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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因

[佛學大辭典(丁福保)]

(術語)為人生原因之行為也。生享尊貴者,施惠普廣,敬禮三寶及長者,忍辱不瞋,柔和謙下,博聞經戒故也。又布施貧窮,持戒不犯十惡,忍辱不亂精進勸化,一心奉孝盡忠,故具大富,長壽,端正,威德。受卑賤之生者,憍慢,剛強,不恪,放逸,不禮事三寶,盜竊以為生活,負債不返納故也。至誠不欺,誦經護戒,使人遠惡就善,不求人之長短,則口氣香潔,身心安樂,為人所稱譽,決不受誹謗。至誠無而欺人,於眾中罵詈說法者,見諸同學輕蔑,不見他事而作過為鬥亂兩舌,則常受誹謗及憎惡,形醜惡而心意不安,常懷恐怖。勇猛,憶念,梵至三勝生於人天。釋氏要覽曰:「人因。(中略)由先造增上下品身語意妙行,故生人道。」


[佛光大辭典]

人生於此世,其容貌、思想、行為、夭壽、貧富等果報之過去因。釋氏要覽卷下述,生於人道,所受業報不同,如富貴或貧賤,如端正或醜惡,如安樂或恐怖等,皆係由於業因之不同所致。如受卑賤生者,因憍慢、剛強、不恪、放逸、不禮事三寶等故;若至誠不欺、誦經護戒、使人遠惡就善、不求人之長短,則口氣香潔,身心安樂,為人所稱譽,決不受謗。生享尊貴者,乃施惠普廣、敬禮三寶及長者、忍辱不瞋、柔和謙下、博聞經戒之故。〔業報差別經〕 p2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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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學大辭典(丁福保)]
二種灌頂

(名數)一,傳教灌頂,對於如法積行之人,傳受秘法,使紹阿闍梨職位之灌頂也。又稱傳法灌頂,受職灌頂。二,結緣灌頂,唯為使結佛緣,引入一般之人於灌頂壇,使投花而授其本尊之印與真言,無秘法之授受也。演密鈔四曰:「灌頂之言,有二種別:一傳教灌頂,二結緣灌頂。結緣者,准下疏明。若人因遇道場,便云法緣難值,乞兼為濟者,為作灌頂。得灌頂已,於一切真言門本尊法中,求受真法印法,隨分修行,故名結緣。二傳教灌頂,從初發心,求阿闍梨,為欲紹阿闍梨位故。師許可已,為造立漫荼羅,具足儀軌,而與灌頂。得灌頂已,堪紹師位,故名得傳教灌頂,名阿闍梨也。」


名義

(術語)名者體上之名稱,義者體上之義理。如言諸行無常,諸行為名,無常為義。又呼召之名目,謂之名,為名所顯之法體謂之義,依此義則名義者,與所謂名體或名法同。然就其名與義言之,有名即於義者,有不即者,名即於義,如呼火而出熱,諸佛之名號及陀羅尼是也,此云真言。名不即於義,如火之名無熱之用,世間一切之名字是也,此云假名。智度論二十五曰:「問曰:義之與名為合耶為離耶?若合名,說火時應燒口。若離,說火時水應來。答曰:亦不合,亦不離。古人假為立名,以名諸法。後人因此名字識是事,如是各各有名字。」肇論曰:「名無得物之功,物無當名之實。」


因地倒者因地起

(雜語)迷悟不離心,倒與立不離地也。玄義六下曰:「若信若謗,因倒因起。如喜根雖謗,後要得度。」禪林類集正覺逸頌曰:「堪悲堪笑修山王,因地起兮因地倒。」宗鏡錄七曰:「如人因地而倒因地而起,一切眾生,因自心根本智而倒,亦因而起。」文句記十之中曰:「因謗墮惡,必由得益。如人倒地,還從地起。」


因地倒者還因地起

(譬喻)譬逆緣即順緣也。大方等如來秘密藏經下曰:「迦葉!假有人天墜墮於地,墮大地已,還依大地而得起住。如是!迦葉!是眾生等,於如來所,生不善故,墮在惡道。墮惡道已,還緣如來,速得出離。云何名為緣如來?於如來所生慇重心。」大莊嚴經論二曰:「如人因地跌,還扶而得起,因佛得過愆,亦因佛滅。」付法藏傳五曰:「佛陀蜜多告曰:尼乾,如因地倒,還扶而起。汝若歸佛,此罪可滅。」法華文句曰:「其無善因,不謗亦墮。因謗墮惡,心由得益。如人倒地,還從地起。」


多子塔

(堂塔)為辟支佛之古,世尊嘗於此處顧視迦葉尊者,分半座使坐六祖壇經序曰:「世尊分座於多子塔前,拈華於靈山會上。」祖庭事苑八曰:「多子塔,青蓮目顧視迦葉處也。辟支論曰:王舍城大長者,財富無量。生育男女各三十人。適化遊觀,到一林間,見人斫於大樹。枝柯條葉繁美茂盛,使多象挽,不能令出。次斫一小樹,無諸枝柯。一人獨挽,都無滯礙。見此事已,即說偈言:我見伐大樹,枝葉極繁多,稠林相鉤掛,無由可得出。世間亦如是,男女諸眷屬,愛憎繫縛心,於生死稠林,不可得解脫。小樹無枝柯,稠林不能礙,觀我覺悟我,斷絕於親愛,於生死稠林,自然得解脫。即於彼處得辟支佛,以至現通入滅。時諸眷屬為造塔廟,時人因名多子塔。」



(術語)十惡之一。沙彌律曰:「在家五戒,惟制邪婬。出家十戒,全斷婬欲。但干犯世間一切男女,悉名破戒。楞嚴載寶蓮香比丘尼私行婬欲,自言婬欲非殺非偷,無有罪報。遂感身出猛火,生陷地獄。世人因欲,殺身亡家。出俗為僧,豈得更犯。生死根本欲為第一。故經云:婬泆而生,不如貞潔而死。噫,可不戒歟。」等不等觀雜錄一曰:「經中婬字多從女旁,專指男女事也。今人欲依說文改從旁,書中婬字訓義甚多,放也、溢也、甚也、邪也,經中專指男女事,故從女為妥。」



(譬喻)以指譬教以月比法。楞伽經四曰:「如實觀察者,諸事悉無事。如愚見指月,護指不觀月。計著名字者,不見我實心。」楞嚴經二曰:「如人以手指月示人,彼人因指當應看月。若復觀指以為月體,此人豈亡失月體,亦亡其指。何以故?以所標指為明月故。」圓覺經曰:「修多羅教如標月指,若復見月了知所標畢竟非月,一切如來種種言說開示菩薩亦復如是。」智度論九曰:「如人以指指月,以示惑者。惑者視指而不視月,人語之言:我以指指月令汝知之,汝何看指而不看月?此亦如是,語為義指,語非義也。」往生論註下曰:「名為法指,如指指月。」


月光太子

(本生)釋尊過去世為國王之子,稱為月光太子。一日遊行。遇癩人因治病,請其血髓。即破骨出髓,塗於病人,以血飲之。見智度論十二,經律異相三十一。


浮屠

(雜語)亦作浮圖,休屠。按浮屠浮圖。皆即佛陀之異譯。佛教為佛所創。古人因稱佛教徒為浮屠。佛教為浮屠道。後并稱佛塔為浮屠。參照浮圖條。


王舍城

(地名)梵名曷羅闍姞利呬城Rājagha,在中印度摩伽陀國。頻婆娑羅王(新曰頻毘娑羅)自上茅城之舊都,遷居於此,圍王舍城有五山,五山之第一即靈鷲山也。智度論三曰:「問曰:如舍婆提(Śrāvasti)、迦毘羅(Kapiavastu)、婆羅奈(Vārāasi)大城,皆有諸王舍,何以故獨名此城為王舍?答曰:有人言:是摩伽陀國王有子,一頭兩面四臂,時人呼為不祥,王即裂其身首棄之曠野。羅剎女鬼名闍羅,還合其身而乳養之,後大為人,力能並兼諸國,有天下。取諸國王萬八千人置此五山中,以大力勢治閻浮提,閻浮提人因名此山為王舍城。復次,有人言:摩伽陀王先所住城,城中失火,一燒一作,如是至七。國人疲役,王大憂怖,集諸智人問其意故。有言應易處,王即更求住處。見此五山周匝如城,即作宮殿,於中止住,以是故名王舍城。」(更有一復次釋,述婆藪仙人故事)。西域記九曰:「曷羅闍姞利呬城,唐云王舍,初頻毘娑羅王都在上茅宮城也。編戶之家頻遭火害,一家縱逸,四障罹災。防火不暇,資產廢業,眾庶嗟怨,不安其居。王曰:我以不德,下民罹患。修何德可以禳之?群臣曰:大王德化邕穆,政教明察。今此細民不謹,致此火災。宜制嚴科以清絕犯,若有火起,窮究先發,罰其首惡,遷之寒林。寒林者,棄屍之處,僧謂不祥之地,人絕遊止之。今遷於彼,同夫棄屍。既恥陋居,當自謹護。王曰善。宜宣告居人。頃之,王宮中先失火。謂諸臣曰:我其遷矣。乃命太子監攝留事,欲清國憲,故遷居焉。時吠舍釐王聞頻毘娑羅王野處寒林,整修戎旅,欲襲不虞。邊侯以聞,乃建城邑。以王先舍於此,故稱王舍城也。」


鷲山

(地名)又云靈鷲山。佛嘗居此。世俗所稱鷲嶺,靈山,皆指此而言。智度論曰耆闍崛山,即鷲頭山,山頂似鷲,王舍城人因而名之。又王舍城南林中多死人,諸鷲常來食之,還集山頭。時人遂名鷲頭山,山最高大,多好林泉,聖人住處。


[一切經音義(慧琳音義)]
親姻

一寅反爾雅[(工*几)/耳]之父曰姻又曰[(工*几)/耳]之黨為姻族兄弟也白虎通云婦人因夫而成故謂夫黨為姻會意字也


摩訶迦葉

具云摩訶迦葉波言摩訶此云大也迦葉波此云飲光也此尊者上古先祖是大仙人身有光明而能吞蔽燈火之光明時人異之號曰飲光仙人因此標其氏族焉又以尊者有頭陀大行故時與其大飲光名耳


劫賓那

此云黃色也謂此尊者上祖是黃頭仙人因為族此則氏族為名也


元元

言元元者非一民也古者謂民曰善人因善為元故曰[黎-(暴-(日/共))+(恭-共)]元經文作忨五喚反忨貪也忨非今之義也


姻媾

上一寅反白虎通云婦人因夫而成故曰姻也杜注左傳云姻親也說文從女因聲下古候反賈注國語云重婚曰媾也毛詩傳云媾厚也說文從女冓聲冓音古[(夕*巳)/貝]反


祿位

盧屋反福也案古者人旡耕[禾*象]多食野鹿在朝之人闕於田獵官賜以物當為鹿處後人因之謂為食鹿變鹿為祿者取其神福之義也


鑽燧

祖柤反下又作鐆同辝醉反火母也論語鑽燧各異木也世本造火燧人因以名也


釋軌輪

梵語居美反軌法也世親菩薩作釋經軌泆佛栗氏子此西國地名此人因地為名也


俸祿

扶用反案俸與也膏米賜錢皆曰俸也祿福也案古者未有耕稼民食野鹿在事之人闕於田獵官賜以物當其鹿處後人因之謂為食鹿變鹿為祿者取其神福之義也


鑽燧

又作鐆同辭醉反火母也論語鑽燧改火是也世本造火者燧人因以名也


黎元

力奚反黎眾也元善也古者謂民曰善言善人因善為元故曰黎元言元者非一民也


元元

言元元者非一民也古者謂民曰善言善人因善為元故曰[利/(尒-小+(恭-共))]元之也


[續一切經音義]
苻姚

上房無反前秦姓也史記云健本洛陽臨渭人因其家池中蒲生有異遂以蒲為姓後孫背上草付字却為苻氏下餘昭反後秦姓也自姚越仲至泓立三十四年為劉[示*谷]所滅


[新集藏經音義隨函錄]
佛粟

力日反八名也音義云此是西國地名此人因地為名也正作栗又息玉反悞


[阿-可+乘]竭

上素郎反雜阿含經作僧伽羅少年婆羅門又阿含月喻經一作生聞婆羅門一作[阿-可+乘][阿-可+曷]闍壯年婆羅門亦云乘[木*(氏、)]也[阿-可+乘]竭僧迦乘[木*(氏、)]並國名也譯者不同其實是一此婆羅門是彼國人因以名之也上又郭氏音𤗊非也


[翻梵語]
那憐伽

應云那憐因陀羅 譯曰那憐者人因陀羅者主


[佛光阿含藏]
莫令閻浮洲商人南行,乃至於夢

謂勿令閻浮洲之商人前往南方,乃至於夢中亦不得前往。蓋因其處有秘密情事,故彼等女人不欲令閻浮洲商人因南行而探知。


[佛光大辭典]
十喻

教示諸法皆空與人身無常之十種譬喻。(一)以十種譬喻解釋諸法為空之理:(1)幻喻(梵 māyā-upama),如魔術師幻化象馬及種種諸相,明知其偽,而聲色可見,其雖為空,但與六情相對而不相錯亂,諸法亦如是。(2)焰喻(梵 marīci-upama),日光之下,風動塵土,如見曠野中之野馬,又如見男相女相等,此係執著於行塵之煩惱,由於煩惱纏縛,眾生乃流轉於生死曠野之中。(3)水中月喻(梵 udaka-candra-upama),月在虛空,影現於水;實相之月,猶如法性,實在於虛空之中,凡夫局囿於我、我所之相而以妄為實,如見水中月影而執著為實有。(4)虛空喻(梵 ākāśa-upama),如虛空一詞,但有其名而無實體;又如遠視青天,如有實色,而飛上極高遠處則無所見,諸法亦如是。(5)響喻(梵 pratiśrutkā-upama),如深山幽谷及絕澗中,隨語聲或擊物聲而相應和者,謂之響,是聲乃聲觸而誑耳根之故,非為實有,是諸法皆空唯誑相而已。(6)犍闥婆城喻(梵 gandharva-nagara-upama),謂犍闥婆神所示現之城樓,日初出時,得見城門樓櫓宮殿行人出入,日轉高而轉滅,此城但可眼見而無有實,無智之人見我及諸法,婬瞋心起,四方狂走,求樂自滿,顛倒懊惱,若以智慧了知無我無實法者,則顛倒願息。(7)夢喻(梵 svapna-upama),夢中本無實事,妄執為實,覺還自笑,一切諸法亦復如是。(8)影喻(梵 pratibhāsa-upama),光映而影現,可見而不可捉,諸法亦如是。(9)鏡中像喻(梵 pratibimba-upama),鏡中之像非鏡所作,非面作,非執鏡者作,非自然作,亦非無因緣作,是諸法皆空,不生不滅,誑惑凡夫人眼而已。(10)化喻(梵 nirmita-upama),如諸神通之人因神力之故,能變化諸物,天龍鬼神輩得生報力故,能變化諸物,然彼等雖能變化男女等相,而無生老病死苦樂之實,諸法亦如是,無有生滅,如化而成,亦無實有,故說諸法皆空。(二、 比喻人身空、無常之十種事象:(1)是身如聚沫,不可撮摩。(2)是身如泡,不得久立。(3)是身如炎,從渴愛生。(4)是身如芭蕉,中無有堅。(5)是身如幻,從顛倒起。(6)是身如夢,為虛妄見。(7)是身如影,從業緣現。(8)是身如響,屬諸因緣。(9)是身如浮雲,須臾變滅。(10)是身如電,念念不住。此外,諸經論尚有各種譬喻之說,說法不一。〔大品般若經卷一序品、維摩經卷上方便品、大智度論卷六〕(參閱「大乘十喻」810、「譬喻」6809) p470


三善道

「三惡道」之對稱。又作三善趣。指由三品善業轉生趨向天道、人道、阿修羅道等三種善處。法華經玄義卷二下(大三三‧六九八下):「無明與下品善行合,即起修羅因緣,如畫黃色;無明與中品善行合,即起人因緣,如畫白色;無明與上品善行合,即起天因緣,如畫上上白色。」〔大智度論卷三十、摩訶止觀卷五上、大乘義章卷八末、翻譯名義集卷四〕 p623


大天

梵名 Mahādeva。(一)大眾部之始祖。音譯作摩訶提婆。生於佛滅後百餘年,乃中印度秣菟羅國(梵 Mathurā)商人子。相傳出家前造三逆罪,後懺悔而入佛門,住於雞園寺。師具大神力,得三達智,曾至華氏城(梵 Pātali-putra)傳道,阿育王皈依之。亦是被派遣至摩醯娑慢陀羅國(巴 Mahijsaka-mandala)之唯一傳道師,曾於彼國講天使經(巴 Devadūta-sutta),四萬人因此得道。提倡五種新說(即大天五事),教團中因而分為贊成之大眾部與反對之上座部兩派。阿育王贊成大眾部,故當時上座部多逃往迦濕彌羅。不久,師命終,王持殊勝之葬具荼毘而火不燃,復依一占相師之言,灑以狗糞,火炎忽發,須臾即燒成灰燼,繼而暴風至,飄散無遺。〔善見律毘婆沙卷二、分別功德論卷一、瑜伽論纂釋卷一、義林章纂註(普寂)〕

(二)小乘制多山部開祖。佛陀入滅後二百年頃之人。初從外道出家,為賊住外道之領袖,後捨外道,歸正道,名大天。於大眾部出家,博學多聞,行狀高邁,住於制多山,教化門徒,因評議大眾部五事及制戒授受之義,而分立出西山住部、北山住部等。〔異部宗輪論、異部宗輪論述記〕(參閱「制多山部」3085)

(三)為善財童子所參訪五十三善知識之一。(參閱「五十三參」1048) p753


五眼

梵語 pañca caksūjsi,巴利語 pañca cakkhūni。指五種眼力。即:(一)肉眼(梵 mājsa-caksus),為肉身所具之眼。(二)天眼(梵 divya-caksus),為色界天人因修禪定所得之眼,此眼遠近前後,內外晝夜上下皆悉能見。(三)慧眼(梵 prajñā-caksus),為二乘人之眼,能識出真空無相;亦即能輕易洞察一切現象皆為空相、定相。(四)法眼(梵 dharma-caksus),即菩薩為救度一切眾生,能照見一切法門之眼。(五)佛眼(梵 buddha-caksus),即具足前述之四種眼作用之佛眼,此眼無不見知,乃至無事不知、不聞;聞見互用,無所思惟,一切皆見。

天台家說因位有肉眼、天眼、慧眼、法眼四者,果位有佛眼。又藏、通、別、圓四教於五眼之義各不相同。密教則認為五眼無優劣之分,主張前四眼之德皆與佛眼相等。此外,真言家特重佛眼,將其佛格化,稱為佛眼尊。〔大品般若經卷二、無量壽經卷下、文殊師利問經卷下、大智度論卷三十三、卷三十九、華嚴經疏卷五十七、大乘義章卷二十、三觀義卷上〕 p1151


五種果

梵語 pañca phalāni。又作五果。(一)六因所生及道力所證之有為無為之果有五種之別。指:(一)等流果(梵 nisyanda-phala),謂眾生由修不善之故,而樂住於不善,則不善之業轉多,反之亦然;如此則果隨業轉,業與果同,業果相似,故稱等流果。此果係由六因中之同類、遍行二因所得。(二)異熟果(梵 vipāka-phala),謂眾生以現世惡業招來世三惡之苦,以現世善業招來世人天之樂果;以其異世而成熟,故稱異熟果。此果係由六因中之異熟因所得。(三)離繫果(梵 visajyoga-phala),即無為果。依涅槃之道力而證之者,遠離一切煩惱繫縛。此法常住,非自六因而生,唯以道力而證顯。(四)士用果(梵 purusakāra-phala),士用,謂士夫所用,即造作之力用。謂於世間諸法,隨依一種而起士夫之用,如農夫因稼而苗稼成熟,商人因貨而獲利;以其依於造作之力用而得,故稱士用果。此果係由六因中之俱有、相應二因所得。(五)增上果(梵 adhipati-phala),謂眼、耳、鼻、舌、身、意諸根識,由和合照境而成諸事,故六根各有增上勝力;如眼根雖有見性,但若無眼識之緣境,則無照用之力,故稱增上果。此果係由六因中之能作因所得。〔菩薩地持經卷三、顯揚聖教論卷十八、大毘婆沙論卷一二一、雜阿毘曇心論卷三、俱舍論卷六、大乘阿毘達磨雜集論卷十五〕

(二)指二乘證果之五種分別。即:須陀洹果、斯陀含果、阿那含果、阿羅漢果、獨覺果。〔北本涅槃經卷二十一、華嚴五教章卷下四、三論名教鈔卷一〕(參閱「五果迴心」1114) p1180


四事不可久保

據出曜經卷二無常品之二載,有一婦人因喪子而憂惱失意,遂至佛前請示,佛即以四事告之,以闡明事物之不可久保。即:(一)常必無常,世間萬相皆屬無常,縱使如萬劫之久、鐵石之堅、須彌山之高、大海之廣,終必為無常所壞滅。(二)富貴必貧賤,世間之事,盛必有衰,盈必有虧,此乃必然之理。(三)會合必別離,人生在世,離必有會,合必有離,此乃自然之理,非人意所能為。(四)強健必死,人處於世,有生必有死,此乃常理,身體雖強健,然終歸要壞滅。故世間一切事物皆不可久保。〔增一阿含經卷十八「四意斷品」、法句譬喻經卷一無常品〕 p1700


四胎相

俱舍論卷九分別世間品舉出四類人了知胎相之差異,即:(一)轉輪王於宿世曾修廣大之福,其業最勝,然僅知入胎之相,而不能明確了知住胎與出胎二相,稱為正知入而不正知住出。正知,即明確了知之意。(二)獨覺(緣覺)之人因久習多聞,其智較勝,然正知入胎、住胎二相,而不能明確了知出胎之相,稱為正知入住而不正知出。(三)菩薩因曠劫修行,福德智慧俱勝,故能明確了知入胎、住胎、出胎三相,稱為俱正知入住出。(四)六道眾生有情之類,於入胎、住胎、出胎三相,皆不能明確了知,稱為俱不正知。 p1735


外緣死

二種死之一。與「命盡死」相對。死,係喪失壽(命)、暖(體溫)、識(心)而諸根變壞之相。外緣死即未能順應天命至壽終,或橫遭非命。可分三種,即:(一)自殺而死。(二)橫遭他人害死。(三)二人因怒氣相加,彼此相害而死。〔北本涅槃經卷十二〕 p1877


白足

劉宋時代之神異僧。關中人,俗姓張。以鳩摩羅什為師。晉孝武太元(376~396)末年,齎經律數十部往遼東宣化,為高句麗聞道之始。多異迹,或謂五十餘年未嘗寢臥。又以足白於面,雖跣涉泥水,未嘗沾濕,色愈鮮白,時人稱為白足禪師、白足和尚或白腳師;廣弘明集卷二、破邪論卷上等,記載師之事蹟時,皆稱白足阿練、白足阿練若。後人因而謂僧為白足。北魏太武帝滅法,坑殺淨侶,師往諫,太武親斬之,不死,帝懼而謝罪(446)。後不知所終。又佛祖統紀卷三十八所載師之法號為「曇始」,然廣弘明集則載「惠始」,破邪論載「慧始」。〔梁高僧傳卷十、歷代三寶紀卷九、佛祖歷代通載卷八、雞跖集〕 p2085


先喻

譬喻之一。即先舉譬喻,後舉法義。例如先舉人因貪著妙花,欲取之而為水所漂沒之譬喻,以比擬眾生因貪受五欲,而為生死之水所漂沒之法義。〔北本大般涅槃經卷二十九〕(參閱「譬喻」6809) p2189


因地倒者還因地起

比喻逆緣即順緣之意。大莊嚴經論卷二(大四‧二六三中):「如人因地跌,還扶而得起;因佛獲過罪,亦因佛而滅。」 p2275


如定

(1597~1657)明代黃檗宗僧。江西建昌人,俗姓陳。字默子。生於明萬曆二十五年。及長,歸投揚州興禪禪院,精進學佛。後於崇禎五年(1632)東渡日本,住於長崎。時長崎中國人甚眾,在如定東渡前,已有江西浮梁人真圓,於元和六年(1620)抵長崎,當地中國人因仰慕其德望,乃集資建一庵堂(即於今長崎市寺町之地),以真圓為開祖。此外,復建立一媽祖堂,祀奉天后聖母,以作為中國船隻航海安全之祈禱所。此處初稱南京寺,後改名為東明山興福寺。當如定抵達長崎時,即至興福寺參謁真圓大師,後即承繼此寺,成為第二代祖師。

師於住山期間,除弘化一方外,並從事寺院營建,復建造石橋,因橋形如雙圓之眼鏡,故稱為眼鏡橋,係日本明式石橋之嚆矢。橋身堅固,歷三百餘年至今未損。後西天皇明曆三年十一月三十日示寂,世壽六十一。〔黃檗東渡僧寶傳卷下〕 p2365


百丈野狐

禪宗公案名。乃唐代百丈懷海禪師與野狐之機緣對話。由此公案點出因果歷然之理。又作不落不昧、五百生野狐、百丈不昧因果、百丈野狐墮脫。從容錄第八則(大四八‧二三一下):「百丈上堂,常有一老人聽法,隨眾散去。一日,不去,丈乃問:『立者何人?』老人云:『某甲於過去迦葉佛時,曾住此山。有學人問:大修行底人還落因果也無?對他道:不落因果。墮野狐身五百生。今請和尚代一轉語。』丈云:『不昧因果。』老人於言下大悟。」

此公案中,老人於過去世因說「不落因果」而撥無因果,即否定因果之理;而由否定因果之故,遂墮於惡趣之中。「不昧因果」則與不落因果相反而肯定因果;以肯定因果之故,乃能脫離惡趣。蓋自佛教之基本教說而言,深信因果為正傳之佛法,乃一種大自然之法則。故吾人不可妄加分別臆度或否定,如能深信此種理法而依之修行,則為成佛之道。故於此則公案中,老人因百丈代為轉語「不昧因果」而消泯過去獨斷之迷夢,於言下大悟,得脫野狐身。古來禪家多以撥無因果卻自以為悟達因果者,稱為「野狐禪」,蓋由此典故而來。〔聯燈會要卷四、五燈會元卷三、禪宗無門關第二則〕 p2489


投機

禪林用語。又作逗機。即機機投合之意,指禪師與學人之機,彼此相契;又謂學人徹底大悟而契合佛祖之要機。碧巖錄第二十六則(大四八‧一六七上):「賴值百丈頂門有眼,肘後有符,照破四天下,深辨來風,所以便打,若是別人,無奈他何。這僧以機投機,以意遣意。」

又經由師家之啟發,學人因而開悟,其後將當時所契悟之觀感以偈表示者,稱為投機偈;學人之徹底大悟恰好契當佛祖之要機,而將當時之心境以頌表示者,稱為投機頌。古來禪林間,有關此類之投機偈、投機頌,為數極多,於祖堂集、指月錄、諸傳燈錄等禪籍中隨處可見,堪稱我國禪文學之一大特色。

此外,宋代臨濟宗汾陽善昭禪師將學人對於自己的境界如實提出請示之問法,稱為投機問,為汾陽十八問之一。準此而言,「投機」一語之本義,原為契合、契機等義,然後世多轉指以追求利益為目標而進行具有風險之商業行為,如投機心、投機事業等,已成為現代日常用語。〔人天眼目卷二〕(參閱「汾陽十八問」2980) p2952



悉曇字 (hūj)。又作[合*牛]。為諸天之總種子。此字原出於牛、虎之吼聲,乃古代吠陀儀式所用之真言,有疑惑、承諾、忿怒、恐怖等義。密教以其為摧破、恐怖等聲,係金剛部之通種子,又三部中,諸天為金剛部之所屬,故吽字亦為諸天之總種子。吽字由賀(訶)、阿、污、麽四字合成,為一切如來菩提心之種子,一切如來不共真如妙體恒沙功德,皆從此生。 

般若理趣釋卷上(大一九‧六○九下):「此一字具四字義,且賀字以為本體。賀字從阿字生,由阿字一切法本不生故,一切法因不可得。其字中有污聲,污聲者,一切法損減不可得。其字頭上有圓點半月,即謂麼字者,一切法我義不可得。我有二種,所謂人我、法我,此二種皆是妄情所執,名為增益邊,若離損減、增益,即契中道。」 

又吽字義一書亦詳釋其義,謂阿字表法身義,乃攝一切真如法界法性實際等理;訶字表報身義,為攝一切內外、大小、權實、顯密等教;污字表應身義,乃攝一切三乘、五乘等行;麽字表化身義,係無所不攝一切果法。吽字義(大七七‧四○七下):「此一字攝三乘人因、行、果等,悉攝無餘,及以顯教一乘祕密、一乘之因行等准知之;次明以此一字通攝諸經論等所明理者,且大日經及金剛頂經所明,皆不過此菩提為因、大悲為根、方便為究竟之三句,若攝廣就略,攝末歸本,則一切教義不過此三句。」〔守護國界主陀羅尼經卷九、慧琳音義卷十〕 p2828


乳中殺人

謂於乳中置毒,令人飲之,迨毒氣一發,即能致人於死地。蓋以「毒」比喻實相之理。此係天台宗取自涅槃經之譬喻。天台宗以五味配佛陀一代五時之教,第一乳味時,即華嚴時。其時宣說華嚴經,對於別圓之機,為頓教之相;復說小乘之提謂經,使聞者獲得大乘之利,稱為乳中殺人,以為不定教之相。法華玄義卷十上(大三三‧八○六中):「今依大經二十七云,置毒乳中,乳即殺人;酪蘇、醍醐亦能殺人。此謂過去佛所,嘗聞大乘實相之教,譬之以毒,今值釋迦聲教,其毒即發,結惑人死。若如提謂、波利,但聞五戒,不起法忍,三百人得信忍,四天王得柔順忍,皆服長樂之藥,佩長生之符,住於戒中,見諸佛母,即是乳中殺人也。」

據天台大師智顗之解釋,此一譬喻凡有二義:(一)就漸頓而闡說不定教,則處處皆得見佛性。(二)就「行不定」而闡說修行人之心行譬如乳,實相智譬如毒;而毒能致人於死地者,即此實相智具有破除無明之猛力,行人因而得以於大死之後獲得究竟解脫。此外,久遠劫以來佛說實相之毒以置於凡夫心乳中,其毒慧開發並無定時亦無先後次第,或於初味時開發,或於後味時開發,此即置毒乳中。又天台宗謂凡夫佛性如牛新生而血乳未別,聲聞佛性如清淨乳,辟支佛如酪,菩薩如生、熟酥,佛如醍醐。醍醐遍於五味,皆有殺義,若眾生於凡地得聞華嚴即見理而入佛慧者,稱為血乳殺人;若先得十住位後以華嚴得悟者,稱為酪中殺人;於十行位得悟者,稱為生酥殺人;於十迴向位得悟者,稱為熟酥殺人;於諸地更悟者,則稱為醍醐中殺人。〔法華玄義卷五下〕 p3037


虎溪三笑

為儒釋道人物之畫題。儒者陶淵明與道士陸修靜相攜訪問在廬山修行之高僧慧遠,歸途中三人談笑而行,送客之慧遠不覺間跨越其自我禁足之虎溪,三人因之相視大笑,此即虎溪三笑圖所繪之內容。後世視之為儒釋道三教親和之象徵,此類畫題現存者以宋代石恪所繪為最古。

虎溪三笑之說始自唐代,至宋代李龍眠(公麟,1049~1106)首作三笑圖,智圓並為之作圖贊,成為膾炙人口之美談;於大宋僧史略卷下、隆興佛教編年通論卷八、佛祖統紀卷二十六、卷三十六、釋氏通鑑卷三、釋氏資鑑卷二、釋氏稽古略卷二等書中皆有載述。

依史實言之,慧遠示寂於東晉安帝義熙十三年(417),陶淵明若逝世於劉宋元嘉四年(427),則二人為同一時代之人,且淵明係潯陽人,地與廬山相近,二人之交遊未必不可能。

關於陸修靜之事蹟,依辯正論卷六、甄正論卷下、集古今佛道論衡卷一、續高僧傳卷二十三曇顯傳、佛祖歷代通載卷十等所述,修靜於梁敬帝紹泰元年(555),與曇顯對論佛道二教之優劣,時當慧遠示寂後一三八年。另據佛祖統紀卷二十六載,修靜逝世於劉宋泰始三年(467);又據道教類書之雲笈七籤本傳載,修靜逝世於劉宋元徽五年(477),享年七十二。故知慧遠與修靜之時代相去甚遠,二人交遊之說極牽強。

蓋自中唐以降,儒道佛三教融和之說漸趨流行,虎溪三笑一事或係好事者就三教融和說而虛構者。此外,日本在鎌倉時代之後期,亦開始流傳該類畫作。〔廬山記卷一、閑居編卷十六、鐔津文集卷十三、東林十八高賢傳、塵添壒囊鈔卷五〕 p3512


金錢比丘

又作金財比丘。釋迦住世時,舍衛國一大長者之子,生時手握兩錢,故稱為金財。及長出家,得羅漢道,遂稱金財比丘。金財比丘乃過去九十一劫毘婆尸佛出世時之一貧人。是時,毘婆尸佛與眾僧遊行國界,諸豪富長者子等施設飯食,供養佛及弟子眾。唯此一貧人因乏財貨,乃以賣薪所得兩錢供養佛,由是九十一劫間恆手握兩錢而生,且隨取隨在,更無窮盡。〔賢愚經卷二金財因緣品〕 p3589


阿波邏羅龍泉

阿波邏羅,梵名 Apalāla。為阿波邏羅龍王所住之泉池。又作阿波羅利龍泉、阿鉢羅龍泉。意譯無稻稈龍泉、無留龍泉、無流延龍泉。關於此泉之位置,諸經論記載不同,有說為摩揭陀國、罽賓國、健馱羅國、北印度那竭羅曷國等。據大唐西域記卷三烏仗那國條載,此泉為蘇婆伐窣堵河(梵 Subhavastu)之源。傳云此泉有龍,彼於迦葉波佛時,生在人趣,名為殑祇,深通咒術,禁禦惡龍,不令有暴雨。國人因豐收有餘糧,而斗穀饋遺以謝其恩。歲久或有懈怠者,殑祇因此怒而化生為毒龍,損傷苗稼地利。釋迦如來愍此國人遭斯難,乃降神至此,欲化暴龍。龍王震懼而歸依,聞佛說法,心淨信悟。上述之蘇婆伐窣堵河即今印度河上游之支流斯瓦特河(Swat)。〔佛本行經卷一、大智度論卷三、解說西域記〕 p3632


指月

以指譬教,以月譬法。楞嚴經卷二(大一九‧一一一上):「如人以手指月示人,彼人因指,當應看月。若復觀指,以為月體,此人豈唯亡失月輪,亦亡其指。」故諸經論多以指月一語以警示對文字名相之執著。禪宗則借此發揮其「不立文字,教外別傳」之教義。 p3822


俱舍

梵語 kośa。又作句捨。譯作藏、繭、鞘。即包含、攝持之義。世親菩薩造俱舍論,後人因其論而成立俱舍宗,故俱舍又為俱舍宗之略稱。 p4029


於本辭典中已顯示二十筆,其餘筆數將跳過。

[中華佛教百科全書]
一切行苦

又作一切皆苦、諸行皆苦、一切諸行苦。「行」(梵saṁskāra,巴saṅkhārā),與諸行無常中的「行」意義相同,是共作之意,指現象世界而言。現象界都是在相依互存,彼此關涉的條件下興衰生滅,故名之為「行」。

「一切行苦即五蘊、十二處、十八界等等一切現象法都是苦。即原始經典所提到的,由於無常,現象法才是苦的。

「諸行無常」、「諸法無我」的命題,被認為是不能否定的真理,但人們對「一切行苦」的命題卻覺得不能無條件的接受,因為在現象界不但有苦,也有樂與不苦不樂,這是眼前的事實。而且苦樂是屬於感情的,雖然面對同樣的事物、環境,而由於因人因時之異,個人主觀的感受也常有不同。所以不能說現象界一切皆苦。那為什麼佛教要說「一切行苦」的命題是客觀的真理呢﹖

苦可分苦苦、壞苦、行苦三種苦。其中苦苦是肉體上受到打、割、擰、熱、冷等各種感覺的苦。凡有痛感神經的人或動物,都可感受到這種客觀的苦。這類苦,並不是經常感受得到,因此不可說一切行苦。

其次,壞苦,是感受到破壞損失的苦。即貧乏、老衰、失望氣餒時,所遭受到的精神上的苦,可說是感受到事物衰亡的苦。但世界上不是只有衰亡,也有興盛與繁榮;有逆境之苦,也有順境之樂。所以世間不是只有壞苦而已,在這種情形下也不能說一切行苦。

其次是行苦,即相當於一切行苦。是指現象界的苦。現象界不限於苦,但依據佛教的見解,三界六道輪迴轉生的迷惑的生活,總而言之,是苦的。惟有脫離迷惑、輪迴,達到涅槃的狀態才是真樂。在此意義上,只能對迷的凡夫說現象是苦,對悟的聖者來說,現象並不苦。因此所謂「一切行苦」,是對迷界的凡夫所說的。在四諦中「苦諦」的說明裡,曾列出八苦,其中最後的「五取蘊是苦」,與這裏所說的相同。

佛教說一切現象皆苦,在四諦說裏也將苦諦置於第一位,而逆觀十二緣起時,也是以老死的苦開始的,它極力強調苦。因此,西洋的學者就責難佛教是以厭世主義(悲觀論)為基準的宗教。但他們只見到佛教的一部份,卻忽視了佛教的理想,是在於涅槃寂靜的真實之樂。

本來,宗教的目標是使人脫離現實的苦惱,以達到無苦安穩的理想境地。在此意義上,宗教的出發點是以正確地見到不完美的現實世界為開始。佛教是見到現實的苦、無常、不淨、凡愚等等而產生了宗教心,而基督教則以罪惡觀為出發點。人如果滿足於現實,對現實的苦惱沒有什麼不滿,那就不會去追求宗教或理想。而有崇高理想意識的人,認為現實充滿了苦,是不完美的,於是想脫離現實的不完美,走向理想,因此才產生了宗教意識與修行。由此可知,「一切行苦」是佛教的出發點,同時,此一命題也顯示出佛教的宗教性。


七聖

指聲聞乘所立的七類聖者。又名七士夫、七丈夫。即隨信行、隨法行、信解、見至、身證、慧解脫、俱解脫等七種修行有得的聖者。

所謂聖,指依離煩惱之無漏智慧,而證見四諦之正理者,有見道、修道、無學道三種。所謂見道者,始證四諦之理而斷理惑之位;修道者,復習前事而斷事惑之位;無學道者,已斷迷理、迷事之惑,更無可學可修之位。

就見道位言,鈍根人名「隨信行」,利根人名「隨法行」。鈍根人在見道前之加行位,由於仰信他人之教說,隨他人教說而行,故名「隨信行」。利根人加行位時,由於自己披閱經典等,隨其法而行,故名「隨法行」。

此二類人一入修道位,即名「信解」、「見至」。「信解」者,指「隨信行」之入此位者,由於信根增上,無漏勝解之相顯著,故名。「見至」又名「見得」、「見到」,指「隨法行」之入此位者,依自己之慧力觀照而得正見。

「身證」指修道位中不還果的聖者證得滅盡定。此定指無心定,解脫所有定障者,方能證入如涅槃之境。既言無心定,故不證心,以證身故,名為「身證」。「信解」、「見至」之人,累積修行功力始得入此。

「慧解脫」與「俱解脫」,乃無學道之解脫,僅斷除煩惱障而解脫慧障者,名「慧解脫」。此類人因不好功德,故不除定障,亦無三明六通等功德。《俱舍論》卷二十五等處有詳細說明。「俱解脫」者恰恰相反,彼等喜好功德,斷不染 污無知,且於定障得解脫,得三明六通等功德。

此外,《華嚴經孔目章》卷二及《菩薩地持經》中,亦常可發現與七地義相同之主張。七地即種性地(十解以前)、解行地(十行、十迴向)、淨心地(初地)、行跡地(二地至七地)、決定地(八地)、決定行地(九地)、畢竟地(十地、如來地)。

天台宗有時除去「慧解脫」、「俱解脫」而加入「時解脫」、「不時解脫」而名七聖。「時解脫」,全名為待時解脫,指鈍根之羅漢,必須等待殊勝因緣,始得解脫,故名。「不時解脫」則與此相反。亦即在見修二道上,由於利鈍的差別,證解脫也有待時、不待時之不同。此如《法華玄義》卷四(下)、《四教義》卷六等所說。

至於天台宗何以將「時」、「不時」代替「慧」、「俱」二者,日僧證真《法華玄義私記》卷四(本),以為乃隨義轉用。見修二道既然列有利鈍,故無學道也列利鈍而說為「時」、「不時」。

〔參考資料〕 《大乘義章》卷十七;《大毗婆沙論》卷九十三、卷一○九;《俱舍論光記》卷二十五;《瑜伽師地論》卷十四;《天台四教儀集註》卷中。


二諦

佛教最基本的理論原則。通達二諦的道理才可以通達佛教;反之,不了解二諦的道理則無法了解佛教。佛教主要目的是教人破除我執、法執而體認真實。唯有從事物的兩個對立方面互成互破,才能掃盡一切執著而顯現真實,因此中觀宗特別重視二諦的應用。

二諦是俗諦與真諦。俗諦又名世諦,真諦又名第一義諦。(梵文之真諦,即para-martha-sa-tya。俗諦則有sainvṛti-satya, vya-vahāra-satya, prajñapti-satya三種寫法。)「諦」是真空的意思,此處指的是真理。真俗二諦是事物所具有的兩種真理。凡夫從時間上由於經驗或習慣所觀察的事物原理(有)名為世諦或俗諦,聖人由究竟處體驗事物的真實情況(空),名為第一義諦或真諦。因此俗諦是指肯定事物所以存在的道理,真諦是指否定事物有其實質的道理。佛教認為但從有或但從空來理解事物,都是片面的,甚至是錯誤的,必須從空有兩方面來體認方能得到實際情況。

二諦既是佛教基本原則,因此各宗無不盛談二諦。由於各宗派的思想體系不同而對二諦的解釋也就有所不同。先就「諦」的含義而言,有四家不同。有人以為真理為諦,有人以為真理不是諦而是能觀理境的智慧是諦,有人以為境智都不是諦而詮示理的言論是諦,有人以為綜合理境智文才是諦,單獨一項不能是諦。就古三論師來說,多半以境為諦。僧馥〈菩提經注序〉云︰「夫萬法無相而有二諦,聖人無知而有二名。二諦者,俗也道也;二名者,權也智也。二名以語默為稱;二諦以緣性為言。」

這是以諦智作為境智相對而言,並且以緣起為俗諦,性空為真諦。至於攝山和嘉祥相承是以言教為諦,認為「如來常依二諦說法,一者世諦,二者第一義諦。故二諦唯是教門,不關境理。」同時又開為「於諦」、「教諦」兩種二諦。

於諦是指「有」於凡夫是實,這是世諦;「空」於聖人是實,這是第一義諦。諸法性空而世間顛倒以為是有,這於凡夫是諦,叫作世諦;聖人真實了知其為顛倒,性空無生,這於聖人是諦,叫作第一義諦。這名為於諦。

如來誠諦之言,依凡夫之有而說有,目的不在於有而在於表示不有,依聖人之空而說空,目的不在於空而在於表示不空。以有空之二表示非有非空之不二,這便是教諦。所以說︰「如來依二諦說法」所依是於諦,說法是教諦。不善了解佛教的人,聞有便執有,聞空便執空,還成為「迷教於諦」。三論之中,《百論》以於諦為正宗,教諦為旁;《中論》以教諦為正宗,於諦為旁。又,佛所說經多就於諦,菩薩造論多就教諦。

二諦的具體內容,各宗派也隨其思想體系的不同而有不同的解釋。在四阿含中,只有《增一阿含經》卷三提到二諦的名稱而沒有說明。大乘經中,如《大品》、《涅槃》、《華嚴》、《寶積》等處處敘述二諦的道理。至於各宗派中,無論其為大乘或小乘,都有對二諦的分析。就漢地所流傳的小乘各派別,是為一切有部和經部。一切有部就是毗曇師,解釋二諦只是相對而言,隨時有所不同,大略有七種說法。

第一,五陰、十二入、十八界的事法是俗諦(事),四諦、十六行相的理法是真諦(理)。第二,妄情所安立的眾生事相是俗諦(妄情),無我之理是真諦(真理)。第三,假名人天、男女等無其實質是俗諦(假),五陰、十二入、十八界是真諦(實)。第四,就四諦而言,苦集是俗諦(世間),滅道是真諦(出世間)。第五,苦集道是俗諦(有為),滅是真諦(無為)。第六,就十六行相而言,十四行相是俗諦(有),空、無我二行相是真諦(空)。第七,三藏言教是俗諦(教),三十七道品是真諦(行)。七說之中,正以第一事理二諦為主旨。

經部師(即成實師)是以現象的有為俗諦,以本質的空為真諦。具體而說,就現象言,俗諦有四種解釋︰(1)就事相而言,陰界入是俗。(2)就法相而言,一切法是苦、無常是俗諦。(3)就理相而言,世法虛假,只是因緣集用是俗諦。(4)就空相而言,五陰之中無有我人是俗諦。就本質言,真諦有三種解釋︰(1)就理而言之,因和合中無性之空是真諦。(2)就法而言,法和合中無性之空是真諦。(3)就空而言,第一義中無有凡夫所計我人是真諦。

至於中觀學派自傳入漢地以來,當般若師的時期,所討論的偏重於性空,如法性、覺性、般若、法身、解脫等,而忽略了中觀宗的基本理論──二諦的研究。所以般若師六宗七家之中,除道安外,餘都偏而不即。

自羅什入關以來,譯出《中論》、《維摩》等,才重視二諦的理論。一般認為僧肇所著《肇論》中,〈物不遷論〉是從生滅無常來談俗諦,〈不真空論〉是從性空來談真諦。僧肇的〈維摩經序〉也說︰「統萬行則以權智為主。」權是通達俗諦的權智,智是照了真諦的實智。但是由於三論師的眾說紛紜,莫衷一是。

竺道生曾撰《二諦論》,今不傳,其後梁昭明太子曾撰《解二諦義》,以為「二諦即是就境明義」,「真諦離有離無,俗諦即有即無。即有即無是假名,離有離無為中道。中道以不生為體,俗即假名,以生法為體。」當時僧俗諮問,提出異議有二十三家,昭明太子一一作了答覆。

智顗《法華玄義》卷二(下)云(大正33‧702b)︰「陳世中論破立不同,或破古來二十三家明二諦義,自立二諦義;或破他竟約四假明二諦。」湛然《法華經釋籤》卷五釋此句即說破二十三家明二諦義「文在梁昭明集」。約四假明二諦就是攝山一系的主張。吉藏《三論玄義》云(大正45‧13a)︰
「凡有四門︰(一)因緣假,(二)隨緣假,(三)對緣假,(四)就緣假也。(一)因緣假者,如空有二諦,有不自有,因空故有;空不自空,因有故空,故空有是因緣假義也。(二)隨緣假者,如隨三乘根性說三乘教門也。(三)對緣假者,如對治常說於無常,對治無常,是故說常。(四)就緣假者,外人執有諸法,諸佛菩薩就彼推求,檢竟不得,名就緣假。」

攝山、興皇、嘉祥相承,立三重二諦,第一,說有是俗諦,說空是真諦;第二,說有說空都是俗諦,說非空非有是真諦;第三,說非空非有是不二以對待空有之二,此二與不二都是俗諦,非二非不二是真諦。以上三種都是教門。說此三種為令人悟解無所得中道。因此,「不二」是二諦的體,「二」是二諦的用。二諦的言教,目的在於表顯中道。以非有非無為中道,於是立有以為俗諦,立空以為真諦。此二諦皆是因緣假立以顯中道,二諦是假名也是中道。所顯中道就隨二諦而有三種︰(1)世諦中道,(2)真諦中道,(3)二諦合明中道。

就生滅而論,非生非不生是中道,說生說不生是假名。假名的生即是不生之生是俗諦,假名的不生即是生之無生是真諦。俗諦既是假名之生,便不可定言是生,也不可定言是不生,這便是世諦中道,不動不生滅的真際而建立生滅諸法。

真諦既是假名之不生,便不可定言是不生,也不可定言是非不生,這便是真諦中道,不壞生滅的假名而通達無生滅的實相。

世諦之生是無生之生,真諦之不生是生之不生。無生之生豈是生,生之不生豈是無生,便是非生非無生,這是二諦合岸道。言亡慮絕,離四句、絕百非,畢竟空寂。

◎附︰印順《中觀今論》第十章第一節

二諦,為佛法中極根本的論題。佛法的目的,在乎引導眾生轉迷啟悟,而引導的方法,即以二諦為本,故對二諦應求得確當的了解。嘉祥、窺基都有二諦章,其他各派也無不重視。《中論》說︰「諸佛依二諦,為眾生說法,一以世俗諦,二第一義諦。若人不能知,分別於二諦,則於深佛法,不知真實義。」從教義說,佛以二諦的方式為眾生說法,故對於二諦不能確當辨別,即對於佛法也不能了解。《十二門論》說︰「若不知二諦,則不知自利、他利及共利。」修學佛法,不外為了自利、利他、俱利,這可見修學佛法,應該對二諦徹底理解一番!

二諦即世俗諦、勝義諦,或譯作世諦、第一義諦,俗諦、真諦。佛依二諦說法,二諦中最主要的,為凡聖二諦──或可名情智二諦、有空二諦。凡夫因迷情妄執,不悟真理,凡情的境界,即常識的世界,是世俗有的,名為世俗諦。世,是遷流義,俗,是浮虛不實義。依梵語,有覆障義,即凡情亂現虛妄不真而障於真相的。勝義諦,是聖人智見體悟諸法本相,而非一般的認識所認識的。這是特勝的真智界,故名勝義,即第一義諦。佛法教化眾生使它從迷啟悟,從凡入聖,主要以此二諦為立教的根本方式。對二諦雖有各樣的解說,然主要是使眾生從迷執境界轉入聖覺的境界。眾生因無屆糊執,計一切法為真實有的,由此引起生死流轉。要使眾生解脫,即必要了悟諸法是非實有的,悟得法性本空為勝義諦。所以,《青目論釋》說︰「世俗諦者,一切法性空,而世間顛倒故,生虛妄法,於世間是實。諸賢聖真知顛倒性故,知一切法皆空無生,於聖人是第一義諦,名為實。」

諦,有不顛倒而確實如此的意思。世俗是浮虛不實的,何以也稱為諦﹖世俗雖是虛妄顛倒,但在世俗共許的認識上,仍有其相對的確實性、妥當性。一切世俗法,從世間的立場,也可以分別錯誤與不錯誤,世俗諦是世間的真實。究竟的真實,當然是不二的,然因凡夫聖者的境地不同,觀點不同,所以佛隨此差別,說有二種真實。如以凡情的立場,說色等法是真實的,空性是理想的、不現實的。空性,不是凡情的認識所及,不是一般所能理解的,也就因此名為第一義的,即特殊的。但不是凡情所能理解的,決不能因此而可以否定它。因為這在聖者,也還是真知灼見的,聖者間也還是共證無別的。其實,一般常識所認為如此如此的,在科學界,已每每不以為然,科學的許多事理,也並不是一般人所認為如此的。但科學所證明為如何如何,決非一般的境界所能否認。如科學者說太陽是恒星,不動的,地球是行星,繞太陽而行(或說日與地球是俱動俱靜的),這顯然與一般所見不合。一般人因目見日有出沒,於是說太陽繞地而行。又如常人見棹椅為堅實的、不動的,而在科學界,則以為是電子群的沖激,雖不斷的在動,以能維持其原有的均衡,故一般人還以為是堅實的、不動的。當然,一般科學的論證,僅是常識的加工精製,還不是佛法的第一義諦;但也可藉此知道凡常的情境,並不即是究竟真實的。由於智慧的淺深,可以有不同的世界觀,此各各所見的,在自類的知見上,各有它相當的確實性(瑜伽分世間真實,道理真實,煩惱障淨智所行真實,所知障淨智所行真實,也即此意)。所以,不能以世俗真實為究竟的,應知勝義諦是不能以凡情的見地而論證的。如何顯示真勝義諦,如何通達勝義諦而又與世俗諦不相違,這是佛法的重大課題。世俗諦,在世俗界有它的重要意義,如色彩的鮮艷,那樣的動人,引發人類的情感,儘管科學家說它只是光波的長短,而人類還是以豐富的情感去接受它。又如善與惡,儘管在物質科學的研究中,不能發現善惡,而善惡在世間,並不失去它的重要意義。依佛法說,世俗與勝義,雖有它的不同,但決不是矛盾到底而衝突的。依世俗悟勝義,而勝義是不礙於世俗,成立情智和諧的、真俗相成的人生觀,這是佛教的基本立場。

凡聖──有空二諦,為大體而基本的方式。但二諦原是聖者所通達的,在聖者的心境中,也還是可說有二諦的。凡夫的情執,只知(不能如實知)有世俗而不知有勝義,聖者則通達勝義而又善巧世俗。所以從聖者的境界說,具足二諦,從他的淺深上,可分為不同的二諦︰

(1)實有真空二諦︰這不是說執世俗實有,可以悟勝義真空。這是說,聲聞學者中,厭離心切而不觀法法性空者,側重己利而急於悟入無我我所。於悟入我空性時,離執自證,是謂勝義諦。等到從空出有,起世俗心時,於一切境界中,依舊有實在性現前,是世俗諦。雖然真悟的聲聞學者,決不因此固執一切法非實有不可,可是在他們的世俗心境中,是有自性相現前的,與一般凡情所現的,相差不遠,但不執著實有而已。

(2)幻有真空二諦︰此二諦是利根聲聞及菩薩,悟入空性時,由觀一切法緣起而知法法畢竟空,是勝義諦。從勝義空出,起無漏後得智──或名方便,對現起的一切法,知為無自性的假名,如幻如化。但此為勝義空定的餘力,在當時並不能親證法性空寂,這是一般大乘學者見道的境地。不但菩薩如此,二乘中的利根,也能如此見。此與前實有真空的二諦不同,此由後得方便智而通達的,是如幻如化的假名。此又可名為事理二諦,理智通達性空為勝義,事智分別幻有為世俗。

(3)妙有真空二諦(姑作此稱)︰此無固定名稱,乃佛菩薩悟入法法空寂,法法如幻,一念圓了的聖境。即真即俗的二諦並觀,是如實智所通達的,不可局限為此為勝義,彼為世俗。但在一念頓了畢竟空而當下即是如幻有,依此而方便立為世俗;如幻有而畢竟性空,依此而方便立為勝義。於無差別中作差別說,與見空不見有、見有不見空的幻有真空二諦不同。中國三論宗和天臺宗的圓教,都是從此立場而安立二諦的。此中所說俗諦的妙有,即通達畢竟空而即是緣起幻有的,此與二諦別觀時後得智所通達的不同。這是即空的緣起幻有,稱為妙有,也不像不空論者把緣起否定了,而又標揭一真實不空的妙有。

上來所說的三類,後者是三論、天台宗所常說的;第二是唯識宗義,龍樹論也有此義;第一是鈍根的聲聞乘者所許的。這三者,依悟證的淺深不同而說,但在緣起性空無礙的正見中,這是可以貫通無礙的。佛法的安立二諦,本為引導眾生從凡入聖、轉迷為悟的,所以應從凡聖二諦的基礎上,一層一層的去深入理解,以達到圓滿的境地。否則高談玄妙,忽略當前的現實,就與玄談的不切實際相同。

〔參考資料〕 《菩薩瓔珞本業經》卷上;《瑜伽師地論》卷五十五;《辯中邊論》卷中;《顯揚聖教論》卷六;《大乘莊嚴經論》卷二;《成實論》卷二、卷十五;《雜阿毗曇心論》卷十;陳譯《攝大乘論釋》卷七;《順正理論》卷五十八;《般若燈論釋》卷十三;《佛性論》卷四;《成唯識論》卷八、卷九;印順《性空學探源》;霍韜晦《中國哲學辭典大全》〈二諦〉條。


十六特勝觀

十六種禪觀行法。這十六種法門,較適合定根多而慧性少的眾生修習。相傳世尊教導弟子們修習不淨觀,曾有人因為修觀而極端厭世,終告自殺。佛因此告諸比丘,捨不淨觀而修此十六特勝觀。即︰知息入、知息出、知息長短、知息遍身、除諸身行、受喜、受樂、受諸心行、心作喜、心作攝、心作解脫、觀無常、觀出散、觀離欲、觀滅、觀棄捨。

此十六特勝觀,依智顗《釋禪波羅蜜次第法門》卷七所述,當時佛門中有三種說法,第一及第二是以十六觀分配「四念處」,如知息入、知息出、知息長短、知息遍身、除諸身行等五項屬身念處;受喜、受樂、受諸心行等三項屬受念處;心作喜、心作攝、心作解脫等三項屬心念處;觀無常、觀出散、觀離欲、觀滅、觀棄捨等五項屬法念處。第三種是從四禪八定漸次深入的層次來解釋十六觀。智顗贊同後說。

《釋禪波羅蜜次第法門》卷七復云(大正46‧525c)︰「十六特勝,修之可以得道。此十六特勝,有定有觀,是中具足諸禪,以喜樂等法愛養故,則無自害之過,而有實觀觀察,不著諸禪,所以能發無漏,既進退從容,不隨二邊,亦能得道,故名特勝。」依此可知,修此十六特勝觀之過程中,行者之身心領受喜樂,無導致厭世自殺之弊,並有如實觀察,令修習者雖深入正定而不致染著諸禪,較諸不淨觀、六妙門等皆更殊勝,故稱「特勝」。


大慈恩寺

位於陜西省西安城南。唐太宗貞觀二十二年(648)十月,皇太子李治為報其母文德皇后之恩,乃於進昌坊無漏寺(一說淨覺寺)故址營建本寺。寺成,皇太子親幸,拜佛像幡華,並賜額,敕度三百僧,別請五十大德,迎玄奘為上座。又於寺之西北造翻經院,安置玄奘所攜回的經像、舍利等。翌年二月,玄奘開始在該院從事譯經工作。永徽三年(652),天竺三藏阿地瞿多請來梵筴,玄奘恐經像散佚或遭火難,乃奏請於寺端門之南造石浮圖以安置之。帝以石塔工程浩大難成,遂仿西域制,築五層甎塔(即大雁塔),安置梵筴等。

永徽六年(655),中天竺三藏那提來此安置其所齎之經論,遂暫住此寺;龍朔三年(663)復來,譯出《師子莊嚴王菩薩請問經》、《離垢慧菩薩所問禮佛法經》、《阿吒那智經》各一卷。顯慶元年(656)正月,冊代王弘為皇太子,設五千僧齋,帝亦遣使行香。時,玄奘語薛元超、李義府等,欲建大慈恩寺碑,二人因以奏上。三月,帝自製其文,賜之於寺,玄奘等人乃迎奉於芳林門。

觀玄奘一生譯經,凡十九年,共譯出經論七十五部一三三五卷,其中泰半完成於此寺。及西明寺落成,玄奘蒙敕移住。窺基乃承其後,駐錫此寺,大張法化,世號「慈恩大師」。麟德元年(664)二月,玄奘寂於玉華宮,門人等遵其遺命,移其柩於翻經院,並葬於滻東白鹿原。

玄宗時,義福來住此寺,深得帝之歸崇,歷住二十餘年而寂。德宗時,北印度三藏牟尼室利亦來此寺,譯《守護國界主陀羅尼經》十卷,元和元年(806)六月示寂於此。此後,本寺沿革不詳,今之故址唯存大雁塔。塔於永徽三年創建後,武后長安年間(701~705)曾改造,乃成七層。至後唐明宗長興年間(930~933),又重修之,面目煥然一新。宋神宗熙寧年間(1068~1077),遭回祿之災。明英宗天順年間(1457~1464)及清聖祖康熙年間(1662~1722)曾兩度重修。

〔參考資料〕 《大慈恩寺三藏法師傳》卷七~卷十;《續高僧傳》卷四、卷十五;《開元釋教錄》卷八;《舊唐書》卷四〈高宗本紀〉;《酉陽雜俎續集》卷五;《釋氏六帖》卷二十一;《宋高僧傳》卷三、卷四、卷九、卷二十四。


中阿含經

六十卷。東晉‧隆安二年(398)罽賓沙門僧伽提婆共僧伽羅叉譯。收在《大正藏》第一冊。此經是北方佛教所傳四阿含經中之一。因為它所徧集各經,不長不短,事處適中,所以叫《中阿含經》(見《彌沙塞五分律》卷三十、《分別功德論》卷上)。漢譯本最初是由曇摩難提於苻秦‧建元二十年(384)譯出,共五十九卷(現已佚,只存一些零本)。因譯文未能盡符原意,所以後十餘年,僧伽提婆等加以改譯。

此經譯本內容,凡五誦十八品,內收有二二二經,約五一四八二五字(見《出三藏記集》卷九道慈序)。各品主題如次︰

初一日誦,有五品半,合有六十四經。

〈七法品第一〉︰說七種法數及與有關問題,收有十經。(1)《善法經》,說知法知義等七善法。(2)《晝度樹經》,以三十三天晝度樹葉萎黃、還生、開花等七法,譬喻比丘從出家到證四果。(3)《城喻經》,以王邊城四食豐饒等七事具足,譬喻聖弟子得七善法,四禪成就。(4)《水喻經》,以常臥水中以至住岸七種人,譬喻常作惡事到成四果。(5)《木積喻經》,說寧抱火燒木受苦乃至殞身,亦不願作破戒親女人等事。(6)《善人往經》,說七種阿那含為「七種善人所往到處及無餘涅槃」。(7)《世間福經》,說施房等七種世間福,以及聞佛名歡喜踴躍等七種出世間福。(8)《七日經》,說由一日出世到七日並出世,以明諸行無常,勸眾離捨。(9)《七車經》,以波斯匿王從舍衞國遞乘七車,速達婆雞帝,譬喻由戒淨等七淨法,相續成就得到涅槃。(10)《漏盡經》,說見斷等七種有漏。

〈業相應品第二〉︰說有關十善業與十不善業等法,收有十經。(1)《鹽喻經》,說修身、戒、心慧等智者,雖作不善業,亦僅受現法輕報,如少鹽投恒河不覺其鹹等。(2)《惒破經》,為尼乾弟子釋惒破說無明盡則不受後有,及見色不喜不憂等六善住處。(3)《度經》,破外道宿命等三論,因說眼、耳、鼻、舌、身、意等六處法,與地、水、火、風、空、識等六界法。(4)《羅云經》,教誡羅睺羅莫妄語。(5)《思經》,說故作十善業與不故作十善業受報不同。(6)《伽藍經》,誡十不善業,勤修四無量,得四安穩住處。(7)《伽彌尼經》,說十惡十善果報,如石如油,沉浮不同。(8)《師子經》,說宗本可作不可作法。(9)《尼乾經》,說破尼乾子五可憎惡,說如來得五稱譽。(10)《波羅牢經》,說我知彼幻是幻,而自非幻,並說四無量及遠離法定能斷疑惑。

〈舍梨子相應品第三〉︰主要為舍梨子所說,或與其有關之事,收十一經。(1)《等心經》,說等心天向佛述舍梨子說有內結人阿那含不還此間,有外結人阿那含還來此間。(2)《成就戒經》,舍梨子說成就戒定慧者生餘意生天中,能知滅定。(3)《智經》,舍梨子向佛說得智生已盡、梵行已立、所作已辦,不更受有等義。(4)《師子吼經》,說有身身念(四念處中身念)者,則不輕慢梵行;若無身身念者,便輕慢梵行。(5)《水喻經》,說五種不淨行除惱法。(6)《瞿尼師經》,舍梨子因瞿尼師告諸比丘,當學敬重隨順觀等法。 (7)《梵志陀然經》,舍梨子教化梵志陀然生梵天修四梵室法,即四無量心。 (8)《教化病經》,說有上信等十種得須陀洹法,此可治病。(9)《大拘絺羅經》,舍梨子問尊者大拘絺羅,因知不善、知不善根等得正見入正法事。(10)《象迹喻經》,說四諦法攝諸善法,於一切法中最勝。(11)《分別聖諦經》,說過現未諸佛廣顯四聖諦法。

〈未曾有法品第四〉︰收十經。(1)《未曾有法經》,說佛於過去迦葉佛時,開始願行佛道行、梵行等未曾有法。(2)《侍者經》,說阿難為佛侍者立三願等未曾有法。(3)《薄拘羅經》,說尊者薄拘羅未曾有法知足行。(4)《阿修羅經》,以大海中喻佛正法律中八未曾有法。(5)《地動經》,說地動三因緣及如來成就功德得未曾有法。(6)《瞻波經》,亦以大海喻正法律中未曾有法。(7)、(8)《郁伽長者經》,說郁伽長者有八未曾有法。(9)、(10)《手長者經》,說手長者有八未曾有法。

〈習相應品第五〉︰收十六經。(1)《何義經》,說持戒為令人不悔,展轉得解脫貪、瞋、癡法。(2)《不思議經》,說法有自然而得者不須思量。(3)至(9)《念經》、《慚愧經》、《戒經》、《恭敬經》,說有正念、正智、慚愧、持戒、行恭敬,便能護根護戒,乃至解脫而得涅槃。(10)《本際經》,說惡人因近惡知識,展轉乃至無明生愛;善人因近善知識,展轉乃至七覺支生明解脫。(11)、(12)《食經》,說惡人為惡知識等食,與上經說相同,並取大海為喻。13《盡智經》,說奉事善知識為往聞善法之因,展轉乃至解脫得漏盡智。14《涅槃經》,無明為苦因,展轉乃至解脫為涅槃因,故遍觀無明等十二因緣而得涅槃。(15)、(16)《彌醯經》,即為比丘說經,說與善知識俱等五因,及修不淨觀等四法能令心解脫成熟。

〈王相應品第六〉︰收十四經(品上七經)。(1)《七寶經》,說轉輪王出世便有七寶出世,如來則有七覺支寶。(2)《三十二相經》,說輪王具足三十二大人相。(3)《四洲經》,說佛本生為頂生王統御四洲而不知足。(4)《牛糞喻經》,說頂生王布施等三種業報,但五蘊無常等。(5) 《頻鞞娑羅王迎佛經》,佛為頻鞞娑羅王說五蘊無常等法,王證果皈依。(6)《鞞婆陵耆經》,迦葉佛為頻鞞王說難提波羅陶師事。(7)《天使經》,說閻王以生老病死惡業治罪,為五天使詰責罪人。

第二一日誦有四品半,合有五十二經。

《王相應品第六〉︰(品下七經)。(8)《烏鳥喻經》,教誡比丘莫依非法活命如獺等。(9)《說本經》,說阿那律陀本事,施辟支佛食得七返人天為王,又說未來螺轉輪王及彌勒佛等事。(10)《大天捺林經》,說大天輪王子孫族屬歷世出家等事。(11)《大善見王經》,說大善見王往古修四無量,六返捨身等事。(12)《三十喻經》,佛為舍梨子以王臣嚴飾等譬喻比丘比丘尼以戒德為嚴飾具等事。(13)《轉輪王經》,說堅念轉輪王成就七寶得四種如意之德,乃至比丘應如螺轉輪王以念處為境界等事。(14)《蜱肆經》,說鳩摩羅迦葉斷蜱肆王的無後世見。

〈長壽王品第七〉︰收十五經。(1)《長壽王本起經》,說長壽王及長生太子行慈不令殺人等事。(2)《天經》,說修八行得光明生天。(3)《八念經》,阿那律陀說得八大人念。(4)至(7)《淨不動道經》、《郁伽支羅經》、《娑雞帝三族姓子經》、《梵天請佛經》,佛為阿那律陀等說離欲法等。 (8)《有勝天經》,阿那律陀說大心無量心義以及光天淨光遍淨光天因果。 (9)至(15)《迦絺那經》、《念身經》、《支離彌梨經》、《長老上尊睡眠經》、《無刺經》、《真人經》、《說處經》,阿那律陀說迦絺那法等。

〈穢品第八〉︰收有十經。(1)《穢品經》,舍梨子說世人有穢無穢等法。(2)《求法經》,說三可毀三可稱法,又說中道斷欲貪等能得心住乃至涅槃。(3)《比丘請經》,目犍連說成就戾語法者與成就善語法者得失不同。(4)、(5)《知法經》、《周那問見經》,周那說知法與不知法者譬喻等。(6)《青白蓮花喻經》,說身口滅法乃至慧見滅法。(7)《水淨梵志經》,說二十一種穢污於心之法。(8)至(10)《黑比丘經》、《住法經》、《無經》,說善不善法乃至淨法盛衰等。

〈因品第九〉︰收有十經。(1)《大因經》,廣明緣起甚深乃至八解脫法。(2)《念處經》,說四念處。(3)、(4)《苦陰經》,分別欲味欲過患等法。(5)《增上心經》,說常念五相得增上心。(6) 《念經》,說欲恚害念及無欲恚害念。(7)《師子吼經》,說無明為諸受本,無明盡則一切受斷。(8)《優曇婆羅經》,說苦行不可說為正解脫法。 (9)《願經》,廣說比丘所應願事。(10)《想經》,說計地等四大,便不知地等四大;不計地等四大,便知地等四大。

〈林品第十〉︰收有十經。(1)、(2)《林經》,第一經以比丘住林能不能得正念、定心、解脫、漏盡,涅槃配合求取衣食等來源易難而組成四料簡,取能得正念乃至涅槃、乞取衣食等便易作終身住修場所。第二經也用與第一經同樣的四料簡,意取得沙門義易求生活資料的林處作終身依住。(3)、(4)《自觀心經》,說得止觀應求漏盡。(5)《達梵行經》,說知漏等因乃能盡一切苦。(6)《阿奴波經》,說提惒達哆以放逸故必墮地獄等事。(7)《諸法本經》,說諸法以欲為本等。(8)、(9)《優陀羅經》、《蜜丸喻經》,說三愛為癰本,六觸處為一切漏。(10)《瞿曇彌經》,佛許大愛道出家,因制八尊師法等。

第三一日誦,有一品半,合有三十五經。

〈大品第十一〉︰收有二十五經。(1)《柔軟經》,說佛為老病死而出家。(2)《龍象經》,說佛為龍象。(3)《說處經》,說過現未三說處等。(4)《無常經》,說觀五陰無常能得證果。(5)《請請經》,說我今受身是最後邊身等。(6)《瞻波經》,訶責犯戒之罪。(7)《沙門二十億經》,以彈琴喻精進證果。(8)《八難經》,說學道八難八非時。(9)《貧窮經》,以無善法財喻貧窮等。(10)《行欲經》,說十種行欲人。(11)《福田經》,說學無學二種福田人。(12)《優婆塞經》,說優婆塞持五戒、念三寶,必能證果。(13)《怨家經》,說瞋恚是怨家、妨害好色等事。(14)、(15)《教曇彌經》、《降魔經》,說信如來所說四事故出家等。(16)《賴吒惒羅經》說意業最重等。(17)《優婆離經》,說優婆離捨尼乾子歸佛事。(18)《釋問經》,說八正道護六根等。(19)《善生經》,佛教善生禮拜六方法。(20)《商人求財經》,說計根塵陰界是我者皆被見所害。(21)《世間經》,說佛從成道到涅槃所說皆實。(22)《福經》,說佛往者七年行慈福報。(23)《息止道經》,說初學比丘應常念不淨,除欲恚病。(24)《至邊經》,說欲盡苦應修沙門法。(25)《喻經》,說無量善法以不放逸為本,喻如地等。

〈梵志品第十二〉︰收二十經(品上十經)。(1)《雨勢經》,說比丘七不衰法與六慰勞法。(2)《傷歌羅經》,佛為傷歌羅摩納梵志說如意足、占念、教訓等三輪示現令其皈依。(3)《算數目犍連經》,佛為算數目犍連梵志說佛法中次第。(4)《瞿默目犍連經》,阿難為梵志瞿默目犍連說無一比丘能與世尊等。(5)《象迹喻經》,佛為生聞梵志說從出家護根到證無漏,方為極大象迹。(6)《聞德經》,又為生聞梵志說聞誦差別功德,從捨家到證滅。(7)、(8)《何苦經》、《何欲經》,佛答生聞梵志所問在家苦樂事等。(9)、(10)《郁瘦歌羅經》、《阿攝惒經》,說四姓平等。

第四一日誦,有三品,合有三十六經。

〈梵志品第十二〉︰(品下十經)。(11)《鸚鵡經》,為鸚鵡梵志,分別在家出家事,又說五蓋及法從心起。(12)《鬚閑提經》,為鬚閑提異學說離欲法喻。(13)《婆羅婆堂經》,佛為婆私吒及婆羅婆二梵志說四姓來歷及業報平等。(14)《須達哆經》,為須達哆居士說施心差別。(15)《梵波羅延經》,說今梵志已越梵志法。(16)《黃蘆圓經》,說於五欲無味無怖,證四禪三明乃不入胎。(17)《頭那經》,佛為頭那梵志說如梵等五梵志法。(18) 《阿伽羅訶那經》,佛答阿伽羅訶梵志問說梵志經典依於人住,展轉乃至依於涅槃。(19)《阿蘭那經》,說佛因阿蘭那梵志出家說無常法利益無量。(20)《梵摩經》,說梵摩梵志,優多羅摩納觀佛相好出家。

〈根本分別品第十三〉︰收有十經。(1)、(2)《分別六界經》、《分別六處經》,分別六界聚、六觸處、十八意行等法。(3) 《分別觀法經》,分別觀法心散不散等。大迦旃延更為廣演。(4)、(5)《溫泉林天經》、《釋中禪室尊經》,說佛莫念過去未來,常說跋地羅帝偈,迦旃延約根塵加以廣釋。(6)《阿難說經》,阿難說跋地羅帝偈及其意義,得佛印可。(7)《意行經》,說八定、八天處等以滅定為最勝。(8)《拘樓瘦無諍經》,分別諍無諍法。(9)《鸚鵡經》,分別業報差別法。(10)《分別大業經》,分別三報受時差別。

〈心品第十四〉︰收有十經。(1)《心經》,說心將世間去、心染著、心起自在等。(2)《浮彌經》,說邪正梵行得果與否。(3) 、(4)《受法經》,約現樂後苦等現未苦樂四種料簡。(5)《行禪經》,分別盛衰等四種行禪。(6)《說經》,說八定中退住及漏盡義。(7)《獵師經》,修四禪等能脫魔境。(8)《五支物主經》,說第一義沙門當知善戒不善戒等具八正道。(9)《瞿曇彌經》,說施受淨不淨。(10)《多界經》,說知界處緣起為智慧,又說眼等十八界與六十二類界。

〈雙品第十五〉︰此品分屬兩誦,成為兩品,故名〈雙品〉。收有十經(品上六經)。

(1)、(2)《馬邑經》,說沙門法須三業清淨成就禪定,乃至漏盡。(3)《牛角娑羅林經》上,樂如意道者大目犍連、樂頭陀行者大迦葉、論議者迦旃延、成就天眼者阿那律陀、習禪者離欲哆、多聞者阿難等隨用心自在與舍梨子問答各說修行所得。(4)《牛角娑羅林經》下,阿那律陀等說修四禪四無量等為人上法。(5)《求解經》,說由見色聞聲求解如來,正知如來法。(6)《說智經》,說與梵行已立比丘問答知見五陰、四食、四說等事。

第五一日誦,有三品半,合有三十五經。

〈雙品第十五〉︰(品下四經)。(7)《阿夷那經》,說法非法眾等見。(8)《聖道經》,說正八聖道及正解脫、正智十支,約邪正修斷為四十善不善法品。(9)《小空經》,說行真實空不顛倒,應不念人想、村想、無事想,乃至不住無想定。(10)《大空經》,說欲多行空者,當修內空、外空、內外空法、不移動法等。

〈後大品第十六〉︰收有十經。(1)《迦樓烏陀夷經》,贊斷過中食。(2)《牟梨破群那經》,說出家應修無欲,習慈悲喜捨等。 (3)《跋陀和利經》,贊一坐食法。(4)《阿濕貝經》,責過中食。(5)至(7)《周那經》、《優婆離經》、《調御地經》,說修行不放逸、六諍本、七滅法等、七滅諍等如法不如法等。(8)《癡慧地經》,說癡與慧種種相苦樂報。(9)《阿梨吒經》,說欲法障道。(10)《𠻬帝經》,十不往生,詳說十二緣起。

〈晡利多品第十七〉︰收有十經。(1)《持齋經》,說應持八支齋,並修念佛等五念。(2)《晡利多經》,佛為晡利多居士說離殺等八支、斷俗事。(3)《羅摩經》,說求無病安隱涅槃法為聖求,求病法等為非聖求。(4)《五下分結經》,說依道依迹斷五下分結。(5)《心穢經》,說拔疑佛等五種心中穢,解身縛等五種心中縛,是為比丘比丘尼清淨法。(6)《箭毛經》,佛為異學箭毛等說佛以無上戒等五法令弟子恭敬不離。(7)《箭毛經》,佛為異學等說天眼宿命通。(8)《鞞摩那修經》,說無諂誑、隨佛教化必得正法。(9)《法樂比丘尼經》,法樂比丘尼答毗舍佉問法。(10)《大拘絺羅經》,大拘絺羅答舍利弗問法。

〈例品第十八〉︰收十一經。(1)《一切智經》,佛為波斯匿王說四姓成就五斷支事,於後世有差別。(2)《法莊嚴經》,波斯匿王贊佛種種法靖。(3)《鞞訶提經》,說佛說法善,眾弟子趣向善,又佛行善身行不為沙門梵志聰明智慧及餘世間之所憎惡。(4)《第一得經》,說弟子不欲變異法,惟應廣布八正道。(5)《愛生經》,說生愛時便生愁苦。(6)《八城經》,阿難為八城居士說十二禪。(7)《阿那律陀經》,阿那律陀說得四禪及漏盡為比丘賢死。(8)《阿那律陀經》,說見質直、修念處、四無量等為不煩熱死。(9)、(10)《見經》、《箭喻經》,說佛一向說有常無常,又不一向說世有常等。(11)《例經》,說欲斷無明乃至老死以及別知無明乃至老死者應修三十七菩提分、十一切處、十無學法。

聲聞乘各部派中所傳的《阿含》各各不同,秦譯《中阿含》究屬於何部所傳從來也沒有一致的意見。但此經初次譯本與《增一阿含》同出於有部譯師曇摩難提,今本翻譯時,由僧伽羅叉講梵本,僧伽提婆轉梵為晉,二人皆有部的根據地罽賓人,而提婆別譯之《阿毗曇八犍度論》(即《發智論》),羅叉續成羅什所譯的《十誦律》,並為有部重要典籍。又此經的結構和西藏譯本止天所著《俱舍論疏要用論》所引用的有部《中阿含》極其相似。從這幾方面來看,此經可能是有部的傳本。

此經全部梵本似已散佚,早年在新疆地方發現的梵本斷簡中,僅有三經與本經中零本相同。即(1)同於本經之第一二一《請請經》。(2)同於本經之一三三《優婆離經》。(3)同於本經之一七○《鸚鵡經》。

在本經全部譯出的前後,零本翻譯很多,現存的計有七十三種。西藏大部經中,僅有相當於本經的零本五種。本經與南傳巴利文本《中部》對勘,二二二經中僅有九十六經相同。蓋本經所收者,篇幅或長或短,不全是適中的。所以在南傳巴利文本,也有九十餘經編入他部中(據赤沼氏《對照目錄》),本經中各經見於巴利文《長部》者凡九經,見於《增一部》者凡七十六經,見於《相應部》者凡七十六經。(田光烈)

◎附一︰印順《原始佛教聖典之集成》第十章

第二節(摘錄)
「相應教」類集成立,而傳為佛說與弟子說的經文,仍不斷的傳出、流行,又次第結集出來。次後集成的部分,在原有的契經上,分別、抉擇、評破、融攝、組合,會入了更多的事緣、傳說,成為《中阿含》與《長阿含》。或為了便於教化,依當時所傳的經法,以增一法編集,成為《增一阿含》。三部集成的時代相近,但《增一阿含》要遲一點。

漢譯《中阿含經》,是說一切有部(Sar-vasti-vadaḥ)的誦本。分六十卷,十八品,二二二經(傳說分為五誦)。南傳的《中部》,與《中阿含經》相當,是銅鍱部(Tamra-śatīyāḥ)的誦本。全部分十五品,一五二經;分為「根本五十」、「中五十」、「後五十」三部分,這應該就是漢譯所傳的「分」或「誦」了。這不同的兩種誦本,共同的僅有九十八經。品名相同的,不過四品。(中略)

《中阿含經》與《增支部》相合的,占三分之一以上。說一切有部的《增一阿含》沒有傳譯,所以不能知道有多少與《增一阿含》相同,而是重出。但大體說,這些,銅鍱部編入《增支部》,而在說一切有部,是編入《中阿含經》的。這部分,多數集中在一至十二品中。而〈七法品〉、〈業相應品〉、〈未曾有法品〉、〈林品〉;尤其是〈習相應品〉、〈大品〉,占有很大的比數。(中略)

總之,《中部》與《中阿含經》,共同的僅有九十八經。二部誦本所以如此的差異,是由於四阿含編集的組合不同。為銅鍱部編入《長部》、《增支部》的,而說一切有部編入《中阿含經》的達一百經左右。說一切有部編入《雜阿含經》的,卻有二十餘經,銅鍱部編入《中部》。更由於各有自宗所誦的契經,如銅鍱部的《中部》,就有二十八經。除去這些差異,二部共誦的《中阿含》原形,約為十品,一百經。

◎附二︰印順《初期大乘佛教之起源與開展》第五章第二節(摘錄)

佛法的原始結集,與《雜阿含經》──《相應部》的一部分內容相當。由於「如來記說」、「弟子記說」、「諸天記說」的應機不同,編入《雜阿含經》,《雜阿含經》已有了不同的適應性。依《雜阿含經》為本,順著三類「記說」的傾向,更廣的集成《中》、《長》、《增一》──三部,雖主體相同,而更明確的表現出各部的獨到適應。這是約各部的著重點而說的。

《中阿含經》繼承「弟子所說」的特性,重視出家眾──僧伽,每說到有關毗奈耶的部分。如《瞿默目犍連經》說︰佛涅槃後,佛沒有預先指定繼承人,比丘們也沒有公推誰繼承佛的地位。佛法是「依法不依人」,比丘們只是依法而住──受持學處,按時舉行布薩,互相教誡策勵,依法懺悔出罪,就能達成僧伽的清淨和合。如比丘有︰多聞、善知識、樂住遠離、樂燕坐、知足、正念、精進、智慧、漏盡──佛說的十可尊敬法,「則共愛敬、尊重、供養、宗奉、禮事於彼比丘」,佛法就這樣的延續下來。如僧伽有了諍論,要合法的除滅,佛法才不致於衰落,如《周那經》所說的「六諍根」、「四諍事」、「七滅諍法」與「六慰勞(六和敬)法」。這兩部經,表達了當時僧伽佛教的特色。此外,如長老比丘應該教導初學的;應該教誡比丘尼;教誨阿練若比丘。在布施中,施僧的功德最大;三淨肉的意義。對於僧尼習近的,不受一坐食的;過中食的;非時乞食的;犯戾語(不受教誡)的;不捨惡見,如說淫欲不障道的,心識常住的;尤其是犯戒不悔,嬈亂僧眾的,要予以嚴厲的制裁。至於敘事而文段與律部相當的,如釋尊少年受欲的《柔輭經》;從二仙修學、成佛、度五比丘的《羅摩經》;初化王舍城(Rājagṛha)的《頻毗婆邏王迎佛經》;種種希有的《未曾有法經》;因拘舍彌(Kauśāmbī)比丘諍論而說的《長壽王經》;女眾最初出家的《瞿曇彌經》;因比丘不清淨,釋尊不再說戒的《瞻波經》等。《中阿含經》與律治的、僧伽的佛教精神相呼應,表示了「中」部的重要傾向。

「法義分別」,是「中含」的又一重點所在。現存漢譯的《中阿含經》,是說一切有部(Sarvāsti-vādāḥ)所傳的;南傳的《中部》,屬赤銅鍱部(Tāmra-śātīyāḥ)。在《中阿含經》的二二二經,《中部》的一五二經中,相同的僅有九十八經。

〔參考資料〕 《薩婆多毗尼毗婆沙》卷一;《分別功德論》卷一;《撰集三藏及雜藏傳》;《印度哲學研究》卷二;《東洋學術研究》第二十三冊〈阿含經典の成立〉。


子孫廟

中國近世佛教寺院之一種,為有別於十方叢林的寺院。一般而言,十方叢林是大型寺院,住眾較多,日常生活有嚴格的規約限制,寺產公有,住持之推選較合乎住眾公推的原則。而子孫廟則與此不同,是小型寺院(偶亦有例外),住眾較少,規約的限制力較小,寺產私有,住持之傳承多由該寺院之擁有者所決定。

除了子孫廟與十方叢林之外,另有一種由這兩類寺院型態混合而成的子孫十方叢林。有關此種寺院的特質,請參閱附錄。

◎附︰Holmes Welch著‧包可華、阿含譯《近代中國的佛教制度》(摘錄自《世界佛學名著譯叢》{82})

第一章 寺院的人事
出家人中的優秀份子與卑下之輩之差別,是基於統計之實證。約當民國十九年,約有五十萬僧眾,居住於大約十萬個寺院。其中,大多數寺廟都不大,平均每一寺廟有五人。這些被稱為「小廟」或「子孫廟」者,在宗旨和工作方面,都與「十方叢林」不同。有些「十方叢林」經常住有四五百僧眾。在這兩者之間,寺院之大小、性質、各有等級。「子孫廟」之主要性質為私有,屬於一僧,或一系僧眾私人所有,可任由彼等之意願處置。而在另一方面,則十方叢林乃被認為是佛教僧伽(僧尼共為一體)之公共資財,即或僅有十餘人居住其中,仍須依公認之佛寺清規為處理準則。其中所住,則為優秀份子。

我曾搜集約有一百個十方叢林之或多或少的詳細情形,平均每一寺院,約有一三○個住眾。有二百個十方叢林,則是我所未能得其情形之報告者。其平均住僧,如以五十至七十五計,所估若確,則中國在民國時代約有三百個十方叢林,其住僧為兩萬至兩萬五千人,約當僧伽總數百分之五弱。百分之九十五的出家人都是住在「子孫廟」裡的所謂卑下之輩。不必說,這樣將他們區分為優秀份子與所謂卑下之輩,實在太簡單化了。(中略)

第五章第一節 子孫廟
如果說各十方叢林有性質上的差異,子孫廟之間的差異就更大了,前者網羅了大部分的優異份子──大約僧團的百分之五,後者則遠為平凡。中國的在家眾有事要跟和尚打交道時,通常不到十方叢林,因為即使最近的叢林也可能遠在好幾公里外,他往往到可能「就在轉角」的子孫廟。在家眾到子孫廟去請人做佛事,祈求神明幫助,或抽籤卜運。自己想出家,或要讓孩子當和尚時,他也是到子孫廟。在中國,子孫廟一般是進入僧團的唯一途徑。由於它們是私人的──通常是一「家」和尚擁有的──僧團不能視之為公有財產。雲水僧頂多只能在那裡住三天。

擁有子孫廟的那一家和尚由數代師徒組成,他們都是佛法傳承上的法子法孫。子孫的字面意思是「兒子與孫子」,但這一家人之間其實沒有任何血緣關係。這跟日本的情形不同,日本和尚可以結婚,寺廟通常由父親傳給親生兒子。在中國,他們的關係基於「剃度」而來。和尚為在家眾剃度後,後者就變成沙彌、寺院的繼承人,及和尚的義子,中國人稱之為「剃度弟子」。同一家族內的同代剃度弟子就是師兄弟。他們有祭祀「祖師」的責任。例如,師父圓寂後,他們要做法事讓他超生,定期在牌位前上供,清明時上墳掃墓。(中略)但這裡有一點值得注意,這種體系似乎是中國佛教獨有的。在其他宗教裡,弟子重視師承,也就是他們的師父與過去大師間的關係;在基督教的修道制度裡,修道院裡的修士是一個家庭中的成員(本書用以翻譯「方丈」一詞的abbot,在亞拉姆語(Aramaic)裡其實是「父親」之意);在印度教,共侍一位師父的弟子互稱gurubhai(意思和師兄弟完全相同)。唯獨中國佛教將俗世的家庭制度如此堅實地搬到出家生活中──這證明了中國人的家庭觀念何其濃厚。甚至在傳統法律上,師徒也被視為一家人。

大多數的子孫廟也可稱為「小廟」,即使它們有為數眾多的住眾及廣大的田產。我記得曾經在新加坡遇見過一位老和尚,我印象中最深刻的,是他那貴族般的容貌、謙和中帶點威嚴的舉止,以及穿在身上的皮衣。他告訴我,他來自江蘇東部的一座小廟。他十六歲時在那廟裡剃度出家,受過三年訓練後,又入寶華山受戒。他的師父認為出家和尚應該接受更高的教育,才能對他們將來要在其間弘揚佛法的世俗世界有更多的認識。他本人因病中輟學業,但他師弟從清華大學畢業。在北平一座叢林裡擔任方丈。不久,他的師父決定退休。由於唯一的另一位師弟在寧波也很忙,因此我的資料提供者被任命為該寺的新住持(當家)。他的師兄弟不會再回來要求分享他所繼承的財產和權力,整座寺院已完全歸他所有。經過師父的允許,他收了兩位徒弟。四個人在那裡一直住到1948年共產黨鬥死他師父為止。後來,他逃往香港。

他師父所以被處死,原因在他是地主。這是難以否認的。那小廟擁有一百四十畝稻田,每年收入田租稻穀六十七公噸,足以養活兩百人。他們的收入只有很少一部分來自作佛事,因為那村落只有一百戶人家,不太需要這類服務。另一方面,花費也很少,因為俗家工人為了積功德,很樂意低薪為出家人工作,甚至義務服務。

這位資料提供者謙稱的「實質盈餘」,部分用來莊嚴佛堂,部分送給貧苦的村民,部分繳清華的學費,部分用來購買更多的土地。這些錢來自歷代師父購置的大片土地所生產的盈餘收入。這四位和尚有十個傭人服侍他們,有上好的房子住,又沒什麼可忙的,足可以過著高級、閒適的生活。他們不但很少做佛事,也沒有定期的打坐或念佛課,就像大部分的小廟一樣。與一般叢林不同,那裡沒有眾多的香客及繁重的行政工作,甚至也不做早晚課。子孫廟只在每月兩天的布薩日及每年十二月當中的一天做早晚課。讀者也許要奇怪他們每天怎麼打發時間。據我的資料提供者說,他們大多數時間都在讀書,而我也必須說他似乎是位很有內涵的人。

他說江蘇有很多小廟跟他一樣富有。但我不曾聽說有其他寺院也是由這麼少的和尚來享用這麼多錢。不過大多數的小廟都有一種閒適的氣氛。如果有人犯戒,也不會有僧值罵他或打他。事實上,小廟較少制訂類似金山規約、高旻寺規約的寺規來管束和尚,而且寺規也被看得比較輕。曾經有這麼一段話︰「要住就住十方叢林,因為小廟不好修行。」

小廟和尚吃肉、喝酒、玩女人的故事較常聽說。但它們最大的共通點是悠閒而非敗德。和尚們可以在自己高興的時候就寢或起床,也可以吃自己想吃的東西。齒牙動搖、消化力弱的老和尚對後面這點特別激賞。老人家們也很高興不必做早晚課;他們大多呼吸短促。但也有些人學德兼備,足以教導訓練同住的沙彌。

未受戒的沙彌不能在叢林裡受訓,甚至不能在那裡過夜。前面也曾說過,知客不會允許他們留宿。有些模範寺院認真執行這規條,其他寺院則較寬容。我的幾位受訪者曾舉出隨侍師父的沙彌獲准在雲水堂過夜的數樁例子。在江蘇光孝寺及寧波觀宗寺,沙彌一般進入佛學院,因為他們是學生而非住眾或雲水僧。這兩寺覺得沙彌既然不是在寺裡剃度的,也就不危害主要原則。

一般最擔心的是,基於剃度而來的世襲制會損及寺院的公有性格。子孫廟代代相傳給剃度家族內的成員。如任何叢林聽任這種剃度關係大行其道,它最後可能也會採同樣的方式相傳,而淪為子孫廟。這就是為什麼要訂立規條禁止剃度、訓練沙彌、不准沙彌留宿的主要原因。另一個原因在於未受過訓練的沙彌難免會破壞叢林裡行進、用膳,及儀式進行時的井然秩序。大叢林雖有數百位和尚生活其間,但每個人都很清楚自己的角色與地位。(中略)

附錄五 子孫十方叢林
「子孫十方叢林」(通常簡稱為子孫叢林)一詞,涵蓋了諸多混合式的寺院行政體系。中國出家人一向喜歡說中國寺院制度大同小異,但是對想嘗試作一歸納的任何人而言,此一說法未免過於樂觀。

要針對混合體製作出歸納誠屬難事,不如提供三個具體的例子作為代表──每一例由個別一位受訪者提供。這樣至少能暗示種類多寡的可能範圍。

第一位受訪者在四川開江金山寺(與江蘇金山的江天寺無關)受戒,且度過五個年頭。金山寺的三、四百位和尚,大部分是十方人。只有大約一百人是子孫,所謂子孫也就是擁有該寺的剃度家成員。掛頭的住持及監院兩職,保留給子孫。其他執事,甚至座元一職,全開放給十方人,而且許多職務真是由十方人擔任。職位的選派,一如江蘇寺院,由住持、知客與維那決定。

金山寺每天作早晚課各一次,每月讀誦波羅提木叉兩次。到了冬天,便在禪堂舉行禪七。該寺委員屬於臨濟宗──控制該寺的剃度家所屬的宗派。寺內同時也有念佛堂與佛學院。由於設有佛學院的關係,金山寺被視為「教院」,僧值被稱為「糾察」。該寺田產擴大,收入足敷所需,僧眾不需作佛事。除了保留首要職位給剃度家成員外,金山寺在任何方面,都具有叢林而非子孫廟的特質。

第二個例子是湖南郴縣普濟寺。這位受訪者曾任住持,領導該寺達十九年之久(1930 ~1949)。他顯然對整個運作情形瞭如指掌,只是他的湖南口音難倒了我所求助的幾位中國朋友──包括他的同參。儘管他資料廣博,而且樂於提供;然而在我有幸造訪的令人滿頭霧水的師父中,他可說是最嚴重的。我們談了十多個小時,他的耐性比我好,但是我一直無法確定自己已經深入事實的內層部份。

普濟寺位於湖南東南的郴縣。原先座落在三哩外的蘇仙嶺上,約兩百年前,僧眾及信徒人數過於膨脹,因此一分為二︰一者遷到鎮上,取名普濟寺;一者留在山上,以蘇仙觀為名。觀是道家寺廟的專稱。郴縣及其周緣的寺廟,有許多原先屬於道教,後來才由佛教僧侶接管。蘇仙觀是子孫廟,僚屬由自家子孫充任。蘇仙寺是它的下院,但屬於十方叢林,執事開放給十方人。於是,我們有了一個十方叢林隸屬子孫廟分支的特例。該子孫廟的住持大和尚一般都同意兼任十方叢林的方丈。他指定一位副方丈負責管理叢林。我這位受訪者在擔任住持方丈期間,同時也任郴縣佛教會理事,佛教會總部就設在普濟寺。因此他口中說的寺院,指的經常是佛教會。他說該區七百座寺廟,包括蘇仙觀,「全在普濟寺統轄之下」。其實他的意思是在郴縣佛教會的管轄之下。更令人迷糊的,是他總把蘇仙觀說成蘇仙嶺,有時又以「普濟寺」併指兩寺。

蘇仙嶺有四哩長,山上滿佈寺院。其中三座屬蘇仙觀的下院。三寺各住了一些和尚,住持由方丈指派。方丈只要覺得時機恰當,可以隨時插手下院的行政。不過,他一般只在發生嚴重違規情事時出面干涉。蘇仙觀沒有自創的規約,而以百丈清規與金山、高旻規約為憑。

下院大都擁有自己的土地,獲自土地的收入若不敷所需,差額由蘇仙觀補足。蘇仙觀的穀租六、七倍於住眾的消耗量。普濟寺由於位處城巿,專以作佛事營生,一個和尚工作一天索酬兩元(中國貨幣),院方收其中半數。佛事使得寺內七、八十位和尚忙進忙出,無暇從事禪坐等修行。蘇仙觀的六、七十位和尚同樣也是無暇打坐,投宿與上大殿求籤問卜(一次兩分錢)的香客,讓他們終日馬不停蹄。不過每年他們總會舉辦兩三次佛七。

蘇仙觀具有許多十方叢林的特質。雲水僧可無限期留住。常住眾不限於子孫。高位全保留給子孫,低職則容許十方人擔任。如同其他十方叢林,蘇仙觀也有一整套服勤名冊,執事的任期以「期」計算。住持和尚也是三、五年一任,並非終生職,而且不由上任住持私下選定,反倒是經由公開投票「選賢」產生的,不過只有子孫才具有候選人的資格。選出的住持,權勢比十方叢林的方丈高,因為寺裡的子孫收弟子前必須先徵得他同意。弟子為求取得更高的特權,一般都希望由住持和尚親自剃度,這是一大特點。年積月累,這位住持就變成底下數房大部分沙彌與受戒和尚的剃度師父。

一整系列的寺廟全在同一剃度家的手中。此一家族的領域並不限於郴縣一地。據這位受訪者說,成千上萬的子孫住在散佈華中、華南的小廟中,甚至還有遙住上海、香港的。這家族已經綿延數代。選舉蘇仙觀住持前,只有方圓五十哩或一百哩內的子孫獲得通知,不過各地的子孫都有權利投票,或提名候選人,只要有另外三人擔保,甚至也能成為候選人,參加角逐。

職是之故,這「小廟」變成我在中國僅聞的最大僧伽團體。就某方面說,它只是有名無實的團體。除了同屬臨濟宗外,內部再無其他凝聚力。但我的受訪者堅稱,成千上萬的成員都意識到自己是蘇仙觀的子孫,並且視蘇仙觀為母寺,儘管事實上他們不是在觀裡剃度出家,又不受本觀的行政機關控制。這點在這位受訪者身上倒是事實。他和他的師父都不是在蘇仙觀剃度出家的,然而兩人卻都屬於蘇仙觀系。他偶爾稱自己的師父為「老師尊」,這是道家的用詞。他師父的廟全採用道家名字,而且像蘇仙觀一樣,最後也變成佛寺。

這種連鎖寺廟,湖南蘇仙觀並非我僅知的一例。華西峨眉山腳有座伏虎寺,與普濟有諸多共同之處。共同點包括只有一人逃出大陸,得以提供資料給我們。他是個粗枝大葉的人,聲稱受過小學教育,卻不能也不願動筆寫下自己提到的一些簡單辭彙。戰爭期間,他開著貨車,行駛在緬甸的公路上;之後,生活的艱困促使他覺悟繼而出家。這位受訪者並不是很好的消息提供者,因為他不曾在伏虎寺任職,所提供有關該寺的運作情形只是道聽途說或未見全貌;另一個原因是他性癖言過其實。

他說伏虎寺是座子孫廟,有五、六十座分院位於三天行程內,相距更遠者,還有兩百座分院。朝山旺季(五月到九月)有上千名和尚住在寺裡。每天要上早晚殿各一次,禪坐兩支香。年紀尚淺的和尚不能參加,因為他們忙著招待在寺裡食宿的三、五千人在家朝山客,以及雲水僧──雲水僧最多只能住子孫廟三天。一到冬天,朝山人數遽減;近半數的和尚移至分院,母寺視分院住有多少子孫與沙彌調整津貼。一些和尚遠赴他地,收取朝山客發願捐獻的錢,或是應後者之請,前往作佛事。留在峨眉山的餘眾,這時才有閒暇加入兩、三百位資深和尚的行列,從事修行。資深和尚坐在西禪堂,年淺的和尚與沙彌坐在東禪堂。東、西禪堂是分別獨立的建築,各有一套完整的序職與執事。參加者一天坐三枝香。堂外也許積雪兩尺餘,但是炭火盆卻為寂靜的禪堂帶來溫暖。

該寺下分五房,每房各有一位房頭。房頭是個虛位,只具有通過住持候選人的權利。住持任期不受限制,當他決定退休時,便與前任住持提名五位條件合格的候選人。第一個條件是候選人必為伏虎寺子孫。第二個條件是必須經過各房頭同意。名單一旦通過,便舉行公開投票,所有受過戒的住眾在自己支持的候選人名劃上記號。票數最高者當選,新住持從前任受法。

弟子當然投票給自己的師父,因此候選人若曾為許多與會者剃度,情勢必大大有利。只有執事能收弟子,而且只有子孫能當執事(天賦異稟者或朋友例外)。不過執事先得服務三年,待登上高位(如知客等)後,才能收弟子,事先且須徵得住持或都監同意。由於有些限制,寺裡的弟子一般不出五十人。這些弟子分屬五房之下,每人與各自的師父隸屬同一房。弟子入寺並不立刻剃髮,頭先數月或數年住分院,初著俗服,後改穿出家服,並學習寺院生活的例行之事。最後,師父才帶著弟子到母寺,執刀剃髮,並將其名字登入伏虎寺子孫名冊上。之後,大多數弟子仍返回原先的分院,有些則留在母寺讀書或是當侍從,這全視他們的聰明才智而定。再經六年(其他寺院認為見習三年即已足矣),即可前往十方叢林──通常在成都──受戒。1879年發生大火前,伏虎寺原本自己傳戒,當時有住眾多達五千人。到了1940年代,它只訓練沙彌。

上面的敘述完全以這位受訪者所說為憑。最啟人疑竇的是數字。我與去過伏虎寺的在家人及和尚討論過,各人的估量之間有很大的出入,但大多數咸認為夏天只有數十人(而非一千)居住,至於朝山客人數,他們認為伏虎寺能容納數百人以上(而非三、五千人)。然而,他口中描述的該寺主要特徵,本質上可能符實。若無虛構,伏虎寺便是同時結合了十方叢林與子孫廟的諸項特點。

以上數例似乎太偏離常軌,不值得耗費篇幅。然而,我們無法得知究竟什麼才是統計上的例外。我們唯一確知的只是︰最不偏離常軌的寺院,如金山,才是最例外的。在諸多歧異類型中,我們也許好奇每個類型各涵蓋多少寺院。不過要解答此一問題,為時已晚。這或許也證明了不顧各寺的特質,作下一個大而鬆散的歸納以容納它們是不可能的。


方以智

明末清初的考證學家。安徽桐城人。字密之,號鹿起。父方孔炤,為明末湖廣巡撫。生有異稟,年十五,群經、子、史,略能背誦。崇禎十三年(1640)中進士,任彈劾之職。先後歷經李自成之役與明清的鼎革,備受流離之苦。桂王起於肇慶時,由於推戴有功,乃被任用為右中允。桂王移梧州,拜為禮部侍郎東閣大學士。明朝滅亡,出家為僧,駐錫於吉州(江西省)青原山,改名弘智,號無可,別號藥地,又號愚者。

氏博涉多通,自天文、輿地、禮樂、律數、聲音、文字、書畫、醫藥、技勇之屬,皆能考其源流,析其旨趣。著書數十萬言,惟《通雅》、《物理小識》二書盛行於世。此外,其與佛教有關之著述,皆收在《青原愚者智禪師語錄》與《青原志略》二書中。氏出家說法二十餘年,死於1671年。然死因成迷。旅美歷史學家余英時在其《方以智晚節考》書中,曾考定其係於惶恐灘自沈而死。然何故自沈,則仍不得其詳。

◎附一︰《清史稿》卷五百(摘錄)

方以智,字密之,桐城人。父孔炤,明‧湖廣巡撫,為楊嗣昌劾下獄,以智懷血疏訟冤,得釋,事具《明史》。以智,崇禎庚辰進士,授檢討。會李自成破潼關,范景文疏薦以智,召對德政殿,語中機要,上撫几稱善。以忤執政意,不果用。京師陷,以智哭臨殯宮,至東華門,被執,加刑毒,兩髁骨見,不屈。

賊敗,南奔,值馬、阮亂政,修怨欲殺之,遂流離嶺表。自作《序篇》,上述祖德,下表隱志。變姓名,賣藥巿中。桂王稱號肇慶,以與推戴功,擢右中允。扈王幸梧州,擢侍講學士,拜禮部侍郎、東閣大學士,旋罷相。固稱疾,屢詔不起。嘗曰︰「吾歸則負君,出則負親,吾其緇乎﹖」

行至平樂,被縶。其帥欲降之,左置官服,右白刃,惟所擇,以智趨右,帥更加禮敬,始聽為僧。更名弘智,字無可,別號藥地。康熙十年,赴吉安,拜文信國墓,道卒,其閉關高坐時也。友人錢澄之,亦客金陵,遇故中官為僧者,問以智,澄之曰︰「君豈曾識耶﹖」曰︰「非也。昔侍先皇,一日朝罷,上忽歎曰︰『求忠臣必於孝子!』如是者再。某跪請故,上曰︰『早御經筵,有講官父巡撫河南,坐失機問大辟,某薰衣,飾容止如常時。不孝若此,能為忠乎﹖聞新進士方以智,父亦繫獄,日號泣,持疏求救,此亦人子也。』言訖復歎,俄釋孔炤,而辟河南巡撫,外廷亦知其故乎﹖」澄之述其語告以智,以智伏地哭失聲。

以智生有異稟,年十五,群經、子、史,略能背誦。博涉多通,自天文、輿地、禮樂、律數、聲音、文字、書畫、醫藥、技勇之屬,皆能考其源流,析其旨趣。著書數十萬言,惟《通雅》、《物理小識》二書盛行於世。

子中德,字田伯,著《古事比》。以智搆馬、阮之難,中德年十三,撾登聞鼓,訟父冤。父出亡,偕諸弟徒步追從。中通,字位伯,精算術,著《數度衍》,見《疇人傳》。中履,字素伯,幼隨父於方外,備嘗險阻,著《古今釋疑》。

◎附二︰《青原愚者智禪師語錄》跋

(一)興磬(方中通)撰
孔子集堯、舜、禹、湯、文、周之大成。藥地老人集諸佛祖師之大成。時也,非人也。孔子時,無諸佛祖師之教,故集堯、舜、禹、湯、文、周之大成,而諸佛祖師之教寓其中。老人本傳堯、舜、禹、湯、文、周之道,轉而集諸佛祖師之大成,而堯、舜、禹、湯、文、周之道寓其中。時也,非人也。

教以時起,道以時行。何莫非異類中行乎﹖何莫非因法救法乎﹖何莫非乘午會叶兼中乎﹖杖人翁於刀兵水火求天下大傷心人為之托孤,老人南北兩逼熅火捨身不二,破籃莖草,遇緣即宗,是天地因時而生老人,復因老人之時而生杖人,可思議哉!

夫時之不得不病,病之不得不藥,藥之不得不就醫王也。一橛者一橛,昆侖者昆侖,別路者別路。無記頑空者,暗癡膠執。標幢鬭勝者,莽蕩滑疑。惟以不立文字為了涅槃,不以不離文字用窮差別,卒歸護短強勝。妄執愈增,差別未明,涅槃亦未曉,佛祖鴛寃乎哉。老人之時乘也,以無我為過關,以不自欺為薪火。合尼山正示、鷲嶺大過、漆園旁擊而一之。明乎公因反因、正知、遍知,證此五位、天然秩序、寂歷同時之大符,所謂透過向上、打殺向上、同患盡分、決於中節,然後知醫王集大成,而後能應病予藥也。

如或專提向上,則赤子之惡亦善矣。鑛土之善亦惡矣。赤子鑛土非惡也,不當乎理,不適乎用,善而不得謂之善也。興磬向侍青原,兩閉冬關,父子恩深,刀斧莫入。亥子之交,守櫬五雲苫山。瓦燈重蒐語錄編之,歸而藏諸浮山。時主席浮山為吾法兄山足大師觸著痛處,急願流通。既成浮志之餘,共襄剞劂相與拍掌而喜。謂老人為杖人托孤,即為諸佛祖師托孤,即為堯舜禹湯文周托孤,實為孔子托孤也。火焦露日,枯筍生光,時也,非人也。繼而悲謂以此報前之大傷心人,復以此望之天下後世之大傷心人。識法者懼,知音者稀,時也,非人也。藥地侍子方中通,法名興磬,百拜敬識。

(二)興斧撰
余觀從上聖人未有不處困而亨者。尼山繞仁知而不得其位,老子談道德而未廣其傳,釋迦證真常而人多不信。然而三聖之法至今塞天地不衰,誠所謂處困而亨者也。至華嚴五地菩薩,具無量智,現無量身,說無量法,寓仁義道德、忠信、節孝,及醫卜、曆數皆歸真常,又非恒等所及。

吾師藥地老人臨難捨身,踏完天地而歸不二,窮盡一切而乘中和。以大才而成大孝,移大孝而持大節,全大節而秉大願,總持三教,烹炮古今。歸于鼎薪。非現五地身,而說三聖之法者歟。非處困而亨者歟。末後受囑于杖人翁,擔荷曹洞大法,計出世二十餘年,說法多處,語錄若干卷,位白兄于萬安患難苫次中,編輯成帙。此又以處困而亨者為刀斧不開之一證也。

斧奉老人命,住浮渡華嚴,勉力既成茲山之志,復與位兄謀為語錄流通。因緣時節,或自有在,庶不負老人因法救法之苦心也。時丙辰重九,吉州門人興斧百拜敬識。

〔參考資料〕 張永堂《方以智》;余英時《方以智晚節考》。


日本宗教法人法

現代日本之宗教法規。為賦予神社、寺院、教會、教派、宗教、教團等宗教團體法人格的現行法。日本自昭和十五年(1940)起,施行「日本宗教團體法」。但因該法充滿統制、監督色彩,且限制宗教自由。因此,昭和二十年(1945)十月,「聯合國最高司令官總司令部」(General Headquarters,簡稱GHQ)乃下令廢止。但恐混亂隨之而來,因此在同年十二月,政府又改行宗教法人令。由於此令的制度並不完備,乃遭受諸多指摘,遂於昭和二十六年四月又公布施行「宗教法人法」,其後又迭經修改,至昭和五十八年(法律第七十八號)始告完成。

此法的成立,是依據日本憲法所標榜之信教自由與政教分離的原則,不僅尊重宗教團體的自由和自主性,也關懷其責任與公共性。其特色為(1)為宗教團體下定義。(2)採用認證制度、責任成員制度、公告制度。實施此法之後,依據法人令的宗教法人或被要求改換,或遭淘汰,乃使宗教法人數保持十八萬餘。

本法內容共分十章,略如下列︰

(1)第一章︰總則。規定本法之目的、宗教團體的定義、法人人格、公益事業及其他事業、宗教法人之住所、登記之效力、登記之呈報、宗教法人之能力、宗教法人之責任等。

(2)第二章︰設立。規定設立之手續等。

(3)第三章︰管理。規定代表成員與責任成員、事務之決定、代務者、假代表成員與假責任成員、成員之資格限制、財產處分之公告、行為之無效、財產目錄等之做成與備置等。

(4)第四章︰章程之變更。

(5)第五章︰合併。

(6)第六章︰解散。規定解散之事由、剩餘財產之處分等。

(7)第七章︰登記。規定宗教法人之登記、禮拜用建築物與地基之登記等。

(8)第八章︰宗教法人審議會。規定委員、任期、會長、行使職責之程序等。

(9)第九章︰補則。規定許可之取消、解散裁定、禮拜用建築物等之禁止查封、宗教特性及習慣之尊重、解釋之規定等。

(10)第十章︰罰則。

◎附一︰顯如、簡文鎮合譯《日本宗教法人法》(摘錄自《中國佛教》第二十四卷第二期)

注意事項
(一)因篇幅所限,故僅擇其要者刊登。但為使讀者了解日本宗教法人法之結構,各章章目仍然全部刊出。

(二)日本宗教法人法頗能發揮日本憲法保障「信教自由」之規定,所謂「良法美意」大概也是如此而已!

(三)條文前括弧內之文字,為該條之立法旨意,非為條文本身。所加之{1}、{2}等號碼,乃為使條文各項分明起見而加入,亦非條文本身之「號碼」。

第一章 總則
(本法之目的)

第一條
{1}本法以賦與宗教團體所有之禮拜設施及其他財產之維持運用,及為達成其目的而經營之業務及事業之法律上的能力為目的。

{2}憲法所保障之信教自由應受一切政府機關的尊重。本法之任何規定不得作為限制個人、集團或團體所受保障的傳播教義、舉行儀式及行使其他宗教上行為之自由的解釋。

(宗教團體的定義)

第二條 本法所謂之「宗教團體」,指以傳播宗教教義、舉行儀式及教化信徒為主要目的之下列團體︰

(一)具備禮拜設施之神社、寺院、教會、修道院及其他類似之團體。

(二)包括前款所載團體之教派、宗派、教團、教會、修道會、司教區及其他類似之團體。

(境內建築物及境內地之定義)

第三條 本法所謂「境內建築物」,指第一款所舉之「用於前條所規定之目的的宗教法人建築物及工作物」;「境內地」,指如第二款至第七款所列之用於同條所規定之目的所必要之該宗教法人固有之土地。

(一)本殿、拜殿、本堂、會堂、僧堂、僧院、信徒修行所、社務所、庫裏、教職舍、宗務廳、教務院、教團事務所及其他用於前條所規定之目的的宗教法人建築物及工作物(含附屬之建築物及工作物)。

(二)前款所列之建築物或工作物所占用之土地(含樹、竹、建築物及工作物以外之其他定著物。以下與本條同)。

(三)「參道」用之土地。

(四)舉行宗教儀式之土地(含神前田、佛供田、修道耕牧地等)。

(五)庭園、山林及其他用以保持莊嚴或宗教風格之土地。

(六)與歷史、古蹟等有密切關係之土地。

(七)用以防止前面各款所列建築物、工作物或土地災害之土地。(法人人格)

第四條

{1}宗教團體依本法得登記為法人。

{2}本法所謂「宗教法人」,指依本法設立為法人之宗教團體。(主管機關)

第五條
{1}宗教法人之主管機關為管轄其主要事務所所在地之都、道、府、縣知事。

{2}宗教法人與其所包括宗教法人之主事務所,位於不同之都、道、府、縣時,其主管機關為文部大臣。(公益事業及其他事業)

第六條
{1}宗教法人得舉辦公益事業。

{2}宗教法人只要不違反其目的,得舉辦公益事業以外之事業。但所得之收益應使用於該宗教法人,包括該宗教法人之宗教團體或該宗教法人所援助之宗教法人或公益事業。(宗教法人之住所)

第七條 宗教法人之住所為主事務所所在地。(登記之效力)

第八條 宗教法人對於第七章第一節應登記之事項,除因登記而發生效力之事項外,非經登記,不得以此對抗第三者。(登記之呈報)

第九條 宗教法人已依第七章之規定辦理登記(由主管機關囑託登記者除外)時,須迅速附加登記簿之謄本或其登記事項之抄本,向主管機關呈報。(宗教法人之能力)

第十條 宗教法人依法令之規定,於章程所定目的範圍內,享有權利負擔義務。(宗教法人之責任)

第十一條

{1}宗教法人對代表成員及其他代表者執行職務時所加於第三者之損害,負賠償責任。

{2}因宗教法人目的範圍之行為而加損害於第三人者,為其行為之代表成員、其他代表者及決議時贊成其事項之責任成員、代務者或假責任成員,應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第二章 設立(設立之手續)

第十二條{1}欲設立宗教法人者,須制定記載下列事項之章程,其章程並應經主管機關之許可。

(一)目的。

(二)名稱。

(三)事務所所在地。

(四)有包括欲設立為宗教法人之宗教團體時,該宗教團體之名稱及是否為宗教法人。

(五)代表成員、責任成員、代務者、假代表成員及假責任成員之稱呼、資格、任免;及代表成員之任期、職務權限;責任成員之人數、任期、職務權限;代務者之職務權限。

(六)除前款所列外,具有議決、諮詢監察等其他機構時,其機構之事項。

(七)經營第六條所規定之事業時,其種類及管理經營之事項(含經營同條第二項所規定之事業時,其收益處分之方法)。

(八)基本財產、法物及其他財產之設定、管理及處分(包括訂有二十三條但書規定之事項時,其事項)、預算、決算及會計等財務事項。

(九)有關章程變更之事項。

(十)訂有解散事由、清算人之選任及剩餘財產之歸屬事項者,其事項。

(十一)公告之方法。

(十二)關於第五款至第十一款所列之事項,訂定制約其他宗教團體或受其他宗教團體制約之事項者,其事項。

(十三)訂有前面各款所列事項相關聯之事項者,其事項。

{2}宗教法人之公告,應登載於報紙或該宗教法人之教刊,並公示於該宗教法人事務所之公告場所及其他能使該宗教法人信徒、利害關係人週知之適當方法。

③欲設立宗教法人者,應於第十三條所規定之申請許可前,至少一個月,依前項規定之方法,對信徒及其他利害關係人公告其章程,宗教法人設立之內容與要旨。

第三章 管理(代表成員與責任成員)

第十八條
{1}宗教法人設三名以上之責任成員,其中一人為代表成員。

{2}若無特別規定,代表成員由責任成員互選之。

{3}代表成員代表宗教法人,綜理其事務。

{4}代表成員依章程之規定,決定宗教法人之事務。

{5}代表成員與責任成員應遵守法令、章程及如有包括該宗教法人之宗教團體與該宗教法人協定之規程時,其規章;更應就不違反法令、章程或規章之範圍內,充分考慮宗教上之規約、規律、習慣與傳統,策劃該宗教法人之事業與事業之適當經營,其所保護之財產,不得使用於其他目的或濫用。

{6}代表成員與責任成員對宗教法人之事務權限,並不包括該成員對宗教上機能之任何支配權。

(事務之決定)

第十九條 章程若無特別規定,宗教法人之事務由責任成員人數過半數決定之。責任成員之表決權,各個平等。(代務者)

第二十條
{1}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按章程之規定,應設代務者。

(一)代表成員與責任成員因死亡或其他事由而欠缺,無法迅速推選繼任人者。

(二)代表成員或責任成員因病或其他事由,三個月以上無法行使其職務者。

{2}代務者按章程之規定,代替代表成員與責任成員行使其職務。

(假代表成員與假責任成員)

第二十一條
{1}代表成員對與宗教法人利益相反之事項,無代表權,此時應按章程規定選出假代表成員。

{2}對於與責任成員個人有特別利害關係之事項,該責任成員無表決權。此時,章程若無另外規定,而享有表決權之責任成員人數不足一定過半數者,應選出過半數之假責任成員。

③假代表成員對第一項所規定之事項,代替該代表成員行使職務。假責任成員對前項所規定之事項,依章程之規定,代替該責任成員行使職務。(成員之資格限制)

第二十二條 具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擔任代表成員、責任成員、代務者、假代表成員與假責任成員。

(一)未成年者。

(二)禁治產與準禁治產者。

(三)受禁固以上之處刑未終了或未受執行者。

(財產處分之公告)

第二十三條 宗教法人(包括宗教團體之宗教法人除外)欲行使下列之行為時,除依章程所定(章程若無另外規定時,依第十九條之規定)外,應至少於一個月前對信徒及其他利害關係人通知,並公告其行為之事由。但第三款至第五款所列之行為,如係基於緊急必要或事項輕微之場合及第五款所列之行為係短期性者,不在此限。

(一)處分不動產或財產目錄所載之法物,或提供擔保。

(二)借入(該會計年度收入償還之暫時借入除外)或保證。

(三)主要境內建築物之興建、改建、增建、移建、拆除或明顯之變更。

(四)境內地明顯之變更。

(五)變更主要境內建築物或境內地之用途;或提供該宗教法人第二條所規定目的以外之目的。

(行為之無效)

第二十四條 對於宗教法人境內建築物或境內地之不動產或財產目錄所載之法物,違反前條規定之行為,無效。但對善意之對方或第三者,不得以此無效對抗之。(財產目錄等之做成與備置)

第二十五條
{1}宗教法人須於其設立(含合併之設立)時及每會計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作成財產目錄。

{2}宗教法人事務所應經常備置下列之文書與帳簿。

(一)章程及許可證書。

(二)成員名簿。

(三)已作成之財產目錄、借貸對照表或收支計算書。

(四)責任成員及其他章程所定機關之議事錄及事務處理簿。

(五)行使第六條所規定之事業時,有關其事業之文書簿冊。

第四章 章程之變更

第五章 合併

第六章 解散(解散之事由)

第四十三條
{1}宗教法人得任意解散。

{2}宗教法人除前項之情形外,因下列事由而解散。

(一)章程所規定之解散事由發生。

(二)合併(合併後繼續存在之宗教法人,該合併除外)。

(三)破產。

(四)依第八十條第一項之規定,主管機關撤銷許可。

(五)依第八十一條第一項所規定之法院解散裁定。

(六)包括宗教團體之宗教法人,其所包括之宗教團體消滅。

③宗教法人因前項第三款所列之事由而解散時,須迅速向主管機關呈報。

(剩餘財產之處分)

第五十條
{1}解散之宗教法人剩餘財產之處分,除合併及破產外,依章程之規定。

{2}前項情況若無章程規定時,得為其他宗教團體或公益事業處分其財產。

③不依前二項規定處分之財產,歸屬國庫。

第七章 登記


 第一節 宗教法人之登記
 第二節 禮拜用建築物與地基之登記
第八章 宗教法人審議會


第七十一條
{1}文部省設宗教法人審議會。

{2}宗教法人審議會應文部大臣之諮詢,為有關宗教法人之許可及其他法律規定屬其權限事項之調查審議,並對此有關聯之事項建議文部大臣。

③宗教法人審議會對有關宗教團體之信仰、規律、習慣等宗教上之事項,不作任何形式之調停或干涉。

(委員)

第七十二條
{1}宗教法人審議會由十人以上十五人以下之委員組成。

{2}委員應由宗教家及具宗教方面之學識經驗者中挑選,經文化廳長官呈報文部大臣任命之。

(任期)第七十三條{1}委員之任期為二年。

{2}委員得連任之。

(會長)第七十四條{1}宗教法人審議會設會長。

{2}會長由委員互選後,由文部大臣任命之。

③會長綜理宗教法人審議會之會務。第七十五條{1}委員為非常勤。

(行使職責之程序)第七十七條 除本章所規定者外,宗教法人審議會之議事手續及其他行使職責之必要事項,經文部大臣之同意,由宗教法人審議會訂定之。

第九章 補則(公益事業以外事業之停止命令)

第七十九條
{1}主管機關發現宗教法人所經營之公益事業以外之事業違反第六條第二項所規定之事實時,得命令該宗教法人限一年以內停止其營業。

(許可之取消)

第八十條
{1}主管機關已依第十四條第一項或第三十九條第一項之規定予以許可後,判明該許可案不合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三十九條第一項第三款所列之要件時,得限自交付該許可證書之日起一年內,撤銷其許可。

(解散裁定)

第八十一條
{1}法院發現宗教法人具有下列各款事由之一者,得依主管機關、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請求,或以職權裁定其解散。

(一)違反法令,顯然危害公共福祉之行為。

(二)顯然逾越第二條所規定之宗教目的之行為,或經一年以上未行使其目的之行為。

(三)該宗教法人為第二條第一款所列之宗教團體時,禮拜設施滅失,無不得已之事由,經二年以上之期間,未恢復其設施者。

(四)經一年以上欠缺代表成員及其代務者。

(五)自交付第十四條第一項或第三十九條第一項所規定之許可證書起,經一年,判明該宗教法人欠缺第三十九條第一項第三款所列之要件。

{2}前項所規定之事件,由該宗教法人主要事務所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管轄。

③依第一項規定之裁判,應附明理由。(禮拜用建築物等之禁止查封)

第八十三條 宗教法人所有之禮拜用建築物及其他地基,依第七章第二節之規定登記為禮拜用之建築物及其他地後,除了為實行不動產之優先權、抵明顯權或質權及該宗教法人破產外,不得因登記後發生之私法上金錢債權之原因而查封。(宗教特性及習慣之尊重)

第八十四條 國家與公共團體之機關,制定或廢止宗教法人之稅捐法令,或決定其境內建築物、境內地及其他宗教法人之課稅範圍,或對宗教法人調查時及基於宗教法人法規的正當權限之調查、檢查及其他行為時,須特別留意尊重宗教法人之宗教特性與習慣,勿妨害信教之自由。(解釋之規定)

第八十五條 本法之任何規定,不得解釋為文部大臣、都、道、府、縣知事及法院對宗教團體之信仰、規律、習慣等宗教上之事項有任何形式之調停與干涉之權限,或對宗教上之成員、職員任免及進退有勸告、誘導或干涉之權限。

第八十六條 宗教團體有違反公共福祉之行為時,本法之任何規定,不得解釋為妨礙其他法規之適用。

第十章 罰則

第八十八條 具有下列各款事由之一者,宗教法人之代表成員、代務者、假代表成員或清算人,處一萬圓以下之罰鍰。

(一)對主管機關附加不實記載之文件而申請本法所規定之許可。

(二)怠慢第九條或第四十三條第三項所規定之呈報,或為不實之呈報。

(三)違反第二十三條之規定,不為同條所定之公告,而行同條各款所列之行為。

(四)違反第二十五條之規定,未及時作成或備置同條所規定之文件或帳簿,或於同條第二項各款所列之文件或帳簿作不實之記載。

(五)未及時作第五十一條所準用之民法第七十條第二項或第八十一條第一項所規定之破產宣告之聲明。

(六)未及時依第五十一條所準用之民法第七十九條第一項或第八十一條第一項之規定為公告,或為不實之公告。

(七)妨害第五十一條所準用之民法第八十二條第二項所規定之法官檢查。

(八)未及時依第七章第一節之規定登記,或為不實之登記。

(九)違反第七十九條第一項規定之事業停止命令而繼續經營事業。

第八十九條 欲設立宗教法人者,對主管機關附加不實記載之文件而申請第十二條第一項所規定之許可時,該申請之團體代表人處一萬圓以下之罰鍰。

◎附二︰〈日本宗教相關法規〉(摘譯自《佛教大事典》)

指日本明治維新(1868~)以後規定的有關宗教之法規。明治政府除禁止天主教以外,於大教(指宣揚皇統神聖、皇道至上的神道教)宣布運動中,也抑制佛教等各教的弘傳。但因要求信教自由的聲浪漸高,〈大日本帝國憲法〉中始有信仰自由的規定,然而實際上仍受嚴格限制。第二次世界大戰以後,GHQ(聯合國最高司令官總司令部)發布人權指令和神道指令,並廢止對宗教自由設限的法令,又下令一切宗教與國家政治分離。於是日本憲法乃重新確立信教自由與政教分離的原則。

〔關於宗教行政方面〕 二次大戰前,宗教的行政,主要是保護和監督神道十三教派、佛教五十六宗派、天主教教會,以及從屬於各教派的寺院、教會、祠宇、堂宇、佛堂等。其相關法規頗多,共分三百多條,如明治十一年(1878)的社寺管理概則,規定有關社寺之創建、移轉、廢合,及社寺號的改稱。十七年八月十一日制定太政官布達十九號。廢教導職。並將社寺的教師、僧侶的等級和任免等事委任於各管長。三十二年頒佈的內務省令四十一號,則以天主教為行政對象。

為統一此等繁多的法規,自三十三年以來,迭經提案,始於昭和十四年(1939)公布宗教團體法,將適用對象擴及隸屬於各教派之團體。此外,該法仍限制宗教自由。且強迫宗派合併。故二次大戰後,被GHQ明令廢止,而代以宗教法人令。

〔關於宗教團體的法人格〕 二次世界大戰前,神社、寺院、祠宇、佛堂等,根據民法、民法施行法而成為登記有案的法人。其餘的宗教團體,因缺乏成為法人的依據,故不得擁有財產。其後,宗教團體法成立,使得宗教團體有成為法人格的依據。後來該法由宗教法人令、宗教法人法取代,而施行至今。

〔關於宗教團體的不動產〕 明治初年,各寺除現前的使用地外,其餘寺地悉被列為國有財產。而國有財產法、國有財產法施行令、官國幣社以下神社並寺院佛堂境內官有地木竹管理規則等法令,也對寺境內之土地加以管制。另一方面,早已有出售國有境內地的要求,於是乃公布國有土地森林原野下戾法,但是不夠完善。後來因施行國有財產無息出租給寺院的法律,出售國有境內地一事遂告終止。在新憲法施行之下,因為有必要整理國家與宗教團體之間的財產關係,所以乃頒佈施行有關國有財產借予社寺的法律。將境內地、社寺保管林等或出讓,或半價出售。二次大戰後,實施所謂農地改革時,施行自作農創設特別措置法。宗教團體所有的農地多被收買,經濟基礎乃被削弱。

〔關於文化財產的保護〕 由於神佛分離令及廢佛毀釋運動,許多社寺逐漸荒廢,宗初期遂計畫保存文化方面的資財。明治三十年(1897)制定古社寺保存法。後來,該法被改為國寶保存法,社寺之外亦為其保存對象。大正八年(1919),更制定有關名勝古蹟的史蹟名勝天然紀念物保存法。此外,為防止美術品外流,昭和八年(1933)制定有關保存重要美術品等之法律。二十四年,法隆寺金堂燒毀。翌年,乃統合上述諸法,成立內容最完善的文化財保護法。指定美術工藝品、建築物、重要有形民俗文化財等共一萬二千七百三十四件,其中之百分之四十五點五歸寺院所有。


多子塔

中印度毗舍離(Vesālī)城的四塔(或謂六塔)之一。又名千子塔、多子支提、放弓仗塔。位於毗舍離城之西。

關於此塔由來,有三說︰

(1)依《高僧法顯傳》〈毗舍離國〉所載,昔恒河上游有一國王,其小夫人生一肉胎,大夫人因妒,謂其乃不祥之兆,即盛於木函擲恒河中。時下游有國王遊玩賞景,見水上木函,乃拾而啟之。觀其內有千子,形貌端正特殊,遂攜回扶養。及長,甚勇健,所戰皆捷。後攻其生父之國。小夫人上城東高樓,見千子來,謂其乃己所生,勿作叛逆事。更以手搆兩乳,乳出五百道,俱入千子口中。千子知是其母,即捨弓杖。後人即於此捨弓杖處建塔,名為千子塔。相傳此千子即賢劫千佛。《大唐西域記》卷七亦有此類傳說。並謂千子生父為梵豫王,養父為烏耆延(Uḍḍiyāna)王。

(2)據《辟支佛因緣論》卷下載,昔王舍城有大長者,生育子女各三十人。不久,子女亦婚娶。長者因見彼等有憂喜苦樂,乃依之作觀而得辟支佛道。後捨身入涅槃。眷屬為其造塔廟,時人稱為多子塔。

(3)依《聯燈會要》卷一載,世尊曾於多子塔前,分座予摩訶迦葉,圍以僧伽梨,密付其正法眼藏。此即古來禪家所謂之「多子塔付法說」。

〔參考資料〕 《大般涅槃經》卷上;《大梵天王問佛決疑經》;《祖庭事苑》卷八;《五燈會元》卷一;《佛祖歷代通載》卷四;《禪宗正脈》卷一。


有教無人

天台宗用語。指方便權教唯有教道,而無實際行證之人。與「果頭無人」同義。《四教義》卷十二云(大正46‧766c)︰
「若是三教方便之說,因中稟教之者,即並有教有人;佛果補處及上位菩薩能說三教,此並有教無人。所以者何﹖所稟三教行人因教各獲利,故有教有人也。能說之教主示現為三教之佛菩薩,令物慕果行因,因行既成則無復化主。如斯乃緣感便應,緣謝便息。空拳誑小兒,引將還家。手中實無物也。三教化主亦皆如是。若是圓教有教有人者,因中稟教,乃至法雲有教有人,斷四十一品無明,法身補處此實非虛。妙覺法身無說之說,即是果上有教有人也。有教無人目之為權,有教有人,名之為實。」

《摩訶止觀》卷三云(大正46‧33a)︰「前兩觀因中有教行證人,果上但有其教無行證人。何以故﹖因中之人灰身入寂沈空盡滅,不得成於果頭之佛。直是方便之說,故有其教無行證人。別教因中有教行證人,若就果者但有其教無行證人。何以故﹖若破無明登初地時,即是圓家初住位,非復別家初地位也。初地尚爾,何況後地後果,故知因人不到於果,故云果頭無人,圓教因中教行證人悉從因以至果,俱是真實,故言實有人也。」

按天台家認為藏、通、別三教,若就「行人稟教」而言,係有教有人,有當教之極果;然就「因成果滿」而言,由於「因中被接」之益,而被接入後教,故無實證當教之極果者。先前所示之極果,恰如以空拳誑惑小兒。亦即天台家用此來表顯前三教只是權方便而已。

又,淨土家根據此說,而謂末法時代之自力聖道門唯有教法,而無實證,唯他力淨土門有教有證云云。《安樂集》卷上(大正47‧13c)云︰「聖道一種,今時難證。(中略)是故大集月藏經云︰我末法時中,億億眾生起行修道,未有一人得者。當今末法,現是五濁惡世,唯有淨土一門,可通入路。」

〔參考資料〕 《維摩經疏》卷四;《止觀輔行傳弘決》卷三之四。


末伽梨拘舍梨

人名。古代印度之「六師外道」之一。又作末伽梨憍舍利、末伽黎拘舍羅、末伽利拘賒梨子、末伽梨瞿舍梨子、末塞羯利瞿賒利子、俱舍摩劫梨子。末伽梨為姓,意譯為「常行」或「普行」。拘舍梨為其母之名,意譯為「牛舍」或「牛廐」。此人初與耆那教教祖尼乾陀若提子同修苦行。六年後,二人因生歧見而分離。師自行苦修而成為勝者(jina),並教化徒眾。後歿於舍衛城。年壽不詳。

末伽梨拘舍梨為無因論者、自然論者,主張一切苦樂善惡自然決定,悉無因緣。依《沙門果經》所載,其人之主張為︰
「無施無與,無祭祀法,亦無善惡,無善惡報,無有今世,亦無後世,無父無母,無天無化無眾生,世無沙門、婆羅門、平等行者,亦無今世後世自身作證布現他人。諸言有者皆是虛妄。」

《大般涅槃經》卷十九亦云(大正12‧474c)︰
「今有大師名末伽黎拘舍離子。(中略)如是大師常為弟子說如是法,一切眾生身有七分,何等為七﹖地、水、火、風、苦、樂、壽命。如是七法非化非作,不可毀害如伊師迦草,安住不動如須彌山,不捨不作猶如乳酪,各不諍訟。若苦、若樂、若善不善投之利刀,無所傷害,何以故﹖七分空中無妨礙故;命亦無害,何以故﹖無有害者及死者故。無作無受,無說無聽,無有念者及以教者。常說是法,能令眾生滅除一切無量重罪。」

此人之思想在孔雀王朝時代頗為盛行,後為耆那教所吸收。


玄暢

魏晉時僧。河西金城(陜西南鄭)人,俗姓趙。幼時,家門為胡虜所滅,遂往涼州出家。初名慧智,後至平城(大同)師事玄高,改稱今名。北魏太平真君五年(444),武帝採信司徒崔浩及道士寇謙之進言,大舉廢佛。玄高、慧崇等人因而被捕。師脫困逃離平城。而於翌年抵達揚州。宋文帝頗尊崇之,請任太子之師。然師堅辭不就。未幾,遷居荊州長沙寺。時,西域沙門功德直譯《菩薩念佛三昧經》六卷、《無量門破魔陀羅尼經》一卷。師為之刊正文義,辭旨婉密。

劉宋(421~479)末年,移住成都大石寺。自畫金剛密迹等十六神像。昇明三年(479)西遊。見岷山郡北廣陽縣界有齊后山,欲終老於此,乃入山結庵。而於同年建立齊興寺。齊高帝、吐谷渾主皆曾遣使迎請之,然均未如願。及蕭齊武帝即位,司徒文宣王啟請迎師至京師,文惠太子亦遣使迎請之,師遂泛舟東下。中途罹疾,止於靈根寺。永明二年示寂,世壽六十九。

師究明經律,深入禪要。占記吉凶無不靈驗。於諸子之學亦多有涉獵。嘗概歎《華嚴經》部帙浩瀚、旨義深遠而未有義釋,遂殫精竭思為此經作疏釋。首開為《華嚴經》撰疏之風氣。師又精通三論,為學者所宗。著書有《訶梨跋摩傳》一篇。

〔參考資料〕 《出三藏記集》卷十一;《高僧傳》卷八;《歷代三寶紀》卷十。


玄覺

唐代僧。即「永嘉證道歌」之作者。溫州(浙江省)永嘉人。俗姓戴,字明道,號永嘉玄覺。八歲出家後,遍探三藏,精天台止觀圓妙法門,於四威儀中常行禪觀。與天台宗五祖左溪玄朗道交篤厚。初住溫州龍興寺,尋自構禪庵,獨居研學。曾閱《維摩經》,心地發明,遂與東陽玄策共遊方學道。

旋至韶陽,詣六祖慧能,振錫攜瓶,繞能三匝。能曰︰夫沙門者具三千威儀八萬細行,大德自何方而來生大我慢。師答曰︰生死事大,無常迅速。能曰︰何不體取無生了無速乎﹖師曰︰體即無生,了本無速。慧能遂予以印可。師具威儀參禮,須臾告辭。慧能留住一宿,翌日即歸龍興寺。時人因稱之為「一宿覺」。其後,學者輻湊,號「真覺大師」。時,左溪玄朗貽書,邀師棲隱山林。師覆函告以「山世一如、喧靜互用」而辭之。先天二年趺坐而寂。世壽四十九。敕諡「無相」。

法嗣有惠操、惠特、等持、玄寂等人。著作有《禪宗永嘉集》十卷(慶州刺史魏靖輯)、《證道歌》一首、《禪宗悟修圓旨》一卷等。其中,《證道歌》以詩歌形式闡述禪思想,通俗平易,影響後世頗大,如宋儒朱熹在論證其「理一分殊」思想時,所引用的「一月普現一切水,一切水月一月攝」即出自此歌。


玄覺


◎附︰玄覺〈觀心十門〉

第一言其法爾︰夫心性虛通,動靜之源莫二;真如絕慮,緣計之念非殊。惑見紛馳,窮之則唯一寂;靈源不狀,鑒之則以千差。千差不同,法眼之名自立;一寂非異,慧眼之號斯存。理量雙銷,佛眼之功圓著。是以三諦一境,法身之理常清;三智一心,般若之明常照。境智冥合,解脫之應隨機。非縱非橫,圓伊之道玄會。故知三德妙性,宛爾無乖一心;深廣難思,何出要而非路﹖是以即心為道者,可謂尋流而得源。

第二出其觀體︰只知一念,既空不空,非空非不空。

第三語其相應︰心與空相應,則譏毀讚譽,何憂何喜﹖身與空相應,則刀割香塗,何苦何樂﹖依報與空相應,則施與劫奪,何得何失﹖心與空不空相應,則愛見都忘,慈悲普救。身與空不空相應,則內同枯木外現威儀。依報與空不空相應,則永絕貪求,資財給濟。心與空不空非空非不空相應,則實相初明,開佛知見。身與空不空非空非不空相應,則一塵入正受,諸塵三昧起。依報與空不空非空非不空相應,則香臺寶閣,嚴土化生。

第四警其上慢︰若不爾者,則未相應也。

第五誡其疎怠︰然渡海應上船,非船何以能渡。修心必須入觀,非觀何以明心。心尚未明,相應何日﹖思之,勿自恃也。

第六重出觀體︰只知一念,即空不空,非有非無。不知即念,即空不空,非非有非非無。

第七明其是非︰心不是有,心不是無,心不非有,心不非無。是有是無,即墮是。非有非無,即墮非。如是,只是是非之非,未是非是非非之是。今之雙非破兩是,是破非是,猶是非。又以雙非破兩非,非破非非即是是。如是,只是非是非非之是,未是不非不不非不是不不是。是非之惑,綿微難見。神清慮靜,細而研之。

第八簡其詮旨︰然而,至理無言,假文言以明其旨,旨宗非觀,藉修觀以會其宗。若旨之未明,則言之未的;若宗之未會,則觀之未深。深觀乃會其宗,的言必明其旨。旨宗既其明會,旨觀何得復存耶﹖

第九觸途成觀︰夫再演言詞,重標觀體。欲明宗旨,無異言觀。有逐方移,方移則言理無差,無差則觀旨不異。不異之旨即理,無差之理即宗。旨一而二名,言觀明其弄胤耳。

第十妙契玄源︰夫悟心之士,寧執觀而迷旨,達教之人,豈滯言而惑理。理明則言語道斷,何言之能議﹖旨會則心行處滅,何觀之能思﹖心言不能思議者,可謂妙契寰中矣。(錄自《景德傳燈錄》卷五)

〔參考資料〕 《六祖大師法寶壇經》;《宋高僧傳》卷八;《隆興佛教編年通論》卷十五;忽滑谷快天《禪學思想史》。


吳道子

唐代畫家。東京陽翟(河南禹縣)人。初名道子,後改稱道玄。年少家貧,遊洛陽,從賀知章、張旭學書法不成,改而習畫。年二十即已窮究畫藝之妙,以畫蜀道山水聞名於世。

氏初仕宧於唐玄宗,任袞州瑕丘尉,不久奉召任內教博士。所畫題材範圍廣泛,有佛像、鬼神、人物、禽獸、山水、台殿、草木等,筆法超妙,人稱百代畫聖。早年行筆稍細,中年磊落渾古,所畫山水迥然特出,人物八面生動。傅彩時於墨痕中略施微染,猶如景物重現,世稱吳裝。《唐宋八大家文》卷二十四曾推崇他在畫壇的地位可與詩壇杜甫、文壇韓愈、書法顏真卿相比擬。

氏平生好讀《金剛經》,頗涉獵佛典,精繪佛像。相傳曾在東京景公寺畫地獄變相,時人見之皆畏罪修善。屠沽魚罟之人因此轉業者不在少數。

氏之遺作,至今仍有留存。《佛祖統紀》卷四十云(大正49‧375a)︰「今世有石本道子觀音。」恐係指湖北玉泉寺保存的石刻觀音像。又,日本京都東福寺所藏之絹本著色釋迦三尊像三幅,自古被視為其遺墨,宗三十二年(1899)被指定為國寶。

〔參考資料〕 《酉陽雜俎續集》卷五;《五雜俎》卷七;《太平廣記》卷二一二;《世說新語補》卷十六;《列仙傳》卷六;《琅琊代醉篇》卷一;《大明一統志》卷二十七。


念佛

懷念所歸依的無上正覺者之意。在修持上,用這樣一心懷念佛、明記不忘的法門,就可以達到正念現前。早在《阿含》類經,已列它為六念(念佛、法、僧、施、戒、天,見《雜阿含經》卷三十三第十二經)或十念(加定方便、安般、身、死四種念,見《增一阿含經》卷二〈廣演品〉)之一。經上說,修習此法門的人,應正身正意,結跏趺坐,專精繫念佛的十號,或佛的三十二相、八十種好,乃至佛的十力、四無畏、五分法身等諸功德。依此修習,除諸亂想,其心正直,得如來法,於如來所生隨喜心,歡悅安穩,於凶險中無諸障礙,入法流水,乃至證沙門果,疾得涅槃。經又說,若人一心念佛而取命終,能離三惡道,得生天上(見《長阿含經》卷五〈闍尼沙經〉、《增一阿含經》卷三十二〈力品〉)。這都是以此世界的教化佛為懷念對象的。以後,懷念對象更擴大到他方世界,像《般舟三昧經》提倡繫念他方世界現在諸佛,說西方世界須摩提國阿彌陀佛有諸相好威儀,巨億光明,今在眾中說法。若人依所聞繫念彼佛一日夜至七日夜,思惟觀察了了分明,能於定中或睡夢中面見彼佛,因而稱此法門為思惟一切諸佛現前三昧。此經還說到,專心稱念阿彌陀佛名號,即得往生彼佛國土。到了《阿彌陀經》,就特別提倡執持阿彌陀佛名號的念佛法,說若有善男子善女人聞說阿彌陀佛執持名號,若一日乃至七日一心不亂,其人臨命終時,阿彌陀佛與諸聖眾現在其前,是人終時心不顛倒,即得往生阿彌陀佛極樂國土。這就把念佛法門和求生淨土的思想結合起來,修習的方式和所預期的勝果都有了發展。最後,舊譯《華嚴經》卷四十六〈入法界品〉載功德雲比丘為善財童子說普光明觀察正念諸佛三昧,列舉了圓滿普照念佛三昧門、得一切眾生遠離顛倒念佛三昧門、得一切力究竟念佛三昧門等二十一種念佛三昧門及其功德,更豐富了念佛法門的內容。

印度的念佛法門逐漸傳入中國以後,一般以和淨土思想相結合的持名求生極樂世界的信仰最為流行。這大概由於受了龍樹《十住毗婆沙論》〈易行品〉以念佛法門為修菩薩行速至不退地的方便易行道說法的影響。明代智旭曾說過,執持名號,念念即佛,不勞觀想,不勞參究,當下圓明無欠無餘,最為直捷(見《彌陀要解》),可以代表這種信仰的看法。中國各宗派一向重視念佛法門。相傳隋代天台智顗撰《五方便念佛門》,說稱名往生、觀想滅罪、諸境唯心、心境俱離、性起圓通五種念佛三昧。唐代賢首系澄觀,倡說緣境、攝境唯心、心境俱泯、心境無礙和重重無盡五種念佛門(見《華嚴疏》卷五十六)。宗密說稱名、觀像、觀想、實相四重念佛門(見《行願品別行疏》卷四)。此外,屬於淨土宗系統的懷感,說有相、無相二種念佛三昧,以念法身佛為無相念佛,念報、化身佛為有相念佛。飛錫提倡通念三世佛法門,說念現在佛,心專注一境,念過去佛,了因果相同,念未來佛,於一切眾生起等同想,速成三昧。宋代禪師延壽則主張淨、禪合一,亦特讚揚持名念佛法門。天台系傳燈主張以現前一心無法不具為本,即本此不可思議之一念念佛,有念自佛、念他佛和自他俱念三種念法。明代智旭特弘其說,認為念自佛在觀現前一念介爾之心,橫遍豎窮,百界千如種種性相自然具足,與三世佛平等無二,如此觀察功深力到,得豁破無明,頓入祕藏。念他佛者,以彌陀果德莊嚴為我所念之境,或念其相好,或念法門,或念實相,總名念他佛。自他俱念者,所謂心、佛、眾生三無差別,知眾生是諸佛心內之眾生,諸佛是眾生心內之諸佛,托彼果上依正,顯自身之理智,此即我心性本具之功德不可思議,而諸佛果中之威力亦不可思議,是故感應道交,自他不隔,極果與圓因,稱理而映發(見《靈峰宗論》卷七)。清代華嚴學者彭際清著《華嚴念佛三昧論》,說念佛法門略有二種,一為普念,一為專念。如《觀佛相海》、《佛不思議境界》等經但明普念,《藥師琉璃光如來》、《阿閦佛》、《無量壽》等經特明專念,惟《華嚴經》明一多相入,主伴交融,即自即他,亦專亦普,最為圓融。他標舉五義以貫釋全經,即(1)念佛法身,直指眾生自性門;(2)念佛功德,出生諸佛報化門;(3)念佛名字,成就最勝方便門;(4)念毗盧遮那佛,頓入華嚴法界門;(5)念極樂世界阿彌陀佛,圓滿普賢大願門。最後結論,針對教、禪各系思想設問︰「如上五門,為當從一門入,還是五門并入﹖」他自作解答道︰「上根利智了得自性彌陀,全顯自心淨土,舉一法身,攝無不盡。」華嚴教旨,十住初心即同諸佛;然五位進修,不無趨向,未到妙覺,仍分階次。直到菩薩十地,始終以大願力不離念佛,於一念頃見多百佛,多千佛乃至無量數佛,所住之地即隨所見之佛而分差等。至一般行人,縱能伏惑發悟,而未證無生,寧逃後有,不依佛力,功行難滿,必待迴向極樂,親承授記,淨諸餘習,成滿願王,這才是一門超出妙莊嚴路。其或粗窺向上,未盡疑情,尤須專一持名、發願,加以教觀熏修,助發勝智,感應道交,功無虛棄,則全憑一念統攝諸門。從歷代各家的主張裡,可以看出中國所傳念佛法門,不論為哪一宗派所採用,都是和持名求生淨土的思想相結合的。這對印度原來的念佛法門說來,也可算是適合中國情況的一種發展。(游俠)

◎附一︰印順〈念佛淺說〉(摘錄自《妙雲集》下篇(4))

念佛
(一)念︰淨土法門,一般都以稱名念佛為主,以為稱名就是念佛。其實,稱名並不等於念佛,念佛可以不稱名,而稱名也不一定是念佛的。

要知道,念是心念。念為心所法之一,為五別境中的念心所。它的意義是繫念,心在某一境界上轉,明記不忘,好像我們的心繫在某一境界上那樣。通常說的憶念,都指繫念過去的境界。而此處所指稱的念,通於三世,是繫念境界而使分明現前。念,是佛法的一種修行方法,如數息觀,又名安般念;還有六念門;以及三十七道品中的四念處,都以念為修法。要得定,就必修此念,由念而後得定。經裡說,我們的心,煩動散亂,或此或彼,剎那不住,必須給予一物,使令攀緣依止,然後能漸漸安住。如小狗東跑西撞,若把牠拴在木樁上,牠轉繞一會,自然會停歇下來,就地而臥,心亦如此,若能繫念一處,即可由之得定。不但定由此而來,就是修觀修慧,也莫不以念為必備條件。故念於佛法中,極為重要。

念有種種,以所念的對象為差別,如念佛、法、僧、四諦等。現說念佛,以佛為所念境界,心在佛境上轉,如依此得定,即名為念佛三昧。然念重專切,如不專不切,念便不易現前明了,定即不易成就。要使心不散亂,不向其他路上去,而專集中於一境,修念才有成功的可能。經中喻說︰有人得罪國王,將被殺戮。國王以滿滿的一碗油,要他拿著從大街上走,如能一滴不使溢出外面,即赦免他的死罪。這人因受了生命的威脅,一心一意顧視著手裡的碗。路上有人唱歌跳舞,他不聞不看;有人打架爭吵,他也不管;乃至車馬奔馳等種種境物,他都無暇一顧,而唯一意護視油碗。他終於將油送到國王指定的目的地,沒有潑出一滴,因此得免處死。這如眾生陷溺於無常世間,受著生死苦難的逼迫,欲想出離生死,擺脫三界的繫縛,即須修念,專心一意的念。不為可貪可愛的五欲境界所轉;於可瞋境不起瞋恨;有散亂境現前,心也不為所動。這樣專一繫念,貪瞋煩動不起,心即歸一,寂然而住。於是乎得定發慧,無邊功德皆由此而出。反之,若不修念,定心不成,雖讀經學教,布施持戒,都不能得到佛法的殊勝功德,不過多獲一點知識,多修一些福業而已。

(二)念佛︰念佛,一般人但知口念,而不曉得除此以外,還有更具深義的念佛。如僅是口稱佛名,心不繫念,實是不能稱為念佛的。真正的念,要心心繫念佛境,分明不忘。然佛所顯現的境界,在凡夫心境,不出名、相、分別的三類。

依名起念︰這即是一般的稱名念佛,是依名句文身起念,如稱「南無阿彌陀佛」六字,即是名。而名內有義,依此名句繫念於佛──以「南無阿彌陀佛」作念境。這是依名起念,故稱名也是念佛。

不過,稱念佛名,必須了解佛名所含的意義,如什麼都不知道,或以佛名為冥資等,雖也可成念境,或由此得定,但終不能往生極樂。這算不得念佛的淨土法門,因為他不曾了解極樂世界的情形,和阿彌陀佛的慈悲願力。無信無願,泛泛稱名,這與鸚鵡學語,留聲機的念佛,實在相差不多。有一故事︰有師徒兩個,徒弟極笨,師父教他念佛,他始終念不來,老是問師父怎樣念。師父氣不過,罵他道︰「你這笨貨!」並且把他趕跑。可是他卻記住了,到深山裡去,一天到晚,念著「你這笨貨,你這笨貨」。後來師父又去找他,見他將飯鍋子反著洗,覺得徒弟已得功夫。便問他這一向修的什麼功,他說就是師父教我的︰「你這笨貨。」師父笑道︰「這是我罵你,你怎把它當佛在念﹖」一經點破,徒弟了解這是罵人的話,所得的小小功力便失去了。心繫一境而不加分別,可以生起這種類似的定境,引發某種超常能力。但一加說破,心即起疑,定力也就退失。當然,稱名念佛,決不但是如此的,否則何須念佛,隨便念桌子板凳,不也是一樣嗎﹖須知道,阿彌陀佛是名,而名內包含佛的依正莊嚴,佛的慈悲願力,佛的無邊功德。必須深切了解,才能起深切的信願,從信願中去稱名念佛,求生淨土。

依相起念︰這是觀想念佛,念阿彌陀佛或其他的佛都可以。或先觀佛像,把佛的相好莊嚴謹記在心,歷歷分明,然後靜坐繫念佛相。這種念佛觀,也可令心得定。我遇見的念佛的人,就有靜坐攝心,一下子佛相立即現前的。但我所遇到的,大都還是模糊的粗相,容易修得。如欲觀到佛相莊嚴,微細明顯,如意自在,那就非專修不可了。而且,佛相非但色相,還有大慈大悲,十力,四無所畏,十八不共,五分法身,無量無邊的勝功德相,在這佛功德上繫念觀想,大乘為觀相所攝,小乘則名為觀法身。

依分別起念︰依分別起念,而能了知此佛唯心所現,名唯心念佛。前二種依於名相起念,等到佛相現前,當下了解一切佛相,唯心變現,我不到佛那裡去,佛也不到我這裡來,自心念佛,自心即是佛。如《大集賢護經》卷二說︰「今此三界,唯是心有。何以故﹖隨彼心念,還自見心。今我從心見佛,我心作佛,我心是佛。」《華嚴經》卷四十六也說︰「一切諸佛,隨意即見。彼諸如來不來至此,我不往彼。知一切佛無所從來,我無所至,知一切佛及與我心,皆悉如夢。」佛的相好莊嚴,功德法身,分分明明,歷歷可見,是唯(觀)心所現的。了解此唯心所現,如夢如幻,即是依(虛妄)分別而起念。佛法以念佛法門,引人由淺入深,依名而觀想佛相,佛相現前,進而能了達皆是虛妄分別心之所現。

若更進一層,即到達念佛法身,悟入法性境界。唯識家說法有五種,名、相、分別而外,有正智、如如。無漏的智如,平等不二,是為佛的法身。依唯心觀進而體見一切平等不二法性,即是見佛。《維摩詰經》亦說︰「觀身實相,觀佛亦然。」以明得見阿閦。《阿閦佛國經》也如此說。《般舟三昧經》於見佛後,也有此說。佛是平等空性,觀佛即契如性;智如相應,名為念佛。《金剛經》說︰「離一切相,即見如來。」平常稱此為實相念佛。念佛而達此階段,實已斷除煩惱,證悟無生法忍了。

由稱名而依相,乃至了達一切法空性,一步一步由淺而深,由妄而真,統攝得定慧而並無矛盾。這樣的念佛,就近乎自力,與修定慧差不多,故念佛法門也是定慧交修的。但依《般舟三昧經》說︰如見佛現前,了得唯心所現,發願即得往生極樂世界。可見念佛方便,要求往生淨土,要有佛的悲願力。在四類念佛中,以稱名念佛最為簡易;一般宏通的淨土法門,即著重於此──稱念南無阿彌陀佛,和信求阿彌陀佛的慈悲願力的攝受。

稱名念佛,並非僅限於口頭的稱念。如《阿彌陀經》的「執持名號」,玄奘別譯,即作「思惟」。由此可見,稱名不但是口念,必須內心思惟繫念。因稱念阿彌陀佛的名號,由名號體會到佛的功德,實相,繫念思惟,才是念佛。所以稱名是重要的,而應不止於口頭的唱誦。

上面說的是通泛的說一切念佛,現在別依稱名念佛,再加說明。稱名念佛的方法,有人總集為「念佛四十法」,即專說念佛的方便。然念佛中最重要的,是三到。淨宗大德印光大師也時常說到。三到是︰口念、耳聽、心想,三者同時相應。念得清晰明了,毫不含糊,毫不恍惚。稱名時,不但泛泛口唱,而且要用自己的耳朵聽,聽得清清楚楚;心裡也要跟著心聲起念,明明白白的念。總之,口、耳、心三者必須相應繫念,了了分明,如此即易得一心不亂。許多人念佛,不管上殿,做事,甚至與人談話,嘴巴裡似乎還在念佛。心無二用,不免心裡恍惚,耳不自聽,不能專一。或講究時間念得長,佛號念得多,但這不一定有多大用處。例如寫字,要想寫得好,寫得有功夫,一定要鄭重其事的寫,一筆又一筆,筆筆不茍,筆筆功到。雖然寫字不多,如能日日常寫,總可以寫出好字。有人見筆就寫,東榻西塗,久而久之,看來非常圓熟,其實毫無功力。也有年青時即寫得好字,而到老來卻寫壞,因為他不再精到,隨便揮毫,慢慢變成油滑,再也改不過來。念佛也這樣,時間不妨短,佛號不妨少,卻必須口耳心三到,專一繫念不亂。如果口裡儘念,心裡散亂,東想西想,連自己也不知在念什麼,那即使一天念上幾萬聲也沒有用。所以若要不離念佛,不離日常生活,一定要在成就以後。初學人,叫他走路也好念佛,做事正好念佛,那是接引方便。念佛而要得往生,非專一修習不可。如一面妄想紛飛,一面念佛,一成習慣,通泛不切,悠悠忽忽,再也不易達到一心不亂。要念佛,還是老實些好!

說到稱名念佛的音聲,可有三種︰(一)大聲,(二)細聲,(三)默念。在念佛的過程中,三種都可用到。如專輕聲念,時間長了容易昏沉,於是把聲音提高,念響一點,昏沉即除。如專於大聲念,又容易動氣發火,令心散亂。再換低聲念,即能平息下去。音聲的輕重,要依實際情況的需要,而作交換調劑,念低念高都沒有問題。但專以口念,無論高念或低念,都不能得定。依佛法說,定中唯有意識,眼等前五識皆不起作用,口念聞聲,當然說不到定境。念佛的目的,是要達一心不亂,所以又要默念。默念,也稱金剛持,即將佛的名號放在心裡念,口不出聲,雖不作聲,自己也聽起來卻似很響,而且字字清晰,句句了然。這樣念,逐漸的心趨一境,外緣頓息,才能得定。

再談談念佛的快慢。我們念佛,起初都很慢,到轉板的時候便快起來。這很有意思,因為慢念,聲音必定要拉長,如︰南──無──阿──彌──陀──佛,每字的距離長,妄想雜念容易插足其間,所以要轉快板,急念起來,雜念即不得進。禪堂的跑香也這樣,催得很快很急,迫得心只在一點上轉,來不及打妄想。不過專是急念也不好,會傷氣,氣若不順,分別妄想也就跟著來。如轉而為慢念,心力一寬,妄想分別也淡淡的散去。這完全是一種技巧,或緩或急,不時交換調劑,令心漸漸離卻兩邊,歸一中道。如騎馬,偏左拉右,偏右拉左,不左不右時,則讓牠順著路一直走。念佛不是口頭念念就算,不在乎聲音好聽,也不在乎多念久念,總要使心趨向平靜,趨向專一,獲得一心不亂。

一心不亂
念佛求生極樂世界,能不能生的重要關鍵,在一心不亂,這在大小《阿彌陀經》中皆說到。蓮池大師有事一心與理一心的分別。事一心實可析為淨念相續、定心現前二類。眾生的內心,最複雜,特別是無始來的煩惱習氣,潛伏而不時現起,極難得到內心的一致──不亂。佛法的無邊功德,要由定力開發出來。這不淨的散亂的心念,就是虛妄分別心,分別即是妄想。這可以包括一切的有漏心,念佛念法,眾生位上的一切,都不外乎虛妄分別心。約證悟說,這都是妄想。然約一心不亂說,妄想也大有妙用。在虛妄分別心心所法中,有善心所現前,如對佛法僧的善念;有惡心所的生起,如貪瞋等的煩惱。初學佛的人,要想一下子不分別,不妄想,談何容易!所以要先用善念對治惡念,以淨念而去除染念。念佛就是這種方法之一,一念阿彌陀佛,可以除去各式各樣的不淨妄念。但在善念淨念中,還可以是亂心的。如一刻是佛,一刻又是法,這雖然內心善淨,卻還是散亂。所以必須要淨念,而且要相續,念念等流下去。此時不但惡念不起,即除了阿彌陀佛以外,其他的善念也不生起,念念是佛,等流下去,這叫淨念相續,也就是一心不亂的初相。這在修行上,並不太難,這並非得定,而是止成就的前相。然而一般念佛的,散亂小息時,每轉現昏昧。其實念念中不離雜念(當然不是大衝動),而自己不知,以為得了一心,最易誤事。心在一念上轉,不向外境奔馳,一有馳散,馬上就以佛念攝回。一念一念,唯此佛念,離掉舉,離昏沉,沒有雜念滲入,沒有間斷,明明現前,即是一心不亂。念佛絕不在時間的長短,數量的多寡上計較,主要在達到一心不亂。依經說︰念佛有時一日或者七日,一念乃至十念。所以,不論時間長短,如真能萬緣放下,唯一彌陀淨念,即使是短時相續,也就是一心不亂。這樣的淨念相續,即取得了往生淨土的保證。

◎附二︰太虛〈念佛往生的原理〉(摘錄自《太虛大師全書》)

佛法明因緣所生法,有兩種力︰(一)可思議力,(二)不可思議力。如依何等因得何等果,造何等業感何等報,有何等境起何等心,有何等心明何等境,由何等現熏何等種,由何等種起何等現,這是因果通常法則,可以心識分別思量的。由這種因果通常道理,所以造上品五逆、十惡業的,當墮地獄;造中品五逆、十惡業的,當墮餓鬼;造下品五逆、十惡業的,當墮畜生。行下品五戒、十善的,感阿修羅報;行中品五戒、十善的,生人道中;行上品五戒、十善的,生六欲天;行上品五戒、十善而兼四禪、八定的,可生色、無色界天。觀四諦理,修四念處、四正勤、四如意足、五根、五力、七覺支、八聖道,可了生死而證聲聞果。觀十二緣起,從緣起流轉門入還滅門,由無明滅則行滅乃至老死滅,而得解脫證緣覺果。行六度或十度而成佛果。以上所說的造三品十惡業因,感生三惡趣果,由造三品五戒、十善因,感生三善趣果,由修出世三乘學因,感得三乘聖者的果,這種由何等業因成何等報果,都是據可思議力而說的。要成就何等果,就要造何等因;並要具足必須的緣。因,就是因緣;緣,就是增上緣、所緣緣、等無間緣。在這諸緣中,又可分析勝緣、劣緣、順緣、逆緣等等。總之,這都是可思議因緣力所成的果。現在舉一個明顯譬喻來說明,如人的衣食住的享用,要由勤苦勞力才能得著,每人要物質享用豐裕,就要多勤苦勞力,這本可算明確實在的理。但這種常途可思議的因果道理,卻要按部就班的循序以成,不能救急;而在世間卻又每每要有救急的時候,如某處遇大水災,或其他意外災難,惰遊的固得不到生活所需,就是平日很勤勞的也被水一沖而盡,失其生活了。所以這就超於平常勤勞而獲的道理之外,不但不應責罰他,反須要超於災難以外的力來救濟他。這種救濟力,不在被災難的人,是在救濟的人中。可見可思議因緣力所生果,雖很實在明確,但不能包括一切因緣生法。所以進一步要說明不可思議因緣生果的理。依佛法法相中,說有五種不可思議力︰

(一)定力(三昧力)不可思議︰若有人造了定業,依可思議力當然不可轉,但依三昧加持力,就得解脫。不過,定業有淺深不同,七地以前的菩薩,及聲聞、辟支佛、人、天的定力,都很有限,雖已有了不可思議的定力,可轉變境相而未必都有實用;到了八地以上的菩薩,得了定自在力,由定力可轉變一切,如可使水轉成火,地轉成空,一切害人的工具可轉成益人的工具,地獄苦境,依定力加持可成清涼,業報逼迫可成安樂,這所變的境,不但只有相,並且還有實用。

(二)通力不可思議︰「通」是定慧所起的用,在八地以前,定力與通力有區別,由定力所變的相,沒有實用,由通力所變的可有實用。到了八地以上,定通力就一致了,都可起實用。通力的不可思議,可舉世間極明顯的例來說明,如催眠術的精神治療,他對於病者也不用藥,只是由兩心寂感發點靈通力,使病者的身心受他支配,於是病者可癒。這種不用藥而治病的,就是不可思議的通力發端;平常以藥治病者,就是可思議的因緣力。

(三)借識力不可思議︰在阿賴耶識中,本含藏無漏種及三界、九地有漏種,若欲界有漏種遇因緣生起現行,而得欲界異熟識,於是根身、器界都是欲界繫,都是欲界異熟識所變現的,所見所聞都是欲界的,不能超欲界之上。但若由定或通的不思議力的勝增上緣,可借使阿賴耶識中的色界、無色界種或無漏種生起現行,身雖在欲界,就可以借用色無色界識以變現色無色界境;或借超過色無色界識以變現出世境。且在上界也可借下界識了下界境,如色界二禪以上常在定中,前五識不起現行,但要了知欲界時,身雖在二禪,可借欲界識了欲界境。這種借識的理,可直通到佛,佛可借異生的識,使異生知佛心中的事。如佛有日在一山中,曾使獼猴知佛心中事。由不可思議的借識力,就不受可思議之識拘縛了。

(四)善法力不可思議︰諸佛、菩薩、一切三乘聖者所成的無漏功德法,等流的經典,或佛遺留的威儀、戒律、袈裟、舍利等,這些都名善法。這一切法就是佛果所成就無漏功德法身的均等流類,就是佛的等流身。所以乃至披一一縷的袈裟,就可消災增福;若誦經典,或供養,或佩帶身上,就可免種種災難,成種種功德。乃至如《法華經》上說︰若讀誦《法華經》,就可得六根清淨︰眼可見三千大千世界色,耳可聞三千大千世界聲,乃至三千大千世界就在他身上。由不可思議的善法加持力,就可發生這種不可思議的功用。這怎麼是可思議因緣力所生果能比的呢﹖善法力所以這樣殊勝的,就是在真實懇切的信心,完全仗他力,全盤的信任他,依他力就可得救。如千斤的石頭,投在水中就會沈下去,但放在船上就可渡河,甚至於過海了。

(五)願力(誓願力)不可思議︰就是由心力集中所發生的極誠摰的意志力。如念佛的人之發願往生,當時發願,使心力集中在往生的誓願,積久純熟,成就為習所成的誓願力,由此誓願力所成功用,可以發現異乎尋常可思議因緣力所生的果。如古時有二國王相爭,一王打敗,於是他集中心力,立誓發願要作琰摩王,要制罰他的敵人。由他這種強的誓願力,果然如他的願,就成琰摩王了,可見願力的不可思議。

總上所說五種不可思議力,前三力是三乘聖者或成就禪定的人所有的,我們要想成就,也還要有相當加行,到了相當的程度,才能生起作用,這在一般人,似乎尚談不到。但善法力和願力,是人人可得到的,不必要問用功的程度的。如現在聞釋迦牟尼佛所遺留的經典中說︰西方有極樂世界,是阿彌陀佛的誓願力所成的,他這世界是為攝受十方發願往生的眾生而設的,果真信佛所說,信有彌陀願力所成的西方極樂世界,這就是善法力。既知他這世界是為攝受十方發願往生的眾生而設的,所以只要信了佛的善法,誓願依阿彌陀佛的願力以往生,就能得往生。既這樣容易,為什麼其他的經中說︰要修到地前四加行的菩薩,成就定慧,入初地時才能往生淨土呢﹖那是就可思議因緣力所生的果而說的;若就不可思議力來說,就不然了,雖沒有成就善根的,只要信善法力,同自心中懇切的願力,就成了善根,就可與阿彌陀佛願力相感通,阿彌陀佛的願力所成的,就成為自己的願力所成的,極樂世界就有了分。現在舉個很普通的例來說明,如有一個富翁,他立有一個遺囑,說他所有的財產,幫助全世界六根殘缺的人。這時若有人是已殘廢了的,那麼這人就有享用富翁遺囑財產的分了。發願往生極樂的人,就有了極樂的分,亦復如是。

以上所說的善法力和願力,與普通說的念佛法門三要素︰信、願、行,也不相違。依善法力就是信心,發願往生就是願力,信願真正確定堅固,那麼無論行的淺深,都能往生;不過行的深,品位高就是了。這念佛往生,是由不可思議因緣生果力建立的法門,所以是最殊勝的。一般念佛的人,要明白這種念佛的根本道理,然後再發心念佛,纔不致受任何異說動搖。

◎附三︰印光〈示修持方法〉(摘錄自《印光大師全集》第五冊)

念佛一法,乃佛教之總持法門。但有專念自佛、專念他佛、兼念自他佛之不同。專念自佛者,如諸經中,深窮實相,以期悟證,乃於五陰、六入、十二處、十八界、七大等諸法中,以般若智照,了達此一切法,當體全空,親見本具妙真如性。及禪宗看念佛的是誰,并各種話頭,以期親見父母未生前本來面目者是。此於四種念佛中,名為實相念佛焉。

專念他佛,有三種念法︰(一)觀想,謂依十六觀經作觀,或專觀白毫,或但觀丈六八尺之佛身,或觀廣大法身,及具觀十六種觀。(二)觀像,謂對佛形像,想佛相好光明等。(三)持名,謂一心稱念阿彌陀佛聖號。此三種念佛,法雖不同,皆需具有真信、切願,方可與佛感應道交,方可決定現生出此娑婆,生彼極樂。

此四種念佛,唯實相念佛諦理最深,然頗不易修。以唯仗自己戒、定、慧,及參究照察之力,別無他力補助。若非宿根成熟,則悟尚不易,何況實證。唯持名念佛,下手最易,成功最速。儻能都攝六根,淨念相繼,必於現生親證念佛三昧,臨終決定往生上品。縱根機陋劣,未證三昧,但以信願持佛名號,如子憶母,常時無間,迨至臨終,感應道交,仗佛慈力,帶業往生,末世眾生,唯此是賴。否則但種來因,難得實益。果能志心持念,念到全心是佛,全佛是心,心外無佛,佛外無心,無念而念,念而無念,心佛兩彰,而復雙泯時,則實相妙理,覿體顯露,西方依正,徹底圓彰。即持名而深達實相,不作觀而親見西方。攝機最普,得益最深,最利末法鈍根之士,大暢如來出世之懷。以故從上知識,多皆注重於持名一門,此念他佛之大致也。

至於自他俱念,即所謂禪淨雙修者。有以專看念佛的是誰,以期明心見性,不以信願求生為事者。雖似禪淨雙修,實為有禪無淨。既無信願,莫由仗佛力以帶業往生。儻未到業盡情空地位,又不能仗自力以了生脫死。是知禪淨雙修,唯具深信願者方能得益。否則固不如專致力於持佛名號一門也。

言念佛正行者,各隨自己身分而立,不可定執一法。如其身無事累,固當從朝至暮,從暮至朝,行住坐臥,語默動靜,穿衣喫飯,大小便利,一切時,一切處,令此一句洪名聖號,不離心口。若盥漱清淨,衣冠整齊,及地方清潔,則或聲或默,皆無不可。若睡眠,及裸露澡浴大小便時,及至穢污不潔之處,只可默念,不宜出聲。默念,功德一樣。出聲,便不恭敬。勿謂此等時處念不得佛。須知此等時處,出不得聲耳。又睡若出聲,非唯不恭,且致傷氣,不可不知。

雖則長時念佛,無有間斷。須於晨朝向佛禮拜畢,先念《阿彌陀經》一遍,往生咒三遍畢,即念阿彌陀佛身金色,八句讚佛偈。念偈畢。念「南無西方極樂世界,大慈大悲,阿彌陀佛」。隨即但念「南無阿彌陀佛」六字,或一千聲,或五百聲,當圍繞念。若不便繞,或跪,或坐,或立皆可。念至將畢,歸位跪念觀音、勢至、清淨大海眾菩薩,各三稱。然後念淨土文,發願迴向往生。念淨土文者,令依文義而發心也。若心不依文而發,則成徒設虛文,不得實益矣。淨土文畢,念三歸依,禮拜而退。此為朝時功課。暮亦如之。

若欲多多禮拜者,或在念佛歸位之時,則拜佛若干拜。九稱菩薩,即作九禮。禮畢,即發願迴向。或在功課念畢禮拜,隨己之便,皆無不可。但須懇切至誠,不可潦草粗率。蒲團不可過高,高則便不恭敬。若或事務多端,略無閒暇。當於晨朝盥漱畢,有佛則禮佛三拜,正身合掌念南無阿彌陀佛,盡一口氣為一念,念至十口氣,即念小淨土文。或但念願生西方淨土中四句偈。念畢,禮佛三拜而退。若無佛,即向西問訊,照上念法而念。此名十念法門,乃宋‧慈雲懺主,為王臣政務繁劇,無暇修持者所立也。

何以令儘一口氣念,以眾生心散,又無暇專念。如此念時,借氣攝心,心自不散。然須隨氣長短,不可強使多念,強則傷氣。又止可十念,不可二十、三十,多亦傷氣。以散心念佛,難得往生。此法能令心歸一處,一心念佛,決定往生。念數雖少,功德頗深。極閒極忙,既各有法。則半閒半忙者,自可各就其間斟酌,而為修持法則也。

至於念佛,心難歸一,當攝心切念,自能歸一。攝心之法,莫先於至誠懇切,心不至誠,欲攝莫由。既至誠已,猶未純一,當攝耳諦聽。無論出聲默念,皆須念從心起,聲從口出,音從耳入。(默念雖不動口,然意地之中,亦仍有相。)心口念得清清楚楚,耳根聽得清清楚楚,如是攝心,妄念自息矣。如或猶湧妄波,即用十念記數,則全心力量,施於一聲佛號,雖欲起妄,力不暇及。此攝心念佛之究竟妙法,在昔宏淨土者,尚未談及。以人根尚利,不須如此,便能歸一故耳。(印)光以心難制服,方識此法之妙。蓋屢試屢驗,非率爾臆說,願與天下後世鈍根者共之,令萬修萬人去耳。

所謂十念記數者,當念佛時,從一句至十句,須念得分明,仍須記得分明。至十句已,又須從一句至十句念。不可二十、三十。隨念隨記,不可掐珠,唯憑心記。若十句直記為難,或分為兩氣,則從一至五,從六至十。若又費力,當從一至三,從四至六,從七至十,作三氣念。念得清楚,記得清楚,聽得清楚。妄念無處著腳,一心不亂,久當自得耳。須知此之十念,與晨朝十念,攝妄則同,用功大異。晨朝十念,儘一口氣為一念,不論佛數多少。此以一句佛為一念。彼唯晨朝十念則可,若二十、三十,則傷氣成病。此則念一句佛,心知一句,念十句佛,心知十句。從一至十,從一至十,縱日念數萬,皆如是記。不但去妄,最能養神。隨快隨慢,了無滯礙。從朝至暮,無不相宜。較彼掐珠記數者,利益天殊。彼則身勞而神動,此則身逸而心安。但作事時,或難記數,則懇切直念。作事既了,仍復攝心記數。則憧憧往來者,朋從於專注一境之佛號中矣。大勢至謂︰都攝六根,淨念相繼,得三摩地,斯為第一。利根則不須論。若吾輩之鈍根,捨此十句記數之法,欲都攝六根,淨念相繼,大難大難。

念佛,雖貴心念,亦不可廢口誦。以身口意三,互相資助。若心能憶念,身不禮敬,口不持誦,亦難得益。世之舉重物者,尚須以聲相助,況欲攝心以證三昧者乎。所以《大集經》云︰大念見大佛,小念見小佛。古德謂︰大聲念,則所見之佛身大。小聲念,則所見之佛身小耳。而具縛凡夫,心多昏散。若不假身口禮誦之力,則欲得一心,末由也已。

善導和尚,係彌陀化身,有大神通,有大智慧。其宏闡淨土,不尚玄妙,唯在真切平實處,教人修持。至於所示專雜二修,其利無窮。專修,謂身業專禮,(凡圍繞及一切處身不放逸皆是。)口業專稱,(凡誦經咒,能志心迴向,亦可名專稱。)意業專念。如是,則往生西方,萬不漏一。雜修,謂兼修種種法門,迴向往生。以心不純一,故難得益,則百中希得一二,千中希得三四往生者。此金口誠言,千古不易之鐵案也。

善導,令人一心持名,莫修雜業者,恐中下人以業雜致心難歸一,故示其專修也。永明,令人萬善齊修,迴向淨土者,恐上根人行墮一偏,致福慧不能稱性圓滿,故示其圓修也。

日用之中,所有一絲一毫之善,及誦經禮拜種種善根,皆悉以此功德,迴向往生。如是,則一切行門,皆為淨土助行。猶如聚眾塵而成地,聚眾流而成海,廣大淵深,其誰能窮。然須發菩提心,誓願度生。所有修持功德,普為四恩三有、法界眾生迴向。則如火加油,如苗得雨。既與一切眾生深結法緣,速能成就自己大乘勝行。若不知此義,則是凡夫二乘自利之見,雖修妙行,感果卑劣矣。

每日功課迴向,一一當與法界眾生。若此功課為此,彼功課為彼,亦非不可。然必又有普迴向之願,方為與三種迴向相合。三種迴向者︰(一)迴向真如實際,心心契合。(二)迴向佛果菩提,念念圓滿。(三)迴向法界眾生,同生淨土。

念佛之人,必須孝養父母,奉事師長,(即教我之師,及有道德之人。)慈心不殺,(當喫長素,或喫花素,即未斷葷,切勿親殺。)修十善業。(即身不行殺生、偷盜、邪淫之事。口不說妄言、綺語、兩舌、惡口之話。心不起貪欲、瞋恚、愚癡之念。)又須父慈、子孝、兄友、弟恭、夫和、婦順、主仁、輔忠,恪盡己分。不計他對我之盡分與否,我總要盡我之分。能於家庭,及與社會,盡誼盡分,是名善人。善人念佛求生西方,決定臨終,即得往生。以其心與佛合,故感佛慈接引也。若雖常念佛,心不依道,或於父母、兄弟、妻室、兒女、朋友、鄉黨,不能盡分,則心與佛背,便難往生。以自心發生障礙,佛亦無由垂慈接引也。

淨土一法,人人可修,修之均有感應。今人多多皆是好高騖勝,以致或因撐場面,反累實益也。現今之人,一動手先講建築,未知淨土之所以,便欲徧研大乘經論。或慕禪宗之玄妙,或慕相宗之精微,或慕密宗之神通。將仗佛力了生死之法,視之若不濟事者。禪宗,縱能悟,誰到業盡情空地位。相宗,縱能記清名相,誰能真破我法二執。密宗之神通,及現身成佛,亦實有其事,然非爾我之根性所可冀及。有欲得神通,欲即成佛,而由茲著魔發狂者,甚多甚多。

◎附四︰〈四種念佛〉(摘譯自《佛教大辭彙》)

四種念佛,指稱名念佛、觀像念佛、觀想念佛、實相念佛等四種念佛方法。語出宗密《普賢行願品疏鈔》。所謂念佛的「念」通心念、口稱,「佛」則包括佛體、佛名,故可分為稱念佛名的稱名念佛,觀想佛像的觀像念佛,觀想相好的觀想念佛,諦觀實相的實相念佛四種。其中,稱名念佛可依稱念者的心態,分為定心念佛、散心念佛;或就音聲的大小,分成大念、小念;或根據專念一佛名及雜念多佛名,而分稱名正行、稱名雜行。又觀想念佛亦依所觀相好之多少,而有一相觀、多相觀、全相觀等類別。茲略述如次︰

(1)稱名念佛︰謂一心稱念佛之名號。如《文殊師利所說摩訶般若波羅蜜經》卷下云(大正8‧731a)︰
「有一行三昧,若善男子、善女人修是三昧者,亦速得阿耨多羅三藐三菩提。(中略)善男子、善女人欲入一行三昧,應處空閑,捨諸亂意,不取相貌,繫心一佛專稱名字,隨佛方所端身正向,能於一佛念念相續,即是念中能見過去未來現在諸佛。何以故﹖念一佛功德無量無邊,亦與無量諸佛功德無二不思議。」

(2)觀像念佛︰謂觀如來等像。如《大寶積經》卷八十九所載,大精進菩薩見比丘所繪的佛像,乃發心出家,持畫疊像入於深山觀察,觀此畫像不異如來,遂悟得諸理,成就五道,獲普光三昧,見十方佛等。

(3)觀想念佛︰謂觀想佛之相好。可分為二類,一者明一相,即隨三十二相中,若觀一相,則重罪皆滅。如《觀佛三昧海經》所述,佛為父王說白毫觀,但觀眉間的白毫相,婉轉右旋猶如秋月,十稜成就,內外通明如白琉璃筒,亦如暗夜中的明星,不論觀成或觀不成,皆滅九十億那由佗恆河沙微塵數劫生死重罪,常蒙攝受。二者明全身,如《坐禪三昧經》所言,若行者求佛道,入禪先當繫心念佛生身,莫念地水火風、山樹草木、天地萬類及諸餘法,但念佛身處在虛空,如大海清時,有金山王相好圓滿,出無量清淨光明於虛空相青色中。常念佛身便得十方三世諸佛悉在目前,若心餘處緣還攝令住,則可除無量劫罪。

(4)實相念佛︰亦名法身念佛。謂觀自身及一切法的真實自性。《文殊般若經》說,不生不滅、不來不去、非名非相是名為佛,如自觀身實相,觀佛亦然等。又說繫緣法界一相是名一行三昧。《大智度論》云,以不念色身及相好,以佛身自無所有故,以無憶故是為念佛。《占察經》說,思惟諸法平等法身在一切善根中,其業最勝。

◎附五︰〈定心念佛與散心念佛〉(摘譯自《佛教大辭彙》)「定心念佛」謂止息散亂之心而專注念佛。《般舟三昧經》云(大正13‧899a)︰「一心念之,一日一夜若七日七夜,過七日已後見之。」《觀佛三昧海經》卷九〈觀像品〉(大正15‧690c)︰
「齊整衣服結伽趺坐,繫念一處,隨前眾生,繫心鼻端,繫心額上,繫心足指,如是種種隨意繫念,專置一處,勿令馳散使心動搖。心若動搖,舉舌拄腭,閉口閉目,叉手端坐。一日至七日令身安隱,身安隱已然後想像。」

《文殊師利所說摩訶般若波羅蜜經》卷下(大正8‧731b)︰
「善男子、善女人欲入一行三昧,應處空閑,捨諸亂意,不取相貌,繫心一佛,專稱名字,隨佛方所端身正向,能於一佛念念相續,即是念中能見過去未來現在諸佛。」

按,念佛有種種方式,如前述之《般舟三昧經》主張在念佛時,觀想佛正在西方;《觀佛三昧海經》主張觀想所稱念之佛身;《觀無量壽經》主張觀佛真身之相好;《文殊般若經》則主張唯繫心於佛,專稱名號。

「散心念佛」即以散亂心稱念佛名。又名「散心稱名」或「無觀稱名」。即不澄心、不緣理、不觀佛之相好,唯以凡人之散心口唱名號。《萬善同歸集》卷上云(大正48‧962a)︰「大品經云︰若人散心念佛,乃至畢苦,其福不盡。」《往生要集》卷下(末)亦云(大正84‧82a)︰「散業,謂行、住、坐、臥散心念佛。」

依淨影等所說,散善力微弱,不能滅除五逆重罪,亦不得往生。但善導等以本願之念佛即散心之口稱名號,故主張唱佛號者,由於願力必可得往生。

◎附六︰〈念佛十種心〉(編譯組)

念佛十種心,指念阿彌陀佛往生極樂的十種心。語出《大寶積經》卷九十二〈發勝志樂會〉,文云(大正11‧528b)︰
「一者於諸眾生起於大慈無損害心,二者於諸眾生起於大悲無逼惱心,三者於佛正法不惜身命樂守護心,四者於一切法發生勝忍無執著心,五者不貪利養恭敬尊重淨意樂心,六者求佛種智於一切時無忘失心,七者於諸眾生尊重恭敬無下劣心,八者不著世論於菩提分生決定心,九者種諸善根無有雜染清淨之心,十者於諸如來捨離諸相起隨念心。」

又,《彌勒所問經》所說的慈等十念亦屬此。

◎附七︰〈日課念佛〉(摘譯自《佛教大辭彙》)

日課念佛,即以稱名念佛作為每日的課程。又名日課。例如道綽每日以稱名七萬遍為日課,善導於撰述《觀經疏》時,日誦《阿彌陀經》三遍、念「阿彌陀佛」三萬遍,稿成之後七日間誦經十遍、念佛三萬遍。

日課念佛之濫觴,可謂始於《阿彌陀經》之「一日七日執持名號」,以及《般舟三昧經》〈行品〉的「別時念佛」等。天台宗採用《般舟經》所述佛立三昧、長時念佛作為常行三昧的一課。而淨土行者則以一向專念作為日常行儀。如道綽一有餘暇即口誦佛號,且以一日七萬為限,聲聲相注,以弘淨業,又勸人以念珠、小豆等計算念佛的次數。

據迦才《淨土論》卷下所述,但能念佛一心不亂,得百萬遍者定得往生。善導的《觀念法門》說,月別四時一心稱名得一萬、二萬,或誦經滿十萬遍者可得五種增上緣、現生歿後有大功德利益。依《新修往生傳》所載,善導教化道俗,日別稱名一萬五千至十萬遍者及得念佛三昧往生淨土者,其數無可計量。

◎附八︰〈十念往生〉(摘譯自《佛教大辭彙》)

十念往生,指五逆之罪人,臨終時依照善知識之教,稱念十聲「南無阿彌陀佛」,往生極樂。出自《觀無量壽經》下下品條,其經文謂(大正12‧346a)︰「佛告阿難及韋提希︰下品下生者,或有眾生作不善業五逆十惡,具諸不善,如此愚人以惡業故,應墮惡道經歷多劫受苦無窮,如此愚人臨命終時,遇善知識種種安慰,為說妙法,教令念佛,彼人苦逼不遑念佛。善友告言︰汝若不能念彼佛者,應稱歸命無量壽佛,如是至心令聲不絕,具足十念稱南無阿彌陀佛;稱佛名故,於念念中,除八十億劫生死之罪。命終之時見金蓮花猶如日輪住其人前,如一念頃,即得往生極樂世界,於蓮花中滿十二大劫,蓮花方開,當花敷時,觀世音、大勢至以大悲音聲,即為其人廣說實相除滅罪法;聞已歡喜,應時即發菩提之心,是名下品下生者。」

關於上述所引經文,中國、日本的淨土門祖師、聖道門諸師等各有不同的解釋。又,在日本淨土門內,鎮西、西山、真宗等派亦各持不同的見解。

◎附九︰〈念佛圓通〉(摘譯自《佛教大辭彙》)

念佛圓通,二十五圓通之一。即指由念佛法門證入圓通之境。據《大佛頂首楞嚴經》所述,佛問大勢至菩薩如何得圓通,大勢至答以(大正19‧128a)︰「其最後佛名超日月光,彼佛教我念佛三昧。(中略)我本因地以念佛心入無生忍,今於此界攝念佛人歸於淨土。佛問圓通,我無選擇,都攝六根,淨念相繼,得三摩地,斯為第一。」

關於圓通,《大明三藏法數》卷四十七謂︰「性體周徧曰圓,妙用無礙曰通。乃一切眾生本有之心源,諸佛菩薩所證之聖境也。」亦即以法性真如之妙理為圓通。也就是於五陰、十二處、十八界及地、水、火、風、空、根、識等諸法,悉皆周遍,融通無礙,即謂圓通。

〔參考資料〕 《中阿含》卷五十五〈持齋經〉;《增一阿含經》卷十四〈高幢品〉;《放光般若經》卷十六《漚和品〉;《佛藏經》卷上〈念佛品〉;《菩薩念佛三昧經》卷四〈讚三昧相品〉;印順《淨土與禪》、《初期大乘佛教之起源與開展》;《淨土思想論集》(《現代佛教學術叢刊》{66}、{67});矢吹慶輝《阿彌陀佛の研究》。


法稱

印度大乘佛教瑜伽行派論師,佛教因明大家。生於南印度睹梨摩羅耶國(Trimalaya),婆羅門種出身。早年習婆羅門教各種學派的教理,後學佛法,至中印度那爛陀寺從護法出家,修習唯識學。未久,又師事陳那另一弟子自在軍,學《集量論》,成績優異,不僅加以註釋,並進而發展陳那的因明學說。其要點為︰

(1)現量必須為「親證」,並強調現量「無錯亂」,是真實、純粹的感覺,不是錯覺。

(2)現量的認識對象自相,「為勝義有」,是真實的存在,具有「起識」的功能。

(3)改革因明學上的三支作法,主張合因、喻為一體,顛倒其順序,將喻體提前。

(4)將「因」區分為自性因、果因、不可得因三類。

(5)廢除「因過」中「不共不定」的規定。

其後,又就金剛阿闍梨受灌頂,並遊歷諸方,弘法宣化。且至正法未及之地建立道場,度化比丘,是以弟子滿天下。晚年入羯陵伽國,建立伽藍,入寂於該地。

師之時代正值印度佛教漸衰之際,故師曾力圖挽救教團頹勢。然其人之主要貢獻則在因明學,頗影響及於後期佛家邏輯的發展。其因著作,有《量評釋論》、《量決擇論》、《正理一滴論》、《因一滴論》、《觀相屬論》、《成他相續論》、《論議正理論》等書。此七部論合稱「因明七論」或「七支論」,均為藏譯本;此中,《量評釋論》、《正理一滴論》至近代始有漢譯本出版,前者係法尊所編譯的《釋量論略解》,後者則有二本,一為王森依該書梵本而譯成者,一為楊化群依藏本而譯成者。此外,師另著有《本生廣疏》、《佛涅槃讚》、《吉祥金剛荼迦常愛讚》等。又,《大正藏》第三十二冊中,亦收有師所撰述的《大乘集菩薩學論》、《金剛針論》,然據現存上述二作的梵本看來,前者係寂天所作,後者則為馬鳴所作。

◎附一︰Th. Stcherbatsky著‧景行譯〈法稱的邏輯著述及其流派〉(摘錄自《佛家邏輯》〈導言〉)
法稱(Dharmakīrti)出生於南印度睹梨摩羅耶(Triśmalaya,或作Tirumalla)一個婆羅門家庭,並受過婆羅門教育。後因歆慕佛法,為在家信眾,發心向世親的及門弟子中求受教益,親訪當時著名佛教學術中心那爛陀寺。其時世親高弟護法(Dharmapāla)年事雖高,但還健在,法稱遂就護法發願皈依。旋以對於邏輯問題深感興趣,而大師陳那(Dig-nāga)已作古人,遂參禮陳那及門弟子自在軍(Isvarasena),不久他對陳那學說的理解竟超過了他的老師。據傳說,自在軍也承認法稱比他自己更能了解陳那。隨後,在自在軍的贊同下,法稱著手用便於記憶的偈頌體裁寫成了一部大書,對陳那的主要著述作了透徹而詳盡的廣疏。

此後,法稱也和當時一般學者一樣,以從事著述、講授、公開辯論以及積極弘傳等事業終其一生,最後在羯𩜁迦(Kaliṇga)一所他自己創建的寺院中,於弟子們的隨侍下逝世。

儘管法稱的弘傳工作規模很大,成就也很高,但他畢竟未能阻止佛教在其本土的日趨衰微,不過起了些延緩作用而已。佛教在印度的命運已成定局,最有才能的弘傳家也扭不轉歷史的趨向。婆羅門教復興運動的巨匠,鳩摩梨羅(Kumārila)和商羯羅阿闍梨(Śaṅkarā-cārya)的時代正在到來。據傳說,法稱曾經和他們在公開辯論中進行過論戰,並取得勝利。但這只不過是法稱徒眾們事後的設想與虔誠的願望。同時,這種想法無異是間接承認這樣一個事實,就是說︰這兩個婆羅門教的大師已經遇不到像法稱這樣足以和他們抗衡的對手了。佛教在印度本土之不免沒落及其在若干邊疆地區之持續存在,究竟還有些什麼更深刻的原因,我們也許永遠弄不清楚,不過有一點是歷史家們共同一致的說法,就是︰佛教到了法稱的時代,已經不再上升,已經不是像無著、世親弟兄時代那樣昌盛了。一般人已經離棄了這個哲學的、批判的、悲觀的宗教,轉而走向婆羅門教的眾神崇拜去了。佛教已經開始向北方遷移,到西藏、蒙古以及其他國土中去另創新的家業。

佛教在印度的前途黯淡,法稱似乎已有預感。他的弟子中無人能夠充分理解他的學說,足以擔當紹隆師法的重任,這一點也使他感到憂傷。陳那門下沒有知名弟子,再傳之後才有後繼人出現;法稱的情況亦復如此,他的真正的後繼人也是在再傳之後才有法上(Dhar-mottara)。法稱的直接弟子帝釋慧(Deven-drabuddhi)是一個堅苦向學的人,但是限於天資,不能充分把握陳那的和法稱本人的先驗認識論體系的一切精義微言。從法稱的一些感概深切的詩篇裏,不難看出他的這種悲觀心情。

法稱的大著中有一篇作為引首的偈頌,其中第二章頌對他的批評者而發,據說是隨後加進去的。在這裏他寫道︰「人類多半斷斷於陳言猥談,而不肯探抉精微。對於深邃的詞旨,不但不肯有所用心,甚至還要滿懷憎恨,以嫉妒的惡恚相加。所以我也無心為這般人的利益而有所述作。但是在(我的)這本書中,我的心卻感到了滿足;因為我生平所好就是對一切嘉言美詞作深長的思索,通過這本書,我的素懷得以暢遂了。」

在本書最後第二頌裏,法稱又說︰「我的書在這世界上將找不到一個不感困難就能把握其中深義的人。看起來,它只會被我自身所吸收,在我自身中消失,有如河川入海那樣(被吸收進去而消失了)。縱使有一些天賦智力並不尋常的人,也不能探測它的深度!縱使有一些勇氣非凡敢於思維的人,也不能窺見它的最高真理。」

在各種名詩選集中,還有另一詩章,語意與此相似,因而也被假定為法稱的手筆。在這章詩裏,詩人把自己的作品比擬為一個找不到如意郎君的美人。他寫道︰「造物者究竟是何居心,一定要造出這一件美的形像!他不惜用盡美的素材!他不辭一切辛勞!人們本來(一直)是安靜生活著的,他偏要在他們的心中燃起一點心靈之火!而她呢﹖也只是落得苦惱萬分,因為人世間永遠找不到配得上她的夫婿!」

法稱個人的性格,據說是非常高傲而自負的,對於流俗庸眾以及假充博雅的人物,他極端鄙視。據多羅那他(Tārānātha)的記載,法稱完成了他的大著後,曾拿給當時的學者們看,可是沒有得到絲毫的賞識與善意。他的論敵們據說還把他的書頁拴在一隻狗的尾巴上,讓狗在街上亂跑,書頁也紛紛散落。可是法稱卻這麼說︰「正如這隻狗四處飛跑一樣,我的著作也將在全世界散播開來。」

法稱有邏輯著述七種,即有名的「七論」,為西藏佛學界研究邏輯學的根本典籍,雖原為詳釋陳那作品而作的註疏,但其地位實已駕乎陳那原著之上。這七部論中以《釋量論》(Pramānavārtika)為主要的一部,號為法稱邏輯體系的「身體」,其餘六部是其從屬,稱為「六足」。「七」這個數字是有意思的,因為說一切有部(Sarvāstivāda)的阿毗達磨也是以主要的一部論為「身」而其他六部為「足」。法稱的意思很顯然想以邏輯學和認識論的研究來代替早期佛教的舊哲學。《釋量論》的內容分為四章,分別討論推理、知識的實效、感官知覺和推論式等四個項目。全書用便於記誦的詩體(偈頌)寫成,約計二千頌。第二部著述《決定量論》(Pramāna-viniscaya)是《釋量論》的略本。全書以詩體與散文體(長行)混合寫成。其中半數以上的偈頌借自《釋量論》。第三部著述《正理一滴論》(Nyāya-bindu),是上書再度壓縮後的略本。這兩部論都分三章,分別討論感官知覺、推理和推論式等三個項目。其他四論則係討論一些特殊問題,《因一滴論》(Hetubindu)略述邏輯推理的分類;《觀相屬論》(Samban-dha-pariksa)考察各種關係問題,是用詩體寫成的小品,內附作者自己的評語;《論議正理論》(Condada-prakaraṇa)是一篇討論藝術的短文;《成他相續論》(Santanantara-siddhi)是一篇討論他心真實性並駁斥唯我論的文章。除了《正理一滴論》以外,其他各論都未發現梵文原本,但都有藏文譯本,收入《  丹珠爾》中。藏文佛藏中還收有傳為法稱手筆的一些其他著述,如詩集、聖勇《本生鬘論》(Jātaka-māla)的疏和《律經》(Vinaya-sūtra)的疏等;但這些著述是否真是法稱所寫,尚難斷定。

◎附二︰呂澂《印度佛學源流略講》第六講第二節(摘錄)
傳說法稱十分聰明,他學《集量論》一遍,就「見與師齊」,學第二遍,便超過老師而與陳那比肩,到第三遍,終於發現陳那學說上的缺點。自在軍覺得他學業優異,便鼓勵他為《集量論》作註。

法稱給《集量論》做的註是帶有批評性質的,對原書有肯定,有補充,也有訂正,書名叫《量評釋論》,是頌體。《集量論》原為六品,《評釋》把原書的組織略加變動,成為四品。《集量論》開頭有一皈敬頌,用量來推尊佛是最能夠體現量的「為量者」,是正確知識的標準。法稱大加發揮,把這一頌擴大成為一品,名〈成量品〉,他從量(量的定義,什麼是量)講起,直講到釋迦這個人可以成為「為量者」。這一品共有二百八十五頌半。接著講現量、比量。講現量的〈現量品〉,有五百四十一頌。講比量的又分兩品︰一是〈為自比量品〉,有三百四十二頌,這是對自己來講的,屬於思維方面的比量。二是〈為他比量品〉,有二百八十六頌,這是自己認識以後還告訴別人的,屬於語言方面的比量。四品合計一千四百五十四頌半。後來他對〈為自比量品〉作了註,其餘三品未作。後人因為法稱對第三品作了註,想必很重要,於是把它置於卷首,遂把原來的次序改動了。《量評釋論》的梵本早就遺失,直到1936年,印人羅睺羅(《印度史話》的著者)在我國西藏霞魯寺發現了梵文的殘本,《量評釋論》的頌文已不完全。此外,他還發現了註本(包括法稱自註和別人的註)。1938年,他把這些本子拚湊起來,參考藏譯本(《量評釋論》的頌本及註,西藏都有翻譯),還原《量評釋論》的頌本校印出版。

另外,法稱還採取前書的一些材料,寫了《量決擇論》,分量適中,梵本已失,只有藏譯。又有一本《正理一滴》,是他學說提要性的著作,相當簡略,印度耆那教也注意因明,對法稱學說很重視,《正理一滴》就是它們保存下來的,早幾年從耆那教的書籍中發現以後,即校刊印出。這書的出版,引起了西方學者研究法稱的熱潮,他們詳盡地討論了這本書。此書除有梵文本外,還有藏譯本(及註本),所以最近五十年來,研究法稱學說的多取材於此。

《量評釋論》、《量抉擇論》、《正理一滴論》三書是法稱學說的中心,三者內容同屬一類,不過詳略不同。另外,法稱還有幾種專題研究的書,如對比量的「因」(在比量方面,因是重要部分),他就寫了《因一滴論》,又如《觀相屬論》(討論邏輯關係,關於概念方面的書)、《成他身論》(關於怎樣認識別人存在的)、《論議正理論》(內容像《集量論》中講過類那樣,此書有梵本及藏譯本),都是補充上述三部主要著作的。前三書是從總的方面講的,後四書對其中的特殊部分作了專門的發揮。前者可以說是他學說的身子,後者相當於四肢,合起來統稱為法稱的「七支論」(最後四書,梵本不全,藏譯全有)。

以上是法稱的生平和著作。

法稱算是一位能文的人,但他的《量評釋論》的頌文,卻寫得艱澀難讀,可能是由於他過分矜持,刻意修辭的結果。他本人也有這種感覺,後來印人所選詩集(十三世紀選的)中選了他一首小詩,就表示自己的文章是曲高和寡。玄奘在印時,法稱的著作大概都完成了,但玄奘對他隻字未提,可能與他的文章風格有關,倒是義淨對他作了稱讚,這是其時那爛陀寺法稱的因明已占了主要地位的緣故。

法稱以陳那學說為基礎作了很大的發展,特別是發展了關於量的學說,這也可說是法稱學說的主要部分。這從他的《正理一滴論》也可以看得出來。從邏輯、認識論角度講,他確有比陳那高明的地方。

第一、法稱掌握了語言與思維一致的原則,因而解決了「為他比量」中一些糾紛問題。比量分兩類,(1)為自比量,這是自己了解事物,屬於思維方面的;(2)為他比量,這是自己的知識傳授給人,或者提出自己主張加以論證,屬於語言表達方面的。以前認為這兩方面的正確程度可以不一致,有時思維正確、語言不正確,有時語言正確、思維不正確。法稱對此,有所抉擇,堅持二者的一致性,把那些不一致的說法,在其量論中都取消了,否定了。例如,陳那承認在辯論中兩家各有自己的理由,可以相持不下,名為「相違決定」;但法稱否定了它在邏輯上的意義,認為正確的思維不可能出現這種情況,因此,在言論中各執一辭可以並存是不能承認的,從思維來講,如果是正確的思維,必含有決定。

第二、他對比量的格式也作了改革。以前佛家通用宗、因、喻、合、結五支論式,到陳那則改為三支,這是很大的進步,不單是形式上的簡化,實際性質也改動了。三支論式的次序是︰斷案、小前提、大前提(用西方邏輯比較),它與現代邏輯三段論式︰大前提、小前提、斷案的次序是相反的。(中略)

此外,還應該指出的是他的〈成量品〉,他在這一品中詳細地說明了釋迦本人就可以為「為量者」的道理。他認為釋迦是一切智者,能夠正確地告訴人們關於四諦的道理,也能夠正確地指導人們如何實證四諦──知苦、斷集、證滅、修道。因為釋迦具有這些能力,所以他是一切智者,是最究竟地體現了「量」的人。量的一般意義是人們要行動能達目的所必須預先具備的正確知識,也可以說是關於對象的正確的了解。說釋迦是最究竟地體現了量的人,當然是說他無所不知,無所不解,對任何對象都正確地了解了。這樣,就把量論貫徹到佛教全體裏去了。陳那早就有這樣作的企圖,但從他的著作中還看不出有這個組織來;法稱卻在這一品裏實現了陳那的理想,這可以說是法稱發展量論的最大成就,也是他主要的目的。

〔參考資料〕 印順《印度佛教思想史》;霍韜晦〈陳那以後佛家邏輯的發展〉;Th. Stcherbatsky《Buddhist Logic》。


修禪要訣

一卷。北天竺僧佛陀波利(覺愛)略說,唐‧明恂隨錄,慧智傳譯。收在《卍續藏》第一一0冊。係以問答體的形式,記載佛陀波利於唐高宗儀鳳二年(677)所說的禪法要義。內容包括結跏趺坐的坐法、禪與戒、四威儀與修禪、小乘、外道之修禪與大乘止觀之差別、入證的頓漸、定之諸相,及魔事的遣除等。並謂行者如能發起慈悲心、永捨報怨之念、此心恆持非求非不求,則可以進入無相等觀。

◎附︰《修禪要訣》(摘錄)
問︰比見學禪者,多有失心,令既已無所復用,因廢萬行,虛度一生。下情以此,但欲餘修,且不修禪,得不﹖

答曰︰不也。禪是六度之第五,亦是三學中定學,安得不修﹖亦既有人因食噎死,豈即不食耶!其失心者,只是不善方法耳。若解方便,千萬無失。幸勿疑怖,決定須修。北天竺有一僧,每習多聞而不學定。彼時讀誦經,忽有天來掩其口,而語曰︰汝聞思足矣!何不習禪以之驗之﹖縱修餘行而不學定者,於佛法中未為全得。

問︰性多散亂者,學定何由可得﹖
答︰獼猴尚能坐禪,況乃人而不得也﹖學定難者,只為前生未曾習耳。今復不學,於未來何可得﹖豈令彌歷長久而不得耶,更期何時﹖經曰︰聞思尚如門外,禪行始似入門。修禪下至一念,福尚無量,豈一生殊可不學也﹖未能全學者,幸可兼修。講說之人雖復廣議禪法,且如說食而未入口。至於禪行,始如飽飡美食也。昔有國王,聞禪之益,雖理國務,兼復習禪。況出家之人,落髮屏緣,息心無事,而不少學,豈是人哉﹖

問︰學禪但唯坐耶﹖
答︰是何言也﹖有待之身,要須四威儀中易脫而互修,寧得唯坐。唯坐多招魔事。

問︰且四威儀中坐法云何﹖
答︰結跏端坐。結跏法,以左腳壓右,右壓左俱得。若結跏未便,半跏亦得。半跏法唯是右壓左。其兩手各仰舒掌,亦右壓左,並不得左壓右也。乃須閉目合口,舌跓上齶,或可跓齒。其閉目合口等,並不宜令急,乃至萬事皆貴舒縱不用拘急。閉目未慣者,時任稍開。坐久少似疲倦,輒改威儀,勿令生苦。他皆准此。

問︰此方相傳為右手等多動,坐者要令左壓右。今乃與彼碩反,未審何故耶﹖
答︰西方諸佛從佛以來,相承坐法皆如是也,並是印法。此方擅改,吾所未詳。

問︰坐禪時倚物,身或俯仰等,任性坐得不﹖

答︰必須正身端坐。身若倚曲即生病痛。

問︰謹聞坐矣!行法云何﹖
答︰行即經行也。宜依平坦之地,自二十步以來,四十五步以上,於中經行。經行時,覆左手,以大指屈著掌中,以餘四指把大指作拳然。覆右手,把左手腕。即端坐少時,攝心令住。謂住鼻端等也。乃行。行勿太急太緩,行只接心。行至界畔,即逐日迴身,還向來處。住立少時,如前復行。行時即開目,住即輒閉。如是久行,稍倦,即休經行。唯在晝夜不行也。

問︰多人同處經行得不﹖
答︰稍須相離,令近不得。

問︰行審其如是,往哲寧悉不言﹖幸乞指事委陳,庶令自我作古。

答︰烏萇國有佛經行處,及彌勒菩薩經行處。並雕石以為界畔,今猶宛然,見者皆遙禮無敢踐其所。菩薩行處,人或入中,然欲度其脩短,或延或促,竟無有能定其步數。諸國屢亦有斯迹耳。經行之事,蓋是尋常。今古顯然,無宜致惑,吁哉小事,此地猶迷。

問︰遶塔行道與經行何別﹖
答︰經行者,直往直來,豈同旋遶耶!又塔是多人往來處,不可於中經行。

問︰此方有逆日行道,稱為右旋者,未知是不﹖
答︰西方旋塔並逐日轉,曾無逆行(此條相乘而起非此正宗)。

問︰謹聞行矣!住法云何﹖
答︰住即端身攝心正立也。兩手一如行時,如是久立,稍覺勞倦,或雙足如離地之狀,覺如是等,即宜且休,住餘坐等。

問︰謹聞住矣!臥法云何﹖
答︰右脇著地,枕右手掌,舒左手置左䏶上,舒兩足重累,繫相而臥。有病患者即任所安而臥。

問︰諸威儀中所有軌則並是印法耶﹖
答︰如上習禪行住坐臥、屈申進止、手足左右等,一一皆是印法。

問︰如上威儀修禪之法依何乘耶﹖
答︰依摩訶衍。

問︰用四威儀修禪之法,小乘外道豈可無乎﹖
答︰此之禪法小乘始無,外道寧有耶﹖邪宗本期受苦,翹足倒懸。正法為遣勞疲,威儀易脫。小乘進或可分有,外道全無。

問︰外道及與三乘皆有禪定,息心遣境未審何殊﹖
答︰外道執我以習禪,小乘計法而修定,大乘止觀人法雙除,此其別也。

問︰將欲學禪,以何方便為先﹖
答︰先起大慈悲心,永捨報怨之念,方得習禪。貪瞋設起,速還除懺,如杖擊水,暫開還合也。惡念相續,不可學禪。

問︰創初學禪即觀無相得不﹖
答︰須以方便漸次而入,吾未見頓現無相者。

問︰漸次云何﹖
答︰如是間學者,令心先住長安一城之中,但勿令出外。如是漸住一寺、一房,乃至鼻端,心若不住,還攝令住。

問︰鼻端云何﹖
答︰想於鼻端如一滴垂露,住心觀此。

問︰此想成已,復何所觀﹖
答︰次想臍中如沙裏細泉。此想若成,或見光明及腹中諸事。次觀頂上狀如甕口,直下貫身,徹於下地中也。既此想已,次觀頂上想。已觀頂上,去頂四指,令心住此。從是以後身漸自在,次乃得入無相等觀。從淺至深,狀若登梯之漸也。

問︰亦有從想鼻端超越,即得無相觀不﹖
答︰譬似有人於沙土中本求銅鐵,因或得金,此亦然也。從緣鼻端或入頂想,或入火光定,或得無相等,如是超次中間不定。

問︰經云若心有住,則為非住。或云心依境界,是動非禪。若緣鼻端等,豈非有住耶﹖
答︰鼻等想成輒便捨之,更觀餘相纔得尋捨,何成住耶﹖

問︰緣鼻端等積想乃成,久積想心,其必難捨,寧輒捨鼻,次得緣臍﹖
答︰本作要期,得而不住,及想成已,自有厭心,厭心既生,捨之甚易。

問︰如聖教說初入道者,先教五停心等。今何不爾﹖
答︰五停心及鼻端等各是一途,吾所稟承,但依此也。

問︰有聖教云若不先學多聞,不許脩定。其少聞者得修禪不﹖
答︰如吾和上闍黎相承一途,直爾學禪,無問多聞少聞也。先多聞者最為第一,或多聞者倒益浮散,固有順定多聞及不順者也。

問︰聞思修慧次第相生,多聞聞慧既無禪定,脩慧寧起﹖
答︰設使有人一字不識,但解禪法亦是多聞,非要廣尋文句等也。周利般陀誦箕忘箒,成大羅漢,此豈多聞耶﹖且成斯證,未必一切皆然。

問︰其有持戒及破戒者,並得學禪不﹖
答︰無問持戒破戒,並得學禪,先淨持戒,尤是第一。

問︰聖教云尸羅清淨、三昧現前,破戒之人何得修定﹖
答︰(中略)小乘犯重即便永棄,何得修禪。尸羅不淨、定不現前者,據此說也。若大乘中但能息心,即真懺悔。真懺悔故,障滅戒生,故得禪定。示有先入方等懺悔,得滅罪相,更修戒品,方始習禪者也。

問︰以何法修令心速定﹖
答︰速求定者反是懈怠,慎勿求速。但能離念,息諸攀緣,非求非不求得定。若不得但勿計念者,是大精進也。烏萇國有一僧,久坐不能得定,遂廢業。忽有天化為人,來其前,磨一鐵鎚。僧問︰何用﹖答曰︰欲以作針。僧曰︰何由可成﹖天曰︰不休即成。僧遂體悟,還復習禪。因得道果,後復住滅定。住滅定故,迄今猶在。但以離念為勤,得定何慮不速乎!

問︰定中有何相耶﹖
答︰定相極多,且舉三五。或頭似丈夫之狀,或覺身上多諸垢穢膩,此等是有障之相,即宜改易威儀,或且休止。或覺身上如蟲蟻行,或復如雲及白疊等,從背上起,並勿怪亦勿手觸,或如滴油從頭面下,或見所坐處明,此等並是定前相也。或久坐立身有勞倦,傍聞彈指聲或觸門等聲者,即直出定或寢息等,此是諸天善神善知人勞倦來相警耳。或覺身有輕舉而亦樂者,是神足前相;或輕舉而苦者,是風大增也。或身上有處熱者,是火光定相;或見一室明者,是初禪之前相。或聞奇妙香氣,世間無比者,此是定成之相。如是等類不可具述,但覺如是違順等相,皆勿取相以生憂喜,但緣本境安靜其心。

問︰坐禪者既不用違強,身心若覺如上蟲蟻行等,抑情不觸豈不違強耶﹖
答︰未得定時,不用違強,漸既在定,違強無失。

問︰將從定出時節等云何﹖
答︰初學定者先作要期,或若干時,或鳴鐘,或一時一更等當須出定。如是期已,然後入禪必須然也。其有入定或經劫數,或一二七日等者,並隨其心,有此脩短耳。欲出定時先從心動,心動已即氣脈漸通,然後徐徐動身而起。故經云世尊從禪安詳而起。

問︰若有魔事云何遣除﹖
答︰但解四威儀中易脫而修,即無魔事,慎勿勉強,以自生苦。道從樂生,不同外道受諸苦法。解此消息,魔事自除。猶不除者,即宜捨置。或讀誦經論,乃至入諸巿肆遊目放心,魔事必遣。但有禪病,宜依經教以禪法治,非但針藥等所能療耳。

問︰坐禪有預防魔事法不﹖
答︰凡欲學禪先起悲願,我今修定,必取菩提,廣利群物,唯願三寶諸天神等,宜衞其身使無災障。每斯誓已,然後習禪。然於禪堂內四壁邊上,多畫聖僧形像,並作跏趺坐禪定狀。其聖僧像稍宜大作,仍以花香供養。近下復畫諸凡僧像,稍宜小作,大小如人,亦作禪狀。然後於中學禪,可得預防魔事。

問︰佛堂中坐禪得不﹖
答︰坐禪宜於靜室、樹下、塚間及露坐等,不須在於佛堂中也。

問︰多人同處坐禪得不﹖
答曰︰得。然各面他背坐,不得相向,若有多人,夜中燃一燈燭,人少不須用。

(中略)

問︰學禪者一切時常攝念耶﹖
答︰除大小便,餘時常須攝心。

問︰定心名止,止中即有觀不﹖
答︰但只勿學臨時自當知。

問︰坐禪人兼得持經、講說等不﹖
答︰力所堪者皆得兼修。然諸業中禪業最勝,是以西方上房上供先給禪師,經律等師與其中下。

問︰有禪業者,命終之際能排惡趣不﹖
答︰如極邊險不持弓矢,逢賊必危。身亦如是。既處無常,不預修禪,臨終必亂心,捨命多生惡趣。定心自在,臨終無顛倒。無顛倒故,隨心受生善所。即此生中尚期果證,何況臨終不排惡趣乎。亦有一生學禪而不能得,臨欲捨命而始得者。其人死之後,顏色不變,身體柔軟,是其相也。禪師屢云,聞思學者適猶習於良方。至於修慧,始如服於妙藥,雖有多聞施戒等行猶不安,禪者尚未得名修道人也。又云,禪定者乃陶冶麁鄙,澡練神明味道之輩,特宜存習。但恂暫逢玄匠,略問如前,迫以短時不遑周詳,備更詳金牒參而用焉。


指月錄

三十二卷。又稱《水月齋指月錄》。明‧瞿汝稷集。萬曆二十三年(1595)完成,三十年序刊。收在《卍續藏》第一四三冊。

所謂「指月」,是以「指」喻言教,以「月」比佛法。禪宗以「本來無一物」之境界為上乘,以「萬慮皆空」為至德。主張不立文字,不下註腳,親證實相,方為究竟。認為一切言教無非為示機之方便而設,如以指指月,使人因指而見月。以言教而顯示實相,然言教本身並非實相。此為書名之大旨。

全書係集錄自過去七佛至宋‧大慧宗杲之禪宗傳承法系六五0人的言行傳略而成。卷一至卷三收錄過去七佛、應化聖賢、西天祖師(西天二十八祖);卷四收錄東土祖師,從菩提達磨到六祖慧能;卷五至卷三十收錄慧能下第一世至第十六世;卷三十一、卷三十二為徑山大慧宗杲禪師語錄。

又,清代聶先(樂讀居士)撰有《續指月錄》一書,全書二十卷。康熙十九年(1680)刊行。係繼《指月錄》之後所編集的禪門高僧列傳。也收在《卍續藏》第一四三冊。《指月錄》所載僅至六祖下十六世,本書承接其後,所收內容自南宋‧隆興二年(1164)六祖下十七世起,迄清‧康熙十八年(1679)三十八世為止。此外,在二十卷之前附〈卷首〉一篇,集錄《指月錄》所遺漏的十六世諸師傳略,以及江湘、余懷的序文,靈巖學人、如是居士的弁語、海印學人的緣起、孫孝則的書問、凡例、倫敘考等文。在二十卷之後,又附有〈尊宿集〉,集錄法嗣不詳的六十一位禪師傳略。

〔參考資料〕 陳士強《佛典精解》。


真盛

日本天台宗真盛派之祖。伊勢(三重縣)人。初從伊勢國光明寺盛源剃度出家。後至尾張(愛知縣)密藏院,潛心修習台密。寬正二年(1461)登比叡山,師事慶秀。文明九年(1477),任大乘會講師,後補權大僧都。十五年,隱居黑谷青龍寺,日課念佛六萬遍。其後,於坂本生源寺講說《往生要集》,並再興西教寺,提倡「戒稱(戒律與稱名念佛)一致」之宗風,道譽日隆。後來,又為足利義政、朝倉氏、後土御門天皇等授戒。並行化越前(福井縣)、伊勢、伊賀(三重縣)等地,深受道俗推崇。明應四年(1495),創建伊勢蓮生寺。同年示寂於伊賀西蓮寺,世壽五十三。諡號「圓戒國師」、「慈攝大師」。著有《奏進法語》、《念佛三昧佛語》等書。其法系稱真盛派,弟子有盛全、盛算、盛品、真慶等人。

◎附︰村上專精著‧楊曾文譯《日本佛教史綱》第三期第二十八章(摘錄)

真盛上人,幼名寶珠丸,於嘉吉三年(1443)生於伊勢國壹志郡。俗姓小泉氏,據說是紀貫之的遠孫。其父母一向皈依佛教,在真盛誕生的時候,為了求證正覺就準備讓他出家。真盛七歲時投入同縣光明寺跟盛源學佛,先學習內典、外典,十四歲剃髮,改名真盛,十六歲到尾州(在今愛知)遊學,並且曾參拜伊勢大神宮,日夜祈禱修學成功,又登上叡山拜西塔南上房的住持慶秀為師,時年十九歲。真盛一向天資英邁,再加上有磨練的功夫,鑽研十分努力,二十餘年間沒有下過一次山。他兼學台、密二教,造詣很深。應仁元年(1467),他升到阿闍梨僧位,文明七年(1475)被授以傳燈大師位,九年擔任大乘會的講師,後升為權大僧都。然而僧階的累升,世俗的虛榮,都不能使真盛上人高興,只是求道之心與日俱增,厭世之志,逐月增長。大概當時僧風的墮落和社會世態的狀況,都是激勵著他奮起的原因,所以到文明十五年(1483),他在黑谷的青龍寺隱居,每日稱名念佛六萬遍,在其餘時間則閱讀大藏經。文明十八年,他到山麓坂本,於生源寺設法筵講學《往生要集》。道俗聽說,結伙從四面八方雲集而來。當時真盛年四十四歲,這是他弘布教義的開始。不久以後,他依照叡山所屬的橫川院僧眾的請求,與「四至內房」幸獻商量,又興修已頹廢的西教寺,修建了佛殿、方丈室、鐘樓、僧舍等四十餘所,幾個月改變了面貌,把它作為「戒、稱(稱名念佛)二門弘通的根本道場」。因此,真盛上人是西教寺中興的第一代祖。他自此以後,開始到近江(滋賀縣)、伊勢、越前、加賀(石川縣)等地方去傳教,諄諄地宣講圓戒和稱名念佛這兩門。僧俗、老幼、男女,成群結隊地來皈依他,他的名聲遠遠地傳到天皇那裏,於是,後土御門天皇(1464~1500)召請他,從他受圓戒,並親筆寫了「真盛上人」四個大字,東宮(後柏原天皇)還從他受「十念」,並親筆書寫天皇對他的贊辭贈給他。將軍足利義政也請他授戒,其他士大夫皈依的也很多。然而在明應四年(1495)二月,他在加(伊﹖)賀的西蓮寺中講法,突然發病,以「寡欲清淨,當勤念佛」八字作為遺訓,端坐合掌,稱名念佛不亂,溘然而寂,生年五十三歲。據說他有弟子五百人。有名者是盛全、盛算、盛品、盛祐、真慶、真生、真遍等人。盛全繼承其師位,是西教寺的第二代祖。永正三年(1506),後柏原天皇賜真盛以「圓戒國師」的諡號,宗六年(1873)又敕賜「慈攝大師」的諡號。

真盛上人雖然從事化教僅十年,然而由於其德行很高,很快門下成群,自成一派。在當時只稱作「西教派門徒」,然而到了第二代祖盛全的時候,此派就稱為「天台宗真盛派」。大概之所以把真盛的流派稱為「天台宗真盛派」,是出於這樣的原因︰日本的念佛教派,都採取了傳教、慈覺的教系,良忍、法然都脫離了天台宗的系統,去傳布念佛法門,唯獨真盛上人卻不脫離天台宗的系統,去弘布念佛法門。這是步源信僧都的前轍。真盛上人因為固守天台宗的宗規,一方面要弘通圓戒,普及教義,同時在另一方面又勸獎念佛,以戒、稱二門作為他傳教的中心內容,而他的根據,就是源信僧都的《往生要集》。《往生要集》所說的「大菩提心,護三業,深信至誠,常念佛、隨願決定生極樂」的話,正是真盛上人布教的根據。既然說要「護三業」,那就要堅守戒律;說要「常念佛」,那就應勵行稱名念佛;如果既守戒律又稱名念佛的話,那麼一定可以往生淨土。所以他在自己的像上記下如下的讚語︰「所期者,一得永不失之戒;所憑者,彌陀兆載劫之願」,他在臨終時的遺訓是︰「寡欲清淨(戒),當勤念佛(稱名)。」由此可見其化教內容的一斑。可以說,真盛上人是不滿於當時僧侶的腐敗,而以戒、稱二門來影響社會的人。

〔參考資料〕 《真盛上人往生傳記》;《真盛上人別傳》;《西教寺中興真盛上人傳》;《本朝高僧傳》卷十八。


祖心

北宋臨濟宗黃龍派僧。廣東始興人。俗姓鄔。號晦堂。年十九依龍山寺惠全出家。翌年,試經得度,住受業院奉持戒律。後入叢林謁雲峰文悅。居三年,又參黃檗山慧南,亦侍四年。機緣未發,遂辭慧南,返文悅處。時文悅示寂,乃依石霜楚圓。一日,閱《傳燈錄》,讀多福禪師之語而大悟。後隨慧南移黃龍山,慧南示寂後,繼黃龍之席,居十二年。其間,因師性率真,不喜事務,故曾五度離席閒居。其後入京,駙馬都尉王詵盡禮迎之,然師僅菴居於國門之外。元符三年十一月十六日示寂,年七十六。諡號「寶覺禪師」。葬於南公塔之東,號稱雙塔。法嗣有黃龍悟新、黃龍惟新、泐潭善清等四十七人。詩人黃庭堅亦曾就師受法。師之遺著有《寶覺祖心禪師語錄》一卷、《冥樞會要》三卷等。

◎附︰〈黃龍心禪師塔銘〉(摘錄自《豫章黃先生文集》卷二十四)

師諱祖心,黃龍惠南禪師之嫡子。見性諦當,入道穩實,深入南公之室,許以法器,為之道地。雲峰文悅發之,脫略窠臼,遊戲三昧;翠巖可真與之住持黃龍山,十有二年,退居菴頭二十餘年。元符三年十一月十六日,中夜而沒,葬骨石於南公塔之東,住世七十有六年,坐五十有五夏。賜紫衣,親賢徐王之請也;號「寶覺大師」,駙馬都尉王詵之請也。

初南雄州始興縣鄔氏(一作鄒氏)子,為儒生有聲,年十九而目盲,父母許以出家,忽復見物。乃往依龍山寺僧惠全,全名之曰祖心,云明年與試經業。師獨獻所業詩,比試官奇之,遂以合格聞。雖在僧次,常勤俗學,眾中推其多能。久之繼住受業寺,不奉戒律,且逢橫逆,乃棄去來。入叢林,初謁雲峰,雲峰孤硬難入,見師慰誨接納,師乃決志歸依,朝夕三載,終不契機。告悅將去,悅曰︰「必往依黃檗南禪師。」師居黃檗四年,雖深信此事,而不大發明。又辭而上雲峰,會悅謝世,於是就止石霜。無所參決,因閱《傳燈》,至僧問︰「如何是多福一叢竹﹖」多福曰︰「一莖兩莖斜。」僧云︰「不會。」多福曰︰「三莖四莖曲。」此時頓覺親見二師,歸禮黃檗,方展坐具,南公曰︰「汝入吾室矣!」師亦踴躍自喜,即應曰︰「大事本來如是,和尚何用教人看話下語,百計搜尋﹖」南公曰︰「若不令汝如此究尋到無用心處,自見自了,吾則埋沒汝也。」師從容游泳,陸沈於眾。時往諮決雲門語句,南公曰︰「知是般事便休,安用許多功夫﹖」師曰︰「不然。但有纖介疑在,不到無學,如何得七縱八橫,天迴地轉!」南公肯之。已而往謁翠巖,翠巖貶剝諸方,諸方號為「真點胸」,見師即云︰「禪客從黃檗師兄處來,未見有地頭者箇,嶺南子卻有地頭,汝能久住,吾亦不孤負汝。」師依止二年。翠巖沒後,乃歸黃檗南公,分座令接後來。及南公遷住黃龍,師往就泐潭曉月講學。蓋月能以一切文字入禪悅之味,同列或指笑師下喬木入幽谷者。師聞之曰︰「彼以有得之得,護前遮後;我以無學之學,朝宗百川。」

中以小疾求醫章江院,轉運判官夏倚公立,雅意禪宗,見楊傑次公而問黃龍之道,恨未即見,次公曰︰「有心首座在章江,公能自屈,不待見南也。」公立聞之,亟至章江,見師在僧堂後,持經問曰︰「非心公耶﹖」對曰︰「是。」揖坐而歎曰︰「達磨一宗,將掃地矣。」因劇談道妙,至會萬物為自己,及情與無情共一體。有犬臥香案下,師以壓尺擊香案曰︰「犬有情即去,香案無情自住,情與無情如何得成一體﹖」公立不能答。師曰︰「才入思惟,便成剩法,何曾會物為己﹖」公立於是參叩鄭重。

南公入滅,僧俗請師繼坐道場,化俗談真,重規疊矩,四方歸仰,初不減南公時。然師雅尚真率,不樂從事於務,五求解去,乃得謝事閑居,而學者益親。謝景溫師直守潭州,虛大溈以致師,三辭不往。又屬江西轉運判官彭汝礪器資起師,器資請所以不應長沙之意﹖師曰︰「願見謝公,不願領大溈也。馬祖、百丈以前,無住持事,道義相求於空閑寂寞之濱而已。其後雖有住持,王臣尊禮,謂之人天師。今則不然,掛名官府,如有戶籍之民,直遣五百追呼之耳,此豈可復為也。」器資以此言反命,師直由是致書,願得一見,不敢以住持相屈。師遂至長沙。蓋於四方公卿,意合則千里應之,不合則數舍亦不往。其於接納,潔己以進,無不攝受,容有匪人,不保其往。至於本色道人,參承諮決,鑪韛鉗椎,厥功妙密,故其所得法子,冠映四海。雖博通內外,而指人甚要;雖直以見性為宗,而隨方啟迪。故摭內外書之要指,徵詰開示,使人因所服習,克己自觀,悟則同歸,歸則無教。諸方訾師不當以外書糅佛說,師曰︰「若不見性,則祖佛密語,盡成外書;若見性,則魔說狐禪,皆為密語。」南公道貌德威,極難親附,雖老於叢林者,見之汗下。師之造前,意甚閑暇,終日笑語,師資相忘,四十年間,士大夫聞其風而開發者甚眾。惟其善巧無方,普慈不簡,人未見之,或生慢疑謗,承顏接辭,無不伏膺。庭堅夙承記莂(一作嘗承夙記),堪任大法,道眼未圓,而來瞻窣堵,實深安仰之歎。乃勒堅珉,敬頌遺美,其詳則見於師之嫡子惟清禪師所撰〈行狀〉。(下略)

〔參考資料〕 《禪林寶訓》卷一;《續古尊宿語要》卷一;《五燈會元》卷十七;《佛祖歷代通載》卷十九;阿部肇一《中國禪宗史》;忽滑谷快天《禪學思想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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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山律學辭典]
師資相攝

子題:弟子事師五事、師教弟子五事、師度弟子不得為供給自己故、和尚看弟子當如兒想、弟子看和尚當如父想

行事鈔‧師資相攝篇:「(總相攝。(一、六方禮經)尸迦羅越六方禮經。弟子事師有五事:一﹑當敬歎之,二﹑當念其恩,三﹑所有言教隨之,四﹑思念不厭,五﹑從後稱譽之。師教弟子亦有五事:一﹑當令疾知,二﹑令勝他人弟子,三﹑令知已不忘,四﹑有疑悉解,五﹑欲令智慧勝師。(二、僧祇律)僧祇,師度弟子者不得為供給自己故,度人出家者,得罪。當使彼人因我度故,修諸善法,得成道果。(三、四分律)四分云,和尚看弟子當如兒意弟子看和尚當如父想。準此兒想應具四心:一﹑匠成訓誨,二﹑慈念,三﹑矜愛,四﹑攝以衣食。如父想者,亦具四心:一﹑親愛,二﹑敬順,三﹑畏難,四﹑尊重。敬養侍接,如臣子之事君父。故律云,如是展轉相敬重,相瞻視;能令正法便得久住,增益廣大。」資持記釋云:「僧祇中,初制非法,末世皆然,唯圖力役,焉知誤彼。得罪者,約制小過,論業叵言,當下,教如法。」(事鈔記卷一○‧四‧二)


懺僧殘摩那埵

亦名:摩那埵、悅眾意、治僧殘情過、意喜

行事鈔‧篇聚名報篇:「摩那埵者,翻為悅眾意;隨順僧教,咸懷歡喜。」(事鈔記卷一四‧二二‧七)

行事鈔‧懺六聚法篇:「治僧殘情過,謂摩那埵者。論云,秦言,意喜也。前雖自意歡喜,亦生慚愧,亦使眾僧歡喜。由前喜故,與其少日,因少日故,始得喜名。眾僧歎言,此人因此改悔,更不起煩惱,成清淨人,是故喜耳。」(事鈔記卷二八‧一九‧二○)

羯磨疏‧集法緣成篇:「摩那埵者,僧殘情過。六夕僧中盡心供給,欣其出罪,名意喜也。」(業疏記卷三‧二八‧一九)

羯磨疏‧懺六聚法篇:「此翻意喜。由先行覆,日月頗遙;洗懺之勤,不無疲頓;此與六夜,清淨有期;故自私喜,不辭苦也。亦為僧喜。以見犯者罪易而懺難;但覆在心,過隨事逆;同戒懷此,為之生勤;及與六夜,僧慶罪根將欲除拔,故亦同喜也。」(業疏記卷二二‧二六‧六)


毗尼藏昔傳分判

子題:三輪教化、神足輪、說法輪、憶念輪、證有二、事證、理證、戒學是憶念輪收、化行二教、化教、行教、戒律一宗局行教、制聽二教、制教、聽教、化制二教、開聽通歸制攝、三事教化、神足教化、憶念教化、說法教化、輪

戒本疏‧攝教分齊:「攝教分齊。三藏毗尼,誰不分判?今敘昔傳,各有其理。(一、三輪教化)有人言,如來化用,必約三輪。(一﹑神足輪)創通道務,要先神足,為無信也。由蒙俗愚識,未曉正邪;雖為闡揚,事如聾瞽;故須顯異,駭動耳目,畏威拜手,信是聖人。(二﹑說法輪)身雖伏從,智開無路;故次說法,為無解也。(三﹑憶念輪)神解乃明,煩惑猶結;非可口說,為得清除;義須依行,剋證在己;故須憶念,為無證也。然證有,一者事證。如戒所禁,緣境思過,警策身口,常志憶持,方能遠離。故經云,佛所說禁戒,如猿猴著鎖,亦如利轡勒,常當制之,無令放逸。由攝持威儀,正離非法也。二者理證。聖所說教,同為斷我。我難制故,先以事遮,隨我欣樂,皆約不作;我所不欲,制必行之;故於修捨漸得調伏。無奈我本,觸境還生。故聖制言,三毒四倒,所不應念;三善四觀,常須依行。窮檢我源,推析不得;知唯妄謂,本來無我。此理明白,由憶念知;還由本說,憶念輪故。如律本中,三事教化;文同廣引。今此戒學是後〔憶念〕輪收。何以知之?經中所序,前必現奇,如是同聞,本為無信。通理達致,要在一言;由無解故,廣引譬法。故列〔神足、說法〕二輪,通歸〔經、論〕兩藏。戒則不爾。約過即制,無待放光;奉信居懷,故虧六事;隨相持犯,即事易明,不勞喻說。……(二化行二教)有人言,三輪所設,言通於理;今以化行二教,用分諸藏。(一﹑釋化教)何名化教?如阿含等中,開演化導,令識邪正因果業性界繫諸法,言無所壅,義通道俗,意在靜倒離著為先。教本化人令開慧解,本非對過而立斯教。(二﹑釋行教)言行教者,起必因過,隨過制約;言唯持犯,事通止作。故教所設,非為靜倒,但隨行科。戒律一宗,局斯〔行〕教矣。(三制聽二教)有人言,化行二教,言通非據。依觀生解,非行不成;豈局出家,義兼道俗,故不可也。今立制聽兩教,用攝斯盡。(一﹑制教)如諸性戒,體與理違,縱佛不制,世俗常禁。教由制興,故名制。(二﹑聽教)如諸遮戒,體是繁重,事亂妨道,理固難開。然是薄機假資得立,故聖隨緣,任情通許。不可抑制,故名聽教。若依此判,通在戒收;於彼定慧,無教可攝。(四、化制二教)有人因此立化制二教。化即如前。制唯戒律,律雖含聽,於聽有違,還復加制;約緣不無遮性,約教皆制其罪;故雖開聽,通歸制攝。」行宗記釋云:「次明攝教。敘昔中,初文,三藏總標,毗尼別舉,謂三藏中毗尼藏也。……經云者,他部戒經偈序並同;彼云,繫心不放逸,亦如猿著鎖,日夜常精進,求實智慧故;又云,心馬馳惡道,放逸難禁制,佛說一切戒,亦如利轡勒。……受戒犍度云,時世尊善來度三迦葉等千梵志已,將至象頭山中,以三事教化:一﹑者神足教化,或化一作無數,或無數還為一,內外通達,石壁皆過,如遊虛空,無所妨礙,於虛空中結跏趺坐,亦如飛鳥周旋往來,入地如水,出沒自在,履水如地,而不沒溺,身放煙火,如大火聚,日月有大神德,靡所不照,能以手捫摸,身至梵天,往來無礙。二﹑憶念教化者,教言汝當思惟是,莫思惟是住善離惡;當念是,莫念住正離邪;當滅是知苦斷集;當成就修道證滅。三﹑說法教化者,一切熾此句通標,下列四釋。何等一切熾然?謂眼熾然、色熾然、眼識熾然、眼觸熾然。根境識三,此約界釋。若復眼觸因緣,生受,若苦、若樂、若不苦不樂,亦名為熾然。此三受也,上二屬業。何等為熾然?欲火、恚火、癡火也。三毒屬惑。復云何名熾然?生老病死憂悲苦惱熾然四相屬報我說此苦所生處通結前四,乃至意亦如是準眼說之。時千比丘,受此三事故,即時無漏心解脫等。據律但名三事,以能摧業惑,故名為。……化制中,初標所立。以見前師行教言通,後師局收戒律;乃獨取前化,合後制聽,用攝三藏;意欲全美,故云因此。化下,正明,初句指略化教。下明制教,曲會開聽,通歸一制。」(戒疏記卷一‧一六‧一四)


[法相辭典(朱芾煌)]
不善業道皆從三不善根等起

俱舍論十六卷七頁云:又經中說:苾芻當知、殺有三種。一、從貪生。二、從瞋生。三、從癡生。乃至邪見,有三亦爾。此中應說何相殺生名從貪生。問餘亦爾。非諸業道,一切皆由三根究竟。然其加行、不與彼同。云何不同?頌曰:加行三根起。彼無間生故。貪等三根生。論曰:不善業道加行生時,一一由三不善根起。依先等起,故作是說。殺生加行、由貪起者:如有為欲得彼身分,或為得財,或為戲樂,或為拔濟親友自身,從貪引起殺生加行。從瞋起者:如為除怨,發憤恚心,起殺加行。從癡起者:如有祠中,謂是法心,起殺加行。又諸王等、依世法律,誅戮怨敵,除剪凶徒;謂成大福,起殺加行。又波剌私作如是說:父母老病,若令命終,得免困苦;便生勝福。又諸外道,有作是言:蛇蠍蜂等、為人毒害。若能殺者;便生勝福。羊鹿水牛及餘禽獸,本擬供食。故殺無罪。又因邪見,殺害眾生。此等加行,皆從癡起。偷盜加行,從貪起者:謂隨所須,起盜加行。或為別利恭敬名譽,或為救拔自身親友,從貪引起偷盜加行。從瞋起者:謂為除怨,發憤恚心,起盜加行。從癡起者:謂諸王等依世法律,奪惡人財;謂法應爾,無偷盜罪。又婆羅門、作如是說:世間財物,於劫初時,大梵天王、施諸梵志。於後梵志勢力微劣,為諸卑族侵奪受用。今諸梵志、於世他財,若奪若偷,充衣充食,或充餘用,或轉施他,皆用己財,無偷盜罪。然彼取時,有他物想。又因邪見、盜他財物。皆名從癡起盜加行。邪婬加行、從貪起者:謂於他妻等,起染著心。或為求他財名位恭敬,或為救拔自身他身,從貪著心,起婬加行。從瞋生者:謂為除怨,發憤恚心,起婬加行。從癡生者:如波剌私,讚於母等行非梵行。又諸梵志、讚牛祠中,有諸女男,受持牛禁,吸水齧草,或住或行,不簡親疏,隨遇隨合。又諸外道作如是言:一切女人,如臼花果、熟食、階嶝、道路、橋船。世間眾人,應共受用。此等加行,從癡所生。虛誑語等,語四業道,從貪瞋生,類前應說。然虛誑語所有加行從癡生者:如外論言:若人因戲笑,嫁娶對女王,及救命救財,虛誑語無罪。又因邪見、起虛誑語離間語等所有加行,當知一切從癡所生。又諸吠陀及餘邪論,皆雜穢語攝;加行從癡生。貪瞋等三,既無加行,如何可說從貪等生?以從三根無間生故;可說貪等從三根生。謂或有時,從貪無間,生貪業道。從二亦然。瞋及邪見,從三亦爾。


可退不可退

大毗婆沙論六十二卷一頁云:問:何等人可退,何等人不可退耶?答:有人信他,隨他意欲,而入聖道。有人自信,隨自意欲,而入聖道。初人可退,後人不可退。復次有不思量觀察得失而入聖道。有極思量觀察得失而入聖道。初人可退,後人不可退。復次有人因力,加行力,不放逸力,皆不廣大。有人三力悉皆廣大。初人可退,後人不可退。復次有信為先,而入聖道。有慧為先,而入聖道。初人可退,後人不可退。復次有奢摩他為先,而入聖道。有毘缽舍那為先,而入聖道。初人可退,後人不可退。復次有行止行。有行觀行。初人可退,後人不可退。復次有多愛樂希求於止。有多愛樂希求於觀。初人可退,後人不可退。復次有止增上。有觀增上。初人可退,後人不可退。復次有止熏心,依觀得解脫。有觀熏心,依止得解脫。初人可退,後人不可退。復次有得內心止,不得增上慧法觀。有得增上慧法觀,不得內心止。初人可退,後人不可退。復次有樂習定,不樂多聞。有樂多聞,不樂習定。初人可退,後人不可退。復次有樂自利,不樂利他。有樂利他,不樂自利。初人可退,後人不可退。復次有隨信行種姓。有隨法行種姓。初人可退,後人不可退。復次有鈍根者。有利根者。初人可退,後人不可退。復次有緣力入道。有因力入道。初人可退,後人不可退。復次有外支力入道。有內支力入道。初人可退,後人不可退。復次有從他聞法力入道。有內正思惟力入道。初人可退,後人不可退。復次有無貪增上。有無癡增上。初人可退,後人不可退。復次契經中說:人有四法,能多所作。一、親近善士。二、聽聞正法。三、如理作意。四、法隨法行。初二法增上者可退,後二法增上者不可退。復次有心善解脫,慧不善解脫。有慧善解脫,心不善解脫。初人可退,後人不可退。有作是說:有心善解脫,慧不善解脫。有慧善解脫,心不善解脫。此二人可退。有心善解脫,慧善解脫。此人不可退。


[佛學常見詞彙(陳義孝)]
三修

1.無常修、非樂修、無我修。無常修是聲聞乘行人因不知法身常住的德性,所以只是觀察一切有為法的無常;非樂修是聲聞乘行人因不知諸法中自有涅槃寂滅的快樂,所以只是觀察諸法的苦而已;無我修也是聲聞乘行人因不知有自在無礙的真我,所以只是觀察五蘊之空而已。以上三修都是聲聞乘行人的劣三修。2.常修、樂修、我修。常修是菩薩知法身的理體乃常住不滅,所以破除聲聞乘行人對於無常的執著;樂修是菩薩知諸法中自有涅槃之樂,所以破除聲聞乘行人對於苦的執著;我修是菩薩知無我法中自有真我的存在,所以破除聲聞乘行人對於無我的執著。以上三修是菩薩乘行人的勝三修。


五食

能夠長養出世善根的五種法食,即念食、法喜食,禪悅食、願食、解脫食。念食就是修道的人常持正念,以長養一切善根;法喜食就是修道的人愛樂妙法,心生喜悅,以長養其慧命;禪悅食就是修道的人因得禪定而心身喜悅,以長養其慧命;願食就是修道的人以誓願持身,以長養一切善根;解脫食就是修道的人解脫惑業的繫縛,於法得自在,以長養一切之菩薩善根。


四種涅槃

法相宗所立。一、本來自性清淨涅槃,即雖有種種的煩惱,但其自性清淨,湛如虛空,離諸一切分別之相,言語道斷,心行處滅,唯聖者能親證,其性原是寂靜。二、有餘依涅槃,即生死之因與惑業雖盡,但猶餘有漏依身之苦果。三、無餘依涅槃,即不但生死之因與惑業已盡,同時連依身之苦果亦滅,使之畢竟不生。四、無住處涅槃,是斷所知障所顯的真如,所知障為智之障,二乘人因有所知障,不明白生死涅槃無差別的道理,所以固執生死為可厭,涅槃為可欣,佛斷所知障得菩提之真智時,對生死與涅槃無厭欣之情,因有大智,故住於生死,因有大悲,故不住於涅槃,以利樂盡未來際之有情,故謂之為無住處,利樂之用雖常起,而亦常寂,故稱為涅槃。


如來禪

經教裡的禪法,因它是如來所說,後人因名之為如來禪。至於禪宗中的禪法,因它是祖師所倡,後人因名之為祖師禪。其實祖師禪也是如來所傳,並非祖師所發明,釋尊在靈山會上,把正法眼藏,涅槃妙心,咐囑摩訶迦葉,便是祖師禪的來源。


聲聞畏苦障

聲聞乘行人因怖畏生死的痛苦,於是人人急著追求真空的涅槃,因而成為證悟無上佛果的障礙。


[國語辭典(教育部)]

ㄅㄤ, [動]

1.佐助、輔助。如:「幫助」、「幫忙」。《水滸傳.第七回》:「智深道:『我來幫你廝打!』」《儒林外史.第五一回》:「只見下水頭支支查查又搖了一隻小船來幫著泊。」

2.附和。如:「幫腔」。《儒林外史.第一八回》:「浦墨卿走上去幫了幾句。」

[名]

1.物體旁邊豎起的部分。如:「鞋幫」、「船幫」。元.關漢卿《拜月亭.第一折》:「這一對繡鞋兒分不得幫和底。」

2.同性質的人因政治或經濟等目的而組成的團體。如:「幫會」、「馬幫」、「丐幫」。

3.量詞。計算成批、成群事物的單位。如:「一幫人馬」。



ㄑㄧㄝˋ, [名]

一種魚。常三魚同游,一在前,二在後若婢妾。明.張自烈《正字通.魚部》:「鯜,即妾魚。《爾雅》:鱖鯞,後人因郭璞謂妾魚。……崔豹謂之青衣魚,其行以三為率,一前二後若婢妾。」也作「鰈」。



ㄕㄠ, [動]

1.使東西著火。如:「燃燒」。唐.白居易〈賦得古原草送別〉詩:「野火燒不盡,春風吹又生。」

2.加熱使物體發生變化。如:「燒飯」、「燒水」、「燒炭」、「燒磚」。

3.一種烹調方法:(1) 先用油炸,再加湯汁來炒或煮。如:「燒茄子」、「紅燒鯉魚」。(2) 烤。如:「燒烤」、「叉燒」。

[名]

人因病而體溫失常,發生高熱。如:「發燒」。

[形]

1.燒烤的。如:「燒餅」、「燒雞」、「燒鴨」。

2.在音響界極受注目的。如:「這一張紀念莫札特二百年的選曲唱片,是一張狂熱的燒碟。」



ㄘˊ, [名]

1.辯訟的話。《說文解字.辛部》:「辭,說也」。《周禮.秋官.鄉士》:「聽其獄訟,察其辭。」

2.敘述、說明的語言文字。通「詞」。如:「言辭」、「措辭」。《易經.繫辭下》:「吉人之辭寡,躁人之辭多。」

3.口實、話柄。如:「欲加之罪,何患無辭!」宋.辛棄疾〈論荊襄上流為東南重地〉:「朝廷固無辭以罪之也。」

4.文體名。起於戰國時期的楚國,屈原為最具代表性的作家。漢人集屈原、宋玉等人作品為楚辭,後人因稱此類賦體文學為「辭賦」或「辭」。

[動]

1.告知。《周禮.夏官.太僕》:「王不視朝,則辭於三公及孤卿。」漢.鄭玄.注:「辭,謂以王不視朝之意告之。」

2.推卻、不接受。如:「推辭」、「辭謝」、「赴湯蹈火,在所不辭。」

3.告別。如:「告辭」、「辭行」。《戰國策.趙策三》:「遂辭平原君而去,終身不復見。」

4.責備。《左傳.昭公九年》:「晉梁丙、張趯率陰戎伐潁,使詹桓伯辭於晉。」晉.杜預.注:「辭,責讓也。」

5.解雇、解聘。參見「辭退」條。



(二)ㄘㄨㄢˊ, [動]

拼湊、聚合。如:「他們攢了一筆錢,合買一臺電視機。」

[名]

量詞。計算聚集的人或物的單位。元.喬吉《金錢記.第二折》:「我本是個花一攢錦 一簇,芙蓉亭有情有意雙飛燕。」《鏡花緣.第七二回》:「眾人因見亭內四壁懸著許多字畫,收拾的十分精緻,都不肯就走,分著這裡一攢,那裡一夥,圍著觀看。」


爸爸

ㄅㄚˋ ˙ㄅㄚ, 1.子女對父親的稱呼。如:「我們還是等爸爸回來再一塊兒吃飯吧!」《老殘遊記.第六回》:「被他爸爸回來一頭踫見,氣了個半死。」

2.對老者的尊稱。明.張自烈《正字通.父部》:「夷語稱老者曰『八八』或『巴巴』,後人因加父作爸字。」


罷工

ㄅㄚˋ ㄍㄨㄥ
人因特定目的,暫時集體離開工作崗位,停止工作的行為。如:「工人罷工,使得公司遭受鉅大損失。」


勃然變色

ㄅㄛˊ ㄖㄢˊ ㄅㄧㄢˋ ㄙㄜˋ
形容人因發怒生氣而臉色大變。《三國演義.第四三回》:「孫權聽了孔明此言,不覺勃然變色,拂衣而起,退入後堂。」也作「勃然作色」、「勃然色變」。


白飯王

ㄅㄞˊ ㄈㄢˋ ㄨㄤˊ
傳說為古代雲南白子國的祖先。是阿育國王的第二子,因敬奉佛教,不吃葷,只吃白飯,故人稱為「白飯王」。明.楊慎《南詔野史.卷上.白子國》:「白子國之先,有阿育國王,能乘雲上天。娶天女,生三子,長季二子,封於金馬、碧雞,獨封仲子於蒼洱之間。崇奉佛教,不茹葷,日食白飯,人因稱為『白飯王』。」


白石神

ㄅㄞˊ ㄕˊ ㄕㄣˊ
羌族人民所信仰的一種神。相傳有一次,羌人與葛人戰,葛人甚為強悍,羌人因畏懼而本欲退卻,幸而得神托夢,以硬棍、白石為武器,擊滅葛人。故稱托夢的神為「白石神」。


白子國

ㄅㄞˊ ㄗˇ ㄍㄨㄛˊ
古代雲南白族所建的國家。明.楊慎《南詔野史.卷上.白子國》:「白子國之先,有阿育國王,能乘雲上天。娶天女,生三子。長季二子,封於金馬碧雞,獨封仲子於蒼洱之間,崇奉佛教,不茹暈,日食白飯,人因稱為白飯王。迨後有仁果者,漢封為滇王,號『白子國』。」也稱為「白國」。


擺門子

ㄅㄞˇ ㄇㄣˊ ˙ㄗ
北平方言:(1) 指人因主意不定而屢變措施。(2) 指劇院把戲具擺在門口以吸引人。


抱頭大哭

ㄅㄠˋ ㄊㄡˊ ㄉㄚˋ ㄎㄨ
形容人因極度喜悅或悲傷而相抱大哭。《初刻拍案驚奇.卷一二》:「母女兩個相見了,又抱頭大哭道:『只說此生再不得相會了,誰道還有今日?』」《儒林外史.第二七回》:「兩人抱頭大哭,哭了一場坐下。」也作「抱頭痛哭」。


遍地

ㄅㄧㄢˋ ㄉㄧˋ
到處、處處。《三國演義.第一二回》:「韋擁護曹操,殺條血路,到城門邊,火燄甚盛,城上推下柴草,遍地都是火。」《紅樓夢.第五回》:「二人因攜手出去遊玩,忽至一個所在,但見荊榛遍地,狼虎同群,迎面一道黑溪阻路,並無橋梁可通。」


不瞑目

ㄅㄨˋ ㄇㄧㄥˊ ㄇㄨˋ
眼睛不閉合。通常指死去的人因生前心中有所牽念,所以死後眼睛不閉。如:「這荒冢埋的是一條條屈死、不瞑目的冤魂。」


不惑

ㄅㄨˋ ㄏㄨㄛˋ, 1.不迷惑。《論語.子罕》:「知者不惑。」《後漢書.卷五四.楊震傳》:「我有三不惑:酒、色、財也。」

2.孔子自稱四十不惑,後人因稱四十歲為「不惑」。如:「不惑之年」。


不識廬山真面目

ㄅㄨˋ ㄕˋ ㄌㄨˊ ㄕㄢ ㄓㄣ ㄇㄧㄢˋ ㄇㄨˋ
無法認識廬山的全貌。語出宋.蘇軾〈題西林壁〉詩:「橫看成嶺側成峰,遠近高低各不同。不識廬山真面目,只緣身在此山中。」後常用此語來比喻人因陷於事物環境中,以致只見局部,不能知道事物的全面。如:「在這紫禁城中,東逛西逛,也只能欣賞一隅,真有不識廬山真面目之憾啊!」也可引喻對刻意遮掩的事物難窺究竟。如:「到底誰是天字第一號?不識廬山真面目。」


不夜國

ㄅㄨˋ ㄧㄝˋ ㄍㄨㄛˊ
二次大戰前,英國人因其屬地遍於五洲,無論何時,日光都可照到,故自誇為「不夜國」。也稱為「日不落國」。


魄散九霄

ㄆㄛˋ ㄙㄢˋ ㄐㄧㄡˇ ㄒㄧㄠ
形容人因死亡或驚嚇而魂魄飛離身軀。


抹不下來

ㄇㄛˇ ㄅㄨˋ ㄒㄧㄚˋ ㄌㄞˊ
形容人因受辱而羞窘侷促不安。如:「張三被說得臉上訕訕的,有點抹不下來的樣子。」


面壁功深

ㄇㄧㄢˋ ㄅㄧˋ ㄍㄨㄥ ㄕㄣ
和尚面壁靜修,使道行高深。後比喻人因長期鑽研,而造詣精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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