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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學大辭典(丁福保)]
三分別

(名數)一自性分別,心心所之自性,對於現前之境,而尋求動躍,如眼識之識別色,耳識之識別聲,謂之自性分別。是現量也。二計度分別,種種差別之事,猛利思量推度也。三隨念分別,追念思惟經歷之事也。後二者,限於意識,是比量非量也。俱舍論二曰:「分別略有三種:一自性分別,二計度分別,三隨念分別。」

(術語)一、自性分別,對於六識現在之六境,而自性了別自境者。二、計度分別意識之散慧於不現前之事計較量度者。三、隨念分別,若散,若定之意識,對已經之六境而追念者。眼等之五識有唯一之自性分別,而意識具三。俱舍論二曰:「分別略有三種:一自性分別,二計度分別,三隨念分別。」


三量

(名數)一現量,二比量,三聖教量,又曰至教量聲量正教量。尚有現量比量非量之三量。

(術語)三量有二種:一、因明之三量:即現,比,聖教,之三也。詳見條。二、就心心所量知所緣之境,而立三量之不同:一、現量,如鏡之對於物體。能緣之心,不為些之分別計度,量知現在之境者。如耳識之對於聲,眼識之向於色,是也。二、比量,於不現顯之境。比知分別而量知者。如見煙知有火。凡因明依第六意識之比量智而成也。三、非量,於現在之境與非現在之境,以逆亂之心錯分別取不實之事者。即以似現量似比量,而為非量也。就八識所知而分之,則第八識與眼等之五識唯為現量,第七識唯為非量,第六識通於三量。說見百法問答抄二。


似現量

(術語)於因明立現、比、非之三量,似現量、似比量為非量,似現量者,起分別心如見瓶衣等,作瓶衣之解,是不法之自相,故似現量而非現量,因之稱為似現量。何則?以瓶衣為和合體之假法,非法之自相也。又比量者如見煙而比量有火是也。因明入正理論曰:「有分別智於義異轉名似現量,謂諸有智了瓶衣等分別而生,由彼於義不以自相為境界,故名似現量。」同疏一本曰:「似現似比總入非量。」


[佛光大辭典]
八識緣境廣狹

為唯識宗所立之八識,其緣境有廣、狹之別。即:(一)眼識緣唯實唯量境,謂眼見色時,即有識生,能緣青、黃、赤、白等實有之色,稱為性境(現前所有實見之境);此識對境,稱為現量(見現前之色而能量度)。以其但能見色,未起分別,故所緣之境狹。(二)耳識緣唯實唯量境,謂耳聞聲時,即有識生,能聞言語等實有之聲,稱為性境;此識對境,稱為現量。以其但能聞聲,未起分別,故所緣之境狹。(三)鼻識緣唯實唯量境,謂鼻嗅香時,即有識生,能嗅好惡實有之香,稱為性境;此識對境,稱為現量。以其但能嗅香,未起分別,故所緣之境狹。(四)舌識緣唯實唯量境,謂舌嘗味時,即有識生,能嘗鹹酸苦淡等實有之味,稱為性境;此識對境,稱為現量。以其但能嘗味,未起分別,故所緣之境狹。(五)身識緣唯實唯量境,謂身覺觸時,即有識生,能緣細滑粗強等實有之觸,稱為性境;此識所緣,稱為現量。以其但能覺觸,未起分別,故所緣之境狹。(六)意識遍緣一切通徹假實二量,謂此識心,遍緣現前實有之境,於實境上分別長短方圓等相,稱為假,是則此識三境(性境、獨影境、帶質境)皆緣,三量(現量、比量、非量)皆具。以其遍能分別假實諸境,故所緣之境廣。(七)第七識見分唯假唯實,謂此識無別體相,依第八識為因而起,復緣第八見分而為相分,分別思量,常執第八為我,能緣之心是假,所緣之境是實。以其唯起我執,生諸氣習,不能遍緣諸境,故所緣之境最狹。(八)第八識緣根身器界唯實唯量,根身者,即眼等諸根;器界者,以世界如器。謂此根本之識,染淨同源,一切根身器界,依之而生,而此根界,是八識相分,皆為所緣,是實有現前之量,故所緣之境最廣。 p317


三量

(一)量,即尺度、標準之意,指知識之來源、認識形式,及判定知識真偽之標準。印度自古各哲學宗派間即盛行探討知識來源、形式、真偽之學問,遂產生各種「量論」之說,其中最普遍者為三量。然三量之內容與名稱;各宗所說互異。

(一)就心、心所量知所緣對境而立之三種量。唯識宗於此,多所分別,並詳加闡論;而於因明之中,亦為重要之「自悟」方法。此三量即:(1)現量(梵 Pratyaksa-pramāna),又稱真現量。乃對境時無任何分別籌度之心,各各逼附自體,顯現分明,照了量知。亦即由五官能力直接覺知外界之現象者;此一覺知乃構成知識之最基礎來源。(2)比量(梵 anumāna-pramāna),乃由既知之境比附量度,而能正確推知未現前及未知之境。(3)非量,即似現量、似比量之總稱。乃非正確無訛之現、比量,或非可量知之量。

(二)瑜伽師地論卷十五與顯揚聖教論卷十一所立之三量:(1)現量(同上),(2)比量(同上),(3)聖教量,又作至教量、正教量,為一切智所說之言教,或從其聞,或隨其法,其中又分:1.不違聖言,佛自說經教,輾轉流布,不違正法、正義。2.能治雜染,善修此法,能永調伏貪癡等煩惱。3.不違法相,不於一切離言法中建立言說。

(三)數論外道所立之三量:(1)證量,指從根塵所生之五知根,緣五塵所顯現之覺知作用。相當於上記之現量。(2)比量,分為有前、有餘、平等三種;「有前」乃推知未來之作用,「有餘」為推知過去之作用,「平等」為推知現在之作用。(3)聖言量,相當於上記之聖教量,雖非由五官感知,亦非經推比而來,然以篤信聖者之故,亦得信知聖教聖言。如北鬱單越之存在,既非吾人所能感知,亦非推比可得,然以聖言之故,遂得信知其存在。〔解深密經卷五、阿毘達磨雜集論卷十六、因明入正理門論、因明入正理論疏卷上本、因明論疏瑞源記卷一〕(參閱「比量」1481、「真現量」4222、「量」5293)

(二)成唯識論卷二所立之三量。即:(一)所量,指被測度量知之對象。(二)能量,指能夠用以量知者。(三)量果,指所量知之結果。例如欲量知一織物,則織物為所量,尺度為能量,所量得之尺寸為量果。成唯識論復基於此說,將心識之作用分為四分,而以相分為所量,見分為能量,自證分為量果。(參閱「四分」1663) p633


心理

西藏因明書名。有各種不同作者之版本。著重敘述思維活動理論。將心分為量、非量二種,屬於量之認識中包括現量、比量等;屬於非量之認識中包括已決智、分別意、現而未定、顛倒識、疑等。又將心概括為心王、心所二大類,前者如六種識,後者如五十一心所。為西藏格魯派三大寺等學制規定之必修課程。 p1406


四種意識

唯識宗將有情之心識分為八種,復將其中之第六「意識」分為四種。據成唯識論卷五、卷七載,即:(一)明了意識,此識與眼、耳等前五識同時俱起,對於外境之好惡、長短、方圓等,一一皆能明了分別而取境,故此識稱為五識之「明了依」,又稱分別依。(二)定中意識,此識係與一切定心相應之意識,亦即獨緣定境,而不與眼、耳等五識同緣,故無一切塵境作對境。(三)獨散意識,為不與五識俱起之散亂意識,即不緣五塵之境,散亂紛雜而遍計諸法,或緣空花、水月等諸色相,或緣過去、現在、未來一切諸法,然其狀態,既非處禪定之中,亦非屬夢境。(四)夢中意識,為不對諸塵而於夢中見種種境界之意識,此係由心王性境變現而產生諸相之精神作用。

四種意識中,第一之明了意識與五識俱起,故又稱五俱意識,略稱五俱;後三識則不與五識俱起,故皆稱為獨頭意識,略稱獨頭,於宗鏡錄卷四十九,次第將此三識稱為散位獨頭、定中獨頭、夢中獨頭。

另據百法問答鈔卷一之說,則以第六意識稱為明了依,而非僅以第六意識中之明了意識為明了依。蓋以眼、耳等前五識僅具有分別自性之作用,尚不能一一明了其所緣之對境,故須賴具有分別對境作用之意識與之俱起,以佐助前五識明了所緣之境,準此而言,第六意識又稱為明了依。同書又謂明了依復可分為同緣與不同緣之兩類,即:(一)五同緣意識,意指與五識俱起,且與之攀緣同一對境之意識,例如眼識見青色時,意識亦同緣青色,故知五同緣意識之作用與五識皆同屬「現量緣」。(二)不同緣意識,謂雖與五識俱起,且為五識所依,然以具有自在攀緣之作用,故可廣緣十八界之諸法,例如眼識見煙時,意識於同時即緣及火,其作用屬於「比量緣」;又如眼識見繩時,意識於同時即緣及蛇,其作用屬於「非量緣」。

綜上所說,與五識俱起之意識,稱為五俱,而五俱可區別為與五識同緣與不同緣兩種情形,此係大乘唯識家所持之論點;然於小乘俱舍宗等,則持不同觀點,蓋俱舍宗不認可「二心並起」之狀態,即五識不與第六識俱起,故認為於前五識生起之次一剎那,第六識方能產生分別前境之作用,是知俱舍宗等僅認可「獨頭」,而無「五俱」之說。

又就所對之境而言,上記所述明了、定中等四種意識不出性境、帶質境、獨影境等三類境。(一)性境,即意識與眼、耳等五識同緣五塵,初心取境,未有分別。(二)帶質境,即意識於五塵境上,能分別方、圓、長、短、好、惡;以有塵相可分別,故稱帶質境。(三)獨影境,即意識不與五識同緣,而獨緣法塵,即緣過去、未來所變現之相,或緣空花、水月等相;以無境可對,故稱獨影境。〔大毘婆沙論卷七十一、俱舍論卷二、卷三、俱舍論光記卷二、卷三、成唯識論述記卷四本、卷五本、卷七本、略述法相義卷上、宗鏡錄卷三十六〕(參閱「三類境」698、「意識」5449)p1816


似比量

梵語 anumānābhāsa。因明用語。為因明八門之第八門。類似比量(比知之量),而實則謬誤,即錯誤之推論。如誤以霧為煙而認為該處有火。亦即妄興由況,謬成邪宗(命題),致起相違之智,稱為似比量。與似現量合稱非量。(參閱「因明八門」2290、「非量」3712) p2772


似現量

梵語 pratyaksābhāsa。因明用語。指謬誤之現量。為因明八門之第七門。似,似是而非之義;現量,即由感官直接覺知外界現象之知識。「似現量」一詞,一般有二層意義:(一)指由錯覺、幻覺所得之錯誤知識。如見煙,卻誤以為霧。(二)指於能緣之行相,起分別心加以籌度,然未能直證外境而冥合自體。如見瓶、衣,而作瓶、衣解,不知瓶、衣乃和合之假法,非法之自相。與「似比量」合稱非量。〔因明正理門論本、大乘義章卷十〕(參閱「三量」633、「因明八門」2290) p2774


邪淫戒

五戒之一。為在家居士所持之戒。即不得侵犯人(父母、兄弟、姊妹、夫主、兒子、世間法、王法等)、法(指出家受戒及在家而受一日戒)所守護之婦女;或指男女雙方不得非支、非時、非處、非量、非理而行淫。非支,指行淫於產門以外之器官。非時,指胎圓滿時、齋戒時、病時等。非處,指於靈廟中、大眾前等處所。非量,指過量而行。非理,指不依世間禮法,如自行欲、媒合他等。〔中阿含卷三十優婆塞經、長阿含卷六轉輪王修行經、優婆塞戒經卷三、大毘婆沙論卷一一三、瑜伽師地論卷五十九、卷六十、大智度論卷十三、順正理論卷四十二、俱舍論卷十六〕 p3035



梵語 pramāna 之意譯。有廣狹二義,狹義而言,指認識事物之標準、根據;廣義言之,則指認識作用之形式、過程、結果,及判斷知識真偽之標準等。又印度自古以來,在認知範疇中,一般皆將量知對象加以認識論證,泛稱為量。此量知之主體,稱為能量,或量者(梵 pramātr);被量知之事物,稱為所量(梵 prameya);量知之結果,或了知其結果,稱為量知(梵 pramiti)或量果。以上三者稱為三量。玆將三量各舉譬喻,並將其與外道、小乘、大乘、唯識等相當之部分,列表如下:

依不同之方法去量知對象,即產生種種不同之量果,大別之,有下列數種:(一)現量(梵 pratyaksa-pramāna),不含比知推度,僅以知覺進行認識作用,或依前五識,或依與前五識同時而起之意識,或依自證分、定心等無分別心而來。例如眼識認識色境時,即為現量。

(二)比量(梵 anumāna-pramāna),係以既知之事實為基礎,比知未知之事實,乃經由推理而進行認識作用,不與前五識同時而起,係依散地之意識而來者。例如見煙則推知火之存在。比量又可分為二種比量、三種比量、五種比量,即:(1)二種比量:1.自比量(梵 svārtha-anumāna),又作自比、為自比量,即為自己而比量;以智為本質,此時未必需要表之於他人。2.他比量(梵 parārtha-anumāna),又作他比、為他比量,即為他人而比量;經由自比量所認識之智,再語之他人時之比量。(2)三種比量:1.自比量,為自己所認可而不為他人所認可作為因(理由根據)之比量。2.他比量,為他人所認可而不為自己所認可作為因之比量。3.共比量,又作共比,為自己與他人共同認可之比量。(3)五種比量:1.相比量,例如見煙之相而推知火之存在;即為有關事物外相之比量。2.體比量,例如見現在之體而推知過去、未來之體;此乃有關事物自體之比量。3.業比量,例如見草木動搖,則知風之存在;即由事物之動作,而推知該作用之根據。4.法比量,例如由無常而推知苦之存在;此因法與法之間具有相互依存之密切關係,故根據一事即可推知他事。5.因果比量,由因推知果,或由果推知因。

(三)聖教量(梵 āgama 或 śabda),又作正教量、至教量、聲量、聖言量,即篤信聖者之教說真實無誤,而依靠聖教來量知種種意義。

(四)非量,又作似量,即似是而非之現量及比量,故又作似現量、似比量。例如衣由色等四塵構成,本身並無實體可言,然由於分別見解,遂認為「衣乃實在者」,此即似現量。又如遠見塵、霧等,卻錯以為煙,並據此錯覺而證明有火存在,此即似比量。以上均為似是而非之現量及比量。其中,現量、比量、非量,或現量、比量、聖教量等,皆稱三量。此外,現量與比量對非量而言,稱為真現量、真比量。

於現、比、聖教三量之外,若加上譬喻量(梵 upamāna,例如由牛而推知有水牛、乳牛等;此即依據類似事物而推知相同之他物),則為四量。若再加上義准量(梵 arthāpatti,又作義準量,例如無常必定無我,今既知諸法無我,依準其義,即可了知無常之存在),則為五量。若再加上無體量(梵 abhāva,例如進入屋內,由於主人不在,則知主人必定前往他處),則為六量。此外,另有隨生量(梵 sajbhava)、想定量(梵 pratibhā)、傳承量(梵 aitihya)、身振量(梵 cestā)等。

於古代印度各學派間,對各種量論之看法及側重之情形,大都隨其宗義而有所不同,例如順世外道僅承認現量,勝論學派承認現、比二量,耆那教、數論學派、瑜伽派承認現、比、聖教三量,正理學派承認現、比、聖教、譬喻等四量,彌曼蹉學派之咕魯派(梵 Guru)則另又加上承認義準量,彌曼蹉學派之帕達派(梵 Bhātta)及吠檀多學派另又承認無體量,而共為六量。在佛教,則常用現量、比量、聖教量、譬喻量。在因明方面,古因明師多採現、比、聖教三量。至六世紀之大論師陳那時,則限定僅以現量、比量等二量用於因明論式。〔解深密經卷五、大毘婆沙論卷七十一、大乘阿毘達磨雜集論卷十六、因明入正理論、成唯識論卷二、因明入正理論疏卷上〕(參閱「三量」633、「量論」5295) p5293


[中華佛教百科全書]
三量

(一)指現量、比量、非量︰即心、心所量知所緣之對境的相狀差別。其中,現量、比量為正確之量知,非量乃謬誤之量知。唯識家多作此種分別,在因明的悟他、自悟八門中屬於自悟的方法。玆敘述此三量如下︰

(1)現量︰又稱真現量,以簡別於似現量。即指對所緣之境無任何分別籌度之心,各各逼附自體,顯現分明,照了量知。《因明入正理論》云(大正32‧12b)︰「現量,謂無分別。若有正智,於色等義離名種等所有分別,現現別轉,故名現量。」

所謂無分別,即遠離名言、種類等諸分別。如緣青色,而緣「青」之名言,以其名言通於一切青色,故並非直接逼附其物自體,而是在諸法之共相(即共通之相狀)上轉,因此不是現量。緣種類等亦然。於自性、隨念、計度等三分別中,此現量無隨念、計度之別,唯有自性分別,故為離名言、種類等之分別。既是不緣名言、種類等共相,則五識等各各逼附自己之境體,不貫通他境。因此,一一緣一一之境,故云現現別轉,而其心之緣慮常無迷亂。《阿毗達磨雜集論》卷十六云(大正31‧772a)︰「現量者,謂自正明了無迷亂義。」

但如翳眼見空華,見第二月,雖離名言或種類等之分別,仍不得稱為現量。應屬現量者,《入正理論疏》謂有四類,即{1}五識、{2}五俱意識、{3}諸自證分、{4}定心。此等皆是逼附境之自體而照了者。

若於唯識家建立八識之上而論,屬於現量者,應指前五識與第八識的見分、五俱意識(一分通於似現量)、諸八識的自證分及證自證分、定心等四類。

又,有關此現量之體,古來異說甚多。《瑜伽師地論略纂》、《因明疏瑞源記》卷一舉內外十一說,即外道有二說︰數論說五知根為現量之體,勝論說德句之覺。小乘有五說︰世友主張五根,法救主張五識,妙音主張慧心所,正量部主張心、心所,經部主張根識和合。大乘有四說︰安慧認為是自證分,難陀認為是見分,陳那認為是見分、自證分,護法認為是見分、自證分及證自證分。

(2)比量︰又稱真比量,以簡別於似比量。指由既知之境比附量度,而正確瞭解未現前及未知之境。如見煙而知有火,由所作之性而知無常。《因明入正理論》云(大正32‧12b)︰「言比量者,謂藉眾相而觀於義。(中略)由彼為因,於所比義有正智生,了知有火或無常等,是名比量。」意即煙係由現量而得知,所作性是由比量而了知,以此等為遠因。憶念有煙則有火、有所作性則是無常,以此為近因。遂產生應有火、應有無常之正智,稱之為比量。

若依因明而言,比量應指以具足三相的因而成宗,此作用存於獨散的第六意識之見分。若與現量相對而論其差別,則現量為直緣,比量為重緣;現量是證智,比量為比智;現量是體,比量是用;現量為無分別,比量是有分別。

又,《顯揚聖教論》卷十一舉出相、體、業、法、因果等五比量。此中,{1}相比量,謂見相而比知,如見煙而知有火。{2}體比量,謂見體而比知,如見現在之體而知過去、未來之體。{3}業比量,謂見作業而比知,如見草木動搖而知有風。{4}法比量,謂於相屬之法,由知一而比知其他,如見生而知死。{5}因果比量,謂見因而知果,如見果而知因。

(3)非量︰即與前面真正的現量、比量似是而非的「似現量」、「似比量」之總稱。《因明入正理論疏》卷上云(大正44‧95c)︰「似現似比,總入非量。」亦即似現、似比並非真正的現、比量,因此稱為非量;又為非、為量,故稱非量

所謂似現量,指與現量相似但為謬誤者。《因明入正理論》云(大正32‧12c)︰「有分別智,於義異轉,名似現量,謂諸有智了瓶衣等分別而生。由彼於義不以自相為境界,故名似現量。」所謂有分別智,即附帶名言、種類等分別而起的智慧。亦即對境非直取其自體,而是以有分別心取瓶衣等,瓶衣等乃四塵之集合,無實體,然於其上作分別而以為有實體,故云異轉,即墮於謬誤。

又,似現量亦通於無分別心,即其心雖緣境而無分別,但因老、病等,心勢衰弱,不能明了見境相,如見非黃而以為黃,如見空華等,亦為似現量。《因明入正理論》唯說有分別智,係因有分別智乃決定為非量,故就其決定而言有分別智為似現量。

另依《因明正理門論》,似現量有五種智,即︰{1}散意識緣過去者,{2}獨頭意識緣現在者,{3}散意識緣未來者,{4}三世中之諸不決智,{5}現世中諸惑亂之智,即見杌以為人等。要言之,即五俱意識的一分與獨頭意識。又,第七識的見分緣第八識而起我執者亦屬之。《入正理論疏》謂此等皆稱為似現量有二解︰{1}眼識等並非得現量者,卻以為得現量,故稱似現量。{2}所有分別之心自以為得現量,故稱似現量。古來認為前說義未盡,而後說盡理。

所謂似比量,指類似比量而實為謬誤者。例如,將霧誤認為煙,而以為應有火。《因明入正理論》云(大正32‧12c)︰「若似因、智為先所起諸似義智,名似比量。(中略)於似所比諸有智生,不能正解,名似比量。」亦是存於獨散意識的見分。此是真比量之流類,但非真,故有似比量之稱。

除上述三量之外,古來內外道立量者甚多。據《入正理論疏》所載,或有立現量、比量、聖教量等三量者。現量、比量同於上述,聖教量又稱至教量、正教量、教量。《瑜伽師地論》卷十五解釋此聖教量,文云(大正30‧358c)︰「正教量者,謂一切智所說言教,或從彼聞,或隨彼法,(中略)聖弟子說,或佛自說經教,展轉流布至今,不違正法,不違正義。」又,《大乘義章》卷十亦廣分別此三量之義。

此外,亦有加譬喻量而立四量者;譬喻量,如對不識野牛者說野牛似於家牛。或更加義準量而立五量;義準量,如準於法之無我而知無常,以無常之法必無我故。或更加無體量而立六量;無體量,如入此室中,雖主人不在,但知為其住處。如此,自古即有多說,及至陳那,謂聖教量通於現、比二量,其他皆攝於比量。慧沼《因明入正理論義纂要》云(大正44‧160a)︰
「問︰古師能立皆說三量,今者陳那量何唯二﹖答︰論一切法不過二相︰(一)自,(二)共。得自相心名為現量,得共相心名為比量。定心緣教即得自相,散心緣教即得共相。陳那約此能緣之心,量但立二。故理門云︰由此能了自、共相故,非離此二別有所量,為了知彼更立餘量。古立三者,有云︰古師以緣聖教及所餘心,故分三量。緣於聖教所生現、比,名聖教量;緣於所餘現、比心,得名現比量。」

(二)指證量、比量、聖言︰此係數論外道所立者,即量知物之相狀的差別。相當於佛教所謂的現量、比量、聖教量。所謂證量,《金七十論》卷上云(大正54‧1246a)︰「證量者,是智從根塵生,不可顯現,非不定無二,是名證量。」此中,是智從根塵生,係指五智根緣五塵;不可顯現,指非隨從智之分別而顯現;非不定,指是煙或是霧不能決定;無二,指所知之境有二,非校對可知之。此相當於現量。

所謂比量,《金七十論》卷上云(大正54‧1246a)︰「比量有三,一者有前,二者有餘,三者平等。」此中,有前謂知未來,有餘謂知過去,平等謂知現在。關於聖言,該論又云︰
「聖言者,若捉證量、比量不通,此義由聖言故是乃得通。譬如天上、北欝單越非證、比所知,信聖語故乃可得知。聖言者,如偈說。阿含是聖言,聖者滅諸惑,無惑不妄語,因緣不生故。(中略)聖教名聖言者,如梵天及摩㝹王所說四皮陀及正論。」

此外,該論又論三量之關係,謂耳於聲生解,乃至鼻於香生解,唯解自相,不能知差別,稱為證量;依此證量故,比量能了別三世之境,譬如人見黑雲當知必雨,如見江中充滿新濁水當知上源必有雨;非以上證、比所知者,則依聖教所說而信之。

(三)指所量、能量、量果︰所量,謂被量度者。能量,謂量度者。量果,謂知其結果。譬如量織物時,織物為所量,尺度為能量,知道有多少尺寸是量果。將心識的作用四分作分別,相分即所量,見分即能量,自證分即量果。

◎附︰呂澂《因明入正理論講解》第二章第四節(摘錄)

(一)陳那以前,外學(如正理派)和古因明師都談量,不過種類很多,除現比二量外,還有譬喻量、聲量、義準量、無體量。譬喻量也叫喻量,「如不識野牛,言似家牛,方以喻顯故。」(《大疏》卷一)我國的孟子好辯,他進行辯論時,很多場合就是以喻量為工具。聲量也叫聖教量,這完全是以經典為根據的量。義準量即舉一個而推知另一個,「謂若法無我,準知必無常。無常之法必無我故。」(同上)無體量是從反面來類推,如「入此室中,見主不在,知所住處。如入鹿母堂,不見苾蒭,知所住處。」(同上)陳那把這些量加以簡化,只留現、比二量。為什麼要這樣做﹖這是由所量(認識對象)決定的。有幾種認識對象就有幾種量。對象不外兩種︰自相境與共相境。不論什麼時間,也不論什麼地方,只要是親切經驗到的就是自相;與概念聯繫的則是共相。既然所量有二,能量也應有二。認識自相的量是現量;認識共相的量是比量。聲量、喻量、義準量、無體量都可以歸入比量。陳那把這些量歸為二,不僅名目不同,內容也不同了。(中略)

商羯羅主給現量下的定義是「無分別」。這是繼承了陳那的說法。用離分別這一條件來限定現量的性質,原是陳那的創見。在他以前,佛家舊說和他宗異說,都是從現量的表面即各種感官和它們對象接觸的關係上找解釋,但陳那著眼於思維的階段,而以沒有達到分別的程度為現量的界限。一超過這界限,便不是真正現量,或者竟成為比量了。什麼是分別呢﹖這是思維從可以用名言(概念)解釋的角度去了解對象,換句話說,也就是在思維上構成適用名言(概念)表白的心象。這樣的心象並非單純從感覺而來,乃是和別種經驗的記憶發生聯想、加了判斷而後構成的。概括地說,這時思維活動已經是到達了概念的範圍了。用現代心理學用語來說,現量即是感覺,不過現代心理學不如印度佛學細密。當然,並不是說印度佛學正確,只是說它細密而已。現量可說是純粹感覺,主要是前五識──眼、耳、鼻、舌、身的活動,也包括與這些識同時而起的意識的活動。這個意識不是全部第六意識,而是與前五識同時而起的「俱意」的活動。前五識與外界發生接觸,留影像在第六識上,它可以繼續開展下去。前五識緣境的自相,但不做任何分別,即所謂「正智於色等義離名種等所有分別」。比如眼識緣色,並不起「色」的概念,也不起「紅」、「白」等概念。如起,便不是現量了。而且,根與根之間無任何聯繫,這叫「根根別轉」,即論文中說的「現現別轉」。如眼根緣色時,耳根就不參與。眼耳毫無聯繫,如有聯繫就成為知覺了。但根與境發生作用時,必有俱意隨之,如不隨,根就不會起作用。(中略)

(二)借助於因的三相而對所立法進行觀察、比度,結果產生了正確認識,如知道(此山)有火,或知道(聲)是無常,就是比量。

為了說明正智的結果,這裏有兩個例子︰一是了知有火;二是了知無常。為什麼舉這兩個例子呢﹖因為「因」有兩類,即現量因和比量因。「以其因有現、比不同,果亦兩種︰火、無常別。了火從煙,現量因起,了無常等從所作等,比量因生。」(《大疏》卷八)知道有火,是由於看到煙的緣故。以看到煙為理由推知有火,是現量因。知道無常,是根據所作性推論出來的,這不可見,是比量因。(中略)

什麼是量果﹖量的過程是用能量(根等)量(丈量、衡量)所量(色等)。此過程必有結果。這個結果就是量果。「如尺秤等為能量,絹布等為所量,記數之智為量果。」(《大疏》卷八)

(三)關於什麼是量果的問題,當時印度各派有很多人不同意陳那等人的說法。有人難曰︰「汝此二量(現、比二量),火、無常等為所量;現、比量智為能量,何者為量果﹖」(同上)這是一難。薩婆多等難曰︰「汝大乘中,即智為能量,復何為量果﹖」(同上)諸外道難曰︰「境為所量,諸識為能量,神我為量果。(中略)汝佛法中,既不立我,何為量果﹖智即能量故。」(同上)這一派主張在知之外,有神我對所量產生了解,所以,得量果的是神我。如看見,是神我看見。以上三種質難的共同點是︰智只能是能量,而不能是量果。本論這兩句話就是對這些質難的反駁,在反駁中也同時闡明了自己的觀點。陳那、商羯羅主所說的量果,指的就是「智」本身。換言之,「智」裏包含著能量和量果,所以《論》文說︰「於二量中,即智名果。」《大疏》卷八解釋得很清楚︰「於此二量,即智名果。即者,不離之義。即用此量智,還為能量果。」此即一身二任之義。為什麼「智」又叫作量果呢﹖智是能量,但在丈量後必有結果。智能了解此結果,所以智也是量果。《論》文說「是證相故」指的就是這個意思。「是證相故」是說二種量(現、比)都以證為相。「以證為相」就是在心上呈現行相。既然是在心上呈現行相,當然是量果。以現量智證相叫現觀;以比量智證相是理證,這叫應理。(中略)

(四)「有分別智於義異轉,名似現量」。《大疏》卷八解釋這句話說︰「有分別智,謂有如前帶名種等諸分別起之智。不稱實境,別妄解生,名於義異轉,名似現量。」真現量是離名(概念)種(範疇)分別的。但是,在了境時,如果帶有名種等,那就不是如事物本身那樣去認識了,而是執此為此,或執彼為彼,這就叫「別妄生解」,即似現量。比如,在認識外境時,有了「紅」的認識,這就是有分別的認識,是沒有離開概念的認識。因為「紅」是概念,是由比較、抽象而得到的認識。這樣的認識不是在自相的、無分別的範圍內轉,而是在分別的範圍內轉了。這就是「不稱實境,別妄生解」。

似現量並不是比量。比量緣共相,似現量卻緣自相而生分別。如對瓶、衣等的認識。瓶、衣等皆由四塵(色、香、味、觸)而成。現量認識事物的特點是「根根別轉」,就是說,眼識緣色,耳識緣聲,乃至身識緣觸,各識皆不緣餘分。瓶、衣等皆由四塵而成,真現量智就不可產生瓶、衣等認識。如果有了瓶、衣等認識(「諸有智了瓶衣等分別而生」),就是「不以自相(四塵)為境界」,而是於此共相瓶、衣假法上轉。這就違反了現量無分別的定義,不是根根別轉,而是與概念相聯繫的了。(中略)

以錯誤的理由為根據進行推斷,其結果是對境界產生錯誤的認識,這就叫似比量。如見霧而說為煙,並據此而推斷有火,就是似比量。

〔參考資料〕 《解深密經》卷五;《因明正理門論本》;《因明入正理論疏》卷下;《因明論疏明燈抄》卷一(末)、卷六(本)、卷六(末);《百法問答抄》卷二;《成唯識論》卷二;霍韜晦《佛家邏輯研究》。


三類境

三類境是慈恩宗(唯識宗)關於辨認一切境相(唯識四分中的相分)的學說。三境是性境、獨影境、帶質境。它的名義和性質,如《成唯識論掌中樞要》敘述唐‧玄奘法師所作的一個頌文說︰「性境不隨心,獨影唯隨見,帶質通情本,性種等隨應。」窺基又在《大乘法苑義林章》中也跟著這樣闡說。窺基的弟子慧沼法師在《成唯識論了義燈》中更詳加解釋。

但諸論中從來沒有說過三類境的名目,所以它是玄奘探諸論意的創說(據《成唯識論學記》引慧沼之說,這是奘師依《瑜伽師地論》卷七十二中「本性相、影像相」的意義而建立的)。

(1)性境︰性境是具有真實體性的境界︰色境是真實的色,心境是真實的心。此境有三種特徵︰第一,從自己各別的實種子生起。第二,有實體實用,不像空華兔角等體用都無。第三,各守自性,不隨從能緣心;而能緣心對它也不改變它的性質,只真實符合它的自相而緣取。例如眼識等前五識及五俱同緣意識的見分所緣取的色、聲、香、味、觸五種境,第八阿賴耶識的見分所緣取的種子、有根身、器世界、三種境,都是性境。

不隨心,依《唯識樞要》有三種︰第一,此境則是非善非惡(染)的無記性,不隨從能緣心的善惡起善惡的變化,這叫作性不隨。第二,不隨從心繫屬於同一界地,例如第八識繫屬於欲界,而所緣取的種子通欲、色、無色三界,以及身在下界起二通時,眼耳二識緣取上二界,身在上地眼耳二識緣取欲界,這叫做繫不隨。第三,由於相見別種,所以不隨心從同一的種子生,這叫做種不隨。《了義燈》說有四不隨,除以上三種之外,還有不隨心是異熟等,例如第八識的見分是異熟性,而所緣取的五塵相分卻和它不同,這叫做異熟不隨。

(2)獨影境︰這只是能緣心用強分別力變現而無本質的境界。此境客觀上完全不存在,只是主觀上的顛倒計度單獨所變的影像,所以叫做獨影。此境和性境相反,和能緣心從同一的種子生,沒有實體實用。例如第六識緣取龜毛兔角空華等境,又如夢境,這些境都不是從實種子所生的實法,也沒有所托的本質,只是由第六識構畫分別的勢力所成。

獨影有有質、無質二種。以上所說是無質獨影。還有有質獨影一類,它雖然有本質,而因為那個本質是不生法,所以相分仍然不仗托它生起。例如第六識緣取無為,無為是不生不滅法,不會生起相分,但由第六識用妄分別變作相似的相分而緣取它,所以也叫它作獨影。

總上所說,獨影境只是能緣心用強分別力所變現,從而三性、種子及界繫等都隨從主觀的見分,所以說「獨影唯隨見」。

(3)帶質境︰這是說主觀能緣心所緣取的境界,雖然有所托的本質,然而和它的自相不符。「帶」有兩種意義,一是挾帶,二是帶似。能緣心緣取此境的本質時,挾帶著它或者帶似它而作異相的分別,另依自力變現一種和它的自相不符的境界,所以叫作帶質境。例如第七識以第八識的見分為本質變起我法的相分,所緣取的本質並不是我法。但是因為它沒有轉易間斷一類相續無常似常,所以無明相應的第七識誤認作我法而緣取。它確實有所托的本質,不是完全由能緣心的分別而生,因而和獨影境不同。但是所托的本質雖然是有實體的性境,所起的相分卻和它的自相不符,因而也和性境不同。簡單地說就是在見分的妄情和本質的性境之間所起的一種相分。此外第六識對所緣取的本質起非量的相分,例如夜間見繩誤以為蛇,也是此境。

總之,帶質境確實有所托的本質,所以不是「唯從見」。但是並非照本質原樣映寫,所以也不是完全「不隨心」。它一面可判從能緣心,一面也可判從本質,而說它的性有兩面,種、繫也有兩面。就是帶質境的三性不定,例如第七識緣取第八見分,所緣取的相分可隨從本質判它是無覆無記性等,也可隨從見分判它是有覆無記性所攝。這是性通情本。其次,帶質境因為本質和相分並起而形成那種境界,又熏成相分和本質的種子,所以可說是從本質的種子生,也可說是從見分的種子生(或者缺一不可)。這是種通情本。又這個相分的界繫,可隨從見分說,也可隨從本質說。這是界通情本。

「性種等隨應」,依《唯識樞要》說,隨應的意義是不定。這又有兩種,一種是三類境的隨應,一種是性種等的隨應。前一種是顯示三類境諸心聚的生起,有只是一類,有二合,有三合。所謂一類,就是以上所說的各別三境,例如根本智緣真如只是性境,第六識緣龜毛空華等只是獨影境,第七識緣第八見分只是帶質境。所謂二合,是二境並存,例如第八識緣取自地散境時,心王所緣是性境,而心所所緣是獨影境。又前五識所緣自地五塵是性境,也可說是帶質境;第六識緣取過未五蘊時是獨影境,也可說是帶質境。所謂三合,是三境並存,例如第八識緣取定果色時,心所所緣只是獨影境,心王所緣卻是性境,但以第六識所變的定果色為本質,所以也可說是帶質境。二三合中有些實在是假說,不一定具備某境全部的定義時也可獲得某境的名稱,實際則決沒有二三類境合而為一的。

隨應的後一種,顯示三類境隨其所應三性、種子和界繫等不定。有三性同而種子、界繫不同,例如欲界的第八識緣取上界的天眼天耳,所緣的天眼耳根隨從第八識是無記性,然而能生的種子和界繫各別,又有界繫同而三性、種子不同,例如欲界的前五識緣取欲界五塵,界繫同而能生的種子各別。又前五識通三性而相分是無記性。還有種子同而界繫不同,例如第八識緣取定果色,心所所緣和見分同,然而心王所緣的定果色是上界繫,而第八識是欲界繫。(黃懺華)

◎附︰保參玉泉〈唯識三類境義的研究〉 (摘錄自《現代佛教學術叢刊》{43})

(一)頌文的解說
先解說三類境頌文,第一句「性境不隨心」,「性」是體性之義,又不改之義,心總稱四分(譯者註︰四分是相分、見分、自證分、證自證分),若略後三分是指見分,本句所說的性境,是以吾人之認識即分別見照不能改變其性質的客觀的存在亦即是直覺的存在,以例來說,像真如實性不能由人之認識所左右,其存在超然確實,這便是性境之一種。第二句「獨影唯從見」,獨影境與性境完全相反,此境是吾人妄想幻覺所生錯覺的存在,專以人之主觀見分(譯者註︰四分中之見分)所造成,毫無客觀的本質,因無本質,單獨如影的存在,故稱為獨影境,像如夢幻龜毛兔角等便是。第三句「帶質通情本」。帶質境的「質」是本質實體,「情」是前二句所說的心與見同是見分,「本」是本質,本境雖然具有客觀的妥當性的存在(本質),但因吾人之分別見分可變其存在的性格故,即對所有的東西,不能認識本來的自相,如此對象便是帶質境,此境有本質的存在與第一之性境同,心情所變與第二之獨影相似,即屬於前二境之中間的存在。以上三類境的存在價值,性境最真正確實,獨影境最不正不確實,帶質境即介在二者中間平常的存在。第四句「性種等隨應」,「性」是善、惡、無記三性之義,「種」是種子,「等」是三界繫等所略的字,其意謂︰一切諸法的存在,要以性境等三類境的範疇來截然統攝是不可能的,蓋諸法索連三性、種子、界繫等種種複雜的條件,若以微細論之,無法截然判定,如此場合,應適宜隨應處置,不可呆板,所以本句可以說是對三類境以外,認有不定場面的句,又名隨應句或不定句,如此一來可以不冒萬法攝不盡的過失,尚且更使一切唯識之義成為金城鐵壁,玄奘三藏在此僅僅五言四句之中,將大宇宙一切萬法網羅分類殆盡,用字巧妙之極,令人歎為觀止。

(二)三類境的範圍
三類境的範圍,對四分的相配如何,關於這一點,《同學鈔》卷一之九(大正66‧85b)列舉自古以來所傳南北兩寺的異說,用以比較,茲以圖示如下︰


能 緣 所 緣 三類境 異 說
┌─見 分──相 分─────┬┬┬─三類境──南寺傳
│ ┌─前向見分──┐ ├┼┼─性 境┐
四分┼─自證分┤ ├┐│││ ├─北寺傳
│ └─後向證自證分┘├┘│└─獨影境│
└─證自證分─自證分────┘ └──帶質境┘
┌─必具三不隨──────────────南寺傳
性境第八識┤
└─不必具三不隨─────────────北寺傳


以下請聽兩寺所傳的意見︰

(1)南寺傳︰在南寺傳是主張三類境僅局限於相分而已,其所引用之證據是《了義燈》卷一(末)之文(大正43‧677c)︰「然同別種,復有種別性與見同,或復性同而繫種別,或復相分性隨見質,判性不定,或雖有質相見同生不生本質,由此不定故,三藏法師以為一頌。」意謂,三藏製作三類境頌的目的,是為分類見分所緣境相分的種類,並非為開顯自證分、證自證分所緣境,蓋後二分是見分之體非在見分之外故,僅將見分所緣境相分分類便足。

對此北寺方面即反駁稱︰《樞要》卷上(末)(大正43‧620a)有「總攝諸境有其三類」,又「以此一頌定諸法體」之文,將如何會通辨釋,南寺即答稱︰「諸境」及「諸法」的含意是指見分的境界相分多類之意,並非包含後二分所緣境,又在北寺所講,後二分境亦屬性境一節,性境原來以不隨心為原則,後三分因係同一種隨心故違反此原則,不能將三分統稱屬於性境,如此北寺傳顯屬錯誤。

(2)北寺傳︰北寺傳即主張三類境是通後二分所緣境的,蓋三藏入室高足窺基,既然在《樞要》講述前兩句「總攝諸法」「定諸法體」故,三類境的範圍應該涉及後二分,一如前圖所示,自證分所緣自之見分及證自證分,及證自證分所緣自之自證分,均屬性境,如南寺所傳,三藏實為分別相見二分同別種,故作此頌,雖然不錯,但不妨將後二分境攝入三類境。其次性境雖是以不隨心為原則,但不儘如此,如《同學鈔》卷一之七(大正66‧85c)有這樣的記載︰「先德釋此事云性境不隨心帶質通情本,性境帶質同無唯字,故有隨心性境不通情本帶質也,述獨影唯從見於獨影境無不隨見,以有唯字。」根據上開文證,所以北寺即判定後二分境才是隨心性境的特例,可通於三類境。

(3)兩傳的相似思想︰三類境對四分的關係,過去在中國,好像有辯論過,如宋代智覺禪師永明延壽的《宗鏡錄》第六十八卷(大正48‧798c)有一段解釋《樞要》的「一者性境諸真法體為性境色是真色心是實心」文中,引用著者不詳的《樞要誌》的解釋,圖解其文意即如下圖︰


┌─真色──色心俱所緣之分──第一釋──當北寺傳
樞要誌┤ 所緣之色────┐
│ ├第二釋──當南寺傳
└─實色──非虛妄分別能緣心┘


上解與日本南北兩寺所傳固無直接關係,不過是一種偶然的一致。

(4)兩傳的批評︰上開兩傳均有長短得失,不得一概而論,在我的見解是,南寺傳對三類境的興起及頌文的來由有忠實地符順的長處,但因對文字上過於拘執的關係難免有不詳盡三類境義理的失,這是其短處,相反地北寺傳對三類境的哲理有充分發揮的長處,但對頌文的由來及文句有不符合的嫌疑,這是其短處。

前者南寺傳可以說是保存的傳統的,後者北寺傳是進步的究理的,均有一得一失一長一短,相差不多,思想上亦無多大的變動,取捨任人自由。但北寺傳的《同學鈔》卷六有如下的評語︰「問︰付三類境廢立,且唯於見分境為論之將通後二分哉﹖答︰先德傳異(中略),今此二傳南寺北寺諍,各立道理互引證文,然且依北寺傳可云通後二分境也。」鈔主對此問題,很輕描淡寫地如此批評。

〔參考資料〕 《成唯識論述記》卷三(本);《大乘法苑義林章》卷四(末);《成唯識論了義燈增明記》卷四。


八識規矩頌

書名。以十二頌(七言四十八句)來解釋唯識學所立八識的著作。相傳為唐‧玄奘撰。本頌原文並無單行本,只附隨其註釋書而流傳於世。

本書實為撮取唯識學要義而作。往昔世親菩薩恐末學心力有所不逮,乃撮瑜伽之要,撰《唯識三十頌》,以便學者有易入之道;後護法、安慧等十大論師,相繼廣釋,部帙又見繁瑣;玄奘自天竺返國後,本護法系之說,將十家之論糅譯成《成唯識論》十卷;而此《八識規矩頌》,亦為同類型之著述。在我國,古來即為研習法相唯識學之入門書。

關於本書作者的問題,古來相傳為玄奘所作,但近代學術界(如呂澂等人)都以為此書文義皆有瑕疵,如將「非量」和「現量」、「比量」並稱為「三量」,又稱難陀論師為「愚者」等,因此判定本書非出自玄奘手筆。

本書內容以唯識學之核心之心意識問題為主,而撰成十二偈頌。初三頌明前五識之心王及相應生起之心所;次三頌明第六識之三性三量及相應心所;再次三頌明第七識;末三頌明第八識。

本書註釋本頗多,有明‧普泰《八識規矩補註》、明昱《八識規矩補註證義》、廣益《八識規矩頌纂釋》、清‧行舟《八識規矩頌注》等,其中以普泰的註較為簡明直截。

◎附︰《八識規矩頌》頌文


性境現量通三性,眼耳身三二地居;
遍行別境善十一,中二大八貪瞋癡。
五識同依淨色根,九緣八七好相隣;
合三離二觀塵世,愚者難分識與根。
變相觀空唯後得,果中猶自不詮真;
圓明初發成無漏,三類分身息苦輪。
三性三量通三境,三界輪時易可知;
相應心所五十一,善惡臨時別配之。
性界受三恆轉易,根隨信等總相連;
動身發語獨為最,引滿能招業力牽。
發起初心歡喜地,俱生猶自現纏眠;
遠行地後純無漏,觀察圓明照大千。
帶質有覆通情本,隨緣執我量為非;
八大遍行別境慧,貪癡我見慢相隨。
恆審思量我相隨,有情日夜鎮昏迷;
四惑八大相應起,六轉呼為染淨依。
極喜初心平等性,無功用地我恆摧;
如來現起他受用,十地菩薩所被機。
性惟無覆五遍行,界地隨他業力生;
二乘不了因迷執,由此能興論主諍。
浩浩三藏不可窮,淵深七浪境為風;
受薰持種根身器,去後來先作主公。
不動地前纔捨藏,金剛道後異熟空;
大圓無垢同時發,普照十方塵剎中。


〔參考資料〕 《唯識典籍研究》(《現代佛教學術叢刊》{30})。


四句百非

三論宗為拂去眾生之有、無等迷見邪執,說真空無相不可得之理時,所常用的語詞。佛教之真理,非「四句」可釋,亦超「百非」所明,故云「四句百非」。如吉藏《三論玄義》云(大正45‧2a)︰「牟尼之道,道超四句。」又云︰「道為真諦,而體絕百非。」《大乘玄論》在闡明開善寺智藏之「二諦說」時亦云(大正45‧17a)︰「真諦之理,絕四句百非。」

所謂「四句」(cātuṣkoṭika),是指兩個關係項作邏輯組合時所得的四個句子,如「有、無、亦有亦無、非有亦非無」及「常、無常、常亦無常、非常亦非無常」等皆言四句。《雜阿含經》卷三十四說,外道中有言世間是常,或言世間無常,或言世間常無常,或言世間非常非無常。新譯《華嚴經》卷二十一亦云(大正10‧112b)︰「世間有邊,世間無邊,世間亦有邊亦無邊,世間非有邊非無邊」、「如來滅後有,如來滅後無,如來滅後亦有亦無,如來滅後非有非無」、「我及眾生有,我及眾生無,我及眾生亦有亦無、我及眾生非有非無」等,皆四句之例。蓋佛法之理,非此四句可釋,若妄計四法,是名四執。故《楞伽阿跋多羅寶經》卷四云(大正16‧505c)︰「四句者,是世間言說,若出四句者,則不墮四句。」

所謂「百非」,即百種否定之意,亦即否定所有的執著。《大般涅槃經》卷三〈金剛身品〉云(大正12‧383a)︰「如來之身,無量億劫堅牢難壞,非人天身,非恐怖身,非雜食身。如來之身,非身是身,不生不滅,(中略)非稱非量,非一非異,非像非相。」同經卷二十一云(大正12‧487a)︰「如來涅槃,非有非無,非有為非無為,非有漏非無漏,(中略)非十二因緣非不十二緣。」又云(大正12‧492a)︰「涅槃之體,非生非出,非實非虛,非作業生,非是有漏有為之法,非聞非見,(中略)非因非果,非我我所。」等,皆是百非之例。蓋佛法之理,一切執取,皆在否定之列,故有「百非」之理趣。

又,禪家亦曾以此「四句百非」為公案,作為參禪辦道之指南。如《碧巖錄》卷八云(大正48‧200c)︰
「舉,僧問馬大師︰離四句絕百非,請師直指某甲西來意。馬師云︰我今日勞倦,不能為汝說,問取智藏去。僧問智藏,藏云︰何不問和尚﹖僧云︰和尚教來問。藏云︰我今日頭痛,不能為汝說,問取海兄去。僧問海兄,海云︰我到這裡卻不會。僧舉似馬大師。馬師云︰藏頭白海頭黑。」

〔參考資料〕 《大般涅槃經會疏》卷三;《大乘四論玄義》卷九;《三論玄義檢幽集》卷二;《科註三論玄義》卷二。



指有情的命終。音譯為末剌諵。依《俱舍論》卷五所述,有情依命根而住於世,命根斷絕即是死。命根是不相應行之一,以壽為其體,能持煖及識,令有情心身相續。故命根滅時,心身亦壞滅。

關於命終時的心相,《顯揚聖教論》卷十九云(大正31‧574a)︰「命終時有三種心,謂善心、不善心、無記心,此在分明心位。若至不分明位,定唯無記。又命終後或有中有,謂將生有色界者,或無中有,謂將生無色界者。」

此謂命終至不分明位時,必住不苦不樂的異熟無記心,隨即自「死有」移至「中有」,又自「中有」移至「生有」。小乘有部等說命終後,單由業力決定所趣往之處,但大乘則說阿賴耶識三世相續而無間斷。

關於死因,有下列諸說。如《大毗婆沙論》卷二十舉出四種死︰(1)壽盡故死,(2)財盡故死,(3)壽盡及財盡故死,(4)非壽盡,亦非財盡故死。《大毗婆沙論》所說之此四項,謂之為「四種死」。此外,《瑜伽師地論》卷一舉出三種原因(大正30‧281b)︰
「云何死﹖謂由壽量極故而便致死。此復三種,謂壽盡故,福盡故,不避不平等故。當知亦是時、非時死。或由善心、或不善心、或無記心。云何壽盡故死,猶如有一隨感壽量滿盡故死,此名時死。云何福盡故死,猶如有一資具闕故死。云何不避不平等故死,如世尊說,九因九緣未盡壽量而死。何等為九﹖謂食無度量、食所不宜、不消復食、生而不吐、熟而持之、不近醫藥、不知於己若損若益、非時非量、行非梵行,此名非時死。」

又如《大般涅槃經》卷十二云(大正12‧435a)︰「何等為死﹖死者捨所受身,捨所受身亦有二種︰(一)命盡死、(二)外緣死。命盡死者亦有三種︰一者命盡、非是福盡,二者福盡、非是命盡,三者福命俱盡。外緣死者復有三種︰一者非分自害死,二者橫為他死,三者俱死。又有三種死︰(一)放逸死,(二)破戒死,(三)壞命根死。何等名為放逸死﹖若有誹謗大乘方等般若波羅蜜,是名放逸死。何等名為破戒死耶﹖毀犯去來現在諸佛所制禁戒,是名破戒死。何等名為壞命根死﹖捨五陰身是名壞命根死。」

又,《勝鬘經》說死有分段死、不思議變易死二種,所謂分段死,即六道眾生隨業力所感的肉身之死,亦即壽有分限,身有形段;所謂不思議變易死,即阿羅漢辟支佛及大力菩薩等由無明住地之力而感的意生身,此意生身仍不免變易生滅。故稱作不思議變易死。

〔參考資料〕 《正法念處經》卷六十七;《出曜經》卷十四;《大毗婆沙論》卷二十三、卷一五一;《成實論》卷七;《瑜伽師地論》卷六十七;《大乘阿毗達磨雜集論》卷五;《成唯識論》卷七;《成唯識論述記》卷七(本)。


邪淫戒

五戒之一。指男女雙方不得非支、非時、非處、非量、違法而行淫,為在家居士所持之戒。《中阿含經》卷五十五〈晡利多經〉云(大正1‧773b)︰「邪淫者必受惡報,現世及後世。若我邪淫者,便當自害,亦誣謗他。」

◎附一︰《瑜伽師地論》卷五十九(摘錄)

若行不應行,名欲邪行。或於非支、非時、非處、非量、非理,如是一切皆欲邪行。若於母等母等所護,如經廣說名不應行。一切男及不男,屬自屬他皆不應行。除產門外,所有餘分,皆名非支。若穢下時、胎圓滿時、飲兒乳時、受齋戒時,或有病時,謂所有病匪宜習欲,是名非時。若諸尊重所集會處,或靈廟中,或大眾前,或堅硬地高下不平令不安隱,如是等處,說名非處。過量而行,名為非量。是中量者,極至於五,此外一切皆名過量。不依世禮,故名非理。若自行欲,若媒合他,此二皆名欲邪行攝。若有公顯,或復隱竊,或因誑諂方便矯亂,或因委託而行邪行,如是皆名欲邪行罪。

◎附二︰《大智度論》卷十三(摘錄)

邪淫者,若女人為父母、兄弟、姊妹、夫主、兒子、世間法、王法守護,若犯者是名邪淫。若有雖不守護以法為守。云何法守﹖一切出家女人在家受一日戒,是名法守。若以力,若以財,若誘誑,若自有妻、受戒、有娠、乳兒、非道,如是犯者,名為邪淫。如是種種乃至以華鬘與淫女為要,如是犯者,名為邪淫。如是種種不作,名為不邪淫。問曰︰人守人瞋法守破法應名邪淫,人自有妻,何以為邪﹖答曰︰既聽受一日戒,墮於法中,本雖是婦,今不自在。過受戒時,則非法守。有娠婦人,以其身重,厭本所習,又為傷娠。乳兒時,淫其母,乳則竭。又以心著淫欲,不復護兒。非道之處,則非女根,女心不樂,強以非理,故名邪淫。

〔參考資料〕 《中阿含經》卷三十〈優婆塞經〉;《優婆塞戒經》卷三;《大毗婆沙論》卷一一三;聖嚴《戒律學綱要》;木村泰賢著‧演培譯《小乘佛教思想論》。


淫戒

四波羅夷之一。十重禁之一。又以「不淫即戒」之意稱不淫戒。《有部毗奈耶》卷一說,佛成道十二年中,諸弟子無有過失,未生瘡疱,至第十三年,蘇陣那始犯淫,佛因之制定淫戒。此戒即為佛教教團中之最初制禁。小乘家列此戒為四波羅夷之第一,以「淫、盜、殺、妄」為次第,但《梵網》等大戒以慈悲為先,故列置第三,以「殺、盜、淫、妄」為次第。《大智度論》卷四十六云(大正25‧395c)︰「淫欲雖不惱眾生,心繫縛故為大罪。以是故戒律中淫欲為初。」

此戒因七眾有別,其結罪之相亦不同。在家優婆塞、優婆夷,唯於非夫妻間禁行不淨行。及雖為夫妻,但若於非時、非處、非量、非支間行之,亦屬犯戒。此名為邪淫戒。出家五眾雖所受皆為不淫戒,然其中沙彌、沙彌尼、式叉摩那三眾,雖犯戒亦不結波羅夷。即名為滅擯惡作罪,剝其袈裟,擯出寺門。比丘、比丘尼二眾為大僧,故若犯戒則結波羅夷罪,不許與之共住、同一羯磨、同一說戒。《四分律》卷一云(大正22‧571c)︰「譬如斷人頭,不可復起,比丘亦復如是,犯此法者不復成比丘,故名波羅夷。」

關於此戒之犯相,不論對象為人、非人或畜生,又不論是小便道、大便道或口中,凡行而有受樂之意皆結根本罪。即使於睡眠中,受他人逼迫而犯戒,若於初中後時有受樂心,亦皆得根本罪。若於初中後時無所覺知則不為犯戒。詳言之,若具足八種因緣,方結成波羅夷罪。

又,若依《瑜伽師地論》卷四十一所說,在家菩薩有時可開之,其文云(大正30‧517c)︰
「菩薩處在居家,見有母邑現無繫屬,習淫欲法,繼心菩薩,求非梵行。菩薩見已,作意思惟,勿令心恚,多生非福。若隨其欲,便得自在,方便安處令種善根,亦當令其捨不善業。住慈愍心,行非梵行,雖習如是穢染之法,而無所犯,多生功德。」

然此僅係居家得位菩薩度化眾生之權宜方便,故勉開許之。至於出家菩薩為護聲聞,令聖所教誡不為壞滅,故不可行一切非梵行。如有所犯,務必離開寺院僧團。

此外,《大般涅槃經》卷三十一說,於壁障外遙聞女人瓔珞環釧種種諸聲,心生愛著,如此已是成就欲法,毀破淨戒。這種嚴格規定,是該經的特殊寓意,與諸部廣律所說不盡相同。

◎附︰印順〈淫欲是障道法〉(摘錄自《華雨集》五)

(一)淫欲不是生死根本。但在現實人間,淫欲「是障道法」。這是我從佛法得來的見解。世間是苦,「苦」體是每一眾生(依五蘊、六處和合而有的)自體。何以有此生死苦果﹖「集」起生死的是愛,愛的內容為︰「後有愛,貪喜俱行,彼彼喜樂。」佛曾深感眾生的難以教化,問題為每一眾生,有「愛阿賴耶,樂阿賴耶,欣阿賴耶,喜阿賴耶」──深藏的愛著窟宅。以上,是佛法根本,阿含及廣律所說。眾生生死不已,原因是煩惱,煩惱是無量數的,可分二類︰(1)「分別生」的︰主要是人類文明發達所引起的,文明越進步,煩惱越多。這在現實人間,是嚴重的,可以造成最大的惡業;但斷除了,還是在生死中。(2)「俱生」的︰其中一分,是一切眾生所同有的,一切眾生所必有的。這雖是微細的,不妨得人天善果,但卻是最為難斷的。如末那相應的四種煩惱,「我癡、我見、我慢、我愛」(一切都加一「我」字)。佛法以愛為集諦;經說︰「愛莫過於己」,這是有意識或無意識中所必有的,所以說︰自我愛為生死根本。以自殺殉情來表示是淫欲而不是自我愛,這是不知愛的內容。從自我愛而延擴起來,經說三愛︰「欲愛、有愛、無有愛」。欲愛是物欲(淫欲在內)的愛著;有愛是自體存在的愛著;無有愛是否定自己、超越自己(自殺,愛著涅槃解脫等)的愛著。如「殺身成仁」、「捨生取義」,如沒有尊重自己(人格道德)的一念,能為仁義而死嗎﹖(中略)

(二)解脫生死,重在斷除煩惱。欲界人類,如淫念與淫事多,不論什麼法門,都是不可能解脫的,所以說「淫欲障道」。在某一期間(長短不定,依根性及精進程度而不同)暫斷淫欲,精進修行,止觀相應,引發無我淨慧,就能斷我見而得初果。證果後,在家弟子如為事業與淫欲所累,就不能進修得二果。得二果的也是這樣,所以初果、二果的在家聖者,依然能生男育女。如離欲界煩惱,進得三果,那在家也不再有淫念了。如得四果,雖然年富力壯,女性不再有月經(身體健康正常);男性也不會夢遺不淨。出家的可得四果,在家可得三果。在家而得四果,那就不是當下涅槃,就一定出家了。但有的部派說︰阿羅漢也有在家而不出家的。三果聖者如死後生天,那是沒有淫欲的色界;但凡夫依禪定力,也能生色界,所以沒有淫欲,並不等於斷除生死根本。欲能障道而不是生死根本,這是我對佛法的理解。

(三)生在人間,維持個體生命的,是飲食;延續種族生命的,是淫欲。古人說︰「食色性也」,性是出於本能的。一般人的飲食或行淫,是不離煩惱的。如恰當──適合個體的正常需要,適合當時社會的正常制度,這不能說是罪惡,不會因此而生天、墮地獄,也不會因此而流轉生死(不感總報)。煩惱有二類︰一是惡(不善)的,一是無記(不可說是惡是善)的。無記的雖然微細,到底是不清淨的,所以名為有覆無記。本能的自我愛,也屬於此。引起淫欲的欲愛,與瞋、疑等不同。人及大多數畜生(鳥獸蟲魚等),淫欲是本能的。到一定時期,生理變化而自然發現。凡屬本能的,不能說是善是惡。如食草的牛、羊等,不能說有「不殺生」的美德;蜘蛛結網捕蟲而食等,也不能說是專造「殺生」的惡業。如煩惱依本能而起,率性而動,無記所攝。所以在世間法中,飲食男女是正常的,否則人類都要下地獄了。眾生以自我(我是「主宰」義)愛為中心。欲界人類的欲愛──愛著、佔有的「物欲」非常強,貪心熾盛。食,發展為經濟的爭奪;淫欲也一樣,每逾越正常。食色性也,而食色成為人與人間永不解決的困擾(苦,並不限於貪色)。人類的知識進步,依自我(主宰)愛而來的佔有欲,人是不可能沒有的,於是有家庭、國家、國際(到現在,還沒有形成有效的秩序),這是容許私欲而又加以限制。從容許說,是保障私有,所以要保障私有,正因私有欲出於人性,不可能沒有的。但過於縱容私有,又會造成另一型態的困難,如自由經濟制的週期性衰退。私有、佔有,可說有正常的一面,但從佛法(出世法)來說,源於人性而來的私有、佔有,世間是不可能有徹底的解決。從個人(在世間)來說,衣食等經濟事項,如能少欲知足,是容易解決的(當然不是徹底的解決),而淫事有關雙方,不能專憑自己意志來決定。如漠視對方,會增添家庭的糾紛困擾,比衣食問題是更難解決的。所以佛制出家,以不畜私產為原則,而淫欲則完全禁止。總之,根源於自我愛而來的私有佔有,世間是永不能解決的。(中略)

佛制出家的完全禁止淫欲,如不能安心於佛法喜悅之中,即使持戒謹嚴,不敢違犯,內心矛盾,也不過人天功德,不能趣向聖道解脫的。真正的「梵行已立」,是無漏聖道的成就。

〔參考資料〕 《摩訶僧祇律》卷一;《十誦律》卷一;《有部毗奈耶》卷二;《菩薩戒經義疏》卷下;《梵網經菩薩戒本疏》卷三;《四分律行事鈔》卷中之一。



此詞有廣狹二義。狹義的「量」,指正確認識、論證對象的根據;若廣義而言,則包含作用過程及結果的正確知識。

此中,認識主體,稱為「量者」(pra-mātṛ),認識對象稱為「所量」(prameya),作為結果的知識稱為量知(pramiti,也稱量果)。

勝論派、正理派立四量。即量、所量、量者、量知。耆那教、彌曼差派、吠檀多派將量含攝於量知之中,故僅立三量。佛教唯識派則立所量(相分)、能量(見分)、量果(自證分)等三量。

關於「量」的類別,大抵有下列數種︰

(1)現量(pratyakṣa)︰主要是依據五根而得。

(2)比量(anumāna)︰依據推理論證而得。

(3)譬喻量(upamāna)︰依類比而得。如由牛而知水牛。

(4)聖教量(āgama、śabda)︰又稱聖言量、正教量、至教量、聲量。指依據足堪信賴的人所教示或依據聖典而得。

(5)義準量(arthāpatti)︰指依據某種事實而推知另一事。如從「若無雲,則無雨」,而知「若有雲,則有雨」。

(6)無體量(abhāva)︰指依矛盾關係而得。

(7)隨生量(saṃbhava)︰指依據事物之不相離性,而從此知彼,從全體知部分。

(8)傳承量(aitihya)︰依據傳說、耳聞而得。

(9)肢體語言量(cheṣṭa)︰依據手勢動作而得。

對於上列諸量之定義,及應以何者為正量,諸教派之間頗有爭議。此中,順世派僅承認有現量;勝論派說有現量、比量;耆那教、數論派、瑜伽派說有現量、比量、聖教量。正理派於此三量上,再加譬喻量,成為四量。彌曼差派之古魯(Guru)派於此四量之上,再加義準量,而說有五量。同是彌曼差派中的帕達(Bhāṭṭa)派,則與吠檀多派相同,主張六量說。亦即於五量之上,另加無體量。

在佛教方面,《方便心論》列出現見(現量)、比知(比量)、以喻知(譬喻量)、隨經書(聖教量)等四量作為知因。但一般說來,在陳那(五世紀)之前,佛教界是說三量的(即不包含譬喻量)。新因明之創始者陳那,在《集量論》、《因明正理門論》中,將所量限定為自相(svalakṣaṇa)、共相(sāmān-yalakṣaṇa)。因此,量亦被限定為只有現量及比量二者。在這種情況下,聖教量被定義為「足堪信賴的人之所教示」,故被包含於比量之中。然而認為聖教量乃「非人所作」的正統婆羅門系學派,不能同意佛教這樣的定義,因而兩者之間曾有爭論。

關於現量的定義,《方便心論》說是「五根之所知」;《正理經》說是「由感官與對象接觸所生之認識,不可言詮,不錯亂,具有決定性的」;《瑜伽師地論》說是「非不現見、非已思應思,非錯亂」;《大乘阿毗達磨集論》說是「自正明了,無迷亂義」。陳那則認為現量就是除去分別(kalpanā)的直接認識,並將此分為(1)依據五根而得的感覺性的認識(indriya-jñāna),(2)與此同時生起的意識(mano-vijñāna),(3)自證(ātmasaṃvedana),(4)修定者的無分別心。前三者是散心的現量,後者為定心之現量。這正好與勝論派、正理派的世間現量(laukika-pratyakṣa)、出世間現量(alaukika-pratyakṣa)相對應。

又,耆那教、數論派、瑜伽派、勝論派在無分別現量之外,另又提出有分別現量。

對於比量,《恰拉卡本集》(Caraka-saṃhitā)謂為「根據如理而得的論證」;勝論派說是依據證因而得的「知」(liṅgika);《瑜伽師地論》說是「與思擇相共之已思應思之所有境界」;《大乘阿毗達磨集論》說是「現量外之信解」。《方便心論》又將比量分為前比、後比、同比等三種;青目《中論註》分為如本、如殘、共見;《金七十論》分為有前、有餘、平等。此與數論派、正理派的有前(pūrvavat)、有後(śeṣavat)、共見(sā-mānyato dṛṣṭa)相當。有前,是從現在比知過去,有後是指從現在比知未來,共見是從現在比知現在。

此外,《瑜伽師地論》又提出五種比量。即︰

(1)相比量︰從物相(例如煙)比知自體(例如火)。

(2)體比量︰從現在的自體比知過去、未來的自體。

(3)業比量︰依作用、動作而比知其依所。

(4)法比量︰依不相離的關係,而從某甲比知某乙。

(5)因果比量︰由因而比知果,由果而比知因。

根據陳那所述,比量是依據因三相具足的證因而比知未知之共相,比量之對象的所比(anumeya),是「依據法而被限定的有法」。陳那又將比量分為自比量(為自比量)、他比量(為他比量)。前者是使自己瞭解的推理,後者是使他人知解的比量。

又,現量、比量、聖教量三者,或現量、比量、非量(似量,不正的量)三者,或所量、能量、量果三者,特稱為三量。而《大乘莊嚴經論》言及菩薩修習的四量,即︰(1)能詮(如來所說的十二部經),(2)義意(文中之意涵),(3)了義(世間之可信及佛所印可),(4)無言(出世之證智)。

◎附︰霍韜晦《佛家邏輯研究》第三章(摘錄)

所謂「量」,依陳那以後的見解,是指知識,即由量智(能知能力,或能緣心)緣境(所知對象,或所緣境)而產生的量果,簡稱為量(見《大疏》卷八),而說量有現比兩種;但在陳那之前,量之一名並不表示知識,而只是指知識的來源,或獲取知識的工具,而量的數目亦有多種。這種情形,非獨佛家為然,即印度各派哲學,也是如此。茲依阿得利雅博士(Dr. B. L. Atreya)所著的《印度論理學綱要》(中譯本於1936年由商務印書館出版,譯者楊國賓)一書中所引,列舉並略加疏釋如下︰

(1)現量(patyakṣa)︰指由感官的活動,接觸外境而產生知識(按︰楊譯為感覺量)。

(2)比量(anumāna)︰指透過推理的形式以獲防識(按︰楊譯為推理量)。在印度古代各派哲學,大都承認以這種方式而獲那知識最為可靠。

(3)聖教量(śabda)︰亦名聲量,指由聖者所述,亦足以作為我們正確知識的來源。

(4)譬喻量(upamāna)︰指由譬喻而獲防識。如不識野牛,可言其似家牛;即以家牛為喻,而獲取對野牛的認識。

(5)義準量(arthāpatti)︰指通過兩概念間的函蘊關係而獲得知識(按︰楊譯為假定量)。如云︰「若法無我,準知必無常;無常之法,必無我故。」(《大疏》卷一)這就是說,「法無常」的知識,在「法無我」之義中已函;只須加以分析即可獲取。

(6)無體量(abhāva)︰所謂無體,是指不存在的事物,由事物的不存在而產生知識,便是無體量。如云︰「入此室中,見主不在,知所往處;如入鹿母堂,不見苾蒭,知所往處。」(《大疏》卷一)

(7)世傳量(aitihya)︰世傳量者,指知識世代相傳,自然也就成了下一代知識的來源。

(8)姿態量(chesta)︰姿態也能夠成為一種量,是因為姿態能夠表達思想感情。如人因快樂而手舞足蹈,因痛苦而下淚悲歌,不必再加說明,他人即可以由此而獲得了解,所以這也是一條獲取知識的途徑。

(9)外除量(parisesa)︰用排取某類中的分子的方法以獲防識,稱為外除量。如言「白馬」,即在馬的類概念中排除一切非白馬的分子,如黑馬、黃馬、雜色馬……等,白馬的知識遂由此而得。

(10)內包量(sambhava)︰內包量的意義在阿氏書中並無解釋,但列其名而置為十種知源之末。以意推之,內包量可能是指以普遍的原則應用於特殊事物,由此而產生對特殊事物的認識。如言「白馬」,我們知道在分類上牠是屬於馬的一種,那麼一切屬於馬的性質自然也完全適用於白馬身上,如此我們雖不曾見過白馬,但關於白馬的知識卻可以由此而得。

以上所列舉的十種知識來源,印度各派哲學各依其理論系統而分別承認若干種。如順世只承認第一種,勝論、耆那則兼取第二種,數論與瑜伽承認前三種,尼耶也承認前四種,彌曼差則承認前五種,吠檀多則承認前六種。此外,尚有其他的一部份思想家,則承認九種或十種不等(見阿氏書)。至於佛家,在陳那之前對於知識的來源似乎並無明確的分類,窺基之《因明大疏》雖亦舉出前六種量的名稱,但並未說明此為佛家所專取。比較確定的說法,則為龍樹(Nāgārjuna)《方便心論》中的以現見、比知、喻知、隨經書為四知因,及無著(Asaṅga)在《瑜伽》、《集論》中以現量、比量、正教量為能成法的說法,但所謂「知因」,所謂「能成法」,在意義上仍不脫古師的那種以量為獲取知識的途徑的色彩;這也就是說,和陳那直接以量為知識的說法究竟不同。

至於說,陳那何以必須把量的意義加以改變﹖最主要理由是因為陳那分析我們所知境的性質,發覺一切所知境在性質上不外為兩類︰一是自相,一是共相。自相即諸法之自體,共相是於諸法之自體之上所增益的標記。一切境既不外為此二類,陳那遂由此而建設其大乘量論,認為我們能知的能力亦應依此而劃分為兩類︰一類是了自相境,此即所謂現量智;一類是了共相境,此即所謂比量智;量智與境合,於是產生現量與比量兩種知識。陳那《集量論》云︰「現及比為量,二相所量故;合說無餘量。」何以無餘量﹖釋云︰「所量難有自相共相,更無其餘。當知以自相為境者是現,共相為境者是比。」(見《內學》第四輯〈集量論釋略抄〉)正因為所量唯有自共二相,所以由能所結合而得的知識亦不能多於兩種,這也就是陳那之所以宣稱一切知識只有現比二量的原因;亦由此可見,陳那改革量論,問題並不在於刪減量的數目,而是在於量的意義有所改變。

〔參考資料〕 《解深密經》卷五;《大毗婆沙論》卷七十一;《迴諍論》;《大乘掌珍論》;《因明入正理論》;《成唯識論》;沈劍英《佛家邏輯》;Vidyabhūṣana《History of Indian Logic》;Th.Stcherbatsky《Buddhist Logic》。


觀所緣緣論

一卷。印度‧陳那造,唐‧玄奘譯,收在《大正藏》第三十一冊。內容主要係依因明三支之法,揭示心外之所緣緣非有,心內之所緣緣非無。

本論之異譯本,有陳‧真諦所譯之《無相思塵論》一卷、西藏大藏經所收之《觀所緣(偈)》及《觀所緣註》,以及1929年日本學者山口益所譯之法譯本。

本論之註釋書有護法造、義淨譯之《觀所緣論釋》一卷、藏譯本調伏天之《觀所緣(論)註釋》。此外有明代明昱之《觀所緣緣論會釋》一卷、智旭之《觀所緣緣論直解》一卷,以及近代呂澂、印滄共編之《觀所緣釋論會譯》。

◎附︰呂澂〈論奘譯觀所緣釋論之特徵〉(摘錄自《呂澂佛學論著選集》卷一)

余嘗以陳(真諦)、奘(玄奘)、淨(義淨)、藏(西藏)四譯《觀所緣釋論》互勘,又以《疏》(護法)會《論》消文,章句義解,異同畢見。大抵陳譯與藏譯,論文與注疏,體勢相類,惟奘譯獨殊。夫奘譯之異於陳譯,猶可以新、舊傳本不一相解,其異於藏譯,亦可以慧(安慧)、護(護法)學系各別為言。至於從淨譯注疏中剔出本論,奘譯仍與之異,時代未懸遠也,學說應相承也,何以至此,誠有費思索者。今姑設假定之說,逐次論之。

一者,奘淨兩家所用原本未嘗有異也,而奘師翻譯修辭改之。

此一假定,蓋以奘譯文辭通暢為淨譯所不及。以譯例格之,淨近於直譯,奘則近於意譯。由是以言,兩譯雖有文質繁簡之殊,覈實相當,其原本猶無害為一類。今從論文取例證之,頗有符者︰

(1)淨譯第一頌︰「設許為因,由非彼相,極塵非境。如根。」

奘譯︰「極微於五識,設緣非所緣。彼相識無故。猶如眼根等。」

陳那論本原為頌體,釋論隨牒,不必全文,此印土著作通例也。奘譯力求整齊,每釋皆先引全頌,於是文句未能分段落者必改組而斷句,意有未盡者亦必引而足之,錯綜其詞,廬面遂非。此意譯之一式,今舉即其例也。更勘兩譯長行亦然︰

(2)淨譯︰「如堅潤等縱有其事,非是眼等識之境界,塵亦如是。」

奘譯︰「如堅等相雖是實有,於眼等識容有緣義而非所緣,眼等識上無彼相故。色等極微諸和集相,理亦應爾,彼俱執為極微相故。」

奘譯據文敷演,不覺其詞之酣暢,此又意譯之一式也。其尤甚者︰

(3)淨譯︰「由諸極微量無別故。」

奘譯︰「非瓶甌等能成極微有形量別捨微圓相。」

極微以圓相為量,量同則相同,量異應相異。奘譯謂非量有別而捨圓相,此誠曲暢其致,堪云意譯之上乘也,又為一式。

據例類推,奘譯原本不必與淨譯異,特譯文敷暢,見其文彩有殊而已。然此猶其表也,細按奘譯所據以敷暢者又每見特殊之義焉。如一例云「於五識」,二例云「俱執為極微相」,皆不見於論文,是必另有所自出也。因此更為之假定曰︰

二者,奘譯之潤文非但暢意而已,亦取注釋家言以改論。

用注釋改論本,此譯家慣技,羅什、真諦諸家皆然。奘師既取意譯,引申義蘊,勢必依諸釋文。今存護法注疏,或即當之。取例證成又有符者︰

(4)論文「眼等識」奘譯改為「眼等五識」。

論云「眼等識」,藏譯、淨譯皆不言所等有幾,陳譯則解作六識,蓋本無明文也。護法注疏乃反覆辨證等於五識。奘譯之改為五,依此無疑。
(5)「色等境」改譯為「色境」。

此隨上五識而改也。陳、淨、藏三譯皆云「內境」,奘譯獨改為「內色」,局限於前五塵,此與護法注釋眼等諸識色為依緣者又合。
(6)「功能為根」改譯為「色功能」。

此亦因說五識而改。陳、藏兩譯但云「功能為根」,不加分別,此義蓋本之《二十論》「識自種子生」一頌。彼以根為識自種,未明言色功能也,護法注疏乃云「斯所依性同時之根功能之色」。奘譯之改,當亦從之。由是《二十論》頌本「為成內外入,故佛說為二」(從梵本),之為二一句,奘譯亦改為「佛說彼為十」,限以色根。又《集量論》「自證離言為根境界」(從藏本)之境界一語,奘譯亦改為「色根境界」。茍不對勘梵藏本,「色根」之言固不辨所自來矣。
(7)「內境是識一分」亦改譯為「不離識」。

陳、藏等譯說「內境是識一分」,此義蓋本之《攝論》「色等皆識分別為性」。陳那《集量》亦云「識生現似自體及境二分」。護法注疏乃云「內聲、言不離識」。奘譯之改,本此無疑。

然則奘譯即直據護法注疏以改論耶﹖細勘之又不盡然。有處本係注疏補充而論已預出,有處注疏本有牒文而論又從刪,此皆不為注疏稍留餘地。至如頌文「設所緣非緣」等言,則又注疏所全未見也。因此重為之假定曰︰

三者,奘譯改論非直宗護法之解也,乃別取諸後起之說。

本論要旨在辨析心境,故梵本題名用ālamboma,藏譯云dmigs-pa,陳譯云「塵」,皆但說「所緣」也。奘譯獨云「所緣緣」。標題既異,繹義全殊,舉其要例,如︰
(8)釋「所緣緣」而分析「所緣」與「緣」言之。

淨譯論文解「所緣」義,一則曰「其名境者,如彼相生故」;二則曰「凡是境者理須生其似自相識」。此二鈎鎖連環,生必似自相,似相必隨生,非可割裂為言也。奘譯乃改文曰︰「所緣緣者謂能緣識帶彼相起,及有實體令能緣識託彼而生。」其意則以帶相為「所緣」,託生為「緣」,釐然如不相涉。故謂有「所緣」而非「緣」,又有「緣」而非「所緣」者。此義不必爾也。蓋理實有「緣」而非「所緣」,護法所謂非因義即指「所緣」。至於「所緣」則無不為「緣」者,本論明「所緣緣」而題曰「所緣」,二名固一實矣。且以二義分解,勘之護法注疏並無此意。如云「隨境之識,彼是能生,彼是所緣」。是則不以能生為「緣」也。又云︰「如第二月,縱令此識有彼相狀,由不生故不名斯境。」是又不以帶相為所緣也。所謂第二月者,內布功能均其次已,「似相之識而便轉生」。此內影像為「所緣」,亦即為「緣」也。奘譯必云有「所緣」而非「緣」,斯已異於護法之說矣。

不寧唯是,護法釋「總聚相」云︰「有色合聚之物,四大為性隨勝現相。」而奘譯云︰「色等各有多相。」由是解為「和集」,不以為「總聚相」也。護法釋「離彼極微」一段云︰「瓶等是假,故形別亦應是假。」而奘譯略此章句,故云,「又形別物析至極微」,並不以為離「分」無「總」也。使盡依護法釋文,不應如此。

是故奘譯文義大同護法而不盡同,其所依據殆在繼承護法而變其說者。此復何所屬乎﹖或即護法門下勝子三家,或即戒賢其人,今雖不可確指,然勝子著述猶存藏譯,戒賢立說亦散見《倫記》等書,茍董理之,其學之所從,當有可考。研唐人學,抉其真相,是所必務矣。今論譯文,姑為之說曰︰

(1)奘師譯文與其謂為忠實之直譯,無寧謂為暢達之意譯。

(2)奘師意譯與其謂為信於原本,無寧謂為信於所學。

(3)奘譯所宗與其謂為護法之學,無寧謂為晚起變本之說。

是數者,皆與歷來所以論奘譯者相反。然文獻足徵,治唐人學不可不注意及此也。然而是義難言,蓋自奘門諸賢即已惑之矣。請得更端論之。

唐人解《觀所緣論》之說,見於基師《二十述記》、《三十述記》、太賢《唯識學記》、慧沼《了義燈》諸書。今從論文姑舉二義以衡之︰

(一)「和合」、「和集」義。

本論成立唯識,破斥極微和合之執,遠源於《二十唯識論》。《論》釋第十一頌云(據梵藏本)︰
「彼一非是境,多極微亦非,彼聚亦非是,極微不成故。」
「此復云何﹖謂若一切色等處為色等識各別境者,此則或應是一,如諸勝論者計有分色。或應是多極微,或應是彼多極微之總聚(Samhatā,唐譯作和合及和集,下同)。然彼一體且非是境,離諸分外無所可取有分色故。多體亦不然,各各極微不可取故。此等總聚亦非境,如是極微,一實不成故。」

此釋多體為境,分別極微與聚而言之,其詞猶略。安慧《三十唯識論釋》乃釋第一頌,引申其意曰(據梵藏本)︰
「此無外境,祇識有境相起,云何可知﹖外境必以能生似現其相之識方許為識之所緣緣,非僅作因(即許為緣),與等無間緣等應無別故。又執五識身能緣和合(sam cita)似現彼相故。然和合不外諸分之聚集,離彼諸分即無和合相之識故。是故實無外境而祇識有和合相生。又即極微和合亦非彼(識之)所緣,諸極微無彼(和合)相故。極微合時與不合時,自性曾無所異,故極微和合亦如不合,不成所緣。又諸餘人云,各各極微不觀待餘,雖非根所分別,然互觀待,則為根所取。但彼(極微)有待無待位中自體不異,即應一向為根所取,或(一向)非根分別。若即互待之極微乃為識境,則瓶壁等相狀差別,應不於識上生起,極微無有彼相故。又理不應識所現相與境相互異,有太過之失故。」(奘譯《成唯識論》卷一糅有此文)

次下云「極微有此、彼、中央各分故,猶如柱等,非勝義有」。

此釋分析和合、極微和合、極微相待、形相差別四義而談,實啟陳那之論緒。解《觀所緣》,必應探此本源,乃盡其意。此中「和合」謂諸分聚集之假相,「極微和合」謂同一聚中生滅之極微,「極微相待」謂極微聚集彼此相資而有異相。第一是《觀所緣》之總聚,第二是極微,第三是總聚相。勘《順正理》卷四,緣「總聚假色」是上座義;緣「和合極微」是正理師義。其總聚相雖未見明文,而依護法釋此計所由云︰「有色合聚之物皆以四大為性」。又云︰「此對法宗許其十處但是大種」,勘《婆沙》卷一二七、《俱舍》卷二,此為覺天之說。《順正理》卷五引此復云︰「譬喻論師作如此說」。是則「總聚相」之義,當屬諸譬喻師也。護法注疏亦謂「此計於前所立求進無由」。前立和合者是上座,此文轉計出譬喻,於理順矣。唐人之解,獨異於此。蓋以奘師將「總聚」譯為「和合」,「總聚相」譯為「和集」,遂不審二義相關,而以為相對也。其實「和合」、「和集」詞義本通,即奘譯《順正理》卷四釋上座計云︰「眾微和合方成所依所緣事故。」下文又云︰「眾多和集此用亦無,故處是假。」「和合」、「和集」明明綺互為文,執為對待,誠有所惑矣。由此,唐人又謂「和合」是經部說,和集是《順正理》說。其實正理師仍執極微為所緣︰即彼《論》云︰「和集極微為所緣故。」又云︰「即諸極微和集、安布,恆為五識生起依緣,無有極微不和集故。」此固無「相資而有異相」之明文也。以總聚相之說屬於《正理》,大可疑矣。(勘清辨《中觀心論》第五品第三十六頌,以積集義救極微之積聚可為所緣,其說「諸微同類同依一聚為積聚,如象馬群;異類異依一聚為和合,如軍林等。和合雖非所積集,亦不妨為所緣」云云。奘譯《二十論》或取後人破清辨之說,而改譯論文歟﹖)

(二)立破比量義。

陳那立論,必善因明,此殆常情可想像而知者。然其委細,應由護法注疏抽繹而出。如破極微、和合二義,先引他量云︰

(1)極微是所緣性,與所緣相道理相應故。

(2)總聚是所緣性,因同前。

此二量因無共許同喻,所緣極微或總聚故。由此明其所以,依《論》為二因設二量云︰

(3)極微與所緣相道理相應,是識之因性故,如共許所緣法。

(4)總聚與所緣相道理相應,是識所現故,喻如前。

此假設他宗之義而後破之。因本不共許,亦以假設為共也。次乃就他量出過,先破極微執云︰
(5)極微與所緣相理不相應,許是因性故,如根。

此出前(3)量之因不定過,亦即顯(1)量之因不成。次更立量顯他宗過云︰
(6)極微與所緣相理不相應,生識不現似其相故,如根。

今重立量破者,護法所謂凡因不定未必決定不成,故應能立、能斥、遮他、顯己,而併破之。以生現似其相之識乃成所緣,此是共許(見安慧《三十釋》),不待再立。次破和合執,先立量破云︰
(7)總聚與所緣相理不相應,不能生現似其相之識故,如第二月。

此顯前(2)量之因有不成過,亦即破(4)量訖。次復設量云︰
(8)總聚非識因性,非實有故,如第二月。成立此已,次乃出正破量云︰
(9)總聚與所緣相理不相應,非識因性故,如第二月。

此二次第而立,護法所謂「此由非實事,有性等總聚,不是識之生因,非實性故,如第二月,(既成立已),由斯方立非因性故,不是所緣,還(取喻)如(第)二月」也。《理門論》謂因是「宗法」,理須決定共許,方成能立能破。今此殷勤,正為斯義。唐人之解,又復不爾。以奘譯改頌云「設緣非所緣」,遂謂「極微於五識設緣非所緣」合為宗旨,是則無因以立(5)量而能破不彰,改宗不成(6)量而能立亦失,遮他、顯己,俱不可知。至於破和合義,以所緣非緣立宗,又與(7)、(9)立破之量全違。本破其不為所緣,乃復用為宗法,亦有昧於立言之方便矣。要之,唐人學者,皆深信奘譯為唯一精確直譯之文,既無原本之推勘,又無學說之溯源,僅恃思辨,縱橫演繹,其短長得失,固有可議者矣。

〔參考資料〕 宇井伯壽《陳那著作の研究》。


[法相辭典(朱芾煌)]
十種違逆學法

瑜伽二十八卷四頁云:云何十種違逆學法?一者、所有母邑,少年盛壯,可愛形色,是正修學善男子等上品障礙。二者、於薩迦耶所攝諸行,生起愛著。三者、嬾墮懈怠。四者、薩迦耶見。五者、依於段食,貪著美味。六者、於諸世聞,種種戲論非一眾多別別品類所思念中,發欲貪愛。七者、思惟諸法瑜伽作意所有過患。此復云何?謂十一種。一、於諸諦寶蘊業果中,猶預疑惑。二、樂修斷者,身諸麤重。三、有慢緩者,於修止觀過患作意,惛沈睡眠,映蔽其心,令心極略。四、太猛精進者,身疲心惱。五、太劣精進者,不得勝進,善品衰退。六、於少利養名譽稱讚隨一樂中,深生欣喜。七、掉舉不靜,踊躍躁擾。八、於薩迦耶永滅涅槃,而生驚恐。九、於諸言說,非量加行;言論太過。雖說法論;而好折伏,起諍方便。十、於先所見所聞所受非一眾多別別品類諸境界中,心馳心散。十一、不應思處而強沈思。應知是名思惟諸法瑜伽作意所有過患。八者、於諸靜慮等至樂中,深生愛味。九者、樂欲證入無相定者,於諸行中,隨順流散。十者、觸身苦受乃至奪命苦受時,貪愛壽命,希望存活。隨此希望,傷歎迷悶。是名十種違逆學法。


十一種思惟諸法瑜伽作意所有過患

瑜伽二十八卷四頁云:思惟諸法瑜伽作意所有過患,此復云何?謂十一種。一、於諸諦寶蘊業果中,猶預疑惑。二、樂修斷者,身諸麤重。三、有慢緩者,於修止觀過患作意,惛沈睡眠,映蔽其心,令心極略。四、太猛精進者,身疲心惱。五、太劣精進者,不得勝進,善品衰退。六、於少利養名譽稱讚隨一樂中,深生欣喜。七、掉舉不靜,踊躍躁擾。八、於薩迦耶永滅涅槃,而生驚恐。九、於諸言說,非量加行,言論太過。雖說法論;而好折伏,起諍方便。十、於先所見所聞所受非一眾多別別品類諸境界中,心馳心散。十一、不應思處而強沈思。應知是名思惟諸法瑜伽作意所有過患。


三種死

瑜伽一卷十三頁云:死有三種。謂壽盡故,福盡故,不避不平等故。當知亦是時非時死。或由善心,或不善心,或無記心。云何壽盡故死?猶如有一,隨感壽量滿盡,故死。此名時死。云何福盡故死?猶如有一,資具闕故死。云何不避不平等故死?如世尊說:九因九緣,未盡壽量而死。何等為九?謂食無度量,食所不宜,不消復食,生而不吐,熟而持之,不近醫藥,不知於己若損若益,非時非量行非梵行。此名非時死。


不避不平等故死

瑜伽一卷十三頁云:云何不避不平等故死?如世尊說:九因、九緣、未盡壽量而死。何等為九?謂食無度量,食所不宜,不消復食,生而不吐,熟而持之,不近醫藥,不知於己若損若益,非時非量行非梵行。此名非時死。


心心所法應有四分

成唯識論二卷十七頁云:又心心所,若細分別;應有四分。三分如前。復有第四證自證分。此若無者;誰證第三。心分既同;應皆證故。又自證分,應無有果。諸能量者,必有果故。不應見分是第三果。見分或時非量攝故。由此見分不證第三。證自體者,必現量故。此四分中,前二是外。後二是內。初唯所緣。後三通二。謂第二分,但緣第一。或量非量。或現或比。第三能緣第二。第四證自證分,唯緣第三。非第二者;以無用故。第三、第四、皆現量攝。故心心所、四分合成。具所能緣,無無窮過。非即非離,唯識理成。


王專行放逸不守府庫

瑜伽六十一卷八頁云:云何名王專行放逸不守府庫?謂有國王、寡營事業,拙營事業,不持事業,不觀事業,不禁王門,不禁宮門,不禁府庫。或於俳優伎樂笑弄倡逸等所,或復耽樂博弈戲等,非量損費所有財寶。如是名王專行放逸不守府庫。


王無有放逸善守府庫

瑜伽六十一卷十頁云:云何名王無有放逸善守府庫?謂有國王、廣營事業,巧營事業,善持事業,善觀事業,善禁王門,善禁宮門,善禁府庫。又於俳優妓樂笑弄倡逸等所,不以非量而費財寶;亦不耽樂博弈戲等。如是名王無有放逸善守府庫。


受義

俱舍論十卷五頁云:受何為義?頌曰:從此生六受,五屬身餘心。論曰:從前六觸,生於六受。謂眼觸所生受,至意觸所生受。六中前五,說為身受。依色根故。意觸所生,說為心受。但依心故。受生與觸,為後?為俱?毗婆沙師,說俱起時。觸受展轉,俱有因故。云何二法俱時而生,能生所生,義可成立?如何不立。無功能故。於已生法,餘法無能。此與立宗義意無別。如言二法俱時而生,能生所生,義不成立。於已生法,餘法無能。義意同前,重說何用?若爾;便有互相生失。許故非失。我宗許二為俱有因,亦互為果。仁雖許爾;而契經中不許此二互為因果。契經但說眼觸為緣,生眼觸所生受。曾無經說眼受為緣,生眼受所生觸。又此義非理。越能生法故。若法,極成能生彼法;此法與彼,時別極成。如先種後芽,先乳後酪,先擊後聲,先意後識等。先因後果,非不極成。亦有極成同時因果,如眼識等,眼色等俱;四大種俱,有所造色。此中亦許前根境緣,能發後識;前大造聚,生後造色。何理能遮。如影與身,豈非俱有。有說:觸後方有受生。根境為先,次有識起。此三合故,即名為觸。第三剎那,緣觸生受。若爾;應識非皆有受;諸識亦應非皆是觸?無如是失。因前位觸,故後觸位受生。故諸觸時,皆悉有受。所有識體,無非是觸。此不應理。何理相違?謂或有時,二觸境別。因前受位觸,生後觸位受。如何異境受從異境觸生。或應許受,此心相應。非與此心同緣一境。既爾;若許有成觸識;是觸、無受。於此位前,有識有受,而體非觸。緣差故然。斯有何過。若爾;便壞十大地法。彼定一切心品恆俱。彼定恆俱,依何教立?依本論立。我等但以契經為量;本論非量;壞之何咎。故世尊言:當依經量。或大地法義,非要遍諸心。若爾;何名大地法義?謂有三地。一、有尋有伺地,二、無尋唯伺地,三、無尋無伺地。復有三地。一、善地,二、不善地,三、無記地。復有三地。一、學地,二、無學地,三、非學非無學地。若法、於前諸地皆有;名大地法。若法、唯於諸善地中有;名大善地法。若法、唯於諸染地中有;名大煩惱地法。如是等法,各隨所應,更代而生。非皆并起。餘說如是大不善地法,因誦引來;是今所增益,非本所誦。若於觸後,方有受生;經云何釋?如契經說:眼及色為緣,生於眼識。三和合觸,俱起受想思。但言俱起,不說觸俱。此於我宗,何違須釋。又於無間,亦有俱聲。如契經說:與慈俱行,修念覺支。故彼非證。若爾;何故契經中言:是受、是想、是思、是識,如是諸法,相雜不離;故無有識,離於受等。今應審思相雜何義。此經復說諸所受、即所思,諸所思、即所想,諸所想、即所識。未了於此,為約所緣?為約剎那?作如是說。於壽與煖俱時起中,亦有如斯相雜言故。例知此說,定約剎那。又契經言:三和合觸。如何有識而非三和,或是三和而不名觸。故應定許一切識俱,悉皆有觸。諸所有觸,無不皆與受等俱生。


毗奈耶中有五種攝受

瑜伽六十八卷十五頁云:復次毗奈耶中,有五種攝受。一、屬己受,二、承受受,三、委寄受,四、捨施受,五、為他受。由二因緣,令屬己受,不得清淨。一、生染著故,二、擬蓄積故。與此相違,乃得清淨。由二因緣,令承受受,不得清淨。一、非處受故,二、非量非法受故。與此相違,乃得清淨。由二因緣,令委寄受,不得清淨。一、不觀察人而委寄故,二、於不淨物心繫著故,與此相違乃得清淨。由二因緣,令捨施受,不得清淨。一、於鄙惡田、而捨施故;二、非無希望、而捨施故。除三種田,當知所餘,名鄙惡田。謂功德田。、悲田、恩田。與此相違,乃得清淨。由二因緣,令為他受,不得清淨。一、非宿交,又不告白。及性不識故;二、有染心故。與此相違,乃得清淨。


耽著睡眠等戒

瑜伽四十一卷十一頁云:若諸菩薩、安住菩薩淨戒律儀;懶惰懈怠,耽睡眠樂臥樂倚樂;非時非量。是名有犯。有所違越。是染違犯。無違犯者;若遭疾病;若無氣力、行路疲極;若為斷彼、生起樂欲;廣說一切、如前應知。


欲邪行罪

瑜伽五十九卷十六頁云:復次若行不應行;名欲邪行。或於非支、非時、非處、非量、非理,如是一切、皆欲邪行。若於母等、母等所護,如經廣說;名不應行。一切男及不男,屬自屬他,皆不應行。除產門外,所有餘分、皆名非支。若穢下時,胎圓滿時,飲兒乳時,受齋戒時,或有病時,謂所有病、匪宜習欲。是名非時。若諸尊重所集會處,或靈廟中,或大眾前,或堅鞭地、高下不平、令不安隱。如是等處、說名非處。過量而行,名為非量。是中量者,極至於五。此外一切、皆名過量。不依世禮,故名非理。若自行欲,若媒合他,此二皆名欲邪行攝。若有公顯,或復隱竊,或因誑諂、方便矯亂,或因委託、而行邪行;如是皆名欲邪行罪。


欲邪行業道

瑜伽五十九卷十三頁云:欲邪行業道事者:謂女、所不應行。設所應行;非支、非處、非時、非量。若不應理一切男及不男。想者:於彼彼想。欲樂者:謂樂行之欲。煩惱者:謂三毒、或具不具。方便究竟者:謂兩兩交會。

二解 俱舍論十六卷十三頁云:已辯不與取;當辯欲邪行。頌曰:欲邪行四種、行所不應行。論曰:總有四種行不應行,皆得名為欲邪行罪。一、於非境,行不應行。謂行於他所攝妻妾,或母或父或父母親,乃至或王所守護境。二、於非道,行不應行。謂於自妻、口及餘道。三、於非處,行不應行。謂於寺中、制多向處。四、於非時,行不應行。非時者何?謂懷胎時,飲兒乳時,受齋戒時。設自妻妾;亦犯邪行。有說:若夫許受齋戒、而有所犯,方謂非時。既不誤言、亦流至此;若於他婦,謂是己妻;或於己妻,謂為他婦;道非道等。但有誤心;雖有所行,而非業道。若於此他婦,作餘他婦想;行非梵行,成業道耶?有說:亦成。以於他婦、起婬加行、及受用故。有說:不成。如殺業道。於此起加行,於餘究竟故。於苾芻尼,行非梵行;為從何處得業道耶?此從國王。不忍許故。於自妻妾受齋戒時,尚不應行;況出家者。若於童女、行非梵行;為從何處得業道耶?若已許他;於所許處。未許他者;於能護人。此及所餘,皆於王得。


殺生等五門分別

雜集論七卷十二頁云:。又殺生等、應以五門分別其相。謂事故,意樂故,方便故,煩惱故,究竟故。殺生等事者:謂有情數、非有情數,如其所應。依此處所,起殺生等。意樂者:謂於此事,起此想意樂;及起當作此業道意樂。加行者:謂此作用,或自或他,發身語意。煩惱者:謂貪瞋癡。如其所應,或總或別。究竟者:由彼彼加行,如是如是業道圓滿;或於爾時,或於後時。於此義中殺生事者:謂有情數。意樂者:謂此想;及必害意。加行者:謂為害故,如刀杖等。煩惱者:謂貪等。究竟者:謂彼眾生、由加行故;或無間死,或後時死。不與取等事及究竟、當廣分別。餘如理應思。不與取事者;謂他所攝若有情數非有情數。究竟者:謂取為己有。欲邪行事者:謂非所行女。或雖所行;非分,非處,非時,非量。及不應理一切男及不男。究竟者:謂兩兩交會。虛誑語事者:謂見聞覺知、不見不聞不覺不知。意樂者:謂別異想、欲別異說。究竟者:謂時眾及對言者領解,離間語事者:謂諸有情、若和合、若不和合。意樂者:謂即於彼、起乖離及不和合意。究竟者:謂所破領解。麤惡語事者:謂諸有情、能為損害。究竟者:謂發麤惡言。雜穢語事者:謂能引攝不饒益義。究竟者:謂正發此言。貪欲事者:謂他所攝資財。意樂者:謂起此想、及愛樂。加行者:謂思量籌度、欲為己有。究竟者:決定執為己有。瞋恚事者:謂諸有情、能為損害。究竟者:謂決定加害等。邪見事者:謂實有義。意樂者:謂於實有,起非有想;及彼欲樂。究竟者:謂決定誹謗。


為令新受不生受諸飲食

瑜伽二十三卷十六頁云:云何名為為令新受當不更生受諸飲食?謂如有一、由現在世,安樂無病,氣力具足;不非量食,不食匪宜,亦非不而更重食,令於未來食住身中、成不病。或於身中、當生隨一身諸疾病。所謂疥癩皰漿瘚等,如前廣說。由是因緣當生身中如前所說種種苦受。餘如前說。如是名為為令新受當不更生受諸飲食。


壽隨相續轉

大毗婆沙論一百五十一卷八頁云:壽當言隨相續轉?為一起便住耶?答:若欲界有情、不住無想滅盡等至;當言隨相續轉。若住無想滅盡等至;及色界無色界有情;當言一起便住。問:何故作此論?答:欲止他宗,顯己義故。謂譬喻者、不許有非時命終。所以者何?如契經說:壽終不可救。由此故知無非時死。為止彼意,顯有非時命終;故作斯論。問:云何名為隨相續轉?有說:災橫名為相續。謂生欲界,不住無想滅盡等至;壽隨災橫相續而轉。所以者何?若有於壽、非恆作、非恆轉,非受作、非受轉,非時行、非處行,不修梵行,食非宜、食非量,生者不熟、熟者持之,於宜匪宜、不能觀察,不服醫藥、不用醫言,不避災危、作諸凶戲;由此等故,壽便中夭。若有於壽、恆作、恆轉,受作、受轉,時行、處行,修梵行,食所宜、食應量,生者令熟、熟者棄之,於宜匪宜、能審觀察,服醫藥、用醫言,避災危、遠凶戲;由此等故,壽不中夭。有說:色身名為相續。謂生欲界,不住無想滅盡等至;壽隨色身、相續而轉。所以者何?若身平和;壽則無夭。若身損壞;壽則中夭。有說:他身名為相續。謂生欲界,不住無想滅盡等至;壽隨他身相續而轉。所以者何;若有他身、於己壽命,不為損害;壽便無夭。若為損害;壽便中夭。問:云何名為一起便住?答:隨因起已,便相續住。不隨災橫、自身、他身、違害而轉。謂生欲界,現住無想滅盡等至;及生上界;壽皆不隨外緣而轉。


證自證分

成唯識論二卷十七頁云:復有第四證自證分。此若無者,誰證第三。心分既同;應皆證故。又自證分,應無有果。諸能量者,必有果故。不應見分是第三果。見分或時非量攝故。由此見分不證第三。證自體者,必現量故。


[佛學常見詞彙(陳義孝)]
三量

1.現量、比量、聖教量。現量是在根境相對時,用不著意識思索就能夠直覺親證到的,如眼耳鼻舌身前五識去了別色聲香味觸五塵的時候是;比量是比度而知,如遠見煙就知道彼處有火,聽到隔壁有說話的聲音,就知道裡面有人是;聖教量又名聖言量,是因為有聖人的文教才知道的意思。2.現量、比量、非量。現量和比量如前所說,非量謂心心所緣境時,判斷錯誤,如見繩以為蛇,見月明以為天亮等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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