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術語)佛本行論曰:「佛閔世人,慎勿造因。因緣生相,是為元因。遠因結遠果,近因結近果,善因結善果,惡因結惡果,無量因結無量果,歷劫消受。」按元因今作原因。
(名數)十信,十住,十行,十迴向,十地,等覺之因地六位也。大乘別教所立。
又凡有為法之生,必依因與緣之和合,論因體,有六種:一、能作因,謂凡為生法,與以力者,又不作障害者,故此因有與力不障二種。與力者,法之生時,與勝力者也。眼根之生眼識,如大地之生草木,是為有力能作因。此有力能作因之因體,只限於有為法,不通於無為法。以無為法,為無作用,不向彼之生法而與力也。不障者,謂不妨他之生法,使他自在而生者也。如虛空之于萬物,是為無力能作因,故此無力能作因,通於一切之無為法也。此因所得之果,名為增上果。二、俱有因,為俱有果之因,故名俱有因。謂是必二個已上之法相依而生,如束蘆之相依,地等之四大種,生住等之四相是也。蓋四大種之生,必互相依而生,缺一不可也。是為同時俱有之法,互為因互為果者,此謂之互為果俱有因。此因所得之果,名士用果。三、同類因,謂同類之法以同類之法為因也。如善法為善法之因,乃至無記法為無記法之因。此同類之名,就善惡之性而立,非就色心等之事相,善之色蘊與善之識蘊相望,猶同類因等流果故也。蓋此因所得之果,乃等流果也。四、相應因,心與心所之法,必同時相應而生,故名相應法。就此一聚之心心所,以一望他,名為相應因,如彼之俱有因。蓋於俱有因中,特別開心心所之法而立此因也。故所得之果,以俱有因為例,稱為士用果。五、徧行因,是為由同類因,特開煩惱法而立者。蓋在見惑,苦諦下之五見及疑與無明,集諦下之邪見見取二見及疑與無明。徧生一切之惑,故名徧行因。是不過為同類因之一種,故所得之果,即等類果也。六、異熟因,是以惡與有漏善之二法為體,如以五逆之惡法,感地獄之報,以十善之有漏善,招天上之果,彼天上與地獄之果,皆非善非惡,但為無記性(惟一苦一樂),如此以善因惡因,皆感無記之果,因果異類而熟(一因惡果無記,一因善果無記),故因為異熟因,果為異熟果,俱舍論六曰:「因有六種:一能作因,二俱有因,三同類因,四相應因,五徧行因,六異熟因。」舊譯者,智度論三十二稱為相應因(相應因),共生因(俱有因),自種因(同類因),徧因(徧行因),報因(異熟因),無障因(能體因)。梵1 Kāraṇahetu,2 Sahabhūhetu,3 Vipākahetu,4 Saṁprayuktakahetu,5 Sarvatragahetu,6 Sabhāgahetu。
(名數)有二種:(一)順流十心,一、無明昏暗。謂諸眾生從無始以來,暗識昏迷,無所明了,為煩惱所醉,於一切法妄計人我,起諸愛見,想計顛倒,起貪瞋痴,廣作諸業,由是流轉於生死也。
二、外加惡友。謂諸眾生內具煩惱,外值惡友扇動邪法,益加惑我,無由開悟而修善業,以是流轉於生死也。
三、善不隨從,謂諸眾生內外惡緣既具,即內滅善心外滅善事,又於他人所作之善事,不生隨喜之心,以是流轉於生死也。
四、三業造惡。謂諸眾生恣縱身口意三業,起殺盜婬妄貪瞋等過,無惡不作,以是流轉於生死也。
五、惡心徧布,謂諸眾生所造惡事雖不廣,而作惡之心,徧布一切處以所欲惱害人,以是流轉於生死也。
六、惡心相續。謂諸眾生唯起惡心,增長惡事,晝夜相續,無有間斷,以是流轉於生死也。
七、覆諱過失。謂諸眾生所作之惡行,忌諱人知,不自發露,無改悔之心,以是流轉於生死也。
八、不畏惡道。謂諸眾生心性陰很,不知戒律,於殺盜婬妄種種惡事,無不作之,於惡道怙然不畏,以是流轉於生死也。
九、無慚無愧。謂諸眾生為愚痴所覆造諸惡業,上不慚天,下不愧人,以是流轉於生死也。
十、捨無因果。謂諸眾生不具正信之心,但生邪惡之見,於一切善惡因緣果報悉皆捨而為無,以是流轉於生死也。出止觀四之一。
(二)逆流十心:一、深信因果。謂修行之人先信善惡果報,不生疑惑,以是翻破撥無因果之心也。
二、生重慚愧。謂修行之人,剋責往昔,我無羞無恥,棄捨淨行,習諸惡行,天見我之隱罪,是故慚於天,人知我之顯過,是故愧於人,以是翻破無慚無愧之心也。
三、生大怖畏。謂修行之人自念人命無常,一息不續,千載永往,幽途綿邈,無有資糧,苦海悠深,那得不怖,由是苦切懺悔不惜身命,以是翻破不畏惡道之心也。
四、發露懺悔。修行之人所有過失,不自隱覆,發露懺悔,以是翻破覆諱過失之心也。
五、斷相續心。謂修行之人所作惡行,既懺悔已,即更決定不作惡事,以是翻破惡念相續之心也。
六、發菩提心。謂修行之人往昔專起惡念惱人,今則廣起救濟之心,徧於虛空界,利益眾生,以是翻破徧布之惡心也。
七、斷惡修善。謂修行之人前恣身口意,造作諸惡,不計晝夜,今則策勵不休,斷諸惡行,修功補過,無善不為,以是翻破三業造惡之心也。
八、守護正法。謂修行之人昔自滅善,見他人行善,亦生嫉妒無隨喜之心,今則守護正法方便增廣益法,以是翻破善不隨喜之心也。
九、念十方佛。謂修行之人昔親狎惡友,信受其言,起諸邪見,今則念十方佛有大福德,能救援我,以是翻破隨順惡友之心也。
十、觀罪性空。謂修行之人,無始以來不知諸法本性空寂,廣作諸惡,今則了知貪瞋等一切惡行,起於妄念,妄念起於顛倒,顛倒起於人我之見,今既了達我心本空,則罪性無依處,以是觀破無明昏闇之心也。出止觀四之一。
(名數)於小乘立十智,以攝一切之智。一世俗智,見諦以前一切凡夫之智也,與煩惱相應,故稱有漏智。二法智,證欲界苦集滅道之智也。三類智,證上二界苦集滅道之智也。四苦智,知上下界苦諦之智也。五集智,知上下界集諦之智也。六滅智,知上下界滅諦之智也。七道智,知上下界道諦之智也。法智已下之六智,皆無漏智也。是為上之八智,但異其分類之法耳。八他心智,知他人心之智也。九盡智,既斷盡一切煩惱,則知我既知苦,斷集,證滅,修道。即斷盡煩惱時所生之自信智也。十無生智,是限於利根羅漢所有之智也,既知斷證修之事畢,更無知斷證修之事,故云無生。自覺此無生而知我不再知斷證修之智也。鈍根之羅漢,有更退沒而再要知斷證修者,則不能具此智。見俱舍論二十六。
又大乘說如來所具之十智:一三世智,於三世法通達圓明之智也。二佛法智,通達一切佛法說法度生之智也。三法界無礙智,知一切眾生本具法界之體事理融通不相障礙之智也。四法界無邊智,知眾生色心諸法充滿一切而無邊際也。五充滿一切世界智,如來從定起廣大妙用周徧充滿於世間之智也。六普照一切世間智,如來有大智慧光明普照了無量世界之智也。七住持一切世界智,如來有大神力,住持世界,攝化一切眾生之智也。八知一切眾生智,如來知一切眾生善惡因緣之智也。九知一切法智,如來既知所化眾生,復知能化諸法之智也。十知無邊諸佛智,如來出現於無邊諸佛世間而知說法教化一切眾生事之智也。見華嚴經十六。
(名數)大小乘說十智。見智條。
(術語)竺道生嘗著善不受報論。其言曰:依五戒十善等善伏惡,以受人天之身報,但是增上緣,故實者是善非是受報,是與菩薩本業經下所謂「一切善受佛果,無明受有為生滅果,故善果從善因生,惡果從惡因生,名善不受生滅之果。若凡夫聖人一切善皆名無漏,而言受無漏果者。佛化眾生行善背惡故。」相符合。且元曉經疏曰:「一切善受佛果者,生得善作得善皆為正因,受佛果故。一切善名無漏者,順寂靜性,逆諸漏故。(中略)餘處說有漏善者,望傍緣說,謂十善等若望佛果即為正因。望人天報但為緣因報因,但是增上緣故。」愚案是論與彼師之涅槃常住論皆為千古之卓見。
(術語)善因者善果,惡因者惡果,有原因,則必有結果之應報也。慈恩傳七曰:「唯談玄論道,問因果報應。」
(術語)法華經所說十如是之一。果者習果也,下自地獄界,上至佛界,習成善因而生善果,習成惡因而生惡果,乃至草木各各習成自因而生自果如法也。
(術語)自惡事之因而生之苦果。瓔珞本業經下曰:「是故善果從善因生,是故惡果從惡因生。」
(術語)謂種種惡因。如大海也。四十二章經注曰:「罪始濫觴,禍終滅頂,惡心不息,業海轉深。」
(術語)三大之一。言真如之體,有生一切諸法善惡因果之大作用也。起信論曰:「三者用大,能生一切世間出世間善因果故。」
(術語)五果之一。從善因生善果,從惡因生惡果,從無記因生無記果也。例如從前念之不善心生後念之不善心或不善業也。果性似因性而流出,故云等流果。又等流為等同流類之義,因果之性同類,故云等流。舊譯謂之習果。對於因,則六因中由同類因與徧行因而生者曰等流果。唯識論二曰:「等流果,果似因故。」俱舍論六曰:「等流果,似自因法,名等流果。謂似同類徧行二因。」唯識述記二末曰:「等謂相似,流謂流類。」
(術語)八識中第八阿賴耶識也。阿賴耶,譯曰藏。含藏一切種子之識也。依性宗,則為直真妄和合之識也。圓覺經曰:「我相堅固執持潛伏藏識,遊履諸根曾不間斷。」六波羅蜜多經十曰:「藏識為所依,隨緣現眾像。如人目有翳,妄見空中華。」業疏濟緣記三下曰:「梵云阿梨耶,或云阿賴耶,此云含藏識,謂含藏一切善惡因果染淨種子。」
(術語)世間常識難信甚深微妙之法門。如善因善果惡因惡果,雖為易信之法,而大乘圓頓之教,則甚難信,凡夫成佛速疾之他力念佛法門,尤為難信中之難信也。
行為後,對行為人或被行為人的後續潛在影響力稱為「業」,此種「業」由於後來其他條件的成熟,使之由潛在的力量轉成顯現的力量,稱為「業報」。其中,對行為人自己的影響力,深植於內心中而對來世有深遠的影響,一般稱此為「等流因果」,同時也能影響來生的個性習慣,稱為「業習」,而影響被行為人的部分,可能受到被行為人的正面或負面回報,一般也稱此「善惡因果」。(相關詞「知業」「知業有報」)
(一)菩薩所安住之十種心,即:(一)大地等心,扶持增長一切眾生之諸善根。(二)大海等心,一切諸佛之大智法水悉流入。(三)須彌山王等心,如須彌山王,能令一切眾生安住出世間最上善根處。(四)摩尼寶心,如摩尼寶王,樂欲清淨而無雜染。(五)金剛心,心如金剛之銳利,能悟入一切法。(六)堅固金剛圍山心,其心堅固,不為一切諸魔外道所壞動。(七)蓮花等心,不為一切世法所污染。(八)優曇鉢花等心,如優曇鉢花之希有,於一切劫中難值遇。(九)淨日等心,心之智光清淨如日,能除一切眾生之愚癡闇障。(十)虛空等心,其心廣大不可量知。〔舊華嚴經卷四十〕
(二)法界性起之心所具之十種德相,即:(一)平等無依心,(二)性無增減心,(三)益生無念心,(四)用興體密心,(五)滅惑成德心,(六)依住無礙心,(七)種性深廣心,(八)知法究盡心,(九)巧便留惑心,(十)性通平等心。〔新華嚴經卷五十一、華嚴經探玄記卷十六、五教章通路記卷二十七〕
(三)舊華嚴經所說之種種十心。如:(一)十住之菩薩所發之十心,(二)十回向中第一、六、九回向之菩薩各發之十心,(三)初歡喜地菩薩依所發十大願所得之十心,(四)各於第二、三、五、六、九地中所起之十心,(五)菩薩分別十種入法所安住之十種直心,(六)十種發普賢心,(七)十平等心,(八)十種發不動心,(九)十種不捨深心,(十)十種發無懈怠心,(十一)十種須彌山王正直之心,(十二)十種金剛心,(十三)十種發無量無邊廣心。〔舊華嚴經卷十四、卷十六、卷二十、卷二十三至卷二十六、卷三十三、卷三十七至卷四十一、卷五十五、卷六十〕
(四)摩訶止觀卷四上之二種十心。(一)順流十心,謂眾生由此十心,隨順煩惱,流轉生死。即:(1)無明昏闇,謂諸眾生從無始來,闇識昏迷,無所明了,廣造諸業。(2)外加惡友,謂諸眾生內具煩惱,外值惡友,扇動邪法,迷惑我心,不修善業。(3)善不隨從,謂諸眾生既具內外惡緣,即內滅善心,外滅善事,復於他人所作善事無隨喜之心。(4)三業造惡,謂諸眾生恣縱身、口、意三業,無惡不為。(5)惡心遍布,謂諸眾生為惡之心遍布一切處所,欲惱害於人。(6)惡心相續,謂諸眾生起惡心,晝夜相續不斷。(7)覆諱過失,謂諸眾生不自發露所作惡行,無悔改心。(8)不畏惡道,謂諸眾生不知戒律,無惡不為,於惡道全無畏懼。(9)無慚無愧,謂諸眾生造諸惡業,不知慚愧。(10)捨無因果,謂諸眾生生邪見,撥無一切善惡因緣果報。(二)逆流十心,謂修行者由此十心,可翻除由順流十心所造之惡法。即:(1)深信因果,破撥無因果之心。(2)生慚愧心,破無慚無愧之心。(3)生大怖畏,破不畏惡道之心。(4)發露懺悔,破覆諱過失之心。(5)斷相續心,破惡念相續之心。(6)發菩提心,破遍布之惡心。(7)斷惡修善,破三業造罪之心。(8)守護正法,破善不隨喜之心。(9)念十方佛,破隨順惡友之心。(10)觀罪性空,破無明昏闇之心。若欲懺悔二世重障,行四種三昧者,當識順流十心而明知過失,運逆流十心以為對治。此二十心通為諸懺之本。
(五)念佛之十種心。據大寶積經卷九十二載,眾生發十種心,隨一一心,專念阿彌陀佛,於命終時即得往生極樂世界。十種心即:(一)無損害心,謂念佛之人於諸眾生常起大慈之心,不加損害,令得快樂。(二)無逼惱心,謂念佛之人身心安靜,於諸眾生常起大悲之心,深加愍傷,令得脫苦。(三)樂守護心,謂念佛之人於佛所說之正法,當須不惜身命,守護愛惜。(四)無執著心,謂念佛之人常以智慧觀察,於一切法不生執著。(五)起淨意心,謂念佛之人能離世間雜染之法,復於利養等事,常生知足之心。(六)無忘失心,謂念佛之人求生淨土,成佛種智,於一切時念念不捨。(七)無下劣心,謂念佛之人常行平等之心,於諸眾生尊重恭敬,不生輕慢。(八)生決定心,謂念佛之人不著於世間言論,於無上菩提,深生正信,畢竟不惑。(九)無雜染心,謂念佛之人修習功行,種諸善根,心常遠離一切煩惱雜染。(十)起隨念心,謂念佛之人雖觀如來相好,而不生愛著之心,於無念之中,常念彼佛。(六、 據大日經疏卷二所載,十心即:種子、牙種、疱種、葉種、敷華、成果、受用種子、 嬰童、殊勝、決定等心。皆得建立於人天二乘菩薩一一地中。(參閱「八心」277) p399
梵語 daśa jñānāni。(一)就有漏智及無漏智之性分為十種。(一)世俗智(梵 sajvrti-jñāna),多取世俗境之智,即有漏慧之總稱。(二)法智(梵 dharma-jñāna),緣欲界四諦之理,斷欲界煩惱之無漏智。(三)類智(梵 anvaya-jñāna),隨法智而生之無漏智,緣色、無色界四諦之理斷其煩惱。(四)苦智(梵 duhkha-jñāna),(五)集智(梵 samudaya-jñāna),(六)滅智(梵 nirodha-jñāna),(七)道智(梵 mārga-jñāna),後四智乃各斷四諦所屬煩惱之智。(八)他心智(梵 para-citta-jñāna),了知欲界與色界現在心、心所法,及無漏心、心所法之智。(九)盡智(梵 ksaya-jñāna),(十)無生智(梵 anutpāda-jñāna),後二智皆於無學位所起之智慧;盡智為無學位之聖者,遍知我已知苦、我已斷集、我已證滅、我已修道,係與漏盡之「得」俱生之無漏智。無生智於無學位遍知我已知苦,復更無知;我已斷集,復更無斷;我已證滅,復更無證;我已修道,復更無修,係與非擇滅之「得」俱生之無漏智。又大般若經卷四八九舉出前十智外更加如說智,共為十一智。若智以無所得而為方便,知一切法如說之相,即是如來一切相智,稱為如說智。〔俱舍論卷二十六〕
(二)指十住中灌頂住菩薩所成就之十智。(一)悉能震動無量世界智,(二)悉能照明無量世界智,(三)悉能住持無量世界智,(四)悉能遍遊無量世界智,(五)悉能嚴淨無量世界智,(六)悉知無量眾生心行智,(七)悉知眾生隨心所行智,(八)悉知無量眾生諸根智,(九)悉能方便度無量眾生智,(十)悉能調伏無量眾生智。初五者係明世界無礙智,一為隨心迴轉,二為暉光照覺,三為願等住持,四為自在普入,五為至處皆嚴。次三為知眾生心行之智,一為知心,二為知心所行之境,三為知根海。後二者為授法之智,一為應根與法,二為滅惑成德,故稱調伏。〔舊華嚴經卷八菩薩十住品、華嚴經探玄記卷五〕
(三)指十住中灌頂住菩薩於勝進分所學之十智。據新華嚴經卷十六所載,為:(一)三世智,謂於三世之法,通達圓明之智。(二)佛法智,謂覺法自性,善出世間,現諸威儀,說法度生之智。(三)法界無礙智,謂知一切眾生本具法界之體,事理融通,性分交徹,互不相礙之智。(四)法界無邊智,謂知眾生色心諸法,即是法界,充遍一切世間,無有邊際之智。(五)充滿一切世界智,謂如來從定而起廣大妙用,遍滿世間,無不照了之智。(六)普照一切世間智,謂如來有大智慧光明,普能照了無量世界之智。(七)住持一切世界智,謂如來有大神力,住持世界,知諸眾生根器大小而攝化之智。(八)知一切眾生智,謂如來知所化一切眾生之善惡因緣之智。(九)知一切法智,謂如來既知所化之眾生,復能了知能化諸法之智。(十)知無邊諸佛智,謂如來知無邊諸佛出現世間,說法教化一切眾生事之智。舊華嚴經卷八菩薩十住品則舉:(一)三世智,(二)一切佛法智,(三)法界無障礙智,(四)法界無量無邊智,(五)充滿一切世界智,(六)普照一切世界智,(七)能持一切世界智,(八)分別一切眾生智,(九)一切種智,(十)佛智無量無邊智。此外,十住品亦說無礙智乃至無退智等十智,及是處非處智乃至三世漏盡智等十智。又舊華嚴經卷三盧舍那佛品亦載有入無量無邊法界智乃至一切諸佛音聲智等十智,及一切世界海成敗清淨智乃至如來種種自在智等十智。〔舊華嚴經卷二十四「十地品」、菩薩本業經、華嚴經疏卷十七、華嚴經探玄記卷五〕 p472
係三乘所修所觀之法門。即:(一)蘊善巧,指五蘊。(二)處善巧,十二處。(三)界善巧,十八界。(四)緣起善巧,十二因緣。(五)處非處善巧,處為善因果,非處為惡因果。(六)根善巧,二十二根。(七)世善巧,三世無常之理。(八)諦善巧,四諦與世出世之因果。(九)乘善巧,二乘、三乘之義。(十)有為無為善巧,依他起、圓成實之二性。以蘊、處、界等法,乃施設善巧智而為修習觀察之所緣,故特稱善巧;或謂此等法能生善巧之妙智故。〔辯中邊論卷中、瑜伽師地論卷三十四〕 p469
菩薩修行之過程,有三種因果,即:(一)異熟因異熟果,即今世所種之善惡因,於來生得果。(二)福因福果,以布施、持戒、忍辱為因,於現前及來世得自在之果。(三)智因智果,以精修一切智慧為因,證得三乘及佛果。
異熟之因果,如菩薩由不傷害一切眾生,得壽量具足;由供養尊長,得大勢具足;由惠施濟度,得自在具足。福、智之因果,以施、戒、忍三波羅蜜為福,慧波羅蜜為智,精進、靜慮二波羅蜜通於前二者。修福者為福因,不流轉生死,不受損惱,且能攝益眾生,招致福果。修智者為智因,決定福之是非正邪,起無量善巧之事業為智果,由此福、智證得無上正等菩提,故為果業之究竟。 p546
(一)成唯識論卷九所立之三種精進。即:(一)被甲精進,發勇猛、自利利他之大誓願,期無數大劫而無退屈之念,誓成大事,恰如被甲臨敵之大威勢。(二)攝善精進,攝諸善法精進修行。(三)利樂精進,利樂一切眾生,心不疲倦。
(二)菩薩善戒經卷五所立之三種精進。即:(一)莊嚴精進,菩薩發心精勤修習一切梵行,莊嚴道果。復為化諸眾生,於三界中示現受生,乃至為慈悲故,入地獄中,代受其苦,心不休息。(二)攝善法精進,菩薩既修六度梵行,不為煩惱、惡業、邪見之所傾動,攝持世間、出世間一切善法,心不放逸。(三)利益眾生精進,菩薩於一切時,修習聖道,利益一切眾生,以種種法而化導之,咸使斷滅惡因,成就善果,雖歷塵劫,心不疲倦。〔無性攝論卷七〕(參閱「精進」5883) p662
凡十五卷。馬鳴造,後秦鳩摩羅什譯。又作大莊嚴論經、大莊嚴經、大莊嚴論、莊嚴論。今收於大正藏第四冊。係廣集佛陀之本生、佛陀在世之事蹟,乃至於撰者之時代,有關諸種善惡因緣譬喻之故事,以導人入於正信為要旨之書。本論凡九十則故事,前八十則先概述故事之要義,次置「我昔曾聞」之語以入本文,即以史傳、寓言等加以喻說彰顯,終則敘述該故事之因緣。八十一則以後,體裁稍異,內容亦非一般之譬喻故事,係先揭舉喻說,再以法義合之。本論特色在顯示在家佛教之規範,特別著重布施、多聞之行持及有關念佛之種種功德。或謂本書並非馬鳴所造,而係經量部之本師鳩摩邏多之作,然此說迄無定論。一九○八年,本書有法文譯本出版。〔歷代三寶紀卷八、大唐內典錄卷三、古今譯經圖紀卷三、開元釋教錄卷四、貞元新定釋教目錄卷六〕 p853
(一)「覺」之對稱。不具了然萬有真相之智明。亦即不覺無明之意。大乘起信論中將阿賴耶識分為覺與不覺二義。不覺又可分為根本不覺、枝末不覺二種;前者為迷真之無明,全然無知於真如之法之平等一味;後者則為執妄之無明,係由根本不覺所生起,繼而產生業相、轉相等三細、六粗之相。故知自根本不覺生起枝末不覺,而依枝末不覺起造惑業,受生死流轉之苦。(參閱「覺」6792) (二)始覺四位之一。十信外凡之人信善惡因果之理,覺知前念之起惡,不起後念之惡業,有一分覺之義,而未覺知煩惱,故稱不覺。即雖覺知業果之理,然未起斷惑之智,故有此名。乃覺心之滅相。〔大乘起信論、大乘起信論義記卷中〕(參閱「覺」3140) p999
教判之名。即詮判如來一代聖教為五類教旨。(一)華嚴三祖賢首所立,稱為賢首五教。即:(一)小乘教(愚法聲聞教),(二)大乘始教(權教),(三)大乘終教(實教),(四)頓教,(五)圓教。〔華嚴五教章卷一、華嚴經探玄記卷一、華嚴經疏卷三〕(參閱「五教十宗」1146)
(二)唐代圭峰宗密所立,即:(一)人天教,乃說三世業報善惡因果之理,修四禪八定者。(二)小乘教,說我空之理,修無我之觀智,以斷貪等諸業,證得我空真如。(三)大乘法相教,相當於相始教。即說唯識所變之理,修唯識觀及六度四攝,並伏斷煩惱、所知二障,證二空真如。(四)大乘破相教,相當於空始教,說一切皆空之理,觀無業無報無修無證,以破諸法定相之執。(五)一乘顯性教,乃藉方便隱密,直指自心即是本覺之真性,離諸妄想執著,得於自身中,見如來廣大之智慧。〔華嚴原人論、華嚴原人論發微錄卷中、禪源諸詮集都序卷上之二、圓覺經大疏卷上一〕
(三)唐代波頗蜜多羅三藏所立,即:(一)四諦教,說四諦之法,悟真空涅槃之理,如阿含經。(二)無相教,說諸法皆空之法,以悟大乘法空之理,如般若經。(三)觀行教,說各種觀心行法,以明修因契果之理,如華嚴經。(四)安樂教,說常、樂、我、淨等四德及常住寂滅之理,令眾生得大安樂,如涅槃經。(五)守護教,即說守護正法等事,令眾生護持不失,如大集經。〔華嚴經疏卷二、華嚴經疏鈔玄談卷五、大藏法數卷二十七、教乘法數卷十九、大明三藏法數卷二十一〕 p1146
又作原因。謂事物因之而生成者。自佛教之基本教理觀之,「因」與「緣」乃萬事萬物所藉以生成、存在、變化之一切條件。廣義言之,「緣」亦稱「因」,兩者並稱為「因緣」或以「因」統稱之,表示能引起作用、產生結果之原因,此即通常所謂遠因結遠果,近因結近果,善因結善果,惡因結惡果,無量因結無量果,歷劫而不爽之說法;此亦佛教因果論之一般觀點。 p1224
梵語 sad-hetavah。(一)將一切法之因分為六種,即:(一)能作因(梵 kārana-hetu),又作所作因、隨造因。即某物生時,凡一切不對其發生阻礙作用之事物,皆為某物之能作因,其範圍至廣。又分兩種:(1)自法生時,給與勝力而助長者,稱為與力,如眼根生眼識,或如大地之生草木,乃有力之能作因,然僅限於有為法。(2)自法生時,無所障礙,令之自在而生者,稱為不障,如虛空之於萬物,乃無力之能作因,通於一切無為法。此因所得之果稱增上果。(二)俱有因(梵 sahabhū-hetu),又作共有因、共生因。為俱有果之因,亦分二種:(1)輾轉同時互為因果者,稱為互為果俱有因,如三杖之互相依持而立。(2)多法同時為因而得同一果者,稱為同一果俱有因,如三杖互相依持以支持一物。此因所得之果稱士用果。(三)同類因(梵 sabhāga-hetu),又作自分因、自種因。謂過去與現在之一切有漏法,以同類相似之法為因,故稱同類因。如善法為善法之因,乃至無記法為無記法之因。此同類之名,就善惡之性而立,非就色心等之事相。此因所得之果稱等流果。(四)相應因(梵 samprayukta-hetu),謂認識發生時,心及心所必同時相應而起,相互依存,二者同時具足同所依、同所緣、同行相、同時、同事等五義,故稱相應因。此因所得之果稱士用果。(五)遍行因(梵 sarvatraga-hetu),又作一切遍行因。特指能遍行於一切染污法之煩惱而言。與上記之同類因為前後異時之因果法,然同類因通於一切諸法,而遍行因則由心所中之十一遍行遍生一切之惑,故稱遍行因。所謂十一遍行,即逆於四諦之理的諸煩惱中,苦諦下之身見、邊見、邪見、見取見、戒禁取見、疑、無明等七者,與集諦下之邪見、見取見、疑、無明等四者,此十一煩惱即一切煩惱生起之因。此因所得之果稱等類果。(六)異熟因(梵 vipāka-hetu),又作報因。特指能招致三世苦樂果報之善惡業因。如以五逆之惡法感地獄之報,以十善之有漏善招天上之果。彼天上與地獄之果皆非善非惡,而係無記性。如此以善因惡因皆感無記之果,因果異類而熟,故其因稱為異熟因,所得之果稱異熟果。〔俱舍論卷六、發智論卷一、大毘婆沙論卷十六至卷二十一、雜阿毘曇心論卷二、入阿毘達磨論卷下、俱舍論釋頌疏義疏卷中本〕(參閱「因」2269)
(二)將無始以來之妄想習因分為六種:(一)當有因,又作當因。妄想之識(因)招當有之果報。(二)相屬因,又作相續因。一念之妄心,內依八識,外緣六塵,作業招果,現行薰種子,種子起現行,三世相續而不絕。(三)相因,前念滅後念續生之善惡業相。(四)能作因,又稱作因。諸識轉變而生諸法。(五)顯了因,又稱了因、顯示因。由妄想之故,所作之事生,能作如燈,所作如色,顯現分明。(六)觀待因,又稱待因、相待因。妄想滅時,涅槃生起。待妄想斷盡而生,故稱為相待。〔大乘入楞伽經卷二、入楞伽經卷三、楞伽阿跋多羅寶經卷二〕
(三)因明用語。因明三支作法中,第二之因(理由)分為二類六種。二類為生因、了因。能生諸法者,稱為生因,如穀麥之種子,能生根發芽;以智慧照了法性之理,為輔助生成之資緣者,稱為了因,如燈之照物,了了可見。此生因、了因各有言、智、義三層,故合稱六因。即:(一)言生因,即立者(立論者)所用以舉因之言語,敵者(問難者)依之而能生解。如立者言「所作性故」(因),敵者聞之,藉以了悟「聲是無常」(宗),故稱生因。(二)智生因,即指立者起言之智;蓋智為立言之本,故此智即是言生因之因,稱為智生因。立者舉「所作性故」(因)之前,必已知聲是無常,亦已知聲之所以無常,乃聲是所作之故。(三)義生因,有二義:(1)道理義,指言語中所涵之意義,亦即聲是所作之理。(2)境界義,乃言語所指之對象,亦即聲是所作之事實。言語所以能使人了悟,全靠其所涵之意義及所指之對象,故言語之義亦歸入生因。(四)智了因,指敵者之智慧與知識而言。敵者能解立者之言,了悟所說之宗與因,全知知識,故稱智了因。(五)言了因,指立者能立之言(如所作性故),敵者依此言了解所立(如聲是無常)。敵者若無智慧,誠然不會了悟,然若僅有智而無立者言語之啟發,依然無從了悟。敵者之智必待立者之言語刺激,而後始能發揮了悟之作用,言為智了因之因,故亦為了因。(六)義了因,指立者能立之言所詮之義。如以「所作性故」例,即指其所涵之義理與其所指之對象。敵者所以能了悟聲之為無常,是靠「所作性故」所表示之意義。義為智了因之因,故亦為了因。
六因之分別依據,乃其功用;若以體別為依據,則僅有四種。智生因中之智,為立者之智;智了因中之智,為敵者之智,其體各異,不能歸併。言生因中之言與言了因中之言,同指立者所用之言語;義生因中之義與義了因中之義,同為立者言語所包含之意義。以故言生因與言了因原為一體,義生因與義了因亦是一體,故六因僅有四體。
六因之間,有層層之因果關係。就生因方面言,必須立者有智,方能認識義理,並且用言語來表達,故智生因乃言義二生因之因,言義二生因乃智生因之果。言義二生因雖同為智生因之果,然二者亦存因果關係。立者知曉義理之後,始用言語表達,故義生因又為言生因之因,言生因為義生因之果。就了因方面言,立者之言語與其所涵之義理,引發敵者之智,令其了悟正理,故言了因與義了因同為智了因之因,智了因為言義二了因之果。敵者聽了立者所說之言語,方得體會其中所涵之義理,故言了因又為義了因之因,義了因為言了因之果。
六因之中,因明最重視言生因與智了因。立者雖有充分之理由證明自家之主張,然若默而不說,敵者無從知其理由如何,更無從信其宗體之確能成立。故欲使敵者領悟,須將自家理由明白說出。敵者聽聞立者表示理由之言語,始能發生正智。言生因乃令敵者了悟之根本所在,故因明稱之為正生,智義二生因處於輔助地位,故稱為兼生。就了因而言,敵者所以能了悟,在於自家之有智,否則言與義無從為之啟發,故智了因可說為正了,其餘二了因為兼了。〔因明入正理論卷上末、因明論疏瑞源記卷二、因明入正理論悟他門淺釋〕p1256
為「違世八心」之對稱。密宗將聲聞見道之前,世間凡夫之善心,依其漸次生起之次第,以植物成長之階段為譬喻而分為八種,稱為世間八心。又作順世八心。據大日經住心品、一行之大日經疏卷二載,八心即:(一)種子心,即世間最初之善心。謂凡夫突然生起節食持齋(然非佛法中之八關齋戒)之念,因持齋之故,少欲知足,乃心生歡喜,並時時修習之;即初識善惡因果之心,猶如植物之種子,故稱種子心。(二)芽種心,由前一階段,進而於持齋日施捨財物於六親,由是既免守護財物之憂,又獲他人敬愛之譽,故轉生歡喜,善心稍增;猶如植物之芽,自種子中逐漸萌生,故稱芽種心。(三)種心,謂欲成就前一階段之守齋善法,經常修習無貪慧捨之心,擴大施捨範圍,乃至非親識之人,由此平等施心之功德利益,善心倍增;猶如植物芽莖之滋長,故稱種心。(四)葉種心,於上一階段廣施慧捨中,漸能揀擇所施之對象,親近供養德行高勝之人;猶如芽莖既長,枝葉漸生,故稱葉種心。(五)敷華心,即慧性漸開,復揀擇所施之對象,歡喜施與伎樂人及諸尊宿,因伎樂人能化大眾,令其歡喜,而諸尊宿學行高尚,為世人之師範,故施與之時,心倍歡喜;猶如枝葉豐茂後,其花自然開敷,故稱敷華心。(六)成果心,指對於所習醇熟,非但歡喜,復能以親愛心施與學德崇高之人,由此因緣得聞法利,遂生起信賴歸依與出離欲望煩惱之心;猶如花葉綻放,果實漸成,故稱成果心。(七)受用種子心,即了知三業之不善皆為各種煩惱之因,故護持戒法,遂於現世獲善利、得大名聞,並於命終後生天;猶如種果已成,受用其實,故稱受用種子心。(八)無畏依心,指世間最上之善心,即於生死流轉中求得無畏依之心。謂已知學德崇高之人應親近供養,又見持戒能生善利而漸識因果,復聞善知識言,有大天能與一切樂,若虔誠供養,所願皆滿,即能起歸依之心,雖未聞佛法,然知此諸天因修善行得此善報,復聞佛法,必能歸依信受,而得無畏之心。
另於善無畏之大日經疏中,將第八之無畏依心又分為殊勝心、決定心,而共成十心。即:若企求解脫而生起觀空智之心,稱為殊勝心;行因成就而證得空理之心,稱為決定心。 p1525
逐日登記自己所行之善惡事,藉以考查功過之表格或書籍,稱為功過格。即將人類行為之功過善惡予以分類,並明定善惡之點數,依此作為判定行為之標準,並作為權衡鬼神降與福禍之依準,乃屬勸人行善之書。此種藉善惡之多寡而決定鬼神降福禍之思想,最早見於東晉葛洪所作抱朴子一書,為道教之根本思想。近世承繼此思想者很多。即以具體現實之善惡行為,詳細計算點數,闡說善因善果、惡因惡果,此係功過格之特質。具體制定功過格之條目與內容之作法,最古者當推金大定十一年(1171)道士淨明道所作之太微仙君功過格,立有功格三十六條、過律三十九條,規定治人疾病、救人性命、傳授經教、為人祈禳、勸人為善等,皆予記功,反之行不仁、不善、不義、不軌等事則記過,逐日記錄,一月一小比,一年一大比,善多者得福,過多者得咎。據清代石成金之「傳家寶」記載,宋代之范仲淹、蘇洵等人亦皆作有功過格,名聞一時。然至明萬曆三十二年(1604),雲棲袾宏著自知錄、雲谷禪師授功過格之後,始普及一般民眾。 p1565
指真言行者之四種發心,即信心、大悲心、勝義心、大菩提心。(一)信心,又作白淨信心。凡發心修行者,必先深信法性之緣起、三寶之殊勝功德,此為萬行之本,故稱白淨信心。(二)大悲心,又作行願心、行願菩提心;即發白淨信心後,復發四弘誓願。(三)勝義心,又作深般若心、勝義菩提心;即發四弘誓願之後,復簡擇諸教,捨劣進勝。(四)大菩提心,又作三摩地菩提心;既決定捨劣進勝之時,十方諸佛現前證知,而諸魔觀之俱恐怖。以上四心乃為區別而設,然本是一體,故由因至果,均不可暫時或忘。又此菩提心乃十方法界、一切諸佛、一切眾生、色心依正、善惡因果之體性,猶似如意寶珠之無窮寶藏,故又名金剛法藏。〔菩提心論(龍樹)、三昧耶戒序(空海)〕 p1815
(一)梵語 caturtha-āvarana。又作四惑障、四人有障。根據究竟一乘寶性論之梵文,四種障礙之梵語為 dharma-pratigha(違背法)、ātma-darśana(我見)、sajsāra-duhkha-bhīrutva(怖畏生死之苦)、sattva-arthaj nirapeksatā(無關心於有情之利益)。據佛性論卷二載,一闡提、外道、聲聞、緣覺等四種人,各有障礙,而不能證菩提。即:(一)闡提不信障,又作謗大乘法一闡提障、闡提障。謂一闡提之人不信善惡因果,誹謗四諦、三寶。(二)外道著我障,又作橫計身中有我諸外道障、外道障。謂外道凡夫起我見之執,妄計有實我。(三)聲聞畏苦障,又作怖畏世間諸苦聲聞人障、聲聞障。謂聲聞厭畏世間生死之苦,唯樂求速入涅槃。(四)緣覺捨心障,又作獨覺捨悲障、背捨利益一切眾生捨大悲心辟支佛障、緣覺障。謂緣覺捨大悲、利他之心,而獨入無餘涅槃。故知一闡提、外道、聲聞、緣覺分別受上述四障覆蔽,而不見如來之法性,故不能證入無上菩提;而菩薩若斷除四障,則可成就常、樂、我、淨四德。〔無上依經卷上菩提品、大乘法苑義林章卷一末〕
(二)指障蔽正道之四障。據海意菩薩所問淨印法門經卷十一所舉,即:(一)惑障,謂眾生由貪欲、瞋恚、愚癡等惑,使根性昏鈍而障蔽正道。(二)業障,謂眾生於諸善法不能勤行,而隨身口意造作惡業,障蔽正道。(三)報障,謂眾生由煩惱惑業為因,而招感地獄、畜生,餓鬼諸趣之果報,不能聞正道。(四)見障,謂眾生因不聞正法,起諸邪見而隨逐魔事,失菩提心。〔大明三藏法數卷十八〕
(三)指勝思惟梵天所問經論卷一所載,使大乘心散亂之四障。即:(一)乘障,墮小乘心,而無法於大乘中,心不散亂。(二)教化眾生障,謂辟支佛唯執著於自身三昧樂行,此乃成為教化眾生之障。(三)聚集佛法滿足功德障,謂厭足於求佛法,而使聚集佛法滿足功德之心散亂。(四)畢竟聚集一切佛法障,謂不能如所聞法廣為他人宣說,並正念觀察,故無法以正覺知畢竟聚集一切佛法。 p1828
梵語 hetu-phala。指原因與結果。亦即指因果律。為佛教教義體系中,用來說明世界一切關係之基本理論。蓋一切諸法之形成,「因」為能生,「果」為所生;亦即能引生結果者為因,由因而生者為果。以時間之因果關係而言,因在前,果在後,此稱為因果異時;但若就空間而言,則如束蘆之相倚相依之情形,此乃廣義之因果關係,稱為因果同時。
古代印度之外道,有關因果之論點可分為四類,佛教稱之為外道四執,或簡稱四執:(一)邪因邪果,即將萬物生起之原因歸於大自在天之能力。(二)無因有果,即承認現存的現象世界為果,但以此果之因難以探究,故否定此果之起因。(三)有因無果,即承認現存的現象世界為因,但以此因之結果難以探究,故否定此因之結果。(四)無因無果,即否定因果二者。
上記之外,佛教以外的古代印度思想界,尚有二種因果論之說,即:(一)因中有果論,主張果所顯現之現象世界必內具於因中,此乃婆羅門教與數論學派之思想;亦即認為因中常具有果性,故以因與果之性質相等。(二)因中無果論,係與婆羅門教對立之一般思想界及勝論學派所提倡。即主張結合眾多獨立之根本要素,方能生起現象世界;亦即認為因中未必具有果性,而須藉眾多的因相互和合始能產生果,故認為因與果之性質並不相等。此論說亦可稱為果中有因論。
佛教之因果論大抵可分為大小乘二系統,小乘以俱舍宗為典型,提出四緣、六因、五果之說;大乘則以唯識宗為代表,以四緣、十因、五果為其因果論之主要內容,而於四緣、五果之闡釋,大小二乘之觀點亦相迥異。以唯識家而言,既認為宇宙萬有皆由含藏於阿賴耶識中之種子所變現,而由種子變現成諸法之間,須經由「種子生現行」、「現行熏種子」、「種子生種子」等的「三法兩重」之因果關係,展轉作用而變現為森羅萬象。其中,種子生種子之關係為因果異時;種子生現行、現行熏種子之關係為因果同時。此外,於六因、五果之中,異熟因與異熟果之關係,以及同類因、遍行因與等流果之關係,皆為因果異時。至於俱有因、相應因與士用果之關係,則為因果同時。又能作因與增上果之關係,通於因果異時與因果同時。又同類因與等流果之關係,係以自類之法為因,引生等同流類之果,故稱自類因果。
眾生之行為能引生異時之因果,即善之業因必有善之果報,惡之業因必有惡之果報,此稱善因善果、惡因惡果。然嚴格言之,應稱為善因樂果、惡因苦果。此乃因由善惡二業所招感之果報,係屬非善非惡之「無記性」;而所謂善、惡,乃特指必定招感果報之因法,故不宜以善果、惡果為果報之稱。此種因果之理,儼然而不亂,稱為因果報應。若無視因果之理的存在,而落入否認因果之思想見解中,即稱「撥無因果」。又若從實踐修道上論因果關係,則由修行之因能招感成佛之果,此稱為修因得果、修因感果、酬因感果。
此外,由善惡之業因而招感樂苦之果報,此種因果係異熟因與異熟果之因果關係;又由福德(世間的善業)而招感人天樂果,此為福因與福果之因果關係;又由修習智慧能招感覺悟之果報,此為智因與智果之因果關係。上述三種因果關係,稱為三因三果。又一般所謂的三世因果、因果報應等,多係指異熟因與異熟果之因果關係而言。
蓋一切法皆由因果之理而生成壞滅,十界迷悟之顯現,即由此因果關係所成,而產生世間之因果、出世間之因果、迷界之因果、悟界之因果等分別。若就四諦而言,其苦、集二諦為世間迷界之因果,滅、道二諦則為出世間悟界之因果。要之,此因果之理實乃佛教重要之基本教理,於諸經典中即常對此理加以闡釋說明,並以善惡之因果報應如影隨形而相續不絕,來勸導人修行佛道,超脫有漏之境界,以達於無漏之寂靜地。〔無量壽經卷下、俱舍論卷六、阿毘達磨發智論卷一、卷十五、大毘婆沙論卷十、卷十一、卷十六、瑜伽師地論卷五、卷三十八、顯揚聖教論卷十八、成唯識論卷三、卷七、卷八、大乘義章卷三、卷四〕(參閱「十因」418、「五果」1112、「六因」1256、「四緣」1832、「因」2269、「種子」5863)2293
為佛教用來說明世界一切關係之基本理論。又作因果應報、因果業報、善惡業報。謂一切事物皆有因果法則支配之,善因必產生善果,稱為善因善果;惡因必產生惡果,稱為惡因惡果。無量壽經卷下(大一二‧二七七上):「天地之間,五道分明,恢廓窈冥,浩浩茫茫,善惡報應,禍福相承。」即是此例。
因,因緣之義,分為六因、十因、四緣等;果,果報、酬因為果之義。瑜伽師地論卷三十八所說之「已作不失,未作不得」一語,揭出佛教因果論之特點,即任何思想行為,必然導致相應之後果,「因」未得「果」之前,不會自行消失;反之,不作一定之業因,則不會得相應之結果,並據此提出「三世因果」之說,亦即認為現世之貧富窮達,乃前生所造善惡諸業所定之果報;而今生之善惡行為,亦必影響來世之罪福報應。〔輪轉五道罪福報應經、過去現在因果經卷四、法苑珠林卷七十〕(參閱「因果2293) p2295
梵語 hetu-parināma。又作因變。為「果能變」之對稱。唯識家就諸識變現諸法,分別為因能變與果能變二種,認為第八阿賴耶識中,攝藏產生一切法的原因之種子,由此種子能轉變現起諸法,稱為因能變。又由種子所生起之八識,能各從自體變現出見、相二分,稱為果能變。因能變之「變」為轉變、生變之義;果能變之「變」則為變現、緣變之義。
據成唯識論卷二載,因能變指第八識中的等流、異熟二因之習氣,能轉變生成諸法,故稱因能變。即:(一)等流習氣,又作名言種子。為產生諸法之親因緣種子。係由前七識中善、惡、無記等三性之薰習,而生長所成之習氣;由此習氣能引生與自性同等流類之果,故稱等流習氣。如善因引生善果,惡因引生惡果等,皆為等流習氣之能變作用所致。(二)異熟習氣,又作業種子。為產生諸法之疏因緣種子。係由六識中有漏之善、惡二業薰習生長,能助長與自性之善惡相異之非善非惡之無記的結果,故稱異熟習氣。上述係就有漏心而論;若就無漏之種子而論,則據成唯識論述記卷四所舉,唯第六識、第七識之種子及現行有等流之因果,而無異熟之因果。〔成唯識論述記卷二末、成唯識論了義燈卷三〕 p2299
全一卷。唐代不空譯。又作如意寶珠金輪咒王經、金輪咒王經。收於大正藏第十九冊。本經內容係廣說如意寶珠之功德。計分九品,即放鉢品、善惡因果品、如意寶珠品、大曼荼羅品、灌頂印真言品、阿闍梨成佛品、悉地成就品、護摩品、屬累品。 p2375
據佛說興起行經卷上、卷下載,如來眾惡皆盡,萬善普備,然因往劫造眾惡因,無數千歲,無量苦報猶殘餘未盡,於成道後,復償宿報,故說此十宿緣,以示人凡造惡業,果報難逃。
十宿緣即:(一)孫陀利謗佛緣。往昔波羅奈城有博戲人,名為淨眼,時有婬女,名為鹿相。淨眼誘引鹿相,至樹園中共相娛樂,並殺鹿相,埋於辟支佛廬中,累辟支佛因此將至死地。後淨眼乃自說其罪,因此被國王所殺。時彼淨眼即釋迦佛,鹿相即孫陀利。以是罪緣,無數千歲,受無量苦,今雖得佛,由此餘殃,故受孫陀利女之毀謗。(二)奢彌跋謗佛緣。過去遠劫有婆羅門,名為延如達,常教五百童子。復有一梵天婆羅門之婦,名為淨音,供養延如達。後有辟支佛入城乞食,淨音乃日具美食而供養之。延如達便興嫉妒,令童子謗此道士與淨音私通。後辟支佛現神變入滅,眾人乃知延如達虛妄。延如達即今釋迦佛,淨音即奢彌跋,五百童子即五百羅漢。因過去之嫉妒心,受諸苦報,今雖得佛,由此餘殃,故受奢彌跋之謗。(三)佛患頭痛緣。久遠過去世,羅閱祇城東,有[日*支]越村,人民眾多,村東有多魚池,以饑饉之故,彼村人各攜妻子詣止池邊,捕魚食之。時捕魚人取魚,魚跳落地上,小兒以杖打彼魚頭。時池中有兩種魚,一為[麥*孚]魚,一為多舌魚。越村人即今之釋種,小兒即今釋迦佛,[麥*孚]魚即今流離王,多舌魚即今婆羅門惡舌。小兒打彼魚頭,因此受諸苦報,世尊今雖得佛,由此殘緣,流離王伐釋種時,即受頭痛之報。(四)佛患骨節煩疼緣。往昔羅閱祇城有長者子,得病甚困,即呼城中大醫子治之,允與錢財。病癒之後,不報其功。其後復病,又治之,如此治癒三次,而不報,後復得病,醫子即與非藥,病遂增遽而死。醫子即今釋迦佛,病子即今地婆達兜(提婆達多)。世尊以是因緣受諸苦報,今雖得佛,由此殘緣,故骨節煩疼。(五)佛患背痛緣。往昔羅閱祇國節日聚會,有兩力士,一為剎帝利種,一為婆羅門種,時共相撲。婆羅門語剎帝利言,卿莫撲我,當與卿財。後婆羅門不報所許,到後節會,復聚相撲,婆羅門復求如前,如此三次,皆不報所許。剎帝利力士遂挫折其脊,令婆羅門撲地而死,王大歡喜,賜金錢十萬。時剎帝利即今釋迦佛,婆羅門即地婆達兜。曩昔因貪財瞋恚,撲殺力士,以是罪緣,受諸苦報,今雖得佛,由此殘緣,故受背痛之報。(六)佛被木槍刺腳緣。往昔有兩部主賈客,入海取寶,後遇水漲爭船,第二部主與第一部主格戰,第二部主以鑹刺第一部主腳,第一部主即便命終。第二部主即今釋迦佛,第一部主即地婆達兜。以是因緣,受諸苦報,今雖得佛,由此殘緣,故受木槍刺腳。(七)佛被擲石出血緣。往昔羅閱祇城有須檀長者,其子名為須摩提,父命終後,有異母弟,名為修耶舍。須摩提不欲與弟齊分家財,乃誘弟共往耆闍崛山,至高崖上,推置崖底,並落石殺之,其弟遂即命終。須摩提即今釋迦佛,修耶舍即地婆達兜。以是因緣,世尊受諸苦報,今雖得佛,由此殘緣,於耆闍崛山經行,為地婆達兜舉崖石擲頭,山神以手接石,石邊小片迸墮,擊中腳趾而出血。(八)佛被旃沙繫盂謗緣。往昔有佛,名為盡勝如來,會中有兩比丘,一名無勝,一名常歡。時波羅奈城有大愛長者婦,名為善幻,兩比丘往來其家。無勝比丘,已斷煩惱,故受供無缺;常歡比丘,煩惱未盡,受供微薄。常歡比丘遂生妒嫉心,誹謗無勝與善幻私通。常歡比丘即今釋迦佛,善幻婦者即旃沙。世尊以是因緣,受諸苦報,今雖得佛,由此餘殃,為外道比丘王臣說法時,多舌童女繫盂於腹,謂世尊使我有身,今當臨產,事須酥油,養於小兒,盡當給付。爾時會中釋提桓因乃化作一鼠,入多舌童女衣中,咬斷繫盂之繩,盂遂落地。(九)佛食馬麥緣。過去世時,有比婆葉如來,在槃頭摩跋城中受供畢,為病比丘請食而歸,過婆羅門所時,婆羅門見食香美,便起妒意,謂髠頭沙門,應食馬麥,不應食甘饌,亦教五百童子言。婆羅門即今釋迦佛,五百童子即五百羅漢。以是因緣,受諸苦報,今雖得佛,由此殘緣,世尊及五百羅漢於毘蘭邑食馬麥九十日。(十)佛經苦行緣。往昔波羅奈城邊,有婆羅門子,名為火鬘,復有瓦師子,名為護喜。護喜欲同火鬘共見迦葉如來,火鬘謂何用見此髠頭道人。如此三次,後日護喜再求,火鬘復謂何用見此髠頭道人,佛道難得,髠頭道人何有道哉!後火鬘隨護喜禮迦葉如來,睹佛相好,心生歡喜乃出家學道。火鬘即今釋迦佛,護喜即太子欲出家時,夜半來告時至之作瓶天子。昔時曾惡言對迦葉佛,以是因緣,世尊遂受諸苦報,臨成佛時,由此餘殃,復受六年苦行,以償餘業。 p2607
指通過一定之儀式,領受佛所制定之戒法。又作納戒、稟戒。即遵守教團規定(戒、罰則)之行為。戒為無上菩提之本,而佛教之根本精神即在於戒律之尊嚴。
戒有大、小乘之別,大乘戒以梵網經所說之十重禁、四十八輕戒為始,及菩薩瓔珞本業經、瑜伽師地論等所列之三聚淨戒;小乘則有五戒、八戒、十戒、具足戒等戒相。於印度有五部之分,傳入中國、日本後,即有大小乘之異論,乃至各宗亦常有不同之作法。
四分律卷三十一以下,論釋受戒犍度之文中,述及受戒之始,謂世尊初授提謂、波利二位商人二歸戒,以歸依佛、歸依法,而成為信士。其後漸有十人羯磨之具足戒授受儀規。另據道宣之行事鈔(會本)卷十五載,沙門曇摩迦羅於曹魏嘉平年間(249~253)至洛陽,立羯磨作法,成為具足戒儀之嚆矢。於日本,則始於天平勝寶六年(754),我國鑑真和尚至東大寺之盧舍那殿前授戒。
無論出家、在家,奉持佛陀教法者,必須誓願遵守戒律,且應依循一定之儀式。由傳授戒法之一方而言,稱為授戒;接受戒法而能受持者稱為勝士,以戒律繁多及嚴格之故。佛教教團有七眾之別,又稱受戒七眾,即優婆塞、優婆夷、沙彌、沙彌尼、式叉摩那、比丘、比丘尼。
優婆塞、優婆夷(分別指在家之信士、信女)可受之戒(在家戒)有三歸、五戒、八關齋戒、菩薩戒。(一)三歸依,即歸依佛、法、僧三寶。(二)五戒,為不殺生、不偷盜、不邪淫、不妄語、不飲酒。若勤修持五戒、十善,並發出離心,即能因而證得初果乃至三果。(三)八關齋戒,又稱優波婆沙,即出家沙彌、沙彌尼所受十戒之前九戒,由此關口通向出家之道,關閉生死流轉之門,故稱八關;又過午不食,謂之齋,總合即八關齋戒。沙彌十戒中之第六、第七兩條於八關齋戒中合為一條,故雖實有九戒,然猶稱為八關。受持八關齋戒者,雖僅一日一夜,如能受持清淨,即得無量果報,一切諸罪悉皆消滅。
出家戒有沙彌戒、沙彌尼戒、式叉摩那戒、比丘戒、比丘尼戒、菩薩戒。(一)沙彌、沙彌尼之十戒,七歲以上始得受此戒,其初出家須有二師,即剃度師與教授阿闍梨。出家戒之目的,在求得解脫生死之涅槃,故沙彌戒為解脫道之基礎。(二)式叉摩那(意譯為學法女、正學女),乃介於沙彌尼、比丘尼之間,即於受比丘尼戒前,須受白二羯磨、十戒及六法正學戒。限期兩年,兩年期滿而不犯戒法,始能求受比丘尼戒。(三)比丘、比丘尼之具足戒,二十歲以上始得受此戒,為受戒儀式中最具規模者,儀式中傳授戒法之師稱為戒和尚,講授戒法者為教授師(教授阿闍梨),教導戒場有關作法者為羯磨師(羯磨阿闍梨)三者合稱為三師。此外,與會者至少尚須有七位證明師(尊證師),總稱三師七證(合稱十師)。然若地處偏遠,可因地制宜,亦可用三師二證之法(合稱五師)。大乘佛教,有僅於一師之前受戒者,亦有自誓受戒者。我國及日本行集體受戒之法會,稱為授戒會。
受具足戒時,有「白四羯磨」之規定。所謂羯磨,即羯磨師將受戒者之願望,於眾僧面前表白,且詢之以十三遮難,而令受戒者答諾。如此反覆三次,稱「一白三羯磨」。倘觸犯所詢問當中之一條,則喪失受戒之資格。所謂十三遮難,即十三條之難與十條之遮。分別而言,「難」屬本質上之惡,故須加以制止,即:(一)犯邊罪,即以前曾受具足戒,但為犯波羅夷罪而遭教團驅逐者。(二)犯比丘尼,即雖曾受戒,但對比丘尼淫行者。(三)賊心入道,指為圖謀生活上之方便,即以利益為目的而入教團者。(四)壞二道,即雖捨外道皈依內道(佛道),但於受具足戒之後又捨此再還外道者。(五)不能男(黃門),即男性之性根不具者。(六)~(十)屬於犯五逆罪者,即殺父、殺母、殺阿羅漢、破僧、惡心出佛身血。(十一)與(十二)指非人而假人之形像者,即非人及畜生。(十三)二形,即兼有男女兩性之性器者。
「遮」並不屬自己本身之惡,但若觸犯仍不得受戒,即:(一)問受戒者之名字。(二)問和尚之名字。(三)是否滿二十歲。(四)是否具足衣、。(五)是否得父母之許可。(六)是否負債。(七)若為奴隸,是否得雇主之許可。(八)若為官吏,是否得國王之許可。(九)是否為真正之男子身。(十)是否患有癩、癰、疽、白癩、乾痟、癲狂等五種病。以上係對男子而言,主要根據四分律之規定,其他諸律則有若干差異。
凡戒多由他人傳授而得者,稱為從他受,如僧眾從戒和尚、阿闍梨等得戒;亦有自然得戒者,如毘奈耶毘婆沙師十種得戒之中,謂自然得者乃佛及獨覺等,於盡智心之位,無師而得具足戒。又據瑜伽師地論卷五十三載,接受律儀有自受、他受、自然受之別;然一般所說之受戒多指從他受之情形。
除上記之外,關於受持戒法,經典中另有種種規定。以受持「五戒」而言,據優婆塞戒經卷三載,欲受此戒者須向六方供養,即:(一)東方,向父母供養。(二)南方,向師長供養。(三)西方,向妻子供養。(四)北方,向善知識供養。(五)下方,向奴婢供養。(六)上方,向沙門、婆羅門等供養。蓋供養父母、師長,乃至沙門、婆羅門等,即是向東方、南方,乃至上方等之供養。又供養六方之外,仍須獲得父母等之允諾,始得至大德處受戒。另如以三歸與八關齋戒之受持次第而言,應先受三歸,而後受八關齋戒。
據刪補隨機羯磨卷上諸戒受法篇載,受持比丘大戒之法,須具足五緣方得成就,即:(一)受具之人,謂受具戒者必為人,而非阿修羅、畜生等,且諸根具足,身心清淨等。(二)所對之境,謂須結界,具有秉法之僧,僧數滿足,依白四羯磨法等。其中,僧數滿足即指三師七證、三師二證等。(三)發心乞戒。(四)心、境相應。(五)事成究竟,自始至終依法完成。於正式受戒時復有八法應一一行之,即:(一)請師法,(二)安受者所在,(三)差人問緣,(四)出眾問法,(五)白召入眾法,(六)乞戒法,(七)戒師和尚問法,(八)正問法。瑜伽師地論卷五十三則舉出不得受比丘戒之六種因緣:(一)意樂損害,(二)依止損害,(三)男形損害,(四)白法損害,(五)為他人所繫屬,(六)為護持其他比丘,而不令能變化身形者受戒。此外,有謂出家五眾之戒皆全分受,即全部受足;在家五戒則有全受、分受之別,即允許在家者僅受部分之戒。
上述之五、八、十、具戒(以上並稱為「五八十具」),及受戒之因緣、法等皆屬小乘戒之範圍。於大乘戒法別有三聚、十重等戒。三聚淨戒,即律儀戒、攝善法戒、饒益有情戒。其中之律儀戒,等同小乘戒。又梵網經所說十重四十八輕戒,為大乘菩薩戒之戒相。
有關十重四十八輕戒之受法,據智顗之菩薩戒義疏卷上載,受戒之緣可分三段,即:(一)信心,謂受者須虔信善惡因果、佛果之常樂我淨等。(二)無三障,謂受者須無煩惱障、業障、報障。(三)以人、法為緣,人,指戒師;法,指記錄受法之諸種戒儀。戒師分為諸佛、聖人、凡師等三類。其中,凡師須為真正之人,具足五德,即:(1)持戒,(2)十臘以上,(3)解律藏,(4)通禪思,(5)慧藏窮玄等。有關戒儀者,菩薩戒義疏列有梵網本、地持本、高昌本、瓔珞本、新撰本、制旨本等六種,然一般皆依準湛然之授菩薩戒儀一書,書中列有授戒次第之十二門,即:(一)開導,(二)三歸,(三)請師,(四)懺悔,(五)發心,(六)問遮,(七)授戒,(八)證明,(九)現相,(十)說相,(十一)廣願,(十二)勸持。
又受持此梵網菩薩戒有通受、別受兩種情形,即:(一)納受通用於七眾之三聚淨戒(十重、四十八輕戒為律儀戒),稱為通受。(二)納受僅適於七眾各別之戒法,稱為別受,如優婆塞、優婆夷納受菩薩五戒,沙彌、沙彌尼納受菩薩十戒,式叉摩那納受六法戒,及比丘、比丘尼納受菩薩具足戒之十重四十八輕戒。
據梵網經載,菩薩戒為諸佛之本源,菩薩之根本,乃諸佛子之根本。因菩薩戒涵蓋深廣而又超勝一切,故除上述七眾外,乃至畜生或神鬼變化人等,皆有資格受菩薩戒。菩薩戒之戒條雖少,然每一戒均為無盡戒,故受持菩薩戒之功德,殆難以比喻。
總之,戒乃修行佛道之根基、三學之根本;八萬之法藏,離戒則不得受持;且三聚淨戒實乃證得三身之因,十重禁戒恆為佛子之標幟。然若就「任因感果」而言,修持五、八、十、具等戒,未必感得人天小果、意樂等,據元照之行事鈔資持記卷一載,鈍根者視戒通於世善,上智者則視戒俱為道基;此因南山律宗倡言戒法隨根機而異。天台宗主張戒無大小,皆依受者之「心期」。要之,此類說法皆在警醒受戒者,應依自己堪任之範圍,納受部分或全部之戒法。
有關受戒之功德,據七佛經載,受持三歸戒,可得九神之護衛;受持五戒,可得二十五神之護衛;受持具足戒、三聚淨戒等,更有無量功德。若一旦悟得圓融之旨,即三聚互攝,諸戒融通,戒戒圓具,修持隨萬行而周備,一念經三阿僧祇而生(眾生)佛(諸佛)平等,無盡深妙,此乃制戒受持之最高旨意。〔梵網經卷下、毘尼母經卷一、優婆塞五戒經、大愛道比丘尼經卷上、菩薩瓔珞本業經卷下、占察善惡業報經卷上、五分律卷十五至卷十七、四分律卷三十一至卷三十五、摩訶僧祇律卷二十三、大毘婆沙論卷十二、顯戒論卷中、俱舍論卷十四、大乘義章卷十、四明尊者教行錄卷一、出家受戒作法〕(參閱「十種得戒緣」492、「菩薩戒」5216、「傳戒」5387)p3101
梵語 pratiniyama。為唯識宗二十四不相應行法之一,百法之一。定,指決定;異,指差別。謂一切事物之善惡因果各有差別而互不混亂之意。唯識宗將一切諸法分成五大類,稱為五位,其中第四類為「不相應行法」,即既不屬色法、心法,亦非無為法,然與色、心、無為法等均有關係之法,共有二十四種,故稱二十四不相應行法,皆為諸法中之假設名目。二十四法中之第十五、第十六、第十七等三法係針對諸法之因果關係而假立之名,即:(一)第十五法,針對諸法因果之「相續性」而假立「流轉」之法,即諸法之因果具有相續不斷之性質。(二)第十六法,針對諸法因果之「別異性」而立「定異」之法,即諸法之善因與惡因、善果與惡果,既已決定因果性質,即展現其互有差別而不相混亂之關係。(三)第十七法,針對諸法因果之「相稱性」而立「相應」之法,即諸法之因果報應有其善惡相應之關係。
瑜伽師地論卷五十二進一步舉出五種定異之差別,即:(一)流轉還滅之定異,如順逆之緣起法即屬之。(二)一切法之定異,謂一切法攝於「十二處」而無有超過、增多者。(三)領受之定異,謂一切法為「三受」所攝而無有超過、增多者。(四)住之定異,謂一切之壽量或劫期等皆有其差異而決定之性質。(五)形量之定異,如一切有情眾生之生身形體、生處,乃至於所依存之器世間、四大洲等,皆各有定異之性。〔顯揚聖教論卷二、大乘百法明門論、大乘阿毘達磨雜集論卷二〕(參閱「心不相應行」1396) p3181
[中華佛教百科全書]
三世因果
指過去、未來、現在三世因果業感之理。其他宗教只談現在世,或只論及現在、未來二世;因此,三世之說可視為佛教教理的主要特色之一。
所謂三世因果業感之理,即現在世的苦樂乃過去世善惡的業報,而現在世善惡業又感未來世苦樂之果;現在的因招致未來的果,因果連續而有無窮生死,此乃迷界流轉的相狀。又,由於善惡業的性質及強弱不同,使得感果的時期不僅限於次生。
詳示此三世因果相狀者,為十二因緣。即由於過去世之無明、行之二因而生現在世之識、名色、六入、觸、受等五果。現在之愛、取、有三因又招致未來之生、老死二果。此三世雙重因果表示因果連續無窮。北本《涅槃經》卷三十七云(大正12‧582c)︰「知從善因生於善果,知從惡因生於惡果,觀果報已,遠離惡因。」
〔參考資料〕 南本《涅槃經》卷三十三;《大毗婆沙論》卷二十;《俱舍論釋論》卷五;《無量壽經》卷下;《俱舍論》卷六、卷九;《成唯識論》卷八;《佛教根本問題研究》(《現代佛教學術叢刊》{54})。
指聞慧、思慧、修慧。為證入解脫境界所必須具備的三種宗教智慧。分別是由聽聞、思惟、修禪定所形成的。聞慧指對佛法正確的理解,思慧指對於佛法的正確思考,修慧指由禪定引發的無漏慧。此外,天生具有的智慧稱為生得慧,為其他三慧的根本,三慧加上生得慧則稱為四慧。
關於三慧,俱舍家與唯識家各有論說,分述如下︰
〔俱舍家所說〕 慧是心所中,十大地法之一,乃揀擇一切事理的作用,由聞、思、修所成,故稱聞思修三慧。《俱舍論》卷二十二云(大正29‧116c)︰「謂先攝受,順見諦聞,聞已勤求所聞法義,聞法義已無倒思惟,思已方能依定修習。」
如將三慧與其他修行理論相擬配,則五停心是聞慧,總別相念處是思慧,煖位以後是修慧,無漏慧也是修慧。若就地界作區別,則聞慧在欲、色二界,不在無色界,以無色界不用耳根聞法故。思慧只在欲界,以色、無色界是定地故。修慧在色、無色界,不在欲界,以欲界是散地故。因而以欲界身起修慧者,是修上界定。《大毗婆沙論》卷四十二明其界地,謂聞慧有五地(欲、四靜慮)、六地(欲、四靜慮、中間定)、七地(欲、四靜慮、中間定、未至定)三說。思慧在欲界一地。修慧若是有漏,則在四靜慮、四近分、中間定、四無色、四近分的十七地內;若無漏,則在四靜慮、未至、中間、下三無色的九地。
〔唯識家所說〕 就三慧是「聞所成慧」的解釋而言,所說與俱舍家大致相同,但認為慧是心所中別境之一。《法苑義林章》卷六〈三慧義林〉釋其名云(大正45‧350c)︰
「聞謂能聽,即是耳識能聞於聲,成是生長圓滿之義,慧體如前,以聞為因,因聞所成之慧,名聞所成慧,依士釋也。思謂思數,由思籌度勝慧方生,因相應思所成慧名思所成慧,隣近釋也。或因於思所成之慧,依主釋也。修者證義,明證境故,體即定數,因定相應所成慧,隣近釋也。或因於定所成之慧,亦依士釋,若但言聞慧、思慧、修慧,濫持業釋,無隣近等,言彼所成便無是失。」
關於三慧的相應識,聞慧是在第六意識,兼通前五識。思慧在第六意識。修慧若是因位,在第六意識;若是果位則通諸識。若將此三慧配列菩薩位地,則五位中,資糧位通聞、思、修,加行位的四善根以上是修慧,但四善根為欲界之身,若出觀,則起聞、思慧。以上為有漏的三慧。此外,十地中,七地以前定散心雜,皆可起三慧,但八地以上純無漏相續,皆無散心,故不起聞、思二慧,只起修慧。
◎附︰印順《佛法概論》第十七章〈出家眾的德行〉(摘錄)
佛法的修學,以正覺解脫為目標。到達這一目標,要先有聞、思、修慧。「正見」,最先是聞慧,即對因果、事理、四諦、三法印等,從聽聞正法而得正確深切的信解;理解佛法,以佛法為自己的見地。正見是分別邪正、真妄的,知邪是邪,知正是正,捨邪惡而信受純正的(參《中含》〈聖道經〉)。這是「於法選擇、分別、推求、覺知、黠慧、開覺、觀察」(《雜含》卷二十八‧七八五經)的抉擇正見。如正見善惡因果,生死的相續與解脫,還是世間的正見,能「轉向善道」而不能出世。如對於四諦真理的如實知見,「依遠離,依離欲,依於滅,向於捨」,那才是向解脫的出世正見。這樣的正見,並不是浮淺的印象,要精進的努力,正念的專一,才能成就。得了佛法的正見,即應引發「正志」──奘譯正思惟。這是化正見為自己的理想,而立意去實現的審慮、決定、發動思。從理智方面說,這是思慧──如理思惟,作深密的思考,達到更深的悟解。從情意方面說,這是經思考而立意去實現,所以正志是「分別、自決、意解、數計、立意」。思慧不僅是內心的思考,必有立志去實現的行為,使自己的三業合理,與正見相應。所以正志同時,即有見於身體力行的戒學,這即是「正業」、「正語」、「正命」。正語是不妄語、不綺語、不兩舌、不惡口,及一切的愛語、法語。正業是不殺、不盜、不淫,與一切合理的行動。正命是合理的經濟生活。佛法以智慧為本的修行,決不但是理觀。理解佛法而不能見於實際生活,這是不合佛法常道的。「正精進」是離惡向善,止惡行善的努力,遍通一切道支。如專從止惡行善說,即戒的總相。以正見為眼目,以正志所行的正戒為基礎,以正精進為努力,這才從自他和樂的止惡行善,深化到自淨其心的解脫。「正念」是對正見所確認,而正志立意求他實現的真理,念念不忘的憶持現前。念是定的方便,因念的繫念不忘而得一心,即「正定」。由於一心的湛寂,如實正智能依之現前。正念與正定,即修慧階段。由修慧──與定相應的正見而發無漏慧,才能完成正覺的解脫。八正道的修行,即戒、定、慧三學的次第增進,也是聞、思、修三慧的始終過程,為聖者解脫道的正軌。
〔參考資料〕 《大毗婆沙論》卷四十二、卷一八八;《雜阿毗曇心論》卷五;《大乘義章》卷十〈三慧義章〉;《唯識論同學鈔》卷九之三;《優婆塞戒經》卷一;《集異門足論》卷五。
(一)指佛所具足的十種智力︰又稱如來十力、十神力。即(1)處非處智力,(2)業異熟智力,(3)靜慮解脫等持等至智力,(4)根上下智力,(5)種種勝解智力,(6)種種界智力,(7)遍趣行智力,(8)宿住隨念智力,(9)死生智力,(10)漏盡智力。《大毗婆沙論》卷三十云(大正27‧156c)︰「佛世尊成就十力、四無所畏,及與大悲、三念住等不可思議無邊功德,隨用差別,立種種名,且於十種說名意力。」
諸經論所載的十力,其名稱與順序稍有差異,如《瑜伽師地論》卷四十九列第二力為自業智力,第四為根勝劣智;《菩薩地持經》卷十以第三為禪解脫三昧正受智力,第四為諸根利鈍智力,第五為種種解智力,第七為至處道智力,後三力依次是宿命、生死、漏盡智力,餘皆同上。《翻譯名義大集》所載亦異,謂(1)知是處非處力,(2)三世業業報力(知業報力),(3)知他眾生種種欲力(種種勝解智力),(4)知世間種種性力,(5)知他眾生諸根上下力,(6)知一切道智力(知一切道智處相力),(7)知諸禪三昧力,(8)知宿命力,(9)得天眼能觀一切力(知天眼力),(10)得漏盡智力(知漏盡力)。除此之外,《大智度論》卷二十四、《菩薩瓔珞本業經》卷下〈因果品〉、《大乘義章》卷二十(末)、《法集名數經》等,所出又異。茲略釋處非處智力等十力如次︰
(1)處非處智力︰處,指道理;善因善果、惡因惡果之理稱為是處,反之稱為非處。如來如實了知此等合理、非合理的一切道理,稱為處非處智力。
(2)業異熟智力︰指如來如實知悉眾生過去、現在、未來三世業報的因果關係。
(3)靜慮解脫等持等至智力︰指如來如實知悉一切靜慮、解脫、等持及等至等禪定的次第淺深。
(4)根上下智力︰如來如實知悉眾生根機的勝劣差別。
(5)種種勝解智力︰如來如實知悉眾生的樂欲勝解。
(6)種種界智力︰如來如實知悉眾生之種姓及其行為等。
(7)遍趣行智力︰如來了知到達人天諸趣之道行因果。
(8)宿住隨念智力︰如來憶念知悉過去世種種事。
(9)死生智力︰如來以天眼而知眾生死生時及未來生的善惡趣,乃至善惡業的成就等。
(10)漏盡智力︰指如來知悉自己諸漏悉盡,不受後有,又如實了知他人斷除煩惱與否。
關於這十力的體性,據《俱舍論》卷二十七等所述,(1)處非處智力廣緣一切法,以世俗智乃至無生智等十智為性。(2)業異熟智力唯緣苦集之法,為有漏緣,十智中,除滅、道二智外,以餘八智為性。(3)靜慮解脫等持等至智力、(4)根上下智力、(5)種種勝解智力、(6)種種界智力四者,以緣苦、集、道三諦法,是有為緣,故除滅智,以餘九智為性。(7)遍趣行智力,若緣能趣因,則除滅智而以餘九智為性,若緣所趣果,則總以十智為性。(8)宿住隨念智力、(9)死生智力二者皆以世俗智為性,其中,前者緣過去五蘊,後者緣色處。(10)漏盡智力,若但緣擇滅,則除道智、苦智、集智、他心智,而以餘六智為性,若緣漏盡身中所得之法,則總以十智為性。
上列《俱舍論》所論乃小乘所立,與大乘所說有異。如依《地持經》等所立十一智,總為如實智攝,於中三分為清淨智(離染清淨的第一義智)、一切智(知悉一切差別境之智,即佛、菩薩的世俗智)、無礙智(於一切智所知之法中自在無礙地了知)。在十力之中,第一力為三智所攝;其次五力為一切智、無礙智攝;第七遍趣行智力亦為三智所攝;第八宿住隨念與第九死生二力為一切智、無礙智攝;第十力是清淨智所攝,若又知他漏盡,則為後二智所攝。
又,《俱舍論》論此等十力之依身、依地之別,認為宿住、死生二力依四靜慮而起,餘通依欲界、四靜慮、未至、中間、四無色等十一地而起;十力皆依南贍部洲男子佛身所成。《地持經》則認為菩薩種性已上隨分得此十力,至佛地窮滿。
如上所述,大小乘對此十力所說並不一致,《大乘義章》卷二十(末)建立七義以辨其異。此即︰(1)體性不同︰謂小乘的十力以妄識為體,大乘則以八識真心為體。(2)智行不同︰小乘以十智為性,大乘以如實智為性。(3)心緣不同︰小乘於法攀緣分別而知,大乘則無緣而能普知。(4)知法不同︰指小乘的十力但能了知十二因緣、四聖諦等,大乘則了知如來藏等一切法。(5)多少不同︰小乘唯宣說十力,大乘則說十力乃至無量力。(6)常無常不同︰小乘主張佛的十力體性無常,趣入無餘,大乘認為力用有興廢,其體則常住。(7)得度不同︰小乘認為十力乃佛於樹下成道時所得,大乘則說種性已上隨分得之,至佛成滿。
其次,有關十力的次第,《地持經》認為,佛成道時頓得十力,後隨化用而次第現前,於其中可分為三。即︰
(1)依世諦智起化的次第︰即先以處非處智力觀察世諦因果的部分;次以業力觀欲界的業報而說法,令去惡修善;再以定力觀上二界禪定業,教諸眾生依世俗道斷離諸欲;最後以根力乃至漏盡力,教眾生依出世道永斷諸欲。
(2)依第一義智起化的次第︰即以第一力觀第一義,以第二力觀在家分所造的種種業而令修淨業,次以定力觀出家分而令修定行,後以根力乃至漏盡力令諸眾生脫苦證涅槃。
(3)依緣起法界智起化的次第︰先以處非處力觀緣起法界,次以業力觀眾生界起業受報相,再以定力為苦惱眾生作三種示現以教授之,令生信解,後以根力等令眾生依道度脫出離眾苦。
(二)菩薩的十種智力︰即十迴向中,第九無縛無著解脫迴向位的菩薩所具有的十種力用。此有多種說法。
(1)據舊譯《華嚴經》卷三十九〈離世間品〉(
佛十力名稱對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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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智度論》卷二十四│《法界次第│《俱舍論》卷│《十力經》 │
│ │》卷下之下│二十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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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處不是處力 │是處非處力│處非處智力 │處非處智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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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知三世造業因緣果│業力 │業異熟智力 │業異熟智力 │
│ 報力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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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知諸禪解脫三昧垢│定力 │靜慮解脫等持│靜慮解脫等持│
│ 淨分別相力 │ │等至智力 │智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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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知眾生諸根上下相│根力 │根上下智力 │根上下智力 │
│ 力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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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知眾生種種欲力 │欲力 │種種勝解智力│種種樂欲勝解│
│ │ │ │剎別智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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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知世間種種性力 │性力 │種種界智力 │種種諸界智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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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知一切道至處相力│至處道力 │遍趣行智力 │遍趣行智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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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知宿命力 │宿命力 │宿住隨念智力│宿住智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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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天眼力 │天眼力 │死生智力 │死生智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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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漏盡力 │漏盡力 │漏盡智力 │漏盡智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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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譯《華嚴經》卷五十六)所述︰(1)深心力︰又作直心力,指深深寄心於佛法,於一切世界心無染著,又不雜一切世情。(2)增上深心力︰又作深心力,即對一切佛法生增上深心,決不壞捨其法。(3)方便力︰謂菩薩究竟一切行,成就攝化眾生的方便力。(4)智力︰又作智慧力,謂有了知一切眾生心行的智慧力。(5)願力︰令一切眾生所求滿足。(6)行力︰指菩薩之修行盡未來際不斷絕。(7)乘力︰指菩薩能出生普現一切乘而不轉捨大乘。(8)神變力︰又作遊戲神通力,謂菩薩於一一毛孔中示現一切清淨世界,一切如來出興於世。(9)菩提力︰令一切眾生發心成佛,不令菩提斷絕。(10)轉法輪力︰指說一句法,悉稱一切眾生諸根性欲之力。
(2)依《首楞嚴經》卷下等所說︰(1)堅固力︰於菩提心得堅固力,堅守不失。(2)深信力︰對不可思議之佛法深信不疑。(3)不忘力︰於多聞得不忘力,堅持不失。(4)無疲力︰往來生死而得無疲力,常能處之。(5)大悲力︰於諸眾生得堅大悲力,常能攝化。(6)堅捨力︰於布施中得堅捨力,恆施不休。(7)不壞力︰於持戒中得不壞力,堅持不犯。(8)堅受力︰於忍辱中得堅受力,常能忍受。(9)智慧力︰得此力而不為魔動亂破壞。(10)信樂力︰於諸深法得信樂力,樂求無厭。
(3)《大智度論》卷二十五所載︰(1)發心堅固力︰求一切智而不退轉之力。(2)大慈力︰常能不捨諸眾生之力。(3)大悲力︰不求利養而化益眾生之力。(4)精進力︰深信能出生諸佛的一切佛法而心不疲厭的大精進心。(5)禪定力︰起智慧且不壞威儀行的住禪定力。(6)具足智慧力︰遠離有無二邊,隨十二因緣斷諸邪見,滅戲論之力。(7)不厭力︰常受生死教化眾生、集諸善行而不疲厭之力。(8)無生法忍力︰觀諸法實相,知無我無眾生,安住無生法忍之力。(9)解脫力︰入空、無相、無作三解脫門,而知見聲聞、辟支佛得解脫之力。(10)無礙智力︰於法自在,知一切眾生心行所趣之力。
(4)依《法集名數經》所列︰即解脫力、拔苦力、觀力、忍力、智力、斷力、聞力、願力、圓滿力、愛力。
(三)世間的十力︰(1)自在王者力︰指王者有自在的威力;(2)斷事大臣力︰指大臣有裁斷事情之功力;(3)機關工巧力︰指造機關者有其工巧力;(4)刀劍盜賊力︰指盜賊必現有刀劍力;(5)結恨女人力︰指女人必有結恨力;(6)啼泣嬰兒力︰指嬰兒有啼泣之力;(7)毀訾愚人力︰指愚人有觸事毀訾之力;(8)審諦黠慧力︰指有智慧之人常審諦了別事物;(9)忍辱出家力︰指出家人常現忍辱力;(10)計數多聞力︰指多聞之人常有思惟計數力。此十力中,除機關工巧力及刀劍盜賊力,則稱八力。
(四)力波羅蜜的十力︰指十波羅蜜中的力波羅蜜有十種力用。或稱力度十力。即︰(1)深心力︰深寄心於佛法,離諸煩惱之雜染;以此自正,故亦稱正力。(2)深信力︰深信佛法,不為他人摧破;以此矯正他人之非,故又稱正他力。(3)大悲力︰拔眾生之苦而不生疲厭。(4)大慈力︰與樂予眾生,一切平等哀愍。(5)總持力︰善於總持一切法義之力用。(6)辯才力︰有妙辯才,善令一切眾生歡喜滿足。(7)波羅蜜力︰即諸波羅蜜之力用,以莊嚴大乘。(8)大願力︰有弘誓願力而且永不斷。(9)神通力︰即諸神通力,能出生無量功德之法。(10)加持力︰即佛的加持力,善護持一切眾生,令信解領受。
《華嚴經探玄記》卷五云(大正35‧211a)︰「力度中有十義,皆有堪能,不可屈伏,故名力也。」並說及此十力義中,第一屬自行,第二屬利他之力,第三及第四是利他心,第五、第六是利他之德,其餘依次為行、願、因、果之力用。
〔參考資料〕 (一)《雜阿含經》卷二十六;《增一阿含經》卷四十三;《佛十力經》;《大品般若經》卷五;《大方等大集經》卷六;《順正理論》卷七十五;《法界次第》卷下;《十住毗婆沙論》卷十一。(二)《華嚴經探玄記》卷十七;《華嚴經疏》卷五十二;《華嚴經隨疏演義鈔》卷五十六;《翻譯名義集》卷十一;《法集經》卷三。(三)《雜阿含經》卷二十六。(四)新譯《華嚴經》卷十八〈明法品〉;舊譯《華嚴經》卷十;宇井伯壽《佛教思想の基礎》。
十五卷。相傳為印度馬鳴造,後秦‧鳩摩羅什譯。又作《大莊嚴經論》、《大莊嚴論》、《大莊嚴經》。收在《大正藏》第四冊。主要是蒐集佛陀本生,及諸種善惡因緣、譬喻等九十章故事,以供求道者參考。
在內容方面,本書有關於異教徒、塔婆崇拜等記載,也有持戒、勸勉布施的記述,內容並鼓勵親近善友,聞法求道、忍辱精進、少欲知足等善行;其特色除了彰顯在家佛教的規範外,又特別重視布施、多聞等行持,及有關念佛的種種功德。
全書共九十章,前八十章的體裁係先說大義,再以「我昔曾聞」之語引出本文,而藉史傳、寓言等素材鋪述法義,最後說明本章的述作意趣。但第八十章以後,稍有不同,即首先揭舉譬喻,再以法義配合。採用這種體裁的著述,佛典中另有《菩薩本緣經》一書。此種體裁對我國及日本的文學都頗有影響,為《冥報記》、《靈異記》、《今昔物語》等靈異文學的先驅。
本書的漢譯本原題應單作「大莊嚴論」,至於「經」字應係《開元釋教錄》以後所添加。而梵本方面,由近代發現於龜茲的梵筴斷片,可以確定本論的梵名有《Kalpana-maṇ-ḍiṭīkā》和《Kalpanā-laṃkṛṭīkā》二種,都含有「施設莊嚴」、「譬喻莊嚴」之意,故知「大莊嚴」乃轉譯語,至於「論」字則非原題所有。
關於本書的作者,西元1926年,路德斯(Heinrich Lüders)撰文主張著者當係AryaKumaralata(聖童受)。但烈維(S. Lévi)則強調羅什漢譯所傳的可信性。日本學者如宮本正尊、友松圓諦、宇井伯壽、平等通昭、干潟龍祥、美濃晃順等人也都各有獨特看法,然迄今尚無定論。
關於譯者,經錄多作羅什譯,如《法經錄》卷五、《歷代三寶紀》卷八、《開元釋教錄》卷四等,但《出三藏記集》並未著錄此書,而且譯筆較羅什之其餘譯本遜色,故是否為羅什所譯,仍待商榷。
本書的譯本及相關著述有E. Huber的法譯本《Sūtralaṃk ara,traduit en franśais sur laversion chinoise du Kumārajiva》,烈維的研究成果《Aśvaghoṣa,Le sūtralaṃkara etses sources》。
〔參考資料〕 《彥琮錄》卷一;《大唐內典錄》卷三;M. Winternitz《Geschichte der indischen Liter-atur》;宮本正尊《譬喻者,大德法救,童受,喻鬘論の研究》;友松圓諦《Sutralamkara et Kalpanaman-ditika》。
判教用語。即將佛陀一代聖教(含大小乘經典)分判為五類。有多種說法,略述如下︰
(一)唐‧波頗蜜多羅三藏所立︰稱為波頗五教。即︰
(1)四諦教︰說苦集滅道之四諦法,使聲聞悟真空涅槃之理,如《阿含經》。
(2)無相教︰說諸法皆空之法,使二乘空諸有之相、悟大乘法空之理,如《般若經》。
(3)觀行教︰說諸觀心行法,使明修因契果之理,如《華嚴經》。
(4)安樂教︰說常樂我淨四德及常住寂滅之理,使眾生得大安樂,如《涅槃經》。
(5)守護教︰說守護正法之事,使眾生護持而不失,如《大集經》。
(二)唐‧賢首大師所立︰稱為賢首五教。即︰
(1)小乘教︰又稱愚法小乘教。此教以隨機故,單說人空,不明法空,但依六識三毒,建立染淨根本,未盡法源,唯論小乘,故名小乘教,如《阿含經》。
(2)大乘始教︰又稱生教、權教、分教。此教廣說法相,少說法性,未盡大乘法理,是大乘之初,故名始教,如《般若經》。
(3)大乘終教︰又稱熟教、實教。此教多說法性,雖說法相,亦會歸性,是大乘之終極,故名終教,如《楞伽經》。
(4)頓教︰此教明一念不生,即名為佛,不依地位漸次而說,故名頓教,如《維摩經》。
(5)圓教︰又稱一乘圓教。此教所法,唯是無盡法界,性海圓融,緣起無礙,相即相入,故名圓教。
此五教與十宗合稱五教十宗,同為華嚴宗之判教。
(三)唐‧圭峰宗密所立︰
(1)人天教︰說三世業報善惡因果之理,持五戒免三途生人道中,修十善及施戒生六欲天,修四禪八定生色無色天。
(2)小乘教︰說我空之理,修無我之觀智,以斷三毒,止息諸業,證得我空真如,乃至灰身滅智,永離諸苦。
(3)大乘法相教︰說唯識所變之理,依二空之智修唯識觀及六度四攝等行,漸漸伏斷煩惱所知二障,證二空真如,成菩提涅槃之妙果。
(4)大乘破相教︰說一切皆空之理,觀無業無報無修無證、生死涅槃平等如幻,破諸法定相之執。
(5)一乘顯性教︰謂不藉方便隱密,直指自心即是本覺真性,離諸妄想執著而得見自身如來廣大之智慧。
此五教與《禪源諸詮集都序》卷上之二所出的三教,唯開合不同而已。彼所謂三教即密意依性說相教、密意破相顯性教、顯示真心即性教。其中密意依性說相教又分三類︰一者人天因果教,即此五教中之人天教。二者說斷惑滅苦樂教,即小乘教。三者將識破境教,即大乘法相教。而密意破相顯性教乃大乘破相教,顯示真心即性教乃一乘顯性教。
又此五教,比之於賢首五教,則有異同。《華嚴原人論發微錄》卷中云(卍續104‧195上)︰「小乘教即賢首愚法,攝初人天教,大乘法相即賢首分教,大乘破相即賢首始教,一乘顯性即終頓圓同教一乘。」《華嚴原人論解》卷中亦云(卍續104‧239上)︰「若依賢首五教者,(一)小乘教同此第二,(二)大乘始教當此三、四, (三)終教、(四)頓教、(五)圓教當此第五,良以賢首後三皆約一乘,故圭峰合之。」
(四)齊‧護身寺自軌所立︰稱護身五宗或護身五教。即︰
(1)因緣宗︰小乘薩婆多部、雪山部、多聞部等所說,即立真正之因緣破外道邪因、無因等邪說,故名因緣宗。
(2)假名宗︰小乘經部、說假部、《成實論》等所說,主張一切諸法唯有假名,無有自性,故名假名宗。
(3)不真宗︰諸部般若所說,主張即空之理,一切法皆不真實,故名不真宗。
(4)真宗︰即《涅槃經》等所說,主張一切眾生悉有佛性,故名真宗。
(5)法界宗︰《華嚴經》所說的法界自在之法門。
(五)南北朝時期,道場寺慧觀、定林寺僧柔、慧次、開善寺智藏及光宅寺法雲等人所立︰一般稱作慧觀五教,又稱五時。乃將佛陀一代聖法先分判為頓、漸二教,漸教中又別立五教,即有相教、無相教、抑揚教、同歸教、常住教。
(六)齊‧劉虬所立︰稱劉虬五教,又稱五時。乃分判一代聖教為頓、漸二教,於漸教中又分五教,即人天教、有相教、無相教、同歸教、常住教。
(七)日本融通念佛宗之判教︰乃該宗中興之祖大通融觀所立。
(1)人天教︰說修五戒十善,感人天果報之教。
(2)小乘教︰說依次修四諦、十二因緣及六度,而得聲聞、緣覺、菩薩三乘果報之教。因其所證僅止於人空一面,未知法空,故為小乘教。
(3)漸教︰有二種︰一者謂理事各別,性相不融,五性差異,不許無性有情(闡提)成佛,以八識建立諸法,少說法性,多示法相。如法相宗所說。二者謂事理不二,性相互容,主張定性二乘終必開悟,無性闡提亦有成佛之時,談如來藏隨緣,少說法相,多示法性,如《起信論》所說。此二說雖有別,然於證悟皆有次第階位之別,故稱漸教。
(4)頓教︰謂五法、三自性、八識、二無我等一切絕離,不立法相,一念不生前後際斷之教。因不同於漸教之立次第階位,故名頓教。
(5)圓教︰即圓滿具足之教,統攝前四教,即一多具足,相即無礙,主伴無盡,一法一切法,一斷一切斷,一行一切行,一成一切成,彼此互具互融,超一切思議之境。融通念佛宗即此圓教。
此五判教,與華嚴五判教比較,雖有多開人天教、合始終二教為漸教之差異,然大體上是相同的。
〔參考資料〕 (一)《華嚴經疏》卷二;《續華嚴經略疏刊定記》卷一;《華嚴經疏鈔玄談》卷五;《大明三藏法數》卷二十一;《大藏法數》卷二十七;《教乘法數》卷十九。(二)《華嚴經疏》卷三;《華嚴經探玄記》卷一;《華嚴五教章纂釋》卷十二。(三)《圓覺經大疏》卷上。(四)《五教章》卷上之二。(五)《華嚴經疏》卷一;《法華玄義釋籤》卷上之十。(六)《華嚴經疏》卷一。(七)《融通念佛章》;《融通念佛章私記》卷上;《融通念佛章集註》卷二;《融通圓門章私信句》卷上;《融通圓門章明眼記》。
八卷。唐‧般若譯。略稱《本生心地觀經》、《心地觀經》。收在《大正藏》第三冊。內容敘述佛陀在王舍城耆闍崛山中,為文殊等諸大菩薩開示出家住阿蘭若者,如何觀心地、滅妄想,而成佛道之事。全書計分序品、報恩品、厭捨品、無垢性品、阿蘭若品、離世間品、厭身品、波羅蜜多品、功德莊嚴品、觀心品、發菩提心品、成佛品、囑累品等十三品。
本經的成立係以《般若》、《維摩》、《法華》、《華嚴》、《涅槃》等大乘佛教思想為基礎,再加上攝論家的唯心說、唯識家的唯識說而建立三界唯心唯識說。在實踐方面,本經主張彌勒信仰,教人應持守瑜伽、梵網等大乘戒,並勸修《真實經》等所說的三密修行。
關於本經的成立年代,從經中的內容看來,應是在世親之後。又根據本經的御製序文所載,其原典係唐高宗時,師子國所獻。若此記載可信,則其製作年代應是在西元五、六百年左右。
本經自古以來,即以經中有關於四恩之思想而馳名。在此之前,雖也有若干報恩說,但都只是片斷的。像本經這麼有系統敘述的,尚不多見。但本經並不只是述說實際道德的四恩而已,經中也含有甚深的教理,以及修道生活上的主張。又,經中不僅教示在無人之靜處,持戒及修十度,並勸勉應依禪定觀心;此亦正是本經所以名為《心地觀經》的原因。如〈觀心品〉云(大正3‧327a)︰「善男子!三界之中以心為主,能觀心者究竟解脫。不能觀者,究竟沈淪。眾生之心猶如大地,五穀五果從大地生。如是心法生世出世善惡五趣,有學無學獨覺菩薩及於如來。以是因緣,三界唯心,心名為地。」
本經之註疏有來舟《淺註》十八卷及《淺注懸示》一卷、《科文》一卷、士安《疏》八卷、寬弘《要文抄》一卷、雲普《科》三卷、雲晉《大科》一卷、玄信《報恩品科注》二卷。近代則有太虛之《講記》,收在《太虛大師全書》。
◎附一︰太虛《大乘本生心地觀經講記》懸論(摘錄)
心地觀
當知一切諸法皆從心地而生,皆從心地而起。在攝境歸心、攝用歸體、攝事歸理、攝相歸性的看法上,無論那項事,他的出發點都歸於心。「一切唯心造」,三界之中無一法而不以心為主的。本經的〈觀心品〉裏說︰「三界之中以心為主,能觀心者究竟解脫,不能觀者永處纏縛。譬如萬物皆從地生,如是心法生世出世善惡五趣、有學無學、獨覺、菩薩及於如來,以是因緣三界唯心。」成佛果是此心,迷於生死苦海也是此心。總之,三界上下法,唯此一心作。此心普遍於一切諸法之中,能有變生轉現的功能,所以以地喻心,而心名為地。
然在此中以地喻心者,可有兩種意義︰
(1)能生︰此心能生一切世出世間善惡因果,乃至菩薩一切無漏諸法,如大地之一切草木叢林,皆依大地而生長。
(2)所依︰如江河漢海一切之水,五嶽千巒一切之山,及動物、植物與人類所應用之器具種種,一切皆以大地為所依而住;心亦如是,能為一切法之所依止。有此能生、所依二義,所以喻心以地,曰心地。
依此,可以明白觀察心地是怎樣的緊要了。假若觀心而了知即心自性之諸法實相者,則了知心心所法,無內無外亦無中間,於諸法中求不可得,故心性本空,不生不滅,無來無去,無有上下差別之相,平等平等。以善觀不善觀之不同,於是有佛與異生的差別,以諸差別之事由心而起,依心而住,若能善觀心者,則能通達諸法之相,亦能究竟解脫。如經云︰「能觀心者究竟解脫,不能觀者永處纏縛。」若能如此如實觀察,名之曰心地觀。所以若人善觀於心,了知心之本性,即能如實了知一切諸法實性,所謂不生不滅,不垢不淨,本來寂靜,自性涅槃。若人善觀於心,亦即能了達世出世間一切因果邪正;能了達世出世間一切因果邪正,即能了知諸法法相;若了知諸法法相,即能依如實了解而修集福智,乃至即能證得究竟之涅槃,依此義故說心地觀。此心地觀即是本經之宗旨,亦即是觀大乘之境,修大乘之行,乃至證大乘之果。也就是釋迦牟尼佛本生諸事之說明。
◎附二︰《文殊大藏經》經集部六〈大乘本生心地觀經〉導論(摘錄)
本經的實踐法門
(一)大乘戒︰關於戒律思想方面,本經說三聚淨戒,勸懺悔,教以事理二門的滅罪法(卷第三國王恩之後)。《瑜伽論》、《瓔珞經》亦曾提到三聚淨戒,故並非本經獨特的說法。惟值得注意的是大乘戒授受的形式,以釋迦為菩薩戒和上,文殊為淨戒阿闍梨,彌勒為清淨證戒師,十方諸菩薩為修戒伴侶等,不採所謂三師七證說,而明顯地取大乘戒師;此種授受的形式應當是依據法華系的《觀普賢行法經》,因除了該經之外,無此作法者。(中略)此外,三聚淨戒是《瑜伽論》、《持地經》、《善戒經》、《瓔珞經》、《梵網經》諸經共通的戒法。後來三乘唯識宗傳承的是《瑜伽論》、《持地經》、《善戒經》三經,一乘天台、華嚴宗傳承《瓔珞經》、《梵網經》二經,雖同是繼承《華嚴經》的唯心說,但在戒律系統是相異的。
由前舉之本經與《唯識論》間的關係言,本經的三聚淨戒似乎應該是繼承《瑜伽論》而來的;然而在印度應該尚未分歧為一乘戒和三乘戒,故應不僅與《瑜伽論》相關而已。事實上,本經成立的背景還有《梵網經》,因經中屢屢提及蓮華藏世界,例如卷第二說明佛身,說一一華葉各各形成一大千世界,各有百億的妙高山王和四洲日月星辰等,大小化佛一時證菩提,此乃依據《梵網經》(大正 24‧997b)而來的。本經〈報恩品〉中說明眾恩的理由在於眾生不斷的輪迴時互為父母,一切男子即慈父,一切女子即悲母,與《梵網經》中說放生業,謂一切男子是父,一切女子是母的說法符合(大正24‧1006b)。卷第三記國王恩,說國王之所以得到如此的地位,是因為過去持戒的關係,此與《梵網經》的記述類似(大正24‧1005a)。綜觀以上,可知本經與《梵網經》是有所關聯的。如此,單由戒律言,本經也包含許多足以闡明當時印度戒律的資料。
(二)兜率往生︰本經的信仰是彌勒往生。此種傾向經中隨處可見,例如卷第二末尾云︰「若命終時即得往生彌勒內宮,覩白毫相超越生死;龍華三會當得解脫。」所謂諦觀眉間白毫相光,可超越九十億劫生死之罪,或是生天,未來世於龍華菩提樹下成佛等,正是《彌勒上生經》所宣說之經義。
(三)密教的修法︰同屬實踐部門的經文中,卷第八比較特異(嚴格而言,應刪掉最後的〈囑累品〉),屬於密教的內容,與前七卷相異。惟密教的部分實際上只是引用《諸佛境界攝真實經》的內容。
本經〈觀心品第十〉末所說觀心陀羅尼(唵 室佗 波羅底 吠憚 迦盧弭,Oṁ cittaprati vedhaṁ karomi),與《真實經》卷中(大正18‧273c)之法身求心真言(陀羅尼)大體一致;惟前者云吠憚(vedhaṁ),後者則刪去吠,作馱儞(dhaṁ);此陀羅尼在《金剛頂經》卷一的陀羅尼中也作「微騰」,故《真實經》中法身求心真言可能是脫落了吠(微)(ve)字。其次,本經於〈發菩提心品第十一〉說心法不可得之理與說菩提心,也與《真實經》(大正18‧273c)一致。(中略)次說初發心清淨陀羅尼(唵 菩地 室多 牟致波 陀邪弭,Oṁ bodhi cittam utpada-yami),亦與《真實經》(大正18‧274a)中大菩提心陀羅尼一致。其次云︰「若有凡夫修此觀者,所起五逆、四重、十惡及一闡提,如是等罪盡皆消滅,即獲五種三摩地門。」然後說明剎那三昧、微塵三昧、白縷三昧、起伏三昧、安住三昧,但《真實經》〈金剛大道場品〉幾乎沒有說明,僅提及「雖造五逆一闡提等極重惡業,皆悉消滅應時便獲五種三昧……」之語,未詳細說明五種三昧(大正18‧276c)。至〈成佛品第十二〉,說心、語、身三密,觀滿月中出生金色五鈷金剛,光明煥然猶如鎔金,口唱陀羅尼(唵 地室多 婆爾羅),手結引導無上菩提最第一印;其中除印相以外,皆與《真實經》中堅固菩提心真言一致(大正18‧274b)。此外,〈成佛品第十二〉又提及「我今首上有大寶冠,其天冠中五佛如來結跏趺坐,我是毗盧遮那如來」之記述,在《真實經》中則是作「我身即是金剛薩埵,頂有寶冠,寶冠之中五方化佛結跏趺坐」。
依比較上述經文來考察兩經的關係,會令人覺得《心地觀經》的密法形式只是局部性的,直到《真實經》以後密法形式才完備,尤其是《真實經》卷下所云(大正18‧280a)︰「若有國土、城邑、聚落,有一淨信男子、女人起大悲心,為報四恩,建立道場修是法者,於其國中無有七難,國王、王子日夜增長廣大福聚。所以者何﹖是道場地至金剛際,乃至微塵,屬國王故」及「第一國王、第二父母、第三施主、第四法界一切眾生」似乎即是根據《心地觀經》而成立的。但是,如果《真實經》的密法是由《心地觀經》衍生出的,那又為什麼《心地觀經》前七卷都沒有提到密法,而是在第八卷才以非常專門的姿態出現呢﹖《心地觀經》的密教成分雖僅是部分性的,然其所理解的密教已相當深入,因此,或許可以認為《心地觀經》是依《真實經》而成立的。
上述見解是站在絕對信賴兩經的譯者(般若三藏)而成立的,但若對譯者的忠實度持疑,則本經的密教色彩將只不過是被附加上去的而已。事實上,前七卷經文全無密教色彩,但至卷第八卻唐突地出現;而本經與《真實經》具有甚多似點,故此二經是否出自同一譯者,有重新考慮的必要。此外,本經中曾二次論及迦樓羅祕密觀門(〈厭捨品第三〉、〈成佛品第十二〉),若此觀門係依據《迦樓羅及諸天密言經》而成立,且二經同是由般若三藏翻譯的推斷正確(請參照《昭和法寶目錄》六八二中),則不得不令人懷疑此處的經咒是否也是插入的。但由於缺乏確實的證據,只好信賴譯者的良心,斷定《心地觀經》是依據《真實經》之經義內容而成立。
此外,附帶一提的是本經有三個陀羅尼也出現於《金剛頂經》卷一中,且有其他類似點,但二者類似的程度比不上《真實經》,故在此不作進一步的探討。
以上,大略探討本經的思想背景。此外,在卷第四末尾有本生經中的故事,卷第一內可見到《金光明經》、《本生鬘論》(Jātaka-mālā)的見解,若要清楚核定審查,甚至可找到《楞伽》、《瓔珞》等經痕跡,但因這些並非重要的論題,故且置不談。
要言之,本經是以《般若》、《維摩》、《法華》、《華嚴》、《涅槃》為基礎,以《攝論》的唯心說和《唯識》的唯識說立三界唯心唯識的理論。在實踐方面,立彌勒信仰,教人應守《瑜伽》、《梵網》等大乘戒,勸以《真實經》等所說的三密修行。
由內容言,本經成立的年代應在世親之後。若依據本經御製的序文所記,其原典是在唐高宗(650~683)時由獅子國所獻。若此事屬實,其製作年代應約於西元五、六百年左右。不過,尚無充分證據,必須經更廣泛深入的研究才能確定。總之,本經是屬於大乘佛教末期的經典。
本經的根本主張
自古以來,《心地觀經》是以說四恩著名的經典。在本經之前,雖有種種片斷的報恩說,但皆不如本經有系統。此即是本經中心思想歸於四恩說的理由。本經雖說四恩,但並不僅止於實際道德面向,還包含深奧的教理問題及修道生活上的論議、主張。
本經對修道生活的根本主張,即是大乘的出家修行論;而其思想的根據則歸於唯心論,其理由如下所述。
〈序品第一〉無特別的記述,故暫且不述。〈報恩品第二〉佛首先說︰「一切眾生遠離大乘菩薩行願。」其次,五百長者言︰「我等不樂大乘諸菩薩行,亦不喜聞苦行音聲,所以者何﹖一切菩薩所修行願,皆悉不是知恩報恩。……不如趣向二乘道果。」於是,佛為有退轉心的眾生示一切有恩之德,說四恩。既聞得四恩之趣,則應如何報之﹖這就要行三種波羅蜜。因此,卷第二的結論必待於〈波羅蜜品第八〉才出現。卷第三不過是以偈頌重覆卷第二的長行,因此無特別可記之事。唯一附加上的內容是提及王者乃是於過去世修三聚淨戒的結果,故每個人必須懺悔滅罪,作一個持戒的人。
〈厭捨品第三〉提及︰「汝無垢稱以清淨心為善業根,以不善心為惡業根;心清淨故世界清淨,心雜穢故世界雜穢;我佛法中以心為主,一切諸法無不由心」與羅什譯的《維摩經》〈佛國品第一〉之文一致(大正14‧538c)。本品又舉維摩之德如下︰「如是白衣雖不出家,已具無量無邊功德」,這相當於《維摩經》〈方便品第二〉所述(大正14‧539a)。除沿用《維摩經》的經義外,尚沿用佛對六群惡性比丘的說法,說即使身居聚落,若行大慈,則是真遠離。
引用這些經文意義何在﹖值得注意的是本經引用此二文並非當作肯定的材料,實際上是為了要破在家修行論。即為了說明過去時,佛雖讚維摩在家佛教,但事實上在家修行是具有很多缺點的,終究必須走出家修行之路。那麼,出家修行為何﹖於是整部經大半致力於詳述出家修行的殊勝。
此處簡述本經的大要︰〈報恩品〉的使命是卻小乘,闡明大乘。〈厭捨品〉的主旨在說明在家佛教的缺點,傾向於出家佛教。後面各品內容經義均在禮讚教導出家佛教。由此可知本經的根本立足點在於大乘的出家修行論。
蓋《維摩經》等在家修行論的新大乘運動勃興,年代既久,《維摩經》中所見的新鮮的生命力很快就喪失,形成藉著在家佛教之名但實際卻呈現腐敗墮落的狀態,這時新的反動運動──出家修行論或戒律信仰抬頭是很自然的事,本經就是此潮流中的一產物。
本經既立基於大乘的出家修行論,在實際修行上則教人要住阿蘭若無人僻靜之處,依持戒、十度及禪定觀心。此即《心地觀經》立名之由來。至於要如何觀心呢﹖就形成了所詮空不可得之心外無物的唯心論。如〈觀心品第十〉所述︰「善男子!三界中以心為主,能觀心者究竟解脫,不能觀心者究竟沈淪。眾生之心猶如大地,五穀五果從大地生,如是心法生世、出世、善惡五趣、有學、無學、獨覺、菩薩及於如來。以是因緣,三界唯心,心名為地。」如虛空心、如猿猴心、無內無外無中間心,即三界之地,離此無菩提心,也無身口意三密的修行。(中略)
本經所包含的各種問題
由某一角度言,本經的根本主張在於鼓勵出家修行、戒律信仰及觀心論。然而換另一個觀點而言,則整部經均論述報恩之事。〈功德莊嚴品〉云︰「若善男子及善女人以清淨心供養如是住阿蘭若真善佛子,所獲福德無量無邊。若復有人以眾珍寶供養悲母,所獲功德亦無差別。」由此可知,實際上貫穿本經首尾的理論歸結於報恩說。那麼,出家與在家修行兩說如何調和呢﹖基於唯心唯識思想的基礎,勸令出家眾實修戒、定、慧三學;對在家眾勸令供養悲母,二者立場不同卻可並存不悖。
總之,本經含有《般若》、《維摩》、《法華》、《華嚴》、《涅槃》、《賢劫》、《觀普賢行法》、《諸佛境界攝真實》、《梵網》、《首楞嚴三昧》、《彌勒上生》等諸經的思想觀點,並以《瑜伽》、《攝大乘》、《唯識》諸論為其基礎。此外,本生譚中也含有不少的經典。例如,〈流水長者的本生〉係依據《金光明經》,〈九劫超越〉依據《婆沙論》,〈尸毗王〉、〈薩埵王子〉、〈金色大鹿王〉、〈慈力王〉等依據《六度集經》、《本生鬘論》等,可見本經係成立於印度大乘佛教末期,是以一切佛教為背景。
由以後的佛教來看,本經中不管是法華系、華嚴系、唯識系、唯心系、一乘或三乘、大乘或小乘、顯教或密教、瑜伽戒或梵網戒、如來藏或阿賴耶識、真如或無漏種子皆無滯礙地相接。即使就印度末期的大乘思想而言,也是極好的範本。其中有關本有無漏種子的問題或是大乘戒授受作法的問題也有更充分的資料。
指原因與結果。佛教認為一切法皆是依因果之理而生成或滅壞。因是能生,果是所生。而且,有因必有果,有果必有因。由因生果,因果歷然。十界迷悟,不外是因果關係。如外界客塵與眾生主體內心也互為因緣,由眾生之無明生起我見,我見緣外界之客體,客體喚起眾生之貪欲,貪欲引起惡行,惡行招引再生及痛苦,痛苦又加重無明。彼此既是因,又是果。互為因果。
因果可分為︰世間之因果、出世間之因果、迷界之因果、悟界之因果。且依四諦而言,苦、集為世間迷界之因果。滅、道是出世間悟界之因果。在時間上,因果遍於過去、現在、未來三世。在空間上,則除無為法之外,一切事物皆受因果律支配。佛、菩薩亦然。
從宗教實踐的基本立場而言,大小乘對因果皆有具體的分類與論述。就中,小乘將因果關係,分別為六因、四緣、五果而作說明。較重視人類的行為、認識。如煩惱、業是如何產生、如何斷除等問題即是。大乘佛教則視緣起為因果互相關係的狀態。以四緣、十因、五果為其因果論的主要內容,以說明以阿賴耶識為中心之人類的行為與認識。
此外,一般所說的善因善果、惡因惡果,意謂善的業因必有善的果報,惡的業因必有惡的果報。然而由善惡二業所招感的苦樂果報,係屬非善非惡的無記法,故善因善果、惡因惡果應稱為善因樂果、惡因苦果。此種有善惡業因則必有苦樂的果報,因果之理儼然不亂,即稱因果報應。若無視因果之理,陷於否認因果的見解,則稱撥無因果。又從實踐修道上論因果關係時,由修行之因能得開悟之果,此稱修因得果、修因感果、酬因感果。
◎附︰William M. Mcgovern著‧江紹原譯〈因果論之性質及範圍〉(摘錄自《佛家哲學通論》第三分〈宇宙轉動論〉)
〔因果論見重於佛家〕 堅持因果論或曰因生果論確定可信,是佛家哲學裏面最重要的諸點之一。這因果論或因生果論,諸修多羅(巴利文的)常常討論到,大抵是特別拿他來摧滅與此相敵的諸生命觀的。下面的一段巴利文《增支部》(Anguttara Nikaya)引在此處極有趣味。
「比丘乎,諸外道有三種邪見,有識者若信受之,則德行雖本已無虧,亦必墮落至於對自己的行為不負責任。此三邪見為何﹖有些沙門和婆羅門謂人今生所有苦樂以及非苦非樂,純粹是由於前定;又有些沙門和婆羅門說是由於大神意;又有些沙門和婆羅門說是由於機運。
比丘乎,我遇見主張或宣說這些見解的沙門和婆羅門之時,我問他們是否真信。他們如說真信,我就說道︰『既然如此,你就不能不承認人所以作殺人者、盜賊、姦淫者、誑言者等等,是由於命運、大神意旨,或機運。因此行為的改善或分別善惡都成了無謂的舉動。既然如此,有過者之道德的復生,便成了完全不可能的事。』主張上述三種見解之任一種者,聞此推理,亦應啞然。」
佛陀的思辨,許因為所帶的實用主義色彩略嫌太重一點,使純粹要在名理之上著眼的人不滿意,但是這段話很能把兩種見解明明白白的表現出來,曰(1)物生於因果關係,曰(2)關乎我們每人本身的命運,既然自家造因,還須自家受果報。
〔佛家表因的幾個名詞〕 故知佛家的因生果論第一是與行為責任論一氣的,但是又與他們所謂「無常」、「無我」二「法印」相關。(譯者註︰佛家說世間一切事物或曰一切法都是「無常、無我、苦」。此三者曰三法印。)這就是說,沒有什麼東西是常存的、自存的。世間一切物事都是許多「因」和「緣」湊合成功,只能暫時存在的品物。
因果律的真實性雖是佛教的一切派別共同的主張,但是講到細節的解釋,恐怕他們意見的紛歧,在無論那一點上也沒有像在這一點上這樣厲害。在巴利文經典裏面,我們看見只有這一類的習語︰「因此生故彼生」、「此起則彼亦起」。而且其中也沒有什麼特別的名詞,可以把各種樣式的因果律觀念全包在內。我們只看見像「以此因」、「以此緣」這一類的字(ko hetu,ko paccaya)。
「因」、「緣」這兩個字後來有了很奇怪的經歷。在上座部佛家之中,「因」字漸漸得到一個很狹的意思,就是專指「貪、瞋、癡」三毒所引起的某幾種精神狀態。故這幾個受三毒影響的精神狀態被認為有「有因」者(sahetuka)。「緣」字則被人用去表任何式樣的因果關係,或曰一物與另一物之間所能有的各種關係。巴利文阿毗達磨藏的末一種書,幾乎是專論二十四緣,或曰現象界之二十四種可能的關係。
此二名詞在北方說一切有部人和瑜伽宗人之中的用法,就很不同。在北方,「因」的意義是正因,或曰直接因、第一因;而「緣」則指一般的有成事功能的外緣。他們說因緣共生一果之時之所謂「緣」,不是指正因(「因」纔是正因),而是指那假使沒有他則因就動作不起來的外緣。「因」是第一因,「緣」是次級因,「果」(phala)是因和緣合生的。且舉個例︰我們播種在地上,因土地、日光、雨露,以及其他等等的影響,種子長成一棵樹;此處的種子是「因」;地、日、雨是「緣」;樹是「果」。北方既然把一切事物看做因和緣所生的果,故不像南方那樣單單舉二十四緣,卻分別開列六種因、四種緣、五種果。
佛教的一切派別都把因果論和業力說(karma)相提並論。照字面上解,業力的意義是行動(或說行事),一直到如今,這還是他的最重要的涵義。後來佛家又用「業」字表行動結果之義,結果是指善人得的好報和惡人得的惡報。我們常常聽見的「某人有善業等著他」或「某人有惡業等著他」,其中所謂業,就是結果的意思。到了最後,那專指行為有報應的因果律觀念全部,也用「業」字表。
但是在早期及上座部佛教之中,一般的因生果能與業力,被人區別得很是清楚。一種結果能有許多種的因,業力僅是其中的一種。那先比丘(Nagasena)就如此解釋給彌蘭陀王(Milinda)聽過︰那先說,災難雖然許是業力所招,但旁的因也能生災難。甚至於絲毫不作惡的佛陀也有痛苦和疾病的災難,或被石子打傷,以及其他等等,這都不是因為他過去時有惡行,而是各種外面的因湊巧招出來的。
「大王,若一土塊,被擲空中,復落於地。是大地過去業行招土落否﹖」
「善知識,不也。非大地先有所為,受善惡果。土塊復落,只由現因,與業力無與也。」
「大王乎,佛陀亦應視若大地。一如土塊下落大地,非緣大地業行;片石擊佛陀之足,亦非緣佛陀昔日之業行。」
照同一的樣式,業力雖能令人死,死有時卻是以外好幾個原因之中的一個所釀成的。彌蘭陀在業力之外又舉出其他種種外因。《Abhidhammattha Sangaha》舉以下四種因︰(1)壽盡,(2)業力盡,(3)二者并盡,(4)能毀業。
但我們應該注意到後來的佛家,常有把業的範圍推廣的傾向。例如上座部七論之中的《論事》,分奇認業力能是生物質的因;但是《Abhidhammattha Sangaha》已經說物質現象的四種根源是(1)業力,(2)心,(3)物質的改變,(4)食物。說一切有部的著作裏,屢次重覆說世界能滅已復生之因,是過去時一切有情物的共同業力。到了後期的瑜伽宗各派,既以為全世界是依心而有,故全世界的出現,他們說是全由於業力以及他的俱有品。
〔因果律之普遍性〕 佛家信他們的因緣說,在(1)空間上,(2)時間上,和(3)對象物上,都能普遍應用。
(1)因果律可以普遍應用到宇宙的各部分,就是一切無數的物質世界以及各種天和各種地獄。
(2)因果律能應用於過去、現在、未來三時。而且在佛家的心中,「因果遍三時」這一句話,還有因果相生,如環無端,本無起時,亦無止日之意思。故第一因或原極因之說,是他們所否認的。世親著的《俱舍論》(卷七)裏面,有一段很有趣味的文字,解釋佛家在這一點之上的意見。
「一切世間唯從如上所說諸因諸緣所起,非『自在天』、『我勝性』等一因所起。此有何因,若一切成許由因者,豈不便捨一切世間由自在等一因生論。又諸世間非自在等一因所起,次第等故︰謂諸世間若自在等一因生者,則應一切俱時而生,非次第起;現見諸法次第而生,故知定非一因所起。若執自在隨欲故然,謂彼欲令此法今起,此法今滅,此於後時,是則應成非一因起,亦由樂欲差別生故;或差別欲應一時生,所因自在無差別故;若欲差別,更待餘因,不俱起者,則非一切,唯用自在一法為因,或所待因亦應更待餘因差別方次第生,則所待因應無邊際;若更不待餘差別因,此因應無次第生義,則差別欲非次第生,若許諸因展轉差別無有邊際,信無始故,徒執自在為諸法因,不越釋門因緣正理。
若言自在欲雖頓生而諸世間不俱起者,由隨自在欲所生故,理亦不然︰彼自在欲前位與後無差別故。又彼自在作大功力生諸世間,得何義利﹖若為法喜生諸世間,此喜離餘方便不發,是則自在於法喜中既必待餘,應非自在;於喜既爾,餘亦應然,差別因緣,不可得故。或若自在生地獄等無量苦具逼害有情,為見如斯發生自喜,咄哉何用此自在為!依彼頌言,誠為善說︰由險利能燒,可畏恒逼害,樂食血肉髓,故名魯達羅。又若信受一切世間唯自在天一因所起,則為非撥現見世間所餘因緣人功等事。若言自在待餘因緣助發功能方成因者,但是朋敬自在天,言離所餘因緣不見別用故。或彼自在要餘因緣助方能生,應非自在。若執初起自在為因,餘後續生,待餘因者,則初所起不待餘因應無始成,猶如自在我勝性等隨其所應,如自在天應廣徵遣,故無有法,唯一因生。奇哉世間不修勝慧,如愚禽獸,良足可悲!彼彼生中,別別造業,自受異熟及士用果而妄計有自在等因。」
(3)因果律又是可以應用到一切對象物的。只有諸無為法是例外,他們是常存的非因所成的。至於諸有為法,則無論是色法、心法、心所法、心不相應法,都是只能依他有因他有,自己沒有實質上的存在。佛教把因生果論和非實質說不但應用到物質,而且應用到心,這是他異於幾乎其他一切思想派別之處。
而且他們對我們說,雖佛亦是受因果律支配的;「雖三世(過去、現在、將來)諸佛未能且永不能改變此一大律。」
這是極重要的一點,因為佛教和幾乎其餘一切的宗教,正在此學說上分別。佛教以外的思想系統,雖然大概都承認某種的因果關係,但是凡世以上的人物,特別是最上神,總被認為是居於因果律之上的,而且以為這些神所行的奇事,明證他們能使因果律暫時失效。佛教雖然也承認顯「神通」的可能,卻又要設法使之與因果論能打成一片。因此他們想出所謂更高因果律之說;這一說後來他們最歡喜引用。我們知道物質科學家利用加增的知識,能成就許多使平常人驚以為奇的事;照佛教看來,諸「聖」也能憑藉過去所積的業力得到若干特別能力,去驅使自然界的各種元素。自佛家看來,修練內功因而得天眼通,和用望遠鏡增加視力,兩相比較,若說是奇蹟同樣是奇蹟,若說不是奇蹟同樣不是奇蹟。就是大乘佛法所說的諸佛超度眾生,也必須假手於某種因緣。
最末還有一點值得注意,就是佛教的一切宗派,同說一因不能生果,每一「法」至少是兩個因產出的。最初他們大概是專為反對大自在天(Isvara之譯名),或曰創造世界神之說而發此論;但是後來這句話的涵義變為一個因必得到外面來的助力始能生果。故由佛家看去,個個因必有果的這句話,是不可信的,因為有許多單獨的因,若得不到適當的外緣,永遠不能生效果。而且一個弱的因被一個強的因壓倒,完全是可能的事。
〔因果律的應用〕 佛家應用因果論的法子有二。第一個法子所觀察的,是諸「法」之聚的全體,尤其是個體,人的以及非人的都在內。第二個法子所觀察的,是分開來看的諸「法」。故我們可稱第一法為綜合的,第二法為分析的。
第一方面的應用,在早期佛家哲學裏面,已經很顯著,而且實在不過是業力說的發展,目的是要指明一個人怎樣因為某幾種因果上的原由,死後必定到一種天上或一個地獄裏去投生。後來的宗派,不外乎把先有的各種解釋排成系統,或寫成定式。這一方面的因能生果論大部分都是以那個古說稱曰「十二緣起」者為中心。
第二方面到了對法時代纔顯著。此時佛家著力去區別而且劃定各種根本因,要指示這些種因怎樣支配諸單獨的「法」,因而生出各類有情個體以及其他諸混合體。
該二方面在佛家哲學史上皆極關重要,故值得分別討論。(中略)
〔總論因緣果〕 細參以上分論各種緣、因、果的話,便知五果和四緣六因,二者之間的關係,有如下表所開︰
┌1.能作
│2.俱有┐
六因┤3.相應┘
│4.同類┐ 1.增上┐
│5.遍行┘ 2.士用│
└6.異熟 3.等流├五果
┌1.因 4.異熟│
│2.無間┐ 5.離繫┘
四緣┤3.所緣│
└4.增上┘
說到此處,我們要請讀者注意另外一兩點。第一點是佛教有幾派在五果之外,又立四種果。此四果是︰(1)安立果,謂如佛家宇宙論所說,水輪為風輪果,乃至草等為大地果。(2)加行果(修得果),例如心因修觀,證得智慧。(3)和合果,謂如眼識為眼根之果。(4)修習果,謂如諸靜慮(禪定)變化心性。但世親(《俱舍論》卷六)以為這四種果不過是士用果和增上果的分相。
因為佛家的全部思辨處處從心理方面下手,故各種心法之間的因果關係比色法之間的因果關係更得他們的注意。大勢既然如此,則說一切有部還能談到的各種物質對於他種物質之生果功能,必因為不可多得,於我們更有趣味。不消說得,瑜伽宗人是談不到這個問題的。各種物質的關係,可分五層討論︰
(1)諸大種相互的生果功能。據說這共分兩種,即俱有因和同類因。俱有因指四大種在同一有生物體內同一分時彼此之關係。同類因指四大種還能自生於以後諸分時。
(2)諸大種對於所造色之生果功能。我們已經說過,基本的物質和依他有的物質有五層關係(生、依、立、持、養)。但《阿毗達磨俱舍論》對我們說,此五種因其實不過是能作因這一種因在增上果上的影響之幾種「差別相」(或曰細分部)。
(3)所造色對於所造色之影響。此包涵同類因、俱有因、異熟因三種,能作因自然也在內。俱有因指那被佛家算作所造色的身業與語業,此二業因隨心轉,故為俱有因;他們在純粹物質方面則無此功能。同類因是前面諸群所造色對於後面諸群所造色之影響。異熟因指所造色色群所造的善或不善業力,能招來生的無記性(中性的)異熟果(譬如眼根)。
(4)所造色對於諸大種之勢力。這只有一種,即所造色所造之業能為異熟因,引起新的大種群。
(5)此外,說一切有部還有些很長很繁的表,指明各種心所彼此相生的勢力。瑜伽宗也有,不過少些。
〔參考資料〕 《俱舍論》卷六、卷七;《阿毗達磨發智論》卷一、卷十五;《大毗婆沙論》卷十、卷十一、卷十六、卷十七、卷二十一、卷一二一;《俱舍論光記》卷六;《瑜伽師地論》卷五、卷三十八;《顯揚聖教論》卷十八;《成唯識論》卷三、卷七、卷八;《大乘義章》卷三、卷四;《佛教根本問題研究》(二)(《現代佛教學術叢刊》{54});中村元(等)編《佛教思想》第三冊〈因果 ;宇井伯壽《佛教汎論》;Stcherbatsky著‧金岡秀友譯《小乘佛教概論》。
我國佛教界及民間所普遍流傳的宗教理念。指善惡行為之必獲果報之謂。亦即認為有善惡的原因則必有與之相應的樂苦結果。又稱因果應報、因果業報、善惡業報。《無量壽經》卷下云(大正12‧277a)︰「天地之間,五道分明,恢廓窈冥浩浩茫茫,善惡報應,禍福相承。」《法苑珠林》卷七十云(大正53‧815b)︰「夫有形則影現,有聲則響應,未見形存而影亡,聲續而響乖,善惡相報,理路皎然。」
中國自古即有善惡因果報應的思想。如《易經》中有「積善之家必有餘慶」之說。佛教傳入後,業的思想與此因果報應觀念結合之後,業遂被視為一種力,從而連接過去、現在、未來三世的輪迴思想,逐漸成為中國人的生死觀。
佛教故事中大多帶有因果報應的色彩,其中因果報應故事性格特別鮮明的,有冥界故事、轉生於禽獸之因緣,以及現在因現在果的現世報故事等三種。如七世紀唐臨的《冥報記》、九世紀景戒的《日本靈異記》,分別是中國、日本有關佛教因果報應故事集成的代表作,二書對後代因果報應故事的形成有很大的影響。
◎附一︰印順〈論三世因果的特勝〉(摘錄自《妙雲集》下編{11})
三世論者,是印度宗教的特色,而佛教最為究竟。人類與一切眾生,是無限生命的延續;不是神造的,也不是突然而有的,也不是一死完事的。這如流水一樣,激起層層波浪;生與死,只是某一階段、某一活動的現起與消散。依據這種三世論的信念,便擺脫了神權的賞罰,而成為自作自受的人生觀,肯定了人生的真意義。我們在前生,思想與行為,如向於自利利人的、善良而非邪惡的,今生才能感到福樂的善果。這樣,如今生而不再勉力向善,一死便會陷入黑暗的悲慘境遇。有了這三世因果的信念,想起從前,能夠安命,決不怨天尤人;為了未來,能夠奮發向上,決不懶惰放逸。安命而又能創命的人生觀,是三世因果論的唯一優點。還有,從無限延續去看,受苦與受樂,都是行善與作惡的結果。善行與惡行的因力,是有限的,所以受苦與受樂,並不永久如此,而只是生命歷程中的一個階段。任何悲慘的境遇,就是地獄,也不要失望,因為惡業力盡,地獄眾生是要脫苦的。反之,任何福樂的境遇,那怕是天國那樣,也不能自滿。因為善業力消盡,還有墮落的一天。所以真正的三世論者,在一切境遇中,是充滿了希望,而又不斷的向上精進著。從自作自受而看到共作共受,每一家庭,每一國家,在歷史的延續中,也從來就符合這因果升沈的規律。
二世論的缺點,在三世論中完全消除了。所以,唯有大家來接受三世論的因果信念,成為堅定的、共同的信念,才能從庸俗的、唯物論的、一世論的禍害中解脫出來!
◎附二︰印光《印光大師文鈔菁華錄》六〈勸注重因果〉(摘錄)
(一)因果者,聖人治天下,佛度眾生之大權也。約佛法論,從凡夫地,乃至佛果,所有諸法,皆不出因果之外。約世法論,何獨不然。故孔子之贊《周易》也,最初即曰︰積善之家,必有餘慶。積不善之家,必有餘殃。夫積善、積不善,因也。餘慶、餘殃,則果矣。又既有餘慶餘殃,豈無本慶本殃。本慶本殃,乃積善積不善之人,來生後世所得之果,當大於餘慶餘殃之得諸子孫者,百千萬倍。凡夫不得而見,何可認之為無乎。經云︰欲知前世因,今生受者是。欲知來世果,今生作者是。
《洪範》乃大禹所著,箕子以陳於武王者,末後五福六極之說,發明三世因果之義,極其確切。宋儒謂︰佛說三世因果,六道輪迴,乃為騙愚夫愚婦奉彼教之據,實無其事。斷以人死之後,形既朽滅,神亦飄散。縱有剉斫舂磨,將何所施。神已散矣,令誰受生。在彼斷其必無因果,而古籍中,每有冤殺者作祟,蒙恩者報德,種種事實,悉是前賢為佛教預為騙人之據乎。既無因果,無有後世。則堯桀同歸於盡,誰肯孳孳修持,以求身後之虛名乎。以實我已無,虛名何用。由茲善無以勸,惡無以懲。(中略)
佛所說三世因果,六道輪迴,乃發揮因果之究竟者。有謂因果為小乘,而不肯提倡,是皆專事空談,不修實德者。如來成正覺,眾生墮惡道,皆不出因果之外,何得獨目之為小乘乎。其曰︰一陰一陽之謂道。此所謂道,果何道也。非誠明合一之道乎。誠即明德,乃吾人即心本具不生不滅之妙性,乃性德也。由無克復之功夫,則不能顯現,故謂之為陰。即明明德之上一明字。乃朝乾夕惕,兢業修持之功夫,即修德也。修德之事顯著,故謂之為陽。修德功極,性德圓彰。誠明合一,即所謂明明德而止至善也。前此之功夫,為格、致、誠、正、修。後此之事業,為齊、治、平。然此誠明合一,明明德而止至善,以迄於齊、治、平,非憑空即能如是。固自有使之不能不如是者在。何為使之不能不如是者,即所謂三世因果,六道輪迴也。
人雖至愚,決無好凶惡吉,幸災樂禍者。聞積善必有餘慶,積不善必有餘殃,賢者必益加勤修,不肖者亦必勉力為善。勉為既久,則業消而智朗,過無而德明。昔為不肖,今為大賢。是知誠明之道,於自修則已具足。於教人,非以因果相輔而行,亦不易盡人悉各依從也。合因果誠明二法,方為聖人繼天立極,垂型萬世之道。亦即自心本具之光,與普照法界之佛光也。(中略)
(二)經云︰菩薩畏因,眾生畏果。菩薩恐遭惡果,預先斷除惡因。由是罪障消滅,功德圓滿,直至成佛而後已。眾生常作惡因,欲免惡果,譬如當日避影,徒勞奔馳。每見無知愚人,稍作微善,即望大福。一遇逆境,便謂作善獲殃,無有因果。從茲退悔初心,反謗佛法。豈知報通三世,轉變由心之奧旨乎。報通三世者,現生作善作惡,現生獲福獲殃,謂之現報。今生作善作惡,來生獲福獲殃,謂之生報。今生作善作惡,第三生,或第四生,或十百千萬生,或至無量無邊劫後,方受福受殃者,謂之後報。後報則遲早不定。凡所作業,決無不報者。轉變由心者,譬如有人所作惡業,當永墮地獄,長劫受苦。其人後來生大慚愧,發大菩提心。改惡修善,誦經念佛,自行化他,求生西方。由是之故,現生或被人輕賤,或稍得病苦,或略受貧窮,與彼一切不如意事,先所作永墮地獄長劫受苦之業,即便消滅。尚復能了生脫死,超凡入聖。《金剛經》所謂︰若有人受持此經,為人輕賤,是人先世罪業應墮惡道,以今世人輕賤故,先世罪業,即為消滅,當得阿耨多羅三藐三菩提者,即轉變由心之義也。
(三)念佛雖能滅宿業,然須生大慚愧,生大怖畏,轉眾生之損人利己心,行菩薩之普利眾生行。則若宿業,若現業,皆仗此大菩提心中之佛號光明,為之消滅淨盡也。
〔參考資料〕 《過去現在因果經》卷四;《大唐慈恩寺三藏法師傳》卷七;《太平記》卷二十七;《閑田耕筆》卷二;《道聽塗說》卷二十五。
略稱因變。為果能變的對稱。唯識家就諸識變現諸法,分別為因能變與果能變二種,其中,第八阿賴耶識中所攝藏的種子,能轉變而現起諸法,稱為因能變。另由種子所生起的八識,能各從自體變現出見、相二分,稱為果能變。因能變的「變」,是轉變之義;果能變的「變」,則為變現之義。
一切種子現起諸法時,有兩種之別,一是現起與三性(善、惡、無記)色心各自之自性等同流類之法,一是善惡種子資助其他劣弱的無記性種子而令現起。前者為產生萬法的親因緣種子,稱為名言種子,又稱等流習氣。此親因緣種子係由於名言(表義、顯境)而於第八識中所熏生,能使三性色心之法引生與各自之性類等同流類的結果,故稱等流習氣。即如善因生善果,惡因生惡果,無記之因生無記之果,心法的種子生心法,色法的種子生色法,皆是此等流習氣的能變作用。
後者為產生萬法的疏因緣種子,稱為「業種子」,又稱「異熟習氣」。此疏因緣種子係由善惡二業而於第八識中所熏生者,勢用殊勝故,能扶助其他劣弱的無記性習氣而產生無記的結果。異於自性善惡,而令非善非惡之無記結果成熟,故稱異熟習氣。
如此,此二種習氣或為親因緣,或為疏因緣,能轉變而產生諸法,故名為因能變。即等流習氣引生與後之自類種子同類的現行,異熟習氣引生與自類相異的現行異熟果。《成唯識論》卷二云(大正31‧7c)︰「因能變,謂第八識中等流、異熟二因習氣。等流習氣由七識中善、惡、無記熏令生長,異熟習氣由六識中有漏善、惡熏令生長。」
總之,因能變,為因即能變之意,即指等流、異熟二因能轉變引生等流、異熟二果。詳言之,由等流之力生八識三性之果,由異熟之力,生除第七識之外餘七識無記之果。此係就因位有漏心而言。若就無漏之種子而論,唯第六、第七識的種子及現行有等流之因果,而無異熟之因果。又若佛果的八識現行,由於無熏習之義,亦唯有等流而無異熟。然而,如是單以種子談第八識之能變,係於第八識之種子識、現行識二義中,就種子識而言之。
◎附︰羅時憲《唯識方隅》〈諸行〉(摘錄)【戊一】因能變與果能變
一切現行相分、見分,皆是識所轉變(轉是生起義,轉變即變生)。有所變即有能變,以能與所恆相待故。能變有二重︰(一)因能變;(二)果能變。(見《識論》二及《述記》十二)
因能變有三解︰
(1)因能變唯自種子︰因,謂賴耶所攝持之種子,不論其為名言種子或業種子,相分種子或自體分種子,皆有能生果之功能,名因。此因種子,能變生心、心所之自體分(自體分與見分同一種子而生,故自體分種子即見分種子)、相分(別有種子之相分),及能變生後剎那之自類種子,故名能變(因即能變,持業釋)。此解全依《識論》。
(2)因能變通種現︰窺基於《識論述記》十二中別出己見,以為種子為因變生現行固是因能變,現行為因而熏生種子亦應是因能變。此解於理可通,然攝法太廣;以依此解,則一切行皆是因能變,安立因能變名反無用故。此解雖出自窺基,然慧沼作《了義燈》,已棄不用。
(3)因能變唯自體分種︰近人熊十力於所著《佛家名相通釋》下云︰「因變,即種子為因,而生識體。果變,即由識體現起相見二分。(中略)如眼識心王自證分,從其自種而生;故說彼自種為因能變。即此心王自證分上,現起相、見二分;便說此心王自證分,為果能變。」熊氏此說,於相見同種家可通,於相見別種家說不通。何以故﹖以相分種子既不屬因能變,亦不屬果能變故。熊氏既許有一分相分別有種子,而又不說此種子是因能變,可見其攝義不周也。
故三說中,以第一說為勝。
果能變者︰果,謂一切現行心、心所之自體分。自體分以自種子為因而得生,故望因而名果。此現行果(自體分)於生起之剎那,即轉變為相、見二分,故復名此自體分為能變。(果即能變,亦持業釋)
通塗所云「識變」,乃合因能變及果能變而言。此因能變及果能變,本非二事,亦非異時。以是同一識聚之心、心所種子,輾轉為增上緣而起現行故;即自體分以種子為因而得生,自體分從種而生之剎那,同時即變生相、見二分;若相分別有種者,則由自體分種挾相種而俱起,仍得說是自體分之所變也。
〔參考資料〕 《成唯識論述記》卷二(末)、卷四;《成唯識論了義燈》卷三;《唯識學概論》、《唯識學的發展與傳承》、《唯識思想論集(一)》、《唯識思想論集(二)》、《唯識思想今論》、《唯識問題研究》、《唯識典籍研究(一)》、《唯識典籍研究(二)》(《現代佛教學術叢刊》{23}~{30})。
指印度外道所執著的四種見解。又稱外道四宗、外道四計或外道四見。有多種說法︰
(一)就「法之一、異」而將外道的主張類別為四種︰即一切法一說、一切法異說、一切法亦一亦異說、一切法非一非異說。依《外道小乘四宗論》所載,分述如下︰
(1)一切法一說︰乃數論外道等所說。謂一切法皆因果,果離因則不存,如火與熱。故離因無果、離果無因,其差別不可得,故可合一。
(2)一切法異說︰勝論外道等所說。謂一切法的因歸因、果歸果,不可混同。
(3)一切法亦一亦異說︰乃尼犍子論師所說。謂一切法的因果是無因即無果、有因方有果,故稱因果,故可說是一;然而因是因、果是果,二者有別,故可說是異。如燈與明,若無燈則無明,有燈才有明,燈與明可說是一。但燈與明其實不同,故可說是異。
(4)一切法非一非異說︰乃若提子論師之主張。謂一切法的因果若離因即無果,則因滅果也滅,然而若因滅而果存,則不可說是一;又因與果有別,故有因無果、有果無因,因此不可說是異。
(二)就「世間之常、非常」等而將外道的主張分為四種︰如《大智度論》卷七云(大正25‧110a)︰
「復有四種見,世間常、世間無常、世間亦常亦無常、世間亦非常亦非無常。我及世間有邊無邊亦如是。有死後如去,有死後不如去,有死後如去不如去,有死後亦如去亦不如去。」
其中,世間常等四句是六十二見中的四遍常論及四一分常論,有邊無邊等是四有邊等論,死後如去等是十六有想論、八無想論、七斷滅論。
(三)就「我與蘊之或即或離」而將外道的主張分為四種︰如《瑜伽師地論》卷六十五云(大正30‧659b)︰
「一者計我即是諸蘊。二者計我異於諸蘊,住諸蘊中。三者計我非即諸蘊而異諸蘊,非住蘊中,而住異蘊離蘊法中。四者計我非即諸蘊而異諸蘊,非住蘊中,亦不住於異於諸蘊離蘊法中,而無有蘊,一切蘊法都不相應。依我分別計為有者,皆攝在此四種計中。除此更無若過若增。」
(四)約「因果之有、無」而將外道的主張分類為四種︰如《三論玄義》云(大正45‧1b)︰「總論西域九十六術,別序宗要則四執盛行,(一)計邪因邪果,(二)執無因有果,(三)立有因無果,(四)辨無因無果。」
(1)邪因邪果︰即將萬物的生起完全歸功於大自在天的能力。認為萬物的發生由大自在天主宰,因此有情的苦樂根源在於大自在天的喜怒。所謂大自在,梵名摩醯首羅,位居色界的頂天。所以名為大自在,是因其能自在生一切萬物之故。《中論疏》謂此天形體長大可達八千由旬,壽命八萬劫,面有三目,騎白牛、執白拂。或說頭戴日月,手執髑髏,有大威力,生一切萬物,故說自在天瞋則眾生受苦,自在天喜則眾生受樂。《外道小乘涅槃論》亦謂三界中所有一切命、非命物,都生自摩醯首羅天。摩醯首羅以虛空為頭,以地為身,以水為尿,以山為糞,一切眾生是腹中蟲,風是命,火是煖,罪福是業。吉藏《中論疏》認為此說屬邪因邪果。因善惡因果的道理為佛教之根本、天下之公理,由此道理而流轉三界受善惡之報。但此說卻認為梵天一因就能生萬物,與人生人、物生物的相生之道迥然有別,故為邪因邪果之謬說。持類似主張的有七種外道,即韋紐天外道、和合生外道、時外道、世性外道、變化生外道、自然外道、微塵生外道。
(2)無因有果︰謂萬物的源起悠遠難知,故稱無因。而現在的事象歷歷分明,令人無法忽視,故為有果。屬常見外道之一。
(3)有因無果︰謂現在之事象歷然分明,無可忽視,因此執為有因。而來世杳遠不知歸處,即誤以草木等一期之生滅例推並無未來。屬斷見外道之一。
(4)無因無果︰謂前世不是現在之因,後世也無受果。善惡是現果,善惡黑白業只局限於現在一世,與過去、未來都無關。屬撥無因果的斷見。
(五)就「苦之自作、他作」而將外道的主張分為四類︰如《中觀論疏》卷七(本)云(大正42‧103b)︰
「外道四計︰(一)云苦自作,還是身內之我作此苦,(二)云大自在天造作六道之苦,名為他作,(三)云劫初之時先有一男一女生一切眾生,即是共作,(四)云自然有此苦果,名無因作。」
〔參考資料〕 (一)《成實論》卷三;《入大乘論》卷上;《百論序疏》;《成唯識論述記》卷一(末);《成唯識論演祕》卷一(本);《華嚴經疏》卷三。(三)《瑜伽師地論》卷六;《顯揚聖教論》卷九。(五)《中觀論疏》卷三(本);《百論疏》卷一、卷七。
音譯為闍多伽、闍陀,意譯為生、本起、本生,或《本生經》、《本生譚》。指佛陀前生的菩薩行事,或指此等故事的故事集。為九部經之一,或十二部經之一。
(一)指佛陀前生的菩薩行事︰可分為經師與律師所傳。經師所傳,以佛往昔生中的德行為主,但直說過去事(實為「本事」),僅結說「即是我也」,未具備「本生」的文學形式。律師所傳,體裁為「本生」。由三部分構成︰(1)當時的因緣;(2)佛說過去早已如此,廣說過去;(3)結合當前的人事。其對象通於佛及弟子,不限於世尊。晚期共傳的菩薩大行之「本生」,即綜合經、律所傳而成的。
(二)指本生故事的故事集︰南傳巴利經藏之《小部》中,第十即為各種本生故事之彙集。全部共五四七種本生故事(其中以動物為故事主角的有一百五十多種)。多以散文、韻文寫成。且以篇幅長短或偈頌數之多寡,分為二十二集。長篇之偈,其性質為首尾一貫獨立的本生故事。短偈則為強調故事主旨的警世金言或類似歌謠者。欲理解這些短偈的意義,須仰賴《本生註》(Jātakaṭṭhakathā)。
巴利文《本生經》約成書於西元前三世紀,作者不詳。或係時人以當時流傳之故事為底本,再融入佛教色彩而成。其現行本乃丹麥學者華斯勃爾(Fausböll,Micheal Viggo)耗二十年(1877~1897)之力,詳校取自緬甸、錫蘭之原本而出版的《本生談及其註釋》(The Jātaka Together With Its Commentary)。共為七卷。第一卷至第六卷包含因緣談、本生故事五四七篇及註釋。第七卷有編者的序說及索引。本書之全譯本為德譯本及日譯本。日譯本收在《南傳大藏經》中。緬甸、泰國、錫蘭等南傳佛教國家所傳,僅為巴利原文本,未加註釋。
此外,漢譯的本生經典籍,現存的有︰《六度集經》(八卷,吳‧康僧會譯,為現存漢譯中最古而最重要者)、《菩薩本緣經》(三卷,吳‧支謙譯)、《生經》(五卷,西晉‧竺法護譯)、《菩薩本行經》(三卷,失譯)、《大方便佛報恩經》(七卷,失譯)、《菩薩本生鬘論》(十六卷,宋‧紹德、慧詢等譯),此上均屬綜述多種本生,且以本生故事為主要內容的經典。另有以一部經專說一個本生故事的,如《長壽王經》、《金色王經》、《月光菩薩經》等。也有在經中兼述本生故事的,如《賢愚經》中有修樓婆王本生、尸毗王本生等三十三個本生故事。《雜寶藏經》中也有王子本生、睒仙人本生等三十三個本生故事。其他各大小乘經中,散說一種乃至數種本生故事的也不在少數。
本生故事也散見於梵語文學故事集中,如《五卷書》(Pañcatantra)、《故事總匯》(Kathasāritsāgara)及《本生鬘》(Jātaka-mālā)等。
◎附一︰金克木《梵語文學史》第二篇(摘錄)
在巴利語文獻中,經裡的《小部》所包括的一部叫做《本生經》(唐朝義淨譯作社得迦)的寓言故事集就是這一類的作品。巴利語的《本生經》是編在一起成為一部的,共有五四七個故事(內有重複)。漢譯的佛經中有十幾部這類著作,每部包括的故事數目從幾個、幾十個直到一二一個;此外還有一些是單獨譯出的以及在經律中夾雜的。巴利語的經註裡面也還有很多故事。這一些寓言故事,無論是不是採取《本生經》的格式,都明顯帶有民間文學的印記,而且有的已是經過加工到了小說的程度。它們反映了佛教徒當時所聯繫的社會階層的生活和思想,揭露這些階層的苦難和鬥爭,而加上佛教教義為指引。這一類故事和另外一種完全是誇張想像以至堆砌詞藻的經和故事顯然是兩種風格,有兩種來源,起兩種作用。這些文獻是經過長期發展而積累的。現在舉例說明一下和史詩反映類似的社會矛盾並大體屬於同一時代的故事。
所謂《本生經》是把寓言或故事加上頭尾,指出其中的善人就是佛陀的前身,是個菩薩,而惡人就是佛的敵人,其他重要人物就是佛的弟子、信徒、妻子、兒子等等。這些故事是經過加工的,不僅思想上按照佛教要求改造過,而且藝術上也往往顯出加工的痕迹,有的在當時水平說來可以算是很精緻的藝術品。文體主要是散文,裡面夾雜一些詩句。從漢譯的同類書的紛繁可以推測當時有很多種集子流傳。唐朝(七世紀)的和尚義淨記述他在印度和南海見聞時,在《南海寄歸內法傳》卷四裡說,當時印度的戒日王要求臣下獻出文學作品,一次得到五百冊之多,幾乎都是「社得迦」,就是用佛本生故事做題材的作品。在印度的佛教壁畫和雕刻中也有很多以本生故事為內容。晉朝法顯和唐朝玄奘的記載印度情況的書中都對各地有關佛的本生故事的傳說津津樂道。法顯還說在師子國斯里蘭卡奉佛在城中巡行時有著名本生故事的表演。我國佛教壁畫中也有這類故事。可見佛教徒編訂的這類作品流傳的長久和廣遠。
《本生經》裡的主要人物,除四分之一以上的故事中以動物形象出現以外,多數是些貴族,還有修道人、商人、手工業者、婦女。以貴族為主角的一些長篇故事更顯露出時代的特點。下面舉幾篇為例。
巴利語《本生經》的第五三一篇是一個傳奇式的作品。這相當於三國時譯出的《六度集經》卷八的《遮羅國王經》(全書的第八十四個故事)。宋朝譯出的另一部本生故事書《菩薩本生鬘論》卷二裡也有這個故事的輪廓,但是文學性、人民性和鬥爭性都失去了,還加上了很多佛教的教理。這個故事說一個王子生得很醜,可是有極高智慧,擅長各種技藝。他按照自己塑造的理想形象娶了一個極美麗的貴族公主。他因為自己醜,白天不敢相見。最後公主仍然發現了他的醜陋,回了本國。這王子又趕去用種種方法表現自己的手藝,要實現他自己所說的,「讓她回去好了,我要用自己的能力使她回來。」他彈琴奏樂,當各行學徒,做精緻的陶器,畫扇子,編花環,最後當了國王的廚子(奴隸),才見到公主,但仍受了她的罵。後來公主的女奴幫助他,也和公主起了衝突。最後七王來爭公主,圍了城;公主的父親要把她砍成七塊分給七王;她才折了驕氣,去求王子打敗敵人。在《本生經》裡,這個故事有詩,有文,有曲折細緻的描寫,比漢譯的傳本加工更多些。這故事表現了有智慧有技藝的奴隸如何勝過貴族,平民的智慧和勇敢如何勝過貴族的姿容和驕傲。這是民間文學中常見的主題。它歌頌的不是貴族,而是奴隸,不是身份,而是技藝。
《本生經》第五四七篇也是一個王子的故事。這故事在漢譯佛經中出現了不下七次之多。法顯說錫蘭的迎神賽會表演時提到它,義淨也說它被寫成詩歌傳遍印度。漢譯除《六度集經》卷二的一篇以外,獨立的經就有兩部。在義淨譯的律中也有這個故事。漢譯稱這個故事的主角為須大拿太子(巴利語本的名字不同,義淨曾說明二名實指一人)。他完全被寫成一個佛教的理想人物,布施一切,連自己的兒子也送給人去當奴隸。這個故事還有著使我們聯想到《羅摩衍那》的情節。這位王子把保衛國家的大象送給了敵人。他父親把他放逐到森林去。他的妻子願跟他去受苦。關於他的放逐的描寫以及他和妻子的對話正是《羅摩衍那》式的文章。從漢譯也可以看得出原來的創作者所著重描寫的是社會情況和勞累受苦的人(例如他的妻子)的感情。儘管它經過了佛教徒的全面加工,現在我們還可以看出它所孕藏的民間傳說的面貌。它所描寫的當時社會的苦難(例如兩個孩子被強迫帶去做奴隸時的情景),以及所表現的作者的同情,是我們可以讚許的。就這一點可以說它是暴露奴隸社會的慘酷現實的,血迹斑斑的畫面。
《本生經》也有明顯地譴責貴族並且直接寫到階級鬥爭的故事。例如第七十三篇就是說一個忘恩負義的國王還不如蛇、鼠和鸚鵡。他的奴隸把他扔在河裡要淹死他。他和那三個動物都被一個修道人救了。後來他要鞭死恩人的時候,人民知道了,大家合起來把這個暴君打死了。又如第五三七篇是佛經中常提到的一個殺人者的故事,其中說到一個國王吃人肉,派人暗地殺人,後來被發現了,臣民群力把他趕跑了。這個故事相當於漢譯《六度集經》卷四〈普明王經〉和《賢愚經》卷十一〈無惱指鬘品〉;前者加了一些大臣勸諫國王不應殘暴的話,後者比較詳細地寫了群眾包圍國王要殺他的情景。
從這些本生故事裡我們可以看出當時佛教徒和社會上的一般人民是有聯繫的,因而沒有脫離文藝的源泉,能夠吸收民間文學。巴利語文獻的《小部》中有些佛教徒作的詩也略微反映出佛教的社會背景。這是巴利語文獻所獨有的,長老、長老尼的詩集。一部名為《上座僧伽他》,一部名為《上座尼伽他》。「伽他」就是佛教徒的這種詩體的名字。
◎附二︰印順《原始佛教聖典之集成》第四章(摘錄)
「本生」可分為二︰經師所傳的「本生」,在傳述先賢的盛德時,以「即是我也」作結;這就成為釋尊的「本生」,也就是菩薩的大行。律師所傳的「本生」,是在說某人某事時,進一步說︰不但現在這樣,過去已就是這樣了。敘述了過去生中的故事,末了說︰當時的某某,就是現在的某某。這一類型的「本生」,《僧祇律》最多,共存五十三則。《十誦律》與《根有律》,也有這一類型的「本生」。然《僧祇律》的「本生」,都在二部「波羅提木叉分別」中,而《根有律》特重於「破僧事」。傳說佛為了提婆達多(Devadatta)破僧,「廣說五百本生」,這是說一切有部「Sarvāsti-vādāḥ)律的特色。
這一類型的「本生」,分別說部(Vibhā-jya-vādināḥ)系也是有的。與偷羅難陀(Sthūlanandā)比丘尼有關的,《銅鍱律》有「黃金鳥」,顯然為「本生」的體裁。《四分律》也有「黃金鳥」本生;《根有律》說有︰「寶珠鵝」(黃金鳥的傳說不同)、「貪賊」、「醜婆羅門」、「不貞妻」──四「本生」。但是,《僧祇律》、《五分律》、《十誦律》,卻都是沒有的。與提婆達多有關的,《銅鍱律》有「小象學大象」事。雖沒有具備「本生」的文學形式,而確是釋尊與提婆達多的前生。「小象學大象」事,《四分律》與《五分律》,都明確的是「本生」體裁。《僧祇律》的「本生」很多,但有關提婆達多的,僅有一則──「野干主」。關於提婆達多的,《銅鍱律》一則,《四分律》三則,《五分律》四則,《十誦律》一則,而《根有律》多達三十六則。在這一比較下,明確的可以看出︰上座部(Stharivāḥ)系統律部的「本生」,有集中的傾向。重視佛教的問題人物,以提婆達多、偷羅難陀比丘尼的惡行為主,而廣泛的傳說,集錄出來。這與《僧祇律》的本生,對一般的比丘、比丘尼而說,沒有集中在少數人身上,是非常不同的。這到底誰古誰今呢!
依律部所傳的「本生」,而論究成立的先後,是不能以有無、多少為準量的。
(1)先應確認「本生」所表達的意義,這是關聯於前生後世,善惡因果的具體化。善惡因果,是佛法的重要論題。然在佛法的開展中,一般的要求,不是抽象的原理、法則,而要有具體的因果事實,可以指證。於是,傳述的古人善行,指證為「即是我也」。對現在的釋尊說,這是前生的善行、高德,而形成前後的因果事實;這是經師所傳的「本生」。律部中,舉為例證的世間事──過去的人(畜生及非人)物,對現在的佛弟子,在傳說中也成為前生後世的因果系;這是律師所傳的「本生」。
(2)經師與律師所傳的「本生」,是同類的善惡因果;這是佛法中,善惡因果具體化的早期形態。我們知道,渾括而簡要的佛法根本思想,是但說善惡因果,沒有作進一步的分類。但立善惡二性的大眾部(Mahāsāṁghikāḥ),就是這一思想的繼承者。上座部的特色,是三性論,於善、惡外,別立無記性。分別說部,及從先上座部分出的,說一切有部中的「持經者」,都立三性說。說一切有部論師,及犢子部(Vātsīputrīyāḥ),成立四性說︰善性、不善性、有覆無記性、無覆無記性。「因通善惡,果唯無記」;「異類而熟」的異熟因果,在上座部系,尤其是說一切有部論師中,發揚廣大起來。如認清佛法思想的開展歷程,那末律部本生所表現的,具體的因果事實,正是初期的善因善果,不善因不善果的說明;與大眾部的思想,最為契合。同類的善惡因果說,在上座部中,漸為異熟因果所取而代之(「譬喻」),但仍或多或少的,留存於上座系統的律部。
(3)在部派中,學風是不盡相同的。從上座部而流出的阿毗達磨(Abhidharma)論師,是究理派。對於「本生」、「譬喻」等,取審慎的抉擇態度。如《阿毗達磨大毗婆沙論》說︰「諸傳所說,或然不然」。屬於《十誦律》系統的《薩婆多毗尼毗婆沙》卷一說(大正23‧509b)︰「凡是本生、因緣,不可依也。此中說者,非是修多羅,非是毗尼,不可以定義。」
「本生」、「因緣」、「譬喻」等,與經律相結合,而不是經律的實體;這是不可以作為定量的。所以重阿毗達磨的學派,對於本生、譬喻,不予重視。為罽賓(Kaspīra)論師所重的,「除卻本生、阿波陀那,但取要用作十部」的《十誦律》,真正的意義在此。銅鍱部(Tāmra-śātīyāḥ)重律,也有發達的阿毗達磨論。《銅鍱律》僅有「黃金鳥」本生,及「小象學大象」,可與《十誦律》作同樣的理解。反之,大眾部是重於修證,重於通俗,重經法而沒有阿毗達磨論的(晚期也有)。《僧祇律》保持了簡略的,雜亂的古形(律藏的全部組織,《僧祇律》是古形的,下文當加以證實),卻富有同類因果的「本生」。在說一切有部中,本為持經者(上座部本重經)所用的《根有律》,有非常豐富的「本生」與「譬喻」。所以論究律中的「本生」,有無與多少不一,有關學風的不同,是不能忽視的一環。
《銅鍱律》僅「黃金鳥」為「本生」,還有近於「本生」的「小象學大象」。《銅鍱律》編集完成時,當時的佛教界,就只有這二種「本生」嗎﹖還是學風不同,簡略而不多採錄呢﹖僅有二項,而與上座部的其他律部,特重提婆達多與偷羅難陀,恰好相合,這是不能不引為稀奇的!上座律與大眾律,對於風行古代的「本生」,態度是顯然不同的。同類因果的「本生」傳說,是古老的,與大眾部的思想及學風相合。所以在《僧祇律》的編集中,保存的最多。銅鍱部是重論的,與某人某事相結合的「本生」傳說,在《銅鍱律》的編集中,僅保留了上座部系所特重的,有關提婆達多與偷羅難陀的「本生」。律部的集成,與部派成立的時期,相去不能太遠(集成定本,以後只能有多少修正與補充,不能有太大的變動)。說一切有部──經師與論師分化時期,比化地部(Mahīśāsakāḥ)、法藏部(Dharmagupta-kāḥ)、銅鍱部要遲一些。那時的說一切有部律,提婆達多的「本生」,已經不少。論師系加以刪略,重為編定,成為《十誦律》。持經的譬喻者,繼承舊有的學風,擴充(「譬喻」部分更多)改編,成為《根有律》。
〔參考資料〕 前田惠學《原始佛教聖典の成立史研究》;宮本正尊編《大乘佛教の成立史的研究》;干潟龍祥《本生經類の思想史的研究》;M. Winternitz著‧中野義照譯《印度文獻史》;Rhys Davids《Bud-dhist Birth-Stories》;E. Senart《Essai sur lalégendedu Buddha》。
又稱焚身灰智,或簡稱灰滅、灰斷。意即入無餘涅槃,燒毀所依色身,滅絕心智。如《肇論》云(大正45‧158a)︰「所以至人灰身滅智,捐形絕慮,內無機照之勤,外息大患之本。」《金剛仙論》卷九云(大正25‧864c)︰「小乘人斷三界煩惱,盡分段生死,灰身滅智入無餘涅槃,善惡因果一切俱捨。」《維摩經玄疏》卷五云(大正38‧551b)︰「若入無餘解脫灰身滅智,猶如虛空無所施為。」《摩訶止觀》卷五(上)云(大正46‧52b)︰「灰身滅智乃是有作四諦。」《止觀輔行傳弘決》卷三之一云(大正46‧222b)︰「灰身故無身,滅智故無智。」《金光明經玄義》卷上云(大正39‧4c)︰「若三界煩惱盡證有餘涅槃,焚身灰智入無餘涅槃。」亦即身心都滅之謂。小乘認為此係真涅槃,大乘認為只是方便施設的化城,須歷經無量數劫的長久時間,在方便有餘土開講《法華經》時,方得悉成佛道。
〔參考資料〕 《肇論新疏》卷下;《天台四教儀》;《天台四教儀集註》卷中。
指百劫修相的菩薩。其所以稱為「住定」,是因菩薩經三大阿僧祇,於百大劫中修三十二相妙果業時,六義決定而得安住故。故此處之「住定」,意謂安住、決定。
所謂六義︰(1)善趣定,指常生人天等善趣,不生惡趣。(2)生貴家定,謂常生婆羅門、剎帝利、巨富、長者等家。(3)具根定,指生貴家中常諸根具足,決無諸根不具。男定,謂常生為男身,不受女身。(5)念定,指常憶念宿命。(6)堅固定,謂利益諸有情時,若有他人加以妨害,能堪忍且心不生厭倦,於所作善事常不退屈。
《大毗婆沙論》卷一七六稱住定菩薩為「真實菩薩」,謂其係捨五劣事而得五勝事者,論云(大正27‧887a)︰「(一)捨諸惡趣,恆生善趣。(二)捨下劣家,恆生貴家。(三)捨非男身,恆得男身。(四)捨不具根,恆具諸根。(五)捨有忘失念,恆得自性生念。」又,《雜心論》卷十一謂,住定菩薩離惡趣、非男、卑姓、不具根等四惡因緣,得知生性、宿命一善因緣。
◎附︰《俱舍論》卷十八(摘錄)
如上所言住定菩薩,為從何位,得住定名﹖彼復於何,說名為定﹖頌曰︰從修妙相業,菩薩得定名。生善趣貴家,具男念堅固。論曰︰從修能感妙三十二大丈夫相異熟果業,菩薩方得立住定名。以從此時,乃至成佛,常生善趣及貴家等。
生善趣者,謂生人天。趣妙可稱,故名善趣。於善趣內,常生貴家。謂婆羅門,或剎帝利,巨富長者大婆羅門家。於貴家中,根有具缺。然彼菩薩,恆具勝根,恆受男身,尚不為女;何況有受扇搋等身。生生常能憶念宿命。所作善事,常無退屈。謂於利樂有情事中,眾苦逼身,皆能堪忍。雖他種種惡行違逆;而彼菩薩,心無厭倦。如世傳有無價馱婆,當知此言目彼菩薩。由彼大士,雖已成就一切殊勝圓滿功德;而由久習無緣大悲,任運恆時繫屬他故;普於一切有情類中,以無慢心,皆攝同己。或常觀己,如彼僕使。故於一切難求事中,皆能堪忍;及於一切勞迫事中,皆能荷負。
〔參考資料〕 《順正理論》卷四十三、卷四十四;《俱舍論光記》卷十八;《俱舍論寶疏》卷十八;《俱舍論頌疏》卷十八。
又稱納戒。即在家或出家人從師或依自誓而納受戒法。佛教教團有七眾之別;七眾之中,優婆塞、優婆夷屬在家眾,共受五戒。沙彌、沙彌尼、式叉摩那、比丘、比丘尼為出家眾。其中,沙彌、沙彌尼共受十戒;式叉摩那受六法正學戒;比丘及比丘尼受具足戒。另有在家者別受一日一夜之八關齋戒,此名優波婆沙。此中,式叉摩那之六法,並非離沙彌戒而別存,故就戒別言,計有在家五戒、八戒及出家十戒、具足戒等四種。通常謂為五、八、十、具。
一般說來,戒法多由他人所授而得者,然亦別有自然得者。如《俱舍論》卷十四云(大正29‧74b)︰
「別解脫律儀由他教等得,能教他者說名為他,從如是他教力發戒,故說此戒由他教得。此復二種,謂從僧伽、補特伽羅有差別故。從僧伽得者,謂比丘、比丘尼及正學戒;從補特伽羅得者,謂餘五種戒。諸毗奈耶毗婆沙師說,有十種得具戒法,為攝彼故復說等言。何者為十﹖一由自然,謂佛獨覺。二由得入正性離生,謂五苾芻。三由佛命善來苾芻,謂耶舍等。四由信受佛為大師,謂大迦葉。五由善巧酬答所問,謂蘇陀夷。六由敬受八尊重法,謂大生主。七由遣使,謂法授尼。八由持律為第五人,謂於邊國。九由十眾,謂於中國。十由三說,歸佛法僧。謂六十賢部共集受具戒。」
此中,由他教者,通常稱為「從他受」。在從他受中,比丘、比丘尼及式叉摩那之正學戒,係從戒和上及數位僧眾而得。沙彌、沙彌尼戒係從一位和上及一位阿闍梨得。優婆塞等在家三種戒,係從和上一人得。
在毗奈耶毗婆沙師十種得戒中,第一為「自然得」,即佛及獨覺於盡智心之位,無師得具足戒。第二為「見道得」,即阿若憍陳如等五比丘於見道位得具足戒。第三為「善來得」,即耶舍依佛稱其為善來比丘而得戒。第四為「自誓得」,即大迦葉以信受佛為大師而得戒。第五係指蘇陀夷聰明過人,年僅七歲能善巧酬問佛陀所問,故雖未滿二十歲,而被允許受具。第六為「敬重得」,即大生主比丘尼聞說八種比丘尊重法而得戒。第七為「遣使得」,係指法授尼雖欲往僧中受戒,然因故不能成行,故遣他人代受戒法。第八為「五人得」,即於邊國,僧眾鮮少,故得從和上等五人得戒,而非必從十師。第九為「十眾得」,即中國之境,僧眾甚多,故至少不得少於十人而得戒。第十為「三歸得」,係指六十賢聖聞說三歸而得受具足戒。此外,《瑜伽師地論》卷五十三謂受律儀時,有自受、他受及自然受之別。
按得受戒法雖有種種方式,然一般多行「從他受」。即從和上依一白三羯磨之法而得戒。茲略述其受法如次。
(1)優婆塞、優婆夷之五戒︰首先令彼等依法受三歸。次一一就不殺生等五戒問盡此形壽能持與否﹖此時求戒者須誓願持守。據《優婆塞戒經》卷三所述,欲受此戒者先供養東方(父母)、南方(師長)、西方(妻子)、北方(善知識)、下方(奴婢)、上方(沙門、婆羅門)等六方,得父母、妻子、奴婢、國王之許可,後至大德處乞受戒法,大德比丘發「父母聽許否﹖」、「不負佛法僧物及他物否﹖」、「無內外病否﹖」等十五問,確定無此等遮難後,方授予戒法。優波婆沙的八齋戒係於一日一夜持受,即以晨旦受之為法。然若有礙緣,亦得於齋(朝食)竟受之。其受法之次第,依《四分律刪補隨機羯磨》卷上〈諸戒受法篇〉所載,係先受三歸,次就八戒一一誓願一日一夜能持,復發願(大正40‧496a)︰「我今以此八關齋功德,不墮惡趣八難邊地,持此功德攝取一切眾生之惡,所有功德惠施彼人,使成無上正真之道,亦使將來彌勒佛世三會得度生老病死。」
(2)沙彌、沙彌尼十戒之受法︰沙彌等先從比丘、比丘尼受三歸,順佛教誡出家,以某甲為和上,如來為世尊,次就十戒一一誓願盡形壽持之,是為得受其戒。式叉摩那六法戒,係十歲以上曾嫁之女及十八歲沙彌尼所持守之戒,以二年為期。其受法係先於比丘尼之所,以某甲為和上,乞授戒法,和上諮詢諸尼許之與否後,一一說明戒相,復依羯磨法令求受者誓願能持。
(3)比丘大戒之受法︰若依《刪補隨機羯磨》卷上〈諸戒受法篇〉所述,係須具五緣方得成就。五緣者,即能受之人,所對之境,發心乞戒,心境相應,與事成究竟。此中,{1}「能受之人」有五種規定,即受具者必為人類;諸根具足;儀容嚴正;身心清淨,可為道器;應著三衣;以及受戒之法相同。{2}「所對之境」有七項規定,即(a)結界,(b)有秉法之僧,(c)僧數滿足,(d)集合界內僧,(e)有白四羯磨之教法,(f)衣鉢等資緣具足,(g)為佛法流布之時。此中,僧數滿足,指在中國時,須有三師七證,邊國須三師二證。三師是指戒和上、羯磨阿闍梨及教授阿闍梨。七證是指為之作證的七位學證師。{3}「發心乞戒」指在僧眾之前,稱自名,稱和尚名,乞受具戒。{4}「心境相應」謂既已界成僧具,法正緣合,若心別緣,不念戒本,或心境相乖則不能得戒,故須令戒子心境相應。{5}「事成究竟」指始自請師,終至正受戒法,事事須前後無違。
五緣既已具足,其次為正受戒法。此有八法,即{1}請師法,{2}安受者所在,{3}差人問緣,{4}出眾問法,{5}白召入眾法,{6}乞戒法,{7}戒師和上問法,{8}正問法。此中之「請師法」,指招請十師之法。即對和尚言︰某甲請大德為和尚,願大德為我作和尚,我依大德故,得受具足戒。「安受者所在」,謂受戒之人不得在空隱沒離見聞處;「差人問緣」,指定可問十三難事等之教授師。「出眾問法」,指於屏處解說十三難十遮,問其有無。「白召入眾法」,指教授師既終問遮,還來僧中,對大眾告和尚與受者,復召入受者,令來戒師之前。「乞戒法」,即戒子以至誠心求哀乞戒。「戒師和上問法」,即戒師對眾僧宣受者乞戒,告欲作正問。「正問法」,如前之出眾問法,對受者問十三難十遮,次於授戒法前,和尚對眾僧宣受者乞戒及受者無遮難,並問容許受戒與否。若眾默然認許,乃授予戒法。三度唱是事如是持,此謂三羯磨。後更為說四波羅夷之一一戒相,問能持與否,受者應誓言能持。又授予四依之法,亦令一一答能持,最後宣受者以和尚為依止,以了其儀。比丘尼大戒之受法亦準之。
又,《瑜伽師地論》卷五十三謂有六種因緣,不得授予比丘戒。即{1}意樂損害︰指為王逼迫,又為強賊侵害,思在家難以活命,出家則易,故詐投僧中。然復為同住僧所知,恐遭驅擯。{2}依止損害︰指有十遮中之疾病。{3}男形損害︰指扇遞迦與半擇迦。{4}白法損害︰指因無慚無愧,令所有白法劣薄之輩。即造無間業、犯比丘尼,或外道、賊住之徒。{5}為他人所繫屬︰指王臣、負債者、僕從及不為父母所聽許者。{6}為護持其他比丘︰指如龍等能變化身形者,雖能化現比丘之相,然於睡眠時又恢復原形,故若授予戒法,或有見之者當易對其他比丘亦生憎惡之心,故須制止。
一般而言,出家五眾之戒係全分皆受,然在家五戒則有全受、分受二說。即《薩婆多毗尼毗婆沙》卷一、《大毗婆沙論》卷一二四、《俱舍論》卷十四謂五戒須具足受;然《增一阿含經》卷二十、《優婆塞戒經》卷三、《成實論》卷八、《大乘法苑義林章》卷三(末)等皆謂在家戒可以分受。
《四分律》等小乘戒之作法,略如上述。然大乘中別說三聚十重戒,其受法亦與小乘有別。此中,三聚者,指三聚淨戒,即律儀戒、攝善法戒、饒益有情戒。律儀戒,即七眾所受「五、八、十、具」之戒,此與小乘戒同。此律儀戒以七眾各別得受其戒,故稱為別受。反之,七眾總受攝善法戒及饒益有情戒,故二者謂為通受。又,《梵網經》別說十重四十八輕戒,且以之為大乘菩薩所受之戒相。關於其受法,智顗《菩薩戒義疏》卷上謂受戒之緣,可分三段,即(1)信心︰謂欲受戒法者,須信善惡因果,信佛果之常樂我淨,信戒法之功德及自他皆具佛性。(2)無三障︰指受戒者無煩惱障、業障及報障。此中,煩惱障以凡夫常具,故未必障之;業障指現身作七逆,或犯十重禁戒。此等重罪之障或不障,雖有多說,然一般以「犯七逆之一,假令懺之亦成為障;若犯十重,假令懺之,則不成障」之說為正義。又,報障,係果報之障,即地獄、餓鬼為重苦所逼惱,故非戒器。(3)以人、法為緣︰「人」指戒師,「法」指記錄受法之諸種戒儀。戒師分諸佛、聖人、凡師三類。諸佛亦有真佛、像佛之別。真佛者,如妙海王及王子從盧舍那佛受戒者是,像佛者,指自誓受時,於金像、木像之前受之。聖人亦有十地等真聖及像聖之別。凡師須為真正之人,須具足五德,即(1)持戒,(2)十臘以上,(3)解律藏,(4)通禪思,(5)慧藏窮玄。湛然《授菩薩戒儀》謂菩薩戒正從佛菩薩受得,凡師唯代聖師秉羯磨傳戒而已,故應稱之為傳教師。《略述大乘戒儀》卷下亦謂澆末之世難得五德具足之師,故僅以凡師為傳教師,而以聖者為戒和上。
關於大乘戒之戒儀,《菩薩戒義疏》曾列出梵網本、地持本、高昌本、瓔珞本、新撰本、制旨本等六種。然一般皆用湛然之《授菩薩戒儀》。此有十二門︰(1)開導,(2)三歸,(3)請師,(4)懺悔,(5)發心,(6)問遮,(7)授戒,(8)證明,(9)現相,(10)說相,(11)廣願,(12)勸持。授戒時即依此十二門之次第而授予戒法。
◎附︰Holmes Welch著‧阿含譯《近代中國的佛教制度》第九章第七節(摘錄)
受戒就是接受一系列誓約,這些誓約大多是否定句式的。如果依戒而行,和尚不必履行國民義務,尤其是兵役。中國噹職戎N瞭解這點,免除了和尚們的兵役、徭役與稅金。相對的,和尚們有義務造功德,迴向給帝王與國。政府總是不斷設法,以免僧侶這項特權被誤用。無恥之徒可能為逃避兵役、稅金而穿上僧袍。這將削弱國家的經濟與軍事力量。因此政府立法限制出家人數。一些寺廟由朝廷授權,每隔一段時間傳戒一次。未經許可,擅自傳戒,可罰打八棍。一般是三年傳戒一次(編按︰現代台灣一年傳一次),但也有三個月傳戒一次的例子。未經授權的寺院如果想舉辦一次特別的傳戒,或未經授權的寺院想傳任何戒,依法必須向地方官員申請(在台灣,則須向「中國佛教會」申請)。
在實際運作上,法律常遭忽視。許多僻處寧靜鄉間的小寺廟常不經授權就傳戒(據一位記得清末數十年間情形的和尚說)。但如果地處城巿附近或是受盜匪騷擾的鄉間,它們往往會申請許可,即使是政府長期授權傳戒的寺院或許也會通知地方長官一聲。這有兩層原因,在遭土匪威脅的鄉間,他們希望地方長官派兵守衛通往寺院的道路。至於城巿附近,據一位受訪者說︰「受戒的人很多,好人與壞人混雜,有公共秩序上的問題。」如果有麻煩發生,即使當時沒有地方長官派來的人在場處理,寺院也希望地方長官能事先留意。
1911年,中央政府控制傳戒的時期結束。但寺院仍然需要安全保護。另外,在一些城巿地區,法律規定舉行公共集會必須獲得許可。這可以解釋1929年杭州淨慈寺為何向杭州巿政府申請允許傳戒。後來巿政府經由公共安全局發出許可。相反的,焦山在1949年前經常傳戒,卻從未申請許可或是事先通知。焦山位於長江的一個小島上,沒有安全之虞。
雖然朝廷傳戒的授權,已因帝國瓦解,喪失法律上的效力,但它們的實際效力依然存在。原因是對宗教態度嚴肅的和尚,希望能正式受戒。正式的傳戒儀式費時較長而且繁複,參加的戒子人數又多,只有累積數十年經驗而且房舍眾多的寺院才有能力舉辦。這樣的寺院大多是皇帝授權傳戒的寺院。即使在1911年以後,中國和尚仍然蜂湧到這些寺院授戒。
當中最有名的是南京、浙江間的寶華山隆昌寺。每個地區總有一、兩個寺院是和尚最嚮往的受戒之地,但寶華山的聲名卻馳走全國。普利普‧摩勒(J. Prip-Moller)1939 年整個春季傳戒期間都在寶華山,他作了詳盡的記錄,也拍攝照片。雷契爾特(K. L. Reichelt)曾目睹該寺及江蘇他處寺院傳戒,德‧固魯特(J. J. M. De Groot)親見福建鼓山傳戒,還取得一份儀式程序表。不幸,這三位傑出的調查者,敘述互不一致,與我的受訪者的見證也不相符。這些受訪者有六、七人在寶華山受戒,其中一位在那裡擔任了四年的引禮師,之後當了三年的教授──三位主傳戒大事的和尚之一。
據這些受訪者說,過程分為兩個階段。第一階段是「寄堂」,新戒抵達寺院(有些人在幾星期前搬入),遷入雲水堂當客人,除了報名、上早晚課,再沒有其他義務。報名時,他們提供有關個人歷史的種種詳細資料,包括師父名字,得度年次。寶華山執事根據這些資料,估量他們受訓時間的長短,受訓的狀況,將程度相當者編為一組。各組有各自的堂,組員在第二階段之初遷入堂內。
第二階段初始叫「分堂」。報名截止,不許再有新戒參加,然後「開堂」。各組合稱為「新戒堂」。「新戒堂」指時間,也指地方。時間上,它持續到傳戒的最後一天。作為地方,它指堂口會集的各堂。總共有六堂,即「一堂、二堂、三堂……」。每堂──每組──有六、七十人。堂內的擺設近似禪堂,四邊設有廣單。比丘、比丘尼、優婆塞、優婆夷分別編在不同組別。一般單是比丘就佔了三組。
前兩星期,準和尚、準尼師學習如何吃、如何穿、如何臥眠、如何整理床舖、如何整理行李出遊、如何站、如何走、如何進大殿、如何禮佛、如何待客、如何交班(例如禪堂當值的)等等。多數人在小廟受訓時,已經從剃度師學得其中大半。但寶華山要求舉止盡善盡美。像伊頓(Eton)、葛洛登(Groton),或許更像山德赫斯特(Sandhurst)或西點(West Point),它在學員身上烙下記號。如一位受訪者說︰「這些只有在寶華山才教得正確。其他戒院根本不重視。要教好這些,必須先到寶華山住上十年。」
事實上大部分教師似乎經驗不豐,而且才進寶華山兩、三年。其中四位教師是引禮師,分派給各組。階層最高的是開堂師,其次是陪堂師,然後是三師父、四師父。新戒也選出兩位同伴作為代表,由於他們分別走在隊伍的最前與最後,因此叫做「沙彌頭」與「沙彌尾」。當代表的,必須外貌好、能幹、有經濟來源──最後一項是因為他們得掏腰包打齋供養全寺所有的和尚。如果錢不夠,他們師父一般也樂於資助,沾弟子的「光」。
除行儀外,新戒在這兩星期內也學習一些經文,尤其是五十三偈咒。這是一些句子,是和尚們每天在各種場合(起床、喝水、聽大鐘)心裡應該默念的。行儀及經文學會以後,接著有個懺悔與淨化之夜,新戒齊集大殿禮佛。次日舉行第一次傳戒。沙彌頭與沙彌尾代表同學請三位師父(三師)及七位證人(尊證)主戒。三師包括得戒和尚──通常是該寺的退居和尚,代表佛陀;羯磨──坐在左首,代表文殊;以及教授──坐在右首,代表彌勒佛。寶華山的三師七尊證都是寺裡的常住眾。在他寺,其中一部分和尚也許是從他處請來的。
三師、七尊證在大殿門前坐定,出家新戒跪在廣庭上唸三皈依,受沙彌十戒。出家新戒退下後,在家新戒上前,唸三皈依,受優婆塞五戒。三段式傳戒的第一段在沙彌領取袈裟、鉢之時結束。袈裟分沙彌穿的五衣與比丘穿的七衣。他們雖然還不是比丘,但中午進餐廳時已換上七衣,手托著自己的鉢,一如寺裡的常住眾。
第二階段的訓練隨即展開。出家新戒現在必須學習多種儀式,尤其是波羅提木叉的二五0戒。再經過兩星期的學習,又有第二次的懺悔之夜,懺悔之後是儀式性的沐浴淨身。傳戒儀式的其他部分,局外人可以旁觀,至於立誓受戒則在隔離的戒壇上舉行,局外人被擋在外。普利普‧摩勒(Prip-Moller)是少數目睹新戒立誓的外國人之一,他寫道︰「此處所見的,也許是佛教儀式中最莊嚴的典禮,典禮在奉獻精神中進行,參與者全心全意投入,這在廟裡一般是很少見的。」集體受畢二五0戒,新戒每三人一組走上戒臺。一組稱作一壇,而且編有號碼。在同戒錄上,新戒的名字便寫在「一壇」、「二壇」等等之下。三位傳戒師父從傍晚一直坐到深夜,檢視每一壇戒子,接受他們成為比丘。這對得戒和尚而言,必定是一項嚴刑酷罰,因為通常他是一位老者。在普利普‧摩勒目睹的例子中,得戒和尚到晚上便將位子交給弟子──現任方丈。
據原始印度佛教的作法,出家和尚經上述程序後,即成為正式的僧團成員,但以中國的大乘佛教來說,一星期後新戒還得受《梵網經》的五十八戒。《梵網經》制訂了更高一層的戒律與誓約,要求新戒度盡一切有情才登涅槃。因此這套戒稱作「菩薩戒」。出家與在家新戒在同一典禮上唸菩薩戒,兩群新戒中的一群退下後,換另一群念,但在此前後,兩群新戒一起跪著。前一天,戒子在頭上燒戒疤。次日傍晚,發給每個人戒牒與同戒錄,戒子同時還領取《波羅提木叉》、《梵網經》與《毗尼日用》。在得戒和尚一場告別演講後,「新戒堂」關閉,傳戒結束。
〔參考資料〕 《五分律》卷十五~卷十七;《四分律》卷三十一~卷三十五;《摩訶僧祇律》卷二十三;《十誦律》卷二十一;《有部毗奈耶出家事》;《彌沙塞羯磨本》;《曇無德律部雜羯磨》;《十誦羯磨比丘要用》;《毗尼母經》卷一;《善見律毗婆沙》卷七。
本義為草木的果實,此轉指由因所產生的結果。音譯頗羅。《品類足論》卷六云(大正26‧714b)︰「心果法云何﹖謂一切有為法及擇滅。非心果法云何﹖謂虛空及非擇滅。」蓋一切有為法係前後相續,故相對於前因,乃稱後生之法為果,而擇滅雖是無為法,然由道力所證悟,故亦名為果;虛空與非擇滅非為果,故名非果法。
據《大毗婆沙論》卷一二一所載,犍馱邏國諸論師立有九果之說︰
(1)等流果(niṣyanda-phala)︰指與因同性之果,即如從善因生善果,從惡因生惡果。
(2)異熟果(vipāka-phala)︰指與因不同性質的成熟之果,即不論因是善或惡,果皆為無記性(非善非惡曰無記)。
(3)離繫果(visamyoga-phala)︰指起無漏道,斷障,離繫縛,以得證悟之果。
(4)士用果(purusakāra-phala)︰指由因的力用而成就之果,猶如由士夫的力用,而成就的種種事業。
(5)增上果(adhipati-phala)︰指無有障礙,且給予助力所生之果。
(6)安立果(pratiṣṭhā-phala)︰指依住於他法而安立之果,如依風輪安立水輪,依水輪安立金輪,依金輪安立大地,依大地安立一切有情、非情等。
(7)加行果(prayoga-phala)︰指由修行所得之果,如依不淨觀等加行力,遂生無漏智。
(8)和合果(sāmagrī-phala)︰指由諸因和合而生之果,如眼根與色和合而生眼識,意與法和合而生意識。
(9)修習果(bhāvana-phala)︰指由修習聖道所生之果。
然迦濕彌羅國諸論師並不同意犍馱邏國諸論師的九果別立說,而主張將安立果以下四果攝屬於士用果或增上果,而立五因五果之說。此外,《俱舍論》卷六、《成唯識論》卷八等亦有相同論述。
又,果有種種義,如由善因生善果,由惡因生惡果。苦之果報稱苦果,樂之果報稱樂果。識、名色、六入、觸、受為現在五果;生、老死為未來二果。須陀洹、斯陀含、阿那含、阿羅漢名四沙門果;獨覺之果名獨覺果;佛之果名佛果、妙果、無上果。相對於因分者,稱果分;相對於因地者,稱果地。佛果圓滿無缺稱果滿、果極。所得之智慧稱果智;所具之功德稱果德。以海比喻德之深廣,名為果海。果之體性名果體,果之相狀名果相,果之用名果用。
此外,又有「果果」者,係指「果上之果」而言。例如甲是乙的因,乙是丙的因,從而乙是甲的果,丙是乙的果。此時,丙是乙果上的果,故稱果果,而甲是乙因的因,稱為因因。就佛果智斷二德的菩提與涅槃而言,由於涅槃斷德是菩提智德的果,所以相對於因,而稱菩提為果時,涅槃稱為果果。南本《涅槃經》卷二十五〈師子吼品〉云(大正12‧768b)︰「佛性者有因有因因,有果有果果。有因者即十二因緣,因因者即是智慧,有果者即是阿耨多羅三藐三菩提,果果者即是無上大般涅槃。善男子,譬如無明為因,諸行為果,行因識果,以是義故,彼無明體亦因亦因因,識亦果亦果果,佛性亦爾。」《法華玄義釋籤》卷六(上)解釋此文謂︰十二因緣以理性三因故名為因,觀因緣之智相對於果是因,因上起因故名為因因,菩提相對於因名為果,菩提果上又加涅槃,名為果果。
《維摩經玄疏》卷三則謂(大正38‧540a)︰「妙覺地者金剛後心朗然大覺妙智,窮源(中略)常住佛果具足一切佛法,名菩提果,四德涅槃名為果果。」又《法華玄義》卷五(上)云(大正33‧736a)︰「等覺望妙覺為因,望菩薩為果,自下已去亦因亦因因,亦果亦果果。」這是說由菩薩諸位至妙覺位有重重的因果,名為因因、果果。
〔參考資料〕 《菩薩地持經》卷三;《大乘義章》卷三;《成唯識論述記》卷八(本);《俱舍論光記》卷六;《俱舍論寶疏》卷六;《四教義》卷十。
我國歷史上唯一的女皇帝。唐代并州文水(山西省汾陽縣)人。姓武,名曌(照)。貞觀十一年(637)十四歲時,被唐太宗選進宮為「才人」。太宗死後,入感業寺為尼。高宗即位後,又被召回宮中。初為昭儀,進號宸妃。永徽六年(655)被立為皇后。弘道元年(683)高宗薨,中宗繼立。武后臨朝稱制,連廢中宗、睿宗,於天授元年(690)即帝位,稱聖神皇帝。改國號為周,自稱則天金輪皇帝。神龍元年十一月歿,享年八十二。諡號「則天大聖皇后」。天寶八年(749)追尊為則天順聖皇后。
武氏在位期間,大力支持佛教,並利用佛教擴充其政治勢力。天授元年,有沙門十人進《大雲經》,謂武氏為彌勒下生,應代唐作閻浮提主。武氏即制頒於天下,令兩京諸州各置大雲寺,各藏《大雲經》一本,並度僧千人。又於天授二年明令釋教在道法之上,僧尼處道士女冠之前。此外,武氏認為晉譯六十卷的《華嚴經》並不完備,乃派人前往于闐求取梵本,並命實叉難陀於洛陽大遍空寺重新翻譯。至聖曆二年(699)完成八十卷《華嚴經》,共計費時五年。譯成後,武氏曾親自撰序。
其次,武氏亦結交僧人,並予以種種禮遇。嘗邀請禪宗北宗僧神秀至京師,「肩輿上殿」、「親加跪禮,時時問道」。又經常迎法藏入宮講經說法,並賜法藏「賢首國師」之號。法藏之《華嚴金師子章》即係為武后所撰。此外,武氏亦熱衷於建寺造像,如著名的龍門奉先寺毗盧遮那佛像,即在其支持下雕鑿完成。
◎附︰湯用彤《隋唐佛教史稿》第一章第四節(摘錄)
則天皇后時,朝廷特重佛法,詔仍令僧尼居道士女冠前;敕天下斷屠釣者八年;斂天下僧錢作大像;兩京之譯經者甚多,而以實叉難陀與菩提流志為最著;義淨法師留學天竺二十五年,前後凡二往,證聖年(695)歸時,天后御上東門迎勞,詔於佛授記寺翻經;大師神秀亦為則天迎入京行道,自此而禪宗之勢力聞於全國矣。
然最重要事實,為武周革命表上《大雲經》之事。蓋武后於永徽末年,排擠王皇后、蕭淑妃,而慘殺之。後高宗苦風眩,百官奏事或使后決之。后性明敏,涉獵文史,處事皆稱旨。顯慶五年始悉委以政事,權與人主侔矣。至麟德元年後,帝每視事,后垂簾於後,政無大小,皆預聞之,天下大權,悉歸中宮,黜陟生殺,決於其口,天下拱手而已,中外謂之二聖。後二十年而帝崩,中宗即位,武后乃亟謀篡位,遂大造符瑞圖讖,以期移天下之觀聽。垂拱四年(688)四月(或五月),武承嗣偽造瑞石,文曰︰「聖母臨人,永昌帝業。」令雍州唐同泰表稱獲之於洛水。皇太后大悅,號其石為寶圖,六月又得瑞石於氾水,是曰〈廣武銘〉,文略曰︰「發我銘者小人,讀我銘者聖君。(中略)三六年少唱唐唐,次第還唱武媚娘。(中略)化佛從空來,摩頂為授記。光宅四天下,八表一時至。民庶盡安樂,方知文武熾。千秋不移宗,十八成君子。歌曰︰非舊非新,交七為身,傍山之下,到出聖人。」此蓋暗示女子武媚當為天子,而摩頂授記,則實暗指《大雲經》讖之事。得瑞石之明年,太后服袞冕,搢大珪,執鎮珪以祭。再一年,改周正,是為載初元年。其年七月,沙門懷義、法朗等造《大雲經疏》,陳符命,言則天是彌勒下生,作閻浮提主。《大雲經》蓋此前已譯數種,懷義等因其內有女主之文,故特改造表上之。其年九月,武后自立為皇帝,改國號曰周,改元天授。現英國倫敦博物館藏敦煌寫本有武后登極讖疏者,中疏《大雲經》,按《東域錄》有《大雲經神皇授記義疏》一卷,想即此也。疏中並有「來年正月一日癸酉朔」之語,查此係天授二年,則此疏者即元年所作,或即懷義等所上也。巴黎國民圖書館藏敦煌本,疏中並引證明因緣讖,亦造作佛語,彰天女授記之徵,則謂為永徽元年在閻羅王處所得。
武后得《大雲經》,懷義與法朗等九人,並封縣公,皆賜紫袈裟銀龜袋,於每州置大雲寺,頒《大雲經》於天下。再後三年(長壽二年,693),菩提流志等譯《寶雨經》上之,其中有文言「菩薩殺害父母」,蓋武后大殺唐宗室,引之自飾。故聖曆二年(699)八十《華嚴》譯成,武后親為製序,有曰︰「朕曩劫植因,叨承佛記,金仙降旨,大雲之偈先彰;玉宸披祥,寶雨之文後及。加以積善餘慶,俯集微躬。遂得地平天成,河清海宴。殊禎絕瑞,既日至而月書;貝葉靈文,亦時臻而歲洽。逾海越漠,獻賑之禮備焉。」而武后親製〈大唐新譯聖教序〉亦曰︰「甘露之旨既深,大雲之喻方遠。」〈大周聖教序〉亦曰︰「重開甘露之門,方布大雲之蔭。」則天之重視《大雲》符讖,可知也。
武后重瑞應,初亦頗好道教,然於佛教則特為獎勵。狄仁傑疏中曾曰︰「今之伽藍,制過宮闕,窮奢極侈,畫繢盡工。」又曰︰「無名之僧,凡有幾萬;都下檢括,已得數千。」經典僧伽,蓋均冒濫,故《開元錄》有武周目錄「繁穢尤多」之語。然其時名僧輩出,實為甚盛。高宗晚年有玄奘(664卒)、道宣(667卒)、善導(681卒)、窺基(682卒)、道世(683卒)、天台智威(680卒)、禪宗弘忍(675卒)等大師,而其時武后已漸握天下之實權。高宗薨後至武后退位,譯人有菩提流志、實叉難陀、義淨等;義學沙門有華嚴法藏,禪宗神秀、慧能,律宗懷素,護法之復禮作《十門辯惑論》,玄嶷作《甄正論》等。
然武后一朝,對於佛法,實大種惡因。自佛教大行於中國以後,有高僧大德超出塵外,為天子之所不能臣。故慧遠不出虎溪,僧朗幽居金谷,即其論道朝堂,不拜王侯,自稱貧道者,代代有之。俗王僧律,蓋甚泮然。武則天與奸僧結納,以白馬寺僧薛懷義為新平道行軍總管,封沙門法朗等九人為縣公,賜紫袈裟銀龜袋,於是沙門封爵賜紫始於此矣。中宗時,僧會範授官封公。代宗時,不空加開府儀同三司,封肅國公,食邑三千戶。故宋‧洪邁《容齋三筆》云︰「自唐代宗以胡僧不空為鴻臚卿開府儀同三司,其後習以為常,至本朝(宋朝)尚爾。」於是前此嘯傲王侯(如慧遠)、堅守所志(如太宗請玄奘為官不從)之風漸滅,僧徒人格漸至卑落矣。一時道士亦慕僧家之本利,約佛教而為業。時有道士杜叉者,求願為僧,敕許剃染,入佛授記寺,名玄嶷。又以其乍入法流,須居下位,乃敕賜虛臘三十夏,俾可頓為老成,因此賜夏臘始於此矣。帝王可干預僧人之修持,而僧徒紀綱漸至破壞矣。
〔參考資料〕 《全唐文》卷九十五;《舊唐書》卷六;《新唐書》卷四、卷七十六;《宋高僧傳》卷二〈實叉難陀傳〉、卷三〈菩提流志傳〉、卷五〈法藏傳〉;陳寅恪〈武曌與佛教〉;郭朋《隋唐佛教》第三章第四節。
(一)集錄諸經中佛之自說偈而成的經典︰係為策勵學眾精進向道,富有感化激發力量的偈頌集。行文概多平易簡潔,間雜巧妙的譬喻,內容更教示以佛教真理觀、社會觀的根本義理,是佛道入門的指南。在說一切有部、法藏部中,《法句》又稱《優陀那》(Udāna)。現存的《法句》,有漢譯本四部、銅鍱部(Tām-ra-śātīyāh)傳巴利語本一部、藏譯本二部,以及近代發現的梵文本、犍陀羅語本。概因部派而有不同誦本,由於其組織不同,偈頌數亦異。
現存《法句》的不同誦本,完整無缺者,有二十六品本、三十九品本、三十三品本。
(1)二十六品本︰從〈雙要品〉至〈婆羅門品〉,共四二三偈,為銅鍱部所傳巴利語本,編為南傳巴利聖典《小部》第二《法句經》。有覺音著《法句註》(Dhammapadaṭṭhakatha),註本中附有二九九種譬喻。
(2)三十九品本︰從〈無常品〉到〈吉祥品〉,共分二卷,名為《法句經》。吳‧天竺沙門維祇難等所譯。收在《大正藏》第四冊。依《出三藏記集》卷七〈法句經序〉所載,維祇難所傳者原是五百偈本,後從同道竺將炎,補出十三品,成為七五二偈。若比對《小部》的《法句》與此三十九品本,可知二十六品的次第相合,唯插入十三品,可見三十九品本是在二十六品的基礎上擴編而成。在內容方面,《法句》本為出家眾所常誦,而三十九品中,有幾品重於在家,如〈道利品〉說君王(輪王)治國安民的法門。
(3)三十三品本︰從〈無常品〉到〈梵志品〉,為說一切有部所傳。據說是法救(Dhar-matrāta)所撰集。法救為西元前一、二世紀間人,是擴編《法句》者,而非創編者。亦即為說一切有部誦本的編集者。此說一切有部本係以梵語寫成,現有梵本存在。西藏譯本亦屬三十三品本,名《優陀那品》(Ched-dubrjod-paḥi tshoms),為偈頌本;另有名為《Ched-du-brjod-paḥi tshoms-kyirnam-par-ḥgrel-pa》者是《法句》的義釋,並附有長行的譬喻。
此外,又有漢譯二本,亦是三十三品本︰{1}《出曜經》,三十卷,約九三0偈,罽賓‧僧伽跋澄(Samahabhūti)執梵本,姚秦‧竺佛念譯出。係《法句經》之註釋。今《大正藏》第四冊所收者為三十四品,此係誤將〈不放逸品〉分為〈不放逸〉、〈放逸〉二品而成。{2}《法集要頌經》(法優陀那的義譯),四卷,九三0點五偈,趙宋天竺三藏明教大師天息災譯出,是純粹的偈頌集。
除此三類完整的誦本外,於1892年,在于闐附近發現以佉盧文(Kharoṣṭhī)寫成的古寫本。此古寫本有西北印度方言(Prakrīt)的特徵,近代學者推定為西元二世紀的作品,稱之為犍陀羅語(Gandharī)本。其內容與梵、巴二本皆不6 致,是另一系部派的誦本。又,《大事》曾提到《法句經》的名稱,並引用其中之偈文。因此可知,大眾部或許另有一獨立的《法句經》譯本。
1855年,丹麥學者華斯勃爾(M. V.Fausböll)出版巴利語《法句經》,並將之譯成拉丁語,附上覺音註釋的摘錄,對學術界有很大的貢獻。英譯本方面,有穆勒(MaxMüller)、洛克希爾(W. Rockill)、貝爾(S. Beal)等人分別從巴利、藏文本譯出。日譯本方面,有立花俊道(《國譯大藏經》經部第十二卷)、長井真琴(世界文庫,大正十三年)、荻原雲來(岩波文庫,昭和十年)等人的翻譯。又,常盤大定曾出版《南北對照英漢和譯法句經》。
(二)即《佛說法句經》︰一卷。收在《大正藏》第八十五冊。全書計分十四品,內容敘述為證得諸法性空、究竟金剛句(即甚深法句)及其法,而親近善知識之法。《大唐內典錄》卷十〈歷代所出疑偽經論錄〉、《開元釋教錄》卷十八〈偽妄亂真錄〉,皆載有《法句經》二卷(下卷寶明菩薩),或許即指此一卷《法句經》。本經未曾入藏,係近代於敦煌本中發現,而為《大正藏》所收者。乃以日本東京都台東區書道博物館藏本為底本,再校勘大英博物館藏斯坦因本而成。本經自唐代以來,似乎頗受禪家的重視,如《頓悟入道要門論》、《禪源諸詮集都序》、《圓覺經大疏》、《歷代法寶記》、《達磨禪師論》等書,皆曾引用。
註釋書有《法句經疏》一卷,撰者不詳,原本是敦煌伯希和本。首部闕近二十行。文中援引《無行經》、《花首經》、《淨名經》、《大智度論》、《大乘起信論》等。
◎附一︰呂澂《印度佛學源流略講》第四講第二節(摘錄)
《法句經》是把部派佛學所依據的四阿含中重要的頌文抄錄出來,按照義理分品構成的,是一種集鈔。各家的集鈔分量不同,品目也有出入。有部集鈔的《法句經》,後經法救改訂整理,並由原來的二十六品,增為三十三品,法救還有因緣解釋的著作,漢譯名《法句譬喻經》。
譬喻師的學說也以四諦為中心組織的,但對四諦的解釋卻與別家不同。例如苦諦︰婆沙師認為是五蘊,分別論者認為是有漏八苦,譬喻師則認為是名色。集諦︰婆沙師認為是有漏因,分別論者認為是招後有愛,譬喻師則認為是業惑。滅諦︰婆沙師認為是擇滅,分別論者認為是愛盡,譬喻師則認為是業惑盡。道諦︰婆沙師認為是學無學法,分別論者認為是八正道,譬喻師則認為是止觀。可見譬喻師所講的四諦是有重點的,從而也看出它們的學說是從《法句經》來的(《法句經》所講的四諦就是有重點的)。其次,《法句經》講四諦以心法來貫串,譬喻師也是如此。他們認為︰「心依名色乃成苦體,又由惑業繫縛而心垢,止觀調心而垢淨,所以四諦安立,繫之一心。」(見《略述經部學》)他們認識到的心是無間斷的,一般說,心有多方面的功能,眼看、耳聽等都是心的功能,就其每一類來說,總是有間斷的,但若混為一體觀之,從生至死,心則始終沒有間斷。就佛家的實踐講,止觀達到滅盡定期間,意識似乎斷了,有部說,滅盡定是無心無識的。譬喻師認為,滅盡定仍有心活動,不過不是粗心而是細心。這就是所謂細心說。
◎附二︰呂澂《呂澂佛學論著選集》卷二〈法句經講要〉(摘錄)
此經分三番講述︰(1)總辨經體,(2)解析品次,(3)抉擇要義。
(1)總辨經體︰辨經體者,明經之性質。自小乘各家迨大乘龍樹無著以次,僉謂此經為佛說,無有異議。且以為一般經典之稱佛說,類皆佛滅以後弟子輩追述之作;今此《法句》,則佛在世時已具定型,相與傳誦矣。今細玩其文,樸質親切,真所謂布帛菽粟之言。論其幽深,雖不逮大乘諸經;然即樸質親切之中義蘊豐富,其為當年佛說之實錄可無疑也。惟此經綜集成篇,區分章段,則固佛滅後事。且其纂輯,頗有異說︰或謂初結集時出之,屬於雜藏(收三藏不攝之說),此則推為迦葉阿難時所出也。或謂法救上座實集之。今考法救以前,實已有輯本,法救不過補訂之而已。初輯之本,佚在三藏四含之外,攝於雜藏;補訂而後,則以配合十二分教,非復雜含之舊。此種流傳前後變化之跡,徵之事實,亦不誣也。吳譯《法句經》舊序云︰「法句經別有數部︰有九百偈,或七百偈,及五百偈。」是則《法句》原有廣、中、略三本之分。從現存之梵(殘)巴漢藏各本考之,廣、中、略各本俱在。巴利原本四二三頌、二十六篇,即當於略本;吳譯《法句經》,晉譯《法句譬喻經》,七五二頌、三十九篇,即當於中本;秦譯《出曜論》(解法句者,內含經文),北宋譯《法集要頌經》,與西藏譯本,九百餘頌至一千五百頌、三十三篇,即當於廣本。各本中自以巴本為最古,與吳譯內二十六品脗合;惟吳譯首尾增多十三品而已。至秦宋兩譯,章名大同吳晉,次第則出入甚多,可知為完全改作者。巴本不出輯者名氏,吳譯以去皆題法救撰,以知《法句經》,前後確有兩種,即初輯本與增訂本也。增訂之中又疊有改易,不止一次,經之性質即因以改變。如略中本、俱名法句;而廣本以後,則稱鄔柁南聚。法句云者,「法」為佛說究竟道理不可移易之目,「句」乃名身句身詮義周圓之式(如今所謂完全命題);所以一句一義,四句一頌,法義周圓無缺(法義悉宗四諦)。鄔柁南聚云者,十二分教之第五種,義為自說(聚即品類分章之義)。由此立名不同,乃知法句有特殊因緣而說者,則變成一種泛說句義(鄔柁南);但經之重要意義,並不因此消失也。今講折中廣略,而取吳譯。吳譯文字雅馴,不失理味;惟品第不無譯人臆改之處。如《婆沙》、《智論》、《地論》俱云法救所輯《法句》,始〈無常品〉,終〈梵志品〉;今本於〈梵志品〉後,溢出四品,顯非原本之舊。至晉譯品目與此相同者,不過蕭規曹隨,步前譯之定式,不可信為印土所傳即如是也。(中略)
綜合上述觀之,自上座化地以次,至說一切有部,東西各派學說,無一不與《法句》相涉;且皆視《法句》與三藏並重,時或過之。我國道安法師序十四卷《鞞婆沙》亦嘗言之,蓋有聞於當時譯師所述也。又學者每以三藏難能遍讀,不若《法句》之簡約易持,因而重視之特甚。即以傳來漢土之佛學言,自漢魏至南北朝,亦無有不被《法句》之影響者,此一段學術史案,當於《附說四十二章經》中另詳之。
(3)抉擇要義︰此中要義摘舉三門︰一者涅槃,二者聞戒,三者止觀。原夫《法句》之撰,乃供教學所用。學有目的,涅槃是也;學有方便,聞、戒、止觀是也。一經之要,三門盡攝之矣。
初談涅槃義︰此義散見各品。蓋《法句》組織,或取義,或依文,類分不定。若依義求,則〈羅漢〉、〈述佛〉、〈安甯〉等品,皆涉涅槃之說;若依文求,則〈泥洹〉一品,斯其樞要矣。今講涅槃,即就此品撮敘要義;有所不足,乃以《瑜伽論》中釋文補之。〈泥泹品〉共三十六章。略本無此品名,僅於他品中存其四頌而已(初三頌及第二十四受辱心如地頌);廣本自受辱頌下,亦付缺如。故知此三十六章之結構,實為中本所獨有,今特據此闡述焉。涅槃正翻寂滅,旁譯引申有六十六種異名;中以安甯一名,最稱允洽。《中阿含》云︰「諸法以解脫為真實,以涅槃為究竟。」安甯者,實諸法之究竟處也。品初六頌,即廣贊斯義。蓋人生願欲無不以太平安甯為歸宿。如糜鹿避獵,自然走曠;飛鳥避羅,自然趣空;人之求安,趣向涅槃,亦心性之自然也。故云「法歸分別,真人歸滅」(此云分別,乃現觀實證其義)。外而宇宙、內而一身,莫非有為,即莫非遷流變化而無一安甯者(此即是苦)。再從行為之善惡言,趣善者少,趣惡者多;即善趣微樂,亦非真樂。諦知此等是苦,即不得不求歸宿於涅槃之究竟樂處矣。涅槃超於罪福,在善惡外,別有其淨因,絕非由行能得之也(頌云︰「從因生善,從因墮惡,從因泥洹也。」)
次言涅槃三相︰(1)無為相,(2)無著相,(3)無惱相。言無為者(有十一頌,自始無如不至為開為法果)︰謂涅槃非煩惱之所為,此有異於冥頑不靈一無所為。蓋煩惱無量,總以愛欲為本;不染愛欲,苦即淨盡,說為苦際(此即涅槃異名)。頌云「心難見習可睹」者,謂此苦際境(即淨心),諦實不動(不變遷)而難見;惟善觀察而後現觀(即淨習)分別實證之也。若通達愛欲為流轉之本,愛欲由見聞覺知而來,於見聞等不增不染,則愛欲不生,總歸寂靜。是即離煩惱之為涅槃矣。又頌文「比丘有世生」以下,明無為為本之義。此義出於《中阿含經》。頌中以生、有、作、行四者(皆有為事,亦緣起事),與無生、無有、無作、無行(皆無為事,亦還滅事)平等並舉,而特別指出無為是涅槃之相。所以見有為乃因無為而說,亦即緣起正為涅槃而談也。佛如是說,亦有事實可徵。諸法皆以涅槃為自性,學人之趣涅槃,固自然之勢也。由是無為相乃有為法之自然歸宿,佛但如實說之耳。
言無著者(有六頌,起從食因緣有,至此道寂無上)︰「著」指戲論分別無義益之事。凡愚言行,無一與涅槃相順,如稚子之弄沙城,其為戲論不待言。即在外道異學知求安甯處者,亦莫不隨事執著,或於世俗現境中求,或於定境中求(執現境者,為地水火風所礙;執定境者,為空無邊處乃至非非想處及日月光明等定境所礙),寄相於此等處以求安樂;不知其亦屬無常而終歸戲論也。真正涅槃,應蠲除此。頌云「斷有之射箭,遘愚無所猗,是為第一快,此道寂無上」是也。有即生死,箭喻惑業之因,因力發動,如箭射之不能中止,隨順因力往來諸趣,遂無止息矣。如欲安甯必斷此因。頌云「寂無上」者,寂即寂此戲而論也。
言無惱者(有十三頌,起受辱心如地,迄夭人莫不禮)︰惱謂苦痛,繫屬於身,身由五取蘊成(取謂愛欲),因既不淨,果成苦痛。欲求出離者,當須離欲。如頌云︰「畢故不造新,厭胎無淫行,種燋不復生,意盡如火滅。」如是轉捨五蘊身而得五分法身(謂戒定慧解脫解脫知見具足。前四成己,後一利他),獲大安隱,行淨度世。又涅槃無惱,惱歸於身;然非不用此身,乃以此身貿易法身,所謂大安甯身也。《法句》以此三相說涅槃,皆不從斷滅上立論,可知小乘之解佛說,亦有其深微切實處。蓋由各部執展轉立破而得定論,故非泛泛也。
復次,涅槃三相,為證得者身心所體現;已證未證,均此五蘊身心,其間有無差別﹖比中本《法句》並無明文,今謂當於《瑜伽釋》中所引頌中求之(此本〈涅槃品〉頌文,唐秦宋譯皆具)。《瑜伽論》思所成地,於教思擇,略有二門,即思擇契經與伽陀。思擇伽陀處,錄《法句》各品要文二十八頌,所錄〈涅槃品〉頌曰︰「等不等而生,牟尼捨有行,內樂定差別;如俱捨卵生。」此即顯示已證未證之身心關係。於證得之身心分二種解說︰一者不捨餘依,即不捨最後殘餘之身,所謂有餘依涅槃;二者捨餘依,即證得涅槃者並捨最後餘身而為無餘依涅槃。《瑜伽釋》謂佛示現住有餘依時,所證得之色身與前修得之色身(即三十二相八十種好)性質相等;所證得之名身,是勝無漏,則與修得之名身不等。至無餘依位時,最後餘身亦屬有行(有為法),以壽行轉故,仍未滅壞。已證得者,於彼餘身,不定任運方捨,亦可以定力而捨,以其得內寂靜樂及沙門樂故。此所捨之最後證得色身,亦與前得之色身正等;所捨名身,則與前得之名身不相等。喻如孵卵生雞,未破㲉前,所具色身原質,與破㲉後,並無不同;惟未出㲉時,心識矇昧,既出㲉後,心識靈明,前後有異耳(頌文俱舍㲉;梵本俱舍下原有破字,意云破㲉也)。此中意謂已證未證,身相等而心不相等也。至於留此身心至滿壽量而後捨者,重在證得而顯涅槃三相;若不留滿壽量,以定心力隨時棄捨,則重在捨壽而顯涅槃三相。凡此皆略中本未究竟之義,而廣本所獨具者也。其說亦與小乘部執相關。蓋化地本宗,意許色心一期生死,俱有轉變;而有部不許,以執三世實有,法無轉變也。至法藏部,則說羅漢身(概括色身)皆無漏,即主證得前後名色身皆不等(化地雖說身轉而未確定羅漢身是無漏)。大眾部又說色轉變而心不轉變。今勘《瑜伽》之《釋》,與以上各部執皆不同︰色身屬有漏,與前相等;名身由有漏轉變無漏,與前不等。此與有部言不變者異,與法藏大眾言變者亦異,當係化地末宗之說也。《瑜伽釋》文次下更有三頌(十九、二十、二十一),闡發斯義,而以出離煩惱得自在解脫為言,如文可知(《瑜伽》引二十八頌,初至十七多說聞戒事,十八至二十一說涅槃事,二十二至二十八多說止觀事)。
次聞戒義︰聞戒本屬二事,以其內(戒)外(聞)相待;不可偏缺,故合言之。菩薩修三十二相業,有謂先修耳目者,可知為學以聞熏為最切(聞非但耳聞也,亦具有見在)。《法句》於此義尤加重視,蓋所立之宗,在經文之說心淨客染。此經見巴本《增一阿含》,文云︰「心性本淨,客塵所染,凡愚無聞故,不如實知見,亦無修心。」又云︰「心性本淨,離客塵染,聖智有聞故,能如實知,亦有修心。」(漢譯《增一阿含》無此經,或係部執所傳有異;但《舍利弗毗曇》引此文)合此二經,而性淨客染之義備。前經謂由無聞故,本性淨心,乃為塵染,而不知修。後經謂由有聞故,乃知修心,離染為淨。比而觀之,可知淨不淨之關鍵在於離染不離染,而染之離不離又在於聞不聞也。有聞而後知修,即有聞而後有學也。以此法句言學,並重聞戒︰聞義見於〈教學〉、〈多聞〉、〈闇愚〉、〈明哲〉諸品;戒義見於〈戒慎〉、〈慈仁〉、〈放逸〉諸品;至聞戒無缺義,則見於〈教學品〉。頌云︰「戒聞俱善,二者孰賢﹖方戒稱聞,宜諦學行。」又云︰「學而多聞,持戒不失,兩世見譽,所願者得。學而寡聞,持戒不完,兩世受痛,喪其本願。」廣本更有頌云︰「多聞無戒,不稱多聞;少聞具戒,可稱有聞。」
以下分說聞戒之義︰初聞義,舉〈多聞品〉以見其概。此品共十九頌︰初七明聞之實,次十二讚聞之勝。明聞之實中,首三頌明聞之成三學,即以聞貫通戒定慧也。三學圓具,即「自致得泥洹」。四、五兩頌出聞之體︰所聞不外佛說法(教授)律(教誡),但應辨其正似,而後可以解疑,守正祛邪,至不死處(涅槃)。又辨正似,則能於性淨心上離客塵染,興功德性。如是方謂奉持法藏,得聞之實也。此義參照《瑜伽》,益見完備。《瑜伽》引頌云︰「多聞能知法,多聞能遠惡,多聞捨無義,多聞得涅槃。」(即吳譯第四頌異譯,吳云︰聞為知法律,解疑亦見正,從聞捨非法,行到不死處。)此出聞有四勝,以示佛說之真俗二義,即《阿含》所謂淺深二義也。如施戒生天等論,順俗施設,皆為淺義;四諦三學涅槃等論,開示出世,乃是深義。於此二義中,由聞俗義無倒故,即得速離惡趣,引發樂因;由聞真義無倒故,非惟不起惡因,更復超越善因,求得涅槃正因而獲漏盡。此中應注意者︰若聞者之根已熟,資糧已滿,便能獲致淨相之心,所謂義識(義者境也,即諸淨相;心能恒住此義,謂之心清淨)。聞之有關於淨心,意在於此。由是遂能現觀諸諦,以至捨諸苦本、煩惱無義,而證得涅槃。其根未熟者,依人天教,亦於勝義得有增上,漸證涅槃。《瑜伽釋》文最要,須細詳之。
復次,聞法一依在佛。見佛不真,則得法不正。是義為中略二本所不見,而於唐本《瑜伽釋》中得之,《瑜伽》引文第十至十四頌,即廣呢義。文云︰「若以色量我,以音聲求我」等,此謂佛有二身︰一、色身,即三十二相、八十隨好之身;二、法身,即一切功德法所聚集身(《長阿含》云,佛涅槃後以法為燈明,即法身義)。是故見佛,不可執取賤身,因色身相好,魔亦能幻作故。以是前四頌言,無論肉眼天眼,見佛相好,或聞妙聲,若執著此即如來,此當尊信,則後時見有似佛威儀者,亦必信以為佛,無所抉擇,隨逐於他。於真三寶,反生毀謗。其弊孰甚!此皆由於不知佛之為佛不在音聲形色也(此有以定果心眼,能了知世尊內分法身,而不能見外分色身者;或有內無所知,但由外見者;或有於此內外遍障者)。若諸賢聖,出離惑障,智慧無著,於佛法身,內自證解,於佛相好,外正觀知,而不為他言音所引攝者,是則世之雄矣(秦本〈惡行品〉云︰智者易雕飾,乃名世之雄)。此說涉及制多圖像等色身非是勝義,亦有部執關係。法藏部嘗執供養窣堵波獲大福德,今是化地末宗批評,以為非第一義也。
後戒義,舉〈戒慎品〉以見其概。此品共十六頌︰初七釋戒之勝,次九明戒之實。初中分別世俗、勝義二種戒︰第二頌云,護戒福,致三報((一)名、(二)利、(三)生天),即世俗戒。第三頌云,護戒得真實見,明了法處,即勝義戒。守戒在得真見,有真見而後得涅槃也。次明戒之實者,又分廣狹︰狹則但指別解脫律儀(即受學學處);廣則兼指根律儀(守護根門)、命清淨(禁為非法生活)、依資具(衣服湯藥資生之具悉有限制)。此中即就廣義說之。頌曰︰「比丘立戒,守攝諸根,食知自節,悟意令淨。」所謂立戒,即依住別解脫戒,住此而後有餘根律儀等三。但此尚非戒之本質。第九頌云︰「以戒降心,守意正定,內學止觀,無忘正智。」第十五頌云︰「持戒清淨,心不自恣,正智已解,不覩邪部。」所謂無忘、不自恣,皆指不放逸,此乃本質之說也。凡戒皆以不放逸而得,本經特有〈放逸〉一品,詳不放逸之可貴;《瑜伽》釋戒標舉〈放逸品〉首頌,亦有深意存焉。彼引頌云︰「無逸不死蹟,放逸為死蹟,無逸者不死,縱逸者常死。」(即吳譯本初頌)此中不死指涅槃,死指流轉,蹟則塗徑也。云何不放逸耶﹖謂於四所依,立四種護,所謂命、力、心、行。四者總攝人生之全,應善護持,以盡其用。命為生機,務使暢達,勿令戕賊。力為體質,求其強健,勿令羸弱。此二皆心行之所依。心則應使清淨,無有雜染。行則遠離邪僻,直向涅槃。然則戒之所以為戒,不放逸而已矣。又《瑜伽釋》第四頌云︰「住法具尸羅,有慚言諦實,能保愛自身,亦令他所愛。」此言圓滿戒學,須備四義︰一者住法,謂依如來所證所說正法正律淨信修行。二具尸羅,謂於五篇七聚學處,無缺(於每聚學處首尾有犯為缺,如衣之缺也)、無穿(犯中間學處為穿)、無斑(於諸學處相續違犯為斑,如衣之污點斑駁也)、無雜(散犯不連續者為雜)、遍能受學。三者有慚,謂於犯戒因緣,能發露求淨。四者諦實,謂依法對治,於智者前,如實自陳,而得出離也。次有三頌,說身口意業,亦有要義,可資參考。
三止觀義︰佛學通軌,三學次第相生,以增上戒學為依,遞生增上心慧學。故聞戒之次,應談定慧。今不云定慧而云止觀者,蓋有二義︰(一)示通貫,(二)明守約。若以定慧言,但見次第,難顯通貫。本經所宗在「心為法本」,又經言「心淨則土淨」,由心染淨,眾生國土隨之染淨。云何能得心淨而不染耶﹖是則不待外求,唯在調心而已。所謂止觀,即調心之道也。止者安心義,梵名奢摩他,義淨譯為寂處(奢摩為寂,他即是處,合此二義為止)。此非常途所言令念不起,或起不令續已也,又必有其處,使靜寂得所,如置物然,恰當其處,而後妥貼。質言之,乃調心得安耳。觀者析理之謂,梵名毗鉢舍那,義淨譯為眾觀(毗字接頭,有種種眾相之意)。乃明察心相細微條理之義。由是置心妥處,復明條理,此心自無不調矣。心調而後定慧隨之。是即不如通常以止觀分屬定慧之拘礙,而見止觀之不相離,定慧中皆兼而有之;乃至一切菩提分行,亦無不皆以止觀一貫行之。此即標名止觀,既以避定慧次第之誤解,而又顯其通貫之意也。復次守約之道,亦於止觀見之。《法句經》〈沙門品〉云︰「無禪不智,無智不禪,道從禪智,得至泥洹。」《法句譬喻經》〈戒慎品〉云︰「以戒降心,守意正定,內學止觀,無忘正智。」皆是禪(定)智(慧)之相資,止觀之互濟。故道安法師獲覩前偈,即於禪法,深悟其要。今止觀併舉,皆是作意思惟(警策其心,而令思惟)。而有差別者︰作意思惟緣能緣心謂之止,即以心緣心也;作意思惟緣所緣相謂之觀,即以心緣心相也。心起初無定處,後生之心把握前心,使之繫屬於色或受不失(止);然後生心分析此所緣相(觀)。是則止觀之別也。《成實論》中有種種喻,分別其義,可資參考。舉其一例︰有喻刈除亂草,止如把握,觀則如割截也。止觀如是分別,猶未究竟,更進乃有止觀雙運之道。仍為作意思惟,但作意思惟心一境性,心一境性即心境共相,為析理之自然歸宿。佛法以種種相歸於一相,謂之共相。《般若》共相即是無相。《瑜伽》共相即是唯識,本經共相即是無常。此皆止觀雙運境地。《法句》說守約處,即在此等處。故徒講定慧,猶不能顯,必至止觀雙運,而後得之也。
本經發明止觀要義,有通說,有別說。通說為〈心意〉、〈沙門〉、〈梵志〉三品;別說為〈惟念品〉。先解通說︰〈心意品〉有十二章,詳言心相躁動,有待調伏。首三頌釋見《瑜伽》。如云︰「難調伏輕躁,淪墬於諸欲,善調伏其心,心調引安樂。」(此《瑜伽》第二十五頌,即〈心意品〉第二頌。)此謂心樂攀緣,如猿之捨枝取枝,難以調伏。雖強納之善中,而不能一向(定)安住,非在貪等,即在沈淖不寂之所,於是隨欲淪墬生死而不能返。若依止觀之道,令心恒修善法心。一境性,即能如實知五欲而生厭患,遠離諸染,獲得解脫。如是苦因既盡,安住現法,當來眾苦亦得永盡。是故此頌即說明心應調伏之根據,與不隨順所得之勝利也。由是次言云何調心。《瑜伽釋》第二十六頌云︰「於心相善知,能餐遠離味,靜慮常委念,受無染喜樂。」(即〈心意品〉第三頌)心之大用見於能調,調心之先,須識其相。此心即自己之心,所謂調者,亦使其平衡猶如止水而已。至於工夫,則賴於有學與見跡。有學者,謂篤志斯學;見跡者,謂慧見諦理。心契此理,則歸平衡;不契則成散漫。又云心相,不外掉舉、下劣、不定三種。對治即有三方便,謂止、舉、捨。心掉時使之止;心下劣時令之舉;心高下不定時,住平等捨。由此止觀方便,得四種功德︰(1)餐遠離味︰心住一境,遠離習氣,則能受用身心輕安,是即止也。(2)靜慮︰謂由淨定心相(即止)相續修習,則於所緣境如實知其質而盡其量,明辨審察而思擇之,是即觀也。(3)常委︰謂由止觀為依故,貫徹一切菩提分法,能常修習,遍一切時無有間斷(常),遍一切處無有遺漏(委),此即一貫之道也。(4)念知︰謂由無懈無掉心故,能得最勝正念正知,心善解脫,永斷五蓋隨眠。脫五蓋故,乃於現法得安樂住。此樂住,即佛道究竟,亦猶儒者所稱孔顏樂處。且屬現前受用,而非懸想當來,此所以有異於外道苦行也。
又次詳調伏之關鍵。《瑜伽釋》第二十八頌云︰「心遠行獨行,無身寐於窟,能調伏難伏,我說婆羅門。」(即〈心意品〉第四頌)上雖泛說調伏次第,未說把握之樞紐。所云樞紐無他,當下莫放過而已(當下即是與否,猶在其次)。心有種種異名,或名為意,或名為識。無始以來,隨諸眾生,自體及因(所謂業惑)次第相續。雖無作者,而有流轉,但無前際可尋,故名遠行。心如瀑流不斷,一念放過,便入過去,故須當下省識。此就過去相言也。現在之心,單純而轉,無餘相伴,名為獨行(瑜伽學系謂後心續前心,依緣不同,有種種行相,而體無異。與譬喻師說相通,蓋同出於化地末系也)。又此心現在自體現前,或為貪性、瞋性、癡性,或餘煩惱隨煩惱性;後念性有轉易,不定相續。不同五色根,誕生之後,同異勝劣既受成形,即不可易也。心剎那起滅,一時此類心生,餘時此類心滅,一時彼類心生,餘時彼類心滅。是故當前染污之體,畢竟不實,名為無身(即無體)。如是心法,一面轉變不息,一面染無實體,即屬轉染成淨由凡躋聖之機。此就現在心相言之也。若於當下放過,隨眠復結,則於未來居四識住(謂色、受、想、行。一心師言,受想行乃就一心轉變行相不同而說。)復成心縛,無有出期,名為寐於窟(窟即流轉,寐謂難出)。此就未來心相言之也。智者由上各相,於心三世如實了知,即於當下深生警惕。厭患離染,得心解脫,斷滅我執,度越流轉,安住涅槃,名婆羅門(即淨行者)。此頌意說心於過去染污,未來不定;轉移關鍵即操之當下一念︰放逸則染,不放逸則淨。然染非心之自性(剎那轉變),淨乃自性,握此當下一念之淨,久久相續,遂得淨純。常途之言性淨,多屬道理知見;此乃實踐上由工夫而得者也。如是通說調心之相,以三頌盡之,可謂言近旨遠。《瑜伽》特為抉出註釋非無故矣。
次解別說︰即〈惟念品〉。本經以念為止觀特殊方便。念即十隨念,依通常次第,為︰佛、法、僧、戒、施、天、死、身、息、寂。但此中特提念息於首,視為最勝方便,蓋有四義︰一者息常隨身,易為依止;二者息離染淨不易生厭(如念身作不淨觀,易生厭世想);三者隨順法想;易得空觀(息出入靡常,勢不堅住,故可觀空);四者內法獨有,不共外道(外道有歸依及戒天死等念,唯不念息)。有此諸勝,故特重視之也。此品共十二頌︰前九統說念息,後三則說念餘。又前九中,初四正說念息,後五別說覺寤瑜伽(屬念息內)。念息者,繫念於息,以為所緣也。梵語安那般那,解者各異︰一謂安那為入,般那為出;一謂安那為出,般那為入。今考前者為舊說,後者為新說,因觀生死之象不同而成異說。前者謂胎生時息先入而後出,至於最後息出不入為死;後說恰與前反。緣此所見不同,念息入手之先後遂異。按諸學系︰北傳主入出息,南傳出入息。此經為北傳,而主張同於南傳者,以出化地末宗,對舊說有所釐正也(化地舊說與有部同主入出息)。頌云「出息入息念」,謂念出入息也;「具滿諦思惟」者,謂圓滿修習也(思惟即修習)。云何圓滿﹖謂具備「數、隨、止、觀、轉、淨」六相。從初數息以至完淨,有十六次第殊勝。配以四念住,從粗至細,各具四種次第︰初身次第,謂「短、長、遍身、止身行」。二受次第,謂「喜、樂、心行、止心行」。三心次第,謂「心、令心喜、心攝持、心解脫」。四法次第,謂「觀無常、斷、離、滅」。故頌云「從初竟通利」也。此詳見《大毗婆沙論》卷二十六。我國禪法,肇自安世高所譯《安般守意經》(安般即息,守意即念);至隋‧天台有《六妙門》專著,大闡念息法門。然安世高之書難讀;天台之作寡據,十六次第猶不了了,其說難盡信矣。今欲研究止觀,唯有直探《婆沙》,其次當讀《解脫道論》也。由此圓滿修習所得之結果,則如頌云「是則照世間,如雲解月現,起止學思惟,坐臥不廢忘。」(後二句原意謂身心合一修無間息也。)次下說念息之效有三︰「比丘立是念」以下二頌說第一效。謂念息通四念住(於說十六次第中見之),並貫攝一切菩提分法,最後得涅槃界。「已有是諸念」以下二頌說第二效。謂念息可得有餘涅槃。「比丘悟意行」以下三頌說第三效。謂念息可得無餘涅槃。有餘無餘涅槃之得,不但由於念息,更須覺寤瑜伽,謂︰初夜後夜正勤行道,乃至中夜睡眠,仍繫心於光明想。如是精進乃成覺寤瑜伽得盡諸漏。故小乘證果,最極七生;除北道部外(北方法藏部執定須七生),餘部亦有言三生證道者。其勇猛精劬,實堪取法,不得以小乘而輕視之也。最後三頌,說餘九念。以施攝天,故無念天;開寂為空無願無相,故無念寂。是即本經別說止觀之義也。
考上座化地部,原以十遍處為勝方便,因遍處以地為首,故有化地之號。其後餘部如大眾末宗等,斥為顛倒執著(於非地亦作地想,故為顛倒)。故化地末系改說道支皆念住攝,及一切地與尋伺相應兩義,以提倡十隨念。本經於十念中復特出念息方便,則益勝於前矣。今談止觀法門,於此念息方便,極應注意。願學者循此綱要,自窮義蘊可也。
〔參考資料〕 (一)《大毗婆沙論》卷一;《善見律毗婆沙》卷一;《高僧傳》卷一〈維祇難傳〉;《開元釋教錄》卷二;印順《原始佛教聖典之集成》第十一章;黃懺華〈法句經談概〉(《現代佛教學術叢刊》{91})。(二)《貞元新定釋教目錄》卷二十八;《鳴沙餘韻解說》。
(一)(藏ḥGo Chos grub)西元八至九世紀前半期(時值西藏統治敦煌後半期至敦煌復歸唐朝時期),活躍於敦煌的譯經僧。西藏人(一說為漢人)。生卒年不詳。俗姓吳,世稱吳法成。
在西藏統治敦煌時期,以「大校閱翻譯僧」、「大蕃國都統三藏法師」之名義,參與漢譯佛典之藏譯。至今可確認為其譯著者有《大寶積經被甲莊嚴會》、《入楞伽經》、《楞伽阿跋多羅寶經》、《賢愚經》、《善惡因果經》、《金光明最勝王經》、《千手千眼觀自在菩薩廣大圓滿無礙大悲心陀羅尼經》、《如意輪陀羅尼經》、《十一面神咒心經》、圓測《解深密經疏》等二十部。
由敦煌出土的文獻群中,也可見有法成譯自藏譯經典的漢譯佛典及漢文著作。前者如《般若心經》、《菩薩律儀二十頌》等;後者如《大乘稻芉經隨聽疏》、《瑜伽論手記》等。其中,《大乘稻芉經隨聽疏》係法成根據耶些德(sNa nam Ye śes sde)的《見差別》而將中觀分類為「依經中宗」、「依論中宗」,以及依據蓮華戒的《稻芉經疏》所撰成。
西元848年敦煌復歸唐朝以後,法成居住在沙州(敦煌)開元寺,專心致志於《瑜伽論》的講解。
(二)(1071~1128)宋代曹洞宗僧。號枯木。秀州(浙江省)嘉興人,俗姓潘。十七歲出家為沙彌,參雲門宗慧林宗本的法嗣守一法真,受具足戒。問安心之法,參究累年。後四處遊方,歷參廬山子英、東林寺常總、泐潭(江西省)真淨克文、死心悟新、大溈慕喆、雲蓋智本、夾山自齡等名德。年三十三,復至隨州(湖北省)大洪山,參芙蓉道楷,得嗣其法。道楷移居淨因時,法成即隨侍在側。大觀元年(1107),在汝州(河南省)香山開堂。政和二年(1112),奉詔住持左街淨因禪院。道楷寂後,歷住潭州(湖南省)大溈密印、道林廣慧、韶州(廣東省)南華寶林、鎮江府(江蘇省)焦山普濟等名剎。高宗建炎二年二月二十五日示寂,世壽五十八,法臘四十一。諡號「普證大師」。程具為撰〈宋故焦山長老普證大師塔銘〉。
〔參考資料〕 (一)《西藏大藏經甘殊爾勘同目錄》;《西藏大藏經總目錄》;《敦煌劫餘錄》卷十;矢吹慶輝《鳴沙餘韻解說》;《印度學佛教學研究》三の一〈西域出土の法成師文獻〉;《支那學》三の五〈法成に就泜砟5〉;《絲路與佛教》第四章(《世界佛學名著譯叢》{55});《西域文化研究》第一;塚本善隆《敦煌佛教概說》;上山大峻《法成の研究》。(二)《北山集》卷三十二〈塔銘〉;《聯燈會要》卷二十九;《嘉泰普燈錄》卷五;《五燈會元》卷十四;《續傳燈錄》卷十二;《五燈全書》卷三十
指精神失常,或內心失去平衡。依其形成之原因,可分為四種,即貪狂、藥狂、咒狂、本業緣狂。出自南本《涅槃經》卷十八〈梵行品〉。(1)貪狂︰因貪欲心熾盛終失本心而狂惑。(2)藥狂︰因服藥等終失本心而狂惑。(3)呪狂︰因咒術之力終失本心而狂惑。(4)本業緣狂︰由於宿業終失本心而狂惑。
此四種狂惑皆因迷失本心而起。所謂「迷失本心」係因惡因緣擾亂意識的分別作用,而破壞意識的統一所引起。關於惡因緣,依《俱舍論》卷十五引《大毗婆沙論》卷一二六之說,有下列五種︰(1)曾用藥、咒、毒、酒、威勢、猛火、坑穽等使他人或其他生類心狂失念,由此業因所感的業異熟。(2)鬼神等現可怖形相來相逼迫而產生驚怖。(3)因觸犯鬼神而受其傷害。(4)由身內的大種之乖違而起(即四大不調)。(5)因喪失至親之人而招致愁憂。
然依《大智度論》卷八所述,所謂狂,並不僅止於世間所謂的狂人(即因惡因緣而喪失本心者),也有自不知狂、世人亦不知其狂的狂人。譬如以灰塗身或裸身而不覺耻、以髑髏盛糞而食、拔頭髮、臥刺上等狂人行徑皆是。《大智度論》又就「狂」與「亂」之不同而作分析。謂︰狂者,正之反,謂喪失本心;亂者,定之反,本心雖未迷失,但善心轉少,喜不善事,深耽著世事,其心片刻不得專注。《俱舍論》也就狂亂之不同而作如下之解說︰(1)狂而非亂者︰指人狂而心不染污。(2)亂而非狂者︰指人不狂而心染污。(3)亦狂亦亂者︰即人狂心亦染污。(4)非狂非亂者︰謂人不狂,心也不染污。
此外,《俱舍論》並述及狂人所在之處,謂欲界聖者中唯除諸佛,其餘聲聞、緣覺仍有由身內四大種之乖違所導致的心狂,諸天中欲天也有狂者。人中除北洲無罪業增上果外,其餘三洲皆有,而諸地獄因多受苦逼,故為恒狂,然其所謂的「恒狂」則有異於上述所謂的一時性的癡狂。
五見之一,十惡之一,十隨眠之一。指否定善惡因果理法的僻邪見解。如《入阿毗達磨論》卷上云(大正28‧983a)︰「若決定執無業、無業果、無解脫、無得解脫道,撥無實事,此染污慧名邪見。」《俱舍論》卷十九(大正29‧100a)︰「於實有體苦等諦中,起見撥無名為邪見。」《成唯識論》卷六(大正31‧31c)︰「邪見謂謗因、果、作用、實事,及非四見諸餘邪執。」
《大毗婆沙論》卷四十九主張邪見以無為其行相,文云(大正27‧255c)︰
「問︰若爾五見皆邪推度,何獨說此為邪見耶﹖答︰依別行相立此名故。別行相者,謂無行相。若不依此而立名者,則應五種皆名邪見,五見皆是邪推度故。然無行相過患尤重故,唯依此立邪見名。」
又謂邪見是壞事者,是謗因果、三寶者,是壞法恩、生恩等二恩者,是起法怨、生怨等二怨者,是壞現量者,是暴惡之見,故別立名。《成唯識論》卷六(大正31‧31c)︰
「此見差別,諸見趣中有執前際二無因論、四有邊等、不死矯亂,及計後際五現涅槃。或計自在、世主、釋、梵及餘物類常恆不易,或計自在等是一切物因,或有橫計諸邪解脫,或有妄執非道為道,諸如是等皆邪見攝。」
此謂外道諸見中,二無因論為集諦下的邪見,五現法涅槃等則為滅諦下的邪見,四有邊等是苦滅二諦下的邪見,計自在、世主等是苦諦下的邪見,妄執非道等是道諦下的邪見,不死矯亂則是四諦下的邪見;即總明邪見是對於四諦之理作邪推度,而撥無四諦之理的見解。
〔參考資料〕 《法蘊足論》卷一、卷十一;《阿毗曇甘露味論》卷上;《成實論》卷七〈邪行品〉、卷十〈邪見品〉;《瑜伽師地論》卷八;《佛性論》卷三。
日本新興宗教之一。正式名稱為阿含宗總本山大日山金剛華寺觀音慈惠會。總本山設於京都巿山科區北花山大峰的大日山金剛華寺,本尊為釋迦牟尼佛、准胝觀音、大日如來。提倡三身即一說。昭和三十年(1955),桐山靖雄於橫濱巿神奈川區生麥町設立觀音慈惠會,為本宗的濫觴。其後於昭和五十三年改稱阿含宗;翌年,於東京建立本部道場。
本宗以為人之不幸並非偶自天降,而是自身因緣所起。所謂因緣有家運衰退的因緣;中途挫折的因緣;運氣不定、浮沉的因緣;親屬相剋的因緣;失明、斷足等肉體殘缺的因緣;刑獄的因緣;夫妻相剋、不睦等因緣。修習本宗所傳「大白身法準胝尊千座行法」,可去除惡因緣,獲致真幸福。阿含宗同時也重視瞑想,謂宗教、藝術、科學、教育等皆從瞑想引起。
此外,本宗一年一度所舉行的大柴燈護摩供(阿含的星祭,係於二月十一日舉行)極富盛名。近年來,對請自斯里蘭卡的「真正佛舍利」之崇拜,也逐漸成為本宗信仰的中心。
本宗雖名為阿含宗,但並非提倡《阿含經》思想。創始人桐山靖雄在創教之初以「念力點火」之護摩法及加持祈禱而馳名於時,且以准胝觀音(準提菩薩)為本尊,故此宗實是革新的密教,而非印度原始佛教的現代化。又,1991年此宗曾在台灣設立分支道場。
〔參考資料〕 齋藤昭俊(等)編《日本佛教宗派事典》。
[南山律學辭典] 羯磨疏‧諸戒受法篇:「若據二
四分律宗戒緣身口犯則問心
隨機羯磨‧諸戒受法篇:「經云
羯磨疏‧諸戒受法篇:「文列經
施不及者,明戒德高勝,即初門義也。(一﹑持戒勝行施)所以然者,初受戒時,已行三施,盡眾生界;故財有量,不及此也。盡形不盜者,已施法界有情之財;言不殺者,已施法界有情無畏;即用戒法行己化他,即名法施遍眾生界。財為局狹。集散之法,能開煩惑惱害之門;戒法清澄,故絕斯事。(二﹑因戒以成施)又云,由戒故施淨者,智論云,若不持戒,得財施者,多貪不淨,以利求利,惡求多求。故使來世受不淨果,如牛羊豬狗衣食麤惡。若持戒者,既絕惡求,清淨行絕;乃至佛果。故云六波羅蜜在心不在事等。」濟緣記釋云:「初科,初總示。以初受時,立誓斷惡,遍生境故。財、法、無畏,是為三施。盡下,二別列。不盜不妄取,即是施財;不殺無侵惱,即施無畏;此二自行,令他倣之,即法施也。財施濟彼困窮,無畏令他安樂,此二即慈悲也;法施使彼開悟,即智慧也。三者既備,其勝可知。財下,通結。初句示財施局狹:一﹑不具三施,二﹑不遍生境。集下,明財施生過。集則不免貪求,散則寧無取捨。得者則喜,不得則瞋,能開煩惱,故不及戒。次科引論,前明破戒行施之損。以利求利,謂販賣治生。惡求謂邪利活命,多求即貪婪無厭。惡因惡果,報應必然。文列牛羊等,且舉餘報。若下,次明持戒行施之益。清淨則離上諸過。佛果則反上惡果。故下,引證。還即論文。施、戒、忍、進、禪、智為六;波羅蜜翻到彼岸,修此六法,能至佛果故。若心不淨,雖行六事,非波羅蜜,故云在心不在事。然此為破垢心之人,非謂廢除事行。今人不修戒施,妄以此語文飾己非,一何謬哉!」(業疏記卷一○‧二二‧二)
亦名:圓教宗戒體大意五門
濟緣記‧釋受戒篇:「圓教中,
資持記‧釋釋相篇:「義淨三藏
亦名:四方便、方便罪相
戒本疏‧諸篇方便:「古德相傳
瑜伽九十四卷十一頁云:復次其於緣生諸行流轉修觀行者,略有二種作猶豫法。云何為二?一者、承習說無因論,二者、承習說惡因論。此中承習無因論者,觀一切種,皆無所因,便生疑惑:云何諸法無因而轉。其有承習惡因論者,亦生疑惑:云何由彼不相似因,不稱理因,有諸法轉。若有多聞諸聖弟子,遠離二種非真實論,正觀流轉。由是因緣,得善決定;無有疑惑;內證真實。若於是處,說有多聞諸聖弟子;當知此中是諸異生。若於是處,唯說有其諸聖弟子;當知此中說已見諦。
瑜伽四十九卷十六頁云:云何如來十力?一者、處非處智力,二者、自業智力,三者、靜慮解脫等持等至智力,四者、根勝劣智力,五者、種種勝解智力,六者、種種界智力,七者、遍趣行智力,八者、宿住隨念智力,九者、死生智力,十者、漏盡智力。如是十種如來智力,當知廣如十力經說。
二解 顯揚四卷八頁云:謂如來十力。廣說如經。一、處非處智力。謂於一切相因果中,能如實問說,無礙智性,及彼相應等持諸心心法。二、自業智力。謂於一切相各別處所相續所起業,及所得報中,無礙智性。餘如前說。三、靜慮解脫三摩地三摩缽底智力。謂於攝受一切相世間清淨功德方便中,無礙智性。餘如前說。四、根上下智力。謂於出世間功德所依一切相所化有情根差別中,無礙智性。餘如前說。五、種種勝解智力。謂於一切相所化有情阿世耶差別中,無礙智性。餘如前說。六、種種界智力。謂於一切相所化有情隨眠差別中,無礙智性。餘如前說。七、遍趣行智力。謂於一切相乘出離差別中,無礙智性。餘如前說。八、宿住隨念智力。謂於一切相前際趣差別中,無礙智性。餘如前說。九、死生智力。謂於一切相後際趣差別中,無礙智性。餘如前說。十、漏盡智力。謂於一切相趣非趣出離方便差別中,無礙智性;及彼相應等持諸心心法。又諸力中,一切應說能如實問記。
三解 雜集論十四卷四頁云:力者:謂如來十力。一、處非處智力,二、自業智力,三、靜慮解脫三摩地三摩缽底智力,四、根上下智力,五、種種勝解智力,六、種種界智力。七、遍趣行智力,八、宿住隨念智力,九、死生智力,十、漏盡智力。處非處智力者:謂依止靜慮,於一切種處非處智具足中若定若慧,及彼相應諸心心法。一切種處非處智具足者:謂於一切種因非因智,無著無礙現行中,所有三摩地等。自業智力者:謂於一切種自業智具足中若定若慧。餘如前說。以於一切種自業智無著無礙現行中,所有三摩地等。如是餘力,隨其所應當正建立。云何隨其所應?靜慮解脫三摩地三摩缽底智力者:謂於一切種靜慮解脫等持等至智具足中若定若慧。餘如前說。由於一切種靜慮解脫等持等至智無著無礙現行中所有三摩地等為體故。如是根上下智力者:謂於一切種根上下智無著無礙現行中。所有三摩地等。種種勝解智力者:謂於一切種差別勝解智無著無礙現行中所有三摩地等。種種界智力者:謂於一切種差別界智無著無礙現行中所有三摩地等。遍趣行智力者:謂於一切種遍趣行智無著無礙現行中所有三摩地等。宿住隨念智力者:謂於一切種宿住隨念智無著無礙現行中所有三摩地等。死生智力者:謂於一切種死生智無著無礙現行中所有三摩地等。漏盡智力者:謂於一切種漏盡智無著無礙現行中,所有三摩地等。又云:力作何業?謂為除捨無因,惡因論,不作而得論,無倒宣說增上生道。悟入一切有情心行正說法器意樂隨眠境界資糧當能出離。隨其所應,宣說決定勝道。降伏諸魔。善能記別一切問論。此中顯初二力,能說增上生道。餘八力,能說決定勝道。如是二種,具足顯示諸佛所作。所以者何?世尊由處非處智力,折伏一切世間無因論者,惡因論者,宣說無倒增上生道。諸外道等,於增上生,或謂無因,或謂自性自在等為因故,名無因惡因論。由自業智力,折伏一切世間不作而得論者。無倒宣說善趣正道。諸外道等,謂不作業,自然得報故;名不作而得論。由靜慮解脫等持等至智力,悟入一切有情心行。心所修行,故名心行。由根上下智力,悟入一切正說法器。以信等根,若善成熟;能為法器故。由種種勝解智力,悟入一切勝劣意樂。由種種界智力,悟入一切可破隨眠諸煩惱性。由遍趣行智力,悟入一切大小乘教法所攝境界。由宿住隨念智力,悟入一切資糧前生所集聖道因緣,是名資糧。由死生智力,悟入一切當來功能性。由漏盡智力,悟入一切三界出離。由如是悟入已,隨其所應,宣說解脫出世聖道。此十名力者,善能降伏諸魔故。善能記別一切問論故。降伏諸魔者:由此十力,能降伏蘊魔、煩惱魔、天魔、死魔。為最勝故。雖斷所知障,亦不能為礙;故名最勝。記別一切問論者:謂於處非處乃至漏盡一切處,所有問論,記別無滯故。
四解 俱舍論二十七卷一頁云:且佛十力,相別云何?頌曰:力處非處十。業八除滅道。定根解界九。遍趣九或十。宿住死生俗,盡六或十智。宿住死生智,依靜慮餘通。贍部男佛身,於境無礙故。論曰:佛十力者:一、處非處智力。具以如來十智為性。二、業異熟智力。八智為性。謂除滅道。三、靜慮解脫等持等至智力。四、根上下智力。五、種種勝解智力。六、種種界智力。如是四力,皆九智性。謂除滅智。七、遍趣行智力。或聲,顯此義有二途。若謂但緣能趣為境;九智。除滅。若謂亦緣所趣為境;十智為性。八、宿住隨念智力。九、死生智力。如是二力,皆俗智性。十、漏盡智力。或聲亦顯義有二途。若謂但緣漏盡為境;六智。除道苦集他心。若謂漏盡身中所得;十智為性。已辯自性。依地別者,第八第九,依四靜慮。餘八通依十一地起。欲四靜慮、未至、中間、并四無色,名十一地。已辯依地。依身別者。皆依贍部男子佛身。已辯依身;何故名力?以於一切所知境中,智無礙轉,故名為力。由此十力,唯依佛身。唯佛已除諸惑習氣,於一切境,隨欲能知。餘此相違,故不名力。如舍利子捨求度人不能觀知。鷹所逐鴿前後二際生多少等。如是諸佛,遍於所知,心力無邊。
五解 無性釋九卷二十七頁頌曰:方便、歸依、淨、及大乘出離,於此誑眾生,摧魔者:歸禮。釋曰:此頌顯十力。謂於善趣惡趣方便,諸業歸依,世出世淨,大乘出離,四種義中,魔誑眾生;此中顯說能摧彼魔十力業用。言方便者:善趣方便,謂諸善業。惡趣方便,謂不善業。宣說如是趣方便時,魔於其中,誑惑而住,言不如是。與是相違,說不善業,為善趣方便,說諸善業,為惡趣方便。或說一切,皆無有因。或說一切自在天等,以為其因。處非處力,能摧彼說。訓釋詞者:處名所以。有所容受。若無所以,無所容受;說名非處。謂無處無容,諸眾生類,無因惡因,而當得有。此復云何?由此有故彼有,此生故彼生。謂無明緣行等。非自在天等令次第得生。言歸依者:所謂諸業。如說世間皆由自業,業為依止,業作歸依。說此業時,魔於其中,誑惑而住;廣如前說。由第二業異熟智力,能摧彼說,無所罣礙。謂諸有情,業所分別高下勝劣;不由無因自在天等。廣如前說。所言淨者:謂世間淨及出世淨。暫時畢竟伏諸煩惱,永害隨眠;由諸靜慮等持等至及聖道故。說此淨時,魔於其中,誑惑而住;廣如前說。由靜慮等持等至智力,能摧彼說,無所罣礙。及大乘出離者:此顯餘力所作業用。謂說大乘究竟出離佛果德時,魔於其中,誑惑而住;言此無上正等菩提,極難可得。宜求聲聞究竟出離。由餘七力,能摧彼說,無所罣礙。
六解 如大毗婆沙論三十卷十四頁至十九頁廣說。彼云云何為十?一、處非處智力,二、業法集智力,三、靜慮解脫等持等至發起雜染清淨智力,四、種種界智力,五、種種勝解智力,六、根勝劣智力,七、遍趣行智力,八、宿住隨念智力,九、死生智力,十、漏盡智力。問:如是十力,以何為自性?答:以智為自性。謂佛意力,是智所成;以智為體;智所攝故。如契經說:於處非處,如實了知,乃至廣說。已說自性;所以今當說。問:何故名力?力、是何義?答:不可屈義,是力義。不可伏義,不可摧義,不可害義,不可轉義,不可覆義,能遍覺義,能荷擔義,堅固義,最勝義,能制他義是力義。
瑜伽八十九卷二十頁云:云何他所譏毀過患?謂彼依止二種邪論,發起三種自苦惱行。若作是說:所有士夫補特伽羅,諸所領受,一切皆是宿因所作。是名第一邪論。謂惡因論。復有說言:如彼最初,自在變化。從是已後,諸所領受,一切皆是宿業所作。是名第二邪論。謂惡因論。三種自苦行者:謂身語意護。身護者:謂不以身與餘有情共相雜住。唯往山林阿練若處,獨居閑靜,都無所見,而修苦行。語護者:謂彼受持默無言禁。意護者:謂心忍受自逼切苦。彼起如是欲樂言說,為他顯示。由此二種所見圓滿,及由三種苦行圓滿,能越眾苦。然其自苦,不能越度。是故為他之所譏毀。若諸所受,一切皆是宿因所作,亦是自在變化因作,亦是三種苦行能越因之所作;是則三種修苦行俱所受眾苦,定是宿世黑業所感;亦是暴惡自在所化。三種苦行,皆不能越。是故於今,受斯苦受。若彼雖復內證稽留,而有為他所稱讚者;猶尚不可。況此為他稱讚勝利,亦無所有。是故名為第二過患。由此分故,唯可譏毀。
瑜伽九十四卷一頁云:於一切觸緣受有中,若諸沙門,或婆羅門,宣說無因惡因論者,如前請問,此作,此受,乃至廣說。安住正法大師弟子,若勝,若劣,略有三種無倒記別。一、開自宗記。二、伏他宗記。三、有執無執雜染清淨記。當知此中於彼所問,無差別記。謂諸苦樂,皆從緣生,是我宗致。斯則名為開自宗記。若於彼問,作如是記;諸計苦樂自作他作俱作俱非無因而生,於一切處,由觸生受;何用妄計自他作等。若觸因受,現不可得;更求餘因,可為巧妙。然觸因受,既現可得;故求餘因,非為巧妙。如是記者,是則名為伏他宗記。所以者何?由二因緣,彼為摧伏。一者、除唯根境識合,不能顯示餘作者故。二者、不能誹撥一切世間現量如理所得觸因緣故。又彼不能立自宗故,亦復不能破他宗故;名被摧伏。若於彼問,作如是記;我亦唯依根境界識,假立自作他作俱作若苦若樂;而於實我,都無所執。汝於此中,有邪執著;故不隨許。所以者何?若有執著;即為雜染。若無執著;即為清淨。云何名為若有執著即為雜染?謂彼世間不聰慧者,若於前際,有所執著無明緣行,廣說如前;便於中際,苦樂雜染。若於中際,有所執著;彼亦如前當於後際苦樂雜染。云何名為若無執著即為清淨?謂聰慧者,若於前際,或於中際,不於諸行,執我我所;彼於前際諸受因滅,已般涅槃。或於後際諸受因滅,當般涅槃。是名第三有執無執雜染清淨記。
瑜伽八十二卷一頁云:四因者:一、恭敬聽法,能善了達契經等法。二、如是正法,能令眾生,捨諸不善,攝受諸善。若善聽者;則能精勤若捨若受。三、由捨受故;捨離惡因所招後苦。四、由此受捨善惡因故;速證涅槃。
瑜伽八十八卷十二頁云:復次諸佛如來、略有二種甚希奇法。謂未信者、令信;已信者、令增長;速於聖教、令得悟入。謂大師相、或法教相、或已證得第一德相。普於十方美妙聲稱、廣大讚頌,無不遍滿。又能除遣說無因論及惡因論;攝受一切說正因論。所以者何?說無因論及惡因論,尚非欲往人天善趣,及樂解脫諸聰慧者,勝解依處;況是其餘當所趣入,說正因論,當知其相,與彼相違。大師相者:謂薄伽梵、是真如來應正等覺;乃至世尊。廣釋如前攝異門分。法教相者:謂說正法、初中後善;乃至廣說。當知亦如攝異門分。證得第一得相者:謂於一切此世他世,自然通達,現等正覺;乃至廣說。此中欲界,說名此世。色無色界,名為他世。現在、過去、二世別故;當知是名第二差別。不由師故;說名自然。六種通慧現所得故;名為作證。於諸有情,最第一故;說名圓滿。此第一性,自然知故;顯示他故;說名開示。
二解 瑜伽九十六卷十頁云:復次如來有二甚希奇法。一者、顯示一切諸法,皆無有我。二者、顯示一切有情自作他作、皆無失壞。此中略有二種有情。一、在家品,二、出家品。在家有情、為求財寶,初興加行;名發起界。即於此中,若未獲得;由順精進障礙因緣,諸心勇悍;即望於彼,名勢力界。若已獲得;由蚊虻等所有災害,順精進障,不能令轉;名任持界。即此諸界,從自方所,至餘方所;從未擯捨,至已擯捨;名出離界。即彼有情,為財寶故;俱於二處、由起無間慇重加行,無緩加行;名勇猛界。出家有情,先樂出家。求出家故,生決定欲。名發起界。依出家品,於所應得廣大善法,無有怯劣;名勢力界。種種淋漏所生眾苦,發勤精進所生眾苦,界相違等所生眾苦,不能敗壞;名任持界。若於下劣不生喜足;名出離界。乃至命在,常修無間慇重加行;名勇猛界。如是一切,應當了知。謂彼諸界、及盡所有諸品類界。
瑜伽九十三卷二十三頁云:復次由二因緣,自作苦樂,不可施設,不可記別。如是他作、俱作、俱非所作、無因而生、當知亦爾。云何為二?一者、諸行如前所說無作用故。二者、有餘作者有情、不可得故。此中諸行無作用故;此受此領,自作苦樂,不應道理。又彼有餘作者有情不可得故;餘受餘領,不應道理。受所渴愛,攝受他受亦不應理。有諸緣故,諸受得生;故無因生,亦不應理。是故遠離前之三種惡因論邊,後之一種無因論邊,覺了如前中道行教,勤修正行,能盡眾苦。
瑜伽九十四卷二頁云:復次若有棄捨無因惡因,於因生法五種因中,獲得正見;名見圓滿。於此正法及毗奈耶,不可轉故;亦得名為成正直見。由於涅槃,意樂淨故,亦名成就於佛證淨。於所知境,智清淨故。由此三緣,如其次第,名於正法,趣向,親近,及與正證。云何名為從因生法五種因耶?一、惡趣因。謂諸不善,及不善根。二、善趣因。謂一切善,及諸善根。三、於識住令識住因。謂四種食。四、現法後法雜染因。謂一切漏。五、清淨因。謂諦,緣起。若有於此諸因自性,如實了知是其自性;於此因緣,如實了知是其因緣;於因緣滅,如實了知真實是滅;於趣滅道,如實了知真實是道;名見圓滿。觀緣生事,乃至無明,為邊際故。過此更無緣生因觀。唯由此觀,自義究竟。
二解 如五圓滿中說。
三解 如四淨勝中說。
瑜伽五十八卷十二頁云:云何迷集有八隨眠?謂諸沙門、若婆羅門、謗因邪見。又有沙門若婆羅門、計自在等是一切物生者化者及與作者。此惡因論所有邪見。又有邪見、無施、無受、亦無祠、無有妙行、亦無惡行。又有邪見、不死矯亂外道沙門若婆羅門所起一分。又有邪見、誹謗集諦。謂諸外道、作如是計:如彼沙門喬答摩種、為諸弟子所說集諦,此定無有。如是等見、是迷集諦所起邪見。若有見取、取彼諸見,以為第一;能得清淨解脫出離。是迷集諦所起見取。若於隨順此見諸法所受戒禁,取為第一;能得清淨、廣說如前。是迷集諦戒禁取。餘疑貪等、如前應知。如是八種煩惱隨眠、迷於集諦,見集所斷。
瑜伽五十七卷一頁云:問:何等為處?答:於彼彼事,理無相違。問:何等非處?答:於彼彼事,理有相違。是名處非處體。又云:復次略有四處,四非處,依前所說觀待道理,作用道理,證成道理,法爾道理,應正觀察。若於如是所說道理,不相違背,示現宣說;是名為處。若此相違,示現宣說;是名非處。如是四處,并前所說,合成八種處非處善巧。
二解 無性釋九卷二十七頁云:處名所以,有所容受。若無所以,無所容受;說名非處。謂無處無容,諸眾生類,無因惡因,而當得有。此復云何?由此有故彼有,此生故彼生。謂無明緣行等。
瑜伽五十卷二頁云:謂如來所有處非處智力,於諸因中,如實知因;於諸果中,如實知果;及能降伏無因惡因種種諍論,一切沙門婆羅門等。
雜集論八卷十頁云:云何從業所生?是諸有情,遠離無因惡因,唯從業所生故。謂諸有情,遠離無因惡因,唯由業等因緣所生。
俱舍論四卷十頁云:論曰:此中無慚無愧別者,於諸功德、及有德者,無敬無崇,無所忌難,無所隨屬,說名無慚。即是恭敬所敵對法,為諸善士所訶厭法,說名為罪。於此罪中,不見怖畏;說名無愧。有餘師說:於所造罪,自觀無恥;名曰無慚。觀他無恥,說名無愧。若爾;此二所觀不同,云何俱起?不說此二、一時俱起,別觀自他。然有無恥、觀自時勝,說名無慚。復有無恥、觀他時增,說為無愧。慚愧差別,翻此應知。謂翻初釋,有敬有崇,有所忌難,有所隨屬;說名為慚。於罪見怖,說名為愧。翻第二釋,於所造罪,自觀有恥;說名為慚。觀他有恥,說名為愧。
二解 大毗婆沙論三十四卷十七頁云:無慚、無愧、有何差別?答:於自在者無怖畏轉、是無慚。於諸罪中,不見怖畏,是無愧。如是差別。問:何故復作此論?答:阿毘達磨、說此二法,展轉相應,其相相似;今欲分別無慚無愧性相差別,故作此論。謂於自在者無怖畏轉是無慚,於諸罪中不見怖畏是無愧。復次不恭敬、是無慚;不怖畏、是無愧。復次不厭賤煩惱、是無慚;不厭賤惡行、是無愧。復次作惡不自顧,是無慚;作惡不顧他,是無愧。復次作惡不自羞,是無慚;作惡不恥他,是無愧。復次作惡不羞恥,是無慚;作惡而傲逸,是無愧。復次獨一造罪而不羞恥,是無慚;對他造罪而不羞恥,是無愧。復次若對少人造罪而不羞恥,是無慚;若對眾人造罪而不羞恥,是無愧。復次若對惡趣有情造罪而不羞恥,是無慚;若對善趣有情造罪而不羞恥,是無愧。復次若對愚者造罪而不羞恥,是無慚;若對智者造罪而不羞恥,是無愧。復次若對卑者造罪而不羞恥,是無慚;若對尊者造罪而不羞恥,是無愧。復次若對在家者造罪而不羞恥,是無慚;若對出家者造罪而不羞恥,是無愧。復次若對非親教軌範造罪而不羞恥,是無慚;若對親教軌範造罪而不羞恥,是無愧。復次若作惡時不羞天者,是無慚;若作惡時不恥人者,是無愧。復次於諸惡因不能訶毀,是無慚;於諸惡果不能厭怖,是無愧。復次貪等流,是無慚;癡等流,是無愧。是謂無慚無愧差別。
瑜伽五十五卷九頁云:無明依七事起。一、世事。二、世間安立事。三、運轉事。四、最勝事。五、真實事。六、雜染清淨事。七、增上慢事。依此七事,起七無知;或復十九。當知於初事,由三種門,生疑惑。於第二事,由內六處、若外、若俱,生我我所怨親等見。於第三事,由業、異熟、及俱生、作者、受者、無因、惡因見。於第四事,誹謗三寶。於第五事,誹謗諸諦。於第六事,起邪解行。於第七事,依得自義,起增上慢。
因是種因,果是結果,由此因而得此果,是因果義。又因是所作者,果是所受者,種善因必得善果,種惡因必得惡果。
種惡因得惡果所趣向之處,與惡道同義。
像大海一樣的種種惡因。
ㄋㄧㄝˋ, [名]
1.非正室所生的兒子。如:「孤臣孽子」。《公羊傳.襄公二十七年》:「夫負羈縶,執鈇鑕,從君東西南北,則是臣僕庶孽之事也。」漢.何休.解詁:「庶孽,眾賤子,猶樹之有孽生。」《史記.卷六八.商君傳》:「商君者,衛之諸庶孽公子也。」
2.災禍。如:「災孽」。《左傳.昭公十年》:「蘊利生孽,姑使無蘊乎。」《新唐書.卷九七.魏徵傳》:「今旱熯之災,遠被郡國;凶醜之孽,起於轂下。」
3.惡因、罪過。如:「孽障」、「造孽」、「罪孽深重」。《董西廂.卷三》:「多情彼此難割捨,都緣只是自家孽。」《紅樓夢.第三一回》:「少作些孽罷!」
4.亂黨、禍害。如:「餘孽」、「妖孽」。唐.韓愈〈與鄂州柳中丞書〉:「淮右殘孽,尚守巢窟。」
[形]
壞、禍。如:「孽種」、「孽根禍胎」。
ㄅㄠˋ ㄧㄥˋ
種善因得善果,種惡因得惡果。後專指做壞事的人必定會遭受惡運。《須賴經》:「一切諸法,報應有二,種善者生善道,種惡者隨惡道。」《紅樓夢.第一五回》:「你是素日知道我的,從來不信什麼是陰司地獄報應的。」
ㄅㄢˇ ㄑㄧㄠˊ ㄙㄢ ㄋㄧㄤˊ ˙ㄗ
相傳唐汴洲有一板橋店,店娃三娘子,寡居,心術不正,專以奇術製成的餐點,誘騙旅客食用,待旅客食後,化成驢畜,以供其使喚,並從而盜取旅客錢財。不料,一日,為一名喚趙季和的旅客識破,季和以其人之道還治其人之身。後因三娘子得到既得的懲罰,而重獲人身。真所謂「種善因得善果,種惡因食惡果」。見《太平廣記.卷二八六.板橋三娘子》。
ㄗㄠˋ ㄋㄧㄝˋ
做壞事,種下惡因。《西遊記.第二一回》:「如來照見了他,不該死罪,故著我轄押,但他傷生造孽,拿上靈山;今又沖撞大聖,陷害唐僧,我拿他去見如來,明正其罪。」《紅樓夢.第二五回》:「不是我說句造孽的話,你們沒有本事,也難怪別人。」也作「造業」。
ㄧㄝˋ ㄩㄢ, 1.人所造作的惡因。《封神演義.第九九回》:「生死輪迴,循環無已;業冤相逐,轉報無休。」
2.冤家。元.王實甫《西廂記.第一本.第一折》:「正撞著五百年前風流業冤。」元.張國賓《合汗衫.第四折》:「休提起俺那小業冤,他剔騰了我些好家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