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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道人心

[國語辭典(教育部)]

ㄕˋ ㄉㄠˋ ㄖㄣˊ ㄒㄧㄣ
社會的風氣、教化及人心的趨向。《明史.卷二八二.儒林傳.序》:「所關於世道人心者甚鉅,是以載籍雖繁,莫可廢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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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光大辭典]
宗教

指宗與教。華嚴五教章卷一有「分教開宗」之說,即將宗教二字分開解釋:佛陀為適應教化對象而說之教法,稱為教;教中之根本旨趣,則稱為宗。一般以宗為主觀的、個人的主義信念;教則有客觀教說之意。又一宗之教旨,亦稱宗教。此外,或以宗為無言之教,以教為有言之宗;或以宗為宗門,教為教門。即謂宗門指教外別傳之禪門,以禪乃離言教,採以心傳心之方式傳宗;教門指依大小乘之經論等言教而立之教宗,如天台宗、三論宗、法相宗、華嚴宗等均屬之,相對於禪家而言,稱之為教家。又有以宗為法相宗所說之八宗、華嚴宗所說之十宗;以教指天台所言之四教或八教、華嚴所判立之五教等;另有以教指三藏十二分教之一切經教,故知宗教一詞可說涵蓋佛教全體之意。

自西方學術思想東傳之後,一般皆以佛教所習用之「宗教」一詞作為英、德、法等西語 religion 之譯語。religion 係由拉丁語 religio 而來,其語源有各種異說。或認為由 ligare(結)之動詞而來,含有神與人結合之意;或由 legare(整理)之動詞變化而來,表示嚴肅及儀禮之意。 religio 一語,最原始之意義是指對超自然事物之畏怖、不安等感情而言,其後則有成為感情對象的超自然之事物,及成為感情外在表現的儀禮之意,由之更進而指團體性與組織性之信仰、教義、儀禮之體系。亦即人類對具有超人威力之神祕力量或現象賦予意義,視之為絕對理想之主體,並生起畏怖、神聖、信賴、歸依、尊崇之念,進而實行祭祀、祈禱、禮拜等之儀禮,將戒律、信條等列為日常生活之規範,以期安心立命及向上發展完美之人格。

宗教之成立,其種類甚多,型態亦有種種不同,有現存者,亦有已衰微乃至不存者。其型態可大別為個人心理之宗教,與集團社會之宗教。個人心理之宗教,指個人獨自之宗教信念與體驗,而不論其是否參與特定之宗教組織,或具有何種特定之信仰型態。若經由個人之虔誠信仰、深切體驗,而積極向他人弘傳,集合具有相同信仰之人群,即成為宗教團體,產生新興宗教,主倡者稱為此宗之開祖。若致力於對固有宗教之改革運動,則稱改革者。

集團社會之宗教,若由宗教發達史分類,可概分為原始宗教、國民宗教、世界宗教等。(一)原始宗教,又稱部族宗教,指太古時代之宗教及未開化社會之宗教,如自然崇拜、精靈崇拜、圖騰崇拜、巫覡教等。(二)國民宗教,又稱民族宗教,指行於部族、民族、國家等一定地域內之宗教,如日本之神社神道、印度之印度教、以色列之猶太教、中國之道教、儒教等。多與所處地域之社會風俗、習慣、制度等有密切之關係,而未必有宗教開祖或依據之經典,如日本神道,並無特定之教祖,而係以原始宗教為基礎,根據國家組織而發展。又如我國之道教,有其特定之教祖,亦有其特殊之教格而適合國民之傳統,故難以傳入他國。(三)世界宗教,如佛教、基督教、伊斯蘭教等。此類型宗教多隨個人之自由意志接受信仰,而順從組織內之信條、儀禮、戒律等。通常多由特定之開祖所創倡,並以開祖之行蹟及教說為中心,形成該教之教理與經典。教團之成立,多站在超越民族、國家等立場而創立,故其教法係以人類全體(佛教則以眾生全體)為中心,具有世界性與普遍性之性格。惟世界性之宗教雖以全體人類為中心,然實際上常以救濟個人為基礎,故具有探索心靈內面與側重個人實踐修行之特性。此一特性,在各大世界宗教中,尤以佛教為顯著。

依信仰對象之不同,可將宗教概分為四類:(一)多神教(polytheism),即崇拜多種神靈,多係自然形成之信仰,存在於原始未開化之時代。隨同人智之發達,漸對自然神賦予意義、理想,次第成為高級神,而祖先崇拜、英雄崇拜等,在進化之社會中亦並行不悖。或有由一神教發展為多神教者,即對具有種種最高神性格之一神,將其性格分別獨立,成為最高神之權化分身,而個別崇拜之,如佛教之教祖佛陀,於其智慧方面之理想化而權化為文殊菩薩、勢至菩薩,於慈悲方面之理想化而權化為觀世音菩薩,於實踐願行方面之理想化而權化為普賢菩薩。又觀世音菩薩為隨機度眾乃有三十三身之化現,如聖觀音、千手千眼觀音、不空羂索觀音、柳葉觀音、水月觀音等。

(二)一神教(monotheism),由崇拜自然之多神教,演進為崇拜具有諸神之德的一神。如猶太教、基督教、伊斯蘭教等,均為典型的一神教信仰。另如印度教中,雖有多神信仰之性格,然於眾神之中,獨尊一優於其他諸神者為最高神,乃諸神之代表,具有絕對之權威,此稱單一神教(hemotheism),如溼婆派以溼婆為最高唯一之神,毘溼奴派以毘溼奴為唯一神。一神教亦可稱交替神教(kathenotheism),如梵天、毘溼奴、溼婆等三位神祇,在不同宗派中有不同之地位,以溼婆為例,在溼婆派中為最高神,梵天與毘溼奴居次要而從屬於溼婆。

(三)汎神論(pantheism),又稱萬有神教。上記之多神教、一神教等,以實際信奉而屬實踐性之宗教,汎神論與之相較,其性質偏重於闡釋哲學理論之理論宗教,以為宇宙現象之內部,有支配現象界之原理法則,而將此原理法則神格化,認為此「道理神」遍滿於宇宙現象。印度奧義書中之梵(梵 Brahman)即屬道理神,梵存在於「個人我」(梵 ātman)中,此乃最高理想「梵我一如」之基礎。此外,十七世紀荷蘭哲學家斯賓諾沙(Spinoza, Benedict, 1632~1677)之哲學所說之神亦屬道理神。

(四)無神論(atheism),又稱無神教。指未立神為崇拜對象之宗教。基督教之思想,以為不立神祇即不成為宗教,研究原始佛教之西洋學者謂,佛陀不禮拜梵天、帝釋等神,反而由梵天、帝釋等向佛陀禮拜並聽聞佛法,故認為原始佛教為無神論者。又德國著名的悲觀主義哲學家叔本華,由於深受佛教及印度哲學之影響,主張宇宙之本質為盲目之意志,故亦被視為無神論者。若就原始佛教而論,世尊之弟子及信徒,歸依佛、法、僧等三寶,以世尊為歸依對象而禮拜之,此不得稱為無神論;又世尊雖不以其他之人格及神格為歸依、禮拜之對象,然以「法」為絕對之依所,由此則可稱無神論。世尊於入滅之際,曾囑咐諸弟子,其後唯以法為歸依所,以自己為歸依所,即法洲、自洲,法歸依、自歸依,以法為標準,使自己之人格次第向上而趨向絕對理想之境地。此種思想教法與基督教之立神說截然不同,故就此而言,佛教亦可稱為無神論。

自法律觀點言宗教:文明國家多經過立法確認信仰之自由,合法之宗教不受壓迫、排斥。亦有少數國家以特定之宗教為國教。又國家所認可之宗教團體得稱宗教,未得認可者通常稱為邪教。

宗教在人類生活中具有多種功能:(一)宗教之原始功能,在滅除苦惱不安,獲得希望與安心,主要係感情方面之功用。(二)在善惡意志方面,宗教力量有助於匡正世道人心,確立倫理道德,乃至於發動社會反省、調整輿論風潮等積極之價值。(三)與「知」之關係,隨著人類智能之發展,世人漸排斥與科學、理性相對之宗教信仰,認為其中多含有迷信色彩。如基督教自中世以來乃至今日,即不斷受到科學合理性要求之挑戰,然亦不斷革除本身不合理性之處。

與其他宗教相較,佛教之教義哲學與實踐法門所呈現者較符合合理性之要求,而最足以顯示出佛教的宗教意義之合理性者為「法」(梵 dharma,巴 dhamma),包括三大要素:(一)因(梵 hetu,巴同),符合因果或緣起關係之合理性。(二)德(梵 guna,巴同),符合正見善惡之倫理性。(三)教(梵 śāsana,巴 sāsana),符合信仰上自利利他之宗教性。如此可謂涵蓋人類生命知(因)、情(德)、意(教)等三大方面。而就整體言之,佛教乃廣義之人間學,以完成人格、覺悟成佛為理想,故欲成為完人者,必須提昇其知、情、意三大層面至最高理想;八正道、六波羅蜜等佛教修行項目,即為達成此最高理想之根本途徑。 p3159


[中華佛教百科全書]
玄旨歸命壇

日本佛教用語。係為歸向、體證日本天台宗本覺思想之玄旨而設的特別儀式與行法。即以叡山常行堂的道場神摩多羅神為本尊而修的口傳灌頂法。原本是日本天台宗祖師最澄之心要︰本覺思想玄旨,以及有關學徒歸命的口傳,具有嚴格的意義與內容。此口傳法門後為檀那流的正系惠光房流所繼承,至平安末期澄豪時興盛。其後又有公性著《玄旨血脈面授口決》,圓觀撰《天台灌頂玄旨》、《玄旨歸命壇法》二書,並制定四個戒壇、圓戒灌頂的儀式,致力於興隆此一法系。

圓觀之後的惠光房流,由於受真言宗立川流的影響,而有淫祀的傾向。至室町中期其勢更盛,廣及五畿七道。及戰國時代,因比叡山為織田信長所燒而勢衰。後雖有德川家康的保護而再興,如玄旨壇的簡易教旨亦漸出現,但玄旨的內容都更加淫靡,影響世道人心頗大。因此,元祿二年(1689)終於被禁。一切典籍皆被燒燬,爾後此壇永絕其跡。

古來玄旨、歸命雖二語連稱,然玄旨與歸命實各有別,其口傳之名目也有若干差異。玄旨口傳以一言三諦、一心三觀、鏡像圓融、止觀心要、摩多羅神、天台入定印等為主;歸命壇則以相傳誓規、鼓一心三觀等為主。

〔參考資料〕 行海《玄旨壇祕鈔》卷上;《玄旨內外道場作法》;《玄旨口決》;《玄旨歸命壇安心綱要》;《玄旨歸命壇の沿革及び教理事相一斑》。


佛性

指眾生本具的「成佛的可能性」。即成佛之正因。又名如來性或覺性。《大般泥洹經》卷四〈分別邪正品〉云(大正12‧881b)︰「復有比丘廣說如來藏經,言一切眾生皆有佛性,在於身中無量煩惱悉除滅已,佛便明顯,除一闡提。」

又,《大般涅槃經》卷二十七〈師子吼菩薩品〉云(大正12‧524c)︰「我常宣說一切眾生悉有佛性,乃至一闡提等亦有佛性。一闡提等無有善法,佛性亦善,以未來有故,一闡提等悉有佛性。何以故﹖一闡提等定當得成阿耨多羅三藐三菩提故。」此謂佛性乃如來藏(tathāgata-garbha)之異名。一切眾生悉皆有此性。煩惱若除滅,佛性即得顯現。

在小乘經典中,除了釋尊及彌勒之外,其餘的聲聞皆不能成佛,因此經中沒有「一切眾生悉有佛性」的敘述。但在稍後的小乘諸部中,也有提倡此說者。例如《佛性論》卷一〈破小乘執品〉云(大正31‧787c)︰ 「若依分別部說,一切凡聖眾生並以空為其本,所以凡聖眾生皆從空出。故空是佛性。佛性者,即大涅槃。若依毗曇薩婆多等諸部說者,則一切眾生無有性得佛性,但有修得佛性。(中略)於二說中,各偏一執,故不相信。何者﹖若從分別部說,則不信有無性眾生。若薩婆多等部說,則不信皆有佛性故。」

此謂說一切有部等部派,不言有性得佛性,然將眾生分成三類︰(1)決定無性者,(2)有無不定者,(3)決定有佛性者。而分別部則主張以空為佛性,一切眾生皆由空所出,故一切皆有佛性。如此看來,《大般涅槃經》卷二十七的「佛性者,名第一義空」、《十八空論》的「清淨佛性即空,故名性空」,應是承繼分別部所說而來。

天台智顗倡說正因、了因、緣因等三因佛性,此係根據《大般涅槃經》卷二十八所云(大正12‧530c)︰「眾生佛性亦二種因,一者正因,二者緣因。正因者謂諸眾生,緣因者謂六波羅蜜。」以及「緣因即謂了因。世尊!譬如闇中先有諸物,為欲見故,以燈照了。」之理趣而來。亦即以覺性為正因,覺智為了因,功德善根為緣因。且以此三因配釋法身、般若、解脫三德,及法、報、應三身。

慧遠《大乘義章》卷一〈佛性義〉,說有︰法佛性、報佛性、應佛性等三種。「法佛性」謂本有之法體與彼法佛無增減,唯有隱顯淨穢之差別。「報佛性」謂本無法體,唯於第八真識中,有其方便可生之義。「應佛性」又分二種。即(1)以得現化法門力故,普門皆現,是為法應性。(2)以本大悲大願力故,隨物異示,是為報應性。

吉藏《大乘玄論》卷三〈佛性義〉依據《大般涅槃經》卷二十七所云(大正12‧524a)︰「佛性者有因、有因因、有果、有果果。有因者,即十二因緣。因因者,即是智慧。有果者,即是阿耨多羅三藐三菩提。果果者,即是無上大般涅槃。」並說十二因緣是觀智之境界因,故名境界佛性;觀此境之智慧,是了出佛果之了因,故名觀智佛性;阿耨多羅三藐三菩提是觀智之果,故名菩提果佛性;無上大般涅槃更是菩提之果,故名涅槃果果佛性。此四者皆不得名正,而應以非因非果之中道為正因佛性。關於正因之體,吉藏列出十一家異說,即︰

(1)以經典說正因為諸眾生,緣因為六波羅蜜,故以眾生為正因佛性之體。

(2)以經典說佛性不即六法,不離六法,故以五陰及假人等六法為正因佛性之體。

(3)以經典說凡有心者必當成佛,故以心為正因之體。

(4)以神識有冥傳不朽之性,故以冥傳不朽為正因之體。

(5)以經典說若無如來藏,則不得厭苦求涅槃,故以避苦求樂之性為正因之體。

(6)以若無真神,則不得成佛,故以真神為正因之體。

(7)以阿梨耶識自性清淨心為正因之體。

(8)以當果之理為正因之體。

(9)以得佛之理為正因之體。

(10)以真諦為正因之體。

(11)以第一義空為正因之體。

吉藏一一破斥此等諸說,並揭示河西道朗之「中道佛性說」,謂之為究極實義。

又,關於一切眾生有無佛性的問題,在佛教中早在部派佛教時代已有爭議。大乘佛教勃興時,對此也分成二派看法。如《涅槃》、《勝鬘》、《究竟一乘寶性》及《佛性》等經論主張「一切皆成」,而《楞伽》、《深密》、《瑜伽》、《佛地》等經論主張「五性各別」。佛教傳入中國後,東晉‧竺道生首先倡導「闡提成佛」,而智勝等人則唱「闡提無性」。到了唐代,由於《瑜伽》等論的譯傳,玄奘、窺基等人專奉「闡提無性說」。神昉撰《種性差別集》,宣揚「五性各別」。相對於此,靈潤撰《十四門義》,新羅‧義榮撰《一卷(乘﹖)章》,法寶撰《一乘佛性究竟論》,皆以「一切有性」為實義。對此,神泰又撰《一卷(乘﹖)章》論難靈潤,慧沼撰《能顯中邊慧日論》破斥法寶。一時論戰頗熾。至於日本,則有德一祖述窺基等人之說法,以及最澄繼承靈潤、義榮之思想。其後在南都北嶺之間,屢有爭議,互以權實相稱,直至今日。

◎附一︰呂澂〈佛性義〉(摘錄自《呂澂佛學論著選集》卷一)

近日為同學講習《涅槃》,茲經有一最要之義,即為「佛性」。「佛性」之「性」字,可以自體自性解之。乃成佛之實,佛之自性。吾人學佛,既要成佛,而不知佛之所以為佛者,云何可得。又「性」字亦可作「因」義解,是佛之所從出者。欲得佛果,而不知其成因,又烏乎可。以是佛性一義,對學佛人,可謂原始要終之義。又從佛說十二分教觀之,無論大小乘經,皆以種種異門,解說此義。而以《大涅槃經》為最詳盡。一大巨典,前後無不涉及佛性。尤以〈師子吼品〉,更見切要。今此即據以引申其說。

經中談佛性,先明云何為佛性,所謂指體釋義。次明云何見佛性,是為指位親證。云何是性者,即提示第一義空,亦名勝義空。此空即畢竟空,為空之究竟。所云究竟者,乃不偏一邊而為非空非不空之中道也。指佛性之體以中道第一義宣說,此亦可謂其為一種義理(道理)。此理從何見之﹖曰屬當於心。故《涅槃》說佛性,簡別無情之木石等,乃示佛性之理必於有情上見,而屬當於心也。於心上言非空非不空者,謂有情心之相續,不在三界之有,即在離三界之非有。在三界有之心相續,即為流轉,出離三界非有,即為還滅。然諸有情,於此流轉,必定出離,此即為空。於彼還滅,必當隨順,即為不空。於空見其空,則離不空邊執,於不空見不空,則離空邊執。由眾生心上見流轉必出離,還滅必隨順,因此離空不空二邊執,即顯中道之義,是即佛性之所由存在也。從因位說,有情能覺知流轉而入還滅,此即學佛之因。從果位說,還滅至於究竟,心之中道義理圓滿顯露,佛之為佛,不外乎是。《般若》說佛境多在畢竟空,菩薩行多在自性空,義亦同此。畢竟空圓滿顯現,即謂之佛。故就佛之因果位說,皆不外此心此理也。

云何見性者,經文特示十地菩薩乃可談見,十地以前,雖有所見,而不了了。十地微有所見,佛見方為清淨。此如交友,先但有文字往還,必至晤時,方始親切。此見字,即親自證會如眼見物之義。就佛性之因位說,距佛尚遠,雖有所見,但見之不真,故不謂之見。必至佛位方稱見者,就見之清淨言也。此義云何﹖蓋佛性於一有情有終始,於一切有情有一異。有情所見乃至十地菩薩所見,但見其終,不見其始,但見其一,不見其異。唯佛乃能於此佛性始終一異畢見也。是以真正見性者唯佛而已。

復次就上〈師子吼品〉所說,再為引申三義︰

(1)所謂佛性屬當於心者,此心果何心耶﹖是即眾生尋常之心也。眾生既有此心,何以而不能悉感發﹖須知心有淺深,其深處,非一般眾生所能自知。佛法名此深心為阿賴耶識。佛亦不輕為人宣說,以其深細難知,眾生執以為我,說此,恐更增益其執耳。眾生由此執著,習於流轉以為當然,而不知有還滅,是則有此心,亦不能有佛性之用也。有心無用,遂可謂有情無佛性耶﹖是亦不然,雖不自知,然不害其理之存在。一旦外緣引發,或聖教增上,則內因即可沛發而能自覺也。此自覺從何見之﹖即見於厭離流轉苦而欣樂涅槃滅。此時即佛性因義顯露矣。但此見乃從心之深處出發,非耳目聞見或心思知解人生苦痛而能之。《瑜伽》學系於此心義,解說最切。於其深義,既以阿賴耶名之,又以其總相難見,就其相應心之差別上分別,凡有作意觸受想思等功用。雖餘心亦同具此功用,而深心相應者是主,餘識相應者是客。由此乃有欣厭之事,此非表面淺心之所堪能,必於賴耶相應之捨受上見之。此時深心乃有佛性因用,而說佛性之屬當於心也。是由經義引申之第一點。

(2)佛性以染淨善惡判,此性實為善淨,且屬自性善淨,而非分位善淨也。所謂眾生有此心即有此性者,亦就自性善淨言。若以分位言,則有先染後淨之判,不可與自性混同也。如日月之明,而有雲霧之障,然雲霧終不礙其自性之明。去障明顯,分位有殊。但不可以分位染淨而混言自性染淨也。再以趨勢言,眾生趨向善淨,乃當然必然之勢。蓋因自性善淨故,分位雖有善惡染淨,而趣向必一歸自性。此由佛性推論而知,乃講佛學者所必須肯定之標準也。依此標準,而後乃有捨染趣淨,去惡遷善,以及厭苦欣滅等教可立。即以孔、孟之學言,亦必提出道性善一點以為宗旨。否則如告子所論,可以為堯、舜,可以為盜跖,即無標準可說也。世學至於孟子,猶知此善之重要,而建立人必為善之準則,何況佛學。佛學以佛性之善淨為準則,謂有此心,即有此佛性。眾生於流轉一旦自覺,即趨於善淨而不可已。雖一闡提,已斷善根,如人溺水,僅於一鬘,難可施救,然其未來善根,仍可生起。是即闡提猶尚可迴也。故此性善性淨標準之建立,匪特講佛學者所應知,而於世道人心,關係匪淺。是由經義引申之第二點。

(3)佛性有「頓悟」、「漸悟」之說。此一入道方便問題,昔時言義學者,無不及之。乃至判教之人,亦以頓漸二字相概。後來宗門,亦舉以立說。雖來源有異,而於見性之頓漸義,皆有關涉。今謂此應依法相之自共相而判。依法共相言,則有頓義。如於一法見得此理,由此推至餘法皆具此理,所謂遍一切一味者,是謂之頓(如一法是畢竟空,自性空,推之一切無不皆然,是即諸法共相也)。若於此心此念,悟得此理(共相之同),由此相續任運,推於餘心餘念各別證知此理,是為自相,但可漸見。由一有情之心而悟此理(此悟為頓),遂推知一切有情皆然,是即共相智。若於一切有情皆見此理,如實證會而非推知,此之能見,唯佛乃能。依佛智說,即自相智。佛之不捨有情者,以佛實知有情皆有佛性,而無差別。不但共相相同,自相亦復相同。是故以佛觀之,無一眾生不成佛者。佛之圓滿見性,乃由漸而積致之也。中土學者,向來自共不辨,故有頓漸之惑。是由經文引申之第三點。

末後附及一義。即由佛性而涉及見道見性說。見道為初地菩薩事,見性乃佛之境界。有混同此二為一者,此實當辨。見道非不見性,乃見不明了,如十地菩薩於見道後,猶有二十二愚之微細所知障未淨故。有此一愚,見即不明,如《二十唯識》云,不知如佛境也。故知兩者有別。

◎附二︰霍韜晦〈佛性與如來藏〉(摘錄自《佛教的現代智慧》)

「佛性」的一般解釋,是指佛陀狀態或質素,因此前人推測其梵文原語可能是buddha-tā或buddhatva,意即「佛陀性」或「覺性」。但事實上不然,據現存有梵本對照的《究竟一乘寶性論》考察,「佛性」原語主要為下列三個︰(1)buddha-dhātu(直譯是佛界),(2)buddha-gotra(佛種性),(3)buddha-garbha(佛藏,即如來藏,tathāgata-garbha);而用得最廣泛的,是buddha-dhātu,著名的《大般涅槃經》中所說的「一切眾生悉有佛性」的佛性原語,可能就是它(參看高崎直道著《如來藏思想の形成》第一篇第二章)。dhātu(界)的原義,有兩解︰(1)領域義,(2)本元義。由第一義,buddha-dhātu的意思便是指佛的全幅領域,眾生修行至此佛境界已成,於中統攝無限之德,皆依佛的智慧心靈而起,而遍一切法。客觀上說,這也就是法性(dharmatā),即存在的本爾狀態(亦名為真如),為佛智慧所如實觀照的對象。一切經驗界的概念如生滅、因果、來去等,至此均用不上。上文所謂佛陀狀態的意思是應該從這方面體會。但是,這樣的一個佛境界,在現實上不是現成;它雖然真實,卻尚非眾生的對境,而祇能是實踐後的果地。從眾生上說,buddha-dhātu不是領域,而是本元。從存有觀點看,一切法的存在都是法性,眾生亦以法性為依。雖然在現實上眾生不是佛,但其存在本質推原到最後還是與佛不二。由此,buddha-dhātu遂從領域義轉出第二義──本元義;buddha-dhātu,即眾生的存在依據,眾生通過修行實踐的活動就會把它呈顯出來。由隱而顯,這樣就有了因果意味︰隱是因位,顯是果位;隱是眾生,顯為佛陀。所謂成佛,其實即是buddha-dhātu的呈現,buddha-dhātu成為眾生生命中所自有的東西。上文所謂佛陀質素的意味可以從這方面了解。

由於buddha-dhātu具有這兩方面的內容,所以以此為根據的漢譯「佛性」概念亦有了複雜的涵義。《大般涅槃經》說佛性有因、有因因、有果、有果果,但跟著又說非因非果名為佛性、第一義空名為佛性、佛性是中道、佛性即是如來;鋪排極多答案,但實質上不外為承buddha-dhātu的兩義開出。若從因果觀點看,此兩義中之領域義為非因果性,但本元義則尚在因果範圍中,須通過因地的活動來顯發它。因此若剋就後者而言,buddha-dhātu和「佛種性」、「如來藏」的概念是相通的,因為這都是屬於為眾生而安設的成佛根據,所以漢譯佛典中有時把「佛種性」和「如來藏」亦譯為「佛性」,是有道理的。

以下,我們再看「佛性」觀念在中、印兩國的發展情形︰

印度方面,沿著buddha-dhātu所指示的方向,漸漸分析出兩個概念來︰一是眾生皆以buddha-dhātu為本元的佛性義,二是眾生修行以造佛境(或顯佛境)的佛性義。據世親(Vasubandhu,約西元五世紀前半期)的《佛性論》,謂小乘分別部主張一切凡聖眾生皆以空為本,皆從空出,所以空是佛性,而為一切眾生所具;但說一切有部則認為一切眾生無「性得佛性」,唯有「修得佛性」,而在「修得佛性」中,因屬後天結構,故可有定無佛性(即一闡提,依icchantika譯。此類眾生欲望極重,以至不能上進)一類。此二家說,前者從真如空理說佛性,即承接以buddha-dhātu為本元的佛性義,後者則強調修行意義,認為成佛是從個人努力得來,但個人努力,又不能無生命結構之限制,此即逼出「種性」概念;依種性義說佛性,便可以接受世上有定無佛性之眾生。有部此說,在思想史上有重要意義,一方面見出原來的buddha-dhātu意義上的不足,須導入「種性」概念來補助;另一方面也就是後世「行佛性」觀念的濫觴,影響極為深遠。

世親本人,受部派議論的啟發,提出佛性有三種︰(1)住自性性,(2)引出性,(3)至得性。這三種其實即是buddha-dhātu由隱而顯的次第,故可分別配入眾生修行成佛的歷程中。如住自性性是道前凡夫位(類天台宗的「理即」),引出性是從發心以至有學聖位(由「名字即」至「分真即」),至得性是無學聖位(「究竟即」)。但buddha-dhātu不能無端自顯,須通過修行活動呈顯,所以《佛性論》最後以住自性性說法身,以引出性說應身、化身,此即開理佛性、行佛性二分說之先河,中國的玄奘、窺基一系就傳承了這種說法。

中國方面,有關佛性的討論主要是受《大般涅槃經》的影響。《大般涅槃經》雖未提到理佛性、行佛性的名詞,而改用正因、生因、緣因、了因等概念來分別,在意義上其實是一樣的,因為正因即表示成佛主體,生、緣、了是成佛的條件,不過在說明上未嚴格,引至後人興起諍論(大本《涅槃》未譯之前,竺道生已先言「一切眾生皆有佛性」,不過這只是從眾生的平等意義上說,未臻後人複雜)。據吉藏(549~623)的《大乘玄論》記載,當時參與討論的,前後多達十一家,而焦點即在正因佛性的解答︰有以為正因佛性指人,有以為指心,有以為指成佛的理據。吉藏認為︰若通過因果觀點看佛性,則自有種種概念可得,但佛性自身畢竟非因果義,它是因果不二的,非因非果的,所以祇可稱之為「正性」(《淨名玄論》說)或「中道」(《大乘玄論》說)。換言之,吉藏是從佛境界或客觀的存在上說佛性。這一意思,從某一角度上看,可以與天台宗智者大師(538~597)的三因佛性說相通。

三因佛性的觀念,原出《涅槃經》,但整治為一系統,則是智顗的貢獻。智顗規定︰正因佛性為眾生所實現之理,了因佛性為照顯此理的智慧(空慧),緣因佛性為扶助此慧起現的善行及禪定。但另一方面智又認為︰三因佛性的關係是不可分離的,不縱不橫,攝為一體,此即理(正因)、行(緣因、了因)二分之後又再統一起來。在精神上,仍是歸於從客觀的存在上說佛性,所以三論、天台兩宗,在義理上到最後都各自產生「草木成佛」的觀念(參看《大乘玄論》卷三及《金剛錍》及《止觀輔行傳弘決》卷一)。例外的是華嚴宗。華嚴是從主體的修證能力上想,首先將理、行二分,前者稱法性,後者稱開覺佛性(覺性),唯有情始具(有情有性),此覺性亦即是佛的清淨心靈(真心),成佛的活動依之而起,所以唯有有情可以成佛。無情者不具覺性,所以不能成佛(無情無性);除非是在圓教境界,色心互融,然後佛性通於情及非情(參看法藏《探玄記》卷十六,及澄觀《華嚴疏鈔》卷三十七)。這種講法,與直承印度的唯識宗系較為接近,不過唯識對主體的認識未能進至超越真心的層次,所以在談成佛問題時有較多曲折。

〔參考資料〕 《大般涅槃經》卷七;《入楞伽經》卷七〈佛性品〉;《究竟一乘寶性論》卷一〈教化品〉;《大般涅槃經集解》卷五十五;《勝鬘寶窟》卷下(末);印順《如來藏之研究》;牟宗三《佛性與般若》;常盤大定《佛性の研究》;小川一乘《如來藏‧佛性の研究》;高崎直道(等)著《如來藏思想》;高崎直道《如來藏思想の形成》。


臺灣宗教調查

為政府對臺灣地區宗教團體的全面調查。始於1936年日本統治時期。其後,在1960年國民政府統治時期亦曾辦理過一次,1991年又再作過一次全面性的總清查。

調查對象包含佛教、基督教、道教等各種流傳於臺灣地區之宗教。調查內容涉及該宗教團體之組織情形及活動概況。調查結果成為官方的正式宗教資料,並為各級政府施政的參考。對研究者而言,此種調查報告,也是瞭解同時代之臺灣宗教外貌的基本資料,對於臺灣宗教史的研究者而言,更是不可或缺的參考文獻。

◎附︰內政部統計處〈民國八十一年臺灣地區宗教團體調查報告分析〉


資料標準期間︰民國八十年一月一日至十
二月三十一日
資料標準日︰民國八十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壹、前言
臺灣地區宗教團體調查,創始於民國二十五年,時值日據時期。根據臺灣省文獻委員會記載,當時具有法人資格的寺廟、教堂約有3,700所,如把未登記的也估算在內,數目約增為兩倍。民國四十九年又辦理一次調查,已登記的寺廟、教堂增為4,220所,加上未登記者估計已超過9,000所。而四十九年以後除每十年對已登記的寺廟、教堂(會)辦理總清查外,皆未再辦理全國性的宗教調查。

又近四十年來,政府戮力於經濟發展,著重經濟統計,社會統計相對發展遲緩,文化統計亦多付闕如,影響文化建設決策至鉅。有鑑於此,行政院乃頒訂「中華民國臺灣地區文化調查方案」,著手進行全面性文化調查統計,以彌補統計資料不足,本項調查即依據該文化調查方案之規定辦理。

本部於民國八十年首次辦理「臺灣地區宗教團體調查」,係採分層抽樣方法,就已登記之十二種宗教,按宗教別抽出樣本寺廟(不含神壇)、教堂及教會數共1,841個團體,以蒐集臺灣地區各宗教之寺廟、教堂、教會等有關信仰性之設施、宗教教務、社會公益慈善、教化事業及文化活動情形等資料,供為政府規劃文化政策及宗教發展參考,並提供各界應用。本(八十一)年再度辦理是項調查,乃針對上年缺失與獲得資料加以檢討改進,除了增查樣本至2,014個團體之外,並修訂調查問項、取消神佛職及工作人員人事費的設算等,使更符合實際。惟上年母體資料臺灣省部分直接由臺灣省政府民政廳提供,本年則分別來自臺灣省各縣巿政府,其間產生若干差異。緣以省府對於教會、教堂總會已辦理設立財團法人登記者,其分會不管是否已在縣巿辦理登記,均予以納入母體範圍,至於縣巿政府對於未辦理設立登記之教會(堂)分會,因無是項母體資料紀錄,而造成少數遺漏。

貳、辦理情形及調查方法概述
(一)辦理情形
本調查由內政部統計處會同民政司負責策劃設計,而調查、督導、資料處理、統計分析及報告編布等則由統計處辦理;臺灣省政府民政廳、臺北巿及高雄巿政府民政局、臺灣省各縣(巿)政府民政局就適當人員遴選,負責調查工作之執行。本調查之實地訪查工作於民國八十一年五至六月間實施,針對臺灣地區登記有案之寺廟、教堂或教會為對象,並不包括成立社團法人或基金會從事社會福利工作的宗教團體。各宗教團體,悉依其當時辦理宗教別之歸屬,作為宗教別分類之標準,此或與實際教別有所出入,併此附帶說明。受訪者為寺廟或教堂(會)負責人或實際業務負責人員。由於各有關機關、工作人員之支持與合作,得以順利完成。調查資料經詳為審核後,以電子處理資料編製報表;本處編製統計結果表,撰寫統計提要報告及調查總報告。

(二)調查方法概述
 (1)調查區域範圍及對象
凡民國八十年十二月底臺灣地區包括臺灣省、臺北巿及高雄巿,經中央、省(巿)及縣(巿)主管機關依法核准設立登記之寺廟、教堂及教會。
 (2)本調查主要問項
1.一般概況︰a.成立(或設立)時間,b.信徒人數,c.宗教別, d.神(佛)職人員及工作人員數,e.會所所有權。
  2.經費來源與運用。
  3.宗教教務活動。
  4.文化活動概況︰a.辦理公益慈善事業活動,b.辦理社會服務措施,c.辦理文化康樂活動。
  5.對政府之期望及希望政府加強辦理之措施。
  6.其他。
 (3)調查資料時期
本調查以民國八十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為調查標準日,凡屬靜態資料以該標準日情況為準,動態資料以民國八十年一月一日至八十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之期間,或依調查表所定期間為準。
 (4)調查方法
本調查採派員實地訪問調查法,進行調查工作。
 (5)抽樣設計

1.調查母體︰本調查以民國八十年十二月底,臺灣地區經臺灣省各縣巿政府及臺北巿政府、高雄巿政府設立登記之寺廟、教堂及教會等宗教團體為母體資料檔。(截至八十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臺灣地區宗教團體數約有11,037個,其中臺灣省有10,265個,臺北巿有407個,高雄巿有365個)。

2.抽樣方法︰為分層隨機抽樣法,以臺北巿及臺灣省各縣巿為副母體,按宗教別共抽出寺廟、教堂及教會2,014個樣本。

叁、調查結果提要分析
本調查於民國八十一年五、六月間,就臺灣地區11,037個宗教團體,以分層隨機抽樣法抽出2,014個團體進行實地訪查,計回收有效調查表1,971份,回收率97.86%,較上年略增0.64個百分點,代表性相當高。其中以臺灣省回收率最高,達98.38%;臺北巿回收率96.82%次之;高雄巿回收率亦達96.43%。臺灣省部分縣巿回收率更高達100.00%。因此,就整體樣本回收情況言,成效甚為良好。

(一)一般概況

(1)現有寺廟教堂(會)數

總計11,037個,道教佔六成一,基督教佔一成七,佛教佔一成六,天主教佔 5.4%,其餘僅佔0.6%。其分布以東部地區平均每萬人口十二個寺廟教堂數為最多;南部地區以每二平方公里有一座寺廟教堂居首。

截至民國八十年底止,臺灣地區登記之寺廟、教堂(會)數總計11,037個,其中道教佔61.40%,基督教佔16.92%,佛教佔15.61%,天主教佔5.44%,其餘理教、天理教、軒轅教、天帝教、回教、巴哈伊教、一貫道及天德教等合計僅佔0.63%,比率很小。所有登記之寺廟、教堂(會)中屬宗教團體會員者7,118個,佔64.49%;非宗教團體會員者3,919個,佔35.51%。以各宗教別團體會員所佔比率觀察,天主教佔85.67%最多,基督教佔82.43%次之,佛教佔67.27%再次之,道教僅佔54.97%。

就統計區域觀察,臺灣地區各宗教團體分布,以南部區域(包括嘉義縣、巿,臺南縣、臺南巿,高雄縣、屏東縣、澎湖縣及高雄巿)4,691個最多,佔42.50%,平均每萬人口有7.74座寺廟、教堂(會);若以土地面積觀察,平均每百平方公里有47座寺廟、教堂(會),即每2.13平方公里有一寺廟、教堂(會)。中部區域(包括苗栗、彰化、南投、雲林各縣及臺中縣、巿)3,054個次之,佔27.67%,平均每萬人口有5.92座寺廟、教堂(會);每百平方公里有29座寺廟、教堂(會),即每3.45平方公里有一座寺廟、教堂(會)。北部區域(包括臺北、宜蘭、桃園、新竹縣,基隆、新竹巿及臺北巿)2,532個再次之,佔22.94%,平均每萬人口有2.90座寺廟、教堂(會);每百平方公里有34座寺廟、教堂(會),即每2.94平方公里有一座寺廟、教堂(會)。東部區域(包括臺東、花蓮縣)僅760個,佔6.89%;由於相對的較為地廣人稀,平均每萬人口有12.47個寺廟、教堂(會);每百平方公里僅有9座寺廟、教堂(會),即每11.11平方公里才有一座寺廟、教堂(會)。

(2)宗教團體組織型態
屬財團法人者佔27.2%,多為教堂、教會。未設立財團法人者佔72.8%,多為寺廟;其中屬管理委員會者佔54.3%,管理人制者佔43.1%,其他佔2.6%。

臺灣地區各寺廟、教堂(會)中,已設立財團法人者計3,007個,佔27.24%,其中臺灣省2,547個,佔84.70%;臺北巿269個,佔8.95%;高雄巿191個,佔6.35%。而未設立財團法人者共8,030個,佔72.76%;屬管理委員會制者4,361個,佔54.31%,屬管理人制者3,462個,佔43.11%,其他僅佔2.58%,多屬兼有兩種型態之混合制。

以地區觀察,臺北巿寺廟、教堂(會)屬於財團法人組織者比率較高,佔66.09%,高雄巿佔52.33%次之;臺灣省僅佔24.81%。復以宗教別觀察,除基督教、天主教、天理教、回教、巴哈伊教等教會、教堂,因受法律限制全為財團法人組織外,道教僅佔5.06%,佛教佔9.75%,比率均低。

(3)寺廟、教堂、教會會所權屬概況
佛教平均每會所土地面積五千平方公尺最多,每團體建物面積,佛教、基督教、天主教約在一千平方公尺上下,道教約七百平方公尺。土地自有率,基督、天主教佔逾九成;道、佛兩教佔逾八成。建物自有率,基督、天主教佔逾九成七;道、佛兩教佔逾八成八。

臺灣地區宗教團體會所土地面積總計為30,182千平方公尺,平均每會所2,730平方公尺,較上年減少9.90%;建物樓地板面積9,604千平方公尺,平均每會所870平方公尺,較上年增加11.54%。會所土地權屬,自有者佔82.18%,租用者佔10.63%,其餘7.20%為借用。建物權屬,自有者佔91.15%,租用者佔5.66%,借用者佔3.19%。唯以會所土地面積減少,建物面積增加觀察,未來宗教團體似有擴增建築物趨勢。以宗教別而言,道教團體會所土地面積計16,115千平方公尺,平均每團體2,378平方公尺,其中自有者佔82.05%,租用者佔9.55%,借用者佔8.40%;建物樓地板面積4,591千平方公尺,平均每團體677平方公尺,自有者佔88.52%,租用或借用者佔11.48%。佛教團體會所土地面積計8,643千平方公尺,平均每團體5,016平方公尺,自有者佔80.63%,租用或借用者佔19.37%;建物樓地板面積2,103千平方公尺,平均每團體1,168平方公尺,自有者佔88.29%,租用或借用者佔11.71%。基督教團體會所土地面積計3,010千平方公尺,平均每團體1,612平方公尺,自有者佔90.35%,租用或借用者佔9.65%;建物樓地板面積2,237千平方公尺,平均每團體1,198平方公尺,自有者佔97.52%,租用或借用者僅佔2.48%。天主教團體會所土地面積計1,611千平方公尺,平均每團體2,685平方公尺,自有者佔93.11%,租用或借用者佔6.89%;建物樓地板面積575千平方公尺,平均每團體958平方公尺,自有者佔97.14%,租用或借用者僅佔2.86%。

所有會所建築物的使用,有96.87%為寺廟教堂,講經堂佔18.08%,宿舍佔16.56%,康樂中心佔14.45%,圖書館室佔14.08%,其餘為幼稚園、育嬰堂等,其比率均與上年相近。

(4)各級人員及信徒人數
道教神職人員三十歲以下者佔1.8%,六十歲以上者佔47.0%,國(初)中以下程度者佔76.4%,顯示年齡高、教育程度低。基督教神職人員三十歲以下者佔24.0%,六十歲以上者佔13.0%,大專以上程度者佔41.2%,顯示年齡低、教育程度高。平均每萬人有29位神職人員,45位工作人員,及960位登記之信徒。

根據調查,臺灣地區宗教團體會所神職及工作人員總計152,702人,其中神職人員佔38.85%,工作人員佔61.15%,平均每萬人口有28.86位神職人員及45.43位工作人員。至於有登記的信徒人數有1,974千人,約佔臺灣地區人口數的一成,即平均每萬人口有960位,其中逾半數為道教信徒,其次為基督教信徒,有520千人,佔26.33%;再次為佛教信徒有253千人,佔12.82%;天主教信徒有154千人,佔7.80%,此四大宗教合佔總數之97.14%;其餘各宗教有登記的信徒人數僅佔總數之2.86%,比率甚低。以上數字與各寺廟、教堂(會)自行認定的信徒人數10,344千人,平均每2人就有1人為宗教信徒,頗有出入。

以性別看,在152,702位神職及工作人員中,男性佔69.81%,女性佔30.19%,其中神職人員59,321位,男性佔73.35%,女性佔26.65%;工作人員93,381位,男性佔67.57%,女性佔32.43%。觀察各寺廟、教堂(會)神佛職人員性別分佈情形,道教在31,640位神佛職人員中,男性佔89.35%,女性佔10.65%,約十比一;佛教在10,942位神佛職人員中,男性佔45.17%,女性佔54.83%,即十位神佛職人員中,女性已逾五位;基督教在12,893位神職人員中,男性佔63.96%,女性佔36.04%,約六與四之比;天主教在2,680位神職人員中,男性佔52.39%,女性佔47.61%,已近一比一。

以年齡層分析,神職人員中未滿三十歲者佔7.93%,三十至三十九歲者佔17.41%,四十至五十九歲者佔37.79%,而六十歲以上者佔36.87%。以各宗教別觀察,道教神職人員三十歲以下者佔1.81%,六十歲以上者佔47.01%;佛教神職人員三十歲以下者佔6.81%,六十歲以上者佔37.14%;基督教神職人員三十歲以下者佔23.96%,六十歲以上者佔 13.04%;而天主教神職人員三十歲以下者佔8.66%,六十歲以上者佔29.55%。

以教育程度觀察,神職人員國(初)中以下者佔58.88%,高中(職)者佔25.07%,專科及大學程度者佔13.88%,研究所者佔2.17%。其中道教之神職人員,國(初)中以下程度者佔76.37%,專科及大學以上者佔3.34%;佛教神職人員,國(初)中以下程度者佔63.03%,專科及大學以上者佔12.06%;基督教神職人員,國(初)中以下程度者佔21.56%,專科及大學以上者佔41.24%;天主教神職人員,國(初)中以下程度者佔14.55%,專科及大學以上者佔62.80%。

復以職務觀察,各宗教團體中主持人員約佔神職人員總數之18.42%,行政人員佔54. 46%,傳教人員則佔27.12%。其中道、佛兩教行政人員均約佔其神佛職人員之二成四,基督教佔13.62%,天主教佔9.21%。傳教人員中,道教僅佔其神佛職人員及工作人員總數之3.76%,佛教佔13.29%,基督教佔22.77%,天主教佔30.74%。

(5)宗教團體行政組織運作情形
全年寺廟以董(監)事會平均召開4.4次最多,平均出席率八成七最高;教堂、教會以執事會召開9.7次最多,平均出席率則以董(監)事會八成八最高。

臺灣地區各寺廟團體八十年全年平均召開董(監)事會4.39次,平均出席率達87.24%,尤以佛教團體平均出席率93.84%較為突出。管理委員會年平均召開3.77次,平均出席率約八成三。至於信徒及信徒代表大會年平均召開次數均約1.3次,平均出席率在七成五左右。各教堂及教會團體全年平均以執事會召開9.70次最多,董(監)事會、會友(教徒)大會及會友(教徒)代表大會平均都在3至4次之間;平均出席率除會友(教徒)大會未達七成外,餘均在八成以上,董(監)事會更高達八成八,而以天主教平均出席率91.16%為最高。至於年議會(常年大會)平均召開1.1次,平均出席率約七成九。

(6)寺廟團體奉祀對象尊數及寺廟、教會(堂)擁有法器文物數
寺廟主神五尊以上者,道教佔逾四成;單一主神者,佛教佔四成。臺灣地區平均每萬人持有樂器52件、法器68件、經典201種、雕刻69件及書畫20件。其中以南部地區為最,均較平均數高出甚多。各項法器文物平均每團體擁有數則以佛教最高。

臺灣地區8,548個寺廟團體,主要奉祀或膜拜對象,以五尊以上者最多,佔37.54%,次為單一主神者,佔34.80%,陪祀對象以0至四尊者最多,佔41.80%。

以宗教別觀察,道教6,777個團體中,主神在五尊以上者佔40.55%,為各宗教之冠;主神一尊者也佔約三分之一。佛教1,723個團體中,有40.28%屬於主神一尊者;主神五尊以上者也逾四分之一。至於陪祀對象0至四尊者,佛、道兩教均多,分別佔53.22%及42.89%;而二十尊以上者,道教佔一成八,佛教佔一成二。

就各寺廟、教堂(會)團體擁有的法器和文物觀察,總數頗為可觀,平均每團體擁有樂器9.62件,法器12.73件,經典37.35種,雕刻12.87件,書畫3.63件。其中均以佛教每團體所擁有之數量最多,分別為樂器11.4件,法器27.32件,經典101.30種,雕刻36.94件,書畫7.45件。如以臺灣地區平均每萬人持有數觀察,則分別為樂器51.67件,法器68.34件,經典200.53種,雕刻69.12件,書畫19.51件;其中又均以南部地區所佔最高,分別為樂器73.02件,法器113.21件,經典331.09種,雕刻144.62件,書畫30.35件。如此內容豐富且數量龐大之法器文物,不僅表現各宗教歷史傳承,且在我國文化發展上具有重大意義。尤其對於百年以上的古廟,其器物的保存與維護更值得政府加以重視。

(二)宗教教務活動
(1)寺廟一般性宗教活動
全年寺廟宗教活動以弘法消災祈福法會辦理次數較多,平均每團體年辦理1.3次,每次參加人數近500人;次為主祀對象誕辰、慶典活動,多為道教團體所辦,平均每團體年辦理1.2次,每次參加人數逾900人。

觀察民國八十年全年,臺灣地區一般性寺廟重要宗教活動,以弘法消災祈福法會辦理次數最多,為14,590次,平均每團體年辦理1.32次,平均每次參加人數489人。其中佛教團體年平均辦理次數4.54次,平均每次參加人數517人。道教辦理是項活動全年達6,457次,平均每團體年辦理0.95次,平均每次參加人數448人;其次主祀對象誕辰、慶典活動全年為9,797次,平均每團體年辦理0.88次,平均每次參加人數870人;其中道教佔86.03%,平均每團體年辦理1.24次,平均每次參加人數達915人;佛教佔12.88%,平均每團體年辦理0.73次,平均每次參加人數604人。此外,普渡、祭祀、齋醮,拜斗及進香三種活動則以道教為主,辦理情形依次為普渡、祭祀、齋醮6,505次,平均每團體年辦理0.96次,每次參加人數為547人;拜斗全年辦理3,995次,平均每團體年辦理0.59次,每次參加人數為260人;至於進香活動,全年辦理4,188次,平均每團體年辦理0.62次,平均每次參加人數401人。

以地區別言,上述一般性寺廟重要宗教活動中,較具祭典儀式者,如弘法消災祈福法會及拜斗等,以北部區域所辦較多,前者平均每團體年辦理2.62次,平均每次參加信眾591人;後者平均每團體年辦理1.13次,平均每次參加信眾300人。主祀對象誕辰、慶典及普渡、祭祀、齋醮等活動,多集中於中、南部區域,前者平均每團體均年辦理一次以上,後者每團體平均三年辦理二次;至於進香活動,則以南部地區平均每團體兩年辦理一次較多。

(2)特殊性宗教活動
曾辦理建醮活動道教團體約佔三成,平均每次參加3,680人次,舉行天數四天,角頭範圍二個鄉鎮,預計下次在五年內辦理者佔28.0%,二十年後辦理者五成。

有關寺廟特殊性宗教活動,本次仍以道教連莊性建醮活動,觀察其最近一次活動情形及未來動向,結果顯示曾辦理之團體數為2016個,佔道教總數的29.74%。由於辦理建醮活動所需花費金額及投入的人力均相當龐大,舉行天數少則一天,多者七天,以臺灣地區總計平均為四天;參加角頭範圍少則一個鄉鎮,多則五、六個鄉鎮,平均為二個鄉鎮;平均花費金額244萬元,顯示規模相當龐大;每次參加信眾人數平均為3,680人。連莊性建醮活動通常一團體要隔數年至數十年才能舉辦一次,而其決定方式,以祈求神明指示者為多;在2,164個預計未來可能辦理建醮活動的團體中,以擲筊杯決定者739個團體,占卜決定者45個團體,以扶乩決定者148個團體,三者共佔43.07%;而以會議方式決定者,有信徒(代表)大會決定者419個團體,管理委員會決定者320個團體,董監事會決定者32個團體,三者共佔35.63%;其餘461個團體屬其他或尚未決定。至於預計辦理時間在未來五年內者有608個團體,佔28.09%;五至十年內者275個團體,佔12.70%;十至二十年者196個團體,佔9.05%;而二十年以上才辦理者為1,085個團體,佔50.13%,顯示建醮活動需耗費大量人力、物力與財力,辦理不容易。

(3)教堂教會重要活動
經常性者以基督教之禮拜、天主教之彌撒活動為最多,平均每團體每週辦理均超過一次;其次為經常性查經活動,平均每團體每月辦理二至三次。非經常性者,以靜思祈禱及教義研習為多,前者以基督教平均每團體年辦理十五次較多,後者以天主教平均每團體年辦理近十次為首。

臺灣地區所有教堂及教會重要活動中,經常性者,除了基督教之「禮拜」活動平均每團體年辦理63.01次,平均每次參加人數122人之外,天主教的「彌撒」活動,平均每團體年辦理67.80次;平均每次參加人數為56人。以上活動已超過每週一次的標準。其次經常性查經活動,基督教平均每團體年辦理41.67次,平均每次參加教徒32人;天主教平均每團體年辦理21.44次,平均每次參加教徒28人。

非經常性之教會活動中,較常辦理者為靜思祈禱活動,多為基督教及天主教所辦,其中基督教平均每團體年辦理14.84次,平均每次參加教徒約33人;天主教平均每團體年辦理11.30次,平均每次參加教徒約24人。其次為教義研習,為各教堂、教會團體均有之活動,其中基督教全年辦理9,078次,平均每團體年辦理4.86次,平均每次參加教徒44人;天主教全年辦理5,679次,平均每團體年辦理9.47次,平均每次參加教徒31人。

(三)宗教團體出版刊物概況
有出版刊物者逾一成,出版刊物七成一為對內發行,二成九對外發行;主要刊物性質屬綜合性者佔53.3%,宣導性者佔29.1%,通訊性者佔10.9%,知識性者佔5.2%。發行份數多在1,000份以下,約佔八成。

依據調查資料顯示,臺灣地區宗教團體有出版刊物者佔11.26%,未出版刊物者佔88.74%。四大宗教中,基督教有出版刊物者佔41.78%,天主教有出版刊物者佔11.83%,而道教僅佔3.23%。就出版刊物種類觀察,所有1,928種刊物中,對內發行者佔71.16%,對外發行者佔28.84%;道、佛兩教出版刊物著重對外發行,分佔76.95%及55.07%;而基督、天主兩教則偏向對內發行,分佔86.28%及78.72%。就臺灣地區宗教團體發行刊物性質觀察,以綜合性刊物佔53.32%最多,次為宗教宣導性刊物佔29.05%,再次為通訊性刊物佔10.89%,至於知識性刊物僅佔5.24%。就出版刊物份數言,發行刊物在1,000份以下者佔79.67%,1,000至4,999份者佔8.51%,而10,000至49,999份者佔7.99%。四大宗教中,基督教發行1,290種刊物,出版1,000份以下者佔91.71%;而道、佛兩教515種刊物中,以出版1,000份以下佔52.81%最高;天主教94種刊物中,1,000份以下所佔比率亦達78.72%。

以出版刊物週期言,屬週刊者863種佔44.76%最多,其中96.63%為基督教團體所出版。屬月刊者327種佔16.96%次之,亦以基督教所出版者比率較大,佔63.30%。屬不定期(其他)刊物有274種佔14.21%再次之,其中85.40%屬佛、道兩宗教團體所出版;而年刊也佔9.49%。整體而言,短期性刊物,如週刊、半月刊、月刊、雙月刊、季刊等偏重於綜合性報導,約佔六成;不定期刊物類,多宗教宣導性,約佔四成六;年刊則以知識性佔三成六居首。

(四)宗教團體經費來源及用途
(1)經費來源
全年經費收入約新臺幣20,915百萬元,其中道教佔約五成四,其來源約六成屬私人及會員捐(補)助收入,服務收入約佔二成,其餘為財產所得及其他收入。

臺灣地區宗教團體全年經費收入約新臺幣20,915百萬元。其來源包括私人及會員捐(補)助收入11,965百萬元,佔57.21%;服務收入4,296百萬元佔20.54%;財產所得982百萬元,佔4.69%;其他收入3,672百萬元佔17.56%。以宗教別言,在20,915百萬元經費收入中,道教佔54.28%,平均每團體全年收入167.5萬元;佛教佔23.61%,平均每團體全年收入286.4萬元;基督教佔16.19%,平均每團體全年收入181.4萬元;天主教佔5.49%,平均每團體全年收入191.3萬元;其餘各宗教合計僅佔0.43%。以經費來源結構分析,道、佛兩教各項收入的比率均極接近,主要以私人及會員捐(補)助收入為主,分別佔58.62%及52.18%;基督、天主兩教本年收入結構差異較大,前者以私人及會員捐(補)助收入為大宗,佔七成二;後者以服務收入為主,佔六成二。

以統計區域觀察宗教團體經費來源結構,顯示私人及會員捐(補)助收入,有由北部、中部、南部、東部區域遞增情形,分別佔49.36%、59.70%、61.17%及74.16%;而服務收入反呈遞減情形,依次為31.06%、20.73%、10.92%及3.21%。此現象或與區域經濟開發程度及地方民俗風情有關。

(2)經費用途
全年經費支出為17,210百萬元,道教佔約五成三;其用途,設備購置費佔二成九,人事費支出佔二成,行政業務費及捐(補)助支出各佔一成七,其他支出佔一成八。

臺灣地區宗教團體全年經費支出為17,210百萬元,其用途包括人事費3,386百萬元佔19.67%,設備購置費4,927百萬元佔28.63%,行政業務費2,915百萬元佔16.94%,捐(補)助支出2,888百萬元佔16.78%,其他支出3,094百萬元佔17.98%。以宗教別觀察,在17,210百萬元經費支出中,道教佔52.57%,平均每團體支出133.5萬元,佛教佔23.28%,平均每團體支出232.5萬元;基督教佔17.88%,平均每團體支出164.8萬元;天主教佔5.81%,平均每團體支出166.5萬元;其餘各宗教僅佔0.46%。以經費用途結構分析,四大宗教在人事費支出比率以天主教佔48.42%居首,基督教佔34.62%次之,道教佔 14.59%再次之,佛教佔12.66%最小。就行政業務費支出比率看,以基督教之20.22%最高,天主教14.96%最低,差距不大。而就捐(補)助支出比率看,以佛教之25.47%較高,天主教僅佔7.43%,其餘均在平均數之16.78%上下。

(五)文化活動概況

(1)辦理社會服務概況

以辦理家庭服務的團體最多,佔10.7%,提供服務達10萬人次;其次為康樂中心約佔9.8%,服務約29.0萬人次;再次為心理輔導約佔9.6%,服務約12.1萬人次;圖書館服務佔9.4%,服務約60.1萬人次。

臺灣地區11,037個宗教團體,一年來辦理社會服務方面,平均每宗教團體提供服務為188人次。以四大宗教觀察,基督教、佛教及天主教本年平均每團體提供服務,分別為382人次、374人次及350人次,均極接近。道教則僅60人次最少。就服務類別觀察,平均有辦理社會服務項目之團體比率接近或超過一成者,計有家庭服務、康樂中心、心理輔導及圖書館四種;其中各宗教以辦理家庭服務所佔比率最高,佔10.68%,服務達10萬人次;其中以基督、天主兩教團體辦理比率較大,分佔36.69%及36.00%,服務達7萬人次。其次有辦理康樂中心服務之團體佔9.77%,服務約29.0萬人次;四大宗教中以基督教有辦理團體之比率15.96%最高,而提供服務則以道教之13.8萬人次最多。至於心理輔導之服務,全臺灣地區宗教團體有辦理者為9.59%,服務約12.1萬人次,其中以基督教佔36.37%及服務6.3萬人次最高;道教在這方面的服務較少,有辦理之團體僅佔1.33%,服務僅1.2萬人次。而有辦理圖書館服務的團體佔總數之9.41%,服務對象約60.1萬人次。

其次較值一提者,依各宗教性質之不同,所辦理之社會服務類別,除了上述項目外,有辦理托兒所者,天主教佔18.00%;有辦理語文技藝訓練服務者,基督教佔14.73%,有辦理山地及偏遠地區服務者,基督教佔11.62%,天主教佔10.50%;有辦理學生及婦女宿舍者,天主教佔10.17%;而辦理監獄罪犯心理輔導者,天主教佔10.17%,基督教佔10.02%。此均足以顯示基督教、天主教因組織結構較為健全,對於辦理社會服務方面,較具普遍性。

(2)辦理公益慈善活動概況

活動支出金額計約1,570百萬元,其中以貧民、災民急難救濟者佔38.4%最高,冬令救濟佔13.2%次之。

臺灣地區宗教團體辦理公益慈善活動一年支出金額約為1,570百萬元,其中道教佔45.59%,平均每團體支出10.6萬元;佛教佔35.95%,平均每團體支出32.8萬元;基督教佔14.60%,平均每團體支出12.3萬元;天主教佔2.78%,平均每團體支出7.3萬元;其餘各宗教比率均甚低,共佔1.08%。各項慈善活動中,以貧民、災民急難救濟金額603百萬元佔全部之38.36%比率最高,參與者高達304萬人次;其次為冬令救濟208百萬元佔13.23%,參與者有35.7萬人次;協助地方建設捐助經費為194百萬元佔12.35%;義診、醫療補助金額有170百萬元,佔10.84%,受惠者達41.5萬人次。

以宗教別觀察,道教在716百萬元公益慈善活動經費中,用於貧民、災民急難救濟的比率佔29.28%,平均每團體支出3.1萬元;用於協助社區建設捐助經費者佔21.56%,平均每團體支出2.3萬元;用於冬令救濟方面佔17.82%,平均每團體支出1.9萬元。佛教在565百萬元公益慈善活動經費中,用於貧民、災民急難救濟的比率佔47.20%,平均每團體支出15.5萬元;義診醫療補助佔22.78%,平均每團體支出7.5萬元;冬令救濟佔11.24%,平均每團體支出3.7萬元。基督教在229百萬元公益慈善活動經費中,用於貧民、災民急難救濟的比率佔47.26%,平均每團體支出5.8萬元;慰問探(拜)訪活動佔16.58%,平均每團體支出2.0萬元;捐贈獎學金佔10.17%,平均每團體支出1.2萬元。天主教在44百萬元公益慈善活動經費中,用於義診、醫療補助者佔32.68%,平均每團體支出2.4萬元;貧民、災民急難救濟的比率佔23.11%,平均每團體支出1.7萬元;慰問情]拜)訪活動佔 21.98%,平均每團體支出1.6萬元;其他各項比率較少。顯示各宗教對於貧民、災民急難救濟多列為首要公益慈善活動項目,至於其他各項活動均能一本宗教的特性,配合實際需要,靈活運用,發揮其應有的功能。

(3)辦理文康活動概況
全年共辦理10萬5千次,參與者逾1千3百萬人次;其中辦理次數基督教佔約六成七,平均每團體辦理38次,項目大多為團契、婦女會、青年(女青年)會。參與人次則道教佔逾半數,平均每團體每次參與逾300人次;多偏向於傳統戲曲表演與電影欣賞;佛教則仍較多辦演講會。

臺灣地區宗教團體一年來文康活動共辦理105,394次,平均每團體辦理9.55次,其中基督教佔67.10%,平均每團體辦理37.88次;道教佔19.90%,平均每團體辦理3.09次;佛教佔7.11%,平均每團體辦理4.35次;天主教佔4.92%,平均每團體辦理8.65次;其他各宗教僅佔0.97%。唯以參與者計算,全年達1,307萬人次,各宗教平均每次參加人數為 124人;其中道教所辦之各項活動,參與人次佔總數之51.99%,平均每團體每次參與324人次;佛教佔21.72%,平均每團體每次參與379人次;基督教佔21.10%,平均每團體每次參與39人次,天主教佔2.14%,平均每團體每次參與54人次。

以宗教別觀察全年辦理各項文康活動情形,道教在20,974次中,以傳統戲曲表演佔34.30%最高,總觀賞數達240萬人次;其次為電影幻燈片欣賞佔31.05%,總觀賞數達190萬人次;而在1,701次民俗活動中,參與者達136萬人次之多。佛教在7,491次中,以辦理演講會佔30.15%較高,聽眾達126萬人次;電影幻燈片欣賞佔11.05%次之,觀賞數為38萬人次;傳統戲曲則佔10.27%再次之,約30萬人次。基督教在70,719次中團契(生活團)佔38.23%最多,平均每團體辦理14.48次;婦女會活動佔24.75%次之,平均每團體辦理9.38次;青年(女青年)會佔18.97%再次之,平均每團體辦理7.19次;天主教在5,188次中,以青年(女青年)會佔30.10%最高,平均每團體辦理2.60次;團契(生活團)佔28.01%次之,平均每團體辦理2.42次;顯見各宗教在文康活動方面均各具特色。

(六)對政府之期望及希望政府加強辦理之措施
道、佛兩教以期望政府加強舉辦宗教團體聯誼活動者最多,分佔六成八及五成九;天主、基督兩教則期望將宗教課程納入各級學校課程,分佔七成五及六成七。

臺灣地區宗教團體期望政府加強辦理之措施,以加強舉辦宗教聯誼活動者所佔之比率最高,佔62.72%,其次為擴大績優宗教團體獎勵措施,佔42.18%,再次為宗教課程納入各級學校課程佔38.84%。以宗教別觀察,四大宗教中,道、佛兩教均以期望政府加強舉辦宗教團體聯誼活動所佔比率最大,分別為67.94%及58.97%;基督、天主兩教則以宗教課程納入各級學校課程為首,各佔67.33%及75.17%。其次佛教各有四成一希望政府將宗教課程納入各級學校課程及擴大績優宗教團體獎勵措施;道教有四成七希望宗教課程納入各級學校課程,有四成三期望政府擴大績優宗教團體獎勵措施;基督教團體則有五成希望政府加強舉辦宗教團體聯誼活動,三成七希望政府協助租借辦理活動場地;而天主教團體則有五成三期望政府加強舉辦宗教團體聯誼活動,三成三期望政府擴大績優宗教團體獎勵措施。

(七)未來發展意向
道教以改善或增設各項設備為主,佔50.3%。佛教、基督教及天主教則以對外宣教、淨化世道人心為主,分別佔58.9%、70.7%及69.5%;其次均為擴大社會服務層次,道、佛、基督及天主教分別佔44.4%、42.3%、70.4%及61.2%。

臺灣地區宗教團體對其未來發展意向,仍以改善或增設各項設備比率最大,佔51.19%,其次為擴大社會服務層次佔49.55%,再次為對外宣教,淨化世道人心,佔48.54%。以宗教別觀察,道教以改善或增設各項設備列為首要,佔50.30%。佛教、基督教及天主教則希望未來能加強對外宣教,淨化世道人心,分別佔58.91%、70.65%及69.50%。此外道、佛兩教對於擴大社會服務層次方面,分別佔44.37%及42.31%;基督教及天主教也分別佔70.43%及61.17%。對於加強宗教教義研究方面,基督及天主教也分別佔55.44%及53.00%,比率均很高。

(八)研析意見
(1)凡未設立登記之宗教團體,如績效良好,宜協助其成立基金會,辦妥財團或社團法人登記

自民國七十三年一貫道解禁以來,辦理設立登記之團體,至七十九年僅31家,八十年略增2家。據七十九年一貫道總會道務統計,其先天大廟計60家,公共佛壇10,211家,家庭佛壇更高達17,797家。如此龐大組織,一方面基於未解禁前的隱密性造成,解禁後卻又礙於相關法規限制,如建築法令等,無法辦理合法寺廟登記。對於一貫道廟宇講堂,欲於短期內變更既成事實,恐非易事,且意願也不高。不如根據教堂、教會方式,對於不會造成居住安寧困擾的場所,協助其成立基金會,辦妥財團或社團法人登記,使其合法化,當有助於推動社會風氣改善。

(2)正視宗教團體會所土地面積減少狀況,以維護多數信徒活動空間
近年來政府推動各項公共建設,徵收不少民間私有土地,宗教團體用地自也不例外;根據調查資料顯示,八十年底臺灣地區寺廟、教堂(會)土地面積總計30,182千平方公尺,平均每團體土地面積2,730平方公尺,較上年減少約一成;而建物樓地板面積,八十年底總計9,604千平方公尺,平均每團體870平方公尺,較上年之780平方公尺增加11.54%。而宗教團體的發展也隨著政治因素、社會結構、經濟條件的改善,一日千里。宗教團體會所土地不增反減,會所重修整建,趨向華麗壯觀;建築面積逐漸擴張,朝向多層的高處發展;有登記的信徒人數與日俱增,未來宗教團體活動場所將日趨縮小,此種現象值得注意。

(3)鼓勵寺廟、教堂附設圖書館、閱覽室,供民眾借閱讀書,以加強社會教化功能
根據調查資料顯示,八十年全年宗教團體有辦理圖書館服務者,已不足一成,較上年減少約三個百分點;服務約60萬人次,也較上年減少約一成。究其原因,或由於信教者眾,硬體設施不敷應用,而變更原有圖書館用途;亦有因館內藏書不足,利用者少而關閉者,殊屬可惜!目前政府出版品,或民間圖書主動免費提供宗教團體圖書館典藏者不多,可鼓勵宗教團體加強圖書蒐集,嘉惠當地民眾,俾提升寺廟、教堂社會教化功能。

(4)繼續獎勵宗教團體辦理托兒所、養老院等社會服務工作,因應職業婦女及老人的需要
宗教活動已於一般民眾在日常生活中,以及政治、經濟、社會等各層面,產生緊密而不可分的關係。近年來由於工商服務業的蓬勃發展,小家庭撫養幼兒成為婦女參與勞動就業巿場的難題;而老年人口的不斷增加,也成為社會的一大負擔。根據調查資料顯示,各宗教團體有辦理托兒所者,佔3.68%,約為全國已登記育幼機關及托兒所之一成;提供服務僅4萬餘人次。若以八十年全國已登記托兒所收托人數約25萬人,佔162萬0至四歲幼兒之一成五觀察,民眾對托兒所迫切需要。而六十五歲以上老年人口,約佔總人口之6.2%,達134萬餘人;據八十年老人狀況調查資料顯示,老人將安養機構視為理想居所者,約有5萬4千人;唯與我國現有安養院所能容納人數9,940人比較,相距甚遠。故為結合宗教力量投入社會服務工作,繼續獎勵宗教團體辦理托兒所、養老院等社會服務,以因應職業婦女及老人的需要,不失為一可行的方向。

(5)獎勵宗教活動、提倡民間藝術,以保存傳統文化,淨化世道人心
根據調查資料顯示,八十年宗教團體各項文康活動辦理較多者,仍為團契(生活團)、青年(女青年)會、婦女會及電影、幻燈片欣賞等大眾化活動,對於民俗活動平均五個團體才有一個年辦理一次,才藝競賽更是十四個團體才有一個辦理,琴棋書畫攝影則更少。至於音樂會、舞臺劇(話劇表演)、舞蹈表演等仍不多見,甚有減少趨勢。在當前工商社會,若干傳統民間藝術,常賴宗教慶典活動加以保存與發揚;從歷史的軌跡觀察,可以瞭解社會愈進步,傳統民間藝術也愈精緻化,一些粗俗不合時宜的祭典儀式,也會自然淘汰,而其傳承延續仍有賴於各方的支持。故獎勵宗教活動、提倡民間藝術,不僅可發揚保存傳統文化,並可作好社會教化工作,淨化世道人心

(6)瞭解不同宗教團體意見,發揮宗教力量,以改善社會風氣
就各宗教觀察,道、佛兩宗教較期望政府加強舉辦宗教團體聯誼活動比率,分佔六成八與五成九;其次為擴大績優宗教團體獎勵措施分佔四成七與四成一。對於宗教課程納入各級學校課程、協助與國外宗教團體聯誼及協助租借辦理活動場地比率則較低。反觀基督、天主兩教期望政府將宗教課程納入各級學校課程比率較高,分佔六成七與七成五;也相對的希望政府協助租借辦理活動場地。

對其未來發展方向言,道教較強調擴充寺廟之土地及建築物,其比率佔三成六;開拓經費來源佔三成九。對外宣教淨化人心與宗教教義研究比率則較低。反觀基督、天主兩教則以擴大社會服務層次比率較高,分佔七成一與六成一;加強對外宣教淨化人心比率均佔七成左右;宗教教義研究比率分佔五成五與五成三。

綜上所述,政府應多瞭解各宗教的意見,加強彼此之溝通,以使宗教發展正常化,並發揮宗教力量,共同致力於改善社會風氣。(編按︰原文附有表格多種,此處從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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ㄅㄛˋ ㄧㄤ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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