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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學大辭典(丁福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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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術語)六種因之一。一念之妄情生,必有所作善惡之業相,如燈之照物,顯然可見也。見入楞伽經二,三藏法數二十六。


[佛光大辭典]
受戒

指通過一定之儀式,領受佛所制定之戒法。又作納戒、稟戒。即遵守教團規定(戒、罰則)之行為。戒為無上菩提之本,而佛教之根本精神即在於戒律之尊嚴。

戒有大、小乘之別,大乘戒以梵網經所說之十重禁、四十八輕戒為始,及菩薩瓔珞本業經、瑜伽師地論等所列之三聚淨戒;小乘則有五戒、八戒、十戒、具足戒等戒相。於印度有五部之分,傳入中國、日本後,即有大小乘之異論,乃至各宗亦常有不同之作法。

四分律卷三十一以下,論釋受戒犍度之文中,述及受戒之始,謂世尊初授提謂、波利二位商人二歸戒,以歸依佛、歸依法,而成為信士。其後漸有十人羯磨之具足戒授受儀規。另據道宣之行事鈔(會本)卷十五載,沙門曇摩迦羅於曹魏嘉平年間(249~253)至洛陽,立羯磨作法,成為具足戒儀之嚆矢。於日本,則始於天平勝寶六年(754),我國鑑真和尚至東大寺之盧舍那殿前授戒。

無論出家、在家,奉持佛陀教法者,必須誓願遵守戒律,且應依循一定之儀式。由傳授戒法之一方而言,稱為授戒;接受戒法而能受持者稱為勝士,以戒律繁多及嚴格之故。佛教教團有七眾之別,又稱受戒七眾,即優婆塞、優婆夷、沙彌、沙彌尼、式叉摩那、比丘、比丘尼。

優婆塞、優婆夷(分別指在家之信士、信女)可受之戒(在家戒)有三歸、五戒、八關齋戒、菩薩戒。(一)三歸依,即歸依佛、法、僧三寶。(二)五戒,為不殺生、不偷盜、不邪淫、不妄語、不飲酒。若勤修持五戒、十善,並發出離心,即能因而證得初果乃至三果。(三)八關齋戒,又稱優波婆沙,即出家沙彌、沙彌尼所受十戒之前九戒,由此關口通向出家之道,關閉生死流轉之門,故稱八關;又過午不食,謂之齋,總合即八關齋戒。沙彌十戒中之第六、第七兩條於八關齋戒中合為一條,故雖實有九戒,然猶稱為八關。受持八關齋戒者,雖僅一日一夜,如能受持清淨,即得無量果報,一切諸罪悉皆消滅。

出家戒有沙彌戒、沙彌尼戒、式叉摩那戒、比丘戒、比丘尼戒、菩薩戒。(一)沙彌、沙彌尼之十戒,七歲以上始得受此戒,其初出家須有二師,即剃度師與教授阿闍梨。出家戒之目的,在求得解脫生死之涅槃,故沙彌戒為解脫道之基礎。(二)式叉摩那(意譯為學法女、正學女),乃介於沙彌尼、比丘尼之間,即於受比丘尼戒前,須受白二羯磨、十戒及六法正學戒。限期兩年,兩年期滿而不犯戒法,始能求受比丘尼戒。(三)比丘、比丘尼之具足戒,二十歲以上始得受此戒,為受戒儀式中最具規模者,儀式中傳授戒法之師稱為戒和尚,講授戒法者為教授師(教授阿闍梨),教導戒場有關作法者為羯磨師(羯磨阿闍梨)三者合稱為三師。此外,與會者至少尚須有七位證明師(尊證師),總稱三師七證(合稱十師)。然若地處偏遠,可因地制宜,亦可用三師二證之法(合稱五師)。大乘佛教,有僅於一師之前受戒者,亦有自誓受戒者。我國及日本行集體受戒之法會,稱為授戒會。

受具足戒時,有「白四羯磨」之規定。所謂羯磨,即羯磨師將受戒者之願望,於眾僧面前表白,且詢之以十三遮難,而令受戒者答諾。如此反覆三次,稱「一白三羯磨」。倘觸犯所詢問當中之一條,則喪失受戒之資格。所謂十三遮難,即十三條之難與十條之遮。分別而言,「難」屬本質上之惡,故須加以制止,即:(一)犯邊罪,即以前曾受具足戒,但為犯波羅夷罪而遭教團驅逐者。(二)犯比丘尼,即雖曾受戒,但對比丘尼淫行者。(三)賊心入道,指為圖謀生活上之方便,即以利益為目的而入教團者。(四)壞二道,即雖捨外道皈依內道(佛道),但於受具足戒之後又捨此再還外道者。(五)不能男(黃門),即男性之性根不具者。(六)~(十)屬於犯五逆罪者,即殺父、殺母、殺阿羅漢、破僧、惡心出佛身血。(十一)與(十二)指非人而假人之形像者,即非人及畜生。(十三)二形,即兼有男女兩性之性器者。

「遮」並不屬自己本身之惡,但若觸犯仍不得受戒,即:(一)問受戒者之名字。(二)問和尚之名字。(三)是否滿二十歲。(四)是否具足衣、。(五)是否得父母之許可。(六)是否負債。(七)若為奴隸,是否得雇主之許可。(八)若為官吏,是否得國王之許可。(九)是否為真正之男子身。(十)是否患有癩、癰、疽、白癩、乾痟、癲狂等五種病。以上係對男子而言,主要根據四分律之規定,其他諸律則有若干差異。

凡戒多由他人傳授而得者,稱為從他受,如僧眾從戒和尚、阿闍梨等得戒;亦有自然得戒者,如毘奈耶毘婆沙師十種得戒之中,謂自然得者乃佛及獨覺等,於盡智心之位,無師而得具足戒。又據瑜伽師地論卷五十三載,接受律儀有自受、他受、自然受之別;然一般所說之受戒多指從他受之情形。

除上記之外,關於受持戒法,經典中另有種種規定。以受持「五戒」而言,據優婆塞戒經卷三載,欲受此戒者須向六方供養,即:(一)東方,向父母供養。(二)南方,向師長供養。(三)西方,向妻子供養。(四)北方,向善知識供養。(五)下方,向奴婢供養。(六)上方,向沙門、婆羅門等供養。蓋供養父母、師長,乃至沙門、婆羅門等,即是向東方、南方,乃至上方等之供養。又供養六方之外,仍須獲得父母等之允諾,始得至大德處受戒。另如以三歸與八關齋戒之受持次第而言,應先受三歸,而後受八關齋戒。

據刪補隨機羯磨卷上諸戒受法篇載,受持比丘大戒之法,須具足五緣方得成就,即:(一)受具之人,謂受具戒者必為人,而非阿修羅、畜生等,且諸根具足,身心清淨等。(二)所對之境,謂須結界,具有秉法之僧,僧數滿足,依白四羯磨法等。其中,僧數滿足即指三師七證、三師二證等。(三)發心乞戒。(四)心、境相應。(五)事成究竟,自始至終依法完成。於正式受戒時復有八法應一一行之,即:(一)請師法,(二)安受者所在,(三)差人問緣,(四)出眾問法,(五)白召入眾法,(六)乞戒法,(七)戒師和尚問法,(八)正問法。瑜伽師地論卷五十三則舉出不得受比丘戒之六種因緣:(一)意樂損害,(二)依止損害,(三)男形損害,(四)白法損害,(五)為他人所繫屬,(六)為護持其他比丘,而不令能變化身形者受戒。此外,有謂出家五眾之戒皆全分受,即全部受足;在家五戒則有全受、分受之別,即允許在家者僅受部分之戒。

上述之五、八、十、具戒(以上並稱為「五八十具」),及受戒之因緣、法等皆屬小乘戒之範圍。於大乘戒法別有三聚、十重等戒。三聚淨戒,即律儀戒、攝善法戒、饒益有情戒。其中之律儀戒,等同小乘戒。又梵網經所說十重四十八輕戒,為大乘菩薩戒之戒相。

有關十重四十八輕戒之受法,據智顗之菩薩戒義疏卷上載,受戒之緣可分三段,即:(一)信心,謂受者須虔信善惡因果、佛果之常樂我淨等。(二)無三障,謂受者須無煩惱障、業障、報障。(三)以人、法為緣,人,指戒師;法,指記錄受法之諸種戒儀。戒師分為諸佛、聖人、凡師等三類。其中,凡師須為真正之人,具足五德,即:(1)持戒,(2)十臘以上,(3)解律藏,(4)通禪思,(5)慧藏窮玄等。有關戒儀者,菩薩戒義疏列有梵網本、地持本、高昌本、瓔珞本、新撰本、制旨本等六種,然一般皆依準湛然之授菩薩戒儀一書,書中列有授戒次第之十二門,即:(一)開導,(二)三歸,(三)請師,(四)懺悔,(五)發心,(六)問遮,(七)授戒,(八)證明,(九)現相,(十)說相,(十一)廣願,(十二)勸持。

又受持此梵網菩薩戒有通受、別受兩種情形,即:(一)納受通用於七眾之三聚淨戒(十重、四十八輕戒為律儀戒),稱為通受。(二)納受僅適於七眾各別之戒法,稱為別受,如優婆塞、優婆夷納受菩薩五戒,沙彌、沙彌尼納受菩薩十戒,式叉摩那納受六法戒,及比丘、比丘尼納受菩薩具足戒之十重四十八輕戒。

據梵網經載,菩薩戒為諸佛之本源,菩薩之根本,乃諸佛子之根本。因菩薩戒涵蓋深廣而又超勝一切,故除上述七眾外,乃至畜生或神鬼變化人等,皆有資格受菩薩戒。菩薩戒之戒條雖少,然每一戒均為無盡戒,故受持菩薩戒之功德,殆難以比喻。

總之,戒乃修行佛道之根基、三學之根本;八萬之法藏,離戒則不得受持;且三聚淨戒實乃證得三身之因,十重禁戒恆為佛子之標幟。然若就「任因感果」而言,修持五、八、十、具等戒,未必感得人天小果、意樂等,據元照之行事鈔資持記卷一載,鈍根者視戒通於世善,上智者則視戒俱為道基;此因南山律宗倡言戒法隨根機而異。天台宗主張戒無大小,皆依受者之「心期」。要之,此類說法皆在警醒受戒者,應依自己堪任之範圍,納受部分或全部之戒法。

有關受戒之功德,據七佛經載,受持三歸戒,可得九神之護衛;受持五戒,可得二十五神之護衛;受持具足戒、三聚淨戒等,更有無量功德。若一旦悟得圓融之旨,即三聚互攝,諸戒融通,戒戒圓具,修持隨萬行而周備,一念經三阿僧祇而生(眾生)佛(諸佛)平等,無盡深妙,此乃制戒受持之最高旨意。〔梵網經卷下、毘尼母經卷一、優婆塞五戒經、大愛道比丘尼經卷上、菩薩瓔珞本業經卷下、占察善惡業報經卷上、五分律卷十五至卷十七、四分律卷三十一至卷三十五、摩訶僧祇律卷二十三、大毘婆沙論卷十二、顯戒論卷中、俱舍論卷十四、大乘義章卷十、四明尊者教行錄卷一、出家受戒作法〕(參閱「十種得戒緣」492、「菩薩戒」5216、「傳戒」5387)p3101


法華玄論

凡十卷。隋代嘉祥大師吉藏(549~623)撰。又稱法華經玄論。收於大正藏第三十四冊。本書乃吉藏依三論教旨,以闡釋法華經之要義。內容包括:(一)弘經方法,闡明弘傳法華經之方法。(二)大意,說明佛說法華經之十六種因緣。(三)釋名,解釋經題「妙法蓮華」之義。(四)立宗,闡明法華經之宗旨。(五)決疑,論波若、淨名、法華三經之異同等。(六)隨文釋義,次第論釋法華經二十八品之大綱。書中博引僧叡、慧觀、道朗、劉虬、鳩摩羅什、僧肇、求那跋摩、道生、慧遠、菩提流支等諸師之說。〔法華論疏卷上、新編諸宗教藏總錄卷一、三論宗章疏〕 p3402


觀經六緣

佛陀演說觀無量壽經之六種因緣。此說乃根據善導之觀經疏序分義而定,即:(一)禁父緣,謂阿闍世太子禁錮父王,此為觀經興起之因緣。(二)禁母緣,為太子幽閉其母韋提希於七重深宮,乃佛陀為之說法之因緣。(三)厭苦緣,謂韋提希遭幽閉,厭世間苦,佛遂為說此經之緣起。(四)欣淨緣,謂韋提希遭苦惱,因而欣求安樂清淨處,得佛為說此經之因緣。(五)散善顯行緣,謂佛為說修十六觀之後三觀的三福、九品等散善(顯行),得以往生淨土之緣。(六)定善示觀緣,謂佛為說以十六觀之前十三觀之定善(觀門),得以往生極樂世界之緣。 p6970


觀經六緣

佛陀演說觀無量壽經之六種因緣。此說乃根據善導之觀經疏序分義而定,即:(一)禁父緣,謂阿闍世太子禁錮父王,此為觀經興起之因緣。(二)禁母緣,為太子幽閉其母韋提希於七重深宮,乃佛陀為之說法之因緣。(三)厭苦緣,謂韋提希遭幽閉,厭世間苦,佛遂為說此經之緣起。(四)欣淨緣,謂韋提希遭苦惱,因而欣求安樂清淨處,得佛為說此經之因緣。(五)散善顯行緣,謂佛為說修十六觀之後三觀的三福、九品等散善(顯行),得以往生淨土之緣。(六)定善示觀緣,謂佛為說以十六觀之前十三觀之定善(觀門),得以往生極樂世界之緣。 p6970


[中華佛教百科全書]
因果

指原因與結果。佛教認為一切法皆是依因果之理而生成或滅壞。因是能生,果是所生。而且,有因必有果,有果必有因。由因生果,因果歷然。十界迷悟,不外是因果關係。如外界客塵與眾生主體內心也互為因緣,由眾生之無明生起我見,我見緣外界之客體,客體喚起眾生之貪欲,貪欲引起惡行,惡行招引再生及痛苦,痛苦又加重無明。彼此既是因,又是果。互為因果。

因果可分為︰世間之因果、出世間之因果、迷界之因果、悟界之因果。且依四諦而言,苦、集為世間迷界之因果。滅、道是出世間悟界之因果。在時間上,因果遍於過去、現在、未來三世。在空間上,則除無為法之外,一切事物皆受因果律支配。佛、菩薩亦然。

從宗教實踐的基本立場而言,大小乘對因果皆有具體的分類與論述。就中,小乘將因果關係,分別為六因、四緣、五果而作說明。較重視人類的行為、認識。如煩惱、業是如何產生、如何斷除等問題即是。大乘佛教則視緣起為因果互相關係的狀態。以四緣、十因、五果為其因果論的主要內容,以說明以阿賴耶識為中心之人類的行為與認識。

此外,一般所說的善因善果、惡因惡果,意謂善的業因必有善的果報,惡的業因必有惡的果報。然而由善惡二業所招感的苦樂果報,係屬非善非惡的無記法,故善因善果、惡因惡果應稱為善因樂果、惡因苦果。此種有善惡業因則必有苦樂的果報,因果之理儼然不亂,即稱因果報應。若無視因果之理,陷於否認因果的見解,則稱撥無因果。又從實踐修道上論因果關係時,由修行之因能得開悟之果,此稱修因得果、修因感果、酬因感果。

◎附︰William M. Mcgovern著‧江紹原譯〈因果論之性質及範圍〉(摘錄自《佛家哲學通論》第三分〈宇宙轉動論〉)

〔因果論見重於佛家〕 堅持因果論或曰因生果論確定可信,是佛家哲學裏面最重要的諸點之一。這因果論或因生果論,諸修多羅(巴利文的)常常討論到,大抵是特別拿他來摧滅與此相敵的諸生命觀的。下面的一段巴利文《增支部》(Anguttara Nikaya)引在此處極有趣味。

「比丘乎,諸外道有三種邪見,有識者若信受之,則德行雖本已無虧,亦必墮落至於對自己的行為不負責任。此三邪見為何﹖有些沙門和婆羅門謂人今生所有苦樂以及非苦非樂,純粹是由於前定;又有些沙門和婆羅門說是由於大神意;又有些沙門和婆羅門說是由於機運。

比丘乎,我遇見主張或宣說這些見解的沙門和婆羅門之時,我問他們是否真信。他們如說真信,我就說道︰『既然如此,你就不能不承認人所以作殺人者、盜賊、姦淫者、誑言者等等,是由於命運、大神意旨,或機運。因此行為的改善或分別善惡都成了無謂的舉動。既然如此,有過者之道德的復生,便成了完全不可能的事。』主張上述三種見解之任一種者,聞此推理,亦應啞然。」

佛陀的思辨,許因為所帶的實用主義色彩略嫌太重一點,使純粹要在名理之上著眼的人不滿意,但是這段話很能把兩種見解明明白白的表現出來,曰(1)物生於因果關係,曰(2)關乎我們每人本身的命運,既然自家造因,還須自家受果報。

〔佛家表因的幾個名詞〕 故知佛家的因生果論第一是與行為責任論一氣的,但是又與他們所謂「無常」、「無我」二「法印」相關。(譯者註︰佛家說世間一切事物或曰一切法都是「無常、無我、苦」。此三者曰三法印。)這就是說,沒有什麼東西是常存的、自存的。世間一切物事都是許多「因」和「緣」湊合成功,只能暫時存在的品物。

因果律的真實性雖是佛教的一切派別共同的主張,但是講到細節的解釋,恐怕他們意見的紛歧,在無論那一點上也沒有像在這一點上這樣厲害。在巴利文經典裏面,我們看見只有這一類的習語︰「因此生故彼生」、「此起則彼亦起」。而且其中也沒有什麼特別的名詞,可以把各種樣式的因果律觀念全包在內。我們只看見像「以此因」、「以此緣」這一類的字(ko hetu,ko paccaya)。

「因」、「緣」這兩個字後來有了很奇怪的經歷。在上座部佛家之中,「因」字漸漸得到一個很狹的意思,就是專指「貪、瞋、癡」三毒所引起的某幾種精神狀態。故這幾個受三毒影響的精神狀態被認為有「有因」者(sahetuka)。「緣」字則被人用去表任何式樣的因果關係,或曰一物與另一物之間所能有的各種關係。巴利文阿毗達磨藏的末一種書,幾乎是專論二十四緣,或曰現象界之二十四種可能的關係。

此二名詞在北方說一切有部人和瑜伽宗人之中的用法,就很不同。在北方,「因」的意義是正因,或曰直接因、第一因;而「緣」則指一般的有成事功能的外緣。他們說因緣共生一果之時之所謂「緣」,不是指正因(「因」纔是正因),而是指那假使沒有他則因就動作不起來的外緣。「因」是第一因,「緣」是次級因,「果」(phala)是因和緣合生的。且舉個例︰我們播種在地上,因土地、日光、雨露,以及其他等等的影響,種子長成一棵樹;此處的種子是「因」;地、日、雨是「緣」;樹是「果」。北方既然把一切事物看做因和緣所生的果,故不像南方那樣單單舉二十四緣,卻分別開列六種因、四種緣、五種果。

佛教的一切派別都把因果論和業力說(karma)相提並論。照字面上解,業力的意義是行動(或說行事),一直到如今,這還是他的最重要的涵義。後來佛家又用「業」字表行動結果之義,結果是指善人得的好報和惡人得的惡報。我們常常聽見的「某人有善業等著他」或「某人有惡業等著他」,其中所謂業,就是結果的意思。到了最後,那專指行為有報應的因果律觀念全部,也用「業」字表。

但是在早期及上座部佛教之中,一般的因生果能與業力,被人區別得很是清楚。一種結果能有許多種的因,業力僅是其中的一種。那先比丘(Nagasena)就如此解釋給彌蘭陀王(Milinda)聽過︰那先說,災難雖然許是業力所招,但旁的因也能生災難。甚至於絲毫不作惡的佛陀也有痛苦和疾病的災難,或被石子打傷,以及其他等等,這都不是因為他過去時有惡行,而是各種外面的因湊巧招出來的。

「大王,若一土塊,被擲空中,復落於地。是大地過去業行招土落否﹖」

「善知識,不也。非大地先有所為,受善惡果。土塊復落,只由現因,與業力無與也。」

「大王乎,佛陀亦應視若大地。一如土塊下落大地,非緣大地業行;片石擊佛陀之足,亦非緣佛陀昔日之業行。」

照同一的樣式,業力雖能令人死,死有時卻是以外好幾個原因之中的一個所釀成的。彌蘭陀在業力之外又舉出其他種種外因。《Abhidhammattha Sangaha》舉以下四種因︰(1)壽盡,(2)業力盡,(3)二者并盡,(4)能毀業。

但我們應該注意到後來的佛家,常有把業的範圍推廣的傾向。例如上座部七論之中的《論事》,分奇認業力能是生物質的因;但是《Abhidhammattha Sangaha》已經說物質現象的四種根源是(1)業力,(2)心,(3)物質的改變,(4)食物。說一切有部的著作裏,屢次重覆說世界能滅已復生之因,是過去時一切有情物的共同業力。到了後期的瑜伽宗各派,既以為全世界是依心而有,故全世界的出現,他們說是全由於業力以及他的俱有品。

〔因果律之普遍性〕 佛家信他們的因緣說,在(1)空間上,(2)時間上,和(3)對象物上,都能普遍應用。

(1)因果律可以普遍應用到宇宙的各部分,就是一切無數的物質世界以及各種天和各種地獄。

(2)因果律能應用於過去、現在、未來三時。而且在佛家的心中,「因果遍三時」這一句話,還有因果相生,如環無端,本無起時,亦無止日之意思。故第一因或原極因之說,是他們所否認的。世親著的《俱舍論》(卷七)裏面,有一段很有趣味的文字,解釋佛家在這一點之上的意見。

「一切世間唯從如上所說諸因諸緣所起,非『自在天』、『我勝性』等一因所起。此有何因,若一切成許由因者,豈不便捨一切世間由自在等一因生論。又諸世間非自在等一因所起,次第等故︰謂諸世間若自在等一因生者,則應一切俱時而生,非次第起;現見諸法次第而生,故知定非一因所起。若執自在隨欲故然,謂彼欲令此法今起,此法今滅,此於後時,是則應成非一因起,亦由樂欲差別生故;或差別欲應一時生,所因自在無差別故;若欲差別,更待餘因,不俱起者,則非一切,唯用自在一法為因,或所待因亦應更待餘因差別方次第生,則所待因應無邊際;若更不待餘差別因,此因應無次第生義,則差別欲非次第生,若許諸因展轉差別無有邊際,信無始故,徒執自在為諸法因,不越釋門因緣正理。

若言自在欲雖頓生而諸世間不俱起者,由隨自在欲所生故,理亦不然︰彼自在欲前位與後無差別故。又彼自在作大功力生諸世間,得何義利﹖若為法喜生諸世間,此喜離餘方便不發,是則自在於法喜中既必待餘,應非自在;於喜既爾,餘亦應然,差別因緣,不可得故。或若自在生地獄等無量苦具逼害有情,為見如斯發生自喜,咄哉何用此自在為!依彼頌言,誠為善說︰由險利能燒,可畏恒逼害,樂食血肉髓,故名魯達羅。又若信受一切世間唯自在天一因所起,則為非撥現見世間所餘因緣人功等事。若言自在待餘因緣助發功能方成因者,但是朋敬自在天,言離所餘因緣不見別用故。或彼自在要餘因緣助方能生,應非自在。若執初起自在為因,餘後續生,待餘因者,則初所起不待餘因應無始成,猶如自在我勝性等隨其所應,如自在天應廣徵遣,故無有法,唯一因生。奇哉世間不修勝慧,如愚禽獸,良足可悲!彼彼生中,別別造業,自受異熟及士用果而妄計有自在等因。」

(3)因果律又是可以應用到一切對象物的。只有諸無為法是例外,他們是常存的非因所成的。至於諸有為法,則無論是色法、心法、心所法、心不相應法,都是只能依他有因他有,自己沒有實質上的存在。佛教把因生果論和非實質說不但應用到物質,而且應用到心,這是他異於幾乎其他一切思想派別之處。

而且他們對我們說,雖佛亦是受因果律支配的;「雖三世(過去、現在、將來)諸佛未能且永不能改變此一大律。」

這是極重要的一點,因為佛教和幾乎其餘一切的宗教,正在此學說上分別。佛教以外的思想系統,雖然大概都承認某種的因果關係,但是凡世以上的人物,特別是最上神,總被認為是居於因果律之上的,而且以為這些神所行的奇事,明證他們能使因果律暫時失效。佛教雖然也承認顯「神通」的可能,卻又要設法使之與因果論能打成一片。因此他們想出所謂更高因果律之說;這一說後來他們最歡喜引用。我們知道物質科學家利用加增的知識,能成就許多使平常人驚以為奇的事;照佛教看來,諸「聖」也能憑藉過去所積的業力得到若干特別能力,去驅使自然界的各種元素。自佛家看來,修練內功因而得天眼通,和用望遠鏡增加視力,兩相比較,若說是奇蹟同樣是奇蹟,若說不是奇蹟同樣不是奇蹟。就是大乘佛法所說的諸佛超度眾生,也必須假手於某種因緣。

最末還有一點值得注意,就是佛教的一切宗派,同說一因不能生果,每一「法」至少是兩個因產出的。最初他們大概是專為反對大自在天(Isvara之譯名),或曰創造世界神之說而發此論;但是後來這句話的涵義變為一個因必得到外面來的助力始能生果。故由佛家看去,個個因必有果的這句話,是不可信的,因為有許多單獨的因,若得不到適當的外緣,永遠不能生效果。而且一個弱的因被一個強的因壓倒,完全是可能的事。

〔因果律的應用〕 佛家應用因果論的法子有二。第一個法子所觀察的,是諸「法」之聚的全體,尤其是個體,人的以及非人的都在內。第二個法子所觀察的,是分開來看的諸「法」。故我們可稱第一法為綜合的,第二法為分析的。

第一方面的應用,在早期佛家哲學裏面,已經很顯著,而且實在不過是業力說的發展,目的是要指明一個人怎樣因為某幾種因果上的原由,死後必定到一種天上或一個地獄裏去投生。後來的宗派,不外乎把先有的各種解釋排成系統,或寫成定式。這一方面的因能生果論大部分都是以那個古說稱曰「十二緣起」者為中心。

第二方面到了對法時代纔顯著。此時佛家著力去區別而且劃定各種根本因,要指示這些種因怎樣支配諸單獨的「法」,因而生出各類有情個體以及其他諸混合體。

該二方面在佛家哲學史上皆極關重要,故值得分別討論。(中略)

〔總論因緣果〕 細參以上分論各種緣、因、果的話,便知五果和四緣六因,二者之間的關係,有如下表所開︰


┌1.能作
│2.俱有┐
六因┤3.相應┘
│4.同類┐ 1.增上┐
│5.遍行┘ 2.士用│
└6.異熟 3.等流├五果
┌1.因 4.異熟│
│2.無間┐ 5.離繫┘
四緣┤3.所緣│
└4.增上┘


說到此處,我們要請讀者注意另外一兩點。第一點是佛教有幾派在五果之外,又立四種果。此四果是︰(1)安立果,謂如佛家宇宙論所說,水輪為風輪果,乃至草等為大地果。(2)加行果(修得果),例如心因修觀,證得智慧。(3)和合果,謂如眼識為眼根之果。(4)修習果,謂如諸靜慮(禪定)變化心性。但世親(《俱舍論》卷六)以為這四種果不過是士用果和增上果的分相。

因為佛家的全部思辨處處從心理方面下手,故各種心法之間的因果關係比色法之間的因果關係更得他們的注意。大勢既然如此,則說一切有部還能談到的各種物質對於他種物質之生果功能,必因為不可多得,於我們更有趣味。不消說得,瑜伽宗人是談不到這個問題的。各種物質的關係,可分五層討論︰

(1)諸大種相互的生果功能。據說這共分兩種,即俱有因和同類因。俱有因指四大種在同一有生物體內同一分時彼此之關係。同類因指四大種還能自生於以後諸分時。

(2)諸大種對於所造色之生果功能。我們已經說過,基本的物質和依他有的物質有五層關係(生、依、立、持、養)。但《阿毗達磨俱舍論》對我們說,此五種因其實不過是能作因這一種因在增上果上的影響之幾種「差別相」(或曰細分部)。

(3)所造色對於所造色之影響。此包涵同類因、俱有因、異熟因三種,能作因自然也在內。俱有因指那被佛家算作所造色的身業與語業,此二業因隨心轉,故為俱有因;他們在純粹物質方面則無此功能。同類因是前面諸群所造色對於後面諸群所造色之影響。異熟因指所造色色群所造的善或不善業力,能招來生的無記性(中性的)異熟果(譬如眼根)。

(4)所造色對於諸大種之勢力。這只有一種,即所造色所造之業能為異熟因,引起新的大種群。

(5)此外,說一切有部還有些很長很繁的表,指明各種心所彼此相生的勢力。瑜伽宗也有,不過少些。

〔參考資料〕 《俱舍論》卷六、卷七;《阿毗達磨發智論》卷一、卷十五;《大毗婆沙論》卷十、卷十一、卷十六、卷十七、卷二十一、卷一二一;《俱舍論光記》卷六;《瑜伽師地論》卷五、卷三十八;《顯揚聖教論》卷十八;《成唯識論》卷三、卷七、卷八;《大乘義章》卷三、卷四;《佛教根本問題研究》(二)(《現代佛教學術叢刊》{54});中村元(等)編《佛教思想》第三冊〈因果 ;宇井伯壽《佛教汎論》;Stcherbatsky著‧金岡秀友譯《小乘佛教概論》。


受戒

又稱納戒。即在家或出家人從師或依自誓而納受戒法。佛教教團有七眾之別;七眾之中,優婆塞、優婆夷屬在家眾,共受五戒。沙彌、沙彌尼、式叉摩那、比丘、比丘尼為出家眾。其中,沙彌、沙彌尼共受十戒;式叉摩那受六法正學戒;比丘及比丘尼受具足戒。另有在家者別受一日一夜之八關齋戒,此名優波婆沙。此中,式叉摩那之六法,並非離沙彌戒而別存,故就戒別言,計有在家五戒、八戒及出家十戒、具足戒等四種。通常謂為五、八、十、具。

一般說來,戒法多由他人所授而得者,然亦別有自然得者。如《俱舍論》卷十四云(大正29‧74b)︰
「別解脫律儀由他教等得,能教他者說名為他,從如是他教力發戒,故說此戒由他教得。此復二種,謂從僧伽、補特伽羅有差別故。從僧伽得者,謂比丘、比丘尼及正學戒;從補特伽羅得者,謂餘五種戒。諸毗奈耶毗婆沙師說,有十種得具戒法,為攝彼故復說等言。何者為十﹖一由自然,謂佛獨覺。二由得入正性離生,謂五苾芻。三由佛命善來苾芻,謂耶舍等。四由信受佛為大師,謂大迦葉。五由善巧酬答所問,謂蘇陀夷。六由敬受八尊重法,謂大生主。七由遣使,謂法授尼。八由持律為第五人,謂於邊國。九由十眾,謂於中國。十由三說,歸佛法僧。謂六十賢部共集受具戒。」

此中,由他教者,通常稱為「從他受」。在從他受中,比丘、比丘尼及式叉摩那之正學戒,係從戒和上及數位僧眾而得。沙彌、沙彌尼戒係從一位和上及一位阿闍梨得。優婆塞等在家三種戒,係從和上一人得。

在毗奈耶毗婆沙師十種得戒中,第一為「自然得」,即佛及獨覺於盡智心之位,無師得具足戒。第二為「見道得」,即阿若憍陳如等五比丘於見道位得具足戒。第三為「善來得」,即耶舍依佛稱其為善來比丘而得戒。第四為「自誓得」,即大迦葉以信受佛為大師而得戒。第五係指蘇陀夷聰明過人,年僅七歲能善巧酬問佛陀所問,故雖未滿二十歲,而被允許受具。第六為「敬重得」,即大生主比丘尼聞說八種比丘尊重法而得戒。第七為「遣使得」,係指法授尼雖欲往僧中受戒,然因故不能成行,故遣他人代受戒法。第八為「五人得」,即於邊國,僧眾鮮少,故得從和上等五人得戒,而非必從十師。第九為「十眾得」,即中國之境,僧眾甚多,故至少不得少於十人而得戒。第十為「三歸得」,係指六十賢聖聞說三歸而得受具足戒。此外,《瑜伽師地論》卷五十三謂受律儀時,有自受、他受及自然受之別。

按得受戒法雖有種種方式,然一般多行「從他受」。即從和上依一白三羯磨之法而得戒。茲略述其受法如次。

(1)優婆塞、優婆夷之五戒︰首先令彼等依法受三歸。次一一就不殺生等五戒問盡此形壽能持與否﹖此時求戒者須誓願持守。據《優婆塞戒經》卷三所述,欲受此戒者先供養東方(父母)、南方(師長)、西方(妻子)、北方(善知識)、下方(奴婢)、上方(沙門、婆羅門)等六方,得父母、妻子、奴婢、國王之許可,後至大德處乞受戒法,大德比丘發「父母聽許否﹖」、「不負佛法僧物及他物否﹖」、「無內外病否﹖」等十五問,確定無此等遮難後,方授予戒法。優波婆沙的八齋戒係於一日一夜持受,即以晨旦受之為法。然若有礙緣,亦得於齋(朝食)竟受之。其受法之次第,依《四分律刪補隨機羯磨》卷上〈諸戒受法篇〉所載,係先受三歸,次就八戒一一誓願一日一夜能持,復發願(大正40‧496a)︰「我今以此八關齋功德,不墮惡趣八難邊地,持此功德攝取一切眾生之惡,所有功德惠施彼人,使成無上正真之道,亦使將來彌勒佛世三會得度生老病死。」

(2)沙彌、沙彌尼十戒之受法︰沙彌等先從比丘、比丘尼受三歸,順佛教誡出家,以某甲為和上,如來為世尊,次就十戒一一誓願盡形壽持之,是為得受其戒。式叉摩那六法戒,係十歲以上曾嫁之女及十八歲沙彌尼所持守之戒,以二年為期。其受法係先於比丘尼之所,以某甲為和上,乞授戒法,和上諮詢諸尼許之與否後,一一說明戒相,復依羯磨法令求受者誓願能持。

(3)比丘大戒之受法︰若依《刪補隨機羯磨》卷上〈諸戒受法篇〉所述,係須具五緣方得成就。五緣者,即能受之人,所對之境,發心乞戒,心境相應,與事成究竟。此中,{1}「能受之人」有五種規定,即受具者必為人類;諸根具足;儀容嚴正;身心清淨,可為道器;應著三衣;以及受戒之法相同。{2}「所對之境」有七項規定,即(a)結界,(b)有秉法之僧,(c)僧數滿足,(d)集合界內僧,(e)有白四羯磨之教法,(f)衣鉢等資緣具足,(g)為佛法流布之時。此中,僧數滿足,指在中國時,須有三師七證,邊國須三師二證。三師是指戒和上、羯磨阿闍梨及教授阿闍梨。七證是指為之作證的七位學證師。{3}「發心乞戒」指在僧眾之前,稱自名,稱和尚名,乞受具戒。{4}「心境相應」謂既已界成僧具,法正緣合,若心別緣,不念戒本,或心境相乖則不能得戒,故須令戒子心境相應。{5}「事成究竟」指始自請師,終至正受戒法,事事須前後無違。

五緣既已具足,其次為正受戒法。此有八法,即{1}請師法,{2}安受者所在,{3}差人問緣,{4}出眾問法,{5}白召入眾法,{6}乞戒法,{7}戒師和上問法,{8}正問法。此中之「請師法」,指招請十師之法。即對和尚言︰某甲請大德為和尚,願大德為我作和尚,我依大德故,得受具足戒。「安受者所在」,謂受戒之人不得在空隱沒離見聞處;「差人問緣」,指定可問十三難事等之教授師。「出眾問法」,指於屏處解說十三難十遮,問其有無。「白召入眾法」,指教授師既終問遮,還來僧中,對大眾告和尚與受者,復召入受者,令來戒師之前。「乞戒法」,即戒子以至誠心求哀乞戒。「戒師和上問法」,即戒師對眾僧宣受者乞戒,告欲作正問。「正問法」,如前之出眾問法,對受者問十三難十遮,次於授戒法前,和尚對眾僧宣受者乞戒及受者無遮難,並問容許受戒與否。若眾默然認許,乃授予戒法。三度唱是事如是持,此謂三羯磨。後更為說四波羅夷之一一戒相,問能持與否,受者應誓言能持。又授予四依之法,亦令一一答能持,最後宣受者以和尚為依止,以了其儀。比丘尼大戒之受法亦準之。

又,《瑜伽師地論》卷五十三謂有六種因緣,不得授予比丘戒。即{1}意樂損害︰指為王逼迫,又為強賊侵害,思在家難以活命,出家則易,故詐投僧中。然復為同住僧所知,恐遭驅擯。{2}依止損害︰指有十遮中之疾病。{3}男形損害︰指扇遞迦與半擇迦。{4}白法損害︰指因無慚無愧,令所有白法劣薄之輩。即造無間業、犯比丘尼,或外道、賊住之徒。{5}為他人所繫屬︰指王臣、負債者、僕從及不為父母所聽許者。{6}為護持其他比丘︰指如龍等能變化身形者,雖能化現比丘之相,然於睡眠時又恢復原形,故若授予戒法,或有見之者當易對其他比丘亦生憎惡之心,故須制止。

一般而言,出家五眾之戒係全分皆受,然在家五戒則有全受、分受二說。即《薩婆多毗尼毗婆沙》卷一、《大毗婆沙論》卷一二四、《俱舍論》卷十四謂五戒須具足受;然《增一阿含經》卷二十、《優婆塞戒經》卷三、《成實論》卷八、《大乘法苑義林章》卷三(末)等皆謂在家戒可以分受。

《四分律》等小乘戒之作法,略如上述。然大乘中別說三聚十重戒,其受法亦與小乘有別。此中,三聚者,指三聚淨戒,即律儀戒、攝善法戒、饒益有情戒。律儀戒,即七眾所受「五、八、十、具」之戒,此與小乘戒同。此律儀戒以七眾各別得受其戒,故稱為別受。反之,七眾總受攝善法戒及饒益有情戒,故二者謂為通受。又,《梵網經》別說十重四十八輕戒,且以之為大乘菩薩所受之戒相。關於其受法,智顗《菩薩戒義疏》卷上謂受戒之緣,可分三段,即(1)信心︰謂欲受戒法者,須信善惡因果,信佛果之常樂我淨,信戒法之功德及自他皆具佛性。(2)無三障︰指受戒者無煩惱障、業障及報障。此中,煩惱障以凡夫常具,故未必障之;業障指現身作七逆,或犯十重禁戒。此等重罪之障或不障,雖有多說,然一般以「犯七逆之一,假令懺之亦成為障;若犯十重,假令懺之,則不成障」之說為正義。又,報障,係果報之障,即地獄、餓鬼為重苦所逼惱,故非戒器。(3)以人、法為緣︰「人」指戒師,「法」指記錄受法之諸種戒儀。戒師分諸佛、聖人、凡師三類。諸佛亦有真佛、像佛之別。真佛者,如妙海王及王子從盧舍那佛受戒者是,像佛者,指自誓受時,於金像、木像之前受之。聖人亦有十地等真聖及像聖之別。凡師須為真正之人,須具足五德,即(1)持戒,(2)十臘以上,(3)解律藏,(4)通禪思,(5)慧藏窮玄。湛然《授菩薩戒儀》謂菩薩戒正從佛菩薩受得,凡師唯代聖師秉羯磨傳戒而已,故應稱之為傳教師。《略述大乘戒儀》卷下亦謂澆末之世難得五德具足之師,故僅以凡師為傳教師,而以聖者為戒和上。

關於大乘戒之戒儀,《菩薩戒義疏》曾列出梵網本、地持本、高昌本、瓔珞本、新撰本、制旨本等六種。然一般皆用湛然之《授菩薩戒儀》。此有十二門︰(1)開導,(2)三歸,(3)請師,(4)懺悔,(5)發心,(6)問遮,(7)授戒,(8)證明,(9)現相,(10)說相,(11)廣願,(12)勸持。授戒時即依此十二門之次第而授予戒法。

◎附︰Holmes Welch著‧阿含譯《近代中國的佛教制度》第九章第七節(摘錄)

受戒就是接受一系列誓約,這些誓約大多是否定句式的。如果依戒而行,和尚不必履行國民義務,尤其是兵役。中國噹職戎N瞭解這點,免除了和尚們的兵役、徭役與稅金。相對的,和尚們有義務造功德,迴向給帝王與國。政府總是不斷設法,以免僧侶這項特權被誤用。無恥之徒可能為逃避兵役、稅金而穿上僧袍。這將削弱國家的經濟與軍事力量。因此政府立法限制出家人數。一些寺廟由朝廷授權,每隔一段時間傳戒一次。未經許可,擅自傳戒,可罰打八棍。一般是三年傳戒一次(編按︰現代台灣一年傳一次),但也有三個月傳戒一次的例子。未經授權的寺院如果想舉辦一次特別的傳戒,或未經授權的寺院想傳任何戒,依法必須向地方官員申請(在台灣,則須向「中國佛教會」申請)。

在實際運作上,法律常遭忽視。許多僻處寧靜鄉間的小寺廟常不經授權就傳戒(據一位記得清末數十年間情形的和尚說)。但如果地處城巿附近或是受盜匪騷擾的鄉間,它們往往會申請許可,即使是政府長期授權傳戒的寺院或許也會通知地方長官一聲。這有兩層原因,在遭土匪威脅的鄉間,他們希望地方長官派兵守衛通往寺院的道路。至於城巿附近,據一位受訪者說︰「受戒的人很多,好人與壞人混雜,有公共秩序上的問題。」如果有麻煩發生,即使當時沒有地方長官派來的人在場處理,寺院也希望地方長官能事先留意。

1911年,中央政府控制傳戒的時期結束。但寺院仍然需要安全保護。另外,在一些城巿地區,法律規定舉行公共集會必須獲得許可。這可以解釋1929年杭州淨慈寺為何向杭州巿政府申請允許傳戒。後來巿政府經由公共安全局發出許可。相反的,焦山在1949年前經常傳戒,卻從未申請許可或是事先通知。焦山位於長江的一個小島上,沒有安全之虞。

雖然朝廷傳戒的授權,已因帝國瓦解,喪失法律上的效力,但它們的實際效力依然存在。原因是對宗教態度嚴肅的和尚,希望能正式受戒。正式的傳戒儀式費時較長而且繁複,參加的戒子人數又多,只有累積數十年經驗而且房舍眾多的寺院才有能力舉辦。這樣的寺院大多是皇帝授權傳戒的寺院。即使在1911年以後,中國和尚仍然蜂湧到這些寺院授戒。

當中最有名的是南京、浙江間的寶華山隆昌寺。每個地區總有一、兩個寺院是和尚最嚮往的受戒之地,但寶華山的聲名卻馳走全國。普利普‧摩勒(J. Prip-Moller)1939 年整個春季傳戒期間都在寶華山,他作了詳盡的記錄,也拍攝照片。雷契爾特(K. L. Reichelt)曾目睹該寺及江蘇他處寺院傳戒,德‧固魯特(J. J. M. De Groot)親見福建鼓山傳戒,還取得一份儀式程序表。不幸,這三位傑出的調查者,敘述互不一致,與我的受訪者的見證也不相符。這些受訪者有六、七人在寶華山受戒,其中一位在那裡擔任了四年的引禮師,之後當了三年的教授──三位主傳戒大事的和尚之一。

據這些受訪者說,過程分為兩個階段。第一階段是「寄堂」,新戒抵達寺院(有些人在幾星期前搬入),遷入雲水堂當客人,除了報名、上早晚課,再沒有其他義務。報名時,他們提供有關個人歷史的種種詳細資料,包括師父名字,得度年次。寶華山執事根據這些資料,估量他們受訓時間的長短,受訓的狀況,將程度相當者編為一組。各組有各自的堂,組員在第二階段之初遷入堂內。

第二階段初始叫「分堂」。報名截止,不許再有新戒參加,然後「開堂」。各組合稱為「新戒堂」。「新戒堂」指時間,也指地方。時間上,它持續到傳戒的最後一天。作為地方,它指堂口會集的各堂。總共有六堂,即「一堂、二堂、三堂……」。每堂──每組──有六、七十人。堂內的擺設近似禪堂,四邊設有廣單。比丘、比丘尼、優婆塞、優婆夷分別編在不同組別。一般單是比丘就佔了三組。

前兩星期,準和尚、準尼師學習如何吃、如何穿、如何臥眠、如何整理床舖、如何整理行李出遊、如何站、如何走、如何進大殿、如何禮佛、如何待客、如何交班(例如禪堂當值的)等等。多數人在小廟受訓時,已經從剃度師學得其中大半。但寶華山要求舉止盡善盡美。像伊頓(Eton)、葛洛登(Groton),或許更像山德赫斯特(Sandhurst)或西點(West Point),它在學員身上烙下記號。如一位受訪者說︰「這些只有在寶華山才教得正確。其他戒院根本不重視。要教好這些,必須先到寶華山住上十年。」

事實上大部分教師似乎經驗不豐,而且才進寶華山兩、三年。其中四位教師是引禮師,分派給各組。階層最高的是開堂師,其次是陪堂師,然後是三師父、四師父。新戒也選出兩位同伴作為代表,由於他們分別走在隊伍的最前與最後,因此叫做「沙彌頭」與「沙彌尾」。當代表的,必須外貌好、能幹、有經濟來源──最後一項是因為他們得掏腰包打齋供養全寺所有的和尚。如果錢不夠,他們師父一般也樂於資助,沾弟子的「光」。

除行儀外,新戒在這兩星期內也學習一些經文,尤其是五十三偈咒。這是一些句子,是和尚們每天在各種場合(起床、喝水、聽大鐘)心裡應該默念的。行儀及經文學會以後,接著有個懺悔與淨化之夜,新戒齊集大殿禮佛。次日舉行第一次傳戒。沙彌頭與沙彌尾代表同學請三位師父(三師)及七位證人(尊證)主戒。三師包括得戒和尚──通常是該寺的退居和尚,代表佛陀;羯磨──坐在左首,代表文殊;以及教授──坐在右首,代表彌勒佛。寶華山的三師七尊證都是寺裡的常住眾。在他寺,其中一部分和尚也許是從他處請來的。

三師、七尊證在大殿門前坐定,出家新戒跪在廣庭上唸三皈依,受沙彌十戒。出家新戒退下後,在家新戒上前,唸三皈依,受優婆塞五戒。三段式傳戒的第一段在沙彌領取袈裟、鉢之時結束。袈裟分沙彌穿的五衣與比丘穿的七衣。他們雖然還不是比丘,但中午進餐廳時已換上七衣,手托著自己的鉢,一如寺裡的常住眾。

第二階段的訓練隨即展開。出家新戒現在必須學習多種儀式,尤其是波羅提木叉的二五0戒。再經過兩星期的學習,又有第二次的懺悔之夜,懺悔之後是儀式性的沐浴淨身。傳戒儀式的其他部分,局外人可以旁觀,至於立誓受戒則在隔離的戒壇上舉行,局外人被擋在外。普利普‧摩勒(Prip-Moller)是少數目睹新戒立誓的外國人之一,他寫道︰「此處所見的,也許是佛教儀式中最莊嚴的典禮,典禮在奉獻精神中進行,參與者全心全意投入,這在廟裡一般是很少見的。」集體受畢二五0戒,新戒每三人一組走上戒臺。一組稱作一壇,而且編有號碼。在同戒錄上,新戒的名字便寫在「一壇」、「二壇」等等之下。三位傳戒師父從傍晚一直坐到深夜,檢視每一壇戒子,接受他們成為比丘。這對得戒和尚而言,必定是一項嚴刑酷罰,因為通常他是一位老者。在普利普‧摩勒目睹的例子中,得戒和尚到晚上便將位子交給弟子──現任方丈。

據原始印度佛教的作法,出家和尚經上述程序後,即成為正式的僧團成員,但以中國的大乘佛教來說,一星期後新戒還得受《梵網經》的五十八戒。《梵網經》制訂了更高一層的戒律與誓約,要求新戒度盡一切有情才登涅槃。因此這套戒稱作「菩薩戒」。出家與在家新戒在同一典禮上唸菩薩戒,兩群新戒中的一群退下後,換另一群念,但在此前後,兩群新戒一起跪著。前一天,戒子在頭上燒戒疤。次日傍晚,發給每個人戒牒與同戒錄,戒子同時還領取《波羅提木叉》、《梵網經》與《毗尼日用》。在得戒和尚一場告別演講後,「新戒堂」關閉,傳戒結束。

〔參考資料〕 《五分律》卷十五~卷十七;《四分律》卷三十一~卷三十五;《摩訶僧祇律》卷二十三;《十誦律》卷二十一;《有部毗奈耶出家事》;《彌沙塞羯磨本》;《曇無德律部雜羯磨》;《十誦羯磨比丘要用》;《毗尼母經》卷一;《善見律毗婆沙》卷七。


毗曇師

中國南北朝時代講習說一切有部阿毗曇義學者的通稱。這一學派又被近人稱為毗曇宗。有部的古典毗曇原有六種,即《識身》、《界身》、《品類》、《集異門》、《法蘊》、《施設》六論。其後,迦多衍尼子造《發智論》,將有部各種學說作了總結性的組織,開始樹立了這一部派的規模(因此稱《發智》為「身論」,以前六論為「足論」)。從此跟著學說流傳地區的擴大,學者對於法義的解釋也有了分歧,逐漸產生以迦濕彌羅一地為中心的迦濕彌羅師,以及迦濕彌羅以外地區的外國師、犍陀羅師、西方師等派系。

迦濕彌羅系後因得到迦膩色迦王的有力支持,為了排斥異己之說,發起了《大毗婆沙論》的結集,對於《發智論》的各種不同解釋,逐一加以刊定,指出正宗之所在,於是有了「毗婆沙師」的稱號。有部傳統學說發展至此,成為定型而告一段落。至於迦濕彌羅以外的有部師門,則常於《發智》而外,兼採其他經、論之說,在學風上也不像迦濕彌羅一系的保守,而具有自由批判、以理為宗的傾向。他們中間有代表性的論書是法勝的《阿毗曇心論》。此論的基本精神在概括《阿毗達磨經》的宗要,而依四諦為組織。其立義與譬喻師之說相通,對於《發智》舊說時有出入。又《心論》特別為北印犍陀羅有部師所推崇,為它作註解的有好幾家。

後來法救兼採《婆沙》之說,加以補訂,撰成《雜阿毗曇心論》,含有調和兩方之說的用意。此書雖仍遭婆沙師的歧視,但以其繁簡適中,便於了解有部學說的要領,一時流傳很廣,具有相當的影響,這可說是有部學說中的另一重要派系。

以上兩系的重要論書,先後都傳入中國,因而引起了一部分佛教學者的鑽研、提倡。

有部毗曇之傳入中國,為時頗早。據《出三藏記集》卷二所載,漢末靈帝建寧年間(168~171)來華的安世高已譯出《阿毗曇五法行經》(此書相當於劉宋失譯《眾事分阿毗曇論》的〈五事品〉)、《阿毗曇九十八結經》各一卷,但當時很少有人研習。直到東晉孝武帝太元年間(379~385),釋道安到達苻秦的都城長安,極力提倡譯經,有部毗曇的重要典籍,才相繼譯出傳播。當時罽賓沙門僧伽提婆、僧伽跋澄和曇摩蜱,車師前部(吐魯番)王彌第的國師鳩摩羅佛提,兜佉勒沙門曇摩難提等先後來到長安,他們都傳習有部之學。

苻秦‧建元十八年(382),道安請鳩摩羅佛提譯法勝的《阿毗曇心論》,以偈本難譯,文多隱沒不達。次年(383),僧伽提婆應道安同學法和之請,譯出有部要典《阿毗曇八犍度論》(即《發智論》)三十卷。他又和曇摩難提一同協助僧伽跋澄譯出《婆須蜜菩薩所集論》十卷。跋澄復應苻堅的祕書郎趙整之請,譯出尸陀槃尼所集的《雜阿毗曇鞞卑婆沙》十四卷。道安極重視這一系列有部毗曇的傳譯,他集義學沙門為之校定譯文,並自作〈八犍度論序和〈革卑婆沙論序〉,倡導研習。繼因苻秦末年發生變亂,譯事倉促,譯人又未熟習方言,文義仍多不合。

後僧伽提婆東入洛陽,漸通漢語,自知前譯多違失本旨,於是重自校訂了《八犍度論》的譯文。然後渡江南遊,為道安的高足慧遠迎住廬山,勸請更出《阿毗曇心論》,他又對勘鳩摩羅佛提前譯之誤,於東晉孝武帝太元十六年(391)重譯成《心論》四卷,慧遠特為作序讚揚。當時廬山諸賢即開始研習,而樹立了義學的先聲。

安帝隆安元年(397),提婆到了晉都建康(今南京巿),極受王公和名士們的尊敬。尚書令王珣為建立精舍,延請他講阿毗曇。提婆原精熟《心論》,復長於講說,剖析義理,傾動一時,遂開南地有部毗曇學的端緒,時人公認他為頭一個來中土弘傳毗曇的學者。接著,註解《心論》最成功又最流行的《雜阿毗曇心論》傳入中國,從東晉末年到劉宋文帝元嘉中葉的三十年間(405~435),先後有三種譯本出現,後出的大都參照前譯加以校訂,故以最後僧伽跋摩於劉宋‧元嘉十二年(435)譯出的一本為最勝,流傳也最廣。有部毗曇學由是大興,學者兼習或專習的繼出,遂有「毗曇師」的稱號。

諸師都以《雜心》為要典,認為它是有部毗曇的總結。當時浮陀跋摩於北涼‧永和五年至七年(437~439)譯出《阿毗曇毗婆沙》一百卷(因亂失去四十卷,只存六十卷)、《眾事分阿毗曇》十六卷(相當於唐譯《品類足論》,舊傳為求那跋陀羅在荊州共菩提耶舍譯)、《六足阿毗曇》一卷(劉宋失譯)等。後出的還有優婆扇多的《阿毗曇心論經》六卷,係那連提黎耶舍於高齊‧河清二年(563)在鄴城共法智譯。這些論書也都為毗曇師所取資。

有部毗曇雖先傳譯於北方,而其義學的講習實開始於南地。北方學者重視毗曇學的第一人,要推道安。相傳他曾撰《九十八結經連約要解》一卷,但未見有繼述者。南地自提婆重譯《心論》,經慧遠的提倡,廬山諸賢如著名的涅槃學者道生,慧遠之弟慧持,以及慧觀、慧義、曇順等即相從研習。提婆到建康自講阿毗曇,一時名僧都來聽受,對於南地義學的影響尤大。名士中如王珣及其弟王珉都熟悉《心論》,可見一時的風氣。

到了劉宋時代,《雜心》譯傳,南地毗曇之學愈盛。其在宋都建康,有南林寺法業、中興寺慧定、莊嚴寺曇斌、冶城寺慧通等,都於誦習方等而外,兼攻《雜心》。下定林寺僧鏡(一作焦鏡),曾參與後出《雜心》譯場,撰《毗曇玄論》及〈後出雜心序〉。序文記載其所聞《雜心》品次依四諦組織之義,對於《雜心》之研習尤為一種極重要的提示。此外,江陵有成具,善《十誦》、《雜心》、《毗曇》;會稽有嘉祥寺曇機,善《法華》及《毗曇》。另傳有謝慶緒撰《阿毗曇五法行義》,又有不詳作者的《阿毗曇心略解數》、《阿毗曇心雜數》(見《出三藏記集》卷十二所載陸澄《法論目錄》)等著述。

蕭齊時代,江陵有僧慧,他從曇順(廬山慧遠的弟子,通《涅槃》、《法華》及《雜心》)受學。會稽有慧基,曾師後出《雜心》的譯者僧伽跋摩。建康有靈基寺智林,特善《雜心》,著有《雜心記》。梁代則有道乘、僧韶、法護、法寵、法令、慧集、智藏、靖法師、慧開等。以上諸家,除慧集外,大都不以毗曇為其專習之學。

而南地毗曇師中成就最大者應首推慧集。他初在會稽樂林山從僧伽跋摩弟子慧基出家受業,後住梁都招提寺。時南地講習毗曇都以《雜心》為主,他特搜尋《八犍度論》及《大毗婆沙》來與《雜心》互相參校,解釋疑難,一時推為獨步。他每一開講,各地學人來聽受者多至千人。當時名僧如莊嚴寺僧旻、光宅寺法雲,也都向他請教。他著有《毗曇大義疏》十餘萬言,盛行於世。其次有建元寺僧韶、法護,都精習毗曇,以教學者。

到了陳代,有高麗沙門智晃,住建康道場寺,善有部義。常州安同寺僧弼,曾從智晃聽《雜心》,復進探《八犍度》、六足等論。以上是南地毗曇師之有記載可考者,以後南地《成實》之學漸盛,毗曇遂衰。

在北方,毗曇研習的興起,較遲幾十年。約當南朝齊梁兩代之間(480~500),傳有安、游(或即是下述的智游)、榮三法師善毗曇學。北方名僧靈裕,曾從他們聽受《雜心》。但北方最著名的毗曇學者應首推慧嵩。他是高昌人,早年就致力於《雜心》。於北魏末年隨使者到內地,從當時著名的論師智游聽受《毗曇》、《成實》,熟習小乘,有「毗曇孔子」的稱號。他先在鄴、洛弘化,時以法義凌難當地以慧學著名的僧統法上,因而被遷往徐州為長年僧統。後在彭、沛一帶大弘《毗曇》,江表、河南等處都遠慕他的聲教。卒於高齊‧天保年間(550~559)。慧嵩的弟子有道猷、智洪、晃覺等,都是一時的名僧。道猷的弟子辨義、慧海,亦善繼述。

又濟州白塔寺僧淵,傳從僧嵩受《成實》、《毗曇》,其弟子曇度、慧記、道澄都傳其學。北周時代有益州招提寺慧遠,於長安聽受《阿毗曇》、《八犍度》、《毗婆沙》,兼習《成實》、《俱舍》等論,並皆精純,還歸益州講授,於是毗曇之學又流傳至西南一帶。到了隋代統一南北,而毗曇之學仍只盛行於北方。

當時著名的毗曇師有彭城崇聖寺靖嵩,他曾從慧嵩的弟子道猷受《雜心》,旁探《八犍度》、《毗婆沙》等論,著有《雜心疏》五卷。長安有日嚴寺辨義,勝光寺道宗。辨義亦師事道猷受《雜心》,貫通文義,常在寺開講。道宗曾從青州道藏寺道奘學《成實》、《毗曇》。洛陽內慧日道場智脫,早年曾從強法師聽受《成實》、《毗曇》,亦從事弘傳。益州福成寺道基,也曾在洛陽開講《雜心》,著有《雜心玄章》及《抄》八章。蒲州栖岩寺神素,於隋末講《毗曇》四十餘遍。

另有非專業《毗曇》的學者志念,曾從通《大智度論》的道長和善《十地經論》的道寵二人受學,後又從慧嵩習《毗曇》。他每次講學,常先講《智論》,後說《雜心》,繼續十餘年。當時北方著名的《成實》學者招,曾親自帶著他的弟子洪該等三百餘人來聽受志念講學。志念於晚年專治《毗曇》,著有《八犍度疏》、《雜心論疏》及《廣抄》各九卷,盛行於世,為慧嵩以後北方另一傑出的毗曇師,卒於隋代大業四年(608)。他的弟子頗多,著名的有慧藏、慧淨、神素、道嶽、道𠎧、慧休、靈潤等二十餘人。道嶽兼從慧通習《成實》,後改弘《俱舍》。道𠎧兼從慧嵩的弟子散魏聽受《毗曇》,善講《雜心》。慧藏有弟子智隱,神素有弟子海順,都繼其學。慧休初從名僧靈裕學《華嚴》,後從志念學小乘論部,聽受《八犍度》、《雜心》、《毗婆沙》等論各數遍,著有《雜心玄章抄》、《疏》,後成為唐初著名的毗曇學者,玄奘也曾從他問學。後來西遊求法歸來,遂大譯有部諸論,影響很大。

北方從梁末到隋初期間,毗曇之學一向盛行。湛然《法華玄義釋籤》上說︰江南盛弘《成實》,河北偏尚《毗曇》。即指當時的情況而言。隋京淨影寺慧遠撰《大乘義章》,辨析種種法義,皆於各章先述《毗曇》、《成實》諸解,然後歸結於他所宗的《地論》、《涅槃》之說,此外未列餘家,可見毗曇之為當時人所重視。毗曇師舊義,也即因此得以流傳到後世。

中國毗曇之學,在隋代雖尚有人講習,然梁、陳以來,《地論》、《攝論》之學漸盛,陳譯《俱舍》也由慧愷、道嶽開始弘傳,研習毗曇的即已逐漸減少。到了唐代,玄奘大量傳譯有部論書,並重譯《俱舍》,掀起學人研究的高潮,自後舊譯毗曇之學遂趨於衰歇;有關舊時毗曇學的著述,也因少人注意而漸至湮沒失傳。

毗曇師學說的要點是,根據有部諸論的義旨,特別是依法勝《心論》及法救《雜心論》的綱領,以四諦組織一切法義,並闡明我空法有及法由緣生而有自性之義。我空亦作空無我,所謂(大正44‧485b)︰「陰(即蘊的另一種譯名)非是我,名為無我;陰非我所,說之為空。」(見《大乘義章》卷一)毗曇師即以此為第一義諦。所謂法有,不但指色、心一切諸法各有自性,常恒不變,且說法不孤起,其已生、正生、將生莫不各有其因,進而依據「世無別體,依法而立」(見《大毗婆沙論》卷七十六)的道理,肯定三世之實有。而三世有中,過、未二世有的建立,必歸根到因的上面;它用所作、共有、自分、遍、相應、報六種因及因、次第、緣、增上四種緣之說,論證三世一切法有,立說極其周密,所以有部在印度亦被稱為「說因部」。中土毗曇師弘傳此義,在南北朝時代也有「因緣宗」之稱(見《法華玄義》卷十)。

但毗曇之學,雖在中國南北相繼盛行,而始終未有一定的宗祖,沒有傳統的師承,也沒有獨自的教判,所以終於未形成一個教派的體系。只是風行一時的義學,與後起的研習《成實論》的學者之被稱為成實師情形相同,因此後人稱他們為毗曇師。(游俠)

◎附︰呂澂《中國佛學源流略講》第六講(摘錄)

東晉之末,僧伽提婆在廬山譯出的《阿毗曇心論》,在建業大加弘揚,毗曇之學曾經風行一時。其後關於小乘毗曇一類書籍的翻譯,相繼不斷。例如,法顯就由印度帶回了《雜心論》,並加以翻譯(譯本不存),到了劉宋,伊葉波羅、求那跋摩二人,又前後重譯過《雜心論》(譯本也不存),最後,僧伽跋摩於西元434年譯成定本,這就是現存本的《雜心論》。

《雜心論》,可以說是《阿毗曇心論》一書較近而又較好的一種註解。它會通了《毗婆沙論》中的不同說法,對有部內部的各種異說也有所調和,並且還是《俱舍論》的前身。此論屬於有部的一種通論性質的書,並不拘於一家之言。由於《雜心論》的翻譯,聯繫到以前的《心論》,重又引起了學者對毗曇的研究興趣。當時慧通作疏,慧觀參預了翻譯。慧觀並影響了他的門下僧業、法璩等,都以精通此論而著名。特別是僧伽跋摩的弟子惠基及其再傳的慧集,更能以《雜心論》為中心,結合《犍度論》(即《發智論》)、《毗婆沙》(北涼‧浮陀跋摩譯出的百卷大本,今存六十卷。)加以弘揚,在毗曇學方面遂能獨步一時。慧集每次開講,聽者達千餘人。當時三大家中的法雲、僧旻也都跟他學過。慧集還著有《毗曇大義疏》十餘萬言,流行一時。

但是,毗曇師說尤盛於北方。《成實》學者如僧淵、智游,都以精通毗曇而著名於時。從西域高昌來內地的慧嵩,原對毗曇很有研究,來內地後,復隨智游學毗曇和《成實》,所以講得極好,曾有「毗曇孔子」之譽。在他門下的著名人物有道猷、智洪等。此外他門下還有志念一家,對《雜心論》曾著有疏和鈔,影響也很大。志念的門下有道岳、道𠎧、慧休等,傳承直到隋唐不衰。一直到了《俱舍論》的研究開展,尤其是玄奘重譯《俱舍》之後,這一傳承才告斷絕。代之而起者即所謂俱舍論師。

北方為什麼毗曇特別盛行呢﹖從學術思想淵源看,可能由於北方一開始就有《地持論》的翻譯(曇無讖譯),以後又有《華嚴》、《十地》以及無著、世親的《攝論》、《唯識》等書的譯傳。而這一系統的思想與上座系有部是接近的,它們在談到佛學中心思想時,往往著重於因緣方面。毗曇學要構成一切法為實有,所以對因緣也研究得比較細緻,因而有「因緣宗」之稱。由此可見,毗曇師說盛行於北方,且駕凌《成實》之上,就在於它能善說因緣(六因四緣)而被當作一種兼學的論書發展起來的。所以也只能算作一種師說。


[法相辭典(朱芾煌)]
三寶差別

顯揚六卷十六頁云:差別者:謂由六種因故,三寶差別;應知。一、由相故。二、由業故。三、由信解故。四、由行故。五、由隨念故。六、由生福故。由相故差別者:自證覺相、是佛寶;證覺果相、是法寶;由隨他教、正修行相,是僧寶。由業故差別者:轉正說業、是佛寶;煩惱苦斷所緣境業、是法寶;增勤勇業、是僧寶。由信解故差別者:謂於佛寶,應親近敬事。於正法寶,應信敬作證。於諸僧寶,應同法共住敬信親近。由行故差別者:謂於佛寶,應起延請迎接承事供養行。於正法寶,應起如理方便修習行。於諸僧寶,應起互共受用財法行。由隨念故差別者:於三寶所,應各起別行隨念。如經中說:此薄伽梵如來應正等覺,乃至廣說。由生福故差別者:謂於佛寶,依一有情,生最勝福。於正法寶,依增上法,生最勝福。於諸僧寶,依多有情,生最勝福。


中夭由六種因

顯揚十九卷六頁云:又復中夭,由六種因。一、不避不平等故。二、念忘失故。三、意瞋忿故。四、壽盡故。五、業盡故。六、福盡故。



瑜伽三卷十五頁云:數可示現,在其方所,質量可增;故名為色。

二解 顯揚一卷十二頁云:色、謂眼所行境,眼識所緣,四大所造,若顯色,若形色,若表色,為體。色蘊所攝;有見有對。此復三種。謂妙,不妙,及俱相違。彼復云何?謂青、黃、赤、白,如是等顯色。長、短、方、圓、麤、細、高、下、正、及不正、煙、雲、塵、霧、光、影、明、闇、若空一顯色,若彼影像之色。是名為色。

三解 雜集論一卷七頁云:色者:四大種所造,眼根所行義。謂青黃赤白,長短方圓麤細高下若正不正,光影明闇雲煙塵霧,向色,表色,空一顯色。此復三種。謂妙,不妙,俱相違色。此青等二十五色建立由六種因。謂相故,安立故,損益故,作所依故,莊嚴故,作相故。如其次第,四、十、八、一、一、一。向色者:謂離餘礙觸,方所可得。空一顯色者:謂上所見青等顯色。

四解 五蘊論一頁云:云何為色?謂眼境界;顯色,形色,及表色等。

五解 廣五蘊論二頁云:云何色?謂眼之境;顯色,形色,及表色等。顯色有四種。謂青黃赤白。形色,謂長短等。

六解 俱舍論一卷十頁云:何故此蘊,無表為後,說為色耶?由變壞故。如世尊說:苾芻當知,由變壞故,名色取蘊。誰能變壞?謂手觸故,即便變壞。乃至廣說。變壞,即是可惱壞義。故義品中,作如是說。趣求諸欲人,常起於希望。諸欲若不遂;惱壞如箭中。復云何欲所惱壞?欲所擾惱,變壞生故。有說:變礙故名為色。若爾;極微應不名色?無變礙故。此難不然。無一極微,各處而住,眾微聚集,變礙義成。過去未來,應不名色?此亦曾當有變礙故。及彼類故。如所燒薪。諸無表色,應不名色?有釋:表色有變礙故;無表隨彼,亦受色名。譬如樹動,影亦隨動。此釋不然。無變礙故。又表滅時,無表應滅。如樹滅時,影必隨滅。有釋:所依大種變礙,故無表業,亦得色名。若爾;所依有變礙故;眼識等五,應亦名色。此難不齊。無表依止大種轉時,如影依樹,光依珠寶。眼等五識依眼等時,則不如是。唯能為作助生緣故。此影依樹,光依寶言,且非符順毗婆沙義。彼宗影等顯色極微,各自依止四大種故。設許影、光、依止樹寶;而無表色,不同彼依。彼許所依大種雖滅;而無表色,不隨滅故。是故所言,未為釋難。復有別釋:彼所難言,眼識等五,所依不定。或有變礙。謂眼等根。或無變礙。謂無間意。無表所依,則不如是。故前所難,定為不齊。變礙名色,理得成就。

七解 五事毗婆沙論上三頁云:問:依何義故說之為色?答:漸次積集,漸次散壞種植生長;會遇怨親,能壞能成;皆是色義。佛說變壞故名為色。變壞即是可惱壞義。有說變礙故名為色。問:過去,未來,極微,無表,皆無變礙;應不名色?答:彼亦是色。得色相故。過去諸色,雖無變礙;而曾變礙。故立色名。未來諸色,雖無變礙;而當變礙。故立色名。如過去眼,雖不能見;而曾當見。故立眼名。得彼相故。此亦應爾。一一極微,雖無變礙;而可積集;變礙義成。諸無表色。雖無變礙;隨所依故;得變礙名。所依者何?謂四大種。由彼變礙,無表名色。如樹動時,影亦隨動。或隨多分。如名段食。或表內心,故名為色。或表先業,故立色名。

八解 此色處色。品類足論一卷二頁云:色云何?謂諸所有色,若好顯色,若惡顯色,若二中間似顯處色。如是諸色,二識所識。謂眼識,及意識。此中一類,眼識先識。眼識受已;意識隨識。

九解 此色色,品類足論一卷一頁云:色云何?謂諸所有色,一切四大種,及四大種所造色,四大種者:謂地界水界火界風界。所造色者:謂眼根耳根鼻根舌根身根,色聲香味所觸一分,及無表色。

十解 入阿毗達磨論上一頁云:色有二種,謂大種及所造色,大種有四,謂地水火風界。能持自共相,或諸所造色;故名為界。此四大種,如其次第,以堅濕煖動為自性。以持攝熟長為業。大而是種,故名大種。由此虛空,非大種攝。能生自果,是種義故。遍所造色,故名為大。如是大種惟有四者;更無用故。無堪能故。如床座足。所造色有十一種。一、眼,二、耳,三、鼻,四、舌,五、身,六、色,七、聲,八、香,九、味,十、觸一分,十一、無表色。於大種有,故名所造。即是依止大種起義。此中眼者:謂眼識所依,以見色為用,淨色為體。耳鼻舌身,準此應說。色有二種。謂顯及形。如世尊說:惡顯惡形。此中顯色,有十二種。謂青黃赤白,雲煙塵霧,影光明闇。形色有八種。謂長短方圓高下正不正。此中霧者:謂地水氣。日燄名光。月星火藥寶珠電等諸燄名明。障光明生,於中餘色可見;名影。翻此名闇。方、謂界方。圓謂團圓。形平等名正。形不平等名不正,餘色易了,故今不釋。此二十種,皆是眼識及所引意識所了別境。


同類因等有三過失

顯揚十八卷八頁云:論曰:有一異計、立六種因。謂同類因、遍行因、俱有因、相應因、異熟因、能作因。如是六種、除異熟因,餘五因性、不應道理。由有三種過失故。何等為三?且如同類因有三過失。若言同類之因,名同類因;有已成過。何以故?若善等法;善等體性,先已成就;彼何用因。若言同類即因、名同類因,是即無果。有不定過。何以故?不示其果,是誰因耶。又非決定因體同類。不相似法,亦為因故。若言非同類即因,亦非同類之因;是即言名有虛設過。同類因言,無有所主,浪施設故。如是於餘四因。三種過失、亦應如理廣說。


能作因

雜集論四卷十五頁云:又自性故,差別故。助伴故,等行故,增益故,障礙故,攝受故;是因緣相。當知此中以自性等六種因相,顯因緣義。謂自性差別兩句,建立能作因。餘句、如其次第,建立俱有相應同類遍行異熟因。自性者:謂能作因自性。依因自性,建立能作因故。當知一切因,皆能作因所攝。為顯差別義故,復別建立助伴等因。差別者:謂能作因差別。略有二十種。如能作因有二十種中說。

二解 俱舍論六卷一頁云:且初能作因相云何?頌曰:除自餘能作。論曰:一切有為、唯除自體,以一切法、為能作因。由彼生時,無障住故。雖餘因性、亦能作因;然能作因、更無別稱。如色處等,總即別名。豈不未知諸漏當起,由已知故。諸漏不生。智於漏生,能為障礙。日光能障現睹眾星。如何有為,唯除自體,以一切法、為能作因?應知此生時,彼皆無障住;故彼於此、是能作因。若於此生,彼能為障、而不為障;可立為因。譬如國人、以其國主、不為損害,咸作是言:我因國主而得安樂。若於此生,彼無障用,設不為障,何得為因。且如涅槃及不生法,普於一切有為生中,那落迦等有情相續,於無色界諸蘊生中,有如非有,無能障用。雖無障用,而亦為因。如無力國王,亦得如前說。此即通說諸能作因,就勝為言,非無生力;如眼色等,於眼識等生,飲食、於身,種等、於身等。有作是難:若一切法、無障住故,皆能作因;何緣諸法、非皆頓起。一殺生時,何緣一切非如殺者,皆成殺業?此難不然。但由無障,許一切法、為能作因;非由於生、有親作力。有餘師說:諸能作因、皆於果生有能作力。且涅槃等,於眼識生,云何名為有能作力?意識緣彼為境而生,或善或惡。因此意識,後時眼識,次第得生。展轉因故;彼涅槃等、於眼識生,有能作力。如是餘法,由此方隅,展轉應知有能生力。

三解 如大毗婆沙論二十卷十七頁至二十一卷十頁廣說。彼云:云何能作因?答:眼及色為緣,生眼識。此眼識、以彼眼色、彼相應法、彼俱有法、及耳、聲、耳識,鼻、香、鼻識,舌、味、香識,身、觸、身識,意、法、意識,有色、無色,有見、無見,有對、無對,有漏、無漏,有為、無為等,一切法、為能作因。除其自性。如眼識,耳鼻舌身意識、亦爾。是為能作因。此中彼相應法彼俱有法者:謂眼識相應俱有諸法。問:前眼色等、六二門法,或六三門法,善標善釋,施設顯示一切法體為能作因;其義已足。何故復說有色無色等五二法耶?答:前是廣說,後是略說。前是別說,後是總說。前是分別說,後是不分別說。前是漸說,後是頓說。如是顯示,其義明了。問:此中何故不但說言云何能作因答一切法?答:若作是說;應自性與自性,作能作因。問:若爾;何故不作是說云何能作因答一切法除其自性?答:若作是說;應無為亦有能作因。無簡別故。問:若爾;何故不作是說云何能作因答一切有為法除其自性?答:若作是說;應無為法非能作因?問:何故此中但說六識所餘法為能作因,非餘有為法耶?答:識於諸法,最為勝故。此中六因、皆就勝說。并不盡理。問:若爾;眼識、除其自性,餘一切法、是能作因。何故此中先說眼色,次說彼相應俱有法,後說耳等一切法耶?答:眼色與眼識作所依所緣能作因義,勢用強故。相應俱有法與眼識作能作因,勢用親故。耳等不爾。是故後說。又云:問:能作因、以何為自性?答:一切法。已說自性。所以今當說。問:何故名能作因?能作、是何義?答:不障礙義、是能作義。有所辦義、是能作義。此能作因、定通三世及離世法,有增上果。

四解 發智論一卷十二頁云:云何能作因?答:眼及色為緣,生眼識。此眼識、以彼眼色、彼相應法、彼俱有法、及耳聲耳識、鼻香鼻識、舌味舌識、身觸身識、意法意識、有色無色、有見無見、有對無對、有漏無漏、有為無為等一切法,為能作因。除其自性如眼識耳鼻舌身意識、亦爾。是謂能作因。


煩惱因六種

瑜伽八卷四頁云:煩惱因者:謂六種因。一、由所依故,二、由所緣故,三、由親近故,四、由邪教故,五、由數習故,六、由作意故。由此六因,起諸煩惱。所依故者:謂由隨眠、起諸煩惱。所緣故者:謂順煩惱境種現前。親近故者:謂由隨學不善丈夫。邪教故者:謂由聞非正法。數習故者:謂由先植數習力勢。作意故者:謂由發起不如理作意故;諸煩惱生。


[佛學常見詞彙(陳義孝)]
病起六緣

生病的六種因緣,即四大不順、飲食不節、坐禪不調、鬼神得便、魔神作祟、業愆所起。


全文檢索完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