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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定業

[佛光大辭典]

「定業」之對稱。善惡業中,受果與否尚未決定,或決定受果而未決定其時者,稱為不定業。與定業相較,不定業概屬輕業。(參閱「定業不定業」3182) p9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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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學大辭典(丁福保)]
二業

(名數)一引業,於六趣各有總別之二報,假如人趣彼此各具六根,彼此受共同之果報,是總報也。如人人異其壽夭醜美強弱貧富,是別報也。其引發總報之業,名為引業。二滿業,其成滿別報之業,名為滿業。見俱舍論十七。

又定不之二業:一定業,定受苦樂之二報者,此中有順現業之三種。二不定業。不定受果報者。見瑜伽論九,法華玄贊十。

又黑白之二業:一黑業,可感穢惡不淨之苦果者。二白業,可感淨妙清白之樂果者。見智度論九十四,玄義二上。

(名數)一引業,二滿業。六趣各有總別之二報,例如人趣上自一人下至賤民,同一人趣之果報為總報,其中根有利鈍,形有好醜,福有多少等,人人各異,謂之別報,引發其總報之業因,謂之引業,成滿其別業之業因,謂之滿業。見俱舍論十七。

又一、善業,為五戒十善等善道之所作而能感善趣之樂果者。二、惡業,為五逆十惡等罪惡之所作而能引惡趣之苦果者。見俱舍論十七。

又一、助業,善導所立五正行中前三後一之四業,能資助往生之業者。二、正業,五正行中第四之稱名正為往生之正因者。觀經散善義曰:「又就此正中復有二種:一者心專念彌陀名號,行住坐臥,不問時節久近,念念不捨者。是名正定之業。順彼佛願故。若依禮誦等即名為助業。」


五業

(名數)四業與前同,第五一字業。是日本智證更置尊修一字頂輪王經之學生也。

(名數)五種之業也。有四種:(一)順現法受業,順次生受業,順後次受業,時分不定異熟定業,時分不定異熟不定業也。大毘婆沙論第一百十四曰:「復有餘師,說五種業。謂順現法受業,順次生受業,順後次受業,各唯一種。順不定受業中復有二種:一異熟決定,二異熟不決定。」即是。又出俱舍論第十五順正理論第四十等。(二)取受業,作用業,加行業,轉變業,證得業也。大乘阿毘達磨雜集論第七曰:「取受業者,謂眼等能見色等。作用業者,謂地等能任持等。或復諸法自相所作。謂所有色,質礙變壞。如是等。加行業者,謂意解為先,起身業等。轉變業者,謂金師等,造莊嚴具等。證得業者,謂證得聖道等涅槃等。」即是。又出大乘阿毘達磨集論第四等。(三)救濟災橫之業,救濟惡道之業,救濟行非方便之業,救濟行身見之業,救濟乘之業也。梁譯釋大乘論卷十曰:「復次,諸佛法界恒時應見有五業:一、救濟災橫為業,由唯現盲聾狂等疾惱災橫能滅除故。二、救濟惡道為業,從惡處引拔安立於善處故。三、救濟行非方便為業,諸外道等加行非方便,降伏安立於佛正教故。四、救濟行身見為業,為過度三界,能顯導聖道方便故。五、救濟乘為業,諸菩薩欲偏行別乘,未定根性聲聞,能安立彼為修行大乘故。」即是。是與往生論三種隨便菩提門之法,似開合不同。又出梁譯攝大乘論釋第十五等。(四)身業、口業、意業、智業、方便智業也。天親之往生論曰:「如向所說身業、口業、意業、智業、方便智業,隨順之法門故。」往生論註卷下釋之,謂身業為禮拜,口業為讚嘆,意業為作願,智業為觀察,方便智業為迴向。此五種之業和合。則是隨順往生淨土之法門,自在之業成就。又出往生論註記第五等。


八業家

(流派)俱舍宗以三時業為四業,四業復各開為二業,立為八業,故稱為八業家。即順現業,順生業,順後業三者,各開為時報俱定業,時定報不定業二種,順不定業開為報定時不定業,時報俱不定業二業,故合成八業也。


六業

(名數)五趣之業與不定業也。一地獄業,為十惡業之上品者。二畜生業,為十惡業之中品者。三餓鬼業,為十惡業之下品者。四人業,為散善之下者。五天業,散善之上者,感欲界之六天,八禪定業,感色無色界之八天處。六不定業,微善下惡,受業不定者。見成實論六業品,大乘義章七。

(名數)日本叡山所學之課業。一止觀業,習法華之經疏也。二大日業,習大日經之經疏也。三金頂業,習金剛頂經之經釋也。四蘇悉業,習蘇悉地經之經記也。五一字業,習一字頂輪王經之經釋也。六瑜祇業,習瑜祇經之經記也。初傳教立止觀遮那二業,於遮那業中攝大日業等諸業,後來漸分業於遮那業中,開五課焉。


定業

(術語)定受生死苦果之定業因也。此有善惡之二,善之定業,定受樂果,惡之定業,定受苦果。又善惡之定業,各有三種,於造善惡業之生,直感苦樂之果,為順現受業。隔一世而感其果,為順生受業。隔二世以上而感其果,為順後受業。已上皆為定業中之差別,此外善惡皆有不定業之一種,業力微弱,不必感果也。因而通為四業。

又(術語)念佛四業之一。對於散業而言。坐禪入定而觀佛也。往生要集下曰:「定業謂坐禪入定觀佛。」


決定業

(術語)對於不定業而言。略稱為定業。見定業條。


[佛光大辭典]
八業

謂於善惡之異熟業,依時之定、不定及果之定、不定所分別之八種業。即於順現業有時果俱定與時定果不定,於順生業、順後業亦各有如上之二種,合為六業;加不定業亦有時不定果定與時果俱不定二種,合為八業。持此說者,俱舍論之註釋者稱為八業家。(參閱「定業不定業」3182) p299


三決定業

又作三時業、三報業。指決定受異熟果時分之業。此係俱舍論卷十五所說。即:(一)順現法受業,略稱順現業。此生造作增長,於此生受異熟果之業。(二)順次生受業,又作順次業、順生業。此生造作增長,於第二生受異熟果之業。(三)順後次受業,又作順後業。此生造作增長,於隔二世以上受異熟果之業。〔瑜伽師地論卷九、阿毘達磨順正理論卷四十〕(參閱「定業不定業」3182) p554


不增長業

「增長業」之對稱。指不故思業與故思業中,受他人之強制或由於無智所造之輕業。此業多有追悔等之心而不熏增業種子,故稱不增長業。又不決定招感異熟果,故為不定業。(參閱「故思業」3826) p996


五業

(一)據大毘婆沙論卷一一四載,隨受報之遲速分為五種:(一)順現法受業,即於現在作業現生受報。(二)順次生受業,即於現生作業來生受報。(三)順後次受業,即於第三生以後受報。(四)時分不定異熟定業,即僅知何果而不知何時受報。(五)時分不定異熟不定業,即不知何果亦不知何時受報。〔俱舍論卷十五、順正理論卷四十、俱舍論光記卷十五〕

(二)據大乘阿毘達磨雜集論卷七之說,五業分為:(一)取受業,謂眼等能見色等。(二)作用業,謂地等能任持等,或復諸法自相所作,謂所有色質礙變壞等。(三)加行業,謂意解為先,起身業等。(四)轉變業,謂金匠等造莊嚴具等。(五)證得業,謂聖道等證涅槃等。〔大乘阿毘達磨集論卷四、雜集論述記卷八〕

(三)據玄奘所譯攝大乘論本卷下之說,諸佛法界於一切時能作五業,即:(一)以救濟一切有情災橫為業,有情作種種不善業,招感盲聾、瘋狂等疾惱災橫,若得暫見佛時,便能獲得救濟,則盲者得視,聾者得聞,狂者心正。(二)以救濟惡趣為業,眾生因造惡業,墮落惡趣,佛以大慈大悲,救拔有情出離不善之三惡趣,而安立於人、天之善處。(三)以救濟「非方便」為業,方便即解脫之方法;外道所行之苦行,如持守牛戒、狗戒等,不能出離三界,稱為非方便。佛令諸外道捨離非方便而求解脫之行,安立於如來之教法中。(四)以救濟薩迦耶見為業,薩迦耶見即身見,於三界流轉之眾生妄認五蘊和合之生命現象為恆存之自我。佛欲救濟我執之有情,遂授與能超三界之無我正道,使有情破除虛偽不實之身見,超出三界。(五)以救濟乘為業;乘,此處指二種佛教之修行者,一為欲退菩薩道之修行者,二為徘徊於大小乘之「不定種姓諸聲聞」。第一種人見眾生難度,菩薩道難行,而欲從菩薩道退出,趣入其餘小乘之菩薩。第二種人雖有大乘種姓,卻發狹小心。針對此二種修行者,佛憐愍之而為其說一乘法,令退心之菩薩不退,不定之聲聞迴小向大,修行大乘之法門。〔梁譯攝大乘論卷下、梁譯攝大乘論釋卷十五、唐譯攝大乘論釋卷十〕

(四)為世親之往生論所說之身業、口業、意業、智業、方便智業。(一)身業,即禮拜。(二)口業,即讚嘆。(三)意業,即作願。(四)智業,即觀察。(五)方便智業,即迴向。此五業和合,則為隨順往生淨土之法門,自在之業成就。〔往生論註卷下、往生論註記卷五〕 p1166


五種故思

經過思惟所造之故思業分為五種,即:(一)他所教敕之故思業,謂自己雖不欲作,但由他人之強制,發起故思,行不善業。(二)他所勸請之故思業,謂自己雖不欲作,但因他人之勸請與引導,而執為自己之利益,發起故思,行不善業。(三)無所了知之故思業,謂無得失之分別,亦無所執著,隨欲所作,發起故思,行不善業。(四)根本執著之故思業,謂由貪瞋等諸不善根纏蔽其心,猛利執著,發起故思,行不善業。(五)顛倒分別之故思業,謂由顛倒妄見,愛樂邪法,為求當來世可愛之果,發起故思,行不善業。

五種故思業中,前三者屬輕業,為不定業,不必受異熟果,又稱不增長業。後二種為重業,係決定業,又稱增長業。〔阿毘達磨集論卷四、阿毘達磨雜集論卷七〕(參閱「故思業」3826) p1182


六業

指五趣之業與不定業。即:(一)地獄業,為十惡業之上品。十惡分上中下三品,謂欲作,正作,作已,此三時心無悔者,稱為上品;作已能悔者,稱中品;正作能悔者,稱下品。(二)畜生業,為十惡業之中品。(三)餓鬼業,為十惡業之下品。(四)人業,為散善之下者。(五)天業,為散善之上者,能招感欲界之六天;八禪定業,能招感色、無色界之八天處。(六)不定業,為微善下惡,而受業不定者。〔佛為首迦長者說業報差別經、成實論卷八「六業品」、大乘義章卷七〕 p1296


引業

牽引五趣四生等果之業。又作引因、牽引業、總報業。為「滿業」之對稱。即感有情總報果體之強勝業。大小乘解其名義,其說有異。(一)小乘之說:俱舍論卷十七謂,業能引眾同分等為引業,圓滿莊嚴其同分者為滿業。即引業約因,滿業約果而解,此即業果相對。又業有順現業、順生業、順後業、順不定業四種,大毘婆沙論卷一一四中,就順現等四業配於引、滿二業,舉出三師之異說,即:(1)順次生受業與順後次受業皆能引眾同分果,亦能滿眾同分果;順現法受業與順不定受業則能滿眾同分果,不能引眾同分果。(2)順現法受業能滿眾同分果,不能引眾同分果;餘三業皆能引眾同分果,亦能滿眾同分果。(3)四業皆能引眾同分果,亦能滿眾同分果。俱舍論卷十五即取此中之第二說。

(二)大乘之說:成唯識論述記卷二、唯識論泉鈔等有二解,其中,總報業感總報之果,同時扶其餘劣弱之業,使彼亦能感別報,稱為引業;第六識之別報業圓滿莊嚴第八總報之果體,稱為滿業。此即業業相對。又總報之果起時,其果能為增上緣,引生其餘別報之果,稱為引業;此別報之果能使總報之果圓滿,則稱滿業。此即果果相對。

此外,引業唯限於一業或通於多業,引一生或通於多生,大小乘之說亦有不同。小乘主張引業唯限於一業,唯引一生,大乘則主張一多互為不定。然小乘中之經部亦同於大乘之說,主張一業引多生之義。〔大毘婆沙論卷十九、成唯識論卷二、大乘阿毘達磨雜集論卷七、俱舍論寶疏卷十七〕 p1393


四業

梵語 catvāri karmāni,巴利語 cattāri kammāni。指四種不同之業果報應。又可分為三大類。即:(一)依業之善與不善分:(一)黑黑異熟業(梵 karmaj krsnaj krsna-vipākaj,巴 kammaj kanhaj kanha-vipākaj),又作黑黑報業、黑黑業。此為欲界之不善業,以其因、果皆為黑穢,染污其性而招感苦果,即黑業(惡業)招感黑異熟(不可意之異熟果),故稱黑黑異熟業。如墮阿鼻地獄、畜生、餓鬼等黑業業果,皆係由於黑業業因所致。(二)白白異熟業(梵 karmaj śuklajśukla-vipākaj,巴 kammajsukkaj sukka-vipākaj),又作白白報業、白白業。色界之善業,稱為白業;其因果皆淨白不雜黑,因善業而感樂果,故稱白白異熟業,如色、無色界及欲界部分之人、天所感之果。(三)黑白黑白異熟業(梵 karmaj krsna-śuklaj krsna-śukla-vipākaj,巴 kammaj kanha-sukkaj kanha-sukka-vipākaj),又作黑白黑白報業、黑白業。乃欲界之善業雜有惡業者,以其善惡交參,故感白黑間雜之果,如人趣、天趣等。(四)非黑非白無異熟業(梵karmaj akrsnam aśuklaj akrsnāśukla-vipākaj karmaj karma-ksayāya saj vartati,巴 kammajakanhaj asukkaj akanhāsukka-vipākaj kammaj kamma-kkhayāya sajvattati),又作非黑非白異熟業能盡諸業、不黑不白無報業、無漏業。以其永斷前三業,性不染污,故稱非黑;亦不招白之異熟果,故稱非白。此為離黑白相之清淨無漏業,即為達到涅槃境界之修習。以上,前三業為所對治,後一業為能對治。〔發智論卷十一、阿毘達磨藏顯宗論卷二十一、瑜伽師地論卷九、卷六十六、集異門足論卷七、俱舍論卷十六、大乘義章卷七〕

(二)依受報時期及其業之定與不定而分:(一)順現法受業,又作順現業,乃現生造業,現世受果報。(二)順次生受業,又作順生業,即此生造業,於未來之次生受果報。(三)順後次受業,又作順後業,此生作業,延長至第三生以後受報。(四)順不定受業,現生造業,然受報之時期不定者。前三業統稱決定業或定受業,第四業則稱不定業或不定受業。〔北本大般涅槃經卷三十一、大毘婆沙論卷一二四、俱舍論卷十五、雜阿毘曇心論卷三、大乘義章卷七〕(參閱「定業不定業」3182)

(三)依業之異熟及其時分之定與不定而分:(一)異熟定,謂所受之果報一定,然時間不定。(二)時分定,謂受報時間一定,而所受之果報不定。(三)俱定,謂受報時間與果報皆一定。(四)俱不定,謂受報時間與果報俱不定。以上唯俱定業為決定業外,其餘三者皆屬不定業。〔瑜伽師地論卷六十、大毘婆沙論卷一一四、瑜伽論記卷十七上〕(參閱「定業不定業」3182) p1782


四種業報

指現報、生報、後報、無報四種。(一)現報,謂現世所造善惡之業,不待來生,而於今生即受果報。(二)生報,謂現世所造善惡之業,來生之身始受果報。(三)後報,謂現世所造善惡之業,本生未受報,而於多生之後始受果報。(四)無報,謂不善不惡之無記業不能記受苦果,亦不受樂果。以上四種業報與小乘所謂之順生業、順現業、順後業、順不定業相當。現報可配順現業,生報可配順生業,後報則配順後業與順不定業。〔優婆塞戒經卷七、法苑珠林卷六十九〕 p1817


決定業

梵語 viniścita-karman。受異熟果決定,及受異熟果之時分決定之業。略稱定業。為「不定業」之對稱。俱舍論卷十五舉出四業,除不定業外,決定業分為順現法受業、順次生受業、順後次受業等三種。順現法受業略稱順現業,即於此生造作增長,於此生受異熟果之業。順次生受業又稱順次業、順生業,即於此生造作增長,於第二生受異熟果之業。順後次受業又稱順後業,即於此生造作增長,而於第三生、第四生或以後多生中受異熟果之業。

據大毘婆沙論卷一一四載,譬喻者說一切業皆可轉,乃至無間業亦可令轉,即以上舉順現等三業皆為不定;但阿毘達磨論師則主張順現等三業皆不可轉,唯有順不定受業為可轉。同論又謂有餘師立五業、八業等說,前者即除三種定業之外,將不定業分為異熟決定、異熟不決定二種業,合為五業,其中僅異熟不決定業為可轉。八業即順現、順生、順後、順不定之四業各分為異熟決定、異熟不決定二種業,其中,異熟決定業皆不可轉,異熟不決定業皆可轉;此八業復可分別為「時分決定異熟不定、異熟決定時分不定、時分決定異熟亦定、時分不定異熟亦不定」等四句。〔瑜伽師地論卷九、卷六十、顯揚聖教論卷十九、大乘阿毘達磨雜集論卷四、卷七、阿毘達磨順正理論卷四十、俱舍論光記卷十五、俱舍論寶疏卷十五、成唯識論了義燈卷五末〕(參閱「四業」1782) p2969


定業不定業

即定業與不定業。謂善、惡之業所招感之果報有定與不定之別。分為招感結果之定與不定、招感結果之時的定與不定、時與果之定與不定等三種。

(一)果之定與不定。據瑜伽師地論卷九以下、俱舍論卷十五等載,決定受異熟果之業為定業,受果不定之業為不定業。其間有輕、重之分,由三因緣而成者為重業,即:(1)由意樂而成者,謂造業之動機為強烈之煩惱;或以善心深思惟者,其業必重。(2)由加行而成者,謂行為無間斷而鄭重造作者,是為重業。(3)由功德田而成者,謂造業之對象為有恩之父母、有功德之佛法僧等,此必為重業。具有上記三因緣之任一種業,必屬重業、定業,否則即為輕業、不定業

(二)時之定與不定。據瑜伽師地論卷九以下、阿毘達磨集論卷四、成實論卷八、俱舍論卷十五、大乘義章卷七等載,時之定者有三種,稱三時業、三時報業或三報業,即:(1)順現法受業,略稱順現業。乃現在世作業,現在世引生果報。如入慈無量心定、四靜慮或滅盡定者,由其功德出定時,於身具備無量功德。或對以佛為上首之僧眾作善惡業,或以猛利之意樂方便作善惡業者即是。(2)順生受業,又作順次生受業,略作順生業。即此生所作業於次生招感果報,如五無間業於次無間之生受果。(3)順後受業,又作順後次受業、順後業。指此生所作之業於次生以後感果。

(三)時與果之定與不定。依瑜伽師地論卷六十載,業有四種,即:(1)異熟定,謂受果已定而時不定。(2)時分定,謂受果之時已定,而所受之果不定。(3)俱定,謂受果、受時皆定。(4)俱不定,謂受果、受時皆不定。唯識論了義燈卷五,以俱定為定業,其他三者為不定業

俱舍論卷十五就定與不定業列舉四業、五業、八業等三說:(一)四業,包括順現業、順生業、順後業、不定業。(二)五業,除四業之前三業外,不定業又分異熟定時不定、異熟不定時不定二種,合為五業。(三)八業,謂順現、順生、順後等三業各分為時果俱定與時定果不定二項,成為六業,再分不定業為時不定果定、時果俱不定等二業,合為八業。

阿毘達磨集論卷四列有三種決定受業,即:作業決定、受異熟決定、分位決定等。依阿毘達磨雜集論卷七之闡釋:(一)業決定,謂由於宿業力,在此生中必定會造作某種業。(二)受異熟決定,謂必受之果已決定。(三)分位決定,謂順現、順生、順後等受果之受時已定。〔顯揚聖教論卷十九、百法問答鈔卷三〕 p3182


定業亦能轉

業有定業與不定業之別。定業,指必受異熟果之業,有善、惡之分,故惡之定業必招受苦果。然眾生若能感念佛菩薩之厚德,心不猶豫,發願淨信修行,則現世惡報及來生,得以佛菩薩之力轉其定業,不使受苦果,而速證無上菩提,此即定業亦能轉。法華文句記卷十下(大三四‧三五七上):「若其機感厚,定業亦能轉。」 p3183


故思業

梵語 sajcitanika-karman。指故意所作之身語業,與「不故思業」對稱。又作故作業、故思造業。全稱故思所造業。略稱作業。意即對一事之須做與否,先加審慮,若決定應作,方始發動身語而作,此種作業,即稱故思業;反之,不覺而作之業,稱為不故思業。瑜伽師地論卷九十(大三○‧八○七下):「故思所造業者,謂先思量已,隨尋思已,隨伺察已,而有所作。復或錯亂,或不錯亂。其錯亂者,謂於餘處思欲殺害,或欲劫盜,或欲別離,或欲妄語及欺誑等。如是思已,即以此想別處成辦。當知此中,由意樂故,念名為重,不由事故,說名為重。不錯亂者,當知其相與此相違。若異此業,是即名為非故思造。」而故思業是感善惡之異熟果,不故思業則不然。據阿毘達磨雜集論卷七載,故思業有五種:(一)他所教敕,謂雖不欲樂,因他強力之所教勒而作。(二)他所勸請,謂雖不欲樂,因他勸請,因他引導,執為利益而作。(三)無所了知,謂不了得失,無所執著,隨欲所作而作。(四)根本執著,為貪瞋等諸不善根纏蔽其心,猛利執著而作。(五)顛倒分別,依不平等,因見愛樂邪法,為求當來可愛異熟而作。上述前三種,為故思輕業,乃不定業,未必受異熟果而不決定者,又稱不增長業。後二種是重業、決定業,又稱增長業。〔中阿含經卷四十四、大乘阿毘達磨集論卷四、瑜伽論記卷五、雜集論述記卷八、百法問答鈔卷三〕 p3826


逆謗除取

又作二經除取。論五逆及誹謗正法之人,是否攝入彌陀本願而得往生淨土。無量壽經卷上第十八願謂,設我得佛,十方眾生具足十念,皆生我國土,唯除五逆誹謗正法。觀無量壽經下下品云,或有眾生造五逆十惡,臨命終時,具足十念,得生西方。以上二經所說相違,具造五逆,並有十念,是否得生淨土,則有取有除,故自古淨土家每就此一矛盾加以討論。曇鸞之往生論註卷上釋云,無量壽經抑除五逆及誹謗正法二種重罪俱犯之人;觀經攝取僅造五逆罪而無誹謗正法之人。慧遠之無量壽經義疏卷下、迦才之淨土論卷上、善導之觀經散善義等皆從其說。

懷感之釋淨土群疑論卷三,共舉出十五家之說:(一)觀經所取者為懺悔人,壽經所除者為不懺悔人。此為元曉之說法。(二)觀經所取者為輕心造逆之人,壽經所除者為重心造逆之人。(三)觀經所取者為僅造五逆之人,壽經所除者為五逆及謗法俱造之人。此即曇鸞之說法。(四)觀經所取者為造逆類之人,壽經所除者為正五逆之人。(五)觀經所取者為發菩提心人,壽經所除者為不發菩提心人。此為道誾之說法。(六)觀經所取者為至誠念阿彌陀佛之人,壽經所除者為不至誠念阿彌陀佛之人。(七)觀經所取者為十信之菩薩人,壽經所除者為非十信之菩薩人。此乃慧遠之說法。(八)觀經所取者為非闡提人,壽經所除者為闡提人。(九)觀經所取者為針對已造逆之人,壽經所除者為針對未造逆之人。此為善導之說法。(十)觀經所取者為開門,壽經所除者為遮門。此為迦才之說法。(十一)觀經所取之五逆業係指不定業為可轉時,壽經所除之五逆業係指定業不可轉時。此為義寂之說法。(十二)觀經所取者為燸頂位之人,壽經所除者為非燸頂位之人。(十三)觀經所取者為己種解脫分善根之人,壽經所除者為不種解脫分善根人。(十四)觀經所取者為第二階人,壽經所除者為第三階人。此為信行之說法。(十五)觀經所取者僅指具足十念之人,壽經所除者則包括具足十念及不具足十念之人。此為懷感所主張之說法。〔往生要集卷下末、觀無量壽經義疏卷下、極樂淨土九品往生義、釋淨土群疑論探要記卷六〕 p4329


散業

為「定業」之對稱。指以散亂心所行之善業。據往生要集卷下末載,分別念佛為四種:(一)定業,謂坐禪入定而觀佛。(二)散業,謂於行、住、坐、臥中,散心念佛。(三)有相業,謂或觀相好,或念名號,偏厭穢土,專求淨土。(四)無相業,謂雖稱念佛名,欣求淨土,而觀想身土即畢竟空。(參閱「定業不定業」3182) p4976


順不定受業

四業之一。又稱不定受業、不定業。謂所造作之善惡業,因其勢力微弱,尚無法決定將於何世受果報,此業即稱順不定受業。〔大毘婆沙論卷一二四、瑜伽師地論卷六十〕(參閱「四業」1782、「定業不定業」3182) p5352


順次生受業

梵語 upapadya-vedanīya-karma,巴利語 upapajja-vedanīya-kamma。為三時業之一,四業之一。略稱順生受業、順次業、順生業、順次生受。謂現在世所造作之善惡業將於次生受果報,此業即稱順次生受業。〔大毘婆沙論卷一一四〕(參閱「四業」1782、「定業不定業」3182) p5355


順後次受業

梵語 aparaparyāya-vedanīya-karma,巴利語 aparāpariya-vedanīya-kamma。為三時業之一,四業之一。略稱順後受業、順後次受、順後業。謂現在世所造作之善惡業將於次次生(第三生)以後受果報,此業即稱為順後次受業。〔大毘婆沙論卷一一四〕(參閱「四業」1782、「定業不定業」3182) p5355


順現法受業

梵語 drstadharma-vedanīya-karma,巴利語 ditthadhamma-vedanīya-kamma。為三時業之一,四業之一。又稱順現報受業、順現業、順現報受、現在受業、現報。意謂現在世所造作之善惡業於現在世受果報,此業即稱為順現法受業。〔大毘婆沙論卷一一四〕(參閱「四業」1782、「定業不定業」3182) p5357



梵語 karman,巴利語 kamma。音譯作羯磨。為造作之義。意謂行為、所作、行動、作用、意志等身心活動,或單由意志所引生之身心生活。若與因果關係結合,則指由過去行為延續下來所形成之力量。此外,「業」亦含有行為上善惡苦樂等因果報應思想,及前世、今世、來世等輪迴思想。本為印度自古以來所流行之思想,佛教即採用此一觀念,作為人類朝向未來努力之根據;其於佛學中之含意與界說分述如下:

一般而言,業分身、語、意等三業,小乘說一切有部更進一步解釋為:內心欲行某事之意志稱為意業;以身體之行動與言語表現其意志者,即是身業、語業(口業)。此外,業又可分為二種,思業指意志之活動,思已業指思業中已付諸行動者;於此,思業同於意業,思已業同於身、語二業。對三業作用之本體(業體、業性),一切有部等諸部派認為意業屬於心法(意志),而身、語業屬於色法(物質);大乘佛教與經量部則主張所有諸業盡屬於心之活動。若論佛教之基本立場,理應採取後者無疑。

一切有部又主張,色法中之身業、語業(物質之本體)可分表(作、教)與無表(無作、無教)二種,稱為表業、無表業。能表現在外並示予他人者,稱為表業;無法示予他人者,則稱無表業。無表業又作無表色,其本體為色法之一種,起於強烈之善、惡業,但其業兼具身表業、語表業及定等三種性質。

無表業共分三種,即:律儀(由戒、定所起之俱為善)、不律儀(由習慣性所起之惡業,具有強烈之決斷性)與非律儀非不律儀(即處中無表,隨時應善、惡業而起)等三無表。律儀無表在捨戒或出定之間得以持續,其他二無表若非遇特殊障礙,則將持續一生。在此等無表之中,善無表有止惡之作用,惡無表有妨善之作用,人類後天之性格即因此而形成者。身、語二業各有表業、無表業,再加以意業,合稱五業。

若造善惡之業,其後必招感相應之苦樂果報(異熟)。以有業因,故招感業果;非善非惡之無記業則無招果之力。關於業因與業果之關係,一切有部之看法如下:業乃涉及三世實有者,現在之業能成為牽引未來果報之決定因(取果);另一方面,業從過去予果以強烈之作用力,而招感現在之果報(與果)。於此,經量部主張,業乃瞬間消滅者,但其業已將招感果報之種子植於心識,再由此種子引生果報。此種種子思想頗類於一切有部之無表業說。

業有種種分類,但整體而言,吾人一生之果報完全由業來引導,即引業(牽引業、總報業、引因)具有強烈作用力,可支配吾人生於人界、畜生界或其他界等。至若形成人界等個體在諸根、形量、色力莊嚴等各個不同之區別,則由滿業(圓滿業、別報業)來牽引。引業之果報稱總報,滿業之果報稱別報,以上二業合稱總別二業。復次,一切有部主張,一引業生一回,更在其上由眾多之滿業來完成人生,故多業引一生或一業引多生,乃絕對不可能發生者。同時,業有共業、不共業兩種。前者指共通之果報,如山河大地(器世間)、無數之生物等;而有關各個生物之身體,或各個生物特有之果報,則屬不共業。

所謂三性業係指:因善心而起之善業(安穩業)、因惡心而起之不善業(惡業、不安穩業),以及因無記心所起之無記業。惡業為該罰之業,故稱罰業(或罰),而有身、口、意三罰業之稱(三罰)。中阿含經卷三十二說身口意三業中,以意業為最重,此可顯示佛教以動機論為主之觀點;反之,耆那教謂身罰為三罰之最,此乃陷於結果論之偏頗。此外,經過深思熟慮才決斷之造業,稱作故思業、故作業;反之,由非故意之錯誤所造成者,稱作不故思業、不故作業。無記業與不故思業皆不引生果報。在故思業中,積極、強猛之業,稱作增長業;而消極、微弱之故思業,則與不故思業合稱不增長業。逐漸增強其勢之業,稱作增上業、增長業;反之則稱造作業。又欲界眾生所造之惡業,能招感眼耳鼻舌身五識受苦報,故此種業稱身受業;至如色界(初禪天除外)、無色界眾生所造之善業,以第六意識能受樂報,故稱心受業。以上兩者,合稱二受業。

復次,苦受、樂受、捨受(不苦不樂受)等果報,係分別由欲界之惡業、欲界乃至色界第三禪天之善業、色界第四禪天以上的善業之作用所致,故以上諸業依序稱為順苦受業、順樂受業、順不苦不樂受業,合稱三受業。同時,欲界眾生所造之善業能帶來幸福,又稱福業;所造之惡業將導致不幸,故稱非福業。色界、無色界眾生所造之善業,依其禪定之種類,所招感之果報決定不動,故亦稱不動業。福業、非福業、不動業等三者,合稱三業,或三行。再者,惡業又作黑業,善業又作白業,以此配合好壞來說明。欲界之不善業,其性質不善,異熟果不佳,故稱黑黑異熟業;色界、無色界之善業,其性質為善,異熟果佳,故稱白白異熟業。至於欲界之善業,其性質與異熟果悉皆黑白相雜,故稱黑白黑白異熟業。但永斷煩惱之無漏業,其性質已超越相對性之黑白,且異熟不招果報,故稱非黑非白無異熟業。以上合稱四業。在四業之中,前三者屬有漏業,須至最後之無漏業方能完全斷除。此外,因諂而起之業,稱曲業;因瞋而起之業,稱穢業;因貪而起之業,稱濁業。以上三者,並稱曲穢濁三業。又八聖道之第四支為正業,邪業為其相反義。

隨受報時間之遲速,業又可分為四類。即:於現在作業現生受報者,稱為順現業、順現法受業;於現生作業來生受報者,稱為順生業、順次生受業;至第三生以後始報者,稱為順後業、順後次受業。以上三時業之受報有特定之時期,故亦稱定業;不確定何時才受報者,稱為不定業、順不定受業。不定業依其果報內容(定或不定),又有二種不同:確定果報而不確定何時受報者,稱為異熟定時不定;果報與受報時間均不確定者,稱為異熟時俱不定。三時業與不定二業合稱五業。復次,三時業又各分時定異熟定、時定異熟不定,計有六種;與上記之二不定業,合稱八業。

業所作用之依據,或有情招感苦樂果報之通路,稱作業道(根本業道),此有十善業道與十惡業道。對此,一切有部與經量部、大乘唯識宗等,所說略有不同。

業為產生果報(異熟)之因,故又稱業因,或因業。由業所報之果,稱作業果、業報。另一方面,「業因」意指起業之原因(如煩惱等);「因業」則兼具因與業(主因與助緣)兩層意義。牽引業果之力,稱為業力。由業而感苦之果報,稱為業苦;又並舉業與其苦之果報,亦稱業苦。惡業與煩惱並稱業結、業惱。惡業所生之障礙,稱作業障、業累。由業可招感報應,故亦稱業感。過去世所造之業,稱作宿業,或前業。宿業所報之壽命,稱業壽、業受。因宿業而無法避免之重病,稱作業病。宿業所引起之災厄,稱業厄。業能引生果報之道理,一如天道之必然,稱為業天。又以業之如影隨身,故亦稱業影。業能將眾生繫縛於迷界,故作業繫、業羂、業縛、業繩。業一如網,罩人於迷界,故稱業網。惡業有如塵垢,能污及人身,故作業垢、業塵。復次,惡業之作用有人喻為火、魔、賊,故稱業火、業魔(十魔之一)、業賊等。地獄裏,燭照眾生善惡業之鏡,或秤、記錄簿等,分別稱為業鏡、業秤、業簿。惡業之力如風之強猛,故有業風之稱。或謂由惡業能招猛風(如地獄等),故作業風。由宿業所獲得之神通力,稱業通(報通)。能招感無間地獄(果報)之業,稱為無間業。繫縛有情眾生於欲界等三界之業,稱為三界繫業。煩惱能起業,令有情生於各種世界(即潤生),此種招感未來生之業,即稱潤業、潤生業。此外,自己所造之業,必須由自己來承受其果報,稱作自業自得。又於十二緣起中之第十支「有」,後世(阿毘達磨以之為「業」之意,故有「業有」之稱。另據觀無量壽經所載,施、戒、行三福係往生淨土之正因,故有淨業(清淨業)之稱。一般所謂念佛願求往生淨土之行法,即稱為淨業。〔雜阿含經卷十三、卷三十七、卷四十九、中阿含經卷三、卷五十八、長阿含經卷十一、本事經卷一、正法念處經卷三十四、唯識論同學鈔卷一之八、佛法概論第七章(印順)、成佛之道五乘共法章、三乘共法章(印順)、佛學今詮上冊第二章(張澄基)、原始佛教思想論第二篇第四章(木村泰賢著,歐陽瀚存譯)、小乘佛教思想論第五篇第五章(木村泰賢著,演培譯)〕(參閱「業道」5502) p5494


羯磨

梵語 karman,巴利語 kamma。(一)意譯作「業」。意指所作、事、辦事、辦事作法、行為等。含有善惡、苦樂果報之意味,亦即與因果關係相結合之一種持續不斷之作用力。業,原係流行於印度社會之一般性觀念,對印度思想影響頗大,後為佛教基本教義之一,即是一切萬有基於因果之法而生。依據大毘婆沙論卷一一三,業之定義有二說:其一,以作用、任持七眾法式、能分別愛與非愛之果等三義為業;其二,以作用(即語業),行動(即身業)、造作(即意業)等三義為業。

業之種類雖多,不外乎身業、語業、意業三者,中阿含經卷三以意業最重,藉此標示佛教之動機論。此外,引一生果報(或生人界,或生畜生界等)之業,稱為引業;若生於人界,個體之間復以不同方式(如男女、貴賤、賢愚、美醜等)完成,是為滿業。是故,引業能引總報,滿業則圓滿別報。其他,如山河、大地之器世間,為諸生物共通之果報,稱為共業;各生物之間復有不同之果報,即稱不共業。又以受報時限之不同,業亦可分為順現法受業(於現身受報)、順次生受業(於次生受報)、順後次受業(於次生以後受報)、不定業等。

由業之觀念所產生之輪迴思想,主要在強調人類對未來應有之努力,然因此反緣生一宿業之說(即前世之業招後世之報),此一宿命論已與業之原始意義相悖。(參閱「」5494)

(二)於受戒、懺悔、結界等有關戒律行事之場合,意指生善滅惡之作法。受戒之際,受戒者因羯磨而得戒體。羯磨之內容包含法(羯磨之作法)、事(有關羯磨之所有事實)、人(與羯磨有關之人)、界(行羯磨之場所)等四者,一般稱為羯磨四法,分別言之:(一)法,分為心念法、對首法、眾僧法三種。(1)心念法,乃自己獨自心想口念之法,適用於懺悔微小罪障之情況。又分三種:1.但心念法,即本來之心念法,不須對人,唯得自說,如懺輕微之突吉羅罪。共有三種。2.對首心念,本為對首之法,但因界內無人,而以心念秉法。共有七種,如說淨、受藥等事。3.眾法心念,本為眾僧法,但因界內無人,故以心念秉法。共有四種,如說戒、自恣等事。(2)對首法,係面對同法者二三人申白之法,適用於受三衣或一鉢為自己所有物之情況。又分兩種:1.但對首法,為當分之對首法,界中雖有多僧,僅須對首於一人乃至三人即可。共有二十九種,如受三衣、捨受鉢等事。2.眾法對首,本為眾僧法,以界中無人而開對首。有四種,與眾法心念相同。(3)眾僧法,即指向四人以上(即僧伽)申白之法,適用於布薩、自恣或受戒等重要行事之情況,為滅罪生善其力最強者。又分三種:1.單白法,又稱白羯磨,即一度告知僧眾,經常施於慣例、事關輕微或已有嚴格規定不得提出異議等情況。共有三十九種,如說戒、行鉢、剃髮等事。2.白二法,又稱白二羯磨,即一度告知(一白)僧眾、一度問其可否(一羯磨),經常用於結界等場合。共有五十七種,如離衣、受日等事。3.白四法,又作一白三羯磨,即一度告知僧眾(一白),三度問可否(三羯磨),經常用於受具足戒或懺悔重罪(如僧殘罪等)之情況。此外,授具足戒之際,授白四羯磨作法者,稱為羯磨師(羯磨阿闍棃)。依事而計,以上所舉加以比丘之二法,羯磨合計一百八十三法(一說一百八十四法),但一般以百一羯磨稱之,蓋以「百」表示滿、眾之數,意指各一法皆包含一羯磨。但依十誦律所傳者,實際僅有百一羯磨。

(二)事,分為有情事、非情事、二合事等三種。有情事指有關有情(即眾生)之事,如突吉羅罪之責心悔乃至波逸提、四提舍尼、偷蘭遮等之懺悔;非情事指有關三衣一鉢等無生物之事,如三衣之分別法、鐵鉢之守持法等;若合以上兩方之事,是為二合事,如藥守持法,藥本身為非情事,病患則為有情事,即是二合事。所謂一百八十三法之事,皆不出於此三者。

(三)人,分為一人、二三人、僧人(四人以上)。大凡「法」係隨人而分別其體。即上述所說之「心念法」為一人之法。於「界」無人時,方成此法。若有一人,即名「非法別眾」。對首法係二人面對,共同秉法。又有邊人則要問之,如三十捨懺必須問於邊人,九十單墮雖「但對」亦無妨;此即二三人之法。「眾法」係四人以上方秉法,此即「僧人」之法。界中有比丘則以全數聚集為法。若有一人未參加,則形成「非法別眾」。

(四)界,即指進行羯磨之場所。有自然界、作法攝僧界之別。自然界即指自然成為僧眾住處之境界,如寺院等;以非特意劃定、布置而成,故又稱不作法界。對首、心念之二法及一人、二三人眾中之雜法、四人之自恣法等,皆可在自然界進行。作法界係指局限於一定之境域而施行結界法之三小界、三大界及戒場。小界係同一界內有不同意之人,或對法有呵難者時,另外結界而舉行受戒、自恣、說戒者。若為一時之方便而結界者,則於法事完了即解除。如四分律卷三十五所說「結已即解,非久住之法」即為其意。大界係僧眾常行之所,指人法二同之界,普通以一二○里為定量(下品)。戒場原係為恐因常常集合僧眾而引生困惱,故允許結之,用以行受戒、懺悔等法;但在說戒及自恣之時,則不得行之。〔毘尼母論卷八、四分律卷三十三、卷三十九、摩訶僧祇律卷二十三、菩薩戒羯磨文、僧羯磨卷上、關中近出尼二種壇文夏坐雜十二事并雜事共卷前中後三記(出三藏記集卷十一所收)、受菩薩戒儀、菩薩戒義疏卷上、四分律刪繁補闕行事鈔卷上一、卷上二、卷上三、四分律行事鈔資持記卷上一之五、卷上二之一、四分律刪補隨機羯磨疏卷一、玄應音義卷十四〕

(三)在密教中,指如來之作業或諸尊之威儀事業,故有羯磨曼荼羅、羯磨部等語。此外,亦可作為「羯磨金剛」之略稱。(參閱「羯磨金剛」6140) p61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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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佛教百科全書]
引業

指決定某一有情在次一生將轉生於何處的業。為滿業的對稱。譬如促使我們生而為人的業,便是引業。而促使我們為男為女、為貧為富、為美為醜的業,便是滿業。亦即引出「總報」之業為引業,使「別報」圓滿之業稱為滿業。大、小乘間對此二業的解釋略有出入,玆分述如下︰

〔小乘的看法〕 《大毗婆沙論》卷十九云(大正27‧98a)︰「問諸造業者為先造引眾同分業,為先造滿眾同分業耶,有作是說︰先造引業後造滿業。若先不引後無所滿,猶如畫師先作模位後填眾彩。」例如吾人同在人間受生,此為引業所感;其中有男女、貴賤、賢愚、美醜等差別,此為滿業所感。

業有順現業、順生業、順後業、順不定業四種。關於引業、滿業,《大毗婆沙論》卷一一四提出三說(大正27‧594a)︰
「或有說者,二能引眾同分果,亦能滿眾同分果,謂順次生受業、順後次受業。二能滿眾同分果,不能引眾同分果,謂順現法受業、順不定受業。復有說者,三能引眾同分果,亦能滿眾同分果,謂除順現法受。一能滿眾同分果,不能引眾同分果,謂順現法受。復有欲令順現法受業,亦能引眾同分果。若作是說,此四種業,一切皆能引眾同分果及滿眾同分果。」

《俱舍論》卷十五謂︰「能引唯三,除順現受。」此與上列之第二說相同。

引業是多業相合引生,還是以一業引生﹖所引的生是唯一生或多生﹖關於此,《俱舍論》卷十七云(大正29‧92a)︰
「一業引一生,多業能圓滿。(中略)雖但一業引一同分,而彼圓滿許由多業。譬如畫師先以一色圖其形狀後填眾彩。是故雖有同稟人身,而於其中有具支體、諸根、形量、色力、莊嚴。或有於前多缺減者,非唯業力能引滿生。」

即以「一色畫一物之形體」譬喻以一業引一生。以「眾彩填之」譬喻以多業能莊嚴一生的滿業。

〔大乘的看法〕 唯識宗以為︰以引業感第八識的異熟,以滿業感前六識的異熟。《成唯識論》卷二云(大正31‧7c)︰「異熟習氣為增上緣感第八識,酬引業力恒相續故立異熟名。感前六識酬滿業者從異熟起名異熟生,不名異熟有間斷故。」

引業是勢力最強勝的業種子,引第八識總報之果。滿業雖也引果,但引業除引果外,也能引滿業。如此能引之義勝,故名為引業。滿業是劣業,隨引業成滿果報,故名為滿業。即在前六識的別報,有賢愚、美醜等差別,是由於滿業的力量。

有關一業引一生、一業引多生,一生是一業所引、多業所引等問題,《阿毗達磨雜集論》卷七云(大正31‧728b)︰
「復次或有業,由一業力牽得一身,謂由一業力長養一生異熟種子故。或有業由一業力牽得多身,謂由一業力長養多生異熟種子故。或有業由多業力牽得一身,謂由多業剎那數數長養一生異熟種子故,或有業由多業力牽得多身,謂多剎那業更相資待,展轉長養多生異熟種子故。」

〔參考資料〕 《阿毗達磨集論》卷四;《俱舍論》卷十五、卷十七;《大毗婆沙論》卷一一四;《成唯識論》卷二;《俱舍論光記》卷十七;《俱舍論寶疏》卷十七;《成唯識論述記》卷二(末);《大乘對俱舍抄》卷七。


定業‧不定業

即定業與不定業,乃善惡之業所招致的果報。有三種情形,即︰(1)就是否一定招感結果而分定業、不定業,即異熟果定或不定。(2)就招感結果的時定或不定而分。(3)合併前二者,若果與時皆為定,則為定業;不定則為不定業。此外,另有四業、五業、八業差別與三種決定受業等說。茲就各說略述如下︰

(1)果之定與不定︰《瑜伽師地論》卷九十云(大正30‧808a)︰「定受業者謂故思所起重業,不定受業者謂故思所造輕業。」又說由意樂、加行、田等三因緣可令業成重,文云(大正30‧807c)︰
「由意樂者謂由猛利纏等所作,於同法者見已歡喜,於彼隨法多隨尋思多隨伺察,如是名為由意樂故令業成重。由加行者謂於彼業,無間所作,慇重所作,長時積集,又於其中勸他令作,又即於彼稱揚讚歎,如是名為由加行故令業成重。由田故者謂諸有情於己有恩,若住正行及正行果,於彼發起善作、惡作,當知此業說名為重。」

若具三因緣之中之任一則必成重業,即為定業;反之,則為輕業即不定業。又,《俱舍論》卷十五頌云(大正29‧82b)︰「由重惑淨心,及是恆所造,於功德田起,害父母業定。」

(2)時之定不定︰時之定有三別,稱為三時業或三時報業、三報業。所謂三時業即順現法受業、順生受業、順後受業。

{1}順現法受業,略稱順現業。所謂順現即現身;順現業即現身順受果的業,亦即現在世作業、現在世引果。如入慈無量心定、四靜慮或滅盡定,由其功德而出定時,身備無量功德。或如以佛為上首的僧眾所作的善惡業,或以猛利意樂方便而作的善惡業。

{2}順生受業,或稱順次生受業,略稱順生業。謂此生作業而於次生感果,如五無間業乃於其次的無間之生受果。

{3}順後受業,又稱順後次受業或順後業。謂於此生作業而於次生以後感果。

以上三時業中,順現業唯為別報,其他二業包含總報、別報。然就此三時業而言,一切有部不許一業多生,謂順現業於現在感報,順生業於次生,又說順現、順生等乃依受果遠近而非由業力輕重而分;經部許一業多生,謂順現業受果最初在現在,若未盡,次生已後仍繼續感果,順生業感果最初在次生,已後仍繼續,順後業亦然。因此,可知三時業之名乃就受果之初而立,又說受果近者其業重,遠者則輕。又,依《雜集論》卷八所述,可知唯識家之說法與經部相同,謂一業一生感果未盡,多生受之。三時業另加順不定受業,稱為四業。所謂順不定受業,即必受果,然受果之「時」不定。

(3)時與果之定、不定︰《瑜伽師地論》卷六十就此分成四業。所謂四業,即{1}異熟定︰受果必定,其時不定。{2}時分定︰時定,受果不定。{3}俱定︰果與時共定。{4}俱不定︰果與時俱不定。《唯識論了義燈》卷五(末)謂,第三為定業,其餘三者為不定業。《百法問答鈔》卷三舉例說明,謂譬如植種於地,種具雨露增長力而生果,其時依春分而定。聞精《法相義註解》亦舉喻釋之,謂果定生於春分,然因雨露外緣之有無,結果亦不定,業亦如是。

(4)四業、五業與八業︰《俱舍論》卷十五就定、不定業而列舉四業、五業、八業三說。所謂四業,即順現、順生、順後、不定。五業,即將四業中之不定業區分為異熟定時不定與異熟不定時不定二種。所謂八業,即就時之定與不定,果之定與不定而作四句分別,其中之時定又有三業之別,故成八業。四業為有部之說法,五業則為有餘師之看法,出自《大毗婆沙論》卷一一四。《俱舍論光記》說此四、五業為開合之異而已,實則同一,蓋果不定,其時不定,故四業合一為不定業,五業開而為二。八業為經部所說,《瑜伽論》卷六十所說之四業分別亦同此。

關於此三說之異,依《俱舍論校註》所述,四業家謂善惡業必有異熟果存在,唯於時有差別,決定者為三時業,不然則為不定業,不定有受果不定、受趣不定、受類不定等。由於其時不定,故須待他緣資助。總而言之,則不出四業。五業家謂時必定指受果之時必定,無所謂果不定,然時不定卻有果定、不定,故有五業。八業家謂時與果各各錯綜,皆有定、不定,故有八業。

(5)三種決定受業︰即作業決定、受異熟決定、分位決定,亦即不同決定業之分別。依《雜集論》卷七所述,所謂作業決定,乃由宿業力而於此生中必作某業,即使以諸佛世尊之大神通力亦不能使之不造。其業受果通定不定業。所謂受異熟決定,即受果決定。所謂分位決定,即順現、順生、順後受果之決定。《顯揚聖教論》卷十九分成現法受決定(順現業)、生受決定(順生業)、後差別受決定(順後業)、受報決定、作業決定五業。

〔參考資料〕 《成唯識論》卷七;《成實論》卷八;《大乘義章》卷七;《涅槃經義記》卷九(上);《阿毗達磨雜集論》卷四。



指有情之行為。梵語karman,音譯羯磨,為「造作」、「行為」之義。此「業」之思想,原是印度獨特的思想,在印度人中相當普及,並以之為招致輪迴轉生之一種動力。佛教沿用此語,謂以此「業」為因,能招感苦樂染淨之果。而得眾生與器界之報;若於迷界而言,由煩惱起業,由業招感苦果,現出迷界之依正二報。佛教認為一切萬法無不基於因果之法,不僅眾生之種種苦樂果報,其依報──世界之淨穢等,亦悉由業所感。

業之種別甚多,大別之,不出身業、語業、意業三種。此身語等業又可依表、無表之標準加以區分。能表示自心之善等以令他人知曉之業,稱為表業;不能表示自心之業,稱為無表業。依《俱舍論》卷十三所載,表業、無表業俱以色性為體,故身語二業各有之。意業非色,不能表示,故不稱為表;無表故亦無無表。依此說,業總有五門,即身表業、語表業、身無表業、語無表業、意業。然若依《成實論》卷七所說,意業亦有無表。另外,《大乘法苑義林章》卷三(末)載,大乘亦有人謂意有表、無表二種。又,《成實論》卷八分別作業、無作業、非作非無作業,謂業有此三種,其中非作非無作即是意業。

此外,諸經論中將業分別為思業、思已業二種。「思業」是所謂心所之思,即意業;「思已業」又稱思所起業,謂思之所作,即身語二業。此中,說一切有部說身語二業係以色聲為體,故思已業即為色業,然而經量部及大乘謂三業皆以思為體,故思惟思(即「審慮思」、「決定思」二思)為思業,作事思(即動發勝思)為思已業。

此外,又可約三性,而將業分為善業、惡業、無記業三種。或約界之上下及感果之可愛、非可愛,分為福業、非福業、不動業。或約苦、樂、捨三受,分為順樂受業、順苦受業、順不苦不樂業三種;又,此三受業各有定、不定之異,故可再分為決定業、不定業二種;又,決定業中由於受報之時限不同,故可分為順現法受業、順次生受業、順後次受業三種,此三種與不定業合併為四業;又有將不定業分為時分不定異熟定、時分不定異熟不定二種,合併前三種決定業而稱五業;又可將三種決定業各分「時分異熟定」與「時分異熟不定」二種,加上前述二種不定業,總計為八業。此外,又有多種分類法,文繁不具。

關於業之感果,亦有多說。綜言之,斷道之有漏業具有五果,即異熟果、等流果、離繫果、士用果、增上果。斷道之無漏業唯有四果,即除去異熟果。其餘非斷道之有漏善及不善業亦有四果,即除去離繫果。其餘非斷道之無漏及無記業唯有三果,即除去異熟與離繫二果。一一諸業準之可分別其果。

此外,業為感果之因,故稱業因;牽引業之力,稱為業力;業之作用,稱為業用;繫縛有情,令不自在,稱為業縛、業繫或業繩;其所感之果報,稱為業果或業報。

◎附一︰印順《成佛之道》第三章(摘錄)

頌文︰「有報必由業,微小轉廣大,能引或能滿,決定或不定,現生或後報,諸業不失壞。」

解說︰正見有業有報,有善有惡,這除少數的邪見而外,一般人都是信認的。可是,善與惡,約行為的價值而說,自有他應得的果報。如不能對此有定見,那在某種環境下,善惡的信解,就會動搖了。從前,有位忠君愛國的大臣,被帝王處了死刑。臨死時,他對兒子說︰「我要教你作惡,可是惡是做不得的。我要教你行善,我可沒有作惡呀!」他自己行善而沒有好報,於是對善惡就發生了疑惑。所以不但要正見善惡,還要正見善惡的業報。

一切眾生所「有」的一切果「報」,「必」然是「由」於「業」力所招感。有業然後有報,有種種不同的業,所以有各各不同的報;業是非常多,非常複雜的,所以果報也是極多而又是極複雜的。什麼是業﹖什麼是報呢﹖業是事業,是動作。我們的內心、身體與語言的動作,凡由於思力──意志力所推動的,都是業。但現在所要說的,指從我們身口意業的活動、或善或惡的活動,而引起的一種動力;這是道德與不道德的價值。行善作惡等事業,如農工的工作勞動。業力,如勞動所得的工價──貨幣。憑工作所得的貨幣──(代表)勞動價值,就能拿來換取適當的用品;所以有某種業力,就能感得某類的果報。說到報,嚴密的意義是異熟──異類而熟;這在因果系中,屬於因果不同類的因果。如為善而得天國的福樂,作惡而墮受地獄的苦痛。依所作的業力,感受苦或樂的報,這是正見的重要項目。惟有這樣,善惡才有一定的價值。

關於業報的意義,應該略說幾項重要的。

(1)「微小」的業力,是可以「轉」化為「廣大」的。這是說,小小的善業或惡業,如不斷的造作,就會積集而成重大的業力。如《法句》說︰「勿輕小惡,以為無殃,水滴雖微,漸盈大器。」善業也如此。這與古人所說︰「勿以惡小而為之,勿以善小而不為。」意義一樣。還有,如造作害人的惡業,本來算不得重大,可是自己對於這一惡業,時時覺得害得巧妙,害得滿意。這樣的不斷隨喜惡業,小惡的力用會廣大起來,與大惡一樣。同樣的,雖只是小小的善業,如自己能時時生歡喜心,小善也就漸漸的成為大善了。所以,我們不應該忽略輕業,不可隨喜惡業,而應該隨喜善業才好。

(2)在種種業中,有一類特強的業力,「能引」我們感到五趣中的一趣報體,或生天上,或墮地獄,或墮傍生。其中又有種種類別,如傍生中或虎或魚等。凡由強業而感得一趣的總報體(「得蘊,得處,得界」),成為某趣的眾生,叫引業。還有一類業,並不能引我們感得生死的總報體,卻「能」使我們對於這一報身的種種方面,得到圓「滿」的決定,叫滿業。如生而為人,儘管萬別千差,而同樣是人,人是引業所感的總報。餘如六根有具足與不具足,相貌有莊嚴與醜陋,容色有黑白,目睛有威光或無威光,音聲有優美或粗俗,嘹亮或低滯……這種人各不同的差別,都由不同的滿業而感得。不過,其中還有業報與現生功力(長養)的差別︰如人類的目光望遠,有一定的限度(也是人各不同的),這是業力。經藥物、營養、保護、訓練,使達到限度中的極限,或老年而目力很好,這就有賴現生功力的長養了!

(3)業又有「決定或不定」二類;其中又有時與報的不同。有的業,要感什麼報,是決定了;而在什麼時候受報,現生或來生,是不決定的。有受報的時間是決定了;而所感的什麼報,還沒有決定。有所感的果報,受報的時間都定了;這如造作五無間業──殺父、殺母、殺阿羅漢、出佛身血、破和合僧的,來生一定要墮落地獄。也有時與報都不決定的,這大致是輕業。依古德說︰一切業,都是不決定的。換言之,一切業都有改善可能性的。所以只要能痛下決心,什麼惡業,都有化重為輕,或不定受的希望。《鹽喻經》說︰犯了重大惡業的,只要有足夠的時間(如老死迫近,就難了。但依《觀無量壽佛經》,還有念阿彌陀佛的一法),痛下決心,「修身,修戒,修心(修定),修慧」,重業是可以輕受或不定受的。這如大量的鹽,投入長江大河中,水是不會鹹的。反之,雖造作較小的罪,卻不知道修身,修戒,修心,修慧,還是要招苦報的。這等於少量的鹽,放在小杯裏,水還是鹹苦的。這是業不決定的有力教證。大乘法中,觀業性本空,能轉移懺除重罪,也就是修慧的意義。所以,犯了重惡業的,不必灰心,應深切懺悔,修學佛法。

(4)從造業與受報的時間來說,可分為三時業︰「現」報業,是這一生造業,現生就會感果的。「生」報業,要等身死以後,來生就要感報的。「後報」業,是造業以後,要隔一生、二生,或經千百生才受報的。所以造業受報,不能專在現生著想,如說︰「行惡見樂,為惡未熟,至其惡熟,自見受苦。行善見苦,為善未熟,至其善熟,自見受樂。」在這三時業中的現報,可能是輕業報,也可能是重業的「華報」。因為現生的果報,是以前善惡業力所招感決定了的;沒有死,是不能有根本或重大改變的。輕業為什麼可以受現報呢﹖因為輕業不致改變這一生的重要報果。例如政府現由某黨主政,自有其根本政策,不能作相反的重要變革。在野黨如有不重要的意見,現政權是樂意採用的。重業為什麼現受華報(對將來的果報而說)呢﹖因為業力太重,對現有報體,起著重大的影響。這等於在野黨的勢力太強大了,現政權不能不接受多少意見,只要不危及政權的存在,與該黨的主要政策就好。至於生報業及後報業,都是有輕有重的。

總之,業是有種種不同的,但有一點是絕對相同的,就是「諸業」在沒有受報以前,如不是修證解脫,那是怎麼也「不」會「失壞」的。有業,就會有果報;今生不受報,來生不受報,就是千千萬萬生,業力照樣存在,只要因緣和合,還是要受報的。三昧水懺的緣起中說︰西漢時,因袁盎的中傷,而殺害了鼂錯。袁盎所作的殺業(教他殺),一直沒有受報。直到後身為悟達國師時,那已是晚唐了。悟達國師因貪染沈香座,惡業才感報而患人面瘡。這傳說,也就表示著業力不失壞的意義。

◎附二︰印順《唯識學探源》第三章第三節(摘錄)

業力是佛法中最主要的論題。眾生種種的差別,獲得自身行為應得的結果,都建立在業力上。初期的佛教,因業力已普遍的受人信仰,所以多說明業力的必然受果與業用的差別;對於業力的體性與怎樣存在,反而很少解說。佛弟子在自行化他的要求上,不能不討論業的體性與怎樣的存在;業力也就理論化,展開了各家各派的解說。一直到現在,業力還需要深刻的研究。它的因果(異熟)必然性,還需要再確立。

業,雖剎那間過去,而招感後果的力用還是存在。這「業力的存在」,是身口行為所引起的,是生起後果的功能。業力的存在,就是動力的存在。在這些上,它與種子或熏習,比細煩惱與種習的關係更密切。可以說,業力生來就含有種子的意味。我們只要稍微考察一下各派關於業力存在的說明,就很容易看出它是怎樣的向種子說前進。像《楞伽經》的「業相」與「心能積集業」的業,簡直就是種子的異名。要研究種習,是不能忽略業力的。(中略)

關於「業力存在」的體性,有部是「無見無對」的色法;經部是思上的功能;成實、正量、大眾它們是心不相應行,但又有有別體、無別體的二派。有部把潛在的業力,看成色法,確有極大的困難。色的定義,是變壞或變礙,無表色對這兩個定義,都不見得適合。色法的定義,本是依據常識的色法而建立的,把這定義應用到能力化的細色,自然要感到困難。這正像一般哲學家的唯心唯物的心、物定義,往往不是常識的心、物一樣。經部說業力是思心所的種子,雖說它「此無別體」,「此不可說異於彼心」,到底業力沒有能緣覺了的心用,不能適合心法的定義。這樣,還是放在心不相應行裏,但非色非心的又是什麼呢﹖

我以為,潛在的業力,是因內心的發動,通過身語而表現出來;又因這身語的動作,影響內心,而生起的動能。它是心色為緣而起的東西,它是心色渾融的能力。最適當的名稱,是業。身表、語表是色法,因身語而引起的潛在的動能,也就不妨叫它無表色;至少,它是不能離卻色法而出現的。不過,有部把它看成四大種所造的實色,把它局限在色法的圈子裏,是多少可以批評的。潛在的業力,本因思心所的引發而成為身口顯著的行為;又因表色的活動,引起善不善的心心所法,再轉化為潛在的能力。叫它做思種子,或心上的功能,確也無妨。不過,像經部那樣把業從身、語上分離出來,使它成為純心理的活動,規定為心上的功能。唯識思想,誠然是急轉直下的接近了,但問題是值得考慮的。

◎附三︰William M. Mcgovern著‧江紹原譯《佛家哲學通論》第三分〈宇宙轉動論〉(摘錄)

十二緣起說以及用來解釋個體之因果程序全部,其意義都含在「業力」一名詞之內。故我們可以預料佛教哲學家必定對於「業力」一名,辨之甚詳。東洋人對於無論什麼東西若是十分注意,就會把他分成許多類;果然,佛家的業力也有許多分部。我們若要把這些零零碎碎的部屬仔仔細細寫下來,未免是件無益的事;特別是因為其中有許多都只有道德的意味,與哲學卻無關。但是也未嘗不有幾個一般的類名是值得講講的。

說一切有部與瑜伽宗為業力分部之時,所最留心的是怎樣纔能把佛教的各種sila(「尸羅,正譯清涼,傍譯戒」)或曰「律儀」一概網羅進去,而且使他們各得到相當的位置。但是他們也很費了事把業力分為「有表」和「無表」兩類,與「有表色」和「無表色」相應。此外講業力所用的方法很無系統,然我們把《阿毗達磨俱舍論》取來略讀,即見其中(第四分)列有以下諸術語,其中有幾個頗能令我們想見北宗的因果程序論,關於解釋個體的那一部份是怎樣的。

最重要的幾個術語是︰

(1)順現法受業︰即此生即須受果報之業。

(2)順次生受業︰即來生始受果報,否則即無果報之業。

(3)順後次受業︰即第二生以後某生始受果報之業。

(4)定業︰即受果時分有定之業,與下一種業相敵對。

(5)不定業︰機緣成熟即能受果,然無定時之業。

(6)自受業(﹖)︰即果報純須作業者自受之業,與下一種業相敵對。

(7)異受業(﹖)︰即果報由自他共受之業。

(8)本地業(﹖)︰即果報在來生受生地(譬如富人家或窮人家,為人或為天人等等)之業。

(9)環境業(﹖)︰即果報來自來生環境之業。

新上座部人,即佛鳴及他的私淑者,對於業的分類更能注意,他們從各方面下手把各種業的關係詳細開明。

他們首先把業就時間、功用和果報輕重該三點上區分。每一種業又再分成四部,故新上座部的分類共有十二單位。

(1)就時間上區分,業有以下幾類︰

{1}急效業︰即果報不出今生之業。此種業如被他力所制不能生果,即不復有效。「獵者發矢擊鹿,如不中,則於鹿無傷。」

{2}緩效業︰即來生始受果報之業。此業如因他因牽制不在來生生效,亦不能再有效。易言之,此種業之果報如來生不現,即永不能現。

{3}無定期效業︰即將來某一生必受果報之業。此種業之有效期限長於前兩種業的,故無論何時皆可生果,除非造業者在果報出現之前,已證涅槃,此業因而變成不效業。

{4}不效業(直譯則為「已有業」)︰此包括前面三種業中因自身力量薄弱不能生果者,或與更強盛的業力相抵銷者。

(2)就行相上區分,業有以下諸分部︰

{1}能生業︰此種業能令「想」起,隨即退隱於密。他將來是否繼續活動,全看他是得助或被抵銷(看以下兩種業)。此處所謂「想」,是指「有」支的動作,即照時間區分,應該算緩效業的在今生所生之果報。

{2}能持業︰此業能助前一種業(能生業),使所生現象得到穩固的地盤。

{3}能消業︰此業能使前兩種業無效。善業惡業,此業均有力取消。

{4}能毀業︰此種業較能抗業更強,故能將正在活動著的業,以及待發的業連根拔去,使之不能生果。

(3)就果報的輕重區分業,則得以下諸分部︰

{1}極重業︰此種業能駕馭其他各種業,故得極重之名。牠有時是屬於善業一類的,有時是屬於惡業一類的。但牠無論是善或是不善,皆可以或為能生業,或為能持業,或為能消業,或為能毀業。不善的極重業在自家的果報沒造成以前,能障善的重業,使不動作。

{2}近死業︰此指那能決定來生性質之業。一人如有善或不善之極重業,則此人來生的苦樂自然歸極重業決定。然極重業若闕,則生物死時無論何業最先現前者即有此功能,且因而得近死業之名。

{3}習慣業︰「此乃同一言、思、行屢有之後所生之業。習慣業所具之力,僅弱於近死業;而且此業若能戰勝其餘諸業,即自為近死業。」

{4}累積業︰此包括「無始以來所積諸善、不善、非善非不善業。其實他就是每一有情物無量無邊之全部過去所積之業──人稱之為無定期效業之獵犬」。茍無新業能動作,則為近死因者必出自累積業舊業之中。然累積業既非常之多,則其動作之道非全智者絕對不能確知。新上座部人喻之為癡人所投之石。蓋普通人以為他無論如何不至於投石之時,石固已投矣。

◎附四︰和辻哲郎〈業的意義〉(摘錄自《原始佛教的實踐哲學》第三章)

「業」(karma,kamma)的本來意義只是單純地意味著「作為」、「行為」。將此「作為」與因果關係結合,認為一種行為必然伴隨某種果報,這就是業的輪迴思想。但是,其中並沒有說為何殺人、邪淫等行為必然會伴隨死後生於地獄的結果。雖然從經驗中,可以歸納出殺人的行為會產生種種苦惱的結果。但是,姑且不論被害者的親友是否陷入於痛苦中,在事實的經驗上,也有殺人者由於其殺人的行為而獲得幸福的例子存在。因此,事實上有殺人──苦惱的因果關係,與殺人──幸福這種因果關係存在。像這樣,前者是無罪者受苦的因果關係,而後者是有罪者受幸福的因果關係。這種經驗性的因果關係顯然不能成為業報思想的基礎。若是如此,則顯然業報思想的產生是由於對實際上存在的不公正之因果關係不滿,而要求應有公正的道德報應所引起。殺人者在現世中,無論有如何幸福的生活,但其終了必定受到與其行為相當的苦惱,也就是說死後必墮於地獄。

將「應會墮入」說成「必然墮入」,不外是業報之思想。因此,它不是本來意義的「因果關係」。亦即承認行為之善惡,並且給予基於此善惡行為而引起的要求加上因果關係的外衣。更因加上了這樣的因果關係之外衣,因此,存於其核心的道德,也就無法不帶有功利主義的色彩了。正確的「業」將帶來生天這種個人性的幸福。若欲獲得生天果報,則必須致力於造作正確的「業」。像這樣,什麼是正確的業,並沒有成為問題,反而是能否帶來個人性的幸福變成主要的問題。若將它與八聖道中的正業相較,則其間的顯著差異無法忽視。在八聖道中,被當作人類應隨從的道路的正見,是要在業中實現。「業」的「正」是因為正見之實現,而正見的實現與個人性的幸福無關,是我們本應努力的。業與果報是分開的,具有本身的意義,因此,可以單純地解釋成「行為」,它與輪迴思想無關。

業,本來只是單純地意味著行為,它與輪迴思想結合之後,其意義才變成死後生天或墮地獄的行為;業的意義如果成為無我緣起思想中,因無明而起的煩惱行為,或是成為實現明的正確行為,則顯然無法將它視為緣起法中的「行」。例如,殺人的行為,這種現實的某種事件是由無明行識等緣起法而成立,但其本身並不是法。

若考慮到這種關係,則不應將業放入於法的體系中。其後,阿毗達磨式的解釋,將緣起說與輪迴思想加以結合,而將緣起系列轉釋為輪迴轉生歷程中時間性的因果關係,於是,被視為與行相同的「業」,其意義不再是指單純的「行為」(亦即擔任了形上學的意義)。而且,如同《識身足論》與《論事》的補特伽羅論者所說,在作為輪迴之主體,承認非即非離蘊我的立場上,此時,業只是單純地指經由補特伽羅(人)所做出的行為,既不能成為「我」之代用,也不能成為Walleser所說的神祕體。

反之,保持無我之傳統,排斥一切我的有部,雖否定輪迴的主體,卻又為了樹立輪迴思想,而給予業附上在輪迴相續的過程中能保持某種同一的意義,於是展開了業的形上學式的解釋。阿毗達磨論書中有很多值得注目的思想發展,但是,無我與輪迴的結合,所顯示的是教團中缺乏批判的精神,不能列為功績。

我們仍可經由經藏以外的證據,而確定以上的解釋。那就是阿育王所留下的碑文。這些碑文被認為可能比現存的阿含經典中的某些經文還要古老。(中略)

我們可以將阿育王碑文認為與業的輪迴思想無關。其中,以完成全世界之幸福為最大的「業」,又稱全世界之幸福為「應被創造的」。若是如此,則完成「應被創造的」,也就是實現理想的努力就是最重要的業。這種業與道諦的業沒有不同。它只是意味著「善行為」,卻不是在輪迴過程中取代「我」而保持人格的同一的神祕體。由於阿育王是在佛滅後百年統理印度,他又是極其虔誠的信奉佛教,因此,如果在他所立的碑文中,輪迴業報思想不顯著的話,正可證明輪迴業報思想並非是佛教的根本立場,從而,佛教本來之道德觀也不是個人性的、功利性的道德。

我們依據經典本身的證據,以及經典以外的證據,闡明了業的輪迴思想與四諦的體系立場相異。但是我們不能因此而認為業的輪迴思想不屬於「佛教」。如同阿含經典所顯示,它早已被採入於原始佛教之中。我們所主張的是︰這種思想不是原始佛教所特有的,它不屬於原始佛教所特有的實踐哲學。

〔參考資料〕 《中阿含經》卷三、卷五十八;《長阿含經》卷十一;《大毗婆沙論》卷一二四;《順正理論》卷四十~卷四十三;《成唯識論》卷一、卷二、卷八;《大智度論》卷九十四;《佛教根本問題研究》二(《現代佛教學術叢刊》{54});舟橋一哉《業の研究》;上田義文《佛教における業の思想》;佐佐木現順《業と運命》;源哲勝《業思想概說》;深浦正文《業の問題》。


業感緣起

緣起論之一種,謂世界上之一切現象是有情業力所招感而有。小乘諸部均持此說。

此「業感」一詞,係玄奘所用之特殊譯語。如玄奘譯《俱舍論》卷十一所云(大正29‧59a)︰「如上所論十六地獄,一切有情增上業感。」此外,玄奘於唯識系論書中亦用此語,「業感」一詞於中國及日本之佛教界遂漸一般化,而成為教理用語。

「業」是指有情之身語意日夜所造作之善惡事。有情在行事之後,其力用並不消滅,是可招感結果的。善業招感可愛之果,惡業則獲苦果。感受人天鬼畜等總果者,名為引業;其有妍醜智愚等差別者,稱為滿業。在現在世得果報者,謂之順現業;在來生獲果報者,謂之順生業;在來生以後感受果報者,屬順後業,感果及其時不定者,即是順不定業。以此等業之複雜關係、現象為緣,而生起此差別世界的一切現象。說明緣起之始末及其循環無窮之狀態者,即為十二緣起說。

雖然在大小乘中無不談及業感是萬象之緣起,但是,實體論系之宗派並不以此說為主。此外,緣起論系之宗派中也另有賴耶緣起,與真如緣起說。彼等將緣起之根本遠溯至阿賴耶識或真如。至於業感緣起論者,則專以業力為緣起之本源。

〔參考資料〕 宇井伯壽《佛教汎論》。


[南山律學辭典]
事懺

子題:轉報、輕受、麤業、繕造

行事鈔‧懺六聚法篇:「若論事懺,屬彼愚鈍。由未見理,我倒常行,妄業翳心,隨境纏附,動必起行,行纏三有,為說真觀,心昏智迷。止得嚴淨道場,稱歎虔仰,或因禮拜,或假誦持,旋繞竭誠,心緣勝境。則業有輕重,定不定別。或有轉報,或有輕受。並如佛名、方等諸經所明。」資持記釋云:「由下,示懺法又二,初敘不堪理觀。止下,正明事懺,初明事行。不出三業,禮拜旋繞是身業,稱歎誦持即口業,虔仰竭誠等即意業。勝境不出三寶。則下,明成益,上二句示先業。言輕重者,就過為言,五逆、謗法、用僧物等為重;餘則為輕。又凡造罪,具足三時,俱起猛心為重;或二時、一時為輕。定不定者,復簡重業。定業極重,縱懺不亡;不定猶輕,或容轉易。下二句彰益。轉報謂易奪不受,對上輕及不定業也;輕受謂轉重為輕,即上重中定業也。」(事鈔記卷二八‧五‧一一)

羯磨疏‧懺六聚法篇:「( 一﹑敘境心)事懺。如世常行,或依堂塔,或依繕造。佛名經教禮誦諸業,皆緣事起。依此運心,隨所興起,計功分課。稱情愛戀,違意憎嫌,此不淨心,未足除罪;要先折伏人我貪競銜悲自咎,曲身退跡,推舉於他,以事抑故,由我惑壯,不解思微。屈苦低抑,猶不可伏,何況特懺,用以為功?(二﹑明事業)所以大聖布此良規,正治我等麤重人也,萬五千佛日須一遍,阿彌陀佛日十萬遍。如是讀誦營事諸業,並定頭數,計功自勵。(三﹑示過誡勸)若有不至,此即懈怠,何名畏罪?即地獄人。如是鞭心,如是立志,雖名麤業,世中罕有。縱或行者,多著名利,諂誑自高,復是軟(軟)賊羅剎妻也。」濟緣記釋云:「事懺,敘意中,初科,初示依處。繕造,即經藏。佛下,明所修。佛名經教,即持名讀誦也。依下,明用心,初總示。稱下,別釋又二,初明過。要下,顯正。心善伏惡,故云事抑。但知禮誦,不兼折伏,謂之特懺,特猶獨也。次科,云治我等者,欲使晚學自知分量,生慚恥故。萬五千等,略舉持名,以示功行;限時計課,以事繫心。三中,對前理觀,故名麤業。彼時罕有,方今可知。軟賊則不覺侵盜,鬼妻則終遭食噉。安謂為善,不知成惡。修持之難,斯可知也。(業疏記卷二二‧九‧五)


羯磨十緣第三集僧方法

亦名:集僧方法

子題:淨人打犍槌、沙彌打犍槌、犍槌不得過三通、犍槌、犍地、磬、鐘、打犍槌人、打犍槌法、三通、犍槌長打、杵數、犍槌不許互易

行事鈔‧通辨羯磨篇:「三集僧方法。謂敷座,打相。量僧多少,觀時制度等。」資持記釋云:「三中,列示兩事。下制觀量者,即敷座多少,打相短長。」(事鈔記卷五‧二七‧二)

隨機羯磨‧集法緣成篇:「律云,佛言當敷座打揵槌,盡共集一處。五分律云,隨有木瓦銅鐵鳴者,淨人沙彌打之,無沙彌者,比丘亦得,不得過三通。付法藏傳中,令有長打之法。三千威儀中,具明杵下之數。薩婆多論云,夫集僧揵槌,必有常準,不得互易。」(隨機羯磨卷上‧三‧一五)

羯磨疏‧集法緣成篇:「集僧方法者,且依西梵,本無科約。雜碎文相,隨引解之。(一﹑敷座)所以先敷座,後打槌者,由聲告即集,床座未施,佇待悽惶,非成獎務。制先定座,良在茲也。(二﹑犍槌)犍槌者,梵本聲論云犍地,此云,亦曰也,乃金石二物耳。故五分云,隨鳴者作之,意取聞聲來集,召僧法也。故涅槃云,擊鼓誡兵,鳴槌集眾,是為法世。四分中,召僧七相,不離聲色。唱令猶不來者,更相檢校,意可見。(三﹑打人)如律文,令舊住淨人下位打者,此召僧法制,非具道者所為。必無二人,方聽兼助也。(四﹑打法)言三通者,非是單三下也。從微稠以至稀著;聲絕之後,又加三槌;故云也。(五﹑長打)阿含經云,聞聲止苦者,凡業有定與不定,故苦有止與不止。若作業必定,聖所不免不定業者,無緣則受,有緣便止。罪者遇善為因,打者設願為緣。故得聲傳苦滅,自然感應。(六﹑杵)威儀經明杵數者,今多不行,故法墜於地。但臨事籌度,量時緩急。外得生信滅苦,內得無虛聲告,若然可也。(七﹑互易)論中不許互易者,以僧法楷定,輒改亂倫。召法既乖,受用非理。故須常定也。必欲換動,先以本者召集現僧,告令知意,然後改革。後更欲換,還如前召。如斯展轉,雖是改換,始終僧法。若一住處兩磬互鳴,前後雜亂,不名常相。隨用四事,是盜僧祇,由僧私一亂,無法分異也。」(業疏記卷四‧一○‧七)


[法相辭典(朱芾煌)]
住中有位亦能造業

俱舍論十五卷十六頁云:住中有位,亦造業耶?亦造。云何?頌曰:欲中有、能造二十二種業。皆順現受攝。類同分一故。論曰:於欲界中,住中有位,容有能造二十二業。謂中有位、及處胎中,出胎以後,各有五位。胎中五者:一、羯刺藍,二、頞部曇,三、閉戶,四、鍵南,五、缽羅奢佉。胎外五者:一、嬰孩,二、童子,三、少年,四、中年,五、老年。住中有位,能造中有乃至老年定不定業。應知如是中有所造十一種定業,皆順現受攝。由類同分無差別故。謂此中有位,與自類十位,一眾同分,一業引故。由此不別說順中有受業。即順生等業所引故。


無力無精進見

大毗婆沙論一百九十八卷十一頁云:有諸外道、現見世間為求富貴,廣施功力,而不能得;有不希求、自然而得。便作是念:無力無精進。乃至廣說。若有者;應求、乃得。不求、不得。現見相違;故知無也。然世福樂、必由先時定不定業。有施功力而不獲者,以無先時業故。有不施功而便得者,以有先時決定因故。彼於此事,不善了知;便謂無力無精進。乃至廣說。


諸業時分定不定與異熟定不定四句分別

俱舍論十五卷十五頁雲:譬喻者說:業有四句。一者、有業,於時分定,異熟不定。謂順現等三,非定得異熟。二者、有業、於異熟定,時分不定。謂不定業,定得異熟。三者、有業,於二俱定。謂順現等,定得異熟。四者、有業,於二俱不定。謂不定業,非定得異熟。


[佛學常見詞彙(陳義孝)]
二業

1.引業和滿業。造善惡業後,此業能牽引眾生,生於六趣四生,受苦樂報,名為引業,這是就此業的因位而言。待到此業種子,在第八識中,薰習成熟,發為果報時,則能使造者,在六趣四生中,得種種身,享種種受,如強弱夭壽苦樂等,皆能令其圓滿,名為滿業,這是就此業的果位而言。2.定業和不定業。定業是一定要受果報的業;不定業是不一定要受果報的業。3.善業和惡業。善業是良善的行為作業,如修五戒與十善是;惡業是惡劣的行為作業,如造作五逆與十惡是。4.共業和不共業。共業是招感共同果報的業因;不共業是招感各別不同果報的業因,如身體不同,苦樂不同等是。


五業

1.順現法受業、順次生受業、順後次受業、時分不定異熟定業、時分不定異熟不定業。2.取受業、作用業、加行業、轉變業、證得業。3.救濟災橫之業、救濟惡道之業、救濟行非方便之業、救濟行身見之業、救濟乘之業。4.身業、口業、意業、智業、方便智業。


六業

地獄業、畜生業、餓鬼業、人業、天業、不定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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