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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學大辭典(丁福保)]
妙法決定業障經

(經名)具名說妙法決定業障經,一卷,唐智嚴譯。稱讚大乘功德經之異譯。


業障除

(術語)淨除業障之意。印言名。又名大慧刀印。以智慧之利刀除滅業障,故有此名。即二羽為金剛拳,屈進力二節,禪智壓二度,結業障除印,誦唵縛日囉羯磨尾輸馱耶薩囉拏母馱薩底曳曩三摩耶吽之真言時,則以金剛業之故能淨三業,滅五逆決定業云。見金剛頂蓮華部心念誦儀軌等。


[佛光大辭典]
大乘修行菩薩行門諸經要集

凡三卷。唐代智嚴譯。今收於大正藏第十七冊。略稱菩薩行門諸經要集。係纂集諸經中,有關大乘菩薩行之要文而成,計有四十二經六十七條(或六十六條)。卷上引載象腋經、說妙法決定業障經等十一部之文,卷中引載海慧菩薩所問經、戲樂嚴經等十部之文,卷下引載虛空藏菩薩所問經、如來境界等二十一部之文。所引諸經之中,方廣如來智經、演法師品經、戲樂嚴經、勝積品經、金光上勝毘尼經、降伏魔經、寶童子夫人所問經、如來境界經、離垢菩薩所問經、寶聚經、那羅延品經、梵剎經、一切諸佛所念經、法集經、集會品經、殊勝具戒品經等十六經為未傳於中土之經。〔續古今譯經圖紀、開元釋教錄卷九、閱藏知津卷四十一〕 p819


五種故思

經過思惟所造之故思業分為五種,即:(一)他所教敕之故思業,謂自己雖不欲作,但由他人之強制,發起故思,行不善業。(二)他所勸請之故思業,謂自己雖不欲作,但因他人之勸請與引導,而執為自己之利益,發起故思,行不善業。(三)無所了知之故思業,謂無得失之分別,亦無所執著,隨欲所作,發起故思,行不善業。(四)根本執著之故思業,謂由貪瞋等諸不善根纏蔽其心,猛利執著,發起故思,行不善業。(五)顛倒分別之故思業,謂由顛倒妄見,愛樂邪法,為求當來世可愛之果,發起故思,行不善業。

五種故思業中,前三者屬輕業,為不定業,不必受異熟果,又稱不增長業。後二種為重業,係決定業,又稱增長業。〔阿毘達磨集論卷四、阿毘達磨雜集論卷七〕(參閱「故思業」3826) p1182


四業

梵語 catvāri karmāni,巴利語 cattāri kammāni。指四種不同之業果報應。又可分為三大類。即:(一)依業之善與不善分:(一)黑黑異熟業(梵 karmaj krsnaj krsna-vipākaj,巴 kammaj kanhaj kanha-vipākaj),又作黑黑報業、黑黑業。此為欲界之不善業,以其因、果皆為黑穢,染污其性而招感苦果,即黑業(惡業)招感黑異熟(不可意之異熟果),故稱黑黑異熟業。如墮阿鼻地獄、畜生、餓鬼等黑業業果,皆係由於黑業業因所致。(二)白白異熟業(梵 karmaj śuklajśukla-vipākaj,巴 kammajsukkaj sukka-vipākaj),又作白白報業、白白業。色界之善業,稱為白業;其因果皆淨白不雜黑,因善業而感樂果,故稱白白異熟業,如色、無色界及欲界部分之人、天所感之果。(三)黑白黑白異熟業(梵 karmaj krsna-śuklaj krsna-śukla-vipākaj,巴 kammaj kanha-sukkaj kanha-sukka-vipākaj),又作黑白黑白報業、黑白業。乃欲界之善業雜有惡業者,以其善惡交參,故感白黑間雜之果,如人趣、天趣等。(四)非黑非白無異熟業(梵karmaj akrsnam aśuklaj akrsnāśukla-vipākaj karmaj karma-ksayāya saj vartati,巴 kammajakanhaj asukkaj akanhāsukka-vipākaj kammaj kamma-kkhayāya sajvattati),又作非黑非白異熟業能盡諸業、不黑不白無報業、無漏業。以其永斷前三業,性不染污,故稱非黑;亦不招白之異熟果,故稱非白。此為離黑白相之清淨無漏業,即為達到涅槃境界之修習。以上,前三業為所對治,後一業為能對治。〔發智論卷十一、阿毘達磨藏顯宗論卷二十一、瑜伽師地論卷九、卷六十六、集異門足論卷七、俱舍論卷十六、大乘義章卷七〕

(二)依受報時期及其業之定與不定而分:(一)順現法受業,又作順現業,乃現生造業,現世受果報。(二)順次生受業,又作順生業,即此生造業,於未來之次生受果報。(三)順後次受業,又作順後業,此生作業,延長至第三生以後受報。(四)順不定受業,現生造業,然受報之時期不定者。前三業統稱決定業或定受業,第四業則稱不定業或不定受業。〔北本大般涅槃經卷三十一、大毘婆沙論卷一二四、俱舍論卷十五、雜阿毘曇心論卷三、大乘義章卷七〕(參閱「定業不定業」3182)

(三)依業之異熟及其時分之定與不定而分:(一)異熟定,謂所受之果報一定,然時間不定。(二)時分定,謂受報時間一定,而所受之果報不定。(三)俱定,謂受報時間與果報皆一定。(四)俱不定,謂受報時間與果報俱不定。以上唯俱定業為決定業外,其餘三者皆屬不定業。〔瑜伽師地論卷六十、大毘婆沙論卷一一四、瑜伽論記卷十七上〕(參閱「定業不定業」3182) p1782


決定

梵語 niścaya。意指一定不變。為「不定」之對稱。又作一定。略作定。有決定信、決定業、決定性等語。據大乘莊嚴經論卷十二載,修行六波羅蜜可得六決定,即:布施可得財成決定、持戒可得生勝決定、忍辱可得不退決定、精進可得修習決定、禪定可得定業決定、智慧可得無功用決定。〔俱舍論卷二十三、往生論註卷下〕(參閱「六決定」1267) p2968


故思業

梵語 sajcitanika-karman。指故意所作之身語業,與「不故思業」對稱。又作故作業、故思造業。全稱故思所造業。略稱作業。意即對一事之須做與否,先加審慮,若決定應作,方始發動身語而作,此種作業,即稱故思業;反之,不覺而作之業,稱為不故思業。瑜伽師地論卷九十(大三○‧八○七下):「故思所造業者,謂先思量已,隨尋思已,隨伺察已,而有所作。復或錯亂,或不錯亂。其錯亂者,謂於餘處思欲殺害,或欲劫盜,或欲別離,或欲妄語及欺誑等。如是思已,即以此想別處成辦。當知此中,由意樂故,念名為重,不由事故,說名為重。不錯亂者,當知其相與此相違。若異此業,是即名為非故思造。」而故思業是感善惡之異熟果,不故思業則不然。據阿毘達磨雜集論卷七載,故思業有五種:(一)他所教敕,謂雖不欲樂,因他強力之所教勒而作。(二)他所勸請,謂雖不欲樂,因他勸請,因他引導,執為利益而作。(三)無所了知,謂不了得失,無所執著,隨欲所作而作。(四)根本執著,為貪瞋等諸不善根纏蔽其心,猛利執著而作。(五)顛倒分別,依不平等,因見愛樂邪法,為求當來可愛異熟而作。上述前三種,為故思輕業,乃不定業,未必受異熟果而不決定者,又稱不增長業。後二種是重業、決定業,又稱增長業。〔中阿含經卷四十四、大乘阿毘達磨集論卷四、瑜伽論記卷五、雜集論述記卷八、百法問答鈔卷三〕 p3826


智嚴

(一)(350~427)東晉譯經僧。西涼州(今甘肅)人。弱冠出家,以精勤著稱。後欲博訪名師,普求佛典,西行至罽賓,入摩天陀羅精舍,從佛陀先諮受禪法。後請禪師佛陀跋陀羅一同東歸,歷經數載,至後秦都長安,住大寺。後佛陀跋陀羅為鳩摩羅什之徒所排擠,離長安南下,師亦退出關中,居於山東精舍,坐禪誦經,精勤不懈。東晉義熙十三年(417),劉裕西伐長安,師應邀至建康,住始興寺,後住枳園寺。

劉宋元嘉四年(427),師與沙門寶雲共譯自西域所得之梵本,計譯出普曜經、廣博嚴淨經、四天王經等十四部,三十六卷。師嘗就自得之戒律懷有疑慮,且積年修禪觀而不能自了,遂重至天竺;偶遇羅漢比丘而問其事,然亦未得判解。師即自入禪定,昇兜率宮諮於彌勒,獲得戒之印可。歸途中寂於罽賓,世壽七十八。〔梁高僧傳卷三、歷代三寶紀卷十、出三藏記集卷二、卷十五、開元釋教錄卷五、大唐內典錄卷二、卷四、古今譯經圖紀卷三、貞元新定釋教目錄卷七〕

(二)于闐國人。俗姓欝特。初名樂。幼隨于闐國王之質子來華,夙受榮祿,隸屬鴻臚寺。資性淳質貞信,因受唐皇室厚恩,欲出家以酬之,故於唐中宗神龍二年(706)五月,奏請捨宅為寺,十一月出家。翌年,入終南山至相寺,虛心靜慮,宴坐經行,常在石鱉谷修頭陀行。開元四年(716),善無畏來唐,師與「一行」共就善無畏受法,並學梵語。開元九年,奉敕於石鱉谷阿練若及奉恩寺翻譯經論,譯有說妙法決定業障經、出生無邊門陀羅尼經、師子素馱娑王斷肉經、大乘修行菩薩行門諸經要集等,計四部,六卷。另譯有尊勝陀羅尼咒、法華經藥王菩薩咒等七首。寂年、世壽均不詳。〔續古今譯經圖紀、開元釋教錄卷九、大日經義釋序、貞元新定釋教目錄卷十四、宋高僧傳卷二〕

(三)五代僧。為青原行思法系之第七世,嗣法於鼓山神晏,後繼其法席。南唐中主賜號「了覺大師」。生卒年不詳。 p5039


順次往生

順次,指此生之次。謂於次生往生;即今生命終之後,直接往生極樂淨土。於俱舍論卷十五所載三決定業(順現法受業、順次生受業、順後次受業)之中,順次往生即屬順次生受業;乃此生造作,於第二生即受異熟果之業,而非更待他生始受果報。日本淨土宗多以無量壽經四十八願中之第十八願係屬順次往生之願,第二十願則屬順後往生之願。(參閱「決定業」554) p5355


[中華佛教百科全書]
定業‧不定業

即定業與不定業,乃善惡之業所招致的果報。有三種情形,即︰(1)就是否一定招感結果而分定業、不定業,即異熟果定或不定。(2)就招感結果的時定或不定而分。(3)合併前二者,若果與時皆為定,則為定業;不定則為不定業。此外,另有四業、五業、八業差別與三種決定受業等說。茲就各說略述如下︰

(1)果之定與不定︰《瑜伽師地論》卷九十云(大正30‧808a)︰「定受業者謂故思所起重業,不定受業者謂故思所造輕業。」又說由意樂、加行、田等三因緣可令業成重,文云(大正30‧807c)︰
「由意樂者謂由猛利纏等所作,於同法者見已歡喜,於彼隨法多隨尋思多隨伺察,如是名為由意樂故令業成重。由加行者謂於彼業,無間所作,慇重所作,長時積集,又於其中勸他令作,又即於彼稱揚讚歎,如是名為由加行故令業成重。由田故者謂諸有情於己有恩,若住正行及正行果,於彼發起善作、惡作,當知此業說名為重。」

若具三因緣之中之任一則必成重業,即為定業;反之,則為輕業即不定業。又,《俱舍論》卷十五頌云(大正29‧82b)︰「由重惑淨心,及是恆所造,於功德田起,害父母業定。」

(2)時之定不定︰時之定有三別,稱為三時業或三時報業、三報業。所謂三時業即順現法受業、順生受業、順後受業。

{1}順現法受業,略稱順現業。所謂順現即現身;順現業即現身順受果的業,亦即現在世作業、現在世引果。如入慈無量心定、四靜慮或滅盡定,由其功德而出定時,身備無量功德。或如以佛為上首的僧眾所作的善惡業,或以猛利意樂方便而作的善惡業。

{2}順生受業,或稱順次生受業,略稱順生業。謂此生作業而於次生感果,如五無間業乃於其次的無間之生受果。

{3}順後受業,又稱順後次受業或順後業。謂於此生作業而於次生以後感果。

以上三時業中,順現業唯為別報,其他二業包含總報、別報。然就此三時業而言,一切有部不許一業多生,謂順現業於現在感報,順生業於次生,又說順現、順生等乃依受果遠近而非由業力輕重而分;經部許一業多生,謂順現業受果最初在現在,若未盡,次生已後仍繼續感果,順生業感果最初在次生,已後仍繼續,順後業亦然。因此,可知三時業之名乃就受果之初而立,又說受果近者其業重,遠者則輕。又,依《雜集論》卷八所述,可知唯識家之說法與經部相同,謂一業一生感果未盡,多生受之。三時業另加順不定受業,稱為四業。所謂順不定受業,即必受果,然受果之「時」不定。

(3)時與果之定、不定︰《瑜伽師地論》卷六十就此分成四業。所謂四業,即{1}異熟定︰受果必定,其時不定。{2}時分定︰時定,受果不定。{3}俱定︰果與時共定。{4}俱不定︰果與時俱不定。《唯識論了義燈》卷五(末)謂,第三為定業,其餘三者為不定業。《百法問答鈔》卷三舉例說明,謂譬如植種於地,種具雨露增長力而生果,其時依春分而定。聞精《法相義註解》亦舉喻釋之,謂果定生於春分,然因雨露外緣之有無,結果亦不定,業亦如是。

(4)四業、五業與八業︰《俱舍論》卷十五就定、不定業而列舉四業、五業、八業三說。所謂四業,即順現、順生、順後、不定。五業,即將四業中之不定業區分為異熟定時不定與異熟不定時不定二種。所謂八業,即就時之定與不定,果之定與不定而作四句分別,其中之時定又有三業之別,故成八業。四業為有部之說法,五業則為有餘師之看法,出自《大毗婆沙論》卷一一四。《俱舍論光記》說此四、五業為開合之異而已,實則同一,蓋果不定,其時不定,故四業合一為不定業,五業開而為二。八業為經部所說,《瑜伽論》卷六十所說之四業分別亦同此。

關於此三說之異,依《俱舍論校註》所述,四業家謂善惡業必有異熟果存在,唯於時有差別,決定者為三時業,不然則為不定業,不定有受果不定、受趣不定、受類不定等。由於其時不定,故須待他緣資助。總而言之,則不出四業。五業家謂時必定指受果之時必定,無所謂果不定,然時不定卻有果定、不定,故有五業。八業家謂時與果各各錯綜,皆有定、不定,故有八業。

(5)三種決定受業︰即作業決定、受異熟決定、分位決定,亦即不同決定業之分別。依《雜集論》卷七所述,所謂作業決定,乃由宿業力而於此生中必作某業,即使以諸佛世尊之大神通力亦不能使之不造。其業受果通定不定業。所謂受異熟決定,即受果決定。所謂分位決定,即順現、順生、順後受果之決定。《顯揚聖教論》卷十九分成現法受決定(順現業)、生受決定(順生業)、後差別受決定(順後業)、受報決定、作業決定五業。

〔參考資料〕 《成唯識論》卷七;《成實論》卷八;《大乘義章》卷七;《涅槃經義記》卷九(上);《阿毗達磨雜集論》卷四。


智嚴

(一)(350~427)東晉譯經僧。西涼州(甘肅)人。弱冠出家,以精勤著稱。後為博訪名師,廣求經法,乃周遊西域,至罽賓,就摩天陀羅精舍的佛馱先(佛大先)學禪法。居三年,頗受器重。後請佛馱跋陀羅共同東歸,住長安大寺。未幾,跋陀羅為鳩摩羅什之徒所擯,嚴亦出關,止於山東精舍。東晉‧義熙年間(405~418)應始興王恢之請,到建康,止於始興寺,又遷住枳園寺。宋‧元嘉四年(427),與寶雲共譯《普曜經》、《廣博嚴淨經》、《四天王經》等。此外又譯出《無盡意菩薩經》等,據說合有十四部三十六卷。其後,再取海路至印度,歸途中寂於罽賓,時年七十八。

(二)于闐國人。生卒年不詳。姓鬱特,初名樂。幼時至中國當人質,夙受榮祿,授左領軍衛大將軍上柱國,封金滿郡公。資性淳質貞信,以在異國極享榮寵,欲出家報皇恩,乃奏請捨宅建寺,並於景龍元年(707)出家。至終南山至相寺,虛心靜慮,宴坐經行,又常在石鼈谷修頭陀行。後與一行就善無畏受法,學梵語,稟承寶積之真詮、如來之祕偈等。開元九年(721),奉勒於石鼈谷阿練若及奉恩寺參與譯經。所譯經典,有《說妙法決定業障經》、《出生無邊門陀羅尼經》、《師子素馱娑王斷肉經》、《大乘修行菩薩行門諸經要集》等,凡四部六卷,並有「尊勝陀羅尼咒」、「法華經藥王菩薩咒」等七首。

〔參考資料〕 (一)《梁高僧傳》卷三;《歷代三寶紀》卷十;《出三藏記集》卷二;《開元釋教錄》卷五;《大唐內典錄》卷二、卷四。(二)《續古今譯經圖紀》;《開元釋教錄》卷九;《大日經義釋》序;《貞元新定釋教目錄》卷十四。



指有情之行為。梵語karman,音譯羯磨,為「造作」、「行為」之義。此「業」之思想,原是印度獨特的思想,在印度人中相當普及,並以之為招致輪迴轉生之一種動力。佛教沿用此語,謂以此「業」為因,能招感苦樂染淨之果。而得眾生與器界之報;若於迷界而言,由煩惱起業,由業招感苦果,現出迷界之依正二報。佛教認為一切萬法無不基於因果之法,不僅眾生之種種苦樂果報,其依報──世界之淨穢等,亦悉由業所感。

業之種別甚多,大別之,不出身業、語業、意業三種。此身語等業又可依表、無表之標準加以區分。能表示自心之善等以令他人知曉之業,稱為表業;不能表示自心之業,稱為無表業。依《俱舍論》卷十三所載,表業、無表業俱以色性為體,故身語二業各有之。意業非色,不能表示,故不稱為表;無表故亦無無表。依此說,業總有五門,即身表業、語表業、身無表業、語無表業、意業。然若依《成實論》卷七所說,意業亦有無表。另外,《大乘法苑義林章》卷三(末)載,大乘亦有人謂意有表、無表二種。又,《成實論》卷八分別作業、無作業、非作非無作業,謂業有此三種,其中非作非無作即是意業。

此外,諸經論中將業分別為思業、思已業二種。「思業」是所謂心所之思,即意業;「思已業」又稱思所起業,謂思之所作,即身語二業。此中,說一切有部說身語二業係以色聲為體,故思已業即為色業,然而經量部及大乘謂三業皆以思為體,故思惟思(即「審慮思」、「決定思」二思)為思業,作事思(即動發勝思)為思已業。

此外,又可約三性,而將業分為善業、惡業、無記業三種。或約界之上下及感果之可愛、非可愛,分為福業、非福業、不動業。或約苦、樂、捨三受,分為順樂受業、順苦受業、順不苦不樂業三種;又,此三受業各有定、不定之異,故可再分為決定業、不定業二種;又,決定業中由於受報之時限不同,故可分為順現法受業、順次生受業、順後次受業三種,此三種與不定業合併為四業;又有將不定業分為時分不定異熟定、時分不定異熟不定二種,合併前三種決定業而稱五業;又可將三種決定業各分「時分異熟定」與「時分異熟不定」二種,加上前述二種不定業,總計為八業。此外,又有多種分類法,文繁不具。

關於業之感果,亦有多說。綜言之,斷道之有漏業具有五果,即異熟果、等流果、離繫果、士用果、增上果。斷道之無漏業唯有四果,即除去異熟果。其餘非斷道之有漏善及不善業亦有四果,即除去離繫果。其餘非斷道之無漏及無記業唯有三果,即除去異熟與離繫二果。一一諸業準之可分別其果。

此外,業為感果之因,故稱業因;牽引業之力,稱為業力;業之作用,稱為業用;繫縛有情,令不自在,稱為業縛、業繫或業繩;其所感之果報,稱為業果或業報。

◎附一︰印順《成佛之道》第三章(摘錄)

頌文︰「有報必由業,微小轉廣大,能引或能滿,決定或不定,現生或後報,諸業不失壞。」

解說︰正見有業有報,有善有惡,這除少數的邪見而外,一般人都是信認的。可是,善與惡,約行為的價值而說,自有他應得的果報。如不能對此有定見,那在某種環境下,善惡的信解,就會動搖了。從前,有位忠君愛國的大臣,被帝王處了死刑。臨死時,他對兒子說︰「我要教你作惡,可是惡是做不得的。我要教你行善,我可沒有作惡呀!」他自己行善而沒有好報,於是對善惡就發生了疑惑。所以不但要正見善惡,還要正見善惡的業報。

一切眾生所「有」的一切果「報」,「必」然是「由」於「業」力所招感。有業然後有報,有種種不同的業,所以有各各不同的報;業是非常多,非常複雜的,所以果報也是極多而又是極複雜的。什麼是業﹖什麼是報呢﹖業是事業,是動作。我們的內心、身體與語言的動作,凡由於思力──意志力所推動的,都是業。但現在所要說的,指從我們身口意業的活動、或善或惡的活動,而引起的一種動力;這是道德與不道德的價值。行善作惡等事業,如農工的工作勞動。業力,如勞動所得的工價──貨幣。憑工作所得的貨幣──(代表)勞動價值,就能拿來換取適當的用品;所以有某種業力,就能感得某類的果報。說到報,嚴密的意義是異熟──異類而熟;這在因果系中,屬於因果不同類的因果。如為善而得天國的福樂,作惡而墮受地獄的苦痛。依所作的業力,感受苦或樂的報,這是正見的重要項目。惟有這樣,善惡才有一定的價值。

關於業報的意義,應該略說幾項重要的。

(1)「微小」的業力,是可以「轉」化為「廣大」的。這是說,小小的善業或惡業,如不斷的造作,就會積集而成重大的業力。如《法句》說︰「勿輕小惡,以為無殃,水滴雖微,漸盈大器。」善業也如此。這與古人所說︰「勿以惡小而為之,勿以善小而不為。」意義一樣。還有,如造作害人的惡業,本來算不得重大,可是自己對於這一惡業,時時覺得害得巧妙,害得滿意。這樣的不斷隨喜惡業,小惡的力用會廣大起來,與大惡一樣。同樣的,雖只是小小的善業,如自己能時時生歡喜心,小善也就漸漸的成為大善了。所以,我們不應該忽略輕業,不可隨喜惡業,而應該隨喜善業才好。

(2)在種種業中,有一類特強的業力,「能引」我們感到五趣中的一趣報體,或生天上,或墮地獄,或墮傍生。其中又有種種類別,如傍生中或虎或魚等。凡由強業而感得一趣的總報體(「得蘊,得處,得界」),成為某趣的眾生,叫引業。還有一類業,並不能引我們感得生死的總報體,卻「能」使我們對於這一報身的種種方面,得到圓「滿」的決定,叫滿業。如生而為人,儘管萬別千差,而同樣是人,人是引業所感的總報。餘如六根有具足與不具足,相貌有莊嚴與醜陋,容色有黑白,目睛有威光或無威光,音聲有優美或粗俗,嘹亮或低滯……這種人各不同的差別,都由不同的滿業而感得。不過,其中還有業報與現生功力(長養)的差別︰如人類的目光望遠,有一定的限度(也是人各不同的),這是業力。經藥物、營養、保護、訓練,使達到限度中的極限,或老年而目力很好,這就有賴現生功力的長養了!

(3)業又有「決定或不定」二類;其中又有時與報的不同。有的業,要感什麼報,是決定了;而在什麼時候受報,現生或來生,是不決定的。有受報的時間是決定了;而所感的什麼報,還沒有決定。有所感的果報,受報的時間都定了;這如造作五無間業──殺父、殺母、殺阿羅漢、出佛身血、破和合僧的,來生一定要墮落地獄。也有時與報都不決定的,這大致是輕業。依古德說︰一切業,都是不決定的。換言之,一切業都有改善可能性的。所以只要能痛下決心,什麼惡業,都有化重為輕,或不定受的希望。《鹽喻經》說︰犯了重大惡業的,只要有足夠的時間(如老死迫近,就難了。但依《觀無量壽佛經》,還有念阿彌陀佛的一法),痛下決心,「修身,修戒,修心(修定),修慧」,重業是可以輕受或不定受的。這如大量的鹽,投入長江大河中,水是不會鹹的。反之,雖造作較小的罪,卻不知道修身,修戒,修心,修慧,還是要招苦報的。這等於少量的鹽,放在小杯裏,水還是鹹苦的。這是業不決定的有力教證。大乘法中,觀業性本空,能轉移懺除重罪,也就是修慧的意義。所以,犯了重惡業的,不必灰心,應深切懺悔,修學佛法。

(4)從造業與受報的時間來說,可分為三時業︰「現」報業,是這一生造業,現生就會感果的。「生」報業,要等身死以後,來生就要感報的。「後報」業,是造業以後,要隔一生、二生,或經千百生才受報的。所以造業受報,不能專在現生著想,如說︰「行惡見樂,為惡未熟,至其惡熟,自見受苦。行善見苦,為善未熟,至其善熟,自見受樂。」在這三時業中的現報,可能是輕業報,也可能是重業的「華報」。因為現生的果報,是以前善惡業力所招感決定了的;沒有死,是不能有根本或重大改變的。輕業為什麼可以受現報呢﹖因為輕業不致改變這一生的重要報果。例如政府現由某黨主政,自有其根本政策,不能作相反的重要變革。在野黨如有不重要的意見,現政權是樂意採用的。重業為什麼現受華報(對將來的果報而說)呢﹖因為業力太重,對現有報體,起著重大的影響。這等於在野黨的勢力太強大了,現政權不能不接受多少意見,只要不危及政權的存在,與該黨的主要政策就好。至於生報業及後報業,都是有輕有重的。

總之,業是有種種不同的,但有一點是絕對相同的,就是「諸業」在沒有受報以前,如不是修證解脫,那是怎麼也「不」會「失壞」的。有業,就會有果報;今生不受報,來生不受報,就是千千萬萬生,業力照樣存在,只要因緣和合,還是要受報的。三昧水懺的緣起中說︰西漢時,因袁盎的中傷,而殺害了鼂錯。袁盎所作的殺業(教他殺),一直沒有受報。直到後身為悟達國師時,那已是晚唐了。悟達國師因貪染沈香座,惡業才感報而患人面瘡。這傳說,也就表示著業力不失壞的意義。

◎附二︰印順《唯識學探源》第三章第三節(摘錄)

業力是佛法中最主要的論題。眾生種種的差別,獲得自身行為應得的結果,都建立在業力上。初期的佛教,因業力已普遍的受人信仰,所以多說明業力的必然受果與業用的差別;對於業力的體性與怎樣存在,反而很少解說。佛弟子在自行化他的要求上,不能不討論業的體性與怎樣的存在;業力也就理論化,展開了各家各派的解說。一直到現在,業力還需要深刻的研究。它的因果(異熟)必然性,還需要再確立。

業,雖剎那間過去,而招感後果的力用還是存在。這「業力的存在」,是身口行為所引起的,是生起後果的功能。業力的存在,就是動力的存在。在這些上,它與種子或熏習,比細煩惱與種習的關係更密切。可以說,業力生來就含有種子的意味。我們只要稍微考察一下各派關於業力存在的說明,就很容易看出它是怎樣的向種子說前進。像《楞伽經》的「業相」與「心能積集業」的業,簡直就是種子的異名。要研究種習,是不能忽略業力的。(中略)

關於「業力存在」的體性,有部是「無見無對」的色法;經部是思上的功能;成實、正量、大眾它們是心不相應行,但又有有別體、無別體的二派。有部把潛在的業力,看成色法,確有極大的困難。色的定義,是變壞或變礙,無表色對這兩個定義,都不見得適合。色法的定義,本是依據常識的色法而建立的,把這定義應用到能力化的細色,自然要感到困難。這正像一般哲學家的唯心唯物的心、物定義,往往不是常識的心、物一樣。經部說業力是思心所的種子,雖說它「此無別體」,「此不可說異於彼心」,到底業力沒有能緣覺了的心用,不能適合心法的定義。這樣,還是放在心不相應行裏,但非色非心的又是什麼呢﹖

我以為,潛在的業力,是因內心的發動,通過身語而表現出來;又因這身語的動作,影響內心,而生起的動能。它是心色為緣而起的東西,它是心色渾融的能力。最適當的名稱,是業。身表、語表是色法,因身語而引起的潛在的動能,也就不妨叫它無表色;至少,它是不能離卻色法而出現的。不過,有部把它看成四大種所造的實色,把它局限在色法的圈子裏,是多少可以批評的。潛在的業力,本因思心所的引發而成為身口顯著的行為;又因表色的活動,引起善不善的心心所法,再轉化為潛在的能力。叫它做思種子,或心上的功能,確也無妨。不過,像經部那樣把業從身、語上分離出來,使它成為純心理的活動,規定為心上的功能。唯識思想,誠然是急轉直下的接近了,但問題是值得考慮的。

◎附三︰William M. Mcgovern著‧江紹原譯《佛家哲學通論》第三分〈宇宙轉動論〉(摘錄)

十二緣起說以及用來解釋個體之因果程序全部,其意義都含在「業力」一名詞之內。故我們可以預料佛教哲學家必定對於「業力」一名,辨之甚詳。東洋人對於無論什麼東西若是十分注意,就會把他分成許多類;果然,佛家的業力也有許多分部。我們若要把這些零零碎碎的部屬仔仔細細寫下來,未免是件無益的事;特別是因為其中有許多都只有道德的意味,與哲學卻無關。但是也未嘗不有幾個一般的類名是值得講講的。

說一切有部與瑜伽宗為業力分部之時,所最留心的是怎樣纔能把佛教的各種sila(「尸羅,正譯清涼,傍譯戒」)或曰「律儀」一概網羅進去,而且使他們各得到相當的位置。但是他們也很費了事把業力分為「有表」和「無表」兩類,與「有表色」和「無表色」相應。此外講業力所用的方法很無系統,然我們把《阿毗達磨俱舍論》取來略讀,即見其中(第四分)列有以下諸術語,其中有幾個頗能令我們想見北宗的因果程序論,關於解釋個體的那一部份是怎樣的。

最重要的幾個術語是︰

(1)順現法受業︰即此生即須受果報之業。

(2)順次生受業︰即來生始受果報,否則即無果報之業。

(3)順後次受業︰即第二生以後某生始受果報之業。

(4)定業︰即受果時分有定之業,與下一種業相敵對。

(5)不定業︰機緣成熟即能受果,然無定時之業。

(6)自受業(﹖)︰即果報純須作業者自受之業,與下一種業相敵對。

(7)異受業(﹖)︰即果報由自他共受之業。

(8)本地業(﹖)︰即果報在來生受生地(譬如富人家或窮人家,為人或為天人等等)之業。

(9)環境業(﹖)︰即果報來自來生環境之業。

新上座部人,即佛鳴及他的私淑者,對於業的分類更能注意,他們從各方面下手把各種業的關係詳細開明。

他們首先把業就時間、功用和果報輕重該三點上區分。每一種業又再分成四部,故新上座部的分類共有十二單位。

(1)就時間上區分,業有以下幾類︰

{1}急效業︰即果報不出今生之業。此種業如被他力所制不能生果,即不復有效。「獵者發矢擊鹿,如不中,則於鹿無傷。」

{2}緩效業︰即來生始受果報之業。此業如因他因牽制不在來生生效,亦不能再有效。易言之,此種業之果報如來生不現,即永不能現。

{3}無定期效業︰即將來某一生必受果報之業。此種業之有效期限長於前兩種業的,故無論何時皆可生果,除非造業者在果報出現之前,已證涅槃,此業因而變成不效業。

{4}不效業(直譯則為「已有業」)︰此包括前面三種業中因自身力量薄弱不能生果者,或與更強盛的業力相抵銷者。

(2)就行相上區分,業有以下諸分部︰

{1}能生業︰此種業能令「想」起,隨即退隱於密。他將來是否繼續活動,全看他是得助或被抵銷(看以下兩種業)。此處所謂「想」,是指「有」支的動作,即照時間區分,應該算緩效業的在今生所生之果報。

{2}能持業︰此業能助前一種業(能生業),使所生現象得到穩固的地盤。

{3}能消業︰此業能使前兩種業無效。善業惡業,此業均有力取消。

{4}能毀業︰此種業較能抗業更強,故能將正在活動著的業,以及待發的業連根拔去,使之不能生果。

(3)就果報的輕重區分業,則得以下諸分部︰

{1}極重業︰此種業能駕馭其他各種業,故得極重之名。牠有時是屬於善業一類的,有時是屬於惡業一類的。但牠無論是善或是不善,皆可以或為能生業,或為能持業,或為能消業,或為能毀業。不善的極重業在自家的果報沒造成以前,能障善的重業,使不動作。

{2}近死業︰此指那能決定來生性質之業。一人如有善或不善之極重業,則此人來生的苦樂自然歸極重業決定。然極重業若闕,則生物死時無論何業最先現前者即有此功能,且因而得近死業之名。

{3}習慣業︰「此乃同一言、思、行屢有之後所生之業。習慣業所具之力,僅弱於近死業;而且此業若能戰勝其餘諸業,即自為近死業。」

{4}累積業︰此包括「無始以來所積諸善、不善、非善非不善業。其實他就是每一有情物無量無邊之全部過去所積之業──人稱之為無定期效業之獵犬」。茍無新業能動作,則為近死因者必出自累積業舊業之中。然累積業既非常之多,則其動作之道非全智者絕對不能確知。新上座部人喻之為癡人所投之石。蓋普通人以為他無論如何不至於投石之時,石固已投矣。

◎附四︰和辻哲郎〈業的意義〉(摘錄自《原始佛教的實踐哲學》第三章)

「業」(karma,kamma)的本來意義只是單純地意味著「作為」、「行為」。將此「作為」與因果關係結合,認為一種行為必然伴隨某種果報,這就是業的輪迴思想。但是,其中並沒有說為何殺人、邪淫等行為必然會伴隨死後生於地獄的結果。雖然從經驗中,可以歸納出殺人的行為會產生種種苦惱的結果。但是,姑且不論被害者的親友是否陷入於痛苦中,在事實的經驗上,也有殺人者由於其殺人的行為而獲得幸福的例子存在。因此,事實上有殺人──苦惱的因果關係,與殺人──幸福這種因果關係存在。像這樣,前者是無罪者受苦的因果關係,而後者是有罪者受幸福的因果關係。這種經驗性的因果關係顯然不能成為業報思想的基礎。若是如此,則顯然業報思想的產生是由於對實際上存在的不公正之因果關係不滿,而要求應有公正的道德報應所引起。殺人者在現世中,無論有如何幸福的生活,但其終了必定受到與其行為相當的苦惱,也就是說死後必墮於地獄。

將「應會墮入」說成「必然墮入」,不外是業報之思想。因此,它不是本來意義的「因果關係」。亦即承認行為之善惡,並且給予基於此善惡行為而引起的要求加上因果關係的外衣。更因加上了這樣的因果關係之外衣,因此,存於其核心的道德,也就無法不帶有功利主義的色彩了。正確的「業」將帶來生天這種個人性的幸福。若欲獲得生天果報,則必須致力於造作正確的「業」。像這樣,什麼是正確的業,並沒有成為問題,反而是能否帶來個人性的幸福變成主要的問題。若將它與八聖道中的正業相較,則其間的顯著差異無法忽視。在八聖道中,被當作人類應隨從的道路的正見,是要在業中實現。「業」的「正」是因為正見之實現,而正見的實現與個人性的幸福無關,是我們本應努力的。業與果報是分開的,具有本身的意義,因此,可以單純地解釋成「行為」,它與輪迴思想無關。

業,本來只是單純地意味著行為,它與輪迴思想結合之後,其意義才變成死後生天或墮地獄的行為;業的意義如果成為無我緣起思想中,因無明而起的煩惱行為,或是成為實現明的正確行為,則顯然無法將它視為緣起法中的「行」。例如,殺人的行為,這種現實的某種事件是由無明行識等緣起法而成立,但其本身並不是法。

若考慮到這種關係,則不應將業放入於法的體系中。其後,阿毗達磨式的解釋,將緣起說與輪迴思想加以結合,而將緣起系列轉釋為輪迴轉生歷程中時間性的因果關係,於是,被視為與行相同的「業」,其意義不再是指單純的「行為」(亦即擔任了形上學的意義)。而且,如同《識身足論》與《論事》的補特伽羅論者所說,在作為輪迴之主體,承認非即非離蘊我的立場上,此時,業只是單純地指經由補特伽羅(人)所做出的行為,既不能成為「我」之代用,也不能成為Walleser所說的神祕體。

反之,保持無我之傳統,排斥一切我的有部,雖否定輪迴的主體,卻又為了樹立輪迴思想,而給予業附上在輪迴相續的過程中能保持某種同一的意義,於是展開了業的形上學式的解釋。阿毗達磨論書中有很多值得注目的思想發展,但是,無我與輪迴的結合,所顯示的是教團中缺乏批判的精神,不能列為功績。

我們仍可經由經藏以外的證據,而確定以上的解釋。那就是阿育王所留下的碑文。這些碑文被認為可能比現存的阿含經典中的某些經文還要古老。(中略)

我們可以將阿育王碑文認為與業的輪迴思想無關。其中,以完成全世界之幸福為最大的「業」,又稱全世界之幸福為「應被創造的」。若是如此,則完成「應被創造的」,也就是實現理想的努力就是最重要的業。這種業與道諦的業沒有不同。它只是意味著「善行為」,卻不是在輪迴過程中取代「我」而保持人格的同一的神祕體。由於阿育王是在佛滅後百年統理印度,他又是極其虔誠的信奉佛教,因此,如果在他所立的碑文中,輪迴業報思想不顯著的話,正可證明輪迴業報思想並非是佛教的根本立場,從而,佛教本來之道德觀也不是個人性的、功利性的道德。

我們依據經典本身的證據,以及經典以外的證據,闡明了業的輪迴思想與四諦的體系立場相異。但是我們不能因此而認為業的輪迴思想不屬於「佛教」。如同阿含經典所顯示,它早已被採入於原始佛教之中。我們所主張的是︰這種思想不是原始佛教所特有的,它不屬於原始佛教所特有的實踐哲學。

〔參考資料〕 《中阿含經》卷三、卷五十八;《長阿含經》卷十一;《大毗婆沙論》卷一二四;《順正理論》卷四十~卷四十三;《成唯識論》卷一、卷二、卷八;《大智度論》卷九十四;《佛教根本問題研究》二(《現代佛教學術叢刊》{54});舟橋一哉《業の研究》;上田義文《佛教における業の思想》;佐佐木現順《業と運命》;源哲勝《業思想概說》;深浦正文《業の問題》。


[法相辭典(朱芾煌)]
三種重障

俱舍論十七卷十五頁云:薄伽梵說:重障有三。謂業障,煩惱障,異熟障。如是三障,其體是何?頌曰:三障無間業,及數行煩惱,并一切惡趣,北洲無想天。論曰:言無間業者,謂五無間業。其五者何?一者、害母。二者、害父。三者、害阿羅漢。四者、破和合僧。五者、惡心出佛身血。如是五種,名為業障。煩惱有二。一者、數行。謂恒起煩惱。二者、猛利。謂上品煩惱。應知此中,唯數行者,名煩惱障。如扇搋等,煩惱數行,難可伏除;故說為障。上品煩惱,雖復猛利;非恒起故;易可伏除。於下品中數行煩惱,雖非猛利;而難伏除。由彼恒行,難得便故。謂從下品為緣,生中。中品為緣,復生上品。令伏除道,無便得生。故煩惱中,隨品上下,但數行者;名煩惱障。全三惡趣,人趣北洲,及無想天,名異熟障。此障何法?謂障聖道,及障聖道加行善根。又業障中,理亦應說餘決定業。謂餘一切定感惡趣,卵生,濕生及女人身,第八有等。然若有業,由五因緣,易見易知;此中偏說。謂處趣生果,及補特伽羅。於諸業中,唯五無間,具此五種,易見易知。餘業不然。故此不說。餘障廢立,如應當知。此三障中,煩惱與業,二障皆重。以有此者、第二生內、亦不可治。毘婆沙師,作如是釋:由前能引後,故後輕於前。三障應知何趣中有?頌曰:三洲有無間,非餘、扇搋等,少恩少羞恥。餘障通五趣。論曰:且無間業,唯人三洲;非北俱盧、餘趣、餘界。於三洲內,唯女及男,造無間業;非扇搋等。所以者何?即前所說,彼無斷善不律儀因。即是此中無逆所以。又彼父母,及彼己身,如次少恩少羞恥故。謂彼父母,於彼少恩。為彼缺身增上緣故。又由於彼,少愛念故;彼於父母,慚愧心微。以無現前增上慚愧,可言壞故。觸無間罪,由此已釋。鬼及傍生,雖害母等,而非無間。然大德說:若覺分明;亦成無間。如聰慧馬。若有人害非人父母;不成逆罪。心境劣故。已辯業障唯人三洲。餘障、應知五趣皆有。然於人趣,唯北俱盧。在天趣中,唯無想處。


分位決定

雜集論七卷十四頁云:分位決定者:謂現法受等分位決定業。如由此業,於現法中,必定受異熟;由此業、必受生異熟;由此業、必受後異熟。


決定受業

雜集論七卷十四頁云:如經言決定受業者,云何決定?謂作業決定,受異熟決定,分位決定。作業決定者:由宿業力,感得決定異熟相續。於此生中,必造此業。何以故?應造此業期限決定故;終不越限,必造此業。乃至諸佛世尊大神通力,亦不能為障,令其不造。隨因決定力,果相續轉變故。受異熟決定者:如先所說故思造業。分位決定者:謂現法受等分位決定業。如由此業、於現法中必定受異熟,由此業、必受生異熟,由此業、必受後異熟。


無想異熟

集論一卷十一頁云:何等無想異熟?謂已生無想有情天中,於不恒行心心所滅,假立無想異熟。

二解 入阿毗達磨論下九頁云:若生無想有情天中,有法能令心心所滅;名無想事。是實有物。是無想定異熟果故。名異熟生。無記性攝。即廣果天中有一勝處,如中間靜慮,名無想天。生時死時,俱有心想。中間無故;立無想名。彼將死時,如久睡覺,還起心想。起已不久即便命終,生於欲界。將生彼者,必有欲界順後次受決定業故。如將生彼北俱盧洲,必有能感生天之業。


煩惱障

如三障中說。

二解 如十二種障中說。

三解 佛地經論四卷十六頁云:又煩惱障者:謂貪瞋等一切煩惱、纏隨眠位若行不行、皆有勢力、障生聖道,障得涅槃,亂身心故;名煩惱障。

四解 佛地經論七卷三頁云:惱亂身心,令不寂靜,名煩惱障。又云:煩惱障者:謂執實我薩迦耶見以為上首、百二十八根本煩惱,及隨煩惱。若所發業、若所得果、皆攝在中。皆以煩惱為根本故。

五解 成唯識論九卷三頁云:煩惱障者:謂執遍計所執實我薩迦耶見而為上首、百二十八根本煩惱、及彼等流諸隨煩惱。此皆擾惱有情身心,能障涅槃;名煩惱障。

六解 俱舍論十七卷十五頁云:煩惱有二。一者、數行。謂恆起煩惱。二者、猛利。謂上品煩惱。應知此中唯數行者、名煩惱障。如扇搋等。煩惱數行、難可伏除;故說為障。上品煩惱、雖復猛利;非恆起故,易可伏除。於下品中數行煩惱,雖非猛利;而難伏除。由彼恆行,難得便故。謂從下品為緣,生中。中品為緣,復生上品。令伏除道、無便得生。故煩惱中、隨品上下,但數行者,名煩惱障。又業障中、理亦應說餘決定業。謂餘一切定感惡趣卵生濕生、及女人身、第八有等。

七解 大毗婆沙論一百十五卷十二頁云:云何煩惱障?謂如有一、本性具足熾然貪瞋癡煩惱。由如此故;難生厭離,難可教誨,難可開悟,難得免離,難得解脫。

八解 發智論十一卷五頁云:云何煩惱障?謂如有一、本性具足熾然貪瞋癡煩惱。由如此故;難生厭離,難可教誨,難可開悟,難得免離,難得解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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