謂九種由因所得之果。即等流果、異熟果、離繫果、士用果、增上果、安立果、加行果、和合果、修習果等。乃犍陀羅國有部之人所立。九者即:(一)等流果,如善生善,不善生不善。(二)異熟果,由善惡之因所感苦樂之果。(三)離繫果,離煩惱之繫縛而得擇滅之果。(四)士用果,如依士夫之作用而成就諸事業,由俱有因等所得之果。(五)增上果,由與力、不障之增上因所得之果。(六)安立果,如由風輪安立水輪。(七)加行果,如由不淨觀、持息念等力,遂引起盡智、無生智。(八)和合果,如根與境和合而生識。(九)修習果,如由色界之道,起欲界之化及欲界之語。另外迦濕彌羅國之師僅立五果,以士用、增上二果攝安立、加行、和合、修習等四果。〔大毘婆沙論卷一二一〕 p135
指小乘聲聞修行所得之四種證果。其階段依次為預流果、一來果、不還果、阿羅漢果。或僅指第四之阿羅漢果。此外,俱舍論卷六列舉之安立果、加行果、和合果、修習果等,亦稱四果。(參閱「四向四果」1683) p1713
梵語 phala 之意譯。音譯頗羅。原指草木之果實;轉指由「因」所生出之結果。蓋一切有為法,乃前後相續,故相對於前因,則後生之法,稱為果。又「擇滅」雖係無為法,然以由道力所證得之故,亦稱為果。虛空與非擇滅二者,皆無相對之前因,亦無所謂後生之法,故皆屬於非果法。
有關果之種類,有五果、九果等異說。小乘有部與大乘唯識宗分為五果:(一)等流果,一切由善因所生之善果,或從惡因所生之惡果,均與因同一性質,稱為等流果。又作習果、習氣果。(二)異熟果,由善、不善之業因,即由異熟因所生之無記(非善,亦非不善)果,稱為異熟果。係與因之性質不同而生之果報,故又稱為報果。於天台宗,將上記之習果與報果合稱為二果。(三)士用果,指俱有因、相應因所生之果,即由因之力用所成之果,如同由士夫(男子)之力用,而成就之種種事業;亦即由士夫所作之因而生之果,乃同時之因果。(四)增上果,即無有障礙,而又加與助力所生之果;亦即除本身外,其他一切有為法均稱為能作因,能作因之果即為增上果。「能作」係指能夠給予力量而使果發生。以上四果係屬有為法之範圍,故稱為有為果。對此,(五)離繫果,則稱無為果。離繫,即指離開煩惱之束縛。離繫果,係指擇滅及涅槃而言。如上記所說,擇滅雖係無為法,本是不生不滅,且離繫果雖亦非由修道之因而生,然道力乃證得擇滅之因(稱為離繫得),如是,擇滅即是由道力而證得者,故擇滅稱為離繫果。或亦指果果;所謂果果,係指從修行之果(菩提)所證之涅槃而言。
上記五果之說詳載於大毘婆沙論卷一二一、俱舍論卷六、成唯識論卷八等。又據大毘婆沙論卷一二一載,健馱邏國諸論師立有九果之說,即上記之五果,加上下列四果:(一)安立果,指依住於他法而安立之果,如依住於風輪而有水輪,依住於水輪而有金輪,依住於金輪而有大地,依住於大地而有有情、非情等。(二)加行果,指由修行所得之果,如依不淨觀等加行之力,遂生無漏智。(三)和合果,指由諸因和合而生之果,如眼根與色和合而生眼識,意與法和合而生意識。(四)修習果,指由修習聖道所生之果;又佛陀之十力、四無所畏、十八不共法、自在神力等佛力皆係修行而得之結果,故又稱果力。
此外,於佛教因果論中,迦濕彌羅國之諸論師立有五因五果之說,其所謂之五果,即是將上記安立果以下之四果攝入於五果中之士用果或增上果,此乃排斥健馱邏諸論師所立之九果說。
於佛典中,果有各種含義與用例。例如就相應相報之義而言,由善因可產生善果,由惡因則產生惡果;苦之果報稱為苦果,樂之果報稱為樂果。就現在、未來之相對性關係而言,識、名色、六入、觸、受等,屬於現在之五果;與之相對者,生、老死則為未來之二果。另外,須陀洹、斯陀含、阿那含、阿羅漢等,稱為四沙門果;獨覺之果,稱為獨覺果;佛之果,稱為佛果、妙果、無上果。佛之果德圓滿無缺,稱為果滿、果極;佛所證得之智慧,稱為果智;佛果所具之功德,稱為果德;若以海比喻果德之深廣,稱為果海;大乘佛教之佛果與小乘佛教之阿羅漢果均為至高無上之果,稱為極果。又果之體性,稱為果體;果之相狀,稱為果相;果之力用,稱為果用。此外,佛教教義又常就果與因之相對意義,以相對於因分者,有果分之稱;相對於因地者,有果地之稱等。〔菩薩地持經卷三、品類足論卷六、大乘義章卷三本、成唯識論述記卷八本〕 p3320
指原因與結果。佛教認為一切法皆是依因果之理而生成或滅壞。因是能生,果是所生。而且,有因必有果,有果必有因。由因生果,因果歷然。十界迷悟,不外是因果關係。如外界客塵與眾生主體內心也互為因緣,由眾生之無明生起我見,我見緣外界之客體,客體喚起眾生之貪欲,貪欲引起惡行,惡行招引再生及痛苦,痛苦又加重無明。彼此既是因,又是果。互為因果。
因果可分為︰世間之因果、出世間之因果、迷界之因果、悟界之因果。且依四諦而言,苦、集為世間迷界之因果。滅、道是出世間悟界之因果。在時間上,因果遍於過去、現在、未來三世。在空間上,則除無為法之外,一切事物皆受因果律支配。佛、菩薩亦然。
從宗教實踐的基本立場而言,大小乘對因果皆有具體的分類與論述。就中,小乘將因果關係,分別為六因、四緣、五果而作說明。較重視人類的行為、認識。如煩惱、業是如何產生、如何斷除等問題即是。大乘佛教則視緣起為因果互相關係的狀態。以四緣、十因、五果為其因果論的主要內容,以說明以阿賴耶識為中心之人類的行為與認識。
此外,一般所說的善因善果、惡因惡果,意謂善的業因必有善的果報,惡的業因必有惡的果報。然而由善惡二業所招感的苦樂果報,係屬非善非惡的無記法,故善因善果、惡因惡果應稱為善因樂果、惡因苦果。此種有善惡業因則必有苦樂的果報,因果之理儼然不亂,即稱因果報應。若無視因果之理,陷於否認因果的見解,則稱撥無因果。又從實踐修道上論因果關係時,由修行之因能得開悟之果,此稱修因得果、修因感果、酬因感果。
◎附︰William M. Mcgovern著‧江紹原譯〈因果論之性質及範圍〉(摘錄自《佛家哲學通論》第三分〈宇宙轉動論〉)
〔因果論見重於佛家〕 堅持因果論或曰因生果論確定可信,是佛家哲學裏面最重要的諸點之一。這因果論或因生果論,諸修多羅(巴利文的)常常討論到,大抵是特別拿他來摧滅與此相敵的諸生命觀的。下面的一段巴利文《增支部》(Anguttara Nikaya)引在此處極有趣味。
「比丘乎,諸外道有三種邪見,有識者若信受之,則德行雖本已無虧,亦必墮落至於對自己的行為不負責任。此三邪見為何﹖有些沙門和婆羅門謂人今生所有苦樂以及非苦非樂,純粹是由於前定;又有些沙門和婆羅門說是由於大神意;又有些沙門和婆羅門說是由於機運。
比丘乎,我遇見主張或宣說這些見解的沙門和婆羅門之時,我問他們是否真信。他們如說真信,我就說道︰『既然如此,你就不能不承認人所以作殺人者、盜賊、姦淫者、誑言者等等,是由於命運、大神意旨,或機運。因此行為的改善或分別善惡都成了無謂的舉動。既然如此,有過者之道德的復生,便成了完全不可能的事。』主張上述三種見解之任一種者,聞此推理,亦應啞然。」
佛陀的思辨,許因為所帶的實用主義色彩略嫌太重一點,使純粹要在名理之上著眼的人不滿意,但是這段話很能把兩種見解明明白白的表現出來,曰(1)物生於因果關係,曰(2)關乎我們每人本身的命運,既然自家造因,還須自家受果報。
〔佛家表因的幾個名詞〕 故知佛家的因生果論第一是與行為責任論一氣的,但是又與他們所謂「無常」、「無我」二「法印」相關。(譯者註︰佛家說世間一切事物或曰一切法都是「無常、無我、苦」。此三者曰三法印。)這就是說,沒有什麼東西是常存的、自存的。世間一切物事都是許多「因」和「緣」湊合成功,只能暫時存在的品物。
因果律的真實性雖是佛教的一切派別共同的主張,但是講到細節的解釋,恐怕他們意見的紛歧,在無論那一點上也沒有像在這一點上這樣厲害。在巴利文經典裏面,我們看見只有這一類的習語︰「因此生故彼生」、「此起則彼亦起」。而且其中也沒有什麼特別的名詞,可以把各種樣式的因果律觀念全包在內。我們只看見像「以此因」、「以此緣」這一類的字(ko hetu,ko paccaya)。
「因」、「緣」這兩個字後來有了很奇怪的經歷。在上座部佛家之中,「因」字漸漸得到一個很狹的意思,就是專指「貪、瞋、癡」三毒所引起的某幾種精神狀態。故這幾個受三毒影響的精神狀態被認為有「有因」者(sahetuka)。「緣」字則被人用去表任何式樣的因果關係,或曰一物與另一物之間所能有的各種關係。巴利文阿毗達磨藏的末一種書,幾乎是專論二十四緣,或曰現象界之二十四種可能的關係。
此二名詞在北方說一切有部人和瑜伽宗人之中的用法,就很不同。在北方,「因」的意義是正因,或曰直接因、第一因;而「緣」則指一般的有成事功能的外緣。他們說因緣共生一果之時之所謂「緣」,不是指正因(「因」纔是正因),而是指那假使沒有他則因就動作不起來的外緣。「因」是第一因,「緣」是次級因,「果」(phala)是因和緣合生的。且舉個例︰我們播種在地上,因土地、日光、雨露,以及其他等等的影響,種子長成一棵樹;此處的種子是「因」;地、日、雨是「緣」;樹是「果」。北方既然把一切事物看做因和緣所生的果,故不像南方那樣單單舉二十四緣,卻分別開列六種因、四種緣、五種果。
佛教的一切派別都把因果論和業力說(karma)相提並論。照字面上解,業力的意義是行動(或說行事),一直到如今,這還是他的最重要的涵義。後來佛家又用「業」字表行動結果之義,結果是指善人得的好報和惡人得的惡報。我們常常聽見的「某人有善業等著他」或「某人有惡業等著他」,其中所謂業,就是結果的意思。到了最後,那專指行為有報應的因果律觀念全部,也用「業」字表。
但是在早期及上座部佛教之中,一般的因生果能與業力,被人區別得很是清楚。一種結果能有許多種的因,業力僅是其中的一種。那先比丘(Nagasena)就如此解釋給彌蘭陀王(Milinda)聽過︰那先說,災難雖然許是業力所招,但旁的因也能生災難。甚至於絲毫不作惡的佛陀也有痛苦和疾病的災難,或被石子打傷,以及其他等等,這都不是因為他過去時有惡行,而是各種外面的因湊巧招出來的。
「大王,若一土塊,被擲空中,復落於地。是大地過去業行招土落否﹖」
「善知識,不也。非大地先有所為,受善惡果。土塊復落,只由現因,與業力無與也。」
「大王乎,佛陀亦應視若大地。一如土塊下落大地,非緣大地業行;片石擊佛陀之足,亦非緣佛陀昔日之業行。」
照同一的樣式,業力雖能令人死,死有時卻是以外好幾個原因之中的一個所釀成的。彌蘭陀在業力之外又舉出其他種種外因。《Abhidhammattha Sangaha》舉以下四種因︰(1)壽盡,(2)業力盡,(3)二者并盡,(4)能毀業。
但我們應該注意到後來的佛家,常有把業的範圍推廣的傾向。例如上座部七論之中的《論事》,分奇認業力能是生物質的因;但是《Abhidhammattha Sangaha》已經說物質現象的四種根源是(1)業力,(2)心,(3)物質的改變,(4)食物。說一切有部的著作裏,屢次重覆說世界能滅已復生之因,是過去時一切有情物的共同業力。到了後期的瑜伽宗各派,既以為全世界是依心而有,故全世界的出現,他們說是全由於業力以及他的俱有品。
〔因果律之普遍性〕 佛家信他們的因緣說,在(1)空間上,(2)時間上,和(3)對象物上,都能普遍應用。
(1)因果律可以普遍應用到宇宙的各部分,就是一切無數的物質世界以及各種天和各種地獄。
(2)因果律能應用於過去、現在、未來三時。而且在佛家的心中,「因果遍三時」這一句話,還有因果相生,如環無端,本無起時,亦無止日之意思。故第一因或原極因之說,是他們所否認的。世親著的《俱舍論》(卷七)裏面,有一段很有趣味的文字,解釋佛家在這一點之上的意見。
「一切世間唯從如上所說諸因諸緣所起,非『自在天』、『我勝性』等一因所起。此有何因,若一切成許由因者,豈不便捨一切世間由自在等一因生論。又諸世間非自在等一因所起,次第等故︰謂諸世間若自在等一因生者,則應一切俱時而生,非次第起;現見諸法次第而生,故知定非一因所起。若執自在隨欲故然,謂彼欲令此法今起,此法今滅,此於後時,是則應成非一因起,亦由樂欲差別生故;或差別欲應一時生,所因自在無差別故;若欲差別,更待餘因,不俱起者,則非一切,唯用自在一法為因,或所待因亦應更待餘因差別方次第生,則所待因應無邊際;若更不待餘差別因,此因應無次第生義,則差別欲非次第生,若許諸因展轉差別無有邊際,信無始故,徒執自在為諸法因,不越釋門因緣正理。
若言自在欲雖頓生而諸世間不俱起者,由隨自在欲所生故,理亦不然︰彼自在欲前位與後無差別故。又彼自在作大功力生諸世間,得何義利﹖若為法喜生諸世間,此喜離餘方便不發,是則自在於法喜中既必待餘,應非自在;於喜既爾,餘亦應然,差別因緣,不可得故。或若自在生地獄等無量苦具逼害有情,為見如斯發生自喜,咄哉何用此自在為!依彼頌言,誠為善說︰由險利能燒,可畏恒逼害,樂食血肉髓,故名魯達羅。又若信受一切世間唯自在天一因所起,則為非撥現見世間所餘因緣人功等事。若言自在待餘因緣助發功能方成因者,但是朋敬自在天,言離所餘因緣不見別用故。或彼自在要餘因緣助方能生,應非自在。若執初起自在為因,餘後續生,待餘因者,則初所起不待餘因應無始成,猶如自在我勝性等隨其所應,如自在天應廣徵遣,故無有法,唯一因生。奇哉世間不修勝慧,如愚禽獸,良足可悲!彼彼生中,別別造業,自受異熟及士用果而妄計有自在等因。」
(3)因果律又是可以應用到一切對象物的。只有諸無為法是例外,他們是常存的非因所成的。至於諸有為法,則無論是色法、心法、心所法、心不相應法,都是只能依他有因他有,自己沒有實質上的存在。佛教把因生果論和非實質說不但應用到物質,而且應用到心,這是他異於幾乎其他一切思想派別之處。
而且他們對我們說,雖佛亦是受因果律支配的;「雖三世(過去、現在、將來)諸佛未能且永不能改變此一大律。」
這是極重要的一點,因為佛教和幾乎其餘一切的宗教,正在此學說上分別。佛教以外的思想系統,雖然大概都承認某種的因果關係,但是凡世以上的人物,特別是最上神,總被認為是居於因果律之上的,而且以為這些神所行的奇事,明證他們能使因果律暫時失效。佛教雖然也承認顯「神通」的可能,卻又要設法使之與因果論能打成一片。因此他們想出所謂更高因果律之說;這一說後來他們最歡喜引用。我們知道物質科學家利用加增的知識,能成就許多使平常人驚以為奇的事;照佛教看來,諸「聖」也能憑藉過去所積的業力得到若干特別能力,去驅使自然界的各種元素。自佛家看來,修練內功因而得天眼通,和用望遠鏡增加視力,兩相比較,若說是奇蹟同樣是奇蹟,若說不是奇蹟同樣不是奇蹟。就是大乘佛法所說的諸佛超度眾生,也必須假手於某種因緣。
最末還有一點值得注意,就是佛教的一切宗派,同說一因不能生果,每一「法」至少是兩個因產出的。最初他們大概是專為反對大自在天(Isvara之譯名),或曰創造世界神之說而發此論;但是後來這句話的涵義變為一個因必得到外面來的助力始能生果。故由佛家看去,個個因必有果的這句話,是不可信的,因為有許多單獨的因,若得不到適當的外緣,永遠不能生效果。而且一個弱的因被一個強的因壓倒,完全是可能的事。
〔因果律的應用〕 佛家應用因果論的法子有二。第一個法子所觀察的,是諸「法」之聚的全體,尤其是個體,人的以及非人的都在內。第二個法子所觀察的,是分開來看的諸「法」。故我們可稱第一法為綜合的,第二法為分析的。
第一方面的應用,在早期佛家哲學裏面,已經很顯著,而且實在不過是業力說的發展,目的是要指明一個人怎樣因為某幾種因果上的原由,死後必定到一種天上或一個地獄裏去投生。後來的宗派,不外乎把先有的各種解釋排成系統,或寫成定式。這一方面的因能生果論大部分都是以那個古說稱曰「十二緣起」者為中心。
第二方面到了對法時代纔顯著。此時佛家著力去區別而且劃定各種根本因,要指示這些種因怎樣支配諸單獨的「法」,因而生出各類有情個體以及其他諸混合體。
該二方面在佛家哲學史上皆極關重要,故值得分別討論。(中略)
〔總論因緣果〕 細參以上分論各種緣、因、果的話,便知五果和四緣六因,二者之間的關係,有如下表所開︰
┌1.能作
│2.俱有┐
六因┤3.相應┘
│4.同類┐ 1.增上┐
│5.遍行┘ 2.士用│
└6.異熟 3.等流├五果
┌1.因 4.異熟│
│2.無間┐ 5.離繫┘
四緣┤3.所緣│
└4.增上┘
說到此處,我們要請讀者注意另外一兩點。第一點是佛教有幾派在五果之外,又立四種果。此四果是︰(1)安立果,謂如佛家宇宙論所說,水輪為風輪果,乃至草等為大地果。(2)加行果(修得果),例如心因修觀,證得智慧。(3)和合果,謂如眼識為眼根之果。(4)修習果,謂如諸靜慮(禪定)變化心性。但世親(《俱舍論》卷六)以為這四種果不過是士用果和增上果的分相。
因為佛家的全部思辨處處從心理方面下手,故各種心法之間的因果關係比色法之間的因果關係更得他們的注意。大勢既然如此,則說一切有部還能談到的各種物質對於他種物質之生果功能,必因為不可多得,於我們更有趣味。不消說得,瑜伽宗人是談不到這個問題的。各種物質的關係,可分五層討論︰
(1)諸大種相互的生果功能。據說這共分兩種,即俱有因和同類因。俱有因指四大種在同一有生物體內同一分時彼此之關係。同類因指四大種還能自生於以後諸分時。
(2)諸大種對於所造色之生果功能。我們已經說過,基本的物質和依他有的物質有五層關係(生、依、立、持、養)。但《阿毗達磨俱舍論》對我們說,此五種因其實不過是能作因這一種因在增上果上的影響之幾種「差別相」(或曰細分部)。
(3)所造色對於所造色之影響。此包涵同類因、俱有因、異熟因三種,能作因自然也在內。俱有因指那被佛家算作所造色的身業與語業,此二業因隨心轉,故為俱有因;他們在純粹物質方面則無此功能。同類因是前面諸群所造色對於後面諸群所造色之影響。異熟因指所造色色群所造的善或不善業力,能招來生的無記性(中性的)異熟果(譬如眼根)。
(4)所造色對於諸大種之勢力。這只有一種,即所造色所造之業能為異熟因,引起新的大種群。
(5)此外,說一切有部還有些很長很繁的表,指明各種心所彼此相生的勢力。瑜伽宗也有,不過少些。
〔參考資料〕 《俱舍論》卷六、卷七;《阿毗達磨發智論》卷一、卷十五;《大毗婆沙論》卷十、卷十一、卷十六、卷十七、卷二十一、卷一二一;《俱舍論光記》卷六;《瑜伽師地論》卷五、卷三十八;《顯揚聖教論》卷十八;《成唯識論》卷三、卷七、卷八;《大乘義章》卷三、卷四;《佛教根本問題研究》(二)(《現代佛教學術叢刊》{54});中村元(等)編《佛教思想》第三冊〈因果 ;宇井伯壽《佛教汎論》;Stcherbatsky著‧金岡秀友譯《小乘佛教概論》。
本義為草木的果實,此轉指由因所產生的結果。音譯頗羅。《品類足論》卷六云(大正26‧714b)︰「心果法云何﹖謂一切有為法及擇滅。非心果法云何﹖謂虛空及非擇滅。」蓋一切有為法係前後相續,故相對於前因,乃稱後生之法為果,而擇滅雖是無為法,然由道力所證悟,故亦名為果;虛空與非擇滅非為果,故名非果法。
據《大毗婆沙論》卷一二一所載,犍馱邏國諸論師立有九果之說︰
(1)等流果(niṣyanda-phala)︰指與因同性之果,即如從善因生善果,從惡因生惡果。
(2)異熟果(vipāka-phala)︰指與因不同性質的成熟之果,即不論因是善或惡,果皆為無記性(非善非惡曰無記)。
(3)離繫果(visamyoga-phala)︰指起無漏道,斷障,離繫縛,以得證悟之果。
(4)士用果(purusakāra-phala)︰指由因的力用而成就之果,猶如由士夫的力用,而成就的種種事業。
(5)增上果(adhipati-phala)︰指無有障礙,且給予助力所生之果。
(6)安立果(pratiṣṭhā-phala)︰指依住於他法而安立之果,如依風輪安立水輪,依水輪安立金輪,依金輪安立大地,依大地安立一切有情、非情等。
(7)加行果(prayoga-phala)︰指由修行所得之果,如依不淨觀等加行力,遂生無漏智。
(8)和合果(sāmagrī-phala)︰指由諸因和合而生之果,如眼根與色和合而生眼識,意與法和合而生意識。
(9)修習果(bhāvana-phala)︰指由修習聖道所生之果。
然迦濕彌羅國諸論師並不同意犍馱邏國諸論師的九果別立說,而主張將安立果以下四果攝屬於士用果或增上果,而立五因五果之說。此外,《俱舍論》卷六、《成唯識論》卷八等亦有相同論述。
又,果有種種義,如由善因生善果,由惡因生惡果。苦之果報稱苦果,樂之果報稱樂果。識、名色、六入、觸、受為現在五果;生、老死為未來二果。須陀洹、斯陀含、阿那含、阿羅漢名四沙門果;獨覺之果名獨覺果;佛之果名佛果、妙果、無上果。相對於因分者,稱果分;相對於因地者,稱果地。佛果圓滿無缺稱果滿、果極。所得之智慧稱果智;所具之功德稱果德。以海比喻德之深廣,名為果海。果之體性名果體,果之相狀名果相,果之用名果用。
此外,又有「果果」者,係指「果上之果」而言。例如甲是乙的因,乙是丙的因,從而乙是甲的果,丙是乙的果。此時,丙是乙果上的果,故稱果果,而甲是乙因的因,稱為因因。就佛果智斷二德的菩提與涅槃而言,由於涅槃斷德是菩提智德的果,所以相對於因,而稱菩提為果時,涅槃稱為果果。南本《涅槃經》卷二十五〈師子吼品〉云(大正12‧768b)︰「佛性者有因有因因,有果有果果。有因者即十二因緣,因因者即是智慧,有果者即是阿耨多羅三藐三菩提,果果者即是無上大般涅槃。善男子,譬如無明為因,諸行為果,行因識果,以是義故,彼無明體亦因亦因因,識亦果亦果果,佛性亦爾。」《法華玄義釋籤》卷六(上)解釋此文謂︰十二因緣以理性三因故名為因,觀因緣之智相對於果是因,因上起因故名為因因,菩提相對於因名為果,菩提果上又加涅槃,名為果果。
《維摩經玄疏》卷三則謂(大正38‧540a)︰「妙覺地者金剛後心朗然大覺妙智,窮源(中略)常住佛果具足一切佛法,名菩提果,四德涅槃名為果果。」又《法華玄義》卷五(上)云(大正33‧736a)︰「等覺望妙覺為因,望菩薩為果,自下已去亦因亦因因,亦果亦果果。」這是說由菩薩諸位至妙覺位有重重的因果,名為因因、果果。
〔參考資料〕 《菩薩地持經》卷三;《大乘義章》卷三;《成唯識論述記》卷八(本);《俱舍論光記》卷六;《俱舍論寶疏》卷六;《四教義》卷十。
瑜伽三十六卷二頁云:當知前說八種異熟,以此所說八種為因。又此諸因,略由三緣而得增長,能感圓滿增上廣大異熟令起。何等三緣?一、心清淨。二、加行清淨。三、田清淨。若於無上正等菩提清淨意樂,用彼善根,決定迴向。猛利意樂,純厚廣大,淨信修行。見同法者,深生歡喜。日夜剎那,於多隨法,隨尋隨伺。名心清淨。即於其中,長時數習,無間所作,常委所作。他於此善,若未受行;讚美令受。若已受行;讚美令喜。即於如是所有善根,安處建立。名加行清淨。當知略說能正發起如是加行,及正安住此加行果;名田清淨。
大毗婆沙論一百二十一卷六頁云:西方諸師,說果有九種。謂於前五,更加四種。一、安立果。二、加行果。三、和合果。四、修習果。安立果者:謂依風輪,安立水輪。復依水輪,安立金輪。復依金輪,安立大地。復依大地,安立一切情非情數。此中後後,是前前果。餘安立果,類此應知。加行果者:謂不淨觀,或持息念,為加行故;漸次引起盡無生智。餘加行果,類此應知。和合果者:謂眼色和合,生眼識。乃至意法和合,生意識。餘和合果,類此應知。修習果者:謂由色界道,起欲界化,及欲界語。此化及語,是修習果。餘修習果,亦爾。
如業障中說。
二解 瑜伽九卷二頁云:五無間業者:一、害母,二、害父,三、害阿羅漢,四、破僧,五、於如來所、惡心出血。
三解 如無間業中說。又俱舍論十八卷一頁云:五無間業,其體是何?頌曰:此五無間中,四身,一語業;三殺,一誑語;一殺生加行。論曰:五無間中,四是身業,一是語業。三是殺生,一、虛誑語,根本業道。一、是殺生業道加行。以如來身、不可害故。破僧無間,是虛誑語。既是虛誑語;何緣名破僧?因受果名。或能破故。
四解 大毗婆沙論一百十九卷四頁云:無間業有五種。一、害母。二、害父。三、害阿羅漢。四、破和合僧。五、起惡心出佛身血。問:此五無間業,以何為自性?答:以身語業為自性。前三、後一、身業為自性。第四一種,語業為自性。是故此五、三界三處一蘊所攝。三界者:色聲法界。三處者:色聲法處。一蘊者:色蘊。是名無間業自性。已說自性;所以今當說。問:何故名無間?答:由二緣故,說名無間。一、遮現後。二、遮餘趣。遮現後者:此五、但是順次生受;非順現法受及順後次受。故名無間。遮餘趣者:謂此決定於地獄受;非雜餘趣。故名無間。由二因緣,建立無間。一、背恩養。二、壞德田。背恩養者:謂害母、害父。壞德田者:謂餘三種。由二因緣,得無間罪。一、起加行,二、果究竟。雖起加行;果不究竟,彼不得無間罪。雖果究竟;不起加行,亦不得無間罪。雖起加行果不究竟者:謂如有人、欲害其母。母覺知已;藏穀[卄/積]中。有餘女人,在母寢處。其人既至;謂是己母。以刀害之。害已,方更往穀[卄/積]中,揩拭刀刃。刀觸母身,因茲喪命。起加行時,果未究竟。果究竟時,已無加行。由此不成無間之罪。有果究竟不起加行者:謂如有人、扶持父母,經嶮路過。恐其賊來,推逼令進。父母顛僕,因即喪命。果雖究竟;非加行起。是故要起加行及果究竟,方成無間。問:頗有起加行及果究竟,而不得無間罪耶?答:有。謂與所殺俱時命終。無彼眾同分,可成就彼罪故。有兄遣弟,自往害母。弟依兄教,俱得無間。若弟遣他,及共他害;唯弟得無間。有兄遣弟,令他害母;弟依兄教,俱得無間。若弟自害,及共他害;唯弟得無間。有兄遣弟,共他害母,弟依兄教,俱得無間。弟若自害,及但令他;唯弟得無間。有兄遣弟,母來當害;弟依兄教,俱得無間。若母去方害,唯弟得無間。如兄遣弟,兄遣於妹,弟遣於兄,遣姊亦爾。如遣害來,遣害去、住、坐、臥、亦爾。如害母、害父、亦爾。害阿羅漢,出佛身血,遣使差別,類此應知。若非人殺非人父母;不得無間罪。非人殺人,人殺非人,應知亦爾。唯有人類殺人父母,方得無間。如彼廣說。又云:問:由一無間,與乃至由五,墮於地獄,有何差別?答:由一無間墮地獄者,其身狹小;苦具不多;苦受現前,非極猛利。若乃至由五無間墮地獄者,其身廣大;苦具增多;苦受現前,極為猛利。問:五無間業,何者最重?答:破和合僧。壞法身故。次出佛身血。次害阿羅漢。次害母。次害父。母之恩養,於父為重。德田勢力,於恩田為勝故。
瑜伽九十二卷十一頁云:復次於其成就世間正見多聞不定住正法者,即成就此世間正見多聞得定住正法者,當知略有五種殊勝正加行果稱讚利益。何等為五?謂彼第一住正法者,先由其心未得定故;奢摩他支、戒、未清淨,亦未鮮白。即此第二住正法者,心得定故;清淨鮮白。當知是名第一殊勝正加行果稱讚利益。又彼第一心未得定補特伽羅,於一切受、并其所依、并其所緣、并其助伴、并其隨轉、不如實知。由不知故;便為三種無智為因過患所觸。何等為三?一、受雜染所作過患。二、世雜染所作過患。三、現法後法雜染所作過患。當知此中受雜染所作過患者:謂愚癡者、於其樂受、并彼隨轉、并所隨染、有貪愛縛。於苦受等,有瞋恚縛。於其不苦不樂受等,有愚愛縛及隨眠縛。由有愚癡所隨眠故。世雜染所作過患者:謂愚癡者、於現在世、有貪染縛。於過去世、有顧戀縛。於未來世、有繫心縛。現法後法雜染所作過患者:謂彼如是雜染心者、於世、於受、有雜染故;便能生長感後有業。由此增益後有諸蘊,令當得生。又能增長所有貪愛。謂後有愛及資財愛。後有愛故;能生當來所有自體。資財愛故;於追求時,極生疲怠。若得境界;便生染惱。若不獲得,所欲不遂;便自燒然。若得已失,便為愁惱之所損害。如是名為現法過患。若即由彼作及增長,能感後有諸業煩惱增上力故;起於當來生老死等眾苦差別。如是名為後法過患。第二心定補特伽羅,應知一切,與上相違。當知是名第二殊勝。餘如前說。又彼第一補特伽羅,心未定故;於其無智所作過患,若自、若他,不如實知。第二心定補特伽羅,於彼皆能如實了知。當知是名第三殊勝。餘如前說。又彼第二心已得定補特伽羅,於諸過患,如實了知,已入修地即前所得無我相應所有正見,由此修故;於二時中,依其斷界及無欲界,與彼一切菩提分法,皆共圓滿。初未得定補特伽羅,心未定故;於彼一切,皆未圓滿。當知是名第四殊勝。餘如前說。又彼第二心已得定補特伽羅,所有多聞毘缽舍那助伴支分,彼能攝受勝三摩地;能淨修治毘缽舍那。由是因緣,止觀二種、平等雙轉。心未得定補特伽羅,應知多聞與彼俱闕。如是於成世間正見多聞不定住於正法補特伽羅,即此成就世間正見多聞得定住於正法補特伽羅,當知有此第五殊勝正加行果稱讚利益。如是即彼由已獲得勝奢摩他、毘缽舍那、依於斷界,應遍知者,能正遍知,應永斷者,能正永斷;應作證者,能正作證;應修習者,能正修習。依無欲界,於彼一切,已知、已斷、已證、已修。於所依色及能依名,正知、已知。於所依無明及能依有愛,正斷已斷。於所依明淨智及能依解脫煩惱斷,正證、已證。於所依奢摩他及能依毘缽舍那,正修、已修。
俱舍論六卷二十二頁云:復有餘師,前五果外,別說四果。一、安立果,謂如水輪為風輪果,乃至草等為大地果。二、加行果,謂如無生智等遠為不淨等果。三、和合果,謂如眼識等為眼根等果。四、修習果,謂如化心等為諸靜慮果。如是四果,皆是士用增上果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