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術語)鞞婆沙論問曰云:何知人中有化生?答曰:劫初人也。朱子亦嘗言及,其云佛經說初生人云云,今見阿含經。世界初成,光音天人下來,各有身光,飛行自在。因地肥香美,取食多者,即失神足,體重無光,日月始生。因貪食故,地肥滅沒,復生婆羅。婆羅滅沒,復生粳米。食彼米故,方分男行、女相行、不淨行,云云是也。見餘冬序錄。
(雜語)又曰故二。比丘在家時之妻也,對於出家時,謂之本,為配遇故曰二。五分律一曰:「我與本二作不淨行。」見故二條。
(術語)又曰不淨行。梵者梵語,清淨之義,非梵行者,不淨之行,即指婬事,因而斷婬稱為梵行,色界之諸天無婬事,故稱為梵天。戒疏二上曰:「梵者天音,唐言為淨。淨者聖也,出家所為求聖興行,今污淨戒退失聖法,故云非梵行也。」
他叶反正作𧙖怗二形枮[執/火]作枮於中作不淨行也又奴兼反非也經音義作怗餘占反非也川音作枮奴兼反亦非也怗他叶反卷也冝取怗
增一阿含地主品第一九五經(佛光一‧四五六)作:「欲為穢汙,漏不淨行,出家為要,獲清淨報。」
瞿波離(Kokālika)(巴),又作瞿婆離、拘迦利,譯為惡時者、何時,提婆達多之弟子。鼻奈耶卷第四(大二四‧八六八上):「尊者舍利弗、摩訶目揵連平旦著衣持鉢,從耆闍崛山入羅閱城分衛,道逢暴雨,入石室避雨,有牧牛女人先入中避雨,臥夢失精,舍利弗等見即尋出去,時瞿婆離比丘調達弟子,見舍利弗、目揵連出,尋入石室,見此女人,便生念言:『此舍利弗、目揵連必與此女人為不淨行。』……佛如是三語瞿婆離:『瞿波離!汝宜及時悔心向舍利弗、目揵連,何以故?此等梵行全。』……瞿婆離比丘佛三語不受,……去不久身體生瘡,……即夜命斷墮婆曇暮地獄。」
瞿波離(Kokālika)(巴),又作瞿婆離、拘迦利,譯為惡時者、何時,提婆達多之弟子。
又作內五事。為難提釋經所載五種發自內心之法。即:(一)捨不信意,謂佛弟子於如來之法,應常存正信之意,則無量法門皆可從此而入;若有不信之意,悉當除去。(二)捨不淨行,謂佛弟子當受持如來戒法,常使身、口、意三業清淨,則一切煩惱不能染污;若有不淨之行,悉當除去。(三)捨慳貪心,謂佛弟子當以財、法廣施於人,則能饒益一切;若有慳貪之心,悉當除去。(四)捨愚癡心,謂佛弟子當以智慧之心照了諸法,通達無礙,不為惑業所覆蔽;若有愚癡之心,悉當除去。(五)莫樂不聞,謂佛弟子常當親近善友,於諸法廣學多聞,究明其義;若遠離善知識,則獨學寡聞,無所開悟,而於諸行不能進修。 p1232
梵語 catvārah pārājikā dharmāh,巴利語 cattāro pārājikā dhammā。又作四波羅夷法、四波羅市迦法、四極惡法、四他勝法、四波羅夷戒。略稱四夷、四夷戒。有二種說法:
(一)指比丘應遠離之四種根本重罪。又稱四波羅夷罪、四種根本罪。略稱淫盜殺妄。即比丘所受持之具足戒中屬波羅夷一類之四戒:(一)大淫戒(梵 a-brahma-carya,巴 a-brahma-cariya),又作非梵行戒、不淨行戒、淫戒、不淨行學處。淫,指耽溺於女色;不淨行,指自愛著染污之心所作之行業;非梵行,指染污淨戒而退失聖道之不清淨行。故禁止比丘與人或畜行淫。(二)大盜戒(梵 adattādāna,巴 adinnādāna),又作不與取戒、偷盜戒、盜戒、取學處。即禁止以盜心取得非給與之物。所盜之物可分三類:(1)三寶物,指佛物、法物、僧物。(2)人物,指世間人之所有物。(3)非畜物,指天神、鬼神之物。(三)大殺戒(梵 vadha, badha,巴同),又作殺人戒、殺戒、斷人命學處。即禁止殺人,或教唆殺人。殺畜牲則稱小殺戒,或殺畜牲戒。(四)大妄語戒(梵 mrsā-vāda uttara-manusya-dharma,巴 musā-vāda uttari-manussa-dhamma),又作大妄戒、妄說過人法戒、妄說自得上人法學處、上人法、過人法、妄說上人法。即禁止於未體得上人法時,妄說證悟之語。
上記之四罪為極重罪,觸犯者不得與比丘眾共住。〔四分律卷一、卷四、五分律卷一、卷二、十誦律卷一、卷二、摩訶僧祇律卷一至卷四、薩婆多毘尼毘婆沙卷二、卷三、四分律比丘戒本〕(參閱「波羅夷」3442)
(二)指密教行者所受持之四種重禁。又作四重戒。即:(一)不應捨正法戒,禁止捨離正法而起邪行。如來之一切正教皆當修行,並受持、誦讀,無厭足之心,猶如大海吞納百川;若分別諸乘之了義與不了義,而產生棄捨任何一法之心,及造作邪行,即觸犯第一波羅夷罪。(二)不應捨離菩提心戒,菩提心為菩薩六度萬行之標幟,猶如世間大將之旌旗;旌旗喪失則三軍敗北,墮於他勝處,菩薩若捨離菩提心則萬行敗壞,即觸犯第二波羅夷罪。(三)於一切法不應慳悋戒,諸勝法皆如來於因位捨棄僮僕床座乃至身命,勤苦修行所得,為一切眾生父母之遺產,而非屬某一人所有。若行者不捨正法,不離菩提心,卻慳悋於正法,不願見機惠施,其罪如同盜取三寶物,即觸犯第三波羅夷罪。(四)勿於一切眾生作不饒益行戒,菩薩發菩提心修萬行,願普遍攝化一切眾生;若造作不利於眾生之行,即生起障道之因緣,違犯菩薩之四攝法,乃觸犯第四波羅夷罪。
或以四重禁戒配於三聚淨戒及三種菩提心,即不應捨正法戒相當於攝律儀戒、三摩地菩提心,不應捨離菩提心戒相當於攝善法戒、勝義菩提心,於一切法不應慳戒及勿於一切眾生作不饒益行戒相當於攝眾生戒、行願菩提心。〔大日經卷二具緣品、大日經疏卷九、大日經義釋卷六、大日經義釋演密鈔卷五〕 p1720
指比丘極嚴重之四種禁制。全稱四重禁戒。略作四重。又作四重罪、四波羅夷罪。即:(一)殺生,(二)偷盜,(三)邪淫,指與人或畜牲行淫事之不淨行。(四)妄語,即偽言體證上人法。上述為戒律所禁之四種根本重罪。
密教中,真言行者所持之戒律為:(一)不捨正法,(二)不捨菩提心,(三)不慳勝法,(四)不害眾生利益等四種。亦稱四重戒。(參閱「四波羅夷」1720、「波羅夷」3442)p1740
梵語 pūrva-dvitīya。音譯作褒羅那地耶。又作故二。指比丘在家時之妻。本,即故舊之義;相對於出家時,而稱在家為本。二,為配偶之義。本二,即舊時之配偶。五分律卷一(大二二‧三中):「我共本二作不淨行。」〔玄應音義卷十四〕 p1947
指出家比丘之娶妻食肉者。又作持妻食肉、持妻噉肉、蓄妻噉肉。娶妻食肉本係在家之相,出家人娶妻食肉(淨肉外之肉)則為戒律所禁。蓋佛陀夙來嚴制出家者行淫,經典中多謂於當來末法之際始出現妻帶比丘,如賢愚經卷十二波婆離品載,末世法盡時,有正使比丘蓄妻挾子。摩訶摩耶經卷下載,末法時代,諸比丘如世俗人,亦行媒嫁娶。據大悲經卷三禮拜品載,當來法滅之世,比丘、比丘尼等手牽兒臂共遊行,乃至留連於酒家。
大乘經論中則謂在家菩薩得蓄妻子,據大品般若經卷一奉品載,在家之菩薩,或為方便力之故,經過五欲生活後,出家得阿耨多羅三藐三菩提。據舊華嚴經卷十五之十迴向品載,菩薩摩訶薩在家雖具妻子,卻未曾暫離菩提心。又大智度論卷三十五援引不可思議經之記載,謂須摩提菩薩之妻,名為須羅娑女;妙光菩薩之妻,名為喜德女。上記為在家菩薩蓄妻之例,惟絕對禁止出家菩薩之不淨行。
至於食肉,小乘諸部以不見、不聞、不疑、自死、鳥殘、不為己殺、先乾、不期遇、前已殺等九種為淨肉,悉皆得食;大乘則以食肉乃斷大悲之佛種,一律禁之。
我國夙有破戒之僧侶,常遭輿論之譏嫌,如牟子理惑論載,當時之沙門多飲酒、蓄妻,甚至取賤賣貴,詐欺斂財,實為世之大偽者。據魏書釋老志第二十載,長安之沙門於寺內暗藏弓、矢等武器,又與貴族女子有染。據梁高僧傳卷二載,譯經大家鳩摩羅什為後秦姚興所迫,接納十名妓女。據佛祖統紀卷四十三宋太宗雍熙元年條載,嶺南、蜀地等之僧侶,蓄妻之風頗盛。另據五雜俎卷八載,安徽鳳陽地區,及福建邵武、長汀一帶之僧侶有娶妻食肉者。並引述唐代鄭熊所撰番禺雜記,謂粵省中部之僧侶有妻室者,稱為火宅僧;又引述宋代陶穀所撰之清異錄,謂僧侶之妻,稱為梵嫂。
此外,我國西藏地區之喇嘛教紅教僧侶,受印度左道性力派女神崇拜及「五摩字」之影響,以飲酒、食肉、行淫等為成佛之無上法門,故得蓄妻生子。至宗喀巴(1417~1478)創立黃教,大力改革教戒,禁止蓄妻行淫,僧侶始得清淨之修行生活。然西藏佛教向不禁肉食,若非親手宰殺之牲畜,皆得食之。
日本在明治時代以前,一般僧侶禁止肉食妻帶。然自平安朝以來,即有部分僧侶娶妻食肉,引起諸多爭議。至真宗開祖親鸞捨棄出家之傳統,採取在家生活,而形成肉食妻帶之宗風。明治以後,日本其他宗派亦允許肉食妻帶。
韓國之曹溪宗,於李承晚總統時代,發生比丘(清僧)與妻帶僧之論爭,妻帶僧別立為太古宗,允許肉食妻帶,並力主改革禁戒,以配合佛教之現代化與大眾化。 p2511
梵語 a-brahma-carya,巴利語 a-brahma-cariya。又作不淨行。意指行淫事。比丘、比丘尼犯此,將遭僧團擯逐,屬於四波羅夷罪之一。在家之淫戒,稱為邪淫戒;對此,非梵行戒乃出家之淫戒。〔禪戒篇〕(參閱「四波羅夷」1720)p3712
梵語 vinaya。音譯為毘奈耶、毘那耶、鼻奈耶。又作毘尼、比尼。含有調伏、滅、離行、善治等義。乃制伏滅除諸多過惡之意。此乃佛陀所制定,而為比丘、比丘尼所須遵守的有關生活規範之禁戒。即於修道生活中,針對實際、具體上之需要而定之規範,此謂隨犯隨制(隨緣制戒)。佛弟子之出家眾如犯惡行,佛陀則必教誡:今後同樣之行為不可再犯,如再犯,則處罰。後乃成為僧伽之規定,故律必附有處罰之規定。律乃為應出家眾而制定者,是被動者,故與戒應有所區別,然後世常將其混同使用。
律為三藏之一,稱為律藏,或調伏藏、毘尼藏,係記錄教團規定之典籍。律藏有南傳之律藏(巴 Vinaya-pitaka)及漢譯之四分律、五分律、十誦律、摩訶僧祇律,並西藏譯之律藏等,均由諸部派所傳承,然重心大體上相同,部分略異,而禁戒之條數,多少亦有增減。其中,法藏部之四分律、有部之十誦律、化地部之五分律、飲光部之律(亦稱解脫律,未傳,戒本為解脫戒經)、大眾部之摩訶僧祇律等五部,稱為五部律。此係小乘二十部中,最具代表性之五部派。
律藏之內容,通常分為二部:(一)波羅提木叉,即教團之罰則。乃比丘、比丘尼應守之禁止條文,以及禁止之由來因緣,並對犯者所犯罪之輕重之詳解。(二)犍度,係有關教團之儀式、作法及僧眾之生活禮儀、起居動作等,具體詳解諸種規範。此外,巴利律更於後世附加附隨事項(波利婆羅,即後編),故共有三部。如此詳細說明之律,稱為廣律;對此,記載第(一)部分之禁條,則稱戒本(波羅提木叉)。波羅提木叉,梵語 prātimoksa 之音譯,又作波羅提目叉、鉢喇底木叉,意譯為從解脫、隨順解脫、別別解脫、別解脫、處處解脫、保解脫、最勝或無等學。由於持戒可防止身口之過非,漸次解脫諸煩惱之束縳,故教團制定僧眾生活之規制,即屬於此等戒條。其每一條目,即是律之學處(梵 śiksā-pada),乃學習根據之意。此外,列舉禁戒條目之數者,則有波羅夷、僧殘等類別,此即指戒本,故又稱波羅提木叉。
律藏中所說戒條之數目,四分律列有比丘二百五十戒,比丘尼三百四十八戒。此種比丘戒(僧戒)、比丘尼戒(尼戒),稱為具足戒。又波羅提木叉依罪之輕重,有諸多類別,表解於後。
(一)波羅夷:梵語 pārājika。又作波羅闍已迦、波羅市迦。含有他勝、他勝處、極惡、惡、重、重禁、極重感墮、墮不如意處、斷頭、無餘、棄等義。又稱根本罪、邊罪。此係最重之罪,犯此罪者,如人之斷頭,必喪失比丘、比丘尼之資格,而被教團舉逐出,稱為破門。故犯此罪者,又稱斷頭者、佛法死人。在比丘,有婬、盜、殺、妄等四波羅夷,亦稱四重禁戒。即:(1)非梵行,又作不淨行、大婬,即遂行情欲。(2)不與取,又作大盜。即懷抱盜心,盜五錢(梵 māpsa)以上。(3)殺斷人命,又作大殺。即親手殺,或令他人殺,或自殺非命,為殺生中之大罪,異於殺畜生之單墮罪(小殺)。(4)上人法,又作妄說過人法、大妄語,略稱妄語。乃實際未證得卻妄言已證得宗教體驗(超人間之境界)。以下四者則為有關比丘尼之戒法,即:(5)摩觸罪,比丘尼以愛欲心而觸摩男子腋以下,膝以上者。(6)八事成重,又作八事。以愛欲心,任由男子握手等犯八事者。(7)覆比丘尼重罪,又作覆藏。即知其他比丘尼犯波羅夷罪而為之隱藏者。(8)隨順被舉比丘違尼僧三諫,又作隨舉。即追隨受僧眾彈劾之比丘,經其他比丘尼三度勸說亦不接受者。以上合稱為八波羅夷,又作八棄戒。在大乘戒另有十、八、六、四等諸種波羅夷之說。
(二)僧殘:梵語 samghāvaśesa。音譯為僧伽婆尸沙、僧伽胝施沙。意即眾餘、眾決斷、僧初殘。此罪次於波羅夷,被列入重罪。犯此罪者,即被處罰別住之刑,並依教團作法,受六夜摩那埵(梵 mānāpya,巴 mānatta,即悅眾意、意喜之意)之滅罪法,洗淨殘餘之罪垢,始可恢復僧尼之資格,故稱僧殘。六夜摩那埵,即六夜間被褫奪種種權利,另外住宿之意,與所謂禁足同義。如再掩飾其罪垢不肯坦白,即加罰相當日數之波利婆沙(梵 parivāsa,意即重別住),後再受六夜摩那埵。僧殘罪在教團屬於重罪,故其作法甚為嚴肅莊重。初被告被傳至眾僧之前受警誡,令其自覺後,告訴其所犯之罪名與事實,如能坦白吐露並悔過,則僅處以六夜摩那埵。教團對於摩那埵之被告,必依一白三羯磨之作法,三度提出動議,徵詢眾僧之同意。六夜摩那埵結束後,被告須在比丘二十人以上(比丘尼則須有比丘、比丘尼各二十人以上)之大眾前告白懺悔,教團亦依法作完儀式,令其復位。僧殘罪在比丘有故意失精等十三種,比丘尼有婚姻媒妁等十七種,其中七種係僧尼共通者。
(三)不定:梵語 aniyata。僅限比丘所犯之罪有二種,稱為二不定。(1)於極度隱蔽之處,(2)或於雖非最隱蔽,然亦屬眾人所不易注意之場所,與婦人單獨對座、交談等,若由優婆夷目擊而報告之,則可視其情形定波羅夷、僧殘、單墮之罪;屬未定之罪者。
(四)捨墮:梵語 naihsargika-prāyaścittika。音譯為尼薩耆波逸提、尼薩耆波夜提、泥薩衹波逸底迦。略稱尼薩耆。意即盡捨提、棄墮。乃波逸提之一種,係沒收、懺悔之輕罪。即超過應有衣之數量,或以不法行為所得之物,歸還物主或由僧伽沒收(捨之意),該比丘且須於四人以上之僧前懺悔。犯此罪者,若不懺悔,則死後必墮三惡道(墮之意)。比丘、比丘尼各有三十捨墮;其中,僅有第十八捨墮為比丘及比丘尼共通者。
(五)單墮:梵語 śuddha-prāyaścittika。乃波逸提之一。又稱單提。輕罪之一,指對別人懺悔,即可得清淨之罪。亦即犯說謊(小妄語)及殺畜生等罪,於布薩僧中懺悔者,即可得清淨。比丘有九十單墮,比丘尼則有一百七十八單墮;其中有六十九項係共通者。
(六)波羅提提舍尼:梵語 pratideśanīya。又作波胝提舍尼、鉢喇底提舍那、波羅提舍尼,略稱提舍尼。意即對他說、向彼悔、各對應說。亦作悔過法、可呵法。係對一人告白懺悔之輕罪。乃有關食事不相應之問題。比丘有四提舍尼,比丘尼有八提舍尼;二者無共通者。
(七)眾學:即學習許多規定戒則。全稱眾多學法(梵 sajbahulāh śaiksa-dharmāh)。又稱眾學戒法、眾學法。此外,又稱式叉迦羅尼(梵 śiksā-karanīya)、尸沙迦羅尼、尸叉罽賴尼、尸叉吉利。含有應當學、應學作、守戒等義。乃有關食事、服裝、說法及其他禮儀細則之規定,若違犯之,則犯突吉羅之輕罪。故意犯此罪者,須向上座比丘懺悔(對首法懺悔);非故意犯此罪者,於自己內心懺悔(心念法懺悔)。此戒共有百眾學,比丘與比丘尼之內容稍異。
(八)滅諍:梵語 adhikarana-śamatha。為止諍之意。係鎮制教團內起紛諍之方法規定,共有七滅諍。以此法亦無法鎮制紛諍者,上座則犯突吉羅之罪。
(九)偷蘭遮:梵語 sthūlātyaya,巴利語 thullaccaya 之音譯。又作偷蘭遮耶、偷羅遮、土羅遮、窣吐羅底也。意即大罪、重罪、粗罪、粗惡、粗過。欲犯波羅夷、僧殘之未遂罪或預備罪之意,一般乃為五篇所不攝之罪過,係指除突吉羅輕罪以外之一切重罪。未遂罪亦稱從生偷蘭(方便偷蘭);完遂偷蘭遮罪者,則謂自性偷蘭(獨頭偷蘭、根本偷蘭)。此外,另有次於僧殘重罪之偷蘭遮,以及次於提舍尼輕罪之偷蘭遮等兩種。犯此罪者,在結界內必向一切僧眾,或四人,或僅一人懺悔。
(十)突吉羅:梵語 duskrta 之音譯。又作突膝吉栗多、突瑟幾理多。意譯惡作。又作小過、輕垢、失意、越毘尼、應當學。屬輕罪之一。狹義指屬於身體(即身業)之罪(惡作);而屬於言語(口業)之罪,則稱惡說。廣義言之,則包含惡作、惡說。亦即所犯輕罪之總稱。具體而言,百眾學與七滅諍罪,或加二不定罪;或違反百眾學與五篇中前四篇之未遂罪,及犍度品所規定者,均稱突吉羅。故意犯罪者,則須於一人比丘前懺悔;非故意者,可於自心內懺悔。在大乘戒中,除殺生等重禁(波羅夷)外之諸罪,均稱突吉羅(輕垢罪)。
上述乃律所規定破壞生活規條者之治罪法,計有訶責、擯出、依止、遮不至白衣家、不見舉(不見擯)、不懺舉(不作擯)、惡見不捨擯(惡邪不除擯)等七種擯罪。若再加惡馬、默擯(梵檀),則為九種治罪法。
此外,具足廣律條件之律藏,除於前編詳說上述之五篇七聚之戒條目外,於後編則敘述有關受戒及布薩、安居、教團等之儀式行事,並規定僧尼之衣、食、住等生活禮儀,及有關起居之規定。此係將諸種行持法分類聚集而論,為犍度品之內容。犍度,梵語 skandhaka,巴利語 khandhaka 之音譯。又作蹇陀、建圖、建陀、塞建陀、沙犍圖。為蘊、聚之義。亦即聚集同類法之意。四分律卷三十一以下,即舉有二十種犍度,稱為二十犍度。即:(一)受戒犍度,又作受具足戒法、大犍度,乃進入出家教團之作法。(二)說戒犍度,又作布薩法、布薩犍度。(三)安居犍度。(四)自恣犍度。(五)皮革犍度,乃有關革製之用具。(六)衣犍度。(七)藥犍度,即醫藥法。(八)迦絺那衣犍度。(九)拘睒彌犍度,又作俱舍彌法。詳說比丘等相和同住,或諍或分裂等情形規定。(十)瞻波犍度,意為羯磨,即說作法之不正。(十一)呵責犍度,又作羯磨犍度、般荼盧伽法。乃針對好鬥爭、聚惡黨之方法。(十二)人犍度,又作僧殘悔法、別住法、別住犍度,為犯僧殘罪者之治罪法。(十三)覆藏犍度,又作聚集犍度,乃隱藏犯罪之治罪法。(十四)遮犍度,又作遮布薩法,即犯罪之比丘不可參加布薩。(十五)破僧犍度,又作調達事,乃提婆達多之反逆事件之處置方法。(十六)滅諍犍度,又作諍事法,鎮制紛諍方法之七滅諍說。(十七)比丘尼犍度,有關女眾出家受戒等之說。(十八)法犍度,又作威儀法,即諸種禮儀作法。(十九)房舍犍度,又作臥具法,有關房舍臥具等事。(廿)雜犍度,即道具及諸雜事。
蓋戒本係說明戒律之隨相,犍度則捨惡行善,表意欲思願,係明示戒律之受體與隨行。此外,戒本僅消極之禁止條文,故稱為止持戒;而犍度乃積極之行為,故稱為作持戒。
又依各地風俗、習慣、氣候、風土等差異,而增刪適宜之戒律規定,稱為隨方毘尼。小乘律藏及其所述之規定,稱為小乘律;而梵網經等大乘律典,及其所述之規定,稱為大乘律(菩薩毘尼、菩薩律藏)。違犯律者,則稱越毘尼罪,略稱為越罪。至於通達律,且能記誦不忘者,或能讀誦者,則稱為持律、持律者、持比尼、知律、律師,此係「持經」一詞之對稱。「持律者」一語,凡律師以外持律之人均屬之,而律師為僧綱稱號之一。根據律藏,以實踐為主之教派,即稱律宗。我國根據四分律,而以南山律宗最負盛名。此宗派亦傳至日本。日本除獨立之律宗外,尚有屬於各宗派之天台律(圓頓戒)、真言律、淨土律、法華律(日蓮律)等。(參閱「戒」2896) p3789
指耆那教的開祖尼犍陀若提子(Nirgran-tha-jñatiputra)。尼犍陀若提子,本名筏馱摩那(Vardhamana),與佛陀同時代,受耆那教徒尊稱為大雄。在佛典中,大雄是外道六師之一,異譯名有尼乾陀闍提弗多羅、眤揭爛陀慎若低子、尼乾陀若提子、尼焉若提子、尼揵親子、若提子、尼乾子等名。意譯作離繫親子。耆那教信徒又尊稱之為耆那(Jina,勝利者之意)、完全者(Kevalin)或佛陀。
大雄與佛陀是同時代,且大抵在同一地方活動的自由思想家。關於其生歿年,相傳為西元前599~527年,或西元前598~526年,近代學者則有推定為西元前549~477年,或西元前539~467年,或西元前444~372年者。其人生於毗舍離城(在現今印度比哈州)外Kuṇḍa村,屬剎帝利種若提(Jñatṛ)族,及長,與Yaśoda結婚,生一女。三十歲出家學尼乾陀法,經十二年獨身遊履,苦行練修,終於第十三年大悟。此後得國王庇護,三十餘年間遊化於毗舍離、摩揭陀、鴛伽等中印度諸國。七十二歲逝世於波婆城(Pāvā,今巴特那巿近郊)。上足弟子有十一人,大多斷食而死,唯餘Indra-bhūti及Sudharma二人弘揚其學說。
相傳在尼犍陀若提子之前尚有二十三位祖師,故後世又以尼犍陀若提子為第二十四祖,或以之為尼犍陀派之中興祖師。彼等以不殺生、不妄語、不偷盜、不淫、無所得五大誓戒為根本教條,主張依苦行得以滅盡業,一切苦滅盡可得解脫。
◎附︰鈴木重信《耆那教聖典》第四篇〈分裂を中心としたる耆那教史一斑〉(依觀摘譯)
當婆羅門文妯生變化,自由、理智、革新的思潮席捲新印度後,恆河河畔出現了二位偉人。其一為大聖釋迦,另一位是耆那教祖大雄。此二人處同一時代,而且也曾使當時頗多修行者改信其教團。兩個教團之間,屢有接觸,相互交換教理主張,另一方面,不能否認的是,兩者之間有衝突存在。
〔大雄傳〕 大雄的傳記,主要見於《聖行經》(Kalpa Sūtra),以及《行支經》的後半部。《聖行經》就像佛教中的《大事》,二者的筆法皆極為優美,敘述誇大,因此,其成立年代應是宗教氣氛濃厚的時代。而以此為主的大雄傳記,也只不過是傳說性的。《聖行經》的內容與《大事》有顯著的差別,其中添加了與耆那教教理、歷史幾乎毫無關係的事物。就這一點而言,大雄與基督在基督教中的地位完全相反,如果教祖大雄的「教祖」這個定義是嚴謹的,則這位教祖可說在傳統上、歷史上全無價值。耆那教全然缺乏傳述大雄一生的福音書。茲依據各種傳說,擇出若干較人性化的事蹟,略述如次。需要注意的是,《聖行經》是耆那教白衣派所傳。
大雄約生於西元前五、六世紀間,出生地是吠舍離城外的崗陀羅摩(Kundagrama)。相傳其父為一國之君,母為王妃;他原投胎於婆羅門女天喜妃腹中,後來才由帝釋天將他改移至剎帝利女三鬣妃之腹。由此可以看出當時武人階級已受重視。其父親的名號有三個,但一般多以「悉達」稱之。悉達與大雄之母都是巴溼伐那陀(Parśvanātha)的信奉者。據《行支經》載,大雄十三歲時父母雙雙過世,而《聖行經》雖未明載其年歲,然可知他與父母共渡頗長一段時間。兩經一致謂其獲得長兄許可,於三十歲時,散盡財寶而後出家。他出家時,諸神歡喜讚歎,猶如佛離開迦毗羅衞城時。出家後,大雄捨離一切不淨行,修十二年苦行。
大雄的十二年苦行詳情不明,釋尊的苦行情形雖亦不詳,但至少知道其苦行之前嘗參訪兩位禪修者;而有關大雄的,則全然不知。或許可以如此假設︰大雄從出家第一日起,就不需要阿羅邏迦藍(Araḍakalama)之法,他在出家以前已經有某些精神傳統(可能是巴溼伐那陀之教法,此從其父母為巴溼伐那陀之信奉者之傳說可以推知),一出家,即毫無猶豫的投入。行苦行的一年又一個月後,他修完全的裸行,以手掌受食。
苦行後的第十三年夏季第二月,大雄在梨修巴利卡河北岸以蹲的姿態證悟。悟後的大雄盡知世間一切。天、人、惡鬼、畜生的行為、心念,皆毫無隱蔽地顯現於其心鏡。悟後的大雄,其事蹟亦不詳。僅知雨季除外的冬夏八個月中,停留村落不超過一夜,都巿不超過五夜,其精神離一切物、空、時、性的障礙,不受一切誘惑。此外,從《耆那經》第一品中可看到他在雨季時所居住過的都巿名稱及次數。茲表列如次︰
瞻波與脇之瞻波..............三次
毗舍離國與瓦尼夏村................十二次
王舍城與那爛陀郊外................十四次
彌提拉國............................六次
巴多利卡國..........................二次
阿拉比卡國..........................一次
巴尼達普尼..........................一次
舍衛城..............................一次
波波城..............................一次
此表中,值得吾人注意的是︰
(1)耆那教徒將大雄的歷史從他出家後第一日列起。此即表明大雄之開悟,並沒有任何可資記錄的大轉變事件,換言之,作為宗教家的大雄,其悟前與悟後生活情形並無太大變化,同時,吾人認為其出家以前即已守宗教生活的推論,亦獲得支持。
(2)此表顯示其傳道區域距其鄉土不遠。不可思議的是,釋尊的遊行境域幾乎與之相等,然而兩人卻未嘗直接接觸過。依吾人之見,較合理的解釋是︰兩人為了各自教團的利益,因而避免直接接觸。
總之,大雄解脫後三十年,於七十二歲那年,迦提迦月的黑分,逝於波波城。至此,大雄確實成為解脫者、成就者。如同佛傳中的須跋陀在佛入滅時,證得解脫,喬達摩姓的因陀羅菩提在大雄寂滅時,也證得與大雄相等之全智而解脫。根據傳說,迦尸與憍薩羅等十八個共和國由於當夜「智慧燈火之滅如有形之燈火」,而一致公佈布薩之斷食日;又相傳星座變異云云。
根據《聖行經》所載,大雄有比丘弟子一萬四千、尼三萬六千,並有優婆塞、優婆夷弟子。上列數字中,女子數目多於男子,從中可以看出白衣派之特色。
大雄滅度一事,是耆那教徒唯一僅有的編年史的基礎。一切事件,皆由大雄滅後若干年算起。
〔關於大雄歿年之我見〕 根據耆那教內的傳說,大雄逝於西元前527年,赫瑪旃陀羅(Hemacandra,1089~1172,耆那教的大學者)在《六十三聖者傳》(Triṣaṣtiśalākā-purnṣa-carita)的《餘錄》(Pariśīṣṭpa-parvan)中,記為西元前467年,雅可必(H.Jacobī,1850~1937 ,德國的印度學學者)認為前說過早,而支持後說,但是他自己也沒有作出決定性的年代。洪里(Hoernle,1841~1918,英國的印度學學者)根據與憍薩羅有關的耆那教傳說,而推定為西元前484年。筆者不敢給予最後之決定,今僅依佛教方面的傳說,略抒管見如次︰
巴利《長部》載有大雄在波波城入滅時,其弟子爭擾之記事,同樣的語句曾由舍利弗向比丘眾複述。漢譯《長阿含》也有相同的記載。如果此說為真,則大雄的入滅應是在舍利弗歸佛之後。然而舍利弗的歸佛,再怎麼早,也不可能是西元前527 年。而赫瑪旃陀羅的說法也是不可能。依據緬甸所傳,舍利弗的入滅與佛同年,《涅槃經》則載舍利弗滅於佛滅那一年的雨安居前,因此,其滅年應是西元前477年。但是,若根據洛克希爾(Rockhill,1854~1914,美國東洋學者)的《佛傳》,舍利弗可以說是由於心理因素而與目犍連在同一年入滅。若果如此,由於目犍連的入滅,是在阿闍世王改悔後,而阿闍世的改悔,並不早於佛滅前八年,因此目連入滅必是在西元前 485年以後。根據此二論據,大雄入滅應是在西元前477年或485年以前。
但是,根據洪里的研究,在大雄入滅前十六年,逝於憍薩羅的拘尼亞王,曾在那一年與傑達亞王交戰。此拘尼亞王的去世之年應是在西元前500年。再從大雄與釋尊曾屢有交涉來看,大雄與佛的生存年代必相隔不遠。因此,大雄的歿年應在西元前477年至484年之間。若以佛滅為西元前480年,則大雄當入滅於西元前485年之後。
〔參考資料〕 《長阿含》卷八〈眾集經〉、卷十二〈清淨經〉、卷十七〈沙門果經〉;《雜阿含經》卷三十二、卷四十六、卷四十九;《中阿含》卷四〈尼乾經〉、卷二十五〈苦陰經〉、卷三十二〈優波離經〉、卷五十二〈周那經〉、卷五十七〈箭毛經〉;《義足經》卷上;Winternitz著‧中野義照譯《耆那教文獻》。
六十卷。東晉‧隆安二年(398)罽賓沙門僧伽提婆共僧伽羅叉譯。收在《大正藏》第一冊。此經是北方佛教所傳四阿含經中之一。因為它所徧集各經,不長不短,事處適中,所以叫《中阿含經》(見《彌沙塞五分律》卷三十、《分別功德論》卷上)。漢譯本最初是由曇摩難提於苻秦‧建元二十年(384)譯出,共五十九卷(現已佚,只存一些零本)。因譯文未能盡符原意,所以後十餘年,僧伽提婆等加以改譯。
此經譯本內容,凡五誦十八品,內收有二二二經,約五一四八二五字(見《出三藏記集》卷九道慈序)。各品主題如次︰
初一日誦,有五品半,合有六十四經。
〈七法品第一〉︰說七種法數及與有關問題,收有十經。(1)《善法經》,說知法知義等七善法。(2)《晝度樹經》,以三十三天晝度樹葉萎黃、還生、開花等七法,譬喻比丘從出家到證四果。(3)《城喻經》,以王邊城四食豐饒等七事具足,譬喻聖弟子得七善法,四禪成就。(4)《水喻經》,以常臥水中以至住岸七種人,譬喻常作惡事到成四果。(5)《木積喻經》,說寧抱火燒木受苦乃至殞身,亦不願作破戒親女人等事。(6)《善人往經》,說七種阿那含為「七種善人所往到處及無餘涅槃」。(7)《世間福經》,說施房等七種世間福,以及聞佛名歡喜踴躍等七種出世間福。(8)《七日經》,說由一日出世到七日並出世,以明諸行無常,勸眾離捨。(9)《七車經》,以波斯匿王從舍衞國遞乘七車,速達婆雞帝,譬喻由戒淨等七淨法,相續成就得到涅槃。(10)《漏盡經》,說見斷等七種有漏。
〈業相應品第二〉︰說有關十善業與十不善業等法,收有十經。(1)《鹽喻經》,說修身、戒、心慧等智者,雖作不善業,亦僅受現法輕報,如少鹽投恒河不覺其鹹等。(2)《惒破經》,為尼乾弟子釋惒破說無明盡則不受後有,及見色不喜不憂等六善住處。(3)《度經》,破外道宿命等三論,因說眼、耳、鼻、舌、身、意等六處法,與地、水、火、風、空、識等六界法。(4)《羅云經》,教誡羅睺羅莫妄語。(5)《思經》,說故作十善業與不故作十善業受報不同。(6)《伽藍經》,誡十不善業,勤修四無量,得四安穩住處。(7)《伽彌尼經》,說十惡十善果報,如石如油,沉浮不同。(8)《師子經》,說宗本可作不可作法。(9)《尼乾經》,說破尼乾子五可憎惡,說如來得五稱譽。(10)《波羅牢經》,說我知彼幻是幻,而自非幻,並說四無量及遠離法定能斷疑惑。
〈舍梨子相應品第三〉︰主要為舍梨子所說,或與其有關之事,收十一經。(1)《等心經》,說等心天向佛述舍梨子說有內結人阿那含不還此間,有外結人阿那含還來此間。(2)《成就戒經》,舍梨子說成就戒定慧者生餘意生天中,能知滅定。(3)《智經》,舍梨子向佛說得智生已盡、梵行已立、所作已辦,不更受有等義。(4)《師子吼經》,說有身身念(四念處中身念)者,則不輕慢梵行;若無身身念者,便輕慢梵行。(5)《水喻經》,說五種不淨行除惱法。(6)《瞿尼師經》,舍梨子因瞿尼師告諸比丘,當學敬重隨順觀等法。 (7)《梵志陀然經》,舍梨子教化梵志陀然生梵天修四梵室法,即四無量心。 (8)《教化病經》,說有上信等十種得須陀洹法,此可治病。(9)《大拘絺羅經》,舍梨子問尊者大拘絺羅,因知不善、知不善根等得正見入正法事。(10)《象迹喻經》,說四諦法攝諸善法,於一切法中最勝。(11)《分別聖諦經》,說過現未諸佛廣顯四聖諦法。
〈未曾有法品第四〉︰收十經。(1)《未曾有法經》,說佛於過去迦葉佛時,開始願行佛道行、梵行等未曾有法。(2)《侍者經》,說阿難為佛侍者立三願等未曾有法。(3)《薄拘羅經》,說尊者薄拘羅未曾有法知足行。(4)《阿修羅經》,以大海中喻佛正法律中八未曾有法。(5)《地動經》,說地動三因緣及如來成就功德得未曾有法。(6)《瞻波經》,亦以大海喻正法律中未曾有法。(7)、(8)《郁伽長者經》,說郁伽長者有八未曾有法。(9)、(10)《手長者經》,說手長者有八未曾有法。
〈習相應品第五〉︰收十六經。(1)《何義經》,說持戒為令人不悔,展轉得解脫貪、瞋、癡法。(2)《不思議經》,說法有自然而得者不須思量。(3)至(9)《念經》、《慚愧經》、《戒經》、《恭敬經》,說有正念、正智、慚愧、持戒、行恭敬,便能護根護戒,乃至解脫而得涅槃。(10)《本際經》,說惡人因近惡知識,展轉乃至無明生愛;善人因近善知識,展轉乃至七覺支生明解脫。(11)、(12)《食經》,說惡人為惡知識等食,與上經說相同,並取大海為喻。13《盡智經》,說奉事善知識為往聞善法之因,展轉乃至解脫得漏盡智。14《涅槃經》,無明為苦因,展轉乃至解脫為涅槃因,故遍觀無明等十二因緣而得涅槃。(15)、(16)《彌醯經》,即為比丘說經,說與善知識俱等五因,及修不淨觀等四法能令心解脫成熟。
〈王相應品第六〉︰收十四經(品上七經)。(1)《七寶經》,說轉輪王出世便有七寶出世,如來則有七覺支寶。(2)《三十二相經》,說輪王具足三十二大人相。(3)《四洲經》,說佛本生為頂生王統御四洲而不知足。(4)《牛糞喻經》,說頂生王布施等三種業報,但五蘊無常等。(5) 《頻鞞娑羅王迎佛經》,佛為頻鞞娑羅王說五蘊無常等法,王證果皈依。(6)《鞞婆陵耆經》,迦葉佛為頻鞞王說難提波羅陶師事。(7)《天使經》,說閻王以生老病死惡業治罪,為五天使詰責罪人。
第二一日誦有四品半,合有五十二經。
《王相應品第六〉︰(品下七經)。(8)《烏鳥喻經》,教誡比丘莫依非法活命如獺等。(9)《說本經》,說阿那律陀本事,施辟支佛食得七返人天為王,又說未來螺轉輪王及彌勒佛等事。(10)《大天捺林經》,說大天輪王子孫族屬歷世出家等事。(11)《大善見王經》,說大善見王往古修四無量,六返捨身等事。(12)《三十喻經》,佛為舍梨子以王臣嚴飾等譬喻比丘比丘尼以戒德為嚴飾具等事。(13)《轉輪王經》,說堅念轉輪王成就七寶得四種如意之德,乃至比丘應如螺轉輪王以念處為境界等事。(14)《蜱肆經》,說鳩摩羅迦葉斷蜱肆王的無後世見。
〈長壽王品第七〉︰收十五經。(1)《長壽王本起經》,說長壽王及長生太子行慈不令殺人等事。(2)《天經》,說修八行得光明生天。(3)《八念經》,阿那律陀說得八大人念。(4)至(7)《淨不動道經》、《郁伽支羅經》、《娑雞帝三族姓子經》、《梵天請佛經》,佛為阿那律陀等說離欲法等。 (8)《有勝天經》,阿那律陀說大心無量心義以及光天淨光遍淨光天因果。 (9)至(15)《迦絺那經》、《念身經》、《支離彌梨經》、《長老上尊睡眠經》、《無刺經》、《真人經》、《說處經》,阿那律陀說迦絺那法等。
〈穢品第八〉︰收有十經。(1)《穢品經》,舍梨子說世人有穢無穢等法。(2)《求法經》,說三可毀三可稱法,又說中道斷欲貪等能得心住乃至涅槃。(3)《比丘請經》,目犍連說成就戾語法者與成就善語法者得失不同。(4)、(5)《知法經》、《周那問見經》,周那說知法與不知法者譬喻等。(6)《青白蓮花喻經》,說身口滅法乃至慧見滅法。(7)《水淨梵志經》,說二十一種穢污於心之法。(8)至(10)《黑比丘經》、《住法經》、《無經》,說善不善法乃至淨法盛衰等。
〈因品第九〉︰收有十經。(1)《大因經》,廣明緣起甚深乃至八解脫法。(2)《念處經》,說四念處。(3)、(4)《苦陰經》,分別欲味欲過患等法。(5)《增上心經》,說常念五相得增上心。(6) 《念經》,說欲恚害念及無欲恚害念。(7)《師子吼經》,說無明為諸受本,無明盡則一切受斷。(8)《優曇婆羅經》,說苦行不可說為正解脫法。 (9)《願經》,廣說比丘所應願事。(10)《想經》,說計地等四大,便不知地等四大;不計地等四大,便知地等四大。
〈林品第十〉︰收有十經。(1)、(2)《林經》,第一經以比丘住林能不能得正念、定心、解脫、漏盡,涅槃配合求取衣食等來源易難而組成四料簡,取能得正念乃至涅槃、乞取衣食等便易作終身住修場所。第二經也用與第一經同樣的四料簡,意取得沙門義易求生活資料的林處作終身依住。(3)、(4)《自觀心經》,說得止觀應求漏盡。(5)《達梵行經》,說知漏等因乃能盡一切苦。(6)《阿奴波經》,說提惒達哆以放逸故必墮地獄等事。(7)《諸法本經》,說諸法以欲為本等。(8)、(9)《優陀羅經》、《蜜丸喻經》,說三愛為癰本,六觸處為一切漏。(10)《瞿曇彌經》,佛許大愛道出家,因制八尊師法等。
第三一日誦,有一品半,合有三十五經。
〈大品第十一〉︰收有二十五經。(1)《柔軟經》,說佛為老病死而出家。(2)《龍象經》,說佛為龍象。(3)《說處經》,說過現未三說處等。(4)《無常經》,說觀五陰無常能得證果。(5)《請請經》,說我今受身是最後邊身等。(6)《瞻波經》,訶責犯戒之罪。(7)《沙門二十億經》,以彈琴喻精進證果。(8)《八難經》,說學道八難八非時。(9)《貧窮經》,以無善法財喻貧窮等。(10)《行欲經》,說十種行欲人。(11)《福田經》,說學無學二種福田人。(12)《優婆塞經》,說優婆塞持五戒、念三寶,必能證果。(13)《怨家經》,說瞋恚是怨家、妨害好色等事。(14)、(15)《教曇彌經》、《降魔經》,說信如來所說四事故出家等。(16)《賴吒惒羅經》說意業最重等。(17)《優婆離經》,說優婆離捨尼乾子歸佛事。(18)《釋問經》,說八正道護六根等。(19)《善生經》,佛教善生禮拜六方法。(20)《商人求財經》,說計根塵陰界是我者皆被見所害。(21)《世間經》,說佛從成道到涅槃所說皆實。(22)《福經》,說佛往者七年行慈福報。(23)《息止道經》,說初學比丘應常念不淨,除欲恚病。(24)《至邊經》,說欲盡苦應修沙門法。(25)《喻經》,說無量善法以不放逸為本,喻如地等。
〈梵志品第十二〉︰收二十經(品上十經)。(1)《雨勢經》,說比丘七不衰法與六慰勞法。(2)《傷歌羅經》,佛為傷歌羅摩納梵志說如意足、占念、教訓等三輪示現令其皈依。(3)《算數目犍連經》,佛為算數目犍連梵志說佛法中次第。(4)《瞿默目犍連經》,阿難為梵志瞿默目犍連說無一比丘能與世尊等。(5)《象迹喻經》,佛為生聞梵志說從出家護根到證無漏,方為極大象迹。(6)《聞德經》,又為生聞梵志說聞誦差別功德,從捨家到證滅。(7)、(8)《何苦經》、《何欲經》,佛答生聞梵志所問在家苦樂事等。(9)、(10)《郁瘦歌羅經》、《阿攝惒經》,說四姓平等。
第四一日誦,有三品,合有三十六經。
〈梵志品第十二〉︰(品下十經)。(11)《鸚鵡經》,為鸚鵡梵志,分別在家出家事,又說五蓋及法從心起。(12)《鬚閑提經》,為鬚閑提異學說離欲法喻。(13)《婆羅婆堂經》,佛為婆私吒及婆羅婆二梵志說四姓來歷及業報平等。(14)《須達哆經》,為須達哆居士說施心差別。(15)《梵波羅延經》,說今梵志已越梵志法。(16)《黃蘆圓經》,說於五欲無味無怖,證四禪三明乃不入胎。(17)《頭那經》,佛為頭那梵志說如梵等五梵志法。(18) 《阿伽羅訶那經》,佛答阿伽羅訶梵志問說梵志經典依於人住,展轉乃至依於涅槃。(19)《阿蘭那經》,說佛因阿蘭那梵志出家說無常法利益無量。(20)《梵摩經》,說梵摩梵志,優多羅摩納觀佛相好出家。
〈根本分別品第十三〉︰收有十經。(1)、(2)《分別六界經》、《分別六處經》,分別六界聚、六觸處、十八意行等法。(3) 《分別觀法經》,分別觀法心散不散等。大迦旃延更為廣演。(4)、(5)《溫泉林天經》、《釋中禪室尊經》,說佛莫念過去未來,常說跋地羅帝偈,迦旃延約根塵加以廣釋。(6)《阿難說經》,阿難說跋地羅帝偈及其意義,得佛印可。(7)《意行經》,說八定、八天處等以滅定為最勝。(8)《拘樓瘦無諍經》,分別諍無諍法。(9)《鸚鵡經》,分別業報差別法。(10)《分別大業經》,分別三報受時差別。
〈心品第十四〉︰收有十經。(1)《心經》,說心將世間去、心染著、心起自在等。(2)《浮彌經》,說邪正梵行得果與否。(3) 、(4)《受法經》,約現樂後苦等現未苦樂四種料簡。(5)《行禪經》,分別盛衰等四種行禪。(6)《說經》,說八定中退住及漏盡義。(7)《獵師經》,修四禪等能脫魔境。(8)《五支物主經》,說第一義沙門當知善戒不善戒等具八正道。(9)《瞿曇彌經》,說施受淨不淨。(10)《多界經》,說知界處緣起為智慧,又說眼等十八界與六十二類界。
〈雙品第十五〉︰此品分屬兩誦,成為兩品,故名〈雙品〉。收有十經(品上六經)。
(1)、(2)《馬邑經》,說沙門法須三業清淨成就禪定,乃至漏盡。(3)《牛角娑羅林經》上,樂如意道者大目犍連、樂頭陀行者大迦葉、論議者迦旃延、成就天眼者阿那律陀、習禪者離欲哆、多聞者阿難等隨用心自在與舍梨子問答各說修行所得。(4)《牛角娑羅林經》下,阿那律陀等說修四禪四無量等為人上法。(5)《求解經》,說由見色聞聲求解如來,正知如來法。(6)《說智經》,說與梵行已立比丘問答知見五陰、四食、四說等事。
第五一日誦,有三品半,合有三十五經。
〈雙品第十五〉︰(品下四經)。(7)《阿夷那經》,說法非法眾等見。(8)《聖道經》,說正八聖道及正解脫、正智十支,約邪正修斷為四十善不善法品。(9)《小空經》,說行真實空不顛倒,應不念人想、村想、無事想,乃至不住無想定。(10)《大空經》,說欲多行空者,當修內空、外空、內外空法、不移動法等。
〈後大品第十六〉︰收有十經。(1)《迦樓烏陀夷經》,贊斷過中食。(2)《牟梨破群那經》,說出家應修無欲,習慈悲喜捨等。 (3)《跋陀和利經》,贊一坐食法。(4)《阿濕貝經》,責過中食。(5)至(7)《周那經》、《優婆離經》、《調御地經》,說修行不放逸、六諍本、七滅法等、七滅諍等如法不如法等。(8)《癡慧地經》,說癡與慧種種相苦樂報。(9)《阿梨吒經》,說欲法障道。(10)《𠻬帝經》,十不往生,詳說十二緣起。
〈晡利多品第十七〉︰收有十經。(1)《持齋經》,說應持八支齋,並修念佛等五念。(2)《晡利多經》,佛為晡利多居士說離殺等八支、斷俗事。(3)《羅摩經》,說求無病安隱涅槃法為聖求,求病法等為非聖求。(4)《五下分結經》,說依道依迹斷五下分結。(5)《心穢經》,說拔疑佛等五種心中穢,解身縛等五種心中縛,是為比丘比丘尼清淨法。(6)《箭毛經》,佛為異學箭毛等說佛以無上戒等五法令弟子恭敬不離。(7)《箭毛經》,佛為異學等說天眼宿命通。(8)《鞞摩那修經》,說無諂誑、隨佛教化必得正法。(9)《法樂比丘尼經》,法樂比丘尼答毗舍佉問法。(10)《大拘絺羅經》,大拘絺羅答舍利弗問法。
〈例品第十八〉︰收十一經。(1)《一切智經》,佛為波斯匿王說四姓成就五斷支事,於後世有差別。(2)《法莊嚴經》,波斯匿王贊佛種種法靖。(3)《鞞訶提經》,說佛說法善,眾弟子趣向善,又佛行善身行不為沙門梵志聰明智慧及餘世間之所憎惡。(4)《第一得經》,說弟子不欲變異法,惟應廣布八正道。(5)《愛生經》,說生愛時便生愁苦。(6)《八城經》,阿難為八城居士說十二禪。(7)《阿那律陀經》,阿那律陀說得四禪及漏盡為比丘賢死。(8)《阿那律陀經》,說見質直、修念處、四無量等為不煩熱死。(9)、(10)《見經》、《箭喻經》,說佛一向說有常無常,又不一向說世有常等。(11)《例經》,說欲斷無明乃至老死以及別知無明乃至老死者應修三十七菩提分、十一切處、十無學法。
聲聞乘各部派中所傳的《阿含》各各不同,秦譯《中阿含》究屬於何部所傳從來也沒有一致的意見。但此經初次譯本與《增一阿含》同出於有部譯師曇摩難提,今本翻譯時,由僧伽羅叉講梵本,僧伽提婆轉梵為晉,二人皆有部的根據地罽賓人,而提婆別譯之《阿毗曇八犍度論》(即《發智論》),羅叉續成羅什所譯的《十誦律》,並為有部重要典籍。又此經的結構和西藏譯本止天所著《俱舍論疏要用論》所引用的有部《中阿含》極其相似。從這幾方面來看,此經可能是有部的傳本。
此經全部梵本似已散佚,早年在新疆地方發現的梵本斷簡中,僅有三經與本經中零本相同。即(1)同於本經之第一二一《請請經》。(2)同於本經之一三三《優婆離經》。(3)同於本經之一七○《鸚鵡經》。
在本經全部譯出的前後,零本翻譯很多,現存的計有七十三種。西藏大部經中,僅有相當於本經的零本五種。本經與南傳巴利文本《中部》對勘,二二二經中僅有九十六經相同。蓋本經所收者,篇幅或長或短,不全是適中的。所以在南傳巴利文本,也有九十餘經編入他部中(據赤沼氏《對照目錄》),本經中各經見於巴利文《長部》者凡九經,見於《增一部》者凡七十六經,見於《相應部》者凡七十六經。(田光烈)
◎附一︰印順《原始佛教聖典之集成》第十章
第二節(摘錄)
「相應教」類集成立,而傳為佛說與弟子說的經文,仍不斷的傳出、流行,又次第結集出來。次後集成的部分,在原有的契經上,分別、抉擇、評破、融攝、組合,會入了更多的事緣、傳說,成為《中阿含》與《長阿含》。或為了便於教化,依當時所傳的經法,以增一法編集,成為《增一阿含》。三部集成的時代相近,但《增一阿含》要遲一點。
漢譯《中阿含經》,是說一切有部(Sar-vasti-vadaḥ)的誦本。分六十卷,十八品,二二二經(傳說分為五誦)。南傳的《中部》,與《中阿含經》相當,是銅鍱部(Tamra-śatīyāḥ)的誦本。全部分十五品,一五二經;分為「根本五十」、「中五十」、「後五十」三部分,這應該就是漢譯所傳的「分」或「誦」了。這不同的兩種誦本,共同的僅有九十八經。品名相同的,不過四品。(中略)
《中阿含經》與《增支部》相合的,占三分之一以上。說一切有部的《增一阿含》沒有傳譯,所以不能知道有多少與《增一阿含》相同,而是重出。但大體說,這些,銅鍱部編入《增支部》,而在說一切有部,是編入《中阿含經》的。這部分,多數集中在一至十二品中。而〈七法品〉、〈業相應品〉、〈未曾有法品〉、〈林品〉;尤其是〈習相應品〉、〈大品〉,占有很大的比數。(中略)
總之,《中部》與《中阿含經》,共同的僅有九十八經。二部誦本所以如此的差異,是由於四阿含編集的組合不同。為銅鍱部編入《長部》、《增支部》的,而說一切有部編入《中阿含經》的達一百經左右。說一切有部編入《雜阿含經》的,卻有二十餘經,銅鍱部編入《中部》。更由於各有自宗所誦的契經,如銅鍱部的《中部》,就有二十八經。除去這些差異,二部共誦的《中阿含》原形,約為十品,一百經。
◎附二︰印順《初期大乘佛教之起源與開展》第五章第二節(摘錄)
佛法的原始結集,與《雜阿含經》──《相應部》的一部分內容相當。由於「如來記說」、「弟子記說」、「諸天記說」的應機不同,編入《雜阿含經》,《雜阿含經》已有了不同的適應性。依《雜阿含經》為本,順著三類「記說」的傾向,更廣的集成《中》、《長》、《增一》──三部,雖主體相同,而更明確的表現出各部的獨到適應。這是約各部的著重點而說的。
《中阿含經》繼承「弟子所說」的特性,重視出家眾──僧伽,每說到有關毗奈耶的部分。如《瞿默目犍連經》說︰佛涅槃後,佛沒有預先指定繼承人,比丘們也沒有公推誰繼承佛的地位。佛法是「依法不依人」,比丘們只是依法而住──受持學處,按時舉行布薩,互相教誡策勵,依法懺悔出罪,就能達成僧伽的清淨和合。如比丘有︰多聞、善知識、樂住遠離、樂燕坐、知足、正念、精進、智慧、漏盡──佛說的十可尊敬法,「則共愛敬、尊重、供養、宗奉、禮事於彼比丘」,佛法就這樣的延續下來。如僧伽有了諍論,要合法的除滅,佛法才不致於衰落,如《周那經》所說的「六諍根」、「四諍事」、「七滅諍法」與「六慰勞(六和敬)法」。這兩部經,表達了當時僧伽佛教的特色。此外,如長老比丘應該教導初學的;應該教誡比丘尼;教誨阿練若比丘。在布施中,施僧的功德最大;三淨肉的意義。對於僧尼習近的,不受一坐食的;過中食的;非時乞食的;犯戾語(不受教誡)的;不捨惡見,如說淫欲不障道的,心識常住的;尤其是犯戒不悔,嬈亂僧眾的,要予以嚴厲的制裁。至於敘事而文段與律部相當的,如釋尊少年受欲的《柔輭經》;從二仙修學、成佛、度五比丘的《羅摩經》;初化王舍城(Rājagṛha)的《頻毗婆邏王迎佛經》;種種希有的《未曾有法經》;因拘舍彌(Kauśāmbī)比丘諍論而說的《長壽王經》;女眾最初出家的《瞿曇彌經》;因比丘不清淨,釋尊不再說戒的《瞻波經》等。《中阿含經》與律治的、僧伽的佛教精神相呼應,表示了「中」部的重要傾向。
「法義分別」,是「中含」的又一重點所在。現存漢譯的《中阿含經》,是說一切有部(Sarvāsti-vādāḥ)所傳的;南傳的《中部》,屬赤銅鍱部(Tāmra-śātīyāḥ)。在《中阿含經》的二二二經,《中部》的一五二經中,相同的僅有九十八經。
〔參考資料〕 《薩婆多毗尼毗婆沙》卷一;《分別功德論》卷一;《撰集三藏及雜藏傳》;《印度哲學研究》卷二;《東洋學術研究》第二十三冊〈阿含經典の成立〉。
日本佛教用語。指出家人對女子犯不淫戒。比丘的二五○戒中第一戒(即波羅夷法第一條)即淫戒,其中不僅禁止比丘與女人性交,並且禁止與陰性畜生性交。若犯此戒,則被逐出僧團。守禁欲稱為「梵行」(brahmacariya),破禁欲則稱為「非梵行」(abrahmacariya)。沙彌守十戒,其第三戒即為「不作非梵行」的規定,對於違犯此戒的沙彌,亦須逐出僧團。在大乘戒方面,《梵網經》所載的十波羅夷中,第三是禁止與女人行淫;四十八輕垢罪中,第三十六條規定不與一切女人作不淨行。
依古代佛教資料所載,印度、中國皆曾有此一問題發生。如《摩訶摩耶經》卷下云(大正12‧1013c)︰「千二百歲已,是諸比丘及比丘尼,作非梵行,若有子息。」《高僧傳》卷二亦述及鳩摩羅什被迫娶妻之事。日本在明治五年(1872),政府曾公告「自今僧侶可隨意肉食、妻帶、畜髮等。」此後,日僧娶妻者漸增,女犯的罪責意識亦漸在日本佛教界中消失。
又作四波羅夷、四波羅巿迦法,或譯作四極惡法、四他勝法。為戒律上的四種重罪。此有二說︰
(一)指比丘應避免的四種根本重罪︰即非梵行、不與取、殺、上人法等四者,又略稱淫、盜、殺人、妄語。
(1)非梵行(abrahmacaryā)︰又稱不淨行,謂與人或畜生等共行淫事。
(2)不與取(adattādāna)︰謂以盜心取不與物,當處以國刑者。
(3)殺(vadha)︰又名斷人命,謂自斷人命,或求人殺,或讚歎死而勸人死。
(4)上人法(uttaramanuṣya-dharma)︰又名過人法、妄說上人法、妄說自得上人法,或名妄語。謂未體證上人之法而言證得,即未得謂得。
此四者乃極重之罪,若犯之,則不得與諸比丘共住。
(二)指真言行者所應受持的四種重禁︰即不應捨正法戒、不應捨離菩提心戒、於一切法不應慳吝戒、勿於一切眾生作不饒益行戒。又稱四重禁戒、四重禁、四重戒。乃祕密藏中之四波羅夷。
(1)不應捨正法戒︰此乃制止捨正法起邪行之戒。謂凡如來之一切正教,皆當修行受持讀誦。應猶如大海吞納百川而無厭足之心。若分別諸乘之了義與不了義,隨而於一切法生捨棄之心,及起邪行,乃犯第一波羅夷罪。
(2)不應捨離菩提心戒︰此乃制止捨離菩提心之戒。謂菩提心是菩薩萬行之標幟,猶如世間大將之軍旗。若喪失軍旗,如三軍敗績,墮他勝處。菩薩若捨離菩提心,萬行敗壞。故捨離菩提心,乃犯第二波羅夷罪。
(3)於一切法不應慳吝戒︰此乃制止於一切法慳吝之戒。蓋諸勝法皆是如來於因位勤苦修行,捐棄身命,乃至為他人之僮、僕、床、座而得,故一切法乃一切眾生之父母遺產,非為一人獨有。因此,假令雖不捨正法,不離菩提心,若於正法慳吝,見機不惠施,則同盜三寶物,乃為第三波羅夷罪。
(4)勿於一切眾生作不饒益行戒︰此乃制止於一切眾生作不饒益行之戒。蓋菩薩發菩提心、修萬行,本為普攝一切眾生,而今乃欲對眾生作不饒益行,起障道因緣,此有違菩薩四攝法,故為第四波羅夷罪。
以上四重戒,若配於三聚淨戒,則第一重戒相當於攝律儀戒,第二相當於攝善法戒,第三、第四相當於攝眾生戒。又,若配於三種菩提心,則第一重戒相當於三摩地菩提心,第二相當於勝義菩提心,第三、第四則相當於行願菩提心。
〔參考資料〕 (一)《四分律》卷一、卷二;《四分僧戒本》;《五分律》卷一、卷二;《五分律戒本》;《摩訶僧祇律》卷一~卷四;《摩訶僧祇律大比丘戒本》;《有部毗奈耶》卷一~卷十。(二)《大日經》卷二;《大日經疏》卷九;《大日經義釋》卷六;《三摩耶戒》;《阿娑縛抄》卷八;《乳味抄》卷十五。
七眾之一。指受具足戒以前仍在學法階段的女性出家人。意譯為學法女、正學女、學戒女。即指從沙彌尼至比丘尼的二年間,令先修練四根本、六法等行法,試其是否堪受具足戒,且驗懷胎之有無。據《四分律》卷四十八〈比丘尼犍度〉所述,十八歲童女應學二歲戒。又年十歲曾出嫁者,皆與六法。《行事鈔》卷下四云(大正40‧155a)︰「式叉尼具學三法,一學根本謂四重是,二學六法即羯磨所為,謂染心相觸,盜人四錢,斷畜生命,小妄語,非時食,飲酒也。(中略)學行法,謂一切大尼戒行並須學之,若學法中犯者更與二年羯磨。」
《大智度論》卷十三曾敘述在比丘尼法內特立此二年之式叉摩那的由來。據其所述,佛在世時有一長者之婦,不知有孕而出家受具足戒。其後身重,諸長者譏嫌比丘。佛由於此事乃制定此二年間的六法學戒。《十誦律》等亦載有此事。《瑜伽師地論》卷五十七說,因女人煩惱多,故令其如此逐漸受持。又,《比丘尼鈔》卷一等對此亦有詳說。
◎附一︰印順《成佛之道》第四章(摘錄)
式叉摩那,義譯為學法女,是在二年內,受持六法戒的一類。這實在還是沙彌尼(女眾出家的預修),不過仰修比丘尼戒的一分而已。佛制女眾出家,起初當然也只是比丘尼;其後增立沙彌尼;後來又增列式叉摩那;成為出家女眾的三級制。起因是︰有曾經結婚的婦女來出家,他早已懷了孕。受比丘尼戒後,胎相顯現,生了兒子,這是會被俗人誤會譏嫌的,有辱清淨僧團的名譽。因此,佛制定式叉摩那︰凡曾經結過婚的,年在十歲以上(印度人早熟早婚);沒有結婚的童女,年在十八歲以上,在受沙彌尼戒後,進受六法戒二年。起初雖為了試驗有沒有胎孕,但後來已成為嚴格考驗的階段。如在二年中,犯六法的,就不能進受比丘尼戒,要再受六法二年。二年內嚴持六法不犯,才許進受比丘尼戒,這是比沙彌尼戒嚴格得多了。女眾的心性不定,容易退失,所以在完成僧格(比丘尼)以前,要經這嚴格的考驗。天主教中,修女出家,也要經三次考問,比男眾嚴格得多。不過這一制度,我國也許從沒有實行,也許印度也不受尊重。因為沙彌及尼戒,比丘及尼戒,雖各部多少不同,而大致都還算一致。惟獨這二年的六法戒,各部的說法不同。舊有部的《十誦律》,法藏部的《四分律》,都說六法,而不完全一樣。新有部的《苾蒭尼毗奈耶》,「二年學六法六隨行」,這是二種六法。大眾部的《僧祇律》,「二歲隨行十八事」,這是三種六法。二年六法的古說是一致的,而六法的內容不同,這可以想見,這一學法女的古制,早就不曾嚴格遵行,這才傳說紛紜了。
◎附二︰續明《戒學述要》〈正學女律儀〉(摘錄)
(一)名義及緣起
出家律儀中,於沙彌律儀上,有式叉摩那。梵語式叉,此云學;摩那,此云法女;新譯正學女。以式叉應學大尼諸行,故得學名。佛初為大愛道尼說八敬法,其中有「式叉摩那學戒已,從比丘僧乞受大戒,此法應尊重恭敬讚歎,盡形壽不得過。」(見《四分律比丘尼犍度》第十七)《行事鈔資持記》上一之二曰︰「式叉摩那,此云學法女。由尼報弱,就小(按︰小指勤策十戒)學中(中指正學律儀,以於十戒上,更加六法,故名中。),別提六行,為具(具,指比丘尼戒)方便。二年則驗胎有無,六法則顯行貞固;十誦所謂練身、練心,即是義也。」律中男子出家,受沙彌戒,年滿二十,與比丘戒。女子出家,受沙彌尼戒,待年滿十八,應二歲學戒,加受六法,得名式叉摩那,至年滿二十,方與比丘尼戒。佛制出家,男二眾,女三眾。女眾所以必須別立式叉摩那位者,略由二緣︰(1)由度已妊婦女出家受具,後胎滿生子,世人譏嫌,謂出家釋子行不淨行,佛因此緣,故制女子出家先與二歲羯磨,用驗胎之有無。知其必無,然後受具,以免世人之譏呵。(2)比丘尼戒深廣無邊,不易受行,而女性報弱,志意不堅,深恐頓受難行,中途退悔,故制令漸學漸受,方不致於中途變悔,貽世深譏,故於沙彌上,更加六法,以便習學大尼諸戒威儀;待其心志堅定,再與比丘尼戒。《瑜伽》五十三云︰「問︰何故世尊於比丘律儀中制立比丘、勤策二眾律儀;於比丘尼律儀中制立比丘尼、正學、勤策女三眾律儀﹖答︰由彼母邑多煩惱故,令漸受學比丘尼律儀。若於勤策女少分學處(十戒),深生喜樂,次應授彼正學所有學處。若於正學多分學處(加受六法),深生愛樂,不應率爾授彼具足,必更二年久處習學,若深愛樂,然後當授彼具足戒。如是長時於少學處積修學已,次方有力能受廣大眾多學處,然後於比丘尼律儀,能具修學。」以正學女,必須法練,故更受六法;而身假時知,故須經兩歲。由此二緣,故佛制立正學律儀。
(二)式叉應學之戒行
正學律儀,以六法為其學宗。十誦以大尼八波羅夷法之前六為六法。《根本說一切有部苾芻尼毗奈耶》卷十八云︰「二年內學六法、六隨法」,《僧祇律》謂「二歲隨順學十八事」(名見下列),皆與《四分律》名事有異,今且依《四分》列式叉摩那應學之法,餘部異說,附於諸隨行中。《四分》式叉六法;詳而言之,應具學三法︰
(1)學根本︰即淫、盜、殺、妄之四重戒,一一不得犯,犯者滅擯,不許出家。其相如勤策等律儀中說。
(2)學六法︰即正學律儀羯磨所為。六法者︰{1}與染污心男子身相觸,{2}取減五錢,{3}殺畜生,{4}小妄語,{5}非時食,{6}不飲酒。六中前四,即勤策律儀前四重戒之輕犯;第五在勤策律儀中為第十;第六即其第五。言與染污心男子身相觸者︰謂明知彼男子以淫欲意──染污心來,而與之膝以上、髮以下相摩觸者,是式叉摩那名為缺戒。此在大尼,犯波羅夷。以是淫戒之近分,欲心重者易犯,故制。取減五錢者︰謂取滿五錢,犯根本盜戒,應滅擯;取五錢以下若四若三,乃至一針一草,是名式叉摩那缺戒。以開重盜之始,故制。殺畜生者︰一切有命者不得故殺,此在大尼犯墮,式叉犯者缺戒。違教傷慈,故制。小妄語者︰謂八非聖言;即見言不見,不見言見;聞言不聞,不聞言聞;覺言不覺,不覺言覺;知言不知,不知言知。大尼犯墮,式叉缺戒。心行諂曲,正違聖道,故制。非時食,飲酒︰相如近事、近住律儀中說。大尼墮罪,式叉缺戒。此正學六法皆是勤策律儀所已有者,不過擇其喜犯,重加約勒而已。《行事鈔》卷上一云︰「式叉摩那,六法是其學宗,戒體更不重發;自餘隨行對治,同諸三眾(按︰大僧、大尼、沙彌,謂為三眾)學之。」正學律儀,雖具學三法──學根本,學六法,學諸行威儀──然以六法為其行本。六法既不出沙彌十戒,故式叉摩那,體同沙彌。六法戒體,於受沙彌尼戒時早已具發,更作羯磨,意在重囑。故《業疏》云︰「此學法女,無戒體也;但受別教,位過沙彌。」以式叉摩那若轉根為男子時,即入沙彌數,不須重受沙彌戒。由此可證,式叉摩那,雖加受六法,而體同沙彌,故別無戒體。犯此學法,是名缺戒,應作突吉羅罪懺悔,並重與二年羯磨。若二年將滿或已滿,犯六法者,亦應重與二年羯磨,更從始學。
(3)學諸行︰式叉摩那,於一切大尼諸戒及威儀,皆應隨學。唯除自手取食授食與大尼。若犯此諸學行,令作突吉羅罪懺悔,還復清淨。
〔參考資料〕 《俱舍論》卷十四;《俱舍光記》卷十四;《慧琳音義》卷六十;《式叉摩尼戒本》;《翻譯名義集》卷三。
日本佛教用語。即食肉娶妻之謂。指出家比丘之食用葷腥與結婚娶妻。一般說來,出家者禁行淫行係佛所嚴制,大乘經論中雖屢提及在家菩薩蓄妻之事,但出家菩薩行不淨行,仍不被允許;且經典中亦每以出家者蓄妻為末法之象徵,如《摩訶摩耶經》卷下云(大正12‧1013c)︰「千一百歲已,諸比丘等,如世俗人嫁娶行媒,於大眾中毀謗毗尼。千二百歲已,是諸比丘及比丘尼,作非梵行,若有子息,男為比丘,女為比丘尼。」《大悲經》卷三〈禮拜品〉云(大正12‧958a)︰「於當來世,法欲滅時,當有比丘比丘尼,於我法中,得出家已,手牽兒臂而共遊行。從酒家至酒家,於我法中,作非梵行。」
關於肉食的種類,小乘諸部唯禁食象、馬、龍、狗、人等五種肉或人、龍、象、馬、狗、烏、鷲、豬、獼猴、獅子的肉。其他如係「三淨肉」,則可食用。此「三淨肉」即未見故意為我殺生、不聞為我殺生,及不疑為我殺生者。此外,又有所謂「九種淨肉」者,此即不見、不聞、不疑、自死、鳥殘、不為己殺、先乾、不期遇、前已殺等九種肉。依小乘律典之規定,此九種淨肉亦允許食用。但大乘佛教則較為嚴格。依《梵網》、《涅槃》、《楞伽》等大乘經典所載,食肉斷大悲佛種,故禁止食一切肉。
佛教傳入中國時,出家剃染之殊風異俗,迥異先聖所說,故斥之者不少;然出家僧侶中並非全能秉持淨律者,飲酒蓄妻者亦有之。東晉譯經名師鳩摩羅什見逼於呂光,納龜茲國王女;其後,姚興又將侍妾十人贈與羅什。故羅什常於講說之際,以蓮生於泥中之喻,勸大眾唯採蓮華勿芋衛泥。
《佛祖統紀》卷四十三收錄有詔書一則(大正49‧399c)︰「粵俗,殺人祭鬼,僧置妻孥。所在長吏誡厲,以順正教。」作者志磐附註云︰「磐少時客南海,見鄉落僧居畜妻養子。皆能執鈸鼓,從事於赴請。(中略)嘗聞,蜀僧在鄉多畜妻子,平時習熟,公私不以為非。」然此等食肉娶妻之僧人,在我國佛教史上仍屬少數。迄今為止,素食獨身仍為我國僧人必須嚴守之戒規。如有逾越,必受指責。
日本平安朝以後,諸國講讀師多是蓄妻之徒。到藤原末期,醍醐寺僧仁寬於關東唱導真言立川流,以男女陰陽道為即身成佛之祕術。密傳其旨以來,習其邪說者眾,因而僧儀廢壞。其後,源空門徒中,有主張依憑彌陀本願而不怖造惡者。彼等稱守律儀者為雜行人,並公然淫酒食肉。親鸞因六角堂救世觀音之靈告,娶玉日姬為妻,自此之後,真宗諸寺皆世襲相續,以「肉食妻帶」為宗儀。德川時代,對真宗肉食妻帶之行予以批難者頗有其人。然至宗五年(1872),政府公告僧侶可隨其意願而肉食妻帶。此後,真宗以外之宗派亦逐漸沾染其風。迄今為止,有僧職之日本佛教徒,大多已與俗人無異。素食獨身者,已罕見其人矣。
〔參考資料〕 《四分律》卷四十二;《十誦律》卷三十七;《賢愚經》卷十二〈波婆離品〉;《大品般若經》卷一〈奉鉢品〉;舊譯《華嚴經》卷十五〈十迴向品〉;《魏書》卷一一四〈釋老志〉;《元亨釋書》卷二十九;上田天瑞《戒律の思想衹歷史》。
比丘、比丘尼戒中的一部分,五篇、六聚、七聚之一。戒律中之最嚴重罪,犯者永除僧籍。音譯又作波羅移、波羅巿迦或波羅闍己迦,意譯為棄捐、極惡、無餘、他勝、墮不如意處、斷頭、極重感墮罪、性重戒、重禁戒、重罪等。「棄捐」,謂若犯此戒,永擯於僧數之外,故亦可譯為「斷頭」,喻如人頭若斷不能復續故。「極惡」,謂此罪最惡,犯之必墮惡趣,故又云「墮不如意處」或「極重感墮罪」。「無餘」,對僧殘而言,謂若犯此戒,無有餘法可治,永棄於法外。「他勝」,謂若犯此戒,如與魔戰而墮於負處。
比丘之波羅夷有四,故稱四波羅夷、四重禁、四戒;比丘尼有八波羅夷,或稱八棄戒。諸部律文大同,比丘嚴禁殺、盜、淫、妄,尼眾則更加摩觸、八事、覆藏、隨舉等四者。茲據《四分律》,兼參考諸律,略說比丘波羅夷如次︰
(1)大淫戒︰略稱淫戒,或稱不淨行戒、非梵行戒、不淨行學處。「淫」,謂耽著女色;「不淨行」,謂依愛著染污之心而作的行業;「非梵行」、「梵」有清淨之義,以淫事係污淨戒,退失聖法之不清淨行,故名非梵行。即若於男之二道,女之三處,乃至畜生;若由道入道,若由道入非道,若由非道入道;或齊限,或盡入,乃至入如毛頭許,皆犯此戒。又若以物作隔,或與死體或受強迫,起樂覺,皆犯此戒。
(2)大盜戒︰略稱盜戒,或稱不與取戒、偷盜戒、取學處。此戒係佛在王舍城時,檀尼迦比丘為作草庵,詐取有主物,受世人譏嫌,佛遂制此戒。此中,有主物有三別︰(1)三寶物、(2)人物、(3)非畜物。關於其所盜取之數量,大體而言,若所犯應受之刑罰相當於其國刑法中之死罪、流罪,則犯此戒。
(3)大殺戒︰略稱殺戒,或稱殺人戒、斷人命學處。此戒係佛在毗舍離國,為諸比丘說不淨觀;時諸比丘厭患身命,愁憂不樂,乃雇難提比丘持刀斷己身命,佛遂制此戒。比丘若自手斷人命、持刀授與人、歎譽死、勸死皆犯此戒。若係殺害畜生,為九十單墮之一,稱之為小殺戒或殺畜生戒;非今所說之大殺戒。
(4)大妄語戒︰略稱大妄戒,或稱妄說過人法戒、妄說自得上人法學處。此戒係佛在毗舍離國,歲逢饑饉,比丘乞食不易,時有居於婆求河邊之比丘,自稱已得上人之法,諸篤信居士咸供養之,佛遂制此戒。
此外,比丘尼的波羅夷前四戒與比丘同,其後四戒,略說如次︰
(5)摩觸戒︰或稱摩觸學處,謂不應與染心男子共摩觸身軀。
(6)八事成重戒︰或稱八事戒犯學處;八事謂受捉手、受捉衣、入屏處、共立、共語、共行或身相倚、得共行淫處。
(7)覆藏他重罪戒︰或稱覆藏他罪學處;此戒係佛在舍衛國時,偷羅難陀尼之妹坻舍難陀尼曾犯波羅夷法,偷羅知之而隱藏不說,故佛制此戒。
(8)隨順被舉比丘戒︰或稱被舉人學處。此戒係佛在拘睒彌國時,闡陀比丘有罪,大眾如法擯之;其妹尉次比丘尼往返承事,不聽眾人勸諫,佛遂制此戒。
此上尼眾八波羅夷中,前四為根本戒,後四為枝條。
犯此罪而欲懺悔者,就事懺而言,應乞學悔羯磨,依白四悔法,方得清淨。《治禪病經》說應脫僧伽梨,著安陀會,心生慚愧,供養僧侶,行苦役、掃廁、擔糞等。《涅槃經》說應常懷慚愧、恐怖而自責其心,改悔而生護法心。又就理懺而言,或觀諸法性空無法,或作情有理無之唯識妙觀。依此等懺悔,能轉未來苦果為現受之輕果報;一說謂如理懺圓成,則仍為純白清淨僧。
若犯此波羅夷而不懺悔,《四分律行事鈔》卷上之四引《目連問罪報經》所述,說於他化自在天壽的一萬六千歲間,墮泥犂中。若換算為人間的年數,計有九二一億零六萬歲。
〔參考資料〕 《四分律》卷一;《薩婆多毗尼毗婆沙》;《毗尼母經》卷七;《摩訶僧祇律》卷二;《十誦律》卷一;《善見律毗婆沙》卷七;《薩婆多部律攝》卷二;聖嚴《戒律學綱要》;續明《戒學述要》。
〔涅槃的語義及其內容〕 涅槃原是印度語,具稱涅槃那,也被譯做泥洹或抳縛南。它的意義,是包括了滅、寂、寂滅、寂靜、滅度,而玄奘譯為圓寂。在印度的原語應用上,是指火的息滅或風的吹散,如燈火息滅了稱為「燈燄涅槃」(見《俱舍論》卷六)。但印度其他宗教很早就採用此詞做為最高的理想境界,如《大毗婆沙論》列舉異教五種現法涅槃論,即以現世五欲的快樂與得四禪定為涅槃;此外也見於婆羅門教以修持達到梵我合一或死後生到梵天,稱為「梵涅槃」;可知「涅槃」不是佛教專有的名詞。唯「涅槃」這名詞一出現在佛教經典上來,便給它以新的內容,到現在差不多變成佛教特有而莊嚴的名詞了。
涅槃也同般若一樣,它的內容是包括了很多方面的,在《大般涅槃經》中舉二十五種、《四諦論》舉六十六種的異名,一般經論中所常見到的無為、真諦、彼岸、無壞、無動、無憂、無垢、不生、解脫、無畏、安穩、無上、吉祥、無戲論、無諍,以至真如、實相、如來藏、法身等等,都是涅槃的異名。
有人以為死即是涅槃,這是錯誤的。《勝鬘經》說「得阿耨多羅三藐三菩提者,即是涅槃」;如果死就是涅槃的話,釋迦牟尼在菩提樹下成道、證涅槃應是死在成道的時候了,可是菩提樹下證涅槃時與死是無關的。菩提之與涅槃,原如光之照物,是同時而沒有先後,故涅槃不應指為死;在嚴格的譯師稱聖者之死是譯做「般涅槃」,般是「全無殘餘」的意思,故般涅槃的意義是近於阿羅漢最後身心俱滅的無餘涅槃,顯然是和佛陀在菩提樹下或聲聞人現生所證得的「現法涅槃」有所區別。把死叫做涅槃,是有傷害這個莊嚴的名稱的。
涅槃具有「滅」義,指的是消滅煩惱災患,《雜阿含經》卷十八說(大正2‧126b)︰「貪欲永盡,瞋恚永盡,愚癡永盡,一切諸煩惱永盡,是名涅槃。」《大般涅槃經》卷二十五以「無苦義」名涅槃。這說明滅是以消滅煩惱與苦為義;煩惱與苦消滅,就會出現寂靜、安穩、快樂的境界。小乘的、大乘的兩種涅槃經,都非常重視「諸行無常,是生滅法,生滅滅已,寂滅為樂」這一首偈,寂滅的法喜充滿的生活,不僅是小乘聲聞也是大乘菩薩精神生活營養上所必需的東西。唯小乘聲聞與大乘菩薩的智力有所不同,在寂滅的含義上也有很大的差別,也即是涅槃的內容上劃分消極的與積極的鮮明昇線。如《俱舍論》卷六引燈焰涅槃,喻佛陀所證的涅槃「心解脫亦爾」,並說(大正29‧35a)︰「如燈涅槃,唯燈焰謝無別有物,如是世尊心得解脫,唯諸蘊滅,更無所有」;但在大乘《涅槃經》卷六則否定這種說法,謂(大正12‧402a)︰「若言如來入於涅槃如薪盡火滅,名不了義,若言如來入法性者,是名了義」;卷四並說(大正12‧390a)︰「若油盡已,明亦俱盡,其明滅者喻煩惱滅,明雖滅盡,燈爐猶存;如來亦爾,煩惱雖滅,法身常存。」因為小乘聲聞唯了知緣生法的無常、苦的法相,體達我空得我空智,滅苦滅煩惱滅業,體現了緣生法上的我空理,但執緣生法的法體是實有,畏懼生死,厭離眾生,耽寂滅理為涅槃,結果是灰身滅智墮入頑空中去,對人生社會缺乏積極的精神。大乘菩薩是根據佛陀的菩提涅槃,了知緣生法的無常、苦的法性;體達我法皆空得我空法空的二空智,了苦即法身,煩惱即菩提,業即解脫,無苦無煩惱無業可滅,體現緣生法的中道實相,故能不厭生死,不欣涅槃,但為饒益眾生,廣作佛事,故於人生社會是發揮了積極的精神。以談涅槃為中心的大乘《般涅槃經》,說涅槃具足法身、般若、解脫的三德,具足常、樂、我、淨的四德,具足常、恒、安、清涼、不老、不死、無垢、快樂如甜酥之具八味的八德;於是涅槃之體已不落於寂滅的頑空,而涅槃是以實相或法身為體,起有生命的無窮盡的作用了。清涼釋涅槃──圓寂之義曰(卍續11‧157下)︰「義充法界,德備塵沙曰圓;體窮真理,妙絕相累曰寂」(《華嚴經疏演義鈔》卷五十二)。表達出涅槃是具有多麼豐富的內容。
〔小乘佛教與大乘佛教的涅槃〕 四諦、十二因緣是佛教緣生論的基本論據,它是闡示出「諸法從緣生,諸法從緣滅」,「此有故彼有,此生故彼生,此無時彼無,此滅故彼滅」的辯證的原則性理論,而後來發展為大乘小乘論部的各種緣起論。但佛陀的緣生論也不只是停止在認識的理論上,小乘佛教通過緣生論的理論,總結出諸法無常、諸行無我、涅槃寂靜三法印,做為實踐生活的鑑定;大乘佛教通過緣生論的理論,總結出諸法一實相印,做為實踐生活的鑑定。寂靜,是小乘涅槃之體,大乘的涅槃之體則是實相,然而客觀緣生法的生、異、滅的規律,是法爾如是,平等普遍,唯由小乘人與大乘人的根性上的差別,主觀智力的淺深,使所證之涅槃也有所不同。小乘聲聞,是停留在緣生法的現象生滅無常相上而起畏懼,但求個己的灰身泯智以求寂滅;大乘菩薩透過緣生法的現象掌握到它的真實相,把法爾的生異滅相統一於變者不變的規律性中,了知無生死可出,無涅槃可證,世間與出世間不二,染污與清淨不二,眾生與諸佛不二,同一實相印之所印故。
由於小乘聲聞以滅盡生死為涅槃,在解脫輪迴生死到生死滅盡的涅槃過程中,分涅槃為兩個階段︰一曰有餘依涅槃,二曰無餘依涅槃。前者是以我空智斬斷生死輪迴的牽引鍊索──煩惱與業,心得寂滅曰涅槃,但這個由過去有漏業力所牽引的肉體尚未消滅,殘餘之身依仍在,曰有餘依;到了這個殘餘的軀體也死亡,身心俱歸寂滅,未來的生死永滅,曰無餘依涅槃。在阿含經典中說明聲聞兩種涅槃的頗多,但以《本事經》卷三說得最簡要,現節錄經文如下(大正17‧677b、678a)︰
「涅槃界略有二種。云何為二﹖一者有餘依涅槃界,二者無餘依涅槃界。云何名為有餘依涅槃界﹖謂諸苾芻(與比丘同)得阿羅漢,諸漏已盡,(中略)宿行為緣,所感諸根,猶相續住。雖成諸根現觸種種好醜境界,而能厭捨,無所執著,(中略)乃至其身相續住世,未般涅槃。常為天人瞻仰禮拜,恭敬供養。是名有餘依涅槃界。云何名為無餘依涅槃界﹖謂諸苾芻得阿羅漢,諸漏已盡,(中略)彼於今時,一切所受無引因故,不復希望,皆永盡滅,畢竟寂靜,究竟清涼,隱沒不現。惟由清淨無戲論體,(中略)不可謂有,不可謂無,不可謂彼亦有亦無,不可謂彼非有非無。」
經文指出兩種涅槃皆以「諸漏已盡」的寂滅為體。但前者諸根的身依還存在,飢時要吃,寒時要穿,四大不調時也要發生疾病;唯由於煩惱之漏已盡,六根門頭所反映的種種好醜境界,只是可厭棄的法有的擾擾之相,更不會起執著愛憎之心,這正是顯出現證涅槃生活的境界;可是殘餘的身依尚存在,故稱「未般涅槃」,所謂「子縛已斷,果縛猶存」,曰有餘依涅槃。至於無餘依涅槃與前者所區別的,是在「彼於今時」壽命已盡,肉體消滅,現在的身受心受的牽引因已斷,對於未來更「不復希望,皆永盡滅」,達到了灰身泯智的境界,曰無餘依涅槃。《成實論》卷十三說(大正32‧345b)︰「得有餘泥泹,則垢心滅;得無餘泥洹,則無垢心滅。」這樣的無餘依涅槃,直是身、心、智都滅的境界。雖然《本事經》指示出無餘依涅槃界不是完全歸之於無有,尚有個「清淨無戲體」在,而這個清淨無戲體畢竟是什麼狀態的﹖卻用遮詮的表現法,「不可謂有,(中略)不可謂彼非有非無」,殊令人有難以捉摸之處。在《大般涅槃經》卷四也有形容無餘依涅槃境界說(大正12‧627c)︰「譬如熱鐵,槌打星流,散已尋滅,莫知所在;得正解脫,亦復如是︰己度淫欲,諸有淤泥,得無動處,不知所至。」但是要知道佛教運用的語言是愛用遮詮的表現法,愛用非、無、滅、空等字眼,從否定的反面來肯定它的正面;阿羅漢無餘依涅槃的清淨無戲論體,絕不是等於龜毛兔角畢竟無的東西;因為涅槃的境界不屬於理論的問題,而是唯實證體驗者精神上的生活境界。因為阿羅漢以我空智證入涅槃的境界,一方面解脫了由煩惱、業所招的有漏生命,同時也就是得到非煩惱、業的無漏生命。可是這無漏生命──清淨無戲論體,已超越過煩惱、業的意識所能認識或經驗的境界。《中阿含》二一0經說,苦樂以不苦不樂為對,不苦不樂以無明為對,無明以明對,明對涅槃,涅槃則無對。也即是《俱舍論》卷六說的(大正29‧34c)︰「此極寂靜,此極美妙。謂捨諸依及一切愛,盡離染滅名為涅槃。」昔跋迦梨比丘死,佛說他因為已證入無餘依涅槃,惡魔已不能再找到他所往之處了;也是證明這個無對的道理和事實。
在聲聞乘二種涅槃中主要的是現證的有餘依涅槃,而無餘依涅槃不過是到了殘餘的身依灰盡──死,加上一個名稱罷了。所以死,畢竟無關緊要的,「寂滅為樂」的境界是要求在生前證得的,南傳巴利語藏經的《如是語》(即漢譯的《本事經》)上座偈有︰「實極安樂,佛說涅槃;無貪無愁,安隱苦滅。」以及「我依安樂,得此安樂」的飽餐法味的生活境界。
但聲聞人所證的涅槃,畢竟是個人享受的法味與安樂的境界;對詮釋涅槃生活用語方面,也多屬遮詮,對人生社會缺乏積極的意義。到了大乘佛教,對於詮釋涅槃問題上的用語,遮詮與表詮並用,而表詮的表現法運用更廣。因為大乘佛教的生命源泉的般若智,是從空到不空;空,就是對緣生法上空去有見、無見,空去生死見、涅槃見,空去眾生見、佛陀見,統一於不二的一實相印,「一色一香無非中道」,「一切眾生本來是佛」,「資生產業皆與實相不相違背」的不空的肯定。於是說涅槃時無一法不是涅槃,涅槃即實相故,生死即涅槃故。覺悟這個道理,就是成佛證涅槃;不覺悟這個道理,就是凡夫落生死,但雖落於生死的凡夫,這個法爾道理並沒有失去。在凡夫不失分上,《十地經論》稱之為「性淨涅槃」,《三無性論》名之為「本有」;在佛陀覺悟分上,《十地經論》稱之為「方便淨涅槃」,《三無性論》名之為「始有」。《成唯識論》說四種涅槃中稱本有的為「本來自性清淨涅槃」,稱始有的為「無住處涅槃」。論文釋本來自性清淨涅槃云(大正31‧55b)︰「謂一切法相真如理,雖有客染而本性淨,具無數量微妙功德,無生無滅湛若虛空,一切有情平等共有,與一切法不一不異,離一切相一切分別,尋思路絕名言道斷,唯真聖者自內所證,其性本寂,故名涅槃。」釋無住處涅槃云(大正31‧55b)︰「謂即真如,出所知障,大悲般若常所輔翼,由斯不住生死涅槃,利樂有情窮未來際,用而常寂,故名涅槃。」
依據以上的論典,自性清淨涅槃,是指「佛如、眾生如」的法爾真實如是之理,可是未覺悟的凡夫畢竟不能稱為佛陀,好像地下未被開發的礦藏,雖然是財富,但還不能為人民所享用,天台家稱之為未有莊嚴過的素法身,到了證得無住處涅槃,才能親自受用涅槃的境界,發起無窮的妙用,好像已開發的礦藏,成為人民生活中的實有財富,真正得到享受,天台家稱之為莊嚴了的法身。前者是屬於理論的,是指出實踐的方向;後者是實踐著的生活,充實了證實了涅槃的理論。故涅槃論到了大乘佛教,才有了真實的著落,表現出富有朝氣的積極精神,像「大悲般若常所輔翼」,「利樂有情窮未來際」的明確而生動的語句,掃除了小乘佛教關於涅槃遮詮表現法的那種闇昧的氣氛。
〔大乘佛教的涅槃是生活實踐的深刻契證〕
一個人要走遠路時,為保護兩足,是把道路上舖滿皮革呢﹖還是只要兩足穿上革靴呢﹖佛陀教人的方法是叫穿上革靴。證入無住處涅槃的智慧,就是穿上革靴,兩足便能走任何不平的生死道路。《大智度論》卷九十六說(大正25‧729b)︰「一切法不可盡壞,但離其邪憶想,一切法自離。」故涅槃之寂滅,是轉變義,即轉變邪憶想而成為般若智,則一切法皆是實相,生死險道頓成涅槃的坦途,離開這個現實的世界、現實的人生生活,更沒有涅槃可證。故大乘佛教的涅槃,是以生活實踐為中心,離開人間無生可度,離開人間無佛可成。《大乘入楞伽經》卷二說(大正16‧599a)︰「非於生死外有涅槃,非於涅槃外有生死;生相涅槃無相違相。如生死涅槃,一切法亦如是,是名無二相。」《思益梵天問經》說(大正15‧36c)︰「當知佛不令眾生出生死,入涅槃;但為度妄想分別生死涅槃二相者耳;此中實無度生死至涅槃者。所以者何﹖諸法平等,無有往來,無出生死,無入涅槃。」
學佛人應該照顧自己腳跟,從實際生活中體味涅槃境界,於緣生法上烙著實相法印,才能觸處即真,頭頭是道。(慧風)
◎附一︰印順〈佛教之涅槃觀〉(摘錄自《妙雲集》下編{2})
涅槃之深究
(一)蘊苦永息之涅槃︰煩惱的根本是我見,是迷於「無我」的愚癡,這惟有無我的深慧,才能破除他。有了甚深的空(無我)慧,便能破我見,體驗到人生的真理,獲得大自在。這是現生所能修驗的,也是聖者所確實證明的。等到此生的報體結束後,不再受生死果,這就是入涅槃了。大阿羅漢都是這樣的,釋迦佛八十歲時,也這樣的入了涅槃。如進一層推求,就難於明白。一般人想︰入了涅槃,到那裏去呢﹖證了涅槃,是什麼樣子呢﹖關於這,佛是很少講到的。總是講︰生死怎樣延續,怎樣斷煩惱,怎樣就能證涅槃。入了涅槃的情形,原是不用說的,說了也是不明了的。比方一個生盲的人,到一位著名的眼科醫生處求醫,一定要問個明白,眼明以後,是什麼樣子的,醫生怎麼說也沒有用吧!因為他從來無此經驗,沒法想像。只要接受醫治,眼睛明亮了,自然會知道,何必作無謂的解說。若一定要問明了才肯就醫,那他的眼睛,將永無光征日子。涅槃也是這樣,我們從無始以來,都在生死中轉,未曾證得涅槃,所以入涅槃的境地,怎麼想也想不到,怎麼說也說不到,正如生盲要知的光明情形一樣。佛教是重實證的,只要依著佛的教說──斷煩惱,證真如的方法去修習,自然會達到自覺自證,不再需要說明了。(中略)
小乘的修學者,做到生死解脫了,便算了事。苦痛既已消除,也再不起什麼作用了。這是小乘者的涅槃觀,大乘卻有更進一步的內容。這可分兩點來說︰
(1)約體證的現(相)實(性)一味說︰聲聞者證入法性平等時,離一切相。雖也知道法性是不離一切相的,但在證見時,不見一切相,惟是一味平等法性。所以說︰「慧眼於一切法都無所見。」聲聞學者的生死涅槃差別論、性相差別論,都是依據古代聖者的這種體驗報告而推論出來。但大乘修學者的深悟,在證入一切法性時,雖也是不見一切相(三乘同入一法性;真見道),但深知道性相的不相離。由此進修,等到證悟極深時,現見法性離相,而一切如幻的事相,宛然呈現。這種空有無礙的等觀,稱為中道;或稱之為真空即妙有,妙有即真空。由於體證到此,所以說︰「慧眼無所見而無所不見。」依據這種體證的境地,安立教說,所以是性相不二論、生死涅槃無差別論。在修行的過程中,證到了這,名為安住「無住涅槃」,能不厭生死,不著涅槃,這是小乘證悟所不能及的。但大小的涅槃,不是完全不同,而是大乘者在三乘共證的涅槃(法性)中,更進一層,到達法性海的底裏。
(2)約修持的悲願無盡說︰小乘者的證入涅槃,所以(暫時)不起作用,除了但證空性,不見中道而外,也因為他們在修持時,缺乏了深廣的慈悲心。像游泳的人,如發生了危險,那不想救人的,只要自己爬到岸上休息,便覺得沒事,更不關心他人的死活。有些想救人的,自己到了岸,見別人還在危險中,便奮不顧身,再跳進水裏去,把別人拉到岸上來。菩薩在修行的過程中,有大慈悲,有大願力,發心救度一切眾生。所以自己證悟了,還是不斷的救度眾生。在為人利他所受的苦難,菩薩覺得是︰無上的安慰,最大的喜樂,沒有比這更幸福了。由於菩薩悲願力的熏發,到了成佛,雖圓滿的證入涅槃,但度生無盡的悲願,成為不動本際而起妙用的動力,無盡期的救度眾生,這就大大不同於小乘者的見地了。但圓滿成佛以後,救度眾生,不再像眾生一樣,救此就不救彼,在彼就不在此。佛的涅槃,是無在無不在的,是隨眾生的善根力所感而起應化的──現身,說法等。佛涅槃是有感必應,自然起用,不用作意與功力的。佛般涅槃,像日光遍照一切一樣。一個個的眾生,像一所所的房屋。有方窗,光射進來,就有方光;有圓孔,光射進來,就有圓光。光是無所謂方圓的。所以,現一切身,說一切法,都是隨眾生的機感而現的。如釋迦佛的在此土誕生、出家、成佛、說法、入涅槃,都是應化身;圓證涅槃的佛,是早已證法身了。因此,如想像圓證涅槃的佛,是一個個的,在這裏在那裏的,是壽長壽短的,便不能了知大乘涅槃的真義,不知應化身的真義了。必須放棄小我個體的觀念,才有悟解證入涅槃的可能。
涅槃,是沒有人與我等種種分別。所以了解涅槃,非從生死苦果,即小我個體的消散去了解不可。入了涅槃,如說永恆,這即是永恆,因為一切圓滿,不再會增多,也不會減少,也就不會變了。說福樂,這便是最幸福,最安樂;永無苦痛,而不是相對的福樂了。要說自由,這是最自由,是毫無牽累與罣礙的。沒有一絲毫的染污,是最清淨了。所以,有的經中,描寫涅槃為「常樂我淨」。這裏的我,是自由自在的意思,切不可以個體的小我去推想他。否則,永久在我見中打轉,永無解脫的可能。以凡夫心去設想涅槃,原是難以恰當的。所以佛的教說,多用烘雲托月的遮顯法,以否定的詞句去表示他,如說︰不生不滅、空、離、寂、滅等。可是眾生是愚癡的,是執我的,多數是害怕涅槃的(因為無我了);也有不滿意涅槃,以為是消極的。純正而真實的佛法,眾生顛倒,可能會疑謗的,真是沒法的事。好在佛有無量善巧方便,為了這種深深執我的眾生,又作另一說明。
(二)身心轉依之涅槃︰「轉依」,是大乘佛教的特有術語。轉依即涅槃,表示身心(依)起了轉化,轉化為超一般的。這可說是從表顯的方法來說明涅槃。依,有二種︰(1)心是所依止,名為「染淨依」。依心的雜染,所以有生死;依心的清淨,所以得涅槃。心是從染到淨,從生死到涅槃的通一性。在大乘的唯識學中,特重於這一說明。(2)法性(空性)是所依止,名為「迷悟依」。法性是究竟的真性,迷了他,幻現為雜染的生死;如悟了,即顯出法性的清淨德性,就名為涅槃。從心或從法性──依的轉化中,去表顯涅槃的德用,是大乘有宗的特色。
(1)約染淨依說轉︰我們的煩惱、業、苦果,是屬於雜染的;聖者的戒定慧等功德,是屬於清淨的。而染與淨,都以心為依止。這個所依心,唯識學中名為阿賴耶識,即心識活動的最微細部分;最深細的阿賴耶識,成為生死與涅槃的樞紐。眾生的生死苦,由於心識中有不淨種子(功能)。由此不淨的種子,生起煩惱、業、果。如從不淨種,生起貪、瞋等煩惱心行,於是所有的身口行為,都成為不淨業,如殺、盜、淫等。即使是作善,因從自我出發,所作的也是雜染業,要感生死苦果(生人天中)。此報由業感,業從惑起的因果,實在都是從不淨的種子而發現。現起的不淨行,又還熏成種種不淨的種子。雜染種子積集的染心,持種起現,又受熏成種,因果不斷,這才延續流轉於苦海之中。這個雜染種子所積集的雜染心──阿賴耶識,從業感報來說,他是受報的主體,所以叫異熟識。從形成個體的小我來說,他是攝取及執那阿賴耶識,而被我見錯執為自我(因為阿賴耶識,有統一性、延續性,而被錯執為是常是一的自我)的對象。依阿賴耶識而有雜染的種現不斷,那不是永遠不能解脫雜染的生死嗎﹖不!好在心的深處,還有清淨的種子。所以,眾生是既非純善的,也不是純惡的,而是心中含藏著一切染淨功能種子。眾生並不是沒有清淨的功能──無漏種子,而是向來被雜染功能遮蔽了,才成為雜染的一家天下,煩惱業苦現行,不得解脫。要求得解脫,就要設法,把心中深藏的清淨種子,使他發現出來。如信三寶、聽法、誦經、持戒等,即是開始轉化。像走路一樣,向來走錯了,現在要換個方向走,向佛道走去。依佛法而作不斷的熏習,漸使雜染的力能減低,清淨的功能增強,發展為強大的清淨潛力。再進步,把雜染的功能完全壓伏。從無漏的清淨種子,現起清淨的智慧等,煩惱自然被伏斷了。一向為雜染所依的雜染心,現在轉化為清淨法的所依,就叫做轉依(究竟轉依在佛位)。悟證以後,清淨的功德現前,雜染的力能被壓伏,但染法的潛力還在,不時還要起來。這要經過不斷的治伏階段,與煩惱餘力搏鬥,到最後,達到純淨地步,才徹底消除了不淨的種子,而得究竟的清淨解脫,也就是得到究竟的涅槃。修持的方法,不外乎修戒定慧,修六度、四攝。到達轉染成淨,不但消除了一切雜染,而且成就無量的清淨功德,無邊殊勝力量。所以大乘的涅槃,不是什麼都沒有了,也不是毫無作用。
究竟轉依了的清淨心,和現在的雜染阿賴耶識不同。現在是虛妄分別的,與雜染相應的。到那時,轉識成智,是無分別的。圓滿的大智慧,具足種種利生妙用,一切清淨的功德都成就。清淨的功德成就,在《阿含經》中,也透露這一消息。佛的弟子舍利弗尊者,回到自己的家鄉,入了涅槃。他的弟子均提沙彌,如法的火化了以後,把舍利──骨灰帶回去見佛,非常的悲傷。佛就問他︰「均提!你和尚入滅了,他無漏的戒定功德,和深廣的智慧,也都過去而沒有了嗎﹖」「沒有過去。」「既然生死苦滅去了,一切清淨功德都不失,那何必哭呢!」這是同於大乘涅槃,具足功德的見地。約染淨依說,著重戒定慧功德的熏修,轉染成淨,苦果消散了,卻具足一切功德。所以成了佛,能盡未來際度眾生,隨感而應,現身說法。
對於佛果的大般涅槃,切勿作「我」想,我想與涅槃是永不相應的。轉依的佛涅槃,以大菩提(覺)為本,徹證無我法性,所以佛佛平等,相融相入。具足一切功德的佛涅槃,徹證無我,沒有分別,所以從對立矛盾等而來的一切苦痛,成為過去。
(2)約迷悟依說轉︰佛有無量善巧,為了適應眾生,還有另一方便,約迷悟依說轉依。這個依,指法性而說,或名真如。真是非假的,如是不二的,這就是一切法空性,事事物物的實相。眾生為什麼輪迴生死﹖即因不悟法性,顛倒妄執,造業受苦。若修持而悟證了法性,即得解脫。法性是不二的,所以說︰「在聖不增,在凡不減。」《心經》所說的︰「諸法空相,不生不滅,不垢不淨,不增不減。」也就是這個。諸法空性,雖本來如此,但無始以來,有無明、我見,不淨的因果系,迷蒙此法性,像烏雲的籠蓋了晴空一樣。雖然迷了,雜染了,而一切眾生的本性,還是清淨的,光明的,本來具足一切功德的。一般人都覺得,生死流轉中,有個真常本淨的自我,迷的是我,悟了解脫了,也還是這個我。現在說︰眾生雖然迷了,而常住真性,不變不失。這對於怖畏空無我的,怖畏涅槃的,是能適應他,使人容易信受的。佛在世時,有外道對佛說︰「世尊!你的教法,什麼都好,只有一點,就是『無我』,這是可怕的,是無法信受的。」佛說︰「我亦說有我。」這就是如來藏。外道聽了,便歡喜信受。照《楞伽經》說︰由於「眾生畏無句」;為了「攝引計我外道」,所以方便說有如來藏。眾生迷了如來藏,受無量苦;若悟了如來藏,便得涅槃,一切常住的,本具的清淨功德,圓滿的顯發出來。中國佛教界,特別重視這一方便,大大的弘揚。但是,如忽略了佛說如來藏的意趣,便不免類似外道的神我了。要知道,這是佛為執我外道所說的方便。其實,如來藏不是別的,即是法空性的別名。必須通達「無我如來之藏」,才能離煩惱而得解脫。
約法空性說,凡聖本沒有任何差別,都是本性清淨的,如虛空的性本明淨一樣。在眾生位,為煩惱,為五蘊的報身所蒙蔽,不能現見,等於明淨的虛空,為烏雲所遮一樣。如菩薩發心修行,逐漸轉化,一旦轉迷成悟,就像一陣風,把烏雲吹散,顯露晴朗的青天一樣。雲越散,空越顯,等到浮雲散盡,便顯發純淨的晴空,萬里無雲,一片碧天,這就名為最清淨法界,也就是究竟的涅槃。
結說
生死是個大問題,而問題全由我執而來,所以要了生死,必須空去我見。無我才能不相障礙,達到究竟的涅槃。凡聖的分別,就在執我與無我。聖者通達無我,所以處處無礙,一切自在。凡夫執我,所以觸處成障。入了涅槃,無牽制,無衝突,無迫害,無苦痛,一切是永恒、安樂、自在、清淨。而這一切,都從空無我中來。
涅槃的見地,如苦痛的消散,無分別、無分量、寂靜、平等,這在大小乘中,都是一樣的,都是從無我觀中,消除個我的對立而說明的。而大乘的特色,主要在悲智一如的淨德,隨感而應。
涅槃,不是說明的,不是想像的。要覺證他,實現永恒的平等與自由,必須從實踐中,透過無我的深慧去得來。(慧瑩記)
◎附二︰T. R. V. Murti著‧郭忠生譯《中觀哲學》第十章(摘錄)
中觀涅槃觀
佛教一直強調涅槃之境界雖然是不可言詮、無以言表,但卻是真實的。如巴利所傳的《無問自說經》(Udāna)談到︰「涅槃之境界是無生、無轉化、無造作、無和合相……如果不是無生、無轉化等等……涅槃之境界即無異是世間的和合諸法。」又云︰「有一境界,不可思不可議,其中無地、無水、無風……無虛空、無識……我說此即是無來、無去、無住、無生、無滅。此一境界無始、無終、無依持、無所持……此即是空之止息。」有時候佛典則會用一些較積極的、正面的名詞來形容涅槃,如巴利《相應部》(Samyutta Nikāya)說︰「涅槃超越種種無常變化、痛苦憂毀,它是不凋謝、寧靜、不壞、無染、和平、福祉、島洲、依怙、皈依處、目標、彼岸。」佛典說得很明白︰絕不能把涅槃──如來死後的狀態──想像成一種虛無、疏離。如來死後到底是如何﹖這個問題是佛陀之「十四無記」中的一個。中觀學派透過對說一切有部與經量部涅槃觀的批判,把佛教涅槃觀本有的深意發揮得淋漓盡致、彰彰明甚。
談到涅槃,通常分為二種︰(1)有餘依涅槃(upadhiśeṣa)。(2)無餘依涅槃(niru-padhiśeṣa),或云「般涅槃」(pari-nirvaṇa)。前者是無明、激情等皆已止息,但是生理、心理的功能照樣存在,只不過是已經沒有激情的存在。此一境界恰好與吠檀多及數論(Saṅkhyā)的「當生解脫」(jīvamukti)相當,佛陀在其證得無上正等正覺之後的種種情形便是一個佳例。無餘依涅槃就是究竟解脫,亦即是構成吾人之經驗性存在之諸蘊(skan-dhas)也全部止息。大乘行者則在此二者之外再加上一個「無所住涅槃」(apratiṣṭhita nir-vaṇā),這是一種菩薩的境界,菩薩雖已有能力與資格證得涅槃,但他卻為了救渡所有的眾生而不願證入究竟解脫。
問題的重心在於︰無餘依涅槃──心靈修持的目標,是否為一疏離的,毫無生機的空白﹖說一切有部認為︰現象界的存在乃是由「大種」及「大種所造色」(大種是生命最根本的成素)在「實體見」(或譯薩迦耶見)及其伴隨的激情、煩惱的影響之下構作而成的,這就產生所謂的「條件性的存在」──有取蘊(upādāna skandhas)。有取蘊,就是以「苦」為特性的存在。另一方面,在般若智慧的普照之下,以及戒與定之修持為助緣,各成素被隔離而轉成為一種非和合的狀態(noncooper-ating state),而因為煩惱等污染法的力量已經不再生,所以各成素即是存在於清淨無污(anasrava)的存在。那麼由般若所生的涅槃境界是否為一種「實在」呢﹖
徹爾巴斯基教授(Stcherbatsky)堅決主張肯定說,如云︰
「當一切的流轉變現不再繼續,一切的力量也已止息,剩下來只是毫無生機的殘渣。那是一種非人格的永恒的絕滅,亦即是個別的成素的『實在』已經處於無生命的情況之下,這種『實在』與數論派所主張的物質原理(prakrti)非常相似,那是一種永恒的絕滅。……
道德法則經過一連串的進德修業(指修行),使生命世間進入最終的寧靜安和(指得涅槃),在其中已無種種生命,留下來的只是某些無生命、無生氣的存在,就此意義而言,說一切有部思想的外貌與現代科學的唯物主義相似。」
徹爾巴斯基教授這段話實在是言過其實,太誇張了。說一切有部或者是任何佛教學派絕不會把涅槃當作是空無,而是把它當成一種清淨的無為法(asaṃskṛta dharma)──某一種不受任何條件影響的「實在」,超越於現象之外。當然,涅槃並沒有現象界生命之流的多彩多姿與熱絡活現,但它也是一種「法」,是一個存在的「真實」。因為涅槃與如來死後的狀態是合一的,所以從來就沒有佛教徒否定其「實在性」,只不過說它是無法以言語表詮而已。涅槃不是「有」,因為它是無為法,所以絕不會如經驗性事物之落於生住異滅的範疇裏。它也不是「非有」,因為並不全是事物的完全止息而已。說一切有部認為︰涅槃不僅僅是「否定」而已,它也是一種法,在此一「法」中,沒有生住異滅的有為法;而涅槃本身也是一種積極性的個體。龍樹菩薩的批判主要便是針對說一切有部這種「有」的涅槃觀。如云︰「涅槃不名有,有則老死相;終無有有法,離於老死相。若涅槃是有,涅槃即有為;終無有一法,而是無為者。」(《中觀論頌》〈觀涅槃品〉)這是說涅槃不能同時為「有」且是無為的無漏法(anupādāna)──離垢無取相。同理,龍樹又說︰「有尚非涅槃,何況於無耶﹖涅槃無有有,何處當有無。若無是涅槃,云何名不受﹖未曾有不受,而名為無法。」
中觀學派與說一切有部的涅槃觀有兩個重點。分別說部認為︰有漏法是真實的變成無漏法。中觀則認為︰從有漏到無漏根本沒有所謂的「改變」可言;如果煩惱是真實的,則煩惱即不可能化成空無,所以改變的僅是吾人的觀感,而不是「實在」本身。月稱的《顯句論》形容涅槃是「無得無失;非斷非常;無生無滅」。而「般若的功能在於引發吾人改變對『真實』的態度,並不是在轉變『真實』本身。」職是之故,所謂的改變乃是認識論上的(epistemic),所以是主觀的;並不是「存有論」的(ontological),客觀的。「真實」還是依然固我、不因行者之證悟而有所增減得失。這一點是中觀學派在佛教與印度哲學所開創的哥白尼式的重大革命(Copernican re-volution)。
上述的看法引出中觀涅槃觀的另一個重點︰涅槃與世間的「無差異性」、平等性。「本體」與現象並不是兩組各別的個體,也不是同一事物之兩種不同的狀態,如龍樹菩薩說︰「涅槃與世間,無有少分別;世間與涅槃,亦無少分別。涅槃之實際,及與世間際;如是二際者,毫無釐差別。」(《中觀論頌》〈觀涅槃品〉)「絕對」是唯一的「實在」,雖然說輪迴世間是依分別妄想而有,但是「絕對」仍是其「實在」。如果我們以妄想分別的模式來看「絕對」,則「絕對」即是經驗性的世界。反之,捐除這些曲解性的思惟媒介,世間即是「真實」,即是「絕對」。如龍樹菩薩說︰「受諸因緣故,輪轉生死中;不受諸因緣,是名為涅槃。」(《中觀論頌》〈觀涅槃品〉)此一頌文很明白的表達這一層道理。
涅槃不是「有」,也不是「非有」,而是捨離「有」與「非有」等等惡見。龍樹說︰「如佛經中說,斷有斷非有;是故知涅槃,非有亦非無。」又云︰「如來滅度後,不言有與無;亦不言有無,非有及非無。如來現在時,不言有與無;亦不言有無,非有及非無。」(均見〈觀涅槃品〉)這就是佛陀被詢及如來之本質──如來死後存在與否等問題時,佛陀所表現的沉默──無記的真義。涅槃超諸思惟定性,而且唯有捨離這些思惟模式的定性,才能證得涅槃。
中觀的涅槃觀與吠檀多把「解脫」(mukti)當成是「梵有」(brahmabhāva)的觀念很相近。但是,中觀學派並不認為涅槃有所謂的「心識」(cit)與「喜樂」(ananda),吠檀多則反是。另一方面,吠檀多學派透過對經驗的批判省察,而認為「梵」是自明的、是自存的存在(sakṣād aparokṣād brahma),因為有它,我們的認知作用才有可能成就。我們由某一客體所獲得的快樂的感受,不過是那「梵」之無限喜樂的不純淨、有限的形式而已。而所謂的解脫則是要除去這一些限度;如喜樂──梵之本質完全顯現。由此以觀之,中觀學派似乎僅止於討論「這個」(thethat)是「絕對」,亦即是單純的肯定「絕對」是現象的「實在」;而吠檀多學派則進一步的討論──「這個是什麼」(the what),亦即是把「梵」定義為喜樂與識。
從形上學來說,中觀所說的涅槃是不可定性的,而且不能把它與喜樂、善等等結合。然而就宗教上而論,涅槃與如來──神是合一的,涅槃乃是心靈之超越性的生命。
◎附三︰〈涅槃〉(摘譯自《望月佛教大辭典》)
涅槃,指一切煩惱災患永盡的境界。又譯泥洹、泥曰、涅槃那、涅隸槃那、抳縛南、䁥縛■9a39。意譯滅、寂滅、滅度、寂。《雜阿含經》卷十八(大正2‧126b)︰「涅槃者,貪欲永盡,瞋恚永盡,愚癡永盡,一切諸煩惱永盡。是名涅槃。」《入阿毗達磨論》卷下(大正28‧989a)︰「一切災患煩惱火滅,故名涅槃。」即將貪瞋癡三火滅卻,眾苦永盡,名為涅槃。
涅槃乃阿羅漢永斷煩惱所得之果。此可分有餘依及無餘依兩種。「有餘依涅槃」是指煩惱雖盡,然猶有依身,色心相續;「無餘依涅槃」乃指依身亦滅而無餘。在小乘諸部之中,說一切有部以滅諦涅槃為無為法,係由慧之揀擇力而得之果,故亦名之為「擇滅」(pratisaṃkhyā-nirodha)。即以慧揀擇四聖諦理,斷煩惱時,諸有漏法離繫縛,證得解脫者,稱為擇滅。擇滅以離繫為性,其體實有,且其性善而常住。然經量部謂煩惱及諸苦永滅名為涅槃,非別有自體。即由揀擇力除滅過去及現在之煩惱種子,於未來之煩惱及後有永遠不生的永斷之分位,假立涅槃之名。
又,說一切有部認為涅槃乃非學非無學之法,恒自性住,常住不變,且否認餘部的涅槃轉變論、涅槃決定論。此中,所謂涅槃轉變論,係主張涅槃於學、無學、非學非無學,是轉變不定的。所謂涅槃決定論,係謂涅槃之體有學、無學、非學非無學三種,雖各具此三,然於得有別,故生學無學等之差異。
在大乘經論中,則以涅槃為不生不滅,與如來的法身等同視之,而附予種種積極的意義。《大般涅槃經》卷六(大正12‧402a)︰「若言如來入於涅槃,如薪盡火滅,名不了義。若言如來入法性者,是名了義。」該經卷四(大正12‧390a)︰「若油盡已,明亦俱盡,其明滅者喻煩惱滅。明雖滅盡,燈爐猶存。如來亦爾,煩惱雖滅,法身常存。」《法華經》卷五〈壽量品〉(大正9‧43b)︰「爾來無量劫,為度眾生故,方便現涅槃,而實不滅度,常住此說法。」即謂釋尊之涅槃,並非如薪盡火滅,而是入法性常住之境地。所謂肉身雖逝,法身常存,以法身為如來大般涅槃之體。
又,《大般涅槃經》卷二〈壽命品〉(大正12‧376c)︰
「何等名為祕密之藏﹖猶如伊字三點,若並則不成伊,縱亦不成。如摩醯首羅面上三目,乃得成伊三點。若別亦不得成。我亦如是,解脫之法亦非涅槃,如來之身亦非涅槃,摩訶般若亦非涅槃。三法各異亦非涅槃。我今安住如是三法,為眾生故,名入涅槃。」
此即所謂三德祕藏之大涅槃說;此乃綜合《婆沙》等書之離繫擇滅之說,《大智度論》等書之般若即涅槃說及如來法身說,而組成三法一體,不縱不橫之義。
吉藏《大乘玄論》卷三〈涅槃義〉謂以此三德為涅槃,總有四義,即(大正45‧47a)︰
「三德為涅槃者,略有四種義。生死與涅槃相對,生死有三障,謂煩惱、業、苦。對報障故名法身,對業障故辨解脫,對煩惱障說波若。二者欲顯如來三業自在。有法身故,身業自在;具波若故,口業自在;有解脫故,意業自在。三者無境不照,名為波若;無感不應名法身;無累不盡稱解脫。故三德為宗。四者為對二乘三德不圓。有身智,解脫不足;解脫亦圓,則無身智。故名如來三德圓備。」
又,《十地經論》卷二說涅槃有性淨、方便淨二種,《三無性論》卷上謂本來清淨自性寂滅者,為性淨涅槃;由慧之揀擇,除染污苦,得清淨者,名方便淨或無垢清淨涅槃。且謂無垢清淨乃修道所得,即為擇滅;而自性清淨,非慧所得,故非擇滅所攝。慧遠《大乘義章》卷十八〈涅槃義〉明涅槃有性淨涅槃、方便涅槃、應化涅槃等三種;智顗《金光明經玄義》卷上等謂涅槃有性淨涅槃、圓淨涅槃、方便淨涅槃等三種別。陳譯《攝大乘論釋》卷十三說涅槃有本來清淨涅槃、無住處涅槃、有餘涅槃、無餘涅槃等四種。又,《大乘義章》卷十八〈涅槃義〉謂涅槃之分齊,總有四種不同,即︰(1)事滅,(2)德滅,(3)應滅,(4)理滅。即謂涅槃以如來藏為其體,由空如來藏之義而有事滅,由不空如來藏之義而有德滅,由德滅更示現應滅。
按涅槃之說,印度古來已傳,《薄伽梵歌》名梵我一如之境地為梵涅槃(brahma-nirvāṇa)。《入楞伽經》卷四明外道所執涅槃有自體相涅槃、種種相有無涅槃、自覺體有無涅槃、諸陰自相同相斷相續體涅槃等四種,同經卷六〈涅槃品〉揭二十種外道的涅槃說;《大毗婆沙論》卷二百說外道以現受五欲,及初靜慮乃至第四禪的受樂為涅槃。在佛教中,由於不承認我為實有,故原僅以涅槃為歸於滅,及至大乘興起,說如來法身永存,最後終以真如法身為涅槃之體性。
此外,涅槃或作般涅槃(梵parinirvāṇa,巴parinibbāna,藏yoṅs-su-mya-ṅan-lasḥdas-pa),音譯又作波利抳縛南、波利涅婆南,意譯圓寂。或作摩訶般涅槃(梵mahāparinirvā-ṇa,巴mahānibbāna,藏yeṅs-su mya-ṅan-las ḥdas-pa chen pe)。由於般涅槃譯為圓寂,故古來僧侶逝世,亦稱為圓寂、新圓寂、歸寂、入寂、示寂,或單稱為寂。
〔參考資料〕 張曼濤《涅槃思想研究》;木村泰賢著‧歐陽瀚存譯《原始佛教思想論》;D. J. Kalupa-hana著‧陳銚鴻譯《佛教哲學──一個歷史的分析》;R. E. A. Johansson《Psychology of Nirvana》。
印度傳統宗教之一。在漢譯佛典中稱為尼乾外道、無繫外道、裸形外道、無慚外道或宿作因論等。係於西元前五、六世紀左右,與佛教大約同時興起的宗教。然該教自稱為印度最古老的宗教,並否定吠陀經典的合法性、眾神觀念、祭祀儀式,與婆羅門僧侶階級制度的權威。相傳原有二十四位祖師,最早的創始人名勒舍婆(Rabhadeva),然史實可徵者惟有二十三祖巴濕伐那陀(Pārśvanātha)及二十四祖筏馱摩那(Vardhamāna)。其中,筏馱摩那又名尼乾陀若提子(Nirgrantha-jñātaputra)、大雄(Mahāvīra)、勝者(Jina),乃與佛陀同時代之人。氏曾將前二十三位祖師的教理加以改革並集其大成。
本教基本教義為業報輪迴、靈魂解脫、非暴力及苦行主義等。主張宇宙構成的要素為靈魂(jiva)與非靈魂(ajiva),後者有運動條件(dharma)、靜止條件(adharma)、虛空、物質四類,與靈魂合為五種實在體。物質由原子所構成,具有下降性,而靈魂具有上昇性,二者皆是一切知,但物質藉著業力而附著於業的周圍,形成業身,此即苦的輪迴原因;若欲脫離輪迴,須嚴守不殺生、不妄語、不偷盜、不邪淫、不持有等苦行生活(五戒中,尤重不殺生,故信徒多為從事商業者)。由是,即能制御(samv ara)善、惡業,並盡除舊業,發現靈魂本性而到達止滅,獲得解脫,此即所謂的涅槃。此外,本教所提倡的相對主義(syādvāda,或稱不確定主義),亦頗受注目;該學說的基本觀點在於認為一切事物有多面性。
根據耆那教文獻《聖行經》記載,大雄逝世時已有教徒五十二萬餘人。至西元前三世紀,耆那教與佛教均受孔雀王朝阿育王的支持與保護。西元前後,由於新興城巿與貿易中心的出現,耆那教徒也隨之遷移分散。又由於教徒對教祖的遺訓解釋不同(主要分歧在於禮儀教規),而逐漸分裂為白衣派(Svetāmbara)、空衣派(Digambara,或稱天衣派、裸體派)。白衣派穿著象徵廉潔的白衣,主張男女平等,宗教儀式限定在耆那教寺廟舉行;空衣派主張以虛空為衣,平素裸體修行,教規甚為嚴格。佛典稱之為「裸形外道」。
四至十三世紀間,該教廣泛流行於南亞次大陸。十三世紀以後,由於伊斯蘭教傳入印度,耆那教勢力漸衰。十七世紀以後,受啟蒙運動的影響,耆那教又揭起改革的旗幟,改革者主張以人道主義、博愛等觀點解釋耆那教的古老教義。在二十世紀七十年代末期,耆那教信徒約有三百萬人,多為商人、手工業、金融業、自由業者等,先後建立數十個組織,並修建廟宇、道院、文化研究機構及學校,出版宣傳教義的書刊等。又,耆那教徒每年每月都有例行的齋期及繁多的節日活動,如大雄誕生節、贖罪節等。漢譯《中阿含》卷五十五〈持齋經〉記有其尼犍齋的作法。
◎附一︰Charles N. E. Eliot著‧李榮熙譯《印度思想與宗教》第二篇第七章(摘錄)
耆那教的許多教義都類似佛教。尤其是他們不但不重視祭士,而且也不重視天神(這在我們看來,在任何可以稱為宗教的體系之中是一件奇事)。而且從某一觀點來說,耆那教是佛教運動的一部分。更確切地說,它可以稱為是在佛教中達到頂點的普遍運動的一種早期特殊形式。耆那教創始人大雄是早於佛陀的同時代人,他不是佛陀的弟子或模仿者。即使耆那教的獨立面貌出現較晚,我們仍然可以說,它代表一個較早的思想階段。它的確不否認責任和自由意志,但是它主張極端苦行主義,並且主張餓死,這也有同樣的狂妄行為的性質。
耆那教是無神論的宗教,而這種無神論一般說來既不是辯解性的,也不是論戰性的,而被認為是一種自然的宗教態度。所謂天神論,當然不是說否認天神的存在;耆那教徒比婆羅門和佛教徒設立假想世界並使這些世界中住有天神或魔鬼居民的豐富幻想,如果可能的話,是有過之而無不及。但是和佛教的情形一樣,這些鬼神也是和人一樣受輪迴和死亡的支配,並不是宇宙的主宰,更不是宇宙的創造者。古代印度有兩種世界學說。一種被組織成吠檀多學說,它的極端形式教導說,靈魂與宇宙精神同為一體,外在世界是一種幻覺。另外一種被組織成為數論派學說,它是二元論,教導說原始物質和個體靈魂都是自生不滅的。這兩種思想路線,都是以抑制情慾和獲得真正知識的方法來求得靈魂的解放,從而尋求解脫。
耆那教屬於第二類學說。它教導說世界是永恒的、自生的,由六種組織實質所構成的,即靈魂、法、非法、空間、時間、物質分子。現代耆那教徒解釋「法」與「非法」,說是類似空間的微妙物質,這些物質使物體能夠運動和休止,但是雅各比的推測也許是對的,他認為在原始思考中這兩個字眼具有自然意義,指的是引起功德和罪過的微妙液體。總之,這一敘述把實質和活動、物質的和非物質的事物,置於奇特的並列地位之上。得救與解脫的過程和物質過程沒有區別,而且我們看到其它的教派怎樣得到這一結論──耆那教徒顯然沒有得出這一結論──即人的行為是因需要而產生的,沒有所謂自由意志的東西。耆那教認為個人的靈魂是自由的個別存在,其本質是純粹理智。但是靈魂有傾向於行動和情慾的趨勢,並且受到虛偽信念的迷惑。由於這一原因,在我們所知的存在之中,靈魂和肉體是連結在一起的,不僅天神和人類有靈魂,而且各種動物、植物和無生物也都有靈魂。靈魂的住所由它所獲之功德或罪過來決定,功德和罪過在漫長的稱為烏特沙爾毗尼和阿伐沙爾毗尼即上升和下降的時期之中,分別具有大小不同的影響。在這些時期之中,人身的大小和壽命的長短,根據一定的法則有所增減。功德使人生為天神或善人,罪過則使靈魂至卑下生處,甚至成為沒有生命的物質。在此下降的道路之上,理智逐漸模糊,一直到最後失去運動和意識,然而這並不認為是等於斷滅。
另外一種耆那教的教義解釋,是基於七種原則之上的,所謂靈魂、非靈魂、注入、束縛、排斥、放逸、解脫。業報用印度哲學的普通語言來說,就是行為及其對靈魂所產生的影響,在這裏它被認為是一種特殊微妙的物質,這種物質進入靈魂,並且由於這一注入〔即阿尸婆羅(漏),這是佛教中熟知的名詞〕而使靈魂污穢和墮落。正如食物變成肉體一樣,業報則形成一個包裹著靈魂的靈巧的身體,並防止它在死亡時完全脫離物質。上升的道路和靈魂的解脫,是用阻止業報進入的方法來實現的,即不造作引起注入的行為,並且排斥注入。達到這個目的最有效的方法是自我克制,這不僅可以防止新業報的進入,而且可以毀滅已經集聚的業報。
像大多數印度教派一樣,耆那教認為輪迴世界是智者渴望解除的束縛,或者是渴望結束的旅程。它的直接景象雖然是沒有快樂的,但是它的最終觀念卻不是悲觀主義的。甚至在肉體之中,靈魂也能達到圓滿知識的快樂境界。最高天界之上是脫離了輪迴的清淨靈魂的極樂世界(最高天界之中最偉大的天神,享受快樂的時期至為長久,不過最後仍然要受輪迴的支配)。這些靈魂沒有可見的形體,但是自始至終是由生命組成的,而且享受無可比擬的快樂。這一段敘述所依據的論著,帶著耆那教神學的唯物論特點,又說完善靈魂的體積是它的前世的高度的三分之二。
如何到達這一極樂世界呢﹖其方法為正信、正知和正行,此乃謂之「三寶」,這是佛教所熟悉的名詞。所謂正信,即是完全信賴大雄及其教義。正知即是上文所述的正確神學。知有五級,最高一級謂之「吉伐羅姆」,即無所不知。這使人覺得抱負不凡,但是耆那教徒所喜好的特殊推理方法,是樸實無華的「尸耶德伐陀」,即或然論的學說。這一學說主張︰(1)你可以從某一觀點肯定某一事物的存在。(2)你也可以從另一觀點否定它的存在。(3)你又可以在不同的時間,肯定它的存在和肯定它的不存在。(4)如果你想同時以相同的觀點,既肯定存在又肯定不存在,那麼你就必須說,這一事物是不可說的。這個學說的本質,只要我們能夠使它擺脫學究氣的術語,看起來是合理的,因為它的意思是說,就經驗事物而論,不可能有系統地說明全部完整的真理,就超越經驗的事物而論,語言是無能為力的。它的意思也是說,存在和生起、延續、消滅有關係。這個學說稱為「阿尼犍多‧伐陀」,意謂存在不是像《奧義書》所說的唯一的和絕對的;物質是永恒的,但是會改變它的形態以及物質的由一些偶然因素所構成的其他事物。所以在許多要點上,耆那教徒採用常識和表面觀點。但是輪迴和業報學說也被認為是顯而易見的主張而加以承認,而且具有肉體的靈魂的幸福和掙扎,雖然是用唯物論的名詞加以描述,但是快樂從未寄托在物質幸福上,而是寄托在從物質宇宙獲得解脫之上。
我們不能確知,現在的耆那教經典是否以原來的形式記載這些教義,但是對於輪迴的完全接受,認為植物、塵土和水都有靈魂的精靈崇拜信仰,以及唯物論的術語(《奧義書》中大不相同的沉思也決不是沒有這種術語),都和我們所知的西元前550年頃的印度思想是吻合一致的。耆那教和佛教一樣,忽視儀式的效用和祭士的權力,但是耆那教甚至比佛教具有更少原來是抗議性或敵對性運動的痕迹。耆那教的理智氣氛,似乎和《奧義書》的理智氣氛有所不同,但是非常接近數論派哲學的理智氣氛,數論派哲學也是承認有無限量的個人靈魂,根本和物質相同,而且只有用脫離物質的方法才能獲得快樂。關於這一重要學派的起源,我們一無所知。但是它和耆那教的差別,主要是在於它有關於心理和進化理論更詳盡的闡述,也在於排除某些唯物論觀念。可能是產生某一見解的同一地區和形勢,產生了兩種學說。一種學說是簡單而實際的,所以它在一個宗教教團中獲得了主要表現,另一學說則更有理智和學究氣,而且比較晚些,至少我們所閱讀的形式是如此。
正行以每個耆那教苦行者所遵守的五項誓願為基礎,即(1)不殺生,(2)不妄語,(3)不取人所未給之物,(4)保持貞操,(5)放棄一切外在事物的享樂。這五項誓願用五句短語作詳盡而嚴格的解釋,每一短語適用於每一誓願,而且和行為、語言、思想,又和自作、教人作、見作隨喜,結合起來解釋。所以不殺生的誓願不僅禁止殺害最微小的昆蟲,而且也禁止可以引起爭吵的一切語言和思想,以及禁止自作、教人作或容許人作,任何可以傷害生物那怕是無意的行為,例如步行時不留心。這些規則自然只有苦行者才能遵守,除了這些規則以外,苦行主義也是特別要人遵行的。這種苦行主義是內在,或者是外在的。前者採取懺悔、謙恭、打坐和抑制情慾這些形式;後者則包括有各種形式的自我克制,達到頂點就是絕食而死。這種宗教性質的自殺,是為那些已經實行十二年苦行、涅槃時機業已成熟的人而規定的,但是採取這個辦法來縮短苦行時期,那就是錯誤的。無數銘文記載有這種死亡,而且底甘婆羅教徒的首領教師據說現在仍然採用這種辦法與世長辭。
偉大的導師定期出現,時時恢復真實信仰,這是耆那教一個重要的但不是特有的教義。在十四位摩奴、毗瑟紐的各種化身,以及喬答摩以前一系列佛陀的情況之中,我們也看見有相同的觀念。耆那教的聖人們有時被稱為佛陀、吉伐陵(圓滿者)、悉達(成就者)、如來、阿羅漢(這都是佛教稱號),但是他們的特有名稱是「耆那」,意為勝者,不過這一名稱也是佛教徒所採用的。這顯然是印度普通一般的見解,認為有偉大的導師定期出現,人們可以合理地期待西元前六世紀時出現這樣一位導師。耆那教徒喜歡採用或者重視「耆那」或「帝爾怛迦羅」的稱號,而佛教徒則喜歡使用「佛陀」或「如來」的稱號。
◎附二︰金克木《梵語文學史》第二編第五章第二節(摘錄)
耆那教的兩大派各有一套經典。兩派共同承認作為基本經典的是十二「支」。白衣派的經典的語言也不是梵語,而是半摩竭陀語,好比佛教文獻中的巴利語。裸體的天衣派的經典還沒有經過現代人的比較詳細的介紹和分析。一般說的耆那教文獻往往只是指的白衣派的經典。
耆那教白衣派的現存經典的編訂年代約在西元後的幾世紀,距離創教時代已經一千年左右,很難判斷其中哪些是原始的成分。這些文獻的體裁也是詩和散文都有。耆那教特別著重戒殺和苦行,在經典中到處宣傳教祖(大雄和他的老師)和其他聖人的苦行。一般說來,這些經典很少文學性,詩文都比較枯燥無味,事蹟有很多過分的誇張。和佛教文獻相似,這裏面有許多寓言、故事,喜歡用比喻。它的採納各家材料,比佛教明顯,竟吸收了《摩訶婆羅多》的人物進來加以耆那教化。
在十二支裏,第六、七、八、十一支是一些宣傳教義的故事。這裏面反映出社會情況和耆那教的社會基礎。第六支的前一部分有二十一章,各有一篇故事。第七章的故事值得注意。據說有一個商人為了考驗四個兒媳婦,給她們每人五粒稻子保存。第一個兒媳以為這是平常東西,隨要隨有,便拋棄了。第二個把它吃掉了。第三個收藏起來。第四個種了下去,收穫了再種,五年後得了許多糧食。商人懲罰了前兩個,派第三個保管財產,讓第四個管理和支配財產。最後是把稻子比做五大戒律以宣傳宗教。第七支裏說了十個人的出家故事。其中大多數是富商。例如第七章中說一個富裕的陶匠如何被大雄說服,改變了信仰。第十一支宣傳因果報應,說一個醫生曾經有一次在藥中用了肉,因而殺死許多生靈,轉世得了惡疾,以後還要再生為狗,但多次投胎以後,到末了還會生為商人。十二支以內或以外的經典中經常提到商人,甚至把身體比作資本,把能不能利用身體修行,升天或墮地獄,比做商人的賺錢、保本、虧本。
除十二支外還有五部分文獻,每部分也跟支一樣是一些著作的編集,其中有的是戒律,有的是用問答體闡明教理,有的是大雄和其他聖人的誇張的傳記,也有天文和地理知識。
耆那教文獻中說故事時往往省略描寫而只註明一個詞「描寫」。這顯然是個略語,大概是指示口說經文的人在這兒可以重複最初一段中同一地方的描寫詞句。巴利語文獻中也常把重複詞句用一個略語標明而省去。這種重複在口傳時是必要的,在書寫下來時就不必要了。可是,在說「有一座城巿」後面註上「描寫」,是不是給說唱人以自由發揮的機會呢﹖從文獻中得不到解答。
耆那教文獻中有許多詩句,風格跟佛教的詩句近似。就這類傳教格言來說,有時比喻得還很生動,能結合生活或自然界的現象。有的現在看來很好笑,當時卻是能打動急欲擺脫現實苦難的人的心的。在所謂「根本經」的一部分(四個集子)中有一些格言體和敘事體的詩。
耆那教跟王族統治者也有關係。佛教傳說中的一個有殺父惡行的暴君在耆那教傳說中成了好人。顯然宗教所謂善惡是隨對待本宗教的態度為轉移的。有一處寫一個耆那教和尚如何說服不信耆那教的國王。那國王認為人沒有靈魂,他做過試驗,把一個小偷殺死,劈得粉碎,也沒有發現靈魂(命)。和尚答覆說,這好像劈碎木頭想去發現火一樣。佛教文獻中也有一個佛教和尚說服一個國王的故事,不過所證明的恰恰相反,是人沒有靈魂(我),只有「名色」(名稱和形象),由於業報才有輪迴。不同宗教以不同理論爭取統治者的庇護和提倡,但是統治者的利用或排斥卻不是為了哲學,而是為了愚弄人民以維護自己的階級利益。
◎附三︰《聖行經》第五品(依觀轉譯自鈴木重信之日譯本《耆那教聖典》)
尊者苦行者大雄出家後,僅一年又一個月著衣,其後皆裸形,以兩手掌受食。十二年以來,尊者苦行者大雄等閒其身。彼以平等心堪忍由神、人、動物所引起的快意不快意之事。
爾來尊者苦行者大雄並無家庭。其人在步行時、言語時、行乞時、受食時、攜資具飲器時,用意周密。其排泄糞尿唾液及身體不淨時,用意周密。思想、語言、行為周密,留意思想、留意語言、留意行為、留意感官不淨行。不怒、不慢、不偽、不貪。安靜寂然泰然,解脫,離誘惑,無我,無財產。彼斷除人間種種束縛,不為塵世所染。如水之不沾著銅器、膏藥、真珠母,邪罪不觸其身,其行路如生命之無阻、如虛空不須支柱、如風之無障礙;其心情如秋水之明淨、如蓮華之無染,護其感官如烏龜之維護其四肢。彼如犀角之單獨、如鳥之自在。彼如象之剛毅、如牛之強壯、如獅子之難擊、如曼荼羅山之儼然、如月之柔和、如日之赫灼、如黃金之純淨。如大地背負容忍一切、如燃火之光耀。
尊者至何處皆無障礙。障礙有四,即物質、空間、時間、惡濁。關於物質,有命、非命。關於空間,有村落都巿、森林原野、床與家庭。關於時間,有三昧耶時、阿瓦利卡時、一呼吸時、斯多卡時、剎那時、羅婆時、須臾時、一日、二週日、一月、一季節、半年、一年或長歲月。關於惡濁,有怒、慢、偽、貪、恐怖、歡樂、愛憎、誹謗、密告、污辱、欺詐等,或邪信。凡此種種,尊者皆纖塵不染。
除了雨季,尊者在夏冬八個月內,在村落僅住一夜,在都巿僅居五夜。尊者對任何東西皆不關心,糞臭等同白檀香,藁草猶如寶玉,污泥如黃金,快意不快意同等視之,不執此世彼世、不求生死、達輪迴流轉之彼岸。如是,彼致力於壓抑業的染污。
至第十三年,夏第二月,第四的半月,毗舍月的白分,其第十日,初更終時,善戒日,勝利時,梨修巴利卡河畔修利姆比卡巿郊,沙羅樹下,尊者合踵蹲坐,陽光照射,斷除兩天半的飲食之後,進入甚深冥想,遂達獨存者(全智)之最高智慧與直觀。此乃無限、最勝、無礙、遍通、完全、滿足之境界。
尊者苦行者大雄,成為勝者阿羅漢時,彼成為全智,知一切事物。彼了知神、鬼、人類之一切狀態。彼等從何處來、往何處去﹖彼等是人、畜生或神﹖又,對彼等之觀念、作業、希望、隱顯行為無一不曉。對尊者而言,沒有任何祕密,世界上所有生物任何情況、任何時刻,彼等何所思、何所言、何所為,尊者悉知悉見。
尊者苦行者大雄在阿斯提卡村度過其最初的雨季。三季在瞻波及脇之瞻波。十二季在毗舍離國及瓦尼夏村。十四季在王舍城及那爛陀郊外。六季在彌提拉國。二季在巴多利卡國。阿拉比卡城、巴尼達普尼城、舍衛城及波波城護象王史官之官署各渡過一季,後者是最後的雨季。
於此雨季之第四月,第七半月,迦提迦月之黑分,第十五日,最後之夜,波波城護象王史官之官署,尊者苦行者大雄逝世矣。捨棄此世,斷除生老死之束縛,成為悉達、佛陀、解脫者。結束一切苦患,解脫捨脫一切苦痛。
◎附四︰〈耆那教美術〉(編譯組)
耆那教美術,依據耆那教教義,為該教之宗教禮儀、教化活動而製作的美術。僅流傳於印度地區。耆那教係與佛教大致同時興起的宗教,但其美術遺品較佛教或印度教少,且有頗多類似古代佛教美術、中世印度教美術的地方。在回教徒統治之下,耆那教仍被允許建寺、造像。該教對印度回教建築亦有所影響。
在石窟方面,奧立沙(Orissa)州有耆那教最古的石窟,完成於西元前一世紀到西元後二世紀間。馬德普拉迭須(Madhya Pradesh)州內(五世紀前期)、孟買東南的巴達彌(Badamī,七世紀)、艾羅拉(Ellora,八~十世紀)等處,亦有與印度教寺院並存的石窟。
寺院方面,有明確知道建造年代(634)的美古提(Meguti)寺,相當重要。馬德普拉迭須州的科鳩拉賀(Khajurāho)等,有十至十二世紀的幾座寺院,寺院內有許多出色的雕像。又,西印度的古佳拉特(Gujarāt、Guzerāt)、拉加斯坦(Rājasthān)兩州,以及南印度的卡爾納塔卡(Karnātaka)州內,亦有頗多寺院遺構,尤其前者位在阿布(Ābū)山的二座寺院,其內部有著名的華麗雕刻裝飾。此外,從摩突羅坎卡利提拉(KaṅkālīṬīlā)之發掘及浮雕遺品中,可知古代耆那教徒亦盛行造立窣堵波。
造像方面,佛陀雕像在摩突羅出現的同時(二世紀初期),亦曾出現耆那教二十四位祖師像,其直立或結跏趺坐之造像酷似佛陀像。但耆那教祖師像中,有全裸者(五世紀中期以後,白衣派係下半身著衣),而且各祖師像以固有的標幟、胸間特有的符號等作區別。二十四位祖師整體造像之作品頗多,而單獨像多為初祖勒舍婆(Ṛṣabhadeva,或Ādinātha,標幟為牡牛)、二十二祖聶密那陀(Neminātha,標幟是法螺貝)、二十三祖巴濕伐那陀(Pārśvanātha,標幟是蛇)、二十四祖大雄(Mahāvīra,標幟是獅子)。
八世紀以後,各祖師像多配上夜叉(藥叉)等像。所配列者大多是起源於印度教的神。另有耆那教特有的浮雕石板,稱為奉獻板(āyāgapaṭṭa)。
此外,從摩突羅出土許多貴霜時代(一世紀末至三世紀中葉)的優秀石雕,在毗提夏郊外亦出土三體傑出的祖師坐像,其刻文係有關376年左右笈多朝史料的重要資料。又,南印度存有很多巨像,如修拉瓦那貝哥拉(Śravaṇa Beḷgaḷa)有高十七點五公尺的寇馬提修瓦拉(Gommateśvara)立像,此像作於十世紀末期。
壁畫方面,在泰米爾州及艾羅拉(九世紀左右)內皆有。十一世紀以後,西印度盛作雜有插畫的經典寫本,係印度細密畫的先驅。另外,西印度亦曾出現許多銅像。
〔參考資料〕 黃心川《印度哲學史》;宇井伯壽《印度哲學史》;中村元《ヒンドゥ一教史》;佐佐木教悟編《戒律思想の研究》;M. Winternitz著‧中野義照譯《ヅャイナ教文獻》。
佛陀在世時,犯逆罪,破僧團的惡比丘。音譯又作提婆達兜、地婆達多、禘婆達多、提惒達多、提婆達,略稱提婆、調達。意譯天授、天熱、天與。為斛飯王之子,阿難的兄弟;此外又有謂其為白飯王、甘露王或善覺長者之子等異說。佛陀成道後,於回國省親之際,提婆與阿難、阿那律、優波離等釋迦族青年,從佛出家。十二年間持善心,勤於修行。後因未能得聖果,又因名聞利養之念強,其心乃逐漸退轉,遂生惡念。曾欲學神通,然佛未許可。後受摩揭陀國阿闍世太子的供養,太子為其建一精舍於伽耶山。又想代佛統御僧眾,也未得佛陀允許,反受訶責。
由於所願未能達成,提婆乃歸伽耶山自集弟子,組織僧團。並誘使阿闍世幽禁其父頻婆娑羅王。阿闍世即王位,幽閉父王。提婆自己則欲除去釋尊而代之。先令人殺佛,未果,又趁佛行經靈鷲山下時,投大石欲殺之,但僅傷及佛足,後放狂象企圖殺害釋尊,然而象又歸服於佛,計畫再次失敗。於是轉而破壞僧團之和合,先與俱伽梨、三聞達多等共至佛所,請勵行五法,不得佛許,乃誘惑吠舍離國的比丘五百人歸伽耶山,另建法幢,自定五法作為疾得涅槃之道。
關於五法的內容,異說紛紜,依《有部毗奈耶破僧事》卷十所傳,指不食乳酪、不食魚肉、不食鹽、受用衣時不截其縷績、住村舍而不住阿蘭若處。若據《五分律》卷二十五所說,則為不食鹽、不食酥乳、不食魚肉、乞食而而不食他請、春夏八月露坐而冬四月住草庵。另外,《十誦律》卷四、卷三十六也有不同的說法。
後來,阿闍世王歸依佛,舍利弗、目犍連也勸諭提婆之徒復歸佛陀的僧團。由於事事不順遂,提婆經九個月後終於去世。一說提婆又撲打蓮華色比丘尼至死。且於十指中盛毒,近佛欲傷佛足,令佛中毒而亡,但佛足固如巖石,提婆反自破手指,命終其地。如此,提婆因犯破和合僧、出佛身血及殺比丘尼等三逆罪,相傳命終之後墮入無間地獄。據《大唐西域記》卷六〈室羅伐悉底國〉條所載,玄奘嘗於祇園精舍廢址之東,見到提婆生身墮地獄的深坑。
至後世,對佛陀與提婆的關係,曾產生許多本生談。《法華經》卷四〈提婆達多品〉即謂提婆在過去世為善知識,曾助釋尊成佛。(參閱附錄一)
此外,據《法顯傳》與《大唐西域記》卷十〈羯羅拏蘇伐剌那國〉條的記載,法顯及玄奘西遊時,印度仍有提婆達多學說之信徒,可見到七世紀之時,遵守嚴格之生活規定的提婆一派,還流傳於印度。
◎附一︰《法華經》卷四〈提婆達多品(摘錄)
爾時,佛告諸菩薩及天人四眾︰「吾於過去無量劫中,求法華經,無有懈倦!於多劫中常作國王,發願求於無上菩提,心不退轉;為欲滿足六波羅蜜,勤行布施,心無吝惜,象、馬、七珍、國、城、妻、子、奴婢、僕從、頭、目、髓、腦、身、肉、手、足,不惜軀命。時世人民壽命無量,為於法故,捐捨國位,委政太子,擊鼓宣令,四方求法──『誰能為我說大乘者,吾當終身供給走使!』時有仙人來白王言︰『我有大乘,名妙法蓮華經,若不違我,當為宣說。』王聞仙言,歡喜踴躍,即隨仙人,供給所須──採果、汲水、拾薪、設食,乃至以身而為床座,身心無倦!於時奉事,經於千歲,為於法故,精勤給侍,令無所乏。」爾時世尊欲重宣此義,而說偈言︰
「我念過去劫,為求大法故,雖作世國王,不貪五欲樂。椎鐘告四方,誰有大法者,若為我解說,身當為奴僕。時有阿私仙,來白於大王,我有微妙法,世間所希有,若能修行者,吾當為汝說。時王聞仙言,心生大喜悅,即便隨仙人,供給於所須;採薪及果蓏,隨時恭敬與,情存妙法故,身心無懈倦。普為諸眾生,勤求於大法;亦不為己身,及以五欲樂!故為大國王,勤求獲此法,遂致得成佛,今故為汝說。」
佛告諸比丘︰「爾時王者,則我身是;時仙人者,今提婆達多是。由提婆達多善知識故,令我具足六波羅蜜、慈悲喜捨、三十二相、八十種好、紫磨金色、十力、四無所畏、四攝法、十八不共、神通道力;成等正覺,廣度眾生,皆因提婆達多善知識故。」
告諸四眾︰「提婆達多卻後過無量劫,當得成佛,號曰天王──如來、應供、正徧知、明行足、善逝、世間解、無上士、調御丈夫、天人師、佛世尊。世界名天道。時天王佛住世二十中劫,廣為眾生說於妙法;恒河沙眾生得阿羅漢果,無量眾生發緣覺心,恒河沙眾生發無上道心,得無生忍,至不退轉。時天王佛般涅槃後,正法住世二十中劫;全身舍利起七寶塔,高六十由旬,縱廣四十由旬,諸天人民,悉以雜華、末香、燒香、塗香、衣服、瓔珞、幢幡、寶蓋、伎樂、歌頌、禮拜、供養七寶妙塔!無量眾生得阿羅漢果,無量眾生悟辟支佛,不可思議眾生發菩提心,至不退轉。」
佛告諸比丘︰「未來世中,若有善男子、善女人,聞妙法華經提婆達多品,淨心信敬,不生疑惑者,不墮地獄、餓鬼、畜生,生十方佛前,所生之處,常聞此經!若生人天中,受勝妙樂;若在佛前,蓮華化生。」
◎附二︰印順〈論提婆達多之破僧〉(摘錄自《華雨集》第三冊)
(一)
釋尊晚年,遭遇到好些不愉快事件,而提婆達多的「破僧」,不僅威脅釋尊的安全,而且幾乎動搖了佛教的法幢,可說是最嚴重的事件。這到底是什麼事﹖為了什麼﹖《阿含經》與各部廣律,都有提婆達多破僧的記載。提婆達多破僧,成了佛教公敵,當然毀多於譽。晚起(重編)的經律,不免有些不盡不實的傳說,但傳說儘管撲朔迷離,而事實還可以明白的發現出來。本文就是以抉發這一事件的真實意義為目的。
「破僧」是什麼意義﹖僧是梵語僧伽的簡稱。釋尊成佛說法,很多人隨佛出家。出家的弟子們,過著團體生活,這個出家的集團,名為僧伽。破僧,就是一定範圍(「界」)內的僧眾,凡有關全體或重要事項,要一致參加︰同一羯磨(會議辦事),同一說戒。如因故而未能出席,也要向僧伽「與欲」、「與清淨」,僧眾是過著這樣的團體生活。這樣的和合僧團,如引起諍執,互不相讓,發展到各自為政,分裂為兩個僧團︰不同一羯磨,不同一說戒,就是破僧。這樣的破僧,名為「破羯磨僧」;如拘舍彌比丘的諍執分裂(《五分律》卷二十四),就是典型的事例。這一類破僧,當然是不理想的,但並不是最嚴重的,因為各自集會,各自修行,各自弘法,不一定嚴重的危害佛教。這一類破僧,最好是復歸於和合。在未能和合以前,佛說︰「敬待供養,悉應平等。所以者何﹖譬如真金,斷為二段,不得有異。」(《五分律》卷二十四)不同的集團,都不失其為僧伽,所以都應受世間的供養。可是提婆達多的「破僧」,意義可完全不同了!以現代的話來說,應該稱之為「叛教」。不只是自己失去信仰,改信別的宗教,而是在佛教僧團裡搞小組織,爭領導權,終於引導一部分僧眾,從佛教中脫離出去,成立新的宗教,新的僧團。這稱為「破法輪僧」,不但破壞僧伽的和合,而更破壞了正法輪。這種叛教的破僧罪,是最嚴重不過的五逆之一。在佛教史上,惟有提婆達多,才犯過破法輪僧的惡行。所以現在的破僧研究,實在是提婆達多叛教事件的研究。
(二)
提婆達多是一位怎樣的人物﹖對他的身世、行為,以及在佛教中的地位,作一番了解,這對於叛教事件的研究來說,是必要的。提婆達多,異譯作「調達」、「提婆達兜」;譯義為「天授」。他出身於釋迦王族,是「多聞第一」阿難的兄長。他與釋迦牟尼佛,是叔伯弟兄(《五分律》卷十五),如從世俗來說,他與釋尊是有著親密關係的。提婆達多出身貴族,「身長一丈五尺四寸」(傳說佛長一丈六尺)(《十二遊經》),有「顏貌端正」(《四分律》卷四)的儀表。釋尊成佛第六年,回故國迦毗羅衛城,為父王及宗族說法,傳說此後有五百位釋族青年出家。與提婆達多一起出家的,盡是佛門的知名之士,如拔提王、阿那律陀、阿難、優波離等(《五分律》卷三、《根有律破僧事》卷九)。當時釋迦族有這麼多人出家,顯然是受了釋迦王子成佛的激發。釋尊在廣大比丘群的翼從中,受到王公以及庶民的禮敬;每一釋種子弟,莫不享受了與佛同族的一分光榮。加上淨飯王的鼓勵,提婆達多也就敝屣尊榮,度著出家的生活。
出家以後的修學生活,如《十誦律》卷三十六說︰「調達於佛法中,信敬心清淨。(中略)出家作比丘,十二年中善心修行︰讀經、誦經、問疑、受法、坐禪。爾時,佛所說法,皆悉受持。」《出曜經》卷十五也說︰「調達聰明廣學,十二年間坐禪入定,心不移易,誦佛經六萬。」從三學的熏修來說,提婆達多是著實難得的!他的戒律精嚴,是不消說的了!廣博聞持一切教法,實與阿難的風格相同。特別是專修禪定,引發神通。他的學習神通,諸部廣律一致記載。可能意樂不怎麼純淨,懷有競勝與誇揚自己的動機。但禪定與神通,雖不能徹底,也並不容易。神通要在禪定的基礎上,加以方便修發,所以提婆達多,初夜後夜,精勤不息,經常度著禪定的生活。《西域記》卷九還記有「大石室,提婆達多於此入定」呢!可惜他不曾能以真實智證入法性,不曾能位登不退,所以會以一念之差而全盤失敗!佛所以說︰「戒律之法者,世俗常數;三昧成就者,亦是世俗常數;神足飛行者,亦是世俗常數;智慧成就者,此是第一之義。」(《增一含》卷四十三之四)
以提婆達多的尊貴身分(世俗的見解,總是特別受到尊敬的),加上精嚴的戒行、禪定、神通、博聞一切佛法,當然會受到在家出家眾的尊敬。在家信眾方面,他得到了摩竭陀國王子阿闍世的尊敬,是諸部廣律的一致記載。如《四分律》卷四說︰「阿闍世日日將從五百乘車,朝暮問訊提婆達多,並供養五百釜飲食。」(因為提婆達多與五百比丘共住)在當時,阿闍世王子的尊敬,可說無以復加,竟以為「比佛大師,其德殊勝」呢(《根有律》卷十四)!在帝國時代,得到了太子的崇敬,一般信眾的觀感,也就可以想見了!出家眾方面,尊者舍利弗,就曾真心實意的「稱讚調達」(《五分律》卷三),說他「大神通!大威力!」(《銅鍱部律破僧犍度》);「大姓出家,聰明,有大神力,顏貌端正」(《四分律》卷四)。所以,當釋尊常在西部──舍衛與拘舍彌,而提婆達多以王舍城為中心而展開教化時,成為佛教的一時標領,受到了在家出家眾的崇仰!
(三)
《四分律》、《五分律》以及《銅鍱部律》都說︰當提婆達多弘化王舍城,得到阿闍世王子尊敬時,釋尊在跋蹉國的拘舍彌城。等到釋尊沿恆河東下,回到王舍城來,不久就引起了「破僧」事件。據各部廣律的一致傳說︰提婆達多不滿釋尊而引起怨望,最初是為了向釋尊「索眾」,受到了釋尊的訶斥。「索眾」的情形,是這樣︰「調達白佛言︰世尊年已老耄,可以眾僧付我,佛但獨受現法樂住;令僧屬我,我當將導。佛言︰舍利弗、目犍連有大智慧神通,佛尚不以眾僧付之,況汝噉唾癡人!」(《十誦律》卷三十六),就文義來說,提婆達多的意思是︰世尊太衰老了!「為諸四眾,教授勞倦」(《根有律》卷十四),不如將統攝化導眾僧的責任交給他,釋尊也可以安心禪悅,怡養天年。但釋尊堅決的拒絕了他︰舍利弗、目犍連那樣的大智慧、大神通,還沒有交託他,何況你這食唾的癡人!換句話說,要付託,也輪不到你呢!「癡人」,是佛常用的訶責語。「食唾」,《銅鍱律》作「六年食唾」,意義不明。這樣,不但沒有滿足提婆達多的請求,反而讚歎舍利弗、目犍連,使他感到難堪。「此為提婆達多,於世尊所初生嫌恨」(《銅鍱部律破僧犍度》),種下了破僧的惡因。提婆達多的向佛索眾,釋尊應該清楚地了解他的用心,這才會毫不猶豫的嚴厲訶責。對於這,要從多方面去了解。
(一)佛法並無教權︰在一般人看來,隨佛出家的比丘僧,受佛的攝導。佛說的話,總是無條件的服從,可說佛是無上的權威者。但真懂得佛法的,就知道並不如此。大家為真理與自由的現證而精進。法,是本來如此的真理,佛只是體現了法,適應人類的智能而巧為引導(或稱為佛不說法)。人多了,不能不順應解脫目標,適合時地情況,制定一些戒律。但這是僧團發生了問題,比丘或信眾,將意見反映上來,這才集合大眾,制定戒條,而且還在隨事隨時的修正中。大家為了解脫,自願修習正法,遵行律制。所以在僧團中,有自己遵行的義務,也有為佛教而護持這法與律的責任。這是應盡的義務,根本說不上權利。僧伽,實在不能說是權力的組織。就是對於犯戒者的處分,也出於他的自願。否則,只有全體不理他(「擯」);或者逐出僧團了事。在僧團中,佛、上座、知僧事的,都是承擔義務,奉獻身心而不是權力佔有。所以沒有領袖,為佛教僧團的惟一特色。《中含》〈瞿默目犍連經〉裡,阿難充分闡明了這一意義。佛在《長含》〈遊行經〉中,說得更為明白︰「如來不言我持於眾,我攝於眾,豈當於眾有教令乎!」所以,如提婆達多為了釋尊年老,而發心承擔攝化教導的責任,這應該基於比丘們的尊仰,而不能以個己的意思來移讓。如誤解釋尊有統攝教導的教權而有所企圖,那是權力欲迷蒙了慧目,根本錯誤了!向佛索眾,怎麼說也是荒謬的!
(二)助佛揚化的上座︰釋尊晚年,攝導眾僧的情形,究竟怎樣呢﹖釋尊是老了,如阿難說︰「世尊今者膚色不復明淨,手足弛緩,身體前傾。」(《相應部》四十八‧四十一)腰酸背痛,不時需要休息。釋尊的攝導僧團,事實上有賴於上座長老的助理。從經律看來,奉佛的教命而為眾說法,或奉命執行某項任務,主要是阿那律陀、阿難、舍利弗、目犍連。阿那律陀,也是佛的堂弟,大阿羅漢,天眼第一。可惜他的肉眼有病,不能多承擔為法的義務。釋尊晚年,也可說從阿難出任侍者(釋尊五十六歲)以後,佛教就在內有阿難,外有舍利弗與目犍連的助理下,推行教化。阿難重於內務;而一般的教化,遊行攝導,都是舍利弗與目犍連,同心協助。這裡且引幾節經文來證明。佛說︰「此二人,當於我弟子中最為上首,智慧無量,神足第一。」(《五分律》卷十六)又說︰「舍利子比丘,能以正見為導御也;目乾連比丘,能令立於最上真際,謂究竟漏盡。舍利子比丘,生諸梵行,猶如生母;目連比丘,長養諸梵行,猶如養母。是以諸梵行者,應奉事供養恭敬禮拜。」(《中部》一四一、《中》卷七之三十一)釋尊對於舍利弗與目犍連的功德,對二人的教導學眾,陶賢鑄聖,讚譽為如生母與養母一樣,那是怎樣的器重呢﹖經上又說︰「若彼方有舍利弗住者,於彼方我則無事。」(《雜含》卷二十四之六三八)「我觀大眾,見已虛空,以舍利弗、大目犍連般涅槃故。我聲聞惟此二人,善能說法,教授教誡。」(《相應部》卷四十七‧十七、《雜含》卷二十四之六三九)這是二大弟子涅槃以後,釋尊所有的感嘆。僧團中沒有他們,顯然有(空虛)僧伽無人之概。有了舍利弗,釋尊就可以無事(放心);沒有了他,又非釋尊自己來處理不可。這可見二人生前,在僧伽中所有的地位了!某次,舍利弗與目犍連,與五百比丘來見佛。聲音吵鬧了一點,釋尊叫他們不必來見,到別處去。後來,釋尊又慈愍他們,讓他們來見佛。釋尊問他們︰我不要你們來,你們的感想怎樣﹖舍利弗說︰我想︰「如來好遊閑靜,獨處無為,不樂在鬧,是故遣諸聖眾耳!(中略)我亦當在閑靜獨遊,不處巿鬧。」釋尊立即糾正他︰「莫作此念!(中略)如今聖眾之累,豈非依舍利弗、目犍連比丘乎!」目犍連說︰我想︰「然今如來遣諸聖眾,我等宜還收集之,令不分散。」釋尊聽了,讚歎說︰「善哉目犍連!眾中之標首,惟吾與汝二人耳!」(《增一含》卷四十五之二)從這一對話中,看出了釋尊是器重二人,而將教誨聖眾(僧)的責任,囑累他們。內有阿難,外有舍利弗(目犍連),覺音的《善見律》,也透露這一消息︰「時長老阿難言︰除佛世尊,餘聲聞弟子,悉無及舍利弗者。是故阿難若得(衣、食、藥)……好者,先奉舍利弗。……(舍利弗說)我今應供養世尊,阿難悉作,我今得無為而住;是故舍利弗恆敬重阿難。」彼此相敬,內外合作,在釋尊衰老而不勝繁勞的情形下,使僧眾清淨,佛法得迅速的發展開來。所以從表面看來,釋尊統攝的僧團,部分責任,在阿難與舍利弗、目犍連的身上。為眾說法,是他們;有什麼事,也要他們去(如去黑山驅逐馬師與滿宿)。
上座長老,本來還有不少。摩訶迦旃延,遊化到阿槃提國去了。摩訶迦葉,不大顧問僧事,總是與一類頭陀行者,自己去精進修行。
(三)提婆達多與舍利弗、目犍連︰釋尊晚年攝理僧伽的實際情形,如上面所說,得力於舍利弗與目犍連──二大上首弟子的攝理助化,二人也就成為佛的「脇侍」、「雙賢弟子」。後起之秀的提婆達多,舍利弗也曾予以讚揚。但在提婆達多的聲望不斷提高時,從經律看來,對於舍利弗與目犍連,早就存有深刻的意見了。提婆達多的向佛「索眾」,並無反佛叛教的意義。他承認「世尊是諸法之主」(《四分律》卷四),只是希望在僧團中,獲得教授攝理的地位;初步是企圖得到舍利弗與目犍連的地位。釋尊不答應他,又讚揚舍利弗與目犍連,問題就這樣的惡化起來。
舍利弗、目犍連與提婆達多,彼此存有歧見,有幾點可為證明。(1)提婆達多的弟子月子比丘,來見舍利弗。舍利弗問起︰提婆達多怎樣的說法教化﹖月子說︰「提婆達多如是說法言︰心法修心法,是比丘能自記說︰我已離欲,解脫五欲功德。」舍利弗批評說︰「何不說法言︰比丘心法善修心、離欲心、離瞋恚心、離愚癡心,(中略)自記說言︰我生已盡!」(《雜含》卷十八之四九九)同樣是「修心」,但彼此的著重不同,也就不免成為不同的派別。這如神秀的「時時勤拂拭,莫使惹塵埃」,被慧能修改為「本來無一物,何處惹塵埃」,就流為北禪與南禪的對立一樣。提婆達多的見地,與他的「五法是道」有關,到下面再為說明。(2)提婆達多的上首弟子,也是最忠實的四大弟子之一──瞿迦梨(或作瞿婆利等),對舍利弗與目犍連,曾有過嚴重的譏毀。事情是這樣︰舍利弗與目犍連,逢到暴雨,進入一石室中避雨。石室中,先有一位牧牛的女人在裡面。這位牧女,胡思亂想,欲意纏綿,以致流失不淨。雨停了,舍利弗與目犍連離去,恰巧為瞿迦梨所見。他知道了二人與牧女同住石室,又看出了牧女的曾有欲情,所以斷定為︰舍利弗與目犍連行不淨行。他向諸比丘說︰「諸君常言,舍利弗、目犍連汙清淨行,我向者具見此事。」他見了釋尊,舉發舍利弗與目犍連為「惡欲者」。釋尊一再告訴他︰「汝宜及時悔心!何以故﹖此等梵行全。」瞿迦梨也再三的說︰「知如來信彼人意淨,但為眼見舍利弗、目犍連為惡。」(《鼻奈耶》卷四)瞿迦梨謗舍利弗等而墮地獄,為多種經律所說到。這顯然是由於一向存有敵意,所以藉此來打擊二大上首的道譽。(3)提婆達多的另一大弟子──迦留盧提舍,對這事也與瞿迦梨一樣(《相應部》六‧八)。(4)一次,「舍利弗患風,有一(作藥用的)呵梨勒果,著床腳邊。瞿迦梨來,(中略)見,語諸比丘︰世尊讚歎舍利弗少欲知足,而今藏積我等所無。」(《五分律》卷二十六)這麼一件小事,也要拿來對舍利弗誹毀一番,可以想見情形的嚴重了!據這幾點來說,舍利弗與提婆達多的見地不相同;而提婆達多系的比丘,早在不斷的誹毀舍利弗與目犍連。這為了什麼﹖不外乎想取得僧眾的同意,而獲得僧伽中的領導地位而已。
(四)揭發破僧的序幕︰釋尊六十歲以後,大部分時間常在舍衛城(《僧伽羅剎所集佛行經》)。大概年事漸高,所以減少了長途遊化的生活。各方比丘眾,每年安居前後,盡可能來禮見釋尊。此外,就是舍利弗等大弟子,遊化攝導,以保持僧伽的和合。該是那個時候吧!提婆達多弘化於王舍城,得到了輝煌的成就,竟取得阿闍世王子的信敬;大有釋尊初來王舍城,得到頻婆娑羅王信奉的那種情況。提婆達多開始懷有統攝僧眾的雄心;他的野心,目犍連最先報告了釋尊,那時釋尊在拘舍彌(《五分律》)。等到釋尊回王舍城來,比丘與信眾們,當然會集中而歸向於釋尊。就是釋尊的上首弟子──舍利弗與目犍連,論智慧、神通,論(出家)年齡,論德望,都遠遠的超過了提婆達多。在這種情形下,提婆達多得到了三大力量的支持,開始走入歧途,向佛索眾。索眾的話,說來似乎好聽,而其實是嫉視舍利弗與目犍連,進而要求釋尊不要再顧問僧事。領導權的爭取,與出家的初意,為法教化意義相離得太遠了!也難怪釋尊的訶斥。
(四)
提婆達多向佛「索眾」沒有達成目的;他在三大力量的誘惑與鼓舞下,更向破僧的逆行前進。三大力量是︰王家尊敬,釋種擁戴,苦行風尚。
(1)王家尊敬︰起初,提婆達多得到王子阿闍世的尊敬供養。後來,父王頻婆娑羅的政權,漸落入阿闍世手中,終於篡奪王位,父王也就被囚禁而死。那時,提婆達多受摩竭陀國阿闍世王的尊敬供養,當然也受到王家、民眾、部分出家眾的尊敬。在佛教中的優越地位,是可以想見的!但這只能造成他的有利情勢,誘發他統攝佛教的野心,而不能以政治權力來干預宗教,取得統攝僧伽的資格。古代宗教的成立與發展,是憑藉自身的感召、大眾的信仰,而不是取決於政治的支持。所以王家的尊敬,不可以政治權力來解說。事實上,阿闍世王也沒有以政治權力來干預宗教,造成提婆達多統攝僧眾的地位。
經律一致記戴︰提婆達多的破僧,是受了利養恭敬的損害。如佛在拘舍彌時,最初發覺提婆達多的用心,就告訴比丘們︰「芭蕉、竹蘆,以實而死;駏驉懷妊,亦喪其身;今調達貪求利養,亦復如是。」(《五分律》卷三)「利養恭敬」,或說「名聞利養」、「名利」,是引發提婆達多破僧的因素。說到貪求名利的過失,約可分三類︰(1)出家後,一切為了名利,那是「形服沙門」。這種人的罪行昭彰,是不可能造成破僧罪的。(2)有些出家人,多聞持戒,精進修行,不失為清淨比丘。但德望一高,利養不求而自來。名利一來,逐漸腐蝕了精進的道念,有的變得生活靡爛,甚至墮落不堪。對這類比丘,佛每以「利養瘡深」來警策。提婆達多與上二類不同,是屬於另一類的。他受到利養恭敬,受到讚歎,不免得意忘形,不再認識自己,而自視越來越高。於是,更精嚴、更刻苦的修行,更能將自己所得的施散給同學,而追求更大的尊敬。根源於我見的主宰意識(慢,權力欲),越來越強,覺得自己最偉大,僧眾的統攝非自己不可。這是領袖欲,是從王家尊敬──利養恭敬所引發的。
(2)釋種擁戴︰釋種,指釋迦族出家的比丘、比丘尼眾。釋尊出身於釋迦王族;從佛出家的弟子,不問他的種族如何,一律平等。為了與其他外道出家不同,稱為「釋沙門」,所以說︰「四姓出家,同稱為釋。」釋尊攝化的出家弟子,確是不分種族階級,一律平等的。但出身於釋迦族的比丘、比丘尼,與佛同族,多少有些優越感。對於僧伽的統攝,在釋尊晚年,或預想到涅槃以後,極可能認為,應由釋族比丘來統攝,來繼承釋尊攝化四眾的事業。從世間來說,這些也是人情之常,但與佛法卻並不相合。從經律看來,擁戴提婆達多的,恰好就是釋族的出家眾。這一問題,似乎還少有人說到,所以要多多引述來證成這一論題。
提婆達多有四伴黨,也就是提婆達多集團中的核心人物,名三聞達多、鶱荼達婆、拘婆(迦)離、迦留羅提舍。(人名譯音,經律中每譯得多少不同;這是依《四分律》說的)。其中三聞達多與拘迦離,是這一系的傑出人士。據《根有律破僧事》卷九說︰四人都是「釋種出家」。《眾許摩訶帝經》卷十三說到釋種出家,有名「海授」的,即三聞達多的義譯。又如迦留羅提舍,《根有部苾芻尼律》卷五義譯為「根本」;吐羅難陀尼說他「是釋迦種」。這可見提婆達多系的主要人物,都是釋種了。此外,律中有名的六群比丘,是難陀、跋難陀、迦留陀夷、闡那、阿溼鞞、不那婆娑。《僧祇律》卷二十六說︰「六群比丘共破僧。」而《五分律》卷二十五所說的調達眷屬,也列有額鞞(即阿溼鞞)、分那婆藪(即不那婆娑)在內。比丘犯戒,釋尊因而制定學處(戒);在律師們說起來,幾乎都是這六位初犯的。這姑且不作深論,要說的是︰助提婆達多破僧的六群比丘,不是釋種,就與釋種有密切關係。如《薩婆多毗尼毗婆沙》卷四說︰「五人是釋種子王族︰難途、跋難途、馬宿、滿宿、闡那。一人是婆羅門種,迦留陀夷。」其中,難陀釋子、跋難陀釋子,是弟兄;在律中是被說為貪求無厭的比丘。阿溼鞞與不那婆娑(義譯為馬宿、滿宿)︰「事事皆能,亦巧說法論義,亦善阿毗曇。」(《薩婆多毗尼毗婆沙》卷四)在律中,是「行惡行,汙他家」(依中國佛教說,是富有人情味)的比丘。闡那(或譯車匿)是釋尊王子時代的侍從,有部說他是釋種,但從《僧祇律》(卷七及卷二十四)看來,是釋族的奴僕。在律中,是一位「惡口」比丘。迦留陀夷是「淨飯王師婆羅門子」(《十誦律》卷十七),是釋尊王子時代的侍友(《佛本行集經》卷十六);在律中,是被說為淫欲深重的比丘。這六位釋族或與釋尊有關係的比丘,都曾是提婆達多的擁護者。再說到比丘尼︰佛世的比丘尼,以釋迦族,及釋迦近族──拘梨、摩羅、梨車族女為多(《僧祇律》卷三十九、《四分律》卷四十八)。女眾更重視親族及鄉土的情誼,當然是提婆達多的擁護者了。被律師們看作犯戒,不護威儀的惡比丘尼,《四分律》與《僧祇律》作「六群比丘尼」;《根本一切有部律》作「十二眾苾芻尼」;而《十誦律》索性稱之為「助調達比丘尼」。例如提婆達多伴黨迦留羅提舍,「是釋迦種」。他有姐妹七人,都出家為比丘尼,偷羅難陀就是其中的一人(《十誦律》卷四十一、卷四十七)。偷尼自稱︰「我生釋種,族姓高貴」(《根有部苾芻尼律》卷十九);他是十二眾比丘尼的首領(《根有律雜事》卷三十二)。偷羅難陀尼曾讚歎「提婆達多、三聞陀羅達、鶱馱羅達婆、瞿婆離、迦留羅提舍」為「龍(象)中之龍」;說「舍利弗、目犍連、大迦葉」為「小小比丘」;律說「偷羅難陀尼為提婆達部黨比丘尼」(《四分律》卷十三、《十誦律》卷十二)。總之,釋種的比丘、比丘尼,多數擁護提婆達多,極為明顯。
再舉二事來說明︰(1)六群比丘的「惡口」闡那,到底是怎樣的呢﹖他說︰「大德!汝等不應教我,我應教汝。何以故﹖聖師法王,是我之主;法出於我,無豫大德。譬如大風吹諸草穢,並聚一處。諸大德等種種姓、種種家、種種國出家,亦復如是;云何而欲教誡於我﹖」(《五分律》卷三)《善見律》卷三譯為︰「佛是我家佛,法是我家法,是故我應教諸長老,長老不應反教我。」他不能接受比丘們的教誡,顯然是由於「貢高」;由於自己是釋種,曾事奉釋迦太子而起的優越感。他的理由是說︰佛出於釋迦族,法是釋迦佛說的,所以應由我們釋種比丘來攝化教導你們(僧眾)。這種想法,不正是釋種比丘、比丘尼,擁戴提婆達多來向佛「索眾」的意趣嗎﹖(2)六群中的迦留陀夷,雖在律師們看來,極不如法,但應該是非常傑出的比丘。他出家不久,就證阿羅漢果(《善見律》卷十七);是波斯匿王夫人末利的門師(近於中國的歸依師)(《四分律》卷十八、《十誦律》卷十八、《僧祇律》卷二十);曾教化舍衛城近千家的夫婦證果(《十誦律》卷十七);讚佛的〈龍相應頌〉(《中含》卷二十九之一一八),為《發智論》、《雜犍度》所引用(「那伽常在定」,就是出於此頌)。某次,迦留陀夷對於舍利弗所說的︰三學成就,「若於現法不得究竟智,身壞命終,過摶食天,生餘意生天,於彼出入想知滅定」(《中含》卷五之二十二),曾一而再,再而三的否定他的見解,從僧中論諍到佛前。這是思想上的不合;末了由釋尊呵責迦留陀夷,才停止辯論。那一次,釋尊也同時呵責阿難︰「上尊名德長老比丘為他所詰,汝何以故縱而不檢!汝愚癡人!無有慈心,捨背上尊名德長老!」在律中,比丘們辯論詰責,阿難從來也沒有,不曾使用判決勝負,中止辯論的權力。釋尊為什麼要呵責呢﹖不免有「是他所作而我得責」的感概了!其實,是釋尊見到他在釋族比丘系,十方比丘系的爭辯中,他「捨背上尊名德長老」舍利弗,而採取了中立觀望的態度。說到阿難,與舍利弗、目犍連本來非常友善。他的慈心重,溫和謙順,雖有學不厭、教不倦的特德,但沒有目犍連、提婆達多、大迦葉那樣的強毅果決。他作佛的侍者,忠於職務,沒有私心。在釋族比丘與十方比丘的對立中,提婆達多向佛索眾,進而破僧的過程中,阿難始終是以佛的意見為意見。只有在迦留陀夷與舍利弗的辯詰中,採取了中立立場,也僅此一次受到了釋尊的呵責。
釋迦比丘與十方比丘,早就有些不協調。作為十方比丘上首的舍利弗與目犍連,從經律看來,受到了一次又一次的誹毀、責難。等到提婆達多的德望高起來,向佛「索眾」(引起破僧),三聞達多等四伴黨,是絕對支持的。六群比丘、六群比丘尼,是附和的。其他的釋族出家者,也多少有些同情吧!
(3)苦行風尚︰印度恆河流域的苦行精神,特別發達。與釋尊同時而多少早一些的尼犍親子,出於毗舍離王族,立耆那教,特重苦行。一直到現在,印度還有不少的耆那教徒。釋尊出家修學時,也曾苦行了六年。在當時,苦行主義確是非常風行的,如《五分律》卷二十五說︰「此摩竭、鴦伽二國人,皆信樂苦行。」破(法輪)僧,是從佛教中分出一部分比丘而自成僧伽,自立新宗教,這不但要僧中有人附和,更要適合時代趨勢(契機),而得信眾的歸依。時代是苦行主義風行,而提婆達多正是一位頭陀苦行者。他向釋尊索眾而不得,內有釋種出家的擁戴,外應時代苦行的風尚,這才索性標揭苦行教條,起來破僧。
提婆達多所標榜的,主要是「五法」,廣律中都有說到,《四分律》敘述得最明白。提婆達多以為︰「如來常稱說頭陀少欲知足樂出離者,我今有五法,亦是頭陀勝法,少欲知足樂出離者︰盡形壽乞食,盡形壽著糞掃衣,盡形壽露坐,盡形壽不食酥鹽、盡形壽不食魚及肉。」(《四分律》卷五)這是與頭陀行相近的;頭陀行值得稱讚,這五法可說更精嚴些。於佛法缺少正見的,會迷迷糊糊的跟著走,還自以為了不起呢!但所說的五法,各律傳說也略有不同,惟《毗尼母經》卷四與《四分律》一致。茲列表如下︰
┌─────┬─────┬─────┬──────────┐
│《四分律》│《十誦律》│《銅鍱律》│《五分律》 │
├─────┼─────┼─────┼──────────┤
│常乞食 │受乞食 │常乞食 │常乞食 │
├─────┼─────┼─────┼──────────┤
│糞掃衣 │受納衣 │糞掃衣 │ │
├─────┼─────┼─────┼──────────┤
│常露坐 │受露坐 │樹下坐 │八月露坐,四月住草庵│
├─────┼─────┼─────┼──────────┤
│不食酥鹽 │ │ │不食酥乳、不食鹽 │
├─────┼─────┼─────┼──────────┤
│不食魚肉 │斷魚肉 │不食魚肉 │不食魚肉 │
├─────┼─────┼─────┼──────────┤
│ │受一食 │ │ │
├─────┼─────┼─────┼──────────┤
│ │ │常住阿蘭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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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還有《根有律》的《破僧事》,前後三說──卷十、卷十一(《律攝》同此說)、卷二十,多不盡相同。綜合的看來,衣服方面,主張盡形壽糞掃衣,不受施主施衣。住處方面,主張盡形壽住阿蘭若、露地坐、樹下坐、不受住房屋。飲食方面,主張盡形壽乞食、不受請食。特別主張不食酥、鹽、魚、肉等。這些,與頭陀行相近,也與受比丘戒時所受的四依法相近。四依法是︰盡形壽依糞掃衣住、依乞食住、依樹下住、依陳棄藥住。那末提婆達多的五法,為什麼成為反佛法的標幟呢!
(五)
提婆達多標榜「五法」,造成了破僧的惡行。五法與佛法的不同何在﹖有些律師,也有點邪正不分,如《毗尼母經》卷四說「提婆達多五法,不違佛說,但欲依此法壞佛法也。」這是不對的!如五法不違佛法,那唱道五法怎麼會壞佛法呢﹖要知提婆達多的五法與佛法,完全不同,試以兩點來說明︰
(1)提婆達多的五法,是絕對的苦行主義,盡形壽奉行而毫無變通。自以為︰「出家求道,宜應精進。瞿曇沙門亦有此五法,但不盡形壽;我今盡形壽受持此法。」(《善見律》卷十三)釋尊是中道主義︰鹿野苑最初說法,即揭示了不苦不樂的中道行。這不是偏激的一邊,而是有通變性、寬容性、多方適應性的。如佛說四依(四聖種),是出家者立下決心,作最艱苦的準備。出家依信眾而生活,不一定能四事具足;如遇到生活艱苦的時候,那是意料中事,能忍受艱苦,身心安定而不失道念(否則就退心了)。實際上,出家受四依法,並不是一定非苦不可。所以不一定乞食,也可以受請;不一定糞掃衣,也可以受施衣;不一定樹下坐,也可以住房舍重閣;不一定陳棄藥,也可以食酥等。又如十二頭陀行,佛也曾讚歎。那因為有些苦行根性,愛好這些苦行。其實修解脫行的,不一定要修頭陀行。如修八正道,頭陀行者可以解脫;人間比丘也可以解脫;在家弟子享受豐富,也可以解脫。以釋尊自身來說,沒有修頭陀行,有時受百味飲食,價值百千兩金的金縷衣,高樓重閣,百千人共住,豈不也還是少欲知足,樂獨住嗎﹖眾生根性不等,如一定受五法,或持十二頭陀行,那只能適應少數人,而反障礙了多數人出家修學。所以釋尊不同意提婆達多的五法,如《善見律》卷十三說︰「若許調達五法者,多有善男子出家,若受持此法,則於道有(障礙)難。」又如《薩婆多毗尼毗婆沙》卷三說︰「此五法,佛常自讚歎。(中略)所以讚歎者,云四聖種能得八聖道,成四沙門果。今調達倒說云︰八聖道趨向泥洹,反更遲難。修行五法以求解脫,其道甚速;是故說為非法。」這是說,佛制四聖種(四依),只是為了比丘依信眾而生活,得來不易,所以不可不得少為足,隨緣修行,修八聖道而證聖果。而調達卻重於苦行,以為八聖道不夠精進;修精苦的五法,才容易得道。這是落入苦行主義,所以是「非法」。苦行主義是︰學道非盡形壽修苦行不可;修苦行才容易解脫。這種偏激的苦行主義,與佛的中道主義不合,所以提婆達多以五法為教,造成了破僧的局面。
(2)釋尊的中道行,我曾解說為「以智化情」。換言之,中道的佛法,不重於事相的物欲的壓制,而重於離煩惱,顯發心清淨性,解脫自在。而提婆達多的五法,卻是重於物欲的壓制。越著重這方面,就越流於苦行。上面曾說到,提婆達多說法的要點是︰「心法修心法,是比丘能自記說︰我已離欲,解脫五欲功德。」(《雜含》卷十八之四九九)可見提婆達多的修心決要,是壓制物欲。不受五欲(微妙的色聲香味觸)功德,專精苦行,養成厭惡五欲,不再愛好五欲的習性。稱之為離欲,解脫,以為是真解脫了。這樣的修心法,淺些的是戒行,深些的是定行(定是離欲的,喻為「如石壓草」)。不知道煩惱絲毫未動,只是暫時潛伏而已。一遇因緣,貪瞋癡全部發動,定也退了,神通也失了,戒也會犯了。所以佛說︰惟有「智慧成就者,此是第一之義」。提婆達多重於精苦的戒行、定行,重在外在物欲的克制,而不修內心智證的淨化,所以舍利弗批評他︰「何不說法言︰比丘心法善修心、離欲心、離瞋恚心、離愚癡心」而得心解脫呢!
這樣,佛說的中道行,是寬容而多樣性的,不是偏激的兩邊。修心方面,是以智證法性而銷融情欲,而不是專在物欲的壓制上做工夫。而提婆達多的五法,偏於苦行;修心偏於壓制物欲。在一般看來,也許覺得他精苦卓越,比釋尊的正法更高妙呢!提婆達多不也自以為︰「瞿曇沙門亦有此五法,但不盡形壽,我今盡形壽受持此法」;自以為「頭陀勝法」嗎﹖提婆達多標榜這五法,以為勝於釋尊的中道,這當然會因此而破僧了!
提婆達多以五法為教而破僧,經過如下︰(1)提婆達多等議決,再向釋尊提出,希望釋尊能採取五法,制為比丘必學的戒法。釋尊當然否定了,認為︰常乞食是好的,但也不妨受請食;……不食魚肉是可以的,但也不妨食三淨肉(《善見律》卷十三)。提婆達多這一著,是相當厲害的︰因為如釋尊採用而制為必學的戒法,那是提婆達多的苦行主義勝利了。他在僧伽中,也自然提高到領導地位。如釋尊不採用,那就可以標榜苦行,自以為精進。「瞿曇(釋尊)不盡形壽持,我能盡形壽持」,超佛一等。(2)提婆達多與他的伴黨,不斷宣傳五法,以為這才能迅速而容易解脫。(3)恰好逢到那年饑饉,比丘們在安居期中的生活,相當艱苦。提婆達多獲得王家的護持,所以隨從他的部分比丘,生活過得比較好。這是個有利的時機,提婆達多就在大眾中,提出五法來進行表決(「行籌」)。結果,有五百位初學比丘,贊同他的意見。這樣他就率領這一群比丘,到伽耶山住下,而在同一界內自行布薩說戒(《十誦律》卷四十六、《鼻奈耶》卷五等)。對佛說的經教、比丘僧的制度服裝,也多少修改(《十誦律》卷三十六、《薩婆多律攝》卷四等),成立新的僧伽,就這樣達成了破僧的目的。
(六)
再說破僧的結果及其影響。提婆達多真的破僧了,作新佛,立新教了,但並不如預期的理想。因為在釋尊授意,經舍利弗等採取對策後,提婆達多就完全失敗。(1)提婆達多既宣揚五法是道,佛就命僧伽推舉舍利弗(或說阿難),到王舍城,向信眾們宣告︰「若受調達五法者,彼為不見佛法僧。」(《五分律》卷三、《十誦律》等大同)這是說,提婆達多的五法,與佛法不合,要佛教信眾,不受他的誘惑,而削弱他的力量。(2)在出家眾中,對於提婆達多及其伴黨,先由與他們親密友善的去勸說;再由多數比丘去勸告;再由全體僧眾來一勸再勸︰「汝莫為破和合僧勤方便,當與僧和合。」(《五分律》卷三等)這樣的極盡人事,展開一致的反分裂運動。對提婆達多來說,仁至義盡;對僧眾來說,也從一致行動中加深了團結。(3)眾律一致記載︰提婆達多率領五百比丘,實行破僧,舍利弗與目犍連立刻採取對策,也到提婆達多那邊去。提婆達多正在歡喜,以為舍利弗等也來附從他,而不知舍利弗暗暗的向五百比丘勸告說服,目犍連以神通感召,馬上又把五百比丘,帶回釋尊這邊來。這麼一來,提婆達多的破僧,僅剩他自己與伴黨四人了。這可能不止僅剩五人,但多數比丘確乎都在釋尊這一邊。提婆達多破僧,沒有能成立強大的新宗教,不如預期的理想;而阿闍世王的信敬也淡薄了。提婆達多的新教夢,一旦破滅,晚年挫折,不久也就死了!
提婆達多破僧的失敗,原是必然的。只是提婆達多醉心於權威,妄自誇大,不自量力吧了!如王家尊敬,僅能造成有利情勢,但並不能以政權干預來統攝僧伽,創立新教。釋種比丘的擁戴,可能支持他索眾,卻不能支持他破僧。從索眾而發展到破僧,已變質為叛棄佛教,與釋尊為敵。傳說有推石壓佛、縱象害佛的故事,敵害釋尊,釋種比丘怎能支持他呢﹖而且,釋種六群比丘、比丘尼,多數根性是近於「樂行」的;佛弟難陀、侍者阿難,也還是一樣。那末提婆達多的標榜苦行,也就等於取消了支持自己的力量。苦行,誠然是時代風尚。但比丘的頭陀苦行者,如大迦葉、優波斯那等集團,都是十方比丘。對於釋種中心運動,早就不表同情,焉能因標榜苦行而就改變他們的立場!何況這些苦行頭陀,從佛已三四十年,提婆達多又憑什麼,使他們追隨自己,執弟子禮呢!所以,轟轟烈烈的破僧運動,一經舍利弗、目犍連,傳達釋尊意旨,展開反分裂運動,提婆達多就立刻失敗下來。
破僧的結果是失敗了,但對佛教的影響,是廣泛的、深遠的。在社會信眾方面,引起不良反應。當舍利弗傳達釋尊的意旨,到王舍城宣告提婆達多的非法時,引起了社會的疑難與譏嫌。如說︰「時彼眾會皆悉唱言︰沙門釋子更相憎嫉,見調達得供養,便作是語。」(《五分律》卷三十,參《十誦律》卷三十六、《四分律》卷四)提婆達多素為朝野所景仰,突然而來的評斥,是會使人驚疑的。有人以為︰「是上人調達,身口可作惡耶﹖」(《十誦律》卷三十六)就是比丘,有些也會不信的(《增一含》卷十一之十、卷四十三之四)。從傳記看來,阿闍世王於釋尊缺乏信心,所以破僧事一告段落,釋尊就回舍衛城。後因王舍城多疫,闍王才心悔,禮請釋尊還王舍(《根有律藥事》卷五)。經耆婆的引導,阿闍世王又歸依釋尊(《長部》二、《長含》卷二十七)。不久,釋尊就東去毗舍離,作涅槃前的最後遊行。這可見釋尊晚年,王舍城的法化,是不免受到影響的。在出家眾方面,影響更大。提婆達多是釋種,伴黨也是釋種;提婆達多失敗了,釋種比丘不免受到十方比丘的嫉忌誹毀。六群比丘被看作毀犯的象徵,眾惡歸之。甚至釋族而新求出家,也不免受到留難,或者拒絕。釋族比丘與十方比丘間的不和諧,為後來佛教分化的一大因素。餘波蕩漾,一直延續到七百結集的時代。
(七)
有些是可以不必說的,但不妨附帶的敘述一下,以說明廣律,有些是律師們的口頭傳說,治律者應有所抉擇。提婆達多破僧,罪大惡極,這是不消說的;但有些也不免是造口業。如提婆達多修定而發神通,因神通而化阿闍世王子,這才受到利養恭敬,引起索眾破僧。依《銅鍱律》、《四分律》卷四、《五分律》卷三,修定發通,是從釋尊學習的。有些人覺得︰如不教他發神通,那不是不會破僧嗎﹖釋尊怎麼會教他﹖為了說明與釋尊無關,有的說︰釋尊不教他,五百大羅漢也不教他,阿難以親屬愛而教了他(《十誦律》卷三十六)。有的說︰是從阿難的和尚──十力迦葉學習的(《根有部苾芻律》卷十四、《根有律破僧事》卷十三)。照這種想法,如不讓提婆達多出家,不是更好嗎﹖因此有的說︰釋尊不許他出家;後來他自剃鬚髮(「賊住」),從破戒比丘修羅陀學習的(《增一含》卷四十九之九)。傳說不同,只是為了滿足那種淺薄的想法。其實,從佛學習而得定發通,有甚麼過失呢!
提婆達多破僧,就是想作新佛;作新佛,就非處處模倣釋尊不可,故事就這樣的多起來。釋尊體格極強,所以耆婆為釋尊治病,用酥一斤。提婆達多有病,也就非服酥一斤不可。可是體力差,消化不了,病苦反而增加了。釋尊可憐他,以神力治了他的病,提婆達多反而說︰釋尊有這樣高明的醫術,可以依此為生(邪命)。這故事已有點不近情了!還有,釋尊有三十二相,身作金色。提婆達多為了身作金色,以沸油灑身,然後塗上金箔,痛苦不堪(《根有律破僧事》卷十八)。釋尊腳下有千輻輪相,提婆達多就叫鐵匠來,用熱鐵烙足以造成千輻輪相(《根有律破僧事》卷十八)。這二則故事,我覺得不一定刻畫出提婆達多的愚癡,只表示了故事編造者的過於幼稚!
這還不過幼稚可笑而已,還有荒謬的呢!提婆達多破僧失敗,又想回故國作王。他求見耶輸陀羅,想與他結婚,以便登上王位。耶輸陀羅與他握手;耶輸陀羅力大,使提婆達多的五指出血。提婆達多還不死心,又去見「舍迦」(即釋迦)種,要求讓他作王。大家要他取得耶輸陀羅的同意,結婚,才公推他作王。他再進宮去見耶輸陀羅,耶輸陀羅執住他的雙手,十指流血,狼狽而逃(《根有律破僧事》卷十)。前年日本攝製釋迦傳影片,有提婆達多入宮,強佔耶輸陀羅事,引起了佛教界的公憤,其實這是根據古代律師的荒謬捏造而改編的。考釋尊八十歲入涅槃,為阿闍世王八年。提婆達多的索眾、破僧,在阿闍世王登位前後。所以這是釋尊晚年,約在釋尊七十到七十五歲間的事。提婆達多與釋尊的年齡相近,也是七十高齡的耆年了!耶輸陀羅,比釋尊小不了幾歲;那時已出家近二十年了。故事的編造者,毫無時間觀念,只顧說來好聽。這到底是醜詆提婆達多呢﹖還是誣辱耶輸陀羅呢﹖
〔參考資料〕 《中阿含經》卷二十七〈阿奴波經〉;《增一阿含經》卷五、卷九、卷十一、卷十二、卷二十三、卷三十八、卷四十八、卷四十九;《雜阿含經》卷十六、卷十八、卷四十八、卷四十九;《別譯雜阿含經》卷一、卷十四;《起世因本經》卷十;《十二遊經》;《過去現在因果經》卷二;《菩薩本行經》卷上;季羡林〈提婆達多問題〉(《季羡林學術論著自選集》);加藤周一著‧緯遠譯〈從另一個角度談提婆達多〉(《諦觀》雜誌第五十五期)。
四波羅夷之一。十重禁之一。又以「不淫即戒」之意稱不淫戒。《有部毗奈耶》卷一說,佛成道十二年中,諸弟子無有過失,未生瘡疱,至第十三年,蘇陣那始犯淫,佛因之制定淫戒。此戒即為佛教教團中之最初制禁。小乘家列此戒為四波羅夷之第一,以「淫、盜、殺、妄」為次第,但《梵網》等大戒以慈悲為先,故列置第三,以「殺、盜、淫、妄」為次第。《大智度論》卷四十六云(大正25‧395c)︰「淫欲雖不惱眾生,心繫縛故為大罪。以是故戒律中淫欲為初。」
此戒因七眾有別,其結罪之相亦不同。在家優婆塞、優婆夷,唯於非夫妻間禁行不淨行。及雖為夫妻,但若於非時、非處、非量、非支間行之,亦屬犯戒。此名為邪淫戒。出家五眾雖所受皆為不淫戒,然其中沙彌、沙彌尼、式叉摩那三眾,雖犯戒亦不結波羅夷。即名為滅擯惡作罪,剝其袈裟,擯出寺門。比丘、比丘尼二眾為大僧,故若犯戒則結波羅夷罪,不許與之共住、同一羯磨、同一說戒。《四分律》卷一云(大正22‧571c)︰「譬如斷人頭,不可復起,比丘亦復如是,犯此法者不復成比丘,故名波羅夷。」
關於此戒之犯相,不論對象為人、非人或畜生,又不論是小便道、大便道或口中,凡行而有受樂之意皆結根本罪。即使於睡眠中,受他人逼迫而犯戒,若於初中後時有受樂心,亦皆得根本罪。若於初中後時無所覺知則不為犯戒。詳言之,若具足八種因緣,方結成波羅夷罪。
又,若依《瑜伽師地論》卷四十一所說,在家菩薩有時可開之,其文云(大正30‧517c)︰
「菩薩處在居家,見有母邑現無繫屬,習淫欲法,繼心菩薩,求非梵行。菩薩見已,作意思惟,勿令心恚,多生非福。若隨其欲,便得自在,方便安處令種善根,亦當令其捨不善業。住慈愍心,行非梵行,雖習如是穢染之法,而無所犯,多生功德。」
然此僅係居家得位菩薩度化眾生之權宜方便,故勉開許之。至於出家菩薩為護聲聞,令聖所教誡不為壞滅,故不可行一切非梵行。如有所犯,務必離開寺院僧團。
此外,《大般涅槃經》卷三十一說,於壁障外遙聞女人瓔珞環釧種種諸聲,心生愛著,如此已是成就欲法,毀破淨戒。這種嚴格規定,是該經的特殊寓意,與諸部廣律所說不盡相同。
◎附︰印順〈淫欲是障道法〉(摘錄自《華雨集》五)
(一)淫欲不是生死根本。但在現實人間,淫欲「是障道法」。這是我從佛法得來的見解。世間是苦,「苦」體是每一眾生(依五蘊、六處和合而有的)自體。何以有此生死苦果﹖「集」起生死的是愛,愛的內容為︰「後有愛,貪喜俱行,彼彼喜樂。」佛曾深感眾生的難以教化,問題為每一眾生,有「愛阿賴耶,樂阿賴耶,欣阿賴耶,喜阿賴耶」──深藏的愛著窟宅。以上,是佛法根本,阿含及廣律所說。眾生生死不已,原因是煩惱,煩惱是無量數的,可分二類︰(1)「分別生」的︰主要是人類文明發達所引起的,文明越進步,煩惱越多。這在現實人間,是嚴重的,可以造成最大的惡業;但斷除了,還是在生死中。(2)「俱生」的︰其中一分,是一切眾生所同有的,一切眾生所必有的。這雖是微細的,不妨得人天善果,但卻是最為難斷的。如末那相應的四種煩惱,「我癡、我見、我慢、我愛」(一切都加一「我」字)。佛法以愛為集諦;經說︰「愛莫過於己」,這是有意識或無意識中所必有的,所以說︰自我愛為生死根本。以自殺殉情來表示是淫欲而不是自我愛,這是不知愛的內容。從自我愛而延擴起來,經說三愛︰「欲愛、有愛、無有愛」。欲愛是物欲(淫欲在內)的愛著;有愛是自體存在的愛著;無有愛是否定自己、超越自己(自殺,愛著涅槃解脫等)的愛著。如「殺身成仁」、「捨生取義」,如沒有尊重自己(人格道德)的一念,能為仁義而死嗎﹖(中略)
(二)解脫生死,重在斷除煩惱。欲界人類,如淫念與淫事多,不論什麼法門,都是不可能解脫的,所以說「淫欲障道」。在某一期間(長短不定,依根性及精進程度而不同)暫斷淫欲,精進修行,止觀相應,引發無我淨慧,就能斷我見而得初果。證果後,在家弟子如為事業與淫欲所累,就不能進修得二果。得二果的也是這樣,所以初果、二果的在家聖者,依然能生男育女。如離欲界煩惱,進得三果,那在家也不再有淫念了。如得四果,雖然年富力壯,女性不再有月經(身體健康正常);男性也不會夢遺不淨。出家的可得四果,在家可得三果。在家而得四果,那就不是當下涅槃,就一定出家了。但有的部派說︰阿羅漢也有在家而不出家的。三果聖者如死後生天,那是沒有淫欲的色界;但凡夫依禪定力,也能生色界,所以沒有淫欲,並不等於斷除生死根本。欲能障道而不是生死根本,這是我對佛法的理解。
(三)生在人間,維持個體生命的,是飲食;延續種族生命的,是淫欲。古人說︰「食色性也」,性是出於本能的。一般人的飲食或行淫,是不離煩惱的。如恰當──適合個體的正常需要,適合當時社會的正常制度,這不能說是罪惡,不會因此而生天、墮地獄,也不會因此而流轉生死(不感總報)。煩惱有二類︰一是惡(不善)的,一是無記(不可說是惡是善)的。無記的雖然微細,到底是不清淨的,所以名為有覆無記。本能的自我愛,也屬於此。引起淫欲的欲愛,與瞋、疑等不同。人及大多數畜生(鳥獸蟲魚等),淫欲是本能的。到一定時期,生理變化而自然發現。凡屬本能的,不能說是善是惡。如食草的牛、羊等,不能說有「不殺生」的美德;蜘蛛結網捕蟲而食等,也不能說是專造「殺生」的惡業。如煩惱依本能而起,率性而動,無記所攝。所以在世間法中,飲食男女是正常的,否則人類都要下地獄了。眾生以自我(我是「主宰」義)愛為中心。欲界人類的欲愛──愛著、佔有的「物欲」非常強,貪心熾盛。食,發展為經濟的爭奪;淫欲也一樣,每逾越正常。食色性也,而食色成為人與人間永不解決的困擾(苦,並不限於貪色)。人類的知識進步,依自我(主宰)愛而來的佔有欲,人是不可能沒有的,於是有家庭、國家、國際(到現在,還沒有形成有效的秩序),這是容許私欲而又加以限制。從容許說,是保障私有,所以要保障私有,正因私有欲出於人性,不可能沒有的。但過於縱容私有,又會造成另一型態的困難,如自由經濟制的週期性衰退。私有、佔有,可說有正常的一面,但從佛法(出世法)來說,源於人性而來的私有、佔有,世間是不可能有徹底的解決。從個人(在世間)來說,衣食等經濟事項,如能少欲知足,是容易解決的(當然不是徹底的解決),而淫事有關雙方,不能專憑自己意志來決定。如漠視對方,會增添家庭的糾紛困擾,比衣食問題是更難解決的。所以佛制出家,以不畜私產為原則,而淫欲則完全禁止。總之,根源於自我愛而來的私有佔有,世間是永不能解決的。(中略)
佛制出家的完全禁止淫欲,如不能安心於佛法喜悅之中,即使持戒謹嚴,不敢違犯,內心矛盾,也不過人天功德,不能趣向聖道解脫的。真正的「梵行已立」,是無漏聖道的成就。
〔參考資料〕 《摩訶僧祇律》卷一;《十誦律》卷一;《有部毗奈耶》卷二;《菩薩戒經義疏》卷下;《梵網經菩薩戒本疏》卷三;《四分律行事鈔》卷中之一。
指戒條而言。佛教中之戒條,即為比丘、比丘尼等所應學之處,故稱學處。《法蘊足論》卷一〈學處品〉說鄔波索迦之五學處。文中對「學處」一詞有如下之詮釋(大正26‧458a)︰
「所言學者,謂於五處,未滿為滿,恆勤堅正,修習加行,故名為學;所言處者,即離殺等,是學所依,故名為處。又離殺等,即名為學,亦即名處,故名學處。」
又,《大毗婆沙論》卷一二四云(大正27‧646b)︰「雖由自誓已得律儀,而未了知彼差別相,欲令知故說五學處。」《大日經》卷六〈受方便學處品〉則將所學之體,分為顯密來說示,又譯之為學句。
◎附︰印順《原始佛教聖典之集成》第三章第二節(摘錄)
釋迦佛起初以「法」(dharma)為教,重於真理與道德的實踐。只是教人學,應這樣,不應那樣。廣律中說︰拘那含牟尼(Kana-kamuni)等佛,正法不能久住,就是這樣教導的。如《四分律》卷一說(大正22‧569b)︰「彼世尊知諸弟子疲厭心故,但作如是教︰是事應念,是事不應念!是應思惟,是不應思惟!是應斷,是應具足住。」
《銅鍱律》與《五分律》,都有類似的說明。這正是釋迦佛沒有制立學處,沒有制說波羅提木叉以前,略說教誡時代的教化肖影。等到出家眾多了,問題也多了,不得不在德化(以法教化)的基礎上,融入律(vinaya)治的精神,這就是隨犯而制立「學處」(śikṣāpa-da)。「學」,是應該這樣,不應該那樣的開導。如違反了,雖受到呵責、訓勉,但沒有強制糾正的力量。如古代的禮治,與禮制不合,雖為社會所呵責與不齒,但沒有強制力。「學處」,是於學有特定軌範,而非依著這樣學不可。「學處」如法律,不只是應該不應該,而是容許不容許。「學處」是以僧伽的和合清淨為理想而制立的;運用僧伽的集體力量,執行僧伽的意志,違犯者非接受處分不可。所以在佛法的開展中,先有學而後有學處。學的意義廣,學處的內容有限。學處也還是應學的,所以可攝在學的當中。如跋耆子(Vṛjiputra)比丘,以學處的制立過於眾多,而感覺到不能繼續修學。佛問他︰能學三學嗎﹖他說︰能!其實三學中的戒增上學,能攝一切學處。學與學處,不同而又可通,所以漢譯每籠統地譯為「戒」。如三增上學,《鼻奈耶》譯為無上戒戒、無上意戒、無上智戒。「不應式叉罽賴尼」,意思為「不合應當學」,卻又譯為「不應戒行」。《佛說苾芻五法經》,譯學法為「戒法」。如不淨行學處,有「戒羸不捨」句。「不捨戒」,實為「不捨學」的異譯。學與學處,漢譯每泛譯為戒,所以意義的區別不明。而實「學」為應學的一切;「學處」為屬於尸羅(sīla)學的一分戒條。
〔參考資料〕 《俱舍論》卷十四;《俱舍論光記》卷十四。
亦名:受五戒前具問遮難
隨機羯磨‧諸戒受法篇:「當於
行事鈔‧受戒緣集篇:「(一﹑約
亦名:婬戒釋名
戒本疏‧四波羅夷法:「(一、
戒本疏‧四波羅夷法:「戒名大
婬。婬名是一,而有小大之殊。如漏觸語,同成婬行。此就觸境有內外也,在內則夷,在外則殘也。如尼兩觸,夷蘭二結,相可知也。」行宗記釋云:「釋名中,初標示通
別。如下,引戒顯相,初明通濫。此下,明所簡。內局三道,外通一身。下引尼例,律制,腋已下,膝已上,腕已後,身分犯夷,餘處犯蘭。以尼內外俱重,與僧不同。然於外觸,自分重輕,頗同上義。」(戒疏記卷五‧四七‧三)
亦名:盜僧物結罪最重
行事鈔‧隨戒釋相篇:「(一﹑制
資持記釋云:「日藏分具云大方等
日藏經,彼第二云,佛告頻婆娑羅王,破戒之相,所謂不樂供養三寶和尚闍梨,亦不信重,乃至常貪利養名聞等事;亦盜眾僧田宅、園林、奴婢、象馬駝騾牛驢等物,是破戒相,失比丘法;應當擯出。又云,破戒之人,無有慚愧,以劫盜心,取彼僧物,以為己有,如法比丘,遣令出眾;若不出者,應告國王有勢力者,驅逐令出;若王不遣,如法比丘,默然捨去等。僧護傳本名為經,即明僧護比丘遊海邊見地獄等事。彼云,僧護至一寺,聞犍椎聲,入僧坊已,見僧和集,食器敷具,人及房舍,悉皆火然;又入增坊,見諸比丘,坐於火床,互相爪劃,肉盡筋出,五藏(臟)骨髓,亦如燋炷。後還祇桓白佛。佛言,汝初見寺,乃是地獄,迦葉佛時,是出家人,四方僧物,不打犍椎,眾默共用,以是因緣,受火床苦;汝見第二寺,亦是地獄,迦葉佛時,是出家人,檀越造寺,四事豐足,檀越要打犍椎,諸比丘不打,客比丘來,不得飲食,受火床苦,迦葉佛涅槃已來,受如是苦,至今不息。……彼〔五百問〕云:『久負佛物,云何償?』答:『直償本物。依本物還也,下出所以云。以佛物不出入,故不加償。雖爾,故入地獄。續引因緣云,佛泥洹後,一比丘精進聰明,能說法,使人得四道果。以此故云三藏法師。因與婆羅門女,作不淨行,遂用佛法僧物,合一千萬錢今一萬貫。後詣沙佉國,乞大得物,欲還償之,路中為七步蛇螫,彼知七步當死,六步內,便向弟子,處分償物,遣還本國。償訖還報,即起七步,便死,墮阿鼻,初入 未熱,謂是溫室,便舉大聲,經唄咒願,獄鬼聞之,數千人得度,獄卒以鐵叉打之,命終生三十三天。』」(事鈔記卷一七‧二三‧一)
亦名:比丘尼受戒法、二部僧受
戒法、授比丘尼戒法、受比丘尼戒法隨機羯磨‧諸戒受法篇:「授比
行事鈔‧尼眾別行篇:「此式叉
亦名:授式叉摩那尼法
行事鈔‧尼眾別行篇:「應立離
隨機羯磨‧諸戒受法篇:「律本
,諸尼輒度人出家受戒,以不知戒相故,造作非法,佛言,應與學戒羯磨。十誦中,輒度妊身女人過起,佛言,與二歲羯磨,可知有無。然六法淨心,二歲淨身。一﹑乞學戒法。佛言,聽十歲曾嫁及十八童女欲二歲學戒者,當詣僧中偏露右肩脫革屣,禮尼僧足,兩膝著地合掌,教作乞言:『大姊僧聽。我某甲沙彌尼今從僧乞二歲學戒,某甲尼為和尚。願僧與我二歲學戒。慈愍故。』三乞已,沙彌尼應往離聞處著見處立。二﹑與學戒法。彼尼眾中作羯磨者應言:『大姊僧聽。彼某甲沙彌尼今從僧乞二歲學戒,某甲尼為和尚。若僧時到,僧忍聽。與某甲沙彌尼二歲學戒,某甲尼為和尚。白如是。大姊僧聽。彼某甲沙彌尼從僧乞二歲學戒,某甲尼為和尚,僧今與某甲沙彌尼二歲學戒,某甲尼為和尚,誰諸大姊忍。僧與彼某甲沙彌尼二歲學戒,某甲尼為和尚者默然,誰不忍者說。是初羯磨。如是三說,僧已忍與某甲沙彌尼二歲學戒,某甲尼為和尚竟。僧忍默然故,是事如是持。』」三﹑次說戒相法。佛言,應喚來入眾與說六法名字。『某甲諦聽,如來無所著等正覺說六法。不得犯不淨行,行婬欲法,若式叉摩那行婬欲法,非式叉摩那,非釋種女;若與染汙心男子身相觸,缺戒應更與戒,是中盡形壽不得犯,能持不?答言能持。不得偷盜,乃至草葉,若式叉摩那取人五錢,若過五錢,若自取教人取,若自斫教人斫,若燒若埋若壞色,非式叉摩那,非釋種女;若取減五錢,缺戒應更與戒,是中盡形壽不得犯,能持不?答言能持。不得故斷眾生命,乃至蟻子,若式叉摩那故自手斷人命,求刀授與人,教死讚死,若與非藥,若墮胎,若[示*厭]禱咒術,自作教人作者,非式叉摩那,非釋種女;若斷畜生不能變化者命,缺戒應更與戒,是中盡形壽不得犯,能持不?答言能持。不得妄語乃至戲笑,若式叉摩那不真實非己有,自稱言得上人法,得禪,得解脫三昧正受,得須陀洹果、斯陀含果、阿那含果、阿羅漢果,天來龍來鬼神來供養我,此非式叉摩那,非釋種女;若於眾中故作妄語,缺戒應更與戒,是中盡形壽不得犯,能持不?答言能持。不得非時食,若式叉摩那非時食,缺戒應更與戒,是中盡形壽不得犯,能持不?答言能持。不得飲酒,若式叉摩那飲酒,缺戒應更與戒,是中盡形壽不得犯,能持不?答言能持。』佛言,式叉尼一切大尼戒應學,除自手取食授食與他。此學法女具學三法:一﹑學根本,即四重是;二﹑學六法,謂染心相觸、盜減五錢、斷畜生命、小妄語、非時食、飲酒也;三﹑學行法,謂大尼諸戒及威儀,並制學之。若犯根本戒法者應滅擯;若缺學法者,更與二年羯磨;若違行法,直犯佛教,即須懺悔,不壞本所學六法。」(隨機羯磨卷上‧三○‧三)
亦名:漏失戒制意、故失精戒制
意行宗記釋云
:「制意中,初敘過本,引涅槃以證。次明制意,引多論委示,文列四義:初住持,二、四滅惡,三是生善。」(戒疏記卷八‧一七‧一九)資持記釋云:
「標名,言故者,對下開通不作意也。……先引論三義。初即通義,通一切故。二﹑止謗者,論釋云,世人外道,當言,沙門釋子作不淨行,與俗無異。三﹑生信者,論云,雖復屏處,諸天善神一切見之。四下,次引律訶詞,翻顯制意。為令行淨,堪受施故。四部文同,彰其意切。縱不為失,以手捫陰,極為鄙賤。世多有之。請以斯語反自剋責,寧無愧乎?」(事鈔記卷一九‧一‧四)
亦名:受比丘戒法、授比丘戒法
、具足戒受法、受具戒法隨機羯磨‧諸戒受法篇:「一、
行事鈔‧持犯方軌篇:「毗尼母
亦名:露處不定法
含註戒本‧二不定法:「若比丘
大毗婆沙論一百六十六卷五頁云:行相者:無常想,作無常行相。無常苦想,作苦行相。苦無我想,作無我行相。不淨想,作不淨行相。厭食想,作厭逆行相。一切世間不可樂想,作不可樂行相。死想、作死行相。斷想、作斷行相。離想、作離行相。滅想、作滅行相。有說:後三、一切皆作滅靜妙離四種行相。
集異門論三卷十二頁云:三惡行者:謂身惡行,語惡行,意惡行。身惡行云何?答:斷生命,不與取,欲邪行。復次斷生命,不與取,非梵行。復次諸所有不善身業,諸所有非理所引身業,諸所有身業能障礙定,總名身惡行。語惡行云何?答:虛誑語,離間語,麤惡語,雜穢語。復次諸所有不善語業,諸所有非理所引語業,諸所有語業能障礙定,總名語惡行。意惡行云何?答:貪欲、瞋恚、邪見。復次諸所有不善意業,諸所有非理所引意業,諸所有意業能障礙定,總名意惡行。
二解 大毗婆沙論一百十二卷一頁云:三惡行者:謂身惡行,語惡行,意惡行。云何身等惡行?如世尊說:何者身惡行?謂斷生命,不與取,欲邪行。何者語惡行?謂虛誑語,離間語,麤惡語,雜穢語。何者意惡行?謂貪欲、瞋恚、邪見。應知此中世尊唯說根本業道所攝惡行;不說業道加行後起所攝惡行。此發智論,通說所有不善身業,若是業道所攝,若非業道所攝;如是一切,名身惡行。通說所有不善語業,若是業道所攝,若非業道所攝;如是一切,名語惡行。通說所有不善意業,若是業道所攝,若非業道所攝;如是一切,名意惡行。如此論中,攝諸惡行。集異門論,亦作是說:故彼論言:何者身惡行?謂斷生命,不與取,欲邪行。如是所說,隨順契經。又言:復次斷生命,不與取,非梵行。如是復攝前所不攝於自妻室所起欲行。又言:有餘不善身業。如是復攝所有業道加行後起。又言:有餘諸有非理所引身業。問:何者非理所引身業,前所未攝,今更攝耶?答:前說自性,今說等起。此誰能等起?謂非理作意。復有說者,此是一切有覆無記,及一分無覆無記身業。一切有覆無記身業者:謂初靜慮地諂愛等所起。一分無覆無記身業者:謂應如是去來,如是行住,如是坐臥,如是裁割,如是縫綴,而不如是去來行住乃至縫綴。此等身業,作不應作,不應理故;攝在非理所引品中。由此名身惡行。若作是說;身惡行,則通不善、無記、欲界、色界。然惡行,唯不善,唯欲界。是故前說者好。又彼論言:何者語惡行?謂虛誑語,離間語,麤惡語,雜穢語。如是所說,隨順契經。又言:有餘不善語業。如是復攝所有業道加行後起。又言:有餘諸有非理所引語業。問:何者非理所引語業,前所未攝,今更攝耶?答:前說自性;今說等起。此誰所等起?謂非理作意。復有說者,此是一切有覆無記,及一分無覆無記語業。一切有覆無記語業者:謂初靜慮地諂愛等所起。一分無覆無記語業者:謂應說一言、二言、多言、男言、女言、非男女言,去來今言,而不如是說一乃至去來今言。此等語業,說不應說,不應理故;攝在非理所引品中。由此名語惡行。若作是說;語惡行,則通不善,無記、欲界、色界。然惡行、唯不善、唯欲界。是故前說者好。又彼論言:何者意惡行?謂貪欲、瞋恚、邪見。如是所說,隨順契經。又言:有餘不善意業。如是復攝諸不善思。又言:有餘諸有非理所引意業。問:何者非理所引意業,前所未攝,今更攝耶?答:前說自性;今說等起。此誰所等起?謂非理作意。復有說者,。此是一切有覆無記,及一分無覆無記意業;名非理所引意業。一切有覆無記非理所引意業者:謂欲界薩迦耶見邊執見相應意業,及色無色界一切煩惱相應意業。一分無覆無記非理所引意業者:謂諸意業起,如前說無覆無記非理所引身業語業。若作是說,意惡行,則通不善,及以無記。又通三界。然惡行,唯不善,唯欲界。是故前說者好。如發智論,集異門論,攝身惡行,及語惡行;施設論中,所說亦爾。唯除意惡行,別有所攝。故彼論言:問:為身三惡行,攝一切身惡行?為一切身惡行,攝身三惡行耶?答:一切攝三;非三攝一切。不攝者何?謂非斷命,以手杖等,捶擊有情;及非邪行,於所應行,作不淨行;起飲酒等諸放逸業。由不正知失念受用諸飲食等,及不能避諸犯戒者,諸如是等所起身業,非三所攝。問:諸犯戒者無量;云何能避?雖復捨此;還近彼故。答:所在皆有,欲離實難。能不隨染,是為真避。故有說言:身雖在遠;而隨彼習,即名親近。身雖在近;不隨彼習,即名遠離。問:為語四惡行,攝一切語惡行?為一切語惡行,攝語四惡行耶?答:一切攝四;非四攝一切。不攝者何?謂如有一,獨處空閑,作如是說:無有惠施,無有親愛,無有祠祀。如是等語惡行,世間有情,不生領解;非四所攝。問:為意三惡行,攝一切意惡行?為一切意惡行,攝意三惡行耶?答:一切攝三;非三攝一切。不攝者何?謂貪欲瞋恚邪見俱生受想行識,非三所攝。彼論中意惡行,攝四蘊自性。如是施設五蘊自性,為諸惡行。問:此發智論,集異門論,與佛契經及施設論,攝諸惡行,何故不同?答:依二種門,說諸惡行。一、依世俗。二、依勝義。謂佛契經及施設論,依世俗門,說諸惡行。此發智論,集異門論,依勝義門,說諸惡行。如依世俗勝義分別,如是依不了義、了義,有別意趣,無別意趣,有別因緣,無別因緣,世俗諦現觀,勝義諦現觀等,應知亦爾。復有說者,由三緣故,所攝不同。謂自性故,相雜故,世譏嫌故。此發智論集異門論,說其自性。施設論中,說其相雜。若法、雖非惡行自性;而與惡行相和雜故;亦得其名。於契經中,說世譏嫌。以諸世間,於根本業道,多生譏嫌;非於業道加行後起。由此緣故;攝諸惡行,經論不同。如是名為惡行自性。已說自性;所以今當說。問:何故名惡行?惡行有何義?答:可厭毀故名惡。遊履依處故名行。可厭毀故名惡者:如有說言:惡妻子、惡衣食、惡人、惡處、惡往來等。遊履依處故名惡行者:謂斷生命,麤惡語、及瞋恚,行有情處。不與取、欲邪行,及貪欲,行資具處。虛誑語,離間語,雜穢語,行於名處。邪見、行名色處。復有說者,感苦受果故名惡。動轉捷利故名行。問:沈溺諸惡,云何捷利?答:彼惡行者,有如是巧便;雖行惡行;而令世間不知其惡。故名捷利。復有說者,習近惡人故,能招惡趣故,名惡行。復有說者,有三因緣,故名惡行。謂惡思所思故,惡說所說故,惡作所作故。惡思所思,謂意惡行。惡說所說,謂語惡行。惡作所作,謂身惡行。復有說者,有三因緣,故名惡行。謂惡作義故,可厭毀故,決定能感非愛果故。惡作義者:行身語意諸惡行故,名為惡行。可厭毀者:謂行惡行,毀犯尸羅,常為諸天、大師、有智、同梵行者,共所厭毀。決定能感非愛果者:謂諸所有身語意惡行,無處無容能感可愛果;有處有容感非愛果。集異門論,亦作是說。有何因緣,名為惡行?謂彼能感非愛樂,非適悅,不可意果。此顯等流果。復言能感非愛樂,非適悅,不可意異熟。此顯異熟果。
瑜伽六十九卷八頁云:云何由品業差別故?謂即此事、復有五品所知差別;及此五品所知作業。何等為五?謂此所知、或有假立故名所知,或有勝義故名所知,或有所作究竟故名所知,或有他心淨不淨行故名所知,或有一切種別故名所知。若世俗智,能知假立所知。知假立故;如實了知世俗道理善不善法,有罪無罪。廣說乃至緣生法等,一分應遠離,一分應修習。又能了知世俗言說,遊行世間,隨因隨緣而起眾行。法智、類智、苦智、集智、滅智、道智、能知勝義所知。知勝義故;能證見修所斷法斷。盡智、無生智、能知所作究竟所知。知所作究竟故;心得決定,無有疑惑。於自斷中,離增上慢。他心智、能知他心淨不淨行所知。由知此故;如實知他所有意樂、界、及隨眠。十力智、能知一切種別所知。由知此故;能正於他起一切種教誡教授。能斷一切有情疑惑。能善安置一切有情於善趣果及解脫中。有大勢力,能作一切有情利益及安樂事。如是名為五品所知及五種業。
瑜伽三十卷十三頁云:云何勤修不淨觀者,尋思六事差別所緣毘缽舍那?謂依不淨增上正法,聽聞受持增上力故;由等引地,如理作意,解了其義。知此不淨,實為不淨,深可厭逆,其性朽穢,惡臭、生臭。由如是等種種行相,於先所聞依諸不淨所說正法,解了其義。如是名為於諸不淨尋思其義。云何名為尋思彼事?謂彼如是解了義已;觀不淨物,建立二分。謂內及外。如是名為尋思彼事。云何名為尋思自相?謂且於內身中所有穢朽不淨,發起勝解。了知身中有髮毛等,廣說乃至腦膜小便。復於如是身中所有多不淨物,攝為二界。發起勝解。所謂地界,及以水界。始於髮毛,乃至大便,起地勝解。始於淚污,乃至小便,起水勝解。如是名為依內不淨尋思自相。復於其外諸不淨物,由青瘀等種種行相,發起勝解。謂先發起青瘀勝解;或親自見,或從他聞,或由分別所有死尸。如是死尸,或男、或女、或非男女,或親、或怨、或是中庸,或劣、或中、或復是勝,或是少年,或是中年,或是老年。取彼相已;若此死尸,死經一日,血流已盡,未至膿爛;於是發起青瘀勝解。若此死尸,死經二日,已至膿爛,未生蟲蛆;於是發起膿爛勝解。若此死尸,死經七日,已生蟲蛆,身體已壞;於是發起爛壞勝解,腫脹勝解。若此死尸,為諸狐狼[至+鳥]梟鵰鷲烏鵲餓狗之所食噉;於是發起食噉勝解。即此死尸,既被食已;皮肉血盡,唯筋纏骨;於是發起異赤勝解。若此死尸,或被食噉,支節分離,散在處處;或有其肉,或無其肉,或餘少肉;於是發起分散勝解。若此死尸,骨節分散;手骨異處,足骨異處,膝骨異處,髀骨異處,髖骨異處,髆骨異處,臂骨異處,脊骨異處,頷骨異處,齒鬘異處,髑髏異處;見是事已;起骨勝解。若復思惟如是骸骨,共相連接而不分散;唯取麤相,不委細取支節屈曲;如是爾時起鎖勝解。若委細取支節屈曲;爾時發起骨鎖勝解。又有二鎖。一、形骸鎖。二、支節鎖。形骸鎖者:謂從血鎖脊骨,乃至髑髏所住。支節鎖者:謂臂髆等骨連鎖,及髀膞等骨連鎖。此中形骸鎖,說名為鎖。若支節鎖,說名骨鎖。復有二種取骨鎖相。一、取假名綵畫木石泥等所作骨鎖相。二、取真實骨鎖相。若思惟假名骨鎖相時;爾時唯名起鎖勝解;不名骨鎖。若思惟真實骨鎖相時;爾時名起骨鎖勝解。又即此外造色色相,三種變壞。一、自然變壞。二、他所變壞。三、俱品變壞。始從青瘀,乃至腫脹,是自然變壞。始從食噉,乃至分散,是他所變壞。若骨、若鎖、及以骨鎖,是俱品變壞。若能如是如實了知外不淨相;是名尋思外諸所有不淨自相。云何尋思不淨共相?謂若內身外淨色相,未有變壞,若在外身、不淨色相,已有變壞;由在內身不淨色相、平等法性,相似法性,發起勝解;能自了知我淨色相,亦有如是同彼法性。若諸有情成就如是淨色相者:彼淨色相,亦有如是同彼法性。譬如在外不淨法相。是名尋思不淨共相。云何名為尋思彼品?謂作是思:若我於彼諸淨色相不淨法性,不如實知;於內於外諸淨色相,發起貪欲;便為顛倒黑品所攝。是有諍法,有苦,有害,有諸災患,有遍燒惱。由是因緣,發起當來生老病死愁歎憂苦種種擾惱。若我於彼諸淨色相不淨法性,如實隨觀;便無顛倒,白品所攝。是無諍法,無苦,無害。廣說乃至由此因緣,能滅當來生老病死,乃至擾惱。若諸黑品;我今於彼,不應忍受。應斷,應遣。若諸白品;我今於彼,未生應生;生已令住增長廣大。如是名為尋思彼品。云何名為尋思彼時?謂作是思:若內所有諸淨色相,在現在世,若外所有不淨色相,亦現在世。諸過去世,曾淨色相,彼於過去,雖有淨相;而今現在如是次第種種不淨。諸現在世我之所有似淨色相,此淨色相,於現在世,雖有淨相;於未來世、不當不淨如今現在外不淨色,無有是處。我此色身、去來今世、曾如是相,當如是相,現如是相;不過如是不淨法性。如是名為尋思彼時。云何名為尋思彼理?謂作是思:若內、若外、都無有我有情可得,或說為淨,或說不淨。唯有色相,唯有色形,於中假想施設言論,謂之為淨,或為不淨。又如說言:壽煖及與識,若棄捨身時;離執持而臥,無所思如木。既死沒已;漸次變壞,分位可知。謂青瘀等、乃至骨鎖。今我此身、先業煩惱之所引發,父母不淨和合所生,糜飯等食之所增長。此因此緣此由藉故;雖暫時有諸淨色相,似可了知;而內身中,若內、若外、於常常時,種種不淨,皆悉充滿。如是名依世俗勝義及以因緣觀待道理尋思彼理。復作是思:於此不淨,若能如是善修善習善多修習;能斷欲貪。如是欲貪,定應當斷。如是名依作用道理,尋思彼理。復作是思:如世尊說:若於不淨善修善習善多修習;能斷欲貪。是至教量。我亦於內自能現見於諸不淨,如如作意思惟修習,如是如是令欲貪纏,未生不生,生已除遣。是現證量。比度量法,亦有可得。謂作是思:云何今者作意思惟能對治法,可於能治所緣境界,煩惱當生。如是名依證成道理,尋思彼理。復作是思:如是之法,成立法性,難思法性,安住法性。謂修不淨,能與欲貪作斷對治,不應思議,不應分別;唯應信解。如是名依法爾道理,尋思彼理。是名勤修不淨觀者,尋思六事差別所緣毘缽舍那。
二解 俱舍論二十二卷十五頁云:此不淨觀、何性,幾地,緣何境,何處生,何行相,緣何世,為有漏,為無漏,為離染得,為加行得?頌曰:無貪性十地,緣欲色人生。不淨自世緣,有漏通二得。論曰:如先所問,今次第答。謂此觀、以無貪為性。通依十地。謂四靜慮、及四近分、中間、欲界。唯緣欲界所見色境。所見者何?謂顯形色。緣義為境。由此已成唯人趣生三洲,除北。尚非餘趣;況餘界生。既立不淨名;唯不淨行相。隨在何世,緣自世境,若不生法,通緣三世。既唯勝解作意相應;此觀理應唯是有漏。通離染得及加行得。由有曾得,未曾得故。
大毗婆沙論一百二十六卷八頁云:云何心狂亂?答:謂由四緣,勢力所逼,令心狂亂。一、由非人現惡色像,遇已驚恐,令心狂亂。謂有非人,變作象馬駝牛羊等可畏色相,來現其前;心便狂亂。問:彼曾不見象馬等耶?何故今時、見便驚恐?答:彼雖曾見;而今非時、非處、非道、忽然見故。言非時者,謂於夜分,見象馬等;便作是念:何故今時有象馬等來至我所;定是非人來相逼害。由此驚恐,心便狂亂。言非處者,謂於堂閣房閣等處,見象馬等;便作是念:何緣此處有象馬等、來現我前;定是非人來相逼害。由此驚恐,心便狂亂。言非道者,謂於塚間、非象馬等嚐所行路、見象馬等;便作是念:何緣於此有象馬等;定是非人來相逼害。由此驚恐,心便狂亂。二、由非人忿打支節,苦受所逼,令心狂亂。謂於大眾遊止處所,以輕慢心,棄諸便穢;或於諸佛獨覺聲聞精舍等中,行不淨行。善神忿恚,打觸支節。人有支節,如芥子許。若打觸時;心便狂亂。三、由大種乖違,令心狂亂。謂有多食胡桃麻子苣藤等時,發熱風等;大種乖反,心便狂亂。四、由先業異熟,令心狂亂。謂有先時歡喜踴躍,傳驚怖事,令他憂惱;或作坑井,陷墜眾生;或縱猛火、焚燒山澤;或以強力、逼他飲酒;或以倒想、解釋契經。如是等業,令心狂亂。然此狂亂,非異熟果。但從惡業、異熟所生。以惡業不招意地異熟故。有說:狂亂由五種緣。前四、如前。愁憂、第五。謂因喪失所愛子等,愁毒纏心,遂發狂亂。如彼廣說。
二解 發智論十二卷十五頁云:云何心狂亂?答:謂由四緣勢力所逼,令心狂亂。一、由非人現惡色像;遇已,驚恐;令心狂亂。二、由非人忿打支節,苦受所逼,令心狂亂。三、由大種乖違,令心狂亂。四、由先業異熟,令心狂亂。
瑜伽六十九卷八頁云:復次由五種相,建立所知諸法差別,何等為五?一、由事故,二、由品業差別故,三、由智依處差別故,四、由智差別故,五、由攝餘智差別故。云何由事故?謂略說一切有為、無為、名所知事。云何由品業差別故?謂即此事,復有五品所知差別,及此五品所知作業。何等為五?謂此所知,或有假立故名所知,或有勝義故名所知,或有所作究竟故名所知,或有他心淨不淨行故名所知,或有一切種別故名所知。若世俗智,能知假立所知。知假立故;如實了知世俗道理善不善法有罪無罪。廣說乃至緣生法等,一分應遠離,一分應修習。又能了知世俗言說,遊行世間。隨因隨緣而起眾行。法智、類智、苦智、集智、滅智、道智、能知勝義所知。知勝義故;能證見修所斷法斷。盡智、無生智、能知所作究竟所知。知所作究竟故;心得決定,無有疑惑。於自斷中,離增上慢。他心智,能知他心淨不淨行所知。由知此故;如實知他所有意樂、界、及隨眠。十力智,能知一切種別所知。由知此故;能正於他起一切種教誡教授。能斷一切有情疑惑。能善安置一切有情於善趣果,及解脫中。有大勢力,能作一切有情利益及安樂事。如是名為五品所知及五種業。云何由智依處差別故?謂有二種。一、自利行,二、利他行。若隨順斷世俗智,若正能斷勝義智,若於斷所作究竟智,如是諸智,應知依自利行依處。若於他意樂界及隨眠所有他心智,若於一切種別所知中所有十力智,如是二智,應知依利他行依處。如是名為智依處差別。云何由智差別故?謂世俗智、或善、或不善、或無記、或有漏、或無漏,唯是世間。無漏者,謂於已斷一切無學身中可得。此及所餘,總名俗智,亦唯世間。當知所餘法,類智等,是出世間,亦唯無漏。盡無生智,當知唯於漏盡中生。若不分別盡及無生;謂我已得諸漏永盡,我未來苦不當復生者;唯是無漏,唯出世間。若作如是分別者;唯是無漏;世出世間世俗智攝;是未曾得;是阿羅漢相續中生。他心智,唯是世間。若在異生,及有學相續中者;是有漏。若無學相續中者;是無漏。問:何因緣故,清淨身中諸世俗智,說名無漏?答:由彼身中諸漏隨眠,已永斷故。又此諸智,是他心智現所行境。此他心智,非染汙性;非餘染汙現所行境。又彼自性,不與一切煩惱相應。是故此智,由隨眠故,由所緣故,由相應故;皆成無漏。十力智、在如來相續中,是未曾得,唯是無漏,世間智攝。何以故?由此一切種智,皆帶戲論而現行故。云何由攝餘智差別故?謂神通智、解脫門智、無礙解智、無諍智、願智、力無畏念住一切種不共佛法等智,隨其所應,當知皆為如前所說諸智所攝。謂五神通,皆世俗智攝。若諸異生,及諸有學,相續中者;皆是有漏。若在無學相續中者;皆是無漏。第六神通,盡及無生二智所攝。盡無生智,如前應知。空解脫門智,八智所攝。謂法智、類智、苦智、集智、滅智、道智、及出世間盡無生智。無願解脫門智,六智所攝。謂法智、類智、苦智、集智、盡智、無生智。無相解脫門智,五智所攝。謂法智、類智、滅智、盡智、無生智。無礙解智、無諍智、願智十力等一切不共佛法智,皆世俗智攝。皆是無漏。在阿羅漢,及如來相續中,如其所應,盡當知。諸解脫門建立相,如本地分已說。不共佛法,及無礙解等,如菩薩地已說。
集論四卷七頁云:修淨行者,臨命終位,於身下分,先起冷觸。不淨行者,臨命終位,於身上分,先起冷觸。
大毗婆沙論八卷十七頁云:若淨不淨見、於五見,何見攝?何見所斷?答:邪見攝。此有二種。若謂滅為不淨;見滅所斷。若謂道為不淨;見道所斷。問:何謂為淨?答:滅道二諦。問:何緣外道,計滅道諦、為不淨耶?答:彼說煩惱是真不淨。聖道斷之,便成不淨。道所得滅、亦成不淨。如以刀水割洗穢物,便成不淨。以此刀水割洗餘物,亦成不淨。滅道亦然。故應不淨。此中邪見攝者:顯彼自性。誹謗滅道,是不淨故。見滅道所斷者:顯彼對治。見滅道時,永斷彼故。餘如前說。問:為有見、能於滅道二諦、起不淨行相不?設爾;何失。此中難通。廣如前說。
又名不淨行,即不淨的行為,指淫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