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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

[國語辭典(教育部)]

ㄓˋ ㄉㄧㄥˋ
訂立。如:「制定法律」、「制定規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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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學大辭典(丁福保)]
禁戒

(術語)佛制定之法律為禁非戒惡者。三藏中律藏專明之。有五戒八戒沙彌戒具足戒等之別。


[佛光阿含藏]
制諸入

巴利本作 āyatana-paññatti(施設入處)。施設,即制定


梵法罰

即梵罰(brahma-danda)(巴),又作梵檀,譯為默擯,即不與共語之治罪法。又名梵天治罪法,即於天宮之前別立一壇,令犯罪者進入,諸梵不得與之往來言語。佛陀制定此法,以對治車那等惡性比丘。


[佛光大辭典]
一日不作一日不食

乃不空費佛飯之意,為唐代百丈懷海所立叢林風範之一。師以制定規矩、行持綿密聞名;自身至入寂前,仍每日勤於作務,嚴持清規,不稍懈怠。一日,眾僧為體恤師父之年邁,休止勿作,故藏其作務之工具;是日,百丈雖休息,但亦終日禁食,此即其「一日不作,一日不食」之行持典範。〔宋高僧傳卷十、敕修百丈清規卷二、景德傳燈錄卷六〕 p26


一期

(一)謂制定一修行期限。例如常行三昧之修行,其期限為七日至九十日。中國禪宗叢林,以元月十五日至七月十五日為一期,再由七月十五日至元月十五日又為一期。尤以七月十五日前後數日為調換各序職事之期限。每一職事任職時間必以一年兩期為限。律宗道場,每年必傳戒兩次,春季傳戒為春期,冬季傳戒,稱冬期。

(二)即指一個人的一生。與一生、一世、一代、一形等同義。(參閱「一形」46) p69


二衣

指制衣及聽衣。四分律刪繁補闕行事鈔卷下一載,比丘之持物有制聽二門。(一)制衣,即比丘之三衣、比丘尼之五衣,乃佛所制定須受持之衣,違者犯戒。(二)聽衣,指長衣、百一資具,乃如來特應機緣聽任蓄之或不蓄。〔釋氏要覽卷上〕 p195


八思巴

(1239~1280)西藏名 Chos-rgyal-hphags-pa。又稱發思八、發合思巴、八合思巴、拔思發、怕克斯巴。乃西藏喇嘛教學僧,為薩迦派第五代祖師。出生於薩迦派之一族,十五歲為元世祖忽必烈授戒,並成為宗教顧問。十九歲時以佛教觀點批判老子化胡經,論破道士。其後入蒙,忽必烈崇為國師,統領總制院事,管理全國佛教及藏族地區事務,儼然成為中國佛教之主宰者。又受命創制蒙古文字,遂以西藏文字為基礎而制定,是即「八思巴文」,帝賜以「大寶法王」之號。師曾為太子真金開講彰所知論二卷(漢譯現存)。至元十三年(1276)返藏,興曲彌法會,自任薩迦寺第一代法王。著述凡三十餘種,以薩迦五祖集傳世。並促進內地與西藏之文化交流,將印刷術、戲劇藝術等傳至西藏,將藏族建築技巧、雕塑藝術等引至內地。蓋自八思巴時代以後,元朝始與薩迦派有密切往來。門下之膽巴(波)(藏 Dampa,1230~1303)曾於忽必烈與元成宗治下任官,並致力於佛教之振興。〔佛祖統紀卷四十八、元史列傳第八十九〕 p288


八敬戒

巴利語 attha garu-dhammā。又作八敬法、八重法、八尊重法、八尊師法、八不可越法、八不可違法、八不可過法,單稱八敬。即比丘尼尊重恭敬比丘之八種法。如來成道後十四年,姨母摩訶波闍波提等五百女人要求出家,佛不允許,蓋以正法千年,若度女人,則減五百。阿難代為三請,佛即制定八敬法,使向彼說,若能遵守,則聽彼等出家,摩訶波闍波提等頂戴信受,遂得戒,由得戒之十緣而正法亦復千載。此八法為:(一)尼百歲禮初夏比丘足,雖百歲之比丘尼,見新受戒之比丘,亦應起而迎逆禮拜,與敷淨座而請坐。(二)不得罵謗比丘,比丘尼不得罵謗比丘。(三)不得舉比丘過,比丘尼不得舉比丘之罪,說其過失,比丘得說尼之過。(四)從僧受具足戒,式叉摩那(學法女)學戒畢,應從眾僧求受大戒。(五)有過從僧懺,比丘尼犯僧殘罪,應於半月內於二部僧中行摩那埵。(六)半月從僧教誡,比丘尼應於半月中從僧求乞教授。(七)依僧三月安居,比丘尼不應於無比丘處夏安居。(八)夏訖從僧自恣,比丘尼夏安居畢,應於比丘僧中求三事以自恣懺悔。〔中阿含卷二十八瞿曇彌經、四分律卷四十八、善見律毘婆沙卷十八〕 p299


八關齋戒

梵語 astāvga-samanvāgatopavāsa,巴利語 atthavga-samannāgata uposatha,或 atthavgika uposatha。乃佛陀為在家弟子所制定暫時出家之學處。受者須一日一夜離開家庭,赴僧團居住,以學習出家人之生活。又作長養律儀、近住律儀、八戒、八支齋戒、八分齋戒、八戒齋、八齋戒、八禁、八所應離。「八」指持八種戒,「關」即閉之意,「戒」有防非止惡之作用。能持八戒,可防止身口意三業之惡行,便可關閉惡道之門。八戒中前七支為戒,後一支不非時食為齋,合之稱為八關齋戒。此八法,佛陀制定于每月六齋日受持,即每月八日、十四日、十五日、二十三日、二十九日、三十日(如以中國農曆算,小月可改作二十八日及二十九日)。佛教雖有出家與在家弟子,但佛法以出世解脫為目的,更以出家為上,受持八關齋戒,令在家學佛者熏習長養出世善根,故稱長養律儀。又因受此八戒,一日一夜遠離家居,近于僧伽或阿羅漢而住,故又稱近住律儀。八關齋戒為八種齋戒法,即:(一)不殺生。(二)不偷盜。(三)不婬。(四)不妄語。(五)不飲酒。(六)不以華鬘裝飾自身,不歌舞觀聽。(七)不坐臥高廣華麗床座。(八)不非時食。又受八關齋戒者,因一日一夜持不婬戒,故得稱為淨行優婆塞或淨行優婆夷。〔別譯雜阿含經卷十五、中阿含卷五十五持齋經、大毘婆沙論卷一二四、俱舍論卷十四、大智度論卷十三〕(參閱「齋戒」6546) p317


十重禁戒

(一)乃大乘菩薩嚴厲禁止作犯之十種波羅夷罪。又稱十重波羅提木叉、十波羅夷、十不可悔戒、十重禁、十重戒、十無盡戒、十重。相對於四十八輕戒而言。即梵網經卷下載:殺戒、盜戒、淫戒、妄語戒、酤酒戒(賣酒)、說四眾過戒(談論出家、在家男女佛教徒之過失)、自讚毀他戒、慳惜加毀戒(慳惜財、法,毀謗布施財、法之事)、瞋心不受悔戒(起瞋心亦不接受對方之追悔)、謗三寶戒(謗佛法僧),不論自行,或教唆他人行事,皆為其所禁。菩薩瓔珞本業經亦舉有十戒,稱為十不可悔戒。小乘律係應有犯罪者一一制定(隨犯隨制);而十重禁及四十八輕戒則被視為釋尊成道之初一時之制戒,故犯此十重禁者構成破門罪,即為犯波羅夷罪,喪失佛教徒之資格。〔戒律學綱要第七篇(聖嚴)〕

(二)密教十波羅夷。或稱密教十重戒。有二種:(一)出自大日經疏卷十七。即:(1)不捨佛寶。(2)不捨法寶。(3)不捨僧寶。(4)不捨菩提心。(5)不謗一切三乘經法。(6)不慳悋一切法。(7)不起邪見。(8)不阻止他發大心,亦不得見其懈怠而不勸發。(9)不差機說法。(10)不施一切不饒益他物。(二)出自無畏三藏禪要。即:(1)不應退菩提心。(2)不應捨三寶,歸依外道。(3)不應譏謗三寶及三乘教典。(4)於大乘教典不通解處,不應生疑惑。(5)若眾生已發菩提心者,不應說令彼退菩提心趣向二乘之法。(6)未發菩提心者,亦不應說令彼發二乘心之法。(7)對小乘人及邪見人之前不應輒說深妙大乘。(8)不應發起諸邪見等法。(9)於外道前不應自說我具無上菩提妙戒,令彼以瞋恨心求如是物,不能辦得,而退菩提心。(10)於眾生有所損害及無利益處,皆不應作及教人作,或見作隨喜;此與利他法及慈悲心相違背之故。〔三昧耶戒儀資秉記〕(參閱「十戒」439) p461


十誦律

凡六十一卷。姚秦弗若多羅、鳩摩羅什合譯。又稱薩婆多部十誦律。收於大正藏第二十三冊。本書將戒律分為十項(十誦)敘述,故有此稱,為薩婆多部(部派佛教說一切有部)之廣律。此律之梵本多已發掘出土,且已刊印出版。

律藏係整理佛陀所制定之戒律,故各部派所傳,原則相同,但細部則不一致。十誦律首舉比丘戒法有波羅夷法四條、僧殘法十三條、不定法二條、捨墮法三十條、波逸提法九十條、波羅提提舍尼四條、眾學法一○七條、滅諍法七條,合計二五七條,除戒條外,並一一解說。其次為七法、八法、雜誦二法等十七法(十七章),係說明僧伽之組織與管理,約為他律之犍度部。其次說明比丘尼戒,計三五五條。最後附增一法、優波離問法與比丘誦。

唐代義淨所撰南海寄歸內法傳卷一載,十誦律與義淨所譯之有部毘奈耶,同為有部之根本律。茲以十誦律與有部毘奈耶五十卷及有部苾芻尼毘奈耶二十卷相較,義淨所譯者相當於十誦律之比丘、比丘尼戒法,而內容較十誦律廣泛,多載錄本生因緣故事。據出三藏記集卷三新集律來漢地四部序錄載,大迦葉所傳之法藏原為八十誦,至優波掘多時,因恐後世鈍根者無法完全受持,遂刪為十誦。或謂羅什所譯者係迦濕彌羅國所傳之略律,義淨所譯者則係摩偷羅國所傳之廣本。又傳來我國之四廣律中,十誦律最早譯出,盛行於南方,南朝之僧業、僧璩、道儼、智稱等師皆精研此律。

律部與本律有關之著作,有薩婆多毘尼毘婆沙九卷、薩婆多部毘尼摩得勒伽十卷、大沙門百一羯磨法一卷、十誦羯磨比丘要用一卷等。本律之注釋書則有智稱之十誦義記八卷、僧祐之十誦義記十卷、曇瑗之十誦義記疏十卷等,惜今皆已不存。〔大智度論卷二、卷一○○、梁高僧傳卷二卑摩羅叉傳、卷十一明律篇末、出三藏記集卷十二、法經錄卷五、歷代三寶紀卷七、卷八、至元法寶勘同總錄卷八、英譯大明三藏聖教目錄、大藏經南條目錄補正索引、律藏研究(平川彰)〕 p496


三長物

指比丘不該持有之三物。即:(一)衣長物,出家人依佛制只許蓄三衣,三衣之外若更再有,稱為衣長物。(二)鉢長物,出家人依佛制只許蓄一鉢,一鉢之外若更再有,稱為鉢長物。(三)藥長物,出家人若染疾病,依佛制只許預存七日之藥,若更再有,稱為藥長物。

佛之所以制定此一戒律,乃因六群比丘多蓄衣物,以莊嚴其身,與少欲知足之禮儀有違,以致引起世人非議。故佛限定十日之內,將三衣以外多餘之長物施與他人。故凡不屬於自己所有者,稱為說淨;布施之長物,稱為清淨物。〔摩訶僧祇律卷八、四分律比丘含註戒本卷上、四分律疏行宗記卷十二、四分律行事鈔資持記卷中之二〕 p575


三藏

梵語 trīni pitakāni,巴利語 tīni pitakāni。又作三法藏。藏,梵語 pitaka,意謂容器、穀倉、籠等。(一)指經藏、律藏、論藏。係印度佛教聖典之三種分類。據大乘莊嚴經論卷四述求品載,藏,「攝」之義,即總攝一切所應知之意。若依覺音之說,則藏為「諳記」之義,即以諳誦之法而師徒口傳。另據文殊支利普超三昧經卷中載,藏為「器」之義,即容受所應知之一切教法之意。大眾部與其他部派在三藏之外另加雜藏(本生因緣等),犢子部另加咒藏(真言、陀羅尼)而成立四藏。法藏部另加咒藏與菩薩藏,大眾部之一說部另加雜集藏與禁咒藏,成實論加上雜藏與菩薩藏,六波羅蜜經加上般若波羅蜜多藏與陀羅尼藏,五者合稱五藏。此外,經藏與律藏二者,或聲聞藏與菩薩藏兩者,並稱為二藏。 

(一)經藏(梵 sūtrānta-pitaka,巴 sutta-pitaka),音譯素怛纜藏、修多羅藏,意譯契經藏。佛所說之經典,上契諸佛之理,下契眾生之機;有關佛陀教說之要義,皆屬於經部類。(二)律藏(梵 vinaya-pitaka,巴同),音譯毘奈耶藏、毘尼藏,意譯調伏藏。佛所制定之律儀,能治眾生之惡,調伏眾生之心性;有關佛所制定教團之生活規則,皆屬於律部類。(三)論藏(梵 abhidharma-pitaka,巴 abhidhamma-pitaka),音譯阿毘達磨藏、阿毘曇藏,意譯作對法藏。對佛典經義加以論議,化精簡為詳明,以決擇諸法性相;為佛陀教說之進一步發展,而後人以殊勝之智慧加以組織化、體系化的論議解釋。論藏又稱論部,與摩呾理迦(或摩得勒伽,梵 mātrkā,巴 mātikā,意譯作本母、論母)、優波提舍(梵 upadeśa,巴 upadesa,意譯作論議)具有密切之關係。 

據大毘婆沙論卷一載,三藏之所顯與等流等各異,經藏乃次第之所顯,律藏為緣起之所顯,論藏為性相之所顯;經藏為力之等流,律藏為大悲之等流,論藏為無畏之等流;經藏係種種雜說,律藏係講說諸學處,論藏則分別諸法之自相與共相。 

大乘莊嚴經論卷四亦舉出設立三藏之九種原因,即:(一)為對治疑惑,故設立修多羅。(二)為對治受用之二邊,即令遠離樂行之邊、苦行之邊,故設立毘尼。(三)為對治自心之見取,故設立阿毘曇。(四)為說三學,故設立修多羅。(五)為成就戒學、心學,故設立毘尼。(六)為成就慧學,故設立阿毘曇。(七)為講說法及義,故設立修多羅。(八)為成就法及義,故設立毘尼。(九)為通達法及義,故設立阿毘曇。 

釋氏要覽卷中亦援引阿毘達磨集論之說,謂經藏乃用以對治疑煩惱,律藏對治受用二邊之隨煩惱,論藏對治自見取執之隨煩惱。此外,西藏喇嘛教以三藏配於三毒,而謂律藏可斷除貪欲,經藏可斷除瞋恙,論藏可斷除愚癡。 

有關三藏之次第,迄無定論,或謂若就三藏結集之先後而言,則其次第為經、律、論;若就行修之順序而言,則為律、經、論。 

若將此三藏配於三學,則經相當於定學、律相當於戒學、論相當於慧學。同時,經亦包含戒、定、慧三學,律包含戒、定二學,論唯包含慧學。其他尚有由各方面立三藏之別者。原來三藏係指原始佛教及部派佛教之聖典,亦即小乘之三藏教(藏教),其後此語為大乘所引用,三藏遂有下乘(聲聞乘)與上乘(菩薩乘)之別,合此即成為「六藏」。 

凡是以經立宗者,如華嚴宗、淨土宗、密宗、日本日蓮宗等,皆稱為經宗;以律立宗者為律宗,如我國南山律宗;以論立宗者為論宗,如俱舍宗、成實宗、三論宗等。又精通三藏之各藏者,分別稱為經師、律師或論師。造論弘揚佛教者,稱為論主或論師。精通三藏之法師稱為三藏法師、三藏比丘、三藏聖師,或單稱三藏。在我國,三藏之翻譯家亦稱三藏,例如稱玄奘三藏、真諦三藏等。〔增一阿含經卷二、十誦律卷六十、分別功德論卷一、大乘阿毘達磨雜集論卷十一、唐譯攝大乘論釋卷一、大乘起信論義記卷上〕 

(二)分別為聲聞、緣覺、菩薩等三乘人所說之教法,即聲聞藏、緣覺藏、菩薩藏,合三者亦稱三藏。(一)聲聞藏,詮釋聲聞之理行果。(二)緣覺藏,又作辟支佛藏,詮釋緣覺之理行果。(三)菩薩藏,詮釋菩薩之理行果。〔文殊支利普超三昧經卷中三藏品、阿闍世王經卷下、入大乘論卷上、大乘義章卷一、大乘起信論義記卷上〕 

(三)日本淨土真宗,對淨土三部經所說之教法(法門),亦稱三藏。據「教行信證」一書之說,此三者即福智藏、福德藏、功德藏。(一)「福智藏」意即圓滿成就智慧與福德二種莊嚴,乃指南無阿彌陀佛之名號,從而謂開顯大無量壽經所說弘願真實之第十八願之教。(二)「福德藏」即觀無量壽經所說之定散諸行,從而謂開顯第十九願要門之方便教。(三)「功德藏」即阿彌陀經所說以自力迴向之名號,從而謂開顯第二十願真門之方便教。 p690


尸羅

梵語 śīla,原由動詞語根 śīl(履行之義)轉來之名詞,含有行為、習慣、性格、道德、虔敬等諸義。為六波羅蜜中之「戒行」,乃佛陀所制定,令佛弟子受持,以為防過止惡之用。其語意,除上舉之外,據雜阿毘曇心論卷十載,另有:修習、正順、三昧、清涼、安眠等義。大毘婆沙論卷四十四則舉出:清涼、安眠、數習、得定、隧嶝、嚴具、明鏡、階陛、增上、頭首等十義。就「清涼」一義而言,蓋身、口、意三業之罪能使修行者焚燒熱惱,戒則能止息熱惱,令得安適,故稱清涼。此外,其他經論亦有異解,然大抵皆以防過止惡為其本義。大智度論卷十三(大二五‧一五三中):「尸羅,好行善道,不自放逸,是名尸羅。或受戒行善,或不受戒行善,皆名尸羅。」阿毘達磨俱舍論卷十四(大二九‧七三上):「能平險業,故名尸羅,訓釋詞者,謂清涼故,如伽他言,受持戒樂,身無熱惱,故名尸羅。」〔發菩提心經論卷上、菩提資糧論卷一、玄應音義卷十四〕(參閱「」2896、「」3789) p944


五山十剎

五山與十剎之合稱。又作五岳十剎。即我國與日本禪林官寺制度中最高與次高之寺院。(一)我國之五山十剎。五代頃,吳越王錢鏐改江南之教寺為禪寺,及南宋遷都江南之後,乃大興禪寺。寧宗時,由史彌遠之奏請,始制定禪院之等級,設置五山十剎。五山即:(一)興聖萬壽禪寺(浙江杭縣徑山),(二)景福靈隱寺(浙江杭縣靈隱山),(三)淨慈寺(浙江杭縣南屏山),(四)景德寺(浙江鄞縣天童山),(五)廣利寺(浙江鄞縣阿育王山)。十剎指:(一)中天竺山天寧萬壽永祚寺(浙江杭縣),(二)道場山護聖萬壽寺(浙江吳興),(三)蔣山太平興國寺(又稱靈谷寺,江蘇南京),(四)萬壽山報恩光孝寺(江蘇吳縣),(五)雪竇山資聖寺(浙江鄞縣),(六)江心山龍翔寺(又稱江心寺,浙江永嘉),(七)雪峰山崇聖寺(福建閩侯),(八)雲黃山寶林寺(浙江金華),(九)虎丘山雲巖寺(江蘇吳縣),(十)天台山國清忠寺(浙江臨海)。

一說五山起於大慧宗杲以後,係當時靈隱寺之僧眾集會於直指堂所議定者,非由朝廷所制定。其時,五山享有特殊權威,至元文宗至順元年(1330)詔建大龍翔集慶寺於金陵,獨冠五山,五山之勢力乃漸趨衰微。以後教院亦設置五山十剎,而與禪院之五山十剎並稱。〔護法錄覺原禪師遺衣塔銘序、敕修百丈清規卷下大眾章遊方參請條〕

(二)日本之五山十剎。又稱扶桑五山十剎。日本仿我國之制,於鎌倉末期設置五山,至室町時代其機構始告整備。十剎之制定較五山為遲,建武元年(1334)成立位次,然未全十剎之數。曆應四年(1341)八月足利直義設定五山十剎,其後屢有變遷。至德三年(1386)定南禪寺在五山之上,並於京都、鎌倉各別設立五山十剎,遂形成京都與鎌倉對立之形勢。京都之五山:(一)天龍寺,(二)相國寺,(三)建仁寺,(四)東福寺,(五)萬壽寺。十剎:(一)等持寺,(二)臨川寺,(三)真如寺,(四)安國寺,(五)寶幢寺,(六)普門院,(七)廣覺寺,(八)妙光寺,(九)大德寺,(十)龍翔寺。

鎌倉之五山:(一)建長寺,(二)圓覺寺,(三)壽福寺,(四)淨智寺,(五)淨妙寺。十剎:(一)禪興寺,(二)瑞泉寺,(三)東勝寺,(四)萬壽寺,(五)東漸寺,(六)萬福寺,(七)太慶寺,(八)興聖寺,(九)法泉寺,(十)長樂寺。〔扶桑五山記、鎌倉五山記、日本禪宗史要〕 p1062


五過

(一)破戒五過。毀破佛所制定之禁戒有五種過失,即:(一)自害,謂毀戒之人,身、口、意業悉皆不淨,常受貧窮,福不歸身,善神遠離。(二)為智者所呵,謂毀戒之人,諸善比丘皆悉呵責而常畏避,如避惡死屍。(三)惡名流布,謂毀戒之人三業不淨,而與不善之人共住;雖善人亦不喜見,不善之名聞於遠近。(四)臨終生悔,謂毀戒之人,老死臨期,惡境現前,追悔無及。(五)死墮惡道,謂毀戒之人既絕於梵行而全無善因,福盡苦至即墮惡趣。〔四分律卷五十九、大明三藏法數卷二十三〕

(二)依語五過。於正教未得正解而生之五種過失,即:(一)不正信,(二)退勇猛,(三)誑人,(四)謗法,(五)輕聖法。〔歸敬儀通真記卷中〕 p1171


五種結界相

出自善見律毘婆沙卷十七,為如來制定比丘結界之法,係指比丘作法事、行布薩、建塔寺時,於空地、山林、水邊,隨其場地之廣、狹、大、小,結界而以立界相。依其所呈現之形相,可分為五種,即:(一)方相,即結界之處,其形方正。(二)圓相,即結界之處,其形團圓。(三)鼓形相,即結界之處,如鼓之形。(四)半月形相,即結界之處,如半月之形。(五)三角相,即結界之處,其形三角。此五種結界相即以四方或一方有長流之水,則以水為界相,若無水源或水不常流,則不可。或以樹為界相,若枯朽之樹及不相連者則不可;或以路為界相,若斷絕之路亦不可;或以石為界相,若散漫之石亦不可。若無水、樹等,則當立石或種樹於四邊,以為界相。〔四分律行事鈔資持記卷上二之一、釋氏要覽卷下〕(參閱「結界」5181) p1187


仁欽喬

西藏早期譯經師。舊譯寶勝。俗姓瑪。桑耶寺建成後,藏王贊普赤松德贊(742~797)命藏人首度出家之七僧人中之一。赤祖德贊(815~838)時與入藏之印度僧勝友(梵 Jina-mitra)等翻譯大量佛經,並奉命參與釐定譯語,制定統一佛經藏譯之譯例。 p1220


六物

指六種物品。全稱比丘六物。為僧尼不可或缺之生活資具,並為佛制所允許私蓄之物。即:僧伽梨(大衣)、鬱多羅僧(上衣)、安陀會(中衣)等一組,以及鉢、尼師壇(敷布坐臥之具)、飲水所用之漉水囊等六種,此稱六物。若略去後二者,一般稱為三衣一鉢。若加裁縫用具之針、筒,則為八物。

最初佛教出家者之特徵係以三衣一鉢為代表,故將三衣一鉢視為神聖之物。至於六物、八物則為後來所增加者。僧尼生活中一切靠他人布施之理由,主要即是為使出家人之欲望減少至最低限度,故規定不可攜帶其他物品。此類用具於比丘臨終時均須交與看護者。除佛教僧侶外,印度古代其他教派之出家修行者亦有類似作法,以之為對治世俗欲望之道,據數論派所依據之經典金七十論卷下載,出家者所宜持之資具計有四種,即:三杖、澡灌、袈裟、吉祥等。其中之吉祥指灰囊、天目珠、三縷纓身、諸咒術章句、以一長草安於頂髻上,稱為吉祥草;此五者能去除不淨,故稱吉祥。若以五種吉祥加上前三種,則共為八種資具。此類有關出家僧尼生活資具之規定,至後世亦被持守,然所制定之資具種類間有刪增,如敕修百丈清規卷五所載,參禪行者,將入叢林,必須先辦資生順道之具,即:三衣、坐具、偏衫、裙、直裰、鉢、錫杖、主杖、拂子、數珠、淨瓶、漉水囊、戒刀等十五物,此皆為增長善法之具。

又上述六物、八物等之形狀、材料、製法均有極嚴格之規定,而以遠離華美及貪欲,為其一貫精神。至於漉水囊,則是為恐僧侶誤食水中之蟲而備者,亦是基於不殺生之精神而來。

此外,六物中,僅可攜持一組,其餘稱為長物、餘長物(梵 atireka,規定之外之所有物),僅可於十日內攜持,若超過此限期,則犯戒。〔有部毘奈耶雜事卷十七、十誦律卷二十八、善見律毘婆沙卷七、四分律卷四十一、根本薩婆多部律攝卷十三、四分律刪繁補闕行事鈔卷下一、南海寄歸內法傳卷一、釋氏要覽卷中〕(參閱「十八物」352、「僧物」5736) p1274    


天德教

全名天德聖教,簡稱德教。為我國新興宗教之一。民國六十三年(1974),由王德溥所創。崇奉無形古佛一宗主。該教章程,計分十章四十六條,為該教之根本大法,總會設於臺北市。其宗旨取儒教之忠恕、釋教之慈悲、道教之感應、耶教之博愛及回教之清真,合為「忠恕廉明德,正義信忍公,博孝仁慈覺,節儉真禮和」等二十字。亦即以各教之成法與精神為宗,師法人類過去之仙佛聖賢及一切偉人,並以「慈悲救人,教人為善」為其教義。據云該教教名乃為其宗主第七次臨凡之蕭昌明所制定。此一教派以正己化人,報國淑世,倡導宗教大同為其使命及理想。在該教佛堂中,不供佛像,唯供一塊黃布,並認為佛法平等,故不專供一佛。早晚唯誦前述之二十字經,並用以修心治病。 p1366


巴利律藏

巴利名 Vinaya-pitaka。係以巴利語記載錫蘭分別上座部所傳之律藏,屬巴利三藏之一。佛陀所制定有關戒律之諸規則,集錄於第一次經典結集,稱為律(巴 vinaya)。後經原始佛教教團之發展,予以整備增補,即成為律藏;「藏」有容器之意,為「律」之組織,以此組織表示律之內容。佛滅後百年頃,原始教團分裂為上座、大眾二部,巴利律即屬上座部(巴 Theravāda),該部派又稱為分別說部(巴 Vibhajjavādin)。西元前三世紀阿育王時代,摩哂陀(巴 Mahinda)王子將此律傳至錫蘭。部派佛教中雖各有其傳持之律藏,然現存諸律藏中,以巴利律保有較古老之形式。

巴利律藏之內容分成經分別(巴 Suttavibhavga)、犍度(巴 Khandhaka)、附錄(巴 Parivāra)等三部分。經分別為律藏之重心,乃逐一說明戒本(律藏稱戒律條文為「經」,集錄戒條者則稱為「戒經」)各條成立之因緣、條文字句之解釋,及條文運用之實例等,有大分別(巴 Mahā-vibhavga)、比丘尼分別(巴 Bhikkhunī-vibhavga)二類;前者乃說比丘之二二七戒(四分律有二五○戒),後者則說比丘尼之三一一戒。犍度部係明示有關處理僧伽各問題之規定,分為大品(巴 Mahāvagga)、小品(巴 Cullavagga);前者含十犍度,後者含十二犍度。第三附錄部分係對上述二部作補充說明,復列舉二者之綱要,且分類摘要有關律藏之諸事項,共計十九章。

巴利律藏中之經分別與犍度,比於漢譯之五分律、四分律、十誦律等,其間雖互有出入,然於大綱則一致不爽。附錄部分若與四分律卷五十五以下之調部及毘尼增一、十誦律卷四十八以下之增一法、優波離問法等相較,則二者之組織大異;一般學者以為附錄之編者帝帕(巴 Dīpa)或為錫蘭比丘,其編纂年代殆於稍後之世。巴利律現盛行於錫蘭、緬甸、泰國、高棉等地,古來註釋書極多,最著名者即佛音所著之善見律毘婆沙。巴利律藏現除巴利原文本外,另有英譯、日譯、德譯(部分)及印度語譯本,然迄今無藏譯本與漢譯本。〔B.C. Law: A History of Pālī Literature;S. Dutt: Early Buddhist Monacchism〕 p1384


幻住庵清規

全一卷。元朝中峰明本撰。收於卍續藏第一一一冊。乃就叢林日用須知制定,自成天目一家之規矩,於延祐四年(1317)冬自序上梓。全編分十門,即:日資、月進、年規、世範、營辦、家風、名分、踐履、攝養、津送。附錄之開甘露門,乃施餓鬼會之施食次第及法文、疏等。 p1391


文化財保護法

日本為保存及應用各種文化資產所制定之法律。昭和二十五年(1950)年五月公布,法律第二一四號。內容包括:(一)總則。(二)文化財保護委員會。(三)有形文化財、無形文化財、民俗資料。(四)埋藏文化財。(五)史跡名勝天然紀念物。(六)補則。(七)罰則、附則。其有關之律令條文亦包含古社寺保存之規定。此法律類似我國之文化資產保護法。 p1421


日本佛教

西元六世紀中葉,佛教東傳日本,時為日本欽明帝朝,朝廷分為以蘇我為首之尊佛派與以物部為首之排佛系,前者獲勝後,創建向原寺,是為日本有佛寺之始。至聖德太子時代(593~622)大力弘揚,佛教基礎得以奠立。此後,佛教與日人原有之思想、文化、生活等融匯,形成獨特之日本佛教。自飛鳥時代(五世紀中葉)至明治維新(十九世紀中葉),日本佛教教理始終承襲我國,如密宗之即身成佛論、天台之圓頓戒、淨土真宗之信念主義、禪宗之生活即佛法、日蓮宗之唱念法華等,其思想淵源無一不源自我國,至於修行實踐方面,亦多採用我國佛教之修行方法,並加以組織與發展;所異者,即在社會活動(即教化)方面之普化,乃日本佛教最大之特色,此特色綿亙千五百年而巍然獨存。

(一)飛鳥、奈良時代(552~781):初傳時期之佛教,其信仰對象為釋迦、藥師、觀音、彌勒、四天王等,其崇拜目的概為延命、消災等現世利益。此等貴族化之佛教至聖德太子時,制定十七條憲法,以佛教為國教,而轉變為國家化之佛教,此特色維持至明治維新時期。推古天皇(593~627)以後,宗派漸明,最興隆者為三論宗、法相宗,次為律、華嚴,再次為俱舍、成實,總稱南都六宗。其中,三論宗成佛論重視根機利鈍之說,法相宗講究「性相相待」、「理事差別」、「五性各別」等,均獲得當時知識分子與官僚之接受,故特盛一時;華嚴宗之世界觀亦能契合以國民為官吏化身之思想。此時期之學佛者常一人或一寺兼習數宗之學,有別於後代之執於一宗一家之說。此時期之日本佛教,蒙受國家之保護,致無真正之宗教信念,在僧尼激增且日趨腐化之下,空海、最澄二師乃於新京平安另創新宗派(密宗、天台宗)。

(二)平安時代(約四百年):於八世紀中,密教大興於我國,尋即影響日本。空海(774~835)以顯教為佛所說法,而佛所證法則為祕密莊嚴之境界,將「即心是佛」之思想,直轉為即身成佛論,而成「即事而真」之現實具體論,此種教義頗適合當時人心之需求。至如最澄(767~822),則以天台為經宗,法相為論宗;經宗為本,論宗為末。有關戒律之傳授,則設立大乘戒壇,應此而有「山家學生式」之制定。天台宗一乘主義傳至安然(九世紀末)時,更提倡「現世成佛」、「即身作佛」,將宗教理想現實化;同時,四種三昧之修養道場亦落為形式化之法會道場。此時期後半,密教事相極盛,比叡山完全密教化,致有東密、台密之分。此外,由於社會擾攘不安,教界墮落,遂有末法思想與本地垂迹說(神、佛結合)之抬頭,民眾之宗教意識逐漸昂揚。

(三)鐮倉、室町時代(約四百餘年):淨土、禪、日蓮宗之振興期,亦為日本佛教史上最活潑、輝煌之時代。以平安朝末法思想為背景,應時而生之淨土宗,原是形式性、彼岸性與深奧性的,至此時期,則轉為現實性、此岸性與淺現性。法然(1133~1212)提倡專稱名號,以稱名為往生之本願,其他雜行僅為助行;其高足親鸞(1173~1262)更以信心為往生極樂之首要條件,一念之信為純真且最清淨之宇宙實相。信念主義之淨土宗為易行化、社會化、民眾化之佛教,故漸產生放棄修道、破除戒律之弊端,應運而生者即修道性、戒律性之禪宗。臨濟宗以棒喝禪、學人禪為特色,機鋒激烈,為求證悟,不擇手段;曹洞宗以默照禪、達人禪為特色,認為臨濟宗不但妥協且又公式化,道元(1200~1253)並著「正法眼藏」,闡揚曹洞禪之正法主義。值此禪淨並盛之際,舊宗派如法相、真言、天台、華嚴等亦各自將教義易行化、民眾化,天台宗甚至染上淨土色彩以應時需。日蓮(1222~1282)主張信仰久遠實成之釋尊,一心稱念「南無妙法蓮華經」經題即可成佛,成就無作之圓頓戒,更以「念佛無間、禪天魔、律國賊、真言亡國」之口號,破斥他宗之偏見。新興宗派力求民眾化之同時,南北八宗亦藉著民眾化以維繫命脈,舊宗派雖亦嘗藉政治勢力以阻止新宗派之發展,如正中二年(1325)之正中宗論、文明元年(1469)之決議放逐日蓮宗徒等,然因禪、淨諸宗所具有普遍化與生活化之特性,反浸透舊宗派。

(四)江戶時代(1600~1867):此時期幕府以法令制定各宗派寺院之本末關係,末寺須服從本寺之命令與支配,各宗派內糾紛因此頓減。此外,與朝廷或皇室有關之寺院,如門迹、院家、院室等,亦被剝奪實力,一掃向以俗權影響宗教之弊。先此,基督教已傳入(1549),幕府乃利用佛教建立寺檀制度,使全民皆為佛教徒,各擇一宗一寺而自為檀越,負責維持寺院所需,雖因而肅清基督教餘勢,佛教亦喪失朝氣。此時,我國隱元(1592~1673)東渡,開創日本黃檗宗,與臨濟、曹洞鼎足而立,宗風大抵同臨濟,惟以唐音諷誦經文、法式亦悉用明風。其時,在寺院法令中,獎勵學問為要項之一,故各宗紛紛興辦檀林、學寮等教育機構,由於教學興隆,各宗學者輩出,天台宗有妙立(1637~1690)、靈空(1652~1698),日蓮宗有日奧(1565~1630)、日講(1626~1698),真言宗有運敞(1613~1693)、亮汰(1621~1680),禪宗有澤菴(1573~1645)、愚堂(1579~1661),淨土宗有滿譽(1562~1620)等。雖然人才輩出,卻由於生活有保障而思想逐漸沉滯,復以儒學、國學抬頭,佛教遂面臨危機,此即明治時代神佛分離政策之執行。

(五)明治維新以後:明治元年(1868),頒行神佛判然令,禁用以佛語稱呼神號、供佛菩薩形貌之神像、用木魚梵鐘等佛具,神社遂脫離佛教而獨立。同時,受「毀釋排佛」輿論之影響,朝廷以佛教在倫理實踐方面不及儒家,經濟建設方面不及西洋科學文明,政治目的方面不及神道等為由,迫令僧侶用俗姓,解除僧侶食肉帶髮娶妻之制。幸有福田行誡、大谷光尊、赤松光映等新佛教先驅之屢次抗辯,並赴歐美考察,以世界宗教大勢評駁政府之宗教政策,使佛教得以渡過困厄而進入新時代。明治二十年前後,自由研究佛學之新風氣普遍展開,在佛教原典方面,有南條文雄、荻原雲來、高楠順次郎等梵文學者,河口慧海、寺本婉雅等西藏文學者,長井真琴、高楠等巴利文學者;佛教史方面,有村上專精、境野黃洋。大正年間,復有織田得能、姉崎正治、望月信亨等人。同時,佛教大學如真宗本願寺派之龍谷大學、大谷派之大谷大學、日蓮宗之立正大學、真言宗之高野山大學、曹洞宗之駒澤大學亦紛紛建立。經典之整理,如縮刷大藏經、卍字正藏、續藏經、大正新脩大藏經等亦陸續刊行。又辭書之編行,日本佛家人名辭書(鷲尾順)、佛教大辭彙(龍谷)、佛教大辭典(望月)、佛書解說大辭典等之問世,更充實了日本現代佛教學之內容。信仰方面,在基督教與西洋哲學影響下,已逐漸脫離中國佛教之形態與觀念,凡普及於民間者,方得發展;同時,民主思想之抬頭,僧人亦獲參政機會。除佛教專門著作外,一般刊物亦多不勝數,如大法輪、世界佛教、女性佛教、東方佛教徒(英文)等近四百種。

蓋佛教自印度興起,經中國、朝鮮而傳至日本,然為適應日本人之思想、文化、生活等而浸入其中給予影響,其後,則由於同化之結果,而產生一種獨特之日本佛教。總結其特色有下列諸點:(一)日本佛教被視為鎮護國家之道具。佛教徒亦以協助者自居,故佛教成為與皇室有密切關係之國家佛教。(二)日本佛教為鎮護國家,而特重密教之咒術祈禱。故咒術祈禱深深浸透日本民眾生活之中,成為追求現世利益之具。(三)日本初期佛教,僧人並不參與死者之喪葬。至中世,禪宗傳入以後,中國葬禮法亦隨之傳入,僧人始擔當死者之葬禮。其後,由於淨土信仰普及,故葬式成為僧人之重要職務。(四)以江戶時代之檀家制度,致使佛教成為「家之宗教」,而個人信仰方面之培養,反致薄弱。(五)日本佛教因與其古來神道思想同化、融合,而有所謂本地垂思想之產生。其中由於避免思想對立,而有神佛妥協之濃厚色彩,故佛教徒之信仰富有強烈之諸教混淆(syncretism)性質,惟此點僅為日本佛教性質之一。若將日本佛教與他國此較,則有下列幾點特色:(一)日本佛教之致力於社會救濟與慈善福利者甚多。(二)日本佛教從事深具意義而持續不斷之民眾教化工作。(三)日本佛教在思想方面,傾向於純粹化,至中世以來尤為顯著,如源空、親鸞、道元、日蓮等人輩出,於佛教思想發展上各有千秋,此誠為不可忽視者,亦為日本佛教特出之處。要言之,日本佛教之特質是國家化、社會化、信仰化、家庭化、宗派分明與現代學術化。此外,他國雖亦可舉出類似之特色,但日本佛教與國民之間,具有密切之聯結,確已形成日本佛教之特質。〔日韓佛教研究(現代佛教學術叢刊(82)、中日佛教關係研究(現代佛教學術叢刊(81))、日本佛教史上世篇(辻善之助)、東洋人の思惟方法(中村元)〕 p14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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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佛教百科全書]
一乘戒壇院

又稱大乘戒壇院。位於日本比叡山東塔、大講堂之西。為了確立大乘戒並脫離南都戒壇的約制,日本天台宗開祖最澄嘗制定山家學生式,以培養天台宗年分學生(每年朝廷核准出家者)成為大乘菩薩僧,同時,於弘仁十年(819)請求朝廷在比叡山興建一乘戒壇院。由於南都的激烈反對,直到弘仁十三年(822)六月一日,即最澄死後七日才獲得敕許。


一切世間樂見離車童子

大乘經典所載之人名。指一位名叫「一切世間樂見」的離車族童子。此童子以宣揚大乘教法著稱。在經典中,此人又譯作︰一切眾生樂見梨車童子、一切世間樂見童子、眾生樂見比丘、樂見離車菩薩。一切世間樂見,藏文為Ḥjig-rten-thams-cad-kyis mthoṅna-dgaḥ-ba,若還原為梵文則為Sarvaloka-priyadarśa-na。

據《大法鼓經》卷下所載,一切世間樂見童子生於南方文荼羅國大波利村善方便河邊、迦耶梨姓家中,後離俗出家,得《大法鼓經》,讀誦通利;常為眾生宣說《大法鼓經》、《大乘空經》、《眾生界如來常住大法鼓經》;盡百年之壽時,現大神力,示般涅槃。

《大方等無想經》卷五〈增長犍度〉謂,一切眾生樂見梨車童子生於南天竺須賴吒國善方便河華鬘村一婆羅門家,年二十出家修道,徒眾頗多,修持淨戒,稱頌諸佛大乘經典,不惜身命護持正法,自造《大雲經》,制定禁戒。

此中,《大法鼓經》所載「文荼羅國」之地點究在何處,無法考證得知。然《無想經》所載之「須賴吒國」,則相當於《大唐西域記》卷十一之蘇剌佗國(Surāṣṭra),即今印度西南卡提亞瓦爾(Kāthiāwar)半島南部。

此外,《大法鼓經》卷上又載,此童子於過去阿僧祇大劫雞羅婆佛時,為轉輪聖王,以正法治化;其後,於燈光如來時,生為地自王的王子,從燈光如來至釋迦牟尼佛滅後,宣揚《大法鼓經》,後得大神通,住第八地,一身住兜率天,一身住安樂國。

〔參考資料〕 《金光明最勝王經》卷一〈如來壽量品〉;《金石萃編》卷七十一〈大唐淨城故大德法藏禪師塔銘并序〉;《往生論註拾遺抄》卷上;望月信亨《佛教經典史論》。


七眾

指七種佛教徒。即比丘、比丘尼、沙彌、沙彌尼、式叉摩那、優婆塞、優婆夷等七類。為大小乘通用之名稱。

此中,前五眾為出家眾,其餘為在家眾。因此有時也稱前五者為「出家五眾」,其中沙彌、沙彌尼、式叉摩那是比丘、比丘尼的預備階段,所以可以合七眾為四眾,或者加上近住眾而稱為八眾。

這種區別,大抵以受戒多少來區分。其中,比丘、比丘尼是受了二五○、五百等具足戒的男女。沙彌、沙彌尼是想成為比丘、比丘尼而受持十戒的男女。而式叉摩那是指從沙彌尼到成為比丘尼之間的學法女子;在此期間(通常是兩年),須修學六法。優婆塞、優婆夷指在家受五戒的男女。「近住」也是指在家信眾,由於一日一夜受八齋戒,故名近住。

《大毗婆沙論》卷一二三舉四種理由,說明為何區分七眾必須依別解脫律儀,而不依靜慮、無漏二律儀。此四說略如下列︰

第一說,以別解脫律儀漸次而得,故依之安立眾。若能離四性罪(殺、盜、淫、妄)與一遮罪(飲酒)者為優婆塞;若能離四性罪與多遮罪(過中食、蓄金銀等)者為沙彌;若能離一切性罪、遮罪等為比丘、比丘尼。餘皆準此。然靜慮、無漏等律儀為頓起、頓得、頓安立,若依之,則七眾之差別乃頓非漸,故不依靜慮律儀等安立七眾。

第二說,別解脫律儀乃不隨心轉戒,從初表業發得以後,於一切時一切位現在成就,故別為七眾;餘乃隨心轉戒,時、位不定,故不依。

第三說,七眾之建立唯在欲界,餘則通上二界,故不依。

第四說,七眾之差別唯在人趣,若依其餘則亦通天趣,故不依。又有餘師說別解脫七眾差別,由佛出世得以安立,其餘則不然,亦通於佛不出世。或者說別解脫唯限於內道,而靜慮等則通於外道,故唯依別解脫立七眾。

然如四律五論所詳說,小乘戒之成立,乃隨犯隨制,並非佛初成道時,各種戒律即已完具。亦即最初有提謂、波利二商人歸依而成優婆塞,但他們只受皈依佛、歸依法的二歸戒。此外,佛在鹿苑度五比丘時,也是各別授戒,以今例衡之,戒相亦不具足。後來由於教團逐漸龐大,戒相也逐漸完備,乃有五人授、十人授等授戒儀式。然特殊事例也不少,如善來比丘、大迦葉等之得戒,皆與通例不同。因此,得戒之緣並非僅有一種。因此,有部亦立有十種得戒之緣,或自誓得,或遣信得等,可知不能一概而論。

又,戒相既然隨犯隨制,則二五○戒、五百戒也不能攝盡一切律儀,故《四分律》有所謂八萬威儀、十二萬細行,甚至有無量無邊之說。若以七眾分別,戒律則有四種,離苾芻律儀,沒有苾芻尼律儀;離勤策律儀,沒有正學(式叉摩那)和勤策女律儀;離近事(優婆塞)律儀,沒有近事女律儀。

若依大乘梵網大戒,則佛在初轉法輪時,就已制定七眾通受戒,有大心眾生或蜎飛蠕動之類皆得受戒。七眾差別只是假名,其實皆是平等的大菩薩。然宗尚《瑜伽師地論》的法相大乘,多半偏黨小乘戒法。中國天台宗多以小戒開會為宗。日本天台則主張唯一梵網大戒。

〔參考資料〕 《順正理論》卷三十六;《瑜伽師地論》卷五十三;《菩薩戒義疏》卷下;《四分律行事鈔資持記》卷中一之一;《翻譯名義集》卷一;《釋氏要覽》卷上;《大明三藏法數》卷二十三。


三聚淨戒

三聚淨戒是總括大乘菩薩一切戒律的三個分類,即攝律儀戒、攝善法戒、攝眾生戒。三聚淨戒這個名稱最初見於陳、隋之際天台家等有關著述,但其內容早已見諸譯籍。

菩薩戒本沒有特殊的戒相,《法華經》〈安樂行品〉所舉的不親近國王、王子、外道、梵志、凶戲、相撲等十項「不親近處」,可說是大乘菩薩的最初戒相,但尚沒有菩薩戒的名稱。《涅槃經》〈師子吼品〉開始把戒律分為聲聞戒和菩薩戒。它說︰從初發心乃至得成阿耨多羅三藐三菩提的名為菩薩戒,若觀白骨乃至證得阿羅漢果的名為聲聞戒。這只是從志願和行果的淺深而區別聲聞戒和菩薩戒而已。又《涅槃經》〈聖行品〉列舉「息世譏嫌戒」,如不作販賣輕秤小斗欺誑於人,因他形勢取人財物,害心繫縛,破壞成功。燃明而臥。常受一食,未曾再食,不食肉不飲酒。進止常與三衣鉢具,其止息床不置二枕。不故往觀視軍陣,不諂謏邪命自活等達四十四項。關於出家菩薩的制戒比之於《法華經》所說的「不親近處」是更詳細了。這些戒相雖有「害心繫縛」,「破壞成功」等危害他人的重罪,但大概是輕罪的多,所以名為「息世譏嫌戒」。

漢譯佛經中,最初提到三聚淨戒的類別,並說明其內容的是姚秦‧竺佛念譯的《瓔珞經》(具稱為《菩薩瓔珞本業經》,二卷)。《瓔珞經》〈大眾受學品第七〉說,一切戒的根本是三受門,即攝善法戒,所謂八萬四千法門。攝眾生戒,所謂慈悲喜捨化及一切眾生皆得安樂。攝律儀戒,所謂十波羅夷。《瓔珞經》把攝律儀戒置於三聚的最後,這和《菩薩戒羯磨文》的三聚次第恰恰相反。一般小乘的經律都以二百五十戒或五百戒作為律儀戒,但《瓔珞經》並不採取小乘的律儀,而以十波羅夷為大乘的律儀,這是它的特色。

其次說三聚淨戒的是北涼‧曇無讖譯的《地持經》(具稱為《菩薩地持經》,十卷),這是《瑜伽論》〈本地分〉中「菩薩地」的異譯,是瑜伽系統的戒法最初傳譯的作品。《地持經》很具體地說,一切戒有三種︰(1)律儀戒,(2)攝善法戒,(3)攝眾生戒。律儀戒是七眾所受的戒,七眾就是比丘、比丘尼、式叉摩那、沙彌、沙彌尼、優婆塞、優婆夷。攝善法戒是菩薩所受的律儀戒,即上修菩提的一切身口意的善法。攝眾生戒,略說有十一種,即為眾生作饒益事、看病、說法、報恩、救護、勸慰、施與等。《瑜伽師地論》所說的瑜伽戒品和《地持經》大致相同。又被認為《地持經》異譯的《善戒經》(具稱為《菩薩善戒經》,劉宋‧求那跋摩譯,十卷)也提到了三聚的戒法。《善戒經》說,在家出家所受持的戒名為一切戒。一切戒有三種︰一者戒,二者受善法戒,三者為利眾生故行戒。第一的戒是七眾所受的戒,即攝律儀戒。一切戒即三聚淨戒的異名。

《瓔珞經》、《地持經》之外,漢譯《攝大乘論》的三種譯本關於「三聚淨戒」的名稱也有個別的不同。北魏‧佛陀扇多的譯本稱為「止戒、攝善法戒、作眾生益戒」。陳‧真諦的譯本稱為「攝正護戒、攝善法戒、攝眾生利益戒」。唐‧玄奘的譯本則稱為「律儀戒、攝善法戒、饒益眾生戒」。

羅什所譯的《梵網經》和《瓔珞經》、《地持經》並稱為大乘戒的三大聖典。它對後世的影響最大。《梵網經》雖沒有明確提到三聚,但它說的十重四十八條輕禁的戒法是仿小乘比丘戒條的形式而制定的。這些「十重四十八輕戒」是大乘菩薩戒最具體的戒相。

中國菩薩戒的弘傳和闡述,至隋煬帝從智顗受菩薩戒時已經非常盛行。隋‧靈裕有《受菩薩戒法》的註疏,他在鄴都時,就有許多人從他受了三聚戒,同時徐州攝論學者靖嵩並著有《三聚戒玄義》流行於當時。其他許多佛教學者對三聚淨戒又有許多解釋。隋‧智顗的《菩薩戒經義疏》雖說到律儀戒、攝善法戒、攝眾生戒,但他把這三聚淨戒概稱為菩薩戒,說它是過去、未來、現在一切菩薩所當學的戒法。隋‧慧遠撰《大乘義章》立了七門分別三聚戒。其中就「止作」二門分別說︰三聚別論,律儀是「止」,止諸惡故。其餘二聚是「作」,作諸善故。三聚通論,一一之中皆有「止作」。最後結論說「三聚皆止惡故」。這就是說,三聚淨戒第一的攝律儀戒,是以防止自己作惡為主的戒法,所以稱它為「止」,是一種自利的行為。第二攝善法戒和第三攝眾生戒是大乘菩薩在修行中實踐一切善的行為和發願長期為人類利益服務的戒條,所以稱它為「作」,是一種自利利他的行為。

道宣認為三聚戒是三身之本。他說︰(1)律儀戒在斷諸惡,即法身之因;(2)攝善法戒在修諸善,即報身之因;(3)攝眾生戒在慈濟有情,即化身之因。唐‧天台學者明曠更進一步發揮他的見解。他把三聚和四宏誓願以及三身配合起來,認為一切戒大體上不出四弘三聚。攝律儀戒在斷煩惱,配於「煩惱無盡誓願斷」;攝善法戒在成就佛道和修學法門,配於「佛道無上誓願成」和「法門無量誓願學」;攝眾生戒在度眾生,配於「眾生無邊誓願度」。又攝律儀戒,如持不殺,止惡不生,離諸染污,是為法身之因;攝善法戒在行諸善,深究法門而證佛道,是為報身之因;攝眾生戒在以慈悲利益眾生,是為應身之因。因此,明曠的主張是站在四弘誓願的基礎上通過三聚淨戒的實踐而成立三身的。最後他又把三聚和天台的空假中三觀結合起來,並試作了結論說︰「故知戒戒三聚互融;三觀三身相即。三聚三身既無優劣,四十八輕十重等持心性,寧有淺深。」

三聚淨戒的精神比之於小乘戒是積極的,它和小乘戒雖採取相樣形式的律儀戒,但其說明卻具有積極的大乘精神。小乘戒只列舉那些不可為的事情,而大乘戒則多舉那些不可不為的事情。關於禁止的戒,大小乘的精神也有不同。例如十重禁戒第一的殺戒,據唐‧法藏引瑜伽戒品解釋說,如果菩薩看見盜賊為了搶劫財物將殺害許多人命或殺害大德聖者,想到那人若是這樣地做必將墮於地獄受極大苦,菩薩因不忍看他墮入地獄受苦,決心讓自己代他入於地獄而殺了他,所謂「以憐愍之心,而斷彼命」。這在菩薩戒不但不為犯罪,反而是有很大功德的。(林子青)

〔參考資料〕 《解深密經》卷四;《大乘本生心地觀經》卷三;《金剛頂瑜伽略述三十七尊心要》;《金剛頂瑜伽千手千眼觀自在菩薩修行儀軌經》;《無畏三藏禪要》;《瑜伽師地論》卷四十一;《攝大乘論本》卷下;惠谷隆戒《天台教學概論》第三篇;平川彰《初期佛教の研究》第五章;佐藤達玄《中國佛教における戒律の研究》第十二章。


三藏

佛教聖典的分類。指經、律、論三種聖典。可分為小乘三藏與大乘三藏兩大類。茲分釋如下︰

〔小乘三藏〕 指部派佛教的三藏。包含釋尊時代的法(經)與律,以及部派時代的論。三者之結合,即成為小乘三藏。其形成過程略如下述︰

(1)法與律︰若將教法做具體性的分類,通常都分為經律論三藏。在釋尊時代,實際上存在的教法是「法與律」(dhamma-vinaya)。「法與律」也就象徵著佛教這個宗教。進入「法與律」的話,也就等於是進入了佛教。

此處之「法」(dhamma)是指「佛所說的教法」。這些教法後來就結集為經藏。但在這些容納法的經典中,並不只包含佛的直接說法,同時還包含一些出家與在家的佛弟子、梵天與帝釋等神祇、夜叉、鬼神等等所說的法。而這些佛陀之外天人等眾生所說的法,也都經過佛的印可證明,是正確的法,因此也可以視之為佛說。

所謂律(vinaya),是佛教出家教團日常生活規則的總集,由於這些規則都是佛所制定的,所以可包含於廣義的佛說之中。總之,從釋尊在世時開始的原始佛教時代,「法與律」是佛教法財的全部。

早期的經、律,是只用口傳而未形諸文字的。佛教經典的書寫筆錄,根據巴利系統所說,在西元前一世紀錫蘭王婆他伽瑪尼(Vaṭṭa-gāmaṇi)時代,巴利聖典開始變成錫蘭文字。在北方佛教中的說一切有部,依據第二世紀所編集刻在銅板上的《大毗婆沙論》,我們推測大概這個時候已有書寫經典的風氣了。總之,佛教是最先開始將經典書寫筆錄下來的非官方或商業團體,打破了印度口耳相傳的古習。

(2)《阿含經》的成立︰在第一次結集中,結集了「法與律」,法就是經典的內容,經典就逐漸地被整理完成。最初這些教法並沒有五部與四阿含的分類組織,而是在傳承期間才被分類整理的,這就是《阿含經》(āgama)四種或五種的分類。但直到現在,我們仍不十分清楚這個分類是何時確定的,大概在佛教分裂為部派以前,也就是在原始佛教時大體上就已經有分類了吧。因為在部派佛教時代,《阿含經》分為五種或四種的說法,已經在各部派中流傳了。

現存的《阿含經》有屬於巴利佛教的五部(《長部》、《中部》、《相應部》、《增支部》、《小部》)與中文本的四阿含(《長阿含》、《中阿含》、《雜阿含》、《增一阿含》),以及它們的一些異譯。而且漢譯的四阿含並不屬於同一個部派,他們原本分別屬於各部派,並未經過整體安排即翻成中文而成為四阿含。本來在十八部或二十部的各部派裏,他們所流傳的經藏都有四種或五種的《阿含》(部)。在巴利文中雖然稱「阿含」為「部」(nikaya,尼柯耶),但在巴利佛教中也有阿含這個名稱。「阿含」(āgama)一詞是「傳承」的意思,指的是從釋尊時代所傳承下來的經典。所謂「部」,是指將經典依照部類來分類的意思。

(3)律藏的成立︰在第一結集中所結集出來的「律」,到後來逐漸的被整理組織,而成為今天所傳的各部派的律藏。律藏的組織大體可分為止持戒(禁止事項)與作持戒(遵守事項)兩種。止持戒指的是比丘的二五○戒和比丘尼的三四八戒。這些戒條的數目依部派的不同而有差異,將這些戒條分類整理出來的大綱,於各部派都是共通的。在律藏中對戒條也有加以分別解說註釋的文字,這個就是經分別(Sut-tavibhaṅga)。

作持戒包含的是出家教團的生活規定,如出家受戒、布薩、雨季安居、自恣,及其他關於衣食住等問題的規定。並且包含有對這些規定的註釋說明,這叫做犍度部(Khandhaka)。除了上述這兩部份以外,後世加上的附錄稱為附隨(Parivāra)。

如上所述,巴利律藏是︰{1}經分別,大分別與比丘尼分別;{2}犍度部,大品與小品,計二十二犍度;{3}附隨。律藏就是由這三部分所組成,其他部派的律藏也大體相同。現存各部派的律藏有巴利律、漢譯五種、西藏律一種,共計有七種。


┌────────┬─────────┐
│(一)巴利律 │南方上座部所屬 │
├────────┼─────────┤
│(二)五分律 │化地部所屬 │
├────────┼─────────┤
│(三)四分律 │法藏部所屬 │
├────────┼─────────┤
│(四)摩訶僧祇律│大眾部所屬 │
├────────┼─────────┤
│(五)十誦律 │說一切有部所屬 │
├────────┼─────────┤
│(六)有部新律 │根本說一切有部所屬│
├────────┼─────────┤
│(七)西藏譯律藏│根本說一切有部所屬│
└────────┴─────────┘


上列表中第(六)與第(七)是同一個,但第(六)項「有部新律」是不完全的譯本。第(七)項「西藏譯律藏」則是完全的,其梵本的一部份在基爾基特(喀什米爾北部)出土,且已被刊行。

(4)論藏的成立︰第一次結集以後,對經和律都做了分類整理,並將難解的語句下定義加以說明。對教理和修行法也加以體系化,對律的戒條與作法規定也有所說明,並加以體系組織化。像這樣對經(法)與律的種種研究稱為對法(abhidharma,abhidhamma,阿毗達磨)和對律(abhivinaya,阿毗毗奈耶)。對於律的研究是加在律藏的最後做為附錄,但在經的研究方面,由於阿毗達磨的敘述與表現方式和經典不同,所以不能加在阿含經中。但是它的初期階段的註釋與綜合,在阿含經裏還是可以看到。

可是,在阿毗達磨的研究逐漸發達以後,不久就產生了無法納入經典的不同的文學形式,這種獨立的文獻就被稱為「阿毗達磨」(Abhidharma,Abhidhamma,論書)。將這個集錄起來就稱為論藏(Abhidharma-piṭaka,Abhidhamma-p.),這就是論藏的成立。論藏的成立,被認為是原始佛教時代已經過去,而開始進入部派佛教的時代。在這時經藏與律藏已經成立了,於是各部派做為原則的經律論三藏都保持傳承了下來。

三藏中,經藏與律藏方面,部派間共通和類似的部份很多,論藏方面雖然多少有類似之處,但不同的地方則相當多。在三藏中經藏與律藏的源泉是釋尊的說法與施設,經過第一結集在原始佛教時代流傳,這是當時所有佛教所共通的。而論藏的研究則是從原始佛教時代才開始,其成立與結集,是部派時代各部派的個別情事。實際上,部派的特徵可以說就是論藏。

現存諸部派的論藏有巴利七論、說一切有部七論,及被認為是屬於法藏部的《舍利弗阿毗曇論》。《舍利弗阿毗曇論》是巴利七論與說一切有部七論全體的綜合。巴利七論與說一切有部七論之間雖然沒有相對應的內容,但卻包含了兩者初期、中期及後期所成立的經文。表列如下︰


┌───────┬───────┐
│巴 利 七 論│說一切有部七論│
├───────┼───────┤
│法 集 論┐ │集異門論┐ │
│分 別 論┤初期│法 蘊 論┤初期│
│人施設論┘ │施 設 論┘ │
│論 事┐中期│識 身 事┐中期│
│界 說 論┘ │界 身 論┘ │
│雙 論┐後期│品 類 論┐後期│
│發 趣 論┘ │發 智 論┘ │
└───────┴───────┘


這七論應該是在西元前二、三百年間發展形成的。後來,這七論的註釋書與教理綱要書也相繼作出來,這屬於三藏聖典以後的藏外文獻。

〔大乘三藏〕 以上所述是部派佛教聖典經律論三藏的概說。《法華經》〈安樂行品〉中曾有「貪著小乘三藏學者」的語句,同樣的,中國佛教所稱的三藏教也是指小乘教的意思。也就是說,不論是說「三藏教」或「三藏學者」,這時候的「三藏」通常都是指小乘部派佛教的經律論而言。

另外,像玄奘三藏或義淨三藏,他們也被稱為三藏法師,這是通曉三藏聖典或一切聖典的意思。這種頭銜是學僧的最高榮譽。

可是中國人在編列一切經的目錄時,也將大乘教分為經律論三藏,但在印度的大乘佛教中並沒有「三藏」這個稱呼。前面也提過,在印度的經與論方面也有大乘佛教,但因為大乘沒有出家教團,所以就沒有必要制定教團規律的律藏。可是到了後世的大乘,如大乘佛教的根據地──那爛陀寺,有數千位僧侶生活在一起,因此生活規定就是必要的了。於是大概就沿用根本說一切有部的律藏,來做為生活上的規範。也就是說,雖然是大乘佛教,但是卻沿用小乘佛教的戒律,並未另製作律藏。

中國的大乘佛教把《梵網經》(梵網戒)與《善戒經》(瑜伽戒)當成大乘戒,但《梵網經》在印度大概已經沒有了。而雖然瑜伽戒是印度瑜伽行派所說,但不論梵網戒或瑜伽戒,與小乘部派的戒律與律藏都不相同,也不是教團日常生活的規定。因此我們不能視之為印度大乘教團實際應用的戒律。

關於大乘佛教的經典與論書,依照其成立年代可分為初期、中期、後期三個階段。另外,即使是同一時期的作品,其成立的地點與所崇奉的學派也並不相同。不過並不像小乘有那麼多的派別。

譬如說,從初期大乘經典中可發現︰在同樣的般若諸經裏,在六百卷中的《大品般若》、《小品般若》與《金剛般若》,他們應用不同的用語,也有不同的傾向。另外《法華經》、《華嚴經》、《無量壽經》等也各含有不同的思想與語言,相互之間也缺乏連繫。這大概是由於成立的時代、地域與經典作者思想傾向不同的緣故吧。

到了中期大乘,有如來藏、佛性系統、瑜伽行派系統與中觀派產生。這些系統與學派內異說紛起,絕不屬於某一部派或某一學派,其思想也不是統一的。因此印度並不曾像中國那樣,曾將大乘佛教文獻做完全的綜合或分類整理。(取材自《佛教要語的基礎知識》)

◎附︰谷響〈什麼叫做三藏〉(摘錄)

三藏是佛教聖典的分類總聚,即一切佛教聖典可分攝為三類︰(1)素怛纜,舊稱修多羅,意譯為經,新譯為契經。(2)毗奈耶,舊稱毗尼,意譯為律,新譯為調伏。(3)阿毗達磨,舊稱阿毗曇,意譯為論,新譯為對法。又阿毗達磨或稱為摩得勒伽,或又名為鄔波題鑠。這三種聖典的彙集,都稱為藏。

三藏的名義,如唐‧宗密《盂蘭盆經疏》卷上說︰
「三藏者︰(一)修多羅,此云契經。契者,契理、契機。經者,佛地經云︰貫攝為義。謂貫穿所應知義,攝持所化生故。此教於三學中詮於定學。(二)毗奈耶,此云調伏。調謂調練三業,伏謂制伏過非。此教詮於戒學。(三)阿毗達磨,此云對法。法謂涅槃、四諦;對謂對向、對觀。其能對者,即是妙慧。此教詮於慧學。」

三藏的作用是顯示戒定慧學︰其中素怛纜藏所顯示的,是趣向解脫的教法,這就是定學。毗奈耶藏所顯示的,是實際行為的訓誡,這就是戒學。阿毗達磨藏所顯示的,是闡揚抉擇佛教法義,這就是慧學。又這三藏雖是各詮一學,但也往往交互顯示三學︰即素怛纜藏顯示定學,但有時也顯示戒學和慧學。毗奈耶藏顯示戒學,但有時也顯示定學和慧學。阿毗達磨藏顯示慧學,但也有時顯示戒學和定學。如《大毗婆沙論》卷一說︰
「若依增上心論道,是素怛纜;若依增上戒論道,是毗奈耶;若依增上慧論道,是阿毗達磨。(中略)有作是說︰素怛纜中,依增上心論道是素怛纜,若依增上戒論道即毗奈耶,依增上慧論道是阿毗達磨。毗奈耶中,依增上戒論道是毗奈耶,依增上心論道即素怛纜,依增上慧論道即阿毗達磨。阿毗達磨中,依增上慧論道是阿毗達磨,依增上心論道即素怛纜,依增上戒論道即毗奈耶。」

又三藏所顯示三學的廣狹也有差別︰即素怛纜藏能顯示戒、定、慧三學,毗奈耶藏顯示戒、定二學,阿毗達磨藏只顯示慧學。如《大乘阿毗達磨雜集論》卷十一說︰
「為欲開示三種學故,建立素怛纜藏。所以者何﹖要依此藏所化有情解了三學,由此藏中廣開三種所修學故。為欲成立增上戒學增上心學故,建立毗奈耶藏,要依此藏二增上學方得成立。所以者何﹖廣釋別解脫律儀學道聖教為所依止,方能修治淨尸羅故;依淨尸羅生無悔等,漸次修學心得定故。為欲成立增上慧學故,建立阿毗達磨藏,要依此藏增上慧學方得成立。所以者何﹖由此藏中能廣開示簡擇諸法巧方便故。」

《大乘莊嚴經論》卷一、《攝大乘論世親釋》卷一也同此說。

三藏的建立,據《攝大乘論世親釋》卷一說有九種因緣,即建立素怛纜藏是為了︰(1)對治疑惑,(2)顯示三學,(3)能說法義。建立毗奈耶藏是為了︰(1)對治苦樂二邊受用,(2)成立戒定二學,(3)成滿法義。建立阿毗達磨藏是為了︰(1)對治自見取執,(2)成立慧學,(3)能於法義抉擇善巧。這是說三藏的建立各有三種意義。《大乘莊嚴經論》卷四、《大乘阿毗達磨集論》卷六也同此說。又唐‧窺基列舉建立三藏不增不減有十義,見《大乘法苑義林章》卷二〈諸藏章〉所說。

〔參考資料〕 龍山章真《インド佛教史》。


三衣一鉢

印度佛教出家人的基本衣食用具。比丘隨身所用的衣物是三衣︰安陀會(antarvāsa)、鬱多羅僧(uttarāsaṅga)、僧伽梨(saṃ-ghaṭi)。三衣加上鉢,即謂「三衣一鉢」。

依佛制,初期的出家者須過質樸的僧團生活,因此在個人物品方面,僅獲准持有三衣一鉢、座具及漉水囊,其中,尤以三衣一鉢為出家者最重要的持物。《大堅固婆羅門緣起經》卷下云(大正1‧211b)︰「謂一類人起正信心,修出家法。(中略)但持三衣一鉢,餘無所有。」並且對其形式、大小、顏色、縫製法、穿法等皆有所規定。

關於比丘常應隨身攜帶三衣一鉢之事,《摩訶僧祇律》卷八云(大正22‧293c)︰「出家離第一樂,而隨所住處,常三衣俱,持鉢乞食,譬如鳥之兩翼,恒與身俱。」《四分律行事鈔》卷下之一亦說三衣是賢聖沙門的標幟,鉢為出家者的用具,非俗人可用,應執持三衣瓦鉢,即是少欲少事。或略稱衣鉢。至後世,比丘臨入滅時,常將此衣鉢傳與門人,作為傳法的信物。也因此,才有稱呼主要弟子為「衣鉢傳人」的稱謂。

在三衣一鉢及生病時之藥物以外,不合律制而擅自蓄積的物品,謂之「長物」。在印度佛制中,有所謂「三長物」者,指衣長物、鉢長物、藥長物三者。略稱長衣、長鉢、長藥。依佛制,僧尼所蓄衣鉢,以三衣一鉢為限;所蓄藥物,不得超過七日。若越此限,則所私自貯存者,分別稱為衣長物、鉢長物、藥長物。私蓄三長物,是犯戒的。比丘戒三十捨墮中的第一蓄長衣過限戒,第二十一蓄長鉢過限戒,第二十六蓄七日藥過限戒,即指私蓄三長物而言。

依經律所載,六群比丘等,蓄有多種衣物,以莊嚴自身,此不契少欲知足之制,故佛乃立制,規定十日內須將多餘長物施與他人,不許持為己有。如欲保有此長物,可於僧前行說淨;行說淨已,其長物則成清淨物,蓄之無犯。

◎附︰渡邊楳雄〈釋尊及其教團〉(摘錄自《世界佛學名著譯叢》{1})

以受在家者布施為原則的出家佛教徒的衣食住中,首先,關於衣物(cīvara),根據傳說,規定只能持有三件,這是出自釋尊自身的經驗,以為這樣大體上對印度的氣候就能適應。這就是所謂的三衣(te或ti-cīvarāni)制度。三衣是︰

(1)下衣(antaravāsaka,安陀衣)︰規定用五塊布縫成,掩蓋腰部以下。如人所知,由於它的作法,下衣也稱為五條,這種詞語傳到今日的日本佛教間。

(2)上衣(uttarāsaṅga,鬱多羅僧衣)︰與前述的下衣相反,是專為掩蓋上半身而做的,規定可用七塊布縫成,因此準於上述,也稱為七條,這種詞語也傳到現在的日本佛教各宗派之間。

(3)大衣(saṃghāṭi,僧伽梨衣)︰據說有一次,釋尊覺得很冷,因此有大衣的制定。如人所知,大衣是由九塊布縫成的,因此準於以上二衣,也稱為九條,這種詞語也一樣傳於日本佛教徒之間。

可是,藉以上那種五條以及九條的詞語,大致可以想像它的情形,本來三衣在佛教都稱為袈裟。即︰袈裟(kasāya)本來的意思是指壞色衣。教主釋尊本來穿白色衣服,但釋尊長年累月風塵僕僕,忙於修行,久而久之,他本來的衣服變成袈裟,即「壞色衣」。因此,漸漸地穿壞色衣,反而變成佛教的制度,不但規定如上述的三衣,而且越發提倡穿這種衣服的精神,專從垃圾堆撿破布回來做成三衣,取名為糞掃衣(paṁsukūla-cīvara),平常穿用。

出家佛教徒的食物,原則上,都是在家人布施的;自然可想像那些食物同於在家人的食物。在這種意義下,後說的戒律之間只規定,允許自由選擇時,應避免口中覺得美味的魚肉,或其他類似的東西。

還有二個與飲食有關的問題,即︰飲食的「時間」及用具。為什麼﹖因為,先就第一個飲食的「時間」而言,出家佛教徒按規定只能午前吃一次固體的食物,午後只能喝飲料,其他應全部避免。這種午前一次正當的用餐,稱為正食,此詞語迄今尚為日本佛教所使用。其次談另一個有關食具的問題。食具譯為應量器,梵語為patra(鉢多羅),看漢語字典可知︰現在日本一般社會還使用的「鉢」字,是中國六朝時候才開始製作的文字。這種鉢似乎有陶製、木製等種。出家佛教徒以這種鉢,早上進入城裡或村內乞食,然後帶回精舍,在同道之間互相分配食用。有時,釋尊及其弟子們也常受到信徒的招待,到他家去接受施食;這種事實也見於佛典。

〔參考資料〕 《緇門警訓》卷三〈示敬護三衣鉢具法〉、卷七〈大智照律師送衣鉢與圓照本禪師書〉;《四分律》卷六;《四分律比丘含註戒本》卷上。


久遠寺

日本日蓮宗總本山。號身延山妙法華院。位於山梨縣南巨摩郡身延町。本尊是一塔兩尊四士。

文永十一年(1274),日蓮自流放地佐渡歸返後,入身延山,檀越波木井實長等人師事之,並為其建草庵。此後九年間,日蓮在此教化弟子及著作,以終其一生。死後遺骨亦安置於此。

「久遠寺」一名,最早見於弘安六年(1283)的《久遠寺輪番帳》。日蓮歿後,由以六老僧為中心的十八名弟子輪流管理。後來,輪番制被廢,改由日向擔任第二代住持,其後成為常住持制。室町中期,第十一代住持日朝,將庵堂移至今址,建造大伽藍,振興教學,並制定全年例行法事。此外,第十二代日意、十三代日傳均致力於興隆寺運。

至近代,在「受不施」與「不受不施」的爭論平息之後,此寺便由身延門流的本山變成日蓮教團的總本山。文政七年(1824),明治八年(1875)曾全部燒毀,其後重建。於昭和六十年(1985),大本堂(大殿)落成。


二護

護持佛法的兩種類型。即內護與外護。北本《涅槃經》卷三十二(大正12‧559c)︰「佛正法中有二種護。一者內,二者外。內護者所謂戒禁,外護者族親眷屬。」內,指自己身心之「心」。內護即謂受持佛所制定之大小乘戒,以防護身、口、意三業之非,成就種智菩提之果。外,指親族、眷屬。蓋人之修行,須屏絕緣務,凡所需衣服、飲食、湯藥之類,必藉族親眷屬左右供給,庶得身心安穩以成辦道業,故凡在家眾,如供給修行者衣食以助其修道,或盡力護持佛法之弘通等種種善行,均謂外護。此外,從外部以助力、權力、勞力、知識等保護佛教,並排除障礙以便利傳道者,亦為外護,或稱外護者、外護善知識。

〔參考資料〕 《摩訶止觀》卷四(下);《禪苑清規》卷八〈龜鏡文〉。


八思巴文字

元代密教學僧八思巴所制定的蒙古文字。也稱為蒙古國字、蒙古新字、蒙古字、方形文字、方體字。蒙古初期沒有文字,多用漢字或回紇字來書寫蒙古語,但是由於遼、金諸國皆各有其本國文字,於是八思巴乃受命製作文字,並於元世祖至元六年(1269)公佈。其後,下敕書時係以八思巴文字為正文,其他文字為副。

八思巴文字共有四十一個字母。其中,輔音字母三十四個,元音字母五個,介音字母二個。詞以音節為單位分寫,上下連讀,無標點和聲調。字體分正、篆兩體。又,八思巴文字,雖以西藏文字為基礎,甚至可說是模倣西藏文字而成,但與西藏文字稍有不同,如︰(1)字畫是方形的,(2)由右向左直寫。此外,在母音的表現方式及西藏語中無子音等方面,都有所增補。

此文字主要應用於官方文件,也譯寫一般書籍,因不便於快寫,無法普及,一般反而多用回紇文字。而今留存者,有印章、敕書、碑刻(其中大部份是敕書)、牌符、貨幣等。由於是方形的字體,適合印章之用,因此,即使在西藏,至今仍稱蒙古文字為hor-rig,將之用於印章,或裝飾文字上。


八敬法

指比丘尼敬重比丘的八種法。也是最早出現的比丘尼的戒法。又稱八敬戒、八尊師法、八不可起法、八尊重法。傳說佛在那摩提犍尼精舍時,姨母摩訶波闍波提夫人率五百名女子要求出家,但為佛所拒。後經阿難代為請求,佛乃制定八敬法,令彼等務必遵守,始准許出家。《毗尼母經》卷一謂(大正24‧803b)︰
「佛告阿難︰吾所以不聽女人出家者,如世人家男少女多,家業必壞,出家法中若有女人必壞正法,不得久住。(中略)女人能行八敬法者聽其出家,若不能者不聽在道。所以為女人制八敬者,如人欲渡水先造橋船,後時雖有大水必能得渡。八敬法亦如是,怖後時壞正法,故為其制耳。(中略)汝今為女人求出家,後當減吾五百世正法。」

所謂八敬法,即︰

(1)尼百歲禮初夏比丘︰謂比丘尼即使百歲,若遇受戒僅經一夏的比丘時,仍須禮拜足下。

(2)不得罵謗比丘︰謂比丘尼應恭敬比丘,不得妄加罵詈謗毀。

(3)不得舉比丘過︰謂比丘有過,比丘尼不得檢舉;若比丘尼有過,則比丘可說。

(4)從僧受具戒︰謂比丘尼若欲奉持具足戒,應從大德比丘求受。

(5)有過從僧懺︰謂比丘尼若有過,應於比丘眾中懺悔、自首,以除憍慢心。

(6)半月從僧教誡︰謂比丘尼當每月二次至大德比丘處,求教誡法,自我策進道業。

(7)依僧三月安居︰謂比丘尼結夏安居,應與比丘同處,以朝夕諮問法義,增長見聞。

(8)夏訖從僧自恣︰謂比丘尼安居竟,應於比丘眾中行自恣法。

◎附︰印順《原始佛教聖典之集成》第六章 (摘錄)

八敬法(aṭṭha garu-dhammā),或譯八尊敬法;或作八不可越法等。傳說為︰佛的姨母──摩訶波闍波提(Mahāprajāpatī),請求出家。釋尊提出︰如女眾接受八敬法,才准予出家。八敬法不是別的,是比丘尼僧屬於比丘僧的約法(八章)。說明了比丘尼在佛教中的地位;也就是比丘尼承認比丘僧的優越領導權,這是理解比丘尼律發展中的重要環節。有關八敬法的現存記錄,也有一二條的歧異,先列舉各本而對列如下︰

八敬法的內容與部派的不同意見,現在依《銅鍱律》的次第而略為敘說。


│銅 十 明 僧 根 五 四
│鍱 誦 了 祇 有 分 分
│律 律 論 律 律 律 律
────────────┼─────────────
受具百歲應禮迎新受具比丘│ 1 1 2 1 6 8 1
不得無比丘住處住 │ 2 4 7 7 3 2 7
半月從比丘眾請教戒問布薩│ 3 6 3 6 2 1 6
安居已於兩眾行自恣 │ 4 5 8 8 8 3 8
犯尊法於兩眾行半月摩那埵│ 5 3 4 5 7 7 5
二年學法已於兩眾請受具足│ 6 2 1 2 1 4 4
不得罵詈讒謗比丘 │ 7 . 5 . 5 5 2
不得向白說比丘過失 │ . . . . . 5 .
不得說(舉)比丘罪 │ 8 8 6 3 4 6 3
問比丘經律不聽不得問 │ . 7 . . . . .
不得先受 │ . . . 4 . . .


(1)比丘尼受具足,即使已經百歲,對於新受具足的比丘,也要禮拜、迎接,以表示尊敬。這是不論年資與德學的,在僧伽體制中,比丘尼是在比丘以下的。在尼律的波逸提(pata-yāntikā)中,《十誦律》(一○三)、《四分律》(一七五)、《五分律》(一七八),有見新戒比丘不起立禮迎戒。

(2)比丘尼不得在附近沒有比丘的地方,作三月的夏安居。因為附近沒有比丘,在安居期間,就不能半月半月的請教誡了。這與下一敬法,是基於同一理由的。在波逸提中,《銅鍱律》(五六)、《四分律》(一四三)、《五分律》(九一)、《十誦律》(一四九)、《根有尼律》(一二八),都有無比丘住處安居戒的制立。

(3)佛制︰半月半月,布薩說波羅提木叉。比丘尼要在尼僧中布薩說戒,還要推派一位比丘尼,代表大眾,到比丘僧處請教誡人、問布薩。這點,《僧祇律》與《銅鍱律》相合。代表到了比丘住處,向一位知識比丘,請代為問布薩與請教誡。那位比丘在大眾中宣說︰「比丘尼僧和合禮比丘僧足。與清淨欲、問布薩、請教誡。」如是三說。問布薩,是比丘尼眾,雖自行布薩清淨,還要向比丘僧報告清淨。請教誡人,是請求比丘僧,推派比丘去教誡比丘尼。這一敬法,《四分律》、《五分律》、《根有律》,但說「請教授」;而《十誦律》與《律二十二明了論》,更局限為「請授八敬法」。這在《比丘尼戒經》的「波逸提」中,《十誦律》(一五一)、《四分律》(一四一)、《銅鍱律》(五九)、《五分律》(一○○)、《根有尼律》(一二六),都有半月不求教授戒,而《僧祇律》(一三二)為︰半月僧教誡不恭敬(不去聽)。「問布薩」,只有《根有尼律》(一二七),制有「無苾芻住處作長淨學處」。在佛教的流傳中,這已專重在半月請求教誡了。

(4)三月安居終了,舉行自恣,請別人盡量舉發自己的過失,以便發露而回復清淨。比丘尼在比丘尼僧眾自恣;第二天,一定要到比丘僧住處,與比丘僧和合,舉行自恣,請比丘們舉發以求清淨。在尼律的波逸提中,《銅鍱律》(五七)、《四分律》(一四二)、《五分律》(九三)、《十誦律》(一五○)、《根有尼律》(一二九),都有不於二部眾中作自恣戒。

(5)依《銅鍱律》,尼眾犯了敬法的,要在二部僧中,行摩那埵。這是僧殘(saṁghā-vaśeṣā)的懺除法──但比丘的懺法,行六夜摩那埵;而比丘尼要行半月,顯然是處分加重了。違犯敬法的比丘尼,除了在尼眾中行隨順法,還要每天到比丘住處報告︰我行摩那埵,已過了幾夜,還有幾夜,請僧伽憶持。半月終了,還要在二部僧(共四十人)中出罪。《明了論》說︰「犯隨一尊法,於二部僧應行摩捺多法。」與《銅鍱律》相合。《僧祇律》說︰「若比丘尼越敬法,應二部眾中半月行摩那埵。若犯十九僧伽婆尸沙,應二部眾中半月行摩那埵。」這不只是違越「敬法」,而且是犯僧殘罪。《四分律》、《十誦律》、《根有尼律》,就只說是犯了僧殘罪;《五分律》說麄惡罪。在佛教的發展中,這一敬法的重點,已轉移為犯僧殘罪的處分了。

(6)式叉摩那(sikṣamāṇā)學滿了二年的學法戒,以比丘尼為和尚,在比丘尼僧中,十僧現前白四羯磨受具。然後即日就要去比丘僧處,和合僧二部眾十眾以上,再受具足戒。這是比丘尼的受具,要經過比丘僧的認可。

(7)比丘尼不得罵詈讒謗比丘。這一敬法,《僧祇律》與《十誦律》,是沒有的。而《四分律》與《五分律》,更附有不得向白衣說比丘過失的規定。這是各部律出入最大的一條。在「尼律」的「波逸提」中,《銅鍱律》(五二)、《四分律》(一四五)、《僧祇律》(九一),有不得呵罵比丘戒。《五分律》(一三一)別有不得向白衣說比丘過失戒。

(8)無論如何,比丘尼不能說(舉發)比丘,或見或聞或疑的過失,而比丘卻可以舉發比丘尼。《明了論》作︰「比丘尼不得問難比丘及教比丘學」。據下文︰「安居竟,以三處請比丘僧說問難,如法受僧正教。」可見問難就是詰問過失的意思。上二條,包含了不得舉發比丘的過失;不得為了忠告,而指責比丘的過失;不得呵 罵比丘。《僧祇律》與《十誦律》,是作為同一敬法的。舉發比丘罪犯,現存的各部律中,都沒有制立學處。

《十誦律》別有「問比丘經律,不聽不得問」一事。這也是不准比丘尼問難,但專指問難經律,這是為了維護比丘的尊嚴。《銅鍱律》(九五)、《四分律》(一七二)、《五分律》(一八五)、《根有尼律》(一六九),都制有這一學處,雖然在八敬法中,並沒有這一條。《僧祇律》別有「不先受」的敬法︰這是信眾如以飲食、房舍、床褥,布施比丘尼,尼眾就要讓他先供養比丘,然後才可以接受。《十誦律》的不得輒問,是法義的謙讓。《僧祇律》的「不先受」,是財利的謙讓。總之,什麼都得讓比丘一著。

如上面所說,比丘尼的出家受具足,半月半月布薩,每年的三月安居,安居終了的自恣。這些重要法事,都不能離開比丘而進行。平日,比丘尼禮敬比丘;不能說比丘罪,比丘卻可以說。而且,如犯了麄重,非得比丘(二十眾)僧同意,是不能出罪的。論法,是不准隨意問難的。論財,要讓比丘眾先受的。這一比丘尼從屬於比丘,必須服從比丘僧的優越權威的「八敬法」,不是別的,是比丘尼在僧伽體制中的真相。

分別說部(Vibhājya-vādināḥ)、說一切有部(Sarvāstivādāḥ)的傳說︰佛以八敬法為女眾出家的根本法,如說︰「今聽瞿曇彌受八不可越法,便是出家,得具足戒。」因而有摩訶波闍波提,受(八)重法具足的傳說。然而這一傳說,並不是一致的。大眾部(Mahā-sāṁghikāḥ)的《僧祇律》,就沒有瞿曇彌(Gautamī)以八敬法得具足的話。正量部(Sammitīyāḥ)的《明了論》說︰「比丘尼三種圓德︰(一)由善來比丘尼方得,(二)由遣使方得,(三)由廣羯磨方得。」依此,瞿曇彌是屬於「善來得」的。而且,當時的大眾,就有瞿曇彌沒有受具足的傳說。如承認這一傳說,瞿曇彌是以「八敬法」受具足的,那瞿曇彌領導的釋女呢﹖也同樣的傳說不一︰(1)也是八敬法受具的,如《毗尼母經》等。(2)摩訶波闍波提為和尚尼,在比丘十眾中,白四羯磨受具,如《銅鍱律》等。(3)泛說「現前白四羯磨得」,如《十誦律》等。所以,以八敬法為女眾出家的根本法,瞿曇彌受八敬法就是出家受具足,只是部分的傳說而已。而且,女眾還沒有出家,就制定八敬法,制立二年學六法,這與隨緣成制的毗尼原則,顯然是不合的。

在律部中,八敬法出於比丘尼犍度、比丘尼法;是從雜誦跋渠、雜事中來的,也就是本於摩得勒伽(mātṛkā)。所以八敬法是僧伽規制,而後被集錄出來的。《銅鍱律》第五敬法作︰「犯尊(敬)法,於二部眾中,半月行摩那埵(僧團中之懺悔滅罪方法)。」《原始佛教之研究》以為犯尊法,不如《四分律》等犯僧殘為合理。然犯尊法,不只是《銅鍱律》所說,也是正量部《明了論》(隨一尊法)、《僧祇律》(越敬法)所說。而《銅鍱律》、《僧祇律》、《正量部律》,本書第三章中,曾論證其為較古形的。所以「犯尊法於二部眾中,半月行摩那埵」,雖不合於現存的比丘尼律,然應重行認識其古典的意義!憑藉這一古義的啟發,相信敬法是女眾在僧伽體制中的根本立場──尊敬比丘僧。在修證的立場,比丘與比丘尼,完全平等。然在當時的現實社會中,男女的地位是懸殊的。女眾的知識差、體力弱、眷屬愛重,在男女不平等的社會中,不可能單獨地組合而自行發展,必須依於比丘僧的教授教誡。在比丘波羅提木叉(波逸提)中,已制有教誡比丘尼的學處。教誡比丘尼,不是比丘的權利,而是名德上座應盡的責任與義務。從正法住世的觀點,比丘尼應奉行敬法。違犯敬法,是不承認比丘僧的攝導地位,這等於破壞僧伽體制。不尊敬比丘僧,所以要在二部眾中行摩那埵,向比丘僧認罪。

從經律的傳說看來,摩訶迦葉(Mahā-kāśyapa)與阿難(Ānanda),曾有意見上的出入。女眾出家,一致認為,釋尊是經阿難的一再勸請而後同意的。比丘尼僧,已成為事實,但對佛教帶來了更多的問題。比丘僧中的部分上座,如摩訶迦葉一流,對女眾出家,沒有好感,因而對阿難不滿。這一傳說,說明了女眾出家,在比丘僧中,曾引起不同的意見──同情或嫌厭。釋尊涅槃後,成為佛教主流的上座們,迫使阿難承認求度女眾的過失;對於比丘尼僧的加強管教,那是當然的事了。八敬法,就是源於比丘尼的敬法──尊敬比丘僧,服從教導的實施方案。尊敬比丘僧的條例,固有的或增訂的,及舊有的敬法(第五條),共為八敬。八敬法的成立,早在部派分立以前;在佛教主流(老上座們)的主持影響下完成,成為全佛教界所公認。但這麼一來,顯然是過分嚴厲了!如見比丘來而沒有起來禮迎,就要在二部眾中,半月行摩那埵,不但是過分苛刻,而且也窒礙難通。所以犯敬法而二部眾中出罪的規定,漸演化而成為「犯僧殘」的處分。《僧祇律》並說犯敬法與犯僧殘,表示了這一制度的逐漸嬗變。從《僧祇律》看,八敬法仍然是僧伽規制,還沒有演化為波羅提木叉的學處。在尼律的波逸提中,與八敬法相關的,有(一三二)半月僧教誡不恭敬、(一○七)隔宿去大僧處受具足、(九一)呵罵比丘。但《僧祇律》所說,不是不往求教誡,而只是不恭敬、不去聽。不是不在二部僧中受具足,只是時間延遲,隔了一天才去。這都不是違犯敬法。呵罵比丘,也不是犯敬法(《僧祇律》沒有這一款)。犯八敬法,起初是沿用舊例,要在二部眾中,半月行摩那埵。但敬法的具體化──八敬法,如見比丘而不起禮迎,都不能看得太嚴重,決不能看作破壞僧伽體制,否認比丘僧的領導。於是犯敬法而要半月行摩那埵的古制,漸嬗變為僧殘的處分。八敬法也就漸化為學處,而編入比丘尼波羅提木叉的波逸提中,這是上座部律師的新學風。《銅鍱律》保存了「犯敬法,於二部眾中,半月行摩那埵」的古制。又在波逸提中,加入(五二)「罵比丘」、(五六)「無比丘住處安居」、(五七)「不於二部眾中自恣」、(五九)「半月不請教誡人」──犯敬法的新制。古制與新制混合,不自覺的陷於矛盾!《僧祇律》的波逸提中,沒有越敬法的學處,不能不說是古形了。

〔參考資料〕 《十誦律》卷四十七;《摩訶僧祇律》卷三十;《五分律》卷二十九;《薩婆多部律攝》卷十;《四分律行事鈔資持記》卷下四;《中阿含經》卷二十八〈瞿曇彌經〉;《毗尼母經》卷一;平川彰《原始佛教の研究》第一章、第四章。


十七條憲法

日本最古的成文法。相傳係聖德太子於推古天皇十二年(604)所撰。全文由十七條主題與解說所組成,針對當時豪族官吏而制定有關政治、道德的訓誡,主要強調以和為貴、尊崇佛教、皇室權威、政治公正等。佛教色彩極為濃厚,但亦兼有儒、法家的思想。其第二條即為「應崇敬三寶」。

此憲法之撰述動機在確立中央集權體制,故以佛教為基礎,以天皇為中心。由於憲法第十二條中有「國司‧國造」之語,該語被認為是後代所用的詞彙,因此有人疑之為偽作。不過,大體而言,學者多半採取古說,承認確為聖德太子所作。


十事非法

「十事」指佛滅後一百年左右,印度吠舍離地方跋耆族比丘在戒律上所提出的十項革新見解。這十項革新的見解,遭受到保守派教團的反對,因而在吠舍離舉行「七百結集」,有七百位比丘開會討論其事。會議結果,判定跋耆族比丘所提出的十事是不合佛教律法的,故云「十事非法」。

依南傳文獻所載,上述事件也是造成印度佛教分裂為上座部、大眾部的根本原因。因為會議結果,主張「十事合法」的跋耆族比丘一萬人也舉行集會,制定自己的經律,形成大眾部,而與主張「十事非法」的上座部分庭抗禮。

關於「十事」的內容,南北傳佛教文獻所載稍有出入。依《善見律毗婆沙》卷一所載,這十件事是︰

(1)鹽淨︰謂可將鹽等調味料貯存在角器內,以備他日使用。

(2)二指淨︰當日晷之影自日中推移至二指寬間,仍可攝食。

(3)聚落間淨︰謂一聚落食後,得更入他聚落攝食。

(4)住處淨︰謂同界內之比丘,可隨意於他處行布薩。

(5)隨意淨︰於處決眾議時,若僧數未齊,得預想事後承諾而先舉行羯磨。

(6)久住淨︰隨順先例之意。

(7)生和合淨︰食足後得飲用不攢搖之乳(amathi,即未去酪之精乳)。

(8)水淨︰謂闍樓伽酒(即未醱酵之椰子汁)得飲之。

(9)不益縷尼師壇淨︰得縫製不用貼邊且大小隨意之坐具。

(10)金銀淨︰謂得接受金銀及許儲蓄之。

◎附︰印順《印度之佛教》第四章(摘錄)

佛元百年間,佛弟子傳持不絕,聖教之化力日張。自波吒利弗城(或譯︰波利、波多、波多羅弗、波羅離子),沿恆河西上,經拘舍彌、摩偷羅,而西北及於印度河流域,西南達德干高原。東方則毗舍離之佛教日盛,與波吒利隔河相望,形成東西兩系焉。當第一結集,眾意已未能盡同。阿難慮摩竭陀、毗舍離雙方之不滿,乃於恆河中流分身入滅,足以見分裂之機。經百年之醞釀,因人地之分化,乃有七百結集之舉。

阿難弟子有耶舍者,波利比丘也,遊化至毗舍離,於大林精舍中住。見跋耆族比丘,布薩日以金鉢盛水,白衣來,輒呼曰︰「諸賢,其施大眾以錢!大眾將以此購易所需。」耶舍不以為然,不受分,且明斥為不淨,申其理於白衣之前。跋耆比丘以耶舍誹謗大眾, 啟白衣之疑,議為之作擯羯磨,耶舍乃西行。受畜金銀,為引起結集之因,《僧祇律》即唯傳此事。

若依餘律,則不止此一端,謂跋耆比丘凡有十事非法云。耶舍去摩偷羅,訪三浮多於阿呼恆伽山,謀有以糾正之。又共訪精通法律之名德離婆多於僧伽奢,得其贊可。乃遣使廣集波利比丘之在阿槃提(阿軬荼)、阿臈脾(伐臘毗)、沙祇(奢羯羅)及摩偷羅等地者,共下毗舍離以論之。跋耆比丘聞之,亦遣使四出,以「波夷那(即跋耆)、波梨二國比丘共諍,世尊出在波夷那,願大德助波夷那比丘」為言。波利比丘既來,眾口紛呶,末由取決,乃推代表九人──薩婆伽羅、離婆多、三菩伽、耶舍、修摩那、沙羅、富闍蘇彌羅、婆薩摩伽羅摩、阿耆多以決之。時參與結集者,凡七百眾,共會於婆利迦園。離婆多就十事一一發問,薩婆伽羅則一一答之,判為非法。傳說如此。

據覺音等所述︰當時之跋耆比丘,不以彼等之判決為然,仍遂行其所見,集比丘萬人,別為結集,號大結集。國王左袒之,波利比丘乃被逼西避。《僧祇律》謂陀娑婆羅(優波離之弟子,疑即婆薩摩伽羅摩)誦出「律藏」。錫蘭《島史》及覺音,則說七百比丘斷定十事非法後,即誦出法、律,以八月終其事。比較眾說而觀之,則七百比丘即波利比丘之東下及同情加入者。九代表之共論十事,實未獲得定論,相持不下,乃各行其是。一則西方比丘之上座結集,一則東方比丘之大眾結集。國王不滿客比丘之少數固執,下令逐客,或亦有之。

十事之判為非法,實波利系比丘片面之辭。於此有不可不知者,則後世之所謂正統佛教,乃受波吒利城阿恕迦王之護持而形成者。吾人今日所據之史料,多為波利系之說,求其當於事理,蓋亦難矣。即十事為論︰(1)角鹽淨︰聽許貯鹽於角器中,食時取相食中食之。淨即聽許之意。(2)二指淨︰日影過中,橫列二指之長,亦得進食。(3)他聚落淨︰到他聚落得復食。(4)住處淨︰在同一界住者,不必一布薩,得隨所住而各別行羯磨。(5)贊同淨︰得先為議決,後於僧中追認之。(6)所習淨︰即聽許先例。(7)不攅搖淨︰未經攅搖之乳,即未去脂者,得取飲之。(8)飲闍樓凝淨︰未醱酵及半醱酵之椰子汁,得取飲之。(9)無緣坐具淨︰造坐具得不用邊緣而隨意大小。(10)金銀淨︰即受畜金銀。此十事,現存各律並判為非法。然以吾人所見,則(1)、(2)、(3)、(7)、(8)、(9),事關飲食,應即小小戒可捨之例。(6),為環境慣例之適應,其不礙解脫可矣,正不必一一與世俗爭也。(4)、(5),疑出於僧事日繁,而多眾和合之不易。受畜金銀寶物之戒,緣起於摩尼珠髻聚落主,蓋禁其為嚴飾也,故曰︰「若自為受畜金銀珍寶清淨者,五欲功德悉應清淨。」其銅錢、貝齒等課幣,縱有所禁,亦突吉羅而已。然則商業發達,金銀成為社會常用通貨之時,「乞以購易所需」是否如耶舍所見之絕對不可,亦有所難言矣!

於此結集中,有薩婆摩伽羅婆(或譯︰婆颯婆、婆沙藍等)、阿耆多(或譯阿夷頭)其人。藏傳當時有上座婆娑波,受納金鉢,夜遣比丘持赴巿中收集金寶施物,應即薩婆伽羅婆,跋耆系比丘之一也。真諦等傳說五百結集時,別有界外結集,聚眾萬人,以婆師波羅漢為上座,殆亦即此人。後之大乘學者,欲托古以自厚,故移婆師波領導跋耆系之史迹,結合富樓那等五百人事,以成王舍城界外結集之說也。阿耆多,譯無勝或難勝,與彌勒菩薩同名。《四分》、《十誦》並謂阿耆多受戒五歲,本難預結集之席,以其堪任教化,精識法律,乃立為敷坐具人,實為九上座之一。其青年明達,廁身上座之席,可謂創舉!《增一經》序謂第一結集時有彌勒;大乘者每謂阿難與彌勒集大乘藏,固亦事出有因。阿耆多,應是跋耆系之青年英俊,與大乘佛教之關係特深。惟移此佛滅百年頃事,屬於第一結集,有未盡然耳!參加此第二結集之上座,除阿耆多外,不出阿難、阿那律、優波離之弟子,其時代不能後於佛元百年也。

〔參考資料〕 《摩訶僧祇律》卷三十三;《大唐西域記》卷七;巴利《島史》;巴利《大史》。


十二分教

佛典依文體與內容類別為十二種,稱為十二分教,或譯為十二部經、十二分聖教。這十二種分別是︰契經、祇夜、記別、諷頌、自說、因緣、譬喻、本事、本生、方廣、未曾有法、論議。

十二分教是在經典結集的歷史中逐漸形成的,因此在不同的部派中有不同的排列次序。也有部派主張只有九分教。關於十二分教的形成,據印順在《原始佛教聖典之集成》所述,最原始的狀態是三分教(契經、祇夜、記別),後來隨著經典不斷的集出而有九分教的說法,然後又隨著律部與論議的發達,又補充了因緣、譬喻、論議三者而擴充為十二分教。由於十二分教是次第形成而非同時間依同一標準的分類,所以其內涵或有重疊的部分。此下,依水野弘元《佛教要語的基礎知識》書中所釋,說明如下︰
「十二分教的分類有些是依據經典的表現形式,有些是依據教說的內容,兩種是混合在一起的。同一部經,可以從內容或形式兩方面分別稱呼,這種分類是缺乏嚴密性的。另外,十二分教所分類的教法,依照時代、部派與學派的不同,其範圍也並不確定。

例如原始佛教時代,經、律、論三藏中,只有經可以稱為法,經可分為九種或十二種。可是到了部派佛教時代,不再只是經,進而把律也加入其中,後來甚至連論也包含在內。到了大乘佛教時代,不只是小乘三藏,連大乘的經與論也包括在裏面。關於十二分教的項目與列舉順序,由於部派與文獻的不同,也有相當的差異。下面所列舉的是較具有代表性的。茲依序列出,解釋如次︰

(1)契經(sūtra,sutta,修多羅、經、線經)︰廣義來說,契經是指十二分教全體的十二部經而言。另外,所有的漢譯佛典,如一切經或大藏經都以『經』來稱呼它。這是最廣義的經。但是也有指經律論三藏中的經藏全體而言。可是在十二分教裏的經與前面比較起來,範圍較為狹隘。表現的經典。這種意義的經,在佛教以前、以後或外教中都有。婆羅門教有經書(sūtra或kalpa-sūtra)等都是。所謂『經』的文學形式,就是簡潔地將要點敘述下來的散文集。

本來所謂的sūtra是絲或線之意,就像是把長的絲和花串在一起做成花環。經也是如此,把簡單的散文連結而成的一種文學形式。九分教與十二分教中的經就是這個意思。也就是指佛所說法中之簡單的散文形式。另外在律藏中比丘與比丘尼的波羅提木叉(pratimoksa,patimokkha)也是由簡潔的散文所組成。因此波羅提木叉(戒本)也稱為戒經(pratimoksa-sutra,patimokkha-sutta),戒經的註釋就是經分別(sutra-vibhanga,sutta-vibhanga)。

(2)祇夜(geya,geyya,應頌、重頌)︰其本意是『可以唱出來的』,但在文學形式裏是指用韻文來重覆散文所敘述的作品。也就是說散文與韻文(偈)兼而有之的佛的說法形式。所謂應頌是『對應著散文的頌(韻文)』,所謂重頌則是『重覆散文內容所說的頌』。

(3)記別(vyākaraṇa,veyyākaraṇa,和伽羅那、記說、受記、懸記)︰這一項在原始佛教、部派佛教以及大乘佛教的用法上,內容多少有些變化。vyākaraṇa的本意是『問答體的解說文章』,後來又進一步解為『對簡單的做詳細解說』的意思。這個意思用記說或記別來代表比較妥當。在大乘佛教,則不只是前述這樣的文章形式,而且還指佛對弟子們未來命運的一種預言。也就是『成佛的預言』才稱為受記或授記,在這裏要把握的是其內容的性格。簡言之,這個項目最初的意思就是『記說』而已,後來就變成受記(授記)。也可以把記別(記莂)看做是兩者之間的意思。

(4)諷頌(gāthā,伽陀、偈)︰這是一種只有韻文的文學形式,如法句經、長老偈、長老尼偈等都是其中一例。

(5)自說(udāna,優陀那、無問自說、感興語)︰遇到某種令人感動的事件時,自然由衷而發的言論叫做自說。佛弟子們也可能有自說的情況發生。在九分教與十二分教中,主要是指佛的自說。佛陀通常都是應別人的請求而說法,自說是未經他人請求而自己說出來的。自說原本就不是文章形式,本是指『自說教法』的意思,在形式上散文韻文都有。

巴利小部經的自說經(Udana),包含佛自說的有八十部經,各經都有佛在各種場合自說的因緣故事,最後也會把自說的語句揭示出來,在其自說語句前面都一定有下列這種定型句︰Atha kho bhagava etam atthaṁ viditvatāyaṁ velāyaṁ imaṁ udānaṁ udānesi(世尊知道這個意思,於是他唱出如是的自說)。我們可以說,像具有這種定型句的文學形式就可以稱為自說。具有這種定型句的,除了自說經之外,在巴利「尼柯耶」中也多少可以看得出來。

另外在說一切有部雜藏中的Udānavarga(優陀那品、自說品、法集要頌經),有三十三品,約包含九五○偈的韻文集,相當於巴利文的法句經。雖然說一切有部的雜藏中有此,但實際上它是相當於巴利法句經和自說經的偈,再加上其他經的偈而集錄分類而成。

(6)因緣(nidāna,尼陀那)︰這是指說法時,在某種因緣條件下,說出一種序文式的故事。這就是{1}經典一般所說的因緣,{2}有一些偈所說的因緣故事,{3}制定戒律戒條的因緣。在巴利文的九分教中並不包含因緣,如本生故事的序章中載有釋尊從過去世修行直至今生成道的種種因緣故事(Nidāna-kathā),這也可稱為因緣。但這不是佛說的,而是後世註釋書的一部分。

(7)譬喻(avadāna,apadāna,阿婆陀那、阿波陀那)︰這個項目也是依時代或部派的不同,而在意義內容上有所變化。其本意是『英雄行為的故事』,與因果業報說有關係。某些人在現世有傑出的表現,在過去世也曾有過英雄式的善行,像這樣將過去、現在連串起來的故事就是譬喻。這是由因果業報而來的教訓式故事,所以也可稱為『訓誡式故事』。可是佛陀世尊的『英雄式行為的故事』叫做『本生』(ja-taka)。而本生實際上也是譬喻的一種,本生也可以稱為菩薩譬喻(bodhisattva-avadā-na)。普通是把佛弟子前生的故事叫做譬喻。

現在漢文或巴利文之長阿含(長部)的大本經(Mahā-apadāna-suttanta,大譬喻經),及漢譯中阿含長壽王本起經(=長譬喻)等等都還存在著。大本經敘述的是過去佛的因緣。長壽王本起經所敘述的是過去世中長壽王與長生王子的故事。這就是『過去所做的英雄行為式的訓誡故事』。

後世說一切有部等派,製作譬喻經的風氣很盛,在這裏所謂的譬喻是『訓誡式的故事』或簡稱為『故事』,是具有輕鬆的意味。如阿育王譬喻(Aśokāvadāna)、天譬喻(Divyavadā-na)、百喻經(Avadānaśataka)、雜譬喻經等等都有這種性質。

(8)本事(itivṛttaka,itivuttaka,伊帝目多伽、如是語)︰這一項巴利佛教的如是語(itivut-taka)與說一切有部的本事(itivṛttaka)在內容上也不相同。如是語是『這樣說』(itivut-taka);本事是『這樣轉起來』、『以前古代所發生的事』(itivṛttaka),兩者的意義完全不同。關於用巴利文來解釋的如是語,在現在巴利文小部的如是語經(Itivuttaka)中可以看出來,在各經的開頭都有「Vuttaṁ hetaṁbhagavata vuttaṁ arahatā ti me sutaṁ」(事實上我所聽到的這個事情是世尊說的,是阿羅漢說的)這樣的定型句。另外在佛說法之後也集有像「etam atthaṁ bhagava avoca,tatth'etam iti vuccati」(這樣的義理是世尊說的,是這樣說的)這麼一句佛所說的韻文附在最後。

「Ayam pi attho vutto bhagavatā iti mesutaṁ」(這個義理也是世尊說的,我聽到的)在經典最後都有這樣的句子。從文章形式來看,這也是散文韻文的夾雜使用,如上所述,都具有這樣特別的定型句。大概是由於具有這樣的定型句︰itivuttaka(像這樣說),才稱之為如是語經吧!

反過來說,所謂本事經(itivṛttaka)就是『說過去所發生的事情』、『過去世的故事』。釋尊在菩薩時代的過去世故事稱為本生,在九分教與十二分教中都有本生這樣的體裁。而本生以外的,佛弟子等過去世的故事,就是本事。可是實際上這也相當於十二分教中的譬喻。也就是說沒有包含本生與譬喻的『過去世故事』,而是過去佛的世界所發生的事情,或轉輪王的故事的意思。但這意思相當含混。在這個意義下的本事,應該是巴利語『如是語』的意思吧!

(9)本生(jātaka,闍多伽)︰這是佛陀前生的故事。佛陀在菩薩時代曾做過沙門、婆羅門、國王、大臣、商人等。另外還做過神以及種種動物,在這些不同的角色中,他所做的波羅蜜善行故事就是本生。巴利小部中有約包含五五○個故事的本生經。小部另外還包括有三十四個故事的行藏經(Cariya-pitaka),這也是一種本生。

巴利本生經(Jātaka)的聖典部份是以偈(韻文)組成的,但具體故事則在註釋書中保存下來。巴利本生經註(Jātaka-atthakathā)的各個本生由下列五部分所組成︰{1}現世所做的事(釋尊與弟子們),{2}與前項有關的過去世故事,{3}本生的偈文(只有這個才是聖典),{4}偈文語句的解釋,{5}現在世發生的或所做的事,與過去世故事的結合。這幾個部分組成了註釋書,其中{2}是本生的主體,以菩薩為中心的過去世故事。

中文本的本生經有生經與六度集經等。這只是過去世故事的一部分,偈文也不是現世的故事。另外巴利文的行藏經也是用韻文來說過去的波羅蜜行。

(10)方廣(vaipulya,vedalla,毗佛略、毗陀羅、有明)︰關於方廣,巴利文的巴vedalla與梵文的vaipulya並不相同,因此兩者在內容上也有差異。首先,所謂的vedalla就是為了得到知識上的滿足而有詢問,以及針對這個詢問所作的解答。這種問答體的經典就是方廣。『重層的教理問答』就是vedalla。現在巴利中部之中有Mahāvedalla-sutta(大毗陀羅經、有明大經),及Cullavedalla-s.(小毗陀羅經、有明小經),所列的這些都是重層的教理問答體。

其次,vaipulya譯為方廣,一般而言都是指大乘方廣。它在語義上是這樣的︰『廣說種種甚深的法義』,本來指的是小乘部派中所詳細解說的經典,但大乘佛教出現後,就用這個名稱來稱呼大乘經。如︰華嚴經全名是大方廣佛華嚴經。另外,方廣又稱為方等(vaitulya,vetulla)。vedalla這個字從語形上來看,無疑的與方等比較接近。也許是vedalla->vetul-la(vaitulya)->vepulla(vaipulya)這樣變化的吧﹖方等也與方廣相同,都是指大乘,例如大方等大集經。

(11)未曾有法(adbhutadharma,abbhuta-dha-mma,阿佛陀達磨)︰這是指佛所說那一類希有、未曾有、而不可思議的事情。所謂『未曾有』是指{1}與世間一般情形不同的第一義的事,{2}指神通奇蹟類不可思議的事,{3}指自然界一些奇妙壯觀的變異。這幾類都包括在未曾有法裏面。在中部第一二三經有希有未曾有法經(Acchariya-abbhuta-dhamma-sutta),在漢譯本中阿含未曾有品包含有十經。其他,增支部中也有種種未曾有法。這裏面所說的未曾有法多半是上述所列舉的第二項(即神通奇蹟一類)。

(12)論議(upadeśa,優波提舍、論議)︰這是指與略說不同的廣說,是一種詳細註釋的說法。並不一定是佛所說的。後世阿毗達磨論書也可以包含在論議中。所謂註釋,是原始經典中與『略說』不同的『分別』(vibhaṅga),這個意思下的分別經在阿含經中隨處可見。另外與總說(uddesa,法說)不同的義說(niddesa,義釋)也有註釋的意思。

巴利小部經中有所謂的義釋(Niddesa,由大義釋與小義釋所組成),這個是經集的部分註釋。經集(Suttanipāta)也同樣包含在小部經裏面。這種意義下的義釋與論議是類似的。

所謂論議,具體而言是指阿毗達磨論書,而義釋也是阿毗達磨的前驅。到大乘佛教時,像妙法蓮華經優波提舍、無量壽經優波提舍、轉法輪經優波提舍等,都是大乘的論議。法華經、無量壽經、轉法輪經等經典的註釋書也都以『優波提舍』稱之。優波提舍一名,在阿毗達磨論的註釋書中似乎不用。

論書的註釋書稱為毗婆沙(vibhāṣa)或釋論(vyākhyā)。也就是說,優波提舍是指對佛所說經典的註釋說明。

以上是九分教與十二分教的各項目的說明。如前所述,這個分類中有些是依據表現形式來分類(契經、應頌、偈),有些是依據敘述方法與形式來分類(自說、如是語、毗陀羅、方廣、論議),也有些是依據內容性質來分類(因緣、譬喻、本生、未曾有法)。佛所說的法,有時屬於上述中的一項,有時屬於兩項,或是三項,所以三藏聖典要用九分教與十二分教來加以具體的整理分類應是不大可能的。」

〔參考資料〕 《雜阿含》卷四十一;《大品般若經》卷一;《法華經》卷一;《菩薩地持經》卷三;《大般涅槃經》卷三;《瑜伽師地論》卷二十五;《顯揚聖教論》卷六;《雜集論》卷七;印順《初期大乘佛教之起源與開展》;前田惠學《原始佛教聖典の成立史研究》。


大德寺

日本臨濟宗大德寺派大本山。位於京都巿北區紫野町。山號龍寶山。元應元年(1319;一說正中元年,1324;或說正和四年,1315),宗峰妙超(大燈國師)在此建大德庵而居,後寺地漸擴大。嘉曆元年(1326),成為敕願寺。元弘三年(1333),後醍醐天皇敕賜「本朝無雙禪林」之號,並以之為宗峰一門相承的禪院,他門不得混入。後被列為五山之一,頗受皇室重視。

宗峰之後,徹翁義亨繼之任第一世住持。義亨制定「大德寺法度」,致力於奠定寺院經營及教團組織的基礎。後因足利尊氏擁護與宗峰一派對立的夢窗疎石派,該寺退出五山之列,寺勢漸衰。永享三年(1431)放棄十剎的寺格,成為在野的禪寺。後來屢遭火災,由養叟宗頤及一休宗純再興,尤其一休以獲豪商援助而得加以重建,並致力闡揚禪風,奠立了大德寺禪文化發展的基礎。其後,養叟門下住持建立了許多塔頭,至寬文年間(1661~1672)成為巨剎。明治維新後,寺領喪失而趨衰微,明治九年(1876)獨立為大德寺派(日本禪宗二十四流之一大應派的一支)。

現今,寺內有總門、敕使門、山門、佛殿、方丈、玄關、唐門、鐘樓、經藏等,以及孤蓬庵、真珠庵、大仙院等塔頭。其中,方丈、玄關、唐門皆被列為國寶,敕使門、山門、佛殿、法堂等均為特別保護建築物,而各院另保藏有許多室町中期到安土排山時代的畫,以及中國南宋的五百羅漢八十二幅、墨蹟、佛畫等,貴重的文化財頗多。寺境內有名的庭園、茶室甚多,織田信長、信忠等著名人氏的墳墓、塔碑亦多。

〔參考資料〕 《龍寶山志》;《龍寶山大德寺志》;《大德寺文書》;《大燈國師行狀》;《一休和尚行實》。


大昭寺

西藏佛教名剎。位於西藏拉薩巿中心。又作大招寺、大召寺、珠甘寺、伊克招、[老/木]郎。創建於七世紀藏王松贊干布時代(相當於唐高宗時期),與小昭寺同為西藏最古老的寺院。

西藏在唐代稱為「吐蕃」。唐太宗貞觀年間(627~649),吐蕃王松贊干布向中國求婚,唐以文成公主許之;文成公主許嫁時,年方十六,為一虔誠佛教徒,隨行攜有釋迦牟尼佛像,及經典多卷。在此之前,松贊干布亦曾征服尼泊爾王國,並娶尼泊爾公主尺尊(Bhṛkuti)為妃,公主也信佛,亦攜有佛像入藏。松贊干布目睹大唐文物制度,風采粲然,加上兩位后妃的影響,乃大力推行佛教,並創立文字,制定十善、十六要律的民眾法則。至此,西藏進入文明時期。松贊干布的文治武功,受到全藏人民的尊崇,因此後人視其為阿彌陀佛或觀音菩薩的化身;二位公主也被視為佛母化身︰文成公主是綠度母化身,尼泊爾公主為白度母化身。

關於此寺的建立,諸說紛紜。一說松贊干布為安置兩位公主所攜的佛像與經典而建;或說松贊干布為尼泊爾公主而造;又有說係後人為追念松贊干布及文成公主而立。寺名最初為「惹剎」,後改稱「珠拉康」(經堂),又稱「覺拉康」(佛堂)。似乎到清代乾隆時始改稱大昭寺(藏史《賢者喜宴》謂「白哈爾」即大昭寺之古稱)。

全寺座東向西,建築面積二萬五千平方公尺,約為小昭寺的三倍,樓高四層,上有金殿五座。因是吐蕃王朝興盛期所建,因此大量引進唐朝及西域諸國的建築藝術。主殿採用唐代漢式樑架、斗拱、藻井等建築形式,樑、柱及門框則佈滿飛天、人物等具有濃郁唐風的浮雕。金頂和斗拱亦是典型的漢式構造,不同的是以鎏金銅瓦代替琉璃瓦。加上金頂上的鎏金法輪、臥鹿、法幢、寶瓶等,充分發揮漢族傳入的鎏金術,使整座寺院顯得金碧輝煌,巍峨壯麗。同時,內廊檐部成排帶有西域特色的伏獸和人面獅身承椽,更使寺院的藝術形式豐富多彩。由此可見,大昭寺不僅是藏族建築藝術的精華,也是古代中國各族人民藝術交融的典範。

寺內中殿供奉文成公主帶來的釋迦牟尼銅佛。這尊佛像原本安放在小昭寺,但松贊干布去世後,苯教勢力抬頭,佛教徒為保護佛像而將它埋入地下,待唐‧金城公主入藏時才將它請回大昭寺供奉。尼泊爾公主供奉於大昭寺的阿閦佛像,其後則被移至小昭寺。此外,又有傳說是後代中國軍襲擊拉薩時,西藏人為保護釋尊像,故意調換的。佛像裝飾極其精美,鑲滿各種寶石,其佛冠和披肩是格魯派祖宗喀巴所獻;法衣、佛燈等是歷代帝王所獻。此外,配殿有文成公主使用過的器物、「文成公主入藏聯姻圖」及「大昭寺修建圖」等壁畫,都是大昭寺著名的珍藏。

殿門外,有唐番會盟碑。此碑立於長慶三年(823),又稱長慶盟碑,由於年代久遠,字跡模糊,但隱約可見大臣、太宰、尚書及牛僧孺等字。碑側有古柳兩株,老幹盤屈,相傳為文成公主所植。

現今的大昭寺,並非原樣。因為十七世紀時曾經重建,此後又歷經數次整修。十三世達賴喇嘛時更是大興土木,彩飾欄杆殿宇,始完成今日之規模。又,達賴五世撰有《大昭寺志》一書。是書成書於清‧順治元年(1644),係記述大昭寺歷史諸書中較為完備之一種。

〔參考資料〕 索南堅贊《西藏王統記》第六章。


不定

此詞在戒律上與因明學上各有不同用法。茲分述如次︰

(一)戒律上的用語︰指實際上為犯戒或不犯戒,及其所犯何戒猶未明確之義。為比丘受持具足戒的一部份,分為屏處不定戒及露處不定戒二戒,故又稱二不定、不定法。

(1)屏處不定戒︰指比丘不得單獨與女人共坐於屏處、覆處、障處等可作淫事之處說非法語。其中,屏處指不被見聞之處,如塵霧黑闇中,或聽不到常語聲之處。此戒係佛在舍衛國時,迦留陀夷與在家朋友之妻齊優婆私互有繫意,坐於屏覆處,說非法語;時,毗舍佉母憂心二人將發生過失,乃告之於佛,佛遂制定此戒。

(2)露處不定戒︰指比丘不得與女人在露現處說粗惡語。據《薩婆多毗尼毗婆沙》卷四所載,制定此戒的緣由有四︰{1}止誹謗,{2}除鬥諍,{3}增尚佛法,{4}斷障逆惡業的次第法。

此二不定於五篇、六聚中,與百眾學、七滅諍皆攝於突吉羅。

(二)因明學用語︰指因明學之似因十四過中的六不定過,即共不定、不共不定、同品一分轉異品徧轉不定、異品一分轉同品徧轉不定、俱品一分轉不定及相違決定不定。(參閱「六不定」條)

〔參考資料〕 (一)《四分律》卷五;《四分律含註戒本》卷上;《四分律行事鈔資持記》卷十九;《五分律》卷四;《摩訶僧祇律》卷七;《解脫戒經》;《根本薩婆多部律攝》卷五。(二)呂澂《因明入正理論講解》;沈劍英《因明學研究》。


不飲酒戒

五戒、十戒之一。人若飲酒,則縱逸狂悖,昏亂無知,無有智慧,故佛陀制戒規定佛弟子不可飲酒。此戒在具足戒中,為九十單墮之一。

據《四分律》卷十六載,此戒制定的因緣,乃佛在支陀國時,有尊者娑伽陀(善來)以大神通力降伏惡龍後,飲酒大醉,臥倒於路旁。佛遂說彼酒有十過,並制此不飲酒戒。

關於飲酒之十過,即︰顏色惡、少力、眼視不明、現瞋恚相、壞田業資生法、增致疾病、益鬥訟、無名稱惡名流布、智慧減少、身壞命終墮三惡道。此十過,在《大明三藏法數》卷四十三中有詳細的解釋。《大智度論》卷十三則說飲酒有三十五失,《大乘義章》卷七〈飲酒三十五失義〉、《分別善惡報應經》卷下及《分別善惡所起經》中也有相似的說法。

有關酒的種類,《俱舍論》卷十四載,有窣羅(surā)、迷麗耶(maireya)、末陀(mạdya)三種,復云(大正29‧77c)︰「醞食成酒,名為窣羅。醞餘物所成,名迷麗耶酒。即前二酒未熟已壞,不能令醉,不名末陀。若令醉時,名末陀酒。」此外,《玄應音義》、《大智度論》及《法蘊足論》卷一亦有解釋。《四分律》中則分為木酒、粳米酒、餘米酒及大麥酒四種。

又,關於飲酒是性罪或遮罪,《俱舍論》卷十四有二種說法︰

(1)性罪說(大正29‧77b)︰「諸持律者言︰飲酒是性罪。如彼尊者鄔波離言︰我當如何供給病者﹖世尊告曰︰唯除性罪,餘隨所應,皆可供給。然有染疾,釋種須酒,世尊不開彼飲酒故。又契經說︰諸有苾芻稱我為師不應飲酒,乃至極少如一茅端所霑酒量,亦不應飲。故知飲酒是性罪攝。」

(2)遮罪說(大正29‧77b)︰「對法諸師言非性罪,然為病者總開遮戒,復於異時遮飲酒者,為防因此犯性罪故。又令醉亂,量無定限,故遮乃至飲茅端所霑量。又一切聖皆不飲者,以諸聖者具慚羞故,飲酒能令失正念故,乃至少分亦不飲者,以如毒藥量無定故。又經說是身惡行者,酒是一切放逸處故。由是獨立放逸處名。」

〔參考資料〕 《法苑珠林》卷九十三〈酒肉篇〉。


中國佛教

指中國地區的佛教而言。玆依歷史發展,分別敘述如次︰

〔佛教傳入中國〕 有關佛教初傳中國的種種傳說中,最為有名的,是後漢明帝(57~75年在位)的夢感求法說。相傳所夜夢金人,知西方有佛,故派使者赴大月氏國,齎回經像,並為東來的西域僧建寺云云。當時所建的佛寺,據說即是洛陽白馬寺。

然而此佛教初傳的傳說並非事實。又,或說西元前二年,博士弟子景盧從大月氏國使者伊存受佛經,然此說是否屬實,仍待商榷。在中國,最早的佛教徒,是後漢明帝的異母兄弟楚王英。楚王英祀佛如神,祈求現世利益。中國歷代皇帝中,最早信奉佛教的,是後漢桓帝。桓帝曾將佛與黃老合祀。此外,後漢末年,笮融建佛寺,造佛像,行浴佛會。

後漢的譯經者有安世高等人。安世高大約在西元148年抵達洛陽,譯出《安般守意經》、《阿毗曇五法經》等經典。與安世高同時的,另有支婁迦讖。支婁迦讖曾譯有《道行般若經》、《般舟三昧經》等大乘經典。以洛陽為中心的佛教,後來傳播於江淮一帶,進而傳入江南。

〔三國佛教〕 三國時代,魏與西域交通頻繁,相繼有曇柯迦羅、康僧鎧等譯經僧東來。曇柯迦羅並初傳戒律於漢地。此時期除了異國僧侶東來之外,另有漢僧朱士行的西行求法。朱士行在于闐獲得《放光般若經》原本,遂命弟子弗如檀齎回洛陽。此《放光般若經》對西晉時代的般若學大有貢獻。中國佛教梵唄之創始者,為魏武帝第三子陳思王曹植。其後,吳‧支謙及康僧會承之,撰有種種作品。

由於從華北往南傳下的北地佛教,以及由交州、廣州往北傳的南方佛教的影響,吳都建業的佛教文化因而大放異彩。活躍於吳地的譯經僧,有支謙與康僧會。支謙譯有《維摩詰經》、《瑞應本起經》等經典,交趾出身的康僧會,則譯有敘述釋迦前生故事的《六度集經》。

西晉佛教界中,最為活躍的是竺法護。後漢‧安世高、支婁迦讖與吳‧支謙的譯經部數都不算少,然而竺法護更凌駕其上,總計譯有《光讚般若經》、《正法華經》、《維摩詰經》等約一五○部三百卷。有印度人血統的竺法蘭,也譯有《放光般若經》與《首楞嚴經》。這些經典在老莊思想盛行,重視清談的西晉思想界據有其一席之地。

〔五胡十六國佛教〕 西晉滅亡(316年)後,華北地區成為胡人的天下。在此時期,受後趙王石勒與石虎尊崇,而成為後趙佛教的中心人物的,是佛圖澄。佛圖澄是在西元310年,從敦煌至洛陽。相傳當時的他,已七十九高齡。由於擅長神通及擁有預知未來的能力,歸依其門下者據說高達一萬。他建有八九三所佛寺。弟子中,較傑出者有道安、竺法雅、僧朗、安令首尼。僧朗曾住泰山教化弟子,頗受前秦‧苻堅、後秦‧姚興、東晉孝武帝等帝王之尊崇。

此外,道安曾從事佛典之校訂、註釋,經錄之編纂,義軌之制定,奠立了中國佛教之基礎。中國佛教最早的經典目錄《綜理眾經目錄》,即成於其手。道安也是個虔誠的彌勒信仰者,其弟子有慧遠等數百人。與道安同門的竺法雅,所倡導的是格義佛教。由於自魏晉時代起,代儒家思想而起的老莊的「無」的哲學,流行於思想界,因而有憑藉老莊思想以理解漢譯佛典的傾向,也因而產生混融老莊思想說明佛經的風潮。此即格義佛教。

在中國譯經史上,開啟嶄新的一頁,並且使中國佛教從移植時代轉向成長發展時代的人,即是鳩摩羅什。鳩摩羅什被後秦‧姚興迎入長安後,即在西明閣及逍遙園從事譯經。由他譯出的經典,有《大品般若經》、《妙法蓮華經》等大乘經典;論典方面,有《中論》、《十二門論》等書。此外,也有律典的翻譯。這些佛典的迻譯,對中國佛教大有影響。羅什的弟子僧肇,著有《肇論》一書。又,同時代的僧伽跋澄、僧伽提婆譯有《阿毗曇心論》等小乘論書。竺佛念譯出《阿含經》,進而《十誦律》等律典也陸續譯出,至此,經、律、論三藏乃告粗具雛型。

〔江南東晉佛教〕 魏‧陳思王曹植始創的中國梵唄,與貴族佛教同步發展。而對東晉玄學佛教大有貢獻的,是竺道潛與支遁。支遁曾與江南名士交遊,向貴族傳佈佛教。

道安門人慧遠,長居廬山,成為東晉佛教界的指導者。慧遠曾致書羅什請教佛法,羅什就其所問,一一作答,而成《大乘大義章》一書。又,慧遠創有「白蓮社」,撰有《沙門不敬王者論》,主張沙門無須向王者敬禮。江南佛教能在思想史上佔一席之位,道生當居首功。道生提倡眾生悉有佛性說與頓悟成佛說。其後,遂生頓悟與漸悟之諍論。此時期的譯經僧中,較為活躍的,有曇無讖與佛馱跋陀羅。曇無讖譯有《涅槃經》,佛馱跋陀羅譯有《華嚴經》。此外,在漢人西行求法僧中,有法顯、智嚴、寶雲、智猛、法勇等人,對佛典的翻譯頗有貢獻。此中,法顯撰有《佛國記》,該書與玄奘的《大唐西域記》,皆含有中亞及印度古代史地的重要資料。

〔南北朝佛教〕 南北朝時,開始正式的研究漢譯佛典,因而成立各種學派。研究《涅槃經》之涅槃學派的學僧,有道生、慧嚴、慧觀、曇延等人。研究《成實論》之成實學派的學僧,有僧導、僧嵩等人。研究《十地經論》之地論學派的學僧,有道寵、慧光、法上、淨影寺慧遠等人(地論學派又二分為南道派與北道派)。研究《攝大乘論》之攝論學派的曇遷,則在北地傳揚攝論宗。

中國的禪法,始傳自後漢‧安世高。其後,道安、慧遠皆修禪觀。北魏‧佛陀禪師及僧稠也修小乘禪觀,而始傳大乘禪法的,是菩提達磨。另一方面,對淨土宗的成立大有貢獻的,是開創玄中寺的曇鸞。

活躍於南朝的譯經僧,有求那跋陀羅與真諦三藏。真諦曾譯出《攝大乘論》,此論對佛教界大有影響。此外,梁代的僧祐、慧皎也分別撰有譯經史及高僧傳之類的著作。

北魏太武帝曾彈壓佛教,但文成帝即位後,佛教又再興盛。曇曜曾奉帝命鳩工開鑿雲岡石窟。又,孝文帝從平城移都洛陽,並開鑿龍門石窟。龍門石窟的奉先寺大佛,對日本奈良大佛的建造,頗有影響。北周武帝採富國強兵政策,欲整頓國家財政,因而又有廢佛之舉。此即北周武帝的廢佛事件,也是三武一宗法難之一。

南北朝時代,出現中國本地撰述的疑偽經典。這些疑偽經典是︰《提謂波利經》、《寶車經》、《淨度三昧經》、《占察善惡業報經》等書。又,由於《高王觀世音經》等經典的傳佈,觀音信仰因而大為流行。此外,佛教藝術也頗為發達,雲岡、龍門石窟除外,陸續有敦煌石窟、麥積山石窟,以及天龍山、響堂山、雲門山、駝山等石窟寺院的雕鑿。此外,像房山石經、北響堂山石經等處的石經事業,也是這時期所開始的石刻大藏經偉業。

〔隋朝佛教〕 北周武帝廢佛後,隋文帝重新復興佛教。文帝在首都長安建大興善寺,在全國建立舍利塔。煬帝建有慧日道場等四個道場,且大為尊崇天台宗開祖智顗。隋代的宗派,有三論宗、天台宗、三階教等。根據《中論》、《十二門論》、《百論》等三論而成立的三論宗,係由吉藏所大成,後傳入高句麗及日本。天台宗則是慧文、慧思前後相承,而由智顗所完成的義學體系。此外,在末法思想流行之下所形成的,是以信行為開祖的三階教。

〔唐朝佛教〕 在中國佛教史上,最為隆盛的唐朝佛教,曾傳播於東亞,形成涵括渤海、朝鮮、日本、越南在內的東亞佛教圈。從唐代的則天武后到玄宗時代,曾在全國設立大雲寺、龍興寺、開元寺等官寺,此制度傳入日本後,遂有「國分寺」之設立。唐代佛教與宮廷關係頗深,不空三藏權傾一時。宮廷內置有舉辦佛事的內道場。另一方面,西元842~845年唐武宗又有廢佛之舉。至於形成於南北朝時代的齋會、義邑與法社,在此時期也更為流行。而用以教化民眾的俗講與變文也頗為興盛。此外,《圓覺經》、《釋摩訶衍論》、《父母恩重經》等疑偽經典也相繼出現。

唐代譯經僧中,最有名的是玄奘。玄奘總計譯有七十六部一三四七卷佛典。此中,《成唯識論》的譯出,促成法相宗的成立。玄奘弟子(窺)基,是此宗之開祖。此派的學僧另有慧沼、智周、圓測、道證等人。依據《華嚴經》而成立的是華嚴宗。杜順為其開祖,智儼奠下該宗的義學基礎,集大成者是三祖法藏。但華嚴宗到四祖澄觀、五祖宗密之時,即告衰微不振。四分律宗(南山宗)係道宣所創,道宣且撰有《續高僧傳》。承繼四分律宗的鑑真,曾將律宗傳入日本。密教方面,善無畏譯有《大日經》,金剛智譯《金剛頂經》,進而由不空三藏集其大成。其後,惠果的弟子空海,將密教傳入日本。

以達磨為開祖的中國禪宗,因六祖慧能的發揚而成為一個宗派。其後,並有南宗、北宗、牛頭宗、淨眾宗、荷澤宗、洪州宗的分派,成為中國佛教的主流。由曇鸞開創的中國淨土宗,係因道綽、善導的發揚才成為宗派之一。大成中國淨土宗的善導,對日本淨土宗大有影響。

〔宋元以後的佛教〕 宋代的佛教是轉型期的佛教。此一時期,經典從印度傳入或迻譯之事漸少,而禪宗則大為流行。五代後周世宗採廢佛政策,但由於吳越諸王的護持,佛教再度興盛。五代最有名的僧侶是永明延壽。宋代佛教最值得一提的是,大藏經之雕印。宋代雕印的大藏經,有《蜀版大藏經》(《開寶藏》)、《磧砂版大藏經》等等。另有宋‧贊寧的《宋高僧傳》、志磐的《佛祖統紀》等佛教史傳的撰述。禪宗方面,也有《景德傳燈錄》等史書出現。宋代佛教最為隆盛的宗派是禪宗。計有溈仰、臨濟、曹洞、雲門、法眼等五家及黃龍派、楊岐派等二宗的相續成立。此即所謂的「五家七宗」的全盛時代。天台宗則有知禮、智圓諸師出世,中興該宗。

在異族統治的遼、金時代,盛行密教及華嚴宗。另有《金刻大藏經》的刊行。元代時,佛、道二教屢有諍論,而西藏佛教亦於此時傳入內地。又,屬於民間的宗教結社──白蓮教、白雲宗亦頗為興盛。

明代佛教的特色是佛教深入民間,此時佛教已非外來宗教,而是中國人的宗教。它與道教融合,且與百姓生活緊密相連。佛教法會特為盛行。明末的高僧,有真可、智旭、袾宏、憨山等人。

清代朝廷護持藏傳佛教,建立頗多藏傳佛教寺院。雍正、乾隆二朝曾刊行名為《龍藏》的大藏經,並完成西藏語譯大藏經。到了清末,居士佛教抬頭,有楊仁山等人弘揚佛教。

民國成立,佛教界大行改革,成立佛教團體,佛學研究風氣頗盛。又有佛書的出版,以及「海潮音」等佛教雜誌的發行。梁皇懺、瑜伽燄口等法事也頗為興盛。佛教團體中,太虛的改革派僧侶集團、歐陽漸的居士佛教集團,以及圓瑛的傳統派僧侶集團,是民國時代大約四十年間的主要代表性勢力。

中共政權成立後,佛教被限定為個人的信仰自由,而佛教寺院及佛教遺蹟的修復,則由國家援助而進行。佛教界由「中國佛教協會」管理,有佛教雜誌的刊行,並復興佛學院,培養僧尼。在文化大革命期間,佛教與其他傳統文化一樣,都遭受到極為強烈的破壞。文革過後迄今(1992),佛教似乎有逐漸復甦的跡象。

〔中國佛教的意義〕 中國佛教在東亞所扮演的角色,是形成了以中國佛教為核心的中國佛教文化圈。中國佛教圈形成於隋唐時代,但隨著時代的演變,台灣、香港、沖繩等地也被納入中國佛教圈內。至今,在東南亞的華僑社會中,皆可見到中國佛教的寺院。

另一方面,中國本有的儒家、道教等固有思想,係以士大夫為中心,而逐漸深植於中國人之心中。佛教由印度傳入時,一方面它需要與儒家、道教對抗,但另一方面也與之融合,因而形成了中國佛教。儒家是中國人倫理道德的基礎,佛教為了在中國社會生根,勢必要與儒家倫理妥協。佛教界有人主張儒家的「五常」與佛教的「五戒」相等,就是在這種情勢下的產物。在經由與儒教、道教的對立及融合後,終成為廣泛民眾所信仰的中國人的佛教。

〔中國佛教的區域性特質〕 由於中國的版圖大小往往隨著朝代的不同而有差異,因此,「中國佛教」的內容也隨之而有不同。譬如︰現代的新疆地區在漢代並不屬於中國,此外,西藏、雲南大理等地,成為中國版圖的時間,也並不一致。換句話說,這些地區在歷史上都曾經是不屬於中國管轄的獨立國。因此,它們的佛教,都曾被視為外國佛教,而非中國佛教。由此可見,所謂「中國佛教」的內容,是有時代性的。因此,如果將這些地區的佛教,都納入「中國佛教」的範圍,則中國佛教的發展,並不是單一系列的佛教文化演進史,而是多元性,而互有分合的。

本文自篇首之「佛教傳入中國」,以迄「中國佛教的意義」一節為止,所敘述的中國佛教演進史,其實只是各時代之中國佛教的主流發展而已,並未包含現代中國行政區域下的所有佛教文化圈。因此,新疆佛教、西藏佛教、雲南大理的白族佛教、西雙版納的傣族小乘佛教都沒有敘述在內。自種族上說,上列文字所敘述的中國佛教,其實是中國的漢族佛教史而已。造成這種現象的原因,是大理、西雙版納等地,是在元代以後,才陸續地成為中國版圖,新疆也是在清代才成為中國的幅員,而西藏之納入中國行政區內,則尤為近世之事。因此,治中國佛教史者,對於這些地區的佛教,在中國佛教史的地位,往往不易給予適度的安排。這種偏頗的現象,仍有待今後的中國佛教史學界研究改進。

◎附一︰呂澂《中國佛學源流略講》序論(摘錄)

中國佛學是隨著由印度傳來的佛教而產生的一種宗教哲學。佛教傳入中國後和中國原有的思想相接觸,不斷變化,不斷發展,最後形成了自己的特殊的新學說。在其發展變化過程中,一方面,印度發展著的佛教思想仍在不斷傳來,給予了它持續的影響;另方面,已經形成的中國佛學思想也逐步成熟,構成了如天台、賢首、禪宗等各種體系。因此,所謂中國佛學,既不同於中國的傳統思想,也不同於印度的思想,而是吸取了印度學說所構成的一種新說。我們所要講的中國佛學,就以此為主。

中國佛學有它自己的特點。要瞭解它,須從它如何發生、成長以及如何形成自己的結構等許多方面去考察。中國佛學的發生和發展,有它內外的主客觀條件,與中國的傳統思想和印度思想都有區別。這可以從兩個方面來看︰

第一,屬於傳譯和講習方面。中國佛學學說的來源,基本上是依靠傳譯和講習為媒介。這是一個很特殊的條件。印度佛學產生於西元前五世紀,其宗教部分傳來我國的時間要比學說早一些,約在西元前後。佛教哲學,因其內容複雜,需要一個相當時期的醞釀才能得到傳播,所以要遲一些,據現有史料看,約在西元二世紀左右。這樣,佛學從產生到傳入中國,前後相去有七百年。在七百年的過程中,它本身曾有很大的變化;大乘的產生,相對小乘而言,當然是個重大變化;單就小乘說,變化也不小,其中部派繁多,有分有合,後來說一切有部將小乘佛學發展到登峰造極。非但學派不同,引起內容差異,即同一學派,由於傳播地區不同,也帶有嚴重的地方色彩。如同是說一切有部,流行於東方迦濕彌羅和流行於西方健陀羅的就很不一樣。自然,傳入中國,決不會按照它學說發展次第來介紹,而是混雜一起傳播的。又由於譯人的水平和傳承關係,對於這些複雜情況也不可能全部瞭解,因而也不可能就學說發展的次第作介紹,只能是就各自所尊所懂的來傳譯。因此,在翻譯上就看不出佛學思想的發展順序了。

翻譯的經籍本來就難理解,加上當時又不可能明瞭它的發展線索,更增加了理解上的困難。所以在翻譯之外還必須輔之以講習。講的人當然又是按照自己所學所知的來講,聽的人就不能不借助於自己原有的中國思想底子去理解和接受。換句話說,是將自己本土的學說與印度學說作比較,即所謂「格量」(以中國學說尺度來衡量)的方法。這是規定中國佛學特點的一個基本條件。

第二,與上一條件有密切聯繫的是屬於研究和融通的方面。隨著資料增多,所傳的義理也逐漸明確了,就有可能進行研究,加以融會貫通。但如上所述,由於受了傳譯和講習的限制,翻譯與理解都不可能如實反映印度佛學的全貌,因而這一步工作,也只不過把以前傳習的範圍比較擴大一些而已。

佛典的翻譯有許多模糊和不正確的地方。這首先是由翻譯本身的困難造成的。例如,把梵文譯成漢文,要找到與原文概念範疇相同的語言來表達,有時就很困難,因此不得不借用某些大體相當的語言,這就有可能走樣了。其次,文字的表達還往往受到思想方法的影響。印度人的思想方法與中國人的不完全相同,例如,印度邏輯同我國古代墨辯、名家的邏輯就不一樣。思想方法不同,會影響文字的表達;文字的表達也會影響思想方法的接受。這樣,學說的傳播就形成了種種的變化。再次,時代和社會條件也能影響傳譯與研習的風尚。中國和印度的佛學思想,各有自己的歷史的社會的基礎。就社會條件看,印度和中國都處在封建社會時期,具體情況則不同,中國是處在封建社會較發達的階段,而印度則處在封建社會形成時期。因此,要把印度思想原封不動地搬到中國來,就不完全適用。

由此看來,佛教在中國的傳譯和講習,必然會有不正確之處,這是可以理解的。例如,關於「如性」這一概念,當初譯為「本無」。現在考究起來,這是經過一番斟酌的。「如性」這個概念來自《奧義書》,並非佛家所獨創,表示「就是那樣」,只能用直觀來體認。印度人已習慣地使用了這一概念,可是從中國的詞彙中根本找不到與此相應的詞。因為我國古代的思想家比較看重實在,要求概念都含有具體的內容,所以沒有這類抽象含義的詞。所謂「如性」即「如實在那樣」,而現實的事物常是以「不如實在那樣」地被理解,因而這一概念就有否定的意思︰否定不如實在的那一部分。所以「如性」也就是「空性」,空掉不如實在的那一部分。印度人的思想方法要求,並不必否定了不實在的那部分以表示否定,只要概念具有否定的可能性時就表示出來了。所以佛家進一步把這一概念叫作「自性空」,「當體空」。從這個意義上說,譯成「本無」原不算錯。而且「無」字也是中國道家現成的用語。要是瞭解「本無」的來歷,本來不會產生誤解。但這種用意只有譯者本人瞭解,譯出以後,讀者望文生義,就產生了很大的錯誤。最初把這一概念同老子說的「無」混為一談,以後聯繫到宇宙發生論,把「本」字理解為「本末」的「本」,認為萬物是從無而產生。這一誤解並未因它的譯名重新訂正而有所改變。例如,以後「本無」改譯成「如如」、「真如」等,反而錯上加錯,以至於認為是真如生一切。這種不正確的看法,代代相傳,直到現在。總之,我們把中國佛學看成是印度佛學的單純「移植」,恰當地說,乃是「嫁接」。兩者是有一定距離的。這就是說,中國佛學的根子在中國而不在印度。試以玄奘的傳譯為例來說吧,他是繼羅什以後在中國傳佈正統印度佛學的第一人,理應與印度本土的佛學思想相接近的了,事實不然。不但他的傳譯帶有中國風味,而且還把中國風味帶到了印度。例如,他在那爛陀寺同師子乎論,寫了《會宗論》,會通中觀學派與瑜伽行學派的觀點,這種會通的辦法在印度當時是少見的。再如,他回國以後,本人無暇顧及成立自宗的體系,全靠他的門人窺基創設規模。窺基在中國思想史上是有影響的人物,經他整理的得意之作《成唯識論》在談到四重勝義時,對最後一重「勝義勝義諦」,就用了「一真法界」這個具有中國風味的概念來表達,這也不是印度的說法。所以儘管玄奘把中國以前的佛學作了清算,又親身到印度留學,學習得很有成績,但也並沒有縮小中國佛學與印度佛學的距離。

◎附二︰湯用彤《隋唐佛教史稿》第四章第十節(摘錄)

中國佛教史料中,有所謂「十宗」、「十三宗」之說,本出於傳聞,而非真相。蓋與中國佛教宗派有關,於漢文資料中所稱為「宗」者,有二含義︰一指宗旨之宗,即指學說或學派。如中國僧人對印度般若佛學之各種不同解釋,遂有所謂「六家七宗」,此所謂「宗」者,即家也,如「儒家」、「道家」之「家」。「本無宗」者,即「本無家」;「心無宗」者,即「心無家」。又如講說各種經論之經師、論師之學說,遂有「成宗論宗」之名,此論宗者,蓋以所崇所尊所主名為宗。上此均是學說派別之義也。一指教派,即指有創始人、有傳授者、有信徒、有教義、有教規之宗教團體,如隋唐時之天台宗、禪宗、三階教等,此皆宗教之派別,蓋所謂「宗」者指此。隋唐以前中國佛教主要表現為學派之分歧,隋唐以後,各派爭道統之風漸盛,乃有各種之派教競起。茲就此問題論述於下。(中略)

據上文所言,印度佛教來華後,經典譯出漸多,中國信徒於此(主要為般若)了解不同,提出各種主張,名之曰「宗」,如「六家七宗」。其後經論研討日盛,因有「涅槃經師」、「成實論師」,以及其他經師、論師,此經論之理論,時或亦稱為「宗」。及至陳隋,經論講習既久,遂生變化。非但有新創造之理論,且形成新起之宗教集團,而有佛教之各種教派,此亦名「宗」。故問中國佛教之歷史中有幾宗,則須先明確所說為何種意義上之「宗」。以下據有關漢文史料,討論中國佛教史上究竟有多少教派意義上之「宗」。

中國近七十年來有關佛教宗派問題之記載多係抄襲日本,因先述日本有關此問題之記載。日本僧人關於諸宗記載甚多,於此未能詳研,姑先述其重要之點供參考。

中國佛教傳至日本,於七世紀初,聖德太子所撰《三經義疏》嘗引光宅法雲、謝寺次法師之說及僧肇之《維摩經注》,可見中國經師論師之學已傳入日本。而此書未提及《成實論》、三論,而言及五時教。日本古書記太子知經部、薩婆多兩家,或者係因其讀過《成實》、《俱舍》二論也。七世紀末乃有古京(南都)六宗,至九世紀有八宗,據圓珍(814~891)撰《諸家教相同異集》曰︰「常途所云,我大日本國總有八宗,其八宗者何﹖答︰南京有六宗,上都有二宗,是為八宗也。南京六宗者︰(一)華嚴宗,(二)律宗,(三)法相宗,(四)三論宗,(五)成實宗,(六)俱舍宗也。上都二宗者︰(一)天台宗,(二)真言宗。」(《大正藏》第七十四冊)

空海、最澄約於805年來華,空海(774~835)為日本密宗之開宗者,最澄(767~822)乃日本天台宗之創始人。上文「上都二宗」之建立蓋為二大師歸國後之事。至九世紀,安然(841年生)作《教時諍》(《大正藏》第七十五冊),則加禪宗合為九宗矣。

中國佛教教派初傳日本,其國僧人常對新來宗派發生疑問。天台宗傳日本甚早,但據《元亨釋書》卷一載,807年最澄上奏加天台宗,並當時大乘四家華嚴、法相、三論、律為五宗,此為日本天台宗成立之始。密宗傳入日本後,據圓珍《大日經指歸》(《大正藏》第五十八冊)載叡山學徒曾致書中國天台山廣修、維蠲疑《大日經》之地位。(其問答見《卍續藏》天台著述部中,問者係圓澄。)至於禪宗、淨土於其傳入時,日本亦曾討論其是否為宗。

佛教傳入日本,係於由梁至唐之世,時中華恰值佛教由經論講習甚盛至教派興起之時,最初傳入日本之學說當為三論、成實、俱舍,仍是經論之講習,師說之傳授。其後,唐初教派大起,天台、華嚴、法相、律、真言等新教,相繼東去,並為日本統治者所承認,而將先後所傳入之宗派等量齊觀,並稱為八宗。此八宗中,成實、俱舍實極微弱,而分別附於三論、法相,稱為「寓宗」,其他三論、天台、華嚴、法相、律、真言六宗為本宗。相傳天長七年(830)敕諸宗各撰述其宗要,遂有所謂第六本宗書」。(名目見《大正藏》第七十四冊《戒律傳來記》)而成實、俱舍並未撰有書,可證其原不盛行也。又據《元亨釋書》卷一載,最澄於延曆二十五年奏准,「每年覃渥外加度者十二人,五宗各二,俱舍、成實各一」,可證小乘二宗人本有限也。八宗流行後,至宋日僧來華又多,導致淨土宗、臨濟宗在日本之成立。

佛教歷史之日本主要著述家為凝然(1240~1321),原係華嚴宗人,號稱通諸宗之學,著書有一千一百卷之多。其據日本當時流行之宗派情形,綜合兩國之書籍著作,大談印度、中國、日本佛教宗派之歷史,撰有《八宗綱要》(二卷)、《三國佛法傳通緣起》(三卷)等。

《八宗綱要》係撰於文永五年(1268),書中主要敘述日本自中國傳入之八宗,如前所云。但是書末附有禪宗、淨土宗一節,並謂「日本近代,若加此二宗,即成十宗」。

《三國佛法傳通緣起》撰於慶長元年(1311),書中敘述印度、中國、日本三國佛教傳通事蹟。於日本佛教仍只載八宗,於中國則依弘傳次第舉十三宗︰「(一)毗曇宗,(二)成實宗,(三)律宗,(四)三論宗,(五)涅槃宗,(六)地論宗,(七)淨土宗,(八)禪宗,(九)攝論宗,(十)天台宗,(十一)華嚴宗,(十二)法相宗,(十三)真言宗。」此中毗曇包括俱舍。

以上所述雖有有關日本佛教之歷史,然可供研究中國佛教宗派史參證,故並論及。

中國佛教宗派之史料,中唐至北宋缺乏明確綜合之記載。然於此問題可先略述「判教」之事實。其時判教者極多,各宗各據主見,於印度之經論,評其大小權實。雖列許多宗名,然不反映中國情況,故可不加重視,茲舉其一種,以供參考。1958年日本出版《敦煌佛教資料》二二○頁載有無題失名殘卷二十二行,文首略曰︰「世間宗見有三種︰一者外道宗,二者小乘宗,三者大乘宗」,次略述外道、小乘宗及大乘三宗義。按其所說外道即「十六異論」。小乘原有二十部,但「畢竟皆同一見,執一切法有實體性」,此顯主要指毗曇有宗。大乘三宗者,按其文「一勝義皆空宗」,似指三論或天台;「二應理圓實宗」,指法相唯識;「三法性圓融宗」,當指華嚴也。據本書作者之考證,此文與八世紀法成、曇曠所言略同,或為九世紀初之作品。此雖亦一種判教,然於開首既說「世間宗見」,則可說於八世紀以前中國有上述各宗義,而可注意者則無成實、俱舍、涅槃等義也。

南宋僧人始撰中國佛教通史,宗鑒著《釋門正統》八卷,志磐繼之作《佛祖統紀》五十四卷,二人均以天台宗為正宗,並述及餘宗。其概略如下︰

宗鑒之書係紀傳體,列有本紀、世家,載佛教教主及印度、中國之天台祖師事蹟。立有八志,有順俗志敘民間淨土之崇拜;於弟子志中,除天台「正統」以外,並及其他五宗。另依《晉書》為「僭偽」(即他五宗)立載記,所謂「禪宗相涉載記」,「賢首相涉載記」,「慈恩相涉載記」,「律宗相關載記」,「密宗思復載記」。

志磐之書自謂撰寫十年,五謄成稿,亦係紀傳體,中有《法遠通塞志》十五卷,為中國佛教之編年通史。另有《淨土立教志》三卷、《諸宗立教志》一卷,此二志則係述淨土教及達磨(禪宗)、賢首(華嚴)、慈恩(法相)、灌頂(真言)、南山(律)等五宗之史實。

宗鑒之書自序作於嘉熙元年(1237),志磐之書自序成於咸淳五年(1269),二書均較上述凝然所著為早。及至明‧天啟元年(1621)釋廣真(吹萬老人)《釋教三字經》只述七宗,實沿志磐所說,即天台、淨土二教及達磨等五宗也。

及至清末,海禁大開,國人往東洋者甚多,得見日本存有大量中國已佚之佛書,佛教學者一時視為奇珍。日人關於中國宗派之記載,亦從此流傳。戉戌後,石埭楊文會(仁山)因凝然所著《八宗綱要》重作《十宗略說》,從此凝然所說大為流行。

觀上所述,日本與中國之記載差別甚大。主要問題為日本記載謂中國有三論宗、成實宗、俱舍宗、涅槃宗、地論宗、攝論宗等。但於中國記載中,此等名稱甚為罕見,而常見者則為成實師、攝論師等。即偶有之,亦僅指經論之宗義,或指研習某一經論之經師、論師。其中唯三論或可曰已形成教派。如以經論或經論師為「宗」,則中國流行之經論亦不只此數,如上引南齊‧周顒〈抄成實論序〉記當時經論流通之情形,有曰︰「涅槃法華,雖或時講;維摩勝鬘,頗參餘席。」中唐‧梁肅《智者大師傳論》敘佛去世後事有曰︰「故攝論、地持、成實、唯識之類,分路並作。」如以流行甚廣為宗,則查《續僧傳》,隋唐講地持者極多,而吉藏《百論疏》〈破空品〉有曰︰「大業四年為對長安三種論師,謂攝論、十地、地持三種師,明二無我理」云云。夫凝然既謂有地論、攝論二宗,何以獨無地持宗耶﹖如以學說特殊為宗,勝鬘特主如來藏,則亦有勝鬘宗矣。且俱舍、成實自智愷作〈俱舍論序〉以來,許多撰述均言成實、俱舍同屬經部,理論雖有差別,但在印度固出於一源也。然在中國「十宗」中成、俱分為二宗,在「十三宗」毗曇卻包含俱舍為一宗,此類可疑之點,均待研尋。

由此可見,如成實論師、涅槃經師諸學派與天台、華嚴諸教派相提並論,則中國佛教必不只十宗或十三宗也。按凝然《三國佛法傳通緣起》於述震旦十三宗後論曰︰
「古來諸師隨所樂經,各事講學,互立門輩弘所習學。若以此為宗,宗承甚多焉。或從天竺傳來弘之,或於漢地立宗傳之,建立雖多,取廣玩習不過十三。如上已列雖十三宗,後代澆漓,漸次廢怠,所學不多。」

據此凝然自言以經論之講習為宗,而數目亦不定為十三,但其竟列為十三者,亦無具體說明,不過「取廣玩習」耳。故於此或可得以下兩點之認識︰

第一、凝然學說之來歷,實為有關日本佛教史之問題,尚待研究。然據所知,在中國齊梁之世經論講習至為風行,成實論師,南北均多。真諦來華,譯經於廣州,俱舍亦流行於南北。兩者傳入日本後,日本僧俗掌權者俱認為宗,而成實、俱舍之為寓宗及每年度人規定名額,均係由朝廷下詔。日本佛史學,遂將此二宗與華嚴宗等並列,視為中國傳入之宗派。而凝然故而以為既成實與俱舍論師有宗,則涅槃、毗曇等等亦應為宗矣,遂有十三宗之說。然須知凝然之師宗性,嘗抄錄中國《名僧傳》,撰日本高僧傳,實未言及十三宗。宗性嘗著《俱舍論本義抄》,有四十八卷之多,並未提及所謂「俱舍宗」及其史實。且與凝然同時之著作《元亨釋書》只述及日本有三論等七宗,而稱成實、俱舍、淨土為寓宗,並未言及中國有攝論等宗,亦無十三宗之說。此均不能不令人懷疑,凝然之說出於自造也。

第二、關於中國佛教之宗派,蓋應根據宗鑒、志磐之說,除天台宗外,有禪宗、華嚴、法相、真言、律宗等五宗,至於三論宗,雖已形成教派,但傳世甚短。三階教隋唐盛行於民間,應可認為教派。至於淨土,則只有志磐謂其「立教」,但中國各宗均有淨土之說,且彌陀彌勒崇拜實有不同,亦無統一之理論。又慧遠結白蓮社,只是唐以後之誤傳,日本僧人且有認淨土初祖為曇鸞,並非慧遠,而所謂淨土七祖歷史乃南宋四明石芝宗曉所撰,並無根據。(見《佛祖統紀》卷二十六)故淨土是否為一教派實有問題(本書為方便見,暫於本章中列入),可見中國各種教派之情形亦互異也。

◎附三︰橫超慧日講‧隆藏記〈日本的中國佛教研究〉(摘錄自《世界佛學名著譯叢》{47})

(一)研究中國佛教的意義
研究中國佛教的意義在於︰第一、它有卷帙浩瀚的經典。漢譯經、律、論三藏和中國歷代高僧的著作,經編纂整理,成立了漢文大藏經。從數量來講,其它語系的佛典,是無與倫比的。第二,它有悠久的歷史。佛教自東漢末年傳入中國,至今近兩千年。它的流傳和發展,在思想史、社會史和文化史上給人類留下了光輝燦爛的遺產。第三,中國佛教是在中國固有文化思想的背景下形成的,又給漢唐以後的中國文化以積極影響。第四,中國佛教是日本佛教的「母胎」。日本佛教基本上是從中國移入的,不少宗派直接發源於中國。特別是明治維新以前,日本佛教徒完全是依據中國漢譯經典去理解佛教的。因此,今天我們研究中國佛教,不僅對進一步理解日本佛教和廣泛地探討中國思想、文化有其價值,而且加深兩國佛教交流和相互理解,也有其現實意義。

(二)中國佛教通史和斷代史的研究
日本關於中國佛教史的研究,可分通史和斷代史兩方面。戰前比較有名的中國佛教通史有境野黃洋(境野哲)氏的《支那佛教史講話》和《支那佛教史綱》。我在學生時代就是以這兩書為課本去了解中國佛教史的,其後,岩波書店出版了宇井伯壽氏著的《支那佛教史》。該書純屬概說性質的歷史讀本,以人物和文獻為中心,涉及的內容較少。我受影響最大的是常盤大定氏著的《支那的佛教》。它分中國佛教思想史和中國佛教史兩大部份,前部份對傳譯、立宗、教判、心識、法界、中道、佛性、修道、成道等佛教思想進行了綜合論述。後部份將中國佛教史分為準備時期(漢、三國)、研究時期(南北朝)、建設時期(隋、唐中葉)、實行時期(唐末、五代)和繼紹時期(宋以後)。這種分法在學術界一直影響較大。作者在考察中國佛教史的過程中,大量引用考古資料,並參考儒、道二教文獻加以論證,一改過去以佛教文獻資料為中心的作法,是一部劃時代的著作,對後世影響頗深。

戰後最有代表性的通史是道端良秀氏著的《中國佛教史》(一卷)。該書注重中國佛教與社會的關係,從佛教文化史的角度考察了佛教傳入中國後如何同中國社會相融合、人民大眾對佛教的信仰等問題,是一部很有特點的通史,經四次再版,目前被日本一般佛教大學作教材使用。此外,還有牧田諦亮氏編的《中國佛教史概說》(一卷)。此書由五位學者執筆,從佛教傳入中國一直寫到1940年代,提綱挈領,文筆簡潔。特別是書後附有詳細年表和戰後具有代表性的研究論文目錄及主要參考文獻,為學者們提供了方便。但是,此書對佛教各宗教義涉及較少。

1968年出版的塚本善隆氏著的《中國佛教通史》第一卷是一部比較詳細的通史。作者受松本文三郎和望月信亨二氏的影響較大,對古典解讀和史料批判有獨特見解,著重從中國政治、經濟、文化等方面考察佛教在各個時代的不同社會歷史背景下所形成的特點。他認為在中國佛教發展史上為建立中國佛教奠定基礎的僧侶是佛圖澄、鳩摩羅什和道安、慧遠。可惜此書只寫到東晉作者就去世了,未成全璧,這不能不說是學術界的一大憾事。

最近出版的有鎌田茂雄氏著的《中國佛教史》(一卷)和《中國佛教史》一~三卷。前者是概說性的通史。後者預定出版八卷,寫到明清以後。該書廣泛地吸收了國內外關於中國佛教史的研究成果,比較注重考察佛教在中國歷史上如何吸收、發展和最後成為「中國人的宗教」等問題。作者在敘述南北朝以前的佛教時,受中國近代著名佛教史學家湯用彤教授的影響較大。另外,近年陸續出版了中村元氏主編的《亞洲佛教史》十二卷,其中「中國篇」有五卷,對西域地區的佛教、漢民族地區的佛教和中國民間宗教等進行了大量研究。

戰後,日本關於研究中國佛教斷代史方面的著作較多,這裡僅介紹幾部有代表性的著作。塚本善隆氏撰的《支那佛教史研究‧北魏篇》(一卷)共收論文十篇,對北魏時代的政教關係和僧團制度等問題作了專門考察。宮川尚志氏的《六朝宗教史》,從文化史的立場論述了六朝時代佛、道二教發展情況。滋野井恬氏的《唐代佛教史論》,是作者數年來撰寫的論文集。該書引用資料豐富,對唐代的宗教政策、宗教管理制度、佛教教團活動情況和寺院經濟等問題作了系統研究。山崎宏氏著有《支那中世佛教的展開》(一卷)和《隋唐佛教的研究》(一卷),前者主要考察了佛教在隋唐以前的發展情況和唐代的僧官制度、唐代僧侶在大眾教化中的各種社會活動等問題;後者對道安、神秀、神會、圭峰、不空等高僧在社會上所佔的地位等問題進行了詳細論述,並且還考察了隋唐時代日本留學僧在中國求法的情況。此外,我自己也寫了一本《北魏佛教的研究》。我試從思想史的立場,對曇鸞的淨土信仰、達磨禪宗的興起、北地涅槃學和佛、道二教關係等問題作了初步考察。其中,我特別強調對《出三藏記集》的研究。因為我認為此書中所列舉的幾部「偽經」是適應中國倫理綱常和習俗而寫的,是中國佛教在形成過程中的一個獨特現象,對研究中國思想史也有參考價值。道端良秀氏運用社會經濟史的觀點,探討了唐代的佛教政策、度牒和寺院經濟等問題,著有《唐代佛教史研究》和《中國佛教社會經濟史的研究》兩冊,也比較有名。

牧田諦亮氏是日本當代研究宋以後佛教的權威學者,他的《五代宗教史》和《中國近世佛教史研究》二書,在學術界評價很高。他認為宋以後的佛教是「民眾佛教」。因此對民眾佛教的成立和「居士佛教」的出現等問題作了大量論證。此外,野上俊靜氏著有《遼金的佛教》(一卷),可以說是日本戰後研究這一時期的佛教的劃時代著作。該書作者是東洋史專家,他運用歷史學的觀點,考察了遼金時代佛教同政治的關係等問題。另外,高雄義堅氏的《宋代佛教史的研究》和最近出版的牧田諦亮氏的《中國佛教史的研究》第一、二(論文集)等也是比較有名的學術專著。

(三)中國佛教思想史的研究
中國佛教思想史所包括的範圍較廣,佛教各宗教義史和儒、佛、道三教交涉史均屬其研究對象。戰後日本對這方面的研究比較盛行,學者如林,出版的著作也不勝枚舉。這裡僅概略地談談運用思想史的研究方法所取得的一些研究成果。

在這方面,早期的著作有松本文三郎氏的《佛教史的研究》(一卷)。他注重利用思想史的觀點考察中國大乘佛教思想。如〈關於「起信論」支那撰述說〉、〈禪宗的起源〉等論文都是很有說服力的。他還著有《佛教史論》和《佛教史雜考》兩冊。他認為達磨是歷史上的人物,不是捏造的神人。還對牟子《理惑論》撰述年代和《六祖壇經》真偽等問題進行了大量考察,提出了自己的見解。常盤大定氏的《支那的佛教、儒教和道教》是一部專論三教關係史的鉅著,分前後兩篇,前篇為〈儒佛二教交涉史〉,後篇為〈道佛二教交涉史〉。在考察三教關係的過程中,強調了佛教給儒、道二教的影響。我在學生時代受常盤大定氏的影響較深,注重探討佛教思想史。近年我寫了《中國佛教的研究》三卷,對道安在中國佛教思想史上的地位進行了論證,我認為所謂「中國佛教」實際上是從苻姚二秦才開其端緒的,其代表人物就是道安。這一看法,不一定很對,有待繼續研究。最近荒木見悟氏著有《佛教與儒教》一卷,他認為宋明理學是融合佛教的本性論和儒教的現實論而形成的產物。另外,塚本善隆氏就「孝」的問題,考察了儒、佛二教的異同,著有《佛教和儒教倫理》一卷,也比較有名。

(四)中國佛教文獻的研究
日本對佛教文獻的研究一直比較重視,在佛學研究中成立了「文獻學」。它除了主要研究梵、巴、藏等文字的原始佛典文獻外,對漢文佛典文獻也進行了研究。

在漢文佛典文獻研究中,比較有名的是塚本善隆氏主編的《肇論研究》。該書是京都大學人文科學研究所主持的事業,我當時也應邀參加了這項研究工作。全書共分三篇︰第一篇是〈注釋篇〉,以校訂、翻譯和註解為主。第二篇是〈研究篇〉,共收了七篇論文,對僧肇的佛學思想、《肇論》在佛教史上的意義和流傳情況等進行了論述。其中我也有一篇論文,從思想史的角度初步考察了〈「涅槃無名論」及其思想背景〉。第三篇是〈夢庵和尚節釋「肇論」〉的照相版。另外還有木村英一氏主編的《慧遠研究》,分〈遺文篇〉和〈研究篇〉,共兩卷。此書除了著重對《大乘大義章》和《慧遠文集》作了詳細校訂、註釋外,同時還對慧遠的淨土思想進行了研究,強調慧遠對中國佛教的影響。塚本善隆氏著的《「魏書‧釋老志」的研究》,分〈解說篇〉和〈譯注篇〉兩部份。在〈譯注篇〉中出現了不少錯誤,對此我曾寫過書評,就該書中的一些訛誤作了修正。牧田諦亮氏主編的《中國梁、唐、宋「高僧傳」索引》和《「弘明集」研究》,在學術界評價較高,可以說,該書是近年日本在漢文佛教文獻研究中最理想的成果。近年還陸續出版了《講座敦煌》十卷,對敦煌發現的變文和禪宗文獻作了詳細研究,成績十分可觀。我本人最近想研究《出三藏記集》,但是歲數到了,力不從心,只好讓年輕的研究生們去「共同研究」。

(五)共同研究(各種論文集)
「共同研究」是戰後日本學術界的一種新型的研究方法,其特點是數人同時對某一論題或典籍從不同的角度進行研究,然後將研究成果用論文集的形式整理出版。

在這方面,早期比較有名的成果是宮本正尊氏主編的《佛教的根本真理》。該書共四篇,其中第三篇是〈中國佛教的形成與真理觀〉,收有九篇論文,由塚本善隆氏、道端良秀氏、小笠原宣秀氏和我執筆,從中國政治、社會、思想和宗教史的角度考察了佛教真理在中國的發展情況。此外,上面提到的《肇論研究》、《慧遠研究》、《弘明集研究》、《中國梁、唐、宋高僧傳索引》和最近由中村元氏主編出版的《佛教語大辭典》等,都是「共同研究」的成果。

此外,專門研究中國佛教史的論文集有《常盤博士還曆紀念‧佛教論叢》、《塚本博士頌壽紀念‧佛教史學論集》、《福井博士頌壽紀念‧東洋思想論集》、《結城教授頌壽紀念‧佛教思想史論集》等。其中《塚本論集》收集了日本第一流學者撰寫的中國佛教研究論文,是戰後日本研究這方面問題的重要成果。

(六)主要學會和學術刊物
日本最早成立的全國性佛教研究機構是「日本佛教學會」和「日本印度學佛教學會」。前者成立於1927年,由佛教各宗立大學聯盟組成。每年舉行一次學術大會,出版《日本佛教學會年報》。後者成立於1951年,由日本政府和佛教各宗派聯合成立。每年舉行一次學術大會,出版大型刊物《印度學佛教學研究》。這兩個刊物每期均發表有關中國佛教研究的論文。

戰前日本帝國為了侵略中國,曾大力提倡「支那學」的研究,發行過《支那佛教史學》雜誌。該刊成立於1937年,發起人有塚本善隆、高雄義堅、野上俊靜、道端良秀、牧田諦亮(以上京都學派)、福井康順、結城令聞、山崎宏和我(以上東京學派)等。該雜誌每期專門發表研究中國佛教(史)的學術論文。1944年停刊,戰後更名為《佛教史學》。

此外,《佛教史學》、《宗教研究》、《佛教研究》和佛教各宗立大學學報等刊物也發表中國佛教研究成果。

(七)結語
以上,就我所瞭解的範圍簡單地介紹了日本學者對中國佛教研究的情況。日本關於中國西藏佛教、中國佛教藝術和佛教各宗教義等方面的研究也發表了不少著作和論文。由於我本人瞭解有限,在此從略。總之,從以上可以看出,日本無論是戰前還是戰後,對中國佛教的研究一向比較重視,分工也細,發表的論文和出版的著作也非常多,取得了初步成果。但是,尚未開拓的課題還不少,特別是對中國佛教思想的研究,有待今後繼續努力。

〔參考資料〕 蔣維喬《中國佛教史》;湯用彤《漢魏兩晉南北朝佛教史》;《中國佛教史》(《世界佛學名著譯叢》{44}、{45});鎌田茂雄《中國佛教史》(全書共計八卷);道端良秀《中國佛教史全集》;常盤大定《支那佛教の研究》;橫超慧日《中國佛教の研究》;《支那佛教史學》七卷;E. Zürcher《Buddhist Conquest in China》。


中部

南傳五部經藏中之一部。「部」為巴利語nikaya(尼柯耶)之意譯。《中部》即指具有中等長度,不過長,也不太短之經文部類。此部之性質略同於北傳阿含經中之《中阿含》。共收一五二經,分為三經十五品,即︰

(1)根本五十經︰收有根本法門品、師子吼品、譬喻法品、雙大品、雙小品等;每品各收十經。

(2)中分五十經︰收有居士品、比丘品、普行者品、王品、婆羅門品等;每品各收十經。

(3)後分五十經︰收有天臂品、不斷品、空品、分別品、六處品等;前三品各有十經,後二品各有十一經。

據日本姉崎正治《The Four BuddhistAgamas in Chinese》及赤沼智善《漢巴四部四阿含互照錄》所載,《中部》與漢譯《中阿含經》僅有九十八經相同,品名相同的僅有四品,且二者經品的順序亦不完全相似。

在原典方面,今有錫、緬、暹文本,及巴利原典刊行會出版的羅馬字本,並有德文、英文及日文譯本。

◎附︰溫特尼茲(Winternitz)《印度文獻史》〈佛教文獻〉第三章(依觀摘譯)

《中部》係由一百五十二篇經典所組成,與《長部》的經典相較起來,它的每一經篇幅稍短。《中部》中的各篇經典,都可說是一篇相當完整的作品,而各篇經典無論在價值或種類上,也都是不相同的。由於經典的數量較《長部》為多,因此在內容上,《中部》自然比《長部》豐富。這些經典幾乎包含了佛陀的一切教法,例如︰四聖諦、業、慾望及輪迴主體的否定、涅槃、各種瞑想等。雖然這些論議泰半都是些令人發悶的教說,但它們都附有或長或短的序文;這些序文有些是採取對話的方式,有些則是itihasasaṃvāda(敘事詩、傳聞、口碑、故事)。運用譬喻來宣導教義,是一極為理想的手法,而在一整篇的經文中,有時候是以一則譬喻展開敘述;有時則是為使人對某一教義加深印象,而再三的運用數則譬喻。又,有時候也會為了要闡揚某些教義而加入神話與傳說。例如《中部》第三十七經即屬此類。在本經中所描述的是︰有名的佛弟子目犍連造訪帝釋天宮的故事。「目犍連比丘以其足之拇指撼動最勝殿」的這種記載,頗能使人聯想起《摩訶婆羅多》與《往世書》中的婆羅門的傳說。而某些itihasasaṃvāda則令人覺得那是真實事件。例如第一四○經所載的弗迦邏娑利(Pukkusāti)的故事。該經之末尾敘述弗迦邏娑利思欲加入僧團,但當他外出取衣鉢時,在路上被一條牝牛觸死。對於此一意外事件,佛陀向比丘們說︰「雖然弗迦邏娑利尚未成為比丘中的一員,但實際上,他已證得了涅槃。」又,在一四四經中有闡陀(Channa)比丘的故事。經中記載闡陀比丘身罹重病,以刀自絕。就此,佛陀給予讚賞的評語。佛陀認為如果自殺是為了再生與獲得另一個肉體,那麼這個舉動是要受非難的,但如果是為了入涅槃,則就不然。採自佛陀時代的實際事件而又吸引人的第九十三經〈阿攝惒經〉(Assalāyana-sutta),也頗能感動我們。對自負的婆羅門而言,佛陀所主張的「四姓皆清淨」的說法,頗令人不悅。經中年輕婆羅門阿攝惒與釋尊兩人就階級制度所作的談論,在實際生活中是經常發生的。在作為反對婆羅門階級制度的論證上,本經可以說非常足夠。經中有這麼的一段話︰
「婆羅門如此言道︰尊者喬達摩!婆羅門是最高的階級,其他階級是卑劣的。只有婆羅門才是白色的,其他的都是黑色。只有婆羅門是清淨的,其他的則不然。婆羅門是梵天的真正之子,是從其口而生;由梵天所生、梵天所造,是梵天之嗣子。」

對於阿攝惒的如此言說,佛陀隨即提出一連串的反問,而阿攝惒皆給予肯定的答覆,因此,婆羅門的主張不被承認。亦即在經中佛陀是這麼說的︰
「阿攝惒!你認為怎麼樣呢﹖譬如若有剎帝利灌頂王召集了一百名來自種種階級的人,並且對他們說︰『諸位賢士,你們之中的剎帝利族、婆羅門族、王族人,請取娑羅樹、娑羅羅樹、旃檀樹、鉢曇摩樹等良木鑽之取火吧!另外,你們之中的旃陀羅族、獵師、竹師、車師、補羯娑(Pukkusa)族者,也請你們取狗槽、豬槽、浴槽、伊蘭梵樹鑽之取火吧!』阿攝惒!你認為怎麼樣呢﹖你會認為只有那些剎帝利族、婆羅門族、王族人用娑羅樹、娑羅羅樹、旃檀樹、鉢曇摩樹所生起的火才有光焰、光色、光燿,只有他們的火才有火的功用﹖而那些旃陀羅族、獵師,乃至補羯娑族人由於用狗槽、豬槽、浴槽、伊蘭梵樹等劣材;所以他們所生的火就沒有光焰、光色、光燿,而且不具有火的功用嗎﹖」

對於佛陀所提出此一問難,阿攝惒當然不得不回答兩種火沒有任何區別。因此,釋尊下結論說︰就階級制度言,兩者的關係也是同樣。

但是,另外有某些經典既不是對話,也不是論議,而只是故事而已。例如第八十六經就是一篇正式的古故事詩,經中以散文與韻文敘述兇賊鴦掘摩羅(Aṅgulimāla)的故事。有關他成為比丘以至證得阿羅漢的那些記載,誠是古代佛教詩中的珍品。又,第八十三經所敘述的是有關大天(Makhādeva)王以頭上白髮已現,因而拋捨權位出家為比丘的故事(〈本生經〉中亦有此一故事)。與此類似的是第八十二經的〈賴吒惒羅經〉(Raṭṭhapāla-sutta)。本經係以優美古老的民謠調所成,茲摘錄如次︰
「年輕且出身良好的賴吒惒羅想出家為比丘。然遭其雙親堅決反對,於是他拒食任何食物,最後終於得到雙親的允諾。數年後,他回到故鄉,在自己的家門口托鉢乞食。其父並沒有認出眼前的比丘就是他的愛子,又因為認為︰『自己那個可愛的兒子就是受這樣的剃髮僧誘惑才捨世離俗的。』於是將賴吒惒羅逐出門外。這時候,恰好其家婢出門倒掉一些昨夜的殘粥。賴吒惒羅趨前向女婢求乞那些殘粥。女婢認出這名比丘就是他家主人的兒子,於是進去稟報主人。主人追出門外要賴吒惒羅進屋裏接受招待。但是,賴吒惒羅以今天已用過飲食的理由拒絕並且告退。不過,他倒是接受隔日的邀請。為了隔日的宴請,其父不僅在飲食上費盡心思,並且在餐廳裏擺滿了黃金與飾物,又教賴吒惒羅的前妻打扮裝飾。在當天的宴會中,賴吒惒羅受到極為熱誠的款待,其父願意將所有的寶石、財寶通通交給他。然而,賴吒惒羅卻如此言道︰『父親大人,請聽我一聲勸吧!請將這所有的黃金和飾物堆到車上,通通都沈到恒河的最深處。為什麼我要如此說呢﹖因為我覺得世界上任何的苦痛、不幸、悲慘以及災害等等,都是因之而生的!』又對於匍伏於其足下,向他示愛的前妻,賴吒惒羅也沒受任何影響。用過飯後,賴吒惒羅就告別而出。在途中,他遇見了拘牢婆國的國王。國王對他說︰『一個人若是老了、生病了,或是貧窮,或是親族喪亡而想去當比丘,這是可以理解的;但是對於一個既年輕又幸福、健康的人願意去出家之事,我實在很難理解。』於是,賴吒惒羅以存在的空無以及慾望的難以滿足等等回答國王,並以蘇格拉底式的對話向國王論證佛陀的教理。

除了這種優美的作品之外,也可以看到枯燥而無味的篇章。那些篇章是以問答示教的文體說明一些學術性的看法或基本教理。例如第四十三經、第四十四經即屬此類。這類經典中有一些經典(例如第一二七經、一三七經、一四○經、一四八經、一五一經),完全採用《增支部》的條列方式,以及「論藏」中所用的定義與分類的體裁。與前文所說的故事詩全然不同的是第一一六經。在此經中,先以散文敘述獨覺,其次又以韻文複述。這種韻散混合體的經典,在《長部》中也有一些;這是極為後世的文體,在梵文佛教文獻中我們也可以見到。

《中部》中的經典,雖然在關於古代佛教與佛及其直傳弟子之間上,不能提供我們最佳的資料;但是,我們認為它的價值在於︰不僅提供了比丘本身的日常生活資料(如第五經、第二十一經、第二十二經),並且對於其他階層的古代人的日常生活,也給予很多有趣的提示。例如第五十一經,對於婆羅門供犧的組織,血腥的供犧與政治、司祭的關係上,提供了珍貴的資料。關於古代印度所流行的種種苦行,我們也可從中窺知。例如第十二經與第十四經中,可以看到苦行的實際狀況;第四十經、第四十五經、第五十一經以及第六十一經中,可以瞭解各種宗派各種種類的聖者。例如當時的「犬行者」、「牛行者」的苦行法是吃著與狗、牛完全同樣的食物。對於被問及︰「修這樣苦行的苦行者,其來生將獲何等果報﹖」時,佛陀的答覆是︰「最好的情況也只是犬行者為犬,牛行者為牛;但是,首先兩者必將墮落到地獄中!」某些經典,由於提到佛陀與耆那教的關係,因此別具歷史意義。例如第五十六經〈優波離經〉(Upāli-suttanta)特為重要,而第五十七經、第一○一經、第一○四經也不能忽視。第七十六經因提及了佛陀時代其他教主(尤其是自由思想與詭辯家的教理)與佛陀之間的關係,因此是一既重要又有趣的經典。此外,有關各種種類的迷信,社會性的、法律上的狀態等,也屢屢言及。例如第十三經,列舉了殘酷的刑罰;第三十八經記載的是,對於孩子的誕生與教育方面的種種奇特的觀念;第二十八經與第三十七經提及翁媳之間的關係。

就成立的時代言,各經典之間經常是相差懸殊的。如同《大般涅槃經》中古老的部分一般,《中部》若干經典中的佛陀,純然只是以人或教師的身份出現,他說他自己只是個和一般人沒兩樣的普通人,但他希望自己能獲得某種智慧,證入畢竟的涅槃。例如在第二十六經與第三十六經中,就是佛以素樸的言詞敘述其本身毫無奇蹟色彩的部分自傳。但是,在其他經典中(例如第十二經)中的佛陀,則具有種種神通,並且具有絕對性的神的性格。第一二三經的〈希有未曾有法經〉中描述了菩薩入胎、誕生的所有奇蹟;情形就如同我們在《長部》的〈大本經〉所看到的,以及成立於後世的非聖典著作(例如《Nidānakathā》、《Lali-t a-vi-stava》等)的佛傳中所看到的那樣。在那些經典中,佛陀(或是如目犍連尊者那樣的佛弟子)經常會「如壯士屈伸臂頃」那樣的突然消失,而又突然出現在天界(例如第三十七經、第四十九經等等)。如第四十九經之類的某些經典,則是力圖證明佛陀遠比一切天神或最高的梵還要高明。一般而言,在這些經典中,佛陀是主要的發言者,但是,也有一些是佛弟子當主要發言人物,例如第十五經、第四十三經以及第四十四經。有時候,諸如第一二六經之類的經典,不僅只是由一名佛弟子回答問題,甚至再由佛陀確認其答案正確。又,所有的經典絕非是佛陀在世時所成立的,這一點可以從第八十四經、第九十四經中得到證明。在此二經中,敘述在被問及「佛陀今在何處﹖」時,弟子答言︰「師已入無餘涅槃。」第一○八經更是與佛陀的入滅有直接關聯。亦即在此經中敘述當阿難被問及︰佛陀入滅前,有否選定某人作為僧團的領導者時,阿難答說︰沒有。但由於僧團係以「法」為所依,並且若依循佛所制定的波羅提木叉,「律」自能在僧團維持下去,因此,僧團不會失其「所依」。從這一點看,本經與律的關係尤甚於法。此一事例,在其他經典,例如第一○三經、第一○四經以及一四二經中也可以看到。

《中部》所含的各篇經文,都是透過不同的方法來闡述教理,然而是否能從其相異的方法而推定其成立是在早期或晚期﹖對於這一點,確是有必要再作探究的。例如,在第一二九經以下與第一三五經以下的數經,關於業的教義以及地獄苦痛的描述,就如同《往世書》所作的描述一般,從這點看,或許此數經是在後期才成立的。但是,也不是不可能在相當早期的時代,業的教義中較通俗的概念就與純粹的哲學概念並存。當在進行《中部》的編纂工作時,僧團已具有相當程度的歷史,這可從第六十五經「昔日學處少,而悟入比丘多;今日學處多,但悟入比丘少。」的敘述得到證明。第九十三經〈阿攝惒經〉中所提到的臾那‧劍浮(Yona-kamboja),則可以證明比阿育王稍早的時代,希臘‧巴克托利亞帝國已經存在。

第四十一經與四十二經二者,似乎是在表明《中部》的成立情況。後者除了簡短的序文外,全文與第四十一經雷同。其他經典中,相同教誨或對話也有再次出現的情形。例如第一三二經與一三四經只不過是同一教法的異本。它們可能是比丘實際所行的說教。在更好的觀點還沒有出現之前,比丘只好將從前流傳下來的教法稍稍改變而再三的轉述。因此,《中部》的編集者也只是將他們所蒐集的教法彙集在一起而形成了《中部》。

〔參考資料〕 《印度哲學研究》卷二。


五塔寺

(一)西藏佛教格魯派(黃教)寺廟︰位於呼和浩特巿舊城五塔寺街。建於清‧雍正五年至十年(1727~1732)。原名慈燈寺,因寺內有五塔,故俗稱五塔寺。

塔身以雕刻的琉璃牆砌成,高約十四公尺,全塔分三部分,下層為塔基,中為金剛座,最頂為慈燈五塔。金剛座下層為須彌座,雕有獅、象、法輪、金翅鳥、金剛杵等圖案花紋;座身下半部鑲嵌著蒙、藏、梵三種文字所書的《金剛經》經文,上半部為千佛龕;南面正中開券門,門旁為四大天王像,門上正中嵌有蒙、藏、漢三種文字所書寫的「金剛座舍利寶塔」石刻匾額。

座頂建有五座小塔,當中一座七層,其餘四座均為五層。各小塔第一層皆嵌佛像、菩薩及菩提樹等磚雕,第二層以上設千佛龕。塔座的後牆上,鑲嵌精石雕成的蒙古文天文圖、六道輪迴圖及須彌山分佈圖。其中,天文圖係根據雍正三年(1725)欽天監制定的天文圖刻成,上標有十二宮天干、二十四節氣、三百六十度方位及二十八宿名稱,是現存罕見的蒙古文天文圖石刻。

(二)位於北京西直門外︰始建於明‧永樂年間(1403~1424)。原名真覺寺,清‧乾隆年間(1736~1795)重修,改名大正覺寺。因寺中建有塔座上有五座小塔的金剛寶座塔,故又稱五塔寺。英法聯軍及八國聯軍入京時,寺院遭焚毀,塔則存留至今。


五家七宗

我國南宗禪各派的總稱。又稱五派七流。即溈仰、臨濟、曹洞、雲門、法眼等五家,加上由臨濟宗分出的黃龍派和楊岐派,合稱為七宗。禪宗自初祖菩提達磨,經二祖慧可、三祖僧璨、四祖道信、五祖弘忍之後,分為六祖慧能的南宗禪及神秀的北宗禪。此中,北宗禪主張漸悟,不久即衰落;南宗禪主張頓悟,在中唐以後漸興,成為禪宗主流,而傳衍出五家七宗諸派。

六祖的門下有青原行思、南嶽懷讓、南陽慧忠、荷澤神會等人,其中南嶽和青原的法系最盛。南嶽懷讓的門下馬祖道一(707~786)活躍於江西;其弟子百丈懷海(720~814)制定「百丈清規」,奠立禪院的基礎;百丈的弟子溈山靈祐(771~853)與仰山慧寂(804~890)成立溈仰宗。而百丈的另一弟子黃檗希運(﹖~850),傳法予臨濟義玄(﹖~867),義玄創立以大機大用為禪風的臨濟宗。

青原行思的系統,有石頭希遷(700~790)、藥山惟儼(751~834)、雲巖曇晟(782~841)等人相承。雲巖之後的洞山良价(807~869)及其弟子曹山本寂(840~900),創立以兀坐及五位為禪風的曹洞宗。石頭希遷另一弟子天皇道悟,經龍潭崇信、德山宣鑑、雪峰義存,傳至雲門文偃(864~949),而創立雲門宗。又,雪峰義存之後,經玄沙師備、羅漢桂琛,而有法眼文益(885~958)創立法眼宗。法眼文益嘗作《宗門十規論》一書。該書分別敘述其他四家的特色,是最早區分五家的典籍。

在宋代,此五家之中以臨濟宗最為繁盛。臨濟義玄之後,經興化存獎、南院(寶應)慧顒、風穴延沼、首山省念、汾陽善昭,傳至石霜楚圓。楚圓門下有楊岐方會(992~1049)與黃龍慧南(1002~1069)分別創立楊岐、黃龍兩派。其中,黃龍派人才輩出,而促成北宋禪宗語錄的盛行,《馬祖四家錄》及《黃龍四家錄》為其代表,但此派衰退較早。楊岐派則因北宋士大夫的護持,至明末清初猶盛。茲略列五家七宗系圖如下︰


┌溈山─仰山……………………………溈仰宗
┌南嶽─馬祖─百丈┤ ┌………………………………臨濟宗
│ └黃檗─臨濟─興化─南院─風穴┐
│ ┌──────────────┘
│ │ ┌黃龍……………黃龍派
慧能┤ └首山─汾陽─石霜┤
│ └楊岐……………楊岐派
│ ┌天皇─龍潭─德山─雪峰┐
│ │ ┌────────┘
│ │ │┌雲門…………………………………雲門宗
└青原─石頭┤ └┤
│ └玄沙─羅漢─法眼…………………法眼宗
└藥山─雲巖─洞山─曹山……………………曹洞宗


此外,有關青原下曹洞、雲門、法眼三宗的相承傳法,因對傳承法統的道悟禪師的看法不同,各家說法有異。

(1)據《宋高僧傳》卷十、《景德傳燈錄》卷十四、《聯燈會要》卷十九、《佛祖統紀》卷二十九等所載,石頭希遷之下有天皇道悟、藥山惟儼二師,天皇的法系創雲門宗及法眼宗,藥山之下創曹洞宗;即上記所述。

(2)據《祖庭事苑》卷一、《釋氏稽古略》卷三、《教外別傳》等所載,道悟有二人,一是天皇道悟,為石頭的法嗣,但經慧真、幽閒至文賁,其法統絕。另一是馬祖之下的天王道悟,有龍潭、德山、雪峰等相承,而出雲門、法眼二宗,即如第一說。此說係根據相傳唐‧丘玄素所撰〈江陵城西天王寺道悟禪師碑銘〉而立。

(3)據《一源五派辨》、《正誤佛祖正傳宗派圖》等所說,也認為道悟有二人,其中天王道悟為馬祖的法嗣,其下出雲門、法眼二宗,同於第二說。而藥山惟儼也是馬祖的弟子,從馬祖之下出曹洞宗。因此,日僧虎關於《濟北集》卷九所載五家辨中,謂五家皆出自南嶽懷讓。

然而,致祐於〈人天眼目後序〉云(大正48‧333b)︰
「近世有人假託丘玄素之名,偽撰江陵城西天王寺道悟禪師碑,(中略)按荊州新舊圖誌並無城西天王寺。其偽碑妄天王因緣語句,盡是城西白馬寺曇照禪師事實,此曇照事實具述荊州舊圖誌及景德傳燈錄可考。」

因此認為「道悟」只有石頭的法嗣天皇道悟一人而已。

唐末以後,臨濟宗風大盛,一般乃以南嶽為曹溪之正統,導致雲門法系與臨濟宗徒之間有曹溪正統之爭,或許因此而生上述諸種異說。總而言之,五家的分派,在於宗風不同,而非宗旨或思想有異。

◎附︰呂澂《中國佛學源流略講》第九章(摘錄)

進入五代時期,南北政治分裂,由於禪宗在南方盛行,南方統治者也還利用禪宗,更有利於禪宗的發展,因而也就加速促成它的分裂。僅僅數十年間,在南嶽青原兩大系統之下就出現了五個支派。它們傳承的關係如下︰

南嶽一系,在百丈懷海門下有溈山靈祐(771~853),再傳仰山慧寂(807~883),這一傳承構成了溈仰宗。百丈另一門人黃檗(山名)希運(﹖~850)再傳臨濟(寺院)義玄(﹖~867),這一傳承為臨濟宗。

青原一系自石頭開始,他的門下有天皇(寺,在荊州)道悟(748~807),再傳德山宣鑒(765~828),雪峰義存(822~908)。雪峰徒眾滿天下,聽講的據說經常有千五百人。其中有雲門文偃(864~949),由此傳承構成了雲門宗。石頭的另一支為藥山惟儼(生卒年不詳),傳雲巖曇晟(782~841),再傳洞山良价(807~869),再傳曹山本寂(840~901),這就構成了曹洞宗。──以上即是由百丈、石頭傳承下來的著名人物,由於他們在傳承上有各種不同的門風,自然又形成不同的派別。以上總說為前四派。其後雪峰另一門人玄沙師備(835~908)傳地藏(院)桂琛(867~928),再傳清涼文益(885~958),諡號「法眼」,被稱為法眼宗。這樣,前後共構成了五派。

五派中,只有臨濟流行於北方,其餘都在南方(江南及嶺南一帶)。經五代到宋初,南方的雲門首先傳於北方,一時與臨濟並盛,因而彼此競爭得很厲害。臨濟的後人為了同雲門爭奪勢力,還歪曲雲門的傳承,說他們是出自南嶽系的天王道悟,而不是出於青原門下的天皇道悟。為什麼會有兩個道悟呢﹖據他們說還有根據︰丘玄素撰〈天王道悟碑〉中說得清楚,它說天王道悟也住在荊州,州城東為天皇寺,城西為天王寺,而兩個道悟的生平、傳法卻各各不同。換言之,他們想以碑文為證,說明雲門實是天王道悟門下,到雲門時是天王的第四傳,顯然是南嶽系的晚輩。此種說法,實際只是臨濟後人為了故意貶低雲門而設造的,並無這樣一個天王道悟,碑文也是假的。這一公案在禪宗內部引起長期的爭論,互相攻擊,經過宋明直至清代,還是糾纏不清。學者們認為,雲門宗出自石頭是毫無疑問的,因為據以反駁的證據是經不住考證的,特別是雪峰本人就十分明確地自稱出自德山一系。

五派的思想,一般說來相差無幾,都屬於南宗,只是由於門庭設施不同,特別由於接引學者的方式上各有一套,形成為不同的門風而已。關於這些不同之點,在五派已經形成之後的文益曾作《宗門十規論》(規即糾正。當時派多,弊病也多,文益此作,意在糾正其弊。)指了出來。此作篇幅不長,共分十段,文字很好,可以參考。其中第四段是︰「對答不觀時節,兼無宗眼。」認為當時的禪宗在對答時不看情況,同時又不能保持自派的特點(宗眼),因而形成弊端。這說明各派是存在著自己的宗眼的。

關於各家的宗眼,文益指出︰「曹洞則敲唱為用,臨濟則互換為機,韶陽則函蓋截流,溈仰則方圓默契。」因為他本人是法眼宗所以沒有談及法眼,文益本人與其餘四派在時間上相去不遠(四派成立都在九世紀末,他是十世紀中葉以前的人,相去僅幾十年),很能了解當時的實況,加上他自己又是一大家,所以他說的是確切可信,也很扼要。後人也時常引用他這些說法,不過在理解上往往不夠恰當,都把這些視為師資間的應對配合,這是錯誤的。

文益對於禪學還有自己的看法,他原出於青原系統,對於教(禪宗後來也重視佛經)很有研究,但側重於《華嚴》。因此,他講的禪完全建立在理事圓融的基礎上,這就構成他的宗眼。在《十規論》的第五段,說禪宗歷代以來的宗旨都是如此,因而他認為各派宗眼都不能出乎這一共同宗旨。以此來理解他對所餘四派的概括,也就是以理事圓融為中心。但是各派以何種形式來表現這一中心,則是各有不同。因此,即以理事圓融及其表現形式成為他概括四派說法的依據。上面那幾句話,正是立足於這種思想而說的。

以曹洞來說,他們講禪法的語句是偏正回互──他們有五位之說,即以偏正來講。偏代表事,正代表理,互相配合而構成五種形式,即五位。因此所謂「敲唱為用」即是說明他的五位之間的相互配合,諸如偏中正、正中偏等各不相同,因而有唱有敲,於中聽出他們的偏正來。其次,臨濟則以賓主來代表理事,賓即事,主即理。不過賓主在說話中可以互換位置,如賓中主、主中賓,地位可以互換,問題在於聽者能否知道這種情形。再次,韶陽(雲門)把函蓋喻之為理,截流為事,他們有三句話︰「涵蓋乾坤,截斷眾流,隨波逐浪。」有關係的是首二句。作為理是普遍的,合天蓋地;從每一事上看,即如截流只是一個斷面,因此,理就是整體,事就是斷面。最後,溈仰以方圓代表理事,圓即理,方即事。仰山未入溈山之門之前曾在耽源(慧忠門下)處傳得九十七種圓相,就是在講話時用手劃一個圓圈,然後在圈中寫一個字或畫一個圖案(如或),這就是圓中有方。仰山繼用圓相來表示理事,所以說,以方圓默契,作為他們的門風。以上就是文益所見到的四家的門風,四家的宗眼,他提出各家宗眼的目的,是要各家不應隨便改動,否則就無法區別他們了。

至於文益自己後來構成的法眼一派,他自己未說,但是我們還是可以看出他的特點的。他的《十規論》第五段中說︰「大凡佛祖之宗,具理具事……〔應該〕理事相資,還同目足。」也是與其餘宗派相同主張理事圓融的,認為二者如同目與足的關係,應該互相協同。從他的門庭設施來看,可以說是「一切現成」,也就是說,理事圓融並非人為安排,而本來就是如此,所以他們的宗眼就是「現成」。為什麼說他們的宗眼就是現成呢﹖他原是得法於地藏桂琛的,據傳有這樣一段公案︰文益曾約兩個同伴去桂琛處參學,第二天就辭行,桂琛覺得他還可以深造,又不便明白挽留,就指門前一塊石頭對他說,你是懂得唯識的(因他所學《華嚴》其中就說「三界唯心」),試問這石頭是在你的心外還是心內呢﹖他當然回答在心內。桂琛就說,你是行腳的人應該輕裝,如何安塊石頭在心內去到處走動呢﹖文益無詞可對,便又留住月餘,仍不得其解,桂琛這才告訴他說,「若論佛法,一切現成」。這就是說,一切都是自然而然地存在,心裏有塊石頭,也是自然存在的,並不加重你的負擔。於是他得到很大啟發,後來到處傳播此說。他門下德韶曾寫了一偈呈與他看,偈說「通玄峰頂,不是人間,心外無法,滿目青山」。他看了很為稱賞,認為「當起吾宗」。就此偈內容看,也是「一切現成」的意思︰學禪達到頂峰,與人間當然不同,但由於心外無法,則隨處都可以見到青山(禪境)。也就是說,處處皆是禪,並不須離開人間去找。因此也就是不待安排,隨處都是。由此看來,文益對於他門人的印可也就是「一切現成」。以後德韶還明確地說︰「佛法現成,一切具足,還同太虛,無欠無餘。」

五宗門庭的不同,也可由其全體精神上來考察。後人對於他們的精神有很多不同的說法,像元代中峰明本(1263~1323)在其《廣錄》卷十一裏面,認為禪宗的實際傳承是在基本精神一致上傳衍下來的。他說︰「達磨單傳直指之道,為何分為五家宗派﹖所謂五家宗派者,五家其人,非五其道。」所以只是人不同而非道不同。此外他還說︰「亦非宗旨不同,特大同而小異。」大同者,同在「少室(指達磨)之一燈」,小異者,在「語言機境(如何說法應根據機境以安排)之偶異」。這些「偶異」即是「如溈仰之謹嚴,曹洞之細密,臨濟之痛快(他們常大喝一聲,直截了當),雲門之高古(常用一個字對答,稱一字禪,高不可攀),法眼之簡明」。這些是「各出其天性」偶然有所不同,「而父子之間不失故步,語言機境似相蹈襲,要皆不期然而然也。」也就是說,五家由於性格之不同,代代相傳,不改成規,自然而然產生了門風的差異。

中峰這些說法重在說明五家無大的差異,雖有一定的道理,但事實也不盡然。就在《十規論》中,文益在將四大家看成是在理事圓融上的統一的同時,也指出有兩種不同的施設。因為當時南北四家的流行,看起來好像勢均力敵,但《十規論》也由此看到臨濟、曹洞之間甚有區別,所以在他講到理事圓融的一段話中,特別以兩家為例來說︰「欲其不二(理事不二),貴在圓融,且如曹洞家風則有偏有正,有明有暗,臨濟有主有賓,有體有用。然建化(教化)之不類,且血脈而相通。」繼之他加以評論說︰「偏正滯於回互,體用混於自然。」這是說,講偏正就會在回互中打圈子,講體用就會混同於自然之說,這是二家對於理事認識的缺點,可見二家是有不同的。

據我們看來,這兩家代表了南嶽、青原二系,在根本思想上原來就有出入。現在為他們作一區別,強為之解,可以這樣說︰由臨濟傳下來的南嶽一系的特點,是他們逐漸發揮出來的「觸目是道」;而由曹洞傳下來的青原一系,其特點則發揮為「即事而真」。臨濟比較重視從主觀方面來體會理事的關係,由理的方面體現到事,也就是說,以理為根據來見事,所以所見者無不是道。曹洞的「即事而真」重點則擺在事上,注重客觀,在個別的事上體會出理來。因此這兩家雖都講理事關係,結果也都得出理事圓融的結論,但臨濟則從體用上著眼,體是主,用是賓,見事為理之用,理為見事之體。曹洞主張由事上見理,這是由本末上講,事是末,理是本。關於臨濟的思想,宗密對洪州宗的解釋(即對觸目是道)大體還相去不遠,可以參考。

〔參考資料〕 《釋氏源流五宗世譜定祖圖序》;《傳法正宗記》卷七;《五燈會元》卷七;《佛祖歷代通載》卷二十;《禪宗正脈》卷七;《五宗原》;《五燈嚴統目錄》卷上;陳垣《清初僧諍記》;黃懺華《佛教各宗大意》;孤峰智璨《中印禪宗史》;阿部肇一《中國禪宗史》;忽滑谷快天《禪學思想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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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山律學辭典]
五戒受日長短

亦名:五戒延促

羯磨疏‧諸戒受法篇:「又如多雜二論解云,五戒一受,佛制定,必須盡形;八戒必一日夜,不可乖也。如成實中,亦隨日受,乃至盡形。故十誦中,或日或夜受五戒等,並獲善也。」濟緣記釋云:「延促中,初合引二論,以同宗故。五戒盡形不可促;八戒日夜不可延,故云佛制定也。舊解制定謂不可受一二者,義見前科,不可濫此。次引成論,二戒延促,任意皆得,故云隨日也。仍引十誦,用彼證此,即皮革中文。或日或夜者,有受日不受夜,有受夜不受日,則知五戒不局盡形,如後八戒中具引。」(業疏記卷一○‧二八‧二)(請參閱『八戒受日長短』三三下、附錄二『多論成論五戒受法異同表』九八頁)


[佛學常見詞彙(陳義孝)]
二教

1.顯教和密教。顯教是顯明易懂之教,如應身佛釋迦牟尼如來所說的一切大小乘教法是;密教是秘密難曉之教,如法身佛大日如來所宣示的一切內證真言教法是。2.漸教和頓教。漸教是由淺入深,逐漸使人覺悟的教法;頓教是直說究竟妙理,立刻就能使人覺悟的教法。3.律宗判如來一代時教,為化教與制教二類:化是化導眾生,凡諸經論中所示禪定智慧的法門,使人斷惑證真者,都是屬於化教類;制是制定戒律,如四分律、五分律、十誦律等,為佛所制的律儀,所以統眾防非者,都是屬於制教類。


二衣

制衣和聽衣。制衣是佛制定比丘一定要穿著的衣,如比丘的三衣和比丘尼的五衣是;聽衣是佛特許聽便蓄存的衣,如長衣是。


六物

制定比丘所必須蓄存的六種器物,即僧伽梨(九條乃至二十五條之大衣)、鬱多羅僧(七條之中衣)、安陀會(五條之下衣)、鐵多羅(鐵鉢)、尼師壇(坐具)、漉水囊(保護水中蟲命之具)。


制聽二教

佛所制定必當受持的法,叫做制;聽其方便隨意執行的法,叫做聽。故制法若不實行必有罪,聽法不實行也不為罪。


十宗
俱舍宗、成實宗、禪宗、天台宗、華嚴宗、真言宗、法相宗、淨土宗、律宗、三論宗。在此十宗中,前二宗屬小乘,後八宗屬大乘。茲列表說明如下:
宗名教義始祖
俱舍宗以世親菩薩造的俱舍論為主,發揚諸法的有諦,闡明無我之理。認為宇宙間的業力不滅,所以萬法皆是實有。至於人,則係諸法的假和合而成,所以在諸法中,實無有虛妄的我,這法有我空的看法,便是本論的主旨。本論主張以無漏真智,觀四諦之理,而證涅槃之果。梁武帝時真諦三藏。
成實宗以訶黎跋摩法師的成實論為依據,發揮人法二空之理,立我法二空觀以斷除煩惱及所知二障,人法既空則世間萬有悉歸於涅槃寂滅之境。姚秦時僧叡等
禪宗(又名佛心宗)以不著言論,不立文字,偏重修心,以心傳心,直指人心,見性成佛為教義。在印度以摩訶迦葉為始祖,在中國以梁武帝時達摩為始祖。
天台宗以法華經為主,對宇宙萬象都用三諦說明。講修持要斷三惑,故立一心三觀以斷惑。此宗肇始於北齊慧文,而集大成於隋之智顗。
華嚴宗(又名賢首宗)以華嚴經為依據,顯示法界緣起,十玄六相的妙義,表現事事無礙,相融相即的旨趣。唐初杜順和尚。
真言宗(又名密宗)以大日經金剛頂經等真言秘教為依據,以六大(即地、水、火、風、空、識六大)四曼(即大、三、法、羯四種曼荼羅)及三密(即身口意)為教義,謂三密相應,可以即身成佛。唐玄宗時善無畏及金剛智。
法相宗(又名慈恩宗、唯識宗、相宗、有宗)以解深密經、瑜伽師地論及成唯識論等為主要依據,其教義為宇宙萬有,悉為識所轉變,說「三界唯心,萬法唯識」,曉得了一切事物的實相,就可以轉識成智而入佛智。在印度以戒賢大師為祖,在中國以唐時玄奘三藏為始祖。
淨土宗(又名念佛宗、蓮宗)以阿彌陀經、無量壽經、觀無量壽經為依據,教人起信發願,以念佛為行持,以便往生西方極樂世界,在那裡受阿彌陀佛的教導,壽命無限,直到成佛為止。東晉時慧遠大師。
律宗(又名南山宗)以五部律中的四分律為依據,主張遵守釋迦牟尼佛所制定的戒律來節制日常的思想行為與觀念,久後由戒生定,由定發慧,就可以證得佛果。唐初終南山道宣律師。
三論宗(又名法性宗、性宗、空宗、般若宗)以中論、百論、十二門論為理論根據,說宇宙間萬事萬物皆無固定的自性,是隨關係變動的,所謂緣生的,因之說「自性本空」。主張理解佛理,使內心解脫流轉,證入真空本性。東晉時鳩摩羅什。
附註:釋尊說法,皆隨眾生根機,方便立說,初無所謂宗派。大法東來,中國後世學者,見佛法如汪洋大海,為便利修習計,各擇一條道路,以求專精,於是乃有各種宗派之形成。


律儀

律是戒律,儀是儀則,謂佛所制定的戒律可以使人防非止惡,乃是吾人立身處世的儀則。


戒法

佛所制定的戒法。


禪規

禪寺所奉行的規則。因這些規則是由唐百丈山懷海禪師所制定,所以叫做百丈清規。


開葷

又名開素。佛雖然制定酒肉五辛等不可食,但是遇到生病的人或是有利益的事時,卻可以飲食。


[國語辭典(教育部)]

ㄉㄧㄥˋ, [形]

1.確切的、不改變的。如:「定理」、「定義」、「定律」、「定局」、「定論」。

2.不動的。如:「定產」、「定業」。

3.規定的。如:「定量」、「定時」、「定期」。

[動]

1.固定、使固定。如:「定住」、「定影」。

2.使平靜、使穩固。如:「平定」、「安邦定國」。

3.使確定、不更改。如:「底定」、「決定」、「否定」、「裁定」。

4.約定、訂立。如:「定約」、「制定」、「訂定」。

[副]

1.究竟、到底。表疑問。南朝宋.劉義慶《世說新語.言語》:「卿云艾艾,定是幾艾?」唐.李白〈答族姪僧中孚贈玉泉仙人掌茶〉詩:「舉世未見之,其名定誰傳?」

2.必然。如:「定能成功」、「定死無疑」。唐.杜甫〈寄高適〉詩:「定知相見日,爛漫倒芳樽。」

[名]

姓。如明代有定伯安。



ㄌㄧˋ, [動]

1.直身站著。如:「站立」、「立正」。《孟子.梁惠王上》:「王立於沼上。」

2.豎起。如:「豎立」、「立竿見影」。《水滸傳.第三一回》:「又將兩扇門立在牆邊,先去吹滅了燈火。」

3.設置。如:「立廟」、「私立小學」。《書經.周官》:「立太師、太傅、太保。」

4.制定、訂定。如:「立法」、「立案」、「立憲」。

5.建樹、成就。如:「立威」、「三十而立」。《左傳.襄公二十四年》:「大上有立德,其次有立功,其次有立言。」

6.存在。如:「獨立」、「誓不兩立」。

[副]

即刻。如:「立刻」。《史記.卷八六.刺客傳.荊軻傳》:「劍堅,故不可立拔。」

[名]

1.姓。如春秋時魯國有立如子。

2.二一四部首之一。


白澳政策

ㄅㄞˊ ㄠˋ ㄓㄥˋ ㄘㄜˋ
澳洲排斥非白種人到其地移民的政策。十九世紀中葉,澳洲發現金礦,華人和印尼人大量湧入,取代了當地的白人勞工。西元一八八○年代以後,澳洲聯邦逐漸歧視有色人種。一九○二年,制定限制移民法,規定凡欲移民者得通過語文考試,藉此推行白澳政策,限制有色人種移入。因此澳洲有百分之九十九以上的白人,其中英國人占百分九十五。今日澳洲已略為放寬有色人種的移民限制。


不成文法

ㄅㄨˋ ㄔㄥˊ ㄨㄣˊ ㄈㄚˇ
凡未經立法機關依立法程序制定,亦未經一定手續公布,而具有法律之效力,稱為「不成文法」。如自然法及習慣法等是。


俳優體

ㄆㄞˊ ㄧㄡ ㄊㄧˇ
一種樂府詩,起源很早,為明寧王朱權所制定五種樂府之一。內容通俗,以遊戲淫謔為主。


琵琶譜

ㄆㄧˊ ㄆㄚˊ ㄆㄨˇ
琵琶演奏的樂譜。注有弦序符號和左、右手的指法符號。這些符號原是用漢字簡寫制定,然因流派不同有符號使用不一致的現象,近年經不斷的改進,已漸趨簡明、統一。


末葉

ㄇㄛˋ ㄧㄝˋ, 1.最後一段時期。如:「清朝末葉」。清.徐珂《清稗類鈔.考試類.考試之籍貫》:「吾國國籍法,至光緒末葉,始經政府制定頒行,其前則惟考試者始有籍貫也。」

2.後世的子孫。《三國志.卷二五.魏書.辛毗楊阜高堂隆傳.高堂隆》:「爰及末葉,闇君荒主,不崇先主之令軌,不納正士之直言。」


彌撒經書

ㄇㄧˊ ㄙㄚ ㄐㄧㄥ ㄕㄨ
天主教會彌撒用的經書。西元一五七○年由教皇比約五世制定。原為拉丁文,後改為各國的本國語言,內有祈禱文、保祿書信、聖經節章、祈禱祝文、求恩及謝恩頌等。


民主政體

ㄇㄧㄣˊ ㄓㄨˇ ㄓㄥˋ ㄊㄧˇ
國家主權屬於全國人民的政治體制。由民選代表制定法律、統治國家。也稱為「共和政體」。


明治維新

ㄇㄧㄥˊ ㄓˋ ㄨㄟˊ ㄒㄧㄣ
日本明治天皇自即位後,力修內政,廢除幕府,改藩設縣,制定憲法,建立國會,對外有中日、日俄兩戰之勝利,所擴領土有琉球、臺灣、澎湖、朝鮮及庫頁島南半,日本之強,自明治始,史稱「明治維新」。


法制

ㄈㄚˇ ㄓˋ
法律制度。包括法律的制定、執行和遵守。


法案

ㄈㄚˇ ㄢˋ
政府向立法機關提出以備審議制定的法律草案。


服制

ㄈㄨˊ ㄓˋ, 1.喪服的制度。以情誼的親疏,分斬衰、齊衰、大功、小功、緦麻五等。晉.陶淵明〈 祭程氏妹文〉:「維晉義熙三年五月甲辰,程氏妹服制再周,淵明以年少之奠,俛而酹之。」明.高明《汲古閣本琵琶記.第四二齣》:「今大人服制已滿,況天朝恩典,禮當從吉。」

2.衣服器用的制定和式樣。《漢書.卷九八.元后傳》:「變更正朔服制,亦當自更作璽,傳之萬世,何用此亡國不祥璽為,而欲求之?」


大學法

ㄉㄚˋ ㄒㄩㄝˊ ㄈㄚˇ
於民國六十一年八月二十四日修訂後,由總統公布的法案。對於設立大學的相關規程及行政組織都有明確的制定


大學教育

ㄉㄚˋ ㄒㄩㄝˊ ㄐㄧㄠˋ ㄩˋ
教育部所制定的高等教育之一。提供開放的學術研究空間,以培養各科系優秀人才為宗旨。凡具備高中同等學力資格的青年男女,皆可經由大學聯招,取得入學資格。


單行法

ㄉㄢ ㄒㄧㄥˊ ㄈㄚˇ, 1.對於特定的事項,不歸入法典以內,或根本不為法典的制定,特就各該事項單獨制定而公布施行的法律。如國籍法、戶籍法、海商法等。至於凡公共團體所頒行的法令,僅適用於一省、一市、一縣或特定領域者,亦可稱之。如福建省各縣選舉委員會組織規程。

2.俗稱某一團體自定的內規。如:「這種要老師六點到校的規定,只是我們學校的單行法。」


單行法規

ㄉㄢ ㄒㄧㄥˊ ㄈㄚˇ ㄍㄨㄟ
即各自治團體為了執行單行事項而依據自治立法權所制定的法規,但不得與憲法或中央或省法令牴觸,否則無效。如高雄市災害防救會報設置要點。


黨紀

ㄉㄤˇ ㄐㄧˋ
政黨為使黨員發展自律、自制的品格與能力,所制定的綱紀。


黨禁

ㄉㄤˇ ㄐㄧㄣˋ, 1.禁止誹謗宦官的黨人出任官職,並限制其與人交往。也作「黨錮」。

2.由政府所制定,限制各黨派參與政治活動的禁令。


黨章

ㄉㄤˇ ㄓㄤ
為政黨所制定。闡明其建黨宗旨、黨內組織,與黨員權利、義務等的規章。


電價

ㄉㄧㄢˋ ㄐㄧㄚˋ
電力公司所制定使用電力所應支付的單價。如:「電力公司有意調高尖峰用電時的電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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