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果
[佛光大辭典]謂九種由因所得之果。即等流果、異熟果、離繫果、士用果、增上果、安立果、加行果、和合果、修習果等。乃犍陀羅國有部之人所立。九者即:(一)等流果,如善生善,不善生不善。(二)異熟果,由善惡之因所感苦樂之果。(三)離繫果,離煩惱之繫縛而得擇滅之果。(四)士用果,如依士夫之作用而成就諸事業,由俱有因等所得之果。(五)增上果,由與力、不障之增上因所得之果。(六)安立果,如由風輪安立水輪。(七)加行果,如由不淨觀、持息念等力,遂引起盡智、無生智。(八)和合果,如根與境和合而生識。(九)修習果,如由色界之道,起欲界之化及欲界之語。另外迦濕彌羅國之師僅立五果,以士用、增上二果攝安立、加行、和合、修習等四果。〔大毘婆沙論卷一二一〕 p135
大毗婆沙論一百二十一卷六頁云:西方諸師,說果有九種。謂於前五,更加四種。一、安立果。二、加行果。三、和合果。四、修習果。安立果者:謂依風輪,安立水輪。復依水輪,安立金輪。復依金輪,安立大地。復依大地,安立一切情非情數。此中後後,是前前果。餘安立果,類此應知。加行果者:謂不淨觀,或持息念,為加行故;漸次引起盡無生智。餘加行果,類此應知。和合果者:謂眼色和合,生眼識。乃至意法和合,生意識。餘和合果,類此應知。修習果者:謂由色界道,起欲界化,及欲界語。此化及語,是修習果。餘修習果,亦爾。
[佛光大辭典]
加行果
梵語 prayoga-phala。即由加行所起之果。乃依不淨觀等之加行力所生之無漏智。為犍馱羅國諸論師所立九果之一。大毘婆沙論卷一二一(大二七‧六三○中):「加行果者,謂不淨觀,或持息念,為加行故,漸次引起,盡無生智;餘加行果,類此應知。」〔俱舍論卷六〕 p1571
梵語 phala 之意譯。音譯頗羅。原指草木之果實;轉指由「因」所生出之結果。蓋一切有為法,乃前後相續,故相對於前因,則後生之法,稱為果。又「擇滅」雖係無為法,然以由道力所證得之故,亦稱為果。虛空與非擇滅二者,皆無相對之前因,亦無所謂後生之法,故皆屬於非果法。
有關果之種類,有五果、九果等異說。小乘有部與大乘唯識宗分為五果:(一)等流果,一切由善因所生之善果,或從惡因所生之惡果,均與因同一性質,稱為等流果。又作習果、習氣果。(二)異熟果,由善、不善之業因,即由異熟因所生之無記(非善,亦非不善)果,稱為異熟果。係與因之性質不同而生之果報,故又稱為報果。於天台宗,將上記之習果與報果合稱為二果。(三)士用果,指俱有因、相應因所生之果,即由因之力用所成之果,如同由士夫(男子)之力用,而成就之種種事業;亦即由士夫所作之因而生之果,乃同時之因果。(四)增上果,即無有障礙,而又加與助力所生之果;亦即除本身外,其他一切有為法均稱為能作因,能作因之果即為增上果。「能作」係指能夠給予力量而使果發生。以上四果係屬有為法之範圍,故稱為有為果。對此,(五)離繫果,則稱無為果。離繫,即指離開煩惱之束縛。離繫果,係指擇滅及涅槃而言。如上記所說,擇滅雖係無為法,本是不生不滅,且離繫果雖亦非由修道之因而生,然道力乃證得擇滅之因(稱為離繫得),如是,擇滅即是由道力而證得者,故擇滅稱為離繫果。或亦指果果;所謂果果,係指從修行之果(菩提)所證之涅槃而言。
上記五果之說詳載於大毘婆沙論卷一二一、俱舍論卷六、成唯識論卷八等。又據大毘婆沙論卷一二一載,健馱邏國諸論師立有九果之說,即上記之五果,加上下列四果:(一)安立果,指依住於他法而安立之果,如依住於風輪而有水輪,依住於水輪而有金輪,依住於金輪而有大地,依住於大地而有有情、非情等。(二)加行果,指由修行所得之果,如依不淨觀等加行之力,遂生無漏智。(三)和合果,指由諸因和合而生之果,如眼根與色和合而生眼識,意與法和合而生意識。(四)修習果,指由修習聖道所生之果;又佛陀之十力、四無所畏、十八不共法、自在神力等佛力皆係修行而得之結果,故又稱果力。
此外,於佛教因果論中,迦濕彌羅國之諸論師立有五因五果之說,其所謂之五果,即是將上記安立果以下之四果攝入於五果中之士用果或增上果,此乃排斥健馱邏諸論師所立之九果說。
於佛典中,果有各種含義與用例。例如就相應相報之義而言,由善因可產生善果,由惡因則產生惡果;苦之果報稱為苦果,樂之果報稱為樂果。就現在、未來之相對性關係而言,識、名色、六入、觸、受等,屬於現在之五果;與之相對者,生、老死則為未來之二果。另外,須陀洹、斯陀含、阿那含、阿羅漢等,稱為四沙門果;獨覺之果,稱為獨覺果;佛之果,稱為佛果、妙果、無上果。佛之果德圓滿無缺,稱為果滿、果極;佛所證得之智慧,稱為果智;佛果所具之功德,稱為果德;若以海比喻果德之深廣,稱為果海;大乘佛教之佛果與小乘佛教之阿羅漢果均為至高無上之果,稱為極果。又果之體性,稱為果體;果之相狀,稱為果相;果之力用,稱為果用。此外,佛教教義又常就果與因之相對意義,以相對於因分者,有果分之稱;相對於因地者,有果地之稱等。〔菩薩地持經卷三、品類足論卷六、大乘義章卷三本、成唯識論述記卷八本〕 p3320
本義為草木的果實,此轉指由因所產生的結果。音譯頗羅。《品類足論》卷六云(大正26‧714b)︰「心果法云何﹖謂一切有為法及擇滅。非心果法云何﹖謂虛空及非擇滅。」蓋一切有為法係前後相續,故相對於前因,乃稱後生之法為果,而擇滅雖是無為法,然由道力所證悟,故亦名為果;虛空與非擇滅非為果,故名非果法。
據《大毗婆沙論》卷一二一所載,犍馱邏國諸論師立有九果之說︰
(1)等流果(niṣyanda-phala)︰指與因同性之果,即如從善因生善果,從惡因生惡果。
(2)異熟果(vipāka-phala)︰指與因不同性質的成熟之果,即不論因是善或惡,果皆為無記性(非善非惡曰無記)。
(3)離繫果(visamyoga-phala)︰指起無漏道,斷障,離繫縛,以得證悟之果。
(4)士用果(purusakāra-phala)︰指由因的力用而成就之果,猶如由士夫的力用,而成就的種種事業。
(5)增上果(adhipati-phala)︰指無有障礙,且給予助力所生之果。
(6)安立果(pratiṣṭhā-phala)︰指依住於他法而安立之果,如依風輪安立水輪,依水輪安立金輪,依金輪安立大地,依大地安立一切有情、非情等。
(7)加行果(prayoga-phala)︰指由修行所得之果,如依不淨觀等加行力,遂生無漏智。
(8)和合果(sāmagrī-phala)︰指由諸因和合而生之果,如眼根與色和合而生眼識,意與法和合而生意識。
(9)修習果(bhāvana-phala)︰指由修習聖道所生之果。
然迦濕彌羅國諸論師並不同意犍馱邏國諸論師的九果別立說,而主張將安立果以下四果攝屬於士用果或增上果,而立五因五果之說。此外,《俱舍論》卷六、《成唯識論》卷八等亦有相同論述。
又,果有種種義,如由善因生善果,由惡因生惡果。苦之果報稱苦果,樂之果報稱樂果。識、名色、六入、觸、受為現在五果;生、老死為未來二果。須陀洹、斯陀含、阿那含、阿羅漢名四沙門果;獨覺之果名獨覺果;佛之果名佛果、妙果、無上果。相對於因分者,稱果分;相對於因地者,稱果地。佛果圓滿無缺稱果滿、果極。所得之智慧稱果智;所具之功德稱果德。以海比喻德之深廣,名為果海。果之體性名果體,果之相狀名果相,果之用名果用。
此外,又有「果果」者,係指「果上之果」而言。例如甲是乙的因,乙是丙的因,從而乙是甲的果,丙是乙的果。此時,丙是乙果上的果,故稱果果,而甲是乙因的因,稱為因因。就佛果智斷二德的菩提與涅槃而言,由於涅槃斷德是菩提智德的果,所以相對於因,而稱菩提為果時,涅槃稱為果果。南本《涅槃經》卷二十五〈師子吼品〉云(大正12‧768b)︰「佛性者有因有因因,有果有果果。有因者即十二因緣,因因者即是智慧,有果者即是阿耨多羅三藐三菩提,果果者即是無上大般涅槃。善男子,譬如無明為因,諸行為果,行因識果,以是義故,彼無明體亦因亦因因,識亦果亦果果,佛性亦爾。」《法華玄義釋籤》卷六(上)解釋此文謂︰十二因緣以理性三因故名為因,觀因緣之智相對於果是因,因上起因故名為因因,菩提相對於因名為果,菩提果上又加涅槃,名為果果。
《維摩經玄疏》卷三則謂(大正38‧540a)︰「妙覺地者金剛後心朗然大覺妙智,窮源(中略)常住佛果具足一切佛法,名菩提果,四德涅槃名為果果。」又《法華玄義》卷五(上)云(大正33‧736a)︰「等覺望妙覺為因,望菩薩為果,自下已去亦因亦因因,亦果亦果果。」這是說由菩薩諸位至妙覺位有重重的因果,名為因因、果果。
〔參考資料〕 《菩薩地持經》卷三;《大乘義章》卷三;《成唯識論述記》卷八(本);《俱舍論光記》卷六;《俱舍論寶疏》卷六;《四教義》卷十。
簡稱《雜心論》,十一卷,尊者法救造。劉宋時代天竺三藏僧伽跋摩於元嘉十二年(435)譯出,由寶雲傳語,慧觀筆受。在此譯之前,已經譯過兩次︰一是東晉安帝義熙末(417~418),法顯與迦維羅衛禪師覺賢共譯,十三卷。另一是劉宋文帝元嘉三年(426)西域沙門伊葉波羅先譯出九品半,後至元嘉八年更由罽賓三藏求那跋摩補譯成足本十一品,並加校定,亦十三卷。這兩種譯本早已散佚(見《出三藏記集》卷二)。
本論的作者法救,據玄奘所傳,係北印犍陀羅國人,本論即在其國的布色羯伐底城附近製作的(見《大唐西域記》卷二)。法救的年代不詳。但公元394年生於中印的功德賢,即因讀本論驚悟而出家(見《高僧傳》卷三),可見本論於公元四世紀末已從犍陀羅流傳至中印一帶,作者法救至遲也應為公元四世紀中之人。
本論為補注法勝《阿毗曇心論》頌本之作。在論文的序頌和譯者的附注裏,說到《心論》的法勝自作的長行釋太略,優婆扇多釋稍廣(八千頌,漢譯本《阿毗曇心論經》,六卷),又有一師釋本極廣(一萬二千頌)。還有和修槃頭釋本,文雖不多(六千頌),但意旨玄曠,難可了知,通稱無依虛空論,這些都不合理想。因此本論之作,斟酌處中,並以集有部教義大成的《大毗婆沙論》中義理補充原論。這樣,它對於《心論》的內容既有所充實(《心論》原係頌文體裁,凡二百五十頌,本論增其本頌為六百頌,再加長行注解),也有所訂正,遂成為《心論》注釋中最成功、最流行的一種。
本論首尾有序頌和結頌,本文分十一品,即界、行、業、使、賢聖、智、定、修多羅、雜、擇及論品。在此十一品中,唯第十〈擇品〉為作者增加,其餘一承《心論》原式。它的結構是其初七品取材《阿毗曇經》九分中正宗七分,而依四諦次第,提要解釋。即〈界〉、〈行〉二品解釋苦諦,〈業〉、〈使〉二品解集諦,〈賢聖品〉解滅諦,〈智〉、〈定〉二品解道諦。其次卷於《阿毗曇經》首尾二分,而依三毗曇門通說為〈修多羅品〉。又次〈雜品〉抉擇各品未了之義,〈擇品〉更廣加簡別,以建立有部一宗之說;最後〈論品〉顯示論議的方隅,而為結束(見《出三藏記集》卷十,焦鏡〈後出雜心序〉,又呂澂《阿毗曇心論講要》)。
各品的主要內容如次︰
第一〈界品〉,以蘊、處、界三科概論一切法,先總辨各法的自相、共相、有漏、無漏等,再詳說諸法及其相互的關係。次以可見不可見、三性、有無對、界繫等等諸門分別各法。最後總明諸法各有自性,而舉法界、意處、色蘊三者攝一切法。
第二〈行品〉,說有為法(即行)非單獨發生作用,乃由眾緣之力而有生滅變化。先區分諸法為色法、心法、心相應行法及心不相應行法,說明其俱起緣生之相;次分別緣法有六因、四緣而說明其作用及範圍,附說名(概念)色(物質)和時(時間)的最小單位,以及有情(生物)的色身、壽量等;最後歸結到有為法互相依待而起,故謂其由造作(即緣生)而為行。
以上二品,直說構成有情和世間的諸法由緣生而有自性的共同法相,相當於四諦的苦諦(按︰焦鏡〈後出雜心序〉則謂︰〈界品〉直說法相以擬苦諦,〈行〉、〈業〉、〈使〉三品多說生死之本以擬集諦)。
第三〈業品〉,說有情生死流轉之因。先指出前說界、行諸法之於種種世間界趣生起,都由業的劃分布置。次即分析業的種類和性質,業的成就和失壞,業的差別和業果;後釋三業中身、口二業果所造色法,其能造大種所屬界地等疑難及三業中意業力用最大等義。
第四〈使品〉(「使」即「隨眠」),說使業發生作用的煩惱總有七種(欲貪、有貪、瞋、癡、慢、疑、見),它們與心相應,有如使者之隨主人不離,故得七使之名。本品依修道的方便立說,從行相、界繫、部類之不同上,開七使為九十八使,先說明其自性、所緣及相應,次明四種斷義及由斷而得的九種遍知;後以四義說明使之與心相應作結。
以上二品多論生死流轉的本源,相當於四諦的集諦。
第五〈賢聖品〉,此就能實現斷有漏法者離繫的各個階段,以說明煩惱消滅了的境界。先說正精進、善方便、正智三種修行方便。次依人分別,就資糧、加行等五道說四果、四向、二十七賢聖的各階段。次依法分別,就未知、已知、當知三無漏根以明利根、鈍根得果的不同。後結明漸修現觀、頓得修果及三種漸次無間之義。此品明斷結證滅之義,相當於四諦的滅諦。
第六〈智品〉,先明智的自性在於能審觀四諦實相。次說智的種類差別,以世間有漏智、法智、類智三智包括四諦智等十智,又從十智觀四諦十六行相上或具緣或不具緣,以明三智相互的異同。次說諸智的修習成就,依見道、修道、無學三位分別,附說智、見、忍的不同及諸智互緣之義。後明智所生功德。
第七〈定品〉,先說定為智依之所以,次說定的種類,以四禪、四等至攝一切三昧,而於四禪及其構成的各支解說特詳。次說依定而起的六通、四無量、十遍處、八勝處、八解脫、十智等,次說定的成就及其因緣,又成就諸聖共同的功德及十四變化心等,這些都顯示聲聞乘的實踐。
以上二品多說趨入無漏的方法,相當於四諦的道諦。
第八〈修多羅品〉,分別《阿毗曇經》〈戒施設分〉,說施、戒、修名義,原來經數不詳。又分別《阿毗曇經》〈法蘊分〉,說三界、七識住、九眾生居,及至二十二根等義,共二十一經。後依識、智、使三毗曇門為之通釋,而歸著於界、諦等建立。
第九〈雜品〉,對以前諸品所說未盡之義,重加抉擇。《心論》原來抉擇心法、有為行法、有為染淨、不相應行、三無為等等共三十一義,其中初五義抉擇〈界品〉,次五義抉擇〈行品〉,次六義抉擇〈使品〉,次六義抉擇〈智品〉,以下則就各種契經泛說其義。今復增加修行諸業障、五種事、四種果、三種神足等等二十二義,亦對以前各品中所說有所抉擇。
第十〈擇品〉,廣加抉擇重要義理。基本上以〈契經品〉未詳之義為主,而前諸品中有須廣解的,也附見於此。凡抉擇法輪、梵輪、八支成就、近住律儀等等四十二義。有部一家的主張,如阿羅漢有退失義、有中陰義、三世有義、四諦漸次現觀義、佛不在僧數義等,皆在此品特別提了出來。所以這一品是本論作者集中顯示他如何運用《大毗婆沙論》已成熟的說法來訂正和充實法勝《心論》。像本論用煩惱隨增為有漏的解釋,來糾正《心論》說生煩惱為有漏會濫及滅道二諦之過失,即在本品之末自敘出來,以為發凡。又如《心論》成立一切法有,但於三世之實有未能詳言,此品特加補充,兼敘世友等四大家解釋三世說等等,皆是其例。
最後第十一〈論品〉,主要在提示論議實例,兼有取以前諸品義理作應用上的考驗之意,所謂「當略說諸論,令智者欣樂」。《心論》原提十問,本論復增加十六問,共舉二十六個實例。此中如原提律儀非律儀、四果進退,以及補提的無漏見不見何種無漏、何法得有漏邊境等問,或都係當時爭論所集中的問題。
本論所釋的《心論》,挈毗曇之要領,擷論議之精華,為北印有部中犍陀羅師所推崇的一部書,在學說上原與有部正宗的迦濕彌羅的婆沙師義有出入。法救取《婆沙》之說為補充而撰成本論,當然含有調和兩方異說的用意。不過本論的基本精神,在概括《阿毗曇經》的心要,偏於尊經輕論;而其依四諦組織經義,以業、惑為集諦,定、慧為道諦,都異於毗曇舊師所說,反而與新興的經部主張相近。因此,後來世親不滿於《婆沙》而意朋經部,即取本論頌文增損改組而成《俱舍論》。以其文辭優美,結構玲瓏,而獲得「聰明論」的盛譽。本論由此失其光彩,終至失傳。但從毗曇學說發展的歷史觀之,本論承先啟後之功,固不可沒。
本論在印度曾盛行一時,來華諸師亦相繼傳譯,從東晉末葉到劉宋‧元嘉中葉的三十年間(405~435),先後即有三譯,現存的為僧伽跋摩譯本,因跋摩善解三藏,尤精本論(見《梁高僧傳》卷三),故所譯最勝。即以此故,傳習甚廣,因而有毗曇師的形成。蓋在真諦、玄奘之前,一般講有部毗曇的莫不以本論為主要典籍,而視為有部毗曇的總結之籍。其以講習本論著名的毗曇師,見於梁、唐《高僧傳》(《梁僧傳》卷七、卷八,《唐僧傳》卷五、卷十、卷十一、卷十四、卷十五)的約二十餘家,實際當不止此,可見其弘播中曾起過主導作用。梁、陳以後,《地論》、《攝論》之學盛行,講習本論的漸少。到了唐代玄奘傳譯大量有部論書及《俱舍論》以後,遂無人注意本論了。
本論的注解,舊有劉宋‧慧通《義疏》,高齊‧智林《記》,梁‧智藏《義疏》,隋‧靖嵩《疏》五卷、志念《疏》九卷,唐‧道基《玄章》及《鈔》八卷、慧休《玄章鈔疏》等,現在都已佚失。只有慧遠所撰《大乘義章》中摘舉其要點而已。(游俠)
◎附︰印順〈廣說莊嚴的雜阿毗曇心論〉(摘錄自《說一切有部為主的論書與論師之研究》第十章第四節)
《雜阿毗曇心》的梵語,一般以為是Samyuktābhidharmahṛdaya,這是不對的。《雜心論》的原語,應為Abhidharma-hṛda-ya-vyākhyā。如《阿毗達磨集論》,補充解說,稱為《阿毗達磨雜集論》;雜就是vyā-khyā。samyukta,譯為雜,是「相應」的意思。這與《雜心論》是不合的。vyākhyā是間雜的、錯綜的意思。如《雜集論》序頌說︰「由悟契經及解說,爰發正勤乃參綜。」「參綜」,就是雜。《雜心論》正是對於《心論》,「增益論本」,間雜參綜,所以名為《雜心論》。
對於《雜心論》,可從補充與修正去說明。
(1)《雜心論》是《心論》的補充︰如《論》說︰
「無依虛空論,智者尚不了。極略難解知,極廣令智退。我今處中說,廣說義莊嚴。」
「經本至略,義說深廣,難可受持,如虛空論難可了知。(如)前已說。是故增益論本,隨順修多羅義,令易了知。」
「經本」──《心論》是太簡略了。「義說」──《心論》的解說者,又太深廣了。流行的《心論》釋,有八千頌的,也有一萬二千頌的(可譯四十卷)。部帙這樣大,而僅是解說《心論》的二百五十偈。偈文以下,一定是廣引眾義;因論生論,異常繁廣,所以被譏為「無依虛空論」。《心論》的特長,是偈頌,隨頌釋義,易了易誦。如每一頌下,包含種種論義,就難以受持了。所以,論主「增益論本」,將重要論義而應補充的(主要為各家注釋所引用的),增造偈頌,總合為五百九十六偈,比《心論》增加了一倍。這樣,隨頌釋義,回復了《心論》的長處。所以說︰「隨順修多羅(本頌)義,令易了知。」
《雜心論》主這一增益論本的辦法,是繼承法勝論師的。對極略的《心論》來說,過分簡略了,也不能充分了解佛法性相。由於「極略難解知」,所以引《大毗婆沙論》義來充實,莊嚴──「廣說(毗婆沙)義莊嚴」。《雜心論》的撰作,是針對極略極廣的。這樣,增益論偈,增多論義,將相關的論義(頌,釋),間雜摻糅於固有的論文間。一部分需要抉擇論究的,別立一〈擇品〉於〈契經品〉以下。如說一切有的四大家,見諦的頓見與漸見,中陰的有或沒有,一切有與一切無,三世有與現在有,僧中有佛或無佛……這些佛教各派的諍論重心,都一一的加以論決。《心論》經法救的改編充實,不但是精要的入門書,也是深廣的論書了。不過,《心論》的前七品︰〈界〉、〈行〉、〈業〉、〈使〉、〈賢聖〉、〈智〉、〈定〉,綱舉目張而賅攝了阿毗達磨的要義。〈契經品〉、〈雜品〉、〈論品〉,雖有偈頌(也有缺頌的),還不免是法數與論義的堆集,沒有組織條理。現在,不但「增益論本」,又別立〈擇品〉,占全書三分之一的後四品,顯然是增加了雜亂無章的感覺。法救論師的重大貢獻,還要等世親(Vasubandhu)的《俱舍論》,作一番徹底的改編整理,才能完成。
(2)《雜心論》是《心論》的修正︰《心論》是重於西方、外國師說,甚至引用分別說者的教義。《心論》的注釋,都有修正《心論》的意圖。在這一意義上,法救只是繼承優波扇多(Upaśanta)的學風,也就是復歸於《甘露味論》、《大毗婆沙論》的立場。優波扇多所釋,不同於《心論》的,如上項所舉的八則,《雜心論》是一律採用了。特別是優波扇多的不改頌文,而加以別解的「法辯通五地,羅漢也住威儀心入滅」,法救也承用而修改了頌文。這可見雜心論主,為優波扇多的繼承者。
在《雜心論》中,取《大毗婆沙論》義,而修改《心論》的,還不在少數,例如︰
{1}十纏
{2}意業是思非無表
{3}別解脫戒四時捨
{4}有行唯是慧
{5}離十六行相無無漏慧
{6}三無色三十二、有頂二十二
{7}義辯十智或六智、應辯九智
{8}無諍智唯在第四禪
這八則中,{1}{2}{6}──三則,也是《甘露味論》所說的。《雜心論》的引用《大毗婆沙論》義,也有多少出入的。有《大毗婆沙論》雙存二說,而《雜心論》但取一義的,如命根唯是報,堅性非能斷。有不取毗婆沙師正義,而反取異說的,如無諍智通四念處、四無礙方便。然從大體來說,《雜心論》是繼承優波扇多的學風,修正《心論》,而回復於毗婆沙師的正義。
從《雜心論》的研究中,有幾點是值得提到的。
(1)阿毗達磨論義,到《大毗婆沙論》而大成。《大毗婆沙論》的評家正義,屬於迦溼彌羅(Kaśmīra)論師。但《大毗婆沙論》的體裁,是集百家而大成;每每是眾說紛紜,不加論定。在阿毗達磨論義的闡揚中,有求精確、求決定的需要。例如《心論》說︰「若生諸煩惱,是聖說有漏」;法勝修正為「若增諸煩惱」。在〈擇品〉中,並明白評論法勝所說。在本章第一節說過︰能生煩惱為有漏,是世友(Vasumitra)所說;《大毗婆沙論》中,異說並存,並沒有論定。所以,《雜心論》「隨增說有漏」,只能說是論義的進步,更精確,不能說法勝違反了毗婆沙師的正義。
又如二諦的定義,《大毗婆沙論》引述極廣。初約四諦來分別二諦,有四家;評家又舉一說,就是事理(十六行相)二諦。次明「世俗中世俗性,為勝義有,為勝義無﹖」以為︰「實事唯有一諦,約差別緣建立二諦。」末後,約二諦差別義,舉世友等三說。說一切有部的二諦說,中國毗曇家,明事理二諦,確為評家的正義。勝義,是聖智所現觀的理性。但在論義的發展中,漸重於假有、實有的分別;以一一實法有為勝義,依實而和合相續假法為世俗。這與《大毗婆沙論》所說︰「實事唯有一諦,約差別緣建立二諦」說有關。《雜心論》卷十一說(大正28‧958b)︰「若事分別時,捨名則說等(世俗);分別無所捨,是則第一義。」這是對世俗與勝義的定義,作精確的論究,而歸結於此。這樣,假有是世俗;實有──實事實理是勝義。假實二諦論,取代了婆沙評家的事理二諦說。論義的確定,不同的異說被忽略了,毗婆沙師的評家正義,也在不自覺的修改中。
(2)《雜心論》以毗婆沙師的正義為宗,但又每每保存異說,如︰
{1}可見法一界或一切界
{2}煖頂六地或七地
{3}宿命通俗智或六智
{4}色界十六處或十七
{5}五果或九果
{6}三無量五地或六地
{7}未來禪三(味淨無漏)或二
{8}四修或六修
這幾則中,前三是兼存妙音(Ghoṣa)說;{4}、{5}及{8},是兼存西方師說。為什麼這樣呢﹖雜心論主的時代,北方佛教的思想,非常發達。毗婆沙師正義,固守壁壘,陷於艱苦作戰的階段。《雜心論》是維護毗婆沙師正義的,但鑒於異部(經部等)的隆盛,所以對阿毗達磨西方系的異義,取懷柔的保留的態度,也就是不採用也不評破。這該是減少內部諍執,集結阿毗達磨論宗的力量,以謀一致對外吧!
(3)《雜心論》說「無作假色」,意義是異常重大的。關於無表色,各論的意見,出入很大,如︰
《大毗婆沙論》──無表是色‧意業是思
《心論》──無表假色‧意業無表
《優波扇多釋論》──無表是色‧意業無表
《雜心論》──無表假色‧意業是思
無表色實有;意業是思,無所謂表與無表,這是說一切有部阿毗達磨論宗的正義。無表色是假,本為說一切有部中譬喻師的異說。《大毗婆沙論》集成以後,到《雜心論》的時代,譬喻師已從說一切有部中分出,成經部譬喻師,在教理上,有著重要的發展,嚴重的威脅到阿毗達磨論宗。努力復歸於毗婆沙正義的雜心論主,也同意無表色是假。這可見說一切有部,阿毗達磨論宗的動搖,已是時代的趨勢了。
〔參考資料〕 《出三藏記集》卷十〈後出雜心序〉;呂澂《印度佛學源流略講》第四講。
如九果中說。
如九果中說。
如九果中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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