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劃定

[國語辭典(教育部)]

ㄏㄨㄚˋ ㄉㄧㄥˋ
將範圍劃分確定。如:「劃定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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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含辭典(莊春江)]
各封宅地

劃定勢力範圍,亦即守護該地。


[佛光大辭典]
結界

梵語 sīmā-bandha,或 bandhaya-sīman(音譯畔陀也死曼)。依作法而區劃一定之地域。(一)乃依「白二羯磨」之法,隨處劃定一定之界區,以免僧眾動輒違犯別眾、離宿、宿煮等過失。有關結界之範圍、方法等,諸律所說頗有出入,今依四分律所整理者,大別為攝僧界、攝衣界、攝食界等三種。

(一)攝僧界,即此丘集聚一處,為便利布薩(共住而行說戒懺悔之儀式)等行事,避免境域太廣而疲於奔馳所設之地區。分為自然界與作法界二類。自然界,又稱不作法界,係指不須特別加以建立,而依天然地形所劃定之地區。略分四種:(1)聚落界,有可分別聚落與不可分別聚落兩種。可分別聚落,依準十誦律之說,係指以一聚落為界。不可分別聚落,依準摩訶僧祇律之說,係以六十三步(六尺為一步)為界。(2)蘭若界,有二種,若無訶法之人,則於距離聚落一拘盧舍(一說相當於六百步,雜寶藏經謂五里)之空靜處為界;其中若有訶法之人反對之,則得以五十八餘步為限(善見律毘婆沙謂七槃陀之量),彼等反對者則於此範圍之外自行作羯磨等法。(3)道行界,比丘遊行時,可隨所住之處以縱橫一拘盧舍為界;於此範圍內,則不得有別食、別布薩之情形。(4)水界,即於離開陸地之船結界。上記四界之中,由於聚落界及蘭若界各有二種情形,故凡有六相之不同。

作法界分為三種,即:(1)大界,有人法二同、法食二同、法同食別(又稱單法同)。其中以「人法二同」為主,其餘二種隨緣別開。所謂「人同」,係指於同一住處、同一說戒之界區內,僧眾和合共住;所謂「法同」,係指每半月集合,行布薩說戒之法。大界之範圍,以一伽藍地之外界為最小極限,廣至十里,乃至百里。結此大界,為欲令說戒等僧事時,使一聚之僧和集,無一人乖隔。又大界宜以其地明顯可見之山、河、樹林等為界畔,稱為界相。四分律卷三十五舉出樹下、空處、山、谷、村界等十九種界相;善見律毘婆沙卷十七列舉山相、石相、林相、樹相、路相、江相、蟻封相、水相等八種界相。大界之形狀,諸律所說亦不一,善見律毘婆沙卷十七以方形、圓形、鼓形、半月形、三角形等五種為「結界五相」。此外,結大界時,界相內眾僧會集後,久住之僧須宣唱四方之界相(山或石等),而作「同一住處、同一說戒以為結界」之告白,此即稱唱相。(2)戒場,僧中有犯戒之事端,為行懺罪,或行受戒等之法,須會同四人眾乃至二十人眾,為避免僧之疲極,特結四方形之戒場,稱為四方界相。此戒場最少要容二十一人。按印度之戒場,原是露地,其內不得建僧房,但得以置佛殿及菩提樹;又因戒場僅係秉受戒法之處所,故以揀擇精粗為主。起初戒場結於大界之外,後因賊難而聽許在大界內結。結界之次第為先結戒場,後結大界;若已先結大界,必須解去大界,再結戒場,次結大界。

結界圖(出自四分律刪繁補闕行事鈔)於大界內結戒場,必先豎立三重之標相(見圖)。即戒場四周,以自然之空地圍住,大界以自然界圍起,外部四週之黑格為大牆,內部之黑格為小牆,最內部之長方形為戒場,內部之東北兩面以小牆為標相,即小牆之下上(下即牆際,上謂地面)為自然界之體;南西兩面之大牆內,若無標相,距大牆一尺八寸之遠,以戒場之東南、西南、西北之三角形以繩連起為戒場之界。小牆之外,大牆之內,稱為大界。以小牆內院及繩標結戒場,稱為「戒場外相自然界內標」;以小牆及大牆結大界,稱為「自然界外大界內相標」;大牆四周,稱為「大界外相標」。又若大界與戒場並結,則於解界時,須先解大界,次解戒場,次第不得顛倒。(3)小界,恐因惡比丘等之從中作梗而退廢法事,故特限於某時所結之暫時界區。亦分三種,即為受戒、說戒、自恣等三種情形而結者。據四分律刪繁補闕行事鈔卷上二(大四○‧一四中):「明小界者,此並因難事,恐廢法事,佛隨前緣,故開結之。並無正量,隨人坐處即為界相。一為受戒,開結小界,舊準戒場身外有界,今依文取義,全無外相,如正加中。二為說戒事,下至四人直坐。三為自恣事,下至五人圓坐。此三無外量者,由是難開,隨人多少,若限約外量,終非遮難。故文云,今有爾許比丘集者,止取現集之僧,坐處有地,依地結之,若事作已,即制令解,不同前二以久固作法,人所依止。」亦即為遮難而臨時所結之界,稱為小界,無範圍、形狀等之限制,又非如大界及戒場之久固作法,完成所作之事即行解界。其羯磨結法,亦準前可知。總之,攝僧界之自然界中,就處所而言,有四種不同;就範圍大小而言,有六種差別。作法界中之大界、小界各有三種,再加上戒場,即成七界。

(二)攝衣界,又作不失衣界、不離衣宿界。即劃定一範圍,避免比丘動輒違犯離宿之過;然亦可視為以此特定範圍限制比丘不可違犯此過。離宿,意指比丘離其三衣而宿;若劃定一特定範圍,則於此範圍內即可不須時時攜其三衣,而免除不必要之羈絆。波羅提木叉三十捨墮法第二條即為離宿之規定。亦分自然界與作法界二種。

(三)攝食界,即規定結界食物之貯藏所、許可烹煮食物之界區,使比丘不犯宿煮之罪。所指定之地,稱為淨地(或稱淨廚);於此區域內煮食,即不犯此過。其實際作法,分為通結與別結兩種。如欲解除上述之結界,則如結界時,亦須經白二羯磨之作法方可解除。

四分律行事鈔資持記卷上二之一(大四○‧二○二下):「衣界者,攝衣以屬人,令無離宿罪;食界者,攝食以障僧,令無宿煮罪;僧界者,攝人以同處,令無別眾罪。」〔毘尼母經卷二、卷七、卷八、摩訶僧祇律卷八、五分律卷十八、根本薩婆多部律攝卷一、四分律卷四十三、四分律刪補隨機羯磨卷上、四分律刪繁補闕行事鈔卷上一、卷上二、卷中二、卷下一、卷下二、四分律刪補隨機羯磨疏卷二、釋氏要覽卷下〕(參閱「五種結界相」1187)

(二)指「女人結界」,即禁止女性出入之場所。

(三)佛堂內之內陣(係安置佛像之中央部分)與外陣(指內陣之周圍,或一般參拜席位之外側),此兩陣之地區,以欄杆圈圍,亦稱結界。

(四)指密教之結界法。密教於修法時,為防止魔障侵入,劃一定之地區,以保護道場與行者,稱為結界、結護(結界護身之意)。其結界之法有多種,據不空羂索經卷二、陀羅尼集經卷一等載,可加持白芥子,並散之於四方上下以為結界。蘇悉地經卷下供養品謂,以地方界、空界、金剛牆、金剛城等真言結界之。

一般密教修法常用之結界,多依準陀羅尼集經卷三、軍荼利儀軌等之說,而行下列之五種結界,即:(一)地結,又作金剛橛,立橛於大地。其橛之根或謂至金輪際,或謂至水輪際等,為十八道契印之第六。(二)四方結,又作金剛牆,若無四方之牆,則以三胡牆為牆,為十八道契印之第七。(三)虛室網,又作金剛網,以金剛網張於虛空,網端垂於金剛壇上,為十八道契印之第十四。(四)火院,又作金剛炎,以火炎旋遶於彼空網四周,可退除天魔波旬之障難,為十八道契印之第十五。(五)大三昧耶,為前火院以外之總結界。此大三昧耶,於十八道契印法及如意輪軌均未記載。

上記五種結界,於修法時各依三部、五部之別而結誦該部部主明王之印明,即佛部時用不動明王之印明,蓮華部時用馬頭明王(或大威德明王)之印明,金剛部用降三世明王之印明,寶部用軍荼利明王之印明,羯磨部則用無能勝明王(或金剛夜叉)之印明。

結界區域之廣狹,依經軌之說,極大者可至一千由旬,其次九百、七百、五百、三百、一百,乃至一由旬,小者或七肘、五肘、三肘、一肘等之量,乃至一手掌、一指甲之量。要之,皆以行者自心之廣狹而建立壇場之界區;然實際修法時,常局限於修法壇之四周,或以道場之殿堂為結界之域。

結界之形狀,多依所修之法而異,若修息災法,採用圓相,修增益法用方相,修降伏法用三角相,修敬愛法用蓮花相。又密教之結界亦以事、理而別為二種,如上記所說劃定區域、結誦印明等之實際作法即屬於「事結界」;若行者僅以觀想之法完成結界,則屬於「理結界」。〔守護國界主陀羅尼經卷九、准提大明陀羅尼經、大日經疏卷十、祕藏記鈔卷六、十八道鈔卷上〕(參閱「十八契印」354、「十八道」359) p5181


羯磨

梵語 karman,巴利語 kamma。(一)意譯作「業」。意指所作、事、辦事、辦事作法、行為等。含有善惡、苦樂果報之意味,亦即與因果關係相結合之一種持續不斷之作用力。業,原係流行於印度社會之一般性觀念,對印度思想影響頗大,後為佛教基本教義之一,即是一切萬有基於因果之法而生。依據大毘婆沙論卷一一三,業之定義有二說:其一,以作用、任持七眾法式、能分別愛與非愛之果等三義為業;其二,以作用(即語業),行動(即身業)、造作(即意業)等三義為業。

業之種類雖多,不外乎身業、語業、意業三者,中阿含經卷三以意業最重,藉此標示佛教之動機論。此外,引一生果報(或生人界,或生畜生界等)之業,稱為引業;若生於人界,個體之間復以不同方式(如男女、貴賤、賢愚、美醜等)完成,是為滿業。是故,引業能引總報,滿業則圓滿別報。其他,如山河、大地之器世間,為諸生物共通之果報,稱為共業;各生物之間復有不同之果報,即稱不共業。又以受報時限之不同,業亦可分為順現法受業(於現身受報)、順次生受業(於次生受報)、順後次受業(於次生以後受報)、不定業等。

由業之觀念所產生之輪迴思想,主要在強調人類對未來應有之努力,然因此反緣生一宿業之說(即前世之業招後世之報),此一宿命論已與業之原始意義相悖。(參閱「」5494)

(二)於受戒、懺悔、結界等有關戒律行事之場合,意指生善滅惡之作法。受戒之際,受戒者因羯磨而得戒體。羯磨之內容包含法(羯磨之作法)、事(有關羯磨之所有事實)、人(與羯磨有關之人)、界(行羯磨之場所)等四者,一般稱為羯磨四法,分別言之:(一)法,分為心念法、對首法、眾僧法三種。(1)心念法,乃自己獨自心想口念之法,適用於懺悔微小罪障之情況。又分三種:1.但心念法,即本來之心念法,不須對人,唯得自說,如懺輕微之突吉羅罪。共有三種。2.對首心念,本為對首之法,但因界內無人,而以心念秉法。共有七種,如說淨、受藥等事。3.眾法心念,本為眾僧法,但因界內無人,故以心念秉法。共有四種,如說戒、自恣等事。(2)對首法,係面對同法者二三人申白之法,適用於受三衣或一鉢為自己所有物之情況。又分兩種:1.但對首法,為當分之對首法,界中雖有多僧,僅須對首於一人乃至三人即可。共有二十九種,如受三衣、捨受鉢等事。2.眾法對首,本為眾僧法,以界中無人而開對首。有四種,與眾法心念相同。(3)眾僧法,即指向四人以上(即僧伽)申白之法,適用於布薩、自恣或受戒等重要行事之情況,為滅罪生善其力最強者。又分三種:1.單白法,又稱白羯磨,即一度告知僧眾,經常施於慣例、事關輕微或已有嚴格規定不得提出異議等情況。共有三十九種,如說戒、行鉢、剃髮等事。2.白二法,又稱白二羯磨,即一度告知(一白)僧眾、一度問其可否(一羯磨),經常用於結界等場合。共有五十七種,如離衣、受日等事。3.白四法,又作一白三羯磨,即一度告知僧眾(一白),三度問可否(三羯磨),經常用於受具足戒或懺悔重罪(如僧殘罪等)之情況。此外,授具足戒之際,授白四羯磨作法者,稱為羯磨師(羯磨阿闍棃)。依事而計,以上所舉加以比丘之二法,羯磨合計一百八十三法(一說一百八十四法),但一般以百一羯磨稱之,蓋以「百」表示滿、眾之數,意指各一法皆包含一羯磨。但依十誦律所傳者,實際僅有百一羯磨。

(二)事,分為有情事、非情事、二合事等三種。有情事指有關有情(即眾生)之事,如突吉羅罪之責心悔乃至波逸提、四提舍尼、偷蘭遮等之懺悔;非情事指有關三衣一鉢等無生物之事,如三衣之分別法、鐵鉢之守持法等;若合以上兩方之事,是為二合事,如藥守持法,藥本身為非情事,病患則為有情事,即是二合事。所謂一百八十三法之事,皆不出於此三者。

(三)人,分為一人、二三人、僧人(四人以上)。大凡「法」係隨人而分別其體。即上述所說之「心念法」為一人之法。於「界」無人時,方成此法。若有一人,即名「非法別眾」。對首法係二人面對,共同秉法。又有邊人則要問之,如三十捨懺必須問於邊人,九十單墮雖「但對」亦無妨;此即二三人之法。「眾法」係四人以上方秉法,此即「僧人」之法。界中有比丘則以全數聚集為法。若有一人未參加,則形成「非法別眾」。

(四)界,即指進行羯磨之場所。有自然界、作法攝僧界之別。自然界即指自然成為僧眾住處之境界,如寺院等;以非特意劃定、布置而成,故又稱不作法界。對首、心念之二法及一人、二三人眾中之雜法、四人之自恣法等,皆可在自然界進行。作法界係指局限於一定之境域而施行結界法之三小界、三大界及戒場。小界係同一界內有不同意之人,或對法有呵難者時,另外結界而舉行受戒、自恣、說戒者。若為一時之方便而結界者,則於法事完了即解除。如四分律卷三十五所說「結已即解,非久住之法」即為其意。大界係僧眾常行之所,指人法二同之界,普通以一二○里為定量(下品)。戒場原係為恐因常常集合僧眾而引生困惱,故允許結之,用以行受戒、懺悔等法;但在說戒及自恣之時,則不得行之。〔毘尼母論卷八、四分律卷三十三、卷三十九、摩訶僧祇律卷二十三、菩薩戒羯磨文、僧羯磨卷上、關中近出尼二種壇文夏坐雜十二事并雜事共卷前中後三記(出三藏記集卷十一所收)、受菩薩戒儀、菩薩戒義疏卷上、四分律刪繁補闕行事鈔卷上一、卷上二、卷上三、四分律行事鈔資持記卷上一之五、卷上二之一、四分律刪補隨機羯磨疏卷一、玄應音義卷十四〕

(三)在密教中,指如來之作業或諸尊之威儀事業,故有羯磨曼荼羅、羯磨部等語。此外,亦可作為「羯磨金剛」之略稱。(參閱「羯磨金剛」6140) p6137


攝食界

三種結界之一。特為烹煮或貯藏食物所劃定之界區。此界區須與比丘住處隔離,以避免比丘違犯「宿煮」之罪。宿煮,謂比丘於居處煮食;本為戒律所禁。蓋修行之人以遠離各種貪欲為要務,其中對治食欲之貪著亦為佛制戒律之基本戒條,而謂修行人應以乞食為濟命療饑之法,不應另於伽藍中蓄食烹煮。後有病比丘,患吐下之疾,遂使舍衛城中人代為煮粥,後因城門晚開,該比丘未及得粥便死。世尊為慈愍方便之故,遂特為制此攝食界,謂可結某一特定範圍為淨界(或淨廚),比丘於其界內貯藏、烹煮食物,即可免「宿煮」之過。

據四分律卷四十三載,世尊曾為比丘說四種淨地,即:(一)檀越淨,檀越(在家信徒)為僧作伽藍,而尚未施與僧者。(二)院相不周淨,若僧住處半有籬障,或都無籬障,或有牆垣、塹、柵等,皆可為淨地。(三)處分淨,檀越作伽藍時,曾云「某處為僧作淨處」之地。(四)僧在一定界區依「白二羯磨」作結界之地。四分律行事鈔資持記卷上二之一(大四○‧二○二下):「食界者,攝食以障僧,令無宿煮罪。」〔四分律刪繁補闕行事鈔卷二下、四分律刪補隨機羯磨卷上、四分律刪補隨機羯磨疏卷二、釋氏要覽卷下〕(參閱「結界」5181) p6848


籠山

日本佛教用語。謂籠居於山中修行。入山修行之僧,稱為籠山比丘、籠山僧。劃定籠山區域之界限,與外界隔離,稱為籠山結界。此係日僧最澄所制定,主張天台學僧必須入比叡山十二年,其間不出山門,修習止觀、遮那兩業。其制定十二年,蓋源於蘇悉地羯囉經卷中(大一八‧六八○中):「若作時念誦者,經十二年,縱有重罪亦皆成就。」 p6903


籠山

日本佛教用語。謂籠居於山中修行。入山修行之僧,稱為籠山比丘、籠山僧。劃定籠山區域之界限,與外界隔離,稱為籠山結界。此係日僧最澄所制定,主張天台學僧必須入比叡山十二年,其間不出山門,修習止觀、遮那兩業。其制定十二年,蓋源於蘇悉地羯囉經卷中(大一八‧六八○中):「若作時念誦者,經十二年,縱有重罪亦皆成就。」 p6903


[中華佛教百科全書]
十徧處

禪定修持法之一,是一種可遠離三界煩惱的禪觀。即觀六大及四顯色各遍滿一切處而無間隙。又作十遍、十遍入、十遍處定、十一切入、十一切處。六大指地、水、火、風、空、識,四顯色即青、黃、赤、白。其中,觀「地大」周徧一切處無有間隙,稱為地徧處;觀「水大」周徧一切處無有間隙,稱為水徧處;準此而觀火、風,乃至空、識,稱為火徧處、風徧處乃至識徧處。

觀此十法,何以皆名徧處,箇中緣由,《大毗婆沙論》卷八十五認為有二︰(一)由無間,(二)由廣大。由無間者,謂「純青」等勝解作意不相間雜,故稱無間。由廣大者,謂緣「青」等勝解作意,境相無邊,故稱廣大。《俱舍論》卷二十九則云(大正29‧151c)︰「於一切處周徧觀察,無有間隙,故名遍處。」

此觀法是行者修八解脫、八勝處之後,於「色」等得淨相,於所觀之中轉變自在,但仍未周徧,故更修此定。《阿毗達磨雜集論》卷十三云(大正31‧759b)︰「依解脫故造修,由勝處故起方便,由遍處故成滿,若於彼得成滿,即於解脫究竟。」《瑜伽師地論》卷六十二謂依此觀行能成五事︰

(1)由修習地徧處等乃至白徧處,便能引發化事、變事諸聖神通。

(2)由修習空無邊處一切處,便能引發往還無礙諸聖神通。

(3)由修習識無邊處一切處,便能引發無諍願智無礙解等諸勝功德。

(4)由識無邊處徧處成滿,便能成辦無所有處解脫及非想非非想處解脫。

(5)由此成滿因故,便能證入想受滅解脫最勝住所攝。

依上列《瑜伽師地論》所言,修此觀法便能引發諸聖神通,然《大智度論》卷二十八認為此「一切入」與神通有異。即謂「一切入」是神通初道,先修「一切入」、「背捨」、「勝處」柔伏其心,然後易入神通。又在「一切入」中,自身見地變為水,他人不見水;神通則不然,自見實是水,他人亦見實水;以「一切入」觀處廣,但能令一切是水相,而不能令實是水;神通不能遍一切,但能令地轉為水便是實水,故二者之間仍有差異。

此外,大小乘經論雖皆言及此十徧處,然其名稱或順序等並不一致。如《中阿含經》卷五十九〈第一得經〉所列的十徧處,順序同上所述,而名稱則為無量地處乃至無量識處。《大毗婆沙論》卷八十五、卷一四一所載者,係將青、黃、赤、白等四顯色列在六大之前,而名稱同上所列。《大般涅槃經》卷三十〈師子吼菩薩品〉中,則除去十徧處中的火徧處,加入無所有一切處三昧而成十徧處;因為宣說火一切處,則使事火婆羅門益增長其邪見,因此去除之,而無所有處雖非多識,亦非少識,為成十數而通說之為一切處。

另據南傳《清淨道論》所述,依十遍而修,皆各有成就。即︰

(1)依於地遍,能以一成為多等,或於空中、水中變化作地而以足行走或坐立其上,或以少及無量的方法而得勝處。

(2)依於水遍,能出沒于地中,降下雨水,變化江海等,或震動大地、山岳、樓閣等。

(3)依於火遍,能出煙及燃燒,能降炭雨,以火滅火,欲燃則燃,或作諸光明已天眼見東西。

(4)依於風遍,能速行如風,降風雨。

(5)依於青遍,能變化青色,作諸黑暗,或依於妙色及醜色的方法而得勝處、證淨解脫。

(6)依於黃遍,能變化黃色,點石成金,或依於妙色醜色的方法而得勝處、證淨解脫。

(7)依於赤遍,能變化赤色,並如上述證淨解脫。

(8)依於白遍,能變化白色,離諸惛沉睡眠,消滅黑暗,為以天眼看東西而作諸光明。

(9)依於光明遍,能變化輝煌之色,離諸惛沉,消滅黑暗,為以天眼見東西而作諸光明。

(10)依於虛空遍,能開顯於隱蔽,在大地中及山岳中亦能變化虛空,作諸威儀,可於墻垣上自由步行。

◎附︰《清淨道論》第四〈說地遍品〉 (摘錄)

〔地遍修習法〕 「學習地遍者,取於人為的或自然的地相,其地須有限而非無限的,有際而非無際的,有周而非無周的,有邊而非無邊的,如米篩或米升那樣大。彼即作善取,善憶持,善堅定於彼相。彼既作善取,善憶持,善堅定於彼相已,見於相之功德,作珍寶想,於心尊重。喜愛,集結其心於所緣之相︰『我今以此行道,誠將脫離老死。』於是彼離諸欲……具證初禪。」

〔自然之地〕 若人於過去世曾於佛教中或於出家的仙人處而出家,曾於地遍中生起四種與五種禪,像這樣具有宿世福因的人,則於自然之地──如耕地打穀場等處而得現起於相。猶如曼羅迦長老一樣。

據說︰尊者一天看見耕地,即現起與彼耕地一樣大的相。他增長了彼相,得五種禪,依於此禪而建立毗鉢舍那(觀)證阿羅漢果。

(1)四遍過失(人為之地)︰若無如是過去世的經驗者,則不應違背於親近阿闍梨時所學習的業處的規定,應該除去四遍的過失而作遍。即以青、黃、赤、白的混合為四遍的過失。是故不宜取青等之色的土,應以恒河(河之通名,非專指印度之恒河)之泥及如黎明之色的土作遍。

(2)遍的作法︰不應在寺院的中央為沙彌等行走之處作遍。當在寺院的邊隅隱蔽之處,或山窟或茅庵中而可作移動的或固定的。

可移動的是在四根棒所組合的中間縛上一塊布片或皮革,或席片,再用除去草根石子沙粒而善加揉捏了的泥塗到那上面,當作如前所說的篩和升那樣大而圓形的。在其遍作(準備)之時,當放在地上觀看。

固定的是先打諸樁於地中,然後以蔓草標織起來,作成蓮蓬那樣的圓形。

如果適合作遍的泥土不夠,可於下面放一點別的泥,再於上面塗以極清淨的黎明色的泥,當作一張手又四指的直徑的圓形。這便是說關於米篩或米升那樣大的。

「有限而非無限」等是依遍的劃定而說的。如是依上面所說之量而劃定後,若以木掌拍之,則會現起異樣之色,故不宜佳,應以石掌磨之,作成鼓面一樣的平坦。

(3)修習法︰先將其處所掃除,然後去沐浴回來,在離遍的圓相(曼陀羅)二肘半以內之處,敷設一把高一張手又四指而有好墊子的椅子而坐。因為如果坐得過遠則遍不顯現,過近則知識其遍的過患之處。若坐得過高必須垂首而視,過低則未免膝痛。故依上述之法而坐,再依「欲味甚少」等句而觀察諸欲之過,對於離欲及超越一切苦的方便出要(禪)而生希求,隨念於佛法僧之德而生喜悅想︰「此乃一切諸佛、辟支佛、聲聞所實行的出要之道」,對此行道而生尊重想︰「誠然以此行道,我將享受遠離之樂」,發精進心,當開中庸之兩眼取相修習。若眼睛張得太大則未免疲勞,而且曼陀羅(圓相)過於明顯,則其相不能現起。如果開得太小,而曼陀羅不明瞭,心亦惛沉,如是則相亦難現起。是故如見鏡中的像,當開中庸的兩眼而取於相修習。不要觀察曼陀羅的色澤,亦勿於地的特相(堅硬)作意。但不離色而把依止的地與色作一起,更進而置心於(地的)假說法(概念)作意。於巴脫唯、摩希、墨地尼、婆彌、梵素曇、梵松達蘭等地的諸名之中,好樂那一個,當即順適而稱念之。然而「巴脫唯」是比較普通之名,故當取其普通︰「巴脫唯,巴脫唯(地、地)……」而修習。應當有時開眼而視,有時閉眼而置於心。直至取相未曾現起,則百度、千度,乃至更多,當以同樣的方法修習。

(4)二種相︰如是修習,直至閉眼而置於心,其相亦來現於心中猶如開眼之時相同,此時名為「取相」生起。

他的取相生起之後,則不必坐在彼處,可進入他自己的住處坐而修習。為了避免洗足等的麻煩,當如意預備他的一層底的鞋履及手杖。如果他的幼稚的定,因為某種不適合的原故而消逝了,當即穿鞋執其手杖,再去那裡(遍的地方)而取其相回來,安坐修習,數數專注思維。如是修習,諸蓋次第鎮伏,止息煩惱,以近行定等持於心,則「似相」生起。

前面的「取相」和這裡的「似相」的差別如次︰即於取相中得知遍的過失(如指印等)而似相則摧破取相而出,猶如從袋子裡面汴抵,如洗得很乾淨的貝殼,如出雲翳的滿月,如在烏雲面前的鶴,顯現得極其清淨,實百倍千倍於「取相」。那似相無色亦無形,如果有色有形,則為眼所識,粗而觸發於生住滅或無常苦無我三相。似相實不如是,只是一位得定者所顯現的行相,是從想而生的。自從似相生起之後,即鎮伏他的諸蓋及止息其煩惱,以近行定而等持其心。

(5)二種定︰二種定即近行定與安止定。以二種行相等持於心︰於近行地或於獲得地。這裡「於近行地」則以捨斷諸蓋而等持於心,「於獲得地」(安止地)則以諸支現前而等持於心。這二種定有如下的種種作用︰於近行定,諸支是不強固的,因為諸支未生強力之故。譬如幼孩,引他站立而屢屢跌倒在地,如是於近行生起時,他的心有時以相為所緣,有時墮於有分。於安止定則諸支強固,因為有強力之故。譬如有力之人,從坐而起,可以整天的站立,如安止定生起之時,則他的心一時斷絕有分,整夜整日亦可持續,因以善的速行次第(相續)作用。

(6)七種適不適︰與近行定共同生起的似相,他的生起是很困難的。若能於同一跏趺坐禪之時而增長(似)相得達於安止定,是很好的;如不可能,則他應以不放逸而護其相,猶如保護懷有轉輪王的母胎相似。即如這樣的說︰


對於似相的守護者
是不會退失已得的近行定的,
若不這樣的守護,
則失去他的所得。


這是守護的方法︰


住所、行境與談話,
人及食物並時節,
以及威儀有七種,
應避此等不適者。
應用適當的七種,
這樣的行道者,不久便得安止定。(
中略)


(9)安止定的規定︰他這樣的意向於相而行道︰他想「我今將成安止定了」,便間斷了有分心,以念於「地、地」的勤修,以同樣的地遍為所緣,而生起意門轉向心。此後對於同樣的所緣境上,速行了四或五的速行心。在那些速行心的最後的一念為色界心;餘者都是欲界的,但有較強於自然心的尋、伺、喜、樂、心一境性的。又為安止的準備工作故亦名為遍作,譬如鄉村等的附近稱為近村或近城,正如這樣的近於安止或行近於安止,故亦稱為近行;又以前是隨順於遍作,以後則隨順於安止,故亦名為隨順。這裡的三或四的欲界心中的最後的一個,因為征服了小種姓(欲界的)而修習於大種姓(色界的),故又名為種姓。再敘述其不重複的(即不兼備眾名,而一念假定一名的);此中,第一為預作,第二為近行,第三為隨順,第四為種姓。或以第一為近行,第二為隨順,第三為種姓,第四或第五為安止心。即於第四或第五而入安止。這是依於速行的四心或五心的速通達與遲通達而言。此後則速行謝落,再成為有分的時間了。

阿毗達磨師(論師)喬達答長老說︰「前前諸善法為後後諸善法的習行緣,依據此種經中的習行緣來說,則後後諸善法的力量更強,所以在第六與第七的速行心也得有安止定的。」然而在《義疏》中卻排斥他說︰「這是長老一己的意見。」

其實只在第四和第五成安止定,此後的速行便成謝落了,因為他已近於有分之故。如果深思此說,實在無可否認。譬如有人奔向於峭壁,雖欲站住於峭壁之端,也不可能立止他的腳跟,必墮於懸崖了,如是在第六或第七的速行心,因近於有分,不可能成安止定。是故當知只有在第四或第五的速行心成為安止定。

其次,此安止定僅一剎那心而已。因為時間之長短限制,有七處不同︰即於最初的安止、世間的神通、四道、道以後的果、色無色有的有分禪(無想定及滅盡定)、為滅盡定之緣的非有想非無想處,以及出滅盡定者所證的果定。此中道之後的果是不會有三剎那心以上的。為滅盡定之緣的非有想非無想處是不會有二剎那心以上的。於色、無色界的有分(無想定及滅盡定)是沒有限量的。其餘諸處都只有一剎那心而已。在安止定僅一剎那之後,便落於有分了。自此又為觀察於禪的轉向心而斷絕了有分以後便成為禪的觀察。

〔參考資料〕 《發智論》卷十八;《集異門足論》卷十九;《解脫道論》卷四~卷六、卷九;《成實論》卷十三;《瑜伽師地論》卷十二;《顯揚聖教論》卷四;《順正理論》卷八十;《法華經玄義》卷四(上);忽滑谷快天《禪學思想史》上卷〈印度の部〉第二編。


因果

指原因與結果。佛教認為一切法皆是依因果之理而生成或滅壞。因是能生,果是所生。而且,有因必有果,有果必有因。由因生果,因果歷然。十界迷悟,不外是因果關係。如外界客塵與眾生主體內心也互為因緣,由眾生之無明生起我見,我見緣外界之客體,客體喚起眾生之貪欲,貪欲引起惡行,惡行招引再生及痛苦,痛苦又加重無明。彼此既是因,又是果。互為因果。

因果可分為︰世間之因果、出世間之因果、迷界之因果、悟界之因果。且依四諦而言,苦、集為世間迷界之因果。滅、道是出世間悟界之因果。在時間上,因果遍於過去、現在、未來三世。在空間上,則除無為法之外,一切事物皆受因果律支配。佛、菩薩亦然。

從宗教實踐的基本立場而言,大小乘對因果皆有具體的分類與論述。就中,小乘將因果關係,分別為六因、四緣、五果而作說明。較重視人類的行為、認識。如煩惱、業是如何產生、如何斷除等問題即是。大乘佛教則視緣起為因果互相關係的狀態。以四緣、十因、五果為其因果論的主要內容,以說明以阿賴耶識為中心之人類的行為與認識。

此外,一般所說的善因善果、惡因惡果,意謂善的業因必有善的果報,惡的業因必有惡的果報。然而由善惡二業所招感的苦樂果報,係屬非善非惡的無記法,故善因善果、惡因惡果應稱為善因樂果、惡因苦果。此種有善惡業因則必有苦樂的果報,因果之理儼然不亂,即稱因果報應。若無視因果之理,陷於否認因果的見解,則稱撥無因果。又從實踐修道上論因果關係時,由修行之因能得開悟之果,此稱修因得果、修因感果、酬因感果。

◎附︰William M. Mcgovern著‧江紹原譯〈因果論之性質及範圍〉(摘錄自《佛家哲學通論》第三分〈宇宙轉動論〉)

〔因果論見重於佛家〕 堅持因果論或曰因生果論確定可信,是佛家哲學裏面最重要的諸點之一。這因果論或因生果論,諸修多羅(巴利文的)常常討論到,大抵是特別拿他來摧滅與此相敵的諸生命觀的。下面的一段巴利文《增支部》(Anguttara Nikaya)引在此處極有趣味。

「比丘乎,諸外道有三種邪見,有識者若信受之,則德行雖本已無虧,亦必墮落至於對自己的行為不負責任。此三邪見為何﹖有些沙門和婆羅門謂人今生所有苦樂以及非苦非樂,純粹是由於前定;又有些沙門和婆羅門說是由於大神意;又有些沙門和婆羅門說是由於機運。

比丘乎,我遇見主張或宣說這些見解的沙門和婆羅門之時,我問他們是否真信。他們如說真信,我就說道︰『既然如此,你就不能不承認人所以作殺人者、盜賊、姦淫者、誑言者等等,是由於命運、大神意旨,或機運。因此行為的改善或分別善惡都成了無謂的舉動。既然如此,有過者之道德的復生,便成了完全不可能的事。』主張上述三種見解之任一種者,聞此推理,亦應啞然。」

佛陀的思辨,許因為所帶的實用主義色彩略嫌太重一點,使純粹要在名理之上著眼的人不滿意,但是這段話很能把兩種見解明明白白的表現出來,曰(1)物生於因果關係,曰(2)關乎我們每人本身的命運,既然自家造因,還須自家受果報。

〔佛家表因的幾個名詞〕 故知佛家的因生果論第一是與行為責任論一氣的,但是又與他們所謂「無常」、「無我」二「法印」相關。(譯者註︰佛家說世間一切事物或曰一切法都是「無常、無我、苦」。此三者曰三法印。)這就是說,沒有什麼東西是常存的、自存的。世間一切物事都是許多「因」和「緣」湊合成功,只能暫時存在的品物。

因果律的真實性雖是佛教的一切派別共同的主張,但是講到細節的解釋,恐怕他們意見的紛歧,在無論那一點上也沒有像在這一點上這樣厲害。在巴利文經典裏面,我們看見只有這一類的習語︰「因此生故彼生」、「此起則彼亦起」。而且其中也沒有什麼特別的名詞,可以把各種樣式的因果律觀念全包在內。我們只看見像「以此因」、「以此緣」這一類的字(ko hetu,ko paccaya)。

「因」、「緣」這兩個字後來有了很奇怪的經歷。在上座部佛家之中,「因」字漸漸得到一個很狹的意思,就是專指「貪、瞋、癡」三毒所引起的某幾種精神狀態。故這幾個受三毒影響的精神狀態被認為有「有因」者(sahetuka)。「緣」字則被人用去表任何式樣的因果關係,或曰一物與另一物之間所能有的各種關係。巴利文阿毗達磨藏的末一種書,幾乎是專論二十四緣,或曰現象界之二十四種可能的關係。

此二名詞在北方說一切有部人和瑜伽宗人之中的用法,就很不同。在北方,「因」的意義是正因,或曰直接因、第一因;而「緣」則指一般的有成事功能的外緣。他們說因緣共生一果之時之所謂「緣」,不是指正因(「因」纔是正因),而是指那假使沒有他則因就動作不起來的外緣。「因」是第一因,「緣」是次級因,「果」(phala)是因和緣合生的。且舉個例︰我們播種在地上,因土地、日光、雨露,以及其他等等的影響,種子長成一棵樹;此處的種子是「因」;地、日、雨是「緣」;樹是「果」。北方既然把一切事物看做因和緣所生的果,故不像南方那樣單單舉二十四緣,卻分別開列六種因、四種緣、五種果。

佛教的一切派別都把因果論和業力說(karma)相提並論。照字面上解,業力的意義是行動(或說行事),一直到如今,這還是他的最重要的涵義。後來佛家又用「業」字表行動結果之義,結果是指善人得的好報和惡人得的惡報。我們常常聽見的「某人有善業等著他」或「某人有惡業等著他」,其中所謂業,就是結果的意思。到了最後,那專指行為有報應的因果律觀念全部,也用「業」字表。

但是在早期及上座部佛教之中,一般的因生果能與業力,被人區別得很是清楚。一種結果能有許多種的因,業力僅是其中的一種。那先比丘(Nagasena)就如此解釋給彌蘭陀王(Milinda)聽過︰那先說,災難雖然許是業力所招,但旁的因也能生災難。甚至於絲毫不作惡的佛陀也有痛苦和疾病的災難,或被石子打傷,以及其他等等,這都不是因為他過去時有惡行,而是各種外面的因湊巧招出來的。

「大王,若一土塊,被擲空中,復落於地。是大地過去業行招土落否﹖」

「善知識,不也。非大地先有所為,受善惡果。土塊復落,只由現因,與業力無與也。」

「大王乎,佛陀亦應視若大地。一如土塊下落大地,非緣大地業行;片石擊佛陀之足,亦非緣佛陀昔日之業行。」

照同一的樣式,業力雖能令人死,死有時卻是以外好幾個原因之中的一個所釀成的。彌蘭陀在業力之外又舉出其他種種外因。《Abhidhammattha Sangaha》舉以下四種因︰(1)壽盡,(2)業力盡,(3)二者并盡,(4)能毀業。

但我們應該注意到後來的佛家,常有把業的範圍推廣的傾向。例如上座部七論之中的《論事》,分奇認業力能是生物質的因;但是《Abhidhammattha Sangaha》已經說物質現象的四種根源是(1)業力,(2)心,(3)物質的改變,(4)食物。說一切有部的著作裏,屢次重覆說世界能滅已復生之因,是過去時一切有情物的共同業力。到了後期的瑜伽宗各派,既以為全世界是依心而有,故全世界的出現,他們說是全由於業力以及他的俱有品。

〔因果律之普遍性〕 佛家信他們的因緣說,在(1)空間上,(2)時間上,和(3)對象物上,都能普遍應用。

(1)因果律可以普遍應用到宇宙的各部分,就是一切無數的物質世界以及各種天和各種地獄。

(2)因果律能應用於過去、現在、未來三時。而且在佛家的心中,「因果遍三時」這一句話,還有因果相生,如環無端,本無起時,亦無止日之意思。故第一因或原極因之說,是他們所否認的。世親著的《俱舍論》(卷七)裏面,有一段很有趣味的文字,解釋佛家在這一點之上的意見。

「一切世間唯從如上所說諸因諸緣所起,非『自在天』、『我勝性』等一因所起。此有何因,若一切成許由因者,豈不便捨一切世間由自在等一因生論。又諸世間非自在等一因所起,次第等故︰謂諸世間若自在等一因生者,則應一切俱時而生,非次第起;現見諸法次第而生,故知定非一因所起。若執自在隨欲故然,謂彼欲令此法今起,此法今滅,此於後時,是則應成非一因起,亦由樂欲差別生故;或差別欲應一時生,所因自在無差別故;若欲差別,更待餘因,不俱起者,則非一切,唯用自在一法為因,或所待因亦應更待餘因差別方次第生,則所待因應無邊際;若更不待餘差別因,此因應無次第生義,則差別欲非次第生,若許諸因展轉差別無有邊際,信無始故,徒執自在為諸法因,不越釋門因緣正理。

若言自在欲雖頓生而諸世間不俱起者,由隨自在欲所生故,理亦不然︰彼自在欲前位與後無差別故。又彼自在作大功力生諸世間,得何義利﹖若為法喜生諸世間,此喜離餘方便不發,是則自在於法喜中既必待餘,應非自在;於喜既爾,餘亦應然,差別因緣,不可得故。或若自在生地獄等無量苦具逼害有情,為見如斯發生自喜,咄哉何用此自在為!依彼頌言,誠為善說︰由險利能燒,可畏恒逼害,樂食血肉髓,故名魯達羅。又若信受一切世間唯自在天一因所起,則為非撥現見世間所餘因緣人功等事。若言自在待餘因緣助發功能方成因者,但是朋敬自在天,言離所餘因緣不見別用故。或彼自在要餘因緣助方能生,應非自在。若執初起自在為因,餘後續生,待餘因者,則初所起不待餘因應無始成,猶如自在我勝性等隨其所應,如自在天應廣徵遣,故無有法,唯一因生。奇哉世間不修勝慧,如愚禽獸,良足可悲!彼彼生中,別別造業,自受異熟及士用果而妄計有自在等因。」

(3)因果律又是可以應用到一切對象物的。只有諸無為法是例外,他們是常存的非因所成的。至於諸有為法,則無論是色法、心法、心所法、心不相應法,都是只能依他有因他有,自己沒有實質上的存在。佛教把因生果論和非實質說不但應用到物質,而且應用到心,這是他異於幾乎其他一切思想派別之處。

而且他們對我們說,雖佛亦是受因果律支配的;「雖三世(過去、現在、將來)諸佛未能且永不能改變此一大律。」

這是極重要的一點,因為佛教和幾乎其餘一切的宗教,正在此學說上分別。佛教以外的思想系統,雖然大概都承認某種的因果關係,但是凡世以上的人物,特別是最上神,總被認為是居於因果律之上的,而且以為這些神所行的奇事,明證他們能使因果律暫時失效。佛教雖然也承認顯「神通」的可能,卻又要設法使之與因果論能打成一片。因此他們想出所謂更高因果律之說;這一說後來他們最歡喜引用。我們知道物質科學家利用加增的知識,能成就許多使平常人驚以為奇的事;照佛教看來,諸「聖」也能憑藉過去所積的業力得到若干特別能力,去驅使自然界的各種元素。自佛家看來,修練內功因而得天眼通,和用望遠鏡增加視力,兩相比較,若說是奇蹟同樣是奇蹟,若說不是奇蹟同樣不是奇蹟。就是大乘佛法所說的諸佛超度眾生,也必須假手於某種因緣。

最末還有一點值得注意,就是佛教的一切宗派,同說一因不能生果,每一「法」至少是兩個因產出的。最初他們大概是專為反對大自在天(Isvara之譯名),或曰創造世界神之說而發此論;但是後來這句話的涵義變為一個因必得到外面來的助力始能生果。故由佛家看去,個個因必有果的這句話,是不可信的,因為有許多單獨的因,若得不到適當的外緣,永遠不能生效果。而且一個弱的因被一個強的因壓倒,完全是可能的事。

〔因果律的應用〕 佛家應用因果論的法子有二。第一個法子所觀察的,是諸「法」之聚的全體,尤其是個體,人的以及非人的都在內。第二個法子所觀察的,是分開來看的諸「法」。故我們可稱第一法為綜合的,第二法為分析的。

第一方面的應用,在早期佛家哲學裏面,已經很顯著,而且實在不過是業力說的發展,目的是要指明一個人怎樣因為某幾種因果上的原由,死後必定到一種天上或一個地獄裏去投生。後來的宗派,不外乎把先有的各種解釋排成系統,或寫成定式。這一方面的因能生果論大部分都是以那個古說稱曰「十二緣起」者為中心。

第二方面到了對法時代纔顯著。此時佛家著力去區別而且劃定各種根本因,要指示這些種因怎樣支配諸單獨的「法」,因而生出各類有情個體以及其他諸混合體。

該二方面在佛家哲學史上皆極關重要,故值得分別討論。(中略)

〔總論因緣果〕 細參以上分論各種緣、因、果的話,便知五果和四緣六因,二者之間的關係,有如下表所開︰


┌1.能作
│2.俱有┐
六因┤3.相應┘
│4.同類┐ 1.增上┐
│5.遍行┘ 2.士用│
└6.異熟 3.等流├五果
┌1.因 4.異熟│
│2.無間┐ 5.離繫┘
四緣┤3.所緣│
└4.增上┘


說到此處,我們要請讀者注意另外一兩點。第一點是佛教有幾派在五果之外,又立四種果。此四果是︰(1)安立果,謂如佛家宇宙論所說,水輪為風輪果,乃至草等為大地果。(2)加行果(修得果),例如心因修觀,證得智慧。(3)和合果,謂如眼識為眼根之果。(4)修習果,謂如諸靜慮(禪定)變化心性。但世親(《俱舍論》卷六)以為這四種果不過是士用果和增上果的分相。

因為佛家的全部思辨處處從心理方面下手,故各種心法之間的因果關係比色法之間的因果關係更得他們的注意。大勢既然如此,則說一切有部還能談到的各種物質對於他種物質之生果功能,必因為不可多得,於我們更有趣味。不消說得,瑜伽宗人是談不到這個問題的。各種物質的關係,可分五層討論︰

(1)諸大種相互的生果功能。據說這共分兩種,即俱有因和同類因。俱有因指四大種在同一有生物體內同一分時彼此之關係。同類因指四大種還能自生於以後諸分時。

(2)諸大種對於所造色之生果功能。我們已經說過,基本的物質和依他有的物質有五層關係(生、依、立、持、養)。但《阿毗達磨俱舍論》對我們說,此五種因其實不過是能作因這一種因在增上果上的影響之幾種「差別相」(或曰細分部)。

(3)所造色對於所造色之影響。此包涵同類因、俱有因、異熟因三種,能作因自然也在內。俱有因指那被佛家算作所造色的身業與語業,此二業因隨心轉,故為俱有因;他們在純粹物質方面則無此功能。同類因是前面諸群所造色對於後面諸群所造色之影響。異熟因指所造色色群所造的善或不善業力,能招來生的無記性(中性的)異熟果(譬如眼根)。

(4)所造色對於諸大種之勢力。這只有一種,即所造色所造之業能為異熟因,引起新的大種群。

(5)此外,說一切有部還有些很長很繁的表,指明各種心所彼此相生的勢力。瑜伽宗也有,不過少些。

〔參考資料〕 《俱舍論》卷六、卷七;《阿毗達磨發智論》卷一、卷十五;《大毗婆沙論》卷十、卷十一、卷十六、卷十七、卷二十一、卷一二一;《俱舍論光記》卷六;《瑜伽師地論》卷五、卷三十八;《顯揚聖教論》卷十八;《成唯識論》卷三、卷七、卷八;《大乘義章》卷三、卷四;《佛教根本問題研究》(二)(《現代佛教學術叢刊》{54});中村元(等)編《佛教思想》第三冊〈因果 ;宇井伯壽《佛教汎論》;Stcherbatsky著‧金岡秀友譯《小乘佛教概論》。


結界

(一)(梵sīmābandha,巴sīmam samman-nati)僧尼為使其戒行無缺失而區劃一定的區域以從事修持活動,稱為結界。可分為︰

(1)攝僧界︰為集聚僧侶以行布薩等行事,而劃定的某一特定區域。有自然界與作法界之別。前者為︰以自然界中的特定場所為界。具體而言,即聚落界、蘭若界(村莊外的安靜場所)、道行界(僧侶遊行時可依所住之處縱橫一拘盧舍為界)、水界(水所流經處)。作法界︰指僧尼用來作僧事的地方,依其作法可劃分為大界、戒場、小界。

(2)攝衣界︰僧尼為使其離三衣而宿時,不犯離宿之過,所劃定的區域。

(3)攝食界︰僧尼為使其貯存食物或烹煮食物時,不犯宿煮之過,所劃定的區域。

(二)指伽藍的區域,或劃定堂塔、伽藍的區域。

(三)指密教於修法時,為使魔障不入,所劃定的區域。該劃定區域稱為結界地。如日本之高野山、比叡山。

(四)指禪宗所區劃的,作為修行道場的一定區域。

(五)特指禁止女性、魚、肉等進入之處。該記號之石塊稱為結界石。如日本三鈷寺門外有石碑,刻有「不許女人、魚肉、五辛等,妄入山門。」

◎附︰《傳戒正範》卷一〈淨堂集眾〉(摘錄)

凡欲作法,須先結界。若三重界相如法,無諸妨礙,乃能成辦一切。所謂律制僧居,必依結界,僧弘律制,豈越於斯。初發心者,來入伽藍從僧乞戒,應先集僧唱方結界畢。次預請和尚允示日期,即白引禮師,便於淨堂集眾。次則通啟二阿闍黎師,方可入室禮請。結界時,新求戒者,須驅出至眼見耳不聞處。若久行律處所,戒場久定,不須逐期唱方。

〔參考資料〕 (一)《四分律刪繁補闕行事鈔》卷上之二;《四分律行事鈔資持記》卷上之二;《四分律刪補隨機羯磨》卷上;《僧羯磨》卷上;《尼羯磨》卷上。(二)《金剛頂一字頂輪王瑜伽一切時處念誦成佛儀軌》;《蘇悉地羯羅供養法》卷中;《不空羂索神變真言經》卷二;《守護國界主陀羅尼經》卷九;《准提大明陀羅尼經》。


[國語辭典(教育部)]

(一)ㄏㄨㄚˋ, [動]

1.分開、分界。同「畫」。如:「劃分」、「劃定界線」。

2.設計、籌謀。如:「籌劃」、「計劃」。


保留地

ㄅㄠˇ ㄌㄧㄡˊ ㄉㄧˋ
政府為將來特定的用途而劃定保留或限制使用的地區。如:「公共設施保留地」、「原住民保留地」。


保護區

ㄅㄠˇ ㄏㄨˋ ㄑㄩ
為保護動植物、地形、自然環境或維持現況而劃定的地區。區內土地及有關資源不得作高度的人為使用。


邊界談判

ㄅㄧㄢ ㄐㄧㄝˋ ㄊㄢˊ ㄆㄢˋ
相鄰的兩國為劃定或確定國界線,而進行的協議談判。


跑道

ㄆㄠˇ ㄉㄠˋ, 1.專供比賽使用的道路。如:「賽車跑道」、「田徑跑道」。

2.指在陸上機場內所劃定的長方形區域,專供航空器起降之用。


地價公告

ㄉㄧˋ ㄐㄧㄚˋ ㄍㄨㄥ ㄍㄠˋ
全國各都市以及附近區域,劃定標準地區,分別鑑定其正常地價並予公布的制度。公告地價的目地在於使其成為一般土地買賣時依據的指標,同時亦可為政府因建設需要徵收土地時付給地主補償的標準。


特別行政區

ㄊㄜˋ ㄅㄧㄝˊ ㄒㄧㄥˊ ㄓㄥˋ ㄑㄩ
政府劃定的特別行政區域。如海南島特別行政區。


特定

ㄊㄜˋ ㄉㄧㄥˋ
特別指定或劃定。如:「他的繼承人早已有特定人選,你們不必再為此事爭吵了。」


尼布楚條約

ㄋㄧˊ ㄅㄨˋ ㄔㄨˇ ㄊㄧㄠˊ ㄩㄝ
清康熙二十八年(西元1689),中國與俄國所定劃定地界之條約。規定以外興安嶺及額爾古納河為國界,雅克薩城歸中國所有,尼布楚城及其以西之地歸俄國所有。並立漢、滿、蒙、俄、拉丁五種文字的界碑。


厲禁

ㄌㄧˋ ㄐㄧㄣˋ
本指劃定範圍,禁止擅自進入的法令。《周禮.夏官.牧師》:「牧師掌牧地,皆有厲禁而頒之。」後泛指嚴格禁止。


工業區

ㄍㄨㄥ ㄧㄝˋ ㄑㄩ
為配合工業使用及發展而劃定的土地使用區,其建築物及土地以供工業及相關活動使用為主。


工業園區

ㄍㄨㄥ ㄧㄝˋ ㄩㄢˊ ㄑㄩ
為工業及相關用途而特別劃定的土地使用分區。通常位於都市外圍的運輸幹道沿線,其發展以園區為單元的整體發展,與一般工業用地不同。


劃界

ㄏㄨㄚˋ ㄐㄧㄝˋ
劃定界限。如:「為避免無謂的紛爭,兩家決定在近日商討土地劃界的事情。」也作「畫界」。


江東六十四屯

ㄐㄧㄤ ㄉㄨㄥ ㄌㄧㄡˋ ㄕˊ ㄙˋ ㄊㄨㄣˊ
地名。位於黑龍江東岸,與璦琿縣相對。六十四屯原指六十四個村落,面積約為二萬方公里,為我國早期移民的農墾區。是清代中俄璦琿條約所劃定之精奇里河以南的地區。


警備區

ㄐㄧㄥˇ ㄅㄟˋ ㄑㄩ
戰區依行政區域或實際需要而劃定的警備區域,此為進行總體戰的地區性聯合組織。通常省設警備區,行政區設警備分區。


警戒線

ㄐㄧㄥˇ ㄐㄧㄝˋ ㄒㄧㄢˋ
軍警布置防禦崗位時所劃定的界線,閒雜人不准隨便出入。引申為危險的界線。如:「圍觀的人越過了車禍現場的警戒線,遭到警察的制止。」「石門水庫的水位已經超出警戒線,必須調節洩洪了。」


聚落保存

ㄐㄩˋ ㄌㄨㄛˋ ㄅㄠˇ ㄘㄨㄣˊ
將具有獨特文化風貌的社區,經過規劃,使傳統風貌能在劃定的範圍內保存下來。聚落保存的目的不僅是一個建築空間的保存,更重要的是連同在聚落中延續的社會文化、生活模式都加以保存下來。


眷區

ㄐㄩㄢˋ ㄑㄩ
由軍方權責單位負責核定,並劃定區域興建房舍,分配給官兵眷屬居住的地區。如:「他從小在眷區長大。」


前進防衛

ㄑㄧㄢˊ ㄐㄧㄣˋ ㄈㄤˊ ㄨㄟˋ
將國防擴延到國土外地區的防衛策略。即在國土外劃定一個區域,當此區域受到敵方侵犯時,即提前出擊以保衛自己領土。如過去北大西洋公約組織以西德易北河為防線,來抵禦東歐紅軍於易北河以東地區。


行政區

ㄒㄧㄥˊ ㄓㄥˋ ㄑㄩ
政府劃定的行政區域。我國第一級行政區包括省及直轄市。


裝訂線

ㄓㄨㄤ ㄉㄧㄥˋ ㄒㄧㄢˋ
為便於裝訂,在冊頁邊緣特別劃定的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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