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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審

[國語辭典(教育部)]

ㄕㄡˋ ㄕㄣˇ
接受訊問。如:「這是眾所矚目的大案子,他在法庭受審的經過,各大媒體都有詳細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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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光大辭典]
閻魔王

閻魔,梵名 Yama,巴利名同,又作夜摩、焰摩、琰摩、閻羅、剡魔,意譯作雙、雙世、遮止、靜息、縛、深惡勝業、可怖眾、平等。閻魔王,梵名 Yama-rāja,又稱閻羅王、閻王魔、琰魔王、閻魔羅王、焰魔邏闍、閻摩羅社、琰魔邏闍。略稱閻羅、閻邏、焰羅、剡王、閻王、死王。為鬼世界之始祖,冥界之總司,地獄之主神。於上舉諸譯語中,雙,謂兄妹共為地獄之王,兄治男事,妹治女事,故又稱雙王。雙世,謂並受苦與樂之意。遮止,謂遮止罪人更造惡業之意。靜息,謂罪人依王所示,知己罪而靜息之意。平等,則謂業鏡平等,自彰其罪之意。又閻魔王之諸多異稱中,以「閻羅王」一稱廣為世人所知、所用。

閻魔王原為印度吠陀時代之夜摩神(梵 Yama),乃日神(梵 Vivasvat)與娑郎尤(梵 Saranyu)之子,與其妹閻美(梵 Yamī)為同時出生之神祇,故稱雙王。另據波斯古經阿凡士塔注(Zend Avesta)載,人類之祖威梵哈梵特(Vīvanhvant)始作蘇摩酒以祈神,由此功德而得一子,名為伊摩(Yima),此子即是夜摩。由上所述,可知此神之起源甚早,然其發達之時代,或在吠陀時代之後期,此神與水天(梵 Varuna)、祈禱主(梵 Brhaspati)、阿耆尼(梵 Agni)三神有密切關係。

梨俱吠陀中,亦載有關於此神之讚歌,及此神與其妹閻美之對話,其中,閻美稱夜摩為「唯一應死者」(梵 eka-martya),且夜摩亦欲死,故願自捨其身,入於冥界,而為眾生發現冥界之路,是為人類最初之死者,被稱為死者之王。此時代夜摩之住所,在天上界最遠之處,係一常奏音樂之樂土,有二犬為使者,常徘徊人間嗅出死者,以導之入冥界。然於阿闥婆吠陀中,則將夜摩之住所轉至下界,稱為夜摩城(梵 Yama-pura),係專依死者生前行為之記錄而司掌賞罰之神。至史詩摩訶婆羅多(梵 Mahābhārata)中,亦詳細記述夜摩恐怖之相貌,穿著血紅色衣服,頭戴王冠,騎水牛,一手持棍棒,一手執索。此時代之夜摩具有兩種性格,一即所謂之死神,率領諸多使者奪人之生命,故當時稱「死」為往夜摩宮,稱「殺」為送夜摩宮;另一則為死者之王(梵 Preta-rāja)、法王(梵 Dharma-rāja),住於南方地下,為祖先世界(梵 Pitr-loka)之支配者。

後世印度教神話傳說中,則將夜摩視為專為死者靈魂帶來苦惱之恐怖神。此一夜摩思想被引入佛教後,受上述諸種思想之影響,故夜摩一方面為居於六欲天中第三位之夜摩天,另一方面則為冥界支配者、人類行為審判者之閻魔王。

關於閻魔王之攝屬與性質,於諸經論中有諸多異說,可歸類為下列五種:(一)地獄趣攝,據長阿含經卷十九地獄品、大樓炭經卷二、瑜伽師地論卷二等所舉,在閻浮提之南,大金剛山內,有一閻羅王宮,其主名閻羅王,此王雖君臨地獄界,然亦同其他罪人一樣,於晝夜三時仍須受火熱之苦。(二)鬼趣攝,或餓鬼趣攝,據正法念處經卷十七、大毘婆沙論卷一七二、俱舍論卷十一等所舉,閻魔王為惡鬼(或餓鬼)之主領,號閻魔鬼王,住於閻魔羅界(餓鬼世界)。(三)閻羅王趣,於六十華嚴經卷十一、金光明最勝王經卷六等,將閻羅王界與地獄、餓鬼、畜生等三惡道並舉,由此推測,此等經論或認為在三惡道之外,另有一閻羅王界,此三惡道不為閻羅王所攝屬。六十華嚴經卷十一(大九‧四六九上):「如重病人常被苦痛、恩愛繫縛在生死獄,常不離地獄、餓鬼、畜生、閻羅王處。」(四)變化作,據觀佛三昧海經卷五、二十唯識論等所舉,閻羅王化現於地獄中,以教誨罪人知其罪業,及所應受之刑罰與獄名。(五)菩薩作,據瑜伽師地論卷五十八等所舉,菩薩化現為地獄主,以教誨罪人。又據大乘大集地藏十輪經卷一、大方廣十輪經卷一等所舉,地藏菩薩以不可思議之堅固誓願力,化現梵天、自在天、禽獸身、地獄卒身、閻羅王身等,以濟度一切眾生。

另就閻魔王之使者(天使)而論,據長阿含經卷十九地獄品、大樓炭經卷二、起世經卷四等載,閻羅王常遣老、病、死三使者至世間,明示無常之苦,以警惕世人諸惡莫作,眾善奉行,以免墮於地獄中。又中阿含卷十二天使經、閻羅王五天使者經中,則以生、老、病、死及治罪為閻羅王之五使者。流傳於民間之「閻羅王的三封信」故事,即是根據老、病、死三使者之典故改編而來。

閻魔王之思想經由佛教傳入我國後,與道教之信仰相結合,而益形盛行,遂衍生出冥界十王、閻羅十殿等說。據預修十王生七經、地藏十王經等載,閻羅王為冥界十王之第五,本地為地藏菩薩,係於冥途中掌管亡人五七日(即第五個「七日」)時之冥王。據傳閻王掌管之冥界第五殿,係大海底東北部沃燋石下之叫喚大地獄,及十六誅心小地獄。亡魂在抵達第五殿前,須先至「望鄉臺」上觀望子孫在陽間之情形,後才至此殿受審判,此殿閻王鐵面無私,判刑正直嚴厲,加上十六誅心小地獄專誅世人之橫心、邪心、毒心、怨心、恨心、淫心、妒心、私心等偏邪不正之心,故押入此殿之亡魂,個個心驚膽顫、面容憂懼,深怕受到剖胸取心之慘刑。

閻魔王在密教中攝屬於天部,稱為焰摩天,為護世八方天之一,十方護法神王之一,十二天之一,外部二十天之一。〔八十華嚴經卷十、灌頂經卷十一、卷十二、鐵城泥梨經、大日經卷一、卷五、正法念處經卷十六、大般若波羅蜜多經卷五二○、大寶積經卷七十五、淨度三昧經、立世阿毘曇論卷六、卷八、阿毘達磨順正理論卷三十一、瑜伽師地論卷三十七、卷四十六、華嚴經探玄記卷六、玄應音義卷十三、卷二十一〕(參閱「地藏菩薩」2318、「焰摩天」5067、「閻羅十殿」6339) p6340


[中華佛教百科全書]
十王

唐代以後庶民佛教信仰的一種傳說。又稱十殿閻王。指在冥府裁斷亡者罪業輕重的十位判官,即秦廣王、初(楚)江王、宋帝王、五官王、閻羅王、變成王、太山王、平等王、都巿王、五道轉輪王等十人。

相傳亡者於其亡後初七日,乃至其後的七七日、百日、一週年、三週年,將依次詣各王面前,任其裁斷罪業,決定次世生處。茲略述十王如次︰

(1)秦廣王
冥界十王的第一王。掌理亡者在冥途初七日間之事。相傳人死後,先到此地,以衡量生前罪業輕重。秦廣王的稱呼或係源自道教的說法。《佛祖統紀》卷三十三引《夷堅志》云(大正49‧322b)︰「南劍陳生既死,其弟之女見二鬼導至宮殿曰秦廣王也。王謂女曰︰欲救伯苦,可轉八師經,女寤家人來得經,請僧誦千遍,弟夢兄來謝曰︰已獲生天。」

(2)初江王
冥界十王之第二王。又稱楚江王。係監視亡者渡河的冥官。相傳人死後,中有之身於二七日(即第二個「七日」)至此王廳。其間須經三途河(即奈河),於河畔衣領樹下,有脫衣婆,待亡人來,即剝取亡人之衣,交予懸衣翁懸之於樹枝,量罪之輕重;若罪重而樹枝垂下時,引路牛頭及催行馬頭兩鬼即逐其往王廳審判。

《佛祖統紀》卷三十三引《夷堅志》,云(大正49‧322b)︰「池州郭生夢入冥府,王揖坐謂曰︰我是西門王郎,冥司錄我忠孝正直,不害物,得作初江王。」又,初江王以止住於罪人最初所渡之河三途河附近,故有是名。

(3)宋帝王
冥界十王之第三王。依流傳我國的疑偽經典《地藏菩薩發心因緣十王經》與《預修十王生七經》所載,此王係治人邪淫罪之冥官。亡者在冥途中,於第三個七日至位於二江岸上之此王大殿,殿前惡貓群集,大蛇並出,割破亡者乳房,並繫縛其身,令其承受諸苦。此王所轄冥界第三殿,即位於大海底東南沃焦石下,廣五百由旬,附有十六小地獄之黑繩大地獄。

(4)五官王
冥界十王之第四王。即於三江間建大殿,治眾生妄語罪的冥官。出自《地藏菩薩發心因緣十王經》。該經云(卍續150‧771上)︰
「第四五官王宮(普賢菩薩),於三江間建立官廳。大殿左右各有一舍,左秤量舍,右勘錄舍。左有高臺,臺上有秤量幢,業匠構巧,懸七秤量,身口七罪為紀輕重。意業所作不懸秤量。次至鏡臺當見鏡影。於此秤量點目有三別,一者斤目斷為重罪,重中開輕,為二八獄罪;二者兩目斷為中罪,為餓鬼罪;三分目斷為下罪,為畜生罪。先破不妄語戒,後餘造惡。至秤前時,秤錘自動,自然低昂。課亡人言,汝所造罪,秤目定重。亡人欺咳曰,我未昂秤,闇何為,我敢不信之。爾時,訪羅取於罪人置秤盤上,秤目如故。亡人閉口,造惡變面。訪羅下之傳勘錄舍,赤紫冥官令點秤書,光祿司候印明顯錄帳,具載憲章奏閻魔宮。」

五官王之稱自古散見於諸經,如《法苑珠林》卷八十八所引的《提謂經》云(大正53‧932c)︰「五官典領,校定罪福行之高下,品格萬途。」《灌頂經》卷十二云(大正21‧535c)︰「地下鬼神及伺候者奏上五官,五官料簡而除死定生。」又《經律異相》卷四十九所引《淨度三昧經》云(大正53‧259b)︰「五官者,(一)鮮官禁殺、(二)水官禁盜、(三)鐵官禁淫、(四)土官禁兩舌、(五)天官禁酒。」據此可知,五官原稱鮮官、水官、鐵官、土官、天官,被認為是制殺、盜、淫、兩舌、飲酒五惡的冥官。今《十王經》將十惡配於十王,以五官王為治妄語的冥官,即是由《淨度三昧經》所說轉化而來的。

(5)閻羅王
冥界十王之第五王。又稱閻魔羅王、閻羅天子、琰魔等名。掌理亡者死後第五七日間之事。在十王之中,惟有「閻魔王」是印度所固有的。傳說謂其本地係地藏菩薩。亡者於死後的第五個七日,詣此王廳前,定罪業輕重。據《十王經》所述,閻魔王宮有光明王院及善名稱院二者。前者的中央有業鏡(淨頗黎鏡),亡者至其前時,生前善惡業悉現,俱生神一一證之,業果難逃;善名稱院則係地藏菩薩及其眷屬所住之處。

(6)變成王
冥界十王中之第六王。又稱變性王。掌理亡者第六個七日間之事。據《地藏菩薩發心因緣十王經》所述,亡者若有罪,此王則逼惡;若有福則勸善。

(7)太山王
冥界十王之第七王。又稱泰山王。掌理亡者第七個七日間之事。為判定罪人投生處所的冥官。《地藏菩薩發心因緣十王經》云(卍續150‧775上)︰「第七太山王廳(藥師如來),依前三王處斷勘決兩舌之罪,善因惡緣,求於生緣。」

(8)平等王
冥界十王之第八王。掌理亡者死後第一百日之事。《地藏菩薩發心因緣十王經》云(卍續150‧775下)︰
「第八平等王(觀世音菩薩),內含慈悲,外現怒相,且施教化之,且貪刑罰之。爾時,天尊說是偈言︰亡人百日更恓惶,身遭枷械被鞭傷,男女努力造功德,從玆妙善見天堂。」

我國自唐代以來,即有平等王的信仰。如法照《淨土五會念佛略法事儀讚》云(大正47‧480b)︰「若得念佛深三昧,不怕三塗平等王。」又如《佛祖統紀》卷三十三引《華嚴經感應傳》所載,唐高宗儀鳳(676~678)年中,郭神亮為使者追至平等王處,因誦「若人欲了知」四句偈而得放還。此外,延壽《宗鏡錄》卷七十四也出其名。

據《慧琳音義》卷五閻魔鬼界項所載,平等王是閻魔王的意譯,司生死罪福之業及八熱八寒諸地獄的役使鬼卒。可見平等王也被認為是閻魔王的別名。另按《長阿含》卷二十二〈世本緣品〉、《大樓炭經》卷六、《起世經》卷十、《大智度論》卷二十一所載,剎帝利種的始祖摩訶三摩多(mahāsammata,即大平等王)於劫初出世,掌管謫罰眾生的欲心,等分稻穀等物之收成。或謂因平等王是劫初之王,但在後世將其與閻摩混同,故產生「平等王是閻摩王別名,為地獄宰官」的傳說。

(9)都巿王
冥界十王之第九王。又稱都帝王、都弔王。死者於周年忌日,至此王之處接受審判。此王除審判死者之罪業外,並為彼等宣說《法華經》及造立阿彌陀佛像之功德。《地藏菩薩發心因緣十王經》云(卍續150‧775下)︰「第九都巿王廳(阿閦如來),哀亡人言,於諸經中造法花經,龍女出海,無垢成道;於諸佛中造阿彌陀佛,光明遍照,除熱寒苦,緣人男女,欲救亡人,今日追善,受八齋戒,福力殊勝,男女勿瞋,能救亡苦。」

(10)五道轉輪王
冥界十王中的最後一位。指在冥途掌管亡人第三年之事的廳府官王。相傳為領二官眾獄司,治眾生愚癡煩惱的冥官。《地藏菩薩發心因緣十王經》云(卍續150‧776上)︰「第十五道轉輪王廳(阿彌陀佛)。爾時,天尊說是偈言︰後三所歷是關津,好惡唯憑福業因,不善尚憂千日內,胎生產死夭亡身。邪見放逸過,愚癡無智罪,猶如車輪迴,常在三途獄。」

又,《私聚百因緣集》卷四描述此王治罪之相,說其中或有十目四臂之獄卒,能視人所作善業惡業,如手中之菓。點檢後,罪業輕者令轉生,邪見放逸之眾生使常輪迴於三惡趣;猶如車輪之迴轉。愚癡甚者,則有火牛車來現,牛頭馬頭之阿防羅剎拉之。或放入臼中以鐵杵搗之,或以箕簸之,斫打成微塵般。或以磐石打之,或以鋸削之。受苦之狀無以形容。

上述十王中,除第五閻羅王廣見於經論外,其餘諸王皆係受道教所影響。據《釋門正統》卷四所述,閻羅王(琰魔羅王)意為雙王,以兄主男獄,妹主女獄故名。此閻羅王如人間天子,泰山府君如尚書令錄,五道大神如六部尚書,其餘鬼道如州縣等。此一傳說乃唐‧道明神遊地府所見而傳世者。而《十王經》,即成都府大聖慈寺沙門藏川所撰。有關道明與藏川之事蹟,雖僅見於前述典籍,但此二人大抵可推定為唐朝末期之僧人。

五代以降,奉祀十王的風氣極盛,世人咸信生前齋供十王,死後受十王裁斷罪業時,業報可望減輕。相傳歐陽修曾夢見冥府十王,遂信飯僧造經的利益。此外,在大足石窟石篆山的第九龕,也有北宋十王像。

此外,將十王一一配屬本地佛或菩薩,則僅見於日本;中國與韓國則是將十王像與地藏菩薩一併供奉。

〔參考資料〕 《冥報記》;《佛祖統紀》卷四十五;《地藏菩薩像靈驗記》。


不受不施派

日本日蓮宗的支派。佛性院日奧為其派祖。本山設於日本岡山縣金川妙覺寺。「不受」是指不接受不信日蓮宗者之供養;「不施」是指不布施給不信日蓮宗之僧。

文祿四年(1595),豐臣秀吉在妙法院修「千僧供養法會」,日蓮宗的僧侶也在受供養之列,然日奧以「不是一宗,雖是國恩也不受其供養」為由,而拒絕參加,並倡導不受不施之教義,因此被視為異端邪說,且遭受排擠。日奧遂逃離妙覺寺,隱棲於丹波小泉,弘揚不受不施的制法,並闡述宗祖日蓮及歷代高僧等拒絕幕府招待的事蹟。慶長四年(1599),日奧奉德川家康之召,到大坂城受審,妙顯寺日紹等人以「受而不施」之義與之辯論,日奧反更加堅持其「不受不施」主張,認為「受而不施」之義有違宗義。幕府乃以「異端邪說」問罪,並於慶長五年(1600)六月將他發配至對馬國(即今長崎)。

日奧於流放期間,仍堅持其義,不受非日蓮宗者的供養,故衣食無源,飢寒交迫,飽嘗辛酸,然其意志節操益見堅強。慶長十七年(1612),日奧獲赦,返回京都妙覺寺靜養,停止昔日激烈的抗諍行動,然其所倡導「不受不施」之義,猶行於宗內。寬永五年(1628),本門寺日樹再倡「不受不施」之義,獲日賢、日領、日弘、日進、日充等人的大力支持,此後,「不受不施」之義蔚然風行於關東各談林之間。身延山主日暹為此大憂,遂與日乾、日遠等人以日樹之說為「異端邪說」而向幕府上訴。於是,幕府召日樹、日賢等人進行審問,經數次對論,終將日樹等人流放至信州、奧州等處,喧擾多年的紛爭暫趨平靜。

其後,幕府雖再次禁止倡導「不受不施」之義,然私下倡導者仍相繼不絕,如日講、日述等。寬文五年(1665),幕府告諭日講等人,謂寺領田園皆屬幕府的「供養田」,日講乃作「守正護國章」一文反駁,謂寺領、田園等乃出自國王的「仁恩」,而非「供養」,日述、日院等人亦多次上書陳述此意,然皆被駁回,並被處以流罪。元祿十一年(1698),日講示寂於流放之地日向(今宮崎)。此後二百年間,倡導「不受不施」之義者銷聲匿跡,日蓮宗皆以「受而不施」作為宗義。至明治九年(1876)四月,日正請求繼承日奧之學派,政府予以承認,始有「不受不施派」的名稱。十五年(1882),政府又依日心之請,承認「不受不施講門派」的分立。「講門派」的分立,據說是就「本尊論」的看法不同所導致。

〔參考資料〕 村上專精著‧楊曾文譯《日本佛教史綱》第十七章;坂本幸男編《法華經の思想と文化》第一篇第四章;齋藤昭俊(等)編《日本佛教宗派事典》。


佛事

原指發揚佛陀威德之事,引申為與弘法有關之活動或儀式。《維摩詰所說經》卷下〈菩薩行品〉云(大正14‧553c)︰ 「阿難白佛言︰未曾有也。世尊!如此香飯能作佛事﹖佛言︰如是!如是!阿難!或有佛土以佛光明而作佛事,有以諸菩薩而作佛事,有以佛所化人而作佛事,有以菩提樹而作佛事,有以佛衣服、臥具而作佛事。(中略)如是阿難!諸佛威儀進止,諸所施為無非佛事。」

僧肇註云(大正38‧404b)︰「佛事者,以有益為事耳,如來進止舉動威儀俯仰乃至動足,未曾無益,所以諸所作為無非佛事。」《放光般若經》卷十一〈不和合品〉以書持諷誦《般若波羅蜜經》為佛事。並說凡建寺、造像、置經諸事皆為佛事。但是禪家以託事開示佛法為佛事,即開眼、安座、拈香、入牌等儀式。在禪宗叢林中,此又稱為「立地」。蓋謂「語不多,立地而成」,故云。及至後世,將凡在佛前讀經、禮拜等儀式,總稱為佛事或法事。此外,專為亡者所作的消災、拜懺等儀式,亦稱為「佛事」,此與「經懺」同義。

◎附︰Holmes Welch著‧包可華、阿含譯《近代中國的佛教制度》第七章(摘錄)

佛事有兩類︰在死者逝世週年所舉行的複雜儀式;以及每月農曆初一、十五在牌位前上供。我們先談比較特別的儀式;其中最別開生面的是「放焰口」。這是一種密教儀式,費時約五個小時。而且都是在餓鬼外出活動的晚上舉行。主其事的和尚們頭上戴著金、紅色相間的五頂冠,面前擺了一套法器──鏡子、法杖、湯匙等等。在旁協助的和尚──一般六到十八位──備有金剛杵及金剛鈴(一齊作響時,有如一隊羚羊經過)。儀式前半段,主持者祈求三寶加持。後半段,他們衝破地獄的大門,以法器及法印打開那些受苦者的嘴,食以甘露。甘露是用咒語加持過的聖水。他們驅除餓鬼的罪業,主持三皈依,讓餓鬼獲得菩薩的救助,最後,為他們說法。如果這些都如法進行,餓鬼可以即時轉生為人,甚至往生西方極樂。

施主作儀式所得的功德,自然轉嫁給去世的親戚──他們當然也可能是直接受益人之一。放焰口不僅是為利益某特定對象,也是每年七月十五日餓鬼節服務鄉里所作的法事。作法事期間,諸多里民代表死者,參加各式各樣的儀典。

趣味較少但效益不減的是拜懺,拜懺乃是藉助佛菩薩無盡無量的功德,消除死者所積集的業障。懺有很多種,有些懺的起源非常奇特。現以水懺為例︰水懺據說是唐朝和尚知玄製作的。知玄早年在京城援助過一位罹病的異國比丘。滿懷感激之餘,這位比丘臨別前對他說︰如果將來有任何困難,可到四川找他。後來知玄的聲名節節高昇,受封為「國師」,皇帝也常親臨聽法。不久,知玄膝上長了個疔癤,形如人面,有目、有鼻,也有口,甚至能說話。知玄無法忍受,於是前往四川,在一山寺裏找到了那位異國比丘。他述說了自己的困難後,異國比丘指點他到山腳下的泉裏沐浴,那泉水具有洗除罪業的殊勝功能。知玄正欲入水時,疔癤開口制止,說他們兩人在幾百年前在漢朝時是死敵,他一直找不到機會報仇,因為前十生知玄都是和尚,過著清純的生活。現在,皇帝的恩寵使得知玄心向名利,正是報復的時機。知玄不顧疔癤的請求,還是下了泉水,疔癤立時消失,連寺廟也無影無踪。知玄在那裏建了新廟,撰寫水懺。其中大部分是有關業的解說,但每一段開頭,都是作者根據自己獨特的經驗所作的讚文。

拜水懺並不是葬儀中所使用的唯一方法。一般認為和尚只要念佛名,就可以造功德。因此若有人去世,死者的家屬往往請和尚念佛一星期(佛七),然後將功德迴向給死者。他們有時也被請去誦經,誦經不但可造功德,同時也是一種教育方式。死者的靈魂被召喚至牌位前(也受供品吸引)聽《地藏經》、《金剛經》或《阿彌陀經》。後者尤能令死者嚮往西方極樂──這是人們希望死者轉生前往的國度。

上述各種儀式總稱為佛事或經懺。其行事依地方習俗,死者親屬的財富及誠意而定。如果死者的家屬收入尚豐,可以請和尚從早到晚作全天候的法事;要不然就是在死者去世後第三、五、七天及七「七」四十九天中的幾次七時作法事。

舉例來說,頭七之時,和尚也許誦《楞嚴經》或《法華經》,以教誨死者的靈魂。到了三七,和尚們白天拜懺或念佛,晚上放焰口。北平人在五七放焰口,焚燒由觀音菩薩領航的紙船,但在南方,放焰口可能提早兩週舉行。

中部人可能只有請和尚在第一天到家裏作法事。和尚們誦《阿彌陀經》之類的小經,然後繞著屍體,一面念佛,一面敲木魚,引磬擊節。念一小時,休息一小時,如此再三反覆,直到天明。這意謂著家屬不必親自守靈。一位和尚告訴我,在夏天屍體一般尚未入棺,往往就已發出臭味。

四十九天後,木製牌位固定安奉在佛龕上,逢重要忌日,尤其是百日及週年、三週年忌日,仍然要作法事。三年是傳統的哀悼期限,三年之後,法事較少舉行。

參與法事的和尚越多,所能迴向的功德也就越大,當然這必須假設和尚們都恪守戒律、精進修行才能成立。人數可能是五、七、十二、二十四、四十八、一0八,或一千。不論屍身停放何處,靈魂都可以回到牌位前,因此法事可在家裏作,也可在寺院作。貧苦人家也許沒有空間可設佛龕或容納和尚。富有人家為應付需要,有時將房宅的一部分改裝為小廟。這是依家境及地方習俗而定的。

各種儀式中最精心用力的是「水陸法會」,它在中部相當普遍,但在北平很罕見。水陸法會的規模龐大,費時頗長,而且費用高,從頭至尾共需七天七夜,七座佛龕前各作不同的法事,一般是同時進行︰念佛、誦各種經、拜懺,以及放焰口。每種法事都依儀軌上規定的人數進行,寺內所有的和尚則迤邐前行,並一邊念佛(普佛)。

水陸法會的目的在拯救水上、陸上所有的亡靈,故以水陸為名。但所造的功德照例迴向給付錢施主的過世親人。他們所付的酬勞很高。以金山為例,價碼是一千兩百元(中國貨幣)。動用的和尚至少有六十位,包括禪堂、念佛堂,或退居的和尚,人手不夠時,再從雲水堂找人。除維那外,大部分執事都無暇幫忙。金山每年要辦十場水陸法會,共耗時七十日,一般在農曆二月、三月、八月及九月舉行,但從不在禪七期間舉行。日軍侵佔以後,該寺再沒辦過水陸法會,據說是因為沒有人支付得起。但是金山所開的價碼並不算過份。小廟也許可以再酌減一點,有的大寺院一開價就是五千,甚且無議價餘地。近幾年,香港少數一些寺院也舉辦過水陸法會,價碼高達美金三千元──由於費用過高,有時由幾家共同分擔。

雖然酬勞的半數算是寺院的收入,但寺院要支付的也不在少數︰付錢給與事的和尚(每位和尚每天的單錢中國貨幣五十分到一元);供應每人三餐齋飯;準備精巧的紙製供品。紙製供品中包括了一匹天馬,他們焚燒天馬,請玉皇大帝(道家之神)臨凡用餐,並釋放地獄裏的惡鬼,讓他們能一起分享。其他紙供品由法會上的在家施主焚燒。在這類法會上,施主常焚燒紙宅、紙僕,甚至紙汽車,供已故的親人享用。我們也許很難想像這些東西在地獄裏會有什麼用途,一旦一個人下地獄受審,凡間俗物又有何用。但即使是最富有的人,也必須到這些法庭受審。法庭在很遙遠的地方,死者的兒子自然希望他能過得舒適,因此也燒了紙錢給父親,以備不時之需,例如送禮給獄吏。像很多官吏一樣,獄吏也貪污受賄。死者也許可以通達獄吏,被釋放出來,或是請行刑者手下留情。

因此每逢作佛事,和尚們正在大殿裏忙著將菩薩的功德迴向給死者時,死者的家人就在庭院裏以更實際的方式幫助死者。每座寺廟的庭院裏設有一種焚化爐,紙供品在這裏焚燒,傳送到陰間。在家居士將紙製鈔票、硬幣,及錠銀投入焚化爐內。鈔票的面額通常都很大。硬幣是塊小小圓圓的銀色硬紙板,上面有時還印著袁世凱總統的頭像(像真的銀元一樣);或是中間有孔,類似銅錢黃紙。但最重要的是元寶。元寶是用錫箔紙疊成的,分金、銀兩種。如果在佛事開始前到寺裏參觀一下,往往可以看到死者的親屬──或是寺院僱來的女人──圍坐在桌邊,用錫箔紙折成一個個「小帽子」──中國傳統上貴重元寶的形狀。一個元寶代表五十盎司的金或銀,跟獄吏打交道時,應該很管用了。但據說冥吏比世間的官吏更為貪婪,因此每逢大佛事,總要疊上成千個元寶。為確保這些元寶能送交死者,還要將元寶裝入一口大紙袋(包袱皮),去世未滿三年者用黃色紙袋,已過三年者用紅色紙袋。有時院內工作坊的角落裏就堆滿了這些裝著元寶的紙袋,高及天花板。每個袋子上都用毛筆寫上死者的名字、籍貫,及捐贈者的名字。這很重要,捐贈者能被死者辨識,才能獲得庇佑。

在家眾所燒的紙供品並非全部都有利可圖。舉例來說,往生咒是廣受歡迎的供品之一。往生咒以中文與梵文書寫在一張紙上後,摺成扇狀,再大量投入焚化爐中。另外,他們也焚燒上面印著剪刀及布匹的紙張,這代表布。此處最值得重視的是他們的想法。

這些物品,寺院一般是不出售的,必須到紙店購買。通常紙店以五十或一百集成一包,以為販賣的單位。和尚們也許會在元寶袋上寫明地址,或是幫忙分送紙供品。對這件事,和尚們表示還可以隨緣,但大部分人對元寶的效用深信不疑。有個和尚曾經告訴我,幾年前有一次作佛事時,他忘了在元寶袋上寫上地址,結果鬼魂向家人顯夢,抱怨沒收到滙款。(中略)

為死人所作的佛事,有時總稱為「白事」,因為白色在中國代表哀悼。為活人所作的法事稱為「紅事」。活人一樣可以從拜懺中獲益,因為拜懺可以洗除罪業而「消災」,因此祈雨時,和尚們念「三千佛懺」。所以稱為三千佛懺就是要藉助過去、現在、未來諸佛的甚深功德,消除導致乾旱的惡業。誦念適當的懺也可以療疾、祛鬼,或止戰。即使是生日或寺廟落成作紅事誌慶,念懺也很相宜,因為這可化解尚未降臨的災厄。一般紅事的共通點是拜藥師佛,他住在東方,阿彌陀佛住在西方。我曾參加大和尚及居士的慶生會。會上,我們一面繞行,一面念「南無消災延壽藥師佛」,然後唱香讚,再吃齋飯。

如果是為年高而逝的人作佛事,氣氛自然不像為早年夭逝者作法事時那麼哀傷。一位受訪者說,有時倒像是作紅事,而不像是作白事。因為家屬覺得應該感謝老天這麼厚佑死者得享天年。如果是在北平,家人有時甚至請和尚唱通俗歌曲,增添一點歡樂的氣氛。

介紹中國佛教的外國作家將和尚分為兩種類型︰第一類是對作佛事滿懷熱情,或是迷信的無知。另一類則視佛事為既討人厭又無法避免的工作,因為他們靠此維生。普利普‧摩勒(Prīp-Moller)寫道︰「對精神層次較高的和尚來說,這些法會充滿了迷信與咒術,令人憎厭,但它們為寺廟帶來豐碩的收入,令人無法拒絕。」費奇(R. F. Fitch)也說︰「聰明的和尚在私下談話時,對這些佛事都大事攻擊,但還不曾聽說那個人有信心與勇氣,敢打破這種作法。」一位江蘇和尚估量,大約有百分之二十的和尚對佛事的功效感到懷疑,他們認為來生由我們積聚的善、惡業決定。其餘的和尚則認為,未來雖然由個人決定,但也可因得到迴向給自己的功德而受益,尤其是在七七四十九天之內。

近幾十年來,有些較好的寺院已拒絕派遣和尚到信徒家裏,或是在寺內做小型的佛事(如拜懺),除非是為重要的贊助人而作。少數寺院根本不作任何佛事。《高旻寺規約》明載︰「叢林,其工作是禪坐與研習教義。不應赴大小佛事。」在高旻寺住過數年的一位受訪者說,自從民國時代來果接任方丈後,這條規定已受遵守。逢重要信徒或寺僧去世時,來果安排念佛會,但會上是念釋迦牟尼佛而非阿彌陀佛。高旻寺絕對不辦水陸法會、拜懺,或放焰口。

少數其他寺院,如南嶽祝聖寺、衡陽仁瑞寺,據說也有相同的規定。所提出的理由大同小異,一般都是佛事會干擾寺院清寧的生活作息,有礙專心修行。不過這些禁例可能是改革之風興起後才樹立的。早在1912年,一些保守的和尚已經敏感到佛事商業化對僧團造成的不良影響。把大部分時間耗在人家家裏作法事的和尚也越來越受輕視。一般人稱這種和尚為「應赴僧」,以別於專心在寺院內靜坐、研讀的「修行僧」。應赴僧構成僧團下層階層的多數。他們對經典及教理的無知,並未損及他們在民間的地位,但佛教圈內人士往往視之為污點。

這並不一定意指僧團內的精英份子懷疑佛事的效驗。金山每年舉辦一次水陸法會,只讓不求報償的自願者參加,因此名為「發心水陸」。每位寺僧都有權設置兩個紙製牌位在淨土佛龕上,直到第七天法會結束。這兩個牌位,一是為在家眾(通常是他的父母)而設,另一為和尚(通常是他的剃度師父)而設。這些是不收費的,所有的費用由院方支付︰香、燭、紙供品,及三餐齋飯。一般總有六七十位和尚願意勞累一個星期,不求任何報償,所有寺僧也都利用這個機會,安上牌位。如果這些和尚認為佛事無效,他們會這麼作嗎﹖

〔參考資料〕 《禪林象器箋》〈垂說門〉;《十誦律》卷五;《摩訶僧祇律》卷三十三;《敕修百丈清規》;《幻住清規》。


[國語辭典(教育部)]

(一)ㄍㄨㄥ, [動]

1.給予。如:「提供」、「供應」、「供給」。《文選.潘岳.藉田賦》:「故躬稼以供粢盛,所以致孝也。」《二刻拍案驚奇.卷一四》:「主人辭不得,一日供他兩番,而今多了,也供不起了。」

2.受審者陳述案情。如:「供認」、「供出」。《聊齋志異.卷八.局詐》:「司馬怒,執下廷尉。始供其引見者之姓名。」

[名]

受審者所陳說的案情紀錄。如:「口供」、「筆供」、「招供」。《紅樓夢.第八四回》:「你說你親眼見的,怎麼今日的供不對?」


當面

ㄉㄤ ㄇㄧㄢˋ, 1.對面、當著別人的面。唐.杜甫〈莫相疑行〉:「晚將末契託年少,當面輸心背面笑。」《三國演義.第五九回》:「如有病者,即設壇使病人居於靜室之中,自思己過,當面陳首。」

2.面對面的受審或對質。《水滸傳.第五三回》:「當下十數個牢子獄卒,把李逵驅至當面。」《喻世明言.卷二.陳御史巧勘金釵鈿》:「御史分付開門,仍喚魯學曾一起覆審。御史且教帶在一邊,喚梁尚賓當面。」


對簿

ㄉㄨㄟˋ ㄅㄨˋ
簿,文狀,即現代的起訴書。對簿指依據文狀加以審問,期能經由勘察而符於事實。後乃將獄訟受審稱為「對簿」。《史記.卷一○九.李將軍傳》:「廣未對,大將軍使長史急責廣之幕府對簿。」


李廣

ㄌㄧˇ ㄍㄨㄤˇ
人名。(?~西元前119)隴西成紀(今甘肅省秦安縣北)人,西漢名將。善騎射,文帝時為武騎常侍,武帝時任右北平太守,與匈奴戰皆捷,匈奴稱之為「飛將軍」,不敢犯境。後從大將軍衛青擊匈奴,因迷失道路,自以為恥,不願受審,遂刎而死。


過堂

ㄍㄨㄛˋ ㄊㄤˊ, 1.犯人到公堂上受審。《紅樓夢.第九七回》:「哥哥的事上司已經准了誤殺,一過堂就要題本了,叫咱們預備贖罪的銀子。」

2.佛教用語。僧眾一起在齋堂用午餐。


口供

ㄎㄡˇ ㄍㄨㄥ
訴訟關係人受審時,與案情有關的陳述。《儒林外史.第二四回》:「向知縣取了和尚口供,叫上那鄰居來問。」《紅樓夢.第八六回》:「初審口供,你是親見的,怎麼如今說沒有見?」也稱為「口詞」、「口語」。


口詞

ㄎㄡˇ ㄘˊ
訴訟關係人受審時,與案情有關的陳述。元.關漢卿《蝴蝶夢.第一折》:「若官司拏住爾,審情真,問口詞;下腦箍,使拶子。」《三國演義.第二三回》:「今日天敗,請聽口詞。」也稱為「口供」、「口語」。


口語

ㄎㄡˇ ㄩˇ, 1.專指談話所用的語言。唐.劉知幾《史通.卷六.言語》:「而後來作者,通無遠識,記其當世口語,罕能從實而書。」

2.議論。《文選.司馬遷.報任少卿書》:「僕以口語遇此禍,重為鄉黨所笑。」

3.誹謗。《文選.楊惲.報孫會宗書》:「懷祿貪勢、不能自退,遂遭變故,橫被口語。」

4.訴訟關係人受審時,與案情有關的陳述。《初刻拍案驚奇.卷一一》:「知縣錄了口語,喝退胡阿虎,便叫周四上前來問。」也稱為「口供」、「口詞」。


階下囚

ㄐㄧㄝ ㄒㄧㄚˋ ㄑㄧㄡˊ
舊時指立於公堂臺階下受審的犯人。後泛指被拘禁的人。《三國演義.第一九回》:「公為座上客,布為階下囚,何不發一言而相寬乎?」


解送

ㄐㄧㄝˋ ㄙㄨㄥˋ
押送,押解人犯至官府受審。《初刻拍案驚奇.卷二七》:「又拿出崔縣尉告的贓單來,把他家裡箱籠,悉行搜捲,並盜船一隻,即停泊門外搭內,盡數起到了官,解送御史衙門。」


驚堂

ㄐㄧㄥ ㄊㄤˊ
舊時官吏審案時,置於公案的長方形小木塊。用以拍擊桌面,發出響聲,以警戒受審人犯。《醒世恆言.卷三四.一文錢小隙造奇冤》:「大尹把驚堂在桌上一連七八拍,大喝道:『你這該死的奴才!』」《老殘遊記.第一六回》:「又聽堂上把驚堂一拍,罵道:『這個淫婦,真正刁狡!拶起來!』」也稱為「驚堂木」。


出庭

ㄔㄨ ㄊㄧㄥˊ
凡與某一訴訟案件有關係的人出席法庭,接受審問、詢查等,稱為「出庭」。


問話

ㄨㄣˋ ㄏㄨㄚˋ
受審問。《五代史平話.唐史.卷下》:「王彥章出陣打話道:『咱是梁將王彥章,今統大軍要取鄆州而後朝食,陣前將軍有通身是膽的,請出問話。』」《文明小史.第三八回》:「大老爺吩咐,把他鐐銬去了,跟我到客廳上去問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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