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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事業

[國語辭典(教育部)]

ㄍㄨㄥ ㄧˋ ㄕˋ ㄧㄝˋ
有助於社會團體與群眾利益的各種事業。如陽光基金會、兒童燙傷基金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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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光大辭典]
今能

(1930~

)臺灣新竹人。法名定寂。年三十二禮妙廣法師披剃,四十五歲時受具足戒於臺北樹林吉祥寺。曾任公務員、民眾服務社理事等職。現任中國佛教會常務監事兼財務委員會主任委員、中華倫理教育學會理事、聖靈寺住持等職。師熱心於地方公益事業,並經常參加黨政活動,以溝通佛教與黨政之關係。 p1222


王震

浙江吳興人。字一亭。初皈依上海海潮寺應乾法師,於佛法信仰至切,致力商務及社會慈善公益事業。曾任上海中國濟生會會長、居士林副會長等,並協助成立中國佛教會,參予其工作。民國二十一年(1932),戴季陶發起修葺白馬寺,氏用力最大。抗戰期間,復聯合商政人士,組織僧侶救護隊,安頓淞滬難民。〔中國佛教近代史下冊(釋東初)〕 p1513


吳修齊

(1913~

)臺灣臺南人。又名修身。夙懷大志,十六歲隻身至臺南市為布店學徒,二十二歲與親友合營新和興布行。臺灣光復後,曾於臺北、上海設立分行。先後出任三興紡織廠董事長與臺南紡織公司總經理,民國四十五年(1956)夏,首創紡織工人日夜三班輪流作業制,產量大增,業者莫不競相倣效。五十一年五月,承中國生產力及貿易中心推選為榮譽經理。五十二年初,紡織品連年滯銷,封錠減產說高唱入雲之際,氏力排眾議,建議政府實施內銷補貼外銷方案,終於順利拓展海外市場,解除紡織業危機,氏之慧眼獨具,一時普獲財經當局與同業之欽佩。

氏生平勤修國學,事母至孝,虔信佛法。對佛教及公益事業尤為熱心,舉凡印經、供僧、建寺、慈濟等,皆不遺餘力。著有吳修齊七十回憶錄一書傳世。 p2826


廟產興學

指清末民初以來,主張利用全國廟產以開辦學校之風潮。由於部分知識份子及政府官員對佛教缺乏了解,以及土豪、劣紳等野心份子覬覦廟產,乃藉興學之名,行併吞寺廟之實,遂造成寺產被毀損強占、僧尼被勒令還俗等迫害佛教之不良後果。

所謂廟產,即指寺廟之一切財產,如寺田、寺屋及附屬之法物等。早在清光緒二十四年(1898)戊戌變法時,即有因教育經費無著,而主張將寺廟祠堂改為學校者,湖廣總督張之洞所作「勸學篇」奏摺,即力主改寺廟為學堂,並且使用全國廟產作為興學經費。其文奏上後,德宗批准,遂於百日維新期間即施行廟產興學,開風氣之先。維新失敗後,慈禧太后雖下令禁行廟產興學,然寺院所受之威脅未除,各省土豪劣紳相率藉興學之名兼併寺田,地方之軍隊、警察及各機關團體占據寺院之事件層出不窮。

由於當時佛教領導階層之素質低落,致使佛教在社會上之地位一落千丈,無法維護佛教權益。然佛教與歷史文化自有其悠久關係,於是引起名流、學者之重視,如章太炎於光緒三十一年發表「告佛子書」,一方面喚醒僧眾認清時代,須自辦學校迎頭趕上,一方面忠告士人不應對佛教行此荒謬之舉動,更應予以發揚。同時,日本淨土真宗相繼於上海、南京、杭州、蘇州等地設本願寺,日僧水野梅曉乘機引誘杭州三十多所寺廟投向真宗,凡遇占據廟產事件即求日本領事出面保護,遂引起中日外交交涉。結果日本真宗取消對我國寺院之保護,由清政府下令保護佛教。各縣市成立僧教育會,俾藉自動興學以自保寺產。

民國元年(1912),袁世凱頒布「管理寺廟條例」三十一條,意欲全國佛教寺產,盡納入公益事業。同年,寄禪(敬安)、道興等在上海留雲寺發起中華佛教總會成立大會,共擬保護廟產之對策。民國十年修改條例為二十四條,惟旨意大致相同。民國十六年馮玉祥以打倒迷信為由,在河南境內沒收白馬寺、少林寺、相國寺,同時驅逐僧尼三十萬眾,勒令還俗。江浙、兩湖等地相繼效尤。民國十七年北伐成功後,內政部長薛篤弼建議改僧寺為學校。次年,即頒布「寺廟管理條令」二十一條,旋因太虛、圓瑛、諦閑、王一亭等人集會反對而廢止,另公布「監督寺廟條令」十三條;然並未遏止掠奪廟產之風潮,各省仍假借該條令,積極進行沒收寺產政策。

中華佛教總會為因應時勢,於民國十八年更名、改組,成立中華佛教會,推舉太虛為理事長。民國十九年底,中央大學教授郃爽秋再度提出其於十七年所倡議之廟產興學方案,主張「打倒僧閥、解散僧眾、劃撥廟產、振興教育」,全國佛教徒乃繼十八年、十九年二次代表大會後,召開第三次會議於上海,由太虛撰「上國民會議代表諸公意見書」後,始平息該案。並由國民政府公布維護寺產訓令,廟產興學風潮乃告一段落。

變法維新產生廟產興學,帶給佛教無限困擾,亦帶給佛教僧徒自覺自救之機。各省縣紛紛成立僧教育會,以佛教寺產興辦佛教教育,各地佛教領導人物亦深知非興辦學堂不足以保護寺產。水野梅曉在長沙設辦僧學堂,文希在揚州天寧寺設普通學堂,浙江之寄禪、松風、華山及北平之覺先等皆設立學堂,成為一時興辦僧學之領導人物,惟初時所設多係國民小學及僧徒小學,如普陀僧眾小學至民國二十年始改制成普陀佛學院。

由於各省興辦佛學院率以保護寺產為目的,並無意興辦教育,故缺乏組織健全、辦理完善者,其中僅江蘇省僧教育會組織較健全,辦學頗有成績。文希於光緒三十二年在天寧寺所創立之普通學堂,為近代第一所僧學堂,招收青年僧眾如仁山、智光等二十餘人,除佛學課程外,並教授英、日文,經費由鎮江、揚州各寺負擔,惟諸山長老囿於保護寺產之本意及頑固守舊之觀念,致文希遭排擠而難以為繼。此外,楊仁山於光緒三十三年在金陵刻經處以自費成立祇洹精舍,招集僧俗青年梅光羲、歐陽竟無、邱虛明、仁山、太虛、智光、觀同等十餘人,教授佛學、漢學,並授以英文,作為進修梵、巴文之基礎。復次,兩江總督端方在普通學堂停辦後,令江蘇省僧教育會繼於宣統元年(1909)在南京開辦僧師範學校,入學者之程度較以往提高,聘月霞、諦閑等主其事,入學之僧青年有仁山、太虛、觀同、智光等。上記三所學校開辦時間雖不長,然所培育之人才,多成為日後中興佛教之領導人物。〔海潮音十五週年紀念號、太虛大師年譜、上海縣續志、中國佛教近代史(東初)〕 p5985


[中華佛教百科全書]
中國佛教會

民國以後中國佛教的最高機構。民國元年(1912)四月,以浙江寧波天童寺敬安及江蘇常州清涼寺青海(一作清海)、北京法源寺道階等為首,成立全國佛教社團的最高組織──中華佛教總會,代表佛教界與南京的臨時政府(孫文)交涉寺廟保護事宜,會址設於上海靜安寺。不久,臨時政府遷到北京,敬安與大總統袁世凱直接交涉,要求以法令明文保護寺廟。但敬安中途病死,中華佛教總會的會務因而停滯。

民國二年(1913)六月,內務部公布「寺廟管理暫行規則」,規定任何人皆不得強佔寺院財產。民國四年(1915)十月,卻撤銷中華佛教總會,規定若得地方政府許可,則寺廟的財產可充當公益事業之用,及地方政府可訓誡不恪守清規的惡劣僧尼等項,對寺僧箝制甚嚴,青海、章嘉呼圖克圖等因此重新成立中華佛教會,欲藉僧侶的團結以反對此法令。此舉曾獲國會議員的贊同,但因遭逢國會解散而徒勞無功。

民國十一年(1922),世界佛教居士林和歐陽漸的支那內學院分別設立於上海和南京,在革命後的中國佛教界吹起居士佛教的新風氣。受到這種刺激,以佛教改革運動者聞名的太虛出席民國十三年(1924)在廬山召開的第二次世界佛教聯合會,網羅中國各省代表,重新組織中國佛教聯合會。

民國十七年,河南、陜西、甘肅等省有強封佛寺、沒收寺產、驅逐僧人之舉,而中央的國民政府為破除封建殘滓,在全國展開打倒迷信運動。中央大學教授邰爽秋又設立廟產興學促進會。廟產興學的問題與打倒迷信的思想界相結合,因而地方官憲對寺廟財產的破壞(或轉用、掠奪),進行得更加激烈。國民政府更陸續頒布︰神祠存廢標準、廢除卜筮星相巫覡堪輿辦法、嚴禁藥籤神方乩方案、取締經營迷信物品業辦法、寺廟登記條令、宗教團體興辦教育事業辦法、限制宗教團體設立學校訓令等新宗教政策。

為因應此一局面,中國佛教界由圓瑛、太虛、諦閑、王一亭等僧俗於民國十九年四月,在上海召開全國佛教代表會議,成立中國佛教會。展開反對寺廟管理條令的運動,到十二月,政府終於公布監督寺廟條令,對廟產保護稍微讓步,中國佛教會達到部分的目的。

民國二十年四月,在上海召開中國佛教會第三次全國大會,會中商議重要案件,選出太虛、王一亭等重要幹部。同年八月一日,國民政府公布︰任何機關團體,凡占用佛寺寺產者,依法處分。

但此時中國佛教會內部的保守派(圓瑛)和進步派(太虛),對佛教教義的現代化等諍論不已,太虛終於在七月二日辭去中國佛教會主席的職位。此後,中國佛教會主要受圓瑛、王一亭等的指導。

民國二十四年七月十八日,中國佛教會在上海召開第七次全國大會,改章程為兩級制,取消省佛教會,意圖直接管轄各縣巿佛教會,但招致反對。

民國二十五年六月,中央黨部民眾訓練部,製作發表中國佛教會章程草案七章七十條、要點說明八則,以期整理中國佛教會。章程中最重要的規定是會員只有僧尼,且僧尼有入會的義務。

民國三十四年十二月,國民政府內政部社會司設立「中國佛教會整理委員會」,指定太虛、章嘉、虛雲、圓瑛、李子寬、黃慶瀾等為委員,開始重整中國佛教會。太虛對中國佛教整理計劃的要點是︰(1)政府應本宗教平等、信仰自由的原則,切實保護僧寺及公產。(2)著手計畫僧尼普及教育及興辦農場等。(3)辦理社會服務及創辦公共慈善事業。(4)佛教會應辦理僧寺信徒的登記,俾使該會成一有系統的組織。(5)關心政治的佛教徒得參與政治。(6)佛教徒應盡全力於宣揚教義、化導人心、改進社會、促進和平等。這些計劃要點在民國三十五年四月三十日,發表於南京毗盧寺的記者招待會上。但民國三十六年,隨著太虛示寂於上海玉佛寺,重整中國佛教會的希望也告幻滅。

其後中國共產黨統治大陸。圓瑛成為中共政權下的中國佛教協會會長。而中國佛教會也隨國民政府移到台灣省的台北。自三十九年(1950)復會以來,迄今(1992)已歷十餘屆。歷屆理事長為白聖(第一至第十屆)、悟明(第十一、十二屆)。目前會務由現任理事長悟明及祕書長了中共同處理。總會會址設於台北巿,其下設有台灣省、台北巿、高雄巿三分會暨二十一個縣巿支會,團體會員計有一千餘所寺院。

〔參考資料〕 東初《中國佛教近代史》。


日本宗教法人法

現代日本之宗教法規。為賦予神社、寺院、教會、教派、宗教、教團等宗教團體法人格的現行法。日本自昭和十五年(1940)起,施行「日本宗教團體法」。但因該法充滿統制、監督色彩,且限制宗教自由。因此,昭和二十年(1945)十月,「聯合國最高司令官總司令部」(General Headquarters,簡稱GHQ)乃下令廢止。但恐混亂隨之而來,因此在同年十二月,政府又改行宗教法人令。由於此令的制度並不完備,乃遭受諸多指摘,遂於昭和二十六年四月又公布施行「宗教法人法」,其後又迭經修改,至昭和五十八年(法律第七十八號)始告完成。

此法的成立,是依據日本憲法所標榜之信教自由與政教分離的原則,不僅尊重宗教團體的自由和自主性,也關懷其責任與公共性。其特色為(1)為宗教團體下定義。(2)採用認證制度、責任成員制度、公告制度。實施此法之後,依據法人令的宗教法人或被要求改換,或遭淘汰,乃使宗教法人數保持十八萬餘。

本法內容共分十章,略如下列︰

(1)第一章︰總則。規定本法之目的、宗教團體的定義、法人人格、公益事業及其他事業、宗教法人之住所、登記之效力、登記之呈報、宗教法人之能力、宗教法人之責任等。

(2)第二章︰設立。規定設立之手續等。

(3)第三章︰管理。規定代表成員與責任成員、事務之決定、代務者、假代表成員與假責任成員、成員之資格限制、財產處分之公告、行為之無效、財產目錄等之做成與備置等。

(4)第四章︰章程之變更。

(5)第五章︰合併。

(6)第六章︰解散。規定解散之事由、剩餘財產之處分等。

(7)第七章︰登記。規定宗教法人之登記、禮拜用建築物與地基之登記等。

(8)第八章︰宗教法人審議會。規定委員、任期、會長、行使職責之程序等。

(9)第九章︰補則。規定許可之取消、解散裁定、禮拜用建築物等之禁止查封、宗教特性及習慣之尊重、解釋之規定等。

(10)第十章︰罰則。

◎附一︰顯如、簡文鎮合譯《日本宗教法人法》(摘錄自《中國佛教》第二十四卷第二期)

注意事項
(一)因篇幅所限,故僅擇其要者刊登。但為使讀者了解日本宗教法人法之結構,各章章目仍然全部刊出。

(二)日本宗教法人法頗能發揮日本憲法保障「信教自由」之規定,所謂「良法美意」大概也是如此而已!

(三)條文前括弧內之文字,為該條之立法旨意,非為條文本身。所加之{1}、{2}等號碼,乃為使條文各項分明起見而加入,亦非條文本身之「號碼」。

第一章 總則
(本法之目的)

第一條
{1}本法以賦與宗教團體所有之禮拜設施及其他財產之維持運用,及為達成其目的而經營之業務及事業之法律上的能力為目的。

{2}憲法所保障之信教自由應受一切政府機關的尊重。本法之任何規定不得作為限制個人、集團或團體所受保障的傳播教義、舉行儀式及行使其他宗教上行為之自由的解釋。

(宗教團體的定義)

第二條 本法所謂之「宗教團體」,指以傳播宗教教義、舉行儀式及教化信徒為主要目的之下列團體︰

(一)具備禮拜設施之神社、寺院、教會、修道院及其他類似之團體。

(二)包括前款所載團體之教派、宗派、教團、教會、修道會、司教區及其他類似之團體。

(境內建築物及境內地之定義)

第三條 本法所謂「境內建築物」,指第一款所舉之「用於前條所規定之目的的宗教法人建築物及工作物」;「境內地」,指如第二款至第七款所列之用於同條所規定之目的所必要之該宗教法人固有之土地。

(一)本殿、拜殿、本堂、會堂、僧堂、僧院、信徒修行所、社務所、庫裏、教職舍、宗務廳、教務院、教團事務所及其他用於前條所規定之目的的宗教法人建築物及工作物(含附屬之建築物及工作物)。

(二)前款所列之建築物或工作物所占用之土地(含樹、竹、建築物及工作物以外之其他定著物。以下與本條同)。

(三)「參道」用之土地。

(四)舉行宗教儀式之土地(含神前田、佛供田、修道耕牧地等)。

(五)庭園、山林及其他用以保持莊嚴或宗教風格之土地。

(六)與歷史、古蹟等有密切關係之土地。

(七)用以防止前面各款所列建築物、工作物或土地災害之土地。(法人人格)

第四條

{1}宗教團體依本法得登記為法人。

{2}本法所謂「宗教法人」,指依本法設立為法人之宗教團體。(主管機關)

第五條
{1}宗教法人之主管機關為管轄其主要事務所所在地之都、道、府、縣知事。

{2}宗教法人與其所包括宗教法人之主事務所,位於不同之都、道、府、縣時,其主管機關為文部大臣。(公益事業及其他事業)

第六條
{1}宗教法人得舉辦公益事業

{2}宗教法人只要不違反其目的,得舉辦公益事業以外之事業。但所得之收益應使用於該宗教法人,包括該宗教法人之宗教團體或該宗教法人所援助之宗教法人或公益事業。(宗教法人之住所)

第七條 宗教法人之住所為主事務所所在地。(登記之效力)

第八條 宗教法人對於第七章第一節應登記之事項,除因登記而發生效力之事項外,非經登記,不得以此對抗第三者。(登記之呈報)

第九條 宗教法人已依第七章之規定辦理登記(由主管機關囑託登記者除外)時,須迅速附加登記簿之謄本或其登記事項之抄本,向主管機關呈報。(宗教法人之能力)

第十條 宗教法人依法令之規定,於章程所定目的範圍內,享有權利負擔義務。(宗教法人之責任)

第十一條

{1}宗教法人對代表成員及其他代表者執行職務時所加於第三者之損害,負賠償責任。

{2}因宗教法人目的範圍之行為而加損害於第三人者,為其行為之代表成員、其他代表者及決議時贊成其事項之責任成員、代務者或假責任成員,應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第二章 設立(設立之手續)

第十二條{1}欲設立宗教法人者,須制定記載下列事項之章程,其章程並應經主管機關之許可。

(一)目的。

(二)名稱。

(三)事務所所在地。

(四)有包括欲設立為宗教法人之宗教團體時,該宗教團體之名稱及是否為宗教法人。

(五)代表成員、責任成員、代務者、假代表成員及假責任成員之稱呼、資格、任免;及代表成員之任期、職務權限;責任成員之人數、任期、職務權限;代務者之職務權限。

(六)除前款所列外,具有議決、諮詢監察等其他機構時,其機構之事項。

(七)經營第六條所規定之事業時,其種類及管理經營之事項(含經營同條第二項所規定之事業時,其收益處分之方法)。

(八)基本財產、法物及其他財產之設定、管理及處分(包括訂有二十三條但書規定之事項時,其事項)、預算、決算及會計等財務事項。

(九)有關章程變更之事項。

(十)訂有解散事由、清算人之選任及剩餘財產之歸屬事項者,其事項。

(十一)公告之方法。

(十二)關於第五款至第十一款所列之事項,訂定制約其他宗教團體或受其他宗教團體制約之事項者,其事項。

(十三)訂有前面各款所列事項相關聯之事項者,其事項。

{2}宗教法人之公告,應登載於報紙或該宗教法人之教刊,並公示於該宗教法人事務所之公告場所及其他能使該宗教法人信徒、利害關係人週知之適當方法。

③欲設立宗教法人者,應於第十三條所規定之申請許可前,至少一個月,依前項規定之方法,對信徒及其他利害關係人公告其章程,宗教法人設立之內容與要旨。

第三章 管理(代表成員與責任成員)

第十八條
{1}宗教法人設三名以上之責任成員,其中一人為代表成員。

{2}若無特別規定,代表成員由責任成員互選之。

{3}代表成員代表宗教法人,綜理其事務。

{4}代表成員依章程之規定,決定宗教法人之事務。

{5}代表成員與責任成員應遵守法令、章程及如有包括該宗教法人之宗教團體與該宗教法人協定之規程時,其規章;更應就不違反法令、章程或規章之範圍內,充分考慮宗教上之規約、規律、習慣與傳統,策劃該宗教法人之事業與事業之適當經營,其所保護之財產,不得使用於其他目的或濫用。

{6}代表成員與責任成員對宗教法人之事務權限,並不包括該成員對宗教上機能之任何支配權。

(事務之決定)

第十九條 章程若無特別規定,宗教法人之事務由責任成員人數過半數決定之。責任成員之表決權,各個平等。(代務者)

第二十條
{1}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按章程之規定,應設代務者。

(一)代表成員與責任成員因死亡或其他事由而欠缺,無法迅速推選繼任人者。

(二)代表成員或責任成員因病或其他事由,三個月以上無法行使其職務者。

{2}代務者按章程之規定,代替代表成員與責任成員行使其職務。

(假代表成員與假責任成員)

第二十一條
{1}代表成員對與宗教法人利益相反之事項,無代表權,此時應按章程規定選出假代表成員。

{2}對於與責任成員個人有特別利害關係之事項,該責任成員無表決權。此時,章程若無另外規定,而享有表決權之責任成員人數不足一定過半數者,應選出過半數之假責任成員。

③假代表成員對第一項所規定之事項,代替該代表成員行使職務。假責任成員對前項所規定之事項,依章程之規定,代替該責任成員行使職務。(成員之資格限制)

第二十二條 具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擔任代表成員、責任成員、代務者、假代表成員與假責任成員。

(一)未成年者。

(二)禁治產與準禁治產者。

(三)受禁固以上之處刑未終了或未受執行者。

(財產處分之公告)

第二十三條 宗教法人(包括宗教團體之宗教法人除外)欲行使下列之行為時,除依章程所定(章程若無另外規定時,依第十九條之規定)外,應至少於一個月前對信徒及其他利害關係人通知,並公告其行為之事由。但第三款至第五款所列之行為,如係基於緊急必要或事項輕微之場合及第五款所列之行為係短期性者,不在此限。

(一)處分不動產或財產目錄所載之法物,或提供擔保。

(二)借入(該會計年度收入償還之暫時借入除外)或保證。

(三)主要境內建築物之興建、改建、增建、移建、拆除或明顯之變更。

(四)境內地明顯之變更。

(五)變更主要境內建築物或境內地之用途;或提供該宗教法人第二條所規定目的以外之目的。

(行為之無效)

第二十四條 對於宗教法人境內建築物或境內地之不動產或財產目錄所載之法物,違反前條規定之行為,無效。但對善意之對方或第三者,不得以此無效對抗之。(財產目錄等之做成與備置)

第二十五條
{1}宗教法人須於其設立(含合併之設立)時及每會計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作成財產目錄。

{2}宗教法人事務所應經常備置下列之文書與帳簿。

(一)章程及許可證書。

(二)成員名簿。

(三)已作成之財產目錄、借貸對照表或收支計算書。

(四)責任成員及其他章程所定機關之議事錄及事務處理簿。

(五)行使第六條所規定之事業時,有關其事業之文書簿冊。

第四章 章程之變更

第五章 合併

第六章 解散(解散之事由)

第四十三條
{1}宗教法人得任意解散。

{2}宗教法人除前項之情形外,因下列事由而解散。

(一)章程所規定之解散事由發生。

(二)合併(合併後繼續存在之宗教法人,該合併除外)。

(三)破產。

(四)依第八十條第一項之規定,主管機關撤銷許可。

(五)依第八十一條第一項所規定之法院解散裁定。

(六)包括宗教團體之宗教法人,其所包括之宗教團體消滅。

③宗教法人因前項第三款所列之事由而解散時,須迅速向主管機關呈報。

(剩餘財產之處分)

第五十條
{1}解散之宗教法人剩餘財產之處分,除合併及破產外,依章程之規定。

{2}前項情況若無章程規定時,得為其他宗教團體或公益事業處分其財產。

③不依前二項規定處分之財產,歸屬國庫。

第七章 登記


 第一節 宗教法人之登記
 第二節 禮拜用建築物與地基之登記
第八章 宗教法人審議會


第七十一條
{1}文部省設宗教法人審議會。

{2}宗教法人審議會應文部大臣之諮詢,為有關宗教法人之許可及其他法律規定屬其權限事項之調查審議,並對此有關聯之事項建議文部大臣。

③宗教法人審議會對有關宗教團體之信仰、規律、習慣等宗教上之事項,不作任何形式之調停或干涉。

(委員)

第七十二條
{1}宗教法人審議會由十人以上十五人以下之委員組成。

{2}委員應由宗教家及具宗教方面之學識經驗者中挑選,經文化廳長官呈報文部大臣任命之。

(任期)第七十三條{1}委員之任期為二年。

{2}委員得連任之。

(會長)第七十四條{1}宗教法人審議會設會長。

{2}會長由委員互選後,由文部大臣任命之。

③會長綜理宗教法人審議會之會務。第七十五條{1}委員為非常勤。

(行使職責之程序)第七十七條 除本章所規定者外,宗教法人審議會之議事手續及其他行使職責之必要事項,經文部大臣之同意,由宗教法人審議會訂定之。

第九章 補則(公益事業以外事業之停止命令)

第七十九條
{1}主管機關發現宗教法人所經營之公益事業以外之事業違反第六條第二項所規定之事實時,得命令該宗教法人限一年以內停止其營業。

(許可之取消)

第八十條
{1}主管機關已依第十四條第一項或第三十九條第一項之規定予以許可後,判明該許可案不合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三十九條第一項第三款所列之要件時,得限自交付該許可證書之日起一年內,撤銷其許可。

(解散裁定)

第八十一條
{1}法院發現宗教法人具有下列各款事由之一者,得依主管機關、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請求,或以職權裁定其解散。

(一)違反法令,顯然危害公共福祉之行為。

(二)顯然逾越第二條所規定之宗教目的之行為,或經一年以上未行使其目的之行為。

(三)該宗教法人為第二條第一款所列之宗教團體時,禮拜設施滅失,無不得已之事由,經二年以上之期間,未恢復其設施者。

(四)經一年以上欠缺代表成員及其代務者。

(五)自交付第十四條第一項或第三十九條第一項所規定之許可證書起,經一年,判明該宗教法人欠缺第三十九條第一項第三款所列之要件。

{2}前項所規定之事件,由該宗教法人主要事務所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管轄。

③依第一項規定之裁判,應附明理由。(禮拜用建築物等之禁止查封)

第八十三條 宗教法人所有之禮拜用建築物及其他地基,依第七章第二節之規定登記為禮拜用之建築物及其他地後,除了為實行不動產之優先權、抵明顯權或質權及該宗教法人破產外,不得因登記後發生之私法上金錢債權之原因而查封。(宗教特性及習慣之尊重)

第八十四條 國家與公共團體之機關,制定或廢止宗教法人之稅捐法令,或決定其境內建築物、境內地及其他宗教法人之課稅範圍,或對宗教法人調查時及基於宗教法人法規的正當權限之調查、檢查及其他行為時,須特別留意尊重宗教法人之宗教特性與習慣,勿妨害信教之自由。(解釋之規定)

第八十五條 本法之任何規定,不得解釋為文部大臣、都、道、府、縣知事及法院對宗教團體之信仰、規律、習慣等宗教上之事項有任何形式之調停與干涉之權限,或對宗教上之成員、職員任免及進退有勸告、誘導或干涉之權限。

第八十六條 宗教團體有違反公共福祉之行為時,本法之任何規定,不得解釋為妨礙其他法規之適用。

第十章 罰則

第八十八條 具有下列各款事由之一者,宗教法人之代表成員、代務者、假代表成員或清算人,處一萬圓以下之罰鍰。

(一)對主管機關附加不實記載之文件而申請本法所規定之許可。

(二)怠慢第九條或第四十三條第三項所規定之呈報,或為不實之呈報。

(三)違反第二十三條之規定,不為同條所定之公告,而行同條各款所列之行為。

(四)違反第二十五條之規定,未及時作成或備置同條所規定之文件或帳簿,或於同條第二項各款所列之文件或帳簿作不實之記載。

(五)未及時作第五十一條所準用之民法第七十條第二項或第八十一條第一項所規定之破產宣告之聲明。

(六)未及時依第五十一條所準用之民法第七十九條第一項或第八十一條第一項之規定為公告,或為不實之公告。

(七)妨害第五十一條所準用之民法第八十二條第二項所規定之法官檢查。

(八)未及時依第七章第一節之規定登記,或為不實之登記。

(九)違反第七十九條第一項規定之事業停止命令而繼續經營事業。

第八十九條 欲設立宗教法人者,對主管機關附加不實記載之文件而申請第十二條第一項所規定之許可時,該申請之團體代表人處一萬圓以下之罰鍰。

◎附二︰〈日本宗教相關法規〉(摘譯自《佛教大事典》)

指日本明治維新(1868~)以後規定的有關宗教之法規。明治政府除禁止天主教以外,於大教(指宣揚皇統神聖、皇道至上的神道教)宣布運動中,也抑制佛教等各教的弘傳。但因要求信教自由的聲浪漸高,〈大日本帝國憲法〉中始有信仰自由的規定,然而實際上仍受嚴格限制。第二次世界大戰以後,GHQ(聯合國最高司令官總司令部)發布人權指令和神道指令,並廢止對宗教自由設限的法令,又下令一切宗教與國家政治分離。於是日本憲法乃重新確立信教自由與政教分離的原則。

〔關於宗教行政方面〕 二次大戰前,宗教的行政,主要是保護和監督神道十三教派、佛教五十六宗派、天主教教會,以及從屬於各教派的寺院、教會、祠宇、堂宇、佛堂等。其相關法規頗多,共分三百多條,如明治十一年(1878)的社寺管理概則,規定有關社寺之創建、移轉、廢合,及社寺號的改稱。十七年八月十一日制定太政官布達十九號。廢教導職。並將社寺的教師、僧侶的等級和任免等事委任於各管長。三十二年頒佈的內務省令四十一號,則以天主教為行政對象。

為統一此等繁多的法規,自三十三年以來,迭經提案,始於昭和十四年(1939)公布宗教團體法,將適用對象擴及隸屬於各教派之團體。此外,該法仍限制宗教自由。且強迫宗派合併。故二次大戰後,被GHQ明令廢止,而代以宗教法人令。

〔關於宗教團體的法人格〕 二次世界大戰前,神社、寺院、祠宇、佛堂等,根據民法、民法施行法而成為登記有案的法人。其餘的宗教團體,因缺乏成為法人的依據,故不得擁有財產。其後,宗教團體法成立,使得宗教團體有成為法人格的依據。後來該法由宗教法人令、宗教法人法取代,而施行至今。

〔關於宗教團體的不動產〕 明治初年,各寺除現前的使用地外,其餘寺地悉被列為國有財產。而國有財產法、國有財產法施行令、官國幣社以下神社並寺院佛堂境內官有地木竹管理規則等法令,也對寺境內之土地加以管制。另一方面,早已有出售國有境內地的要求,於是乃公布國有土地森林原野下戾法,但是不夠完善。後來因施行國有財產無息出租給寺院的法律,出售國有境內地一事遂告終止。在新憲法施行之下,因為有必要整理國家與宗教團體之間的財產關係,所以乃頒佈施行有關國有財產借予社寺的法律。將境內地、社寺保管林等或出讓,或半價出售。二次大戰後,實施所謂農地改革時,施行自作農創設特別措置法。宗教團體所有的農地多被收買,經濟基礎乃被削弱。

〔關於文化財產的保護〕 由於神佛分離令及廢佛毀釋運動,許多社寺逐漸荒廢,宗初期遂計畫保存文化方面的資財。明治三十年(1897)制定古社寺保存法。後來,該法被改為國寶保存法,社寺之外亦為其保存對象。大正八年(1919),更制定有關名勝古蹟的史蹟名勝天然紀念物保存法。此外,為防止美術品外流,昭和八年(1933)制定有關保存重要美術品等之法律。二十四年,法隆寺金堂燒毀。翌年,乃統合上述諸法,成立內容最完善的文化財保護法。指定美術工藝品、建築物、重要有形民俗文化財等共一萬二千七百三十四件,其中之百分之四十五點五歸寺院所有。


托鉢

指出家者持鉢巡訪各城巿、村落等處,領受施捨之食。又稱乞食、行乞、分衛、團墮(團飯墮於鉢中之意)、持鉢、捧鉢、添鉢。

在印度,原始佛教以前的婆羅門教及其他教團已有此行儀,而佛教沿襲當時風俗,亦以托鉢方式取得食物,如《金剛經》云(大正8‧748c)︰「爾時,世尊食時著衣持鉢,入舍衛大城乞食。」《百丈清規證義記》卷七(下)云(卍續111 ‧814上)︰「每逢食時,統諸弟子人間乞食,不擇淨穢貴賤,平等行化,此先佛托鉢之遺風也。」今泰國等南傳佛教僧侶仍奉行此乞食法。

我國古來多用持鉢、捧鉢之語。宋代以後始稱托鉢。如開元寺文康作托鉢歌,明太祖曾加和韻;雲棲袾宏撰《沙彌律儀要略》,闡述托鉢之法。在禪林,僅於每年春夏二季及荒年時,住持率眾托鉢乞食。而在平時,則以集體勞動的方式以供應僧眾飲食。

在台灣,僧眾飲食皆在寺院之中,故以托鉢方式化募食物以維持生計者已不復再見。偶有為之者,所托鉢化募之物亦非食物,而是金錢。此類托鉢者之動機大體可分兩種,一種是為籌建寺院或興辦公益事業而籌募資金;另一種則是冒充出家眾以向信眾求乞金錢。此二種托鉢者大多固定在一處(法會或大型聚會處,或係鬧巿之某一角落),而非如古代之沿門托鉢。

關於托鉢制度的意義,《廣弘明集》卷二十四所載沈休文〈僧設會論〉文中曾加論及,其文云(大正52‧273b)︰
「佛與眾僧,僧伽藍內本不自營其食具也。至時持鉢往福眾生。(中略)何者,出家之人本資行乞,誡律昺然,無許自立廚帳并畜淨人者也。今既取足寺內行乞事斷,或有持鉢到門,便呼為僧徒鄙事下劣,既是眾所鄙恥,莫復行乞。悠悠後進求理者寡,便謂乞食之業不可復行。白淨王子轉輪之貴,持鉢行詣以福施者,豈不及千載之外凡庸沙門躬命僕豎自營口腹者乎﹖」

又,智顗在《釋禪波羅蜜次第法門》卷二也說持鉢能施福眾生。道宣在《四分律行事鈔》卷下,也曾詳論著衣持鉢的方法。

在日本,諸宗皆行此制,尤其德川時代的普化宗,以一月寺及鈴法寺為據點,依照一定法規行托鉢修行。然因有缺乏道心而作僧形之乞食者衍生,因而產生諸多弊端。明治以後遂遭禁止。現今主要流傳於禪宗之間。

此外,十二頭陀行中有常行乞食、次第乞食二種。後世稱托鉢為乞食,即由此轉化而來。

〔參考資料〕 《景德傳燈錄》卷十六;《續傳燈錄》卷十;《長阿含》卷十一〈阿㝹夷經〉;《廣弘明集》卷二十四;《釋禪波羅蜜次第法門》卷二;《四分律行事鈔》卷下三;《禪苑清規》卷一;《禪林象器箋》〈雜行門〉;《佛祖統紀》卷四十五。


臺灣佛教

初期的臺灣佛教
(一)序言
西元1661年(明‧永曆十五年)春天,鄭成功驅逐了荷蘭人,使得臺灣這個地方,又再度地由明朝統治。鄭氏在此揭起反清復明的旗幟,企圖以此為基地,重振明朝的聲威。我們想要考察佛教傳至臺灣的時期,目前已無法找到明確的記錄了!不過,台灣一般的有關史料中,都認為佛教是隨著鄭成功的渡臺,而慢慢傳引過來的;也因此,很多人都認為在此之前,臺灣沒有佛教。可是,以常識來判斷,這似乎不太可能。根據史上有記載的最早記錄,西元230年(即三國時代,吳國黃龍二年),吳國的孫權就派衛溫與諸葛直,率領甲士(軍)萬人,進入隔海的夷州(當時臺灣的名稱,見《臨海水土誌》)。其次,是西元607年(隋朝大業三年),隋煬帝派朱寬、何蠻二人訪察流求(當時臺灣的名稱)。再其次,是比較值得一提的,那是北宋末期(1125~1126),金人入侵之際,宋室不得已往南遷移。沿岸的百姓為了避難,有不少渡海到臺灣去。當時臺灣中部的北港,是漢人與原住民的貿易交流場所。南宋孝宗時(1163~1189),亦曾遣泉州軍民集於澎湖,看守那裏的海防要塞。我們由這些記錄看來,「佛教是隨著鄭成功渡臺才傳至臺灣」的說法,似乎不太妥當。

佛教在中國隋唐、兩宋時代,就已成為民間一般很普遍的信仰了,當時江南與福建一帶,也已建有很多的佛寺,佛教的教化可說已很普及了。如果當時渡臺的人是來自這些地方,一定也會帶著此佛教信仰到臺灣來。《金門誌》上記載著︰現存寺院中,最古老的,是金門的靈濟寺,建於唐末昭宗年間(889~904),次古的,是太武山的太武嚴寺,建於南宋‧咸淳年間(1265~1274)。由《金門誌》的記載看來,當時福建沿岸一帶,佛教信仰很盛,因此我們可以確信,由這些地方渡臺的人們,多少都會將他們的信仰帶到臺灣。

宗教的傳播一向與貿易或移民有著很深的關聯,既然自唐宋開始就有人移民到臺灣,佛教也一定是那個時候就傳播到臺灣。因此我們可判斷,在鄭成功渡臺之前,佛教已經流佈過來了。當然,這些都是一種推論,所根據的,只是文獻上的一些資料。現在我們不妨來看看臺灣歷史學家所說的,鄭氏渡臺之後佛教流入臺灣的史實。

(二)明末鄭氏渡臺與佛教的流入

1661年,鄭成功經澎湖進攻臺灣之後不久,佔領了臺灣西部海岸的鹿耳門,接著,又擊潰荷蘭兵進入安平城,沒有多久,就把所有的荷蘭人趕出了臺灣,臺灣也正式隸屬於鄭成功旗下。在此之前,荷蘭人佔領臺灣有三十八年之久;此後,臺灣重回中國的版圖;福建和廣東兩地的人民,也就不斷陸續的移民到臺灣。

根據何聯奎博士的《臺灣風土誌》之記載,荷蘭人佔領臺灣時,來自大陸的移民已有十萬人,當時所開拓的地域中,最繁榮的,就是安平城,也就是現在臺南巿的中心。鄭成功攻臺時,所率的兵員有兩萬五千人,後來,士兵們的眷屬也隨著來臺。此後陸續來臺的,有沿岸地帶的殘民,至於其數目有多少,已無正確的數字可稽。鄭成功在臺灣致力建設,使臺灣日漸繁榮,這種現象招來了更多的移民。由此推測,佛教很可能隨著移民一起傳到了臺灣。根據當今臺灣史學家的考察,臺灣最早的寺院是小西天寺,大約建於1662至1665年之間。這座寺院現在稱為竹溪寺,位於臺南巿的南溪畔,溪水因為流經鹽埕村落,故通稱為鹽埕溪,但是後來又改稱為日新溪。這條溪水通過寺院,最後流入臺江。關於竹溪寺的建立,沈光文的詩就是最好的證據。那是一首七言律詩,詩云︰


「沿溪傍水便開山,我亦聞之擬往還,
一日無僧渾不可,十年作客幾能間,
書成短偈堪留寺,說到真虛欲點頑,
正有許多為政處,僅將閒念付禪關。」


詩前還加了短序,內容為︰「州守新贈僧舍於南溪,人多往還,余尚未及也。」沈氏比鄭成功更早到臺灣,根據史書的記載,沈氏乃明末的太常博士,司掌宗廟儀禮之職。

明朝崩潰之際,沈光文即隨沈宸荃等人一起坐船向南逃亡,在圍頭洋遇到了颱風,沈光文一家飄流到臺灣之北,而沈宸荃一家則下落不明,此事發生於1651年(永曆五年)十一月。1662年,鄭氏攻入臺灣時,特以三顧之禮去聘請早他渡臺的沈氏進安平城。由這些資料,我們可獲知沈光文早在鄭成功之前十一年就入臺了。由此詩的內容看來,竹溪寺的建立,最晚也是在鄭成功入臺之後。在此詩被發現之前,一般人皆認為最古老的寺院是彌陀寺。日據時代,臺灣總督府於1916年所編集的《臺灣名勝舊蹟誌》中,也採用此說。相傳彌陀寺是鄭成功之子鄭經,有鑑於臺灣尚無佛教寺院而建立的,後來許多史學家都相信此說。1921年出版的連橫之《臺灣通史》,亦云︰「當是時東寧初建,制度漸完,延平郡王經以承天之地,尚無叢林,乃建彌陀寺於東安坊,延僧主之,殿宇巍峨,花木幽邃,猶為郡中古剎。」因為這種說法很早就出現在史書之中,自然也就成為臺灣佛教史上的通說,不過,在沈光文的這首詩發現之後,這種說法應該作更改才是。經過臺灣省文獻委員會委員盧嘉興的考察,沈氏撰此詩的時期,大約是在1662至1665年之間,最遲也不會晚於1666年(康熙五年)。總之,這所寺院的建立,應是在鄭成功渡臺之後一兩年,而且,我們尚可推斷在建寺之前,佛教信仰早就傳入臺灣了。

(三)清朝臺灣寺院的興建

1683年(康熙二十二年)八月,清朝領有臺灣,第二年四月,將「承天府」更名為「臺灣府」,府下分設臺灣、鳳山及諸羅三縣,藉資統轄。另在澎湖設置巡檢司(視察司),自此,臺澎均隸屬於福建省臺灣廈門道。清朝訂下這樣的新政策來統治臺灣,佛教也隨著逐漸傳播開來。康熙二十三年(1684),臺南名士李茂春的隱居之所夢蝶園改為法華寺,當時的知事蔣毓英就將夢蝶園後面的兩甲多空地(每甲約九千九百平方公尺)捐給這座寺院。之後,在1688年(康熙二十七年),左營守備官孟太志捐款興建黃檗寺,就這樣,各地陸續蓋了許多寺院。劉枝萬的論文〈清代臺灣之寺廟〉中指出︰有清一代,臺灣境內建了純佛教寺院約一0二座。齋教(在家佛教的一種)所設的齋堂(等於寺院)似乎尚不包括在內。一0二座寺院中,多以觀音寺(或觀音宮、觀音廟、觀音亭等名稱)為其名稱,約有五十五座以上。這種情況充分反映著當時臺灣的觀音信仰是如何地盛行,這可能是因為能夠急速地實現民眾現世利益願望的是觀音,所以觀音信仰會如此迅速地普及。

綜觀臺灣的寺院,即可對當時觀音信仰之盛一目了然,而且多數寺廟是向里(鄉)民或地方上的士紳募捐而建成的。觀音信仰的普遍,顯示著當時社會心理之所趨,在於尋求苦難的解脫,也反映著大多數人心裏的不安,觀音信仰實乃他們精神之所依。依上述的情況看來,也意味著當時佛教信仰已普及到全臺灣各地了。除了前述的觀音寺之外,現特列出幾座頗具影響力的寺院於下。這些寺院正是後來臺灣佛教的中心,時至今日,仍然不可忽視其重要性。首先還是從臺南先開始。

(1)開元寺︰此寺建於1690年(康熙二十九年),當初叫做海會寺,據高拱乾《臺灣府誌》的記載,此寺的建地原為鄭成功的別館。臺灣隸屬於清朝後,總鎮王化行與臺廈道王效宗將鄭氏別館改建為寺,命名為海會寺。今根據其後史書的記錄,添加下列三項變革的經過︰1750年(乾隆十五年),巡道書成遷寺至此地,改名為榴禪;1777年(乾隆四十二年),知府蔣元樞提倡改建,陳朝樑負責施工;1796年(嘉慶元年),提督哈當阿予以改建之,同時改寺名為海靖,後亦稱開元寺。據說「開元」這個寺名很可能是嘉慶年間大改建時所定,此寺至今仍為臺灣最大的古剎。

(2)竹溪寺︰若以寺基之始而言,這乃是臺灣最古的寺院,此事已在前述。但若依王必昌的《臺灣縣誌》(1752,乾隆十七年)所云,則此竹溪寺係建於1693年(康熙三十二年),此外,尚有建於1683年之說(請參照《臺灣一統志》及《臺灣通史》)。1789年(乾隆五十四年),地方人士蔡和生曾加以重修,1796年(嘉慶元年),再由黃鍾岳及吳邦傑重加修築,遂具現在之規模。

(3)法華寺︰以前名為夢蝶園,鄭成功時代,漳州人李茂春曾隱居於此,過了一段悠遊自適的生活。高拱乾曾記載當時的情況說︰「漳人李茂春寓此,築茅齋以寄放浪之情,其扁(匾)書夢蝶,後以陶瓦之名易之。清流、修築,日增勝況,後改為準提庵。」後來重修時改稱法華寺。

上述三寺,是臺灣最古的寺院。如果說佛教的中心是在寺院,那麼,這三座寺院可說是清初至民初,全臺灣佛教的大本營。

(4)元興寺︰此寺從前屬於鳳山縣,《鳳山縣誌》云︰「寺在縣城南鼓山麓,乾隆八年(1743),由住僧所募建,寺負山面海,門前有小港。茂密林園環之,竹林花果之數甚盛,登曲徑仰則絕頂,俯則望大海,為近邑名勝之地。寺田有數甲。」

此寺目前隸屬於高雄巿,位於鼓山岩下。在臺灣南部的寺院來說,是最具影響力的寺院之一,每日香火不絕。

(5)超峰寺︰連橫《臺灣通史》上說︰「超峰寺在縣轄嘉祥外里崗山之上,舊志以崗山樹色為邑八景之一。雍正間有僧紹光者終茅於此。乾隆二十八年知府蔣允焄乃建為寺。」當時的寺名叫觀音亭或觀音寺(例如范咸的《臺灣府誌》稱為超峰石觀音亭,盧德嘉的《鳳山縣來訪冊》則稱為觀音寺)。

(6)碧雲寺與大仙寺︰碧雲寺在台南縣關子嶺,一般稱為火山,與鄰近的大仙寺並稱為台南縣內的二大名剎。對於這兩寺,《臺灣通史》上有簡單的說明︰「碧雲寺在縣轄哆囉嘓堡之火山,康熙十四年,僧參徹自福建來,住錫龍湖巖,偶至此地,以其山林之佳,遂闢茅結廬,奉龍湖巖之佛祀之,朝夕誦經,持戒甚固。附近莊人乃謀建,寺曰大仙巖,嗣命其徒鶴齡居之,又建一寺於玉案山之腹,後祀如來而前奉延平郡王神位。乾隆五十五年二月,參徹歿,遂葬於寺前,建浮屠。五十六年,邑人洪志商募脩,嘉慶二十四年子爵王得祿重脩。」

由這些說明來看,現在的大仙寺正是當時的大仙巖,碧雲寺是建在玉案山腹的另一寺。照文章推察,大仙巖與碧雲寺是一對姊妹寺。這是附近的村民為了參徹而前後建立的兩座寺院。

(7)龍山寺︰臺灣全境共有三座龍山寺(臺南另有一寺亦名龍山寺,但因規模很小,不算在內)。三座龍山寺的第一座在鹿港,第二座在臺北,第三座在淡水。臺北的龍山寺是目前北部著名的古剎,已成為一般觀光客必訪之名勝。可是在清朝時代,鹿港的龍山寺遠比臺北的有名,因為當時臺南和鹿港是兩個繁榮的港口,其次隆盛的則是淡水的龍山寺。不過,現在前面這兩座都比不過臺北的龍山寺。

鹿港的龍山寺開發較早,也因此現在已沒有足夠的文獻來察知建寺的時期,不過碑文上記有重建的日期,那是在1786年(乾隆五十一年)。此寺是由福建泉州人共同籌建的。臺北的龍山寺建於1738年(乾隆三年),可是在1815年時全毀,只剩佛座,在1867年(同治六年)才又重建。至於淡水的龍山寺,《臺灣通史》云︰「在縣轄滬尾街,乾隆間建,規模頗大。光緒十二年巡撫劉銘傳奏請賜匾,御書慈航普度四字懸於寺中,今存。」

臺北的《龍山寺寺誌》(題為《艋舺龍山寺全誌》)中,有一段記載,大意是說︰「本寺所奉乃三邑(指福建之漳、泉、晉三地)人士所信仰的觀音佛祖之分靈,移自泉州府晉江縣安海鄉龍山寺而來。」

其他二寺也一樣,都是由三邑之人請來晉江龍山寺觀音佛祖的分靈,建立龍山寺加以祭祀。由此也可證明,此三寺所在地的人,都是由中國本土的福建移民而來的。

因為他們是由同一個地區移民而來,也就將同一的信仰中心跟著移過來,信仰的中心原只有一寺,但移民到臺灣後變為三處。龍山寺雖為佛教寺院,可是也供祀著天帝及道教類的神像,比起其他的佛寺,已不能算是純粹的佛寺,這也可反應出當時中國一般庶民的信仰是三教混同的。

此外,臺北近郊觀音山的凌雲寺、基隆月眉山的靈泉寺、獅頭山的元光寺等,都是清朝光緒年間建立的寺院,在臺灣近代佛教史上,都有一定的地位。

(四)異樣的在家佛教之活動
所謂的異樣的「在家佛教」,指的就是「齋教」。在中國佛教史上,原沒有齋教這種在家佛教的團體,而且就齋教起源的傳說看來,也是虛構的,和正統的佛教完全無關。不過,齋教的內容和行為,卻可說很明顯的屬於佛教。認真的加以考察,我們可發現齋教其實是儒、佛、道三教內容混合而成的,只是受佛教的影響最多。在和時代新興的宗教中,這一類性質不少。根據某種說法,認為發起此種宗教的,多半具有反清復征政治目的,例如青幫、洪幫及其他祕密結社均是。

不過,齋教本身並沒有特別的政治目的,相反的,它是一種相當單純的庶民之宗教信仰,因為它是將高深的佛教教義混合在儒、道的理論之中,加以通俗化,這也可以說是齋教所具有的民族性特質。佛教傳到中國之後,到了宋、元、明各朝代時,幾乎都採佛、道、儒三教融合的方式。漢末的「牟子」或南北朝與三教有關的書籍,以及宋、元、明時代的高僧,均使得佛教與中國思想有所交流。不過,站在正統的佛教史之立場,或是上層指導者的立場來看,三教融合只是理論性的。而這種新興的民間宗教,卻不是理論,而直接付諸行動。具有此性質的齋教之所以會被看成是佛教的在家團體,是因為日據時代所執行的宗教政策之故,當時日本為了使臺灣易於統治,想盡辦法使民心單純化,因此將各地的齋教組織都歸於佛教會,編入某寺院之下,以在家佛教團體稱呼之。

臺灣的齋教有三個宗派,分別為龍華派、金幢派及先天派,其他也有叫空門派的,但是其教義及組織較弱,影響也較小。在有清一代,金幢派有相當程度的發展,令齋堂的建設,在清朝一代就有三十餘所,茲表列如次︰
臺南──西華堂、慎德堂、金華山堂。
高雄──寶善堂、善德堂、龍山堂。
屏東──廣善堂、覺悟堂、德修堂、慎省堂、慎省德修堂、慎修堂。
嘉義──湧盛堂、小西天、資德堂。
彰化──興隆堂、金德堂。
臺中──存真堂、金華堂。
新竹──慎修堂、存齋堂、楊柳堂、師善堂、種福堂、養真堂。
臺北──復源堂。

其中最早建立的是慎德堂,次為西華堂與資德堂。西華堂是1750年(乾隆十五年)創建的,資德堂建堂的確實年月不詳,但據說相當早。接著金幢派之後傳到臺灣來的,是龍華派。但也有龍華派比金幢派更早傳來的說法(例如民國四十五年,1956年重修的《臺灣通志》〈宗教篇〉,就是持此說)。

龍華派傳來臺灣之後,共分為三個支派,這三個支派分別是漢陽堂、一是堂及復信堂。其中,漢陽堂派在清末的臺灣,在嘉義以南有甚大的發展,一是堂派則在新竹與彰化甚具勢力,復信堂派則多在台中附近一帶發展。

創立先天派的是一個叫黃德輝的人(依臺灣史學家林衡道氏的說法,先天派的創立人乃是明代的名人徐錫),而由其十三祖徐吉南、楊守一在四川首建先天堂,於清末遷到上海的盛觀亭;傳到臺灣是在十五祖林金祖的時代,林金祖派遣弟子黃昌成與李昌普到臺灣傳教,1861年(咸豐十一年),黃昌成於臺南創立報恩堂,李昌普則在臺中往北傳教。到 1960年代左右,屬於先天派的齋堂,全臺灣共有二十餘所,茲表列如次︰
臺北──至善堂、醒修堂、元和堂。
新竹──太和堂、紫霞堂、中和堂、正德堂、福林堂。
桃園──善德堂、六也堂。
臺中──弼教堂、大慶堂。
彰化──福海堂。
臺南──報恩堂、擇賢堂、擇明堂。
高雄──明善堂、擇善堂。
屏東──明德堂。
澎湖──澄源堂。

這些在家佛教並不是純粹的在家佛教,因為其中已吸收了道教、儒教及民間信仰的成分,因此在日據時代雖被分屬為在家佛教團體,但實在是一種異樣的在家佛教。

日據時代的佛教
(一)日本佛教的傳來
日本佛教傳來臺灣,始於日據時代。當時,日本佛教界的各本山均派僧侶來臺成立臨時局,以慰問征討的軍人及其家族,待各地平定之後,也開始佈教活動。當時比較受注目的有曹洞宗、真宗本願寺派、大谷派、淨土宗及真言宗。

原先展開佈教活動時,因為在臺的日人不多,故連漢人也做為傳教的對象,但由於語言的隔閡,無法溝通,不得已將慈惠病院改為日語講習所。1899至1900年(光緒二十五、六年)時,各宗派因為經濟拮据,便改變了方針,打算減低佈教費用的支出,甚至有意全面中止,這些在臺的佈教所必須設法獨立自營,也因此,佈教所有了新的傳教方式。就是︰以有錢日人做為新的服務對象,專替那些為數日漸增多的官吏、商人等辦理各種喪葬法事,這樣一來,難免就疏忽了傳教工作。另一方面,這些在臺的軍公教警各界日人,雖然信仰同為佛教,但是因宗派不同,所採納的經典或送葬儀式更是不同,於是,日本佛教就以不同的宗派表現在臺灣。這些不同的宗派有︰真宗的木邊派、臨濟宗的妙心寺派、淨土宗的西山派、日蓮宗、天台宗、法華宗、華嚴宗等。這些派別均陸續派遣僧侶來臺,統計這些來臺的日本佛教有八宗十二派之多。可以說日本佛教界的重要宗派,都已傳到臺灣來了!(日本的全國佛教共有十三宗四十八派)

日人在臺所設的寺院或教會,多半是由國內本山的管長或其傳教本部的部長執掌直接監督權。剛開始時因寺院不多,故只是設立各派的別院或是出差所而已,地方則設佈教所。後來信者日眾,有成立寺院的必要,經過申請,得到監督機關的許可之後,即可獲得正式的寺院名稱。

(二)中日佛教的交流與南瀛佛教會的成立
日本佛教乃是隨著日本的統治而傳來臺灣的,因此與原先臺人的中國佛教並無密切的關係,這兩者發生接觸而有所交流,是在1915年的西來庵事件之後。西來庵事件是日據時代,反日抗清者所領導的革命事件之一,其他的事件並未波及宗教問題,因此宗教方面原先沒有受到影響,但西來庵事件之後,就不一樣了。此事件是以齋教為中心的抗日革命行動,因此引起了日方統治者的注意,而一般忠實的齋教徒為了保護自己的安全,避免介入政治的漩渦中,便聯合了各教會,請求日本佛教的庇護。此即為中國佛教與日本佛教接觸之始,也促進了日後此兩者之間的合作。

首先提倡此議的,是與日本曹洞宗接觸的齋教。1912年時,曹洞宗透過臺南的齋教,發起組織「愛國佛教會」,其目的乃是想將全島的佛教徒納入此組織之中。對齋教來說,這樣做可獲得很大的庇護,起初齋教的三派全都參加,取名為齋心社,總計有七堂。

由於政治事件的波及,原來的中國系佛教為了自身的安全,不得已追隨在齋教徒之後,也申請參加日本佛教的組織,出家者全加入了禪宗,其中一半入曹洞宗,另一半入臨濟宗妙心寺派。白衣居士(正統的在家佛教徒)也有一部份加入禪宗,其他的大部加入東西兩本願寺派的真宗或是淨土宗。

因為發生了前述的事件,又有黃玉階提出了組織全臺灣宗教聯合會的意見,故日本政府當局與佛教界也注意到了此事。1915年秋,日本當局派人調查臺灣的宗教信仰以制定宗教政策。擔任此調查工作的丸井圭次郎在調查終了後,即擔任了社寺課長的職位。他對黃玉階的提案最有興趣,特別加以研究,但是他認為若以佛教會的名義來統一組織會更好,因此他在1921年(民國十年)二月初旬,集合了基隆月眉山靈泉寺的住持善慧和尚、觀音山凌雲禪寺的住持本圓和尚等人,討論全臺灣佛教教友的團結事項,交換了意見之後,於同月二十六日午後一時,於龍山寺前的艋舺會堂召開準備委員會,參加的人,除了上述二人之外,出家人方面有心源和尚、信修和尚,齋教的代表人有龍華派的陳火、陳變恒、蔡普揚、張加來,金幢派有張添稻,先天派有黃監、林學周、黃學印、朱四季等人。當天會議所討論的,是先由佛教與齋教各推派二人擔任遊說委員,巡迴全臺灣的寺院與齋堂,進行說服加入此組織。委員們花了一年的時間奔走、策動,終於在1922年四月四日,正式成立了名為「南瀛佛教會」的全臺性組織,至於其命名為南瀛佛教會,乃是為了要與東瀛佛教會區別之故。佛教會成立之後,各地的齋教齋堂也都正式加入。當時佛教會的會長由政府指派社寺課長丸井圭次郎兼任,三年後,因為官制修改,取消了社寺課長之位,丸井歸國,佛教會會長之職改由內務局木下信兼任。1929年四月二十三日召開第六屆總會,社寺事務改隸於文教局社會課,因此由文教局局長兼任會長,社會課長兼任副會長。這個辦法一直到日本戰敗為止,成為南瀛佛教會的慣例。

皇民化運動與臺灣佛教的發展──逐漸日化的臺灣佛教
馬關條約後,曹洞宗特地將佐佐木珍龍由東北調來臺灣,跟隨軍部傳教。他於該年六月十日抵達基隆,十二日入臺北城,在萬華龍山寺道場開始傳教。同年十月,臺灣雖還有一些抗日活動尚未消除,但是高島陸軍中將仍令他於布袋嘴著陸,於二十二日抵達臺南,開始在城內的天后宮及大北門外的開元禪寺佈教。此即為日籍僧侶與臺灣佛教發生關係之始。佐佐木珍龍於翌年正月回國,後又受命來臺,當時同行來臺的有本田韜光、足立普湖、若生國榮、天時有生、櫻本大典、鈴木雄秀等七人,皆在萬華的龍山寺傳教。後來當軍政管制解除之後進入民政政府時代,他們的佈教就擴大到錫口的天后宮、汐止的天后宮、板橋的天后宮、海山口的天后宮、桃園的天后宮、大溪的龍音寺、淡水的龍山寺、圓山的劍潭寺、士林的天后宮等地。傳教時均有翻譯的人在旁解說。所利用的,都是臺灣原有的寺廟,而所接觸的,也都是原有的信徒。後來因為言語方面的溝通的確有困難,便在龍山寺創設日本語學校,同時為婦女設縫紉補習班,以各種設施來改變傳教的方式。此外,萬華天后宮內曹洞宗慈惠病院也設置義診,免費為民眾看病,諸如此類的福利事業,很明顯的是在收攬人心,也因此漸漸的獲得了人民的友誼和信任。到1907年大石堅董時代,臺灣僧侶與日本的接觸已十分密切,基隆靈泉寺的善慧和尚、臺北觀音山的本圓和尚、大湖觀音山的覺力和尚等人,均歸屬於曹洞宗。翌年三月,曹洞宗得到本山一萬元的補助,在東門買了三千五百坪的土地,興建兩大本山的別院。開工之日,日本曹洞宗管長還派遣大圓玄致禪師前來參加,並順道巡視臺灣各地。禪師回國時,由臺灣帶了一青年僧侶到日本留學,這是嘗試著將臺灣佛教次第日化的一種行為。

這位留日的青年僧侶,即是後來任基隆靈泉寺的住持德融和尚,他是臺僧留日的第一人。他回臺之後,受命創設佛教中學林,並促使由此中學林畢業的青年僧留學日本,因此臺僧留日之人數日漸增多。臺僧留日的學校以曹洞宗的駒澤大學為主,次為臨濟宗大學及東西本願寺的龍谷大學,再次為立正大學。由於這種風氣,臺灣的佛教也就漸漸的日本化了!仔細加以研究,就不難發現日本人在這方面的計畫是很慎重的,除了派遣留學生到日本去之外,又積極創辦佛教雜誌,尤其在這方面,更可明白顯示其使臺灣佛教日本化之用心。在南瀛佛教會成立之後,便隨著發行會刊,原名為會報,後改名為《南瀛佛教》,此刊物自1921年創刊之後,一直使用中文。在1930年之後,漸漸加入日文,經過相當時間之後,就全部改為日文了!這是要將臺灣佛教日本化的一個例子,不過其過程是漸進而自然的,並不激烈。

七七事變之後,日本當局唯恐臺人又掀起反日之行動,開始採納強硬的皇民化手段,從規定臺人講日語開始,接著又鼓勵臺人改姓名為日本式姓名,同時獎勵大家在家庭中使用日語。寺廟方面也遭到「積極的」整理,規定所有寺廟、齋堂等民間信仰的寺院全改為神社。原先一些純佛教的寺院,因已受日本佛教的庇護,故尚無太大的影響,但是一些在家的佛教,如龍華、金幢、先天等齋堂派,即受到了相當的更改,而一般的媽祖宮、王爺廟等,就更不用說了!結果,這些寺、廟、宮、堂等為了保護自身的信仰,不得不將自己的財產獻出給日本佛教,求得「佈教所」之名義以求其庇護。

在這種情形之下,一般的寺廟、齋堂除了求助於日本佛教的大宗派之外,只好束手接受整頓的命運改為神社。後來,在日本駐臺曹洞宗及其他宗派的共同努力之下,臺灣總督府終於在1929年(民國十八年)發表了反對廢止寺廟之文。

為了推行此皇民化運動,不知道有多少齋堂、寺廟之內的神像遭到焚毀,小部份被藏在臺北帝大的教室內才免遭厄運,一直到日本戰敗之後才取出。純粹的佛教寺院雖免遭整頓,但已全數歸屬於日本佛教的各宗派,例如︰臺北觀音山的凌雲寺、臺南的開元寺、高雄的超峰寺等歸屬於日本的臨濟宗。基隆月眉山的靈泉寺、苗栗大湖觀音山的法雲寺、獅頭山的元光寺、中壢圓光寺等,皆歸屬於日本的曹洞宗。其他的小寺原就屬於大寺院之下,自然跟著大寺院之歸屬而隸於日本宗派之下了。

也因此,一般的佛教青年完全要接受日本佛教的洗禮,臺北臨濟宗護國寺為專門道場,基隆靈泉寺建有禪學校,曹洞宗臺北別院則設置高等專門僧堂。而總督府本身,也舉辦了佛教練成所,建造臺灣青年的佛教訓練基地。此皇民化運動,使得臺灣佛教寺院的設備、僧侶的服裝及一切儀式、法式等,均全部日本化了!由大陸(福建)傳來的傳統之中國佛教,自此全部滅跡。

1945年日本戰敗之後,臺灣的佛教才有重返傳統中國佛教的再生機會,特別是中國政府的遷臺,大陸來了很多僧侶,使得這一切有了新的轉機。

臺灣光復後的佛教
(一)臺灣復歸中國以及大陸佛教的再建
1945年八月,日本戰敗投降,開羅會議決定將臺灣歸還中國,重回祖國的懷抱。1946年十月二十五日舉行慶祝臺灣光復之紀念儀式,從那天開始,原先在日據時代的地名、街名等都改回為中國名稱,南瀛佛教會也同時更名為「中國臺灣省佛教會」,舉宋振修為光復後的第一屆會長,這乃是臺人首次自主的佛教會。1947年(民國三十六年),「中國佛教總會」成立於南京,各縣巿紛紛成立分會或支會,臺灣省佛教會也因此改稱為「臺灣省佛教分會」。

1949年前後,隨同政府來臺灣的佛教界人士,有中國佛教總會理事長章嘉大師(稱為西藏宋青海大喇嘛呼圖克圖),以及常務理事李子寬,還有江蘇、上海部分佛教界的知名人士。這些人士的來臺,帶來了正統的大陸佛教,剛開始時因為生活習慣不同,故影響不大,真正對臺灣佛教有影響的,乃是慈航法師。他在1947年(民國三十六年),應臺灣中壢圓光寺妙果和尚的聘請,從南洋來到臺灣創設佛教學院。他的來臺要比其他三十八年來臺的人早兩年,因此獲得很多人的尊敬,成為臺灣佛教界的翹楚。前述的章嘉、李子寬、江蘇上海一帶的知名僧侶以及一些青年僧侶(當時尚為學生)隨政府來臺之後,均先滯留於中壢的圓光寺。後來慈航法師特地在臺北汐止的秀峰山上建立彌勒院以供青年僧侶自修。由上海、江蘇來的知名僧侶,則進入上海靜安寺住持白聖法師所買下的十普寺(日據時代稱了覺寺,光復後改為十普寺)。這些知名的僧侶之中,有與近代中國最著名的高僧太虛大師同窗的智光和尚(原江蘇省鎮江焦山寺住持),及其弟子江蘇泰縣光孝寺之住持南亭和尚、焦山住持東初和尚(亦為智光之弟子)、出身閩南佛學院的默如法師、寶華山的住持證蓮和尚、戒德和尚等人,其他尚有河南開封的道源和尚、上海海潮寺的監院悟明等。(中國佛教叢林寺院所稱的住持,即日人所稱之住職,多稱以方丈和尚或簡稱方丈,精通經教、說法的僧,則稱法師。在大陸上,能稱法師者並不多,但現在臺灣幾乎稱呼出家人均為法師。此外,小寺之負責人並不稱住持,而叫「當家」)這些人均各自尋求發展,分散在各地,給臺灣的佛教界帶來影響。1950年,由奉化雪竇寺來臺的大醒法師(太虛大師的出家弟子)應新竹靈隱寺無上和尚之邀請,創設靈隱佛學院。上述之情況雖無特殊的發展,但大陸佛教的氣勢,已遍及全省。

大陸佛教之僧侶嚴持素食、不娶妻的戒律,和日本式的佛教完全不同。這種大陸佛教的嚴正風氣逐漸散佈於臺灣各地,但離所謂的「再建」,尚有一段距離。真正的再建,是在1950年後,經過中國佛教總會改組,成立各縣巿支會,且一律採用中國式的戒法。剛開始時,先以齋堂、尼寺等的年輕人為輔導對象,授予中國傳統佛教的出家戒法,藉機除去日本佛教的影響。到這個時候,才能說是中國佛教的正式再建。嚴格的說來,1949年(民國三十八年)來臺的僧侶,可算是中國佛教再建的第一期人物。第二期的人物,則是大陸失陷後流亡到香港,之後再來臺的佛教界人士。這些人士對臺灣的佛教有很大的貢獻,其對佛教的復興,偏重在佛教之思想與學問方面的工作。這些人士為︰太虛門下的優秀弟子印順法師,印順法師之門下演培、續明、仁俊等諸師;南嶽祝聖寺的住持兼佛學院院長道安法師、鎮江金山寺住持太滄和尚,以及上海法藏寺的監院續祥。這些人的來臺,使臺灣的佛教界產生了兩個現象︰第一是增加真正重視佛教學問的僧侶,第二是幫助了大陸佛教傳戒工作的再建。尤其是後者,對僧侶來說,是必經的入門階段。而臺灣佛教在日本佛教的影響之下,並不重視戒律,予以重新建立傳戒,乃是復興中國佛教形式上最重要的基礎。

(二)教會的組織與佛學院的林立
中國佛教總會理事長在政府遷臺的同時,也移來臺灣,其總會之名義、印鑑等,也一併帶來臺灣。但是在南京選出的理事和監事,只有章嘉及李子寬二人來臺,因此若不改選,就無法行使指導權。後來總會得到政府的幫助,於1952年(民國四十一年)舉行改選,並且通知臺灣省佛教分會,於各縣巿成立支會,終於在十九縣巿成立了支會,各地區的寺院均全部加入支會組織,成為團體會員。個人則成為個人會員。經過這一行動,臺灣佛教終於成為有機體的組織了!在此組織中,以中國佛教會為首,下分為臺灣省分會與臺灣各縣巿支會,成三級制。各級的組織都一樣。

在各縣巿成立支會之後,臺灣佛教界有了一個新的現象,就是創立了很多佛學院。在當時之各佛教學院中,成績最卓著的,最初是慈航法師創立的中壢圓光寺內之臺灣佛教學院,以及彌勒內院的佛學院。其次,是印順法師所指導的福嚴精舍,及高雄的東方佛教學院。在當時,因為有眾多的佛學院成立,所以一般僧尼的佛學水準也跟著升高了。相對的,僧尼對於大陸傳統的佛教知識,也跟著加強,因為擔任佛學院主持人或講師的,多為大陸渡臺的法師,或是出身大陸式佛教的人。這使得臺灣佛教的精神面,逐漸傾向於大陸式。

(三)中國佛教戒壇之建立──否定肉食娶妻
大陸方式的授戒,對於臺灣佛教的形式和精神有很大貢獻。這種傳統的戒律,對於曾受日本統治的臺灣佛教來說,有著相當強烈的對比。特別是一些已經日本化的僧侶,都與家人住在寺廟中,原先也極受信徒的尊敬。但是大陸僧侶一旦來臺,予以相較之下,大家發現後者才是真正的僧人,對日本化僧侶的尊敬自然逐漸下降,相對的,對大陸化的熱情增加,這種例子以中南部較多。

建立戒壇並予推進的主要人物,即為曾任中國佛教會理事長的白聖法師。此人對臺灣戒壇有很大功勞。

(四)居士佛教與大學青年佛教社團
大陸佛教出現在臺灣之後,這些渡台者努力的推行佛教文化,其中有一項特色︰便是推展居士佛教。

居士佛教和前述的齋教不同,齋教顯現出異教的色彩,居士佛教則是皈依三寶的純粹信徒,稱為優婆塞或優婆夷。居士本無特別的組織,以前在大陸上,是以「共修」為目的,創立過居士林一類的名稱,如上海居士林、武漢正信會、長沙居士林等等。

由於中國政府的遷台,一些任政府要職的佛教信徒也隨著來台。這些人對佛教發展的功勞,幾與一般出家法師相等。因為要帶給社會深的影響,身居要職的人特別有推動力。很多出家人也是因為有這些人的擁護,才能造出德高望重的地位,這種現象古今皆然。

到底在政府機構任職的佛教徒有多少﹖雖無統計,但可能有相當的數量。較知名的,有總統府資政、《中華大藏經》的發起人趙恆惕、國策顧問屈映光等人。其他在中央民意機構的立法院、監察院、國民大會的國會議員中,也不乏信仰佛教的名士。不過,這些機構的信佛居士對佛教的發展,究竟只是間接的,真正積極有直接影響的,是那些編輯《大藏經》的部分居士。其他在德學兩方有極大影響力的,還有臺中的李炳南氏。

李炳南氏是國民政府遷台以後之三十年間,居士佛教界中特別值得注目的人物,李氏乃是皈依近代淨土宗著名的高僧印光法師的信徒,通曉教理,他的目的是使居士的淨土信仰再度興盛。他在臺中創設蓮社,定期的舉行念佛會,時常宣講佛儒各種經書,對於他宗的經典,也常加以宣揚。臺中一帶的正信教徒可說多半受其教化,信眾均以「李老師」稱之。李氏之教化隨歲月之增長,遠達臺北、高雄,在這兩地陸續成立了類似蓮社的念佛團,為居士共修之場所。

李炳南氏為山東人,曾任國民政府「至聖先師」孔子祭祀官之祕書長。

給大專院校帶來很大影響力的居士,為周宣德。周氏從1957年起,即設置「育英基金會」,鼓勵大學生從事佛教研究。基金會原來均靠幾位法師與居士的捐款,以中國佛教會國際文教委員會為名。經費並不多,但意為鼓勵學生研究佛教。此基金會的做法是審議學生研究佛學的報告,及格者贈予獎學金。他的這番苦心,沒有多久便得到很大的反響。不久,臺大學生成立了「晨曦學社」(1961),參加的學生一開始就超過了兩百人。接著,師大也成立了「中道社」。因為這兩所大學的盛況,佛教界甚為欣慰,獎學金的數額也跟著提高。這種活動的影響亦遠及海外,遠在加拿大的佛教徒詹厲吾氏捐款甚巨,詹氏乃是皈依中國近代著名的禪宗高僧虛雲和尚的華僑,漢詩造詣頗深,對慈善事業一向不餘遺力。由於詹氏的巨額捐款,大學生研究佛學者日益增加,各大專學院也相繼成立「佛學社」。從而引起此後數十年間,臺灣知識分子的學佛風潮。(取材自張曼濤〈臺灣的佛教〉)

◎附一︰藍吉富〈二十世紀後半期的臺灣佛教〉(摘錄自〈二十世紀的中國佛教〉)

教會組織
(前略)國民政府遷來台灣以後,中國佛教會也隨著在臺灣復會。近四十年來,在歷屆主持人擘畫之下,該會的功能已較前顯著。目前(1991年)該會組織,分為三級制。其一為中國佛教會本部,設在臺北巿,為全國性的佛教統轄機構。其二為省級及院轄巿級的分會,有臺灣省、臺北巿、高雄巿三分會。其三為縣巿級支會,計有基隆巿、臺北縣、桃園縣、新竹縣、苗栗縣、臺中巿、臺中縣、南投縣、彰化縣、雲林縣、嘉義縣、臺南巿、臺南縣、高雄縣、屏東縣、臺東縣、宜蘭縣、澎湖縣等二十一支會。依據1990年內政部的統計資料,臺灣佛教寺院共有四0二0座,信徒共有四八五萬六千人。

中國佛教會是以出家人為主要對象的團體,其宗旨是護國衛教。平常較重要的職責是,對傳戒及各項重大法會的審核與輔導,弘法事業的推動,國際佛教文化的交流,佛教教育與社會慈善事業的推行等等。政府遷臺後,該會先後有章嘉、白聖等法師擔任理事長,其中白聖主持中國佛教會之時間最長,共連任十屆(約三十年)。白聖逝世後,自1986年起,即由悟明繼任理事長。到1993年,理事長一職改由淨心接任。

除此之外,專以在家居士為對象的佛教弘法團體,也在1969年成立於臺北,此即「中華佛教居士會」。該會創辦人是李謇、沈遵晦、楊九思、周邦道、蔡登山……等人。此一團體,除了弘揚在家佛教之外,也經常組團參加國際佛教文化的交流活動。大約在1980 年以後,與日本佛教關係較密,曾與日本靈友會結盟,用以促進中日佛教文化之交流。

1989年,以佛教青年為對象的弘法團體──「中國佛教青年會」正式成立。這是臺灣地區第三個中央級的佛教弘法團體。首任會長為宏印,祕書長為淨耀。目前的第二任會長仍由宏印蟬聯。

1991年,由佛光山倡辦的「中華佛光協會」又告成立。這是一個由佛光山主導並大量吸收在家信眾的弘法團體。由於佛光山的積極推動,目前正快速發展中。而且,就目前的態勢看,佛光協會的發展趨勢是國際化的,並不是單以國內的「中華佛光協會」為限。(中略)

整體地看,二十世紀以來的中國佛教,教會組織的型態及功能是不理想的。近四十年來的臺灣,也並未有突破性的進展,中國佛教會等組織,只是在政府法令下所設的民間組織,對各成員的約束力不大。至於像日本佛教那樣,具有約束力,且組織嚴謹的宗派(如淨土真宗、日蓮宗、曹洞宗等),除了佛光山系統的寺院稍具雛型之外,其他寺院大多是各自為政的個別單位,甚少具有相互隸屬的宗派意識。而佛光山雖然是當前華人佛教中最具規模的教團,但迄今為止仍未有成立新宗派的明白表示,故仍不能以宗派來衡量。因此,臺灣地區的佛教教會組織,要由個別寺院階段進入宗派組織階段,仍須再假時日。

佛學思潮及佛教研究趨勢
從清末楊仁山居士復興佛學以來,現代佛教在教義的闡述與研究方面,確實比有清二百年要進步得多。大體而言,這八十年來的佛學思潮及佛教研究,可以分為四大類。其一,是傳統佛法的闡述與延續。其二,是以太虛為主的出家系人才的貢獻。其三,是在家佛教信徒的佛學研究。其四,是學術界(非信仰界)的佛教研究。

(1)第一類指的是傳統方式的弘法與研佛。這一類研究的特色,是比較固守中國佛教的傳統,並特別強調信仰與實踐的重要性。(中略)淨土宗方面,(中略)近四十年來的臺灣,北部的廣欽、智諭,中部的李炳南,南部的煮雲等諸公,都有可觀的成績。

禪宗方面,民初以來以主持南華、雲門二道場的虛雲最為著名。(中略)臺灣方面,四十年來的禪風也頗有提倡者。南懷瑾常以在家居士之身舉辦「禪七」活動,以訓練禪者。中南部的白雲在彰化、臺南兩地設有道場,也以禪宗方式接引了不少知識分子。

大約在1980年代以後,臺北巿農禪寺的聖嚴,也以禪七接引了不少在學青年與社會大眾。使農禪寺成為臺灣的著名禪宗道場。此外,1990年以來,臺北縣靈泉寺的惟覺,由於在念佛與禪修方面都有深入的體驗,也使該寺成為著名的禪修道場。

關於天台學的弘揚,早期大陸以寧波觀宗講寺的諦閑最為有名。此外,默庵、空也、道階、倓虛諸師,也弘揚此學頗力。在臺灣,則有早期的斌宗及其傳人慧嶽。此外,曉雲為倓老高徒,亦專弘斯學。

華嚴學方面,民初的月霞,以專弘賢首宗義聞名於世,曾設有華嚴大學以造就人才。其門人中,持松、常惺、慈舟諸師,都是華嚴名匠。至於在臺灣用傳統方式講《華嚴經》的,以臺北華嚴蓮社的南亭、華藏法施會的淨空,及臺中的李炳南等三人較為世所知。

戒律方面,民初的弘一於戒律之研究,用力甚深,行持也相當清淨。此外,淨嚴、慈舟諸師,也以提倡戒律著稱於時。臺灣中部的懺雲也倡行戒律,風格頗似昔日的弘一。至於四十年來,有關律學的著述則不多。聖嚴的《戒律學綱要》,是雅俗共賞的入門書。

(2)第二類指的是太虛一系的佛學研究。(中略)目前被仰為臺灣佛學界最高權威的印順,也是太虛一系下的學僧。與太虛相較,他的成就比較偏向佛學的探究方面。在風格上他沒有太虛的「波瀾萬狀」,而在學養的精緻細密方面,則較太虛為優,頗有「孤峰獨拔」之氣勢。尤其,在印度大小乘佛法的釐清與疏解上,近數百年來的中國,恐怕很少有人能與他並駕齊驅。其對龍樹中觀思想的闡發,也是當代我國佛學中的一絕。他判攝大乘佛法為性空唯名、虛妄唯識、真常唯心三系。而以為性空唯名系較早出,最究竟。而真常唯心系則較晚出,較不純。這種思想,與太虛的判攝,有根本上的不同,也較能被現代世界佛教研究界所認可。

《妙雲集》是印順早年著述的結集,共有二十四冊。這是四十年來在臺灣最受年輕佛子歡迎的佛教叢書。其中之《成佛之道》一書,是一本佛法總綱目,也是甚受歡迎的佛法入門書。

最近二十年來,印順的幾部力作雖然在方法上與形式上頗具學術規格,但態度則仍不失其佛教徒立場。其中,《中國禪宗史》糾正了胡適在禪宗史上的某些誤解,並疏通了具有印度意味之達摩禪演化為中國禪的經過。達摩禪如何老莊化、玄學化,如何受到牛頭禪的影響而在江南展現出新面目,凡此諸事,在這本書中都有清楚的交代。此外,《原始佛教聖典之集成》、《說一切有部為主的論書與論師之研究》、《初期大乘佛教之起源與開展》、《如來藏之研究》等書,是他早期作品《印度之佛教》一書的分段擴充與改寫。1985年以後,他又有《空之探究》、《印度佛教思想史》等書,這些書也解決了印度佛教史上不少曲折、複雜的問題。

印順思想,在臺灣有相當多的崇仰者。例如演培、仁俊、印海、常覺諸師,都曾受到他相當大的啟發。演培的《諦觀全集》,是他數十年來弘法、著譯文字的總集。其書對印順的思想,有很清楚的引申。對各經論的解說,也相當細密。此外,最近幾年又有傳道、宏印、昭慧諸師,熱心弘揚印順之學。《妙雲集》中之各書,也不斷地成為各道場或佛學院的佛學教材。

(3)關於第三類──在家佛教徒的佛學研究,係指不依傳統方式來研佛,或不依傍僧眾的在家居士之佛教研究而言。(中略)旅美的張澄基早年學密,精通藏文。譯有《密勒日巴大師全集》與《岡波巴大師全集選譯》,甚為佛學界所推崇。其所撰《佛學今詮》,以客觀態度探討佛學中的某些根本理論,也風行一時。此外,又以英文撰有《華嚴哲學》(The Bud-dhist Teaching of Totality-The Philosophyof Hwa Yen Buddhism)一書,為國人以英文著作的少數佛學作品之一。張氏曾回臺灣執教,且其中文譯著都在臺灣出版,因此頗為臺灣佛學界所推重。

南懷瑾早年具有豐富的宗教經歷,對禪、密、道教及中國傳統文化,涉獵甚廣。早年曾經遊學於四川禪宗名德袁煥仙之門。來臺後,又從方悟初、針石子老人遊,旋創辦東西精華學會於臺北,講佛學,打禪七,談儒說道,頗有治三教於一爐之趨勢。可惜大約在1985年以後,即離開臺灣,卜居於美國、香港等地,不再在臺灣從事宗教文化的宣揚。(中略)

近四十年來,香港與臺灣的密宗風氣也相當盛行,上師大多是在家居士,早期的屈映光、吳潤江、劉銳之、申書文等上師,都在港臺等地弘揚無上密法。1987年逝世於美國的陳健民,曾在西藏拜師數十名,又入印度閉關二十餘年,在顯教、密教方面都有深入的研究,且修持功深,學問規模宏闊,是在密教理論方面有大成就的善知識。其《曲肱齋叢書》中有關密教的文章,都能發人之所未發,且曾矯正不少前人的錯誤,是近四十年來最有分量的密教文獻。1980年末,陳氏曾回臺灣作短期講學。所講的是「淨土五經會通」,而非密教。其間曾特別主張「消業往生」,認為傳統佛教界所主張之「帶業往生」係不合經義。這種看法曾引起國內淨土宗人的普遍排斥,而有激烈的法諍。

(4)第四類指的是學術界(非佛教徒)的佛教研究而言。在這方面,大體以史學界及哲學界人士較有成績。從民初以來到國民政府遷臺為止,其中著名學者有熊十力、梁啟超、陳垣、胡適、湯用彤等人。遷臺後的四十年間,牟宗三、唐君毅、方東美、霍韜晦等港臺學人,也頗有成績。而晚近自美洲回臺講學的冉雲華、傅偉勳二位博士,對臺灣的佛學界也有相當程度的刺激與啟迪。(中略)

胡適以研究《壇經》與神會和尚等問題,在佛教界曾引起傳統派的論難。日本‧柳田聖山所編的《胡適禪學案》,是他的禪宗史研究論集。他的主要貢獻,在於能運用西洋及乾嘉的史學方法來研究禪宗史,並且將神會和尚的重要性揭引出來。一直到現在,國際學術界還有人依照他的態度與方向去探討禪宗的史實。

近四十年來,哲學界研究佛教風氣也不算不盛。方東美晚年講大乘佛學,對於《華嚴經》的境界與宗教精神有相當精彩的發揮。尤其他從該經〈十迴向品〉所提拈出來之「上下雙迴向」的生命態度,更為其及門弟子所津津樂道。其佛學著述之被整理成書者,有《華嚴宗哲學》、《中國大乘佛學》等書。此外,唐君毅是近數十年來旅港的新儒家鉅子,其《中國哲學原論》卷三〈原道篇〉,全書都在探討中國佛教哲學問題,對於有意鑽研中國佛學者,也有很好的啟發作用。至於專門著作之較有具體成果者,當推牟宗三的《佛性與般若》一書。

相對於胡適博士之以史學方法治禪史,牟宗三這部書則係以西方哲學的敏銳思辨方式來研究中國佛學。他這部書是以天台宗為主體的中國佛教哲學著作,並以「佛性」與「般若」兩綱領來說明大小乘各系佛法的性格。牟氏不是專業的佛教研究者,因此在某些枝節所在,或許仍有值得商榷之處,但是在該書的主題──天台宗的判教方面,他確是相當深入的,確有其敏銳的分析力與洞見。這種思辨力不只為一般佛教學者所無,即在世俗學者中亦不易覓。透過這種思辨力,來為天台、華嚴的判教作一總的批判,是該書的主要目標。如果承認他所預擬的前提,則透過他的邏輯式演繹,必定會到達他的結論。這是該書的特色。其結論是︰般若是共法;佛法系統之不同關鍵只在「佛性」問題;系統而至無諍是在天台圓教;天台圓教是般若之無諍與系統之無諍的融一。因此,只有天台宗義才是真正的圓教,才是佛法最究極的歸趣。姑不論其所見是否必不可易,即就其對天台宗義學的釐清方面,其貢獻也是可以肯定的。

除了《佛性與般若》之外,牟氏在其《現象與物自身》、《中國哲學十九講》、《智的直覺與中國哲學》等書,也都各有若干篇文章專題討論佛學。

大約在1985年以後,海外學者之研究佛教者逐漸有回臺灣作短期講學的事例。譬如旅居加拿大的冉雲華,旅美的傅偉勳、鄭學禮,旅法的陳祚龍、吳其昱,旅新加坡的古正美等人皆是。其中,冉雲華在1989年以後,應臺北的法光佛教文化研究所之約聘,回臺擔任客座教授,主授中印佛教及敦煌佛學,並常應邀在臺灣各地作學術演講,頗為臺灣學術界所推戴。此外,傅偉勳近年來在臺灣出版不少與佛教有關的中文著作,並為臺北的三民書局主編《世界哲學家叢書》及《現代佛學叢書》,且為法光佛教文化研究所作過數次暑期佛學講座,對臺灣的佛教研究,頗有刺激及啟迪之功。

在數十年的薰習培育之下,臺灣地區的佛學研究基礎乃逐漸穩固。在1991年的今天,臺灣的佛學研究狀況大抵有下列幾項趨勢。

(1)學術界大體已能掌握國際研究資訊,尤其是對日本及英文著述更不陌生。而且,由於近七、八年來在臺灣先後召開的國際佛學會議,不下十次之多,更使臺灣學術界對國際學術風貌較前熟稔。

(2)佛學界對於佛學基礎語言──梵、巴、藏、日文,已較前重視。對這些語文的傳授,已有不少公私教育機構設立專門課程。

(3)新一代的佛教研究人才已陸續出現。粗略的估計,在臺灣以佛學研究為專業的學術界人士大約有五十名左右。這是不包含那些能用傳統方式講經之僧俗二眾的數目。雖然為數不多,但在一般大學仍未能設立佛學系的現階段環境裏,這五十名左右的研究者,多少也可象徵臺灣地區的佛學研究潛力。

(4)佛教研究資料充斥坊間,大藏經及各種佛學叢書陸續被印行流傳於世,這也是對臺灣佛教研究界相當有利的輔助條件。

1990年,臺灣的佛學界人士籌組成立了一個以佛教研究者為對象的學術團體──「現代佛教學會」。該會的宗旨是︰「促進佛學研究風氣,提高我國佛學界在國際上之學術地位」。該會的任務是︰

(1)佛教及其相關文化現象之研究、調查。

(2)召開與佛學研究有關之學術大會、講演、研究等集會。

(3)發行刊物。

(4)接受公私機構之諮詢或委託以從事佛學研究。

(5)與國內外之佛學研究及相關團體從事學術文化交流。

具有這種宗旨與任務的佛學研究團體,能在臺灣地區成立,這多少說明了佛學研究的風氣在臺灣已大體能在學術界開展。四十年來各界所播下的學術研究種子,目前已開始萌芽。

一般教育與佛學教育
截至目前為止,臺灣佛教界在社會上辦得最多的教育機構是幼稚園。此外也有幾所中學,如北部的智光商職、慈航中學、東山高中、能仁職校;中部的慈明商工補校;南部的普門中學等。依現有成果來看,佛教在這方面的成績並不理想。主因是辦學經驗不足,缺乏現代教育行政的認識。因此,往往有創校不久,即輾轉將學校脫手予普通社會人士之事例,這一點是佛教界必須警惕的。

在高等教育方面,在1989年由證嚴籌備並成立的慈濟護理專科學校是臺灣佛教界所設的第一所專科學校。1990年曉雲所籌設的華梵工學院正式成立,內設電子、建築、機械、工業設計、管理等五系,這是第一所由佛教界所籌設的正式大學。此外,證嚴繼慈濟護專之後,也積極籌備慈濟醫學院。1990年該院之申請,正式獲得教育部核准,並擬設醫學、公共衛生、醫事技術三系。(編按︰自1993年起,由於教育部開放人文社會類私立大學之設校申請,因此佛教界又有多人申請設校。至1993年底,申請者已有聖嚴在臺北籌設法鼓人文社會學院,證嚴在花蓮籌設慈濟人文社會學院,星雲在宜蘭籌設佛光大學人文社會學院,了中在新竹籌設玄奘大學人文社會學院。)

其次,在佛學研究方面,近四十年來,研佛風氣在臺灣逐漸地增強。自1957年起,由周宣德發起的大專學生研佛運動,相當成功地在各大專院校展開。周先生創辦《慧炬雜誌》,專供大專學生閱讀,並發放多項研佛論文寫作獎學金,以鼓勵高等知識分子學習佛法。二十餘年來,績效斐然。幾乎各大專院校都曾成立佛學研究社團。其中如︰臺灣大學的晨曦社、政治大學的東方文化社、師範大學的中道社、中興大學的智海社與正覺社、中國文化大學的慧智社、淡江大學的正智社、臺北醫學院的慧海社、交通大學的鐘鐸社、東海大學的覺音社、逢甲大學的普覺社、成功大學的東方哲學社、高雄師範學院的大慧社、屏東農專的慧智社等,都生氣蓬勃,活動頻繁。加上近十餘年來,各大寺院又經常利用寒暑假舉辦大專佛學夏令營等活動,因此,高等知識分子信仰佛教的人數,也顯著地增加。

另外有一種現象也是可喜的,此即出家僧尼之教育程度的普遍提高。二十年前,出家人之具有高中學憑不多見,但是現在,具有大專學歷的比丘、比丘尼已不在少數。而且到外國留學的出家人也不斷地增多。譬如中國佛教會的執事諸師中,淨心、了中等人都曾在日本的佛教大學取得學位。此外,高雄佛光山、南投碧山岩、臺南開元寺、臺中萬佛寺及佛教會館等處,也都曾派遣出家人赴日本留學,其中且有已取得碩士學位或修畢博士課程的。至於獲得國外博士學位的出家人也有四位。印順以《中國禪宗史》等書受到日本大正大學的重視,而榮膺文學博士學位。這種不須留學而純以論文取得的學位,與一般榮譽學位不同。其所提論文或著作,必須具有透闢的創見,否則很難得到。此外,親赴日本留學而獲得博士學位的,則有聖嚴。近有旅美留學的恆清,也獲得威斯康辛大學博士而歸國任教,為有史以來第一位得到博士學位的比丘尼。留學日本京都的慧嚴,是恆清之後的第二位博士比丘尼。而由佛光山派赴國外留學的出家人中,除了不少攻讀碩士班的留學僧尼之外,慧開(美國天普)、依筏(美國耶魯)、慈怡(日本京都佛大)等人也都在攻讀博士課程,預計數年內當可取得博士學位。此外,據聞依益、永有二師也即將進入英國牛津與倫敦大學攻讀博士課程。由此可見,近年來出家人的教育程度確有顯著的提高。

在佛學研究與教育方面,目前臺灣的佛教研究機構及教育機構先後共有數十餘所。陽明山中華學術院的佛學研究所與佛教文化研究所,是1985年以前臺灣較著名的研究機構,都曾有佛學學報出版。至於佛學教育機構方面,四十年來先後有不少寺院設立過,但是在學制、課程及學院規模方面,大多不甚理想。而且,時辦時停的情況也頗為常見。到1991年為止,現存的佛學教育機構略如下列︰

(1)佛學院︰所招收的是初中或高中畢業生。現存二十四所。比較著名的有佛光山叢林學院、東方佛教學院與圓光佛學院。

(2)研究所︰所招收的是大專畢業生或佛學院畢業生。現存十二所。比較著名的有中華佛學研究所與法光佛教文化研究所。

在佛學專才的培育方面,自1985年聖嚴設立中華佛學研究所之後,教育瓶頸有較大的突破。該所採取國際上佛教大學的教育方法,對學員採取較新穎、具學術性的訓練,迄今為止,所訓練的人才已有數十位,大體具有一般大學的碩士水準。

這所研究所的設立,對臺灣的佛學研究有相當程度的意義。其辦學特徵,可以從下列1991年的課程表中約略窺見。

(1)語文︰梵文、巴利文、西藏文、英文、日文。

(2)一年級共同必修課︰比較宗教學、佛學研究方法。

(3)一年級共同選修課︰阿含經、禪學、淨土學、中文佛教史籍解題、佛教史料學、天台思想、華嚴思想。

(4)二、三年級共同選修課︰敦煌佛典、宋代佛教史專題研究、如來藏思想和淨土教、天台學專題研究、華嚴學專題研究、印度佛教史、部派佛教、阿毗達磨論專題研究、業論、梵文佛典導讀、巴利佛典導讀、西藏宗論研究、藏文佛典導讀、宗義等十四種。

佛書的出版
〔大藏經的編輯與翻印〕 四十年來的臺灣版藏經,就種類之多而言,可以說是空前的。四十年來在臺灣印行的藏經,共有九種之多。在同一時代裏有九種藏經在流通,這種現象是古代佛教徒所難以夢見的。這九種藏經是《中華大藏經》、《大正藏》、《卍正續藏經》、《高麗藏》、《佛教大藏經》、《龍藏》、《臺北版西藏大藏經》,及日本的《南傳大藏經》與《國譯一切經》。最近臺北的新文豐公司又在籌印二十世紀初期日本所刊行的《佛教大系》(六十五冊),這是一部經律論與註書相互繫屬的藏經。果能出版,臺灣流通的藏經,將增至十種。

此外,還有專為補充《大正》、《卍續》二藏之不足的《大藏經補編》,以及在版面上大幅度革新,完全用新式標點的《文殊大藏經》與《阿含藏》。其中,《文殊大藏經》已出版三十餘冊,《阿含藏》則將四阿含全部作新式的排版處理,在版本上甚受研佛者歡迎。

〔叢書與工具書〕 現代臺灣第一部規模較大的佛教叢書,當推已故張曼濤氏主編的《現代佛教學術叢刊》。這部書內容共計一百冊,另有目錄索引一冊。全部以活字重新排印。這是1911至1971之六十餘年間,中文佛教論文的集大成。

此外,筆者所編的《現代佛學大系》(六十冊)及《禪宗全書》(一百冊),也是較大篇幅的叢書。前者收集一五0種左右的佛學著述,後者滙集了近六百種禪宗典籍,這兩部叢書對於相關領域的研究者而言,或不無小補。另外,由高志彬、杜潔祥等人所策畫出版的《中國佛寺志》,前後共計三輯,收集一百餘種寺院史料,在中國佛教史料的保存方面,有相當程度的意義。還有,明復的《禪門逸書》(共二輯),為歷代禪宗大德詩文的彙編,大部份是一般大藏經所未收的逸典,也甚具史料價值。

在工具書方面,有舊書的翻印與新編兩類︰

(1)舊書的翻印︰中文方面有《丁福保佛學大辭典》、《實用佛學辭典》、《法相大辭典》、《大明三藏法數》等書。日文方面有《望月佛教大辭典》、《佛教大辭彙》、《密教大辭典》、《禪學大辭典》、《佛教語大辭典》等書,以及《大(正)藏經索引》、《翻譯名義大集》、《漢英佛學大辭典》、《梵和大辭典》等書。

(2)新編︰以《佛光大辭典》及《二十五種藏經目錄對照考釋》為最著名。此外,筆者主編的《中華佛教百科全書》,全書約九百萬字,預計在1994年可以出版。

〔舊書之重印〕 由於印刷技術的進步,與成本的降低,將舊書用照相製版來重新印行的風氣,在臺灣一直歷久不衰。從事這項工作最有成績的是早期的臺灣印經處,以及近十餘年來的新文豐出版公司與佛教書局。其中,尤以新文豐出版公司成果最為豐碩。其他出版文史類典籍的出版社也偶有印行佛書的,但大抵以學術名著為多。此外,還有一些專門印贈佛書的機構。它們用贈閱佛書的方式來弘揚佛法,有點類似基督教的聖經公會。可惜所印的佛書大都未經細選,內文也很少重新排印,在出版技術方面似有提高水準的必要。

這些重印的舊書,佔四十年來臺灣佛教出版物的大部份,其內容幾乎囊括了民初四十年間我國佛界的重要典籍。在翻譯方面,大勇、法尊等人從藏文翻譯而來的佛典(如《菩提道次第廣論》及《略論》等書)大部份都重印了。此外,工具書如丁福保的《佛學大辭典》、朱芾煌的《法相大辭典》,學術名著如湯用彤的《漢魏兩晉南北朝佛教史》、《往日雜稿》,及其譯自巴利經典的《南傳念安般經》、支那內學院的《內學年刊》,陳垣的《中國佛教史籍概論》、《明季滇黔佛教考》等書,以及呂澂、王恩洋、熊十力、黃懺華、蔣維喬、虞愚、法舫、周叔迦等人的著作,也都陸續被印行於世。

由於書價便宜,要購買這些書相當容易,因此,一個生長在臺灣的佛教研究者,要承襲民初四十年來的佛學傳統,是並不困難的。

〔佛書翻譯〕 在佛書方面大約有三類譯作可略為討論。第一類是從日文譯成中文,或採日文著述之內容編譯成中文,或者受日文作品之導引啟發而撰成的論著。第二類是從英文譯成中文的作品。第三類是自梵文、巴利文、藏文譯成中文的典籍。

第一類是1950與1960年代較為盛行的。在這方面,楊白衣、李世傑的貢獻最顯著,他們在數十年來的譯述與講學之中,不斷地將日本的佛教研究方法引進臺灣來。楊氏從《南傳大藏經》選譯的《長老偈》、《長老尼偈》、《阿育王石刻法敕》等文,及其近年來關於《七十空性論》、《三性論》等研究,都頗能補充我國佛學的不足。李氏有關《奧義書》及《六派哲學》等著述,也都是國內學界一向所缺少的。這兩位先生可說是臺灣學術界中以現代方法研究佛教(或印度哲學)的啟蒙人物。此外,這些年來臺灣的幾本較好的佛學入門書,如《佛學概論》(林傳芳)、《佛學入門》(李孝本等)、《佛教概論》(聖印)等書,也都是取資於日本佛學之作。還有,慧嶽也譯述了幾本有關天台、華嚴的著作。林傳芳有《日本的佛學研究》一書,詳述近百年來日本以學術方法研究佛教的情形。

從英文譯成中文的佛書,以禪學類最多。尤其是鈴木大拙的英文著述。譯述這一類禪學作品的人,年紀多半不大,而且大都不是專業的佛教研究者。這些書的出現,使臺灣多出了一些喜歡談禪的年輕人。除了禪學一類的書之外,有幾本書也很引人注目。中英文造詣皆深的顧法嚴譯有《佛陀的啟示》(What theBuddha Taught)與《原始佛典選譯》(Buddhism in Translation)等書,都曾風行全臺,歷久不衰。另外,淨海有一部自英文著作編譯而成的《南傳佛教史》,此書與上述顧法嚴那兩部書,都是南傳巴利系佛教的入門典籍。此三書的出版,使我國佛教界對南傳佛教有一更清晰的認識。

至於在英文佛教學術論著方面,當以郭忠生氏之成績較為可觀。郭氏所譯之《中觀哲學》(T. R. V. Murti著)、《原始佛教》(水野弘元著‧英譯本)、《維摩詰經序論》(E.Lamotle著)、《印度與中國的早期中觀學派》(R. H. Robinson著)等書,都是蜚聲國際學術界的作品。對臺灣的佛教學術研究界,頗有啟蒙作用。

第三類的梵、巴、藏文翻譯,數量極少,無法與日本佛學界譯述之勤相提並論,但是仍然有幾本書必須一提。首先該介紹的是張澄基譯自藏文的《密勒日巴大師全集》,此書共三冊,包含《密勒日巴尊者傳》一冊與《十萬歌集》兩冊。這是描述藏密白教(噶舉派)大師密勒日巴之思想及傳記的最主要作品。尤其《十萬歌集》是第一次譯成中文(傳記部份,前此已有《木訥傳》一小書行世),在藏密歷史上及修持上,這部書都相當重要。加上張氏在每章末尾,都加上極扼要、清楚的註釋,也頗便初學。因此,這部書可以說是四十年來佛學界的重要翻譯之一。此外,1988年以來,陳玉蛟也自藏文資料翻譯或著述出下列諸書︰《宗義寶鬘》、《阿底峽與菩提道燈釋》、《現觀莊嚴論初探》。這些書對臺灣佛學界的西藏佛學研究,頗有拓荒性的影響。

除了上述三類之外,拙編《世界佛學名著譯叢》(一百冊)的出版,也應在此一提。該叢書是筆者受臺灣某出版社委託而主編的。雖然在編譯期間,該出版社因財務困難而使理想不能完全達到。但是能滙集一百冊外文佛學典籍之中譯本於一叢書之中,也並非易事。該叢書對臺灣佛學界而言,在資訊領域的擴大、工具書及文法書的提供、佛學研究視野的開拓等方面,相信會有若干裨益。

〔學報及雜誌〕 以發表佛學論文為主的學報,早期有《華岡佛學學報》、《佛教文化學報》、《佛光學報》三種。出版的時間,大約是一年或兩、三年一期。論文水準雖然不能與國際佛學界並駕齊驅,但卻也幾乎網羅了臺灣、日本及香港一帶的中國學者。可惜到1985年左右,這三種學報即告全部停刊。目前,臺灣的佛學學報,僅有聖嚴的《中華佛學學報》(1987年起)一種而已。

此外,以雜誌面貌出現,而內容專門刊載學術譯著的佛學刊物──《諦觀》,也必須一提。該刊創始於1983年,為致中所創。迄今(1993年)為止,已發行七十餘期。在譯介歐美日本的佛學名著方面,該刊有重要的貢獻。

在一般佛教雜誌方面,正式向政府登記的大約有四十種,大部份是月刊、書版。發行量較廣或歷史較久的有《菩提樹》、《中國佛教》、《普門》、《獅子吼》、《海潮音》等。其中以1988年革新版面的《普門》雜誌較具創意。該刊每期發行二萬餘冊,印刷精美,內容頗有可讀性。此外,《慈雲》雜誌在接引初機方面,也甚具影響力。

1990年,在臺北有《福報》創刊,這是臺灣第一家佛教日報,可惜因資金短絀,經營又不完善,終在發行幾個月之後即告停刊。

臺灣佛教的社會事業
自古以來,「慈悲」即係佛教最明顯的標幟。因此,社會慈善事業,一直也都是我國佛教寺院所重視的目標之一。近幾十年來,寺院對貧苦百姓的救濟風氣,也大體都能維持不墬。以臺灣的佛教團體為例,每年冬天,總是舉辦濟貧托鉢捐款,以救濟貧苦民眾,對於政府所倡導的捐資興辦公益事業,也都能積極響應。至於各寺剎在例假日之成為國民休閒渡假的正當觀光場所,也表現出其甚具價值的社會功能。

在淨化人心,改善社會風氣方面,臺灣的佛教一直是政府政令的最佳配合者。數千座寺院的定期或不定期講經說法,勸人為善,以及用戒律來淨化信徒的日常行為,其對善良風俗的倡導,當然有很大的作用。此外,由佛光山首倡的電視弘法節目,以及目前充斥坊間的佛教書籍,對一般讀者之可能產生正面的行為導引,也是不言可喻的。以慈濟功德會的證嚴為例。她的一本《證嚴法師靜思語》,自1990年十一月起發行,到1991年六月間共印行一四0版,銷售二十八萬冊。據出版界估計,到1991年年底為止,大約可銷售到一七0版。這本書的閱讀對象,除了一般人士之外,還有公司員工、監獄受刑人,以及學校學生。像這樣的文化傳播力量,對社會的正面影響是可以約略預見的。何況臺灣的佛書種類至多,並非僅此一種而已。

最近這些年來,各大小寺院的社會事業又有顯著的進步。醫院、圖書館、民眾補習班等設施,在各寺院中也陸續地興辦開來。醫院的診療,或為免費義診,或者收費低廉。圖書館與各項補習班也都多半免費提供給社會人士,即或收費,也必比社會上的同類機構要價廉得多。

在1986年以前,佛教界所設的醫院或醫療處所,規模都很小,遠不能與天主教、基督教所設醫院相比擬。但是,1986年八月,由證嚴所主持的慈濟功德會,創辦了慈濟綜合醫院。這一座臺灣東部最優秀的醫院的成立,使臺灣社會也肯定了佛教興辦大型醫院的能力。使佛教界所辦的醫院,也一躍而達國際級的綜合醫院水平。

證嚴的慈濟功德會,海內外會員已超過一百二十萬人,所募慈善基金超過十五億元,所濟助的對象超過六十萬人。而且,其所推動的慈善事業,並不限定在臺灣一地。以1991年為例,該會捐贈給孟加拉的救災基金約為美金十六萬元,此外,對中國大陸所發生的嚴重水災,該會也曾發起捐助活動。並在洪澇最嚴重的安徽省全椒縣官渡鄉,為災民建造一千戶民宅。

證嚴的慈善事業,可以說是臺灣佛教之「慈悲」理念的象徵。1991年七月十六日,證嚴獲頒1991年的「麥格塞塞獎」的「社區領獎」。頒獎單位指出,證嚴「喚醒了臺灣現代社會對古代佛教教義所蘊含的同情與施捨心的再認識」。

「麥格塞塞獎」被稱為「亞洲的諾貝爾獎」,因此,證嚴的獲頒該獎,也象徵著臺灣佛教界的社會事業已獲得國際社會的正式肯定。

在醫療事業方面,除了慈濟綜合醫院之外,由正德堂佛教信徒所倡辦的中醫醫院──正德慈善連鎖醫院,也在1980年代末期正式開辦。截至今年為止,已有高雄、臺北、彰化三家,專為出家人及一般貧困民眾作中醫的醫療服務。

除了醫療服務之外,佛教界已逐漸能主動觀察社會各界的需要,而作較具時代性的服務。臺南妙心寺的傳道,設立佛教資料中心以供研究者查閱,並經常主辦佛教文化活動,且矚目於環保問題,先後曾多次主辦有關環保的講習活動,期能喚起臺灣民眾的環保意識。臺北的青年僧人淨耀,也興辦淨化社會文教基金會、觀音線等活動,期能以佛教徒身份為社會更盡一份服務的心力。這些事例,也使人發覺佛教的社會事業已逐漸地朝精細化邁進。

像上述這些事例,只是眾多事例中較為顯著的部份,事實上,臺灣佛教徒為社會所作的各項關懷舉措,是遍及全島,不暇枚舉的。

◎附二︰陳玉蛟〈臺灣的西藏佛教〉(摘錄自《法露》雜誌民國七十八年十一月號)

西藏佛教在臺灣弘傳之概況
政府遷臺以後,西藏佛教在臺弘傳之情形,約略可分前後兩個階段。第一、前弘期︰指民國三十九年至七十一年,噶舉派藏僧迦盧仁波切(Rin po che一詞,係藏人對高僧大德的敬稱)首度抵臺傳法以前。這段期間,西藏佛教的傳法者,除格魯、薩迦二派以外,幾乎全以漢族在家居士為主;傳法的規模較小,且集中於北部地區。第二、後弘期︰由民國七十一年至今。這段期間,大量的西藏僧侶應信徒之邀前來傳教,傳法規模與日俱增,並且迅速遍佈全省,蔚成一股新興的藏密熱潮。茲將此二階段弘法的概況,依格魯、薩迦、噶舉、寧瑪四派之順序分述於後。必須附帶一提的是,討論「西藏佛教在臺發展之概況」,原應分為顯、密兩部份,然因顯宗方面的教理,在臺灣一向乏人講述;而密宗方面,事(Bya)、行(s Pyod)、瑜伽(rnal'Byor)三部密之授受亦少,故以下所述大都以無上瑜伽密(Bla medrNal'Byor)之弘傳為主。

(一)前弘期(民國三十九年至七十一年)
(1)格魯派
弘揚此派教法者共有三位藏僧,即︰章嘉、甘珠爾瓦、格賴達吉三位活佛。其中章嘉大師雖然德高望重,但民國四十六年便已圓寂,故影響較小。甘珠爾瓦活佛曾任「中國佛教會理事長」,且於新店設立弘法中心──「甘珠精舍」。四方學人前來請益、皈依者,為數甚眾。格賴達吉活佛,於民國五十年銜命至臺,隨後即於港、臺二地弘法。民國六十三年,「格賴精舍」成立,大師一度駐錫於此弘揚西藏佛法。此外,據說尚有一位早已還俗的格魯派藏僧──丹吉活佛,較不公開地傳法,然信徒頗多。

(2)薩迦派
前弘期弘揚薩迦派教法者只有十五世明珠活佛。他於民國四十八年來臺,曾任「蒙藏委員會專門委員」、「政大邊政研究所教授」。明珠活佛現已離臺,在美弘法。

(3)寧瑪派
第一階段寧瑪派教法之弘傳者,幾乎全是漢人。(a)資歷最老的首推屈映光上師,他的道場設立於新店五峰山。民國六十一年屈上師圓寂後,法嗣林祥煌續其薪火,於「法賢精舍」傳法授徒。(b)民國四十七年,吳潤江上師首度由港抵臺傳法。其徒眾分別於臺北(六十四年)、臺中(六十五年)成立「諾那精舍」。吳上師曾七度蒞臨臺灣弘法,六十八年病逝香港後,錢智敏紹其傳承,繼續弘揚寧瑪派的教法。(c)韓同上師於民國六十一年,接受西藏敦珠仁波切在香港舉行的「阿闍黎遙灌」後,即僕僕風塵於苗栗、雲林、虎尾、新竹等地,信徒頗多,盛極一時。以上三位上師,所學之密法博雜,然所傳均以諾那上師的教法為主。(d)另一位劉銳之上師,於民國四十八年赴印度噶林邦,親隨敦珠仁波切學法,並於學成後受命回漢地宣教。他首先在香港成立「金剛乘學會」(四十二年),然後分別於臺北(六十四年)、臺中(六十五年)、高雄(六十七年)成立在臺「金剛乘學會」。民國六十八年發行《金剛乘》季刊,七十年成立「密乘出版社」,發行《金剛乘全集》等一系列的書籍。弘法活動的推廣十分積極有力。

(4)噶舉派
在大陸上曾隨貢噶仁波切習密的申書文上師,很早就在臺北縣中和巿的「貢噶精舍」弘揚噶舉教法,信眾極多。賓州大學教授張澄基先生赴美留學以前,曾居留西藏八年,跟隨貢噶仁波切學習顯、密教法。民國五十二年,張教授受聘回國擔任文大哲學系客座教授,六十五年出任美國佛教在臺「新竹譯經院院長」,居臺期間曾略傳「大手印」法。由於張教授學養深厚、務實而不矜誇,所以跟他學法的人十分有限。他這一系的修法,目前有日慧法師在苗栗「觀自在蘭若」偶爾傳授。最近仙逝不久的陳健民上師,博學多聞,曾於印、藏兩地閉關多年,後來應邀長期駐美弘化。上師雖不常到臺灣來傳法,然其所著《曲肱齋全集》,學密的老參幾乎人手一冊。陳上師影響力之大不難想像。美中不足的是,由於陳上師曾經大力公開,密宗修法中擇人始得密傳的「雙修」法門,為佛教界帶來了一些不良的影響,因此也招致了一些非議。

以上是西藏佛教在臺弘傳初階段的概況。整個說來,這段期間的發展是平穩而緩慢的。依照這種發展的情勢看來,西藏佛教似乎沒有理由在短短二、三年內,突然蓬勃地發展起來。後弘階段中西藏佛教飛躍性的發展,必然另有其內在的強烈導因與外在的有利條件。

話說十二世紀左右,西藏出了一位因刻苦修行而獲致極高成就的瑜伽行者──密勒日巴(Mi la ras pa;1052~1135)。修學佛法的經歷,像一首動人心弦的史詩,可歌可泣。他發露修行證量及醒世的詩歌,精當易明,至誠懇切,真不愧是千古傳頌的言教。在西藏,密勒日巴尊者是家喻戶曉的人物。他的生平事蹟與詩歌,分別被寫成兩部宗教文學名著──《密勒日巴尊者傳記》(Mi la ras pái rnamthar)、《密勒日巴大師十萬歌集》(Mgurb́um)。民國四十一年及六十九年,張澄基教授分別將這兩部名著譯成漢文。由於張教授的譯筆精巧純熟,致使密勒日巴尊者苦行、證道、弘法的事蹟,顯得格外生動而感人肺腑。《傳記》與《歌集》的漢譯本流通以後,深受佛教徒的喜愛。修學西藏密教的行者,增強了「即身成佛」的信念;一般的顯教信徒也漸對此一特殊的密教法門引發濃厚的興趣。於是臺灣的佛教界,無形中醞釀著一股學習西藏密法的暗流。這股伏流終於在民國七十一年,被首度來臺弘法的噶舉派藏僧──迦盧仁波切激盪起來,並且迅速流佈全省各地。民國七十三年,蒙藏委員會委員長換任。新上任的董委員長,極其熱衷蒙、藏事務,在他推波助瀾之下,西藏佛教遂如火如荼地展開。傳教的「中心」、「精舍」、「學會」,如雨後春筍一般,紛紛設立,各派藏僧來臺傳法源源不絕,一片佛教界的新氣象於焉形成。

(二)後弘期(民國七十一年至七十七年)
自迦盧仁波切來臺弘法以後,西藏佛教在臺弘傳的情形便迥異從前,明顯進入另一個新興的階段。

(1)格魯派
一方面礙於政治因素,另一方面由於此派較重學理,而且傳法態度嚴謹;因此,幾乎沒有格魯派藏僧來臺公開傳過法。直至去年為止,格魯派依然維持原樣,沒有什麼發展。今年五月,有一澳籍的格魯派比丘來臺,一面學習國語,一面在天母講授「道次第」(Lam rim)。不過聽習者為數有限,尚不出十人。另外,根據剛從印度留學回來的政大副教授蕭金松敘述,為了便於向漢人傳法,格魯派正有計畫地訓練藏人學漢語。依此情況看來今後格魯派仍有在臺灣發展的可能。

(2)薩迦派
與格魯派一樣,薩迦派也是比較保守的一派,不隨便傳授「灌頂」(dBang bskur,即上師授予弟子有權修某種法並給予加持之儀式)。因此,雖然薩迦教主曾數度來臺,卻一直到去年七月,才在「洛水精舍」傳了一次迷你型的「喜金剛灌頂」。今年二月起,蔣揚西祿仁波切在臺北作長期的專題講演,並傳授灌頂,總算為薩迦派稍稍打開了一點局面。

(3)寧瑪派
第二階段應邀來臺傳法的寧瑪派喇嘛中,以敦珠和蔣波羅增二位仁波切最受矚目。敦珠仁波切是「金剛乘學會」主持人──劉銳之上師親承的根本上師。他此次來臺(七十三年十月),為「金剛乘學會」新落成的佛堂開光,予眾加持並傳灌頂,增強了信眾不少的信心與向心力,對「金剛乘學會」的發展產生了鉅大的影響。遺憾的是,敦珠仁波切已於去年一月病逝法國。蔣波仁波切以興建西藏佛寺顧問之身份,長期駐臺傳法,頗得信眾的敬愛。去年,此仁波切於臺北縣深坑鄉購置了一座道場,有十數位藏僧常住其中,看似即將有一番作為。可惜他因積勞成疾,八月中旬客死香港。蔣波仁波切圓寂不久,五峰山「法賢精舍」的主持人──林上師亦不幸隨之往生。這接二連三發生的不幸事件,暫時減緩了寧瑪派發展的速度。

(4)噶舉派
西藏佛教的四大教派中,噶舉派似乎最受臺灣信眾的歡迎。短短兩、三年內,就分別在各地成立了十個中心,來臺弘法的喇嘛多不勝數。最負盛名的迦盧、暇瑪巴、蔣貢、嘉察、薩傑、創古等仁波切都曾應邀前來。民國七十三年起,甚至有孔達、遷諾兩位喇嘛長駐臺灣教學。七十六年又有契達和梭多喇嘛長駐高雄,負責教導藏文與「四前行」(sNgon'grobzhi)。

第二階段西藏佛教各派在臺弘傳的情形,大抵如上。整體看來,此一階段的傳法活動頻繁,規模盛大,範圍遍及全省,且有大量藏僧應邀前來。蒙藏委員會的統計資料顯示,民國七十三年以後,來臺藏僧更是直線上升,盛況空前,遠非前一階段可以比擬。而四大教派中,又以噶舉派最為活躍。此派在臺傳法之所以會如此成功,主要有下列幾點原因︰(a)噶瑪噶舉派在錫金有一組織健全,步調一致的教團總部;(b)此派有計劃地在世界各地弘法已有多年的經驗與相當的基礎;(c)遣派至臺傳法的僧侶多半學、行俱優,頗得信眾的好感;(d)此派不重繁瑣艱深的經論,強調平易踏實的修行方法,很適合忙碌的工商業社會民眾。此外,有位在菲律賓接受第十六世噶瑪巴剃度的漢僧──蘇南嘉措比丘,發心弘揚噶舉教法。民國七十一年起,他獨自擔任傳法的聯絡與翻譯工作,創辦「法露雜誌社」,轉載各種西藏佛學論著,提供有關傳授噶舉派教法的國內外資訊。

西藏佛教原有顯、密之分。「顯」指般若波羅密多大乘(Pha rol tu phyin pa'i thegpa chen po),「密」指密咒乘(gSangsngags kyi theg pa)。其中,般若波羅密多乘是密咒乘的根本,其重點擺在大乘經論的研習、正知正見的確立,與無上菩提心的薰發。有了這些基礎以後,才可以昇進密咒道的實踐。然而,一般信徒多半是盲目的,好逸惡勞的。他們偏尚形式而不重實質,追求枝末而不務根本。不著力於教理的慎思明辨與內心煩惱的調伏,卻迷信上師灌頂與消災、祈福等法會的加持力。於是應邀前來的藏僧,上焉者出於悲心,下焉者為了投合信眾的喜好,獲取豐厚的供養,便競相傳授各種灌頂。是以,表面上看來,第二階段西藏佛教的發展十分蓬勃,然而裏層卻異常空洞,乏善可陳。

值得慶幸的是,於此眾人皆醉之日,尚有一、二獨醒之人,不同於流俗,不隨乎污世,默默地從基礎培育藏學人材。例如,曾於西藏哲蚌寺出家研習經論達十八年之久的漢籍比丘──君庇亟美(歐陽無畏教授),自民國六十四年起教授藏文,並循序講授「基礎因明」(rTags rigs)、「宗義」(Grub mtha')、「般若」(Phar phyin)、「中觀」(dBu ma)、「量論」(Tshad Ma)等各種重要的西藏著述,為培養藏學人材而默默奉獻心力。目前,臺灣地區稍有能力從事西藏佛教研究與經論譯註者,殆皆出自君庇亟美比丘之門。日後,西藏佛教顯宗方面的教義若得推廣弘揚,當是君庇亟美長老多年來辛勤耕耘的成果。

西藏佛教在臺發展的展望
《密勒日巴傳記》、《歌集》與《岡波巴大師全集選譯》等名著的譯出,引發了臺灣佛教徒修學西藏佛法的興趣;迦盧仁波切的傳法與已故董委員長的贊助,更激起了藏密的勃興。這一番新興的景象,能否繼續維持下去呢﹖答案大概是肯定的。

首先,就學術的角度來說。由於(a)西藏文獻中保存了相當完整的中、晚期大乘顯、密佛典;(b)藏譯佛典的翻譯嚴謹審慎,比較切近梵本原意;而且由於譯名比較統一,可據《翻譯名義大集》(Bye brag tu rtog par byed pachen po)還原成梵文,在補訂現有梵文斷簡上,具有珍貴的價值;(c)藏僧一千多年來不斷地努力研究,慎思明辨,著書立說,成績斐然;他山之石值得攻錯。職是之故,在當今梵文佛典已大量佚失的情況下,世界各國的佛教學者,已把西藏文獻列為首要的參考資料,並爭相探討研究西藏佛學。流風所及,臺灣佛教界亦開始有重視西藏佛學的趨勢。例如,北投的「中華佛學研究所」、臺南的「開元佛學院」皆已設有藏文課程。其他的佛學院亦可望於短期內跟進。

其次,就宗教信仰的角度來說。目前臺灣的社會繁榮,經濟發達,人們豐衣足食而心無所寄,因此自然會找尋宗教的慰藉。西藏的佛教包羅萬象,有高深的哲理,有層次井然的修道次第,更帶著幾分感人的神祕色彩,很能多方面滿足現代人宗教心理的需求。是以,若無太大外在因素的干擾,西藏佛教必然會取代部份的中國傳統佛教,在穩定的情況中繼續發展下去。

另外,自迦盧仁波切來臺傳法迄今,舉行過的灌頂法會多不勝數。那些親受百千灌頂加持而又感覺不出有任何異樣的信徒,開始覺悟到「欲得天助,先須自助」的道理──佛菩薩對眾生的慈悲、加持原是平等一如的,就像春陽遍照大地,並無親疏遠近之分一樣。吾等凡夫眾生須先設法自啟久被塵勞封鎖的心扉,才能親領真正法性佛朮加持。有鑒於此,近來的密教信徒對於灌頂法會,已不像往昔那麼熱衷。他們開始把心力轉向學習藏文、研究教理或念誦、觀想、習定等基礎的修持上。為了配合信眾聞、思、修、戒、定、慧的需求,許多中心都邀請喇嘛長期教授藏文或西藏佛學,寧瑪派的「金剛乘學會」與噶舉派更積極地籌建「閉關中心」,供信眾作進一步清修之用。去年三月,噶舉派的師利喇嘛承迦盧仁波切之命,至豐原「遍德閉關學會」長期指導信徒閉關修行。另有些信徒則設法到印度或尼泊爾的西藏寺廟去學經或閉關修法。此外,有少數眼光較遠的宗教團體,在二、三年前,就已派人到印度當地薩迦派的佛學院留學。最近,噶舉派的「法露精舍」也正籌劃遣送數名青年才俊,請錫金總部代為訓練。去年十二月,在臺南的「噶舉法輪中心」甚至有七位男眾隨嘉察仁波切受戒出家。今年七月在大崗山的超峰寺,更舉辦了第一次有關西藏佛教的大專佛學研習會。

從上述這些情形看來,目前臺灣的西藏佛教仍然方興未艾,並且以後也可能繼續弘傳下去,不過,在接受西藏僧院正規訓練的漢僧學成回來弘法以前,臺灣的西藏佛教畢竟還是浮面的、無根的,極容易走樣變質。但願這些任重道遠的留學僧學成以後,能取人之所長,補己之所短。把西藏佛教中最契佛陀本懷,最切合時代需要的大乘教義與實踐方法的枝條,接植在中國傳統佛學的根幹上,培育出品質更佳的大乘佛法的華果,普遍滋養臺灣乃至全中國佛教徒的心靈。

西藏佛教對臺灣傳統佛教之影響
總的說來,傳統的中國佛教,在教理上是比較重經而輕論的;《續藏經》中,論釋與論疏所佔比例遠比經疏來得少。這項事實顯示了,中國人天性不喜分析、思辨,而崇尚演繹與玄談。其實這種趨勢的形成是極其自然,無可厚非的,因為它與整個中華文化、民族性、語言都有密不可分的關係。民國以來,重經的偏向稍有改變的趨勢,這或許是受到西洋文化的影響。最近,臺灣有些「佛學研究所」也開設了《俱舍論》、《中論》、《成唯識論》等課程。不過,各「佛研所」在講習上,都僅止於原典的對讀,或浮面的泛泛講解而已,學生們很難實際獲益。因為師生講聞授受之間,如果缺乏雙向的對辯問難,思想便難深刻精微;理解不能深入,則「諸法無我」的比量定見必然不能生起。「無我」的定見不能生起,則於奢摩他後不能修成毗婆舍那。而未得毗婆舍那者,必然不能入於止觀雙運,乃至生起瑜伽現量而現證無我空性。如此,解是一途,行是另一途,彼此不能互相配合。學了多年的經論,到頭來實修時一點也派不上用場,豈不可惜﹖這是傳統中國佛教的弊端之一。

另外在實修方面,傳統的中國佛教的確是不折不扣的「佛法無多子」。一般寺院裏的法師教人修行,除了參禪就是念佛,別無它途。當然,「藥無貴賤,對症者良;法無高下,應機者正。」念佛可使偏重信願之徒,往生淨土,得不退轉。參禪能令利根者,單刀直入,頓超能所,明心見性而得大自在。此二法門都十分殊勝善巧。然而,不論此二法門多麼殊勝善巧,畢竟還是大乘佛法中的一個部份、片斷,而不是整體。如果把它當作佛法的全體來看待,遇人便勸老實念佛,死心參禪,如此作風絕非佛門之幸。因為大乘佛法決不如此偏狹,除了參禪、念佛以外,應該還有許多更基礎、更重要的法門需要認識與修學。例如︰出離輪迴之心,利他的慈悲喜捨四無量心、菩提心等等都是。這些學佛者應有的基本心態如果不先具備,即使一門深入地念佛、參禪,必然會因貪戀世間而半途中輟,或誤入歧途。目前臺灣一般寺院的出家眾,竟日忙於經懺、法會和應酬信徒,專心研究教理或認真修行者,確實寥若晨星。或許這種現象就是,僧院教育中不重視出離心與菩提心等基礎修習的緣故吧!

上述這些傳統中國佛教的缺點,在西藏的佛教中比較不明顯。因為他們重論而不重經,並且非常重視思想方法──因明。在西藏僧院中,師徒上下授受、同學互相研討,乃至最後考格西(dGe bshes)學位,都需以因明辯論的方式進行。因此,獲得格西學位的喇嘛,對於教理都能深入通達。再者,西藏的佛教基本上尊從阿底峽(Atisa;982~1054)尊者的教示,把一切經論都視為修行成佛的指南,所以能與實際的修持互相配合。在實踐上,西藏佛教次第修習三乘道而不偏廢。其修法的儀規中,「出離心」的薰發,可以消除一般人對現世的貪戀與執著;「菩提心」的長養,有助於強化對眾生的悲愍與例無上菩提的決心;「四前行」的鍛鍊,容易淨除罪障,積聚福德資糧與堅固對上師、三寶的信念;而「生起次第」(bskyed rim)與「圓滿次第」(rTsogsrim)的熟練,更便於徹底淨化身、口、意三業,加速圓滿福慧資糧而成就無上的四身佛果。

西藏佛教這兩大方面的優點,都是今日傳統的中國佛教比較欠缺或不太重視的。因此,西藏佛教的輸入與弘傳,對臺灣的傳統佛教而言,正好是一個緩和而適中的刺激。這個有利的刺激,可望為教團中「先天下之憂而憂,後天下之樂而樂」的有心之士,帶來反省與深思。為了護持佛法,為了穩固自宗的信眾基礎,為了迎合時代潮流的趨勢,臺灣的傳統佛教勢必面對當前無意識的宗派之爭,作出適當的回應,逐漸調整以往走偏的方向與步伐。

〔參考資料〕 《宗教團體調查報告》(內政部統計處,1993年版);《世界佛教通訊錄》(法輪雜誌社,1992年版);朱其麟編《臺灣佛教名剎》;楊惠南《當代佛教思想展望》;江燦騰《臺灣佛教文化的新動向》;張曼濤《中國佛教史論集──臺灣佛教篇》(《現代佛教學術叢刊》{87});《白公上人光壽錄》(十普寺);藍吉富〈臺灣佛教發展的回顧與前瞻〉(《二十世紀的中日佛教》)。


靈山寺

(一)位於河南洛陽巿西南宜陽縣西靈山(鳳凰山)北麓︰背倚山崖,面臨洛河,坐南朝北,原名報忠寺、報恩寺,相傳係金代始建。其山原名鳳凰山,據《宜陽縣志》載,因周靈王葬於此地,故改名靈山,寺亦因此得名。現存山門、中佛殿(大悲殿)、大雄殿等建築。大雄殿階下存有明‧成化十七年(1481)所建七級佛塔一座。又,寺東角門外有塔林,東南有鳳凰泉。

(二)位於河南羅山縣西南四十五公里朱堂店南靈山上︰始建於唐代,其後歷有重修。寺內現有前大殿、歡聖殿、祖師殿、大佛殿、法堂、祭仙宮、五星殿等七座殿堂。兩側廂房十餘間。其中,前大殿六開間,大佛殿五開間,為寺內的主要建築。又,歡聖殿實為關聖殿,供關羽;祖師殿供達摩;大佛殿供佛祖釋迦如來;法堂供羅漢;祭仙宮供上、下八仙;五星殿供玉皇大帝及魁星。

寺域附近有白馬洞泉、九龍瀑布、霸橋流水、霸山草字、聖寺聖井、倒栽古柏、金頂雲岫、犀牛望月等,號稱靈山八景。

(三)位於廣東潮陽縣銅盂村靈山山坡上︰唐‧貞元七年(791),由高僧大顛倡建。寺經歷代修葺,存有殿樓三座,房舍五十餘間。寺內有唐代卓錫泉、元代仿制的白石槽等遺蹟。寺後有大顛祖師塔,據《潮陽縣志》記載,大顛和尚寂於長慶四年(824),墓塔在靈山寺左,至唐末有發其窣堵而葺之者,骨髀盡化,惟舌根尚存如生,復瘞之,號瘞舌塚。宋‧至道(995~997)中,鄉人又發掘之,則唯存古鏡一面而已。後人遂呼此塔為舌鏡塔。該塔鐘形石造,高二點八公尺,塔身直徑一點八公尺,正面有神龕,內刻「大顛祖師塔」五字。龕下有石刻仰蓮承托,下為塔座,座四周刻有圖案花紋,塔前設有石刻香爐、燭臺。

(四)位於臺灣臺中巿南區︰創建於清‧光緒十六年(1890),由地方望族初建於霧峰北郊青桐岩,時稱「觀音廟」。民國三年(1914)改稱靈山寺。民國三十五年毀於震災,遂於現址重建,翌年落成。四十五年創設靈山學苑,培育僧才。同年創設霧峰靈山分寺,造靈山塔。

此寺自創建以來,代有建樹,除兩度傳授二眾戒會外,並經常辦理社會救濟,熱烈支持公益事業。現任住持為普聞。


[國語辭典(教育部)]
大環境

ㄉㄚˋ ㄏㄨㄢˊ ㄐㄧㄥˋ
泛指人類的生活空間及其一切自然生態。如:「為改善社會的大環境,每個人都應該守法守分,並且盡一己之力贊助公益事業。」


嗇己奉公

ㄙㄜˋ ㄐㄧˇ ㄈㄥˋ ㄍㄨㄥ
節省自己的花費,去做公益事業。如:「他居官清廉,嗇己奉公,贏得眾人的欽佩。」


英國廣播公司(British Broadcasting Corporation)

ㄧㄥ ㄍㄨㄛˊ ㄍㄨㄤˇ ㄅㄛˋ ㄍㄨㄥ ㄙ
英國非營利性的公益事業。西元一九二二年創立於倫敦。其廣播與電視節目頗為世界所推崇。英文縮寫為 B.B.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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