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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學大辭典(丁福保)]
三十三過

(名數)因明論理上,自宗因喻三支立量時,由種種配列次第生過誤。陳那數廿九過,天主(商羯羅主)更加四過,為所謂三十三過。即宗九過,因十四過,喻十過也。

(甲)宗之九過:一、現量相違,謂於現證之事實立相違之宗也。例如言聲非所聞,雖不述因喻,然已明為誤謬也。二、比量相違,謂於萬人得比知之事柄立相違之過也。例如立瓶等是常住是也。三、自教相違,當欲述自己所屬之教派意見時,卻立與之相違之宗也。例如勝論派之人主張以聲為常住是也。四、世間相違,立與常識反對之宗也。例如印度有一類之行者,以人頂骨為其裝飾,有人難之,則立量曰:人之頂骨,可為清淨(宗),且為眾生之分(因),猶如螺貝(喻)。此雖似一見無過之立量,然立人間頂骨可為清淨之宗義,實反於常識,故定為過誤也。五、自語相違,謂於自己言語有矛盾之宗也。例如言我母可為石女是也。以下四過為天主所附加,非理論門,惟於入正理論說之。六、能別不極成,謂宗之後陳用立敵不共許之語也。例如佛子對於數論師而立聲可壞滅是也。數論師信萬有之發展Parrmāa、還歸Pralaya,而不許壞滅,故宗之能別(即後陳),不極成,故為過失。七、所別不極成,宗之前陳不極成之過失也。例如數論師對於佛教徒立我Purua,可為有時,佛教不許我之存在,因而所別為不極成,宗體不成立。八、俱不極成,勝論師對於佛教徒立以我可為和合因緣時,我與和合因緣為佛教徒不通之語,因而前陳後陳共不極成,亦為過誤也。九、相符極成,宗體以不可極成為規則,反之而立萬人共通之事件時,則無其功,因而為過失,例如立聲為所聞性是也。

(乙)因之十四過,其因可大別為不成Asiddha、不定Aniścita,Anaikāntika、相違Viruddha三類。不成因者,因犯立敵共具備是宗法性條件之規定,名為不成之過失。不成因有四過:一、兩俱不成,於以聲為無常之宗,欲指眼為所見性(可見的),之故因而述之,其因由立敵兩者見地,不協於是宗法性之條件,何則以無論何人皆以聲為不可見者故也。故為兩俱不成之過失。二、隨一不成,此乃一方認為具備是宗法性條件,而他方不認之因也。三、猶豫不成,因果為有法之必然的屬性否,尚疑而未確定,乃如已確定者辦之也。例如遙見如雲霧,未確定為霧為煙,而卒然謂彼處有火(宗),以有煙之故(因),而立量是也。四、所依不成,宗有所別不極成之過失時,其因無基礎,不具是宗法性之條件也。例如對於不認虛空之實有者而虛空可為實有(宗),以為德之所依故(因),而立量時,一方已不認虛空之存在而一方欲認為德之所依。是名為所依不成。其次不定因及相違因者,關於三相中後二相之誤謬也:一、共不定,即九句因中第一同品有異品有之情狀。以因關係於同異品之全部,故名為共。二、不共不定,即九句因中第五同品非有異品非有之情狀。以因與同喻異喻全無關係,故謂為不共。三、同品一分轉(亦云同分異全),第七同品有非有異品有之情狀也。四、異品一分轉(亦云同品轉異分同全),第三同品有異品有非有之情狀也。五、俱品一分轉(亦云俱分轉),第九同品有非有異品有非有之情狀也。六、相違決定,立敵兩者由同一事件相異之處,觀察而立量,兩者各各具三相,難於決定,謂為相違決定。於問題一方不決定之點為過失也。其次相違因。九句因中四六為相違因。此因與立證之宗義矛盾者,適於成立,故得其名。四六非其性質異者,故自九句因之表面觀之,相違因惟宜有一,然陳那於此下緻密之考察,抱懷意內,至表面不顯之誤謬,亦入計算,此乃有四:一、法自相相違因,是為與宗法表面的意義矛盾之因,九句因中四六之表面的情狀也。二、法差別相違因,謂與宗法裏面的意義矛盾之因。如服等必為他所用(宗),以係積聚性故(因),如臥具等(同喻),是也。三、有法自相相違因。此乃由後陳(即法),關系上而生者,雖非關係於有法者,而在譎詐的論法,則有如通例置所證之對象於宗法,卻置有法於主要點者,於立物之存不存時尤然,有法自相相違因,及有法差別相違因者,即此際之誤謬也。此謂與有法表面的意義矛盾之因。例如有性非實非德非業(宗),以有一實故有德業故(因),尚如同異性是也。四、有法差別相違因,陳那此例不出別立量,由前例說明之。

(丙)喻之十過。喻之誤謬有十,其中五者屬同喻,他五者,屬異喻。似同喻之五者:一、能立法不成,缺因同條件之過失也。例如聲可為常住,以無質礙之故(無對觸),尚如極微(同喻),立量時,極微之常住雖具宗同品之條件,然其性為有對觸故缺因同品之條件,以「無質之故」與因不一致。故名之為能立法不成。二、所立法不成。缺宗同條件之喻也。於前之宗因,謂為如覺(智等),出喻之時,雖以覺為無質礙協於因同品之條件,然以其性無常缺宗同品,與所謂聲之常住不相應。故名之為所立法不成。三、俱不成,缺兩條件之喻。於前之宗因謂為如瓶時,以瓶無常住及無質礙之性質,故全無喻之質格。四、無合,缺喻體之過失也。五、倒合,諸所作者反對謂彼為無常時,以諸無常者與所作性配合。即為倒合。自能進於所之過失也。其次似異喻之五者異喻之過失,全與同喻之過失併行相應,同有五:一、所立法不遣,缺宗異品條件之喻,例如聲為常住以無質礙故之異喻,諸無常者視彼為質礙,謂尚如極微,以極微為質礙性,具備同異品之條件,然以其性常住缺宗異品之條件,故謂之為所立法不遣。二、能立法不遣,於上之宗因立異喻謂為如業時,以業無質礙,缺同異品之條件,故稱之為能立不遣。三、俱不遣,缺宗同異品兩條件,此過失也。如於上之宗因立異喻謂為如虛空,是其例也。何則以虛空無質礙且為常住故也。四、不離,不施離作法之過失也,觀同喻之無合其例可知。五、倒離,反對先宗後因配合之過失也。以上所述三十三過中除宗之五相違,大體為與宗因喻構成法照應之過失,頗具科學的分類之面目。


有法意許

(術語)宗之前名辭所用之語為立敵共許,然以狡黠之手段,秘有別種之意見者。四相違中,有法自相相違因與有法差別相違,敵者看破有法意許,即以立者自身之因喻破立者,立者之過誤也。


法差別相違因

(術語)因明四相違因之一。宗法中之法有自相與差別之二者,言語之表面云自相,言語裏所含之意許云差別(見法自相相違因條),今立者所說之因相違於欲其成立之法之言下意許,謂之法差別相違因。例如數論師對佛者謂「服等為他用,積聚性故,如臥具等。」「他」為立者之意許者,非如佛者之言謂五蘊和合之假我,即常一之神我也,因之雖於言陳自相之上用立敵相符之言物,而彼意許者,欲成立自宗之神我也。然彼諸說之積聚性之因,轉於同品之臥具等,而臥具等為假我之用物,非神我之用物,相違於欲立者成立之意許,於是生法之差別也。見因明入正理論。


[佛光大辭典]
四相違

因明用語。又稱四違、四相違因、四相違過。為因明三十三過中,因十四過之最後四項。即立論過程中,所立之因(理由)與所立宗(命題)之主詞與賓詞相互矛盾所產生之過誤;若犯此過誤,非但不能證明自己所提出的宗之正確性,反而證成對方之宗。此類過誤計有四種:(一)法自相相違因(梵 dharma-svarūpa-viruddha-hetu),「法」係指宗之後陳(賓詞)。此一過誤係由因與宗之賓詞所含之意義相互矛盾而產生。(二)法差別相違因(梵 dharma-viśesa-viruddha-hetu),此係立者(立論者)於立宗、因時,用「二等意許差別」(曖昧不明之言語)以欺瞞敵者(問難者),結果卻導致不能證明自己所樂為之宗,反而成立自己所不欲認可之宗之過誤。(三)有法自相相違因(梵 dharmi-svarūpa-viruddha-hetu),「有法」係指宗之前陳(主詞)。此係立者所立因與宗之主詞相互矛盾而產生之過誤;若犯此過誤,非但不能證成自己提出之宗,反而被敵者用來成立足以反駁自己之宗。(四)有法差別相違因(梵 dharmi-viśesa-viruddha-hetu),此係所立之因與宗於宜發生關係之「同品」不發生關係,反而關係到不應發生關係之「異品」所產生之過誤。〔因明入正理論、因明入正理論疏卷下〕(參閱「因明」2276) p1734


因明

梵語 hetu-vidyā。音譯作醯都費陀。為五明之一,乃印度之論理學(邏輯學)。因(梵 hetu),指推理的根據、理由、原因;明(梵 vidyā),即顯明、知識、學問。因明,意指舉出理由而行論證之論理學。吾人思索事物時,天生具有一種推演能力,即根據已知事件以比較推演出未知事件。然此種比較推演之過程,若因思路混亂,界說不清,每易導致結論之偏差、顛倒,故須將此類比較推演方法,加以整理歸納,方可論究語言之過失、思索之正偏,從而導入正確之推論,此即為因明之根本要義。

於印度六派哲學中,尼夜耶派(梵 Nyāya,即正理派)之鼻祖足目(梵 Aksa-pāda Gautama,音譯作阿格沙巴達喬達摩)乃印度因明之創始者,其事蹟今已不詳。然足目之後,印度諸學派皆講求此類論理方法。至佛陀之時,因明之學已頗具系統,佛陀成道後,每每應用因明之法以說法利生,此可見於諸經中所廣泛出現之因明義旨。流入佛教,而為歷代諸論師所沿用演布之因明,稱為內道因明;佛教以外之諸學派所研習之因明,稱為外道因明。外道因明流傳之史蹟較難確悉,內道因明之沿革則較詳實可稽。

佛陀入滅後七百年頃,龍樹以方便心論一書論說內道因明之法。繼龍樹二百年後,彌勒述瑜伽師地論一百卷,其中第十五卷即為因明論法。其後復有無著繼出,於其所著顯揚聖教論卷十中,詳述因明之論議法。其弟世親則著有論軌、論式、論心三部書,堪稱因明論理規則之集大成者;玄奘至印度留學時曾見此三部書,然未曾攜之返國。至今,世親之著作中,有關因明者,僅存如實論一書而已。佛陀入滅後一千一百年頃,陳那(又稱大域龍)乃繼世親之後,銳意研攻因明,並補前賢之不足,勘正前賢著作之遺誤,遂產生改革之效,使因明真能負起立正破邪之責。自此,陳那以後之因明,稱為新因明,有關之論師,稱為新因明師;陳那以前之因明,則稱古因明,有關之論師,稱為古因明師。陳那有關因明之著作,據傳多達四十餘種,然今所傳留者,僅有因明正理門論一卷。陳那之弟子商羯羅主,亦畢其一生以窮研因明之奧祕,鑑於其師因明正理門論一書之淵深難解,遂著因明入正理論一卷以詮釋之,後世佛學界論及因明時,多以此論為依據。其後,陳那之再傳弟子法稱著有釋量論等八部因明著作,使因明學擺脫辯論術之羈絆,使邏輯與知識論之結合更緊密,基礎更穩固。

在我國,唐貞觀三年(629),玄奘自長安啟程赴印度,就學於僧伽耶舍、尸羅跋陀羅、勝軍等諸論師門下。於研習諸學之外,玄奘亦修習因明。後歸返長安,將攜回之梵本因明諸書翻譯成漢文,並口授印度古今因明之梗概予弟子窺基。其後,窺基注釋商羯羅主之因明入正理論,復記載玄奘所授之因明,而成因明入正理論疏一書,世稱因明大疏。其時,另有淨眼、神泰、文備、文軌、靖邁等諸學者輩出。窺基之後,弟子慧沼著因明義斷、因明入正理論義纂要各一卷,以研判窺基等諸師之注解。未久,智周著因明入正理論疏前記三卷、因明入正理論疏後記二卷,以析解因明大疏之文句義理。其後復有道邕、太賢等人,相繼恢宏我國因明之學。然至元、明以降,因明大疏佚失,復因國人治學,每側重於修齊治平之實踐、實用,與心性理氣之玄思,乃至經書章句之繁瑣注解、枝節考證,而疏於有關名理辨析之研學發揮,故數百年間,因明之流傳越趨衰微。直至晚清,楊仁山於日本復得因明大疏,刻板流通,研習因明之風漸甦。民國以來,呂澂、虞愚、唐大圓、周叔迦、法峰、陳大齊等碩學蔚起,著解講說,並博採西方邏輯名辯歸納諸術,互資參證,廣為推介,因明之學遂得因應時代學風而繼傳不墜。

於西藏方面,自宋、元以後,西藏地區之因明研習十分盛行,先後共譯出梵本因明論著六十六部,西藏學問僧,如釋迦慧、慧作護、勝者、法勝、商羯羅難陀、寂護、智吉祥、律天、善護、勝友、寶作寂、寶金剛等著名因明學家又撰著大量注疏,不少因明著作幸賴西藏譯本得以流傳至今。此外,於西藏各地寺院中,因明為顯密諸學之基礎必修學科,初入寺之年幼沙彌即須勤習因明之辯論方式,其後各研學階段,於每年冬季,須兼學一個月之因明論。若遇重要考試與晉升之際,更須進行幾場因明辯論大會,辯論之時,達賴喇嘛、各大寺堪布(住持)及政府要人經常在座參觀作證。大抵而言,因明傳入我國內地,不及西藏完備而普及;且傳入後之研究與應用,亦遠不及日本之盛行。

於日本,孝德天皇白雉四年(653),日僧道昭至我國留學,入玄奘之門修習因明。學成歸日,乃於元興寺弘傳斯學,世稱南寺之傳,或飛鳥之傳。其後,元正天皇靈龜二年(716),日僧玄昉亦至我國, 投於智周門下,返日本後,棲於興福寺弘傳因明,世稱北寺之傳,或笠山之傳。兩派以下,學人輩出,相次著述。迄今,日本因明研究之風,猶興盛未衰。

印度古因明師彌勒立有七因明,說明在議論抉擇時之七項要件:(一)論體性,即有關議論之題目。(二)論處所,指進行議論之適當場所。(三)論所依,指立論之根據,亦即辯論之方法。(四)論莊嚴,為辯論者應具備之條件。(五)論墮負,分析議論被擊敗之原因。(六)論出離,預先觀察是否有辯論之必要。(七)論多所作法,為議論者應具有之信心。

上述七因明中之第三「論所依」為論證之中心,由此而被論證歸納之結論,稱為所成立,略稱所立。所成立又分自性、差別二種。屬於用以論證者,則稱能成立,略稱能立。能立計分八種,稱八能立,即:立宗、辨因、引喻、同類、異類、現量、比量、正教量。

此外,安慧於其阿毘達磨雜集論卷十六中亦施設八種能立,即:(一)立宗,宗(梵 pratijñā,或 paksa)即命題。(二)立因,因(梵 hetu)即理由。(三)立喻,喻(梵 udāharana,或 drstnnta)即譬喻。(四)合(梵 upanaya),應用。(五)結(梵 nigamana),結論。(六)現量,即經由知覺所獲得之知識。(七)比量,即經由推論比較所獲得之知識。(八)聖教量,指聖人之言教。其中,前五項為古因明論式之特徵,稱為五分作法,或五支作法。所謂作法,意指以論式來言詮論證之方法,或「言詮」之本身即為作法;然就「言詮」所意味之意義而嚴格言之,則應稱為「立量」(建立論式)較為合宜。

五支作法之說,略有差異,以世親「如實論」之推論式為例,主張「聲是無常(宗),所作性(本身所依存之條件)故(因),譬如瓶等(喻);如瓶等,聲亦如是(合),故聲無常(結)。」此乃以即知之事實演繹論證未知之事項。其中,「宗」指主張、提案,亦即立論者所提出有關欲論證之命題,因明稱為「所立」;「因」乃立論者就自己之主張所立之理由,以作為令對方承認之論證根據;「喻」即其例證、譬喻、實例等。因與喻同屬既知之事實,可用以確立自己所提出之宗,故稱「能立」;基於喻以結合宗與因者,稱為「合」;若再重新提出宗作結論,以確定其主張者,稱為「結」。

五支作法不僅繁複,其證明力亦不夠堅強。「結」支僅重說宗支,毫無功用可言;「合」支所言則僅有比類推理之作用,證明力甚薄弱。故陳那將五支作法加以改良,刪除結支,將「合」支改為普遍原則,納入「喻」支中,以發揮其推理演繹之功用,以「因之三相」提出三支作法,確立新因明,主張使用「聲是無常(宗),所作性故(因)。諸所作性為無常,如瓶等(同喻,即由正面來說明之例證);一切常住者非所作性,如虛空等(異喻,即由反面來說明之例證)」之論式。若將陳那之新因明以公式表示之,則為「宗:凡S是P;因:M之故;同喻:凡M是P,例如E;異喻:如非P,則非M,例如E'。」

商羯羅主主張因明之目的有二:(一)悟他,可令他人了解自己之論議以啟悟他人。(二)自悟,可令自己求得證悟。於悟他方面設有(真)能立、(真)能破、似能立、似能破等四門,於自悟方面則設有(真)現量、(真)比量、似現量、似比量等四門,以上合稱為因明八門。此八門中,有自悟、悟他二種利益,故稱「八門兩益」。又悟他之「能立」,乃為使對方承認而直接提出之立論,故立論時即合乎宗、因、喻三支作法。若提出之立論確實無誤,則稱「真能立」;若立論似是而非,則稱「似能立」。悟他之「能破」,目的在反駁並攻擊對方,若反駁無誤,則稱「真能破」;若有誤謬,則稱「似能破」。自悟之四門均屬知識性,係為引起悟他四門所作之立論根據。正確之直覺性知識,稱為「真現量」;正確之推理性知識,稱為「真比量」。似現量、似比量均為誤謬之知識。

據新因明之說,凡成立「真能立」之三支作法,其論理內容須包含如下之項目:

(一)宗,須由主詞(S)和賓詞(P)二部分共同組成。以「聲是無常」之宗為例,「聲」是主詞,「無常」是賓詞(述詞)。主詞又稱前陳、前說、所依、自性、有法、所別等。相對者,賓詞又稱後陳、後說、能依、差別、法、能別等。主詞與賓詞共為宗之所依,故稱宗依,此二概念均須為立(立論者)、敵(問難者、反駁者)雙方所承認(立敵共許)方可成立;然由主詞與賓詞結合而成完整命題之宗體,因係由立者所提出之主張,故應以立者承認而對方尚不承認(立敵不共許)為必要條件。又於因明中,所謂「共許」,係指立者與敵者雙方共同認可其為實有者,即使該概念並非真正實有,例如以「鬼」或「造物者」為宗依,雖則鬼與造物者未必為真正實有之概念,然若立、敵雙方皆認可,則此二項宗依即可成立;反之,如科學家與鄉愚對論,以「變形蟲」為宗依,由於鄉愚不知且不信世間有此類單細胞生物存在,則「變形蟲」雖為真正實有之概念,亦無法成為宗依,此係由於立、敵不共許之故。蓋於因明對論之全部過程中,最重視立、敵之關係,每一概念是否可用為對論之素材,須視其是否符合因明共許或不共許之規定,而所謂共許或不共許,則完全取決於立、敵雙方之主觀意見。

(二)因,為欲令對方承認自己所提之「宗」而設立之理論根據,故以「立敵共許」為必要條件,且因與宗之主詞須具有直接之關係。以「聲是無常」為例,其理由「所作性」必須於「聲」上被承認,如此,於宗之主詞上具有因之意義、道理,稱為「因體」。由於因乃宗之主詞與賓詞結合之媒介概念(M),故具有下述三種原理,稱為「因三相」,即:(1)遍是宗法性,遍,遍依遍轉或遍滿之義。謂因(M)於宗之主詞(S,即「有法」)應當遍依遍轉,亦即因必須普遍地含攝宗之主詞(宗之主詞所指稱之事物必須具有因之性質),如此即成立「凡S是M」。(2)同品定有性,指因(M)被含攝於與宗之賓詞(P)同品類(又稱宗同品、同品,即指P之外延全體)之事物,即可成立「凡M是P」;即因與宗之賓詞須有同品必然性之關係。(3)異品遍無性,因(M)不被與宗之賓詞相矛盾之異品類(又稱宗異品、異品)所含攝,或完全無關係時,則成立「凡非P,則非M」。

茲將上述三種原理,以「聲是無常(宗),所作性故(因)」之例說明之。於「所作性」之「因」中:(1)其中包含「聲」,故具有「遍是宗法性」之性質。(2)包含於「無常」中,故具有「同品定有性」之性質。(3)與「非無常(如虛空等)」完全無關,故具有「異品遍無性」之性質。以上之因三相,係用以明確規定因(媒介概念)之意義,並以之作為三支作法之骨架。

(三)喻,與「因」相同,均以「立敵共許」為必要條件。喻有二種,一為同喻,另一為異喻。(1)所謂同喻,即以同類之例喻由正面來說明論證之賓詞(宗法),以支持主張之根據(因)。若以因「同品定有性」之命題「凡M是P」為例,於「聲是無常」中,針對「凡所作性,皆是無常」之命題所舉之實例「譬如瓶等」,稱為同喻例。(2)反之,例喻與論證之賓詞或主張根據(因)完全無關者,稱為異喻。異喻擔任由反面來說明主張與論證之任務,以顯示因之「異品遍無性」中「凡非P,則非M」之命題。以「聲是無常」為例,可成立「凡非無常(即常)者,則非所作性」之命題,其實例便是「如虛空等」。其中之「所作性」(因)僅關係「無常」,而與「常」全然無關,故有同喻、異喻之別。

同喻、異喻之命題部分,稱為喻體;實例部分,稱為喻依。若就同喻以舉示喻體,建立因明論式之作法,稱為合作法,此即積極地結合宗與因之作法。以「凡所作性,皆無常」為例,同喻顯示出「先因後宗」之順序。反之,就異喻以舉示喻體,建立因明論式之作法,稱為離作法,此即消極地將宗之賓詞與不同於因之實例從宗、因隔離出來之作法。準此,「凡非無常者,則非所作性」,即顯示「先宗後因」之順序。

似能立(即似是而非之立論)又分缺過、支過二大類。所謂缺過,指宗、因、喻三支中欠缺任何一支之過誤、過失;而三支中凡具有論理之過誤、過失者,稱為支過。總結三支之過誤,宗有九種過誤,稱為宗九過,或似宗九過;因有十四種過誤,稱為因十四過,或似因十四過;喻有十種過誤,稱為喻十過,或似喻十過。以上共計三十三種,總稱因明三十三過。

(一)似宗九過:(1)現量相違過,現量,指現實之直覺知識;相違,違反、矛盾、衝突之意。即與知覺知識互相矛盾之謬誤。若立論者所舉出之宗有違於現量,即犯此過。如謂「蛇有足」、「聲非所聞」等均屬之。(2)比量相違過,即與推理之知識互相矛盾之謬誤。若立論者所舉之事實與推量比知之推理知識相違,即犯此過。如謂「人不會死」、「茶杯是永恆的」等均屬之。(3)自教相違過,即與自己所信奉之教說或所信仰之主張互矛盾之謬誤,為所立之宗有違於自宗教理之過失。如勝論師宣稱「聲為常」,但依勝論師自宗之教理,本應主張「聲是無常」今反說常,足見其違逆自教之矛盾。(4)世間相違過,即與公共意見相矛盾之謬誤,為所立之宗有違於世間所共同承認的一般知識之過失。如謂「科學是幻想」、「百善非以孝為先」等均屬之。(5)自語相違過,即與自己之陳述互相矛盾之謬誤,為所立之宗與自己所陳述之言詞互相矛盾之過失。如謂「吾母為石女」即屬此例。(6)能別不極成過,即宗依之賓詞(能別)不為對方所承認之謬誤,此即違犯「立敵不共許」之過失。例如佛教徒對異教徒主張說「人是佛子」,則異教徒不承認「佛子」之概念乃明顯可見之理。(7)所別不極成過,即宗依之主詞(所別)不為對方所承認之謬誤,此亦違犯「立敵不共許」之過失。例如主張有我論之勝論師對主張無我論之佛教徒說「我是思」,或基督教徒對佛教徒說「上帝是仁慈的」等均屬之。蓋依因明三支作法之規定,宗之主詞(所別)與賓詞(能別)兩個各別之概念(稱為宗依,意謂宗之所依以形成者),均須為立敵雙方共同認可,方可成立,故知上記第六過與此過係分別違犯此一規定所造成之過失。(8)俱不極成過,即宗依之主詞與賓詞均不為對方所承認之謬誤。例如主張有我論之勝論師對主張無我論之佛教徒說「我是因緣和合而有」,則「我」與「因緣和合」兩項概念之實有性皆非佛教徒所認可者。又如有神論者對無神論者說「上帝是永恆的」,則「上帝」與「永恆」二概念亦均非無神論者所能接受者。(9)相符極成過,即提出雙方皆已承認的命題之謬誤。若宗之主詞與賓詞所連結成完整命題之宗體(意謂宗之主體)為對方所承認,則已無須進行辯論以令對方改變主張,此係立論自體無意義之過失。如謂「聲是所聞」、「人皆有死」等均屬之,蓋此類命題,雙方既已共同承認,則已無提出加以論證之必要。上記諸過之中,(6)(7)(8)屬於違反宗依必須「立敵共許」之性質;第(9)屬於違反宗體「立敵不共許」之性質。

(二)似因十四過,指不成(梵 asiddha)因之四過(又稱四不成過)、不定(梵 anaikāntika,或 aniścita)因之六過(又稱六不定過)、相違(梵 viruddha)因之四過(又稱四相違過)。細分如下:

(1)四不成過,「不成」意指「因法」不能證實「宗」,則失卻其為「因」之意義。依因明之規定,因法如缺第一相(遍是宗法性),則犯下列四種不能成立之過失:1.兩俱不成過,指立者,敵者雙方皆不承認此因具有「遍是宗法性」之條件。例如立「聲是無常」為宗,而以「肉眼之對象故」為因,若依「遍是宗法性」之規定,「因」須普遍含攝「宗」之主詞,今所舉之因「肉眼之對象」與宗之主詞「聲」完全無關,此種因自非立、敵雙方所能接受者,故犯兩俱不成之過。2.隨一不成過,於立、敵雙方之中,若一方承認此因具有「遍是宗法性」之條件,然另一方不承認,則違反因法須「立敵共許」之原則。蓋因法原本稱為共許法,由共許法(因)來證成不共許法(宗體),乃因明確立論式之本旨;故知因法若隨一不成,即非共許,是為過誤。例如勝論師對聲顯論師立「聲為無常」之宗,以「所作性故」為因;然依據聲顯論之教理,僅承認聲音是藉眾緣而顯,卻不承認聲音是由眾緣所生,以聲之體(聲性)是本有之故;今所立宗之主詞既是「聲」之義,而因之「所作性」乃生起之義,即非聲顯論師所同意者,如此則犯隨一不成過。3.猶豫不成過,指因法之第一相尚未能確定是否成立之時即採用之過誤。例如立論者望見遠處似有煙現起,但尚不能確定究竟是否為煙,抑或為霧、塵、飛沙等之時,便立「彼方有火,以現煙故」之論式,即犯此過。蓋於宗之主詞「彼方」與因「以現煙故」之間,以尚未確定之故,不具有「遍是宗法性」之條件,故亦不能證明「彼方有火」之命題。4.所依不成過,「所依」即指宗之主詞。此過即是由於宗主詞之實存性非立、敵雙方所承認(立敵共許),而犯因之「遍是宗法性」不成立之過失。例如勝論師對主張無空論者立「虛空為實有,德(屬性)所依故」之論式,其中,宗之主詞「虛空」乃勝論學派所承認為實有之概念,然無空論者否認之,以之為「無體」,如此則勝論師所提之能立法(即因)缺乏所依處,遂無從證明命題之正確與否,故稱所依不成過。蓋因明中規定能立法之「因」應以宗之主詞為所依;今能立法既缺乏所依處,自更無從具有「遍是宗法性」之條件。 (2)六不定過,「因法」不能必然證成宗,稱為「不定」。依因明之規定,此乃由於缺少(或不完整)因之第二相(同品定有性)或第三相(異品遍無性)所致。有下列六種情況:1.共不定過,「因法」同時通於宗同品(宗依賓詞之同品類)與宗異品(異於宗依賓詞之品類),故無法由「因」確定「宗」之過失。亦即「因」缺乏「異品遍無性」之條件。例如聲論師對佛弟子立「聲是常,所量性故」之論式,其中,隸屬於「常」(宗同品)之分子與隸屬於「無常」(宗異品)之分子,皆含有「所量性」(可被量度之性質),前者如「瓶」,後者如「空」。如此之「因」雖可以成就宗同品,亦可成就宗異品;雖可以證成「聲是常」之宗,亦可證成「聲是無常」之宗,如此則無法確定聲究竟是常或是無常。2.不共不定過,指「因法」同時不通於宗同品與宗異品所造成之過失。如立「聲是常(宗),所聞性故(因)」之論式,其中,隸屬於「常」(宗同品)與「無常」(宗異品)之分子無一具有可聞性,如此之「因法」既與宗同品無關,亦與宗異品無關,而構成三者各自分離不相干之關係;三者分離,則「因法」自然不能證成宗,且亦無喻可舉。3.同品一分轉異品遍轉不定過,略稱同分異全不定過。「轉」,是生起、現前之義。即謂「因法」在宗同品中出現部分,又在宗異品中遍現;此乃由於「因」支缺少「異品遍無性」之故。如立「某甲是女,不產子故」之論式,而若以常情而言,女性之部分未產子,男性之全體亦不產子,故上記論式中之因「不產子故」僅關係部分女性(宗同品),而與男性(宗異品)全體具有關係,故立此「因」仍無法確定某甲為男或為女。4.異品一分轉同品遍轉不定過,又稱異分同全不定過。即「因法」雖通於宗同品之全部,然又與宗異品部分相通,故仍然無法以此「因」來確定其宗,此即「因」缺乏「異品遍無性」所造成之過失。例如立「某甲是男」之宗,以「不產子故」為因。此「因」雖能成立於男性(宗同品)全體,但亦關係部分女性(宗異品),故仍然無法以此判斷某甲之屬性。5.俱品一分轉不定過,又稱俱分不定過。「因法」通於宗同品之部分,又部分通於完全無關之宗異品,如此仍不能憑此「因」而確定所立之宗,此即「因」缺乏「異品遍無性」所致之過失。例如聲論師對勝論師立「聲常,無質礙性故」之論式,其中之「常」(宗)以虛空、極微等為宗同品,如此則「無質礙性」之因,通於「虛空」而不通於「極微」等;又以瓶、樂等為宗異品,則「無質礙性」之因,亦通於「樂」而不通於「瓶」等。如此之「因」同時與宗同品、宗異~皆有部分之關係,則所成之宗亦不一定。6.相違決定不定過,又稱相違決定過。在因明三十三過中,此為最特殊之一過。依上述幾種,凡列為不定過者,皆由於「因法」缺少第二相或第三相所致,然此一標準並不適用於相違決定過。從立論者之角度看,在相違決定過中之「因法」並未缺少任何一相,而足以證成宗。問題在於:同樣之宗每每有利於敵者,蓋對方可另舉一「因法」以支持另一相反之宗,而且其「因法」亦同時具足三相。故知「相違決定」即指雙方以同樣具足三相之「似因」而造成相互矛盾的主張之過失。例如勝論師對聲生論師立「聲是無常(宗),所作性故(因),如瓶(喻)」之論式,其中,「所作性」之因,三相具足,其喻法亦無過誤,敵者持有相反見解,不甘屈服,乃另覓理由,建立一個亦為三相具足之因,以證成相反之宗,如「聲為常(宗),所聞性故(因),如聲性(喻)」之論式,則立者亦無從非難之。如此,立、敵雙方所用之因怕具足三相,然卻形成兩個相反的宗,且皆無法推翻對方之宗,如此兩方所用之因皆違犯此過。

(3)四相違過,即因與宗之賓詞或主詞相互矛盾以致無法成立宗,如是,此「因」亦無法成立。此種不可成立之因所犯之過誤有四種,即:1.法自相相違因過,「法」即宗之後陳(賓詞),亦即「能別」,其自相僅限於概念自身所顯示之意義。法自相相違因,即指此「因」適足以形成與己宗後陳之自相互相矛盾之過誤。例如,對「彼不死」之宗,立下「生物故」之因。在此,「生物」顯然與「不死」之意義互相矛盾,故成為過誤。2.法差別相違因過,為「因法」與隱藏在「宗法」中之意義互相矛盾之過失。例如,為了證明創造萬物第一因之存在,而立「萬物由他所造,自身不能造自身故」之論式。立論者本欲以「他」為第一因,然萬物既不能造自已,而「他」亦為萬物之一,理所當然亦無法自身造自身(即萬物),此即「他」無法成為能造第一因之矛盾。3.有法自相相違因過,「有法」即宗之主詞。有法自相相違因,即指「因法」與宗之主詞相互矛盾之過失。例如勝論師立「有性非實、德、業」之宗,以「持實、德、業故」為因,以此「因」區別「有性」為持者與「實、德、業」為被持者,但由於從「有性」分離實、德、業,違反了實有「有性」之實、德、業,且否定了勝論學派所主張「實、德、業」與「有性」相互間密不可分之關係。4.有法差別相違因過,為「因法」與隱於宗主詞中之意義互相矛盾的過失。若以有法自相相違因過之事例而言,則「持實、德、業故」之因,與勝論學派之主張(即不離實、德、業之有性之意義)互相矛盾。

此外,依陳那之說,判斷「正因」與「似因」之標準,端視宗同品、宗異品之適當與否,共有九種,稱為九句因,意謂從宗同品與宗異品來考察其具有因或不具有因之九種情形,即:1.「同品有,異品有」,即共不定因。2.「同品有,異品非有」,即真正之因。3.「同品有,異品有非有」,即異品一分轉同品遍轉不定因。4.「同品非有,異品有」,即法自相相違因。5.「同品非有,異品非有」,即不共不定因。6.「同品非有,異品有非有」,即法自相相違因。7.「同品有非有,異品有」,即同品一分轉異品遍轉不定因。8.「同品有非有,異品非有」,即真正之因。9.「同品有非有,異品有非有」,即俱品一分轉不定因。

(三)似喻十過,可分(似)同喻五過、(似)異喻五過來說明:

(1)(似)同喻五過,即在積極結合宗與因之過程中,所引證之實例犯了過失。共有如下五種:1.能立(法)不成過,由於論證所引之實例(即喻依)與因(即能立法)不同品類,亦即不是因同品,致使「能立法」無法成立。以「聲常,無質礙性故;諸無質礙,見彼是常,猶如極微」之論式為例,「極微」雖是常,但並非無質礙性,故若以極微為喻依,則能立法之「無質礙性」不得成立。2.所立(法)不成過,由於論證所引之實例與宗之賓詞不同品類,亦即不是宗同品,致使「所立法」無法成立。以「聲常,無質礙性故;諸無質礙,見彼是常,猶如覺」之論式為例,「覺」雖為無質礙性,但並非為常,故若以覺為喻依,則所立法之「常」無法成立。3.俱不成過,係由於所舉喻依既不合乎「因法」之標準,亦不合於「宗法」之標準,故稱「俱不成」。例如於「聲常,無質礙故,如瓶」之論式中,「瓶」既非無質礙,亦不具有常性,故對於所立法之宗與能立法之因皆無法成立。此過又可分為有俱不成與無俱不成二種。4.無合過,作為例證所引之命題(即喻體)不完全,而缺於合作法之過失。即在喻支中缺少同法喻體,故無法將因同品與宗同品聯合。例如於「聲為無常,所作性故,如瓶等」之論式中,「瓶」為同法喻依,既具有「無常」之性,又屬「所作性」,然仍未具有聯合因同品與宗同品之性質,故未能證明聲之所作性必定是無常。須於「如瓶等」之上加上「諸所作性者無常也」之同法喻體,才不致發生無合之謬誤。5.倒合過,為顛倒合作法「先因後宗」之規定所造成之過失。例如若將「聲是無常,所作性故;凡所作性,皆是無常」論式中之順序顛倒成「先宗後因」(凡是無常,皆為所作性),必造成「證所不必證而不證所待證」之過失。

(2)(似)異喻五過,「異喻」是由反面來證明命題之喻例,故與「同喻」相反,必須與宗之賓詞及因無關才能成為有效之相反例證。異喻之過失是於消極的從宗與因,為隔離與宗之賓詞及因不同品類之實例時,有關引用事例之過失。即:1.能立不遣過,「遣」,遮遣之意。即論證所引用之實例(即喻依)非與因(即能立)不同類(因異品),故而遮遣(打消)了所立法之宗,而無法遮遣能立法的因所造成之過失。例如於「聲是常,無質礙性故;諸無質礙,見彼是常,猶如虛空。凡無常者,有質礙性,如業」之論式中,由於「業」是無常,故僅遮遣所立法之「常」義,而未遮遣與無質礙性不同類之質礙性(即因異品)。故若以「業」為喻依,則不可能遮遣「無質礙性」之因,異喻對因不具有遮遣之效力,即犯此過。2.所立不遣過,即論證所引用之實例(即喻依)非與宗之賓詞(所立)不同類(宗異品),故僅能遮遣能立法之因,而無法遮遣所立法的宗之賓詞,此即為所立不遣過。例如於「聲常,無質礙性故;諸無質礙,見彼是常,猶如虛空。凡無常者,有質礙性,如極微」之論式中,由於「極微」具有質礙性,故能遮遣因(能立法)之無質礙性;但以其非屬不同於常之無常(即宗異品),故不可能作為遮遣「常」之喻依。3.俱不遣過,此過係同時違犯上述二種過失之情形。例如聲論師對有空論師(承認虛空為實有之論師)立「聲是常,無質礙故,如虛空(異喻)」之論式,則「虛空」既是常,又具有無質礙性,故既無法遮遣常住性,亦未能遮遣無質礙性,如是之喻依「虛空」既非為因異品,亦非為宗異品,故俱不能遮遣能立法之因與所立法的宗之賓詞。4.不離過,由反面來引證所主張之命題(即喻體)若不完整,即犯缺少「離作法」之過失。例如於「聲是常(宗),無質礙故(因);諸無質礙者皆常,如虛空(同喻);諸無常者皆質礙,如瓶等(異喻)」之完整論式中,若缺乏「諸無常者皆質礙」之離作法,僅能令人明白「無常性」與「有質礙性」之聯合,不能令人審見「無常性」與「無質礙性」之離絕;然既欲以相反例證(異喻)來輔助正面例證(同喻),則離作法缺少或不完整,均犯不離之過。惟一般設立論式多採「略陳」之法,其時自然可省略異喻之舉示。5.倒離過,此係顛倒離作法「先宗後因」之規定所造成之過失。例如若將「聲是無常,所作性故;凡常者,皆非所作性」論式中之順序顛倒成「先因後宗」(凡所作性,皆非常),如此則無法達成由反面來「返顯」同喻之效果,而造成倒離之過失。

真能破:「能破」係指針對對方所立似是而非之論式,提出駁斥之作法。若所提出駁斥之作法正確而無瑕疵時,稱為真能破;反之,則稱似能破。真能破又可分為兩種:(一)立量破,「量」即論式。即建立一個宗、因、喻三支具足之論式來駁斥對方之主張。(二)顯過破,係直接指出對方之論式在組織上所犯之過失,形式上可以用散詞表達,而不必採用三支作法。

似能破:即似是而非之駁斥作法。亦分為立量破與顯過破二類,立量破之過誤與上記「似能立」相同,在此僅就顯過破之錯誤而言,此係古因明所立者,計有下列十四種:(一) 同法相似過類,對立論者所引證正確無誤之異喻強指其為同喻,加以非難攻擊之過失。(二)異法相似過類,強指立論者所立正確無誤之同喻為異喻,而加以非難之過失。(三)分別相似過類,針對立論者正確無誤之同喻,不去論究其是否符合「同品定有性」、「異品遍無性」等規定,而另以有關物性之種種差別來非難攻擊對方之過失。例如於「聲是無常」之宗,問難者百般在「聲有可聞性,瓶即無;瓶有可燃性,聲即無」等物性差別上非難對方,而不論證聲的常住性之成立,故意將論證導入似是而非之觀點。(四)無異相似過類,例如對「聲是無常,所作性故,如瓶等」之正確立論加以攻擊,然不從宗、因、喻各支是否符合規定來駁斥,而另行指出「若聲(宗之主詞)與瓶(同喻)皆同為無常,則聲與瓶之一切性質皆相同不異」,並進而推演出「一切萬物皆為同一無異」之謬理。(五)可得相似過類,對立論者所舉正確的因,非難其為錯誤之過失。(六)猶豫相似過類,對立論者所立正確的宗或因,提出異說而加以懷疑,並指其為不成立之過失。(七)義准相似過類,以正確論式而言,宗的賓詞之範圍應該相當於或廣泛於因之範圍,敵者若不知此規則,而毫無理由加以攻擊,即犯此過。(八)至不至相似過類,若立論者所舉之因,於宗本可成立,然問難者以因之至、不至妄為非難,謂因若至宗,則宗與因無所差別;因若不至宗,則宗與因毫無關係。如此從至與不至兩方面非難對方之因,即犯此過。(九)無因相似過類,對立論者所立正確的宗與因,敵者斷然評論其時間之先後關係,遂強指其因不成立之過失。(十)無說相似過類,敵者以「未說因之前,宗即無法成立」之說詞非難攻擊對方之宗,如是即犯此過。(十一)無生相似過類,攻擊對方「聲是無常(宗),勤勇無間所發生故(因)」之立論,強指「聲」在發生以前,並無「勤勇無間所發性」,又進一步論斷因既不存在,宗之「無常」亦不得成立,而自行推出相反論點之「聲是常住」。(十二)所作相似過類,對「聲是無常(宗),所作性故(因),如瓶等(喻)」之正確立論,強指「聲」與「所作性」之關係並不完全相同於「瓶」與「所作性」之關係,以此非難對方之因不得成立之過失。(十三)生過相似過類,對於對方引用來論證之實例(喻依),勉強要求對方再加論證,而非難攻擊之過失。(十四)常住相似過類,對「聲是無常」之正確言論,主張「聲恆常具有無常性之自性,故聲為常住」,而加以非難對方。〔大唐西域記卷三、卷十、因明入正理論疏卷上、因明入正理論義纂要、因明入正理論述記、因明論疏明燈抄、因明論疏瑞源記、東域傳燈目錄卷下、西藏佛學原論校勘目錄(呂澂)、因明概論(太虛)、因明學(虞愚)、因明大疏蠡測(陳大齊)、因明入正理論悟他門淺釋(陳大齊)、佛家邏輯研究(霍韜晦)、釋量論略解(法尊編輯)、佛教論理學(宇井伯壽)、東洋人之思惟方法第二篇(中村元)〕 p2276


有法自相相違過

因明用語。又稱有法自相相違因(梵 dharmi-svarūpa-viruddha)。因明三十三過中,因(理由)的四相違過之第三項。有法,指宗(命題)之前陳(主詞);自相,指宗前陳所陳述之事件;相違,互相矛盾、違反之意。於因明對論中,立者(立論者)所設之因與自己所立的宗有法所陳述者相衝突,不能使前陳所陳述之因成立,反而成為打消其成立之理由,敵者(問難者)遂用其因成立反對之宗,此稱為有法自相相違過。亦即以立者所設之因望其前陳時,缺乏因三相中後二相之過失。〔因明入正理論、因明入正理論疏卷中末、因明入正理論疏瑞源記卷四、卷七〕(參閱「四相違」1734、「因明」2276) p2434


有法意許

因明用語。於因明論式中,立者(立論者)於宗(命題)之主詞(有法)隱含別種意見,稱為有法意許。如四相違過中之有法自相相違因與有法差別相違因,即係敵者(問難者)看破立者有法意許,而以立者自身之因(理由)、喻(譬喻)來反破立者之情況。(參閱「有法自相相違過」2434、「有法差別相違過」2434) p2435


法自相相違過

因明用語。又作法自相相違因(梵 dharma-svarūpa-viruddha-hetu)。為因明三十三過中,因(理由)十四過之四相違過之第一。因與宗(命題)之後陳(述詞)「法」之自相彼此矛盾所招致之過誤。法,指宗之後陳;自相,此處指宗之前陳(主詞),於因明中,其意義屬於「言陳」(透過語言表白出來)而非「意許」(意中所許);相違,相互矛盾之意。能立之因與宗義互相矛盾,卻成異品,故稱相違。敵者(問難者)取立者(立論者)之因,能成與立者相違之宗,此乃因立者自己提出相違自宗之因而成敵者藉以反擊自己之宗。如聲論師對勝論師立「聲為常(宗),所作性故(因)」之論式,「常」為所立法,故凡具有常住性之事物皆為宗同品,不具常住性之事物皆為宗異品。正確之因須具備同品定有及異品遍無之條件。今「所作性」之因正與此條件相反,故不僅無法證明「聲常」之宗,反可證明與其相違之「聲是無常」之宗。此過相當於九句因之第四句「同品非有異品有」。〔因明入正理論、因明入正理論義斷、因明入正理論義纂要、因明論疏明燈抄卷五末〕(參閱「四相違」1734、「因明」2276) p3345


[中華佛教百科全書]
四相違因

因明學用語。指因十四過中最後的四過。這四種過失都不能成立所欲樹立的宗,反而成立了所反對的宗。此謂之四相違因。其陷於謬誤的緣故,不是因為它闕少第二、第三的任何一相,而在於第二、第三兩相並闕,結果是因全不在同品而在異品。故反足以證成與所欲立相反的宗。像這樣的過因,共有四種︰(1)法自相相違過;(2)法差別相違過;(3)有法自相相違過;(4)有法差別相違過。

此中,所謂自相,是指現於言語文字的表面意義;所謂差別,是指表面意思之外立者所藏蓄的意義。前為言上所陳;後為意中所許。將這前後二項與法、有法相配,共得四項,即所謂四相違。略如下表︰



(1)
┌法 (後陳)────(言陳)自相
│ (2)
四相違─┤
│ (3)
└有法(前陳)────(意許)差別
(4)
(陳望道)


◎附︰呂澂《因明入正理論講解》

立論者所舉之因,如缺少第二和第三相,即缺少同有異無或同俱異無,就成為相違因。所謂相違因,就是所舉之因正好成立相反的主張,如立聲常,相違因恰好證明聲無常。

相違本來很簡單,舉一個例子就可以說明,但那時卻列出四種來,這是因為在辯論中除言陳(公開說出來的)之外,還有意許。如佛家立聲無常,其實他們除想立聲無常之外,還想立無我,但無我並不公開說出來。這樣,在辯論中除公開的之外也還包含意許的爭論,相違也就隨著複雜起來。

「宗」有兩部分︰有法與法。有法與法各有言陳與意許,從而構成四種相違。法的言陳是法自相(即法本身),法的意許是法差別。有法的言陳是有法自相,有法的意許是有法差別。如下表︰


 ┌自相──言陳      ┌自相──言陳
法┤ 有法┤
└差別──意許      └差別──意許


所舉之因如不能成立法自相,反而成立了相反的法自相,就叫「法自相相違因」;如不能成立法差別,反而成立了相反的法差別,就叫「法差別相違因」。有法也是這樣的。

從前研究因明的人都認為,四相違是三十三過中最難懂的。專講四相違的著述很多,如日本的八十餘種因明著述中,有近二十種是討論四相違的。但他們還是未搞清楚。早年,宇井伯壽也進行過這方面的研究,理解得還比較合理。因為後三種相違牽涉到勝論和數論的學說,宇井在這方面有研究,幫助了他的理解,但也不能說理解得很全面。直到現在,對於後三種相違,也不是一般人都清楚的。

〔參考資料〕 沈劍英《因明學研究》;北川秀則《インド古典論理學の研究》。


有法差別相違因

因明學用語。又作「有法差別相違過」。因明三十三過的因十四過之一。指因明論式中,所立的因缺少因三相中第二、第三相所招致的過失。亦即所立的因與宗前陳的含意(差別)相違,致使所立的宗不能成立。《因明入正理論》云(大正32‧12a)︰「有法差別相違因者,如即此因,即於前宗有法差別作有緣性,亦能成立與此相違作非有緣性,如遮實等,俱決定故。」

此文自來號稱難解,今據宇井伯壽所說略解如下︰所謂「此因」,係指其前所舉有法自相相違的立量原文。「作有緣性」的「緣」,可作「觀念」或「思惟」解。所謂「作有緣性」,即謂使我們發生某物存在之觀念者。依立者勝論派說,其所立之因,可以證明有性非實、非德、非業,使人確認有性的存在,而有性是於實德業使人發生它們存在的觀念,雖與實德業和合存在,實際當為與實德業別異而獨立者。「作非有緣性」是與作有緣性相反,即使人起「非有」即「無」之思惟者。勝論派所以要證明有性並非實德業,乃為使它成為「作有緣性」。然而有性的非實德業,即使能被證明,也得確證有性的存在,才可確立「作有緣性」。然其所立之因雖能證有性的非實德業,但有性的存在卻也都被否定。所以此因自然成為證成「作非有緣性」之因,而與勝論派的意許相矛盾。(陳望道)

◎附︰沈劍英《因明學研究》第八章(摘錄)

有法差別相違就是立因與意許的有法相違的過失。此過也不易索解,原因還是在例句的費解。如《因明入正理論》云︰「有法差別相違因者,如即此因,即於前宗有法差別作有緣性;亦能成立與此相違作非有緣性,如遮實等,俱決定故。」

這就是仍以勝論三比量為例來說明有法差別相違。陳那認為「有一實」等三因與宗上有法「有性」的差別義「有緣性」是相違的。什麼是「有緣性」呢﹖「有緣即境」,「境」就是能引起人們認識活動的客觀對象,就是各種實物以及它們的屬性和運動形式等,也即勝論所說的實、德、業。而實、德、業既然為大有所概括,所以大有也就是能引起人們認識活動的「境」,也就是說,大有是可以「作有緣性」的。

但是佛家本不承認有什麼大有,當然也不會認為大有可「作有緣性」,所以陳那出差別相違量云︰


有性應作非大有有緣性,
有一實故,有德業故,
如同異性。


把有性說為「作非有緣性」。換言之,即認為大有不是能引起人們思維活動的客觀對象。從陳那的差別相違量可以看到佛家對勝論派的唯物主義觀點是竭力否定的,然也因此而「墮負」(墮入負相)。因明家總是以陳那所引的勝論三比量和陳那所出的相違量來說明有法自相相違因和有法差別相違因,而不敢越雷池一步!其實陳那、天主關於後二相違的用例及闡述是充滿哲學偏見的,因而是不足為訓的。

由此,我們須用另外的例子來說明有法差別相違。如玄奘所立的「真唯識量」云︰


真故極成色,不離於眼識;(宗)
自許初三攝,眼所不攝故;(因)
猶如眼識。(喻)


此量犯諸多過失,其中之一就是有法差別相違,這裡僅就這一點作一些說明。此宗有法「色」的自相即有形質的事物,而「色」的差別義按大乘的說法有「本質色」和「相分色」之分。有法「色」上冠以「極成」的簡別語,就是表示這裡所說的「色」是大小乘共同認可的本質色(儘管玄奘主觀意許的是相分色)。但本質色並非不離於眼識的色,因此「初三攝,眼所不攝」因與宗上有法的差別義存在相違,是有法差別相違因。玄奘以此因來成立相分色不離於眼識,敵論者就可以抓住這個有法差別相違因進行破斥出相違量云︰


所說極成之色,應非極成之色;(宗)
許初三攝,眼所不攝故;(因)
猶如眼識。(喻)


大小乘共許極成的色應是本質色,而且大小乘共同認為本質色是離於眼識的,現在玄奘立因說是「初三攝,眼所不攝」的(即眼識所攝),如此宗因豈不相違﹖因此敵論者可據以問難︰你說的極成色(本質色)並非極成色,因為你認為這個色是眼識所攝的。這一問是問得很有力的,把「真唯識量」的有法差別相違因給揭示出來了;在這樣的相違量前面,立者是無法狡辯的。

〔參考資料〕 《因明入正理論疏》卷中(末);《因明入正理論明燈抄》卷五;《因明入正理論因明鈔》卷四;《因明入正理論瑞源記》卷四、卷七;《三十三過本作法纂解》卷下;呂澂《因明入正理論講解》。


有法自相相違因

因明學用語。又作「有法自相相違過」。因明三十三過的因十四過之一。指因明論式中,所立的因缺少因三相中的第二、三相,所招致的過失。亦即所立的因與宗前陳的表面意思(自相)相違,所擬成立的宗無法成立,因而成過。《因明入正理論》舉例如次(大正32‧12a)︰
「有法自相相違因者,如說︰有性非實、非德、非業,有一實故,有德業故,如同異性。此因如能成遮實等,如是亦能成遮有性,俱決定故。」

此文自來號稱難解,異解甚多。《大疏》甚至編有故事,謂此例如何而有。但不見得可靠。此文所以難解,大半由於這例是勝論派所說的,與勝論派哲學關涉頗多的緣故。今據木村泰賢所著《印度六派哲學》第五篇〈論勝論派〉,及宇井伯壽所著《印度哲學研究》第六篇〈因明四相之論理學〉的解釋,摘要說述如次︰

勝論派(即伏世師迦派)是在印度自然哲學中最偉大的一個學派──將一切的現象分類作六個範疇,在各個範疇之下攝收了幾多事項,以明萬有成立的要素。所謂六個範疇,就是他們所說的那「六句義」︰(1)實,(2)德,(3)業,(4)同,(5)異,(6)和合。他們觀察了萬有,先到達了實體概念,應之而立「實句義」的範疇;實體概念,從心理上看,雖不過是從具體物抽去了性質、狀態、運動等所餘的純粹概念,而勝論卻以它為一原理。其次,又抽象了附屬於那實體的性質狀態,而得屬性概念,因之誘導而為「德句義」。並抽象了那運動現象,誘導而為「業句義」。據勝論的意思,這三句義是各各獨立的靜的原理,並沒有產生三者協同的具體的現象的力。要成為具體的現象,不能不在其間更有關係的作用。勝論將關係分三方面,因之立了三句義。第一是萬有之間的同的關係,即所以使吾人構成種概念或類概念的萬有間的共通關係,在原理上此為「同句義」。第二是其反對的異的關係,即所以使吾人構成所謂單獨概念的萬有間的差別關係,在原理上這是「異句義」。再第三,看了實體、屬性、運動、同相、異相等,在同一對象上成了不可分離的情狀,也覺得不能沒有所以使之然的共同關係的原理,這就立了「和合句義」的範疇。於是勝論就得了實(dravya)、德(guna)、業(karma)、同(samanya)、異(visesa)、和合(samavaya)等根本六句義。六句義說成立之論理的經過,簡單地說,就是先將一個具體的對象,分為體、相、用,得了實、德、業三句義,次在它和他物的比較上,觀察其共同點及差異點,得了同句義、異句義,更在以上述五句義為具體物,須有協同的必要上,立了和合句義。

勝論於這六範疇,曾再作細分。如將實分為「九實」,即地、水、火、風、空、時、方、我、意等九種;將德分為色、味、香、觸、數、量、等二十四種;將業分為「五業」,即取業、捨業、屈業、伸業、行業等五種。至如所謂同,所謂異,則因為是相對的,不是絕對的,自更不可以數計。論理上常依從屬關係分概念為上位概念與下位概念。前者為類,後者為種。如云動物與馬,動物就是類,馬就是種。前者包攝後者,後者從屬前者。就這關係的上下而言,上位的極端是存在,即所謂「有」,而下位的極端是個體或「極微」(即分子)。這是一個定是類,一個定是種的,故有性即存在性,可以為同句義的代表,而極微可以為異句義的定例。除了這兩個極端的之外,一切中間的,都可以為類而也可以為種。既視類為實在物而名之為同,視種為實在物而名之為異,則此為同為異的,正可以名為同異性。所以有性與同異性是同種類的,不過同異性範圍較小於有性,為居有性下位的。

勝論派以為有性是實德業以外的原理。這立量就是要確證有性是在實德業以外獨立存在的一句義。但既說「有一實」,固然可以知「有性非實」;既說「有德業」,可以知「有性非德非業」。就是可以證實有性不是實德業,卻同時也不能證實有性的存在。所以這因,是一種足以證明與所謂有性這有法的自相相違的因。

這因在表面上是正的,具備因的三相,能成遮了實等的事。遮是否定排退之意。但這是可以從有性否定排退了實德業,同時也一併否定排退了有性自身的因。就是所謂「俱決定故」,上述兩面都可以上述的因確立的緣故。(陳望道)

◎附︰呂澂《因明入正理論講解》(三)〈似能立 〉(摘錄)

有法的自相相違因和差別相違因的例子,都是有關勝論的。勝論的根本經典是《勝論經》。這部經講到六句義。其中關於有性的解釋很多,這裏僅引與自相相違、差別相違有關的四條。

(1)一‧二‧七(《勝論經》共十卷。一‧二‧七表示第一卷,第二章,第七經)說︰「對實、德、業使生存在之觀念之原因者為『有性』。」人們怎麼知道實、德、業為有呢﹖由於有「有性」的緣故。

(2)一‧二‧八又接著說︰「有性異於實、德、業。」這是說,「有性」是實、德、業之外的獨立的一句。

(3)二‧二‧二三說︰「有一實故,非實。」這是說,「有性」非實(德、業亦然),因為「有性」有一實。既然有實,其本身就不是實。為什麼要說「有一實」﹖因為實有九種,皆一一為有之所依。不能說「有實故,非實」。這樣說,很可能被人認為以多實為所依。譬如德句也以實為所依。德有二十四種,並非每德皆以一實為所依,如合、離,便以幾個實為所依。再如和合句(使實與德業結合起來),就更不是以一實為所依。

(4)一‧二‧九說︰「有德業故,非德業。」這與「有一實,非實」一樣。有德,其自身就不能是德(業亦然)。

這四條的意思是︰(1)「有性」是使人產生存在(有)觀念的原因,(2)由於「有」有一一實(包括德、業),所以「有」本身不是實(包括德、業),而是離實、德、業別存的。

以上是同句(有句)的特徵,這是第四句。第五句是同異句,實際上是異句。同異分等級,是相對的。如張三、李四都是人,這是「同」,但張三又不是李四,這是「異」。勝論立同異句在於指出,九種實(地、水、火、風、空、時、方、我、意)雖同為實,但又互不相同,並且都不同於德、業。同異性與有性不同。有性使人產生「有」的了解,而同異性則使人產生「異」的了解。但同異性與有性有共同的地方。有性有一實(包括德業),而非實(包括德業);同異性也這樣,有一實(包括德業),而非實(包括德業)。於是,勝論便以同異性為同喻,作成邏輯論式,以證明有性非實等,即證明有性離實等別存。

從因明角度看,勝論的比量是有過失的。不過這裏的過失與前面講的「法差別相違」不同。前面的比量是數論對佛家立的。數論的同喻(如臥具),為立敵雙方共許,可以跟佛家講。這裏的比量則不同,同喻的同異性對佛家來說不極成,佛家根本不承認同異性。這個比量乃是勝論對自宗人立的,佛家只不過是站在旁觀的立場出過。《因明入正理論》譯出後,唐人還敘述了一個與這個過失有直接關係的故事。是否勝論宗裏原來有此說,就不清楚了。不過這個故事是玄奘傳來的,也可能實有其事。故事的梗概是這樣的︰勝論祖師鵂鶹作成六句義後,自己很滿意,想找人傳下去。後來找到五頂。此人很不好講話,直到九千歲才回心轉意,從鵂鶹學習。鵂鶹給他講六句義。講實、德、業時,五頂都接受,但講到大有(有性)時,五頂提出疑問,以為大有在實、德、業之外別有,不合理。實、德、業原自就有,何必更有「有」呢﹖鵂鶹看他不接受,便先放棄大有,接著講同異句、和合句。五頂對同異句、和合句也能接受。於是,鵂鶹便以同異句為同喻,做論證式,論證有性別有。這樣,五頂便接受了。鵂鶹的論證式是這樣的︰


(1)宗︰有性非實
因︰有一實故
喻︰如同異性
(2)宗︰有性非德
因︰有一德故
喻︰如同異性
(3)宗︰有性非業
因︰有一業故
喻︰如同異性


勝論以為這三個比量的因,三相具足,沒有過失。其實,如加以分析,過錯就看出來了。勝論在這裏所立的宗,目的不在於成立非實非德非業,而是想通過成立所立法(非實非德非業)而成立「有性」。可是他們所舉的因卻犯了跟有法自相(有法本身)相矛盾的過失。這種因叫「有法自相相違因」。因為此因(有一實故,有德業故)除了成立有性非實等之外,還可以成立「有性非有性」。如《因明入正理論》所說︰「此因如能成遮實等,如是亦能成遮有性。」「遮實等」即非實非德非業。「遮有性」即非有性。佛家出過的論證式︰


宗︰汝所言有性非有性
因︰有一實故,有德業故
喻︰如同異性


勝論本想用「有一實故,有德業故」來論證「有性」非實等。他們還運用了同異性為同喻,以為同異性有一實等而別存,有性也有一實等也應別存。其實他們不知道,此因既可論證有性非實非德非業,也可以論證有性非有性,這是因為,同異性有一實非實等,卻 非「有性」;同樣,有性也可以有一實非實等,而非「有性」。如《因明入正理論疏》卷七說︰「同異能有於一實等,同異非有性;有性能有於一實等,有性非有性。」

〔參考資料〕 沈劍英《因明學研究》;石村《因明述要》。


[法相辭典(朱芾煌)]
有法自相相違因

因明入正理論云:有法自相相違因者:如說有性非實非德非業。有一實故。有德業故。如同異性。此因如能成遮實等;如是亦能成遮有性。俱決定故。如疏七卷八頁釋。


相違有四

因明入正理論云:相違有四。謂法自相相違因,法差別相違因,有法自相相違因,有法差別相違因等。此中法自相相違因者:如說聲常。所作性故。或勤勇無間所發性故。此因唯於異品中有。是故相違。法差別相違因者:如說眼等必為他用。積聚性故。如臥具等。此因如能成立眼等必為他用;如是亦能成立與所立法差別相違積聚他用。諸臥具等,為積聚他所受用故。有法自相相違因者:如說有性非實非德非業。有一實故。有德業故。如同異性。此因如能成遮實等;如是亦能成遮有性。俱決定故。有法差別相違因者:如即此因,即於前宗有法差別,作有緣性。亦能成立與此相違作非有緣性。如遮實等,俱決定故。如疏七卷一頁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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