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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定地

[法相辭典(朱芾煌)]

如十二種不定地中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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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學大辭典(丁福保)]
七十五法

(術語)小乘俱舍宗立一切法為七十五,攝為五類:一色法十一,心法一,心所有法四十六,心不相應行法十四,無為法三也。

第一色法十一RūPāi,分之為三種:一五根,二五境,三無表色也。

五根者:一、眼根Cakur indriya,二、耳根Śrotra indriya,三、鼻根Ghrāa iudriya,四、舌根Jihvā indriya,五、身根Kāya indriya也,此五法能發識取境,故名根。

五境者:一、色境Rūpa viaya,二、聲境Sabda viaya,三、香境Gandha viaya,四、昧境Rasa viaya,五、觸境Sparśa viaya也。此五法能為五根所對之境,故名境。

無表色Avñjiapti者,依身口發動之善惡二業,生於身內之一種無形色法感苦,樂果之業因也其中,五根五境,有質礙之用,故名色,無表色則自體無質礙之用,以存質礙之四大為因而生者,故亦名為色。

第二心法一Cittam,根境相對之時,依根而生,覺知境之總作用也。是從於所依之根,故雖為六識,而其心體是一也,此法必領有他之心所法,猶如國王之於臣民,故謂為心王。

第三心所有法四十六Cittasaprayuktasaskārā,又分六位:一、大地法十,二、大善地法十,三、大煩惱地法六,四、大不善地法二,五、小煩惱地法十,六、不定地法八也。此四十六法皆為心王所領有,而與心王皆為對於境界之別作用,故云心所有法,常略稱心所法。

一、大地法十Mahābhūmikā(dharmā)者:一、受Vepanā,領納苦樂捨三境之作用也。二、想Sajñā,想像事物之作用也。三、思Cetanā,造作身口意三業之作用也。四、觸Sparśa,觸對境界之作用也。五、欲Chada,希求之作用也。六、慧Mati,簡擇之作用也。七、念Smti,記憶之作用也。八、作意Manaskāra,警覺他心心所之作用也。九、勝解Adhimoka,印決事理之作用也。十、三摩地Samādhi,譯為定,使心心所注住於一境之作用也。此十法隨逐善不善無記之一切心王而起,故名大地法,略云大地法。

二、大善地法十Kuśalamahābhūmikā者:一、信Śraddhā,使心心所澄淨之作用也。二、不放逸Apramāda,於諸善惡法不使放逸之作用也。三、輕安Praśrabdhi,使身心輕妙安穩之作用也。四、行捨Upeksā,使身心捨雜執著諸法之念,而住於平等之作用也,是行蘊所攝之捨,故簡別於彼受蘊所攝之捨受而謂之行捨。五、慚Hrī,於所造之罪自恥之作用也。六、愧Apatrapā,於所造之罪自恥之作用也。七、無貪Alobha,於順境無貪著之作用也。八、無瞋Advea,於逆境不瞋恚之作用也。九、不害Ahisā,不損害他之作用也。十、勤Virya,於修善法使心勇悍之作用也。此十法與一切之善心相應而起,故名大善地法。

三、大煩惱地法六Kleśamahābhūmikā者:一、無明Moha,愚痴為性,反於上之慧之作用也。二、放逸Pramāda,反於上之不放逸,於惡法放逸之作用也。三、懈怠Kausidya,反於上之勤,於善法不勇悍之作用也。四、不信Aśrāddha,反於上之行,使心不澄淨之作用也。五、惛沈Styāna,使心涽重之作用也。六、掉舉Auddhatya,使心輕浮之作用也。此六法者常與惡心及有覆無記心相應,故名大煩惱地法。

四、大不善地法二Akuśalamahabhūmikā者:一、無慚Ahrikatā,反於上之慚,不自恥之作用也。二、無愧Anapatrapā,反於上之愧,不他恥之作用也。此二法者,與一切之不善心相應,故名大不善地法。

五、小煩惱地法十Upakleśabhūmikā者:一、忿Krodha,使起忿怒相之作用也。二、覆Mraka,隱藏己罪之作用也。三、慳Mātsarya,使於財施法施慳吝之作用也。四、嫉Īryā,妒忌他人盛事之作用也。五、惱Pradāśa,堅執惡事而惱亂身心之作用也。六、害Vihisā,反於上之不害而行打罵他人等之作用也。七、恨Upanāha,於忿境結怨不捨之作用也。八、諂Māyā,使心心所邪曲不定之作用也。九、誑Śāhya,欺他之作用也。十、憍Mada,染著於自法,使心貢高之作用也。此十法者,雖與惡心及有覆無記心相應而起,而唯為修道所斷,不通於見道所斷,又但與意識之無明相應,不通於他識,且此十法,現行各別而必非十法俱起,以此三義,故名小煩惱地法。

六、不定地法八Aniyatabhūmikā者:一、尋Vitarka,尋求事理之麤性作用也。二、伺Vicāra,伺察事理之細性作用也。三、睡眠Middha,使心心所闇昧之作用也。四、惡作Kauktya,思念惡作之事而使心追悔之作用也。五、貪Rāga,反於上之無貪,而貪愛順境之作用也。六、瞋Pratigha,反於上之無瞋,瞋恚逆境之作用也。七、慢Māna,對於他人使心高舉之作用也。八、疑Vicikitsā,於諦理使猶豫之作用也。此八法,不入前之五地,為特殊之法,故名不定地法。

第四心不相應行法十四Cittaviprayuktasaskārā者:一、得Prāpti,使諸法獲得於身之實法也。二、非得Aprāpti,使諸法離身之實法也。三、同分Sabhāgatā,如人趣者,使人趣之果報同一,天趣者,使天趣之果報同等,各隨其趣其地,而使得同一果報之實法也。四、無想果Asajñika,於無想天之中使心心所都滅之實法也。是一種外道所執之涅槃也。五、無想定Asajñisamāpatti,欲得外道之無想果所修得之無心定也。六、滅盡定Nirodhasamāpatti,不還或阿羅漢之聖者,為止息暫時所入之無心定也。七、命根Jivta,維持壽之實法也。八、生Jāti,使法生之實法也。九、住Sthiti,使法住之實法也。十、異Jarā,使法衰異之實法也。十一、滅Anityatā,使法壞滅之實法也。十二、名身Nāmakāya,色聲等之名也。十三、句身Padkāya,諸法無常等之章句也。十四、文身Vyajanakāya,名與句所依之文字也。二個已上名為身。此十四法者,為非色非心之法,而非與心相應之法,故名心不相應行法。行者,有為法之總名也。又此十四者,為五蘊中行蘊之所攝,故名行。

第五無為三Asasktadharmāh者:一、擇滅無為Pratisakhyānirodha,依正智簡擇力而得之寂滅法也,即涅槃也。此法能使煩惱寂滅,故名滅。二、非擇滅無為Apratisakhyānirodha,非依擇力但依缺生緣而現之寂滅法也。此法能使生法不更生,故名滅。三、虛空無為Akāśa,無礙為性,得通行於一切之礙法中也。此三法無生住異滅四相之作為,故名無為法。


睡眠

(術語)不定地法之一。使心闇昧之精神作用也。意識惛熟,謂為睡。五識闇冥而不慟,謂為眠。心所之一。屬於煩惱。於五蓋中,名為睡眠蓋。於五欲中,謂為睡眠欲。釋氏要覽曰:「臥之垂熟也,此是心所法中四不定一也。令人不自在,昧略為性,障染為業,發覺淨心經有二十種睡眠過患。」


[佛光大辭典]
七十五法

又作小乘七十五法。小乘俱舍宗於一切法概括為七十五種,攝為五類。即:(一)色法十一種:(1)眼根(梵 caksur-indriya),(2)耳根(梵 śrotrendriya),(3)鼻根(梵 ghrānendriya),(4)舌根(梵 jihvendriya),(5)根(梵 kāyendriya),(6)色境(梵 rūpa-visaya),(7)聲境(梵 śabda-visaya),(8)香境(梵 gandha-visaya),(9)味境(梵 rasa-visaya),(10)觸境(梵 sprastavya-visaya),(11)無表色(梵 avijñapti-rūpa)。其中前五者能發識取境,故稱五根;次五者為五根所緣之境界,故稱五境;無表色係依身、口發動之善業與惡業,為生於身內之一種無形色法,乃感苦、樂果之業因,具防非止惡或防善止惡之功能。

(二)心法一種:即依根而生,覺知境之總作用,指六識心王(梵 citta)。

(三)心所有法四十六種,又分遍大地法(梵 mahā-bhūmikā dharmāh)、大善地法(梵 kuśala-mahā-bhūmikā-dharmāh)、大煩惱地法(梵 kleśa-mahā-bhūmikā dharmāh、大不善地法(梵 akuśala-mahā-bhūmikau dharmāh)、小煩惱地法(梵 parītta-kleśa-bhūmikā dharmāh)、不定地法(梵 aniyata-bhūmikā dharmāh)六位。此四十六法皆隨附於心法而起,故稱心所有法。即:(1)遍大地法十種:受(梵 vedanā,領納苦、樂、捨三境之作用)、想(梵 sajjñā,想像事物之作用)、思(梵 cetanā,造作諸業之作用)、觸(梵 sparśa,對境之作用)、欲(梵 chanda,希求之作用)、慧(梵 prajñā,揀擇善惡法之作用)、念(梵 smrti,記憶不忘之作用)、作意(梵 manasikāra,令心心所警覺對象之作用)、勝解(梵 adhimoksa,明了事理之作用)、三摩地(梵 samādhi,譯作定,令心心所專注一境而不散之作用)。此十法通善、不善、無記之一切心王而起,故稱遍大地法。略作大地法。(2)大善地法十種:信(梵 śraddhā,令心心所澄淨之作用)、不放逸(梵 apramāda,止惡行善)、輕安(梵 praśrabdhi,使身心輕妙安穩之作用)、行捨(梵 upeksā,令身心捨離雜執著諸法之念,而住於平等之作用,為行蘊所攝之捨)、慚(梵 hrī,於所造罪,自觀有恥)、愧(梵 apatrāpya,於所造罪,觀他有恥)、無貪(梵 alobha,不貪著順境之作用)、無瞋(梵 advesa,於逆境不起忿怒之作用)、不害(梵 ahijsā,不損惱他之作用)、勤(梵 vīrya,精進修習諸善法之作用)。此十法與一切之善心相應而起,故稱大善地法。(3)大煩惱地法六種:無明(梵 avidyā,以愚癡為性)、放逸(梵 pramāda,於惡法放逸之作用)、懈怠(梵 kausīdya,於善法不勇悍之作用)、不信(梵 āśraddhya,令心不澄淨之作用)、惛沈(梵 styāna,令心沈重之作用)、掉舉(梵 auddhatya,令心輕浮之作用)。此六法常與惡心及有覆無記心相應,故稱大煩惱地法。(4)大不善地法二種:無慚(梵 āhrīkya,不自羞恥之作用)、無愧(梵 anapatrāpya,不他恥之作用)。此二法與一切之不善心相應,故稱大不善地法。(5)小煩惱地法十種:忿(梵 krodha,令起怒相之作用)、覆(梵 mraksa,隱藏己過之作用)、慳(梵 mātsarya,於財施、法施等,不能惠施之作用)、嫉(梵 īrsyā,妒忌之作用)、惱(梵 pradāsa,堅執惡事而惱亂身心之作用)、害(梵 vihijsā,損惱他人之作用)、恨(梵 upanāha,於忿境結怨不捨之作用)、諂(梵 māyā,令心心所邪曲不直之作用)、誑(梵 śāthya,欺他不實之作用)、憍(梵 mada,心貢高而傲他之作用)。此十法唯為修道所斷,僅與意識之無明相應,且其現行各別,而非十法俱起,故稱為小煩惱地法。(6)不定地法八種:尋(梵 vitarka,尋求事理之粗勝作用)、伺(梵 vicāra,伺察事理之細性作用)、睡眠(梵 middha,令心心所昏昧之作用)、惡作(梵 kaukrtya,思念所作之事而令心追悔之作用)、貪(梵 rāga,貪愛順境之作用)、瞋(梵 pratigha,於逆境瞋恚之作用)、慢(梵 māna,使心高舉而凌他之作用)、疑(梵 vicikitsā,使於諦理猶豫不決之作用)。此八法不入前五位,廣通善、惡、無記三性,故稱不定地法。

(四)心不相應行法十四種:(1)得(梵 prāpti),令得諸法於身之實法。(2)非得(梵 aprāpti),令諸法離身之實法。(3)眾同分(梵 nikāya-sa-bhāga),各隨其趣,而使得同一果報之實法。(4)無想果(梵 āsajjñika),於無想天之中令心心所皆滅之實法。此為外道所執之涅槃。(5)無想定(梵 āsajjñi-samāpatti),乃為得無想果所修得之無心定。(6)滅盡定(梵 nirodha-samāpatti),不還或阿羅漢之聖者,為止息暫時所入之無心定。(7)命根(梵 jīvitendriya),維持壽命之實法。(8)生(梵 jāti),令諸法生起之實法。(9)住(梵 sthiti),令諸法不遷之實法。(10)異(梵 anyathātva),令諸法衰異之實法。(11)滅(梵 vyaya),令諸法消盡之實法。(12)名身(梵 nāma-kāya),色聲等之名。(13)句身(梵 pada-kāya),諸法無常等之章句。(14)文身(梵 vyañjana-kāya),名與句所依之文字;二個以上,故稱為身。此十四法為非色非心之法,而不與心相應,故稱為心不相應行法。

(五)無為法三種:(1)擇滅無為(梵 pratisajkhyā-nirodha),依正智簡擇力而得之寂滅法。(2)非擇滅無為(梵 apratisajkhyā-nirodha), 非依正智簡擇力,但依缺生緣而現之寂滅法。(3)虛空無為(梵 ākāśa),以無礙為性,容受萬物而遍一切處。此三法無生、住、異、滅四相之作為,故稱無為法。大毘婆沙論卷四十二等所說與上略異。亦有就七十五法分為色非色、有見無見、有對無對等。〔俱舍論卷四、俱舍論光記卷四〕(參閱「五位七十五法」1089) p88


二十種煩惱隨眠

煩惱,指見、思、無明,為昏煩之法,能惱亂心神。此煩惱隨逐眾生,眠伏於第八識中,故稱為隨眠。據瑜伽師地論卷五十九、顯揚聖教論卷十九攝勝決擇品等載,二十種即:(一)不定地隨眠,不定地即欲界,指欲界散亂,不修禪定,故眼等諸根煩惱隨逐不捨,稱為不定地隨眠。(二)定地隨眠,定地,即色界與無色界,指此二界雖修禪定,離欲界之苦,而於定地貪、癡、愛、慢諸見煩惱隨逐不捨,稱為定地隨眠。(三)隨逐自境隨眠,指於三界中,各各自分境上所攝諸見煩惱,隨根起滅,潛伏不捨,稱為隨逐自境隨眠。(四)隨逐他境隨眠,指於色界起欲界之煩惱,或於無色界起色界之煩惱,或於欲界而欣樂上二界之禪定,生起味著,不知出離,稱為隨逐他境隨眠。(五)被損隨眠,指眾生常為欲界煩惱所損害,而此煩惱隨伏不捨,稱為被損隨眠。(六)不被損隨眠,指已生色界,不被欲界煩惱損害,或未離欲界,雖不為煩惱所損,而煩惱隨伏不捨,稱為不被損隨眠。(七)隨增隨眠,指三界眾生各於自住之境起煩惱,隨時增長,潛伏不捨,稱為隨增隨眠。(八)不隨增隨眠,指住於色界與無色界禪定之中,不隨他境增長煩惱,然其煩惱以未斷之故,潛伏不捨,稱為不隨增隨眠。(九)具分隨眠,指諸眾生於一切境起貪、瞋、癡等諸煩惱惑,無有缺減,稱為具分隨眠。(十)不具分隨眠,指聲聞初果(即須陀洹果)等雖斷三界見惑,而於思惑未能全斷,稱為不具分隨眠。(十一)可害隨眠,指聲聞之人修道品(三十七道品),斷見思煩惱而證涅槃,而習氣無明則隨伏不捨,稱為可害隨眠。(十二)不可害隨眠,指凡夫眾生不能修習道品,無可損斷煩惱之惑,故隨伏不捨,稱為不可害隨眠。(十三)增上隨眠,指貪、瞋、癡等諸煩惱惑漸漸增勝,隨伏不捨,稱為增上隨眠。(十四)平等隨眠,指貪、瞋、癡等煩惱惑平等共起,隨伏不捨,稱為平等隨眠。(十五)下劣隨眠,指修行求離欲界之人,於諸色等塵念微薄,稱為下劣隨眠。(十六)覺悟隨眠,指能覺知一切煩惱與業果俱時流轉,然雖能覺悟而未能斷,稱為覺悟隨眠。(十七)不覺悟隨眠,指一切煩惱纏縛,隨逐根識,不相捨離,而無所知覺,稱為不覺悟隨眠。(十八)能生多苦隨眠,指欲界貪、瞋等煩惱能生諸苦,稱為能生多苦隨眠。(十九)能生少苦隨眠,指色界與無色界禪定之中,雖無欲界眾苦,而有欣上厭下之心,亦謂之煩惱,稱為能生少苦隨眠。(廿)不能生苦隨眠,指諸菩薩雖離諸惑,不生眾苦,然常存自行利他之心,亦為煩惱,稱為不能生苦隨眠。 p184


不定

(一)梵語 aniyata。又作不定法、二不定(梵 dvāv-aniyatau)。為比丘受持具足戒之部分。不定,謂實犯與否及所犯何戒猶未審明之義。有屏處不定戒、露處不定戒二種。(一)屏處不定戒,比丘於屏處(不能見聞之處)、覆處、障處等可作淫事之處,與女子獨處共坐,或說非法語。(二)露處不定戒,比丘與女子於露現處共坐,說淫欲粗惡等語。此二不定戒在五篇及六聚中,與百眾學、七滅諍等共攝於突吉羅。〔四分律含注戒本卷上、四分律含注戒本疏卷三上、行事鈔資持記(會本)卷十九〕

(二)不定地法之略稱。不定地法乃俱舍宗所立心所六類之一。即指尋、伺、睡眠、惡作、貪、瞋、慢、疑等八心所。(參閱「不定地」973)

(三)因明用語。指因明似因十四過中之六不定過。即共不定、不共不定、同品一分轉異品遍轉不定、異品一分轉同品遍轉不定、俱品一分轉不定、相違決定不定等諸過。(參閱「六不定過」1253) p972


五位七十五法

為俱舍宗對一切法之分類。一切事象可分七十五種類別,概分之為五大類。此七十五種類別與種種形象相應,即以心為主體,由相對關係之立場而說明一切現象與超現象。即:(一)色法(指一切物質),即眼、耳、鼻、舌、身等感覺作用及其所對應之色、聲、香、味、觸,與不能表示其實體之無表色,凡十一種。(二)心法(心的作用之主體)一種,即六識心王。(三)心所有法(略稱心所,即心之作用)凡四十六種,概分為:(1)大地法(與一切心相應之作用),有受、想、思、觸、欲、慧、念、作意、勝解、三摩地等十種。(2)大善地法(僅與一切善心相應之心所),有信、不放逸、輕安、捨、慚、愧、無貪、無瞋、不害、勤等十種。(3)大煩惱地法(與一切不善心,及雖非惡非善,卻有礙於道的心相應之心所),有癡、放逸、懈怠、不信、惛沈、掉舉等六種。(4)大不善地法(與一切不善心相應之心所)有無慚、無愧等兩種。(5)小煩惱地法(與無明相應,而不能同時升起兩種以上之心所),有忿、覆、慳、嫉、惱、害、恨、諂、誑、憍等十種。(6)不定地法(不定相應,即上述各心所之外者),有尋、伺、睡眠、惡作、貪、瞋、慢、疑等八種。(四)心不相應行法(非色法,亦非心、心所之存在),有得、非得、眾同分、無想、無想定、滅盡定、命根、生、住、異、滅、名身、句身、文身等十四種。(五)無為法(本身既無生滅之變化,亦不因任何作用而升起生滅變化),有虛空、擇滅、非擇滅等三種。

其中,心所有法之分類與數目,與大毘婆沙論、順正理論卷十一等所列舉者稍異。又七十五法若就色、非色分別,色法十一種為色,餘六十四法是非色;若就有對、無對分別,五根與五境為有對,餘六十五法是無對;若就有為、無為分別,前七十二法為有為,後三種是無為;若就相應、不相應分別,心與心所法等四十七種為相應,餘二十八種是不相應;若就四大種所造、非所造分別,眼等五根、色、聲、香、味及無表為所造,觸通所造、非所造,餘六十四法是非所造。若就諦、非諦分別,七十三法是諦,虛空與非擇滅為非諦。〔大毘婆沙論卷四十二、卷七十五、入阿毘達磨論卷上、維摩經疏菴羅記卷十八、俱舍論光記卷四、俱舍論法宗原〕(參閱「七十五法」88) p1089


六位心所

心所乃從屬於心王而起之心作用,依其性質,可分類為六種。有大、小乘之別。(一)受小乘有部之教系,俱舍家立四十六心所,分為大地法、大善地法、大煩惱地法、大不善地法、小煩惱地法、不定地法等六位。(1)大地法,指遍一切心品而起者,即受、想、思、觸、欲、慧、念、作意、勝解、三摩地等十種心所。(2)大善地法,指遍一切善心而起者,即信、不放逸、輕安、捨、慚、愧、無貪、無瞋、不害、勤等十種心所。(3)大煩惱地法,指遍一切不善、有覆無記等煩惱法而起者,即癡、放逸、懈怠、不信、惛沈、掉舉等六種心所。(4)大不善地法,指遍不善之心品而起者,即無慚、無愧等二種心所。(5)小煩惱地法,指自體不善及有覆無記,而於一切心品不遍起者,即忿、覆、慳、嫉、惱、害、恨、諂、誑、憍等十種心所。(6)不定地法,指不決定入前五位者,即尋、伺、睡眠、惡作、貪、瞋、慢、疑等八種心所。列表如下:

(二)大乘唯識家立五十一心所,分為遍行、別境、善、煩惱、隨煩惱、不定等六種。(1)遍行心所,指於一切性、一切地、一切時、一切俱生起之心所,即觸、作意、受、想、思等五種心所。(2)別境心所,指於一切性、一切地得起,於境有起有不起之心所,即欲、勝解、念、定、慧等五種心所。(3)善心所,指其性善,唯起於善心品之心所,即信、精進、慚、愧、無貪、無瞋、無癡、輕安、不放逸、行捨、不害等十一種心所。(4)煩惱心所,指根本煩惱,即貪、瞋、癡、慢、疑、惡見等六種心所。(5)隨煩惱心所,指隨從根本煩惱而起之心所,即忿、恨、惱、覆、誑、諂、憍、害、嫉、慳、無慚、無愧、不信、懈怠、放逸、惛沈、掉舉、失念、不正知、散亂等二十種心所。(6)不定心所,指不入於前五位之心所,即悔、眠、尋、伺等四種心所。列表如下: p1264


心所

梵語 caitta, caitasika,巴利語 cetasika。又作心數、心所有法、心所法、心數法。從屬於心王。乃五位之一。與心相應而同時存在,為種種複雜之精神作用。以從屬於心,故對心所而言,心謂「心王」。心王與心所之間,有所謂五義平等(所依平等、所緣平等、行相平等、時平等、事平等)之相應關係,故心所又稱相應法、心相應法。離此心王,是否別有心所之體,對此,有部主張別體說,其他諸派另有多種異說。

有關心所之數及其分類之方法,有種種說法。小乘俱舍論立受、想、思、觸、欲、慧、念、作意、勝解、三摩地等十大地法(相應於一切心之心所);信、不放逸、輕安、捨、慚、愧、無貪、無瞋、不害、勤等十大善地法(相應於一切善心之心所);癡、放逸、懈怠、不信、惛沈、掉舉等六大煩惱地法(指一切污染心而言,即與不善心、有覆無記心共通而相應之心所);無慚、無愧等二大不善地法(僅相應於一切不善心之心所);忿、覆、慳、嫉、惱、害、恨、諂、誑、憍等十小煩惱地法(與無明相應,而不能同時起兩種以上之心所);惡作、睡眠、尋、伺、貪、瞋、慢、疑等不定地法(上五類以外之心所);總共六位,計立四十六心所。此外,如正法念處經卷三十三,就上述大善地法中,以無癡取代無瞋;大毘婆沙論卷四十二則列舉七類心所,即大地法、大善地法、大煩惱地法、大不善地法、小煩惱地法、大有覆無記地法、大無覆無記地法等,而列舉四十九心所。

大乘成唯識論中,則將心所分為遍行、別境、善、煩惱、隨煩惱、不定等六位。對此而立四種一切義;即一切性(共通於善、惡、無記三性而起)、一切地(共通於有尋有伺、無尋唯伺、無尋無伺三地而起)、一切時(無始以來,恆常相續)、一切俱(一切心所同時而生)等四種。大體而言,遍行之心所具足四種一切義;別境之心所具足性、地二種一切義;善僅有地之一切義;不定僅有性之一切義;煩惱、隨煩惱則不具足任何之一切義。

遍行乃作意、觸、受、想、思;別境乃欲、勝解、念、定、慧;分別稱為五遍行與五別境,合之則相當於十大地法。善有信、慚、愧、無貪、無瞋、無癡、勤、輕安、不放逸、行捨、不害等十一;煩惱有貪、瞋、癡、慢、疑、惡見等六;隨煩惱有忿、恨、覆、惱、嫉、慳、誑、諂、害、憍、無慚、無愧、掉舉、惛沈、不信、懈怠、放逸、失念、散亂、不正知等二十;不定僅有悔(惡作)、睡眠、尋、伺等四不定。以上所立五十一心所之中,隨煩惱復分三種:最初之十者(忿至憍者)乃個別而起,故稱小隨煩惱(小隨惑)。其次之二者(無慚、無愧),乃普遍於一切不善心而起,故稱中隨煩惱(中隨惑)。最後之八者(掉舉至不正知者),普遍於一切不善心與有覆無記心而起,故稱大隨煩惱(大隨惑)。又瑜伽師地論卷一於上列二十隨煩惱外,別說邪欲、邪勝解,總成五十三法;大乘阿毘達磨雜集論卷一則將根本煩惱中之惡見,開立為身見等五種,故共立五十五法。〔品類足論卷一、俱舍論卷四、順正理論卷十、界身足論卷上、成實論卷五、成唯識論卷五、卷七、成唯識論述記卷五末、大乘法相宗名目卷三下〕(參閱「心心所」1397、「心王」1398) p1403


四不定

唯識宗所立六位心所之第六。異於前五位之心所,係隨應於善、染等而不定之悔、眠、尋、伺等四心所。即:(一)悔,即追悔之意。又作惡作(梵 kaukrtya)。惡,即嫌惡之意;作,指所作之業。謂嫌惡先前所作之業而後追悔之,或追悔先前之不作,從而其心不定,以致障礙「止」之業,均稱為悔。(二)眠(梵 middha),即睡眠之意。謂能使身不得自在,心神昧略,從而其智不明,以致障礙「觀」之業。就悔、眠之體而言,諸論雖有異說,但此二心所與其他心所之行相有別,故各有其體,乃為正義。(三)尋(梵 vitarka),即尋求之意。謂心忽爾在第六識之境,對諸法之名義等予以粗猛推求。(四)伺(梵 vicāra),即伺察之意。謂心忽爾在第六識之境,對境予以微細伺察。此二者於推求外境之際,若與心相違,則身心不安;若順益,或既不相違亦不順益,則身心安穩。又俱舍論卷四與瑜伽師地論卷五十八則除此四項之外,另加貪、瞋、慢、疑等四項,共為八不定地法。〔成唯識論卷七、成唯識論述記卷七本〕 p1661


四無量

梵語 catvāry apramānāni,巴利語 catasso appamaññāyo。又作四無量心、四等心、四等、四心。即佛菩薩為普度無量眾生,令離苦得樂,所應具有之四種精神。據中阿含卷二十一說處經、大智度論卷二十所列舉阿毘曇說之解釋,即:(一)緣無量眾生,思惟令彼等得樂之法,而入「慈等至」,稱為慈無量(梵 maitry-apramāna,巴 metta appamaññā)。(二)緣無量眾生,思惟令離苦之法,而入「悲等至」,稱為悲無量(梵 karunāpramāna,巴 karunā appamaññā)。(三)思惟無量眾生能離苦得樂,於內心深感喜悅,而入「喜等至」,稱為喜無量(梵 muditāpramāna,巴 muditā appamaññā)。(四)思惟無量眾生一切平等,無有怨親之別,而入「捨等至」,稱為捨無量(梵 upeksāpramāna,巴 upekkhā appamaññā)。

據增一阿含經卷二十一載,修四等心得度欲界天,而住於梵處,故四無量又稱四梵堂、四梵處、四梵行。蓋四梵堂之說,或係外道婆羅門所倡,雜阿含經卷二十七所載諸外道亦有同類說法。而佛陀轉用彼說,以教授諸弟子。

據俱舍論卷二十九載,「無量」一詞,凡有三義:(一)以無量之眾生為此四心之所緣,(二)此四心能牽引無量之福,(三)此四心能招感無量之果。同卷又舉出四無量對治四障之說,即以慈無量對治瞋,悲無量對治害,喜無量對治不欣慰,捨無量對治欲界之貪瞋。關於四無量之依地,喜無量為喜受所攝,故依初靜慮與二靜慮,慈、悲、捨三無量則通依四靜慮、未至定、中間定等六地。或謂四無量為有漏之根本靜慮所攝,不能斷諸惑之得,故除去未至定,而僅依五地。或謂四無量廣攝定、不定地,通欲界地、四根本定、近分定、中間定等十地。蓋於小乘,唯緣無量眾生,而起慈、悲、喜、捨四心;然於大乘,則廣說眾生緣、法緣、無緣等三種慈,故說法自有不同。大智度論卷二十列舉三種慈,即:(一)眾生緣,為凡夫及有學之人所生起,即緣一切眾生而無怨親之別,普欲令得利益。(二)法緣,為無學或辟支佛等所起,即以慈念緣五蘊之法,令不知人空者得樂。(三)無緣,為諸佛所行,以佛住於實相而無分別,故心無所緣,唯以諸法實相智慧,令眾生得。上述三緣於悲、喜、捨亦如是。此乃於所緣有異,故各得三種分別。〔長阿含卷八散陀那經、未曾有因緣經卷上、彌勒菩薩所問經卷七、品類足論卷七、成實論卷十二、大乘莊嚴經論卷九、十地經論卷五、四念處卷三、法界次第初門卷上之下、法華經玄贊卷三、瑜伽師地論卷四十四〕 p1777



梵語 vicāra,巴利語同。心所之名。為俱舍七十五法之一,唯識百法之一。舊譯為觀。即細心伺察思惟諸法名義等之精神作用。伺之心所起於欲界、初禪及中間定,二禪以上無之,以其不於一切心,又不起於一切時,故大小乘共攝於不定地法。其性雖遲鈍,然深入推度名身等,與「尋」皆有等起語言之用。又小乘有部謂伺有別體,即主張伺為使心深細伺察之法,經部及大乘則以伺與尋皆為假立之法,唯以心之粗、細而名為尋、伺。又據大毘婆沙論卷五十二所載,譬喻者說心之粗性稱為尋,心之細性稱為伺,而其粗細之性由欲界乃至色界有頂天皆可得,故謂三界皆有尋、伺。又因尋求伺察久之,便身疲念失,心亦勞損,是故尋、伺皆為隨煩惱。〔大毘婆沙論卷四十二、卷九十、瑜伽師地論卷五、卷五十五、卷五十八、成實論卷六、法蘊足論卷七、俱舍論卷四、順正理論卷四〕(參閱「」4936) p2604


根本煩惱

梵語 mūla-kleśa。又作本惑、根本惑。略稱作煩惱。與「隨煩惱」對稱。指諸惑之體可分為貪、瞋、癡、慢、見、疑等六種根本之煩惱。其中,見復分為五,稱為五利使;其他之五煩惱則稱為五鈍使。兩者合之,即為十隨眠。此外亦有八十八使或九十八使之分類。反之,枝末煩惱乃從屬於根本煩惱,具有染污心之作用(染污之心所),又稱隨煩惱、隨惑。

俱舍宗主張枝末煩惱共有十九種,乃大煩惱地法中之放逸、懈怠、不信、昏沉、掉舉(癡除外);大不善地法之無慚、無愧;小煩惱地法之忿、覆、慳、嫉、惱、害、恨、諂、誑、憍;不定地法中之睡眠、惡作等。唯識宗則在十九種中除去不定地法(二),而在大煩惱地法加入失念、散亂、不正知(三);以上共為二十種,稱二十隨煩惱。復次,大煩惱地法又稱大隨煩惱(大隨惑)、大不善地法稱中隨煩惱(中隨惑)、小煩惱地法稱小隨煩惱(小隨惑)。〔俱舍論卷十九、卷二十、成唯識論卷六、瑜伽師地論卷六十六〕(參閱「見惑」2997、「煩惱」5515) p4135



梵語 vitarka,巴利語 vitakka。心所之名。為俱舍七十五法之一,唯識百法之一。舊譯作覺。為尋求推度之意。即對事理之粗略思考作用。俱舍論卷四(大二九‧二一中):「心之麁性名尋。」成唯識論卷七(大三一‧三五下):「尋謂尋求,令心怱遽,於意言境,麁轉為性。」

蓋細之思惟作用稱為伺,反之,粗之思惟作用則稱為尋。此心所於欲界及初禪現起,中間定及二禪以上則無,通於定、散及無漏,攝於不定地法。說一切有部主張尋、伺二者各有別體,而為一心同時相應;經部及大乘則以之為假法。據瑜伽師地論卷五載,尋、伺二者,皆以思、慧之部分為其體,以名句等諸義為所緣,以尋求、伺察為其行相,發起語言,具有有相、無相等七種差別。又瑜伽師地論卷五論尋伺、分別(思惟量度之意,為心心所之自性作用,亦為心心所之異名)二者之差異,謂分別之義廣,尋伺則為其中之部分而已。〔中阿含卷五十八法樂比丘尼經、大毘婆沙論卷四十三、卷五十二、瑜伽師地論卷一、俱舍論卷二、順正理論卷十一、大乘阿毘達磨雜集論卷一、成唯識論述記卷七本、瑜伽論記卷二上、俱舍論光記卷二、卷四〕(參閱「」2604) p4936


惡作

(一)梵語 kaukrtya。心所(心之附屬作用)之一。與「悔」同義。為說一切有部所立七十五法之一,屬不定地法,又為法相宗四不定之一。惡,即厭惡;作,即所作。即厭惡所作,於作惡事後追悔之心。俱舍論卷四對惡作一名提出三種解釋,其一謂緣惡所作之事而追悔,稱為惡作,即於能緣之追悔上立所緣境之名;其二謂追悔係以惡作為所依而生,故在能依之追悔上立所依之名;其三謂追悔為惡作之果,故在果之追悔上立因之名。此三解中,惡作之「惡」皆讀入聲,其義皆為追悔所作之惡。但惡作之性並非必為不善,不論善或不善,凡屬不合情理之所作,皆稱為惡作。又大毘婆沙論卷三十七舉出四句惡作,即:(一)追悔已作之惡業,(二)追悔已作之善業,(三)追悔已作善業之未滿,(四)追悔已作惡業之未滿。此四句係由已作之業而說。俱舍論卷四則對於追悔未作之事,亦稱為惡作,如追悔「我何故不作如是事」亦為惡作。

說一切有部認為追悔善之不作業為善之惡作,追悔不善之不作業為不善之惡作,主張惡作僅限於善與不善,而不通於無記。但據俱舍論卷四載,外方諸師中有說惡作通於無記者。成唯識論述記卷七本亦以惡作通於善、不善、無記三性。又唯識家稱惡作為「悔」,其解釋亦與俱舍等不同。成唯識論卷七說明「悔」即嫌惡所作之業,以追悔為性,障奢摩他為業,且「惡作」是於果上假立因之名,「悔」則係就當體而立其名者。另據成唯識論述記卷七之意,惡作之「惡」讀去聲,為嫌惡之意。〔阿毘達磨順正理論卷十一、瑜伽師地論卷十一、顯揚聖教論卷一、大乘阿毘達磨雜集論卷七、俱舍論光記卷四、俱舍論寶疏卷四、百法問答鈔卷一〕

(二)即戒律中之突吉羅(梵 duskrta)。指身體之微細惡行,有時亦包括口舌之微細惡行。〔善見律毘婆沙卷九〕(參閱「突吉羅」3924) p4947



梵語 lobha,rāga 巴利語同;或梵語 abhidhyā,巴利語 abhijjhā。俱舍七十五法之一,唯識百法之一。欲求五欲、名聲、財物等而無厭足之精神作用。即於己所好之物,生起染污之愛著心,引生五取蘊而產生諸苦。又作貪欲、貪愛、貪著。略稱欲、愛。俱舍論卷二十廣引諸經,謂緣五欲之境而起貪欲,纏縛其心,故稱欲軛。書中又舉出欲貪、欲欲、欲親、欲愛、欲樂、欲悶、欲耽、欲嗜、欲喜、欲藏、欲隨、欲著等十二項冠有「欲」字之異稱。據瑜伽師地論卷五十五載,貪係由取蘊、諸見、未得境界、已得境界、已受用之過去境界、惡行、男女、親友、資具、後有及無有等十事而生,經由以上十事所生起之貪,依序稱為事貪、見貪、貪貪、慳貪、蓋貪、惡行貪、子息貪、親友貪、資具貪、有無有貪。俱舍論卷二十二將貪分為四種;顯色貪、形色貪、妙觸貪、供奉貪,可修各種不淨觀以對治之。 貪通於三界,其中,欲界之貪,稱為欲貪,其性不善,為十惡、五蓋、三不善根之一;色界、無色界之貪,稱為有貪,其性有覆無記(能障覆聖道之染污性,然因其過甚輕,作用極弱,故不會招感果報),與欲貪共為六根本煩惱、十隨眠、九結之一,又其性非猛利,故為五鈍使之一。說一切有部以貪為「不定地法」之一,又非緣無漏法而生者,僅與喜、樂二種感受相應,故與隨煩惱及八纏中之無慚、慳、掉舉,六垢中之誑、憍二者為等流。然唯識家則以貪為「煩惱法」之一,於喜、樂二種感受外,若於逆境中亦會與憂、苦兩種感受相應,並與「見」皆同緣無漏法而生。又依俱舍論卷二十二之說,經部以中阿含經卷七分別聖諦品為根據,謂四諦中僅有集諦以「愛」為體,愛乃貪之同體異名。〔俱舍論卷十六、大乘阿毘達磨雜集論卷一、品類足論卷三、顯揚聖教論卷一〕(參閱「」5457) p4792


睡眠

梵語 middha。略稱眠。心所(心之作用)之名。俱舍七十五法之一,唯識百法之一。由於心中本有之闇昧而於憊懶、疏忽之狀態下所具有之本性。客觀觀察一睡眠者,而知其時彼人觀察外界對象之作用已消失,與覺醒時之心相反。其時意識闇昧模糊,但與失神、無意識之狀況有所別。因睡眠可恢復身心精力與消除疲勞,故可視為與「休息」同義。俱舍宗將心所(四十六種)分為六類,睡眠即屬「不定地法」之一。唯識宗亦將心所(五十一種)分為六類,睡眠屬於「不定法」之一。此外,染有煩惱之睡眠可令心中闇昧,障礙善心;其與「大煩惱地法」中之惛沈,合稱「惛眠」,為五蓋之一,稱惛眠蓋、睡眠蓋;亦為十纏之一。廣義而言,與「煩惱」同義。〔大毘婆沙論卷四十八、俱舍論卷二十一、成唯識論卷七、法蘊足論卷六〕 p5538



梵語 māna,巴利語同。心所(心之作用)之名。俱舍宗以之為四十六心所中的八不定地法之一,唯識宗則以之為五十一心所中的六根本煩惱之一。即比較自己與他人之高低、勝劣、好惡等,而生起輕蔑他人之自恃之心,稱為慢;亦即輕蔑、自負之意。

慢有種種分類,大毘婆沙論卷四十三、俱舍論卷十九列舉七慢:(一)慢,對劣於自己之人,認為自己較殊勝;而對與自己同等之人,謂與自己同等而令心起高慢。(二)過慢(梵 ati-māna),對與自己同等之人,硬說自己勝過對方;對勝過自己之人,亦偏說對方與自己同等。(三)慢過慢(梵 mānāti-māna),對勝過自己之人,起相反之看法,認為自己勝過對方。(四)我慢(梵 ātma-māna),乃七慢之根本慢。於五蘊假和合之身,執著我、我所,恃我而起慢。內執有我,則一切人皆不如我;外執有我所,則凡我所有的皆比他人所有的高上。(五)增上慢(梵 adhi-māna),於尚未證得之果位或殊勝之德,自認為已經證得。(六)卑慢(梵 ūna-māna),對於極優越之人,卻認為自己僅稍劣於其人;或雖已完全承認他人之高勝,而己實卑劣,然絕不肯虛心向其人學習。(七)邪慢(梵 mithyā-māna),無德而自認為有德。

八慢,即指慢、大慢、慢慢、我慢、增上慢、不如慢、邪慢、傲慢等。

九慢,又作九慢類。即:(一)我勝慢類,即對與自己同等之人,認為自己勝過對方之過慢心。(二)我等慢類,乃對與自己同等之人生起「我與彼同等」之慢心。(三)我劣慢類,對勝過自己之人,生起「我為劣」之卑慢心。(四)有勝我慢類,對勝過自己之人,生起「彼勝我」之卑慢心。(五)有等我慢類,對與自己相等之人,生起「彼與我同等」之慢心。(六)有劣我慢類,係對與自己相等之人,生起「彼劣於我」之過慢心。(七)無勝我慢類,對與自己同等之人,認為其人未必勝過我之慢心。(八)無等我慢類,對與自己同等之人,認為其人比我差劣之過慢心。(九)無劣我慢類,對多分勝於我者,生起我比其人為少分劣之卑慢心。此係俱舍論卷十九根據發智論卷二十所舉出者。

上記之九慢攝於前述七慢中之慢、過慢、卑慢三種。即我等慢類、有等我慢類、無勝我慢類等三項攝屬於慢,我勝慢類、有劣我慢類、無等我慢類等三項攝屬於過慢,我劣慢類、有勝我慢類、無劣我慢類等三項則攝屬於卑慢。於品類足論卷一載有關於九慢之闡釋,書中舉出「我勝慢」之例子,謂我勝慢係由慢、過慢、慢過慢三者而出,此係依觀「境」之劣、等、勝而分別之:(一)若觀「劣境」而謂己為勝,此為慢。(二)若觀「等境」而謂己勝,此為過慢。(三)若觀「勝境」而謂己勝,此為慢過慢。其餘之八慢亦可準此而別。

法藏之梵網經菩薩戒本疏卷五列舉聰明、世智、高貴、耆年、大姓、高門、解、福、富、寶等十慢;法華經論卷下更以法華七喻配七種增上慢。此外,憍慢之妄惑,稱為慢惑,為十大惑之一;自慢而心舉,稱為慢舉。〔大毘婆沙論卷四十九、卷五十、俱舍論卷四、成唯識論卷四、俱舍論光記卷四、卷十九、摩訶止觀卷五上、成唯識論述記卷六末〕 p5812



梵語 vicikitsā,巴利語 vicikicchā。心所之名。俱舍七十五法之一,唯識百法之一。謂對迷悟因果之理,猶豫而無法決定之精神作用。即對於佛教真理猶豫不決之心。小乘預流果以上、菩薩初地以上乃能斷除之。依俱舍宗,屬不定地法,六隨眠之一,十隨眠之一;依唯識宗,則屬六根本煩惱之一。淨土門以「疑」與「信」為相對詞,而謂去疑心起信心。異部宗輪論述記載,疑有二種:(一)迷於理之隨眠性的疑結,即對於諸諦理猶懷疑惑,阿羅漢已斷除之。(二)於事猶豫不決之處非處之疑,即對事疑惑,如於夜觀樹,疑為是人或為非人等,阿羅漢未斷除之,然獨覺於此則已有成就。一般廣泛地包含非煩惱性之疑。故凡懷疑、猶豫不定之心理,皆以網譬喻,而稱疑網。此外,疑自、疑師、疑法,總稱三疑。〔十住毘婆沙論卷五易行品、大毘婆沙論卷五十、俱舍論卷四、瑜伽師地論卷五十八、成唯識論卷六、大乘義章卷六〕 p5841



梵語 pratigha 或 dvesa,巴利語 patigha 或 dosa 。又作瞋恚、瞋怒、恚、怒。音譯作醍鞞沙。心所(心的作用)之名。為三毒之一。係指對有情(生存之物)怨恨之精神作用。於俱舍宗屬不定地法之一,於唯識宗屬煩惱法之一。據俱舍論卷十六、成唯識論卷六所載,對違背己情之有情生起憎恚,使身心熱惱,不得平安之精神作用,名為瞋。又忿、恨、惱、嫉、害等隨煩惱,皆以瞋之部分為體,是為六根本煩惱(或十隨眠)之一。以其不屬推察尋求之性質(見),作用遲鈍,故為五鈍使之一。與貪、癡兩者,共稱為三毒(三不善根)。亦屬五蓋、十惡之一。

瞋唯屬欲界所繫之煩惱,於色界、無色界則無。貪乃從喜愛之對境所起,反之,瞋則從違逆(不順心)之對境所起。瞋,為修學佛道上最大之障害,經論中常誡之,如大智度論卷十四(大二五‧一六七中):「瞋恚其咎最深,三毒之中,無重此者;九十八使中,此為最堅;諸心病中,第一難治。」「無瞋」即對境不起害心,為對治瞋之精神作用,屬俱舍宗十大善地法之一、唯識宗善心所之一,與無貪、無癡共稱三善根,又為四無量心中之慈無量心之體。〔雜阿含經卷二十七、卷二十八、悲華經卷六、大毘婆沙論卷二十七、卷三十四、卷四十四、卷四十八、顯揚聖教論卷一、順正理論卷四十、阿毘達磨藏顯宗論卷二十五、俱舍論光記卷十六、成唯識論述記卷六末〕 p6114


憍慢

梵語 adhi-māna,巴利語同。指自高傲物之心態。俱舍宗以憍為小煩惱地法之一,慢為不定地法之一、十隨眠之一。唯識宗則以憍為隨煩惱之一,慢為根本煩惱之一。二者之別,在憍以染著自法為先,令心傲逸無所顧性,即對自己之長處產生傲慢自大之心理;慢以稱量自、他德類之差別,心自舉恃,凌懱於他,即對他人心起高慢。若憍慢生,則長養一切雜染之法,心不謙下,由此則生死輪轉,受無窮苦。大方等大集經卷二十(大一三‧一三八上):「永斷習氣,摧憍慢山,拔生死樹。」又無量壽經卷下(大一二‧二七三中):「謙敬聞奉行,踊躍大歡喜;憍慢弊懈怠,難以信此法。」日本淨土真宗即根據無量壽經,而確認憍慢眾生難信彌陀之本願。〔法華經安樂行品、大毘婆沙論卷四十三、俱舍論卷四、成唯識論卷六、大乘義章卷五〕 p6064


隨煩惱

梵語 upakleśā,巴利語 upakkilesa。指隨根本煩惱而起之煩惱。與「根本煩惱」相對稱。又作隨惑、枝末惑。據俱舍論卷二十一載,隨煩惱有二義:(一)指隨心生起而惱亂有情之一切煩惱。(二)指依根本煩惱而起之其他煩惱。書中共舉出十九種隨煩惱,並總括為三類,即:(一)大煩惱地法,指放逸、懈怠、不信、惛沈、掉舉。(二)大不善地法,指無慚、無愧。(三)小煩惱地法,指忿、覆、慳、嫉、惱、害、恨、諂、誑、憍等十種,及不定地法中之睡眠、惡作。

據成唯識論卷六載,隨煩惱指根本煩惱之六大惑以外的二十種法,可分為三類,故又稱「三隨煩惱」。即:(一)小隨煩惱,相對於俱舍論之小煩惱地法而立,指忿、恨、覆、惱、嫉、慳、誑、諂、害、憍等十種;此十種煩惱各別而起,故稱小隨煩惱。(二)中隨煩惱,相對於俱舍論之大不善地法而立,指無慚、無愧;此二種煩惱遍於一切之不善心,稱為中隨煩惱。(三)大隨煩惱,相對於俱舍論之大煩惱地法而立,指掉舉、惛沈、不信、懈怠、放逸、失念、散亂、不正知等八種;此八種煩惱遍於一切染污心,而輾轉與小、中隨煩惱俱生,故稱大隨煩惱。〔大乘阿毘達磨雜集論卷三、品類足論卷一、成實論卷十隨煩惱品、瑜伽師地論卷五十五、華嚴經疏鈔卷三十四〕 p6353


[中華佛教百科全書]
七十五法

《俱舍論》對一切法的分類。此分類法與《成實論》的八十四法、《大乘百法明門論》的百法,同為佛教哲學中最眾所周知的諸法分類法。

七十五法出自《俱舍論》卷四〈分別根品〉第二之二。論中首先指出諸法是俱生的,也就是只要有一法成立,其他諸法必定與之俱生;接著說一切法分成五品;即色法、心法、心所法、心不相應行法、無為法;七十五法即是色法十一種、心法一種、心所法四十六種、心不相應行法十四種、無為法三種,合為七十五法。因此,七十五法就是《俱舍論》對於一切法哲學性的分類與排列。(參見下頁附表)

此中,色法十一種,即五根、五境及無表色。心法隨所依根及所緣境的不同,而有眼識、耳識、鼻識、舌識、身識、意識等名稱,但其體為一,故說心法只有一種。

心所法又稱心所有法,即是各種心理作用,共有四十六種。此中,又依其性質分為六類︰第一類是大地法,有十種,這十種是在任何時處都必與心王俱起的心理作用。第二類是大善地法,有十種,這是隨一切善心而俱起的心所。第三類是大煩惱地法,有六種,是起煩惱心時必俱起的心所。第四類是大不善地法,是起不善心時必俱起的心所,有二種。第五類小煩惱地法有十種,是不通遍於一切煩惱的心所,它們是各別現行,而非一時俱起。第六類為不定地法,這是不屬於前五類的心理作用,有八種。

心不相應行法是不屬於色法、心法,也不


┌色法(十一)────眼根、耳根、鼻根、舌根、身根、色境、聲境、
│ 香境、味境、觸境、無表色
├心法(一)─────心王
│ ┌大地法(十)──受、想、思、觸、欲、慧、
│ │ 念、作意、勝解、三摩地
│ ├大善地法(十)──信、勤、捨、慚、愧、無貪、
│ │ 無慎、不害、輕安、不放逸
│ ├大煩惱地法(六)──無明、放逸、懈怠、不信、
│ │ 惛沈、掉舉
七十五法┼心所有法(四十六)┼大不善地法(二)──無慚、無愧
│ ├小煩惱地法(十)──忿、覆、慳、惱、害、恨、
│ │ 諂、誑、懦
│ └不定地法(八)──惡作、睡眼、尋、伺、貪、
│ 瞋、慢、疑
├心不相應法(十四)─得、非得、同分、無想果、無想定、滅盡定、
│ 命根、生、住、異、滅、名身、句身、文身
└無為法(三)────擇滅無為、非擇滅無為、虛空無為


是心所法的有為法,譬如變化、得失、類概念、文字之類,有十四種。

上述色、心、心所、心不相應行等法都屬於有為法,因為這些都是生滅變化,受因緣支配的。所謂無為法就是離生滅變化,常住絕對的狀態,有三種。

〔參考資料〕 《俱舍光記》卷四;《教乘法數》卷四十;楊白衣《俱舍要義》;李世傑《俱舍學綱要》第二、第三章。


五位七十五法

俱舍家對一切法所作的分類。俱舍家將一切事象大別為五大類七十五種根元性的元素,故名。五位者,指無為法、色法、心法、心所有法、心不相應法。後四者屬有為法。茲分述如下︰

(1)無為法︰可細分為三種,即虛空無為、擇滅無為、非擇滅無為。

(2)色法︰可細分為十一種,即眼根、耳根、鼻根、舌根、身根、色境、聲境、香境、味境、觸境、無表色。

(3)心法︰唯有一種。

(4)心所有法︰計有四十六種,可大別為六類,即︰

{1}遍大地法,有受、想、思、觸、欲、慧、念、作意、勝解、三摩地等十種。

{2}大善地法,有信、勤、捨、慚、愧、無貪、無瞋、不害、輕安、不放逸等十種。

{3}大煩惱地法,有無明、放逸、懈怠、不信、惛沈、掉舉等六種。

{4}大不善地法,有無慚、無愧等二種。

{5}小煩惱地法,有忿、覆、慳、嫉、惱、害、恨、諂、誑、憍等十種。

{6}不定地法,有惡作、睡眠、尋、伺、貪、瞋、慢、疑等八種。

(5)心不相應法︰可細分十四種,即得、非得、同分、無想果、無想定、滅盡定、命根、生、住、異、滅、名身、句身、文身。

茲將此上所述,表列如下︰

〔參考資料〕 宇井伯壽《佛教汎論》第二篇第二部。


五利使‧五鈍使

即十使,又稱十大惑,或十隨眠。「使」是煩惱的異名,在十根本煩惱中,前五者(即身見、邊執見、邪見、見取見、戒禁取見)是迷四諦之理而起,為惑性之猛利者,故名五利使;後五者(即貪、瞋、癡、慢、疑)中,尤以貪瞋癡慢四者主要是迷執於世間事物而起之惑,性分遲鈍,故名五鈍使。蓋此五利五鈍之名,乃舊譯家弘論師所說,不為新譯家所用。

關於此十使,《大乘義章》卷六云(大正44‧584b)︰
「依如毗曇,前五是利,推求性故。後五是鈍,非推求故。若依成實,總相粗分相同毗


┌虛空無為 ┌眼 ┌受
┌無為法┤擇滅無為 │耳 │想
│ └非擇滅無為 │鼻 │思
│ │舌 │觸
│ │身 ┌──┤欲
│ ┌色法────┤意 │ │慧
│ │ │色 │ │念
│ │ │聲 │ │作意
│ │ │香 │ │勝解
│ │ │味 │ └三摩地
│ │ │觸 │ ┌信
│ │ └無表色 │ │勤
五位┤ │心法 │ │捨
七十│ │ ┌遍大地法─┘ │慚
五法│ │ │ ┌─┤愧
│ │ │ │ │無貪
│ │ │大善地法──┘ │無瞋
│ │ │ │不害
│ │ │ │輕安
│ │ │ └不放逸
│ │ │ ┌無明
│ │ │ │放逸
└無為法┤心所有法──┤大煩惱法────┤懈怠
│ │ │不信
│ │ │惛忱
│ │ └掉舉
│ │大不善地法── ┌無慚
│ │ └無愧
│ │ ┌忿
│ │ │覆
│ │ │慳
│ │ │嫉
│ │小煩惱地法───┤惱
│ │ │害
│ │ │恨
│ │ │諂
│ │ │誑
│ │ └憍
│ │ ┌惡作
│ │ │睡眠
│ └不定地法────┤尋
│ │伺
│ ┌得 │貪
│ │非得 │瞋
│ │同分 │慢
│ │無想果 └疑
│ │無想定
└心不相應法─┤滅盡定
│命根
│生
│住
│異
│滅
│名身
│句身
└文身


曇。以實細論,前五唯利,後五種中,貪瞋慢疑一向是鈍,無明不定。若就五見以說無明,無明是利,彼說邪明為無明故。故就餘說者,無明是鈍。大乘法中俱有此相。若復通論,十使之中,俱有利鈍,數起名利,不數名鈍。」

此中,毗曇之說乃就見、非見論利鈍之別,以推求為利,非推求為鈍;成實之說(《成實論》卷九〈無明品〉)則認為無明有邪明(邪分別)與明無(缺乏「明」)兩種,而邪見等皆由邪明生,故以邪明為利,餘之明無為鈍。

〔參考資料〕 《俱舍論》卷十九;《成實論》卷十一;《成唯識論》卷六;《成唯識論述記》卷九。


心所有法

「心王」之對稱。五位之一。略稱心所法、心所。舊譯心數法、心數、數。即從屬於心王,與之相應之精神作用。《品類足論》卷一云(大正26‧692b)︰
「心所法云何﹖謂若法心相應。此復云何﹖謂受、想、思、觸、作意、欲、勝解、念、定、慧、信、勤、尋、伺、放逸、不放逸、善根、不善根、無記根,一切結縛隨眠,隨煩惱纏,諸所有智、諸所有見、諸所有現觀,復有所餘如是類法與心相應,總名心所法。」《大毗婆沙論》卷十六云(大正27‧80b)︰「問何故名心所﹖答是心所有故。」《成唯識論》卷五云(大正31‧26c)︰「恒依心起,與心相應,繫屬於心,故名心所。如屬我物,立我所名,心於所緣,唯取總相。心所於彼,亦取別相,助成心事,得心所名。如畫師資作模填彩。」

心與心所相應有五義,《俱舍論》卷四云(大正29‧22a)︰「心心所五義平等,故說相應。所依所緣行相時事皆平等故。」此中,心、心所必託同一根,名所依平等;緣同一境,名所緣平等;於所緣境等行解相,名行相平等;同一剎那現行名時平等;體事同一名事平等。即此等五義平等同一互不相反故,心所法名心相應法,或單名相應法。

但心所之數及分類,大小乘諸論說法不一。《俱舍論》卷四云心所法有四十六種,分別為六類,謂為六位心所。即大地法、大善地法、大煩惱地法、大不善地法、小煩惱地法、不定地法。茲略述如次︰

(1)大地法︰恆與一切善不善等心相應之法。有受、想、思、觸、欲、慧、念、作意、勝解、三摩地(定)之十法。

(2)大善地法︰恆與一切善心相應之法。有信、不放逸、輕安、捨、慚、愧、無貪、無瞋、不害、勤之十法。

(3)大煩惱地法︰恒與一切染污心相應之法。有癡、放逸、懈怠、不信、惛沈、掉舉等六法。

(4)大不善地法︰與一切不善心相應之法。有無慚、無愧二法。

(5)小煩惱地法︰與少分染污心相應之法。有忿、覆、慳、嫉、惱、害、恨、諂、誑、憍等十法。

(6)不定地法︰其生起並不確定之法。有尋、伺、睡眠、惡作、貪、瞋、慢、疑等八法。

俱舍家之六位心所,略如下表︰


┌大地法十──受、想、思、觸、欲、慧、念、
│ 作意、勝解、三摩地
│大善地法十──信、不放逸、輕安、捨、慚、
│ 愧、無貪、無瞋、不害、勤
俱舍家之六位┼大煩惱地法六──癡、放逸、懈怠、不信、惛
心所 │ 忱、掉舉
(四十六法)│大不善地法二──無慚、無愧
│小煩惱地法十──忿、覆、慳、嫉、惱、害、
│ 恨、諂、誑、憍
不定地法八──尋、伺、睡眠、惡作、貪、瞋
、慢、疑


如上所述,《俱舍論》謂心所法有四十六種,然上座師則否認有大地十法,認為但有受、想、思三種。如《順正理論》卷十所云(大正29 ‧384b)︰
「彼上座言,無如所計十大地法,此但三種,經說俱起受想思故。豈不彼經亦說有觸,如彼經言,三和合觸。經雖言有觸,不說有別體,故彼經言,如是三法聚集和合,說名為觸。故無如所計十大地法性。」

關於十大善地法,《正法念處經》卷三十三以無癡取代其中之無瞋。而《大毗婆沙論》卷二十八、一四三、一九六,《入阿毗達磨論》卷上,《順正理論》卷十一等書,則於此之外,別說欣、厭二者。關於大煩惱地法,在《品類足論》卷二、《大毗婆沙論》卷四十二、《雜阿毗曇心論》卷二等書中,除去其中之惛沈,而別加失念、心亂、不正知、非理作意、邪勝解等五,凡成十法。又小煩惱地法,在《順正理論》卷十一,更說有不忍、不樂、憤發等法。而《大毗婆沙論》卷七十五則於不定地法中,加上「怖」之一法。《雜阿毗曇心論》卷二及《成實論》卷九〈隨煩惱品〉,則別開睡眠為睡與眠二法。

關於其分類,《大毗婆沙論》卷四十二另有新說。該論將受等十大地法名為大無覆無記地,而將十大煩惱地法中之無明、惛沈及掉舉三者,特名曰大有覆無記地;總為大地法、大善地法、大煩惱地法、大不善地法、小煩惱地法、大有覆無記地法、大無覆無記地法等七類,不別說不定地法。此中,大無覆無記地之十法與大有覆無記地中之無明及掉舉重覆;又以大煩惱地法之十法中,後五無別體,故《婆沙》所說之心所,係於《俱舍論》所說之四十六法外,加欣、厭、怖三者,總說為四十九法。《雜阿毗曇心論》卷二舉大地法(十法)、大善地法(十法)、大不善地法(二法)、小煩惱地法(十法)、大煩惱地法(十法)等五類,亦闕不定地之名,另別出覺、觀、睡(惛沈)、眠、悔、貪、瞋、慢、疑等九法;且以大煩惱地法之十法中,失念等五法無別體;故其分類與《俱舍》稍有不同,然數則相同。

又,《大乘五蘊論》及《成唯識論》等書亦有六位心所之論。亦即將心所法分類為遍行、別境、善、煩惱、隨煩惱、不定等六位,總共五十一法。略如下列︰

(1)遍行︰有五法。即作意、觸、受、想、思。

(2)別境︰有五法。即欲、勝解、念、定、慧。

(3)善︰有十一法。即信、慚、愧、無貪、無瞋、無癡、精進、輕安、不放逸、行捨、不害。

(4)煩惱︰有六法。即貪、瞋、癡、慢、疑、惡見。

(5)隨煩惱︰有二十法。即忿、恨、覆、惱、嫉、慳、誑、諂、害、憍、無慚、無愧、掉舉、惛沈、不信、懈怠、放逸、失念、散亂、不正知。

(6)不定︰有四法。即悔、眠、尋、伺。

唯識家之六位心所,略如下表︰


┌遍行五──觸、作意、受、想、思
│別境五──欲、勝解、念、定、慧
│善十一──信、精進、慚、愧、無貪、無瞋、
│ 無癡、輕安、不放逸、行捨、不害
唯識家之六位┼煩惱六──貪、瞋、癡、慢、疑、惡見
心所 ├隨煩惱二十──忿、恨、惱、覆、誑、諂、憍
(五十一法)│ 、害、嫉、慳、無慚、無愧、
│ 不信、懈怠、放逸、惛忱、掉
│ 舉、失念、不正知、散亂
└不定四──悔、眠、尋、伺


除此之外,又就隨煩惱中,以名各別起之忿等十法為小隨煩惱;而無慚無愧二種遍於不善心故,名中隨煩惱;後之掉舉等八法以遍染心故,名大隨煩惱。

此外,《瑜伽師地論》卷一於二十隨煩惱外,更說邪欲及邪勝解,故總成五十三法。《大乘阿毗達磨雜集論》卷一開根本煩惱中之惡見為身見等五種,故總有五十五法。《成唯識論》卷七云(大正31‧36c)︰「諸心所法,為離心體有別自性,為即是心分位差別,設爾何失,二俱有過。(中略)識心言亦攝心所,恒相應故。唯識等言及現似彼皆無有失,此依世俗。若依勝義,心所與心非離非即。」

◎附︰曇摩結(葉均)〈南傳的五十二心所法〉(摘錄)

「心所」,是心所有法的略稱,即是心的附屬物。《阿毗達摩攝義論》第二品說︰「這種心所和它們所相應的心是同一所依,同一所緣,而且是同時生滅的。」《成唯識論》卷五云︰「恒依心起,與心相應,繫屬於心,故名心所。如屬我物,立我所名。」《品類足論》卷一云︰「若有法(中略)與心相應,總名心所法。」

佛經把身心所存在的現象分為色、受、想、行、識五蘊。在阿毗達磨中通常用色法、心法及心所法三種來包括它們。色法屬於色蘊,心法屬於識蘊,心所法則包括受、想、行三蘊。根據上座部,行蘊有五十法,再加受想二法,共有五十二個心所法。這裡面有二十五個是善心所,十四個不善心所,十三個是通一切善惡心的心所。它們的善惡或不善不惡是根據它們所相應的心來說的,即與善心相應的為善心所,與不善心相應的為不善心所,與無記心相應的為無記心所。

心並不是一個孤立的單位,它們是和各種其它的心理要素複合而活動的。分析心的自身各部分為分「識」,而分析心的活動的各種要素稱為「心所法」。例如在八十九心中最簡單的眼識、耳識、鼻識、舌識、身識和意識,只是一種純粹的感覺,於對象上並無任何複雜的反應。如果我們詳細地審察,則它們最少還包括有七種心所法在內︰(1)觸(近人譯為感覺,即器官和對象的感觸);(2)受(由對象所激起的感情);(3)想(構成意象作用,即於對象而造成概念);(4)思(意旨,即欲取或避於對象);(5)心一境性(近人譯為精神集中);(6)命(心理的壽命或內存的生力。《俱舍頌疏》卷五說(大正41‧850c)︰「命體即壽,(中略)謂有別法,能持煖與識,說名為壽」);(7)作意(注意於所緣的對象)。各派論師不但重視心法,而且都同樣地很重視心所法的分析。

心所法是屬於行蘊。本來把「行」釋為「思」,如《雜阿含》裡說,「思身為行蘊」(見《俱舍論》卷一引)。這是把「行」與「業」同用的,正如《雜阿含》第十三卷中說︰「一切造業有漏諸行之法行蘊攝。」然而歷史的發展,佛教學者們在心理學上做了繼續分析的工夫,又找出心的程序裡一些新分子,而這些新分子又要在人格分子原來的五蘊分類中找到一個適當的位置來安插。因為五蘊是佛陀最早在經典中提出的基本分類,他們不能任意來加上一蘊或幾蘊,行蘊是個比較適當的含義較寬泛的領域,可以安插容受這些新分子,因此就把心所法歸納在行蘊之內。戴維斯夫人(MrsRhys Davids)說︰「行蘊的建設方面限於思。巴利文佛書雖列五十二行,然其中除思行之外,其他的五十一分子都是諸自覺的精神狀態的相共品,而非特別能自特別屬於建設方面的心的作用。」(見她的《Dhamma Saṅgani》英譯本)。那麼,為什麼把「思」以外的心所法也都收入行蘊呢﹖關於這一點,說一切有部的世親曾經強調了一些理由。他的《俱舍論》卷一說︰「薄伽梵於契經中說六思身為行蘊者,由最勝故。所以者何﹖行名造作,思是業性,造作義強,故為最勝。」對其餘的心所法為什麼收入行蘊,他說︰「若不爾者,餘心所法及不相應非蘊攝故,應非苦集,則不可為應知和應斷。如世尊說,若於一法未達未知,我說不能作苦邊際(中略),是故定應許除四蘊,餘有為行,皆行蘊攝。」另外一個問題︰心所法既是行蘊所攝,為什麼受、想二法又別立另二蘊呢﹖據世親的理論是︰「諍根生死因,及次第因故,於諸心所法,受想別為蘊。」即受與想之所以別立為二蘊,因共為諍(煩惱)的根本及生死輪迴的本因,並且顯示作用時受先想後的次序。其實這些心所法,有的是經中原來有的很含混的名稱,有的是後人內省得來的新分子,論師們作了更詳細的分析,並且把它們收入在行蘊之內,希後能被後人認為是最後的真理。

一、各派心所的異同
心所法上座部有五十二,說一切有部有四十六,瑜伽宗五十一。然而瑜伽宗的五十一與上座部的五十二心所,數目雖然近似,但其中的項目並不完全相同。現在先讓我們來看看這幾派的分類和名稱。

(一)說一切有部的四十六心所法

(1)遍大地法十︰受、想、思、觸、欲、慧、念、作意、勝解、三摩地。

(2)大善地法十︰信、不放逸、輕安、捨、慚、愧、無貪、無瞋、不害、勤。

(3)不善心所十八︰{1}大煩惱地法六──癡(無明)、放逸、懈怠、不信、惛沉、掉舉。{2}大不善地法二──無慚、無愧。③小煩惱地法十──忿、覆、慳、嫉、惱、害、恨、諂、誑、憍。

(4)不定地法八︰尋、伺、惡作(追悔)、睡眠、貪、瞋、慢、疑。

(二)瑜伽宗的五十一心所法

(1)遍行心所五︰作意、觸、受、想、思。

(2)別境心所五︰欲、勝解、念、定(三摩地)、慧。

(3)善心所十一︰信、精進(勤)、慚、愧、無貪、無瞋、無癡、輕安、不放逸、行捨、不害。

(4)不善心所二十六︰{1}根本煩惱六──貪、瞋、癡、慢、疑、惡見。{2}隨煩惱二十──忿、恨、覆、惱、嫉、慳、誑、諂、害、憍、無慚、無愧、掉舉、惛沉、不信、懈怠、放逸、失念、散亂、不正知。

(5)不定心所四︰追悔(惡作)、睡眠、尋、伺。

(三)上座部的五十二心所法

(1)通一切心心所十三︰{1}遍行心所七──觸、受、想、思、三摩地(心一境性)、命、作意。{2}別境心所六──尋、伺、勝解、精進、喜、欲。

(2)善心所二十五︰{1}遍行善心所十九──信、念、慚、愧、無貪、無瞋、中捨性、身輕安、心輕安、身輕快性、心輕快性、身柔軟性、心柔軟性、身適業性、心適業性、身練達性、心練達性、身正直性、心正直性。{2}離法三──離身惡作、離語惡作、離邪命。③無量二──悲、喜。④慧──無癡。

(3)不善心所十四︰癡、無慚、無愧、掉舉、貪、見、慢、瞋、嫉、慳、惡作、惛沉、睡眠、疑。

從這幾宗不同的表裡來看,關於他們的主要分類有︰

(1)一般的心所有性︰說一切有部不把這類心所重分,但上座部和瑜伽又把它們分為兩種︰一種是各種善和惡的心識活動裡面都有的一般心所,叫做「遍行心所」;另一種是某種情況下才有而僅限於某幾種心識的特別心所,稱為「別境心所」。

(2)善心所︰瑜伽宗和說一切有部不把此等心所再行分類,而上座部卻又把它們分成四種︰即「遍行善心所、離法、無量」與「慧」的四種。

(3)不善心所︰對於這一群心所法,上座部不予細分,但瑜伽宗又把它們分為「根本煩惱」及「隨煩惱」二種,說一切有部則分為「大煩惱地法、大不善地法、小煩惱地法」的三種。

(4)不定心所︰瑜伽宗說一切有部另立這第四類的心所,但上座部卻把這類的心所歸入前三類中,並不作另一類。

一般的心所有性──說一切有部與瑜伽宗。排列方式雖然不同,但他們所立的法是同的,都只有十法。上座部卻有不同之處。他有十三法,除了「觸、受、想、思、三摩地、作意、勝解、欲」的八法與前二宗相同外,有五法不同。北傳的「慧」等於南傳的「無癡」,上座部是放在善心所裡面的。北傳的「念」,上座部是放在善心所裡面。「尋」與「伺」,在上座部是別境心所,北傳卻立為不定心所。上座部的「精進」(勤),北傳是放在善心所裡面。上座部的「命根」,北傳是放在心不相應裡面,不屬心所之類的。上座部的「喜」(pīti),是喜悅或喜愛的喜,五禪支中的「喜」就是用的這個字。這個「喜」和慈悲喜捨四無量心中的「喜」(muditā),在巴利文中,這兩個字是不同的,但依舊譯都譯為「喜」。所以上座部在別境心所中有了一個「喜」(pīti),在善心所中又有一個「喜」(muditā)。北傳的佛教學者,認為「喜」就是「受」的一方面,所以不把它另立一法。

善心所──說一切有部立十法,瑜伽宗則在十法之上加一個「無癡」成為十一法,它們的不同也只有這一點而已。可是上座部與前二宗大不相同的卻有二十五法之多,而且分類也比較錯綜複雜。我們把南傳和北傳所立的表來對看,除了知道「念」與「勤」的地位互易之外,南傳用「悲」來代替了北傳的「不害」。北傳表裡的法為南傳所無的,只有「不放逸」一法,而南傳表裡的法為北傳所無的,則有「喜」、「三離法」和「遍行善心所」中從「身輕快性」到「心正直性」等十法。

不善心所──上座部只有十四個不善心所,不再分類。瑜伽宗有二十六個不善心所,又分為「根本煩惱」及「隨煩惱」二類。說一切有部是十八個,分為「大煩惱地法」、「大不善地法」和「小煩惱地法」三類。對於這一群的心所,三宗都有相當的差異。先說瑜伽宗與說一切有部的不同。

有部的十八法,全部為瑜伽宗所採用。瑜伽宗的「惡見、失念、散亂、不正知」四法,則為有部所無。它們最大的不同之處是屬於根本煩惱這方面。雖然他們所列的大煩惱都是六個,內容卻大不相同。說一切有部認為大煩惱的六法,其中有放逸、懈怠、不信、惛沉、掉舉的五法,都被瑜伽放入隨煩惱裡面。所以只有個「癡」是同的。為了要補其他五法的缺,瑜伽宗就從說一切有部的不定法中取出貪、瞋、慢、疑四法作為根本煩惱。其實瑜伽宗這樣的分法,倒與佛教一般的精神更相符合。瑜伽宗的第六個根本煩惱是「不正見」,《俱舍論》把它看作只是「慧」的反面,故不另算作一法。

上座部的十四法中有十二法都是前二宗所有,不過只把前二宗別立為不定心所的「惡作、睡眠」二法,放到不善心所裡面來,成為十四法。

不定心所──前面已經說過這一類心所為上座部所沒有,是北傳佛教所獨具。不過上座部把說一切有部所說的不定心所法中的「尋」與「伺」二法列入別境心所,其他的六法則全部列入不善心所裡面了。

二、略釋上座部的心所
現在根據南傳的教典,略釋上座部的五十二個心所法,先說「通一切心」的七個「遍行心所」和六個「別境心所」。

(1)觸︰即感觸。由於根、境、識三法的集合而稱為觸(即根、境、識三法集合所發生的一種感覺)。有擊觸的作用,因由觸於所緣而起,如眼之於色、耳之於聲,雖非如肉體的直接衝擊到一邊,然而由擊觸力能夠使心與所緣的境結合。它是由於適當注意的識,依於眼及現前的境而生起,故以現於諸識之門的境為近因。

(2)受︰即覺受(由對象所激起的感情)。有樂受、苦受、喜受、憂受、捨受的五種。以身享受可意可觸之境的時候為「樂受」。以身感受不可意可觸之境而覺得苦惱的時候為「苦受」。以心享受可意的所緣而覺得愉快的時候為「喜受」。以心感受不可意的所緣而覺得苦惱的時候為「憂受」。不苦不樂而處於寂靜狀態的為「捨受」。

(3)想︰為念(對於對象所造成的概念)。它具有給以再起想念之緣而說「這就是它」的作用,如木匠想起木料相似。依所取之相而住著於心為現狀,如盲人摸得了象的一部分之相,住著於心,以為這便是象的全貌,以現前之境為近因,如小鹿看見草人而起「是人」之想相似。

(4)思︰即意志活動。它能夠統率指導與自己相應之法,如大木匠及其上首弟子能令自他的工作完成,有發動組合的作用。這個思心所,顯然是在於思惟緊急的業務等而令相應的心、心所法共同效力而起的。

(5)三摩地(定)︰對於所緣持心平等或正持、等持於心而不散亂故為定。在《清淨道論》中稱「三摩地」或「心止」。在《攝阿毗達摩義論》中則用「心一境性」(意志集中)。即是心的靜止狀態。

(6)命︰即生命(心理的壽命或內存的生力),依此而相應諸法得以活命。

(7)作意︰是於意中工作,即置所緣於意中(注意於對象),面向於所緣,使相應的心、心所與所緣相結合。

(8)尋︰是尋求、思考的意思,即專注其心於所緣。

(9)伺︰是伺察,即深深考察,數數思惟於所緣。

「尋」與「伺」的區別是︰尋粗伺細,前者初置心於所緣境,後者數數用心繼續思惟。

(10)勝解︰等於信解。有確信的特相,不猶豫的作用,以決定為現狀,以確信之法為近因。即於所緣深信不動搖的狀態。

(11)精進︰是勇猛、效力、不消沉的狀態。《增支部》第二卷說︰「怖畏(無常等)的人,作如理的精進,故以怖畏或以令起精勤的故事為近因。」

(12)喜︰是喜歡、喜愛,即身心充滿著喜悅的意思,喜有小喜、剎那喜、繼起喜、踊躍喜、遍滿喜的五種。

(13)欲︰即希望去做的意思。遍求、希求、欲取於所緣,如在黑暗中伸手去摸東西相似。

下面略釋二十五個善心所。關於這二十五心所的四種分類,已如前例。

(1)信︰即信任。有淨信或從不信至信的作用。以起正信之事為近因。如以手取物,以信能取善法,如由種子而得果實,由信能得涅槃之果。

(2)念︰即憶念。念能堅住於所緣而不忘失。

(3)慚︰即有恥與厭惡之意,有恥作諸惡的作用。以尊重自己為近因。

(4)愧︰即愧懼與怖惡的意思,有怖畏諸惡的作用。以尊重他人為近因。

(5)無貪︰是不貪、不滯著。即於所緣不貪求、不執著,如水珠滴於荷葉相似。有不遍取的作用。

(6)無瞋︰即不激怒、不違拒而溫和,如隨順的親友。有調伏瞋害及熱惱的作用。

(7)中捨性(平等性)︰即捨置。使心與心所平衡,對於心及心所抱中立的態度。有遮止過與不及和斷絕偏向的作用。

(8)身輕安、(9)心輕安︰即身的安息與心的安息。這「身」,是指「受、想、行」的三蘊。身心的輕安,即寂滅身心的不安而得清涼的狀態。具有消滅身心不安、對治身心不寂靜的掉舉等煩惱的作用。

(10)身輕快性、(11)心輕快性︰即寂滅身(受、想、行)心的沉重而得輕快的狀態。有消滅身心沉重、對治身心沉重狀態的昏沉和睡眠等煩惱的作用。

(12)身柔軟性、(13)心柔軟性︰即寂滅身(受、想、行)心的強悍而得柔軟的狀態。有消滅身心強悍、對治身心強悍狀態的見與慢等煩惱的作用。

(14)身適業性、(15)心適業性(堪任)︰即寂滅身(受、想、行)心的不適業狀態而成為適業成功的狀態。有消滅身與心不適業狀態於「掉舉、昏沉、睡眠、見、慢」之外而能對治身心不適業狀態的諸蓋,能於信樂事中取得信樂,能於有利的行為中而取得堪任適當的作用。

(16)身練達性、(17)心練達性(熟練)︰即身(受、想、行)心無有過失而健全熟練的狀態。有消滅身心不健全、能對治身心過失的不信等作用。

(18)身正直性、(19)心正直性︰即身(受、想、行)心正直的狀態。有消滅身心歪曲、能對治身心成為歪曲狀態的諂與誑等的作用。

(20)離身惡作、(21)離語惡作、(22)離邪命︰即遠離身、語、意的惡作,有擺脫身、語、意等惡作的作用。以信、慚、愧、少欲等為近因。這三法之名是依據《清淨道論》的。《攝阿毗達摩義論》中則稱為「正業、正語、正命」。

(23)悲︰即心中悲憫或同情他人的苦。以拔除有情之苦為相,有不堪任他人之苦的作用,以不害為現狀。害的止息便是悲的成就。

(24)喜︰見他人的有利而生喜悅。有見諸有情所得利益而無嫉妒的作用。不樂的止息,便是喜的成就。

(25)無癡︰即不癡迷。有通達如實性或無過的特相,而照境的作用。

下面略釋十四個不善心所︰

(1)癡︰是愚癡、無智或心的闇昧,不能如理作意。有不通曉或覆蔽所緣的自性的作用。癡,是一切不善的根本。

(2)無慚、(3)無愧︰無慚,是無慚厭或無恥,即不厭惡身的惡行等的狀態。無愧,是無愧懼,即不畏縮或無怖畏身的惡行等的狀態。它們是慚與愧的反面。

(4)掉舉︰即心的浮動、不寂靜而散亂的狀態。如風吹旗揚,有不穩定的作用。

(5)貪︰是貪愛所緣。以不施捨為現狀。有粘著所受的作用。

(6)見︰即邪見,或不如理的見解。有執著的作用。

(7)慢︰即令心高舉、欲自標榜的狀態。有傲慢的作用。

(8)瞋︰即激怒的狀態。有燃燒自己身體的作用。

(9)嫉︰即嫉妒。有不喜見他人的繁榮的作用。

(10)慳︰即隱祕自己已得或當得利益的狀態。有不能與他人共有他的所得利益的作用。

(11)惡作︰即輕蔑或後悔其所作的狀態。

(12)昏沉︰即心的沉重或消沉而不堪努力的狀態。有除去精進的作用。

(13)睡眠︰即心的倦睡、沉滯及眼的昏昏欲睡的狀態。有除去精進的作用。

(14)疑︰即猶豫不決。有動搖的作用。疑,是行道的障礙。

〔參考資料〕 《正法念處經》卷十七;《界身足論》卷上;《品類足論》卷三;《眾事分阿毗曇心論》卷一;《成實論》卷五;《攝大乘論釋》卷四;《八宗綱要》卷上;方立天《佛教哲學》;熊十力《佛家名相通釋》;《木村泰賢全集》第四冊。


心王心所

心王與心所的併稱。心王是心的主體,心所指從屬於心王之精神作用。有關心王與心所的關係,大小乘經論多自二者之特質、相應關係及二者之一異等加以論說,而說法互異,茲略述如下︰

(1)王所之特質︰心王緣對境之總相(即大體),恰如國王總攬政治之大綱,故稱心王。心所,詳稱心所有法,意指為心王所有之法,即伴隨心王而起,於總相上緣別相細義,恰如從臣擔任一部分職務。《成唯識論》卷五謂,心所依止於心王而起,相應於心王、繫屬於心王而起,故稱心所有。若將萬有分為色、心二者,相對於色法時,心王、心所共稱為心法;若王、所相對時,唯心王稱為心法。

小乘俱舍家於心王立眼、耳、鼻、舌、身、意等六識,於心所立十大地法、十大善地法、六大煩惱地法、二大不善地法、十小煩惱地法、八不定地法,稱之為六位四十六心所。大乘唯識家等,於心王立前述六識及末那識、阿賴耶識等八識,於心所則立遍行五、別境五、善十一、煩惱六、隨煩惱二十、不定四,稱之為六位五十一心所。

關於心王、心所取所緣境之行相,《成唯識論》卷五云(大正31‧26c)︰「心於所緣,唯取總相。心所於彼亦取別相,助成心事,得心所名,如畫師資作模填彩。」例如,眼識緣色境中之青色時,心王但取青色之總相,心所則於其總相上取濃淡等別相,更依可意、不可意而起好惡之分別。

(2)王所之相應︰大小乘均以心王、心所其義有相等處,故說相應。但俱舍家立五義平等,唯識家說四義平等。即俱舍家認為心王心所,{1}其所依平等,如心王依托等無間緣之意根、眼根而起,心所亦以之為所緣而依,故所依同一無別。{2}所緣平等,如心王緣色境則心所亦緣其境,心王緣一境則心所亦緣一境。{3}行相平等,如心王緣青色之行相,心所亦緣青色之行相。{4}時平等,指心、心所於同一剎那現行。{5}事平等,事指事體,如心之事體為一。各各心所之事體亦唯一無二,絕無於同一聚之心品中,同一心所有兩箇作用。唯識家則於小乘之五義平等中,除去行相平等而立四義平等。

如上所述,大小乘皆認為心王與心所有密切的關係,因此,心王不孤起,必與心所俱起;心所亦必從心王而起,但非一切心所與一切心王俱起。若依俱舍家所說,六位四十六心所中,除八不定地法之惡作、睡眠、慢、疑四者以及十小煩惱地法之外,餘皆通六識而起。唯識家則認為第八阿賴耶識與遍行之五心所相應,第七末那識與五遍行、癡見慢貪等四根本煩惱,及掉舉、惛沈、不信、懈怠、散亂、放逸、失念、不正知等八大隨煩惱等十八心所相應,第六意識與五十一心所皆相應,前五識與五遍行、五別境、十一善、貪瞋癡三根本煩惱、無慚無愧二中隨煩惱、八大煩惱等三十四心所相應而起。

(3)王所之一異︰小乘有部認為四十六心所別體實有,覺天等則以之為心之分位差別而無別體。唯識大乘則以小乘諸說為未了義,《成唯識論》卷七云(大正31‧36c)︰「若離心體有別自性,如何聖教說唯有識﹖(中略)若即是心分位差別,如何聖教說心相應﹖」而主張心王與心所非即非離。

關於王所別體說之所以存立,理由有二︰

(1)如緣一境時,一念之心性作用有欲樂、喜悅等多種行相產生。

(2)隨所緣之境有總相別相之體義二者,能緣之心亦應有二種差別。但非五十一心所悉有別體,就中有假實,其假僅係分位假立。

◎附︰熊十力《佛家名相通釋》卷上〈心心所〉(摘錄)

此等名詞,初學驟聞,苦難索解。實則得解以後,亦甚平常。凡每一大學派之專著,其思想自成宏大深密之統系。其名詞恒如一獨立國之語言,初學讀之,不能不為其所困,然倘能不憚艱阻,反復數過,精心以求之,久而必尋得其思路。蛛絲馬迹,此牽彼引;千途萬轍,莫不貫穿。思路既得,一切了無餘蘊矣,恐厭煩文,還歸本事。所謂心心所者何耶﹖通途談心,隱然若有一整個的物事,名之曰心。而佛家則正欲對治此等觀念,於是以解析之方便,分析此識,而說有六︰所謂眼識、耳識、鼻識、舌識、身識、意識是也(此小乘說)。未幾更析之為八,於前六識外,加第七末那識,及第八阿賴耶識(此大乘說)。如此,則心已不是整個的物事了,然猶以為未足,又更於每一心之中,分析心與心所。如眼識,並不是一個整體。它是心及許多心所類聚而成,因此,可名眼識聚(非整體故曰聚)。將眼識與耳識等對待而談,眼識便是獨立的一種識。但就眼識本身說,他還不是一個獨立的整體,卻是心及許多心所的類聚,而強名為一個眼識。心是一,心所便多。心所雖多,皆依一心而與之相應合作,心以一故,乃於諸心所而為之主。無主,則心所既多,將紛然無所繫屬。多不能制多,故心以一而為多所之主也(多所之所,即心所省稱也,後當準知)。由此,心亦名王。故一個眼識,實為王所之類聚而成。眼識如是,耳識乃至第八阿賴耶識,皆應準知。吾教學以來,見學子於心心所之說,總模糊而不得了解。實則只須用思考與推理作用,並將自家意見放下,而完全體合論主的思路,自無隔閡之患矣(論主猶言著者)。又有當注意者,佛家此等解析,當初固為對治凡情執著之一種方便,本明心無獨立的實自體,以此破除神我之執而已,非真計著心為多數分子之集聚體也。其立說,但以分析之形式,元無所建立,但至後來世親一派,乃始建立唯識,卻失去法相家的精神,而直成為集聚論。吾已於新論繩之。學者熟玩《三十論》而得其統系,方信吾非妄議前哲也。然《三十論》之宏廓,與其解析力之精銳,要是千古鉅典,學者必須精究,且非真解世親學,亦不知《新論》所由作也(《新論》即《新唯識論》之省稱,後皆倣此。)

又心所者,具云心所有法,以諸心所(不一故言諸也)各有自性,但依止於心,而與心相應故(協合如一,名為相應),屬於心故(屬者繫屬),即是心上所有之法故,因名心所有法,簡稱心所。

〔參考資料〕 《俱舍論》卷四;《成唯識論》卷三;《俱舍論光記》卷一、卷四;《成唯識論述記》卷七(本);《成唯識論演祕》卷五(本)。


尋伺

尋與伺二心所的併稱。「尋」者,舊譯「覺」,為粗略推求諸法名義的思惟作用,通於定、散及無漏。「伺」者,舊譯「觀」,乃細心伺察諸法名義的思惟作用,不遍於一切心,不起於一切時,其性雖遲鈍,但深入推度名身等,與「尋」同有等起語言之作用。二者皆攝於俱舍七十五法的不定地法、唯識百法的四不定。

說一切有部主張尋、伺二者各有別體,且為一心同時相應,恰如浮於冷水上的熟酥,雖經烈日照射,然未化開,亦不因冷水而凝結;又說尋伺是語言之因,粗的作用為尋,細的作用為伺,二法之作用有別。然經部及大乘以尋、伺二者為假立之法,同體,同作用,唯分粗細,但不俱起,僅與意識相應。《成唯識論》卷七云(大正31‧35c)︰
「尋謂尋求,令心忽遽於意言境麁轉為性;伺謂伺察,令心忽遽於意言境細轉為性。此二俱以安不安住身心分位所依為業,並用思慧一分為體,於意言境不深推度及深度義類別故。」

在佛教中,不論大小乘,皆依尋、伺之有無,而將三界分成有尋有伺地(指欲界及色界初禪天)、無尋有伺地(指初禪天之上,二禪天之下的中間天)、無尋無伺地(指二禪天以上至無色界)三所依地。

又,《瑜伽師地論》卷五論尋伺、分別二者的差異,云(大正30‧302c)︰
「尋伺決擇者,若尋伺即分別耶,設分別即尋伺耶,謂諸尋伺必是分別。或有分別非尋伺,謂望出世智所餘一切三界心、心法,皆是分別而非尋伺。」

此意以為分別之義較廣,尋伺僅是其一部分而已。同書卷五十八更以尋、伺為隨煩惱,謂尋求伺察過久,會令身疲念失,心亦勞損。

〔參考資料〕 《大毗婆沙論》卷四十二、卷五十二、卷九十;《中阿含》卷五十八〈法樂比丘尼經〉;《法蘊足論》卷七;《瑜伽師地論》卷一;《俱舍論》卷二;《順正理論》卷四、卷十一。


惡作

指針對自己的行為或遭遇,所產生的追悔心態。又名悔。為俱舍家八不定地法之一、唯識家四不定之一,亦為說一切有部所立七十五法之一。《俱舍論》卷四(大正29‧20b)︰
「惡作者何﹖惡所作體名為惡作。應知此中緣惡作法說名惡作。謂緣惡作心追悔性,如緣空解脫門說名為空,緣不淨無貪說為不淨。又見世間約所依處說能依事,如言一切村邑國土皆來集會,惡作即是追悔所依,故約所依說為惡作。又於果體假立因名,如說此六觸處應知名宿作業。」

此中,第一解謂緣惡所作之事而追悔名惡作,此即於能緣之追悔上立所緣境之名。第二解謂追悔係以惡作為所依而生,故於能依之追悔上立所依名。第三解謂追悔是惡作之果,故於果之追悔上立因之名。

此外,《大毗婆沙論》卷三十七就已作之業舉出四句惡作,即(1)追悔已作之惡業,(2)追悔已作之善業,(3)追悔已作之善業未滿,(4)追悔已作之惡業未滿。若更細分,則成六句,即善、不善各有三句。此中,善之三句為(1)追悔先前之不善業,(2)追悔已作善業之未滿,(3)追悔善業之不作;不善之三句為(1)追悔不善之不作,(2)追悔已作之善業,(3)追悔已作不善業之未滿。又,《俱舍論》卷四以為追悔未作之事亦為惡作;說一切有部以為追悔善之不作業為善之惡作,追悔不善之不作業為不善之惡作。

關於此惡作是否通於無記,《阿毗達磨順正理論》卷十一云(大正29‧392b )︰
「此惡作,通善不善,不通無記,隨憂行故。離欲貪者,不成就故。非無記法有如是事,然有追變,我頃何為不消而食﹖我頃何為不畫此壁﹖如是等類,彼心乃至未觸憂根,但是省察未起惡作,若觸憂根,便起惡作,爾時惡作,理同憂根,故說惡作,有如是相,謂令心慼。惡作心品,若離憂根,誰令心慼。」

然《俱舍論》卷四則謂外方諸師中,有說通無記者;《成唯識論述記》卷七(本)亦以為惡作通三性。

又,唯識家稱惡作為悔,其解釋亦異於《俱舍》所說,《成唯識論》卷七云(大正31‧35c)︰「悔謂惡作。惡所作業,追悔為性,障止為業。此即於果,假立因名。先惡所作業,後方追悔故,悔先不作,亦惡所攝,如追悔言,我先不作如是事業,是我惡作。」

此謂「悔」即嫌惡所作之業,追悔為性,障奢摩他為業,且惡作是於果上假立因名,悔是就當體立其名者。

◎附︰《瑜伽師地論》卷十一(摘錄)

惡作者︰謂因尋思親屬等故,心生追悔。謂我何緣離別親屬,何緣不往如是國土,何緣棄捨如是國土。來到於此,食如是食,飲如是飲,唯得如是衣服、臥具、病緣、醫藥、資身眾具。我本何緣少小出家,何不且待至年衰老。或因追念昔所曾經戲笑等事,便生悔恨。謂我何緣於應受用戲樂嚴具朋遊等時,違背宗親朋友等意,令其悲戀、涕淚、盈目而強出家。由如是等種種因緣,生憂戀心,惡作追悔。由前掉舉,與此惡作、處所等故,合說一蓋。又於應作不應作事,隨其所應,或已曾作,或未曾作,心生追悔。云何我昔應作、不作,非作、反作。除先追悔所生惡作,此惡作纏猶未能捨;次後復生相續不斷憂戀之心,惡作追悔。此又一種惡作差別。次前所生非處惡作,及後惡作,雖與掉舉、處所不等,然如彼相,騰躍諠動,今此亦是憂戀之相。是故與彼雜說一蓋。

〔參考資料〕 《瑜伽師地論》卷十一;《顯揚聖教論》卷一;《俱舍論光記》卷四;《大乘阿毗達磨雜集論》卷七。



在佛典中,小乘佛典與大乘佛典對夢的看法、解釋有所不同。前者以夢之本身為對象,意圖假託夢以暗示重大的事件或轉變;後者則論述夢的本質及其實體之有無、善惡之差別等根本問題。前者屬於原始、自然的觀點,如敘述佛母摩耶夫人夢白象從右脇入胎中而懷悉達多太子的經文即是。相對的,後者係立於批判、形而上學的觀點,如《般若經》等大乘經典所說一切法如夢的譬喻,即屬此例之代表。

原始佛典較少論及夢的本質,部派佛典《俱舍論》之七十五法,及大乘唯識思想之百法中亦未列夢之名目。若勉強言之,屬於心所有法之不定地(aniyata-bhūmika)者中有睡眠。夢即屬此睡眠。按,最早論述夢之本體者,為《大毗婆沙論》卷三十七。論中謂於睡眠時,心與心所法於所緣境而轉,而於睡醒之後,隨所記憶而能對他人轉述睡時所見者,稱之為夢,並論夢為實有、夢之自性、夢中見五境之理由、夢與界趣處及補特伽羅的關係等。

關於夢的因緣、種類,《大毗婆沙論》卷三十七謂由五因緣見所夢事,五因緣即他引、曾更、當有、分別、諸病。其後約二百年後成立的《大智度論》卷六,列舉五種夢因,即冷氣多、熱氣多、風氣多、見聞多而思惟過度、天與之夢。此中,前三者相當於《婆沙論》的第五因諸病,第四相當於《婆沙》的第二因、第四因,第五相當於《婆沙》的第一及第三因。又,較《大智度論》晚約二百年成立的《善見律毗婆沙論》卷十二,列舉四大不和、先見、天人、想夢等四種夢。三書中,《大毗婆沙論》肯定夢,《大智度論》謂五種皆無實事而妄見,係全面地否定夢;《善見律毗婆沙論》則說四大不和與先見二者乃虛假不實,天人與想夢二者為真實之夢,折衷前二書肯定、否定的立場。

佛典中述及夢的經文相當多,最常見者為佛托胎之瑞夢與佛入滅之悲夢。

(1)有關佛托胎之夢,《善見律毗婆沙論》卷十二、《俱舍論》卷九、《摩訶摩耶經》卷下等所記述者,均大同小異,唯前二經所說白象入摩耶夫人之右脇一事,異於第三經所說夢一金色天子乘白象入母胎。又,《異部宗輪論》、《部執異論》所述與前者相同,《太子瑞應本起經》卷上之描述與後者相同。

(2)關於佛滅之夢,《涅槃經後分》卷下、《大智度論》卷三、《摩訶摩耶經》、《佛般涅槃經》、《大般涅槃經》卷下、《大唐西域記》卷六〈拘尸那揭羅國〉條等均曾述及。

其他,《過去現在因果經》卷二、《法苑珠林》卷十,敘述佛出家之夢。《大般若經》卷四五一〈夢行品〉、《大智度論》卷七十五〈釋夢中入三昧品〉等,記述釋尊、舍利弗、須菩提、彌勒等四者之間,探討「夢中之業」之對話(由此可見大乘經典立於批判、思索的立場而論述夢)。《大智度論》卷七傳三人淫女之夢。《法華經》卷五〈安樂行品〉記述修安樂行之人,夢中可感五好相。又,《大方等陀羅尼經》卷一列十二夢王,以之為陀羅尼經之守護者,《金光明最勝王經》卷二〈夢見金鼓懺悔品〉述及妙幢菩薩夢見聽受金鼓所說懺悔品,此等對夢之見解與上述諸說不同。

在現存佛典中,有全然以夢為主題之夢經,如《阿難七夢經》、《迦旃延為惡生王解八夢經》、《波斯匿王十夢經》、《須摩提女經》等即是。

此外,藏傳佛教亦有依夢以修持之法門,此即「夢觀成就法」。收在《明行道六成就法》之中,其內容請參閱附錄三。

◎附一︰〈夢〉(摘譯自《佛教大辭彙》)

〔夢之種類〕 《善見律毗婆沙》卷十二謂夢有四種,謂之四夢︰一者四大不和,二者先見,三者天人,四者想夢。四大不和夢者,眠時夢見山崩,或飛騰虛空,或見為群賊、惡獸所逐等;或晝日所見,夜而夢見,是名先見夢;天人夢者,若有善知識天人令人行善,則人得善夢,惡知識天人令人行惡,則人得惡夢;想夢者,人若前身有福德,則見善夢,若有罪惡,則見惡夢。又,《大毗婆沙論》卷三十七謂由五緣立五種夢,文云(大正27‧193c)︰
「五緣見所夢事,(一)由他引,謂若諸天、諸仙、神鬼、咒術、藥草、親勝所念及諸聖賢所引,故夢。(二)由曾更,謂先見聞覺知是事,或曾串習種種事業,今便夢見。(三)由當有,謂若將有吉、不吉事法、爾夢中先見其相。(四)由分別,謂若思惟、希求、疑慮,即便夢見。(五)由諸病,謂若諸大不調適時,便隨所增夢見彼類。」

又,《大智度論》卷六總分夢事為五種,謂身中四大不調,若熱氣多則多夢見火、見黃、見赤(此其一);若冷氣多則多見水、見白(此其二);若風氣多則多見飛、見黑(此其三);又復所聞見事,多思惟念故則夢見(此其四);或天與夢,欲令知未來事故(此其五)。《出生菩提心經》謂夢蓮華、繖蓋、月輪、佛像等,名四種善夢。

〔夢事及其詮釋〕 《摩訶摩耶經》卷下謂佛入滅之際,佛母摩耶夫人於天上見五大惡夢;《大般涅槃經後分》卷下敘述阿闍世王於佛入滅時,亦見五種夢;《金光明最勝王經》卷二明妙幢菩薩夢中見大金鼓之光明晃耀;《俱舍論》卷九亦揭示訖栗枳王之十種夢。又,對於所夢之事之詮釋,亦有多種事例。如《阿難七夢經》中,以阿難七夢為佛見當來世佛法衰滅之相;《舍衛國王夢見十事經》以波斯匿王十夢,象徵將來之社會狀態;《守護國界主陀羅尼經》卷十以訖哩枳王二種夢,為未來五濁惡世時,釋迦遺法衰滅之相。

〔法門譬喻〕 以夢譬喻法門者亦有多例,《金剛經》以夢譬喻有為法,《十住經》卷三以夢中渡深水喻悟道。《大寶積經》卷七十三以下藉夢說境界空之理。又在十喻中,有「夢」之一喻,以示諸法無自性之理。《大智度論》卷七敘述有三人夢與淫女行欲事,覺醒後,翻然了悟諸法皆空之理。又唯識家亦以夢事譬喻遍計所執之空無。

◎附二︰〈夢幻〉(摘譯自《望月佛教大辭典》)

在佛典中,夢與幻常被取為「一切法並非實有」的譬喻。《金剛經》有云(大正8‧752b)︰「一切有為法,如夢幻泡影。」《入楞伽經》卷四曾說明一切法如夢幻的理由(大正16‧536a)︰「諸凡夫癡心執著,墮於邪見,以不能知但是自心虛妄見故。(中略)是故我說一切諸法如幻如夢,無有實體。」

據《大毗婆沙論》卷三十七所載,在睡眠時,心與心所法隨所緣而轉,醒後依據記憶能對他人述說睡夢中所見,此即為夢。此外,該論並詳述夢的自性、夢中見五境的理由、夢與界趣處、夢與補特伽羅的關係、夢與經驗,以及夢境與宿住隨念智境的關係。

《大智度論》卷六云,如夢者在夢中,雖無實事而謂之有實,覺已知無而還自笑。夢者眠力故,所見並不如實,人亦如是,無明眠力故,種種無而見有,所謂我我所男女等。

此外,《唯識二十論》則以夢醒時為例而說無境之理;《佛說出生菩提心經》、《眾許摩訶帝經》卷三說有四種夢;《過去現在因果經》說有五夢,《方廣大莊嚴經》卷五說有七種夢,《根本說一切有部毗奈耶雜事》卷二十四說有八夢,《彌沙塞部和醯五分律》卷二十五更說有十一種夢。

關於幻,《佛說大方等頂王經》載,一切諸法猶如幻化,幻化本空悉無所有,迷惑之愚俗自計己身及他身悉為所有,故沈五趣。《十住毗婆沙論》卷七云(大正26‧58b)︰
「在家菩薩於妻子等應生幻化想,如幻化事但誑人目,行業是幻主,妻子等事不久則滅。如經說,佛告諸比丘,諸行如幻化,誑惑愚人,無有實事,當知因業故有,業盡則滅。」

此處以行業喻為幻主,諸法為所幻,以說明一切諸法並非實有。

◎附三︰〈夢觀成就法〉(摘錄自《明行道六成就法》第三章)

夢觀成就法分四︰(1)明悉夢境,(2)轉變夢境,(3)認識夢境為「嘛雅」,(4)習觀夢境之實相。

第一節 明悉夢境法
明悉夢境之修習法有三︰(1)依心願力,(2)依風息力,(3)依觀想力。

(1)依心願力之修習者
此亦云初步之明悉夢境法。謂依修習,使能了別之識,得恒常相續而無斷。即於日間一切緣務不失覺念,於一切法皆為夢幻。又當堅具心願,必欲明悉夢境真相,於是入夜當眠寢時,更復懇祈禱上師,且必堅具定當了知之心願。如是緣是心願之力,自當於其所夢之境,明悉無遺。如偈教有云︰「諸因緣得果,皆由心所成。」

(2)依風息力之修習者
謂右側體眠,如獅子臥。以右手之名指大指,抵壓喉部顫動脈管,而以左手指遮揜鼻孔,合口貯液。如是眠睡者,於其所夢境相,當得同於醒時,一一經歷分明,而無散失。如是修習慣熟已,即得所有夢中醒中,一切幻法現相,歷歷明悉,而無遺矣。

(3)依觀想力之修習者,此復分三
(其一)初謂觀想本義。此即觀想自身,成就前述之金剛佛母體,於其靈脈之喉輪中,有紅色「阿」字放射光明,此為金剛報身之真體(喉輪至喉管間,有穴管狀,長三寸餘。當靈力活素靜止其中之時,熟睡無夢。若於其中動盪之時,則夢境生)。緣於此紅「阿」字光,照射法界,於是世間幻法,得以現見。但當知其惟是幻現,元無實體。此則同於光明入境,映現諸相;而鏡中幻相,本非實有。行者如是作觀成熟已,自得於所夢境,明悉照了也。

(其二)次︰觀想之效益。此謂夜間眠時,如上作觀,晨朝醒起,即作前述之壺式息七反,又堅誠祈願十一反。欲求明悉所夢各境,復於眉間骨際,專念觀想示色明點(此眉間明點觀能成就慧目)。若為血分過盛之人,則改觀此明點作紅色。若為神經過敏之人,則改觀此明點作綠色。惟如依此法而仍未明悉其夢境者,則當改於眠時增作此明點觀法外,於晨朝醒起時,修壺式息二十一反,堅誠祈願亦作二十一反,又復於密處根部,觀想如丹丸之黑色明點,則所有夢境,當得明悉而無餘矣(大凡密乘行者,未克成就於某色相之明點觀者,必其神經系統有何阻礙,或空行眾等發生留難,則其上師能審察知之,而隨其機宜,改示以他種色相之明點觀法)。

(其三)三︰防夢散失者,此復分四

一者︰人於夢中,方欲明悉其夢之境相,乃忽然醒起,散失其夢。對治之法,為多服食滋益於體之飲食及多運動身體,使其睡夢得安久深入。

二者︰人因疲勞過甚,則所夢繁雜,且多重複。對治之法,則為於其所夢,常觀想之,且堅具欲求明悉之心願,更加以壺式息及明點觀之合作法。

三者︰人於身心,感受劇烈憂苦恐怖者,所夢之境,往往極多,醒後又復散失,一無所憶。對治之法,則為避免一切穢惡堪刺激之境事,再加復受三摩地之大灌頂,及於密處中央作明點觀。

四者︰偏於沉寂消極過甚者,則無其夢境。對治之法,於修壺式息時,同時於密處中央作明點觀。且須特依儀軌,精誠修作,於喜悅護法空行等眾,謂如「毗囉」及「扎格尼」眾等,諸供養法。

第二節 轉變夢境法
轉變夢境者,譬如夢中見火,當自思惟斯夢中火,有何足畏。如是堅定自信,猛利以足踏蹈火上。凡於夢中見任何種似此之境,皆猛利以足踏伏之。修習於此已純熟時,即堪進發心願,深信欲樂求得見於諸佛淨樂國土。於睡眠時,修習於上述喉輪穴內之阿字紅色光明觀想法。同時堅誠祈願,即令得見於其所欲之淨樂勝境,所有彼中依正莊嚴,如教所示,於心念中一一分明。能如是專一其心念以觀修者,定當得見於其所欲之淨勝境界。如都史內院、西方極樂世界、東方金剛喜知世界等諸勝境,此乃夢觀修習中之一實驗法門也。

第三節 認識夢境為嘛雅
認識夢境為嘛雅者,如偈教云︰「云何認識夢境幻,先當遣除恐怖想。夢火轉水以對治,夢微物者轉成大。夢見大物變成小,如是了達形色幻。一轉成多多轉一,一多等幻亦皆了。依此精勤不斷修,直至究竟了於幻。」(此為教瑜伽者,對於一切大小一多等諸幻色,發展自心靈力,使之隨於心念,而能轉換。蓋即緣於心靈作用之實地驗習,能依己之意志力,改變幻夢中之境相。進一步,則為明了幻夢之法,原為隨心所變現,等同海巿蜃樓。又進一步,則為明了於醒時,一切見聞覺知,都是生死夢幻,無一實在,所謂嘛雅而已。其最後之一步,則為得大認證,豈惟生死夢中,無一而非幻相;即如所謂十法界中,自其最極卑劣,上達以至於最極高勝之佛土中,其中所有情與無情,依正莊嚴,亦可等觀之,同於此心所變一絕大夢境中之種種容物。於是方得印證於根本正智,而塵剎相入滴海交融無二無別之涅槃大樂境界。一時舉體當前,彼無所不具,無盡無餘,一切智智之真實體性,妙明真心之究竟真相,即此是矣)。行人至是,當自觀察,我今所有之身,無異夢中之幻身。其他各各有情之身,亦復如是。又當善觀彼彼諸身,等同本聖諸尊嘛雅所幻化。如是自得認識所有一切,皆是嘛雅矣。

第四節 習觀夢境之實相
習觀夢境之實相者,即修習於所云「諸法一如觀」。謂即應用於夢中能生諸聖淨相境之薰習,使成究竟清淨也。行者對夢境中現見聖相,專念注觀,不作任何他想,保持安住於其淨境,則此聖淨相境,久之自與無相之心,調融無間,合為一體。而真實際清淨光明,同時曙發。修習於此已成熟者,則可任於醒中夢中,所有一切境相,悉皆洞達其幻,且明悉其皆由彼一大清淨光明藏中之所出生。至是乃得了了於色心諸法,究竟一如也。

〔參考資料〕 《金剛般若經》;《四童子三昧經》卷上;《普曜經》卷二;《法華經》卷七〈普賢勸發品〉;《大般若經》卷五九六。



心所(心作用)之一。指對他人心存高傲與自滿。與「憍」類似而不盡相同。「憍」,謂自恃自己之容貌、血統、學識等優於他人,而生起之自豪心。相對於此,「慢」指妄想自己比他人更為優秀,而欲對他人誇耀之傲慢心。唯識宗認為「慢」是六種根本煩惱之一,俱舍宗謂其為不定地法之一。可細分為七慢、八慢、九慢等類。

此中,《大乘五蘊論》有七慢之說,即︰(1)慢,(2)過慢,(3)慢過慢,(4)我慢,(5)增上慢,(6)卑慢,(7)邪慢。《大毗婆沙論》卷四十三、卷五十,《俱舍論》卷十九所舉亦同。此七慢之內容,略如下述。

(1)慢︰指對於劣己者思己勝,對與己相等者則思相等;此之所計是當然之事,不能說咎,但其心意若有高舉則稱為「慢」。

(2)過慢︰指對與己相等者思己勝,對勝己者思等;此慢超過前者,因此稱為過慢。

(3)慢過慢︰指對勝己者思己勝。關於此慢,《俱舍光記》列有二義,即︰{1}「過」是勝過義,慢勝己者之慢,故云慢過慢;{2}因較第二之過慢更勝一籌,故云。

(4)我慢︰指於五蘊之任一蘊,執我及我所,恃彼起慢心;《俱舍光記》對此曾列有三解。

(5)增上慢︰指自未證果而謂已證得,未斷煩惱而謂已斷。

(6)卑慢︰指於他多分勝中而謂己少分劣。

(7)邪慢︰指自無德且行惡行而謂自有德;人若有此慢心,恃自凌他不從善知識之教,不行出離之道,則無由免除生死輪迴。

又,《俱舍論》卷十九依《發智論》卷二十之說而列舉九慢︰

(1)我勝慢類︰謂於與我等者思我勝;(2)我等慢類︰謂於與我等者思我等;(3)我劣慢類︰謂於勝我者思我劣;(4)有勝我慢類︰謂對比我勝者思我勝;(5)有等我慢類︰謂對與我等者思與我等;(6)有劣我慢類︰謂對與我等者思比我劣;(7)無勝我慢類︰謂對與我等者思無比我勝者;(8)無等我慢類︰謂對與我等者思無有與我等者;(9)無劣我慢類︰謂對勝我者思無比我劣者。

以上九慢,可總括在慢、過慢、卑慢之中,即第二「我等慢類」、第五「有等我慢類」、第七「無勝我慢類」屬於「慢」。第一「我勝慢類」、第六「有劣我慢類」、第八「無等我慢類」是「過慢」。第三「我劣慢類」、第四「有勝我慢類」、第九「無劣我慢類」屬於「卑慢」。依《唯識論述記》卷六(末)謂,大乘經論中並無此上之九慢說。而《顯揚論》卷一則列舉我勝慢類、我等慢類、我劣慢類等三種慢類。又,法藏於《梵網經菩薩戒本疏》卷五別出聰明慢、世智慢、高貴慢、耆年慢、大姓慢、高門慢、解慢、福慢、富慢、寶慢等十慢。

此外,《法華論》卷下也舉出七種增上慢,並分別配列法華七喻以對治之。即︰

(1)顛倒求諸功德增上慢心︰謂世間中諸煩惱染熾然增上,而求天人勝妙境界之有漏果報;以火宅喻對治之。

(2)聲聞一向決定增上慢心︰謂聲聞乘與如來乘等無差別;此須以窮子喻對治之。

(3)大乘一向決定增上慢心︰謂別無聲聞、緣覺二乘;此須以雲雨喻對治之。

(4)實無謂有增上慢心︰以有世間三昧三摩跋提,實無涅槃生涅槃想;此須以化城喻對治之。

(5)散亂增上慢心︰實無有定,過去雖有大乘善根而不覺知,不覺知故不求大乘,狹劣心中生虛妄解,謂第一乘;此須以繫珠喻對治之。

(6)實有功德增上慢心︰聞大乘法而倒執為非大乘;此須以頂珠喻對治之。

(7)實無功德增上慢心︰於第一乘不曾修習諸善根本,聞第一乘而心中不取以為第一;此須以醫師喻對治之。

〔參考資料〕 《大毗婆沙論》卷四十九、卷一九九;《瑜伽師地論》卷五十八;《品類足論》卷一;《成唯識論》卷四;《俱舍論光記》卷四、卷十九;《摩訶止觀》卷五(上);《成唯識論述記》卷六(末);《大乘法相宗名目》卷二(上)。


瑜伽師地論

一百卷。彌勒菩薩說,唐‧玄奘譯。收於《大正藏》第三十冊。舊傳佛涅槃後九百年,彌勒菩薩下降中印度阿踰陀國講堂,為無著菩薩宣說五部大論(《瑜伽師地論》、《分別瑜伽論》、《大乘莊嚴經論》、《辯中邊論》、《能斷金剛般若波羅蜜多經論》),《瑜伽師地論》即為其中最根本的一部論。

本論的梵文原本,以前只存在〈菩薩地〉部份,這已於1930至1936年間由日本‧荻原雲來校訂印出,1936年印度‧羅睺羅更於西藏薩迦寺發現本論梵本,錄寫歸印,已有部份刊行。

本論在唐譯以前,已經有幾種部份譯本︰

(1)《菩薩地持經》,十卷,曇無讖於北涼‧玄始三年到十五年間(414~426)譯出,相當於唐譯本論第三十五至五十卷前半〈本地分菩薩地〉。

(2)《菩薩戒本》,一卷,曇無讖譯,相當於本論第四十至四十一卷〈本地分菩薩地戒品〉。

(3)《菩薩善戒經》,九卷,求那跋摩於宋‧元嘉八年(431)譯出,相當於〈本地分菩薩地〉和《地持經》大同,但另有〈序品〉。

(4)《優婆塞五戒威儀經》,一卷,求那跋摩譯,這是《菩薩戒本》的異譯。

(5)《十七地論》,五卷(已佚),真諦於梁‧大寶元年(550)在富春譯出,相當於本論第一至三卷〈本地分五識身相應地〉和〈意地〉。

(6)《決定藏論》,三卷,真諦於梁代(一作陳‧永定元年到太建元年間,即557~569)譯出,相當於本論第五十一至五十四卷〈攝決擇分五識身相應地意地〉。以上皆本論的部份異譯。

本論另有西藏文譯本,總題《瑜伽行地》,區分前十二地(二十六卷)、聲聞地(二十卷)、菩薩地(二十二卷)、攝決擇(四十三卷)、攝事(二十二卷)、攝調伏、攝異門、攝釋(都不分卷),共八部份。題為無著造。收在《西藏大藏經》〈丹珠爾〉中。

本論的譯者唐‧玄奘為求取本論全文赴印遊學,從戒賢得到了傳授,回國後,即於貞觀二十一年(647)五月,於弘福寺翻經院開始傳譯。當時列席譯場的,有名僧靈會、靈雋、辯機、文備、神泰等二十餘人,到二十二年五月譯完。次年(649)七月,又在大慈恩寺翻經院譯出《菩薩戒羯磨文》一卷(本論第四十、第四十一卷的一部份)。同時譯出《王法正理論》一卷(本論第六十一卷別譯)、《菩薩戒本》一卷(本論第四十卷末及第四十一卷的別譯,和曇無讖譯《菩薩戒本》及求那跋摩譯《優婆塞五戒威儀經》的前半相同)。在這以後不空於天寶十二年到大曆九年間(753~774),譯出《佛為優填王說王法政論經》一卷,和玄奘譯《王法正理論》大同。

本論題名「瑜伽師地」,瑜伽譯云相應,並有一致、和合等義。依《瑜伽師地論釋》,本論說三乘行者(即瑜伽師)所觀的境、所修的行、所證的果位(即瑜伽師地),互有方便善巧、相應的意義,故總以瑜伽師地為名。

本論內容大別五個部份︰第一〈本地分〉,五十卷(從第一卷到第五十卷);第二〈攝決擇分〉,三十卷(從第五十一卷到第八十卷);第三〈攝釋分〉,二卷(從第八十一卷到第八十二卷);第四〈攝異門分〉,二卷(從第八十三卷到第八十四卷);第五〈攝事分〉,十六卷(從第八十五卷到第一百卷)。此中〈本地分〉是全論的基本部份,把瑜伽師所依、所行的境界區分十七地,以詳說三乘觀行的根本事相,因此本論舊有《十七地論》之稱。後四分是釋論,以決擇解釋論本兼及經律的要義。

第一〈本地分〉,廣分別十七地。(1)五識身相應地,就前五識的五方面說︰{1}自性,是了別色、聲、香、味、觸五境;{2}所依,是五根與意根及一切種子阿賴耶識;{3}所緣,是五境;{4}助伴,是俱有相應的心所;{5}作業,是了別自境。(2)意地,就第六、第七、第八三識說,也有五方面︰{1}自性,是心、意、識;{2}所依,是意及一切種子阿賴耶識;{3}所緣,是一切法如其所應;{4}助伴,是具有相應的五十三種心所;{5}作業,有共不共業;和前五識相同的是共業,特殊的是不共業。由此更用色聚、相應品等十門以解釋其義用。這是因為一切諸法依識而起,以識為體,識法最勝,故先建立以上二地。

(3)有尋有伺地,(4)無尋唯伺地,(5)無尋無伺地︰尋是(思或慧)於所對境粗略推求;伺是(思或慧)於所對境詳細審察。在欲界及色界初靜慮的根本定和它的未至定,都有尋、伺,是為有尋有伺地。靜慮中間即在初靜慮和第二靜慮間的中間定,只有伺而無尋,是為無尋唯伺地。第二靜慮以上七地的根本定及近分定,都無尋伺,是為無尋無伺地。這三地都用界、相、如理作意、不如理作意、雜染等起五門加以說明,並分別闡明這三地的有漏、無漏諸法。

(6)三摩呬多(等引)地,就定地說,有五方面︰{1}總標,有靜慮(四靜慮)、解脫(八解脫)、等持(空、無願、無相三三摩地等)、等至(五現見、八勝處、十遍處、四無色、無想、滅盡定等等至)四種三摩呬多;{2}安立,只此等四種是三摩呬多地,欲界的心一境性不在其內;{3}作意差別,有了相作意等七種根本作意及緣法作意等四十種作意;{4}相差別,有所緣相、因緣相、應遠離相、應修習相四種相,又有自心相、外相、所依相等三十二相;{5}略釋諸經宗要,依經總釋解脫等三種定義。(7)非三摩呬多地,即修定中未能如法,一切散亂,自性不定,有十二種相。這兩地總攝一切定非定位所有諸法。

(8)有心地,(9)無心地,都用地施設、心亂不亂、生不生、分位、第一義五門建立。其中五識身相應、意、有尋有伺、無尋唯伺四地是有心地。無尋無伺地中,無想定、無想生及滅盡定是無心地,其餘是有心地。但依第一義建立,只無餘依涅槃界中,阿賴耶識永滅,是無心地。(10)聞所成地,是於五明處聽聞解了,包括其中內明處有事施設建立相、想差別施設建立相、攝聖教義相、佛教所應知處相四種相;醫方明處有於病相善巧、病因善巧、已生病斷滅善巧、已斷病後更不生方便善巧四種;因明處有論體性、論處所、論所依、論莊嚴、論墮負、論出離、論多所作法七種;聲明處有法施設建立相、義施設建立相、補特迦羅施設建立相、時施設建立相、數施設建立相、處所根栽施設建立相六種;工業明處有營農工、商估、事王、書算計度數印、占相、咒術、營造、生成(畜養)、防邪(裁縫等)、和合(調解鬥訟等)、成熟(成熟飲食)、音樂十二種類。

(11)思所成地,是於自性清淨、思擇所知、思擇諸法三種相相應善巧。其中自性清淨是審諦思惟所聞諸法的道理等,有九種相;思擇所知是思惟決擇一切所應知的法義,於有法了知有相,於非有法了知無相;思擇諸法是思惟決擇經文和偈頌的法義。(12)修所成地,是修道中於四處、七支相應善巧。四處是修處所、修因緣、修瑜伽和修果,這四處又可分攝為生圓滿、聞正法圓滿、涅槃為上首、能成熟解脫慧、修習對治(瑜伽)、世間一切種清淨、出世間一切種清淨七支。(13)聲聞地,闡明聲聞的種姓、發心、修行和得果。有四瑜伽處︰初種姓瑜伽,第二數取趣(補特迦羅)瑜伽,第三安立瑜伽,第四世出世瑜伽。

(14)獨覺地,闡明獨覺的種姓、發心、修行和得果。獨覺原攝於聲聞類,今只略說獨覺種姓、道、習、住、行五種相。(15)菩薩地,闡明菩薩的種姓、發心、修行和得果,分四持瑜伽處︰初持十八品,總明菩薩所學之法,叫作初持瑜伽處。第二持四品,是隨初持所學法而起修,叫作隨法瑜伽處。第三持五品,由修習而成滿,叫作究竟瑜伽處。第四持一品,重明以前諸品次第的意義,叫做次第瑜伽處。(16)有餘依地,闡明有餘依涅槃有三種相。(17)無餘依地,闡明無餘依涅槃有三種相。

依《瑜伽師地論略纂》所說,此十七地可以境、行、果三種相攝。即前九地是三乘境,其中由於一切法以識為體,故五識及意二地是境體;尋伺三地有上下粗細的不同,是境相;等引、非等引、有心、無心四地有定散隱顯的分別,是境用。次六地是三乘行,通修三慧行,故聞、思、修三地是通行;三乘都隨機修法,成就自乘,故聲聞、獨覺、菩薩三地是別行。後有餘依、無餘依二地是三乘果。

第二攝抉擇分,對於本地分中的問題加以抉擇,並抉發本地分所沒有詳述的深隱要義。分十二大段︰

(1)抉擇五識身相應地意地,先以略義十門建立阿賴耶,闡明唯識的道理;後以廣義六門解說六善巧,闡明法相的道理。

(2)抉擇有尋有伺等三地,初雜抉擇,分辨燄摩因饒益眾生而稱為法王以及大海水鹹等因緣。次正抉擇煩惱雜染、業雜染和生雜染。

(3)抉擇三摩呬多地,初雜抉擇,次引經解釋,次抉擇修定三種因緣及六順出離界修定法,次抉擇四靜慮及四種修定法等。

(4)抉擇非三摩呬多地,闡明十二種不定地和十二種不定地的對治法。

(5)抉擇有心地,言諸心差別而轉,略由五相︰{1}由世俗道理,{2}由勝義道理,{3}由所依(阿賴耶識)能依(七轉識),{4}由俱有,{5}由染淨建立,並加以解釋。

(6)抉擇無心地,說由七種因緣,心不得生。

(7)抉擇聞所成慧地,初釋歸依,次釋沙門、婆羅門的差別,次釋欲、有、梵行三求,次釋內明,次雜抉擇聞所成慧地的義理。

(8)抉擇思所成慧地,初就四種思議等五門雜抉擇,次就有色無色、有見無見等二十九門分別。

(9)抉擇修所成慧地,闡明聲聞乘相應的作意和大乘相應的作意等十六種修。

(10)抉擇聲聞地及獨覺地,只抉擇聲聞地,初就成立無種姓等七門分別,次辨聲聞種類,次辨四聖諦等,次分別律儀,次聲聞行果,後雜抉擇。

(11)抉擇菩薩地,先次第抉擇前三持瑜伽,後引《寶積經》解釋十六法門以及一切菩薩行果等。

(12)抉擇有餘依、無餘依二地,分別二種涅槃界中離繫、壽行、轉依、住等多門差別。

第三攝釋分,解釋十七地有關諸經特別是《阿含經》的說法和解釋的儀則,初明說法應知的五分,次明解經的六義。第四攝異門分,略釋十七地有關諸經特別是《阿含經》所有諸法的名義差別。第五攝事分,略攝十七地有關的三藏特別是《雜阿含經》等眾多要事義。初闡明契經事,次明調伏事,後明本母事。

本論抉擇分等四分,引用多種舊籍,如本地分思所成地引《法句經》本母釋,攝抉擇分菩薩地引《小品寶積》及《解深密經》的本母釋,攝事分引《雜阿含經》本母釋等,又釋異門分實即《阿含經》的釋名。

本論的印度舊註,現存的有︰漢藏文譯本《瑜伽師地論釋》,最勝子等造(藏譯本不題作者),漢譯本唐‧玄奘譯。藏譯本缺譯人名,舊錄或作勝友譯。卷首有歸敬序,次總釋《瑜伽》一論的大綱,分所為、所因、名義、宗要、藏攝、釋文六門,釋文門中更略釋十七地的名義。據玄奘法師說這部釋論大約有五百卷(見《瑜伽論記》卷一上),現只翻譯了一卷。這是《瑜伽》註疏中最古的一種,後來的註疏,大都採用它。此外印度舊註,還有僅存藏文譯本的《菩薩地釋》、《菩薩戒品釋》,都是德光所造。前一種是燃燈吉祥智、戒勝同譯,後一種是慧鎧、智軍同譯。又《菩薩戒品廣釋》,勝子造,勝友、慧鎧、智軍譯。又《菩薩地釋》,海雲造,寂賢、戒勝同譯。其次,中國的註疏,現存《瑜伽師地論略纂》,原十六卷,唐‧窺基撰,這是《瑜伽》從第一卷到六十六卷的註釋,卷首依《釋論》作歸敬序,次依釋論用敘所為、彰所因、明宗緒、顯藏攝、解題目、釋本文六門料簡。又《瑜伽論劫章頌》一卷,唐‧窺基撰,全文都是七言頌,共三十六頌半,乃是將《瑜伽》卷二中有關劫的名目、次第、數量及成住壞空四時期和始終名義結成頌文以便記誦的。

又《瑜伽論記》,四十八卷,唐‧道(遁)倫集撰,在第一卷首,也依《釋論》和《略纂》用敘所為等顯六門發端,和《略纂》大同,本文採集玄奘門下景、泰、備、基四大家及餘師十餘家之說。《瑜伽師地論義演》,四十卷,今存二十二卷(後半雜入澄淨科文),唐大安國寺沙門清素於貞元十七年(801)撰述,卷首略釋《瑜伽》的名義,次用敘起論因、彰說論意、明論宗體、藏乘所攝、辨總別題、依文製釋六門料簡。此外敦煌本《瑜伽師地論分門記》(已印出六卷)、《瑜伽論手記》(已印出四卷),都是唐‧法成所講述,聽者筆記,前一種是大科,後一種是略解,並有對照藏文本註出異義。又有《瑜伽師地論敘》,二卷,近代歐陽漸撰,全敘分作總略、五分、十要、十支、十系、緒言六項。以上都是研究本論的參考要籍。本論的註疏已佚的有二、三十種,其中重要的有惠景《疏》二十卷、神泰《疏》十卷、文備《疏》十三卷、元曉《疏》四卷、憬興《疏》十卷、《釋論記》三十六卷、行達《料簡》一卷、智周《疏》四十卷、太賢《纂要》三卷、《古迹記》四卷、極太《羽足鈔》五卷等。(黃懺華)

◎附一︰高崎直道著‧李世傑譯〈瑜伽行派的形成〉(摘錄自《唯識思想》第一章)

瑜伽師到底是什麼﹖所謂瑜伽是指︰包含禪、三昧、念佛(觀佛)等廣義的精神統一的修行方法,所以佛教的修行者都是瑜伽師;不惟是佛教,連印度教的諸派亦多半以瑜伽作為獲得解脫的一種手段,同時又以與神合一(瑜伽)為其目的,所以在道理上,這些都可以叫做Yogacara,但這裏所謂的瑜伽師是指佛教內部特定的一群人。與此特定一群人有密切關係的論典,乃有《瑜伽師地論》(Yogācā-rabhūmi)。玄奘所譯一百卷的這個龐大的原典(《瑜伽師地論》)它到底是不是成於一時、一人呢﹖這是從來就有問題的。據傳承看,有一種說法是︰無著上兜率天從彌勒菩薩受授此論;又有一種說法指出︰彌勒每夜降下到阿瑜底耶(Ayodhyā)的無著住所,為無著講述此論,後來無著在大眾面前講述而成為此書(《瑜伽師地論》)。於是,在中國都以此論是彌勒菩薩說的,在西藏卻傳承說︰著者是無著。應如何解釋這兩個傳承,是學者意見分歧的所在。不論如何,以《瑜伽師地論》為所依之論典而傳承的,即是這裏所說的「瑜伽師」,亦即是瑜伽行派,這是可認定的事實。

Yogācārabhūmi即是瑜伽實踐的諸階梯的意思,同時,亦可解為是瑜伽實踐者所到達的諸階段的意思,漢譯和西藏譯都採取後者,但在內容上,還是前者的意思比較容易了解,即︰《瑜伽師地論》的本地分是包含有被叫做《十七地論》的十七個階梯。其中,最初的兩個(五識身相應地和意地)是寫著通常的意識構造(結構),其次的七地(有尋有伺地乃至無心地)是禪定的諸階段,以上前半九地,是瑜伽行者所觀的內容(境)。其次的三地,是相應於三學,這是相當於修行的準備階段(加行)。其後是隨應於修行者根機的三乘的階位(聲聞地、獨覺地、菩薩地)和得果的二種涅槃地(有餘依和無餘依),如此完結了十七地的階段。這個後半八地,如此,可認為是包含「行」和「果」的諸階位與路線(道)。所謂的三乘,在佛教修行者,是確定性的「道」的存在方式,除此以外,並沒有其他的,所以這個論典,可知是想在包括佛教所有一切修行體系的壯大構想之下所組織的。倒過來說,瑜伽師是等於佛道修行者的意思,並沒有大乘或其特定群類的意思,因之,如要將《瑜伽師地論》作為傳承者的瑜伽師的特殊性看,那是要從別的一面來考察才行。

在漢譯大藏經中,與此《瑜伽師地論》有同樣的原名的經典,另外有兩種,一種是西晉‧竺法護譯的《修行道地經》,而其序裏面,明記著︰「偷(瑜)迦遮復彌經,晉名修行道地。」這是根據古代安世高所譯《道地經》所增廣的,而在基本上,它是包含著不淨觀及其他觀法與其基礎的身體論等實踐的引導書。從內容看,我想《小道地經》(後漢‧支曜譯)也是同一名的典籍。

另一種是東晉‧佛陀跋陀羅譯的《達摩多羅禪經》,這在譯序的末尾,也記載說︰「庾伽遮羅浮迷,譯言修行道地。」這個典籍依照譯名可知是禪的引導書,而達摩多羅是其著者名。(前記《修行道地經》的著者,也被認為是眾護。要之,所謂的Yogācārabhūmi(瑜伽師地論),是廣用於各種瑜伽綱要書的名稱,有時候也似乎會舉出著者的名稱來區別。)

◎附二︰誇袴谷憲昭著‧李世傑譯〈歸屬於無著造之論典〉(摘錄自《唯識思想》第二章)

如據西藏譯或玄奘譯的形態來看,現行的《瑜伽師地論》,在全體上,雖是表示它的組織是相當的統一,但其中之五部(sde lṅa)各別,到底還是保持著各自之獨立要素的;因之,與其說是把《瑜伽師地論》全體看做是一個均等的文獻,毌寧把其內容各部當做是一一獨立之論典,來處理比較好,這在文獻史上是更有益的。五部中,關於最後三部的區別,其配列的順序,西藏譯與玄奘譯是相反的。下面,想以西藏譯為中心,並依布頓之記載,來說明五部各自之內容。(關於五部之稱呼,先揭出依布頓之西藏語名稱,次再記錄與西藏譯相對應的玄奘譯名。)

(1)Saḥi dṅos gshi(D. Nos-4035,4036,4037)〈本地分〉(卷一至卷五十)。

相應於這個西藏譯及漢譯名稱的原梵文題名,現在仍然不知。然而,於〈攝抉擇分〉中,把此部指為Saḥi dṅos gshi(本地分)之名稱,實際在使用著,所以此部被叫做如此的名稱,是確實的。由此兩譯名稱,此部的原題,可推測為Bhūmimaula、Bhūmimula等,但是認為Bahubhūmika,可能是針對西藏譯本(D. No-4035)珂羅版中的sa maṅ po的這種臆測,可說完全是一種大誤會。所謂的sa maṅpo是形成此部實質上的大綱十七地中,除了二地的其他十五地,簡單把它叫做「多地」(samaṅ po)而已,只不過是如此,把這當做此部全體的名稱,是不值得考慮的。此部亦簡稱為Yogācāra-bhūmi(瑜伽師修行階位的意思),或由其形成大綱之修行階位的數目,亦叫做「十七地(Sa bcu bdun、Saptadaśa-bhūmi」。Yogācāra-bhūmi的名稱,在由同名的瑜伽師們所作的先行文獻中,也是知道的;故從此部成立史的觀點看,也是重要的。所謂「十七地」,可能是為要與此先行文獻區別起見,由獨自的十七階位而命名的。被認為由真諦所譯出的《十七地論》(此論現已不存)乃是此系統之名稱。Saḥi dṅos gshi的名稱,可能是指︰意識著其餘四部皆附上bsdu ba(攝,samgrahaṇi)字而被呼叫時的基本典籍的稱呼。

那麼,此部是《瑜伽師地論》全體的基本之重要部份,佔了全體的一半。形成其綱要的所謂十七地是指︰(1)五識身相應地,(2)意地,(3)有尋有伺地,(4)無尋唯伺地,(5)無尋無伺地,(6)定地,(7)不定地,(8)有心地,(9)無心地,(10)聞所成地,(11)思所成地,(12)修所成地,(13)聲聞地,(14)獨覺地,(15)菩薩地,(16)有餘依地,(17)無餘依地。據布頓看,此中,(1)至(2)是描寫作為修行基礎的心的本性(rtengyi raṅ bshin),(3)至(5)是寫心的作用方式(rten gyi ḥjugtshul),(6)至(9)是寫心的諸狀態(rten gyiskabs),(10)至(12)是寫修行本身(spyod pa),(13)至(15)是寫階段的結果(gnas skabs kyiḥbras bu),(16)至(17)是寫究竟的結果(mtharthug gi ḥbras bu)。玄奘譯的〈本地分〉是由上面的這個順序而構成的,但在西藏譯,則把13「聲聞地」和(15)「菩薩地」配置於(17)後面。不過,在本質上,這與玄奘譯並無不同。

那麼,此「聲聞地」及「菩薩地」,在歷史上是各自獨立並行的,這是周知之事。尤其是「菩薩地」的別行本,老早已在流行,見漢譯的同系異本,如曇無讖譯《菩薩地持經》(414~433年譯)及求那跋摩譯《菩薩善戒經》(424~431年譯)之存在而得知之。又,此二種漢譯,同時是在表示著「菩薩地」被認為是經典的。此「菩薩地」之原典,早已由荻原雲來校訂出版,而近年又由達特(N. Dutt)基於別的寫本而刊行了校訂本。再者,「聲聞地」的原典,也由修克羅(K. Shukla)校訂出版。對以上之原典,如再加上由巴達且里耶(V. Bhattacharya)五識身相應地到(5)無尋無伺地之梵文校訂本等原典的話,〈本地分〉之相當多的部份,已可由原典而得知之。

(2)rNam par la dbab pa bsdu ba(D.No-4038)〈攝抉擇分〉(卷五十一至卷八十)。

此原典,由《阿毗達磨集論》(Abhi-dharmasamuccaya)之引用,而已可知為Vi-niscayasaṃgrahanī。此部是除了〈本地分〉中(14)「獨覺地」之外的其他十六地各地的意思,把它確認(viniścaya)而集成(saṃgra-haṇī)的。真諦譯的《決定藏論》,是相當於確認(1)至(2)五識相應地及意地處之前面一半之部份譯。真諦譯與玄奘譯之比較研究,已由宇井伯壽做過。與後續的三部同樣,〈攝抉擇分〉之梵文原典,仍未得知,故希望能加上西藏譯去考察。

(3)gShi bsdu ba(D. Nos-4039,4040)〈攝事分〉(卷八十五至卷百)。

原題由「菩薩地」等之引用而被確認為Vastusaṃgrahaṇī。這個情形的vastu,是表示瑜伽行派之根本典籍,而聚集它的,乃是〈攝事分〉。這在西藏譯,大體分為二,各依其珂羅版,前者的vastu指經典(sūtra),後者指律典(vinaya),是明瞭之事。這兩者在玄奘譯,則相當於「契經事」及「調伏事」。但在玄奘譯中,叫做「本母事辨攝」之處,在西藏譯是發現不出來的。因之,布頓認為︰相當於「本母(matrika abhidharma)事」的乃是《瑜伽師地論》全部。然而,佔此二分中大半經典之vastu,可預料與《雜阿含》(Saṁyuktāgama)最有密切關係,欲探出瑜伽行派之根本典籍時,這也可能提供我們很好的資料。

(4)rNam graṅs bsdu ba(D. No-4041)〈攝異門分〉(卷八十三至卷八十四)。

此原典亦由「菩薩地」之引用,可確認為是Paryāyasaṃgrahaṇī。這是把經典中所說同義異語(paryāya),從善惡兩方面取出來說明的。

(5)rNam par bśad paḥi sgo bsdu ba( D.No-4042)〈攝釋分〉(卷八十一至卷八十二)。

惟有此部,原題不被確認。一般認為是Vivaraṇasaṃgrhaṇī,然始終是不出臆測之範圍。這是集成了經典解釋法的,在這個意思上看,與vivaraṇa比較起來,《釋軌論》原典中所用的vyākhyā,比較好也說不定。

布頓總括以上的「地」五部,而說︰五部中,(1)和(2)是表示聖典(gsuṅ rab)的意思(don),(3)和(4)是表示聖典的典據(gshuṅ),(5)是表示聖典的解釋法(bśadtshul)。這五部全體,不管無著有否涉及其編纂,總是一個包含新舊各層的龐大文獻而被叫做「網羅性的論書」(rgyas pahi bstan bcos)。

〔參考資料〕 韓清淨《瑜伽師地論科句‧披尋記彙編》;《佛典研究(續編)》(《世界佛學名著譯叢》{28});《唯識典籍研究》(二)、《唯識學的論師與論典》(《現代佛教學術叢刊》{30}、{96});楊白衣〈新羅の學僧道(遁)倫の「瑜伽師地論記」の研究〉;宇井伯壽《瑜伽論研究》、《梵漢對照菩薩地索引》。



心所名。七十五法之一、百法之一、三毒之一。為有情之一種精神作用。又作恚、怒、瞋恚或瞋怒。《俱舍論》卷十六云(大正29‧88b)︰「於有情類憎恚名瞋。謂於他有情欲為傷害事,如是憎恚名瞋業道。」《成唯識論》卷六云(大正31‧31b)︰「云何為瞋﹖於苦苦具憎恚為性,能障無瞋,不安隱性。惡行所依為業,謂瞋必令身心熱惱,起諸惡業,不善性故。」由此可知,瞋係對違背己情之有情生起憎恚,而令身心熱惱,不得平安之精神作用。

瞋唯屬欲界所繫之煩惱,色界、無色界則無之。以其性非猛利,故列五鈍使之一。此外,亦為六根本煩惱之一、十隨眠之一、十惡之一、五蓋之一。俱舍宗以其為不定地法之一,唯識宗以其為煩惱位心所之一。《成唯識論》卷六說忿、恨、惱、嫉、害等煩惱,皆以瞋之部分為體。按,瞋為修道之最大障礙,故諸經論誡之甚多。如《佛垂般涅槃略說教誡經》云(大正12‧1111b)︰「瞋恚之害,能破諸善法,壞好名聞,今世後世人不喜見。當知瞋心甚於猛火。常當防護,無令得入。劫功德賊,無過瞋恚。」《大智度論》卷十四云(大正25‧167b)︰「當觀瞋恚,其咎最深。三毒之中,無重此者;九十八使中,此為最堅;諸心病中,第一難治。」又同卷偈云(大正25‧167a)︰「殺瞋心安隱,殺瞋心不悔;瞋為毒之根,瞋滅一切善;殺瞋諸佛讚,殺瞋則無憂。」《往生要集》卷中云(大正84‧63b)︰「能損大利莫過瞋,一念因緣悉焚滅俱胝廣劫所修善。」

◎附一︰〈無瞋〉(摘譯自《望月佛教大辭典》)

無瞋(梵apratigha,藏khon-khro-ba-med-pa),心所名,為「瞋」之對稱。又稱不瞋或不瞋恚。七十五法之一、百法之一。謂對現境不起恚怒、能對治瞋之精神作用。《品類足論》卷三云(大正26‧700a)︰「無瞋云何﹖謂有心所與心相應,能對治瞋,是名無瞋。」《順正理論》卷十一云(大正29‧391b)︰「於情非情無恚害意,哀愍種子,說名無瞋。」《成唯識論》卷六云(大正31‧30a)︰「云何無瞋﹖於苦苦具無恚為性,對治瞋恚作善為業。」

此謂於有情非情無恚害,能對治瞋煩惱,哀愍種子之心所,名為無瞋。因恆與諸善心相應,故說一切有部列之為十大善地法之一,唯識家則攝之於十一種善心所。又,無瞋為能生餘善法之根,故與無貪、無癡共稱三善根。

◎附二︰〈瞋心不受悔戒〉(摘譯自《望月佛教大辭典》)

「瞋心不受悔戒」係十重戒之第九戒。乃為防止瞋恚心起時不受他人悔謝而設之戒條。又作瞋不受悔戒、瞋不受謝戒、故瞋戒。《梵網經》卷下云(大正24‧1005a)︰
「若佛子,自瞋教人瞋,瞋因、瞋緣、瞋法、瞋業,而菩薩應生一切眾生中善根無諍之事,常生慈悲心,而反更於一切眾生中,乃至於非眾生中,以惡口罵辱,加以手打,及以刀杖,意猶不息,前人求悔,善言懺謝,猶瞋不解者,是菩薩波羅夷罪。」

法藏於《梵網經菩薩戒本疏》卷四中說明

制定此戒之十意云(大正40‧631c)︰
「(一)惑中最重莫先此故,(二)亦成業道惡趣因故,(三)燒滅宿世諸善根故,(四) 能結大怨累劫難解故,(五)由此能害諸眾生故,(六)乃至能作無間罪故,(七)能障菩薩忍波羅蜜故,(八)害諸菩薩大悲心故,(九)令所化眾生皆捨離故,(十)具足成就百千障故。」

又,義寂於《菩薩戒本疏》卷上就結犯之輕重云(大正40‧668b)︰
「瞋不受悔有二,一者前人來觸彼還悔謝,而瞋不受彼謝,此唯犯輕垢。一云,亦重彼屈意來,而今瞋隔乖慈心故。二者菩薩觸彼,彼反悔謝,而怨結不受,正犯重也。」

此外,《菩薩地持經》卷五、《瑜伽師地論》卷四十、《優婆塞五戒威儀經》等,均謂此為四波羅夷之一;《菩薩善戒經》以此為八重法之一;《菩薩內戒經》則以之為四十七戒之一。

〔參考資料〕 《雜阿含經》卷二十七、卷二十八;《悲華經》卷六;《集異門足論》卷十二;《大毗婆沙論》卷二十七、卷三十四、卷四十四、卷四十八;《顯揚聖教論》卷一;《順正理論》卷四十、卷四十五、卷四十六;《阿毗達磨藏顯宗論》卷二十五;《俱舍論光記》卷十六、卷十九。


隨煩惱

「根本煩惱」之對稱。又名隨惑、枝末惑。即隨從根本煩惱而起的染污心所。《品類足論》卷一云(大正26‧693c)︰「隨煩惱云何﹖謂諸隨眠,亦名隨煩惱。有隨煩惱不名隨眠,謂除隨眠、諸餘染污行蘊心所。」《俱舍論》卷二十一云(大正29‧109b)︰「隨煩惱云何﹖(中略)異諸煩惱,染污心所行蘊所攝,隨煩惱起故,亦名隨煩惱,不名煩惱,非根本故。」

關於隨煩惱的種類,《俱舍論》卷二十一總舉十九法,即大煩惱地法中之放逸、懈怠、不信、惛沈、掉舉五法;大不善地法之無慚、無愧二法;小煩惱地法之忿、覆、慳、嫉、惱、害、恨、諂、誑、憍十法;及不定地法之睡眠、惡作二法。此中,欲界具十九法;色界具諂、誑、放逸、懈怠、不信、惛沈、掉舉、憍八法;無色界則又除去色界八法中之諂、誑二法,唯餘六法。

大乘唯識家則於十九法中,除去睡眠、惡作二不定地法,別加失念、散亂、不正知三法,總為二十法。其中,忿等十法行相麤猛,各別而起,非展轉俱起,故名小隨煩惱或小隨惑;無慚、無愧二法遍於一切不善心,故名中隨煩惱或中隨惑;掉舉等八法遍於一切染心,展轉得與小、中隨煩惱俱起,故名大隨煩惱或大隨惑。

關於唯識家唯以此二十法名隨煩惱之緣由,《成唯識論》卷六云(大正31‧34c)︰「唯說二十隨煩惱者,謂非煩惱,唯染麤故。」此中,「非煩惱」之義,乃簡別隨煩惱不同於貪等根本煩惱;「唯染」之義,乃簡別隨煩惱不同於欲等之通三性;「麤猛」之義,乃簡別隨煩惱之行相粗猛,不同於隨眠之行相微細。

〔參考資料〕 《大毗婆沙論》卷四十七;《成實論》卷十〈隨煩惱品〉;《入阿毗達磨論》卷上;《順正理論》卷五十四;《瑜伽師地論》卷五十五、卷五十八;《雜集論》卷三;《成唯識論》卷四;《成唯識論述記》卷六(末);《俱舍論光記》卷二十一;熊十力《佛家名相通釋》卷上;佐佐木現順編《煩惱の研究》。


[法相辭典(朱芾煌)]
二種如實智

瑜伽九十卷七頁云:復次有二種如實智。一者、如理作意所發,二者、三摩地所發。當知此中,由正聞思所成作意,聽聞正法,增上力故;於五種受分位轉變所起過患,如實了知。又即於此分位轉變,如理思惟;名不定地如實正智。此為依止,能隨入修。云何名為分位轉變所起過患?謂苦樂位諸無常性。苦分位中,有自性苦性。樂分位中,有變壞法性。云何名為分位轉變?謂樂分位,與苦分位,有別異性。若苦分位,與樂分位,有別異性。如是當知一切分位,展轉別異。於此別異,如實觀見。於此分位,住無常想。如實觀見別異過患。知所有受皆是苦已;住於苦想。有如是想,有如是見,能證清淨;是故亦得名如實智。依定所發如實智者:謂即依彼行相轉時,輕安所攝,清淨無擾,寂靜而轉。當知此行,與前差別。又無常性,是一切行共相。苦性,是一切有漏法共相。二如實智,為依止故;當知如實能正顯了彼法二相。


十二種不定地

瑜伽六十三卷十頁云:或有由自性故,名不定地。謂五識身。或有闕輕安故,名不定地。謂在欲界諸心心法。或有未發趣故,名不定地。謂受欲者。或有散亂故,名不定地。謂始業者,雖修習定;而於五欲,其心流散。或有太聚故,名不定地。謂始業者,於內境界,略聚其心;便生沈沒。或未得故,名不定地。謂即散心相應諸法。或未圓滿故,名不定地。謂未證得加行究竟作意。或雜染故,名不定地。謂雖證得加行究竟果作意;而於彼定,多生愛味。或不自在故,名不定地。謂即由彼染污心故,不得自在。或不清淨故,名不定地。謂未永害煩惱隨眠。或出定故,名不定地。謂從已得三摩地起,而不退失。或有退故;名不定地。謂從所得三摩地退,復次此中依止初不定地,為安住心,應正取相。謂青瘀相,或膿爛相。廣說如前。依止第二不定地故,為得作意,應勤修習。依止第三不定地故,為得根本,應勤修習。依止第四現在前故,最初應正安住其念。為無亂故,略攝其心。由正知故,速疾攝受。依止第五現在前故,應當思惟淨妙之相。又應善達沈沒之相。依止第六現在前故,於師教授,能不忘失。應當安住猛利護念如理方便,應當無間殷重修習。依止第七現在前故,應於微劣所得定中,不生喜足。依止第八現在前故,於諸雜染,應觀過失。設生愛味所有雜染;尋即除遣,不應戀著。依止第九現在前故,於三摩地,應無間修。又應善巧通達其相。依止第十現在前故,應當猛利修諦善巧。依第十一現在前故,為令不退,應不放逸。依第十二現在前故,即為彼事,應修遠離如理作意。應隨順前,修習無間殷重方便。


十一善心所十遍善心輕安不遍

成唯識論六卷六頁云:有義、十一、四遍善心。精進、三根、遍善品故。餘七不定。推尋事理未決定時,不生信故。慚愧同類,依處各別;隨起一時,第二無故。要世間道斷煩惱時,有輕安故。不放逸、捨、無漏道時,方得起故。悲愍有情時,乃有不害故。論說十一,六位中起。謂決定位,有信相應。止息染時,有慚愧起。顧自他故。於善品位,有精進三根。世間道時,有輕安起。於出世道,有捨不放逸。攝眾生時,有不害故。有義、彼說未為應理。推尋事理未決定心,信若不生;應非是善。如染心等,無淨信故。慚愧類異,依別境同,俱遍善心,前已說故。若出世道,輕安不生;應此覺支,非無漏故。若世間道,無捨不放逸;應非寂靜防惡修善故。又應不伏掉放逸故。有漏善心,既具四法;如出世道,應有二故。善心起時,皆不損物。違能損法,有不害故。論說六位起十一者;依彼彼增,作此此說。故彼所說,定非應理。應說信等,十一法中,十遍善心。輕安不遍。要在定位,方有輕安。調暢身心,餘位無故。決擇分說:十善心所,定不定地,皆遍善心。定地心中,增輕安故。


三界繫

俱舍論八卷四頁云:若法、於彼三界現行;此法即說三界繫不?不爾。云何?於中隨增三界貪者,是三界繫。此中何法名三界貪?謂三界中,各隨增者。今此所言,同縛馬答。猶如有問:縛馬者誰?答言馬主。即彼復問馬主是誰?答言縛者。如是二答,皆不令解。今此所言,不同彼答。謂於前說欲界諸處未離貪者,貪名欲貪。此所隨增,名欲界繫。於前所說色無色中,隨其所應,當知亦爾。或不定地貪名欲貪。此所隨增,名欲界繫。諸靜慮地貪,名色貪。此所隨增,名色界繫。諸無色地貪,名無色貪。此所隨增,名為無色界繫。於欲化心上,如何起欲貪?從他所聞,或自退失,生愛味故。或觀化者,自在勢力,於彼化心,生貪愛故。若心能化香味二法;此能化心,是欲界繫。色界心不能化作香味故。如是三界,唯有一耶?三界無邊;如虛空量。故雖無有始起有情;無量無邊佛出於世,一一化度無數有情,令證無餘,般涅槃界,而不窮盡。猶若虛空。世界當言云何安住?當言傍住。故契經言:譬如天雨,滴如車軸,無間無斷,從空下澍。如是東方無間無斷無量世界,或壞或成。如於東方,南西北方,亦復如是。不說上下。有說:亦有上下二方。餘部經中,說十方故。色究竟上,復有欲界。於欲界下,有色究竟。若有離一欲界貪時,諸欲界貪,皆得滅離。離色,無色,應知亦爾。依初靜慮,起通慧時,所發神通,但能往至自所生界梵世,非餘。所餘通慧,應知亦爾。


三慧斷惑差別

大毗婆沙論一百八十七卷四頁云:復有三種。謂聞思修所成差別。問:此三、何者能斷煩惱?答:修所成,能斷煩惱;非餘。問:何故聞所成,不能斷煩惱耶?答:此必依名,乃於義轉。唯不待名於義轉道,能斷煩惱。問:何故思所成,不能斷煩惱耶?答:由此作意,是不定地所攝故。唯定地所攝道,能斷煩惱。問:何故修所成,能斷煩惱耶?答:具二緣故。謂不待名於義轉故;及定地所攝故。問:若爾;修餘二種,應成無用?答:彼能引發修所成故。謂聞所成,能引發思所成。思所成,能引發修所成;修所成,能斷煩惱。故非無用。


六種遍智

瑜伽一百卷二十二頁云:復有六種遍智。一者、不定地有漏諦遍智。二者、定地有漏諦遍智。三者、無漏無為諦遍智。四者、無漏有為諦遍智。五者、順下分遍智。六者、順上分遍智。


心一境性

瑜伽三十卷八頁云:云何心一境性?謂數數隨念同分所緣,流注無罪適悅相應,令心相續;名三摩地。亦名為善心一境性。何等名為數數隨念?謂於正法,聽聞受持;從師獲得教誡教授增上力故;令其定地諸相現前。緣此為境,流注無罪適悅相應所有正念,隨轉安住。云何名為同分所緣?謂諸定地所緣境界,非一眾多種種品類。緣此為境,令心正行;說名為定。此即名為同分所緣。問:此所緣境、是誰同分,說為同分?答:是所知事相似品類,故名同分。復由彼念,於所緣境,無散亂行;無缺無間,無間殷重加行適悅相應而轉;故名流注適悅相應。又由彼念,於所緣境,無有染污,極安隱住熟道適悅相應而轉;故名無罪適悅相應。是故說言:數數隨念同分所緣,流注無罪適悅相應,令心相續,名三摩地。亦名為善心一境性。

二解 瑜伽六十三卷八頁云:問:何因緣故,說諸靜慮,名心一境性?答:略有二種所緣境界。一、不定地所緣境界。二者、定地所緣境界。此中一境,所謂定地所緣境界。非第二境。繫心於此一所緣境,是故說名心一境性。

三解 瑜伽七十七卷三頁云:云何心一境性?善男子!謂通達三摩地所行影像,唯是其識。或通達此已;復思惟如性。

四解 法蘊足論六卷三頁云:心一趣性者:云何心一趣性?謂尋伺寂靜故;心不散不亂不流,安住一境;故名心一趣性。


四無量

瑜伽十二卷十二頁云:復次,云何建立四無量定?謂諸有情有三品故,一者無苦無樂,二者有苦,三者有樂。如其次第,欲與其樂,欲令離苦,欲令其樂永不相離。於彼作意,有四種故。如其次第,建立四種,謂由與樂作意故,拔苦作意故,樂不相離隨喜作意故。建立前三,即於此三欲與樂等。為欲令彼不樂思慕不染污作意故,瞋恚不染污作意故,貪欲不染污作意故,建立於捨。經言:以慈俱心,乃至廣說。現前饒益,故名慈俱;饒益相故,名慈善友。其饒益相,略有二種:一欲利益,二欲安樂。此二種相,一切無量之所顯示。無怨者,離惡意樂故。無敵者,離現乖諍故。無惱害者,離不饒益事故。廣者,所緣廣大故。大者,利益安樂思惟最勝故。無量者,果無量故。如四大河,眾流雜處。善修習者,極純熟故。設有問言:慈俱等心有何等相?故次答言:勝解遍滿,具足而住。勝解遍滿者,增上意樂勝解周普;義具足者,圓滿清白故;住者,所修觀行日夜專注,時專注故。問:如經言:善修習慈,極於遍淨,乃至廣說。此何密意?答:第三靜慮,於諸樂中其樂最勝,憶念此樂,修習慈心,慈最第一故,說修慈極於遍淨。憶念空處,修習悲心,亦最第一,以修悲者,樂欲拔苦,無色界中,遠離眾苦,斷壞等苦,彼都無故,是故憶念無邊空處。修悲等至,作如是念,當令一切有苦有情,到無眾苦及所依處。修喜定者,亦常憶念無邊識處,慶諸有情所得安樂,作如是念,當令一切有情之類受無量樂,猶如識處,識無限量,是故憶念識無邊處。修習喜定,為最第一。修捨定者,亦常憶念無所有處,作如是念,無所有處無漏心地最為後邊,捨最第一,如阿羅漢苾芻,一切苦、樂、不苦不樂現行位中皆無染污,當令一切有情之類得如是捨。是故憶念無所有處,修習捨定,為最第一。如是一切皆是聖行,唯聖能修。故經宣說覺分俱行。

二解 瑜伽十四卷八頁云:又有四法,於諸有情對治恚害、不樂、欲、貪。善修習時,能生大福,能趣離欲:一慈,二悲,三喜,四捨。

三解 瑜伽四十四卷九頁云:云何菩薩修四無量慈、悲、喜、捨?謂諸菩薩略有三種,修四無量:一者有情緣無量,二者法緣無量,三者無緣無量。若諸菩薩,於其三聚一切有情安立,以為無苦、無樂、有苦有樂,於其最初欲求樂者,發起與樂增上意樂,普緣十方安住無倒有情勝解,修慈俱心,當知是名有情緣慈。若諸菩薩,住唯法想增上意樂,正觀唯法,假說有情,修慈俱心,當知即此名法緣慈。若諸菩薩,復於諸法遠離分別,修慈俱心,當知即此名無緣慈。如有情緣、法緣、無緣三慈差別,悲、喜、捨三,當知亦爾。若諸菩薩,於有苦者,發起除苦增上意樂,普緣十方修悲俱心,是名為悲。若諸菩薩,於有樂者,發起隨喜增上意樂,普緣十方修喜俱心,是名為喜。若諸菩薩,即於如是無苦、無樂、有苦有樂三種有情,隨其次第,發起遠離癡、瞋、貪惑增上意樂,普緣十方修捨俱心,是名為捨。

四解 顯揚四卷一頁云:論曰:無量者,謂四無量,廣說如經。一、慈無量:謂慈心俱,無怨、無憎、無有損害,廣大無量極善修習,於一方面如是次第乃至十方一切無邊世界,意解遍滿具足住。慈心俱者,於無苦無樂眾生,欲施樂,具阿世耶心相應故;無怨者,即彼對治欲加苦具瞋故;無憎者,即彼對治障礙樂具瞋故;無損害者,即彼對治欲與不宜瞋故;廣者,於見所行作意故;大者,於聞所行作意故;無量者,於覺知所行作意故;極善修習者,由串習相應離諸蓋故;於一方面如是次第乃至十方一切無邊世界者,遍緣器世間及有情世間故;意解者,緣意解思惟境界故;遍滿者,緣無間有情境界故;具足住者,如前靜慮中說。二、悲無量:謂悲心俱,乃至廣說悲心俱者,於有苦眾生欲拔苦,具阿世耶心相應故;無怨者,即彼對治與苦害故;無憎者,即彼對治障礙拔苦害故;無損害者,即彼對治欲與不宜不喜樂故;餘如前說。三、喜無量;謂喜心俱,乃至廣說喜心俱者,於有樂眾生隨喜彼樂,阿世耶心相應故。無怨者,即彼對治欲與苦具不喜樂故;無憎者,即彼對治障礙樂具不喜樂故;無損害者,即彼對治欲與不宜不喜樂故;餘如前說。四、捨無量:謂捨心俱,乃至廣說捨心俱者,欲令不染阿世耶心相應故;無怨者,即彼對治令染貪瞋故;無憎者,即彼對治障礙除染貪瞋故;無損害者,即彼對治顛倒不染貪及瞋故;餘如前說。此四無量體性云何?謂慈以無瞋善根為體,悲以不害善根為體,喜以不嫉善根為體,捨以無貪無瞋善根為體,皆是憐愍眾生法故。於此四中,慈唯無瞋,次二無量無瞋一分,捨是無貪無瞋一分。又復與彼相應等持諸心心法,并彼眷屬,皆是四無量體。

五解 雜集論十三卷十七頁云:無量者,謂四無量:一、慈無量,二、悲無量,三、喜無量,四、捨無量。慈云何?謂依止靜慮,於諸有情與樂相應意樂,住具足中若定若慧,及彼相應諸心心法。此中顯慈無量,以靜慮為所依,有情為境界,願彼與樂相應為行相,定慧為自體,一切功德皆奢摩他、毗缽舍那所攝故,諸心、心法為助伴。當知悲等一切功德,隨其所應亦爾。悲云何?謂於諸有情離苦意樂,住具足中若定若慧,餘如前說所依、自體、助伴,與慈相似故。喜云何?謂於諸有情不離樂意樂,住具足中若定若慧,餘如前說。捨云何?謂依止靜慮,於諸有情利益意樂,住具足中若定若慧,餘如前說。利益意樂者,謂於與樂相應等有情所,棄捨愛等,作是思惟,當令彼解脫煩惱,如是意樂,名捨行相;利益意樂行相圓滿,名住具足。又云:復次,無量作何業?謂捨所治障,哀愍住故,能速圓滿福德資糧,成熟有情,心無懈倦;捨所治障者,謂如其次第四無量,能捨瞋、害、不樂、愛恚故;哀愍住者,謂四無量,於利益有情事隨順轉住。由於一切有情哀愍住故,能速圓滿福德資糧;成熟有情,心無懈倦者,由愍諸有情不顧自身故。

六解 無性釋九卷二十二頁云:頌云:憐愍諸有情,起和合遠離,常不舍利樂,四意樂歸禮。今此頌中顯四無量。憐愍諸有情者,是總句。起和合意樂者,顯慈無量,欲令有情樂和合故;起遠離意樂者,顯悲無量,欲令有情遠離苦故;起常不捨意樂者,顯喜無量,欲令有情不捨樂故;起利樂意樂者,顯捨無量,欲令有情獲得利益及安樂故。捨謂棄捨,欲令有情捨樂受等煩惱隨眠,不捨有情;又處中住,說名為捨。緣此功德,歸依敬禮諸佛法身,故名歸禮。餘頌准此,一切應知。

七解 俱舍論二十九卷一頁云:論曰:無量有四,一慈,二悲,三喜,四捨。言無量者,無量有情為所緣故,引無量福故,感無量果故。此何緣故唯有四種?對治四種多行障故。何謂四障?謂諸瞋、害、不欣慰、欲貪瞋。治此如次,建立慈等。不淨與捨,俱治欲貪,斯有何別?毗婆沙說:欲貪有二:一色,二淫。不淨與捨,如次能治,理實不淨能治淫貪,餘親友貪,捨能對治。四中初、二,體是無瞋,理實應言,悲是不害,喜則喜受,捨即無貪,若并眷屬,五蘊為體;若捨無貪性,如何能治瞋,此所治瞋,貪所引故,理實應用二法為體。此四無量行相別者:云何當令諸有情類得如是樂,如是思惟入慈等至;云何當令諸有情類離如是苦,如是思惟入悲等至;諸有情類得樂離苦,豈不快哉,如是思惟,入喜等至;諸有情類平等平等,無有親怨,如是思惟入捨等至。此四無量,不能令他實得樂等,寧非顛倒。願欲令彼得樂等故,或阿世耶無顛倒故,與勝解想相應起故,設是顛倒,復有何失?若應非善,理則不然,此與善根相應起故;若應引惡,理亦不然,由此力能治瞋等故。此緣欲界一切有情,能治緣彼瞋等障故。然契經說,修習慈等思惟一方一切世界。此經舉器以顯器中。第三但依初、二靜慮,喜受攝故,餘定地無;所餘三種,通依六地,謂四靜慮、未至中間;或有欲令唯依五地,謂除未至。是容豫德,已離欲者方能起故。或有欲令此四無量隨其所應,通依十地,謂欲、四本、近分中間。此意欲令定不定地根本加行皆無量攝前,雖說此能治四障而不能令諸惑得斷,有漏根本靜慮攝故,勝解作意相應起故,遍緣一切有情境故,此加行位制伏瞋等,或此能令已斷更遠故。前說此能治四障,謂欲、未至亦有慈等,似所修成根本無量,由此制伏瞋等障已,引斷道生,能斷諸惑。諸惑斷已,離染位中方得根本四種無量。於此後位雖遇強緣,而非瞋等之所蔽伏。初習業位云何修慈?謂先思惟自所受樂。或聞說佛、菩薩、聲聞及獨覺等所受快樂,便作是念,願諸有情一切等受如是快樂。若彼本來煩惱增盛,不能如是平等運心,應於有情分為三品,所謂親友、處中、怨仇。親複分三,謂上中下;中品唯一;怨亦分三,謂下中上。總成七品。分品別已,先於上親發起真誠與樂勝解。此願成已,於中下親亦漸次修如是勝解。於親三品得平等已,次於中品下中上怨亦漸次修如是勝解。由數習力,能於上怨起與樂願與上親等。修此勝解既得無退,次於所緣漸修令廣,謂漸運想思惟一邑一國一方一切世界,與樂行相無不遍滿,是為修習慈無量成。若於有情樂求德者,能修慈定令速疾成;非於有情樂求失者以斷善者,有德可錄。麟喻獨覺,有失可取。先福罪果,現可見故。修悲喜法,准此應知。謂觀有情沒眾苦海,便願令彼皆得解脫,及想有情得樂離苦,便深欣慰,實為樂哉。修捨最初從處中起,漸次乃至能於上親起平等心,與處中等。此四無量,人起非餘。隨得一時,必成三種,生第三定等,唯不成喜故。

八解 法蘊足論六卷七頁云:爾時世尊告苾芻眾:有四無量,何等為四?謂有一類慈俱行心,無怨無敵,遠離惱害,廣大無量;善修習故,想對一方。勝解遍滿,具足而住,及對第二、第三、第四上下或傍,一切世間,亦復如是,是名第一。復有一類悲俱行心,無怨無敵,遠離惱害,廣大無量;善修習故,想對一方,勝解遍滿,具足而住,及對第二、第三、第四,上下或傍,一切世間,亦復如是,是名第二。復有一類喜俱行心,無怨無敵,遠離惱害,廣大無量;善修習故,想對一方,勝解遍滿,具足而住,及對第二、第三、第四,上下或傍,一切世間,亦復如是,是名第三。復有一類捨俱行心,無怨無敵,遠離惱害,廣大無量;善修習故,想對一方,勝解遍滿,具足而住,及對第二、第三、第四,上下或傍,一切世間,亦復如是,是名第四。如彼卷八頁至十九頁廣釋。

九解 集異門論六卷十三頁云:四無量者,一、慈無量,二、悲無量,三、喜無量,四、捨無量。慈無量云何?答:諸慈及慈相應受、想、行、識,若彼等起身、語業,若彼等起心不相應行,是名慈無量。悲無量云何?答:諸悲及悲相應受、想、行、識,若彼等起身、語業,若彼等起心不相應行,是名悲無量。喜無量云何?答:諸喜及喜相應受、想、行、識,若彼等起身、語業,若彼等起心不相應行,是名喜無量。捨無量云何?答:諸捨及捨相應受、想、行、識,若彼等起身、語業,若彼等起心不相應行,是名捨無量。

十解 大毗婆沙論八十一卷十四頁云:問:此四無量自性是何?答:慈悲俱以無瞋善根為自性,對治瞋故。若兼取相應隨轉,則四蘊、五蘊為自性;欲界者四蘊,色界者五蘊。問:若慈悲俱以無瞋善根為自性對治瞋者,慈對治何等瞋?悲對治何等瞋耶?答:慈對治斷命瞋,悲對治捶打瞋。復次,慈對治應瞋處瞋,悲對治不應瞋處瞋。有作是說,慈無量以無瞋善根為自性,對治瞋故;悲無量以不害為自性,對治害故;喜以喜根為自性。若兼取相應隨轉,則欲界者四蘊為自性,色界者五蘊為自性。問:若喜無量以喜根為自性者,品類足說當云何通?如說:云何喜無量?謂喜及喜相應受、想、行、識。若彼所起身、語二業者,彼所起心不相應行皆名為喜,豈有喜受與受相應?答:彼文應說:謂喜及喜相應想、行、識,不應言受而言受者,是誦者謬。復次,彼論總說五蘊為喜無量自性,雖喜受與受不相應,而餘心、心所法與受相應,故作是說亦不違理。有餘師說:此喜無量,欣為自性。欣體非受,別有心所與心相應。有說:欣在喜根相應聚中可得。有作是說:喜根後生欣,由喜力所引起故。若作是說,此喜無量與受相應亦不違理。捨以無貪善根為自性,對治貪故。若兼取相應隨轉,則欲界者四蘊為自性,色界者五蘊為自性。如是名為無量自性。問:此四無量,其相云何?答:自性即是相,相即是自性。自性與相,不相離故。尊者世友作如是說:授與饒益是慈相,除去衰損是悲相,慶慰得捨是喜相,忘懷平等是捨相。已說無量自性及相,所以今當說。問:何故名無量?無量是何義?答:普緣有情,對治無量戲論煩惱,故名無量。問:戲論有二種,一愛戲論,二見戲論,何無量對治何戲論耶?答:無量不能斷諸煩惱,但能制伏,或令轉遠。有時四種皆對治愛,有時四種皆對治見。若依四種近對治說,應言慈、悲近對治見戲論,以見行者多瞋恚故;喜、捨近對治愛戲論,以愛行者多親附故。有作是說,慈、悲近對治愛戲論,喜、捨近對治見戲論。復次,普緣有情,對治無量放逸煩惱,故名無量。謂四無量能近對治欲界放逸諸煩惱故。復次,如是四種,是諸賢聖廣遊戲處,故名無量。如富貴人有無量種廣遊戲處,謂諸園苑宮殿臺閣遊獵等處。復次,如是四種能緣無量有情為境,生無量福,引無量果,故名無量。如彼卷十四頁至八十三卷十六頁廣說。

十一解 大毗婆沙論一百四十一卷十頁云:四無量者,謂慈、悲、喜、捨。慈謂與樂作意相應,無瞋善根為性。悲謂除苦作意相應,無瞋善根為性;有說不害為性。喜謂慶慰作意相應喜根為性;有說以善心所中欣為自性。捨謂平等作意相應,無貪善根為性。已說自性,當說所以。問:何故名無量?答:由此四種緣無量有情故,生無量善法故,招無量勝果故。廣說此四,亦如餘處。


四正斷

瑜伽二十九卷四頁云:如是四種亦名正斷:一名律儀斷,謂於已生惡不善法為令斷,故生欲策勵,乃至廣說。二名斷斷,謂於未生惡不善法為不生,故生欲策勵,乃至廣說。由於已生惡、不善事應修律儀令其斷滅,不應忍受,由是因緣名律儀斷。於其未生惡、不善事為欲令彼不現行斷,為欲令彼不現前斷,為斷故斷,故名斷斷。三名修斷,謂於未生一切善法為令生故,廣說乃至策心、持心,由於善法數修數習,先所未得能令現前,能有所斷,故名修斷。四名防護斷,謂於已生一切善法為欲令住,廣說乃至策心、持心,由於已得已現在前諸善法中,遠離放逸,修不放逸,能令善法住不忘失修習圓滿,防護已生所有善法,能有所斷故,名防護斷。

二解 顯揚二卷十頁云:四正斷者,廣說如經:一、已生惡不善法為令斷故,生欲、策勵,發起正勤、策心、持心。已生者,謂粗纏所攝;惡不善法者,謂能起惡行欲界煩惱及隨煩惱。惡、不善義已如前說。為令斷故者,謂修彼對治令微薄故。生欲者,謂起證斷樂。欲策勵者,謂不忍受惡及歸趣斷故。發起正勤者,謂多種堅固修彼對治。此上三句顯不定地中聞思兩慧下品對治。策心者,謂修彼對治,修慧現行。若心沈沒,煩惱染污,策心令舉故。持心者,謂即此對治現行之時,若心浮舉,煩惱染污,持心令下故。二、未生惡不善法為不生故,乃至廣說。未生者,謂增盛隨眠所攝,能起粗纏之因。為不生故者,謂令粗纏不現行故。生欲者,謂起為證不現行。欲策勵者,謂由不忘住,為令不現行,善住念故,發起正勤、策心、持心,皆如前說。三、未生善法為令生故,乃至廣說。未生者,謂所未得。善法者,謂聞思修所生三慧。由無過義,故名為善。為令生故者,謂令彼得故生。欲者,謂起證得。欲策勵者,謂求彼攝受正方便故。發起正勤者,謂長時殷重,多堅修習。此上三句顯得不定地對治,惡不善法聞思兩慧所攝善法。策心、持心者,謂為得修慧故。餘如前說。四、已生善法令住、令不忘、令修滿、令倍修、令增長、令廣大,生欲策勵,乃至廣說。已生者,謂已得故令住者謂聞慧。令不忘者,謂思慧。令修滿者,謂修慧。此上三句顯唯守護已所得善,令倍修、令增長、令廣大者。如其次第,不唯於彼生知足故。生欲者,謂起證得欲。餘如前說。

三解 辯中邊論中卷十二頁云:已說修念住,當說修正斷。頌曰:已遍知障治,一切種差別,為遠離修集,勤修四正斷。論曰:前修念住,已能遍知一切障治品類差別。今為遠離所治障法,及為修集能對治道,於四正斷精勤修習。如說已生惡不善法為令斷故。乃至廣說。

四解 雜集論十卷三頁云:四正斷所緣境者,謂已生未生所治能治法。初正斷,緣已生所治法為境,為斷已生惡不善法,樂欲生故。第二正斷,緣未生所治法為境。第三正斷,緣未生能治法為境。第四正斷,緣已生能治法為境。如經所說,應廣配釋:正斷自體者,謂精進;正斷助伴者,謂彼相應心心法等;正斷修習者,如經說生欲策勵,發起正勤策心持心。此中諸句顯修正勤及所依止。所依止者,謂欲樂欲,為先發精進故。正勤者,謂策勵等,於止舉捨相作意等中。若由止等相作意,不顧戀所緣境,純修習對治,爾時名策勵,為欲損減沈沒掉舉,發起正勤。所以者何?若沈沒隨煩惱生時,為損減彼故,以淨妙等作意策練其心。若掉舉隨煩惱生時,即以內證略攝門制持其心;爾時名為發起正勤,即為顯此損減沈掉善巧方便。故次說言策心持心。正斷修果者,謂盡棄捨一切所治,於能對治若得若增,是名修果。初、二正斷盡捨一切所治,如其所應,斷捨一切已生未生惡不善法故。第三正斷得能對治,能生未生諸善法故。第四正斷增能對治,已生善法令增廣故。

五解 大毗婆沙論一百四十一卷一頁云:四正斷者,一、於已生惡不善法為令斷故,生欲發勤攝心持心。二、於未生惡不善法為不生故,餘說如前。三、於未生善法為令生故,餘說如前。四、於已生善法為令安住,不忘倍修增廣故,餘說如前。然此正斷,或總為一,謂心所中一精進體:根中精進根,力中精進力,覺支中精進覺支,道支中正精進。或分為二,謂有漏、無漏。或分為三,謂下、中、上。或分為四,謂三界系及不系。或分為五,謂三界系及學、無學。乃至若以相續、剎那差別分別,則有無量。問:世尊何故於此義中開少合多,唯說四種?答:一精進體於剎那中作用不同,建立四種。謂於已生、未生惡法,斷及不生故。復於未生、已生善法生及增廣故。如燈一念,四用差別,謂燒炷、盡油、熱器、破闇,彼亦如是。問:法蘊等論,說斷已生惡不善法即具四種。謂於已生惡不善法為令斷故,生欲發勤攝持心者。彼斷已生惡不善位,亦能令彼惡不善法未生不生,復令善法未生得生已生住等,乃至說修已生善法令安住等亦具有四。謂於已生善法為令安住,不忘倍修增廣故。生欲發勤攝持心者,彼修已生諸善法位,亦能令彼惡不善法已生者斷,未生不生,復令善法未生者生。如是便成十六正斷。何故於此但說四耶?答:依修行者差別意樂,至加行位,故作是說。謂彼先時起一意樂,至加行位便具四種。如是依彼四種意樂,至加行位,故作是說。然加行時皆唯有四,不過四故,但說四種。如由意樂加行故說,如是由趣入加行故說,由依處加行故說,由勝解加行故說,應知亦爾。已說自性,當說所以。問:此四何緣說為正斷?答:由此四種能正斷故。問:前二可爾,後二云何?答:以初為名,故無有失。或此四種皆有斷義,謂前二斷煩惱障,後二斷所知障。修善法時斷法知故,暫斷永斷俱名斷故。有處說此名為正勝,無倒策發,成勝事故。如彼廣說。

六解 品類足論七卷三頁云:為令已生惡不善法得永斷故勤修正斷云何?謂為令已生惡不善法永斷,增上所起善有漏無漏道。為令未生惡不善法永不生故勤修正斷云何?謂為令未生惡不善法不生,增上所起善有漏無漏道。為令未生善法生故勤修正斷云何?謂為令未生善法得生,增上所起善有漏無漏道。為令已生善法堅住不忘、修滿倍復增廣智作證故勤修正斷云何?謂為令已生善法堅住不忘修滿倍復增廣智證,增上所起善有漏無漏道。

七解 集異門論六卷十一頁云:四正斷者,為令已生惡不善法斷故,起欲發勤精進策心持心,是名第一。為令未生惡不善法不生故,起欲發勤精進策心持心,是名第二。為令未生善法生故,起欲發勤精進策心持心,是名第三。為令已生善法堅住不忘修滿倍增廣大智作證故,起欲發勤精進策心持心,是名第四。為令已生惡不善法斷故,起欲發勤精進策心持心正斷云何?答:為斷已生惡不善法,增上所起諸善有漏及無漏道,如是名為第一正斷。為令未生惡不善法不生故,起欲發勤精進策心持心正斷云何?答:為遮未生惡不善法,增上所起諸善有漏及無漏道,如是名為第二正斷。為令未生善法生故,起欲發勤精進策心持心正斷云何?答:為起未生善法增上所起諸善有漏及無漏道,如是名為第三正斷。為令已生善法堅住不忘修滿倍增廣大智作證故,起欲發勤精進策心持心正斷云何?答:為增已生善法增上所起諸善有漏及無漏道,如是名為第四正斷。

八解 瑜伽二十八卷十五頁云:四正斷者,一、於已生惡不善法為令斷故,生欲策勵發勤精進,策心持心正斷。二、於未生惡不善法為不生故,生欲策勵發勤精進,策心持心正斷。三、於未生善法為令生故,生欲策勵發勤精進,策心持心正斷。四、於已生善法為欲令住、令不忘失、令修圓滿、令倍修習、令其增長、令其廣大,生欲、策勵,發勤、精進、策心持心正斷。又二十九卷一頁云:如是於四念住串習行故,已能除遣粗粗顛倒,已能了達善不善法,從此無間,於諸未生惡不善法為不生故,於諸已生惡不善法為令斷故,於其未生一切善法為令生故,於其已生一切善法為欲令住令不忘失。廣說如前,乃至攝心持心。如彼卷一頁至五頁廣釋。



分別緣起初勝法門經二十二頁云:云何第四名出行相?謂於聖道無上性中,正觀行相。

二解 瑜伽十三卷三頁云:云何為出?謂如有一,於能入定諸行狀相,不復思惟;於不定地分別體相所攝定地不同類法,作意思惟;出三摩地。或隨所作因故;或定所作因故,或期所作因故;而出於定。隨所作者:謂修治衣缽等諸所作業。定所作者:謂飲食便利承事師長等諸所作業。期所作者:謂如有一,先立期契,或許為他當有所作,或復為欲轉入餘定。由此因緣,出三摩地。

三解 瑜伽三十四卷十六頁云:一向能趣涅槃義故名出。


出定相

瑜伽十一卷二十三頁云:云何出定相?謂分別體所不攝不定地相。


有色諸法五相建立

瑜伽六十五卷七頁云:此有色法,由五種相,差別建立。何等為五?一、事故,二、自相故,三、共相故,四、界故,五、業故。此中諸所有色,彼一切若四大種若四大種所造,應知是名略攝色事。除此,更無若過若增。諸色自相,復有三種,一、清淨色,二、清淨所取色,三、意所取色。謂四大種所造,五識所依,五清淨色,眼等處攝,名清淨色。色等五境同分清淨色之境界,名清淨所取色。若與識俱諸清淨色,與識同境,故名同分。若離於識諸清淨色,前後自類相續而轉;名彼同分色。三摩地所行影像等色,名意所取色。諸色共相,亦有三種。謂一切色,若據方處,各別安立,若可宣說方處差別,名初共相。又一切色,若清淨,若清淨所取增減相,當知是名第二共相。又即此一切色,若觸所觸,即便變壞。或以手足塊刀杖等,或由寒熱飢渴蚊虻風日蛇蠍諸觸所觸,即便變壞;當知是名第三共相。若由定地色愛諸業之所生起;名色行色。若不定地色愛諸業之所生起;名欲行色。如是諸色,由界差別,略有二種。無色界中,無如是色。又前所說諸色共相,謂觸所觸即便變壞,如是共相,非一切遍。除欲界天,遍餘一切。欲界天中所有諸色,但有手足塊刀杖等所觸變壞,無有寒熱飢渴等觸之所變壞。由彼天中諸飲食等眾資生具,隨欲所生,則便成辦;是故於彼,雖有飢渴,不為損害。色界諸色,無有手足塊刀杖等所觸損壞;亦無餘觸之所損壞。若善不善無記身業語業;是名業色。當知是名色業差別。


有色無色諸法差別

瑜伽六十五卷七頁云:復次云何有色諸法?謂若略說,有十色處及法處所攝色。由彼諸色,具色自相;即以此事,還說此事。是故說名有色諸法。此有色法,由五種相差別建立。何等為五?一、事故,二、自相故,三、共相故,四、界故,五、業故。此中諸所有色,彼一切,若四大種,若四大種所造,應知是名略攝色事。除此,更無若過若增。諸色自相,復有三種。一、清淨色,二、清淨所取色,三、意所取色。謂四大種所造,五識所依五清淨色,眼等處攝,名清淨色。色等五境,同分清淨色之境界,名清淨所取色。若與識俱諸清淨色,與識同境,故名同分。若離於識諸清淨色,前後自類相續而轉;名彼同分色。三摩地所行影像等色,名意所取色。諸色共相,亦有三種。謂一切色,若據方處,各別安立;若可宣說方處差別;名初共相。又一切色,若清淨,若清淨所取,增減相,當知是名第二共相。又即此一切色,若觸所觸,即便變壞;或以手足塊刀杖等,或由寒熱飢渴蚊虻風日蛇蠍諸觸所觸,即便變壞;當知是名第三共相。若由定地色愛諸業之所生起,名色行色。若不定地色愛諸業之所生起,名欲行色。如是諸色,由界差別,略有二種。無色界中,無如是色。又前所說諸色共相,謂觸所觸,即便變壞。如是共相,非一切遍。除欲界天,遍餘一切。欲界天中所有諸色,但有手足塊刀杖等所觸變壞;無有寒熱飢渴等觸之所觸。由彼天中,諸飲食等眾資生具,隨欲所生,則便成辦。是故於彼,雖有飢渴,不為損害。色界諸色,無有手足塊刀杖等所觸損壞,亦無餘觸之所損壞。若善不善無記身業語業,是名業色。當知是名色業差別。無色諸法,亦由五相差別建立;與此相違,應知其相。


安住背念

瑜伽三十卷八頁云:安住背念者:云何名為安住背念?謂如理作意相應念,名為背念。棄背違逆一切黑品故。又緣定相為境念,名為背念。棄背除遣一切不定地所緣境故。


非修所成法修

瑜伽六十七卷八頁云:云何非修所成法修?謂不定地,諸施戒等,所有善法修,名非修所成法修。


受有八相

顯揚五卷九頁云:相建立者:謂八種相。一、異熟相,二、非異熟相,三、有味著相,四、無味著相。五、依耽嗜相,六、依出離相,七、動相,八、住相。異熟相者:謂阿賴耶識相應受。非異熟相者:謂轉識相應受。有味著相者:謂欲繫受。無味著相者:謂色無色繫,及不繫受。依耽嗜相者:謂欲貪相應受。依出離相者:謂出家所引不定地善法相應受。動相者:謂經中風喻所顯受。不久相續住義故。住相者:謂經中客舍喻所顯受。暫相續住義故。


受品類差別

瑜伽九十六卷十七頁云:又彼諸受自性所依染淨品別,當知名受品類差別。有味受者:諸世間受。無味受者:諸出世受。依耽嗜受者:於妙五欲諸染汙受。依出離受者:即是一切出離遠離所生諸善定不定地俱行諸受。


所識法

瑜伽六十九卷十九頁云:復次云何所識法?謂一切法,皆是所識。諸識、能識。由五種相,諸識差別;如其所應,建立所識。何等為五?一、依緣差別故,二、欣慼差別故,三、勝劣差別故,四、心所差別故,五、障治生差別故。云何依緣差別?謂由所依所緣差別,建立眼等六識差別。眼識、了別諸色境界。餘識、各各了自境界。意識、了別一切眼色,乃至意法,以為境界。云何欣慼差別?謂苦受相應識,名慼;此能了別隨順憂苦不可意法。樂受相應識,名欣;此能了別隨順喜樂可意諸法。不苦不樂受相應識,名非欣非慼;此能了別隨順捨受非二諸法。云何勝劣差別?謂不善法,及有覆無記法,相應識,名劣;此能了別諸染汙識所行諸法。善法相應識,名勝;此能了別一切善識所行諸法。無記法相應識,名非勝非劣;此能了別自所行法。云何心法差別?謂有心法,遍諸心起;復有心法,遍善心起。所餘心法,應知如前有漏法中,已說其相。遍諸心起,復有五種。謂作意、觸、受、想、思。如前意地,已說其相。遍善心起,復有十種。謂慚、愧、無貪、無瞋、無癡、信、精進、不放逸、不害、捨。如是十法,若定地,若不定地,善心皆有。定地心中,更增輕安。不放逸等,唯是假法。此相應識,皆能了知一切境法。云何障治生差別?謂所治障,有十五心。何等十五?謂欲界繫,總有五心。見苦、見集、見滅、見道、及修所斷。如欲界繫,總有五心,色無色界,當知亦爾。能對治心,是第十六。謂諸無漏學無學心。如是所治,及能治識,隨其所應,各能了別自所行法。復次生差別者,略有五種。一、欲界生行,二、色界生行,三、無色界生行,四、往上地生,五、還下地生。欲界生行者:從欲界繫若善若染汙若無覆無記心無間。遍欲界繫一切心生。是名欲界識生差別。如欲界繫;如是色無色界繫自地三心無間,皆生自地三心。若先未起靜慮無色,初欲生時;要從欲界善心無間,初靜慮地善心得生。初靜慮地善心無間,第二靜慮善心得生。如是乃至無所有處善心無間,第一有地善心得生。必從色界善心無間,初學心生。學心無間,無學心生。若先已起靜慮無色,即於彼地不退失者;彼從欲界善心無間,隨其所樂,上地諸心,及學無學心,欲起現前;先已善取彼行相故;於彼諸心,如意能起。如是所餘上地諸心無間所起,如是所應,當知亦爾。又從欲界無記心無間,色界善心生。如色界果欲界變化心,即從色界善心無間,此欲界無記心生。又說此心為欲界者,當知是彼影像類故。非自性故。又欲界沒,生上地時,欲界善心無記心無間,上地染汙心生。謂生初靜慮,乃至有頂。以一切處結生相續,皆染汙心,方得成故。如是應知彼往上地生諸識,決定於自所行,生起差別。又諸異生,退先所得世間靜慮無色定時,由染汙心現前故退。此下地染汙心,從上地善心染汙心無間生。又從上地沒,生下地時,從一切上地善心染汙心無記心無間,唯有下地染汙心生。如是應知還下地生諸識決定於自所行生起差別。如是障治生差別故;諸識決定於自所行,了別所識諸法差別。

二解 品類足論六卷三頁云:所識法云何?謂一切法,是識所識,隨其事。此復云何?謂眼識識色,耳識識聲,鼻識識香,舌識識味,身識識觸,意識識法。眼色眼識,耳聲耳識,鼻香鼻識,舌味舌識,身觸身識,意法意識。故說一切法是識所識隨其事是名所識法。


於外身等住循身等觀

瑜伽二十八卷二十頁云:云何於外身等住循身等觀?若緣外非有情數色為境,住循身觀;是名於外身等住循身觀。又云:若緣非根所攝無執無受色為境;是名於外身等住循身觀。又云:若緣自內不定地麤重俱行色為境;是名於外身等住循身觀。又云:若緣外能造大種色為境;是名於外身等住循身觀。又云:若緣無識身有情數青瘀等位色為境;是名於外身等住循身觀。又云:若緣他中身髮毛爪齒等相為境;是名於外身等住循身觀。


於外受心法修循受心法觀

瑜伽三十二卷十頁云:於無散亂品者:謂汝於先取諸境界,緣諸境界,墮不定地,過去盡滅,及今失念心亂所生諸相尋思隨煩惱境,增上受等四無色蘊。汝應於此,如理作意。如是諸法,其性皆是誑幻所作,暫時而有,率爾現前;多諸過患;其性無常;不可保信。汝應如是發起勝解。如是名為於外受心法修循受心法觀。


依出離受

瑜伽九十六卷十七頁云:依出離受者:即是一切出離遠離所生諸善定不定地,俱行諸受。

二解 如二十一種受中說。

三解 集論一卷四頁云:何等依出離受?謂此愛不相應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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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學常見詞彙(陳義孝)]
七十五法
小乘俱舍宗對宇宙萬有,立五位七十五法,以總括之。五位者:一、色法,有十一,即吾人依正二報所具的種種色質,內五根外五塵皆是。二、心法,有一,即六識的作用。三、心所有法,簡稱心所法,有四十六,係屬於心王者。四、不相應行法,有十四,謂不如色法之有形,亦非如心王心所之無形,與此三法皆不相應,非心非物,乃宇宙萬有變化的幻象。五、無為法,有三,謂無生滅變化之可得,而寂然常住之法,以上共七十五。茲將其內容列表說明如下:



          ┌五根(眼、耳、鼻、舌、身)┐
     ┌色 法─┤五境(色、聲、香、味、觸)├───────十一┐
     │    └無表色          ┘         │
     │心 法─(亦名心王法,即眼識、耳識、鼻識、舌識、    │
     │     身識、意識)────────────────一│
     │    ┌大地法(受、想、思、觸、欲、慧、念、     │
     │    │    作意、勝解、三摩地)────────十│
     │    │大善地法(信、不放逸、輕安、捨、慚、愧、無貪 │
┌有為法─┤    │     、無瞋、不害、勤)────────十│七
│    │心所法─┤大煩惱地法(癡、放逸、懈怠、不信、昏沉、   ├十
│    │    │      掉舉)─────────────六│五
宇    │    │大不善地法(無慚、無愧)──────────二│法
宙    │    │小煩惱地法(忿、覆、慳、嫉、惱、害、恨、諂  │
萬    │    │      誑、憍)────────────十│
有    │    └不定地法(尋、伺、睡眠、惡作、貪、瞋、慢、  │
│    │          疑)───────────────八│
│    └不相應行法(得、非得、同分、無想果、無想定、滅盡定、命 │
│          根、生、住、異、滅、文身、名身、句身)──十四│
└無為法──(擇滅無為、非擇滅無為、虛空無為)──────────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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