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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相違因

[中華佛教百科全書]

四相違因

因明學用語。指因十四過中最後的四過。這四種過失都不能成立所欲樹立的宗,反而成立了所反對的宗。此謂之四相違因。其陷於謬誤的緣故,不是因為它闕少第二、第三的任何一相,而在於第二、第三兩相並闕,結果是因全不在同品而在異品。故反足以證成與所欲立相反的宗。像這樣的過因,共有四種︰(1)法自相相違過;(2)法差別相違過;(3)有法自相相違過;(4)有法差別相違過。

此中,所謂自相,是指現於言語文字的表面意義;所謂差別,是指表面意思之外立者所藏蓄的意義。前為言上所陳;後為意中所許。將這前後二項與法、有法相配,共得四項,即所謂四相違。略如下表︰


                         (1)
        ┌法  (後陳)────(言陳)自相
        │               (2)
四相違─┤
        │               (3)
        └有法(前陳)────(意許)差別
                         (4)
                                   (陳望道)

◎附︰呂澂《因明入正理論講解》

立論者所舉之因,如缺少第二和第三相,即缺少同有異無或同俱異無,就成為相違因。所謂相違因,就是所舉之因正好成立相反的主張,如立聲常,相違因恰好證明聲無常。

相違本來很簡單,舉一個例子就可以說明,但那時卻列出四種來,這是因為在辯論中除言陳(公開說出來的)之外,還有意許。如佛家立聲無常,其實他們除想立聲無常之外,還想立無我,但無我並不公開說出來。這樣,在辯論中除公開的之外也還包含意許的爭論,相違也就隨著複雜起來。

「宗」有兩部分︰有法與法。有法與法各有言陳與意許,從而構成四種相違。法的言陳是法自相(即法本身),法的意許是法差別。有法的言陳是有法自相,有法的意許是有法差別。如下表︰

 ┌自相──言陳      ┌自相──言陳
法┤                    有法┤
  └差別──意許      └差別──意許

所舉之因如不能成立法自相,反而成立了相反的法自相,就叫「法自相相違因」;如不能成立法差別,反而成立了相反的法差別,就叫「法差別相違因」。有法也是這樣的。

從前研究因明的人都認為,四相違是三十三過中最難懂的。專講四相違的著述很多,如日本的八十餘種因明著述中,有近二十種是討論四相違的。但他們還是未搞清楚。早年,宇井伯壽也進行過這方面的研究,理解得還比較合理。因為後三種相違牽涉到勝論和數論的學說,宇井在這方面有研究,幫助了他的理解,但也不能說理解得很全面。直到現在,對於後三種相違,也不是一般人都清楚的。

〔參考資料〕 沈劍英《因明學研究》;北川秀則《インド古典論理學の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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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學大辭典(丁福保)]
法差別相違因

(術語)因明四相違因之一。宗法中之法有自相與差別之二者,言語之表面云自相,言語裏所含之意許云差別(見法自相相違因條),今立者所說之因相違於欲其成立之法之言下意許,謂之法差別相違因。例如數論師對佛者謂「服等為他用,積聚性故,如臥具等。」「他」為立者之意許者,非如佛者之言謂五蘊和合之假我,即常一之神我也,因之雖於言陳自相之上用立敵相符之言物,而彼意許者,欲成立自宗之神我也。然彼諸說之積聚性之因,轉於同品之臥具等,而臥具等為假我之用物,非神我之用物,相違於欲立者成立之意許,於是生法之差別也。見因明入正理論。


法自相相違因

(術語)因明四相違因之一。宗法由有法與法之二語而成,「聲」之語為有法,「無常」之語為法。其有法與法各有意許與言陳之二者,其言陳云自相,其意許云差別,今為法之言陳,故云法自相,然立者所說之因於所立之宗法中,法之自相相違反對,謂之法自相相違因。例如所謂「聲為常,所作性故,如虛空(同喻)如瓶等(異喻)。」所作性之因不轉於同品之常,而轉於異品之無常,故相違法之自相之「常,」而反生成立無常之過也。見因明入正理論。


[佛光大辭典]
四相違

因明用語。又稱四違、四相違因、四相違過。為因明三十三過中,因十四過之最後四項。即立論過程中,所立之因(理由)與所立宗(命題)之主詞與賓詞相互矛盾所產生之過誤;若犯此過誤,非但不能證明自己所提出的宗之正確性,反而證成對方之宗。此類過誤計有四種:(一)法自相相違因(梵 dharma-svarūpa-viruddha-hetu),「法」係指宗之後陳(賓詞)。此一過誤係由因與宗之賓詞所含之意義相互矛盾而產生。(二)法差別相違因(梵 dharma-viśesa-viruddha-hetu),此係立者(立論者)於立宗、因時,用「二等意許差別」(曖昧不明之言語)以欺瞞敵者(問難者),結果卻導致不能證明自己所樂為之宗,反而成立自己所不欲認可之宗之過誤。(三)有法自相相違因(梵 dharmi-svarūpa-viruddha-hetu),「有法」係指宗之前陳(主詞)。此係立者所立因與宗之主詞相互矛盾而產生之過誤;若犯此過誤,非但不能證成自己提出之宗,反而被敵者用來成立足以反駁自己之宗。(四)有法差別相違因(梵 dharmi-viśesa-viruddha-hetu),此係所立之因與宗於宜發生關係之「同品」不發生關係,反而關係到不應發生關係之「異品」所產生之過誤。〔因明入正理論、因明入正理論疏卷下〕(參閱「因明」2276) p1734


意許

因明用語。指內心已決定某種主張,但尚未表露出來之狀態。即雖不以言語表示,而於意中密藏某一種主張;亦即意中所置許之想法。與「言陳」(言語所陳)相對稱。而意中所置許之想法未必與口中所發表之言詞相合。蓋因明立論之法則,所立之宗(命題),非立者(立論者)與敵者(問難者)共許(共同認可)不可;然於狡黠手段之論法,立者若將意中之觀點公然發表,則缺乏因(理由)之後二相,必招致種種過失,故常使用曖昧之言詞,以為方便矯立。此時敵者若識破立者於其立宗所懷意中觀點之作法,即立一能與之相違之論式,用立者先前所用之因、喻(譬喻),令其自然成為不能成立之因、喻。「四相違因」乃是破此之法規,即於宗之前陳(主詞,即有法),與後陳(述詞,即法),各有意許上之相違與言陳上之相違之別,故成為四相違。〔因明入正理論疏卷中本、卷下本、因明入正理論直解、因明抄〕 p54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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