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術語)小乘俱舍宗立一切法為七十五,攝為五類:一色法十一,心法一,心所有法四十六,心不相應行法十四,無為法三也。
第一色法十一RūPāṇi,分之為三種:一五根,二五境,三無表色也。
五根者:一、眼根Cakṣur indriya,二、耳根Śrotra indriya,三、鼻根Ghrāṇa iudriya,四、舌根Jihvā indriya,五、身根Kāya indriya也,此五法能發識取境,故名根。
五境者:一、色境Rūpa viṣaya,二、聲境Sabda viṣaya,三、香境Gandha viṣaya,四、昧境Rasa viṣaya,五、觸境Sparśa viṣaya也。此五法能為五根所對之境,故名境。
無表色Avñjiapti者,依身口發動之善惡二業,生於身內之一種無形色法感苦,樂果之業因也其中,五根五境,有質礙之用,故名色,無表色則自體無質礙之用,以存質礙之四大為因而生者,故亦名為色。
第二心法一Cittam,根境相對之時,依根而生,覺知境之總作用也。是從於所依之根,故雖為六識,而其心體是一也,此法必領有他之心所法,猶如國王之於臣民,故謂為心王。
第三心所有法四十六Cittasaṁprayuktasaṁskārāḥ,又分六位:一、徧大地法十,二、大善地法十,三、大煩惱地法六,四、大不善地法二,五、小煩惱地法十,六、不定地法八也。此四十六法皆為心王所領有,而與心王皆為對於境界之別作用,故云心所有法,常略稱心所法。
一、徧大地法十Mahābhūmikāḥ(dharmāḥ)者:一、受Vepanā,領納苦樂捨三境之作用也。二、想Saṁjñā,想像事物之作用也。三、思Cetanā,造作身口意三業之作用也。四、觸Sparśa,觸對境界之作用也。五、欲Chaṁda,希求之作用也。六、慧Mati,簡擇之作用也。七、念Smṛti,記憶之作用也。八、作意Manaskāra,警覺他心心所之作用也。九、勝解Adhimokṣa,印決事理之作用也。十、三摩地Samādhi,譯為定,使心心所注住於一境之作用也。此十法隨逐善不善無記之一切心王而起,故名徧大地法,略云大地法。
二、大善地法十Kuśalamahābhūmikāḥ者:一、信Śraddhā,使心心所澄淨之作用也。二、不放逸Apramāda,於諸善惡法不使放逸之作用也。三、輕安Praśrabdhi,使身心輕妙安穩之作用也。四、行捨Upeksā,使身心捨雜執著諸法之念,而住於平等之作用也,是行蘊所攝之捨,故簡別於彼受蘊所攝之捨受而謂之行捨。五、慚Hrī,於所造之罪自恥之作用也。六、愧Apatrapā,於所造之罪自恥之作用也。七、無貪Alobha,於順境無貪著之作用也。八、無瞋Adveṣa,於逆境不瞋恚之作用也。九、不害Ahiṁsā,不損害他之作用也。十、勤Virya,於修善法使心勇悍之作用也。此十法與一切之善心相應而起,故名大善地法。
三、大煩惱地法六Kleśamahābhūmikāḥ者:一、無明Moha,愚痴為性,反於上之慧之作用也。二、放逸Pramāda,反於上之不放逸,於惡法放逸之作用也。三、懈怠Kausidya,反於上之勤,於善法不勇悍之作用也。四、不信Aśrāddha,反於上之行,使心不澄淨之作用也。五、惛沈Styāna,使心涽重之作用也。六、掉舉Auddhatya,使心輕浮之作用也。此六法者常與惡心及有覆無記心相應,故名大煩惱地法。
四、大不善地法二Akuśalamahabhūmikāḥ者:一、無慚Ahrikatā,反於上之慚,不自恥之作用也。二、無愧Anapatrapā,反於上之愧,不他恥之作用也。此二法者,與一切之不善心相應,故名大不善地法。
五、小煩惱地法十Upakleśabhūmikāḥ者:一、忿Krodha,使起忿怒相之作用也。二、覆Mrakṣa,隱藏己罪之作用也。三、慳Mātsarya,使於財施法施慳吝之作用也。四、嫉Īrṣyā,妒忌他人盛事之作用也。五、惱Pradāśa,堅執惡事而惱亂身心之作用也。六、害Vihiṁsā,反於上之不害而行打罵他人等之作用也。七、恨Upanāha,於忿境結怨不捨之作用也。八、諂Māyā,使心心所邪曲不定之作用也。九、誑Śāṭhya,欺他之作用也。十、憍Mada,染著於自法,使心貢高之作用也。此十法者,雖與惡心及有覆無記心相應而起,而唯為修道所斷,不通於見道所斷,又但與意識之無明相應,不通於他識,且此十法,現行各別而必非十法俱起,以此三義,故名小煩惱地法。
六、不定地法八Aniyatabhūmikāḥ者:一、尋Vitarka,尋求事理之麤性作用也。二、伺Vicāra,伺察事理之細性作用也。三、睡眠Middha,使心心所闇昧之作用也。四、惡作Kaukṛtya,思念惡作之事而使心追悔之作用也。五、貪Rāga,反於上之無貪,而貪愛順境之作用也。六、瞋Pratigha,反於上之無瞋,瞋恚逆境之作用也。七、慢Māna,對於他人使心高舉之作用也。八、疑Vicikitsā,於諦理使猶豫之作用也。此八法,不入前之五地,為特殊之法,故名不定地法。
第四心不相應行法十四Cittaviprayuktasaṁskārāḥ者:一、得Prāpti,使諸法獲得於身之實法也。二、非得Aprāpti,使諸法離身之實法也。三、同分Sabhāgatā,如人趣者,使人趣之果報同一,天趣者,使天趣之果報同等,各隨其趣其地,而使得同一果報之實法也。四、無想果Asaṁjñika,於無想天之中使心心所都滅之實法也。是一種外道所執之涅槃也。五、無想定Asaṁjñisamāpatti,欲得外道之無想果所修得之無心定也。六、滅盡定Nirodhasamāpatti,不還或阿羅漢之聖者,為止息暫時所入之無心定也。七、命根Jivta,維持壽之實法也。八、生Jāti,使法生之實法也。九、住Sthiti,使法住之實法也。十、異Jarā,使法衰異之實法也。十一、滅Anityatā,使法壞滅之實法也。十二、名身Nāmakāya,色聲等之名也。十三、句身Padkāya,諸法無常等之章句也。十四、文身Vyaṁjanakāya,名與句所依之文字也。二個已上名為身。此十四法者,為非色非心之法,而非與心相應之法,故名心不相應行法。行者,有為法之總名也。又此十四者,為五蘊中行蘊之所攝,故名行。
第五無為三Asaṁskṛtadharmāh者:一、擇滅無為Pratisaṁkhyānirodha,依正智簡擇力而得之寂滅法也,即涅槃也。此法能使煩惱寂滅,故名滅。二、非擇滅無為Apratisaṁkhyānirodha,非依擇力但依缺生緣而現之寂滅法也。此法能使生法不更生,故名滅。三、虛空無為Akāśa,無礙為性,得通行於一切之礙法中也。此三法無生住異滅四相之作為,故名無為法。
(術語)不定地法之一。使心闇昧之精神作用也。意識惛熟,謂為睡。五識闇冥而不慟,謂為眠。心所之一。屬於煩惱。於五蓋中,名為睡眠蓋。於五欲中,謂為睡眠欲。釋氏要覽曰:「臥之垂熟也,此是心所法中四不定一也。令人不自在,昧略為性,障染為業,發覺淨心經有二十種睡眠過患。」
又作小乘七十五法。小乘俱舍宗於一切法概括為七十五種,攝為五類。即:(一)色法十一種:(1)眼根(梵 caksur-indriya),(2)耳根(梵 śrotrendriya),(3)鼻根(梵 ghrānendriya),(4)舌根(梵 jihvendriya),(5)根(梵 kāyendriya),(6)色境(梵 rūpa-visaya),(7)聲境(梵 śabda-visaya),(8)香境(梵 gandha-visaya),(9)味境(梵 rasa-visaya),(10)觸境(梵 sprastavya-visaya),(11)無表色(梵 avijñapti-rūpa)。其中前五者能發識取境,故稱五根;次五者為五根所緣之境界,故稱五境;無表色係依身、口發動之善業與惡業,為生於身內之一種無形色法,乃感苦、樂果之業因,具防非止惡或防善止惡之功能。
(二)心法一種:即依根而生,覺知境之總作用,指六識心王(梵 citta)。
(三)心所有法四十六種,又分遍大地法(梵 mahā-bhūmikā dharmāh)、大善地法(梵 kuśala-mahā-bhūmikā-dharmāh)、大煩惱地法(梵 kleśa-mahā-bhūmikā dharmāh、大不善地法(梵 akuśala-mahā-bhūmikau dharmāh)、小煩惱地法(梵 parītta-kleśa-bhūmikā dharmāh)、不定地法(梵 aniyata-bhūmikā dharmāh)六位。此四十六法皆隨附於心法而起,故稱心所有法。即:(1)遍大地法十種:受(梵 vedanā,領納苦、樂、捨三境之作用)、想(梵 sajjñā,想像事物之作用)、思(梵 cetanā,造作諸業之作用)、觸(梵 sparśa,對境之作用)、欲(梵 chanda,希求之作用)、慧(梵 prajñā,揀擇善惡法之作用)、念(梵 smrti,記憶不忘之作用)、作意(梵 manasikāra,令心心所警覺對象之作用)、勝解(梵 adhimoksa,明了事理之作用)、三摩地(梵 samādhi,譯作定,令心心所專注一境而不散之作用)。此十法通善、不善、無記之一切心王而起,故稱遍大地法。略作大地法。(2)大善地法十種:信(梵 śraddhā,令心心所澄淨之作用)、不放逸(梵 apramāda,止惡行善)、輕安(梵 praśrabdhi,使身心輕妙安穩之作用)、行捨(梵 upeksā,令身心捨離雜執著諸法之念,而住於平等之作用,為行蘊所攝之捨)、慚(梵 hrī,於所造罪,自觀有恥)、愧(梵 apatrāpya,於所造罪,觀他有恥)、無貪(梵 alobha,不貪著順境之作用)、無瞋(梵 advesa,於逆境不起忿怒之作用)、不害(梵 ahijsā,不損惱他之作用)、勤(梵 vīrya,精進修習諸善法之作用)。此十法與一切之善心相應而起,故稱大善地法。(3)大煩惱地法六種:無明(梵 avidyā,以愚癡為性)、放逸(梵 pramāda,於惡法放逸之作用)、懈怠(梵 kausīdya,於善法不勇悍之作用)、不信(梵 āśraddhya,令心不澄淨之作用)、惛沈(梵 styāna,令心沈重之作用)、掉舉(梵 auddhatya,令心輕浮之作用)。此六法常與惡心及有覆無記心相應,故稱大煩惱地法。(4)大不善地法二種:無慚(梵 āhrīkya,不自羞恥之作用)、無愧(梵 anapatrāpya,不他恥之作用)。此二法與一切之不善心相應,故稱大不善地法。(5)小煩惱地法十種:忿(梵 krodha,令起怒相之作用)、覆(梵 mraksa,隱藏己過之作用)、慳(梵 mātsarya,於財施、法施等,不能惠施之作用)、嫉(梵 īrsyā,妒忌之作用)、惱(梵 pradāsa,堅執惡事而惱亂身心之作用)、害(梵 vihijsā,損惱他人之作用)、恨(梵 upanāha,於忿境結怨不捨之作用)、諂(梵 māyā,令心心所邪曲不直之作用)、誑(梵 śāthya,欺他不實之作用)、憍(梵 mada,心貢高而傲他之作用)。此十法唯為修道所斷,僅與意識之無明相應,且其現行各別,而非十法俱起,故稱為小煩惱地法。(6)不定地法八種:尋(梵 vitarka,尋求事理之粗勝作用)、伺(梵 vicāra,伺察事理之細性作用)、睡眠(梵 middha,令心心所昏昧之作用)、惡作(梵 kaukrtya,思念所作之事而令心追悔之作用)、貪(梵 rāga,貪愛順境之作用)、瞋(梵 pratigha,於逆境瞋恚之作用)、慢(梵 māna,使心高舉而凌他之作用)、疑(梵 vicikitsā,使於諦理猶豫不決之作用)。此八法不入前五位,廣通善、惡、無記三性,故稱不定地法。
(四)心不相應行法十四種:(1)得(梵 prāpti),令得諸法於身之實法。(2)非得(梵 aprāpti),令諸法離身之實法。(3)眾同分(梵 nikāya-sa-bhāga),各隨其趣,而使得同一果報之實法。(4)無想果(梵 āsajjñika),於無想天之中令心心所皆滅之實法。此為外道所執之涅槃。(5)無想定(梵 āsajjñi-samāpatti),乃為得無想果所修得之無心定。(6)滅盡定(梵 nirodha-samāpatti),不還或阿羅漢之聖者,為止息暫時所入之無心定。(7)命根(梵 jīvitendriya),維持壽命之實法。(8)生(梵 jāti),令諸法生起之實法。(9)住(梵 sthiti),令諸法不遷之實法。(10)異(梵 anyathātva),令諸法衰異之實法。(11)滅(梵 vyaya),令諸法消盡之實法。(12)名身(梵 nāma-kāya),色聲等之名。(13)句身(梵 pada-kāya),諸法無常等之章句。(14)文身(梵 vyañjana-kāya),名與句所依之文字;二個以上,故稱為身。此十四法為非色非心之法,而不與心相應,故稱為心不相應行法。
(五)無為法三種:(1)擇滅無為(梵 pratisajkhyā-nirodha),依正智簡擇力而得之寂滅法。(2)非擇滅無為(梵 apratisajkhyā-nirodha), 非依正智簡擇力,但依缺生緣而現之寂滅法。(3)虛空無為(梵 ākāśa),以無礙為性,容受萬物而遍一切處。此三法無生、住、異、滅四相之作為,故稱無為法。大毘婆沙論卷四十二等所說與上略異。亦有就七十五法分為色非色、有見無見、有對無對等。〔俱舍論卷四、俱舍論光記卷四〕(參閱「五位七十五法」1089) p88
(一)梵語 aniyata。又作不定法、二不定(梵 dvāv-aniyatau)。為比丘受持具足戒之部分。不定,謂實犯與否及所犯何戒猶未審明之義。有屏處不定戒、露處不定戒二種。(一)屏處不定戒,比丘於屏處(不能見聞之處)、覆處、障處等可作淫事之處,與女子獨處共坐,或說非法語。(二)露處不定戒,比丘與女子於露現處共坐,說淫欲粗惡等語。此二不定戒在五篇及六聚中,與百眾學、七滅諍等共攝於突吉羅。〔四分律含注戒本卷上、四分律含注戒本疏卷三上、行事鈔資持記(會本)卷十九〕
(二)不定地法之略稱。不定地法乃俱舍宗所立心所六類之一。即指尋、伺、睡眠、惡作、貪、瞋、慢、疑等八心所。(參閱「不定地法」973)
(三)因明用語。指因明似因十四過中之六不定過。即共不定、不共不定、同品一分轉異品遍轉不定、異品一分轉同品遍轉不定、俱品一分轉不定、相違決定不定等諸過。(參閱「六不定過」1253) p972
為俱舍宗對一切法之分類。一切事象可分七十五種類別,概分之為五大類。此七十五種類別與種種形象相應,即以心為主體,由相對關係之立場而說明一切現象與超現象。即:(一)色法(指一切物質),即眼、耳、鼻、舌、身等感覺作用及其所對應之色、聲、香、味、觸,與不能表示其實體之無表色,凡十一種。(二)心法(心的作用之主體)一種,即六識心王。(三)心所有法(略稱心所,即心之作用)凡四十六種,概分為:(1)大地法(與一切心相應之作用),有受、想、思、觸、欲、慧、念、作意、勝解、三摩地等十種。(2)大善地法(僅與一切善心相應之心所),有信、不放逸、輕安、捨、慚、愧、無貪、無瞋、不害、勤等十種。(3)大煩惱地法(與一切不善心,及雖非惡非善,卻有礙於道的心相應之心所),有癡、放逸、懈怠、不信、惛沈、掉舉等六種。(4)大不善地法(與一切不善心相應之心所)有無慚、無愧等兩種。(5)小煩惱地法(與無明相應,而不能同時升起兩種以上之心所),有忿、覆、慳、嫉、惱、害、恨、諂、誑、憍等十種。(6)不定地法(不定相應,即上述各心所之外者),有尋、伺、睡眠、惡作、貪、瞋、慢、疑等八種。(四)心不相應行法(非色法,亦非心、心所之存在),有得、非得、眾同分、無想、無想定、滅盡定、命根、生、住、異、滅、名身、句身、文身等十四種。(五)無為法(本身既無生滅之變化,亦不因任何作用而升起生滅變化),有虛空、擇滅、非擇滅等三種。
其中,心所有法之分類與數目,與大毘婆沙論、順正理論卷十一等所列舉者稍異。又七十五法若就色、非色分別,色法十一種為色,餘六十四法是非色;若就有對、無對分別,五根與五境為有對,餘六十五法是無對;若就有為、無為分別,前七十二法為有為,後三種是無為;若就相應、不相應分別,心與心所法等四十七種為相應,餘二十八種是不相應;若就四大種所造、非所造分別,眼等五根、色、聲、香、味及無表為所造,觸通所造、非所造,餘六十四法是非所造。若就諦、非諦分別,七十三法是諦,虛空與非擇滅為非諦。〔大毘婆沙論卷四十二、卷七十五、入阿毘達磨論卷上、維摩經疏菴羅記卷十八、俱舍論光記卷四、俱舍論法宗原〕(參閱「七十五法」88) p1089
心所乃從屬於心王而起之心作用,依其性質,可分類為六種。有大、小乘之別。(一)受小乘有部之教系,俱舍家立四十六心所,分為大地法、大善地法、大煩惱地法、大不善地法、小煩惱地法、不定地法等六位。(1)大地法,指遍一切心品而起者,即受、想、思、觸、欲、慧、念、作意、勝解、三摩地等十種心所。(2)大善地法,指遍一切善心而起者,即信、不放逸、輕安、捨、慚、愧、無貪、無瞋、不害、勤等十種心所。(3)大煩惱地法,指遍一切不善、有覆無記等煩惱法而起者,即癡、放逸、懈怠、不信、惛沈、掉舉等六種心所。(4)大不善地法,指遍不善之心品而起者,即無慚、無愧等二種心所。(5)小煩惱地法,指自體不善及有覆無記,而於一切心品不遍起者,即忿、覆、慳、嫉、惱、害、恨、諂、誑、憍等十種心所。(6)不定地法,指不決定入前五位者,即尋、伺、睡眠、惡作、貪、瞋、慢、疑等八種心所。列表如下:
(二)大乘唯識家立五十一心所,分為遍行、別境、善、煩惱、隨煩惱、不定等六種。(1)遍行心所,指於一切性、一切地、一切時、一切俱生起之心所,即觸、作意、受、想、思等五種心所。(2)別境心所,指於一切性、一切地得起,於境有起有不起之心所,即欲、勝解、念、定、慧等五種心所。(3)善心所,指其性善,唯起於善心品之心所,即信、精進、慚、愧、無貪、無瞋、無癡、輕安、不放逸、行捨、不害等十一種心所。(4)煩惱心所,指根本煩惱,即貪、瞋、癡、慢、疑、惡見等六種心所。(5)隨煩惱心所,指隨從根本煩惱而起之心所,即忿、恨、惱、覆、誑、諂、憍、害、嫉、慳、無慚、無愧、不信、懈怠、放逸、惛沈、掉舉、失念、不正知、散亂等二十種心所。(6)不定心所,指不入於前五位之心所,即悔、眠、尋、伺等四種心所。列表如下: p1264
梵語 caitta, caitasika,巴利語 cetasika。又作心數、心所有法、心所法、心數法。從屬於心王。乃五位之一。與心相應而同時存在,為種種複雜之精神作用。以從屬於心,故對心所而言,心謂「心王」。心王與心所之間,有所謂五義平等(所依平等、所緣平等、行相平等、時平等、事平等)之相應關係,故心所又稱相應法、心相應法。離此心王,是否別有心所之體,對此,有部主張別體說,其他諸派另有多種異說。
有關心所之數及其分類之方法,有種種說法。小乘俱舍論立受、想、思、觸、欲、慧、念、作意、勝解、三摩地等十大地法(相應於一切心之心所);信、不放逸、輕安、捨、慚、愧、無貪、無瞋、不害、勤等十大善地法(相應於一切善心之心所);癡、放逸、懈怠、不信、惛沈、掉舉等六大煩惱地法(指一切污染心而言,即與不善心、有覆無記心共通而相應之心所);無慚、無愧等二大不善地法(僅相應於一切不善心之心所);忿、覆、慳、嫉、惱、害、恨、諂、誑、憍等十小煩惱地法(與無明相應,而不能同時起兩種以上之心所);惡作、睡眠、尋、伺、貪、瞋、慢、疑等不定地法(上五類以外之心所);總共六位,計立四十六心所。此外,如正法念處經卷三十三,就上述大善地法中,以無癡取代無瞋;大毘婆沙論卷四十二則列舉七類心所,即大地法、大善地法、大煩惱地法、大不善地法、小煩惱地法、大有覆無記地法、大無覆無記地法等,而列舉四十九心所。
大乘成唯識論中,則將心所分為遍行、別境、善、煩惱、隨煩惱、不定等六位。對此而立四種一切義;即一切性(共通於善、惡、無記三性而起)、一切地(共通於有尋有伺、無尋唯伺、無尋無伺三地而起)、一切時(無始以來,恆常相續)、一切俱(一切心所同時而生)等四種。大體而言,遍行之心所具足四種一切義;別境之心所具足性、地二種一切義;善僅有地之一切義;不定僅有性之一切義;煩惱、隨煩惱則不具足任何之一切義。
遍行乃作意、觸、受、想、思;別境乃欲、勝解、念、定、慧;分別稱為五遍行與五別境,合之則相當於十大地法。善有信、慚、愧、無貪、無瞋、無癡、勤、輕安、不放逸、行捨、不害等十一;煩惱有貪、瞋、癡、慢、疑、惡見等六;隨煩惱有忿、恨、覆、惱、嫉、慳、誑、諂、害、憍、無慚、無愧、掉舉、惛沈、不信、懈怠、放逸、失念、散亂、不正知等二十;不定僅有悔(惡作)、睡眠、尋、伺等四不定。以上所立五十一心所之中,隨煩惱復分三種:最初之十者(忿至憍者)乃個別而起,故稱小隨煩惱(小隨惑)。其次之二者(無慚、無愧),乃普遍於一切不善心而起,故稱中隨煩惱(中隨惑)。最後之八者(掉舉至不正知者),普遍於一切不善心與有覆無記心而起,故稱大隨煩惱(大隨惑)。又瑜伽師地論卷一於上列二十隨煩惱外,別說邪欲、邪勝解,總成五十三法;大乘阿毘達磨雜集論卷一則將根本煩惱中之惡見,開立為身見等五種,故共立五十五法。〔品類足論卷一、俱舍論卷四、順正理論卷十、界身足論卷上、成實論卷五、成唯識論卷五、卷七、成唯識論述記卷五末、大乘法相宗名目卷三下〕(參閱「心心所」1397、「心王」1398) p1403
唯識宗所立六位心所之第六。異於前五位之心所,係隨應於善、染等而不定之悔、眠、尋、伺等四心所。即:(一)悔,即追悔之意。又作惡作(梵 kaukrtya)。惡,即嫌惡之意;作,指所作之業。謂嫌惡先前所作之業而後追悔之,或追悔先前之不作,從而其心不定,以致障礙「止」之業,均稱為悔。(二)眠(梵 middha),即睡眠之意。謂能使身不得自在,心神昧略,從而其智不明,以致障礙「觀」之業。就悔、眠之體而言,諸論雖有異說,但此二心所與其他心所之行相有別,故各有其體,乃為正義。(三)尋(梵 vitarka),即尋求之意。謂心忽爾在第六識之境,對諸法之名義等予以粗猛推求。(四)伺(梵 vicāra),即伺察之意。謂心忽爾在第六識之境,對境予以微細伺察。此二者於推求外境之際,若與心相違,則身心不安;若順益,或既不相違亦不順益,則身心安穩。又俱舍論卷四與瑜伽師地論卷五十八則除此四項之外,另加貪、瞋、慢、疑等四項,共為八不定地法。〔成唯識論卷七、成唯識論述記卷七本〕 p1661
梵語 vicāra,巴利語同。心所之名。為俱舍七十五法之一,唯識百法之一。舊譯為觀。即細心伺察思惟諸法名義等之精神作用。伺之心所起於欲界、初禪及中間定,二禪以上無之,以其不於一切心,又不起於一切時,故大小乘共攝於不定地法。其性雖遲鈍,然深入推度名身等,與「尋」皆有等起語言之用。又小乘有部謂伺有別體,即主張伺為使心深細伺察之法,經部及大乘則以伺與尋皆為假立之法,唯以心之粗、細而名為尋、伺。又據大毘婆沙論卷五十二所載,譬喻者說心之粗性稱為尋,心之細性稱為伺,而其粗細之性由欲界乃至色界有頂天皆可得,故謂三界皆有尋、伺。又因尋求伺察久之,便身疲念失,心亦勞損,是故尋、伺皆為隨煩惱。〔大毘婆沙論卷四十二、卷九十、瑜伽師地論卷五、卷五十五、卷五十八、成實論卷六、法蘊足論卷七、俱舍論卷四、順正理論卷四〕(參閱「尋」4936) p2604
梵語 mūla-kleśa。又作本惑、根本惑。略稱作煩惱。與「隨煩惱」對稱。指諸惑之體可分為貪、瞋、癡、慢、見、疑等六種根本之煩惱。其中,見復分為五,稱為五利使;其他之五煩惱則稱為五鈍使。兩者合之,即為十隨眠。此外亦有八十八使或九十八使之分類。反之,枝末煩惱乃從屬於根本煩惱,具有染污心之作用(染污之心所),又稱隨煩惱、隨惑。
俱舍宗主張枝末煩惱共有十九種,乃大煩惱地法中之放逸、懈怠、不信、昏沉、掉舉(癡除外);大不善地法之無慚、無愧;小煩惱地法之忿、覆、慳、嫉、惱、害、恨、諂、誑、憍;不定地法中之睡眠、惡作等。唯識宗則在十九種中除去不定地法(二),而在大煩惱地法加入失念、散亂、不正知(三);以上共為二十種,稱二十隨煩惱。復次,大煩惱地法又稱大隨煩惱(大隨惑)、大不善地法稱中隨煩惱(中隨惑)、小煩惱地法稱小隨煩惱(小隨惑)。〔俱舍論卷十九、卷二十、成唯識論卷六、瑜伽師地論卷六十六〕(參閱「見惑」2997、「煩惱」5515) p4135
梵語 vitarka,巴利語 vitakka。心所之名。為俱舍七十五法之一,唯識百法之一。舊譯作覺。為尋求推度之意。即對事理之粗略思考作用。俱舍論卷四(大二九‧二一中):「心之麁性名尋。」成唯識論卷七(大三一‧三五下):「尋謂尋求,令心怱遽,於意言境,麁轉為性。」
蓋細之思惟作用稱為伺,反之,粗之思惟作用則稱為尋。此心所於欲界及初禪現起,中間定及二禪以上則無,通於定、散及無漏,攝於不定地法。說一切有部主張尋、伺二者各有別體,而為一心同時相應;經部及大乘則以之為假法。據瑜伽師地論卷五載,尋、伺二者,皆以思、慧之部分為其體,以名句等諸義為所緣,以尋求、伺察為其行相,發起語言,具有有相、無相等七種差別。又瑜伽師地論卷五論尋伺、分別(思惟量度之意,為心心所之自性作用,亦為心心所之異名)二者之差異,謂分別之義廣,尋伺則為其中之部分而已。〔中阿含卷五十八法樂比丘尼經、大毘婆沙論卷四十三、卷五十二、瑜伽師地論卷一、俱舍論卷二、順正理論卷十一、大乘阿毘達磨雜集論卷一、成唯識論述記卷七本、瑜伽論記卷二上、俱舍論光記卷二、卷四〕(參閱「伺」2604) p4936
(一)梵語 kaukrtya。心所(心之附屬作用)之一。與「悔」同義。為說一切有部所立七十五法之一,屬不定地法,又為法相宗四不定之一。惡,即厭惡;作,即所作。即厭惡所作,於作惡事後追悔之心。俱舍論卷四對惡作一名提出三種解釋,其一謂緣惡所作之事而追悔,稱為惡作,即於能緣之追悔上立所緣境之名;其二謂追悔係以惡作為所依而生,故在能依之追悔上立所依之名;其三謂追悔為惡作之果,故在果之追悔上立因之名。此三解中,惡作之「惡」皆讀入聲,其義皆為追悔所作之惡。但惡作之性並非必為不善,不論善或不善,凡屬不合情理之所作,皆稱為惡作。又大毘婆沙論卷三十七舉出四句惡作,即:(一)追悔已作之惡業,(二)追悔已作之善業,(三)追悔已作善業之未滿,(四)追悔已作惡業之未滿。此四句係由已作之業而說。俱舍論卷四則對於追悔未作之事,亦稱為惡作,如追悔「我何故不作如是事」亦為惡作。
說一切有部認為追悔善之不作業為善之惡作,追悔不善之不作業為不善之惡作,主張惡作僅限於善與不善,而不通於無記。但據俱舍論卷四載,外方諸師中有說惡作通於無記者。成唯識論述記卷七本亦以惡作通於善、不善、無記三性。又唯識家稱惡作為「悔」,其解釋亦與俱舍等不同。成唯識論卷七說明「悔」即嫌惡所作之業,以追悔為性,障奢摩他為業,且「惡作」是於果上假立因之名,「悔」則係就當體而立其名者。另據成唯識論述記卷七之意,惡作之「惡」讀去聲,為嫌惡之意。〔阿毘達磨順正理論卷十一、瑜伽師地論卷十一、顯揚聖教論卷一、大乘阿毘達磨雜集論卷七、俱舍論光記卷四、俱舍論寶疏卷四、百法問答鈔卷一〕
(二)即戒律中之突吉羅(梵 duskrta)。指身體之微細惡行,有時亦包括口舌之微細惡行。〔善見律毘婆沙卷九〕(參閱「突吉羅」3924) p4947
梵語 lobha,rāga 巴利語同;或梵語 abhidhyā,巴利語 abhijjhā。俱舍七十五法之一,唯識百法之一。欲求五欲、名聲、財物等而無厭足之精神作用。即於己所好之物,生起染污之愛著心,引生五取蘊而產生諸苦。又作貪欲、貪愛、貪著。略稱欲、愛。俱舍論卷二十廣引諸經,謂緣五欲之境而起貪欲,纏縛其心,故稱欲軛。書中又舉出欲貪、欲欲、欲親、欲愛、欲樂、欲悶、欲耽、欲嗜、欲喜、欲藏、欲隨、欲著等十二項冠有「欲」字之異稱。據瑜伽師地論卷五十五載,貪係由取蘊、諸見、未得境界、已得境界、已受用之過去境界、惡行、男女、親友、資具、後有及無有等十事而生,經由以上十事所生起之貪,依序稱為事貪、見貪、貪貪、慳貪、蓋貪、惡行貪、子息貪、親友貪、資具貪、有無有貪。俱舍論卷二十二將貪分為四種;顯色貪、形色貪、妙觸貪、供奉貪,可修各種不淨觀以對治之。 貪通於三界,其中,欲界之貪,稱為欲貪,其性不善,為十惡、五蓋、三不善根之一;色界、無色界之貪,稱為有貪,其性有覆無記(能障覆聖道之染污性,然因其過甚輕,作用極弱,故不會招感果報),與欲貪共為六根本煩惱、十隨眠、九結之一,又其性非猛利,故為五鈍使之一。說一切有部以貪為「不定地法」之一,又非緣無漏法而生者,僅與喜、樂二種感受相應,故與隨煩惱及八纏中之無慚、慳、掉舉,六垢中之誑、憍二者為等流。然唯識家則以貪為「煩惱法」之一,於喜、樂二種感受外,若於逆境中亦會與憂、苦兩種感受相應,並與「見」皆同緣無漏法而生。又依俱舍論卷二十二之說,經部以中阿含經卷七分別聖諦品為根據,謂四諦中僅有集諦以「愛」為體,愛乃貪之同體異名。〔俱舍論卷十六、大乘阿毘達磨雜集論卷一、品類足論卷三、顯揚聖教論卷一〕(參閱「愛」5457) p4792
梵語 middha。略稱眠。心所(心之作用)之名。俱舍七十五法之一,唯識百法之一。由於心中本有之闇昧而於憊懶、疏忽之狀態下所具有之本性。客觀觀察一睡眠者,而知其時彼人觀察外界對象之作用已消失,與覺醒時之心相反。其時意識闇昧模糊,但與失神、無意識之狀況有所別。因睡眠可恢復身心精力與消除疲勞,故可視為與「休息」同義。俱舍宗將心所(四十六種)分為六類,睡眠即屬「不定地法」之一。唯識宗亦將心所(五十一種)分為六類,睡眠屬於「不定法」之一。此外,染有煩惱之睡眠可令心中闇昧,障礙善心;其與「大煩惱地法」中之惛沈,合稱「惛眠」,為五蓋之一,稱惛眠蓋、睡眠蓋;亦為十纏之一。廣義而言,與「煩惱」同義。〔大毘婆沙論卷四十八、俱舍論卷二十一、成唯識論卷七、法蘊足論卷六〕 p5538
梵語 māna,巴利語同。心所(心之作用)之名。俱舍宗以之為四十六心所中的八不定地法之一,唯識宗則以之為五十一心所中的六根本煩惱之一。即比較自己與他人之高低、勝劣、好惡等,而生起輕蔑他人之自恃之心,稱為慢;亦即輕蔑、自負之意。
慢有種種分類,大毘婆沙論卷四十三、俱舍論卷十九列舉七慢:(一)慢,對劣於自己之人,認為自己較殊勝;而對與自己同等之人,謂與自己同等而令心起高慢。(二)過慢(梵 ati-māna),對與自己同等之人,硬說自己勝過對方;對勝過自己之人,亦偏說對方與自己同等。(三)慢過慢(梵 mānāti-māna),對勝過自己之人,起相反之看法,認為自己勝過對方。(四)我慢(梵 ātma-māna),乃七慢之根本慢。於五蘊假和合之身,執著我、我所,恃我而起慢。內執有我,則一切人皆不如我;外執有我所,則凡我所有的皆比他人所有的高上。(五)增上慢(梵 adhi-māna),於尚未證得之果位或殊勝之德,自認為已經證得。(六)卑慢(梵 ūna-māna),對於極優越之人,卻認為自己僅稍劣於其人;或雖已完全承認他人之高勝,而己實卑劣,然絕不肯虛心向其人學習。(七)邪慢(梵 mithyā-māna),無德而自認為有德。
八慢,即指慢、大慢、慢慢、我慢、增上慢、不如慢、邪慢、傲慢等。
九慢,又作九慢類。即:(一)我勝慢類,即對與自己同等之人,認為自己勝過對方之過慢心。(二)我等慢類,乃對與自己同等之人生起「我與彼同等」之慢心。(三)我劣慢類,對勝過自己之人,生起「我為劣」之卑慢心。(四)有勝我慢類,對勝過自己之人,生起「彼勝我」之卑慢心。(五)有等我慢類,對與自己相等之人,生起「彼與我同等」之慢心。(六)有劣我慢類,係對與自己相等之人,生起「彼劣於我」之過慢心。(七)無勝我慢類,對與自己同等之人,認為其人未必勝過我之慢心。(八)無等我慢類,對與自己同等之人,認為其人比我差劣之過慢心。(九)無劣我慢類,對多分勝於我者,生起我比其人為少分劣之卑慢心。此係俱舍論卷十九根據發智論卷二十所舉出者。
上記之九慢攝於前述七慢中之慢、過慢、卑慢三種。即我等慢類、有等我慢類、無勝我慢類等三項攝屬於慢,我勝慢類、有劣我慢類、無等我慢類等三項攝屬於過慢,我劣慢類、有勝我慢類、無劣我慢類等三項則攝屬於卑慢。於品類足論卷一載有關於九慢之闡釋,書中舉出「我勝慢」之例子,謂我勝慢係由慢、過慢、慢過慢三者而出,此係依觀「境」之劣、等、勝而分別之:(一)若觀「劣境」而謂己為勝,此為慢。(二)若觀「等境」而謂己勝,此為過慢。(三)若觀「勝境」而謂己勝,此為慢過慢。其餘之八慢亦可準此而別。
法藏之梵網經菩薩戒本疏卷五列舉聰明、世智、高貴、耆年、大姓、高門、解、福、富、寶等十慢;法華經論卷下更以法華七喻配七種增上慢。此外,憍慢之妄惑,稱為慢惑,為十大惑之一;自慢而心舉,稱為慢舉。〔大毘婆沙論卷四十九、卷五十、俱舍論卷四、成唯識論卷四、俱舍論光記卷四、卷十九、摩訶止觀卷五上、成唯識論述記卷六末〕 p5812
梵語 vicikitsā,巴利語 vicikicchā。心所之名。俱舍七十五法之一,唯識百法之一。謂對迷悟因果之理,猶豫而無法決定之精神作用。即對於佛教真理猶豫不決之心。小乘預流果以上、菩薩初地以上乃能斷除之。依俱舍宗,屬不定地法,六隨眠之一,十隨眠之一;依唯識宗,則屬六根本煩惱之一。淨土門以「疑」與「信」為相對詞,而謂去疑心起信心。異部宗輪論述記載,疑有二種:(一)迷於理之隨眠性的疑結,即對於諸諦理猶懷疑惑,阿羅漢已斷除之。(二)於事猶豫不決之處非處之疑,即對事疑惑,如於夜觀樹,疑為是人或為非人等,阿羅漢未斷除之,然獨覺於此則已有成就。一般廣泛地包含非煩惱性之疑。故凡懷疑、猶豫不定之心理,皆以網譬喻,而稱疑網。此外,疑自、疑師、疑法,總稱三疑。〔十住毘婆沙論卷五易行品、大毘婆沙論卷五十、俱舍論卷四、瑜伽師地論卷五十八、成唯識論卷六、大乘義章卷六〕 p5841
梵語 pratigha 或 dvesa,巴利語 patigha 或 dosa 。又作瞋恚、瞋怒、恚、怒。音譯作醍鞞沙。心所(心的作用)之名。為三毒之一。係指對有情(生存之物)怨恨之精神作用。於俱舍宗屬不定地法之一,於唯識宗屬煩惱法之一。據俱舍論卷十六、成唯識論卷六所載,對違背己情之有情生起憎恚,使身心熱惱,不得平安之精神作用,名為瞋。又忿、恨、惱、嫉、害等隨煩惱,皆以瞋之部分為體,是為六根本煩惱(或十隨眠)之一。以其不屬推察尋求之性質(見),作用遲鈍,故為五鈍使之一。與貪、癡兩者,共稱為三毒(三不善根)。亦屬五蓋、十惡之一。
瞋唯屬欲界所繫之煩惱,於色界、無色界則無。貪乃從喜愛之對境所起,反之,瞋則從違逆(不順心)之對境所起。瞋,為修學佛道上最大之障害,經論中常誡之,如大智度論卷十四(大二五‧一六七中):「瞋恚其咎最深,三毒之中,無重此者;九十八使中,此為最堅;諸心病中,第一難治。」「無瞋」即對境不起害心,為對治瞋之精神作用,屬俱舍宗十大善地法之一、唯識宗善心所之一,與無貪、無癡共稱三善根,又為四無量心中之慈無量心之體。〔雜阿含經卷二十七、卷二十八、悲華經卷六、大毘婆沙論卷二十七、卷三十四、卷四十四、卷四十八、顯揚聖教論卷一、順正理論卷四十、阿毘達磨藏顯宗論卷二十五、俱舍論光記卷十六、成唯識論述記卷六末〕 p6114
梵語 adhi-māna,巴利語同。指自高傲物之心態。俱舍宗以憍為小煩惱地法之一,慢為不定地法之一、十隨眠之一。唯識宗則以憍為隨煩惱之一,慢為根本煩惱之一。二者之別,在憍以染著自法為先,令心傲逸無所顧性,即對自己之長處產生傲慢自大之心理;慢以稱量自、他德類之差別,心自舉恃,凌懱於他,即對他人心起高慢。若憍慢生,則長養一切雜染之法,心不謙下,由此則生死輪轉,受無窮苦。大方等大集經卷二十(大一三‧一三八上):「永斷習氣,摧憍慢山,拔生死樹。」又無量壽經卷下(大一二‧二七三中):「謙敬聞奉行,踊躍大歡喜;憍慢弊懈怠,難以信此法。」日本淨土真宗即根據無量壽經,而確認憍慢眾生難信彌陀之本願。〔法華經安樂行品、大毘婆沙論卷四十三、俱舍論卷四、成唯識論卷六、大乘義章卷五〕 p6064
梵語 upakleśā,巴利語 upakkilesa。指隨根本煩惱而起之煩惱。與「根本煩惱」相對稱。又作隨惑、枝末惑。據俱舍論卷二十一載,隨煩惱有二義:(一)指隨心生起而惱亂有情之一切煩惱。(二)指依根本煩惱而起之其他煩惱。書中共舉出十九種隨煩惱,並總括為三類,即:(一)大煩惱地法,指放逸、懈怠、不信、惛沈、掉舉。(二)大不善地法,指無慚、無愧。(三)小煩惱地法,指忿、覆、慳、嫉、惱、害、恨、諂、誑、憍等十種,及不定地法中之睡眠、惡作。
據成唯識論卷六載,隨煩惱指根本煩惱之六大惑以外的二十種法,可分為三類,故又稱「三隨煩惱」。即:(一)小隨煩惱,相對於俱舍論之小煩惱地法而立,指忿、恨、覆、惱、嫉、慳、誑、諂、害、憍等十種;此十種煩惱各別而起,故稱小隨煩惱。(二)中隨煩惱,相對於俱舍論之大不善地法而立,指無慚、無愧;此二種煩惱遍於一切之不善心,稱為中隨煩惱。(三)大隨煩惱,相對於俱舍論之大煩惱地法而立,指掉舉、惛沈、不信、懈怠、放逸、失念、散亂、不正知等八種;此八種煩惱遍於一切染污心,而輾轉與小、中隨煩惱俱生,故稱大隨煩惱。〔大乘阿毘達磨雜集論卷三、品類足論卷一、成實論卷十隨煩惱品、瑜伽師地論卷五十五、華嚴經疏鈔卷三十四〕 p6353
《俱舍論》對一切法的分類。此分類法與《成實論》的八十四法、《大乘百法明門論》的百法,同為佛教哲學中最眾所周知的諸法分類法。
七十五法出自《俱舍論》卷四〈分別根品〉第二之二。論中首先指出諸法是俱生的,也就是只要有一法成立,其他諸法必定與之俱生;接著說一切法分成五品;即色法、心法、心所法、心不相應行法、無為法;七十五法即是色法十一種、心法一種、心所法四十六種、心不相應行法十四種、無為法三種,合為七十五法。因此,七十五法就是《俱舍論》對於一切法哲學性的分類與排列。(參見下頁附表)
此中,色法十一種,即五根、五境及無表色。心法隨所依根及所緣境的不同,而有眼識、耳識、鼻識、舌識、身識、意識等名稱,但其體為一,故說心法只有一種。
心所法又稱心所有法,即是各種心理作用,共有四十六種。此中,又依其性質分為六類︰第一類是大地法,有十種,這十種是在任何時處都必與心王俱起的心理作用。第二類是大善地法,有十種,這是隨一切善心而俱起的心所。第三類是大煩惱地法,有六種,是起煩惱心時必俱起的心所。第四類是大不善地法,是起不善心時必俱起的心所,有二種。第五類小煩惱地法有十種,是不通遍於一切煩惱的心所,它們是各別現行,而非一時俱起。第六類為不定地法,這是不屬於前五類的心理作用,有八種。
心不相應行法是不屬於色法、心法,也不
┌色法(十一)────眼根、耳根、鼻根、舌根、身根、色境、聲境、
│ 香境、味境、觸境、無表色
├心法(一)─────心王
│ ┌大地法(十)──受、想、思、觸、欲、慧、
│ │ 念、作意、勝解、三摩地
│ ├大善地法(十)──信、勤、捨、慚、愧、無貪、
│ │ 無慎、不害、輕安、不放逸
│ ├大煩惱地法(六)──無明、放逸、懈怠、不信、
│ │ 惛沈、掉舉
七十五法┼心所有法(四十六)┼大不善地法(二)──無慚、無愧
│ ├小煩惱地法(十)──忿、覆、慳、惱、害、恨、
│ │ 諂、誑、懦
│ └不定地法(八)──惡作、睡眼、尋、伺、貪、
│ 瞋、慢、疑
├心不相應法(十四)─得、非得、同分、無想果、無想定、滅盡定、
│ 命根、生、住、異、滅、名身、句身、文身
└無為法(三)────擇滅無為、非擇滅無為、虛空無為
是心所法的有為法,譬如變化、得失、類概念、文字之類,有十四種。
上述色、心、心所、心不相應行等法都屬於有為法,因為這些都是生滅變化,受因緣支配的。所謂無為法就是離生滅變化,常住絕對的狀態,有三種。
〔參考資料〕 《俱舍光記》卷四;《教乘法數》卷四十;楊白衣《俱舍要義》;李世傑《俱舍學綱要》第二、第三章。
俱舍家對一切法所作的分類。俱舍家將一切事象大別為五大類七十五種根元性的元素,故名。五位者,指無為法、色法、心法、心所有法、心不相應法。後四者屬有為法。茲分述如下︰
(1)無為法︰可細分為三種,即虛空無為、擇滅無為、非擇滅無為。
(2)色法︰可細分為十一種,即眼根、耳根、鼻根、舌根、身根、色境、聲境、香境、味境、觸境、無表色。
(3)心法︰唯有一種。
(4)心所有法︰計有四十六種,可大別為六類,即︰
{1}遍大地法,有受、想、思、觸、欲、慧、念、作意、勝解、三摩地等十種。
{2}大善地法,有信、勤、捨、慚、愧、無貪、無瞋、不害、輕安、不放逸等十種。
{3}大煩惱地法,有無明、放逸、懈怠、不信、惛沈、掉舉等六種。
{4}大不善地法,有無慚、無愧等二種。
{5}小煩惱地法,有忿、覆、慳、嫉、惱、害、恨、諂、誑、憍等十種。
{6}不定地法,有惡作、睡眠、尋、伺、貪、瞋、慢、疑等八種。
(5)心不相應法︰可細分十四種,即得、非得、同分、無想果、無想定、滅盡定、命根、生、住、異、滅、名身、句身、文身。
茲將此上所述,表列如下︰
〔參考資料〕 宇井伯壽《佛教汎論》第二篇第二部。
即十使,又稱十大惑,或十隨眠。「使」是煩惱的異名,在十根本煩惱中,前五者(即身見、邊執見、邪見、見取見、戒禁取見)是迷四諦之理而起,為惑性之猛利者,故名五利使;後五者(即貪、瞋、癡、慢、疑)中,尤以貪瞋癡慢四者主要是迷執於世間事物而起之惑,性分遲鈍,故名五鈍使。蓋此五利五鈍之名,乃舊譯家弘論師所說,不為新譯家所用。
關於此十使,《大乘義章》卷六云(大正44‧584b)︰
「依如毗曇,前五是利,推求性故。後五是鈍,非推求故。若依成實,總相粗分相同毗
┌虛空無為 ┌眼 ┌受
┌無為法┤擇滅無為 │耳 │想
│ └非擇滅無為 │鼻 │思
│ │舌 │觸
│ │身 ┌──┤欲
│ ┌色法────┤意 │ │慧
│ │ │色 │ │念
│ │ │聲 │ │作意
│ │ │香 │ │勝解
│ │ │味 │ └三摩地
│ │ │觸 │ ┌信
│ │ └無表色 │ │勤
五位┤ │心法 │ │捨
七十│ │ ┌遍大地法─┘ │慚
五法│ │ │ ┌─┤愧
│ │ │ │ │無貪
│ │ │大善地法──┘ │無瞋
│ │ │ │不害
│ │ │ │輕安
│ │ │ └不放逸
│ │ │ ┌無明
│ │ │ │放逸
└無為法┤心所有法──┤大煩惱法────┤懈怠
│ │ │不信
│ │ │惛忱
│ │ └掉舉
│ │大不善地法── ┌無慚
│ │ └無愧
│ │ ┌忿
│ │ │覆
│ │ │慳
│ │ │嫉
│ │小煩惱地法───┤惱
│ │ │害
│ │ │恨
│ │ │諂
│ │ │誑
│ │ └憍
│ │ ┌惡作
│ │ │睡眠
│ └不定地法────┤尋
│ │伺
│ ┌得 │貪
│ │非得 │瞋
│ │同分 │慢
│ │無想果 └疑
│ │無想定
└心不相應法─┤滅盡定
│命根
│生
│住
│異
│滅
│名身
│句身
└文身
曇。以實細論,前五唯利,後五種中,貪瞋慢疑一向是鈍,無明不定。若就五見以說無明,無明是利,彼說邪明為無明故。故就餘說者,無明是鈍。大乘法中俱有此相。若復通論,十使之中,俱有利鈍,數起名利,不數名鈍。」
此中,毗曇之說乃就見、非見論利鈍之別,以推求為利,非推求為鈍;成實之說(《成實論》卷九〈無明品〉)則認為無明有邪明(邪分別)與明無(缺乏「明」)兩種,而邪見等皆由邪明生,故以邪明為利,餘之明無為鈍。
〔參考資料〕 《俱舍論》卷十九;《成實論》卷十一;《成唯識論》卷六;《成唯識論述記》卷九。
「心王」之對稱。五位之一。略稱心所法、心所。舊譯心數法、心數、數。即從屬於心王,與之相應之精神作用。《品類足論》卷一云(大正26‧692b)︰
「心所法云何﹖謂若法心相應。此復云何﹖謂受、想、思、觸、作意、欲、勝解、念、定、慧、信、勤、尋、伺、放逸、不放逸、善根、不善根、無記根,一切結縛隨眠,隨煩惱纏,諸所有智、諸所有見、諸所有現觀,復有所餘如是類法與心相應,總名心所法。」《大毗婆沙論》卷十六云(大正27‧80b)︰「問何故名心所﹖答是心所有故。」《成唯識論》卷五云(大正31‧26c)︰「恒依心起,與心相應,繫屬於心,故名心所。如屬我物,立我所名,心於所緣,唯取總相。心所於彼,亦取別相,助成心事,得心所名。如畫師資作模填彩。」
心與心所相應有五義,《俱舍論》卷四云(大正29‧22a)︰「心心所五義平等,故說相應。所依所緣行相時事皆平等故。」此中,心、心所必託同一根,名所依平等;緣同一境,名所緣平等;於所緣境等行解相,名行相平等;同一剎那現行名時平等;體事同一名事平等。即此等五義平等同一互不相反故,心所法名心相應法,或單名相應法。
但心所之數及分類,大小乘諸論說法不一。《俱舍論》卷四云心所法有四十六種,分別為六類,謂為六位心所。即大地法、大善地法、大煩惱地法、大不善地法、小煩惱地法、不定地法。茲略述如次︰
(1)大地法︰恆與一切善不善等心相應之法。有受、想、思、觸、欲、慧、念、作意、勝解、三摩地(定)之十法。
(2)大善地法︰恆與一切善心相應之法。有信、不放逸、輕安、捨、慚、愧、無貪、無瞋、不害、勤之十法。
(3)大煩惱地法︰恒與一切染污心相應之法。有癡、放逸、懈怠、不信、惛沈、掉舉等六法。
(4)大不善地法︰與一切不善心相應之法。有無慚、無愧二法。
(5)小煩惱地法︰與少分染污心相應之法。有忿、覆、慳、嫉、惱、害、恨、諂、誑、憍等十法。
(6)不定地法︰其生起並不確定之法。有尋、伺、睡眠、惡作、貪、瞋、慢、疑等八法。
俱舍家之六位心所,略如下表︰
┌大地法十──受、想、思、觸、欲、慧、念、
│ 作意、勝解、三摩地
│大善地法十──信、不放逸、輕安、捨、慚、
│ 愧、無貪、無瞋、不害、勤
俱舍家之六位┼大煩惱地法六──癡、放逸、懈怠、不信、惛
心所 │ 忱、掉舉
(四十六法)│大不善地法二──無慚、無愧
│小煩惱地法十──忿、覆、慳、嫉、惱、害、
│ 恨、諂、誑、憍
└不定地法八──尋、伺、睡眠、惡作、貪、瞋
、慢、疑
如上所述,《俱舍論》謂心所法有四十六種,然上座師則否認有大地十法,認為但有受、想、思三種。如《順正理論》卷十所云(大正29 ‧384b)︰
「彼上座言,無如所計十大地法,此但三種,經說俱起受想思故。豈不彼經亦說有觸,如彼經言,三和合觸。經雖言有觸,不說有別體,故彼經言,如是三法聚集和合,說名為觸。故無如所計十大地法性。」
關於十大善地法,《正法念處經》卷三十三以無癡取代其中之無瞋。而《大毗婆沙論》卷二十八、一四三、一九六,《入阿毗達磨論》卷上,《順正理論》卷十一等書,則於此之外,別說欣、厭二者。關於大煩惱地法,在《品類足論》卷二、《大毗婆沙論》卷四十二、《雜阿毗曇心論》卷二等書中,除去其中之惛沈,而別加失念、心亂、不正知、非理作意、邪勝解等五,凡成十法。又小煩惱地法,在《順正理論》卷十一,更說有不忍、不樂、憤發等法。而《大毗婆沙論》卷七十五則於不定地法中,加上「怖」之一法。《雜阿毗曇心論》卷二及《成實論》卷九〈隨煩惱品〉,則別開睡眠為睡與眠二法。
關於其分類,《大毗婆沙論》卷四十二另有新說。該論將受等十大地法名為大無覆無記地,而將十大煩惱地法中之無明、惛沈及掉舉三者,特名曰大有覆無記地;總為大地法、大善地法、大煩惱地法、大不善地法、小煩惱地法、大有覆無記地法、大無覆無記地法等七類,不別說不定地法。此中,大無覆無記地之十法與大有覆無記地中之無明及掉舉重覆;又以大煩惱地法之十法中,後五無別體,故《婆沙》所說之心所,係於《俱舍論》所說之四十六法外,加欣、厭、怖三者,總說為四十九法。《雜阿毗曇心論》卷二舉大地法(十法)、大善地法(十法)、大不善地法(二法)、小煩惱地法(十法)、大煩惱地法(十法)等五類,亦闕不定地之名,另別出覺、觀、睡(惛沈)、眠、悔、貪、瞋、慢、疑等九法;且以大煩惱地法之十法中,失念等五法無別體;故其分類與《俱舍》稍有不同,然數則相同。
又,《大乘五蘊論》及《成唯識論》等書亦有六位心所之論。亦即將心所法分類為遍行、別境、善、煩惱、隨煩惱、不定等六位,總共五十一法。略如下列︰
(1)遍行︰有五法。即作意、觸、受、想、思。
(2)別境︰有五法。即欲、勝解、念、定、慧。
(3)善︰有十一法。即信、慚、愧、無貪、無瞋、無癡、精進、輕安、不放逸、行捨、不害。
(4)煩惱︰有六法。即貪、瞋、癡、慢、疑、惡見。
(5)隨煩惱︰有二十法。即忿、恨、覆、惱、嫉、慳、誑、諂、害、憍、無慚、無愧、掉舉、惛沈、不信、懈怠、放逸、失念、散亂、不正知。
(6)不定︰有四法。即悔、眠、尋、伺。
唯識家之六位心所,略如下表︰
┌遍行五──觸、作意、受、想、思
│別境五──欲、勝解、念、定、慧
│善十一──信、精進、慚、愧、無貪、無瞋、
│ 無癡、輕安、不放逸、行捨、不害
唯識家之六位┼煩惱六──貪、瞋、癡、慢、疑、惡見
心所 ├隨煩惱二十──忿、恨、惱、覆、誑、諂、憍
(五十一法)│ 、害、嫉、慳、無慚、無愧、
│ 不信、懈怠、放逸、惛忱、掉
│ 舉、失念、不正知、散亂
└不定四──悔、眠、尋、伺
除此之外,又就隨煩惱中,以名各別起之忿等十法為小隨煩惱;而無慚無愧二種遍於不善心故,名中隨煩惱;後之掉舉等八法以遍染心故,名大隨煩惱。
此外,《瑜伽師地論》卷一於二十隨煩惱外,更說邪欲及邪勝解,故總成五十三法。《大乘阿毗達磨雜集論》卷一開根本煩惱中之惡見為身見等五種,故總有五十五法。《成唯識論》卷七云(大正31‧36c)︰「諸心所法,為離心體有別自性,為即是心分位差別,設爾何失,二俱有過。(中略)識心言亦攝心所,恒相應故。唯識等言及現似彼皆無有失,此依世俗。若依勝義,心所與心非離非即。」
◎附︰曇摩結(葉均)〈南傳的五十二心所法〉(摘錄)
「心所」,是心所有法的略稱,即是心的附屬物。《阿毗達摩攝義論》第二品說︰「這種心所和它們所相應的心是同一所依,同一所緣,而且是同時生滅的。」《成唯識論》卷五云︰「恒依心起,與心相應,繫屬於心,故名心所。如屬我物,立我所名。」《品類足論》卷一云︰「若有法(中略)與心相應,總名心所法。」
佛經把身心所存在的現象分為色、受、想、行、識五蘊。在阿毗達磨中通常用色法、心法及心所法三種來包括它們。色法屬於色蘊,心法屬於識蘊,心所法則包括受、想、行三蘊。根據上座部,行蘊有五十法,再加受想二法,共有五十二個心所法。這裡面有二十五個是善心所,十四個不善心所,十三個是通一切善惡心的心所。它們的善惡或不善不惡是根據它們所相應的心來說的,即與善心相應的為善心所,與不善心相應的為不善心所,與無記心相應的為無記心所。
心並不是一個孤立的單位,它們是和各種其它的心理要素複合而活動的。分析心的自身各部分為分「識」,而分析心的活動的各種要素稱為「心所法」。例如在八十九心中最簡單的眼識、耳識、鼻識、舌識、身識和意識,只是一種純粹的感覺,於對象上並無任何複雜的反應。如果我們詳細地審察,則它們最少還包括有七種心所法在內︰(1)觸(近人譯為感覺,即器官和對象的感觸);(2)受(由對象所激起的感情);(3)想(構成意象作用,即於對象而造成概念);(4)思(意旨,即欲取或避於對象);(5)心一境性(近人譯為精神集中);(6)命(心理的壽命或內存的生力。《俱舍頌疏》卷五說(大正41‧850c)︰「命體即壽,(中略)謂有別法,能持煖與識,說名為壽」);(7)作意(注意於所緣的對象)。各派論師不但重視心法,而且都同樣地很重視心所法的分析。
心所法是屬於行蘊。本來把「行」釋為「思」,如《雜阿含》裡說,「思身為行蘊」(見《俱舍論》卷一引)。這是把「行」與「業」同用的,正如《雜阿含》第十三卷中說︰「一切造業有漏諸行之法行蘊攝。」然而歷史的發展,佛教學者們在心理學上做了繼續分析的工夫,又找出心的程序裡一些新分子,而這些新分子又要在人格分子原來的五蘊分類中找到一個適當的位置來安插。因為五蘊是佛陀最早在經典中提出的基本分類,他們不能任意來加上一蘊或幾蘊,行蘊是個比較適當的含義較寬泛的領域,可以安插容受這些新分子,因此就把心所法歸納在行蘊之內。戴維斯夫人(MrsRhys Davids)說︰「行蘊的建設方面限於思。巴利文佛書雖列五十二行,然其中除思行之外,其他的五十一分子都是諸自覺的精神狀態的相共品,而非特別能自特別屬於建設方面的心的作用。」(見她的《Dhamma Saṅgani》英譯本)。那麼,為什麼把「思」以外的心所法也都收入行蘊呢﹖關於這一點,說一切有部的世親曾經強調了一些理由。他的《俱舍論》卷一說︰「薄伽梵於契經中說六思身為行蘊者,由最勝故。所以者何﹖行名造作,思是業性,造作義強,故為最勝。」對其餘的心所法為什麼收入行蘊,他說︰「若不爾者,餘心所法及不相應非蘊攝故,應非苦集,則不可為應知和應斷。如世尊說,若於一法未達未知,我說不能作苦邊際(中略),是故定應許除四蘊,餘有為行,皆行蘊攝。」另外一個問題︰心所法既是行蘊所攝,為什麼受、想二法又別立另二蘊呢﹖據世親的理論是︰「諍根生死因,及次第因故,於諸心所法,受想別為蘊。」即受與想之所以別立為二蘊,因共為諍(煩惱)的根本及生死輪迴的本因,並且顯示作用時受先想後的次序。其實這些心所法,有的是經中原來有的很含混的名稱,有的是後人內省得來的新分子,論師們作了更詳細的分析,並且把它們收入在行蘊之內,希後能被後人認為是最後的真理。
一、各派心所的異同
心所法上座部有五十二,說一切有部有四十六,瑜伽宗五十一。然而瑜伽宗的五十一與上座部的五十二心所,數目雖然近似,但其中的項目並不完全相同。現在先讓我們來看看這幾派的分類和名稱。
(一)說一切有部的四十六心所法
(1)遍大地法十︰受、想、思、觸、欲、慧、念、作意、勝解、三摩地。
(2)大善地法十︰信、不放逸、輕安、捨、慚、愧、無貪、無瞋、不害、勤。
(3)不善心所十八︰{1}大煩惱地法六──癡(無明)、放逸、懈怠、不信、惛沉、掉舉。{2}大不善地法二──無慚、無愧。③小煩惱地法十──忿、覆、慳、嫉、惱、害、恨、諂、誑、憍。
(4)不定地法八︰尋、伺、惡作(追悔)、睡眠、貪、瞋、慢、疑。
(二)瑜伽宗的五十一心所法
(1)遍行心所五︰作意、觸、受、想、思。
(2)別境心所五︰欲、勝解、念、定(三摩地)、慧。
(3)善心所十一︰信、精進(勤)、慚、愧、無貪、無瞋、無癡、輕安、不放逸、行捨、不害。
(4)不善心所二十六︰{1}根本煩惱六──貪、瞋、癡、慢、疑、惡見。{2}隨煩惱二十──忿、恨、覆、惱、嫉、慳、誑、諂、害、憍、無慚、無愧、掉舉、惛沉、不信、懈怠、放逸、失念、散亂、不正知。
(5)不定心所四︰追悔(惡作)、睡眠、尋、伺。
(三)上座部的五十二心所法
(1)通一切心心所十三︰{1}遍行心所七──觸、受、想、思、三摩地(心一境性)、命、作意。{2}別境心所六──尋、伺、勝解、精進、喜、欲。
(2)善心所二十五︰{1}遍行善心所十九──信、念、慚、愧、無貪、無瞋、中捨性、身輕安、心輕安、身輕快性、心輕快性、身柔軟性、心柔軟性、身適業性、心適業性、身練達性、心練達性、身正直性、心正直性。{2}離法三──離身惡作、離語惡作、離邪命。③無量二──悲、喜。④慧──無癡。
(3)不善心所十四︰癡、無慚、無愧、掉舉、貪、見、慢、瞋、嫉、慳、惡作、惛沉、睡眠、疑。
從這幾宗不同的表裡來看,關於他們的主要分類有︰
(1)一般的心所有性︰說一切有部不把這類心所重分,但上座部和瑜伽又把它們分為兩種︰一種是各種善和惡的心識活動裡面都有的一般心所,叫做「遍行心所」;另一種是某種情況下才有而僅限於某幾種心識的特別心所,稱為「別境心所」。
(2)善心所︰瑜伽宗和說一切有部不把此等心所再行分類,而上座部卻又把它們分成四種︰即「遍行善心所、離法、無量」與「慧」的四種。
(3)不善心所︰對於這一群心所法,上座部不予細分,但瑜伽宗又把它們分為「根本煩惱」及「隨煩惱」二種,說一切有部則分為「大煩惱地法、大不善地法、小煩惱地法」的三種。
(4)不定心所︰瑜伽宗說一切有部另立這第四類的心所,但上座部卻把這類的心所歸入前三類中,並不作另一類。
一般的心所有性──說一切有部與瑜伽宗。排列方式雖然不同,但他們所立的法是同的,都只有十法。上座部卻有不同之處。他有十三法,除了「觸、受、想、思、三摩地、作意、勝解、欲」的八法與前二宗相同外,有五法不同。北傳的「慧」等於南傳的「無癡」,上座部是放在善心所裡面的。北傳的「念」,上座部是放在善心所裡面。「尋」與「伺」,在上座部是別境心所,北傳卻立為不定心所。上座部的「精進」(勤),北傳是放在善心所裡面。上座部的「命根」,北傳是放在心不相應裡面,不屬心所之類的。上座部的「喜」(pīti),是喜悅或喜愛的喜,五禪支中的「喜」就是用的這個字。這個「喜」和慈悲喜捨四無量心中的「喜」(muditā),在巴利文中,這兩個字是不同的,但依舊譯都譯為「喜」。所以上座部在別境心所中有了一個「喜」(pīti),在善心所中又有一個「喜」(muditā)。北傳的佛教學者,認為「喜」就是「受」的一方面,所以不把它另立一法。
善心所──說一切有部立十法,瑜伽宗則在十法之上加一個「無癡」成為十一法,它們的不同也只有這一點而已。可是上座部與前二宗大不相同的卻有二十五法之多,而且分類也比較錯綜複雜。我們把南傳和北傳所立的表來對看,除了知道「念」與「勤」的地位互易之外,南傳用「悲」來代替了北傳的「不害」。北傳表裡的法為南傳所無的,只有「不放逸」一法,而南傳表裡的法為北傳所無的,則有「喜」、「三離法」和「遍行善心所」中從「身輕快性」到「心正直性」等十法。
不善心所──上座部只有十四個不善心所,不再分類。瑜伽宗有二十六個不善心所,又分為「根本煩惱」及「隨煩惱」二類。說一切有部是十八個,分為「大煩惱地法」、「大不善地法」和「小煩惱地法」三類。對於這一群的心所,三宗都有相當的差異。先說瑜伽宗與說一切有部的不同。
有部的十八法,全部為瑜伽宗所採用。瑜伽宗的「惡見、失念、散亂、不正知」四法,則為有部所無。它們最大的不同之處是屬於根本煩惱這方面。雖然他們所列的大煩惱都是六個,內容卻大不相同。說一切有部認為大煩惱的六法,其中有放逸、懈怠、不信、惛沉、掉舉的五法,都被瑜伽放入隨煩惱裡面。所以只有個「癡」是同的。為了要補其他五法的缺,瑜伽宗就從說一切有部的不定法中取出貪、瞋、慢、疑四法作為根本煩惱。其實瑜伽宗這樣的分法,倒與佛教一般的精神更相符合。瑜伽宗的第六個根本煩惱是「不正見」,《俱舍論》把它看作只是「慧」的反面,故不另算作一法。
上座部的十四法中有十二法都是前二宗所有,不過只把前二宗別立為不定心所的「惡作、睡眠」二法,放到不善心所裡面來,成為十四法。
不定心所──前面已經說過這一類心所為上座部所沒有,是北傳佛教所獨具。不過上座部把說一切有部所說的不定心所法中的「尋」與「伺」二法列入別境心所,其他的六法則全部列入不善心所裡面了。
二、略釋上座部的心所
現在根據南傳的教典,略釋上座部的五十二個心所法,先說「通一切心」的七個「遍行心所」和六個「別境心所」。
(1)觸︰即感觸。由於根、境、識三法的集合而稱為觸(即根、境、識三法集合所發生的一種感覺)。有擊觸的作用,因由觸於所緣而起,如眼之於色、耳之於聲,雖非如肉體的直接衝擊到一邊,然而由擊觸力能夠使心與所緣的境結合。它是由於適當注意的識,依於眼及現前的境而生起,故以現於諸識之門的境為近因。
(2)受︰即覺受(由對象所激起的感情)。有樂受、苦受、喜受、憂受、捨受的五種。以身享受可意可觸之境的時候為「樂受」。以身感受不可意可觸之境而覺得苦惱的時候為「苦受」。以心享受可意的所緣而覺得愉快的時候為「喜受」。以心感受不可意的所緣而覺得苦惱的時候為「憂受」。不苦不樂而處於寂靜狀態的為「捨受」。
(3)想︰為念(對於對象所造成的概念)。它具有給以再起想念之緣而說「這就是它」的作用,如木匠想起木料相似。依所取之相而住著於心為現狀,如盲人摸得了象的一部分之相,住著於心,以為這便是象的全貌,以現前之境為近因,如小鹿看見草人而起「是人」之想相似。
(4)思︰即意志活動。它能夠統率指導與自己相應之法,如大木匠及其上首弟子能令自他的工作完成,有發動組合的作用。這個思心所,顯然是在於思惟緊急的業務等而令相應的心、心所法共同效力而起的。
(5)三摩地(定)︰對於所緣持心平等或正持、等持於心而不散亂故為定。在《清淨道論》中稱「三摩地」或「心止」。在《攝阿毗達摩義論》中則用「心一境性」(意志集中)。即是心的靜止狀態。
(6)命︰即生命(心理的壽命或內存的生力),依此而相應諸法得以活命。
(7)作意︰是於意中工作,即置所緣於意中(注意於對象),面向於所緣,使相應的心、心所與所緣相結合。
(8)尋︰是尋求、思考的意思,即專注其心於所緣。
(9)伺︰是伺察,即深深考察,數數思惟於所緣。
「尋」與「伺」的區別是︰尋粗伺細,前者初置心於所緣境,後者數數用心繼續思惟。
(10)勝解︰等於信解。有確信的特相,不猶豫的作用,以決定為現狀,以確信之法為近因。即於所緣深信不動搖的狀態。
(11)精進︰是勇猛、效力、不消沉的狀態。《增支部》第二卷說︰「怖畏(無常等)的人,作如理的精進,故以怖畏或以令起精勤的故事為近因。」
(12)喜︰是喜歡、喜愛,即身心充滿著喜悅的意思,喜有小喜、剎那喜、繼起喜、踊躍喜、遍滿喜的五種。
(13)欲︰即希望去做的意思。遍求、希求、欲取於所緣,如在黑暗中伸手去摸東西相似。
下面略釋二十五個善心所。關於這二十五心所的四種分類,已如前例。
(1)信︰即信任。有淨信或從不信至信的作用。以起正信之事為近因。如以手取物,以信能取善法,如由種子而得果實,由信能得涅槃之果。
(2)念︰即憶念。念能堅住於所緣而不忘失。
(3)慚︰即有恥與厭惡之意,有恥作諸惡的作用。以尊重自己為近因。
(4)愧︰即愧懼與怖惡的意思,有怖畏諸惡的作用。以尊重他人為近因。
(5)無貪︰是不貪、不滯著。即於所緣不貪求、不執著,如水珠滴於荷葉相似。有不遍取的作用。
(6)無瞋︰即不激怒、不違拒而溫和,如隨順的親友。有調伏瞋害及熱惱的作用。
(7)中捨性(平等性)︰即捨置。使心與心所平衡,對於心及心所抱中立的態度。有遮止過與不及和斷絕偏向的作用。
(8)身輕安、(9)心輕安︰即身的安息與心的安息。這「身」,是指「受、想、行」的三蘊。身心的輕安,即寂滅身心的不安而得清涼的狀態。具有消滅身心不安、對治身心不寂靜的掉舉等煩惱的作用。
(10)身輕快性、(11)心輕快性︰即寂滅身(受、想、行)心的沉重而得輕快的狀態。有消滅身心沉重、對治身心沉重狀態的昏沉和睡眠等煩惱的作用。
(12)身柔軟性、(13)心柔軟性︰即寂滅身(受、想、行)心的強悍而得柔軟的狀態。有消滅身心強悍、對治身心強悍狀態的見與慢等煩惱的作用。
(14)身適業性、(15)心適業性(堪任)︰即寂滅身(受、想、行)心的不適業狀態而成為適業成功的狀態。有消滅身與心不適業狀態於「掉舉、昏沉、睡眠、見、慢」之外而能對治身心不適業狀態的諸蓋,能於信樂事中取得信樂,能於有利的行為中而取得堪任適當的作用。
(16)身練達性、(17)心練達性(熟練)︰即身(受、想、行)心無有過失而健全熟練的狀態。有消滅身心不健全、能對治身心過失的不信等作用。
(18)身正直性、(19)心正直性︰即身(受、想、行)心正直的狀態。有消滅身心歪曲、能對治身心成為歪曲狀態的諂與誑等的作用。
(20)離身惡作、(21)離語惡作、(22)離邪命︰即遠離身、語、意的惡作,有擺脫身、語、意等惡作的作用。以信、慚、愧、少欲等為近因。這三法之名是依據《清淨道論》的。《攝阿毗達摩義論》中則稱為「正業、正語、正命」。
(23)悲︰即心中悲憫或同情他人的苦。以拔除有情之苦為相,有不堪任他人之苦的作用,以不害為現狀。害的止息便是悲的成就。
(24)喜︰見他人的有利而生喜悅。有見諸有情所得利益而無嫉妒的作用。不樂的止息,便是喜的成就。
(25)無癡︰即不癡迷。有通達如實性或無過的特相,而照境的作用。
下面略釋十四個不善心所︰
(1)癡︰是愚癡、無智或心的闇昧,不能如理作意。有不通曉或覆蔽所緣的自性的作用。癡,是一切不善的根本。
(2)無慚、(3)無愧︰無慚,是無慚厭或無恥,即不厭惡身的惡行等的狀態。無愧,是無愧懼,即不畏縮或無怖畏身的惡行等的狀態。它們是慚與愧的反面。
(4)掉舉︰即心的浮動、不寂靜而散亂的狀態。如風吹旗揚,有不穩定的作用。
(5)貪︰是貪愛所緣。以不施捨為現狀。有粘著所受的作用。
(6)見︰即邪見,或不如理的見解。有執著的作用。
(7)慢︰即令心高舉、欲自標榜的狀態。有傲慢的作用。
(8)瞋︰即激怒的狀態。有燃燒自己身體的作用。
(9)嫉︰即嫉妒。有不喜見他人的繁榮的作用。
(10)慳︰即隱祕自己已得或當得利益的狀態。有不能與他人共有他的所得利益的作用。
(11)惡作︰即輕蔑或後悔其所作的狀態。
(12)昏沉︰即心的沉重或消沉而不堪努力的狀態。有除去精進的作用。
(13)睡眠︰即心的倦睡、沉滯及眼的昏昏欲睡的狀態。有除去精進的作用。
(14)疑︰即猶豫不決。有動搖的作用。疑,是行道的障礙。
〔參考資料〕 《正法念處經》卷十七;《界身足論》卷上;《品類足論》卷三;《眾事分阿毗曇心論》卷一;《成實論》卷五;《攝大乘論釋》卷四;《八宗綱要》卷上;方立天《佛教哲學》;熊十力《佛家名相通釋》;《木村泰賢全集》第四冊。
心王與心所的併稱。心王是心的主體,心所指從屬於心王之精神作用。有關心王與心所的關係,大小乘經論多自二者之特質、相應關係及二者之一異等加以論說,而說法互異,茲略述如下︰
(1)王所之特質︰心王緣對境之總相(即大體),恰如國王總攬政治之大綱,故稱心王。心所,詳稱心所有法,意指為心王所有之法,即伴隨心王而起,於總相上緣別相細義,恰如從臣擔任一部分職務。《成唯識論》卷五謂,心所依止於心王而起,相應於心王、繫屬於心王而起,故稱心所有。若將萬有分為色、心二者,相對於色法時,心王、心所共稱為心法;若王、所相對時,唯心王稱為心法。
小乘俱舍家於心王立眼、耳、鼻、舌、身、意等六識,於心所立十大地法、十大善地法、六大煩惱地法、二大不善地法、十小煩惱地法、八不定地法,稱之為六位四十六心所。大乘唯識家等,於心王立前述六識及末那識、阿賴耶識等八識,於心所則立遍行五、別境五、善十一、煩惱六、隨煩惱二十、不定四,稱之為六位五十一心所。
關於心王、心所取所緣境之行相,《成唯識論》卷五云(大正31‧26c)︰「心於所緣,唯取總相。心所於彼亦取別相,助成心事,得心所名,如畫師資作模填彩。」例如,眼識緣色境中之青色時,心王但取青色之總相,心所則於其總相上取濃淡等別相,更依可意、不可意而起好惡之分別。
(2)王所之相應︰大小乘均以心王、心所其義有相等處,故說相應。但俱舍家立五義平等,唯識家說四義平等。即俱舍家認為心王心所,{1}其所依平等,如心王依托等無間緣之意根、眼根而起,心所亦以之為所緣而依,故所依同一無別。{2}所緣平等,如心王緣色境則心所亦緣其境,心王緣一境則心所亦緣一境。{3}行相平等,如心王緣青色之行相,心所亦緣青色之行相。{4}時平等,指心、心所於同一剎那現行。{5}事平等,事指事體,如心之事體為一。各各心所之事體亦唯一無二,絕無於同一聚之心品中,同一心所有兩箇作用。唯識家則於小乘之五義平等中,除去行相平等而立四義平等。
如上所述,大小乘皆認為心王與心所有密切的關係,因此,心王不孤起,必與心所俱起;心所亦必從心王而起,但非一切心所與一切心王俱起。若依俱舍家所說,六位四十六心所中,除八不定地法之惡作、睡眠、慢、疑四者以及十小煩惱地法之外,餘皆通六識而起。唯識家則認為第八阿賴耶識與遍行之五心所相應,第七末那識與五遍行、癡見慢貪等四根本煩惱,及掉舉、惛沈、不信、懈怠、散亂、放逸、失念、不正知等八大隨煩惱等十八心所相應,第六意識與五十一心所皆相應,前五識與五遍行、五別境、十一善、貪瞋癡三根本煩惱、無慚無愧二中隨煩惱、八大煩惱等三十四心所相應而起。
(3)王所之一異︰小乘有部認為四十六心所別體實有,覺天等則以之為心之分位差別而無別體。唯識大乘則以小乘諸說為未了義,《成唯識論》卷七云(大正31‧36c)︰「若離心體有別自性,如何聖教說唯有識﹖(中略)若即是心分位差別,如何聖教說心相應﹖」而主張心王與心所非即非離。
關於王所別體說之所以存立,理由有二︰
(1)如緣一境時,一念之心性作用有欲樂、喜悅等多種行相產生。
(2)隨所緣之境有總相別相之體義二者,能緣之心亦應有二種差別。但非五十一心所悉有別體,就中有假實,其假僅係分位假立。
◎附︰熊十力《佛家名相通釋》卷上〈心心所〉(摘錄)
此等名詞,初學驟聞,苦難索解。實則得解以後,亦甚平常。凡每一大學派之專著,其思想自成宏大深密之統系。其名詞恒如一獨立國之語言,初學讀之,不能不為其所困,然倘能不憚艱阻,反復數過,精心以求之,久而必尋得其思路。蛛絲馬迹,此牽彼引;千途萬轍,莫不貫穿。思路既得,一切了無餘蘊矣,恐厭煩文,還歸本事。所謂心心所者何耶﹖通途談心,隱然若有一整個的物事,名之曰心。而佛家則正欲對治此等觀念,於是以解析之方便,分析此識,而說有六︰所謂眼識、耳識、鼻識、舌識、身識、意識是也(此小乘說)。未幾更析之為八,於前六識外,加第七末那識,及第八阿賴耶識(此大乘說)。如此,則心已不是整個的物事了,然猶以為未足,又更於每一心之中,分析心與心所。如眼識,並不是一個整體。它是心及許多心所類聚而成,因此,可名眼識聚(非整體故曰聚)。將眼識與耳識等對待而談,眼識便是獨立的一種識。但就眼識本身說,他還不是一個獨立的整體,卻是心及許多心所的類聚,而強名為一個眼識。心是一,心所便多。心所雖多,皆依一心而與之相應合作,心以一故,乃於諸心所而為之主。無主,則心所既多,將紛然無所繫屬。多不能制多,故心以一而為多所之主也(多所之所,即心所省稱也,後當準知)。由此,心亦名王。故一個眼識,實為王所之類聚而成。眼識如是,耳識乃至第八阿賴耶識,皆應準知。吾教學以來,見學子於心心所之說,總模糊而不得了解。實則只須用思考與推理作用,並將自家意見放下,而完全體合論主的思路,自無隔閡之患矣(論主猶言著者)。又有當注意者,佛家此等解析,當初固為對治凡情執著之一種方便,本明心無獨立的實自體,以此破除神我之執而已,非真計著心為多數分子之集聚體也。其立說,但以分析之形式,元無所建立,但至後來世親一派,乃始建立唯識,卻失去法相家的精神,而直成為集聚論。吾已於新論繩之。學者熟玩《三十論》而得其統系,方信吾非妄議前哲也。然《三十論》之宏廓,與其解析力之精銳,要是千古鉅典,學者必須精究,且非真解世親學,亦不知《新論》所由作也(《新論》即《新唯識論》之省稱,後皆倣此。)
又心所者,具云心所有法,以諸心所(不一故言諸也)各有自性,但依止於心,而與心相應故(協合如一,名為相應),屬於心故(屬者繫屬),即是心上所有之法故,因名心所有法,簡稱心所。
〔參考資料〕 《俱舍論》卷四;《成唯識論》卷三;《俱舍論光記》卷一、卷四;《成唯識論述記》卷七(本);《成唯識論演祕》卷五(本)。
尋與伺二心所的併稱。「尋」者,舊譯「覺」,為粗略推求諸法名義的思惟作用,通於定、散及無漏。「伺」者,舊譯「觀」,乃細心伺察諸法名義的思惟作用,不遍於一切心,不起於一切時,其性雖遲鈍,但深入推度名身等,與「尋」同有等起語言之作用。二者皆攝於俱舍七十五法的不定地法、唯識百法的四不定。
說一切有部主張尋、伺二者各有別體,且為一心同時相應,恰如浮於冷水上的熟酥,雖經烈日照射,然未化開,亦不因冷水而凝結;又說尋伺是語言之因,粗的作用為尋,細的作用為伺,二法之作用有別。然經部及大乘以尋、伺二者為假立之法,同體,同作用,唯分粗細,但不俱起,僅與意識相應。《成唯識論》卷七云(大正31‧35c)︰
「尋謂尋求,令心忽遽於意言境麁轉為性;伺謂伺察,令心忽遽於意言境細轉為性。此二俱以安不安住身心分位所依為業,並用思慧一分為體,於意言境不深推度及深度義類別故。」
在佛教中,不論大小乘,皆依尋、伺之有無,而將三界分成有尋有伺地(指欲界及色界初禪天)、無尋有伺地(指初禪天之上,二禪天之下的中間天)、無尋無伺地(指二禪天以上至無色界)三所依地。
又,《瑜伽師地論》卷五論尋伺、分別二者的差異,云(大正30‧302c)︰
「尋伺決擇者,若尋伺即分別耶,設分別即尋伺耶,謂諸尋伺必是分別。或有分別非尋伺,謂望出世智所餘一切三界心、心法,皆是分別而非尋伺。」
此意以為分別之義較廣,尋伺僅是其一部分而已。同書卷五十八更以尋、伺為隨煩惱,謂尋求伺察過久,會令身疲念失,心亦勞損。
〔參考資料〕 《大毗婆沙論》卷四十二、卷五十二、卷九十;《中阿含》卷五十八〈法樂比丘尼經〉;《法蘊足論》卷七;《瑜伽師地論》卷一;《俱舍論》卷二;《順正理論》卷四、卷十一。
指針對自己的行為或遭遇,所產生的追悔心態。又名悔。為俱舍家八不定地法之一、唯識家四不定之一,亦為說一切有部所立七十五法之一。《俱舍論》卷四(大正29‧20b)︰
「惡作者何﹖惡所作體名為惡作。應知此中緣惡作法說名惡作。謂緣惡作心追悔性,如緣空解脫門說名為空,緣不淨無貪說為不淨。又見世間約所依處說能依事,如言一切村邑國土皆來集會,惡作即是追悔所依,故約所依說為惡作。又於果體假立因名,如說此六觸處應知名宿作業。」
此中,第一解謂緣惡所作之事而追悔名惡作,此即於能緣之追悔上立所緣境之名。第二解謂追悔係以惡作為所依而生,故於能依之追悔上立所依名。第三解謂追悔是惡作之果,故於果之追悔上立因之名。
此外,《大毗婆沙論》卷三十七就已作之業舉出四句惡作,即(1)追悔已作之惡業,(2)追悔已作之善業,(3)追悔已作之善業未滿,(4)追悔已作之惡業未滿。若更細分,則成六句,即善、不善各有三句。此中,善之三句為(1)追悔先前之不善業,(2)追悔已作善業之未滿,(3)追悔善業之不作;不善之三句為(1)追悔不善之不作,(2)追悔已作之善業,(3)追悔已作不善業之未滿。又,《俱舍論》卷四以為追悔未作之事亦為惡作;說一切有部以為追悔善之不作業為善之惡作,追悔不善之不作業為不善之惡作。
關於此惡作是否通於無記,《阿毗達磨順正理論》卷十一云(大正29‧392b )︰
「此惡作,通善不善,不通無記,隨憂行故。離欲貪者,不成就故。非無記法有如是事,然有追變,我頃何為不消而食﹖我頃何為不畫此壁﹖如是等類,彼心乃至未觸憂根,但是省察未起惡作,若觸憂根,便起惡作,爾時惡作,理同憂根,故說惡作,有如是相,謂令心慼。惡作心品,若離憂根,誰令心慼。」
然《俱舍論》卷四則謂外方諸師中,有說通無記者;《成唯識論述記》卷七(本)亦以為惡作通三性。
又,唯識家稱惡作為悔,其解釋亦異於《俱舍》所說,《成唯識論》卷七云(大正31‧35c)︰「悔謂惡作。惡所作業,追悔為性,障止為業。此即於果,假立因名。先惡所作業,後方追悔故,悔先不作,亦惡所攝,如追悔言,我先不作如是事業,是我惡作。」
此謂「悔」即嫌惡所作之業,追悔為性,障奢摩他為業,且惡作是於果上假立因名,悔是就當體立其名者。
◎附︰《瑜伽師地論》卷十一(摘錄)
惡作者︰謂因尋思親屬等故,心生追悔。謂我何緣離別親屬,何緣不往如是國土,何緣棄捨如是國土。來到於此,食如是食,飲如是飲,唯得如是衣服、臥具、病緣、醫藥、資身眾具。我本何緣少小出家,何不且待至年衰老。或因追念昔所曾經戲笑等事,便生悔恨。謂我何緣於應受用戲樂嚴具朋遊等時,違背宗親朋友等意,令其悲戀、涕淚、盈目而強出家。由如是等種種因緣,生憂戀心,惡作追悔。由前掉舉,與此惡作、處所等故,合說一蓋。又於應作不應作事,隨其所應,或已曾作,或未曾作,心生追悔。云何我昔應作、不作,非作、反作。除先追悔所生惡作,此惡作纏猶未能捨;次後復生相續不斷憂戀之心,惡作追悔。此又一種惡作差別。次前所生非處惡作,及後惡作,雖與掉舉、處所不等,然如彼相,騰躍諠動,今此亦是憂戀之相。是故與彼雜說一蓋。
〔參考資料〕 《瑜伽師地論》卷十一;《顯揚聖教論》卷一;《俱舍論光記》卷四;《大乘阿毗達磨雜集論》卷七。
心所(心作用)之一。指對他人心存高傲與自滿。與「憍」類似而不盡相同。「憍」,謂自恃自己之容貌、血統、學識等優於他人,而生起之自豪心。相對於此,「慢」指妄想自己比他人更為優秀,而欲對他人誇耀之傲慢心。唯識宗認為「慢」是六種根本煩惱之一,俱舍宗謂其為不定地法之一。可細分為七慢、八慢、九慢等類。
此中,《大乘五蘊論》有七慢之說,即︰(1)慢,(2)過慢,(3)慢過慢,(4)我慢,(5)增上慢,(6)卑慢,(7)邪慢。《大毗婆沙論》卷四十三、卷五十,《俱舍論》卷十九所舉亦同。此七慢之內容,略如下述。
(1)慢︰指對於劣己者思己勝,對與己相等者則思相等;此之所計是當然之事,不能說咎,但其心意若有高舉則稱為「慢」。
(2)過慢︰指對與己相等者思己勝,對勝己者思等;此慢超過前者,因此稱為過慢。
(3)慢過慢︰指對勝己者思己勝。關於此慢,《俱舍光記》列有二義,即︰{1}「過」是勝過義,慢勝己者之慢,故云慢過慢;{2}因較第二之過慢更勝一籌,故云。
(4)我慢︰指於五蘊之任一蘊,執我及我所,恃彼起慢心;《俱舍光記》對此曾列有三解。
(5)增上慢︰指自未證果而謂已證得,未斷煩惱而謂已斷。
(6)卑慢︰指於他多分勝中而謂己少分劣。
(7)邪慢︰指自無德且行惡行而謂自有德;人若有此慢心,恃自凌他不從善知識之教,不行出離之道,則無由免除生死輪迴。
又,《俱舍論》卷十九依《發智論》卷二十之說而列舉九慢︰
(1)我勝慢類︰謂於與我等者思我勝;(2)我等慢類︰謂於與我等者思我等;(3)我劣慢類︰謂於勝我者思我劣;(4)有勝我慢類︰謂對比我勝者思我勝;(5)有等我慢類︰謂對與我等者思與我等;(6)有劣我慢類︰謂對與我等者思比我劣;(7)無勝我慢類︰謂對與我等者思無比我勝者;(8)無等我慢類︰謂對與我等者思無有與我等者;(9)無劣我慢類︰謂對勝我者思無比我劣者。
以上九慢,可總括在慢、過慢、卑慢之中,即第二「我等慢類」、第五「有等我慢類」、第七「無勝我慢類」屬於「慢」。第一「我勝慢類」、第六「有劣我慢類」、第八「無等我慢類」是「過慢」。第三「我劣慢類」、第四「有勝我慢類」、第九「無劣我慢類」屬於「卑慢」。依《唯識論述記》卷六(末)謂,大乘經論中並無此上之九慢說。而《顯揚論》卷一則列舉我勝慢類、我等慢類、我劣慢類等三種慢類。又,法藏於《梵網經菩薩戒本疏》卷五別出聰明慢、世智慢、高貴慢、耆年慢、大姓慢、高門慢、解慢、福慢、富慢、寶慢等十慢。
此外,《法華論》卷下也舉出七種增上慢,並分別配列法華七喻以對治之。即︰
(1)顛倒求諸功德增上慢心︰謂世間中諸煩惱染熾然增上,而求天人勝妙境界之有漏果報;以火宅喻對治之。
(2)聲聞一向決定增上慢心︰謂聲聞乘與如來乘等無差別;此須以窮子喻對治之。
(3)大乘一向決定增上慢心︰謂別無聲聞、緣覺二乘;此須以雲雨喻對治之。
(4)實無謂有增上慢心︰以有世間三昧三摩跋提,實無涅槃生涅槃想;此須以化城喻對治之。
(5)散亂增上慢心︰實無有定,過去雖有大乘善根而不覺知,不覺知故不求大乘,狹劣心中生虛妄解,謂第一乘;此須以繫珠喻對治之。
(6)實有功德增上慢心︰聞大乘法而倒執為非大乘;此須以頂珠喻對治之。
(7)實無功德增上慢心︰於第一乘不曾修習諸善根本,聞第一乘而心中不取以為第一;此須以醫師喻對治之。
〔參考資料〕 《大毗婆沙論》卷四十九、卷一九九;《瑜伽師地論》卷五十八;《品類足論》卷一;《成唯識論》卷四;《俱舍論光記》卷四、卷十九;《摩訶止觀》卷五(上);《成唯識論述記》卷六(末);《大乘法相宗名目》卷二(上)。
心所名。七十五法之一、百法之一、三毒之一。為有情之一種精神作用。又作恚、怒、瞋恚或瞋怒。《俱舍論》卷十六云(大正29‧88b)︰「於有情類憎恚名瞋。謂於他有情欲為傷害事,如是憎恚名瞋業道。」《成唯識論》卷六云(大正31‧31b)︰「云何為瞋﹖於苦苦具憎恚為性,能障無瞋,不安隱性。惡行所依為業,謂瞋必令身心熱惱,起諸惡業,不善性故。」由此可知,瞋係對違背己情之有情生起憎恚,而令身心熱惱,不得平安之精神作用。
瞋唯屬欲界所繫之煩惱,色界、無色界則無之。以其性非猛利,故列五鈍使之一。此外,亦為六根本煩惱之一、十隨眠之一、十惡之一、五蓋之一。俱舍宗以其為不定地法之一,唯識宗以其為煩惱位心所之一。《成唯識論》卷六說忿、恨、惱、嫉、害等煩惱,皆以瞋之部分為體。按,瞋為修道之最大障礙,故諸經論誡之甚多。如《佛垂般涅槃略說教誡經》云(大正12‧1111b)︰「瞋恚之害,能破諸善法,壞好名聞,今世後世人不喜見。當知瞋心甚於猛火。常當防護,無令得入。劫功德賊,無過瞋恚。」《大智度論》卷十四云(大正25‧167b)︰「當觀瞋恚,其咎最深。三毒之中,無重此者;九十八使中,此為最堅;諸心病中,第一難治。」又同卷偈云(大正25‧167a)︰「殺瞋心安隱,殺瞋心不悔;瞋為毒之根,瞋滅一切善;殺瞋諸佛讚,殺瞋則無憂。」《往生要集》卷中云(大正84‧63b)︰「能損大利莫過瞋,一念因緣悉焚滅俱胝廣劫所修善。」
◎附一︰〈無瞋〉(摘譯自《望月佛教大辭典》)
無瞋(梵apratigha,藏khon-khro-ba-med-pa),心所名,為「瞋」之對稱。又稱不瞋或不瞋恚。七十五法之一、百法之一。謂對現境不起恚怒、能對治瞋之精神作用。《品類足論》卷三云(大正26‧700a)︰「無瞋云何﹖謂有心所與心相應,能對治瞋,是名無瞋。」《順正理論》卷十一云(大正29‧391b)︰「於情非情無恚害意,哀愍種子,說名無瞋。」《成唯識論》卷六云(大正31‧30a)︰「云何無瞋﹖於苦苦具無恚為性,對治瞋恚作善為業。」
此謂於有情非情無恚害,能對治瞋煩惱,哀愍種子之心所,名為無瞋。因恆與諸善心相應,故說一切有部列之為十大善地法之一,唯識家則攝之於十一種善心所。又,無瞋為能生餘善法之根,故與無貪、無癡共稱三善根。
◎附二︰〈瞋心不受悔戒〉(摘譯自《望月佛教大辭典》)
「瞋心不受悔戒」係十重戒之第九戒。乃為防止瞋恚心起時不受他人悔謝而設之戒條。又作瞋不受悔戒、瞋不受謝戒、故瞋戒。《梵網經》卷下云(大正24‧1005a)︰
「若佛子,自瞋教人瞋,瞋因、瞋緣、瞋法、瞋業,而菩薩應生一切眾生中善根無諍之事,常生慈悲心,而反更於一切眾生中,乃至於非眾生中,以惡口罵辱,加以手打,及以刀杖,意猶不息,前人求悔,善言懺謝,猶瞋不解者,是菩薩波羅夷罪。」
法藏於《梵網經菩薩戒本疏》卷四中說明
制定此戒之十意云(大正40‧631c)︰
「(一)惑中最重莫先此故,(二)亦成業道惡趣因故,(三)燒滅宿世諸善根故,(四) 能結大怨累劫難解故,(五)由此能害諸眾生故,(六)乃至能作無間罪故,(七)能障菩薩忍波羅蜜故,(八)害諸菩薩大悲心故,(九)令所化眾生皆捨離故,(十)具足成就百千障故。」
又,義寂於《菩薩戒本疏》卷上就結犯之輕重云(大正40‧668b)︰
「瞋不受悔有二,一者前人來觸彼還悔謝,而瞋不受彼謝,此唯犯輕垢。一云,亦重彼屈意來,而今瞋隔乖慈心故。二者菩薩觸彼,彼反悔謝,而怨結不受,正犯重也。」
此外,《菩薩地持經》卷五、《瑜伽師地論》卷四十、《優婆塞五戒威儀經》等,均謂此為四波羅夷之一;《菩薩善戒經》以此為八重法之一;《菩薩內戒經》則以之為四十七戒之一。
〔參考資料〕 《雜阿含經》卷二十七、卷二十八;《悲華經》卷六;《集異門足論》卷十二;《大毗婆沙論》卷二十七、卷三十四、卷四十四、卷四十八;《顯揚聖教論》卷一;《順正理論》卷四十、卷四十五、卷四十六;《阿毗達磨藏顯宗論》卷二十五;《俱舍論光記》卷十六、卷十九。
「根本煩惱」之對稱。又名隨惑、枝末惑。即隨從根本煩惱而起的染污心所。《品類足論》卷一云(大正26‧693c)︰「隨煩惱云何﹖謂諸隨眠,亦名隨煩惱。有隨煩惱不名隨眠,謂除隨眠、諸餘染污行蘊心所。」《俱舍論》卷二十一云(大正29‧109b)︰「隨煩惱云何﹖(中略)異諸煩惱,染污心所行蘊所攝,隨煩惱起故,亦名隨煩惱,不名煩惱,非根本故。」
關於隨煩惱的種類,《俱舍論》卷二十一總舉十九法,即大煩惱地法中之放逸、懈怠、不信、惛沈、掉舉五法;大不善地法之無慚、無愧二法;小煩惱地法之忿、覆、慳、嫉、惱、害、恨、諂、誑、憍十法;及不定地法之睡眠、惡作二法。此中,欲界具十九法;色界具諂、誑、放逸、懈怠、不信、惛沈、掉舉、憍八法;無色界則又除去色界八法中之諂、誑二法,唯餘六法。
大乘唯識家則於十九法中,除去睡眠、惡作二不定地法,別加失念、散亂、不正知三法,總為二十法。其中,忿等十法行相麤猛,各別而起,非展轉俱起,故名小隨煩惱或小隨惑;無慚、無愧二法遍於一切不善心,故名中隨煩惱或中隨惑;掉舉等八法遍於一切染心,展轉得與小、中隨煩惱俱起,故名大隨煩惱或大隨惑。
關於唯識家唯以此二十法名隨煩惱之緣由,《成唯識論》卷六云(大正31‧34c)︰「唯說二十隨煩惱者,謂非煩惱,唯染麤故。」此中,「非煩惱」之義,乃簡別隨煩惱不同於貪等根本煩惱;「唯染」之義,乃簡別隨煩惱不同於欲等之通三性;「麤猛」之義,乃簡別隨煩惱之行相粗猛,不同於隨眠之行相微細。
〔參考資料〕 《大毗婆沙論》卷四十七;《成實論》卷十〈隨煩惱品〉;《入阿毗達磨論》卷上;《順正理論》卷五十四;《瑜伽師地論》卷五十五、卷五十八;《雜集論》卷三;《成唯識論》卷四;《成唯識論述記》卷六(末);《俱舍論光記》卷二十一;熊十力《佛家名相通釋》卷上;佐佐木現順編《煩惱の研究》。
┌五根(眼、耳、鼻、舌、身)┐
┌色 法─┤五境(色、聲、香、味、觸)├───────十一┐
│ └無表色 ┘ │
│心 法─(亦名心王法,即眼識、耳識、鼻識、舌識、 │
│ 身識、意識)────────────────一│
│ ┌大地法(受、想、思、觸、欲、慧、念、 │
│ │ 作意、勝解、三摩地)────────十│
│ │大善地法(信、不放逸、輕安、捨、慚、愧、無貪 │
┌有為法─┤ │ 、無瞋、不害、勤)────────十│七
│ │心所法─┤大煩惱地法(癡、放逸、懈怠、不信、昏沉、 ├十
│ │ │ 掉舉)─────────────六│五
宇 │ │大不善地法(無慚、無愧)──────────二│法
宙 │ │小煩惱地法(忿、覆、慳、嫉、惱、害、恨、諂 │
萬 │ │ 誑、憍)────────────十│
有 │ └不定地法(尋、伺、睡眠、惡作、貪、瞋、慢、 │
│ │ 疑)───────────────八│
│ └不相應行法(得、非得、同分、無想果、無想定、滅盡定、命 │
│ 根、生、住、異、滅、文身、名身、句身)──十四│
└無為法──(擇滅無為、非擇滅無為、虛空無為)──────────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