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數)唯識論對於說萬法為識之諸變而稱八識為能變。分三種之次第說之。唯識論一曰:「此能變唯三,謂異熟思量及了別境識。」一,初能變,為八識中之第八識,即阿賴耶識也。以此為依於善惡業而感無記總報之異熟識故也。七識者,有覆無記而非異熟性,前六識,雖有異熟性然是從第九識起者,故名為異熟生不得謂為異熟之識也。唯識論二曰:「異熟習氣為增上緣,感第八識酬引業力,恒相續故云異熟名。感前六識,酬滿業者。從異熟起,名異熟生不名異熟,有間斷故。」二、第二能變,謂之思量識。為八識中之第七識,即未那識也。此識常恒思量第八識而計度實我實法,故名思量識。唯識述記一本曰:「二謂思量識,即第七識。思謂思慮,量謂量度。思量第八識,度為我故。又恒審思量餘識無故,餘之二識不名思量。」三、第三能變。謂之了別境識。眼等之六識也。此六識者,各了別麤顯之境,故名了別境識。唯識述記一本曰:「三了別境識,即餘六識。二十論說,心境識了名之差別,是諸識之通名也。了別別境及麤顯境唯前六故,對比六塵說六識故。然濫第七,應言此六了別麤境名了別境識,以了別相麤,簡於七八故。」
(名數)一引業,於六趣各有總別之二報,假如人趣彼此各具六根,彼此受共同之果報,是總報也。如人人異其壽夭醜美強弱貧富,是別報也。其引發總報之業,名為引業。二滿業,其成滿別報之業,名為滿業。見俱舍論十七。
又定不之二業:一定業,定受苦樂之二報者,此中有順現業之三種。二不定業。不定受果報者。見瑜伽論九,法華玄贊十。
又黑白之二業:一黑業,可感穢惡不淨之苦果者。二白業,可感淨妙清白之樂果者。見智度論九十四,玄義二上。
(名數)一引業,二滿業。六趣各有總別之二報,例如人趣上自一人下至賤民,同一人趣之果報為總報,其中根有利鈍,形有好醜,福有多少等,人人各異,謂之別報,引發其總報之業因,謂之引業,成滿其別業之業因,謂之滿業。見俱舍論十七。
又一、善業,為五戒十善等善道之所作而能感善趣之樂果者。二、惡業,為五逆十惡等罪惡之所作而能引惡趣之苦果者。見俱舍論十七。
又一、助業,善導所立五正行中前三後一之四業,能資助往生之業者。二、正業,五正行中第四之稱名正為往生之正因者。觀經散善義曰:「又就此正中復有二種:一者心專念彌陀名號,行住坐臥,不問時節久近,念念不捨者。是名正定之業。順彼佛願故。若依禮誦等即名為助業。」
(術語)又名別報業。凡人間一生中造善惡邪正種種之業,其中最為主要者,唯有一業,招引未來世鬼畜人天等之生者,名為引業。其他一切諸業相倚,於彼鬼畜人天等生中,更使六根具不,身體強弱,壽命長短,其他貧富貴賤等各自差別之果報圓滿者,謂之滿業。因而亦名引業為總報業,滿業為別報業。畫者畫人體,引總體之輪廓,譬如引業。於其上別好醜妍美,譬如別報業。俱舍論曰:「一業一引生,多業能圓滿。」
(雜語)可受生於天界之因業也。釋氏要覽引業報差別經曰:「具修增上十善得生欲界散地天,若修有漏十善,以定相應生色界天。若離色修,遠離身口。以定相應,生無色界。」又引正法念經曰:「因持戒不殺不盜不婬,由此三善得生天。」
(一)據俱舍論卷十七載,有兩種二業,即:(一)引業與滿業。六趣各有總、別之二報,如人趣中,所有人皆同屬人趣之果報,此為總報;其中復有智愚、美醜等差異,稱為別報。引發總報之業因,稱為引業;成滿其別報之業因,則稱為滿業。(二)善業與惡業。善業為五戒、十善等善道之所作,能感善趣之樂果;惡業為五逆、十惡等罪惡之所作,能引惡趣之苦果。
(二)助業與正業。淨土宗善導立讀誦、觀察、禮拜、稱名、讚歎供養等五正行,以五正行中之讀誦、觀察、禮拜、讚歎供養四者,名為助業,即能資助往生之業者;而唯以稱名為正業,即正為往生之正因者。〔觀無量壽佛經疏卷四散善義〕 p217
梵語 trividha-parināma。指異熟、思量與了境。瑜伽行派與法相宗主張,「識」能轉變生起一切萬法,或變現為心內主觀(見分)與客觀(相分)認識作用之主體,故稱為能變。依其作用之特性,能變有異熟、思量、了境等三種。(1)異熟(梵 vipāka,巴同)能變,又稱第一能變、初能變,即第八阿賴耶識。第八識係人界乃至天上界之有情所共之果報,其報由引業牽引,而為恆常相續之總報體,故稱為異熟,或稱異熟能變、異熟識、真異熟。例如眼耳鼻舌身意等前六識與貧富貴賤等個別之果報,係由滿業而來之別報體;然以其報有斷絕,故不稱異熟,而稱異熟生。若自賴耶三位而言,異熟識之名即相當於善惡業果位。
(二)思量(梵 manana)能變,又稱第二能變,即指第七末那識。以第七識為恆審思量之識,故稱思量能變。在諸識中,雖然第六、第七識能審思量,然以第六識有間斷,故不稱思量能變。
(三)了境能變,又稱第三能變,全稱了別境能變,即指眼耳鼻舌身意等前六識。此六識具有明白了別顯著之對象(如色、聲等)之作用,故稱了別境能變。第七、第八識則無了別顯著對象之作用。唯佛之前六識,對於如「真如」般之對象(細境)亦能加以了別。以上,初能變之識由先世之業及名言之實種變現實境,故稱變現為變,其中,若就所藏之種子而言,稱為因能變,就識體之自體分能變現而生見相二分之果而言,稱為果能變。〔唯識三十論頌、成唯識論卷四、卷七、成唯識論述記卷一本、卷二本〕(參閱「因能變」2299、「果能變」3323) p602
指生於天界之因業。釋氏要覽卷中引業報差別經(大五四‧二九一上):「具修增上十善,得生欲界散地天;若修有漏十善,以定相應,生色界天;若離色修,遠離身、口,以定相應,生無色界。」又引正法念處經(大五四‧二九一中):「因持戒不殺、不盜、不婬,由此三善得生天。」 p2057
指有煩惱之識。取,煩惱之總名。據俱舍論卷三十載,於命終時,有眾多之引業種子會牽引死者輪迴於六道中,而此有取識能明了重業、近起業、數習業等三種業種子,而先引其果,其餘則否。三種業種子,即:(一)重業種子,即重業所引之種子,如五逆罪等之業種。(二)近起業種子,即近起業所引之種子,如臨命終時遭逢善友或惡友等所引起之業種。(三)數習業種子,即數習業所引之種子,如平生所起之薰習業種等。 p2432
梵語 vipāka。即由過去業因所招感之結果。又作異熟、果熟、報果、應報、異熟果。有二種:(一)總報,即由引業(總報業)而來之果報,如人之生存即由前生引業而來。(二)別報,即人人個別之果報,係由滿業(別報業)而來,又稱滿果,如同生而為人,則有男、女、貧、富之分,此即為別報。
就時間而言,則有三時業之三時報:(一)順現報,即今生造業,今生報應之果報。又作現報。(二)順生報,即今生造業,來生報應之果報。(三) 順後報,即今生造業,再來生報應之果報。六道中,人、天二道係由持五戒、行十善而得之果報,故稱為善果。然此善果仍有迷惘煩惱,故又稱為顛倒善果。
又嚴格言之,果與報之意義亦有差別,凡由同類因而生之等流果,稱為果;凡由異熟因而生之異熟果,稱為報。據法華經玄義卷二上載,習果為果,報果為報。又後生之煩惱稱為習果,苦痛則稱為報果;故貧富苦樂等皆為果報。〔仁王護國般若波羅蜜多經疏卷中二、俱舍釋論卷三、卷五、法苑珠林卷六十九、金剛般若波羅蜜多經註解、摩訶止觀卷八下〕 p3323
大小乘之解釋互異:(一)小乘俱舍之看法:指由異熟因所生者。蓋小乘總謂由異熟因所生者,稱為異熟生;故與「異熟果」為同義詞。俱舍論卷二以四義解釋其名:(一)係由異熟因之所生,故稱為異熟生。如牛所駕之車,稱為牛車。(二)所造之業至得果之時,變化而能成熟,稱為異熟;此果從異熟而生,故稱異熟生。(三)所得之果與因互為別類,且係由因所成熟,故稱異熟;此異熟即「生」之義,故稱異熟生。(四)於因之上假立果之名,故既稱「因」為異熟因,所生之果即稱異熟生。(參閱「異熟果」5158)
(二)大乘唯識之看法:指由異熟所生。唯識宗以第八識總報之果體,稱異熟,或真異熟;由此所生之前六識別報之果,即稱異熟生。成唯識論卷二(大三一‧七下):「異熟習氣為增上緣,感第八識,酬引業力,恆相續故,立異熟名;感前六識,酬滿業者,從異熟起,名異熟生。不名異熟,有間斷故。」〔成唯識論卷八、成唯識論述記卷二末〕 p5158
梵語 karman,巴利語 kamma。音譯作羯磨。為造作之義。意謂行為、所作、行動、作用、意志等身心活動,或單由意志所引生之身心生活。若與因果關係結合,則指由過去行為延續下來所形成之力量。此外,「業」亦含有行為上善惡苦樂等因果報應思想,及前世、今世、來世等輪迴思想。本為印度自古以來所流行之思想,佛教即採用此一觀念,作為人類朝向未來努力之根據;其於佛學中之含意與界說分述如下:
一般而言,業分身、語、意等三業,小乘說一切有部更進一步解釋為:內心欲行某事之意志稱為意業;以身體之行動與言語表現其意志者,即是身業、語業(口業)。此外,業又可分為二種,思業指意志之活動,思已業指思業中已付諸行動者;於此,思業同於意業,思已業同於身、語二業。對三業作用之本體(業體、業性),一切有部等諸部派認為意業屬於心法(意志),而身、語業屬於色法(物質);大乘佛教與經量部則主張所有諸業盡屬於心之活動。若論佛教之基本立場,理應採取後者無疑。
一切有部又主張,色法中之身業、語業(物質之本體)可分表(作、教)與無表(無作、無教)二種,稱為表業、無表業。能表現在外並示予他人者,稱為表業;無法示予他人者,則稱無表業。無表業又作無表色,其本體為色法之一種,起於強烈之善、惡業,但其業兼具身表業、語表業及定等三種性質。
無表業共分三種,即:律儀(由戒、定所起之俱為善)、不律儀(由習慣性所起之惡業,具有強烈之決斷性)與非律儀非不律儀(即處中無表,隨時應善、惡業而起)等三無表。律儀無表在捨戒或出定之間得以持續,其他二無表若非遇特殊障礙,則將持續一生。在此等無表之中,善無表有止惡之作用,惡無表有妨善之作用,人類後天之性格即因此而形成者。身、語二業各有表業、無表業,再加以意業,合稱五業。
若造善惡之業,其後必招感相應之苦樂果報(異熟)。以有業因,故招感業果;非善非惡之無記業則無招果之力。關於業因與業果之關係,一切有部之看法如下:業乃涉及三世實有者,現在之業能成為牽引未來果報之決定因(取果);另一方面,業從過去予果以強烈之作用力,而招感現在之果報(與果)。於此,經量部主張,業乃瞬間消滅者,但其業已將招感果報之種子植於心識,再由此種子引生果報。此種種子思想頗類於一切有部之無表業說。
業有種種分類,但整體而言,吾人一生之果報完全由業來引導,即引業(牽引業、總報業、引因)具有強烈作用力,可支配吾人生於人界、畜生界或其他界等。至若形成人界等個體在諸根、形量、色力莊嚴等各個不同之區別,則由滿業(圓滿業、別報業)來牽引。引業之果報稱總報,滿業之果報稱別報,以上二業合稱總別二業。復次,一切有部主張,一引業生一回,更在其上由眾多之滿業來完成人生,故多業引一生或一業引多生,乃絕對不可能發生者。同時,業有共業、不共業兩種。前者指共通之果報,如山河大地(器世間)、無數之生物等;而有關各個生物之身體,或各個生物特有之果報,則屬不共業。
所謂三性業係指:因善心而起之善業(安穩業)、因惡心而起之不善業(惡業、不安穩業),以及因無記心所起之無記業。惡業為該罰之業,故稱罰業(或罰),而有身、口、意三罰業之稱(三罰)。中阿含經卷三十二說身口意三業中,以意業為最重,此可顯示佛教以動機論為主之觀點;反之,耆那教謂身罰為三罰之最,此乃陷於結果論之偏頗。此外,經過深思熟慮才決斷之造業,稱作故思業、故作業;反之,由非故意之錯誤所造成者,稱作不故思業、不故作業。無記業與不故思業皆不引生果報。在故思業中,積極、強猛之業,稱作增長業;而消極、微弱之故思業,則與不故思業合稱不增長業。逐漸增強其勢之業,稱作增上業、增長業;反之則稱造作業。又欲界眾生所造之惡業,能招感眼耳鼻舌身五識受苦報,故此種業稱身受業;至如色界(初禪天除外)、無色界眾生所造之善業,以第六意識能受樂報,故稱心受業。以上兩者,合稱二受業。
復次,苦受、樂受、捨受(不苦不樂受)等果報,係分別由欲界之惡業、欲界乃至色界第三禪天之善業、色界第四禪天以上的善業之作用所致,故以上諸業依序稱為順苦受業、順樂受業、順不苦不樂受業,合稱三受業。同時,欲界眾生所造之善業能帶來幸福,又稱福業;所造之惡業將導致不幸,故稱非福業。色界、無色界眾生所造之善業,依其禪定之種類,所招感之果報決定不動,故亦稱不動業。福業、非福業、不動業等三者,合稱三業,或三行。再者,惡業又作黑業,善業又作白業,以此配合好壞來說明。欲界之不善業,其性質不善,異熟果不佳,故稱黑黑異熟業;色界、無色界之善業,其性質為善,異熟果佳,故稱白白異熟業。至於欲界之善業,其性質與異熟果悉皆黑白相雜,故稱黑白黑白異熟業。但永斷煩惱之無漏業,其性質已超越相對性之黑白,且異熟不招果報,故稱非黑非白無異熟業。以上合稱四業。在四業之中,前三者屬有漏業,須至最後之無漏業方能完全斷除。此外,因諂而起之業,稱曲業;因瞋而起之業,稱穢業;因貪而起之業,稱濁業。以上三者,並稱曲穢濁三業。又八聖道之第四支為正業,邪業為其相反義。
隨受報時間之遲速,業又可分為四類。即:於現在作業現生受報者,稱為順現業、順現法受業;於現生作業來生受報者,稱為順生業、順次生受業;至第三生以後始報者,稱為順後業、順後次受業。以上三時業之受報有特定之時期,故亦稱定業;不確定何時才受報者,稱為不定業、順不定受業。不定業依其果報內容(定或不定),又有二種不同:確定果報而不確定何時受報者,稱為異熟定時不定;果報與受報時間均不確定者,稱為異熟時俱不定。三時業與不定二業合稱五業。復次,三時業又各分時定異熟定、時定異熟不定,計有六種;與上記之二不定業,合稱八業。
業所作用之依據,或有情招感苦樂果報之通路,稱作業道(根本業道),此有十善業道與十惡業道。對此,一切有部與經量部、大乘唯識宗等,所說略有不同。
業為產生果報(異熟)之因,故又稱業因,或因業。由業所報之果,稱作業果、業報。另一方面,「業因」意指起業之原因(如煩惱等);「因業」則兼具因與業(主因與助緣)兩層意義。牽引業果之力,稱為業力。由業而感苦之果報,稱為業苦;又並舉業與其苦之果報,亦稱業苦。惡業與煩惱並稱業結、業惱。惡業所生之障礙,稱作業障、業累。由業可招感報應,故亦稱業感。過去世所造之業,稱作宿業,或前業。宿業所報之壽命,稱業壽、業受。因宿業而無法避免之重病,稱作業病。宿業所引起之災厄,稱業厄。業能引生果報之道理,一如天道之必然,稱為業天。又以業之如影隨身,故亦稱業影。業能將眾生繫縛於迷界,故作業繫、業羂、業縛、業繩。業一如網,罩人於迷界,故稱業網。惡業有如塵垢,能污及人身,故作業垢、業塵。復次,惡業之作用有人喻為火、魔、賊,故稱業火、業魔(十魔之一)、業賊等。地獄裏,燭照眾生善惡業之鏡,或秤、記錄簿等,分別稱為業鏡、業秤、業簿。惡業之力如風之強猛,故有業風之稱。或謂由惡業能招猛風(如地獄等),故作業風。由宿業所獲得之神通力,稱業通(報通)。能招感無間地獄(果報)之業,稱為無間業。繫縛有情眾生於欲界等三界之業,稱為三界繫業。煩惱能起業,令有情生於各種世界(即潤生),此種招感未來生之業,即稱潤業、潤生業。此外,自己所造之業,必須由自己來承受其果報,稱作自業自得。又於十二緣起中之第十支「有」,後世(阿毘達磨以之為「業」之意,故有「業有」之稱。另據觀無量壽經所載,施、戒、行三福係往生淨土之正因,故有淨業(清淨業)之稱。一般所謂念佛願求往生淨土之行法,即稱為淨業。〔雜阿含經卷十三、卷三十七、卷四十九、中阿含經卷三、卷五十八、長阿含經卷十一、本事經卷一、正法念處經卷三十四、唯識論同學鈔卷一之八、佛法概論第七章(印順)、成佛之道五乘共法章、三乘共法章(印順)、佛學今詮上冊第二章(張澄基)、原始佛教思想論第二篇第四章(木村泰賢著,歐陽瀚存譯)、小乘佛教思想論第五篇第五章(木村泰賢著,演培譯)〕(參閱「業道」5502) p5494
業與報並稱。意為業之報應或業之果報。謂由身口意之善惡業因所必招感之苦樂果報。或指業因與果報。又作業果。此為佛教之重要基本觀念。據成實論卷七載,業報有善、不善、無記三種,善得愛報,不善得不愛報,無記則不報;此即佛教所主張之必然業報法則。於此法則中,業不但為受身因緣,萬物亦從業因生。蓋於業與異熟、等流、離繫、士用、增上等五種果之關係中,有漏之善、不善有異熟、等流之諸果,無記及無漏之業,則唯有等流、離繫等果而無異熟果。又其中唯有漏之善、不善業所招之異熟果稱為業報。
大寶積經卷九十六(大一一‧五四二中):「閻羅常告彼罪人,無有少罪我能加,汝自作罪今自來,業報自招無代者。」成實論卷八之三受報業品(大三二‧二九八上):「善業得樂報,不善業得苦報,不動業得不苦不樂報。」
於業報之中,決定個人貧富、壽夭、命運之業,稱為滿業。決定人之共性與共同物質生活條件之業,稱為引業。又如受生為人、畜等果報之總相,稱為總報;如雖同受生為人,然有貴賤、智愚、美醜等差別,則稱為別報。又果報之主體,即有情之身心,稱為正報;有情所依之國土、什器等,稱為依報。又國土、山河等為多人所共同受用之果報,係由共業所招感,故稱共報。具體說明此一內容者,為十二因緣與五道(或六道)輪迴。〔中阿含經卷三、卷十四、卷三十四、占察善惡業報經卷上、雜阿毘曇心論卷一、大毘婆沙論卷一二四、卷一二五〕(參閱「業」5494) p5500
指圓滿有情之眾同分,而令各人諸根形量等殊別之善惡業。又作圓滿業、別報業。為「引業」之對稱。凡人之一生中所造善、惡、邪、正等種種業,其中最為主要者僅有一業,此業能招感未來世生於鬼、畜、人、天等諸趣之果報,稱為引業;相對於此,其他一切之諸業,則於已招感之鬼、畜、人、天等諸趣之果報中,能決定六根具足與否,及身體之強弱、壽命之長短,及其他貧富貴賤等各各差別之果報,則稱為滿業。譬如畫師畫人體,先畫輪廓,作為人體之總體,復於其上細描眼眉口鼻等之美醜差別;如是,則輪廓猶如引業,細描之眾彩則猶如滿業。〔大毘婆沙論卷十九、順正理論卷四十三、俱舍論卷十七、大乘阿毘達磨雜集論卷七〕(參閱「引業」1393) p5834
梵語 karman,巴利語 kamma。(一)意譯作「業」。意指所作、事、辦事、辦事作法、行為等。含有善惡、苦樂果報之意味,亦即與因果關係相結合之一種持續不斷之作用力。業,原係流行於印度社會之一般性觀念,對印度思想影響頗大,後為佛教基本教義之一,即是一切萬有基於因果之法而生。依據大毘婆沙論卷一一三,業之定義有二說:其一,以作用、任持七眾法式、能分別愛與非愛之果等三義為業;其二,以作用(即語業),行動(即身業)、造作(即意業)等三義為業。
業之種類雖多,不外乎身業、語業、意業三者,中阿含經卷三以意業最重,藉此標示佛教之動機論。此外,引一生果報(或生人界,或生畜生界等)之業,稱為引業;若生於人界,個體之間復以不同方式(如男女、貴賤、賢愚、美醜等)完成,是為滿業。是故,引業能引總報,滿業則圓滿別報。其他,如山河、大地之器世間,為諸生物共通之果報,稱為共業;各生物之間復有不同之果報,即稱不共業。又以受報時限之不同,業亦可分為順現法受業(於現身受報)、順次生受業(於次生受報)、順後次受業(於次生以後受報)、不定業等。
由業之觀念所產生之輪迴思想,主要在強調人類對未來應有之努力,然因此反緣生一宿業之說(即前世之業招後世之報),此一宿命論已與業之原始意義相悖。(參閱「業」5494)
(二)於受戒、懺悔、結界等有關戒律行事之場合,意指生善滅惡之作法。受戒之際,受戒者因羯磨而得戒體。羯磨之內容包含法(羯磨之作法)、事(有關羯磨之所有事實)、人(與羯磨有關之人)、界(行羯磨之場所)等四者,一般稱為羯磨四法,分別言之:(一)法,分為心念法、對首法、眾僧法三種。(1)心念法,乃自己獨自心想口念之法,適用於懺悔微小罪障之情況。又分三種:1.但心念法,即本來之心念法,不須對人,唯得自說,如懺輕微之突吉羅罪。共有三種。2.對首心念,本為對首之法,但因界內無人,而以心念秉法。共有七種,如說淨、受藥等事。3.眾法心念,本為眾僧法,但因界內無人,故以心念秉法。共有四種,如說戒、自恣等事。(2)對首法,係面對同法者二三人申白之法,適用於受三衣或一鉢為自己所有物之情況。又分兩種:1.但對首法,為當分之對首法,界中雖有多僧,僅須對首於一人乃至三人即可。共有二十九種,如受三衣、捨受鉢等事。2.眾法對首,本為眾僧法,以界中無人而開對首。有四種,與眾法心念相同。(3)眾僧法,即指向四人以上(即僧伽)申白之法,適用於布薩、自恣或受戒等重要行事之情況,為滅罪生善其力最強者。又分三種:1.單白法,又稱白羯磨,即一度告知僧眾,經常施於慣例、事關輕微或已有嚴格規定不得提出異議等情況。共有三十九種,如說戒、行鉢、剃髮等事。2.白二法,又稱白二羯磨,即一度告知(一白)僧眾、一度問其可否(一羯磨),經常用於結界等場合。共有五十七種,如離衣、受日等事。3.白四法,又作一白三羯磨,即一度告知僧眾(一白),三度問可否(三羯磨),經常用於受具足戒或懺悔重罪(如僧殘罪等)之情況。此外,授具足戒之際,授白四羯磨作法者,稱為羯磨師(羯磨阿闍棃)。依事而計,以上所舉加以比丘之二法,羯磨合計一百八十三法(一說一百八十四法),但一般以百一羯磨稱之,蓋以「百」表示滿、眾之數,意指各一法皆包含一羯磨。但依十誦律所傳者,實際僅有百一羯磨。
(二)事,分為有情事、非情事、二合事等三種。有情事指有關有情(即眾生)之事,如突吉羅罪之責心悔乃至波逸提、四提舍尼、偷蘭遮等之懺悔;非情事指有關三衣一鉢等無生物之事,如三衣之分別法、鐵鉢之守持法等;若合以上兩方之事,是為二合事,如藥守持法,藥本身為非情事,病患則為有情事,即是二合事。所謂一百八十三法之事,皆不出於此三者。
(三)人,分為一人、二三人、僧人(四人以上)。大凡「法」係隨人而分別其體。即上述所說之「心念法」為一人之法。於「界」無人時,方成此法。若有一人,即名「非法別眾」。對首法係二人面對,共同秉法。又有邊人則要問之,如三十捨懺必須問於邊人,九十單墮雖「但對」亦無妨;此即二三人之法。「眾法」係四人以上方秉法,此即「僧人」之法。界中有比丘則以全數聚集為法。若有一人未參加,則形成「非法別眾」。
(四)界,即指進行羯磨之場所。有自然界、作法攝僧界之別。自然界即指自然成為僧眾住處之境界,如寺院等;以非特意劃定、布置而成,故又稱不作法界。對首、心念之二法及一人、二三人眾中之雜法、四人之自恣法等,皆可在自然界進行。作法界係指局限於一定之境域而施行結界法之三小界、三大界及戒場。小界係同一界內有不同意之人,或對法有呵難者時,另外結界而舉行受戒、自恣、說戒者。若為一時之方便而結界者,則於法事完了即解除。如四分律卷三十五所說「結已即解,非久住之法」即為其意。大界係僧眾常行之所,指人法二同之界,普通以一二○里為定量(下品)。戒場原係為恐因常常集合僧眾而引生困惱,故允許結之,用以行受戒、懺悔等法;但在說戒及自恣之時,則不得行之。〔毘尼母論卷八、四分律卷三十三、卷三十九、摩訶僧祇律卷二十三、菩薩戒羯磨文、僧羯磨卷上、關中近出尼二種壇文夏坐雜十二事并雜事共卷前中後三記(出三藏記集卷十一所收)、受菩薩戒儀、菩薩戒義疏卷上、四分律刪繁補闕行事鈔卷上一、卷上二、卷上三、四分律行事鈔資持記卷上一之五、卷上二之一、四分律刪補隨機羯磨疏卷一、玄應音義卷十四〕
(三)在密教中,指如來之作業或諸尊之威儀事業,故有羯磨曼荼羅、羯磨部等語。此外,亦可作為「羯磨金剛」之略稱。(參閱「羯磨金剛」6140) p6137
總報與別報之並稱。又作總果別果。為法相宗所立教義之一。第八識之果,稱為總報;前六識之果,稱為別報;二者合稱總別二果。因第八識之引業力能牽引眾生感得五趣、四生等異熟之總體,稱為總報;另前六識之滿業力所感受之異熟生各不相同,例如肢體、諸根等各自有別,稱為別報。譬如人類,其同生為人界之果報即稱總報,而此中,各人千差萬別之貧富、美醜、智愚等,即稱別報。〔大毘婆沙論卷二十、俱舍論卷十七、成唯識論卷二、成唯識論述記卷二末、大乘義章卷八末、略述法相義卷上、華嚴原人論解卷下〕(參閱「果報」3323 ) p6489
又作雜修定。靜慮,即禪定。乃指有漏靜慮與無漏靜慮相雜而修之意。據俱舍論卷二十四載,阿羅漢及不還果(阿那含)之人,為求現法樂,或為防止煩惱生起而退墮,遂修雜修靜慮;蓋靜慮乃色界之根本定,尚未斷盡欲界煩惱(即未離欲)之人不能修得,故凡不還向以下之人皆未能修得此雜修靜慮。
同論又詳載雜修靜慮之修相,謂必先入於第四靜慮,令多念之無漏相續現前,而後引生多念之有漏,復更現起多念之無漏,如是旋還,無漏、有漏、無漏,輾轉相雜而修,並漸次減少其念,稱為遠加行;若漸減至二念之無漏,引生二念之有漏現前,復現起二念之無漏,稱為近加行,或加行成滿;後更減為一念之無漏、一念之有漏、一念之無漏,則為雜修靜慮之根本圓成。其修證過程中,係於最初之無漏中,斷除從無漏入於有漏之不染污無知;而於其次之有漏中,斷除從有漏入於無漏之不染污無知。前二剎那(無漏、有漏)如證無間道,第三剎那(無漏)如證解脫道。
第四靜慮之雜修既已成就,則乘此勢力亦能雜修其下之三靜慮;而修習此靜慮,首先須於欲界人趣中之三洲(除北洲之外)修得;其後若有退失而生於色界梵眾天者亦能如前雜修靜慮。
修此靜慮有三因:(一)為受生五淨居天,蓋欲受生淨居天,必依有漏業,故起中間一念之有漏,而以其前與其後之無漏熏修之,令感淨居天,故中間之有漏為受生淨居天之引業。(二)為受用現在之法味樂。(三)為防護雜修之味定遠離及退失之故。於此三因之中,不還果之利根者係由於前二因而雜修靜慮,其鈍根者則由於全部之三因;阿羅漢之利根者由於第二因,其鈍根者則由於第二、第三因而修。
唯識宗之說法與上述稍異,主張第四靜慮修相之次第為「有漏、無漏、有漏」,將無漏置於中間;並認為成就五淨居天之因,並非由於聖者再度起業,而係由於凡夫時所造的下三天之有漏業,後以定力資助之,令發生作用。成唯識論了義燈卷六末(大四三‧七八三中):「此雜修有漏為兩邊,無漏一剎那居中,名修成漏,如五淨居業,異生身造種,在身中任運,但能感下天處,由起希願,熏修成滿,無漏定力改轉,資昔感生業種,令勢殊勝,生五淨居,故非有漏為中間也,其力劣故。」〔大毘婆沙論卷一七五、瑜伽師地論卷十二、俱舍論光記卷二十四、俱舍論寶疏卷二十四〕 p6639
唯識家為立萬法唯識所變之理,類別能變的識而得三種能變。「能變」為梵語parināma的漢譯,近人霍韜晦譯之為「轉化」,日本學者譯之為「轉變」。此種「能變」有三種,故謂為三能變。即︰
(1)異熟能變︰又稱初能變、第一能變;指八識中的第八識,即阿賴耶識。異熟原有多義,此處唯取其異類成熟之義,即因是善惡,而果為無記,故云。亦即依善惡業因,招愛非愛之果,其果為非善非惡之無記。八識之中,第七識非異熟,而前六識之報有斷絕,故不稱異熟,而稱異熟生,《成唯識論》卷二謂(大正31‧7c)︰「異熟習氣為增上緣,感第八識,酬引業力,恆相續故,立異熟名。感前六識,酬滿業者,從異熟起,名異熟生,不名異熟,有間斷故。」亦即第八識為恆相續的總報之果體,故名真異熟,又名異熟識。
(2)思量能變︰又稱第二能變,指第七識,即末那識。稱第七識為思量,乃取其恆審思量之意;第七識相續不間審細分別第八識,故取此名。第六識亦審細思量,然間斷不恆;第八識相續不斷,但無審細思量。前五識二義俱缺,故以恆審思量獨為第七識所專有,而名之為思量。
(3)了境能變︰又作了別境能變、第三能變,指前六識,即眼識、耳識、鼻識、舌識、身識、意識。以前六識了別色、聲等粗顯之境,故名之為了別境識。《唯識論述記》卷二(末)云(大正43‧298b)︰
「以前六識同了粗境,異七、八故,合為一名。問︰此前六識亦緣細境,如佛六識等,何故但名粗﹖答︰(一)多分故,(二)易知故,(三)諸有情共可悉故,(四)內外道皆許有故,(五)大小乘所極成故,(六)不共義故。七、八二識不粗了故。」
除上述之外,變有因能變與果能變。第八異熟識攝藏等流、異熟二習氣。此中,等流習氣為一切法的種子,作為親因緣而變生現行;異熟習氣為善惡業種子,作增上緣,資助等流習氣,變生第八識及前六識的異熟果。以種子成為能變,故稱因能變。又,八識各各變現見、相二分,起能緣、所緣的作用;此八識為種子的果,故稱果能變。亦即第八識有因、果二能變之義,其他識只有果能變之義。如此,由因、果二能變變生世界一切諸法。
◎附一︰霍韜晦〈唯識與識轉化〉(摘錄自《絕對與圓融》)
識轉化(vijñāna-pariṇāma)的意義
世親認為「境」(vijñapti)是一種存在,它的內容是由「識」(vijñāna)的狀態轉化(pariṇāma)而來才得以呈顯的。所以識是境存在的依據,也即是現象的起源。真諦譯的《轉識論》說(大正31‧62c)︰「此等識能迴轉造作無量諸法,或轉作根,或轉作塵,或轉作我,(中略)如此種種不同,唯識所作。」世親「唯識」的意思,正是要以「識」來統攝現象界的一切法。
對玄奘「識變」一詞之辨正
玄奘把「識轉化」一詞譯作「識變」或「識所變」,把「轉化」(pariṇāma)譯作「轉變」或「變化」,這容易給人一種印象︰彷彿識自身憑藉一種力量以變起境(客體之存有事),而不是識自身轉化為境,故中國傳統的唯識宗,很明顯地有「識為真,境為妄」的觀念。
考世親在研究大乘佛學之前,對數論有相當深入研究。根據數論的觀念,是說宇宙萬法都是從「物原」轉出,物原固然是真實,但萬法亦非虛妄,因為這是在物原自身解體之後,才「轉成」萬法的,這是一種存在狀態的轉換,而不是真妄的對立。世親選取了pariṇāma一字來表達他的意念,當與數論的思想有密切的關係,所以應當依印度的傳統,把vijñāna-pariṇāma譯為「識轉化」。
阿賴耶識的結構與轉化的可能
上文說過,世親「唯識」的意思是要以「識」來統攝現象界的一切法,識是境(現象界)存在的依據,境是由識轉化而得以呈顯,現在要談的是識何能轉化為境﹖
唯識宗認為現象的本源是「阿賴耶(ālaya)識」,不論是個體生命(我)或客觀的存在世界(法),都是從阿賴耶識轉化出來。《瑜伽師地論》卷五十一說,阿賴耶識的轉化有兩種︰「(一)由了別內執受故,(二)由了別外無分別器相故。」說的就是有執受性質表相(upādivijñapti)的轉化和作為處表相(sthānavijñapti)的轉化;前者轉出個體生命,後者轉出客觀的存在世界。
但是,阿賴耶識如何由「一個」識而轉化出一切存在呢﹖世親的解說是因為阿賴耶識是一個「擁有一切種子(bīja)的存在」。種子就是阿賴耶識的內容,與阿賴耶識是一個整體性的關係,它的能量就是阿賴耶識的能量;種子的數目無量,因此阿賴耶識便能轉化出無量的存在。
阿賴耶識的存在狀態是異熟性的,所謂「異熟」,即是一種因果酬答的關係。一切阿賴耶識轉化出來的存在,都受前時的善、惡業(活動)決定,前時的業是因,現時的存在狀態是果,由因到果之間,經歷了變異的階段,所以稱為「異熟」。因果連綿相續,形形色色的世界便自阿賴耶識中連綿不斷地轉化出來。世親比喻阿賴耶識的轉化活動「像奔騰的大河一樣地前後不斷」,即所謂「前異熟既盡,復生餘異熟。」阿賴耶識一方面酬答前時的善、惡業,由此而轉化為現實生命的存在;一方面又受當前的善、惡業所熏,由此再引起將來的酬報;生命就是這樣的輪迴相續。人究竟是往上提升或向下沉淪,就由人的善惡業來決定了。
由此可見,唯識宗的「識轉化」理論,不但解釋了現象世界的來源,而且對人生的方向,也提供了指示和答覆。
◎附二︰橫山紘一著‧李世傑譯〈世親的識轉變〉(摘錄自《唯識思想》)
其次,我們來檢討第一頌的最後部份「此能變唯三(其轉變有三種)」。據前文所說,「識轉變是識,是分別」,也就是指我們的精神活動,我們的心的作用。然而,唯識瑜伽行派共立八種識,即︰除了從來的眼識、耳識、鼻識、舌識、身識、意識之外,再加上了作為深層的自我意識的「末那識」和根源心的「阿賴耶識」,故成八識。
世親將此八種識,分類為如下之三種轉變。用第二頌以下的表現來說,是如下三種︰
┌(1)是異熟而持有一切種子的阿賴耶識轉變
轉變─┼(2)以阿賴耶識為所緣而叫做末那之識
└(3)了別(=可得)境的六識
簡單說,(1)是阿賴耶識,(2)是末那識,(3)是六識。如此,從識=轉變之立場,把從來的八種識,作為三種的轉變來分類、整理,這才是《唯識三十頌》的意義所在。又經量部把轉變稱為種子的轉變,即只就心的深層性過程來認取轉變的。故經量部是從《大乘成業論》的見解,進一步開展出的。六識即包含表層之心理過程的整個活動,而用「轉變」一語來掌握,這就是三十頌的意義所在。「轉變」變成了代替「識」或「分別」,或者是把「識」、「分別」存在的狀態,表現為更適當的言詞所使用的。(中略)
那麼,阿賴耶識的轉變,是以轉識的轉變即「分別」為原因的,是種子從未成熟的狀態而變化為已成熟的狀態的意思。與此相對,轉識的轉變,是以其種子的變化為原因而「分別」的意思。即︰轉變可分為(1)種子的變化和(2)轉識的分別兩個意思。但在此,把心的活動,作為是持有所謂的有機的互相為因果性來了解之時,對於「轉變」,應該要再加上一個重要的意思,現在為要使問題明瞭起見,用圖來表解如下︰
┌──┐ (種子生現行) ┌──┐
│阿︵│ ──────> │ │
│賴種│ │轉分│
│耶子│ │識別│
│識生│ │的︵│
│的種│ │轉現│
│轉子│ <────── │變行│
│變︶│ (現行熏種子) │ ︶│
└──┘ └──┘
簡單說明上圖︰(1)是從阿賴耶識中已達已熟位之種子而生「分別(=現行)」,(2)是其「分別」乃把自己的作用(活動)的影響,作為種子(習氣)而植於(=熏習於)阿賴耶識中,(3)是其植下來的種子,在阿賴耶識中慢慢生長,再生新的分別於未來。據後來的《成唯識論》、《成唯識論述記》等書之表現來看,
(1)是「種子生現行」的過程,(2)是「現行熏種子」的過程,(3)是種子生種子的過程。
〔參考資料〕 《唯識三十論頌》;《成唯識論》卷四、卷七;《成唯識論述記》卷一(本);《成唯識論演祕》卷一(本);《成唯識論了義燈》卷三。
指生命、生命之持續力,或眾生與生俱來的生命機能或原理。十四心不相應行法之一。依《俱舍論》所述,命根即是「壽」。此命根能使有情於一期之間之煖(體溫)、識持續不斷。說一切有部認為命根是實有的。《俱舍論》卷五云(大正29‧26a)︰
「命根者何﹖頌曰︰命根體即壽,能持煖及識。論曰︰命體即壽。故對法言,云何命根﹖謂三界壽。此復未了,何法名壽﹖謂有別法能持煖識說名為壽。故世尊言︰壽煖及與識,三法捨身時,所捨身僵仆,如木無思覺。故有別法,能持煖識,相續住因說名為壽。若爾,此壽何法能持﹖即煖及識還持此壽。」
◎附︰演培《成唯識論講記》卷一(摘錄)
《成唯識論》卷一︰「復如何知異色心等有實命根﹖契經說故。如契經說︰壽煖識三,應知命根,說名為壽。此經不說異色心等,有實壽體;為證不成。又先已成色不離識;應此離識,無別命根。又若命根,異識實有;應如受等,非實命根。若爾,如何經說三法﹖義別說三,如四正斷。住無心位,壽煖應無﹖豈不輕說識不離身。既爾,如何名無心位﹖彼滅轉識,非阿賴耶。有此識因,後當廣說。此識足為界趣生體,是 徧恆續異熟果故,無勞別執有實命根。然依親生此識種子,由業所引功能差別,住時決定,假立命根。」
《講記》云︰命根為不相應行之一。「命根是壽命之義,涉及我人一生生存相續的原理」。此命根雖為大小乘所共說,但假實的看法有著很大不同。小乘實有論者,根據謂有別法能持煖識這話,主張命根是有實自體的。大乘唯識者,不承認命根有實自體,如《集論》說︰「何等命根﹖謂於眾同分先業所感住時決定,假立壽命」。
因此論主問道︰「復如何知異色心等有實命根﹖」我們認為命根是依色心而假立的,並沒有它的實在自體可得,你們既認為是實有的,應說出離開色心而立的理由。
實有論者答說︰我們說有實在命根,並不是我們妄自臆說,而是依於如來「契經」所「說」而來。「如契經說壽煖識三,應知命根說名為壽」。他們別執壽為命根,死此生彼以為實有,如世人以壽盡為死。《俱舍論頌講記》說︰「什麼是命根﹖其體就是壽,或說壽是命根的異名。」《入論》說︰「是名命根,亦名為壽。」《品類足論》說︰「云何命根﹖謂三界壽。」《發智論》說︰「命謂欲界繫壽,色界繫壽,無色界繫壽。」此中所說的壽究竟又是指的什麼﹖謂有另外的一種實在法,能持煖識說名為壽。《俱舍》引經中世尊說︰「壽煖及與識,三法捨身時,所捨身僵仆,如木無思覺。」《雜含》有同樣的頌說︰「壽煖及諸識,離此餘身分,永棄丘塚間,如木無識想。」三者的關係應是這樣的︰「壽能持煖及識,煖能持識及壽,識能持壽及煖,三者本是相互依持的,但今就壽的作用顯示其體,所以特說能持煖及識。」根據教證,所以他們堅認命根有實自體。
論主破斥他說︰經中說有壽煖識這話,我並不否認,因這確是佛曾說過的,但是你要知道,佛於「此經」之中,並「不」曾「說異色心等有實」在的「壽體」,所以你以經中所說,「為證」命根實有,是「不」能「成」立的。
「又先已成色不離識」,是說前所論及的道理,已明白的表示,色法是不離於識的,離了識就沒有實在的色法。而此壽煖識的三者中,煖是屬於色法所攝,當如前面所論說的色法,是應不離於識而有的。命根既是壽煖識三所攝,其中一分,不用說,是屬色法,「應此」一分色法,「離識無別」實在「命根」,你們說命根實有,自然是不合理的。論中「色不離識」這話,通於總別而言。總說是取一切色法,就是所有色法皆不離識;別說是專取煖這色法,顯示煖這色法亦不離識。一切色法既然皆不離識,為什麼你們定要妄執命根離識別有自體﹖
我再告訴你們︰「又若命根異識實有」的話,那你所說的命根,就不是實在命根,因你們承認離開心識實有,是就「應如受等非實命根」。受想等諸心所,是與心相應的,固然容許說為不同,但是它們念念生滅,其體並非是實有的,心所離心既然不是實有,命根離心自亦不是實在。如用論理的方式表達可作這樣說︰命根絕對不是實在的命根,因是離識而沒有,喻如受想等的心所。
實有論者問道︰離識之外既然無別命根,「若爾」──假定是這樣的話,只應說一個識就可以了,「如何經說」壽煖識的「三法」﹖論主回答他說︰經說壽煖識三,是約「義」的差「別」而「說三」法的。如阿賴耶識的相分這色法,是身根之所觸的,所以說名為煖;阿賴耶識的內在種子,所以說名為壽;阿賴耶識的現行活動,所以說名為識。三法的意義差別,所以別說為三種,並不是說別有體性,如把它當著別有體性看,那就大錯特錯!至於三法間的關係︰身上捨去煖法,壽識二法是不必捨的,如生無色界的有情,由於沒有色身,煖法雖然是捨,但壽識仍然存在,如這二者亦不存在,還有什麼無色界的有情﹖可是壽識二者如都已捨,煖法必然跟著捨去,而結束其生命。
「如四正斷」者,這是舉喻。四正斷,亦名四正勤,就是未生惡令不生,已生惡令斷,未生善令生,已生善令增長。以生善斷惡的意義不同,所以分為四種,雖然分為四種,而實是一精進,亦即於一法上分為四種。如四正斷,約義說四,其體實是精進;命等雖三,約義差別,其體實是一識。
實有論者又說︰若壽煖的體就是識的話,「住」於「無心位」中的有情,由於厭心而入於無心的,識心已經暫時捨了,「壽煖」二者也「應」該是「無」有的,因為你們說離識無壽煖的!論主回答這說︰經中佛曾說過識不離身的這話,所以說「豈不經說識不離身」﹖是知壽煖識三,有它們不離義。無心位完全無心,這是你們說的,我們可不承認,在我唯識立場說,說無心定皆無有識,是不許可的。
實有論者又說︰「既爾!」既然經說識不離身,「如何」又「名」它為「無心位」﹖無心位,顧名思義,是無心的,如仍有心,怎可叫做無心位﹖論主解答這說︰無心位中所謂無心,是約「彼」無心位,「滅」除六轉識或七「轉識」說的,並「非阿賴耶」識亦滅,因為阿賴耶識是常相續的,賴耶既常相續,由它執持壽煖,壽煖是有怎麼不可﹖我們不同你們說無心位中無心。
實有論者又問︰怎麼知道無心位中有此阿賴耶識﹖論主回答這說︰「有此」阿賴耶「識」的原「因」,到「後」談到二無心定及下第三卷論文引滅定有心的地方,「當」再「廣」為詳「說」,這裡暫且不談。
唯識顯正義說︰你們應知「此」阿賴耶「識足為」三「界」五「趣」四「生」受果之「體」,是為賴耶的特色。賴耶「是」能「徧」於三界的一切位中,是「恆」相「續」而沒有一刻間斷的,是引業所引的真「異熟果」。餘法雖亦有屬於界趣生的,但不是真異熟,不夠資格為受果體。如真異熟,是簡別第七識,恆相續,是簡別第六識,徧三界,是簡別色法及前五識。如色只徧欲色二界,無色界是沒有色的,前五識只活動於五趣雜居地及離生喜樂地,上七地是沒有五識活動的。因此,以阿賴耶識去受未來的異熟果報就可,「無勞別執有」一個「實」在「命根」,擔任死此生彼的任務!「然」而負此任務的,當是「依」於「親生此識種子」,能連持「由」往昔的「業」力「所引」同分色心不斷「功能差別,住時決定,假立命根」。由於功能有著眾多的差別,所以世間有窮通得失的不同;由於住世的時間有所決定,所以世間生命有壽夭的差別。人類生命的壽夭窮通,雖是往昔自業之所引的,但是悉由第八識的種子之所連持的,所以能令色心不斷,生存世間一個時期。假定第八種子有所散壞,那就絕對沒有生滅滅生之理,所以特即以此連持不斷功能,假名立為命根。《瑜伽論》說︰「云何命根﹖謂由先業於彼彼處所生自體,所有住時限量勢分,說名為壽,生氣命根。」
〔參考資料〕 《品類足論》卷一;《發智論》卷十四;《大毗婆沙論》卷一二六;《俱舍論光記》卷五。
指依善惡業因而得的果報。梵語vipāka(毗播迦),係從vi-pac轉化而來,原義為食物的調理,後用於指煮熟、消化或果物生熟成長等狀態的轉化,或指異常的結果。舊譯果報,新譯異熟。由於因有善有惡,果則具非善非惡之無記性,係與因異類而成熟者,故稱異熟。《俱舍論》卷二云(大正29‧9a)︰「所造業至得果時,變而能熟,故名異熟。果從彼生,名異熟生。彼所得果與因別類,而是所熟,故名異熟。」
《成唯識論述記》卷一(本)謂異熟有三義,即(1)變異熟︰謂果係因之變異而熟者;(2)異時熟︰謂果與因異時而熟;(3)異類熟︰謂果與因為異類,而由因所成熟。此中,唯識家不取前二義。又,唯識家認為有真異熟與異熟生之別,真異熟為異熟之全名,唯指第八識總報之果體,從真異熟而產生者稱為異熟生。
◎附一︰〈異熟因〉(摘譯自《望月佛教大辭典》)
異熟因(梵vipāka-hetu,藏rnam-par-smin-paḥi rgyu),能招感異熟之因,即指善惡有漏法。為六因之一。據《俱舍論》卷六所載,唯諸不善及善之有漏是異熟因;而無記力劣,故不招感異熟;無漏無愛潤之作用,亦不招異熟;其餘之法具善與不善,故能招感異熟。蓋小乘俱舍等不許無記因、無記果,故唯以不善及有漏善為親因緣而招感當來之果。然而唯識大乘認為異熟果中有無記之親因,即善惡之業種子於當來生苦樂之果,此是同類因而非異熟因,而由其善惡之業種子開發善惡之現行,復令生起無記之種子,故就無記之現行而言是為異熟因。此異熟因與業種子、異熟習氣、有分熏種子、有支習氣等同義。
◎附二︰〈異熟果〉(摘譯自《望月佛教大辭典》)
異熟果(梵vipāka-phala,藏rnam-par-smin-paḥi ḥbras-bu),由異熟因所招感之果報。五果之一。俱舍宗以五根七心界等之無覆無記性為異熟果。《俱舍論》卷六云(大正29‧35b)︰
「唯於無覆無記法中有異熟果,(中略)唯局有情,(中略)唯是有記所生。一切不善及善有漏能記異熟,故名有記。從彼後時異熟方起。非俱無間,名有記生。如是名為異熟果相。」
在唯識大乘,則合第八總報之果體真異熟及由其所生之前六識別報之異熟生,總稱為異熟果。《成唯識論》卷二云(大正31‧7c)︰
「異熟習氣為增上緣,感第八識,酬引業力恆相續故,立異熟名。感前六識,酬滿業者從異熟起,名異熟生;不名異熟,有間斷故。即前異熟及異熟生名異熟果,果異因故。」
第七識非異熟種所生,以因位唯染,果為無漏,故不稱為異熟果。
◎附三︰〈異熟生〉(摘譯自《佛教大辭彙》)
異熟生,指異熟果。《俱舍論》卷二以四義釋其名︰(1)由異熟因所生,故名異熟生;如牛駕的車,稱為牛車。(2)所造之業至得果時,轉變而能成熟,稱為異熟;果從異熟而生,故稱異熟生。(3)所得之果係與因別類,且由因所熟,稱為異熟;此異熟即是生,故稱異熟生。(4)於「因」之上假立果之名;謂「因」雖非異熟,但於「因」之上立果之名而稱「因」為異熟,而果由此異熟因所生,故稱異熟生。
法相宗所說與《俱舍》有異,謂第八識總報之果體為異熟或真異熟,由此異熟所生之前六識別報之果(富貴、苦樂、賢愚、美醜等),稱為異熟生。又依《成唯識論述記》卷二(末)廣義之解釋,第八識總報之果體,及一切有漏法、有為法,亦可稱異熟生。
◎附四︰〈異熟識〉(編譯組)
異熟識(梵vipāka-vijñāna,藏rnam-par-smin-paḥi rnam-par śes-pa),指以業種子為增上緣而感得的異熟果,即阿賴耶識的別名。梵名音譯為毗播迦毗若南。唯識家認為,前六識亦是異熟果,但彼為別報,且有間斷,故不稱真異熟;而第八識係以善惡業所熏習之業種子為增上緣而招感的果報識,為真異熟,故稱異熟識。《攝大乘論本》卷上云(大正31‧136a)︰「此和合識非是意識,但是異熟識,是一切種子識。復次,結生相續已,若離異熟識,執受色根亦不可得。其餘諸識各別依故、不堅住故,是諸色根不應離識。」
但此異熟識之名,僅在究竟佛果之前念為止相續存在,即存於善惡業果位;至得佛果時,因異熟之因、果全不存,故捨異熟識之稱。《成唯識論》卷三云(大正31‧13c)︰「或名異熟識,能引生死善不善業異熟果故。此名唯在異生、二乘、諸菩薩位,非如來地猶有異熟無記法故。」《成唯識論述記》卷二(末)云(大正43‧298a )︰「善惡業果位,謂從無始乃至菩薩金剛心,或解脫道時,乃至二乘無餘依位。謂名毗播迦,此云異熟識。毗者,異也;播迦,熟義。至無所知障位。」
◎附五︰〈異熟障〉(編譯組)
異熟障(梵vipākāvarṇa,藏rnam-par-smin-paḥi sgrib),指由過去惑業所招感生於地獄、餓鬼、畜生等諸趣的果報。此等果報皆障礙聖道及其加行之善根,故稱異熟障。又稱報障、果報障。為三障之一,四障之一。如《俱舍論》卷十七云(大正29‧92c)︰「全三惡趣、人趣北洲及無想天,名異熟障。此障何法﹖謂障聖道及障聖道加行善根。」
◎附六︰〈異熟習氣〉(摘譯自《望月佛教大辭典》)
異熟習氣,指能招感異熟的習氣。習氣,謂由現行所熏生的種子。即前六識的有漏善業熏習第八識而生之業種子,稱為異熟習氣。為「等流習氣」之對稱。同於《俱舍》所謂的異熟因。《成唯識論》卷二云(大正31‧7c)︰「異熟習氣,由六識中有漏善惡熏令生長。」此種子係招感有情總報之果體第八異熟識之增上緣,與等流習氣乃一體之二用,並非離等流習氣而另有別體。即等流習氣有三性,其中為異熟之親因之無記習氣,其勢力羸弱,不能自感果。善惡異熟習氣即資助其無記等流習氣,成為令其開發之增上緣。因此乃立異熟習氣之名。
〔參考資料〕 《成唯識論》卷二;《大毗婆沙論》卷二十、卷二十五;《俱舍論》卷六;《俱舍論光記》卷二;《成唯識論述記》卷二(末)。
指有情之行為。梵語karman,音譯羯磨,為「造作」、「行為」之義。此「業」之思想,原是印度獨特的思想,在印度人中相當普及,並以之為招致輪迴轉生之一種動力。佛教沿用此語,謂以此「業」為因,能招感苦樂染淨之果。而得眾生與器界之報;若於迷界而言,由煩惱起業,由業招感苦果,現出迷界之依正二報。佛教認為一切萬法無不基於因果之法,不僅眾生之種種苦樂果報,其依報──世界之淨穢等,亦悉由業所感。
業之種別甚多,大別之,不出身業、語業、意業三種。此身語等業又可依表、無表之標準加以區分。能表示自心之善等以令他人知曉之業,稱為表業;不能表示自心之業,稱為無表業。依《俱舍論》卷十三所載,表業、無表業俱以色性為體,故身語二業各有之。意業非色,不能表示,故不稱為表;無表故亦無無表。依此說,業總有五門,即身表業、語表業、身無表業、語無表業、意業。然若依《成實論》卷七所說,意業亦有無表。另外,《大乘法苑義林章》卷三(末)載,大乘亦有人謂意有表、無表二種。又,《成實論》卷八分別作業、無作業、非作非無作業,謂業有此三種,其中非作非無作即是意業。
此外,諸經論中將業分別為思業、思已業二種。「思業」是所謂心所之思,即意業;「思已業」又稱思所起業,謂思之所作,即身語二業。此中,說一切有部說身語二業係以色聲為體,故思已業即為色業,然而經量部及大乘謂三業皆以思為體,故思惟思(即「審慮思」、「決定思」二思)為思業,作事思(即動發勝思)為思已業。
此外,又可約三性,而將業分為善業、惡業、無記業三種。或約界之上下及感果之可愛、非可愛,分為福業、非福業、不動業。或約苦、樂、捨三受,分為順樂受業、順苦受業、順不苦不樂業三種;又,此三受業各有定、不定之異,故可再分為決定業、不定業二種;又,決定業中由於受報之時限不同,故可分為順現法受業、順次生受業、順後次受業三種,此三種與不定業合併為四業;又有將不定業分為時分不定異熟定、時分不定異熟不定二種,合併前三種決定業而稱五業;又可將三種決定業各分「時分異熟定」與「時分異熟不定」二種,加上前述二種不定業,總計為八業。此外,又有多種分類法,文繁不具。
關於業之感果,亦有多說。綜言之,斷道之有漏業具有五果,即異熟果、等流果、離繫果、士用果、增上果。斷道之無漏業唯有四果,即除去異熟果。其餘非斷道之有漏善及不善業亦有四果,即除去離繫果。其餘非斷道之無漏及無記業唯有三果,即除去異熟與離繫二果。一一諸業準之可分別其果。
此外,業為感果之因,故稱業因;牽引業之力,稱為業力;業之作用,稱為業用;繫縛有情,令不自在,稱為業縛、業繫或業繩;其所感之果報,稱為業果或業報。
◎附一︰印順《成佛之道》第三章(摘錄)
頌文︰「有報必由業,微小轉廣大,能引或能滿,決定或不定,現生或後報,諸業不失壞。」
解說︰正見有業有報,有善有惡,這除少數的邪見而外,一般人都是信認的。可是,善與惡,約行為的價值而說,自有他應得的果報。如不能對此有定見,那在某種環境下,善惡的信解,就會動搖了。從前,有位忠君愛國的大臣,被帝王處了死刑。臨死時,他對兒子說︰「我要教你作惡,可是惡是做不得的。我要教你行善,我可沒有作惡呀!」他自己行善而沒有好報,於是對善惡就發生了疑惑。所以不但要正見善惡,還要正見善惡的業報。
一切眾生所「有」的一切果「報」,「必」然是「由」於「業」力所招感。有業然後有報,有種種不同的業,所以有各各不同的報;業是非常多,非常複雜的,所以果報也是極多而又是極複雜的。什麼是業﹖什麼是報呢﹖業是事業,是動作。我們的內心、身體與語言的動作,凡由於思力──意志力所推動的,都是業。但現在所要說的,指從我們身口意業的活動、或善或惡的活動,而引起的一種動力;這是道德與不道德的價值。行善作惡等事業,如農工的工作勞動。業力,如勞動所得的工價──貨幣。憑工作所得的貨幣──(代表)勞動價值,就能拿來換取適當的用品;所以有某種業力,就能感得某類的果報。說到報,嚴密的意義是異熟──異類而熟;這在因果系中,屬於因果不同類的因果。如為善而得天國的福樂,作惡而墮受地獄的苦痛。依所作的業力,感受苦或樂的報,這是正見的重要項目。惟有這樣,善惡才有一定的價值。
關於業報的意義,應該略說幾項重要的。
(1)「微小」的業力,是可以「轉」化為「廣大」的。這是說,小小的善業或惡業,如不斷的造作,就會積集而成重大的業力。如《法句》說︰「勿輕小惡,以為無殃,水滴雖微,漸盈大器。」善業也如此。這與古人所說︰「勿以惡小而為之,勿以善小而不為。」意義一樣。還有,如造作害人的惡業,本來算不得重大,可是自己對於這一惡業,時時覺得害得巧妙,害得滿意。這樣的不斷隨喜惡業,小惡的力用會廣大起來,與大惡一樣。同樣的,雖只是小小的善業,如自己能時時生歡喜心,小善也就漸漸的成為大善了。所以,我們不應該忽略輕業,不可隨喜惡業,而應該隨喜善業才好。
(2)在種種業中,有一類特強的業力,「能引」我們感到五趣中的一趣報體,或生天上,或墮地獄,或墮傍生。其中又有種種類別,如傍生中或虎或魚等。凡由強業而感得一趣的總報體(「得蘊,得處,得界」),成為某趣的眾生,叫引業。還有一類業,並不能引我們感得生死的總報體,卻「能」使我們對於這一報身的種種方面,得到圓「滿」的決定,叫滿業。如生而為人,儘管萬別千差,而同樣是人,人是引業所感的總報。餘如六根有具足與不具足,相貌有莊嚴與醜陋,容色有黑白,目睛有威光或無威光,音聲有優美或粗俗,嘹亮或低滯……這種人各不同的差別,都由不同的滿業而感得。不過,其中還有業報與現生功力(長養)的差別︰如人類的目光望遠,有一定的限度(也是人各不同的),這是業力。經藥物、營養、保護、訓練,使達到限度中的極限,或老年而目力很好,這就有賴現生功力的長養了!
(3)業又有「決定或不定」二類;其中又有時與報的不同。有的業,要感什麼報,是決定了;而在什麼時候受報,現生或來生,是不決定的。有受報的時間是決定了;而所感的什麼報,還沒有決定。有所感的果報,受報的時間都定了;這如造作五無間業──殺父、殺母、殺阿羅漢、出佛身血、破和合僧的,來生一定要墮落地獄。也有時與報都不決定的,這大致是輕業。依古德說︰一切業,都是不決定的。換言之,一切業都有改善可能性的。所以只要能痛下決心,什麼惡業,都有化重為輕,或不定受的希望。《鹽喻經》說︰犯了重大惡業的,只要有足夠的時間(如老死迫近,就難了。但依《觀無量壽佛經》,還有念阿彌陀佛的一法),痛下決心,「修身,修戒,修心(修定),修慧」,重業是可以輕受或不定受的。這如大量的鹽,投入長江大河中,水是不會鹹的。反之,雖造作較小的罪,卻不知道修身,修戒,修心,修慧,還是要招苦報的。這等於少量的鹽,放在小杯裏,水還是鹹苦的。這是業不決定的有力教證。大乘法中,觀業性本空,能轉移懺除重罪,也就是修慧的意義。所以,犯了重惡業的,不必灰心,應深切懺悔,修學佛法。
(4)從造業與受報的時間來說,可分為三時業︰「現」報業,是這一生造業,現生就會感果的。「生」報業,要等身死以後,來生就要感報的。「後報」業,是造業以後,要隔一生、二生,或經千百生才受報的。所以造業受報,不能專在現生著想,如說︰「行惡見樂,為惡未熟,至其惡熟,自見受苦。行善見苦,為善未熟,至其善熟,自見受樂。」在這三時業中的現報,可能是輕業報,也可能是重業的「華報」。因為現生的果報,是以前善惡業力所招感決定了的;沒有死,是不能有根本或重大改變的。輕業為什麼可以受現報呢﹖因為輕業不致改變這一生的重要報果。例如政府現由某黨主政,自有其根本政策,不能作相反的重要變革。在野黨如有不重要的意見,現政權是樂意採用的。重業為什麼現受華報(對將來的果報而說)呢﹖因為業力太重,對現有報體,起著重大的影響。這等於在野黨的勢力太強大了,現政權不能不接受多少意見,只要不危及政權的存在,與該黨的主要政策就好。至於生報業及後報業,都是有輕有重的。
總之,業是有種種不同的,但有一點是絕對相同的,就是「諸業」在沒有受報以前,如不是修證解脫,那是怎麼也「不」會「失壞」的。有業,就會有果報;今生不受報,來生不受報,就是千千萬萬生,業力照樣存在,只要因緣和合,還是要受報的。三昧水懺的緣起中說︰西漢時,因袁盎的中傷,而殺害了鼂錯。袁盎所作的殺業(教他殺),一直沒有受報。直到後身為悟達國師時,那已是晚唐了。悟達國師因貪染沈香座,惡業才感報而患人面瘡。這傳說,也就表示著業力不失壞的意義。
◎附二︰印順《唯識學探源》第三章第三節(摘錄)
業力是佛法中最主要的論題。眾生種種的差別,獲得自身行為應得的結果,都建立在業力上。初期的佛教,因業力已普遍的受人信仰,所以多說明業力的必然受果與業用的差別;對於業力的體性與怎樣存在,反而很少解說。佛弟子在自行化他的要求上,不能不討論業的體性與怎樣的存在;業力也就理論化,展開了各家各派的解說。一直到現在,業力還需要深刻的研究。它的因果(異熟)必然性,還需要再確立。
業,雖剎那間過去,而招感後果的力用還是存在。這「業力的存在」,是身口行為所引起的,是生起後果的功能。業力的存在,就是動力的存在。在這些上,它與種子或熏習,比細煩惱與種習的關係更密切。可以說,業力生來就含有種子的意味。我們只要稍微考察一下各派關於業力存在的說明,就很容易看出它是怎樣的向種子說前進。像《楞伽經》的「業相」與「心能積集業」的業,簡直就是種子的異名。要研究種習,是不能忽略業力的。(中略)
關於「業力存在」的體性,有部是「無見無對」的色法;經部是思上的功能;成實、正量、大眾它們是心不相應行,但又有有別體、無別體的二派。有部把潛在的業力,看成色法,確有極大的困難。色的定義,是變壞或變礙,無表色對這兩個定義,都不見得適合。色法的定義,本是依據常識的色法而建立的,把這定義應用到能力化的細色,自然要感到困難。這正像一般哲學家的唯心唯物的心、物定義,往往不是常識的心、物一樣。經部說業力是思心所的種子,雖說它「此無別體」,「此不可說異於彼心」,到底業力沒有能緣覺了的心用,不能適合心法的定義。這樣,還是放在心不相應行裏,但非色非心的又是什麼呢﹖
我以為,潛在的業力,是因內心的發動,通過身語而表現出來;又因這身語的動作,影響內心,而生起的動能。它是心色為緣而起的東西,它是心色渾融的能力。最適當的名稱,是業。身表、語表是色法,因身語而引起的潛在的動能,也就不妨叫它無表色;至少,它是不能離卻色法而出現的。不過,有部把它看成四大種所造的實色,把它局限在色法的圈子裏,是多少可以批評的。潛在的業力,本因思心所的引發而成為身口顯著的行為;又因表色的活動,引起善不善的心心所法,再轉化為潛在的能力。叫它做思種子,或心上的功能,確也無妨。不過,像經部那樣把業從身、語上分離出來,使它成為純心理的活動,規定為心上的功能。唯識思想,誠然是急轉直下的接近了,但問題是值得考慮的。
◎附三︰William M. Mcgovern著‧江紹原譯《佛家哲學通論》第三分〈宇宙轉動論〉(摘錄)
十二緣起說以及用來解釋個體之因果程序全部,其意義都含在「業力」一名詞之內。故我們可以預料佛教哲學家必定對於「業力」一名,辨之甚詳。東洋人對於無論什麼東西若是十分注意,就會把他分成許多類;果然,佛家的業力也有許多分部。我們若要把這些零零碎碎的部屬仔仔細細寫下來,未免是件無益的事;特別是因為其中有許多都只有道德的意味,與哲學卻無關。但是也未嘗不有幾個一般的類名是值得講講的。
說一切有部與瑜伽宗為業力分部之時,所最留心的是怎樣纔能把佛教的各種sila(「尸羅,正譯清涼,傍譯戒」)或曰「律儀」一概網羅進去,而且使他們各得到相當的位置。但是他們也很費了事把業力分為「有表」和「無表」兩類,與「有表色」和「無表色」相應。此外講業力所用的方法很無系統,然我們把《阿毗達磨俱舍論》取來略讀,即見其中(第四分)列有以下諸術語,其中有幾個頗能令我們想見北宗的因果程序論,關於解釋個體的那一部份是怎樣的。
最重要的幾個術語是︰
(1)順現法受業︰即此生即須受果報之業。
(2)順次生受業︰即來生始受果報,否則即無果報之業。
(3)順後次受業︰即第二生以後某生始受果報之業。
(4)定業︰即受果時分有定之業,與下一種業相敵對。
(5)不定業︰機緣成熟即能受果,然無定時之業。
(6)自受業(﹖)︰即果報純須作業者自受之業,與下一種業相敵對。
(7)異受業(﹖)︰即果報由自他共受之業。
(8)本地業(﹖)︰即果報在來生受生地(譬如富人家或窮人家,為人或為天人等等)之業。
(9)環境業(﹖)︰即果報來自來生環境之業。
新上座部人,即佛鳴及他的私淑者,對於業的分類更能注意,他們從各方面下手把各種業的關係詳細開明。
他們首先把業就時間、功用和果報輕重該三點上區分。每一種業又再分成四部,故新上座部的分類共有十二單位。
(1)就時間上區分,業有以下幾類︰
{1}急效業︰即果報不出今生之業。此種業如被他力所制不能生果,即不復有效。「獵者發矢擊鹿,如不中,則於鹿無傷。」
{2}緩效業︰即來生始受果報之業。此業如因他因牽制不在來生生效,亦不能再有效。易言之,此種業之果報如來生不現,即永不能現。
{3}無定期效業︰即將來某一生必受果報之業。此種業之有效期限長於前兩種業的,故無論何時皆可生果,除非造業者在果報出現之前,已證涅槃,此業因而變成不效業。
{4}不效業(直譯則為「已有業」)︰此包括前面三種業中因自身力量薄弱不能生果者,或與更強盛的業力相抵銷者。
(2)就行相上區分,業有以下諸分部︰
{1}能生業︰此種業能令「想」起,隨即退隱於密。他將來是否繼續活動,全看他是得助或被抵銷(看以下兩種業)。此處所謂「想」,是指「有」支的動作,即照時間區分,應該算緩效業的在今生所生之果報。
{2}能持業︰此業能助前一種業(能生業),使所生現象得到穩固的地盤。
{3}能消業︰此業能使前兩種業無效。善業惡業,此業均有力取消。
{4}能毀業︰此種業較能抗業更強,故能將正在活動著的業,以及待發的業連根拔去,使之不能生果。
(3)就果報的輕重區分業,則得以下諸分部︰
{1}極重業︰此種業能駕馭其他各種業,故得極重之名。牠有時是屬於善業一類的,有時是屬於惡業一類的。但牠無論是善或是不善,皆可以或為能生業,或為能持業,或為能消業,或為能毀業。不善的極重業在自家的果報沒造成以前,能障善的重業,使不動作。
{2}近死業︰此指那能決定來生性質之業。一人如有善或不善之極重業,則此人來生的苦樂自然歸極重業決定。然極重業若闕,則生物死時無論何業最先現前者即有此功能,且因而得近死業之名。
{3}習慣業︰「此乃同一言、思、行屢有之後所生之業。習慣業所具之力,僅弱於近死業;而且此業若能戰勝其餘諸業,即自為近死業。」
{4}累積業︰此包括「無始以來所積諸善、不善、非善非不善業。其實他就是每一有情物無量無邊之全部過去所積之業──人稱之為無定期效業之獵犬」。茍無新業能動作,則為近死因者必出自累積業舊業之中。然累積業既非常之多,則其動作之道非全智者絕對不能確知。新上座部人喻之為癡人所投之石。蓋普通人以為他無論如何不至於投石之時,石固已投矣。
◎附四︰和辻哲郎〈業的意義〉(摘錄自《原始佛教的實踐哲學》第三章)
「業」(karma,kamma)的本來意義只是單純地意味著「作為」、「行為」。將此「作為」與因果關係結合,認為一種行為必然伴隨某種果報,這就是業的輪迴思想。但是,其中並沒有說為何殺人、邪淫等行為必然會伴隨死後生於地獄的結果。雖然從經驗中,可以歸納出殺人的行為會產生種種苦惱的結果。但是,姑且不論被害者的親友是否陷入於痛苦中,在事實的經驗上,也有殺人者由於其殺人的行為而獲得幸福的例子存在。因此,事實上有殺人──苦惱的因果關係,與殺人──幸福這種因果關係存在。像這樣,前者是無罪者受苦的因果關係,而後者是有罪者受幸福的因果關係。這種經驗性的因果關係顯然不能成為業報思想的基礎。若是如此,則顯然業報思想的產生是由於對實際上存在的不公正之因果關係不滿,而要求應有公正的道德報應所引起。殺人者在現世中,無論有如何幸福的生活,但其終了必定受到與其行為相當的苦惱,也就是說死後必墮於地獄。
將「應會墮入」說成「必然墮入」,不外是業報之思想。因此,它不是本來意義的「因果關係」。亦即承認行為之善惡,並且給予基於此善惡行為而引起的要求加上因果關係的外衣。更因加上了這樣的因果關係之外衣,因此,存於其核心的道德,也就無法不帶有功利主義的色彩了。正確的「業」將帶來生天這種個人性的幸福。若欲獲得生天果報,則必須致力於造作正確的「業」。像這樣,什麼是正確的業,並沒有成為問題,反而是能否帶來個人性的幸福變成主要的問題。若將它與八聖道中的正業相較,則其間的顯著差異無法忽視。在八聖道中,被當作人類應隨從的道路的正見,是要在業中實現。「業」的「正」是因為正見之實現,而正見的實現與個人性的幸福無關,是我們本應努力的。業與果報是分開的,具有本身的意義,因此,可以單純地解釋成「行為」,它與輪迴思想無關。
業,本來只是單純地意味著行為,它與輪迴思想結合之後,其意義才變成死後生天或墮地獄的行為;業的意義如果成為無我緣起思想中,因無明而起的煩惱行為,或是成為實現明的正確行為,則顯然無法將它視為緣起法中的「行」。例如,殺人的行為,這種現實的某種事件是由無明行識等緣起法而成立,但其本身並不是法。
若考慮到這種關係,則不應將業放入於法的體系中。其後,阿毗達磨式的解釋,將緣起說與輪迴思想加以結合,而將緣起系列轉釋為輪迴轉生歷程中時間性的因果關係,於是,被視為與行相同的「業」,其意義不再是指單純的「行為」(亦即擔任了形上學的意義)。而且,如同《識身足論》與《論事》的補特伽羅論者所說,在作為輪迴之主體,承認非即非離蘊我的立場上,此時,業只是單純地指經由補特伽羅(人)所做出的行為,既不能成為「我」之代用,也不能成為Walleser所說的神祕體。
反之,保持無我之傳統,排斥一切我的有部,雖否定輪迴的主體,卻又為了樹立輪迴思想,而給予業附上在輪迴相續的過程中能保持某種同一的意義,於是展開了業的形上學式的解釋。阿毗達磨論書中有很多值得注目的思想發展,但是,無我與輪迴的結合,所顯示的是教團中缺乏批判的精神,不能列為功績。
我們仍可經由經藏以外的證據,而確定以上的解釋。那就是阿育王所留下的碑文。這些碑文被認為可能比現存的阿含經典中的某些經文還要古老。(中略)
我們可以將阿育王碑文認為與業的輪迴思想無關。其中,以完成全世界之幸福為最大的「業」,又稱全世界之幸福為「應被創造的」。若是如此,則完成「應被創造的」,也就是實現理想的努力就是最重要的業。這種業與道諦的業沒有不同。它只是意味著「善行為」,卻不是在輪迴過程中取代「我」而保持人格的同一的神祕體。由於阿育王是在佛滅後百年統理印度,他又是極其虔誠的信奉佛教,因此,如果在他所立的碑文中,輪迴業報思想不顯著的話,正可證明輪迴業報思想並非是佛教的根本立場,從而,佛教本來之道德觀也不是個人性的、功利性的道德。
我們依據經典本身的證據,以及經典以外的證據,闡明了業的輪迴思想與四諦的體系立場相異。但是我們不能因此而認為業的輪迴思想不屬於「佛教」。如同阿含經典所顯示,它早已被採入於原始佛教之中。我們所主張的是︰這種思想不是原始佛教所特有的,它不屬於原始佛教所特有的實踐哲學。
〔參考資料〕 《中阿含經》卷三、卷五十八;《長阿含經》卷十一;《大毗婆沙論》卷一二四;《順正理論》卷四十~卷四十三;《成唯識論》卷一、卷二、卷八;《大智度論》卷九十四;《佛教根本問題研究》二(《現代佛教學術叢刊》{54});舟橋一哉《業の研究》;上田義文《佛教における業の思想》;佐佐木現順《業と運命》;源哲勝《業思想概說》;深浦正文《業の問題》。
緣起論之一種,謂世界上之一切現象是有情業力所招感而有。小乘諸部均持此說。
此「業感」一詞,係玄奘所用之特殊譯語。如玄奘譯《俱舍論》卷十一所云(大正29‧59a)︰「如上所論十六地獄,一切有情增上業感。」此外,玄奘於唯識系論書中亦用此語,「業感」一詞於中國及日本之佛教界遂漸一般化,而成為教理用語。
「業」是指有情之身語意日夜所造作之善惡事。有情在行事之後,其力用並不消滅,是可招感結果的。善業招感可愛之果,惡業則獲苦果。感受人天鬼畜等總果者,名為引業;其有妍醜智愚等差別者,稱為滿業。在現在世得果報者,謂之順現業;在來生獲果報者,謂之順生業;在來生以後感受果報者,屬順後業,感果及其時不定者,即是順不定業。以此等業之複雜關係、現象為緣,而生起此差別世界的一切現象。說明緣起之始末及其循環無窮之狀態者,即為十二緣起說。
雖然在大小乘中無不談及業感是萬象之緣起,但是,實體論系之宗派並不以此說為主。此外,緣起論系之宗派中也另有賴耶緣起,與真如緣起說。彼等將緣起之根本遠溯至阿賴耶識或真如。至於業感緣起論者,則專以業力為緣起之本源。
〔參考資料〕 宇井伯壽《佛教汎論》。
總報與別報的併稱。又名總果別果。即由引業牽引眾生感得四生、五趣等異熟之總體,稱為總報;由滿業力所感受之異熟生各不相同,例如肢體、諸根等各自有別,稱為別報。
《成唯識論》卷二將總報與別報分別配列諸識,文云(大正31‧7c)︰「異熟習氣為增上緣,感第八識,酬引業力恆相續故,立異熟名;感前六識酬滿業者,從異熟起名異熟生,不名異熟,有間斷故。」《成唯識論述記》卷二(末)解之曰(大正43‧299b)︰
「唯第八識是總果故,是果之主,餘果方生,主引生故,由強勝業引總果故,餘別弱業方能生果,據其勝業名引。(中略)亦感前之六識,俱增上緣,此是別果,故業名滿,引如作模,滿如填綵。」
此謂由強勝業力而引生的恆相續之第八識,為總報的果體;由劣弱業而感受的有間斷之前六識,為別報的果報;前者名為異熟,後者稱為異熟生。
另依《大乘義章》卷八(末)所述,修羅道乃雜業所招感的果報。雜業中有善有惡,以惡業強勝,故招修羅惡報;以善業劣弱,故感招樂受別報。
〔參考資料〕 《大毗婆沙論》卷二十;《俱舍論》卷十七;《雜集論述記》卷八;《華嚴原人論解》卷下。
成唯識論八卷八頁云:然十二支,略攝為四。一、能引支。謂無明、行。能引識等五果種故。此中無明,唯取能發正感後世善惡業者。即彼所發,乃名為行。由此一切順現受業,別助當業,皆非行支。二、所引支。謂本識內親生當來異熟果攝識等五種。是前二支所引發故。此中識種,謂本識因。除後三因。餘因皆是名色種攝。後之三因,如名次第,即後三種。或名色種,總攝五因。於中隨勝,立餘四種。六處與識,總別亦然。集論說識,亦是能引。識中業種名識支故。異熟識種,名色攝故。經說識支通能所引,業種識種俱名識故。識是名色依,非名色攝故。識等五種,由業熏發,雖實同時。而依主伴、總別、勝劣、因果、相異;故諸聖教,假說前後。或依當來現起分位,有次第故;說有前後。由斯識等,亦說現行。因時定無現行義故。復由此說生引同時。潤未潤時,必不俱故。三、能生支。謂愛、取、有。近生當來生老死故。謂緣迷內異熟果愚,發正能招後有諸業為緣,引發親生當來生老死位五果種已;復依迷外增上果愚,緣境界受,發起貪愛。緣愛復生欲等四取。愛取合潤能引業種,及所引因;轉名為有。俱能近有後有果故。有處唯說業種名有。此能正感異熟果故。復有唯說五種名有。親生當來識等種故。四所生支。謂生、老、死。是愛取有近所生故。謂從中有至本有中,未衰變來,皆生支攝。諸衰變位,總名為老。身壞命終,乃名為死。老非定有,附死立支。
瑜伽五十六卷十八頁云:復次十二支中,二、業所攝。謂行及有。三、煩惱攝。謂無明、愛、取。當知所餘,皆事所攝。又二業中,初是引業所攝。謂行。後、是生業所攝。謂有。三煩惱中,一、能發起引業。謂無明。二、能發起生業。謂愛、取。餘事所攝支中,二、是未來苦支所攝。謂生、老死。五、是未來苦因所攝。謂現法中,從行緣識,乃至觸緣受。又即五支,亦是現在苦支所攝。由先世因,今得生起果異熟攝。謂識名色、六處、觸、受。
瑜伽二十七卷四頁云:入息出息,有二因緣。何等為二?一、牽引業。二、臍處孔穴,或上身分所有孔穴。
成唯識論八卷九頁云:愛取合潤能引業種及所引因,轉名為有。俱能近有後有果故。有處唯說業種名有。親生當來識等種故。
二解 俱舍論九卷十一頁云:因馳求故,積集能牽當有果業;此位名有。
三解 大毗婆沙論二十三卷十四頁云:云何有?謂追求時,亦為後有起善惡業;是有位。
瑜伽十卷八頁云:問:生亦以精血等為緣;何故此中唯說有緣生耶?答:由有有故,定有餘緣,無闕。又有勝故;唯說彼為緣。
二解 法蘊足論十卷二十八頁云:云何有緣生?謂有一類,由貪瞋癡纏縛心故;造身語意三種惡行。此三惡行,說名業有。由此因緣,身壞命終,墮於地獄。於彼諸生,等生,趣入,出現,蘊得,界得,處得,諸蘊生,命根起,說名生。此生緣有故起,是名有緣生。如說地獄,旁生,鬼界,應知亦爾。復有一類,於人趣樂,繫心希求。彼作是念:願我當生人趣同分;與諸人眾,同受快樂。因此希求,造能感人趣身語意妙行。此三妙行,說名業有。由此因緣,身壞命終,生於人趣眾同分中,於彼諸生,等生,乃至命根起,說名生。此生緣有故起,是名有緣生。如說人趣,四大王眾天,乃至他化自在天,應知亦爾。復有一類,於梵眾天,繫心希求。彼作是念:願我當生梵眾天眾同分中,因此希求,勤修加行,離欲惡不善法,有尋有伺,離生喜樂,初靜慮具足住。於此定中,諸身律儀,語律儀,命清淨,說名業有。由此因緣,身壞命終,生梵眾天眾同分中。於彼諸生,等生,乃至命根起,說名生。此生緣有故起,是名有緣生。如說梵眾天,梵輔天,乃至廣果天,應知亦爾。復有一類,於無想天,繫心希求,彼作是念:願我當生無想天眾同分中。因此希求,勤修加行,思惟諸想,是麤苦障;思惟無想,是靜妙離。由此思惟,能滅諸想,安住無想。彼諸想滅住無想時,名無想定。入此定時,諸身律儀,語律儀,命清淨,說名業有。由此因緣,身壞命終,生無想天眾同分中。於彼諸生,等生,乃至命根起,說名生。此生緣有故起,是名有緣生。復有一類,於空無邊處天,繫心希求,彼作是念:願我當生空無邊處天眾同分中。因此希求,勤修加行,超諸色想,滅有對想,不思惟種種想,入無邊空空無邊處具足住。於此定中,諸思,等思,現前等思,已思,當思,思性,思類,造心意業,說名業有。由此因緣,身壞命終,生空無邊處眾同分中。於彼諸生,等生,乃至命根起,說名生。此生緣有故起,是名有緣生。如說空無邊處,乃至非想非非想處,應知亦爾。復次大因緣經中,尊者慶喜,問佛:諸生為有緣不?佛言:有緣。此緣謂有。廣說乃至若無業有;魚鳥蛇蠍那伽藥叉部多食香諸天人等無足二足多足異類彼彼有情,於彼彼聚,生、等生等,為得有不?不也;世尊。若全無有;為可施設有諸生不?不也;世尊。是故慶喜,諸生皆以有為其緣。是名有緣生。如是諸生,有為緣,有為依,有為建立故;起、等起,生、等生,聚集,出現;故名有緣生。
三解 大毗婆沙論二十四卷三頁云:有緣生者:若有能引後有諸業;後有當生。非無引業。
瑜伽八十五卷十頁云:即是唯有餘依,故名有餘依涅槃界。
二解 大毗婆沙論三十二卷十七頁云:云何有餘依涅槃界?答:若阿羅漢,諸漏永盡,壽命猶存,大種造色,相續未斷;依五根身,心相續轉;有餘依故,諸結永盡,得獲觸證;名有餘依涅槃界。此中壽命者:謂命根。問:何故不說眾同分耶?答:是作論者意欲爾故。乃至廣說。復次應說而不說者,當知此義有餘。復次以命根,眾同分,俱是牽引業果。命根一向是異熟故;此中遍說。依此,有餘色心等轉。於中大種,是所依故;最初說之。依此大種,所造色生。依所造色,心心所起。心是主故;此中遍說。大種造色者?總顯色身。依五根身心相續者:顯心心所。亦有生等不相應行;難了知故,屬前法故;不別顯說。如是諸法,相續未斷,所得諸結永盡,名有餘依涅槃界。有作是說:大種,造色,是身,五根,是根,心相續,是覺。此身,根、覺、相續未斷,諸結永盡;名有餘依涅槃界。如契經說:身根覺未斷,名有餘依涅槃。有餘依故者:依、有二種。一、煩惱依,二、生身依。此阿羅漢,雖無煩惱依;而有生身依。復次依有二種。一、染汙依;二、不染汙依。此阿羅漢,雖無染汙依,而有不染汙依。故所得諸結永盡,名有餘依涅槃界。得獲、觸、證、文字雖別;同顯一義。
三解 發智論二卷二頁云:云何有餘依涅槃界?答:若阿羅漢,諸漏永盡,壽命猶存;大種造色,相續未斷;依五根身,心相續轉。有餘依故。諸結永盡,得獲觸證。名有餘依涅槃界。
分別緣起初勝法門經七頁云:復言世尊!諸所有行,與六識身,相應俱有,同生同滅;何緣故說行是識緣?世尊告曰:以六識身,與福非福及不動行,相應俱有,同生同滅;異熟識中,安置諸行熏習種子;引發餘生新異熟識。由此道理,是故宣說行是識緣。
二解 瑜伽十卷七頁云:問:識亦以名色為緣;何故此中但說行為緣耶?答:行為識雜染緣。能引能生後有果故。非如名色,但為所依所緣生起緣故。
三解 俱舍論九卷二十頁云:由引業力,識相續流;如火燄行,往彼彼趣,憑附中有,馳赴所生,結生有身;名行緣識。若作此釋;善順契經分別識支通於六識。
四解 法蘊足論十卷八頁云:云何行緣識?謂有一類、貪瞋癡俱生思為緣故起貪瞋癡俱生諸識。是名行緣識。復有一類、無貪無瞋無癡俱生思為緣故;起無貪無瞋無癡俱生諸識。是名行緣識。復次眼及色為緣,生眼識。此中眼是內有為行,色為外緣,生眼識。是名行緣識。乃至意及法為緣,生意識。此中意是內有為行,法為外緣,生意識。是名行緣識。復次甕喻經中,佛作是說:造福非福不動行已;有隨福非福不動識。云何造非福行已,有隨非福識?謂有一類、由貪瞋癡纏縛心故;造身語意三種惡行。此三惡行,名非福行。由此因緣,身壞命終,墮於地獄。於彼起識。是名造非福行已有隨非福識。如說地獄,旁生、鬼界、應知亦爾。云何造福行已有隨福識?謂有一類、於人趣樂,繫心希求。彼作是念:願我當生人趣同分,與諸人眾、同受快樂。因此希求,造能感人趣身語意妙行。此三妙行,名為福行。由此因緣,身壞命終。生於人趣。於彼起識。是名造福行已有隨福識。有不繫心希求人樂,但由無明蔽動心故;造身語意三種妙行。此三妙行,名為福行。由此因緣,身壞命終,生於人趣。於彼起識。是名造福行已有隨福識。如說人趣,四大王眾天、乃至他化自在天、應知亦爾。復有一類、於梵眾天,繫心希求。彼作是念:願我當生梵眾天眾同分中。因此希求,勤修加行,離欲惡不善法,有尋有伺,離生喜樂,初靜慮具足住。於此定中,諸身律儀語律儀命清淨,名為福行。由此因緣,身壞命終,生梵眾天眾同分中。於彼起識。是名造福行已有隨福識。有不繫心希求生彼,但由無明蔽動心故;勤修加行,離欲惡不善法,乃至命清淨;名為福行。由此因緣,身壞命終,生梵眾天眾同分中;於彼起識。是名造福行已有隨福識。如說梵眾天,梵輔天、乃至無想天、應知亦爾。云何造不動行已有隨不動識?謂有一類、於空無邊處天,繫心希求。彼作是念:願我當生空無邊處天眾同分中。因此欣求,勤修加行,超諸色想,滅有對想,不思惟種種想,入無邊空空無邊處具足住。於此定中,諸思,等思,現前等思,已思當思,思性思類,造心意業,名不動行。由此因緣,身壞命終,生空無邊處天眾同分中;於彼起識。是名造不動行已有隨不動識。有不繫心希求生彼,但由無明蔽動心故;勤修加行,超諸色想,乃至造心意業;名不動行。由此因緣,身壞命終,生空無邊處天眾同分中;於彼起識。是名造不動行已有隨不動識。如說空無邊處天,乃至非想非非想天、應知亦爾。如是諸識、行為緣,行為依,行為建立故;起等起,生等生,聚集出現,故名緣行識。
成唯識論三卷二十頁云:又契經說:諸有情類,受生命終,必住散心;非無心定。若無此識;生死時心,不應有故。謂生死時,身心惛昧,如睡無夢,極悶絕時。明了轉識,必不現起。又此位中,六種轉識,行相所緣,不可知故;如無心位,必不現行。六種轉識行相所緣,有必可知。如餘時故。真異熟識,極微細故;行相、所緣、俱不可了。是引業果。一期相續,恆無轉變。是散有心。名生死心,不違正理。有說五識此位定無。意識取境,或因五識,或因他教,或定為因。生位諸因,既不可得;故受生位,意識亦無。若爾;有情生無色界,後時意識,應永不生。定心必由散意識引。五識、他教、彼界必無。引定散心,無由起故。若謂彼定由串習力,後時率爾能現在前;彼初生時,寧不現起。又欲色界初受生時串習意識,亦應現起。若由惛昧,初未現前;此即前因,何勞別說。有餘部執:生死等位,別有一類微細意識,行相所緣,俱不可了。應知即是此第八識。極成意識。不如是故。又將死時,由善惡業,下上分身,冷觸漸起。若無此識;彼事不成。轉識不能執受身故。眼等五識,各別依故。或不行故。第六意識,不住身故。境不定故。遍寄身中恆相續故。不應冷觸由彼漸生。唯異熟心,由先業力,恆遍相續,執受身分。捨執受處,冷觸便生。壽煖識三,不相離故。冷觸起處,即是非情。雖變亦緣;而不執受。故知定有此第八識。
成唯識論三卷三頁云:此識行相,極不明了。不能分別違順境相。微細一類,相續而轉。是故唯與捨受相應。又此相應受、唯是異熟。隨先引業轉。不待現緣。任善惡業勢力轉故。唯是捨受。苦樂二受、是異熟生。非真異熟。待現緣故。非此相應。又由此識,常無轉變,有情恆執為自內我。若與苦樂二受相應;便有轉變。寧執為我。故此但與捨受相應。若爾;如何此識亦是惡業異熟?既許善業能招捨受;此亦應然。捨受不違苦樂品故。如無記法,善惡俱招。
成唯識論二卷七頁云:二、果能變。謂前二種習氣力故;有八識生現種種相。等流習氣為因緣故;八識體相,差別而生;名等流果。果似因故。異熟習氣為增上緣,感第八識,酬引業力。恆相續故;立異熟名。感前六識酬滿業者,從異熟起,名異熟生。不名異熟。有間斷故。即前異熟及異熟生,名異熟果。果異因故。
集論五卷四頁云:招引業者:謂由此業能感異熟果。
成唯識論八卷九頁云:三、能生支。謂愛、取、有。近生當來生老死故。謂緣迷內異熟果愚,發正能招後有諸業為緣,引發親生當來生老死位五果種已;復依迷增上果愚,緣境界受,發起貪愛復生欲等四取。愛取合潤能引業種及所引因,轉名為有。俱能近有後有果故。有處唯說業種名有。此能正感異熟果故。復有唯說五種名有。親生當來識等種故。
二解 雜集論四卷九頁云:能生支者:謂愛、取、有。由未永斷欲等愛力,於欲等中,愛樂妙行惡行差別為先,發起貪欲。以有有取識故;於命終位,將與異熟。隨順貪欲,隨一業習氣現前有故。
成唯識論二卷七頁云:此三皆名能變識者,能變有二種。一、因能變。謂第八識中等流異熟二因習氣。等流習氣,由七識中善惡無記,熏令生長。異熟習氣,由六識中有漏善惡,熏令生長。二、果能變。謂前二種習氣力故;有八識生,現種種相。等流習氣為因緣故;八識體相差別而生。名等流果。果似因故。異熟習氣為增上緣,感第八識酬引業力。恆相續故;立異熟名。感前六識酬滿業者,從異熟起,名異熟生。不名異熟。有間斷故。即前異熟及異熟生,名異熟果。果異因故。
瑜伽八十五卷十頁云:此有餘依滅故,名為滅界。亦名無餘依涅槃界。
二解 瑜伽八十六卷六頁云:復次由三種相,諸行滅故;說名無餘依涅槃界。一者、先所生起諸行滅故。二者、自性滅壞諸行滅故。三者、一切煩惱永離繫故。先所生起諸行滅者:謂於先世能感後有諸業煩惱之所造作,及由先願之所思求,今所生起諸行永滅。自性滅壞諸行滅者:謂彼生已,任性滅壞,非究竟住,諸行永滅。一切煩惱永離繫者:謂諸煩惱、無餘斷滅。由今滅故;後不更生。是故由此三相,諸行滅故;說名寂滅。非永無相。其相異故。若永無相;不可施設說名寂滅。
三解 大毗婆沙論三十二卷十八頁云:云何無餘依涅槃界?答:即阿羅漢、諸漏永盡,壽命已滅;大種造色、相續已斷;依五根身,心不復轉;無餘依故,諸結永盡,名無餘依涅槃界。此中壽命已滅者:顯命根及眾同分已滅。俱是牽引業果故;且舉命根。當知亦即說眾同分。大種造色相續已斷者:總顯色身相續已斷。依五根身心不復轉者:顯心心所,不復相續。不說生等,義如前說。有作是說:大種造色者:顯身。五根身者:顯根。心相續者:顯覺。如是色身心心所法,或身根覺,相續已斷,諸結永盡;名無餘依涅槃界。謂阿羅漢、將般涅槃,身中風起、令不調適。不調適故;內火羸劣。火羸劣故;所食不消。食不消故;不起食欲。無食欲故;不復飲食。不飲食故;大種損減。大損減故;造色諸根、亦隨損減。根損減故;心心所法、無所依止,不復相續。心心所法、不相續故;命根等斷。命等斷故;名入涅槃。無餘依故者:無二種依。一、無煩惱依。二、無生身依。復次一、無染污依。二、無不染污依。無餘依故;諸結永盡。名無餘依涅槃界。
四解 發智論二卷二頁云:云何無餘依涅槃界?答:即阿羅漢,諸漏永盡,壽命已滅;大種造色、相續已斷;依五根身心不復轉。無餘依故。諸結永盡,名無餘依涅槃界。
瑜伽九卷一頁云:與異熟果者:謂於殺生,親近,修習,多修習故;於那洛迦中,受異熟果。如於殺生,如是於餘不善業道、亦爾。是名與異熟果。
二解 如瑜伽三十八卷十三頁五果中說。
三解 如菩薩八種異熟果中說。
四解 成唯識論二卷七頁云:異熟習氣為增上緣,感第八識,酬引業力,恒相續故;立異熟名。感前六識,酬滿業者;從異熟起,名異熟生。不名異熟。有間斷故。即前異熟及異熟生,名異熟果。果異因故。
五解 成唯識論八卷四頁云:一者、異熟。謂有漏善及不善法所招自相續異熟生無記。
六解 俱舍論六卷二十頁云:論曰:唯於無覆無記法中,有異熟果。為此亦通非有情數?唯局有情?為通等流、及所長養?應知唯是有記所生。一切不善、及善有漏、能記異熟;故名有記。從彼後時,異熟方起,非俱無間名有記生。如是名為異熟果相。非有情數、亦從業生;何非異熟?以共有故。謂餘亦能如是受用。夫異熟果、必無有餘共受用義。非餘造業、餘可因斯受異熟果。其增上果、亦業所生;何得共受?共業生故。
七解 入阿毗達磨論下十四頁云:異熟因得異熟果。果不似因,故說為異。熟、謂成熟;堪受用故。果即異熟,名異熟果。唯有情數攝;無覆無記性。
成唯識論三卷十七頁云:又契經說:有異熟心、善惡業感。若無此識;彼異熟心、不應有故。謂眼等識、有間斷故;非一切時是業果故;如電光等、非異熟心。異熟不應斷已更續。彼命根等、無斯事故。眼等六識業所感者,猶如聲等,非恒續故;是異熟生。非真異熟。定應許有真異熟心,酬牽引業,遍而無斷,變為身器,作有情依。身器離心,理非有故。不相應法、無實體故。諸轉識等、非恒有故。若無此心;誰變身器。復依何法恒立有情。又在定中、或不在定、有別思慮無思慮時,理有眾多身受生起。此若無者;不應後時身有怡適,或復勞損。若不恒有真異熟心;彼位如何有此身受。非佛起餘善心等位,必應現起真異熟心。如許起彼時,非佛有情故。由斯恒有真異熟心。彼心即是此第八識。
瑜伽八卷八頁云:當知業雜染、由自性故,分別故,因故,位故,門故,上品故,顛倒故,差別故,過患故;解釋應知。如彼論八卷八頁至九卷九頁、廣釋其相。
二解 瑜伽八十八卷九頁云:若諸新業、造作增長;若諸故業、數數觸已,而不變吐。是名業雜染。
三解 顯揚一卷十九頁云:業雜染者:謂或因煩惱所生,或因煩惱緣助善法所生。如其所應,三界所攝身業語業意業,此復二種。一、思,二、思所起。此業差別,復有多種。欲界所攝,名福非福。色無色界所攝,名為不動。復有引業。謂作及增長,能引種種有情世間及器世間果及異熟。復有生業。謂前所引,助令生故。
四解 世親釋二卷十八頁云:此中即業是雜染性,名業雜染。或依於業而有雜染,名業雜染。
顯揚一卷十八頁云:雜染性、有三種。一、煩惱雜染。二、業雜染。三、生雜染。煩惱雜染者:謂一切煩惱、及隨煩惱,合名煩惱雜染。煩惱者:略有十種。一、薩迦耶見。二、邊執見。三、邪見。四、見取。五、戒禁取。六、貪。七、瞋。八、無明。九、慢。十、疑。或復二種。一、見所斷。二、修所斷。或復三種。一、欲界繫。二、色界繫。三、無色界繫。復有七種顛倒行。一、邪解行。二、不解行。三、非解非不解行。四、執邪解行。五、彼因依處行。六、彼怖生行。七、任運起行。邪解行者:所謂薩迦耶見,邊執見,邪見。於所知事、起邪執故。不解行者:所謂無明。非解非不解行者:所謂疑也。執邪解行者:所謂見取、戒禁取、及於諸見所起貪等。彼因依處行者:謂見苦集所斷。彼怖生行者:謂見滅道所斷。任運起行者:謂修所斷。見所斷有百一十二煩惱。修所斷有十六煩惱。如是見修所斷、合有一百二十八煩惱。如是煩惱雜染、種種義差別故,立種種名。所謂結、縛、隨眠、隨煩惱、纏、暴流、軛、取、繫、蓋、株杌、垢、燒、害、箭、所有、惡行、漏、匱、熱惱、鬥諍、熾然、火、稠林、拘礙。如是等義名差別。業雜染者:謂或因煩惱所生,或因煩惱緣助善法所生。如其所應,三界所攝身業語業意業。此復二種。一、思,二、思所起。此業差別、復有多種。欲界所攝,名福非福。色無色界所攝,名為不動。復有引業。謂作及增長、能引種種有情世間及器世間果及異熟。復有生業。謂前所引、助令生故。生雜染者:謂因煩惱及業故生。因生故苦。苦復多種。謂胎藏所逼苦,老病死苦,怨憎會苦,愛別離苦,求不得苦,與麤重行俱生長苦,數死生苦,生諸難苦。是名為生。
1.引業和滿業。造善惡業後,此業能牽引眾生,生於六趣四生,受苦樂報,名為引業,這是就此業的因位而言。待到此業種子,在第八識中,薰習成熟,發為果報時,則能使造者,在六趣四生中,得種種身,享種種受,如強弱夭壽苦樂等,皆能令其圓滿,名為滿業,這是就此業的果位而言。2.定業和不定業。定業是一定要受果報的業;不定業是不一定要受果報的業。3.善業和惡業。善業是良善的行為作業,如修五戒與十善是;惡業是惡劣的行為作業,如造作五逆與十惡是。4.共業和不共業。共業是招感共同果報的業因;不共業是招感各別不同果報的業因,如身體不同,苦樂不同等是。
ㄕㄤ ㄑㄩㄢ
因交通發達,顧客眾多,而吸引業者群聚開店的地區。衡量商圈大小,須考慮顧客往返所需的時間和距離、人口數、家庭等因素。如大臺北商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