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分律刪繁補闕行事鈔
[佛光大辭典]凡十二卷(分上、中、下三卷,每卷又各有四卷)。唐代道宣撰。略稱行事鈔、六卷鈔、四分律行事鈔。收於大正藏第四十冊。本書就四分廣律加以刪繁、補闕,敘述四分律之要義,並參酌諸律諸家之說,詳述律行之故實制規,對後世僧行風儀之確立,影響甚大。內容分為三十篇,係南山律之正依。其序文載(大四○‧一上):「上卷則攝於眾務,成用有儀。中卷則遵於戒體,持犯立懺。下卷則隨機要行,託事而起。」與四分律含注戒本疏、四分律刪補隨機羯磨疏共稱四分律宗三大部。撰於武德九年(626),貞觀四年(630)再校定。其注疏有:唐代志鴻之四分律搜玄錄、大覺之四分律行事鈔批十四卷、後唐景霄之四分律行事鈔簡正記十七卷、宋代元照之四分律行事鈔科三卷及四分律行事鈔資持記十六卷。其中以資持記之注最詳,古來流傳最廣。〔資持記立題拾義、律宗瓊鑑章、雲雨鈔、諸宗章疏錄卷二〕 p1667
亦名:行事鈔、事鈔
行事鈔‧序:「四分律刪繁補闕
[佛學大辭典(丁福保)]
五大部
(名數)南山律依憑之註疏,有五種之大部也。俱係道宣律師之撰述:一、四分律刪繁補闕行事鈔三卷(分十二卷),二、四分律含註戒本疏四卷(分八卷),三、四分律刪補隨機羯磨疏四卷(分八卷),四、四分律拾毘尼義鈔三卷(分六卷,後二卷今缺),五、四分比丘尼鈔三卷(分六卷)也。其中前三部,略曰事鈔戒疏業疏,有特稱為三大部者。隨機羯磨疏正源記第一所謂「南山所撰大部凡三,曰刪補鈔戒本鈔及茲疏。」者是。蓋以此三部盡律之要義故也。凡律之要,唯有二事。即所謂止惡與修善。戒疏詳止惡之行相,業疏詳修善之行相,事疏兩明止惡修善之二者。但此三大部,比丘止作之義雖詳。而未明比丘尼之止作,故於尼鈔,更明比丘尼之止作。又行事鈔明行雖審,而於解未盡,故於義鈔審其解。元照校勘義鈔序曰:「事義兩鈔,表裏相資。非事鈔,則行無所憑,失本。非義鈔,則解無以發,昧來。」又妙辨四分比丘尼鈔跋論五部相成之義曰:「我大師示僧,撰事鈔等三大部,示尼,撰此書三卷,於是律之燈稍熾。」皆其義也。
(經名)四律之一,六十卷。五部中曇無德部之律藏也。姚秦佛陀耶舍,竺佛念共譯。佛滅後百年,法正尊者(又曰法護尊者,梵名曇無德)於上座部之律藏中契同己見者,采集成文,隨說所止,而為一分,四度完結,故稱為四分律。蓋四分之名,非依義而判段章之名,乃四度結集之,分之為四夾,故名四分也。初分二十卷,二分十五卷,三分十四卷,四分十一卷。戒本疏一上曰:「佛滅百年,興斯名教。相傳云:於上座部搜括博要,契同己見者,集為一部。四度傅文,盡所詮相,故云四分。此據說所至,非義判也。故二十犍度離分三分,可義開耶?」資持記上一之一曰:「以法正尊者於根本部中隨己所樂采集成文,隨說所止,即為一分。凡經四番,一部方成,故號四分。非同章疏,約義判文。」寄歸傳一曰:「云十誦四分者,多是取其經夾以為題目。」本書之註釋及關於本書之著述列如下:四分律疏六卷,道覆撰。四分律疏四卷,慧光撰。四分律疏二十卷,唐法礪撰。四分律疏飾宗義記二十六卷,唐定賓作,釋法礪疏。四分律疏二十卷,現存卷九,唐智首撰。四分律刪繁補闕行事鈔十二卷,唐道宣撰。四分律行事鈔資持記十六卷,唐道宣撰。宋元照述。四分律行事鈔搜玄錄二十卷,大鴻撰。四分律行事鈔批十四卷,唐大覺撰。四分律行事鈔簡正記十七卷,宋景霄纂。釋四分律行事鈔科十二卷,宋元照錄。諸家記標目一卷,慧顯撰。以上六種釋行事鈔者。四分律刪補隨機羯磨疏八卷,唐道宣撰。四分律隨機羯磨疏正源記八卷,宋允堪述。四分律羯磨疏科四卷,宋元照錄。四分律羯磨疏濟緣記排科二十二卷,唐道宣撰。宋元照述。四分律羯磨序解一卷,宋則安述。毘尼作持續釋十五卷,唐道宣撰,讀體釋。四分律羯磨疏顯緣鈔二十卷,照遠撰。以上六種釋道宣羯磨疏者。四分律拾毘尼義鈔六卷,佚下二卷,唐道宣撰。四分律拾毘尼義鈔輔要記六卷,允堪撰。四分律拾毘尼義鈔科一卷,宋元照錄。以上二種釋道宣義鈔者。四分比丘尼鈔六卷,唐道宣述。釋四分比丘尼鈔科文一卷,宋允堪述,釋道宣比丘尼鈔者。四分律疏九卷,道雲撰。四分律疏七卷,道暉撰。四分律疏四卷,道樂撰。四分律疏二卷,洪理撰。四分律疏十卷,法願撰。四分律疏二十卷,慧滿撰。四分律開宗記二十卷,唐懷素撰。四分律名義標釋四十卷,明弘贊輯。四分僧戒本一卷,後秦佛陀耶舍譯。新刪定四分僧戒本一卷,唐道宣刪定。四分刪定比丘尼戒本一卷,宋元照重定。四分比丘尼戒本一卷,讀體依藏重刻,但存目錄。四分律藏大小持戒犍度略一卷,明智旭釋。四分律藏大小持戒犍度略釋一卷,明智旭釋,未刊。
(書名)四分律刪繁補闕行事鈔之略稱。十二卷,南山道宣著。此鈔之外,又加戒疏業疏稱為律之三大部。
主張人身中唯具有一心識之外道。彼等謂此一心識常依眼耳鼻舌身意等六根攀緣外境,恰如六窗之室內畜猿猴者。如小乘成實宗、經量部等皆主張此等「一識說」。四分律刪繁補闕行事鈔卷下四沙彌別行篇(大四○‧一五一上):「一識外道如一室六局,獼猴遍歷,根亦如是,一識通遊。」此即所謂「六窗一猿」之喻。 p84
巴利語 satta āpattikkhandhā。又稱七聚。即七種罪聚。戒律之分科,有波羅夷、僧殘、偷蘭遮、波逸提、提舍尼、突吉羅、惡說等。〔四分律刪繁補闕行事鈔卷中一〕(參閱「七聚」119、「篇聚」6119) p120
羯磨,梵語 karman,巴利語 kamma。謂治罰比丘之七種作法。即訶責、擯出、依止、不至白家、不見舉、不懺舉、惡見不捨舉等七者。〔四分律刪繁補闕行事鈔卷上二〕 p120
止犯與作犯二種犯戒。或稱止作二犯,為「二持」之對稱。(一)乃厭諸勝業而不修學,依止而犯戒體,以不修善法為宗。(二)乃違本所受作,依於作而犯戒體,以作惡法為宗。道宣四分律行事鈔卷中之四解此,謂作犯者,鼓動身口違理造境名作,作而有違污本所受名犯,犯由作生,故稱作犯。止犯者,癡心怠慢而違其行本受,厭諸勝業不修習,此名為止;止而違本所受,故稱犯。〔四分律刪繁補闕行事鈔卷中〕 p192
指制衣及聽衣。四分律刪繁補闕行事鈔卷下一載,比丘之持物有制聽二門。(一)制衣,即比丘之三衣、比丘尼之五衣,乃佛所制定須受持之衣,違者犯戒。(二)聽衣,指長衣、百一資具,乃如來特應機緣聽任蓄之或不蓄。〔釋氏要覽卷上〕 p195
止持與作持。為戒律之兩大類。又稱止作二持、止作。(一)止持,止者制止,即制止身、口,不作諸惡。依止而保持戒體,稱為止持。止持戒教人諸惡莫作,指廣律中比丘、比丘尼二部戒之條目,或指四分律中比丘之二百五十戒、比丘尼之三百四十八戒。(二)作持,作者造作,即策勵身、口、意,造作諸善業。依作而保持戒體,稱為作持。作持戒教人眾善奉行,指本律後所列之犍度分,或指四分律中受戒、說戒等二十犍度。〔四分律刪繁補闕行事鈔卷中之四持犯方軌條、四分律刪補隨機羯磨疏序、四分律行事鈔資持記卷中四之上、四分律疏卷一、卷二本〕(參閱「止惡修善」1476) p204
乃佛法之分類。係由教說之意義內容、實踐方法、說法形式、說教者(即教主)、受教對象之差異而分。其分類如下:(一)小乘教與大乘教。小乘教,指運載聲聞、緣覺之人至灰滅小果之人空、自利等教法。大乘教,指運載菩薩大人至涅槃大果之二空、二利等教法。
(二)半字教與滿字教。曇無讖所立。半字教,指義理未遍之聲聞藏。滿字教,指義理圓足之菩薩藏。
(三)生空教與法空教。生空教,指說人無我之教。法空教,指說人法二無我之教。
(四)頓教與漸教。頓教,指對直往之大機,一時宣說大乘。漸教,指約漸悟之機,次第由阿含至涅槃,經五時七階等。如齊朝劉、曇延之門人慧誕(於漸教中,不限定五時)等,皆持此等之說。
(五)三乘教與一乘教。隋代信行所立。三乘教,指區別聲聞、緣覺、菩薩等三乘,或初習小乘,後趣大乘之教。一乘教,指一佛乘之華嚴法門,或指直進之教。
(六)權教與實教。權教,指權假方便未了義之教。實教,指真實究竟了義之教。 (七)稱性本教與逐機末教。稱性本教,指華嚴別教一乘之法門。逐機末教,指由別教一乘流出者,即指三乘及小乘。
(八)有相大乘教與無相大乘教。有相大乘,指說菩薩十地功德行相之華嚴經、瓔珞經、大品般若經等。無相大乘,指說一切眾生即涅槃相之楞伽經、思益經等。
(九)化教與制教。化教,指經論所詮之定慧法門,即指大小乘經論。制教,即律教所詮之戒學法門,指四分律等。
(十)教禪二教。指不立文字之禪與由經論所立之一般佛教。
(十一)顯教與密教。即顯露之教與祕密之教。真言宗以自宗為密教,以其他宗派為顯教。
(十二)屈曲教與平道教。又作印師二教。乃唐初印法師所立。屈曲教,指釋迦佛所說之經,方便委屈,為順應眾生性質能力之教,如涅槃經等。平道教,指毘盧遮那佛所說之經。即隨順法性,自在而說之教,亦即說法性平等之理,如華嚴經。
(十三)釋迦經與盧舍那經。江南敏法師所立。釋迦經,指釋尊所說之經典,如涅槃經等屈曲教。盧舍那經,指盧舍那佛所說平等道教之經典,如華嚴經。
(十四)同教一乘與別教一乘。華嚴宗之教判。別教一乘,指全別於三乘教之華嚴一乘獨特之思想。同教一乘,指三乘與一乘共同之教義。
(十五)釋迦教與彌陀教。又作二尊教。釋迦教,即指要門;彌陀教,即指弘願。典出善導之觀經疏玄義分,其後成為日本淨土宗所重教義之一。
(十六)要門教與弘願教。日本淨土真宗所立。要門教,指定散自力之教。弘願教,指他力念佛之教。
(十七)相頓教與性頓教。日本淨土宗鎮西派所立。
又北周時,道安之二教論分為內教(救精神之教)與外教(救形體之教),以此比擬於佛教與儒教。此外,亦有指佛教與道教為二教者。〔大乘法苑義林章卷一總料簡章、大方廣佛華嚴經疏卷一、四分律刪繁補闕行事鈔卷上一、華嚴玄談卷四、法華玄義卷十上、華嚴五教章卷一、華嚴經探玄記卷一〕 p211
即指比丘與比丘尼之戒本。乃明示二者戒律之本經。〔四分律刪繁補闕行事鈔說戒正儀篇〕 p213
(一)止持戒與作持戒。(一)制止身口之惡,不殺不盜之戒法,稱為止持戒。(二)積極奉行作善者,稱為作持戒。〔四分律刪繁補闕行事鈔卷中四〕
(二)在家戒與出家戒。(一)如優婆塞、優婆夷等信持之五戒、八戒,稱為在家戒。(二)如沙彌之十戒、比丘之具足戒,稱為出家戒。〔毘尼母論卷一、卷三〕
(三)性戒與遮戒。(一)如殺、盜、邪婬、妄語等四戒。此四者自性是戒,不待佛制,人若持之則得福,犯之則受罪,故稱性戒。(二)如飲酒等戒。飲酒之性固非罪,然能犯諸戒,故佛特遮止,使不飲之,故稱遮戒。〔俱舍論卷十八〕
(四)性重戒與息世譏嫌戒。(一)殺、盜、婬、妄四者,於自性乃極重之罪,稱為性重戒。(二)飲酒以下諸戒,佛以大慈為息世人之譏嫌,特向內眾而制,稱為息世譏嫌戒。〔北本涅槃經卷十一〕
(五)道共戒與定共戒。乃二種之律儀。(一)三乘聖者入色界所發之無漏定,則與無漏智共於身中自發防非止惡之戒體,是為道共戒。此律儀與無漏道共生,故稱道共戒,又作無漏律儀。(二)行人入初禪、二禪等諸禪定,則與禪定共生自然防非止惡之戒體,稱為定共戒。此律儀依靜慮生,故又稱靜慮生律儀。〔阿毘曇毘婆沙論卷十三、俱舍論卷十四〕
(六)隨相戒與離相戒。(一)隨順如來之教,而行染衣出家乞食自活之相,稱為隨相戒。(二)持戒之人,心無所著,一切之戒,猶如虛空,了無持犯之相,稱為離相戒。〔華嚴大疏卷五〕 p225
即自然界與作法界二種作法所限定之區域。(一)謂自然所限結界之區域者,大至閻浮一洲,小如一洲、一島等。(二)為作羯磨之法,而限定大小之攝僧界、攝衣界,乃至戒場等者。又自然界中,但得作最初結界之一法,其餘之羯磨法,則必行於作法界中。〔四分律刪繁補闕行事鈔卷上之一〕 p235
小乘之律法,授具足戒時,教授師為簡別受戒者之器或非器,而設有十三難與十遮,以詢問受戒者。略作遮難。又作遮道法、十三遮難。遮者非自性之惡,但以不適受具戒,故遮止不使受;難者為自性惡,畢竟非受具之器,亦不得受具戒。故比丘於受戒前,先有教授師依罪之輕重,次第向受者問此遮難之有無。細別遮罪,雖有十六種,然正向受者質問時,則合衣、鉢為一,合父、母為一,合五病(癩、癰疽、白癩、乾痟、癲狂)為一,而成十遮。即:(一)受戒人名字,(二)和尚名字,(三)年滿二十,(四)衣鉢具不,(五)父母聽不,(六)負債人,(七)奴,(八)官人,(九)丈夫,(十)五種病。十三難則為:(一)邊罪難,先受具足戒,後犯四重禁戒而捨戒,其後再來受者。(二)犯比丘尼,於白衣時犯淨戒之比丘尼者。(三)賊心入道,為利養活命,或為盜法而出家。(四)破內外道,原為外道,來投佛法,受具竟,還復外道,再捨外道欲入內道者。(五)黃門,五種之不男。(六)殺父。(七)殺母。(八)殺阿羅漢。(九)破僧,破法輪身。然若為破羯磨僧,則非難。(十)出佛身血。以上五種(由(六)至(十))為五逆罪人。(十一)非人難,八部之鬼神變化人形者。(十二)畜牲難,畜牲變為人者。(十三)二形難,兼具男女二根者。
比丘尼之遮難略異於比丘者,諸律所傳亦不盡相同,據四分比丘尼羯磨法所述,十三難中,第(二)犯淨行比丘;十遮中,第(五)父母夫主,第(七)婢,缺第(八)官人,第(九)丈夫作第(八)女人,第(十)之五種病作第(九)癩等,別加第(十)學戒清淨。〔十誦律卷五十四、四分律刪繁補闕行事鈔卷上三、僧羯磨卷上、尼羯磨卷上〕 p368
(一)又稱天台三大部、法華三大部、三大章疏。乃天台智顗大師所撰,為天台宗之三部根本典籍,即妙法蓮華經文句、妙法蓮華經玄義、摩訶止觀,各十卷,皆為其門人灌頂所筆錄。其中,妙法蓮華經文句講述於隋開皇七年(587)金陵瓦官寺,係闡釋法華經之文句。妙法蓮華經玄義初說於瓦官寺,開皇十三年復說於荊州玉泉寺,係闡明法華之經題及教相。摩訶止觀亦於同時同寺口說,係解說法華之觀心。三大部之註疏,較重要者有:三大部科文十六卷(湛然)、三大部補註十四卷(從義)、三大部讀教記二十卷(法照)。〔法華文句記卷十下、隋天台智者大師別傳、釋門正統卷三弟子志、山家正統學則卷上〕
(二)指南山道宣律師所撰之律宗三大部。即四分律刪繁補闕行事鈔三卷、四分律戒本疏四卷、四分律羯磨疏四卷,此三書為我國四分律宗之根本典籍。此外,另加拾毘尼義鈔三卷、比丘尼鈔三卷,則稱五大部。(參閱「五大部」1059) p526
指三類沙彌,即:(一)下品沙彌,自七歲至十三歲,稱為驅烏沙彌。小兒出家,阿難不敢度,佛說若能驅逐烏鳥不使奪食,便聽任其度。(二)中品沙彌,自十四歲至十九歲,稱為應法沙彌,正合沙彌之位,依師調練純熟,足堪受比丘之具足戒。(三)上品沙彌,二十歲以上者,稱為名字沙彌,本為僧之位,以緣未及,故稱之。〔四分律刪繁補闕行事鈔卷下四、四分律行事鈔資持記卷下四〕(參閱「沙彌」2976) p579
將佛一代之聖教判別為三類。此種判教盛行於南北朝以後。(一)南北通用之頓教、漸教、不定教等化儀三教。(一)頓教,指不循順序次第,起始即說幽深教法之教,如華嚴經。(二)漸教,指由淺入深,由小至大,循序漸進之教法,如阿含經、般若經、涅槃經等。(三)不定教,又作偏方不定教、無方教。攝頓、漸,隨機隨時應變之教法,如勝鬘經、金光明經。
以上之漸教復有其教法層次,故產生三時教、四時教、五時教之說。虎丘山笈法師即分之為三教,謂自佛成道至十二年之中,講說諸法實有之道,稱為有相教,如阿含經;十二年後至法華時之中,講說諸法皆空之旨,稱為無相教;最後於雙樹林之時,有無雙照,而說一切眾生皆有佛性,闡提亦可作佛,稱為常住教。宗愛法師復於無相、常住之間加上同歸教,而成四教;莊嚴寺之僧旻亦同此主張。道場寺慧觀、定林寺僧柔、謝寺慧次等更於無相、同歸之間加上褒貶抑揚教(如淨名、思益等經),而成五教。至於不定教,則智顗分之為顯露不定、祕密不定二種,而各簡稱為不定教、祕密教、加上頓、漸二教,雖成化儀四教,實則仍不出頓漸不定三教。又法華玄義卷十雖載稱此三教南北通用,恐係江南諸師所立,故又有「南中三教」之稱。其中,頓漸二教乃慧觀首立,唯其說法起源甚早。至於不定教,則係後人添加,首倡者不詳。〔大品經遊意(吉藏)、大方廣佛華嚴經疏卷一、法華玄義釋籤講義卷十(慧澄)、大乘義章卷一、三論玄義〕
(二)北魏慧光(世稱光統律師)所立之漸教、頓教、圓教。又稱光統三教。(一)漸教,為根機未熟者按淺深順序說教,如先說無常,後說常,先說空,後說不空。(二)頓教,為利根者於一法門具說常無常、空不空。(三)圓教,為上臻佛境者說如來之無礙解脫、究竟果海、圓極祕密等自在法門,如華嚴經即是。立華嚴經為圓教即以慧光為嚆矢。〔華嚴經探玄記卷一、華嚴經疏鈔玄談卷四、華嚴經搜玄記卷一本、華嚴五教章卷一〕
(三)地論宗所立之立相教、捨相教、顯真實教。(一)立相教,為二乘之人所說有相之教。(二)捨相教,大品等經廣明無相之理,故稱捨相。(三)顯真實教,華嚴等經顯示真實,故稱顯真實教。此說創於慧光之後。〔大乘玄論卷五〕
(四)南山道宣所立之性空教、相空教、唯識圓教。(一)性空教,諸法性空無我,以此理照心,是為小乘。(二)相空教,諸法本相是空,唯情妄見,以此理照用,為小菩薩,屬大乘淺教,如般若經等。(三)唯識圓教,諸法外塵本無,實唯有識,此理深妙,唯意緣知,悉攝一切大乘深義,如華嚴、法華、楞伽等經,攝大乘等論均屬之。以上,前二者為權教,後者是實教。又依此三教而立之三觀稱性空觀、相空觀、唯識觀。〔四分律刪繁補闕行事鈔卷中四懺六聚法篇、四分律行事鈔資持記卷中四之三、八宗綱要卷上〕
(五)宋代贊寧所立之顯教、密教、心教。(一)顯教,指諸乘之經律論等,以迦葉摩騰為始祖。(二)密教,指瑜伽、灌頂、五部、護摩、三密、曼拏、輪法等,以金剛智為始祖。(三)心教,指直指人心、見性成佛之禪法,以菩提達磨為始祖。〔宋高僧傳卷三〕
(六)真諦三藏依金光明經(合部金光明經卷二業障品)等所立之轉法輪、照法輪、持法輪。佛成道後七年中於鹿野苑講說四諦之理,稱為轉法輪。七年後在舍衛國說般若等,以空照有,此時具有轉、照二輪。三十年後入涅槃前,在毘舍離國為真常之菩薩說解節經等,空有雙照,此時具有轉、照、持三輪。此為真諦解節經疏之說,出於圓測之解深密經疏卷五、華嚴經疏卷一。又解深密經疏卷五載,真諦之部宗異論記立小乘法輪、大乘法輪、一乘法輪等三教。初法輪即三藏教,僅指小乘,即阿含經;第二法輪通於大小二乘,即涅槃經;第三法輪僅指大乘,即華嚴、般若等經。此為轉、照、持三法輪之別說。
(七)嘉祥寺吉藏所立之根本法輪、枝末法輪、攝末歸本法輪。(一)根本法輪,指華嚴經。此經乃佛成道最初所說。(二)枝末法輪,即為小乘等後所說之經。(三)攝末歸本法輪,指法華經。此經乃佛成道四十年後,說會三歸一之理。(參閱「三轉法輪」694)
(八)唐代玄奘所立之有教、空教、中道教。為法相宗之教判。(一)有教,初時於鹿苑等處轉小乘四諦之法輪,說「我空法有」之旨。(二)空教,第二時於靈鷲山等說諸部般若,述「諸法皆空」之旨。(三)中道教,第三時說深密等經,破有、空二執,而明中道之旨。華嚴五教章中則以此三時分別為轉、照、持等三法輪。又依華嚴經探玄記卷一載,印度戒賢論師立第一時「人空法有」(有教),第二時「諸法皆空」(空教),第三時「非有非空」(中道教),與玄奘所立三教之內容相同。〔起信論義記序〕(參閱「三法輪」573、「三時教」596)
(九)印度智光論師依般若經、中觀論等立三時教,以第三之無相大乘為了義教。謂佛初時於鹿野苑為諸小根說四諦等小乘之法,明「心境俱有」之旨。第二時中為中根者說法相大乘,明「境空心有唯識」之理。第三時為上根說無相大乘,明「心境俱空、平等一味」之義,即般若等之義。〔華嚴經探玄記卷一、起信論義記序〕
除以上九種就佛法內容而判教外,我國亦常以佛、儒、道並稱三教,日本則是佛教、神道教、儒教並稱三教。此三教在中日歷史上曾有混同之現象,然同時亦有彼此排斥之事例。(參閱「三教論衡」612) p609
指比丘違犯不見、不懺悔、惡見不捨等三罪,犯此三罪者,則宜行羯磨法,以舉其罪,棄彼等於眾人之外,稱為三舉。即:(一)不見舉,對犯罪後雖經他人忠告,仍不自認有罪者。(二)不懺舉,對有過而無心悔改之人。(三)惡見不捨舉,對生惡見,謂己知佛所說一切法,並謂犯婬欲非障道法者。〔四分律刪繁補闕行事鈔卷上一、卷上二、僧羯磨卷下治人篇〕 p687
乞食有十種利益,即:(一)所用活命,自屬不屬他。(二)眾生施我食者,令住三寶,然後當食。(三)若有施我食者,當生悲心,我當勤行精進,令善住布施,作後乃食。(四)順佛之教行。(五)易滿易養。(六)行破驕慢之法。(七)招感三十二相中無見頂相之善根。(八)見我乞食,則其餘有修善法者亦當效我。(九)不與男女、大小有諸因緣事。(十)次第乞食,於眾生中生平等心。〔十住毘婆沙論卷十六、四分律刪繁補闕行事鈔卷下之三〕 p725
指五眾死亡後之遺物。五眾即比丘、比丘尼、沙彌、沙彌尼、式叉摩那,就此五眾之遺物而分輕重,三衣等之輕物分與現前之僧眾,金銀、田園等之重物則歸為常住。〔四分律刪繁補闕行事鈔卷下一〕 p728
乃對婦女之稱呼。於經典中記載係對比丘尼,或出家人對在家女子之尊稱。又在日本,使用為女子戒名之稱號。相對於男子之大居士、居士。〔太子瑞應本起經卷上、四分比丘尼戒本、四分律刪繁補闕行事鈔卷下三〕 p797
於僧眾之團體生活中,依作法規定某一特定區域為界,在此區域內之僧眾,共同舉行布薩、說戒等事。依戒場之大小而有大小界之別。大界範圍大,其距離之大小,有不同說法。據四分律刪繁補闕行事鈔卷二上載,大界之範圍為三由旬,即方圓一百二十里以內。又標示大界區域之石柱常題有「大界外相」四字。(參閱「結界」5181) p806
梵語 hīna-yāna。又作聲聞乘。二乘之一,乃大乘、菩薩乘之對稱。意譯為狹小之車乘,指運載狹劣之根機以達小果之教法;即於所修之教、理、行、果,與能修之根機均為小劣之法門。小乘之名,原係大乘佛教徒對原始佛教與部派佛教之貶稱,其後學術界沿用之,並無褒貶意。其教義主要以自求解脫為目標,故為自調自度(即滅除煩惱,證果開悟)之聲聞、緣覺之道,而異於大乘自利利他二者兼顧之菩薩道。大乘諸經論中比較大小二乘之別者頗多。
(一)據大智度論卷四、卷十八等所載,聲聞乘狹小,佛乘廣大;聲聞乘自利自為,佛乘利益一切;聲聞乘多說眾生空,佛乘則兼說眾生空與法空;煖、頂、忍、法等四善根位為小乘之初門,菩薩法忍為大乘之初門;聲聞說法中無大慈悲心,大乘法中則在在強調大慈悲心;聲聞法中皆為自身,大乘法中廣為眾生;聲聞法中無欲廣知諸法之心,僅有欲求疾離老病死之心,大乘法中欲了知一切法;聲聞法之功德有所限量,大乘法中欲盡諸功德,無有遺餘。(二)據入大乘論卷上載,聲聞之學,僅斷結障,觀無常行,從他聞法;菩薩則志在斷盡一切微細諸習,乃至觀一切法空,不從他聞,得自然智、無師智。聲聞之解脫,稱為愛盡解脫,而非一切解脫,乃為鈍根少智眾生而權假設說者;大乘之解脫,斷煩惱習,一切都盡,乃為利根菩薩而廣分別說者。(三)大乘莊嚴經論卷一成宗品則舉出聲聞乘與大乘有五種差異:(1)發心異,(2)教授異,(3)方便異,(4)住持異,(5)時節異。
上記皆為大乘經論所說小乘聲聞乘之狹劣。蓋小乘係指四阿含等諸經,四分律、五分律等諸律,發智論、婆沙論等諸論所宣說之法門,故大智論稱之為「三藏教」。其中雖衍生出上座、大眾二十部等之別,主要仍在宣說「我空法有」,觀四諦之理,證阿羅漢果,以期歸於無餘涅槃。
在我國,教判之說極為盛行,諸家亦多判此教為佛教之初門。以下列舉歷來諸家所判小乘之說法:(一)姚秦鳩摩羅什於大乘大義章卷下舉出大小二乘之說,謂小乘僅說眾生空。(二)劉宋慧觀及岌法師等之主張,謂阿含乃佛陀成道後十二年中所說,主要宣說「見有得道」之法,故將之攝入漸教五教中之第一「有相教」。(三)梁代寶亮之大般涅槃經集解卷三十五載,小乘三藏又稱別相說法輪,而以之配屬涅槃五味中之乳味。(四)法雲之法華義記卷二載,佛陀成道後十二年中所說之阿含經為「有相教」。(五)後魏菩提流支等判立「半、滿」二教之說,以小乘所說不究竟之故,而稱之為「半字教」。(六)陳代真諦提出「轉、照、持」三輪之說,其中以佛陀成道後七年中轉四諦之法輪,故稱「轉法輪」。(七)後魏慧光立四宗之教判,以毘曇之六因四緣判為第一「因緣宗」,以成實之三假判為第二「假名宗」。(八)隋代慧遠根據慧光之說,並進而以阿毘曇主張「諸法各有體性」而判之為小乘中之淺教,以成實主張「諸法虛假無性」而判之為小乘中之深教。此外,又於其大乘義章卷一,廣就部教三藏、法性實際、四緣、六因、八識有無、三聚淨戒、四陀羅尼、四無量、禪定、十地、三十七道品、六通、十力等之教義而論述大小乘之別。(九)智顗立「五時八教」之說,於五時之中,以小乘為第二「鹿苑時」;於化法四教中,以小乘為「三藏教」。(十)吉藏於三論玄義總分佛之教法為大小二乘,其中小乘復分毘曇有門、成實空門兩種。吉藏又於中觀論疏卷一等,提出「三種法輪」之說,而以小乘為「枝末法輪」中之一者。(十一)唐代波頗三藏創立五教之判,以阿含等經為「四諦教」。(十二)道宣於四分律刪繁補闕行事鈔卷中揭出「三教」之說,以小乘旨在闡明「性空無我」之理,故判之為「性空教」。(十三)新羅元曉創立「四教」之說,以小乘四諦、緣起等經判之為「三乘別教」。(十四)窺基判立「三教八宗」,於三教之中,以阿含等為「有教」;於八宗之中,前六宗賅攝小乘諸部,即犢子部等配於第一「我法俱有宗」,薩婆多部等配於第二「有法無我宗」,大眾部等配於第三「法無去來宗」,說假部等配於第四「現通假實宗」,說出世部等配於第五「俗妄真實宗」,一說部等配於第六「諸法但名宗」。此外,復判立「四宗」之說,以雜心論等主張五聚之法皆有法性,故稱之為「立性宗」;以成實論破除體性之說,故稱之為「破性宗」。(十五)法藏判立「五教十宗」之說,於五教之中,謂小乘之四諦十二因緣僅說「人空」,不說「法空」,故僅能證得小果,遂判之為「小乘教」;於十宗之中,將小乘諸部攝屬前六宗,其說與窺基之說類同。(十六)法藏之門人慧苑亦判立四教,謂小乘於真如、隨緣二分義之中,僅說「生空所顯」之理,故判之為「真一分半教」。此外,日本方面,空海於十住心論中,以聲聞唯觀「五蘊無我」,故判之為第四「唯蘊無我心」,以緣覺乃拔除煩惱業因及無明之種子,故判之為第五「拔業因種心」。
凡上種種,雖以小乘乃為聲聞而設權門方便之教,而視之為佛教之初門,然隨近世佛教研究法之改變,則稱所謂之「小乘教」為「原始佛教」或「根本佛教」,其中多含釋尊直接口授之教說,其後之大乘佛教則為其教義之敷衍。今日東亞諸國中,以錫蘭、緬甸、泰國等專傳小乘佛教;尼泊爾、西藏、蒙古、我國及日本等則主要遵奉大乘佛教,而兼學小乘。〔分別功德論卷一、中邊分別論卷下無上乘品、佛性論卷一、大般涅槃經集解卷八、法華經玄贊卷一本、華嚴五教章卷一、華嚴經探玄記卷一、大乘起信論義記卷上、大乘法苑義林章卷一本〕(參閱「大乘」807、「小乘二十部」928) p925
三舉之一。比丘犯罪而不認罪者,稱為不見。舉發不見者而治其罪,稱為不見舉。〔四分律刪繁補闕行事鈔卷上之一〕(參閱「三舉」687) p971
戒律用語。將戒條依犯戒輕重分為七類,謂之為七聚。又名七犯聚、七罪聚、七篇。此七聚即︰波羅夷、僧伽婆尸沙、偷蘭遮、波逸提、提舍尼、突吉羅、惡說等七類。《四分律》卷六十(大正22‧1009a)︰「有七犯聚,波羅夷乃至惡說。是為七。」《四分律刪繁補闕行事鈔》卷中一云(大正40‧48c)︰「言七聚者,(一)波羅夷,(二)僧殘,(三)偷蘭遮,(四)波逸提,(五)提舍尼,(六)突吉羅,(七)惡說。」此七聚略如下列︰
(1)波羅夷(pārājika)︰指淫盜殺妄四種重罪。犯此罪者,被驅逐出教團,並喪失僧尼的資格。在此聚中,比丘應守四戒,比丘尼應守八戒。
(2)僧殘(sanghāvaśeṣa,音譯僧伽婆尸沙)︰是僅次於波羅夷的重罪。犯此罪者,在一定期間內喪失其僧尼之權利,違反者須行滅罪法。此聚之中,比丘應守十三戒,比丘尼應守十七戒。
(3)偷蘭遮(sthūlātyaya,意譯大罪)︰是波羅夷、僧殘的未遂罪與預備罪。指不包含在五篇重罪之中,亦不屬突吉羅之類的輕罪。
(4)波逸提(prāyascittika)︰是可能墮地獄的輕罪。分為有關財物的捨墮罪與妄語、殺生的單墮罪。犯此罪者,於布薩時懺悔即可滅罪。在此聚中,比丘應守九十戒,比丘尼應守一七八戒。
(5)波羅提提舍尼(pratideśanīya)︰是有關飲食的輕罪。犯此罪者只要向一人告白懺悔便可滅罪。在此聚中,比丘應守四戒,比丘尼應守八戒。
(6)突吉羅(duṣkṛta)︰又譯惡作,即行為上的輕微過失。
(7)惡說︰是有關言語方面的輕罪。
關於這七聚的內容,另有異說。《毗尼母經》卷三謂犯戒有七︰(1)波羅夷,(2)僧伽婆尸沙,(3)尼薩耆波逸提,(4)波逸提,(5)偷蘭遮,(6)波羅提提舍尼,(7)突吉羅。《律二十二明了論》則云(大正24‧666c)︰
「律中說罪聚有七︰(一)波羅夷聚,謂四波羅夷。(二)僧伽胝施沙聚,謂十三僧伽胝施沙。(三)偷蘭遮耶聚,謂一切三聚不具分所生偷蘭遮耶。(四)尼薩耆波羅逸尼柯聚,謂三十尼薩耆波羅逸尼柯。(五)波羅逸尼柯聚,謂九十波羅逸尼柯。(六)波胝提舍尼聚,謂四波胝提舍尼。(七)非六聚所攝罪,及六聚不具分所生罪及學對。」
〔參考資料〕 《四分律行事鈔資持記》;《四分律疏飾宗義記》卷三(末);《翻譯名義集》卷七;《大明三藏法數》卷三十;《八宗綱要》卷上。
(一)指天台智顗所講述的三部典籍︰即《妙法蓮華經玄義》、《妙法蓮華經文句》、《摩訶止觀》各十卷。皆由其門人灌頂筆錄而成。係天台的根本聖典,又因卷帙稍繁,故稱三大部,詳稱天台三大部,或稱法華三大部、三大章疏。《天台三大部補注》序云(卍續43‧871上)︰「玄、文、止觀共三十卷,時人謂之三大部。」《法華文句記》卷十(下)云(大正34‧359c)︰「非玄文無以導,非止觀無以達,非此疏無以持。」
其中,《妙法蓮華經文句》於隋‧開皇七年(587)講於光宅寺,闡釋《法華經》之文句。《妙法蓮華經玄義》初說於瓦官寺,開皇十三年複述於荊州玉泉寺,闡明《法華》之經題及教相。《摩訶止觀》則自隋‧開皇十四年四月二十六日起講於荊州玉泉寺,說明《法華》之觀心法門。註疏方面,有湛然的《三大部科文》十六卷,及《法華文句疏記》、《法華玄義釋籤》、《摩訶止觀輔行傳弘決》等三書。後二書在台灣有慧嶽的新式標點本。此外,另有從義的《三大部補註》十四卷,及法照的《三大部讀教記》二十卷等註書。
(二)指律宗的三大部︰即《四分律刪繁補闕行事鈔》三卷、《四分律羯磨疏》四卷、《四分律戒本疏》四卷。均係唐代南山律宗開祖道宣所撰,為中國四分律宗的根本典籍。另有加上《拾毗尼義鈔》三卷、《比丘尼鈔》三卷,合稱為五大部者。
(三)指日本日蓮宗的三大部︰即日蓮著的《立正安國論》、《開目抄》及《觀心本尊抄》三部。亦稱三大鈔。為日蓮宗的根本聖典。或再加《撰時抄》、《報恩抄》,而稱五大部。
〔參考資料〕 (一)《隋天台智者大師別傳》;《釋門正統》卷三〈弟子志〉;《山家正統學則》卷上。
隋唐時代,朝廷設有專門收集佛典,名為「大藏」的寶庫,並將佛典收入此寶庫,名為「入藏」,從而佛典之收集編纂成一叢書,亦名之「入藏」。按漢譯佛典之整理編纂,相傳始於西晉‧竺法護。其《眾經目錄》所載,即其所譯諸經。其後東晉‧道安綜合整理後漢、三國、西晉期間所譯佛典,作成《綜理眾經目錄》一卷。南齊‧僧祐《出三藏記集》所收則是東晉、劉宋、南齊三代之所譯經。
梁武帝天監十七年(518),莊嚴寺寶唱等人奉敕所撰集的《梁世眾經目錄》四卷,計收大、小乘典籍等一四三三部、三七四一卷。魏‧永熙年間(532~534),舍人李廓奉敕所撰之《魏世眾經目錄》一卷,收四二七部、二○五三卷佛典。北齊‧武平年間(570~575),沙門統法上奉後主敕所撰《齊世眾經目錄》一卷,收有七八七部、二三三四卷。凡此皆係入藏之實例。
隋‧開皇十七年(597),費長房所撰《歷代三寶紀》十五卷,其中「入藏錄」所載之入藏佛典有一○七六部、三二九六卷。仁壽二年(602),彥琮等人奉敕 所撰的《仁壽眾經目錄》,收入藏佛典六八八部、二五三三卷。唐‧麟德元年(664),道宣所撰之《大唐內典錄》計收大小乘經律論八百部、三三六一卷(實際數目為八○一部、三三六七卷);龍朔三年(663),靜泰在東都大敬愛寺奉敕所撰之《眾經目錄》,則就《內典錄》的入藏錄,追加顯慶以後玄奘所譯十五部、六六四卷佛典。
則天武后天冊萬歲元年(695),佛授記寺明佺等奉敕所撰之《大周刊定眾經目錄》,收當時流行於世之佛典八六○部、三九二九卷三九三帙(此依高麗藏所計;若依宋元本,則是八五九部、三九一○卷、三九一帙)。開元十八年(730),西崇福寺智昇私撰之《開元釋教錄》,其中第十九、二十兩卷收有大小乘經律論及賢聖集傳一○七六部、五○四八卷、四八○帙。貞元十年(794),西明寺圓照奉敕所撰之《大唐貞元續開元釋教錄》,其下卷入藏錄收有開元十八年至貞元十年間的新譯經典三四三卷。貞元十六年(800,一說貞元十五年),圓照再奉敕 所撰之《貞元新定釋教目錄》,其入藏錄所收,除《開元錄》外,更加上玄、肅、代、德宗四朝七十年間所譯經律儀軌等。南唐‧保大三年(945)西都右街報恩禪院恆安奉敕所撰之《續貞元釋教錄》,則追加《貞元錄》以後的入藏經典。
上列所載之入藏佛典都是寫本,並非刊印之典籍。一直到趙宋以後,才開始刊行刻本藏經。宋太祖開寶四年(971),敕造官版大藏經,計刊十三萬版。該藏今名《開寶藏》或稱蜀版。其後大藏經之編集刊行,皆本於此。此刊本所收,乃《開元錄》中之入藏錄所載之五○四八卷及其後新譯的二五九卷。太平興國七年(982)至咸平二年(999)間,以蜀版為基礎,加上新譯經所成者,共計一八八部、二七九卷(依高麗本)。咸平三年以後的經典,雖然沒有編入正規卷帙中,但仍予以入藏流通。
從宋到清,中國歷代之官版及民間私刻的藏經有十餘部之多。每一部藏經之入藏佛典,大體以《開寶藏》所收者為基礎而另有增刪。其中,官版藏經之新入藏典籍必須得到帝王之許可,而民間私刻藏經之新入藏佛典,似不必嚴格遵守敕准之規定。在中國各版藏經之中,獨家入藏典藉之較多者,當推《金藏》與《嘉興藏》。而在日韓所編之中文大藏經中,則以近世日本所發行之《卍正續藏》及《大正藏》,所收之佛典為數較多。
◎附︰常盤大定〈入藏的意義〉
現在我們所看到的經典,大都是宋初出版過的刻本大藏經(刻藏)。在這刻藏出版之前,只有書寫大藏經(寫藏)。每一部經典想要在神聖的叢書之中,佔有各自的位置,就必須依據皇帝敕令的允許。如果是從印度傳譯到中國的書,不用說經、律、論,即連彼土聖賢們所著的集、傳等,都不會有什麼問題,都可以被編入藏經之中。至於中國人的撰述,則決不是這麼容易。首先須由編者製作目錄,奉上朝廷,獲得皇帝的裁可之後始得入藏。這獲得敕裁,具有非常重要的意義。什麼緣故呢﹖
首先,因為有佛、道兩教間之論爭;還有,為了要擴張各自宗派的勢力,乃連翻譯經典以外的書也告出現;有時,連用神祕不可思議力量誦出來的經,也出現了。因為有此類情事,所以,簡別經典的真假,便被視為很重要的問題。早在道安的經錄之中,已有「偽疑」部門,所以,這些偽疑經典之出現,恐怕是早在西晉之時。中國佛教學者的著述,早在後漢時已有。在當時的情勢下,因為這些著述,被編入大藏,是很不容易的事,所以,沒有什麼問題。是問題的,就是那些由偽裝經典樣態而出現於世的經典。換句話,即沒有梵文原典、由國內製作卻偽充為翻譯型式的經典。
歷代高僧、學者們,傾注心力,來從事經錄製作的理由,就是︰為了要整理繁雜多歧的翻譯經典,另外就是要辨別那些偽經。佛典之被編入大藏之中的,略稱為「入藏」。如前所述,這所謂入藏決定的手續,一定要經由敕許,亦即「欽定」。這由敕許的入藏,到後來,也包含中國人的著述(論疏之類)。
從古以來,根據欽定而入藏的事例,共有多少次,我們並不清楚。可是,按照現存的文獻來看,我們可以知道,奉敕撰之經錄中的入藏典籍,就是當時的欽定大藏經。依照隋朝費長房的《歷代三寶紀》卷十五所載︰
(1)梁‧天監十七年(518),敕沙門寶唱撰的《梁世眾經目錄》裏,收有一四三三部、三七四一卷。其中疑偽經六十二部、六十七卷;可見這些疑偽經是藏外的,而其他則是真正的大藏經。
(2)魏‧永熙年間(532~534),敕舍人李廓所撰的《魏世眾經錄》,共收四二七部、二○五三卷;其中含有非真經六十二部,非真論四部,全非經愚人妄稱十一部;可知除了這些疑偽經之外,其他都是入藏經。
(3)北齊‧武平年間(570~575),沙門法上所撰的《齊世眾經目錄》,含有真偽經七八七部、二三三四卷。其中含有後人所作的五十一部、一○六卷,當然這些都是不能入藏的。
(4)隋‧開皇十四年(594),敕沙門法經等所撰的《大隋眾經目錄》,共收二二五七部、五三一一卷。其中也含有大小乘經、律、論的疑妄部,合計一四一部、三一○卷,另有疑惑部五十五部、六十八卷,這些都不應入藏。
(5)隋‧開皇十七年(597),翻經學士費長房所奉上的《歷代三寶紀》卷十三及卷十四的入藏目,共有一○七六部、三二九二卷;這是最精密的入藏目錄。
(6)仁壽二年(602),翻經沙門及學士等所撰的《眾經目錄》,收有六八八部、二五三三卷的經目。
(7)麟德元年(664),西明寺道宣所撰的《大唐內典錄》卷八,「歷代眾經見入藏錄」記錄有八百部、三三六一卷。
(8)麟德元年(664),靜泰所撰的《大唐東京大敬愛寺一切經論目》序中,錄有八一六部、四○六六卷。
(9)天冊萬歲元年(695)敕明佺所撰的《大周刊定眾經目錄》卷十三,有「見定流行入藏錄」,其中著錄八六○部、三九二九卷。
(10)開元十八年(730)智昇所撰的《開元釋教錄》卷十「入藏錄」裏,載有一○七六部、五○四八卷;而在卷二十末尾的「興元元年新寫入藏」部內,錄有一○四卷。
(11)唐‧貞元十五年(799),圓照所撰的《貞元新定釋教目錄》卷二十九「入藏錄」裏,著錄有一二五八部、五三九○卷。
(12)南唐‧保大三年(945),恒安所集的《續貞元釋教錄》裏,含有新譯、新撰在內,合計錄有一二一四部、五四三一卷。
上述的解說,全是關於寫藏(寫本大藏經)部份。因為寫藏早已將經典加以妥善的整理,所以,依之雕印,就會成為各時代的大藏經。而首先刊印的,如前所述,是按照《開元錄》印成的「宋本」五○四八卷。這就是大藏經的本體。
這樣,關於入藏經論的選定,在傳譯的印度經論方面,雖沒有什麼問題,但是關於此土(中國)撰述的論疏,則頗有問題。在此土撰著之中,下列諸書是輕易即獲得入藏殊榮的。(a)「音義」類;(b)《釋迦譜》、《釋迦方志》、《大唐西域記》等有關印度的典籍;(c)《高僧傳》、《三寶感通錄》等中國撰述之傳記類;(d)《出三藏記集》、《歷代三寶紀》等目錄類;(e)《弘明集》、《廣弘明集》、《佛道論衡》等護法類;(f)《經律異相》、《法苑珠林》、《諸經要集》等編纂類。
有關各宗宗義的典籍,其入藏則並不容易。雖然像《宗鏡錄》、《景德傳燈錄》、《傳法正宗記》等禪宗著述,入藏似乎不甚困難。但是有關天台、華嚴、律、唯識等各宗,其入藏之許可卻甚不容易。關於入藏敕裁之次序如下︰首先是研究佛法的基礎──字典類、傳記類或類書類。可是有關宗派之教義類,其入藏之決定,則甚為緩慢。這大概含有一般性的道理。亦即宗義類典籍之入藏,每易引起諍論。諍論之起因,固然是為維持入藏的嚴格水準,但是如果常起諍論,則每易使原有的宗教精神淪亡。
至於如天台大師智顗所著的三大部(《法華玄義》、《摩訶止觀》、《法華文句》),與賢首大師法藏的代表作(《華嚴經探玄記》、《華嚴經五教章》、《華嚴經旨歸》),到現在,猶被認為是中國佛學上的雙璧。以現代的常識來判斷,這些就是應該首先入藏的典籍。然而天台之三大部,卻在距他的寂年(597)四二七年之後,到天聖二年(1024),才告入藏。而賢首大師的教典,也在距他的寂年(712)四三三年之後,在紹興十五年(1145)才入藏。至於道宣律師的三大部(《四分律刪繁補闕行事鈔》、《戒疏》、《業疏》)與元照律師之疏(《四分律行事抄資持記》),也距他的寂年(667)五七九年之後,到淳祐六年(1246),才告入藏。
有關天台典籍之入藏,因為該宗較其餘諸宗皆早,為宗義類入藏之始,因此獲得敕許,便顯得頗不容易。有關入藏的故事,頗有能使懦夫奮起的美談,下述便是其中一例︰
「遵天竺寺的慈雲遵式,請求天台教籍(三大部)入藏,而得文穆王公奏聞于朝。其侍者思悟,以此為非常之事,乃畫下一幅大悲(觀世音)聖像,精進誦咒,以專心仰求加護。結果,終於得到入藏的敕許。聽到這事他立刻焚身以報大恩。」
這一事件,說咄入藏這事是如何地稀有難得。在當時,入藏之事,不但對著者自身,而且對宗教或佛教界全體,也都有極高的聲譽。因為一旦入藏,則該等著作,就能傳到千載之下,而永垂不朽。在《開元錄》裏,包括在「入藏見行」之典籍,現在幾乎都還存在;反之,如未能入藏,則不論任何大著、名著,也往往都有陷入散失逸亡命運的可能。
〔參考資料〕 蔡念生《二十五種藏經目錄對照考釋》;方廣錩《佛教大藏經史》;《昭和法寶總目錄》;小野玄妙《佛書解說大辭典》第十二卷;常盤大定《支那佛教の研究》卷三;境野黃洋《支那佛教精史講話》;松本文三郎《佛教史の研究》。
(一)大乘經典的分類︰又稱五部大乘經典。《開元釋教錄》卷十、卷十一、卷十二,將部帙浩瀚的大乘經典分為五大部(總計一五九經一二九二卷)︰(1)般若部,二十一經七三六卷。(2)寶積部,八十二經一六九卷。(3)大集部,二十四經一四二卷。(4)華嚴部,二十六經一八七卷。(5)涅槃部,六經五十八卷。並說明以般若部為五大部之首的理由(大正55‧582b)︰「般若經,建初者謂諸佛之母也;舊錄之中編比無次。今此錄中,大小乘經皆以部類編為次第。」另外,將《法華》、《金光明》、《維摩》、《楞伽》、《觀無量壽》、《大日》等諸經,收錄於五大部外重譯及單譯經部分(計四0四經、八八一卷)中。
其後,《貞元》等諸錄皆依此分類。明‧袾宏《正訛集》也不同意世人將《華嚴》、《涅槃》、《心地觀》、《報恩》及《金光明》五經稱為五大部,而強調五大部為一大藏的總名,即所謂般若部、華嚴部、寶積部、大集部及涅槃部。但智旭《閱藏知津》,則根據天台宗的判教將大乘經分為華嚴、方等、般若、法華及涅槃等五大部。即將《開元釋教錄》所立的寶積、大集二部攝屬於方等,而別立法華一部;五大部外的重單譯經亦多攝入方等部中。《大日本縮刷大藏經》中之大乘經典,主要即依此分類︰(1)華嚴部,收二十八經。(2)方等部,收三六三經。(3)般若部,收二十九經。(4)法華部,收十四經。(5)涅槃部,收十六經。
(二)指南山律師道宣撰述的五大部註疏︰即《四分律刪繁補闕行事鈔》三卷(今分十二卷)、《四分律含注戒本疏》四卷(今分八卷)、《四分律刪補隨機羯磨疏》四卷(今分八卷)、《四分律拾毗尼義鈔》三卷(今分六卷,但後二卷缺)及《四分比丘尼鈔》三卷(今分六卷)。其中,前三部略云《事鈔》、《戒疏》及《業疏》,以詳盡律之要義,特稱三大部。
(三)指日本‧日蓮遺文中的五大部撰述︰又稱五大鈔。即《觀心本尊抄》、《開目抄》、《撰時鈔》、《立正安國論》及《報恩抄》。
〔參考資料〕 (一)《開元釋教錄略出》卷一;《貞元新定釋教目錄》卷十九~卷二十二;《大藏聖教法寶標目》卷一;《至元法寶勘同總錄》卷一;《閱藏知津》卷一、卷四十四。(二)《八宗綱要》卷上;《四分律隨機羯磨疏正源記》卷一。(三)《御書鈔》卷二、卷十;《錄內啟蒙》卷一、卷十六;《安國論私記》卷上。
依出家戒律之輕重所作的分類。共分六類,故云六聚。即將比丘、比丘尼所應受持的戒律分為六聚。依《四分律刪繁補闕行事鈔》卷中之一所舉,此六聚指波羅夷、僧殘、偷蘭遮、波逸提、提舍尼、突吉羅。
《犯戒罪報輕重經》揭示其所犯罪之應報云,犯眾學戒,命終墮地獄,如四天王之壽五百歲,計人間九百萬歲;犯波羅提提舍尼,墮地獄如三十三天之壽一千歲,計人間三俱胝六百萬歲;犯波逸提,墮地獄如夜摩天之壽二千歲,計人間十四俱胝四百萬歲;犯偷蘭遮,墮地獄如兜率天之壽四千歲,計人間五十七俱胝六萬歲;犯僧殘,墮地獄如化樂天之壽八千歲,計人間二百三十俱胝四百萬歲;犯波羅夷,如他化自在天之壽,計人間九百俱胝六百萬歲。
其中,眾學戒占突吉羅之大部份,相當於突吉羅。而偷蘭遮攝正從、輕重之罪,故其重者,如波羅夷、僧殘之遠近方便,及破僧、盜心之正罪,乃僧殘之次,即第三位;而其輕者,如僧殘的遠方便,及裸身、用髮之正罪,乃提舍尼之次,即第五位。
《四分律》卷十七類聚犯罪相為「七聚」,即波羅夷、僧殘、波逸提、提舍尼、偷蘭遮、突吉羅、惡說。
此外,在六聚中若除去偷蘭遮,則稱之為「五篇」。
〔參考資料〕 《文殊師利問經》;《翻譯名義集》卷六;《釋氏要覽》卷上;《八宗綱要》卷上。
南山律宗對於教相的判釋。該宗把釋迦如來一代的教法區分作化制二教。化教是說如來教化眾生令得禪定及智慧的教法,在三學中是定慧法門,在三藏中是經論二藏,如「四阿含」等經,《發智》、「六足」等論。泛說因果,通化道俗,所以叫作化教。制教是說如來戒飭眾生控制行為的教法,即諸律中所詮的戒學法門如《四分》、《五分》、《十誦》等律。說諸律儀、唯制內眾,所以叫作制教。化制二教又叫作化行二教,如《四分律比丘含注戒本疏》卷一說︰「今以化行二教用分諸藏。」又《四分律行事鈔資持記》卷上說(大正40‧174b)︰「一代時教,總歸化行。」其次,南山律宗更把化教就其義理的淺深判作性空教、相空教、唯識圓教三教,又把制教就四分律學各家的戒本論分別判作實法宗、假名宗、圓教宗三宗,這是南山律宗獨有的教判。
化教三教中,性空教是說一切諸法性空無我的教法,此中包括「四阿含」等經及《俱舍》、《成實》等論。一切小乘,是把一切諸法用破析的方法來說明「人」、「法」無我,這就是「析色明」,所以叫它作性空教。
相空教是說一切諸法本相是空的教法,此中包括諸《般若經》和這一系統的大乘論部,是直就常人所執著的人、法本身由緣會而生這一現象來說明空無相之理,這就是「當體即空」,所以叫它作相空教。
唯識圓教是說一切唯識性相圓融的教法,此中包括《華嚴》、《楞伽》、《法華》、《涅槃》、《攝論》等大乘經論,是將一切諸法裡面的外境看成本來無實,全歸唯識,從而起行也屬菩薩的甚深妙行,所以以它作唯識圓教。
此三教中第一性空教,和慈恩宗三時教判中第一時有教的多分相當;第二相空教,和慈恩宗的第二時空教相當;第三唯識圓教,和慈恩宗的第三時中道教相當。四分律宗原當性空教一分,但道宣律師意欲成立三學圓融無礙,新以判屬唯識圓教。
制教三宗是本於四分各家對於戒體的不同解釋而判斷的。依《四分律刪繁補闕行事鈔》等所說,戒體,是弟子從師受戒法時所發得而領納在心胸中的法體,即由授受的作法在心理上構成一種勢力而有防非止惡的功能。此中戒體舊譯叫做「無作」,新譯叫作「無表」。唐以前的四分律師本來受《成實論》學說的影響。以戒體為非色非心的「不相應行法」,法礪的相部一系便完全依此立說,以「無作」為非色非心,唱非色非心戒體論。懷素的東塔一系,卻相信《俱舍論》所說,以無表業為色法,唱色法戒體論。道宣的南山一系於《四分律》表面也按照《成實論》所說,立非色非心戒體。然而依道宣的本意,《四分律》通於大乘,還依唯識宗的義旨,以第八阿賴耶識中的種子即「發動思」的種子為戒體,而唱心法戒體論。由於四分律各家對戒體解釋不同而判制教二宗︰
(1)實法宗︰又作有宗,指說一切諸法實有的薩婆多(說一切有)部等,此宗以戒體為有實質的色法,如同《俱舍論》所說。
(2)假名宗︰又作空宗,指說一切諸法唯有假名的曇無德(法藏)部等,此宗以戒體為非色非心的不相應行法,如同《成實論》所說。
《四分律刪補隨機羯磨疏》卷十五合釋以上二宗,說《成實》所說正和曇無德《四分律》相通,而《雜心》、《俱舍》所說是解釋薩婆多《十誦律》。
(3)圓教宗︰又作圓宗,指說一切諸法實唯有識的唯識圓教等,此宗以戒體為心法的種子,如《法華》、《涅槃》、《楞伽》等經,《攝大乘》等論所說。
四分律宗正和假名宗相當,然而道宣律師意欲由《四分律》成立一乘圓頓的妙戒,所以在三宗中也把四分律宗判屬圓教宗。
化制二教的教判,是於唯識宗有其淵源的。道宣很早便參加玄奘法師領導的譯場,掌筆受潤文的任務,受玄奘學說的影響很深,所以在化教中,配合《解深密經》的三時立三教,而以唯識為圓教,又在制教中以心法中的種子為戒體,從而力說《四分律》通於大乘。(黃懺華)
◎附︰續明《戒學述要》上篇三〈化教理善與制教戒行〉(摘錄)
(一)依三藏三學立化制二教
戒法有大乘與小乘的兩類,同屬於三藏中的律藏。這是就三藏所詮教法的性質不同而得名的。如云︰「依增上心論道是素怛纜,依增上戒論道是毗奈耶,依增上慧論道是阿毗達磨。」而大小乘各有其所宗依的三學,三學內容之淺深、廣狹雖有不同,然若論三學之性質,仍歸一致。且小乘三學為大乘三學的階梯,由於運心不同,致行分大小,倘按之於所行之法,初亦無顯著之差異。故就三學論道,各有特勝以論︰則經論所詮定慧法門,乃是「隨方攝化,應緣接物,宣演教觀」,而令眾生如說修行者。律藏所詮淨戒法門,則為「諸清淨眾,一界依棲,六和水乳,同一布薩,同一羯磨」,淨治身心,以為定慧之基礎者。經論偏於「明心顯理,是故心業以理為宗。律藏約事辨行,故身口業,以事為宗」。經論以理為宗者,理善虛通,可無間於古今中外男女僧俗,只要依法修行,定慧功成,皆可契理證悟。若逆理而行,統名曰迷。是以悟有巧拙,三乘聖賢,以是而分;迷有淺深,三界五趣,由之以判。然則迷悟由心,心不自悟,必假事緣。事緣雖多,首在持戒,故如來制戒,以事為宗,事行所顯,厥為身口,身屬色,色正而後心端,久之則由心發色,純淑自然,乃至色心一如,表裏一致,方為佛法大人之行。是以佛敕登具比丘,五夏學律,自此以後,方任聽教參禪,故知欲宏經論,必須依律;欲得定慧,必先持戒。以戒為根基,定慧之功行方高,以律為憑藉,經論之宏敷乃正。南山道宣律師,原本此意,立化制(亦名化行)二教,以判攝如來一代時教,而以戒為宗,認為必須先持戒以制禁業非,然後方堪用定慧而伏斷煩惱。三學次第,以戒居首,實有所以。倘戒本不固,縱有定慧,亦終成魔業!故三藏所詮,不越三學,行者進德修業,依戒為基,始能登高致遠。此固無間於大乘小乘,以「三學次第,理數必然,乖越常模,去道全遠」!此為就三藏三學以明增上戒學的重要,故從入道次第而言,制教重於化教,戒學先於定慧。此雖為一途之說,然按諸聖教,實有本有據。
(二)化制二教之範圍與楷定
泛明律學,既可通大小,然若云制教,則猶須簡別。大乘律學,雖別於經論,或如來散說,或菩薩輯治,然就其性質,仍屬於化教所收。菩薩戒法以菩提心為本,七眾通受,其中持犯開遮,輕重受捨,均有別於聲聞律制。故不僅十善、五戒、四宏、六度,一切觀行,是化教業,即大乘律儀,乃至聲聞乘之五戒、八戒、十戒,皆是化教所收。唯具足戒,方得制教之名。因為十善、四宏,劫初便有,人雖行之,不能超越世境。五、八、十戒,亦具足戒之支分,為便於行者漸學漸入,故別為制立。如來制戒,開始於十二年後,在此以前,已廣明一切大小行門,而五戒十善,四宏六度,早已宣敷傳習。傳說菩薩戒中之《梵網經》,即為佛初成道時說。故知十二年以前,雖不無大小戒法,不云如來制戒,故制教所詮,應唯是比丘戒法(比丘尼戒,雖亦稱具足戒,然必須依附於比丘戒,始得成立)。故一切戒法中,比丘戒最為尊上。比丘戒為言制教者,略有二意︰一者制止,禁諸出家,有惡皆斷,作則有過,止則無咎。二者制作,有善斯集,作則無愆,不作有罪。止持作持,均為如來之所制定,住持正教,綱維僧倫,無不以此是賴,是故唯具足戒,得制教名,既有別於經論定慧法門,又不同於理善戒法,於如來聖教中,別具聖意,有不容吾人忽視之處。
《四分》廣律載,舍利弗於靜處思惟︰「何者等正覺修梵行,佛法久住﹖何者等正覺修梵行,佛法不久住﹖」因以此事問佛,佛言︰「毗婆尸佛、式佛、拘留孫佛、迦葉佛,此諸佛修梵行法得久住;隨葉佛、拘那含牟尼佛,法不得久住。」又問︰「以何因緣毗婆尸佛等修梵行法得久住﹖以何因緣故隨葉佛等修梵行法不得久住﹖」佛即告以「拘那含牟尼佛、隨葉佛不廣為諸弟子說法,不結戒,亦不說戒」,是以「爾時彼佛及諸聲聞在世,佛法廣流布,若彼佛及諸聲聞滅度後,世間人種種名、種種姓、種種家出家,以是故疾滅,佛法不久住。何以故﹖不以經法攝故。」「毗婆尸佛等,為諸弟子廣說經法,亦結戒,亦說戒。彼諸佛及聲聞眾在世,佛法流布,若彼諸佛及聲聞眾滅度後,諸世間人,種種名、種種姓、種種家出家,不令佛法疾滅。何以故﹖以經法善攝故。」舍利弗既聞諸佛法住久近,而原因在於是否結戒、說戒,故勸請釋尊「與諸比丘結戒、說戒,使修梵行,法得久住。」嗣後俟諸比丘有漏法生,佛即隨事制戒。觀此制戒因緣,可知如來制戒,意在「攝僧」,攝僧意在「令正法久住」。釋尊鑒於法待人宏,而人事無常,難以久保,與其必待傑出之人始能宏揚,不如寄附大眾(組織),展轉傳習,則更為穩固。然人眾相處,難免龍蛇混雜,智愚交參,倘不以法繩之於正,亦必聚而無狀,不足為大法之寄,是以如來以大悲等流,制戒攝僧。僧正而後道隆。佛法二寶,乃得因以久住。如來之廣制戒法,組織僧團,並以之列為三寶之一,為眾生恭敬增福之田,其關係佛法,實至為深重。薩婆多毗尼毗婆沙,謂佛四意制戒︰「(一)令先作者,知無有罪,得除憂悔;(二)滅將來非法不起;(三)決疑網;(四)有十利。」前三易知,第四言十利者︰
(1)攝取於僧︰「僧」即是眾,僧眾共處,必以法攝,始能和合,自他相安,佛法勝事,因而成辦。律中喻如以線貫華,成妙莊嚴,散則無用。僧亦如是,必以法攝,方成佛法幢相,堪為世間良福之田,宏揚經法,住持聖教。故僧伽稱為六和合眾︰當知身和、口和、意和,是僧團精神之外觀;戒和、見和、利和,是僧團成立之本質。具此內外和合擔負住持佛教重任之僧團,必須自生活起居以至自修化他,皆有其共同規制,因之小而可以律身正己,大而可以自他相處,乃至達成「令正法久住」之目的,此為佛陀制戒攝僧之本意。
(2)令僧歡喜︰如來既制戒以法攝僧,僧中清淨守道清白者,自忖能恪遵如來聖制,解脫可期,由是而令僧心生歡喜。
(3)令僧安樂︰僧中遇有未能嚴持淨戒而有所違犯時,得依法出罪、懺悔,還復清淨。如是自身既免除憂悔而心得安樂,大眾亦因而和合樂住,故律中云「懺悔則安樂」。
(4)未信令信︰由於僧團之清淨如法,自然能令未於佛法生信心者令生正信。
(5)已信令增長︰使已經信仰佛法者,因僧團之清淨和合,令其信心愈加堅固,並增長廣大。
(6)難調者令調順︰出家者多,良莠不齊,倘不繩之以如來聖制,則強梁驕橫者難於就範,如來制戒,既長幼平等,住則共同遵行,犯則如法治,如是頑劣者無所施其技,則易於調伏順從。
(7)慚愧者得安樂︰此言僧中有心性柔和知慚知愧者,有犯則懺悔,不虞他人無理之干擾,則安樂而自得。
(8)斷現在有漏︰「漏」謂煩惱,煩惱多依事境而生,嚴持淨戒,可以防護根門,則現在煩惱無由得生。
(9)斷未來有漏︰持戒既能遮斷現在煩惱,不更熏習雜染種子,則未來煩惱亦必不生,故云斷未來有漏。
(10)令正法久住︰有戒法住世,則有清淨和樂之僧團,僧住則佛法住,三寶由此延續不絕。
如來制戒,有如上所說之十利。十利中以攝僧為根本,令正法久住為目的,中間諸利,乃自然從生。吾人從制戒十利以觀比丘戒法,可知釋尊一化,不出經戒二門,經義雖廣博深邃,無所不包,然欲發揚經義,住持正法,則有待於依戒而住之僧團,諺云︰「佛法宏揚本在僧。」僧是奉行佛陀經戒之團體,不是個人。律制四人以上可以羯磨說戒等(律列四種僧︰(一)四人僧,(二)五人僧,(三)十人僧,(四)二十人僧。各有其能作之事,不可一例。)故僧是奉行如來律制之團體,世間有如法奉行律制之僧團,則僧寶現前;有僧寶,則有法寶、佛寶,三寶住世,即是佛法之長住人間。佛言︰「我在僧數」、「供養僧,即供養我已。」佛之如此重視僧團,倚附僧團,即因僧團有住持佛法,代表佛教之勝用。佛世尚且如是,況佛滅度後,欲宏揚佛法,住持正教,不嚴淨僧團,又何能達成宏法利生之任務。更有進者,僧團為培養調練佛教人才之洪鑪,有健全之僧團,僧徒之品格才能逐漸增高。僧品崇高,則僧團自然清淨而有力。故佛教之律制,雖注重個人之持犯懺悔,更注重團體之清淨健全。個人與團體在一定之法制下,相互增上,則佛法之慧命,自然可以延續不絕。故比丘戒法,乃關係建立三寶之一之僧倫,僧倫若壞,則佛寶法寶無所附托。觀釋尊因過去諸佛法滅久近,而於此土制戒攝僧,其用意之深,付託之重,實不難想見。惜吾人生值法末,於佛世前後之僧團生活,不及聞見!然據史乘所載,佛滅未及百年,僧伽之律儀生活,即已發生歧見,嗣後五部、二十部,皆各有其所誦律本。
及佛法傳入中國,首重義理之流布,稍後雖有諸部羯磨、戒本、廣律之譯傳,且設壇受戒,然終止於少數人之鑽研修治而已。待中國大乘佛教蔚興,律制即隨小乘教義同被視為偏方之談,故真正出家律儀生活,中土久已失傳。間有黽勉勵行者,亦限於個人謹嚴之操持,未足稱為如法如律;以無有清淨如法之僧團,為之羯磨、授戒、出罪等。而今日流布於錫緬等地之佛教,據文字之報導與目擊者之口述,一切出家制度,猶能與原始律儀生活相切近,此誠為難能可貴者。而彼等在世界文化交流中,亦起有佛教主流之作用,而彼等所在之國土,猶以佛法為舉國上下一致信敬之對象,推原其故,乃由佛教律制生活之保存。反觀我國佛教,雖號曰大乘,猶存菩薩比丘之名,然按諸實際除如儀登壇受具一事外,幾不知更有他事。故由於律儀生活之廢弛,所謂律制中之僧團規制,實早已名實俱亡。今日中國佛教所謂僧,已不是依律而住之團體,而變成依佛教出家之個人。然所謂出家,既未具沙彌律儀,更不成比丘性,亦徒存其儀制而已。試以佛教中事,微驗於舉國僧徒,除早晚課誦及念佛拜懺等儀式略稱相同外(其實亦不盡然),幾更無一致之法守與規制。以如此散漫之僧眾,住持如來法毗奈耶之正教,焉得不東倒西歪!佛教之漸為國人所疏遠,不受社會之重視與信敬,無不導源於僧制之廢墬。故當今之世,欲圖佛教之隆盛,吾人猶以循健央楓團之途徑為最有效,但欲健央楓團,非謂處處均以原始律制繩之之謂,然至少原始律制中之根本重戒應該嚴守,至於「小小戒可捨」,亦須以不違律制之根本精神為原則。當知佛教已因律制之廢墬而招至衰落之後果,倘不於此根本之處,深加警悟而極圖之,則佛法之滅亡,將繼踵而至!
佛法在印度,凡云出家,無論大小乘學者,皆依小乘律制而住,雖比丘更受菩薩戒,但遇有與比丘律儀相迕之處,猶謂應防護聲聞律儀。以比丘律儀,乃建立僧倫之根本。一切律儀及佛法,皆以此而得建立,故不容違背。經載文殊師利與大迦葉應阿闍世王請,文殊始讓迦葉,不敢違世尊之恒規;迦葉則終遜文殊,所以順請主之本意。觀此大小乘學人彼此相敬相讓之事蹟,可知大小律儀非不相容,以文殊之大智,猶尊迦葉小乘之戒德。而西土大乘佛法之龍象,如龍樹、提婆、無著、世親等,皆依小律而出家受具。故若依次序位,則大乘學人,在大乘眾中,可依大乘而序前後,若入小乘眾中,則仍須依小律而序其先後。由此可見,自佛世以來,比丘律制,即為佛教崇重之中心。故若剋論制教,應唯指比丘律儀。
(三)化制二教的異同
關於化制二教之異同,靈芝大師曾以四種四句明其差別。初約違四句︰
(1)違化不違制︰如吾人瞥爾起貪瞋之念,及一般俗人作十不善業,此皆有違理善,故曰違化。不違制者,以制教為防身口,不論心犯,以若約心論犯,則世間將無一清淨比丘,故比丘起貪瞋等念,雖屬不善,然未現之身口,故不犯律制,仍謂清淨。在家人未稟佛戒,雖作諸不善,亦不違制教,然十不善業,性是惡法,作則有罪,故是違化。
(2)違制不違化︰如比丘受具足,應持二百五十戒,其中有關衣、食、住、藥,威儀行住等事,皆為出家受具所須遵守者。而此等諸戒,皆如來為護世譏嫌而遮止比丘令不作者,若比丘於此等遮制,有所違犯,名犯遮罪。以其性非是惡法,不違理善,故不違化教。
(3)俱違︰如比丘犯淫、殺、盜、妄等戒,既有違化道善法(即犯性戒),又違悖如來聖制(亦犯遮戒)。故俱違化制二教。
(4)俱不違︰如比丘內以理觀自照,外以戒法檢束身心。內外光潔,身心清淨。既不違制教,亦不違化道。
次約順四句︰
(1)順化不順制︰如居家學佛,觀無常、苦空、無我之理,破除迷執,乃至證入聖果,亦只云隨順化教。以身為俗侶,未能出家稟比丘律儀,故不順制教。
(2)順制不順化︰如出家稟受律儀,但知嚴守事戒,而心無慧觀,不明空無我理,於戒雖云不犯,然於如來化教,則未云隨順。
(3)俱順︰此與初中第四句同,即內具慧觀而外有戒檢。
(4)俱不順︰如一般凡愚,起惑造業,無慚無愧。
約受戒四句︰
(1)稟化不稟制︰如《淨名經》云︰汝但發心,即名具足;而不依律制,羯磨受戒。
(2)稟制不稟化︰即內無淨慧,而外遵律制,如法登壇受具者是。
(3)俱稟︰即心希出離,受律儀戒,復知趣向聖道,如佛世利根,善來、三語,即得道果。又,此指出家菩薩,既稟比丘律儀,復受菩薩戒,亦是化制俱稟。
(4)俱不稟︰即一般凡愚。
約懺罪四句︰
(1)化淨制不淨︰如比丘犯罪,但知觀罪性本空,而不依篇聚出罪還淨;如是,縱得好相,亦不入淨僧之數。
(2)制淨化不淨︰如比丘犯罪,但知依律懺悔還淨,而不知慧觀,如是雖除違制之罪,而業性不空,終為情執所累。
(3)俱淨︰犯戒則依律出罪還淨,違制之罪即滅,復以淨慧觀業性不可得,空諸幻累。
(4)俱不淨︰即凡愚犯罪,既不知依律出罪,亦不依慧觀懺除。
循此四種四句,可知化制二教之關係與範圍。在家學佛,則稟化教,而無制教,出家學道,則雙稟二教。故出家眾不應僅防身口,亦應防心;不但遵從事懺,亦應注重理觀。然若剋論化制二教之界限,則制教唯是比丘戒法,其餘經論,及菩薩戒法皆屬化教所收。以菩薩戒法,雖亦是律儀,為佛口所說,然菩薩律儀,可遍於三世十方,故乃屬化教所攝。比丘戒法,則係釋尊依此界風俗習慣而制立,諸佛有無不同,即有比丘律制之佛土,亦不必盡同此土之制。故小乘律制,乃釋迦佛法所特有,為住持佛法之根本,釋尊大悲所等流。
〔參考資料〕 《四分律刪補隨機羯磨疏》序;《四分律刪補隨機羯磨疏濟緣記》卷一之一;《八宗綱要》卷上。
印度的四種葬法之一。四種葬法為土葬、火葬、水葬、林葬。將屍體投入河中,讓魚蝦啖食謂之水葬。這是最簡單的葬法。至今濕婆教徒和首陀羅族之間仍然舉行此種葬法。又,一般印度人皆以恆河和耐秣陀河為聖河,並且相信投身聖河能消滅罪業,往生天堂,因而在阿拉哈巴、貝那勒斯等地,有不少投水自殺的人。此外,也有將火葬後的骨灰撒入聖河的人。
〔參考資料〕 《四分律刪繁補闕行事鈔》卷下(四)。
原四十五卷,現行本六十卷,亦稱《曇無德律》(曇無德意譯法藏或法密),姚秦‧弘始十年(408)罽賓‧佛陀耶舍於長安中寺譯。它是漢語系佛教僧尼奉行的一部廣律。收在《大正藏》第二十二冊。
《四分律》因全部由四分構成而得名。初分為比丘戒,第二分為比丘尼戒和二十犍度中的前三個半犍度(北宋、麗藏本,依舊寫本如此,南宋、元、明藏本改作前二犍度),第三分為中間十四個半犍度(北宋、麗藏本如此,南宋、元、明藏本改作十六個犍度),第四分為最後二犍度等。這樣的分段,道宣等都以為因結集時分四次誦出,但後來義淨說是因梵本分為四筴故稱四分。定賓《飾宗記》從義淨說,元照《資持記》則仍依道宣之說。
《四分律》為曇無德部所傳,一般稱為五部廣律之一。《僧祇律》後記說「優波崛多後遂有五部名生」,曇無德名列於最初。故此部律係從優波崛多系統下分出。唐代玄奘到烏仗那國時,其地還是五部並行,並以曇無德為首(見《西域記》卷三)。
本律原屬聲聞乘,但律宗學者北魏‧慧光即已判為大乘。唐代道宣更明確的主張《四分律》通於大乘。像《行事鈔》卷上三說︰「四分宗義當大乘。」同書卷中之四說︰「四分律一宗是大乘。」《羯磨疏》並以五義證「四分通明佛乘」。他所引的五義中有勸信頌及戒本迴向文,都是曇無德部流傳本所加。
《四分律》的譯出,據《出三藏記集》說,是秦主姚興因鳩摩羅什的建議迎佛陀耶舍來長安,因佛陀耶舍能誦《曇無德律》,司隸校尉姚爽就請他翻譯。姚興懷疑他只憑記憶會有錯誤,經過測驗,耶舍能以三天功夫記憶藥方戶籍四十餘紙,誦出一字不錯,才加信服。譯出的時期是弘始十年(408)。另據《四分律》序說︰支法領曾在于闐遇著佛陀耶舍,知道他通《四分律》等,就在那裡寫出梵本,於弘始十年偕回中國,姚興即於其年請耶舍譯出此書。當時有持律沙門三百餘人於長安中寺參加,而以支法領的弟子慧辯任校定之事。這樣《四分律》又有校改的一本,唐‧定賓作《飾宗記》時,還是已校改本和未校改本並行的。《法經錄》謂《四分律》題為佛陀耶舍共竺佛念譯,這大概是因《高僧傳》總說佛陀耶舍曾共竺佛念譯《長阿含經》等,就認為譯《四分律》也是二人共譯了。今通行本即從《法經錄》之說。《宋高僧傳》〈曇一傳〉說本書為佛陀耶舍共鳩摩羅什譯,未詳所據。
《四分律》主要說明僧尼五眾別解脫戒的內容和受持的方法。但關於本書的主旨,古代諸律師說法不一︰(1)有說此律以止(二部戒)作(犍度等)為宗,(2)道暉說以受(受戒時總發戒體)隨(受戒後隨事別修)為宗,(3)有說以止惡為宗,(4)法願、智首說以教行(專精不犯,犯已能悔)為宗,(5)有說以因(戒本及犍度所明止作)果(大小持戒犍度)為宗,(6)道雲以為戒在多處別說不可論宗旨,(7)法礪說以止善為宗,(8)道宣說以淨戒為宗,(9)懷素說以戒行為宗,(9)定賓說以善說毗奈耶為宗(見《四分律開宗記》卷一、《律宗綱要》卷上)。
本律內容,可分為序、正、流通三分。初五言頌四十六頌半為勸信序,次長行「如來自知時」,以上敘舍利弗請佛結戒因緣為發起序。此二序為序分。
正宗分包含二部戒及二十犍度。
二部戒中,初比丘戒(卷一至卷二十一),即四波羅夷、十三僧伽婆尸沙、二不定、三十尼薩耆波逸提、九十波逸提、四波羅提提舍尼、百眾學、七滅諍法,共二五○戒。每一戒下各各說明緣起(為何事結戒)、起緣起人(因誰結戒)、立戒(佛結戒的經過和所結戒的條文)、分別所立戒(條文的解釋)、判決是非(是犯非犯和所犯輕重的判斷)。每結一戒必說十句義(結戒的意義),即「攝取於僧,令僧歡喜,令僧安樂,令未信者信,已信者令增長,難調者令調順,慚愧者得安樂,斷現在有漏,斷未來有漏,正法得久住。」(本律與今斯里蘭卡所傳的《巴利律》同出於法藏部,故內容極相近。特別是比丘戒墮罪的條文次第,二律多作對應的互換,例如《四分律》波逸提第四和第六條,在《巴利律》即為第六和第四條等,可見二律有近支的關係。)
次比丘尼戒(卷二十二至卷三十),即八波羅夷、十七僧伽婆尸沙、三十尼薩耆波逸提、一七八波逸提、八波羅提提舍尼、百眾學、七滅諍法,共三四八戒。眾學法及七滅諍法與比丘共,文中略去。波羅夷前四戒、僧伽婆尸沙前三戒、尼薩耆波逸提前十八戒、波逸提前六十九戒,與比丘共,其緣起等已見比丘戒中,故此中僅有結戒條文。其餘與比丘不共的各條,每條下也都有緣起等五段,如比丘戒。
二十犍度中,(1)受戒犍度(卷三十一至卷三十五),說釋迦佛出家成佛,度人出家受戒,立受戒法的經過,和所立的受戒法。(2)說戒犍度(卷三十五至卷三十六),說建立說戒法的緣起和說戒法。(3)安居犍度(卷三十七),說安居緣起和安居法。(4)自恣犍度(卷三十七至卷三十八),說自恣緣起和自恣法。(5)皮革犍度(卷三十八至卷三十九),說用皮革的緣起和各種開遮。(6)衣犍度(卷三十九至卷四十一),說糞掃衣和受施衣等的開遮。(7)藥犍度(卷四十二至卷四十三),說關於飲食的各種開遮。(8)迦絺那衣犍度(卷四十三),說迦絺那衣的製法、受法和捨法。(9)拘睒彌犍度(卷四十三),說拘睒彌比丘僧破復合的經過和羯磨法。(10)瞻波犍度(卷四十四),說作羯磨如法非法的分別。(11)呵責犍度(卷四十四至卷四十五),說呵責等七種羯磨的內容和如法非法的分別。(12)人犍度(卷四十五),說犯僧伽婆尸沙的治罪法。(13)覆藏犍度(卷四十六),說行覆藏法。(14)遮犍度(卷四十六),說遮說戒法。(15)破僧犍度(卷四十六),說調達破僧,舍利弗、目犍連復令僧和合的經過以及破僧的內容與果報。(16)滅諍犍度(卷四十七至卷四十八),說以七種毗尼滅四諍法。(17)比丘尼犍度(卷四十八至卷四十九),說比丘尼與比丘不共的受戒法,比丘應不應與比丘尼作羯磨等。(18)法犍度(卷四十九),說客比丘與舊比丘共住法和乞食等雜行法。(19)房舍犍度(卷五十至卷五十一),說關於房舍的各種開遮。(20)雜犍度(卷五十一至卷五十三),廣說各種雜事的開遮。雜犍度後半部分有大小持戒犍度,為其餘諸律所無。其內容從生信出家,沙彌十戒,防過十七事,守護根門等五種行,成化身等五勝法,最後得三種智明,為大小乘所共學。
最後流通分,包含五百結集、七百結集、調部毗尼和毗尼增一。五百結集(卷五十四)說迦葉集五百阿羅漢結法毗尼的經過。七百結集(卷五十四)說佛涅槃後百年上座一切去等七百阿羅漢,論法毗尼審查跋闍子比丘所行十事非法的經過。調部毗尼(卷五十五至卷五十七),說優波離問佛諸戒是犯非犯的分別。毗尼增一(卷五十七至卷六十)為律學的法數,從一數乃至十三、十七及二十二。
本律全體的結構,依律中毗尼增一分五大段︰(1)序,謂「知時」以前;(2)制,謂僧戒本;(3)重制,謂尼戒本;(4)修多羅,受戒犍度以下;(5)隨順修多羅,調部毗尼以下。又依五百結集說,比丘律、尼律、犍度、調部毗尼、增一,亦為五段。法礪、懷素、定賓等則開為三十七法,即比丘戒八法(波羅夷、僧伽婆尸沙、不定、尼薩耆波逸提、波逸提、波羅提提舍尼、眾學法、滅諍),尼戒六法(少不定及滅諍,滅諍法智首以下都說應有,當是律文省略),二十犍度為二十法,二結集合為一法,調部及增一各為一法,共為三十七法。
中國比丘戒的傳授是從曇柯迦羅開始的。但曇柯迦羅只譯了《僧祇戒本》。他來後不久,康僧鎧和曇諦也來到洛陽。曇諦譯出了《曇無德羯磨》,康僧鎧譯出了《郁伽長者》等四部經。《開元釋教錄》說唐時所得《四分雜羯磨》一卷即四經之一(此書不見於以前諸經錄,故是否鎧譯尚有可疑)。《高僧傳》說曇柯迦羅譯出《僧祇戒本》後「更請梵僧立羯磨受戒」。這些梵僧所立羯磨屬於何部雖無顯明記載,但那時已有《四分羯磨》的譯本,受戒所用很可能就是《四分》。又《智首傳》云︰「海內受戒並誦法正(即曇無德)之文。」《續高僧傳》〈明律篇〉論也說︰「窮其受戒之源宗歸四分。」道宣《續高僧傳》對以前南方律師受(受戒)遵《四分》,隨(行持)依《十誦》表示遺憾。可見自來受戒都依著《四分》的。就戒而言,所受的與所持的應當求得一致,故後來《四分律》的通行乃是必然的趨勢,但已是《四分律》譯出六十餘年以後的事了。那時元魏‧北台法聰開始弘《四分律》,而南方還盛行《十誦律》,至唐中宗時明令禁止,而後《四分律》才南北通行。道宣《續高僧傳》論云︰「今混一唐統普行四分之宗。」即指此而言。從唐時推行《四分律》,並發展為律宗,直至現在,漢地佛教僧尼一直奉行《四分律》不改。
屬於曇無德部的律典多和本律有關,現存別譯或集錄而成的,就有︰佛陀耶舍譯《四分律比丘戒本》一卷,懷素校定《比丘戒本》一卷,《比丘尼戒本》一卷,道宣《刪定僧戒本》一卷,宋‧元照《重定比丘尼戒本》一卷,明‧弘贊輯《式叉摩那尼戒本》一卷,曹魏‧康僧鎧譯《雜羯磨》一卷,曇諦譯《羯磨》一卷,劉宋‧求那跋摩譯《比丘尼羯磨》一卷,道宣集《刪補隨機羯磨》二卷,懷素集《僧羯磨》三卷、《尼羯磨》三卷。
關於本書的註疏,舊註將近二十家(見《雲雨鈔》),現多佚失。現存的重要註疏有下列各種︰智首《疏》二十卷(只存第九卷),法礪《疏》十卷(一作二十卷),道宣《四分律刪繁補闕行事鈔》十二卷(一作三卷或六卷),《比丘含注戒本疏》八卷(一作四卷),《刪補隨機羯磨疏》八卷,《拾毗尼義鈔》六卷,《比丘尼鈔》六卷,懷素《開宗記》十卷(一作二十卷),定賓《戒本疏》二卷,大覺《行事鈔批》二十八卷,志鴻《搜玄錄》二十卷,後唐‧景霄《行事鈔簡正記》十七卷,宋‧允堪《行事鈔會正記》(卷一、二及殘冊二卷存),《戒疏發揮記》(卷三存),《業疏正源記》八卷,《毗尼義鈔輔要記》六卷,元照《行事鈔科》十二卷,《資持記》四十二卷,《含注戒本疏科》八卷,《含注戒本疏行宗記》二十一卷,《業疏科》八卷,慧顯《行事鈔諸家記標目》一卷,道世《毗尼討要》六卷,道言《釋四分戒本序》一卷,明‧元賢《四分戒本約義》四卷,廣莫《四分戒本緣起事義》一卷,智旭《重治毗尼事義集要》十八卷,《大小持戒犍度略釋》一卷,《毗尼珍敬錄》二卷(廣承輯錄,智旭會補),明‧弘贊《名義標釋》四十卷,《四分戒本如釋》十二卷,清‧德基《毗尼關要》十六卷,《事義》一卷,讀體《毗尼止持會集》十六卷,《毗尼作持續釋》十五卷。此外敦煌出土本還有法成《疏》的殘簡,和佚名的著作︰《四分戒本疏》卷一至卷三,《律戒本疏》一卷,又一卷,《律雜抄》一卷,《宗四分隨門要略行儀》一卷(《大正藏》古逸部),《四分律戒心疏》,《四分律頌》,《四分律行》,《四分律並論要用抄》卷上,《四分律及論明三寶義》第十二(《敦煌本古逸經論章疏》)。(隆蓮)
〔參考資料〕 《出三藏記集》卷三;《歷代三寶紀》卷八;《開元釋教錄》卷十二、卷十三;印順《原始佛教聖典之集成》;平川彰《律藏の研究》。
三卷。唐‧道宣(596~667)撰。具稱《四分律刪繁補闕行事鈔》,略稱《行事鈔》。收在《大正藏》第四十冊。作者為律學南山宗的創始人,本書鈔集比丘依律行事的教典根據,主要以《四分律》為基礎,以三藏文字、聖賢撰述、古師章疏為補充,分三十篇說明律藏所攝的自修攝僧的各種事相行法。此與作者所著的《四分律比丘戒本疏》和《四分律羯磨疏》同稱為南山三大部,為律宗的權威著作。
道宣十六歲從智顗出家,二十歲時從智首受具。二十一歲從智首習律,曾聽律至二十遍以上。他在從智首聽律的時候就打下了著本書的基礎。他原住長安崇義寺,以武德七年(624)入終南山,武德九年六月於終南山豐德寺撰成本書初稿。貞觀四年(630,一作貞觀八年)重加修定。
本書卷首有作者自序,序文先總明著本書的動機,作者認為古來釋律的著作,撰疏的只論廢立,作鈔的只逞問難,都不足以為新學實際行事的指導。因此「統教意之廢興,考諸說之虛實」,以「辟重疑,遣通累,括部執,詮行相」為宗旨,著重會通諸律,解決疑難,便利行事,故題名行事鈔。把律文內同類的加以歸納,內容是「始終交映,隱顯互出」。儘量求文字的簡約,提示綱領,以應需用。
次以十門提綱,說明撰述本書的義例︰
(1)序教興意︰說明佛制戒的意義,四分宗與他宗的優劣,並以遮性等五例分別顯教興意。
(2)制教輕重意︰以漸頓等七門說明制有輕重的理由。
(3)對事約教判處意︰以昔人臨事不據所受律文判斷,或依他部律來處理本宗(四分)的持犯,為了糾正這些錯誤,而建立劃一正確的標準。
(4)用諸部文意︰說明本書主要取《四分律》為依據,其間也引用他部律,主要是因為《四分律》文不明了,或事在廢前(如律許食魚肉,後在《涅槃經》中制止食肉),或有義無文,有事無文的,皆取他部之文來補充。所引的律文,必取與四分義勢相順。其與《四分律》文不同不相通的,只能用他部之文行他部事。至於兩律文義不同又都明了,不好取捨,就兩說併存,隨人採用。又列舉諸持律者有以下幾種︰(1)只用四分一部,全不參考他部。(2)遇有四分缺文就引他部來補充。(3)四分應有的意義而文字不明顯,引他文證明。(4)四分文義部明顯,雖是他部所廢,而仍然沿用。(5)兼取五藏文字會通律宗。(6)最後以大乘為歸趣。作者說本文所宗屬於(3)、(6)兩種,其餘的方法則參酌採用。
(5)文義決通意︰作者從《四分律》中發現了許多須抉擇會通的問題。其原因不外是律文年久殘缺,部主取捨不同,翻譯失實,抄寫錯漏,相承雜濫。解決辦法是︰(1)文義俱闕的事,以他事為例,或就理之所有來處理。(2)文具義闕的事以義定之。(3)義雖應有而《四分律》無明文的事,以他部文為證而成其事。
(6)教所詮意︰總以持犯二事為律教所詮。
(7)道俗七部立教通局意︰分化行二教,化教泛明因果,識達邪正,通於道俗;行教(即制教)定取捨,顯持犯,局於內眾。
(8)僧尼二部行事通塞意︰二部同戒同制的,尼戒以比丘戒為准。其餘輕重不同,有無互缺,犯同緣異,及尼與比丘不同的行法,另立尼眾別行法篇。
(9)下三眾隨行異同意︰即式叉摩那、沙彌、沙彌尼不同的行法,別列一篇。
(10)明鈔者引用真文去濫傳真科酌意︰作者列舉本書引用的書目,有諸部律藏及釋律諸論(《根本說一切有部律》當時尚未傳來,作者未及見故不列),和梁時所集《出要律儀》等(所引大乘三藏及小乘經論,則未列書目)。所引有關《四分律》古師註釋,有法聰、道復《疏》六卷,洪理《抄》二卷等十餘種,以及江表、關內、河南、蜀郡流傳的著作。最後作者說明作鈔意在撮略正文,包括諸意,只存可為根據的文字,其餘都刪略(諸家解釋不適合於新學行事的,另收入《拾毗尼義鈔》中)。目的是專供行事上披檢之用。
最後以三行統攝全書的內容。上卷十二篇屬於攝僧統眾的事,名為眾行;中卷四篇屬於自修持犯的事,名為自行;下卷十四篇通於僧眾及個人,名為共行。自行屬於止持,眾行、共行屬於作持。故本書所詮,總歸於依戒行十六事,成此三行,故名行事。
正文分三十篇(宋‧元照撰《四分律行事鈔資持記》中,將本書分攝為十六篇),其主要內容如下︰
(1)標宗顯德篇︰本書以依戒行持為宗,本篇標舉戒法、戒體、戒行、戒相,並廣行諸教,讚持戒功德,為以下諸篇的發起(即總勸行事)。
(2)集僧通局篇︰明羯磨作法前作相(打犍椎等)集僧的方法,界(集僧處所)的差別和體相,及集僧的人數範圍。
(3)足數眾相篇︰明足僧數的人所具的條件,文中多說不足數的相,反顯能足數的相。後附別眾法。
(4)受欲是非篇︰明制與欲的制意,開遮,與欲因緣,與欲法,失欲,及成不成與欲。
(5)通辨羯磨篇︰明羯磨的條件、種類和成不成的分別。
(6)結界方法篇︰明攝僧界,內容包含自然界、作法界、結果作用的有無和失不失的差別(以上五篇為眾法緣成事)。
(7)僧網大綱篇︰主要明滅惡。以五門為綱,明住持攝眾的方法,包含七種治罪法(加惡馬、默擯為九種),僧食制度的如法與否,作法的條件和方法(此篇為匡眾住持事)。
(8)受戒緣集篇︰明受戒的事,附捨戒法和六念法。
(9)師資相攝篇︰怫子依止法和和尚阿闍黎攝受弟子法(以上二篇為接物提誘事)。
(10)說戒正儀篇︰明半月說戒的儀軌(謂據普照、道安二人舊定的儀軌,引律藏加以刪補而成。此篇與自恣篇為檢察清心事)。
(11)安居策修篇︰明安居處所、時間、分房舍法、四種安居、遇緣失不失安居、迦提五利、解界如不如法等,附受日法(此篇為靜緣策修事)。
(12)自恣宗要篇︰明自恣的時間、人、自恣作法等,附迦絺那衣法。
(13)篇聚名報篇︰先依六聚釋篇聚名相,次明犯戒所感果報。
(14)隨戒釋相篇︰釋比丘二百五十戒的戒相,初廣明戒法功能、戒體業性,並略示戒行攝修,後依戒本逐條解釋。除少數特殊條文外,僅列舉犯緣和略釋(廣解見《戒本疏》及《拾毗尼義鈔》中)。
(15)持犯方軌篇︰以名字、體狀、處所、通塞、漸頓、優劣、雜料簡等七門釋持犯差別(以上三篇為專精不犯事)。
(16)懺六聚法篇︰初依三宗明理懺,次依六聚明事懺(此篇為犯已能悔事)。
(17)二衣總別篇︰二衣謂制三衣六物及聽百一衣財。於制門中明衣的作法、受法、攝衣界坐具法、漉水囊法。於聽門中明百一諸長、糞掃衣、檀越施衣,及亡僧物的處理。
(18)四藥受淨篇︰明四藥的體,結淨地法,護淨法的差別,受的差別。19鉢器制聽篇︰初明鉢的制意、體、色、量、受法、失受相及受用行護法,次明其他養生眾具。附房舍眾具等法(以上三篇為內外資緣事)。
(20)對施興治篇︰明受施時作觀對治自心的方法。
(21)頭陀行儀篇︰明十二頭陀行(以上二篇為節身離染事)。
(22)僧像致敬篇︰明敬三寶法及僧眾大小相禮法,附造經像塔寺法(此篇為卑己謙恭事)。
(23)訃請設則篇︰包含受請、往訃、至請家、就座、觀食淨污、行香咒願、受食、食竟、噠嚫、出請家等法。
(24)導俗化方篇︰明說法儀軌,授三皈、五戒、八戒法,生起俗人敬信的方便,及白衣入寺法(以上兩篇為外化生善事)。
(25)主客相待篇︰明客比丘入寺、受房、相敬、問受利等法。
(26)瞻病送終篇︰初明簡看病人法、供養法、安置病人處所及為病人說法,次明出尸及埋葬的法則(以上兩篇為待遇同法事)。
(27)諸雜要行篇︰明佛法僧事乃至雜治病法等十門雜事(此篇為雜行要業事)。
(28)沙彌別行篇︰初明出家緣起、勸出家的功德、障出家的過失等,次明出家和授沙彌戒的儀軌與沙彌戒相等。
(29)尼眾別行篇︰初明比丘尼受戒、懺罪、說戒、安居、自恣等與比丘不同的行法,次明式叉摩那法及沙彌尼法(以上二篇為訓導下眾事)。
(30)諸部別行篇︰明他部與四分不同的少數事相(此篇為旁通異宗事)。
本書標題冠以「刪繁補闕」四字,如自序中所說︰刪繁主要是刪過去諸註家繁廣的情見,補闕是補充諸註家,也補充《四分律》未解決的問題。所以本書對《四分律》,沒有增減聖言的過失。
本書於諸部律中特以四分為宗,其理由是中國受戒既依四分,隨行也必須依四分才合理。所以根據的文字,以及判斷問題都以《四分律》為標準。但道宣與其他宗四分的學者不同處,在於他敢於旁徵博引,用他部的文字來補充《四分律》,而又不害《四分律》的本意。《四分律》在三乘中的地位,作者在《羯磨疏》中稱為「過分小乘教」,在本書中則稱為「小菩薩」(見《沙彌別行》篇),而「義當大乘」(見《受戒緣集》篇)。本書對於戒體,雖說應依《成實論》許無作非色非心,而又說「今就正顯,直陳能領之心相」,仍傾向以心法為無作戒體。本書引大乘三藏文字甚多,且多偏重大乘,如依《涅槃經》廢魚肉正食,即是其例。作者判四分律宗分通大乘,此書可說是以分通大乘的面貌出現的。
本書將《四分律》的二部戒和二十犍度的內容,以事類為提綱,歸納排列,與其他註《四分律》隨文解釋的體例完全不同。它僅以三卷的文字,該攝了六十卷《四分律》的事相行法,其餘三藏教典、東土著述有關的文義,也收羅得不少。不但全面,而且細密,如尺量短長,由旬大小等,皆有精細的考訂。並補充了很多闕漏(如狂人前捨戒不成,有義無文,三衣應受持及非時殘宿不受,有事無文等,引十誦等證補),糾正了很多錯誤,發現並解決了很多前人未注意未解決的問題。唐‧澄觀稱其「文簡理詣,義圓事彰」。宋代元照說本書是「攝僧護法之儀,橫提綱要,日用時須之務,曲盡規猷」。都不是過分的評語。它是在法礪以前諸律師研習成就的基礎上,捨短取長,而集其大成的。道宣以前諸家的鈔,現在多已失傳,蓋自本書出世後,他們就漸次被淘汰了。
本書成後就為當時律匠所共傳誦。法礪見此書,寫一本常閱,誤以為智首作。懷素也曾學此書。但因為它文簡義豐,後世學者不免仍感覺它很深。志鴻作《搜玄錄》時已嘆息「當時傳授,機利洞明;自爾學之,情昏莫曉」。元照也說它「理致淵奧,討論者鮮得其門」。後人為本書作註釋的極多,見於《行事鈔諸家記標目》的有六十二家,現存的有以下幾種︰(1)《四分律鈔批》十四卷,唐‧大覺撰。(2)《四分律行事鈔搜玄錄》二十卷,唐‧志鴻撰,澄觀序。引大慈、靈萼以下四十餘家的要義。今僅存集僧通局篇以上及安居、自恣二篇文,餘佚。(3)《四分律行事鈔簡正記》二十卷,後唐‧景霄撰。(4)《四分律行事鈔資持記》十二卷,宋‧元照撰。(5)《四分律行事鈔科》三卷,元照撰。(6)《四分律行事鈔評集記》十四卷,澄淵撰。以上諸家註釋,以元照《資持記》最為精詳,為《四分律》學者所共推重。釋《資持記》的著作有《資持記序解並五例講義》一卷(宋‧則安撰),《資持記立移注題拾義》一卷(宋‧道標撰)。1686年日本僧慈光、瑞芳二人將《資持記》編於《行事鈔》文下,將元照《科》文繫於其上,題名《三籍合觀》。分為四十二卷。
道宣著成此書後,即親為弟子講授。他的弟子中,有人在聽講時記錄所聞,就成為本書的註釋。六十二家中的大慈、融濟、靈萼、玄儼,都是道宣的弟子。此外,除極少數異宗的人(如相部宗的曇一等),對本書有不同意見外,其餘多是南山宗學人,對本書皆盡力弘傳。慧則一生講此書至七十遍之多。本書初出即盛行於長安及其附近。道宣傳法弟子文綱和文綱弟子道岸到了南方,本書的傳播就自北而南。道岸又請中宗墨敕執行南山律宗,本書的流行遂遍於中國南北漢族佛教界,言行事者皆奉為司南。直到現在仍為《四分律》宗人所宗奉。(隆蓮)
〔參考資料〕 《東域傳燈目錄》;《律宗瓊鑑章》;《諸宗章疏錄》;《新編諸宗教藏總錄》卷二;佐藤達玄《中國佛教における戒律の研究》。
「國師」是我國各朝代的帝王對於佛教徒中一些學德兼備的高僧所給予的稱號。我國高僧獲得國師稱號的,一般以北齊時代(550~577)法常為嚆矢。據《佛祖統紀》卷三十八說,北齊文宣帝天保元年(550),詔高僧法常入宮講《涅槃經》,尊為國師;國師的名稱以此為始。同時又以沙門法上為大統(僧官),統治天下僧尼,亦尊為國師。但以唐‧法琳的《辯正論》卷三「(僧)實國師」的記載看來,則在北周時似已有國師的稱號了。
宋‧志磐《佛祖統紀》卷四十三述國師稱號的由來說︰「自古人君重沙門之德者,必尊其位,異其稱,曰僧錄、僧統、法師、國師。入對不稱臣,登殿賜高座,如是為得其宜。」因此,後來有些學德兼備的高僧,常被當時帝王尊為國師。
不過這種國師的稱號,在印度和西域早已流行。《大宋僧史略》卷中〈國師〉條說︰「西域之法,推重其人,內外攸同,正邪俱有。昔尼犍子信婆羅門法,國王封為國師。內則學通三藏,兼達五明,舉國皈依,乃彰斯號。」《中阿含經》卷十五〈轉輪王經〉記剎利頂生王時︰國師梵志巡行國界,……這是婆羅門為國師的例子。又《出三藏記集》卷十一〈訶梨跋摩傳序〉記載︰佛滅九百年時,有個印度外道論師,想阻止巴連弗王崇敬三寶,就到摩竭陀國來活動。王即募境內學者說︰誰能以辯論折服外道的,當奉為國師。訶梨跋摩應募而至,折服了這個外道。王及臣民非常高興,即與全國人民奉為國師。《慈恩傳》卷四也說︰印度勝軍論師,學德兼備,摩竭陀王很敬重他,便派特使邀請,立為國師。
佛教東傳以後,西域也有國師的稱號。如前秦‧建元十八年(382)時,西域東師前部王彌第來訪長安,其國師鳩摩羅跋提同來,獻胡語《大品般若經》一部(《出三藏記集》卷八〈摩訶鉢羅若波羅蜜經抄序〉)。又高僧鳩摩炎(即鳩摩羅什之父,他從印度到龜茲,娶其王妹而生羅什),聰明有志節,捨相位出家,東度葱嶺。龜茲王聞名敬慕,自出郊迎,請為國師(《出三藏記集》卷十四〈鳩摩羅什傳〉)。此外,漢地高僧也有為當時西域國師的。如隴西高僧法愛,深解經論,兼通術數,為西域芮芮(亦稱蠕蠕或柔然國)國師,俸以三千戶(《高僧傳》卷八〈法瑗傳〉)。
當中國南北朝時代,由於統治者的需要和支持,許多高僧賴以開展活動,佛教獲得很大的發展。當時許多高僧雖沒有國師的稱號,但受貴族王侯崇信,被稱為家師、門師等。特別是在北朝,如魏文成帝奉沙門統曇曜以師禮,孝文帝稱呼《成實論》講師道登為「朕之師」,北涼‧沮渠蒙遜對於曇無讖,後趙‧石勒、石虎對於佛圖澄,前秦‧苻堅對於道安,後秦‧姚興對於鳩摩羅什等的尊敬,都是相當於國師的禮遇。至北齊文宣帝時,更正式尊稱法常為國師。元代法洪所撰的〈帝師殿碑〉(1321)說︰「古之君天下者皆有師,惟其道之所存,不以類也。故趙以佛圖澄為師,秦以羅什為師。夫二君之師其人也,以其知足以圖國,言足以興邦,德足以範世,道足以參天地贊化育,故尊而事之,非以方技而然也。」(《佛祖歷代通載》卷二十二)。
南朝陳宣帝,曾以天台智顗為菩薩戒師,隋煬帝也同樣以智顗為菩薩戒師,故有時也號為國師(《僧史略》卷下)。隋煬帝時之智瓘(早親南嶽大師,修法華三昧,隱居鍾山),煬帝屢詔,請問法要,禮為國師(《佛祖統紀》卷九)。唐高祖時之智滿,亦有國師的稱號。唐代三百年間,佛教各宗高僧被尊為國師的很多。禪宗的神秀,歷武后、中宗、睿宗、玄宗四朝,皆號為國師。嵩山老僧慧安被稱為老安國師,慧忠被稱為南陽國師,知玄被稱為悟達國師,無業被稱為大達國師。密宗方面,金剛智寂後,諡為灌頂國師。不空為帝灌頂,賜號為智藏國師。淨土宗有南嶽法照為代宗時代的國師。華嚴宗的澄觀,於貞元十五年(799)入宮闡說華嚴宗旨,德宗賜以大統清涼國師之號;法藏則被封為康藏國師。祖琇在《隆興編年》卷十五說︰「吾釋之盛,莫盛於唐,凡三百年間,以道德為天下宗師者不可悉數。」從以上人物看來,此說是符合事實的。
五代時期,雖然戰亂不停,但那些割據一方的小國對於高僧賜號仍見流行。西蜀後主賜無業為祐聖國師,吳越王以天台德韶為國師,南唐以文遂為國大導師,閩王王審知以鼓山神晏為興聖國師。
宋代佛教是禪宗的全盛時代,禪僧獲得賜號者極多,未見有國師的稱號。但日本天台宗高僧成尋於宋時來訪我國,至開封謁見神宗,神宗賜以善慧大師之號;寂後敕葬於天台山國清寺建塔,賜題「日本善慧國師之塔」(常盤大定《日本佛教之研究》)。
遼代崇信佛教,不少僧徒兼任朝廷高官。《契丹國誌》卷八說︰「(興宗)尤重浮圖法,僧有正拜三公、三師兼政事令者,凡二十人。」著名高僧非濁於重熙十八年(1049)為上京管內都僧錄,清寧二年(1056)晉至檢校太傅太尉,賜純慧大師之號。他的老師就是著名的燕京奉福寺圓融國師。圓融名澄淵,著有《四分律刪繁補闕行事鈔詳集記》十四卷、《科》三卷,稱為燕台奉福寺特進守太師兼侍中國師圓融大師賜紫沙門(〈奉福寺尊勝陀羅尼石幢記〉、《遼史拾遺》卷十六)。
到了金代,國師的名義更見明確。《大金國誌》卷三十六〈浮圖〉條說︰「浮圖之教(中略)在京曰國師,帥府曰僧錄、僧正,列郡曰都綱,具曰維那。(中略)國師,在京之老宿也,威儀如王者師,國主有時而拜。服正紅袈裟,升堂問話講經,與南朝等。」
元代的國師,兼有政教的權力;由於朝廷過分寵信喇嘛,造成了許多流弊。《元史》〈釋老傳〉記當時帝師的權力說︰「乃郡縣土番之地,設官分職,而領之於帝師。(中略)帥臣以下,亦必僧俗並用而軍民通攝。於是帝師之命,與詔敕並行於西土。(中略)雖帝后妃主,皆因受戒而為之膜拜。(中略)其徒怙勢恣睢,日新月盛,氣焰熏灼,延於四方。」世祖忽必烈於中統元年(1260)以八思巴(1239,一說1235~1280)為帝師,授以玉印,統釋教。至元六年(1269)奉敕新制蒙古字(亦稱八思巴文字)成,升號為帝師大寶法王,更受賜玉印。至元十七年(1280)以四十二歲(或云四十六歲)入寂,帝極哀悼,賜「皇天之下一人之上開教宣文輔治大聖至德普覺真智佑國如意大寶法王西天佛子大元帝師」的尊號(《佛祖歷代通載》卷二十一)。至元初,設立釋教總制院,命國師管領釋教僧徒及西藏事,同二十五年改為宣政院。其後對於西藏喇嘛特賜或追諡為帝師、國師、三藏國師、灌頂國師者,不勝枚舉。
漢族僧人受元朝尊為國師的也有九人,世祖時代的海雲國師(1202~1257)最為著名。海雲名印簡,山西嵐谷寧遠人,道行孤高,為朝野所重,卓錫燕京慶壽寺。太子生時,詔海雲國師摩頂立名。寂後築塔燕京;元初新築京城,監築者謀毀海雲國師塔,兩雉相合,奏帝欲去其塔。帝云︰海雲高僧,築城圍之,貴僧之德,千古不磨(其行狀詳載於近年北京巿發現的王萬慶撰〈大蒙古國燕京大慶壽寺西堂海雲大禪師碑〉及《佛祖歷代通載》卷二十一、卷二十二)。大德五年(1301)成宗建大萬聖祐國寺於五台山,詔求開山第一代住持,帝師迦羅斯巴推荐洛陽白馬寺住持華嚴學僧文才(號仲華,1241~1302),成宗即鑄金印,署他為真覺國師(《佛祖通載》卷二十二)。萬松行秀為金、元兩朝禪宗第一流人物,深受名相耶律楚材等王侯皈依。佛教史籍未見他有國師之號,但元代日僧邵元所撰〈山東靈巖寺息庵禪師道行碑記〉所云︰「大萬松雨(秀﹖)國師下,有雪庭總統,三世而繼其燈,息庵也。」萬松之為元代的國師也是無疑的(塚本善隆《日支佛教交涉史研究》)。天目山中峰明本禪師於至治三年(1323)入寂,敕諡為普應國師。明本於延祐四年(1317)住湖州幻住庵時,著有《幻住庵清規》,在《續藏》本即稱它為《普應國師幻住庵清規》。此外,雲南大理地方的左黎,亦被元朝封為國師。左黎,滇西人,至京治成宗手疽,封為國師,歸大理(《滇釋記》卷一)。
明代之初,朝廷為加強和西藏等民族的聯繫,雖仍沿用元制,封喇嘛為「帝師」、「國師」等尊號,但其聲勢已不如元代之盛。明太祖洪武六年(1373),詔西番、土番各族酋長,舉故有官職者至京受職賜印,使因俗為治;以故元攝帝師喃加巴藏卜為熾盛佛寶國師,賜玉印及彩幣。自是番僧有封為灌頂國師及贊善王、闡化王、正覺大乘法王、如來大寶法王者,俱賜以金章誥命,領其人民,間歲朝貢。永樂五年(1407),封西僧哈立麻為如來大寶法王、西天大善自在佛,領天下釋教。其徒勃羅等,皆封為大國師(《古今圖書集成》〈釋教部〉匯考卷六)。六年,吐魯番僧清來入貢,封為灌頂慈慧圓智普通國師。八年,以番僧綿思吉為淨慈妙濟國師,以班丹藏卜為淨覺弘濟國師。十三年,又封烏斯藏的釋迦也失為妙覺圓通慈慧普應輔國顯教灌頂弘善西天佛子大國師等。自永樂一朝受封的西藏喇嘛,有闡化、闡教、輔教、護教、贊善五法王,及二西天佛子,九灌頂大國師,十八灌頂國師(魏源《聖武記》卷五〈國朝撫綏西藏記〉上)。
英宗天順元年(1457),遞減番僧封號︰降法王為大國師,大國師為國師。成化四年(1468),魏元、康永韶等上書諫言︰「今寵遇番僧,有佛子、國師、法王名號,儀衞過於王侯。(中略)又多中國之人習為番教圖寵貴者,伏望資遣番僧使之還國。」成化十二年(1476),大學士商輅等又條陳時政說︰「閑住番僧,往往自都綱、禪師升至國師、佛子、法王等,給與金銀印信圖書。其有死亡,徒弟承襲,更求造塔。二者皆侵耗朝廷財物,宜行禁治。」於是革除法王、佛子、國師等稱號。到武宗時,又大優遇喇嘛。正德二年(1507),升慈恩、能仁、護國三寺禪師為國師,以大慈恩寺領占竹為灌頂大國師。正德五年,武宗自稱為大慶法王,並學番語誦番經,所封國師更多。至世宗信仰道教以後,國師的尊號才不多見(〈釋教部〉匯考卷六)。但穆宗隆慶三年(1569),仍有闡化、闡教、輔教三王入貢,詔依洪武之制,令三年一貢(《明史》卷三三一)。
明代漢族僧人之得封國師尊號見於記載者,只有洪熙元年(1425)賜釋智光號廣善大國師。《明外史》〈方技傳〉說︰「釋子智光,武定人,洪武時奉命兩使烏斯藏、榜葛剌、泥八剌、地涌塔諸國。永樂時又使烏斯藏,迎尚師哈立麻。歷事六朝,寵錫冠群僧。」英宗嗣位,又加號西天佛子。此外,成化間(1465~1487)僧繼曉初以邪術獲封法王和國師,後被革去國師為民(〈釋教部〉匯考卷六)。又萬曆間(1573~1620)相傳漳州閑雲石室高僧樵雲因超度神宗皇太后,獲賜龍袴,俗稱為龍袴國師(念西《龍袴國師傳》)。但從蕅益(《靈峰宗論》卷八之二)所撰〈樵雲律師塔銘〉看來,樵雲不過是一個精持戒律兼修淨業的高僧而已,並沒有國師的稱號。
清初世祖敬重禪僧。順治年間(1644~1661),憨璞性聰、木陳道忞、玉琳通琇等,先後入宮說法,各賜紫衣及尊號。憨璞稱為明覺禪師。木陳稱為弘覺禪師(清〈尤西堂集序〉及《八指頭陀詩集》卷八均稱為弘覺國師)。玉琳初稱大覺禪師,繼遣使加封大覺普濟禪師,後又加封為大覺普濟能仁國師,通稱為玉琳國師,是清代漢族佛教中享有國師尊號的唯一僧人。
清代雖為喇嘛教的復興時期,但喇嘛被封為國師的並不多見。青海阿噶旺羅布桑卻拉丹,於清初入藏受戒並就學於第五世達賴喇嘛等人,被認為第十四世章嘉呼圖克圖後,於康熙二十六年(1687)到北京謁見清聖祖,聖祖為建匯宗寺(東廟、黃寺)於內蒙多倫諾爾,令傳教於內外蒙古;康熙四十五年,賜「灌頂普覺廣慈大國師金印」,雍正年間(1723~1735),清世宗又為第十五世章嘉於匯宗寺西方建立了善因寺(西廟、青寺)(天純《內蒙黃教調查記》)。清初諸帝對於喇嘛的封號甚為謹慎。乾隆特別製一篇〈喇嘛說〉刻在雍和宮的四面碑上,那上面說︰喇嘛又稱黃教,始盛於元,沿及於明,封帝師、國師者皆有之。我朝惟康熙年間只封一章嘉國師,相襲至今。註云︰我朝雖興黃教,而並無加崇帝師封號者。惟康熙四十五年封章嘉呼圖克圖為灌頂國師;雍正十二年加授章嘉為灌頂普善廣慈大國師,令住持嵩祝寺。
乾隆時代對於章嘉國師雖極禮遇,但章嘉似已不大過問政治。據清禮親王的《嘯亭雜錄》(嘉慶年間出版)關於清字經館的記事說,乾隆三十七年,設清字經館(即滿文藏經館)於西華門內,命章嘉國師綜其事,以達天、運筏等助之,考取滿人謄錄纂修若干員,令翻譯經卷,先後凡十餘年,大藏告竣。章嘉國師、喇嘛黃教高僧,為乾隆帝所優遇,帝嘗以法司案卷命師判決;師合掌答曰︰此國之大政,宜由皇上與大臣討論,非方外之人所預也。直到清末,章嘉雖世襲國師稱號,實際上只是在蒙藏地區從事宗教活動而已。(林子青)
指常備以供僧伽受用的僧物。又稱僧物或常住。其義雖可通於三寶物,但一般指大眾受用的財物(即僧物)。如僧房、田園、菓樹等不可移動者,以及什具、經卷等可移動者。又米穀錢帛之類雖貯置但嚴掌其出入,永備大眾受用,亦稱為常住。《大方等大集經》卷四十四云(大正13‧292c)︰
「若有四方常住僧物,或現前僧物,篤信檀越重心施物,或華或果或樹或園,飲食資生床褥敷具,疾病湯藥一切所須,私自費用或持出外,乞與知識親里白衣,此罪重於阿鼻地獄所受果報。」
此謂伽藍房舍等可供四方僧伽受用的資具,稱為常住物。若私自佔有,或買賣即犯重罪。
《四分律行事鈔》卷中一說,僧物可總別為四(大正40‧55c)︰「僧有四種。一者常住常住,謂眾僧廚庫、寺舍、眾具、華果、樹林、田園、僕畜等,以體通十方不可分用,總望眾僧如論斷重。僧祇云︰僧物者縱一切比丘集亦不得分。此一向準入重攝。二者十方常住,如僧家供僧常食,體通十方唯局本處。若有守護望主結重。同共盜損應得輕罪。(中略)三者現前現前,必盜此物望本主結重,若多人共物一人守護,亦望護主結重。四者十方現前,如亡五眾輕物也。」
此謂僧物中,廚庫寺舍等為常住常住;供僧之常食等為十方常住;現前僧物為現前現前;亡僧之遺品為十方現前。前二種為四方僧物,後二種為現前僧物。
在近世中國佛教界,「常住」一詞已成為出家人所住寺院(僧團)的代用語。譬如某一出家人要到寺院掛單,往往會向知客師說︰「想來打擾常住」或「親近常住」。
◎附一︰J. Gernet(謝和耐)著‧耿昇譯《中國五至十世紀的寺院經濟》第三章(摘錄)
奉獻於佛教的財產
「三寶」(tritratna)一詞在印度經文中一般均指宗教界(佛、法與僧)。但是,對於中國人來說,它們也實有所指︰這就是佛像、供這些佛像居住的殿堂、聖物盒和用作法事開銷以及維修宗教建築的費用;其次是經卷、說法壇以及與傳播教理有關的一切設施;最後是僧侶們的住處僧房,他們的土地、奴婢和牲畜等等。所有這些財產都是不可轉讓的,對於把它們用於「三寶」,無論是現在、過去還是將來都是「常住」性的,完全如同佛陀、佛法和僧眾一樣。「常住」一詞泛指所有奉獻於佛教的財產,它經常在漢籍中出現以指僧眾財產。但我們不知道它是從哪一個印度術語中翻譯來的。它也可能是暗示在僧眾每年遷徙時仍留在原地不動的財產。事實上,「寺主」(vihāra-svāmin)最早是一位具有固定住址的僧侶(即「常住比丘」,由巴利文āvasikabhikkhu譯來),他們負責看守寺院及其財產。「常住」一詞是「僧物」的同義詞,更確切地說應為「四方僧物」(由梵文cāturdiśasamghasya譯來)。但「僧物」這一術語的詞義則具有較為廣泛的意義。其最古老的詞義把那些可以在僧侶之間進行分配和可以以私人名義分配的財產排除在「僧物」之外,
《彌沙塞部和醯五分律》中指出︰「四方僧有五種物不可獲、不可賣、不可分。何謂五﹖(一)住處地,(二)房舍,(三)須用物,(四)果樹,(五)華果。」違背這一原則,那就是犯了偷羅遮(大罪,thullaccaya)。
我們在《十誦律》中發現了對不可轉讓財產(常住財產)的五種分類法,這是根據可以在比丘之間進行分配的關係而確定的︰
「若物,諸比丘現前應分。何等是﹖除死比丘重物(巴利文為garubhaṇḍa),餘輕物(巴利文為lahubhaṇḍa),是名可分物,不可分物者。若物,諸比丘現前不應分。何等是﹖除死比丘衣物,餘重物。是五事不分,不可取,若眾僧、若三人、若二人、若一人不應分。何等五﹖僧伽藍地、房舍地、僧伽藍房舍、床、臥具,是名不可分。」
然而,僧物可以包括教會實際所擁有的全部財產,特別是指那些可以作為在僧侶之間進行分配的財產。所以道宣在他為《四分律》所作的疏註中,一共區別出了以下四獺楓物,按照它們各自的名稱相稱,即(1)不動莊園,(2)食物,.衣、藥、房僧用物,(4)過命僧人的輕物。
據道宣認為,第一類僧物是由真正的「常住」組成,也就是廚房和倉庫、寺院及其建築、各種物品、鮮花和水果、樹木和森林、田園、僕人和牲畜等等。由於這些財產從本質上來說是可以向十方擴大的(屬於十方的僧眾),人們不可以分配之或為個人利益而使用。這些財產僅僅可以獲得和利用,但既不能分配也不能出售。
第二類是「十方常住」。例如,在一座寺院中,這就是送給和尚們的飲料和煮熟的食物。從其本質來看,是十方僧眾所共有的財產,儘管從它們的地位來看,都置於寺院之內。《僧祇》(Saṃantapāsādikā)指出︰「不打鐘食僧食者犯盜。」據一部疏註指出,時至今日,在寺院中舉行齋會時,一旦當飯煮好,便敲鐘和擊鼓。這就是因為十方僧人在這類財產中都會有自己的份額。
第三類是由「現前常住」而形成的。屬於這一類的共有二種財產︰現前物的常住和現前人的常住。這些財產只能作為布施品。
第四種是十方僧的現前常住。這一術語是指已過命僧侶所布施的輕物(lahubhaṇḍa)。從本質上來說,這類財產屬於十方僧眾,但從它們的地方來看,則是置於寺院本身之中。這是因為現前僧都可以擁有自己的一份,所以才被這樣稱呼。
另外,如果過世僧侶的服裝和食物在道宣對《四分律》的疏註文中還被稱為十方僧眾的財產,那麼無疑應該將此看作是對某些作法的回憶︰在唱亡僧的微薄財產、舉行大型齋供和無償地留宿過境和尚時,同一塊僧地(simā)的和尚便要舉行大型集會。
但很明顯,「常住」一詞僅僅按其引申意義方可泛指佛教寺院所擁有的全部財產,無論它們是不是應在僧侶之間進行分配的財產。律藏中僅僅提到土地和不動產是四方僧眾的財產,並且它們還具體解釋說這些財產均屬於不可分之列。從嚴格的意義上來講,「常住」僅僅包括道宣分成四類中的第一類。土地和建築應成為有德僧人的共同財產,而它們的所有權在這種意義上是不可分割的。然而,我們還可以窺見隨著佛教信仰的發展而產生的變化︰道場、佛像和聖骨塔的建立可能改變了人們最早對於僧物的觀念,而這類建築首先是僧眾集體的。這裏所指的已經不再是公共財產的特點了,其聖潔性可以把這些新的成份說成是僧侶產業,被人稱為「佛物」,而「僧物」僅限於指比丘的共同財產。我們已經看到,佛教寺院財產的本質具有雙重性︰這都是一些共同財產,但也是神聖財產,其重點有時側重於「常住」的這一方面,有時又側重於另一方面。
如果我們探討一下哪些財物可以形成三寶的產業,那就會發現這都是禁止作為單獨個人的比丘所占有的財產,在任何情況下都不允許在他們之間進行分配。根據律藏的規定,只允許出家人擁有「輕物」,也就是說那些形成化緣僧必不可缺的行李︰衣服、鉢、日常所用的細小物品。佛教倫理認為出家人擁有價值貴重的或明顯具有世俗特點的財產為「不淨」(巴利文為akappiya)。相反,對於那些僧眾共有的財產,律藏中的規定則程度不同的有所放寬,對於那些由於宗教法事之需要而使最早的原則放寬的財產,律藏中的規定則更為寬容。和尚們為了出家人的「淨」和他們的權威純潔無損而不能保留的東西,僧團允許將之用於其成員的共同需要或宗教儀式的需要。
然而,禁止比丘擁有「重物」(garubha-ṇḍa)並不僅僅由一些純倫理的考慮所決定。正如漢文中對巴利文akappiya(不淨)的譯法就已經提醒我們注意的那樣,某些重物、某些價值很大的和具有世俗特點的財產都是不可接觸的,因為它們都「不淨」,這種重物不淨的觀念也明顯地出現在《摩訶僧祇律》中,在倫理上的禁戒中又增加了一種具體的忌諱,因為它抨擊了與這類財產的任何接觸。在各種情況下,僧團是通過中間人而管理自己的財富的,無論是他們支配自己的貴重金錢還是耕耘自己的田地。如果那些受具足戒的和尚們不參加勞動,那肯定是由於他們應該全力以赴地從事建福業,這就可以部分地解釋律藏中給予寺院中世俗僕人地位之原因。但這裏更可能是具體指賦於教會的一些中間人,而律藏也承認僧眾有權擁有地產、畜群和貴重金屬,至少是以公有和不可分割財產(常住)的名義而占有之;但律藏同時也禁止這些僧眾直接接觸上述財產,因為對這類財產存在有忌諱,上述僕人獲得了一種意味深長的稱號「淨人」。他們一般都從事一切必須接觸不淨物的活動︰農業、牧業、商業、烹飪。
當然,中國人僅僅是繼承了一種印度傳統,他們承認存在有八種不淨物,即「八不淨」,八不淨的名表中既包括活動,也包括物品,據灌頂(561~632)在《大般涅槃經疏》中認為,這「八不淨」應為︰「蓄金銀、奴婢、牛、羊、倉庫、販賣、耕種、手自作食。」《佛祖統紀》提出了一張其細節不同,但實質卻一致的名稱表︰「八不淨者︰(一)田園,(二)種植,(三)穀帛,(四)畜人僕,(五)養禽獸,(六)甍,(七)褥釜,(八)像金飾床及諸重物。」
因此,佛寺中的「常住」財產一般是由不淨物組成的,唯有作為具有特殊宗教美德的僧眾和作為崇拜對象的佛陀才可以擁有世俗財產,不會因此對他們引起任何污染。不淨物一旦變成僧物和佛物之後,就會因其用途而變得擁有聖性,同時也會由於它們屬於三寶而變得純潔。因此,由於兩種不同的原因,出家人不能占有「常住」財產,因為這都是一些不淨物,對於他們來說本身就是不可接觸的。此外,這也都是一些供物。如果說中國和尚們沒有遵循印度律藏經文中向他們提出的規則生活,如果在他們之中也出現過由作為大乘之特點的這種習慣的自由性而造成的許多變通,如果他們始終占有不淨物,那麼相反,三寶財產的「常住」和出世間的特點似乎非常明顯地既反映在中國世俗界,也反映在僧侶之中。《佛祖統紀》中的某些非常感化人的故事值得我們在此問題上引證︰「調露元年(679),汾州啟福寺主惠澄染患,牛吼而終。寺僧長寧,夜見澄來。形色憔悴云︰『為互用三寶物,受苦難言。諸罪差輕,唯用伽藍物為至重,願賜救濟。』寧即為誦經懺罪……。」此外有一段註釋說明︰
「為沙門而不明因果,私取常住之物,以適己用。用者、受者均被其苦。輕則為牛畜、奴役,重則受鑊湯鑪炭。的論其報可不痛哉﹖至於權門要路,復不知果報之為何義,以故甘受愚僧之餌而不悟其非。占山為墳,賣帖住院,若主若客皆入罪門。若此之流深足鄙恥。」
儀鳳二年(677),「國清寺僧智瓖為直歲,將常住布十端與始豐縣(今浙江省天台縣)丞李意及,久而不還。瓖死作寺家奴,背有智瓖字。既而丞亦死,亦作寺家奴,背亦有李意及字。」
在有關顯慶五年(660)的一段文字中,介紹了長安聖光寺一位和尚的生平事蹟,該僧曾多次把寺院的水果作為孝道的禮物而奉獻給雙親。他病倒了,並且開始吐血。疏註中指出︰「佛立禁戒,凡僧伽藍(saṃghārāma);錢、穀、蔬、果、器具、屋廬、田山,是為十方僧眾常住之物,非己可得私用。」
《佛名經》的一段文字中包括了許多有關偷盜常住物活動的細節︰侵吞挪用、敲詐勒索、營私舞弊等,它們很可能受到了中國風俗習慣的表現形式的影響。對偷盜犯的懲處是讓其轉生為畜類(牛、馬、騾、驢、駱駝),或者是轉生到地獄中或惡鬼(preta)之中︰「以其所有身力、血、肉償他宿債。若生人中,為他奴婢。衣不蔽形,食不充命。貧寒困苦,人理殆盡。」
那些侵吞霸占了教會財產的人、那些忘記了償還所欠寺院債務的人,在某些情況下都可以變成牛、禽或奴婢,他們就以這種形式轉生到寺院中作為僧眾的常住。在這種宗教觀念中,保留了對一種流傳很廣的法律作法的回憶,即對無清償能力的債務人的身體進行強制的作法。人身奴役是有意或無意接觸奉獻財產的結果。消耗或占有來自三寶常住的財產,便會創造一種非常有效的和特別危險的宗教性的羈絆,尤其是當這種侵占是發生在定期的宗教儀式「齋」之外,或者是背著教會僧眾而進行的(不正常的借貸和布施)時更為如此。這裏所指的是民間觀念的一種表達形式,而這些民間觀念又在中國廣為流傳,它們首先涉及到了宗教思想史,但同時也與經濟問題密切相關。
我們將要指出,寺院常住的神聖特點也無妨將之投資於世俗界︰如果將經濟交易所得的利潤歸還給了僧或佛,那麼這樣的交易也是允許的。財稅活動的發展與宗教信仰的發展似乎是互相聯繫的,因為這是受益者(即三寶)特別神聖的本質,可以同時證實和加強一種像放債質錢那樣明顯的世俗活動。《佛祖統紀》中所引證的軼事故事都發生在七世紀末。然而,就在同一個時代,佛教之一宗三階教中的無盡藏要向其世俗信徒們質錢,這類債務與根深蒂固的習慣相反,即它們是無契約而自願成交的。據傳,這類債務是要償還的。當然,這樣一種作法僅僅是在一種特別合乎道德的氣氛中方可設想,而且是以絕對的信義為前提的。這種信義從其基礎上來說是宗教性的,然而它可以在契約法中執行。本處所指的這種信義是法律改革的開始。在這一具體情況下,我們又看到了心理學論據的重要性。
◎附二︰姜伯勤《唐五代敦煌寺戶制度》第三章(摘錄)
(前略)「常住百姓」這一奇特名稱的出現,是懾於會昌毀佛浪潮和張議潮的改革,用保護「常住」的名義來繼續保存寺院對地產和人戶的佔有。在張議潮死後,「常住之物」和「常住百姓」確實也都受到了內律和王法兩方面的保護。
內律歷來都保護「常住」的不可侵犯性。P-2187號《敦煌諸寺奉使衙處分常住文書》,對「常住」一詞下了如下的定義︰
「應諸管內寺宇,蓋是先帝敕置,或是賢哲修成。內外舍宅莊田,因乃信心施入,用為僧飯資糧。應是戶口家人,壇(檀)越將持奉獻,永充寺舍居業,世人共廌光揚。不合侵陵,就加添助;資益崇修,不陷不傾,號曰常住。」
所謂「常住」,本指恆久不變的意思,如《法華經》謂「是法住法位,世間相常住」,轉意指僧伽的共有財產。引文中的「不陷不傾,號曰常住」,正是從語源上來說明常住是一種世人都只能添增而不能侵犯的財產。本件文書宣告,由官府施入或一般檀越(施主)施入的地產和人戶,就構成了稱為「常住」的這種所有權。
本文書對「常住」內涵所作的規定,與敦煌本《四分律雜鈔》(大谷0534)正相契合。《雜鈔》將「僧物」即僧伽共有財產分為六種︰(1)常住,(2)十方常住僧物,(3)現前僧物,(4)現前現前,(5)招提僧物,(6)僧鬘物。其中第一種的詳細內容是︰
「一者常住,謂眾僧廚庫、寺舍、園田、僕使、畜等,體通十方,不可分用。言常住者,常在此處,不可易動。」
在道宣的《四分律刪繁補闕行事鈔》中,則將「僧物」分為四種。(1)常住常住,(2)十方常住,(3)現前現前,(4)十方現前。其第一種常住常住指不動產、重要生產資料和隸屬人口,包括眾僧之廚庫、寺舍、眾具、華果、樹林、田園、僕畜等,永定於一處,不可分判,所以稱為常住物中之常住物。同書卷下又云︰
「僧有五種物不可賣不可分︰(一)地,(二)房舍,(三)須用物,(四)果樹,(五)華果。僧祇眾僧田地,正使一切僧集,亦不得賣,不得借人。」
以上都說明,內律歷來是保護「常住」的。
唐朝的王法也保護「常住」。如開元十年正月敕祠部云︰「其寺觀常住田,聽以僧尼道士女冠退田充。」這是以法令來肯定需還田的僧尼口分田可以「常住田」名義變為僧伽恆產。唐代後期有「撥州田四百頃充常住」的記載。五代有施莊「永充常住」的記載。「常住」和「常住田」都受到官府的法律保護。
〔參考資料〕 《四分律》卷五十;《大寶積經》卷一一三〈比丘品〉;《五分律》卷二十六;《南海寄歸內法傳》卷四;《四分律行事鈔資持記》卷中一下;《翻譯名義集》卷七;《釋氏要覽》卷下;《敕修百丈清規》卷四〈兩序章〉;《禪林象器箋》〈區界門〉、〈器物門〉。
百法之一。六煩惱之一。指對諸法真理起不正之見解。又作不正見,或略稱為「見」。《成唯識論》卷六(大正31‧31c)︰「云何惡見﹖於諸諦理,顛倒推求染慧為性,能障善見,招苦為業,謂惡見者,多受苦故。」《四分律刪繁補闕行事鈔》卷上二云(大正40‧20c)︰「惡見不捨舉者,欲實障道說言不障。邪心決徹,名之為見;見心違理,目之為惡。」其行相分為薩迦耶見、邊執見、邪見、見取見、戒禁取見等五見(又作五惡見)。此外,《俱舍論》所說六隨眠中之見隨眠(dṛṣṭy-anuśaya)、五濁中之見濁,均同於惡見。
此外,淨土宗或日本淨土真宗對於某些主張自力教的人的錯誤見解,也稱為惡見。
〔參考資料〕 《俱舍論》卷十九;《顯揚聖教論》卷一;《大乘阿毗達磨雜集論》卷一;《愚禿鈔辛丑記》。
(一)(梵sīmābandha,巴sīmam samman-nati)僧尼為使其戒行無缺失而區劃一定的區域以從事修持活動,稱為結界。可分為︰
(1)攝僧界︰為集聚僧侶以行布薩等行事,而劃定的某一特定區域。有自然界與作法界之別。前者為︰以自然界中的特定場所為界。具體而言,即聚落界、蘭若界(村莊外的安靜場所)、道行界(僧侶遊行時可依所住之處縱橫一拘盧舍為界)、水界(水所流經處)。作法界︰指僧尼用來作僧事的地方,依其作法可劃分為大界、戒場、小界。
(2)攝衣界︰僧尼為使其離三衣而宿時,不犯離宿之過,所劃定的區域。
(3)攝食界︰僧尼為使其貯存食物或烹煮食物時,不犯宿煮之過,所劃定的區域。
(二)指伽藍的區域,或劃定堂塔、伽藍的區域。
(三)指密教於修法時,為使魔障不入,所劃定的區域。該劃定區域稱為結界地。如日本之高野山、比叡山。
(四)指禪宗所區劃的,作為修行道場的一定區域。
(五)特指禁止女性、魚、肉等進入之處。該記號之石塊稱為結界石。如日本三鈷寺門外有石碑,刻有「不許女人、魚肉、五辛等,妄入山門。」
◎附︰《傳戒正範》卷一〈淨堂集眾〉(摘錄)
凡欲作法,須先結界。若三重界相如法,無諸妨礙,乃能成辦一切。所謂律制僧居,必依結界,僧弘律制,豈越於斯。初發心者,來入伽藍從僧乞戒,應先集僧唱方結界畢。次預請和尚允示日期,即白引禮師,便於淨堂集眾。次則通啟二阿闍黎師,方可入室禮請。結界時,新求戒者,須驅出至眼見耳不聞處。若久行律處所,戒場久定,不須逐期唱方。
〔參考資料〕 (一)《四分律刪繁補闕行事鈔》卷上之二;《四分律行事鈔資持記》卷上之二;《四分律刪補隨機羯磨》卷上;《僧羯磨》卷上;《尼羯磨》卷上。(二)《金剛頂一字頂輪王瑜伽一切時處念誦成佛儀軌》;《蘇悉地羯羅供養法》卷中;《不空羂索神變真言經》卷二;《守護國界主陀羅尼經》卷九;《准提大明陀羅尼經》。
印度的禮法。即兩膝、兩肘及頭著地,以頭頂觸受禮者之雙足。又稱頭頂禮敬、頭頂禮足、頭面禮足、頭面作禮、頭面禮。如《大般若經》卷一云(大正5‧3a)︰「前詣佛所,頂禮雙足。」新譯《華嚴經》卷四十云(大正10‧334a)︰「爾時善財童子聞是語已,歡喜踴躍,頭頂禮足遶無數匝。」又,《讚阿彌陀佛偈》云(大正47‧421c)︰「生安樂國成大利,是故至心頭面禮。」
此禮與接足作禮相同。以五體投地行禮,係印度最高之敬禮。《釋門歸敬儀》卷下云(大正45‧863b)︰「經律文中多云頭面禮足,或云頂禮佛足者,我所高者頂也,彼所卑者足也,以我所尊,敬彼所卑者,禮之極也。」
〔參考資料〕 《大寶積經》卷十七〈無量壽如來會〉;《往生禮讚偈》;《四分律刪繁補闕行事鈔》卷下之三;《法苑珠林》卷二十;《大方廣圓覺修多羅了義經略疏註》卷上之一。
中國戒律思想史上的重要思想家。南山宗的開祖。原籍吳興(今浙江湖州巿),一說師為丹徒人。俗姓錢。其父在陳朝曾任吏部尚書。師自幼受到家庭教育,九歲便能作賦。因隋朝大興佛教,他十歲時,便捨家從長安日嚴寺慧頵受業,第二年就在日嚴道場落髮。二十歲時,到大禪定寺依智首受具足戒。二十一歲就在智首門下聽受律學。智首是當時新興的律學大家,「鈔疏山積,學徒雲涌」,長安獨步三十餘年。兼弘《地論》和《四分》的靈裕,以及先在關中弘闡《四分律》的洪遵,都率眾預其法筵,聽受講習。道宣在智首門下受教奠定了一生的律學基礎。
道宣在受慧頵和智首的教導以外,還經常跋涉山川去到四方廣泛參學,自稱「居無常師,追千里如咫尺;唯法是務,跨關河如一葦;周遊晉魏,披閱累於初聞;願步江淮,緣構彰於道聽。遂以立年(三十歲)方尋鉛墨,律儀博要,行事謀猷,圖傳顯於時心,鈔疏開於有識;或注或解,引用寄於前經,時抑時揚,專門在於成務」(見〈關中創立戒壇圖經序〉)。說明他在三十歲以前是用咨廣學,三十歲以後便從事於各項著述。
武德七年(624)。長安日嚴寺廢毀,道宣隨慧頵往新造崇義寺。同年他又往終南山,棲居於仿掌谷修習定慧,時有清泉湧出,因稱為白泉寺。他在山整修十餘年來的律學心得,於武德九年,撰成《四分律刪繁補闕行事鈔》三卷(今作十二卷),闡發了他為律學開宗的見解。貞觀元年(627),撰製《四分律拾毗尼義鈔》三卷(今作六卷)。四年,出外到諸方參學,廣求諸律異傳,曾到魏郡訪問名德法勵律師,請決疑滯(見〈量處輕重儀序〉)。九年,入沁部棉上(今山西沁縣綿上鎮)山中,撰《四分律刪補隨機羯磨》一卷、《疏》二卷,隨後又撰《四分律比丘含注戒本》一卷、《疏》三卷。十一年,在隰州益詞谷撰《量處輕重儀》(一作《釋門亡物輕重儀》)二卷、《尼注戒本》一卷。十六年,仍入終南山居豐德寺,至十九年撰成《比丘尼鈔》三卷(今作六卷)。時玄奘三藏已由西域歸國,他於同年六月被徵召至長安弘福寺譯場任綴文大德,參與譯事。翌年,又返終南山,在豐德寺將所撰《羯磨》一卷增廣為二卷,又將《疏》二卷增廣為四卷(今作八卷)。永徽二年(650)九月又增訂《含注戒本》並《疏》。於是他所開啟的南山宗義的五大部疏鈔至此完備。至顯慶二年(656)又撰成《釋門章服儀》一卷。三年六月,他奉敕為唐京新建的西明寺上座,同年七月迎請玄奘入寺譯經,他也參加譯業。龍朔元年(661)又撰《釋門歸敬儀》一卷。乾封二年(667)二月,他在終南山麓清宮精舍創立戒壇,依他所制的儀規為諸州沙門二十餘人傳授具戒。同年他撰有《關中創立戒壇圖經》一卷、《律相感通傳》一卷。此外他還撰有《釋門正行懺悔儀》二卷、《教誡新學比丘行護律儀》一卷、《淨心誡觀法》二卷等。
道宣
道宣在佛教上的主要成就,即在於他對《四分律》的開宗弘化,以及綜括諸部會通小大的創見。他對於律學的整理,如他所撰《四分律刪繁補闕行事鈔》和《四分律刪補隨機羯磨》兩書就可以顧名思義。所謂「補闕」就是以其他部的文補充《四分》的闕義;所謂「隨機」即是以《四分律》順中土大乘的機緣。如他在《行事鈔》(卷上一)中說︰所以隨其樂欲,成立己宗。競采大眾之文,用集一家之典。故有輕重異勢,持犯分塗,有無遞出,廢興互顯,今立《四分》為本,若行事之時必須用諸部者不可不用。又說(大正40‧2c)︰「世中持律略有六焉︰(一)唯執四分一部,不用外宗;(二)當部缺文,取外引用;(三)當宗有義,文非明了;(四)此部文義具明,而是異宗所廢;(五)兼取五藏,通會律宗;(六)終窮所歸大乘之極。(中略)此鈔所宗,意存第三、第六,餘亦參取得失隨機知時故也。」這說明他以《四分》為本,並對《四分》有義無文的地方參取諸部律,而最後以大乘為歸極。同時他所撰的律學著述,則自稱是「包異部誡文,括眾經隨說,及西土聖賢所遺,此方先德文紀,搜駁同異,並皆窮核;長見必錄,以輔博知,濫述必剪,用成通意」的。道宣這一綜攬諸說成一家言的學風,曾受到當時佛教界的廣泛推重。但同時也有少數學者不同意他的見解,如東塔懷素批評說(大正40‧511b)︰「題云刪補隨機羯磨,斯有近棄自部之正文,遠取他宗之旁義,教門既其雜亂,指事屢有乖違。」(懷素〈僧羯磨序〉)這是代表另一部份學人認為道宣的著述是淆亂了《四分律》的本質而有所指摘的意見。雖然如此,道宣的學說在當時已風靡全佛教界,乃至從那時以來的中土律學家,差不多都以他的著述為圭臬;對於《行事鈔》的解記之作,在唐宋兩代就已多至六十多家。其影響之大可以想見。道宣以《四分律》會歸大乘的主要論據,即為心識戒體說。他認為「戒是警意之緣也,……欲了妄情,須知妄業,故作法受,還熏妄心,於本善識,成善種子,此戒體也。由有本種熏心,故力有常,能牽後習起功用故,於諸過境,能憶、能持、能防、隨心動用還熏本識,如是輾轉能淨妄源。」(見《四分律刪補隨機羯磨疏》卷三)他這一圓教戒體說的提出,當是受自其時舊新兩譯大乘唯識學說的影響。至於他證明《四分律》能通於大乘,主要有五種理由︰(1)《四分律》中,沓婆得羅漢後,心念此身不堅固,即厭無學身,求菩薩法。(2)戒本迴向文︰施一切眾生,皆共成佛道,即是大乘的圓頓了義,不以其餘二乘為歸向處。(3)律序一再說如是諸佛子,佛子亦如是和大乘《梵網》戒中所稱佛子意義同樣。(4)《四分》捨墮求悔,先須捨財,如僧用不還,只犯突吉羅輕罪,和大乘戒以心意劃分輕重相通。(5)如《四分》小妄戒,解釋見聞觸知,說眼識能見、耳識能聞等,以識為了義,也和大乘義理相通。由此五義,即以《四分》會通大乘。
道宣以心識戒體為根據,因而對於佛說的一切教法判為三種,如《行事鈔》卷中四說(大正40‧96b)︰「一者諸法性空無我,此理照心,名為小乘;二者諸法本相是空,惟情妄見,此理照用,屬小菩薩;三者諸法外塵本無,實唯有識,此理深妙,惟意緣知,是大菩薩佛果證行。」此中第一種是小乘人行,觀事生滅,是性空教;第二種小菩薩行觀事是空,是相空教;第三種大菩薩行,觀事是心意言分別,是唯識圓教。他所闡述旨在第三。
道宣又將佛陀一切教授教誡分判為化行二教,如《行事鈔》卷上一說(大正 40‧3a)︰「一謂化教,此則通於道俗,但泛明因果,識達邪正,科其行業,沈密而難知,顯其來報,明瞭而易述。二謂行教,唯局於內眾,定其取捨,立其綱致,顯於持犯,決於疑滯。(中略)謂內心違順,托理為宗,則準化教;外用施為,必獲身口,便依行教。」即以屬於教理一方面的大小乘經論稱為化教,以屬於行持一方面的戒律典籍稱為行教。這是他判別佛法的另一分類。
道宣基於以上理解,因而主張《四分》圓融三學,並以大乘三聚淨戒為律學的歸宿(見《刪補隨機羯磨疏》卷三)。這正合乎中土學人對大乘佛教的愛樂和機運,因而使他所倡導的南山律學從那時以來即盛行流傳。
道宣在佛教文史學上的貢獻也很大。他於貞觀十九年(645),撰成《續高僧傳》三十卷。同年入弘福寺參加譯經,兼考證西域方輿,於永徽元年(651)撰成《釋迦方志》二卷。顯慶五年(660)撰成《佛化東漸圖贊》一卷(今佚)。其時佛道二教論諍甚熾,他於龍朔元年(661)撰成《集古今佛道論衡》三卷,麟德元年(664)又撰成一卷,合為四卷。同年又撰成《大唐內典錄》十卷、《廣弘明集》三十卷和《集神州三寶感通錄》(一名《東夏三寶感通記》)三卷。又於麟德二年撰成《釋迦氏譜》(一名《釋迦略譜》)一卷。此外還撰有《聖迹現在圖贊》一卷(今佚)、《後集續高僧傳》十卷(今佚,一說已羼入於現行的《續高僧傳》內)、《法門文記》若干卷(今佚)等,可見他的致力範圍極為廣博。其中《續高僧傳》、《釋迦方志》、《集古今佛道論衡》、《大唐內典錄》和《廣弘明集》等,均為佛教文史上重要名著。唐‧智昇稱他「外博九流,內精三學,戒香芬洁,定水澄奇,存護法城,著述無輟」(見《開元釋教錄》卷八),這是非常允當的。
道宣生平「三衣皆紵,一食唯菽,行則杖策,坐不倚床」,他精持戒律的盛名並遠傳至西域。乾封二年十月三日示寂,年七十二,僧臘五十二,窆於壇谷石室,建塔三所,唐高宗詔令天下寺院圖寫他的真容奉祀,名匠韓伯通並為塑像,以追念他的遺範。後人因他長時期居終南山,並在山樹立了他的律學範疇,即稱他所傳弘的《四分律》學為南山宗,並稱他為南山律師。
道宣門下有受法傳教弟子千人,特出的有大慈(住西明寺,撰有《行事鈔記》)、靈𡼑(住崇福寺,撰有《行事鈔記》)、文綱、名恪、周律師、秀律師等。其中文綱和文綱的弟子道岸,相繼闡揚他的遺教弘化最盛,朝野崇奉,南山一宗風行更廣。最後道岸還請得唐中宗墨敕,在江淮間推行南山律宗,使最後奉持《十誦》的東南一隅,也多改奉南山《四分律》。至今中國出家僧徒,還大多以他的《四分律》學為行持的楷模。(高觀如)
〔參考資料〕 《宋高僧傳》卷十四;《佛祖統紀》卷二十九、卷三十九、卷四十二、卷四十六;《開元釋教錄》卷八;印順《佛教史地考論》;前川隆司《道宣の佛教史觀》;佐藤達玄《中國佛教における戒律の研究》;佐佐木教悟編《戒律思想の研究》。
音譯舍羅。即指以竹、木、銅、鐵等作成之細棒。長約一寸,粗如小指。多用於僧團舉行布薩或滅諍時計算僧眾人數。《四分律刪繁補闕行事鈔》卷上四云(大正40‧34c)︰
「行籌者,為檀越問僧不知數,佛令行籌,不知沙彌數,行籌數之。(中略)籌極短,並五指,極長拳一肘,極粗不過小指,極細不得減箸。有客來不知,行籌收取數之,一人行一人收,乃至收已數之,知數已唱言︰比丘若干,沙彌若干,出家人和合若干。」
《四分律》卷四十七云(大正22‧918c)︰「世尊以無數方便呵責已,告諸比丘,應滅此諍用多人語,聽行舍羅。」
又,籌不僅限用於滅諍或布薩時,亦可用於平常計算物數。如《阿育王經》卷十所述,優波笈多每度弟子一人,即取一籌投於石室為記。此外,如廁時用以揩拭不淨之木橛,亦稱作籌,然其制略異,一般長約八寸,呈三角形,粗如拇指,或有塗漆者。
〔參考資料〕 《五分律》卷十八;《十誦律》卷二十;《中天竺衛國祇洹寺圖經》卷下;《四分律行事鈔資持記》卷下一;《禪林象器箋》〈器物門〉。
指西元916至1125年間,契丹族統治中國北方建立耶律王朝時的佛教。
契丹族原無佛教信仰,唐末,契丹族中一個部落主耶律阿保機統一鄰部,擴大經略,即有意吸收內地文化,以收攬漢人。據說唐‧天復二年(902),遼太祖始置龍化州(西拉木倫河上流,今內蒙自治區翁牛特旗以西地方)即已有開教寺的創建。到了太祖天顯二年(927),攻陷信奉佛教的女真族渤海部,遷徙當地的僧人崇文等五十人到當時都城西樓(後稱上京臨潢府,今內蒙自治區林東),特建天雄寺安置他們,宣傳佛教。帝室常前往佛寺禮拜,並舉行祈願、追薦、飯僧等佛事,這樣,佛教的信仰就逐漸流行於宮廷貴族之間。到了太宗會同元年(938),取得了燕雲十六州(今河北、山西北部),這一帶地方原來佛教盛行,更促進了遼代佛教的發展,而王朝利用佛教的政策亦益見顯著。
其後諸帝,都對佛教特加保護,在聖宗、興宗、道宗三朝(983~1100)中間,遼代佛教遂臻於極盛。聖宗除增建佛寺,施給寺院以土地和民戶以外,還注意加強統制,禁止私度僧尼以及當時盛行的燃指供佛的習俗,這就使遼地佛教更有發展。他又撥款支持房山雲居寺續刻石經的事業,並派僧監督。興宗繼位,歸依受戒,鑄造銀佛像,編刻大藏經,並常召名僧到宮廷說法,優遇他們,位以高官。當時僧人中正拜三公三司兼政事的達二十人,大大提高了佛教在社會上的地位。道宗則通梵文,對佛教華嚴學有造詣,尤精《釋摩訶衍論》,並好建築佛塔。遼塔在建築藝術上創造了獨特的風格。又曾於咸雍七年(1071)置佛牙舍利於燕都西山的畫像千佛塔中。他還重視戒律,於內廷設壇授戒,開講習律學之風。又以國家的力量搜集、整理佛典,督勵學僧加以註解,刻行流通。他完成了契丹藏及房山石經的《涅槃》、《華嚴》、《般若》、《寶積》四大部及其他重要經典的刻事,對於佛典的校訂作出了貢獻。
遼代佛教由於帝室權貴的支持、施捨,寺院經濟特別發展。如聖宗次女秦越大長公主捨南京(析京府,亦稱燕京,今北京巿)私宅,建大昊天寺,同時施田百頃,民戶百家。其女懿德皇后後來又施錢十三萬貫。蘭陵郡夫人蕭氏施中京(大定府,今內蒙大名城)靜安寺土地三千頃,穀一萬石,錢二千貫,民戶五十家,牛五十頭,馬四十匹。權貴、功臣、富豪亦多以莊田、民戶施給寺院,遂使寺院多領有廣大的土地和民戶。這些民戶原來都以向國家交稅數額的一半繳於領主,施給寺院以後,即將這半數稅金改交寺院,因此有寺院二稅戶的特殊制度,更增加了寺院的收入(史載道宗大安三年即公元1087年,海雲寺一寺所捐獻的濟民錢即達十萬,可以想見大寺經濟的富裕)。
民間對於寺院佛事,也時常發起團體性的支持,盛行著所謂「千人邑社」的組織。這是地方信徒為協助寺院舉辦各種佛事而結成的宗教社團,隸屬於寺院,由寺內有德望的長老領導,下設都維那、維那以及邑長、邑證、邑錄等職。社員就是當地居民,分別量力儲資於寺庫,以供寺用;並依興辦的佛事而有種種名稱,如燕京仙露寺的舍利邑,專為安置佛舍利而組織;房山雲居寺的經寺邑,則為鐫刻石經和修葺寺院而組織等。此外,更有永久性的供塔燈邑、彌陀邑、兜率邑,以及每年一度紀念佛誕的太子誕邑等組織。寺院印置大藏經,也多組織邑社來舉辦。這樣,寺院由於得到更多的資助而佛事愈盛,並且通過邑社的群眾支持使佛教信仰更為普遍。
當時民間最流行的信仰為祈願往生彌陀或彌勒淨土,其次為熾盛光如來信仰(遼東寶嚴寺閣上有熾聖佛壇)、藥師如來信仰(燕國長公主捨宅建藥師院,民間通稱她為藥師公主),以及白衣觀音信仰(相傳太宗移幽州大悲閣觀音像於契丹族發祥地木葉山,建廟供奉,尊為民族的守護神)等。他如舍利和佛牙的信仰亦盛,且於釋迦佛舍利外,更有定光佛舍利的流傳。至於由佛教影響而成的習俗,突出的為婦人喜以黃粉塗面,稱為佛裝;人名以三寶奴、觀音奴、文殊奴、藥師奴等為小字等。
遼代帝室優遇僧人,同時又通常以經律論三門考選僧材,其學業優秀的授以法師稱號。更於各州府選有德望的沙門為綱首,指導後進,就講(講解)、業(修持)、誦(諷誦)三方面選習專攻,一代名僧即多出於其中。由於有這些培養考選制度,就促進了佛教教學研究的發展。
遼代最發達的教學是華嚴,其次是密教,再次為淨土以及律學、唯識學、俱舍學等。遼西京大同府所轄的五台山,原為華嚴教學的中心,這對遼境各地佛學有很大的影響。如上京開龍寺圓通悟理大師鮮演,即以專攻《華嚴》著名,撰《華嚴懸談抉擇》六卷以闡揚澄觀之說。遼帝道宗對華嚴學也有理解,撰《華嚴經隨品讚》十卷等。
遼代密教學的代表人物有燕京圓福寺總祕大師覺苑和五台山金河寺沙門道㲀。覺苑曾師事印度摩尼三藏,究瑜伽奧旨,有盛名,撰《大日經義釋科文》五卷(已佚)、《演祕鈔》十卷,發揮一行學說。道㲀通內外學,兼究禪、律,後專弘密教,撰《顯密圓通成佛心要集》二卷。兩人都據《華嚴》的圓教思想以融會密義,他們雖祖述善無畏、一行所傳的胎藏系,而按其內容,由於會通於《華嚴》,反而和不空所傳的金剛系密教為近。另外,有沙門行琳輯《釋教最上乘祕密陀羅尼集》三十卷。
又關於密典的傳譯,有中印摩竭陀國慈賢三藏所譯《大佛頂陀羅尼經》一卷、《大隨求陀羅尼經》一卷、《大摧碎陀羅尼經》一卷、《妙吉祥平等觀門大教王經》五卷、《妙吉祥平等觀門大教王經略出護摩儀》一卷、《妙吉祥平等瑜伽祕密觀身成佛儀軌》一卷、《如意輪蓮華心觀門儀》一卷。其時民間風行的密法還有《準提咒》、《六字大明咒》、《八大菩薩曼陀羅經》等(大寧故城白塔第二層各稜即雕有八大菩薩像)。和《華嚴》思想及密教義學有關的,為中京報恩傳教寺詮圓通法大師法悟撰《釋摩訶衍論贊玄疏》五卷,又《科》三卷、《大科》一卷;燕京歸義寺純慧大師守臻撰《通贊疏》十卷,又《科》三卷、《大科》一卷(已佚)。醫巫閭山通圓慈行大師志福撰《通玄鈔》四卷,又《科》三卷、《大科》一卷,形成《釋摩訶衍論》傳習的熱潮。
遼代弘揚淨土的名僧有上京管內都僧錄純慧大師非濁(﹖~1063),撰《隨願往生集》二十卷(已佚,他還著有《三寶感應要略錄》),他的活動歷興宗、道宗兩朝,影響極大。又某師著《漢家類聚往生傳》二卷。沙門詮曉撰有《上生經疏會古通今新鈔》、《隨新鈔科文》(現存殘卷)。詮曉通唯識學,撰《成唯識論詳鏡幽微新鈔》十七卷、《科文》四卷、《大科》一卷及其他著作六種(都已佚)。
遼代治俱舍學的有燕京左街僧錄演法大師瓊煦,他校了趙州開元寺常真所撰《俱舍論頌疏鈔》八卷。治律學的有守道,曾應道宗召於內廷建置戒壇。又有志遠,應召主持內廷戒壇。非覺(1006~1077)住薊州盤山普濟寺,以律行聞,任右街僧錄判官。其弟子等偉(1051~1107)於壽昌三年(1097)在慧濟寺講律,為三學殿主,名重一時。又有法均,清寧年間(1055~1056)校定諸家章鈔。其他律學撰述,有燕京奉福寺國師圓融大師澄淵,撰《四分律刪繁補闕行事鈔詳集記》十四卷;思孝撰《近住五戒儀》、《近住八戒儀》、《自誓受戒儀》各一卷,《發菩提心戒本》三卷,《大乘懺悔儀》四卷(都已佚)。思孝博通諸經,據高麗《義天錄》所載,他對《華嚴》、《涅槃》、《法華》、《寶積》、《般若理趣分》、《報恩奉盆》、《八大菩薩曼陀羅》諸經都有注疏和科文,並輯有《一切佛菩薩名集》二十五卷;近世還發現有《法華經普門品三玄圓贊科》一卷。
此外,在燕京一帶,原來有唐‧慧琳《一切經音義》和五代石晉‧可洪《新集藏經音義隨函錄》等總結性的巨著在流行,影響遼代學僧也歡喜從事於音釋的工作。著名的作品有崇仁寺沙門希麟所撰《續一切經音義》十卷,幽州沙門行均於五台山金河寺所撰《龍龕手鏡(鑒)》四卷,都對於遼地經典的寫刻校訂提供了很好的參考資料。
遼代對於佛教經典的編刻,亦有其獨到的成就,這就是契丹藏的雕印和房山石經的續刻。契丹藏的倡刻,乃由於聖宗太平元年(相當宋代乾興元年,即公元1022年)得著宋刻蜀版大藏經的印本所引起,實含有和宋版競勝的政治意義。他和宋版不同的特點,在內容上盡量補充宋版所缺少的寫本,特別是《貞元錄》入藏諸經,又在形式上行格加密,並改變卷子式為折本。全藏在燕京刻印,共五七九帙。因為它刻版始於興宗重熙年間(1032~1054),完成於道宗清寧八年(1062),這一時期遼代已恢復了契丹國號,因而通稱此藏為契丹藏。它的印本未傳入南地,但曾送到高麗,給麗藏再雕本的校補訂正以很大影響。
另外,涿州房山雲居寺附近的石經刻造,始於隋代,以後相繼增刻,到了唐末中絕。遼聖宗太平七年(1027),州官韓紹芳奏請續刻,聖宗即撥款支持,並派沙門可玄主持其事。到興宗時,更施給多額內帑,進行大規模的續刻。道宗復於完成《涅槃》、《華嚴》、《般若》、《寶積》四大部之後,續刻其他經典四十七帙,其底本都和刻本藏經有關,後來太安九、十年間(1093~1094),又有沙門通則和他的弟子善定等,於雲居寺發起授戒大法會,募集民間資財,續刻石經四十四帙,約五千片。契丹藏印本現已全部散佚無存,但由於大量續刻石經的遺留,使後代藉以考見契丹藏編刻的大概,它的工程和價值,同樣值得重視。
遼代的佛教藝術,殘存建築較多。現遼寧、河北、山西諸省都保存有一些遺構。比較著名的寺院,有河北薊縣獨樂寺的觀音閣和山門,係聖宗統和二年(984)再建,天井和勾欄多保留唐代的建築法式。寶坻縣廣濟寺的三大殿,聖宗太平五年(1025,一說太平九年即1029)建。大同的下華嚴寺,道宗清寧二年(1056)建,寺中薄伽教藏係重熙七年(1038)建;上華嚴寺,清寧八年(1062)建;都係遼代的巨型佛教建築。其他如遼寧義縣奉國寺,聖宗開泰九年(1020)建;河北易縣開元寺的毗盧殿,天祚乾統九年(1109)建;也都是有代表性的建築。
至於佛塔,則有木造和磚造的兩類,如山西應縣佛宮寺的木塔,傳係道宗清寧二年(1056)建,八角六層,高達三六0尺,為現存木塔之年代最古者。磚塔有內部可以升登和內部閉塞的兩型。可登的有內蒙自治區林西白塔子的磚塔(八角七層),河北涿縣的雲居寺塔等。內部閉塞的塔基壇大都有佛龕天蓋等浮雕,為全塔精華之所在。二層以上,則有作多檐斗栱式的,如房山雲居寺南塔。有不用斗栱的,如北京天寧寺塔。更有一種變形的磚塔,如房山雲居寺的北塔。
此外,遼代亦曾開鑿石窟,現可考的內蒙赤峰靈峰院千佛洞,遼寧朝陽千佛洞和後昭廟石窟。雲岡方面也發現有遼代的石窟。遼代經幢,北方亦有殘存,以八角形石柱居多,幢身多刻《尊勝陀羅尼》,或佛傳故事,或刻多數小佛像(名千佛經幢)。幢下部是有雕刻的八角或四角的石台,上部冠以八角屋檐形天蓋。這些遼代佛教建築,給繼起的金代以決定性的影響,所以通常都將遼、金兩代的佛教建築視為一系。(游俠)
〔參考資料〕 《中國佛教史論集》五(《現代佛教學術叢刊》{14};野上俊靜《遼金の佛教》;道端良秀《中國佛教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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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干年以前,曾發心與大眾一同編一部律學辭典。不料,因生病關係, 不能如願。於是,交待慧觀、慧明二人完成其事,當時並告訴他們,我們 對戒律僅僅初學階段,如果有問題,多向諸方律宗大德請教。
時過多年,全書完成。大家前來索序,理由我是主編。我說:「有病 不能寫字,還是算了吧!」大家說:「您不能寫字沒關係,您可以口述, 由我們代筆。」我聽了,不由一愣,原來大家是有備而來。
我這個主編,雖有其名,卻無其實。如今被名所累,無話可說,只有 乖乖地寫序。
不過,話又說回來,所謂主編,雖有其名,確無其實。如果套一句金 剛經講,便是:說主編,即非主編,是名主編也。
唐朝時,常居於終南山的道宣律師(596-667),依《四分律》著作許多戒律典籍(如《事鈔》等等), 弘揚戒律,世人稱為「南山宗」。此後千餘年來,中國、日本等漢傳佛教戒律皆秉承此傳統而學習。其間,宋朝錢塘靈芝寺元照律師(1048-1116)極力闡釋「南山宗」之主要典籍(如撰《資持記》以釋《事鈔》 等等);直至近現代,如弘一、二埋(妙因)等諸律師都尊之為研習與實踐指南。此傳承也是我國「比 丘、比丘尼戒」受戒法之準則。
對於「眾法羯磨」中各羯磨文,若參考巴利語(古印度語)原義,似乎有一些值得研商之處。但本辭典仍以尊重「南山宗」之傳統解釋為準。對此問題,今以「受戒法」之「白四羯磨」(又稱為「一白三羯磨」the Motion and the Three Annoucements)為例,簡要討論以請教諸賢,並以代序,詳細論證則待他稿。
《事鈔》云:「白中還五:一、大德僧聽,同上舉耳勸聽。二、是沙彌某甲從和尚某甲受戒,乃至三衣鉢具;和尚某甲者,此同上牒其緣兆,正宣情事,今眾量宜。三、若僧時到,僧忍聽,同上心事既和,願僧同忍。四、僧今授某甲具戒,和尚某甲者,正明忍可所為,決判根本。五、白如是者,表眾令知。此之白文,與前單白文義略同,依之可解。」(大正藏40,13b5-12;「會本」卷五,頁51)
對於此五句之分析,《資持記》再以「綱、緣、本」解釋為「白中五句。初、後、中間三句相傳為『綱』者,總該諸務,楷式軌定故。二、四兩句名『緣』『本』者,即法所被事,隨機不同。……又受戒云某甲從和尚乃至三衣鉢具等,並名『緣』也。今從僧乞戒即『本』事也。第二則『緣』『本』雙陳。第四則單牒根『本』,縱有兼『緣』,翻傳失治。如是分對,隨文可解。」(大正藏40,200b28-c6;「會本」卷五,頁49)
依《資持記》對「綱、緣、本」的解釋,弘一大師在《鈔記扶桑集釋》(p.206) 中,以「﹝ ﹞者是綱,有【 】者是本,無此符號者,緣也」等符號注記之。若配合《事鈔》五句的分法,可知「南山宗」是將白文作如下解析的:
一、﹝大德僧聽。﹞
二、此某甲從和尚某甲求受具足戒,【此某甲今從眾僧乞受具足戒,某甲為和尚;】某甲自說清淨無諸難事,年滿二十,三衣鉢具。
三、﹝若僧時到,僧忍聽。﹞
四、【僧授某甲具足戒,某甲為和尚。】
五、﹝白如是。﹞
其中,對於第三、四句,若參考下列之巴利語及其英譯,應該合為一句(為區別乞戒者與戒師,故以「某甲」與「某乙」標示之):
若僧時到,僧忍聽「僧授某甲具足戒,某乙為和尚」
yadi savgha pattakallam, savgho 某甲 upasampadadeyya, ayasmata 某乙 upajjhayena.(If it seems right to the Savgha / If there is complete preparedness of the Savgha, Let the Savgha give 某甲 ordination with Venerable 某乙 as Preceptor ;若僧團認為適合的話/若僧團完全準備好的話,請僧團授某甲具足戒,以某乙為和尚)
因此,對於白文之句讀,今建議如下:
大德僧聽!此某甲從和尚某乙求受具足戒,此某甲今從眾僧乞受具足戒,某乙為和尚;某甲自說清淨無諸難事,年滿二十,三衣鉢具。若僧時到,僧忍聽「僧授某甲具足戒,某乙為和尚」。白如是。
《事鈔》云:「次解羯磨,就中分二:初、正決根本。二、僧已忍下,結成上文。前中有三:初、大德僧聽者,告眾重聽,事既非小,諦緣聲相,決判之緣。二、此某甲乃至誰諸長老忍,正辨牒緣及以根本。謂僧今與某甲受戒等,量其可否。三、僧今與某甲受具戒,乃至誰不忍者說,單牒根本,決判成就。第二、第三亦如是者,一則事不成辦,多則法有濫非,軌刻令定,限至於此。」(大正藏40,13b 12-20;「會本」卷五,頁51-2)
對於此二分、三段之解析,《資持記》也以「綱、緣、本」說明(大正藏40, 200c29-20lal6;「會本」卷五,頁52),弘一大師之《鈔記扶桑集釋》(p.206-7)中,仍以如前之符號注記。若配合《事鈔》的分法,可知「南山宗」是將羯磨文作如下解釋的:( )中是《資持記》之「綱、緣、本」說明。
一、正決根本:
告眾重聽(初句唯綱):﹝大德僧聽。﹞
正辨牒緣及以根本(前緣後綱):
此某甲從和尚某甲,求受具足戒,此某甲今從眾僧乞受具足戒,某甲為和尚;某甲自說清淨無諸
難事,年滿二十,三衣鉢具,(此並緣也)【僧今授某甲具足戒,某甲為和尚,】(本也)
﹝誰諸長老忍。﹞(綱)
單牒根本,決判成就:
【僧與某甲授具足戒,某甲為和尚,】(初示根本)
﹝者默然,誰不忍者說。﹞(綱中略上「者默然」三字)
☆但《鈔記扶桑集釋》則分解如下:
【僧與某甲授具足戒,某甲為和尚者默然,】
﹝誰不忍者說。﹞
(是初羯磨。第二、第三亦如上,次第問答無違者得。)
二、結成上文:
﹝僧已忍,﹞
【與某甲授具足戒竟,某甲為和尚。】
﹝僧忍默然故,是事如是持。﹞
其中,對於﹝誰諸長老忍。﹞【僧與某甲授具足戒,某甲為和尚者默然,】之句,若參考下列之巴利語及其英譯,應該合為一句(為區別乞戒者與戒師,故以「某甲」與「某乙」標示之):
誰諸長老忍「僧與某甲授具足戒,某乙為和尚」者默然,
yassayasmato khamati 某甲 upasampada ayasmata 某乙 upajjhayena, so tuvhassa.(If the ordination of 某甲 through preceptor 某乙 is pleaseing to the Venerable ones / If ordination is agreeable to Venerable Ones of 某甲 with Venerable 某乙 as Preceptor, Let them be silent;誰諸長老贊成「某甲之受具足戒,以某乙為和尚」者默然)
如此,「誰諸長老忍……者默然」之詢問句就可以與「誰不忍者說」之詢問句配合。所以,對於羯 磨文之句讀,今建議如下:
大德僧聽!此某甲從和尚某乙求受具足戒,此某甲今從眾僧乞受具足戒,某乙為和尚;某甲自說清淨無諸難事,年滿二十,三衣鉢具。誰諸長老忍「僧與某甲授具足戒,某乙為和尚」者默然,
唐道宣律祖居終南山,後世因稱其撰述曰「南山律」。南山以《法華》、《涅槃》 諸義,而釋通《四分律》。其撰述最著者,為《四分律刪繁補闕行事鈔》(略云《事鈔 》)、《四分律含註戒本疏》(釋南山所集《含註戒本》,略云《戒疏》)、《四分律隨機羯磨疏》(釋南山所集《隨機羯磨》,略云《業疏》),世稱為「南山三大部」。逮及北宋,元照律師居錢塘靈芝寺,(世亦稱靈芝律師)中興南山律宗。撰《資持記》以釋《事鈔》,撰《行宗記》以釋《戒疏》,撰《濟緣記》以釋《業疏》。
南山律宗自南宋至清末;在我國湮沒七百多年。直至光緒年間,遺編方陸續自日本請還。弘一大師始畢力振興。今編者不揣淺陋,嘗試擷取南山三大部之特色、重點與戒律名詞,加以彙編。俾助學戒者知南山之殊勝而發心修學,以為深入南山律學之津梁。
道宣律祖於《含註戒本》跋云:「今余所註,述而不作。將用塵露山海,昭揚遠代,同舟所存,固其爾矣。」弘一大師整理南山律學亦秉「述而不作」之態度。故以編者智慧之淺薄,本辭典更是述而不作矣。
弘一大師云:「南山之文古拙,而義賾隱。後之學者,未可畏難,淺嘗輒止;宜應習覽,自易貫通。」吾等行人當共勉之。
先採用原書圈選方法。由鈔疏文、記文中選取條目及內容。
本辭典彙編歷時逾五載,其過程中、因《南山三大部科文》可先付梓,便提前發行。 繼而依科文會整辭典內容。避免選文斷章取義。
依〈南山三大部互閱一覽〉整合事鈔記、戒疏記、業疏記之條目名稱,併檔刪簡內容。期以有系統之片斷摘錄、能方便學律者南山律學。
核對弘一大師《含註戒本隨講別錄》、《隨機羯磨隨講別錄》中所取之重點條目,以免遺漏。
大師根據三大部整理許多圖表,極益學人,則收於附錄之中。
戒體與懺六聚法,因係整體觀念,內容須加以整理,故列成附錄。戒體部分並將弘一大師提出南山最精湛部分附上。
本書得以可版,仍要感恩一切。
家師雖示現病苦,不忘印可加持。從決定編輯律學辭典,便為吾等精神支柱。思及護持「律紹南山」,我們願不捨身命完成之。惠敏師兄協助家師指導吾等,從編輯方針到標點用字,發行版本,向其請示,皆獲用心研討。當家慧修師兄,經其贊同,得以承師父垂允編輯此書。期間經費不虞匱乏,常住僧職暫予易輕,令吾等得以專心編輯,均是彼之護念。常住師兄弟們之參預隨喜,分擔職事,督促進度、鼓勵護持等等,皆是本書之大力助緣。很多菩薩,代為懺悔業障者有之,念佛迴向者有之。均令吾等感動 萬分,深覺無以報答……。
慧敬學長雖現長者相,卻自始至終,護持戒法。編輯路程艱辛漫長,所幸得逢善友提攜、護念。鄭玉鵬老師在電腦編輯上,多方援助。美術編輯法啟學長,從故宮博物院之唐宋古書參考、封面設計、正文版面之確定,及附錄圖表繪製,悉皆出於其慧心巧手。
南山義深理幽,本書每經一審,皆覺仍有增修之處,誠如圓瑛法師著述楞嚴所言: 「以楞嚴妙義,豐富深藏,每講一次,則有一次發明;多究一番,自有一番進步。」
道宣律祖於行事鈔、戒本疏、羯磨疏,均有重修之處。編者學淺,今敢就此可書,實如先賢所言:「欲於待,則書之成未有日也。」故勇於拋磚,期引玉石之作。
本書之彙編,雖極盡能力之所及,然礙於學淺智拙,故脫訛遺誤、魯魚亥豕,定所難免。仰諸十方大德,慈悲指正為幸。
本書內容以「南山三大部」(宋靈芝釋本)為宗,兼採民國弘一大師之《含註戒本隨講別錄》、《羯磨隨講別錄》彙選而成。
目前南山三大部,有「大正藏鈔記分本」、「卍續藏鈔記會本」,及「天津刻經處鈔記分本」、及「天津刻經處鈔記會本」等四種版本。本書依弘一大師校正標圈及二埋律師校勘標圈之「津刊會本」彙選。
正文辭目分主題、副題、子題等三項。
所謂主題,指獨立條目。
副題者。凡一辭目有兩名或數名者,則基於讀者查閱角度之不同,而立副題(亦名),置於正文中主題條目之後。
如:「舍羅」為梵音,有讀者可能從中譯音「籌」去查,故立副題為「籌」。
又如:「攝食界結法」、亦名「淨地結法」、「結淨地法」。
所謂子題,即附見條目。其性質不足成為獨立條目者,或在主題中可更參閱相關內容者,或重要辭義者,於內文中以粗黑字表示。以期讀者在一覽正文之時,迅速查獲。
依第一字筆畫多寡排列。同筆畫者依字形起筆為序,即橫豎撇點勾(一 | /、|)。此法方便處,在於計算筆畫時,同時得知順序。
如:「律」九畫,其第一筆為「/」撇,故知在第九畫之第三部分。因此,檢索時便不須從九畫之第一部分找起。
若第一字相同,則依第二字筆畫排列;第三字以下類推。故所有辭目,同類者均排列在一起,一目瞭然,便於查尋。
如:戒、戒本、戒本疏、戒本疏行宗記等。
子題於文中,為使文意明晰,加﹝ ﹞補足。如:善來﹝受具﹞等。
科文補上,可提綱挈領助於披覽者,於文中加( )引之。
鈔疏文及記文中,列出項目之文,且有層次關係時,為方便讀者知其脈絡,用一, 一、 之順序表出。
三大部援用典籍順序,有三點原則:
文辭簡潔。
最貼近辭義。
著述年代先後。即先《事鈔》、再《戒疏》、或《業疏》。
原書之雙行小字,今為方便電腦排版,改為單行小字。(但偶因特殊情形,則不用小字,用一般內文字體。)
本書所引之文,間有因原文過長,未能全錄者,則刪節之,而於刪節處用……符號表示。
對於引文用字,儘量依照原版之用字。但某些通用之異體字,則於不傷文意之原則下,採用現今通用之字。
引文出處之卷數、頁數、行數,依據天津刻經處之會本,並採略名。
如:(事鈔記卷一•一○•一一),為行事鈔資持記會本卷一,第十頁,第十一行。
(戒疏記卷二•二•二),為戒本疏行宗記會本卷二,第二頁,第二行。
(業疏記卷三•三•三),為羯磨疏濟緣記會本卷三,第三頁,第三行。
為使讀者,對每一條戒,皆有完整概念,故自《含註戒本》、《戒本疏》、《行事鈔•隨戒釋相篇》,選錄緣起、釋名、制意、犯緣、犯相、開緣等六項條目。無者從缺。
戒名以《含註戒本》為主題,若疏、鈔與《含註戒本》不同者,則另取為副題。如:《含註戒本》為「大婬戒」,疏、鈔皆為「婬戒」,則主題為「大婬戒」,副題為「婬戒」。
其餘戒名略有出入者,詳見〈附錄二•南山律比丘戒名一覽表〉。
丁福保佛學大辭典例言云:「古人刻書,皆無句讀,然窮鄉後進,往往有恉義未通,不免以破句相授受者。昔班氏漢書初出,當時如大儒馬融至執贄於曹大家,請授句讀,韓昌黎上兵部李侍郎書,亦有反覆乎句讀之論。古人之重視句讀也如此。至趙宋紹興初,九經監本,及建大字本,始仿館閣校書式,從旁加圈點。今此書並師其例,每條皆熟思詳考,務期句讀分明,使學者開卷瞭然。然顏秘監之注漢書,胡景參之注資治通鑑,亦間有破句,而失兩書之本恉者,況後人學識精神,遠出二公之下者哉。惟有不執己見,隨時改正,斯可矣。」
弘一大師一生專研南山律,花費很多功夫,為我等末學標圈校對三大部。故本書編輯不揣淺陋,為利讀者披尋受益,遂根據會本句讀,再依弘一大師之標圈,加以新式標點。其有未妥之處,敬祈諸方賢達不吝指正。
ㄉㄠˋ ㄒㄩㄢ
唐代一位高僧的法號。俗姓錢,長城(今浙江省長興)人(一說丹徒人)。幼年出家。除從慧頵和智首修學外,三十歲之前更多方廣學。三十歲以後便開始從事著述,並曾參加玄奘譯場,負責潤文。而他最主要的成就則在律學和佛教史的貢獻。他是唐代律宗三派之一的南山宗開創者,撰有《四分律刪繁補闕行事鈔》三卷、《四分律拾毗尼義鈔》三卷、《四分律刪補隨羯磨疏》二卷等。在史學的著作以《續高僧傳》三十卷、《廣弘明集》三十卷、《大唐內典錄十卷》最有名。弟子千餘人,世稱「南山律師」。
ㄐㄧㄝˋ ㄈㄚˇ
佛教用語。佛陀所制定的各種戒,如比丘二百五十條戒、比丘尼三百四十八條戒、在家五戒、八關齋戒等。《四分律刪繁補闕行事鈔.卷中一》:「戒法,此即體,通出離之道。」
ㄐㄧㄝˋ ㄒㄧㄥˊ
佛教用語。指隨順戒體,在身、語、意三方面都能遵守戒律的行為。《四分律刪繁補闕行事鈔.卷一中》:「戒行,謂方便修成,順本言摋。」唐.李邕〈大照禪師塔銘〉:「心源久寂,戒行彌高。」
ㄓˇ ㄔˊ ㄐㄧㄝˋ
佛教戒律中屬於防非止惡,行之則犯的戒,如五戒或比丘戒之類。《四分律刪繁補闕行事鈔.卷中四》:「禁防身口不造諸惡目之曰:『止』;止而無違,戒體光潔,順本所受,稱之曰:『持』。持由止成,號『止持戒』。」
ㄗㄨㄛˋ ㄔˊ ㄐㄧㄝˋ
佛教戒律中屬於修善應行的戒,如說戒、安居等。《四分律刪繁補闕行事鈔.卷中四》:「以行成故名為『作持』;望境不起名『止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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