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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學大辭典(丁福保)]
七十五法

(術語)小乘俱舍宗立一切法為七十五,攝為五類:一色法十一,心法一,心所有法四十六,心不相應行法十四,無為法三也。

第一色法十一RūPāi,分之為三種:一五根,二五境,三無表色也。

五根者:一、眼根Cakur indriya,二、耳根Śrotra indriya,三、鼻根Ghrāa iudriya,四、舌根Jihvā indriya,五、身根Kāya indriya也,此五法能發識取境,故名根。

五境者:一、色境Rūpa viaya,二、聲境Sabda viaya,三、香境Gandha viaya,四、昧境Rasa viaya,五、觸境Sparśa viaya也。此五法能為五根所對之境,故名境。

無表色Avñjiapti者,依身口發動之善惡二業,生於身內之一種無形色法感苦,樂果之業因也其中,五根五境,有質礙之用,故名色,無表色則自體無質礙之用,以存質礙之四大為因而生者,故亦名為色。

第二心法一Cittam,根境相對之時,依根而生,覺知境之總作用也。是從於所依之根,故雖為六識,而其心體是一也,此法必領有他之心所法,猶如國王之於臣民,故謂為心王。

第三心所有法四十六Cittasaprayuktasaskārā,又分六位:一、大地法十,二、大善地法十,三、大煩惱地法六,四、大不善地法二,五、小煩惱地法十,六、不定地法八也。此四十六法皆為心王所領有,而與心王皆為對於境界之別作用,故云心所有法,常略稱心所法。

一、大地法十Mahābhūmikā(dharmā)者:一、受Vepanā,領納苦樂捨三境之作用也。二、想Sajñā,想像事物之作用也。三、思Cetanā,造作身口意三業之作用也。四、觸Sparśa,觸對境界之作用也。五、欲Chada,希求之作用也。六、慧Mati,簡擇之作用也。七、念Smti,記憶之作用也。八、作意Manaskāra,警覺他心心所之作用也。九、勝解Adhimoka,印決事理之作用也。十、三摩地Samādhi,譯為定,使心心所注住於一境之作用也。此十法隨逐善不善無記之一切心王而起,故名大地法,略云大地法。

二、大善地法十Kuśalamahābhūmikā者:一、信Śraddhā,使心心所澄淨之作用也。二、不放逸Apramāda,於諸善惡法不使放逸之作用也。三、輕安Praśrabdhi,使身心輕妙安穩之作用也。四、行捨Upeksā,使身心捨雜執著諸法之念,而住於平等之作用也,是行蘊所攝之捨,故簡別於彼受蘊所攝之捨受而謂之行捨。五、慚Hrī,於所造之罪自恥之作用也。六、愧Apatrapā,於所造之罪自恥之作用也。七、無貪Alobha,於順境無貪著之作用也。八、無瞋Advea,於逆境不瞋恚之作用也。九、不害Ahisā,不損害他之作用也。十、勤Virya,於修善法使心勇悍之作用也。此十法與一切之善心相應而起,故名大善地法。

三、大煩惱地法六Kleśamahābhūmikā者:一、無明Moha,愚痴為性,反於上之慧之作用也。二、放逸Pramāda,反於上之不放逸,於惡法放逸之作用也。三、懈怠Kausidya,反於上之勤,於善法不勇悍之作用也。四、不信Aśrāddha,反於上之行,使心不澄淨之作用也。五、惛沈Styāna,使心涽重之作用也。六、掉舉Auddhatya,使心輕浮之作用也。此六法者常與惡心及有覆無記心相應,故名大煩惱地法。

四、大不善地法二Akuśalamahabhūmikā者:一、無慚Ahrikatā,反於上之慚,不自恥之作用也。二、無愧Anapatrapā,反於上之愧,不他恥之作用也。此二法者,與一切之不善心相應,故名大不善地法。

五、小煩惱地法十Upakleśabhūmikā者:一、忿Krodha,使起忿怒相之作用也。二、覆Mraka,隱藏己罪之作用也。三、慳Mātsarya,使於財施法施慳吝之作用也。四、嫉Īryā,妒忌他人盛事之作用也。五、惱Pradāśa,堅執惡事而惱亂身心之作用也。六、害Vihisā,反於上之不害而行打罵他人等之作用也。七、恨Upanāha,於忿境結怨不捨之作用也。八、諂Māyā,使心心所邪曲不定之作用也。九、誑Śāhya,欺他之作用也。十、憍Mada,染著於自法,使心貢高之作用也。此十法者,雖與惡心及有覆無記心相應而起,而唯為修道所斷,不通於見道所斷,又但與意識之無明相應,不通於他識,且此十法,現行各別而必非十法俱起,以此三義,故名小煩惱地法。

六、不定地法八Aniyatabhūmikā者:一、尋Vitarka,尋求事理之麤性作用也。二、伺Vicāra,伺察事理之細性作用也。三、睡眠Middha,使心心所闇昧之作用也。四、惡作Kauktya,思念惡作之事而使心追悔之作用也。五、貪Rāga,反於上之無貪,而貪愛順境之作用也。六、瞋Pratigha,反於上之無瞋,瞋恚逆境之作用也。七、慢Māna,對於他人使心高舉之作用也。八、疑Vicikitsā,於諦理使猶豫之作用也。此八法,不入前之五地,為特殊之法,故名不定地法。

第四心不相應行法十四Cittaviprayuktasaskārā者:一、得Prāpti,使諸法獲得於身之實法也。二、非得Aprāpti,使諸法離身之實法也。三、同分Sabhāgatā,如人趣者,使人趣之果報同一,天趣者,使天趣之果報同等,各隨其趣其地,而使得同一果報之實法也。四、無想果Asajñika,於無想天之中使心心所都滅之實法也。是一種外道所執之涅槃也。五、無想定Asajñisamāpatti,欲得外道之無想果所修得之無心定也。六、滅盡定Nirodhasamāpatti,不還或阿羅漢之聖者,為止息暫時所入之無心定也。七、命根Jivta,維持壽之實法也。八、生Jāti,使法生之實法也。九、住Sthiti,使法住之實法也。十、異Jarā,使法衰異之實法也。十一、滅Anityatā,使法壞滅之實法也。十二、名身Nāmakāya,色聲等之名也。十三、句身Padkāya,諸法無常等之章句也。十四、文身Vyajanakāya,名與句所依之文字也。二個已上名為身。此十四法者,為非色非心之法,而非與心相應之法,故名心不相應行法。行者,有為法之總名也。又此十四者,為五蘊中行蘊之所攝,故名行。

第五無為三Asasktadharmāh者:一、擇滅無為Pratisakhyānirodha,依正智簡擇力而得之寂滅法也,即涅槃也。此法能使煩惱寂滅,故名滅。二、非擇滅無為Apratisakhyānirodha,非依擇力但依缺生緣而現之寂滅法也。此法能使生法不更生,故名滅。三、虛空無為Akāśa,無礙為性,得通行於一切之礙法中也。此三法無生住異滅四相之作為,故名無為法。


三世

(術語)又云三際。過去現在未來也。世者遷流之義。有為之事物,一剎那之間,亦不止,生了直滅。因之謂來生為未來世,生了為現在世,滅了為過去世。此於事物遷流上,假立三種之世。離事物別無世之實體也。又三世有就時就法二種,若為時之經過之三世,則過去為前,未來為後,其次第為過現未。即十二緣起之次第也。若為法之生起之三世,則未來為前,過去為後。是為未現過之次第。以事物之生起有未生(未)、已生(現)、後滅(過)之次第也。猶如未至名為前路,已往名為後路。生住異滅之四相是也。寶積經九十四曰:「三世,所謂過去未來現在。云何過去世?若法生已滅,是名過去世。云何未來世?若法未生未起,是名未來世。云何現在世?若法生已未滅,是名現在世。」


三轉法輪

(名數)佛於鹿野苑對聲聞乘人說苦集滅道之四諦有示勸證之三轉:一、示轉,此是苦也,此是集也,此是滅也,此是道也,此示四諦之四相。二、勸轉,苦當知,集當斷,滅當證,道當修,此勸諦之修行。三、證轉,苦者我已知,集者我已斷,滅者我已證,道者我已修,此佛自舉己為證也。於此三轉,上根者以第一之示轉,中根者以第二之勸轉,下根者以第三之證轉,而各悟道。又,此三轉如次第配於見道修道無學道。法華經化城喻品曰:「三轉十二行法輪。」維摩經佛國品曰:「三轉法輪於大千,其輪本來常清淨。」文句七曰:「三轉者謂示勸證。」俱舍論二十四曰:「此苦聖諦,此應知。此已知,是名三轉。」


九無為

(名數)九種無為之意。即不為四相所遷之實在法,有九種之別也(一)一擇滅,二非擇滅,三虛空,四空無邊處,五識無邊處,六無所有處。七非想非非想處,八緣起支性,九聖道支性。是為大眾部一說部說出世部雞胤部所立。其中前三者,與薩婆多部之三無為同,惟薩婆多部計擇滅非擇滅為多體而大眾部等以之為各一體,雖同實反也。次四者,即四無色所依之定體。彼能依之五蘊,原為有為,今就其所依之處,故為無為。後二者,為十二緣起並八聖道支之理法。緣起支聖道支之差別,雖為生滅,然其理法,寂然不動,而無改易。故立為無為。(二)一擇滅,二非擇滅,三虛空,四不動,五善法真如,六不動法真如,七無記法真如,八緣起真如,九聖道真如。是為化地部所立,其中前三者後二者與前大眾部等之說同。第四不動,謂斷定障而得。五六七三者,謂為善惡無記三性之理法,真實如常。體各一而性皆善也。出異部宗輪論,同述記等。


五蘊

(術語)色受想行識之五法,皆積集為性者,故云五蘊。

(術語)梵語之塞犍陀Skandha,舊譯為陰,又譯為眾,新譯為蘊。陰者積集之義。眾者眾多和聚之義,亦蘊之義也。是顯數多積集之有為法自性。作有為法之用,無純一之法,或同類,或異類,必多數之小分相集而作其用故,則概謂之陰,或蘊(陰者蔭覆之義,舊譯之一義也。見條),大別之五法:一、色蘊,總該五根五境等有形之物質。二、受蘊,對境而承受事物之心之作用也。三、想蘊,對境而想像事物之心之作用也。四、行蘊,其他對境關於瞋貪等善惡一切之心之作用也。五、識蘊,對境而了別識知事物之心之本體也。以一有情徵之,則色蘊之一即身,他四蘊即心也。心之中,受想行之三者心性上各為一種特別之作用,故名之為心所有法,即心王所有之法(略云心所),識之一者為心之自性,故名之為心王。蓋五蘊為身心之二法,如色界欲界有身之有情,從五蘊而成,如無色界無身之有情,自四蘊(除色蘊)而成也。毘婆尸佛經上曰:「五蘊幻身,四相遷變。」增一阿含經二十七曰:「色如聚沫,受如浮泡,想如野馬,行如芭蕉,識為幻法。」


人相

(術語)見四相條。


住相

(術語)四相之一。使法體於現在暫時安住,各行自果者。俱舍光記五曰:「至現在已住令彼用暫時安住各引自果故為住,若無住相諸法暫住應更不能引自果。」


八相

(名數)如來成道之八相也。見八相成道條。

又生住異滅,有大小二相,即四本相,四隨相也。合之則有八相。以此八相遷流萬物。謂之八相遷物。見四相條。


六因

(名數)十信,十住,十行,十迴向,十地,等覺之因地六位也。大乘別教所立。

又凡有為法之生,必依因與緣之和合,論因體,有六種:一、能作因,謂凡為生法,與以力者,又不作障害者,故此因有與力不障二種。與力者,法之生時,與勝力者也。眼根之生眼識,如大地之生草木,是為有力能作因。此有力能作因之因體,只限於有為法,不通於無為法。以無為法,為無作用,不向彼之生法而與力也。不障者,謂不妨他之生法,使他自在而生者也。如虛空之于萬物,是為無力能作因,故此無力能作因,通於一切之無為法也。此因所得之果,名為增上果。二、俱有因,為俱有果之因,故名俱有因。謂是必二個已上之法相依而生,如束蘆之相依,地等之四大種,生住等之四相是也。蓋四大種之生,必互相依而生,缺一不可也。是為同時俱有之法,互為因互為果者,此謂之互為果俱有因。此因所得之果,名士用果。三、同類因,謂同類之法以同類之法為因也。如善法為善法之因,乃至無記法為無記法之因。此同類之名,就善惡之性而立,非就色心等之事相,善之色蘊與善之識蘊相望,猶同類因等流果故也。蓋此因所得之果,乃等流果也。四、相應因,心與心所之法,必同時相應而生,故名相應法。就此一聚之心心所,以一望他,名為相應因,如彼之俱有因。蓋於俱有因中,特別開心心所之法而立此因也。故所得之果,以俱有因為例,稱為士用果。五、行因,是為由同類因,特開煩惱法而立者。蓋在見惑,苦諦下之五見及疑與無明,集諦下之邪見見取二見及疑與無明。生一切之惑,故名行因。是不過為同類因之一種,故所得之果,即等類果也。六、異熟因,是以惡與有漏善之二法為體,如以五逆之惡法,感地獄之報,以十善之有漏善,招天上之果,彼天上與地獄之果,皆非善非惡,但為無記性(惟一苦一樂),如此以善因惡因,皆感無記之果,因果異類而熟(一因惡果無記,一因善果無記),故因為異熟因,果為異熟果,俱舍論六曰:「因有六種:一能作因,二俱有因,三同類因,四相應因,五行因,六異熟因。」舊譯者,智度論三十二稱為相應因(相應因),共生因(俱有因),自種因(同類因),因(行因),報因(異熟因),無障因(能體因)。梵1 Kāraahetu,2 Sahabhūhetu,3 Vipākahetu,4 Saprayuktakahetu,5 Sarvatragahetu,6 Sabhāgahetu。


六離合釋

(名數)又曰六種釋,六合釋。梵語殺三磨娑,此云六合。殺者六,三摩娑者合也。諸法以二義已上為名者,以此六種法式,分別其名義也。唯一義之名,即不當於此釋,二義之名,為判歸趣何義,必須此法式。其作法,初離釋二義,次合釋二義,故謂之離合釋,略稱曰合釋。一持業釋Karmadhāraya,又名同依釋,體能持用,謂之持業,此義雖二,而體則一之名也。一體持一用,故名持業釋。例如大乘,大者具七義,對小教而言,乘者運載之義,以濟行者,其大體,能持運載之用,故名大乘。又同依者,依二義一體之義,若大,若乘,同依一體,故名同依。又如藏識,藏即為識,識持藏之用,故名持釋,藏之義,識之義,同依一法體,故名同依。二依主釋Tatpuruā,又名依士釋,從所依之體,而立能依之法之名也。例如眼識,為依眼而生之識,故名眼識,是眼為所依之體,識為能依之法也,本為別種之法,別法從所依之法而立能依之名,故云依主。三有財釋Bahuvrīhi,又云多財釋,此全取他之名而為自之名,如世之有財者之有財物也。如覺者為有覺者,故名覺者,如唯識論,為有唯識之理之論,故立唯識論之名,是有財釋也。四相違釋Dvandva,此二體相違而集各別者為一名者也。例如教觀,教與觀本別,合相違之物為一名者,是相違釋也。五鄰近釋Avyayibhāva,從鄰近法之強物而立名也。例如四念處,念處之體雖為慧,而與之相應而起之念力強,故名念處,是鄰近釋之名也。六帶數釋Dvigu,例如五蘊十二處,帶數量之名也。然而一名必非局於一釋,有一名而涉於數釋者。例如論語之名,論者聖賢之議論,語者為其議論之言語,視為論即語,則為持業釋,語之體,持論之用也。若解為論者聖賢之議論,為依其論之語,而非依經等之語,則為依主釋。若視為包有聖賢議論之語,則為有財釋。若視為論者聖賢之議論,語者聖賢之教語,則為相違釋。若視為非僅為書中議論之言語,而以議論之語為主,故名論語,則為鄰近釋。已上論語之一名,不帶涉五釋之數,則不當于帶數釋。梵atsamāsa。


六麤

(名數)明眾生迷妄之生起次第由根本無明而生起業轉現之三細,更緣現相之境界而生起六種之迷相,對於前之三細而稱為六麤:一智相,謂於現識所現之境界不知是為自識所現之幻影,妄生智慧而分別諸法也。是俱生起之法執也。二相續相,謂依前智相之分別而于愛境生樂境,於不愛之境生苦受等,種種迷妄續起不斷也。是分別起之法執也。三執取相,謂於前之苦樂等境,不了為虛妄不實,深生取著之念也。是俱生起之煩惱也。四計名字相,謂依前之轉倒計量分別假名言說之相,而生種種煩惱也。是分別起之煩惱也。五起業相,謂妄分別假名依妄惑而起善惡諸業也。六業繫苦相,謂繫於善惡之業而感生死之苦果也。六麤中前四相為惑因,第五相為業緣,第六相為苦果。見起信論。


剎那無常

(術語)謂剎那之間,具生住異滅之四相。轉變無常也。對一期無常而言。仁王經上曰:「一剎那經九百生滅。」


商羯羅

(物名)外道祭祀所用之骨也。又作賞迦羅Śakara。譯曰。因明大疏一曰:「商羯羅,此云骨。外道有言,成劫之始,大自在天人間化導,二十四相,自在歸天。事者傾戀,遂立其像,像其苦行,悴疲飢羸,骨節相連,形相如故,標此像名骨天。」


四不成

(名數)因明三十三過中因有十四過,四不成六不定四相違是也。見三十三過條。


四假

(名數)成實論中又明四假:一因生假,一切之有為法,由因而生皆為無性,故名因生假,如六因四緣生諸法。是前三假中之法假。二緣成假,如攬五蘊成人,捉四境成家。是前三假中之受假。三相待假,如長短等相待而立。四相續假,如一念之色聲,不成身語業,色聲相續,方成身語業。見大乘義章一,俱舍光記三十。

(名數)三論玄義謂一切諸法皆是假,然其要用,凡有四門:一因緣假,如空有二禪,是非自有,由空故有,空非自空,由有故空,是因緣假之義也。二隨緣假,如隨三乘之根性說三乘之教門是也。三對緣假,如對治常而說無常,對治無常而說常是也。四就緣假,外人說諸法實有,諸佛菩薩就彼諸法推求,竟不可得,是名就緣假。此四假總收十二部經八萬之法藏,四諦具用四假。但智度論多用因緣假(為釋經也),中論十二門論多用就緣(為破外計也),百論多用對緣假(為破常無常之二邊也)。

又成實論亦說四假。見條。


四山

(譬喻)以譬生老病死之四相。謂生老病死,逃避無所,如四山合來也。涅槃經二十七曰:「有四大山,從四方來,欲害人民。四大山者,即生老病死也。」止觀一曰:「四山合來無逃避處。」

又別譯阿含經四以四山喻老病死衰之四相,一老山。謂人老邁,則形色枯悴,精神昏昧,老山能壞一切壯年之盛色也。二病山,謂人之四大不調。病山能壞一切之強健也。三死山,謂人之身盡命終。死山能壞一切之壽命也。四衰耗山,謂人之富貴榮華衰耗。衰耗山能壞一切之榮華富貴也。

又增一阿含經四意斷品以四山譬老病死及無常。


四曼

(名數)是真言所立三大中之相大也。為大,三法,羯之四種曼荼羅。此四相圓融相即事相謂之四曼相即。又曰四曼不離。見曼荼羅條。


四有為相

(名數)生住異滅之四者,此有二種。一一期四相。法之初有名生,生已而相似相異名住,此相續之轉變名異,後無名滅。二剎那生滅。謂一剎那中具四相也。此有大小乘之別,大乘法相宗謂色心之法體,自有生住異滅四相之變化。即言四相者,以其變化分位而名之假法也。本無今有之位名生。生位暫停之位名住。住別前後之位名異。無位名滅。此中前三者為有,故同在現在。一為無,故在過去(唯識述記二末),小乘有部立色心之法體為恒有,故其生滅之變化隨用而說,不據於體。且離法體別有四相之實性,以使彼心身之作用,生住異滅。故色心之法名為所相,四相名為能相。使先無之色心作用為今有,名為生相。使其作用暫時安住,引其自果,名為住相。使引其自果之作用衰變,名為異相。使其作用遂滅壞,名為滅相,而此生等四相既是有為法,則必別有生等四相。若果有之,則以彼亦應有其餘之四相,而有無窮之失。因之四相有本相隨相之二者,隨相以生本相,本相有八能,隨相有一能,互為能生所生,故隨相之外更無隨相,即無無窮之失。如色法之生,有九法俱起。一是本法,色之自體作用也,使此色之自體作用生之法為本生相,使色之自體作用住之法為本住相,使色之自體作用異之法為本異相,使色之自體作用滅之法為本滅相(此為四本相亦曰四大相),合為五法,本生相不能自生,更有隨生相生本生相,乃至本滅相不能自滅,更有隨滅相滅本滅相(此為四有相亦曰四大有相),合為九法,此九法中本生相除自而生餘八法。乃至本滅相除自而滅餘八法。又隨生相唯生本生相,而不能生自餘之八法(自與他之七法),乃至有滅相但滅本滅相,而不能滅自餘之八(自與他之七法),此之謂於八一有能。即四本相各對八法有能,四隨相各於一法有能,互為能生所生,故更無無窮之失。俱舍論五曰:「此有生等,於八一有能。」

(名數)生住異滅也。


四本相

(名數)生住異滅之四相也。


境本定身

(術語)見佛之相好而發心,謂之見相發心。此見相依四教之機,有四種不同。然其所對之佛身,必為丈六之釋迦應身。應身為所觀之境,觀見此四相之別也。因而定為境本之佛身,為丈六之釋迦,是謂之境本定身。止觀輔行一曰:「皆以三藏如來而為境本,於色相上四見不同。」四教儀集註上曰:「如來,謂丈六身,即境本定身也。」


壽命相

(術語)我人四相之一。又智境四相之一。見四相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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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光阿含藏]
四法本末

又作四法印、四憂檀那、四相,即三法印加上「一切行苦」。(一)一切行無常(sabbe savkhārā aniccā)(巴)。(二)一切行苦(sabbe savkhārā dukkhā)(巴)。(三)一切法無我(sabbe dhammā anattā)(巴)。(四)涅槃寂靜(wāntaj nirvānam)(梵)。


[佛光大辭典]
一境四心

又作一水四見。譬如一水,本無有異,蓋因天、人、餓鬼、畜生果報不同,故於一水而見有四相分別之異。四者即:(一)天見是寶嚴地,謂諸天福德殊勝,其所見水,悉成琉璃眾寶莊嚴之地。(二)人見是水,謂世間之人所見之水,清濁雖異,而皆是水。(三)餓鬼見是膿血,謂由宿世慳貪,罪障深重,墮餓鬼中,長劫不聞漿水之名,既因饑渴所逼,望見河水,意欲飲之,速趨岸傍,皆是膿血。(四)魚見是住處,住處,即窟宅。謂魚以水而為住處,潛躍游泳,不見水相。〔攝大乘論釋卷四(玄奘譯)、大明三藏法數卷十八〕 p75


七十五法

又作小乘七十五法。小乘俱舍宗於一切法概括為七十五種,攝為五類。即:(一)色法十一種:(1)眼根(梵 caksur-indriya),(2)耳根(梵 śrotrendriya),(3)鼻根(梵 ghrānendriya),(4)舌根(梵 jihvendriya),(5)根(梵 kāyendriya),(6)色境(梵 rūpa-visaya),(7)聲境(梵 śabda-visaya),(8)香境(梵 gandha-visaya),(9)味境(梵 rasa-visaya),(10)觸境(梵 sprastavya-visaya),(11)無表色(梵 avijñapti-rūpa)。其中前五者能發識取境,故稱五根;次五者為五根所緣之境界,故稱五境;無表色係依身、口發動之善業與惡業,為生於身內之一種無形色法,乃感苦、樂果之業因,具防非止惡或防善止惡之功能。

(二)心法一種:即依根而生,覺知境之總作用,指六識心王(梵 citta)。

(三)心所有法四十六種,又分遍大地法(梵 mahā-bhūmikā dharmāh)、大善地法(梵 kuśala-mahā-bhūmikā-dharmāh)、大煩惱地法(梵 kleśa-mahā-bhūmikā dharmāh、大不善地法(梵 akuśala-mahā-bhūmikau dharmāh)、小煩惱地法(梵 parītta-kleśa-bhūmikā dharmāh)、不定地法(梵 aniyata-bhūmikā dharmāh)六位。此四十六法皆隨附於心法而起,故稱心所有法。即:(1)遍大地法十種:受(梵 vedanā,領納苦、樂、捨三境之作用)、想(梵 sajjñā,想像事物之作用)、思(梵 cetanā,造作諸業之作用)、觸(梵 sparśa,對境之作用)、欲(梵 chanda,希求之作用)、慧(梵 prajñā,揀擇善惡法之作用)、念(梵 smrti,記憶不忘之作用)、作意(梵 manasikāra,令心心所警覺對象之作用)、勝解(梵 adhimoksa,明了事理之作用)、三摩地(梵 samādhi,譯作定,令心心所專注一境而不散之作用)。此十法通善、不善、無記之一切心王而起,故稱遍大地法。略作大地法。(2)大善地法十種:信(梵 śraddhā,令心心所澄淨之作用)、不放逸(梵 apramāda,止惡行善)、輕安(梵 praśrabdhi,使身心輕妙安穩之作用)、行捨(梵 upeksā,令身心捨離雜執著諸法之念,而住於平等之作用,為行蘊所攝之捨)、慚(梵 hrī,於所造罪,自觀有恥)、愧(梵 apatrāpya,於所造罪,觀他有恥)、無貪(梵 alobha,不貪著順境之作用)、無瞋(梵 advesa,於逆境不起忿怒之作用)、不害(梵 ahijsā,不損惱他之作用)、勤(梵 vīrya,精進修習諸善法之作用)。此十法與一切之善心相應而起,故稱大善地法。(3)大煩惱地法六種:無明(梵 avidyā,以愚癡為性)、放逸(梵 pramāda,於惡法放逸之作用)、懈怠(梵 kausīdya,於善法不勇悍之作用)、不信(梵 āśraddhya,令心不澄淨之作用)、惛沈(梵 styāna,令心沈重之作用)、掉舉(梵 auddhatya,令心輕浮之作用)。此六法常與惡心及有覆無記心相應,故稱大煩惱地法。(4)大不善地法二種:無慚(梵 āhrīkya,不自羞恥之作用)、無愧(梵 anapatrāpya,不他恥之作用)。此二法與一切之不善心相應,故稱大不善地法。(5)小煩惱地法十種:忿(梵 krodha,令起怒相之作用)、覆(梵 mraksa,隱藏己過之作用)、慳(梵 mātsarya,於財施、法施等,不能惠施之作用)、嫉(梵 īrsyā,妒忌之作用)、惱(梵 pradāsa,堅執惡事而惱亂身心之作用)、害(梵 vihijsā,損惱他人之作用)、恨(梵 upanāha,於忿境結怨不捨之作用)、諂(梵 māyā,令心心所邪曲不直之作用)、誑(梵 śāthya,欺他不實之作用)、憍(梵 mada,心貢高而傲他之作用)。此十法唯為修道所斷,僅與意識之無明相應,且其現行各別,而非十法俱起,故稱為小煩惱地法。(6)不定地法八種:尋(梵 vitarka,尋求事理之粗勝作用)、伺(梵 vicāra,伺察事理之細性作用)、睡眠(梵 middha,令心心所昏昧之作用)、惡作(梵 kaukrtya,思念所作之事而令心追悔之作用)、貪(梵 rāga,貪愛順境之作用)、瞋(梵 pratigha,於逆境瞋恚之作用)、慢(梵 māna,使心高舉而凌他之作用)、疑(梵 vicikitsā,使於諦理猶豫不決之作用)。此八法不入前五位,廣通善、惡、無記三性,故稱不定地法。

(四)心不相應行法十四種:(1)得(梵 prāpti),令得諸法於身之實法。(2)非得(梵 aprāpti),令諸法離身之實法。(3)眾同分(梵 nikāya-sa-bhāga),各隨其趣,而使得同一果報之實法。(4)無想果(梵 āsajjñika),於無想天之中令心心所皆滅之實法。此為外道所執之涅槃。(5)無想定(梵 āsajjñi-samāpatti),乃為得無想果所修得之無心定。(6)滅盡定(梵 nirodha-samāpatti),不還或阿羅漢之聖者,為止息暫時所入之無心定。(7)命根(梵 jīvitendriya),維持壽命之實法。(8)生(梵 jāti),令諸法生起之實法。(9)住(梵 sthiti),令諸法不遷之實法。(10)異(梵 anyathātva),令諸法衰異之實法。(11)滅(梵 vyaya),令諸法消盡之實法。(12)名身(梵 nāma-kāya),色聲等之名。(13)句身(梵 pada-kāya),諸法無常等之章句。(14)文身(梵 vyañjana-kāya),名與句所依之文字;二個以上,故稱為身。此十四法為非色非心之法,而不與心相應,故稱為心不相應行法。

(五)無為法三種:(1)擇滅無為(梵 pratisajkhyā-nirodha),依正智簡擇力而得之寂滅法。(2)非擇滅無為(梵 apratisajkhyā-nirodha), 非依正智簡擇力,但依缺生緣而現之寂滅法。(3)虛空無為(梵 ākāśa),以無礙為性,容受萬物而遍一切處。此三法無生、住、異、滅四相之作為,故稱無為法。大毘婆沙論卷四十二等所說與上略異。亦有就七十五法分為色非色、有見無見、有對無對等。〔俱舍論卷四、俱舍論光記卷四〕(參閱「五位七十五法」1089) p88


九無為

(一)即九種無為之意。無為者,謂本來恆存,無因緣造作,不為生、住、異、滅四相所遷之實在法。九者即:擇滅無為、非擇滅無為、虛空無為、空無邊處無為、識無邊處無為、無所有處無為、非想非非想處無為、緣起支性無為、聖道支性無為等。乃小乘之大眾部、一說部、說出世部、雞胤部所立。此中,擇滅無為即簡擇力,乃依智慧力而得之滅;非擇滅無為乃緣缺法不生時所顯之滅;虛空無為以無礙為性,不障礙他法亦不為他法所障,周遍於有形之物體中,恆常不變;空無邊處無為乃至非想非非想處無為即四無色所依之定體。彼能依之五蘊,原為有為法,今就其所依之處,故立為無為;緣起支性無為與聖道支性無為乃十二緣起及八聖道支之理法。緣起支、聖道支雖為有為法,然其理法寂然不動而無變易,故立為無為。〔異部宗輪論、成唯識論述記卷二末〕

(二)擇滅無為、非擇滅無為、虛空無為、不動無為、善法真如無為、不善法真如無為、無記法真如無為、道支真如無為、緣起真如無為等。小乘化地部之所立。此中,前三者及後二者與大眾部等之說同;不動無為乃離定障之苦樂受所顯之滅;善法真如無為乃感善法之愛果,所感之理真實如常;不善法真如無為感不善之非愛果,理法真實如常;無記法真如無為乃不感無記果之理,常然不變。上述之善法、不善法、無記法等真如無為之體雖各一,而其性皆善。〔異部宗輪論、成唯識論述記卷二末〕 p146


二斷

(一)自性斷與緣縛斷。此係就斷惑之性質而分。(一)自性斷,如諸煩惱之本身,其性質染污者,若令自體不再生起,則能自然斷除,稱自性斷。係以無漏智斷其自體,證擇滅而不再起煩惱。(二)緣縛斷,又作所緣斷,有斷所緣之縛之意。然非斷滅該物之自性,而是斷除所緣之煩惱,如一切有漏色、有漏善、無記之心心所與其等法上之得、四相等皆是。斷除能緣能縛之煩惱,則可於其所緣之法上證擇滅。然因其自體未斷,故煩惱仍有復起之可能。自性斷通於見道斷、修道斷,而緣縛斷則僅局限於修道斷。〔俱舍論卷十六、顯宗論卷四、順正理論卷六、俱舍寶疏卷一、俱舍論頌疏卷十六〕

(二)子縛斷與果縛斷。斷破見思之惑,稱為子縛斷。斷滅一期果報之身,稱為果縛斷。此係就二乘所斷之煩惱而言。〔法華玄義卷三〕 p250


八相

即八種儀相。又作釋迦八相、八相成道、如來八相、八相示現、八相作佛。乃佛陀一生之化儀,總為八種相。自古有此說,至後世,通常係指:(一)降兜率相,謂菩薩從兜率天將降神時,觀此閻浮提內迦毘羅國,最為處中往古諸佛出興,皆生於此,爾時菩薩即現五瑞:(1)放大光明,(2)大地震動,(3)諸魔宮殿隱蔽不現,(4)日月星辰無復光明,(5)天龍等眾悉皆驚怖。現此瑞已,於是下生,故稱降兜率相。(二)託胎相,謂菩薩將託胎時,觀淨飯王性行仁賢,摩耶夫人前五百世曾為菩薩母,應往彼託胎。大機之人,見乘栴檀樓閣;小機之人見乘六牙白象,與無量諸天作諸伎樂,從右脅入,身映於外,如處琉璃,故稱託胎相。(三)降生相,謂四月八日初出時,摩耶夫人在嵐毘尼園,手攀無憂樹枝,菩薩漸漸從右脅出,於是樹下生七莖蓮花,大如車輪,菩薩處於花上,周行七步,舉右手而言(大五○‧一六上):「我於一切天人之中最尊最勝。」爾時難陀、跋難陀龍王於空中降溫、涼二水,灌太子身,時其身呈黃金色,具三十二相,放大光明,普照三千大千世界,故稱降生相。(四)出家相,謂太子年至十九時,出遊四門,見老病死之相,厭世無常,心思出家,往白父王,願聽出家,父王不許,於二月七日身放光明,照四天王宮乃至淨居天宮。諸天見已,到太子所,頭面禮足,白言(大五○‧二四上):「無量劫來所修行願,今者正見成熟之時。」太子遂於後夜乘馬至跋伽仙人苦行林中剃除鬚髮,故稱出家相。(五)降魔相,謂菩薩於菩提樹下將成道時,大地震動,放大光明,隱蔽魔宮。時魔波旬,即令三女亂其淨行。菩薩以神力,變其魔女皆成老母。魔王大怒,遍敕部眾,上震天雷,雨熱鐵丸,刀輪器杖,交橫空中,挽弓放箭,箭停空中,變成蓮花,不能加害。群魔憂戚,悉皆迸散,故稱降魔相。(六)成道相,謂菩薩降伏魔已,放大光明,隨即入定。悉知過去所造善惡、死此生彼之事。於臘月八日明星出時,豁然大悟,得無上道,成最正覺,故稱成道相。(七)說法相,謂菩薩成道已,便欲說法度諸眾生,即自思惟(大五○‧三六下):「諸眾生等,不能信受,(中略)若我住世,於事無益,不如遷逝無餘涅槃。」時梵天前白佛言(大五○‧三七中):「今者世尊!法海已滿,法幢已立,法鼓已建,法炬已照,潤益成立,今正得時,云何欲捨一切眾生,入於涅槃,而不說法?」是時如來受梵王請已,即往鹿野苑中,先為憍陳如等五人轉四諦法輪,及說大小乘種種教法,故稱說法相。(八)涅槃相,謂如來度化世間四十五年,將入涅槃。二月十五日於拘尸那城娑羅雙樹間,臥七寶床,其林忽然變白,猶如白鶴。爾時佛受純陀長者最後供已,與文殊師利等言(大五○‧七○下):「諸善男子,自修其心,慎莫放逸。」遂於中夜進入涅槃,時為紀元前三八三年。如來涅槃後,諸天人等以千端纏裹其身,七寶為棺,盛滿香油,積諸香木,以火焚之,收取舍利,分為八分,起塔供養,故稱涅槃相。以上係四教義卷七及釋迦譜卷一至卷四所說之八相,一般稱為小乘八相。另據大乘起信論等載,則無「降魔」,而加「住胎」一相,稱為大乘八相。上述乃北傳佛教所主說之八相成道;南傳佛教則主說四大事,如佛傳碑像中所刻畫之降誕、成道、初轉法輪、入涅槃等四相,稱為四大事。又成就此四大事之地,稱為四大聖地。〔十地經論卷三、祖庭事苑卷八〕(參閱「佛滅年代」2734、「釋迦牟尼」6824) p289  


十六行相

梵語 sodaśākārāh。又作十六行、十六行觀、十六行相觀、十六聖行、十六諦、四諦十六行相。行相,相狀之意。觀四諦時,各有四種差別,於其時所產生之行相共有十六種。據俱舍論卷二十六所載,苦聖諦有四相(苦諦四相):(一)非常(梵 anitya),待緣而成故。(二)苦(梵 duhkha),逼迫性故。(三)空(梵 śūnya),違我所見故。(四)非我(梵 anātman),違我見故。集聖諦亦有四相(集諦四相):(一)因(梵 hetu),其理如種子。(二)集(梵 samudaya),同於顯現之理。(三)生(梵 prabhava),能令續起。(四)緣(梵 pratyaya),能令成辦;譬如泥團、輪、繩與水等眾緣,和合而成一瓶。滅聖諦亦有四相(滅諦四相):(一)滅(梵 nirodha),諸蘊盡故。(二)靜(梵 śānta),三火息故。(三)妙(梵 pranīta),眾患無故。(四)離(梵 nihsarana),脫眾災故。道聖諦亦有四相(道諦四相):(一)道(梵 mārga),通行義故。(二)如(梵 nyāya),契正理故。(三)行(梵 pratipad),正趣向故。(四)出(梵 nairyānika),能永超故。十六行相名雖十六,實事唯七。謂緣苦諦者,名實俱四;緣餘三諦者,名四實一。說十六行相之目的,為治常、樂、我所、我見等見,故修非常、苦、空、非我等行相;為治無因、一因、變因、知先因等見,故修因、集、生、緣等行相;為治解脫是無之見,故修滅行相;為治解脫是苦之見,故修靜行相;為治靜慮及等至之樂為妙之見,故修妙行相;為治解脫是數數退墮而非永恆之見,故修離行相;為治無道、邪道、餘道、退道之見,故修道、如、行、出等行相。〔坐禪三昧經卷下、正法念處經卷三十四、大毘婆沙論卷七十九〕 p387


十四過類

因明用語。係古因明之鼻祖足目仙人所類聚十四種似能破之過失。又稱十四種相似過類。以其皆似真能破而實非能破,故稱相似;類聚此相似之過,稱為相似過類。十四過類,即:(一) 同法相似過類,以異喻為同喻,妄破真量之過誤。喻,即譬喻;量,即論式。(二)異法相似過類,以同喻強為異喻之過失。(三)分別相似過類,不可分別而強分別之,以破真量之過失。(四)無異相似過類,於同類之法強舉異點之過誤。(五)可得相似過類,對無過之正因強說有過,又以餘因可得而非難正因之過誤。(六)猶豫相似過類,對正當之因強附猶豫不定之過,以成立別異之義。(七)義准相似過類,妄準立者(立論者)之義,倒離本量,而難破之。(八)至不至相似過類,論宗(命題)、因(理由)之至、不至,耍弄詭辯。(九)無因相似過類,對真量之宗分析因之宗前、宗後、宗俱三時,令陷於無因之難的詭辯。(十)無說相似過類,「無說」係謂尚未說出「因」,其時立證未能成立,若反而立一相反之宗以對立本量,即犯此過。(十一)無生相似過類,宗之前陳(主詞)生起以前應無因,然卻成立與立者所立相反之義的過誤。(十二)所作相似過類,分別因、喻,強立偽難。(十三)生過相似過類,為求同喻之因,於無過而附有過。(十四)常住相似過類,以諸法常不捨自性故為常住,聲恒不捨無常之性,故亦為常住之法。此外,天親之如實論道理難品中亦舉三類十六種難之過失,依因明論疏瑞源記卷八之意以表對照十四過類,如上頁所示。〔因明正理門論、因明正理門論本、因明論疏明燈抄卷六末、因明十四相似過類略釋(惟賢,現代佛教學術叢刊(21)〕(參閱「因明」2276) p415


三十三過

因明用語。指新因明所立之三十三種過誤。即就因明論式中,宗(命題)、因(理由)、喻(譬喻)三支不完全而計之宗九過、因十四過、喻十過等三十三過。古因明本立二十三過,陳那之新因明加以汰舊增新,具立二十九過,其後商羯羅主集大成而為三十三過。三十三過大體為與宗、因、喻構成法照應之過失,實具科學分類之本質。三十三過名稱如下:(一)宗九過,現量相違、比量相違、自教相違、世間相違、自語相違、能別不極成、所別不極成、俱不極成、相符極成。(二)因十四過,兩俱不成、隨一不成、猶豫不成、所依不成(以上四不成)、共不定、不共不定、同品一分轉異品轉不定、異品一分轉同品轉不定、俱品一分轉不定、相違決定不定(以上六不定)、法自相相違、法差別相違、有法自相相違、有法差別相違(以上四相違)。(三)喻十過,能立法不成、所立法不成、俱不成、無合、倒合(以上同喻五過)、所立法不遣、能立法不遣、俱不遣、不離、倒離(以上異喻五過)。〔因明入正理論疏抄卷四十一、因明論疏瑞源記卷八〕(參閱「因十四過」2271、「因明」2276、「宗九過」3145、「喻」4916) p513


三相

即三種相。(一)一切諸法有如下三相:(一)假名相,指唯有假名而無實體之相。(二)法相,指五蘊、十二處、十八界等諸法之相。(三)無相相,指無相之相,即離假名相、法相之相。〔大明三藏法數卷十三〕

(二)事物之上立有三相:(一)標相,如煙為標示火存在之相。(二)形相,如長、短、方、圓之相。(三)體相,即物體自身本質之相,如火以熱為相。〔大明三藏法數卷十三〕

(三)修禪定時有如下三相:(一)發相,對治心之沈滯而起奮發之相。(二)制相,制止心散亂之相。(三)捨相,捨置調適心之相。〔成實論卷十二定相品〕

(四)因明用語。因明三支作法中,因支必備之遍是宗法性、同品定有性、異品遍無性等三個法則,稱為因三相。(參閱「因三相」2271)

(五)又作三有為、三有為相。即分別有為法之能相為生相、住異相、滅相三種:(一)生相,能起諸法。(二)住異相,能衰異諸法。(三)滅相,能壞滅諸法。俱舍論卷五(大二九‧二七上):「若法令行三世遷流,此經說為有為之相,令諸有情生厭畏故,謂彼諸行生力所遷,令從未來流入現在,異及滅相力所遷迫,令從現在流入過去,其衰異及壞滅故。傳說如有人處稠林,有三怨敵欲為損害,一從稠林牽之令出,一衰其力,一壞命根。三相於行應知亦爾。住於彼行攝受安立,常樂與彼不相捨離,故不立在有為相中。又無為法有自相住,住相濫彼,故經不說。有謂此經說住與異總合為一,名住異相。何用如是總合說為?住是有情所愛著處,為令厭捨,與異合說。」此蓋以三相會釋四相。〔增一阿含經卷十二、大毘婆沙論卷三十九、順正理論卷十三、俱舍論光記卷五〕(參閱「四相」1732)

(六)又作三性。即就有無假實而分一切法之性相為遍計所執性(虛妄分別相)、依他起性(因緣相)、圓成實性(第一義相)等三種。(參閱「三性」563)

(七)第八阿賴耶識所具之自相、果相、因相等三相。自相指初阿賴耶,果相指異熟,因相指一切種。(參閱「賴耶三相」6314) p587


三細六粗

語出大乘起信論。根本無明起動真如,現出生滅流轉之妄法(迷之現象),其相狀有三細與六粗(九相)之別。細者,無心王與心所之分,其相微細難測;粗者,心王與心所相應,其作用之相粗顯。

三細即:(一)無明業相,略稱業相。指從真起妄的初動之相。即由根本無明起動真如之最初狀態,乃枝末無明中之第一相,此相尚未能區別主客之狀態。(二)能見相,又稱見相。指見初動之相。又稱轉相。依初動業識,轉成能見之相。此係依前述無明業相所起而認識對象之心(主觀)。(三)境界相,又稱現相、境相。由前轉相,而妄現境界之相。蓋能見相既起,則同時妄現此認識對象(客觀)。

六粗即:(一)智相,依境界相妄起分別染淨,於淨境則愛,於染境則不愛,稱為智相。(二)相續相,依智相分別,於愛境則生樂,於不愛境則生苦;覺心起念,相應不斷,稱為相續相。(三)執取相,依前之相續相,緣念苦樂等境,心起執著,稱為執取相。(四)計名字相,依前之執取相,分別假名言說之相,稱為計名字相。(五)起業相,依前之計名字相,執取生著,造種種業,稱為起業相。(六)業繫苦相,繫於善惡諸業,有生死逼迫之苦,不得自在,稱為業繫苦相。

依此,若由細相進入粗相,即由不相應心之阿賴耶識位進入相應心之六識位,迷之世界乃隨之展開。是故,若欲抵達悟境,須由粗相向細相邁入。凡夫之境界為粗中之粗(六粗後四相)、菩薩之境界為粗中之細(六粗前二相)及細中之粗(三細後二相)、佛之境界則是細中之細(無明業相)。此外,若以三細六粗配五意,則三細依序配業識、轉識、現識,智相配智識,相續相配相續識。若以之配六染心,則三細依序配根本業不相應染、能見心不相應染、不斷相應染,執取相及計名字相配執相應染。若以之配四相,則業相配生相,能見、境界、智、相續等相配住相,執取、計名字等相配異相,起業相配滅相。〔釋摩訶衍論卷四、大乘起信論義疏卷上之下、起信論疏卷上、大乘起信論義記卷中本〕 p617


大四相

大乘起信論疏卷中載,吾人從生至死之一期生命中,受報之相有四,稱大四相。即:(一)生相,指一念托胎,十月滿足,而生此身,稱為生相。(二)住相,既出胎已,住於世間,稱為住相。(三)異相,年少時顏紅體潤,年老則髮白面皺,稱為異相。(四)滅相,業盡命終,身亦壞滅,稱為滅相。 p772


大乘義章

(一)凡三卷。東晉廬山慧遠(334~416)問,鳩摩羅什(344~413)答。又稱大乘大義章、鳩摩羅什法師大義、法問大義、問大乘中深義十八科。民國十九年(1930),中國佛教歷史博物館重刊,題名「遠什大乘要義問答」。收於大正藏第四十五冊。共分十八條:問答真法身、重問答法身、問答法身像類、問答法身壽量、問答修三十二相、問答受決、問答法身感應、問答法身佛盡本習、問答造色法、問答羅漢受決、問答念佛三昧、問答四相、問答如法性真際、問答實法有、問答分破空、問答後識追憶前識、問答遍學、問答住壽義。據僧佑(445~518)之出三藏記集卷十二所載劉宋陸澄之法論目錄第一帙,及隋代費長房所編歷代三寶紀卷七慧遠條之記載,可推知隋代以前已將羅什、慧遠兩師往來問答之文疏編纂成書,亦為三卷十八章之形式,以便利當世學者,惟其條目內容與今本略有出入。羅什於本書中直接闡明對於大乘佛教教義及信仰之理念,並將龍樹、提婆一系之中觀佛教思想介紹至我國,促成般若等大乘經典之翻譯與研究。又書中反覆論述有關佛、菩薩法身之問題,顯示此為慧遠及當世佛教界所共同矚目之焦點。此外,由慧遠、羅什之問答,亦可作一中、印思想、文化之比較。〔法苑珠林卷一○○、大唐內典錄卷三、出三藏記集卷十二、三論宗章疏〕

(二)凡二十卷。隋代淨影寺慧遠(523~592)撰。收於大正藏第四十四冊。本書係一部佛教類書,類聚佛書要目並詳釋之,以詮顯大乘深義。要目分:教法聚、義法聚、染法聚、淨法聚、雜法聚等五聚。各聚概依增數法立義門,總揭二百二十二門(缺雜法聚),更設細段而詳釋之。本書引證賅博,義旨明晰,相當於佛教百科辭書之性質,故歷來佛教術語之說明大多引用本書。依續高僧傳卷八慧遠條載,本書原為十四卷,二四九科。現行本有二十卷本與二十八卷本(義天錄)兩種。

本書對染法聚中煩惱義之闡釋,從二障義至八萬四千煩惱義共分為三十門。又各篇之法數多從小數逐漸增至大數,每篇分為四門以至八門來解說。此種將佛教術語以法之數別排列說明而成為辭典體裁之作法,不知起自何時。然慧遠之師法上即曾著有大乘義章六卷及增數法門(內法數林)四十卷,此事載於續高僧傳卷十。此外,天台智顗亦撰有法界次第初門一書,由修禪之立場而建立六十科之法數。上列所述大多與大乘義章之項目相符,準此觀之,此種類書頗流行於六世紀前後之佛教界。本書五聚之分類或係根據成實論之發聚、苦諦聚、集諦聚、滅諦聚、道諦聚等觀念而來者。〔新編諸宗教藏總錄卷三、佛典疏鈔目錄卷上、大乘義章書後(陳寅恪先生論文集下)〕 p829


小相

又作隨相、小四相。相對於「生、住、異、滅」之大四相,故稱小四相;又此四相均起於一念之中,故稱小相。於阿毘達磨之教學中,「生、住、異、滅」之四相有本相、隨相之別,隨相係隨於「生、住、異、滅」四本相而起者,即:(一)生生相,以根對塵,一念心生,稱為生生相。(二)住住相,一念之心,暫爾相續,稱為住住相。(三)異異相,一念之心,初後不同,稱為異異相。(四)滅滅相,塵境既忘,心念亦滅,稱為滅滅相。〔俱舍論卷五〕 p925


不淨觀

梵語 a-śubhā-smrti,巴利語 asubhānupassin。又作不淨想。為五停心觀之一。即觀想自他肉體之骯髒、齷齪,以對治貪欲煩惱之觀法。人的屍體隨時間而變化為醜惡之形狀,故在諸經典中皆舉有多種不淨之觀屍法,以治貪欲之心,今列舉如下:

(一)據禪法要解卷上載,若淫欲多者,應修習二種不淨觀。即:(1)觀死屍臭爛不淨,取此不淨之相,至閑靜處以自觀不淨。(2)雖眼不見死屍,然從師受法而憶想分別,自觀身中充滿髮、毛、涕、淚、汗、垢、痰、癊等三十六種不淨物。同書又舉出修習不淨觀能對治眾生對於色、形容、威儀、言聲、細滑、人相等六種欲望之執著,且將不淨分為惡厭之不淨與非惡厭之不淨二種。對於執著前五種欲望者,令觀惡厭之不淨;對於執著人相者,則令觀白骨人相。又觀死屍為不壞,能斷除威儀、言聲二種欲望,觀死屍為已壞,則悉斷六種欲望。

(二)據大毘婆沙論卷四十所舉,隨觀行者之意樂,而有樂略、樂廣、樂廣略三種之別。又於此三種觀法之過程中,各明示初習業位、已熟修位、超作意位等三位,及其觀行之次第。舉樂略觀為例,即:(1)先往塚間觀察死屍之青瘀等相,復以勝解力移屬自身,即觀想自身青瘀乃至骨鎖,於骨鎖中,次第觀想足骨、[足*骨]骨、脛骨、膝骨、髀骨、臗骨、腰骨、脊骨、脅骨、髆骨、臂骨、肘骨、腕骨、手骨、肩骨、項骨、頷骨、齒骨、髑髏等,凡此種種,一切皆稱初習業位。(2)於骨鎖中,先觀足骨、[足*骨]骨等,乃至後觀髑髏,復於其中除半觀半,復除一分,唯觀一分,凡此種種,一切皆稱已熟修位。(3)以勝解力觀察如此之不淨相,遂繫念於眉間,湛然而住,復轉此念入身念住,輾轉乃至入法念住,凡此種種,一切皆稱超作意位。

(三)據俱舍論卷二十二載,修不淨觀可對治顯色貪、形色貪、妙觸貪、供奉貪等四種貪。即:(1)緣青瘀等之相以修不淨觀,可對治顯色之貪。(2)緣死屍被鳥獸所食等之相以修不淨觀,可對治形色之貪。(3)緣蟲蛆等之相以修不淨觀,可對治妙觸之貪。(4)緣死屍不動等之相以修不淨觀,可治供奉之貪。此外,若緣骨鎖以修不淨觀,則因骨鎖中無四貪之境,故能對治上述之四貪。

(四)據大乘義章卷十二、卷十三,將不淨觀分為厭他身而觀他不淨與厭自身而觀自不淨二種。前者觀他身中有九相,即:(1)死相,(2)脹相,(3)青瘀相,(4)膿爛相,(5)壞相,(6)血塗相,(7)蟲噉相,(8)骨鎖相,(9)離壞相(分散相)。然大智度論中缺死相而加燒相。後者觀自身中有五不淨,稱為五種不淨。即:(一)種子不淨,肉體係由因緣而形成,故內(煩惱、業)、外(父母之精血)之種子不淨。(二)住處不淨,於母胎中,十月不淨。(三)自體不淨,此身由四大之不淨所成。(四)外相不淨,此身之九孔常流不淨。(五)究竟不淨,死後棄置塚間爛壞,亦永久不淨。

同書又舉出人之色貪有二種,即:(1)愛自身,可以觀五不淨對治之。(2)愛他身,可以觀九相對治之。其中,愛他身中有四種欲,即:1.威儀欲,可以九相中之死相對治之。2.形色欲,可以青瘀、膿爛、血塗等三相對治之。3.處所欲,可以脹、壞、蟲噉、分散等四相對治之。4.細觸欲,可以骨鎖相對治之。

上述之九相係於人之死屍起九種之觀想,故又稱九想。南傳佛教則認為有十種觀想,稱為十不淨。此外,天台四教儀集註亦舉出:種子不淨、受生不淨、住處不淨、食噉不淨、初生不淨、舉體不淨、究竟不淨等七種不淨。

蓋不淨觀與數息觀,共稱為入道之二甘露門。不淨觀以無貪之善根為自性,於三界之中,緣欲、色二界,通於欲界、中間靜慮、四靜慮、四近分等十地,並以此十地為依地,以所依之欲界身而起之不淨觀,與勝解作意相應,此即是有漏觀,相當於四念住中之身念住之位。又於八解脫與八勝處中,以不淨觀為初禪及二禪之觀法。〔中阿含卷二漏盡經、卷二十八諸法本經、增一阿含經卷五、大般涅槃經(北本)卷三十六、坐禪三昧經卷上、廣義法門經、大品般若經卷一、大智度論卷十九、卷二十一〕(參閱「七種不淨」114、「九想」150) p992


五濁

梵語 pañca kasāyāh。又作五滓。指減劫(人類壽命次第減短之時代)中所起之五種滓濁。據悲華經卷五、法苑珠林卷九十八之說,五濁即指:(一)劫濁(梵 kalpa-kasāya),減劫中,人壽減至三十歲時饑饉災起,減至二十歲時疾疫災起,減至十歲時刀兵災起,世界眾生無不被害。(二)見濁(梵 drsti-kasāya),正法已滅,像法漸起,邪法轉生,邪見增盛,使人不修善道。(三)煩惱濁(梵 kleśa-kasāya),眾生多諸愛欲,慳貪鬥諍,諂曲虛誑,攝受邪法而惱亂心神。(四)眾生濁(梵 sattva-kasāya),又作有情濁。眾生多諸弊惡,不孝敬父母尊長,不畏惡業果報,不作功德,不修慧施、齋法,不持禁戒等。(五)命濁(梵 āyu-kasāya),又作壽濁。往古之世,人壽八萬歲,今時以惡業增加,人壽轉減,故壽命短促,百歲者稀。五濁之中,以劫濁為總,以其餘四濁為別。四濁中又以見濁、煩惱濁二者為濁之自體,而成眾生濁與命濁二者。

據法華文句卷四下載,劫濁無別體,劫是長時,剎那是短時,總約四濁而立此假名。眾生濁亦無別體,攬見慢果報上而立此假名。煩惱濁以五鈍使為體,見濁以五利使為體,命濁以連持色心為體。其中見濁、煩惱濁是因濁,命濁是果報濁,眾生濁則是行因得果之人濁。另據悲華經之說,人壽自八萬歲漸次減至二萬歲後,為五濁生起之時,其時,現實世界充滿煩惱痛苦,稱為五濁惡世,又作濁惡世、濁世。五濁之始較輕微,漸次則隨時代之變化而五濁熾烈,稱為五濁增時。

又據大佛頂首楞嚴經卷四載,佛界與九界相織而產生五種之渾濁,稱為五濁。即:(一)劫濁,謂見虛空遍於十方界而空見不分;有空無體,有見無覺而相織妄成,稱為劫濁。(二)見濁,謂身以四大為體,見聞覺知壅令留礙,以地、水、火、風四大旋令覺知,相織妄成,稱為見濁。(三)煩惱濁,謂心中憶識誦習,性發知見而容現六塵;離塵無相,離覺無性而相織妄成,稱為煩惱濁。(四)眾生濁,謂人朝夕生滅不停,知見每欲留於世間,業運每常遷於國土,於此而相織妄成,稱為眾生濁。(五)命濁,謂人之見聞原無異性,以眾塵隔越,故無狀異生,雖性中相知,然用中相背,同異失準而相織妄成,稱為命濁。

楞嚴經義疏注經卷八將五濁配於大乘起信論所說之三細六粗,即以劫濁配於三細中之業相轉相,見濁配於現相,煩惱濁配於六粗中之前四相,眾生濁配於造業相,命濁配於業繫苦相。此係關於五濁之轉釋,而非為減劫中所起之五種濁亂相之說。又毘尼母經卷一除去見濁,加上業濁為五濁。另十地經論卷一舉出六濁之說,即:不欲濁、威儀濁、蓋濁、異想濁、不足功德濁、癡濁等六者。另據大薩遮尼乾子所說經卷二舉出十二濁,即:(一)示現劫濁,(二)示現時濁,(三)示現眾生濁,(四)示現煩惱濁,(五)示現命濁,(六)示現三乘差別濁,(七)示現不淨佛國土濁,(八)示現難化眾生濁,(九)示現說種種煩惱濁,(十)示現外道亂濁,(十一)示現魔濁,(十二)示現魔業濁。

於法華經玄贊卷四中,舉出十二濁與五濁之關係,謂諸佛國土具足清淨莊嚴,為利益眾生,乃方便示現諸濁。此十二濁唯大乘具有,即隨佛所化土之勝、劣二法,而示現立之。五濁則僅據穢土之相而立論,故通於大、小二乘。其中,十二濁之劫濁、時濁即五濁之劫濁;眾生濁、難化眾生濁即眾生濁;煩惱濁、說種種煩惱濁即煩惱濁;命濁即命濁;外道亂濁即見濁。其餘三乘差別濁、不淨佛國土濁、魔濁、魔業濁等四種,則非為五濁所攝。〔雜阿含經卷三十二、阿彌陀經、悲華經卷二、大方等大集經卷二十一、文殊師利問經卷下、順正理論卷三十二、俱舍論卷十二、注維摩詰經卷三、法華經義記卷三、菩薩地持經卷七、華嚴經孔目章卷二〕 p1201


五類

將一切法依其性質分為五種部類。又作五類門。即:(一)異熟生,異熟因所生之意,謂由過去之善惡業因而招感之果報。(二)所長養,謂於現在為飲食湯藥等所長養,由小變大,由短變長之物。其體乃由極微所成。(三)等流性,謂前後均等、流類相似之性,前因後果相似相續而生者。即同類因、遍行因之所生,而非異熟生、所長養所攝者。如有漏之善心、惡心,有善惡,即非異熟生,心王則非所長養,故稱等流性。(四)有實事,實者堅實之義,謂無生住異滅四相遷流者。即指無為法,十八界中之法界有此無為法,故稱有實事。(五)一剎那,指現在一剎那存在之法,即謂見道初無漏之法,係無始已來未發起,而於一剎那忽然生起者。〔俱舍論卷二、雜阿毘曇心論卷一、順正理論卷五、瑜伽師地論卷五十四、卷六十四、五事毘婆沙論卷下〕 p1210


六不定過

因明用語。指六種不決定之過失。為因明因十四過中之一科。與「四不成」、「四相違」相對。即在因明論式中,具有因三相(遍是宗法性、同品定有性、異品遍無性)中之第一相,而缺後二相,所立之宗義不定所生之六種過失。即:(一)共不定,因(理由)用於宗同品與宗異品,有全分(全部)關係之法者,稱為共不定。(二)不共不定,因用於宗同品與宗異品,皆無全分關係之法者,稱為不共不定。(三)同品一分(部分)轉異品遍轉不定,因與同品僅有部分關係,與異品卻有全分關係者,稱為同品一分轉異品遍轉不定。(四)異品一分轉同品遍轉不定,因與同品具有全分關係,與異品亦有部分關係者,稱為異品一分轉同品遍轉不定。(五)俱品一分轉不定,於因用宗同品及宗異品,皆有部分關係之法者,稱為俱不定。(六)相違決定不定,設立立(立論者)、敵(問難者)各相違之宗(命題),互具有因之三相以決定其宗,致敵者者不能決擇正邪者,稱為相違決定。〔因明入正理論、因明入正理論義斷、因明入正理論義纂要、因明論疏瑞源記卷五〕 p1253


六粗

又作六麤、六麤相。眾生迷妄之生起次第係由根本無明而生出三種細微之相(稱為三細),復緣三細中現相之境界而生起六種粗顯之相,稱為六粗。即:(一)智相,謂不能了知現識所現之境界乃自識所現之幻影,妄生智慧而分別諸法。為俱生起之法執。(二)相續相,謂依智相之分別,於愛境生樂覺,於不愛境生苦覺等,種種迷妄相續不斷。為分別起之法執。(三)執取相,謂不能了知苦樂等境為虛妄不實,常緣念其境界,住持苦樂,於心起著。為俱生起之煩惱。(四)計名字相,謂依前之顛倒,於所執相上更立名字,計度分別。為分別起之煩惱。(五)起業相,謂著相計名,遂發動身口,而造種種善惡諸業。(六)業繫苦相,謂繫於善惡之業而感生死之苦果,不得自在。

六粗之中,前四相為惑因,第五相為業緣,第六相為苦果。〔大乘起信論、大乘起信論義疏卷上之下〕(參閱「三細六粗」617) p1292


六無為

梵語 sadasajskrta。法相宗對無為法之分類。無為,謂無因緣造作,又無生、住、異、滅之四相;即真理之異名。大乘唯識家以無為法為無體,依識變與法性假立六無為。其法性(依空無我所顯真如)之六無為者,即:(一)虛空無為,謂離煩惱、所知諸障所顯現之真如,其無障礙恰如虛空,故稱虛空無為。(二)擇滅無為,此係就正斷障立名。擇滅,即離繫之意。離一切有漏之繫縛而顯真理,故稱擇滅無為。(三)非擇滅無為,真如之自性本來清淨,離諸雜染,以其非由無漏智之簡擇力,故稱非擇滅無為,此乃大乘之解釋。又有為法之緣缺故不生,此不生若滅,即顯真理,故稱非擇滅無為,此亦非由無漏智之簡擇力,為大小乘共通之解釋。(四)不動無為,指顯現於第四靜慮之無為。第四禪唯有捨受,而離苦樂二受,故稱不動。於滅苦樂受處顯現寂靜之真理,故稱不動無為。(五)想受滅無為,乃顯現於滅盡定之無為。於滅盡定中,滅盡六識心想及苦樂二受,故稱想受滅無為。(六)真如無為,無為乃真實如常而不虛妄變異者,故稱真如無為。六者之中,前五者為詮法性之相的假名,後一者為詮法性之體的假名。

識變(內識所變)之六無為者,即曾聞說虛空等名,隨分別有虛空等相,由數習力故,變現似虛空等無為之相,此所現之相,前後相似而無變易,假說為常。又唯識家或開六無為中之真如無為,成善法真如、不善法真如、無記法真如三者,而立八無為之說。〔成唯識論卷二、成唯識論述記卷二末、百法問答鈔卷九〕(參閱「無為」5112) p1294


四山

用以表示人身無常,必受生、老、病、死等四相逼迫之譬喻。謂人身無常,常為生、老、病、死四苦所逼迫,而無所逃逸。南本涅槃經卷二十七(大一二‧七八一下):「有四大山,從四方來,欲害人民;(中略)四大山者,即生老病死也。」然別譯雜阿含卷四,則以四山比喻老、病、死、衰耗四相。即:(一)老山,謂人漸老邁,則形色枯悴,精神昏昧,故老山能壞一切壯年之盛色。(二)病山,謂人之四大不調,則身心疲憊,故病山能壞一切之強健。(三)死山,謂人之身盡命終時,則四大悉滅,故死山能壞一切之壽命。(四)衰耗山,謂人之富貴榮華衰耗,則名利皆空,故衰耗山能壞一切之榮華富貴。此外,增一阿含經卷二十六「四意斷品」,以四山比喻老、病、死及無常。〔增一阿含經卷十八、北本涅槃經卷二十九、摩訶止觀卷一下、往生要集卷上本〕 p1659


四不成過

因明用語。謂四種不能成立之過失。又稱四不證過。在因明宗(命題)、因(理由)、喻(譬喻)三支作法中,為「因」十四過中之前四者。與六不定、四相違相對。即:兩俱不成(梵 ubhayāsiddha)、隨一不成(梵 anyatrāsiddha)、猶豫不成(梵 sandigdhāsiddha)、所依不成(梵 āśrayāsiddha )。於因明論式中,立者(立論者)所立之「宗」是否能成立,其「因」必須具足三項條件,即:(一)遍是宗法性,(二)同品定有性,(三)異品遍無性。然上記四項過誤僅具有後二條件,而缺乏「遍是宗法性」,故構成「不成」之過失。又於古因明中,若論及「不成之過」僅立兩俱不成與隨一不成,自陳那以後之新因明,始有四不成過之說。〔因明入正理論、因明入正理論疏卷一(文軌)〕(參閱「三十三過」513、「因明」2276) p1661


於本辭典中已顯示二十筆,其餘筆數將跳過。

[中華佛教百科全書]
三十三過

因明學用語。新因明家商羯羅主所立。語出商羯羅主《因明入正理論》。指因明論式中,由於宗、因、喻三支作法不正確所導致的三十三種過失。


三十三過:
┌現量
├比量 ┌兩具
┌相違五─┼自教 ┌不成四┼隨一 ┌不成──能立
│ ├世間 │ ├猶豫 ┌同喻五┼無合
│ └世語 │ └所依 │ └倒合 所立
宗(九過)┼───────因(十四過)┼────────喻(十過)┤
│ ┌能別 │ ┌共 │ ┌倒離
└不極成四┼所別 │ ├不 共 └異喻五┼不離 俱
├俱 ├不定六┼同分異全 └不遣
└相符極成 │ ├異分同全
│ ├俱 分
│ └相違決定
└相違四┬法──自相
└有法─差別


這三十三過是研究三支因明所當理解的謬誤。在因明學上,犯了這種謬誤的論式,稱為「似能立」。意謂此種論式是似乎能立,而其實不能立的假能立。三十三過就是似能立之中所包含的各種謬誤。

這些謬誤,可大別為闕過、支過兩類。如建宗而不陳因,或陳因而不引喻等,宗因喻或宗因喻合結等論式上有一部分闕欠的便是一種闕過。這在古因明,也算是一種謬誤,但陳那以後的新因明,以為此等言語形式不完備的,根本就不成其為論式。把闕過分為無體闕和有體闕兩種︰把上述論式上有一部分闕少的,稱為無體闕;把宗因喻三支完備而內容上有過失的,稱為有體闕。單把有體闕認為論式的謬誤。所以新因明的謬誤,都是指行為言語方面而言。

而窺基更把有體闕分為少相闕和義少闕兩目。《大疏》卷上云(大正44‧106c)︰「有體闕者,復有二種。一者,以因三相而為能立,雖說因三相,少相名闕。二者,因一喻二,三為能立,雖陳其體,義少名闕。」

就是把能立(因喻二支)上的闕過,作「言三支」和「義三相」的區分。把因三相中闕一相或二相三相者,稱為少相闕;把「言三支」中一因二喻上有闕過者,稱為義少闕。換句話說,就是在宗因喻的形式中,因三相不完備者稱為少相闕;其他因喻二支不完備者,稱為義少闕。

所謂義少闕,其實就是支過的一部分。加上宗過,就是支過的全體。而支過加上少相闕,又就是三十三過的全體。其關係如下表︰


┌無體闕
┌闕過┤
│ └有體闕─┬少相闕─┐
謬誤┤ ┌────┴義少闕─┼三十三過
└支過┴─────宗 過─┘


此三十三過之中,古因明家僅立二十三過,亦即缺三十三過中的四不極成過,以及四不成中的猶豫、所依、六不定中的不共不定、四相違中的後三過。其後陳那增補六過,而成二十九過(缺三十三過中之四不極成)。

〔參考資料〕 《因明入正理論疏》卷中、卷下;《因明論疏明燈抄》卷一(末)、卷六(末);《因明論疏瑞源記》卷四~卷七;呂澂《因明入正理論講解》;霍韜晦《佛家邏輯研究》。


三宗

(一)華嚴宗五祖圭峰宗密將大乘各宗總分為法相、破相、法性三宗。其中,法相、破相二宗相當於華嚴五教的大乘始教,法性宗相當於終頓圓後三大乘。法相宗是始教中的相始教,指瑜伽、唯識二宗的教義。因其建立五位百法、三性二無我、四智三身等法相,故有此名。破相宗是始教中的空始教,指三論宗的教義。該宗主張四句百非、八不中道、無所得真諦,故有此名。法性宗是終頓圓三教的總稱,以說真心緣起、緣起無性、法性自爾,故有此名。

宗密在《圓覺經略疏》卷上之一說,大乘教總有三宗,謂法相、破相、法性。又二分三宗為前二宗與後一宗,謂前者(破相、法相)對後者(法性)有十相違,後者對前者有五不同。十相違,即︰(1)三乘一乘之異,(2)五性一性之異,(3)唯心真妄之異,(4)真如凝然隨緣之異,(5)三性空有離即之異,(6)生佛不增不減之異,(7)二諦空有離即之異,(8)四相前後同時之異,(9)能所斷證離即之異,(10)佛身有為無為之異。其次,五不同為︰(1)無性本性之異,(2)真智真知之異,(3)二諦三諦之異,(4)三性空有之異,(5)佛德空有之異。

(二)佛教教派有關三宗的論說很多,此處所指的是南北朝宋、齊時代名士周顒所立的三宗。周顒是個佛教學者,信仰佛教,曾做官於宋、齊二代,對佛教很有研究。他把當時佛教產生的學術思想,概括地歸納為三宗。作《三宗論》,有名於世。三宗的要義,是在解釋空的含義不同而分宗不同。在宋、齊時期,無著、世親或瑜伽之學尚未翻譯流行,當時佛教盛行的學說主要是《般若》、《涅槃》、《三論》、《成實》。而《般若》、《三論》、《成實》都是闡述空義的學說。在晉代研究《般若》就有六家七宗的不同,宋、齊兩代,成實、三論諸師談空也有多種不同,周顒因著《三宗論》以評判之。

三宗者,第一「不空假名宗」。此解釋空義,主張只空諸法實性,名為真諦,名為性空,不空因緣假法,緣起假有即是世諦,並非全無,若此都空,便墮斷滅。此種主張,名為性空,不空因緣假名。據《名僧傳抄》說︰宋代名僧覺世,善《泥洹》、《大品》,立二諦義,以不空假名為宗。

第二是「空假名宗」。主張空即假有,為空假名。意謂緣起諸法是假有,名為世諦。此世諦假法,眾緣若散,即歸空無,名為真諦。即前有假法而後空之。為空假名。此又名為空有二諦,有為世諦,空為真諦,有時無空,空時無有,空有不相即。此是《成實》者的析法空義,明空便空假假有,故稱「空假名」。

第三「假名空宗」。意謂從眾緣生的假法即是空,為假名空。此義即不存空以遣有,也不壞假有而談空,即假即空,是非有非無義,雖空而宛然假有,雖假有而宛然是空,空有無礙,不偏兩邊即是中道。

周顒的佛學思想屬於三論學派。著《三宗論》設「不空假名」難「空假名」,設「空假名」難「不空假名」,又設「假名空」難前兩宗。可見周氏所宗為「假名空宗」。此《三宗論》常為三論學者所稱道,並謂假名空義出自僧肇《不真空論》。《中論疏》說︰「尋周氏假名空,原出僧肇不真空論(中略)。肇公云︰以物非真物,故是假物,假物故即是空。大朗法師關內得此義以授周氏,周氏因著三宗論也。」大朗即攝山僧朗,是三論宗的宗師。假名空義,三論學者視為正義。(劉峰)


三性

(一)從宗教倫理的立場,一切法可分為善、惡、無記等三類︰對於現世、來世和自他都是順益的,如信等善心及善心所起的一切善根,是為善性。對於現世來世和自他都是違損的,如貪等惡心所起的一切惡業,是為惡性。非善非惡為中庸之法,是益是損,不能預測,是為無記性。關於三性與眾生之行為的關係,小乘有部與大乘瑜伽行派,皆有繁瑣、複雜的析論。茲略述如次︰

據《俱舍論》卷十三所載,善不善性又各分成︰勝義、自性、相應、等起等四類。此中,勝義善,謂真解脫,擇滅涅槃。蓋涅槃,即安穩不動,一切法中其體最尊,故獨標名勝義善。自性善,謂慚、愧及無貪、無瞋、無癡等三善根。不待相應及其餘之等起,其體性本善猶如良藥,故名自性善。相應善,謂能與自性善相應方成善性的心、心所;若與慚等不相應,則善性不成,故名相應善。等起善,謂由自性及相應善所等起之法,譬如牛飲甘草之汁所引生甘美之汁。

不善性的四種法之中,勝義不善,謂生死之法。生死中諸法皆以苦為自性,極不安穩,猶如痼疾。自性不善,謂有漏法中的無慚、無愧、貪等三不善根,其體不善,猶如毒藥。相應不善,謂能與自性不善相應的心、心所法,如滲毒之水。等起不善,謂由自性及相應不善所等起之法,如飲毒藥汁所引生之毒乳。關於無記的類別,諸論所說不一,或說一種,所謂勝義無記;或說二種,即勝義與自性無記;或說四種,即︰異熟、威儀、工巧、通果;或說五種,即於前四種上,加一自性無記。

又,《俱舍論光記》卷二謂(大正41‧35c)︰
「善略有三︰(一)生得;(二)加行,謂聞、思、修;(三)無漏,謂學、無學、勝義。就無漏中,前二有為無漏,後一無為無漏。善總有七︰(一)生得,(二)聞,(三)思,(四)修,(五)學,(六)無學,(七)勝義。不善唯一,無記有二︰(一)有覆,(二)無覆。就無覆中有六︰(一)異熟,(二)威儀,(三)工巧,(四)通果,(五)自性,(六)勝義。前五有為無記,後一無為無記;並前有覆,總有七種。」

總此十五種(善七、不善一、無記七),以分別十八界七十五法之三性,則十八界中,眼等五根與香味觸三者屬無記性。七種無記中,不通有覆、勝義,而異熟無記有異熟五根與香味觸,威儀、工巧、通果無記唯有香味觸,自性無記有長養五根、香味觸及外香味觸。

色聲二界若屬善心力等起的身語表所攝,是為善;若屬不善心力等起的身語表所攝,是為不善;若屬無記心力所等起的身語表所攝,是為無記。此外,非等起的色聲,亦屬無記。若更作分別的話,生得、聞思、不善及有覆皆通色聲;無覆中,異熟唯有色,威儀、工巧、通果、自性皆通色聲。眼等六識若與無貪等相應,則名為善;與貪等相應則名不善,其餘皆名無記。若再分別,則生得善通七心界,聞、思、修、學、無學屬意界及意識界;不善屬七心界,有覆屬眼耳身識、意界、意識界;異熟、威儀、工巧屬七心界,通果屬眼耳識、意界、意識界,不通自性無記。

又,法界之中,總有六十四法,此中無貪等、與無貪等相應者、與之等起者以及擇滅等,皆名為善;貪等、與貪等相應者、與之等起者,皆名不善;餘者名為無記。若更分別之,生得有三十法,聞思二十八法,修三十法,學無學二十八法,勝義善一法,不善四十二法,有覆三十法,異熟二十一法,威儀工巧十八法,通果十七法,自性十法,勝義無記有二法。

此外,《大乘阿毗達磨雜集論》卷三謂善有十三種,即︰自性善、相屬善、隨逐善、發起善、第一義善、生得善、方便善、現前供養善、饒益善、引攝善、對治善、寂靜善、等流善。該論卷四謂不善有十二種,即︰自性不善、相屬不善、隨逐不善、發起不善、第一義不善、生得不善、方便不善、現前供養不善、損害不善、引攝不善、所治不善、障礙不善。又謂無記有十四種,即︰自性無記、相屬無記、隨逐無記、發起無記、第一義無記、生得無記、方便無記、現前供養無記、饒益無記、受用無記、引攝無記、對治無記、寂靜無記、等流無記。

此中,五蘊、十界、四處一部分屬善,一部分屬不善;其餘的八界、八處以及不屬善不屬不善的蘊界處皆屬無記。十界,謂十八界中的七心界加上色、聲、法界。四處,謂十二處中的色、聲、意、法。八界八處,謂五色根與香味觸。此上所判與《俱舍》所說相同。至於《大乘法苑義林章》卷五(本)則立無漏善蘊、加行善蘊、生得善蘊、不善蘊、有覆無記蘊、異熟無記蘊、威儀無記蘊、工巧無記蘊、變化無記蘊與自性無記蘊等十類別,就五蘊而廣分別百法之性。其所說與《俱舍》等所說互有異同。

茲表列三性及三性與心所如次︰


三性:
┌善 性────────不染污性──劣慧……一切種冥
│ 無覆無記
三性門─┤無記性 二性門
│ 有覆無記
└惡 性────────染 污 性──煩惱……諸 冥




三性與心所:
┌自性善──無貪、無瞋、無癡、慚、愧
│相應善──大地法九(除慧)、尋、伺、悔、眠、信、勤、行捨
┌ 善┤ 、不實、輕安、不放逸(與自性善相應)
│ │等起善──身語表、無表、得、四相、無想定、滅盡定
│ └勝義善──擇滅無為
│ ┌自性不善──貪、瞋、癡、無慚、無愧
三性┤ │相應不善──十大地法、大煩惱地法五(除無明)、尋、伺、慢、
│不善┤ 疑(與自性不善心相應)
│ │等起不善──身語表、無表、得、四相
│ └勝義不善──生死法
│ ┌有覆無記┬─十大地法、貪、慢、疑、憍、六大煩惱
└無記┤ └─眠、諂、誑、尋、伺、得、四相
│ ┌─異熟無記┬─命根、同分、無想果
└無覆無記┤ 威儀無記┤
│ 工巧無記┼─十大地法、尋、伺、眠、得、四相
└─變化無記┘


(二)唯識學所說的諸法的三種存在形態或層次︰又稱三自性。即遍計所執性、依他起性與圓成實性。

(1)遍計所執性︰遍計為「周遍計度」義。所執是指對象。即於因緣性諸法,不能看到其本然的真相,而浮起主觀的、虛妄的揣度,加上我法的妄執所現的對象。若加以細別,則有能遍計、所遍計與遍計所執性三重。能遍計,謂意識遍對客觀的事物,起實有的計度,即主觀的迷情。所遍計,謂被能遍計的意識所周遍計度的客觀對象。遍計所執性,謂由能遍計心現於所遍計之上的實有妄境。

(2)依他起性︰「他」,指因緣而言。一切有為法都是依因緣而現起的。即心心所法必具因緣、增上緣、等無間緣與所緣緣四緣,色法則須依因緣與增上緣二緣。既是依因緣和合而存在,所以非固定的實有,而是如幻假有的法。然而,雖屬假有,但與遍計所執性之僅現於妄情,且體性皆無之狀況不同。

(3)圓成實性︰圓為圓滿,成為成就,實為真實義。指遍滿一切處而無缺減,其體不生不滅而無變異,且真實而不虛謬,為一切諸法實體實性的真如法性,亦即所謂依他起的根本體性。

為說明以上三性關係,《攝大乘論》以蛇繩為譬喻,說︰如暗中有人懷恐怖之念,見繩而誤以為蛇,此蛇現於恐怖之迷情上,係體性都無之法,此喻遍計所執性。繩是因緣假有的,此喻依他起性。繩之體為色、香、味、觸等四塵,此喻圓成實性。換言之,遍計所執性如繩上的蛇,祇存在於對依他起性的謬見之上,是無實體的。依他起性亦如依四塵所成的繩一樣,只是現於圓成實性之上的假相,故觀其實體,畢竟是無自性的。

要之,宇宙萬有,不論色心依正,不分迷悟染淨,皆是由因緣現起的如幻假有的東西。然而,猶如波由水而起,繩依麻而存,此依他起的現象,不可無其實體,此即是圓成實性的真如。

因此,依他起性即現象,圓成實性是實體,現象法雖是差別、無常的、假有的,然而,實體是平等的、常住的、不變的,且是真有的。祇因我人被無始以來的我法妄執所蒙蔽,不但不能觀照萬有的實體,且對那無自性,如幻假有的依他現象,分別計度,執為實法,此即遍計所執性。

所以,若藉修行的功力,空我法的妄執,離實有的計度,則能證知萬有的如幻假有,依他起性的真相自然顯出,而實體的圓成實性也會全然顯現。

三性的關係,可以說是把宇宙萬有從迷悟的見解作三方面的說明。每一法,若從我人常情上說,是遍計所執,若從因緣所成上言,是依他起性,若從其實體上觀,則是圓成實性。倘拂去妄執,便知除依他起外無宇宙萬有;若離開圓成實性的本體,亦無依他起法。如此,圓成實性的真如與依他起法,相依不離,兩者不異。又,圓成實性為本體,依他起性為現象,一為無為不生滅法,一為有為生滅法,兩者非一。

(三)指阿羅漢三性︰即斷性、離性、滅性三者。語出《成實論》卷十四。斷性、離性,謂阿羅漢明帝住的有餘涅槃。即一切煩惱斷盡,謂斷性;離六界欲,謂離性。滅性者,謂五陰相續斷滅,入無餘涅槃。

◎附一︰呂澂《印度佛學源流略講》第五講 (摘錄)

所謂「三性說」,就是隨名言區別而來的,(1)以名言表示而執為實有,這樣所得的認識是不實在的分別,謂之「遍計所執性」;(2)遍計執亦非憑空而來,是有所依的,它所依的自性,謂之「依他起性」(即依各種因緣而生起);(3)安立在依他起性上的遍計執當然是不真實的,去掉它就能得到諸法的真實性,這樣所認識的,最完備,也最真實,謂之「圓成實性」。所以,從自性緣起說來看,理解諸法的實相,就要詳細分別三性,對實相的認識,也就是對三性的認識。

三性聯繫到「有」「無」的概念看,遍計所執性是出於遍計的執著,所以是「無」。依他起性是遍計生起的依據,因而是「有」,不過它與遍計相順(它的生起是由於遍計執的種子,生起以後又有遍計執的安立),因此,這個有不是實有,而是「假有」。到了圓成實,才可以說是「實有」。這樣認識三性,非但對「有」「無」有了正確的認識,而且對「有」的「假」「實」也有了正確的認識,這是無偏見的認識,謂之「中道觀」。這樣的中道觀,比之龍樹所說就更進了一步。後來陳那還用比喻做了生動的解說︰如夜行見繩,誤認為蛇;以後看清了,才知是繩非蛇;再仔細看,知道繩是麻做的。這種有次第的認識,就很好地說明了三性︰見繩誤認,是遍計執,繩體由因緣生,則是依他起,認識繩為麻所製成的,則是圓成實。這一比喻還說明了無、假有、實有的關係︰本來沒有蛇是「無」,乍看繩是蛇,雖是假象,但還是有,卻是「假有」。從而也說明了依他起與偏計執相順的關係。

無著的中道觀就是把三性這樣統一起來的認識,並認為這是唯一的達到真理的認識。顯然,這些說法與以前的學說有聯繫,其源可以一直上溯到《般若經》,只是經文沒有提得這麼明確罷了。無著自己也說他的三性說來自《般若經》,並把它與《般若經》的道理加以會通(見《攝大乘論》)。他說,《般若經》講的空、無,不是泛泛之談,而是指一切法的遍計執;講的如幻如化,是指的依他起性,有而不實;還講到知行均清淨,使人在理解上得到正確認識,在實踐上得到解脫,即所謂「法性本淨」(包括得到清淨的手段在內)等等,就指的圓成實性。還可以這樣說,不用三性去解釋經中這些道理,便解釋不透,三性說乃是《般若經》的義理必然的歸宿。

《般若經》後來仍有發展,如《大品般若》第二分末中,又新出了〈慈氏問品〉。這一品說,一切法(如色法)都有三類分別,即遍計的(色)、分別的(色)、法性的(色)。這與三性說,不僅道理一致,連名稱也幾乎一致了。這一品,在羅什、玄奘的譯本中都沒有,西藏譯本雖有,但在目錄中也說明它是後出的。另外,無性寫的《攝大乘論釋》中引用了這一品關於三性的說法,可見在無性時代,這一品已經有了。這些都可證明〈慈氏問品〉是後來加上去的。其實,《般若經》有了空無、如幻如化、法性本淨等道理,即足以證明三性說出之《般若經》了,有無此品,關係不大。

以上所講的三性說,乃是無著、世親學說的特點之一。

三性說的中心是依他起性。《菩薩地》只說到「假說自性」和「離言自性」兩方面,無著、世親嫌其簡單,還不足以說明認識的關係,因而又加上了「依他起」作為兩者的樞紐,這樣,「依他起」便成了三性說的中心。依他起指的就是一切法,樹立了依他起便把一切法都繫屬於一心了。所謂「他」,就是各種法的名言(概念)種子,都藏在阿賴耶識裏,依阿賴耶而存在。這些種子的現行,便產生了森羅萬象的世界(一切法)。

◎附二︰霍韜晦〈唯識五義〉(摘錄)

三自性是唯識學派提出來的剖示存在的三個概念,也是唯識宗立教的基本原則之一。從思想淵源上說,存在問題本來一向為佛教所重,人生的痛苦即來源自對存在理法的無知。由此追尋,到般若、中觀時代,始發現最高的存在(勝義諦)根本不在我們的知識範圍內,而凡為我們所思想的,其存在都是空。空是存在的理法,須通過雙遣辯證的消解纔能契入。然而,存在即是空,則何以在我們的經驗上呈現為有﹖由有而空,主體如何認識﹖這些問題,都非中觀學者所能解答(或不須解答),唯識學派的繼起,就是要解答這些問題,分析存在的性質,替各種存在找尋存有之根。

依唯識宗的反省,所有我們經驗上的對象,都是由阿賴耶識(ālaya-vijñāna)所攝持的種子轉化出來的。這些種子在不活動的時候,是以一種潛隱的狀態藏於阿賴耶識中,待其活動的條件成熟,即起現行,化作我們經驗的對象,這就是所謂「識轉化」(vijñāna-parinā-ma)。根據識轉化的概念,作為客體的存在是由主體(心識)提供的;至於它的呈現,則由條件(因緣理法)決定,所以這樣轉化出來的存在即名為依他起自性(paratartra-sva-bhāva,真諦譯為「依他性」)。「自性」是傳統的譯語,原文(svabhāva)可解釋為「自己的存在」(由表示「自己的」意義的字頭sva-與表示「存有」意義的動名詞bhāva合成),不過中觀的用法與唯識的用法不同︰中觀的用法是指不受條件制約的獨立的法體,唯識則用以表對象的存在。

因此中觀說空,是因為他們認為不能證屆蔔這樣的法體;而唯識說有,則因為他們的確感受到有對象的存在。不過,唯識學派發現,以經驗為起點,存在應有兩重︰一是依經驗心識的分別活動而收攝進來的存在,二是作為對象產生的客觀來源的存在。這兩重存在的最大分別,在於前者是依心識的分別活動而起,所以若離開心識的分別作用,此重存在亦不會有;但後者卻與心識的分別活動無關,它的存在純是出於超越的肯定,以解決知識的客觀性問題,及主體不能如實知客體,由此而要求通過修行實踐以提升主體之智慧的問題。唯識家把前者稱為徧計所執自性(parikalpita-svabhā-va,真諦譯為分別性),後者才是依他起自性。這兩重存在的分析,略似英國經驗主義者洛克(J. Locke)等人的進路,但結論不同。

雖然,依上文說,依他起的存在亦是由識所提供,但這只是依存有關係說,而非從認識關係說。換言之,識與境的關係,一方面是存有關係,識自身轉化為境,境以識(及其種子)為根;一方面是認識關係,識對其自身所轉化之境有分別作用,由此再產生一重分別作用下的存在,這一存在是虛掛的,隨識的分別起,可以說是以識的分別性為根。不過,是不是所有的八識都有這兩重關係則可商議。前期唯識家如無著(Asaṅga)、世親(Vasubandhu)、安慧(Sthiramati)等似未深加反省,因說八識皆能遍計。後期唯識家如護法(Dhar-mapāla)等則認為祇有第六、七識能遍計,所以這種分別作用下的存在亦祇有第六、七識中有(參看《成唯識論》卷二及卷八,並《述記》)。由此再聯繫到其他用以表達客體的概念,如親所緣緣、疏所緣緣、本質相分、影像相分,及說明其產生根源的概念,如因緣變、分別變等,即可組成一極複雜的關係,這些關係都是從八識(及其心所)的分解而來,倘從原初意義言,說識境之間有此兩重關係已足夠。

由於存在有兩重,但眾生從現實經驗的立場上說,其所知之世界為心識的分別作用所蔽,所以祇能看到遍計所執的存在,對依他起的理法無法如實知,所以唯識學派希望在通過修行實踐之後,能夠轉出根本智以徹入客體。由於根本智的活動不帶分別(亦稱為無分別智),於是原先套在依他起自性身上的遍計所執自性便會消散,讓依他起自性自己呈現,而成為根本智所直接照察的對象。這時候,已是聖者境界,根本智所面對的就是最高貴的真實,所以亦稱為圓成實自性(pariniṣpanna-svabhā-va,真諦譯為真實性。按︰若據原語直譯,則玄奘譯之圓成實之「實」字亦是添加)。《唯識三十頌》說︰「故此與依他,非異非不異,如無常等性,非不見此彼。」安慧解最後一句,即指出「此圓成自性不被見時,彼依他起自性亦不被見。」由此可見兩者的關係。所以三自性的概念雖然指示出有三種存在,但尅實而言,真實的存有祇是依他起一重,當主體取為對象時纔有遍計所執與圓成實之別。不過,佛教的精神在追求智慧,轉化無明,所以不會離主體而說一不相干的存有結構,說依他起自性目的即在消解主體上的遍計所執以成圓成實,所謂「轉識成智」,這纔是唯識學派理論的歸宿。所以若依此而言,三自性的分解便不能廢。

由三自性的建立,從反面看,可以產生三無性︰(1)相無性(lakṣaṇa-niḥsvabhāvatā,全譯為相無自性性,真諦譯為無相性),(2)生無性(upatti-niḥsvabhāvatā,全譯為生無自性性,真諦譯為無生性),(3)勝義無性(pa-ramartha-niḥsvabhāvatā,全譯為勝義無自性性,真諦譯為無性性)。此中相無性是遍計所執自性的反面,由於遍計所執自性是隨心識的分別作用而生,所以都是一些重掛上去的存在,名為施設有(pr ajñapti-sat),如我、法的觀念就是;這些觀念在客觀的存有中是不能有實體與之對應的,其自身的存在就是處於無自性的狀態(即相無自性性),所以是空。亦名二空,因為這些遍計所執的存在不外為人、法兩類。其次,生無性是依他起自性的反面,因為依他起即表示須依條件制約而起,不能自主,亦不能常住,所以雖有所展現,但仍然是處於無自性的狀態;這也就是中觀學派所說的空,唯識從生無性方面予以保留。最後勝義無性即是圓成實自性的反面,因為在此境界中,即是把前述的依他緣生狀態取為無分別智的對象,而證見一切法均如幻如化,當體即空,無可執、無可取,於是中觀學派所說的空即成為可至、可知、可實現的境(從思想史觀點看,這是唯識學派的貢獻之一)。絕對空即絕對有,所以可以翻出圓成實自性來,但圓成實即非一具體對象,永不可執,所以稱為勝義無性,即從最高理境來照察一切法空(而實不空)的狀態。由此可見,三無性之立,目的是與三自性對消,使眾生不偏有,亦不偏無,而得一雙遣雙成之中道。

〔參考資料〕 (一)《大毗婆沙論》卷五十一、卷一四四、卷一九七;《雜阿毗曇心論》卷一;《俱舍論》卷二;《阿毗達磨藏顯宗論》卷三;《成唯識論》卷三;《大乘義章》卷七;《俱舍論光記》卷十三;《俱舍論寶疏》卷二、卷十三;《成唯識論述記》。(二)《唯識三十論頌》;《攝大乘論》;《唯識三十頌釋疏》;《三性論》;《掌中論》;宇井伯壽《攝大乘論研究》、《印度哲學史》;山口益《佛教における無と有との對論》、《世親三性論偈の註釋的研究》;上田義文《佛教思想史研究》。


三細六粗

《大乘起信論》用語。三細與六粗之合稱。為根本不覺所生之三種微細相,以及更以境界為緣而生起之六種粗顯相。《大乘起信論》云(大正32‧577a)︰
「依不覺故生三種相,與彼不覺相應不離。云何為三﹖一者無明業相。以依不覺故心動,說名為業。覺則不動,動則有苦,果不離因故。二者能見相,以依動故能見,不動則無見。三者境界相,以依能見故境界妄現,離見則無境界。」

可知三細者,即無明業相、能見相、境界相,因其相微細難知,故名三細。茲分別略釋如次︰

(1)無明業相︰又稱業相。謂在靜止狀態之真如,即心之本體依無明開始動搖時之相。因未能辨認能所主客,所以是迷界原始之狀態。業為動作義,有動作便有苦,對苦果說,初動是原因,故亦有業因義。

(2)能見相︰又稱見相、轉相。「轉」為「轉起」之意,一旦動搖便不停止,既已動搖現業相,即一轉而起能緣之主觀見照作用。雖曰能見,但非如用肉眼見物,而是極微細之認識作用,故名所緣不可知。

(3)境界相︰又稱現相。不起見相則無境界相,既有主觀見照作用在前,故客觀之對象,即隨而顯現。

上列三細,可以鏡、物作喻︰業相如鏡面,見相猶鏡面能照物,現相則如因鏡能照而映現萬象。

所謂六粗,即以現相之境界為緣,所生起之六種迷相。《大乘起信論》云(大正32‧577a)︰
「以有境界緣故,復生六種相。云何為六﹖一者智相,依於境界,心起分別,愛與不愛故。二者相續相,依於智故,生其苦樂,覺心起念,相應不斷故。三者執取相,依於相續,緣念境界,住持苦樂,心起著故。四者計名字相,依於妄執,分別假名言相故。五者起業相,依於名字,尋名取相,造種種業故。六者業繫苦相,以依業受果,不自在故。當知無明能生一切染法,以一切染法皆是不覺相故。」

茲分釋如次︰

(1)智相︰對前境界相,不知彼是現於主觀心內之幻影,執為心外之實在而起染淨、善惡、是非、愛憎等分別。智為分別之意,如對現於鏡面之影像,誤認其有實體。此係俱生法執。

(2)相續相︰依前智相所起善惡、愛憎等妄分別之益加堅強,而對愛好之境感樂,對憎惡之境感苦,愛憎之念與苦樂之情相應,繼起相應不斷。此是分別法執。

(3)執取相︰依前相續相緣念苦樂境界,常住持苦樂之境,執著益深,遂起我執。此為俱生我執。

(4)計名字相︰對前相住持執取益加深刻,且於所取之相,設種種名字、言句,以致對怨親、美醜等名起愛憎之念。此是分別我執。

(5)起業相︰指依前計名字相,構造苦樂、怨親、愛憎等名稱,惹起貪瞋等煩惱,致使身口二業起善惡之活動。

(6)業繫苦相︰指繫於善惡諸業,感生死苦果,乃至輪迴無窮。

上列六種相,較三細相更為可知,較粗顯,故稱六粗。然而六粗中前四相皆屬意業,是我法二執的煩惱。若配於惑業苦三道,則前四相為惑,起業相為業,業繫苦相則相當於苦。

此三細、六粗之九相,總攝一切染法,且只依不能了知真如真面目之根本無明而起。故多種不同染法歸結於根本無明,皆是無明中之狀態,不覺中之差別相。

〔參考資料〕 《大乘起信論義疏》卷上;《大乘起信論義記》卷中(本);印順《大乘起信論講記》;久松真一《起信の課題》。


八相成道

指佛陀一代的化儀,亦即其一生之生命歷程中的重大事蹟。又稱八相作佛、八相示現、釋迦八相,略稱八相。所謂八相,有小乘八相說、大乘八相說兩種。前者即《四教義》卷七所說︰下天、託胎、出生、出家、降魔、成道、轉法輪、入涅槃;一般皆以此說為依準。後者即《大乘起信論》所說︰從兜率天退、入胎、住胎、出胎、出家、成道、轉法輪、入於涅槃。前後說之別,在於後者有住胎無降魔。按八相說始自無著世親時代,而後一說則可能源自我國。

又,依《有部毗奈耶雜事》卷三十八所載,摩訶迦葉於佛入涅槃後令行雨大臣圖繪菩薩上天下天、象形託生、降誕、踰城出家、苦行六年、菩提樹下成道、為五比丘說法、現大神通、三十三天為佛母說法、寶階三道下贍部洲、遊化諸國、雙樹間入涅槃等十二相;《阿育王傳》卷二云,阿育王嘗建塔於佛誕生處、菩提樹處、轉法輪處、般涅槃處。今印度鹿野苑博物館所藏瓦拉那西出土的佛傳碑像,共劃分為三區,下段刻白象入胎、降誕、龍王灌頂;中段刻踰城出家、苦行,上段刻降魔成道、鹿苑說法;此外,該館還藏有數種刻畫降誕、成道、初轉法輪、入涅槃的圖繪。加爾各答博物館也藏有四相浮彫相。

中國雲岡第六窟南壁下方的佛傳浮彫中,刻有阿私陀仙占相、遭遇病者、邂逅沙門、告別耶輸陀羅等圖相;南京攝山棲霞寺舍利塔八角基壇之西北面,有白象下降、託胎,北面有降誕、灌頂,東北面有四門出遊,東南面有尼連河沐浴、牧女獻乳、成道,西面有入滅、荼毗等浮彫相。由此可見,有關釋尊化儀的相數自古已無定案。

日本自古即盛行彫畫八相成道圖,如《扶桑略記》卷五,白鳳九年藥師寺條云︰「兩塔內安置釋迦如來八相成道之形。」《斑鳩古事便覽》上堂之條云︰「畫高二間半,橫六間之釋迦八相成道圖。」今伊勢(三重縣)大福田寺所藏「絹本著色釋迦八相成道圖」,京都萬壽寺、越前(福井縣)劍神社所藏「絹本著色八相涅槃圖」皆被指定為國寶。

此外,佛陀對所化眾給予八相成道的記莂,則稱作八相記。如湛然《法華文句記》卷六(上)所說(大正34‧257b)︰「得八相記,十方作佛。」以及同書卷八之一所說(大正34‧296a)︰「今此品中,祇記八相。」者即是。

天台宗判《法華經》所載二乘、龍女所受記莂,為初住的八相作佛;佛化導的目的在於引所化眾生入於初住,既入初住以上,所證之理與極果無異,自然得以流入薩婆若海。如諦觀的《天台四教儀》云(大正46‧779c)︰
「次入初住,斷一品無明,證一分三德。(中略)現身百界,八相成道,廣濟群生。華嚴經云,初發心時便成正覺,(中略)便成正覺者,成八相佛也。是分證果,即此教真因。(中略)龍女便成正覺,諸聲聞人受當來成佛記莂,皆是此位成佛之相。」


十住心

為日本弘法大師空海之判教論。十住心者,不僅適用於判教,同時也是顯示真言行者之自心實相與淨菩提心之開發次第,以及大日如來普門之德之差別相。「十住心」一詞,出自空海之《十住心論》及《祕藏寶鑰》。但同一住心,其用法之目的有異。《十住心論》係以大日如來之萬德,歸納於十種來說明。而《祕藏寶鑰》則用來作為判教理論。此十住心之內容,略如下列︰

(1)異生羝羊心︰異生(pṛthag-jana)者,異類萬殊而生之義,為凡夫之別名。羝羊為畜生中之最愚劣者。蓋指人類中之無知蒙昧,恰如羝羊之凡夫心之狀態,即無微少善心萌櫱者之精神狀態。《祕藏寶鑰》卷上(大正77‧363c)︰「異生羝羊心者何﹖凡夫狂醉不辨善惡,愚童癡暗不信因果之名也。凡夫作種種業,感種種果,身相萬種而生故名異生。愚癡無智均彼羝羊之劣弱,故以喻之。」

(2)愚童持齋心︰不辨東西之愚童凡夫,略現善心之萌芽。有時因其祖先,而起持齋追薦之志願。蓋指此輩之精神,又彼等所喜承受之教,如孔子之教,又如授以佛教之五戒、八齋戒、十善戒之人道教當之。《大日經》卷一〈住心品〉云(大正18‧2b)︰「愚童凡夫,類猶如羝羊,或時有一法想生,所謂持齋,彼思惟此少分,發起歡喜,數數修習。」

(3)嬰童無畏心︰嬰童以生母為唯一之依賴,不見生母時,則心生恐怖,見生母時,則引起無畏安穩之感想。信天道之教,蓋指其所起絕對倚賴之信仰心之狀態,是名嬰童無畏。又所謂天道教者,與佛教中之天道教、婆羅門教、基督教,及老子教之類相當。《祕藏寶鑰》卷上(大正77‧364c)︰「脫小分厄縛,故無畏;未得涅槃樂,故嬰童。」

如上普通稱為世間三種住心,世間一般之教訓屬之。至如次之第四住心以次,則以示佛教內之教義淺深也。

(4)唯蘊無我心︰佛道修行者,熟察自己之肉身,如實知為自色、受、想、行、識之五蘊所成立。同時覺知自己並無本質,對於自己愛著之念,遂以薄弱。由是體達無我之理,是為聲聞眾。於阿羅漢果位,證成人空無我之理,以示聲聞眾之教,寄於此住心。又吾人之肉體及精神,當綿密觀察之時,雖可得知為五蘊和合之體。惟於吾人之平常生活,則嘗以此為真實,為常住不變之實體,而生愛著。循茲愛著,爰起保護自身之念,由此思念,遂為種種煩惱罪惡。今依此無常苦空無我之觀,而了解我之身心,本來無我,且為無體之物。吾人之身心,乃以示因緣相結,亦五蘊假和合之相,一朝因緣分解之時,五蘊離散以去,自己心身,歸於空際,至是惟有五蘊留存。如斯教義,即與此住心相當,所謂聲聞乘之教,即此是。《十住心論》卷四(大正77‧329b)︰
「遮生空於唯蘊,譬我倒於幻炎,二百五十戒防身口非,三十七菩提習身心善,告時則三生六十,示果則四向四果。說識唯六種,攝法則五位,四諦四念瑩其觀,六通八解得其證,厭怖生死灰滅身智,欣仰湛寂等同虛空,是則聲聞自利之行果,羊車出欲之方便。」

(5)拔業因種心︰無明為起種種惑業之種因,依於惑而起業,依於業而於未來招其相當之生涯。人界者苦世界也,迷世界也。因謀脫離此之迷與苦,當使不受生於人界。蓋受生之因為業,業之因為惑。此惑與業,由無明發生。若無無明,則為拔去業因之種。是乃緣覺阿羅漢果之聖者,觀於十二因緣所覺知。緣覺乘之教,即當此第五住心。《十住心論》卷五(大正77‧334a)︰
「拔業因種心者,麟角之所證,部行之所行。觀因緣於十二,厭生死乎四五。見彼華葉覺四相之無常,住此林落證三昧於無言。業惱株杌猶此而拔,無明種子因之而斷。爪犢遙望不近,建聲何得窺窬,游泳湛寂之潭,優遊無為之宮。自然尸羅無授而具,無師智慧自我而獲,三十七品不由他悟,蘊處界善不待藍色,身通度人不用言語。大悲闕無方便不具,但自盡苦證得寂滅。故經云︰拔業煩惱株杌無明種子,生十二因緣。又云︰是中辟支佛復有小差別,謂三昧分異,淨除於業生」。

(6)他緣大乘心︰他緣,或曰無緣之義。雖於眾多無緣之人,亦慈愛普及之大乘菩薩心。此雖僅以表示大乘菩薩慈愛心之廣大,然唯識法相之宗義,與之相當。唯識宗者,佛教之唯心論。蓋謂欲界、色界、無色界之三界,唯此自心之相,自心以外,別無何物存在。此宗宗義,說為聲聞、緣覺、菩薩之教義,故亦名為三乘教。《十住心論》卷六云(大正77‧337a)︰「緣法界有情,故他緣;簡聲獨羊鹿,故大名;運自他乎圓性,故曰乘。」

(7)覺心不生心︰以自心實相,為不生、不滅、不斷、不常、不一、不異、不去、不來。即依於八不中道之義而了知之教義,三論之宗義,與此相當。《祕藏寶鑰》卷下(大正77‧370b)︰
「故大日尊告祕密主言︰祕密主!彼如是捨無我,心主自在覺,自心本不生。何以故﹖祕密主!心前後際不可得故。釋曰︰心主即心王也。以不滯有無,故心無罣礙,所為妙業隨意能成,故云心主自在。心王自在明即是淨菩提心更作一轉開明,倍勝於前劫也。心王猶如池水性本清淨,心數淨除猶如客塵清淨,是故證此性淨時,即能自覺心本不生。」

(8)如實一道心︰闡明如實了悟一道清淨,妙蓮不染之心的天台教義,即與此相當。天台大師依於空假中三觀,觀照諸法之實相,以謂三千諸法,悉不外為吾儕凡夫一念心之相。但一切萬有,依於因緣,假現實在之相。蓋原為因緣假和合之體,而無真實之存在,其無真實存在之物,則觀之為空,是即空觀。萬有之真實相,雖謂為空,然現為吾人經驗之對象,莫能絕對否定其存在,是名假有,觀此假有之相,即為假觀。然諸法之實相,原非僅有,亦非空非中觀於即有、即空、即中,方可謂為諸法之真實相,正當適中觀察之方法。以此空假中之三觀,觀察經驗界之萬有,是謂天台一心三觀之宗義。《祕藏寶鑰》卷下(大正77‧371a)︰「故大日尊告祕密主云︰祕密主!云何菩提﹖謂如實知自心。祕密主!是阿耨多羅三藐三菩提乃至彼法少分無有可得。」

(9)極無自性心︰諸法極軌之法性,為隨緣轉變。由此一真如法性,歷展無盡法寶,罔知所屆。以暫住於真如自體之性,而說為無。似此諸法法界,悉皆為真如法性之發現。此華嚴宗之宗義也。《祕藏寶鑰》卷下(大正77‧372a)︰「故大日如來告祕密主言︰所謂空性離於根境,無相無境界,越諸戲論等同虛空,離有為無為界,離諸造作,離眼耳鼻舌身意,極無自性心生。」

(10)祕密莊嚴心︰依於法身如來身、口、意三祕密之加持感應,開顯吾人心中原始潛在祕密莊嚴之曼荼羅。陳說此種教義之真言宗,即與此住心相當。《十住心論》卷十云(大正77‧359a)︰「祕密莊嚴住心者,即是究竟覺知自心之源底,如實證悟自身之數量,所謂胎藏海會曼荼羅,金剛界會曼荼羅,金剛頂十八會曼荼羅是也。」

茲將此十住心列表如下︰


(1)異生羝羊心 凡夫─┐
(2)愚童持齋心 人乘─┼───世間心─┐
(3)嬰童無畏心 天乘─┘ │
(4)唯蘊無我心 聲聞乘┐小乘┐ │
(5)拔業因種心 緣覺乘┘ │ │
(6)他緣大乘心 法相宗┐ │ ╞═顯教
(7)覺心不生心 三論宗┤ │ │
(8)如實一道心 天台宗┼大乘┼出世間心│
(9)極無自性心 華嚴宗┴──┼────┘
(10)秘密莊嚴心 真言宗─佛乘┘ ═════密教


此中,前三者為世間住心,後七者為出世間住心。出世間住心中,前二為小乘教,後四為大乘教。小乘教中之唯蘊無我心與拔業因種心,兩者分別是聲聞、緣覺之住心;大乘教中,他緣大乘心、覺心不生心、如實一道心、極無自性心、祕密莊嚴心等,分別是法相、三論、天台、華嚴、密教之住心。

按空海創彼真言宗之際,主要依據《大日經》〈住心品〉及《大日經疏》所說,並依《金剛頂經》、《菩提心論》等,以完成此十住心之論。此十住心之說法,不僅用以表明真言行者心品開展之次第,亦兼用以判攝一代諸教所說之深淺;即以前九住心為顯教,第十祕密莊嚴心為密教,藉此以凸顯真言一宗之特勝。故古來謂此為九顯一密之教相;《十住心論》則謂以彰顯真言行者上轉進昇之相為主,故又有稱十住心為九顯十密之法相者。

空海以十住心判攝顯密二教一事,古來日本之天台、淨土諸家對此頗加非難。綜合諸家所論,主要在非難其說相違背《大日經》及《義釋》等。然對於此等非難,真言宗之聖憲、宥快等亦各有所述,以翼贊祖說。

〔參考資料〕 《大日經指歸》;《真言宗教時問答》卷二;《法然上人行狀畫圖》卷五;《法華真言勝劣事》;《大日經住心鈔》卷六;《大經要義鈔》卷三;《宗義決擇集》卷十二;《一期大要祕密集》;宇井伯壽《佛教汎論》第二編第二部。


十六行相

部派佛教的修證理論。指觀四諦之境時所產生的十六種行相。又稱十六行、十六行觀、十六行相觀、十六聖行、十六諦、四諦十六行相。謂行者在觀四諦時,內心於四諦各具四種行相以解了之。

(1)苦諦四相︰{1}非常(anitya),觀一切法為因緣所生,念念有生滅,無恆存性,故非常。{2}苦(duḥkha),有逼迫性故苦。{3}空(śūnya),假存在故空。{4}非我(an-atmam),無唯一之本體,即無實體性故非我。

(2)集諦四相︰{1}因(hetu),觀一切惑業為生苦果之因故。{2}業(samudaya),招集苦果而令現故。{3}生(prabhava),使苦果相續不絕故。{4}緣(pratyaya),為苦果之助緣故。

(3)滅諦四相︰{1}滅(nirodha),觀滅諦為盡五蘊繫縛之真理故。{2}靜(śānta),無煩惱之擾亂故。{3}妙(praṇīta),超越三眾而無一切過患故。{4}離(niḥsaraṇa),脫離諸厄難故。

(4)道諦四相︰{1}道(mārga),觀道諦為入滅之道故。{2}如(nyāya),契於正理故。{3}行(pratipad),行趣涅槃故。{4}出(nair-yāṇika),永超生死故。

依《俱舍論》卷二十六所載,對這十六行相的意義,古人曾有各種不同角度的解說。其文云(大正29‧137a)︰
「非究竟故非常,如荷重擔故苦,內離士夫故空,不自在故非我。牽引義故因,出現義故集,滋產義故生,為依義故緣。不續相續斷故滅,離三有為相故靜,勝義善故妙,極安穩故離。治邪道故道,治不如故如,趣入涅槃宮故行,棄捨一切有故出。」

關於十六行相之實體,《俱舍論》卷二十六云(大正29‧137a)︰「有餘師說︰十六行相名雖十六,實事唯七,謂緣苦諦,名實俱四,緣餘三諦,名四實一。如是說者實亦十六。」

依《俱舍論》卷二十六所載,這十六行相的修習,各具對治作用。其文云(大正29‧137b)︰
「為治常、樂、我所、我見,故修非常、苦、空、非我行相。為治無因、一因、變因、知先因見,故修因、集、生、緣行相。為治解脫是無見,故修滅行相。為治解脫是苦見,故修靜行相。為治靜慮及等至樂是妙見,故修妙行相。為治解脫是數退墮非永見,故修離行相。為治無道、邪道、餘道、退道見,故修道、如、行、出行相。」

〔參考資料〕 《瑜伽師地論》卷五十五;《成唯識論》卷九;《解脫道論》卷十一;《坐禪三昧經》卷下;《達磨多羅禪經》卷上、卷下;《正法念處經》卷三十四;《分別緣起初勝法門經》卷下;《大毗婆沙論》卷五~卷十一、卷七十九、卷一八八、卷一八九;《阿毗曇毗婆沙論》卷三;《阿毗曇心論》卷二、卷三;忽滑谷快天《禪學思想史》第二編。


十四過類

因明學用語。詳稱十四相似過類。古因明家將似能破的過失類聚成十四種,以其似真能破而非能破,故稱相似。類聚相似之過而成,故名相似過類。

十四過類,即︰

(1)同法相似過類︰是指實際上為不同性質的法,卻誤以之為同法。例如說虛空無礙故云常住,從而認為聲是無礙,故亦應屬常住。

(2)異法相似過類︰是指實際上為同一性質的法,卻誤以之為異法。例如明明瓶與聲同為無常法,卻誤以瓶有質礙故屬無常,而聲為無質礙,故為常住。

(3)分別相似過類︰是指於同類法誤加分別,例如瓶與聲性皆無常,卻說瓶為可燒之法,故為無常,聲為不可燒之法,故為常住。

(4)無異相似過類︰是指於同類法誤舉其異點,並謂若真為同類,必無些許差異。例如說聲與瓶若同屬所作性、為無常,何以有可燒不可燒之別。

(5)可得相似過類︰是指對無過正因,誤謂其因有過,更以餘因亦可得,故其因非正因。例如對於「以所作性之因證諸法無常」,卻誤謂「如電光可依現見之因證其無常,因此所作性必非正因。」

(6)猶豫相似過類︰是指對於正因誤附以猶豫不定之過,而欲成立別義。例如對於「以勤勇無間所發性之因,成立聲無常之宗」中的因,誤謂「若本有之聲依人之意志而發,則成聲顯論。若聲為本無,今令發之,則成聲生論」。

(7)義准相似過類︰是指妄准立者之義而欲加以難破所招致的過誤。例如對於立「聲以依人之意志而發,故為無常」者,妄准例其義而說「不依人之意志而發的電光等為常住。」

(8)至不至相似過類︰是指以因之至不至宗而妄加難破對方所招致的過失。也就是對於以因來成立宗者,妄加難破云︰「若因至宗,則宗因無別,故無能立之因。又若因不至宗,則宗與因不相關。」

(9)無因相似過類︰是指為破對方的能立,故意非難其因是在宗之前、或宗之後、或宗因俱時﹖亦即欲令對方之因陷於無意義所招致的過失。

(10)無說相似過類︰是指認為對方未說能立的因之前,由於無因,故以為彼所立宗義亦不能成就。例如對於「聲無常」的宗,認為在未說所作性的因之前,彼無常的宗未成,意欲藉以成立常住之義。

(11)無生相似過類︰是指對於立者以因成宗,例如對於「聲以依人之意志所發,故云無常」的立量,強說若「於聲未發之前,以無因故,所以聲應常住。」

(12)所作相似過類︰指對於立者以所作性的「總相」來成立宗義時,卻強以所作性之「別相」論破其宗。例如對於「聲是無常,所作性故,如瓶等」的立量,聲論師另立別義,而說「瓶依泥土而生,故云所作,然聲非依泥土而生,故所作性之因不能成聲無常之宗。」

(13)生過相似過類︰指於無過之喻,強求別因,妄附過失所招致的過誤。例如對於「聲是無常,所作性故,猶如瓶等」的立量,聲論師故意以其同喻的瓶為有因或無因,亦即欲使立者所立之宗不能成立。

(14)常住相似過類︰是指聲論師相對於佛教徒立「聲是無常」的宗,而主張「聲是常,以其常不捨自性故。」也就是指聲論師認為「諸法常不捨自性,而聲也常與無常之性合致,故應是常住」所犯的過誤。

上列十四過類中,前十一種是有關於因的偽難,第十二種與因喻有關,第十三種與喻有關,第十四種與宗有關。如以之對照新因明似能立的過類(即三十三過法),前四種大體與共不定、相違決定過相似,是對真量附加此等過失而起的過類。第五、第六與因不定、不成過相似。第七與顛倒不定過相似。第八、第九、第十相當於似因缺或似不成。第十一相當於似不成、似不定。第十二與不成、相違、不共不定、能立不成等相似。第十三與喻中的所立不成過相似。第十四與宗中的自語相違過相似。

在天親的《如實論》〈道理難品〉中,曾列舉三類十六種有關難的過失,茲對照此十四過類如次︰


《如實論》的三類十六種 《正理門論》的十四過類
┌(一)同 相 難─(一)同法相似過類
│(二)異 相 難─(二)異法相似過類
│(三)長 相 難─(三)分別相似過類
│(四)無 異 難─(四)無異相似過類
(一)顛倒難┤(五)至不至難─(八)至不至相似過類
│(六)無 因 難─(九)無因相似過類
│(七)顯別因難─(五)可得相似過類
│(八)疑 難─(六)猶豫相似過類
│(九)未 說 難─(十)無說相似過類
└(十)事 異 難─(十二)所作相似過類
┌(一)顯不許義難─(十三)生過相似過類
(二)不實難┤(二)顯義至難
└(三)顯對譬義難
┌(一)未 生 難─(十一)無生相似過類
(三)相違難┤(二)常 難─(十四)常住相似過類
└(三)自義相違難


依表可知十四過類的第七,《如實論》闕之,《如實論》的顯義至難、顯對譬義難、自義相違難三難,《正理門論》闕之,其他完全相合。

〔參考資料〕 《佛教邏輯與辯證法》;《因明正理門論本》;《因明論疏明燈抄》卷六(末);《因明論疏瑞源記》卷八;《印度哲學研究》卷五。


十身

佛或菩薩等所知所得之十種身。「身」為梵語梵kaya之譯,音譯為迦耶。十身之說有數種,略述如下︰

(一)如來所得的十身︰又稱行境十佛。即菩提身、願身、化身、力持身、相好莊嚴身、威勢身、意生身、福德身、法身、智身。此十身同於華嚴宗所立的行境十佛︰正覺佛、願佛、業報佛、住持佛、化佛、法界佛、心佛、三昧佛、性佛、如意佛。

(二)融三世間的十身︰又稱解境十佛。即十地中第八不動地菩薩所知的十種類別。即指眾生身、國土身、業報身、聲聞身、辟支佛身、菩薩身、如來身、智身、法身、虛空身。

(三)十地菩薩於各地所得的法身︰即平等身、清淨身、無盡身、善修身、法性身、離尋伺身、不思議身、寂靜身、虛空身、妙智身。出自《大般若波羅蜜經》卷五六八、《勝天王般若波羅蜜經》卷二。謂初地菩薩通達法性,離諸邪曲,故得平等身。二地菩薩離犯戒之失,戒體清淨,故得清淨身。三地菩薩離諸貪、瞋,得勝定,故得無盡身。四地菩薩常修習菩提分,故得善修身。五地菩薩觀諸諦理,證法性,故得法性身。六地菩薩觀緣起之理,離尋伺,故得離尋伺身。七地菩薩善巧方便之智行滿,故得不思議身。八地菩薩離諸煩惱戲論,故得寂靜身。九地菩薩身相無盡,遍一切處,故得虛空身。十地菩薩得一切種智,修行圓滿,故得妙智身。

(四)十忍中第十如虛空忍菩薩所得的十身︰即無來身、不生身、不聚身、具足不實身、一相身、無量身、平等身、不壞身、至一切處身、離欲際身。舊譯《華嚴經》卷二十八〈十忍品〉云(大正9‧582c)︰
「若菩薩摩訶薩成就此忍,得無來身,以無去故;得不生身,以不滅故;得不聚身,以無散壞故;得具足不實身,以無真實故;得一相身,以無相故;得無量身,以佛力無量故;得平等身,以如相故;得不壞身,以等觀三世故;得至一切處身,以淨眼普照無障礙故;得離欲際身,以一切法無合散故。」

新譯《華嚴經》卷四十四亦有此說,然改不生身為無生身、不聚身為無動身、具足不實身為不實身、不壞身為無差別身。

(五)十行中第九善法行菩薩所得的十身︰出自舊譯《華嚴經》卷十一。即(1)入無量無邊法界身︰又名入無邊法界非趣身。理無不證,故入無邊法界;世無不超,故滅一切世。(2)未來身︰又名入無邊法界諸趣身。理無能滯,故向未來世;無不生故一切趣生。(3)不生身︰雖遍趣同生,然住寂不動。(4)不滅身︰雖即生不生,然彼趣中身恆不滅。(5)不實身︰彼離言身,無有實狀。(6)離癡妄身︰又名不妄身。其體出妄染,淨用無礙。(7)無來去身︰又名不遷身,雖起應用,常無來去。(8)不壞身︰非但用無來去,亦乃體無變壞,亦是緣不能阻。(9)一相身︰非直不為四相所遷,亦乃妙絕三際,不可以過去、未來等言取。(10)無相身︰無相不礙相。

(六)十迴向滿之菩薩所得的十身︰即菩薩不來身、菩薩不去身、菩薩不實身、菩薩不虛身、菩薩不盡身、菩薩堅固身、菩薩不動身、菩薩相身、菩薩無相身、菩薩普至身。依《華嚴經探玄記》卷十七所述,此十身中,初二約體,次五約用,後三約相。

(七)十迴向中第十法界等無量迴向之菩薩迴向眾生的十身︰(1)即明淨身︰又名無染身,謂映無不徹。(2)離濁身︰謂普現五道眾生,體無闇障。(3)究竟淨心︰又名極清淨身,謂因圓果亦滿。(4)清淨身︰謂淨德充內。(5)離塵身︰謂煩惱障盡。(6)離種種塵身︰又名極離塵身,謂所知障盡。(7)離垢身︰謂習氣滅。(8)光明身︰謂常光恆照。(9)可愛樂身︰謂一一身上各具十蓮華藏微塵數之相好。(10)無礙身︰又名無障礙身,謂其形充法界,色亦遍十方,虛通不障。

(八)十地中初歡喜地菩薩所得的十身︰即波羅蜜身、四攝身、大悲身、大慈身、功德身、智慧身、淨法身、方便身、神力身、菩提身。舊譯《華嚴經》卷四十云(大正9‧652a)︰
「菩薩摩訶薩有十種身。何等為十﹖所謂波羅蜜身,正向菩提故;四攝身,不捨眾生故;大悲身,代一切眾生受無量苦,無疲厭故;大慈身,救護一切眾生故;功德身,饒益一切眾生故;智慧身,一切諸佛金剛身故;淨法身,遠離諸趣生死故;方便身,普能示現一切眾生故;神力身,示現一切自在力故;菩提身,隨一切時成菩提故。(中略)若菩薩摩訶薩安住此身,則得一切諸佛無上大智慧身。」

(九)十地中第十法雲地之菩薩所得的十身︰即

(1)人身、非人身、天身、學身、無學身、緣覺身、菩薩身、如來身、摩㝹摩身、無漏法身。舊譯《華嚴經》卷四十一云(大正9‧658a)︰
「菩薩摩訶薩有十種身,何等為十﹖所謂人身,教化成熟一切人故;非人身,教化成熟地獄、畜生、餓鬼、閻羅王故;天身,教化成熟欲界、色界、無色界眾生故;學身,示現學地故;無學身,示現阿羅漢地故;緣覺身,教化令入緣覺地故;菩薩身,積集大乘故;如來身,受如來智記故;摩㝹摩身,巧方便出生無量功德故;無漏法身,以少方便普現一切眾生身故。」

此十身中,初三身現凡身,次五取蘊現三果之身,終二身現體用身。

〔參考資料〕 (一)舊譯《華嚴經》卷三十七;《佛地經論》卷七。(二)新譯《華嚴經》卷三十八;舊譯《華嚴經》卷二十六;《十地經論》卷十。(三)《大乘法苑義林章》卷七(本);《華嚴經疏鈔玄談》卷三。(四)《華嚴經探玄記》卷十五;《華嚴經疏》卷四十六。(五)《華嚴經探玄記》卷六;新譯《華嚴經》卷二十。(六)舊譯《華嚴經》卷四十;新譯《華嚴經》卷五十六。(七)《華嚴經探玄記》卷八;舊譯《華嚴經》卷二十二;新譯《華嚴經》卷三十二。(八)新譯《華嚴經》卷五十六;《華嚴經探玄記》卷十七。(九)新譯《華嚴經》卷五十七;《華嚴經探玄記》卷十七。


大毗婆沙論

二百卷。北印度五百大阿羅漢等造,唐‧玄奘譯。或稱為《阿毗達磨大毗婆沙論》,或又簡稱為《婆沙》,收於《大正藏》第二十七冊。是小乘說一切有部所正依的論藏。此論廣明法義,備列眾說,為詳解迦多衍尼子的《阿毗達磨發智論》而造的釋論。

《阿毗達磨發智論》原是印度二十部派中說一切有部的根本論典,和《集異門足論》、《法蘊足論》、《施設足論》、《識身足論》、《品類足論》、《界身足論》合稱為有部重要的七論。據《俱舍論記》卷一載(大正41‧8c)︰「發智一論法門最廣,故後代論師說六(論)為足,發智為身。」即古來都以《發智論》為有部教義的代表作。在當時北印度思想界占主要地位的有部學人,對於此論曾競相鑽研,各宣勝義,廣事解說,而《大毗婆沙論》即為這些對《發智論》不同義解的廣大結集。其所以名為《大毗婆沙》,即是包含有廣說、勝說、異說三義。如《俱舍論記》卷一載︰(大正41‧11a)「謂彼論中分別義廣,故名廣說;說義勝故,名為勝說;五百阿羅漢各以異義解釋發智,名為異說。具此三義,故存梵音。」顯示此論為有部的廣大教藏。

關於此論結集的事緣,如唐‧玄奘《大唐西域記》卷三所說,佛滅度後四百年間,健馱羅國迦膩色迦王弘護佛教,鑒于當時的部執紛紜,人各異說,便請教於 脇尊者,在迦濕彌羅建立伽藍,召集了五百位有名的阿羅漢,並以世友尊者為上座,從事於結集三藏,先造《鄔波第鑠論》十萬頌以解釋經藏,次造《毗奈耶毗婆沙論》十萬頌以解釋律藏,後造《阿毗達磨毗婆沙論》十萬頌以解釋論藏,三藏結集完畢,用赤銅鍱鏤寫論文,藏於塔中,永傳後世。此中所說解釋論藏的《毗婆沙論》十萬頌,即是這《阿毗達磨大毗婆沙論》,而所解釋的論藏則是《阿毗達磨發智論》。又玄奘譯《大毗婆沙論》後跋語還說(大正27‧1004a)︰「佛涅槃後四百年,迦膩色迦王贍部,召集五百應真士,迦濕彌羅釋三藏,其中對法毗婆沙,具獲本文今譯訖。」多羅那他《印度佛教史》第十二章所述中國的藏地學者有關此事的傳說略同玄奘所說,並稱會眾中有五百羅漢,五百菩薩、五百班抵達相聚結集,而稱之為第三次結集云云。因而古來通稱此論是迦膩色迦王時世友等五百大阿羅漢在迦濕彌羅編纂之作。

但據現代學者考證,以為此論中有(大正27‧593a)「昔健馱羅國迦膩色迦王」時的故事(卷一一四),又有(大正27‧671b)「昔于此部有二論師︰一名時毗羅,二名瞿沙伐摩」的論說(卷一二九),以及脇、世友、法救、妙音、覺天等學說雖廣被引用或評述,似乎都未直接參與《婆沙》結集等情形,而認為此論的編纂,係在迦膩色迦王和世友尊者以後,即西元二世紀中以迦多衍尼子的徒眾為中心的有部學人的集體之作。這和《大智度論》卷二所說(大正25‧70a)︰「迦旃延婆羅門道人,(中略)作發智經八犍度,(中略)後諸弟子為後人不能盡解八犍度故,作鞞婆娑」之說也相符。又與舊譯《阿毗曇毗婆沙論》釋道挻序所說(大正28‧1a)︰「釋迦遷暉六百餘載,時北天竺有五百應真,(中略)造毗婆沙,抑止眾說」的記載也相共通。因而此論編纂的年代,似還有待於重加考訂。

但此論的造成,在印度的佛教界確曾起了巨大的推進作用,並提高了說一切有部在當時的地位,而其時的有部學者也因此而被稱為「毗婆沙師」,可以想見此論和有部關係的重大。由於對此論研究的熱潮,在當時遂出現了不少有關此論的著作和有名的學者,如東晉‧道安〈鞞婆沙序〉中,曾敘述有以往印度三位羅漢各抄《毗婆沙論》的記載說(大正55‧73b)︰「有三羅漢,一名尸陀槃尼,二名達悉,三名鞞羅尼,撰鞞婆沙,廣引聖證。(中略)達悉迷而近煩,鞞羅要而近略,尸陀最折中焉」(《出三藏記集》卷十)。此外,運用《婆沙》理論而製論的,有法勝的《阿毗曇心論》,法救的《雜阿毗曇心論》,又有受到此論學說影響而造的世親的《阿毗達磨俱舍論》,以及為發揮《婆沙》正義而作的眾賢的《阿毗達磨順正理論》和《顯宗論》等,都是有關此論教義的現存的名著。

此論梵本十萬頌,係由唐‧玄奘全文漢譯。現今一般所指《大毗婆沙論》,即是指唐譯本論而言。但在唐以前,還有苻秦‧僧伽跋澄譯的節抄本和北涼‧浮陀跋摩、道泰譯的不完全本。

(1)苻秦譯本︰題名《鞞婆沙論》,十四卷,收在《大正藏》第二十八冊。係苻秦‧建元十九年(383),秦秘書郎趙正請罽賓(即迦濕彌羅)法師僧伽跋澄口誦該國羅漢尸陀槃尼節抄的《大毗婆沙論》加以翻譯,當時名德釋道安集眾參與譯事。跋澄口誦經本,外國沙門曇摩難提筆受寫成梵文,佛圖羅剎為之宣譯,苻秦沙門敏智筆受寫成漢文(《高僧傳》卷一〈僧伽跋澄傳〉),更由道安加以校對。據道安序說︰經本甚多,其人忘失,唯四十事是釋阿毗曇十門之本,而分十五事為小品迴著前,以二十五事為大品而著後,此大小二品全無所損,其後二處是忘失之遺者,令第而次之。以上四十事連最後拾遺二處,合成全論內容的四十二處,僅相當於唐譯《阿毗達磨大毗婆沙論》中第二編結蘊的一部分。即其中所謂小品十五事,約當於唐譯本論第四十六至五十卷,即結蘊中第一〈不善納息〉的前半章;又所謂大品二十五事,相當於同論第七十一至八十六卷,即結蘊第四〈十門納息〉的前半章。可見這一譯本只是全部《大毗婆沙論》一小部分。這次翻譯的不能詳善,也如《高僧傳》〈僧伽提婆傳〉中所說︰跋澄所出毗曇廣說,屬慕容之難,戎敵紛擾,兼譯人造次,未善詳悉,義旨句味,往往不盡;俄而安公棄世,未及改正。

(2)北涼‧浮陀跋摩、道泰譯本︰題名《阿毗曇毗婆沙論》,六十卷,收在《大正藏》第二十八冊。它的梵文原本十萬頌,係由沙門道泰從西域齎來涼地。這時天竺沙門浮陀跋摩也來到涼城,涼主便請他二人於乙丑年(425)四月中旬在涼城閑豫宮寺開始傳譯,並請沙門智嵩、道朗等三百餘人考文詳義參與其事,至丁卯年(427)七月上旬譯畢。成一百卷。嗣因涼城兵亂散佚,又經寫出六十卷,傳到宋地流布。以上據《阿毗曇毗婆沙論》道挻序。另據《出三藏記集》卷二,稱此論是丁丑歲(即437年)四月開始傳譯,至己卯歲(即439年)七月譯訖,後來各家經錄都沿用此說。這就是現今傳存的六十卷本。其內容僅存(1)雜犍度、(2)使犍度、(3)智犍度三篇,僅相當於唐譯本論第一至一百零一卷的雜、結、智三蘊部分。譯文似較簡明暢達,而正確性不如唐譯,文義次序也有前後出入之處,但大體是一致的。

《大毗婆沙論》全文二百卷,至唐‧玄奘始完全譯出,這是此論最詳盡正確的漢文譯本,它的梵本十萬頌係由玄奘親從印度齎歸。玄奘於永徽年中(650~655)翻譯了《婆沙》系統的《阿毗達磨顯宗論》、《順正理論》和與此有關的《俱舍論》後,即從顯慶元年(656)七月二十七日在長安大慈恩寺翻經院開始宣譯此論,沙門嘉尚、海藏、神昉、大乘光筆受,神察、辨通執筆,拪玄、靖邁、慧立、玄則綴文,明珠、惠貴、法祥、慧景、神泰、普賢、善樂證義,義褒、玄應正字,至顯慶四年七月三日於西明寺翻譯完畢,成二百卷,內分八蘊(舊譯犍度,即篇章之意),每蘊又有若干納息(舊譯跋渠,或譯云品)。這就是對於《發智》本論八篇四十三品的逐一廣釋,並備列眾說,顯示宗義,形成為說一切有部的教理淵海。而玄奘這一譯本也就是此論現存的唯一善本。

唐譯本論譯出後不久,此論的梵文原本在印度似即佚失,因而距離迦濕彌羅較近的中國藏族地區也未有譯本。西元1944年沙門法尊曾據唐‧玄奘譯本譯成藏文,於1948年全文翻畢。又日本‧木村泰賢、西義雄、坂本幸男三人也於1929年依據唐譯本共同加以日譯,現收於1929~1940年出版的日本《國譯一切經》中。以上藏、日兩譯所依的原本,只是漢文唐‧玄奘譯一本而已。至於以前秦、涼兩個片斷的譯本,只能供研究唐譯本論時之部分參考。

本論的內容篇章,依《發智論》大分八蘊,乃至若干納息,如本論序中所說(大正27‧1b)︰「造別納息,制總蘊名︰謂集種種異相論道,制為雜蘊;集結論道,制為結蘊;集智論道,制為智蘊;集業論道,制為業蘊;集大種論道,制為大種蘊;集根論道,制為根蘊;集定論道,制為定蘊;集見論道,制為見蘊。」就以上八蘊的論道,一一本著止他宗顯己義的原則,加以廣泛釋論。

在第一編雜蘊中,第一〈世第一法納息〉,即廣釋世第一法,乃至忍、頂、煖善根,以及順抉擇分、順解脫分、我見、其他諸見的性相關係。第二〈智納息〉,廣釋智和識,非我的行相、二心不俱起、心心所等無間緣、記憶和忘失、六根、六境、名句文身、六因、隨眠、斷惑等問題。第三〈補特伽羅納息〉,廣釋十二緣起的流轉和還滅等性相關係,出入息、持息念乃至斷、離、滅十六行相等問題。第四〈愛敬納息〉,廣釋愛和敬、供養恭敬、身力和身劣,佛的身力、十力、四無畏、大悲、三念住、七妙法、五聖智、三摩地等,擇滅、非擇滅,有餘涅槃、無餘涅槃,學、無學、非學非無學,無學五蘊,唯一究竟、離我語取,二遍知、三歸依處等問題。第五〈慚愧納息〉,廣釋無慚無愧和慚愧,以及增上善根和微俱行不善根、斷善根、續善根,心變壞,掉舉和惡作,惛沉和睡眠,夢中善惡和果報,五蓋和無明蓋等問題。第六〈相納息〉,廣釋生、住、老(異)、無常(滅)四相的性相關係以及有為、無為法等問題。第七〈無義納息〉,廣論苦行無義和趺坐的威儀,住對面念觀行,不淨觀,五現見等至,第六無相住(隨信行、隨法行)功德,化法調伏和法隨法行,多欲和不喜足,難滿和難養等問題。第八〈思納息〉,廣釋思和慮、聞思修三慧,尋和伺,掉舉和心亂,十大地法等諸心所分類,三摩地諸相,無相、不正知、妄語、憍和慢,增上慢所緣四諦情形,七種慢,三不善尋和三善尋,智和境及智和識、有漏行和無漏行、有為法和無為法等廣狹分別;行圓滿、護圓滿,異生性,邪見、邪思惟相應法等問題。

第二編結蘊中,第一〈不善納息〉,廣釋三結、三不善根、三漏、四瀑流、四取、四身繫、五蓋、五結、五順下、上分結、五見、六愛身、七隨眠、九結、九十八隨眠和它們的性相分齊關係一一分別等問題。第二〈一行納息〉,廣釋九結五事中的繫事一行,三結乃至九十八隨眠的攝持關係以及它們三有相續的分限乃至消滅諸結等的定,又諸結的已繫、當繫、今繫和退道時的結繫等問題;九遍知有關的諸問題等。第三〈有情納息〉,廣釋三界見、修所斷結的離、繫和頓、漸、異生、聖者離染和退的諸問題;諸結斷盡沙門果攝以及四沙門果相、學、無學轉根等問題;三有問題;中有各種問題等。第四〈十門納息〉,廣釋二十二根、十八界、十二處、五蘊、五取蘊、六界、有色無色法、有見無見法、有對無對法、有漏無漏法、有為無為法、三世、三性、三界繫、學無學非學非無學法、見斷修斷無斷法、四諦、四靜慮、四無量、四無色、八解脫、八勝處、十遍處以及八智、三三摩地等乃至四十二章的隨眠隨增、所緣法、相應法、能緣、所緣、緣識、緣緣識、成就、不成就、五位分類等問題。

第三編智蘊中,第一〈學支納息〉,廣釋八學支的成就、四種通行、無學支的成就,見、智、慧的性相關係等分別;八道支和七覺支、三十七菩提分法、世俗正見和正智、無漏正見和正智等問題。第二〈五種納息〉,廣釋邪見邪智、正見正智、諸種左慧、學無學非學非無學的見、智、慧、梵天惡見,大天五事惡見等問題。第三〈他心智納息〉,廣釋他心智、宿住隨念智、本性念生智,時愛心解脫、不動心解脫以及和盡、無生智相應法關係,學無學的明和智、六通和明、諦現觀時所得的證淨、預流者斷四顛倒、成三摩地(三解脫門)等,以及三世諸道的習得、修得等問題。第四〈修智納息〉,廣釋八智的性相和它們的相攝、相互成就關係,異生和聖者的修得、相修和相緣、斷結力能、結滅作證,乃至無常想、七處善、三義觀等問題。第五〈七聖納息〉,廣釋七聖者八智的成就關係和七聖者三三摩地的成就關係,七聖者無漏根、覺支、道支現前時所現起的智數,八智相應法和五德的相應關係,三三摩地、三無漏根相應法和四德、三德的相應關係,四十四智、七十七智、一一智和在一一世成就的八智和三世成就等問題。

第四編業蘊中,第一〈惡行納息〉,廣釋三惡行、三不善根、三妙行、三善根、十不善業道、十善業道、三業、四業、三時業、三受業、三世業、三性業、三學業、三斷業、身受心受業、三障業、最大破僧罪、最大果報等問題。第二〈邪語納息〉,廣釋邪語邪命邪業和正語正命正業、十不善道由貪瞋癡生、律儀和不律儀、三惡行和三曲、穢、濁、發身語業的二種等起,三妙行和三清淨、三寂默、三惡行和非理所引的三業,三妙行和如理所引的三業,業感異熟界的三性、三世、愛非愛別和不相應行所感異熟果,三世業、三受業、三界業、善惡業、見修所斷業同一剎那受異熟果等問題。第三〈害生納息〉,廣釋害生命四種、無間業加行感地獄異熟等有關殺生諸問題,中有中所受無間業異熟和造作增長二業,五無間業、二種防護、四種律儀、別解脫律儀受得的範圍、身和身業的成就關係、異生命終時忍法捨、不捨、四生、身和身語意業的成就關係,業和異熟果的離染同、異時關係,業有無異熟分別和五果、善、不善業的顛倒不顛倒、三界繫不繫的相互成就和生處等問題。第四〈表無表納息〉,廣釋表、無表業、身表無表業、三世身語表無表業等成就關係,欲色無色不繫業和欲色無色不繫法,有漏無漏業和有漏無漏法,三學業和三學果,身、戒、心慧的修和不修,過現未戒類成就關係,七眾別解脫律儀的建立,近事和五學處、三歸、近住律儀等問題。第五〈自業納息〉,廣釋自業、業成就當不當受異熟分別、預流者不墮惡趣和所得智、諸學的謀害、留多壽行和捨壽行、心狂亂、不善的纏相應法、佛教和世間種種工巧業處、學無學非學非無學戒的成就關係等問題。

第五編大種蘊中,第一〈大種納息〉,廣釋大種所造色以及它的相和業,觸處實事十一種,大種所造處的有見無見、有對無對、有漏無漏、有為無為、三世、三性、三界繫、三學、三斷分別,大種和所造色、和善等造色、善不善無記等相互關係,四大種以及尋、伺、有對觸等依何定滅,住於何果等問題;四食和它的粗細、界、趣、生等分別乃至施食等問題。第二〈緣納息〉,廣釋大種蘊、大種各自相緣關係,和所造色、心心所法、十二處、二十二根的相緣關係以及它的不相應、增減、不相離性等問題,三世大種和所造色、欲色界繫大種和所造色、地等地界等、十二處能牽所牽等,大小三災、世界成住壞空等問題。第三〈具見納息〉,廣釋已具見諦的聖者所成身語業色的界繫大種所造問題,上界下生者初得諸根的大種為因問題,化身和化事,中有七門分別,世、劫和心起、住、滅分齊,有為法的時、色、名三分齊,四緣乃至二緣生法,因相應不相應、緣有緣無緣法等分別,內無色想觀外色法,除色想、四識住、七識住、九有情居等問題。第四〈執受納息〉,廣釋有執受無執受和大種及所造色的相互相緣,因相應不相應、有所緣無所緣乃至有為無為等法的相緣、諸種欲有色有諸根、大種和彼心心所法相緣、有執受無執受、順求順取、順結非順結、見處非見處等義,法內外和內外處攝分別,二受、三受乃至百八受相互相攝、十八意近行、三十六師句、證預流、一來,不還果時、證六通時過現未修十五門分別,四念住、四正斷、四神足、五根、五力、七覺支、八道支、四靜慮、四無色、四無量、八解脫、八勝處、十遍處、八智、三等持、四沙門果、五通等問題。

第六編根蘊中,第一〈根納息〉,廣釋二十二根和它的因緣、它的實體數、一一增上處等,建立勝義根的異說、女男二根、三無漏根、二十二根的學無學非學非無學、善不善無記、有無異熟、見修所斷、不斷乃至三界繫不繫、因相應等、緣有緣等分別和它們的意義;蘊、處、界所攝的根,根非根相緣相生、二十二根的相互因緣等問題。第二〈有納息〉,廣釋三界最初所生根數、三界繫法思惟和遍知關係,得四沙門果的根數、遍知根數、成就不成就、斷何界結、何果所攝,諸根無漏緣三界繫和法類智相應關係以及法類智的自性乃至所緣等分別,時心解脫和不動心解脫的學無學根分別,以無間道證四沙門果時相應等五門分別,證四沙門果時所永斷、滅、起的根數等問題。第三〈觸納息〉,廣釋十六觸的性相以及和根的相應關係,眼等五根和身根成就關係,天眼和天耳,地獄乃至俱解脫者成就的根數,眼等乃至慧根得遍知時,滅作證時的根數等問題。第四〈等心納息〉,廣釋心的等起等滅,壽的問題,無想定、滅盡定入出時滅起的根數和滅起的心心所界繫分別等各項問題,生無想天時以及無想有情的想和食等問題。二十二根、五力、七覺支、八道支、八智、三三摩地所攝的根數和相應的根數,三界死生時滅起的根數和滅起的心心所界繫分別、阿羅漢涅槃時最後滅的根數等問題。第五〈一心納息〉,廣釋諸法與心一起一住一滅和心的相應關係,六根的修不修,不成就學根得學根。捨無漏根得無漏根,諸未知當知根能否現觀四諦,以及盡智、無生智、無學正見等性、相、所緣、相應等問題。第六〈魚納息〉,廣釋二十二根隨一成就不成就等問題,善不善無讓諸根各以善不善無記根為因問題。第七〈因緣納息〉,廣釋根因緣和所緣緣的三世、三性乃至四諦斷、八智斷分別,以及根因緣和所緣緣的四諦斷、八智斷相互關係。

第七編定蘊中,第一〈得納息〉,廣釋得、非得的三世、三性、三界繫、三學、三斷分別等,見、修、無學道所起的得和四諦的得以及離繫得等問題,與三性心、三界心、三學心、三斷心俱起的三性、界繫、三學、三斷分別,染靜慮支、味相應靜慮入出等,入靜慮次第乃至不入彼靜慮而生其處、得下靜慮未得上靜慮生處、諸靜慮心捨、得和滅起等問題,四無量心和等無間緣的行相、無量、淨定、解脫、勝處、遍處、八智、三三摩地的斷結和受異熟果處等問題。第二〈緣納息〉,廣釋八等至和三等至、初靜慮乃至無所有處三等至的成、不成、得、捨、退、淨初靜慮四順分、諸種修法,淨初靜慮乃至第四靜慮的修無漏問題,味相應、淨、無漏靜慮和無色的相緣,定的順次順超、逆次逆超以及超定的加行和成滿等問題。第三〈攝納息〉,廣釋十想和它的界地、所依、行相乃至有為無為、自性斷所緣斷、轉隨轉等諸門分別,十想和四靜慮、四無量乃至八智、三三摩地的相攝、相應,成就初二三四靜慮者對於四靜慮乃至三三摩地等的成就數限分別,味相應、淨、無漏和四靜慮四無色相互成就不成就,得、捨、退等分別,六十五等至的緣處和在三乘中的成就,等至隨以八等至為因緣和等無間緣、所緣緣的關係以及為等無間緣和所緣緣的關係,味相應、淨、無漏八等至的頓得頓捨和漸得漸捨,身語表、無表、三惡行、三妙行、三善不善根、四聖非聖語、四生、四入胎、四識住五蘊、五取蘊、五趣、五妙欲、五學處、六內處、七識住、八世法、九有情居、十業道、四靜慮、四無量、四無色、八解脫、八勝處、十遍處、他心智、世俗智等滅所依的定等問題。第四〈不還納息〉,廣釋五種不還、七善士趣、雜修靜慮、五淨居天、學無學和為得未得而學不學分別,順流、逆流和自住義,得極禁和得極迹者的關係,菩薩相異熟業,三十二相和百福莊嚴,菩薩修經三祇九十一劫,菩薩修四波羅蜜和補處菩薩生覩史多天下生,慈氏受記當來作佛以及苾芻於現法當辦聖旨的智與智用,願智、無諍,佛弟子第一中因儒童婆迦等差別,四聖種、法隨法行、法輪自性、轉法輪、正法和它的住、滅等問題。第五〈一行納息〉,廣釋三三摩地成就有關諸問題,三三摩地相修和斷結、作意入正性離生等,盡智、無生智的念住、無漏初靜慮的樂和輕安等覺支的樂、有頂聖者依無所有處定得羅漢果,入定者不應聞聲,性定和不定、邪正性定不定三聚,覺支和正漏法的成就、得、捨、退、未斷已斷和未遍知已遍知,生盲生聾引發天眼天耳,異生聖者的退不退,上界下生時所得法的曾未曾得分別,五通的能限,金剛喻定時六智和它的所緣等問題。

第八編見蘊中,第一〈念住納息〉,廣釋三種四念住、念住的種類、斷惑數等有關四念住諸問題,聞思修所成念住、念住的加行和生起次第、佛三念住、一趣道、四念住的習修、得修和相修以及它的自性、地、相應、行相、所緣等分別,如實知三受以及它的身心受、有無昧受、耽嗜依、出離依受、有貪心乃至解脫心、五蓋、六結、七覺支等等的智,貪瞋癡增減的等隨觀、死邊際受、阿羅漢的般涅槃以及佛的般涅槃,四有、三有和行等問題。第二〈三有納息〉,廣釋諸有和五種相續、三有捨而相續、滅而法現前等問題,三界死生的捨、得、滅、起諸蘊,隨眠不於他界法隨增,三界的建立,十想的習修、得修和思惟所緣,起三善惡尋伺的思惟,諸法因、緣無明等問題。第三〈想納息〉,廣釋十想生法和十想是否相應及同一所緣問題,由心引起的身語業分位差別,所通達、所遍知、所斷、所修、所作證法、四有為相和見疑相應、或不相應的受的隨眠隨增,因、道、緣起等的界、處、蘊、所攝分別等問題。第四〈智納息〉,廣釋能通達、能遍知以及能厭、能離、修厭等問題,法與法作四緣或時不作的問題,意觸和三事與合觸,慢和自執與不寂靜,業和不律儀與律儀,不淨觀乃至無學道等的已未得成不成就等關係,除苦諦等和法處法的三科所攝分別,三科和五位分類與一切法關係等問題。第五〈見納息〉,廣釋無施與、無愛樂等各種邪見、常見、斷見、戒禁取見、見取見等和它們的對治道,九慢和七慢,我作、他作二種外道見,外道諸見的五種分類,六十二見,斷常二見分別等問題。

以上對於說一切有部根本經典《發智論》全面地(除〈伽他納息〉不需要解釋外)逐次加以解說,不僅是語義的註釋而已,而是以《發智論》為中心廣涉有部教義包羅萬象的集大成之作。同時不只顯示了正統有部的理論,並還列舉各種不同的異說,而出以破他顯自的態度,這也就是本論編集的宗旨。例如論中每段多以──問︰何故作此論﹖答︰為止他宗顯正理,或有說……等語開場,然後展開論說;其中所謂止他宗的對象,即外道方面如數論、勝論乃至聲論(文法聲)、明論(吠陀)、順世論、離繫論(耆那)等。佛教內部的異見如法密部、化地部、飲光部、犢子部、大眾部、分別論者、經部(即譬喻師)等,均在本論評破之列。甚而至於同一有部內的異說如所謂西方師、犍馱羅論師乃至所謂舊阿毗達磨師、舊外國師、舊迦濕彌羅師等,也都一一加以批駁,而確立所謂阿毗達磨師或迦濕彌羅師等在迦濕彌羅新進的迦多衍尼子徒眾顯揚《發智論》純有部的宗義。這在對《發智論》的一一解說中,往往列舉多說而後以自義評決。其中各契理的意見多是客觀地加以介紹,不加批論;至於不契理的或不盡契理的便加以評判,而出現有「如是說者」、「如實義者」、「應作是說」或「評曰」、「評應作是說」的語論并示以自義。又評論的情形也不一樣,乃至有互相辯論的,以大眾所一致通過的為如實義。即如所謂婆沙四大論師中世友、法救、覺天、妙音等尊者的見解也免不了受到批駁(見卷十六、卷三十四、卷七十四、卷一二七等),乃至有被附以「為遮是等故作此論」(見卷一五四)的判決。因而舊時有稱這是「諸師實判」,即顯示此論是出於當時眾多的有部學者而用民主的方式來編纂的。

至於此論內容的取材,不僅廣泛參考了迦多衍尼子以後學者所作的《發智論》諸註釋,而更糅取了《品類》、《施設》二論乃至《界身》、《識身》、《法蘊》、《集異門》等四論的教義,以彌補《發智論》的不足,使所顯的義理更為圓滿;後世所稱為「六足一身」,殆即是《婆沙》編纂形成的喻語。同時此論網羅了有部全部的教理,乃至《發智論》中所未有的若干問題一一加以論究,它的豐富的內容,龐大的組織,精嚴的界說,浩瀚的資料,在質和量的任何方面,均可使後世學者驚嘆而公認為在部派佛教中佔首要地位的說一切有部的傑作。

此論的唐譯本譯出以後,中國乃至朝鮮、日本的佛教學者對此曾不斷加以研究,據高麗‧義天於十一世紀間所編的《諸宗教藏總錄》中記載當時所見到有關此論的鈔述,有玄則著的《大毗婆沙論鈔》九卷,極太著的《大毗婆沙論鈔》十卷,本義著的《大毗婆沙論鈔》十一卷等。又日本學者關於此論的著述,現存有融道著的《大毗婆沙論條目》二卷(或一卷),連常著的《阿毗達磨大毗婆沙論通覽記》四卷等。(高觀如)

◎附︰呂澂《印度佛學源流略講》第四講第一節(摘錄)

在部派佛學時期,有部分為東西兩派;以後東派得勢,曾總結其學說,編為《大毗婆沙論》,形成毗婆沙論師一派,頗得貴霜王朝的支持,遂取得代表整個有部的地位。

關於《大毗婆沙論》的編纂,有種種傳說。現存諸說中較早的為「智度論說」,它以為《大毗婆沙論》是迦旃延的弟子們所編,用以解釋《發智論》的。此事本很平常。其後真諦譯的《婆藪槃豆傳》中也言及此事,說迦旃延子的《發智論》是同五百羅漢一起搜集當時各地關於阿毗達磨的材料綜合而成,後來又同這些人對《發智論》作解釋,請馬鳴執筆記錄,前後經過十二年才寫定為《大毗婆沙論》,最後把它刻石,不許外傳,這已經把事情誇大了。玄奘到印度時又聽到另外的傳說(見《大唐西域記》卷三,迦濕彌羅國),說《大毗婆沙論》是在迦濕彌羅國所寫,由國王召集,極為鄭重,除編寫此論外,還編了關於經律的解釋,都有十萬頌,編成後,就鑄在銅上。這裏把事情就誇大得更厲害了。

實際上,《大智度論》的說法是比較合理可信的。《大毗婆沙論》的編纂,不過是迦旃延的弟子輩為了宣傳其師學說而作。一方面對《發智論》作解釋,一方面對異說,特別是當時流行的譬喻師、分別論師,加以徹底的破斥。這一點,從中國的譯經史上也可以得到證明。《大毗婆沙論》的全文,是玄奘譯出的,在此之前,曾經有過幾次翻譯,都不全。其中有個譯本是十四卷的《鞞婆沙》,據道安的〈序〉(見《出三藏記集》卷十)說,當時撰《鞞婆沙》的有三家,或詳或略,只有尸陀槃尼註的這十四卷本很適中,在印土也很盛行。道安所說的十四卷本,基本上同於後來玄奘所譯二百卷的《大毗婆沙論》;可以說,十四卷本是後來二百卷本的一個母本。由上述的漢譯歷史看,《大毗婆沙論》的編纂,既不是迦旃延子本人,也不是什麼馬鳴。漢譯的好幾種本子,都有編著者人名的,如十四卷本的作者是尸陀槃尼,二百卷本的作者是五百阿羅漢等。

〔參考資料〕 梁啟超《說大毗婆沙》;印順《說一切有部為主的論書與論師之研究》;《木村泰賢全集》第四卷;河村孝照《阿毗達磨論書の資料的研究》;前田惠學《原始佛教聖典の成立史研究》。


大般涅槃經

或稱《大本涅槃經》,或《大涅槃經》,是宣說如來常住、涅槃常樂我淨、眾生悉有佛性乃至闡提成佛等義的經典。漢譯本作四十卷,北涼‧曇無讖譯。收在《大正藏》第十二冊。經錄家列為大乘五大部經之一。

此經最早傳入中國的部分,相傳即後漢‧支婁迦讖所譯的《梵般泥洹經》二卷(《出三藏記集》作《胡般泥洹經》一卷),但其經早佚。其次曹魏‧安法賢譯有《大般涅槃經》二卷,《歷代三寶紀》據竺道祖錄說它是「略大本前數品」;又吳‧支謙譯有《大般泥洹經》二卷,同記也說是「略大本序分、哀嘆品為二卷,後三紙小異」。這兩部經早於涼譯大本前闕佚,費氏既未及見,所云內容,也難可信。

至東晉時,高僧法顯於摩竭提國巴連弗邑,得到該地優婆塞伽羅(一作羅汰私婆迷,見《法顯傳》)寫贈的《大本涅槃》前分的梵本,歸至建康道場寺,於義熙十三年(417)與梵僧佛陀跋陀羅譯出為六卷(或作十卷),名《大般泥洹經》,或稱《方等大般泥洹經》。內容相當於《大般涅槃經》的前五品,為現存此經最早的異譯本。

此後數年,即北涼‧玄始十年(421)才有天竺三藏曇無讖因沮渠蒙遜之請,在姑臧出譯此經為三十六卷(後作四十卷),分作十三品︰(1)〈壽命品〉,(2)〈金剛身品〉,(3)〈名字功德品〉,(4)〈如來性品〉,(5)〈一切大眾所問品〉,(6)〈現病品〉,(7)〈聖行品〉,(8)〈梵行品〉,(9)〈嬰兒行品〉,(10)〈光明遍照高貴德王菩薩品〉,(11)〈師子吼菩薩品〉,(12)〈迦葉菩薩品〉,(13)〈憍陳如品〉,即名《大般涅槃經》。

此經的譯者曇無讖,原在天竺遇見白頭禪師,得到樹皮《大涅槃經》本而專業大乘,後來齎著此經的前分並《菩薩戒經》、《菩薩戒本》等梵本來至龜茲,因龜茲人多小乘學,不信《涅槃》,遂至敦煌(見《出三藏記集》卷十四〈曇無讖傳〉)。後因沮渠蒙遜於玄始十年攻入敦煌,迎讖同至姑臧,並請於同年十月出譯此經,時西河高僧慧嵩、道朗相與筆受助譯,翻成此經三十六卷(見《記集》卷十四〈曇無讖傳〉),一作四十卷(見未詳作者的《經記》)。

關於此經梵本的來源,據《記集》〈曇無讖傳〉︰讖先攜來前分梵本十二卷譯出,又以經本品數不足,還至本國去尋求,嗣於于闐更得經本,回到姑臧續譯合成三十六卷。但另據《大涅槃經記》則說此經初十卷五品原本是智猛從天竺齎至高昌(據《記集》〈智猛傳〉云得自天竺華氏城大婆羅門羅閱宗,法顯先於其家得到一部),遜遣使往高昌取自,命讖譯出,第六品至十三品梵本,則在敦煌,由胡道人送來姑臧云云。以上兩說顯然有異。但考〈智猛傳〉,猛於元嘉元年(424)才由天竺出發東歸,這時曇無讖已譯出此經,其後讖又到處尋訪,或者又得到智猛本和敦煌本加以補訂,遂至補成為如《經記》所述的四十卷,也未可知。

此經四十卷本於元嘉七年(430)由涼地傳至江南建業(見《三論遊意義》),時宋京名僧慧嚴、慧觀等因它文言質樸而品數疏簡,遂共謝靈運加以修治,並依法顯譯六卷《泥洹經》增加品目︰〈壽命品〉分出為〈序〉、〈純陀〉、〈哀嘆〉、〈長壽〉四品,又由原本〈如來名品〉分出為〈四相〉、〈四依〉、〈邪正〉、〈四諦〉、〈四倒〉、〈如來性〉、〈文字〉、〈鳥喻〉、〈月喻〉、〈菩薩〉十品,改為二十五品,三十六卷。世稱此為南本《涅槃經》,而以曇無讖原譯本稱為北本《涅槃經》。

此經於六世紀間曾由漢譯本轉譯成突厥語。據《北齊書》卷二十〈斛律羌舉傳〉,北齊後主(565~577)命侍人劉世清作突厥語翻《涅槃經》,送突厥可汗。並命中書侍郎李德林為此作了一篇序言。

此經的藏文譯本有二種︰一名《大乘大涅槃經》,由勝友、智藏、天月從梵本譯出,相當於此經從初至〈大眾所問〉的前分五品。或法顯所譯的六卷《泥洹經》。另一名《大般涅槃經》,由王寶順、善慧、海軍從漢譯本重譯出,相當於此經全部四十卷和《大涅槃經》後分二卷。

此經的梵文原本,據道朗〈大涅槃經序〉云︰「梵本正文三萬五千偈,於此方言數減百萬言,今數出者一萬餘偈。」但《經記》則說是「梵本都二萬五千偈」,又八世紀間義淨在印度親見此梵本經目,云(大正51‧4a)︰「其大數有二十五千頌,翻譯可成六十餘卷,檢其全部竟而不獲,但得初大眾問品一夾,有四千餘頌。」(見《大唐西域求法高僧傳》卷上〈會寧傳〉)又據由梵本譯出的藏譯本經後也說︰「經文二萬五千頌,其中至一切大眾所問品竟,有三千九百偈頌。」由此可知此經原本似為二萬五千偈,又其中前分〈大眾所問品〉(相當於譯本前五品)約四千偈,一直到後世印度尚存有其本的。

又此經的梵文斷片,有日本高野山寶壽院藏有相當於〈如來名品〉第四之一的開始部分的梵文紙本一葉,現收載於《大正藏》本經的後面。又近世新疆出土的遺品中,有相當於〈如來性品〉第四之六末至之七初的梵文紙本一葉。

此經的英文譯本,現存有比爾的譯本,1871年,比爾就此經卷十二、卷三十九兩卷加以翻譯,收載於他所編輯出版的《中國佛教經典集》中。

此經的內容,分十三品︰

(1)〈壽命品〉︰卷一至卷三,說佛在拘尸那城阿利羅跋提河邊娑羅雙樹間,二月十五日臨涅槃時,宣告大眾︰如有可疑,今可來問。那時眾生悲啼號哭,聲聞、菩薩四眾、天龍八部人非人等都來集會,奉請供養,佛只受優婆塞純陀的最後供養,並為說施食的果報。純陀請佛住世,佛為說法,並令他去再辦供養。大眾又哀請住世,佛也給以慰語,並告諸比丘︰應受持大乘,自他安住解脫、法身、般若三法;又為宣說無常、苦、空、無我,了知常、樂、我、淨,離四顛倒。更為迦葉菩薩說佛身長壽的菩薩因行,以平等心視諸眾生,如來常住不變易法,世出世間的差別,涅槃即法性義,佛法僧三歸依處等。

(2)〈金剛身品〉︰卷三,佛為迦葉宣說如來法身常住、金剛不壞,及成就無量微妙功德,並說成就此金剛身由於護持正法的因緣。

(3)〈名字功德品〉︰卷三,更為宣說此《大般涅槃經》的名義和所具的功德等。

(4)〈如來性品〉︰卷四至卷十,佛為迦葉先說開示大般涅槃的自正、正他、能隨問答、善解因緣義四義,這四義即是一義、空義。次說如來常住不變易義。又如來隨順世間神通變化,已於無量劫中成佛,更示現種種色相化眾。次說如來所說實無祕藏,只因聲聞少慧,為說半字九部經,迨機成熟,便說大乘毗伽羅論,即如來常住不變易說。次述大般涅槃百句解脫義,又四種人應持此經為世間依。及比丘當依法不依人等四依,佛說與魔說種種差別,眾生悉有佛性,九部經中未說犯不犯戒的區別。並分別四聖諦法、四顛倒相、我與無我、三歸依處、如來祕藏、眾生皆有佛性、十四音字義、一切異法常無常等、佛性常住真實無變等義。乃至聞此經得菩提因,重罪眾生得滅諸惡,唯除一闡提。又此經是如來密語,唯有菩薩知其實義。更為文殊師利說佛性非「本有今無」偈,又為迦葉說諸佛、菩薩、聲聞、緣覺同一佛性無差別等義。

(5)〈一切大眾所問品〉︰卷十,佛受純陀最後供養,又以化身受大眾供養,為純陀說除一闡提、一切布施的功德;又為文殊說如來說法有餘、無餘之別;更為迦葉說無餘義,及此經所得的功德。更為此三人授記。佛自現身疾,右 脇而臥。

(6)〈現疾品〉︰卷十一,迦葉問佛︰佛故現有病相﹖佛起趺坐,放大光明,廣為演說如來的祕藏,並說實無有病,大般涅槃是諸佛的甚深禪定。又三種人(謗大乘、五逆罪、一闡提)非聲、緣、菩薩所能治,有五種人(四果及辟支)於大乘涅槃有病行處,而非如來。

(7)〈聖行品〉︰卷十一至卷十四,佛為迦葉說菩薩應修聖行、梵行、天行、嬰兒行、病行五種行。次即廣說菩薩的聖行,謂於大般涅槃聞思修行,護持淨戒,觀四念處、四聖諦、知四聖諦的上中二智。又為文殊說世諦、第一義諦、實諦及臨般涅槃而轉無上法輪的意義。又為迦葉說二十五三昧。為住無垢藏王菩薩說從牛出乳等五味相生,以形容佛說法次第增勝乃至說大般涅槃。迦葉稱讚此經並願捨身書寫流通,佛又為說過去世為雪山童子的為聞半偈而捨身的因緣。

(8)〈梵行品〉︰卷十五至卷二十,廣說菩薩應修的梵行。先說菩薩住七善法,能具梵行。次說慈、悲、喜、捨四無量心的梵行,更說菩薩能得四無礙,名無所得。又重釋「本無今有」偈義,及說三乘、一乘、常、無常等義。又佛所說法,菩薩能知見覺,由於菩薩念佛、法、僧六念處等。次述阿闍世王歸佛的因緣,又佛也為一闡提說法,並為阿闍世王說應索心觀身二十事等,使發菩提心。以下說〈天行品〉「如雜花(即《華嚴經》)說」,遂不詳說。

(9)〈嬰兒行品〉︰卷二十,說菩薩應修嬰兒行。謂如來不起(不起諸法相)、不住(不著一切諸法)、不來(身行不動搖)、不去(已到大般涅槃)、不語(雖為眾生演說諸法而實無所說),如嬰兒等。

(10)〈光明遍照高貴德王菩薩品〉︰卷二十一至卷二十六,佛為高貴德王菩薩說修行《大般涅槃經》得十事功德︰第一功德得聞所不聞等五事,有不生生、不生不生、生不生、生生四句,乃至不到到、不聞聞等四句,及涅槃的體和因,一闡提也不斷佛性,如來常住、菩薩能永斷諸漏等。又菩薩觀四大、五陰、六入、六塵煩惱、修戒定慧解脫達於常樂我淨的經過,又不見佛性的涅槃和見佛性的大涅槃的區別,及大涅槃有八大自在、四大樂、四大淨等。次說第二功德得昔所不得等五事。第三功德捨世諦慈,得第一義諦慈。第四功德根深難傾拔等十事。第五功德諸根完具等五事。第六功德安住金剛三昧。第七功德得以親近善友等四法為大般涅槃的近因,並明涅槃的八相、六相、斷煩惱、化眾生、見佛性等義。第八功德斷除五陰、遠離五見、成就六念處、修習五定、守護菩提心、親近四無量心、信順一道大乘、心善解脫、慧善解脫等。第九功德成就信心等五事,並說一闡提斷善根而不斷佛性,能得菩提。第十功德修習三十七道品、入大涅槃的常樂我淨,為諸眾生分別解說大涅槃經,顯示佛性,信此經得入大涅槃等。

(11)〈師子吼菩薩品〉︰卷二十七至卷三十二,師子吼菩薩問佛性義,佛為宣說菩薩具足智慧、福德二種莊嚴即知佛性,佛性名第一義空,名智慧,名中道,名佛,名涅槃,及一切眾生悉有佛性義。次說菩薩具足成就十法,雖見佛性而不明了,佛見佛性明了的原因。又分別解說持戒破戒,佛性的因,眾生於佛性有退不退,菩薩修習三十二相的業因緣,眾生煩惱繫縛,修習戒定慧諸相,乃至於拘尸那城涅槃的原因,及莊嚴娑羅雙樹常樂我淨義,涅槃無十相名無相,修習定慧捨相能斷十相得無相,名大般涅槃,即得明了見於佛性。菩薩成就信心具足等十法,能明見涅槃無相。並說業有輕重,有定不定,及善惡果等,乃至身戒心慧修與不修的人所受業報的輕重差別。又眾生悉有佛性,但須修習無漏聖道才能得見;及菩薩以苦行等鍛鍊,得不退心。又《大涅槃經》如大海,有八不思議,及如來示現胎生不受化身的意義。最後師子吼菩薩說偈讚佛。

(12)〈迦葉菩薩品〉︰卷三十三至卷三十八,佛為迦葉演說三子、三田等譬喻,譬說如來先教菩薩、次教聲聞、後教闡提,為菩薩說十二部經中微細義,為聲聞說淺近義,為一闡提說可生諸善等世間義,並述善星比丘的因緣故事,說一闡提尚未斷未來世善根,故得成菩提。又如來具知諸根力,為調伏諸眾生故,對於有智的不作二說,於無智的人作不定說,更列舉諸弟子眾所懷的四十種疑執的見解,一一加以解說摧破,而誡生決定想。並繼說斷善根人出入地獄的還生善根,及如來為眾生說法有四種答。佛性中道,非有非無,亦有亦無。十二部經或隨自意說,或隨他意說,或隨自他意說等。又如來說法為眾生故有七種語。次述恒河七眾生的譬喻,說明眾生悉有佛性,一闡提人必成菩提,四果、辟支必當成道;又眾生佛性常如虛空,非三世攝,遍一切處;又說煩惱因果乃至梵行、無常等十想。最後迦葉說偈讚佛。

(13)〈憍陳如品〉︰卷三十九至卷四十,佛為憍陳如說五蘊無常乃至非寂靜,五蘊滅可得解脫常住乃至涅槃寂靜,知道這個道理名具足沙門婆羅門法。這時有諸外道聽聞此說,與阿闍世王同來佛處問難,婆羅門闍提首那、梵志婆私吒、先尼、迦葉、富那、清靜、犢子、納衣、婆羅門弘廣等次發問,佛一一為之說法解答,令得正果。其時阿難在娑羅林外為魔所撓,佛讚阿難為多聞藏,具八善法,能持十二部經,令文殊攝歸阿難,並令與梵志須跋陀同來見佛,佛度須跋陀得阿羅漢果,大眾皆得法益。

此經義理豐富而精至,其內容要點,即為針對灰身滅智的小乘涅槃說,而闡述佛身常住不滅,及常樂我淨義。又不同於大乘中的三乘五姓說,而顯示眾生悉有佛性,一闡提和聲聞、辟支都當得成大覺義;並廣說與涅槃有關的一切菩薩法義。因之此經可稱為大乘佛教的極談。

但部派佛教中的大眾部義與此經頗有契合之處。如此經說(大正12‧381c)︰「一切人中天上地及虛空壽命大河,悉入如來壽命海中,是故如來壽命無量。」(卷三〈壽命品〉)這就同於大眾部的「諸佛壽量亦無邊際」(見《異部宗輪論》,以下同)義;又云(大正12‧382c)︰「如來身者是常住身、不可壞身、金剛之身,(中略)不生不滅、不習不修、無量無邊。」(同卷〈金剛身品〉)即同於大眾部的「如來色身實無邊際」義;又云(大正12‧411b)︰「佛性亦爾,煩惱覆故,眾生不見。」(卷八〈如來性品〉)即同大眾部的「心性本淨,客塵隨煩惱之所雜染」義;又云(大正12‧423c)︰「佛以一音而為說法,彼彼異類各自得解,各各嘆言,如來今日為我說法。」(卷十〈如來性品〉)即同於大眾部的「佛以一音說一切法」義;又云(大正12‧471a)︰「菩薩摩訶薩為眾生故,雖在地獄受諸苦惱,如三禪樂。」(卷十八〈梵行品〉)即同於大眾部的「菩薩為欲饒益有情,願生惡趣」義;又云(大正12‧557b)︰「菩薩摩訶薩當以苦行自試其心,(中略)雖受如是無利益苦,然不退於菩提之心。」(卷三十二〈師子吼品〉),即同於大眾部的「苦能引道」義。

此經與《般若經》也非常接近,如卷八〈如來性品〉引《般若經》云(大正12‧411a)︰「如我(佛自稱)先於摩訶般若波羅蜜經中,說我無我無有二相。」又經中說(大正12‧449a)︰「從方等經出般若波羅蜜,從般若波羅蜜出大涅槃。」(卷十四〈聖行品〉)又云(大正12‧468b)︰「諸佛世尊從六波羅蜜,三十七品十一空來,至大涅槃。」(卷十八〈梵行品〉)又云(大正12‧523b)︰「佛性者名第一義空。」(卷二十七〈師子吼品〉)均顯示此經和《般若》經義相聯的關係。

此經還顯示了與《法華經》的一致思想,如卷九〈如來性品〉云(大正12‧420a)︰「是經(大般涅槃經)出世,如彼果實,多所利益安樂一切,能令眾生見於佛性,如法華中八千聲聞得受記別,成大果實。」又《法華經》的「會三歸一」的思想在此經中也非常顯著,如卷十〈如來性品〉云(大正12‧423a)︰「一切菩薩、聲聞、緣覺,未來之世皆當歸於大般涅槃,譬如眾流,歸於大海。」又卷十七〈梵行品〉云(大正12‧465b)︰「是三乘之法,說言一乘;一乘之法,隨宜說三。」

此經於《華嚴》經說也數數引用,如卷十八〈梵行品〉云(大正12 ‧470c)︰「諸佛菩薩修集是施,(中略)廣說如雜花經。」又卷二十一〈高貴德王菩薩品〉云(大正12‧493b)︰「尸羅尸羅波羅蜜,乃至般若般若波羅蜜,如佛雜華經中廣說。」又卷二十將說〈天行品〉時,即云(大正12‧485b)︰「天行品者如雜花說。」因之此經與《華嚴》經義也相當接近。

由於此經暢演大乘,議論宏闢,精義迭宣,因而從開始譯出以來,即在中國佛教界發生重大的影響。即在五世紀間,曇無讖譯出經時,這一常樂我淨,乃至闡提成佛的學說出現,使當時參加譯場的「道俗數百人,疑難縱橫」,而曇無讖「臨機釋滯,未嘗留礙」。又此經傳入宋地以前,高僧道生看見了法顯所譯的六卷《泥洹經》,就理解到一闡提人可能成佛,而發表闡提成佛說,給江南佛教界以震動。其後梁譯大本傳到宋京,果如道生所說。當時竟至有「生公說法頑石點頭、僧嵩非難因而舌爛」的傳說,這都反映出此經震動其時佛教界而獲得重視的情形。另在涼州方面,曾經親助曇無讖譯此經典的河西道朗撰製了經序,並著《涅槃義疏》釋佛性義,為以後諸師講說此經所依據。又同時筆受者智嵩也著有《涅槃義記》,並在涼地講授,辯論深義。此經傳入建業後,更經慧嚴、慧觀、謝靈運等加以再治,稱為南本,遂在南北各地弘傳更廣。

從宋初以來,江南名匠均盛行講述。其中僧宗一生講授此經百遍,寶林、慧靜、僧銳、法瑤等並各製義疏。至梁代此經的弘傳更為殷盛,梁武帝蕭衍並命寶亮總集此經諸家註撰成《集解》七十二卷,又自講此經並製成《涅槃講疏》,曾以致送於扶南國(今柬埔寨,參照《佛祖統紀》卷三十七)。另以此經《義疏》贈百濟國(《梁書》卷五十四)。蕭衍並依此經〈四相品〉(據南本,即北本〈如來性品〉部分),自撰斷酒肉文,又廣集僧尼於華林殿前,令光宅寺法雲宣講立制。另在中國北方,此經的傳持講述也頗盛。北齊後主令譯此經為突厥語,遺贈突厥可汗,即當時此經盛行弘傳所影響。

隋代義學高僧如慧遠、靈潤、道洪、行等、吉藏諸德,對於此經均盛行講述。隋王朝更於開皇十六年(596)立涅槃眾,先後以法總、童真、善胄為涅槃眾主,領眾轉讀此經並開講。又其時行等一生講述此經至百遍,靈潤講至七十遍,道洪講至八十七遍。高僧智顗並依據此經立五時教判,又廣泛運用此經中的法義名相,開顯天台一宗的教義。其後章安灌頂又以天台宗義疏釋此經,盛為後世學人所傳習。唐代以來天台學者如玄朗、湛然、道暹、行滿乃至宋‧智圓、元‧必才等,都對此經鑽研講習,或製述章疏,給予後世以相續的影響。

古來學者在研究講習中,對於此經文義的章段分剖,最早有「河西五門」說,即涼州僧朗以︰(1)今昔接引有緣門(卷一至卷二)。(2)略廣門(卷三至卷十)。(3)涅槃行門(卷十一至卷二十)。(4)菩薩功德門(卷二十一至卷二十六)。(5)不可思議中道佛性門(卷二十七至卷四十)。五門概括全經的文旨(見灌頂《疏》卷一),為初期諸師講習此經的指南。其後隨此經在南朝的盛行,又有梁武帝蕭衍的「兩段」(中前、中後)說,開善寺智藏的「二分」(序分、正宗分)說,光宅寺法雲的「三分」(序、正、流通)說等。至六世紀間,因元魏‧達摩菩提傳譯出了印度‧婆藪槃豆(世親)的《涅槃論》的「七分」說,即(1)不思議神通反示分(〈序品〉,見南本,以下同),(2)成就種性遣執分(〈純陀〉、〈哀嘆〉二品),(3)正法實義分(〈長壽品〉至〈大眾問品〉),(4)方便修成分(〈現病品〉至〈高貴德王品〉),(5)離諸放逸入證分(〈師子吼品〉),(6)慈末巧住持分(〈迦葉品〉),(7)顯相分(〈憍陳如品〉),七分剖攝經義(見本論),為北方地論學者講述此經所依用。另在江南又有山門法朗的「興皇八門」說︰(1)引接今昔有緣門、(2)破疑除執門、(3)略廣門、(4)行門、(5)位門、(6)行中道門、(7)方便用門、(8)邪正不二門,為其時三論學者所憑藉。但於後世傳播較廣的,則為章安灌頂的「五門分科」說,即(1)召請涅槃眾(〈序品〉),(2)開演涅槃施(〈純陀品〉至〈大眾問品〉),(3)示現涅槃行(〈現病品〉至〈高貴德王品〉),(4)問答涅槃義(〈師子吼品〉),(5)折攝涅槃用(〈迦葉品〉、〈憍陳如品〉)。五門分攝全經始終文義,廣為後來學人所依據。

由於此經宣說半滿二字、牛乳五味等形容佛所說法的深淺先後,因而啟發了此土學人對釋迦教相判釋的施設。最初是道場寺慧觀立頓、漸、不定三教(一說頓、漸二教),以此經為漸教中最高的第五時常住教;齊‧僧柔、慧次,梁‧法雲、智藏皆宗此說。隨後虎丘笈師在這三教的基礎上,於漸教中立三時教,宗愛立四時教,均以此經當於最後時的常住教。另在北地,慧光立四宗,以此經為第四常住宗。至隋‧天台智依此經〈聖行品〉義立五時教,以此經為第五時教,味當醍醐;又立四教,以此經為非頓非漸非祕密非不定而追說追泯的圓教。因而此經在中國佛教流傳史上,均被認為佛陀最後最高的教說。

關於此經的疏釋,現存有印度世親造的《涅槃論》一卷(元魏‧達摩菩提譯),《涅槃經本有今無偈論》一卷(陳‧真諦譯),中土梁‧寶亮等撰的《大般涅槃經集解》七十一卷,隋‧慧遠撰的《義記》十卷,吉藏撰的《遊意》一卷,灌頂撰的《玄義》二卷、《疏》三十三卷,唐‧法寶撰的《略疏》十五卷,道暹撰的《玄義文句》二卷、《疏私記》九卷,行滿撰的《疏私記》十二卷,宋‧智圓撰的《治定疏科》十卷,《玄義發源機要》四卷,《疏三德指歸》二十卷,清‧淨挺撰的《末句偈》一卷,新羅‧元曉撰的《宗要》一卷等。

已佚的此經註疏,尚有隋‧吉藏撰的《疏》二十卷,唐‧行滿撰的《音義》一卷,元皓撰的《天台注》及《科文》十卷,慧沼撰的《義記》十卷、《科文》一卷,義寂撰的《義記》五卷、《綱目》二卷,新羅‧憬興撰的《述讚》十四卷,《料簡》一卷,太賢撰的《古迹記》八卷,極太撰的《疏》六卷等。(高觀如)

◎附︰呂澂《印度佛學源流略講》第五講第二節(摘錄)

在龍樹、提婆之後,繼續有大乘經出現,其中最流行的就是《大般涅槃經》。此經本文即暗示了它成立的年代,所謂佛滅後七百年魔破正法等等說法,就是說,約在西元三世紀之後。最早年限,約在笈多王朝初期,它就開始出現。經的梵本,已經沒有了,中亞地方及日本僅保存下幾頁。漢文、藏文各有兩個譯本,藏譯中有一個是從漢文轉譯的。

從漢藏文譯本及有關文獻看,《大涅槃經》全文有二萬五千頌,分前後兩分。前分四千頌,相當於原本〈大眾問品〉的一品,東晉‧法顯和覺賢共譯的,譯本重新分為十八品。後分二萬多頌,北涼‧曇無讖譯出,譯本有八品。以後到唐初,在此兩分外,會寧還在印度找到並譯出又一個後分,說的是佛涅槃以後諸事,如火葬、分舍利等等,材料與小乘涅槃經類似,因而義淨對它有懷疑,不承認是大乘涅槃經。由此看來,《大涅槃經》恐怕也只有前後分,而且還是分別流行的,流行的時間也先後不同。前分是法顯於第五世紀初(401~403)在印度華氏城(摩揭陀首都)一個婆羅門家抄來的,以後義淨在印度所見的也只是〈大眾問品〉,九世紀西藏譯出的也只是這初品(藏譯在譯本後還說這是大本二萬五千頌的一品)。後分是北涼‧曇無讖由西域傳入的,印度本土似乎反而沒有流行。

《大涅槃經》不是一時所出,前後兩分,主題雖同,解釋卻有出入,說明它們是分別反映了出現的時代社會一些變化的。從前分看,主要內容是就佛涅槃一事講起,而提出佛身是「常」的概念來。所謂涅槃,一般就是指人死了,這裏的問題是,佛身是同常人一樣死了就完呢﹖還是永恒的﹖經中肯定佛身是常,如金剛一般堅固不壞,不同常人的父母生身,而是所謂「法身」。這種思想在初期大乘經中即提出過,如《法華經》的如來壽量無邊際的說法。龍樹《大智度論》提出佛有兩身等,此經繼承其說,但特別提出「我」的概念來。這裏含有兩層意思︰一是佛身有其自體,有其作用,一是佛身常恒不變,這樣的「我」也就是「法身」。與法身是「常」是「我」相聯繫,連帶也講佛身有「樂」有「淨」(脫苦離染),因此,法身就具有「常、樂、我、淨」四德。四德被凡夫所誤解,因而執著,謂之四顛倒。小乘雖不執著常樂我淨,但迴避它,或否定它。而《大涅槃經》則肯定了佛身的四德,這是本經顯著特點之一。

由於佛身是常,從而要找出其何以為常的原因。經說證得佛身是由於認識佛性而來,佛性原本就是常,但為煩惱障蔽,處於隱伏狀態,經過必要的修習,它即可逐步顯現,等待完全顯現,就成為佛身(法身)。那麼,佛性是佛所獨有還是一切人共有呢﹖從大乘角度看,一切眾生皆有佛性,皆可成佛。眾生就是不同生類的意思,生類雖不相同,但同具佛性這點是相同的。不過,經的前分對眾生悉有佛性有一限制︰即「一闡提」應除外。所謂「一闡提」是世欲非常深重的人,他們不信大乘,甚至毀謗,更不能按大乘教去實踐,這類人不能成佛,也就等於沒有佛性。這一說法,反映了經的前分出現時,首先受到小乘的極力反對,無法使他們轉變,所以只好叫他們為「一闡提」。其次,反映當時印度的族姓分化極為繁複。佛教原是反對族姓制的,主張任何族姓均可加入佛教,儘管種姓劃分得多,都可從佛性這一角度統一起來。所以佛性(buddha-gotra)的「性」用了「喬多囉」這個字,意思是姓、種類、種族。所以《涅槃經》說「眾生界」、「佛界」,以「界」字形容眾生和佛性,即表示儘管姓階雖多,但由佛性看來,一律歸之平等,同屬佛界範圍。同時又承認有「一闡提」,這是固定的。也反映了當時社會姓階的不可變性。

「喬多囉」是在姓階的血統基礎推論上去的更大宗族。社會上姓階的劃分達幾千種,但最後都同於一大宗,大宗即「喬多囉」。《涅槃經》前分把「一闡提」分出為一大宗,也即為後來五種姓說開了端。可見佛教五種姓(即五喬多囉)的說法,是模仿當時的社會劃分姓階的方法,連「喬多囉」(種姓)一詞也是借用當時社會習用的名詞。

《涅槃經》後分,對佛性的說法就有了變化,不再講得那樣固定,範圍也寬了些。例如,〈師子吼品〉就把「佛性」說成「法性」,亦即「勝義空」,把了解空性的智慧(空性慧)也包括在佛性之中。這裏把能(智)所(佛性)統一起來,通稱佛性。這時認為「一闡提」,也可以成佛。這一變化,正反映後分出現時社會情況與初分出現時不同了。初分流行於笈多王朝初期,統治者對佛教疏遠,也包括其時小乘不信大乘,所以,《涅槃經》就認為這些人是「一闡提」。後來笈多朝信仰佛教的多起來,小乘也有轉向大乘的,後分《涅槃經》的說法也相應地變化了,認為「一闡提」也可以成佛,給這些人開放門戶,對自身學說的發展也更為有利。

此外,《涅槃經》中的佛性也用了「如來藏」的名字,「藏」是借用「胎藏」的說法,因為哺乳動物先在胎裏成長。如來所以成為如來,是因為它原來就在「胎」裏孕育著,指明「佛性」是成為如來的生因,遲早總有一天功德圓滿,必然分娩。經的前分用「如來藏」說明佛性,不僅有比喻的意思,還說明佛性是有形體的。因此,把佛性的顯現分為「聞見」(理解)和「眼見」(肉眼見)兩方面,這不就帶有形體的意思﹖不過這一說法,與佛學以外的學派有些相混──他們認為「神我」是有形的。在《涅槃經》後分裏,把佛性完全歸之於法性、勝義空,只有理性方能認識,後分所以這樣歸結,不外乎想與外道劃清界線。

〔參考資料〕 《閱藏知津》卷二十五;《佛典批評論》;湯用彤《漢魏兩晉南北朝佛教史》;任繼愈《中國佛教史》第三卷;山田龍城《梵語佛典導論》;高崎直道(等)撰‧李世傑譯《如來藏思想》(《世界佛學名著譯叢》{68});高崎直道《如來藏思想の形成》;三枝充悳(等)著《大乘佛典入門》;椎尾辨匡《佛教經典概說》。


五明

具稱五明處,是印度古代的五類學術,即聲明、因明、醫方明、工巧明和內明。其內容如《西域記》卷二說︰聲明,釋訓詁字,詮目疏別。工巧明,伎術機關,陰陽曆數。醫方明,禁咒閑邪,藥石針艾。因明,考定正邪,研核真偽。內明,究暢五乘,因果妙理。《瑜伽師地論》〈菩薩地力種姓品〉解釋菩薩的求法說,菩薩應當求一切菩薩藏法、聲聞藏法、一切處論、一切世間工業處論。此中,菩薩藏法和聲聞藏法屬於內明,一切處論指聲明、因明、醫方明,一切世間工業處論即工巧明。因此,五明也包括了大乘菩薩所學的全部學術。

聲明的內容,據《瑜伽師地論》〈聞所成地〉的解釋具有六相︰ (1)法施設建立,(2)義施設建立,(3)補特伽羅施設建立,(4)時施設建立,(5)數施設建立,(6)處所根栽施設建立。

法施設建立,指名身、句身、文身等的構成。名為人對於事物或現象在認識上形成的概念(想,或名稱)。名的構成,是用按照構詞方法所成立的字。梵文中構詞的基本單位是字界,字界附加字緣即構成一個字的支分(語基),支分再加上轉聲(語尾)才構成一個完全的詞。用詞敘述事物,意義完全,稱為一句,也稱為章。文指記錄語言的字母。梵文字母中有元音十四個,輔音三十三個,共有字母四十七個。元音可以單獨成為一個音節,輔音須附加元音才能構成一個音節。在法施設建立中名、句、文各自多數總合而言,說為名身、句身、文身。

義施設建立,指字義的一種分類,和中國古代字書《爾雅》相似。《瑜伽師地論》中舉出十種義,到西元九世紀時一些印度和西藏的佛教學者編纂的梵藏《名義大集》已分為二百餘門了。

補特伽羅施設建立,指名詞等有男聲相、女聲相和非男非女聲相,以及動詞有初士(第三人稱)、中士(第二人稱)和上士(第一人稱)的區別。

時施設建立,指動詞的時態等變化。梵語文法中有十羅聲,其中六羅聲為時態。《瑜伽師地論》中舉過去、過去殊勝(即差別),未來、未來殊勝,現在、現在殊勝,這些相當於表時態的六個羅聲。

數施設建立,指名詞等有一言、二言和多言的分別。

處所根栽施設建立,指印度關於梵語文法等的各種論著。處所是根本論的意思,根栽是支分論的意思。

據窺基、道倫和義淨等人的記述,聲明根本論(處所)有四︰(1)劫初梵王造一百萬頌聲明論,(2)其後帝釋略為十萬頌,(3)其後迦多設羅(或迦單設羅)又略為一萬二千頌,(4)最後波你尼又略為八千頌。在玄奘時代,前二種論已失傳,只後二論尚流行。這種根本論內容包括五分︰(1)相續,是字的結合方法。(2)名號,包括名詞、代名詞的囀聲方法。(3)總略,是複合字的構成方法。(4)彼益,現在文法書中也名為第二性語尾,是指加到名詞性語基之後可以形成新字的一些語尾。(5)宣說,指關於動詞的變用法以及第一性語尾的附加方法等。

聲明的支分論綜合玄奘和義淨的記述有下列五種︰(1)字體根栽聲明論三百頌(義淨傳為創學《悉曇章》有一萬餘字,三百餘頌),波你尼造。(2)聲明《略詮》本頌一千頌,波你尼造。(3)《八界論》八百頌(義淨傳一千頌)。(4)《聞擇迦論》一千五百頌(義淨傳一千頌)。(5)《溫那地論》二千五百頌(義淨傳一千頌)。以上五論據義淨所說是印度學習聲明開始必修的論典。修學的年限,《悉曇章》約六月,聲明《略詮》約八月,後三種約三年。據義淨說,繼此之後要學闍耶昳底所作的《苾栗底蘇呾羅》,有一萬八千頌,約學五年。其次為鉢顛社羅所造的《波你尼經釋》,有二萬四千頌,要學三年。最後為護法菩薩的《雜寶聲明論》,據玄奘傳說有二萬五千頌,義淨傳為一萬四千頌,但以本頌為伐㮹呵利所造。玄奘和義淨兩家關於這一部書的傳說似乎有互相牴觸的地方,但是我們知道護法大約卒於西元555年前後,而伐㮹呵利據義淨所傳,他卒於650年左右,時代顯然比護法為晚,所以護法之作應當先出,而後伐㮹訶利乃加以編訂或攝略。關於聲明論的著作大概以護法這一部論為登峰造極之作了。

關於聲明的著作,漢文傳譯的比較少,唐代有智廣的《悉曇字記》,宋代有惟淨等編的《天竺字源》,都屬於《悉曇章》一類。西藏方面關於聲明論的翻譯比較完備,重要的著作如波你尼、月官、辯才天女,和迦羅波的各種記論和經,都有譯本。此外如金師子的《黃金藏》、檀真的《詩鏡》等也有譯本。西藏歷代佛教大師關於聲明的著述也很豐富。

佛教中關於因明的系統敘述,也以《瑜伽師地論》中〈聞所成地〉一段討論因明的文字為最早出。在《瑜伽師地論》中所說的因明,事實上是一種辯論的方術,所以書中以和辯論有關的七事來解因明。七事為論體、論所依、論處所、論莊嚴、論墮負、論出離和論多所作法。現存漢譯本有傳說為龍樹作的《方便心論》和《迴諍論》,從書的內容看來,不會比《瑜伽師地論》出世更早。在無著所著《顯揚聖教論》中關於因明的部分全引《瑜伽師地論》原文而沒有什麼改動。但在《集論》中略有發展。到世親時,據說他有《論軌》的著作,而真諦所譯《如實論反質難品》也題為世親所著(《如實論》原本據達摩笈多傳說有二千頌)。

以上是西元500年以前的佛教因明著述。到了六世紀初,佛教因明學者陳那出世改訂作法,約五分為三支,所制因明論典共有八部︰(1)《觀三世論》(有西藏譯本),(2)《觀總相論》(義淨譯),(3)《觀境論》(即《觀所緣緣論》),(4)《因門論》(西藏譯本作《因輪》),(5)《似因門論》,(6)《理門論》(玄奘譯,《因明正理門論》),(7)《取事施設論》(義淨譯,《取因假設論》),(8)《集量論》(義淨譯四卷佚;西藏有二譯本,現存;1980年,法尊據持財護論師與雅瑪參賈藏文譯本,參考金鎧論師與信慧藏文譯本,譯編成漢文《集量論略解》六卷出版)。陳那的著作由548年來華的真諦首先譯出一部,即《無相思塵論》(《觀所緣緣論》)。綜合漢土和西藏的記載,陳那為世親的弟子,而他的弟子有護法、商羯羅主和自在軍。商羯羅主有《因明入正理論》之作,梵本和藏文譯本均存,但藏譯誤題為陳那作。漢譯本為玄奘譯,玄奘的及門弟子神泰、靖邁、明覺、文備、文軌、璧公、窺基諸人均有疏釋,其中只窺基的《疏》八卷現存,為後代研習因明的根本典籍。文軌的《疏》,支那內學院也有輯本印行。據玄奘傳,護法也有關於因明的著作,現在已不可考。護法和自在軍的弟子為法稱,是陳那以後佛教中最著名的因明大師。他出世的年代歷來都以為在第七世紀,事實上要早得多,因為護法的《觀所緣論釋》(義淨譯)已提到法稱的見解,而在跋拿以前出世的妙親的著作中也提到法稱的名字,所以法稱也應當是西元六世紀的人。法稱關於因明的著作有七部量論,重要的為《釋量論》、《正理滴論》、《因滴論》等。

法稱以後有調伏天出,廣釋世親、陳那、法稱有關因明唯識的著作,西藏均有譯本。據多羅那他《印度佛教史》,調伏天約和無性同時,則也應當在玄奘入印之前出世。但調伏天對於護法學說不盡滿意,在著作中時有流露,這或者是祖述護法之學的玄奘在傳述中不加稱引的原因。佛教因明的發展到法稱已達到登峰造極的地步,以後就沒有什麼特殊的創見了。法稱的因明之學古代沒有傳入中國漢土,但是在藏地傳習很盛,西藏歷代佛教大師關於法稱的因招述也很多。

醫方明的內容完全和現代的醫藥科學相同,佛教的學者對於這一方面也曾作過出色的貢獻。釋迦牟尼在世時代的耆婆有醫王之稱,是一個虔誠的佛教徒。傳說為迦膩色迦王的御醫的遮羅迦在《婆伽伐多史傳》曾說他為有餘龍王的化身,這有餘龍王即佛教經典中常常提到的阿難陀龍王。遮羅迦遺有《醫方集》。其後有妙聞的著作出世,為龍樹所傳習。西藏《丹珠爾》中現存有龍樹的醫方著作數種。更晚有父使出世,著有《八支心要集》等,西藏也有譯本。父使也是一個佛教徒。

印度的醫藥理論和方法隨著佛教的傳入中國也跟著傳來。早期經典中的四百四病說,中國古代醫籍常常稱引。印度醫方明中所謂八支的分類也很早就傳入中國。曇無讖在414~421年譯出的《大涅槃經》提到八種藥,釋雲公撰的《音義》解八種藥為︰(1)治身,(2)治眼,(3)治瘡,(4)治小兒,(5)治邪鬼,(6)治毒,(7)治胎病,(8)占星。673~685年在印的義淨,在他所撰的《南海寄歸傳》卷三中曾提到八醫︰(1)論所有諸瘡,(2)論針刺首疾,(3)論身患,(4)論鬼障,(5)論惡揭陀藥,(6)論童子病,(7)論長年方,(8)論足身力。又在義淨所譯的《金光明經》〈除病品〉中也講到四種病(風、熱、痰癊、總集)的治療方法和八術的名稱,為針刺、傷破、身疾、鬼神、惡毒、孩童、延年、增氣力(西元五世紀初曇無讖所譯的《金光明經》〈除病品〉中沒有提到這八術的名稱)。印度的醫書雖然現在沒有完全的漢文譯本流傳下來,但是在唐代孫思邈的《千金方》中已有許多丹方和治病方法是出於印度,宋代所編纂的《證類1本草》和明‧李時珍所編的《本草綱目》中也收有不少的印度出產的藥物和梵文原名,足見在醫藥治療的實踐上,中國醫學仍然受到印度醫學的影響。

工巧明的範圍比較廣泛,據《瑜伽師地論》卷十五,工業明處有十二種︰營農工業,商估工業,事王工業,書、算、計度、數、印工業,占相工業,咒術工業,營造工業,生成工業(據《倫記》為養六畜等),防那工業(織工),和合工業(據《倫記》為調解諍訟的事條),成熟工業(飲食業),音樂工業。從這些內容看來,佛教中的工業明處偏重於和人民物質生活有關的工藝、農、牧、紡織、建築等應用技術,和印度古代相傳的治病、戰鬥、星宿、祠天、歌舞等六十四能,大為不同。

所謂內明,即指佛教中的菩薩藏法和聲聞藏法,也就是諸佛的一切言教。《瑜伽師地論》〈聞所成地〉舉出四相來說明內明處︰(1)由事施設建立相,(2)由想施設建立相,(3)由攝聖教義相,(4)由佛教所應知處相。事施設建立指由三種事總攝一切諸佛的言教︰{1}素怛纜事,{2}毗奈耶事,③摩怛履迦事。想施設建立的想,指名相,即佛教中一切專有名相的建立。攝聖教義的義指佛教所說明解釋的義理。佛教所應知處則指佛教所應當知道的法數,在《瑜伽師地論》〈聞所成地〉中曾舉二數以至十數的法相若干種,中國的《大乘義章》等書可以算是同類的著作。據《瑜伽師地論》〈菩薩地力種姓品〉內明論有兩個特徵(相),顯示正因果相及顯示已作不失未作不得相。佛教中分別因果有十因、五果。十因即隨說因、觀待因、牽引因、攝受因、生起因、引發因、定別因、同事因、相違因、不相違因。這十因又可攝為二因︰(1)能生因,包括牽引、生起二因。(2)方便因,包括其餘諸因。這二因或十因與四緣也可互攝。能生因即因緣,方便因即增上緣,等無間緣和所緣緣攝屬十因中的攝受因。五果即異熟果、等流果、離繫果、士用果、增上果。

佛教中大乘教義的創立和發展,本來含有積極的入世精神,自《瑜伽師地論》〈菩薩地〉提出五明為菩薩所求正法的內容,更使大乘救世的思想能夠在實踐上得到體現。〈力種姓品〉說,菩薩求學五明,是為了使無上正等菩提大智資糧很快地圓滿,並不是不逐步學習五明的人能夠得到無障的一切智智。大乘瑜伽系開祖的這個思想之提出,是使菩薩行和人生現實能夠正確結合起來的一個特殊貢獻。後來瑜伽系的學者如陳那、護法、法稱、月官等人對於印度的聲明、因明都作有創造性的發展,未始不是由於這一思想的鼓舞。關於醫方明的著者父使的學系雖然不明,但是西藏現在通行的《八支甘露心要》則出於蓮華生這一系的傳承,而蓮華生則是屬於瑜伽系的師子賢門下佛智足的弟子,在顯教思想上,這種相承之迹仍是很顯然的。(郭元興)

〔參考資料〕 《瑜伽師地論》卷十三~卷十五;《南海寄歸內法傳》卷四;《觀佛三昧經》;《菩薩地持經》卷三;《菩薩善戒經》卷三;《成唯識論掌中樞要》卷上(本);《翻譯名義集》卷五;《法華三大部補注》卷十四;宇井伯壽《瑜伽論研究》;武田豐四郎《印度古代文化》;R. C. Majumdar & A. D. Pusalker《The Age of Imperial Unity》、《The Classical Age》。


分別說部

部派佛學用語。又作分別論者,或分別論師。音譯為毗婆闍婆提、毗婆闍縛地。自語意上觀察,「分別說部」指主張分別說的部派,「分別論者」或「分別論師」是指主張分別說的人(或師)而言。

所謂「分別說」,是與「一說」相對的術語。印度部派佛教初期,上座部是主張「分別說」的,認為對於釋尊所說的教法應該分別加以解釋,應該作不同層次的分析論究。亦即應該區分為假名說或真實說,真諦或俗諦,了義或不了義。而大眾部是主張「一說」的,亦即認為對於釋尊的說法,後人應作全盤肯定的解釋,而不必用「分別說」的態度去作進一步的區分。

在部派佛教逐漸分化之後,「分別說部」一詞所指的內涵逐漸複雜,已非早期之上座部可以概括。在《大毗婆沙論》、《俱舍論》、《異部宗輪論》、《論事》、《善見律毗婆沙》等書中,皆有分別說部的資料,但是對於分別說部究竟屬於那一部派,則眾說紛紜,並無確定資料可供依循。可以明白理解的是,在《大毗婆沙論》中所說的「分別說部」,顯然是說一切有部所評斥的對象。亦即指在部派佛學之中,分別說部是持論與說一切有部大不相同的佛教學派或團體。但是到底這一學派是小乘二十部派中的那一派,則不得而知。

在近代學者的研究中,分別說部的歸屬雖然較前明朗,但仍無法作最後定論。玆依論文發表之先後,列出中日佛教學者的研究結果如次︰

(1)日本‧赤沼智善以為,分別說部就是化地部(《宗教研究》二卷五號)。

(2)日本‧木村泰賢以為,分別說部是指南方上座部、飲光部,及大眾部末流之若干部派(《宗教研究》二卷六號)。

(3)呂澂在其《印度佛學源流略講》第二章謂,《大毗婆沙論》所說的分別說部,只是泛說一般採用分別說的態度與方法者,並未確定是指那一派。其中,既有化地部,也有南方上座部,甚至於也有案達的大眾部。但是,上座系與分別說部的關係最為密切。此外,呂澂在〈阿毗達磨泛論〉文中,又謂分別說部是西北印度之大眾、上座二部末派之混合派。

(4)印順以為,分別說部是指銅鍱部、飲光部,或指泛稱分別說部的大陸學派──在罽賓地區流行的化地、法藏、飲光部。尤以化地部為主流。

◎附一︰印順《說一切有部為主的論書與論師之研究》第九章第一節(摘錄)

分別論者的部派問題
《大毗婆沙論》的分別論者,是印度本土,尤其是流行於北方罽賓(Kaśmīra)區的化地、法藏、飲光──三部。對勘《異部宗輪論》,與化地部思想一致的,就有︰(1)信等五根唯是無漏,(2)緣起是無為,(3)阿羅漢無退,(4)有齊頂阿羅漢,(5)隨眠心不相應,(6)無中有,(7)四諦一時現觀,(8)過去未來是無。

《大毗婆沙論》說︰「分別論者執世第一法相續現前。」涼譯《毗婆沙論》,就作「彌沙塞部」。《大毗婆沙論》說︰「化地部說︰慧能照法,故名阿毗達磨。」而晉譯《鞞婆沙論》,就作「毗婆闍婆提」。化地部與分別論者,在古代譯師的心目中,大概是看作同一的。又如《大毗婆沙論》卷十八說︰「或復有執︰五法是遍行,謂無明、愛、見、慢及心,如分別論者。故彼頌言︰有五遍行法,能廣生眾苦,謂無明愛見,慢心是為五。」

《異部宗輪論》說︰「此(化地)部末宗,因釋一頌,執義有異。如彼頌言︰五法定能縛,諸苦從之生,謂無明貪愛,五見及諸業。」

比對二頌,雖文句略有出入,但不能說不是同一的。這一頌,在真諦(Paramārtha)的《部執異論》譯為︰「無明心貪愛,五見及諸業。」更為相近。

分別說系的法藏部(法密部)與飲光部,由於《異部宗輪論》所說太簡,無法與《大毗婆沙論》的分別論者相比對。據《雜心阿毗曇論》說︰「曇無得等說一無間等。」這是一時見諦的頓現觀說,與分別論者、化地部相同。依《大毗婆沙論》,法密部與分別論者說,有二則不同︰(一)分別論者立四相是無為;法密部說,三相有為,滅相無為。(二)分別論者以心的有力或無力,為身力、身劣;而法密以精進、懈怠,為身力與身劣。這二義雖所說不同,而思想還是非常接近的。《大毗婆沙論》的飲光部義,僅「異熟未生,彼因有體」,也見於《異部宗輪論》。《順正理論》稱之為分別論者,已如上所說。

《異部宗輪論》說︰法藏部「餘義多同大眾部執」;飲光部「餘義多同法藏部執」,也就是多同大眾部說。其實,化地部也還是多同大眾部執,如上所舉八則,除第四則不明外,都是與大眾部相同的。而《異部宗輪論》所說的化地部義,如︰預流有退,道支無為,五識有染有離染,這也是與大眾部說相同的。《大毗婆沙論》所引的分別論者,所說也多分與大眾部義相合,如︰(1)心性本淨,(2)世尊心常在定,(3)無色界有色,(4)道是無為,(5)預流得根本靜慮,(6)佛生身是無漏。

這麼說來,化地、法藏、飲光──分別論者,與大眾部的思想非常接近,這是值得重視的問題。分別說部──分別論者,是上座部所分出的大系(依《異部宗輪論》,從說一切有部分出),屬於上座系統的學派,怎麼立義反而與大眾部接近呢﹖這好像是很離奇的。於是素來系統不明的分別論者,或以為上座學派而受有大眾部的影響,或以為是大眾與上座末派的合流。這種解說,是根源於一項成見;從成見而來的推論,自然是不會正確的。在一般的習見中,大眾部是這樣的,上座部是那樣的,壁壘分明。而分別說系,從上座部分出,而立義多與大眾部相同,那當然要解說為︰受了大眾部的影響,或二部末派的合流了。我們相信︰思想的開展,是「由渾而劃」的;「作始也簡,終畢也鉅」的。那末,大眾與上座部的分立,到底為了什麼﹖當時的大眾部教義,就如《異部宗輪論》所說的嗎﹖從上座部而分為分別說與說一切有,又為了什麼﹖當時的說一切有部,教義就與《發智論》、《大毗婆沙論》相同嗎﹖當時的分別說部,就如銅鍱部七論所說的嗎﹖當然都不是的。大眾與上座,說一切有與分別說的分立,起初為了某些根本論題,與學風的傾向不同(後來的支派,不一定為了這些)。基於這些根本的主要的不同,逐漸發展而完成非常不同的學派。在同一學系中,起初是含渾的,逐漸發展,而現出內部的對立思想。這些不同,可能反與另一學系一致。這不一定是背叛自宗,而是這些不同,有些是一向存在的老問題。如上一章所說,說一切有部,不限於阿毗達磨論師,譬喻師也還是說一切有部的。譬喻師的某些思想,不也是同於分別論者嗎﹖所以,分別論者的論義,近於大眾部,說明了在佛教學派思想的開展過程中,印度本土的學派,在同一區域,同一思想氣氛中,自然會有共同的傾向,同樣的理論。如以為《大毗婆沙論》的分別論者,為大眾與上座末派的合流;那末化地、法藏等學派,都是二部末派的合流嗎﹖學派間的相互影響,或多或少,都是不免的。能說分別論者──分別說部受大眾部的影響,而不是大眾受分別說部的影響嗎﹖《大毗婆沙論》的分別論者,實為分別說部中,大陸學派的一般思想。

分別論者的思想
分別論者的思想,與說一切有部阿毗達磨論義,距離極大。在說一切有部(與後起的瑜伽大乘)心目中,這是邪惡的分別,存有厭惡與鄙薄的心情。然在印度全體佛教的開展中,自有他的特殊貢獻。

(一)分別說部,是重僧伽的,重毗奈耶的;開展於印度本土的分別論者,始終保持了這一傳統。依《異部宗輪論》說,大眾系各部的教學,重心在發揚佛陀聖德的圓滿。有名的大天(mahādeva)五事,就是低抑阿羅漢,以阿羅漢為不究竟的宣言。對於這,分別論者也一樣的頌揚佛德(譬喻師也有同一傾向),如說︰「佛生身是無漏。」「讚說世尊心常在定。(中略)又讚說佛恆不睡眠。」

分別論者雖頌揚佛的聖德,但並不低抑阿羅漢與僧伽。所以,佛的生身無漏,法藏部說︰「阿羅漢身皆是無漏。」與佛並沒有差別。化地部說得最為徹底,如《異部宗輪論》說︰「僧中有佛。(中略)佛與二乘,皆同一道,同一解脫。」

法藏部雖推重佛的功德,但也還是「佛在僧中」。「佛在僧中」、「僧中有佛」,都是以現實人間的佛陀為宗依的。重(聲聞)僧伽,重阿羅漢,也當然會重毗奈耶(對大眾部說,上座部是重律的)。如《大毗婆沙論》卷九十六說︰「分別論者,立四十一菩提分法。」

分別論者在一般的三十七菩提分法以外,重視有關衣食住的四聖種,立四十一菩提分法。可見在修持上,不但重於律行,更傾向於精嚴苦行的頭陀行了。

(二)分別論者與說一切有部的譬喻師,在某些問題上,有共同的傾向。

(1)讚頌佛德,如《大毗婆沙論》卷七十九說︰「諸讚佛頌,言多過實。如分別論者,讚說世尊心常在定。(中略)又讚說佛恆不睡眠。(中略)如彼讚佛,實不及言。」

分別論師的讚頌佛德,與譬喻者一樣,在阿毗達磨者看來,不免言過其實。對分別論者的批評,也與對法善現(馬鳴)(Dharma-subhūti)、達羅達多(Dharadatta)等「文頌者」,採取同樣的態度。

(2)分別論者雖沒有被稱為持經者,但從《大毗婆沙論》引述來說,大抵是直依經文而立義的。依經立義,所以契經所沒有說的,也就不會建立了。如《順正理論》卷四十六說︰「分別論師作如是說︰無九十八所立隨眠,經說隨眠唯有七故。」這一主張,在《大毗婆沙論》卷五十這樣說︰「謂有沙門,執著文字,離經所說,終不敢言。彼作是說︰誰有智慧過於佛者,佛唯說有七種隨眠,如何強增為九十八﹖」

這麼看來,被稱為「著文沙門」的分別論者,是上座系統中重經說的學派。《三論玄義》有這樣的傳說︰
「上座弟子但弘經,以經為正。律開遮不定;毗曇但釋經,或過本,或減本,故不正弘之,亦不棄捨二藏也。而薩婆多部,謂毗曇最勝,故偏弘之。(中略)上座弟子見其棄本弘末,四過宣令,遣其改宗,遂守宗不改,而上座弟子移往雪山避之。」

這項傳說,順於北方所傳的部派分流說。但至少可以說明︰上座部系,是有經律論──三藏的。說一切有部偏宏阿毗達磨,而上座弟子是重經的。說一切有與上座分別說的分立,決非因於重經或重論。但在這二系的發展中,(傳於海南的銅鍱部外),分別論者的阿毗達磨,停滯而不再開展,重於經說;而說一切有的主流,大大的發展了阿毗達磨,這也是事實。在這個意義上,覺得說一切有部的譬喻者,雖稱為「持誦修多羅者」,不免深受阿毗達磨論宗的影響。《大毗婆沙論》所引的譬喻師義,很少是引經立義的。

(3)以世俗現喻來說明,與譬喻師相同。《大毗婆沙論》所引的分別論者,舉銅器(頗胝迦)等喻;破瓶喻;折路迦緣草木喻;果從器出,轉入彼器喻。更明顯的,被指為︰「彼依假名契經,及依世俗言論。」如《大毗婆沙論》卷六十說︰「彼非素怛纜,非毗㮈耶,非阿毗達磨,但是世間麤淺現喻。世間法異,賢聖法異,不應引世間法難賢聖法!」

說一切有部阿毗達磨者與分別論者,論理方法是不盡相同的。阿毗達磨論者,分別諸法,而達一一法自性。這一一法自性,是體用一如的。在前後同時的關係下,現起剎那(即生即滅的)作用。這是分析的,究理所成立的,或稱之為「道理極成真實」。而分別論者,依假名契經(佛的隨俗說法),世俗言論,世間比喻,以說明一切。所以,一法而可以體用不同︰「心性本清淨,客塵煩惱所染。」「染污不染污心,其體無異。」一法而可以在此在彼︰「要得生有,方捨死有。」「行行世時,如器中果。」近於常識的,通俗的論義,是分別論者的特色。這點,譬喻師一分相近,與大眾系更為切近。

(三)分別論者教義的特色,是心色相依的而傾向於唯心論,這如《大毗婆沙論》說︰「無色界有色,如分別論者。」「謂譬喻者分別論師,執滅盡定細心不滅。彼說︰無有有情而無色者,亦無有定而無有心。」

有情為心色的綜合體︰沒有物質的有情,沒有精神的有情,都是不會有的,也是難以想像的。這一根本的立場,或許就是佛教的早期思想。大眾部及說一切有部的一分譬喻師,曾取同一的見解。經說色受想行識不離,壽暖識不離,都證明了這一論題。在過未無體(大眾系,分別說系)的思想中,這是更重要的。如生於無色界,而現在沒有色法;得二無心定,生無想天,而現在沒有心︰那怎麼能引生未來的色與心呢﹖豈不成為無因而生嗎﹖心色相依不離的有情觀,不僅是現實而易於理解的,也是過未無體論者所應有的見地。

但在心色相依的原則下,心識(如六識)顯有間斷的情形,那當然要成立深潛的細心了。傳說上座部本計,「別有細意識」,銅鍱部立「有分識」,分別論者說「滅盡定細心不滅」。這是在一般的,間斷的,麤顯的現象下,發見深隱的,相續的,微細的心識。從心色不離的見地,化地部立三蘊︰剎那滅蘊,一期生蘊,窮生死蘊。又立二慧︰相應慧,不相應慧;大眾部及分別論者,說纏與心相應,隨眠與心不相應,都是同一思想的不同應用。從後代大乘佛學來看,這是本識論、種子論的先聲,為過未無體論者最合理的歸趣。

分別說者的細心相續說,傾向於一心論,一意識論。這一思想,與心性本淨說,有著內在的關聯性。說一切有部,及其有關的學派,對心性本淨說,是不能同意的,認為無經可證。但分別說部(及大眾部),是有經證的。現存銅鍱部所傳的《增支部》增一法中,就有心性本淨的經說。《大毗婆沙論》的分別論者,這樣說︰「彼說︰心本性清淨,客塵煩惱所染污故,相不清淨。(中略)彼說︰染污不染污心,其體無異。謂若相應煩惱未斷,名染污心;若時相應煩惱已斷,名不染污心。」

《大毗婆沙論》的「一心相續論者」,也與分別論者的思想相近。細心說與心性本淨說,分別說者與大眾部,取著共同的立場。對大乘佛法來說,有無比的重要性!

分別論者的傾向,與譬喻者一樣,由色心相依而重於心。例如說︰壽暖識三相依,而壽命是依識而住,隨心而轉的。身力與身劣,認為並無實體,由於內心的力與無力。法藏部就解說為精進與懈怠。身力的強弱,解說為內心所決定,這是傾向於唯心論的明証。

(四)分別論者的另一重要思想,是真常無為說的發達,這是與大眾部的思想,大體一致的。無為,佛約離煩惱而解脫的當體說,以不生不滅來表示他,因而引發了無為思想的開展。論究佛法的某些問題,如有永恆常爾的,寂然不動的,就稱之為無為,看作無關於變化的實體。說一切有部,成立三無為──擇滅、非擇滅、虛空,而大眾及分別論者,提出更多的無為說。如大眾部立九無為,化地部也立九無為︰分別說系的《舍利弗阿毗曇論》,也立九無為。雖九無為的內容,彼此也多少出入,但對真常無為思想的重視,可說完全一致。《大毗婆沙論》的分別論者,所說的無為,有︰(1)緣起是無為,(2)三種(擇滅、非擇滅、無常滅)滅是無為,(3)諸有為相是無為,(4)沙門果是無為,(5)世體是常,(6)道是無為。

其中,擇滅與非擇滅無為,為一般學派多數贊同的。有為相中,法藏部說滅相是無為,與無常滅是無為相合。緣起無為,沙門果無為,是分別論者所共的。道是無為,與大眾系的說假部同。世體是常,與譬喻師同。分別論者的無為說,重於緣起、道、果與滅。對於因果的必然理性,及修證所得的恆常不變性,稱為無為,可說是對佛說的生死流轉(緣起),及修證解脫,從形而上學的觀點,予以絕對的保證。

分別說者──分別論者,屬於上座部的學統,而在教義上,近於大眾部,與說一切有部阿毗達磨論義,距離較遠。大眾部與上座部的分立,在解經及思想方法上,起初應有師承與學風的不同,但決非壁壘森嚴的對立。在印度佛教的開展中,除分流於錫蘭的銅鍱部,罽賓山區的說一切有部,繼承上座部古說,而為阿毗達磨的更高開展外︰以恆河流域為中心而分化四方的──大眾系,分別說系,犢子系,都有一種不期然而然的共同傾向。與說一切有部有極深關係的犢子系,說一切有部中的譬喻師,還不免有共同的趣向,何況分別說者呢!所以,說分別論者為大眾部所同化,不如說︰這是分別說系,在印度本土開展的自然演化。

◎附二︰André Bareau著‧郭忠生譯〈分別說部之思想〉

在部派佛教一般問題研究中,分別說部(Vibhajyavādin)是最為困難的部分。它的問題在於︰究竟分別說部是否為單一部派,抑或指由多數略具異質性之部派所構成之部派集團。如係前者,即應明確的指出它是那一部派,其教理及傳承之特點何在;如果是後者,則必須確立各該不同部派共同之處,以及儘可能找出究竟是何等部派構成此一集團。

很早以前開始,現代學者即嘗試解決此一問題,但見解並不一致,莫衷一是。某些學者本身在經過一番深入研究文獻資料後,反而不願表達明確之見解,而這些學者一般都是對於相關資料之來龍去脈有相當認識之人。

我們必須承認,此問題之所以會盤根錯節,糾纏不清,有相當程度是因為後代之註解者,他們所提供之資料並不確定,而且不是他們個人單純假設而已。在此,我們首先應說明「Vibhajyavādin」乙詞之意義︰「主張『分別』(vibhajya)理論之人」或是「主張不同理論之人,所以是異論者。」此一語詞往往因為使用之人不同而賦予各別之意義。

(一)早期文獻

(1)說一切有部(Sarvāstivādin)之《大毗婆沙論》大約在西元200年左右集出,它是現存關於分別說部之文獻中,時代最早,也是最重要的文獻。《大毗婆沙論》收錄了相當數量關於分別說部之理論,形成了相當廣泛的教理系統,這我們將在下文加以說明。分別說部通常就是指與應理論者(yuktavādin)持相反見解之人,所謂應理論者即是主張正確理論之人,在《大毗婆沙論》中,應理論者就是指說一切有部毗婆沙師。而在本文下面所引之《大毗婆沙論》論文中,分別論者即是異論者,「好持異論,立惡法,遮善法」。所以《大毗婆沙論》似乎就是以分別論者之名來稱呼一般的異論者,亦即不贊同《大毗婆沙論》思想之人,在此情況之下,其作者即不可能或沒有想到要明確的指出其論敵究係何人。所以《大毗婆沙論》使用分別論者乙詞就是泛指說一切有部毗婆] 師以外之人,而指我們多在前面嘗試加以說明的多數部派所構成之集團。

依《俱舍論》之記載,世親認為︰「……以說三世皆定實有故,許是說一切有宗,謂若有人說三世實有,方許彼是說一切有宗,若人唯說有現在世及『過去世未與果業』,說無未來及『過去世已與果業』,彼可許為分別說部。」此處可以確定飲光部(Kaśyapiya)就是持此一看法,所以它就是分別論者。但分別說部是否僅指飲光部﹖世親並沒有回答此一問題。

眾賢(Saṁghabhadra)很明確的區分所謂之「增益論者」(補特伽羅論者,cpudgala-vādin)、「剎那論者」、「都無論者」、「假有論者」(prajñaptivādin)以及「分別論者」,而最後一種的見解是︰「唯說有現(在)及『過去世未與果業』。」所以他的看法與世親相同。

婆藪跋摩(Vasuvarman)在其《四諦論》固也區別分別說部及說假部(Prajñaptivā-din,假名部),而他認為分別說有一項主張︰「一切有為(saṃskṛta)皆苦,由無常(anitya)故。」不過這應是說假部之立場。

最後,(西藏所傳)清辯(Bhavya,跋毗耶)關於部派分裂之第一說,即西北印度之說法(按此一地區為說一切有部之化區),卻將分別說部列入說一切有部之中,這在形式上顯然與《大毗婆沙論》所傳相互矛盾。清辯之說法是︰「在其(說一切有部)本身,有的人認為︰『不感果之過去業是存在的。未來以及已感果之業則不存在。』因為這種分別(vibhajya),他們在說一切有部之中被稱為分別說部。」上開見解是飲光部之立場,所以這點也與世親及眾賢之傳述一致。

(2)錫蘭上座部之大寺派(Mahāvihāra)多次自稱為分別說部。

在華氏城(Pātaliputta)結集時,阿育王(Aśoka)問︰佛陀之教理究竟是什麼﹖該結集之主持人目犍連子帝須(Tissa Maggaliputta)則告訴阿育王說佛陀主張分別說(vibhajjavaādī)在此之後,目犍連子帝須接著說︰佛陀既不是常見論者(sassatavādī),也不是斷滅論者(ucchedavādī);既不是有想論者(snññīvādī),也不是無想論者(asaññī-vādī)等等……。而是在面對此等重大問題時,採取一種審慎的態度,分別(vibhajja)每一教理的正反立場。但是此一相當後出之解釋(西元五世紀時)並不能令人滿意,因為按此方式,則每一佛教者都是分別論者。實際上,在諸部派所共傳之《梵網經》,(Brahma-jālasūtra)中,已對此一態度有所說明,所以不能和上座部之大寺派一樣,以此一角度來成為區別佛教部派的標準。另一方面,在佛教結集大會上,這也不能作為判斷是否為正統之標準,因為它是所有參與集會者所共同採取的。所以,在西元五世紀時,上座部(Theravā-din)很可能,特別是大寺派,仍然認為自己是分別論者,用以顯示他們承續著華氏城結集的正統地位,而此一結集是於西元前三世紀阿育王在位時舉行的,亦即已有七百年之久。但是在此角度之下,分別說部此一語詞的特殊含義因而無法彰顯。

(3)根據清辯(Bhavya)所引(第三說)正量部(Sammatīya)之傳說,分別說部是從說一切有部分裂而出,而分別說部又分出︰化地部(Mahīśāsaka)、法藏部(Dharmagupta)、銅鍱部(Tāmraśātīya)及飲光部(Kāśyapīya)。此處應注意者,飲光部也在此一集團之中,而世親、眾賢以及清辯所引第一說之作者所認之飲光部之基本主張,即是分別說部所持有者。再者,錫蘭上座部自稱分別論者同樣也應屬於此一集團,他們與化地部有密切之法統關係,殊無可疑。

(4)而清辯(Bhavya)所引(第二說)大眾部(Mahāsāṃghika)之傳說,分別說部則與上座部(Sthavira)及大眾部併列為根本部派集團,鼎立而三。而分別說部又分出︰化地部、飲光部、法藏部及銅鍱部。此一傳說與上述正量部所傳雖各有獨立之來源,但內容完全一致,所以應可視之為事實,至極灼然。

綜合以上說明,上述四種傳說(說一切有部、上座部、正量部及大眾部)都是西元五世紀以前印度之資料,經過比對檢校之後,可知就下列數點而言,完全一致或是並無不符之處︰

a.分別說部並不是說一切有部。

b.飲光部是分別說部中之一派。

c.上座部(錫蘭),以及與之有密切法統關係之化地部都是分別說部的構成部派。

d.從化地部分裂出來的法藏部也是分別說部。

e.銅鍱部,雖然我們對它認識有限,應該也是屬於此一集團。

f.分別說部是指犢子部(Vātsīpatrīya)以外反對「一切有說」(sarvāstivāda)之上座部(Sthavira)。在阿育王所護持之華氏城結集之後,犢子部以外之上座部分裂成二大集團︰說一切有部,此派主張「一切有說」;以及反對「一切有說」之分別說部。而分別說部之領袖應是目犍連子帝須(Tissa Moggali-putta),他就是在說一切有部論書《識身足論》(Vijñānakāya)中,批評「一切有說」之「目連沙門」(Maudgalyāyana),這點前經La Vallée-Poussin指明,《識身足論》把「目連沙門」的名字列在著作之開端,他成為該著作之一部分。嗣後,分別說部又分出許多部派。首先,毫無疑問的,在西元前三世紀末葉,它分裂為二部派︰化地部及飲光部。前者全然反對「一切有說」;後者則採取較為調和之立場。其後,又因為不同之事緣而成立新的部派︰錫蘭上座部,印度北部及南部之化地部、法藏部及銅鍱部。

(二)後代文獻

(1)真諦(Paramārtha,六世紀前半葉)在其所譯世友(Vasumitra)之《部執異論》,將梵文之Prajñaptivādin(說假部)譯為「分別說部」,唯「分別說部」應係梵文Vibhajy-avādin之譯語,較為正確。而真諦在註解世友《部執異論》時,曾說此一分別說部之創立者為大迦旃延(Mahākātyāyana),且大迦旃延提出其見解用以分別(vibbajya)其所由分裂而來之多聞部(Bahuśrutīya)之思想,所以此一新成立之分別說部應該稱為多聞分別說部(Bahuśrutīya-Vibhajyavādin),較為精確。

窺基在《成唯識論述記》說︰「分別論者(Vibhajyavādin),舊名分別說部,今說假部(Prajñaptivādin)。」此一說法顯然採自真諦之作品,我們可以看出,這種說法難以理解,而且是一偏之見。我們絕不能據而認定分別說部就是說假部,特別是《大毗婆沙論》,世親及眾賢所指的分別說部以及上座部,尤屬顯然。

(2)窺基在《成唯識論述記》又說︰「……分別說部,諸邪分別,皆名毗婆闍婆提,即大眾(Mahāsāmghika)、一說(Ekavyāvahā-rika)、說出世(Lokottaravādin)、雞胤部(Kaukkutika)。」然而,此四部派與說假部截然有異,且說假部是這些部派中最慢成立的。惟此一說法並非全然不可信,因為此四部派全部均反對「一切有說」,而大眾部的部派並沒有參與阿育王時期的華氏城結集,且說一切有部及分別說部即是由此一結集而告分裂。這將可以說明為何說一切有部傳說大眾部是在阿育王時期分裂︰它們將二次分裂及二次在華氏城舉行的結集混在一起,而且二次都是大眾部佔得上風;但是在第二次的時候不再僅是大眾部,大部分之上座部亦一同訶斥「一切有說」(sarvāstivāda)。以上當然僅是一種假設的推想,但無論如何,在本質上,大眾部也如同大部分之上座部一樣,反對「一切有說」,因而《大毗婆沙論》之作者將大眾部之主張列入分別說部之見解中,即無足為奇。

(3)普光約伋與窺基同時,且同為玄奘之弟子,在其《俱舍論記》說︰「說非盡理,半是半非,更須分別,故名分別說部。」此一解釋顯然是本諸字源學而論,吾人還是無法理解。

(4)惠沼則較後出,而為玄奘及窺基之弟子,在其《成唯識論了義燈》說︰「分別論者或大乘異師,有種子故;或小乘諸部皆名分別,不定一論,故《攝(大乘)論》中分別論者傳釋是化地部(Mahiśāsaka);《婆沙》中分別(論者)傳說是正量部。」La Vallée-Poussin的看法是︰「此點難以理解︰《攝大乘論》引用化地部之《阿含經》,而未提及分別說部;《大毗婆沙論》似乎沒有提及正量部。」不過,《大毗婆沙論》是西元二世紀末葉之作品,在當時,正量部尚未取得如它在西元七世紀時的重要地位,而《大毗婆沙論》確實是把正量部列於犢子部之中,此在西元七世紀時,形勢恰好相反,玄奘及義淨即把犢子部列於正量部之中,如果檢視《大毗婆沙論》所列屬於分別說部之主張,則可認定《大毗婆沙論》認為正量部是微不足道的部派。但最重要的是,從惠沼的註解看來,顯已證明惠沼認知不足,且深受此問題的困擾。首先,他在二種假設之間依違不定,而該二種假設都是不正確的。因為分別說部並不是大乘之部派。而且分別說部也不應該被解為是「小乘諸部皆名分別」,因為《大毗婆沙論》、世親、眾賢等等,均傳述說一切有部不是分別說部,此在本文前面已經加以證明,不容置疑。而惠沼最後固然列出化地部及正量部,但後一說法又是不正確的。從這明顯的錯誤相互混雜看來,使我們認為惠沼及普光(對此問題)應該是缺乏認知。這說明了他們的解釋及所呈現的矛盾,難以採信。

(5)西元七世紀時,調伏天(Vinītadeva)將分別說部列為說一切有部集團中之第七個,也就是該集團之最後一個部派。而他一方面把化地部、法藏部、飲光部及銅鍱部分別並列屬於同一集團;在另一方面,又將錫蘭上座部別列為一集團。調伏天列出五項或六項屬於分別說特有之主張,其具體內容請見本文最後,不過其內容在性質上頗具調和色彩,所以調伏天之說法殊值懷疑。實際上,我們在他所列的內容中同時可看到犢子部及化地部之基本主張,以及另一項與譬喻者(Darstāntika)相同之主張。另一項主張則因原典之記載相當艱澀(或是譯者之錯誤),以致無法加以解釋。不過,調伏天也清楚的區別分別說部及說假部(Pra-jñaptivādin),前者屬於說一切有部集團;後者則在大眾部集團之內。

(6)最後,顯然相當後出之《比丘婆樓沙具樓所問(經)》(Bhiksuvarsāgrapṛ-cchāśutra)則把分別說部與說假部並列同屬大眾部集團。而飲光部、化地部及法藏部則在說一切有部集團,至於銅鍱部又與多聞部並列在正量部集團。面對如此明顯的錯誤,我們即不可能希求根據此一作品的任何論據,而有所推斷。

以下是《大毗婆沙論》所述分別說部之主張︰

(1)(犢子部)分別論者欲令音聲(śabda)是異熟果(vipākaphala)。

由聖言故,如《施設論》說︰何緣菩薩感得梵音大士夫相︰菩薩昔餘生中,離粗惡語,此業究竟得梵音聲(brahmasvara),由此說故,彼便計聲是異熟果。

(2)分別論者(及大眾部師)執︰佛生身(janmakaya)是無漏法。

(3)分別論者執︰信(śraddhā)等五根(in-driya)唯是無漏(anāsrava)。

謂契經說︰若有五根增上猛利,平等圓滿多修習故,成就阿羅漢,諸漏永盡。從此減下成不還者,次復減下成一來者,次復減下成預流者。若全無此信等五根,我說彼住外異生品。由此經故,彼執五根唯是無漏。

(4)分別論者說︰壽(āyus)隨心轉(cittā-nuparivartin)。

如契經說︰「壽、煖、識(vijñāna)三和合非不和合。」

如是三法不可施設離別殊異,由此證知壽隨心轉。

(5)(譬喻者)分別論師執︰無想定(asamj-ñisamāptti)細(sūksma)心(citta)不滅(niruddha)。

彼作是說︰若無想定都無有心,命根(jīvitendriya)便斷,應名為死,不名在定。

(6)(譬喻者)分別論師執︰滅盡定(nirodhasamāpatti)細(sūksma)心(citta)不滅。

彼說︰無有有情(sattva)而無色(rūpa)者,亦無有定(samāpatti)而無心(citta)者,若無定心,命根(jīvitendriya)應斷,便命為死,非謂在定。

(7)謂或有執︰三界(dhatu)受生,皆無中有(antarābbava),如分別論者。

問︰分別論者依何量故,執無中有﹖答︰依至教量,謂契經說︰「若有一類造作增長五無間業,無間必定生地獄中。」既言無間必生地獄,故知中有決定為無。又伽他(gāthā,原文作sūtra,有誤)說︰「再生汝今過盛位,至衰將近琰魔王(Yama),欲往前路無資糧,求住中間無所止。」既說中間無所止處,故知中有決定為無。又說過難證無中有,謂影光中無間隙,死有生有應知亦然。

(8)或復有執︰緣起(pratītyasamutpāda)是無為(asaṃskṛta)。

(9)有餘復執︰道(mārga)是無為(asaṃs-kṛta),如分別論者。

彼作是說︰唯一無上正等正覺菩提(anuttarasamyakasambodhi)常住不滅,隨彼彼佛出現世間,能證者雖異,而所證無別……如契經說︰佛告苾芻,我證舊道,故知聖道定是無為。

(10)分別說部建立︰貪欲(abhidhyā)、瞋恚(vyāpāda)、邪見(mithyādṛṣṭi)是業(karman)自性(svabhāva)。

如契經說︰故思(cetanā)所造身三種業,已作已集,是惡(pāpa)不善(akuśala),能生眾苦(duḥkha),感苦異熟(vipāka)。故思所造語四種業、意三種業,已作已集,是惡不善,能生眾苦。」意三業者,謂貪、恚、邪見,由此經故說,貪等三是業自性。

(11)分別論者作如是言︰自性(svabhāva)善者謂智(jñāna),相應(samprayoga)善者彼相應識(vijñāna),等起(samutthāna)善者謂彼所起身語業,勝義(paramārthatas)善者謂涅槃(nirvāṅa)。由四緣說不善︰(一)自性故,(二)相應故,(三)等起故,(四)勝義故……勝義不善者謂生死不安穩。

(12)分別論者讚說︰世尊(Bhagavant)心常在定。

善安住念(smṛti)故。

(13)分別論者又讚說︰佛恆不睡眠,離諸蓋(āvarana)故。

(14)謂或有說︰契經所言無有愛(vibhavatṛ-ṣṇā)者,通見(darśana)修所斷(prahā-tavya),如分別論者。

彼說意言︰三界無常(anityatā),說名無有(vibhava),能緣(ālambana)彼貪(kāma),名無有愛。無常既通見、修(bhā-vanā)所斷,彼愛(tṛṣṇa)亦通二種。

(15)謂或有說︰有十二顛倒(viparyās)︰八唯見(darśana)所斷(prahātavya);四通修(bhāvanā)所斷,如分別論者。

謂契經說︰於無常起常想(saṃjñā)顛倒、心(citta)、見(drsti)顛倒;於苦(duḥ-kha)起樂(sukha);於無我(anātmaka)起我(ātman);於不淨(aśuddhi)起淨想顛倒、心顛倒、見顛倒。由此故知一切顛倒有十二種。於中,八種唯見所斷︰謂常、我中各取三種,樂、淨中各唯取見顛倒。四種通修所斷︰謂樂、淨中各取想、心二顛倒。

(16)分別論者作如是說︰若有八苦相,是苦是苦諦;餘有漏法(sāsrava)是苦非苦諦。招後有愛,是集是集諦;餘愛及餘有漏因是集非集諦。招後有愛盡,是滅是滅諦;餘愛盡及餘有漏因盡是滅非滅諦。學八支聖道,是道是道諦;餘學法及一切無學法是道非道諦。

(17)或有說︰四聖諦一時現觀(abhisamaya),如分別論者。

彼依契經,如世尊說︰「若於苦諦無有疑惑,於集滅道諦亦無有疑惑。」既於四諦頓無疑惑,故知現觀定頓非漸。

(18)或有執︰(阿羅漢)定無退(parihāni)起諸煩惱(kleśa)義,如分別論者。

彼引世間現喻為證,謂作如是說︰如瓶破已,唯有餘瓦,不復作瓶,諸阿羅漢亦應如是。金剛喻定破煩惱已,不應復起諸煩惱退。

(19)分別論者立四十一菩提分法(bodhipāksi-ka),謂四聖種足三十七。

(20)或有說︰無色界(ārūpyadhātu)有色,如分別論者。

謂契經說︰「名色(nāmarūpa)緣識(vijñānapratyaya)、識緣名色。」無色界既有識,亦應有名色。餘經復說︰「壽(āyus)、煖(uṣma)、識(vijñāna)三恆和合不相離,不可施設離別殊異。」無色界中既有壽識,亦應有煖(uṣma)。餘經復說︰「離色受想行,不應說識有去來住,有死、有生。」無色界中既得有識,亦應具足有四識住。

(21)分別論者唯許初靜慮(dhyāna)建立支(anga)。

如契經說︰「毗舍佉鄔波索迦,往達磨陣那苾芻尼所問言︰聖者!初靜慮有幾支﹖答言︰具壽!有五支,謂尋(vitarka)、伺(vicāra)、喜(prīti)、樂(sukha)、心一境性(ekāgracittatā)。」彼鄔波索迦(up-aāsaka)既不問上靜慮支,彼苾芻尼又不說,故知上諸靜慮不建立支。

(22)分別論者說︰「有齊頂」(samaśīrsin)阿羅漢(故),彼說︰世尊弟子生非想非非想處,於命終時,煩惱(kleśa)、業(karman)、命(jīvita)三事俱盡,不由聖道(āryamārga)得阿羅漢果。

(23)或有執心性本淨,如分別論者。彼說︰心本性清淨,客塵煩惱(āgantukakleśa)所染污,故相不清淨。

有作是說︰貪(kāma)瞋(dveṣa)癡(moha)相應(samprayukta)心得解脫(vimukti)。問︰誰作是說﹖答︰分別論者。

彼說︰染污、不染污心,其體(dravya)無異,謂︰若相應煩惱未斷,名染污心。若時相應煩惱已斷,名不染心。如銅器等,未除垢時,名有垢器等。若除垢已,名無垢器等,心亦如是。

(24)復有執︰五法是遍行(sarvatraga),謂無明(avidyā)、愛(tṛṣṇā)、見(drsti)、慢(māna)及心(citta),如分別論者。

故彼頌言︰有五遍行法,能廣生眾苦,謂無明愛見,慢心是為五。

(25)或有執︰身力(kāyabala)身劣,無別自體,如分別論。

彼作是說︰心有力時(balavant),說為身力。心無力(abala)時,說為身劣。故身力劣,無別自體。

(26)謂或有執︰擇滅(pratisamkhyānirodha)、非擇滅(apratisamkhyānirodha)、非常滅(anityatānirodha)……此三種滅(nirodha)皆是無為(asaṃkṛta)。

(27)有作是說︰涅槃有學(śaiksa)、有無學(aśaisksa)、有非學非無學(nevaśaiksā-śaiksa)(等三種),如犢子部。(譯按︰此一說法應參照下述第(28))

(28)分別論者所說有二︰(一)說涅槃先是非學非無學,後轉成學;先是學,後轉成無學;先是無學,復轉成學。(二)說涅槃有三種,謂學者常是學、無學者常是無學、非學非無學者常是非學非無學。

(29)有執︰諸有為(csaṃskṛta)相(lakṣaṇa)皆是無為(asaṃskṛta),如分別論者。

彼作是說︰若有為相,體(dravya)是有為,性(bhāva)羸劣故。則應不能生法住、法異、法滅法。以有為相體是無為,性強盛故,便能生法乃至滅法。

(30)分別論者作如是言︰所問二結〔戒禁取結(śīlavrataparāmarśa)、疑結(vicikitsā)〕應分別記,非一向等,由此故言,二應分別。謂彼二結,欲界(kamadhātu)是不善(akuśala);色界(rūpadhātu)、無色界(ārūpydhātu)是無記(avyākrta)。

若法(dharma)是無慚(hrī)無愧(apatrāpya),自性與無慚無愧相應(sam-prayukta),是無慚無愧等起等流果(niṣyandaphala。譯按︰原文作srotāpan-naphala,有誤)是不善,色無色界煩惱不爾,故是無記。

(31)或有說︰諸法攝(samgṛhīta)他性(pa-rabhāva),非自性(svabhāva)攝,如分別論者。

餘經亦說︰「於五根(indriya)中,慧根(prajñendriya)最勝。」慧根能攝諸餘四根,然彼慧根與四根異而說能攝,故知諸法皆攝他性,非自性攝。(按︰以下又引多部契經證成此說)

(32)或有說︰四沙門果(śramaṇyaphala)唯是無為(asaṃskṛta),如分別論者。

(33)或有執︰世(kāla,時間)與行(saṃs-kāra)異,如譬喻者分別論師。彼作是說︰世(kāla,時間)體(dravya)是常,行體無常。「行」行世時,如器中果,從此器轉入彼器。

(34)分別論者執︰世第一法(laukikagradhar-ma)相續(samtati)現〔而非一念現前(ekacittaksanika)〕。

彼說相續總有三種︰{1}時相續(kālasam-tati),{2}生相續(utpādasamtati),{3}相似相續(samasamtati)。世第一法雖無前二,而有後一。

(35)復有執︰嫉(īrṣyā)、慳(matsara)二纏(samyojana);梵世(brahma-loka)亦有,如分別論者。

契經說︰「大梵天王(Devarājā Mahāb-rahma)告諸梵眾︰我等不須往詣沙門喬答摩(Gautama)所,禮敬聽法,即住此處,當令汝等度生老死,證永寂滅。」彼說梵王為嫉慳結纏繞心,故作如是語。

(36)或有執︰不染污(aklista)心(citta),亦令有相續(samtati),如分別論者。

契經說︰菩薩正知(samyagaviñaṇa)入母胎,正知住母胎,正知出母胎。既有正知入母胎者,正知即在不染污心故,不染污心亦令有相續。

(37)分別論者說︰預流、一來亦得根本靜慮(mūlasamāpatti)。

依契經故。如說︰「慧(prajñā)闕無靜慮(dhyana);靜慮闕無慧。是二具足者,去涅槃不遠。」預流、一來無不有慧故,彼亦有根本靜慮。

(38)分別論者又說︰隨眠(anuśaya)是纏(paryavasthana)種子(bīja)。

(39)隨眠自性(svabhāva)心不相應(citta-viprayukta)。

(40)諸纏(paryavasthāna)自性與心相應(cittasamprayukta)。

(41)上座部經分別論者,俱密說此名「有分識」(bhavangavijñana)。

就《大毗婆沙論》所列分別說部之主張加以研究,它與其他部派之主張相同或相異的情形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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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 派│同│異│部 派│同│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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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眾部 │16│ 0│案達羅派 │ 8│ 3│
│化地部 │10│ 0│北山住部 │ 2│ 2│
│譬喻者 │ 6│ 0│犢子部 │ 3│ 3│
│舍利弗毗曇│11│ 5│正量部 │ 1│ 5│
│上座部 │ 5│15│說一切有部│ 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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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此處略去大多數部派的教理,所以上開圖表應可認為起碼其同異關係在這些數字本身即可看出來。它與大眾部及化地部之主張相同,這點最值注意。不過它與《舍利弗阿毗曇論》、譬喻者及案達羅派(Andhaka)有部分相同亦不可忽視。

首先,我們審酌世親、眾賢及調伏天之傳述而提出之假設︰分別說部是飲光部嗎﹖就本文上開資料所示,在教理上,分別說部一方面與大眾部,另一方面又與化地部及法藏部有密切的關係。然而,若綜合世友、清辯及《舍利弗阿毗曇論》所述之資料,卻可以證明與法藏部思想非常接近的飲光部,其教理也應該是與大眾部一樣,與分別說部關係綦切。由此可證實世親、眾賢及調伏天之傳述︰飲光部是分別說部。

但飲光部是否為唯一的分別說部﹖此點與上述三位大師之傳述相反(其中,世親及眾賢學識博洽,無待詳述),而《大毗婆沙論》所列屬於分別說部之主張中,沒有一項曾被其他學者列為是飲光部之立論。尤有進者,《大毗婆沙論》多次明白的列出飲光部在本體論方面的根本立場。從而,《大毗婆沙論》之作者顯然認為飲光部及分別說部還是有所區別,所以縱使在《大毗婆沙論》作者的心中,飲光部是分別說部,但飲光部顯然不是唯一的分別說部。

相同的,《大毗婆沙論》也區別分別說部與大眾部、化地部、法藏部、譬喻者及犢子部,而多次提及此等部派的名稱。尤有進者,《大毗婆沙論》有時候還把某些主張並列為分別說部與譬喻者(四次)、大眾部(一次)或犢子部(一次)的共同見解。這似乎可以證明在《大毗婆沙論》的作者心中,分別說部上述三部派並非同一。而《大毗婆沙論》兩次提及分別說部與法藏部見解不同(譯按︰參看《大毗婆沙論》,大正27‧154b~198a)。這似乎同樣也可以證明分別說部與法藏部有別,除非我們必須把此一情形瞭解為︰法藏部所主張的二種見解是與其他的分別說部不同。而這種假設實際上相當具說服力,因為在該二種分別屬於法藏部與分別說部的見解更足以證明二者之間,具有密切的關係。

依上面所述,我們是否可以推定《大毗婆沙論》所指以分別說部為名之異論者,是共指飲光部、化地部、法藏部以及相關部派之全體﹖事實上沒有什麼可以反對此一見解,但是有一點顧慮使我們有所保留。事實上,《大毗婆沙論》時常訶斥根本化地部、上座部、大眾部及經部(Sautrāntika)一項本體論之主張,不過卻沒有明指究竟是那一部派︰「過去(atīta)未來(anāgata)無實體性。」但是此一主張之後卻總是與下述之主張相接在一起,並形成顯然不可分割之整體︰「現在(praty-utpanna)是無為。」然而上開主張之第二部分,我們在其他地方均未見過。實際上,依據現存世友《異部宗輪論》之四種譯本,化地部本體論主張之第二部分是︰「現在及無為是有」,而(西藏所傳)清辯之說法是︰「現在之有為(samskṛta)是有。」從部帙龐大的《大毗婆沙論》二種(譯按︰應為三種,參見印順法師《說一切有部為主的論書與論師之研究》,pp-204~208)漢譯本,以及世友與清辯部派論著之漢譯、西藏譯本中,我們找不出有任何跡象足以懷疑上述主張之譯文有所錯誤。況且相關之註釋書也從未懷疑上開二種見解之正確意義(縱使可能有所懷疑)。那麼,這是否僅為同一主張之二種表達方式﹖這點我們一無所知,縱使此二種見解沒有矛盾,並不必然就是一致。所以我們無法確知此二種見解是否為同一學者所主張。從另一方面而論,《大毗婆沙論》所說的「現在是無為」應該與上開分別說部第33項主張︰「時間是常,而與無常之有為不同。」具有密切的關係。事實上,無為通常被解釋為是常恆與絕對的。所以該來源不明之見解即可表示為「現在是常」,此即與分別說部第33項主張相同。此項見解認為時間或現在是常恆、絕對,而有為法在時間裏移動、變化,此正與「一切有說」相反,這在評破此項見解之《大毗婆沙論》,可以看得很清楚。從而,上述來源不明之見解與分別說部第33項見解,二者均來自同一對「時間」所持之概念︰時間是常恆不變。此與說一切有部之三世說及功能性的時間觀,截然有異。其次,如果恰如一般所信譬喻者就是經部,則譬喻者也應如經部所主張的︰過去未來法非實有(參看本書所列經部之第10項主張),而譬喻者也與分別說部一樣承認時間是常恆、絕對,而與諸蘊(法體)有別,從此方面而論,亦可旁證上述二項見解具有密切之關係。從而,上述來源不明之見解應即是分別說之主張,而與該項見解之第一部分,即化地部之本體論,緊密的結合無間。

但是這樣的結果,使飲光部明顯的與《大毗婆沙論》所述的分別說部,並不相符,而世親、眾賢及調伏天所說的分別說部,也是如此,因此分別說部與飲光部不應認為是同一部派。然而《大毗婆沙論》的作者、世親及眾賢這些學識淵博的大學者,殊不可能在他們的著作中,忽視其中之一,所以吾人應可確定他所稱之分別說部並不是指某一部派,而是部派之集團。另外,《大毗婆沙論》何以列出四十項分別說部之特有見解,這些見解幾乎均是他人所未提及,而僅指出批評大眾部六項、化地部十二項、法藏部四項、犢子部十一項見解,這些部派(在分別說部)的重要性即不容置疑。有人或許會質疑,《大毗婆沙論》另又有二項分別說部與譬喻者並列之見解,不過就譬喻者而言,它與說一切有部自宗有關,它很可能是從說一切有部直接分裂出來,而且是在後者成立後不久即行分裂。

有人或許會再質疑︰《大毗婆沙論》將三項顯然是說出世部之見解,列為與分別說部之共同主張(上開第(2)、(12)及(13)項)。在這三項中,又以上開第(2)項「佛生身是無漏法」,最足顯示說出世部之特色,如果《大毗婆沙論》未將之並列為大眾部與分別說部之共同見解,則本文之說明即有一難以超越之障礙。所以這一小小的結合具有重大意義,它一方面說明《大毗婆沙論》認為分別說部與大眾部有別,另一方面也證明後者對前者有重大之影響。既然分別說部與大眾部均主張︰「佛生身是無漏法」,則另二項相關之見解同屬此二者即不容置疑,其他十三項大眾部之見解同於分別說部,更是理所當然,且此同樣也是化地部與法藏部所主張。

說一切有部(《大毗婆沙論》作者、世親、眾賢),等同於(西藏所傳)清辯所述大眾部及正量部之傳說,再加上上座部等,均認為分別說部乙詞是指犢子部以外之上座部而反對「一切有說」之部派,亦即指化地部、法藏部、飲光部、銅鍱部。不過,這並不即指這些部派全部均接受(經《大毗婆沙論》列為)分別說部的一切見解。這些作者與覺音(Bud-dhaghosa)不同,他們均未明白的指出所謂之若干分別論者或若干大眾部究何所指,殊為可惜,且因為這種未明指之說明方式頗為一致,我們認為要予明確的補正,應不可能。

以下是調伏天所列分別說部之見解,在此僅單純的引述其說法︰

(1)有勝義(paramārtha)補特伽羅(pud-gala)。這是犢子部集團特有之根本見解。

(2)非異熟果以外之過去(atīta)是沒有的;果(phala)以外之未來是沒有的。這是飲光部特有之根本見解。

(3)不同類(不相應之類)之現在是沒有的。此點意義不明。

(4)法(dharma)不能成為無間因(sama-nantarahetu)。

(5)色(rūpa)之同類因(sabhāgahetu)亦無。

這顯然是譬喻者之第一項主張。(譯按︰參看大正29‧31b︰「不許色為色同類因。」)

最後應予補充說怫,根據多羅那他(Taranatha)所傳,分別說部與飲光部在西元七世紀時消失。


四大

指構成一切物質的四種要素。又名四大種、四界。即指地大、水大、火大、風大。此四種元素之體遍存於一切物質,故稱為大。依《俱舍論》卷一所述,地水火風皆非指世間人所謂的地水等,而是以唯身根能感觸,「無見有對」,屬觸處所攝色者為四大。

所謂四大,即︰以堅性,能任持物者為地大(梵pṛthivī-dhātu,巴paṭhavī-mahā-bhūta,藏saḥi khams);以濕為特性,能攝收物者為水大(梵ab-dhātu,巴āpo-mahā-bhūta,藏chuḥi khams);以煖為特性,能成熟物者為火大(梵tejo-dhātu,巴tejo-mahā-bhūta,藏meḥi khams);以動為特性,能增長物者是風大(梵vāyu-dhātu,巴vayo-mahā-bhūta,藏rluṅ-gi khams)。此四大相倚而造極微,極微相聚而成色法。又以其能造,故名種。以其體寬廣能遍一切色法,故名大。

又於說一切有部,由於能造四大各別,故謂所造色有十一種不同,如《大毗婆沙論》卷一二七云(大正27‧664b)︰「諸四大種有十一種,謂眼處所依乃至身處所依,色處所依乃至法處所依。諸所造色亦有十一種,謂眼處乃至身處,色處乃至法處。」其中,法處即指無表色,因此可知眼根所依大種唯造眼根,耳根所依大種唯造耳根,乃至無表色所依大種唯造無表色。

又,所造色皆以四大而造,何故有堅軟等的不同﹖關於這個問題,《大毗婆沙論》卷一三一舉出兩說︰一說四大不相離,雖展轉相資同作所作事,其體卻有增減。一說體無增減,唯其勢力有增、減的差別。

又,有部謂外界色等是四大與色香味觸四塵的八事俱生,不減其中之一。在內界,是八事加身根的九事俱生,或加眼的十事俱生。然其他諸部所說互異,如《大乘法苑義林章》卷三(本)(大正45‧294b)︰
「大眾部說,四大為能造,四塵為所造,無別五根,即四塵故,俱通有漏及以無漏,許佛有故。成實論說四塵為能造,造於四大,四大成五根,五根唯所造,四塵唯能造,四大通二,聲亦唯所造。薩婆多師四大為能造,唯有漏、有礙,觸處所攝;五根、五塵及法處無表色為所造,五根、五塵皆唯有礙,唯是有漏;法處無表說通無漏,是無礙攝,皆是實有。
經部師說,能造所造雖並有礙,皆通假實;極微是實,粗色是假,並皆有漏;無表假立,法處無色,不許色蘊有無表色。說假部說,能造所造,若粗若細,在蘊門中體皆是實,義積聚故體非積聚;在界處門並皆是假,依緣並皆體積聚故,通有無漏。
一說部說,能造所造唯有一名,都無實體。說出世部說,能造所造若有漏者,並皆是假,從顛倒起故;諸無漏者並皆是實,非倒生故。今依大乘,觸處法處皆是有大種,散定別故,造色通於十一處有,大種造色隨應俱通,依他圓成二性所攝。」

四大之說原為古代印度人對物質世界的傳統認識,然佛教予以吸收改造而別出新解,認為一切物質和人身都是由四大所構成,並以之說明無常、苦、無我等理念。

此外,印度人以為人體之產生病痛,是由於體內之「四大」(四種原素)不能調和所致。因此,佛典每謂人之生病為「四大不調」。

◎附︰太虛〈四大種之研究〉(摘錄自《太虛大師全書》)

(一)佛典地、水、火、風之四大種,與通俗所謂地、水、火、風,有何區別﹖

四大種,即堅、濕、煖、動之四性。種,乃能生義;大,乃普遍義。四大種者,謂具大種二義者,唯有此四。因地、水、火、風、空、識之六界,空則大而非種,識則非大非種,餘種子等則種而非大故。此四大種,即四件普遍能生一切色法之物,乃帶數、持業釋也。又,此四大種體相用均大,故稱大種︰體大者,謂四大種普遍於一切所造色,又為一切所造色之所依。相大者,謂堅之增盛則成金石之剛勁,濕之增盛則成江海之汪洋,煖之增盛則成爐燄之熾燃,動之增盛則成颶飆之猛暴。用大者,謂堅有承載覆壓之功,濕有融攝腐朽之能,煖有成熟燒燬之效,動有增長摧敗之力。又四相互攝,地大內有水、火、風,水大內有地、火、風,火大內有地、水、風,風大內有地、水、火。其言地大、水大者,乃就其偏盛者而言也。此四大種既但堅、濕、煖、動,非顯形色,身根所觸,眼識弗見,彷彿儒家陰陽、科學質力,故與通俗所稱之地水火風迥異。通俗所稱之地、水、火、風,乃四大種所造顯形色等──地具色、香、味、觸四塵,水具色、味、觸三塵,火具色、觸二塵,風具觸一塵──為眼等識所緣之境,與只為身識所緣非顯形色之四大種,大有區別也。

(二)四大種是種子是現行﹖若是現行,云何名種﹖

四大種是第八識中所藏四大種之種子所發之現行,其所以稱為種者,因四大種有切要殊勝助生根塵等所造色之功能,故假名種。實則色、香等所造色,各有自種子含藏於第八識為能生親因,但須四大種種子發現為四大種後,諸所造色種子藉其資助,始得生起諸所造色,否則不生。因其對於所造色之生有親切增上之關係,故假說為種耳。

(三)四大種為何識所緣﹖

色法但為所緣,心心所法通能所緣。大種、造色均為色法,俱時而有,兩不相離。然四大種唯觸非餘,故為賴耶、意識、身識所緣。云何為賴耶所緣耶﹖此識緣境有其三類︰曰一切種,曰有根身,曰器世間,總稱第八之執受處。執受各具二義︰執二義者︰(1)攝為自體義,(2)持令不壞義。受二義者︰(1)領以為境義,(2)令生覺受義。第八緣一切種有執之二義,乃受之領以為境義。第八緣有根身,則四義俱備;有根身大種之所造,不離大種,故大種亦為其所緣。第八緣器世間有執之執令不壞及受之領以為境二義;器世間亦為大種所造,故亦為賴耶之所緣。

云何意識所緣﹖此意作用力強,能遍緣十八界及三世有無諸法。雖然,意識緣境,有其二種︰(1)同時意識緣境,謂與前五識俱時而了別色等諸法。(2)獨頭意識緣境,謂不與前五俱起而獨緣一切諸法。故此四大種既為身識同時意識所緣,其名義相又為獨頭意識所緣。

云何身識所緣﹖身識緣觸,此四大種是觸一分,故知四大種為身識所緣。

(四)四大種之大類區別有幾﹖

曰︰大類析之,可分為二︰一者,有執受四大種;二者,非執受四大種。云何有執受四大種﹖謂異熟識不共相種熏習成熟所起,能造一切凡聖色根及根依處者,是為內四大種。凡聖有情執持為體,令生覺受,故云有執受大種。云何非執受四大種﹖謂異熟識中共相種熏習成熟所起,能造大地山河草木叢林器世間者,是為外四大種。凡聖有情領以為境,不執為體令生覺受,故云非執受四大種。問︰有情各有八識,其所變之相,胡無差別而相同耶﹖曰︰眾生雖各有八識,所變有異,然以其同業感故,所以所變之相相似。論云︰「如眾燈明,各遍似一」,斯言誠可釋此疑也!

(五)取蘊意二識所緣之四大種,有大小久暫之限量,賴耶所緣亦如是否﹖

第八識所變緣者,即有根身、種子、器世間是也。前五所變緣者,托第八所變緣之一分為本質而變緣也。第六識所變緣者,托前五塵而變緣一切諸法也。欲窮三識變緣不同,當研三境與本質相分之關係;故略表於下︰


相符────┐
┌有質──────本質│
智及前六第八所緣………性境─┤ │
└無質───┬──真如│
有漏第七第六所緣………帶質─────┐ └┐ │
有漏無漏第六所緣………獨影─────┴──┴─相分┘


前五識所緣者,有質之性境也,即是色、聲、香、味、觸之五塵,此五塵是五識之相分,乃托賴耶所變緣為本質而現;然所緣相分與本質相符,故為性境。但相符亦就其變緣之一剎那點以言耳,非能與第八所變緣身器之體相悉符也。諸身器聚各自成系,能造為四大種,所造為各身器;在有根身即為有執受大種,在器世間即為非執受大種。第八所緣深廣微細,難可測知,以吾人無無漏清淨慧故,故能所緣皆非所知。金剛心後大圓鏡智相應,方可了知,即為事事無礙之境。故身、意識所緣,不能與賴耶所緣適如其量。

然身識所變緣與第八不同者,以身識所緣是五塵分隔之一相分,此一雖與第八本質相符,然色之一分,是眼識所緣,不為他識所緣,身識緣觸,亦復如是;喻如生盲摸象,耳、鼻、脊、腹各取一分,雖第知一分,而此一分確是象上之一分,故云相符。盲者若以觸知一分執為是象,則妄矣!前五識所緣之一分,符本質境,第六增益認為一物,則成似帶質境,墮俱生分別之我法執。故身識所變緣是各別間隔,第八所變緣則是融通交遍。

身識緣觸有覺不覺之差,全不全之別,然此非身識自變獨有,乃托第八之一分為本質變為相分觸而緣也。故身識不緣時,第八恆緣,以第八所變之器界不可測故。第八所緣之量,與身識所緣之量,於現器界中尚不能等,況第八尤能變緣十方器界耶﹖由此觀之,前五所變緣者,是條然有別之五系──見不出色,耳不超聲;第八變緣者,乃交遍之一一總系也。然非第六、七識法我見所執之一一我法體,五識所緣五塵,為第六識取而別組為一系,第六恆緣,則似帶質境也。此境雖似托本質,而實不符本質,意識所緣之和合相,如死物而固定,第八則活動且交遍涉入。以其頓起頓滅、頓變頓緣,剎那剎那,由種而現、由現而種,非染識可知。因其在剎那上變緣不可說,在變緣相續上亦不可說,說為生滅者,以前剎那頓滅之相,不同後剎那頓生之相故。然身器相續不壞者何耶﹖以有業為統系之力;此統系力令其續續生滅,相似相續,故有身器之和合相存在。然此和合相續相,乃剎那恆變,法界交遍者也。故非吾人現前意識所取之相。

然此剎那相續之相,雖地上菩薩亦不能確知,有知亦是比知者也。故第八識之境,即事事無礙之法界,斯法界至佛智方可如量證明。由斯異生第八識剎那生滅所變緣之諸法自體相,亦即佛果上之海印三昧境界,亦即佛之法界無障礙智境也。然似帶質境,即意識綜合前五識上所緣一分變為自識──第六所緣之相分也,此境不符第八變緣之境,故非實有。然吾人現見之個個天地人物等相,即是此第六變緣之帶質境。

近世西人科學方法,依前五識所緣五塵,在直接感覺上用第六意識之計度分別,從經驗中求萬有之實體;然祇得意識所變緣之似帶質境,及比量計度之獨影境而已,何能了達第八識變緣之器界全體、有根通身、剎那生滅、現量親緣之實境哉!故欲知現實之真相,亦非成佛不可。

然則凡夫日為煩惱、所知二障纏覆,如何能了第八之微細境相耶﹖佛說三藏,無非為此大事而已。然佛法無際,若不捨繁取簡,將茫然無從矣!夫淨慧之發,由於止觀,故欲知賴耶真相,非先修止觀不可。初修之時,當先以正比量智,遣除第六識上之遍計謬執,染執既遣,淨慧自生,以真智慧漸除諸微細障,一地二地及至金剛心後異熟空時,則萬有之真境豁然開朗,顯現於大圓鏡中矣,故是現量。此即從華嚴之理法界觀,及天台三觀之空觀入手者。禪宗之參話頭,不涉解路,欲從前六及第八之現量上頓得相應,無階級可由,頗難契入。能究唯識之教,直觀吾人現行賴耶心相,本為事事無礙之佛智境,則頓依佛慧圓觀實相矣。學者於是當精進焉!

〔參考資料〕 《長阿含經》卷十六;《法乘義決定經》卷上;《品類足論》卷一;《五事毗婆沙論》卷上;《大毗婆沙論》卷七十五、卷一三二、卷一三三;《雜阿毗曇心論》卷一;《大智度論》卷四十八;《成實論》卷三。


四有為相

(一)指對有為法的四種觀相︰即自性相、著所住味相、隨順過失相、隨順出離相。此說出自無著《金剛般若論》卷下於闡明「一切有為法,如星翳燈幻,露泡夢電雲,應作如是觀」一偈時之所說。宗密《金剛般若經疏論纂要》卷下、子璿《金剛經纂要刊定記》卷七等曾有解說,略如下述︰

(1)自性相︰即對有為法自性之相,觀其對境如翳,能見如星,識體如燈。

(2)著所住味相︰即對味著所依住的器世間,觀其為顛倒如幻之境。

(3)隨順過失相︰即隨順無常身、苦受等過失之相,而觀其畢竟如朝露、如水泡。

(4)隨順出離相︰即隨順無我之理的出離道,觀過、現、未三世一無所有而如夢、如電、如雲之相。

上述偈文中之有為法九喻,羅什所譯略去星、燈、雲。對此,宗密《金剛般若經疏論纂要》卷下云(大正33‧169c)︰「魏譯九喻,秦本略者,以星、燈有體,雲種含生,恐難契空心,潛滋相想,取意之譯,妙在茲焉。」

(二)指能說明諸法生滅變遷之四相︰即生相、住相、異相、滅相。又作四相、四本相。俱舍家列之為不相應行法。此說遍見於大小乘,然所說非一。其中,小乘有部主張四相之實在,認為一切有為法之能發生作用,乃依四有為相之故;而經部、大乘等則主張四相假立、過未無體。茲分述如下︰

(1)小乘有部所說︰認為一切有為法皆是無常的存在,從未來位生至現在位雖是以因緣力之故,但生起後瞬間即滅,而成為過去位。這樣的有為法是無常而流轉於過、現、未三世者。所謂生(梵jāti,藏skye-ba),意謂使未起的有為法生於現在位的法。住(梵sthiti,藏gnas-pa),意謂使有為法暫時安住而自行其果之法。異(梵anyathātva,藏gshan-dugyur-ba),意謂令有為法衰變之法。滅(梵anityatā,藏mi-rtag-pa),意謂令有為法滅壞而流轉至過去位的法。此四相中,生相乃於未來位生起作用者,而住、異、滅三相則同於同時作用於現在世者。但因所望不同、作用各別,因此分立。此乃依《發智論》卷二〈相納息〉、《正理論》卷十三、《顯宗論》卷七、《大毗婆沙論》卷三十八至卷三十九、《俱舍論》卷五之說。但《增一阿含經》卷十二、《出曜經》卷一等未說住相,而說三有為相。

四本相雖彼此能令他法發生作用,但對本身則不然。此因四相之自體也屬有為法,故須待四隨相之力方能生住異滅。四隨相,又作四小相,指生生、住住、異異、滅滅等四相,此四者之作用僅限於各各之本相,故稱「八一有用」。綜觀之,一切有為法之能剎那生滅相續,必須色法的自體和四本相、四隨相俱起,此即所謂「九法俱起」。

(2)小乘經部所說︰載於《俱舍論》卷五,其文云(大正29‧27c)︰「諸行相續初起名生,終盡位中說名為滅,中間相續隨轉名住,此前後別名為住異。」意謂四相乃依諸法之相續而假立。其次又云(大正29‧27c)︰「一一剎那諸有為法,離執實有物四相亦成。云何得成﹖謂一一念本無今有名生,有已還無名滅,後後剎那嗣前前起名為住,即彼前後有差別故名住異。」意謂既已將諸法生滅的分位假立為四相,則絲毫無需借助隨相說明本相。此外且非難有部於生相之外,藉因緣而說明諸法之生起,總而言之,經部乃主張四相假立者,故駁斥有部的四相實有、過未有體之說。

(3)小乘餘部所說︰《大毗婆沙論》卷三十八曾列舉其餘部派之說。其中謂譬喻師主張四相假立。分別論師主張四相無為。法密部主張滅相無為,其餘三相有為。相似相續沙門主張色之四相為色,心之四相為心。正量部、法上部、賢胄部、犢子部、密林山部等,皆以色法為一期相續,其餘之聲、香、味、觸等及心、心所法皆為剎那生滅。但除正量部外,其餘法上部等之四相說皆已不詳。又,《成實論》之說,依其卷七〈不相應行品〉所述,其所說大致與經部類似。即說五蘊在現在世名生,捨現在世名滅,相續故住,住變故異,非別有法名生住滅。又說佛法深義謂眾緣和合有諸法生,是故無有法能生異法。

(4)大乘法相宗所說︰出自《瑜伽師地論》卷四十六、卷五十一、卷八十八、《成唯識論》卷二等,依之可知法相宗亦主張四相假立、過未無體之說。尤其《成唯識論》卷二更多方立論評破有部之說,其文云(大正31‧6a)︰
「有為法因緣力故,本無今有,暫有還無,表異無為假立四相,(中略)依剎那假立四相,一期分位亦得假立,初有名生,後無名滅,生已相似相續名住,即此相續轉變名異,是故四相皆是假立。」

此即以生、住、異三者皆現有,故同屬現在。而滅已無,故屬過去。總論法相宗所謂「生」,表有法在先前並非有。「滅」,表有法其後終歸於無。「異」,表此法並非凝然常住。「住」,表此法暫時有用。又依所說及評論有部之態度而言,法相宗與經部極相似。

(5)大乘三論宗所說︰依《十二門論》〈觀相門〉可知本宗僅立生、住、滅三相,主張「有為法皆空。有為法空故,無為法亦空。有為、無為法空故,我亦空。三事空故,一切法皆空。」

(6)《大乘起信論》所說︰依法藏《大乘起信論義記》卷中(本)之說,《大乘起信論》將四相配合不覺流轉門之次序,以彰顯始覺還滅之涵蓋面。亦即生滅流轉之妄法,其相狀有九相(即三細六粗)之別,以之與四相比配,則生相配業相,住相配見、境、智、相續等相,異相配執取、計名字二相,滅相配起業相。且四相僅就真心隨熏力之粗細差別而分說為四,並非依一剎那心說明四相

〔參考資料〕 (二)《雜阿含經》卷十一;《品類足論》卷六;《阿毗曇甘露味論》卷上;《雜阿毗曇心論》卷二;《顯揚聖教論》卷十五;《順正理論》卷十三;《阿毗達磨藏顯宗論》卷七;《大乘阿毗達磨雜集論》卷二;《俱舍論光記》卷五;《成唯識論述記》卷二(末);《成唯識論了義燈》卷三。


四波羅夷法

又作四波羅夷、四波羅巿迦法,或譯作四極惡法、四他勝法。為戒律上的四種重罪。此有二說︰

(一)指比丘應避免的四種根本重罪︰即非梵行、不與取、殺、上人法等四者,又略稱淫、盜、殺人、妄語。

(1)非梵行(abrahmacaryā)︰又稱不淨行,謂與人或畜生等共行淫事。

(2)不與取(adattādāna)︰謂以盜心取不與物,當處以國刑者。

(3)殺(vadha)︰又名斷人命,謂自斷人命,或求人殺,或讚歎死而勸人死。

(4)上人法(uttaramanuṣya-dharma)︰又名過人法、妄說上人法、妄說自得上人法,或名妄語。謂未體證上人之法而言證得,即未得謂得。

此四者乃極重之罪,若犯之,則不得與諸比丘共住。

(二)指真言行者所應受持的四種重禁︰即不應捨正法戒、不應捨離菩提心戒、於一切法不應慳吝戒、勿於一切眾生作不饒益行戒。又稱四重禁戒、四重禁、四重戒。乃祕密藏中之四波羅夷。

(1)不應捨正法戒︰此乃制止捨正法起邪行之戒。謂凡如來之一切正教,皆當修行受持讀誦。應猶如大海吞納百川而無厭足之心。若分別諸乘之了義與不了義,隨而於一切法生捨棄之心,及起邪行,乃犯第一波羅夷罪。

(2)不應捨離菩提心戒︰此乃制止捨離菩提心之戒。謂菩提心是菩薩萬行之標幟,猶如世間大將之軍旗。若喪失軍旗,如三軍敗績,墮他勝處。菩薩若捨離菩提心,萬行敗壞。故捨離菩提心,乃犯第二波羅夷罪。

(3)於一切法不應慳吝戒︰此乃制止於一切法慳吝之戒。蓋諸勝法皆是如來於因位勤苦修行,捐棄身命,乃至為他人之僮、僕、床、座而得,故一切法乃一切眾生之父母遺產,非為一人獨有。因此,假令雖不捨正法,不離菩提心,若於正法慳吝,見機不惠施,則同盜三寶物,乃為第三波羅夷罪。

(4)勿於一切眾生作不饒益行戒︰此乃制止於一切眾生作不饒益行之戒。蓋菩薩發菩提心、修萬行,本為普攝一切眾生,而今乃欲對眾生作不饒益行,起障道因緣,此有違菩薩四攝法,故為第四波羅夷罪。

以上四重戒,若配於三聚淨戒,則第一重戒相當於攝律儀戒,第二相當於攝善法戒,第三、第四相當於攝眾生戒。又,若配於三種菩提心,則第一重戒相當於三摩地菩提心,第二相當於勝義菩提心,第三、第四則相當於行願菩提心。

〔參考資料〕 (一)《四分律》卷一、卷二;《四分僧戒本》;《五分律》卷一、卷二;《五分律戒本》;《摩訶僧祇律》卷一~卷四;《摩訶僧祇律大比丘戒本》;《有部毗奈耶》卷一~卷十。(二)《大日經》卷二;《大日經疏》卷九;《大日經義釋》卷六;《三摩耶戒》;《阿娑縛抄》卷八;《乳味抄》卷十五。


四種怛特羅

又稱四種續部,或略稱四續。「怛特羅」(梵tantra,藏rgyud)原是相續之意。後轉為表示密咒及密教教義;《西藏大藏經》中,祕密經典也稱為怛特羅。漢譯為續、本續、或密續。密教中,將因相、性相、果相三相結合統一的教法,特別稱為怛特羅。因相是指發菩提心始作的灌頂、三昧耶戒等前行;性相是指前行終了後,所應修的觀法與修行;果相是指究竟的證果。此三相結合統一,缺一不可,因此稱此相續之教為怛特羅。

所謂四種怛特羅,即作怛特羅(事續)、行怛特羅(行續)、瑜伽怛特羅(瑜伽續)、無上瑜伽怛特羅(無上瑜伽續)。這種分類法為格魯派(黃教)所奉行,出自宗喀巴的《祕密道次第論》,乃該書內容之重要部分。

(1)作怛特羅(梵kriyā-tantra,藏bya-baḥi-rogyud)︰指陀羅尼及經之口誦、印契法、觀佛、諸尊供養等法式,即謂藉外在之作為所行之密儀。《摩登伽經》、《華積陀羅尼經》、《持句陀羅尼經》、《無量門陀羅尼經》,以及其他各種成就法和讚歌,即屬於這一類。

(2)行怛特羅(梵caryā-tantra,藏spyod-paḥirgyud)︰指前行所作和內修之瑜伽觀法二者兼修,《大日經》為其代表經典。

(3)瑜伽怛特羅(梵yoga-tantra,藏rnal-ḥbyor-gyi rgyud)︰主要指行法進行之內部的瑜伽三昧,以《真實攝經》(相當於《金剛頂經》)與《最勝本初》(相當於《理趣經》)為代表經典。

(4)無上瑜伽怛特羅(梵anuttarayoga-tantra,藏rnal-ḥbyor bla-na med-paḥi rgyud)︰具有顯著的左道成分,以在「性」的構想下伴同實踐的瑜伽觀法為基調。有方便、般若、時輪(方便般若無二)三種區別。方便名為大瑜伽怛特羅(大瑜伽續)或父怛特羅(父續),般若名為瑜伽母或母怛特羅(母續)。父怛特羅(父續)的代表經典是《密集》,母怛特羅(母續)的代表經典是《勝樂輪》,喜金剛時輪的代表經典是《時輪》。

在印度,怛特羅(密續)的分類法主要以五種怛特羅為代表。此乃寶積靜(Ratnākar-aśānti,十一世紀人)的《三乘建立》等書所說。即作、行、瑜伽、大瑜伽、無上瑜伽等五種。四種怛特羅是將最後的二者合成一種。此外,根據八世紀覺密所作的《大日經要義釋》記載,古代有作、行、瑜伽三種怛特羅。薩迦派則繼承五種怛特羅的分類法。寧瑪派更加上超瑜伽,立六種怛特羅。又,阿底峽之《菩提道燈評釋》將前述五種怛特羅加上rtog與gñis而成七種怛特羅。

◎附︰劉立千編譯《印藏佛教史》第十一章(摘錄)

密乘之經,稱為本續,續為恆常之義,謂此真常不二光明心相,無覆無障,雖處因位,或修道證果,一切時中常相繫屬,而無斷絕。其真體上,方便勝慧,圓融常住,故名為續也。本續有為佛所說,或蒙佛所加持者說。其續部經教,有判為三類,如慶喜藏等許為︰事續、行續、祕密續三部等。有判為五類,如辛底巴等許為︰事續、行續、瑜伽續、大瑜伽續、無上瑜伽續五部。或許二許六,異說不等,然一藏續教,不外可分成四類,即事續、行續、瑜伽續、無上瑜伽續。其分為四部之理由有五︰(1)為容攝修外道四種邪行,隨順而說四瑜伽行。(2)為內道有︰有部、經部、唯識、中觀四派,配此四門而說四種修法儀軌。(3)欲界有情,行淫欲事有四種相,依此四相為道而有四法。(4)眾生根機有劣、中、勝、最勝四種,為隨機設教故。(5)受取悉地有以主從之相而受,有以友伴之相而受,有加持而入智慧尊,有二無分別之相而修等。因依四種理門,故立四種續部,茲分述之。

第一目 事續
何謂事續﹖主要顯示外身語二事,以外事沐浴潔淨為主而內修瑜伽,故稱事續。

事續所依之經,有共總續與各別續之分,共總者有四︰(1)《祕密總續》,宣說灌頂等,乃令未成熟者而得成熟之方便,彼中共說三部一千五百大曼陀羅,其諸曼陀羅與觀地預備等法,亦為上三續所共須。(2)《蘇悉地續》,修避魔等業。(3) 《妙臂請問續》,宣說上二續所未及之灌頂及明咒修法,並廣開息、增、懷、誅等四檀法。(4)《金剛頂髻續》,其中大段即《後靜慮續》。此中共說灌頂儀軌,修持明咒,廣修事業。特於《後靜慮續》明示十事︰(1)修行處所。(2)我之真實。(3)明咒真實。(4)天之真實。(5)住火。(6)住聲。(7)住聲後授解脫。(8)入修明咒。(9)護摩法。(10)灌頂等。若依聞、思、修三學,固當先通事續之義,然真欲求解脫者,則非廣明四種本續之義,罔有成就。

關於解此本續密意之疏釋,印度論師有月官、靜命等之著述。主要應依善巧事行二續之佛密與勝菩提兩師之著作。佛密論師有《後靜慮續釋》《妙臂請問續略義釋》《文義備忘錄》,勝菩提有《蘇悉地續釋》等。

各別續者,分為世間與出世間二部。世間部又分有財部、藥叉部、世間部三類。出世間部分如來部、蓮華部、金剛部上中下三類。如來部中又有部尊、部主、部妃、部頂、部忿怒男女、部使、部菩薩、部天龍藥叉共八類,蓮華部與金剛部中惟少部頂、部菩薩、部天龍藥叉三類,共僅五類。其各別所依經續及修法,可參看《密宗道次第論》。

事續之修法,先灌頂,授戒,其次正修。

灌頂者,初以華鬘、水、冠三灌為本,隨加授記,慶慰,隨許等,或加與否均可。

授戒者,當詳於行續中,惟事續各所許持條文不同,視受何部法時,即須依其本續中所開出者行之。

其次正行,此部亦有生起天身與修風息之法,然無無上瑜伽之圓滿具足修習,故前三部續,皆無生起圓滿二種次第之名。其修法又分(一)有念誦靜慮,(二)不觀待念誦靜慮,(三)善承侍己修悉地法三種。

(一)有念誦靜慮︰分正行與前行。前行者,先結各部手印,頂禮十方佛佛子,供養自身,皈依,發心,以咒印守護,盥洗清淨,守護自身及處所等。次正行者,修六天法,先依中觀理,決擇自心離言空性,是為我之真實。如我真實,所觀天身,亦復如是,二無差別,是為天之真實,名真實天(六天之一)。由空性中,所觀天身,體性為天,形相現為所誦密咒聲音,遍滿虛空,名為聲天(六天之二)。次想自心,於虛空中為月輪相,咒字聲音,普應虛空,咒文形狀如純金色,名為字天(六天之三)。次觀咒文,放射無量光明及佛身相,淨諸有情一切罪苦,供養諸佛菩薩,光及諸尊收迴,還入諸字,月與字悉變成為所修之圓滿天身,是為色天(六天之四)。結各部印契,觸著諸處,是為印天(六天之五)。自我明現天身,堅固我慢專注而緣,是為相天(六天之六)。應依此六天之門而修也。

上為事續中修生起之法,若風息之法者,即有「命懃」之修法。事續「命懃」與無上部修義有別,所謂「命」者,謂根門所行之息,所謂「懃」者,謂分別心流轉境界,息及分別心,俱不使向外流散,於內攝持,是為防護命懃之義。此法下三部續皆同。修此何益﹖謂要滅除躭著凡庸境界,須自身明為天身,堅固此慢方可,然分別心外馳,即可為障礙,故使分別不外散而能遮此之方便者,即修命懃之法,因為息是心馬,若能向內攝息,則心亦自然攝錄而住矣。

又修念誦之先,須具足各種支分,以為前導,如修面前生起,加持地基,種種莊嚴,迎請安座,顯示印契,稱讚頌揚,七種支行,四無量心及種種發心等。次正念誦時,又應具足四支。四支者︰(1)自事支,(2)他事支,(3)住心支,(4)住聲支。自修為天,名為自事。修前面生起之天,名為他事。二事無論將咒輪安布誰心,即為所依之事。住心支者,謂緣想天身中有自心,如滿月輪相。住聲支者,謂於彼上明白緣想所誦咒字形相。正誦之時,又有二法,緣咒字形而誦,緣聲而誦。緣字形者,或緣面前生起之天心中字形,或緣自心咒字。依前修「命懃」之法,具四支門而誦也。緣聲者,自誦咒時,須觀彼咒,自發聲音,誦時或微念,或意念。念誦數量,每字以十萬為準,誦畢結行,亦當善知。

(二)不觀待念誦靜慮︰即有住火靜慮,觀咒字火相,由暖樂而生三摩地。住聲靜慮,緣咒字自聲,頓現於意,以此持心而生三摩地。此二者為有相瑜伽,其無相者,即聲後能得解脫靜慮,修空性法身同類之因,以此能證法身,獲得解脫故也。

(三)善承侍己修悉地法︰即依如來、蓮華等部而修息增……等四檀法,其勝共二種悉地,皆以有相無相二種瑜伽達到進詣,而有成也。

第二目 行續
何謂行續﹖不特重潔淨等外事,雙取世出世行,外事與內修瑜伽,交相為重,如此之教,故稱行續。

行續所依之經,以《毗盧遮那現證菩提經》為主,共說三曼陀羅,其後續略說兩曼陀羅。多以如來部為主,蓮華部藏中未譯,金剛部有《金剛手灌頂經》等。

行續之修法,亦先灌頂,次學戒,再次正修。

灌頂者,於華鬘、水、冠上加入金剛鈴、杵、名灌,隨即作授記……等。

授戒者,即共戒之恆念皈依與發心,斷四黑法,行四白法,及菩薩根本與支分等戒,其他各如續部中所說三昧耶戒,亦應守護。其所有戒,事、行二續,約略均同。

正行法者,分有相與無相二種瑜伽,有相者,空性未攝持之天身瑜伽,無相者,空性所攝持之天身瑜伽。

有相者,又分內外四支念誦;外四支者,即修我天真實與住事、心、聲等四支,於天持心,防護命懃,亦如事續中說。內四支者,僅所緣不同,其自他事,與住心、聲及防護命懃,亦如上說。

無相者,以中觀一異之理,決定了解,諸法自性本空,起於定解。若修有相瑜伽究竟,心略趣向,即可任運顯現如幻天身。

其修悉地法,外可修得寶劍等八大成就,內於身觀四大輪,可成息、增、懷、誅四檀法及不忘失大菩提心妙三摩地等諸成就。

第三目 瑜伽續
何謂瑜伽續﹖為專示修內瑜伽三摩地法,故稱瑜伽續。

瑜伽續所依之經,總攝為三類︰(1)根本經。(2)解釋經。(3)同分經。其一切瑜伽經之根本,即攝真實會,此先明所證緣起,次明能證方便。

根本經中說修世出世之共悉地方便,分為四品︰(1)金剛界品,顯示如來部道。(2) 降三世品,顯示金剛部道。(3)遍調伏品,顯示蓮華道。(4)義成就品,顯示寶部道。其羯摩部道,則攝入寶部之中,此本續後分,專說內三摩地修勝悉地法。後分最後,為愛樂事相者,又說念誦供養等法。四品之中,每品皆有廣、中、略之加行、勝曼陀羅、勝事業等三種三摩地修法。其廣三摩地法有四曼陀羅︰(1)大曼陀羅。(2)陀羅尼曼陀羅。(3) 法曼陀羅。(4)業曼陀羅。其中三摩地法有四印︰(1)身大印。(2)意三昧耶印。(3)語法印。(4)業羯摩印。其略三摩地法即一印之三摩地,此中共說二一三種曼陀羅法也。

解釋經,初品說一祕密曼陀羅,後品開為四十六種曼陀羅。其中祕密大供養曼陀羅,及由因陀羅菩提及羅睺羅賢等由中印傳出,後流行於東南兩印而宏傳也。

同分經有《勝吉祥續》、《淨惡道續》、《莊嚴金剛藏續》、《祕密莊嚴續》、《密寶點》、《文殊真實名》、《開光續》等,各說甚多曼陀羅及修法等。

瑜伽續之修法,亦分灌頂、授戒,及正修。

灌頂者,初行水、冠、杵、鈴、名等灌,名弟子五灌,其上加不退轉金剛阿闍黎灌與祕密灌頂,連同隨許、授記、安慰、讚譽等共十一種。其中祕密與金剛阿闍黎二灌均不同於無上瑜伽也。

授戒者,得灌頂已,受戒之相,謂當全守皈依學,菩薩學,乃至密咒十四根本戒及依根本解釋經中所說五部之三昧耶戒,皆應守持。

正修法者,亦分修有相及無相二種三摩地。有相者,為隨順佛之成道,轉法輪等示佛事之相而修瑜伽,此分加行、勝曼陀羅、勝事業三種三摩地。若根鈍不能修三種三摩地,即修四種瑜伽︰(1)生起本類三昧耶尊為生起瑜伽。(2)入智慧尊為隨行瑜伽。(3)以此為一切動靜法之體性而修,為一切瑜伽。(4)專法一心入三摩地為最極瑜伽。以上乃緣粗分之天瑜伽三摩地。若現引修定支分,於臍間觀天印契,由鼻孔而住於鼻端,以此持心,迨堅固已,生起樂受,得身心輕安,復次再修放出攝入等觀,如此方為緣細分之天印契瑜伽三摩地。此又有十種真修法︰(1)有形色及非有色曼陀羅。(2)內外密咒。(3)四印印定。(4)守護我處瑜伽。(5)迎智慧尊。(6)句及意之念誦。(7)修三三摩地。(8)內外護摩。(9)解印與收印。(10)供已請還。以上皆有相所修也。

無相者,先觀本無生義,諸咒字皆滅,成無我義,我人空性,本尊與咒,亦復如是,此乃專顯有分別智。若起無分別智,即先知法無自性及無生住滅等之見,然後定此見中而修。有相者可成妙止,無相者即得勝觀,若欲知其修法詳情,可閱戈薩羅《莊嚴釋》也。

總上所修,不除四印瑜伽︰(1)掃除阿賴耶倏爾迷相,現起大圓鏡智,是為身大印瑜伽。(2)掃除末那倏爾迷相,現起平等性智,是為意三昧耶印瑜伽。(3)掃除意識倏爾迷相,現起妙觀察智,是為語法印瑜伽。(4)掃除前五識倏爾迷相,現起成所作智,是為業印瑜伽。其法界體性智,為諸共有之性,能掃除之方便,即與此四印相連之一切天瑜伽修法,若觀察真如之性,或為安住,或任運平等諸修法皆屬之。一切瑜伽道皆攝有此。依此道修,即能離垢清淨,圓滿眾德,成等正覺。然在修道之中,仍須善為承侍,修三摩地,念誦護摩等,先成其悉地及四印智。若專修三摩地,成不共悉地,得出世成就。若依念誦,即世出世二種皆得成就也。

第四目 無上瑜伽續
何謂無上瑜伽﹖謂專顯內瑜伽最勝三摩地之修法,除此更無過者,故稱無上瑜伽。

無上瑜伽所依之經,分為父續、母續。或分方便續、勝慧續。或於其上加入無二續。依格魯派說︰方便者,即俱生大樂智(樂);勝慧者,即悟法無自性智(空)。無上續中,無不顯示空樂雙運之道。故父續亦即方便續,母續即勝慧續。方便勝慧,不能分離,故無二之分。凡詮顯起現妙有方便部份,如四空心所乘五光風息,修成幻身,或正詮,或此所關者即父續。若《集密》、《閻曼德迦》、《毗盧幻網》等皆屬之。凡詮顯引生空性勝慧部份,如專以空樂無分別光彼慧為所詮,或正詮,或此所關者即母續。若《歡喜金剛》、《時輪》、《摩耶》、《佛頂》、《四座》、《佛平等合》等皆屬之。然薩嘉諸祖與布頓大師許為無上,可有三分︰(1)父續,(2)母續,(3)無二續。為易了其次第故,依薩嘉所說而分述之。

父續,有以五部如來加入金剛大持分成六類,然依《月密明點續》所說,為攝持貪、瞋、癡三毒分為三類︰

(1)為攝持貪欲而說《集密》,此又以根本經及解釋經之分品,印度衍成七大派。第一派是由薩日哈、龍樹等傳出號為「聖派」。龍樹造有《略法》、《溶合五次第》、《菩提心釋》等書論述生圓次第。其弟子提婆又造《集密道次大全修行明燈論》、《淨心垢論》、《加持我論》、《現菩提論》四論。又龍樹有《建立次第論》、《曼陀羅二十頌》、《辨道邊論》、《五道統攝論》四論。羅睺羅吉祥友造《顯明雙運曼陀羅儀軌》。月稱論師造《本續明釋》。遞傳至毗補底旃陀羅、黑誓句金剛、嬉金剛……等均有明釋。第二派為「智足派」,佛智足論師所傳,造有《普賢修法》、《護摩儀軌》。其弟子阿底峽造四五○曼陀羅儀軌等。第三派為辛底巴,曾併根本及後分經而造釋,依此出《集密》二十五尊之灌頂與講授。第四派為嬉金剛,順母續而講根本經,釋緣起分。第五派為班哲達彌底,聽賢足講《集密》而造根本經釋。第六派,適當辛底巴等六賢門後,香拔羅(Sham-Bha-La)即傳出印度十二曼陀羅中之《集密》九尊、十三尊、十九尊、二十五尊、三十二尊、三十四尊等六部曼陀羅,聞此係以《時輪》配《集密》而解釋也。第七派為慶喜藏,依金剛薩埵傳極明月王之《十八瑜伽經》之註釋教授,乃合併《根本經》及《幻網根本解》,如金剛界而成一派。他如阿底峽尚有觀音十九尊之《集密》法。諸派之中,西藏最宏之講授,惟宗瑪巴與桂枯巴二人之教授。

(2)為攝持瞋恚而說《閻曼德迦》,此有紅、黑、怖畏三續。紅閻曼德迦十曼陀中,有俄派(薩嘉分派)之五尊曼陀羅,布派(即霞鑪派)十三尊曼陀羅。黑閻曼德迦,九曼陀羅中,有饒派開為十三尊曼陀羅,俄派六面曼陀羅。怖畏金剛則由拉里達作釋,饒譯師傳出者,為《八起屍類》等,遂成為俄派曼陀羅。饒譯師所傳十三尊曼陀羅,後成剎派(薩嘉分系),覺譯師所傳《八忿怒母類》,成為覺朗派,向譯師所傳四十九尊,成為薩派。梅譯師所傳九尊,亦為薩派。其外布派又有怖畏三十二手相所圍繞曼陀羅,勝文殊藏親承近傳之《降魔獨勇金剛》曼陀羅。

(3)為攝持愚癡而說《毗盧幻網續》八十五曼陀羅,今已不傳,此法之替代即《真實名義經》,由嬉金剛釋為無上續,現在俄派中有《文殊祕密曼陀羅法》。

母續,即《瑜伽母續》,此分七部︰

(1)等分顯示六部,分成兩派,一派即布魯派之《佛平等合》,二派即俄巴派所傳之舊譯。其《佛平等合》即《空行幻母勝樂法》,係無垢友傳入西藏稱有二十一曼陀羅。

(2)赫魯迦巴部,內有《勝樂》、《佛頂》、《大幻網》、《阿惹里》等。赫魯迦巴部之《勝樂輪金剛》,在印度派別最多,主要者惟從盧伊巴、直布巴、那波巴三派,餘如地日迦巴、瑪當格巴、羅瓦巴……等諸派,藏土亦有傳譯。故西藏於此法,亦分為薩派、俄派、布派、迦舉派、覺朗派、舊派……等甚多,不勝枚舉。且依各祖所傳本續疏釋不同,如《空行海》、《佛頂》、《赫魯迦格波》、《摩訶摩耶》……等,亦分出多派。

(3)毗盧遮那部,即《四座》、《不動》等,四座開為父法九十七尊,母法十三尊。

(4)金剛日部,即《金剛甘露續》等,有四曼陀羅,此法未聞廣開。

(5)蓮華自在部,即世間五十明王,以《大悲心》、《佛海》、《無量壽》、《度母》……等修法,衍成諸派。

(6)馬頭部,即《度母出現續》,內有《三昧耶度母》等,亦分各派。

(7)金剛持部,即《等虛空續》,此亦未聞廣開。

無二續,分廣大無二與甚深無二。廣大無二,即《時輪續》;甚深無二,即《喜金剛續》。《時輪》派別亦多,此不具詳。《喜金剛》在印由卓毗、海金剛等傳出,後傳黑誓句金剛、無敵月、那若巴、麥哲巴…等成為七派。又有《金剛心釋、難釋》…等等,共有十二派,俱由薩嘉住持傳受。


四諦

四諦即苦集滅道四諦,諦謂真實不虛,如來親證。佛成道後,至鹿野苑為五賢者始說此法,是為佛轉法輪之初,故稱初法輪,如《法華經》〈譬喻品〉(大正9‧12a)︰「昔於波羅柰,轉四諦法輪。」初轉法輪三說四諦,第一說︰此是苦,此是集,此是滅,此是道。此是教示四諦四相。第二說︰苦當知,集當斷,滅當證,道當修。此是教勸修行四諦。第三說︰苦者我已知,集者我已斷,滅者我已證,道者我已修。此是佛舉自己證得四諦,合為「三轉十二行相」之義。但此四諦,唯聖者所知,非凡夫能知,如南本《涅槃經》卷十四(大正12‧693c)︰「我昔與汝等,不見四真諦,是故久流轉,生死大苦海,若能見四諦,則得斷生死,生死既已盡,更不受諸有。」由於聖者所證,故稱四聖諦,或四真諦。

(1)苦諦︰苦即三界輪迴生死逼惱之義,凡是有為有漏之法莫不皆含苦性,故佛經中說有無量眾苦,但就身心順逆緣境,總有三苦、八苦。三苦,從其逆緣逼惱,正受苦時,從苦生苦,名苦苦;從其順緣,安樂離壞時而生苦惱,名壞苦;生老病死剎那變異而生苦惱,即名行苦。八苦即︰生、老、病、死、愛別離、怨憎會、求不得和五盛陰苦。外有寒熱飢渴等逼惱之身苦,內有煩惱之心苦,所有諸苦皆歸苦諦所攝。

(2)集諦︰集謂積聚二十五有苦果之因,一切眾生,無始以來,由貪瞋痴等煩惱,造積善惡業因,能招感三界生死等苦果。

(3)滅諦︰又名盡諦,滅謂滅二十五有,寂滅涅槃,盡三界結業煩惱,永無生死患累。

(4)道諦︰道謂修戒定慧通向涅槃之道,總有七科︰(一)四念處,. 二四正斷或四正勤,(三)四神足或四如意足,(四)五根,(五)五力,(六)七覺支或七菩提分,(七)八聖道或八正道。此為三十七菩提助道品法。

四諦有兩重因果,苦為果,集是因,由苦集二諦成為世間生死因果;滅是果,道是因,滅道二諦為出世因果。即由造積有漏業因而感有漏苦果,由修無漏道因而證滅諦涅槃。如北本《涅槃經》卷十二(大正12‧435a)︰「有漏果者是則名苦,有漏因者則名為集,無漏果者則名為滅,無漏因者則名為道。」此即知苦斷集,證滅修道之義。

四諦是佛教的基本教義,是佛教大小乘各宗共修、必修之法。佛說四諦是要眾生了知四諦的真理,斷煩惱證涅槃,若專修四諦以求涅槃者,一般稱其為小乘聲聞人。(任杰)

◎附一︰呂澂《印度佛學源流略講》第一章第三節(摘錄)

四諦的重點放在人生現象上。人生的全部不外乎兩方面,一是染(苦、集),一是淨(滅、道)。四諦的組織又以苦諦為根本,「集」是苦集,「滅」是滅苦,「道」是滅苦的方法。釋迦第一次宣揚四諦,反復地講了三次,謂之「三轉法輪」。初轉是肯定四諦(人生是苦、老死是苦等);二轉,是指出四諦在人生實踐中的意義(苦應知,集應斷,滅應證,道應修);三轉,是證明本人已做到四諦所要達到的要求(苦已明,集已斷,滅已證,道已修)。在三轉法輪中,每一次對每一諦都有四種不同的認識,謂之「四行相」──眼、智、明、覺,那麼四諦便有十二行相,所以又稱「四諦十二行相」。這一說法,就奠定了原始佛學的基礎。經律中的材料,是這樣記載的,佛滅後二百年的阿育王留下的「法敕」也是這樣提的(「法敕」中要求佛徒常念七經的第一經︰《毗奈耶最勝經》,據考證,就是指三法輪那一段);其後佛學發展到大乘階段,像較早的《維摩經》、《法華經》等,一開始也講四諦,就是大乘後期經典,像《解深密經》分佛說為三階段(三時),第一時仍承認是講四諦。可見四諦是原始佛學的中心思想,已為大家所公認。

◎附二︰水野弘元《佛教要語的基礎知識》第六章(摘錄)

(一)緣起說與四諦說的說相
十二緣起說是自內證的法門,是釋尊在菩提樹下開悟時及成道後之思惟禪定下的觀察所得。十二緣起說也就是為了自身而考察的佛教根本教理。而與此相對的,四諦說則是為了他人易於瞭解緣起說而說示的化他法門。又十二緣起說是理論,而四諦說既是理論又是實踐,但毌寧說是以實踐為主。簡言之,緣起是自悟的法門,而四諦則是為了他人而說的教義。

據傳聞,釋尊成道後因坐禪思惟而自得開悟之樂,然而,由於緣起是非常難解的道理,對世人說的話,他們也不能理解,唯恐徒勞無功,因此佛就斷了說法的念頭。此時,梵天出現在佛陀的面前,他請求佛陀無論如何要說法,如果不說,世間人將會更加墮落。雖然道理非常難解,多少也會有能理解的人。就這樣,他懇請佛陀說法。佛陀就想到四諦說的辦法。也就是按照醫生治療病人的方法原理。

佛陀成道後數週,由坐禪思惟中起來,向波羅奈郊外鹿野苑走去,那兒有五位被認為夠資格理解佛法的比丘,佛為他們作第一次說法。這就是初轉法輪。這個說法說的是四諦之教。所以四諦之教是釋尊最初所說的法。

(二)四諦的經說
《轉法輪經》裡,載有佛陀對五比丘所說之四諦法的經文,大意如次︰

「比丘們啊!生也苦,老也苦,病也苦,死也苦,怨憎會苦,愛別離苦,求不得苦,五取蘊(取著身心環境)苦。似此,苦是神聖的真理(苦聖諦)。

復次,比丘們啊!導向輪迴再生,以喜與貪為伴,到處喜樂、渴愛欲求,是為生起苦之神聖真理(苦集聖諦。)

復次,比丘們啊!上述熱愛欲求離滅不存、捨遣解脫而不執著者,是為滅卻苦之神聖真理(苦滅聖諦)。

復次,比丘們啊!所謂正見、正思惟、正語、正業、正命、正精進、正念、正定等八支聖道,是滅苦之道。是神聖的真理(苦滅道聖諦)。」

釋尊說四諦之教後,自己又提出對這四諦︰(1)首先在理論上要正確知道它是無誤的真理,(2)依照四諦採行適當的實踐態度,(3)四諦真實地實踐之後,會悟理論與實踐的一致。而依此,會產生這樣的自覺︰自己是佛,是人天的大導師。這是佛陀正確的教法,對這教法︰(1)首先從理論上理解佛教是正教,(2)其次依照理論正確地實踐,(3)最後完成實踐。理論與實踐是表裡一致的,在日常生活中完全按照這樣去做,則是有崇高理想人格的人。

上面三階段的展開叫做「三轉」,其中(1)示轉(2)勸轉(3)證轉。關於三轉,後來的阿毗達磨說(1)示轉是見道位,(2)勸轉是修道位,(3)證轉是無學(阿羅漢)位。

五比丘聽到了四諦之教,在理論上瞭解了這些道理,得到了清淨的法眼。所謂得到法眼,是指理解了有關四諦和緣起的理論,確立了佛教正確的世界觀和人生觀,不會為異教邪說所迷惑而轉信他教,他的信仰是堅定的。這是聖者之間的最低位。

如以上所說,四諦應該是指四聖諦(cat-tāri ariya-saccāni)而言。此即苦聖諦、苦集聖諦、苦滅聖諦、苦滅道聖諦四個。這裡的聖(arya,ariya)與凡是相對的。是指無漏出世間的悟,是超越生死輪迴有漏迷妄的三界世間。四聖諦略作苦、集、滅、道四諦。如前所述,四諦又分為兩種,流轉緣起與還滅緣起,苦與集二者是述說生死流轉之苦及其原因,滅與道二者是脫離流轉,到達無苦安穩涅槃的修行法。略如下圖所示︰


┌苦諦 無自覺苦惱的現實世界……果─┐
│ ├流轉緣起
├集諦 現實世界的原因理由………因─┘
四諦┤
├滅諦 有自覺的理想世界…………果─┐
│ ├還滅緣起
└道諦 理想世界的原因理由………因─┘


四諦是治療苦惱的原理,和醫生治人肉體上的病,原理相同。人的苦惱是精神上的病,應該以如同治療肉體的病那樣的原理去治癒它。因此,釋尊是治癒人們一切苦惱的大醫王。

(三)四諦與治病原理
首先,苦是現實的苦,相當於肉體上的病狀。集是苦的原因,相當於病因。滅是苦消滅後的理想狀態,就是無病時的健康狀態。道是達到理想狀態的正確方法,等於醫生治療病人所用的種種方法,如注射、下藥、手術、食物療法、安靜、睡眠、休息、運動等等。最後,醫生治療病症時,首先須對病人的病症診斷無誤,正確地查明病因,其次要有關於健康狀態的正確知識,然後按照這些條件,採取一切治病需要的適當手段。

同理,為了治療人精神上的病(即苦惱),首先要正確了解苦惱本身的性質,如必須知道怎樣做才能達到無苦惱的理想狀態,然後按照趨向理想的方法來實踐,以達到理想狀態。這種關係列表如下︰


苦……凡夫現實的狀態…………病狀
集……現實苦的原因……………病因
滅……有自覺的理想狀態………健康狀態
道……達到理想的手段方法……治病健康法


四諦的原理,極為合理,它不但和治病原理相合,也和今日科學的研究態度一致。第一階段是基礎研究,是發現研究對象(自然、人文、社會)之活動(原因結果的關係等等)的法則。苦集之間因果的法則即相當於此。其次第二階段,應用上面的法則,以創造出人類所必須的理想事物與狀態。

以四諦說作為佛教的根本教理,是極為合理的,它完全排除了迷信邪教的不合理性與不倫理性。這是佛教所獨有的學說,未見於其他宗教。以四諦說為基礎的緣起說,更不用說,當然也是合理的。

〔參考資料〕 《長阿含》卷八〈眾集經〉;《中阿含經》卷七〈象跡喻經〉;《雜阿含經》卷十五、卷十六;《增一阿含經》卷十四、卷四十二;《四諦經》;《阿那律八念經》;《轉法輪經》;《佛本行集經》卷三十四;《賢愚經》卷十二;中村元《原始佛教の思想》;宇井伯壽《佛教思想の基礎》;金子大榮《佛教概論》;W. F. Jayasuriya《The Psychology and Phi-losophy of Buddhism》;Jeffrey Hopkins 《Meditationon Emptiness》;Narada《The Buddha and HisTeaching》。


因十四過

因明學用語。在因明中,因的謬誤共有十四種,名為「似因十四過」。略稱「因十四過」或「因過」。犯這種過失的因,謂之「似因」。「因」之十四過,可區分為三類,即(1)不成,(2)不定,(3)相違。不成有四過,不定有六過,相違有四過。故又稱四不成、六不定、四相違。這都是依照因三相而區分的。

四不成是關於因的第一相的謬誤,有(1)兩俱不成,(2)隨一不成,(3)猶豫不成,(4)所依不成等四種。六不定是由於闕少因的第二相(同品定有性)及第三相(異品遍無性)之中任何一相而生,有(1)共不定,(2)不共不定,(3)同分異全不定,(4)異分同全不定,(5)俱分不定,(6)相違決定。四相違中的任一都是不能成立所欲樹立的宗,倒反成立所反對的宗的過因,有(1)法自相相違,(2)法差別相違,(3)有法自相相違,(4)有法差別相違。

◎附︰沈劍英《因明學研究》第八章(摘錄)

按因明的規定,立因須三相兼備,如有違反,即成似因。似因就是有過失的因,它的具體表現是多種多樣的,古今的說法也不盡一致。創立因明的正理派將似因分為五類九種︰

(一)不定或歧異︰

(1)共不定(因於同品有,於異品亦有)。

(2)不共不定(因於同品無,於異品亦無)。

(3)不決(宗上有法外延極大,因此找不出同異品)。

(二)相違(相違因實際成立的是與宗相反的命題)。

(三)不成︰

(1)所依不成(宗上有法不極成,因無所依)。

(2)因自身不成(因與宗上有法無關)。

(3)回轉性不成(因與宗法無必然的關係,這實在就是「共不定」過)。

(四)實有違宗(一因證明宗之成立,恰有另一因證明相反的結果,即佛家所說的「相違決定」)。

(五)自違(因所要成立的宗,是違背感覺經驗的、自相矛盾的。這實在就是宗過「自語相違」)。正理派很重視對因過的分析,他們認為推論中的各種謬誤都可由因過來概括,因此不主張另立宗過和喻過。但是從正理派所立的五類九種因過來看,不僅有重疊不當之處,而且也較為粗疏。然而近代印度正理論只立因過,而且也將因過分為五類九種,內容完全一致,只是所使用的術語不同而已,如︰

(一)差異推理(即「不定或歧異」)︰

(1)太廣(即「共不定」)。

(2)太狹(即「不共不定」)。

(3)無所不包(即「不決」)。

(二)自相矛盾推理(即「相違」)。

(三)平衡推理(即「實有違宗」)。

(四)不確實推理(即「不成」)︰

(1)出事地不實(即「所依不成」)。

(2)事端不實(即「因自身不成」)。

(3)因果關係不確(即「回轉性不成」)。

(五)背理推理(即「自違」)。

但是印度中古時代的因明家大多不取五類似因說,他們將因的過失分為三類︰(1)不成,(2)不定,(3)相違。此中隨著時間的推移,又有變化,可分三個階段︰

先是佛教古因明家和其他古因明師將似因分為三類十一種,即︰

(一)不成(缺因第一相的過失)︰

(1)兩俱不成(立敵均不承認此因能證明宗)。

(2)隨一不成(立敵有一方不承認此因能證明宗)。

(二)不定(缺因第二、三相的過失)︰

(1)共不定(因於同異二品均有)。

(2)同品一分轉、異品遍轉(因於同品或有或非有,於異品遍有)。

(3)異品一分轉、同品遍轉(因於異品或有或非有,於同品遍有)。

(4)俱品一分轉(因於同異二品均或有或非有)。

(5)相違決定(一因證明宗之成立,同時有另一因卻證明相反的結果)。

(三)相違(因所成立的不是本宗,而是他宗)︰

(1)法自相相違(因與宗法的自相相違)。

(2)法差別相違(因與宗法的差別義相違)。

(3)有法自相相違(因與有法的自相相違)。

(4)有法差別相違(因與有法的差別義相違)。

後來,陳那又在此基礎上增補,在「不成」中別開「猶豫不成」和「所依不成」二過,又在「不定」中另設「不共不定」一過,這樣,就成了三類十四種似因。陳那的大弟子商羯羅主繼承了這種劃分,並作了具體的闡發。陳那所主而為商羯羅主所闡發的因十四過,對後世的影響很大。

七世紀時,法稱又對因過作了刪訂,減除「不定」中的「同品一分轉,異品遍轉」、「異品一分轉,同品遍轉」、「俱品一分轉」和「相違決定」四過,又廢去「相違」中的「法差別相違」、「有法自相相違」和「有法差別相違」三過,使似因減為三類七種。

〔參考資料〕 《因明入正理論》;《因明入正理論疏》;陳望道《印度理則學》;呂澂《因明入正理論講解》。


因明入正理論疏

六卷(通行刊本八卷)。唐‧窺基撰。又稱《因明大疏》。收在《大正藏》第四十四冊。窺基(632~682)係元魏時尉遲部的後裔,十七歲時依止玄奘出家,經過了十一年,參加譯經,編纂《成唯識論》,並深入研究了因明。但到玄奘去世,乾封元年(666)後,他才作《因明入正理論》的註疏,迄於晚年還未寫定,在解釋喻過「能立不成」處便中止了,以下各段,還是他的門人慧沼繼續完成的。

《因明入正理論》,一卷,商羯羅主造,是玄奘從事譯經的第三年,即貞觀二十一年(647)中所譯。因明這一種學問在當時是極覺新鮮的,所以奘門競行學習。過了一年,玄奘又譯出《因明正理門論》(一卷,陳那造),充實了研究的資料,於是其時著名的神泰、靖邁、明覺三家的《入正理論疏》便在永徽初年間(650~652)撰成了,接著又有文軌、玄應、文備、璧公諸師的註解。這些註書各記所聞,並參照《理門論》加以發揮,一時頗為流行。窺基的《論疏》就是在這些著述基礎上,抉擇取捨而寫成的。

基《疏》內容,於解釋《入論》本文之前,有短短的序論三段(本疏卷一)︰

(1)敘所因︰略述因明的源流,世親、陳那的著作,本論的緣起,並說到玄奘在赴印途中迦濕彌羅國僧稱論師處開始學習了本論,後在那爛陀寺戒賢門下更窮盡了幽微,回國不久便譯出了本論。

(2)解論名︰採取了當時神泰、文備、文軌、靖邁四家之說,加上他自己的見解,一共五釋,未予軒輊。但據其最後所解,以正理指陳那的著作(特別是《理門論》)而言,似乎更為當理。本段末尾還解說了本論作者商羯羅主得名的由來,可惜未詳其身世。

(3)明妨難︰解釋對於因明這一名稱的七種疑難,大都是當時存在的異論。

本疏解釋論文,大分兩段︰第一大段解釋論首總標綱領的攝頌以及隨後詳解的長行,第二大段解釋論末顯略指廣的結頌。首段解釋攝頌中對於所標出的八門(也就是八義︰真似能立、真似能破、真似現量和比量)二益(也就是二悟︰自悟、悟他),都有簡明顯要的說明,如說真能立是三支具足而且一無過失,真能破有顯過和立量的不同,真現量是定心或散心之照符前境、明圻袹憿A真比量是以共許因成立未許宗能生決定智等,無一非精粹之談。隨後還推論到瑜伽學系論書解說這些義門的沿革。

其次解釋本論長行。因為本論結構還是依據《理門論》以立破為綱,故在真似能立之後接著就說真似二量(這是視二量為能立的工具,所以這樣安排),再說真似能破,一共六段,和攝頌的順序不同。撰者體會這樣的精神,在釋文裡也就偏詳於立破。他解釋真能立的一部分有不少精到的見解。如解三支比量的宗支處(本疏卷二初),指出宗依(構成宗支的主詞即「有法」和賓詞即「能別」兩個部分)與宗體(由能別解釋有法所得的整個意義)之應嚴加區別。又宗體在四種悉檀(即普遍的、自宗的、旁推的、隨意的)裡應取第四隨自意樂而建立,不受拘束。又解因支處(本疏卷二末)指出因有啟發作用的生因和了解作用的了因,二者又各有言、義、智三方面(合成六因),而就立量悟他來說,因支是應該以言生和智了二因為其實質的。又解喻支處(本疏卷三),辨析到異喻用在止濫(即遮止因法通於宗的對立面),無妨用無體之法為喻依。由此再推到三支之有體,無體,應當互相適應(立有體的宗,因喻俱應有體,立無體宗則不拘,見本疏卷四)。這些議論雖在其他論書裡(如《廣百論釋》曾談到因法的有體無體等),舊疏裡(如文軌的疏文曾談到宗依、宗體和四悉檀等),已見其端倪,而作出徹底詳盡的發揮,則是此疏所獨有。

就在這些釋文裡,此疏也隨時糾正各家舊疏的錯誤。最顯著的例子,即是本論之解釋宗支,有一句譯文是「極成能別差別性故」(意謂宗是由於雙方共許的「能別」區別了(中略)而成的)。文軌等舊疏卻作「(中略)差別為性」來解釋,這不但違反因明的軌轍,又還不懂中印語文的規律,貽誤學人,為害不淺,故撰者予以嚴厲的譴責而毫無寬假(見本疏卷二)。

其次,解釋似能立一部分。此分從本論的結構來看,可說是最大特點之所在。因為陳那的著作《理門》、《集量》等論書裡,雖已對於三支過失作了全面的說明,但文義比較散漫而隱晦,《入論》乃加以整理、明確,並有所補充(如宗過的後面四種),於是列出宗九過、因十四過、喻十過,而合成三十三過,又各各舉了確切的範例,使人一目了然,可謂極其精彩(後人學習因明的,也從研習三十三過而入,可謂「思過半矣」之效)。基疏對這部分的解釋,盡了很大的努力,以篇幅言,幾占現存全疏的一半(三卷有餘)。他為了明確刊定每一種過失的特徵與其可能運用的範圍,作出種種的分析。如解各過,都舉出全分的,一分的兩類四句(此即以正面對自許、他許、共許而為三句,反面全非又為一句),而刊定其是非(一、三句是過失,二、四句則不然)。另外又在各支過失可以兼備的方面,錯綜排列出所有的句式,以為真似的刊定。以宗過一類為例,九過互具,再加以全分,一分四句的分別,即可演繹出二千三百另四種句式(見本疏卷五)。這雖不免過於形式化,但從其可能性上,究極奧蘊,不得不說是基疏對於因宙論的一種發展。

即由於三支過失的刊定和所對而言者(自、他、共三方面)有關,基疏從這一點更推論到比量之運用於破他、自救,乃至於留防過地步等等,也可在三支上予加限制的言詞(如只是自宗承認的加「自許」,他宗承認的加「汝執」,兩家共認而非泛泛之談則加「勝義」或「真故」等),提了出來,並不成為過失(在護法、清辯的著書裡,此例極多),這樣就有了「自比量」、「他比量」、「共比量」的區別。又在共比量裡,還可擴大因支的範圍,加上自許或他許的部分,以成「自共比」或「他共比」,三支比量的運用乃益靈活而廣泛。基疏對於這些用法,一再透闢地闡明其意義,並舉出玄奘在印度時所立「唯識量」和改訂的勝軍「大乘是佛說」量來作為例子而詳加解釋,又對順璟的反對唯識量作了批判(見本疏卷五、卷六)。基疏在這一方面的發展,對於當時的佛學講論、著述以及理解護法、清辯等論書,均有很大的實用意義。

本疏原稿不全,只到解釋喻過的開端為止,以下十種喻過、真似二量、真似能破各段,都付闕如,這是很可惜的。不過慧沼(650~714)依據本疏的精神,很好的替它補足了。特別是二量部分,疏文未及詳說的,還另寫了《二量章》收在《法苑義林章補缺》之內,極便於研究。慧沼這一部分補寫的疏文,後來單行,即題名《因明入正理論續疏》(因為有人曾將《續疏》刪成節本,後世也誤會為窺基原作略疏,其《續疏》不過是添加細註而已,參照內學院校刊本《因明入正理論續疏》卷末校記)。此外,文軌舊疏解釋似能破一段,曾引《理門論》中十四過類一段詳細解釋,也曾被後人誤認為窺基手筆,改題為《因明理門十四過類疏》,刊本單行。

本疏內容極其豐富,幾乎涉及因明全部的問題,因此通稱為《大疏》。其書一出,所餘同類章疏為之晦采,大半零落失傳。在慈恩宗內,奉本疏為圭臬,備致推崇,更不待言。像慧沼,除作了《續疏》而外,還撰有《入正理論義斷》三卷、《纂要》一卷,引申本疏之說。其後,智周(668~723)更對本疏作了《略記》一卷、《前記》三卷、《後記》一卷(未全),解釋益加詳細。又本疏從中唐時傳到日本後,講習極盛,著述亦多,其中還保存不少的唐人舊說足供研究。其流傳後世的主要著述,有善珠的《因明論疏明燈鈔》六卷、明詮的《因明大疏導》並《裡書》九卷、藏俊的《因明大疏鈔》四十一卷、良遍的《因明大疏私鈔》三卷。此外,還有鳳潭的《因明論疏瑞源記》八卷,徵引該博,解釋細緻,尤為風行。又本疏解釋因四相違過一段,素稱難解,日人對此也特別研究,另作註書,著名之作有真興的《因明四相違略私記》二卷、源信的《因明論疏四相違略注釋》三卷等。(呂澂)

〔參考資料〕 熊十力《因明大疏刪注》;《佛教文獻の研究》(龍谷大學佛教學會編)。


因明正理門論

一卷。印度‧陳那造,唐‧玄奘於貞觀二十三年(649)在弘福寺譯出。又稱《正理門論》、《理門論》。收在《大正藏》第三十二冊。書名「因明」一詞,梵本原來沒有,譯者為要表示此論的性質而加上去的。大藏中另存義淨(635~713)所譯《因明正理門論》一卷,論本部分和奘譯完全一樣,僅僅開頭多了「釋論緣起」一段。這一段最後說︰「上來已辨論主標宗,自下本文隨次當釋。」可見義淨擬譯的是一種釋論而非論本,他只譯了一點,後人取奘譯論本湊足一卷,錄家因而誤傳,大藏中亦相沿未改。

作者陳那,傳說是世親門人,擅長因明。其有關因明的著書凡有八論,《理門論》即其一種。(見義淨《南海寄歸傳》卷四,八論除《理門》外,餘七為《觀三世論》、《觀總相論》、《觀境論》、《因門論》、《似因門論》、《取事施設論》及《集量論》。其中《因門》、《似因門》二論,現不傳;餘有漢譯或藏譯本。)陳那因明著述,可分兩個時期,前期以論法為中心,後期以認識論為中心。《集量論》為後期代表作,《理門論》則為前期代表作。故論文開首即標出宗旨︰「為欲簡持能立能破義中真實,故造斯論。」全論分兩大段,第一大段論述能立及似能立,第二大段論述能破及似能破。

本論首段分真能立和立具。是真能立方面,唯取隨自意樂而立宗義,並須避免種種相違的似宗。此類似宗可分析為五︰自語相違、自教相違、世間相違、現量相違、比量相違。其次,依因之三相改五支論式(宗、因、喻、合、結)為三支比量,使因明論證開始具有演繹推理的必然性。論式中的因(或中詞)須立敵共許,方能令敵生憶念,依此憶念方生了智,依此了智方能成宗。所以違背因之初相──遍是宗法性(遍有法皆具此因),就犯四不成過︰兩俱不成、隨一不成、猶豫不成、所依不成。依因之後二相──同品定有性與異品遍無性,配合成為九句,以為因的真似的刊定。九句即︰(1)同異品共有,(2)同品有異品無,(3)同品有異品俱,(4)同品無異品有,(5)同異者均無,(6)同品無異品俱,(7)同品俱異品有,(8)同品具異品無,(9)同品俱異品俱。在這九句中,只有第二同有異無與第八同異俱無是正因,第四、第六屬「法自相相違」,其他五種都犯「不定」過(威利布薩那《印度邏輯史》中認為發現(2)、(8)為正因,據他所知道的是以陳那為第一人)。(2)、(8)所以成為正因,其關鍵不在於同有或同俱,主要是在於異無。如立「聲是無常,所作性故,同喻如瓶,異喻如空」。同品之瓶,有「所作性故」這個因,而異品之空卻沒有,同有異無,當然是正因。但如立︰「聲是無常,勤勇無間所發性故,同喻如瓶如閃電,異喻如空。」這「勤勇無間所發性故」因,於瓶有,而於閃電無,雖不同於第二同品遍有,而依「勤勇無間所發性」因,仍祇成立聲是無常宗,不會成立聲是常宗,所以也是正因。玄奘所譯因明論書,對於因之第二相,不譯成同品遍有性而譯成同品定有性,正是體現了陳那將正因分為同有異無和同俱異無兩類的精神。陳那由第四、第六句和正因相反的方面,又發展說有四相違與「相違次第」的相違因。

在喻支方面,陳那又明確了論式上合和離的正確作法,同喻的合作法,是以因(中詞)合宗(大詞),舉例說︰什麼法上有所作法,就什麼法是無常,異喻陳那的離作法是由宗離因,舉例說︰什麼法不是無常,什麼法上便沒有所作性,反此,就有「倒合」、「倒離」之過。其次,談到立具,即是現量與比量。現量有四類︰(1)五識,(2)和五識同起的意識,(3)貪等心所的自證分,(4)定中離教分別的瑜伽現量。比量有兩層︰(1)從現量或從比量而來的審了宗智,這是遠因;(2)憶因之念,才是近因。因為由於回憶才明白因與宗有必然的聯繫,如正面了解限有煙應有火,所作應是無常,反面也明確了無火必無煙,常必非所作。可見比量的決定智(果)實合審宗智(遠因)與憶因念(近因)而生。至於陳那為什麼只說現比二量,其根本理由,就是所量之境不外自相(特殊)與共相(一般)。事物的本身或者它的特定的意義,各依附著它的本身而不通到其他方面的叫做自相,譬如風聲,無關其他的聲音,就是事物的本身。無常只指風聲而不指其他,這叫做特定的意義,都是屬於自相。如有法體或義象縷貫華,那就是共相。譬如「聲」的概念,通於人聲、鐘聲、鳥聲、樹聲、雨聲等。又如「無常」的概念,通於瓶盆、草木、鳥獸等,都屬於共相。認識自相的叫做現量,因為是對現在事顯現現成證知的。認識共相的叫做比量,因為是有待三相推比才決定知道的。在人類知識的領域內,除了自相共相,再也沒有所量之境,所以能知之量,也只限於現量和比量,不容增減。

本論第二大段述能破與似能破。在能破方面,可分為六類︰支缺(缺一有三,缺二有三而無全闕)、宗過、因過不成、因過不定、因過相違、喻過。似能破方面,用以上能破的標準,衡量過去所說的過類,只取其十四種︰似宗過破有一,叫做常住相似。似缺因過能破有三︰至不至相似、無因相似、第一無生相似。似喻過破有二︰生過相似、第三所作相似。似不成因破,凡有四種︰無說相似、第二無異相似、第二可得相似、第一所作相似。似不定因破有九︰同法相似、異法相似、分別相似、猶豫相似、義準相似、第一第三無異相似、第一可得相似、第二可得相似、第二無生相似。似相違破有一,叫作第二所作相似。除了重複以外,共有十四過類。

本論詳於立破,對於現比量論述則較少,這表示作者在著此論時,還保留一些舊觀點,並未形成量論(包括認識論和邏輯)的整個體系。但作者不久即以本論為基本資料,而另著《集思論》,不再以現比量為能立的資具,而予以獨立的地位,大成了量論的組織,所以本論也含有從論法到量論的過渡意義。

譯者玄奘在印度遊學時,對於因明反復鑽研,有很深的造詣。他回國五年繼譯商羯羅主《入正理論》之後譯出了本論。譯本既出,他門下弟子,競作註疏。後人相繼撰述,可考者,有神泰的《述記》一卷(今存本不全),太賢的《古迹記》一卷,大乘光的《記》二卷,圓測的《疏》二卷,文軌的《疏》三卷,淨眼的《疏》三卷,勝莊的《述記》二卷,憬興的《義鈔》一卷,道證的《疏》二卷、《鈔》二卷,玄範的《疏》二卷,定賓的《疏》六卷,文備的《疏》三卷、《注釋》一卷、《鈔》一卷,崇法師的《注》四卷,以上可惜大都已佚失不傳。此外,窺基《因明大疏》嘗引本論詮文(日人寶雲等嘗引用以註疏本論),但也詳前略後。隨後慈恩宗勢力衰微,《理門》一論遂至無人過問了。近代中外學者研究成果較大的有如下列︰

(1)歐陽漸撰︰《因明正理門論本敘》(1930),將此論的要義和《入正理論》、法稱因明的同異詳略問題,做了極其扼要的敘述。

(2)呂澂與釋印滄合撰︰《因明正理門論本證文》(1927),此作對勘《集量論》,考正譯文,註出同異,可助理解,兼明學說的淵源。

(3)丘檗撰︰《因明正理門論斠疏》六卷,依據證文廣為輯引解釋,據其例言︰「斠疏輯成,綦難匪易。一疑之析,動經浹旬,一詞之出,遍徵眾籍,采綴綸貫,幾經審慎。」顯見他費了不少功力。

(4)日人宇井伯壽撰︰《因明正理門論解說》(1929),篇首有序論,將陳那的因明、《正理門論》在因明的地位以及西歐與印度學者對《正理門論》及《入正理論》混淆的說法,都作了相當詳盡的批判敘述。其解釋部分,除依據舊說,更採取西歐學者新的研究並徵引梵本,作出正確的解釋。宇井伯壽後更於1950年,將《正理門論》譯成日文,列入所著東洋的論理附錄。

(5)意人將《正理門論》譯成英文(1930)。(虞愚)

◎附︰A. K. Warder著‧王世安譯《印度佛教史》第十一章(摘錄)

《因明正理門論》(Nyāyamukha,意為邏輯入門)現存於漢語中,是一本像《如實論》或《論軌》的概要性手冊。它也仿照該二書的編排,分為上下兩篇,一是關於論證,一是關於破斥。在談論證的末尾也討論了知識方法。然而內容差不多在每個細節上與《論軌》都不同,定義有所改進,當然是運用「因輪」。論證有三支,像《論軌》一樣,但安排為︰(1)中詞(因),(2)實例(喻),(3)論題(pakṣa,宗;這裏用論題代替陳述,但意義相同)。像《論軌》一樣有兩種知識方法,現量和比量,至於聖教或聲量與類比量主張歸於比量(真實的)。陳那對他所接受的兩種知識方法的定義是新的,表現他的新知識論的出發點。

現量是沒有分別的知識。這裏解釋為無分別(avikalpaka),未通過分類(viśeṣaṇa)或假立名言(abhidhyāyaka)等的轉換(up-acara,比喻,更嚴格說是轉換)的知識,它是在五官感覺的各個方面直接緣境(artha),如色境(rūpa)等等,而顯現的。

比量是通過中詞得來的知識。它認識一個主體是屬於某一類別的,屬於具有某種特殊性質(中詞)事物的一類。主體也可以屬於其他類別,如果選定了其他特性。但是比量只認識類別的特性(共相),而現量認識對象自身的特性(自相),是無類別的(它是先於分別而為其條件的)。類別是為智力所想像出來的,它們客觀上並不存在。

陳那在這裏說,除了對象本身和類別這兩種之外,沒有其他東西是可以知道的。這兩種知識各有其獨立的被認識的方法,而這兩種知識方法是完全有分別的,它們認識兩種完全不同的事物。現量關係客觀實在,但也立即止於客觀實在,因為不能夠給對象分類,甚至不能給對象定名稱,那都需要思量分別的。真實對象保持著未經分類的特殊性。比量限制在想像分別(語言和分類)的知識,與沒有客觀實在性的類別範疇發生關係,它不能達到真正的對象事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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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山律學辭典]
偷蘭遮罪相

子題:從生偷蘭三品、自性偷蘭三品、獨頭偷蘭、上品自性偷蘭、中品自性偷蘭、下品自性偷蘭、上品從生偷蘭、中品從生偷蘭、下品從生偷蘭、僧食具、三處毛、灌下部

行事鈔‧懺六聚法篇:「懺偷蘭遮法分二,初明罪相,二立懺儀。初中分二。(一﹑從生三品)一者生偷蘭,謂初二篇下方便。若依十誦,初篇生重,此是近方便,謂身口相加,未得暢遂者,應一切僧中悔;若初篇生輕,二篇生重,應界外四比丘眾中悔;若僧殘生輕,應一比丘前悔。其懺法與波逸提同。(二﹑自性三品)二者自性偷蘭,亦獨頭,亦分三品。云何名重(上?謂盜僧食具、十方現前物,偷四錢,及非人重物等。須大眾懺。云何名?破羯磨僧、盜三錢已下僧私之物、一有衣一無衣相觸、作僧殘境界,如是等類,對小眾懺。云何名?如律云,畜用人髮、剃三處毛、灌下部、露身行、著外道衣、畜〔木〕石缽,食生肉血等,僧祇,瞋心裂破三衣缽破塔等,並偷蘭,用一人懺。律中,初二篇下,教人犯偷蘭者,並是究竟;輕重同上懺之。」資持記釋云:「從生中,初標名。若下,引示。彼律分三階三懺,如文次列。初二兩篇各三方便,遠者犯吉,次近皆蘭。蘭有三品:初篇近者,上品;初篇次者,二篇近者,並中品;二篇次者,下品。懺法與提同者,如下可見。自性中,初示名。不從他生,故云自性;當體是果,故云獨頭上品中,僧食具,即十方常住。十方現前,即如亡物未羯磨時,通望十方,無滿五義。且舉四相,等取二逆,婬非道,殺非人之類。,破羯磨者,簡法輪故。僧殘境者,為他出不淨也。及殘中諸果蘭,如觸二形黃門,髮爪相觸之類,皆中品攝。下品中,三處毛,腋下及大小便道。灌下部者,謂以酥油灌身下分。西國耽欲者多然。石字上,合有木字,木缽同外道,石缽濫佛。律中,凡事濫外道者,皆制蘭罪,如草衣、葉衣、鳥毛衣、皮衣、餐風服氣等,皆下品攝。僧祇,即下品。四分教人,初篇歸上品,次篇歸中品,故云輕重同上。」(事鈔記卷二九‧一‧三)(請參閱附錄二『方便罪相表』一五○頁)


僧祇食時應作四相

亦名:大眾食時應作四相、常住食時應作四相

子題:四相、盜僧祇、僧祇食

行事鈔‧僧網大綱篇:「薩婆多云,僧祇食時,應作四相謂打楗椎等,令界內聞知。然此四相,必有常限,不得雜亂;若無有定,不成僧法。若無四相,食僧食者,名僧祇,不清淨也。又不問界內比丘有無,若多若少,作四相訖,但使不遮,比丘若來不來,無過;雖作相而遮,亦犯。故知若換鐘磬,應鳴鐘集 僧,普告知已,然後換之,後更換亦爾。若大界內有二、三處,各有始終僧祇同一布薩;若食時但各打楗椎,一切莫遮,清淨無過。善見云,若至空寺,見樹有果,應打楗椎,無者下至三拍手,然後取食;不者犯盜。飲食亦爾。若客比丘來,舊比丘不肯打磬,客僧自打,食者,無犯。」資持記釋云:「僧祇此云大眾,即常住食。注四相中,等取吹貝、打鼓、唱令。然下,制須定。以鐘鼓不常,僧集無準;致有得失,故非僧法。若下,明不作之過。盜僧祇者,須明二種常住夷蘭之別,如盜戒中。」(事鈔記卷七‧四三‧一五)


共人女宿戒室相

亦名:室相

子題:室相四種、四種室相

含註戒本‧九十單提法:「同室:四周牆障,上有覆也;或前敞無壁;或雖覆而不遍;或覆遍而有開處也。」(含註戒本卷中‧二‧六)

戒本疏‧九十單提法:「今時護戒者多迷室相,大須明曉。自有隔於分寸而是異室;不妨相離由旬,坐臥同犯。廣如鈔中多論所辨,不復繁文也。」行宗記釋云:「注中四相:一﹑四周有覆即同在一堂內;二﹑前敞即長行房,簷下兩頭有障;三、覆不遍周匝同一院門,上通覆,開中央;四、覆遍有開謂通覆障,上少開明孔。今下,次斥迷示相。指廣如鈔,彼引多論,衣縵作屋。壁者,乃至高一肘半,共宿皆犯。疏明同處有隔,雖遠分寸,即成異室而無犯也。若大屋相接,乃至一由旬,同一戶出入皆犯是也。(戒疏記卷一三‧三四‧一一)

行事鈔‧隨戒釋相篇:「室有四:一﹑四周障上有覆即同在一堂內,中有隔者,準論不合;二﹑前敞無壁即長行房,簷下兩頭有障;三﹑雖覆而不遍即周匝同一院門,上通覆,開中央;四﹑雖覆遍而有開處謂通覆障,上少開明孔。(事鈔記卷二二‧一六‧五)


四依法糞掃衣制開

子題:根本制、開限分、長利、檀越施衣、割壞衣、糞掃衣十種、章甫、縫掖

隨機羯磨‧諸戒受法篇:「比丘依糞掃衣,依此得出家,受具足戒,成比丘法。是中盡形壽能持不?答言能持。若得長利,檀越施衣、割壞衣,得受。」(隨機羯磨卷上‧二八‧六)

羯磨疏‧諸戒受法篇:「初中分二。初至能持,是根本制也;若得長利下,必不堪前,故開限分也。(一﹑明本制)前制分四。依糞掃衣者,舉名顯示也。依律中,列十種,並世所同棄,如糞掃,喻耳。故俗所賤者,道所貴也。此據常人,故有言耳。故論語云,君子不恥惡衣惡食,若恥則未可與議也。劉子云,食足充虛接氣,衣足蓋形御寒。斯言是也。至如冠章甫,衣縫掖,嘉肴溢目,芳音盈耳,一時之榮,故不足尚也。書云,高位厚味,俱不可久。是以君子存謙光之道。忍人不忍,謂憎愛也;割人不割,即情欲也;行人不行,即仁義也。俗尚爾,況懷道乎?知是繁文,末俗多昧故也。二依此得出家下,明受具行本,懷此為初。不可忘也。三是中盡形下,約報重問。四立誓唱言,何得後犯也?問:『受禮乃在白四,如何方問能者?』答:『計實如問。但機鈍須示,不贊不知。上機善達教旨,不勞示相;如善來三語也。鈍濁有生,更須明示;如不顯然。文中但云受戒,知戒何境;故前止四境,後行四相。分明曉喻,後猶輕陵;何況不語,又不作誓?知誰不犯?故不徒設也。』(二﹑辨後開)就衣開中,云長利,對本制外,餘皆長也。檀越施衣者不問道俗,持來淨施,故任納也割壞衣者,前通俗服,此專道相,故二列也。」濟緣記釋云:「釋相,糞衣中,初科。根本制,正被上根故。開限分者,中下二根,力分所及故。本制,別釋中,初科,初略示。依律下,委釋為三,初示名體。律〔糞掃衣〕十種:一﹑牛嚼,二﹑鼠嚙,三﹑火燒,四﹑月水,五﹑產婦,六﹑神廟,七﹑塚間,八﹑求願,九﹑往還,十﹑王職。此十西土所棄故拾取以為衣。俗賤道貴,示相反也。此下,次議其名。常人謂淺識者,若卓拔君子,豈以衣為糞掃耶?故下,三引況。初論語,未可與議,言此庸人不足語道。劉子,即劉晝也有云劉勰、劉歆並非;著書二卷五十五篇;窮悴無由自達,乃負其書候沈約於車前獻之,約覽而異之,遂呼登車定交,時人號此書為劉子。今引防欲篇,彼云明者刳情以遣累,約欲以守貞;方接食足等語。斯言是者,美其有理也。至下,敘厭榮。冠衣二字去呼。章甫,殷時冠也。縫掖,大袖衣也。家語,孔子對哀公曰,丘少居魯,衣縫掖之衣;長居宋,冠章甫之冠。嘉肴謂品饌,非穀而食曰肴。芳音謂歌樂之聲。高位是貴,厚味是富;未詳何書。俱不可久,勢有退也。是以下明向道。易謙卦云,人道惡盈而好謙,謙尊而光,卑而不可踰,君子之終也。忍人等者,謂眾人所不能者,我則勉力為之;文出淨住子,本唯三句;疏加配釋,助顯其文。以俗況道,俗淺道深,理必過之,況不及乎?況相反乎?知下,三結意。二中,受體是立行之本,四依為發眾行之初。三問,四答。對文易解。問中,先受後問,義似倒故。答中,初通敘二機須否。贊即是助。鈍下,次別明鈍機須意。有生謂著有眾生。羯磨言通,非列不顯;若此猶犯,況不爾耶?問中,初云長利,即總舉;檀越施等,即別相。納,受也。」(業疏記卷一七‧二一‧一七)


四分律刪繁補闕行事鈔

亦名:行事鈔、事鈔

子題:四分、四分律初分、初分、比丘戒本、四分律第二分、第二分、比丘尼戒本、受戒犍度、說戒犍度、四分律第三分、第三分、安居犍度、自恣犍度、皮革犍度、衣犍度、藥犍度、迦絺那衣犍度、拘睒彌犍度、瞻波犍度、訶責犍度、人犍度、覆藏犍度、遮犍度、破僧犍度、滅諍犍度、尼犍度、法犍度、四分律第四分、第四分、房舍犍度、雜犍度、二十犍度離分三分、五百結集、七百結集、調部毗尼、毗尼增一、律、毗尼、教相所詮四字斯盡、上品持律之最、刪繁補闕、刪繁、繁廣、繁濫、補闕、行事、作善、止善、眾法緣成事、匡眾住持事、接物提誘事、檢察清心事、靜緣策修事、專精不犯事、犯已能悔事、內外資緣事、節身離染事、卑己謙恭事、外化生善事、待遇同法事、日用要業事、訓導下眾事、旁通異宗事、鈔有二義

行事鈔‧序:「四分律刪繁補闕行事鈔序作者非無,標名顯別。」資持記釋云:「四分者,五部之別名,一宗之通號;從文段數,即以為目。翻就此方,總六十卷;新學多昧,委引示之。初分二十卷。從序至第二十,比丘戒本第二分十五卷。從二十一至二十八,八卷比丘尼戒本受戒犍度二十九至三十三,五卷。梵犍度,此云法聚,即篇品之名。說戒犍度三十四、五,二卷。此兩犍度,在第二分末第三分十四卷。總十六犍度。安居犍三十六自恣犍度三十七革犍度三十八衣犍度三十九、四藥犍度四十一,四十二前半絺那衣犍度四十二後半拘睒彌犍四十三前半,從國為名瞻波犍度四十三後半,從城為名訶責犍度四十四人犍度十二四十五前半藏犍度十三四十五後半遮犍度十四四十六前半破僧犍度十五四十六後半滅諍犍度十六四十七尼犍度十七四十八法犍度十八四十九第四分十一卷。前有二犍度,并後結集等四段。房舍犍度十九五十雜犍度二十五十一、二、三,共三卷,戒疏云十犍度離分三分是也五百結集五十四前半七百結集五十四後半調部毗尼五十五、六、七,共三卷毗尼增五十八至六十,三卷。以法正尊者於根本部中,隨己所樂,采集成文,隨說止處,即為一分;凡經四番,一部方就,故號四分。非同章疏約義判文。故業疏云,四分即說之斷章。斷字上呼,止也。戒疏云,四度傳文,盡所詮相,此據說之所至,非義判也。二十犍度離分三分,可是義開耶?問:『教流此土,四律已四、五、十、祇,祖師何意偏宗四分?』答:『此土受緣,始從四分,餘部雖翻,未聞依用。業疏云,神州一統,約受並誦四分之文,今所判釋,約受明隨,故立一部以為宗本。下云,今判其持犯,還約其受體。斯意明矣。』……者,梵云毗尼,華言稱律。今約戒疏,統括諸文,不出三義。初言律者法也。從教為名,斷割重輕開遮持犯,非法不定。下文云,又如世法據刑約制,道法亦爾,依根附教,各有差降,不可乖越,故曰法也。二﹑云律者分也。謂須商度,據量有在,若律呂之分氣也。一年十二月,奇月屬陽名律,偶月屬陰名呂,一律一呂,各分二氣,則二十四氣。又云教相所詮四字斯,謂犯不犯,輕與重也。若解四字,通決無疑,是則上品持律之最。何名為犯?境緣具也。何名不犯?起對治也。何名為輕?因果微也。何名為重?反上句也。然此四相,非律不分。持犯不濫,有同氣候也。三﹑云律字安聿,聿者筆也。謂之聿,秦謂之筆,出字書注。必審教驗情,在筆投斷,又云,處劾決正,非筆不定等。……刪繁補闕者,刪謂能刪,繁即所刪;補謂能補,闕即所補。世多不曉,故須委釋。即分為二。初、刪繁者。自古傳律,情見不同,或疏或鈔十有餘家,口相傳授,亦非一二。凡於一事,解釋多途,必備而引之,則翳於行事。但直申正義,餘並削除。止用一言標破,如云,不同前解;諸說不同;餘義廢之;昔解多途等。今以標破之言,謂之能刪,屬在刪字;削去諸說,並號所刪,屬於繁字。上據義說,更須文證。鈔興意云,每所引用,先加覆檢,於一事之下,廢立意多,諸師所存,情見繁廣,今並刪略,止存文證等。問:『繁有幾種』?答:『略有二義:一﹑繁廣。即上所明諸師情見,刪除之者。如自然定方、七樹七間、戒場先後、夏中結解、受日限定等,並有多說,今於鈔中例皆不引,即義鈔、〔戒業〕兩疏所引古解者是。二﹑者繁濫。如欲詞牒緣、受日加乞之類,今並除之;即羯磨篇云今欲剋翦浮言,發揚聖旨等。又如知鐘之語、說戒淨口、安居通聚、自恣為非、僧網篇中廣列非制、師資篇中妄行杖罰之類,即僧網云,今則刪其繁惡,補其遺漏等。若依序文,正存前意;今取後說,非不兼通。縱有多述,不出於此。……二、明補闕者。自古持律,或隨己執見,或暗於教部;至於行事,未適時宜;如尺量短長、由旬大小、羯磨例皆白讀、問難不取解知、臥具謂非三衣、畜長不科減量、淨地不立唱相、七證全無請詞,斯類極多,例皆遺闕。今鈔約義準文,補令詳備。……行事者,行以運造為義,事即對理彰名。然事相多途,義須精簡。初、以事通善惡,此唯善事。二、就善中簡餘泛善,局明戒善。三、約上下兩卷眾共二行名作,中卷自行名止善。四、約諸篇細分諸事。上卷十二篇:標宗一篇,總勸行事。集僧已下有五事:初眾法緣成事集僧、足數、受欲、羯磨、結界五篇;二﹑匡眾住持事僧網;三﹑接物提誘事受戒、師資;四﹑檢察清心事戒、自恣;五﹑靜緣策修事安居。中卷四篇,有二事:初專精不犯事篇聚、釋相、持犯;二﹑犯已能悔事懺篇。下卷十四篇分八事:初內外資緣事衣、四藥、缽器;二﹑節身離染事對施、頭;三﹑卑己謙恭事僧像;四﹑外化生善訃請、導俗;五﹑待遇同法事主客、瞻;六﹑日用要業事雜行;七﹑訓導下眾沙彌及尼;八﹑旁通異宗事諸部。是則一部始終所詮行相,無非三業鼓動方便緣搆(構)而成,故云行事首題標此,特異群宗。本設化根源,正教詮宗骨。反光九代,斯言不虛。故序云顯行世事,方軌來蒙者,百無一本。此乃一家大要,遍見諸文。凡預學宗,彌須詳練,苟迷斯旨,餘復何言?……者,有二:一﹑採摘義,二﹑包攝義。謂於三藏正文,聖賢遺記,採拾要當,以為文體。下云撮略正文,即初義也。彼文既廣,備錄則繁,故於其間略提首後,詞省理足,下云包括諸意,即次義也。」(事鈔記卷一‧五‧二)


大婬戒犯境

亦名:婬戒犯境、大婬戒三犯境

子題:女人三道、三道、三處、男子二道、二道、二處、婬處、毛頭

行事鈔‧隨戒釋相篇:「四分中,犯境:謂人、非人天子鬼神等、畜生三趣;據報,則男女二形;據處,則女人三道,謂大小便道及口,男子二道。此等婬處,若覺、睡眠,若死未壞、少壞,但使入婬處如毛頭,皆波羅夷。律云,牛馬豬狗鴈雞之屬,莫問心懷想疑,但是正道皆重。餘摩得伽論,具明犯之分齊。」  資持記釋云:「次科中四。初、列境相,又三:一﹑以趣攝,注云等者,即修羅、地獄,四合為一;二﹑約報有三,該上六趣;三﹑約處亦三,須通三報。此下,二、定犯分齊。文列四相,二生二死,相別可見。如毛頭者,斷犯處也。律下,三、明不開疑想。律云,若道作道想,若疑,若非道想,並波羅夷;文舉畜趣,餘趣同然。餘下,四、示異。彼〔伽論〕約根節,論犯分齊,口要過齒,二道過皮;此律毛頭微入即犯,性重宜急,不必待過。戒疏云,極微尚犯,何況餘者是也。」(事鈔記卷一七‧五‧一七)


大盜戒捉縛驅殺四相

亦名:捉縛驅殺四相

子題:捉、縛、驅、殺

戒本疏‧四波羅夷法:「捉殺四相,輕重文亂。若欲糾正,應言捉縛驅殺也。所言者,僧祇云,瓶沙王遠祖治賊,但令旃陀羅拍頭捉手,便自愧恥,永不行盜。所言者,世濁情澆,雖捉猶作;乃於多人之處,祖王使人以灰圍之。及至父時,止故灰圍,行出法。至瓶沙登位,七反驅出,還入為盜;乃截一指,愁悔無極;佛為王說過去為養千愚事。至阿闍世,乃行也。」  行宗記釋云:「四相,並引僧祇文。旃陀羅,此翻殺者。澆,薄也。灰圍,即同縛也。及下,釋第三。驅出,似今之配流。至下,釋第四。七反者,彼云,時有一賊,七反驅出,還來劫殺村城。爾時有人,捉縛與王,乞令苦治,王令將截去小指。王尋生悔念言,夫為王者,愛念民物,何有人王,傷截人指?即往問佛。佛言,過去世時,有城名波羅奈,國名迦尸,王號名稱,國民皆工巧伎,以自生活。若無伎術,及作賊者,皆付名愚癡。時有作賊,送至王所。王言始有一愚,若滿千數,用作大會,方苦治之。敕付大臣,令著無憂國,與五欲樂。後愚聞王賜樂,不久滿千。臣即白王,王乃與食施寶,敕愚人言:汝等還家,供養父母,勤修家業,勿復作賊。爾時愚人,聞敕奉行。王即以位授太子,入山學仙人法。而說偈言:『本求千愚人,作會謂難得;如何未幾時,千數忽已滿?惡法日夜增,大會於是止;欲離世惡人,宜時當出家。』佛言,諸比丘,爾時國王,即瓶沙是。先世已來常畏罪報,今既為王,續亦畏罪,故生疑問佛也。準有五法,今既截指,合歸後殺。」(戒疏記卷六‧七三‧一三)


掃治佛塔等善報

子題:掃佛地得五福、不犯佛僧物等皆生不動國、弗婆提、瞿陀尼、兜率天、鬱單曰、炎摩天

行事鈔‧僧像致敬篇:「(一、無垢女經)無垢清信女問經云,未知掃佛塔地,有何善報?四相塗治,華香供養,復何福報?禪修梵行,三歸五戒,復得何報?佛告女言掃佛地得五福:一﹑自心清淨,他人見已,亦生淨心;二﹑為他愛;三﹑天心歡喜;四﹑集端正業;五﹑命終生善道天中。若人信佛,圓輪形塗塔地,散華燒香,如是供養已,彼人命終,生弗婆提,富樂自在,後生化樂天;若人信佛,作半月形塗塔,散華香者,生瞿陀尼,後生兜率天;若人信佛,於佛塔邊,四方塗地,散華燒香,彼終生鬱單曰,後生炎摩天;若人信佛,作人面形塗塔,華香供養,所有善根,果報如是。若人入禪,修四梵行,歸佛法僧,受持五戒。彼人無量無數善根,福報無窮,後得涅槃。(二、涅槃偈)涅槃云,不犯僧佛物,塗掃佛僧地,造像若佛塔,常生歡喜心皆生不動國。」

資持記釋云:「若人信佛句絕,此句標心因,圓下,即業行,謂於塔地,以泥塗為物像,故有方圓等別。彼下,明獲報,即生後二報。餘三節文並爾。弗婆提即東勝身洲,彼人面圓。舍東洲半月,與經不同。瞿陀尼即西洲,彼人面如半月。兜率,此翻知足,欲界第四天。鬱單曰即北洲,彼人面方。炎摩,此云妙善,欲界第三天。人面形,即南洲,人面上廣下狹;文脫二報,彼云,後生閻浮提,壽終,生三十三天。所下二句,總結四相。若人入禪下,答第三問,初明修因。四梵行,即慈悲喜捨。彼下,明感報。善根是現報。福報是來果,即人天世果,禪梵定生天,歸戒通人天;涅槃即出世果。涅槃經,彼云,東方有佛,世界名不動,佛號滿月光明。無畏菩薩白佛,此土眾生,造何等業,得生彼國?佛以偈答,如鈔引。上四句,即四種因,正取中二;下一句,示果。言不犯者,謂不侵損也。」事鈔記卷三七‧三三‧六)


攝僧自然界中聚落界分齊

亦名:自然界中聚落界分齊、聚落界分齊

子題:可分別聚落、不可分別聚落、七樹六間、分齊、種樹法、五肘弓

行事鈔‧集僧通局篇:「初聚落中有二:(一,可分別聚落)(一、正明聚落分齊)若可分別者,十誦云,於無僧坊聚落中,初作僧坊未結界。隨聚落界是僧坊界。下文齊行來處,此制分齊,四分聚落界取院相。內不得別眾。(二、會通蘭若僧房)問:『蘭若處有僧坊,欲結界,何處集僧?』答:『(一﹑準前倒決)十誦云,隨聚落即僧坊界。今周匝院相,與聚落之相不分,不須五里集人。(二﹑引後反顯)故下文無聚落蘭若,初起僧坊,乃云一拘盧界。故知先有僧坊,即同村界。(三﹑會同僧村)律中僧村四相,二界不別。必院相不周,乃可依蘭若集僧。』(二,不可分別聚落)若聚落有僧不可知者。僧祇中,若城邑聚落界分不可知者,用五肘弓,七弓種一樹,齊七樹相去。使異眾相見,不犯別眾,各得成就。準相通計,七樹六間,得六十三步。不同前解七間七十三步半,如義鈔廢立。」資持記釋云:「聚落,可分別中。準疏分二,謂僧則在無易人可分別;聚亦周院可悉,處可分別。尼鈔云,城外村坊,邊夷城邑,人民稀二、,可得分別故。應作四句:初、人處俱可分,則依此相;二、人處俱不可分,如後步量;三、人可,處不可;四、處可,人不可,並依後集。故知此相必須具二。文引十誦二十二卷,彼因比丘問佛,初至結界,即引問詞。彼接云,爾時界應幾許。言無僧坊者,人可分也。聚落即處可分。隨下,是佛答。謂隨處廣狹,即是界限。注,行來處見四十七,故云下文。此下,先以義決。分齊即同勢分,顯非聚落界體,意不取之。故業疏云,縱彼文中齊行來處,此制通攝,恐妨界內,必作法時身在門外,亦得兩成等。四分下,次引文決。即盜戒聚落,止取四相一﹑四周牆;二﹑柵籬;三﹑籬牆不周;四﹑四周有屋。則顯彼此村聚相同,不須遠取。此由他執,故特注顯。古記妄解,準疏為正。……可分別中分二,初、約人明。僧下,二、約處辨。疏云,或約僧之來去,難可知之;或約處所散落,不知際域;隨有一種,即歸此收。尼鈔云,中華之處,人民繁多,不可分故。用下,示量。彼因有人問佛種樹法,佛教令七弓種一樹;續後波離問集僧量,即用答之。異眾相見者,約兩向作法為言,準下計數五肘弓一肘尺八,弓長九尺,七九共成六丈三尺,六尺為步,一間計十步半,如是合之。不同下,破古。疏云,昔云七十三步半者,錯算七間也;或執舊云樹限兩頭各有勢分;又云周圓種樹;又改僧祇為八樹字。餘廣如彼。下指義鈔,即刪繁意;彼文已亡,意如前示。古記不知所以,例云指誤,假令是誤,一處可爾,況此上卷凡十餘處,指廣如彼,檢彼並無,豈皆誤耶?誣聖辱祖,不慮招殃,引誤後生,何可窮也?」(事鈔記卷四‧一一‧一六)


攝衣界礙樹界肘量

亦名:肘量

子題:十四肘、二十五肘

行事鈔‧隨戒釋相篇:「善見,日正中時影覆處,同上。若樹枝偏長,衣在陰頭,人在樹根,亦不失衣。林界者,衣在林中,十四肘中不失衣。此林有人來往,無衣界,應隨身,不隨者失。上十誦林界一拘盧者,謂是大林無難。此言十四肘者,謂四樹相連,勢非廣及,故衣界狹小也。僧祇,蒲萄蔓架一切瓜瓠等架,各四相取二十五肘,名衣界。」資持記釋云:「善見中,初引論文。樹取影覆,隨時大小;林無限齊,故約肘量。十四肘,計二丈五尺二寸,得四步餘尺。二人來往者,謂有礙也。上下,會通律論林相不同。難即是礙。僧祇中,蔓即藤蘿。二十五肘,計四丈五尺,得七步半;四面取之,則相去十五步;此據極廣以量約之,狹則隨架大小。」(事鈔記卷二○‧一五‧五)


歎身向人女索欲供養戒緣起

亦名:歎身索供戒緣起、向女歎身索供戒緣起

含註戒本‧十三僧殘法:「佛在舍衛國,因迦留陀夷聞佛已制前三戒(故出不淨戒、觸女人戒、與人女麤語戒)故,伺諸婦女將入房中,自讚歎身,汝可持欲以供養我。諸女訶怪。比丘舉過,佛因制戒。(含註戒本卷上‧一○‧三)

戒本疏‧十三僧殘法:「戒緣明起過者,釋重犯相,更避造罪者,計義同犯,無非愛欲。託境少異,故分四相。欲約後犯,除疑妨故。」行宗記釋云:「戒緣中,初通示,更下,委釋。初示義同,謂同麤語。託下,明相異。前唯鄙語,此乃善言,故云少異。欲下,顯重意。謂若不別立,恐疑無過故。(戒疏記卷八‧三五‧一五)


毗尼藏昔傳分判

子題:三輪教化、神足輪、說法輪、憶念輪、證有二、事證、理證、戒學是憶念輪收、化行二教、化教、行教、戒律一宗局行教、制聽二教、制教、聽教、化制二教、開聽通歸制攝、三事教化、神足教化、憶念教化、說法教化、輪

戒本疏‧攝教分齊:「攝教分齊。三藏毗尼,誰不分判?今敘昔傳,各有其理。(一、三輪教化)有人言,如來化用,必約三輪。(一﹑神足輪)創通道務,要先神足,為無信也。由蒙俗愚識,未曉正邪;雖為闡揚,事如聾瞽;故須顯異,駭動耳目,畏威拜手,信是聖人。(二﹑說法輪)身雖伏從,智開無路;故次說法,為無解也。(三﹑憶念輪)神解乃明,煩惑猶結;非可口說,為得清除;義須依行,剋證在己;故須憶念,為無證也。然證有,一者事證。如戒所禁,緣境思過,警策身口,常志憶持,方能遠離。故經云,佛所說禁戒,如猿猴著鎖,亦如利轡勒,常當制之,無令放逸。由攝持威儀,正離非法也。二者理證。聖所說教,同為斷我。我難制故,先以事遮,隨我欣樂,皆約不作;我所不欲,制必行之;故於修捨漸得調伏。無奈我本,觸境還生。故聖制言,三毒四倒,所不應念;三善四觀,常須依行。窮檢我源,推析不得;知唯妄謂,本來無我。此理明白,由憶念知;還由本說,憶念輪故。如律本中,三事教化;文同廣引。今此戒學是後〔憶念〕輪收。何以知之?經中所序,前必現奇,如是同聞,本為無信。通理達致,要在一言;由無解故,廣引譬法。故列〔神足、說法〕二輪,通歸〔經、論〕兩藏。戒則不爾。約過即制,無待放光;奉信居懷,故虧六事;隨相持犯,即事易明,不勞喻說。……(二化行二教)有人言,三輪所設,言通於理;今以化行二教,用分諸藏。(一﹑釋化教)何名化教?如阿含等中,開演化導,令識邪正因果業性界繫諸法,言無所壅,義通道俗,意在靜倒離著為先。教本化人令開慧解,本非對過而立斯教。(二﹑釋行教)言行教者,起必因過,隨過制約;言唯持犯,事通止作。故教所設,非為靜倒,但隨行科。戒律一宗,局斯〔行〕教矣。(三制聽二教)有人言,化行二教,言通非據。依觀生解,非行不成;豈局出家,義兼道俗,故不可也。今立制聽兩教,用攝斯盡。(一﹑制教)如諸性戒,體與理違,縱佛不制,世俗常禁。教由制興,故名制。(二﹑聽教)如諸遮戒,體是繁重,事亂妨道,理固難開。然是薄機假資得立,故聖隨緣,任情通許。不可抑制,故名聽教。若依此判,通在戒收;於彼定慧,無教可攝。(四、化制二教)有人因此立化制二教。化即如前。制唯戒律,律雖含聽,於聽有違,還復加制;約緣不無遮性,約教皆制其罪;故雖開聽,通歸制攝。」行宗記釋云:「次明攝教。敘昔中,初文,三藏總標,毗尼別舉,謂三藏中毗尼藏也。……經云者,他部戒經偈序並同;彼云,繫心不放逸,亦如猿著鎖,日夜常精進,求實智慧故;又云,心馬馳惡道,放逸難禁制,佛說一切戒,亦如利轡勒。……受戒犍度云,時世尊善來度三迦葉等千梵志已,將至象頭山中,以三事教化:一﹑者神足教化,或化一作無數,或無數還為一,內外通達,石壁皆過,如遊虛空,無所妨礙,於虛空中結跏趺坐,亦如飛鳥周旋往來,入地如水,出沒自在,履水如地,而不沒溺,身放煙火,如大火聚,日月有大神德,靡所不照,能以手捫摸,身至梵天,往來無礙。二﹑憶念教化者,教言汝當思惟是,莫思惟是住善離惡;當念是,莫念住正離邪;當滅是知苦斷集;當成就修道證滅。三﹑說法教化者,一切熾此句通標,下列四釋。何等一切熾然?謂眼熾然、色熾然、眼識熾然、眼觸熾然。根境識三,此約界釋。若復眼觸因緣,生受,若苦、若樂、若不苦不樂,亦名為熾然。此三受也,上二屬業。何等為熾然?欲火、恚火、癡火也。三毒屬惑。復云何名熾然?生老病死憂悲苦惱熾然四相屬報我說此苦所生處通結前四,乃至意亦如是準眼說之。時千比丘,受此三事故,即時無漏心解脫等。據律但名三事,以能摧業惑,故名為。……化制中,初標所立。以見前師行教言通,後師局收戒律;乃獨取前化,合後制聽,用攝三藏;意欲全美,故云因此。化下,正明,初句指略化教。下明制教,曲會開聽,通歸一制。」(戒疏記卷一‧一六‧一四)


第一佛略教偈

亦名:毗婆尸如來略戒經

子題:法體偈、忍辱第一道、第一道、佛說無為最、無為最、毗婆尸佛、婆沙佛、缽沙佛、羼提、賢劫、鞞婆尸佛

含註戒本‧七佛略戒:「忍辱第一道,佛說無為最。出家惱他人,不名為沙門。此是毗婆尸如來,無所著等正覺,說是戒經。此賢劫前九十一劫出興於世。一百年中常說此偈,後方廣說。(含註戒本卷下‧二○‧九)

戒本疏‧七佛略戒:「初法體偈中分二,上半明忍行之益,下半示不忍之損。(一,釋上半偈)(一、約因果釋)就初忍法有三:一﹑法思惟,二﹑他不益,三﹑安苦也。於辱生忍,故曰忍辱;行功既彊,入道最勝,故曰第一道。此明因行也。因不虛設,必能感果。是以次句明涅槃體寂,不為諸相所遷,故曰;出離中勝,故曰也。(二、就因釋)又釋,忍力最大,不為緣動,名曰無為;諸行中勝,故曰也。(三、對戒釋)又釋,夫欲淨澄戒行,必以忍法為先,既令戒淨,故先歎忍也;忍成戒淨,有相自亡,故次歎無為也。(一,釋下半偈)下半誡勸中,沙門名息惡之士。今內違外惱,便乖出俗形名也。……此是毗婆尸者,顯前所說有劫佛名也。此佛在賢劫前九十一劫出世;由中間劫空,故遠取有劫佛,以成七世也。乃至後彌勒佛興,即以尸棄為第七之祖也,如是廣知。本曰毗婆尸,或曰婆沙缽沙,此譯同為廣說也。」行宗記釋云:「第一佛(毗婆尸如來),上半偈中,初科,又二,初釋上句。前通列三忍。法思惟者,謂於諸法,安忍思擇,而不勞倦;二﹑他不益者,彼怨加害,而不反報;三﹑安苦者,眾苦逼迫,安然忍受。今釋忍辱,即當第二。梵語羼提,此翻忍辱。行功強者,經云,忍之為德,持戒苦行,所不能及。因不下,次釋下句。無為即目涅槃自體;諸相即生住異滅四相,簡諸有為,隨相遷變,有壞滅故。次釋,忍力大者,經云,能行忍者,乃可名為有力大人;不為緣動,緣即惱辱等。後釋,欲附所宗,故兼戒行。以戒淨故,業遣惑除,故云有相自亡。……題名中,初總示。毗婆尸,如下自翻。此下,別釋,初明劫數。此依長阿含經所列,下六並爾。此佛出世,三會說法,度三十四萬八千人賢劫者,慈恩劫章云,即此住劫稱賢劫,二十劫中第九劫,此界成後,有千佛出世,既多賢聖,故名賢劫。在前九十一劫者,謂跨過空劫,逆數壞住成,更跨一空劫,復取壞為八十劫,即當前住劫第十劫,故云遠取有劫等。欲順世諦,以七為祖故也。彌勒興時,除毗婆尸,故以尸棄為第七;若據相承,合云第一,此約從親至疏,以釋迦為始,遠劫為第七也。乃至後佛出世,第減亦然。本下,翻名。梵言三別,毗字並同,故下二不舉;智論亦云鞞婆尸,此翻種種具。」(戒疏記卷一六‧五三‧一九)


翻淨中緣淨不須翻

亦名:緣淨

行事鈔‧四藥受淨篇:「言緣淨者,謂釜器傾溢,佐助料理,佛開為緣,此不須翻。」資持記釋云:「緣淨中,得佐助者,如下十誦開惡觸也。」(事鈔記卷三四‧一‧二○)

羯磨疏‧諸界結解篇:「緣淨者,如僧祇中,忘誤觸捉僧家糗食;或遇時緣,船車載物,得在上住。又如十誦,淨人執持釜器泛物,得為扶佐,不許傾側。四分中,惡心觸食,令諸得罪,不觸自淨。或器在雨中,聽覆蓋等。及時世飢餓人相食者,開內宿、內煮、自煮、惡觸,僧俗二食水陸兩果、不作餘食。此為八事。義兼不受、殘宿二罪。壞生一種,文開內噉,為命難故;不開外損,為靜世譏;濫故不顯。若值豐年,乞求易得,猶順開者,如法治之。斯等廣文,如鈔備列。緣會須開,緣靜即閉。前雖宿觸,開故無染,不須翻也。」濟緣記釋云:「緣淨中,初科。僧祇二緣,皆非意故。十誦佐助,事止須息。四分三節,初惡心觸。佛判觸者得罪,不觸者成淨。二或下,覆器觸。律云,若酥油瓶不覆,無淨人者,自手捉蓋懸置其上。即緣淨也。三及下,儉開八事又四,初敘緣開。下列八事。上四相別;二食兩果,同開不作餘食,總有五事。所以分者,由本緣起,四物別來故。此下,示罪相。惡觸、內宿,則兼不受、殘宿。既開自煮,義兼壞生。文開內噉,謂果菜為食;不開外損,即斬壞草木。文中若列,恐謂俱開,故云濫不顯也。若下,明還制。順開成犯,即屬前科。」(業疏記卷九‧二○‧一八)


[法相辭典(朱芾煌)]
一切門施

瑜伽三十九卷十六頁云:云何菩薩一切門施?當知此施,略有四相。謂諸菩薩,或自財物,或勸化他所得財物,或施親屬父母妻子奴婢作使善友大臣親戚眷屬,或復施於他來求者。如是四相,是名菩薩一切門施。


一期四相

成唯識論二卷二頁云:一期分位,亦得假立。初有名生。後無名滅。生已相似相續名住。即此相續轉變名異。是故四相,皆是假立。


二業四相差別

瑜伽十四卷十二頁云:又有二業四相差別。謂轉所攝業,差別有三;還所攝業,總立一種。當知初業,一向能感不可愛果,惡趣異熟。第二業,一向能感可愛樂果,色無色界異熟。第三業,能感愛非愛果,欲界天人異熟。第四業、能斷前三業。


九種粗語聲聞粗語之相

瑜伽六十八卷七頁云:又有九種麤語聲聞麤語之相。若有成就如是相者:當知此名不可與語麤語聲聞。何等為九?謂能舉罪補特伽羅,正詰問時,以不美言,假合而答。或不相應;或不圓滿;或託餘事方便而答。是名初相。又以謬言,假設餘論,方便推遣所詰問事。是第二相。又瞋恚纏,擾亂懵憒,渾濁自心。是第三相。又瞋恚纏,發起憤怨詈言鄙語。是第四相。又起高心,彼既說我;我當何故而不說彼。是第五相。又堅覆藏自所作罪。是第六相。又結怨心,相續不捨。是第七相。又多發起報怨之心。是第八相。又他顯說能舉罪者若實不實諸功德時,不生信解,非撥毀罵。是第九相。


十六行相

大毗婆沙論七十九卷九頁云:有十六行相,緣四聖諦起。謂緣苦諦,有四行相。一、苦,二、非常,三、空,四、非我。緣集諦有四行相。一、因,二、集,三、生,四、緣。緣滅諦有四行相。一、滅,二、靜,三、妙,四、離。緣道諦有四行相。一、道,二、如,三、行,四、出。問:十六行相,名有十六;實體有幾?有作是說:名有十六,實體有七。謂緣苦諦四種行相,名有四種實體亦四。緣餘三諦各四行相,名雖有四;實體唯一。問:何故緣苦有四行相,名有四種,實體亦四;緣餘三諦,而不爾耶?答:緣苦行相,是四顛倒近對治故;如四顛倒,名體各四。緣餘三諦所起行相,非四顛倒近對治故;名雖有四;實體唯一。評曰:應作是說:十六行相,名與實體,俱有十六。如名、與體;名施設、體施設,名異相、體異相,名異性、體異性,名差別、體差別,名建立、體建立,名覺了、體覺了,應知亦爾。

二解 俱舍論二十六卷九頁云:十六行相,實事有幾?何謂行相?能行所行。頌曰:行相實十六。此體唯是慧。能行、有所緣。所行、諸有法。論曰:有餘師說:十六行相,名雖十六;實事唯七。謂緣苦諦,名實俱四。緣餘三諦,名四實一。如是說者,實亦十六。謂苦聖諦有四相。一、非常,二、苦,三、空,四、非我。待緣故非常。逼迫性故苦。違我所見故空。違我見故非我。集聖諦有四相。一、因,二、集,三、生,四、緣。如種理故因。等現理故集。相續理故生。成辦理故緣。譬如泥團輪繩水等,眾緣和合,成辦瓶等。滅聖諦有四相。一、滅,二、靜,三、妙,四、離。諸蘊盡故滅。三火息故靜。無眾患故妙。脫眾災故離。道聖諦有四相。一、道,二、如,三、行,四、出。通行義故道。契正理故如。正趣向故行。能永超故出。又非究竟故非常。如荷重擔故苦。內離士夫故空。不自在故非我。牽引義故因。出現義故集。滋產義故生。為依義故緣。不續相續斷故滅。離三有為相故靜。勝義善故妙。極安隱故離。治邪道故道。治不如故如。趣入涅槃宮故行。棄捨一切有故出。如是由釋既非一門;故隨所樂,更為別釋。生滅故非常。違聖心故苦。於此無我故空。自非我故非我。因集生緣,如經所釋。謂五取蘊,以欲為根,以欲為集,以欲為類,以欲為生。唯此生聲,應在後說。與論為異。此四體相,差別云何?由隨位別,四欲有異。一、執現總我起總自體欲。二、執當總我起總後有欲。三、執當別我起別後有欲。四、執續生我起續生時欲。或執造業我起造業時欲。第一、於苦是初因故,說名為因。如種子於果。第二、於苦等招集故,說名為集。如芽等於果。第三、於苦為別緣故,說名為緣。如田等於果。謂由田水糞等力故,令果味勢熟德別生。第四、於苦能近生故,說名為生。如華蕊於果。或如契經說:有二五二四愛行為四種欲。執現總我有五種異。一、執我現決定有。二、執我現如是有。三、執我現變異有。四、執我現有。五、執我現無。執當總我,亦有五異。一、執我當決定有。二、執我當如是有。三、執我當變異有。四、執我當有。五、執我當無。執當別我有四種異。一、執我當別有。二、執我當決定別有。三、執我當如是別有。四、執我當變異別有。執續生我等亦有四種異。一、執我亦當有。二、執我亦當決定有。三、執我亦當如是有。四、執我亦當變異有。流轉斷故滅。眾苦息故靜。如說:苾芻!諸行皆苦。唯有涅槃,最為寂靜。更無上故妙。不退轉故離。如正道故道。如實轉故如。定能趣故行。如說此道能至清淨。餘見必無至清淨理。永離有故出。又為治常樂我所我見故,修非常苦空非我行相,為治無因,一因,變因,知先因見故;修因集生緣行相。為治解脫是無見故;修滅行相。為治解脫是苦見故;修靜行相。為治靜慮及等至樂是妙見故;修妙行相。為治解脫是數退墮非永見故;修離行相。為治無道邪道餘道退道見故;修道如行出行相。如是行相,以慧為體。


十八界能造所造分別

俱舍論二卷七頁云:論曰:觸界、通二。謂大種及所造。大種有四。謂堅性等。所造有七。謂滑性等。依大種生,故名所造。餘九色界,唯是所造。謂五色根,色等四境。法界一分無表業色,亦唯所造。餘七心界,法界一分,除無表色,俱非二種。尊者覺天,作如是說:十種色處,唯大種姓。彼說不然。契經唯說堅等四相為大種故。此四大種,唯觸攝故。非堅濕等,眼等所取;非色聲等,身根所覺。是故彼說,理定不然。又契經說;苾芻當知,眼、謂內處,四大種所造淨色,有色無見有對。乃至身處,廣說亦爾。苾芻當知。色、謂外處四大種所造,有色有見有對。聲、謂外處四大種所造,有色無見有對。香味二處,廣說亦爾。觸、謂外處,是四大種,及四大種所造,有色無見有對。如是經中,唯說觸處,攝四大種。分明顯示餘有色處,皆非大種。若爾;何故契經中:言謂於眼肉團中,若內各別堅性堅類;乃至廣說?彼說不離眼根肉團,有堅性等。無相違過。入胎經中,唯說六界為士夫者;為顯能成士夫本事,非唯爾所。彼經復說六觸處故。又諸心所,應非有故。亦不應執心所即心。以契經言,想受等心所法依止心故。又亦說有貪心等故。由此如前所說諸界,大種所造,差別義成。


五種師假立句

瑜伽九十卷十六頁云:復次於正法內,略有五種師假立句。諸外道師所製論中,都不可得。謂趣諸取行,趣諸取盡行;若一切法遍知永斷,作苦邊際;若於五相受建立處,一一相中,不依四相薩迦耶見,用彼為依,能害四種行相憍慢。若慢為因、有三過患,離慢為因、有三勝利。當知此中懷憍慢者,於涅槃界其心退還。由怖畏故。是名第一過患。於諸惡行恆現行中及於可愛諸雜染事其心趣入。是名第二過患。於涅槃界,深生怖畏增上力故;便能生起當來生等生死重病。如由怖畏增上力故,如是亦由於諸惡行及於可愛諸雜染事,其心趣入增上力故,堪能生起當來生等生死重病。如生等病,眼等處癰、貪等毒箭、當知亦爾。是名第三過患。與此相違,當知即是離慢為因三種勝利。若隨緣起增上力故;於現法中,後有種子,或增或減。由此為因,當來後有,或生不生。以能攝受種子煩惱,或有集起,或滅沒故;一切世間及出世間所有法教,如實建立。唯於內法有此大師,為諸弟子正所宣說師假立句,真實可得。非諸外道。


五事四句等分別

瑜伽七十三卷一頁云:問:諸相、是名耶?設名;是相耶?答:諸名、皆是相。有相、而非名。謂除名相,餘四相。餘隨所應,當知亦爾。


心與心所必定俱生

俱舍論四卷二頁云:心心所必俱,諸行相或得。論曰:心與心所,必定俱生。隨闕一時,餘則不起。諸行即是一切有為。謂色、心、心所,心不相應行。前必俱言,流至於此。謂色心等諸行生時,必與有為四相俱起。言或得者,謂諸行內,唯有情法,與得俱生。餘法不然。是故言或。



如文有六種中說。又云:如是六文,總有四相,說名為文。一、所說相。謂名身等,行相為後。二、所為相。謂機請攝二十七種補特伽羅。三、能說相。謂語。四、說者相。謂聲聞、菩薩、及與如來。如是六種,皆顯於文。若闕一種;不能顯義。由能顯義,是故名文。

二解 瑜伽七十七卷七頁云:云何為文?謂即彼二所依止字。

三解 瑜伽八十一卷三頁云:隨顯名句,故名為文。


四有為相有四隨相

入阿毗達磨論下十一頁云:此四有為之有為相。若有此四有為相者;便名有為。非虛空等。然世尊說有三有為之有為相。有為之起,亦可了知。盡及住異,亦可了知。為所化生,厭有為故。如示異耳與吉祥俱。住異二相,合說為一。是故定有四有為相。非即所相有為法體。若即所相有為體者;如所相體,與能相一;能相亦應展轉無異。若爾;諸法滅時應生,生時應滅。或全不生。此四本相,是有為故。如所相法,有四隨相。謂名生生,乃至滅滅。然非無窮。以四本相各相八法,隨相唯能各相一故。謂法生時,并其自體,九法俱起。自體為一。相隨相八。本相中生,除其自體生;餘八法,隨相中生。於九法內,唯生本生。勢力劣故。住異滅相,應知亦爾。本相依法,隨相依相。法因相故,得有作用。相因隨相,得有作用。作用者何?謂生住異滅。所生等者,謂引果功能。故有為法,體雖恒有;而用非常。假茲四相,內外因力。因得成故。


四諦一一有四種相

顯揚十九卷七頁云:論曰:當知四聖諦,一一有四種相。苦諦有四相者:一、起苦。二、內緣苦。三、外緣苦。四、麤重苦。初謂生苦。第二、謂老病死苦。第三、謂怨憎會苦,愛別離苦,所欲匱苦。第四、謂五取蘊苦。集諦有四相者:一、總愛。二、後有愛。三、喜貪俱行愛。四、彼彼處喜愛。滅諦有四相者:一、愛盡。二、離欲。三、滅。四、涅槃。道諦有四相者:謂苦遲通等四種行跡。前已說。



分別緣起初勝法門經二十一頁云:云何第三名生行相?謂於五趣差別生起因緣愛中,正觀行相。

二解 瑜伽一卷十六頁云:云何生?由我愛無間已生故;無始樂著戲論因,已熏習故;淨不淨業因,已熏習故。彼所依體,由二種因增上力故;從自種子,即於是處,中有異熟,無間得生。死生同時,如秤兩頭,低昂時等。如彼論一卷十六頁至二卷五頁釋。

三解 如生支差別中說。

四解 瑜伽四十六卷二頁云:即於此中前剎那行,自性滅壞無間,非先諸行剎那自性生起;正觀為生。

五解 瑜伽五十二卷五頁云:由有因故;諸行非本,自相始起;說名為生。

六解 瑜伽五十六卷二頁云:問:依何分位,建立生?此復幾種?答:依現在分位,建立生。此復三種。所謂剎那生,相續生,分位生。

七解 瑜伽八十四卷十頁云:所言生者:謂初結生。即名色位。等生,則是胎藏圓滿。

八解 顯揚一卷十五頁云:生者:謂諸行自相發起性。

九解 成唯識論二卷一頁云:本無今有,有位名生。又云:生表有法先非有。此依剎那四相釋。又云:初有名生。此依一期四相釋。

十解 雜集論二卷二頁云:生者:謂於眾同分諸行本無今有性,假立為生。問:外諸色等,亦有生相,何故唯舉眾同分耶?答:為於有情相續,建立有為相故。所以者何?外諸色等有為相,成壞所顯;內諸行有為相,生老等所顯故。

十一解 五蘊論六頁云:云何為生?謂於眾同分中,諸行本無今有為性。

十二解 廣五蘊論十四頁云:云何生?謂於眾同分所有諸行,本無今有為性。

十三解 如四行了集諦相中說。

十四解 品類足論一卷七頁云:生云何?謂令諸蘊起。

十五解 法蘊足論五卷七頁云:生、謂彼諸有情類,即於彼彼有情聚中,諸生,等生,趣入,出現,蘊得,界得,處得,諸蘊生,命根起,總名為生。


生有為相

四相中說。

二解 如三有為相中說。


正直見

瑜伽二十九卷十六頁云:正直見者:謂若有見,淨信相應故;勝解相應故;遠離誑諂故;善思法義,無惑無疑,加行出離故;名為正直。如是正直見,淨信相應故;於佛正法及毘奈耶,不可引奪勝解相應故;於諸如來及聖弟子,不可思議威德神力,不可思議生處差別,甚深法教,不可記事,深生勝解,無驚無恐,無有怖畏,遠離誑諂故;其見正直,是正直類。如其聖教而正修行,如其真實而自現發,善思法義,無惑無疑,加行出離故;於一切法無常苦空無我等義,善正思惟,善正籌量,善正觀察。由是為因,無惑無疑,遠離二路,逮得昇進。由此四相,先所說見,名正直見。


加行圓滿

如善學沙門四相中說。

二解 如勤學自戒成就三種圓滿中說。


佈施威力

瑜伽三十七卷十四頁云:佈施四相者:謂諸菩薩,修行惠施;能斷慳吝,施所對治。是名第一。即此惠施,能作自己菩提資糧;亦即能作佈施攝事,成熟有情。是名第二。施先,意悅,施時,心淨,施已,無悔。於三時中,心常歡喜,以自饒益;亦能除他飢渴寒熱,種種疾病所欲匱乏怖畏眾苦,以饒益他。是名第三。於當來世,在在生處,恒常富樂,得大祿位,得大財寶,得大朋黨,得大眷屬。是名第四。是名佈施威力四相。此外無有若過若增。


有為法之共相

大毗婆沙論三十九卷三頁云:問:諸有為相,於有為法,為是自相?為共相耶?設爾;何失。若是自相;云何一法而有四相?若是共相;云何一切有為法,各各別有四相耶?有作是說:此是自相。問:若爾;云何一法有四相耶?答:一法四相,亦無有失。如一色法,有多種相。所謂如病如癰如箭,乃至廣說百四十相。然此自相,非如四大種堅濕煖動相。但一一法,各各別有生住異滅;故名自相。復次自相有二種。一者、主自相,二者、客自相。此有為相,是有為法客自相,非主自相。故一法有四相,亦無有失。復次自相有二種。一者、本性自相,二者、他合自相。此有為相,是有為法他合自相,非本性自相。故一法有四相,亦無有失。有餘師說:此是共相。問:若爾;云何一切有為法,各各別有四相耶?答:以相似故,名為共相。如一法上,有生等四;餘法亦然。非如一縷貫在眾華,名為共相。復有說者,此非自相,亦非共相。諸有為法,生住異滅,名義同故;體各別故。然此生等,是法標印。若有此者;知是有為。如大士相,於彼大士,不名自相,亦非共相;但是標印。若有此者;知是大士。生等亦然。評曰:應作是說:此是共相。然共相有二種。一者、自體共相。謂一一有為法自體,各有生等四義。二者、和合共相。謂一一有為法,各與生等四相和合。此四但是和合共相。


有漏諸法差別

瑜伽六十五卷十頁云:復次由五相故;建立有漏諸法差別。何等為五?謂由事故,隨眠故,相應故,所緣故,生起故。云何有漏法事?謂清淨內色,及彼相依不相依外色,若諸染汙心心所,若善無記心心所等,此有漏事,隨其所應,由餘四相,說名有漏。謂隨眠故;相應故;所緣故;生起故。若於清淨諸色,及於如前所說一切心心所中,煩惱種子,未害未斷;說名隨眠。亦名麤重。若彼乃至未無餘斷;當知一切由隨眠故;說名有漏。若諸染汙心心所,由相應故;說名有漏。若諸有事,若現量所行,若有漏所生,增上所起;如是一切,漏所緣故;名為有漏。此中現在,名為有事;過去,未來,名非有事。若依清淨色識所行;名現量所行。若餘所行;當知名非現量所行。若內諸處增上生起一切外處;名有漏所生增上所起。唯彼所緣,當知有漏。所以者何?若緣去來,起諸煩惱;過去,未來,非有事故;不由所緣說名有漏。若現在事,非現量所行,如清淨色及一切染汙善無記心心所,彼亦非煩惱所緣故,說名有漏。但由自分別所起相,起諸煩惱。非彼諸法為此分明所行境故。由生起故成有漏者:謂諸隨眠,未永斷故;順煩惱境,現在前故;於彼現起不如理作意故;由此因緣,諸所有法,正生,已生,或復當生。如是一切,由生起故;說名有漏。又從一切不善煩惱,諸異熟果,及異熟果增上所引外事,生起,如是一切,亦生起故;說名有漏。又由無記色無色繫一切煩惱,於彼續生。彼所續生,亦生起故;說名有漏。如是名為由五相故建立有漏諸法差別。謂由事故,隨眠故,相應故,所緣故,生起故。


如來與阿羅漢等同分異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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瑜伽八十七卷二十二頁云:復次略由四相,當知如來與慧解脫阿羅漢等,同分異分。由一種相,說名同分。謂解脫等故。由三種相,說名異分。謂現等覺故,能說法故,行正行故。此中如來,無師自然修三十七菩提分法,現等正覺。等正覺已;遍依勝義。若於現法有能無能,若現見法,不現見法;於一切種,皆悉了達。是名自然等覺菩提。如是了達勝義法已;於其二障,善得解脫。謂并習氣諸煩惱障及所知障。與諸天眾及餘世間,為解脫師,獨一無二。當知了達如是四相,是名自然等覺菩提。由此不與諸聲聞共。又依他義,作所作等;能說正法。由五種相,當知不共。何等為五?一者、如來如實了知一切種道為道,一切種非道為非道。二者、知已,如實宣說是道非道。為令趣道,不趣非道。三者、若有如所說道,樂欲勤行;為令彼行攝受方便,如理所引作意正道,以教授門、而為宣說。四者、彼如聖教行時,若有障礙止觀過失;皆令除遣。五者、若有隨順彼法,皆令攝受。是名能說不同分法。此中正行不同分者,謂彼聲聞,先依如來,後行正行。夫如來者、無少所依。又彼成就聲聞種姓,行於正行。而佛如來,成自種姓。又彼聲聞,或已成熟,或當成熟。非最後有菩薩身中二行可得。若未熟者;彼隨道行,能熟當來成熟相續。若已熟者;彼於現法,成大師教。如此二種,如其聖教。即如是行。若隨道行;彼於來世,當證涅槃。若於現法成大師教,彼依此身,便證聖道,道果涅槃。即此聖道、及聖道果,無損樂故;名如實法。饒益性故;又說為善。


因集生緣

俱舍論二十六卷十頁云:集聖諦有四相。一因,二集,三生,四緣。如種理故因;等現理故集;相續理故生;成辦理故緣。譬如泥團輪繩水等,眾緣和合,成辦瓶等。又云:牽引義故因;出現義故集;滋產義故生;為依義故緣。又云:因集生緣,如經所釋。謂五取蘊,以欲為根,以欲為集,以欲為類,以欲為生。唯此生聲,應在後說:與論為異。此四體相,差別云何?由隨位別,四欲有異。一、執現總我,起總自體欲。二、執當總我,起總後有欲。三、執當別我,起別後有欲。四、執續生我,起續生時欲。或執造業我,起造業時欲。第一於苦是初因故;說名為因。如種子於果。第二於苦,等招集故;說名為集。如芽等於果。第三於苦為別緣故;說名為緣。如田等於果。謂由田水糞等力故;令果味勢,熟德別生。第四於苦,能近生故;說名為生。如華蕊於果。又云:為治無因、一因、變因、知先因見,故修因集生緣行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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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學常見詞彙(陳義孝)]
住相

四相之一。見四相條。


剎那無常

謂在一剎那之短促時間中,就已具有生住異滅的四相,變化無常。


壽相

我人四相之一。見四相條。


我相

實我之相。四相之一。


生相

生的形相。四相之一。


異相

四相之一。見四相條。


百苦

三界二十五有,各有生住異滅四相,合之便是百苦。生住異滅就是無常,無常就是苦。


眾生相

四相之一。見四相條。


[國語辭典(教育部)]

ㄋㄧㄝˋ, [動]

1.踩踏。《史記.卷九二.淮陰侯傳》:「張良、陳平躡漢王足。」《聊齋志異.卷一.青鳳》:「生隱躡蓮鉤,女急斂足,亦無慍怒。」

2.登上。《文選.左思.詠史詩八首之二》:「世胄躡高位,英俊沉下僚。」《漢書.卷八七.揚雄傳上》:「梁弱水之濎濴兮,躡不周之逶蛇。」

3.放輕腳步行走。如:「躡手躡腳」。《程乙本紅樓夢.第四四回》:「打的那丫頭一個趔趄,便躡腳兒走了。」

4.追隨、跟蹤。如:「躡蹤」。《三國志.卷五八.吳書.陸遜傳》:「抗使輕兵躡之。」《聊齋志異.卷四.胡四相公》:「忽一少年騎青駒,躡其後。」

5.穿著。宋.司馬光〈訓儉示康〉:「走卒類士服,農夫躡絲屨。」

[名]

古代織布機的踏板。晉.傅玄〈馬先生傳〉:「舊綾機五十綜者五十躡,六十綜者六十躡,先生患其喪功費日,乃皆易以十二躡。」


琵琶

ㄆㄧˊ ˙ㄆㄚ
樂器名。秦代人民根據?的形式創出直柄、圓形音箱的彈撥樂器,至秦漢不斷改進,定型為四弦十二品位,用手彈撥的樂器。西元四世紀,西域文化交流,致使半梨形音箱,四弦四柱的琵琶傳入內地。唐、宋以來在這兩種琵琶基礎上不斷改進,逐漸形成現今半梨形音箱,以桐木板蒙面,琴頸向後彎曲,琴桿與琴面上設四相九至十三品、四弦的琵琶。除用於歌唱、曲藝、戲曲和歌舞伴奏外,也用於樂器的合奏、伴奏和獨奏。也稱為「鼙婆」。


甲子

ㄐㄧㄚˇ ㄗˇ, 1.古代以干支紀日或紀年。甲為十干之首,子為十二支之首,干支次第相配,可配成甲子、乙丑、丙寅……癸亥共六十種,統稱為「甲子」。亦作為一週紀的名稱,如用以 紀年,則一週紀六十年稱為「一甲子」。《續漢書志.第一.律曆志上》:「記稱大橈作甲子,隸首作數。二者既立,以比日表,以管萬事。」

2.泛指年歲。唐.杜甫〈春歸〉詩:「別來頻甲子,倏忽又春華。」《聊齋志異.卷四.胡四相公》:「嘗問其甲子,殊不自記憶,但言:『見黃巢反,猶如昨日。』」


跫然足音

ㄑㄩㄥˊ ㄖㄢˊ ㄗㄨˊ ㄧㄣ
比喻客人來訪,心中十分喜悅。參見「足音跫然」條。《聊齋志異.卷四.胡四相公》:「勞君枉駕,可謂跫然足音矣。請坐賜教。」


衣裳楚楚

ㄧ ㄔㄤˊ ㄔㄨˇ ㄔㄨˇ
服裝整齊而講究的樣子。《詩經.曹風.蜉蝣》:「蜉蝣之羽,衣裳楚楚。」《聊齋志異.卷四.胡四相公》:「推扉一覷,則內有美少年,相視而笑。衣裳楚楚,眉目如畫。」也作「衣冠楚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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