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因明
[佛光大辭典]因明用語。印度古因明論師彌勒所立,為有關論議要件之七種規定。即論體性、論處所、論所依、論莊嚴、論墮負、論出離、論多所作法等七種。(一)論體性(梵 vāda):議論之題目有六種性質:(1)言論,(2)尚論,(3)諍論,(4)毀謗論,(5)順正論,(6)教導論。(二)論處所(梵 vādādhisthāna):議論之場所。有六:(1)國王之前,(2)執理者之前,(3)大眾之中,(4)賢哲之前,(5)善解法義之沙門、婆羅門前,(6)樂法義者之前。(三)論依所(梵 vādādhikarana):立論之依據,有所成立之義及能成立之法,略稱所立能立。前者有二:(1)自性,(2)差別。後者有八:(1)立宗(命題)(2)辯因(理由),(3)引喻(比喻),(4)同類,(5)異類,(6)現量,(7)比量,(8)正教量。(四)論莊嚴(梵 vādālajkāra):議論之態度及言詞之修飾。有五:(1)善自他宗,(2)言具圓滿,(3)無畏,(4)敦肅,(5)應供。(五)論墮負(梵 vādanigraha):議論敗北的原因。有三:(1)捨言者,捨一己之立論。(2)言屈者,屈伏於他論。(3)言過者,言論訛誤或義理欠通。(六)論出離(梵 vādanihsarana):預先觀察立論能否成立,務期出離於不成功。有三:(1)觀察得失,(2)觀察時眾,(3)察善巧與否。(七)論多所作法(梵 vādebahukarā dharmā):於所議論時所具有之信心。有三:(1)善自他宗,即於一切法能起議論。(2)勇猛無畏,即處一切眾能起議論。(3)辯才不竭,即隨所問難,自在酬答。〔瑜伽師地論卷十五、顯揚聖教論卷十一、雜集論卷十六〕(參閱「因明」2276) p94
在印度因明學上,辯論時所當注意之處,因明家通常分為七則,稱作七因明。又稱七種因明或七因明處。此七種規定,即論體性、論處所、論所依、論莊嚴、論墮負、論出離、論多所作法。茲分述如下︰
(1)論體性︰謂論辯的體性。又分六種︰(1)言論,指世間的一切語言;(2)尚論,指合於常理的言論;(3)諍論,指所立的言論相互違反;(4)毀論,指以憤怒、粗惡語互相毀謗的言論;(5)順正論,指順應佛法正理之論;(6)教導論,指依佛教理以教導人之言論。
(2)論處所︰謂論辯的處所。亦分為六︰(1)國王之前;(2)執理者前;(3)大眾中;(4)善解法義者之前;(5)善解法義的沙門、婆羅門之前;(6)樂愛法義者之前。此中,第(1)項的國王前,係指不偏頗、平等識達的有德之王。
(3)論所依︰謂立論的根據。可分為所立與能立等二類。能立者有八,即︰宗、因、喻、同類、異類、現量、比量、正教量。所立者,依前後陳的差別,而有自性與差別二者。
(4)論莊嚴︰謂於論辯時,須具莊嚴的態度。此分為五︰(1)善自他宗,指通曉自宗、他宗教義,令論旨無謬。(2)言具圓滿,指言語不鄙陋、不艱澀。(3)無畏,指於論場時勇猛無懼。(4)敦肅,指發言稱宜,緩急合度。(5)應供,指尊敬敵者,溫和柔軟,成立正義如對善友。
(5)論墮負︰謂其論議失敗的原因。分為三點︰(1)捨言,指因己所論不合理,故棄捨自己的立論。(2)言屈,指為他論所屈。(3)言過,指所論犯雜亂、義理不通等九失。這些失誤都包含在似能立、似能破二者之中。
(6)論出離︰謂預先觀察立論之得失、時眾、能否等,以期不致失敗。此中(1)得失,指研究其論是否絕無過失,若是則立之,若不然則不立。(2)時眾,指縱令所論圓滿,然時眾若懷僻見,則立論無益,故預先觀察時眾再決定立論與否。(3)能否,指熟慮己論能否成功,若成則立論,若不成則止之。
(7)論多所作法︰包含下列三點︰(1)善自他宗;(2)勇猛無畏;(3)辯才無竭。以具此三者,故於一切法善與談論,處一切眾無畏,隨所問難,自在酬答。
此中,以體性有六,處所亦六,所依為十,莊嚴有五,墮負、出離、所作各三,故共計有三十六事。若於此三十六事上更加以體性、處所等七事,則成四十三事;正邪立論之軌或盡攝於此。
〔參考資料〕 《顯揚聖教論》卷十一;《大乘阿毗達磨雜集論》卷七、卷十六;《瑜伽師地論》卷十五;《因明入正理論疏》卷上(本)。
[佛光大辭典]
因明
梵語 hetu-vidyā。音譯作醯都費陀。為五明之一,乃印度之論理學(邏輯學)。因(梵 hetu),指推理的根據、理由、原因;明(梵 vidyā),即顯明、知識、學問。因明,意指舉出理由而行論證之論理學。吾人思索事物時,天生具有一種推演能力,即根據已知事件以比較推演出未知事件。然此種比較推演之過程,若因思路混亂,界說不清,每易導致結論之偏差、顛倒,故須將此類比較推演方法,加以整理歸納,方可論究語言之過失、思索之正偏,從而導入正確之推論,此即為因明之根本要義。
於印度六派哲學中,尼夜耶派(梵 Nyāya,即正理派)之鼻祖足目(梵 Aksa-pāda Gautama,音譯作阿格沙巴達喬達摩)乃印度因明之創始者,其事蹟今已不詳。然足目之後,印度諸學派皆講求此類論理方法。至佛陀之時,因明之學已頗具系統,佛陀成道後,每每應用因明之法以說法利生,此可見於諸經中所廣泛出現之因明義旨。流入佛教,而為歷代諸論師所沿用演布之因明,稱為內道因明;佛教以外之諸學派所研習之因明,稱為外道因明。外道因明流傳之史蹟較難確悉,內道因明之沿革則較詳實可稽。
佛陀入滅後七百年頃,龍樹以方便心論一書論說內道因明之法。繼龍樹二百年後,彌勒述瑜伽師地論一百卷,其中第十五卷即為因明論法。其後復有無著繼出,於其所著顯揚聖教論卷十中,詳述因明之論議法。其弟世親則著有論軌、論式、論心三部書,堪稱因明論理規則之集大成者;玄奘至印度留學時曾見此三部書,然未曾攜之返國。至今,世親之著作中,有關因明者,僅存如實論一書而已。佛陀入滅後一千一百年頃,陳那(又稱大域龍)乃繼世親之後,銳意研攻因明,並補前賢之不足,勘正前賢著作之遺誤,遂產生改革之效,使因明真能負起立正破邪之責。自此,陳那以後之因明,稱為新因明,有關之論師,稱為新因明師;陳那以前之因明,則稱古因明,有關之論師,稱為古因明師。陳那有關因明之著作,據傳多達四十餘種,然今所傳留者,僅有因明正理門論一卷。陳那之弟子商羯羅主,亦畢其一生以窮研因明之奧祕,鑑於其師因明正理門論一書之淵深難解,遂著因明入正理論一卷以詮釋之,後世佛學界論及因明時,多以此論為依據。其後,陳那之再傳弟子法稱著有釋量論等八部因明著作,使因明學擺脫辯論術之羈絆,使邏輯與知識論之結合更緊密,基礎更穩固。
在我國,唐貞觀三年(629),玄奘自長安啟程赴印度,就學於僧伽耶舍、尸羅跋陀羅、勝軍等諸論師門下。於研習諸學之外,玄奘亦修習因明。後歸返長安,將攜回之梵本因明諸書翻譯成漢文,並口授印度古今因明之梗概予弟子窺基。其後,窺基注釋商羯羅主之因明入正理論,復記載玄奘所授之因明,而成因明入正理論疏一書,世稱因明大疏。其時,另有淨眼、神泰、文備、文軌、靖邁等諸學者輩出。窺基之後,弟子慧沼著因明義斷、因明入正理論義纂要各一卷,以研判窺基等諸師之注解。未久,智周著因明入正理論疏前記三卷、因明入正理論疏後記二卷,以析解因明大疏之文句義理。其後復有道邕、太賢等人,相繼恢宏我國因明之學。然至元、明以降,因明大疏佚失,復因國人治學,每側重於修齊治平之實踐、實用,與心性理氣之玄思,乃至經書章句之繁瑣注解、枝節考證,而疏於有關名理辨析之研學發揮,故數百年間,因明之流傳越趨衰微。直至晚清,楊仁山於日本復得因明大疏,刻板流通,研習因明之風漸甦。民國以來,呂澂、虞愚、唐大圓、周叔迦、法峰、陳大齊等碩學蔚起,著解講說,並博採西方邏輯名辯歸納諸術,互資參證,廣為推介,因明之學遂得因應時代學風而繼傳不墜。
於西藏方面,自宋、元以後,西藏地區之因明研習十分盛行,先後共譯出梵本因明論著六十六部,西藏學問僧,如釋迦慧、慧作護、勝者、法勝、商羯羅難陀、寂護、智吉祥、律天、善護、勝友、寶作寂、寶金剛等著名因明學家又撰著大量注疏,不少因明著作幸賴西藏譯本得以流傳至今。此外,於西藏各地寺院中,因明為顯密諸學之基礎必修學科,初入寺之年幼沙彌即須勤習因明之辯論方式,其後各研學階段,於每年冬季,須兼學一個月之因明論。若遇重要考試與晉升之際,更須進行幾場因明辯論大會,辯論之時,達賴喇嘛、各大寺堪布(住持)及政府要人經常在座參觀作證。大抵而言,因明傳入我國內地,不及西藏完備而普及;且傳入後之研究與應用,亦遠不及日本之盛行。
於日本,孝德天皇白雉四年(653),日僧道昭至我國留學,入玄奘之門修習因明。學成歸日,乃於元興寺弘傳斯學,世稱南寺之傳,或飛鳥之傳。其後,元正天皇靈龜二年(716),日僧玄昉亦至我國, 投於智周門下,返日本後,棲於興福寺弘傳因明,世稱北寺之傳,或笠山之傳。兩派以下,學人輩出,相次著述。迄今,日本因明研究之風,猶興盛未衰。
印度古因明師彌勒立有七因明,說明在議論抉擇時之七項要件:(一)論體性,即有關議論之題目。(二)論處所,指進行議論之適當場所。(三)論所依,指立論之根據,亦即辯論之方法。(四)論莊嚴,為辯論者應具備之條件。(五)論墮負,分析議論被擊敗之原因。(六)論出離,預先觀察是否有辯論之必要。(七)論多所作法,為議論者應具有之信心。
上述七因明中之第三「論所依」為論證之中心,由此而被論證歸納之結論,稱為所成立,略稱所立。所成立又分自性、差別二種。屬於用以論證者,則稱能成立,略稱能立。能立計分八種,稱八能立,即:立宗、辨因、引喻、同類、異類、現量、比量、正教量。
此外,安慧於其阿毘達磨雜集論卷十六中亦施設八種能立,即:(一)立宗,宗(梵 pratijñā,或 paksa)即命題。(二)立因,因(梵 hetu)即理由。(三)立喻,喻(梵 udāharana,或 drstnnta)即譬喻。(四)合(梵 upanaya),應用。(五)結(梵 nigamana),結論。(六)現量,即經由知覺所獲得之知識。(七)比量,即經由推論比較所獲得之知識。(八)聖教量,指聖人之言教。其中,前五項為古因明論式之特徵,稱為五分作法,或五支作法。所謂作法,意指以論式來言詮論證之方法,或「言詮」之本身即為作法;然就「言詮」所意味之意義而嚴格言之,則應稱為「立量」(建立論式)較為合宜。
五支作法之說,略有差異,以世親「如實論」之推論式為例,主張「聲是無常(宗),所作性(本身所依存之條件)故(因),譬如瓶等(喻);如瓶等,聲亦如是(合),故聲無常(結)。」此乃以即知之事實演繹論證未知之事項。其中,「宗」指主張、提案,亦即立論者所提出有關欲論證之命題,因明稱為「所立」;「因」乃立論者就自己之主張所立之理由,以作為令對方承認之論證根據;「喻」即其例證、譬喻、實例等。因與喻同屬既知之事實,可用以確立自己所提出之宗,故稱「能立」;基於喻以結合宗與因者,稱為「合」;若再重新提出宗作結論,以確定其主張者,稱為「結」。
五支作法不僅繁複,其證明力亦不夠堅強。「結」支僅重說宗支,毫無功用可言;「合」支所言則僅有比類推理之作用,證明力甚薄弱。故陳那將五支作法加以改良,刪除結支,將「合」支改為普遍原則,納入「喻」支中,以發揮其推理演繹之功用,以「因之三相」提出三支作法,確立新因明,主張使用「聲是無常(宗),所作性故(因)。諸所作性為無常,如瓶等(同喻,即由正面來說明之例證);一切常住者非所作性,如虛空等(異喻,即由反面來說明之例證)」之論式。若將陳那之新因明以公式表示之,則為「宗:凡S是P;因:M之故;同喻:凡M是P,例如E;異喻:如非P,則非M,例如E'。」
商羯羅主主張因明之目的有二:(一)悟他,可令他人了解自己之論議以啟悟他人。(二)自悟,可令自己求得證悟。於悟他方面設有(真)能立、(真)能破、似能立、似能破等四門,於自悟方面則設有(真)現量、(真)比量、似現量、似比量等四門,以上合稱為因明八門。此八門中,有自悟、悟他二種利益,故稱「八門兩益」。又悟他之「能立」,乃為使對方承認而直接提出之立論,故立論時即合乎宗、因、喻三支作法。若提出之立論確實無誤,則稱「真能立」;若立論似是而非,則稱「似能立」。悟他之「能破」,目的在反駁並攻擊對方,若反駁無誤,則稱「真能破」;若有誤謬,則稱「似能破」。自悟之四門均屬知識性,係為引起悟他四門所作之立論根據。正確之直覺性知識,稱為「真現量」;正確之推理性知識,稱為「真比量」。似現量、似比量均為誤謬之知識。
據新因明之說,凡成立「真能立」之三支作法,其論理內容須包含如下之項目:
(一)宗,須由主詞(S)和賓詞(P)二部分共同組成。以「聲是無常」之宗為例,「聲」是主詞,「無常」是賓詞(述詞)。主詞又稱前陳、前說、所依、自性、有法、所別等。相對者,賓詞又稱後陳、後說、能依、差別、法、能別等。主詞與賓詞共為宗之所依,故稱宗依,此二概念均須為立(立論者)、敵(問難者、反駁者)雙方所承認(立敵共許)方可成立;然由主詞與賓詞結合而成完整命題之宗體,因係由立者所提出之主張,故應以立者承認而對方尚不承認(立敵不共許)為必要條件。又於因明中,所謂「共許」,係指立者與敵者雙方共同認可其為實有者,即使該概念並非真正實有,例如以「鬼」或「造物者」為宗依,雖則鬼與造物者未必為真正實有之概念,然若立、敵雙方皆認可,則此二項宗依即可成立;反之,如科學家與鄉愚對論,以「變形蟲」為宗依,由於鄉愚不知且不信世間有此類單細胞生物存在,則「變形蟲」雖為真正實有之概念,亦無法成為宗依,此係由於立、敵不共許之故。蓋於因明對論之全部過程中,最重視立、敵之關係,每一概念是否可用為對論之素材,須視其是否符合因明共許或不共許之規定,而所謂共許或不共許,則完全取決於立、敵雙方之主觀意見。
(二)因,為欲令對方承認自己所提之「宗」而設立之理論根據,故以「立敵共許」為必要條件,且因與宗之主詞須具有直接之關係。以「聲是無常」為例,其理由「所作性」必須於「聲」上被承認,如此,於宗之主詞上具有因之意義、道理,稱為「因體」。由於因乃宗之主詞與賓詞結合之媒介概念(M),故具有下述三種原理,稱為「因三相」,即:(1)遍是宗法性,遍,遍依遍轉或遍滿之義。謂因(M)於宗之主詞(S,即「有法」)應當遍依遍轉,亦即因必須普遍地含攝宗之主詞(宗之主詞所指稱之事物必須具有因之性質),如此即成立「凡S是M」。(2)同品定有性,指因(M)被含攝於與宗之賓詞(P)同品類(又稱宗同品、同品,即指P之外延全體)之事物,即可成立「凡M是P」;即因與宗之賓詞須有同品必然性之關係。(3)異品遍無性,因(M)不被與宗之賓詞相矛盾之異品類(又稱宗異品、異品)所含攝,或完全無關係時,則成立「凡非P,則非M」。
茲將上述三種原理,以「聲是無常(宗),所作性故(因)」之例說明之。於「所作性」之「因」中:(1)其中包含「聲」,故具有「遍是宗法性」之性質。(2)包含於「無常」中,故具有「同品定有性」之性質。(3)與「非無常(如虛空等)」完全無關,故具有「異品遍無性」之性質。以上之因三相,係用以明確規定因(媒介概念)之意義,並以之作為三支作法之骨架。
(三)喻,與「因」相同,均以「立敵共許」為必要條件。喻有二種,一為同喻,另一為異喻。(1)所謂同喻,即以同類之例喻由正面來說明論證之賓詞(宗法),以支持主張之根據(因)。若以因「同品定有性」之命題「凡M是P」為例,於「聲是無常」中,針對「凡所作性,皆是無常」之命題所舉之實例「譬如瓶等」,稱為同喻例。(2)反之,例喻與論證之賓詞或主張根據(因)完全無關者,稱為異喻。異喻擔任由反面來說明主張與論證之任務,以顯示因之「異品遍無性」中「凡非P,則非M」之命題。以「聲是無常」為例,可成立「凡非無常(即常)者,則非所作性」之命題,其實例便是「如虛空等」。其中之「所作性」(因)僅關係「無常」,而與「常」全然無關,故有同喻、異喻之別。
同喻、異喻之命題部分,稱為喻體;實例部分,稱為喻依。若就同喻以舉示喻體,建立因明論式之作法,稱為合作法,此即積極地結合宗與因之作法。以「凡所作性,皆無常」為例,同喻顯示出「先因後宗」之順序。反之,就異喻以舉示喻體,建立因明論式之作法,稱為離作法,此即消極地將宗之賓詞與不同於因之實例從宗、因隔離出來之作法。準此,「凡非無常者,則非所作性」,即顯示「先宗後因」之順序。
似能立(即似是而非之立論)又分缺過、支過二大類。所謂缺過,指宗、因、喻三支中欠缺任何一支之過誤、過失;而三支中凡具有論理之過誤、過失者,稱為支過。總結三支之過誤,宗有九種過誤,稱為宗九過,或似宗九過;因有十四種過誤,稱為因十四過,或似因十四過;喻有十種過誤,稱為喻十過,或似喻十過。以上共計三十三種,總稱因明三十三過。
(一)似宗九過:(1)現量相違過,現量,指現實之直覺知識;相違,違反、矛盾、衝突之意。即與知覺知識互相矛盾之謬誤。若立論者所舉出之宗有違於現量,即犯此過。如謂「蛇有足」、「聲非所聞」等均屬之。(2)比量相違過,即與推理之知識互相矛盾之謬誤。若立論者所舉之事實與推量比知之推理知識相違,即犯此過。如謂「人不會死」、「茶杯是永恆的」等均屬之。(3)自教相違過,即與自己所信奉之教說或所信仰之主張互矛盾之謬誤,為所立之宗有違於自宗教理之過失。如勝論師宣稱「聲為常」,但依勝論師自宗之教理,本應主張「聲是無常」今反說常,足見其違逆自教之矛盾。(4)世間相違過,即與公共意見相矛盾之謬誤,為所立之宗有違於世間所共同承認的一般知識之過失。如謂「科學是幻想」、「百善非以孝為先」等均屬之。(5)自語相違過,即與自己之陳述互相矛盾之謬誤,為所立之宗與自己所陳述之言詞互相矛盾之過失。如謂「吾母為石女」即屬此例。(6)能別不極成過,即宗依之賓詞(能別)不為對方所承認之謬誤,此即違犯「立敵不共許」之過失。例如佛教徒對異教徒主張說「人是佛子」,則異教徒不承認「佛子」之概念乃明顯可見之理。(7)所別不極成過,即宗依之主詞(所別)不為對方所承認之謬誤,此亦違犯「立敵不共許」之過失。例如主張有我論之勝論師對主張無我論之佛教徒說「我是思」,或基督教徒對佛教徒說「上帝是仁慈的」等均屬之。蓋依因明三支作法之規定,宗之主詞(所別)與賓詞(能別)兩個各別之概念(稱為宗依,意謂宗之所依以形成者),均須為立敵雙方共同認可,方可成立,故知上記第六過與此過係分別違犯此一規定所造成之過失。(8)俱不極成過,即宗依之主詞與賓詞均不為對方所承認之謬誤。例如主張有我論之勝論師對主張無我論之佛教徒說「我是因緣和合而有」,則「我」與「因緣和合」兩項概念之實有性皆非佛教徒所認可者。又如有神論者對無神論者說「上帝是永恆的」,則「上帝」與「永恆」二概念亦均非無神論者所能接受者。(9)相符極成過,即提出雙方皆已承認的命題之謬誤。若宗之主詞與賓詞所連結成完整命題之宗體(意謂宗之主體)為對方所承認,則已無須進行辯論以令對方改變主張,此係立論自體無意義之過失。如謂「聲是所聞」、「人皆有死」等均屬之,蓋此類命題,雙方既已共同承認,則已無提出加以論證之必要。上記諸過之中,(6)(7)(8)屬於違反宗依必須「立敵共許」之性質;第(9)屬於違反宗體「立敵不共許」之性質。
(二)似因十四過,指不成(梵 asiddha)因之四過(又稱四不成過)、不定(梵 anaikāntika,或 aniścita)因之六過(又稱六不定過)、相違(梵 viruddha)因之四過(又稱四相違過)。細分如下:
(1)四不成過,「不成」意指「因法」不能證實「宗」,則失卻其為「因」之意義。依因明之規定,因法如缺第一相(遍是宗法性),則犯下列四種不能成立之過失:1.兩俱不成過,指立者,敵者雙方皆不承認此因具有「遍是宗法性」之條件。例如立「聲是無常」為宗,而以「肉眼之對象故」為因,若依「遍是宗法性」之規定,「因」須普遍含攝「宗」之主詞,今所舉之因「肉眼之對象」與宗之主詞「聲」完全無關,此種因自非立、敵雙方所能接受者,故犯兩俱不成之過。2.隨一不成過,於立、敵雙方之中,若一方承認此因具有「遍是宗法性」之條件,然另一方不承認,則違反因法須「立敵共許」之原則。蓋因法原本稱為共許法,由共許法(因)來證成不共許法(宗體),乃因明確立論式之本旨;故知因法若隨一不成,即非共許,是為過誤。例如勝論師對聲顯論師立「聲為無常」之宗,以「所作性故」為因;然依據聲顯論之教理,僅承認聲音是藉眾緣而顯,卻不承認聲音是由眾緣所生,以聲之體(聲性)是本有之故;今所立宗之主詞既是「聲」之義,而因之「所作性」乃生起之義,即非聲顯論師所同意者,如此則犯隨一不成過。3.猶豫不成過,指因法之第一相尚未能確定是否成立之時即採用之過誤。例如立論者望見遠處似有煙現起,但尚不能確定究竟是否為煙,抑或為霧、塵、飛沙等之時,便立「彼方有火,以現煙故」之論式,即犯此過。蓋於宗之主詞「彼方」與因「以現煙故」之間,以尚未確定之故,不具有「遍是宗法性」之條件,故亦不能證明「彼方有火」之命題。4.所依不成過,「所依」即指宗之主詞。此過即是由於宗主詞之實存性非立、敵雙方所承認(立敵共許),而犯因之「遍是宗法性」不成立之過失。例如勝論師對主張無空論者立「虛空為實有,德(屬性)所依故」之論式,其中,宗之主詞「虛空」乃勝論學派所承認為實有之概念,然無空論者否認之,以之為「無體」,如此則勝論師所提之能立法(即因)缺乏所依處,遂無從證明命題之正確與否,故稱所依不成過。蓋因明中規定能立法之「因」應以宗之主詞為所依;今能立法既缺乏所依處,自更無從具有「遍是宗法性」之條件。 (2)六不定過,「因法」不能必然證成宗,稱為「不定」。依因明之規定,此乃由於缺少(或不完整)因之第二相(同品定有性)或第三相(異品遍無性)所致。有下列六種情況:1.共不定過,「因法」同時通於宗同品(宗依賓詞之同品類)與宗異品(異於宗依賓詞之品類),故無法由「因」確定「宗」之過失。亦即「因」缺乏「異品遍無性」之條件。例如聲論師對佛弟子立「聲是常,所量性故」之論式,其中,隸屬於「常」(宗同品)之分子與隸屬於「無常」(宗異品)之分子,皆含有「所量性」(可被量度之性質),前者如「瓶」,後者如「空」。如此之「因」雖可以成就宗同品,亦可成就宗異品;雖可以證成「聲是常」之宗,亦可證成「聲是無常」之宗,如此則無法確定聲究竟是常或是無常。2.不共不定過,指「因法」同時不通於宗同品與宗異品所造成之過失。如立「聲是常(宗),所聞性故(因)」之論式,其中,隸屬於「常」(宗同品)與「無常」(宗異品)之分子無一具有可聞性,如此之「因法」既與宗同品無關,亦與宗異品無關,而構成三者各自分離不相干之關係;三者分離,則「因法」自然不能證成宗,且亦無喻可舉。3.同品一分轉異品遍轉不定過,略稱同分異全不定過。「轉」,是生起、現前之義。即謂「因法」在宗同品中出現部分,又在宗異品中遍現;此乃由於「因」支缺少「異品遍無性」之故。如立「某甲是女,不產子故」之論式,而若以常情而言,女性之部分未產子,男性之全體亦不產子,故上記論式中之因「不產子故」僅關係部分女性(宗同品),而與男性(宗異品)全體具有關係,故立此「因」仍無法確定某甲為男或為女。4.異品一分轉同品遍轉不定過,又稱異分同全不定過。即「因法」雖通於宗同品之全部,然又與宗異品部分相通,故仍然無法以此「因」來確定其宗,此即「因」缺乏「異品遍無性」所造成之過失。例如立「某甲是男」之宗,以「不產子故」為因。此「因」雖能成立於男性(宗同品)全體,但亦關係部分女性(宗異品),故仍然無法以此判斷某甲之屬性。5.俱品一分轉不定過,又稱俱分不定過。「因法」通於宗同品之部分,又部分通於完全無關之宗異品,如此仍不能憑此「因」而確定所立之宗,此即「因」缺乏「異品遍無性」所致之過失。例如聲論師對勝論師立「聲常,無質礙性故」之論式,其中之「常」(宗)以虛空、極微等為宗同品,如此則「無質礙性」之因,通於「虛空」而不通於「極微」等;又以瓶、樂等為宗異品,則「無質礙性」之因,亦通於「樂」而不通於「瓶」等。如此之「因」同時與宗同品、宗異~皆有部分之關係,則所成之宗亦不一定。6.相違決定不定過,又稱相違決定過。在因明三十三過中,此為最特殊之一過。依上述幾種,凡列為不定過者,皆由於「因法」缺少第二相或第三相所致,然此一標準並不適用於相違決定過。從立論者之角度看,在相違決定過中之「因法」並未缺少任何一相,而足以證成宗。問題在於:同樣之宗每每有利於敵者,蓋對方可另舉一「因法」以支持另一相反之宗,而且其「因法」亦同時具足三相。故知「相違決定」即指雙方以同樣具足三相之「似因」而造成相互矛盾的主張之過失。例如勝論師對聲生論師立「聲是無常(宗),所作性故(因),如瓶(喻)」之論式,其中,「所作性」之因,三相具足,其喻法亦無過誤,敵者持有相反見解,不甘屈服,乃另覓理由,建立一個亦為三相具足之因,以證成相反之宗,如「聲為常(宗),所聞性故(因),如聲性(喻)」之論式,則立者亦無從非難之。如此,立、敵雙方所用之因怕具足三相,然卻形成兩個相反的宗,且皆無法推翻對方之宗,如此兩方所用之因皆違犯此過。
(3)四相違過,即因與宗之賓詞或主詞相互矛盾以致無法成立宗,如是,此「因」亦無法成立。此種不可成立之因所犯之過誤有四種,即:1.法自相相違因過,「法」即宗之後陳(賓詞),亦即「能別」,其自相僅限於概念自身所顯示之意義。法自相相違因,即指此「因」適足以形成與己宗後陳之自相互相矛盾之過誤。例如,對「彼不死」之宗,立下「生物故」之因。在此,「生物」顯然與「不死」之意義互相矛盾,故成為過誤。2.法差別相違因過,為「因法」與隱藏在「宗法」中之意義互相矛盾之過失。例如,為了證明創造萬物第一因之存在,而立「萬物由他所造,自身不能造自身故」之論式。立論者本欲以「他」為第一因,然萬物既不能造自已,而「他」亦為萬物之一,理所當然亦無法自身造自身(即萬物),此即「他」無法成為能造第一因之矛盾。3.有法自相相違因過,「有法」即宗之主詞。有法自相相違因,即指「因法」與宗之主詞相互矛盾之過失。例如勝論師立「有性非實、德、業」之宗,以「持實、德、業故」為因,以此「因」區別「有性」為持者與「實、德、業」為被持者,但由於從「有性」分離實、德、業,違反了實有「有性」之實、德、業,且否定了勝論學派所主張「實、德、業」與「有性」相互間密不可分之關係。4.有法差別相違因過,為「因法」與隱於宗主詞中之意義互相矛盾的過失。若以有法自相相違因過之事例而言,則「持實、德、業故」之因,與勝論學派之主張(即不離實、德、業之有性之意義)互相矛盾。
此外,依陳那之說,判斷「正因」與「似因」之標準,端視宗同品、宗異品之適當與否,共有九種,稱為九句因,意謂從宗同品與宗異品來考察其具有因或不具有因之九種情形,即:1.「同品有,異品有」,即共不定因。2.「同品有,異品非有」,即真正之因。3.「同品有,異品有非有」,即異品一分轉同品遍轉不定因。4.「同品非有,異品有」,即法自相相違因。5.「同品非有,異品非有」,即不共不定因。6.「同品非有,異品有非有」,即法自相相違因。7.「同品有非有,異品有」,即同品一分轉異品遍轉不定因。8.「同品有非有,異品非有」,即真正之因。9.「同品有非有,異品有非有」,即俱品一分轉不定因。
(三)似喻十過,可分(似)同喻五過、(似)異喻五過來說明:
(1)(似)同喻五過,即在積極結合宗與因之過程中,所引證之實例犯了過失。共有如下五種:1.能立(法)不成過,由於論證所引之實例(即喻依)與因(即能立法)不同品類,亦即不是因同品,致使「能立法」無法成立。以「聲常,無質礙性故;諸無質礙,見彼是常,猶如極微」之論式為例,「極微」雖是常,但並非無質礙性,故若以極微為喻依,則能立法之「無質礙性」不得成立。2.所立(法)不成過,由於論證所引之實例與宗之賓詞不同品類,亦即不是宗同品,致使「所立法」無法成立。以「聲常,無質礙性故;諸無質礙,見彼是常,猶如覺」之論式為例,「覺」雖為無質礙性,但並非為常,故若以覺為喻依,則所立法之「常」無法成立。3.俱不成過,係由於所舉喻依既不合乎「因法」之標準,亦不合於「宗法」之標準,故稱「俱不成」。例如於「聲常,無質礙故,如瓶」之論式中,「瓶」既非無質礙,亦不具有常性,故對於所立法之宗與能立法之因皆無法成立。此過又可分為有俱不成與無俱不成二種。4.無合過,作為例證所引之命題(即喻體)不完全,而缺於合作法之過失。即在喻支中缺少同法喻體,故無法將因同品與宗同品聯合。例如於「聲為無常,所作性故,如瓶等」之論式中,「瓶」為同法喻依,既具有「無常」之性,又屬「所作性」,然仍未具有聯合因同品與宗同品之性質,故未能證明聲之所作性必定是無常。須於「如瓶等」之上加上「諸所作性者無常也」之同法喻體,才不致發生無合之謬誤。5.倒合過,為顛倒合作法「先因後宗」之規定所造成之過失。例如若將「聲是無常,所作性故;凡所作性,皆是無常」論式中之順序顛倒成「先宗後因」(凡是無常,皆為所作性),必造成「證所不必證而不證所待證」之過失。
(2)(似)異喻五過,「異喻」是由反面來證明命題之喻例,故與「同喻」相反,必須與宗之賓詞及因無關才能成為有效之相反例證。異喻之過失是於消極的從宗與因,為隔離與宗之賓詞及因不同品類之實例時,有關引用事例之過失。即:1.能立不遣過,「遣」,遮遣之意。即論證所引用之實例(即喻依)非與因(即能立)不同類(因異品),故而遮遣(打消)了所立法之宗,而無法遮遣能立法的因所造成之過失。例如於「聲是常,無質礙性故;諸無質礙,見彼是常,猶如虛空。凡無常者,有質礙性,如業」之論式中,由於「業」是無常,故僅遮遣所立法之「常」義,而未遮遣與無質礙性不同類之質礙性(即因異品)。故若以「業」為喻依,則不可能遮遣「無質礙性」之因,異喻對因不具有遮遣之效力,即犯此過。2.所立不遣過,即論證所引用之實例(即喻依)非與宗之賓詞(所立)不同類(宗異品),故僅能遮遣能立法之因,而無法遮遣所立法的宗之賓詞,此即為所立不遣過。例如於「聲常,無質礙性故;諸無質礙,見彼是常,猶如虛空。凡無常者,有質礙性,如極微」之論式中,由於「極微」具有質礙性,故能遮遣因(能立法)之無質礙性;但以其非屬不同於常之無常(即宗異品),故不可能作為遮遣「常」之喻依。3.俱不遣過,此過係同時違犯上述二種過失之情形。例如聲論師對有空論師(承認虛空為實有之論師)立「聲是常,無質礙故,如虛空(異喻)」之論式,則「虛空」既是常,又具有無質礙性,故既無法遮遣常住性,亦未能遮遣無質礙性,如是之喻依「虛空」既非為因異品,亦非為宗異品,故俱不能遮遣能立法之因與所立法的宗之賓詞。4.不離過,由反面來引證所主張之命題(即喻體)若不完整,即犯缺少「離作法」之過失。例如於「聲是常(宗),無質礙故(因);諸無質礙者皆常,如虛空(同喻);諸無常者皆質礙,如瓶等(異喻)」之完整論式中,若缺乏「諸無常者皆質礙」之離作法,僅能令人明白「無常性」與「有質礙性」之聯合,不能令人審見「無常性」與「無質礙性」之離絕;然既欲以相反例證(異喻)來輔助正面例證(同喻),則離作法缺少或不完整,均犯不離之過。惟一般設立論式多採「略陳」之法,其時自然可省略異喻之舉示。5.倒離過,此係顛倒離作法「先宗後因」之規定所造成之過失。例如若將「聲是無常,所作性故;凡常者,皆非所作性」論式中之順序顛倒成「先因後宗」(凡所作性,皆非常),如此則無法達成由反面來「返顯」同喻之效果,而造成倒離之過失。
真能破:「能破」係指針對對方所立似是而非之論式,提出駁斥之作法。若所提出駁斥之作法正確而無瑕疵時,稱為真能破;反之,則稱似能破。真能破又可分為兩種:(一)立量破,「量」即論式。即建立一個宗、因、喻三支具足之論式來駁斥對方之主張。(二)顯過破,係直接指出對方之論式在組織上所犯之過失,形式上可以用散詞表達,而不必採用三支作法。
似能破:即似是而非之駁斥作法。亦分為立量破與顯過破二類,立量破之過誤與上記「似能立」相同,在此僅就顯過破之錯誤而言,此係古因明所立者,計有下列十四種:(一) 同法相似過類,對立論者所引證正確無誤之異喻強指其為同喻,加以非難攻擊之過失。(二)異法相似過類,強指立論者所立正確無誤之同喻為異喻,而加以非難之過失。(三)分別相似過類,針對立論者正確無誤之同喻,不去論究其是否符合「同品定有性」、「異品遍無性」等規定,而另以有關物性之種種差別來非難攻擊對方之過失。例如於「聲是無常」之宗,問難者百般在「聲有可聞性,瓶即無;瓶有可燃性,聲即無」等物性差別上非難對方,而不論證聲的常住性之成立,故意將論證導入似是而非之觀點。(四)無異相似過類,例如對「聲是無常,所作性故,如瓶等」之正確立論加以攻擊,然不從宗、因、喻各支是否符合規定來駁斥,而另行指出「若聲(宗之主詞)與瓶(同喻)皆同為無常,則聲與瓶之一切性質皆相同不異」,並進而推演出「一切萬物皆為同一無異」之謬理。(五)可得相似過類,對立論者所舉正確的因,非難其為錯誤之過失。(六)猶豫相似過類,對立論者所立正確的宗或因,提出異說而加以懷疑,並指其為不成立之過失。(七)義准相似過類,以正確論式而言,宗的賓詞之範圍應該相當於或廣泛於因之範圍,敵者若不知此規則,而毫無理由加以攻擊,即犯此過。(八)至不至相似過類,若立論者所舉之因,於宗本可成立,然問難者以因之至、不至妄為非難,謂因若至宗,則宗與因無所差別;因若不至宗,則宗與因毫無關係。如此從至與不至兩方面非難對方之因,即犯此過。(九)無因相似過類,對立論者所立正確的宗與因,敵者斷然評論其時間之先後關係,遂強指其因不成立之過失。(十)無說相似過類,敵者以「未說因之前,宗即無法成立」之說詞非難攻擊對方之宗,如是即犯此過。(十一)無生相似過類,攻擊對方「聲是無常(宗),勤勇無間所發生故(因)」之立論,強指「聲」在發生以前,並無「勤勇無間所發性」,又進一步論斷因既不存在,宗之「無常」亦不得成立,而自行推出相反論點之「聲是常住」。(十二)所作相似過類,對「聲是無常(宗),所作性故(因),如瓶等(喻)」之正確立論,強指「聲」與「所作性」之關係並不完全相同於「瓶」與「所作性」之關係,以此非難對方之因不得成立之過失。(十三)生過相似過類,對於對方引用來論證之實例(喻依),勉強要求對方再加論證,而非難攻擊之過失。(十四)常住相似過類,對「聲是無常」之正確言論,主張「聲恆常具有無常性之自性,故聲為常住」,而加以非難對方。〔大唐西域記卷三、卷十、因明入正理論疏卷上、因明入正理論義纂要、因明入正理論述記、因明論疏明燈抄、因明論疏瑞源記、東域傳燈目錄卷下、西藏佛學原論校勘目錄(呂澂)、因明概論(太虛)、因明學(虞愚)、因明大疏蠡測(陳大齊)、因明入正理論悟他門淺釋(陳大齊)、佛家邏輯研究(霍韜晦)、釋量論略解(法尊編輯)、佛教論理學(宇井伯壽)、東洋人之思惟方法第二篇(中村元)〕 p2276
印度瑜伽行派之祖。音譯阿僧伽。北印度犍馱羅國人。與其弟世親兩人都是印度佛教史上劃時代的重要人物。無著最初在化地部(一說薩婆多部)出家,對該部教義不能滿足。後來從學於賓頭盧羅漢修小乘空觀,雖然較有所得,但仍意不甚安。其後,相傳他上升兜率天從彌勒菩薩學習大乘空義,始得以安心悟入「唯識無境」的空觀。並從彌勒受大乘論多種。從此以後,乃在印度盛弘大乘法相唯識的法門,成為龍樹以後,印度佛教思想史上最重要的論師之一。
無著是印度法相唯識學的奠基者與主要弘揚者。法相唯識學的思想根源──彌勒的《瑜伽師地論》等書,是他介紹出來的。他自撰的《攝大乘論》、《顯揚聖教論》、《順中論》、《金剛經論》等書,也都是印度大乘思想史上的重要著作。他不祇開啟了印度的瑜伽行派,而且對我國、西藏及日本的佛學,也都有深遠的影響。關於他的詳細傳記、思想及歷史地位,請參閱附錄諸文。
◎附一︰呂澂《印度佛學源流略講》第五講第三節(摘錄)
組織中期大乘學說的代表學者是無著、世親。從現存的比較可信的傳記《婆藪槃豆傳》看,他們是笈多王朝(320~500)後半期的人,所以年代應該是在第五世紀。無著大約是西元400至470年,世親大約是西元420至500年,這是一個假定的年代。另外,玄奘的《大唐西域記》以及散見於唐人註疏的傳說,則認為無著生於佛滅後九百年,真諦一系的說法,認為生於佛滅後一千一百年。不過玄奘、真諦對佛滅年代的計算,各有不同的標準,兩者雖有差異,但推算起來,也都近於第五世紀。但是,後世佛教史學者的議論,與我們上述的假定年代,最大的差距有一百年,有說無著是西元320年的人,有說是420年的人。(中略)
無著、世親是北印犍陀羅人,兄弟二人都在有部出家。無著先是修習小乘空觀,感到不滿足,後經彌勒的指點而改信大乘,所以他所傳習的是彌勒學說。世親對有部的阿毗達磨很有研究,著《俱舍論》,表示對小乘很有自信,所以那時他的立場是反對大乘的,後來得到無著的幫助改宗大乘,兄弟兩人就共同弘揚彌勒的學說。
彌勒的學說是以《瑜伽師地論》為根本。此論內容豐富,全體有五部分,主要部分是〈本地分〉,〈本地分〉的中心是〈菩薩地〉。〈菩薩地〉很早即單獨流行,性質屬於經的一類,並不是在無著、世親弘揚瑜伽大乘說時才有的。那麼,在此之前是誰在宣揚這種經的呢﹖應該說,恐怕是在他們之前的一批瑜伽師。瑜伽師的存在,從《大毗婆沙論》就可以看得出來,像有部的世友、僧伽羅剎(眾護)就是屬於這一系統的。不過後來逐步傾向大乘的是其中哪些人,現在還不能詳細知道,但可以肯定,無著、世親是確實繼承了這一系統的。
一般說,無著、世親的學說出自彌勒,而彌勒並非實在的人,而是住於兜率天內將來要成佛的菩薩,這樣,一方面說無著、世親繼承了瑜伽師系統;瑜伽師是有史實可稽考的,一方面又說他們的學說來自彌勒,彌勒是神,這就使許多學者疑惑了。早在四十年前(1921),日人宇井伯壽就主張,除傳說的天上彌勒外,還應該有歷史上的彌勒,這個人就是無著、世親所師承的。宇井的根據是這樣的︰一般所說的無著傳彌勒之學只有《瑜伽師地論》一書,可是現存署名彌勒的著作,不是出於無著口傳的並不少,因此,應該有個實際的人物才能接得上頭,不過,後人把這個地上實際的人同天上的彌勒混同了。宇井此說,並未獲得學術界的公認,但他始終堅持,直到最近作《瑜伽師地論研究》,也還是持這種說法。當然,也有部分人是贊同其說的。據我們想來,無著、世親以前,應該有一批瑜伽師,就是無著、世親學說之所自,至於他們是否托名彌勒,就很難斷言了。
無著、世親的著作,我國漢譯、藏譯都有。無著的著作,漢、藏譯本合計,約三十種,世親的著作就更多了,他原有「千部論主」之稱,現存漢、藏譯本有五十餘種,現在只談他們主要的著作。兩家所傳以彌勒署名的書有五部︰(1)《瑜伽師地論》,是五論中主要的一部;(2)《分別瑜伽論》,我國無譯本,不過《解深密經》裏有一個〈分別瑜伽品〉,內容是彌勒就瑜伽法門向佛發問,由佛作答的,與該論相當;(3)《分別中邊論》,亦名《辯中邊論》;(4)《大乘莊嚴經論》;(5)《金剛般若論》。最後兩部是關於經的論。五部書都是彌勒說,所以稱為「彌勒五論」,無著、世親並有註釋。西藏也說有「彌勒五論」,但內容不同。
無著、世親除了傳彌勒著作外,自己也有著作。無著的重要著作有下列幾種︰(1)《顯揚聖教論》,它是對《瑜伽師地論》從學說上重新有所組織的綱要性的著作。(2)《順中論》,是配合《中論》而寫的入大般若初品法門的書(釋《中論》初二頌),全名是《順中論義入大般若初品法門》。(3)《金剛經論》,是提出七句義來解釋《金剛經》的。(4)《大乘阿毗達磨集論》、(5)《攝大乘論》,兩書都與《大乘阿毗達磨經》有關,是總括大乘義理的著作。(6)《六門教授習定論》,是講瑜伽方法的著作。(中略)
無著、世親兩家的著作,與以後構成瑜伽學派有關係的有八部,這在義淨去印時,就已被印度佛學家歸為一類,名「無著八支」。據《南海寄歸傳》卷四說︰「瑜伽畢學,體窮無著之八支。」就是說,學習瑜伽學要講畢業的話,就得體會研究無著的這八部書。但八支中也有世親的書,這是怎麼一回事呢﹖據義淨講,世親之學是來自無著,受了無著的啟發,因之,兩家的重要著作,統以無著之名發表。這八部書是︰《二十唯識論》、《三十唯識論》、《攝大乘論》、《大乘阿毗達磨集論》、《辯中邊論》、《緣起論》、《大莊嚴經論》、《成業論》。兩家的主要學說都包括在這八部書裏。
無著、世親的學說主要是根據後出的論議性質的大乘經組織的。在思想淵源上,雖與初期大乘有聯繫,同時又由於大乘學說的總源頭是般若,也還可以把他們的思想上推到般若。但是,除繼承前人的思想外,顯然還有他們自己的特點。
兩家的學說,一開頭就講緣起問題,這個問題是佛家各派都要涉及的。原始佛學時期是從人生現象來講的,因之那時講的是「十二支緣起說」。後來範圍擴大了,不僅講人生現象,連宇宙現象也涉及到了。這時就產生了兩個極端︰一是執有,一是執空(惡取空)。執有的勢力很大,曾經風靡一時。此時龍樹的學說出現了,主要反對有部的執有,同時也反對惡取空,創立了中道觀。龍樹這個階段所講的是以能所取(也叫能受用)為依據的「受用緣起說」。為甚麼叫能所取呢﹖這主要是從認識方面說的,人們的認識是從感性到理性,而感性的感覺無非是由內根與外境的相互作用而產生的。龍樹認為內根是能取,外境是所取,二者都是自性空。這種說法︰人們不易領會,於是更進而提出二諦來,分別一切法的實相亦以二諦為標準,說「勝義諦」是空,「世俗諦」是有,把兩者統一起來的認識就是中道觀。所以,龍樹的緣起說,主要是從認識角度來說的。
到了無著、世親時代,不僅不滿意從人生現象講,而且也不限定在一般認識領域內講緣起。他們要把範圍擴展到對整個宇宙、一切現象的宇宙觀上,當然,這就不是「受用緣起說」所能為力的了。因此,他們特別提出阿賴耶識來說明緣起(阿賴耶,首先是《大乘阿毗達磨經》提出的,無著、世親給了它更新的內容),這叫「分別自性緣起說」。他們認為︰阿賴耶識是一切所知法的總依,它能發生一切法。但各種法都有不同的自相(自性),是怎樣區別開的﹖他們說這是因阿賴耶含藏有自性各別的諸法名言種子。換言之,名言種子的自性不同,一切法因之就有區別。這樣的區別是屬於認識方面的,所謂種子,實質上也就是名言的、概念的東西,人的認識就以它們為根據,因而諸現象之間的區別,也都是由於認識上的原因。(中略)
無著、世親學說最後一個特點,是方法論上運用了「因明」並加以發展。印度關於邏輯的學問,稱為「因明」,很早就在佛學以外的學派中有了組織,特別是正理派,即以邏輯思想做為他們學說的中心,所以,一般也把它稱為「正理」,又因為它主張以充足的理由來證明真理,對因特別注重,又稱它作「因論」。
初期大乘如龍樹、提婆在方法上也多少採用了「因論」,不過反對外派過分重視其中「量」的作用。外派認為「量」是達到真理的唯一途徑,是構成知識的唯一標準和方法。量有屬於感覺範圍的「現量」,有屬於思維範圍的「比量」,還有以前人現比量為根據的「聲量」(言教等),據龍樹看來,這些做為一般經驗範圍內運用的工具還可以,外派把它看作真理的完全依據,就是過分誇張了,所以,著了《迴諍論》、《廣破論》(無漢譯)專門破斥正理派的以量為中心說。這種態度,也同他們自己重在破他的方法論有關,他們是破而不立,而且破得非常徹底,與正理派有關的「因論」自然也在被破之列,所以龍樹、提婆對「因論」並沒有予以重視。
到無著、世親時代就不同了,因為他們所根據的晚出大乘經典,都談到了這方面的學說。如〈菩薩地〉把世間各方面的學問像「聲論」(語言學)、「因論」(邏輯學)、「醫方論」、「工巧論」(手工藝)等都包括在菩薩所學的範圍內,再加上本宗的學說,構成為菩薩所學的「五明」。後出的《大乘阿毗達磨經》內,想來也會涉及到這些內容,不過此經不存,只是從與它有關的《阿毗達磨集論》講到了「因明」而推測出來的。其次,《解深密經》最後一品講到佛所作事問題,所作事之一就是對別人的言教,其實本母部份就講了四種道理,其一即「證成道理」(用種種量能證征道理),也是屬於「因明」一類。既然晚出經典都涉及到因明,據以組織學說的無著、世親必不可免地會要涉及。
他們學說的基本典據是《瑜伽師地論》,此論〈本地分〉(本地分共有十七地)中的〈聞所成地〉(聞,即學法)是專講應學習甚麼的,也講到了五明。並對「因明」的結構有詳細說明(見漢譯本第十五卷)。該論說,因明的結構是用七類與論議有關的事來辨明問題,因明的運用,重點是同別人辨別是非,所以要用論議的形式。所謂七事,即(一)論體性,(二)論處所,(三)論所依,(四)論莊嚴,(五)論墮負,(六)論出離,(七)論多所作法。這些就叫「七因明」。隨後無著寫《顯揚聖教論》,以及他參考《大乘阿毗達磨經》所寫的《阿毗達磨集論》中都重複地講到「七因明」,內容小有出入,但大體相同。從上述著作可以看出,無著參考了佛學外其他學派講的正理、因論,加以改動,構成了自己的學說。
◎附二︰《大唐西域記》卷五(摘錄)
城西南五六里大菴沒羅林中,有故伽藍,是阿僧伽(唐言無著)菩薩請益導凡之所。無著菩薩夜升天宮,於慈氏菩薩所,受《瑜伽師地論》、《莊嚴大乘經論》、《中邊分別論》等,盡為大眾講宣妙理。菴沒羅林西北百餘步,有如來髮爪窣堵波。其側故基是世親菩薩從睹史多天下見無著菩薩處。無著菩薩,犍馱邏國人也。佛去世後一千年中,誕靈利見,承風悟道。從彌沙塞部,出家修學。頃之回信大乘。其弟世親菩薩於說一切有部出家受業,博聞強識,達學研機。無著弟子佛陀僧訶(唐言師子覺)者,密行莫測,高才有聞。二三賢哲每相謂曰︰凡修行業,願覲慈氏。若先捨壽,得遂宿心;當相報語,以知所至。
其後師子覺先捨壽命,三年不報。世親菩薩尋亦捨壽。時經六月,亦無報命。時諸異學咸皆譏誚,以為世親菩薩及師子覺流轉惡趣,遂無靈鑒。其後無著菩薩於夜初分,方為門人教授定法。燈光忽翳,空中大明。有一天仙,乘虛下降,即進階庭,敬禮無著。無著曰︰爾來何暮﹖今名何謂﹖對曰︰從此捨壽命,往睹史多天慈氏內眾蓮華中生。蓮華纔開,慈氏讚曰︰善來廣慧,善來廣慧。旋繞纔周,即來報命。無著菩薩曰︰師子覺者,今何所在﹖曰︰我旋繞時,見師子覺在外眾中耽著欲樂,無暇相顧,詎能來報。無著菩薩曰︰斯事已矣。慈氏何相﹖演說何法﹖曰︰慈氏相好,言莫能宣。演說妙法,義不異此。然菩薩妙音,清暢和雅,聞者忘倦,受者無厭。
〔參考資料〕 《婆藪槃豆法師傳》;王沂暖譯《達喇那他印度佛教史》第二十二章;印順《印度佛教思想史》第七章。
西藏佛教寧瑪派的代表人物之一。又譯龍欽巴、龍清饒忠、隆欽然絳巴、渣華龍清巴等名。本名智美沃色,十二歲出家。曾隨當時著名的學者學習寧瑪派和其他教派的密法,又在桑浦寺學習慈氏五論和法稱之七因明論等顯教經論,成為當時著名的顯、密兼通人物。師之顯、密功力俱深,相傳曾親見蓮華生大士,並蒙賜號為「無垢光」。且又曾親見智海王母(移喜措嘉),而蒙賜號「威光金剛」云云。
師之一生修訂過不少寧瑪派的密法,還寫過二百七十餘部著作。其中最著名的是七部論書︰《七寶藏論》(又名《隆欽七藏》,或《七句義寶論》)。他還到過不丹(一說是哲孟雄),在當地建立一座塔爾巴林寺,傳授寧瑪派的教法。其後,寧瑪派又從不丹傳到尼泊爾。
師在世的年代正是帕竹地方政權絳曲堅贊掌權的時代。帕竹噶舉是噶舉教派的一個支系,從元朝末年到明朝中葉,一直是衛藏地區的掌政教派。此政權曾經一度限制龍清巴的活動,後經人調解,才又允其收徒傳法。
師在寧瑪派的地位,被視為僅次於蓮華生大士的大成就者。與薩迦派之薩迦班智達、格魯派之宗喀巴齊名。其著作已被漢譯者有《大圓滿無上智廣大心要》、《大圓滿龍欽心髓前行引導文》、《大圓滿虛幻休息妙車疏》、《大圓滿禪定休息清淨車解》、《仰兌》等書。
◎附︰欣然〈龍清巴尊者一滴〉(摘錄自《吉祥獅子》雜誌一卷一期)
尊者的生平
據云尊者之祖父天護公享壽一0五歲,為蓮華生大士二十五大弟子音勝公之第二十五代孫,天護公得「采石精甘露鍊丹延壽」成就,尊者之尊大人法護公為密行瑜伽士與學者,尊者之母系出名門,尊者幼時即沉浸於深厚之學術與修行環境中,五歲時於文學即已相當了然,及長,從其尊大人處習醫藥、星相與工巧明,無不通達,法護公且引導尊者修習寧瑪派蓮華生大士嫡傳之八大忿怒尊法,如大吉祥、普巴、馬頭王等,且於多種蓮華生大士上師相應法精勤修習。九歲時即能背誦〈大般若第三會〉兩萬頌全文,至於八千頌則背誦已逾百遍。十二歲依止桑耶寺方丈意成寶,教授師為天慶喜光,蒙賜法名戒智,十四歲即精通律部,為眾多學者公認辯才無礙。十六歲時從眾多之上師學習豐富之密教且接受灌頂,舉凡舊派、新派及希結派各種教法無不從學。
十九歲離桑耶寺,入桑輔鈕託學院正式學習慈氏五論、陳那之《因明》、法稱之《量論》,以及《中觀》與般若波羅密多法會。
復從譯師智堅習《三摩地王經》,廣學《心經大疏》等,又及於梵文、修辭、詩學、工巧明。
尊者雖廣習諸事,於密修之精勤未曾少懈。多年來尊者於文殊菩薩、妙音菩薩、白金剛亥母諸成就法之修習甚為圓滿,得圓滿頓觀之成就。尊者特傾全力於妙音菩薩法之修持,蒙菩薩特別加持,現量親睹菩薩聖容,菩薩親為展示此一世界,令其如觀掌中果。復親口指示其未來種種,至為殊勝。由於尊者在智慧方面之卓越成就,乃成為眾所周知桑耶寺之「大界究竟者」,此為學術方面學位之一種。
以二十餘歲之年齡,尊者從寧瑪派諸師如童義成、童月、佛稱等學習密乘。然尊者夙秉法門無量誓願學之志,復廣從各派有成就之大德參學。如從第三代黑帽迦麻巴自生金剛廣學迦舉派各種教法,從勝士福德勝幢等受甚深薩嘉派教法,又從玄色仁波切受所有希結派及掘玉教法,更從童金剛等遍學迦當派教法。
簡言之,於十餘年中,尊者廣受當時所有各教派最重要傳承之教法,遂成博學雄辯之作家與教師,時人稱譽之為「語自在王」。
二十八歲時,尊者決意棄世專志於修持所學,不顧眾人之勸請,離桑輔徜徉於各處。終於佳美覺之洞穴中禪定五月之久,得覲度母,蒙度母許以在精進中賜與加持。在閉關期內,尊者安住長期之深定,乃成熟而堪為無上大圓滿教法之法器。
翌年春,尊者返桑耶,得悉聞名之上師姑麻惹扎駐錫鄰近洚地之上鴉隆谷,於是趨訪悉姑麻惹扎與七十弟子俱。尊者往訪之前夕,姑麻惹扎夜夢甚多飛鳥啣其經卷頁攜往各方,由此夢兆知傳承心子將至,喜甚。然尊者以資金短而不敷供養,不欲久留,然上師示意勿以供養為慮。
尊者從學於姑麻惹扎上師之期間,遭遇極大困境,諸如由資金短少造成衣食匱乏,然收穫甚豐,首年即受大圓滿心要之教法與灌頂,翌年得更高之灌頂且受學大圓滿三部,即心部、隴部、口訣部之教法無餘。姑麻惹扎上師傾其全部修學於尊者,如瓶水入另一瓶,點滴不遺,並立尊者為傳承人。
三十一歲時,尊者離其最後之上師處而長期周遊各方,一則沈潛於修持,再則教導從學之諸弟子。在尼輔須色地,初傳心要教法於少許弟子,於此復由其弟子光鎧處,得《空行心要》之教本。又一年,赴欽朴利莫堅,修習禪定並教導男女弟子八人,在此期間,據悉尊者曾多次親見空行,特如金剛亥母、翠燈母,復在岡列托迦處,以多次親見蓮華生上師,蒙賜名「無垢光」,且又親見移喜錯嘉(智海王母)上師達六日之久,蒙賜名「威光金剛」,智海王母且親為開示《空行心要》,澄清各項要點,復囑尊者擴增而成《空行仰的》。
親覲無垢友時,囑將《比馬心要》教法授與其弟子童佛,彼為姑麻惹扎之化身,且囑修復烏魯爪地之廟宇。當尊者完成此一工作,同時又將釋迦牟尼佛像、慈氏菩薩像、十六阿羅漢像整修完成。慈氏菩薩像向尊者開示︰「汝終將往生蓮花集淨土,成就佛果,號須彌燈勝幢。」
尊者嘗獨修多年,並於自成熟之年歲中教導來自西藏各地之從學弟子逾千人,建立寺宇、修復廟堂多處,如桑耶寺、哈鈴扎格寺、扎普寺、許色寺、岡列托迦寺,尊者喜於此處閉關,於此處完成甚多之著作。
尊者曾數度往哲孟雄,從學者甚眾,重整僧團,建塔巴林寺,興盛迄今不衰。亦數訪拉薩,當其首訪覺康,由阿底峽尊者像額上放光直入尊者之額,遂憶及過去數生中曾為印度與中亞之學者。數訪拉薩,多位卓越之智者向尊者問難甚廣,咸為尊者深廣之智識與理解所震懾,尊稱尊者為「全知法王」,某次訪覺康時,金色光自佛像直射而下,凝聚尊者頂上,出現多尊佛陀與菩薩,同聲促尊者廣為註疏,此即密意教法也。含《七句義寶論》、《心性、禪定、虛幻休息》三部、《心性自在、法性自在、本然自在》三部、《曙光》三部、《仰的》三部等。
尊者晚年遭逢不幸,遂出亡哲孟雄,一代聖者竟受政治迫害,斯亦眾生薄福,然尊者終能返回故里,廣事教化。
尊者於五十六歲時預為離世作準備,向弟子告示,略謂︰「我於輪迴之真相久已了然,是以世法於我無益,如今我即將離此無常之人身,欲為真實有益之教法作最後之釋示,務必心領。」尊者於最後一年中將最卓越之教法傳與親近之弟子,遂使傳承如長江大河之不絕。
一年將終,尊者再返桑耶、甲馬,於此處為千餘聞法者開示法要,最後抵達清浦,山之秀美者也。遂謂眾曰︰「此地有足以稱述者即為與印度振神園相類之火葬場,令人興起生於此不若於此處賦歸也,我將於此棄去此朽敗之人身。」之後,雖甚疲憊,仍相續教導不懈,直至暈倒數次,於眾弟子之懇求下,而暫時休息,且表示未能將教法圓滿授完,甚感遺憾。
十二月十六日,會供諸空行勇父、勇母,眾多弟子見護法與空行眾皆來攝食,誠盛會也。尊者乃集眾弟子而予最後之開示︰「世法無益,宜努力修法,特宜於徹卻及妥噶法(立斷、頓超)精進,如仍有不明處,可參讀《上師仰的》,此書如滿願寶,依所研讀者詳作修定。如依此教,當能越煩惱障而達法性盡地。」
十二月十八日(即1364年元月二十四日)尊者於眾弟子之環繞中,以法身坐姿,棄去人身而安住於本然真實之境界矣。彼時大地動、極動;震、極震;吼、極吼,並現多種奇蹟。尊者遺蛻為彩虹弧所籠罩,天雨散花達二十五日之久。四季逆轉,臘月、元月竟然大地解凍,冰雪熔化,灌木開花。當尊者遺蛻抬至火葬場時,大地又現震、極震;動、極動;吼、極吼達七次之多。當遺蛻火化時,尊者之身、語、意融而為三金剛,眼、舌、心堅固,火不能焚。有五大舍利,象徵尊者圓滿開顯五佛智,小舍利極多,能自孳生,由百而千,累累增上。
尊者教法傳承支脈甚多,經由尊者直接指示無畏洲(吉美林巴),心要教法乃得日見光大矣。時至今日,尊者之教法仍廣為修行者所修學,福澤廣被者眾。祥化仁波切云︰「如為彼全知上師之弟子,宜常親近寶貴教法,如依止之為終生之意伴,即此亦足。因再無其他可依止如此教法者,引導行人直達樂境,終至佛陀之果位。」
尊者之著作
尊者之著作多達二七0種以上,範圍甚廣,有詩歌、歷史、文法、修辭、醫藥、天文等類,另亦編有《成就法》等。
首要者為《七句義寶論》,此七論涵蓋所有佛法之理論與實修,為深入了解無上大圓滿教法不可或缺之寶典,茲簡介如下︰
(1)《最勝乘道句義寶論》︰本論包羅豐富,舉凡有關大圓滿教法各方面之說明,皆詳加疏釋,有二十五章之多。本論為通論之性質,其他六論各有專題。
(2)《存在體驗句義寶論》︰含疏解,疏解名為《無上三密續精華疏》,探討存在體驗之四項本質,即不可說性、連貫性、自發性與孤獨性,且兼論何等人堪為受法之法器。
(3)《口訣句義寶論》︰以韻文形式精簡敘述佛陀於學理與修持兩者教法之精華,探討六項主題。
(4)《哲理句義寶論》︰有八章之多,為佛法哲理窮搜細研之完整作品,本論始於佛陀歷史,認係精神與文化現象,再則以佛陀教法之結集與傳播為題,詳論佛陀示寂後,四派之興衰沿革,終則闡述存在之體驗,而以大圓滿之教法為巔峰。(5)《寶願句義寶論》︰含大疏名《白蓮花疏》,本論長達二十二章,論述大乘教法,由大乘佛法觀點,探討佛法世界,並有源自印度之佛法,與其他各宗派哲理系統之詳論,而《白蓮花疏》尤為詳盡。(6)《明光金剛心無上密句義寶論》︰本論含十一章,為大圓滿思想之總結,論及生而為人,欲追究何以為人,以人之狀態存在,由內生起之失落感,復由內在之體驗所得之認識,乃能洞悉人之發展而存續,實為其本身能明朗展示,不藉其他任何依憑,與大圓滿心要教授密切相關。(7)《法義句義寶論》︰本典短而疏釋詳,探究作為存在本質之法義,不依任何有關存在法義之假設,七論中,本論為最廣泛、最基礎之理性研究,故為最重要之論典。本論共十三章,一以體驗之本質為探討,不以依於特別事物之體驗為中心而論究。
於七論中,尊者廣引西藏早期佛法發展之文獻,作為支持鮮活且實在經歷之體驗,發而為文之基礎。此類引述,概以表達為主,非復教條形式,是以全部作品透露散發出,尊者實為獨立有原創性之偉大思想家。以上七論輔以「無上法義金剛心」乃成靜慮之根本要典。
其次為《休息》三部︰
(1)《心性休息》︰含十三章,為道次第之形式,以韻文寫成。對心性之本質予以詳釋,實際指導以明其意義。另有疏釋三種︰一名《大車》,為細釋;二名《句析》,將十三章中每一章,逐句詳作結構分析;三名《白蓮花疏》,析本論為一四一項靜慮課程,其中九十二項屬大乘,二十二項屬金剛乘,二十七項為大圓滿不共教法。
(2)《禪定休息》︰本論僅含三章,分別研討靜慮之適當地點,修行者操作之次第,行人如何操作,靜慮之終極目標為何﹖亦以韻文寫成。本論有三種疏釋︰一名《圓滿純乘》,指導靜慮實修法門。二名《白蓮選粹》,為本論之結構解析。三名《精要選集》,為靜慮操作實修之摘要。
(3)《虛幻休息》︰亦以韻文寫成,計八章,直探吾人平日認為穩定與可靠諸事物,實具虛妄、短暫、如夢之本質。亦有三種疏釋︰一名《良車》,對本論細予疏釋。二名《天花精粹》,為本典之結構分析。三名《如意寶》,為實修之指導綱領。
三則為《本然自在》之三部︰
(1)《心性本然自在》︰分三章,探討心意本然存在之實質,自身存在且本然自在,相續展現,但一旦受擾,則陷入迷失。故尊者嘗謂「勿須堅執彼、此之分別,內在靈明之覺知與彼與此,皆不相干,勿以人為污損心體本然。超越世智,令其自生自顯不假造作,自然圓滿發生」。疏釋一種,名為《光輪》,指導綱領一種,名為《法性自顯》。
(2)《法性本然自在》︰詮釋知性之覺、存在之覺、法性三者,併其中之關聯,且闡明此三者與通常之「觀念」並不相關。疏釋一種,名《光穗》,指導綱領一種,名《法性圓成》。
(3)《自我一致本然自在》︰世間有情受外境之影響,顛倒未嘗或止。尊者起大悲憫,就知性與存在之關聯,更進而指出根本所在,乃其本然性。故生命之存在,雖因時空不同,而所取之形態不同,其本然性未嘗或異,遂得了然於本自一致,而本然自在也。疏釋一種,名《光網》,指導綱領一種,名《法性任運》。
四為《仰的》三部︰
(1)《空行仰的》︰此部《仰的》係根據蓮華生大士與智海王母之《空行心要》教法而來。尊者於面見蓮華生大士及智海王母後,又得甚多之深密指示,奉命為《空行心要》作進一步之疏釋與發展而來。內容分為六部份,分別記敘實修過程中之外、內、密甚深含義,與空行教法之口授、灌頂配合一致。其中含極為深祕之部份,非法器不傳,縱使堪能,但加行不圓滿,亦不能傳之口訣,甚為豐富,茲舉一例,即《金剛飲水儀軌》也,見此儀軌之名者,宜自慎重。
(2)《上師仰的》︰此部《仰的》係依據比馬拉密扎(即無垢友尊者)所授之《比馬心要》(或譯《無垢友心要》)擴充及疏釋而成。係尊者面見無垢友祖師,得進一步之指授,復蒙祖師開許而得完成。含攝大圓滿三部精華於一部,且另又有主要大護法之成就儀軌等。
(3)《甚深仰的》︰尊者曾於閉關期中得智海王母親臨教授,至為嘉許,囑尊者將所學兩種《心要》匯而為一,於是一則專修,再則以修持之心得,恭請智海王母抉擇後,融貫各種《心要》為一而成。本《仰的》分為三部,首則詳述各種《心要》之傳承史,二則為《仰的》之主要部份,所有《心要》傳承,融貫匯而為一。且更進一步將原有之各項口訣,細予疏釋,使聞法起敬信,而實修者一得永得,入無忘失法,恒住捨性之大法門也。
五為《曙光三部》︰尊者為宏揚大圓滿無上智之教法,畢生精力盡在於斯,然寧瑪派之修行法門極廣極深,含攝生起次第、圓滿次第,無不殆盡。而寧瑪派之生起、圓滿次第,任一法如修行圓滿,皆得即生即身證入無果上位。修行人所以不克晉入無上境界,一方面故由於多生累積之業障,再則於貪嗔癡疑慢之轉化,並非全力以赴,非法之過,人謀不臧也。
尊者為使後起之秀,不致偏離當機之教法,乃有此作,將《心要》教授,與生起次第所依據之《根本本續密心要》予以調和而成有關《曙光三部》。
六為《善逝教法史》︰本書分上、下二函。專家云︰必有一日尊者之《善逝教法史》將廣為各方所接受也。此處暫時從略。
七為《雜文選集》︰本集亦為兩函。內含尊者詩歌、聖者行誼、即興短文、歷史小扎、經續攻讀心得等,皆極精彩。
結言
尊者一生以修持為主,對佛陀之教法契入甚深,故修持乃得入於法性盡地。即以修持而論,尊者向來了解「體驗」一詞,在本質上,實具有對立之雙重性。以人而論,第一人稱之我,其身語意三業對周遭之環境,與第二者(人)作用,產生回應時,即成為「我」之體驗。由此體驗,導至略有改變之身語意三業,發而向外,再次接受反應,而得進一步之體驗。安住本然之心,與此體驗者經此體驗而產生之心,其中間隙如何產生﹖尊者實注意及此,以尊者之深般若波羅密多行,得以洞悉個中原委,發而為文,自得深中肯綮,要言不煩。
尊者一生,皆以鮮活且親身經歷之體驗,引導來者,故得不落窠臼如彼一味盲目崇拜量化戲論之智者。然亦於思辨,無所偏廢,蓋正法之抉擇,非經慎思明辨不為功,而佛果則非歷超越言思境之修行,無能直登也。至聖哉!尊者歟!
〔參考資料〕 敦珠編‧劉銳之譯《西藏寧瑪法源歷史讚頌》;敦珠著‧夜、劉銳之合譯《西藏古代佛教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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