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數)華嚴宗之教理,以緣起為主。具之一字,彌顯今宗者,天台之事也。本宗對之得云起之一字,益振當家。何則?以本宗之至極,在於法界緣起故也。今就五教而分別之,各有一個之緣起(但除頓教),曰業感緣起,是小乘教也。曰賴耶緣起,是大乘始教也。曰如來藏緣起,是大乘終教也。曰法界緣起,是圓教也。而獨除頓教者,以彼為無相離言之宗,不更涉教相之教也。
茲辨四種緣起之大要,則一業感緣起。是謂惑業苦三道展轉,而因果相續也。惑為心之病,業為身之惡,苦為生死之果報。心之病為緣,而造身之惡,身之惡為因,而感生死之果,故稱之為業感緣起。例如有人起瞋恚,是惑也。由之而終至引刀殺他,是業也。此業自牽引未來之苦果,是一具之緣也。而感了未來之苦果,則於其苦果之身,更起惑造業,招他世之苦果,是亦一具之緣起也。如此惑業苦三道展轉,互為因果,如輪環玉者,生死輪迴之相也。故溯之則過去永永更無生之始,趁之則未來漫漫更無死之終。佛教所談三世因果之相,大要不過於此。而詳之者,即十二因緣觀是也。然而如是論來,雖足知因果之關系,若問此三法從何生來?則宜為答之之辨解。此所以於業感緣起之次,有賴耶緣起也。
二賴耶緣起。賴耶者,阿賴耶之略,譯曰藏。藏種子之義。有微細不可知之一大藏識,為一有情之根本依也。差排有情之萬法,皆為自此藏識所執持之種子現行者,是謂為種子生現行。彼所現行之萬法,為新熏其種子於藏識者,此謂為現行熏種子。因而可得三法:
一本有種子。是為藏識所執持,遇緣則現行之種子也。二現行法。是本有種子遇緣現行之法也。三新熏種子。是由現行法新熏之種子也。
此三法展轉同時為因果,猶如秤之一時高低。是謂為種子生現行,現行熏種子,三法展轉,因果同時。是一具之緣起也。而後時更遇緣則自種子生現行,自現行熏種子,更為一具之緣起。如此展轉因果無究,此為賴耶緣起之相。而所謂緣者,非有別法。反由賴耶現行之諸法也。以現行之諸法為緣而鼓動種子,生惑造業招果也。然則可知為三世因果相之惑業苦三道,皆由吾一心緣起者,賴耶緣起之功也。雖然,更進一步,而謂賴耶心反由何而生?則宜為答之之辨解。若謂由前七識而生,則更詰賴耶與前七識皆由何而生?豈有答之之辭耶?此所以於賴耶緣起之次,有如來藏緣起也。
三如來藏緣起。又曰真如緣起。有一昧平等之真如,而為無始無終不增不減之實體者,為染淨之緣所驅,生種種之法也。其實體有真如門,生滅門之二義,以真如門故,為一味平等之體,以生滅門故,由染緣而現六道,由淨緣而出四聖。於此有三法:
一真如之體。二生滅之相。三因緣之用。
真如之體為因,因緣之用為緣,因生生滅之相。而其生滅之果,即現行之賴耶識也。於是知賴耶識由如來藏而生。而如來藏更不可詰問從何而生,何則?以如來藏體為真如,更有所生,即非真如也。而如是一切萬法為由一如來藏變造者,則論其萬法,互相融通,可為一大緣起。是法界緣起也。
四法界緣起。謂法界之事法,有為無為,色心依正,過去未來,盡成一大緣起,更無單立者。故以一法成一切法,以一切法起一法。以他語言之,則所謂萬有緣於萬有而起者,是法界緣起之義也。詳釋之者,即六相十玄之法也。
(術語)謂一切諸法發生所親依者。唯識論規定諸心心所為有所依之法,舉三種所依,此即其中之一也。對於增上緣依及等無間緣依而言,謂一切諸法各自之種子也。一切有為法,皆依各自之種子而生起,若離種子之因緣,則決無生者。斯一切種子,為諸法之原因,又為諸法依生之所依法,故名之曰因緣依。成唯識論四所謂:「諸心心所,皆有所依。然彼所依總有三種:一因緣依,謂自種子,諸有為法皆託此依。離自因緣,必不生故。」即其事也。雖然詳究論文之意,因緣依之體,不止於種子,又熏生種子之現行法,亦因種子為因緣依。若單以種子為因緣依,則與瑜伽論等所云之種子依何異。故同論述記四,釋此論文,謂:「約識而論,唯種子識。今汎說諸有為法,皆託此依,據通依(因緣依)故也。一切有為法,無無因緣者。」瑜伽論之種子依,其名義限於種子生現行之一面,不能更示種子生種子及現行熏種子時互為因緣之義。故唯識論悉攝此等所依法,名為因緣依,以代瑜伽論所謂種子依。要之因緣依之語,有自體辦生本據之意,以狹義解之,與種子依同,為單指諸法之種子者。若以廣義解之,則生種子之現行法,并生後念種子之前念種子,亦為因緣依也。小乘不言種現等法,唯言心心所法,總依四緣,六因中除能作之一因,餘因皆為因緣之性云。
(術語)為諸法生起原因又為依託之性也。四緣性之一。大乘小乘,其解不同。(一)小乘於諸法之原因六因中,除能作因外,餘五因為因緣性。如此因緣性,義既通於六因中五因,故其意頗廣,且舉一例,如眼識之起,以有發識取境作用之眼根為因,所對之色境為緣而生。故眼根與色境,為眼識生起,有為因緣之性云。(二)大乘於六因中,唯以同類因為因緣之性,餘五因總為增上緣之性。詳言之,則同類因通於因緣性與增上緣性。餘五因唯為增上緣之性。因類因為引生等流果之原因,又名自種因。即過去之善法,於現在之善法為因,現在之善法,於未來之善法為因。惡法無記法亦然。如此諸法之親因緣種子,為因緣性,又熏生此種子之現行法,為種子之因緣性,更生後自類種子之前念種子,為後起種子之因緣性,畢竟離為諸法原因之種子,不可立因緣性也。
(術語)阿賴耶識之別名。心有積集,集起二義。阿賴耶識為集諸法種子又生起諸法者,故名曰心。唯識論三曰:「或名心,由種種法,熏習種子所積集故。」述記三末曰:「梵云質多,此名心也。即積集義,是心義,集起義,是心義。以能集生多種子故,說此識以為心。」唯識論三,述記三末,了義燈四本,揭數多之異名也。
(術語)Citta,四卷楞伽經注舉汗栗太Hṛd Hṛdaya(自性清淨心)、質多心(慮知心)之二心。止觀舉質多心、汗栗馱心(草木心)、矣栗馱心(精集精要心)之三心。大日經疏舉質多心與干栗馱心之二心。干栗馱心附肉團心與真實心之二義。法相宗於唯識述記與唯識樞要舉質多(心)、末那(意)、毘若底(識)之三心。宗鏡錄舉紇利陀心(肉團心)、緣慮心、質多心、乾栗馱心(堅實心)之四心。三藏法數十九舉肉團心、緣慮心、積聚精要心、堅實心之四心,今總證之為六種心:
一肉團心,梵語舊曰千栗馱,新曰紀哩馱耶。肉團心即吾人之心臟,密家所謂八葉之心合蓮華也。又草木之心也,此為物之中心,故又曰處中心。是止觀之第二心,大日經疏干栗馱心之第一義,宗鏡錄,三藏法數之第一心也。大日經疏三曰:「阿闍梨云:凡人汗栗馱心是古譯梵語訛也。正梵音云紀哩馱耶,此云心,狀如蓮華合而未敷之像,有筋脈約之以成八分。男子上向,女子下向。」大日經義釋三曰:「汗栗馱心者,此是古譯梵語訛也。正梵音云紇哩乃耶,此云心,狀如蓮華合而未敷之像。」大日疏十一曰:「行者於此處(指肉團心),思蓮華形。(中略)汗栗陀,訖栗陀,一名轉耳。」同十二曰:「干栗馱者,是處中心也。」又曰:「此心之處即是凡夫肉心,最在於中,是汗栗馱心也。將學觀者亦於是處思蓮華形。」止觀一曰:「汗(本文作汙誤)栗馱,此方稱是草木之心也。」宗鏡錄四曰:「一紇利陀耶,此云肉團心,身中五藏心也,如黃庭經所明。」
二集起心,為第八阿賴耶識。以集諸種子,又能生諸現行法故也。梵曰質多。法相宗之萬法唯識,依此而定。是唯識述記之第一心,宗鏡錄之第三心也。唯識論三曰:「雜染清淨,諸法種子之所集起故名為心。(中略)彼心即是此第八識。」唯識述記三末曰:「梵云質多,此云心也。(中略)集起義是心義,以能集生多種子故,或能薰種,此識中既積果已後起諸法故說此心名為心。」宗鏡錄四曰:「三質多耶,此云集起心,唯第八識積聚種子生起現行。」法相宗心意識三者,有通別二門,其通門雖許三名互通,而其別門則其體各別,故以此質多心唯為第八識之特名也。
三思量心,梵名末那。譯言意。為思慮之義,第七識之特名也。是亦限於法相宗。唯識論四曰:「是識(第七識)聖教別名末那,恒審思量勝餘識故。」同述記四末曰:「末那是意。」
四緣慮心,又曰慮知心,了別心。梵語與上集起心同。此為通於八識之能緣作用也。但常就意識而言。台家所謂介爾陰妄之心者,一心三觀之一心是也。止觀一曰:「質多者天竺音,此方言心,即慮知之心也。」同二曰:「對境量知,異乎木石名為心。」大日經疏十二曰:「梵云只多,是慮知心也。」大乘義章二曰:「慮知曰心。」宗鏡錄四曰:「二緣慮心,此是八識,俱能緣慮白分境界。」是楞伽經註之第二心,止觀,大日經疏之第一心,宗鏡錄之第三心,三藏法數之第一心也。但法相宗以此梵語毘若底,譯為識,為了別之義,唯為意等六識之特稱。唯識述要上本曰:「梵云毘若底(丁儞反,識也)。」
五堅實心,堅固真實之不生不滅心。即自性清淨心,如來藏心,真如之異名也。華嚴所謂總該萬有之一,起信論一心二門之一心,楞伽經註之第二心,宗鏡錄,三藏法數之第四心也。但宗鏡錄以其梵語乾栗馱為紇栗馱,干栗馱之同一轉聲。楞伽經一曰:「此是過去未來現在諸如來,應供等正覺性自性第一義心。」註:「此心,梵音汗栗馱,汗栗太宋言心。謂如樹木心,非念慮心,念慮心梵音云質多也。」宗鏡錄四曰:「四乾栗陀耶,此云堅實心,亦云貞實心,此是真心也。」
六積聚精要心。積聚諸經中一切之要義者。言如般若心經積聚大般若六百卷之精要。是止觀之第三心,大日經疏干栗馱之第二義也。但止觀以其梵語為矣栗馱,與彼干栗馱之肉團心殊別。大日經疏十七曰:「此中真言心者,此心梵音汗栗馱之心,即是真實心也。」止觀二曰:「又稱矣栗馱,此方是積集精要者為心也。」心經幽贊上曰:「心者堅實妙寂之稱。」
顯教於肉團心與質多心之外,建立自性清淨心之堅實心。而密教於其胎藏界直觀凡夫之干栗馱即肉團心之八分為八葉之蓮華。上開九佛,是名自性清淨心,又於金剛界約於干栗馱處中心之義,名質多心為干栗馱,故於此二心外,不安立別之堅實心也。秘藏記鈔十曰:「汗栗馱,肉團心也。是凡夫所見可破壞法也,於此處開佛心,是名自性清淨心也。(中略)以自性清淨心直名汗栗馱,從所說處立名也。(中略)約處中邊質多心名汗栗馱名也。不空心要云:夫修行者初發信心,即大圓鏡智紇哩娜耶心。(中略)而大圓鏡智發菩提心真言名冒地質多,以知大圓鏡智紇俚娜耶心者,質多名紇哩娜野也。」
(術語)阿賴耶識有生一切之法之功能,謂之種子,自此種子生色心之法謂之現行,復指所生之法而謂之現行。現行法之略也。
(術語)法相宗所談,對於現行法之稱。指在阿賴耶識中生一切有漏無漏有為法之功能,而謂之種子。猶如草木之種子也。是為有為法之正因,四緣中因緣之實體也。唯識論二曰:「何法名為種子?謂本識中親生自果功能差別。」唯識述記二本曰:「種子即是諸法因緣,皆因相也。」
(術語)。
(術語)或為字,以為萬法能生之本源故。或為字,以為出生萬德之寶珠故。又以為羯磨部天鼓雷音佛之教令輪身故。或為字,以與不動一體又為堅牢地神故。或為字。以為不二妙成就之尊故。或為字。以大黑為風之黑業之體故。或為字,以與釋尊(即天鼓雷音佛)一體故。或為字,以為文殊之化現故。
(術語)為第四點之阿。以此為五轉中第四,第四轉入涅槃之種子故也。
(術語)有多種:(一)唅字。合四字而成此一字,是即表中央之佛具四智也。謂字最初之橫點,即字東方發心大圓鏡智阿閦佛也。右之傍點,則字南方修行平等性智寶生佛也。上點是字即西方證菩提妙觀察智無量壽佛也。本體之字者,風大北方入涅槃成所作智不空成就佛也(善無畏以風大為北方之佛)。此四字合而之一字成,則中央之大日方便善巧智具足圓滿也(不動之降魔,大方便善巧也)。上者約於東因之義。若約於中因之義,則是本不生之義,是中央本有之因也;是行因東方也;是寂靜南方證菩提也;以真如圓寂法身涅槃之故(略出經四)為西方,字是北方方便究竟之果德也。自此種子之義,而明王之德,所以為諸尊之通體,大日之教令輪身,可知。
(二)漫字。大疏十曰:「漫字摩是我義。入阿字門,即無我也。又以此大空三昧而怖畏眾魔,以此字亦有阿聲及點也。」以上二種子最通用。
(三)路字(底哩三昧耶經上卷,以之四字為種子故),此字於離塵之字加之三昧點,塵垢即為煩惱魔故,離塵三昧之字即降魔三昧也。
(四)吽字。演密鈔七曰:「疏此是中胎[合*牛]字義者,此不動明王,是毘盧遮那成辨諸事之智,為欲善護一切菩提心故。以畢竟無相之身,作如來使者之形,行如來事,故此明王即是淨菩提心大日心王。」釋其義,則凡此字者菩提心之體也。眾生之心動轉,即有息風出入,自口出入,則自成之響,自鼻出入,則自成之響,故此二字俱為菩提心之體。謂胎之東方寶幢佛以字為種子,則金之東方阿閦佛以字為種子。又金之大日以字為體(五佛灌頂大日真言之終句是也),則薩埵以字為種子(字之本體為字故),胎之大日以字為種子,則薩埵以字為種子也。此以大日為自心之體性,薩埵亦為菩提心之體故也。而不動亦為眾生本有之體性,故以字為其種子。又字者四字合成,者東方阿閦發心,者南方寶生之行因(寶珠為萬法能生之因故),者西方彌陀之菩提(絕滅之義,絕滅無明而圓滿功德故),者上之空點即北方不空成就之涅槃也。故此一字具四智四佛四轉四部,所以不動即為大日也。
(五)阿字(字下所引依底哩三昧經)即是大日之種子故。又為自心本有之薩埵種子故。又阿字為一切諸法本不生故。諸法各各當位不動,常恒湛寂,是為不動尊。不動尊之種子,雖尚有秘訣,今示其主要之五個,其餘從略。
(術語)漫荼羅大鈔四曰:「種子者,字也。」
(術語)或字或字,或等。
(術語)真言之阿等一字,生無量之義。譬如草木之種子,故名種子。諸尊各有種子,標所具之眾德。仁王經軌曰:「言種子者,引生義,攝持義。」大日經疏六曰:「作字漫荼羅者,經中有種子字,當如法置之。」同十曰:「以下說種子字,從一字能生多故名種子也。」同十七曰:「佛兩足尊說阿字為種子,種子能生多果,一一復生百千萬數,及至展轉無量不可說也。」
(術語)在色者二緣和合,在心者四緣和合時,阿賴耶識所持之種子,生現行。是本有種子生果之功能也。此謂之種子生現行。其現行之法,必隨所應而薰種子,其薰之種子,即新薰種子也。此謂之現行薰種子。應知此時有三法,成二重之因果。三法者:一為能生之種子,二為所生之現行,三為所薰之種子。二重之因果者:一為種子生現行,二為現行薰種子。此三法同時成二重之因果。以所生之現行,即薰種子故也。此謂之種子生現行現行薰種子。又曰三法展轉因果同時。就八識而論,則第八識所持之種子為因,生眼等之七轉識,同時七轉識之現行法為因,生第八識之種子。因而謂之七轉第八互為因果。本宗因果之談於此為極。
(術語)身口所現之善惡行法或意所現之善惡思想起時,其氣分留於真如或阿賴耶識,如香之於衣也。其身口意所現者,謂之現行法。氣分留於真如或阿賴耶識者,謂之種子或習氣。因而現行法於真如或阿賴耶識留其種子或習氣之作用,謂之薰習。起信論曰:「薰習義者,如世間衣服實無於香,若人以香而薰習故,則有香氣。」唯識述記一之本曰:「薰者摯發義,習者數數義,由數數薰發有此種故。」
(術語)一種子。生一切有漏無漏現行法之種子也。二五根。眼耳鼻舌身之五根也。三器界。山河草木飲食器具等一切眾生之依報也。阿賴耶識常以此三種為所緣之境。
(術語)梵語質多Citta,此譯曰心,阿賴耶識之名也。一切現行法於此識薰其種子之義為集,由此識生一切現行法之義為起。參照種子條。
(一)指本來固有之性德。與「修成」、「修生」相對。二者併稱為「本有修生」。即不論有情非情,其本性萬德圓滿,在聖不增,在凡不減。相對於此,若依修行始產生或成立者,稱為修生、修成。法華玄義卷七下(大三三‧七七四上):「本有四德,隱名如來藏;修成四德,顯名為法身。」
又唯識學之阿賴耶識中,稱先天存在之種子為「本有種子」,稱後天因現行所薰者為「新薰種子」,兩者相合即產生現行法與一切現象。此外,自肯定面以顯揚真如者,稱為「本來有」;自否定面言一切事物為假相、無實在之體者,即謂「本來空」。
(二)為四有之一。從受生後,到死前,其間之現身,稱為本有。(參閱「四有」1688) p1956
又作種子依、根本依。為心、心所法中三所依之一。一切有為法,皆依各自之種子而生起,若離種子之因緣,則決無生者,故一切種子為諸法之因,又為諸法依生之所依法,此即因緣依。瑜伽論所稱之「種子依」,僅限於種子生起現行之一面,然而無闡釋種子生種子及現行薰種子時互為因緣之義,故唯識論廣說「因緣依」之義,以代「種子依」之說。成唯識論述記卷四末(大四三‧三七九上):「若言種子依,即唯現行法有種,種望種子,應無此依。今言因緣依者,令知寬遍故。」總之,「因緣依」若以狹義解釋之,則與「種子依」同義,乃僅指諸法之種子而言;若以廣義解釋之,則薰生種子之現行法,及引生後念種子之前念種子,皆為因緣依。〔瑜伽師地論卷一、卷五十五、成唯識論卷四〕(參閱「所依」3247) p2302
指具有因緣之狀態者。屬四緣中之「因緣」。小乘認為六因除能作因外,其餘五因皆為因緣性。唯識家認為,種現相望之因果,及種子之自類相續為因緣性。玆舉例說明之,小乘認為眼識之生起,係以有發識取境作用之眼根為因,以所對之色境為緣,故眼根與色境為眼識生起之有為因緣性。唯識家則認為,過去之善法於現在之善法為因,現在之善法於未來之善法為因;惡法、無記法亦復如是。依此,諸法之親因緣種子為因緣性,又薰生此種子之現行法,為種子之因緣性,而更生後自類種子之前念種子,為後起種子之因緣性;亦即六因中,唯同類因通於因緣性與增上緣性,其餘五因皆為增上緣性。〔大毘婆沙論卷十六、俱舍論卷七、成唯識論卷二〕(參閱「六因」1256、「因緣」2301) p2303
(一)凡三十卷(或十卷、二十卷)。唐代湛然(711~782)述。又稱法華經文句記、妙法蓮華經文句、文句記、法華文句疏、妙法蓮華文句疏記、妙法蓮華經文句疏、天台法華疏記、妙樂記。收於大正藏第三十四冊。本書為天台大師智顗所作法華三大部中「法華文句」之注釋書,而與同為湛然所著之玄義釋籤、止觀輔行傳弘決共為天台宗之基本典籍。法華文句原本僅將法華經略為分科,湛然更將之細分科段,並將智顗釋意不明之處逐一解釋,如書中所論列今圓昔圓之同異、修性之三因佛性等,可謂徹底發揮天台宗祖意。此外,本書又強化天台宗之主張,而駁斥三論宗之吉藏、華嚴宗之法藏及澄觀、法相宗之窺基等之說,且力斥將法華經囑累品置於全經之末,主張應置經前,而提出「八不可」。 又依宋高僧傳卷二十七含光傳及本書卷末之跋,內有作者遊五臺山曾與含光會面之記載,據以推論,則本書約成於大曆九年、十年(774~775)頃。另據湛然門下道邃、行滿之記傳資料,謂彼等嘗於毘陵聞師講法華文句,則本書為湛然在晉陵妙樂寺之講本,故後世稱此書為妙樂記。又據本書作者寄語開元寺之大藏,考其原本,似為十卷。明萬曆(1573~1619)年中,紹覺為檢尋方便,遂將法華經、法華文句、法華文句記三部會合。現行法華文句會本三十卷即其翻刻本。 (二)凡六卷。唐代智度述。又作法華經義纘、法華經疏義纘、法華疏義纘、法華文句義決、法華文句東春、天台法華疏義纘。收於卍續藏第四十五冊。本書亦為智顗所著「法華文句」之注釋書。著者智度乃湛然之門人,精通天台、俱舍、唯識之學。書中初就法華玄義而概說釋名、辨體、明宗、明用、判教等五章,次就法華經之本文逐一注釋,並兼評智顗之文句、湛然之記,為研究法華三大部之基本典籍。 p3400
梵語 abhisajskara。指有為法顯現於眼前之意。又作現行法。說一切有部不立種子,認為諸法係從雜亂而住之未來領域,由因緣和合而起現行。唯識宗則主張於阿賴耶識具有生出一切法之能力,稱為種子;自此種子產生色心一切萬法(即現行法),稱為現行。其中,即以種子為因相,依因緣之故,現行為果相。如此,阿賴耶識之種子由因緣和合而生現行,即稱為種子生現行;再次由其現行法之影響,而薰習新種子(即新薰種子),稱為現行薰種子。在種子、現行法、新薰種子三者之間,產生「種子生現行」、「現行薰種子」之密切關係,互為因果,同時完成。亦即現行由種子而生,種子依現行薰成,能生之種子、所生能薰之現行、所薰之種子,形成三法展轉,互為因果,故稱為「三法展轉因果同時」。又於現行中,除佛果之一切善、前六識中業所招感之極劣無記、第八之心品外,其餘之現行,具有能薰四義之故,悉皆能薰本識(第八識)以生自類種子,此乃相對於「種子因緣」,而稱「現行因緣」。〔俱舍論卷十九、阿毘達磨順正理論卷五十三、成唯識論卷二、卷七、成唯識論述記卷三本〕(參閱「阿賴耶識」3676、「種子」5863) p4725
為「異熟習氣」之對稱。又作名言習氣、名言種子。即瑜伽行派與法相宗所說,由「七轉識」之善、惡、無記等三性為同類因,而薰成第八識中之名言種子。等流,謂流類相等或相似;習氣,為種子之異稱。由前六識所招感異熟果之習氣,稱為異熟習氣;由七轉識所引生等流果之習氣,稱為等流習氣。此習氣乃第八識所藏之生果功能,故謂之種子;此習氣與由其所生之果(即現行法)流類相似,例如由善因則生善果,由惡因則生惡果,由無記因則生無記果,故謂之等流。如是依善、惡、無記等各種性質而薰成與之流類相似之種子者,即是具有「能薰」作用之七轉識,故成唯識論卷八謂,等流習氣係由七識中之善、惡、無記三性所薰而生之種子。〔成唯識論述記卷二末、唯識論掌中樞要卷上末〕(參閱「名言種子」2258、「異熟習氣」5159) p5172
梵語 citta。譯作心。指阿賴耶識。集,謂一切現行法皆於阿賴耶識薰其種子;起,謂由此識生一切現行法。(參閱「心」1395、「種子」5863) p5325
凡五卷。日僧瑞方面山撰。全稱洞上僧堂清規現行法鈔。論述曹洞宗僧堂清眾之行法規矩。係以永平、瑩山之清規為藍本,並參酌古規,一一嚴密考證,懇切記述禪林之威儀。瑞方後又撰考訂三卷、拾遺一卷,以補其遺。現行本為寶曆三年(1753)所刊行。 p5740
梵語 bīja,巴利語同。(一)如同穀類等之由其種子所生,色法(物質)與心法(精神)等一切現象亦有其產生之因種,稱為種子。穀類之種子稱為外種;對外之種子而言,唯識宗將種子攝於阿賴耶識中,稱為內種。內種子係指其生果功能而言(生果作用),乃為現行諸法(現在所顯現之諸現象)薰習於阿賴耶識中而形成一特殊之習性者,故又稱習氣或餘習。
種子之說,原為一種譬喻,最早見於雜阿含經。部派佛教中之化地部亦謂,於「窮生死蘊」之識中,常藏有色法與心法之種子;對此,經量部認為色法與心法互為種子而具有薰他之性質,故主張「色心互薰」之說。於瑜伽師地論中,立阿賴耶識為「種子識」,並謂此識能生色、心、善、惡等一切諸法,而藏有一切種子。
「種子」一詞,其後成為大乘唯識學重要術語之一。據成唯識論卷二之說,於阿賴耶識中,能同時生起七轉諸法現行之果,又具有令自類之種子前後相續不斷之功能;即能生一切有漏、無漏、有為等諸法之功能者,皆稱為種子。如同植物之種子,具有產生一切現象之可能性。種子藏於阿賴耶識中,前者(種子)為因、作用,後者(阿賴耶識)為果、本體。然種子自身並非一客體,而係一純粹之精神作用。
自類別而言,種子可分兩種:(一)能產生諸現象(眾生之迷界)者,稱為有漏種子。(二)能生菩提之因者,稱為無漏種子。有漏種子復可分為二類:(1)能產生與種子同種類之現象者,稱為名言種子、等流種子、等流習氣。(2)可幫助名言種子,以善惡業而產生異熟作用者(即具有產生當來有漏果之功能),稱為業種子、異熟種子、有支習氣、異熟習氣。上述之中,名言種子係一切諸法之「親因緣」種子,乃以名言為緣所薰成之種子,又分成表義名言與顯境名言兩種。表義名言種子,指於名言(名、句、文等)中詮表諸法之義者;第六識即緣此名言,隨其語言音聲而變現一切諸法之相狀,由之所薰成之種子。顯境名言種子,指緣前七識之見分(認識諸法相狀之作用)為境,隨緣所薰成之種子。若就現行所受用之情形而言,名言種子又有共相與不共相二種名言種子。共相名言種子,如日月、星辰、山河、大地等,舉凡可供自他共同受用者,是為共相;能生起此類共相境界之種子,皆稱為共相名言種子。自相名言種子,例如各人之身體,僅能供一己受用;能變現此等自相之種子,稱為自相名言種子。又就作用而言,共相與不共相之名言種子均由共業與不共業之業種子為之資助,始能招感其相,即共業種子資助共相種子,始能招感共相;不共業種子資助不共相種子,始能招感不共相。準此可知,大乘唯識之宗義,乃謂無論依報、正報等一切萬法皆由種子所變現者。
另據成唯識論卷二、梁譯攝大乘論釋卷二之說,種子具有六項條件,稱為種子六義,即:(一)剎那滅,由於無常而有生滅之變化。(二)果俱有,果者,識與根。識與根同時俱起,互不相離。(三)恆隨轉,識起時,種子亦隨而轉動,無有間隔。(四)性決定,諸識所緣之善、惡等性,必有因果,而無有間雜,譬如眼識緣惡境則成惡法而不能成善法。(五)待眾緣,識非為一因而生,必藉外緣方能產生現行。(六)引自果,色(物質)與心各自引生自果,色法由色法之種子所生,心法由心法之種子所生,並非交互而成者。
至於種子生起之情形,依歷來各種主張,可歸納為三說:(一)本有說,護月之主張,稱為「本有家」。(二)新薰說,難陀、勝軍之主張,稱為「新薰家」。(三)新舊合生說,護法之主張,稱為「新舊合生家」。唯識宗係以第三說為正說,即認為種子有二類:(一)本有種子,即自無始以來,先天存在於阿賴耶識中之種子,又稱本性住種。(二)新薰種子,即由後天現行諸法所薰習成之種子,又稱習所成種。諸法之發生,除初入「見道」剎那之無漏智,僅從本有無漏種子生起外,其餘一切法無不由本有、新薰二類種子和合而生。蓋唯識宗對於由「種子」變現成「諸法」之關係,最重要者即為:由「三法」所構成的「二重」因果說。所謂三法,即指「能生之種子」(本有種子)、「所生之現行」、「所薰之新種」(新薰種子);所謂二重因果,即指「種子生現行」、「現行薰因種子」。此三法同時輾轉互成二重之果,即一種子既為同一剎那間之「現行之因」,亦為後一剎那之「種子之果」,故又可稱為「種子生種子」。當色、心之諸緣和合時,阿賴耶識所持之種子必令當前之外界產生某種現象,此即「生起現行」;於同一剎那,其現行之法必隨所應而薰種子,此即現行薰種子。就八識而論之,則第八識所持之種子為因,生起眼等之七轉識;同一剎那,七轉識之現行法亦為因,而生起第八識之種子,故有所謂「七轉、八識,互為因果」之說。
此外,唯識宗之另一宗義「五姓各別」說,乃依據本有無漏種之種別及其有無等問題而建立者,即主張一切有情眾生自本有以來即具有聲聞種姓、獨覺種姓、如來種姓、不定種姓、無性有情等五種不同之類型,各有所別,而不可轉變改易;此一主張相對於一乘家「眾生悉有佛性」之說。〔解深密經卷二、俱舍論卷四、卷五、瑜伽師地論卷五、卷五十一、卷五十二、顯識論、顯揚聖教論卷十七、成唯識論述記卷七末、瑜伽論記卷十三上、卷十三下〕
(二)密教中,表示佛、菩薩等諸尊所說真言之梵字。乃真言行者修字輪觀時所觀照者。又作種字、種子字。所以稱種子者,乃因其具有「自一字可生多字,多字復可賅攝於一字」之意。故知「種子」一詞,含有引生、攝持之義。例如合十字為一句,若以第一字為種子,則可依之引生下面九字所具有之觀智,同時此九字之意義亦可攝入第一字。密教即以此理表示若了知一法,即了知一切法;若了知一法空,即了知一切法空;若能於一字專注行觀,修諸行願,即能於一切行願皆得圓滿。
一般而言,種子具有三義,即:(一)了因義,譬如由煙而識火之體性;經由觀種子之字門,即可了知佛智。(二)生因義,譬如由穀類等之種子可生出根莖花果等;由種子可生三昧耶形。(三)本有義,意謂字門即諸法之根源,具足本來之性德,而可作為軌範者。以具足上述三義,故密教諸尊多以之為表徵。
諸尊之種子,就來源而言,有下列數種:(一)較常見者,多採取真言之第一字,例如胎藏界大日如來之種子為 ,月天之種子為 ,水天之種子為 。(二)以真言之中字為種子者,如地藏之種子 。(三)亦有採用真言之終字為種子者,如金剛界大日如來之種子 ,釋迦之種子 。(四)取梵號以為種子者,如文殊之種子 ,藥師之種子 。(五)取自與本誓相應之用語,如聖觀音之種子 ,係取自 samantamukha(普門)一語。(六)真言與梵號並取者,如阿彌陀佛之種子 。
除一尊各別之種子外,另有共通於此類諸尊之種子,稱為通種子,例如金剛界五部,各以其主尊(大日、阿閦、寶生、彌陀、不空成就)之種子為其各部之通種子。又種子並不限於諸尊所用,一切法門悉得建立種子,如五大各有其種子:地之種子為 (阿字門),水為 (縛字門),火為 (囉字門),風為 (訶字門),空為 (佉字門)。此外,書寫種子之曼荼羅,稱為種子曼荼羅;以種子觀行,則稱種子觀。歷來有將密教經軌中諸尊之種子輯錄成諸尊種子真言集、種子集等。〔仁王經道場念誦儀軌卷下、大日經疏卷一、卷六、卷十、卷十四〕 p5863
指與心不相應的法。詳稱心不相應行蘊、非色不相應行蘊、非色非心不相應行法,略稱不相應、不相應行。俱舍、唯識等宗將一切諸法分為五位,此為其中的第四位。即其性非色非心,與心不相應的有為法。《法蘊足論》卷十(大正26‧501b)︰「云何心不相應行蘊﹖謂得、無想定,廣說乃至文身,復有所餘如是類法,不與心相應,是名心不相應行蘊。」
《俱舍論》卷四(大正29‧22a)︰「心不相應行,得非得同分,無想二定命,相名身等類。論曰︰如是諸法心不相應,非色等性,行蘊所攝,是故名心不相應行。」即小乘說一切有部認為在色心及心所外,另有與心不相應的得、非得等實法,因其體為有為法,故攝之於行蘊,總名心不相應行。
關於不相應行法之數量,各家說法不同。茲略引如次︰
(1)俱舍宗立十四種。即得、非得、同心、無想果、無想定、滅盡定、命根、生、住、異、滅、名身、句身、文身。
(2)唯識宗立二十四種。即得、命根、眾同分、異生性、無想定、滅盡定、無想報、名身、句身、文身、生、老、住、無常、流轉、定異、相應、勢速、次第、方、時、數、和合性、不合性。
(3)《品類足論》卷一列得、無想定、滅定、無想事、命根、眾同分、依得、事得、處得、生、老、住、無常性、名身、句身、文身等十六法。
(4)《阿毗曇甘露味論》卷上,除去上列《品類足論》之十六法中的命根,另加凡夫性,仍為十六法,又稱依得、事得、處得為種類方得、物得、入得。
(5)《雜阿毗曇心論》卷九,除去上列《阿毗曇甘露味論》中之十六法中的三得,加上凡夫性,而成十四法。
(6)《入阿毗達磨論》卷上,也列舉十四法,但改凡夫性為非得(此與《俱舍論》所立相同)。
(7)《順正理論》卷十二,加和合性於上列十四法,成十五法。
(8)《成實論》卷七〈不相應行品〉,舉得、不得、無想定、滅盡定、無想處、命根、生、滅、住、異、老、死、名眾、句眾、字眾、凡夫法等十六法;同書卷七〈無作品〉更以無作(無表)為不相應行蘊所攝。
(9)《瑜伽師地論》卷三載,不相應行總有二十四法,即︰得、無想定、滅盡定、無想異熟、命根、眾同分、生、老、住、無常、名身、句身、文身、異生性、流轉、定異、相應、勢速、次第、時、方、數、和合及不和合。
(10)《大乘阿毗達磨集論》卷一,除去《瑜伽師地論》中之不和合,作二十三法。
(11)《大乘五蘊論》列︰得、無想等至、滅盡等至、無想所有、命根、眾同分、生、老、住、無常、名身、句身、文身、異生性等十四法,與《雜阿毗曇心論》卷九所說完全雷同。
大乘主張不相應行乃於色心之分位所假立,並非說一切有部所說之實法。《顯揚聖教論》卷十八(大正31‧570a)︰「問︰諸心不相應行皆是假有,云何應知﹖答︰由二種過失故。(一)因過失,(二)體過失。因過失者,若言生是生因,能生生故說名為生,是即無別果生可得,此生為誰,能生因故說之為生。若言生是生體,是即從他生故,不應說為能生,如是餘心不相應行,如理應知。」又,《大乘五蘊論》云(大正31‧849c)︰「云何心不相應行﹖謂依色心心法分位但假建立,不可施設決定異性及不異性。」
另依《異部宗輪論》、《大毗婆沙論》卷二十二、《俱舍論》卷十九、《順正理論》卷四十五等所載,分別說部及犢子部等均以隨眠為不相應法。《成唯識論演祕》卷二(末)云(大正43‧851c)︰「彼意說云︰隨眠即是貪等,隨眠亦有十種。若無心位及起善時,由有隨眠名異生等。若是心所,無心等位既無諸染,應名聖者。若彼位有,何名無心及善心等,由此計為心不相應。」
◎附一︰熊十力《佛家名相通釋》卷上唯識宗之〈不相應行法〉(摘錄)
《廣論》云︰云何心不相應行﹖謂依色心等分位假立。謂此與彼,不可施設異不異性。按《雜集述記》云︰不相應者,不相似義,不與色心等體義相似故(色心皆有實自體,此分位假法,非有體故)。又云︰今獨名心不相應者,心是主故,實則不相應言,亦簡色法(亦簡別色法,謂此與色法亦不相似)。行義,見前諸行條。此分位假法,亦隨色心而同名行故,又簡無為法故。謂此云云者。此分位假,與所依色心法,不可說定異,即是色心上之分位故。又不可說定不異,畢竟是色心上之分位,而不即是色心故。故云︰謂此與彼,不可施設異不異性。
此不相應行法,《瑜伽》、《顯揚》皆說有二十四。謂從得乃至不和合等。
一曰得。《廣論》云︰謂若獲,若成就(按得之為言,猶云獲,又猶云成就也)。此復三種。謂種子成就、自在成就、現起成就,如其所應。按種子成就者,謂若善種子,未為邪見所損;若不善種子,未為勝定所伏(定方勝故,能伏滅染污種子,未修定者,不能伏之也)。如是等種,決定有生現行法之用,皆名成就(現行法者,謂種子所生之法。如善種子為因,而生起善心法,此所生善心法,即名現行法)。自在成就者,若加行位所由善法熏成種子,由此為因,而得自在。故加行善等,名自在成就(加功而行,名曰加行。加行善,謂聞思修所得善法,由聞法已,而自思擇,思已,便如法修故)。現起成就者,謂若五蘊法方現起故,即名現起成就。自餘一切法,皆隨所應,可成不失,即皆名得(凡可成就者名得,不失亦名得)。故總說言,如其所應。
二無想定。《識論》云︰有諸外道,執無想天,以為涅槃。厭惡此想為癕瘡等,是生死因(想即知的作用)。以出離想作意為先(謂欲滅想,仍假於想即先作意,起出離之想故),修習定時,於定加行,厭患想故(謂於定心中,加功而行,厭患此想故)。令此心想,漸細漸微,由此熏成厭心等種(謂即厭患心,熏成種子故),損伏心想種故(厭心之種,足以摧伏想種,利用此厭,以伏彼想)。令不恒行心想不起(不恒行心想者,謂前六識有時間斷,名不恒行,此即伏滅前六識想令不起故),即依此等心上分位,而立無想定之名(是定以想滅為首,故名無想定)。
三滅盡定。《識論》云︰謂二乘者,見麁動心起,心勞慮,即厭患麁動心心所故。以止息想作意為先(欲止息想,必起一種作意,即以作意力而止息,此想也,用此等作意為先,方有如下所云),依有頂地(須詳三界九地等等名數,此姑從略),由觀無漏為加行(無漏者,清淨法,即以修淨觀為加行之功),入遮心心所(遮者遮止,由觀無漏而入於止息心心所法,欲令不起故),令心心所漸細漸微,漸微心時,熏成厭心種子,入本識中。此種(厭心種子)勢力,能損伏不恒行及恒行一分心心所法令滅(恒行一分,謂染污意)。即依此等心上分位,而立滅盡定之名。
四無想天。《廣論》云︰謂無想定所得之果,生彼天已(彼天即無想天),所有不恒行心心法滅(心心法者,猶言心心所法)故名。
五命根。《廣論》云︰謂於眾同分中,先業所引住時分限,假說命根。眾同分者,謂群生各各相似。此云於眾同分中,猶言在人類或他有情類之中。先業所引住時分限者,如某甲壽命百年,則自其受生以至臨終,通計所歷百年之期,是其住時分限。而此住時分限,則由某甲過去世中善惡業力所引起,故說先業所引住時分限也。《識論》解釋命根,則依據其種子義而說眾生住時分限。由其本識中業種子所引,大意自與《廣論》同,不過《廣論》泛言先業,《識論》則謂先業熏成種子而已。但《識論》涉及異熟識等名詞,繳繞不堪,初學無從索解。法相家每無端翻弄名詞,令人目眩。即如不相應行法,若直云色心分位,令人入目便瞭,豈不精簡,而乃無端立一不相應之名,使人迷亂。憶吾初閱百法至此,受困殊深,及得明代僧徒疏本,仍是朦渾亂猜,後讀《雜集述記》,始獲的解。然既解之後,種種思維,竟不知其有何要義,而必立此不相應之名,此真可怪。若此中命根一名,《廣論》所釋尚稱精簡。而唐僧曇曠據《識論》作釋,必牽涉異熟識與異熟果,及趣生體、根依處種種名詞,直須將八個識種子現行、總報、別報、三界、六趣諸如是等,無量無邊一切貫穿,而後漫漫講到命根一詞上來,將使初學作何領會。此等名詞,在佛家哲學思想之全系統中,並無多大意義,而必如此繳繞,耗人腦力,玩弄名詞之弊,至此而極。雖然佛家解析之精,組織之密,立名造詞,富於包含性與偉異性,決不可以小疵而掩其大美,但學子心粗解劣者,要未許讀佛書(現見西人治梵文內籍者,只是語言文字之學,於佛學不相關)。
六曰眾同分。《廣論》云︰謂諸群生,各各自類相似,名眾同分。《識論》云︰眾謂眾多,同謂相似,分者因也。依諸有情,自類相似,起同智言,名眾同分(由眾多法上有相似義故,方令人起同法之智解與言說,是眾同法為智與言之因,故曰分者因義)。或復分者,即是類義,謂人天等,眾類同故。按分義,前解為正,由眾多法上有相似義,故得為因令人起同法之智與言。知識所由成立,實以此等範疇為基礎。如無同分義,吾人不能於萬法起同智言,即知識為不可能。
七曰生。《廣論》謂於眾同分所有諸行,本無今有,假說名生(如某甲在人類眾同分中,其所有五蘊色心諸行,當某甲未生前,此諸行未曾現起,即是本無。而今某甲生,即諸行現起,是名今有,依此假名為生)。
八曰老。《廣論》謂彼諸行相續變壞,名老。《識論》云︰諸行變異,說名老故。
九曰住。《廣論》謂彼諸行相續隨轉,名住。按所言住者,非謂諸行恒時兀然堅凝而住,只是相續隨轉,假名為住。《識論》等云,諸法生已,相似相續,名住(唐僧曇曠《百法義記》云︰五蘊論云,住者即是諸行已住暫停。今查世親、安慧兩蘊論,並無此文,曠胡亂語。)
十曰無常。《廣論》云︰謂彼諸行相續謝滅,故名。按言無常者,略有二義︰(一)諸行剎那生滅,名無常。(二)依諸行相續之相,假說住時分限(如某甲壽百年)。一旦此相續相謝滅(如某甲身終),亦名無常。廣論只約第二義為釋。
十一曰名身。《廣論》謂於諸法自性增語,如說眼等。按此言諸法自性者,例如眼根淨色,是其自性。增語者,於此等自性之上而安立名言,即謂之曰眼,是為增語。增者增益,諸法自性,本離名言,今於其上,安立名言,故是增益。名者音聲,而能詮召諸法(詮者詮釋,如眼之名,即以詮釋眼根淨色法故。召者呼召,如眼之名,即以呼召眼根淨色法故)。由第六意識相應想數,於諸法境而取像故。其出諸口而為音聲,即成為名。身者自性義,名有自性故。如眼之名與耳之名不同,此二名自性異故。基師《百法解》謂二名以上,方名名身。然則此中云名身者,將不攝單名乎,甚誤。
十二曰句身。《廣論》謂於諸法差別增語,如說諸行無常等。按差別者不一之謂,如諸行無常四聲,合有二名。諸聲,表多數;行聲,表色心法。此二聲,合為一名,即通一切色心法各各自體而總名之。無聲,表非有。常聲,表恒常。此二聲合為一名,是故聚集多名身而成句身,為顯諸法自體之上,具有無常苦空等等差別義故。句身者,身義同前。如諸行無常句,與諸行無常即是苦句,此二句所詮之義不同,即二句各有其自性也。
十三曰文身。據《廣論》云︰文即字。此能表了前二性故。又云︰前二性者,謂詮自性及以差別。按自性者,謂諸法自體,如色心等法自體各別故,此名身之所詮也。差別者,諸法自體上具有種種之義,如色心等法自體上,皆具有無常苦空等義故,此句身之所詮也。詮諸法自體上差別義者,為句身之自性。詮諸法自體者,為名身之自性。此名身、句身二性,皆依於字方能表示顯了,故謂字是能表了前二性也。《廣論》復云︰文謂名句所依。顯了義故(名句皆依於字方得顯了法義)。又云︰謂無異轉故者,當謂字不隨異方異音而改轉。如漢人習梵字,必模倣梵音故。基師謂字但守先住,更不流轉變異改移,只約象形字而言。
十四曰異生性。《廣論》云︰謂於聖法不得,故名(凡夫不得聖法,異聖者之生故,故名異生)。
十五曰流轉。《雜集》云︰謂於因果,相續不斷,假立流轉。此中因果,約前後為言。前法為因,後法為果,剎那剎那,相續不斷,故名流轉。
十六曰定異。《雜集》云︰謂於因果,種種差別,假立定異。基云︰因果各別故名定異(如豆不生麻)。
十七曰相應。《雜集》云︰謂於因果相稱,假立相應。如下雨為因,泥濘為果。雨因泥果,雖復異類,而互相順故,假說相應。
十八曰勢速。《雜集》云︰謂於因果,迅疾流轉,假立勢速。
十九曰次第。《雜集》云︰謂於因果,一一流轉,假立次第。基云︰一一不俱,稱為次第。
二十曰時。《雜集》云︰謂於因果,相續流轉,假立為時。由有因果相續轉故。若此因果,已生已滅,立過去時;此若未生,立未來時;已生未滅,立現在時。
二十一曰方。《雜集》謂︰即於色法徧布處所,因果差別,假說上下東西等方。
二十二曰數。《雜集》云︰謂於諸行,一一差別,假立為數。
二十三曰和合。謂於因果,眾緣集會,假立和合。
二十四曰不和合。普光《百法疏》云︰諸行緣乖,名不和合。
如上色心分位假法,共有二十四種,然亦略示其概,未能徧舉。故《顯揚》云︰復有諸餘如是種類差別應知。
◎附二︰〈心相應心不相應〉(摘譯自《望月佛教大辭典》)
此詞為「心相應」與「心不相應」的併稱。前者係說一切有部、巴利佛教(南方上座部)、《舍利弗阿毗曇論》(犢子部系)所倡。後者乃譬喻者、經部師、《成實論》等經部系以及南方大眾部之王山部、義成部等所立。
上座部系諸師係將心識分為主體與屬性兩部分,即稱心、意、識等為心法,或稱心王;受、想、思等部分性的作用、狀態、性質等為心所法或心相應法。因此,具體的心係一個心王必與受、想、思等數個心所同時俱起。而所謂相應,即謂心、心所之所依、所緣皆同且同時俱起。然而,在原始經典中,受、想、思等並非心之部分,而是各各獨立的心作用,除此心作用之外,並無心之存在,因而重視原始經典的部派既不承認心所法,也不承認相應思想。
關於心、心所之一異與相應,《大乘義章》卷二嘗引諸說云(大正44‧491c)︰
「言一異者,成實法中,心與數法一體義分,不說心外別有諸數(中略),毗曇法中,心與數別。六識是心,餘想受等,說為心數。大乘法中,據末是別,窮本是一,是義云何﹖大乘法中,說識有三︰一者真識,心與數一。二者妄識,是妄識中麁細六重,始從無抿至續識,此六重中,前之四重,心與數一,後之兩重,心與數別。以前四重心與數一故,起信論中說為不相應染,後二別故,論中說為心相應染。馬鳴釋言,心與念異,故曰相應。是義如後八識章中具廣分別。三者事識,一向同時,具有諸數,與毗曇同。」
〔參考資料〕 《大毗婆沙論》卷四十五;《顯揚聖教論》卷二;《大乘阿毗達磨雜集論》卷二;《成唯識論》卷一、卷二;《成唯識論述記》卷二(本);《俱舍論光記》卷四;《大乘法相宗名目》卷六(上);《有宗七十五法記》卷上;方立天《佛教哲學》。
現代日本之宗教法規。為賦予神社、寺院、教會、教派、宗教、教團等宗教團體法人格的現行法。日本自昭和十五年(1940)起,施行「日本宗教團體法」。但因該法充滿統制、監督色彩,且限制宗教自由。因此,昭和二十年(1945)十月,「聯合國最高司令官總司令部」(General Headquarters,簡稱GHQ)乃下令廢止。但恐混亂隨之而來,因此在同年十二月,政府又改行宗教法人令。由於此令的制度並不完備,乃遭受諸多指摘,遂於昭和二十六年四月又公布施行「宗教法人法」,其後又迭經修改,至昭和五十八年(法律第七十八號)始告完成。
此法的成立,是依據日本憲法所標榜之信教自由與政教分離的原則,不僅尊重宗教團體的自由和自主性,也關懷其責任與公共性。其特色為(1)為宗教團體下定義。(2)採用認證制度、責任成員制度、公告制度。實施此法之後,依據法人令的宗教法人或被要求改換,或遭淘汰,乃使宗教法人數保持十八萬餘。
本法內容共分十章,略如下列︰
(1)第一章︰總則。規定本法之目的、宗教團體的定義、法人人格、公益事業及其他事業、宗教法人之住所、登記之效力、登記之呈報、宗教法人之能力、宗教法人之責任等。
(2)第二章︰設立。規定設立之手續等。
(3)第三章︰管理。規定代表成員與責任成員、事務之決定、代務者、假代表成員與假責任成員、成員之資格限制、財產處分之公告、行為之無效、財產目錄等之做成與備置等。
(4)第四章︰章程之變更。
(5)第五章︰合併。
(6)第六章︰解散。規定解散之事由、剩餘財產之處分等。
(7)第七章︰登記。規定宗教法人之登記、禮拜用建築物與地基之登記等。
(8)第八章︰宗教法人審議會。規定委員、任期、會長、行使職責之程序等。
(9)第九章︰補則。規定許可之取消、解散裁定、禮拜用建築物等之禁止查封、宗教特性及習慣之尊重、解釋之規定等。
(10)第十章︰罰則。
◎附一︰顯如、簡文鎮合譯《日本宗教法人法》(摘錄自《中國佛教》第二十四卷第二期)
注意事項
(一)因篇幅所限,故僅擇其要者刊登。但為使讀者了解日本宗教法人法之結構,各章章目仍然全部刊出。
(二)日本宗教法人法頗能發揮日本憲法保障「信教自由」之規定,所謂「良法美意」大概也是如此而已!
(三)條文前括弧內之文字,為該條之立法旨意,非為條文本身。所加之{1}、{2}等號碼,乃為使條文各項分明起見而加入,亦非條文本身之「號碼」。
第一章 總則
(本法之目的)
第一條
{1}本法以賦與宗教團體所有之禮拜設施及其他財產之維持運用,及為達成其目的而經營之業務及事業之法律上的能力為目的。
{2}憲法所保障之信教自由應受一切政府機關的尊重。本法之任何規定不得作為限制個人、集團或團體所受保障的傳播教義、舉行儀式及行使其他宗教上行為之自由的解釋。
(宗教團體的定義)
第二條 本法所謂之「宗教團體」,指以傳播宗教教義、舉行儀式及教化信徒為主要目的之下列團體︰
(一)具備禮拜設施之神社、寺院、教會、修道院及其他類似之團體。
(二)包括前款所載團體之教派、宗派、教團、教會、修道會、司教區及其他類似之團體。
(境內建築物及境內地之定義)
第三條 本法所謂「境內建築物」,指第一款所舉之「用於前條所規定之目的的宗教法人建築物及工作物」;「境內地」,指如第二款至第七款所列之用於同條所規定之目的所必要之該宗教法人固有之土地。
(一)本殿、拜殿、本堂、會堂、僧堂、僧院、信徒修行所、社務所、庫裏、教職舍、宗務廳、教務院、教團事務所及其他用於前條所規定之目的的宗教法人建築物及工作物(含附屬之建築物及工作物)。
(二)前款所列之建築物或工作物所占用之土地(含樹、竹、建築物及工作物以外之其他定著物。以下與本條同)。
(三)「參道」用之土地。
(四)舉行宗教儀式之土地(含神前田、佛供田、修道耕牧地等)。
(五)庭園、山林及其他用以保持莊嚴或宗教風格之土地。
(六)與歷史、古蹟等有密切關係之土地。
(七)用以防止前面各款所列建築物、工作物或土地災害之土地。(法人人格)
第四條
{1}宗教團體依本法得登記為法人。
{2}本法所謂「宗教法人」,指依本法設立為法人之宗教團體。(主管機關)
第五條
{1}宗教法人之主管機關為管轄其主要事務所所在地之都、道、府、縣知事。
{2}宗教法人與其所包括宗教法人之主事務所,位於不同之都、道、府、縣時,其主管機關為文部大臣。(公益事業及其他事業)
第六條
{1}宗教法人得舉辦公益事業。
{2}宗教法人只要不違反其目的,得舉辦公益事業以外之事業。但所得之收益應使用於該宗教法人,包括該宗教法人之宗教團體或該宗教法人所援助之宗教法人或公益事業。(宗教法人之住所)
第七條 宗教法人之住所為主事務所所在地。(登記之效力)
第八條 宗教法人對於第七章第一節應登記之事項,除因登記而發生效力之事項外,非經登記,不得以此對抗第三者。(登記之呈報)
第九條 宗教法人已依第七章之規定辦理登記(由主管機關囑託登記者除外)時,須迅速附加登記簿之謄本或其登記事項之抄本,向主管機關呈報。(宗教法人之能力)
第十條 宗教法人依法令之規定,於章程所定目的範圍內,享有權利負擔義務。(宗教法人之責任)
第十一條
{1}宗教法人對代表成員及其他代表者執行職務時所加於第三者之損害,負賠償責任。
{2}因宗教法人目的範圍之行為而加損害於第三人者,為其行為之代表成員、其他代表者及決議時贊成其事項之責任成員、代務者或假責任成員,應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第二章 設立(設立之手續)
第十二條{1}欲設立宗教法人者,須制定記載下列事項之章程,其章程並應經主管機關之許可。
(一)目的。
(二)名稱。
(三)事務所所在地。
(四)有包括欲設立為宗教法人之宗教團體時,該宗教團體之名稱及是否為宗教法人。
(五)代表成員、責任成員、代務者、假代表成員及假責任成員之稱呼、資格、任免;及代表成員之任期、職務權限;責任成員之人數、任期、職務權限;代務者之職務權限。
(六)除前款所列外,具有議決、諮詢監察等其他機構時,其機構之事項。
(七)經營第六條所規定之事業時,其種類及管理經營之事項(含經營同條第二項所規定之事業時,其收益處分之方法)。
(八)基本財產、法物及其他財產之設定、管理及處分(包括訂有二十三條但書規定之事項時,其事項)、預算、決算及會計等財務事項。
(九)有關章程變更之事項。
(十)訂有解散事由、清算人之選任及剩餘財產之歸屬事項者,其事項。
(十一)公告之方法。
(十二)關於第五款至第十一款所列之事項,訂定制約其他宗教團體或受其他宗教團體制約之事項者,其事項。
(十三)訂有前面各款所列事項相關聯之事項者,其事項。
{2}宗教法人之公告,應登載於報紙或該宗教法人之教刊,並公示於該宗教法人事務所之公告場所及其他能使該宗教法人信徒、利害關係人週知之適當方法。
③欲設立宗教法人者,應於第十三條所規定之申請許可前,至少一個月,依前項規定之方法,對信徒及其他利害關係人公告其章程,宗教法人設立之內容與要旨。
第三章 管理(代表成員與責任成員)
第十八條
{1}宗教法人設三名以上之責任成員,其中一人為代表成員。
{2}若無特別規定,代表成員由責任成員互選之。
{3}代表成員代表宗教法人,綜理其事務。
{4}代表成員依章程之規定,決定宗教法人之事務。
{5}代表成員與責任成員應遵守法令、章程及如有包括該宗教法人之宗教團體與該宗教法人協定之規程時,其規章;更應就不違反法令、章程或規章之範圍內,充分考慮宗教上之規約、規律、習慣與傳統,策劃該宗教法人之事業與事業之適當經營,其所保護之財產,不得使用於其他目的或濫用。
{6}代表成員與責任成員對宗教法人之事務權限,並不包括該成員對宗教上機能之任何支配權。
(事務之決定)
第十九條 章程若無特別規定,宗教法人之事務由責任成員人數過半數決定之。責任成員之表決權,各個平等。(代務者)
第二十條
{1}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按章程之規定,應設代務者。
(一)代表成員與責任成員因死亡或其他事由而欠缺,無法迅速推選繼任人者。
(二)代表成員或責任成員因病或其他事由,三個月以上無法行使其職務者。
{2}代務者按章程之規定,代替代表成員與責任成員行使其職務。
(假代表成員與假責任成員)
第二十一條
{1}代表成員對與宗教法人利益相反之事項,無代表權,此時應按章程規定選出假代表成員。
{2}對於與責任成員個人有特別利害關係之事項,該責任成員無表決權。此時,章程若無另外規定,而享有表決權之責任成員人數不足一定過半數者,應選出過半數之假責任成員。
③假代表成員對第一項所規定之事項,代替該代表成員行使職務。假責任成員對前項所規定之事項,依章程之規定,代替該責任成員行使職務。(成員之資格限制)
第二十二條 具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擔任代表成員、責任成員、代務者、假代表成員與假責任成員。
(一)未成年者。
(二)禁治產與準禁治產者。
(三)受禁固以上之處刑未終了或未受執行者。
(財產處分之公告)
第二十三條 宗教法人(包括宗教團體之宗教法人除外)欲行使下列之行為時,除依章程所定(章程若無另外規定時,依第十九條之規定)外,應至少於一個月前對信徒及其他利害關係人通知,並公告其行為之事由。但第三款至第五款所列之行為,如係基於緊急必要或事項輕微之場合及第五款所列之行為係短期性者,不在此限。
(一)處分不動產或財產目錄所載之法物,或提供擔保。
(二)借入(該會計年度收入償還之暫時借入除外)或保證。
(三)主要境內建築物之興建、改建、增建、移建、拆除或明顯之變更。
(四)境內地明顯之變更。
(五)變更主要境內建築物或境內地之用途;或提供該宗教法人第二條所規定目的以外之目的。
(行為之無效)
第二十四條 對於宗教法人境內建築物或境內地之不動產或財產目錄所載之法物,違反前條規定之行為,無效。但對善意之對方或第三者,不得以此無效對抗之。(財產目錄等之做成與備置)
第二十五條
{1}宗教法人須於其設立(含合併之設立)時及每會計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作成財產目錄。
{2}宗教法人事務所應經常備置下列之文書與帳簿。
(一)章程及許可證書。
(二)成員名簿。
(三)已作成之財產目錄、借貸對照表或收支計算書。
(四)責任成員及其他章程所定機關之議事錄及事務處理簿。
(五)行使第六條所規定之事業時,有關其事業之文書簿冊。
第四章 章程之變更
第五章 合併
第六章 解散(解散之事由)
第四十三條
{1}宗教法人得任意解散。
{2}宗教法人除前項之情形外,因下列事由而解散。
(一)章程所規定之解散事由發生。
(二)合併(合併後繼續存在之宗教法人,該合併除外)。
(三)破產。
(四)依第八十條第一項之規定,主管機關撤銷許可。
(五)依第八十一條第一項所規定之法院解散裁定。
(六)包括宗教團體之宗教法人,其所包括之宗教團體消滅。
③宗教法人因前項第三款所列之事由而解散時,須迅速向主管機關呈報。
(剩餘財產之處分)
第五十條
{1}解散之宗教法人剩餘財產之處分,除合併及破產外,依章程之規定。
{2}前項情況若無章程規定時,得為其他宗教團體或公益事業處分其財產。
③不依前二項規定處分之財產,歸屬國庫。
第七章 登記
第一節 宗教法人之登記
第二節 禮拜用建築物與地基之登記
第八章 宗教法人審議會
第七十一條
{1}文部省設宗教法人審議會。
{2}宗教法人審議會應文部大臣之諮詢,為有關宗教法人之許可及其他法律規定屬其權限事項之調查審議,並對此有關聯之事項建議文部大臣。
③宗教法人審議會對有關宗教團體之信仰、規律、習慣等宗教上之事項,不作任何形式之調停或干涉。
(委員)
第七十二條
{1}宗教法人審議會由十人以上十五人以下之委員組成。
{2}委員應由宗教家及具宗教方面之學識經驗者中挑選,經文化廳長官呈報文部大臣任命之。
(任期)第七十三條{1}委員之任期為二年。
{2}委員得連任之。
(會長)第七十四條{1}宗教法人審議會設會長。
{2}會長由委員互選後,由文部大臣任命之。
③會長綜理宗教法人審議會之會務。第七十五條{1}委員為非常勤。
(行使職責之程序)第七十七條 除本章所規定者外,宗教法人審議會之議事手續及其他行使職責之必要事項,經文部大臣之同意,由宗教法人審議會訂定之。
第九章 補則(公益事業以外事業之停止命令)
第七十九條
{1}主管機關發現宗教法人所經營之公益事業以外之事業違反第六條第二項所規定之事實時,得命令該宗教法人限一年以內停止其營業。
(許可之取消)
第八十條
{1}主管機關已依第十四條第一項或第三十九條第一項之規定予以許可後,判明該許可案不合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三十九條第一項第三款所列之要件時,得限自交付該許可證書之日起一年內,撤銷其許可。
(解散裁定)
第八十一條
{1}法院發現宗教法人具有下列各款事由之一者,得依主管機關、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請求,或以職權裁定其解散。
(一)違反法令,顯然危害公共福祉之行為。
(二)顯然逾越第二條所規定之宗教目的之行為,或經一年以上未行使其目的之行為。
(三)該宗教法人為第二條第一款所列之宗教團體時,禮拜設施滅失,無不得已之事由,經二年以上之期間,未恢復其設施者。
(四)經一年以上欠缺代表成員及其代務者。
(五)自交付第十四條第一項或第三十九條第一項所規定之許可證書起,經一年,判明該宗教法人欠缺第三十九條第一項第三款所列之要件。
{2}前項所規定之事件,由該宗教法人主要事務所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管轄。
③依第一項規定之裁判,應附明理由。(禮拜用建築物等之禁止查封)
第八十三條 宗教法人所有之禮拜用建築物及其他地基,依第七章第二節之規定登記為禮拜用之建築物及其他地後,除了為實行不動產之優先權、抵明顯權或質權及該宗教法人破產外,不得因登記後發生之私法上金錢債權之原因而查封。(宗教特性及習慣之尊重)
第八十四條 國家與公共團體之機關,制定或廢止宗教法人之稅捐法令,或決定其境內建築物、境內地及其他宗教法人之課稅範圍,或對宗教法人調查時及基於宗教法人法規的正當權限之調查、檢查及其他行為時,須特別留意尊重宗教法人之宗教特性與習慣,勿妨害信教之自由。(解釋之規定)
第八十五條 本法之任何規定,不得解釋為文部大臣、都、道、府、縣知事及法院對宗教團體之信仰、規律、習慣等宗教上之事項有任何形式之調停與干涉之權限,或對宗教上之成員、職員任免及進退有勸告、誘導或干涉之權限。
第八十六條 宗教團體有違反公共福祉之行為時,本法之任何規定,不得解釋為妨礙其他法規之適用。
第十章 罰則
第八十八條 具有下列各款事由之一者,宗教法人之代表成員、代務者、假代表成員或清算人,處一萬圓以下之罰鍰。
(一)對主管機關附加不實記載之文件而申請本法所規定之許可。
(二)怠慢第九條或第四十三條第三項所規定之呈報,或為不實之呈報。
(三)違反第二十三條之規定,不為同條所定之公告,而行同條各款所列之行為。
(四)違反第二十五條之規定,未及時作成或備置同條所規定之文件或帳簿,或於同條第二項各款所列之文件或帳簿作不實之記載。
(五)未及時作第五十一條所準用之民法第七十條第二項或第八十一條第一項所規定之破產宣告之聲明。
(六)未及時依第五十一條所準用之民法第七十九條第一項或第八十一條第一項之規定為公告,或為不實之公告。
(七)妨害第五十一條所準用之民法第八十二條第二項所規定之法官檢查。
(八)未及時依第七章第一節之規定登記,或為不實之登記。
(九)違反第七十九條第一項規定之事業停止命令而繼續經營事業。
第八十九條 欲設立宗教法人者,對主管機關附加不實記載之文件而申請第十二條第一項所規定之許可時,該申請之團體代表人處一萬圓以下之罰鍰。
◎附二︰〈日本宗教相關法規〉(摘譯自《佛教大事典》)
指日本明治維新(1868~)以後規定的有關宗教之法規。明治政府除禁止天主教以外,於大教(指宣揚皇統神聖、皇道至上的神道教)宣布運動中,也抑制佛教等各教的弘傳。但因要求信教自由的聲浪漸高,〈大日本帝國憲法〉中始有信仰自由的規定,然而實際上仍受嚴格限制。第二次世界大戰以後,GHQ(聯合國最高司令官總司令部)發布人權指令和神道指令,並廢止對宗教自由設限的法令,又下令一切宗教與國家政治分離。於是日本憲法乃重新確立信教自由與政教分離的原則。
〔關於宗教行政方面〕 二次大戰前,宗教的行政,主要是保護和監督神道十三教派、佛教五十六宗派、天主教教會,以及從屬於各教派的寺院、教會、祠宇、堂宇、佛堂等。其相關法規頗多,共分三百多條,如明治十一年(1878)的社寺管理概則,規定有關社寺之創建、移轉、廢合,及社寺號的改稱。十七年八月十一日制定太政官布達十九號。廢教導職。並將社寺的教師、僧侶的等級和任免等事委任於各管長。三十二年頒佈的內務省令四十一號,則以天主教為行政對象。
為統一此等繁多的法規,自三十三年以來,迭經提案,始於昭和十四年(1939)公布宗教團體法,將適用對象擴及隸屬於各教派之團體。此外,該法仍限制宗教自由。且強迫宗派合併。故二次大戰後,被GHQ明令廢止,而代以宗教法人令。
〔關於宗教團體的法人格〕 二次世界大戰前,神社、寺院、祠宇、佛堂等,根據民法、民法施行法而成為登記有案的法人。其餘的宗教團體,因缺乏成為法人的依據,故不得擁有財產。其後,宗教團體法成立,使得宗教團體有成為法人格的依據。後來該法由宗教法人令、宗教法人法取代,而施行至今。
〔關於宗教團體的不動產〕 明治初年,各寺除現前的使用地外,其餘寺地悉被列為國有財產。而國有財產法、國有財產法施行令、官國幣社以下神社並寺院佛堂境內官有地木竹管理規則等法令,也對寺境內之土地加以管制。另一方面,早已有出售國有境內地的要求,於是乃公布國有土地森林原野下戾法,但是不夠完善。後來因施行國有財產無息出租給寺院的法律,出售國有境內地一事遂告終止。在新憲法施行之下,因為有必要整理國家與宗教團體之間的財產關係,所以乃頒佈施行有關國有財產借予社寺的法律。將境內地、社寺保管林等或出讓,或半價出售。二次大戰後,實施所謂農地改革時,施行自作農創設特別措置法。宗教團體所有的農地多被收買,經濟基礎乃被削弱。
〔關於文化財產的保護〕 由於神佛分離令及廢佛毀釋運動,許多社寺逐漸荒廢,宗初期遂計畫保存文化方面的資財。明治三十年(1897)制定古社寺保存法。後來,該法被改為國寶保存法,社寺之外亦為其保存對象。大正八年(1919),更制定有關名勝古蹟的史蹟名勝天然紀念物保存法。此外,為防止美術品外流,昭和八年(1933)制定有關保存重要美術品等之法律。二十四年,法隆寺金堂燒毀。翌年,乃統合上述諸法,成立內容最完善的文化財保護法。指定美術工藝品、建築物、重要有形民俗文化財等共一萬二千七百三十四件,其中之百分之四十五點五歸寺院所有。
心、心所法的三種所依之一。又稱種子依。即相對於增上緣依與等無間緣依而言,指一切諸法各自的種子。以一切有為法皆依各自的種子而生起,若離種子之因緣,則無生者,如此一切種子乃為諸法生起之因,又為諸法依生之所依法,故稱之為因緣依。《成唯識論》卷四云(大正31‧19b)︰「因緣依,謂自種子,諸有為法皆託此依,離自因緣,必不生故。」
《成唯識論述記》卷四(末)謂(大正43‧379a)︰「若言種子依,即唯現行法有種,種望種子,應無此依。今言因緣依者,令知寬遍故。」此謂種子依與因緣依之名義有寬狹之別。種子依之名義限於種子生現行之一面,因緣依則顯示種子生種子及現行熏種子時互為因緣之義。要言之,「因緣依」一語,有自體辦生本據之意。以狹義解釋之,則與「種子依」同義,單指諸法的種子;廣義解釋之,則熏生種子的現行法,及引生後念種子的前念種子,皆是因緣依。
〔參考資料〕 《瑜伽師地論》卷一、卷五;《成唯識論演祕》卷四(本)。
指親因緣種子。又稱名言習氣、名言種子。為「異熟習氣」之對稱。「等」是相似之義,「流」是流類之義,「習氣」為種子的異稱;與所生之果(即現行法)流類相似的能生之因(即種子),即稱等流習氣。也就是指善、惡、無記等三性諸法中,能由善因引生善果,由惡因引生惡果、由無記因引生無記果的能生種子。熏成如是種子的能熏識為七轉識。
《成唯識論》卷二云(大正31‧7c)︰
「因能變,謂第八識中等流、異熟二因習氣。等流習氣由七識中善、惡、無記熏令生長;異熟習氣由六識中有漏善惡熏令生長。(中略)等流習氣為因緣故,八識體相差別而生。」
此謂「異熟習氣」係指前六識中熏習第八識的有漏善惡種子,即引生異熟果的增上緣種;而「等流習氣」則指七轉識中善、惡、無記等三性為同類因而熏成第八識的因緣種,令生八識三性之體相。就中,異熟習氣唯通有漏,等流習氣則通有漏、無漏。
又,等流、異熟二種習氣,其體無別,唯依義邊不同而分。《成唯識論演祕》卷二(末)云(大正43‧857b)︰
「善、惡種子生自現、種,名為等流;有餘緣助感後異熟,即名異熟。雖體無異,有別勝能,故開為二。我見熏習方此不如,故不可說。由此異熟必是等流,自有等流不名異熟,即無記種及彼善、惡不招果者。」
◎附︰〈等流〉(編譯組)
等流(梵niṣyanda,巴nissanda,藏rgyu-ḥthun-pa),等同流出之意。即指與因同類相似者。《成唯識論述記》卷二(末)解釋等流習氣時,云(大正43‧298c)︰「等謂相似,流謂流類。即此種子與果性同,相似名等;果是彼類,名之為流。即從等所流,從因為名,故名等流。」《俱舍論》卷二十一謂無慚、慳、掉舉是貪之等流,《成唯識論》卷二謂聞熏習係聞淨法界等流之正法而熏起。即無慚等係由貪所流出,正法是由淨法界所衍生。無慚、正法等乃具有與各自之因(貪、淨法界)等同之法,故稱等流。又如稱一類相續為等流相續,稱染心、淨心其性不變相續為等流心,依同類因、遍行因而得之果稱為等流果。
又,《瑜伽師地論》卷五十四將色蘊之相續流轉,分別為等流流、異熟生流、長養流等三種,其中,等流流有異熟、長養、變異、本性等四種等流色。密教則將佛九界隨類之身稱為等流身,以其平等流演而九界等同,故立其名。
〔參考資料〕 《成唯識論》卷八;《成唯識論述記》卷二(末);《成唯識論掌中樞要》卷上(末);《成唯識論了義燈》卷三。
顯揚三卷三頁云:波羅蜜多者:謂十波羅蜜多。廣說如經。一、施波羅蜜多。謂依菩提心悲為導首;十種法行,助善修治;七種通達,為堅固根;或因資財,或因正法,或因無畏,五種功德大我所攝性。一、無著故捨,二、不觀故捨,三、無失故捨,四、無分別故捨,五、迴向故捨。由此行故,而諸菩薩,以資生具,攝諸有情。及由親近多修習故;令彼資糧圓滿,當成無上正遍知果。如施波羅蜜多,如是戒乃至慧,應知。此中差別者,第二、戒波羅蜜多。謂或因息離不善,或因攝受善法,或因利益有情,律儀戒所攝身語意業性。由此行故,諸菩薩以不恚不惱攝諸有情。第三、忍波羅蜜多。謂或因忍受他不饒益不恚性,或因安受諸苦不亂性,或因審察諸法正慧性;由此行故,諸菩薩以忍受一切不饒益事,及損害事,攝諸有情。第四、勤波羅蜜多。謂或因被發心鎧,或因方便加行,或因利益有情;相續純熟心勇猛性。為欲引生一切善根。由此行故,而諸菩薩,雖未伏惑;而能一向專修諸善。第五、靜慮波羅蜜多。謂或因對治煩惱,或因發起功德,或因利益有情,心住一緣性。由此行故,而諸菩薩,伏諸煩惱,令住不現行法。第六、慧波羅蜜多。謂或因對治煩惱,或因發起功德,或因利益有情;簡擇諸法性。由此行故,而諸菩薩,永斷一切煩惱障所知障種子。第七、善巧方便波羅蜜多。謂諸菩薩,以此方便,或由隨順,或由違逆,或由不同意樂,或由作恩報恩,或由威逼,或由清淨,以三種利益,攝諸有情於種種善處,令受令調,令安住,令成立。第八、願波羅蜜多。謂諸菩薩中,隨有其一,為性懈怠,煩惱多故;遂發正願,而修諸善,令我未來獲得自性勇猛正勤,煩惱微薄。由此因故;於餘生中,如所發求,咸果其願。於修善法,得強盛力。第九、力波羅蜜多。謂諸菩薩,由於所修善法,得強盛力;依此力故,速疾發起靜慮波羅蜜多。第十、智波羅蜜多。謂諸菩薩,於菩薩藏靜慮波羅蜜多所攝法則智所引世間慧。依此慧故。而諸菩薩,速能發起出世無分別不住流轉寂滅道所攝慧波羅蜜多。如是十波羅蜜多,於一切地中,皆具修習。若增上者;施波羅蜜多,唯在初地。如其次第,乃至智波羅蜜多,在第十地應知。
二解 成唯識論九卷十三頁云:十勝行者:即是十種波羅蜜多。施有三種。謂財施,無畏施,法施。戒有三種。謂律儀戒,攝善法戒,饒益有情戒。忍有三種。謂耐怨害忍,安受苦忍,諦察法忍。精進有三種。謂被甲精進,攝善精進,利樂精進。靜慮有三種。謂安住靜慮,引發靜慮,辦事靜慮。般若有三種。謂生空無分別慧,法空無分別慧,俱空無分別慧。方便善巧有二種。謂迴向方便,善巧拔濟方便善巧。願有二種。謂求菩提願,利樂他願。力有二種。謂思擇力,修習力。智有二種。謂受用法樂智,成熟有情智。
顯揚一卷十四頁云:不律儀色云何?謂不防護身語業者,由彼增上造作心心法故;依彼現行法,建立色性。
顯揚一卷十三頁云:法處所攝色,謂一切時意所行境,色蘊所攝,無見無對。此復三種。謂律儀色、不律儀色、及三摩地所行境色。律儀色云何?謂防護身語業者,由彼增上,造作心心法故;依彼不現行法,建立色性。不律儀色云何?謂不防護身語業者,由彼增上,造作心心法故;依彼現行法,建立色性。三摩地所行境色云何?謂由下中上三摩地俱轉相應心心法故;起彼所緣影像色性,及彼所作成就色性。是名法處所攝色。
二解 雜集論一卷八頁云:法處所攝色者:略有五種。謂極略色、極迥色、受所引色、遍計所起色、自在所生色。極略色者:謂極微色。極迥色者:謂即此離餘礙觸色。受所引色者:謂無表色。遍計所起色者:謂影像色。自在所生色者:謂解脫靜慮所行境色。
顯揚一卷十三頁云:律儀色云何?謂防護身語業者、由彼增上造作心心所法故;依彼不現行法,建立色性。
如瑜伽四十三卷一頁至五頁說。
二解 顯揚三卷四頁云:第五、靜慮波羅蜜多。謂或因對治煩惱,或因發起功德,或因利益有情,心住一緣住。由此行故,而諸菩薩,伏諸煩惱,令住不現行法。
瑜伽一卷十三頁云:云何斷善根?謂利根者,成就上品諸惡意樂現行法故;得隨順彼惡友故;彼邪見纏,極重圓滿,到究竟故;彼於一切惡現行中,得無畏故;無哀愍故;能斷善根。此中種子,亦名善根。無貪瞋等,亦名善根。但由安立現行善根相違相續,名斷善根。非由永拔彼種子故。
二解 大毗婆沙論三十五卷九頁云:問:斷善根者、是何義耶?答:非如世間斧等斷木。邪見與善,不相觸故。然相續中,邪見現在前時,令諸善根、成就得滅,不成就得生;說名為斷。若相續中、無善根得;爾時名為善根已斷。問:此善根斷、自性是何?有作是說:以不信為自性。謂信故,善根續;不信故,善根斷。有餘師說:以邪見為自性。謂由邪見、善根斷故。或有說者,以斷善時諸煩惱纏為自性。謂由彼力、善根斷故。復有說者,以一切法為自性。謂斷善根時,一切法皆隨順故。譬喻者言:無實自性。謂彼相續、先有善根,今時斷滅,有何自性。所引現喻,如頂中說。評曰:應作是說:諸善根斷、以不成就為自性。是無覆無記心;不相應行蘊所攝。此即說在復有所餘如是類法不相應行。如彼卷九頁至十三頁具廣分別。
三解 俱舍論十七卷二頁云:論曰:惡業道中,唯有上品圓滿邪見,能斷善根。若爾;何緣本論中說:云何上品諸不善根?謂諸不善根、能斷善根者。或離欲位、最初所除。由不善根、能引邪見,故邪見事、推在彼根。如火燒村,火由賊起;故世間說彼賊燒村。何等善根為此所斷?謂唯欲界生得善根。色無色善、先不成故。施設足論、當云何通?如彼論言:唯由此量,是人已斷三界善根。依上善根得更遠說。令此相續、非彼器故。何緣唯斷生得善根?加行善根、先已退故。緣何邪見,能斷善根?謂定撥無因果邪見。撥無因者,謂定撥無妙行惡行。撥無果者,謂定撥無彼果異熟。有餘師說:此二邪見、猶如無間解脫道別。有餘師說:斷善邪見、唯緣有漏;非無漏緣。唯自界緣;不緣他界。由彼唯作相應隨眠,境不隨增。勢力劣故。如是說者,通一切緣。隨因亦增。有強力故。有餘師說:九品善根,由一剎那,邪見頓斷。如見道斷見所斷惑。如是說者,漸斷善根。謂九品善根、由九品邪見、逆順相對、漸次而斷。如修道斷修所斷惑。即下下邪見、能斷上上善根;乃至下下善根、上上邪見所斷。若作是說;符本論文。如本論言,云何名微俱行善根?謂斷善根時,最後所捨者。由捨彼故,名斷善根。若爾;彼文何理復說,云何上品諸不善根,謂諸不善根能斷善根者?彼依究竟,密說此言。由此善根、斷無餘故。謂若猶有一品善根;餘品善根、因斯可起;未可說彼名斷善根。斷究竟時,方名斷善;故唯說上品、名能斷善根。有餘師說:斷九品善、終無中出,如見道中。如是說者,通出不出。有餘師說:先捨律儀,後斷善根。未易捨故。如是說者,若彼律儀,是此品心所等起果?此品心斷,捨彼律儀。以果與因,品類同故。為在何處,能斷善根?人趣三洲;非在惡趣。亦非天趣。所以者何?以惡趣中,染不染慧、不堅牢故。以天趣中,現見善惡諸業果故。言三洲者,除北俱盧。彼無極惡阿世耶故。有餘師說:唯贍部洲。若爾;便違本論所說。如本論說,贍部洲人、極少成八根。東西洲亦爾。如是斷善、依何類身?唯男女身。志意定故。有餘師說:亦非女身。欲勤慧等、皆昧鈍故。若爾;便違本論所說。如本論說,若成女根,定成八根。男根亦爾。為何行者能斷善根?唯見行人;非愛行者,諸愛行者、惡阿世耶、極躁動故。諸見行者、惡阿世耶、極堅深故。由斯理趣,非扇搋等能斷善根。愛行類故。又此類人、如惡趣故。此善根斷、其體是何?善斷、應知非得為體。以斷善位、善得不生,非得續生、替善根得。非得生位、名斷善根。故斷善根、非得為體。
此內明處第三相。瑜伽十三卷二十一頁云:云何攝聖教義相?此中有能修習法。謂於諸善法,專志所作、相續所作、方便勤修。有所修習法。謂所有諸善法。有有過患法。謂應遍知法。有有染污法。謂應不著、制伏、初應斷法。有障礙法。謂違逆現觀究竟法,有隨順法,謂隨順現觀究竟法。有真如所攝法。謂應覺悟法。有勝德所攝法。謂所應引發法。有隨順世間法。謂應習、應斷、及斷已現行法。有得究竟法謂究竟自義所應證法。
現行法的簡稱,阿賴耶識,有生一切法的功能,謂之種子,由此種子,生色心之法,現苦樂境界,謂之現行。
ㄅㄠ ㄍㄨㄛˇ ㄅㄧㄠˇ ㄐㄩㄝˊ
指立法院對法案的審查,或以朗讀內容方式代替三讀實質審查程序的法案整本表決方式;或由行政部門先將現行法律中相關的待修待廢條文合併成一個法案,再送立法院審查表決的方式。包裹表決是為了讓法案儘速通過的權宜表決方式。
ㄉㄧㄢˋ ㄧㄥˇ ㄈㄣ ㄐㄧˊ ㄓˋ
依各年齡層身心發展的程度,而將電影內容分級。分級制主要是為了防止影片對青少年產生不良的影響。我國現行法令中,分成四級,其中保護級為六至十二歲兒童需由父母或親友陪同觀賞,輔導級為十二歲以下禁止觀賞,限制級為十八歲以下禁止觀賞,普遍級則不受限制。
ㄌㄧㄡˋ ㄈㄚˇ ㄑㄩㄢˊ ㄕㄨ
書名。蒐集我國現行法規近五百種,為包含憲法、民法、民事訴訟法、刑法、刑事訴訟法、商事法及行政法等法律全文的書。
ㄒㄧㄢˋ ㄒㄧㄥˊ, 1.佛教用語。指生起呈現。《阿毗達磨順正理論.卷五三》:「然有一類煩惱現行,前後 相牽非無次第。」
2.現在所通行的。如:「現行法規」。
ㄓㄚ ㄕˋ ㄉㄧㄥ ㄋㄧˊ ㄈㄚˇ ㄉㄧㄢˇ
西元五三二年,東羅馬帝國皇帝查士丁尼命學者杜立本等所編纂的法典。以現行法的一般規則、古來法律的習慣、法律解釋的原理為內容,總稱「羅馬法典」。為近世民法的基礎。
ㄓㄨㄢ ㄇㄞˋ ㄆㄧㄥˊ ㄓㄥˋ
一種由菸酒公賣局印製或經許可而印製的標誌或圖記。我國現行法令規定菸酒由國家專賣,因此凡是未貼菸酒專賣憑證的各類產品,一律不准在境內販賣、持有、轉讓。
ㄙㄢ ㄐㄧˊ ㄙㄢ ㄕㄣˇ ㄓˋ
我國現行法院系統所採之編制。三級即地方法院、高等法院、最高法院;三審即第一審、第二審、第三審。普通案件第一審由地方法院,第二審由高等法院,第三審由最高法院審理。惟關於內亂、外患等罪,則第一審屬高等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