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行期
[佛光大辭典]婆羅門教規定教徒修行與生活之四重歷程。即:(一)梵行期(梵 brahmacārin),又稱學生期。兒童成長至一定年齡,則離家從師,學習吠陀,熟悉祭祀儀式。(二)家住期(梵 grhastha),此時期以經營世俗生活為主,如結婚、就業等。(三)林棲期(梵 vānaprastha),年事漸長,棄家隱居森林,從事各種苦行,鍛鍊身心,為靈魂解脫作準備。(四)遁世期(梵 sannyāsin),捨棄一切財富,雲遊四方,乞食為生,嚴守五戒(不殺生、不妄語、不偷盜、忍耐、離欲),置生死於度外,以期獲得解脫。 p1691
[中華佛教百科全書]
彌曼差學派
古代印度六派哲學之一。即重祭祀,主張「聲是常住」的學派,故又稱「聲論學派」。此外,又有︰彌𤚥娑學派、彌息伽學派、弭曼差學派等名。按,「彌曼差」(Mīmāṃsā)之語義,即「論究」之意。此派以論究、探討《吠陀》為主要目標,故有此名。
在印度,論究《吠陀》之所說者,共有二派,一派以《吠陀》的〈智品〉(Jñānakāṇ-ḍa,即《奧義書》)為論究對象,稱為吠檀多學派(Vedānta),又稱智彌曼差(Jñāna-mīmāṃsā)、後彌曼差(Uttara-mīmāṃsā)。另一派係以《吠陀》的〈行祭品〉(Kar-makāṇḍa)為對象,即此處所說之彌曼差學派(二派雖皆可稱為彌曼差,但此派特以彌曼差為名),又稱業彌曼差(Karma-mīmāṃsā)、前彌曼差(Pūrva-mīmāṃsā)。二派互有密切關係,皆以《吠陀》為天啟,並視之為神聖。
此學派之開祖為闍彌尼(Jaimini;西元前二世紀左右),相傳嘗作《彌曼差經》(Mīmāṃsā-sūtra),此經即為該派的根本聖典。此派係以《吠陀》聖典中的法(指宗教性、道德性的義務)為其研究對象,因此《吠陀》之教令為該派之最高規範。行者若能考究、實踐此法,則在未來可以上生天界(abhyudaya),享受快樂,此即該派所謂的解脫。又,此派僅承認作為供儀對象的神,而不承認最高神的存在。並主張《吠陀》為常住,是絕對存在,且為最高權威,是神聖而全無誤謬者。此外,又認為音、語、概念及其間的關係,是客觀實在、先天性的、常住的。故此派主張聲常住論。在言語哲學方面,此派之主張,對於印度文法書諸派有很大的影響。
六世紀時,沙巴羅斯波明(Śabarasvā-min)著《彌曼差經》的註釋,駁斥佛教的無我說,為後代奠定發展的基礎。此註疏係《彌曼差經》註中現存最古且最有權威者。其後,由於在解釋沙巴羅斯波明之註釋時,看法不同,鳩摩利羅(Kumārila)與普拉巴伽羅(Prabhākara)二人乃相互對立,此派遂分裂成巴達(Bhāṭṭa)與古魯(Guru)二派。七、八世紀後,彌曼差派又與吠檀多派漸告乖離,乃至互相對峙。而在彌曼差之二分派中,僅有鳩摩利羅一派活躍至今。
◎附一︰〈彌曼差經〉(摘譯自《佛典解題事典》)
《彌曼差經》(Mīmāṃsā-sūtra)是彌曼差學派的根本經典。闍彌尼(Jaimini)所著。西元一百年左右編輯成書。有十二部六十章二七四二經九一五論題(adhīkaraṇa)。目的在研究並統一解釋吠陀聖典中有關祭儀的部分。
書中〈法的研究〉這一部分所說的,可視為本書的主題。所謂「法」,是指《吠陀》中所說的、雅利安人應行的義務。具體說來,是指祭儀的實行。因此,在〈法的研究〉中,首先論述與《吠陀》的絕對性有關的「法的實行」,其次述及祭儀舉行之時所將面臨的種種問題。
此中所說的《吠陀》的絕對性,是有關「聲」是常住或無常的論議,是第一部的主題,也是古來屢被提出當作本經最具哲學意味的論題。本經認為,《吠陀》不是人所創作,而是永遠的實在。也就是說︰構成《吠陀》的語言,是作為音聲與意義之媒介體而常住的「體」。此外,又從形式上將此聖典分為〈Mantra〉與〈Brāhmaṇa〉;又因其內容而區分為四項,即︰儀軌、神歌、名稱、釋義等。此四項中,神歌除外的三項,是〈Brāhmaṇa〉的內容。
其次是與祭儀舉行時有關的種種規定。這一部分佔全書的大半部。祭儀由神、供物、投捧等三部分構成。「投捧」是祭儀的核心;「神」是為了使祭儀成立而邀請來的,以因陀羅、阿耆尼、瓦盧那等三神為主;「供物」是精製酥油、酥粥、蘇摩。祭主必須是家長。祭官方面,包括有召請神明的勸請官、讚美神德的歌詠官、行祭的行祭官以及監督這些祭官的監督官。祭儀方面有︰不可間斷的日常之祭(Nitya-karma)、祭主為特定目的而舉行的任意之祭(Kāmya-karma)以及為消滅罪業而行的贖罪之祭(Naimittika-karma)。在進行這些祭儀時,依其所行之祭,行祭者可獲得所謂的新得力(apūrva),依憑這種力量而得未來生天的果報。
◎附二︰黃心川〈彌曼差派的哲學〉(摘錄自《印度哲學史》第十三章)
名義、史料
彌曼差派是婆羅門教正統哲學派別之一。彌曼差(Mīmāṃsā)一字是由梵文man(思維)的語根所派生,有著「思維審議」、「審察考究」等意思。我國舊時音譯為「彌息伽」或「彌𤚥娑」,彌曼差的奉行者或學者稱為「彌曼息伽」(Mīmāṃosaka)。例如清辨在《般若燈論》中釋︰「彌息伽外道所計,聲論是常。」彌曼差的學說也稱為「聲常住論」(「語言不滅論」,Śabda-Nityatā-Vādin),這概括說明了彌曼差的本體論問題,但往往與古代印度文法學派相混淆,易滋誤解。
彌曼差係指對吠陀祭祀、禮儀的方法及其意義的「審察考究」。彌曼差派原先是統一的學派,後來逐漸發展成為彌曼差派及吠檀多派,前者著重考察研究吠陀所屬的祭祀、儀禮等固有部分(〈業品〉,Karma-kāṇḍa),即吠陀本集、梵書等,因此被稱為前彌曼差派(Pūrva-Mīmāṃsā)或祭祀彌曼差派(業彌曼差,Karma-Mīmāṃsa);後者考察吠陀所屬最後的哲學部分(〈智品〉,Jñāna-kāṇḍa),即奧義書等,因之被稱為後彌曼差(Uttara-Mīmāṃsā)或者知識彌曼差(智彌曼差,Jñāna-Mīmāṃsā),由於吠檀多派著重探討最高本體「梵」的問題,因之也稱為梵彌曼差。我們現在所說的彌曼差通常指的是前彌曼差派,但是這種劃分在古代並不很清楚,一個彌曼差的學者常常既從事吠陀祭式的研究,也從事吠檀多哲學的探討。(中略)
《彌曼差經》內容十分蕪雜,分不清那些是闍彌尼本人和所引別人的,或者後人附加的。摩陀婆(十四世紀)列舉為十二篇六十章,共九一五經,現代學者基斯計算為十二篇六章,共二六五二經或二七四二經,共分為九一五個題目。現據摩陀婆所列的十二個篇目,簡介如下︰
第一篇 認識論︰論述認識的來源基於對法(祭祀、人的道德職責)的遵行,這是講哲學的部分。
第二篇 祭儀的形式︰論述各種祭儀的主要和次要形式,進一步闡述上篇所論認識的來源或方法,並駁斥其它教派對這一問題的觀點。
第三篇 天啟經典︰論述吠陀的特質,討論天啟經典與傳承經典發生矛盾時應如何處理。
第四篇 儀式之間的相互影響,論述主祭與副祭的關係。
第五篇 天啟經典的順序︰論述吠陀讚歌的順序以及與此相應的各種儀式的順序。
第六篇 行祭的條件︰闡述祭祀者、祭官的資格與義務,供物的內容和分類。
第七篇 祭儀互相引用的方法︰如吠陀沒有明文規定時,可採用其它祭式,列舉其它祭式的名稱和特徵。
第八篇 引用的根據。
第九篇 引用讚歌的方法︰闡述在祭儀中如何應用祭詞和讚歌。
第十篇 祭式的廢止︰論述在某種場合時祭式應廢棄,在某種場合時應舉行。
第十一篇 祭儀根本原理的說明。
第十二篇 特殊的祭祀行法︰闡述為了達到特定的目的而行祭的儀式。
《彌曼差經》認為祭祀包括五個方面︰(1)儀規︰論述儀式的規定;(2)祭文︰分為讚歌、歌咏、祭詞;(3)祭名;(4)禁制︰說明祭祀應禁忌的事項;(5)釋義︰說明祭祀的由來及其效果。(中略)
社會倫理思想
前彌曼差正確地應該稱為「法彌曼差」(Dharma Mīmaṃsā)。法是吠陀指示人生目的的象徵。它強調人對自己、家庭和社會等的道德義務。因之,彌曼差的理論和實踐與印度教的教法有著密切的關係。印度早期的法經和法論很多援引彌曼差的原理作為他們制訂和解釋的依據。例如在著名的法學家密陀底希(Midhātihi;約九世紀人)對《摩奴法典》的注釋中可以明顯地看出彌曼差的影響。
早期彌曼差的修行解脫觀具有積極入世的態度。闍彌尼認為人生唯一的目的(purusār-tha)是快樂,祭祀是為了「有益於福利」。山隱師也持同樣的主張。他解釋快樂是「獲得財富和福利(繁榮)」。具體地說,婆羅門獲得布施,主持祭祀,施行教化;剎帝利獲得權力,管理國家等;吠舍獲得農業豐收、牲畜興旺和商業繁榮。雖然,在《彌曼差經》和《山隱師注》中也可找到升天(svarga)的說教,但闍彌尼認為,人的行為結果在現世絕不可能的情況下才可進入彼世或天堂,山隱師在注釋中說,吠陀曾經宣布通過祭祀可以升入天堂,但是聖典所說的天堂只是指「人所欲望的天堂」,這種天堂只不過是一種「快樂的形式(形態)」,乓派的著名論師夏利伽主進一步認為,在這種狀態中「已經斷滅了痛苦的感受而且是一切人們共同具有的欲求」。總之,早期彌曼差所主張的法(人生的目的和道德職責)是引導人們獲得現世的快樂(欲,kāma)和利益(利,artha),在他們看來,天堂不是屬於彼岸世界的,而是屬於此岸世界。這種道德倫理思想與他們本體論和認識論的唯物主義和無神論傾向是一致的。
後期彌曼差派在其它派別的影響下,與業報輪迴的思想完全結合起來,開始接受最後解脫(apavarg)的思想,跋多派和師尊派的追隨者們雖然對解脫的解釋在一些細尾末節方面有所不同,但他們都認為解脫是靈魂擺脫業的桎梏後所呈現的一種歡樂或意識狀態,逐漸拋棄了早期彌曼差的積極入世思想,在彌曼差與吠檀多結合以後,彌曼差的解脫觀也就被吠檀多的親證梵我所代替了。
彌曼差派嚴格遵行吠陀經典中各種祭祀的繁瑣規定,實行印度教徒生活歷程的四行期制度,在四行期中特別重視家住期的行事。在種姓問題上無論早期的彌曼差和後期的彌曼差都對一生族的首陀羅採取十分歧視的態度。法典規定他們不准誦讀吠陀經典和參與各種祭祀儀式,不准在不同種姓之間通婚和交往。在婦女問題上,彌曼差各派之間有著兩種不同甚至對立的看法︰一派認為按照吠陀的規定,婦女不許擁有財產,婦女是被買者(對丈夫來說)和被賣者(對父親來說),因此沒有參加祭祀儀式的資格,也不能享有祭祀的後果;另一派認為,婦女可以通過自己的努力(紡織、烹調、製作工藝品等)創造和獲得財富,另外,她們也有「進入天堂的欲望」,因此應該與男人一樣享有參與祭祀和獲得果報的權利。早期彌曼差如闍彌尼、山隱師等人主張後一說。印度進入封建社會以後,婦女在社會經濟生活中逐漸依附於男子,失去了獨立的地位,因此,後期彌曼差派在維護宗教的旗幟下,輕視婦女,把婦女和首陀羅一樣看待,這種情況迄印度獨立後才有所好轉。
〔參考資料〕 《般若燈論釋》卷十三;《成唯識論》卷一;《大乘法苑義林章》卷一(本);《金剛針論》;黃懺華《印度哲學史綱》;金倉圓照《インド哲學史》;宇井伯壽《印度哲學研究》第一、《印度哲學史》;A. B. Keith 《The Karma-Mīmāṃsā》;Editedby Sarvepalli Radhakrishnan and Charles A. Moore《A Source Book in Indian Philosoph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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