有了「經部」之稱。這是由《大乘阿毗達磨經》的形式上受到的啟發。

從內容上看,《大乘阿毗達磨經》的內容十分豐富,據後來其他著作引以為據的,均集中在「無始時來界,為諸法等依」這一問題上;這是一個重要的哲學問題,是要探討宇宙一切現象以何為依的問題。原始佛學,對此類問題是避而不談的,前期部派佛學,對此回答得也不明確;以後大乘也曾討論過,到了此經,則有更進一步的解釋。據上引之語,它認為宇宙現象總的根據是「界」(蘊處界的界),同時在時間上是「無始時來」,就是說,時間是無始的。所以宇宙本身無始,宇宙現象的原因也是無始的。此經認為用「界」來表明總的所以還不夠,還給「界」安上另一名字,即「阿賴耶」。「阿賴耶」原義為家宅,是收藏的意思(舊譯為「家」或「宅」,後來翻定為「藏」),以它作為一切現象的種子倉庫,這樣,「藏」就成了諸法的總因了。而且,是無始相繼連綿下去,這就有因果關係,界是因,現象是果。「界」有種子的涵義,無始時來就有種子,並構成界,種子遇到條件生起各種現象,這就是所謂現行,這是一重因果。反過來說,諸法對藏也有因果關係,諸法是不斷把新種子放進藏裡去的,否則,家當也會變完,這樣,諸法為因又為藏產生新的種子,這又是一重因果。這兩重因果︰種子生現行,現行熏種子,就構成了互為因果,循環不已。這一重要理論,對譬喻師,特別是由譬喻師發展而成的經部,發生了影響。經部的主要觀點與此有很密切的關係。(中略)

此時期還流行有純粹屬於論藏性質的新大乘經,即《大乘阿毗達磨經》。本來經律論因各有特殊性質而分成為三藏,此經卻將經與論放在一起而成為所謂「論經」。又名「佛說阿毗達磨」,這是要特別強調它是出於佛說的。其他佛說阿毗達磨是把散見各處的佛說加以編纂而成,《大乘阿毗達磨經》則是首尾完整有系統的佛說。它原來的組織如何,由於原本已失,只能從他處引用的片斷上看出個概貌。例如,無著的《攝大乘論》和《阿毗達磨集論》中都有關於此經的材料,尤其是《攝大乘論》與此經關係密切,可以從中探得不少消息。《攝大乘論》我國隋、唐都有翻譯,據隋譯「釋」唐譯「本」的末尾說明看,《攝大乘論》是解釋此經的〈攝大乘品〉一品的,而非解釋全經。但是,陳譯、魏譯、藏譯卻說《攝大乘論》是依據經來說明大乘所有法門,因此名「攝」大乘,這樣說,解釋的就不是其中的一品而是經的全體。並且有無〈攝大乘品〉也很難說。這個說法看來要符合事實些,因為從《攝大乘論》內容看,不像是專門解釋現成的經文,而是出於作者的編纂。因此,《大乘阿毗達磨經》的實際情況如何,什麼體裁,是否分品,都難揣度。《攝大乘論》明引該經原文的只有三個頌,另外有兩段散文,已難說是原文了。除此還有「舉頌釋餘」的辦法,在論釋有未盡意處,常在一段末尾說︰「此中有頌」,表示有頌可以補充解釋的不足。但這些頌,並未說明作者是誰,據唐人註疏家(窺基等)說,其中有些即出自《大乘阿毗達磨經》,這可能是有根據的,或即為玄奘所傳,這是一種暗引,數量也相當多。再從引用的散文只有兩處來推想,此經的體裁,主要是頌文體。

《大乘阿毗達磨經》所涉及的內容,十分重要,從《攝大乘論》有關部分看,它也是以「十殊勝語」(即「十法句」)概括了大乘所有的方面,與《菩薩地》的十法,相差不多。十殊勝語的第一句,叫「所知依」(所知,是大乘指宇宙一切法的稱謂),這是一切法的總依據。總依據是甚麼﹖此經明確地指出,它是「阿賴耶識」,即「藏識」。因為「賴耶」是包攝一切法種子的總體,而一切法的發生全靠種子,所以「賴耶」是一切法的所依。付與「阿賴耶識」這樣的功能,這是以前大乘經典所沒有的,是一種新說。其次,是「所知相」,這是指的一切法的自相,真理也包括在內。這裡,它指出一切法的自相有三,也可以叫「三自性」(性相通用),(1)「遍計執」,(2)「依他起」,(3)「圓成實」。用〈真實義品〉所講的「假說」、「離言」二性來對照,「遍計執」相當於「假說自性」,「圓成實」相當於「離言自性」,它又在兩者之間安上一個聯繫的樞紐︰「依他起」。「遍計執」是染性的,「圓成實」是淨性的,「依他起」本身既不是染也不是淨,同時又可以是染或是淨,這要看它與誰結合。如果認為因緣生法是實在的,這便與「遍計執」結合,這不是真實的認識,是染位的階段。如果認為因緣生法只不過是唯識顯現,這便達到了真實的認識,是淨位的階段,與「圓成實」結合了。這種提法也是其他經內沒有的新內容,是一個十分重要的思想。同時,該經還提出如何「入(理解)所知相」的問題,這就是關於唯識性的說法。即憑藉著對唯識性的瞭解,認識「唯識」是怎樣一回事,就可以理解所知相。這也是一種特殊的說法,對這個時期大乘學說也發生了很大的影響。

◎附二︰印順《攝大乘論講記》〈懸論〉(摘錄)

《攝論》與《阿毗達磨大乘經》的關係
本論十殊勝的組織形式,不是無著的創說;就是攝大乘的名目,也不是新立的。這如本論的最初說︰「阿毗達磨大乘經中……有十相殊勝殊勝語。」又末了說︰「阿毗達磨大乘經中攝大乘品,我阿僧伽(即無著)略釋究竟。」這可以看出,《阿毗達磨大乘經》,本有〈攝大乘品〉;此品即有十種殊勝的教說。無著依此品造論,所以名為《攝大乘論》。然從本論的體裁內容看,無著的略釋,決非註疏式的釋論;也不拘泥的限於一經,而廣引《華嚴》、《般若》、《解深密》、《方廣》、《思益梵天所問》等經,《瑜伽》、《大乘莊嚴經》、《辯中邊》、《分別瑜伽》等論。可以說,本論是採取十種殊勝的組織形式,要略的通論大乘法門的宗要。所以,《攝大乘論》所攝的大乘,即是大乘佛法的一切。這樣的解說,決不是說本論與《阿毗達磨大乘經》的關係不深,與〈攝大乘品〉的名稱無關,是說無著總攝大乘的意趣,是擴張而貫通到一切的。如專從本論與《阿毗達磨大乘經》的關係說,那末,本論不但在全體組織的形式上,完全依著〈攝大乘品〉的軌則;在各別的論述十殊勝時,也常常引證。如〈所知依章〉引用「無始時來界」及「由攝藏諸法」二頌,成立阿賴耶識的體性與名稱。引用「諸法與識藏」一頌,成立阿賴耶識與諸法的互為因果。〈所知相章〉引用「成就四法」一段,成立一切唯識。引用有關三性的「幻等說於生」二頌(據梵文安慧《辯中邊論疏》說),及「法有三分︰(一)染污分,(二)清淨分,(三)通二分」一段。又在〈增上慧學章〉中,引述重頌「成就四法」的「鬼傍生人天」六頌,成立無分別智。此外沒有明白指出的偈頌,或許也有引用該經的。所以,本論雖是大乘的通論,而《阿毗達磨大乘經》,仍不失為本論宗依的主經。可惜此經沒有傳譯過來,已經佚失,我們只能從本論中想像它的大概了。

〔參考資料〕 佐佐木月樵《漢譯四本對照攝大乘論》;結城令聞《心意識論硿覜見晅詻唯識思想史》;宇井伯壽《攝大乘論研究》;宮本正尊《根本中衹空》;高田仁覺〈阿毗達磨大乘經偺涊泜砟〉(《密教文化》雜誌第二十六期);É. Lamotte《La Somme duGrand Véh icule d'Asaṅg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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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語辭典(教育部)]
不就

ㄅㄨˋ ㄐㄧㄡˋ, 1.強調假設狀況中的因果關係的連接詞。即表示若有其因,便應有其果。如:「如果你來得快,事情不就成了!」、「這話要被他傳出去,不就完了?」

2.不擔任、不接受。如:「他老是高不成,低不就的。」


倒果為因

ㄉㄠˋ ㄍㄨㄛˇ ㄨㄟˊ ㄧㄣ
在證論因果關係時,以因為果或以果為因,顛倒事物的因果關係


跳接

ㄊㄧㄠˋ ㄐㄧㄝ
影片剪接時,不按一般因果關係或時間順序剪接。如第一鏡頭表現一個人打開車門,第二個鏡頭即表現開車走了,而中間發動車子的鏡頭則省略,此種手法即是「跳接」。


光化學

ㄍㄨㄤ ㄏㄨㄚˋ ㄒㄩㄝˊ
研究光與化學能間因果關係的一門學問,稱為「光化學」。


政治分析

ㄓㄥˋ ㄓˋ ㄈㄣ ㄒㄧ
對政治現象的一套系統的研究與剖解,目的在求了解政治現象的因果關係,並希圖對政治問題作有效的判斷與預測。


史學

ㄕˇ ㄒㄩㄝˊ
研究歷史本質及其因果關係的學術。


如影隨形

ㄖㄨˊ ㄧㄥˇ ㄙㄨㄟˊ ㄒㄧㄥˊ, 1.語本《列子.說符》:「形枉則影曲,形直則影正,然則枉直隨形而不在影。」比喻彼此間有密切的因果關係。宋.邵伯溫《聞見前錄.卷六》:「莫不如影隨形,煥若丹青,明如日月。」清.紀昀《閱微草堂筆記.卷八.如是我聞二》:「然則前之幸免,豈非留以有待,示所作所受,如影隨形哉!」

2.比喻常在一起。如:「她們總是如影隨形,有如姐妹一般。」


所以

ㄙㄨㄛˇ ㄧˇ, 1.因此、因而。常與「因為」連用,表示因果關係。《荀子.哀公》:「君不此問,而問舜冠,所以不對。」《老殘遊記.第二回》:「因為人太多,所以說的甚麼話都聽不清楚。」

2.用此、用來。《莊子.天地》:「是三者非所以養德也,故辭。」

3.何以、為何。《文選.諸葛亮.出師表》:「親賢臣,遠小人,此先漢所以興隆也,親小人,遠賢士,此後漢所以傾頹也。」《五代史平話.周史.卷下》:「若以精兵控守,則契丹無長驅之患,強藩絕借援之謀,一舉兩得,此臣所以拳拳於胡盧河之請也。」

4.原故、理由。《史記.卷一三○.太史公自序》:「春秋之中,弒君三十六,亡國五十二,諸侯奔走不得保其社稷者不可勝數。察其所以,皆失其本已。」《文明小史.第二三回》:「鄧門上見他急得這樣,問其所以,才知道原故。」


因果報應

ㄧㄣ ㄍㄨㄛˇ ㄅㄠˋ ㄧㄥˋ
佛教的基本理論之一。佛教謂生死輪迴的一切現象,都是有因果關係。一切有意志的行為,不論善惡或中性,都必導致未來世的樂、苦或中性的生活經驗和生命形態。換言之,一切眾生的生活經驗和生命形態都是過去意志行為的結果。這種因果關係,在未解脫之前,永不休止。


因緣

ㄧㄣ ㄩㄢˊ, 1.機會。《史記.卷一○四.田叔傳》:「少孤貧困,為人將車之長安,留,求事為小吏,未有因緣也。」《初刻拍案驚奇.卷五》:「就是因緣了,時辰未到,要早一日,也不能夠。」

2.緣分。如稱夫妻婚姻結合為「因緣」。

3.佛教根本理論之一。指構成一切現象的原因。因指主因,緣謂助緣。佛教以此說明事物賴以存在的各種因果關係。《中論.卷一》:「能說是因緣,善滅諸戲論。」

4.依此、據此。《漢書.卷二二.禮樂志》:「今幸有前聖遺制之威儀,誠可法象而補備之,經紀可因緣而存著也。」


姻緣

ㄧㄣ ㄩㄢˊ, 1.男女成婚的緣分。《京本通俗小說.志誠張主管》:「開言成匹配,舉口合姻緣。」《西遊記.第三一回》:「那公主果然依行者之言,往僻靜處躲避。也是他姻緣該盡,故遇著大聖來臨。」

2.緣由,因果關係。明.賈仲名《昇仙夢.第四折》:「兀那柳春陶氏,你不知這段姻緣,聽貧道從頭說與!」


妄想症

ㄨㄤˋ ㄒㄧㄤˇ ㄓㄥˋ
一種以妄想為主要症狀的精神病。患者雖在感覺器官上沒有障礙,但在知覺經驗上卻與常人不同,對事件的因果關係,不按常理判斷,妄加推理,自以為是,在別人看來荒謬之極,而其本人卻深信不疑。主要的形式可分為迫害妄想、誇大妄想、支配妄想、否定妄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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