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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足戒

[獅子吼站阿含經簡註]

1.完整出家戒律。

2.這裡指圓滿地遵守能在各種環境中離罪的所有戒。

3.完整出家戒律。按:這段是說不管自己受到了別人怎麼樣的對待、而產生喜、憂、還是不喜不憂(捨)的感受,都一心一意地不害自己和他人,則算圓滿地持戒。這是因為犯戒的事要不就是害自己、要不就是害他人,因此不害自己和他人自然也是持戒。


[佛學大辭典(丁福保)]

(術語)為比丘,比丘尼當受之戒,別解脫戒中之至極也。比丘為二百五十戒,比丘尼為五百戒(實為三百四十八戒),比丘之二百五十戒,為四波羅夷,十三僧殘,二不定,三十捨墮,九十波逸提,四提舍尼,百眾學,七滅諍。比丘尼之三百四十八戒,為八波羅夷,十七僧殘,三十捨墮,一百七十八波逸提,八提舍尼,百眾學,七滅諍。戒之總數,諸律不同。宜視後世之作為,然要嚴守佛陀制戒之意,專心保持比丘之面目,今對比四分,五分,南傳。則波逸提以下之細目,有如圖之相違。觀此可知戒之數目,指大數也。今所以名為具足者,非依已上之戒數。戒數惟標榜其緊要者,使由此於一切之境界離罪之意,故謂為具足戒。故若自數上言具足,則不得不言為無量。不依具足之戒數者,於藥師經,智度論等謂比丘尼戒為五百而知之也。行事鈔中之一曰:「問:律中僧列二百五十戒,戒本具之。尼則五百,此言虛實?答:兩列定數,約指為言。故諸部通言,不必依數。論其戒體,唯一無作。約境明相,乃量塵沙。且指二百五十,以為持犯蹊徑耳。律中尼有三百四十八戒,可得指此而為所防。今准智論云:尼受戒法,略則五百,廣說八萬。僧則略有二百五十,廣亦同尼律儀。」八宗綱要曰:「受具戒時,並得如此無量無邊等戒,量等虛空,境法界,莫不圓足,故名具足戒。」

(術語)見二百五十戒條。


[佛光阿含藏]

比丘、比丘尼所應具足之戒律儀則。

具足戒(upasampadā)(巴),出家之男女,年滿二十,男受二百五十戒,女受三百四十八戒,謂受「具足戒」,得稱比丘、比丘尼。


[佛光大辭典]

梵語 upasajpanna,或 upasajpadā,巴利語同。音譯鄔波三鉢那。意譯近圓,有親近涅槃之義。又作近圓戒、近具戒、大戒。略稱具戒。指比丘、比丘尼所應受持之戒律;因與沙彌、沙彌尼所受十戒相比,戒品具足,故稱具足戒。依戒法規定,受持具足戒即正式取得比丘、比丘尼之資格。

一般而言,比丘戒有二五○戒,比丘尼戒有三四八戒。據四分律所載,戒可大別為八種,即波羅夷(比丘四,比丘尼八)、僧殘(比丘十三,比丘尼十七)、不定(比丘二)、捨墮(比丘三十,比丘尼三十)、單墮(比丘九十,比丘尼一七八)、波羅提提舍尼(比丘四,比丘尼八)、眾學(比丘一百,比丘尼一百)、滅諍(比丘七,比丘尼七)。其餘十誦律、五分律、善見律毘婆沙、巴利戒本、西藏戒本等所傳各異。受此戒時每有特別受戒之作法,例如具備三師七證、白四羯磨等條件。又由具足戒中抽取五戒、八戒等,相應於根機而令遵守之,並次第誘導,乃持具足戒之前方便,稱具戒方便。受戒之資格則不得與十三難十遮互相抵觸。

我國僧尼自隋唐以降,皆依四分律受戒;並特於受持具足戒外,加受四重四十八輕戒之菩薩戒。此外,欲受此等具足戒者,當得身體強健,諸根具足,無有聾盲等眾患,身器清淨,無有邊罪、犯比丘尼、賊住等雜過,具出家之相,剃除鬚髮,披著袈裟,已受沙彌(尼)戒,且年齡已滿二十歲而未逾七十歲之間。蓋具足戒亦僅標示主要之戒律,令持戒者由此而於一切境界中遠離罪惡,趨於圓足,故謂具足戒。若就戒數而言,實係無量無邊,須於一切境界中精勤修持,擇善離惡。〔四分律卷三十四、善見律毘婆沙卷二、十誦律卷二十一、五分律卷十六、摩訶僧祇律卷四十三〕(參閱「」2896) p3078


[中華佛教百科全書]

具足戒(梵upasaṃpanna、upasaṃpadā,巴upasaṃpanna、upasaṃpadā,藏bsñen-par-rdsogs-pa)

指比丘、比丘尼應受持的戒法。由於受此戒,身具無量戒德,故有此稱。又名具戒、大戒。新譯為近圓戒。

據《四分律》卷三十四云(大正22‧808b)︰
「不應授年未滿二十者具足戒。何以故﹖若年未滿二十,不堪忍寒熱、飢渴、風雨、蚊虻、毒蟲,及不忍惡言,若身有種種苦痛不堪忍,又不堪持戒及一食,若度令出家受具足戒者,當如法治。阿難當知,年滿二十者堪忍如上眾事。」

受具足戒者,須年滿二十歲以上,七十歲以下。且須諸根具足,無患聾、盲等疾病。身器清淨,無有邊罪、犯比丘尼、賊住等雜過。並須具出家相,剃髮,披袈裟,並且已受沙彌戒者,始能受此戒。其內容可分為波羅夷、僧殘、不定、捨墮、單墮、波羅提提舍尼、眾學、滅諍八種。在我國,比丘、比丘尼除受具足戒外,尚須受十重四十八輕戒的菩薩戒。

關於比丘、比丘尼所持此戒的戒數,諸律所說各異,如︰

(1)《四分律》謂比丘戒有二五0戒,比丘尼戒有三四八戒。

(2)《十誦律》謂比丘戒有二五七戒,比丘尼戒有三五五戒。

(3)《五分律》謂比丘戒有二五一戒,比丘尼戒有三八0戒。

(4)《摩訶僧祇律》謂比丘戒有二一八戒,比丘尼戒有二七七戒。

(5)《善見律毗婆沙》謂比丘戒有二二五戒,比丘尼戒有三一一戒。

(6)《巴利戒本》謂比丘戒有二二七戒,比丘尼戒有三一一戒。

(7)《西藏戒本》謂比丘戒有二五七戒,比丘尼戒有三七一戒。

在漢族佛教文化圈中,一般以《四分律》之說為主。

◎附︰印順《成佛之道》第四章(摘錄)

頌文︰「於中具足戒,戒法之最勝,殷重所受得,護持莫失壞。」

解說︰「於」此八種戒「中」,比丘與比丘尼所受的,名為「具足戒」。具足,是舊譯,新譯作「近圓」(圓就是具足)。近是鄰近,圓是圓寂──涅槃。這是說︰受持比丘、比丘尼戒,是已鄰近涅槃了。雖然佛制的每一戒法,如能受持清淨,都可以生長定慧的,解脫生死的。但比較起來,比丘比丘尼戒,過著離欲(五欲,男女欲)出俗的生活,在這物欲橫流的世間,比其他的戒法,是最嚴格的,最清淨的,最能勝過情欲的。所以,這在佛制的「戒法」中,「最」為殊「勝」。受了具足戒的,位居僧寶,為僧團的主體,受人天的供養。

具足戒是戒法中最殊勝的,所以受具足戒也是最不容易的。論年齡,要滿二十歲。論受戒的師長,要有三師──和尚、羯磨阿闍黎、教授阿闍黎;還要有七師作證明。就是在佛法不興盛的邊地,也非三師、二證不可。這比起在家戒的從一師受,沙彌及尼戒的從二師受,顯然是難得多了。假使是受比丘尼戒,先要受二年的六法戒,還要從二部受戒,這是怎樣的鄭重其事!所以發心受具足戒的,要求三衣,要求師,要得僧團的許可;這是以「殷重」懇切的心情,經眾多的因緣和合,才能「受得」具足戒。得來如此不易,那就應特別珍惜,好好的「護持」,如渡海的愛護浮囊,如人的愛護眼目一樣。切「莫」疏忽放逸,在環境的誘惑下,煩惱的衝動下,「失壞」了這無價的戒寶!如不能依此殊勝的戒法,生人間天上,或解脫生死,反而袈裟下失卻人身,這是多麼可痛心的事呀!

頌文︰「極重戒有四︰殺人不與取,淫行大妄語,破失沙門性。」

解說︰在具足戒中,比丘戒約二五0戒左右。其中「極重」的「戒,有四」(尼戒有八)。極重戒,是絕對不可犯的;犯了如樹木的截了根一樣,如人的斷了頭一樣,也像作戰的失敗投降,為他方取得完全的勝利一樣。犯了極重戒,在僧團中可說是死了。四重戒是︰

(1)殺生,極重戒指「殺人」而說。這包括自己下手,或派人去殺,以及墮落胎兒等。這在五戒、十戒中,也一樣是禁止的。

(2)「不與取」,就是竊盜,主要是財物的竊取。凡不經同意,存著竊取的心而取,無論用什麼手段,都是。不過極重戒是有條件的,依佛的制度,凡竊取五錢以上的,就是犯重。這五錢,是什麼錢呢﹖古今中外的幣制不一,佛為什麼這樣制呢﹖因為當時的摩竭陀國法,凡竊取五錢以上的,就宣判死刑;所以佛就參照當時的國法,制定盜取五錢以上的犯重戒。這樣,如犯不與取的,依當時當地的法律,凡應判死刑的就犯重,應該是合於佛意的。

(3)「淫行」,這是絕對禁止的,無論過去曾有過夫妻關係,或者人與畜生,凡發生性行為的,就使是極短的時間,也是犯重。但佛法並非理學家那樣的重視皮肉的貞操,主要是因為心有欲意,心生快感。所以如遇到被迫的行淫,而心無欲樂意思的,仍是不犯。

(4)「大妄語」,是妄語中最嚴重的。如沒有證悟的而自稱證悟,沒有神通的而自說有神通,或者妄說見神見鬼,誘惑信眾。或有互相標榜,是賢是聖;或者故意的表示神祕,使人發生神聖的幻覺。這都是破壞佛教正法,毫無修學的誠意,最嚴重的惡行。犯了這四重戒,就「破」壞「失」去了「沙門」的體「性」,也就是失去了沙門──出家人的資格。沙門,是梵語,義譯為勤息,是勤修道法,息除惡行的意思。如犯了這四重戒,雖然出家,已完全失去出家的資格了。

在佛制的僧團中,如有人犯重,就逐出僧團,取消他的出家資格。不但不是比丘,連沙彌也不是。犯重的,是會墮落的。不過,如犯淫而當下發覺,心生極大慚愧,懇求不離僧團的,仍許作沙彌,受持比丘戒。不過無論怎樣,現生是不會得道成聖的了!

頌文︰「餘戒輕或重,犯者勿覆藏,出罪還清淨,不悔得安樂。」

解說︰除了不准懺悔的極重戒而外(不容許懺悔而留在僧團內),犯了其「餘」的「戒」,或是「輕」的,「或」是「重」的,都應該如法懺悔。輕與重也有好多類,最輕的只要自己生慚愧心,自己責備一番就得了。有的要面對一比丘,陳說自己的錯失,才算清淨。嚴重的,要在二十位清淨比丘前懺悔,才得出罪。但總之,是可以懺悔的,應該懺悔的。

這裏,有一要點,就是「犯」戒「者」,切「勿覆藏」自己的罪過。梵語懺摩,譯義是發露,就是將自己的過失,發露出來。如犯戒而又怕人知道,故意隱藏在心裡,這是再也沒法清淨了。依佛法來說,誰沒有過失﹖或輕或重,大家都是不免違犯的。只要能生慚愧心,肯懺悔,就好了。這正如儒家所說的︰「過則勿憚改。」凡是犯戒而又覆藏的,過失是越來越重。一般人,起初每是小小的過失,犯而不懺悔,就會繼續違犯下去;久了,就會恬不知恥的犯極重戒。舉喻說︰如甕中藏有穢物、毒素,如把他倒出來暴露在日光下,很快就清淨了。如蓋得緊緊的,生怕穢氣外洩,那不但不會清淨,而且是越久越臭。所以佛制戒律,對於犯重罪而又覆藏的,給予加重的處分。同時,凡有慚愧心、慈悲心的比丘,見到同學、師長、弟子們犯罪,應好好的勸他懺悔。如不聽,就公開的舉發出來(但也要在適當的時候)。這才是助人為善,才能保持僧團的清淨。在僧團中,切勿互相隱藏,而誤以為是團結的美德。

懺悔,佛制是有一定方法的。如依法懺悔了,就名為「出罪」,像服滿了刑罪一樣。出了罪,就「還」復戒體的「清淨」,回復清淨的僧格。凡是出罪得清淨的,同道們再不得舊案重翻、譏諷、抨擊;假使這樣做,那是犯戒的。關於懺悔而得清淨,可有二種意義。凡是違犯僧團一般規章的,大抵是輕戒,只要直心發露,承認錯誤,就沒有事了。如屬於殺盜淫妄的流類,並非說懺悔了就沒有罪業。要知道犯成嚴重罪行的,不但影響未來,招感後果;對於現生,也有影響力,能障礙為善的力量,如一落入黑社會中,就受到牽制,不容易自拔一樣。發露懺悔,能消除罪業,對於今生的影響,真是昨死今生一樣。從此,過去的罪惡,不再會障礙行善,不致障礙定慧的熏修,就可以證悟解脫。這如新生一樣,所以稱為清淨,回復了清淨的僧格。假使不知懺悔,那惡業的影響,心中如有了創傷一樣。在深夜自思,良心發現時,總不免內心負疚,熱惱追悔。熱惱憂悔,只是增加內心的苦痛,成為修道為善的障礙。所以一經懺悔,大有「無事不可告人言」的心境,當然是心地坦白,「不」再為罪惡而憂「悔」,也就自然能心「得安樂」了。儒家說︰「君子有過,則人皆見之。」又說︰「君子坦蕩蕩。」這都是心無積罪,心安理得的氣象;這才有勇於為善的力量。

出家眾的戒,極為深細,學者應研求廣律,才知開遮持犯,還出還淨的法門。

〔參考資料〕 《毗尼母經》卷一;《十誦律》卷二十一;《五分律》卷十六;《摩訶僧祇律》卷十九;《根本說一切有部百一羯磨》卷一;《薩婆多毗尼毗婆沙》卷二;《南海寄歸內法傳》卷三;平川彰《原始佛教の研究》。


[南山律學辭典]

資持記‧釋受戒篇:「飲食衣服房舍臥具,常住現前四種僧物,行住坐臥俯仰威儀,大小便利,一切作務,無非制法,所謂森然萬境,何事非持?若不爾者,豈名具足?若不先發,行自何生?故知受前,預須委學,沙彌建位,正存於此。今時昧教,誰復知之?」(事鈔記卷八‧二一‧一六)


[佛學常見詞彙(陳義孝)]

具足圓滿之戒,如比丘的二百五十戒,及比丘尼的三百四十八戒是。


[國語辭典(教育部)]

ㄐㄩˋ ㄗㄨˊ ㄐㄧㄝˋ
佛教戒律之一。指比丘戒和比丘尼戒。《四分律.卷三四》:「世尊告阿難:『不應授年未滿二十者具足戒。』」簡稱為「具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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