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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比量

[佛光大辭典]

因明用語。又作三量、三支比量。因明立論中,立(立論、主張)敵(問難)雙方攻防上之三種方法。(一)自比量,此為自守之論法,其論式全由立者自己所許之材料組成,並於宗支上有「我」字,於因、喻二支上有「許」字出現。(二)他比量,此為攻擊之論法,其論式全由敵者所許之條件為材料組成,並於宗支上有「汝」字,於因、喻二支上有「許」字出現。(三)共比量,此為共諍之論法,其論式,不以立敵雙方所各自意許之材料組成,並且其宗依必為諍論之主題,而因、喻二支則為共許,論式中無「我」「許」或「汝」「許」之簡別語。每一比量又可再逐項細別為自比量、他比量、共比量三種,合計為九種比量。其中,自自者,於宗、因、喻皆談自許之法;自他者,於宗為自許之法,於因、喻則取用他許之教義;自共者,於宗為自許之法,於因、喻則為自、他共許之法。以上為自比量中之三種,他、共比量二項亦準此而解。〔因明入正理論、因明入正理論疏卷下末〕(參閱「他比量」1542、「共比量」2194、「自比量」2516) p5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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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學大辭典(丁福保)]
共比量

(術語)用立敵共許之法之比量也。又略名共比。三比量之一。即宗因喻,或唯宗,用立敵共許之法之論法也。此亦有共自他三者之別。共者,為宗因喻共用立敵共許之法之比量,即共不定也。自者,宗之前陳後陳,雖為共許,而因喻唯用自許之法。他者,亦宗之前陳後陳,雖為共許,而因喻用他許之法。因明入正理論疏瑞源記五,引天台清幹之說,謂:「共三量者,三宗皆是共法。且共之自者,大乘對聲顯,立聲無常自許所作性故,同喻如化身,異喻如法身。第二共之他者,聲論對大乘立聲常,無質礙故,同喻如汝法身,異喻如汝化身。第三共之共者,如論所說(即共不定)。」以此可見其別。


[佛光大辭典]
他比量

因明用語。梵語 parārthānumāna。又作他比、為他比量。為因明三比量之一。即以他許(問難者之同意)之法所立之量(論式)。依「自比量」確知自己(立論者)所立之義,更為破他所立之義,而以敵者(問難者)所許之法立量,稱為他比量。作他比量時,必於宗(命題)中置「汝執」等簡別之詞。他比量又可細分為他、自、共三種之別,每一種在對論中各有不同之規定:(一)他比量之「他」法,宗、因(理由)、喻(譬喻)三支皆用他許之法。(二)他比量之「自」法,於三支中,宗用他許之法,因、喻用自許(自己認可)之法。(三)他比量之「共」法,宗及喻用他許之法,因用共許(雙方共同認可)之法。〔因明論疏瑞源記、因明入正理論義纂要〕(參閱「三比量」536、「自比量」2516) p1542


共比量

因明用語。指以立(立論者)、敵(問難者)雙方共許(共同認可)之法所構成之比量。略稱共比。乃三比量之一。亦即宗(命題)、因(理由)、喻(譬喻)三支,或僅於宗中使用立、敵共同認可之法來進行對論。細別之,可分自、他、共三者,即:(一)共之自,即宗之前陳(主詞)、後陳(賓詞)雖為共許,而因、喻用自許(自己認可)之法。(二)共之他,即宗之前陳、後陳雖為共許,而因、喻用他許(自己以外之人所認可)之法。(三)共之共,即宗、因、喻共用立、敵共許之比量,亦即「共不定」之謂。〔因明入正理論疏卷中本、因明論疏明燈抄卷三末〕(參閱「三比量」536、「共不定過」2193、「共許法」2196) p2194


自比量

梵語 svārtha-anumāna。因明用語。又作「為自比量」。因明三比量之一。為「他比量」或「為他比量」之對稱。即以僅僅自己相信之理由,欲成立所期主張之論式。所謂比量,係以已知之事物來推知未知之事物。於因明對論中,規定一定要用立者(立論)、敵者(問難者)雙方共同認可之因(理由)來證成宗(命題)之意義。故若以僅僅自己認可之比量作為理由而論證之,則違反規定,而無法成立所提出之主張。〔因明正理門論、因明入正理論疏卷中、S.C. Vidyabhūsana:History of Indian Logic, 1921; A.B. Keith: Indian Logic and Atomism,1921;Th. Stcherba tsky: Buddhist Logic, 1930~1932〕(參閱「三比量」536) p2516


簡言

因明用語。即簡別之言。又作簡別、簡別語。即因明對論中,為避免論法上之過失,於宗(命題)、因(理由)、喻(譬喻)上所冠之自限語。可大別為七種,即:真故、真性、汝執(汝許)、自許、我故、極成、除餘。其中,真故、真性二語,多用於共比量,間亦用於自比量或他比量,用此二語可免世間相違之過,亦可離自語相違、自教相違、現量相違等過失;汝執一語,用於他比量;自許、我故二語,用於自比量;極成一語,用於共比量,由是能顯示自、他、共之差別,得免不極成之過失;除餘一語,三比量俱用,故得免部分之自語相違與自教相違等過失。

因明入正理論疏卷中末(大四四‧一二二中):「宗因不極,須置簡言,不簡立以為宗,所別便成不極;說因依立,即成因過。」同疏卷中本(大四四‧一一五中):「凡因明法,所能立中若有簡別,便無過失。若自比量,以許言簡,顯自許之,無他隨一等過。若他比量,汝執等言簡,無違宗等失。若共比量等,以勝義言簡,無違世間自教等失。隨其所應,各有標簡。」〔因明論疏明燈抄卷三末、因明入正理論疏瑞源記卷四〕 p6587


[中華佛教百科全書]
有法差別相違因

因明學用語。又作「有法差別相違過」。因明三十三過的因十四過之一。指因明論式中,所立的因缺少因三相中第二、第三相所招致的過失。亦即所立的因與宗前陳的含意(差別)相違,致使所立的宗不能成立。《因明入正理論》云(大正32‧12a)︰「有法差別相違因者,如即此因,即於前宗有法差別作有緣性,亦能成立與此相違作非有緣性,如遮實等,俱決定故。」

此文自來號稱難解,今據宇井伯壽所說略解如下︰所謂「此因」,係指其前所舉有法自相相違的立量原文。「作有緣性」的「緣」,可作「觀念」或「思惟」解。所謂「作有緣性」,即謂使我們發生某物存在之觀念者。依立者勝論派說,其所立之因,可以證明有性非實、非德、非業,使人確認有性的存在,而有性是於實德業使人發生它們存在的觀念,雖與實德業和合存在,實際當為與實德業別異而獨立者。「作非有緣性」是與作有緣性相反,即使人起「非有」即「無」之思惟者。勝論派所以要證明有性並非實德業,乃為使它成為「作有緣性」。然而有性的非實德業,即使能被證明,也得確證有性的存在,才可確立「作有緣性」。然其所立之因雖能證有性的非實德業,但有性的存在卻也都被否定。所以此因自然成為證成「作非有緣性」之因,而與勝論派的意許相矛盾。(陳望道)

◎附︰沈劍英《因明學研究》第八章(摘錄)

有法差別相違就是立因與意許的有法相違的過失。此過也不易索解,原因還是在例句的費解。如《因明入正理論》云︰「有法差別相違因者,如即此因,即於前宗有法差別作有緣性;亦能成立與此相違作非有緣性,如遮實等,俱決定故。」

這就是仍以勝論三比量為例來說明有法差別相違。陳那認為「有一實」等三因與宗上有法「有性」的差別義「有緣性」是相違的。什麼是「有緣性」呢﹖「有緣即境」,「境」就是能引起人們認識活動的客觀對象,就是各種實物以及它們的屬性和運動形式等,也即勝論所說的實、德、業。而實、德、業既然為大有所概括,所以大有也就是能引起人們認識活動的「境」,也就是說,大有是可以「作有緣性」的。

但是佛家本不承認有什麼大有,當然也不會認為大有可「作有緣性」,所以陳那出差別相違量云︰


有性應作非大有有緣性,
有一實故,有德業故,
如同異性。


把有性說為「作非有緣性」。換言之,即認為大有不是能引起人們思維活動的客觀對象。從陳那的差別相違量可以看到佛家對勝論派的唯物主義觀點是竭力否定的,然也因此而「墮負」(墮入負相)。因明家總是以陳那所引的勝論三比量和陳那所出的相違量來說明有法自相相違因和有法差別相違因,而不敢越雷池一步!其實陳那、天主關於後二相違的用例及闡述是充滿哲學偏見的,因而是不足為訓的。

由此,我們須用另外的例子來說明有法差別相違。如玄奘所立的「真唯識量」云︰


真故極成色,不離於眼識;(宗)
自許初三攝,眼所不攝故;(因)
猶如眼識。(喻)


此量犯諸多過失,其中之一就是有法差別相違,這裡僅就這一點作一些說明。此宗有法「色」的自相即有形質的事物,而「色」的差別義按大乘的說法有「本質色」和「相分色」之分。有法「色」上冠以「極成」的簡別語,就是表示這裡所說的「色」是大小乘共同認可的本質色(儘管玄奘主觀意許的是相分色)。但本質色並非不離於眼識的色,因此「初三攝,眼所不攝」因與宗上有法的差別義存在相違,是有法差別相違因。玄奘以此因來成立相分色不離於眼識,敵論者就可以抓住這個有法差別相違因進行破斥出相違量云︰


所說極成之色,應非極成之色;(宗)
許初三攝,眼所不攝故;(因)
猶如眼識。(喻)


大小乘共許極成的色應是本質色,而且大小乘共同認為本質色是離於眼識的,現在玄奘立因說是「初三攝,眼所不攝」的(即眼識所攝),如此宗因豈不相違﹖因此敵論者可據以問難︰你說的極成色(本質色)並非極成色,因為你認為這個色是眼識所攝的。這一問是問得很有力的,把「真唯識量」的有法差別相違因給揭示出來了;在這樣的相違量前面,立者是無法狡辯的。

〔參考資料〕 《因明入正理論疏》卷中(末);《因明入正理論明燈抄》卷五;《因明入正理論因明鈔》卷四;《因明入正理論瑞源記》卷四、卷七;《三十三過本作法纂解》卷下;呂澂《因明入正理論講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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