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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定

[國語辭典(教育部)]

ㄒㄧㄚˋ ㄉㄧㄥˋ, 1.訂婚時交納聘物。如:「堂哥何時到女方家下定?」

2.買東西時先付定金。《二十年目睹之怪現狀.第七四回》:「那麼你吃過飯,趕緊去看,馬上下定,馬上今天就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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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學大辭典(丁福保)]
定者

(職位)大法會行道之時,執火舍前行之小僧也。謂為定者,沙彌或善財童子。又書定座。以於導師之下定座故也。善財童子者,為華嚴經入法界品歷詢五十三善知識之童子,其形為沙彌之相。故取今定者形為其異稱。


[一切經音義(慧琳音義)]
詎能

渠禦反韻英云疑詞也莊子詎能者下定之詞也轉注字也


枝條

上紙移反下定彫反竝從木


澄渟

上直陵反下定經反埤蒼渟水止也字書云水滯也古今正字並從水登亭皆聲


捉脛

古文踁同下定反字林脚胻也釋名云脛莖也直而長似物莖也


草莛

下定靈反前有部律第三十七卷中已釋


脛骨

又作踁同下定反說文脛脚胻也胻音下孟反今江南呼脛為胻山東曰胻[敲-高+尚][敲-高+尚]音丈孟反脛胻俱是膝下兩骨之名也釋名脛莖也直而下如物莖也


雷霆

上盧堆反正作靁下定丁反爾雅云疾雷為霆郭璞云雷之急激者也蒼頡篇霹靂也說文云雷餘聲也鈴鈴所以提出万物也從雨廷聲


[新集藏經音義隨函錄]
猶豫

上羊修華秀二反下余[庭-壬+手]反下定


半脛

下定


[佛光大辭典]
二十八宿

梵語 astāvijśati naksatrāni。即月球於一個月間運行之白道有二十八星宿。二十八宿之說夙行於印度。又佛典中如摩登伽經卷上、大集經卷四十一、宿曜經等皆有載及,以之度日月年紀,或論其星宿之性,或配以人之生辰測其吉凶福禍。密教亦於胎藏界曼荼羅外金剛部之四方一一繪其形像。我國自古即見其說如史記天官書卷五,嘗論二十八宿與十二月之關係,前漢書律曆志卷一下定二十八宿之分度,算寒暑年紀之別。我國所傳之二十八宿說雖類似印度,然亦有頗多相異之處。二十八宿附表如上。(參閱「」6227) p173


人施設論

巴利名 Puggala-paññatti(補特伽羅坋那坻)。係分類說明補特伽羅(人)之書。即主要論述蘊、處、界、根、諦、人我等六施設中之人我施設及人我之各種類。為南傳佛教上座部巴利七論之一。內容分論母(巴 mātikā)與解說分,解說分為本書主要部分,將論母揭出之一人五十種以下分為一人乃至十人等十章逐一解說,然祗下定義,而無精審之解說。在巴利七論中,一般認為本書與分別論為最早之著作,並且本書與漢譯「舍利弗阿毘曇論」之人品及連結於集眾經之「集異門足論」,具有相當密切之關係。本書現有原文出版及英譯(A Designation of Human Types, P.T.S. 1924)、日譯(南傳大藏經第四十七卷)。〔善見律毘婆沙卷一、阿毘達磨論書研究、B.C. Law:A History of Pāli Literature〕 p256


戒律

指防止佛教徒邪非之戒法規律。梁高僧傳卷一記述曇柯迦羅譯出僧祇戒心圖,更請梵僧立羯磨法受戒。此為我國戒律之始。唐代,鑑真赴日,於東大寺設戒壇授戒,並建立唐招提寺弘傳戒律,戒律遂流傳於日本。

我國與日本之佛典,用「戒律」一語之例頗多。然在印度經律論中缺乏典據,亦不見其定義。如長阿含卷十五種德經(大一‧九六下):「捨家財業,棄捐親族,服三法衣,去諸飾好,諷誦比丘具足戒律。」上引之中,「戒律」原語,對照南傳長部 Sonadanda sutta,其相當字為 pātimokkhasajvara,即梵語 prātimoksasajvara。此梵語通常譯為波羅提木叉律儀,或別解脫律儀。波羅提木叉譯為戒律之例,亦見於雜阿含經卷二十五。又分別功德論卷一(大二五‧三二上):「此戒律藏者亦如是,非沙彌、清信士女所可聞見,故曰律藏也。」其中,「戒律藏」之原語為 Vinaya-pitaka,然而,普通 vinaya 僅譯為律。

由上例,可見戒律之原語並不一定。通常,戒之原語為 śīla 或 sīla。此外,śiksā, sikkhā(譯作學)亦譯為戒,又有 śiksāpada(譯作學處)亦然,例如二百五十戒之戒字原語即為 śiksāpada。又 prātimoksa, pātimokkha(音譯波羅提木叉)譯為戒本、戒經等,upasajpadā 譯為具足戒。故知「戒」之原語,極為複雜。律之原語,除特殊情形外,泰半為 vinaya。由此,戒與律之原語,可視為 śīla 與 vinaya;然而 śīla-vinaya 合成語在巴利三藏中並未發現,漢譯之小乘律及大乘經論中均無此語,故戒律一語實難下定義。

概言之,戒,係以自發之心守規律;律,則含有他律規範之意義。蓋佛教教團之確立,須賴教團秩序之建立,故有分別制成之規律條文,與違反時之罰則,凡此,皆稱為律。若由內心自發遵守一切律文,則稱為戒。或亦有以戒律僅為一般之規範者,此一說法甚為普遍。要之,戒之範圍窄,律則包含一切律儀,僧人之威儀亦含攝其中;即就廣義而言,「戒律」一語實有戒、律、律儀等義。〔四分戒疏卷一上、大乘義章卷一、四分律行事鈔資持記卷上一之一、原始佛教聖典之集成第三章、第四章(印順)〕(參閱「」2896、「」3789、「律宗」3795) p2909


定林寺

(一)位於南京市鍾山下之蔣陵里。係南朝劉宋元嘉元年(424)慧覺所建。十年,曇摩蜜多駐錫於此,因性好靜雅,乃於山之西側別建一寺,稱為上定林寺,原則稱為下定林寺。高德碩學來住者頗多,而為梁三大法師(法雲、智藏、僧旻)所棲止。南齊末年之義學泰斗僧柔,亦止住此處。又梁初,法通入上定林寺三十餘年,專教導弟子坐禪、禮懺。大通二年(528)達磨示寂,葬於熊耳山,而建塔於定林寺。中大通元年(529)法雲示寂,梁武帝哀惜之餘,敕葬定林寺。其後,寺漸荒廢。今之建築乃明代弘治五年(1492)所重建,有昭明讀書臺、石龍池等勝景。

(二)位於山東莒縣城西之浮來山。相傳始建於南北朝,現存係清同治十三年(1874)所重修,分前中後三院,主要建築物有大佛殿、校經樓、三教堂等。校經樓原名毘盧閣,據傳劉勰曾於閣上校閱藏經。劉勰(465~532),字彥和,原籍東莞(山東莒縣)人,所撰「文心雕龍」為我國古代文學理論名著,晚年出家,法號慧地,住定林寺以終。寺前巨石上鐫刻「象山樹」三篆字,落款書「隱士慧地題」,傳為劉勰所書。大佛殿前有古銀杏,果實累累,蔚為奇觀,相傳春秋時魯公與莒子曾會盟樹下。寺周尚有臥龍泉、經石峪、清泉峪、朝陽觀、仙書石及莒子陵等古蹟。

(三)位於山西高平縣大糧山。峰巒重疊,松柏蒼翠,寺側有定林泉,寺因此得名。寺址在山之陽,美景寶剎交相輝映。主要建築有山門、雷音殿、三佛殿、七佛殿。雷音殿斗栱支檐,飛檐挑角,雕樑畫棟,其手法之精巧秀麗,氣勢之古樸雄偉,堪稱中外佛殿建築之傑作。後門枕石刻有元代延祐四年(1317)四月二十日之刻造記。殿前月臺上豎有石雕八角形經幢兩座,均高四公尺,刻有經文、仰蓮、覆盆、寶珠頂。一為彌勒出生寶塔,北宋太平興國二年(977)造;一為雍熙二年(985)造。其經幢後之善法、羅漢二堂內,建有止涓、問津二洞。堂西有定林泉,水從石洞流出,涓涓有聲,清澈甘美,終年不涸。

(四)位於韓國忠清南道扶餘邑東南里。百濟滅亡之際,歷經七日夜之劫火,全寺亦於此時燒燬殆盡。現今依所發現之瓦銘,得知係百濟時代定林寺之遺址;據遺蹟狀態推察,其受中國伽藍建築之影響頗深,而為百濟時代平地伽藍之代表寺院。今僅餘一座高十公尺之五層石塔,及一座累經補修之毘盧遮那佛之座像。據傳五層塔造於高麗時代。 p3177


破魔

梵語 māra(-sainya)-pramardana,或 māra-pramathana。乃擊破魔軍之意。與「降魔」同。釋尊於菩提樹下定坐成正覺之時,嘗有魔王波旬來妨擾,然終被世尊擊退降伏,此亦為八相之一。在佛性論卷四則把八相敷衍細分為十四事,其中之第十一即為破魔軍。相當於究竟一乘寶性論卷四轉身清淨成菩提品第八之降伏諸魔眾。此魔亦可比喻為煩惱,故轉稱斷滅煩惱為「破魔」。〔摩訶止觀卷八下〕 p4236



梵語 yathā-abhyupagamaj。即自表不食言之詞。亦有約束之意。即立志求取某事、狀態,而在心裡深深下定決心與願望。包括有自己在心裡發誓,與外在之一切約束二種。在佛教中,「誓」之最根本型態為受戒時所發三歸依之誓,亦即以三次往返之言詞(歸依佛、法、僧)立誓。佛、菩薩所立之誓,稱為誓願、誓約,乃基於濟度眾生之大慈悲而立者。一般最常見者為四弘誓願,即:(一)眾生無邊誓願度,(二)煩惱無盡誓願斷,(三)法門無量誓願學,(四)佛道無上誓願成。此四弘誓願為諸佛、菩薩之總願(共通之願)。相對於總願者,稱為別願(獨自之願),以無量壽經所說法藏菩薩之四十八願為代表。淨土教之教理,即由四十八願中之第十八願稱王本願而展開。又據勝鬘經載,勝鬘夫人立有三大願與十誓願,為佛教中頗為著名之道德實踐德目。此外,藥師如來之十二誓願,係為除去眾生一切苦惱,令一切病患痊癒而立者,可謂誓願之最佳典型。(參閱「誓願」5929) p5928


[中華佛教百科全書]
七覺支

趣向菩提的七種修行法。三十七道品分為七科時,此七法位列第六。全名七等覺分或七遍覺支,又稱七菩提分、七覺分、七覺意、七覺等。此七者於佛道修行時,能以智慧覺了簡擇諸法,故名。此七法乃大小乘之通目,然於大小乘之間所用譯語、前後次第,皆有所不同,各種疏釋也頗為分歧。

所謂「覺支」,意謂「覺悟的部份」,指到達開悟之前的修行項目。在三十七菩提分法的七種修行道中,七覺支被認為是最高層次的修行法,這主要與禪定有關。在原始經典中,安般念(數息觀,數出入呼吸以達精神統一)之後,修四念處觀,然後再修七覺支,則可證得明(悟的智慧)與解脫。

依智顗《法界次第》卷中之意,總名覺支者,覺謂覺了,支為支分義。即覺了所修法的真偽。此中,共有七支之分。茲略述如下︰

(1)擇法覺支(dharma-pravicaya-sambodh-yaṅga)︰擇即揀擇,以智慧觀察諸法時,能簡別真偽,不謬取虛偽法故。

(2)精進覺支(virya-s.)︰精謂不雜,進謂無間。即對於所修法,努力精進不懈。也就是修諸道法時,能覺了且息止無益的苦行,而於真正法中,專心一意,無有間歇。

(3)喜覺支(prīti-s.)︰喜謂歡喜,心契悟於真法而得歡喜時,能覺了此法是否從顛倒法生,因此而住於真正的法喜。

(4)除覺支(praśrabahi-s.,輕安覺支)︰除謂斷除,即斷除諸見、煩惱時,能覺了、能除棄虛偽法,並增長真正之善根。

(5)捨覺支(upekṣā-s.)︰捨是捨離,即捨離所見與所念著之境時,能覺了且永不追憶虛偽不實法。

(6)定覺支(samādhi-s.)︰定指禪定,即發禪定時,能覺了諸禪不生煩惱妄想。

(7)念覺支(smṛiti-s.)︰念是憶念,即修諸道法時,能覺了、能憶念而令定慧均等,不昏沈、不浮動。

此中,前三屬慧,次三屬定,後一則兼屬定、慧。即心若昏沈,則當念採用前三覺支,觀察諸法令不昏沈;設若心浮動,則採用次三覺支,以攝散亂心。其中,以除覺支除身口過非,以捨覺支捨觀智,而定覺支能令行者入正禪定;念覺支,實際上有令前二者調和適中的作用,在修道中能經常保持定慧均等。

◎附︰A. K. Warder著‧王世安譯《印度佛教史》上第四章(摘錄)

七覺支(saṃbodhi aṅga,亦譯七菩提分)即念住、擇法(dharma vicaya)、精進、喜(priti)、輕安(prasrabdhi)、定、捨(upekṣā)等項。《雜阿含》中論此主題的佛說經提供如下的解釋︰它們的生起以及生起後發展成就的資糧即是如理(yoniśas)作意(manasikāra)。巴利《相應部》云︰
「比丘出家,於靜居中,憶念思量所聞佛法,即是初入念住覺支。爾後比丘,無間修習念住覺支。迨念住覺支,修習圓滿,身具無上念根,運其智慧力,觀照分別,抉擇勝法。爾時如是……以其慧力,(當修習圓滿)即入擇法覺支。……以其慧力,勤修精進,勢無退轉。於彼時中,比丘入於精進覺支。已獲精進覺支者,身內起感官喜……然後入喜覺支。……身心具喜覺支者,獲得輕安。……然後入於輕安覺支。……身具輕安者,心得入定……爾時即入定覺支。……已入定者,一切捨離……爾時即入捨覺支。」

舍利弗說他每天隨意花費不同時分於各個不同的覺支。比丘修習覺支,可以脫離有漏勢力。七覺支任持無失,可免愚癡驕慢,心得自在。然後以七覺支對治五障︰這是一個如理思量,然後發展成為優勢的問題。

使蓋障生起和產生更多蓋障的「資糧」情況如下︰美麗光彩相是愛欲的資糧;厭拒相是瞋恚的資糧;心無懨足,懶散倦怠,貪食昏沉,意志薄弱是愚癡的資糧;缺乏清醒頭腦是驕慢的資糧;對一切法無決定智是疑慮的資糧。對這些資糧,若不如實思維,即會生起、增長相應的蓋障。

使七覺支生起和增長的資糧有如下述︰憶念定住之法為念住覺支之資糧;法之為善為惡,或邪或正,或劣或勝,及其黑白對比,是為擇法覺支之資糧;修持、出離和勇猛的基礎是精進覺支的資糧;起喜之法為喜覺支的資糧;身之輕安、心之輕安,為輕安覺支之資糧;清淨(śamatha)平等不擾亂相,為定覺支之資糧;可捨離法為捨覺支之資糧。如實思維此七資糧,可使覺支生起,功德圓滿。

與此相反,一個人也可能缺糧,讓諸法絕食(anāhāra)。情況如此,我們要有辦法餓死諸障;而覺支挨餓,不過由於措施不力,沒有為它們供給適當的資糧的原故。就除障而言,對污穢不淨(aśubha)相,如理觀量,可以餓斃愛欲之障;以仁慈心(maitrā)解放(vimukti)思想(cetas),可以餓斃瞋惱之障;依靠修行、出離、勇猛諸德,可斃愚癡障;平等清淨其心,可克服驕慢障;如理思量諸法,孰善孰惡,有罪無罪,或優或劣,對比黑白,可以去除疑惑障。

修習覺支還有個正確或錯誤的時機問題。當思想薄弱就不是修輕安、定、捨的時機。另一方面,擇法、精進、喜覺支此時可以用來激勵思想。而當思緒高昂洋洋得意之時,情況倒過來了,應該利用輕安、定和捨,而不是另外三個。至於念住覺支,任何時候都有用。

為了解除蓋障,介紹一種修行方法,上章已經談過,連續以慈、悲、喜、捨充滿思想,不斷地向四方擴散瀰漫。考慮一切有情和自己一樣,使充滿慈悲等等的思想,宏博莊嚴,無量無邊,無憎無暴,充塞流行於全宇宙間。這就解釋了上文所引以慈心解放思想,並加上以悲懷(karuṅā),以「喜他」(muditā),以捨心解放思想。比丘應當以慈悲喜捨等法修習念住覺支,同樣也以此等修習其他覺支。那麼如果他希望,他就能夠於其所喜者保持厭惡知覺,於其所厭者保持喜歡的知覺。如果他希望,他就能夠於其所喜所厭兩者具有厭的知覺,或於兩者具有喜的知覺。或者能夠同時免除喜與厭的知覺,而保持捨離、念住、靈覺不昧的狀態。

如果具有充滿慈心的覺支,他可以進入光明勝妙(śubha)解脫處(vimokṣa)。以慈心解放思想可以美妙為其最高勝境。如果代之以充滿悲懷的覺支,他可以超越一切物質感受,超越一切恚忿之理,和對各種不同知覺的思量,進入空無邊處。這是以悲懷解放思想的最高妙境。如果代之從充滿同情喜悅的覺支,就能夠超越空無邊處,進入識無邊處,此乃以同情的喜悅解放思想的至高妙境。如果以捨心充滿覺支,就能夠超越識無邊處,進入無所有處,此乃以捨心解放思想的無上妙境。

關於喜中生厭的問題,下面將要介紹的如骷髏觀等禪法也許可以作解釋。雖然經文並未說明為什麼要介紹此點,除了有助於覺慧與解脫,但是我們從其他材料可以知道它的目的是用那種止觀克服身體美感。

既然上面明白講過不同的覺支可以用於不同的場合,甚至可以用於任何場合,那麼似乎沒有什麼從念住到捨覺支循序漸進的問題。然而列舉覺支名目的次序是一定的,而我們研究前面的主題時,表明念住屬於最初階段,然後從定覺支到達捨覺支,前面所引有一段經文也一連串的從一個到另一個舉出各個覺支。那麼應該有一個基本次序,雖然有可能隨意的變動。似乎還進一步暗示某些人已經解脫了有漏法成了阿羅漢(例如舍利弗),可以繼續實踐這些修行法,在不同的覺支中度過他的時光。從這種觀點考慮覺支,我們是在研究接近於證覺甚至是已經證覺之後的修持階段,遠不是前一個主題所表明的較初級的修行階段。除了這種推想的觀點和運用的差異,有些覺支在其他主題下曾經詳細討論過,有些提到過。念住覺支作為一個獨立主題,上面已經充分地研究了。精進覺支(即四正勤)同樣地也頗仔細闡述過。定覺支在前面幾處文字中作為一種根也特別地談論過。這裏我們可以從覺支的資糧方面再說一下定覺支和「奢摩他」(śamatha,清淨止觀)這個述語的結合問題成為後來佛教部派之間討論道的關鍵概念。

在擇法覺支這個表現語中我們再度遇見「法」這一名詞用作原則法則的意義。特別在四念住中我們常遇見它,那裏所觀察之法包括五蓋、五取蘊、十二入(六根和相應的六塵)、和七覺支。在正勤主題下,我們看到一些法至少可以劃分為善法或惡法。五根正如五官是一樣意義的根,可以推斷是跟它們屬於同樣意義的法(佛教各部派確實是這樣理解的)。上文提到的其他幾種各部派認為是法的包括尋(尋思推求)、伺(反省內察)、樂、苦、悅(自己得意)、憂等項(與禪法聯繫起來,「喜」和「輕安」屬於覺支當然也是法)。還有五力、思量作意、清淨止觀、慈、悲、喜他(同情的喜悅)等。還有許多其他的法(例如八正道和四大種地、水、火、風,後者是對第一執著纏縛集團「色蘊」的區分)。法是什麼呢﹖梵文的法字dharma已經有法則和教義兩個不同的意義,在某些上下文中很容易混淆(包括當前的「擇法」),已經成為現代佛學作家大量地故弄玄虛的題目,如果也有點意義,其意義又是什麼呢﹖

梵文「法」字的根本或更原始的意義是自然「本性」,表宇宙間真實存在的事物,真正的實在或實際如是的事物。那麼列舉諸法之名會成為宇宙間所有事物或宇宙所由從構成的實體的名單,宇宙可以化為它的真實的原素,或者反之,化為不那麼真實的原素組合物或者虛幻不實的表面現象。本書以法字譯dharma,採其實體意義,可理解為「自然法則」,其中有許多指宇宙和一切經驗所由構成再不能分析的「本性原素」。另一方面,要求如實描述宇宙及人類在其中的處境的哲學即是本性的學說,如其實際的本性學說,自然的學說,真際的學說。我們本來可以將佛法如其「真諦」學說歸之於此種意義。然而法之一詞代表這方面意義向來用之於一切流行的學說教義,包括使用這個名詞的說話人認為是虛假的對手方面的學說教義在內。結果我們在這裏不便於使用「聖諦、真諦、真理」等字樣,寧可選取「教義」這個中性名詞,相當於法字分化變易了的意義。面對法字的多義性,我們在這本書裏就簡單的把它當做原文中一對同音異義詞來處理,按照意義譯法不同(希望就每處上下文譯得正確),法字其他分化的意義,目前無關,暫不涉及。

上文已舉例說明「擇法覺支」是對諸法的如理思惟,分辨它們的好壞善惡等等。也曾說到這種分辨要依賴深入理解,可能是要用「慧根」作出。實際上這一覺支就是「般若智慧」的同義語,後來各部派也是這樣理解的。

「喜覺支」在定根之下曾提到。在四禪中它是在第一、二禪裏面出現的一種法,及至第三禪它已被超越了,在第三禪中為「輕安」所代替。論覺支的經文講得更明確,說它是非感官的喜悅,說它可以附於任何法而存在。作為覺支之一,它的含義清楚地是對修行所遇到的法的喜悅,在四正勤中對初階段修禪的熱情興趣(有時也這樣譯)。已經拋棄俗世歡樂向證道邁進的時候,要喜歡高興所使用的方法當然是必需的。

這種精神的喜悅產生身心兩方面的輕鬆安寧感,而「輕安」覺支能促進定覺支。在前章所譯一段經文中,佛陀敘述成道之前如何習禪時,說到他勇猛精進,專心念性,清淨其心而安定其身。這裏「清淨」一詞與名詞「輕安」在梵語裏來源於同一動詞。那段文字可以作為例證解釋輕安覺支的意義。

剩下的一個覺支就是「捨」。四禪定以達到「捨」為其頂點,而在過程中它代替了「喜」。在覺支的序列中它再表現為頂點。像喜一樣它的資糧是它依以存在的任何法。在我們所遇到的以及在論道中將會遇到的一切討論中,表明捨代表修行的最高最後境界。通過定才能達到捨。在對一切法的捨的狀態中,修行者可以看到真理,獲得正覺。這就是如何證覺成道。為了看透諸法自性,為了如其實性了解四諦,必須完全捨離一切。這是作為一個覺支的捨的本質作用。捨的意義甚至還有超過此點的︰以捨心充塞宇宙的修行訓練是諸「無量法」中最高的一個。它可以用來(同其他幾項)解除覆障。以捨心充於覺支,修行者可以入於無所有處,達到捨心解脫。

〔參考資料〕 《大乘義章》卷十六;《成實論》卷二〈四諦品〉;《長阿含經》卷八〈眾集經〉;《雜阿含經》卷二十六;《瑜伽師地論》卷二十九;《摩訶止觀》卷七(上)。


三寶

所謂三寶就是指佛、法、僧三者而言。如果問起佛教是什麼,可以說佛教就是佛、法、僧三寶。有佛教的地方就有三寶。對一個佛教徒而言,歸依三寶是最初,也是最終的一件事情。要成為佛教徒就必須歸依三寶,所以歸依三寶是佛教徒不可欠缺的條件。不論任何時代、地域,也不論大乘、小乘,歸依三寶都是最受重視的。

自古以來,三寶分為(1)現前三寶,(2)住持三寶,(3)一體三寶等三種,分述如下︰

(1)現前三寶︰就是指釋尊在世時的三寶而言。釋尊在世時代的三寶︰釋尊本身就是佛寶,佛所說的教理就是法寶,釋尊弟子如比丘、比丘尼等出家僧團就是僧寶。

(2)住持三寶︰佛滅後各時代佛教中的三寶就是住持三寶。佛滅以後,被當成佛寶來崇拜的有︰由金屬、木石等所塑造的佛像,或畫在紙上的佛像,這些都成為信徒們歸依禮拜的對象。被當成法寶的則是寫在樹葉、樹皮、布帛、紙等物上的經典,或印刷成經卷書冊的佛教聖典,這也就是所謂的黃卷赤軸。被當成僧寶的是比丘、比丘尼等出家僧團,也就是現方袍圓領之僧相的出家人。

在佛滅之後,未有佛像之時,象徵佛以受人崇拜的,是四個紀念釋尊的地方。這分別是︰佛誕生地嵐毗尼園、成道地摩揭陀、初轉法輪地鹿野苑(波羅奈)、入滅地拘尸羅;另外如佛曾去過的地方,及菩提樹、法輪、佛塔等也都被人當成佛的象徵來禮拜。而佛滅後佛的舍利(śarīra,sarīra)則被當作佛寶來崇拜,各地紛紛建立佛舍利塔,於是佛塔崇拜就廣為流行了。佛遺留下來的牙齒和頭髮,還有佛用過的佛鉢等物也被人禮拜。含有舍利的佛遺骸叫做dhatu(馱都),緬甸的塔(pagoda)是從錫蘭的馱都(dhātu-gabbha)演化而來的。以上的舍利與遺骸、遺物,及種種佛的象徵(如佛塔)等都被視為佛寶的一種。

(3)一體三寶︰也稱為同體三寶。從哲學理論上來看佛法僧三寶,這三者應該當作一體來解釋而不是個別的。

佛發現了法,並且說法,因此而有佛的教理,如果沒有佛陀悟法說法,便沒有佛教教理,所以法是依存於佛的。佛是由於藉著發現法、悟法、體得法而成佛的,因此,離開法,佛也就不存在。總之,佛是以法為本質的。又,僧是佛的代表(象徵),是代替佛向民眾說法的人,因此,離開佛與法,僧是不可能獨存的。

反過來說,佛與法也必須依賴僧寶的傳佈弘揚才更能顯示出其價值和意義。也只有僧寶才能將佛和法的機能顯現出來。佛、法、僧三者之密不可分的關係,由此可知。所以佛、法、僧三者具有一體而不可分的關係,故稱為一體三寶。

就以上三種三寶加以考察,通常我們所說的「三寶」,是指歷史上的現前三寶而言。現在便根據這種觀念來加以研究。從這個立場來給三寶下定義的話,是這樣的︰

佛(buddha),就是佛教的開祖,是佛教教主釋尊。但是如後面所將說到的,佛教在說佛的時候,不只是歷史上的釋尊而已,就如《法華經》〈如來壽量品〉中所說,常在靈鷲山的法身──釋迦牟尼佛也有被當成佛寶的。又如在淨土宗也有將阿彌陀(cAmitāyus,無量壽、Amitābha,無量光)佛當做本尊的佛寶來禮拜的。此外,如密教系統的佛教也有以大日(Mahāvairocana,大毗盧遮那)如來教主為佛寶的。總而言之,凡是成為說教的法主、救渡眾生者,以及信徒所皈依崇拜的對象,就是佛寶。

法(dharma,dhamma),就是佛所說的教法。那是使人人脫離現實的不安與苦惱,邁向無苦安穩之理想境界的教法,也是引導社會全體步入和平幸福之世界的教法。總之,法就是佛教的世界觀與人生觀,社會人生到底應該是一種什麼樣的狀態呢﹖佛教的信仰與實踐就從這個問題開展出來。這樣的教法總稱為法寶。法寶可分為下列兩大類︰

(1)能詮的言教︰用語言文字表現,書寫印刷出來的經典之類。

(2)所詮的教理︰經典中所包含的思想、學說等的教理內容。

前者是形式上的教法,後者則是教法的內容。

僧(saṃgha),就是指代替佛向民眾傳佈佛教理論與實踐,指導教化民眾的出家僧伽。

僧伽的意義與機能,有以下三種︰(1)僧伽是佛教的專家。(2)僧伽是信仰的指導者。(3)僧伽是正法的承續者。

這三點的意義,略如下述︰

(1)佛教的專家︰僧伽必須具備正確的佛教信仰,能正確的理解佛教的世界觀、人生觀等教理學說,由正確的實踐修行,而得到深切的、體驗的開悟。在原始經典中,認為僧伽是具備妙行、質直行、如理行、正行等四雙八蝶聖者,這裏所指的就是佛教的專家。

(2)民眾信仰的指導者︰僧伽必須是上述所說的佛教專家,同時也是民眾信仰的指導者。必須具有救渡苦難的教化能力與手段方法,且具有教化意願,而專心致力於救渡眾生。在前項定義中之所以說僧伽應該接受世間的供養、恭敬、合掌禮拜,是無上福田,就是這個緣故。另外像阿羅漢具有三明六通等神通奇蹟的靈異能力,這些都可作為教化的手段,因此阿羅漢也應該算是符合這一個項目。

(3)正法的承續者︰使「正法久住」是僧伽的重要任務之一。這就是說,要正確的傳持正法,勿使斷絕。直到後世永遠傳承持續下去。因此所謂「僧伽」這樣的團體,就是正法的承續者。(取材自《佛教要語的基礎知識》)

◎附︰太虛《佛法僧義廣論》(摘錄)

(一)佛觀

(1)依釋迦牟尼佛建立佛之根本觀。

(2)信釋迦牟尼佛確得無上正徧覺,最高無上。

(3)毗盧遮那或大日或盧舍或金剛持,皆為釋迦牟尼大功德聚之別名,不得視為牟尼以外之他佛。

(4)他世界之阿彌陀佛、藥師佛,或往劫之燃燈佛等,皆由信釋迦牟尼佛之說而知之者,皆與釋尊平等。

(5)佛為積無數劫大行所圓之極果,不得與流俗所稱為活佛等混同。

(6)佛為出世三乘聖眾中之大聖,人天猶為凡世,不得與凡世人倫聖哲混同。

(7)佛為法界諸法(宇宙萬有)之徧正覺者,亦為教化一切有情令 徧正覺者,不得與一神教的創造主宰及多神教的禍福於人等迷信之神混同。

(二)法觀

(1)一切經律,皆源本佛所宣說之聲教,由佛徒歷次結集而成者。

(2)佛徒結集佛說,初亦口誦相傳;用文字寫成書本則時先後不一,以佛徒時代不同,故小乘與大乘之經律亦寫成先後有殊。

(3)信超人天之聖人必有非常之勝事,故經律所言不思議事皆應確信為實事,不得以凡識疑議之。

(4)諸論及撰述語錄皆賢聖佛徒修證有得、宗依佛說而闡揚詮釋者,故今亦可憑佛說親證而研究抉擇之。

(5)大乘諸宗之各標其勝,在集中其理解於一念而起觀行;建宗趣行或殊,真本覺果無二。

(6)菩薩藏法與聲聞藏法,境行果皆別,然聲聞境行果亦為菩薩所含攝。

(7)佛之教法,發源於佛及聖眾之無漏智果,故不得視同其餘出於有漏凡識之教學,但於餘教學皆可或被或攝以助顯無上義。

(三)僧觀

(1)勝義僧寶雖在三乘聖眾或賢聖眾,但此土之住持僧寶必在出家五眾,尤在苾芻眾。

(2)他方淨土雖或純一菩薩僧無有在家出家之別,但此濁土則須出家菩薩乃入僧寶。

(3)住世持教之佛徒團,應依七眾律儀而建立。在家二眾佛徒,雖非全僧亦非全俗,此為已進三寶之門者,異於隔離三寶之凡俗,故曰近事,為介於僧與俗之間,可稱為「居俗近僧眾」。受三歸以上及日本之真宗僧、西藏之紅教喇嘛等,攝屬於此。由此中修轉輪王十善行者,攝化民眾建設新社會,利樂人世。

(4)尊敬三乘聖賢僧,彌勒菩薩等雖現天相亦同大乘聖僧尊敬。

(5)敬崇出家住持僧眾,但最低限度須明佛法大義、信心充足,能持比丘四根本戒者,乃認為出家住持僧眾。

(6)不知佛法亦無信心且不持戒者,應驅出於僧眾之外,不認其為出家僧眾。

(7)由僧相僧德之僧眾,建設佛教清淨幢相之新僧寶、師表人天。

(四)總結

佛是我們的教主;法是從佛金口所宣出來的;出家和在家弟子的七眾,是宣揚佛法的集團──攝化人民入正軌,將整個的佛法播傳社會,使一切人民皆得無上利益,將佛的大悲水普徧輸入人民的腦海中,使轉惡成善造成清淨的國土。我們對三寶認清後,信仰才有一定的標準和對象,方不致盲從瞎信,走入歧途。

信佛教的初步,就是歸依佛法僧三寶確定信心。永不歸依邪魔外道,以佛為唯一的大師,非是人天所能及到;對法尤須明白了解清楚,真正能生信仰;依僧之具足德相嚴淨律儀,為指導修學佛法的模範師;這樣是正信三寶。能承受佛法僧的教義,方不是迷信盲從。世人對某一件事能認清,才能決定方針和主意去做,而信佛法亦是這樣。對佛法能真正認清楚,任他是何種美妙的誘惑,決不迴意退心。倘對佛法的真理不弄清,那就決定不生信心,這是不言可知的。我們假使以佛法當學問拿來研究,單對於法生信心,而不知法是由無上大覺的佛證到親口宣說出來,故對佛不生信仰,則雖云信法而非真信,以他對於法的本義仍未明白。不知法是由無上大覺究竟證到的諸法實相,說出來的真正微妙諦理,倘不信由佛所證,即對於法亦不能徹底瞭解。如能信佛,那是已經進一步認清了能證明諸法實相是由佛親證說出來的。或者對佛對法皆能認清,而對於僧尚不生敬仰心,這就是信佛法而未信僧,那麼佛法便遠離人間,而不能切近人間實際。應知僧是上至等覺菩薩,次至十地、十向、十行、十住的菩薩,以及二乘賢聖,及發心出家受戒的凡夫僧,統名曰僧。若能具足信佛法僧,則能依出家僧以至二乘賢聖僧、大乘菩薩僧,而為由人修到佛果的階梯;先由信僧,進至信法,再進至信佛。信仰佛法僧三寶是不能離開的,能具足信佛法僧,便是從佛口生、從法化生的真正佛子。

〔參考資料〕 《過去現在因果經》卷三;《成實論》卷一〈具足品〉;《究竟一乘寶性論》卷二;《大乘法苑義林章》卷六(本);《雜阿毗曇心論》卷十;《大毗婆沙論》卷三十四;《俱舍論》卷十四;《大智度論》卷五十七;《大乘義章》卷十;《華嚴經孔目章》卷二;《菩薩戒經疏刪補》卷上;《法華經玄義》卷五(下);《釋門歸敬儀》卷上;《四分律行事鈔資持記》卷中一之四;中村元、三枝充悳《佛教》第一部;金子大榮《佛教概論》第三篇第二章。


三藏

佛教聖典的分類。指經、律、論三種聖典。可分為小乘三藏與大乘三藏兩大類。茲分釋如下︰

〔小乘三藏〕 指部派佛教的三藏。包含釋尊時代的法(經)與律,以及部派時代的論。三者之結合,即成為小乘三藏。其形成過程略如下述︰

(1)法與律︰若將教法做具體性的分類,通常都分為經律論三藏。在釋尊時代,實際上存在的教法是「法與律」(dhamma-vinaya)。「法與律」也就象徵著佛教這個宗教。進入「法與律」的話,也就等於是進入了佛教。

此處之「法」(dhamma)是指「佛所說的教法」。這些教法後來就結集為經藏。但在這些容納法的經典中,並不只包含佛的直接說法,同時還包含一些出家與在家的佛弟子、梵天與帝釋等神祇、夜叉、鬼神等等所說的法。而這些佛陀之外天人等眾生所說的法,也都經過佛的印可證明,是正確的法,因此也可以視之為佛說。

所謂律(vinaya),是佛教出家教團日常生活規則的總集,由於這些規則都是佛所制定的,所以可包含於廣義的佛說之中。總之,從釋尊在世時開始的原始佛教時代,「法與律」是佛教法財的全部。

早期的經、律,是只用口傳而未形諸文字的。佛教經典的書寫筆錄,根據巴利系統所說,在西元前一世紀錫蘭王婆他伽瑪尼(Vaṭṭa-gāmaṇi)時代,巴利聖典開始變成錫蘭文字。在北方佛教中的說一切有部,依據第二世紀所編集刻在銅板上的《大毗婆沙論》,我們推測大概這個時候已有書寫經典的風氣了。總之,佛教是最先開始將經典書寫筆錄下來的非官方或商業團體,打破了印度口耳相傳的古習。

(2)《阿含經》的成立︰在第一次結集中,結集了「法與律」,法就是經典的內容,經典就逐漸地被整理完成。最初這些教法並沒有五部與四阿含的分類組織,而是在傳承期間才被分類整理的,這就是《阿含經》(āgama)四種或五種的分類。但直到現在,我們仍不十分清楚這個分類是何時確定的,大概在佛教分裂為部派以前,也就是在原始佛教時大體上就已經有分類了吧。因為在部派佛教時代,《阿含經》分為五種或四種的說法,已經在各部派中流傳了。

現存的《阿含經》有屬於巴利佛教的五部(《長部》、《中部》、《相應部》、《增支部》、《小部》)與中文本的四阿含(《長阿含》、《中阿含》、《雜阿含》、《增一阿含》),以及它們的一些異譯。而且漢譯的四阿含並不屬於同一個部派,他們原本分別屬於各部派,並未經過整體安排即翻成中文而成為四阿含。本來在十八部或二十部的各部派裏,他們所流傳的經藏都有四種或五種的《阿含》(部)。在巴利文中雖然稱「阿含」為「部」(nikaya,尼柯耶),但在巴利佛教中也有阿含這個名稱。「阿含」(āgama)一詞是「傳承」的意思,指的是從釋尊時代所傳承下來的經典。所謂「部」,是指將經典依照部類來分類的意思。

(3)律藏的成立︰在第一結集中所結集出來的「律」,到後來逐漸的被整理組織,而成為今天所傳的各部派的律藏。律藏的組織大體可分為止持戒(禁止事項)與作持戒(遵守事項)兩種。止持戒指的是比丘的二五○戒和比丘尼的三四八戒。這些戒條的數目依部派的不同而有差異,將這些戒條分類整理出來的大綱,於各部派都是共通的。在律藏中對戒條也有加以分別解說註釋的文字,這個就是經分別(Sut-tavibhaṅga)。

作持戒包含的是出家教團的生活規定,如出家受戒、布薩、雨季安居、自恣,及其他關於衣食住等問題的規定。並且包含有對這些規定的註釋說明,這叫做犍度部(Khandhaka)。除了上述這兩部份以外,後世加上的附錄稱為附隨(Parivāra)。

如上所述,巴利律藏是︰{1}經分別,大分別與比丘尼分別;{2}犍度部,大品與小品,計二十二犍度;{3}附隨。律藏就是由這三部分所組成,其他部派的律藏也大體相同。現存各部派的律藏有巴利律、漢譯五種、西藏律一種,共計有七種。


┌────────┬─────────┐
│(一)巴利律 │南方上座部所屬 │
├────────┼─────────┤
│(二)五分律 │化地部所屬 │
├────────┼─────────┤
│(三)四分律 │法藏部所屬 │
├────────┼─────────┤
│(四)摩訶僧祇律│大眾部所屬 │
├────────┼─────────┤
│(五)十誦律 │說一切有部所屬 │
├────────┼─────────┤
│(六)有部新律 │根本說一切有部所屬│
├────────┼─────────┤
│(七)西藏譯律藏│根本說一切有部所屬│
└────────┴─────────┘


上列表中第(六)與第(七)是同一個,但第(六)項「有部新律」是不完全的譯本。第(七)項「西藏譯律藏」則是完全的,其梵本的一部份在基爾基特(喀什米爾北部)出土,且已被刊行。

(4)論藏的成立︰第一次結集以後,對經和律都做了分類整理,並將難解的語句下定義加以說明。對教理和修行法也加以體系化,對律的戒條與作法規定也有所說明,並加以體系組織化。像這樣對經(法)與律的種種研究稱為對法(abhidharma,abhidhamma,阿毗達磨)和對律(abhivinaya,阿毗毗奈耶)。對於律的研究是加在律藏的最後做為附錄,但在經的研究方面,由於阿毗達磨的敘述與表現方式和經典不同,所以不能加在阿含經中。但是它的初期階段的註釋與綜合,在阿含經裏還是可以看到。

可是,在阿毗達磨的研究逐漸發達以後,不久就產生了無法納入經典的不同的文學形式,這種獨立的文獻就被稱為「阿毗達磨」(Abhidharma,Abhidhamma,論書)。將這個集錄起來就稱為論藏(Abhidharma-piṭaka,Abhidhamma-p.),這就是論藏的成立。論藏的成立,被認為是原始佛教時代已經過去,而開始進入部派佛教的時代。在這時經藏與律藏已經成立了,於是各部派做為原則的經律論三藏都保持傳承了下來。

三藏中,經藏與律藏方面,部派間共通和類似的部份很多,論藏方面雖然多少有類似之處,但不同的地方則相當多。在三藏中經藏與律藏的源泉是釋尊的說法與施設,經過第一結集在原始佛教時代流傳,這是當時所有佛教所共通的。而論藏的研究則是從原始佛教時代才開始,其成立與結集,是部派時代各部派的個別情事。實際上,部派的特徵可以說就是論藏。

現存諸部派的論藏有巴利七論、說一切有部七論,及被認為是屬於法藏部的《舍利弗阿毗曇論》。《舍利弗阿毗曇論》是巴利七論與說一切有部七論全體的綜合。巴利七論與說一切有部七論之間雖然沒有相對應的內容,但卻包含了兩者初期、中期及後期所成立的經文。表列如下︰


┌───────┬───────┐
│巴 利 七 論│說一切有部七論│
├───────┼───────┤
│法 集 論┐ │集異門論┐ │
│分 別 論┤初期│法 蘊 論┤初期│
│人施設論┘ │施 設 論┘ │
│論 事┐中期│識 身 事┐中期│
│界 說 論┘ │界 身 論┘ │
│雙 論┐後期│品 類 論┐後期│
│發 趣 論┘ │發 智 論┘ │
└───────┴───────┘


這七論應該是在西元前二、三百年間發展形成的。後來,這七論的註釋書與教理綱要書也相繼作出來,這屬於三藏聖典以後的藏外文獻。

〔大乘三藏〕 以上所述是部派佛教聖典經律論三藏的概說。《法華經》〈安樂行品〉中曾有「貪著小乘三藏學者」的語句,同樣的,中國佛教所稱的三藏教也是指小乘教的意思。也就是說,不論是說「三藏教」或「三藏學者」,這時候的「三藏」通常都是指小乘部派佛教的經律論而言。

另外,像玄奘三藏或義淨三藏,他們也被稱為三藏法師,這是通曉三藏聖典或一切聖典的意思。這種頭銜是學僧的最高榮譽。

可是中國人在編列一切經的目錄時,也將大乘教分為經律論三藏,但在印度的大乘佛教中並沒有「三藏」這個稱呼。前面也提過,在印度的經與論方面也有大乘佛教,但因為大乘沒有出家教團,所以就沒有必要制定教團規律的律藏。可是到了後世的大乘,如大乘佛教的根據地──那爛陀寺,有數千位僧侶生活在一起,因此生活規定就是必要的了。於是大概就沿用根本說一切有部的律藏,來做為生活上的規範。也就是說,雖然是大乘佛教,但是卻沿用小乘佛教的戒律,並未另製作律藏。

中國的大乘佛教把《梵網經》(梵網戒)與《善戒經》(瑜伽戒)當成大乘戒,但《梵網經》在印度大概已經沒有了。而雖然瑜伽戒是印度瑜伽行派所說,但不論梵網戒或瑜伽戒,與小乘部派的戒律與律藏都不相同,也不是教團日常生活的規定。因此我們不能視之為印度大乘教團實際應用的戒律。

關於大乘佛教的經典與論書,依照其成立年代可分為初期、中期、後期三個階段。另外,即使是同一時期的作品,其成立的地點與所崇奉的學派也並不相同。不過並不像小乘有那麼多的派別。

譬如說,從初期大乘經典中可發現︰在同樣的般若諸經裏,在六百卷中的《大品般若》、《小品般若》與《金剛般若》,他們應用不同的用語,也有不同的傾向。另外《法華經》、《華嚴經》、《無量壽經》等也各含有不同的思想與語言,相互之間也缺乏連繫。這大概是由於成立的時代、地域與經典作者思想傾向不同的緣故吧。

到了中期大乘,有如來藏、佛性系統、瑜伽行派系統與中觀派產生。這些系統與學派內異說紛起,絕不屬於某一部派或某一學派,其思想也不是統一的。因此印度並不曾像中國那樣,曾將大乘佛教文獻做完全的綜合或分類整理。(取材自《佛教要語的基礎知識》)

◎附︰谷響〈什麼叫做三藏〉(摘錄)

三藏是佛教聖典的分類總聚,即一切佛教聖典可分攝為三類︰(1)素怛纜,舊稱修多羅,意譯為經,新譯為契經。(2)毗奈耶,舊稱毗尼,意譯為律,新譯為調伏。(3)阿毗達磨,舊稱阿毗曇,意譯為論,新譯為對法。又阿毗達磨或稱為摩得勒伽,或又名為鄔波題鑠。這三種聖典的彙集,都稱為藏。

三藏的名義,如唐‧宗密《盂蘭盆經疏》卷上說︰
「三藏者︰(一)修多羅,此云契經。契者,契理、契機。經者,佛地經云︰貫攝為義。謂貫穿所應知義,攝持所化生故。此教於三學中詮於定學。(二)毗奈耶,此云調伏。調謂調練三業,伏謂制伏過非。此教詮於戒學。(三)阿毗達磨,此云對法。法謂涅槃、四諦;對謂對向、對觀。其能對者,即是妙慧。此教詮於慧學。」

三藏的作用是顯示戒定慧學︰其中素怛纜藏所顯示的,是趣向解脫的教法,這就是定學。毗奈耶藏所顯示的,是實際行為的訓誡,這就是戒學。阿毗達磨藏所顯示的,是闡揚抉擇佛教法義,這就是慧學。又這三藏雖是各詮一學,但也往往交互顯示三學︰即素怛纜藏顯示定學,但有時也顯示戒學和慧學。毗奈耶藏顯示戒學,但有時也顯示定學和慧學。阿毗達磨藏顯示慧學,但也有時顯示戒學和定學。如《大毗婆沙論》卷一說︰
「若依增上心論道,是素怛纜;若依增上戒論道,是毗奈耶;若依增上慧論道,是阿毗達磨。(中略)有作是說︰素怛纜中,依增上心論道是素怛纜,若依增上戒論道即毗奈耶,依增上慧論道是阿毗達磨。毗奈耶中,依增上戒論道是毗奈耶,依增上心論道即素怛纜,依增上慧論道即阿毗達磨。阿毗達磨中,依增上慧論道是阿毗達磨,依增上心論道即素怛纜,依增上戒論道即毗奈耶。」

又三藏所顯示三學的廣狹也有差別︰即素怛纜藏能顯示戒、定、慧三學,毗奈耶藏顯示戒、定二學,阿毗達磨藏只顯示慧學。如《大乘阿毗達磨雜集論》卷十一說︰
「為欲開示三種學故,建立素怛纜藏。所以者何﹖要依此藏所化有情解了三學,由此藏中廣開三種所修學故。為欲成立增上戒學增上心學故,建立毗奈耶藏,要依此藏二增上學方得成立。所以者何﹖廣釋別解脫律儀學道聖教為所依止,方能修治淨尸羅故;依淨尸羅生無悔等,漸次修學心得定故。為欲成立增上慧學故,建立阿毗達磨藏,要依此藏增上慧學方得成立。所以者何﹖由此藏中能廣開示簡擇諸法巧方便故。」

《大乘莊嚴經論》卷一、《攝大乘論世親釋》卷一也同此說。

三藏的建立,據《攝大乘論世親釋》卷一說有九種因緣,即建立素怛纜藏是為了︰(1)對治疑惑,(2)顯示三學,(3)能說法義。建立毗奈耶藏是為了︰(1)對治苦樂二邊受用,(2)成立戒定二學,(3)成滿法義。建立阿毗達磨藏是為了︰(1)對治自見取執,(2)成立慧學,(3)能於法義抉擇善巧。這是說三藏的建立各有三種意義。《大乘莊嚴經論》卷四、《大乘阿毗達磨集論》卷六也同此說。又唐‧窺基列舉建立三藏不增不減有十義,見《大乘法苑義林章》卷二〈諸藏章〉所說。

〔參考資料〕 龍山章真《インド佛教史》。


六家七宗

〔總說〕 六家七宗,是說東晉時代的佛教學者對於般若性空的解釋,各出異義,紛紜不一。姚秦‧鳩摩羅什門下沙門僧肇,在他所撰《不真空論》當中,歸納作心無、即色、本無三義。劉宋建康莊嚴寺曇濟擴充作本無宗、本無異宗、即色宗、識含宗、幻化宗、心無宗、緣會宗六家七宗。後來下定林寺僧鏡撰《實相六相論》,南齊汝南周顒撰《三宗論》,都是七宗論的流亞。

原來關於主要的性空典籍的翻釋,可以分作三期︰第一期是從支婁迦讖到鳩摩羅什以前,翻譯有《道行》、《明度》、《光贊》、《放光》等經。第二期是鳩摩羅什時代,翻譯有《大品》、《小品》等經,《大智度》、《中》、《百》、《十二門》等論。第三期是玄奘時代,翻譯有《大般若》等經。在第一期性空典籍譯出後,《放光》即大行華京,《光贊》卻寢逸涼土。而般若性空義的研究,到道安先後才大盛。那個時期,有支孝龍、康僧淵、竺道潛、竺法蘊、支遁、于法蘭、于法開、于道邃、僧光、竺僧敷等,大都以講習般若性空義為業。

般若性空義的研究在這個時期大盛的原因,實在於當時時代思潮的影響。佛教的教理和此土先秦諸子中老莊的學說比較相近,所以初入此土就和黃老並稱。到三國時代魏‧正始年中,何晏、夏侯玄、王弼等,祖述老莊,專談玄理,時人叫作清談。漸次而有所謂竹林七賢出現,崇尚虛無,遺落世事。像這樣,老莊玄理為魏晉清談所依託,而般若空觀和老莊玄理相似,所以為晉人所樂道,從而般若性空之學隨老莊虛無之說而風行。

然而其時性空譯籍還沒有周備,把般若經典的精神所在加以邏輯的體系的說明的論書如《中論》、《百論》等,還沒有翻傳;而且《道行》頗有格礙,《放光》言少事約,《矛》辭質勝文,意義又不容易通達。因此,各家對於般若性空義的解釋不免模糊影響,各有所偏。即如彌天釋道安,為一代般若大師,僧叡稱揚他的學說最得性空的實義,然而又概嘆他猶隔一間,所謂「爐冶之功,微恨不盡」,而把原因歸到《中》、《百》二論,文未及此,無法可尋。

〔別說〕 (一)本無宗︰曇濟的《六家七宗論》原書不傳,《名僧傳抄》〈曇濟傳〉述此論關於本無宗的一節說(卍續134‧18上)︰「如來興世,以本無佛教,故方等深經皆備明五陰本無,本無之論由來尚矣。何者﹖夫冥造之前,廓然而已。至於元氣陶化,則群像稟形。形雖資化,權化之本,則出於自然。自然自爾,豈有造之者哉﹖由此而言,無在元(似是萬字之訛)化之先,空為眾形之始,故稱本無。非謂虛豁之中,能生萬有也。夫人之所滯,滯在未(似是末字之訛)有。茍宅心本無,則斯累豁矣。夫崇本可以息末者,蓋此之謂也。」此文並沒有說出本無宗是何人所立。後來陳‧小招提寺慧達所撰的《肇論疏》引用此文的數語,說是道安所說。再後吉藏的《中論疏》把本無一家分作兩宗,一是道安本無,一是琛法師本無,而他舉示道安的本無義也引了此文的「無在萬化之前,空為眾形之始」等語。那就本無宗是道安所立了。其次,依《中論疏》,本無就是僧叡所謂性空,而他的涵義是(大正42‧29a)一切諸法本性空寂」,也就是性空緣起、緣生無性的意思。

(二)本無異宗︰這一宗的宗義已經沒有原始的文獻足徵,似乎就是《名僧傳抄》〈曇濟傳〉所引和本無正義相違的「虛豁之中,能生萬有」而《中論疏》所舉示琛法師的本無義,似乎就是他的解釋。其文如下(大正42 ‧29a)︰「次琛法師云︰本無者,未有色法,先有於無,故從無出有。即無在有先,有在無後,故稱本無。」這是說還沒有萬物之前,先有所謂無,從無生有,所以萬物出於無。這個學說解釋經論所說非有非無說,所謂非有是有就是無,所謂非無是無也是無,一切只是所謂無。僧肇評破這個學說,說他是中心崇尚所謂無,所以凡所發言都趣向於無。實在經論成立非有非無的本意,只因為一切諸法都依因緣而有,不是真實有,所以說非有。又因為諸法依因緣而有,不是一向無,所以說非無。何必妄生穿鑿,說非有是無卻此有、非無是無卻彼無呢﹖元康《肇論疏》說這個本無異義是竺法汰所立,僧肇所破即此。吉藏《中論疏》像在上面所引,說是琛法師(依《中論疏記》,琛法師就是竺法琛,也就是竺道潛)所立,僧肇所破即此。然而慧達《肇論疏》說僧肇所破是道安義及慧遠義。

(三)即色宗︰曇濟關於即色宗的說明不傳。依僧肇,即色義是說色無自性即色是空。其文如下(大正45‧152a)︰「即色者,明色不自色,故雖色而非色也。夫言色者,但當色即色,豈待色色而後為色哉﹖此直語色不自色,未領色之非色也。」但依吉藏《中論疏》,即色義中又有二說,一關內即色義,二支道林的即色遊玄義。而僧肇所破是關內即色義。其文如下(大正42‧29a)︰「一者關內即色義,明即色是空者,此名色無自性,故言即色是空,不言即色是本性空也。此義為肇公所呵。肇公云︰此乃悟色而不自色,未領色非色也。」這說關內即色義所闡明的即色是空,乃是色法都依因緣和合而生,無自性,所以說「色不自色,故雖色而非色」。然而還沒有領會因緣所生,無實體性,本來是空。

不偏在無自性一邊,進而說色本是空的,便是支道林的即色遊玄義。《中論疏》舉示道林的學說如下(大正42‧29a)︰「次支道林著即色遊玄論,明即色是空,故言即色遊玄論。此猶是不壞假名而說實相,與安師本性空故無異也。」《即色遊玄論》不傳,據《世說新語》〈文學篇〉劉孝標註及《中論疏記》所引,大意是說「夫色之性,色不自色,雖色而空。知不自知,雖知而寂」。就是說色從因緣而有,不是自有。所以當體即空。其次,支道林關於即色義的撰述,除《遊玄論》外還有「釋即色本無義」,本無就是性空,所以《中論疏》說他和道安義無異。然而慧達和元康的《肇論疏》卻說僧肇所破的即色義就是支道林所說。

(四)識含宗︰吉藏《中論疏》說識含義是于法蘭的弟子于法開所立,其文如下(大正42‧29b)︰「第五于法開,立識含義,三界為長夜之宅,心識為大夢之主。今之所見群有,皆於夢中所見。其於大夢既覺,長夜獲曉,即倒惑識滅,三界都空。是時無所從生,而靡所不生。」這是說三界群有都是在大夢中所見,而倒惑的心識是大夢的主體。換句話說,就是宇宙萬有都為倒惑的心識所變現。假如覺悟三界本空,惑識就消滅,不再見有宇宙一切諸法。《高僧傳》說法開每和支道林爭即色空義。又道林講《小品般若》,法開曾經指示他的弟子法威去攻難他。

(五)幻化宗︰吉藏《中論疏》說幻化義是壹法師(依《中論疏》所引《山門玄義》,他就是竺法汰的弟子道壹)所立,其文如下(大正42‧29b)︰「第六壹法師云︰世諦之法,皆如幻化,是故經云︰從本已來,未始有也。」又《中論疏記》云︰「玄義云︰第一釋道壹著神二諦論云︰一切諸法,皆同幻化。同幻化故,名為世諦。心神猶真不空,是第一義。若神復空,教何所施,誰修道隔凡成聖,故知神不空。」這是說世間諸法都如幻如化,自始非真實有,而心神卻不空。這個是空色不空心,和下面的心無義剛剛相反。

(六)心無宗︰元康《肇論疏》引《世說新語》〈假譎篇〉,說心無義是支愍度所立;又引《高僧傳》〈竺法汰傳)說道恒常執心無義。吉藏《中論疏》又說溫法師(依慧達《肇論疏》及《中論疏記》,就是竺法琛的弟子竺法溫)用心無義。因此執心無義之見於記載的有以上三家。僧肇在《不真空論》當中首破心無義,其文如下︰「心無者,無心於萬物,萬物未嘗無。此得在於神靜,失在於物虛。」吉藏《中論疏》引申說(大正42‧29a)︰「心無者,無心於萬物,萬物未嘗無。此釋意云︰經中說諸法空者,欲令心體虛妄不執,故言無耳,不空外物,即萬物之境不空。肇師評云︰此得在於神靜,而失在於物虛。破意云︰乃知心空,而猶存物有,此計有得有失也。」這是說經中所說諸法空,並不是說所有外界的萬物和內界的心一切都空。外物實在有,不曾無。只是在物上不起計執之心,所以說他空,說他無。就是只內裏止歇心的執著繫縛,令不想外色,外色的觀想就不生,並不是外色化為烏有。這個是空心不空色。僧肇評破這個心無義,就假如就得失說,這個學說得在心能夠不在物上起執著繫縛,所以心神寧靜。失在還沒有通達外界的萬物也都緣生性空。

(七)緣會宗︰吉藏《中論疏》說緣會義是于法蘭的弟子于道邃所立,其文如下(大正42‧29b)︰「第七于道邃,明緣會故有,名為世諦。緣散故即無,稱第一義諦。」又《中論疏記》說︰「玄義云︰第七于道邃著緣會二諦論云︰緣會故有,是俗。推拆無,是真。譬如土木合為舍,舍無前體,有名無實。」這是說一切諸法由因緣會合而有,猶如房屋,由土木會合而成,但有假名,都無實體。

〔總結〕 在曇濟以前,姚秦‧僧叡已經有六家偏而不即之說,而以道安的本無義為在六家之外的性空宗,那就成為七宗。僧叡雖然沒有說出六家的名稱,然而曇濟的六家七宗說,大概就是本僧叡說而立的。吉藏《中論疏》在徵引六家七宗及其他關於般若性空的論述之後,雖然說(大正42‧29c)︰「若封執上來有所得,皆須破之;若心無所寄無所得,適緣取悟,皆得用之。」然而仍然祖述六家偏而不即之說,只以道安的本無義及支道林的即色義等為和經論的立義相符,也就是只有這幾家的學說是般若性空的正義;而且這幾家的學說原來是一種,不過語言文字不同而已。 (黃懺華)

〔參考資料〕 《肇論中吳集解》;陳寅恪《支愍度學說考》;湯用彤《漢魏兩晉南北朝佛教史》第九章;呂澂《中國佛學源流略講》第三講。


太上感應篇

南宋至明清以來,廣傳於我國民間的勸善書,並非佛典。略稱《感應篇》。凡十章。收錄於宋‧李昌齡所撰《樂善錄》中。本書在我國民間流傳甚廣,可說是我國民間的精神支柱之一。其思想係源自晉‧葛洪所撰的《抱朴子》一書。若將《抱朴子》二十卷中的卷三〈對俗篇〉及卷六〈微旨篇〉出現的詞句作適當的安排,幾乎就可形成《感應篇》全文。

上述兩書在思想上雖有密切的連貫,但在《抱朴子》一書中,卻從未出現過《感應篇》這個書名。一般人知道《感應篇》這個名稱,是在《宋史》〈藝文志〉內的「李昌齡感應篇一卷」出現之後。根據該文所述,似將《感應篇》的作者,視為李昌齡其人。而李昌齡所撰的《樂善錄》中,亦確曾收錄《感應篇》一文。然《感應篇》係自《抱朴子》中摘錄而編成者,其作者究竟是否為李昌齡,實難遽下定論。

本書的本文一開始即是︰「太上曰︰福禍無門,惟人自召;善惡之報,如影隨形。」「太上曰」,意即「太上老君說」。太上老君為道教教主,係將老子神格化之稱呼。由此亦可證明此書與道教思想之契合。本書全文僅一千兩百字,計分十章,即︰(1)明義章,(2)鑒察章,(3)積善章,(4)善報章,(5)諸惡(上),(6)諸惡(下),(7)惡報章,(8)指微章,(9)改過章,(10)力行章。

明清以來,善書之流通甚為普遍,頗能獲得一般人的信仰。本書與《了凡四訓》、《文昌帝君陰隲文》同屬此類勸善書,是了解中國民間宗教所不可忽略的資料。此外,本書不僅影響中國民間信仰,更流傳至東亞各地。日本德川時代(1603~1867)也曾翻刻出版此書。

〔參考資料〕 俞樾《太上感應篇纘義》;吉岡義豐《道教の研究》、《中國民間宗教概說》;漥德忠《道教衹中國社會》。


孔望山漢代摩崖像

我國最古老的石窟雕刻。位於江蘇省連雲港巿孔望山南岩。高約一百公尺,長約十六公尺,有大小一百零八尊佛像、羅漢像,以及涅槃圖、捨身飼虎圖、力士像、大象與蟾蜍等雕像。刀法簡單樸實,極具藝術價值。關於其造像年代,或謂為漢末作品,或謂為三國或西晉以後所作。

◎附︰鎌田茂雄著‧關世謙譯《中國佛教通史》第二冊第一章第四節(摘錄)

連雲港孔望山摩崖像的調查報告,發表在1981年第七期的「文物」,據報導在孔望山的岩面,挖得一0五個石刻像;這些石刻像中,被認為是佛教造像的,包括有涅槃圖、捨身飼虎圖、佛像、力士像、象像等。

孔望山的石刻造像中,被認定是佛像的理由是︰頭頂上有高肉髻,右手結施無畏形狀的手印,兩手置於胸前,結跏趺座,全身有凹入形的身光等;此外也有胡人侍立的坐佛造像、也有象伕的石像,而且石像還腳踩蓮花等。

有關孔望山摩崖造像的年代,中國大陸的研究學者有論文發表。據論文的報導,從造像的技法來推定其年代,對於技法中的凸面線刻式樣,認為很接近後漢桓帝時代的武氏祠或沂南畫像石的式樣;至於其浮雕式樣,則類似永初七年(113)的戴氏畫像石和永建五年(130)兩城山出土的食堂畫像,以及有「熹平四年(175)四月十三日」記銘的徐州茅村墓畫像石等式樣。其高浮雕技法,則與山東安邱董家莊畫像石墓中的雕刻式樣類似;其單線陽刻的技法與畫像石中的單線陽刻幾乎是手法一致,這種手法據說從後漢直到魏晉都頗為流行。從技法、式樣來說,對此孔望山造像,下定結論,認為是後漢末期出現的佛教造像。

歸納中國大陸學者的主張,孔望山造像的手法和式樣,和後漢的墓石像等的式樣類似。此外,佛教像和圖像在當時,是依據漢譯的佛經知識而作畫的。因此,依據推定孔望山的造像是後漢末年之物,所以,在中國佛教史上,則認為這就是最初的佛像雕刻。果真能如此下結論嗎﹖筆者個人從譯經史的層面著眼,對此結論,仍持若干疑問。(中略)

綜合以上所述,孔望山摩崖石像,僅從其技法與式樣來推定,若依中國大陸研究學者所推斷是後漢之物,但這究竟是否就是佛教像﹖仍然留有若干疑問。如果認為是佛教像,那麼,其造像年代,可能須下降到三國、西晉時代;另一方面,如確認就是佛教像,而且是後漢時代的造像,那麼,對佛教傳入中國的路線,必須重新加以考慮。歷來都認為佛教傳入中國的最早路線是由中亞經西域而傳入中國,但如果孔望山的石像確認是佛像,而且是後漢之物,那麼,佛教最早是經由南海航路傳播到中國的東海岸一帶也是有可能的。這條南海航路,從相當古老的時期就已發達,佛教通過這條航路傳入中國東南海岸,也是相當有可能的。

〔參考資料〕 閻文儒〈孔望山佛教造像的題材〉;俞偉超、信立祥〈孔望山摩崖造像的年代考察〉;鎌田茂雄〈中國最古の摩崖佛──孔望山摩崖石像〉。


巴米揚石窟

位於阿富汗興都庫斯山中的佛教遺蹟。巴米揚,又譯巴米央,巴米羊。位在白夏瓦與巴爾夫的中央,是印度與中亞、西亞之間的交通要道。唐‧玄奘在《大唐西域記》記為「梵衍那國」,並謂該國有伽藍數十所,僧徒數千人,佛教頗盛。石窟係就大岩壁雕鑿而成,年代約在四~七世紀左右,有削崖而雕成的二大立佛像,及近千個窟龕。

二大石佛中,西大佛高五十五(一說五十三)公尺,從其壁畫來推測,約成於五世紀。東大佛高三十五(一說三十八)公尺,完成年代較西大佛早。據法國考古學調查團的調查,窟寺的設計有正方形、長方形、八角形及圓形等形式,天井則有半圓拱門式、圓頂、平頂等各種形式,亦有作出列栓、列龕或拱門者。寺院包括祠堂、僧坊與會堂。窟內天井及側壁均有裝飾窟寺的壁畫,描繪出佛、菩薩、供養者、日神、月神、飛天的圖像。其中以東大佛天井中的太陽神蘇利亞圖特別受注意。又,其中的佛坐像,是巴米揚頗具特色的圖繪。此外,在石窟中也曾發現梵文佛典及基爾基特(Gil-git)寫本。

另外,在巴米揚盆地東南的卡克拉克(Kakrak)、西南的賀拉提,也有為數近百的石窟群。在其南側台地上,有後世回教徒所建立的都城。由於十三世紀時遭蒙古人破壞,故已成為廢墟。

◎附︰山田明爾(等)著《絲路佛教》第二章第五節(摘錄)

〔石窟群與二大佛〕 興都庫什山脈橫延於阿富汗中央地帶,二分阿富汗為南、北兩域。凡是南北之間的通道,都要翻過此一峻險山嶽。據說,「興都庫什」的原義就是「屠殺印度人的殺手」,意即不容來自印度的侵略者逾越此山而來。語源的真偽尚可另當別論,但是山脈的連峰頂戴萬年銀雪,確具天然屏障的英姿。古代道路至伽畢試附近遇到興都庫什,像尋找出口一般,沿著戈爾班德河西溯而上,再西越希巴爾隘口,到達「巴米央」。

巴米央溪谷之間,東支的佛拉第與西支的克拉克二谷匯流之處,有一片長約三公里的翠綠平地。這一片綠野之南是高逾五千公尺的科伊巴巴山和連綿峻嶺,發出皎白的光輝。紅褐色的斷崖屹立在綠野之北,峭壁上東西三公里之間鑿有為數二千有餘的石窟,峭壁東西兩端並彫二座大佛。東佛高三十八公尺(原以為僅三十五公尺,經不久前印度探險隊調查,證實為三十八公尺),西佛高五十三公尺,都直接彫在峭壁上。此地的道路兩旁有用土塊建造的房屋櫛比相連,長約二、三百公尺,這便是現在的巴米央巿集。除此之外,只有麥田、路邊的白楊樹和幾幢農舍作點綴。真不知有何人間的語言,足以用來描述此一溪谷的幽靜與美。

咸認三十八公尺高的東邊大佛較五十三公尺高的西邊大佛古老,但是可供推知年代的古錢、銘文、文獻……等全無著落,唯有根據其彫塑樣式來加以推定。兩尊像都是連同巨大的佛龕鑿刻峭壁而成,唯有頭髮及衣紋部分係屬塑造。二大佛均屬犍馱羅佛像系統,但是寬臉及聳肩的嚴謹體形甚具特徵,很可能是敦煌及雲崗等地初期大佛所繼承的樣式起源。除此之外,衣薄、衣紋線條流麗、腿部豐滿,令人聯想印度中部一帶,五、六世紀的笈多王朝樣式。這些特徵是土著化的結果所造成的呢﹖抑或真受笈多美術的影響呢﹖這就很難遽下定論。

佛龕壁面上曾經繪滿了色調明亮的壁畫,至今仍存幾個相當大的部分。波斯人的薩桑王朝在三世紀中葉推翻貴霜王朝,占領阿富汗;然而,這些壁畫的構圖中,薩桑的波斯風格非常明顯。因為薩桑的影響歷然,所以不可能是三世紀以前之作,倘若確實受過笈多的影響,則更不可能在五世紀之前。有關此二大佛的文獻中,最古的是中國的《北史》〈西域傳〉和玄奘的《西域記》,都是七世紀前半的記錄。那時,二大佛的表面都用金或銅裹著,燦然發光。《西域記》形容這裏的佛教盛況說︰「伽藍數十所、僧徒數千人。」但若欲根據佛像及壁畫的樣式,判定其年代,則似乎需要更多的調查。

在那大貴霜帝國的時代裏,巴米央曾為興都庫什山脈之南與北的交通必經之地,但是我們無法獲悉佛教何時傳入此地。說一句洩氣話,我們根本不知貴霜王朝時期是否真正有過佛教。

三世紀前半,薩桑王朝的波斯抬頭時,貴霜就已失去幾乎所有的阿富汗領土。大貴霜的最後一位國王是阿努德伐(亦譯為發斯德伐),這正是一個純印度味道的名字(德伐即提婆──天、神之意),貨幣的設計款式也是印度的……可知貴霜業已放棄阿富汗領土,淪為印度世界之中的一個小王國。薩桑王朝的出現帶給貴霜決定性的打擊,阿富汗在薩桑的勢力下分裂很多小王國,巴米央也成了一個地方小王國,臣屬於薩桑。這時,巴米央雖然仍為興都庫什南北交通的要衝,但是已在薩桑的版圖之中,而且只是個邊境之地。(中略)

〔多佛的淵源〕 巴米央遺蹟的特徵不僅在於大佛。雖然石窟僧院內部牆壁上的佛像皆已悉數破壞而無存,但是安置佛像的痕跡歷然可見。在放眼看去幾可全面遮蓋壁面的佛像群背後,我們不難發現「多佛、多菩薩思想」的一大潮流業已形成。一層又一層的同心圓上面,畫有幾乎難以數得清的佛像;唯有大乘佛教的獨特宇宙觀之下,壁畫上才能有如此滿佈諸佛的世界。

佛教思想中,自古即有過所謂七佛或二十五佛等「過去佛」思想,但是在傳統的上座部佛教中,只有釋迦一佛是現在佛。到大乘佛教興起,才主張發起「誓願求菩提者」均為菩薩,而且所有菩薩都有成佛的可能,於是產生了有別於原有一佛思想的多佛多菩薩思想。這種理念傳至中央亞細亞的特殊風土之中,促成了視覺上的多佛表現。因為如此造成的多數佛像存在,所以更堅定了多佛思想的理念,使多佛的觀念更具現實感。於是,遂造成了一種互為因果的循環,使多佛表現更為積極。

多佛表現的濫觴,發自佛塔的列龕。

最初的佛像出現在佛塔臺基的周圍,是佛塔的裝飾之一部分。但是,這些佛像卻在觀佛三昧的實踐過程中,強烈地震撼了出家眾,且恃其所具有的具象性,深深地打動了在家信徒之心,不多久,就有了快速的成長,遂至與其母胎──佛塔──相爭信仰主座的地位。於是,有些佛像在製作的時候就脫離了塔,單獨成為膜拜之用的像,形成了有利的發展形態;有些佛像則仍然依附著佛塔,亦即以佛塔的附像之形式,繼續發展下去。

黑山佛塔群是最顯著的例子,形式古老的初期佛塔不設佛龕,但是稍晚的佛塔就起了變化,圓柱佛塔周圍有列龕圈住,狀如綁上了頭巾。列龕中的佛像悉已散失一空,但是不難想像查拉拉巴德、脫普達拉、布爾吉卡費爾、謝瓦基及格爾達拉等遺蹟的佛塔上,列龕中擺滿了佛像時期的情景。我們相信,佛塔雖然壯偉巨大,但是信徒們前來禮拜時,對象實為圈繞圓柱外圍的諸佛,在他們的印象裏,佛塔必為僅供安置佛像之物。

三、四世紀的佛蹟──如哈達或修特拉克遺蹟等──也有多佛的表現,但是安置的部位有所不同,不再把佛像放在圓柱形的塔周,而是放在塔基四周。因此,圓柱體的部分反較塔基部分短,在多層基壇的四周設龕,用以安置佛像。這種形式,可說是犍馱羅初有佛像時的形式,極其自然地發展而來,可能與大致同一時期的笪剎尸羅喬里安僧院遺蹟的形式同屬一個系列。但是,我們無法斷定,這種形式的多佛表現確以堪稱「多佛思想」的明確意識為基礎。最低限度,這種表現方式極其酷似二世紀初期印度摩偷羅的方式,所以也很可能是過去的諸佛而並非現在的多佛;因為摩偷羅的佛像就是將過去七佛及彌勒佛的佛龕並列在一起。每一尊佛像的姿勢及樣態不同,藉以表示各為不同之佛的情形很多。

相反地,巴米央石窟的多數佛像雖已盡失,但是層層排列的佛像必無個性之別,一定是眾多同一姿態的佛像並排在一起。因為,現存的壁畫斷片就是如此,甚難自其中尋出過去佛的精神。初期佛塔的列龕空空如也,所有佛像早已散失,相信其中所安置的佛像也大致如此,每一尊佛像都很相似。到了佛像覆蓋佛塔表面,佛像取代佛塔而成為膜拜對象後,表現多佛的場所並不緊要,仍將佛像安置塔上圓柱形部分亦可,安置在僧堂的牆上亦無不可。崇拜佛塔的觀念較重時,多佛必須置於塔圍,始能發生作用。就此觀點探討巴米央的遺構及遺物,即可猜知當時的佛塔崇拜並不盛行。可以說,佛像崇拜業已取代佛塔崇拜,大佛信仰及多佛信仰在佛像流行的刺激下,像滾雪球般地發展,到了巴米央的地域及時代,終於達最高峰。

〔參考資料〕 山田龍城《梵語佛典導論》; J.Hackin《Les antiquités bouddhigre de Bamiya》、《Nouvel les recherches archéologiques a Bāmiyān》。


日本宗教法人法

現代日本之宗教法規。為賦予神社、寺院、教會、教派、宗教、教團等宗教團體法人格的現行法。日本自昭和十五年(1940)起,施行「日本宗教團體法」。但因該法充滿統制、監督色彩,且限制宗教自由。因此,昭和二十年(1945)十月,「聯合國最高司令官總司令部」(General Headquarters,簡稱GHQ)乃下令廢止。但恐混亂隨之而來,因此在同年十二月,政府又改行宗教法人令。由於此令的制度並不完備,乃遭受諸多指摘,遂於昭和二十六年四月又公布施行「宗教法人法」,其後又迭經修改,至昭和五十八年(法律第七十八號)始告完成。

此法的成立,是依據日本憲法所標榜之信教自由與政教分離的原則,不僅尊重宗教團體的自由和自主性,也關懷其責任與公共性。其特色為(1)為宗教團體下定義。(2)採用認證制度、責任成員制度、公告制度。實施此法之後,依據法人令的宗教法人或被要求改換,或遭淘汰,乃使宗教法人數保持十八萬餘。

本法內容共分十章,略如下列︰

(1)第一章︰總則。規定本法之目的、宗教團體的定義、法人人格、公益事業及其他事業、宗教法人之住所、登記之效力、登記之呈報、宗教法人之能力、宗教法人之責任等。

(2)第二章︰設立。規定設立之手續等。

(3)第三章︰管理。規定代表成員與責任成員、事務之決定、代務者、假代表成員與假責任成員、成員之資格限制、財產處分之公告、行為之無效、財產目錄等之做成與備置等。

(4)第四章︰章程之變更。

(5)第五章︰合併。

(6)第六章︰解散。規定解散之事由、剩餘財產之處分等。

(7)第七章︰登記。規定宗教法人之登記、禮拜用建築物與地基之登記等。

(8)第八章︰宗教法人審議會。規定委員、任期、會長、行使職責之程序等。

(9)第九章︰補則。規定許可之取消、解散裁定、禮拜用建築物等之禁止查封、宗教特性及習慣之尊重、解釋之規定等。

(10)第十章︰罰則。

◎附一︰顯如、簡文鎮合譯《日本宗教法人法》(摘錄自《中國佛教》第二十四卷第二期)

注意事項
(一)因篇幅所限,故僅擇其要者刊登。但為使讀者了解日本宗教法人法之結構,各章章目仍然全部刊出。

(二)日本宗教法人法頗能發揮日本憲法保障「信教自由」之規定,所謂「良法美意」大概也是如此而已!

(三)條文前括弧內之文字,為該條之立法旨意,非為條文本身。所加之{1}、{2}等號碼,乃為使條文各項分明起見而加入,亦非條文本身之「號碼」。

第一章 總則
(本法之目的)

第一條
{1}本法以賦與宗教團體所有之禮拜設施及其他財產之維持運用,及為達成其目的而經營之業務及事業之法律上的能力為目的。

{2}憲法所保障之信教自由應受一切政府機關的尊重。本法之任何規定不得作為限制個人、集團或團體所受保障的傳播教義、舉行儀式及行使其他宗教上行為之自由的解釋。

(宗教團體的定義)

第二條 本法所謂之「宗教團體」,指以傳播宗教教義、舉行儀式及教化信徒為主要目的之下列團體︰

(一)具備禮拜設施之神社、寺院、教會、修道院及其他類似之團體。

(二)包括前款所載團體之教派、宗派、教團、教會、修道會、司教區及其他類似之團體。

(境內建築物及境內地之定義)

第三條 本法所謂「境內建築物」,指第一款所舉之「用於前條所規定之目的的宗教法人建築物及工作物」;「境內地」,指如第二款至第七款所列之用於同條所規定之目的所必要之該宗教法人固有之土地。

(一)本殿、拜殿、本堂、會堂、僧堂、僧院、信徒修行所、社務所、庫裏、教職舍、宗務廳、教務院、教團事務所及其他用於前條所規定之目的的宗教法人建築物及工作物(含附屬之建築物及工作物)。

(二)前款所列之建築物或工作物所占用之土地(含樹、竹、建築物及工作物以外之其他定著物。以下與本條同)。

(三)「參道」用之土地。

(四)舉行宗教儀式之土地(含神前田、佛供田、修道耕牧地等)。

(五)庭園、山林及其他用以保持莊嚴或宗教風格之土地。

(六)與歷史、古蹟等有密切關係之土地。

(七)用以防止前面各款所列建築物、工作物或土地災害之土地。(法人人格)

第四條

{1}宗教團體依本法得登記為法人。

{2}本法所謂「宗教法人」,指依本法設立為法人之宗教團體。(主管機關)

第五條
{1}宗教法人之主管機關為管轄其主要事務所所在地之都、道、府、縣知事。

{2}宗教法人與其所包括宗教法人之主事務所,位於不同之都、道、府、縣時,其主管機關為文部大臣。(公益事業及其他事業)

第六條
{1}宗教法人得舉辦公益事業。

{2}宗教法人只要不違反其目的,得舉辦公益事業以外之事業。但所得之收益應使用於該宗教法人,包括該宗教法人之宗教團體或該宗教法人所援助之宗教法人或公益事業。(宗教法人之住所)

第七條 宗教法人之住所為主事務所所在地。(登記之效力)

第八條 宗教法人對於第七章第一節應登記之事項,除因登記而發生效力之事項外,非經登記,不得以此對抗第三者。(登記之呈報)

第九條 宗教法人已依第七章之規定辦理登記(由主管機關囑託登記者除外)時,須迅速附加登記簿之謄本或其登記事項之抄本,向主管機關呈報。(宗教法人之能力)

第十條 宗教法人依法令之規定,於章程所定目的範圍內,享有權利負擔義務。(宗教法人之責任)

第十一條

{1}宗教法人對代表成員及其他代表者執行職務時所加於第三者之損害,負賠償責任。

{2}因宗教法人目的範圍之行為而加損害於第三人者,為其行為之代表成員、其他代表者及決議時贊成其事項之責任成員、代務者或假責任成員,應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第二章 設立(設立之手續)

第十二條{1}欲設立宗教法人者,須制定記載下列事項之章程,其章程並應經主管機關之許可。

(一)目的。

(二)名稱。

(三)事務所所在地。

(四)有包括欲設立為宗教法人之宗教團體時,該宗教團體之名稱及是否為宗教法人。

(五)代表成員、責任成員、代務者、假代表成員及假責任成員之稱呼、資格、任免;及代表成員之任期、職務權限;責任成員之人數、任期、職務權限;代務者之職務權限。

(六)除前款所列外,具有議決、諮詢監察等其他機構時,其機構之事項。

(七)經營第六條所規定之事業時,其種類及管理經營之事項(含經營同條第二項所規定之事業時,其收益處分之方法)。

(八)基本財產、法物及其他財產之設定、管理及處分(包括訂有二十三條但書規定之事項時,其事項)、預算、決算及會計等財務事項。

(九)有關章程變更之事項。

(十)訂有解散事由、清算人之選任及剩餘財產之歸屬事項者,其事項。

(十一)公告之方法。

(十二)關於第五款至第十一款所列之事項,訂定制約其他宗教團體或受其他宗教團體制約之事項者,其事項。

(十三)訂有前面各款所列事項相關聯之事項者,其事項。

{2}宗教法人之公告,應登載於報紙或該宗教法人之教刊,並公示於該宗教法人事務所之公告場所及其他能使該宗教法人信徒、利害關係人週知之適當方法。

③欲設立宗教法人者,應於第十三條所規定之申請許可前,至少一個月,依前項規定之方法,對信徒及其他利害關係人公告其章程,宗教法人設立之內容與要旨。

第三章 管理(代表成員與責任成員)

第十八條
{1}宗教法人設三名以上之責任成員,其中一人為代表成員。

{2}若無特別規定,代表成員由責任成員互選之。

{3}代表成員代表宗教法人,綜理其事務。

{4}代表成員依章程之規定,決定宗教法人之事務。

{5}代表成員與責任成員應遵守法令、章程及如有包括該宗教法人之宗教團體與該宗教法人協定之規程時,其規章;更應就不違反法令、章程或規章之範圍內,充分考慮宗教上之規約、規律、習慣與傳統,策劃該宗教法人之事業與事業之適當經營,其所保護之財產,不得使用於其他目的或濫用。

{6}代表成員與責任成員對宗教法人之事務權限,並不包括該成員對宗教上機能之任何支配權。

(事務之決定)

第十九條 章程若無特別規定,宗教法人之事務由責任成員人數過半數決定之。責任成員之表決權,各個平等。(代務者)

第二十條
{1}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按章程之規定,應設代務者。

(一)代表成員與責任成員因死亡或其他事由而欠缺,無法迅速推選繼任人者。

(二)代表成員或責任成員因病或其他事由,三個月以上無法行使其職務者。

{2}代務者按章程之規定,代替代表成員與責任成員行使其職務。

(假代表成員與假責任成員)

第二十一條
{1}代表成員對與宗教法人利益相反之事項,無代表權,此時應按章程規定選出假代表成員。

{2}對於與責任成員個人有特別利害關係之事項,該責任成員無表決權。此時,章程若無另外規定,而享有表決權之責任成員人數不足一定過半數者,應選出過半數之假責任成員。

③假代表成員對第一項所規定之事項,代替該代表成員行使職務。假責任成員對前項所規定之事項,依章程之規定,代替該責任成員行使職務。(成員之資格限制)

第二十二條 具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擔任代表成員、責任成員、代務者、假代表成員與假責任成員。

(一)未成年者。

(二)禁治產與準禁治產者。

(三)受禁固以上之處刑未終了或未受執行者。

(財產處分之公告)

第二十三條 宗教法人(包括宗教團體之宗教法人除外)欲行使下列之行為時,除依章程所定(章程若無另外規定時,依第十九條之規定)外,應至少於一個月前對信徒及其他利害關係人通知,並公告其行為之事由。但第三款至第五款所列之行為,如係基於緊急必要或事項輕微之場合及第五款所列之行為係短期性者,不在此限。

(一)處分不動產或財產目錄所載之法物,或提供擔保。

(二)借入(該會計年度收入償還之暫時借入除外)或保證。

(三)主要境內建築物之興建、改建、增建、移建、拆除或明顯之變更。

(四)境內地明顯之變更。

(五)變更主要境內建築物或境內地之用途;或提供該宗教法人第二條所規定目的以外之目的。

(行為之無效)

第二十四條 對於宗教法人境內建築物或境內地之不動產或財產目錄所載之法物,違反前條規定之行為,無效。但對善意之對方或第三者,不得以此無效對抗之。(財產目錄等之做成與備置)

第二十五條
{1}宗教法人須於其設立(含合併之設立)時及每會計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作成財產目錄。

{2}宗教法人事務所應經常備置下列之文書與帳簿。

(一)章程及許可證書。

(二)成員名簿。

(三)已作成之財產目錄、借貸對照表或收支計算書。

(四)責任成員及其他章程所定機關之議事錄及事務處理簿。

(五)行使第六條所規定之事業時,有關其事業之文書簿冊。

第四章 章程之變更

第五章 合併

第六章 解散(解散之事由)

第四十三條
{1}宗教法人得任意解散。

{2}宗教法人除前項之情形外,因下列事由而解散。

(一)章程所規定之解散事由發生。

(二)合併(合併後繼續存在之宗教法人,該合併除外)。

(三)破產。

(四)依第八十條第一項之規定,主管機關撤銷許可。

(五)依第八十一條第一項所規定之法院解散裁定。

(六)包括宗教團體之宗教法人,其所包括之宗教團體消滅。

③宗教法人因前項第三款所列之事由而解散時,須迅速向主管機關呈報。

(剩餘財產之處分)

第五十條
{1}解散之宗教法人剩餘財產之處分,除合併及破產外,依章程之規定。

{2}前項情況若無章程規定時,得為其他宗教團體或公益事業處分其財產。

③不依前二項規定處分之財產,歸屬國庫。

第七章 登記


 第一節 宗教法人之登記
 第二節 禮拜用建築物與地基之登記
第八章 宗教法人審議會


第七十一條
{1}文部省設宗教法人審議會。

{2}宗教法人審議會應文部大臣之諮詢,為有關宗教法人之許可及其他法律規定屬其權限事項之調查審議,並對此有關聯之事項建議文部大臣。

③宗教法人審議會對有關宗教團體之信仰、規律、習慣等宗教上之事項,不作任何形式之調停或干涉。

(委員)

第七十二條
{1}宗教法人審議會由十人以上十五人以下之委員組成。

{2}委員應由宗教家及具宗教方面之學識經驗者中挑選,經文化廳長官呈報文部大臣任命之。

(任期)第七十三條{1}委員之任期為二年。

{2}委員得連任之。

(會長)第七十四條{1}宗教法人審議會設會長。

{2}會長由委員互選後,由文部大臣任命之。

③會長綜理宗教法人審議會之會務。第七十五條{1}委員為非常勤。

(行使職責之程序)第七十七條 除本章所規定者外,宗教法人審議會之議事手續及其他行使職責之必要事項,經文部大臣之同意,由宗教法人審議會訂定之。

第九章 補則(公益事業以外事業之停止命令)

第七十九條
{1}主管機關發現宗教法人所經營之公益事業以外之事業違反第六條第二項所規定之事實時,得命令該宗教法人限一年以內停止其營業。

(許可之取消)

第八十條
{1}主管機關已依第十四條第一項或第三十九條第一項之規定予以許可後,判明該許可案不合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三十九條第一項第三款所列之要件時,得限自交付該許可證書之日起一年內,撤銷其許可。

(解散裁定)

第八十一條
{1}法院發現宗教法人具有下列各款事由之一者,得依主管機關、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請求,或以職權裁定其解散。

(一)違反法令,顯然危害公共福祉之行為。

(二)顯然逾越第二條所規定之宗教目的之行為,或經一年以上未行使其目的之行為。

(三)該宗教法人為第二條第一款所列之宗教團體時,禮拜設施滅失,無不得已之事由,經二年以上之期間,未恢復其設施者。

(四)經一年以上欠缺代表成員及其代務者。

(五)自交付第十四條第一項或第三十九條第一項所規定之許可證書起,經一年,判明該宗教法人欠缺第三十九條第一項第三款所列之要件。

{2}前項所規定之事件,由該宗教法人主要事務所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管轄。

③依第一項規定之裁判,應附明理由。(禮拜用建築物等之禁止查封)

第八十三條 宗教法人所有之禮拜用建築物及其他地基,依第七章第二節之規定登記為禮拜用之建築物及其他地後,除了為實行不動產之優先權、抵明顯權或質權及該宗教法人破產外,不得因登記後發生之私法上金錢債權之原因而查封。(宗教特性及習慣之尊重)

第八十四條 國家與公共團體之機關,制定或廢止宗教法人之稅捐法令,或決定其境內建築物、境內地及其他宗教法人之課稅範圍,或對宗教法人調查時及基於宗教法人法規的正當權限之調查、檢查及其他行為時,須特別留意尊重宗教法人之宗教特性與習慣,勿妨害信教之自由。(解釋之規定)

第八十五條 本法之任何規定,不得解釋為文部大臣、都、道、府、縣知事及法院對宗教團體之信仰、規律、習慣等宗教上之事項有任何形式之調停與干涉之權限,或對宗教上之成員、職員任免及進退有勸告、誘導或干涉之權限。

第八十六條 宗教團體有違反公共福祉之行為時,本法之任何規定,不得解釋為妨礙其他法規之適用。

第十章 罰則

第八十八條 具有下列各款事由之一者,宗教法人之代表成員、代務者、假代表成員或清算人,處一萬圓以下之罰鍰。

(一)對主管機關附加不實記載之文件而申請本法所規定之許可。

(二)怠慢第九條或第四十三條第三項所規定之呈報,或為不實之呈報。

(三)違反第二十三條之規定,不為同條所定之公告,而行同條各款所列之行為。

(四)違反第二十五條之規定,未及時作成或備置同條所規定之文件或帳簿,或於同條第二項各款所列之文件或帳簿作不實之記載。

(五)未及時作第五十一條所準用之民法第七十條第二項或第八十一條第一項所規定之破產宣告之聲明。

(六)未及時依第五十一條所準用之民法第七十九條第一項或第八十一條第一項之規定為公告,或為不實之公告。

(七)妨害第五十一條所準用之民法第八十二條第二項所規定之法官檢查。

(八)未及時依第七章第一節之規定登記,或為不實之登記。

(九)違反第七十九條第一項規定之事業停止命令而繼續經營事業。

第八十九條 欲設立宗教法人者,對主管機關附加不實記載之文件而申請第十二條第一項所規定之許可時,該申請之團體代表人處一萬圓以下之罰鍰。

◎附二︰〈日本宗教相關法規〉(摘譯自《佛教大事典》)

指日本明治維新(1868~)以後規定的有關宗教之法規。明治政府除禁止天主教以外,於大教(指宣揚皇統神聖、皇道至上的神道教)宣布運動中,也抑制佛教等各教的弘傳。但因要求信教自由的聲浪漸高,〈大日本帝國憲法〉中始有信仰自由的規定,然而實際上仍受嚴格限制。第二次世界大戰以後,GHQ(聯合國最高司令官總司令部)發布人權指令和神道指令,並廢止對宗教自由設限的法令,又下令一切宗教與國家政治分離。於是日本憲法乃重新確立信教自由與政教分離的原則。

〔關於宗教行政方面〕 二次大戰前,宗教的行政,主要是保護和監督神道十三教派、佛教五十六宗派、天主教教會,以及從屬於各教派的寺院、教會、祠宇、堂宇、佛堂等。其相關法規頗多,共分三百多條,如明治十一年(1878)的社寺管理概則,規定有關社寺之創建、移轉、廢合,及社寺號的改稱。十七年八月十一日制定太政官布達十九號。廢教導職。並將社寺的教師、僧侶的等級和任免等事委任於各管長。三十二年頒佈的內務省令四十一號,則以天主教為行政對象。

為統一此等繁多的法規,自三十三年以來,迭經提案,始於昭和十四年(1939)公布宗教團體法,將適用對象擴及隸屬於各教派之團體。此外,該法仍限制宗教自由。且強迫宗派合併。故二次大戰後,被GHQ明令廢止,而代以宗教法人令。

〔關於宗教團體的法人格〕 二次世界大戰前,神社、寺院、祠宇、佛堂等,根據民法、民法施行法而成為登記有案的法人。其餘的宗教團體,因缺乏成為法人的依據,故不得擁有財產。其後,宗教團體法成立,使得宗教團體有成為法人格的依據。後來該法由宗教法人令、宗教法人法取代,而施行至今。

〔關於宗教團體的不動產〕 明治初年,各寺除現前的使用地外,其餘寺地悉被列為國有財產。而國有財產法、國有財產法施行令、官國幣社以下神社並寺院佛堂境內官有地木竹管理規則等法令,也對寺境內之土地加以管制。另一方面,早已有出售國有境內地的要求,於是乃公布國有土地森林原野下戾法,但是不夠完善。後來因施行國有財產無息出租給寺院的法律,出售國有境內地一事遂告終止。在新憲法施行之下,因為有必要整理國家與宗教團體之間的財產關係,所以乃頒佈施行有關國有財產借予社寺的法律。將境內地、社寺保管林等或出讓,或半價出售。二次大戰後,實施所謂農地改革時,施行自作農創設特別措置法。宗教團體所有的農地多被收買,經濟基礎乃被削弱。

〔關於文化財產的保護〕 由於神佛分離令及廢佛毀釋運動,許多社寺逐漸荒廢,宗初期遂計畫保存文化方面的資財。明治三十年(1897)制定古社寺保存法。後來,該法被改為國寶保存法,社寺之外亦為其保存對象。大正八年(1919),更制定有關名勝古蹟的史蹟名勝天然紀念物保存法。此外,為防止美術品外流,昭和八年(1933)制定有關保存重要美術品等之法律。二十四年,法隆寺金堂燒毀。翌年,乃統合上述諸法,成立內容最完善的文化財保護法。指定美術工藝品、建築物、重要有形民俗文化財等共一萬二千七百三十四件,其中之百分之四十五點五歸寺院所有。


休靜

朝鮮李朝僧。安州(平安南道)人。俗姓崔。字玄應,號清虛堂,因久居妙香山,故世稱西山大師。九歲喪母,翌年父又歿。後隨郡守李思曾上京就學。旋依崇仁閱經論,參謁靈觀並隨侍三年。一夜,脫卻文字之執,毅然出家受具。三十歲,參加明宗僧科考試及第,累進至禪教兩宗判事。然於明宗十二年(1557),三十七歲時解印綬入金剛山。後又經頭流山、智異山而移居妙香山。弟子常齊聚滿堂。

宣祖二十三年(1589)鄭汝立叛亂。師遭誣告乃被捕下獄,不久獲釋。壬辰之役(1592)起,宣祖於義州龍灣蒙塵,師被任命為八道禪教十六宗都總攝堂上格。因此,師乃分遣弟子募集義兵。其中,松雲惟政率七百餘僧,處英率一千餘僧響應。師亦率領一千五百人。其他全國義僧軍共計五千,皆會集於順安法興寺,編屬於明軍。在平壤、開城之戰中樹立軍功。隨後,師入妙香山為國祈禱,守護太祖遺像及歷代實錄。未幾,宣祖還都。師因年老,故將兵事讓予弟子惟政,自請棲隱。王許之,並授「國一都大禪師禪教都總攝扶宗樹教普濟登階尊者」之號。

自此,師往來於妙香、智異、楓岳諸山,道譽益高。相傳弟子有一千人。宣祖三十七年(1603)正月二十三日在妙香山圓寂庵示寂。遺體塔於妙香山安心寺懶翁塔側。鞭羊彥機撰〈行狀〉(收在《清虛集》卷末),李廷龜撰〈妙香山西山大師碑銘〉(收在《朝鮮金石總覽》下),張維撰〈伽倻山西山大師碑銘〉,李秉模撰〈酬忠祠西山大師碑銘〉,徐有隣撰〈西山大師碑銘〉(收在《朝鮮寺剎史料》下)。門流之盛據稱近古未聞。嫡嗣松雲惟政、鞭羊彥機、逍遙太能與靜觀一禪為四大弟子,皆自成一派。

師之著作有︰《禪教釋》、《禪教訣》、《雲水壇》、《三家龜鑑》各一卷、《清虛集》四卷。其中,《三家龜鑑》倡儒佛道三教一致說;《清虛集》為其詩文集;四卷本外另有二卷本。由此文集可窺見師主張禪教不二、禪淨一致之理趣。

◎附︰里道德雄〈朝鮮半島的佛教〉(摘錄自《東亞佛教概說》)

宣祖二十五年(1592),壬辰倭亂爆發。其實,倭寇問題早已橫亙於李朝與日本之間,曾出現數次一觸即發的危機,所幸皆能化險為夷,並自日本足利幕府當政後,倭寇之患稍減,兩國並互派使節,情勢綻露和平的曙光。然而,日本國內經歷一次「應仁大亂」(1467~1477)之後,幕府實力大減,威令不行,以致從李朝的中宗時代前後起,倭寇再度猖獗,成為兩國剷除不盡的心腹大患。中宗三十九年(1544),侵襲慶尚南道蛇梁的倭寇,以及宣祖二十年(1586),掠奪全羅道興陽的倭寇,更是目無法紀,恣肆地燒殺擄掠,其勢銳不可當。後來,豐臣秀吉討平倭寇,與李朝樹立正常的貿易關係。孰料,秀吉亦心懷不軌,意欲得寸進尺地征服明朝,遂議請李朝遣軍首開先鋒,並要求假道其境。宣祖朝中的黨爭原已十分熾烈,加上其與宗主國明朝的關係至為錯綜複雜,因而論爭四起,朝議不決,延誤了對日本的答覆,終使秀吉下定征討朝鮮的決心。日本‧文祿元年(1592)四月,秀吉命小西行長及加藤清正等部將,率領十五萬八千大軍,突然渡海襲擊朝鮮。日軍的攻勢凌厲,於五月初一舉攻陷京城,實施軍管。非但如此,日方還軍分兩路,企圖合力掠取八道,清正的軍隊北進之後,曾深入兀良哈的東北部。日軍奇襲戰奏效,雖然歸功於其軍隊訓練有素、驍勇善戰。不過,自紅巾賊入侵事件結束後,朝鮮境內和平日久,軍民耽於逸樂,幾乎不知戰爭為何物,加上黨爭不息,使得王權衰落,在在皆促使其無力應變,唯有拱手稱臣一途了。

際此危急存亡之秋,獨有一人攘臂而出,傾全力鼓舞民心士氣,親率軍隊一馬當先地衝鋒陷陣,終於力挽狂瀾,逼退強敵,這位萬民景仰的民族英雄,正是西山大師休靜。

休靜(1520~1603)以慶松堂一禪為授戒之師,以芙蓉靈觀為傳法之師,並承受了兜率山學默大師的印可。他乃明宗一朝僧科復舊時第一屆僧科及第者,爾後三年半期間,歷任禪科大道、中德、大德(禪師)、教宗判事、都大師、判事宗事,可謂著實飛黃騰達了一段時間。三十七歲那年,宣稱願重歸禪僧本分,解印綬,入金剛山,自此遊方於頭流山、智異山、太白山、五台山,當他盡興而返,於妙香山設座之後,前來問道者絡繹於途,其門前幾可成巿。宣祖二十三年(1589),鄭汝立等人向朝廷告發僧侶的種種不法行徑,演變為喧騰一時的「己丑年叛逆事件」,休靜無辜受累,被誣告為係一介妖僧無業之徒,與其弟子泗溟惟政一起做了階下囚。然則邪不勝正,休靜終於洗脫嫌疑,反而獲得與宣祖心契的機會,自此聲名益噪,群眾更加宣揚其德。

宣祖二十六年四月三十日,國王避倭兵而走平安道義州,自其行幸所在發詔給各道,籲請各地群雄起義兵禦敵,並且特別通告妙香山普賢寺的休靜,希望他能挺身而出,共赴國難。休靜以七十三歲的年邁之身慷概奮起,送檄文給全國叢林,並令其門徒泗溟大師惟政、雷默大師處英、騎虛大師靈圭等人,率領義僧參加戰鬥行列。宣祖賜封休靜「八道禪教十六宗都總攝」的稱號,並飭令地方官吏禮遇之。總攝的職稱曾出現於高麗朝代恭愍王二十年(1371),彼時是王師懶翁所得的「大曹溪宗師禪教都總攝」之號,係以管攝僧侶為務,故而休靜的職位相當於陣中僧軍的統帥。

倭軍強悍,但因僧民聯合的游擊戰術成功,名將李舜臣所率的水軍又在海上擊潰日軍,斷其後續補給之路,明朝也出兵與小西行長相對峙,自此進入持久戰。戰局隨之陷入膠著狀態,拖延八年之後,秀吉歿世,戰戈之火始熄。朝鮮全境因砲火肆虐,幾乎淪為焦土,人口驟減,良田荒蕪,農奴逃散,莊園也崩潰殆盡。

戰後,宣祖勒封休靜為議政府領議政,相當於國家的最高顧問,並賜以「紫國都大禪師教都總攝扶宗樹教普濟登階尊者」的封號。同時,所有參加戰列的僧侶,皆獲得禪科及第的恩典。若就廢止了僧科的當時來說,這種恩典祇不過等於發給了度牒而已,但其地位則較號牌僧高出了一等。

縱觀休靜所獲得的稱號既是「禪教都總攝」,則此舉意味著到了休靜之時,禪教二宗業已融合為一體,無論就宗制或教學上而言,都含有重大意義。

若論休靜的教學情況,其平日所倡導的是念佛禪,並且躬身實踐,同時主張三教一致。他曾為「阿彌陀佛幀」作跋,並撰著《三家龜鑑》、《禪教釋》、《禪教訣》、《雲水壇》、《清虛堂集》等書。《三家龜鑑》乃禪家龜鑑,他認為有關佛道修行的念佛、教及禪三門,在究極裏都可攝入見性一門,遂以此在禪中解消了淨土宗與教宗。自休靜之後,朝鮮佛教的趨勢即成為一面倒的三教一致論,並且以禪為其出發點,教相學也透過禪的立場加以解釋。

休靜的弟子中,松雲惟政於倭亂之後即出使日本德川幕府,另有鞭羊彥機、靜觀一禪、逍遙太能、青梅印悟、中觀海眼、奇巖法堅等才藝縱橫之士,亦皆能卓然而立,各成一派,使其教化日見盛行。尤以松雲派、鞭羊派、靜觀派、逍遙派等四大門派,形成了西山之後的四大主脈,派中成派,枝繁葉茂,值得大書特書。

〔參考資料〕 《李朝宣祖實錄》;《朝鮮佛教通史》;《李朝佛教》;《朝鮮禪教史》;《韓國佛書解題辭典》(東國大學校佛教文化研究所編);《東師列傳》卷二。


玄奘

我國佛教史上最主要的佛典翻譯家之一,印度護法系唯識學在我國的主要奠基者,中印文化交流的實際推動者。

俗姓陳,本名褘,河南洛州緱氏縣(今河南省偃師縣南境)人。他的曾祖、祖父都是官僚,到了他父親陳惠,便潛心儒學不做官了。玄奘生於隋文帝開皇二十年(600)。關於玄奘的生平,現存的《傳》、《狀》、《塔銘》等都沒有記載,而關於他的年歲又有六十三、六十五、六十九諸說,推算不出確實生年來。今以重校內學院本《大慈恩寺三藏法師傳》,暫定法師壽六十五歲)。少時因為家境困難,跟著他二兄長捷住在洛陽淨土寺學習佛經。十一歲(620)就熟習《法華》、《維摩》。十三歲時(622)洛陽度僧,破格入選,其後聽景法師講《涅槃》,從嚴法師學《攝論》,升座複述,分析詳盡,博得大眾的欽佩。

隋煬帝大業末年,兵亂饑荒,玄奘和他的二兄前往長安後,得知當時名僧已多聚在蜀地,因又同往成都。在那裡聽寶暹講《攝論》、道基講《雜心》、惠振講《八犍度論》。三、五年間,究通諸部,聲譽大著。唐高祖武德五年(622),玄奘在成都受具足戒。武德七年(624)離開成都,沿江東下參學。先到了荊州天皇寺。講《攝論》、《雜心》,淮海一帶的名僧聞風來聚。六十高齡的大德智琰也對他執禮甚恭。講畢以後,繼往趙州從道深學《成實》,又到揚州聽惠休講《雜心》、《攝論》。貞觀元年(627),玄奘再到長安,從道嶽、法常、僧辯、玄會諸師鑽研《俱舍》、《攝論》、《涅槃》,他很快就窮盡各家學說,受到稱讚,聲譽滿京師。僕射蕭瑀,奏請令他住莊嚴寺。但是玄奘覺得多年來在各地講筵所聞,異說不一,特別是當時流行的《攝論》、《地論》兩家有關法相之說不能統一,很想得著總賅三乘學說的《瑜伽師地論》,以求會通一切(這一見解大概是受了當時來華的波頗蜜多羅的啟發而生),於是決心往印度求法。那時出國之禁很嚴,他正式表請赴印,未得許可,只好作種種準備等待著。

貞觀三年(629),因北方連遭災荒,朝廷准許道俗四出就食,他得便西行,到達蘭州,應當地人士請求,講《涅槃》、《攝論》和《般若經》。西域商侶有參加旁聽的,回去以後,便將玄奘求法的事向各地宣傳了。玄奘繼而潛行到達瓜州,得胡人西槃陀導送,夜渡瓠𤬛河。從此孑身冒險,過了玉門關外五烽,度莫賀延沙磧,到達伊吾。高昌王麴文泰得知後,遣使迎往,敬禮備至,延留度過夏坐,並要久留在高昌,他堅決未允。當時西突厥葉護可汗勢力遍及雪山以北各地,如去印度,須要取得他的協助,因而高昌王遣使陪送玄奘去葉護可汗衙所,時當貞觀三年八月。玄奘離開高昌,過阿耆尼、屈支等國,越凌山到達素葉城,和葉護可汗相見,憑著可汗致所經諸國的信件和陪送的使者,很順利的經過西域笯赤建等十國,越大雪山,直到鄰接北印的迦畢試國。

他從此東行,進入北印度境,過濫波、犍馱羅、烏仗那諸國。渡信度河,過呾叉始羅等國,至迦濕彌羅國,於此先後居停兩年參學。隨後至磔迦,至那僕底、闍爛那達、屈露多等國入中印度境。又經窣祿勒那國,渡閻牟那河至秣底補羅國。過婆羅吸摩補羅等國,至羯若鞠闍國。東南行渡殑伽河至逾陀國。更循殑伽河東下,擬赴阿耶穆佉國,於中途遇盜,幾乎喪命。從又過阿耶穆佉等國至吠舍厘國,更南行至摩揭陀國,巡禮華氏城、伽耶等處聖蹟,折向那爛陀寺。寺眾千餘人歡迎他到寺,參謁了戒賢。他離開高昌,進入印度國境以來,隨處遇著高僧大德,就停留參學。廣學《俱舍》、《順正理》、《因明》、《聲明》、《廣百論》、《對法》、《顯宗》、《理門》、《眾事分毗婆沙》、《經部毗婆沙》、《薩婆多部辨真》、《發智》、《日胄毗婆沙論》等。如此且行且學,到達那爛陀時前後約四年,其時為貞觀七年(633)。

玄奘到了那爛陀寺,被推為通三藏的十德之一,很受優遇。他請戒賢三藏講《瑜伽論》,同聽者數千人,歷一年五個月講畢,後復重聽兩遍。又聽講《順正理》、《顯揚》、《對法》各一遍,《因明》、《聲明》、《集量》等論各二遍,《中論》、《百論》各三遍。《俱舍》、《婆沙》、「六足」等論,他先在諸國聽過,至此更披尋決疑,兼學婆羅門《聲明記論》。如是在寺學習,歷時五年(貞觀八至十二年,634~638)。

其後,玄奘為了更廣泛的參學,便離開那爛陀寺南遊,經伊爛那鉢伐多國,從怛他揭多毱多和羼底僧訶兩師學《毗婆沙》、《順正理》等論。過瞻波等國入東印度境,經羯羅拿蘇伐剌那等國,折西北行至中印南憍薩羅國,停一個多月,從善解因明的婆羅門學《集量論》。從此南行入南印度境,過案達羅國至馱那羯磔迦國,停數月從蘇部底和蘇利耶兩僧學《大眾部根本阿毗達磨》等論,他們亦從法師學大乘諸論。過珠利耶國至達羅毗荼國,於建志城逢僧伽羅國大德覺自在雲和無畏牙,就問《瑜伽要文》及僧伽羅國佛教情況。過那建補羅等國,出伐臘毗國入西印度境,西至狼揭羅國。從此折回,過臂多勢羅等國,渡信度河,至北印鉢伐多國,於此停兩年,學《正量部根本阿毗達磨》及《攝正法》、《成實》等論。從此東南行,仍還那爛陀寺。又到寺西低羅擇迦寺,從般若跋陀羅就薩婆多部三藏及《聲明》、《因明》等論咨決所疑。往杖林山,從勝軍居士學《唯識抉擇》、《意義理》、《成無畏》、《不住涅槃》、《十二因緣》、《莊嚴經》等論,及問《瑜伽》、《因明》等疑,首尾歷時兩年。這樣在各地遊歷參學凡經四年(貞觀十二至十六年,63 8~642)。回那爛陀寺後,應戒賢三藏之囑,為寺眾講《攝論》、《唯識抉擇論》,並溝通了當時大乘學說中「瑜伽」、「中觀」兩家的論爭,著《會宗論》三千頌,得到戒賢三藏和諸大德的讚許。他又應戒日王的請求,擬折服南印正量部論師般若毱多《破大乘論》的異說,著《制惡見論》一千六百頌。

玄奘在印所學至此已經大成,他很想回國弘通,得到戒賢的讚許,遂莊嚴經像,辭別戒賢,準備東歸。時東印迦摩縷波國鳩摩羅王一再遣使迎請前往。適值羯若鞠闍國戒日王征恭御陀回來,又遣使來請,鳩摩羅王就帶兵陪送玄奘,到羯朱嗢祇羅國,遇著戒日王。戒日王乃決定於曲女城為玄奘建立大會,命五印沙門、婆羅門、外道義解之徒都來參加。到期與會的有十八國王,各國大小乘僧三千多人,那爛陀寺僧千餘人,婆羅門及尼乾外道二千餘人。此會即以玄奘所著《會宗》、《制惡見》兩論的論點標宗,任人難破,但經過十八天大會終了,沒有一人能提出異議。玄奘得到大小乘佛教徒的一致推崇,被給予「大乘天」和「解脫天」的尊稱。其後又隨喜了在鉢羅耶伽兩河間舉行的五年一次的無遮大施會,這才辭別戒日王,攜帶幾百部梵本和各種佛像,啟程東歸。路過嗢叉始羅渡信度大河時,因遇風浪,失卻梵本五十夾及諸異花種,停在烏鐸迦漢荼城五十多天,遣人往烏仗那國抄寫迦葉維耶部三藏。從此經過濫波等地,出迦畢試境,度雪山,經睹貨羅故地,過波迷羅川,越葱嶺到了于闐,以國王延留,未得既還。就派人隨商侶入朝,表陳還國,日夜為于闐僧人講《瑜伽》、《對法》、《俱舍》、《攝論》四部論,約停了七、八個月。等到使人回來,並奉敕迎令東歸。於貞觀十九年(645)正月到達長安。

玄奘去洛陽會見了唐太宗。太宗要求他據遊歷見聞,修西域傳;並勸他還俗從政,玄奘力辭。因留他住長安弘福寺譯經,由朝廷供給所需,並召集各地名僧二十餘人相助,分任證義、綴文、正字、證梵等職,組織了規模完備的譯場。玄奘於是年五月,創譯《菩薩藏》等經,次年撰《大唐西域記》成。貞觀二十二年(648)譯完《瑜伽師地論》一百卷的大部之後,請太宗替新譯諸經做了總序,即後世所傳的《大唐三藏聖教序》。這一年因太宗問功德利益,他建議度僧,太宗詔諸州寺各度五人,並於北闕造弘法院,供譯經用。冬十月,東宮新建大慈恩寺告成,寺內也別造譯經院,迎他入住。高宗永徽三年(652)春,他請就大慈恩寺造西域式石塔,安置帶回經像,以運石工大,改用磚造。永徽四年(653)夏,印度大菩提寺智光、慧天來信問候他,次年他分別答書。永徽六年(655),尚藥奉御呂才,誦玄奘所譯《因明》、《理門》二論,自出新解,指議長短。後經玄奘和他親自辯論,他才辭屈謝退。顯慶元年(656)二月,玄奘為鶴林寺尼寶乘等五十餘人授戒,又為德業寺尼眾數百人授菩薩戒。玄奘西遊求法的時候,路上備覺辛苦,六十歲前後,身體就有病痛,這一年夏間冷疹重發頗劇。他恐怕病危,表請高宗重定佛道名位次第,及廢僧尼依俗科罪。顯慶三年(65 8),他移居新建的西明寺,當時印度僧人阿地瞿多和那提相繼來華,譯事不專,他因而請求停譯,未得允許。繼而因大眾請詳譯《大般若經》全部,以京師紛擾,恐難譯了,表請赴玉華宮翻譯。顯慶四年(659)冬,他遷往玉華宮,次年初即開始譯《大般若經》,至龍朔三年(663)冬完成,全經十六會,總六百卷。他於譯完《大般若經》後,自覺體力衰竭,不再事翻譯,專精行道。麟德元年(664)初,他在玉華宮染病,病中命門人嘉尚具錄所譯經論及造像、寫經、供養、施捨等項,宣讀一過,他很覺自慶,到了二月五日中夜便圓寂了。

玄奘回國以後的主要事業,就在翻譯經論,並傳播新知。因為他對印度佛學全面通達,所以他所譯經論亦賅一切。並且他進行翻譯,也完全有系統、有計劃。他從住弘福寺開始翻譯,直到最後遷住玉華宮,譯完《大般若》,中間經歷十九年,共譯出經論七十五部(除《大唐西域記》一種不計入),總一三三五卷。這十九年的翻譯,可分幾個段落︰最初,在太宗貞觀末年,約五年間,譯出了「瑜伽」學系的「一本十支」各論;其次,在高宗永徽、顯慶中間約十年,譯出《俱舍》、《婆沙》和「一身六足」等「阿毗達磨」;最後四年譯成全部《大般若》,這些都是整然自成系統的譯業。在這中間,他還曾應東印度童子王的請求,將中國的《老子》譯成梵文,流傳於迦摩縷波;又以中國流傳的《起信論》文出馬鳴,印度諸僧很想一讀,他也譯唐為梵,傳到印度。這些都是有關中印文化交流的事業。

玄奘所譯各籍,因為他對梵文的造詣精深,又親自主譯,所以名相的安立,文義的貫練,莫不精確異常,而且矯正舊譯的訛謬,遂在中國譯經史上開闢了一個新紀元,後人通稱其譯籍為新譯。另外,從玄奘由翻譯而傳播的學說看來,綱舉目張充分反映了西元五世紀以後印度佛學的全貌。當時印度那爛陀寺等處的佛學,已顯然分為因明、對法、戒律、中觀和瑜伽等五科。他於因明科譯出《理門》和《入正理論》,樹立了在論議基礎上的佛家邏輯軌範。於對法科,聲聞乘方面以《俱舍》為中心,在它以前有根本的「一身六足」和《婆沙》等論,以及其後發展的《順正理》、《顯宗》等論,他都原原本本地傳譯了出來;大乘對法譯出了《集論》和他的註書《雜集論》,顯示對法經不同於瑜伽論的特點,並指示大小對法相通的途徑。於戒律科,譯傳大乘唯一的《瑜伽菩薩戒》,並輯出《受戒羯磨》以為實行的規範。於中觀科,特別譯出護法的《廣百論釋》,以見瑜伽系貫通中觀的成就。於瑜伽科,則「一本(《瑜伽》)十支(《顯揚》、《莊嚴》等)」,差不多全部譯出,而於最後發展的「唯識」說,則編纂了完備的《成唯識論》,以盡其奧蘊。如上所舉,可以說那爛陀寺最盛時期所傳承的佛學精華,基本上已都由玄奘譯傳於中土了。至於他在講學中闡揚了「理佛性」和「五種姓」之說,這不僅為後來創立慈恩一派的根本典據,即其他宗派也有加以採用,在中國佛學界產生了廣泛的影響。

玄奘的著述,除上文說到用梵文寫的《會宗論》三千頌,《制惡見論》一千六百頌而外,還應東印度童子王的請求,造了《三身論》三百頌,但這些都沒有譯成漢文,因而也未流傳後世。他回國以後,忙於翻譯,無暇撰述,只應太宗的要求而修撰《大唐西域記》十二卷,還是口授辯機寫成的。另外,向當時朝廷陳事的表啟,現存一卷。至於有關學說,則大都為其門下各家所記的口義,特別是見於圓測一系新羅學人著述上的占多數。通稱為法師自作的有〈三類境〉一頌,載《成唯識論掌中樞要》卷二內,又有〈讚彌勒四禮文〉,載《法苑珠林》卷十六,另傳法師論「五種不翻」,周敦義〈翻譯名義集序〉曾見稱引。至後人所傳的《八識規矩頌》,文義都有可疑之處,並非他的手筆。

玄奘門人很多,參加譯業的也大都從他受業。最著名的是神昉、嘉尚、普光、窺基,稱玄門四神足。繼承法系的自然要推窺基。基師俗姓尉遲,十七歲得玄奘指導出家,常侍左右,二十五歲參加譯場,勤於著述,有「百部疏主」之稱。他對玄奘所傳的唯識學說尤有領會,糅印度解釋唯識十家之說而輯譯為《成唯識》一論,即是出於他的建議,他所撰《成唯識論述記》,為後世治此學者所奉的圭臬。他譯《瑜伽》有《略纂》,解《雜集》有《述記》,弘五姓說有《法華玄贊》,詳三支立破有《因明大疏》,其他重要經論都有《疏》、《記》,發揚師說,建立了「慈恩」一宗。其次為普光,於《俱舍》造詣最深,撰《俱舍論記》三十卷,為學者所宗。神昉和嘉尚,事蹟不詳。神昉撰有《十論經抄》三卷,《成唯識論文義記》十卷,《種姓差別集》三卷等。嘉尚參加譯事,玄奘臨寂之前,特命他具錄譯經部卷及造像等,玄奘歿後,曾撰《雜集論疏》。

此外,在奘門著名弟子中被視為異流的圓測和法寶。圓測係新羅人,為奘門新羅學人的領袖。他曾在譯場充證義,著有《仁王》、《深密》、《成唯識》等《疏》,多用真諦等所傳的舊說。法寶撰《俱舍論疏》十五卷,與普光《記》並稱,見解時有出入。他又著《一乘佛性究竟論》,不同意五姓各別之說。故在奘師門下,都被視為別系。(游俠)


玄奘


◎附︰呂澂《中國佛學源流略講》第八講(摘錄)

玄奘(西元600~664)是洛陽東南的緱氏縣人。十五歲出家,二十九歲去印度。在去印以前一段時間,他到過洛陽、長安、成都,以後從成都出來,又去相州(河南)、趙州(河北)等地,先後參學了當時有名的學者十三人,學習了《涅槃》、《攝論》、《毗曇》(包括《雜心》、《發智》二論)、《成實》、《俱舍》等經論。其中《攝論》、《俱舍》當時屬於新學,是由真諦在南方譯傳的,而《涅槃》、《成實》、《毗曇》等又是一向在北方流行的,因此可以說他對當時南北所傳的佛學,都作了研究。但是,他感到「各擅宗途」,說法很不統一。儘管當時有了判教,但只是機械的把各家學說排列了一下,不能說明它們內在的聯繫。

後來,大概受到了新來我國的印度學者朋友(波頗密多羅)的啟發,他知道印度有一個最大的佛教學府那爛陀寺,又知道有一位大家戒賢正在該寺講《瑜伽師地論》。這部書通論了三乘的學說,很有系統,他認為可憑藉這部書求得中國當時各家異義的融通,並解決一些疑難問題,就下定決心出國。他歷盡艱辛,終於到了印度,得入戒賢之門。他除了學習瑜伽行的學說而外,還對其他的學說,例如唯識、中觀以及小乘各部的毗曇、因明、聲明等等,他也勤加學習。據傳記所載,他所參訪的名師,有名字可考的就達十四人之多。因此,他的成就遠超過了當時印度的一般學者的水平。

玄奘出國求學的本意,原想解決一向所感到的疑難問題,因此,他在回國以後安排翻譯時,一方面注意「糾正舊失」,一方面又努力「補充疏漏」,同時還在譯場上隨譯隨講,聽的人做有筆記並根據所講做了註疏。他本人在印度時,曾有《會宗論》、《破惡見論》、《三身論》等著作,回國以後,都沒有翻譯流傳。現在僅有各家註解中引用到的一些「口義」,似乎還沒有經玄奘自己認可過,所以,存在一些異議。現在不談他的這部分,單就他翻譯出的典籍來看他所傳學說的全貌。

玄奘從貞觀十九年(645)開始翻譯,到他臨死(664)的前一個月為止,前後近二十年,翻譯工作從未中斷,他的翻譯大致可以分為三個階段︰前六年(645~650)以譯《瑜伽師地論》為中心,同時譯了與此論學說有關的著作。如《顯揚論》,是此論的提要;《佛地論》,是此論發展的歸宿;《攝論》,是此論發展中的樞紐。由此可見他是以《瑜伽》為一家學說的指針,也可見他是怎樣來講述的。這一工作的完成,他出國求法的最大心願算是滿足了。

中間的十年(651~660),則以翻譯《俱舍論》為中心遍及與它有關的著作。如《俱舍》之前的《發智》、《婆沙》、「六足」;《俱舍》之後對它批判的《順正理》、《顯宗》等論。這段工作算是糾正了以前對《俱舍》翻譯的錯誤,同時對於這一整個系統的思想作了介紹。儘管這些書的分量都很大,並不是他所推崇的,為了學術的需要,他還是公正地原原本本地譯傳了它。在此期間,他還翻譯了中觀一派的著作《廣百論釋》。

最後四年(660~664)則以《大般若經》的翻譯為中心。這部經,應該說是由玄奘編纂的,它全體有十六會,從在他前後的有關翻譯來看,印度都沒有這樣的結構。由此,他將瑜伽的學說上通到般若,就益見得淵源的深厚了。玄奘的翻譯不管屬於那個階段,他都注意學說的源流變化,盡可能地作出完整的介紹。這也可以看出玄奘的學問,不但規模廣闊,而且根柢也是極其深厚的。

再就翻譯的文體說,玄奘也超過了各家,一般稱之為「新譯」。由於他對漢文和梵文的造詣很深,所以譯文做到了既信且達。他又了解過去譯家的缺點,注意改進、提高,因而譯本的質量超過了各譯家的水平。現在拿梵、藏文本對照看,他的譯本基本上都正確。但也有一些情況值得注意︰

第一,翻譯所用的梵本在當時的流傳中會出現「異誦」──即文字上有所不同。這些不同,有的是被有意地改動的,有的是輾轉抄錯的,因而也發生了理解上的差異。玄奘對於不同的傳本,是忠於師承的,如《唯識三十論》(即《成唯識論》所釋的論本)的傳本,他譯的是出於護法一系,與其他各家就有出入。因此,說他翻譯的正確,乃是對其師承而言。

第二,他對以前的譯家的不同說法和譯本,當然會有批評,但本人並沒有著述,只是經他門下傳播的,其中有些批評未免過分了一點。比方,從前有些音譯,他沒有注意到它的來源就批評說是譯錯了,事實上,舊譯往往出自方言俗語,與嚴格的梵語(雅語)拼法是不同的,他仍以梵語來要求,說這是譯錯或譯簡略了,當然是不合理的。

第三,從學說上講,印度各家前後都有變動,特別是瑜伽行一派,變動更大。像世親一個人早年與晚年的學說就很有出入,更不用說一個派別前後的變化了。由於時代的限制,舊譯保存著舊義,與後來有所不同是很自然的。如果一定要用後來的為標準,甚至指責是譯家譯錯了,這樣說也就過分了。

正因為有上述的這些情況,玄奘的學說不能為一般人完全接受,即在當時的譯場上,受舊譯影響較多的人如法寶、靈潤等,就表示了不同的意見。他的門下圓測(新羅一系)並還提出了一些不同的說法來。以後的賢首宗,更對玄奘所傳大加攻擊,如宗密(圭峰)等人甚至說,慈恩一家只是追求名相,風氣淺薄,連學風都給搞壞了。以後還不斷地有人批評。但公正地說,印度的佛學從漢末傳來中國,直到唐初的幾百年間,真正能夠傳譯印度學說的本來面目的,還要算玄奘這一家。

〔參考資料〕 慧立《大慈恩寺三藏法師傳》;《大唐內典錄》卷五;《續高僧傳》卷四;《佛祖統紀》卷三十九;《開元釋教錄》卷八;《法苑珠林》卷二十九;楊延福《玄奘年譜》;《玄奘大師研究》(上)、(下)(《現代佛教學術叢刊》{8}、{16});結城令聞《玄奘衹屘の學派の成立》;宇井伯壽《印度哲學研究》第五冊。


定林寺

位於江蘇省鍾山。劉宋‧元嘉元年(424)慧覽創建定林寺。十年,曇摩密多入住此寺,因寺處漥地,乃更卜高地建寺,名上定林寺,原寺名下定林寺。建寺以來,高德碩學來住者頗多,為梁三大法師之棲止處。齊末之義學泰斗僧柔,晚年被迎請駐錫此寺。梁初法通入上定林寺三十餘載,專心教導弟子。坐禪、禮懺不倦。又,大通二年(528 )達磨示寂,葬於熊耳山,而建塔於定林寺。中大通元年(529)法雲入寂,梁武帝哀惜悲悼之餘,敕葬定林寺。後來逐漸荒廢,今之建築係明‧弘治五年(1492)所重建。


戒日王

北印度薩他尼溼伐羅王國的第六任國王。本名曷利沙伐彈那(Harṣavardhana,意譯喜增王),略稱曷利沙(Harṣa)。戒日王為其德稱。西元606年,戒日王繼其兄增王(Rā-jyavardhana)之後即位。登基後,勵精圖治,盛講武事,進而以首都曲女城為中心,征討四方,國威揚及五印度,使他成為笈多王朝之後統一印度的著名國王。他曾多次派遣使臣與中國唐朝通好,唐太宗亦派王玄策等人多次使印報聘。

戒日王原信奉印度教濕婆派(Śiva),後來篤信佛教。嘗修建不少佛塔、伽藍,並供養佛教僧眾;並且每隔五年舉行一次無遮大會(各教派均可參加的宗教大集會)。鼓勵各教派進行宗教學術交流。唐僧玄奘赴印期間,正值戒日王治世,頗受禮遇。他曾為玄奘在曲女城舉行長達十八天的盛大法會,以宣揚玄奘的佛學主張。

戒日王一方面興隆三寶,經營福業,另一方面積極地獎掖文藝。因此,造就不少著名詩人及作家。他本人也擅長文學,在印度戲劇史上有相當高的地位。其劇作流傳至今者有《龍喜記》(Nāgānanda)(有吳曉鈴之中譯本)、《瓔珞記》(Ratnāvalī)、《鍾情記》(Priyadarśikā)等三書。另撰有《八大靈塔梵讚》(Aṣṭamahāśrīcaityastotra,收於《大正藏》第三十二冊)。

此外,據說《Supradhūtastotra》、《Naisadhīyacarita》等作品也是他所作。王歿後,詩人波那(Bāṇa)曾將其事蹟寫成詩歌《戒日王所行讚》(Harṣacarita)行世。

又,在印度史上稱戒日王者,凡有數人,就中,以上述戒日王及摩臘婆國戒日王最為著名。據《大唐西域記》卷十一所述,摩臘婆國之戒日王出世於西元600年頃,機慧高明,才學瞻敏,愛育四生,敬崇三寶;在位五十餘年,嘗於宮側建立精舍,作七佛世尊像。每歲恆設無遮大會,招集四方僧徒,修施四事供養云云。

◎附一︰呂澂《印度佛學源流略講》第六講第一節(摘錄)

當時印度的政治局面是︰笈多王朝宣告崩潰,繼之而來的又是割據的形勢。笈多的後裔退到中印一帶,稱為後笈多朝。到第六世紀末,北印(中印偏北)出現了一個薩他泥濕伐羅的國家,開頭幾代的國王情況不清楚,第四代的國王名光增,逐漸吞併鄰小,勢力擴展到五河一帶(印度通外門戶)。他的兒子王增繼位後,因無子嗣,由弟喜增(戒日王)接替。喜增很有才能,把勢力擴展到了中印、東印。東印位於孟加拉一帶有一金耳國,戒日王戰敗了它,獲得了很大一片土地,一時的統一局面可與笈多王朝相比。據玄奘的記載,戒日王東征西伐,六年之間就「臣服五印」。這話說得有些誇張,事實上,此國對外擴張不自戒日王始,因之不能說六年之間就臣服了五印。再說,戒日王勢力所及也僅限於中印、北印以及西印一部分,東南印度始終沒有歸入他的版圖。不過,應當承認他是創建了一個較大的統一大國的。加之他能精兵簡政,治理有方,因而造成了一段時期的太平景象。這時候,玄奘正好在印留學,親睹其盛,從他留下的記載裏我們還可以想見其概。玄奘所遇的印度統一盛況,一如法顯所遇的笈多王朝統一局勢相同,但法顯未能接觸到社會上層,因之,記載的面就不及玄奘之廣博了。

戒日王的宗教政策,也仿效阿育王對各種宗教一律平等看待。他本人是信奉印度教的,後來對佛教也很重視。那爛陀寺能夠繼續維持那樣的規模,就是在他的保護下獲得的。其時大乘佛學有所振興,一方面是因為戒日王的支持,同時也與玄奘在那裏的活動有關。當時外學小乘聲勢極盛,小乘的正量部,把大乘壓得不敢與之抗衡,正瀕於一蹶不振,玄奘去後,破外學小乘,挽回了局勢,因使大乘再度興起。由於玄奘的這番表現,所以深得戒日王的敬仰,替他在國都曲女城開了長達十八天的盛大法會,用來宣揚玄奘的主張。跟著,還在鉢羅耶伽舉行了無遮大法會,大會所以在這裏舉行,因為這裏是地處兩河之間的平原,有很大的廣場。玄奘的活動,對擴大當時的佛學影響,確實有很大的幫助。

戒日王(590~648)統治的時間不長(在位年代為606~648),在玄奘回國後的第三年就死了。他不但政治上是個有才能的人,還長於文學,在印度戲劇史上有相當的地位。他的劇作流傳至今的還有三篇︰《鍾情記》、《瓔珞記》、《龍喜記》。最後一種卷於佛的本生故事,描寫佛在修菩薩行時,捨身為人的精神。故事說佛曾一度作過雲乘太子,據印度傳說,有一種金翅鳥,專門吃龍,雲乘有一次看到金翅鳥要吃一條小龍,就要求用自身替代小龍,終於使金翅鳥受到感動,從此就不與龍為敵了,於是龍族皆大歡喜。這個劇本有藏譯。義淨在《南海寄歸傳》中也提到過。現在,有日文譯本,我國前幾年有吳曉鈴的譯本。由於戒日王是文學家,他網羅了一些文人學士,其中有一位叫波那的,給他寫了《戒日王所行讚》的傳記,他的一生行事,由此而得以流傳下來。當然,玄奘對他的生平,記載的也很詳細。總之,在戒日王時代,大乘勢力一度有重振之勢,但是戒日王死後,印度又回到了割據局面,大乘佛學也受到了影響。

◎附二︰戒日王著‧吳曉鈴譯《龍喜記》譯者的話〉(摘錄)

在印度古典戲劇作家群裡,戒日王是幸運的。由於史料的缺乏,幾乎大部分作家的事蹟不為後人所知,甚至於沒有法子確定他們的實際年代。但是,唐代的玄奘法師西遊的時候,正當戒日王治世,而且他們兩個人還建立了深厚的友誼。唐代的義淨律師留學印度的時候,雖然戒日王已經死去,但是他也記錄下來一些他所聽到的關於戒日王的傳說。戒日王的宮廷詩人波那所寫的《喜增所行讚》長詩的保存下來,使我們更多地知道了不少的關於戒日王生平的可靠材料。我們在這裡簡略地介紹一下。

印度在笈多王朝由於匈奴入侵而覆滅的一百年以後,薩他泥濕伐羅國的光增王突然興起,征服了鄰近諸王,在北印度奠定了一個印度大帝國的基礎。這個時期是在西元後第六世紀末。光增王有兩個兒子和一個女兒︰大兒子叫做王增,二兒子叫做喜增,最小的是女兒,叫做王聖。喜增約生於西元後590年的「孟夏」(約當於西曆的五、六月間)的上半月的第十二日。王增和喜增兩弟兄都是生長在戎馬之間,所以從小受的是武事的訓練和教育。在西元後604年的時候,匈奴再一次地侵入印度的西北邊境,光增王派遣了王增率領人馬前去抵抗敵人,喜增也隨軍前去,不過沒有參加前線作戰,只是在大山腳下的森林裡狩獵。正在這個時候,光增王突然得了急病,喜增及時地回到父親的病榻前面。光增王終於不治死去,他的皇后也自焚殉夫。王增打敗了匈奴的同時接到了父親的死訊,於是趕緊班師回朝,當時就被擁立做了皇帝。實際上,王增一心一意是想讓弟弟嗣位,自己希望做個山林裡的隱逸。不幸的是,在光增王死後的一年,他的女兒王聖的丈夫,羯若鞠闍國的攝鎧王,在戰爭中為摩臘婆國的國王殺死,王聖也被俘去,囚禁起來。王增聽到這個消息立刻率領騎兵一萬去復仇,喜增也率領著象兵趕上赴援。在極為激烈的戰爭中,摩臘婆國全軍覆沒,國王也死在亂軍之中。王增弟兄雖然大獲全勝,但是並沒有找到妹妹王聖的踪跡。這事以後不久,摩臘婆國的祕密盟主金耳國的設賞迦王裝做和王增親善的樣子,竟在一次會議上把王增害死了。當時國內的大臣辨了再三說服喜增承襲王位,兼掌薩他泥濕伐羅國和羯若鞠闍國的政權。這是西元後606年的事情,這一年就是印度歷史上的戒日王朝的開始。但是,在這個時期,喜增是不愉快的,他只有十六歲左右,哥哥的仇沒有能夠報復,妹妹又失了踪跡,所以在承襲王位的頭幾年,只自稱做「戒日王子」,同時勵精圖治,愛民勤政,下定「兄仇未報,鄰國不賓,終無右手進食之期」的決心。他先在頻闍山裡把在兵亂裡逃出的妹妹王聖找到,迎回國都。這時王聖已經換上黃衫,皈依佛法,做了小乘正量部的比丘尼了,她堅持著不肯還俗。戒日王的篤信佛教就是從王聖學習小乘的正量部開始的。在對設賞迦王的復仇戰爭中他也取得了決定性的勝利,把設賞迦王壓迫得到處竄伏,終於在西元後619年跪在他的腳前稱臣納款。戒日王逐漸擴大帝國的範圍,在擁有北印度的土地以後,又繼續向南印度擴張勢力,在西元後620年他進軍到耐秣陀河,但是為南印度各國的盟主摩訶剌侘國的補羅稽舍王所敗,這是戒日王戰爭史上的唯一的一次失敗。雖然這樣,然而他的勢力範圍擁有殑伽河流域的全部,北邊到達雪山,南邊到達耐秣陀河,東邊到達殑伽河口,西邊到達設多圖盧河。許多國王都做了他的藩屬,建立了印度歷史上一個有名的大帝國,擁有象軍六萬、馬軍十萬,促成了三十多年的和平歲月。據玄奘法師的記載說那時候是「政教和平,務修節儉,營福樹善,忘寢與食。」他在唐太宗(李世民)貞觀十五年(641)開始和中國發生政治和外交的關係,兩國互派使節,王玄策和李義表就是在那個時候去印度。玄奘法師留學印度那爛陀寺的時候,戒日王是他的大護法,為他作闡揚大乘妙理的盛會十八天,為他舉行第六次也是戒日王最後一次的七十五天的無遮大會,並且餽贈豐盛的禮物送他回到中國來。傳說戒日王是失足落在殑伽河裡淹死的。他在位的時期大約相當於隋煬帝(楊廣)大業二年到唐太宗(李世民)貞觀二十二年(606~648),他活了五十九歲。戒日王沒有兒子,他死了以後,國內起了騷亂,他的臣子阿羅那順自立為帝那伏帝國王。

戒日王不單在政治上有著不小的建樹,在文學上他也有著很大的成就。他一方面提倡和獎勵文藝活動,當時有名的詩人波那和摩由羅都在他的宮廷裡待詔,一方面自己也從事創作。他的著作傳說是很多的,我所知道和見到的只有詩一種︰《八大靈塔梵讚》。戲劇三種︰《鍾情記》、《瓔珞記》和《龍喜記》。此外還有一些零碎見於詩話之類的著作裡所徵引的和銅器上鐫刻的斷句。一般公認《龍喜記》是他的三個戲劇裡最好的一種,也是他所寫的最後的一個戲劇。

〔參考資料〕 《大慈恩寺三藏法師傳》卷四;《大唐西域記》卷五;多羅那他《印度佛教史》。


南傳七論

南傳上座部佛教的七部論書,又稱巴利七論、上座部七論,即《法集論》、《分別論》、《界論》、《人施設論》、《論事》、《雙論》、《發趣論》。其中僅《發趣論》有中譯本,其他各書皆未漢譯。各書內容,略如下述︰

(1)《法集論》(Dhamma-saṅgaṇi)︰又稱《法聚論》、《法僧伽》。乃聚集、說屆磊部派經典中法數名目之書,可視為阿毗曇論書之先驅,與《分別論》同為阿毗曇論書之基礎。內容初列善法、不善法和無記法以下一二二門的論本母(abhidhamma-mātikā),及有漏法、無漏法以下四十二門的經本母(suttanta-mātikā)之法數名目。次將本文分為四品︰第一〈心生起品〉,說明三界及出世間之八十九心,和與此相應之心所法之生起,亦即說明一切法由心生起。第二〈色品〉,將一切色法分為一法以至十一法,然後在前列舉其論母,再逐一廣加解說。第三〈總說品〉,分十五項列舉諸法,且依據一二二門論本母及四十二門經本母來說明諸法。第四〈義釋品〉,說明所列舉的論本母之法數名目。根據覺音之註書《義秀逸》之說,本品是舍利弗為幫助一弟子了解前品(總說品)而說的,故與〈總說品〉不同。

(2)《分別論》(Vibhaṅga-ppakaraṇa)︰略稱《毗崩伽》(分別)。係由多方面分別解說一切法之書,內容由十八分別品組成,即蘊、處、界、諦、根、緣相、念處、正勤、神足、覺支、道、定、無量、學處、無礙解、智、小事及法心等分別品。在前十五品之中,每品各分經分別、論分別、問難三部份加以解說。後三品則每品各分本母和廣釋二部份加以解說。論述要點係依教理行果之順序,然內容以三學為基礎。

(3)《界論》(Dhātu-kathā或Dhātu-kathā-ppakaraṇa)︰主要闡述蘊、處、界諸法之攝不攝及相應不相應之關係。內容共分十四品,首揭十四品之名目和五蘊、十二處、十八界等二十八種論母,次入十四品本文,包括攝類五品、相應類五品及攝、相應組合類四品,共七0三條問答分別。

(4)《人施設論》(Puggala-paññatti)︰此處的「人」(Puggala),非「人我」之意,而是指凡夫、聖人、因人、果人等人之意。故本書是依所斷煩惱、所修德目、賢聖階位、因人、果人等概念來分類解說人的論書。內容由論母、解說二部份組成。其中論母先列舉五施設(蘊、處、界、諦、根)的名目,次舉人施設所分類的一種人乃至十種人的名目。解說是本論的主要內容,共分十章,解說論母所列舉的名目,如︰一種人五十種、二種人二十六種、三種人十七種、四種人二十九種、五種人十四種、六種人一種、七種人二種、八種人一種、九種人一種、十種人一種。但都僅下定義,並無詳細的解說。

(5)《論事》(Kathā-vatthu)︰又稱《論事說》(Kathāvatthu-ppakaraṇa)。雖列居七論中的第五部,但據說是論藏中最後期成立的論書,乃阿育王時代第三結集時,由目犍連子帝須(Moggaliputta-tissa)所編輯。內容以問答體的形式,闡明錫蘭大寺派所傳承的分別上座部教理,而將其他部派學說視為異端,加以批評駁斥,全部由二十三品二一七論組成。

(6)《雙論》(Yamaka)︰內容係以雙對問答之方式闡明諸法相互之攝不攝、起滅等關係,共分十品,即根本、蘊、處、界、諦、行、隨眠、心、法、根等十雙論。各品又通立施設分、轉分、遍知分三分說明,其中,施設分列舉各品論述的法數;轉分,則深入探討各問題;遍知分,則界定各法遍知。但十品中,有三品結構特異,即第一、八品均未立轉分及遍知分,而第七品則分為隨增分、有隨眠分、斷分、遍知分、已斷分、生分、界分等七分。

(7)《發趣論》(Paṭṭhāna-ppakaraṇa)︰又稱《發趣大論》(Patthāna-mahā-pakaraṇa),或簡稱《鉢叉》(Paṭṭhāna)。乃七論中最大之論書,故稱大論。內容詳述「論本母」一二二門與二十四緣的關係,初分論母設置分(列舉二十四緣之名目)及緣分別分(釋論二十四緣),次述由二十四發趣組成的本文。所謂二十四發趣,先分為順發趣、逆發趣、順逆發趣、逆順發趣四大類,其後四大類再各自衍伸出三法發趣、二法發趣、二法三法發趣、三法二法發趣、三法三法發趣、二法二法發趣等六種,共二十四發趣。

以上七論,在研究部派佛教思想,尤其是分別上座部的教義時,是值得注意的。尤其,《論事》一書,站在分別上座部立場,對各部派之異執加以評破,在研究小乘思想史上,價值尤高。又,七論的註釋很多,如覺音之《義秀逸》、《除癡迷論》、《界論註》、《論事註》、《大發趣論註》(收於《五論注》)等。此外,藏外佛典《清淨道論》(Visud-dhimagga,覺音造)一書,彙集七論義理之大要,且包含七論以後所展開的教理,故亦為南傳佛教中之重要論著。

〔參考資料〕 水野弘元《南方上座部論書解說》。


律二十二明了論

一卷。弗陀多羅多造,陳‧真諦譯。簡稱《明了論》或《了論》。收在《大正藏》第二十四冊。全書主要係以二十二首偈頌,列出律藏中的名目,並以散文體解釋其義。第一偈相當於發起序,偈云(大正24‧665b)︰「毗尼毗曇文所顯,與戒及護相應人,(中略)諸佛所讚修三學,不看他面我當說。」第二偈以下二十頌是正宗,即說八戒護、九十六分別等六十餘條名目,第二十二偈是結頌。長行之初云(大正24‧665b)︰「如本二十二明了論,能分別解釋律所立名。我今當說。」其次就頌一一解說之。末了記載(大正24‧672c)︰「此論是佛陀多羅多阿那含法師所造。為憐愍怖畏廣文句人故,略攝律義。」

關於本論的傳譯,卷末後記云(大正24‧672c)︰「陳‧光大二年,歲次戊子,正月二十日,都下定林寺律師法泰,於廣州南海郡內,請三藏法師俱那羅陀翻出此論,都下阿育王寺慧愷謹為筆受,翻論本得一卷,註記解釋得五卷。」然文末所謂之五卷「註記」,今已不傳。

〔參考資料〕 《歷代三寶紀》卷九;《南海寄歸內法傳》卷三〈除其弊藥〉;《開元釋教錄》卷十;《大藏經綱目指要錄》卷七(上)。


毗曇師

中國南北朝時代講習說一切有部阿毗曇義學者的通稱。這一學派又被近人稱為毗曇宗。有部的古典毗曇原有六種,即《識身》、《界身》、《品類》、《集異門》、《法蘊》、《施設》六論。其後,迦多衍尼子造《發智論》,將有部各種學說作了總結性的組織,開始樹立了這一部派的規模(因此稱《發智》為「身論」,以前六論為「足論」)。從此跟著學說流傳地區的擴大,學者對於法義的解釋也有了分歧,逐漸產生以迦濕彌羅一地為中心的迦濕彌羅師,以及迦濕彌羅以外地區的外國師、犍陀羅師、西方師等派系。

迦濕彌羅系後因得到迦膩色迦王的有力支持,為了排斥異己之說,發起了《大毗婆沙論》的結集,對於《發智論》的各種不同解釋,逐一加以刊定,指出正宗之所在,於是有了「毗婆沙師」的稱號。有部傳統學說發展至此,成為定型而告一段落。至於迦濕彌羅以外的有部師門,則常於《發智》而外,兼採其他經、論之說,在學風上也不像迦濕彌羅一系的保守,而具有自由批判、以理為宗的傾向。他們中間有代表性的論書是法勝的《阿毗曇心論》。此論的基本精神在概括《阿毗達磨經》的宗要,而依四諦為組織。其立義與譬喻師之說相通,對於《發智》舊說時有出入。又《心論》特別為北印犍陀羅有部師所推崇,為它作註解的有好幾家。

後來法救兼採《婆沙》之說,加以補訂,撰成《雜阿毗曇心論》,含有調和兩方之說的用意。此書雖仍遭婆沙師的歧視,但以其繁簡適中,便於了解有部學說的要領,一時流傳很廣,具有相當的影響,這可說是有部學說中的另一重要派系。

以上兩系的重要論書,先後都傳入中國,因而引起了一部分佛教學者的鑽研、提倡。

有部毗曇之傳入中國,為時頗早。據《出三藏記集》卷二所載,漢末靈帝建寧年間(168~171)來華的安世高已譯出《阿毗曇五法行經》(此書相當於劉宋失譯《眾事分阿毗曇論》的〈五事品〉)、《阿毗曇九十八結經》各一卷,但當時很少有人研習。直到東晉孝武帝太元年間(379~385),釋道安到達苻秦的都城長安,極力提倡譯經,有部毗曇的重要典籍,才相繼譯出傳播。當時罽賓沙門僧伽提婆、僧伽跋澄和曇摩蜱,車師前部(吐魯番)王彌第的國師鳩摩羅佛提,兜佉勒沙門曇摩難提等先後來到長安,他們都傳習有部之學。

苻秦‧建元十八年(382),道安請鳩摩羅佛提譯法勝的《阿毗曇心論》,以偈本難譯,文多隱沒不達。次年(383),僧伽提婆應道安同學法和之請,譯出有部要典《阿毗曇八犍度論》(即《發智論》)三十卷。他又和曇摩難提一同協助僧伽跋澄譯出《婆須蜜菩薩所集論》十卷。跋澄復應苻堅的祕書郎趙整之請,譯出尸陀槃尼所集的《雜阿毗曇鞞卑婆沙》十四卷。道安極重視這一系列有部毗曇的傳譯,他集義學沙門為之校定譯文,並自作〈八犍度論序和〈革卑婆沙論序〉,倡導研習。繼因苻秦末年發生變亂,譯事倉促,譯人又未熟習方言,文義仍多不合。

後僧伽提婆東入洛陽,漸通漢語,自知前譯多違失本旨,於是重自校訂了《八犍度論》的譯文。然後渡江南遊,為道安的高足慧遠迎住廬山,勸請更出《阿毗曇心論》,他又對勘鳩摩羅佛提前譯之誤,於東晉孝武帝太元十六年(391)重譯成《心論》四卷,慧遠特為作序讚揚。當時廬山諸賢即開始研習,而樹立了義學的先聲。

安帝隆安元年(397),提婆到了晉都建康(今南京巿),極受王公和名士們的尊敬。尚書令王珣為建立精舍,延請他講阿毗曇。提婆原精熟《心論》,復長於講說,剖析義理,傾動一時,遂開南地有部毗曇學的端緒,時人公認他為頭一個來中土弘傳毗曇的學者。接著,註解《心論》最成功又最流行的《雜阿毗曇心論》傳入中國,從東晉末年到劉宋文帝元嘉中葉的三十年間(405~435),先後有三種譯本出現,後出的大都參照前譯加以校訂,故以最後僧伽跋摩於劉宋‧元嘉十二年(435)譯出的一本為最勝,流傳也最廣。有部毗曇學由是大興,學者兼習或專習的繼出,遂有「毗曇師」的稱號。

諸師都以《雜心》為要典,認為它是有部毗曇的總結。當時浮陀跋摩於北涼‧永和五年至七年(437~439)譯出《阿毗曇毗婆沙》一百卷(因亂失去四十卷,只存六十卷)、《眾事分阿毗曇》十六卷(相當於唐譯《品類足論》,舊傳為求那跋陀羅在荊州共菩提耶舍譯)、《六足阿毗曇》一卷(劉宋失譯)等。後出的還有優婆扇多的《阿毗曇心論經》六卷,係那連提黎耶舍於高齊‧河清二年(563)在鄴城共法智譯。這些論書也都為毗曇師所取資。

有部毗曇雖先傳譯於北方,而其義學的講習實開始於南地。北方學者重視毗曇學的第一人,要推道安。相傳他曾撰《九十八結經連約要解》一卷,但未見有繼述者。南地自提婆重譯《心論》,經慧遠的提倡,廬山諸賢如著名的涅槃學者道生,慧遠之弟慧持,以及慧觀、慧義、曇順等即相從研習。提婆到建康自講阿毗曇,一時名僧都來聽受,對於南地義學的影響尤大。名士中如王珣及其弟王珉都熟悉《心論》,可見一時的風氣。

到了劉宋時代,《雜心》譯傳,南地毗曇之學愈盛。其在宋都建康,有南林寺法業、中興寺慧定、莊嚴寺曇斌、冶城寺慧通等,都於誦習方等而外,兼攻《雜心》。下定林寺僧鏡(一作焦鏡),曾參與後出《雜心》譯場,撰《毗曇玄論》及〈後出雜心序〉。序文記載其所聞《雜心》品次依四諦組織之義,對於《雜心》之研習尤為一種極重要的提示。此外,江陵有成具,善《十誦》、《雜心》、《毗曇》;會稽有嘉祥寺曇機,善《法華》及《毗曇》。另傳有謝慶緒撰《阿毗曇五法行義》,又有不詳作者的《阿毗曇心略解數》、《阿毗曇心雜數》(見《出三藏記集》卷十二所載陸澄《法論目錄》)等著述。

蕭齊時代,江陵有僧慧,他從曇順(廬山慧遠的弟子,通《涅槃》、《法華》及《雜心》)受學。會稽有慧基,曾師後出《雜心》的譯者僧伽跋摩。建康有靈基寺智林,特善《雜心》,著有《雜心記》。梁代則有道乘、僧韶、法護、法寵、法令、慧集、智藏、靖法師、慧開等。以上諸家,除慧集外,大都不以毗曇為其專習之學。

而南地毗曇師中成就最大者應首推慧集。他初在會稽樂林山從僧伽跋摩弟子慧基出家受業,後住梁都招提寺。時南地講習毗曇都以《雜心》為主,他特搜尋《八犍度論》及《大毗婆沙》來與《雜心》互相參校,解釋疑難,一時推為獨步。他每一開講,各地學人來聽受者多至千人。當時名僧如莊嚴寺僧旻、光宅寺法雲,也都向他請教。他著有《毗曇大義疏》十餘萬言,盛行於世。其次有建元寺僧韶、法護,都精習毗曇,以教學者。

到了陳代,有高麗沙門智晃,住建康道場寺,善有部義。常州安同寺僧弼,曾從智晃聽《雜心》,復進探《八犍度》、六足等論。以上是南地毗曇師之有記載可考者,以後南地《成實》之學漸盛,毗曇遂衰。

在北方,毗曇研習的興起,較遲幾十年。約當南朝齊梁兩代之間(480~500),傳有安、游(或即是下述的智游)、榮三法師善毗曇學。北方名僧靈裕,曾從他們聽受《雜心》。但北方最著名的毗曇學者應首推慧嵩。他是高昌人,早年就致力於《雜心》。於北魏末年隨使者到內地,從當時著名的論師智游聽受《毗曇》、《成實》,熟習小乘,有「毗曇孔子」的稱號。他先在鄴、洛弘化,時以法義凌難當地以慧學著名的僧統法上,因而被遷往徐州為長年僧統。後在彭、沛一帶大弘《毗曇》,江表、河南等處都遠慕他的聲教。卒於高齊‧天保年間(550~559)。慧嵩的弟子有道猷、智洪、晃覺等,都是一時的名僧。道猷的弟子辨義、慧海,亦善繼述。

又濟州白塔寺僧淵,傳從僧嵩受《成實》、《毗曇》,其弟子曇度、慧記、道澄都傳其學。北周時代有益州招提寺慧遠,於長安聽受《阿毗曇》、《八犍度》、《毗婆沙》,兼習《成實》、《俱舍》等論,並皆精純,還歸益州講授,於是毗曇之學又流傳至西南一帶。到了隋代統一南北,而毗曇之學仍只盛行於北方。

當時著名的毗曇師有彭城崇聖寺靖嵩,他曾從慧嵩的弟子道猷受《雜心》,旁探《八犍度》、《毗婆沙》等論,著有《雜心疏》五卷。長安有日嚴寺辨義,勝光寺道宗。辨義亦師事道猷受《雜心》,貫通文義,常在寺開講。道宗曾從青州道藏寺道奘學《成實》、《毗曇》。洛陽內慧日道場智脫,早年曾從強法師聽受《成實》、《毗曇》,亦從事弘傳。益州福成寺道基,也曾在洛陽開講《雜心》,著有《雜心玄章》及《抄》八章。蒲州栖岩寺神素,於隋末講《毗曇》四十餘遍。

另有非專業《毗曇》的學者志念,曾從通《大智度論》的道長和善《十地經論》的道寵二人受學,後又從慧嵩習《毗曇》。他每次講學,常先講《智論》,後說《雜心》,繼續十餘年。當時北方著名的《成實》學者招,曾親自帶著他的弟子洪該等三百餘人來聽受志念講學。志念於晚年專治《毗曇》,著有《八犍度疏》、《雜心論疏》及《廣抄》各九卷,盛行於世,為慧嵩以後北方另一傑出的毗曇師,卒於隋代大業四年(608)。他的弟子頗多,著名的有慧藏、慧淨、神素、道嶽、道𠎧、慧休、靈潤等二十餘人。道嶽兼從慧通習《成實》,後改弘《俱舍》。道𠎧兼從慧嵩的弟子散魏聽受《毗曇》,善講《雜心》。慧藏有弟子智隱,神素有弟子海順,都繼其學。慧休初從名僧靈裕學《華嚴》,後從志念學小乘論部,聽受《八犍度》、《雜心》、《毗婆沙》等論各數遍,著有《雜心玄章抄》、《疏》,後成為唐初著名的毗曇學者,玄奘也曾從他問學。後來西遊求法歸來,遂大譯有部諸論,影響很大。

北方從梁末到隋初期間,毗曇之學一向盛行。湛然《法華玄義釋籤》上說︰江南盛弘《成實》,河北偏尚《毗曇》。即指當時的情況而言。隋京淨影寺慧遠撰《大乘義章》,辨析種種法義,皆於各章先述《毗曇》、《成實》諸解,然後歸結於他所宗的《地論》、《涅槃》之說,此外未列餘家,可見毗曇之為當時人所重視。毗曇師舊義,也即因此得以流傳到後世。

中國毗曇之學,在隋代雖尚有人講習,然梁、陳以來,《地論》、《攝論》之學漸盛,陳譯《俱舍》也由慧愷、道嶽開始弘傳,研習毗曇的即已逐漸減少。到了唐代,玄奘大量傳譯有部論書,並重譯《俱舍》,掀起學人研究的高潮,自後舊譯毗曇之學遂趨於衰歇;有關舊時毗曇學的著述,也因少人注意而漸至湮沒失傳。

毗曇師學說的要點是,根據有部諸論的義旨,特別是依法勝《心論》及法救《雜心論》的綱領,以四諦組織一切法義,並闡明我空法有及法由緣生而有自性之義。我空亦作空無我,所謂(大正44‧485b)︰「陰(即蘊的另一種譯名)非是我,名為無我;陰非我所,說之為空。」(見《大乘義章》卷一)毗曇師即以此為第一義諦。所謂法有,不但指色、心一切諸法各有自性,常恒不變,且說法不孤起,其已生、正生、將生莫不各有其因,進而依據「世無別體,依法而立」(見《大毗婆沙論》卷七十六)的道理,肯定三世之實有。而三世有中,過、未二世有的建立,必歸根到因的上面;它用所作、共有、自分、遍、相應、報六種因及因、次第、緣、增上四種緣之說,論證三世一切法有,立說極其周密,所以有部在印度亦被稱為「說因部」。中土毗曇師弘傳此義,在南北朝時代也有「因緣宗」之稱(見《法華玄義》卷十)。

但毗曇之學,雖在中國南北相繼盛行,而始終未有一定的宗祖,沒有傳統的師承,也沒有獨自的教判,所以終於未形成一個教派的體系。只是風行一時的義學,與後起的研習《成實論》的學者之被稱為成實師情形相同,因此後人稱他們為毗曇師。(游俠)

◎附︰呂澂《中國佛學源流略講》第六講(摘錄)

東晉之末,僧伽提婆在廬山譯出的《阿毗曇心論》,在建業大加弘揚,毗曇之學曾經風行一時。其後關於小乘毗曇一類書籍的翻譯,相繼不斷。例如,法顯就由印度帶回了《雜心論》,並加以翻譯(譯本不存),到了劉宋,伊葉波羅、求那跋摩二人,又前後重譯過《雜心論》(譯本也不存),最後,僧伽跋摩於西元434年譯成定本,這就是現存本的《雜心論》。

《雜心論》,可以說是《阿毗曇心論》一書較近而又較好的一種註解。它會通了《毗婆沙論》中的不同說法,對有部內部的各種異說也有所調和,並且還是《俱舍論》的前身。此論屬於有部的一種通論性質的書,並不拘於一家之言。由於《雜心論》的翻譯,聯繫到以前的《心論》,重又引起了學者對毗曇的研究興趣。當時慧通作疏,慧觀參預了翻譯。慧觀並影響了他的門下僧業、法璩等,都以精通此論而著名。特別是僧伽跋摩的弟子惠基及其再傳的慧集,更能以《雜心論》為中心,結合《犍度論》(即《發智論》)、《毗婆沙》(北涼‧浮陀跋摩譯出的百卷大本,今存六十卷。)加以弘揚,在毗曇學方面遂能獨步一時。慧集每次開講,聽者達千餘人。當時三大家中的法雲、僧旻也都跟他學過。慧集還著有《毗曇大義疏》十餘萬言,流行一時。

但是,毗曇師說尤盛於北方。《成實》學者如僧淵、智游,都以精通毗曇而著名於時。從西域高昌來內地的慧嵩,原對毗曇很有研究,來內地後,復隨智游學毗曇和《成實》,所以講得極好,曾有「毗曇孔子」之譽。在他門下的著名人物有道猷、智洪等。此外他門下還有志念一家,對《雜心論》曾著有疏和鈔,影響也很大。志念的門下有道岳、道𠎧、慧休等,傳承直到隋唐不衰。一直到了《俱舍論》的研究開展,尤其是玄奘重譯《俱舍》之後,這一傳承才告斷絕。代之而起者即所謂俱舍論師。

北方為什麼毗曇特別盛行呢﹖從學術思想淵源看,可能由於北方一開始就有《地持論》的翻譯(曇無讖譯),以後又有《華嚴》、《十地》以及無著、世親的《攝論》、《唯識》等書的譯傳。而這一系統的思想與上座系有部是接近的,它們在談到佛學中心思想時,往往著重於因緣方面。毗曇學要構成一切法為實有,所以對因緣也研究得比較細緻,因而有「因緣宗」之稱。由此可見,毗曇師說盛行於北方,且駕凌《成實》之上,就在於它能善說因緣(六因四緣)而被當作一種兼學的論書發展起來的。所以也只能算作一種師說。


釋迦牟尼

〔略傳〕 佛教教主。約在西元前五百餘年,出生於北印度的迦毗羅衛城(在今之尼泊爾南境),為該城城主淨飯王的太子。姓喬答摩(Gautama),名悉達多(梵Siddhārtha,巴Siddhattha)。成道後,被尊稱為「釋迦牟尼」,意思是「釋迦族的賢人」。

釋尊自幼深切地體會到生老病死的痛苦,感受到人生歡樂的無常,於是發心尋求解脫之道。他曾在尼連禪河附近苦修六年。大約在三十五歲時,他在佛陀伽耶的菩提樹下得到完全的覺悟,亦即證得阿耨多羅三藐三菩提。此後,他遂以「佛陀」(覺者)、「世尊」等名為世所知。

釋尊一生的弘法生涯,大約有四十餘年。他以無比的悲智願行,為眾生提出中正、和平的解脫途徑;導之以法,齊之以律,為眾生樹立起自覺覺他的偉大典範;為東方文明聳立起史無前例的生命燈塔。

依據大乘佛教《法華經》的說法,在印度成道、弘法與涅槃的釋迦牟尼,只不過是一時的權宜示現而已。事實上,釋尊在久遠劫前,早已成佛。佛陀的壽量是無限的;佛身是常住的;佛陀的智慧光芒,是永恆地照耀眾生的。

〔名號〕 釋迦牟尼,漢譯另有︰釋迦文尼、奢迦夜牟尼、釋迦牟曩、釋迦文等名。略稱釋迦,或牟尼、文尼。意譯為能仁、能忍、能寂、能寂默、能儒、能滿、度沃焦等。有時也可梵漢並舉為︰釋迦寂靜。又可尊稱為「釋尊」。釋迦(Sākya,或Śakya)是種族名,意云︰「能」。牟尼(muni)是尊稱,意云︰「寂默」或「賢人」。全銜即「釋迦族之賢人」之意。

關於「牟尼」之由來,《佛本行集經》卷二十〈觀諸異道品〉云(大正3‧745a)︰「菩薩行路,諦視徐行,有人借問,默然不答。彼等人民,各相語言,此仙人者,必釋種子,因此得名釋迦牟尼。」《有部毗奈耶雜事》卷二十云(大正24‧298b)︰「太子入城(劫比羅),皆悉默然,牟尼無語,應與太子名曰釋迦牟尼。此是菩薩第二立名。」

〔降誕〕 有關釋尊之降誕,距今約在二千五百年前。父為中印度迦毗羅城主淨飯王,母是摩耶,為其鄰國拘利城主之女。摩耶既懷孕,以產期近,隨當時之習俗,欲還拘利城。途次偶經藍毗尼園,因產氣發,遂於園中生產,即後之釋尊。

依《中阿含》卷八〈未曾有法經〉謂,釋尊於過去迦葉佛時,志願佛道,行梵行上兜率天,尋下天托胎摩耶,時天地震動,有大光明普照世間。住母胎間,依倚右脇舒其體,不為血精所污。出母胎時,天地亦震動,光明普照世間。有四天子手執極細衣,住於夫人前,讚歎童子。童子觀察諸方,行七步。時大池生,夫人因其水得清淨,虛空雨水注下灌童子身,諸天亦奏伎樂,散諸香華。

《佛本行集經》卷八〈樹下誕生品〉、《有部毗奈耶雜事》卷二十等均記載童子誕生行七步,舉手曰︰「天上天下,唯我獨尊。三界皆苦,吾當安之。」既還宮,父王命名悉達多。悉達多又作薩婆悉達、薩婆額他悉陀、薩婆曷剌他悉陀、悉達羅他、悉達,譯一切義成、一切事成、財吉、吉財、成利、驗事、驗義等。

《眾許摩訶帝經》卷三所云(大正3‧939c)︰「爾時,淨飯王見此祥瑞,種種殊勝,而自言曰,我子降生,具大吉祥,能圓滿一切福德,能成就一切善事。應為立號名一切義成。」其時,摩耶夫人於太子誕後無幾即逝世,因此,太子為母妹波闍(Prajāpati)夫人所養育。

〔出家〕 年事漸長,太子之文武諸藝,並皆通曉。《佛本行集經》卷十一〈習學技藝品〉、《有部毗奈耶破僧事》等云,太子習藝之師為婆羅門毗奢蜜多羅(Viśvāmitra),武技師為羼提提婆(Kṣāntideva)。尋十七歲(一說十六歲、十九歲、二十歲),迎拘利城主善覺(Suprabuddha)王之女耶輸陀羅為妃(一說另有二妃)。然太子夙有出家學道之志,依《修行本起經》卷下〈遊觀品〉等云,太子嘗出遊王城四門,會老者、病者、死者及沙門,又觀蟲鳥之相噉,痛感世間無常,而常事禪定。後舉一子羅睺羅,得繼淨飯王之家嗣,因欲遂其宿志。

二十九歲時(一說十九歲)太子私出王宮,除衣冠為沙門。到東南毗舍離國,訪跋伽婆(Bhāgavā)求道,然於彼處所學,頗感不愜。乃更渡南方恆河,訪住摩揭陀國王舍城(一說毗舍離城)附近之阿羅邏迦藍(一說阿羅邏和迦藍二人),及優陀羅羅摩子,既受其教,知皆非解脫道。遂渡西南尼連禪河,入伽耶城附近之林中,自事思惟考察,誓欲達真解脫地。

〔成等正覺〕 先是,淨飯王遣使促太子歸鄉,以太子乞精進解脫之道,乃派憍陳如等五人隨侍太子,為修行之伴侶。太子數年間,於林中自行減食等,積久苦行修練,後遂悟苦行非得道之因。因出苦行林,入尼連禪河沐浴,受乳糜供養,得恢復氣力。

時憍陳如等人見之,以為太子之修道已萌退意,乃捨太子去西方波羅奈城鹿野園。於是太子獨自至畢波羅樹(即菩提樹)下金剛座上敷吉祥草而坐,自誓設不成等正覺則不起此座。經數日,遂大悟,而成佛道。時年三十五歲(一說三十歲)。

依《修行本起經》卷下〈六年勤苦品〉、〈降魔品〉、《過去現在因果經》卷三、《佛本行集經》卷二十六至卷三十、《五分律》卷十五等書所載,當時魔王波旬率諸眷屬軍眾來惱亂太子,以妨其成道。而太子毫不為所動。因得四禪觀十二因緣,解脫苦本而得道。

又《中阿含》卷五十六〈羅摩經〉云(大正1‧777a)︰「持草往詣覺樹,到已布下,敷尼師壇,結跏趺坐,要不解坐至得漏盡,我便不解坐,至得漏盡。我求無病無上安隱涅槃,便得無病無上安隱涅槃。求無老無死無愁憂戚、無穢污,無上安隱涅槃,便得(中略)涅槃。生知生見、定道品法,生已盡,梵行已立,所作已辦,不更受有,知如真,我初覺無上正盡覺已。」

〔弘法及遊化〕 佛陀成道後,暫止其地受解脫之樂。尋娑婆世界主大梵天王來勸請說法。於是佛陀赴鹿野園,為憍陳如等五人說法,五人乃以此得道,此即初轉法輪。依《雜阿含經》卷十五、《轉法輪經》、《五分律》卷十五、《有部毗奈耶雜事》卷三十九等云,於初轉法輪,佛陀演說四聖諦及八正道,示離愛欲及苦行之二邊而行中道。

佛陀在其地教化長者耶舍等人之後,更赴尼連禪河附近之優婁頻螺聚落,度事火外道優婁頻螺迦葉、那提迦葉、伽耶迦葉三兄弟及其弟子一千人,又入王舍城,為摩揭陀國王頻婆娑羅說法,受其歸依。時迦蘭陀長者,以其所有竹園獻佛陀。王在園中建精舍,禮請佛陀,是即迦蘭陀竹林精舍。佛陀又教化住於王舍城附近之刪闍耶外道舍利弗、大目犍連及其徒眾二百五十人,至此,佛陀座下總有千二百五十五弟子。

尋因父王之邀,歸迦毗羅城省親。並為父王及妃等說法。時淨飯王家,佛陀之異母弟難陀、羅睺羅、阿㝹婁陀、阿難陀、提婆達多,及釋種之理髮匠優波離等,同時出家為弟子。教團頓時增大。稍後,佛陀赴王舍城,為舍衛城長者須達多說法,長者感之。還國後,購舍衛城太子祇陀(Jeta)之園林,建大精舍獻佛陀,是所謂祇樹給孤獨園。

佛陀旋應須達多之請,遊化舍衛城,教化國主波斯匿王。又因毗舍離國王之請,遊化彼地。後又為調停迦毗羅城與拘利城之間所起之水利爭論,遂再還迦毗羅城。適父王崩逝,而參與葬禮。時姨母波闍波提及妃耶輸陀羅等亦皆出家為佛弟子。至是乃有比丘尼教團。

〔安居處所及主要弘化地區〕 此後佛陀到處行化、說法,利益眾生。依《僧伽羅剎所集經》卷下,記佛陀成道以後四十四年間夏安居之處所。謂佛陀於波羅奈國初轉法輪,即於此坐夏。第二、第三、第四年在靈鷲頂山(王舍城附近),第五年在脾舒離,第六年在摩拘羅山(在憍賞彌),第七年為母上三十三天,第八年在鬼神界,第九年在拘苫毗國,第十年在枝提山。

第十一年復於鬼神界,第十二年在摩伽陀閑居處,第十三年復於鬼神界,第十四年在舍衛祇樹給孤獨園,第十五年在迦維羅衛國釋種村,第十六年在迦維羅衛,第十七、十八年在羅閱城,第十九年在柘梨山中(柘梨山恐為Caliya之音寫,為出於《大唐西域記》卷六〈室羅伐悉底國〉條之鴦窶利摩羅捨邪之地),第二十年在羅閱城,第二十一年還柘梨山中。於鬼神界,不經歷餘處,有四夏坐。爾後十九年亦不經餘處於舍衛國夏坐,最後於跋祇境界毗將村夏坐。

《八大靈塔名號經》云,佛陀處王宮二十九載,六年在雪山修苦行,化度王舍城五歲。四年在毗沙林,二年安居於惹里岩,二十三載止舍衛。在廣嚴城、鹿野苑、摩拘梨、忉利天、尸輸那、憍睒彌、寶塔山、大野(Ālavī)、尾勞聚落、吠蘭帝(Verañja),及淨飯王都迦毗城各行住一年。

此中,《僧伽羅剎所集經》等記佛陀多止住王舍及舍衛二城,與《大智度論》卷三所傳合。又《分別功德論》及《高僧法顯傳》亦謂佛陀二十五年間居住於舍衛城。此蓋王舍城是摩揭陀國之都城,為當時印度文化之中心地,故受教化者自多,又其附近有耆闍崛山等,且其王頻婆娑羅歸依佛陀,故佛陀多止住斯地。而舍衛城之北憍薩羅國之都城住民多,且有祇樹給孤獨園等,又其王波斯匿亦崇仰佛陀,故佛陀亦常住此城。總之,佛陀之教化係以摩揭陀及憍薩羅為中心,主要行化於中印度地方。

〔提婆達多之叛與釋迦族之亡〕 當佛教教團勃興之時,有外道婆羅門等與之對抗,或構虛偽之事實,誹謗佛陀,或令人危害佛陀。尤其晚年有提婆達多之叛教,為教團所最感困惱者。

依《出曜經》卷十六、《五分律》卷三、卷二十五、《四分律》卷四十六、《毗尼母經》卷四、《有部毗奈耶破僧事》卷十三、卷十四等傳云,提婆達多以佛陀已經年老,乃迫佛陀讓與僧眾之領導權。為佛陀所不許,乃大為憤懣。因教唆頻婆娑羅王之太子阿闍世弒父為新王,其本人亦擬害佛而自為新佛。故放醉象襲擊佛陀,或落大石傷佛身,皆未遂其願。遂引誘佛弟子,另行獨立設教團,以對抗佛陀。然不久,彼僧眾依舍利弗等之勸說,多復歸正法,而提婆達多亦因害佛造下五逆罪惡而生身墮入地獄。

依《善見律毗婆沙》卷二云,阿闍世登位八年,佛入涅槃。依此可知提婆達多之叛逆,當為佛陀七十餘歲發生之事。後又值波斯匿王太子琉璃王即位,攻迦毗羅衞城,滅釋迦族。依《增一阿含經》卷二十六、《義足經》卷下〈維樓勒王經〉及《五分律》卷二十一等云,當時大目犍連等對佛陀建言拯救釋迦族,佛陀乃說明此為同族之宿業,無能止其滅亡云云。

〔涅槃〕 佛陀至晚年,其教化既普及,所謂應度者已度,未度者亦已作得度因緣故,佛陀遂於世壽八十歲時在拘尸那伽羅入涅槃。依《長阿含》卷二〈遊行經〉等記,佛陀與阿難於毗舍離城附近之竹林叢作最後之安居。時染疾病,旋伴阿難到遮婆羅塔。魔王波旬勸請速滅度,卻之而入定意三昧。更詣香塔,集諸比丘,諭水乳和合而無生諍訟之理,且宣言其後三月將入涅槃。

尋於菴婆羅村及負彌城之北尸舍婆林等地說法,並赴波婆城,受冶工純陀旃檀樹耳之供養。之後,小憩於拘孫河堤上,且澡浴其身。旋赴拘尸那伽羅城外末羅族所有之娑羅雙樹間,以之為涅槃處。阿難敷床座,頭北面西而臥。時城內梵志須跋陀羅來乞決所疑,佛陀為之說法,是為最後弟子。佛又慰藉阿難,更告諸比丘,若有所疑,速諮問之,比丘等默然不言。以故佛陀知彼等已得淨信,於法無疑滯,諭常精進不放逸等語,乃自初禪入四禪,歸大圓寂。

時人天慟哭,唱世間眼滅。佛陀遺骸被運至拘尸那城北之天冠寺。七日供養後,以摩訶迦葉等亦與會,遂付荼毗,遺骸依香姓婆羅門言,分配予拘尸那伽羅、波婆、遮羅、羅摩伽、毗留提、迦毗羅、毗舍離、摩揭陀等八國,香姓婆羅門得舍利瓶、畢鉢村人持地焦炭,皆分別起塔供養。

〔有關佛陀之入滅、降誕等年代及日期〕 佛陀入滅之年代,古來傳說紛紜,如依眾聖點記,則相當於西元前486年。而佛陀之年壽,《菩薩處胎經》卷二〈三世等品〉云八十四,《大毗婆沙論》卷一二六云八十餘,《般泥洹經》卷下云七十九,南傳《大般涅槃經》、《金光明經》卷一〈壽量品〉、《八大靈塔名號經》,及緬甸所傳等皆為八十歲。若依之推算降誕之年代,即當西元前565年。

有關降誕等月日,諸經論所傳亦並不一致。此中,《長阿含經》卷四、《過去現在因果經》卷一、《佛本行集經》卷七、《薩婆多毗尼毗婆沙》卷二等謂二月八日。《修行本起經》卷上〈菩薩降身品〉謂四月七日(一作四月八日)。《太子瑞應本起經》卷上、《異出菩薩本起經》、《佛所行讚》卷一〈生品〉、《十二遊經》、《灌洗佛形像經》等謂四月八日。又《大唐西域記》卷六〈劫比羅伐宰堵國〉條謂吠舍佉月後半八日(當三月八日),且上座部取吠舍佉月後半十五日(此之三月十五日)之說。

關於出家日期,《長阿含經》卷四云二月八日,《過去現在因果經》卷二謂二月七日,《修行本起經》卷下〈出家品〉言四月七日,《太子瑞應本起經》卷上、《灌洗佛形像經》等曰四月八日,巴利文《本生經》佛傳云阿沙荼月第十五日。關於成道,《長阿含經》卷四、《過去現在因果經》卷三、《薩婆多毗尼毗婆沙》卷二云二月八日,巴利文《大史》謂吠舍佉月滿月之日。《大唐西域記》卷八曰吠舍佉月後半八日(此之三月八日),且上座部則持吠舍佉月後半十五日(此之三月十五日)之說。

關於初轉法輪,《菩薩處胎經》卷七云二月八日,《大毗婆沙論》卷一八二謂迦栗底迦月白半八日。

關於入滅,《長阿含經》卷四云二月八日,《大般涅槃經》卷一、《善見律毗婆沙》卷一為二月十五日,巴利文〈一切善見(Samantapāsādikā)序〉,及《律藏》(Vinaya-piṭaka,VOI.Ⅲ.)、《大史》第三章、《大唐西域記》卷六〈拘尸那揭羅國〉條謂吠舍佉月後半十五日即滿月之日,《薩婆多毗尼毗婆沙》卷二作八月八日,《大毗婆沙論》卷一九一,及《大唐西域記》卷六所載說一切有部所傳言迦剌底迦月後半八日,《灌洗佛形像經》為四月八日。

儘管有如是等說法,大別之為降誕、出家、成道之二月八日、四月八日及二月十五日三說。入滅有二月八日、二月十五日及八月八日三說等。此中,八月八日(迦剌底迦月後半八日,從玄奘之譯,當即唐曆九月八日)入滅及初轉法輪之說,係說一切有部所傳者,二月十五日(吠舍佉月後半十五日,玄奘之譯,當是唐曆三月十五日)降誕及成道之說,係上座部所傳者。又二月八日、四月八日兩說,或為印度諸部間所傳有誤亦未可知。

實則印度曆法原與中國不同,而譯者不察其意,遂有年歲差異之事。按中國夏朝以建寅即太陰曆一月為正。殷以建丑即十二月為正。周以建子即十一月為正。吠舍佉月為印度紀月之第二月,依建寅立正之說,其後半八日單譯八日者,即二月八日說也;又若依建子立正說,則吠舍佉月即中國之四月,以之譯為四月八日也。又印度之立正亦有建子建寅等別,若依印度建寅立正、中國建子立正之說,印度之第二月即中國之四月;若依印度建子立正、中國建寅立正之說,印度之第四月即中國之二月。

道安之《二教論》云︰「案佛經,如來四月八日入胎,二月八日生,亦二月八日成道。生及成佛皆放光明,而云出世即成佛年也。周以十一月為正,春秋四月即夏之二月也。依天竺用正與夏同。」依此說,則印度之立正以建寅,中國之立正以建子,即以印度之二月當中國之四月也。

又《俱舍論疏》卷一云(大正41‧453a)︰「婆羅門國以建子立正,此方先時以建寅立正,建子四月即建寅二月。故存梵本者而言四月。依此方者即云二月,根本一也。」依此說,則印度之立正為建子,中國之立正為建寅,即以印度之四月當中國之二月也。若然,二月八日、四月八日之兩說,原於翻譯之不同,則非傳說之異。唐依夏曆以建寅為正,且印度之曆法是從月之十六日至翌月十五日之間為一月,區別之為前半(黑分)後半(白分)二種,若依唐曆推算吠舍佉月後半八日,即如玄奘言當三月八日,後半十五日即三月十五日。

◎附一︰呂澂《印度佛學源流略講》第一講第一節(摘錄)

釋迦本國的族姓來源不詳,有人說不是雅利安種,是蒙古種。住在今尼泊爾南與印度交界處之羅泊提(Rapti)河東北部。從喜馬拉雅山以下二十里寬,橫十六里,面積約三百二十萬平方里,傳說共有十個小城,最大的名迦毗羅衛,因以名其國。在傳說的十六大國中,沒有它的名字,可能當時已不能獨立,是憍薩羅的屬國(該城遺蹟在今尼泊爾之梯羅蘭柯提,Tilourakot)。玄奘曾至其地,據他在《西域記》中說,城之廢墟仍然存在云云。全國八萬戶,五十萬人,政權是共和制。當時處在強凌弱的形勢下,釋迦本國正受憍薩羅的威脅。因此,釋迦牟尼一出世就對本國負有一種責任︰如何擺脫強鄰的侵犯﹖他的父親淨飯王當然希望兒子能繼續統治,至少要維持現狀。

可是釋迦本人後來不想做政治上的統治者,離開家,跟著思想家去學習,最後還構成自己的學說體系,並傳播很廣,發展成為宗教。這樣,對他的傳記就越來越神話化了。學者們對佛傳做過很多研究,現在還有人在做,對他的大概情況是清楚了。

佛的傳說,一部分保存在「經」裏,大部分保存在「律」裏。律有各部派不同的律,因而關於佛的傳說也不盡同。大眾部把佛傳部分叫「大事」,法藏部則叫「本行經」(它的律叫《四分律》,是漢譯佛律之直接導源)。漢譯佛典中還有一部完整的佛傳︰《佛本行集經》(六十卷,隋代譯,把五部不同佛傳匯集一起的)。各派律的佛傳,都從佛的家世、出家以至成道後六年回家為止,此後的活動,都無記載(《佛本行集經》亦如此)。馬鳴寫的《佛所行讚》,也是採自各種傳說,就直寫至佛死為止(馬鳴另一著作《大莊嚴論經》的歸敬頌中,歸敬的不止一部,其中就包括有犢子,可見是博採眾說而成)。釋迦成道後,曾組織了一個團體,創設了許多制度,其中有一個「安居」的制度。從現存資料中,佛成道後四十五年內每次安居的地點,都有記載,並且還是合理的;第一,佛經常住在王舍城(摩揭陀首都),第二,有二十多年在舍衛城(憍薩羅首都)。這樣,根據記載可以編出一個佛在四十五年的大概行事來。這證念迦傳記是有其真實性的。

釋迦一生的重要行事,可參看《印度佛教史略》中有關部分。大致如此︰他自幼受過完備的教育,結婚,生子,二十九歲出家,到摩揭陀一帶尋師訪道,無所得,苦行六年也放棄了,最後,獨立思考完成了自己的學說體系,這是他三十五歲那年的事。從此即開始宣揚自己的學說,歷時四十五年。宣道地點,以摩揭陀、憍薩羅、拔沙三國為中心,東到瞻波,西到摩偷羅,範圍相當廣闊。

釋迦為甚麼要出家呢﹖他的學說反映的是甚麼社會內容﹖

當時印度自由思想很發達,出身於剎帝利的思想家也不少。婆羅門對許多不瞭解的問題還要向剎帝利請教(初期《奧義書》中即如此說)。如關於普遍的神我(梵),本是婆羅門自己的理論,後來也解釋不清楚,去請教剎帝利。又如「輪迴」之說,即由剎帝利般嚩訶那(亦譯卜拉瓦罕)王創立,婆羅門祭言信從其說,並發展為「業力」的理論,被當做「祕說」來尊奉。釋迦當時的處境是︰如果不能把本國的政治地位提高,個人就要在學術思想上爭得領導權。傳說他生下後,相士曾預言他將來不做轉輪王,就成為大思想家,正反映了他當時面對現實所必須採取的非此即彼道路。在釋迦出家的原因上,也有另外的說法。如說他看到病人、老人、死亡的痛苦;看到了沙門的自由自在,而引起他厭世之念。還有說他看見農人翻土,小蟲被鳥啄食,而耕田的人全然沒顧及生命之可貴,這一景象,使他深感無常與不幸等等。是不是他也看到農民種田的痛苦了呢﹖中國有些記載,說釋迦在王宮感覺不到煩惱,走出宮門,接觸社會種種現象,使他產生了「世界是苦」的概念。這一記載雖不明確,但說務農是苦,是和他的學說有關聯的。

支持釋迦學說的,據記載,摩揭陀國的頻婆娑羅(影堅)王,是十分敬佩他的,給他供養,還給一處宣傳場所──竹園精舍。後來,他得到了本族姓的支持;再以後,還得到憍薩羅國波斯匿(勝軍)王的支持。此外,大富豪商如須達多‧給孤獨等人,都是他最有力的施主。據說,東園的鹿子母講堂,即為一富豪家新娘賣掉一件昂貴的嫁妝施建的。釋迦後來又去吠舍離,那裏原是耆那教勢力範圍,活動極為困難,但他仍然得到庵摩羅衛獻的一處精舍(《維摩經》中提到此精舍。庵摩羅衛的身份有說是長者,有說是妓女,不管怎樣,錢財總是來自富豪階層)。在佛的弟子中,開始是五比丘,其次是商人耶舍,耶舍一次就帶來了六十個門徒。從佛陀的支持者看,盡是剎帝利、大富豪,他的學說所代表的階級利益也就不言而喻了。

◎附二︰印順《印度佛教思想史》第一章第二節(摘錄)

佛教是釋尊所創立的。釋尊在人間自覺覺他的行迹,深入人心,傳說於僧伽(saṃgha)及民間。有關釋尊的事蹟,主要的出於「律」部。

(1)為了說明僧伽的成立,敘述釋尊的出家、修行、說法;到成佛第六年,回迦毗羅衛(Kapilavastu)省親,教化釋族止。後來加上誕生因緣(或更早些),集成佛傳。這部分,「摩訶僧祇師名為大事;薩婆多師名此經為大莊嚴;迦葉維師名佛往因緣;曇無德師名為釋迦牟尼佛本行;尼沙塞師名為毗尼藏根本」。

(2)釋尊晚年,作最後的遊行,到拘尸那(Kuśi-nagara)入涅槃。起初也屬於「律」部,如《有部毗奈耶雜事》所說;《大毗婆沙論》也說︰「如大涅槃,持律者說。」這部分,又增補而集為《遊行經》(南傳名《大般涅槃經》,編入《長阿含》。

這二部分集合起來,如《佛所行讚》、《佛本行經》等,為現存佛傳的全部。但回國省親以後,最後遊行以前,三十多年的化迹,雖有無數的片段傳說,卻缺乏前後次第的敘述!

關於釋尊出世的年代,由於印度古代缺乏精確的信史,很難下一定論。經近代的研究,阿育王(Aśoka)已有相當明確的年代可考,也就有了論定釋尊年代的可能性。因為佛教界傳說,阿育王是佛滅多少年登位的,依此可推定釋尊在世的年代。阿育王登位,學者間仍有二、三年的出入,今姑依西元前271年登位說。但佛教界異說紛紜,古老的傳說有三︰

(1)說一切有部(Sarvāstivādin)等說,如《十八部論》說︰「佛滅度後百一十六年,地名巴連弗,時阿育王王閻浮提。」依此說,佛滅於西元前387年;生年八十,釋尊應生於西元前467年。

(2)南傳赤銅鍱部(Tāmraśātīya)的傳說,如《善見律毗婆沙》說︰「阿育王自拜為王,從此佛涅槃已二百一十八年。」依此說,釋尊入滅於西元前489年,生於前569年。

(3)清辨(Bhavya)的《異部精釋》說︰「佛世尊無餘涅槃後,經百六十年,俱蘇摩弗羅城,達摩阿育王支配帝國。」這可能是上座部的傳說。依此說,釋尊於西元前431年入滅,生於前511年。

「百六十年」說,過去也有譯出,但總以為是「百十六年」的誤寫,不受重視,其實是古說之一。「百十六年」與「百六十年」,可能本為一說,因誤而分為二說,如「百八法門」,被誤為「八百法門」那樣。部分學者,以赤銅鍱部說為可信;有的以「眾聖點記」為證。在每年自恣、誦戒後,在《戒經》上加一點,年年如此,有幾點就是佛滅幾年︰說得似乎信而有據。其實,印度早期,並沒有書寫「戒本」(西元五世紀,手寫的戒本還不多),自恣誦戒後,在那裏去下這一點!這三說都是古老傳說,說到阿育王登位於佛滅多少年。這裏提出這三說,不能詳為考論,但我覺得︰阿育王登位於佛滅百六十年,也許更近於事實。

釋尊是釋迦(Śākya)族。釋族的所住地,在今尼泊爾(Nepal)南境的羅泊提(Rāpti)河東,盧呬尼(Rohiṇī,今Kohāna)河兩岸,傳說有十城。盧呬尼河西北的迦毗羅衛,是釋尊的父王──淨飯王(Śuddhodana)所治理的,在今尼泊爾的Tilorakot地方。從釋族的住地,沿雪山(Himālaya)向東,藍莫(Rāma-grāma)是拘利(Koli)族,拘利族是與釋族通婚嫁的。而向東,到拘尸那──釋尊的涅槃處,這裏是末羅(Malla)──「力士」族。向南到毗舍離(Vaiśālī),這一帶是跋耆(Vṛji)──「金剛」族。跋耆有八支族,領導的貴族名梨車(Licchavi)。還有酥摩(Himā)族,是尼泊爾一帶的民族。這些東方民族,都與釋族相近。如釋尊的堂弟阿難(Ānanda),被稱為「毗提訶牟尼(Videha-muni)」。釋尊被婆羅門稱為Vaiśālīka,也就是毗舍離人。波夷那或作波婆(Pāvā),是佛受純陀(Cunda)最後供養的地方。七百結集時,波夷那比丘竟這樣說︰「世尊出在波夷那國,善哉大德!當助波夷那比丘。」跋耆比丘等,對釋族是認為同一族系的。在佛教的傳說中(除使用梵語的說一切有部),釋族是從東方,沿雪山而向西方遷移的民族,與跋耆族等是大同族,所以《長阿含經》,有六族──「釋種、俱利、冥寧、跋祇、末羅、酥摩」奉佛的傳說。釋尊的時代,恆河(Gaṅgā)南岸,以王舍城為首都的摩竭陀,興盛起來;而在西進最前端的釋族,與舍衛城(Śrāvastī)為首都的(北)憍薩羅(Kośalā)國毗連。事實上,當時的釋族,已成為憍薩羅的附庸。憍薩羅代表阿利安(或準阿利安)人,而摩竭陀是六師流行,代表抗拒西方宗教的中心。釋迦族是東方的,卻是接近西方的,這是有助於理解釋尊的立場,不落二邊的思想特性。

釋尊姓瞿曇(Gautama),名悉達多(Siddhārtha),是迦毗羅衛淨飯王的王子,母親名摩訶摩耶(Mahāmāyā),誕生於嵐毗尼(Lumbinī)園,在今尼泊爾的Tarai地方。誕生七天,摩耶夫人就去世了,所以釋尊是由姨母摩訶波闍波提(Mahāpajāpatī)撫育長大的。生在王家,從小就被稱許為︰「若當出家,成一切種智;若在家者,成轉輪王。」轉輪王(Cakra-varti-rājna),是不以武力,不為民族移殖,經濟掠奪,而是為了以十善教化,使世間過著和平、繁榮、安樂、統一的仁王。一切種智(sarvathā-jñāna)就是佛(Buddha),佛是徹悟人生實相,闡揚正法的教化,而使人實現真平等與大自在。在當時,宗教的思想,趨於極端;而政治上,以強凌弱而進行兼併。所以,輪王是人類新的政治要求,佛是人類新的宗教仰望︰釋尊是出生於這樣的時代。

釋尊少年時代,受到王家的良好教育。娶了耶輸陀羅(Yaśodharā)為妃,生兒名羅睺羅(Rahula),過著王家的尊榮,優越富裕的享受。然而釋尊卻起了不滿現實的意念,傳說是︰

(1)由於在田野裏,見到農耕而引起的,如《佛所行讚》說︰「路傍見耕人,墾壤殺諸蟲,其心生悲惻,痛踰刺貫心。又見彼農夫,勤苦形枯悴,蓬髮而流汗,塵土坌其身。耕牛亦疲困,吐舌而急喘。太子性慈悲,極生憐憫心。」釋尊見到貧農(或是農奴)的勞苦而不得休息,眾生的互相殘害,不覺慈憫心起,因而在樹下作深長的靜思。

(2)由於外出遊行,見到老年的龍鍾艱苦,病人的病患纏綿,死人的形容變色,而深感人生的無常。在當時解脫(vimokṣa)的宗教風氣下,二十九(或說「十九」)歲時離家國而去,過著出家的沙門(śramaṇa)生活,以求得究竟的解脫。

出家的沙門行,為東方新宗教的一般情形。然依佛法說︰「家」為男女互相佔有,物資私有的組合;依此發展下去,人世間的相侵相爭,苦迫不已。出家,只是為了勘破自我,捨卻我所有的,以求得解脫的生活。為了求得解脫,向南遊行,參訪了阿羅邏伽羅摩(Āḷara-kālāma),鬱頭羅摩子(Udrakarāma-putra),學習高深的禪定。但學成了,卻不能得到解脫,所以又到優樓頻螺(Uruvilva)村,專修苦行。調息、止息、節食、斷食,這樣的精嚴苦行,瀕臨死亡邊緣,還是不能解脫;這才捨棄了苦行,恢復正常的飲食。這樣,捨棄王家的欲樂生活,又捨棄了禪定、苦行的生活;學習、了解而又超越他,踏上又一新的行程。

釋尊受牧女的乳糜供養,在尼連禪(Nairañjanā)河中沐浴,身體漸康復了。這才到河東,在現在的佛陀伽耶(Buddhagayā),敷草作座,於樹下禪思。立誓說︰「我今若不證無上大菩提,寧可碎是身,終不起此座。」起初修習四禪,在禪定中正觀緣起(pra-tītya-samutpāda),終於證覺緣起的寂滅(vyupaśama),超脫一切障礙而成佛。釋尊表達其自覺解脫的信念,如《五分律》說︰「一切智為最,無累無所染;我行不由師,自然通聖道。唯一無有等,能令世安隱。」釋尊修證的內容,稱為「古仙人之道」、「古王宮殿」。釋尊無師自悟,是獨到的創見,而其實是無分於古今中外,聖者所共由共證的,永恆普遍的大道!佛法是與神教不同的,佛不是神,也不是神的兒子或使者,佛是以人身而實現正覺解脫的聖者。佛教不是神教那樣的,以宗教為「神與人的關係」,而是人類的徹悟,體現真理,而到達永恆的安樂、自在、清淨。佛是人,人間的「勇猛」、「憶念」、「梵行」,神(天)界不及人類多多。所以究竟成佛,不是天神,也不在天上,惟有在人間,所以釋尊說︰「我今亦是人數」;「佛世尊皆出人間,非由天而得也。」釋尊成佛後,四十五(或作「四十九」)年間,踏遍了恆河兩岸,化導人類,不是神教那樣的,化作虹光而去。釋尊是真正的「父母所生身,直登大覺位」;「即人成佛」,創開人類自己的宗教。

釋尊成佛後,曾作七七日的禪思,享受解脫的法樂。釋尊感到正法(saddharma)的深奧,眾生(sattva)的愛著,而有不想說法的傳說,如《彌沙塞部和醯五分律》卷十五說(大正22‧103c)︰
「我所得法,甚深微妙,難解難見,寂寞無為,智者所知,非愚所及。眾生樂著三界窟宅,集此諸業,何緣能悟十二因緣甚深微妙難見之法!又復息一切行,截斷諸流,盡恩愛源,無餘泥洹,益復甚難!若我說者,徒自疲勞。」

佛法是甚深的,但不是世俗學問的精深,而是眾生本性(獸性、人性、神性)的癥結(窟宅),不容易突破,也就難於解脫。傳說︰自稱人類、世界的創造者──最高神(印度名為「梵天」),殷勤的請佛說法︰眾生的確難以度脫,但也有利根而可能達成解脫的。釋尊這才到迦尸(Kāśi)國的波羅奈(Vārāṇasī),今Benares,為五(位)比丘初轉法輪。傳說輪王治世,有「輪寶」從空而行;輪寶飛到那裏,那裏的人就降伏而接受教令。釋尊依八正道(āryāṣṭāṅgika-mārga)而成佛,八正道就是法,所以說︰「正見是法,乃至……正定是法。」釋尊依八正道成佛,為眾生說法,弟子們依法修行,八正道也就出現於弟子心中。從佛心而轉到弟子心,降伏一切煩惱,如輪寶那樣的從此到彼,降伏一切,所以名為轉法輪。法輪,是以「八支正道」為體的。

釋尊與五比丘共住,開始僧伽(saṃgha)的生活──法味同嘗,財味共享。不久,隨佛出家的弟子,已有一百多人,釋尊囑付他們去分頭教化︰「汝等各各分部遊行!世間多有賢善能受教誡者。……諸比丘受教,分部而去。」釋尊所宣揚的正法,迅速的發展。第二年,遊化到王舍城,得到頻婆沙羅王(Bimbi-sāra)的歸依。佛的二大弟子,舍利弗(Śāri-putra)與大目犍連(Mahāmaudgalyāyana),也加入釋沙門的僧伽。那時,出家弟子已有一千二百五十人了。釋尊「以法攝僧」,使出家眾過著「和樂清淨」的集體生活。僧伽是「眾」,是有組織的集合。在僧伽中,人人平等,依德化的法治──戒律而住。彼此間互相警策,互相教誡,互相勉勵,在和──團結,樂──身心安樂,清淨──健全的僧伽裏,努力於修證及教化的活動。釋尊曾勸優波離(Up-āli)住在僧中,勸大迦葉(Mahākāśyapa)放棄頭陀行而來僧中住。離眾的精苦行,受到當時(東方)摩竭陀與央伽(Aṅga)民間的崇敬,但釋尊戒律的精神,是集體的僧伽;僧伽是佛法在人間的具體形象。釋尊一直在恆河兩岸,平等的施行教化。五十多歲後,體力差些,雖也遊行教化,但多住在舍衛城。

佛與弟子們的長期教化,佛法是相當興盛的。但在釋尊晚年,也有些不幸事件,世間就是這樣的!

(1)提婆達多(Devadatta)的「破僧」──叛教︰在僧伽中,釋族與釋族關係密切的東方比丘,覺得佛法是我們的。釋尊的堂弟提婆達多,有了領導僧眾的企圖,但得不到釋尊的支持。依釋尊的見解,佛法不是種族的、國家的,而是世界全人類的,不應該以某一種族為主體。釋尊曾說︰我不攝受眾,亦無所教令。釋尊不以統攝的領導者自居,也不交與大弟子領導,何況提婆達多!因此,提婆達多索性與五百初學比丘,脫離佛法而自立教誡,說苦行的「五法是道」。在這破僧事件中,釋尊受到了石子打擊而足指出血。雖由舍利弗與目犍連說法,而使初學者回歸於佛法的僧伽,而教團分裂的不幸,將影響於未來。

(2)釋迦族被滅︰釋族早已成為憍薩羅的附庸,在釋尊晚年,終於為憍薩羅軍隊所毀滅。釋族地小而人少,在強鄰的兼併政策下,是無可奈何的事。目睹祖國與親族的不幸,釋尊也不能不有所感吧!

(3)舍利弗與大目犍連入滅︰舍利弗與大目犍連,稱「雙賢弟子」;在釋尊晚年,遊化各方,使佛法得到正常的開展。但不幸,目犍連為婆羅門所襲擊,傷重而死;舍利弗也回故鄉入滅了!對佛法的開展,是不幸的,如《雜阿含經》說︰「若彼方有舍利弗住者,於彼方我(釋尊)則無事」;「我觀大眾,見已虛空,以舍利弗、大目犍連般涅槃故。我聲聞(弟子),唯此二人善能說法,教誡教授。」晚年的不幸事件,接踵而來,釋尊始終以慈忍理性來適應,這就是世間呀!

釋尊八十歲那年,在毗舍離安居。身體衰弱有病,自己說如「朽車」那樣。安居三月終了,率領阿難等比丘,向北方遊行。在波婆,受純陀的供養飲食,引起病勢的急遽變化。勉力前進到拘尸那,就在這天半夜裏,釋尊在娑羅雙樹間般涅槃(parinirvāṇa)了。將入涅槃前,身體極度虛弱,還化度須跋陀羅(Sub-hadra)為最後弟子。諄諄的教誨弟子︰「我成佛來所說經戒(法、毗奈耶),即是汝護,為汝等(怙)恃。」不要以為世尊涅槃,就沒有依怙了。「諸行是壞法,精進莫放逸,此是如來最後之說」。諸行是無常的,必然要滅壞的,佛的色身也沒有例外。最要緊的,是依佛所說而精進修行,所以說︰「我諸弟子展轉行之,則是如來法身常在而不滅也!」人間的佛陀入涅槃,也就是去世了。眾生是生死死生,無限的流轉,正覺而得究竟解脫的入涅槃,又是怎樣呢﹖大迦旃延(Mahākātyāyana)對婆蹉(Vātsī)種說︰不可說如來死後是有的,也不可說死後是無的,說死後也有也無,或非有非無,都是不可這樣說的。那死後怎樣呢﹖「惟可說為不可施設,究竟涅槃」。涅槃是超越的,不能以世間的存在或不存在來表示。這不是分別語言所可及的,只能說︰無限的生死苦迫是徹底的解脫了。

◎附三︰Charles Eliot著‧李榮熙譯《印度教與佛教史綱》第一冊第三篇第九章

佛陀的人格可以和其他世界性宗教的創始人,即基督和穆罕默德,作一比較。我們也想探問,他和孔子之間是否有任何相似之點。孔子是和他同時的亞洲人,其影響也是同樣地持久不變,但是在這一點上沒有多少共同基礎,因為孔子的興趣主要是在社會和倫理問題方面,而不是在宗教方面。他著重親屬和社會關係,關於這些關係,這位印度僧人(像基督一樣)有時提出苛刻的批評,雖然在家佛教信徒的道德戒律和孔子的學說具有十分類似之點。他非常謙恭,尊重古人,而喬答摩則具有自信,這種自信是一切在世界上建立一個新宗教的人必不可少的。

但是和穆罕默德比較,或者說是對照,則容易得多。他們二人都是追求真理者,都是在成年以後才發現他們所認為的真理,喬答摩當時約三十六歲,穆罕默德則是四十餘歲。二人都享壽極高,而且都有很大的權威。但是相似之處,至此為止。也許沒有人像穆罕默德這樣對於世界產生如此大的影響。他的成就是他個人的,如果他沒有活在世界上,那就不知道時代的環境是否會使另外一個人發生大致相同的作用。他比凱撒或亞歷山大更是一個運動的單獨創始人,這一運動使三大洲的一部分發生了變化。另外沒有人能夠以如此完善的方式把宗教和帝國這兩個高尚的本能結合在一起。我們說他是完善的,因為二者之間不是像基督的教義和教會要求世俗權力那樣有矛盾或摩擦。

但是正是因為這種宗教與政治的結合,才使伊斯蘭教沒有資格成為普遍性的宗教,並且使其不能滿足最有理智和最講究精神的那一部分人的理智和精神上的需要。法律和宗教在伊斯蘭教中是不可分離地混合在一起的,一個穆斯林受到許許多多與宗教毫無關係的束縛和習慣的支配,甚過最迷信的佛教徒或基督教徒。喬答摩的優越宗教本能,就是表現在避免這些拘束上。在這一點,他獲得了他的時代的性質的協助。他雖然出身於武士階級,自然會和王公貴族交往,但是他並未因此而想在政治中發生作用,因為當時和現在一樣,捨棄世間對印度人來說是嚴肅的宗教必不可少的事,沒有一個導師不事先捨棄世間而能向人講道。按照印度通俗觀念來說,一個天才人物可以成為皇帝或者成佛,但是不能像穆罕默德那樣二者兼而有之。但是喬答摩所遭受的憂患──這是他一貫有意避免的,雖然是穆罕默德所不能避免的憂患──就是對於教義和實踐兩方面的非本質的問題,要作出權威性的決定。當時顯然有一部分人願意把他的僧團的規則弄得更嚴格些,如果他同意的話,那時的宗教界是會贊成的。但是他這樣做,就會使佛教成為像耆那教一樣的印度教派,而不能在其他制度的國家中興盛。如果佛教在亞洲以外影響不大,那是因為世界各地有氣質上的區別,而不是因為佛教許可不合乎時代的事情,或者是要人遵守純粹地域性的或暫時價值的宗教儀式。在他的一切教義之中,喬答摩只堅持本質問題,而不肯把他的名義和權威給與附屬問題。例如說,他不指導或者甚至也不勸告他的弟子們作隱居之士。「願意住在森林中者,可以住在森林中。願意住在村莊附近者,可以住在村莊附近。」他在臨終的時候,吩咐弟子們作照他們自己的光,而且授權他們修改一切次要戒條。誠然,僧團決定不利用這一許可,但是作出這一許可的精神卻規定了佛教的命運。

與此類似,還有另外一個對比──即喬答摩的容忍和伊斯蘭教迫害異教的精神之間的對比。穆罕默德及其門徒從未擺脫這樣一個觀念,即任何其他形式的宗教都是對全能上帝的侮辱。不信教的人,可能時應該強迫他們信教,如果不可能時,則只能許他們在受到寬容和較低的地位之中生存。這一類觀念是喬答摩所不知的。他努力工作不是為了自己或創造主的光榮,而僅僅只是為了利益人類。強制別人改變信仰,對於他來說沒有意義,因為他所希望的不是要人表示忠順,而是要人改變性格。他的教團在許多變革之中,並未失去這一性質。

當我們來比較喬答摩和基督之時,我們吃驚地發現有許多思想上的類似,以及環境和經歷方面的顯著區別。他們二人都是超越形式和法規的真正精神導師。他們都承認當時流行的理想,一人致力於成佛,另一人則致力於成救世主。但是喬答摩在基督被處死的年齡的時候,仍然在尋求真理,而且仍然在錯誤的道路上。他比基督多活了將近五十年,有充分的機會來實行他的觀念。就我們不充分的傳聞所允許的範圍來探索二人的發展,他們的區別是更加基本的事。喬答摩的後半生雖然是平靜的,但是他的生命初期卻是鬥爭和覺醒的時期。他脫離世間生活去研究哲學。他又脫離哲學用最嚴格的苦行消耗他的身體。他又發現這也是無益之舉,在這以後他才證得覺悟。他雖然沒有差別的為一切人提供解脫之道,但是他一再說明這是難事。他以艱苦的奮鬥贏得真理,這一真理是普通人難以理解的。

基督的一生雖然多難不安,但是沒有這一類鬥爭。他年輕時成長於貧苦家庭之中,並不知有飽食令人生厭之事。他的天才在猶太人會堂中說教時──這是猶太儀式的普通日常工作──首次獲得表現。他出現為公眾導師,以及他最後相信自己是救世主,這是他的身分的自然擴大,而不是方法有所改變。基督受到的誘惑,雖然和喬答摩的精神鬥爭,尤其是和關於魔羅的傳說有些類似,但是它不是一種內在的變革,在此變革之中舊信仰被看出是錯誤的,而新知識則從舊信仰的遺骸中產生了。就我們所知而言,他的內在生活是連綿不斷未受騷擾的,其最後表現則是情感的而不是理智的。他沒有提出說明,也沒有留下這些說明是不可少的感覺。他任意使用隱喻,而不輕易下定義。另一方面,佛陀的教義則本質上是理智的。他的聽眾的性質和愛好就足以證明他的稱號是正當的,但是這一稱號表明一種對基督的沒有疑問和幼稚的信仰相距很遠的氣質。我們很難想像他使用「我們的上帝」這樣的語句,但是我們可以確知,如果他使用這種語句,他就會說明為什麼和怎樣以及到什麼程度可以適當地使用這些字眼來表示神。

對於《福音書》中所記載的奇蹟最表示懷疑的評論家,也不會疑惑基督具有鎮靜和治療神經病症,或許還有醫治其他疾病的能力。病人自然要去找他。每當他到達一城鎮時,病人都被帶去見他。佛陀雖然有時也對病人慈愛,但是僧團之中對於他沒有這樣的描述,而且身患某些疾病的人不能加入僧團。商人給孤獨身患重病時,派人去將病情告訴佛陀和舍利弗,又對舍利弗說請他慈悲前往探病。他不敢向佛陀提出同樣的請求。基督教導說,世界是邪惡的,或者我們應該說是腐敗的,但是他希望消除邪惡,建立天國。佛陀教導說,生老病死是生存的必然狀況,疾病和其他一切事物一樣,起源於業報,只有病因消滅以後,疾病才能消滅。我們也沒有發現說他喜愛兒童,對於弱者和犯錯誤的人表示憐憫,這都是基督形像中的美好特色。他沒有成見,他使土匪央掘利摩羅這樣粗暴的惡棍成為聖人,而且還和妓女一起吃飯,但是人們不能以簡單的友好關係和他交往。他接受別人的邀請時,與其說是去參加他要訪問的那一家人的生活,不如說把對他的招待變成有教導意義的宗教儀式。但是在宣傳和辯論方面,他態度和藹而又文雅。他沒有認為當時的祭士們是陰險人物,雖然他譏笑他們的儀式,並且譏笑他們自稱出身優越。

佛陀雖然經歷過基督的傳記中所沒有提到的理智方面的轉變時期,但是在其他事情方面給人看到一個安寧的圖像和堪為範例的人,則是佛陀而不是基督。基督和一小群朋友保持有親密關係,這是印度人不肯向任何人表示的,但是他自認最初開始傳教以來,他就對他所說的世界懷有仇恨。世界是邪惡的,即將發生具有雙重意義的重大事件,因為這一事件將要為惡人帶來災害,為善人帶來幸福。「你們悔過吧!因為天國快要來臨了。」他忿恨世人,因為世人不聽他的話。他宣稱世人恨他,而且《約翰福音》甚至使他說︰「(我)不為世人祈求,卻為你所賜給我的人祈求。」加利利的那些小城鎮,在他看來比古代的邪惡城巿更壞,因為這些小城鎮沒有受到他的奇蹟的感動,曾經輕視一切先知最後又輕視他本人的耶路撒冷,將要受到顯著的懲罰。即將死亡的陰影籠罩著他的佈教的最後時期,他感覺將要成為祭神的犧牲品。猶太人甚至有一個時期似乎曾經認為他覺得恐慌是不合情理的。

但是佛陀並不忿恨世人。他認為世人是不能令人滿意的,是暫時性質的,而不是怙惡不悛的,是愚昧無知而不是存心叛逆。他對於那些不聽他的話的人,並不煩心。許多故事中說他具有安詳與自信,很少不受到人們給予應有尊敬。在他的生活之中,沒有犧牲的觀念,沒有悲劇的因素,也沒有神經上的不安。提婆達多計劃謀殺他的時候,據說他告訴弟子們不必擔心,因為在形體上是不可能殺害佛陀的。這句話也許沒有歷史根據,但是它說明了印度人的感情。他在過去世中行菩薩道時,常常為人犧牲自己的生命,這倒不是因為對人有任何特殊好處,而是為了他自己的偉大事業來使他的品德完善,並且實現一個佛陀所必須具有的無私精神。他一旦獲得覺悟以後,任何犧牲的觀念,例如牧羊人為了羊群犧牲自己的生命,就沒有意義了。那就會是為了價值較小的東西來破壞價值更大的東西。(中略)

喬答摩建立了一個教團,並且親眼看到這個教團成長壯大,但是它的組織是逐漸形成的,在頭一兩年中這個教團只不過是一群弟子,他們受到戒條的約束並不多於基督派往各地佈教的七十名門徒。如果基督活得更久些,他是否會建立某種類似佛教僧團的組織呢﹖──僧團是與國家和社會制度沒有衝突,而且是和它們沒有關係的團體。這個問題是徒勞無益的,對歐洲人來說,基督所描繪的基督教生活的略圖,看來比完成了的比丘肖像更能令人滿意。但是他的格言雖然是謙恭和好感的完美表現,偶而加上一些自相矛盾的味道,例如要人愛敵人,但是將近兩千年來的經驗已經表明這種道德不是世界公民的道德。自稱為基督教的教會只有很少的例外不宣傳說軍事、財政和政府事務──他不關心這些事正如飛鳥和田野中的百合花不關心這些事一樣──都是基督教徒應當關心的事。我們不知道如果他的生命能夠延長些的話,他是否會見到他的許多告誡,例如有人打了左臉,再將右臉轉過去挨打,以及不要反抗惡事,都是和普通慣例不相容的,而且是否會仿照這位偉大印度人物的範例,建立一個社團來遵守這些告誡。羅馬教會和東方教會的修道院組織說明有這樣的需要。

《福音書》和佛陀的教義有許多類似的地方,但是這兩種學說的基礎是不相同的,如果其結果有時相同,那就是說明不止一條道路可以到達相同的目的地。以直覺來觀察目的地也許是天才人物的特權。道路和車輛都是次要問題,可以適用各個民族不同的精神而有所變化。基督是猶太人,所以他以一種精良形式的古代猶太人的有神論為基礎。他清除了耶和華的妒忌和偏見,使其成為一個純粹仁愛的精神,對待世人猶如慈父,並教世人彼此友愛猶如弟兄。這種觀念在喬答摩的思想範圍之外。他也許要問,為什麼在這種假設之上,世界中還有邪惡呢﹖這是《福音書》中不肯輕易討論的問題,但是《福音書》中彷彿指出,人類的不服從和有罪是邪惡的根源。信神的世界就會是快樂的世界。但是佛陀則會說,如果世界上的人都有道德和篤信宗教,這個世界雖然會快樂得多,但是個人本有的邪惡則仍然存在,世界也仍然是無常的和不能令人滿意的。

但是佛陀和基督在具有相當人情趣味的一些要點上,彼此相似,雖然這些要點並不是教會所強調的。對於神學或玄學,二人似乎都不十分愛好。基督不管神學和玄學,佛陀則斷言這一類思考是徒勞無益的。神學上的局面要到第二代人的時候才開始出現,這時候教主的繼承人試圖解釋和調和他的言教,這也許真是宗教上的通則。人類應該做什麼,他本人看得很清楚,而且也說得很明白。超過這個範圍以外,佛陀、基督和穆罕默德都不十分關心,他們所說的關於宇宙從何而來,到何處去,以及何以如此的話,都是隱晦不明的,這正是因為這些問題不在宗教天才的範圍之內,也接受不到它的光明的照耀。佛教經典雖然愛好議論,但是這些經典的目的卻是嚴格的注重實踐的,即使其文字顯得有學究氣時也是如此,而且這些經典的一切推論的主旨都是一樣的,也是非常簡單的。人類不快樂是因為他們有愚蠢的欲望。他們要想快樂,就必須具備一個新心和新意志,而且佛陀也許還要說,必須具備新觀點。

佛陀和基督都認為著述是不屑為之事,他們二人都忽視儀式和祭司法規,其態度必然會使同時代的人們驚奇不已。他們蔑視婆羅門和法利賽人所從事研究的法典與祭禮。他們以八正道和《福音書》中所例示的培養心靈善良習慣的訓誡來代替法典,又以極為簡單的誡條例如「波羅提木叉」和「主禱文」來代替祭禮。後代的人們覺得這兩個教主所制定的條文不夠應用,佛教僧團和基督教教會都增添了儀式,這些儀式雖然並不是完全沒有教導意義,但是必然會使喬答摩和基督感覺驚奇。

對於基督來說,最重大的訓誡條就是一個人應當愛上帝和鄰居。喬答摩沒有這種說法,慈愛(慈悲)雖然在他的教義中佔有重要地位,但是這與其說是創造神聖生活並使其具有生氣的力量,不如說是神聖生活不可分割的附屬性質。換而言之,佛陀教導說聖徒必須慈愛他人,而不是說,慈愛他人者就是聖徒。讚揚慈悲的章節為數很多而且顯著,我覺得歐洲作家們過分傾向於認為慈悲是較少於基督教的愛而又略多於仁慈的安然自若的一種東西。《新約全書》中所說的愛不是「性愛」而是「慈愛」,這是猶太和基督教作家們首先使用的一個新字,和慈悲的意義幾乎完全相同。把這兩個字譯成為愛,含意似乎太強,譯為善行,又未免太弱。與基督對比之下,說佛陀宣揚無為,這也是不公正的。歐洲的基督教民族比亞洲的佛教民族更傾向於有所作為,然而耶穌的福音並未說明奮勉生活是通向快樂的道路。被宣稱為有福的人是窮人、守喪的人、柔和謙恭的人、飢餓的人、純潔無垢的人和被迫害的人。這些人具備有耐性的比丘的德行,佛陀也是和基督一樣稱讚仁慈的人和調停糾紛的人。基督所說凱撒之物應當歸還凱撒的話,也似乎同樣是要使他的真正信徒(和比丘一樣)脫離政治生活。金錢和稅收是那些把自己的頭像鑄造在錢幣上的人們的事務。上帝以及與上帝有關的事情,則完全屬於另外一個範圍。

〔參考資料〕 《佛所行讚》;《佛本行集經》;《釋迦譜》;星雲《釋迦牟尼佛傳》;中村元著‧王惠美譯《瞿曇佛陀傳》;副島正石‧李映荻譯《釋迦──其人與其思想》;P. Ca rus著‧程慧餘譯《佛陀的綸音》;增谷文雄《佛陀》;K. Jaspers 《Buddha andNargarjuna》(蜂島旭雄日譯,名為《佛陀と龍樹》);H. Oldenberg《Buddha》;É. Lamotte 法文原著‧Sara Webb-boin英譯《History of Indian Buddhism》chapter one。


[南山律學辭典]
佛磔手

亦名:磔手、一磔手、[打-丁+桀]手

子題:張磔、中人三[打-丁+桀]手長、姬周尺斗為定、佛[打-丁+桀]手依五分二尺為定、律曆、唐尺但加周尺二寸、周尺秤斗、唐尺秤斗、尺秤多別、南吳尺、姬周尺、唐尺、山東尺、羅柯尺、衡、量、藥秤、忽、一忽、絲、一絲、毫、一毫、釐、一釐、分、一分、寸、一寸、尺、一尺、丈、一丈、引、一引、步畝、一畝、頃、一頃、晉、魏、關輔、[打-丁+桀]

戒本疏‧十三僧殘法:「佛磔手者,磔,謂張磔,可從石也。今有從手從足,俗字耳。」行宗記釋云:「張磔者,謂以大母指,與中指張開,相去之間。今下,點非。以律本中,多從手作。」(戒疏記卷八‧五八‧一○)

行事鈔‧隨戒釋相篇:「(一、總引諸異)佛[打-丁+桀]手尺量不定。今總會諸部,校勘是非。僧祇,佛[打-丁+桀]手長二尺四寸。明了論同之。善見云中人三[打-丁+桀]手長,佛一[打-丁+桀]手。多論云,佛一[打-丁+桀]手,凡人一肘半。五分,佛[打-丁+桀]手長二尺。已上通明尺寸分量不定者,由翻經有南北二國,三藏生處不同,故致多別,各相矛盾。(二、約義去取)(一﹑判定)今以義約。佛在人倍人,身量同爾。此震旦國法,尺寸隨俗不同。而用律曆定勘,則以姬周尺斗為定;通古共遵,百王不易。故隋煬帝立斗尺秤,準古立樣;余親見之。唐朝御宇;任世兩用,不違古典。故唐令云,尺者,以尺二寸為尺;斗秤二種,例準增加。準論以言,此方人長八尺,佛則丈六。以此為率,佛[打-丁+桀]手依五分二尺為定;當律無文,可以用之。……(二﹑斥濫)即大國唐朝,文軌無二。及論用尺,五種不同;必以姬周尺秤以定。官市衡量,無事不平。此則閻浮通用,豈止姬周古法?乃至缽量,三斗為上,下者斗半。以文校勘;尺秤依古,彌彰上言。故今藥秤,古法不改。六尺為步,忽絲為先。如是準酌,想定綱旨。余曾遊晉魏,及以關輔;諸方律肆,每必預筵;至論尺斗廢興,並未霑述。故即刪補(補闕),反光九代。(三、正示數量)今用五分尺寸。即以為率,廣(長)二丈四尺,長(廣)一丈四尺也。善見云,皆謂明內為言。僧祇,邊壁高一丈二尺。」資持記釋云:「勘尺量中,初文為三,初通標。僧下二正引。僧祇了論數同。善見即三尺。多論肘半,二尺七寸也。五分是今所取。已下,三出所以。有二,一譯處異,二譯人異。聞見不同,各據所見故。南即揚都,北指京洛;又東晉、宋、齊、梁、陳相繼為南朝,後魏、後周、隋謂之北朝。僧祇,東晉佛陀羅與法顯譯;了論,陳真諦譯;善見,南齊僧伽跋陀羅譯;多論失譯,獲本西蜀;五分,宋佛陀什共竺道生譯;其間生、顯是華人,餘並梵僧;故云生處不同也。矛即鏘戈,盾謂旁牌。韓子云,宋人有賣矛盾於市,有買矛者云,此矛甚利,所刺皆陷;有買盾者云,此盾極堅,無能陷者。或人謂云,用子之矛,刺子之盾,如之何?因而絕對。今喻語之互違耳。次科,判定中,初標示佛量。文見了論,多論亦同。此下定寸,初二句通示不同。疏云,元魏撥亂,文籍焚除,無可依據,故隨世立,是也。而下,明周法可準。律曆即俗中陰陽數曆,定星辰纏度分秒無差故。姬即周姓,周乃國號。故隋下,引兩朝以證。煬帝隋第二主。準古即姬周也。唐朝即神堯受隋禪改號唐國。御字謂君臨宇宙也。兩用謂周唐並行,至今亦爾。唐尺但加周尺二寸,故云不違古也。唐令即唐朝律令,魏徵撰,二十卷。十寸為,五斤為,三升三合等為加二寸,斗秤增兩倍。準下,示所取。論即多了二論。此方據南洲也。八尺之人,可張一尺;佛身既倍,明知二尺;方彰五分所譯無差,故為今取矣。率字,戒疏音律;率猶算也。……(斥濫)舉證有四,初據時用,上二句敘國法大同。文謂文章,軌即制度。及下明尺秤多別。五種者,舊云南吳尺短周二寸姬周尺十寸為定唐尺加周二寸,尺二為尺山東尺加唐二寸,尺四為尺;潞州羅柯尺加山東二寸,尺六為尺。國家不禁,致此多別。至於公用,還準周尺,故云必以等謂秤之斤兩,即尺之分寸。今朝私用周尺,公用唐尺。此下,推其本始。通閻浮者,顯是輪王之舊法耳。乃下,準缽量以律。斗量,正用姬周;則尺秤從周,不足疑慮,故云以文等也。疏釋缽量文云,姚秦時政,用古未訛,故此翻文,頗有通允,是也。故下,明存古。藥秤,即今世中五斤秤也。六下,示本立法。孫子算經云,數之始起為即蠶口初出也,十忽為,十絲為,十毫為,十釐為,十分為,十寸為,十尺為,十丈為,六尺為,二百四十步為,百畝為。如下,結告。斥闕略中,即河東,即相部,關輔即關中三輔。左馮翊,右扶風,中京兆,共輔長安廢興,即如前用舍。刪補字傳誤;累得古本,並云補闕。古今傳講,既無霑述,豈得有刪?準古為定。此明從古未論,方今考定,則垂範後昆,光逾前代矣。正示中,廣長字寫互;比對戒本及疏,迴易讀之。次引善見示量法。下引僧祇明豎量,使有分齊;必過此外,應非正犯。」事鈔記卷一九‧一九‧六)

行事鈔‧二衣總別篇:「[打-丁+桀],吒革反。謂展大母指與中指相去也,此字應法[打-丁+桀]字,才邊桀也。足邊桀者,此字也,癡革反。謂足一舉為磔,二舉為步。二義各別。……諸部論[打-丁+桀]不定。今依五分,佛一[打-丁+桀]手長二尺。準唐尺者,則一尺六寸七分彊;此用二尺為[打-丁+桀]手,準姬周尺也。此通陰陽諸國常準不改即唐令云,尺者用一尺二寸為尺;但隨流俗,則不定量。就此唐國用尺,則有五六種不同。明了論云,人長八尺,佛則倍之丈六是也。故廣引正證,知尺大小。

資持記釋云:「應法謂合字書。若準戒疏,從石為正,即訓張也。足下,點非。佛一[打-丁+桀]長二尺,二[打-丁+桀]即四尺;廣[打-丁+桀]半即三尺。……周尺一尺二寸,為唐一尺;七寸二分為六寸;所餘八分,為唐七分不啻,故云強也。」(事鈔記卷三一‧一‧五)(請參閱附錄四『周尺考』二八○頁)


安居對首法

亦名:對首安居法

子題:前安居對首法、中安居對首法、後安居對首法、安居通諸界、七日得往返處心念遙依安居、心念遙依安居、遙依安居

行事鈔‧安居策修篇:「(一﹑安居對首法)對首者,此通諸界,今且就伽藍加法。當對一比丘具儀,云:『大德一心念,我比丘某甲,依某僧伽藍,前三月夏安居,房舍破,修治故。』三說。五分,彼人告云:『知,莫放逸。』答言:『受持。』義加:『依誰持律者?』答云:『依某律師。』告云:『有疑當往問。』若依聚落林野等,改前伽藍住處,隨名牒入。料理修治,隨事有無。不同昔愚皇帝聚落也。……(二﹑中安居對首法)中安居法。律有名無法。世中通用後安居法。然律列三時分明,三名顯別。準義,三法不無。既明前後,中間例準。如缽量制,上下定,中間不顯而知。應云:『我某甲比丘,依某巖中,三月夏安居。』三說。必用舊法,理亦應成。(三﹑後安居對首法)後安居者,於五月十六日,同前所對之法,唯改前置後之一字。」

資持記釋云:「〔安居〕通諸界,謂作法、自然;或聚落、蘭若,或僧坊、俗舍,並通安居故。」事鈔記卷一二‧一九‧八)

隨機羯磨‧諸眾安居篇:「對首安居法。律本云,應白所依人言,我於此處安居已,口言:『大德一心念,我比丘某甲,今依某伽藍、某聚落,前三月夏安居。房舍破,修治故。』三說。五中十誦云,彼人告所白者言:『知,莫放逸。』答言:『受持。』律本云,夏中當依第五律師廣誦二部律者,若違得波逸提;春冬依四種律師,違者突吉羅。理準律意,應問彼言:『依誰持律者?』答言:『依某甲律師。』告言:『有疑當往問。』五分云,佛言當於持律者安居;若處所迮鬧者,應七日得往返處心念遙依〔安居〕。若依檀越、村野、林樹、山巖、房舍等安居者,並同上文,唯改伽藍為異。若修治破壞之語,局僧住處,隨事量度。其四眾作法,唯改言比丘尼、式叉摩那尼、沙彌、沙彌尼,為別,餘詞同上。後安 居法。律中有比丘四月十六日欲前安居,不至所住,十七日乃到,佛言後安居。應準上文言:『後三月夏安居』,餘文並如上。如是乃至五月十六日後安居法並準前。」隨機羯磨卷下‧一一‧一四)


[法相辭典(朱芾煌)]
等至自在果

瑜伽十二卷五頁云:等至自在果者:謂於現法樂住,轉更明淨。又由此故;得不退道。又淨修治解脫、勝處、及遍處等、勝品功德能引之道。若有餘取而命終者;由此因緣,便入淨居。由軟中上品修諸靜慮,有差別故;於一切處,受三地果。如前有尋有伺地,已廣分別。修習無尋唯伺三摩地故;得為大梵。由軟、中、上、上勝、上極品、薰修力故;生五淨居。當知因修清淨靜慮定故;生靜慮地。不由習近愛味相應。既生彼已;若起愛味;即便退沒。若修清淨;還生於彼。或生下定,或進上定。先於此間修得定已;後往彼生。何以故?非未離欲、得生彼故。非諸異生未修得定,能離欲故。又非此間、及在彼處、入諸等至,樂有差別。唯所依身而有差別。


[國語辭典(教育部)]

ㄏㄣˇ, [動]

忍住痛苦,下定決心。如:「他竟狠下心來不管他。」

[形]

凶惡、殘忍。如:「狠毒」、「心狠手辣」。《喻世明言.卷四○.沈小霞相會出師表》:「他為人更狠,但有些小人之才,博聞強記,能思善算。」


不以成敗論英雄

ㄅㄨˋ ㄧˇ ㄔㄥˊ ㄅㄞˋ ㄌㄨㄣˋ ㄧㄥ ㄒㄩㄥˊ
英雄人物之可敬在於他在奮鬥過程中所具備的眼光、氣度與精神,不能單就事情的成功與失敗來下定論。如:「咱們不以成敗論英雄,來!敬你一杯!」


拍腿

ㄆㄞ ㄊㄨㄟˇ
用手拍擊大腿,表示下定了決心,不計一切後果。如:「他一拍腿,站起來就走。」


沒有的話

ㄇㄟˊ ㄧㄡˇ ˙ㄉㄜ ㄏㄨㄚˋ
不確切、沒有憑據的說法。如:「誰說這些沒有的話?根本不是這麼回事兒,就胡說一番,下回查清楚事情真象再下定論。」也作「沒有的事兒」。


牧羊神

ㄇㄨˋ ㄧㄤˊ ㄕㄣˊ
書名。由挪威哈姆生所著。描寫一上尉受一女子撥弄,對他忽冷忽熱,以致神魂顛倒,最後下定決心,斬斷情根的故事。全書對戀愛心理,有精到的剖析。


發憤圖強

ㄈㄚ ㄈㄣˋ ㄊㄨˊ ㄑㄧㄤˊ
下定決心,努力謀求強盛。如:「他每日勤勞不懈,發憤圖強,希望能有所作為。」


發憤努力

ㄈㄚ ㄈㄣˋ ㄋㄨˇ ㄌㄧˋ
下定決心努力。如:「他受了上次的教訓之後,決定發憤努力,以雪前恥。」


發憤向上

ㄈㄚ ㄈㄣˋ ㄒㄧㄤˋ ㄕㄤˋ
下定決心,努力向上。如:「在父親的鼓勵下,他從此發憤向上,以求出人頭地。」


奮發向上

ㄈㄣˋ ㄈㄚ ㄒㄧㄤˋ ㄕㄤˋ
振奮精神,努力向上。如:「他下定決心奮發向上,爭取冠軍寶座。」


定計

ㄉㄧㄥˋ ㄐㄧˋ
訂定計謀。《三俠五義.第一回》:「自那日歸宮之後,便與總管都堂郭槐暗暗鋪謀定計,要害李妃。」《文明小史.第三五回》:「仲翔合效全私下定計道:『我們三人中要算慕政同學很有幾文,他為人倒也豪爽,我們何不叫他籌畫些資本,再招羅幾位青年同志到東洋去遊學呢?』」


定期

ㄉㄧㄥˋ ㄑㄧˊ, 1.約定期限、日期。《晉書.卷八○.王羲之傳》:「吾意望朝廷可申下定期,委之所司。」《文明小史.第七回》:「請上頭派了委員下來,照老哥所定章程,定期開辦,豈不省事?」

2.有一定期限的。如:「定期的健康檢查是現代人應具有觀念。」


態度

ㄊㄞˋ ㄉㄨˋ, 1.人的狀貌舉止。如:「他的態度從容,一副很鎮定的樣子。」

2.對事情採取的主張或立場。如:「對於這件事,他尚未表明態度,先不要下定論。」


討究

ㄊㄠˇ ㄐㄧㄡˋ
推求事物的真理。如:「研究工作很難做,任何事都得再三討究才能下定論。」


鐵了心

ㄊㄧㄝˇ ˙ㄌㄜ ㄒㄧㄣ
心像鋼鐵般的堅硬。比喻不顧念感情,狠下心來,下定決心,決不變更。如:「我這次可是鐵了心,一定要好好教訓他!」


鐵下心

ㄊㄧㄝˇ ㄒㄧㄚˋ ㄒㄧㄣ
鐵了心。即下定決心。如:「不能鐵下心來革除慵懶的惡習,哪有獲得成功的可能?」


天下無難事

ㄊㄧㄢ ㄒㄧㄚˋ ㄨˊ ㄋㄢˊ ㄕˋ
只要下定決心去做,事情沒有不能達成的。宋.秦觀〈李訓論〉:「天下無難事,得其人則易於反掌。」也作「世上無難事」。


天下無難事,只怕有心人

ㄊㄧㄢ ㄒㄧㄚˋ ㄨˊ ㄋㄢˊ ㄕˋ ㄓˇ ㄆㄚˋ ㄧㄡˇ ㄒㄧㄣ ㄖㄣˊ
(諺語)只要下定決心去做,天下沒有不能達成的事。《紅樓夢.第四九回》:「這首不但好,而且新巧有意趣。可知俗語說:『天下無難事,只怕有心人。』社裡一定請你了。」也作「世上無難事,只怕有心人」。


牛肉場

ㄋㄧㄡˊ ㄖㄡˋ ㄔㄤˊ
色情表演舞臺秀的謔稱。如:「警方已下定決心取締附近的牛肉場。」


剌口子

ㄌㄚˊ ㄎㄡˇ ˙ㄗ
開口說話。多用於表示負責或下定決心時。如:「這件開發案上頭既然已經剌口子了,你還操什麼心呢?」


立意

ㄌㄧˋ ㄧˋ, 1.下定決心。《史記.卷八六.刺客傳.贊曰》:「然其立意較然,不欺其志。」《紅樓夢.第八回》:「你立意要攆他出去也好,我們也都願意出去。」

2.確立作品的思想、主題。《紅樓夢.第三七回》:「只要頭一件立意清新,自然措詞就不俗了。」


略有耳聞

ㄌㄩㄝˋ ㄧㄡˇ ㄦˇ ㄨㄣˊ
稍微聽到一點傳聞。如:「關於這件貪汙案,我也略有耳聞,但在事情未查明之前,還是不要妄下定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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