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飲食)四種邪命食之一。謂比丘種植田園和合湯藥等,以求衣食也。對於仰口食而語。見智度論三,三藏法數十九。
(術語)又云邪命說法。或說邪法,或說正法,其心邪,故總名之為不淨說法。佛藏經三曰:「不淨說法者。有五過失:一者自言盡知佛法,二者說佛經時出諸經中相違過失,三者於諸法中心疑不信,四者自以所知非他經法,五者以利養故為人說法。」此佛藏經所說第五之過失有邪命說法之名以賣法而利養己,是不正之活命也(不正之活命謂之邪命)。優婆塞戒經二曰:「能說法者復有二種:一者清淨,二者不清淨。不清淨者復有五事:一者為利故說,二者為報故說,三者為勝他說,四者為世報說,五者疑說。(中略)不淨說者,名曰垢穢,名為賣法。」說法明眼論曰:「不淨說法有五科:一以有所得心說虛妄言令他發信墮惡道故,二不說佛法徒說世事故,三食酒食五辛犯非婬正婬,即身著法衣及入堂中穢三寶故,四誹他有德讚自無德故,五不悟一乘一寶法而耽著權門有相之教故。」觀經妙宗鈔下曰:「不淨說法者,但求名利,非益物也。」觀經散善義傳通記三曰:「邪命說法者,以邪因緣不淨說法,利養活命,故不淨說法名曰邪命說法。」
(術語)十二頭陀行之一。比丘為資自己之色身,乞食於人也。是為清淨之正命。若自作種種生業而自活,稱為邪命。梵云分衛。大乘義章十五曰:「專行乞食。所為有二:一者為自,省事修道。二者為他,福利世人。」行事鈔下三曰:「善見云:三乘聖人悉皆乞食。」又「善見云:分衛者乞食也。」法集經曰:「行乞食者,破一切憍慢。」十二頭陀經曰:「食有三種:一受請食,二眾僧食,三常乞食。若前二食,起諸漏因緣。所以者何?受請食者。若得請,便言我有福德好人。若不請,則嫌恨彼,或自鄙薄。是貪憂法,則能遮道。若僧食者,當隨眾法斷事擯人料理僧事,心則散亂,妨廢行道。有於是惱亂因緣,應受乞食法。」
(名數)一、法喜食,聞法歡喜,因而增長善根資益慧命,猶世間之食,能養諸根,支持其身也。二、禪悅食,入於禪定得安靜之悅樂,因而增長善根資益慧命,猶世間之食能養諸根支持其命也。見法華文句八。
又一、正命食,出家之人,常以乞食自資色身,清淨延命,故曰正命食。二、邪命食,依四邪或五邪之法而活命,故曰邪命食。
(名數)見五邪命條。
(名數)見五邪命項。
(名數)比丘營不如法事而為生活,謂之邪命。有五種:一、詐現異相,於世俗之人詐現奇特之相,以求利養者。二、自說功能,說自己功德,以求利養者。三、占相吉凶,學占卜而說人之吉凶以求利養者。四、高聲現威,大言莊語而現威勢,以求利養者。五、說所得利以動人心,於彼得利,則於此稱說之,於此得利,則於彼稱說之,以求利養者。見智度論十九。
(術語)謂比丘以星宿日月風雨等術數之學求衣食也。四邪命食之一。見智度論三,三藏法數十九。
(經名)一卷,宋求那跋摩譯。與曇無讖譯之菩薩戒本經,玄奘譯之菩薩戒本,同本異譯。記菩薩戒之戒相者。五戒者為五邪命五放逸事等。非殺,盜等五戒。大乘律之攝。
(術語)總謂之八正道分。俱舍作八聖道支。聖者正也,其道離偏邪,故曰正道。又聖者之道,故謂之聖道(Āryamārga,巴Arīyamagga)。玄應音義三曰:「八由行,又作遊行,又作道行,或作直行,或言八直道,亦言八聖道,或言八正道,其義一也。」
一、正見Samyak-dṛṣti,巴Sammā-diṭṭhi(正者Samyak及Sammā也,以下略之),見苦集滅道四諦之理而明之也。以無漏之慧為體,是八正道之主體也。
二、正思惟(一saṁkalpa,巴一saṁkappa),既見四諦之理,尚思惟而使真智增長也。以無漏之心所為體。
三、正語(-vāc,巴-vācā),以真智修口業不作一切非理之語也。以無漏之戒為體。
四、正業(-karmānta,巴-kammanta),以真智除身之一切邪業住於清淨之身業也。以無漏之戒為體。
五、正命(-ājiva,巴同),清淨身口意之三業,順於正法而活命,離五種之邪活法(謂之五邪命)也。以無漏之戒為體。
六、正精進(-vyāyāma,巴-vāyāma),發用真智而強修涅槃之道也。以無漏之勤為體。
七、正念(-smṛti,巴-sati),以真智憶念正道而無邪念也。以無漏之念為體。
八、正定(-samādhi,巴同),以真智入於無漏清淨之禪定也。以無漏之定為體。
此八法盡離邪非,故謂之正。能到涅槃,故謂之道。總為無漏,不取有漏,是見道位之行法也。七覺支者,修道之行法也,經以七覺八正為次第者,是數之次第,非修之次第也。此中正見之一,是八正道中之主體,故為道,亦為道分道支,餘七者是道分道支而非道也。
(名數)反於八正道者。一邪見、二邪思惟、三邪語、四邪業、五邪命、六邪方便、七邪念、八邪定也。維摩經弟子品曰:「不捨八邪,入八解脫。」同淨影疏二本曰:「言八邪者,翻八正說八邪,邪見邪思邪語邪業乃至邪定。」普賢觀經曰:「八邪八難無不經歷。」
(名數)一、乞食。人有下中上三品,下品者自為邪命而得食,中品者受一食,且赴請,上行之人,唯行乞食。以自省事修道而使他得施與福利故也。二、次第乞食。凡愚者貪味棄貧從富,上行之流,不選貧富,等慈眾生,次第乞食。三、不作餘食法。律中說人復次第乞食,於求處數數正食,得貯餘食。行者作念此餘食法世尊開聽病者,我今無病不可受,是故不作餘食法。四、一坐食。有人數數不正食於中前數數食其餘米果粥等。行者作念愚夫養身者為增煩惱之故,故數數食,今我為道而非為養身。故僅中前一坐食。五、一揣食。經中亦名節量食。一受即止,故云一揣食。節儉少食,名節量食。有人受一食法,於一食中恣意飽噉,氣脹腹滿而起睡眠消息,半日不減,以妨修道,故須節量。六、不中後飲漿。有人節量飲食,尚貪味,於中後數數飲漿果漿蜜等。為求此漿多致邪命,費功廢道。是故不飲。見不思議疏上。
(名數)與四種邪命同。見邪命條。
(術語)四邪命之一。見邪命條。
(名數)見邪命條。
(異類)或作堆惕鬼,埠惕鬼,埠場鬼。以[怡-台+追]惕鬼為正。坐禪時來作人障礙之鬼名也。治禪病經下曰:「羅旬踰等一千長者子,始初出家,請尊者阿難摩訶迦葉舍利弗等為和上。摩訶迦葉教千比丘數息靜處。鬼魅所著,見一鬼神,面如琵琶,四眼兩口,舉面放光,以手擊攊兩腋下及餘身分,口中唱言[怡-台+追]惕[怡-台+追]惕。如旋火輪,似掣電光,或起或滅,令於行者氣心不安所。(中略)佛告阿難:諦聽諦聽!善思念之,當為汝說。若有四眾患此鬼者,汝當談治鬼之法。此[怡-台+追]惕鬼有六十三名,乃是過去迦那含牟尼佛時,有一比丘,垂向須陀洹,因邪命故,為僧所擯。瞋恚命終,自誓為鬼,乃至今日惱亂四眾。壽命一劫,劫盡命終,落阿鼻地獄。汝等宜識名字一心繫念,莫為所亂。」名為[怡-台+追]惕者,以彼口言[怡-台+追]惕也,[怡-台+追]惕為憂愁之意。
(術語)四邪命之一。謂曲媚豪勢,遣使四方,巧言令色以自活也。智度論三曰:「有出家人曲媚豪勢,通使四方,巧言多求,不淨治命者,是名方口食。」
(術語)比丘離四種之邪命法而清淨活命,謂之淨命。即八正道中之正命也。又以清淨之心為生命,謂之淨命。維摩經菩薩品曰:「正行善法,起於淨命。」註曰:「肇曰:凡所行善,不以邪心為命。」不思議疏上曰:「淨命者,少欲知足之行。」
(界名)地獄名。此地獄有銅鑊,縱廣四十由旬,中滿盛火。下有十二輪,上有九十四火輪。誑惑邪命,諂曲作惡者,於命終時,身冷如冰。欲熱時,獄卒羅剎,化作火車乘其上,現童男形,鼓舞至前。罪人見之,心生愛著,氣絕命終,在火車上。支節燃火,身體燋散。獄卒唱活,應聲還活。火車轢身十八返,身碎如塵。時天雨沸銅,徧洒身體,其人即還活。如是往返,上至湯際,下墮鑊中,為火車所轢,一日一夜有九十億生死。說見觀佛三昧經五。
(術語)即邪命也。以非法而活命曰邪命。行事鈔上之二曰:「破正命者,謂非法乞求,邪意活命,則有五種四種。」
(術語)四邪命食之一。維為四維。謂比丘學種種之方相咒術卜占等而為生活也。
[佛光阿含藏]
阿耆毘迦
阿耆毘迦(Ājīvika)(巴),活命(邪命)外道。麗本無「迦」字,今依據同經後文及巴利語補上。巴利本作 Acela kassapa(裸形〔外道〕迦葉)。
巴利本(M. vol. 3, p. 251)作:「朋友們!有聖弟子捨邪命而營正命之生活。朋友們!此卽所說之正命。」
仰口(ubbhamukha)(巴),即仰臉、抬頭。仰口食,四邪命食之一,以仰觀星宿、日月、風雨、雷電、霹靂之術數學求衣食,而自活命。
下口(adhomukha)(巴),mukha 意為「口」,此處轉用為「臉」義。下口,即臉部朝下之意。下口食,四邪命食之一,指不托鉢乞食而自耕作營生。
方口(disāmukha)(巴),即臉朝四方。方口食,四邪命食之一,指出家人曲媚顯貴,通使於四方,借巧言令色而求活命。
無明(avijjā)(巴)、邪見(micchāditthi)(巴)、邪志(micchāsavkappa)(巴)、邪語(micchāvācā)(巴)、邪業(micchākammata)(巴)、邪命(micchājīva)(巴)、邪方便(micchāvāyāma)(巴)、邪念(micchāsati)(巴)、邪定(micchāsamādhi)(巴),參閱本卷第七九六、七九七經。
無明(a-vijjā)(巴),指闇鈍之心不能明知諸法事理,即「癡」之異名。雜阿含卷二第三十三經(大正‧卷一○‧二五六經):「於此五受陰如實不知、不見、無無間等,愚闇不明,是名無明。」
巴利本(D. vol. 1, p. 9)作:行無益徒勞之知識,而過邪命生活。
人名,另譯為「末迦利瞿舍梨子、末迦梨瞿舍利子、末迦利憍舍梨、摩息迦利瞿舍利子、瞿耶樓」,六師外道之一,主張一切皆是命定,苦樂於輪迴中不增不減,輪迴的時間盡了自然得解脫,被稱為「邪命外道」。
屬大乘戒。即:(一)自性戒,可分為四:(1)從他正受,(2)善淨意樂(不從師授),(3)犯已還淨,(4)深敬專念無有違犯。後二法乃前二法所引,為菩薩自性戒所具四功德。
(二)一切戒,可分為二:(1)在家分戒,(2)出家分戒。依此,在家、出家二分淨戒略說為攝律儀戒、攝善法戒、饒益有情戒等三聚淨戒。
(三)難行戒,可分為三:(1)菩薩於所具大財大族自在增上,而能棄捨,受持菩薩淨戒律儀。(2)菩薩若遭急難乃至失命,於所受淨戒無有少缺。(3)菩薩遍於一切行住作意,恒住正念,常無放逸,乃至命終,於所受戒無有誤失。
(四)一切門戒,可分為四:(1)正受戒,菩薩受先所受之三淨戒,即攝律儀戒、攝善法戒、饒益有情戒。(2)本性戒,菩薩住種性位,本性仁賢,故身、語二業恒為清淨。(3)串習戒,菩薩往昔餘生中,曾串修習三聚淨戒,由宿因力所住持故,於現在世一切惡法不樂現行,深心厭離,樂修善行,於善行中深心欣慕。(4)方便相應戒,菩薩依四攝,於諸有情身語善業恆相續轉。
(五)善士戒,可分為五:(1)菩薩自具尸羅(梵 śīla,戒),(2)勸他受戒,(3)讚戒功德,(4)見同法者,深心歡喜。(5)設有毀犯,如法悔除。
(六)一切種戒,此戒有六種、七種之別,計為十三種。六種即:(1)回向戒,即回向大菩提。(2)廣博戒,即廣攝一切所學處。(3)無罪歡喜處戒,即遠離耽著欲樂、自苦二邊行。(4)恒常戒,即雖盡壽命,亦不捨所學處。(5)堅固戒,守戒堅固,一切利養、恭敬、他論、本隨煩惱等,皆不能伏、不能奪。(6)尸羅莊嚴具相應戒,即具足一切戒莊嚴。七種即:(1)止息戒,即遠離一切殺生。(2)轉作戒,即攝一切善,饒益有情。(3)防護戒,即隨護止息、轉作戒。(4)大士相異熟戒。(5)增上心異熟戒(6)可愛趣異熟戒。(7)利有情異熟戒。
(七)遂求戒,菩薩希求眾生勿以斷命、不與取、穢欲、邪行、虛妄、離間、粗惡、綺語、手塊杖等諸非愛觸加害於我。菩薩亦不以此惡觸加諸眾生,令彼所求不遂、意不悅。
(八)此世他世樂戒,可分為九,即菩薩為諸眾生有四種淨戒:(1)應遮處而正遮止,(2)應開處而正開許,(3)應攝受則正攝受,(4)應調伏則正調伏。復有所餘施、忍、精進、靜慮、般若波羅蜜多等五種俱行淨戒。如是九法能令自他現法、後法皆得安樂。
(九)清淨戒,可分為十:(1)初善受戒,即唯為沙門三菩提故。(2)有不太沈戒(於違犯時生悔愧而遠離)與不太舉戒(生悔愧而遠離非處)二種。(3)離懈怠戒,即於睡眠樂、倚樂、臥樂不耽著,晝夜勤修善品。(4)離諸放逸所攝受戒。(5)正願戒,即遠離利養、恭敬、貪等,不願生天而自修梵行。(6)軌則具足所攝受戒,即於諸威儀所作眾事善品,加行妙善圓滿。(7)淨命具足所攝受戒,即遠離矯詐等一切邪命過失。(8)離二邊戒,即遠離受用欲樂、自苦二邊。(9)永出離戒,即遠離一切外道邪見。(10)於先所受無損失戒,即於先所受菩薩淨戒無缺減、無破壞。〔菩薩地持經卷四、卷五、菩薩善戒經卷四、瑜伽師地論卷四十、卷四十一、卷四十二〕 p154
(一)法喜食與禪悅食。以法與禪定皆為精神食糧,能資益人身。(一)聞法歡喜,因而增長善根,資益慧命,如世間之食,能養諸根,支持其命,稱為法喜食。(二)入於禪定,得安靜之悅樂,因而增長善根,資益慧命,稱為禪悅食。〔法華經五百弟子受記品〕
(二)正命食與邪命食。(一)比丘以乞食資養色身,清淨延命,稱為正命食。(二)不以乞食如法自活,依四邪、五邪之法而活命,稱為邪命食。〔大智度論卷三〕 p206
梵語 āryāstāvgika-mārga。八種求趣涅槃之正道。又作八聖道、八支正道、八聖道分、八道行、八直行、八正、八道、八支、八法、八路。乃三十七道品中,最能代表佛教之實踐法門,即八種通向涅槃解脫之正確方法或途徑。釋尊轉法輪時,所說離樂欲及苦行之二邊,趨向中道者,即指此八正道。八者即:(一)正見,又作諦見。即見苦是苦,集是集,滅是滅,道是道,有善惡業,有善惡業報,有此世彼世,有父母,世有真人往至善處,去善向善,於此世彼世自覺自證成就。(二)正思惟,又作正志、正分別、正覺或諦念。即謂無欲覺、恚覺及害覺。(三)正語,又作正言、諦語。即離妄言、兩舌、惡口、綺語等。(四)正業,又作正行、諦行。即離殺生、不與取等。(五)正命,又作諦受。即捨咒術等邪命,如法求衣服、飲食、床榻、湯藥等諸生活之具。(六)正精進,又作正方便、正治、諦法、諦治。發願已生之惡法令斷,未生之惡法令不起,未生之善法令生,已生之善法令增長滿具。即謂能求方便精勤。(七)正念,又作諦意。即以自共相觀身、受、心、法等四者。(八)正定,又作諦定。即離欲惡不善之法,成就初禪乃至四禪。
八聖道乃眾生從迷界之此岸渡到悟界之彼岸所持之力,故以船、筏為譬,有八道船、八筏之稱;又如車輪之輻、轂、輞相互助車轉動,故亦譬稱八輪。又此為聖者遊行之所,故又作八遊行、八由行。反之,邪見、邪思、邪語、邪業、邪命、邪精進、邪念、邪定,稱為八邪、八邪行。〔中阿含卷七分別聖諦經、四諦論卷四、大毘婆沙論卷九十六〕 p280
「八正道」之對稱。即身、語、意等所犯之八種誤謬。又作八邪支、八邪法。略稱八邪。即:(一)邪見,指不信因果、功德、父母、聖人等之見解。(二)邪志,又作邪思惟,指欲、恚、害等之思惟。(三)邪語,指妄語、兩舌、惡口、綺語等。(四)邪業,指殺生、不與取、邪淫等。(五)邪命,指不如法之生活。(六)邪方便,又作邪精進,指為惡事所作之方便精勤。(七)邪念,指不如法之觀念。(八)邪定,指非正定之定。以上八者,乃凡夫外道所常行,求涅槃者悉皆捨離。〔雜阿含經卷二十八、中阿含經卷四十九、八正道經、維摩經弟子品〕(參閱「八正道」280) p283
出家應遵守之十三種行法。即乞食四事、威儀四事與離煩惱五事。乞食四事即:(一)住正戒,入聚落乞食,當攝身心,安住正戒。(二)住正威儀,乞食時正姿容,令人起敬信。(三)住正命,當依佛戒,乞食以資身進德,離五種邪命之食。(四)住正覺,當覺身為苦本,知厭離,但為正道故,乞食以療身除飢渴,不多貪而妨道業。威儀四事即:(一)依法,於道場中經行,或聚落內乞食時,依法行步徐緩。(二)依時,當念無常迅速,晝夜深自警悟。(三)依處,欲求寂靜無為之樂,離憒鬧而閑居,思惟滅苦之本。(四)依次,在大眾中,依戒臘坐,不越坐。離煩惱五事即:(一)離貪,已住正戒,當制五根,不生貪著。(二)離瞋,以慈悲為本,忍受惡罵如飲甘露,不牛瞋恚。(三)離取著,以智慧觀察己身及外物悉為虛幻,不妄生執著。(四)離粗獷,以柔軟和順成就清雅之德,絕不粗暴猛獷。(五)離憍慢,謙敬卑下,不自恃有德。〔教乘法數、大明三藏法數卷四十四〕 p364
即十種戒。大乘、小乘有各種十戒之說。(一)小乘沙彌、沙彌尼應受持之十戒。又作沙彌戒、沙彌尼戒,或勤策律儀、勤策女律儀。即:(一)不殺生,(二)不偷盜,(三)不淫欲,(四)不妄語,(五)不飲酒,(六)不香花嚴身,(七)不歌舞觀聽,(八)不坐臥高廣大床,(九)不非時食,(十)不蓄金銀財寶。
(二)大小乘共通之十善戒。(參閱「十善十惡」468)
(三)大乘梵網經等所說之十重戒。在大乘教團中構成被放逐之重罪有:(一)殺生,(二)偷盜,(三)姦淫,(四)妄語,(五)販酒,(六)說在家、出家之菩薩及比丘、比丘尼之罪過,(七)自讚毀他,(八)吝施,(九)不允他人謝罪,(十)譭謗佛法僧三寶等十種禁戒。此戒為天台宗圓頓戒所依用。
(四)菩薩護他之十戒。又作十種護持、防護十願。即:(一)禁戒,持四重禁。(二)清淨戒,護持僧殘。(三)善戒,持波逸提。上記三戒屬於律儀戒。(四)不缺戒,令發未來禪、根本禪等禪定,不缺漏事行、性行之戒律。屬於定共戒。(五)不析戒,相對析空觀之道共戒而顯體空觀之道共戒。(六)大乘戒,自利利他雙修。(七)不退戒,菩薩為度眾生,以善巧方便行種種非道,而不退失禁戒。(八)隨順戒,隨物之機宜,隨順道理之戒。(九)畢竟戒,究竟無上之大法。(十)具足成就波羅蜜戒,圓滿一切,法無不備。上記六戒屬於道共戒。〔南本涅槃經卷十一、大般涅槃經義記卷五(慧遠)、摩訶止觀卷四上〕
(五)菩薩所念之十戒。又作大論十戒。即:(一)不缺戒,受持四重禁等性戒而無缺損毀犯,常能守護,如愛明珠。若犯淨戒,如器缺損,不堪使用。(二)不破戒,持十三僧殘而無破損,若有毀犯,如器破裂,不耐使用,須速補治。(三)不穿戒,持波逸提等,若有毀犯,如器物穿漏,不能受道,然猶易補治。(四)不雜戒,護持定共戒,心住禪定,不起欲念。(五)隨道戒,聲聞初果之人,隨順諦理,能破見惑,無所分別。(六)無著戒,二乘人見真諦理,能成聖道,於諸思惑無所染著。(七)智所讚戒,菩薩於諸世界化導眾生,為智者之所讚歎。(八)自在戒,菩薩化他妙用,於諸世間而得自在無礙。(九)隨定戒,菩薩隨首楞嚴定,現諸威儀,利導眾生,雖威儀變現,而任運常靜。(十)具足戒,菩薩持中道第一義諦戒,用中道慧遍入諸法,無戒不備。〔摩訶止觀卷四上、菩薩戒義疏卷上〕
(六)菩薩所持之十戒。出自舊華嚴經卷十二菩薩十無盡藏品。即:(一)饒益戒,又作普饒益戒,即廣利益一切眾生。(二)不受戒,不受外道諸戒。(三)無著戒,又作不住戒,即不求於三界受生而住。(四)安住戒,又作無悔恨戒,即不作五無間罪,永不犯一切戒,心無悔恨。(五)不諍戒,又作無違諍戒,於佛制之禁戒,心常持護,而不違犯。(六)不惱害戒,不學邪幻咒術及造方藥惱害眾生。(七)不雜戒,又作無雜穢戒,即不著邊見,不持雜戒,一心專持出離生死之戒。(八)離邪命戒,又作無貪求戒,指菩薩不以貪求心現異相,彰己有德,但為滿足出離生死法而持戒。(九)離惡戒,又作無過失戒,即一心持戒,不自貢高。(十)清淨戒,又作無毀犯戒,即受持淨戒而無毀犯,永斷十惡,具足十善。〔華嚴經探玄記卷六、華嚴經疏卷二十四〕
(七)菩薩所持之十戒,即:(一)不捨菩提心戒,(二)遠離二乘地戒,(三)觀察利益一切眾生戒,(四)令一切眾生住佛法戒,(五)修一切菩薩所學戒,(六)於一切法無所得戒,(七)以一切善根迴向菩提戒,(八)不著一切如來身戒,(九)思惟一切法離取著戒,(十)諸根律儀戒等十種。〔新華嚴經卷五十三、華嚴經探玄記卷十七〕
(八)菩薩所持之十重戒。又作俱密之十重戒。出自無畏三藏禪要。即:(一)不應退菩提心,(二)不應捨三寶,(三)不毀三寶及三乘經典,(四)對甚深大乘經典不生疑惑,(五)令已發菩提心之眾生不趣二乘,(六)末發者亦如是說法令不發二乘心,(七)對小乘及邪見人不應輒說深妙大乘,(八)不發諸邪見等法,(九)於外道前不應自說我具無上菩提之妙戒,(十)於一切眾生有所損害及無利益者皆不應作、不教人作、不見作隨喜。〔大日經疏卷十七〕(參閱「十重禁戒」461) p439
得阿羅漢果之無學人所成就之十種無漏法。又作十無學法。即:(一)無學正見,與無漏作意相應之慧。(二)無學正思惟,與正見俱起之思惟。(三)無學正語,依無漏作意所生之四種清淨語業。(四)無學正業,依無漏作意所生之三種身業。(五)無學正命,遠離諸邪命,即如法之活命。(六)無學正精進,欲樂正勤,勇猛堪任。(七)無學正念,心中明了,於諸法不忘失。(八)無學正定,心住安住、近住等住,心不散亂。(九)無學正解脫,指離煩惱束縛之有為解脫。(十)無學正智,為盡智及無生智。即金剛喻定後,知諸漏盡滅者為盡智;依諸漏之斷盡,緣後有之無生者為無生智。此中,前八支為八正道,至無學位始得加解脫、正智二支,為無學之十支。俱舍論卷二十五解釋立後二支之理由,謂無學已脫諸煩惱縛,復能起二了解脫智,由二顯了可立二支;有學不然,故唯成八。又此十支於無學身中三世所成就之數,依有尋有伺定等之別而有不同。大乘阿毘達磨雜集論卷十說此十支依止無學之五蘊(戒、定、慧、解脫、解脫智見)。〔中阿含卷六十例經、發智論卷七〕 p476
(一)俱舍論卷十七於色業(即身、語業),別立如下三種邪行:(一)邪語,由瞋、癡所生之語業。(二)邪業,由瞋、癡所生之身業。(三)邪命,由貪欲所生之身、語二業。大毘婆沙論卷一一六(大二七‧六○五中):「云何邪命難可淨除?謂有二法難除難捨,即在家者邪見,及出家者邪命。諸在家人雖極聰慧,受持五戒,若苦所逼,則以種種香花飲食祠禱天神。諸出家人雖極聰慧,受持具戒,資身命緣繫屬他故,見施主時,便整威儀,現親善相,是故別說邪命、正命。」
(二)成實論卷七立三種違背正道之業行,即:(一)身邪行,(二)口邪行,(三)意邪行。成實論卷七邪行品(大三二‧二九五下):「身所造惡,名身邪行。是邪行有二種:一十不善道所攝,如殺、盜、邪婬。二不攝,如鞭杖、繫縛、自婬妻等,及不善道前後惡業(中略)。口所造惡業,名口邪行,是中亦有二種,若人決定問時,現前誑他,是不善道所攝。餘名不攝,貪、恚、邪見等是意邪行。」〔大乘義章卷七〕 p558
四邪命食之一。下口,巴利語 adhomukha,本指臉部低下之意,故「下口食」引申為出家人不托乞食而自耕作營生。大智度論卷三(大二五‧七九下):「有出家人合藥、種穀、植樹等不淨活命者,是名下口食。」(參閱「四食」1741) p711
梵語 paindapātika,巴利語 pindapāta。乃印度僧人為資養色身而乞食於人之一種行儀。又作團墮(即取置食物於中之義)、分衛、托鉢、行乞等。係十二頭陀行之一。其原始意義有二,即:(一)自利,為杜絕俗事,方便修道。(二)利他,為福利世人,予眾生種福機會。故乞食屬僧人清淨之正命;若自作種種生計以養其身,則為邪命。
行乞之方法與威儀,據增一阿含經卷四十七及毘尼討要卷六載,入城行乞時,道側而行,左手持鉢,次第乞食;以維持生命為限,心不貪著,故得食時不喜,不得亦不憂,唯以除舊疾,養氣力為要。另據法集經卷一載,如來乞食有三意,即:(一)不貪珍味,美惡均等。(二)為破我慢,於富貴貧賤等家皆無揀擇。(三)慈悲平等,大作利益。又佛制以「過午不食」為律,此乃源於面貌極黑之迦留陀夷比丘,曾於日暮雷雨交加之時,入城乞食,一孕婦見而驚怖,誤以為鬼,以致胎墮;由此,佛遂立過午不食之制。
此外,寶雨經卷八載,菩薩以成就十種法而行乞食,稱為乞食十為。即:(一)為攝授諸有情故,菩薩見一切有情受諸苦惱,雖能成就微少善根,但為時不久,為欲攝益諸有情而行乞食。(二)為次第故,即入城邑聚落時,住於正念,具足威儀,諸根寂然,依次乞食,不捨貧窮家而入富貴家(唯除惡種類家、諸外道處)。(三)為不疲厭故,菩薩次第乞食時,不生厭離,亦不疲倦,於諸有情無所憎愛。(四)為知足故,以其不疲厭,遂能知足。(五)為分布故,若得食後,好壞食物皆當隨應受取,返己住處,先於如來像,或舍利塔前供養讚歎;復以所得食物分為四分,三分施與同梵行者、貧窮之人、惡道有情,所餘一分自食。(六)為不躭嗜故,謂菩薩雖食,而於食事無貪、無染,亦無愛著。(七)為知量故,受食唯為活命,不使身體羸弱,亦不令其過量;若極虛弱則影響修持,若極重則增長睡眠。(八)為善品現前故,菩薩如法行食,能令善品增長現前。(九)為善根圓滿故,以其勤修而無怠惰,故得圓滿菩提資糧。(十)為離我執故,由彼一切之善,能成熟菩提分法,遠離我執,遂能捨身肉,施與有情。我國自古則稱乞食為托鉢,托鉢時當心念威儀,專注於道,若無道心而僅存形式,則與一般乞者無異。
又據顯揚聖教論,比丘乞食,有五處不可往,以避嫌疑。(一)唱令家,歌唱曲令,但取歡娛,能亂禪定。(二)婬女家,其處行止不潔,聲名不正,色欲因緣為障道根本。(三)酤酒家,酒是起罪因緣,能生過失。(四)王宮,乃貴戚之處,嚴禁之所,非可干冒,故不可往。(五)旃陀羅,即屠者之家,此處殺心盛大,惱害眾生,見者傷慈,壞善根本,故不可往。〔中阿含經卷四十八牛角娑羅林經、五分律卷二十七、四分律行事鈔資持記卷中三之二、卷下三之四、釋氏要覽卷上〕 p724
又作邪命說法。即心存染污,為名聞利養等而說法,又不善解教法之理趣而說之。佛藏經卷中淨法品列舉不淨說法者之五種過失:(一)自說盡知佛法。(二)說佛經時,指摘諸經中相違之過失。(三)對諸法疑而不信。(四)自以所知非難經法。(五)以利養之故,為人說法。又舉不淨說法者於現世所得之五種過失:(一)說法時心懷怖畏,恐他人之非難。(二)心中憂怖而猶為他人說法。(三)己為凡夫,無有真智。(四)所說之法不淨,唯為言詞而已。(五)所言無前後次第,處處抄撮,故心懷恐懼。〔優婆塞戒經卷二自利利他品、觀無量壽經、觀無量壽經疏卷四、觀無量壽經義疏卷下、觀無量壽佛經疏妙宗鈔卷六〕 p992
六種比丘之食法。即:(一)乞食,謂人中之上品,不以邪命而得食,亦不受食赴請,唯行乞食,省事修道,而使他人得施與之福利。(二)次第乞食,謂上行之人不計揀貧富,平等慈愛眾生,次第乞食。(三)不作餘食法,謂不於求處數數正食,不貯存餘食。(四)一坐食,謂午前唯受一坐食,不數數食,亦不更作小食。(五)一揣食,又作節量食。謂一受即止,節量少食,以利修道。(六)不中後飲漿,謂節量飲食,並於午後不飲漿果、漿蜜等物,以避免邪命廢道。〔大毘盧遮那經供養次第法疏卷上〕 p1304
四邪命食之一。方口,巴利語 disāmukha,本指臉朝四面張望,故「方口食」引申為出家人曲媚顯貴,通使於四方,借巧言令色而求活命。〔雜阿含經卷十八、大智度論卷三〕(參閱「四食」1741) p1433
車身發火,專為運載罪人至地獄之車,或作為懲罰罪人之工具,稱為火車。以火車迎載並轢殺罪人之地獄,則稱火車地獄。大智度論卷十四載,提婆達多既犯三逆罪,復欲以毒爪害佛,王舍城大地破裂,火車迎之入地獄。觀佛三昧海經卷五謂此獄有銅鑊,縱廣四十由旬,其中蓄火,下有十二輪,上有九十四火輪,邪命作惡者命終後在火車上,肢節燃火,身體燋散,火車轢身,碎如塵土,天雨沸銅,遍洒其體,於一日夜中受九十億次之生死。〔大方便佛報恩經卷二、經律異相卷五十〕 p1495
指占卜命相,在佛教為五種邪命之一。佛陀禁止比丘學占卜而說人之吉凶以求利養。(參閱「五邪命」1100) p1601
為梵網經所說之大乘菩薩戒;係相對於「十重戒」而立之四十八種輕戒。略稱四十八輕。為道俗七眾所共同受持。輕戒,指為防犯輕垢罪所制定之戒條;而各種不同之經論亦有依輕垢罪之梵語 duskrta,音譯為突吉羅,或意譯為失意罪、惡作。此外,諸經典對於輕戒數目之記述亦不同,菩薩內戒經及曇無讖譯之菩薩戒本、菩薩地持經卷五舉出四十二種,瑜伽師地論卷四十一舉出四十四種,菩薩善戒經舉出五十種,優婆塞戒經卷三舉出二十五種,優婆塞五戒威儀經舉出三十八種。其中,地持經、瑜伽師地論、善戒經三者所說戒相較為一致,其餘則多有出入。茲依天台宗智顗大師所著菩薩戒義疏卷下四十八輕戒之命名,略釋之:
(一)不敬師友戒,又稱輕慢師長戒、不敬師長戒、敬事師長戒、不得憍慢師長戒、敬事尊長戒。謂應謙卑、敬讓師長、善友,見上座、和尚、阿闍梨、大德、同學、同行、同見等,應禮拜問訊,不生憍慢、癡瞋之心。(二)飲酒戒,又稱不飲酒戒、不得飲酒戒。以飲酒能使人放逸,易生無量之過失,故制此戒。(三)食肉戒,又稱不食肉戒、不得食肉戒。謂為不使大慈悲佛性之種子斷絕,故不得食用一切肉類;然若身患重病,以之作為藥用,則不在此限。(四)食五辛戒,又稱不食五辛戒、不得食五辛戒。謂禁止食用大蒜、茖蔥、慈蔥、蘭蔥、興蕖等五種刺激性食物,以免妨礙行持修道。(五)不教悔罪戒,又稱不舉教懺戒、舉罪教懺戒、不教悔戒、不得不教悔罪。謂有過失即應懺悔,否則益發增長其過失。(六)不供給請法戒,又稱不教請法戒、住不請法戒、供師請法戒、不供給不請法戒、不得不供給請法戒。謂對於法師、同學等,應殷勤禮拜供養,供給飲食、床座、醫藥等一切所須,並常聽聞其說法。(七)懈怠不聽法戒,又稱不聽經律戒、不能遊學戒、聽法諮受戒、不聽法戒、不得懈怠不聽法戒。謂不應懈怠於聽受經律。(八)背大向小戒,又稱不背大乘戒、不得背大向小戒、背正向邪戒。謂不得違背大乘經律,反而受持小乘、外道之經律。(九)不看病戒,又稱不瞻病苦戒、瞻給病人戒、不得不看病戒。謂若見病者,應予看護療養。(十)畜(蓄)殺眾生具戒,又稱畜諸殺具戒、畜殺生具戒、不畜殺具戒、不得畜諸殺具戒。謂不得蓄集刀杖、弓箭、矛斧、羅網等殺生之器具,否則障阻慈悲之行。(十一)國使戒,又稱通國入軍戒、通國使命戒、不通國使戒、不得故作國賊戒。即禁止通敵做叛國賊。(十二)販賣戒,又稱傷慈販賣戒、惱他販賣戒、不惡販賣戒、不得作販賣戒。謂禁止營利、販賣六畜等,否則有損慈悲之心。(十三)謗毀戒,又稱無根謗人戒、無根謗毀罪、不毀良善戒、不得無根謗毀戒。係禁止虛構事端毀謗他人。(十四)放火燒戒,又稱放火損燒戒、放火損生戒、不輒放火戒、放火戒、不放火損燒戒。謂不妄燒山林及一切有主之物等。(十五)僻教戒,又稱法化違宗戒、不僻教授戒、不得邪僻教他戒。指應教化外道、惡人等,使其受持大乘教律。(十六)為利倒說戒,又稱惜法規利戒、貪財惜法戒、無倒說法戒、倒說法戒、不得惜法規利戒。指講經說法之時,不得為財利之故,而顛倒經律文字之真義,以免毀謗佛法僧三寶。(十七)恃勢乞求戒,又稱依官強乞戒、依勢惡求戒、不橫乞求戒、惡求戒、不得依勢乞求戒。謂不得為自身財利、名譽之故,攀附權勢,仗勢強取他人財物。(十八)無解作師戒,又稱無知為師戒、虛偽作師戒、不詐作無師戒、無所知為他師戒、不得無知解作師授戒。指未通解戒律之因緣者,不得妄作他人之師。(十九)兩舌戒,又稱鬥謗欺賢戒、鬥諍兩頭戒、不鬥兩頭戒、離間語戒、不得兩舌戒。謂不得造作離間他人之言語。(廿)不行放救戒,又稱不能救生戒、不救存亡戒、放救報恩戒、放生戒、不得不救眾生苦戒。謂見六道眾生之苦,應予放生、救濟之。(廿一)瞋打報仇戒,又稱無慈酬怨戒、不忍違犯戒、忍受違犯戒、以瞋報戒。謂禁止怨仇報復,否則非但有傷慈悲、忍辱之心,復更冤冤相結,仇怨無窮。(廿二)憍慢不請法戒,又稱慢人輕法戒、下心受法戒、憍不受法戒。謂不得自恃聰明、富貴等,而輕慢先學之法師,懈怠於從其諮受經律。(廿三)憍慢僻說戒,又稱輕新求學戒、輕蔑新學戒、好心教授戒、慢心倒說戒。謂對於新學者前來諮問經義時,不得輕蔑、憍慢之。(廿四)不習學佛戒,又稱怖勝順劣戒、不專異學戒、習學異道戒。指不學習佛教正法,反而學習異學外道之教法、儀則等,即已違背出離之要道。(廿五)不善和眾戒,又稱善御眾物戒、為主失儀戒、用三寶戒。指為眾之主者,應以慈心消弭眾人之鬥諍,並善於守護三寶之物。(廿六)獨受利養戒,又稱待賓乖式戒、領賓違式戒、主客同利戒、不差僧次戒。謂若有新到之客僧,先住之舊僧不應獨受利養,而應禮拜迎接,供給房舍、臥具、飲食等。(廿七)受別請戒,又稱受他別請戒、不受別請戒。謂眾僧若各別受請,則施主不請十方僧,如是易使施主失平等心功德。(廿八)別請僧戒,又稱故別請僧戒、自別請僧戒、別請戒、不別請僧戒。謂道俗菩薩、施主等若齋請僧眾,應次第而請,始不失平等心。(廿九)邪命自活戒,又稱惡損生戒、邪命養生戒、不作邪命戒。即禁止不由正道,而以邪曲之方法營生,如販賣女色、占卜吉凶等邪命之法。(卅)不敬好時戒,又稱違禁行非戒、詐親害生戒、不作邪業戒。指於三齋月、六齋日等,應恭敬神、佛、長老,不行非法邪妄之事。(卅一)不行救贖戒,又稱見厄不救戒、不救尊厄戒、救贖危苦戒。謂見有外道惡人販賣佛菩薩像、經卷、僧尼,乃至發心修菩薩道之行人等,皆應盡力救贖。(卅二)損害眾生戒,又稱畜作非法戒、橫取他財戒、不畜損害戒、畜非法器戒。係禁止有損慈悲之事,如販賣刀箭等殺具、畜養貓狗、因官形勢求覓錢財等六事。(卅三)邪業覺觀戒,又稱觀聽作惡戒、虛作無義戒、不行放逸戒、鬥戰嬉戲戒。謂鬥戰、嬉戲、卜筮等,有亂正道,皆非正業,故不宜觀聽。(卅四)暫念小乘戒,又稱堅持守心戒、退菩提心戒、不念餘乘戒、退心戒。謂若起一念二乘外道之心,即退失菩提心,故禁制之。(卅五)不發願戒,又稱不發大願戒、發願希求戒、不發誓願戒。謂菩薩應經常願求勝事,若不發願,則求善之心難遂,故制此戒。(卅六)不發誓戒,又稱不起十願戒、不生自要戒、作誓自要戒、不誓堅固心戒、不發大誓戒。謂初修行者心意較弱,宜須防範,故須發十大願,以期戒行清淨;若不發十大願,則犯此戒。(卅七)冒難遊行戒,又稱故入難處戒、隨時頭陀戒、不入難處戒。謂修苦行乃至夏坐安居,皆不得入虎穴、蛇窟等易生危難之處。(卅八)乖尊卑次序戒,又稱眾生乖儀戒、坐無次第戒、尊卑次第戒、次第戒。謂座位之次第須依尊卑次序,不可乖違儀節。(卅九)不修福慧戒,又稱應講不講戒、不行利樂戒、福慧攝人戒、布施受戒。謂福、慧應並修,除建立僧房、佛塔等,尚須經常讀誦、講說經律,教化眾生。(四十)揀擇受戒戒,又稱受戒非儀戒、攝化漏失戒、不擇堪受戒、簡授戒。謂不以惡心、瞋心摒棄有心受戒者,除犯七逆罪者外,皆得以導之受戒。(四一)為利作師戒,又稱無德詐師戒、惡求弟子戒、具德作師戒、為利授戒。謂不得為名聞、利養之故,貪利於弟子,訛解經律,並為之授戒。(四二)為惡人說戒戒,又稱非處說戒戒、說戒簡人戒、言人說戒。惡人,此處指未受菩薩戒者,此種人徒然沈浮生死而未遇佛法僧三寶,與木石無異,若於正式受戒之前即預先為其說戒,則恐其將來受戒時,心念散漫輕忽,不知慇重。(四三)無慚受施戒,又稱故毀禁戒戒、故違聖禁戒、不故毀犯戒、破戒受施戒。謂毀犯正戒而無慚愧心者,與畜生、木頭無異,為佛法中之賊,不得受施主供養。(四四)不供養經典戒,又稱不敬經律戒、不重經律戒、供養經典戒、不供養戒。謂應受持、誦讀、書寫、供養經典。(四五)不化眾生戒,又稱不化有情戒、悲心唱導戒、不教化眾生戒。謂應教化一切眾生,使其發菩提心,盡受三歸十戒。(四六)說法不如法戒,又稱說法乖儀戒、敬心說法戒。謂說法、聽法皆應遵照行儀。(四七)非法制限戒,又稱非法立制戒、不立惡制戒、法戒。謂說法、聽法皆應遵照行儀。非法制限戒,又稱非法立制戒、不立惡制戒、憍慢破法戒。謂國王、百官不應妄設規定,限制三寶,破滅佛法之戒律。(四八)破法戒,又稱自壞內法戒、自破內法戒、愛護正法戒、破法因緣戒、令他得損惱戒。謂僧團之內,若有犯罪者,應依內法懲治,不應向白衣外人說其罪情,令遭王法懲治;否則即犯此戒,有失護法之心。
四十八輕戒與十重禁戒皆為蓮華臺藏世界盧舍那佛所說之心地法門,自過去七佛為始,乃至三世之諸佛、菩薩等,皆廣為念誦,故國王、百官、群臣、比丘、比丘尼、善男信女等一切大眾皆應受持,若常誦讀、解說、書寫,則得見千佛,生於人道、天中,生生世世不墮惡道八難。又違犯十重禁戒即構成波羅夷罪,據鳩摩羅什譯之梵網經卷下第四十一輕戒經文記載,應於佛菩薩形像前懺悔,日夜六時誦十重四十八輕戒,禮三世千佛,若見佛來摩頂或見光見華等好相,便得滅罪,否則雖行懺悔亦無濟於事。若犯四十八輕戒即構成輕垢罪,應行「對首懺悔」,便得滅罪。據明曠之梵網經疏刪補卷下記載,應禮請可滅除惡罪之菩薩僧為懺悔主,專心發露懺悔。又據四分羯磨之六聚懺記載,對一人以上四人以下之修行僧秉陳事實、懺悔罪業之法,稱為對首懺悔,依罪之輕重決定人數之多少。此外,四十八輕戒之受戒方式又分自誓受、師師相授二種,有關之受戒方法、規定等,皆詳載於鳩摩羅什譯之梵網經卷下第二十三憍慢僻說戒之經文中。〔梵網經菩薩戒本疏(法藏)卷四、卷五、卷六、梵網經菩薩戒本疏(義寂)卷下、梵網經古記卷下、梵網經菩薩戒本述記卷下、梵網經菩薩戒本疏(智周)卷四、註梵網經卷中、卷下、菩薩戒義疏鈔卷下、天台菩薩戒義疏見聞卷七、天台菩薩戒義記補接鈔卷下、梵網經菩薩戒本疏紀要卷二、卷三、淨土教起原及發達〕 p1636
梵語 catvāra āhārāh 或 āhāra-catuska,巴利語 cattāro āhārā。(一)指長養有情生命之段、觸、思、識等四種食物。係「九食」之一部分。又作世間食。據雜阿毘曇心論卷十、成唯識論卷四、集異門足論卷八等記載:(一)段食(梵 kavadijkārāhāra, kavlī-kārāhāra,巴 kabalivkārāhāra),欲界以香、味、觸三塵為體,分段而飲噉,以口、鼻分分受之。段食又分粗(梵 odārika,巴 olārika)、細(梵 sūksma,巴 sukhuma)二種;前者如普通食物中之飯、麵、魚、肉等,後者如酥、油、香氣及諸飲料等。(二)觸食(梵 sparśākārāhāra,巴 phassākārāhāra),又作細滑食、樂食。以觸之心所為體,對所觸之境,生起喜樂之愛,而長養身者,此為有漏之根、境、識和合所生。例如觀戲劇終日不食亦不感饑;又如孔雀、鸚鵡等生卵畢,則時時親附、覆育、溫暖之,令生樂觸,卵則受此溫熱而得資養,故又稱溫食。人之衣服、洗浴等亦為觸食。(三)思食(梵 manah-sajcetanākārāhāra,巴 mano sañcetanākārāhāra),又作意志食、意念食、業食。於第六意識思所欲之境,生希望之念以滋長相續諸根者,此即成實論所謂以思願活命。又依大乘義章卷八(大四四‧六二○中)之解釋:「過去業思,是其命根,令命不斷,說為思食。若如是者,一切眾生所有壽命,皆由往思,不應言無。或當應以彼現在思想而活命者,說為思食。」如魚、龜等出至陸地生諸卵後,以細沙覆之,復還入水,若彼諸卵思母不忘便不腐壞,若不思母即便腐壞;又如人之望梅止渴、精神食糧等。(四)識食(梵 vijñānākārāhāra,巴 viññānākārāhāra),有漏識由段、觸、思三食之勢力而增長,以第八阿賴耶識為體,支持有情身命不壞者,如無色界及地獄之眾生以識為食。
雖言諸有漏法皆能滋養諸有,然上述之段、觸、思、識等四種其義殊勝,故特稱為「食」。其中,段食、觸食含有能資益現身之所依及能依之義。所依,即有根身,段食能攝養之;能依,即心、心所,觸食能資益之。思食、識食含有能引生「後有」之義,即於此生之中,由於起動有漏之「思」業,遂使業力熏習「識」中之種子,從而引生來生不斷輾轉相續之生起。
四食中,段食僅限於欲界,其餘三食可通三界,惟依四生五趣之胎生、溼生、人趣、天趣、鬼趣等差別而有所不同。如大毘婆沙論卷一三○載,欲界具有四食而以段食為主,色界具有三食而以觸食為主,鬼趣具有四食而以思食為主,溼生具有四食而以觸食為主。
據梁譯攝大乘論釋卷十四、大乘阿毘達磨雜集論卷五載,四食,就凡與聖可區別為四種:(一)非清淨依止住食,又作不淨依止住食、不清淨依止住食,謂四食令欲界眾生相續生存。(二)淨不淨依止住食,謂業、觸、識等三食令色界與無色界之眾生相續生存。(三)清淨依止住食,又作一向清淨依止住食,謂四食令聲聞、緣覺之身相續生存。(四)能顯依止住食,又作示現住食、示現依止住食,謂四食悉為諸佛之食。
四食之說亦見於雜阿含經卷十四、卷十五、卷十七、中阿含卷七大拘絺羅經、卷四十九說智經、長阿含卷八眾集經、卷二十世記經、增一阿含經卷二十一、卷四十一、起世經卷七、大樓炭經卷四、大毘婆沙論卷一二九、卷一五四、俱舍論卷十、成實論卷二之四諦品等,然名稱多有出入,今表解其名稱相異者如下表。
此外,成唯識論述記卷四末謂,佛陀於成道前曾接受牧牛女之乳糜供養,遂遭外道誹謗,佛於成道後,便為彼等說四食。此為四食說之起源。又雜阿含經卷十五、北本涅槃經卷三十八、瑜伽師地論卷六十六等載述對四食之觀法:(一)觀段食猶如曠野中饑餓之父母,不得已而食己子之肉。(二)觀觸食猶如生剝牛皮,任由諸蟲齧食、草木針刺。(三)觀思食猶如城邑之大火。(四)觀識食猶如盜賊身受三百矛之鑽刺。依此而次第觀身、受、心、法等四念住,是為入道之方便法。〔大集法門經卷上、起世因本經卷七、正法念處經卷十八、卷六十七、大佛頂首楞嚴經卷八、阿毘曇甘露味論卷上、順正理論卷三十、阿毘達磨藏顯宗論卷十五、俱舍論光記卷十、華嚴經疏卷二十八、宗鏡錄卷五十、法苑珠林卷九十九、大藏法數卷二十一〕
(二)指出家人應遠離之四種謀生方式。又作四邪命食、四邪食、四邪、四口食、四不淨食。即:(一)下口食,又作下邪,係以和合湯藥、種穀、植樹等不淨方式活命者。(二)仰口食,又作仰邪,由觀視星宿、日月、風雨、雷電、霹靂等作為生計者。(三)方口食,又作方邪,由曲媚豪勢、通使四方,巧言多求而得以活命者。(四)維口食,又作四維口食、維邪,以學習種種咒術,卜算吉凶等不淨方式活命者。反之,唯以清淨乞食自活者,稱為正命食。〔大智度論卷三、止觀輔行傳弘決卷四之一、大藏法數卷二十一〕 p1741
又作四種邪食、四邪命食、四口食、四不淨食。邪命,謂依不正當之方法謀生活。戒律規定比丘應遠離四種邪命,唯以清淨乞食活命。四種邪命,即:(一)下口食,謂種植田園、和合湯藥以求衣食而自活命。(二)仰口食,謂仰觀星宿、日月、風雨、雷電、霹靂等術數之學,以求衣食而自活命。(三)方口食,謂曲媚豪勢,通使四方,巧言多求以自活命。(四)維口食,維,指四維,乃堪輿家所用二十四方位中之四隅;謂學種種咒術,卜算吉凶,以求衣食而自活命。〔大智度論卷三〕 p1803
(一)僧侶依其品位可分有羞僧、無羞僧、啞羊僧、實僧四種。(一)有羞僧,又作慚愧僧,指持戒不破,身口清淨,能別好醜之有羞恥心,慚愧心之僧。(二)無羞僧,又作破戒僧,指破戒、身口不淨、無惡不作之無羞恥心之僧。(三)啞羊僧,又作愚癡僧,指愚癡無智如啞羊之僧。(四)實僧,又作真實僧,即真實之僧,指學、無學之聖者。〔大智度論卷三、法華文句卷一、維摩經略疏卷一〕
(二)指勝義僧(第一義僧)、世俗僧(淨僧)、啞羊僧、無慚愧僧四種。(一)勝義僧,指諸佛世尊及諸菩薩、緣覺、聲聞等眾,其德尊尚,於一切法通達無礙而得自在,故稱勝義僧。(二)世俗僧,謂剃除鬚髮,被服袈裟,成就出家威儀,並持佛禁戒,於世俗求清淨之僧。(三)啞羊僧,謂愚昧魯鈍,不知輕重,且於微小之罪不能發露懺悔者。(四)無慚愧僧,謂於破戒、毀犯無慚愧之心者。〔大乘大集地藏十輪經卷五、法苑義林章卷六〕
(三)指菩薩僧、聲聞僧、凡夫僧、一類凡夫僧四種。(一)菩薩僧,指如文殊、彌勒等之大士。(二)聲聞僧,指如舍利弗、目犍連等之聖者。(三)凡夫僧,指有智凡夫成就出家威儀,具足一切正見,為有情開示演說聖道法門之僧;與上述之有羞僧或世俗僧相當。又供養此三種僧,可獲無量之福,故此三種僧又稱三種真福田僧。(四)另有一類凡夫僧,指戒品不全,隨犯隨悔,但恭敬三寶,不生邪見,深信因果,讚詠一乘微妙之法,消除業障之凡夫僧。此類凡夫僧雖較前三種僧為劣,然與各種外道相比,乃勝百千萬倍,亦勝於四種轉輪聖王。以上四種僧,可總稱為四類聖凡僧寶,乃為世間之良福田。〔大乘本生心地觀經卷二〕
(四)指勝道沙門(梵 mārgajinah)、說道沙門(梵 mārgadeśikah)、活道沙門(梵 mārgajīvī)、壞道沙門(梵 mārgadūsī)四種。又稱四種沙門、四沙門、四輩。(一)勝道沙門,指得殊勝道之沙門,如佛、菩薩、聲聞、緣覺等聖者。又稱行道殊勝、為道殊勝,或稱道生、畢竟到道。(二)說道沙門,指向眾人說示開演殊勝道之沙門,如舍利弗等傳法者。又稱示道、善說道義、解道能言。(三)活道沙門,指依道生活,以道為其生命之沙門。又稱命道、道活、依道生活、受道。(四)壞道沙門,指破戒無慚,污穢破壞聖道之沙門。又稱污道、為道作穢。〔長阿含經卷三、根本說一切有部毘奈耶雜事卷三十七、瑜伽師地論卷二十九、大毘婆沙論卷六十六、俱舍論卷十五〕
(五)指預流、一來、不還、無學四聖者,又作四沙門。合其因位、果位則稱四向四果。四沙門即得四果之聖者,故又稱四沙門果。〔大毘婆沙論卷六十六〕(參閱「四向四果」1683)
(六)指形服沙門、威儀欺誑沙門、貪求名聞沙門、實行沙門四種。(一)形服沙門,又稱色像沙門、行色相沙門、形容被服像如沙門。指披著沙門之服,剃除鬚髮,現沙門之形,並執持沙門之器,然三業不清,不守四威儀,慳嫉懈怠,破戒行惡之沙門。(二)威儀欺誑沙門,又稱詐威儀沙門、密行虛誑沙門、外如沙門內懷媮。指於持守三業、四威儀無所缺失,並修習四聖種之法,然於空、無相、無願等深法,生起怖畏之心,而不稱善淨之沙門。(三)貪求名聞沙門,又稱名譽沙門、求名聞稱讚沙門、求索嘩名自貢高。指但圖名聞利養,無真正出離心之沙門。(四)實行沙門,又稱真實沙門、行不犯真沙門。指實行佛道,斷諸妄執,住於空、無相、無願之法,見諸法本真之理,如說修行之沙門。〔大寶積經卷一一二普明菩薩會、大寶積正法經卷四、摩訶衍寶嚴經、遺日摩尼寶經〕
(七)指名字比丘(梵 sañjñā-bhiksuh)、自言比丘(梵 pratijñā-bhiksuh)、為乞比丘(梵 bhiksuta-iti-bhiksuh)、破煩惱比丘(梵 bhinnakleśatvād-bhiksuh)四種。(一)名字比丘,指有名無實之比丘,或指剃髮而未受戒之比丘。又稱名想比丘、名比丘。(二)自言比丘,指非比丘而自稱是比丘者。又作自稱比丘。(三)為乞比丘,指如同俗人之乞食為生者,如婆羅門從他乞食時,亦謂己為比丘;或指順教法而乞資離邪命者。又稱乞求比丘、乞匃比丘、乞者比丘。(四)破煩惱比丘,指斷諸煩惱之比丘。又稱破惑比丘。另於瑜伽師地論卷二十九,以上記四種比丘加上「白四羯磨圓具比丘」,稱為五比丘。〔十誦律卷一、俱舍論卷十五〕 p1817
又作維口食。四邪命食之一,四不淨食之一。四維,指東南、西南、西北、東北。四維口(巴 vidisāmukha),本指臉朝四維張望,故「四維口食」引申為出家人學種種之咒術卜算吉凶,以求衣食而自活命。〔大智度論卷三〕(參閱「四種邪命」1803) p1827
梵語 tīrthaka 或 tīrthika,巴利語 titthiya。音譯作底體迦。又作外教、外法、外學。指佛教以外之一切宗教。與儒家所謂「異端」一語相當。梵語之原義係指神聖而應受尊敬之隱遁者,初為佛教稱其他教派之語,意為正說者、苦行者;對此而自稱內道,稱佛教經典為內典,稱佛教以外之經典為外典。至後世,漸附加異見、邪說之義,外道遂成為侮蔑排斥之貶稱,意為真理以外之邪法者。三論玄義卷上(大四五‧一中)載:「至妙虛通,目之為道。心遊道外,故名外道。」
諸經論所舉外道之種類甚多,一般指富蘭那迦葉、末迦利瞿舍梨子、刪闍耶毘羅胝子、阿耆多枳舍欽婆羅、迦羅拘陀迦栴延、尼乾陀若提子等六師外道及數論、瑜伽、勝論、正理、聲論、吠檀多等六派哲學。此外尚有下列之分類:
(一)外道四執,又作外道四見、外道四計、外道四宗、四種外道。係外道就諸法之一、異、常、無常等所執之妄見,可由三方面說明:(1)妄執「法」之一、異,據外道小乘四宗論載,有:1.一切法同一論,如數論外道之說。2.一切法別異論,如勝論外道之說。3.一切法亦同一亦別異論,如尼犍子外道之說。4.一切法非同一非別異論,如若提子外道、邪命外道之說。(2)妄執世間之常、無常,據大智度論卷七載,有:1.世間一切恆常論,2.世間一切無常論,3.世間一切亦恆常亦無常論,4.世間一切非恆常亦非無常論。(3)妄執因果之有、無,據三論玄義載,有:1.邪因邪果論,如大自在天外道之說。2.無因有果論,如常見外道之說。3.有因無果論,如斷見外道之說。4.無因無果論,如否定因果道理之外道之說。此外,瑜伽師地論卷六十五,自「我」與「蘊」之「即」、「離」問題,分為多種主張;而中觀論疏卷七本,則自「苦」之自作、他作等觀點,分為四執。
(二)六苦行外道,據北本涅槃經卷十六載,指自餓外道、投淵外道、赴火外道、自坐外道、寂默外道、牛狗外道(學習牛、犬,而祈求升天之外道)等六種苦行外道。
(三)外道十六宗,又作十六異論、十六外道、十六計。據大乘法苑義林章卷一載,即:(1)因中有果宗,如雨眾外道(或稱雨際外道)之說。(2)從緣顯了宗,如聲論、數論之一派說。(3)去來實有宗,如勝論、時論外道之說。(4)計我實有宗,如數論、勝論、離繫等一切之外道及小乘犢子部之說。(5)諸法皆常宗,如數論外道等之說。(6)諸因宿作宗,如離繫外道(又作宿作外道、宿作因論師)之說,亦即耆那教之主張。(7)自在等因宗,如大自在天外道之說。(8)害為正法宗,主張為食肉而殺生者為正法。(9)邊無邊等宗,如主張世界之有邊、無邊等之說。(10)不死矯亂宗,如珊闍耶(梵 Sañjaya)之詭辯論。(11)諸法無因宗,如無因外道之說。(12)七事斷滅宗,如斷見外道之說。(13)因果皆空宗,如空見外道、邪見外道之說。(14)妄計最勝宗,如婆羅門至上之說。(15)妄計清淨宗,如現法涅槃外道等之說。(16)妄計吉祥宗,如曆算外道主張祭祀日月、星宿等為吉祥。
(四)二十外道,據外道小乘涅槃論載,其中亦包括小乘佛教,即:小乘外道論師、方論師、風論師(風仙論師)、韋陀論師、伊賒那論師、祼形外道論師、毘世師論師、苦行論師、女人眷屬論師、行苦行論師、淨眼論師、摩陀羅論師、尼犍子論師、僧佉論師、摩醯首羅論師、無因論師、時論師、服水論師、口力論師、本生安荼論師等。
(五)三十種外道,據大日經卷一、大日經疏卷一載,指:時外道、地等變化外道、瑜伽我外道、建立淨外道、不建立無淨外道、自在天外道、流出外道、時外道(與前述之時外道有異)、尊貴外道、自然外道、內我外道、人量外道、遍嚴外道,壽者外道、補特伽羅外道、識外道、阿賴耶外道、知者外道、見者外道、能執外道、所執外道、內知外道、外知外道、社怛梵外道、意生外道、儒童外道、常定生外道、聲顯外道、聲生外道(以上二種外道又合稱為聲外道)、非聲外道。
(六)外道所執之六十二見,係出自長阿含卷十四梵動經、梵網六十二見經、大毘婆沙論卷一九九。列舉如下:
(1)有關過去(本劫本見)之分別見(有十八種):
(2)有關未來(末劫末見)之分別見(有四十四種):
其他如大佛頂首楞嚴經卷十、大品涅槃經憍陳如品、法華文句記卷十一等對此亦舉有多種之分類。
(七)九十六種外道之算法,據大毘婆沙論卷四載,六師外道各有弟子十五人,以一師出十五種異見,六師則出九十種異見;又師之法與弟子不同,故九十弟子加上六師,則為九十六種派別,以此喻外道之多。涅槃經卷十則作九十五種之說,此外尚有種種異說。其他之外道,如:順世外道、出家外道(相對於在俗外道而言,出家之外道稱為出家外道)、塗灰外道(獸主外道)、附佛法外道(依附佛教而主張邪義者)、迦婆離(梵 Kabarī,結鬘)外道、二天三仙、三外道、十三外道、外道十一宗、三種外道等多種。
此外,諸經論中,將各種外道大別為兩大類,一為外外道,一為內外道。外外道泛指佛教以外之各種教法、學派,與廣義之「外道」同義。內外道則指附於佛法或佛教內之妄執一見者,或不如法修行者。又密教中之外外道與廣義之外道同義。內外道則有二種,一指佛教內之聲聞、緣覺二乘,另一指顯教諸宗派。〔楞伽經卷一、瑜伽師地論卷六、卷七、華嚴經疏卷二十八、大日經疏卷十九、止觀輔行傳弘決卷十〕(參閱「六十二見」1241、「六派哲學」1278、「六師外道」1282) p1867
[中華佛教百科全書]
三十七菩提分法
原始佛教與部派佛教最具代表性的實踐論。舊譯為三十七道品,或三十七品經。菩提分法,意即有助於菩提(證悟)的修行法。內容可分七類,依次如下︰(1)四念處(四念住),(2)四正勤(四正斷),(3)四神足(四如意足),(4)五根,(5)五力,(6)七覺支(七菩提分),(7)八正道(聖八支道)。
除此七種之外,原始經典中,還提到信、戒、聞、捨、慧五財,再加上慚、愧的七財;少欲、知足、遠離、精進、正念(不忘念)、定、慧、不戲論的八大人覺,以及八正道加上正智、正解脫的十無學法等種種修道法。此暫不贅。上列這七種修道法,是各自獨立的系統,依據任何一種修道法,均可到達開悟的理想。又全部的修道均可歸納為戒、定、慧三學,因此上面提到的七種三十七法全部也可分為三學。總之,三學是修道論最簡單、合理的分類。
有關三十七菩提分法的內容,分述如次︰
(1)四念處︰亦稱四念住,與八正道中的正念相同,即常念不忘身、受、心、法四者無常、苦、無我。亦即持續抱持「一切法(身、心、境)無常、苦、無我」的正確見解。四念處,就個別而言,身是不淨、受是苦、心是無常、法是無我。也就是念頭(意識)安住在無常、苦、無我三者之上。這與五蘊觀在內容上是相同的。
根據原始經典,四念處就是一乘道(eka-yana magga),而由修行的出發點到達最高的悟境,只要依四念處觀來修行也就足夠了。這與依五蘊觀,即可由初步修行以達到最高的悟境的情形是相同的。
(2)四正勤︰與八正道的正精進相同。也譯為四正斷、四正勝、四意斷。將精進努力分為四項目︰(1)努力斷除已起之惡(斷斷)。(2)努力使未起之惡不生(律儀斷)。(3)努力使未起之善生(隨護斷)。(4)努力增長已起之善(修斷)。
善與惡,這裏所謂的善,是指理想的增長,惡是指理想的減退。就佛教而言,有助於聖道的是善,有礙於聖道的是惡,這也是一般社會就倫理的、政治的、經濟的、肉體的健康等面而說的。
如果努力於四正勤,一定能捨惡向善,並一步一步地接近理想。在佛教裏,對惡的努力,不稱為精進,而稱為懈怠。
(3)四神足︰又譯為四如意足。為了得到神通的優異禪定,依其方法,就四方面言之,即四神足︰(1)欲神足,即欲得禪定。(2)精進神足,即努力於得到禪定。(3)心神足,即欲得禪定的守心狀態。(4)思惟神足,即為得到禪定而作的思惟觀察。
(4)五根︰指信、勤(精進)、念、定、慧五個修行項目。「根」即能力。故五根是使眾生傾向理想的五種能力。因有這五種能力,就可由迷的狀態進入悟的狀態。「信」之所以置於五根之首,是因為佛教的實踐道是以信為出發點。由此可知,五根是初學者的修道法。
佛教所謂五根,除以上所提者之外,另有感覺能力的眼、耳、鼻、舌、身五根。此為眼等五根,以區別信等五根。
(5)五力︰前面的五根是指(潛在)能力,而此能力實際發揮出來的具體力量,就是力。在內容上,五力與五根相同,都是信、勤、念、定、慧;就修道立場而言,則五力較五根更進一步。不僅限於信,自有漏的凡夫到無漏的聖者,皆有勤(精進)、念、定、慧,但其中仍有種種不同的階段。
(6)七覺支︰也譯為七覺分、七菩提分,指如下七項︰念覺支(念等覺支)、擇法覺支(擇法等覺支)、精進覺支(精進等覺支)、喜覺支(喜等覺支)、輕安覺支(輕安等覺支、猗覺支)、定覺支(定等覺支)、捨覺支(捨等覺支)。
這裏的覺支或等覺支,是「覺(悟)的部分」,指到達開悟前的修行項目。在三十七菩提分法的七種修行道中,七覺支被認為是最高層次的修行法,這主要與禪定有關。在原始經典中,安般念(數息觀──數出入呼吸以達精神統一)之後修四念處觀,然後再修七覺支,則可證得明(悟的智慧)與解脫,這是頗為有名的。七覺支的項目,簡述如下︰
(1)念覺支︰有念,具有優異的智慧,對很久以前的經驗均可憶持不忘。(2)擇法覺支︰有念而住,依慧去思惟簡擇(分別)所憶持的法。(3)精進覺支︰依慧對法作簡擇思惟,並精進努力。(4)喜覺支︰精進努力者產生精神的法悅。(5)輕安覺支︰產生喜悅者,身心也同時達輕快安樂。(6)定覺支︰身體輕快安樂者,可達心之統一。(7)捨覺支︰平等地觀察已得統一的心。
(7)八正道︰指正見、正思惟、正語、正業、正命、正精進、正念、正定等八種原始佛教以來的修行法。請參閱「八正道」條。(取材自《佛教要語的基礎知識》)
◎附一︰「三十七菩提分法」表解
「三十七菩提分法」表解
┌四 念 處──四念位
│四 正 勤──煖 位┐
│四如意足──頂 位┤
三十七品┤五 根──忍 位┼─四善根
│五 力──世第一┘
│七 覺 支 初 果──見 道
└八 正 道 修 道
┌觀身不淨─┐
┌四 念 處┤觀受是苦 │ 念─┐
│ │觀心無常 │ 擇 │
│ └觀法無我─┘ ──進 │
│ ┌未生惡令不生┐ ┌喜 ├七覺支
├四 正 勤┤已生惡令滅 │ 戒 │輕安│
│ │未生善令生 │ │定 │
三十七品與│ └已生善令長─┘ └捨─┘
三學廣略 │ ┌欲如意足─┐ 定 ┌正見┐
├四如意足┤念如意足 │ └正思│
│ │進如意足 │ ┌正語│
│ └慧如意足─┘ 慧 │正業├八正道
│ ┌信根信力 └正命│
├五根─┐│進根進力 精進│
│ ├┤念根念力─┐ ┌正念│
└五力─┘│定根定力─┘ └正定┘
└慧根慧力──
◎附二︰黃懺華〈三十七菩提分法簡介〉
三十七菩提分,舊譯作三十七道品,新譯作三十七菩提分,也有稱三十七覺分、菩提分法、品,乃至三十七助道法等異名。修此三十七種法門是趣向於菩提之行。即四念住、四正斷、四神足、五根、五力、七覺支、八正道支七科,總計七科有三十七個項目,所以叫作三十七菩提分。菩提,舊譯作道,新譯作覺;分的意義是支分,又是因。《大毗婆沙論》卷九十六及《俱舍論》卷二十五,把菩提解釋作「盡智(自知我已知苦,乃至我已修道)」、「無生智(自知我已知苦不應更知,乃至我已修道不應更修)」,即究竟覺了四聖諦境的智慧。四念住等三十七種,是隨順和趣向這種智慧的行法,所以都叫菩提分。如《婆沙》說︰「問︰何故名為菩提分法﹖菩提分法是何義耶﹖答︰盡、無生智說名菩提,已究竟覺四聖諦故。若法隨順此究竟覺,勢用增上,此中說為菩提分法。」
又《俱舍》說︰「盡、無生智說名為覺,隨順者別立三菩提︰(一)聲聞菩提,(二)獨覺菩提,(三)無上菩提;無明睡眠皆永斷故,及如實知已作已事,不復作故(《俱舍論記》卷二十五說︰已作已事是盡智,不復作故是無生智),此二名覺,三十七法順趣菩提,是故皆名菩提分法。」
《說無垢稱經疏》說菩提是所求的佛果,分的意義是因,四念住等三十七法,是能求得佛果的原因,所以叫作菩提分。如《疏》說︰「菩提覺義,所求佛果;分是因義。此三十七為覺果因,名菩提分。」《仁王護國般若波羅蜜多經疏》卷上也說︰「菩提分法者,菩提云覺;正是所求;分者因也,亦支分義。三十七法順趣菩提,菩提之分名菩提分。」
關於道品的解釋,舊譯時代各家大都說道以能通為義,品是品類,四念住等三十七種,是能通到涅槃的道法,所以叫作三十七道品。如《大乘義章》卷十六說︰「言道品者,經中亦名為菩提分,亦名覺支,(中略)云何名道﹖通義名道。(中略)品謂品別,道行差異故名為品。」
(1)四念住︰新譯四念住,舊譯作四念處,還有四意止(安世高)等異譯,是四種觀法︰(1)身念住,(2)受念住,(3)心念住,(4)法念住。身念住是以身為對境修不淨觀,受念住是以受為對境修苦觀,心念住是以心為對境修無常觀,法念住是以法為對境修無我觀。凡夫攀緣色蘊的身,受蘊的受,識蘊的心,想、行二蘊的法四種境,起四種顛倒妄見,謂身為淨,言受是樂,執心是常,計法為我,由此生起貪愛無明。為對治這四種顛倒,用聞思修所生能觀的智慧,於一切身、一切相正觀察、正推求,隨觀隨覺了身五種不淨(生處、種子、自性、自相、究竟),推求是無常、苦、空、無我,破除於不淨處而起淨想的顛倒。其次於受隨觀隨覺了三受(苦、樂、不苦不樂)皆苦,實無有樂,推求是無常、苦、空、無我,破除於苦處起樂想的顛倒。其次於心隨觀隨覺了心生滅流注,剎那不停,猶如幻事,實相不可得;也以無常、無我等推求,破除於無常處起常想的顛倒。其次於法隨觀隨覺了五蘊諸法從因緣和合而生所以不自在,不自在所以無自性,無自性所以無我;破除於無我處起我想的顛倒。如《大智度論》卷十九說︰
「身念處,受、心、法念處,是為四念處,觀四法四種︰觀身不淨,觀受是苦,觀心無常,觀法無我。是四法雖各有四種,身應多觀不淨,受多觀苦,心多觀無常,法多觀無我。何以故﹖凡夫人未入道時,是四法中邪行起四顛倒︰諸不淨法中淨顛倒,苦中樂顛倒,無常中常顛倒,無我中我顛倒。破是四顛倒故,說是四念處。破淨倒故說身念處,破樂倒故說受念處,破常倒故說心念處,破我倒故說法念處。」
又《瑜伽師地論》卷二十八說︰
「又為對治四顛倒故,世尊建立四種念住。謂為對治於不淨中計淨顛倒,立身念住。以佛世尊於循身念住中,宣說不淨相應四淡泊路(四淡泊路,指作青瘀、變赤、骨鎖、散壞四種外身不淨觀。《瑜伽論記》卷六(下)說這有兩種意義︰一種是置死屍處寂寞無人,所以叫作淡泊;往彼處所,所以叫作路。一種是涅槃寂靜,所以叫作淡泊;作不淨觀能至涅槃,所以叫作路),若能於此多分思惟,便於不淨斷淨顛倒。為欲對治於諸苦中計樂顛倒,立受念住。以於諸受住循受觀,如實了知諸所有受皆悉是苦,便於諸苦斷樂顛倒。為欲對治於無常中計常顛倒,立心念住。以能了知有貪心等種種差別,經歷彼彼日夜剎那瞬息須臾非一眾多種種品類心生滅性,便於無常斷常顛倒。為欲對治於無我中計我顛倒,立法念住。由彼先來有有我見等諸煩惱故,無無我見等諸善法故,於諸蘊中生起我見。以於諸法住循法觀,如實了知所計諸蘊自相共相(了知諸蘊唯有法性,各各別異,都無有我,名了自相;了知諸蘊同是無我,名了共相),便於無我斷我顛倒。」
這四法,依《大毗婆沙論》卷一四一及《俱舍論》卷二十三,以慧(即大地法中慧心所)為體,身等四法是所觀境,慧是能觀,由慧令念(即大地法中念心所)住身等四法,即由慧力令念心所於慧心所所觀境,能明念不忘,所以於慧立念住的名稱。如《婆沙》說︰「問︰此體是慧,何故世尊說為念住﹖答︰慧由念力得住所緣,故名念住。或此慧力令念住境,故名念住。」《俱舍》說︰「何緣於慧立念住名﹖毗婆沙師說︰此品增故,是念力持慧得轉義,如斧破木由楔力持。理實應言慧令念住;是故於慧立念住名。隨慧所觀能明記故。」
《成實論》說起初是念性,末了是慧性;如〈立無數品〉(卷五)說,一念有五種名,所謂念處、念根、念力、念覺、正念。又〈四諦品〉(卷二)說,從念生慧,觀身無常等,叫作念處。所以《瑜伽師地論》卷二十八及《對法論》卷十,兼取念、慧二法為體。如《瑜伽》說︰「若慧若念,攝持於定,是自性念住。」《對法論》說︰「念住自體者,謂慧及念。」
(2)四正斷︰新譯四正斷,又作四正勝,舊譯作四正勤,還有四意斷(《長阿含經》、《中阿含經》、《雜阿含經》也作正斷)等異譯。所謂四正斷︰(1)於已生惡不善法,為令斷故;生欲、策勵、發勤精進、策心、持心。(2)於未生惡不善法,為不生故;生欲、策勵、發勤精進、策心、持心。(3)於未生善法,為令生故;生欲、策勵、發勤精進、策心、持心。(4)已生善法,為欲令住,令不忘失,令修圓滿,令倍修習,令其增長,令其廣大,生欲、策勵、發勤精進、策心、持心。
簡單地說,即於已生的惡不善法,為令斷滅,精勤修習;於未生的惡不善法,為令不生,精勤修習;於未生的善法,為令生起,精勤修習;於已生的善法,為令堅住不忘,倍復增廣精勤修習。依《瑜伽師地論》卷二十九及《對法論》卷十等說,行者於四念住,觀行已經串習,已經能夠除遣粗重的煩惱,已經能夠了別通達善法和不善法,接著為令所有已生的惡不善法斷滅,為令所有未生的惡不善法不生,為令未生的一切善法生起,為令已生的一切善法堅住不忘;先起樂欲,由樂欲而戒勉策勵,發起正精進。假如在對治惡不善法或修習善法觀行時,發生沉沒(惛沉)的現象,就用淨妙等作意策練心令高舉;假如發生掉舉的現象,就用內證略攝門制持心令下沉;這就叫作四正斷。
依《大智度論》卷十九也說到修四念處(即四正斷)觀時︰假如懈怠心起,五蓋等煩惱覆心,離信等五種善根;此等不善法假如已生,為令斷滅,一心勤精進,方便除斷令盡;假如未生,為不令生,一心勤精進,方便遮止不令得生。在修四念處觀時︰信等五種善根假如未生,為令得生,一心勤精進,方便修習令生;假如已生,為令增長,一心勤精進,方便修習令不退失,增長成就。這就叫作四正勤。這四法都以精進為體,由義用不同,把它分作四種,在正修習斷惡修善的分位中,此能斷除懈怠,所以叫作正斷;在正持策身語意三業中,以此為最勝,所以叫作正勝,一心勤修,所以叫作正勤。
(3)四神足︰新譯四神足,舊譯作四如意足(安世高也譯作神足),是四種定。(1)欲三摩地斷行成就神足,簡稱欲神足;(2)勤三摩地斷行成就神足,簡稱勤神足;(3)心三摩地斷行成就神足,簡稱心神足;(4)觀三摩地斷行成就神足,簡稱觀神足。欲是希求,由欲樂的增上力所獲得的三摩地,即由欲力所引發的定,叫作欲三摩地。謂行者先生起樂欲,繼而於所有障礙三摩地的惡不善法,正確詳審的思惟觀察它的自性、因緣、過患及對治,生起專注一境的心念;又於所有修習三摩地的善法,正確詳審的思惟觀察它的自性、因緣、功德及出離,安住專注一境的心念。由這樣多所修習,接觸心一境性,這叫作「欲增上力所得三摩地」。勤是勤策,由勤策的增上力所得的三摩地,即由勤力所引發的定,叫作勤三摩地。為令所有能隨順惡不善法的所緣境界未生的不生、已生的斷滅,自己策發,自己勉勵,發起正勤,正確詳審的思惟觀察那個所緣境界的自性、因緣、過患及對治,安住專注一境的心念。由這樣多所安住,能正生起心一境性,這叫作「勤增上力所得三摩地」。心是所依,即心所所依;一說定能攝心,所以叫作心。由心的增上力所獲得的三摩地,即由心力所引發的定,叫作心三摩地。例如又策動各種下劣(惛沉)心,或者又制止各種掉舉心,又時時修習心無染污,心平等性的增上捨(行捨),由此因緣,於所有惡不善法的自性、因緣、過患及對治,又於所有善法的自性、因緣、功德及出離,正確詳審的思惟觀察,安住專注一境的心念。由這樣多所安住,能正生起心一境性。這叫作「心增上力所得三摩地」。觀是觀察,由觀察的增上力所獲得的三摩地,即由觀力所引發的定,叫作觀三摩地。已經能令所有惡不善法都不現行,更思惟現在是不是還有惡不善法而不覺知,還是已經沒有惡不善法而不覺知﹖應當普遍詳審的觀察。由此正確詳審的思惟觀察所有惡不善法的斷與未斷,安住專注一境的心念。由這樣多所安住,能正觸證心一境性。這叫作「觀增上力所得三摩地」。
在正修習這四種三摩地中,為要永斷所有隨眠,為圓滿成辦三摩地,有八種斷行,又叫作八種勝行,即欲、策勵、信、安(輕安)、念、正知、思、捨(行捨)。成就三摩地的斷行,所以叫作「斷行成就」。出世間法最勝自在,叫它作勝行。這四種三摩地,能得能證出世間法,所以叫做神足(瑜伽義)。或者所有思求、所欲願,一切如意,所以叫作神。能引發神,所以叫作足(婆沙義)。或者神是說諸神靈勝妙的功德,這四種三摩地,為諸神靈妙德所依止,所以叫作神足(俱舍義)。四如意足是︰{1}欲為主得定,叫做欲如意足;{2}精進為主得定,叫作精進如意足;{3}心為主得定,叫作心如意足;{4}思惟為主得定,叫作思惟如意足。依《大智度論》卷十九說,前四念處中修實智慧;四正勤中,修正精進,緣精進故,智慧增多,定力小弱。現在獲得四種定以攝心,使智力定力相等,所願皆得,所以叫作如意足。
(4)五根︰五根,新舊譯語相同︰{1}信根,{2}精進根,{3}念根,{4}定根,{5}慧根。所謂信是指於三寶四諦等中深忍樂欲,叫作信。信根是由世間道令心清淨潔白,離隨煩惱,安住正真,獲得不動之後,求修習諦現觀的方便,起增上信。所謂精進,是指於斷惡修善事,精勤策勵,勇銳堅猛,叫作精進。精進根是依信根於諸諦生忍可之後,增進勇猛,與信俱行。所謂念,是指於曾所受境,令心明記不忘,叫作念。念根是依精進根於諸諦發起正勤之後,明記不忘,與精進俱行。所謂定,是指於所觀察境平等持心,令心專注不散,叫作定。定根是依念根已經於諸諦繫念之後,心住一境,與念俱行。所謂慧,是指於所觀察境,簡擇是非,分別善惡,叫作慧。慧根是依定根已經於諸諦得定之後簡擇諸法,與定俱行(見《顯揚聖教論》卷二,《對法論》卷十六)。
又信道及助道法,叫作信根;修行道及助道法時,勤求不息,叫作精進根;繫念道及助道法,更無他念,叫作念根;於道及助道法一心繫念不散,叫作定根;為道及助道法觀無常等十六行,叫作慧根(見《大智度論》卷十九)。根是增上的意思,信能生起出世間法,從而能次第生起精進、念、定、慧等法;精進能展轉生起念、定、慧等法,慧能生起出世間法,勢用增上;所以叫作五根。這五法都有能生的意思,信等五法,能生一切善法,所以叫作五根。
(5)五力︰五力即前五根,新舊譯語相同︰{1}信力,{2}精進力,{3}念力,{4}定力,{5}慧力。信根增長,能破諸疑惑。精進根增長,能破種種身心懈怠。念根增長,能破諸邪念。定根增長,能破諸雜亂想。慧根增長,能破諸惑。如此,信等五根,有殊勝的勢用。能損減所對治的不信等障,不為不信等法所屈伏;所以轉稱作力。
(6)七覺支︰新譯七覺支,又作七遍覺支、七等覺支;舊譯七覺分、七菩提分,又作七覺意(安世高《長阿含經》)等。七覺支是︰{1}念覺支,{2}擇法覺支,{3}精進覺支,{4}喜覺支,{5}輕安覺支,{6}定覺支,{7}捨覺支。《顯揚聖教論》卷二說︰念覺支是說於諦(真諦)明瞭、於諦不忘。擇法覺支是說於諦解瞭、於諦覺悟。精進覺支是說於諦心勇。喜覺支是於諦心悅。輕安覺支是說於真諦中身心堪住。定覺支是於真諦中心住一境。捨覺支是說於真諦心平等、心正直、心無轉動性。這七種覺支,都後依止前,與前俱行,如擇法依止念,與念俱行;乃至捨依止定,與定俱行。《法蘊足論》卷八十九說︰修習四念住時,安住正念,明記不忘,叫作念覺支。由念於善不善、有罪無罪、勝劣、黑白諸法簡擇極簡擇,叫作擇法覺支。由擇法勤修精進,勵意不息,叫作精進覺支。由精進發生殊勝的欣喜,遠離愛味,叫作喜覺支。由喜身心輕安,遠離粗重,叫作輕安覺支。由輕安而受樂,由受樂而心住等住乃至心一境性,叫作定覺支。由定能滅貪憂,住心平等、心正直、心無警覺寂靜住性的增上捨,叫作捨覺支。
又《成實論》卷二說︰學人失念則起煩惱,繫念善處才能捨離過失,叫作念。繫念先前所修習的正見,叫作擇法。精勤擇法不捨,叫作精進。從事精進時,煩惱減少,心生歡喜,叫作喜。心喜的緣故,身得猗樂,叫作猗(輕安)。身得猗樂的緣故,心得寂定,叫作定。此定不沒(惛沉)不發(掉舉),其心平等,叫作捨。又此定得無學果,斷憂離喜,叫它作捨。《大毗婆沙論》卷一四一說︰覺是說究竟覺,即無生智;或者是說如實覺,即無漏慧;這七法是它的支分,所以叫作支。《瑜伽師地論》卷二十九也說如實的覺慧用這七法為支,所以叫作覺支。
《法界次第初門》依《大智度論》卷十九釋七覺分說︰用智慧觀察諸法時,能簡別真偽,不刷偽之法,叫作擇法覺分。修諸道法時,能覺了不修無益苦行,而於真法中常能專精一意,無有間歇,叫作精進覺分。心契悟真法而獲得歡喜時,能覺了這種歡喜不從顛倒之法生,而住在從真法生的歡喜,叫作喜覺支。斷除諸見煩惱時,能覺了除去諸虛偽法,而不損害真正的善根,叫作除覺分。捨離所見念著之境時,能覺了所捨離之境,虛偽不實,永不追憶,叫作捨覺分。發諸禪時,能覺了諸禪虛假,不生見愛妄想,叫作定覺分。修諸道法時,能覺了常使定慧均平,若心沉沒,應當思念用擇法、精進、喜三種覺分觀察令起;若心浮動,應當思念用除、捨、定三種覺分收攝令定;叫作念覺分。《大智度論》說無學的實覺,這七事能到,所以總叫覺分。《成實論》也說菩提是稱呼無學智,修習這七法,能獲得菩提,所以叫它作菩提分。
(7)八支聖道︰新譯八支聖道,又作八聖道支、八道支等;舊譯作八正道、八正道分、八聖道、八直聖道、八聖賢道(《長阿含》)等。
{1}正見,{2}正思惟,{3}正語,{4}正業,{5}正命,{6}正精進,{7}正念,{8}正定。正見,是說遠離一切顛倒的正觀。《大智度論》卷十九說,正見是智慧,如在四念處、慧根、慧力及擇法覺分中所說。《瑜伽師地論》卷二十九說,覺支時所獲得的真覺,及獲得真覺以後用智慧安立,如所證得而覺了(依玄奘法師的解釋,是在真七覺支時所獲得的真擇法覺,及獲得真擇法覺以後,在相見道用後得智安立觀行,如在真見道所證得而覺了。見《瑜伽論記》卷七下);這兩種覺合起來,叫作正見。又說,正見是把世間慧、出世間慧總合作一種(卷六十二),又說正見是能通達真實法(卷八十三),是能了知四聖諦(卷八十四)。《顯揚聖教論》卷二也說在見道中獲得遍覺支時,見清淨;及在修道中安立以後獲得遍覺支,見清淨;把這兩種總合起來作正見。
正思惟,是說遠離一切邪分別,籌量義理的如法思惟。《瑜伽師地論》說︰由正見的增上力所起出離、無恚、無害的分別思惟,叫作正思惟。《顯揚聖教論》也說是依止正見和正見俱行的離欲思惟、無恚思惟、無害思惟。
正語,是說遠離一切語過的正言說。《瑜伽師地論》說由正見的增上力,起善思惟,由善思惟發種種如法的言論,叫作正語。《顯揚聖教論》卷二說聖愛戒所攝離虛誑語、離離間語、離粗惡語、離雜穢語的四種語業,叫作正語。
正業,是說遠離一切身過的正施作。《法界次第初門》依《大智度論》說,是用無漏的智慧除捨身一切邪業所攝的清淨正身業。《瑜伽師地論》說,如法求衣服、飲食、坐臥具、醫藥、什物,往來進止,正知而住,叫作正業。《顯揚聖教論》說聖愛戒所攝離斷生命、離不與取、離欲邪行的三種身業,叫作正業。
正命,是說遠離以各種邪因緣而自養活的清淨正命。《法界次第初門》依《大智度論》說,是用無漏的智慧除捨五種邪命的正生活。五種邪命是{1}為利養詐現奇特,{2}為利養自說功德,{3}為利養占相吉凶為人宣說,{4}為利養高聲現威,令人畏敬,{5}為利養稱說自己所得的供養以動人心。《瑜伽師地論》說如法追求衣服、飲食,乃至什物,遠離一切起邪命的惡法,叫作正命。《顯揚聖教論》說聖愛戒所攝遠離邪命惡法,叫作正命。
正精進,是說遠離種種身心懈怠,止惡作善,勇猛向解脫邁進的正方便。《大智度論》說正精進(論作正方便)如在四正勤、精進根、精進力、精進覺中所說義同。《瑜伽師地論》說依止正見乃至正命而勤苦修行的行者,發起所有欲樂、正勤等勇猛的勢力,策勵其心,相續不斷;叫作正精進。《顯揚聖教論》說,在所修習的四念住乃至五力中欲樂、正勤、策勵、勇猛、堪住、難制,心正奮發,相續精進性;叫作正精進。
正念,是說遠離邪念,憶持正法,明記不忘的正思念。《瑜伽師地論》說成就正精進的行者,由四念住的增上力,獲得無顛倒的九種行相所攝的正念,叫作正念。九種行相即九種心住,是內住、等住、安住、近住、調順、寂靜、最極寂靜、專注一趣、等持(見《瑜伽師地論》卷三十及《對法論》卷十)。《顯揚聖教論》說,在所修習的擇法以次六種覺支中,念及正念、隨念、諸念、不忘念,心明了性,叫作正念。
正定,是說遠離諸雜亂想,住心不亂,堅固攝持,無漏清淨的禪定。《瑜伽師地論》說,由四念住的增上力所獲得的正念。能攝持九種行相的心住,叫做正定。《顯揚聖教論》說,在所修習的擇法等覺支中,正念所攝心住、安住、近住、正住、不亂不散,正攝持奢摩他(止),心住一境性,叫做正定。《瑜伽師地論》說,已見迹(見道)的有學聖者,由八支所攝行迹的正道,能斷一切煩惱,能於解脫究竟作證,所以叫作八支聖道。《俱舍論》卷二十五說這八法是直往涅槃城的道路,所以叫作八聖道支。《大毗婆沙論》卷一四一說,「所履通達」叫作道,這八法是道的支分,所以叫作八道支。《法界次第初門》說,這八法不依偏邪而行,都叫作正;能通到涅槃,所以叫作道。
《俱舍論》卷二十五說,這三十七法,實體只是十種,即慧、勤、定、信、念、喜、捨、輕安、戒、尋。四念住、慧根、慧力、擇法覺支、正見九法,以慧為體。四正斷、精進根、精進力、精進覺支、正精進八法,以勤為體。四神足、定根、定力、定覺支、正定八法,以定為體。信根、信力二法,以信力為體。念根、念力、念覺支,正念四法,以念為體,喜覺支一法,以喜為體。捨覺支一法,以行捨為體。輕安覺支一法,以輕安為體。正語、正業、正命三法,以戒為體。正思惟一法,以尋為體。然而《瑜伽論記》卷七(上)說︰依大乘,正思惟即慧所攝,並非以思為體,所以實體只是九種。但是《大智度論》卷十九,也說三十七品,以信、戒、思惟、精進、念、定、慧、除、喜、捨十法為根本。
釋迦牟尼佛在鹿野苑初轉四諦法輪所說的道諦,是八支聖道;後來更增加四念住、四正斷、四神足、五根、五力,及七覺支作三十七菩提分,所以三十七菩提分是從八支聖道發展的。
〔參考資料〕 《摩訶般若波羅蜜多經》卷十八;《賢劫經》卷四;《法華經》卷七;《優婆塞戒經》卷二;《觀佛三昧海經》卷二、卷七;Har Dayal《TheBodhisattva Doctrine in Buddhist Sanskit Literature》。
三聚淨戒是總括大乘菩薩一切戒律的三個分類,即攝律儀戒、攝善法戒、攝眾生戒。三聚淨戒這個名稱最初見於陳、隋之際天台家等有關著述,但其內容早已見諸譯籍。
菩薩戒本沒有特殊的戒相,《法華經》〈安樂行品〉所舉的不親近國王、王子、外道、梵志、凶戲、相撲等十項「不親近處」,可說是大乘菩薩的最初戒相,但尚沒有菩薩戒的名稱。《涅槃經》〈師子吼品〉開始把戒律分為聲聞戒和菩薩戒。它說︰從初發心乃至得成阿耨多羅三藐三菩提的名為菩薩戒,若觀白骨乃至證得阿羅漢果的名為聲聞戒。這只是從志願和行果的淺深而區別聲聞戒和菩薩戒而已。又《涅槃經》〈聖行品〉列舉「息世譏嫌戒」,如不作販賣輕秤小斗欺誑於人,因他形勢取人財物,害心繫縛,破壞成功。燃明而臥。常受一食,未曾再食,不食肉不飲酒。進止常與三衣鉢具,其止息床不置二枕。不故往觀視軍陣,不諂謏邪命自活等達四十四項。關於出家菩薩的制戒比之於《法華經》所說的「不親近處」是更詳細了。這些戒相雖有「害心繫縛」,「破壞成功」等危害他人的重罪,但大概是輕罪的多,所以名為「息世譏嫌戒」。
漢譯佛經中,最初提到三聚淨戒的類別,並說明其內容的是姚秦‧竺佛念譯的《瓔珞經》(具稱為《菩薩瓔珞本業經》,二卷)。《瓔珞經》〈大眾受學品第七〉說,一切戒的根本是三受門,即攝善法戒,所謂八萬四千法門。攝眾生戒,所謂慈悲喜捨化及一切眾生皆得安樂。攝律儀戒,所謂十波羅夷。《瓔珞經》把攝律儀戒置於三聚的最後,這和《菩薩戒羯磨文》的三聚次第恰恰相反。一般小乘的經律都以二百五十戒或五百戒作為律儀戒,但《瓔珞經》並不採取小乘的律儀,而以十波羅夷為大乘的律儀,這是它的特色。
其次說三聚淨戒的是北涼‧曇無讖譯的《地持經》(具稱為《菩薩地持經》,十卷),這是《瑜伽論》〈本地分〉中「菩薩地」的異譯,是瑜伽系統的戒法最初傳譯的作品。《地持經》很具體地說,一切戒有三種︰(1)律儀戒,(2)攝善法戒,(3)攝眾生戒。律儀戒是七眾所受的戒,七眾就是比丘、比丘尼、式叉摩那、沙彌、沙彌尼、優婆塞、優婆夷。攝善法戒是菩薩所受的律儀戒,即上修菩提的一切身口意的善法。攝眾生戒,略說有十一種,即為眾生作饒益事、看病、說法、報恩、救護、勸慰、施與等。《瑜伽師地論》所說的瑜伽戒品和《地持經》大致相同。又被認為《地持經》異譯的《善戒經》(具稱為《菩薩善戒經》,劉宋‧求那跋摩譯,十卷)也提到了三聚的戒法。《善戒經》說,在家出家所受持的戒名為一切戒。一切戒有三種︰一者戒,二者受善法戒,三者為利眾生故行戒。第一的戒是七眾所受的戒,即攝律儀戒。一切戒即三聚淨戒的異名。
《瓔珞經》、《地持經》之外,漢譯《攝大乘論》的三種譯本關於「三聚淨戒」的名稱也有個別的不同。北魏‧佛陀扇多的譯本稱為「止戒、攝善法戒、作眾生益戒」。陳‧真諦的譯本稱為「攝正護戒、攝善法戒、攝眾生利益戒」。唐‧玄奘的譯本則稱為「律儀戒、攝善法戒、饒益眾生戒」。
羅什所譯的《梵網經》和《瓔珞經》、《地持經》並稱為大乘戒的三大聖典。它對後世的影響最大。《梵網經》雖沒有明確提到三聚,但它說的十重四十八條輕禁的戒法是仿小乘比丘戒條的形式而制定的。這些「十重四十八輕戒」是大乘菩薩戒最具體的戒相。
中國菩薩戒的弘傳和闡述,至隋煬帝從智顗受菩薩戒時已經非常盛行。隋‧靈裕有《受菩薩戒法》的註疏,他在鄴都時,就有許多人從他受了三聚戒,同時徐州攝論學者靖嵩並著有《三聚戒玄義》流行於當時。其他許多佛教學者對三聚淨戒又有許多解釋。隋‧智顗的《菩薩戒經義疏》雖說到律儀戒、攝善法戒、攝眾生戒,但他把這三聚淨戒概稱為菩薩戒,說它是過去、未來、現在一切菩薩所當學的戒法。隋‧慧遠撰《大乘義章》立了七門分別三聚戒。其中就「止作」二門分別說︰三聚別論,律儀是「止」,止諸惡故。其餘二聚是「作」,作諸善故。三聚通論,一一之中皆有「止作」。最後結論說「三聚皆止惡故」。這就是說,三聚淨戒第一的攝律儀戒,是以防止自己作惡為主的戒法,所以稱它為「止」,是一種自利的行為。第二攝善法戒和第三攝眾生戒是大乘菩薩在修行中實踐一切善的行為和發願長期為人類利益服務的戒條,所以稱它為「作」,是一種自利利他的行為。
道宣認為三聚戒是三身之本。他說︰(1)律儀戒在斷諸惡,即法身之因;(2)攝善法戒在修諸善,即報身之因;(3)攝眾生戒在慈濟有情,即化身之因。唐‧天台學者明曠更進一步發揮他的見解。他把三聚和四宏誓願以及三身配合起來,認為一切戒大體上不出四弘三聚。攝律儀戒在斷煩惱,配於「煩惱無盡誓願斷」;攝善法戒在成就佛道和修學法門,配於「佛道無上誓願成」和「法門無量誓願學」;攝眾生戒在度眾生,配於「眾生無邊誓願度」。又攝律儀戒,如持不殺,止惡不生,離諸染污,是為法身之因;攝善法戒在行諸善,深究法門而證佛道,是為報身之因;攝眾生戒在以慈悲利益眾生,是為應身之因。因此,明曠的主張是站在四弘誓願的基礎上通過三聚淨戒的實踐而成立三身的。最後他又把三聚和天台的空假中三觀結合起來,並試作了結論說︰「故知戒戒三聚互融;三觀三身相即。三聚三身既無優劣,四十八輕十重等持心性,寧有淺深。」
三聚淨戒的精神比之於小乘戒是積極的,它和小乘戒雖採取相樣形式的律儀戒,但其說明卻具有積極的大乘精神。小乘戒只列舉那些不可為的事情,而大乘戒則多舉那些不可不為的事情。關於禁止的戒,大小乘的精神也有不同。例如十重禁戒第一的殺戒,據唐‧法藏引瑜伽戒品解釋說,如果菩薩看見盜賊為了搶劫財物將殺害許多人命或殺害大德聖者,想到那人若是這樣地做必將墮於地獄受極大苦,菩薩因不忍看他墮入地獄受苦,決心讓自己代他入於地獄而殺了他,所謂「以憐愍之心,而斷彼命」。這在菩薩戒不但不為犯罪,反而是有很大功德的。(林子青)
〔參考資料〕 《解深密經》卷四;《大乘本生心地觀經》卷三;《金剛頂瑜伽略述三十七尊心要》;《金剛頂瑜伽千手千眼觀自在菩薩修行儀軌經》;《無畏三藏禪要》;《瑜伽師地論》卷四十一;《攝大乘論本》卷下;惠谷隆戒《天台教學概論》第三篇;平川彰《初期佛教の研究》第五章;佐藤達玄《中國佛教における戒律の研究》第十二章。
原始佛教及部派佛教的根本實踐原理。又稱八支正道、八支聖道或八聖道。指達到佛教最高理想境地(涅槃)的八種方法和途徑。茲略述如次︰
(1)正見︰指正確的見解,即有關佛教正確世界觀與人生觀的緣起與四諦之智慧,但對未確立智慧者,則為正確的信仰。
(2)正思惟︰指在身、語行為以前的正確意志或決定。
(3)正語︰指正思惟後所產生的正確言語。不說妄語、惡口、兩舌、綺語,要說真實而且與別人能融洽的有益語言。
(4)正業︰指正思惟後所產生的行為。不做殺生、偷盜、邪淫的事。要從事愛護生命、布施與慈善、遵守性道德等善行。
(5)正命︰指正確的生活。即以正當的職業過正當的生活,以及每天過規律的生活。無論睡眠、飲食、工作、運動、休息等,都要有規律。
(6)正精進︰精進是努力趨向理想,也就是指努力除惡,俾使一切宗教的、倫理的、政治的、經濟的、身體健康方面的善增加。
(7)正念︰具有正確的意識、想法,時刻不忘其理想與目的。
(8)正定︰即精神統一。在日常生活中,使心安靜。心如明鏡止水,一片冰心似的無念無想之狀態,就是正定之展現。
八正道是針對婆羅門教及耆那教的苦行主義,以及六師外道中主張享樂主義者所提出的。釋尊提倡不苦不樂之中道,因此,原始佛教也將八正道稱為中道,且以之為四諦中道諦的具體內容。
八正道雖然分成八個項目,但卻是有機的結合,因此不是個別而不相關聯的。只是為了說明上的方便,才將它分為八項。這八項與三學的關係,雖有異說,但大體如下表所列︰
┌正 見┬慧─────┐
├正思惟┘ │
├正 語┐ │
八正道┼正 業┼戒─────┼三學
├正 命┘ │
├正精進──三學共通 │
├正 念┬定─────┘
└正 定┘
一般而言,八正道的八支是同時存在的。其發生順序,並沒有先後之別。但也有人認為應按照八支列舉的順序,而有前後一定的排列。這與戒、定、慧三學的情形相同,依據三學發生的順序,首先是戒,其次定,最後慧,像這樣也是合理的。由此立場來看八正道,則其順序該是慧→戒→定,而不是戒→定→慧。這是為什麼呢﹖因為,在八正道之後加上正智、正解脫二支,則成為十無學法,最後的正智與正解脫屬於慧,所以,從十無學法與三學之間的關係看來,正確的次序當是慧→戒→定→慧。最初的慧相當於入門者的信,因此可知全體順序應當是信、戒、定、慧。
對於八正道的詳細解釋,有安世高譯《佛說八正道經》、《增一阿含經》的〈四諦品〉及南傳《相應部》。
◎附一︰水野弘元著‧郭忠生譯《原始佛教》第四章(摘錄)
八正道的意思是︰八種正道。為什麼以八正道此單一名詞來代表呢﹖因為這是達於涅槃不可分的方法,缺一不可。例如正見必須伴隨後七者才能成就,正思亦必須伴隨其他七者才能圓滿……正定亦然,因為要得到正定,必須有前七者的資糧。這是八正道的完整性。下面我們依次解釋八正道。(中略)
(一)正見︰意思是「正當的見解」、「觀察事物的正當方法」。它指佛教對人生世間的正見,換言之,即是澈見緣起法、四聖諦的智慧。既然正見被形容為「聖」,則必為證知佛法正見之聖者的智慧。但對那些僅持受世間德行的人而言,亦有相當的重要性,亦即這些人乃是由「正信」引生正見。他們只要信仰那些已得正見的聖者,並且相信正見的功德,則在生活上一樣是非常充實。進一步的說,如果知道或經歷何以那是正見,則其本身即已證得正見。所以,知道這是聖者親證的智慧為正見,持受世間德行的智慧為正信。
不管是在宗教,就是在日常生活,正見亦有其重要性;在策劃任何事物之時,吾人必須有正確的目標與具備一般的知識,否則即無完成之日,亦無完成的期待可能性。不管如何,具備相關的知識是第一要件。
(二)正思︰這是正當的思考方法與決策,亦即是熟慮自己的地位,考慮行動之時應以何種心態應對之。吾人須以正思時刻保持著靈敏覺性,來決定如何做與如何做才能有好的成果。正思的具體內容乃是由正見所引發之鎮定的思考。
關於正思,原始佛教聖典所說的是︰時刻保持警覺以避免忿怒、殺生或世俗謬見從心頭湧起,同時長時憶念出世正法,具足柔軟、慈悲、清淨、無恚心。如果是學生就必須像個學生,不可逾規越矩,不像個學生的樣子;如果是白領階級,就老實認清自己的地位,勞工階級亦然,資本家亦須按照自己的地位作為。這才是正當的決定。
(三)正語︰如果已具足正見與正思,則事物之根本觀念必能了然清楚。如果缺乏這些要件,懵懵懂懂,怎能有所作為呢﹖如果有詳切的擘劃,那麼剩下的只是去執行、實現而已。
正語的意思是︰正當的口業。如果有正見、正思,很自然的口業必為正。關於正語的具體內容,在佛典常看到的有︰不妄語、不綺語、不兩舌、不離間。但正語不僅在消極的不作為,更須積極的以真實語、柔軟語,就事實的需要以導化他人、教導眾生。由於沒有語言上的衝突,沒有惡語相加,則正語至少可減低一些不必要的誤會,彼此和樂共存。其他如「愛語」、「和合」等亦可歸屬於此。許多冷漠、敵對、疏離與懷疑都是「口業」惹的禍。總之,在任何社會裏,我們迫切的需要善意的瞭解,而這種瞭解必須有正語的基礎。
(四)正業︰正業的意思是「正當的身心」。「意業」乃是借諸「口業」或「身業」而表現出來。所以意業經過正見與正思的過濾,必能引生正語與正業。談到正業,佛典告訴我們要不殺生、不偷盜與不邪淫。但這僅是消極的不為惡,正業的積極意義在於「護生」、「慈悲」、「布施」或者是「引人向善」。而那些常在新聞出現的非法行為,諸如搶劫、殺人、暴力、詐欺與吵架等等,任何非法的行為都是與正業相違逆,是和樂生活的絆腳石。所以說如果能遏止此等非法行為,所行皆能契合正業、正語,則必有和平、快樂的生活。
(五)正命︰不用說,吾人須遠離惡語與非法行為,而住於正業與正語。如此的生活便是正命的典範。這即是說︰不應從事非法職業或為道德所禁戒之事。例如學生從早上起床,到晚上上床睡覺,必有一定的生活規範。什麼時候起床,什麼時候吃早餐,不早退……等等。至於出家僧眾的生活規範則是如何靠信眾的供養而活,如何支配整天的時間。
(六)正勤︰要實踐上述五種正道,以至於後述的正念、正定,必須有相當的勇氣與正確的努力。沒有努力與勇氣,決不能成辦任何事。原始佛教聖典以四方面來談它︰(1)已得善令得增長,(2)未得善令得生起,(3)已得惡令得消滅,(4)未得惡令不生起。如果以此四種而精進,則善法日益滋長,惡法必不復生。如此則個人與社會必能邁向光明,進步不已。
(七)正念︰正念的意思是「每個人必須時刻顧念自己與周遭的事物」。「念」並不是「為我」,而是時時刻刻的顧念自己、關心別人,以便使正見乃至正定等各正道皆能付諸實踐。所以正念可稱之為「正意」、「正當的深思熟慮」,亦可視之為反觀自身與積極的負責。這正與漫不經心或粗心大意相反,因為不道德的行為或是無法履行自己的業務,全是由於漫不經心或粗心大意。
在佛法裏,正念常與正知相提並論,二者都是指相同的心理狀況。正念的意思是︰一個人必須時刻念茲在茲;一切事物皆是無常、苦、無我、不淨等等。這即是說不可離於佛法,顛沛必於是,造次必於是;正知則是時刻保持靈敏覺性,把握住佛法在日常生活中應有的作為與態度。
(八)正定︰這就是正確、正當的禪定。亦即是使自己的心能在自己控制之下的境界。但是,這並不一定非要在打坐之中不可。亦不一定在日常生活中,非要全神貫注於禪定不可。在解釋正定時,傳統的說法皆以四禪為主,但是此類的禪定境界僅有靠打坐、冥思內省才能證得。雖然如此,最低的初禪對日常生活亦甚有裨益。由禪定,吾人可控制自己的心理,並由此使自己的心理變得更靈敏、更精細。在寂靜中沉思或回憶,則必可控制吾人的心理。這種靜如死水,無瑕鏡面的心靈,或吾人稱之為「無心無思」的平靜心靈唯有靠「正定」才能證得。沒有正定,絕無法有統一的心靈境界。當然,吾人勿須特別訓練自己常在定中,只要制心一處即可達於正定。
◎附二︰印順《成佛之道》〈三乘共法章(摘錄)
佛在說明道諦時,最常用的內容分類,還是八正道。八正道,應稱為「八聖道分」,或「八聖道支」。這是成聖的正道,有不可缺的八種成分。這就是︰正見、正思惟、正語、正業、正命、正精進、正念、正定。八正道就是三學,如正見、正思惟是慧學;正語、正業、正命是戒學;正念、正定是定學;正精進是遍通三學的。此八支聖道,是三學,也就是一乘。佛為須跋陀羅說︰外道們沒有八正道,所以沒有聖果,沒有解脫。我(佛)法中有八正道,所以有聖果,有解脫。這可見八正道是能入於涅槃的唯一法門了。這在大乘的《楞伽經》中,也還是這樣說︰「唯有一大乘,清涼八支道」。(中略)
出世的解脫道,是以緣起及四諦法門為綱要的。所以說到正見,除知緣起的集滅外,還有四諦的正見,這是經中特別重視的。正見流轉還滅的緣起法,是依因而起,依因而滅的正見。但這不是空洞的因果觀、有空觀,而是無明緣行等的依緣而有,無明滅就行滅等的依緣而無。因果相依的必然性,從中道的立場,如幻假有緣起觀中,正確的體見他,深入到離惑證真的聖境。四諦,也是因果的︰苦由集而生,滅依道而證,這是世間與出世間兩重因果。觀察的對象,還是現實苦迫的人生。從苦而觀到集(如從老死而觀到愛取為緣,到無明為緣一樣),然後覺了到集滅則苦滅的滅諦(如知道無明滅則行滅……老死滅一樣)。但怎能斷集而證滅呢﹖這就是修道了。這是證滅的因,也是達成集苦滅的對治。這樣,知四諦與知緣起,並非是不相關的(十二緣起也可以作四諦觀,如無明,無明集,無明滅,滅無明之道,經中說為四十四智)。所以緣起正見,也即是知四諦慧。不過在說明上,緣起法門著重於竪的系列說明,四諦著重於橫的分類而已。
佛在鹿野苑,最初為五比丘大轉法輪,就是四諦法門,也就是稱為「三轉十二行相」的法輪,明白表示出對四諦的次第深入。當時,佛先指示了︰那些是苦,那些是集,什麼是滅,什麼是道。這應該是剴切分別,詳細指示。不但要知道那些是苦的,那些是苦的集因;苦必從集生,有集就有苦等事理。而且要知道︰這些苦是真實的苦,決無不苦的必然性。這是第一轉(四行),是開示而使其了解深信的。
接著,佛更說︰苦是應知──應該深切了知體認的;能深切信解世間是苦迫性,才會發生厭離世間,求向解脫。集是應該斷的,不斷便生苦果,不能出離生死了。滅是應該證得的,這才是解脫的實現。道是應該修習的,不修道就不能斷集而證得滅諦。這是第二轉(四行),是勸大家應該「知苦斷集證滅修道」,從知而行,從行而去實證的。
接著,佛再以自身的經驗來告訴弟子們︰苦,我已是徹底的深知了;集已經斷盡;滅已經證得;道已經修學完成。也就是說︰我已從四諦的知斷證修中,完成了解脫生死,體現涅槃的大事,你們為什麼不照著去實行,去完成呢﹖這是第三轉(四行),是以自身的經驗為證明,來加強弟子們信解修行的決心。
佛說四諦法門,不外乎這三轉十二行相的法輪。在弟子的修學四諦法門時,首先要如實知四諦︰從四諦的事相,四諦間的因果相關性,四諦的確實性(苦真實是苦等);從「有因有緣世間(即是苦的)集,有因有緣(這就是道)世間滅」的緣起集滅觀中,知無常無我而流轉還滅,證入甚深的真實性。應這樣的如實知,也就能知集是應斷的,道是應修的,惑苦滅應證的。依正知見而起正行,最後才能達到︰已知,已斷,已滅,已修的無學位,由於苦集滅而得涅槃。
對於四諦的如實知見,引起了見諦(真實)得道的問題。在四諦中,體見什麼才算得證﹖由於學者的根性,修持方法的傳承不同,分為頓漸二派。觀四諦十六行相,以十六(或說五)心見道的,是漸見派──見四諦得道,是西北印學派的主張。而中南印度的學派,是主張頓見的──見滅諦得道。當然,這是千百年來的古老公案,優劣是難以直加判斷的。依現有的教說來參證,從佛法本源一味的見地來說︰見四諦,應該是漸入的;但這與悟入緣起空寂性──也就是見滅諦得道,是不一定矛盾的。經說︰沒有前三諦的現觀(直覺的體驗),是不能現觀道諦的;四諦是漸入,猶如梯級的,這都是漸入漸證的確證。但四諦現覺的深見深信──也稱為「證信」,不是證入四種真實理體;諦是審諦不倒的意思,所以是指確認那四類價值而說。如苦︰這些生死有為,是無常的,不安穩的,是無我而不自在的;這種生死事實的苦迫性,能深知深信而必然無疑,就是見苦諦。煩惱與引生的善惡業,是能起生死,使生死不斷生起的真正原因,也就是惑業的招感性,深知深信而必然無疑,便是見集。斷了煩惱,不起生死,那種寂靜、微妙、出離的超越性,更沒有任何繫縛與累著的自在性,深知深信而不再疑惑,便是見滅。
八正道,有了就有出離,沒有就決不能出離;八正道的能向涅槃所必由的行迹性,能深知深信而不再疑惑,名為見道(諦)。這種印定苦集滅道的確信無疑,是四類價值的深知深信,當然是先後生起而印定的。但這無礙於緣起空寂性──滅諦的體見。緣起空寂性,就是「甚深廣大無量無數永滅」;這是超越緣起相對性的「正法」;本來如此,必然如此,普遍如此,而稱為「法性,法住,法界」的。見滅諦,不是上面所說的價值確信,而是體見那超越相對性的寂滅性自身。這是平等不二的,沒有次第可說。學者在正觀緣起的集滅中,達到離愛無欲而體見寂滅性,就是得道;四諦也當然證得了。但在智見上,應有引起的次第意義。如一下子發見了寶藏,又一樣一樣的點收一樣──這是古德所說的一種解說。頓入,漸入,應該就是這樣的。見寂滅而證道,為古代無數學者所修證的,是不容懷疑的事實,稱此為滅諦的體見,是寂滅性自身的體見,與見四諦的見──四類價值的確認不同。
在中道的正見中,有著一定的程序,主要是︰「先得法住智,後得涅槃智。」佛為深摩說︰「不問汝知不知,要先得法住智,後得涅槃智。」這是怎樣的肯定、必然!什麼是法住智﹖什麼是涅槃智﹖依〈七十七智經〉說︰一切眾生的生死緣起,現在如此,過去未來也如此,都是有此因(如無明)而後有彼果(如行)的,決不離此因而能有彼果的,這是法住智。所以,法住智是對於因果緣起的決定智。這雖然是緣起如幻的俗數法(如不能了解緣起的世俗相對性,假名安立性,而只是信解善惡、業報、三世等,就是世間正見,不名為智),但卻是正見得道所必備的知見。經上說︰如依此而觀緣起法的從緣而生,依緣而滅,是盡相、壞相、離相、滅相,名涅槃智。這是從緣起的無常觀中,觀一切法如石火電光,纔生即滅;生無所來,滅無所至,而契入法性寂滅。這就是︰「諸行無常,是生滅法,由生滅故,寂滅為樂。」由無常(入無我)而契入寂滅,是三乘共法中主要的解脫法門(還有從空及無相而契入的觀門)。所以,法住智知流轉,知因果的必然性,涅槃智知還滅,知因果的空寂性;法住智知生滅,涅槃智知不生滅;法住智知有為世俗,涅槃智知無為勝義。依俗諦的緣起因果,而後契入緣起寂滅的真實,這是解脫道中正觀法的必然歷程,一定如是而決無例外的。
說到這裏,覺得佛教中,每有一種錯誤的傾向,就是不求法住智,而但求涅槃智。特別是備有世間一般知識,年老而求佛法的。對於因果緣起的必然性,四諦的價值決定,常是並無希求;有的以為這早都已經知道,而不知夢都沒有夢想過。卻以為,需要的是開悟,是明心見性。不知道沒有修成法住智,涅槃智是不會現起的。由於偏向證悟,弄到一開口,一下手,似乎非說心說性,談修談證不可。於是乎失去了悟入的必要過程,空談些心性、空有、理事,弄得內外也不辨了。過去的大德們,就有錯認定盤星,以為孔顏樂處、大學明明德、孟子致良知,就是祖師西來大意。因此有的就高唱︰「東方聖人此心焉,西方聖人此心焉」,好像儒佛融通起來。其實,儒門大師,即使翻過語錄,用過存養功夫,那一位是確認三世因果的﹖那一位從緣起的流轉還滅中求正見的﹖那一位體見一切眾生平等的﹖根本都沒有三世因果決定的法住智,必然是漂流於佛法的門外。理學大師都不能贊同佛法,而要以拒楊墨的態度來排斥佛老,為什麼﹖就是於佛法沒有正見,不知佛法的涅槃智,是依緣起因果的法住智而進修得來。所以,如以為只要談心說性,或者說什麼絕對精神之類,以為就是最高的佛法,那真是誤入岐途,自甘沈淪了!
無漏的八正道支,是同時成就的。但在修習過程中,有次第引生的意義。從先後的引生來說︰正見以後,是正思惟,是對正見所見的,作更深入的正確思惟。正見可說是從聞(或從佛及佛弟子聞,或從經典聞)而來的慧學,正思惟是從慎思明辨而來的慧學。有正見的,一定成就正信;有信的一定有要求實現的意向。所以從正見而來的正思,是引發了向解脫的真實欲求。也就因此,古譯正思惟作「正志」或「正欲」。從無常的正見中,引發正思,就向於厭。眾生對於自我及世界是熱戀著的;正思的向於厭,就是看到一切是無常是苦,而對於名利、權勢、恩怨等放得下。這是從深信因果中來的,所以厭於世間,卻 勇於為善,勇於求真,而不像一般頹廢的灰色人生觀,什麼也懶得做。從無我的正思中,向於離欲。於五欲及性欲,能不致染著。如聽到美妙的歌聲,聽來未始不好聽,可是秋風過耳,不曾動情,歌聲終了,也不再憶戀。如手足在空中運動一樣,毫無礙著。從涅槃寂靜的正思中,向於滅。心向涅槃而行道,一切以此為目標。這三者,表示了內心的從世間而向解脫,也就是真正的出離心。出離心,貫徹了解脫道──八正道的始終。不過正見著重於知厭,知離欲,知滅而已。以下六支,都是向此而修習的。
正見與正思,是慧學。依於正思的要求實踐,必然的引發正語、正業及正命──三正道支。正語,是不妄語,不兩舌,不惡口,不綺語──合法的語言文字。正業,指不殺,不盜,不淫──合法的身業。正命,是合法的經濟生活。有正確的見地,進求解脫生死,一定會表現出合法的行為。這三者,都是以清淨的戒學為體性的。在家弟子的正命,是要有合法的職業,合理的取得錢財。在使用方面,不可過於浪費,也不可過於慳吝,應該遵行佛說的中道生活。出家弟子,一向是依施主的信施而生活,所以佛特別告誡。出家人的正命而非邪命,我想引《遺教經》的一節來說明。如說︰(出家弟子)「持淨戒者,不得販賣貿易;安置田宅;畜養人民、奴婢、畜生;一切種植及諸財寶,皆當遠離,如避火坑。不得斬伐草木,墾土掘地;合和湯藥;占相吉凶;仰觀星宿,推步盈虛;曆數算計,皆所不應。節身時食,清淨自活。不得參與世事,通致使命。咒術仙藥;結好貴人,親厚媟慢,皆不應作。當自端心正念求度,不得包藏瑕疵,顯異惑眾。於四供養,知量知足,趣得供事,不得畜積。此則略說持戒之相。」
這是對於上來正道的合說。修學解脫道的,開始是先要正直其見解,這就是正見與正思。其次是要清淨其行為,這就是正語、正業與正命。正業、正語、正命,如雙足,足是能向前進的。不但要有兩隻腳,還是要無病的,能走的。正見與正思,如眼目,眼目能明見道路。不但有眼目,而且是要目無眚翳,見得正確。不論要到什麼地方,一定要認清目的地,認識道路,又要能一步步的向前進。有了這兩方面的相互助成,才能達到目的地。一般的行路都如此,何況向解脫道呢﹖這當然要足目相成,才能達於彼岸的涅槃。這說明了,出世的解脫法門(世間善道也如此),非先有正確的見解,清淨的行為不可。否則,不管你說修說證,決無實現的可能。如在火宅中,瞎子(有足)與跛子(有目)不肯合作,或只是瞎子或跛子一個人,那怎麼能脫離火宅的災患呢﹖
有了正確的見地,清淨的行為,自然身安心安,而可以進修趣證了。這要有正勤,是向厭,向離欲,向滅的精進,也稱為正精進。佛說正勤為「四正勤」︰(一)沒有生起的惡法,要使他不生。(二)已生的惡法,要斷除他。(三)沒有生的善法,要使他生起。(四)已生的善法,要使他增長廣大起來。正勤是通於三學,有普遍策發推動的力量,就是一切離惡行善的努力。如戒學,正勤是離毀犯而持淨戒的努力。定學呢,正勤是遠離定障,如五欲五蓋等,而修定善的努力。慧學呢,這是遠離邪僻的知見妄執,而得正見正思的努力。這一切,都要精進修習,才能成功。世間的善事,都還非努力不可,何況出世大事﹖所以佛在遊行休息時,聽到阿難說精進,就立刻起坐,表示對於精進的無限崇敬。
有了正知見與清淨戒,可以修定,但要由念的修習得來。念是專心繫念,為攝心不亂的主要修法。但這裏,還是以出離心為導向的。而所修的念,不是念別的,就是從正見、正思惟得來的正念。這是與慧相應的,向於涅槃的正念。正念修習成就,能得正定。約定境說,就是上面所說的七依定;佛又特別重視四禪(這是最容易發慧的定)。這不是一般的定,是與念慧相應的,向涅槃的勝定,所以叫正定。定慧齊修,末了,依正定而起現證緣起寂滅性的無漏慧,也就是涅槃智。出世的無漏慧成就,就斷煩惱,證真理,了生死而得解脫。到此,才完成修習出世解脫道的目標。解脫、涅槃,由修習八正道而成,所以佛說道諦,總是說八正道,譽為「八正道行入涅槃」。
在這三學,八正道的敘述中,似乎有不同的次第。三學是戒而定,定而慧;八正道是慧而戒,戒而定。其實,道次是一樣的。因為,慧學不但是首先的,也是究竟的,所以八正道的次第是︰正見是聞慧;正思惟是思慧;思惟發起正語正業正命是戒學。正精進遍通一切,特別是依著精進而去修正念、正定,是定學。定與慧是相應的,就是修慧。等到從定而發無漏慧,是現證慧,真實的慧學,從此而得解脫。所以,佛說的解脫道,三學與八正道一樣︰不離聞思修及現證慧的次第,也就是依戒而定,依定而慧,依慧得解脫的次第。
三學與八正道的一致性,試列表如下︰
正見───────────聞慧位
正思、正語、正業、正命──思慧位──戒增上學
┌───修慧位─┬定增上學
正勤、正念、正定─┤ └慧增上學
└───現證慧位──┤
得解脫
〔參考資料〕 《中阿含》卷五十六〈羅摩經〉、卷七〈分別聖諦經〉;《四諦論》卷四;《成實論》卷二〈四諦品〉;《瑜伽師地論》卷二十九;《大毗婆沙論》卷九十六;《俱舍論》卷二十五;《雜阿含經》卷二十八;《佛本行集經》卷三十四;宇井伯壽《八聖道の原意及び變遷》、《佛教思想の基礎》;平川彰《佛教と心の問題》;中村元《原始佛教の生活倫理》;和辻哲郎《原始佛教的實踐哲學》第三章(《世界佛學名著譯叢》{80});W. F. Jayasuriya《The Psychologyand philosophy of Buddhism》。
指出家應遵守的十三種行法。共分為三類,即乞食四事、威儀四事及離煩惱五事。茲略述如次︰
(1)乞食四事︰{1}住正戒︰謂出家之人入聚落乞食,應攝身心,安住正戒。{2}住正威儀︰謂乞食時,應姿容端正,令人起敬信。{3}住正命︰謂應依佛制,乞以資身進德、離五種邪命之食。{4}住正覺︰謂應覺知身為苦本,甚可厭離,但為正道故,乞食以支撐身體,除去飢渴,不可多貪而妨礙道業。
(2)威儀四事︰{1}依法︰於道場中經行,或於聚落內乞食時,依法步行徐緩。{2}依時︰當念無常迅速,晝夜深自警悟。{3}依處︰欲求寂靜無為之樂,離憒鬧之處閑居,以思惟滅苦之本。{4}依次︰在大眾中,依戒臘而坐,不僭越。
(3)離煩惱五事︰{1}離貪︰謂已住正戒,當制五根,不生貪著。{2}離瞋︰以慈悲為本,忍受惡罵,如飲甘露,不生瞋恚。{3}離取相︰以智慧觀察己身及外物悉皆虛幻,不妄生執著。{4}離粗獷︰柔軟和順,成就清雅之德,不粗暴猛獷。{5}離憍慢︰謙敬卑下,不自恃有德。
〔參考資料〕 《教乘法數》;《大明三藏法數》卷四十四。
謂十種戒。綜合諸經論所論的十戒,約有下列幾類︰
(一)沙彌及沙彌尼應受持的十戒︰又稱沙彌戒、沙彌尼戒,或稱勤策律儀、勤策女律儀。即︰(1)不殺生,(2)不偷盜,(3)不淫欲,(4)不妄語,(5)不飲酒,(6)不塗飾香鬘,(7)不歌舞觀聽,(8)不坐高廣大床,(9)不非時食,(10)不蓄金銀寶物。
(二)菩薩令眾生防護的十戒︰又稱十種護持、防護十願。內容為︰(1)禁戒,即持四重禁。(2)清淨戒,即護持僧殘。(3)善戒,即持波逸提等。(4)不缺戒,指令發未來禪,使事行不缺漏,令得根本禪,性行不缺漏。(5)不析戒,即道共戒,意謂相對於析空觀之道共戒,而指顯體空觀之道共戒,亦即滅色而入空是析法之道共,今體法而入空故稱不析。(6)大乘戒,即自利利他雙修。(7)不退戒,指菩薩以善巧方便行種種非道,出入淫舍酒家等非法處以度人,而不退失禁戒。(8)隨順戒,指能隨物之機宜,隨順道理。(9)畢竟戒,即究竟無上之大法。(10)具足成就波羅蜜戒,謂一切圓滿,法無不備。
依智顗在《法華經玄義》卷三(下)所述,此十戒中,禁戒、清淨戒及善戒屬律儀戒,不缺戒為定共戒,此四戒又皆屬三藏析空觀。而不析戒以下六戒皆為道共戒。其中,不析戒是體空觀的道共戒,屬通教;大乘戒、不退戒及隨順戒是假觀的道共戒,屬別教;畢竟戒及具足波羅蜜戒為中道的道共戒,屬圓教。又,南本《涅槃經》卷十一述及,此十戒的第一戒為菩薩願令眾生護戒,後九戒為願令得戒。
(三)菩薩所念的十戒︰又作大論十戒。為天台宗依《大智度論》卷八十七所載之文而立的十種戒律。
(1)不缺戒︰謂修行之人受持四重禁等性戒而無缺損毀犯,並且常自守護,如愛明珠,則能攝一切界。若犯淨戒,則如器已缺損,無所堪用。
(2)不破戒︰持十三僧殘而無破損,若犯戒法,如器破裂,不堪為用。
(3)不穿戒︰持波逸提等而無毀,若有毀犯,如器穿漏,不堪受物。
(4)不雜戒︰持定共戒,心住禪定,不雜欲念,不念破戒事。
(5)隨道戒︰聲聞初果之人隨順四諦理,能破見惑,無所分別。
(6)無著戒︰二乘人見真諦理,能成聖道,於諸思惑無所染著。
(7)智所讚戒︰菩薩於諸世界化導眾生,為智者所讚歎。
(8)自在戒︰亦是菩薩化他的大戒,謂菩薩化他妙用於諸世間,而得自在無礙。
(9)隨定戒︰菩薩隨首楞嚴定,現諸威儀,利導眾生,雖威儀變現,而任運常靜。
(10)具足戒︰菩薩持中道第一義諦戒,用中道慧遍入諸法,無戒不備。
此十戒中,不缺、不破及不穿三戒是律儀戒,為散心凡夫所持;不雜戒是定共戒,為定心凡夫所持;餘六戒皆是道共戒,為聖者所持。道共戒之中,隨道戒是初果,無著戒是三果,二者皆為聲聞所持;智所讚、自在、隨定及具足等四戒皆為菩薩化他之所持。
(四)菩薩奉持三世諸佛的十種淨戒︰
(1)普饒益戒︰或稱饒益戒。謂菩薩受持淨戒,廣為利益一切眾生。
(2)不受戒︰菩薩不受外道諸戒,但自精進奉持諸佛平等淨戒。
(3)不住戒︰菩薩受持戒時,不求於欲界、色界及無色界受生而住。
(4)無悔恨戒︰又稱安住戒。謂菩薩不作重罪,不行諂詐,不破淨行,恒安住淨戒,心無悔恨。
(5)無違諍戒︰或稱不諍戒。謂菩薩於心常護持佛所制禁戒,無所違犯,亦不鬥諍觸惱一切眾生,但願常生歡喜,奉持於戒。
(6)不惱害戒︰菩薩不學邪幻咒術及造作方藥惱害眾生,但為救護一切而持戒。
(7)不雜戒︰又稱無雜穢戒。指菩薩不著邊見,不持雜戒,但觀緣起,專持出離戒。
(8)不貪求戒︰又稱離邪命戒。即菩薩不現異相以彰己有德、起貪求心,但為滿足出離生死法而持戒。
(9)無過失戒︰又稱離惡戒。即一心持戒,不自貢高言持戒,見破戒人亦不輕毀令他愧恥。
(10)無毀犯戒︰又稱清淨戒。即菩薩受持淨戒,無所毀犯,永斷十惡,具足十善。
(五)菩薩所持的身淨等十種淨戒︰即(1)身淨戒,防護身之三惡故。(2)口淨戒,遠離口之四過故。(3)心淨戒,永離貪恚諸邪見故。(4)具一切淨戒,於天人中最勝妙故。(5)守護菩提心淨戒,不樂小智故。(6)守護如來所說淨戒,即使是微細罪亦大怖畏故。(7)微密淨戒,善拔犯戒之諸眾生故。(8)不作一切惡淨戒,積集一切諸善法故。(9)遠離一切有見淨戒,不著於戒故。(10)守護一切眾生淨戒,出生大悲故。舊譯《華嚴經》卷四十一云(大正9‧660a)︰「是為菩薩摩訶薩十種淨戒,若菩薩摩訶薩安住此戒,則得一切諸佛遠離眾惡無上淨戒。」
(六)菩薩所持的不捨菩提心等十戒︰即(1)不捨菩提心戒,(2)遠離二乘地戒,(3)觀察利益一切眾生戒,(4)令一切眾生住佛法戒,(5)修一切菩薩所學戒,(6)於一切法無所得戒,(7)以一切善根迴向菩提戒,(8)不著一切如來身戒,(9)思惟一切法離取相戒,(10)諸根律儀戒。
(七)菩薩所持的十重戒︰又稱俱密十重戒。依《無畏三藏禪要》所說,即(1)不應退菩提心,(2)不應捨三寶而歸依外道,(3)不應毀謗三寶及三乘經典,(4)對甚深大乘經典不通解處不應生疑惑,(5)不可因說法而令已發菩提心之眾生生退心、趣向二乘,(6)不可因說法而令未發菩提心者發二乘心,(7)對小乘人及邪見人不應輒說甚深妙法,(8)不發諸邪見等法,(9)於外道前不應自說我具無上菩提妙戒,(10)於一切眾生有所損害及無利益者,皆不應作,不教人作,不見作隨喜。
(八)《梵網經》卷下等所說的十重禁戒︰即(1)不殺戒,(2)不盜戒,(3)不淫戒,(4)不妄語,(5)不酤酒,(6)不說過戒,(7)不自讚毀他戒,(8)不慳戒,(9)不瞋戒,(10)不謗三寶戒。
(九)大小乘共通的十善戒︰即(1)不殺生,(2)不偷盜,(3)不邪淫,(4)不妄語,(5)不兩舌,(6)不惡口,(7)不綺語,(8)不貪欲,(9)不瞋恚,(10)不邪見。
〔參考資料〕 (一)《沙彌十戒法并威儀》;《沙彌尼離戒文》;《沙彌十戒儀則經》;《大藏法數》五十六。(二)南本《涅槃經》卷十一;《大般涅槃經義記》卷五;《大般涅槃經疏》卷十四;《摩訶止觀》卷四(上)。(三)《摩訶止觀》卷四(上);《菩薩戒義疏》卷上;《法華玄義》卷三(下);明曠《天台菩薩戒疏》卷上。(四)舊譯《華嚴經》卷十二;《華嚴經疏》卷二十四;《止觀輔行傳弘決》卷四之一;《法華玄義》卷三(下)。(五)新譯《華嚴經》卷五十八;《華嚴經探玄記》卷十七;《華嚴經疏》卷五十三。(六)新譯《華嚴經》卷五十三;《華嚴經探玄記》卷十七。(七)《大日經疏》卷十七;《大日經義釋》卷十三。(八)智顗《菩薩戒義疏》;元曉《菩薩戒本私記》。(九)《正法念處經》卷二;《中阿含經》卷三〈伽彌尼經〉;《雜阿含經》卷二十八、卷三十七;《增一阿含經》卷四十三。
二百卷。北印度五百大阿羅漢等造,唐‧玄奘譯。或稱為《阿毗達磨大毗婆沙論》,或又簡稱為《婆沙》,收於《大正藏》第二十七冊。是小乘說一切有部所正依的論藏。此論廣明法義,備列眾說,為詳解迦多衍尼子的《阿毗達磨發智論》而造的釋論。
《阿毗達磨發智論》原是印度二十部派中說一切有部的根本論典,和《集異門足論》、《法蘊足論》、《施設足論》、《識身足論》、《品類足論》、《界身足論》合稱為有部重要的七論。據《俱舍論記》卷一載(大正41‧8c)︰「發智一論法門最廣,故後代論師說六(論)為足,發智為身。」即古來都以《發智論》為有部教義的代表作。在當時北印度思想界占主要地位的有部學人,對於此論曾競相鑽研,各宣勝義,廣事解說,而《大毗婆沙論》即為這些對《發智論》不同義解的廣大結集。其所以名為《大毗婆沙》,即是包含有廣說、勝說、異說三義。如《俱舍論記》卷一載︰(大正41‧11a)「謂彼論中分別義廣,故名廣說;說義勝故,名為勝說;五百阿羅漢各以異義解釋發智,名為異說。具此三義,故存梵音。」顯示此論為有部的廣大教藏。
關於此論結集的事緣,如唐‧玄奘《大唐西域記》卷三所說,佛滅度後四百年間,健馱羅國迦膩色迦王弘護佛教,鑒于當時的部執紛紜,人各異說,便請教於 脇尊者,在迦濕彌羅建立伽藍,召集了五百位有名的阿羅漢,並以世友尊者為上座,從事於結集三藏,先造《鄔波第鑠論》十萬頌以解釋經藏,次造《毗奈耶毗婆沙論》十萬頌以解釋律藏,後造《阿毗達磨毗婆沙論》十萬頌以解釋論藏,三藏結集完畢,用赤銅鍱鏤寫論文,藏於塔中,永傳後世。此中所說解釋論藏的《毗婆沙論》十萬頌,即是這《阿毗達磨大毗婆沙論》,而所解釋的論藏則是《阿毗達磨發智論》。又玄奘譯《大毗婆沙論》後跋語還說(大正27‧1004a)︰「佛涅槃後四百年,迦膩色迦王贍部,召集五百應真士,迦濕彌羅釋三藏,其中對法毗婆沙,具獲本文今譯訖。」多羅那他《印度佛教史》第十二章所述中國的藏地學者有關此事的傳說略同玄奘所說,並稱會眾中有五百羅漢,五百菩薩、五百班抵達相聚結集,而稱之為第三次結集云云。因而古來通稱此論是迦膩色迦王時世友等五百大阿羅漢在迦濕彌羅編纂之作。
但據現代學者考證,以為此論中有(大正27‧593a)「昔健馱羅國迦膩色迦王」時的故事(卷一一四),又有(大正27‧671b)「昔于此部有二論師︰一名時毗羅,二名瞿沙伐摩」的論說(卷一二九),以及脇、世友、法救、妙音、覺天等學說雖廣被引用或評述,似乎都未直接參與《婆沙》結集等情形,而認為此論的編纂,係在迦膩色迦王和世友尊者以後,即西元二世紀中以迦多衍尼子的徒眾為中心的有部學人的集體之作。這和《大智度論》卷二所說(大正25‧70a)︰「迦旃延婆羅門道人,(中略)作發智經八犍度,(中略)後諸弟子為後人不能盡解八犍度故,作鞞婆娑」之說也相符。又與舊譯《阿毗曇毗婆沙論》釋道挻序所說(大正28‧1a)︰「釋迦遷暉六百餘載,時北天竺有五百應真,(中略)造毗婆沙,抑止眾說」的記載也相共通。因而此論編纂的年代,似還有待於重加考訂。
但此論的造成,在印度的佛教界確曾起了巨大的推進作用,並提高了說一切有部在當時的地位,而其時的有部學者也因此而被稱為「毗婆沙師」,可以想見此論和有部關係的重大。由於對此論研究的熱潮,在當時遂出現了不少有關此論的著作和有名的學者,如東晉‧道安〈鞞婆沙序〉中,曾敘述有以往印度三位羅漢各抄《毗婆沙論》的記載說(大正55‧73b)︰「有三羅漢,一名尸陀槃尼,二名達悉,三名鞞羅尼,撰鞞婆沙,廣引聖證。(中略)達悉迷而近煩,鞞羅要而近略,尸陀最折中焉」(《出三藏記集》卷十)。此外,運用《婆沙》理論而製論的,有法勝的《阿毗曇心論》,法救的《雜阿毗曇心論》,又有受到此論學說影響而造的世親的《阿毗達磨俱舍論》,以及為發揮《婆沙》正義而作的眾賢的《阿毗達磨順正理論》和《顯宗論》等,都是有關此論教義的現存的名著。
此論梵本十萬頌,係由唐‧玄奘全文漢譯。現今一般所指《大毗婆沙論》,即是指唐譯本論而言。但在唐以前,還有苻秦‧僧伽跋澄譯的節抄本和北涼‧浮陀跋摩、道泰譯的不完全本。
(1)苻秦譯本︰題名《鞞婆沙論》,十四卷,收在《大正藏》第二十八冊。係苻秦‧建元十九年(383),秦秘書郎趙正請罽賓(即迦濕彌羅)法師僧伽跋澄口誦該國羅漢尸陀槃尼節抄的《大毗婆沙論》加以翻譯,當時名德釋道安集眾參與譯事。跋澄口誦經本,外國沙門曇摩難提筆受寫成梵文,佛圖羅剎為之宣譯,苻秦沙門敏智筆受寫成漢文(《高僧傳》卷一〈僧伽跋澄傳〉),更由道安加以校對。據道安序說︰經本甚多,其人忘失,唯四十事是釋阿毗曇十門之本,而分十五事為小品迴著前,以二十五事為大品而著後,此大小二品全無所損,其後二處是忘失之遺者,令第而次之。以上四十事連最後拾遺二處,合成全論內容的四十二處,僅相當於唐譯《阿毗達磨大毗婆沙論》中第二編結蘊的一部分。即其中所謂小品十五事,約當於唐譯本論第四十六至五十卷,即結蘊中第一〈不善納息〉的前半章;又所謂大品二十五事,相當於同論第七十一至八十六卷,即結蘊第四〈十門納息〉的前半章。可見這一譯本只是全部《大毗婆沙論》一小部分。這次翻譯的不能詳善,也如《高僧傳》〈僧伽提婆傳〉中所說︰跋澄所出毗曇廣說,屬慕容之難,戎敵紛擾,兼譯人造次,未善詳悉,義旨句味,往往不盡;俄而安公棄世,未及改正。
(2)北涼‧浮陀跋摩、道泰譯本︰題名《阿毗曇毗婆沙論》,六十卷,收在《大正藏》第二十八冊。它的梵文原本十萬頌,係由沙門道泰從西域齎來涼地。這時天竺沙門浮陀跋摩也來到涼城,涼主便請他二人於乙丑年(425)四月中旬在涼城閑豫宮寺開始傳譯,並請沙門智嵩、道朗等三百餘人考文詳義參與其事,至丁卯年(427)七月上旬譯畢。成一百卷。嗣因涼城兵亂散佚,又經寫出六十卷,傳到宋地流布。以上據《阿毗曇毗婆沙論》道挻序。另據《出三藏記集》卷二,稱此論是丁丑歲(即437年)四月開始傳譯,至己卯歲(即439年)七月譯訖,後來各家經錄都沿用此說。這就是現今傳存的六十卷本。其內容僅存(1)雜犍度、(2)使犍度、(3)智犍度三篇,僅相當於唐譯本論第一至一百零一卷的雜、結、智三蘊部分。譯文似較簡明暢達,而正確性不如唐譯,文義次序也有前後出入之處,但大體是一致的。
《大毗婆沙論》全文二百卷,至唐‧玄奘始完全譯出,這是此論最詳盡正確的漢文譯本,它的梵本十萬頌係由玄奘親從印度齎歸。玄奘於永徽年中(650~655)翻譯了《婆沙》系統的《阿毗達磨顯宗論》、《順正理論》和與此有關的《俱舍論》後,即從顯慶元年(656)七月二十七日在長安大慈恩寺翻經院開始宣譯此論,沙門嘉尚、海藏、神昉、大乘光筆受,神察、辨通執筆,拪玄、靖邁、慧立、玄則綴文,明珠、惠貴、法祥、慧景、神泰、普賢、善樂證義,義褒、玄應正字,至顯慶四年七月三日於西明寺翻譯完畢,成二百卷,內分八蘊(舊譯犍度,即篇章之意),每蘊又有若干納息(舊譯跋渠,或譯云品)。這就是對於《發智》本論八篇四十三品的逐一廣釋,並備列眾說,顯示宗義,形成為說一切有部的教理淵海。而玄奘這一譯本也就是此論現存的唯一善本。
唐譯本論譯出後不久,此論的梵文原本在印度似即佚失,因而距離迦濕彌羅較近的中國藏族地區也未有譯本。西元1944年沙門法尊曾據唐‧玄奘譯本譯成藏文,於1948年全文翻畢。又日本‧木村泰賢、西義雄、坂本幸男三人也於1929年依據唐譯本共同加以日譯,現收於1929~1940年出版的日本《國譯一切經》中。以上藏、日兩譯所依的原本,只是漢文唐‧玄奘譯一本而已。至於以前秦、涼兩個片斷的譯本,只能供研究唐譯本論時之部分參考。
本論的內容篇章,依《發智論》大分八蘊,乃至若干納息,如本論序中所說(大正27‧1b)︰「造別納息,制總蘊名︰謂集種種異相論道,制為雜蘊;集結論道,制為結蘊;集智論道,制為智蘊;集業論道,制為業蘊;集大種論道,制為大種蘊;集根論道,制為根蘊;集定論道,制為定蘊;集見論道,制為見蘊。」就以上八蘊的論道,一一本著止他宗顯己義的原則,加以廣泛釋論。
在第一編雜蘊中,第一〈世第一法納息〉,即廣釋世第一法,乃至忍、頂、煖善根,以及順抉擇分、順解脫分、我見、其他諸見的性相關係。第二〈智納息〉,廣釋智和識,非我的行相、二心不俱起、心心所等無間緣、記憶和忘失、六根、六境、名句文身、六因、隨眠、斷惑等問題。第三〈補特伽羅納息〉,廣釋十二緣起的流轉和還滅等性相關係,出入息、持息念乃至斷、離、滅十六行相等問題。第四〈愛敬納息〉,廣釋愛和敬、供養恭敬、身力和身劣,佛的身力、十力、四無畏、大悲、三念住、七妙法、五聖智、三摩地等,擇滅、非擇滅,有餘涅槃、無餘涅槃,學、無學、非學非無學,無學五蘊,唯一究竟、離我語取,二遍知、三歸依處等問題。第五〈慚愧納息〉,廣釋無慚無愧和慚愧,以及增上善根和微俱行不善根、斷善根、續善根,心變壞,掉舉和惡作,惛沉和睡眠,夢中善惡和果報,五蓋和無明蓋等問題。第六〈相納息〉,廣釋生、住、老(異)、無常(滅)四相的性相關係以及有為、無為法等問題。第七〈無義納息〉,廣論苦行無義和趺坐的威儀,住對面念觀行,不淨觀,五現見等至,第六無相住(隨信行、隨法行)功德,化法調伏和法隨法行,多欲和不喜足,難滿和難養等問題。第八〈思納息〉,廣釋思和慮、聞思修三慧,尋和伺,掉舉和心亂,十大地法等諸心所分類,三摩地諸相,無相、不正知、妄語、憍和慢,增上慢所緣四諦情形,七種慢,三不善尋和三善尋,智和境及智和識、有漏行和無漏行、有為法和無為法等廣狹分別;行圓滿、護圓滿,異生性,邪見、邪思惟相應法等問題。
第二編結蘊中,第一〈不善納息〉,廣釋三結、三不善根、三漏、四瀑流、四取、四身繫、五蓋、五結、五順下、上分結、五見、六愛身、七隨眠、九結、九十八隨眠和它們的性相分齊關係一一分別等問題。第二〈一行納息〉,廣釋九結五事中的繫事一行,三結乃至九十八隨眠的攝持關係以及它們三有相續的分限乃至消滅諸結等的定,又諸結的已繫、當繫、今繫和退道時的結繫等問題;九遍知有關的諸問題等。第三〈有情納息〉,廣釋三界見、修所斷結的離、繫和頓、漸、異生、聖者離染和退的諸問題;諸結斷盡沙門果攝以及四沙門果相、學、無學轉根等問題;三有問題;中有各種問題等。第四〈十門納息〉,廣釋二十二根、十八界、十二處、五蘊、五取蘊、六界、有色無色法、有見無見法、有對無對法、有漏無漏法、有為無為法、三世、三性、三界繫、學無學非學非無學法、見斷修斷無斷法、四諦、四靜慮、四無量、四無色、八解脫、八勝處、十遍處以及八智、三三摩地等乃至四十二章的隨眠隨增、所緣法、相應法、能緣、所緣、緣識、緣緣識、成就、不成就、五位分類等問題。
第三編智蘊中,第一〈學支納息〉,廣釋八學支的成就、四種通行、無學支的成就,見、智、慧的性相關係等分別;八道支和七覺支、三十七菩提分法、世俗正見和正智、無漏正見和正智等問題。第二〈五種納息〉,廣釋邪見邪智、正見正智、諸種左慧、學無學非學非無學的見、智、慧、梵天惡見,大天五事惡見等問題。第三〈他心智納息〉,廣釋他心智、宿住隨念智、本性念生智,時愛心解脫、不動心解脫以及和盡、無生智相應法關係,學無學的明和智、六通和明、諦現觀時所得的證淨、預流者斷四顛倒、成三摩地(三解脫門)等,以及三世諸道的習得、修得等問題。第四〈修智納息〉,廣釋八智的性相和它們的相攝、相互成就關係,異生和聖者的修得、相修和相緣、斷結力能、結滅作證,乃至無常想、七處善、三義觀等問題。第五〈七聖納息〉,廣釋七聖者八智的成就關係和七聖者三三摩地的成就關係,七聖者無漏根、覺支、道支現前時所現起的智數,八智相應法和五德的相應關係,三三摩地、三無漏根相應法和四德、三德的相應關係,四十四智、七十七智、一一智和在一一世成就的八智和三世成就等問題。
第四編業蘊中,第一〈惡行納息〉,廣釋三惡行、三不善根、三妙行、三善根、十不善業道、十善業道、三業、四業、三時業、三受業、三世業、三性業、三學業、三斷業、身受心受業、三障業、最大破僧罪、最大果報等問題。第二〈邪語納息〉,廣釋邪語邪命邪業和正語正命正業、十不善道由貪瞋癡生、律儀和不律儀、三惡行和三曲、穢、濁、發身語業的二種等起,三妙行和三清淨、三寂默、三惡行和非理所引的三業,三妙行和如理所引的三業,業感異熟界的三性、三世、愛非愛別和不相應行所感異熟果,三世業、三受業、三界業、善惡業、見修所斷業同一剎那受異熟果等問題。第三〈害生納息〉,廣釋害生命四種、無間業加行感地獄異熟等有關殺生諸問題,中有中所受無間業異熟和造作增長二業,五無間業、二種防護、四種律儀、別解脫律儀受得的範圍、身和身業的成就關係、異生命終時忍法捨、不捨、四生、身和身語意業的成就關係,業和異熟果的離染同、異時關係,業有無異熟分別和五果、善、不善業的顛倒不顛倒、三界繫不繫的相互成就和生處等問題。第四〈表無表納息〉,廣釋表、無表業、身表無表業、三世身語表無表業等成就關係,欲色無色不繫業和欲色無色不繫法,有漏無漏業和有漏無漏法,三學業和三學果,身、戒、心慧的修和不修,過現未戒類成就關係,七眾別解脫律儀的建立,近事和五學處、三歸、近住律儀等問題。第五〈自業納息〉,廣釋自業、業成就當不當受異熟分別、預流者不墮惡趣和所得智、諸學的謀害、留多壽行和捨壽行、心狂亂、不善的纏相應法、佛教和世間種種工巧業處、學無學非學非無學戒的成就關係等問題。
第五編大種蘊中,第一〈大種納息〉,廣釋大種所造色以及它的相和業,觸處實事十一種,大種所造處的有見無見、有對無對、有漏無漏、有為無為、三世、三性、三界繫、三學、三斷分別,大種和所造色、和善等造色、善不善無記等相互關係,四大種以及尋、伺、有對觸等依何定滅,住於何果等問題;四食和它的粗細、界、趣、生等分別乃至施食等問題。第二〈緣納息〉,廣釋大種蘊、大種各自相緣關係,和所造色、心心所法、十二處、二十二根的相緣關係以及它的不相應、增減、不相離性等問題,三世大種和所造色、欲色界繫大種和所造色、地等地界等、十二處能牽所牽等,大小三災、世界成住壞空等問題。第三〈具見納息〉,廣釋已具見諦的聖者所成身語業色的界繫大種所造問題,上界下生者初得諸根的大種為因問題,化身和化事,中有七門分別,世、劫和心起、住、滅分齊,有為法的時、色、名三分齊,四緣乃至二緣生法,因相應不相應、緣有緣無緣法等分別,內無色想觀外色法,除色想、四識住、七識住、九有情居等問題。第四〈執受納息〉,廣釋有執受無執受和大種及所造色的相互相緣,因相應不相應、有所緣無所緣乃至有為無為等法的相緣、諸種欲有色有諸根、大種和彼心心所法相緣、有執受無執受、順求順取、順結非順結、見處非見處等義,法內外和內外處攝分別,二受、三受乃至百八受相互相攝、十八意近行、三十六師句、證預流、一來,不還果時、證六通時過現未修十五門分別,四念住、四正斷、四神足、五根、五力、七覺支、八道支、四靜慮、四無色、四無量、八解脫、八勝處、十遍處、八智、三等持、四沙門果、五通等問題。
第六編根蘊中,第一〈根納息〉,廣釋二十二根和它的因緣、它的實體數、一一增上處等,建立勝義根的異說、女男二根、三無漏根、二十二根的學無學非學非無學、善不善無記、有無異熟、見修所斷、不斷乃至三界繫不繫、因相應等、緣有緣等分別和它們的意義;蘊、處、界所攝的根,根非根相緣相生、二十二根的相互因緣等問題。第二〈有納息〉,廣釋三界最初所生根數、三界繫法思惟和遍知關係,得四沙門果的根數、遍知根數、成就不成就、斷何界結、何果所攝,諸根無漏緣三界繫和法類智相應關係以及法類智的自性乃至所緣等分別,時心解脫和不動心解脫的學無學根分別,以無間道證四沙門果時相應等五門分別,證四沙門果時所永斷、滅、起的根數等問題。第三〈觸納息〉,廣釋十六觸的性相以及和根的相應關係,眼等五根和身根成就關係,天眼和天耳,地獄乃至俱解脫者成就的根數,眼等乃至慧根得遍知時,滅作證時的根數等問題。第四〈等心納息〉,廣釋心的等起等滅,壽的問題,無想定、滅盡定入出時滅起的根數和滅起的心心所界繫分別等各項問題,生無想天時以及無想有情的想和食等問題。二十二根、五力、七覺支、八道支、八智、三三摩地所攝的根數和相應的根數,三界死生時滅起的根數和滅起的心心所界繫分別、阿羅漢涅槃時最後滅的根數等問題。第五〈一心納息〉,廣釋諸法與心一起一住一滅和心的相應關係,六根的修不修,不成就學根得學根。捨無漏根得無漏根,諸未知當知根能否現觀四諦,以及盡智、無生智、無學正見等性、相、所緣、相應等問題。第六〈魚納息〉,廣釋二十二根隨一成就不成就等問題,善不善無讓諸根各以善不善無記根為因問題。第七〈因緣納息〉,廣釋根因緣和所緣緣的三世、三性乃至四諦斷、八智斷分別,以及根因緣和所緣緣的四諦斷、八智斷相互關係。
第七編定蘊中,第一〈得納息〉,廣釋得、非得的三世、三性、三界繫、三學、三斷分別等,見、修、無學道所起的得和四諦的得以及離繫得等問題,與三性心、三界心、三學心、三斷心俱起的三性、界繫、三學、三斷分別,染靜慮支、味相應靜慮入出等,入靜慮次第乃至不入彼靜慮而生其處、得下靜慮未得上靜慮生處、諸靜慮心捨、得和滅起等問題,四無量心和等無間緣的行相、無量、淨定、解脫、勝處、遍處、八智、三三摩地的斷結和受異熟果處等問題。第二〈緣納息〉,廣釋八等至和三等至、初靜慮乃至無所有處三等至的成、不成、得、捨、退、淨初靜慮四順分、諸種修法,淨初靜慮乃至第四靜慮的修無漏問題,味相應、淨、無漏靜慮和無色的相緣,定的順次順超、逆次逆超以及超定的加行和成滿等問題。第三〈攝納息〉,廣釋十想和它的界地、所依、行相乃至有為無為、自性斷所緣斷、轉隨轉等諸門分別,十想和四靜慮、四無量乃至八智、三三摩地的相攝、相應,成就初二三四靜慮者對於四靜慮乃至三三摩地等的成就數限分別,味相應、淨、無漏和四靜慮四無色相互成就不成就,得、捨、退等分別,六十五等至的緣處和在三乘中的成就,等至隨以八等至為因緣和等無間緣、所緣緣的關係以及為等無間緣和所緣緣的關係,味相應、淨、無漏八等至的頓得頓捨和漸得漸捨,身語表、無表、三惡行、三妙行、三善不善根、四聖非聖語、四生、四入胎、四識住五蘊、五取蘊、五趣、五妙欲、五學處、六內處、七識住、八世法、九有情居、十業道、四靜慮、四無量、四無色、八解脫、八勝處、十遍處、他心智、世俗智等滅所依的定等問題。第四〈不還納息〉,廣釋五種不還、七善士趣、雜修靜慮、五淨居天、學無學和為得未得而學不學分別,順流、逆流和自住義,得極禁和得極迹者的關係,菩薩相異熟業,三十二相和百福莊嚴,菩薩修經三祇九十一劫,菩薩修四波羅蜜和補處菩薩生覩史多天下生,慈氏受記當來作佛以及苾芻於現法當辦聖旨的智與智用,願智、無諍,佛弟子第一中因儒童婆迦等差別,四聖種、法隨法行、法輪自性、轉法輪、正法和它的住、滅等問題。第五〈一行納息〉,廣釋三三摩地成就有關諸問題,三三摩地相修和斷結、作意入正性離生等,盡智、無生智的念住、無漏初靜慮的樂和輕安等覺支的樂、有頂聖者依無所有處定得羅漢果,入定者不應聞聲,性定和不定、邪正性定不定三聚,覺支和正漏法的成就、得、捨、退、未斷已斷和未遍知已遍知,生盲生聾引發天眼天耳,異生聖者的退不退,上界下生時所得法的曾未曾得分別,五通的能限,金剛喻定時六智和它的所緣等問題。
第八編見蘊中,第一〈念住納息〉,廣釋三種四念住、念住的種類、斷惑數等有關四念住諸問題,聞思修所成念住、念住的加行和生起次第、佛三念住、一趣道、四念住的習修、得修和相修以及它的自性、地、相應、行相、所緣等分別,如實知三受以及它的身心受、有無昧受、耽嗜依、出離依受、有貪心乃至解脫心、五蓋、六結、七覺支等等的智,貪瞋癡增減的等隨觀、死邊際受、阿羅漢的般涅槃以及佛的般涅槃,四有、三有和行等問題。第二〈三有納息〉,廣釋諸有和五種相續、三有捨而相續、滅而法現前等問題,三界死生的捨、得、滅、起諸蘊,隨眠不於他界法隨增,三界的建立,十想的習修、得修和思惟所緣,起三善惡尋伺的思惟,諸法因、緣無明等問題。第三〈想納息〉,廣釋十想生法和十想是否相應及同一所緣問題,由心引起的身語業分位差別,所通達、所遍知、所斷、所修、所作證法、四有為相和見疑相應、或不相應的受的隨眠隨增,因、道、緣起等的界、處、蘊、所攝分別等問題。第四〈智納息〉,廣釋能通達、能遍知以及能厭、能離、修厭等問題,法與法作四緣或時不作的問題,意觸和三事與合觸,慢和自執與不寂靜,業和不律儀與律儀,不淨觀乃至無學道等的已未得成不成就等關係,除苦諦等和法處法的三科所攝分別,三科和五位分類與一切法關係等問題。第五〈見納息〉,廣釋無施與、無愛樂等各種邪見、常見、斷見、戒禁取見、見取見等和它們的對治道,九慢和七慢,我作、他作二種外道見,外道諸見的五種分類,六十二見,斷常二見分別等問題。
以上對於說一切有部根本經典《發智論》全面地(除〈伽他納息〉不需要解釋外)逐次加以解說,不僅是語義的註釋而已,而是以《發智論》為中心廣涉有部教義包羅萬象的集大成之作。同時不只顯示了正統有部的理論,並還列舉各種不同的異說,而出以破他顯自的態度,這也就是本論編集的宗旨。例如論中每段多以──問︰何故作此論﹖答︰為止他宗顯正理,或有說……等語開場,然後展開論說;其中所謂止他宗的對象,即外道方面如數論、勝論乃至聲論(文法聲)、明論(吠陀)、順世論、離繫論(耆那)等。佛教內部的異見如法密部、化地部、飲光部、犢子部、大眾部、分別論者、經部(即譬喻師)等,均在本論評破之列。甚而至於同一有部內的異說如所謂西方師、犍馱羅論師乃至所謂舊阿毗達磨師、舊外國師、舊迦濕彌羅師等,也都一一加以批駁,而確立所謂阿毗達磨師或迦濕彌羅師等在迦濕彌羅新進的迦多衍尼子徒眾顯揚《發智論》純有部的宗義。這在對《發智論》的一一解說中,往往列舉多說而後以自義評決。其中各契理的意見多是客觀地加以介紹,不加批論;至於不契理的或不盡契理的便加以評判,而出現有「如是說者」、「如實義者」、「應作是說」或「評曰」、「評應作是說」的語論并示以自義。又評論的情形也不一樣,乃至有互相辯論的,以大眾所一致通過的為如實義。即如所謂婆沙四大論師中世友、法救、覺天、妙音等尊者的見解也免不了受到批駁(見卷十六、卷三十四、卷七十四、卷一二七等),乃至有被附以「為遮是等故作此論」(見卷一五四)的判決。因而舊時有稱這是「諸師實判」,即顯示此論是出於當時眾多的有部學者而用民主的方式來編纂的。
至於此論內容的取材,不僅廣泛參考了迦多衍尼子以後學者所作的《發智論》諸註釋,而更糅取了《品類》、《施設》二論乃至《界身》、《識身》、《法蘊》、《集異門》等四論的教義,以彌補《發智論》的不足,使所顯的義理更為圓滿;後世所稱為「六足一身」,殆即是《婆沙》編纂形成的喻語。同時此論網羅了有部全部的教理,乃至《發智論》中所未有的若干問題一一加以論究,它的豐富的內容,龐大的組織,精嚴的界說,浩瀚的資料,在質和量的任何方面,均可使後世學者驚嘆而公認為在部派佛教中佔首要地位的說一切有部的傑作。
此論的唐譯本譯出以後,中國乃至朝鮮、日本的佛教學者對此曾不斷加以研究,據高麗‧義天於十一世紀間所編的《諸宗教藏總錄》中記載當時所見到有關此論的鈔述,有玄則著的《大毗婆沙論鈔》九卷,極太著的《大毗婆沙論鈔》十卷,本義著的《大毗婆沙論鈔》十一卷等。又日本學者關於此論的著述,現存有融道著的《大毗婆沙論條目》二卷(或一卷),連常著的《阿毗達磨大毗婆沙論通覽記》四卷等。(高觀如)
◎附︰呂澂《印度佛學源流略講》第四講第一節(摘錄)
在部派佛學時期,有部分為東西兩派;以後東派得勢,曾總結其學說,編為《大毗婆沙論》,形成毗婆沙論師一派,頗得貴霜王朝的支持,遂取得代表整個有部的地位。
關於《大毗婆沙論》的編纂,有種種傳說。現存諸說中較早的為「智度論說」,它以為《大毗婆沙論》是迦旃延的弟子們所編,用以解釋《發智論》的。此事本很平常。其後真諦譯的《婆藪槃豆傳》中也言及此事,說迦旃延子的《發智論》是同五百羅漢一起搜集當時各地關於阿毗達磨的材料綜合而成,後來又同這些人對《發智論》作解釋,請馬鳴執筆記錄,前後經過十二年才寫定為《大毗婆沙論》,最後把它刻石,不許外傳,這已經把事情誇大了。玄奘到印度時又聽到另外的傳說(見《大唐西域記》卷三,迦濕彌羅國),說《大毗婆沙論》是在迦濕彌羅國所寫,由國王召集,極為鄭重,除編寫此論外,還編了關於經律的解釋,都有十萬頌,編成後,就鑄在銅上。這裏把事情就誇大得更厲害了。
實際上,《大智度論》的說法是比較合理可信的。《大毗婆沙論》的編纂,不過是迦旃延的弟子輩為了宣傳其師學說而作。一方面對《發智論》作解釋,一方面對異說,特別是當時流行的譬喻師、分別論師,加以徹底的破斥。這一點,從中國的譯經史上也可以得到證明。《大毗婆沙論》的全文,是玄奘譯出的,在此之前,曾經有過幾次翻譯,都不全。其中有個譯本是十四卷的《鞞婆沙》,據道安的〈序〉(見《出三藏記集》卷十)說,當時撰《鞞婆沙》的有三家,或詳或略,只有尸陀槃尼註的這十四卷本很適中,在印土也很盛行。道安所說的十四卷本,基本上同於後來玄奘所譯二百卷的《大毗婆沙論》;可以說,十四卷本是後來二百卷本的一個母本。由上述的漢譯歷史看,《大毗婆沙論》的編纂,既不是迦旃延子本人,也不是什麼馬鳴。漢譯的好幾種本子,都有編著者人名的,如十四卷本的作者是尸陀槃尼,二百卷本的作者是五百阿羅漢等。
〔參考資料〕 梁啟超《說大毗婆沙》;印順《說一切有部為主的論書與論師之研究》;《木村泰賢全集》第四卷;河村孝照《阿毗達磨論書の資料的研究》;前田惠學《原始佛教聖典の成立史研究》。
佛陀時代印度佛教以外之其它學派的六位代表人物。西元前500年左右,以恒河流域為中心建設大都巿的憍薩羅、摩揭陀、阿槃提等諸大國的國民,由於工商業發達而享受富裕的生活,加上有思想上的自由,因此自由思想家輩出,競發議論,提倡否定吠陀權威的新興宗教。原始佛教聖典將這些學說整理歸納為六十二見,並更進一步將其中最有力學派的代表人物統稱為六師外道。
所謂外道(tīrthika或tīrthaka),原是指印度佛教以外其它學派的教說。到後世,佛教徒也將這個語詞當作貶稱,而意指邪說與異端說。所謂六師,所指即下列六人︰
(1)阿夷多‧翅舍欽婆羅(Ajita Kesakambalin)︰順世派的始祖,唯物論者。
(2)浮陀‧迦旃延(Pakudha Kaccāyana)︰提倡七要素說之思想家。
(3)富蘭那‧迦葉(Pūraṇa Kassapa)︰道德否定論者。
(4)末伽黎‧拘舍羅(Makkhali Gosāla)︰邪命外道之祖、決定論者。
(5)散惹耶‧毗羅梨子(Sañjaya Vellaṭṭhaput-ta)︰懷疑論者。
(6)尼乾子‧若提子(Nigaṇṭha Nātaputta)︰耆那教始祖、相對主義者。
其後,佛教將此六師的各十五名弟子,加上六師,總稱九十六種外道。又因六師又各分韋陀、一切智、神通三種。因此總稱十八師外道。
◎附一︰木村泰賢著‧歐陽瀚存譯《原始佛教思想論》第一篇(摘錄)
各派之中,縱有極不得當之點,然如六師之說,明為稍有秩序者矣。自有名之《長含》〈沙門果經〉(Sāmaññaphala),以及各處皆嘗散見。蓋六師乃印度哲學宗教史之幹流,除耆那一派外,地位之高,無與相埒者。且當佛時代,以摩訶陀為中心,發揮其顯著之特長,故與佛教相接觸處綦多。今據〈沙門果經〉,簡單介紹其主張如下︰
第一,富蘭那‧迦葉(Pūraṇa Kassapa),大概為倫理的懷疑者,以為善惡要為依於習慣而定,為善為惡,不當具有相應之業根,此其主要之主張也。
第二,末伽黎‧拘舍羅(MakkhaliGosāla),為生命派(Ājivika,邪命外道)之始祖。據佛教方面所介紹,則為主張極端之必然論(fatalism)者,大意謂吾人之行為與命運,一切皆有自然運行所定之規律,任何皆莫能人為,假如就此放任之,則前後經過數百劫,自然而至解脫之域。蓋為一種恬淡無為派也。又據耆那之傳說,此派為其始祖大雄(māhāvīra)弟子之分支。若據佛教之傳說,則為難陀跋嵯(Nanda Vaccha)之繼承者。綜之,此為近於耆那之一派。在佛時代,極有勢力,除耆那外,為六師中之最大者。
第三,阿夷多‧翅舍欽婆羅(Ajita Kesakambala),為純粹之唯物論者。謂人生僅為四大所合成,死後更無一物;人生之目的,要在快樂,排斥一切肅嚴的倫理。亦有謂此為順世派(Lokāyata),則指其人生觀之立場也。此說亦為耆那之《Sutra Krtanga》(Ⅲ12~13)所載述者。
第四,浮陀‧迦旃延(Pukudha Kac-cayana),與上相反,為心物不滅說也。但其論證法,極為機械的。謂人生為地、水、火、風、苦、樂、生命七要素而成,依其集散離合,而有生死之現象。惟七要素自身,則為不滅。例如以刀刺人,所需者僅在通過其七要素之分合點,生命自身,並未喪失。故據此觀之,其欲解脫生死怖畏者,莫能以刀切斷生命之邊。按此頗似《薄迦梵歌》(Bhagavadgītā)中之說,學者當注意也。
第五,散惹耶‧毗羅梨子(SañjayaValatthiputta),此派所主張者,亦可名為情趣主義。謂當適應一一時處,依於情趣之所如,而為判斷,即為真理。例如問有未來否,其時覺以為有,則答之為有,固屬真理;迨後若覺以為無,而答之曰無,亦真理也。此較希臘之布羅達哥那斯(Brotagoras)以人類為萬物尺度之說,更進一步。蓋以一一時處之情趣,而視為萬物之尺度也。
第六,尼乾子‧若提子(Nigaṇṭha Nātaputta),即有名之耆那教始祖,且為集大成者。原名瓦儒達摩那(Vardhamana),較佛稍先出。其教團之勢力,一時幾與佛教相伯仲。在〈沙門果經〉所介紹者,似以其主張,為運命論之一種,但如標那氏(Buhlar)等所推定,則以為係基於某種理由之誤解也。按此派教理,以命(jīva)與非命(ājīva)之二元論為基礎,創立種種疇範,而說明一切。至其用為實行者,則以尊重極端之苦行,與嚴守不殺生之戒,為其特色。六師之中,與佛陀接觸為最多,亦殆以此。且教理上種種相通之處,亦殊不鮮。欲洞悉原始佛教之地位者,固必當研究其關係。
綜之,上述六師,皆為適應當時之革新潮流而起,至其反抗一切傳統的婆羅門主義,而各自主張其一派之說,則殆與佛陀無異。但以過趨極端,輒有人心世道之危,故佛陀特提倡中正穩健之說,以闢其謬,而為其一大任務,然使當時之思想界,而克呈活潑之氣象,在印度思想史上,其效果亦終不可沒也。且自佛教之記載考之,其中固有專為破壞而破壞者,然尤當弗忘佛教一方,所用為攻擊之材料,實既鮮而不佳,而在彼輩之自身立場,則反較上述者,蓄意為深厚。例如富蘭那迦葉,所謂無善無惡,亦無善惡報應之說。驟觀之,固可視為非道德主義,但若加以詮釋,則彼輩之主見,殆謂行為之為物,無絕對善惡,故於戰場殺敵者,不可謂之惡,而慈善會之工役,以施與之物,分配於窮困者,當亦不為善,要在察其動機為何如耳。又散惹耶之詭辯論,自表面言,固謂為捕鰻論,如鰻之難於捕捉;然深考之,則寓有一種哲理。此教團中之熱心求道者,如舍利弗與目乾連二人,自其歸依佛教以前察之,其本意亦決非僅持詭辯主義者,蓋可推知。矧自尼乾子及生命派等(佛教所謂邪命派)之勢力考之,亦決非如佛教所言,有爾許之低。今徵諸當時局外者之判斷,固仍以彼等處於佛陀同等地位而讚歎之。且據傳說,當佛陀與六師同居住於摩訶陀及鴦伽(Anga)之際,一時咸羡仰此兩國之幸福云。篤而論之,上述六師,雖其本體,遠在佛陀之下,然終非如佛教所言之低與其危險,是乃吾人所當銘記弗忘者。不然,則無以瞭解佛陀為六師之後輩,暨如後所述,曾於種種方面,受彼輩影響之理矣。
◎附二︰呂澂《印度佛學源流略講》第一講(摘錄)
第一,具有唯物思想的代表者是阿耆多(Ajita Kesa Kambala),即後來順世派的先驅。他們認為地、水、火、風四大元素是獨立常存的,人和世界都由四大合成;否認靈魂,人死復歸四大。人生的目的,即以求得快樂為滿足。其學說,是對專司祭祀的婆羅門教的反抗,代表第四等級講話的。
第二,散惹夷(Sañjaya Velaṭṭhiputta),一種直觀主義學派,對一切問題都不作決定說。如對有無來世、有無果報等等,他們認為說有即有,說無即無。所以人們比之為難以捉摸的泥鰍。這派人主張踏實的修定,以求得真正的智慧。佛弟子中目犍連、舍利弗都曾跟隨他們學過。這派學說也含有反對婆羅門的世界由梵我轉化而來的主張。到《奧義書》時代,婆羅門還承認業報、輪迴之說,散惹夷對之採取即不肯定也不否定的不信任態度。
第三,末伽梨(Makkhali-Gosāla),是定命論者。主張沒有業報,沒有父母生身。一切修行都是空的,無用的。只要經過八百四十萬大劫,到時不管智愚,都得解脫。這如拋絲球一樣,縷盡絲完才不滾了。他認為人身是各種原素構成的,也含有某種程度的唯物思想。自稱其說為「正命」(生活),其他人如佛教則詆之為「邪命外道」。
第四,不蘭迦葉(Pūraṇa-Kassapa),學說與末伽梨相似,也否認善惡業報和婆羅門教。主張縱欲,是倫理的懷疑論者。他們的出身是奴隸。
第五,波浮陀(Pakudha-Kaccāyana),也否認人的行為能發生什麼影響。說人身是七種原素構成,七種原素一離開,就是死亡。原素是永久存在的,也有唯物思想。以上三家,由於學說相似,所以在若干資料中往往被弄錯,都被列入「正命派」(自稱)或「邪命外道」(佛家稱之)之中。他們的出身是奴隸,其學說代表了第四等級的利益。
第六,尼乾子(Nigaṇṭha Nātaputta),後來發展成耆那教。其前則有脅主,主張七句義︰一開始,分世界為有生命和無生命兩類;生命不得解脫則是由於業、漏、縛;因此,就須遮、滅、解脫,以消滅業。他們認為業報太重,要讓業報加快結束,就須苦行,故主張苦行。這種思想,實際上是支持了婆羅門的業報說。尼乾子出身剎帝利,母親是國王的女兒,表妹是王妃,學說也就代表了統治者的利益。這一派與釋迦學說是對立的,雙方有過衝突。它雖然支持婆羅門,在解脫方法上,與婆羅門也不相同。
〔參考資料〕 《大般涅槃經》卷十九;《有部毗奈耶》卷十三;《注維摩詰經》卷三;《印度佛教史論》(《現代佛教學術叢刊》{93});金倉圓照《インド哲學史》;宇井伯壽《印度哲學研究》第二冊〈六師外道研究〉。
「心王」之對稱。五位之一。略稱心所法、心所。舊譯心數法、心數、數。即從屬於心王,與之相應之精神作用。《品類足論》卷一云(大正26‧692b)︰
「心所法云何﹖謂若法心相應。此復云何﹖謂受、想、思、觸、作意、欲、勝解、念、定、慧、信、勤、尋、伺、放逸、不放逸、善根、不善根、無記根,一切結縛隨眠,隨煩惱纏,諸所有智、諸所有見、諸所有現觀,復有所餘如是類法與心相應,總名心所法。」《大毗婆沙論》卷十六云(大正27‧80b)︰「問何故名心所﹖答是心所有故。」《成唯識論》卷五云(大正31‧26c)︰「恒依心起,與心相應,繫屬於心,故名心所。如屬我物,立我所名,心於所緣,唯取總相。心所於彼,亦取別相,助成心事,得心所名。如畫師資作模填彩。」
心與心所相應有五義,《俱舍論》卷四云(大正29‧22a)︰「心心所五義平等,故說相應。所依所緣行相時事皆平等故。」此中,心、心所必託同一根,名所依平等;緣同一境,名所緣平等;於所緣境等行解相,名行相平等;同一剎那現行名時平等;體事同一名事平等。即此等五義平等同一互不相反故,心所法名心相應法,或單名相應法。
但心所之數及分類,大小乘諸論說法不一。《俱舍論》卷四云心所法有四十六種,分別為六類,謂為六位心所。即大地法、大善地法、大煩惱地法、大不善地法、小煩惱地法、不定地法。茲略述如次︰
(1)大地法︰恆與一切善不善等心相應之法。有受、想、思、觸、欲、慧、念、作意、勝解、三摩地(定)之十法。
(2)大善地法︰恆與一切善心相應之法。有信、不放逸、輕安、捨、慚、愧、無貪、無瞋、不害、勤之十法。
(3)大煩惱地法︰恒與一切染污心相應之法。有癡、放逸、懈怠、不信、惛沈、掉舉等六法。
(4)大不善地法︰與一切不善心相應之法。有無慚、無愧二法。
(5)小煩惱地法︰與少分染污心相應之法。有忿、覆、慳、嫉、惱、害、恨、諂、誑、憍等十法。
(6)不定地法︰其生起並不確定之法。有尋、伺、睡眠、惡作、貪、瞋、慢、疑等八法。
俱舍家之六位心所,略如下表︰
┌大地法十──受、想、思、觸、欲、慧、念、
│ 作意、勝解、三摩地
│大善地法十──信、不放逸、輕安、捨、慚、
│ 愧、無貪、無瞋、不害、勤
俱舍家之六位┼大煩惱地法六──癡、放逸、懈怠、不信、惛
心所 │ 忱、掉舉
(四十六法)│大不善地法二──無慚、無愧
│小煩惱地法十──忿、覆、慳、嫉、惱、害、
│ 恨、諂、誑、憍
└不定地法八──尋、伺、睡眠、惡作、貪、瞋
、慢、疑
如上所述,《俱舍論》謂心所法有四十六種,然上座師則否認有大地十法,認為但有受、想、思三種。如《順正理論》卷十所云(大正29 ‧384b)︰
「彼上座言,無如所計十大地法,此但三種,經說俱起受想思故。豈不彼經亦說有觸,如彼經言,三和合觸。經雖言有觸,不說有別體,故彼經言,如是三法聚集和合,說名為觸。故無如所計十大地法性。」
關於十大善地法,《正法念處經》卷三十三以無癡取代其中之無瞋。而《大毗婆沙論》卷二十八、一四三、一九六,《入阿毗達磨論》卷上,《順正理論》卷十一等書,則於此之外,別說欣、厭二者。關於大煩惱地法,在《品類足論》卷二、《大毗婆沙論》卷四十二、《雜阿毗曇心論》卷二等書中,除去其中之惛沈,而別加失念、心亂、不正知、非理作意、邪勝解等五,凡成十法。又小煩惱地法,在《順正理論》卷十一,更說有不忍、不樂、憤發等法。而《大毗婆沙論》卷七十五則於不定地法中,加上「怖」之一法。《雜阿毗曇心論》卷二及《成實論》卷九〈隨煩惱品〉,則別開睡眠為睡與眠二法。
關於其分類,《大毗婆沙論》卷四十二另有新說。該論將受等十大地法名為大無覆無記地,而將十大煩惱地法中之無明、惛沈及掉舉三者,特名曰大有覆無記地;總為大地法、大善地法、大煩惱地法、大不善地法、小煩惱地法、大有覆無記地法、大無覆無記地法等七類,不別說不定地法。此中,大無覆無記地之十法與大有覆無記地中之無明及掉舉重覆;又以大煩惱地法之十法中,後五無別體,故《婆沙》所說之心所,係於《俱舍論》所說之四十六法外,加欣、厭、怖三者,總說為四十九法。《雜阿毗曇心論》卷二舉大地法(十法)、大善地法(十法)、大不善地法(二法)、小煩惱地法(十法)、大煩惱地法(十法)等五類,亦闕不定地之名,另別出覺、觀、睡(惛沈)、眠、悔、貪、瞋、慢、疑等九法;且以大煩惱地法之十法中,失念等五法無別體;故其分類與《俱舍》稍有不同,然數則相同。
又,《大乘五蘊論》及《成唯識論》等書亦有六位心所之論。亦即將心所法分類為遍行、別境、善、煩惱、隨煩惱、不定等六位,總共五十一法。略如下列︰
(1)遍行︰有五法。即作意、觸、受、想、思。
(2)別境︰有五法。即欲、勝解、念、定、慧。
(3)善︰有十一法。即信、慚、愧、無貪、無瞋、無癡、精進、輕安、不放逸、行捨、不害。
(4)煩惱︰有六法。即貪、瞋、癡、慢、疑、惡見。
(5)隨煩惱︰有二十法。即忿、恨、覆、惱、嫉、慳、誑、諂、害、憍、無慚、無愧、掉舉、惛沈、不信、懈怠、放逸、失念、散亂、不正知。
(6)不定︰有四法。即悔、眠、尋、伺。
唯識家之六位心所,略如下表︰
┌遍行五──觸、作意、受、想、思
│別境五──欲、勝解、念、定、慧
│善十一──信、精進、慚、愧、無貪、無瞋、
│ 無癡、輕安、不放逸、行捨、不害
唯識家之六位┼煩惱六──貪、瞋、癡、慢、疑、惡見
心所 ├隨煩惱二十──忿、恨、惱、覆、誑、諂、憍
(五十一法)│ 、害、嫉、慳、無慚、無愧、
│ 不信、懈怠、放逸、惛忱、掉
│ 舉、失念、不正知、散亂
└不定四──悔、眠、尋、伺
除此之外,又就隨煩惱中,以名各別起之忿等十法為小隨煩惱;而無慚無愧二種遍於不善心故,名中隨煩惱;後之掉舉等八法以遍染心故,名大隨煩惱。
此外,《瑜伽師地論》卷一於二十隨煩惱外,更說邪欲及邪勝解,故總成五十三法。《大乘阿毗達磨雜集論》卷一開根本煩惱中之惡見為身見等五種,故總有五十五法。《成唯識論》卷七云(大正31‧36c)︰「諸心所法,為離心體有別自性,為即是心分位差別,設爾何失,二俱有過。(中略)識心言亦攝心所,恒相應故。唯識等言及現似彼皆無有失,此依世俗。若依勝義,心所與心非離非即。」
◎附︰曇摩結(葉均)〈南傳的五十二心所法〉(摘錄)
「心所」,是心所有法的略稱,即是心的附屬物。《阿毗達摩攝義論》第二品說︰「這種心所和它們所相應的心是同一所依,同一所緣,而且是同時生滅的。」《成唯識論》卷五云︰「恒依心起,與心相應,繫屬於心,故名心所。如屬我物,立我所名。」《品類足論》卷一云︰「若有法(中略)與心相應,總名心所法。」
佛經把身心所存在的現象分為色、受、想、行、識五蘊。在阿毗達磨中通常用色法、心法及心所法三種來包括它們。色法屬於色蘊,心法屬於識蘊,心所法則包括受、想、行三蘊。根據上座部,行蘊有五十法,再加受想二法,共有五十二個心所法。這裡面有二十五個是善心所,十四個不善心所,十三個是通一切善惡心的心所。它們的善惡或不善不惡是根據它們所相應的心來說的,即與善心相應的為善心所,與不善心相應的為不善心所,與無記心相應的為無記心所。
心並不是一個孤立的單位,它們是和各種其它的心理要素複合而活動的。分析心的自身各部分為分「識」,而分析心的活動的各種要素稱為「心所法」。例如在八十九心中最簡單的眼識、耳識、鼻識、舌識、身識和意識,只是一種純粹的感覺,於對象上並無任何複雜的反應。如果我們詳細地審察,則它們最少還包括有七種心所法在內︰(1)觸(近人譯為感覺,即器官和對象的感觸);(2)受(由對象所激起的感情);(3)想(構成意象作用,即於對象而造成概念);(4)思(意旨,即欲取或避於對象);(5)心一境性(近人譯為精神集中);(6)命(心理的壽命或內存的生力。《俱舍頌疏》卷五說(大正41‧850c)︰「命體即壽,(中略)謂有別法,能持煖與識,說名為壽」);(7)作意(注意於所緣的對象)。各派論師不但重視心法,而且都同樣地很重視心所法的分析。
心所法是屬於行蘊。本來把「行」釋為「思」,如《雜阿含》裡說,「思身為行蘊」(見《俱舍論》卷一引)。這是把「行」與「業」同用的,正如《雜阿含》第十三卷中說︰「一切造業有漏諸行之法行蘊攝。」然而歷史的發展,佛教學者們在心理學上做了繼續分析的工夫,又找出心的程序裡一些新分子,而這些新分子又要在人格分子原來的五蘊分類中找到一個適當的位置來安插。因為五蘊是佛陀最早在經典中提出的基本分類,他們不能任意來加上一蘊或幾蘊,行蘊是個比較適當的含義較寬泛的領域,可以安插容受這些新分子,因此就把心所法歸納在行蘊之內。戴維斯夫人(MrsRhys Davids)說︰「行蘊的建設方面限於思。巴利文佛書雖列五十二行,然其中除思行之外,其他的五十一分子都是諸自覺的精神狀態的相共品,而非特別能自特別屬於建設方面的心的作用。」(見她的《Dhamma Saṅgani》英譯本)。那麼,為什麼把「思」以外的心所法也都收入行蘊呢﹖關於這一點,說一切有部的世親曾經強調了一些理由。他的《俱舍論》卷一說︰「薄伽梵於契經中說六思身為行蘊者,由最勝故。所以者何﹖行名造作,思是業性,造作義強,故為最勝。」對其餘的心所法為什麼收入行蘊,他說︰「若不爾者,餘心所法及不相應非蘊攝故,應非苦集,則不可為應知和應斷。如世尊說,若於一法未達未知,我說不能作苦邊際(中略),是故定應許除四蘊,餘有為行,皆行蘊攝。」另外一個問題︰心所法既是行蘊所攝,為什麼受、想二法又別立另二蘊呢﹖據世親的理論是︰「諍根生死因,及次第因故,於諸心所法,受想別為蘊。」即受與想之所以別立為二蘊,因共為諍(煩惱)的根本及生死輪迴的本因,並且顯示作用時受先想後的次序。其實這些心所法,有的是經中原來有的很含混的名稱,有的是後人內省得來的新分子,論師們作了更詳細的分析,並且把它們收入在行蘊之內,希後能被後人認為是最後的真理。
一、各派心所的異同
心所法上座部有五十二,說一切有部有四十六,瑜伽宗五十一。然而瑜伽宗的五十一與上座部的五十二心所,數目雖然近似,但其中的項目並不完全相同。現在先讓我們來看看這幾派的分類和名稱。
(一)說一切有部的四十六心所法
(1)遍大地法十︰受、想、思、觸、欲、慧、念、作意、勝解、三摩地。
(2)大善地法十︰信、不放逸、輕安、捨、慚、愧、無貪、無瞋、不害、勤。
(3)不善心所十八︰{1}大煩惱地法六──癡(無明)、放逸、懈怠、不信、惛沉、掉舉。{2}大不善地法二──無慚、無愧。③小煩惱地法十──忿、覆、慳、嫉、惱、害、恨、諂、誑、憍。
(4)不定地法八︰尋、伺、惡作(追悔)、睡眠、貪、瞋、慢、疑。
(二)瑜伽宗的五十一心所法
(1)遍行心所五︰作意、觸、受、想、思。
(2)別境心所五︰欲、勝解、念、定(三摩地)、慧。
(3)善心所十一︰信、精進(勤)、慚、愧、無貪、無瞋、無癡、輕安、不放逸、行捨、不害。
(4)不善心所二十六︰{1}根本煩惱六──貪、瞋、癡、慢、疑、惡見。{2}隨煩惱二十──忿、恨、覆、惱、嫉、慳、誑、諂、害、憍、無慚、無愧、掉舉、惛沉、不信、懈怠、放逸、失念、散亂、不正知。
(5)不定心所四︰追悔(惡作)、睡眠、尋、伺。
(三)上座部的五十二心所法
(1)通一切心心所十三︰{1}遍行心所七──觸、受、想、思、三摩地(心一境性)、命、作意。{2}別境心所六──尋、伺、勝解、精進、喜、欲。
(2)善心所二十五︰{1}遍行善心所十九──信、念、慚、愧、無貪、無瞋、中捨性、身輕安、心輕安、身輕快性、心輕快性、身柔軟性、心柔軟性、身適業性、心適業性、身練達性、心練達性、身正直性、心正直性。{2}離法三──離身惡作、離語惡作、離邪命。③無量二──悲、喜。④慧──無癡。
(3)不善心所十四︰癡、無慚、無愧、掉舉、貪、見、慢、瞋、嫉、慳、惡作、惛沉、睡眠、疑。
從這幾宗不同的表裡來看,關於他們的主要分類有︰
(1)一般的心所有性︰說一切有部不把這類心所重分,但上座部和瑜伽又把它們分為兩種︰一種是各種善和惡的心識活動裡面都有的一般心所,叫做「遍行心所」;另一種是某種情況下才有而僅限於某幾種心識的特別心所,稱為「別境心所」。
(2)善心所︰瑜伽宗和說一切有部不把此等心所再行分類,而上座部卻又把它們分成四種︰即「遍行善心所、離法、無量」與「慧」的四種。
(3)不善心所︰對於這一群心所法,上座部不予細分,但瑜伽宗又把它們分為「根本煩惱」及「隨煩惱」二種,說一切有部則分為「大煩惱地法、大不善地法、小煩惱地法」的三種。
(4)不定心所︰瑜伽宗說一切有部另立這第四類的心所,但上座部卻把這類的心所歸入前三類中,並不作另一類。
一般的心所有性──說一切有部與瑜伽宗。排列方式雖然不同,但他們所立的法是同的,都只有十法。上座部卻有不同之處。他有十三法,除了「觸、受、想、思、三摩地、作意、勝解、欲」的八法與前二宗相同外,有五法不同。北傳的「慧」等於南傳的「無癡」,上座部是放在善心所裡面的。北傳的「念」,上座部是放在善心所裡面。「尋」與「伺」,在上座部是別境心所,北傳卻立為不定心所。上座部的「精進」(勤),北傳是放在善心所裡面。上座部的「命根」,北傳是放在心不相應裡面,不屬心所之類的。上座部的「喜」(pīti),是喜悅或喜愛的喜,五禪支中的「喜」就是用的這個字。這個「喜」和慈悲喜捨四無量心中的「喜」(muditā),在巴利文中,這兩個字是不同的,但依舊譯都譯為「喜」。所以上座部在別境心所中有了一個「喜」(pīti),在善心所中又有一個「喜」(muditā)。北傳的佛教學者,認為「喜」就是「受」的一方面,所以不把它另立一法。
善心所──說一切有部立十法,瑜伽宗則在十法之上加一個「無癡」成為十一法,它們的不同也只有這一點而已。可是上座部與前二宗大不相同的卻有二十五法之多,而且分類也比較錯綜複雜。我們把南傳和北傳所立的表來對看,除了知道「念」與「勤」的地位互易之外,南傳用「悲」來代替了北傳的「不害」。北傳表裡的法為南傳所無的,只有「不放逸」一法,而南傳表裡的法為北傳所無的,則有「喜」、「三離法」和「遍行善心所」中從「身輕快性」到「心正直性」等十法。
不善心所──上座部只有十四個不善心所,不再分類。瑜伽宗有二十六個不善心所,又分為「根本煩惱」及「隨煩惱」二類。說一切有部是十八個,分為「大煩惱地法」、「大不善地法」和「小煩惱地法」三類。對於這一群的心所,三宗都有相當的差異。先說瑜伽宗與說一切有部的不同。
有部的十八法,全部為瑜伽宗所採用。瑜伽宗的「惡見、失念、散亂、不正知」四法,則為有部所無。它們最大的不同之處是屬於根本煩惱這方面。雖然他們所列的大煩惱都是六個,內容卻大不相同。說一切有部認為大煩惱的六法,其中有放逸、懈怠、不信、惛沉、掉舉的五法,都被瑜伽放入隨煩惱裡面。所以只有個「癡」是同的。為了要補其他五法的缺,瑜伽宗就從說一切有部的不定法中取出貪、瞋、慢、疑四法作為根本煩惱。其實瑜伽宗這樣的分法,倒與佛教一般的精神更相符合。瑜伽宗的第六個根本煩惱是「不正見」,《俱舍論》把它看作只是「慧」的反面,故不另算作一法。
上座部的十四法中有十二法都是前二宗所有,不過只把前二宗別立為不定心所的「惡作、睡眠」二法,放到不善心所裡面來,成為十四法。
不定心所──前面已經說過這一類心所為上座部所沒有,是北傳佛教所獨具。不過上座部把說一切有部所說的不定心所法中的「尋」與「伺」二法列入別境心所,其他的六法則全部列入不善心所裡面了。
二、略釋上座部的心所
現在根據南傳的教典,略釋上座部的五十二個心所法,先說「通一切心」的七個「遍行心所」和六個「別境心所」。
(1)觸︰即感觸。由於根、境、識三法的集合而稱為觸(即根、境、識三法集合所發生的一種感覺)。有擊觸的作用,因由觸於所緣而起,如眼之於色、耳之於聲,雖非如肉體的直接衝擊到一邊,然而由擊觸力能夠使心與所緣的境結合。它是由於適當注意的識,依於眼及現前的境而生起,故以現於諸識之門的境為近因。
(2)受︰即覺受(由對象所激起的感情)。有樂受、苦受、喜受、憂受、捨受的五種。以身享受可意可觸之境的時候為「樂受」。以身感受不可意可觸之境而覺得苦惱的時候為「苦受」。以心享受可意的所緣而覺得愉快的時候為「喜受」。以心感受不可意的所緣而覺得苦惱的時候為「憂受」。不苦不樂而處於寂靜狀態的為「捨受」。
(3)想︰為念(對於對象所造成的概念)。它具有給以再起想念之緣而說「這就是它」的作用,如木匠想起木料相似。依所取之相而住著於心為現狀,如盲人摸得了象的一部分之相,住著於心,以為這便是象的全貌,以現前之境為近因,如小鹿看見草人而起「是人」之想相似。
(4)思︰即意志活動。它能夠統率指導與自己相應之法,如大木匠及其上首弟子能令自他的工作完成,有發動組合的作用。這個思心所,顯然是在於思惟緊急的業務等而令相應的心、心所法共同效力而起的。
(5)三摩地(定)︰對於所緣持心平等或正持、等持於心而不散亂故為定。在《清淨道論》中稱「三摩地」或「心止」。在《攝阿毗達摩義論》中則用「心一境性」(意志集中)。即是心的靜止狀態。
(6)命︰即生命(心理的壽命或內存的生力),依此而相應諸法得以活命。
(7)作意︰是於意中工作,即置所緣於意中(注意於對象),面向於所緣,使相應的心、心所與所緣相結合。
(8)尋︰是尋求、思考的意思,即專注其心於所緣。
(9)伺︰是伺察,即深深考察,數數思惟於所緣。
「尋」與「伺」的區別是︰尋粗伺細,前者初置心於所緣境,後者數數用心繼續思惟。
(10)勝解︰等於信解。有確信的特相,不猶豫的作用,以決定為現狀,以確信之法為近因。即於所緣深信不動搖的狀態。
(11)精進︰是勇猛、效力、不消沉的狀態。《增支部》第二卷說︰「怖畏(無常等)的人,作如理的精進,故以怖畏或以令起精勤的故事為近因。」
(12)喜︰是喜歡、喜愛,即身心充滿著喜悅的意思,喜有小喜、剎那喜、繼起喜、踊躍喜、遍滿喜的五種。
(13)欲︰即希望去做的意思。遍求、希求、欲取於所緣,如在黑暗中伸手去摸東西相似。
下面略釋二十五個善心所。關於這二十五心所的四種分類,已如前例。
(1)信︰即信任。有淨信或從不信至信的作用。以起正信之事為近因。如以手取物,以信能取善法,如由種子而得果實,由信能得涅槃之果。
(2)念︰即憶念。念能堅住於所緣而不忘失。
(3)慚︰即有恥與厭惡之意,有恥作諸惡的作用。以尊重自己為近因。
(4)愧︰即愧懼與怖惡的意思,有怖畏諸惡的作用。以尊重他人為近因。
(5)無貪︰是不貪、不滯著。即於所緣不貪求、不執著,如水珠滴於荷葉相似。有不遍取的作用。
(6)無瞋︰即不激怒、不違拒而溫和,如隨順的親友。有調伏瞋害及熱惱的作用。
(7)中捨性(平等性)︰即捨置。使心與心所平衡,對於心及心所抱中立的態度。有遮止過與不及和斷絕偏向的作用。
(8)身輕安、(9)心輕安︰即身的安息與心的安息。這「身」,是指「受、想、行」的三蘊。身心的輕安,即寂滅身心的不安而得清涼的狀態。具有消滅身心不安、對治身心不寂靜的掉舉等煩惱的作用。
(10)身輕快性、(11)心輕快性︰即寂滅身(受、想、行)心的沉重而得輕快的狀態。有消滅身心沉重、對治身心沉重狀態的昏沉和睡眠等煩惱的作用。
(12)身柔軟性、(13)心柔軟性︰即寂滅身(受、想、行)心的強悍而得柔軟的狀態。有消滅身心強悍、對治身心強悍狀態的見與慢等煩惱的作用。
(14)身適業性、(15)心適業性(堪任)︰即寂滅身(受、想、行)心的不適業狀態而成為適業成功的狀態。有消滅身與心不適業狀態於「掉舉、昏沉、睡眠、見、慢」之外而能對治身心不適業狀態的諸蓋,能於信樂事中取得信樂,能於有利的行為中而取得堪任適當的作用。
(16)身練達性、(17)心練達性(熟練)︰即身(受、想、行)心無有過失而健全熟練的狀態。有消滅身心不健全、能對治身心過失的不信等作用。
(18)身正直性、(19)心正直性︰即身(受、想、行)心正直的狀態。有消滅身心歪曲、能對治身心成為歪曲狀態的諂與誑等的作用。
(20)離身惡作、(21)離語惡作、(22)離邪命︰即遠離身、語、意的惡作,有擺脫身、語、意等惡作的作用。以信、慚、愧、少欲等為近因。這三法之名是依據《清淨道論》的。《攝阿毗達摩義論》中則稱為「正業、正語、正命」。
(23)悲︰即心中悲憫或同情他人的苦。以拔除有情之苦為相,有不堪任他人之苦的作用,以不害為現狀。害的止息便是悲的成就。
(24)喜︰見他人的有利而生喜悅。有見諸有情所得利益而無嫉妒的作用。不樂的止息,便是喜的成就。
(25)無癡︰即不癡迷。有通達如實性或無過的特相,而照境的作用。
下面略釋十四個不善心所︰
(1)癡︰是愚癡、無智或心的闇昧,不能如理作意。有不通曉或覆蔽所緣的自性的作用。癡,是一切不善的根本。
(2)無慚、(3)無愧︰無慚,是無慚厭或無恥,即不厭惡身的惡行等的狀態。無愧,是無愧懼,即不畏縮或無怖畏身的惡行等的狀態。它們是慚與愧的反面。
(4)掉舉︰即心的浮動、不寂靜而散亂的狀態。如風吹旗揚,有不穩定的作用。
(5)貪︰是貪愛所緣。以不施捨為現狀。有粘著所受的作用。
(6)見︰即邪見,或不如理的見解。有執著的作用。
(7)慢︰即令心高舉、欲自標榜的狀態。有傲慢的作用。
(8)瞋︰即激怒的狀態。有燃燒自己身體的作用。
(9)嫉︰即嫉妒。有不喜見他人的繁榮的作用。
(10)慳︰即隱祕自己已得或當得利益的狀態。有不能與他人共有他的所得利益的作用。
(11)惡作︰即輕蔑或後悔其所作的狀態。
(12)昏沉︰即心的沉重或消沉而不堪努力的狀態。有除去精進的作用。
(13)睡眠︰即心的倦睡、沉滯及眼的昏昏欲睡的狀態。有除去精進的作用。
(14)疑︰即猶豫不決。有動搖的作用。疑,是行道的障礙。
〔參考資料〕 《正法念處經》卷十七;《界身足論》卷上;《品類足論》卷三;《眾事分阿毗曇心論》卷一;《成實論》卷五;《攝大乘論釋》卷四;《八宗綱要》卷上;方立天《佛教哲學》;熊十力《佛家名相通釋》;《木村泰賢全集》第四冊。
大乘律中的四十八種輕制戒。略稱四十八輕。語出《梵網經》卷下。此四十八輕戒與十重禁戒都是大乘菩薩所應受持,不分僧俗,七眾共受。
輕戒,謂犯行輕微的戒條。此一名稱,諸經所說不同。《梵網經》稱為輕垢,《菩薩地持經》、《優婆塞五戒威儀經》名為突吉羅,《瑜伽師地論》翻為惡作,《優婆塞戒經》、《菩薩善戒經》稱為失意罪。輕垢,謂其體非重故名輕,黷污清淨之行故名垢。突吉羅是梵文音譯,意為惡作或惡說。失意,謂犯輕戒者,乃是忘念所作,違背了修持者受戒時的意願,所以稱為失意。
此外,諸經所說的輕戒之數量,也不相同。如《菩薩地持經》說四十二種。《瑜伽師地論》說四十四種。《菩薩善戒經》說五十種。《菩薩內戒經》除五重戒外,別列四十二種。《優婆塞戒經》於六重禁之外,出二十五種。《優婆塞五戒威儀經》於四重禁之外,舉出三十八種。《大方等陀羅尼經》說二十四種。此中,《地持》、《瑜伽》、《善戒》等所說,戒相大體一致,其餘則差異較大。
玆依智顗《菩薩戒義疏》所載,此四十八戒之名目如次︰(1)不敬師友戒、(2)飲酒戒、(3)食肉戒、(4)食五辛戒、(5)不教悔罪戒、(6)不供給請法戒、(7)懈怠不聽法戒、(8)背大向小戒、(9)不看病戒、(10)畜殺眾生具戒、(11)國使戒、(12)販賣戒、(13)謗毀戒、(14)放火燒戒、(15)僻教戒、(16)為利倒說戒、(17)恃勢乞求戒、(18)無解作師戒、(19)兩舌戒、(20)不行放救戒、(21)瞋打報仇戒、(22)憍慢不請法戒、(23)憍慢僻說戒、(24)不習學佛戒、(25)不善和眾戒、(26)獨受利養戒、(27)受別請戒、(28)別請僧戒、(29)邪命自活戒、(30)不敬好時戒、(31)不行救贖戒、(32)損害眾生戒、(33)邪業覺觀戒、(34)暫念小乘戒、(35)不發願戒、(36)不發誓戒、(37)冒難遊行戒、(38)乖尊卑次序戒、(39)不修福慧戒、(40)揀擇受戒戒、(41)為利作師戒、(42)為惡人說戒戒、(43)無慙受施戒、(44)不供養經典戒、(45)不化眾生戒、(46)說法不如法戒、(47)非法制限戒、(48)破法戒。
〔參考資料〕 《菩薩戒義疏》卷下;《梵網經菩薩戒本疏》卷四~卷六;《梵網經古迹記》卷下。
(一)指可資長養有情生命的四種食物或精神作用︰即段食、觸食、思食、識食。大小經論述及四食者頗多,然所立名稱有異,解釋亦不一。茲分釋如次︰
(1)段食(梵kavaḍim-kārāhāra、kavaḍī-kā-rāhāra,巴kabaliṅkārāhāra,藏kham-zas)︰又作摶食、揣食、見取食、粗摶食。即指肉、菜等一般的食物,以香、味、觸為體。由於可用口鼻分段飲噉,以滋養有情之依身,故稱段食。《俱舍論》卷十云(大正29‧55a)︰「如是段食唯在欲界,離段食、貪生上界故,唯欲界繫。香味觸三,一切皆為段食,自體可成段別而飲噉,故謂以口、鼻分分受之。」《成唯識論》卷四則云(大正31‧17b)︰「段食變壞為相,謂欲界繫香味觸三於變壞時能為食事。由此,色處非段食攝,以變壞時色無用故。」
又,此段食可分粗、細二種,如飯、麵、魚、肉等稱為粗摶食;酥油、香氣及各種飲料等是細食。《俱舍論》更說光、影、火、風等雖不能飲噉,但能長養生命,因此亦屬於細食。
(2)觸食(梵sparśā,巴phassā,藏reg paḥizas)︰又作細觸食、細滑食、溫食、更樂食、樂食,即指感覺。亦即有雜染的根、境、識和合所生之諸觸,對其所取之境產生喜樂等覺受,而攝益心、心所。由之長養諸根大種,所以稱之為食。《集異門足論》卷八云(大正26‧400b)︰「云何觸食﹖答︰若有漏觸為緣,能令諸根長養,大種增益,又能滋潤隨滋潤,乃至持隨持,是名觸食。其事如何﹖答︰如鵝、雁、孔雀、鸚鵡、鸜鵒、春鸚、離黃、命命鳥等,既生卵已,時時親附,時時覆育,時時溫暖,令生樂觸。」
《成唯識論》卷四云(大正31‧17b)︰「此觸雖與諸識相應,屬六識者食義偏勝。觸粗顯境,攝受喜樂及順益捨資養勝故。」
又,《增一阿含經》卷二十一謂,衣裳、香華、熏火及香油等為更樂食(即觸食)。《長阿含經》卷二十〈忉利天品〉亦以衣服、洗浴為細滑食。
(3)思食(梵manaḥ-saṃcetanā,巴mano sañ-cetanā,藏yid-la sems-paḥi zas)︰又作念食、意食、意思食、意念食、業食。指意業或意念。即此有漏的意業與欲望俱轉,而生希望之念,能招引當有之果,使有情滋長相續。《長阿含經》卷二十云(大正1‧133c)︰「有眾生因念食得存,諸根增長,壽命不絕。」
另外,《俱舍論》說思食也能安養現身,如商人遇海難,飲食俱失,遙見積沫,疑是海岸,意欲速至,生命因此延長,後知不是,望絕便死。再者,《增一阿含經》卷二十一(大正2‧656c)︰「諸意中所念、所想、所思惟者,或以口說,或以體觸,及諸所持之法,是謂名為念食。」
(4)識食(梵vijñānā,巴viññāṇā,藏rnam-par-śes-paḥi zas)︰指六識。六識由段、觸、思三食之勢力而能起當有之果,執持身命而不壞,故稱為食。地獄眾生與無色界即以識為食。《增一阿含經》卷二十一(大正2‧656c)︰「云何為識食﹖所念識者,意之所知,梵天為首,乃至有想無想天,以識為食。」
諸有漏法皆有滋長諸有之義,但上述段等四種,其義最為殊勝,故特立為食。其中,段、觸二食以資益現身之所依及能依之義殊勝。所依即有根身,段食能攝養之;能依指心、心所,觸食能資益之。思、識二食以能引生後有之義殊勝,即於此生之中,思食能引,思食引已,依業所熏識的種子力而得生起後有。
四食中,段食唯欲界有,餘三食則通三界,但因四生五趣之區別而有異。如據《大毗婆沙論》卷一三○所載,欲界具四食而以段食為主。色界具有三食而以觸食為主。無色界亦有三食。但下三無色以思食為主。非想非非想處以識食為主。又,地獄、鬼趣、卵生、胎生、濕生等皆具四食,然地獄以識食為主。鬼趣以思食為主。卵生以觸食為主。胎生以段食為主。濕生以觸食為主。
此外,四食就凡聖之別,可分為不清淨依止住食、淨不淨依止住食、清淨依止住食、示現依止住食四種。根據陳譯《攝大乘論釋》卷十四的解釋︰
(1)不清淨依止住食︰又稱非清淨依止住食、不淨依止住食,謂四食令欲界眾生相續生存。欲界眾生具見、修二縛,故依止不淨;此依止由四食而得住,故稱。
(2)淨不淨依止住食︰謂業、識、觸三食使色界無色界的眾生相續生存。以此二界眾生已離下界之惑,而未離自地及上界之惑,故依止亦淨不淨;此依止由三食而得住,故稱。
(3)清淨依止住食︰又稱一向淨依止住食,謂四食令聲聞、緣覺之身相續生存。二乘人已斷盡三界之惑,故依止清淨;此依止由四食而得住,故稱。
(4)示現依止住食︰又稱示現住食、能顯依止住食,謂四食悉是諸佛之食。諸佛由此食故,得顯自身而住世。
關於佛說此四食的由來,《成唯識論述記》卷四(末)謂,佛於成道前曾接受牧羊女的供養而食乳糜,外道見之遂生誹謗。佛於成道後,為除外道無意義之苦行而為說四食。
此外,《雜阿含經》卷十五、北本《涅槃經》卷三十八述及觀此四食之相︰(1)觀段食猶如曠野中饑餓的父母食其子之肉,(2)觀觸食如被剝皮的牛為無數蟲所齧食,(3)觀思食猶如大火聚,(4)觀識食猶如三百鑽矛。並謂依此而觀身、受、心、法等四念處,是為入道之方便法。(參見附錄)
(二)指出家人應遠離的四種活命方法︰又稱四口食、四不淨食、四邪命食。即︰(1)下口食︰指種植田園、和合湯藥以求衣食而自活命。(2)仰口食︰謂依仰觀星宿、日月、風雨、雷電、霹靂等之天文、術數學,以求衣食而自活命。(3)方口食︰謂曲媚豪勢,通使四方,巧言多求以自活命。(4)維口食︰指學習種種咒術、卜筮等以求衣食而自活命。
◎附︰印順《佛法概論》第五章第一節(摘錄)
有情的延續,如燈一樣,必須不斷地加進新的動力。這是什麼呢﹖約一期生命說,即是「四食」。如《雜含》(卷十五‧三七一經)說︰「有四食資益眾生,令得住世攝受長養。何等為四﹖謂(一)粗摶食,(二)細觸食,(三)意思食,(四)識食。」食是資益增長的意思,等於平常說的營養,能使有情維持延長其生命,而且擴展長大。凡有資益增長作用的,都可稱為食。所以《阿含經》中所說的食,並不限於四者,與因緣的含義相近。不過佛約資益有情作用最強盛的,特別的總括為四食,為後代一般論師所稱引。佛曾說十句法,第一句即「一切有情皆依食住」。這是說,一切有情延續維持其生命,都要依賴於食。此一論題,有針對外道的重要意義。當時的苦行者,要求生死的解脫,而沒有適當的方法,僅能一味的刻苦自己,甚至一天食一麻一麥,或但服水,或專食氣,苦苦的支持生命,以求得解脫物欲的拘累,而達心靈的自由。釋尊在苦行時,也曾精苦到如此,等到覺悟了苦行的徒然,於是受牧女乳糜的供養,資養身心,才能於菩提樹下完成正覺的解脫。苦行者譏嫌釋尊的受食乳糜,懷疑釋尊的正覺,所以特地說此一切有情依食而住的四食。這不但肯定了飲食的重要性,而且指出了生死延續的動力何在,怎樣才能完成解脫。
(1)粗摶食︰應譯為段食,即日常茶飯等飲食。所食的,是物質的食料,可分為多少餐次段落的,所以叫段食。要能資益增長於身心,才合於食的定義。所以服食毒品等,不能資益而反損害身心,佛法中即不稱為食。有情一期生存的延續,必要有段食,特別是這欲界的人間。沒有這,雖有別的資益──食,也難於生存。如入定過久,由於缺乏段食,出定時即不能支持而死亡,這可見段食對於人類的重要。以定慧的修持來說,如營養不足,身心過於衰弱,定慧也不能成就。苦行者不知適宜的段食,對於生存及修養的重要性,所以會驚奇釋尊的受食而得到正覺。要知道,段食不但直接的資益營養了肉體,有健康的肉體,能發生健康的精神,所以也間接資益了精神。
(2)觸食︰觸是六根發六識,認識六塵境界的觸。根、境、識三者和合時所起合意的感覺,叫可意觸;生起不合己意的感覺,叫不可意觸。從此可意、不可意觸,起樂受、苦受等。這裏的觸食,主要為可意觸,合意觸生起喜樂受,即能資益生命力,使身心健康,故觸食也是維持有情延續的重要因素。「人逢喜事精神爽」,有些難治的疾病,每因環境適宜,心境舒暢而得到痊癒。反之,失意、憂愁,或受意外的打擊,即會憔悴生病,甚至死亡。近代的衛生學也說︰樂觀的心情,是身體健康不可缺的條件。又如修定的人,得到定中的喜樂內觸,出定後身心輕安,雖飲食減少,睡眠減少,而身心還是一樣的健康。又如按摩,可以促進身體的健康,也是觸食的作用。《中含》、《伽彌尼經》說︰「身粗色四大之種,從父母生;衣食長養,坐臥、按摩、澡浴、強忍……。」這坐臥、按摩、澡浴、強忍等,說明了觸對於有情資養的功用。即使是不可意觸,如運動的感受疲勞等,也可以為食的。所以《雜含》(卷十五‧三七三經)云︰「觸食斷知者,三受則斷。」
(3)意思食︰意思是意欲思願,即思心所相應的意欲。意思願欲,於有情的延續,有強大的作用。心理學者說︰一個人假使不再有絲毫的希望,此人決無法生活下去。有希望,這才資益身心,使他振作起來,維持下去。像臨死的人,每為了盼望親人的到來,又延續了一些時間的生命,所以意思也成為有情的食。
(4)識食︰識指「有取識」,即執取身心的,與染愛相應的識。識有維持生命延續,幫助身心發展的力量。「識緣名色」,為佛法中重要的教義,如《長含》、《大緣方便經》所說。經中佛對阿難說︰人在最初託胎的時候,有「有取識」。父母和合時,有取識即攝赤白二渧,成為有機體的生命而展開。「若識不入母胎者,有名色否﹖答曰︰無也。」「名色」,指有情的身心自體。這個自體,由於識的執取資益,才在胎中漸次增長起來,而出胎,而長大成人。所以經說︰「識不執取,名色得增長否﹖答曰︰無也。」此識的執取,直到死亡的前剎那,還不能暫離。假使一旦停止其執取的作用,一期生命即宣告結束,肉體即成為死屍。所以佛說︰「阿難!我以是緣,知名色由識,緣識有名色。」有取識對於有情資益延續的力用,是何等的重要!
四食,是佛陀深細觀察而揭示的,都是人世間明白的事實。四食不但有關於現在一期生命的延續,即未來生命的延續,也有賴於意思食與識食來再創。如人類,總是希望生存,願意長此延續下去。這種思願的希欲,雖或是極微細的,下意識的,不必經常顯著表現的,但實在是非常的堅強熱烈。到臨死,生命無法維持時,還希圖存在,希圖未來的存在。一切宗教的來生說,永生天國說,都是依著這種人類的共欲──「後有愛」而成立的。有情的生死相續,即依此愛相應的思願所再創,所以說︰「五受陰是本行所作,本所思願。」(《雜含》卷十‧二六○經)同時,有取識即與取相應的識,在沒有離欲前,他是不會停止執取的。捨棄了這一身心,立刻又重新執取另一身心,這即是入胎識的執取赤白二渧為自體。如獼猴的跳樹,放了這一枝,馬上抓住另一枝。此有取識的執持,是「攬他為己」的,即愛著此自體,融攝此自體,以此為自,成為身心統一而靈活的個體。對於有情身心的和合相續,起著特殊的作用。現代的學說,於維持一期生命的條件,前三食都已說到,但對於意思食的資益未來,識食的執取,還少能說明。
人類的生存欲──思食,以個體生存為中心。深刻而永久的生存欲,即「後有愛」。又要求擴大永續的生存,即種族繁衍的思願。小自家庭,大至國族,人都希望自家自族的繁衍永續;不但人類,即小至螻蟻,也還是如此。這種族生存的延續欲,表現於有情與有情間的展轉關係中。佛法以人類為本,但並不專限於人類的說明,普遍到一切有情。低級的有情,有些是不必有父母子女同在的關係,所以雖有種族延續的事實,而都由本能的繁殖,常缺乏明確的種族意識。人類可不然,幼弱時期很長,須賴家庭父母的撫養;生存的需要複雜,須賴同族類的保護與互助,所以種族延續的意欲,也特別強烈。這延續種族生命的動力,即攝於意思食。
〔參考資料〕 (一)《長阿含經》卷八〈眾集經〉;《中阿含經》卷七〈大拘絺羅經〉、卷四十九〈說智經〉;《增一阿含經》卷四十一;《雜阿含經》卷十四、卷十五、卷十七;《起世經》卷七;《大樓炭經》卷四;《大毗婆沙論》卷一二九、卷一五四;《雜阿毗曇心論》卷八、卷十;《成實論》卷二;《瑜伽師地論》卷六十六。(二)《大智度論》卷三。
指眾生受自己所造惡業的業力驅使,而趣入的地下牢獄。為三惡道或五趣之一。梵語稱為捺落迦,又稱泥黎、泥洹夜。玆依其名義、種類、位置、苦具、業因、壽量,略述如次︰
〔名義〕 《大毗婆沙論》卷一七二解說其名稱云(大正27‧865b)︰「有說,㮈落名人,迦名為惡,惡人生彼處,故名㮈落迦;有說,落伽名可樂,㮈是不義,彼處不可樂,故名㮈落迦。」該論又說另有壞喜樂、無歸趣、無救濟、苦器、卑下、顛墬等義。《玄應音義》卷二十四謂該詞有不可樂、不可救濟、闇冥、地獄四義。
〔種類〕 《俱舍論》卷十一、《瑜伽師地論》卷四說有八熱地獄、八寒地獄、孤地獄三種。八熱地獄又稱為八大地獄,分為等活、黑繩、眾合、叫喚、大叫喚、焦熱、大焦熱、無間(阿鼻)等八個區域。此皆是從其苦惱相定名。各個地獄皆有眷屬地獄,即各有十六個別處(小地獄),與上述的八大地獄合計,共有一三六個地獄。
八寒地獄是指頞部陀、尼剌部陀、頞哳吒、臛臛婆、虎虎婆、嗢鉢羅、鉢特摩、摩訶鉢特摩等八所地獄。最初的二所是因皮膚為寒風吹成卷縮狀態而定名。次三所顯示受寒風吹襲,其口舌麻痺,叫聲異常。最後三所是顯示皮肉爛如蓮華一般。
孤地獄又稱獨一地獄、邊地獄。設於特定的區域,或在江河附近,或散在山間、曠野、地下、空中等處。
《大毗婆沙論》卷一七二、《順正理論》卷三十一及《顯宗論》卷十六之中的記載與上述大致相同。《立世阿毗曇論》卷八僅載有八熱地獄。至於其他經論的說法,與上述的差異甚多。例如《長阿含經》卷十九、《起世經》卷三說除了八熱地獄之外,還有頞浮陀、泥羅浮陀二地獄,總共是十地獄。關於八熱地獄的十六個眷屬地獄的名稱,在《長阿含經》中說整個八熱地獄有十六個地獄,即黑沙、沸屎、五百釘、飢、渴、一銅釜、多銅釜、石磨、膿血、量火、灰河、鐵丸、釿斧、豺狼、劍樹、寒冰等地獄;《增一阿含經》卷三十六〈八難品〉說此十六地獄為優鉢、鉢頭、拘牟頭、分陀利、未曾有、永無、愚惑、縮聚、刀山、湯灰、火山、灰狗、荊棘、沸屎、劍樹、熱鐵丸;又《大智度論》卷十六是以炭坑等八炎火地獄和頞浮陀等八寒冰地獄,當作十六個眷屬小地獄;還有《正法念處經》卷五以下〈地獄品〉說八大地獄各有不同的十六個附屬小地獄。
由上述可知,《長阿含經》是將寒冰地獄列為十六小地獄之一,而《四阿含暮抄解》卷下則將十地獄當作是寒地獄。還有《立世阿毗曇論》卷一、《十八泥黎經》也以十地獄為寒地獄。《涅槃經》卷十一〈現病品〉、《彰所知論》卷上和《大智度論》所舉出的八寒地獄名稱,與上述《俱舍論》所舉出的名稱相對照,兩者之間略有差異。《觀佛三昧經》卷五亦與其他諸經論的說法不同。該經將地獄分為阿鼻、寒、黑闇、小熱、刀輪、劍輪、火車、沸屎、鑊湯、灰河、鐵窟、鐵丸、尖石、飲銅等地獄,各地獄中有十八個區域。此外還有五百億劍林、刺林、銅柱、鐵機、鐵輞等地獄。
據《長阿含經》所說,在各種地獄之外還有閻摩王的宮殿,雖然其城有七重,並有七重欄楯、七重行樹,景色頗佳。但眾鳥相和悲鳴,且於畫三時、夜三時現出大銅鑊,獄卒來此捉王,使之受苦。王在受罪之後,又可與大臣們共享福樂。
閻王常令老、病、死三使遊行人間,眾生命終時,因所造惡業之驅使而隨獄卒到閻魔王所。王乃對罪人告誡說︰汝自放逸,不修身、口、意三業,此罪過是汝自己所造,非父母之過,非兄弟之過,乃至非天帝、先祖、僮僕、沙門、婆羅門之過。老、病、死三使常教汝受業報有期,而汝不覺仍造惡業,汝必須自己受苦。王詳細詰問後,乃命獄卒將罪人送往大地獄。又,《閻羅王五天使經》、《鐵城泥犁經》將上述之「三使」增益為生、老、病、死、王法刑罰「五使」。至後世所流傳的十王治罪之說,是出自閻魔王治地獄之傳說所輾轉增廣而來的。
〔位置〕 《俱舍論》等記述在閻浮洲之下過二萬由旬處有無間地獄,其縱、廣、深各二萬由旬。於其中之一萬九千由旬中,有其餘七個相重疊的地獄,上狹下方廣。另有一說認為其餘的七個地獄是在無間地獄旁。這是不正確的說法。又,閻魔王所是餓鬼的所在地,位於閻浮洲之下五百由旬處。八寒地獄則在上述的八熱地獄旁。
《瑜伽師地論》記述在閻浮洲下隔三萬二千由旬處有等活地獄,其餘七個地獄按順序排列於其下,各深四千由旬。八寒地獄也同樣是在閻浮洲下三萬由旬處。第一個是寒地獄,其餘七個地獄位於其下,各深二千由旬。此種說法與《俱舍論》的說法相比,雖然在數量上有所不同,不過方位在閻浮洲下卻是一致的。
據《長阿含經》所述,八熱地獄、十地獄、閻魔王所皆是在兩重鐵圍山內日月光不及的冥闇處。此地有毒風,若不是有鐵圍山遮擋,必會吹到四天下。則山河、江海、草木、眾生皆會焦枯。《順正理論》中只有八熱地獄的方位是與《俱舍論》相同,此外,認為八寒地獄是在鐵圍山之外的極冥闇處,孤地獄是散在閻浮洲中的河邊、山間、曠野、地下、虛空等處,還有少部份是在東、西、北三洲。又有一說,北洲不僅沒有大地獄,甚至連孤地獄也沒有。
〔苦具〕 八熱地獄中,於等活地獄的有情,雙手皆生鐵爪,如同刀劍,極為鋒利,而互相摧毀。其次於黑繩地獄,獄卒以熱鐵繩劃有情的身體,再以鐵斧或鋸子將其斫碎成百千段。其次於眾合地獄,引有情至兩石山之間壓擠,置於石上碾磨,再令其臥於鐵臼之上擣之。其次於叫喚、大叫喚兩地獄,有情被放在大鑊中煮沸,或放在大𨫼上反覆燒烤。其次於焦熱、大焦熱兩地獄,鐵城、鐵樓變成大火坑,燒炙有情。其次於無間地獄,有情的肢節中冒出火焰,煩惱永無斷止之日。上述各個地獄的苦惱,依次遞增十倍,越至後面,苦惱越多。
又,各地獄的四門皆有四增,最初的煻煨增之中,充滿煻煨,沒及有情的膝部,使其皮肉焦爛;其次的屍糞增中,充滿屍糞泥,泥中有蟲,咬破有情之骨而食其髓;其次的鋒刃增中,有刀刃路、劍葉林、鐵刺林、斬刺有情的肢體,任鳥獸食其皮肉、眼睛、心肝;其次的烈河增中,有熱鹹水,有情沈沒於其中,骨肉糜爛。
關於十六小地獄的異說甚多,因此苦具的種類也頗多。例如鐵狗、鐵蟲、猛鳥、惡蛇等。關於八寒地獄,只提到寒冰、寒風,並無苦具、獄卒的記述。關於孤地獄的苦具雖沒有記載,但可從八熱地獄推知。
《觀佛三昧經》所說的苦具,如其所說的地獄名稱一般,種類繁多。獄卒是由閻魔王所驅使,故亦稱為閻魔卒,還有阿傍羅剎、牛頭、馬頭等異稱。《大毗婆沙論》卷一七二之中曾載「獄卒是否為有情」的爭論︰若是有情,彼等造許多惡之後,去何處受報﹖若不是有情,大德法善現又為何在頌中說(大正27‧866b)︰「心常懷忿毒,好集諸惡業,見他苦生悅,死作琰魔卒。」在回答此問題中,主張是有情的一方認為獄卒亦是在地獄受造惡之報,地獄連無間業這麼重的罪都可受容,故獄卒的業報也應可受容。主張並非有情的人認為,獄卒是由於諸受罪者的業增上力的影響,乃以有情的形象出現,以各種苦具殘害其身。至於法善現的頌,並非是經律論三藏所說,故不一定是正確的。
另外,《俱舍論》(有部)認為琰魔卒是受王所驅使而將有情投入地獄之中者,實是有情。然而在地獄中害有情的鳥、狗、獄卒並非有情。故琰魔卒和獄卒之間是有差別的。其次又說明為何琰魔卒是有情而不會被獄火所燒的原因,認為這一定是因為受到某種業所隔礙,或是感異大種,所以不被燒。大眾部和正量部皆主張獄卒是有情。
〔業因〕 令有情墮入地獄的不善業,雖然有許多種類,但是概括而言,是以十惡、五逆、謗法為主。據《正法念處經》所載,等活地獄是犯殺生罪者墮入的地方;黑繩地獄是犯殺生、偷盜二罪者墮入的地方;以下至大焦熱地獄,是犯邪淫、飲酒、妄語、邪見、非梵行等罪者墮入的地方。依罪行的深淺分別墮入各地獄;無間地獄是五逆罪(即五無間罪)者墮入的地方。
《增一阿含經》卷三十六也載有同於上述的八熱地獄的業因,依次為︰(1)毀正見、誹謗正法及遠離正法者。(2)好殺生者。(3)屠殺牛、羊等類者。(4)盜取他物者。(5)常淫佚妄語者。(6)傳播謠言及求人方便者。(7)令彼、此鬥爭及貪著他物者。(8)殺害父母、破壞神寺、鬥亂聖眾、誹謗聖人、習於倒邪之見者。又罪業分為三種,上品之罪者,墮入大地獄。中、下品之罪者墮入眷屬地獄。在大地獄受苦後,若業報未能盡時,更於眷屬地獄受苦。故十六眷屬地獄又稱為十六增。
據《俱舍論》卷十八載,墮入阿鼻地獄的罪不是只有無間罪,其他還有與其同類的惡業,如污母及阿羅漢、殺害住定的菩薩及有學的聖者、破壞僧眾的和合緣及佛塔等罪。墮入八寒地獄者的業因,是犯了誹謗聖賢的罪。關於孤地獄的業因,可依據上述的業因推知。《業報差別經》、《轉輪五道罪福報應經》、《泥犂經》、《辯意長者子經》、《罪業應報教化地獄經》等,也載有墮入地獄的業因。
雖然地獄的苦報是由於各自的業因,但是也有若讀誦一節經文或偈頌可免苦的事例。自古以來稱此種經文為破地獄文。在破地獄文中,最廣為人知的是《華嚴經》的「若人欲了知」等四句、《法華經》的十如是文、《無量壽經》的「其佛本願力」等四句、尊勝陀羅尼、光明真言等。這些文句都具有破地獄之德,是根據古來的《感應傳》的說法。不過,其他經文也並不是沒有這種神力。
〔壽量〕 從等活至焦熱六地獄的有情,都是以六欲天的壽量為一日一夜,歲月的數量亦與其相同。大焦熱地獄是半中劫,無間地獄是一中劫。亦即等活地獄的有情是壽五百歲,其一日一夜相當於四王天的壽五百歲。四王天的一日一夜又相當於人間的五十年。等活以下至焦熱地獄的有情是壽一萬六千歲,其一日一夜相當於他化自在天的壽一萬六千歲。他化自在天的一日一夜相當於人間的一千六百年。《正法念處經》、《俱舍論》等皆採用此種說法。《優婆塞戒經》卷七的說法也與此相同,是以六欲天的壽量為準,不過其所用計數的方法不同。主張前六地獄是不定,後二地獄是決定。
關於八寒地獄,頞部陀地獄的有情的壽量,是二十斛(佉梨)麻粒數的百倍,以下各地獄則依次為前者的二十倍。此種說法出自《俱舍論》卷十一、《大智度論》卷十三。《瑜伽師地論》卷四的說法稍異,主張八寒地獄的壽量大約是八熱地獄的一半。關於孤地獄的有情,則沒有任何經文說明其壽量。
由上述可知,如《長阿含經》等,是將地獄定為八個或十個,數量確定;另如《觀佛三昧經》,則未另定地獄的數量。雖然如此,但根本所說皆以焰熱為苦具。八寒地獄是根據《增一阿含經》卷三十九的十地獄、《雜阿含經》卷四十八的八地獄而建立的。從其名目可知,關於壽量、業因的說法此諸經是一致的。近代有一說,認為八寒地獄是在佛教逐漸傳至北方寒冷地方之後才開始有的。但是,在《增一阿含經》中已有十六小地獄之一寒冰地獄的名稱,因此可知,其由來已古。《地藏菩薩本願經》卷上〈地獄名號品〉舉出數十種地獄名稱,此多是以苦具、苦相來命名的,類似《觀佛三昧經》卷五之所揭舉。《法苑珠林》卷七也詳記地獄之事,並且揭舉出感應的事蹟。
◎附一︰〈八熱地獄〉(編譯組)
八熱地獄,指八種具有熱氣苦的地獄。又稱八大地獄。《長阿含》卷十九《世記經》〈地獄品〉(大正1‧121b)︰
「佛告比丘︰此四天下有八千天下圍繞其外,復有大海水,周匝圍繞八千天下,復有大金剛山,遶大海水。金剛山外,復有第二大金剛山。二山中間窈窈冥冥。日月神天有大威力,不能以光照及於彼。彼有八大地獄,其一地獄有十六小地獄。第一大地獄名想,第二名黑繩,第三名推壓,第四名叫喚,第五名大叫喚,第六名燒炙,第七名大燒炙,第八名無間。」
此八大地獄之苦狀,略如下述︰
(1)等活地獄(Saṃjñā)︰又作想地獄。墮生此處的有情,手生鐵爪,互見時懷毒害想,以爪相摑。或因心意濁亂,摑裂自身,至血肉竭盡而死。然冷風一吹,皮肉還生,復受前苦。凡犯殺生罪、毀正見、誹謗正法者墮生此獄。
(2)黑繩地獄(Kalasūtra)︰此獄獄卒,以熱鐵繩縱橫綑縛罪人之身,或斫或鋸。所受苦惱,十倍於前。凡造殺生、偷盜罪者墮生此獄。
(3)眾合地獄(Saṃghāta)︰又作推壓地獄。諸鬼卒驅罪人入兩鐵山間,罪人受兩鐵山之擠壓,肉骨碎裂。凡犯殺生、偷盜、邪淫罪者,墮生此獄。
(4)叫喚地獄(Raurava)︰又作號叫地獄。或將罪人投熱鑊中煎煮;或將罪人驅入猛焰火室;或以鉗開罪人口,灌入烊銅,燒爛五臟。凡犯殺、盜、邪淫、飲酒者墮生此獄。
(5)大叫喚地獄(Mahāraurava)︰又作大叫地獄。此獄罪人所受之刑罰如前之叫喚地獄,其苦更甚於前。凡犯五戒者墮生此獄。
(6)焦熱地獄(Tapana)︰又稱燒炙、炎熱地獄。令罪人臥熱鐵上,由首至足,以大熱鐵棒打碎成肉糜。凡犯五戒、邪見者,墮生此獄。
(7)大焦熱地獄(Paritāpana)︰又作大燒炙、極熱地獄。此獄罪人所受刑罰如前,其苦更甚於前。凡行殺、偷、邪淫、妄語、飲酒、邪見及污淨戒僧尼者,墮生此獄。
(8)無間地獄(Avīci)︰又作阿鼻地獄。此獄罪人所受之苦,無有間歇。凡犯五逆罪者,墮生此獄。
以上八大地獄,每一地獄又各有十六小地獄。罪業分上、中、下三品,凡犯上品罪業者,墮生大地獄。犯中、下品罪業者,墮生小地獄。據《大毗婆沙論》卷一七二所述,此八大地獄各有四門,於其四門各有煻煨增、屍糞增、鋒刃增、烈河增等四地獄,故每一大獄計有十六遊增地獄。
又,關於地獄有情的壽量長短,據《俱舍論》卷十一所載,如人間五十年,為四天王天一晝夜,四天王天五百歲,才是等活地獄的一晝夜,而等活地獄有情的壽命有五百歲。人間百歲為三十三天一晝夜,而三十三天壽一千歲,等於黑繩地獄一晝夜,而黑繩地獄有情的壽命有一千歲。人間二百歲為夜摩天一晝夜,而夜摩天的壽命二千歲,等於眾合地獄的一晝夜,而眾合地獄有情的壽命有二千歲。人間四百歲為兜率天一晝夜,而兜率天的壽命四千歲,等於號叫地獄一晝夜,而號叫地獄有情的壽命有四千歲。人間八百歲為化樂天一晝夜,而化樂天的壽命八千歲,等於大號叫地獄一晝夜,而大號叫地獄有情的壽命有八千歲。人間千六百萬歲,為他化天一晝夜,而他化天的壽命萬六千歲,等於炎熱地獄一晝夜,而炎熱地獄有情的壽命有一萬六千歲。極熱地獄有情的壽命為半個中劫,無間地獄有情的壽命為一個中劫。
◎附二︰〈八寒地獄〉(摘譯自《佛教大辭彙》)
八寒地獄,又作八寒捺落迦。依《俱舍論》卷十一所述,南閻浮洲下五百由旬,八熱地獄旁,有八種寒冰地獄。其中有情受嚴寒所逼,隨身聲變。其壽量若以頞部陀地獄眾生為例,譬有二十斛之麻,設復百年除其一,如是除盡二十斛麻易有盡期,生頞部陀壽量難盡。尼剌部陀以下諸寒地獄則依次增二十倍壽量。又,《順正理論》載,墮八寒地獄之有情,乃由多謗賢聖,故招如是果。
關於八寒地獄之名稱及解釋,諸經論所列舉,頗多異說,如︰
(1)《俱舍論》卷十一、《順正理論》卷三十一、《顯宗論》卷十六、《瑜伽師地論》卷四等所舉︰{1}頞部陀(Arbuda)︰謂受罪眾生因嚴寒所逼,皮肉皰起;{2}尼剌部陀(Nirarbuda)︰謂受罪眾生受寒苦所逼,皰即破裂;{3}頞哳吒(Aṭaṭa)︰謂受罪眾生因寒苦而唇不能動,僅能於舌中作此聲;{4}臛臛婆(Hahava)︰謂受罪眾生受寒苦所逼,舌不能動,唯作此臛臛聲;{5}虎虎婆(Huhuva)︰謂受罪眾生因寒苦所逼而口中作此聲;{6}嗢鉢羅(Utpala)︰謂受罪眾生因寒苦所逼,皮肉破裂,似青蓮華;{7}鉢特摩(Padma)︰謂受罪眾生因寒苦而皮肉分裂,似紅蓮華;{8}摩訶 鉢特摩(Mahāpadma)︰謂受罪眾生全身凍裂變紅,似大紅蓮華。
(2)《涅槃經》卷十〈現病品〉所舉︰阿波波、阿吒吒、阿羅羅、阿婆婆、優鉢羅、波頭摩、拘物頭、分陀利;並謂前四乃依因寒苦而發之聲而立名,後四則以四種蓮華喻受罪眾生身體凍裂之相,且以之立名。
(3)《大智度論》卷十六所載︰頞浮陀、尼羅浮陀、阿羅羅、阿婆婆、睺睺、漚波羅、波頭摩、摩訶波頭摩。復謂十六小地獄的半數,即此寒冰八地獄。
(4)《立世阿毗曇論》卷一、《三法度論》卷下、《四阿含暮抄解》卷下所列︰為十種寒冰地獄,即︰頞浮陀、尼賴浮陀、阿波波、阿吒休鳥、吒休鳥、優鉢、須犍提、拘物度、分陀梨、鉢暮。
◎附三︰〈火車地獄〉(編譯組)
火車地獄,以火車轢殺罪人的地獄。火車,指車身有火燃燒,運載罪人至地獄,或作為懲罰罪人之工具的車子。《增一阿含經》卷四十云(大正2‧767a)︰「設罪多者當入地獄,刀山劍樹,火車爐炭,吞飲融銅。」《大智度論》卷十四有載,提婆達多既犯三逆罪,且欲以毒箸傷佛,故於往王舍城途中,地自然破裂,火車來迎,生入地獄。
據《觀佛三昧海經》卷五所載,此地獄有銅鑊,縱廣四十由旬,其中盛滿火,下有十二輪,上有九十四火輪,誑惑邪命作惡者,氣絕命終後在火車上,肢節燃火,身體燋散。獄卒呼喚,應聲還活。火車轢身十八返,身碎如塵,天雨沸銅遍灑身體,其人即還活,如是往返,一日一夜受九十億生死。
◎附四︰〈刀輪地獄〉(摘譯自《佛教大辭彙》)
刀輪地獄,指用刀山、刀輪處罰罪人的地獄。為樂見他人苦惱,殺害眾生者所生之處。據《觀佛三昧海經》卷五所述,此地獄,四面皆山,不但山間刀積如塼,而且虛空中也有八百萬億大刀輪如雨滴下。罪人臨命終時,患逆氣病,煩悶滿心如堅石。內心乃有「欲得利刀削之為快」之念。是時獄卒應念而來,告以願持利刀割除重病。罪人聞之大為歡喜,故命絕生於刀山之間。四山一時合攏而來,斬切其身。
其次,獄卒又驅諸罪人令登刀山,未至山頂,罪人即傷及足胸,然以畏獄卒,故仍匍匐登山。既至山頂,獄卒又以刀樹撲之,未死之際,鐵狗、鐵蟲復來啃咬。又有腳著鐵輪,從空中落下。如是一日一夜,六十億生死。經八千萬歲,轉入畜生道。五百世後,再受卑賤人身五百世,始有機緣遇善知識而發心問道。
〔參考資料〕 《立世阿毗曇論》卷六;《雜阿毗曇心論》卷八;《起世因本經》卷二;《優婆塞戒經》卷七;《四泥犂經》;《五苦章句經》;《集異門足論》卷十一;《三法度論》卷下;《法界安立圖》;菅沼晃(等)編《佛教文化事典》〈宇宙論〉;定方晟《インド宇宙誌》。
舊題《百句譬喻經》,四卷(或作五卷),是用寓言以申教誡的一部著作。收在《大正藏》第四冊。
本書為第五世紀印度僧伽斯那所集。書末有作者的後記六頌。頌後記云︰「尊者僧伽斯那造作癡花鬘竟。」《癡花鬘》當是本書的原名。宋、元、明藏本第一喻前有〈序品〉三百餘字,說佛在王舍城鵲封竹園,為異學梵志五百人說此經,與僧伽斯那跋頌不符,顯然是後人所加。本書的寫成正是印度寓言文學的盛時,也是有名的《五卷書》(婆羅門學者所撰用來教授貴族子弟的一部梵文寓言集)流行的時代,可謂應時之作,但在印度,直到現在沒有發現它的梵本。
本書譯者求那毗地,中印度人,是僧伽斯那的弟子。聰慧強記,能誦大小乘經十餘萬言。僧伽斯那所集百喻,他悉皆誦習,並深明其意義旨趣。他於南齊‧建元初(479)來建業,住毗離耶寺,永明十年(492)九月十日譯出此書,同時並譯出《須達長者經》及《十二因緣經》各一卷,後於建業正(止)觀寺攝受徒眾,甚為有名,中興二年(502)寂於正(止)觀寺。
本書於十二部經中,屬於譬喻一類,每篇都有喻和法兩部分合成。喻是一篇簡短的寓言,法是本篇寓言所顯示的教誡。這些寓言主要描寫幽默可笑的事情,有很犀利的諷刺性,也可以作笑話看。僧伽斯那在跋頌中說︰本書以戲笑的方法來闡明佛法,如以苦藥和石蜜,雖損蜜味,但主要是為了治病。先講笑話,後講佛法,如先服吐下藥,後以酥滋潤身體。笑話裡包含佛法,如樹葉裏阿伽陀藥,希望讀者但取佛法的阿伽陀藥,而拋棄戲笑的樹葉。但本經各篇所述的寓言,可能都是從前民間所流傳,後為佛教學者採取應用。在漢文大藏經中現存的譬喻經,除本書外,還有道略集《雜譬喻經》一卷,姚秦‧鳩摩羅什譯,道略集《眾經撰雜譬喻》二卷等。本書的治鞭瘡喻、蛇頭尾共爭在前喻、蹋長者口喻、劫盜分財喻,就和《雜譬喻經》的第二十三、二十五、十四、十六四喻相當。又愚人集牛乳喻、見水底金影喻,又和《眾經撰雜譬喻》的第六、四十兩喻相當。它們在源流上可能有些關係。但從結構上看,其餘的譬喻經,都不如本書所述的齊整。
本書的內容,四卷本中,第一卷二十一喻,第二卷二十喻,第三卷二十四喻,第四卷三十三喻,共九十八喻。以百喻為名,當係舉其大數而言。再歸納各喻的意趣,可為三類︰
(1)其中對治煩惱的,有十種︰{1}對治貪的,有第十六灌甘蔗喻、第十七債半錢喻等七喻。{2}對治嗔的,有第十三說人喜嗔喻、第四十八野干為折樹枝所打喻等四喻。{3}對治癡的,有第八山羌偷官庫喻、第九嘆父德行喻等十九喻。{4}對治慢的,有第二十八為婦貿鼻喻、第四十三磨大石喻等四喻。{5}對治疑的,有第二十六人效王眼瞤喻、第七十嘗庵婆羅果喻兩喻。{6}對治身見的,有第三十牧羊人喻、第三十五寶篋鏡喻等四喻。{7}對治邊見的,有第六十一梵天弟子造物因喻、第六十二病人食雉肉喻兩喻。{8}對治邪見的,有第五十八兩子分財喻、第九十四摩尼水竇喻兩喻。{9}對治見取的,有第四婦詐稱死喻、第五渴見水喻等三喻。{10}對治戒禁取的,有第一愚人食鹽喻、第十二煮黑石蜜漿喻等八喻。
(2)其中對治惡行的,有四種︰{1}對治慳吝的,有第二愚人集牛乳喻、第六十五五百歡喜丸喻等四喻。{2}對治犯戒的,有第六子死欲停置家中喻、第十四殺商主祀天喻等十八喻。{3}對治邪命的,有第三以梨打頭破喻、第七認人為兄喻等七喻。{4}對治懈怠的,有第十五醫與王女藥令卒長大喻、第四十七貧人作鴛鴦鳴喻等五喻。
(3)其中開示法義的,有二種︰{1}開示空義的,有第四十九小兒爭分別毛喻、第五十二伎兒作樂喻等五喻。{2}開示一乘的,有第二十二入海取沉水喻、第二十四種熬胡麻子喻等四喻。
總括本書意趣,要在對治煩惱,勸行布施、持戒、淨命、精進,兼明緣生、無我和一乘的道理,所以它是通於大小乘之作。譯文筆調樸實而明朗,在我國古籍中可算是優美的一種。
本書的單行本有1914年金陵刻經處刻本,分上下兩卷,係魯迅斷句,並施資刻成。1926年王品青校訂改名《癡花鬘》於上海印行。魯迅為作題記,云︰
「嘗聞天竺寓言之富,如大林深泉,他國藝文往往蒙其影響,即翻為華言之經中亦隨在可見。明‧徐元大輯喻林頗加搜錄,然卷帙繁重,不易得之。佛藏中經,以譬喻名者,亦可五、六種,惟百喻經最有條貫。(中略)王君品青愛其設喻之妙,因除去教誡,獨留寓言。又緣經末有『尊者僧伽斯那造作癡花鬘竟』語,即據以回復原名,仍印為兩卷。嘗稱百喻,而實缺二者,疑舉成數,或並以卷首之引,卷末之偈為二事也。尊者造論,雖以正法為心,譬故事於樹葉,而言必及法,反多拘牽,今則已無阿伽陀藥,更何得有葉裹﹖出離界域,內外洞然,智者所見,蓋不惟佛說正義而已矣。」
另外,只取本書寓言改寫為語體的《百喻經故事》,有馮雪峰和倪海曙兩人之作,先後於1949年、1957年在上海印行。(隆蓮)
〔參考資料〕 《出三藏記集》卷二、卷十四;《高僧傳》卷三;《國譯一切經》〈本緣部〉(七)。
指真言密咒。又稱神咒、密咒或咒 文。原作祝。即為息災、增益等目的而誦的密語。咒語自古即行於印度,如《長阿含》卷十三〈阿摩晝經〉及卷十四〈梵動經〉,舉水火咒、鬼咒、剎利咒 、象咒、支節咒、安宅符咒、火燒鼠囓解咒等咒名。《四分律》卷二十七、《十誦律》卷四十六等亦出治腹內蟲病咒、治宿食不消咒、世俗降伏外道咒、治毒咒、治齒咒等咒名。至大乘經出現後,所載真言漸多。至密教典籍盛行,密咒更成為修行過程中不可或缺的內涵。
「咒」為梵語mantra(漫怛攞)的譯語。但與此類似的梵語詞彙,另有vidyā與dhāranī等詞。梵文《般若波羅蜜多心經》及梵文《入楞伽經》卷八〈陀羅尼品〉中,相當於漢譯「咒」字的梵語即為「mantra」。但《孔雀咒王經》之經題為Mahāmayūrī-vidyā-rājñī,即譯vidyā為咒。《善見律毗婆沙》卷十一則將巴利語之vijjamayā譯為咒。而《法華經》卷七〈陀羅尼品〉等書則翻陀羅尼(dhāraṇī)為咒。就中,「陀羅尼」為「總持」義。梵語vidyā(巴vijjā)是「明」或「術」之義。「漫怛攞」則可譯為「真言」。各詞之語義雖不相同,但古來多相混用。《翻譯名義大集》將陀羅尼譯為總持咒,vidyā譯為明咒,漫怛攞譯作密咒,以區別此三者。
又,《法華經文句》卷十(下)〈釋陀羅尼品〉下廣解咒義云(大正34‧146c)︰
「眾經開遮不同,或專用治病,如那達居士;或專護法,如此文;或專用滅罪,如方等;或通用治病滅罪護經,如請觀音;或大明咒、無上明咒、無等等明咒,則非治病、非滅罪、非護經;若通方者亦應兼;若論別者幸須依經,勿乖教云云。」
咒有善咒、惡咒之別。如為人咒病或為防護己身者,即為善咒 ;咒詛他人令罹災害者即為惡咒。佛陀禁止習此等咒術以自活,但允許為護身而持咒。《四分律》卷三十云(大正22‧775a)︰「若學咒腹中蟲病,若治宿食不消;若學書、學誦,若學世論為伏外道故;若學咒除毒,為自護,不以為活命,無犯。」可見戒律對持咒一事的態度。
◎附︰印順《初期大乘佛教之起源與開展》第八章第三節(摘錄)
語言音聲的神祕性,從古以來,就有人信仰的。在印度,或稱為mantra,或稱為vidya、vijjā,或稱為dhāraṇi,說起來淺深不一,而與神祕的語言有關,卻是一致的。在中國,都可以譯為咒。嚴格的說,佛法是徹底否定了的,出家人是禁止的。(中略)
神祕的迷信行為,佛教出家眾是不許學習的。南傳的《沙門果經》、《梵網經》,都有同樣的敘述。似乎這是禁止邪命自活,如沒有因此而得到經濟的報酬,或者就不妨的。然《梵網經》等稱之為「無益而徒勞的明咒」,是否定明 咒之神效的。(中略)
依說一切有部(Sarvāstivādāḥ)所傳的《多界經》,即使痛苦到極點,可能有死亡的危險,真正通達真諦的聖者,是不會為了生命,到外教那裡去學習神咒。可見這些「徒勞無益的明咒」,只是愚癡凡夫所有的信仰──迷信。
咒語的引入佛法中,治蛇毒咒該是最早的了。《雜阿含經》說︰優波先那(Upasena)為毒蛇所傷而死,臨死而面色如常,沒有什麼變異。因此,佛為比丘們說防治毒蛇的咒語。(中略)
《根有律》與《雜阿含經》所說相同。所說的偈頌──伽陀,是諦語、實語。又分為二︰初七頌半,是佛的慈心護念八大龍王,及一切眾生的諦語。慈心,是不受毒害的,所以慈心諦語,能使蛇等不能傷害。次二頌半,是佛、法、僧沒有煩惱毒的諦語,與除滅尸利仇多飯食中毒素的諦語相同,所以伽陀是防治蛇傷的諦語。次說「咒術章句」,《根有律》作「禁咒」,原文可能為mantra,這才是咒語。《相應部》與《雜阿含經》相當的部分,但說優波先那受蛇傷而死,沒有伽陀,也沒有咒語。《銅鍱律》中,有比丘為毒蛇所傷,所以佛說「自護咒」(attaparittaṃ)。初說四頌,與《雜阿含經》的前五頌相同,僅四大龍王。次說「佛無量,法無量,僧無量,匍行的蛇蠍等有量」,近於除毒的諦語。自護咒,只是諦語而已。《四分律》說︰「自護慈念咒︰毗樓勒叉慈(中略)慈念諸龍王,乾闥婆,羅剎婆,今我作慈心,除滅諸毒惡,從是得平復。斷毒,滅毒,除毒,南無婆伽婆。」也是慈心的諦語。從這裡可以看出︰優波先那為毒蛇所傷而死,面色如常,編入《相應部》「處相應」(《雜阿含經》同),原是沒有伽陀與咒語的。律師們開始以諦語防治毒蛇;根本說一切有部的律師們,才在防護諦語下,附入世俗治毒蛇的咒語。以後,又附入《雜阿含經》中。
世俗咒術的引入佛法,不外乎受到印度習俗的影響。印度自「阿闥婆吠陀」(Atharva-ṇaveda)以來,稱為mantra的咒語,非常流行。咒語的神效,被一般傳說為事實。對於修道,佛法以為咒術是無益的;也不許僧眾利用咒術來獲取生活(邪命),但咒術的效力,在一般是公認的,所以在部派佛教中,容受咒術的程度,雖淺深不等,而承認咒術的效力,卻是一致的。世俗有以咒術殺生的信仰,現在的各部廣律,也要考慮到咒術殺害生命,所犯罪過的輕重。如《銅鍱律》說︰以咒術除鬼害而殺鬼。《五分律》說︰「隨心遣諸鬼神殺」。《四分律》說︰「咒藥與,令胎墮。」《僧祇律》說︰「毗陀羅咒」殺。《十誦律》說︰「作毗陀羅殺,半毗陀羅殺,斷命。」毗陀羅是「召鬼咒尸令起」,即起尸咒法。半毗陀羅是「召鬼咒鐵人令起」。斷命是「心念口說讀咒術」的種種法。《根本說一切有部毗奈耶》的「起屍殺」,「起半屍」殺,「咒殺」,與《十誦律》相同,但起半屍的方法不同。總之,各部派都承認咒術有殺害生命的力量。印度在熱帶,毒蛇特別多;每年為毒蛇所傷害的人,數目很大。一直到現在,還有一批以咒蛇為職業的。出家人多住於山林,正是毒蛇出沒地區,既承認咒術的力量,那末為了保護自己,引用世俗防治毒蛇的咒術,也就不覺得離奇了!僧團內,准許學習治蛇毒咒,那其他治病的咒法,當然也是許可了。(中略)
《根本說一切有部尼陀那》,有治痔病的咒。女人總容易信仰這些咒術,所以對比丘尼有禁止學咒的規定。原則的說,凡與自護──自己治病無關的,一切咒都不許學,不許教,但說一切有部的晚期律──《根本說一切有部律》,咒術是相當嚴重的侵入了佛教。鄔陀夷(Kaḷudāyī)化作醫師,咒誦,稱三寶名號,「眾病皆除」。還有偷盜伏藏的咒法︰作曼陀羅,釘朅地羅木,繫上五色的絲線,然後爐內燒火,「口誦禁咒」。這雖是犯戒的,被禁止的,但可見有人這麼做。(中略)
誦經,供養天神,求神力的護助,與大乘的誦《金光明經》、《仁王護國般若經》,原則是沒有差別的。《藥事》說︰廣嚴城(Vaiśāli)的疫病嚴重,請佛去驅除疫鬼。佛到了那雉迦(Nāḍakantha),命阿難陀(Ānanda)到廣嚴城去說咒,驅逐邪鬼。佛到了廣嚴城,為了憐憫眾生又說咒。根本說一切有部,對於治病,驅鬼,求戰爭的勝利,顯然是常用咒術的。
咒語,語音自身的神祕作用,或因咒力而得到鬼神的護助,或憑咒力來遣使鬼神;咒的神祕力,與鬼神力是相結合的。在佛法中,起初是諦語──真誠不虛妄的誓言,是佛力、法力、僧力──三寶的威力,修行者的功德力,也能得龍天的護助。諦語與三寶威力相結合,論性質,與咒術是類似的。所以《十誦律》稱說諦語為「咒願」;《四分律》等稱諦語為「護咒」。咒──音聲的神祕力,終於經諦語的聯絡,為部派佛教所容受,甚至成為佛法的一部分。如陳‧真諦(Paramārtha)傳說︰《四分律》所屬的法藏部(Dharmguptāḥ),在三藏以外,別立「咒藏」。
〔參考資料〕 《大智度論》卷五十七;《法華文句記》卷十(下);《法華義疏》卷十二;《般若波羅蜜多心經贊》;《玄應音義》卷二十五;《慧琳音義》卷四十三;《總釋陀羅尼義讚》;《祕藏記》;《修驗十二箇條》。
大約形成於七世紀之後的印度民間宗教。是對佛教中之密教有重大影響的印度宗教。
梵語tantra,中文音譯為怛特羅,有經絲、織物、織機、網、體系、組織等含意。至於印度古典《五卷書》(Pañca-tantra)中的tantra,則有寓言之意,因而佛教瑜伽行派所說的依他起性(para-tantra)中的tantra,便有依屬的意思。但就作為流派之名的trantra而言,也就是Tantrism(怛特羅教)中的tantra並無此意。現代印度哲學家達斯笈多(DasGupta)根據《Kāśikāvrtti》,而謂「tantra」一語是由tan(意為弘布、宣傳),加上trā-ṇa(有救護之意)的語根tra,所組成的合成語,其意為「宣傳救護者」。又,濕婆派的經典《Kāmika Āgama》亦承繼前述,謂tantra是宣揚救護與真實(tattva)、真言(m antra)有關的廣大智,並述其目的。
至於佛教徒對於tantra,則有另一番獨特的解釋。如《祕密集會軌》第十八品謂tantra乃相續之稱。其相續有三種,即依持、自性與不奪。自性者無作之因,與不奪同樣都是果;其依持者為方便。也就是「tantra」,是由具持續義的tan,加上使其成為名詞的後接語tra所構成,意為持續者,或相續、連續。基於此說,《Visvamitra》條列了四種tantra的定義,即︰
(1)是以連續不斷的文字來敘述本有菩提心的真相。
(2)是顯示如綱目那樣有相互關連的種種方便相。
(3)是糾正經文的雜亂。如實使上下有關連而闡明其意義。
(4)如同縫合布料,製成衣服,將種種相關的部分輯合,而成就佛果。
如上所述,對於tantra的解釋,印度教與佛教的解釋有所不同,但兩者皆認為向一般大眾廣泛宣揚本教真理且師資相承的教派,就是tantra。
怛特羅教徒本身對自己教派的起源傳承有四分時說。此說類似佛教的末法思想,是一種終末相應說法說。亦即太古時代的人或社會皆是完整的個體,但隨著時間流逝,世間的混濁也相對增加,因此太古時期人法調合的教法難以在堯季之世實行,也因此,在末世時期不得不用與其相應的怛特羅教法。四分時說便是此一分類。即大體可分為圓滿時、三分時、二分時、鬥爭時等四個時期。
(1)圓滿時︰是實行諸《吠陀》及《奧義書》的時期。
(2)三分時︰是盛行《家庭經》與《法典》的時期。
(3)二分時︰是流行兩大敘事詩及《往世書》的時期。
(4)鬥爭時︰是從前的所有教法皆失去效力,僅有怛特羅教能與時代相契合的時期,因此,怛特羅負起教化民眾的重任。
怛特羅教以民間信仰為基礎,在民間自然成長茁壯,故此一教派並無特定之教祖或創始人,其起源與形成年代亦不詳。不過,若依據前述的四分時說所示,怛特羅的出現是在諸《往世書》之後,由於《往世書》係成立於六世紀左右,因此,此教應成立於六世紀以後。今日歐美的印度學者也大多支持此說,認為此教創於七世紀以後。
但是,如果把怛特羅教解釋成是以印度民俗信仰為基礎,逐漸發展所成的,則其起源便不可說是在《往世書》之後,其萌芽期應在民間對於古《吠陀》的包容與接受中探求。若果如此,則怛特羅教的意義,可依其歷史變遷而分為七個時期。即︰
(1)淵源時代(500B.C.~200B.C.)︰隨著佛教的興起,彌曼差、數論、勝論等諸學派相繼成立,另一方面吠陀神話中的諸神,如濕婆、毗濕奴也逐漸凝聚其勢力範圍,而成為滙聚民俗信仰的淵源。
(2)萌芽時代(200B.C.~200A.D.)︰是雕刻毗濕奴及濕婆形像,並安奉在寺院崇拜的時代。此一時期,成立了所謂的《新奧義書》,即吠陀中的眾神被濃縮成梵天、毗濕奴、濕婆等三神,而「唵」(oṃ)字亦被分解成a、u、ṁ(三)字,並被配屬於此三天。
(3)形成時代(200~550A.D.)︰是印度教中的各個宗教相繼成立,各自組織自派的神學,並視自己所奉神祇與《奧義書》中的「梵」同為一體的時代。崇拜神妃的女神派也在此時成立。此一時期,毗濕奴、濕婆及其配偶的本質被認為即是「梵」。另一方面,從兩大敘事詩而展開的通俗文學《往世書》也告成立。這是以平易的方式述說宇宙的創造、破壞,以及眾神的系統,進而論述《吠陀》的起源、世界的支配者以及諸王的傳承等。是一般人所謂的聖書。而使《往世書》大眾化的怛特羅教便是在此時形成的。
(4)大成時代(550~900A.D.)︰此一時期,印度各個宗派的組織已臻完備,各派為了弘揚自己的教義,遂竭力培養佈教師(guru);為了提高信徒的熱誠,而創立入門式(dikṣā);為了顯示各人所屬的宗派,便在自己的額頭上附上額標(tilaka)。不僅北方輩出偉大的思想家、註釋家,連南方的Tamil也有毗濕奴派及濕婆派的詩人、音樂家一邊遊歷、一邊歌頌弘揚自己的宗教。而崇拜鑠乞底(śakti)的性力派也於此時完成其體系,並且成立「在人體構造中,有神經動脈各種中樞,鑠乞底的Kuṇḍalini即潛伏於此中樞中」的六輪說;並提出了覺醒鑠乞底及發揮其力的修習法。
(5)普及時代(900~1250A.D.)︰係已成型的怛特羅教普及各地、掌握住人心而呈現燦爛純熟景象的時代。此時,此一教派一方面開始趨向墮落頹廢,另一方面則變成其他宗教體系的基礎。最後,由於回教徒的侵入,勢力逐漸消失。
(6)頹廢時代(1250~1500A.D.)︰1203年,回教大軍從中印度侵襲東印度,毀滅了波羅王朝以及受其庇護的金剛乘信徒。怛特羅教因而轉入地下活動,其教勢亦愈加頹廢和迷信化。
(7)革新時代(1500A.D.~)︰凋落、頹廢的怛特羅再度覺醒,由那納克(Nānak,1469~1538)率領的錫克教、達杜(Dādu,1544~1603)所創的達杜派以及其他種種新興宗派陸續竄起,一新弊風,產生了蓬勃的氣象;而怛特羅教內部也有革新的傾向。
部分學者(如Monier-Williams,C. A.Waddell等)將怛特羅教與性力派視為同一教派,認為怛特羅教僅流行於孟加拉一地,乃孟加拉人所創。但是,如前所述,怛特羅教是濕婆、毗濕奴、性力派的基礎,因此,只要是這些教派存在之處,便有怛特羅教。而且,此教亦非只在孟加拉流傳,它遍及全印度,為印度教各派內在的民俗信仰或基礎;不僅成立甚早,範圍亦甚廣泛。在此一漫長的歷史中,佛教怛特羅的金剛乘,經由尼泊爾而普及於西藏、蒙古等地,進而南渡,遠傳至爪哇、蘇門答臘等地。印度教怛特羅的性力派及左道性力派等,則與金剛乘共榮直至今日。
在教義方面,如前所述,由於怛特羅教是以印度民間信仰為基礎,在民間自然成長茁壯,因此此一教派沒有教祖或創始人。但怛特羅教徒認為往昔有聖者(muni)或得成就者(siddha),將自得的靈感與所聞神音向大眾闡明;彼時所說者,即是怛特羅教典。神的本質超越男女性別、不二一體,永劫的濕婆同時也是法爾廣大的毗濕奴。但因抽象的表現無法用以教化大眾,為了使大眾容易接受,而將濕婆或毗濕奴具體化、人格化,並配以妃子。這些神祇與其神妃住在喜馬拉雅山的最高峰開拉沙山(Kailasa),共享永劫不滅的妙樂,且經常說法。此中所說的雪山(喜馬拉雅山)即是須彌山,印度教徒咸信濕婆神係住在開拉沙山的主神。此濕婆神娶此山的女兒Pārvati為妃,兩人相互問答,即以對談的方式來說法。若神妃是問者,便是弟子,而濕婆神則以說教師的身份作答;此時稱作Āgama。反之,若濕婆神當問者,則由其妃回答,此一方式名為Nigama。此二者因係配偶神(Yamala)之對談,故亦稱作Yāmala,皆是怛特羅的異名。
怛特羅教經典的主要內容由(1)宇宙的創造,(2)毀滅,(3)對諸神的禮拜,(4)超自然力的獲得,(5)與最高存在的合一等五項構成。據說其中尚有諸神的住處、諸聖地、梵及精靈的住處、天國的起源、時代的特質、王的義務等。由於怛特羅教是以普益萬機為目的,故其實修方法便有多種。不過大抵可歸納為實踐怛特羅的人、實踐的方法與目的等三點。修習者稱為Sādhaka或Sādhika。此怛特羅教的特質在於不論階級或男女性別的差異,只要信奉其教便能成為修習者。修習此教而獲致自由飛翔於空中的神通力的女修習者,一般稱為荼吉尼(Dākini,即空行母),為濕婆神妃Kāli的侍女,在佛部、蓮華部、金剛部中均有其席位,是金剛豬天妃的化身。修習的方法稱為Sādha-na。首先,是上師(Guru)對弟子傳入門式,授予入怛特羅教的資格。所謂的入門式是上師對弟子講授真言,透過真言,上師與弟子的神慮相同,弟子念力與師長相應。入門式終了,上師對弟子提撕,使其心境向上,並傳授灌頂。其灌頂從入門開始,力量依次增上,淨化有漏,及至等持圓滿位。此中的階段共分八種。即︰(1)鑠乞多灌頂,(2)圓滿灌頂,(3)次第入門灌頂,(4)王位灌頂,(5)大王位灌頂,(6)瑜伽入門灌頂,(7)圓滿入門灌頂,(8)大圓滿入門灌頂。人本來有獸性、勇性、神性等三種性質存在。此三者以潛伏在人體中的明態、動態、鈍態等三德為基礎,依年齡、家庭、教養程度不同而有深淺不一的表現,因而,上師須適應時機而予以指導。而因應此種種階段而修的法,是禮拜、念誦、布字觀、五摩字觀。其禮拜又有四種階段,即︰
(1)所有事物皆是「梵」的展開,除「梵」之外,無任何事物,悟梵我一如。
(2)依實修統一心靈的瑜伽而不斷絕心中神性的冥想。
(3)禮讚、念誦神祇。
(4)外在性的禮拜神。
其中,第一為最高層次,第四為低層次,各依其性格而實修,第四是最為一般性的禮拜。
修習者所禮拜的神祇是自己的本尊,即︰毗濕奴派徒禮拜毗濕奴、女神派徒禮拜女神、濕婆派徒禮拜濕婆,一般人則禮拜日天、聖天、女神、濕婆、毗濕奴等五神體(pañca-devata),爾後,變成禮拜自己的守護尊。即禮拜屬一家守護神的家庭神。禮拜神的行事及用具稱為upacāra。一般而言,即(1)設尊像座,(2)迎神,(3)上洗足水,(4)獻裝在容器內的供物,(5)與(6)獻上漱口及可飲用的水,(7)獻蜜、奶油、牛奶、凝乳,(8)獻沐浴的水,(9)獻衣服,(10)獻寶石,(11)獻香料,(12)獻花,(13)獻香,(14)獻燈火,(15)獻食,(16)祈禱等十六種程序。在禮拜神祇時,修習者首先須在神像前心中專念該神,同時以神力或生命力注入彼神像中,將形像本身當作是真神來崇拜。從這種外在的禮拜進入內在的禮拜,進而到達精神性的禮拜。達到此一階段時,upacāra只是運心,並且要以飲、食、性交等動作代替物質性的供品。最後,超越禮拜者和被禮拜者的二元的立場,到達梵我一如的不二真實的境地。
其次,布字觀是一邊唱特殊真言,一邊用右手的五指接觸身體各部分,使修習者的身體成為神的身體。最後的五摩字觀,則是使用酒、肉、魚、炒米和性交等五實性的行事,由於此五實性的原語均以「摩」(ma)字為首字,故稱五摩字。實行此五者時,行者須因應自己的性格慎重行事,若欠缺慎重,便易蹈入淫祠邪教。
實修的目的也有多種,例如在流轉道者,透過對此世的欣悅而謀求幸福,在還滅道者則追求還滅於母胎的根源,以及與最高梵合而為一。不論是外在的世間享樂或內在的解脫之樂,兩者都是由最高神所餽贈,怛特羅即是授與世間樂與解脫的教派。此世間幸福可概括為法、欲、富等三類,加上出世間的解脫,便是怛特羅的實修目的。怛特羅教徒認為若依據因應各人性情而實修種種方法,就可獲得圓滿的境地。
◎附︰景昌極〈印度密教考〉(摘錄自《現代佛學大系》{51})
(一)密教名義
密教梵語稱怛特羅教(Tantrika)。怛特羅(Tantra)本義為經綸或網罟,假借為綱領或統系,寖假而成為密教經典之專名。往日譯家,或譯為教,或譯為本續,或譯為祕密本咒。
密教之別名,梵語稱鑠乞底教(Śakta)。鑠乞底(Śakti)本義為精力,偏指男女生殖之性力,寖假而成為大自在天妃突伽天(Durgā)之專名。近者日人譯為性力教或女神崇拜教。
怛特羅教或鑠乞底教,本印度教之一旁支。印度固有之宗教凡三,曰佛教(Buddh-ism),曰耆那教(Jainism),曰印度教(Hinduism)。佛教大別為小乘(Hinayana)與大乘(Mahāyana)。耆那教大別為白衣派(Svetambara)與天衣派(Digambara)。印度教大別為傳統派(Smarta)、徧入天派(Visnava)、自在天派(Sivata)、梵天派(Brahmaka)、日天派(Saura)與歡喜天派(Ganabati)。怛特羅教者,則自在天派之一支,以崇拜其妃之性力,特重符咒、壇場、圖像、供養諸事相為標幟者也。
此派之興起,依據印度歷史學者所考證,約在西元後七世紀至九世紀之間。其發源地在東印度孟加拉(Bengal)、阿撒密(Assam)二省,印藏交界之區。其後寖盛,印度教其他各派頗有為所同化者。然即在印度教中,大多數有識之士,仍以左道目之。耆那教徒尤能屹然自立,未嘗稍染其頹風。其受毒最深,與之俱化者,則為末流之大乘佛教,即自稱密宗之佛教者是。怛特羅本無祕密義,佛教徒以其顯與佛說相違,且其中多有不可告人之處也,故託為佛之密教以自掩飾。其實密宗佛教,可稱為佛化之怛特羅教,亦可稱為怛特羅化之佛教。佛化者,以其多易外道諸天之名為佛菩薩等。怛特羅化者,以其教理事相等大體襲取印度教中之怛特羅派而無以自別也。今姑略考怛特羅派教理事相之內容,以見密宗佛教之淵源所自。怛特羅之名,或不為國人所熟知,則亦姑以印度密教或密宗印度教之名譯之。
(二)密教溯源
密教如一大雜貨鋪,百貨雜陳,瑕瑜互見,試略溯其淵源。其真言(matnra)、護摩(homa)、供養(pujā)、壇場(mandala)、圖式(yantra)等事,大率可上溯至吠陀時代(Vedic period)之婆羅門教(Brahaman-ism),而以本之禮論派哲學(Mimānsa)者為多。其特重信仰之態度,得之於《大博羅他紀事詩》(Mahābhārata)與往世書(Purā-ṇa)等。其眾生(Jīva)與自在天(Siva)二而不二之教理,則徘徊於明論派哲學(Vedanta)與數論派哲學(Sankh ya)之間。其崇拜生殖力,則為自在天派生殖器崇拜(Lingaworship)之遺風,或謂係阿利安人得之土著之蠻族者。(東印孟加拉省一帶居民,大抵非阿利安族之土著及自藏緬遷來者為多)。其視身體為小宇宙,而謀種種修煉之道,則係瑜伽派哲學(Yoga Darsana )之修行法,而變本加厲者。印度教素以博大涵容,方便應機為特色,其弊乃至於藏垢納 污而不知別擇。大乘佛教亦唯博大方便是求者,故不期而與之俱化。以視小乘佛教與耆那教之壁壘謹嚴,抱殘守缺者,其得失正未易言。
(三)密教文獻
密宗印度教分其教經典為四類,以配屬於此世劫中之四時期。第一為屬於天啟書(Sruti)之《四吠陀本誦》(Caturvedasamhitas)及其所屬之《梵書》(Brāhmana)、《森林書》(Aranyaka)、《奧義書》(Upani-sad)等,適用於第一沙替時期(Satyayuga)。第二為屬於傳承書(Smḷiti)類之《家庭經》(Grihasutra)、《法經》(Dharmasutra)等,適用於第二吹佗時期(Tretāyuga)。第三為各種古事紀或往世書(Purāṇa),適用於第三得勿怕時期(Dvāparyuga)。第四即怛特羅密典,適用於第四迦利時期(Kaliyuga),即現在世。在現時期中,過去之經典符咒等,皆失其效能,以眾生之根機已異於前時期故。佛教之以密宗配屬末法,或亦有取於此。
現存密典,其鈔本最早者,如《Kubjika-mata》密典等,約在第九世紀。證以六世紀初之《長壽字庫》(Amarakośa)書中,怛特羅一字僅作綱領統系解,以及七世紀中玄奘、義淨所記,尚無密教蹤跡,可見密典之造作,當自八世紀始。此後代有新作,直至十六世紀以降。如所謂《彌羅密典》(Meru Tantra)中,具有倫敦與英吉利字樣,其為晚出明甚。
密典中自述密典之總數,通言六十四,如《Vamakesvara》、《Kulachudamaṇi》、《Agamatattvavilasa》三密典中各舉六十四種,而互有出入。又有《Agam atattvavilasa》中外舉之八十三種,以及《Mahasiddhasara》密典中所舉之一九二種。核以沙士睿(H. P.Shastri)《泥泊爾豆巴圖書館梵莢目錄》(Acatalogue of palmleaf and selected Mss. be-longing to the Durba lribrary,Nepal)以及阿物龍(Avalon)所刊行之《密典原本集》(Tantrik Texts)等,知其泰半亡佚。其最著名者為《大涅槃密典》(MahanivarnaTantra)。余嘗以其英譯本,與佛教密典相較,訝其體裁內容之十分相似,茍易自在天之名為毗盧遮那或阿閦佛,易突迦天之名為救度母或某某明妃者,行且見一般佛教徒將奉為寶典而不疑也。其餘如《Saradatilaka》、《Yogini,Kularnava》、《Rudrayamala》等密典亦皆有名。
密典又或分為兩類。大自在天向其妃說法者,稱阿笈摩(Āgama)。反之,其妃向自在天說法者,稱逆笈摩(Nigama)。
密典內容,普通分為四部,與《徧入天派集頌》(Samhita)之分部略同。曰智慧之部(Jnana-Pada),論哲理。曰瑜伽之部(Yoga-Pada),論苦身煉氣等各種觀想。曰作業之部(Kriya-Pada),論建寺畫像等法。曰修行之部(Carya-Pada),論宗教儀軌。西藏佛教密典,分作、修、瑜伽、無上瑜伽(Anutarayoga)四部,殆亦有取於此,特易智慧之部為無上瑜伽耳。
佛教密典,亦通稱怛特羅,與顯教經之稱修多羅(Sutra)者有別。在藏文佛典中,雖間有顯密相廁者,然怛特羅與修多羅之分,大體尚稱瞭然。中譯佛典,則怛特羅亦稱為經。名實混淆,譯密典者當負其責。
佛教著名密典,其屬於作修瑜伽之部者有七八世紀之《一切如來金剛三業最上祕密大教王經》(Tathāgataguhyaka or Guhyasama-ja)、《金光明最勝王經》(Suvarnaprabha-sottamaraja)、《大毗盧迦那成佛神變加持經》(Mahāvairocanābhisambodhi)、《蘇悉地羯羅經》(Susiddhikaramaha)等,此皆有漢、藏譯本或兼有梵本可以對勘者。其中譯密典中多有經譯人隨時臆造,巧立名目,而託為譯自梵本者。不空所譯,尤為可疑。其詳可參日人大村西崖所著《密教發達志》。其後出之無上瑜伽一類,同見於中、藏、梵三本者,有十世紀之《大悲空智金剛大教王儀軌經》或《喜金剛密典》(Hevajra Tanra)。見中、藏二本者,有《密集經》等。見藏、梵二本者,有《時輪經》等。此外獨見藏本者最多。
(四)密教教理
密教除所謂息災、增益、鉤召、敬愛、降伏等純粹法術外,其最終目的在求解脫。其所謂解脫,在舉小己以沒入於大神,此與其他印度教各派,無大差異。惟其主張大神無作用,具有作用者為其妃或鑠乞底,而名之曰自性,則有取於數論神我不變,自性變異之說。又或於神我自性之上,加立數諦,以牽就一元與創世諸說。(中略)近出印人婆羅摩(Brahma)氏所著《印度諸成就法之哲學》(Philoso-phy of Hindu Sādhana)一書為密教迴護甚力,熱心密教者可參閱。
密教所論種種修行或成就法,頗自有其特色。茲就身語意三方面,略述其自詡密義之幾種觀想。
(1)身體方面︰密教有一根本假定,即以人之身體為一小宇宙是。謂人腦海中有千葉蓮華(sahasrarapadma),實為大神之府。其下有六輪(satcakra)、三徑(trinadi)。六輪者,一曰四瓣蓮華之尻輪或基本輪(muladhar-acakra),二曰六瓣蓮華之陰邊輪(svadis-thana cakra),三曰十瓣蓮華之臍輪(man-ipura cakra),四曰十二瓣蓮華之心輪(ana-hatacakra),五曰十六瓣蓮華之喉輪(visuddhacakra),六曰兩瓣蓮華之額輪(ajnacakra)。三徑者,一曰沿脊椎之中樞徑(susumna),二曰脊椎左邊之左翼徑(ida),三曰脊椎右邊之右翼徑(piṅgala)。中樞徑中又有金剛徑(vajrini-nadi)等。宇宙之神妃,平日如蛇形,圍繞圓柱(linga),蜷伏於尻輪中,是為有名之蜷伏力(kundali-ni)。茍經一番修煉或瑜伽工夫,則此蜷伏力可由寐而醒,漸次上昇,最後達於千葉蓮華之腦府,而與大神相合,則此人即入神通無礙,不思議解脫之境。其詳具見英人阿物龍氏所譯《蛇力》(The serpent power,a translationof Shatchakranirupana)一書。頃閱《班禪開示錄》中所舉額間月輪、喉間日輪、心間羅喉輪、臍間劫火輪、髻間虛空輪、密處智慧輪之六輪,與此所舉蓋大同小異。唯是彼復以六佛配之,此殆即彼之所謂佛化也已。又另篇謂,「時輪金剛一經,上起日月星辰,下訖草木沙石,配以吾人一身精氣脈絡,無毫末之差」,此亦密教通義之一也。
(2)語言方面︰印度教之尊重真言或祕咒(通譯曼陀羅mantra,或陀羅尼dhāraṇi。陀羅尼之初義本指總持或撮要,其後寖變而為祕咒之代名詞,其衍變之迹具詳大村西崖《密教發達志》),由來已久。所謂梵(Brahma)之本義即指祈禱時所用之聲及其所代表之語文思想。初民智慧淺陋,往往因尊重前人之語文思想故,認為其中有不可思議之魔力,寖至抹殺其思想之本身,而唯語聲文形之是崇,此一般符咒之起源也。唯心派或唯理派之玄學,認宇宙之本體亦即一種心或理,而可以語文表示者,更從而附會之,遂蔚為玄想與迷信之大觀。其在中國之宋宙學與希臘之柏拉圖(Plato)派哲學,略啟其端而支離未甚。其在印度,以趨於極端為民族特性者,遂由波你尼(Panini)之聲常住論,支離而為密教之真言種子(bija)等說。(中略)
(3)意想方面︰說者謂密教之長,即在其種種觀想(nyasa)。其儀軌不及吠陀諸祭之繁,而一舉一動,一器一圖,莫不賦以若干哲學上之意義,最為耐人尋味。然惟其如此,其附會牽合乃無所底止。(中略)
密教種種離奇怪誕之觀想,既不可殫述,姑述其所謂近事之三類。其一曰各得一體觀之近事(Angavabhadda upasana),此認宇宙多神各得大神之一體而奉為本尊,而以某一聲母或圖像器物為之代表者。其二曰具體而微觀之近事(Pratika upasana),此認某一聲母圖像或器物,可為大神之符號,大神雖寓於其中而亦有超於其外者。三曰神我一如觀之近事(Ahamgraha),此為最高境界,更不見有能祀者與所祀者之差別。即此以觀,其雜谷U炫姥ケ齙エ夾ㄕa,以成其觀想,彰彰甚明。
要之身口意三密相應,以求達到所謂不思議境,此密教之通義,亦佛教密宗所自詡為於顯教外獨闢之無上方便也。
(五)密教事相
密教之儀軌事相,雖較古代吠陀中所規定者為簡,然其名目之繁多,式樣之詭祕,已足使局外人目眩而神迷。茲僅略述其流弊最大者數端。
一曰絕對專制之尊師法︰密教最重師承。凡修行者必擇一本師(guru),尊之如大神,而受其灌頂(abhisekha)訓示等,不容有絲毫自由批評的精神。學生稍有心得而未經本師印可者,則加之以最重之盜法或越三昧耶(samaja)等罪名。
二曰誨淫之輪供與雙入像等︰密教供養法中有所謂無上密義之輪盤供養(cakra-puja)者。昏夜聚若干男女於一處,不問長幼尊卑,共行所謂五真實(panca-tattvas)之道。五真實者,飲酒、食肉、食魚、食炒米與性交(madya,mangsa,matsya,mudra ,maithuna)是。彼固有特殊之觀想與意義,非局外人所能究詰也。
三曰誨殺之殺人祀天法與執兵器之像法等︰自在天在印度神話中本為代表破壞之力,與梵天之代表創造,徧入天之代表維護者相對。其妃亦然,故有暴惡母(chanda)之稱。主其祠祀者往往殺人以祀之,以求快其好殺之意。此風由來已久,據《慈恩傳》,玄奘法師即幾遭其毒手者。然密教學者則曲為之迴護,如有名密教詩人般薩大生( Rama Prasada Sen1718~1775)之詩曰︰「母雖笞子,子仍啼哭以就母,牽衣而不捨。惟我乃知,母之降誅,正母之慈愛」云云。我恨不能以斧鉞加此詩人之頸,使躬為犧牲之模範,而觀其能否仍說「臣罪當誅,天王聖明」之風涼話也。
佛教密宗,始終未染殺人以祀之風,大村西崖謂釋迦遺澤終未盡泯,有以致之。然我觀密教諸佛菩薩暨諸忿怒明王執金剛等像,亦每狗牙上出,三頭六臂,手中執刀鋸杵索等物,足下踐踏怨敵以示威,壇場之內,或以屍骨糞穢等物為供養,此果何為者。佛經中所謂降魔者,大率以喻內心之衝突。釋迦一生,曾殺幾人﹖豈真有待於殺生以成其道﹖以歡喜佛之事例之,密宗佛教之不以殺人為無上密義者,相差亦僅一間耳。
(六)密教飾辭
雖然,密教學者固自有其掩飾之說。如曰︰人有此生當受之業果(phala of prarabdha),必須受盡乃獲解脫也。如曰︰以毒攻毒,其心乃益堅也。如曰︰窮其所之,使倦而知返也。此皆無足深辯,以一切縱欲敗度者,無不可以此等語為藉口故。其居心尤不可問者,則即此等淫樂,亦惟少數特權階級,自命為利根上智者得享受之。其於一般教徒,則設為種種危詞以愚之,使自知其資格之未深,長在可望而不可即之境,俾惟其尊師之命之是聽。此與貴族之躬行貪污而以廉潔責其下者將毌同。近有西人參觀東印阿撒密省戈哈替(Guhati)附近卡馬乞亞(Kamakshya or Kamaksha)密教寺院者,謂寺院內部雖極腐敗,其附近之一般教徒,則生活極有規則,此其故,可深長思也。(密教分人類為畜生乘、英雄乘、天神乘三者,惟英雄乘以上,得為五真實等事,此指資格較深之個中人,其視一般愚夫俗子,則猶畜生,不得參與其機密也。)
(七)密宗佛教
釋尊之反對祭祀、咒術等,原始經律,不乏明文。(如《長阿含》〈梵動經〉「如餘沙門婆羅門食他信施,行遮道法,邪命自活,或為人咒病,或誦惡咒,或誦善咒……或誦死生書,或相手面,或誦天文書,或誦一切音書,沙門瞿曇無如是事」,又〈倮形梵志經〉「沙門瞿曇呵責一切諸祭祀法」,又如《四分律》卷二十七「比丘尼誦習世俗咒術乃至音聲,若口受,若執文誦說,而了了、波逸提,不了了、突吉羅。」大乘經典中漸有咒術音聲等之竄入,然仍居附屬地位。玄奘、義淨而後,印度佛教大衰,廣採印度教各宗之說,以謀適應,於是有所謂純密之密宗者出。其在中譯,大要分胎藏、金剛、蘇悉地、瑜祇等部。其後出者,務求勝前,而尤與怛特羅派結不解緣者,則有藏譯之喜金剛、上樂輪、救度母輪、佛頂輪、夜摩對治、密集、幻網、佛平等行、月明點、忿怒文殊等部。自稱為大瑜伽、無比瑜伽、無上瑜伽等,鑿空杜撰,彼此乖違,其去本乃愈遠。如所謂時輪,則為無上瑜伽中之最後出者,以不久印度佛法即完全為印度教及回教所覆滅故。不者,此類密典之名目仍將層出而不窮,雖持續至於今日可也。
密宗佛教之諸尊,有顯然為外道諸天者,如吉祥天、辯才天、歡喜天、摩利支天、風天、火天等是。有自自在天妃之千名中轉變而成者,如不空羂索、白衣、如意輪、十一面、十二臂、千手、馬頭等觀音是。觀音部諸尊大率為突迦之化名或化身,其又稱蓮華部者,則以突迦一名蓮華標(Padmalancana)及蓮華婦(Padmarnusa)故。有自咒名之人格化而成者,如諸明王是。其所倡導諸尊種種法門,即就中譯雜密胎金諸部計之,已不下數百千種,莫不自謂為最勝。(下略)
性戒和遮戒的合稱。性戒,又稱性重戒、性罪戒或主戒、舊戒。遮戒,又稱息世譏嫌戒、離惡戒、客戒或新戒。性戒是佛法和世間法都不得違犯的戒條,不論佛陀制定與否,這類行為的本身就是罪惡,犯者將感得三途的果報。遮戒則是因佛陀制定而後所形成的戒條,所以只有受佛教戒律的人才須遵行不悖。如《四分律行事鈔資持記》卷上一(上)云(大正40‧166c)︰「性戒元有,無論大聖制與不制,無非結業感報三途。遮戒不爾,佛出方制,故經論中或名主客,或號新舊,或約違理違事分之。」又,《大般涅槃經》卷十一〈聖行品〉云(大正12‧674b)︰
「有二種戒,一者性重戒,二者息世譏嫌戒。性重戒者,謂四禁也。息世譏嫌戒者,不作販賣輕稱小斗欺誑於人,(中略)終不謏諂邪命自活,亦不宣說王臣盜賊鬥諍飲食、國土饑饉恐怖豐樂安隱之事。」
此謂殺、盜、淫、妄之四波羅夷為性重戒,而以其餘諸戒為遮戒。依此說法,曇無讖譯《菩薩戒本》的四重四十二輕戒、《仁王般若波羅蜜經》卷下所說的六重二十八輕戒、《梵網經》卷下所說的十重四十八輕戒等,皆依性戒、遮戒而分輕重。然法藏《梵網經菩薩戒本疏》卷四則謂《梵網》四十八輕戒中也有遮戒、性戒之別。
此外,《摩訶止觀》卷四之一云(大正46‧36b)︰「性戒者,莫問受與不受,犯即是罪;受與不受,持即是善。(中略)若性戒清淨是戒度根本、解脫初因,因此性戒得有無作受得之戒。」並謂定共戒、道共戒通以性戒為本。
依《大智度論》卷十三所述,性戒是尸羅,並略說身三、口四及不飲酒等八種。而天台家對於《大涅槃經》卷十一〈聖行品〉所說的五支戒、十戒等,乃以根本業清淨戒、禁戒等為性戒,又說《大智度論》卷十三所出的不缺戒、《梵網經》所說的四重禁戒皆為性戒,且依《大智度論》所述,而以身口七支戒或十善戒為性戒。
關於以不飲酒戒為性戒是否適當,古來即有異論。天台家依《大智度論》亦攝其為性戒,然立足點在於不飲酒可防止犯身口意三業。而在分別五戒為遮、性二戒時,則以不飲酒戒為遮戒,而為四性一遮。《俱舍論》卷十四亦廣舉二說而有所論。此外,《資持記》與《四分律刪補隨機羯磨疏濟緣記》卷二之四曾論及性遮二戒的緩急,而謂性戒文緩義急。
◎附︰〈性罪‧遮罪〉(摘錄自《望月佛教大辭典》)
性罪與遮罪的併稱。又稱二罪。性罪,又稱自性罪、實罪、性重,指其行為自身即是罪故稱性罪。遮罪,又稱制罪、遮制,指觸犯佛陀為避世人譏嫌等所遮制之戒。譬如飲酒,其行為自體並非罪惡,但恐酒後導致放逸之舉而至犯罪,故佛遮止之。犯此遮戒即得犯佛制之罪,故稱遮罪。
就此性、遮二罪之意,《瑜伽師地論》卷九十九云(大正30‧869c)︰
「云何性罪﹖謂性是不善,能為雜染損惱於他,能為雜染損惱於自,雖不遮制,但有現行便往惡趣,雖不遮制,但有現行能障沙門。云何遮罪﹖謂佛世尊觀彼形相不如法故,或令眾生重正法故,或見所作隨順現行性罪法故,或為隨順護他心故,或見障礙善趣壽命沙門性故,而正遮止,若有現行如是等事,說名遮罪。」
又,《順正理論》卷三十八闡明性、遮二罪之相,云(大正29‧560 b)︰
「性罪、遮罪其相云何﹖未制戒時,諸離欲者決定不起是性罪相,若彼猶行,是名遮罪。又,若唯託染污心行,是性罪相。若有亦託不染心行,是名遮罪;為防餘失,佛遮止故。」
關於性罪,《薩婆多毗尼毗婆沙》卷一、《大般涅槃經》卷十一、《正法念處經》卷五十九、《大毗婆沙論》卷一二三、《俱舍論》卷十四等,以殺、盜、淫、妄四波羅夷為性罪;《成實論》卷九〈十善道品〉等,則以殺、盜、淫及惡口、兩舌、綺語、貪、瞋、邪見共十惡為性罪;又,《大乘義章》卷十但以十惡中之前七者為性罪,《摩訶止觀》卷四(上)則於此七者更加飲酒而以之為性罪。
所謂遮罪,即不攝屬性罪者。指突吉羅等諸罪。又,《大般涅槃經》卷十一、《菩薩戒本》(曇無讖)、《菩薩地持經》卷五、《優婆塞五戒威儀經》、《梵網經》卷下等所說的輕罪或輕垢罪等,亦屬於遮罪。
此外,有關飲酒,諸論多以之為遮罪,如《優婆塞戒經》卷六云(大正24‧1063c)︰
「罪有二種,一者性重,二者遮重。(中略)酒戒名為遮重,不為性重。」然而《俱舍論》卷十四舉出某持律者以之為性罪之說。
〔參考資料〕 《大智度論》卷四十六;《止觀輔行傳弘決》卷四之一。
六師外道之一。又作富蘭迦葉、不蘭迦葉、老迦葉、布剌拏迦葉波、補剌拏迦葉波、晡剌拏迦攝波,或單稱富蘭那、脯剌拏。「富蘭那」為其名,意譯滿,或究竟。「迦葉」為其姓,意譯龜、飲光,或護光。係佛在世時,住在中印度、甚有勢力的外道,《長阿含》卷十七〈沙門果經〉云(大正1‧107b)︰「有不蘭迦葉,於大眾中而為導首,多有知識,名稱遠聞,猶如大海多所容受,眾所供養。」
據《法句譬喻經》卷三〈地獄品〉所說,富蘭那為舍衛國的婆羅門師,有五百弟子,嘗請王允許與佛比試道力,後敗而知慚愧,至江水邊,投水而死。復有一說,謂富蘭那是奴隸之子,常裸形。
關於其學說,《雜阿含經》卷三云(大正2‧20c)︰「我聞富蘭那為諸弟子說法︰無因無緣眾生有垢,無因無緣眾生清淨。」《長阿含》卷十七〈沙門果經〉云(大正1‧108a)︰「彼不蘭迦葉報我言︰(中略)於恒水南臠割眾生亦無有惡報,於恒水北岸為大施會施一切眾,利人等利亦無福報。」又,《大般涅槃經》卷十九云(大正12‧474b)︰「有大醫名富蘭那,(中略)為諸弟子說如是法︰無有黑業無黑業報,無有白業無白業報,無黑白業無黑白業報,無有上業及以下業。」
由此可知,不蘭迦葉認為人的行為與果報無關。所以作惡無罪報,行善無福報。殺人與布施的價值是平等的。
此外,依巴利《增支部》六‧五十七所述,他將人分為六種階級,即(1)黑生(kaṇ-hābhijāti)︰指屠者、獵師等古代印度人視為賤業者;(2)青生(nīlābhijāti)︰指佛教比丘及業論者、所作論者等;(3)赤生(lohitabhi-jāti)︰指尼乾子之徒;(4)黃生(haliddabhi-jāti)︰指在家的裸形者;(5)白生(sukkab-hijāti)︰指邪命外道;(6)最勝白生(parama-sukkābhijāti)︰指難陀跋蹉(Nanda-vaccha)、瞿沙商吉迦(Kisa-saṅkicca)、末伽利瞿舍梨子(Makkhali-gosāla)等人。並以黑生為最下級,越白則階級越高。
◎附︰黃心川〈富蘭那迦葉的道德否定論〉 (摘錄自《印度哲學史》第四章)
富蘭那迦葉的生平和思想留下的史料不多。迦葉是他的族姓,富蘭那是他名字,有人根據他的族姓,推測他是一個婆羅門出身的人,但此說曾被很多學者所否定。據西元五世紀斯里蘭卡的佛音說,他是一個奴隸的兒子,生於牛舍,在年輕時曾裸形露體地從奴隸主家裏逃出,後在群眾中說教,獲得了聲名,成為王舍城的「名德宗主」。後來他在和佛陀的一次爭論中遭到失敗,投河自盡,時在佛陀成道以後第二年。據南印度泰米爾文《女雄尼羅凱西詩史》和《摩尼彌伽羅》等記載,富蘭那是窶廬呾伽羅地方生活派的一個「領袖」和「賢人」。在南印度生活派中常常把拘舍羅和富蘭那並列,尊他們倆人為「祖師」。
他的學說在漢譯佛經中被稱為無因無緣論(Ahetu-appaccaya-vāda),在耆那教中稱為無作用論(Akriyavada)。他認為世界上一切事物的產生和發展都是偶然的。它們之間並沒有互相聯繫和必然的因果關係。「無因無緣,眾生有垢;無因無緣,眾生清淨」。他從這個哲學觀點出發,對社會上的一切宗教道德都表示了懷疑和否定。他說︰「不論自作(何事)或教人作,截、使截,苦、使苦,惱、使惱,栗、使栗,殘害生命,取非所與,踰人家牆,劫盜掠奪,與人妻通,口為妄語,行如此事,非為惡也。若有人焉,以鋒利輪寶,臠割地上眾生,以為肉聚,以為肉塊,不因此事,而生罪惡,亦無罪報。有人於此,行恒河南,殺或使殺,截或使截,苦或使苦,不因此事,而生罪惡,亦無罪報。有人於此,行恒河北,從事布施、或教布施,從事祭祀、或教祭祀,不因此事,而生功德,亦無福報。不因布施,不因調御,不因禁戒,不因實語,而生功德,亦無福報。」
富蘭那出身於奴隸,從他切身經歷中體會到了統治階級的殘暴、貪婪和婆羅門教的虛偽,因而大膽地對他們進行了無情的揭露和批判,他公開反對統治階級的善惡標準和輪迴業報的說教,並且宣稱「使用暴力不以為罪」,把矛頭直接指向統治階級,他的這種思想在喚醒人民覺悟中有著一定的意義,但是他懷疑一切,否定一切,抹殺是非界限,否定一切道德。對真理的認識超過了限度,也就成了謬誤。因之,他的這種反抗是無力的。富蘭那的學說宣泄了一部分下層群眾在統治階級暴力鎮壓下既要反抗,但又感到無能為力的無可奈何情緒。
〔參考資料〕 《中阿含》卷五十七〈箭毛經〉;《增一阿含經》卷三十二、卷三十九;《寂志果經》;《撰集百緣經》卷一;《蓮華面經》卷下;《有部毗奈耶出家事》卷一;《摩訶止觀》卷十(上)。
唐代具有代表性的貧民救濟機構。「悲田」,依據佛典的解釋,意指施貧;「坊」為建築物或機關之意。據後漢‧建武六年(30)所頒詔令記載,國家必須照顧年老無人奉養、殘障無依、窮困潦倒的人民。唐令中也明文規定︰地方團體(鄉里)應該安養孤老、殘障、貧困者。
悲田坊又稱「悲田養病坊」。在唐代,武后長安年間(701~704)即已設置。其後,在玄宗‧開元五年(717),由於宋璟等人奏請朝廷設置收容孤老貧病人的安養設施,唐朝政府即自僧侶中選任悲田養病使,在長安等地設立悲田養病坊。所以此一安養設施,實際權責係由僧侶掌理。
六朝以來,佛教寺院即頗致力於社會事業,因此,唐代在佛寺中設悲田養病坊是順理成章之事。雖然經營悲田坊屬於慈善事業,須耗資金,但因其經費皆來自善男信女的捐獻,對寺院而言往往仍有盈餘。所以,寺院也樂於設立。
然而武宗會昌排佛時期,僧侶被敕令還俗,悲田養病坊也受到很大的打擊。官方將「悲田」兩字去掉,改稱為養病坊,並將其改隸兩京及各州管理,且任命地方耆老掌理其事,分配寺田作為經費來源。宋代以後,分為福田院、居養院等收養設施,以及安濟坊等醫療機關。
◎附一︰《像法決疑經》(摘錄)
爾時世尊告常施菩薩︰(中略)善男子!未來世中像法之時,無量災變惡事,何者是也。(中略)復有眾生見他聚集作諸福業,但求名聞,傾家財物以用布施,及見貧窮孤獨,呵罵驅出,不濟一毫。如此眾生名為顛倒作善,癡狂修福,名為不正作福,如此人等甚可憐愍,用財甚多,獲福甚少。
善男子!我於一時告諸大眾,若人於阿僧祇身供養十方諸佛並諸菩薩及聲聞眾,不如有人施畜生一口飲食,其福勝彼百千萬倍無量無邊。善男子!我於處處經中說布施者,欲令出家、在家人修慈悲心,布施貧窮、孤老,乃至餓狗。我諸弟子不解我意,專施敬田不施悲田,敬田者即是佛法僧寶,悲田者貧窮孤老乃至蟻子,此二種田,悲田最勝。
善男子!若復有人,多饒財物,獨行布施,從生至老,不如復有眾多人眾,不同貧富貴賤、若道若俗,共相勸他各出少財聚集一處,隨宜布施貧窮、孤老、惡疾、重病、困厄之人,其福甚大。(中略)獨行布施,其福甚少。
善男子!未來世中我諸弟子樂好衣服,貪嗜美味,貪求利益,慳貪積聚,不修慈心,專行恚怒,見他作善,諍共譏嫌,咸言︰此人邪命諂曲,求覓名利。若見布施貧窮乞人,復生瞋恚,作如是念︰出家之人何用布施,但修禪定智慧之業,何用紛動無益之事務。作是念者是魔眷屬。其人命終墮大地獄,經歷受苦。(中略)無有一念適意之時,何以故﹖見他施時不隨喜故。
善男子!我念成佛皆因曠劫行檀布施,救濟貧窮困厄眾生,十方諸佛亦從布施而得成佛,是故我於處處經中說,六波羅蜜皆從布施以為初首。善男子!譬如有人雙足俱折,意欲遠步不能得去。比丘亦爾,雖行五波羅蜜經恆沙劫,若不布施,不能得到涅槃彼岸。善男子!不行施者則戒不淳,戒不淳故則無悲心,無慈悲者則不能忍,無忍辱故則無精進,無精進故則無禪定,無禪定故則無智慧,無智慧故常為無量客塵煩惱之所得便。善男子!此布施法門,三世諸佛所共敬重,是故四攝法中財攝最勝。
善男子!我又一時讚歎持戒,我又一時讚歎忍辱,或復一時讚歎禪定,或復一時讚歎智慧,或復一時讚歎頭陀,或復一時讚歎少欲,或復一時讚歎聲聞,或復一時讚歎菩薩,如是種種隨機不同。未來世中,諸惡比丘不解我意,各執己見,迭相是非,破滅我法。
◎附二︰J. Gernet(謝和耐)著‧耿昇譯《中國五至十世紀的寺院經濟》第四章(摘錄)
對敬田和悲田最為古老的記載出現在德美(585~648)和尚的傳記中,此僧是三階教創始人的弟子之一。默禪師把它的「普福田業」遺贈給了德美,而德美每年都把所有的收入都用於敬田和悲田這兩大類。有時候是布施衣服,有時又是賑濟糧食。該地區的許多「造福處」在大部分時間內都是空空然一無所有,有人前來要求它以資金接濟,它也以提供必要津貼的方式向他們提供幫助。
義淨曾指出︰「雖施僧家,情乃普通一切。」
這就是慈善機構的原則︰如同宗教機構之基金的目的是維持出家人的日常生活一樣,即提供為宗教儀禮和法事而必需的財產。這種基金是由不動產組成的,其特殊目的是一勞永逸地確定的。
在小乘經文中,我們發現了中國大乘各種慈善活動的起源。但是,這裏僅僅是指向出家人的布施︰施給遊方者和患病者。在特別受推崇的一組七種布施中,特別提到了向病人(glāna)、看病人者(glānopasthāyaka)、到達目的地的旅行家(agantuka)和出發的旅行家(gamika)的布施。然而,原來僅限於小乘中出家人有限範圍內的慈善事業在大乘中則推而廣之,運用到了全體眾生的身上︰朝聖進香人、前往寺院參觀的信徒、佛教大型集會的參加者、貧窮人、飢餓人、病人和牲畜。
實在說,我們對於中國佛寺慈善機構的事務所知甚少。有一道詔令偶然地向我們介紹了有關這一問題的許多情況︰在長安年間(701~704),武則天皇后設置了負責檢括有關寺院「悲田」的一切活動一種「使」職︰撫養孤兒、無收入的人、老人和病人。中國的制度被日本忠實地抄襲,八世紀的日本也向我們提供了間接資料︰
在奈良,共有四種慈善組織,其中最大的兩個是救助世俗界或「敬田院」的組織和向貧窮者分發布施的會社或「悲田院」……。另外還有「施療院」,病人們可以無償地獲得藥物的病坊或「施藥院」。
在750至753年左右,鑒真和尚在長江下游的揚州曾開悲田而救濟貧病,設敬田而供養三寶。
開元二十二年(734),玄宗皇帝御決,京師的乞丐將由寺院的「病坊」收養,並以國家的經費維持這些病坊。胡三省的疏注指出︰時病坊分置於諸寺,以悲田養病,本於釋教也。
我們發現,從西元七世紀初葉起就有佛教病坊的記載︰智巖和尚(圓寂於654年)「後往石頭城(此城的城址包括今南京)療人坊住。為其說法,吸膿洗濯無所不為。」
由於我們所掌握的資料的時間,同時又由於使用了僅僅是在晚期才出現的「敬田」和「悲田」等術語,所以我們完全可以認為這些慈善基金只是從隋代才開始發展的。某些土地的收入為維持貧窮者們的生活而提供了必要的資金,以致於使「悲田」和「敬田」一樣,在中國實際上是指一些已耕種的土地,而在印度佛教中,kṣetra(土地)僅僅是一種簡單的隱喻。但是,根據在佛教教團中流傳很廣的一種作法,所期待的最大收入肯定來源於利用這些土地產品的投資。在842至845年左右,寺院病坊已被世俗化,李德裕向皇帝呈奏一道表章,要求把屬於已改作他用的寺院的十頃(約五十四公頃)土地分給京城的病坊,十頃分給各大州的寺院,把五頃分配給普通州的寺院。但是,他同樣還要求用多餘的錢放債,並且還認為這種作法既方便又有利可圖,因為完全有希望讓寺院把這筆資產用於滿足病坊服務的開支。這種習慣作法符合佛教中的一種古老傳統。《彌沙塞部和醯五分律》中記載了下面一個故事︰一位家長在其家資尚未被他所供養的和尚們完全耗費一空之前,特別設置了一個「出息店」,並利用這一收入來源為有病的比丘們治病。然而,在中國則是和尚們自己管理慈善資金;而在小乘佛教地區,世俗人看守用於基金的財產,僅僅允許出家人使用收益權。
◎附三︰〈悲田院〉(編譯組)
悲田院乃日本奈良、平安時代收容貧病無依或孤兒之設施。首創於養老七年(723)。與施藥院同時設立於奈良興福寺,其後各大寺始紛紛設置。天平二年(730)光明皇后將悲田、施藥兩院改為公營制,成為奈良、平安時代的救護醫療中心。此一救護設施之設置,雖根據佛教之慈悲思想,但其制度則仿自唐朝。悲田院之名也沿襲唐制。
平安時代繼續奈良舊制,於平安京一條之北及鴨川西畔設置東西兩所悲田院。根據記載,天皇曾常發放義倉物。施藥院施藥之對象也包括被收容在悲田院的人。至平安中期,此種設施之作用,漸不彰顯。至平安末期兩院遂告荒廢。建保元年(1213),西悲田院遭火燒毀,東悲田院移至泉涌寺內,並成為乞丐的住處。
〔參考資料〕 《唐會要》卷四十八〈病坊〉;福澤與九郎《宋代に於ける窮民收養事業の素描》(《福岡學藝大學紀要》{6});道端良秀《中國佛教と社會福祉事業》。
佛陀在世時,犯逆罪,破僧團的惡比丘。音譯又作提婆達兜、地婆達多、禘婆達多、提惒達多、提婆達,略稱提婆、調達。意譯天授、天熱、天與。為斛飯王之子,阿難的兄弟;此外又有謂其為白飯王、甘露王或善覺長者之子等異說。佛陀成道後,於回國省親之際,提婆與阿難、阿那律、優波離等釋迦族青年,從佛出家。十二年間持善心,勤於修行。後因未能得聖果,又因名聞利養之念強,其心乃逐漸退轉,遂生惡念。曾欲學神通,然佛未許可。後受摩揭陀國阿闍世太子的供養,太子為其建一精舍於伽耶山。又想代佛統御僧眾,也未得佛陀允許,反受訶責。
由於所願未能達成,提婆乃歸伽耶山自集弟子,組織僧團。並誘使阿闍世幽禁其父頻婆娑羅王。阿闍世即王位,幽閉父王。提婆自己則欲除去釋尊而代之。先令人殺佛,未果,又趁佛行經靈鷲山下時,投大石欲殺之,但僅傷及佛足,後放狂象企圖殺害釋尊,然而象又歸服於佛,計畫再次失敗。於是轉而破壞僧團之和合,先與俱伽梨、三聞達多等共至佛所,請勵行五法,不得佛許,乃誘惑吠舍離國的比丘五百人歸伽耶山,另建法幢,自定五法作為疾得涅槃之道。
關於五法的內容,異說紛紜,依《有部毗奈耶破僧事》卷十所傳,指不食乳酪、不食魚肉、不食鹽、受用衣時不截其縷績、住村舍而不住阿蘭若處。若據《五分律》卷二十五所說,則為不食鹽、不食酥乳、不食魚肉、乞食而而不食他請、春夏八月露坐而冬四月住草庵。另外,《十誦律》卷四、卷三十六也有不同的說法。
後來,阿闍世王歸依佛,舍利弗、目犍連也勸諭提婆之徒復歸佛陀的僧團。由於事事不順遂,提婆經九個月後終於去世。一說提婆又撲打蓮華色比丘尼至死。且於十指中盛毒,近佛欲傷佛足,令佛中毒而亡,但佛足固如巖石,提婆反自破手指,命終其地。如此,提婆因犯破和合僧、出佛身血及殺比丘尼等三逆罪,相傳命終之後墮入無間地獄。據《大唐西域記》卷六〈室羅伐悉底國〉條所載,玄奘嘗於祇園精舍廢址之東,見到提婆生身墮地獄的深坑。
至後世,對佛陀與提婆的關係,曾產生許多本生談。《法華經》卷四〈提婆達多品〉即謂提婆在過去世為善知識,曾助釋尊成佛。(參閱附錄一)
此外,據《法顯傳》與《大唐西域記》卷十〈羯羅拏蘇伐剌那國〉條的記載,法顯及玄奘西遊時,印度仍有提婆達多學說之信徒,可見到七世紀之時,遵守嚴格之生活規定的提婆一派,還流傳於印度。
◎附一︰《法華經》卷四〈提婆達多品(摘錄)
爾時,佛告諸菩薩及天人四眾︰「吾於過去無量劫中,求法華經,無有懈倦!於多劫中常作國王,發願求於無上菩提,心不退轉;為欲滿足六波羅蜜,勤行布施,心無吝惜,象、馬、七珍、國、城、妻、子、奴婢、僕從、頭、目、髓、腦、身、肉、手、足,不惜軀命。時世人民壽命無量,為於法故,捐捨國位,委政太子,擊鼓宣令,四方求法──『誰能為我說大乘者,吾當終身供給走使!』時有仙人來白王言︰『我有大乘,名妙法蓮華經,若不違我,當為宣說。』王聞仙言,歡喜踴躍,即隨仙人,供給所須──採果、汲水、拾薪、設食,乃至以身而為床座,身心無倦!於時奉事,經於千歲,為於法故,精勤給侍,令無所乏。」爾時世尊欲重宣此義,而說偈言︰
「我念過去劫,為求大法故,雖作世國王,不貪五欲樂。椎鐘告四方,誰有大法者,若為我解說,身當為奴僕。時有阿私仙,來白於大王,我有微妙法,世間所希有,若能修行者,吾當為汝說。時王聞仙言,心生大喜悅,即便隨仙人,供給於所須;採薪及果蓏,隨時恭敬與,情存妙法故,身心無懈倦。普為諸眾生,勤求於大法;亦不為己身,及以五欲樂!故為大國王,勤求獲此法,遂致得成佛,今故為汝說。」
佛告諸比丘︰「爾時王者,則我身是;時仙人者,今提婆達多是。由提婆達多善知識故,令我具足六波羅蜜、慈悲喜捨、三十二相、八十種好、紫磨金色、十力、四無所畏、四攝法、十八不共、神通道力;成等正覺,廣度眾生,皆因提婆達多善知識故。」
告諸四眾︰「提婆達多卻後過無量劫,當得成佛,號曰天王──如來、應供、正徧知、明行足、善逝、世間解、無上士、調御丈夫、天人師、佛世尊。世界名天道。時天王佛住世二十中劫,廣為眾生說於妙法;恒河沙眾生得阿羅漢果,無量眾生發緣覺心,恒河沙眾生發無上道心,得無生忍,至不退轉。時天王佛般涅槃後,正法住世二十中劫;全身舍利起七寶塔,高六十由旬,縱廣四十由旬,諸天人民,悉以雜華、末香、燒香、塗香、衣服、瓔珞、幢幡、寶蓋、伎樂、歌頌、禮拜、供養七寶妙塔!無量眾生得阿羅漢果,無量眾生悟辟支佛,不可思議眾生發菩提心,至不退轉。」
佛告諸比丘︰「未來世中,若有善男子、善女人,聞妙法華經提婆達多品,淨心信敬,不生疑惑者,不墮地獄、餓鬼、畜生,生十方佛前,所生之處,常聞此經!若生人天中,受勝妙樂;若在佛前,蓮華化生。」
◎附二︰印順〈論提婆達多之破僧〉(摘錄自《華雨集》第三冊)
(一)
釋尊晚年,遭遇到好些不愉快事件,而提婆達多的「破僧」,不僅威脅釋尊的安全,而且幾乎動搖了佛教的法幢,可說是最嚴重的事件。這到底是什麼事﹖為了什麼﹖《阿含經》與各部廣律,都有提婆達多破僧的記載。提婆達多破僧,成了佛教公敵,當然毀多於譽。晚起(重編)的經律,不免有些不盡不實的傳說,但傳說儘管撲朔迷離,而事實還可以明白的發現出來。本文就是以抉發這一事件的真實意義為目的。
「破僧」是什麼意義﹖僧是梵語僧伽的簡稱。釋尊成佛說法,很多人隨佛出家。出家的弟子們,過著團體生活,這個出家的集團,名為僧伽。破僧,就是一定範圍(「界」)內的僧眾,凡有關全體或重要事項,要一致參加︰同一羯磨(會議辦事),同一說戒。如因故而未能出席,也要向僧伽「與欲」、「與清淨」,僧眾是過著這樣的團體生活。這樣的和合僧團,如引起諍執,互不相讓,發展到各自為政,分裂為兩個僧團︰不同一羯磨,不同一說戒,就是破僧。這樣的破僧,名為「破羯磨僧」;如拘舍彌比丘的諍執分裂(《五分律》卷二十四),就是典型的事例。這一類破僧,當然是不理想的,但並不是最嚴重的,因為各自集會,各自修行,各自弘法,不一定嚴重的危害佛教。這一類破僧,最好是復歸於和合。在未能和合以前,佛說︰「敬待供養,悉應平等。所以者何﹖譬如真金,斷為二段,不得有異。」(《五分律》卷二十四)不同的集團,都不失其為僧伽,所以都應受世間的供養。可是提婆達多的「破僧」,意義可完全不同了!以現代的話來說,應該稱之為「叛教」。不只是自己失去信仰,改信別的宗教,而是在佛教僧團裡搞小組織,爭領導權,終於引導一部分僧眾,從佛教中脫離出去,成立新的宗教,新的僧團。這稱為「破法輪僧」,不但破壞僧伽的和合,而更破壞了正法輪。這種叛教的破僧罪,是最嚴重不過的五逆之一。在佛教史上,惟有提婆達多,才犯過破法輪僧的惡行。所以現在的破僧研究,實在是提婆達多叛教事件的研究。
(二)
提婆達多是一位怎樣的人物﹖對他的身世、行為,以及在佛教中的地位,作一番了解,這對於叛教事件的研究來說,是必要的。提婆達多,異譯作「調達」、「提婆達兜」;譯義為「天授」。他出身於釋迦王族,是「多聞第一」阿難的兄長。他與釋迦牟尼佛,是叔伯弟兄(《五分律》卷十五),如從世俗來說,他與釋尊是有著親密關係的。提婆達多出身貴族,「身長一丈五尺四寸」(傳說佛長一丈六尺)(《十二遊經》),有「顏貌端正」(《四分律》卷四)的儀表。釋尊成佛第六年,回故國迦毗羅衛城,為父王及宗族說法,傳說此後有五百位釋族青年出家。與提婆達多一起出家的,盡是佛門的知名之士,如拔提王、阿那律陀、阿難、優波離等(《五分律》卷三、《根有律破僧事》卷九)。當時釋迦族有這麼多人出家,顯然是受了釋迦王子成佛的激發。釋尊在廣大比丘群的翼從中,受到王公以及庶民的禮敬;每一釋種子弟,莫不享受了與佛同族的一分光榮。加上淨飯王的鼓勵,提婆達多也就敝屣尊榮,度著出家的生活。
出家以後的修學生活,如《十誦律》卷三十六說︰「調達於佛法中,信敬心清淨。(中略)出家作比丘,十二年中善心修行︰讀經、誦經、問疑、受法、坐禪。爾時,佛所說法,皆悉受持。」《出曜經》卷十五也說︰「調達聰明廣學,十二年間坐禪入定,心不移易,誦佛經六萬。」從三學的熏修來說,提婆達多是著實難得的!他的戒律精嚴,是不消說的了!廣博聞持一切教法,實與阿難的風格相同。特別是專修禪定,引發神通。他的學習神通,諸部廣律一致記載。可能意樂不怎麼純淨,懷有競勝與誇揚自己的動機。但禪定與神通,雖不能徹底,也並不容易。神通要在禪定的基礎上,加以方便修發,所以提婆達多,初夜後夜,精勤不息,經常度著禪定的生活。《西域記》卷九還記有「大石室,提婆達多於此入定」呢!可惜他不曾能以真實智證入法性,不曾能位登不退,所以會以一念之差而全盤失敗!佛所以說︰「戒律之法者,世俗常數;三昧成就者,亦是世俗常數;神足飛行者,亦是世俗常數;智慧成就者,此是第一之義。」(《增一含》卷四十三之四)
以提婆達多的尊貴身分(世俗的見解,總是特別受到尊敬的),加上精嚴的戒行、禪定、神通、博聞一切佛法,當然會受到在家出家眾的尊敬。在家信眾方面,他得到了摩竭陀國王子阿闍世的尊敬,是諸部廣律的一致記載。如《四分律》卷四說︰「阿闍世日日將從五百乘車,朝暮問訊提婆達多,並供養五百釜飲食。」(因為提婆達多與五百比丘共住)在當時,阿闍世王子的尊敬,可說無以復加,竟以為「比佛大師,其德殊勝」呢(《根有律》卷十四)!在帝國時代,得到了太子的崇敬,一般信眾的觀感,也就可以想見了!出家眾方面,尊者舍利弗,就曾真心實意的「稱讚調達」(《五分律》卷三),說他「大神通!大威力!」(《銅鍱部律破僧犍度》);「大姓出家,聰明,有大神力,顏貌端正」(《四分律》卷四)。所以,當釋尊常在西部──舍衛與拘舍彌,而提婆達多以王舍城為中心而展開教化時,成為佛教的一時標領,受到了在家出家眾的崇仰!
(三)
《四分律》、《五分律》以及《銅鍱部律》都說︰當提婆達多弘化王舍城,得到阿闍世王子尊敬時,釋尊在跋蹉國的拘舍彌城。等到釋尊沿恆河東下,回到王舍城來,不久就引起了「破僧」事件。據各部廣律的一致傳說︰提婆達多不滿釋尊而引起怨望,最初是為了向釋尊「索眾」,受到了釋尊的訶斥。「索眾」的情形,是這樣︰「調達白佛言︰世尊年已老耄,可以眾僧付我,佛但獨受現法樂住;令僧屬我,我當將導。佛言︰舍利弗、目犍連有大智慧神通,佛尚不以眾僧付之,況汝噉唾癡人!」(《十誦律》卷三十六),就文義來說,提婆達多的意思是︰世尊太衰老了!「為諸四眾,教授勞倦」(《根有律》卷十四),不如將統攝化導眾僧的責任交給他,釋尊也可以安心禪悅,怡養天年。但釋尊堅決的拒絕了他︰舍利弗、目犍連那樣的大智慧、大神通,還沒有交託他,何況你這食唾的癡人!換句話說,要付託,也輪不到你呢!「癡人」,是佛常用的訶責語。「食唾」,《銅鍱律》作「六年食唾」,意義不明。這樣,不但沒有滿足提婆達多的請求,反而讚歎舍利弗、目犍連,使他感到難堪。「此為提婆達多,於世尊所初生嫌恨」(《銅鍱部律破僧犍度》),種下了破僧的惡因。提婆達多的向佛索眾,釋尊應該清楚地了解他的用心,這才會毫不猶豫的嚴厲訶責。對於這,要從多方面去了解。
(一)佛法並無教權︰在一般人看來,隨佛出家的比丘僧,受佛的攝導。佛說的話,總是無條件的服從,可說佛是無上的權威者。但真懂得佛法的,就知道並不如此。大家為真理與自由的現證而精進。法,是本來如此的真理,佛只是體現了法,適應人類的智能而巧為引導(或稱為佛不說法)。人多了,不能不順應解脫目標,適合時地情況,制定一些戒律。但這是僧團發生了問題,比丘或信眾,將意見反映上來,這才集合大眾,制定戒條,而且還在隨事隨時的修正中。大家為了解脫,自願修習正法,遵行律制。所以在僧團中,有自己遵行的義務,也有為佛教而護持這法與律的責任。這是應盡的義務,根本說不上權利。僧伽,實在不能說是權力的組織。就是對於犯戒者的處分,也出於他的自願。否則,只有全體不理他(「擯」);或者逐出僧團了事。在僧團中,佛、上座、知僧事的,都是承擔義務,奉獻身心而不是權力佔有。所以沒有領袖,為佛教僧團的惟一特色。《中含》〈瞿默目犍連經〉裡,阿難充分闡明了這一意義。佛在《長含》〈遊行經〉中,說得更為明白︰「如來不言我持於眾,我攝於眾,豈當於眾有教令乎!」所以,如提婆達多為了釋尊年老,而發心承擔攝化教導的責任,這應該基於比丘們的尊仰,而不能以個己的意思來移讓。如誤解釋尊有統攝教導的教權而有所企圖,那是權力欲迷蒙了慧目,根本錯誤了!向佛索眾,怎麼說也是荒謬的!
(二)助佛揚化的上座︰釋尊晚年,攝導眾僧的情形,究竟怎樣呢﹖釋尊是老了,如阿難說︰「世尊今者膚色不復明淨,手足弛緩,身體前傾。」(《相應部》四十八‧四十一)腰酸背痛,不時需要休息。釋尊的攝導僧團,事實上有賴於上座長老的助理。從經律看來,奉佛的教命而為眾說法,或奉命執行某項任務,主要是阿那律陀、阿難、舍利弗、目犍連。阿那律陀,也是佛的堂弟,大阿羅漢,天眼第一。可惜他的肉眼有病,不能多承擔為法的義務。釋尊晚年,也可說從阿難出任侍者(釋尊五十六歲)以後,佛教就在內有阿難,外有舍利弗與目犍連的助理下,推行教化。阿難重於內務;而一般的教化,遊行攝導,都是舍利弗與目犍連,同心協助。這裡且引幾節經文來證明。佛說︰「此二人,當於我弟子中最為上首,智慧無量,神足第一。」(《五分律》卷十六)又說︰「舍利子比丘,能以正見為導御也;目乾連比丘,能令立於最上真際,謂究竟漏盡。舍利子比丘,生諸梵行,猶如生母;目連比丘,長養諸梵行,猶如養母。是以諸梵行者,應奉事供養恭敬禮拜。」(《中部》一四一、《中》卷七之三十一)釋尊對於舍利弗與目犍連的功德,對二人的教導學眾,陶賢鑄聖,讚譽為如生母與養母一樣,那是怎樣的器重呢﹖經上又說︰「若彼方有舍利弗住者,於彼方我則無事。」(《雜含》卷二十四之六三八)「我觀大眾,見已虛空,以舍利弗、大目犍連般涅槃故。我聲聞惟此二人,善能說法,教授教誡。」(《相應部》卷四十七‧十七、《雜含》卷二十四之六三九)這是二大弟子涅槃以後,釋尊所有的感嘆。僧團中沒有他們,顯然有(空虛)僧伽無人之概。有了舍利弗,釋尊就可以無事(放心);沒有了他,又非釋尊自己來處理不可。這可見二人生前,在僧伽中所有的地位了!某次,舍利弗與目犍連,與五百比丘來見佛。聲音吵鬧了一點,釋尊叫他們不必來見,到別處去。後來,釋尊又慈愍他們,讓他們來見佛。釋尊問他們︰我不要你們來,你們的感想怎樣﹖舍利弗說︰我想︰「如來好遊閑靜,獨處無為,不樂在鬧,是故遣諸聖眾耳!(中略)我亦當在閑靜獨遊,不處巿鬧。」釋尊立即糾正他︰「莫作此念!(中略)如今聖眾之累,豈非依舍利弗、目犍連比丘乎!」目犍連說︰我想︰「然今如來遣諸聖眾,我等宜還收集之,令不分散。」釋尊聽了,讚歎說︰「善哉目犍連!眾中之標首,惟吾與汝二人耳!」(《增一含》卷四十五之二)從這一對話中,看出了釋尊是器重二人,而將教誨聖眾(僧)的責任,囑累他們。內有阿難,外有舍利弗(目犍連),覺音的《善見律》,也透露這一消息︰「時長老阿難言︰除佛世尊,餘聲聞弟子,悉無及舍利弗者。是故阿難若得(衣、食、藥)……好者,先奉舍利弗。……(舍利弗說)我今應供養世尊,阿難悉作,我今得無為而住;是故舍利弗恆敬重阿難。」彼此相敬,內外合作,在釋尊衰老而不勝繁勞的情形下,使僧眾清淨,佛法得迅速的發展開來。所以從表面看來,釋尊統攝的僧團,部分責任,在阿難與舍利弗、目犍連的身上。為眾說法,是他們;有什麼事,也要他們去(如去黑山驅逐馬師與滿宿)。
上座長老,本來還有不少。摩訶迦旃延,遊化到阿槃提國去了。摩訶迦葉,不大顧問僧事,總是與一類頭陀行者,自己去精進修行。
(三)提婆達多與舍利弗、目犍連︰釋尊晚年攝理僧伽的實際情形,如上面所說,得力於舍利弗與目犍連──二大上首弟子的攝理助化,二人也就成為佛的「脇侍」、「雙賢弟子」。後起之秀的提婆達多,舍利弗也曾予以讚揚。但在提婆達多的聲望不斷提高時,從經律看來,對於舍利弗與目犍連,早就存有深刻的意見了。提婆達多的向佛「索眾」,並無反佛叛教的意義。他承認「世尊是諸法之主」(《四分律》卷四),只是希望在僧團中,獲得教授攝理的地位;初步是企圖得到舍利弗與目犍連的地位。釋尊不答應他,又讚揚舍利弗與目犍連,問題就這樣的惡化起來。
舍利弗、目犍連與提婆達多,彼此存有歧見,有幾點可為證明。(1)提婆達多的弟子月子比丘,來見舍利弗。舍利弗問起︰提婆達多怎樣的說法教化﹖月子說︰「提婆達多如是說法言︰心法修心法,是比丘能自記說︰我已離欲,解脫五欲功德。」舍利弗批評說︰「何不說法言︰比丘心法善修心、離欲心、離瞋恚心、離愚癡心,(中略)自記說言︰我生已盡!」(《雜含》卷十八之四九九)同樣是「修心」,但彼此的著重不同,也就不免成為不同的派別。這如神秀的「時時勤拂拭,莫使惹塵埃」,被慧能修改為「本來無一物,何處惹塵埃」,就流為北禪與南禪的對立一樣。提婆達多的見地,與他的「五法是道」有關,到下面再為說明。(2)提婆達多的上首弟子,也是最忠實的四大弟子之一──瞿迦梨(或作瞿婆利等),對舍利弗與目犍連,曾有過嚴重的譏毀。事情是這樣︰舍利弗與目犍連,逢到暴雨,進入一石室中避雨。石室中,先有一位牧牛的女人在裡面。這位牧女,胡思亂想,欲意纏綿,以致流失不淨。雨停了,舍利弗與目犍連離去,恰巧為瞿迦梨所見。他知道了二人與牧女同住石室,又看出了牧女的曾有欲情,所以斷定為︰舍利弗與目犍連行不淨行。他向諸比丘說︰「諸君常言,舍利弗、目犍連汙清淨行,我向者具見此事。」他見了釋尊,舉發舍利弗與目犍連為「惡欲者」。釋尊一再告訴他︰「汝宜及時悔心!何以故﹖此等梵行全。」瞿迦梨也再三的說︰「知如來信彼人意淨,但為眼見舍利弗、目犍連為惡。」(《鼻奈耶》卷四)瞿迦梨謗舍利弗等而墮地獄,為多種經律所說到。這顯然是由於一向存有敵意,所以藉此來打擊二大上首的道譽。(3)提婆達多的另一大弟子──迦留盧提舍,對這事也與瞿迦梨一樣(《相應部》六‧八)。(4)一次,「舍利弗患風,有一(作藥用的)呵梨勒果,著床腳邊。瞿迦梨來,(中略)見,語諸比丘︰世尊讚歎舍利弗少欲知足,而今藏積我等所無。」(《五分律》卷二十六)這麼一件小事,也要拿來對舍利弗誹毀一番,可以想見情形的嚴重了!據這幾點來說,舍利弗與提婆達多的見地不相同;而提婆達多系的比丘,早在不斷的誹毀舍利弗與目犍連。這為了什麼﹖不外乎想取得僧眾的同意,而獲得僧伽中的領導地位而已。
(四)揭發破僧的序幕︰釋尊六十歲以後,大部分時間常在舍衛城(《僧伽羅剎所集佛行經》)。大概年事漸高,所以減少了長途遊化的生活。各方比丘眾,每年安居前後,盡可能來禮見釋尊。此外,就是舍利弗等大弟子,遊化攝導,以保持僧伽的和合。該是那個時候吧!提婆達多弘化於王舍城,得到了輝煌的成就,竟取得阿闍世王子的信敬;大有釋尊初來王舍城,得到頻婆娑羅王信奉的那種情況。提婆達多開始懷有統攝僧眾的雄心;他的野心,目犍連最先報告了釋尊,那時釋尊在拘舍彌(《五分律》)。等到釋尊回王舍城來,比丘與信眾們,當然會集中而歸向於釋尊。就是釋尊的上首弟子──舍利弗與目犍連,論智慧、神通,論(出家)年齡,論德望,都遠遠的超過了提婆達多。在這種情形下,提婆達多得到了三大力量的支持,開始走入歧途,向佛索眾。索眾的話,說來似乎好聽,而其實是嫉視舍利弗與目犍連,進而要求釋尊不要再顧問僧事。領導權的爭取,與出家的初意,為法教化意義相離得太遠了!也難怪釋尊的訶斥。
(四)
提婆達多向佛「索眾」沒有達成目的;他在三大力量的誘惑與鼓舞下,更向破僧的逆行前進。三大力量是︰王家尊敬,釋種擁戴,苦行風尚。
(1)王家尊敬︰起初,提婆達多得到王子阿闍世的尊敬供養。後來,父王頻婆娑羅的政權,漸落入阿闍世手中,終於篡奪王位,父王也就被囚禁而死。那時,提婆達多受摩竭陀國阿闍世王的尊敬供養,當然也受到王家、民眾、部分出家眾的尊敬。在佛教中的優越地位,是可以想見的!但這只能造成他的有利情勢,誘發他統攝佛教的野心,而不能以政治權力來干預宗教,取得統攝僧伽的資格。古代宗教的成立與發展,是憑藉自身的感召、大眾的信仰,而不是取決於政治的支持。所以王家的尊敬,不可以政治權力來解說。事實上,阿闍世王也沒有以政治權力來干預宗教,造成提婆達多統攝僧眾的地位。
經律一致記戴︰提婆達多的破僧,是受了利養恭敬的損害。如佛在拘舍彌時,最初發覺提婆達多的用心,就告訴比丘們︰「芭蕉、竹蘆,以實而死;駏驉懷妊,亦喪其身;今調達貪求利養,亦復如是。」(《五分律》卷三)「利養恭敬」,或說「名聞利養」、「名利」,是引發提婆達多破僧的因素。說到貪求名利的過失,約可分三類︰(1)出家後,一切為了名利,那是「形服沙門」。這種人的罪行昭彰,是不可能造成破僧罪的。(2)有些出家人,多聞持戒,精進修行,不失為清淨比丘。但德望一高,利養不求而自來。名利一來,逐漸腐蝕了精進的道念,有的變得生活靡爛,甚至墮落不堪。對這類比丘,佛每以「利養瘡深」來警策。提婆達多與上二類不同,是屬於另一類的。他受到利養恭敬,受到讚歎,不免得意忘形,不再認識自己,而自視越來越高。於是,更精嚴、更刻苦的修行,更能將自己所得的施散給同學,而追求更大的尊敬。根源於我見的主宰意識(慢,權力欲),越來越強,覺得自己最偉大,僧眾的統攝非自己不可。這是領袖欲,是從王家尊敬──利養恭敬所引發的。
(2)釋種擁戴︰釋種,指釋迦族出家的比丘、比丘尼眾。釋尊出身於釋迦王族;從佛出家的弟子,不問他的種族如何,一律平等。為了與其他外道出家不同,稱為「釋沙門」,所以說︰「四姓出家,同稱為釋。」釋尊攝化的出家弟子,確是不分種族階級,一律平等的。但出身於釋迦族的比丘、比丘尼,與佛同族,多少有些優越感。對於僧伽的統攝,在釋尊晚年,或預想到涅槃以後,極可能認為,應由釋族比丘來統攝,來繼承釋尊攝化四眾的事業。從世間來說,這些也是人情之常,但與佛法卻並不相合。從經律看來,擁戴提婆達多的,恰好就是釋族的出家眾。這一問題,似乎還少有人說到,所以要多多引述來證成這一論題。
提婆達多有四伴黨,也就是提婆達多集團中的核心人物,名三聞達多、鶱荼達婆、拘婆(迦)離、迦留羅提舍。(人名譯音,經律中每譯得多少不同;這是依《四分律》說的)。其中三聞達多與拘迦離,是這一系的傑出人士。據《根有律破僧事》卷九說︰四人都是「釋種出家」。《眾許摩訶帝經》卷十三說到釋種出家,有名「海授」的,即三聞達多的義譯。又如迦留羅提舍,《根有部苾芻尼律》卷五義譯為「根本」;吐羅難陀尼說他「是釋迦種」。這可見提婆達多系的主要人物,都是釋種了。此外,律中有名的六群比丘,是難陀、跋難陀、迦留陀夷、闡那、阿溼鞞、不那婆娑。《僧祇律》卷二十六說︰「六群比丘共破僧。」而《五分律》卷二十五所說的調達眷屬,也列有額鞞(即阿溼鞞)、分那婆藪(即不那婆娑)在內。比丘犯戒,釋尊因而制定學處(戒);在律師們說起來,幾乎都是這六位初犯的。這姑且不作深論,要說的是︰助提婆達多破僧的六群比丘,不是釋種,就與釋種有密切關係。如《薩婆多毗尼毗婆沙》卷四說︰「五人是釋種子王族︰難途、跋難途、馬宿、滿宿、闡那。一人是婆羅門種,迦留陀夷。」其中,難陀釋子、跋難陀釋子,是弟兄;在律中是被說為貪求無厭的比丘。阿溼鞞與不那婆娑(義譯為馬宿、滿宿)︰「事事皆能,亦巧說法論義,亦善阿毗曇。」(《薩婆多毗尼毗婆沙》卷四)在律中,是「行惡行,汙他家」(依中國佛教說,是富有人情味)的比丘。闡那(或譯車匿)是釋尊王子時代的侍從,有部說他是釋種,但從《僧祇律》(卷七及卷二十四)看來,是釋族的奴僕。在律中,是一位「惡口」比丘。迦留陀夷是「淨飯王師婆羅門子」(《十誦律》卷十七),是釋尊王子時代的侍友(《佛本行集經》卷十六);在律中,是被說為淫欲深重的比丘。這六位釋族或與釋尊有關係的比丘,都曾是提婆達多的擁護者。再說到比丘尼︰佛世的比丘尼,以釋迦族,及釋迦近族──拘梨、摩羅、梨車族女為多(《僧祇律》卷三十九、《四分律》卷四十八)。女眾更重視親族及鄉土的情誼,當然是提婆達多的擁護者了。被律師們看作犯戒,不護威儀的惡比丘尼,《四分律》與《僧祇律》作「六群比丘尼」;《根本一切有部律》作「十二眾苾芻尼」;而《十誦律》索性稱之為「助調達比丘尼」。例如提婆達多伴黨迦留羅提舍,「是釋迦種」。他有姐妹七人,都出家為比丘尼,偷羅難陀就是其中的一人(《十誦律》卷四十一、卷四十七)。偷尼自稱︰「我生釋種,族姓高貴」(《根有部苾芻尼律》卷十九);他是十二眾比丘尼的首領(《根有律雜事》卷三十二)。偷羅難陀尼曾讚歎「提婆達多、三聞陀羅達、鶱馱羅達婆、瞿婆離、迦留羅提舍」為「龍(象)中之龍」;說「舍利弗、目犍連、大迦葉」為「小小比丘」;律說「偷羅難陀尼為提婆達部黨比丘尼」(《四分律》卷十三、《十誦律》卷十二)。總之,釋種的比丘、比丘尼,多數擁護提婆達多,極為明顯。
再舉二事來說明︰(1)六群比丘的「惡口」闡那,到底是怎樣的呢﹖他說︰「大德!汝等不應教我,我應教汝。何以故﹖聖師法王,是我之主;法出於我,無豫大德。譬如大風吹諸草穢,並聚一處。諸大德等種種姓、種種家、種種國出家,亦復如是;云何而欲教誡於我﹖」(《五分律》卷三)《善見律》卷三譯為︰「佛是我家佛,法是我家法,是故我應教諸長老,長老不應反教我。」他不能接受比丘們的教誡,顯然是由於「貢高」;由於自己是釋種,曾事奉釋迦太子而起的優越感。他的理由是說︰佛出於釋迦族,法是釋迦佛說的,所以應由我們釋種比丘來攝化教導你們(僧眾)。這種想法,不正是釋種比丘、比丘尼,擁戴提婆達多來向佛「索眾」的意趣嗎﹖(2)六群中的迦留陀夷,雖在律師們看來,極不如法,但應該是非常傑出的比丘。他出家不久,就證阿羅漢果(《善見律》卷十七);是波斯匿王夫人末利的門師(近於中國的歸依師)(《四分律》卷十八、《十誦律》卷十八、《僧祇律》卷二十);曾教化舍衛城近千家的夫婦證果(《十誦律》卷十七);讚佛的〈龍相應頌〉(《中含》卷二十九之一一八),為《發智論》、《雜犍度》所引用(「那伽常在定」,就是出於此頌)。某次,迦留陀夷對於舍利弗所說的︰三學成就,「若於現法不得究竟智,身壞命終,過摶食天,生餘意生天,於彼出入想知滅定」(《中含》卷五之二十二),曾一而再,再而三的否定他的見解,從僧中論諍到佛前。這是思想上的不合;末了由釋尊呵責迦留陀夷,才停止辯論。那一次,釋尊也同時呵責阿難︰「上尊名德長老比丘為他所詰,汝何以故縱而不檢!汝愚癡人!無有慈心,捨背上尊名德長老!」在律中,比丘們辯論詰責,阿難從來也沒有,不曾使用判決勝負,中止辯論的權力。釋尊為什麼要呵責呢﹖不免有「是他所作而我得責」的感概了!其實,是釋尊見到他在釋族比丘系,十方比丘系的爭辯中,他「捨背上尊名德長老」舍利弗,而採取了中立觀望的態度。說到阿難,與舍利弗、目犍連本來非常友善。他的慈心重,溫和謙順,雖有學不厭、教不倦的特德,但沒有目犍連、提婆達多、大迦葉那樣的強毅果決。他作佛的侍者,忠於職務,沒有私心。在釋族比丘與十方比丘的對立中,提婆達多向佛索眾,進而破僧的過程中,阿難始終是以佛的意見為意見。只有在迦留陀夷與舍利弗的辯詰中,採取了中立立場,也僅此一次受到了釋尊的呵責。
釋迦比丘與十方比丘,早就有些不協調。作為十方比丘上首的舍利弗與目犍連,從經律看來,受到了一次又一次的誹毀、責難。等到提婆達多的德望高起來,向佛「索眾」(引起破僧),三聞達多等四伴黨,是絕對支持的。六群比丘、六群比丘尼,是附和的。其他的釋族出家者,也多少有些同情吧!
(3)苦行風尚︰印度恆河流域的苦行精神,特別發達。與釋尊同時而多少早一些的尼犍親子,出於毗舍離王族,立耆那教,特重苦行。一直到現在,印度還有不少的耆那教徒。釋尊出家修學時,也曾苦行了六年。在當時,苦行主義確是非常風行的,如《五分律》卷二十五說︰「此摩竭、鴦伽二國人,皆信樂苦行。」破(法輪)僧,是從佛教中分出一部分比丘而自成僧伽,自立新宗教,這不但要僧中有人附和,更要適合時代趨勢(契機),而得信眾的歸依。時代是苦行主義風行,而提婆達多正是一位頭陀苦行者。他向釋尊索眾而不得,內有釋種出家的擁戴,外應時代苦行的風尚,這才索性標揭苦行教條,起來破僧。
提婆達多所標榜的,主要是「五法」,廣律中都有說到,《四分律》敘述得最明白。提婆達多以為︰「如來常稱說頭陀少欲知足樂出離者,我今有五法,亦是頭陀勝法,少欲知足樂出離者︰盡形壽乞食,盡形壽著糞掃衣,盡形壽露坐,盡形壽不食酥鹽、盡形壽不食魚及肉。」(《四分律》卷五)這是與頭陀行相近的;頭陀行值得稱讚,這五法可說更精嚴些。於佛法缺少正見的,會迷迷糊糊的跟著走,還自以為了不起呢!但所說的五法,各律傳說也略有不同,惟《毗尼母經》卷四與《四分律》一致。茲列表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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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分律》│《十誦律》│《銅鍱律》│《五分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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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乞食 │受乞食 │常乞食 │常乞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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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糞掃衣 │受納衣 │糞掃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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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露坐 │受露坐 │樹下坐 │八月露坐,四月住草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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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食酥鹽 │ │ │不食酥乳、不食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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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食魚肉 │斷魚肉 │不食魚肉 │不食魚肉 │
├─────┼─────┼─────┼──────────┤
│ │受一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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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常住阿蘭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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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還有《根有律》的《破僧事》,前後三說──卷十、卷十一(《律攝》同此說)、卷二十,多不盡相同。綜合的看來,衣服方面,主張盡形壽糞掃衣,不受施主施衣。住處方面,主張盡形壽住阿蘭若、露地坐、樹下坐、不受住房屋。飲食方面,主張盡形壽乞食、不受請食。特別主張不食酥、鹽、魚、肉等。這些,與頭陀行相近,也與受比丘戒時所受的四依法相近。四依法是︰盡形壽依糞掃衣住、依乞食住、依樹下住、依陳棄藥住。那末提婆達多的五法,為什麼成為反佛法的標幟呢!
(五)
提婆達多標榜「五法」,造成了破僧的惡行。五法與佛法的不同何在﹖有些律師,也有點邪正不分,如《毗尼母經》卷四說「提婆達多五法,不違佛說,但欲依此法壞佛法也。」這是不對的!如五法不違佛法,那唱道五法怎麼會壞佛法呢﹖要知提婆達多的五法與佛法,完全不同,試以兩點來說明︰
(1)提婆達多的五法,是絕對的苦行主義,盡形壽奉行而毫無變通。自以為︰「出家求道,宜應精進。瞿曇沙門亦有此五法,但不盡形壽;我今盡形壽受持此法。」(《善見律》卷十三)釋尊是中道主義︰鹿野苑最初說法,即揭示了不苦不樂的中道行。這不是偏激的一邊,而是有通變性、寬容性、多方適應性的。如佛說四依(四聖種),是出家者立下決心,作最艱苦的準備。出家依信眾而生活,不一定能四事具足;如遇到生活艱苦的時候,那是意料中事,能忍受艱苦,身心安定而不失道念(否則就退心了)。實際上,出家受四依法,並不是一定非苦不可。所以不一定乞食,也可以受請;不一定糞掃衣,也可以受施衣;不一定樹下坐,也可以住房舍重閣;不一定陳棄藥,也可以食酥等。又如十二頭陀行,佛也曾讚歎。那因為有些苦行根性,愛好這些苦行。其實修解脫行的,不一定要修頭陀行。如修八正道,頭陀行者可以解脫;人間比丘也可以解脫;在家弟子享受豐富,也可以解脫。以釋尊自身來說,沒有修頭陀行,有時受百味飲食,價值百千兩金的金縷衣,高樓重閣,百千人共住,豈不也還是少欲知足,樂獨住嗎﹖眾生根性不等,如一定受五法,或持十二頭陀行,那只能適應少數人,而反障礙了多數人出家修學。所以釋尊不同意提婆達多的五法,如《善見律》卷十三說︰「若許調達五法者,多有善男子出家,若受持此法,則於道有(障礙)難。」又如《薩婆多毗尼毗婆沙》卷三說︰「此五法,佛常自讚歎。(中略)所以讚歎者,云四聖種能得八聖道,成四沙門果。今調達倒說云︰八聖道趨向泥洹,反更遲難。修行五法以求解脫,其道甚速;是故說為非法。」這是說,佛制四聖種(四依),只是為了比丘依信眾而生活,得來不易,所以不可不得少為足,隨緣修行,修八聖道而證聖果。而調達卻重於苦行,以為八聖道不夠精進;修精苦的五法,才容易得道。這是落入苦行主義,所以是「非法」。苦行主義是︰學道非盡形壽修苦行不可;修苦行才容易解脫。這種偏激的苦行主義,與佛的中道主義不合,所以提婆達多以五法為教,造成了破僧的局面。
(2)釋尊的中道行,我曾解說為「以智化情」。換言之,中道的佛法,不重於事相的物欲的壓制,而重於離煩惱,顯發心清淨性,解脫自在。而提婆達多的五法,卻是重於物欲的壓制。越著重這方面,就越流於苦行。上面曾說到,提婆達多說法的要點是︰「心法修心法,是比丘能自記說︰我已離欲,解脫五欲功德。」(《雜含》卷十八之四九九)可見提婆達多的修心決要,是壓制物欲。不受五欲(微妙的色聲香味觸)功德,專精苦行,養成厭惡五欲,不再愛好五欲的習性。稱之為離欲,解脫,以為是真解脫了。這樣的修心法,淺些的是戒行,深些的是定行(定是離欲的,喻為「如石壓草」)。不知道煩惱絲毫未動,只是暫時潛伏而已。一遇因緣,貪瞋癡全部發動,定也退了,神通也失了,戒也會犯了。所以佛說︰惟有「智慧成就者,此是第一之義」。提婆達多重於精苦的戒行、定行,重在外在物欲的克制,而不修內心智證的淨化,所以舍利弗批評他︰「何不說法言︰比丘心法善修心、離欲心、離瞋恚心、離愚癡心」而得心解脫呢!
這樣,佛說的中道行,是寬容而多樣性的,不是偏激的兩邊。修心方面,是以智證法性而銷融情欲,而不是專在物欲的壓制上做工夫。而提婆達多的五法,偏於苦行;修心偏於壓制物欲。在一般看來,也許覺得他精苦卓越,比釋尊的正法更高妙呢!提婆達多不也自以為︰「瞿曇沙門亦有此五法,但不盡形壽,我今盡形壽受持此法」;自以為「頭陀勝法」嗎﹖提婆達多標榜這五法,以為勝於釋尊的中道,這當然會因此而破僧了!
提婆達多以五法為教而破僧,經過如下︰(1)提婆達多等議決,再向釋尊提出,希望釋尊能採取五法,制為比丘必學的戒法。釋尊當然否定了,認為︰常乞食是好的,但也不妨受請食;……不食魚肉是可以的,但也不妨食三淨肉(《善見律》卷十三)。提婆達多這一著,是相當厲害的︰因為如釋尊採用而制為必學的戒法,那是提婆達多的苦行主義勝利了。他在僧伽中,也自然提高到領導地位。如釋尊不採用,那就可以標榜苦行,自以為精進。「瞿曇(釋尊)不盡形壽持,我能盡形壽持」,超佛一等。(2)提婆達多與他的伴黨,不斷宣傳五法,以為這才能迅速而容易解脫。(3)恰好逢到那年饑饉,比丘們在安居期中的生活,相當艱苦。提婆達多獲得王家的護持,所以隨從他的部分比丘,生活過得比較好。這是個有利的時機,提婆達多就在大眾中,提出五法來進行表決(「行籌」)。結果,有五百位初學比丘,贊同他的意見。這樣他就率領這一群比丘,到伽耶山住下,而在同一界內自行布薩說戒(《十誦律》卷四十六、《鼻奈耶》卷五等)。對佛說的經教、比丘僧的制度服裝,也多少修改(《十誦律》卷三十六、《薩婆多律攝》卷四等),成立新的僧伽,就這樣達成了破僧的目的。
(六)
再說破僧的結果及其影響。提婆達多真的破僧了,作新佛,立新教了,但並不如預期的理想。因為在釋尊授意,經舍利弗等採取對策後,提婆達多就完全失敗。(1)提婆達多既宣揚五法是道,佛就命僧伽推舉舍利弗(或說阿難),到王舍城,向信眾們宣告︰「若受調達五法者,彼為不見佛法僧。」(《五分律》卷三、《十誦律》等大同)這是說,提婆達多的五法,與佛法不合,要佛教信眾,不受他的誘惑,而削弱他的力量。(2)在出家眾中,對於提婆達多及其伴黨,先由與他們親密友善的去勸說;再由多數比丘去勸告;再由全體僧眾來一勸再勸︰「汝莫為破和合僧勤方便,當與僧和合。」(《五分律》卷三等)這樣的極盡人事,展開一致的反分裂運動。對提婆達多來說,仁至義盡;對僧眾來說,也從一致行動中加深了團結。(3)眾律一致記載︰提婆達多率領五百比丘,實行破僧,舍利弗與目犍連立刻採取對策,也到提婆達多那邊去。提婆達多正在歡喜,以為舍利弗等也來附從他,而不知舍利弗暗暗的向五百比丘勸告說服,目犍連以神通感召,馬上又把五百比丘,帶回釋尊這邊來。這麼一來,提婆達多的破僧,僅剩他自己與伴黨四人了。這可能不止僅剩五人,但多數比丘確乎都在釋尊這一邊。提婆達多破僧,沒有能成立強大的新宗教,不如預期的理想;而阿闍世王的信敬也淡薄了。提婆達多的新教夢,一旦破滅,晚年挫折,不久也就死了!
提婆達多破僧的失敗,原是必然的。只是提婆達多醉心於權威,妄自誇大,不自量力吧了!如王家尊敬,僅能造成有利情勢,但並不能以政權干預來統攝僧伽,創立新教。釋種比丘的擁戴,可能支持他索眾,卻不能支持他破僧。從索眾而發展到破僧,已變質為叛棄佛教,與釋尊為敵。傳說有推石壓佛、縱象害佛的故事,敵害釋尊,釋種比丘怎能支持他呢﹖而且,釋種六群比丘、比丘尼,多數根性是近於「樂行」的;佛弟難陀、侍者阿難,也還是一樣。那末提婆達多的標榜苦行,也就等於取消了支持自己的力量。苦行,誠然是時代風尚。但比丘的頭陀苦行者,如大迦葉、優波斯那等集團,都是十方比丘。對於釋種中心運動,早就不表同情,焉能因標榜苦行而就改變他們的立場!何況這些苦行頭陀,從佛已三四十年,提婆達多又憑什麼,使他們追隨自己,執弟子禮呢!所以,轟轟烈烈的破僧運動,一經舍利弗、目犍連,傳達釋尊意旨,展開反分裂運動,提婆達多就立刻失敗下來。
破僧的結果是失敗了,但對佛教的影響,是廣泛的、深遠的。在社會信眾方面,引起不良反應。當舍利弗傳達釋尊的意旨,到王舍城宣告提婆達多的非法時,引起了社會的疑難與譏嫌。如說︰「時彼眾會皆悉唱言︰沙門釋子更相憎嫉,見調達得供養,便作是語。」(《五分律》卷三十,參《十誦律》卷三十六、《四分律》卷四)提婆達多素為朝野所景仰,突然而來的評斥,是會使人驚疑的。有人以為︰「是上人調達,身口可作惡耶﹖」(《十誦律》卷三十六)就是比丘,有些也會不信的(《增一含》卷十一之十、卷四十三之四)。從傳記看來,阿闍世王於釋尊缺乏信心,所以破僧事一告段落,釋尊就回舍衛城。後因王舍城多疫,闍王才心悔,禮請釋尊還王舍(《根有律藥事》卷五)。經耆婆的引導,阿闍世王又歸依釋尊(《長部》二、《長含》卷二十七)。不久,釋尊就東去毗舍離,作涅槃前的最後遊行。這可見釋尊晚年,王舍城的法化,是不免受到影響的。在出家眾方面,影響更大。提婆達多是釋種,伴黨也是釋種;提婆達多失敗了,釋種比丘不免受到十方比丘的嫉忌誹毀。六群比丘被看作毀犯的象徵,眾惡歸之。甚至釋族而新求出家,也不免受到留難,或者拒絕。釋族比丘與十方比丘間的不和諧,為後來佛教分化的一大因素。餘波蕩漾,一直延續到七百結集的時代。
(七)
有些是可以不必說的,但不妨附帶的敘述一下,以說明廣律,有些是律師們的口頭傳說,治律者應有所抉擇。提婆達多破僧,罪大惡極,這是不消說的;但有些也不免是造口業。如提婆達多修定而發神通,因神通而化阿闍世王子,這才受到利養恭敬,引起索眾破僧。依《銅鍱律》、《四分律》卷四、《五分律》卷三,修定發通,是從釋尊學習的。有些人覺得︰如不教他發神通,那不是不會破僧嗎﹖釋尊怎麼會教他﹖為了說明與釋尊無關,有的說︰釋尊不教他,五百大羅漢也不教他,阿難以親屬愛而教了他(《十誦律》卷三十六)。有的說︰是從阿難的和尚──十力迦葉學習的(《根有部苾芻律》卷十四、《根有律破僧事》卷十三)。照這種想法,如不讓提婆達多出家,不是更好嗎﹖因此有的說︰釋尊不許他出家;後來他自剃鬚髮(「賊住」),從破戒比丘修羅陀學習的(《增一含》卷四十九之九)。傳說不同,只是為了滿足那種淺薄的想法。其實,從佛學習而得定發通,有甚麼過失呢!
提婆達多破僧,就是想作新佛;作新佛,就非處處模倣釋尊不可,故事就這樣的多起來。釋尊體格極強,所以耆婆為釋尊治病,用酥一斤。提婆達多有病,也就非服酥一斤不可。可是體力差,消化不了,病苦反而增加了。釋尊可憐他,以神力治了他的病,提婆達多反而說︰釋尊有這樣高明的醫術,可以依此為生(邪命)。這故事已有點不近情了!還有,釋尊有三十二相,身作金色。提婆達多為了身作金色,以沸油灑身,然後塗上金箔,痛苦不堪(《根有律破僧事》卷十八)。釋尊腳下有千輻輪相,提婆達多就叫鐵匠來,用熱鐵烙足以造成千輻輪相(《根有律破僧事》卷十八)。這二則故事,我覺得不一定刻畫出提婆達多的愚癡,只表示了故事編造者的過於幼稚!
這還不過幼稚可笑而已,還有荒謬的呢!提婆達多破僧失敗,又想回故國作王。他求見耶輸陀羅,想與他結婚,以便登上王位。耶輸陀羅與他握手;耶輸陀羅力大,使提婆達多的五指出血。提婆達多還不死心,又去見「舍迦」(即釋迦)種,要求讓他作王。大家要他取得耶輸陀羅的同意,結婚,才公推他作王。他再進宮去見耶輸陀羅,耶輸陀羅執住他的雙手,十指流血,狼狽而逃(《根有律破僧事》卷十)。前年日本攝製釋迦傳影片,有提婆達多入宮,強佔耶輸陀羅事,引起了佛教界的公憤,其實這是根據古代律師的荒謬捏造而改編的。考釋尊八十歲入涅槃,為阿闍世王八年。提婆達多的索眾、破僧,在阿闍世王登位前後。所以這是釋尊晚年,約在釋尊七十到七十五歲間的事。提婆達多與釋尊的年齡相近,也是七十高齡的耆年了!耶輸陀羅,比釋尊小不了幾歲;那時已出家近二十年了。故事的編造者,毫無時間觀念,只顧說來好聽。這到底是醜詆提婆達多呢﹖還是誣辱耶輸陀羅呢﹖
〔參考資料〕 《中阿含經》卷二十七〈阿奴波經〉;《增一阿含經》卷五、卷九、卷十一、卷十二、卷二十三、卷三十八、卷四十八、卷四十九;《雜阿含經》卷十六、卷十八、卷四十八、卷四十九;《別譯雜阿含經》卷一、卷十四;《起世因本經》卷十;《十二遊經》;《過去現在因果經》卷二;《菩薩本行經》卷上;季羡林〈提婆達多問題〉(《季羡林學術論著自選集》);加藤周一著‧緯遠譯〈從另一個角度談提婆達多〉(《諦觀》雜誌第五十五期)。
二卷。唐‧道宣撰。收於《大正藏》第四十五冊。係南山律宗開祖道宣教示門人自修及教化之道。凡三十篇,即(1)淨心誡觀法五字釋名法。(2)誡觀序宗法。(3)誡觀五停心觀法。(4)誡觀末法中校量心行法。(5)誡觀六難自慶修道法。(6)誡觀世相如夢修出世善根法。(7)誡觀破戒僧尼不修出世法。(8)誡觀外現威儀內起邪命法。(9)誡觀取相恃善誑佛法。(10)誡觀慢天懼人屏處造過法。(11)誡觀女人十惡如實厭離解脫法。(12)誡觀檀越四事從苦緣起出生法。(13)誡觀六道流轉受報無窮法。(14)誡觀八風力大智者不動法。(15)誡觀身心相苦惱過患法(以上為上卷)。
(16)誡觀詐善揚名口清心濁法。(17)誡觀眾生各著依正二報法。(18)誡觀煩惱結使法。(19)誡觀十八界假緣生法。(20)誡觀修習安那般那假相觀法。(21)誡觀善惡相資法。22誡觀六道眾生善惡因果法。(23)誡觀行者善護戒財塵賊止劫法。(24)誡觀世諦第一義諦法。(25)誡觀晚出家人心行法。(26)誡觀對發菩提心法。(27)誡觀教化眾生法。(28)誡觀佛性不一二非有無含中道不著中法。(29)誡觀智差別福田不等法。(30)誡觀內行密修囑付殷勤受持法(以上為下卷)。
此中,第一「釋名篇」在解釋題目「淨心誡觀法」,謂戒既完具定復清淨,以戒定淨令智慧淨。智既淨已,顯自身源。有此義故,名為淨心。勵己修道,離過患為誡;依止觀二門,生長一切禪支道品名觀;加行勝進住不退心,故名為法。第二「序宗篇」說欲修道者,先斷財色。第三「五停心觀法」以下至第二十五「心行法」等二十三篇,說對治諸垢煩惱業可以清淨身心,即明自利之行。第二十六「發菩提心法」以下至第二十九「福田不等法」四篇,說大乘利他之行。第三十「受持法」,謂應受持此法。又,自第二篇起至第二十九篇,各篇均附有長行偈頌。此外,卷首有宋‧元照所作之序。註釋書有宋‧允堪所撰之《發真鈔》三卷。
「有學」之對稱。又稱無學位、無學果、無學道、無學地。指斷盡一切煩惱,已得阿羅漢果者。若已知佛之教法,但未斷惑,尚有所學者,稱為「有學」。反之,已究佛之教法,無惑可斷,亦無可學者,則稱為「無學」。聲聞四向四果中,唯阿羅漢果為無學,餘四向三果為有學。《俱舍論》卷二十四云(大正29‧126c)︰
「如是盡智,至已生時,便成無學阿羅漢果。已得無學應果法故,為得別果所應修學,此無有故,得無學名。」
此即將解脫一切煩惱,證盡智、無生智,更無可學的阿羅漢果稱為無學。又,阿羅漢依根之利鈍分為退法、思法、護法、安住法、堪達法、不動法、不退法等七種,又依所離之障而分慧解脫、俱解脫二種。總共合稱「九無學」。此外,也有人將前者加上緣覺及佛,而合稱九無學。因為緣覺及佛亦斷盡一切煩惱,無可學,故亦稱無學。
◎附︰〈十無學支〉(摘譯自《望月佛教大辭典》)
十無學支,指得阿羅漢果的無學人所成就的十種無漏法。又名「十無學法」。即(1)無學正見︰指與無漏作意相應之慧。(2)無學正思惟︰指與正見俱起之思惟。(3)無學正語︰指依無漏作意所生的四種語業。(4)無學正業︰指依無漏作意所生的三種身業。(5)無學正命︰指遠離諸邪命,如法活命。(6)無學正精進︰謂欲樂正勤,勇猛堪任。(7)無學正念︰指心中明了,於諸法不忘失。(8)無學正定︰謂心住、安住、近住等住,心無散亂。(9)無學正解脫︰指離煩惱之束縛的有為解脫。(10)無學正智︰指盡智及無生智。此中,金剛喻定之後,知諸漏盡滅名盡智;依諸漏斷盡,緣後有之無生,名無生智。凡此,前八支即八正道,加上至無學位始得的解脫與正智,合稱為無學之十支。
《大乘阿毗達磨雜集論》卷十則將此十支依止於無學之五蘊,以正語、正業、正命為無學之戒蘊;正念、正定為無學之定蘊;正見、正思惟、正精進為無學之慧蘊;正解脫為無學之解脫蘊;正智為無學之解脫智見蘊。
〔參考資料〕 《大毗婆沙論》卷五十一、卷九十四、卷一0一;《雜阿毗曇心論》卷五;《顯揚聖教論》卷三;《俱舍論》卷二十五;《俱舍論光記》卷二十四、卷二十五;《大乘義章》卷十七;《大乘法苑義林章》卷二(末)。
大乘律藏中記載菩薩戒的條文,並說明戒相的典籍,也是菩薩學習戒律的唯一依據。在漢文、藏文大藏經中,均有《菩薩戒本》的譯本,而漢文有前後所出不同的四種譯本。
(1)《菩薩戒本》一卷,北涼‧曇無讖譯,從《菩薩地持經》卷四〈方便處戒品〉錄出又加歸敬頌等而成,後人為了區別於唐譯《菩薩戒本》稱它為《地持戒本》。曇無讖在敦煌停留的數年中,譯出此本。其年代大概在他於北涼‧玄始十年(421)去至涼都姑臧之前。收在《大正藏》第二十四冊。
(2)《菩薩善戒經》一卷,劉宋‧求那跋摩譯。求那跋摩於元嘉八年(431)到建康(今南京),由祇洹寺僧慧義等請其譯出《菩薩善戒經》二十八品,後來他的弟子又於定林寺代譯出二品,成三十品。此一卷本《菩薩善戒經》,即弟子代譯二品之一,是在繕寫時分出單行的。收在《大正藏》第三十冊。
(3)《優婆塞五戒威儀經》的前半卷,譯者不詳。《優婆塞五戒威儀經》係失譯本(見《出三藏記集》卷四),《大周刊定眾經目錄》中誤以為求那跋摩譯。(《周錄》說依據《寶唱錄》,但此錄早已失傳,而較早的費長房《歷代三寶紀》亦未說此經是求那跋摩所譯,故《周錄》所說不可信。)收在《大正藏》第二十四冊。
(4)《菩薩戒本》一卷,唐‧玄奘譯,從《瑜伽師地論》〈本地分菩薩地初持瑜伽處戒品〉錄出,一般稱它為《菩薩戒本》;又為了區別於涼譯戒本,也稱它為《瑜伽戒本》。玄奘於貞觀二十年(646)五月十五日至二十二年五月十五日,在長安弘福寺翻經院譯出《瑜伽師地論》一百卷,其中第四十卷末至第四十一卷即《菩薩戒本》。玄奘又於貞觀二十三年七月十五日於大慈恩寺翻出《菩薩戒羯磨文》一卷。同月二十一日別出《菩薩戒本》一卷,都是普光筆受。這是《菩薩戒本》的最後定本。收在《大正藏》第二十四冊。
以上四種譯本中失譯與涼譯內容略同,條文對照只少一條。涼譯出自《菩薩地持經》,宋譯出自《菩薩善戒經》,《地持》、《善戒》都是唐譯《瑜伽師地論》〈菩薩地〉的異譯,所以這四種譯本是同本的異譯。
《菩薩戒本》構成的素材,出自佛說諸大乘經中所列的開遮事例,這正如《瑜伽戒本》的末尾所說(大正24‧1115c)︰「如是所犯諸事菩薩學處,佛於彼彼素呾纜中隨機散說,謂依律儀戒、攝善法戒、饒益有情戒,今於此菩薩藏摩怛履迦綜集而說。」這說明《菩薩戒本》是總結了各種大乘經中佛所說的菩薩學處而成的。漢譯題為彌勒菩薩說,藏譯題為無著造,實際乃是彌勒、無著根據佛說及當時佛教界的情況纂集而成。
《菩薩戒本》漢文四種異譯的結構互有出入。但四種譯本主要內容同是說明菩薩戒相,包含四種重戒和四十餘種輕戒。所說菩薩戒相分三大類,稱為菩薩三聚戒,即攝律儀戒、攝善法戒、饒益有情戒。此中攝律儀戒的戒相,同於七眾別解脫戒和十善戒,再加以攝善法戒的六度善行和饒益有情戒的四攝利他,合成三聚圓滿淨戒。其七眾別解脫戒和十善戒已於別處廣說,故《菩薩戒本》中即不詳列。此中所列四種重戒,梵、藏本皆云「似他勝處」,含有擴充聲聞四重戒的意義。次列四十餘種輕罪,即分別屬於攝善法戒和饒益有情戒。
在四種譯本中,唐譯《菩薩戒本》不具備布薩時誦戒形式,而直接節錄《瑜伽師地論》〈戒品〉文(〈戒品〉主要解九門淨戒,本書即錄其第二門「辨一切戒」下「廣明修學」的大部份)。其結構可大略分為三段︰總明持戒、廣辨戒相和總結勸學。
在廣辨戒相中,先明重戒,列舉菩薩四種他勝處法︰(1)貪求利養、恭敬(餘三譯只說為利養)、自讚或毀他(宋譯只說自讚);(2)他求財法,慳吝不施;(3)忿惱有情,不受諫謝;(4)謗大乘法、說相似說(失譯只說謗法,宋譯說見他謗法不應讚嘆)。其次釋他勝處罪名任犯隨一重罪,現生就不能攝集菩提資糧,及證初地,故名他勝。再次辨捨不捨戒︰若上品纏(現行煩惱)犯他勝處法即捨戒,軟中品纏犯不捨戒,尚可懺悔清淨。依四種纏分別三品,四種纏是︰(1)屢次現行,(2)全無慚愧,(3)深生愛樂,(4)見為功德。四纏全備為上品,有見為功德而前三種不全備的為中品,沒有見為功德而前三種隨具多少的為下品。菩薩犯了重罪捨戒,現生可以重受,這和比丘犯別解脫戒根本重罪即不能重受者不同。
其次明輕戒,先說應了知惡作犯非犯相,次列舉四十三惡作︰(1)不供養、頌讚、信念三寶,(2)貪著利養、恭敬無厭(餘三譯只說貪利養),(3)不敬長老、不答來問,(4)不受他請,(5)不受施物,(6)求法不施,(7)棄捨犯戒有情(餘三譯作不說法教化,以上七輕障施);(8)於諸遮罪不應與聲聞共學而共學(為護他心所制應共學,為少事業所制不應共學),(9)為利他故七支性罪應開不開(餘三譯無),(10)邪命不捨(宋譯作受讚默然),(11)威儀不靜,(12)不樂涅槃,(13)於惡聲譽不護不雪,(14)護他憂惱不作調伏(以上七輕障戒);(15)報復瞋打罵弄,(16)犯他不懺謝,(17)不受他懺謝(以上二條宋譯合為一條),(18)於他懷恨堅持不捨(以上四輕障忍);(19)染心畜徒眾,(20)貪睡眠依臥,(21)貪無義語虛度時日(以上三輕障精進),(22)不求教授,(23)不除蓋障,(24)貪世間禪(失譯作著禪功德,宋譯無此條,以上三輕障定);(25)輕棄聲聞乘, 26捨菩薩藏專學聲聞藏,(27)未精佛教研異學、外論,(28)愛樂異、外論(以上二條宋譯合為一條),(29)謗菩薩藏甚深法義,(30)懷愛恚心,自讚毀他,(31)不往聽正法,(32)輕慢說法者(失譯無此條,以上八輕障慧,以上三十二輕屬攝善法戒);(33)不為助伴,(34)不瞻病苦(以上二輕障同事);(35)見作非理不為說正理(此一輕障愛語);(36)不報恩惠,(37)不慰憂惱,(38)求財不施,(39)不以財法攝受徒眾(以上四輕障布施);(40)不隨他心轉(宋譯無),(41)他實有德不欲讚揚,(42)不折伏行非法者,(43)不現神通引攝制伏(以上四輕障利行,上共十一輕屬饒益有情戒)。依《瑜伽論記》,第八條可開為二條,又第二十九條也可再開為不信和毀謗二條,共為四十五條。
以上四十三種輕戒,若有違犯,都屬「惡作」所攝。
惡作也分下、中、上三品。這些輕戒分別,如由邪見、愛染、不信、無慚愧、恨、惱、慳、嫉等發起的為有染違犯,僅由忘念、懈怠等而犯的為非染違犯,有正當因緣而開許的為無違犯。至於增上狂亂、重苦逼切及未受淨戒,皆無違犯。又菩薩受戒之後,即應依對三聚戒的意樂護所受戒,若有毀犯,應如法悔除。
四種譯本中的涼譯,開頭有歸敬述意四頌;正文詳列戒相,錄《菩薩地持經》〈戒品〉中四重戒和四十二輕戒;末後說戒法功能、護持心要和護戒利益。這些裏面,除戒相引《地持》文外,餘文皆編輯者所加,而在諸譯中特別具備布薩時誦本的體裁。
其次,劉宋譯本正文出於《菩薩善戒經》,〈戒品〉中明依戒修學以下的半品。開頭廣明受戒法,為其他三譯所無。次廣說戒相,結構略同唐譯,但多出菩薩戒由二緣捨棄及經生不失的說法。至於戒相條文,和其他譯本出入甚大。重戒中還加了別解脫戒的四根本戒於菩薩四重之前,成為八重,這是其他三譯所沒有的。輕戒中與唐譯對勘缺四條,合併二條。又於唐譯第三條後多「為求過聽菩薩戒」。第十八條後多「貪心共比丘尼一道行、未發菩提心從非親里比丘尼受食」二條。第三十五條後多「畜白衣物」、「用金銀器受食」二條。第三十九條後多「坐高床」一條,共加六條。這樣總計輕戒數仍為四十三條。
又次,失譯本開頭有歸敬勸學六頌,正文列四重戒、四十一輕戒(比涼譯少輕慢說法者條),最後述菩薩戒功德,並有迴向發願三頌。它略具布薩誦本的形式,但不如涼譯完備。
在四種譯本中,除唐譯外,其餘都沒有開性罪的一條。這一條是《菩薩戒本》中最能引起疑難和爭論的。唐譯本對於護持遮戒與行菩薩行所有的違難,在第八條已作了總的解決;至於護持性戒與行菩薩行所有的違難,則在此條解決。唐譯於七支性罪的開緣各有詳細說明。如開殺生、開不與取、開欲邪行、開妄語,都是在救脫利益多數有情的條件下,以及專對在家菩薩而開的。故唐譯所說開性罪,有的並不犯別解脫的根本戒,如開不與取和妄語條。有的限於在家菩薩,如開欲邪行條。有的輕重相權,雖犯根本戒卻不得不開的,如開殺生條。但能開殺生等的菩薩,依藏文譯本各家註解,有說必須是已登地的菩薩,有說必須是多劫修行善巧方便成就大悲的菩薩。最勝子等註釋中說︰「是無染獲得自在清淨意樂菩薩所行,非少善根智慧駑鈍貪著自利於素怛纜藏如言取意者之所行境。」在古代因為開性罪部份有時與國家的法律可能發生衝突,故涼、宋譯人都避忌而不譯。但沒有這一條就不能徹底解決菩薩戒與聲聞戒之間,攝律儀戒與攝善法戒、饒益有情戒之間可能發生的抵觸。唐譯為此補譯完全,它在四種譯本中文義最完備明晰,現在一般都採用此本。
至於菩薩戒在中國的傳授,在鳩摩羅什以前,傳來的戒律只限於聲聞乘。自曇無讖以後,大乘戒始盛傳於中國北方,南方傳大乘戒,則以求那跋摩為始。曇無讖在敦煌譯出《菩薩戒本》後,有張掖沙門道進聞風馳往,求受菩薩戒。後涼州名僧道朗,又自減少戒臘,從道進受菩薩戒,一時從受者甚多。玄奘譯出《菩薩戒本》後,入室弟子多持大乘戒而稱號大乘某,如窺基稱大乘基等。窺基並且每日對彌勒像前誦菩薩戒一遍,以為常課,可見當時《瑜伽戒本》之受到重視。慧沼《勸發菩提心集》列正法藏所傳受菩薩戒法,更可見慈恩後世弟子仍繼續依《瑜伽戒本》受大乘戒。
《瑜伽戒本》雖曾這樣盛行一時,但《梵網經》則更為通行。因為《梵網經》的若干戒條,很符合中國社會的倫理思想和佛教界的生活習慣,比較《瑜伽戒本》許開性罪的突出之點,更易為人所接受。所以《瑜伽戒本》傳布不久,即隨著唯識宗的消沈,華嚴等宗的興起,出家比丘在受具足戒同時受菩薩戒,都依用《梵網戒本》,而《梵網經》在出家眾中遂占了莫大的優勢,通行範圍大大超過了《瑜伽戒本》。
註釋《菩薩戒本》的書,現在漢文中流傳下來的很少,遠不如《梵網經》註釋的豐富。漢文註釋,現存的僅四種︰
(1)《瑜伽師地論記》卷十,唐‧道倫集撰。
(2)《瑜伽師地論略纂》卷十一,唐‧窺基撰。
(3)《地持論義論》卷三(下),隋‧慧遠述。
(4)《菩薩戒本經箋要》一卷,明‧智旭箋。
以上(1)、(2)兩種係解釋《瑜伽師地論》〈戒品〉文,第三種係解釋《菩薩地持經》〈戒品〉文,第四種係解釋涼譯《菩薩戒本》。此外還有日本‧行性述《菩薩戒本箋解》三卷,亦係用漢文註釋唐譯《菩薩戒本》。
另外在藏文論藏中,譯出了好幾種印度關於《瑜伽戒本》的註釋如下︰
(1)《瑜伽師地論菩薩地釋》,海雲造,靜賢、戒勝合譯。
(2)《菩薩戒品疏》,德光造,慧鎧、智軍合譯。
(3)《菩薩戒品大疏》,最勝子造,勝友、慧鎧、智軍合譯。
(4)《菩薩律儀二十頌》,月官造。
(5)《律儀二十頌疏》,靜命造,明師子、文殊鎧合譯。
(6)《菩薩律儀二十頌釋難》,覺賢造,青瑪噶喇、覺慧合譯。
藏文的註釋,有宗喀巴著的《菩薩戒品釋》,係集諸家註釋的大成。此外,從前註釋《梵網經》的古德,如法藏、義寂、法銑、勝莊等,都曾將《瑜伽戒本》各學處加以對照解釋,也可資參考。(隆蓮)
◎附︰呂澂〈瑜伽菩薩戒本羯磨講要〉(摘錄自《呂澂佛學論著選集》卷二)
今講先明三事︰一者較量殊勝,二者敘述原委,三者簡別偽似。
先談殊勝,菩薩戒之勝於聲聞戒者有二︰
(1)範圍廣大︰凡志趣大乘者,所有學行,統名戒學;《佛地經論》於稱讚菩薩功德為遊大乘法一句(履行),以修學菩薩戒釋之是也。菩薩戒學凡三類,即三聚戒,所謂律儀戒、攝善法戒、饒益有情戒。律儀者,指法度儀表,吾人視聽言動,準繩規則皆屬之,通途談戒,偏就此說,如聲聞戒大數二五0,細則八萬威儀(較儒者曲禮三千之說尤廣),皆律儀所攝。菩薩亦復具此,但與聲聞有共不共。具備根本律儀戒而後,能成熟佛法或無上菩提者,六度萬行,悉皆攝受,無有遺漏,是為攝善法戒。又成熟佛法即成熟有情,凡能於有情作業將導者,亦無一非戒,是為饒益有情戒也。此三聚戒皆菩薩所應學行,即各有學處可循,是即所謂菩薩戒。故其範圍寬廣,不如小乘的然割截三學互不相涉也。
(2)果證深切︰聲聞戒學究竟於聲聞菩提,菩薩戒行極至佛之菩提,二者根源即各各不同。菩薩於佛之菩提所以有深誓切願者,實為內心深處有所感動,故能於佛之所以為佛,發生欣求;而於眾生流轉,深為厭倦。其情殆有同乎倦鳥知還矣。菩薩戒學由此欣厭發源,深知力行,相應隨順,自然動容周旋無不中節;順此一發難已之情勢,自然趣向無上菩提。此無他,一本於意樂清淨而已。菩薩戒學之本質(自性),既為心地乾淨,則一切行事,自覺不得不然──行所應行,止所當止,不求人知,不隨他教,自然流露,遵循誓願!宜其直趣無上菩提而無礙也。又意樂清淨,即有慚愧相應而起,不善未嘗不知,知則未嘗復行,如此即為不貳過之儀行,是亦淨心勢所必然者。又意樂清淨則不悔;悔者患得患失,為害最甚。蓋間有一念之失,知而改之,精進不已,不害其直趣菩提。悔則猶豫散亂,瞻前顧後,百無所成。故佛法中以悔為六道之種也。反之無悔則心淨,心淨則輕安,輕安則能定,定則無事不濟矣。由此可知菩薩戒之深切,又非聲聞戒之所能企及也。
次說原委︰此菩薩戒本各條,原來散見於佛說契經中,由彌勒菩薩綜集而成書。卷末謂如是所起諸事菩薩學處,佛於彼彼素呾纜中隨機散說云云,即明說非一處,事非一義也。非一義者,謂或依律儀戒,或據攝善法戒、饒益有情戒而說,散漫無歸,學者不便;如是於此菩薩藏摩呾理迦綜集而說。摩呾理迦意云本母,乃三藏中論藏之稱,論議中有為餘論所本者即為本母;如《瑜伽師地論》之本地分,即彌勒所作之本母也(此說見《顯揚論》)。就佛在菩薩藏(即大乘經典)中所說戒學要義,綜集成此《菩薩戒本》,殊非易事,微彌勒誰復堪任成此巨業耶﹖且此綜集,亦非漫無所據,率爾成篇,實際本於菩薩藏之《十六門教授》(〈寶積迦葉品〉)。以慈氏之聖,依《寶積》之教,故此事極為鄭重,願習行者,深信不惑、住極恭敬、專精修學。蓋菩薩學處,有扼要精約可指者,此戒本外,未嘗有也。以上為戒本撰述之原委。
末辨偽似︰中土從來根據《梵網經》傳授菩薩戒,此經本身即是偽書,復何從談戒,云何見其偽耶﹖曰︰菩薩戒乃佛隨機散說者,自龍樹宏揚大乘以後,二三百年間,並無纂集;至慈氏始編輯成書。此乃明明之事實,何得謂佛說《華嚴》時,即有《梵網經》條舉十重四十八輕之戒本。若信得彌勒語,即不能並受此偽說。又依《梵網》傳授與內容觀之︰翻譯者託名羅什;不知羅什至中土時(東晉),印土彌勒之學猶闇然未彰,何從有《菩薩戒本》。至謂羅什譯出《梵網》,從之受戒者三千餘人;不知什本比丘,入秦為呂光等強迫破戒,其後即深懷慚恥,不以法師自居,《十誦》之譯,亦與另一沙門出之,其鄭重之意如此,何得反無慚愧而傳此菩薩大戒歟﹖復勘《梵網》內容,全盤襲取《菩薩善戒經》,此經是劉宋‧求那跋摩譯,即今講《菩薩戒本》之異譯。《善戒經》說菩薩重戒有八︰四與聲聞共,即殺盜淫妄;四與聲聞不共,即毀慳忿謗。此實傳譯時之誤會,菩薩重戒祇有四種決非八種也。《梵網》不諳《善戒》之所出,更增二種為十種︰於共戒中加不飲酒,此視比丘戒與優婆塞戒不異;於不共中加不說人過失,又與自讚毀他何殊。此等不倫不類,可見作偽者於菩薩戒深義,實昧然未解也。至尋究其偽託之因,可於《梵網》流行時之社會情形想像得之︰魏晉而後,國家政令,時時妨礙僧制,如詔沙門拜王者,立僧統以籍僧等,皆其時最大之秕政。《梵網》於四十八輕中,初出王者應禮拜沙門,末說不能立統編僧籍,即針對時弊病發。於此可得其託偽之故矣。《梵網》偽書,文乖義失;今有此彌勒所集戒本在,即應廢捨彼經。何有智者覺迷途未遠而不改從今是耶﹖以上辨偽。
復次,印土於《菩薩戒本》流行後,亦有異說出現︰一為直接原於彌勒戒本者,如唐高宗時,義淨至印所聞之大師月官,即嘗著有《菩薩律儀二十論》,乃集《菩薩戒本》四重四十三輕之義為二十頌。因月官為大文學家,故其書流行極廣,註者亦多;現存寂護、覺賢二家之釋,皆傳於西藏。其說開合輕戒,增為四十六則,與奘傳有異,但現存梵本極近奘譯,證知奘說之可據,而月官為異說也。二為旁出之異義︰其後寂天菩薩,學說不主一家,著有《集菩薩學論》,內容淵博,廣攝經論,傳入西藏,亦成一系,尊為必讀之籍(我國宋時亦有譯本)。是書糅《虛空藏經》與《瑜伽戒本》,另定菩薩重戒為十四種;次序則依《虛空藏經》,以不許竊用三寶物為首條(亦如今之提寺產事)。是乃針對時勢之用,實乖菩薩戒之本懷,亦為異義之當知者。以上辨似,揀除偽似,而後益見今講戒本之真實可貴也。
次釋本文︰此本從《瑜伽師地論》〈菩薩地戒品〉中輯出。在奘譯以前,舊有北涼‧曇無讖與劉宋‧求那跋摩二譯。二家譯菩薩地皆開戒本為單行,而組織方式各異︰涼譯仿聲聞戒本格式,有問答語句(聲聞戒本為布薩──長養清淨──每半月說戒之用,故有問答以檢查團體之淨否);宋譯則連受戒羯磨從〈戒品〉大文摘出。今奘本不同二家,而另有剪裁。然梵本原來如何,已難徵攷︰今英國劍橋大學圖書館藏梵文《菩薩地》孤本,而戒本不別行;番藏中《菩薩地》全譯,亦無單行戒本。故此戒本原式難明,只有以奘譯為準據耳。
本文初為序說,次為學處,有四十七則,末為結論。序文從菩薩已受戒者說起。戒之正軌,先受後行;然菩薩實有先學後受者。學即學行,未受先行,龍樹《智論》釋戒中曾言之。若真受戒,自以先學為是,學乃知戒之意義,而後易持不易犯也。今序雖為已受者說,但未受先學者亦當攝之,蓋為其同分也。又為戒之本質者,不放逸而已矣。〈聲聞戒本序〉中先提此意,謂無常時至,佛法欲滅,大眾當勤精進,不用放逸,以相警策。真實講求,自應不忘此義。孔子云︰「朝聞道,夕死可矣。」求聞急切,非謂生死無常而至道難知耶﹖君子學道,念茲在茲,必有事焉者,皆不放逸之存心也。但菩薩之不放逸,異乎聲聞,聲聞須待勉勵而後學,菩薩則自內感發,不俟外鑠。無論受戒與否,皆能自內數數專諦思惟,彼正所應作或非應作之事。自覺人禽之分,即勇猛自勵,於正所作業精勤修學而不放捨(勤與不放逸有別,合勤、無貪、無瞋、無癡四法乃為不放逸)。菩薩修學又應專勵聽聞菩薩乘之經藏論藏,以廣菩薩之學處。因菩薩律藏在彌勒以前,尚未獨立,故不說之也。
戒文本身,指陳學處,自成結構,極為扼要,有舉隅三反之妙。結構云者,即賅攝三聚戒是也。律儀為戒之基礎,進而廣攝一切善法,饒益有情。如是三聚精神,後文四十七則學處,發揮殆盡。菩薩戒學由此精神擴充,則其用無窮矣。又學處中初四為重罪,乃菩薩律儀之本,犯此即非菩薩。戒本所以防過,此四為失最重,故列於初。相當於聲聞戒之四波羅夷,所謂為他所勝,不齒於人也。但此四有異於聲聞戒,雖捨律儀,猶可重受。若在聲聞則不許重受,如人斬首,永無自生之路矣。故菩薩戒初四學處,當從原文譯為似他勝處法,更合。
[南山律學辭典] 亦名:衣財如法 資持記釋云:「謂下,示非法。四
三衣求財如法
隨機羯磨‧衣藥受淨篇:「律本
云,不得以犯捨墮物及邪命得衣,作不成受。」(隨機羯磨卷下‧一‧五)羯磨疏‧衣藥受淨篇:「由是法
衣,體須清淨。犯捨過財,無任受法,故不許也。及邪命者,言略事含,知何不攝?大而言之,但以邪心有涉貪染,為利賣法、禮佛、讀經、斷食諸業,所獲贓賄,皆曰邪命物。正乖佛化,故特制也。如經中說,比丘持糞掃衣就河所洗,諸天取汁用洗自身,不辭穢也;外道持淨氈,次後將洗,諸天遙遮,勿污池也,由邪命得,體不淨故。以此文證,心清淨者,是正本故也。」(業疏記卷一八‧九‧二○)
行事鈔‧僧網大綱篇:「四分云
亦名:處處受不淨缽食、受不淨
缽食羯磨疏‧諸戒受法篇:「處處受
亦名:持戒標心分齊
行事鈔‧持犯方軌篇:「約就所
亦名:亡人物具德賞勞、亡僧物
具德賞勞、亡五眾物具德賞勞、量德賞物、具德賞勞隨機羯磨‧諸分衣法篇:「量德
行事鈔‧二衣總別篇:「(一,
示二種五德)四分有二五德。(一、顯德)初五,明病人難看而能看,表瞻病者德滿:一﹑所不應食而欲食,不肯服藥;二﹑看者有志心而不如實語;三﹑應行不行,應住不住;四﹑身有苦痛不能忍;五﹑少能堪能而不作,仰他作,又不能靜坐止息內心。(二、明行)次五,明看者行滿:一﹑知病人可食不可食,可食應與;二﹑不惡賤病人大小便、唾吐;三﹑有慈憫心,不為衣食;四﹑能經理湯藥,乃至差死;五﹑能為病人說法,令病者歡喜,己身於善法增益。(二,明賞物可否)有此五法,應與病人衣物。若小瞻視,佛判不許。五分,多人看病,與究竟者。僧祇,四種:一﹑暫作,二﹑僧次差看,三﹑自樂福德,四﹑邪命而作。並不合得。若看犯王法死者,亦不合賞。若欲饒益病者,欲令速差,下至然一燈遇終者,應得此物。餘如瞻病法中。」資持記釋云:「賞勞中,初科顯德,五事並約病者,五中二事,共合為一。不如實語,謂多虛詐。仰,賴也。自猶堪能,而故不為,並賴他作。五行不出三業二利。差死,謂或差或死,至究竟故。」(事鈔記卷三二‧三○‧一四)
羯磨疏‧立章懸判:「言僧體者
亦名:聖道、八正真
濟緣記‧釋疏序:「一﹑者正見見
行事鈔‧沙彌別行篇:「既出家
羯磨疏‧諸戒受法篇:「出已乃
行凡罪。據論罪本,皆由事縛,不思厭背,師心妄造。如大寶積經,出家二縛,謂諸見利養也。如律緣制,由名利故,便生有漏,因制諸戒,為防罪業,障三塗也。今世出家翻種苦本,不畏沈溺,多起下業。故彼文云,又有二廱,謂求見他過,自覆己罪。向諸行者,知來實苦,決定現世不造苦因,如知火燒湯爛,無有納手足者。佛說罪事,深宜遠離,以不信所燒,隨心造罪,更增俗人。故十誦云,未來世中,出家人入地獄,白衣生天者,以俗人無法在身,但專信故,得生天也;出家有法,為世福田,乃反毀犯,妄受信施,開諸惡門,令多眾生習學放逸故。四分中,為說利養難消,六十比丘(清淨者)得無學也,六十比丘(毀犯者)熱血從面孔而出,六十比丘(初入者)畏佛語故,便退還俗。餘如涅槃,為利出家,驅逐淨行等。廣亦如鈔。」濟緣記釋云:「言事縛者,即上四
科;因之生罪,故為罪本。如下,引示。寶積諸見,即人法兩執;利養謂所須四事。律緣即舍利弗請佛制戒,佛言,我自知時,未得利養,過漏未起。後須提那等皆由利養豐盈,向道心薄,遂生過漏。故知名利毀戒之緣;欲脫死生,深須遠離。」(業疏記卷一一‧七‧四)
亦名:制教託三性以興教
戒本疏‧四波羅夷法:「廣緣,
亦名:受日五緣
行事鈔‧安居策修篇:「就緣分
資持記釋云:「上來五緣,總括律
文,諸緣皆足;但前後不次。今為隨次引之:一﹑者律因波斯匿王邊國反叛,王領軍往討,王所供養佛僧衣被飲食所須之物,不信樂大臣便奪。諸比丘欲往白王,路遠,佛開受日。佛僧事也。二﹑有比丘誦六十種經。為求同誦人故開受。法事。三﹑匿王往討邊國,不信大臣欲鑿祇桓通渠。比丘欲往白王,亦聽。僧事。已上初科三寶緣。四﹑有檀越請比丘欲布施,比丘自念彼處遠,不得即日還,佛未聽有如是因緣得去。諸比丘白佛,佛言聽受七日去。下諸緣並同,此不更煩引。不應專為飲食,除餘因緣。如上釋。五﹑他處比丘請懺殘。六﹑比丘尼請懺殘。七﹑式叉請懺悔更受戒。重受六法。若受大戒。八﹑沙彌請受戒。沙彌尼請欲受六法。六法,尼中受,應是請僧指教耳。已上即第二緣。九﹑不信樂大臣欲相見,若有益無益聽去。二重。十﹑有信樂大臣欲相見。若病若憂惱事,若為利益。三重 。十一﹑不信樂父母欲相見。若不信令信,若惡戒令持戒,若慳教令施,若無智教令智。四重。十二﹑信樂父母請欲相見。若病,若憂惱事,若有利益。上是父母共請,下是各請。十三﹑有母請相見。十四﹑父請相見,兄弟共請各請有三、姊妹共請各請亦三,及諸親里知識亦如是。已上即第三緣。通前共二十一種。半月一月並同。又云,若為衣缽、坐具、鍼筒乃至藥草,至七日應還。此即前檀越請緣。今約不請自求為第四耳。時有比丘在住處,見有比丘欲破僧,念言莫為我故破僧耶?白佛聽去。二﹑見尼亦爾。尼來僧中助破。三﹑聞比丘。四﹑聞尼,亦爾。五﹑有比丘於住處安居,聞彼比丘欲破僧,自念我若往呵諫,必用我言止不破僧,又念若自往或不用我語,我有親厚能止彼諍事,我當語彼令止破僧事,佛聽以此事去。六﹑聞尼亦爾。已上共六緣,律令直去,鈔約可期令受日,故列為第五。又上五中,第四為自,二三為他,初後通自他。」(事鈔記卷一二‧三五‧一二)羯磨疏‧諸眾安居篇:「一者三
寶勝境緣。僧祇中,為塔事開受。五分中,為佛法僧事。十誦中,若為誦阿含不通,欲通利故,更從他受,得破安居,故去。四分中,為誦梵動經通利故,聽受日去。僧祇云,若有如是事,為塔為僧所求索者,要有所得衣缽諸物,使得一事,不得越罪。如是事訖,應還本住。若半月一月乃至後恣,應還,不還亦越。道路遇難,即彼自恣者得。此僧祇中,依事受日,故隨事訖,須返本界。四分以法收事,片有不同也。二﹑道俗疾病,生善滅惡緣。如律為益,得生信樂,聽去。十誦云,為七眾故,皆受七夜,興福設供、懺悔、受戒,問疑、受法、有病、遭難,但使生善,皆聽去也。故彼文云,優婆夷言,教我治病服藥食飲看病所須,但隨所應,白事應去;不遣使來亦應為去;如中路聞死,返戒,入外道眾,若八難事起,皆不應往。如四分中,信心檀越繫閉諸難,雖非受緣,然開往也。即道俗相依,事相濟故。三﹑者父母大臣緣。四分中,二人懷信及不信者,俱聽往。彼悠悠生福,信樂者聽;若不信者,力能返心,亦應去。十誦中,父母事者,不問遣信不遣信,俱去。或有外道召比丘來,我欲祠摩醯首羅天神等,皆不敢去,佛聽往彼,為清淨故,乃至中道聞死須返。四﹑者為求衣缽病藥者。若自病重,不堪受日,即是命難,直去亦得;如不得隨意食等。若知他病,無人瞻視,不問召喚,聽受日往;及為覓藥食,隨方遠近,皆得行也。五﹑為和僧護法事者。律中顯緣,未明受日。必有和限,依受聽去;無限隨事,可準僧祇。或重破僧,即以事去。」(業疏記卷二○‧二八‧一六)羯磨疏‧諸眾安居篇:「和僧護
法者。律中僧尼兩眾各[鬥@斲]亂起,若不為和,便更增長。就中為二:初以當界諸僧由我住故,便生[鬥@斲]亂,為重此和,便出界去;後為彼故,往以言化。今時事在和忍不行,故略指也。」(業疏記卷二一‧一三‧一六)
行事鈔‧通辨羯磨篇:「四﹑但對
隨機羯磨‧集法緣成篇:「對首
羯磨亦具七非,就中分二。若但對首法,唯取持衣一法以顯非相;餘說淨等法類解,於緣有異。一﹑人非。謂受對之人,犯重,遮難;有訶者訶;或對僧俗而作。二﹑法非。謂持法錯脫,說非明曉。三﹑事非。謂犯捨異財,不合聖教;或五大上色,受持不成。四﹑者人法非。五﹑人事非。六﹑事法非。七﹑具三非。並如上例知,交絡識相。若眾法對首,亦具七非。今摘取捨墮一法,條然具解;餘者例同有異。一﹑人非。謂界內別眾;人非應法;訶人設訶,置止即非。二﹑法非。捨懺還財,諸法乖正。三﹑事非。犯過衣財,如律所斷;必非聖制,理無懺捨;並識相而加法,非有疑而過分,有違加無知罪。四﹑者人法非,乃至第七、具三非。顯相如上。」(隨機羯磨卷上‧七‧一五)
亦名:觀時藥染淨、藥無七過方
受隨機羯磨‧衣藥受淨篇:「藥無
羯磨疏‧衣藥受淨篇:「染淨中
。言諸過者,前淨地中已具出竟。今略舉之,由過常起。一﹑非內宿者,謂知非是人食同住經明相也。二﹑非內煮者,謂同坊寺內不煮食也。三﹑非自煮者,謂非自他之火淨也。四﹑非惡觸者,謂非未受輒自捉也。五﹑非殘宿者,謂非自他比丘曾經捉已至明旦也。六﹑明販博者,謂非自他不淨藥也。即興邪命非法自給之流,相可如上。七﹑犯竟殘者,謂餘三藥曾受違限,非是他施而取噉也。」濟緣記釋云:「六種並據大僧所為;唯第二內煮,通於大小道俗等人。七﹑犯竟藥,亦制自他。離上七過,方應受法,故並云非也。」(業疏記卷一九‧三‧三)
亦名:與欲六緣
行事鈔‧受欲是非篇:「緣是非
資持記‧釋釋相篇:「律云,日
含註戒本‧三十捨墮法:「佛在
戒本疏‧三十捨墮法:「就戒緣
中,初明取錢肆上,為過起所由;二﹑居士共嫌已下,明王臣共論,說喻訶制。故律本云,佛告大臣,若見沙門釋子以我為師,而受金銀錢寶者,則決定知非釋子。又雜含云,若有沙門受畜金寶,當知五欲悉是功德清淨。餘廣亦同鈔。又涅槃云,若能遠離八毒蛇法。是名清淨,聖眾福田,應為人天之所供養。清淨果報,非肉眼見等。」行宗記釋云:「戒緣中,初分文。故下,引釋有三,初舉本律。佛世國王大臣集會,共作是言,沙門釋子,得捉金寶;有一大臣,名曰珠髻,語諸臣言,莫作是言,我從佛聞,沙門釋子不得捉金銀。即往佛所,白佛:向我所說,無有違失耶?佛告下,即佛答詞。律又云,大臣當知,日月有四患,故不明淨,謂脩羅、煙、雲、塵霧也;沙門亦有四,故不明淨等,謂不捨飲酒、婬欲、持金銀、邪命也。次引雜含,以沙門清淨,五欲穢濁;金寶是色,即五欲之一;若許受畜,是則五欲反為清淨耶?三﹑引涅槃,初勸遠離。是下,歎德。上四句歎因,下二句歎果。無漏果報,故非凡夫肉眼所見。」(戒疏記卷一二‧三‧一七)
亦名:納衣
行事鈔‧頭陀行儀篇:「納衣者
亦名:戒本中比丘義
含註戒本‧四波羅夷法:「佛言
戒本疏‧四波羅夷法:「若比丘
(乃比丘戒條第一句)者,如善見云,若者總名,不屬一人;隨有佛法,具戒之徒,皆持犯法,故云若也。如世律令條別,顯諸犯者不一之謂也。(一,總分三別)就註解中分三:若比丘者,標列釋由也;名字已下,總列眾名也;是中者,結定犯人也。(二,別釋後二)(一、總列眾名)言名字比丘者,善見云,此是總名,通邪正及未具也。如請比丘,以設檀會,沙彌未具,入比丘數,是名字比丘也。又如涅槃,雖未受十戒,亦得受請,故知通名。言相似〔比丘〕者,如善見云,謂犯重者,內實破戒,威儀相貌,似持戒者,其實破戒,故名也。言自稱〔比丘〕者,十誦云,有賊住者,剃髮披衣,自言我是比丘也。言乞求〔比丘〕者,如善見云,既出家已,隨須衣食,如法行乞,以四海為家居,離於邪命,故曰求乞。……著割截衣〔比丘〕者,有二利故:一毀全相,離自貪故;二既碎雜,不為王賊之所剝故,常得資身,有長道故。破結使〔比丘〕者,修道進德,惑盡解滿,理解心明,永無業惡,即發具戒,從緣而感,故曰也。言善來〔比丘〕者,道成初果,親感至聖金言命之,便得具戒,故曰也。受戒白四〔比丘〕者,即如今時感戒者也。(二、結定犯人)(一﹑釋簡人)次解第三。是中比丘者,明此婬戒犯重比丘也。有人云是中者,總舉八種也。若受大戒者,別標定也。前列八種(八種比丘),或有名濫,如沙彌外道,雖名比丘,不犯夷也;或有相濫,似割截等;或時行濫,如乞求、破結等;或言說濫,如自稱也;或時體濫,如善來羯磨也。上列諸位,不必犯重;或時少分,或復全非,皆非共比丘義。所以結中,偏牒第八,釋成戒本若比丘也。所以然者,上八所列,但明三受;自餘五種,相因而立。若欲犯戒,終約受體。破結一受,乃是無學;善來初果;聖無犯法,皆不同也。今約比丘學戒,唯羯磨受,是末代法,故牒解之。此中,須引刪補羯磨。末代戒緣,具足五種,廣分別說。緣成得戒,緣差不發。既是大事,無宜輕削。(二﹑釋結文)次解結文。若受大戒,簡沙彌也。白四如法者,羯磨成就緣也。言白四者,簡非羯磨受者,即如破結、善來之徒也;言如法者,除七非法,成前如相也。得處所者,僧數滿足,結界成就緣也。住比丘法者,簡定俗人外道也。或雖比丘,心住無記,病緣等障,不守本性者,則不住比丘法也。是比丘義者,則是戒本犯法、犯行比丘義也。」行宗記釋云:「釋文中,隨有佛法者,此約處也。具戒之徒,即就人也。犯法,即指戒本;依教守制,故云持也。如下,舉俗律助顯。……結文牒釋中,五節:初、約位簡。二、約法簡。三、約人界簡。四、約眾簡。文中又二,一﹑對俗簡,二﹑約緣簡。上四簡濫。第五、顯是。」(戒疏記卷六‧四‧一八)
行事鈔‧導俗化方篇:「五百問
亦名:迦絺那衣財
行事鈔‧自恣宗要篇:「明衣體
瑜伽二十九卷十一頁云:彼於爾時,最初獲得七覺支故;名初有學見聖諦跡。已永斷滅見道所斷一切煩惱。唯餘修道所斷煩惱。為斷彼故;修習三蘊所攝八支聖道。此中正見、正思惟、正精進、慧蘊所攝。正語、正業、正命、戒蘊所攝。正念、正定、定蘊所攝。問:何因緣故,名八支聖道?答:諸聖有學已見跡者,由八支攝行跡正道,能無餘斷一切煩惱。能於解脫,究竟作證。是故名為八支聖道。當知此中,若覺支時所得真覺,若得彼已以慧安立如證而覺,總略此二,合名正見。由此正見增上力故;所起出離無恚無害分別思惟,名正思惟。若心趣入諸所尋思;彼唯尋思如是相狀所有尋思。若心趣入諸所言論;即由正見增上力故,起善思惟;發起種種如法言論。是名正語。若如法求衣服飲食諸坐臥具病緣醫藥供身什物;於追求時,若往若還,正知而住;若睹若瞻,若屈若伸,若持衣缽及僧伽胝,若食若飲,若噉若嚐,正知而住;或於住時,於已追求衣服等事,若行若住,若坐若臥,廣說乃至若解勞睡,正知而住;是名正業。如法追求衣服飲食,乃至什物;遠離一切起邪命法;是名正命。若遠離攝正語業命,彼於證得無漏作意諸覺支時,先已獲得。問:何故此名聖所愛戒?答:以諸聖者賢善正至,長時愛樂,欣慕悅意,我於何時,當正獲得諸語惡行,諸身惡行,諸邪命事,不作律儀。由彼長夜,於此尸羅,深心愛樂,欣慕悅意;故獲得時,名聖所愛。獲得如是聖愛戒已;終不正知而說妄語。終不故思害眾生命。終不故思不與而取。終不故思行欲邪行。終不非法求衣服等。即由如是聖所愛戒增上力故;於修道時,乃至所有語業身業養命事轉,亦得名為正語業命。依止正見及正思惟正語業命勤修行者,所有一切欲勤精進出離勇猛勢力發起策勵其心,相續無間,名正精進。成就如是正精進者,由四念住增上力故;得無顛倒九種行相所攝正念,能攝九種行相心住;是名正念,及與正定。
二解 顯揚二卷十四頁云:八聖道支者:廣說如經。一、正見。謂於見道中得遍覺支時,見清淨,及於修道中安立後得遍覺支,見清淨,總合此二,名為正見。二、正思惟。謂依正見,與彼俱行離欲思惟,無恚思惟,無害思惟。於修道中,相續作意,思惟諸諦,與無漏作意相應,令心趣入,極趣入,尋求、極尋求,現前尋求覺了計算觀察思惟思惟性。三、正語。謂於修道中,依正思惟,由相續無漏作意,思惟諸諦故;得四種語業,聖愛戒所攝。不樂離樂,除滅種種離,澄淨防護,不作離作,不行不毀不犯,橋梁船筏,遠離,不違越,不種種違越性。四、正業。謂於修道中,由相續無漏作意,思惟諸諦故;得三種身業,聖愛戒所攝。不樂離樂,除滅種種離,廣說如前。五、正命。謂於修道中,乃至思惟諸諦故;遠離所作邪命惡法,聖愛戒所攝。廣說如前。六、正策勵。謂於修道中,乃至思惟諸諦故;於所修習念住正斷神足根力之中,欲樂正勤策勵勇猛堪任難制,心正奮發相續精進性。七、正念。謂於修道中,乃至思惟諸諦故;或依奢摩他道,或依毘缽舍那道,或依雙道,於所修習擇法正勤喜安等持捨遍覺支中,念、及正念、隨念、諸念、不忘念、心明了性,及不忘失,極不忘失,極不忘失諸法性。八、正等持。謂於修道中,乃至思惟諸諦故;又依三道,於所修中,正念攝故;心住、安住、近住、等住、不亂不散,正攝持奢摩他,心住一境性。此諸道支,後依於前,相應俱起,應知。
三解 辯中邊論中卷十五頁云:說修覺支已;當說修道支。所修道支,云何安立?頌曰:分別,及誨示,令他,信有三。對治障亦三。故道支成八。論曰:於修道位,建立道支。故此道支,廣八略四。一、分別支。謂正見。此雖是世間,而出世後得。由能分別見道位中自所證故。二、誨示他支。謂正思惟。正語一分,等起發言,誨示他故。三、令他信支。此有三種。謂正語、正業、正命。四、對治障支。亦有三種。謂正精進、正念、正定。由此道支,略四廣八。何緣後二各分為三?頌曰:表見戒遠離,令他深信受。對治本隨惑,及自在障故。論曰:正語等三,如次表已。見戒遠離,令他信受。謂由正語論議決擇,令他信知已有勝慧。由正業故;不作邪業。令他信知已有淨戒。由正命故;應量應時,如法乞求衣缽等物。令他信已有勝遠離。正精進等三,如次對治本隨二煩惱,及自在障。此所對治,略有三種。一、根本煩惱。謂修所斷。二、隨煩惱。謂惛沈掉舉。三、自在障,謂障所引勝品功德。此中正精進,別能對治初。為對治彼,勤修道故。正念,別能對治第二。繫念安住止等相中,遠離惛沈及掉舉故。正定,別能對治第三。依勝靜慮,速能引發諸神通等勝功德故。
四解 雜集論十卷八頁云:八聖道支所緣境者:謂即此後時四聖諦如實性。由見道後所緣境界,即先所見諸諦如實性為體故。道支自體者:謂正見、正思惟、正語、正業、正命、正精進、正念、正定。如是八法,名道支自體。正見者:是分別支。如先所證,真實簡擇故。正思惟者:是誨示他支。如其所證,方便安立,發語言故。正語正業正命者:是令他信支。如其次第,令他於證理者,決定信有見戒正命清淨性故。所以者何?由正語故;隨自所證,善能問答論議決擇。由此了知有見清淨。由正業故;往來進止,正行具足。由此了知有戒清淨。由正命故;如法乞求佛所聽許衣缽資具。由此了知有命清淨。正精進者:是淨煩惱障支。由此永斷一切結故。正念者:是淨隨煩惱障支。由此不忘失正止舉相等,永不容受沈掉等隨煩惱故。正定者:是能淨最勝功德障支。由此引發神通等無量勝功德故。道支助伴者:謂彼相應心心所等。道支修習者:如覺支說。謂依止遠離,依止無欲,依止寂滅,迴向棄捨,修習正見,乃至廣說。如是諸句義,如前所說道理,應隨順知。道支修果者:謂分別、誨示他、令他信、煩惱障淨、隨煩惱障淨、最勝功德障淨故。
五解 如趣苦滅道聖諦中說。
六解 大毗婆沙論一百四十一卷十頁云:八道支者:謂正見、正思惟、正語、正業、正命、正精進、正念、正定。正見,即慧。正思惟,即尋。正語業命,即隨心轉三根所發身語無表。餘三,如名,即心所性。已說自性;當說所以。問:何故此八,名為道支?答:所履通達,故名為道。八是彼分,故說名支。正見,亦道,亦支。餘七,是支,非道。此亦如餘處廣說。
顯揚三卷十九頁云:謂十無學法,廣說如經。一、無學正見。謂阿羅漢,於苦,思惟苦,乃至於道,思惟道;無漏作意相應。擇法,極簡擇等。如前廣說。如無學正見,如是乃至第八正三摩地,如前應知。九、無學正解脫。謂離一切煩惱麤重無學心上離煩惱障,調堪任法。十無學正智:謂阿羅漢盡智,及無生智。
二解 集論六卷十二頁云:十無學法者:何等為十?謂無學正見,乃至無學正定。無學正解脫,無學正智。
三解 品類足論六卷二頁云:十無學法,謂無學正見、正思惟、正語、正業、正命、正精進、正念、正定、正勝解、正智。又八卷四頁云:無學正見正思惟正語正業正命正精進正念正定,如八支聖道說。無學正勝解云何?謂聖弟子等,於苦思惟苦,於集思惟集,於滅思惟滅,於道思惟道,無學作意相應,已正當勝解;是名無學正勝解。無學正智云何?謂盡智無生智。是名無學正智。
四解 集異門論二十卷十二頁云:十無學法者:云何為十?答:一、無學正見,二、無學正思惟,三、無學正語,四、無學正業,五、無學正命,六、無學正勤,七、無學正念,八、無學正定,九、無學正解脫,十、無學正智。云何無學正見?答:盡智無生智盡所不攝無學慧,是名無學正見。云何無學正思惟?答:諸聖弟子,於苦思惟苦,於集思惟集,於滅思惟滅,於道思惟道,無學作意相應所有思惟、等思惟、近思惟、尋求、等尋求、近尋求、推覓、等推覓、近推覓、令心於法麤動而轉;是名無學正思惟。云何無學正語?答:諸聖弟子,於苦思惟苦,於集思惟集,於滅思惟滅,於道思惟道,無學作意相應簡擇力故;除趣邪命語四惡行。於餘語惡行所得無學遠離、勝遠離、近遠離、極遠離、寂靜律儀、無作、無造、棄捨、防護、不行、不犯、船筏、橋樑、堤塘、牆塹。於所制約,不踰、不踰性,不越、不越性,無表語業。是名無學正語。云何無學正業?答:諸聖弟子,於苦思惟苦,於集思惟集,於滅思惟滅,於道思惟道,無學作意相應簡擇力故;除趣邪命身三惡行。於餘身惡行所得無學遠離、勝遠離、近遠離、極遠離、寂靜律儀、無作、無造、棄捨、防護、不行、不犯、船筏、橋梁、隄塘、牆塹。於所制約,不踰、不踰性,不越、不越性,無表身業,是名無學正業。云何無學正命?答:諸聖弟子,於苦思惟苦,於集思惟集,於滅思惟滅,於道思惟道,無學作意相應簡擇力故;於趣邪命身語惡行所得無學遠離,勝遠離、近遠離、極遠離、寂靜律儀、無作、無造、棄捨、防護、不行、不犯、船筏、橋梁、隄塘、牆塹。於所制約,不踰、不踰性,不越、不越性,無表身語業。是名無學正命。云何無學正勤?答:諸聖弟子,於苦思惟苦,於集思惟集,於滅思惟滅,於道思惟道,無學作意相應所有勤精進勇健勢猛熾盛難制勵意不息,是名無學正勤。云何無學正念?答:諸聖弟子,於苦思惟苦,於集思惟集,於滅思惟滅,於道思惟道,無學作意相應所有念隨念專念憶念不忘不失不遺不漏不失法性心明記性。是名無學正念。云何無學正定?答:諸聖弟子,於苦思惟苦,於集思惟集,於滅思惟滅,於道思惟道,無學作意相應所有心住等住近住安住不散不亂攝止等持心一境性。是名無學正定。云何無學正解脫?答:諸聖弟子,於苦思惟苦,於集思惟集,於滅思惟滅,於道思惟道,無學作意相應所有心勝解,已勝解,當勝解,是名無學正解脫。云何無學正智?答:盡智無生智,是名無學正智。
顯揚七卷十四頁云:有十種因,戒不清淨。何者為十?一、初不如法受尸羅律儀;二、極沈下;三、極浮散;四、放逸懈怠所攝;五、發起邪願;六、犯軌則攝;七、犯邪命攝;八、墮於二邊;九、不能出離;十、違越所受。如彼卷十四頁至十七頁廣釋。
瑜伽四十一卷八頁云:若諸菩薩、安住菩薩淨戒律儀;生起詭詐虛談現相,方便研求假利求利;味邪命法,無有羞恥,堅持不捨。是名有犯;有所違越。是染違犯。無違犯者,若為除遣,生起樂欲,發勤精進;煩惱熾盛,蔽抑其心,時時現起。
成唯識論一卷十一頁云:然諸外道,品類雖多;所執有法、不過四種。一、執有法與有等性,其體定一。如數論等。彼執非理。所以者何?勿一切法、即有性故;皆如有性,體無差別。便違三德我等體異;亦違世間諸法差別。又若色等,即色等性;色等應無青黃等異。二、執有法與有等性,其體定異。如勝論等。彼執非理。所以者何?勿一切法、非有情故;如已滅無,體不可得。便違實等自體非無,亦違世間現見有物。又若色等,非色等性,應如聲等非眼等境。三、執有法與有等性,亦一亦異。如無慚等。彼執非理。所以者何?一異同前一異過故。二相相違,體應別故。一異體同,俱不成故。勿一切法,皆同一體。或應一異,是假非實,而執為實;理定不成。四、執有法與有等性,非一非異。如邪命等。彼執非理。所以者何?非一異執,同異一故。非一異言,為遮為表。若唯是表;應不雙非。若但是遮;應無所執。亦遮亦表,應互相違。非表非遮,應成戲論。又非一異,違世共知有一異物;亦違自宗色等有法決定實有。是故彼言唯矯避過。諸有智者,勿謬許之。
瑜伽十四卷二十四頁云:又於外道惡說法律中,當知有七種過失。謂解過失,行過失,依止過失,思惟過失,功用過失,增上心過失,增上慧過失。彼諸外道,雖少於法,聽聞受持;而常隨順四顛倒故;凡興言論,專為毀他,免脫徵難,為勝利故;其所生解,皆有過失。所受禁戒,邪範邪命所攝受故;不能令自得出離故;亦有過失。所事師友,唯能宣說顛倒道故;亦有過失。所有思惟,邪求出離,損壞心故;亦有過失。所有功用,離方便故;亦有過失。彼增上心、忘念、愛、慢、及與無明,疑上靜慮之所攝故;亦有過失。彼增上慧,六十二見所損壞故;亦有過失。與此相違,當知善說法律中,亦有七種無過失事。
分別緣起初勝法門經二十頁云:復言:世尊!云何正業?世尊告曰:謂聖所愛無漏戒攝無漏作意,同時而轉;於三身業,能正遠離。超越一切諸險惡趣。
三解 如八支聖道中說。
四解 顯揚二卷十五頁云:四、正業。謂於修道中,由相續無漏作意,思惟諸諦故;得三種身業,聖愛戒所攝。不樂離樂,除滅種種離。廣說如前。
五解 法蘊足論五卷十三頁云:云何正業?謂聖弟子,於苦思惟苦,乃至於道思惟道,無漏作意相應思擇力故;除趣邪命身三惡行,於餘身惡行所得無漏遠離,乃至無表身業;是名正業。
六解 品類足論八卷一頁云:正業云何?謂聖弟子等,於苦思惟苦,於集思惟集,於滅思惟滅,於道思惟道,除趣邪命身三惡行,於餘身惡行、由決擇力、所引無漏遠離止息各別遠離寂靜律儀,不作,不造,不行,不犯,不毀,分限堤塘,橋梁船筏,棄捨,軌則,不違不越,不違越住;是名正業。
分別緣起初勝法門經二十頁云:復言:世尊!云何正語?世尊告曰:謂聖所愛無漏戒攝無漏作意,同時而轉;於四語業,能正遠離。超越一切諸險惡趣。
二解 如八支聖道中說。
三解 顯揚二卷十五頁云:三、正語。謂於修道中,依正思惟,由相續無漏作意,思惟諸諦故;得四種語業,聖愛戒所攝。不樂離樂,除滅種種離,澄淨防護,不作離作,不行不毀不犯,橋梁船筏,遠離,不違越,不種種違越性。
四解 法蘊足論五卷十三頁云:云何正語?謂聖弟子,於苦思惟苦,乃至於道思惟道,無漏作意相應思擇力故;除趣邪命語四惡行,於餘語惡行所得無漏遠離,勝遠離,近遠離,極遠離,寂靜律儀,無作無造,棄捨防護,船筏橋梁,堤塘牆塹,於所制約,不踰、不踰性,不越、不越性,無表語業;是名正語。
五解 品類足論八卷一頁云:正語云何?謂聖弟子等,於苦思惟苦,於集思惟集,於滅思惟滅,於道思惟道,除趣邪命語四惡行,於餘語惡行,由決擇力所引無漏遠離止息各別遠離寂靜律儀,不作,不造,不行,不犯,不毀,分限堤塘,橋梁船筏,棄捨,軌則,不違不越,不違越住;是名正語。
分別緣起初勝法門經二十頁云:復言:世尊!云何正命?世尊告曰:謂聖所愛無漏戒攝無漏作意,同時而轉;於邪命趣身語二業,能正遠離。超越一切諸險惡趣。
二解 如八支聖道中說。
三解 顯揚二卷十五頁云:五、正命。謂於修道中,乃至思惟諸諦故;遠離所作邪命惡法,聖愛戒所攝。廣說如前。
四解 法蘊足論五卷十三頁云:云何正命?謂聖弟子,於苦思惟苦,乃至於道思惟道,無漏作意相應思擇力故;於趣邪命身語惡行,所得無漏遠離,乃至身語無表業;是名正命。
五解 品類足論八卷二頁云:正命云何?謂聖弟子等,於苦思惟苦,於集思惟集,於滅思惟滅,於道思惟道,於趣邪命身語惡行,由決擇力,所引無漏遠離止息各別遠離,寂靜律儀,不作,不造,不行,不犯,不毀,分限堤塘,橋梁船筏,棄捨,軌則,不違不越,不違越住;是名正命。
瑜伽六十八卷二頁云:問:何因緣故,正語、正業、正命、說為戒蘊?答:二因緣故。一、依正受用法故。二、依正受用財故。謂正語、正業、戒為根本,戒為所依,方能受用一切正法。是故說名依受用法。由正命故;不依矯詐等起邪命法,求衣服等。此為根本,此為依處,正受用財。是故說名依受用財。又於是處,世尊說為增上清淨意現行性。此中依止貪等,起犯戒思:依止矯詐等,起邪追求衣服等思。若離此事;應知是名增上清淨意現行性。
瑜伽六十七卷六頁云:末法時生諸聲聞相,云何可知?謂諸聲聞,於當來世,法末時生。多分愛重利養恭敬,違背妙法。諸貪恚癡、及不正法、并皆增盛。為慳嫉等諸隨煩惱,纏擾其心。處慳、家慳、利慳、恭慳、譽慳、法慳、無不具足。諂、誑、矯、詐、恒現在前。廣說乃至為活命故、而求出家;非為涅槃。多諸掉動。高舉輕躁。強口傲誕。懈怠失念。心不靜定。多諸迷亂。根性闇劣。多諸煩惱。煩惱現行,無有間斷。憂苦雖多;不生厭患。樂多眾會。棄阿練若邊際臥具,來入眾中。習近村側所有臥具,便生喜樂。如是乃至喜樂談謔,喜樂諠眾,喜樂猥雜。自舉縱逸,不能善修身戒心慧。於佛世尊所說甚深與空相應,隨順緣性緣起緣生,所有經典,并皆棄捨。於世聰慧所造諷誦綺飾言辭,絢藻文章,隨順世典。恭敬受持,深生歡喜。於似正法,非正法中,妄生法想。於正法中,起非法想。又即於彼,愛樂顯現,宣說開示。誹謗正法及毘奈耶。於說正法及毘奈耶補特伽羅,生怨家想。多犯尸羅,習諸惡法。內實腐敗,外現賢善。廣說乃至實非梵行,自稱梵行。無餘有餘二篇重罪,尚起故思,現行毀犯;何況中輕。既毀犯已;多不如法發露對治。或為他知而行發露;非實意樂。故欲結好諸親友家、及施食家,於諸在家所為所作,能引無義多事業中,好善營造。於諸在家白衣者所,多起親愛尊重恭敬愍念之心;非於同法修梵行所。多喜安住詐現相等起邪命法。展轉互起謀略之心。好為種種鬥訟違諍。多樂蓄積家產資具,假存法式,以之為勝。凡所度人出家受戒,一切皆以有染污心,為充供事。然作是言:我今但為憐愍因緣,度其出家,受具足戒。所畜共住近住弟子,恒常供侍隨心轉者,彼雖慢緩;而深愛念,悅意攝受。餘不爾者,雖不慢緩;亦不愛念,悅意攝受。若見苾芻、多諸親屬,廣招利養衣服等物;則便尊重恭敬供養。若見苾芻、闕乏親屬;雖少欲等,功德具足;仍生輕蔑,而不採錄。食用僧祇及別人物,都無悔愧。好攝犯戒,樂結朋黨。悔情微劣,或復太過。凡所聽聞,皆為聲譽讚誦因緣,或復多為利養恭敬;都不自為調伏身心。如是等類諸雜染法,皆悉成就。法末時者:所謂大師般涅槃後,聖教沒時。爾時如是聲聞弟子,身壞命終,多墮惡趣,生那落迦。
顯揚七卷十五頁云:犯邪命攝者:如有一人、為性大欲,及不知足,難養難滿。又以非法求覓一切衣服飲食諸坐臥具病緣醫藥及餘資具;不以法故。此人為求衣服飲食等因,顯己功德;故於他人前,詐現非其自性及非串習威儀。又現諸根寂靜,無有掉動;意令他人謂己有德,當有所施,及以供事。謂衣服飲食諸坐臥具病緣醫藥、及餘資具,身業給使。又復此人,形貌躁惡,發言麤獷,無所忌憚,嚴飾其身,稱揚己名及與種姓,或復多聞,或廣持法。為得利養及恭敬故;而為他人宣說諸佛及佛弟子所演之法。或自說己實有功德。或少增益。或令他人稱顯異相。為求多勝衣服飲食,及餘沙門種種資具;雖復衣服無所闕少;故現受用弊壞衣服。意令信我長者居士,知闕少故;便多施與上妙衣服。如衣服,餘沙門資命之具,亦復如是。又於信敬婆羅門諸長者所,不得如所欲物;或是所無,或是受用,不可與故;而便逼切訶罵求索。或得下劣之物,輕毀退還;對施主前,說如是語:咄善男子!有餘善男子善女人,若比於汝,族姓下劣,資財貧匱;尚能捨施如是如是妙可意物;況汝於彼,族姓高勝,富有財產;而以如是鄙可惡物,施於我耶。諸如是等,或依詐現威儀,或依非法言說,或依稱顯異相,或依逼切訶罵,或依以利比引於利,非法求覓衣服飲食坐臥之具病緣醫藥及餘資具;不以法求。是謂邪命。如是名為犯邪命攝。
瑜伽九十九卷二十頁云:若物、不依邪命非法方便,獲得;此物名為如法所得。
俱舍論十七卷九頁云:又契經說:八邪支中,分色業為三。謂邪語業命。離邪語業,邪命是何?雖離彼無而別說者。頌曰:貪生身語業,邪命難除故。執命資貪生,違經故非理。論曰:瞋癡所生語身二業,如次名為邪語邪業,從貪所生身語二業,以難除故,別立邪命。謂貪能奪諸有情心;彼所起業,難可禁護。為於正命,令慇重修;故佛離前,別說為一。如有頌曰:俗邪見難除。由恆執異見。道邪命難護。由資具屬他。有餘師執緣命資具貪欲所生身語二業,方名邪命;非餘貪生。所以者何?為自戲樂作歌舞等,非資命故。此違經故,理定不然。戒蘊經中,觀象鬥等,世尊亦立在邪命中。邪受外境,虛延命故。正語業命,翻此應知。
瑜伽四十卷七頁云:又諸菩薩,住律儀戒,覆藏自善;發露己惡。少欲喜足。堪忍眾苦,性無憂慼。不掉不躁,威儀寂靜。離矯詐等一切能起邪命之法。
雜集論八卷七頁云:云何應知施物圓滿?謂所施財物、非誑詐得故,所施財物、非侵他得故,所施財物、非穢離垢故,所施財物、清淨故,所施財物、如法所引故;是名施物圓滿。依此義故,經作是說:發起正勤所得財物者:此顯施物非誑詐得。誑詐得者:謂不起正勤而得財物。於自住處,他所寄物,謀詐得故。運手臂力所得財物者:此顯示物非侵他得。侵他得者:非自運動手力而得。他所勤苦種種方便,獲得財物,侵凌取故。離汙垢物者:此顯示物非穢離垢。由此施物,遠離汙穢染汙故。如法財者:此顯施物清淨。遠離刀毒酒等,非淨施物故。如法所得者:此顯示物如法所引。遠離偽斗稱等邪命財故。
瑜伽四十二卷三頁云:云何菩薩清淨戒?當知此戒、略有十種。一者、初善受戒。唯為沙門三菩提故。非為命故。二者、不太沈戒。於違犯時,遠離微薄生悔愧故。及不太舉戒。遠離非處生悔愧故。三者、離懈怠戒。於睡眠樂、倚樂、臥樂、不耽著故。晝夜勤修諸善品故。四者、離諸放逸所攝受戒。修習如前所說五支不放逸故。五者、正願戒。遠離利養恭敬貪故。不願生天,而自要期、修梵行故。六者、軌則具足所攝受戒。於諸威儀所作眾事、善品加行,妙善圓滿。如法身語、正現行故。七者、淨命具足所攝受戒。離矯詐等、一切邪命過失法故。八者、離二邊戒。遠離受用欲樂自苦二邊法故。九者、永出離戒。遠離一切外道見故。十者、於先所受無損失戒。於先所受菩薩淨戒,無缺減故。無破壞故。如是十種、是名菩薩清淨戒。
瑜伽二十二卷九頁云:云何淨命虧損所攝?謂如有一、為性大欲,不知喜足,難養難滿。常以非法追求衣服飲食臥具病緣醫藥、及諸資具;不以正法。又為貪求種種衣服飲食臥具病緣醫藥資具因緣,方便顯己有勝功德,矯詐構集非常威儀。為誑他故;恒常詐現諸根無掉、諸根無動、諸根寂靜。由是令他謂其有德,當有所施、當有所作。所謂承事供給衣服飲食臥具病緣醫藥、及諸資具。又多凶悖,強口矯傲,修飾其名,執恃種姓,或求多聞,或住持法。為利養故;亦復為他宣說正法;或佛所說,或弟子說。或自宣說己實有德,或少增益。或於他前,方便現相;為求衣服,或求隨一沙門資具,或為求多,或求精妙。雖無匱乏;而現被服故蔽衣裳。為令淨信長者居士婆羅門等,知其衣服有所匱乏,殷重承事,給施眾多上妙衣服。如為衣服,為餘隨一沙門資生眾具、亦爾。或於淨信長者居士婆羅門所,如其所欲,不得稱遂;或彼財物、有所闕乏,求不得時;即便強逼研磨麤語而苦求索。或彼財物、無所闕乏,得下劣時,便對施主現前毀棄所得財物。如是告言:咄哉男子!某善男子、某善女人、方汝族姓及以財寶、極為下劣,又極貧匱;而能惠施如是如是多妙悅意資產眾具。汝望於彼,族姓尊貴,財寶豐饒;何為但施如是少劣非悅意物。彼由如是或依矯詐,或邪妄語,或假現相,或苦研逼,或利求利,種種狀相而從他所非法希求所有衣服飲食臥具病緣醫藥諸資生具;非以正法而有所求。由非法故;說名邪命。如是名為尸羅淨命虧損所攝。
瑜伽一百卷六頁云:淨命圓滿、亦有五種。謂能遠離矯詐等、五起邪命法。如聲聞地,應知其相。
瑜伽六十卷六頁云:若為血肉等、殺害眾生。或作是心:殺害彼已,當奪財物。或受他雇,或為報恩,或友所攝,或希為友,或為衣食、奉主教命、而行殺害。或有謂彼能為衰損,或有謂彼能障財利,而行殺害。如利,衰、毀、譽、稱、譏、苦、樂、隨其所應,當知亦爾。如是一切,名貪所生殺生業道。復次若謂彼於己,樂為無義;而行殺害。或念彼於己,曾為無義;或恐彼於己,當為無義;或見彼於己,正為無義;而行殺害。廣說乃至於九惱事,皆如是知。如是一切名瞋所生殺生業道。復次若計為法而行殺害。謂己是餘眾生善友;彼因我殺、身壞命終,當生天上。如是殺害、從癡所生。或作是心:為尊長故,法應殺害。或作是心:諸有誹毀天梵世主、罵婆羅門,法應殺害。如是心殺、從癡所生。或計殺生、作及增長、無異熟果。為他開演,勸行殺業。彼由勸故,遂行殺事。時彼勸者、所得殺罪、從癡所生。此後所說從癡所生殺業道理,諸餘業道、乃至邪見、當知亦爾。或有妄計以其父母親愛眷屬、擲置火中,斷食投巖,棄於曠野,是真正法。如是一切、名癡所生殺生業道。
二解 大毗婆沙論一百十六卷十四頁云:邪命正命契經及施設論皆作是說:斷生命、乃至邪見、皆有三種。一、從貪生,二、從瞋生,三從癡生。云何斷生命從貪生?謂如有一、以貪皮肉筋骨等故,害他有情。或為所愛悅意親友、曾當於己作饒益者,而行殺事。或他以財及諸饒益、求己行殺。如國王等、以諸財位、招募驍勇,令討未伏。如是等殺,名從貪生。云何從瞋生?謂如有一、於他有情,有損惱心,怨嫌之心,惡意樂心,而斷彼命。或復害彼親屬朋友,以絕怨路。如是等殺,名從瞋生。云何從癡生?如有一類、起如是見,立如是論:駝馬牛羊即豬鹿等,皆為祠祀,人所食用;是以殺之無罪。復有一類、起如是見,立如是論:虎豹豺狼蜈蚣蛇等、傷害於人,為人除患,殺亦無罪。又此西方有蔑戾事,名曰目迦。起如是見,立如是論:父母衰老、及遭痼疾,若能殺者,得福無罪。所以者何?夫衰老者、諸根朽敗,不能飲食。若死、更得新勝諸根,飲新煖乳。若遭痼疾多受苦惱;死便解脫。故殺無罪。如是等殺、名從癡生。以迷業果、起邪謗故。
分別緣起初勝法門經五頁云:復言:世尊!何緣欲界愛取二種,不與非福福行為緣?世尊告曰:諸有現前愛非愛境增上力故;發生欲愛,起不善根,造非福行;一切皆由於因於果非福行中,不知過患。彼由意樂有過失故,或由加行有過失故;起非福行。如是意樂加行過失,唯用無明以為勝緣;非境界愛及不善根。若由欲愛,造諸福行;彼信為依,乃造斯行。於死於生,起定信故。此愛及取,由信攝伏;我施設為有覆無記。若法,欲界有覆無記;於發諸行,無勝功能。以於因果及福行中,不知出離;求可愛生,造斯福行。故此福行,亦唯無明以為勝緣。復言:世尊!何緣色界愛取二種,不作色界不動行緣?世尊告曰:諸有未離欲界貪者,色界愛等,未得生處。若無生處;則無堪能。故非色界不動行緣。如說色界愛取二種,於其色界諸不動行,如是無色愛取二種,於無色界諸不動行,應知亦爾。彼於色界或無色界有過患身,起有功德作意想見;或依教法,或依誨法,發起如是非理作意;能為彼界不動行緣。如是所起非理作意,無明所引。如是無明,由此所起非理作意及果為伴,能為彼界不動行緣。是故應知彼不動行,亦唯無明以為勝緣。復有一類,依無有愛,造諸福行,或不動行。彼由如是無有愛故;既於諸有見多過患;豈更悕求當來諸有。然於無有不如實知。由無知故;不得諸有真對治道。又無知故;於非對治,起對治想;造諸福行或不動行。由是道理,如是諸行,應知唯用無明為緣。非愛及取為諸行緣。
二解 瑜伽十卷六頁云:何因緣故,福行不動行,由正簡擇功力而起;仍說用無明為緣耶?答:由不了達世俗苦因為緣,起非福行。由不了達勝義苦因為緣,生福及不動行。是故亦說彼以無明為緣。問:如經中說:諸業以貪瞋癡為緣;何故此中唯說癡為緣耶?答:此中通說福非福不動業緣。貪瞋癡緣,唯生非福業故。問:身業語業,思所發起,是則行亦緣行;何故但說無明緣行?答:依發起一切行緣而說故。及依生善染污思緣而說故。
三解 俱舍論九卷二十頁云:謂諸愚夫,於緣生法,不知唯行;妄起我見,及我慢執,為自受樂非苦樂故;造作身等各三種業。謂為自身受當樂故;造諸福業。受當來樂非苦樂故;造不動業。受現樂故;造非福業。如是名為無明緣行。
四解 法蘊足論十卷四頁云:云何無明緣行?謂世尊說:苾芻當知,無明為因,無明為緣故,貪瞋癡起。此貪瞋癡性,是名無明緣行。復次如世尊說:苾芻當知,無明為前行,無明為幟故;起無量種惡不善法。謂無慚無愧等。由無慚無愧故;起諸邪見。由邪見故;起邪思惟。由邪思惟故;起邪語。由邪語故;起邪業。由邪業故;起邪命。由邪命故;起邪勤。由邪勤故;起邪念。由邪念故;起邪定。此邪見,邪思惟,邪語,邪業,邪命,邪勤,邪念,邪定,是名無明緣行。復次如世尊說:苾芻當知,起無量種惡不善法,一切皆以無明為限,無明為集,是無明類,從無明生。墮無明趣者,不如實知善不善法,有罪無罪法,應脩不應脩法,下劣勝妙法,黑白法,有敵對法,緣生諸法。不如實知此諸法故;便起邪見,邪思惟,乃至邪念,邪定。是名無明緣行。又云:如是福非福不動行,無明為緣,無明為依,無明為建立故;起、等起,生、等生,聚集出現;故名無明緣行。
五解 大毗婆沙論二十三卷十六頁云:問:無明為緣,通生十二;何故但說無明緣行?答:亦應說餘,而不說者;當知此是有餘之說。復次無明緣行,勢用隨順。餘則不爾。復次無明緣行,勢用強勝。餘則不爾。復次無明於行,能作近緣,是故偏說。於識等十,但作遠緣,是故不說。如近,遠;在此,在彼,現前,不現前,此眾同分,餘眾同分,亦爾。復次無明與行,作不共緣;是故偏說。與識等十,但作共緣;是故不說。復次此經中說時分緣起,前後次第,展轉相生。若說無明緣無明;便無前後。若說無明緣識等;便非次第。是故但說無明緣行。
[佛學常見詞彙(陳義孝)]
不淨說法
又名邪命說法,不論說正法或邪法,其心邪,皆名不淨說法,如別有企圖,說虛妄語,令他生信,或不說佛法,徒說世事,或飲酒食五辛,犯正淫或邪淫後,即著衣入佛堂說法,觸穢三寶,或誹謗有德人,而自稱讚,或不悟一乘真實法,致使所說停滯於權教有相之法,或貪利養故而說,或欲勝他人而故說,或所說與經義相違,凡此種種,皆名不淨說法。
1.正命食和邪命食。正命食是比丘按照佛制,以乞食來資養色身,清淨延命;邪命食是比丘不依佛制,以四邪或五邪之法來求取活命。2.法喜食和禪悅食。法喜食是聽了佛法,心中歡喜,善根增長,資養慧命;禪悅食是修禪得定,心身怡悅,安樂自在。
一、詐現異相,博取信仰,如辟穀、得道、神通等事。二、自說功德學問。三、占相吉相。四、高聲現威,大言壯語。五、說所得供養之多,以動人心。此五種行為的目的都是為了取利活命,故名為五邪命。
與八正道相反的八種邪道,即邪見、邪思惟、邪語、邪業、邪命、邪方便、邪念、邪定。
四種的邪命食。比丘不乞食,亦不弘法,但作不如法之事,以維持其生命,叫做邪命。一、種值田園,和合湯藥,名下食。二、仰觀星宿,推測盈虛,名仰口食。三、諂媚豪貴,遊說四方,名方口食。四、以咒術呼召鬼神,以及卜卦、算命、看相為業者,名維口食。
1.清淨的生活,如比丘離四種的邪命而生活是,亦即八正道中之正命。2.以清淨之心為生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