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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學大辭典(丁福保)]
一乘

(術語)成佛唯一之教也。乘為車乘,以譬佛之教法。教法能載人運於涅槃岸,故謂之乘。

法華經專說此一乘之理。法華經方便品曰:「十方佛土中,唯有一乘法,無二亦無三,除佛方便說。」同品曰:「諸佛如來,以方便力,於一佛乘,分別說三。」同品曰:「唯此一事實,餘二則非真。」文句四上曰:「圓頓之教,為一佛乘。」勝鬘經曰:「一乘即是第一義乘。」勝鬘寶窟上本曰:「一乘者,至道無二,故稱為一。運用自在,目之為乘。」依法華論,此大乘修多羅,有十七種名,第十四名一乘經。起信論義記上曰:「乘者就喻為稱,運載為功。」案方便品所說,即開會三乘之別執,悉歸趣於平等大會,等使一切眾生成佛道也。

蓋大乘佛教中,所謂權大乘家,立一切有情為法爾,五性各別之說。故其中定性二乘及無性,畢竟無由成佛。是故諸佛之法,自不可無三乘之別。定性二乘,必由聲聞緣覺之二乘而般涅槃,菩薩種性,必由大乘而般涅槃。然法華等經,或說唯有一乘者,是引攝不定性者,不使墮於二乘地,進而使由大乘般涅槃也,即如來密意之說也。又以所趣之真如無差別,三乘解脫等相等,故說為一乘耳。實則非無二三之別也。如大乘莊嚴經論第五,攝大乘論釋第十,廣列十義或八義意趣而論之。是為所謂三乘真實一乘方便之教旨,以深密等經為所依之法相家所主張也。

至於實大乘則不然。蓋其所立之說,一切眾生,本無五性之別,悉有佛性,一性平等,故皆得由佛乘而成佛。昔曾說三乘各別之法者,不過為對於權機假說之方便耳。此為所謂一乘真實三乘方便之教旨,天台華嚴等宗家所主張也。其中天台所依之法華經,主對於三乘之人,說其教之所以方便,開會之,使歸於一佛乘,華嚴經主對於十地之大菩薩,廣說其所入之一乘法,故至智儼賢首,分一乘而更論同教別教之二種。五十要問答上,謂「一乘教有二種:一共教,二不共教。」孔目章一,謂「一乘之義,分別有二,一正乘,二方便乘,正乘如華嚴經所說,方便乘有十義」云云。又五教章上,謂「一乘教義之分齊,開為二門。一別教,二同教。」並廣釋述之。

今擇要言之,則在同於三乘而說一乘為同教,於三乘全不共而別說一乘為別教。彼法華譬喻品所謂宅內所指之門外三車,三乘教也。界外露地所授之大白牛車,是別教一乘教也。同教者,如是三一不為別說。或謂一同於三,或謂三同於一,互相交參,是欲使成根欲性,進而入於華嚴別教一乘也。由是而概括之,一乘凡有三種:

一、為存三之一乘,所謂不破三乘之疑執,亦不會二乘之行果,唯就空理之平等而說為一乘。如攝大乘論之十義意趣是也。

二、為遮三之一乘,會二乘之行果,遮三乘之別執,而說為一乘。如法華之同教一乘是也。

三、為直顯之一乘,不對於二乘,故無可破,唯為大菩薩,直示法界成佛之儀。如華嚴之別教一乘是也。

又若經五教而論之,則總有五種之一乘。一別教一乘,如華嚴是。二同教一乘,如法華是。三絕想一乘,如楞伽是。是為頓教。所謂絕想亡言之邊,名為一乘。四佛性平等一乘,是為終教。一性皆成之邊,名為一乘。五密意一乘,即為始教。如攝論之十義意趣是。


一[打-丁+桀]手

(雜語)Vitastf,尺度名。又名一磔手、一張手、一折手,張中指與大指之長也。又字,作磔、[操-品+(麗-鹿)][攗-鹿+(牙*牙)]、析。字典曰:「陟格切,音磔。手度物也。」同曰:「磔陟格切,音摘,張也、開也。」玄應音義曰:「磔,古文[序-予+乇]同,知格反,通俗文,張申曰:磔,廣雅,磔張也,開也。炘曰:古文[序-予+乇]當作。玉篇云:亦作磔,開也。」然則磔二字可通用。他皆假借。行事鈔中曰:「佛手,尺量不定。今總會諸部,校勘是非。僧祇佛手長二尺四寸,明了論同之。善見云:中人三手長佛一手。多論云:佛一手凡人一肘半。五分佛手長二尺。」行事鈔下曰:「今依五分,佛一手,長二尺。准唐尺者,則一尺六寸七分強。」詳於資持記中二之一,下一之二。名義集三曰:「磔周尺,人一尺,佛二尺。」釋氏要覽上曰:「佛一手,長二尺四寸。」壒囊鈔十五曰:「一[操-品+(麗-鹿)]手者八寸。(中略)智證之雜記云:一[操-品+(麗-鹿)]者,散舒中大兩指以為一析。」


七十五法

(術語)小乘俱舍宗立一切法為七十五,攝為五類:一色法十一,心法一,心所有法四十六,心不相應行法十四,無為法三也。

第一色法十一RūPāi,分之為三種:一五根,二五境,三無表色也。

五根者:一、眼根Cakur indriya,二、耳根Śrotra indriya,三、鼻根Ghrāa iudriya,四、舌根Jihvā indriya,五、身根Kāya indriya也,此五法能發識取境,故名根。

五境者:一、色境Rūpa viaya,二、聲境Sabda viaya,三、香境Gandha viaya,四、昧境Rasa viaya,五、觸境Sparśa viaya也。此五法能為五根所對之境,故名境。

無表色Avñjiapti者,依身口發動之善惡二業,生於身內之一種無形色法感苦,樂果之業因也其中,五根五境,有質礙之用,故名色,無表色則自體無質礙之用,以存質礙之四大為因而生者,故亦名為色。

第二心法一Cittam,根境相對之時,依根而生,覺知境之總作用也。是從於所依之根,故雖為六識,而其心體是一也,此法必領有他之心所法,猶如國王之於臣民,故謂為心王。

第三心所有法四十六Cittasaprayuktasaskārā,又分六位:一、大地法十,二、大善地法十,三、大煩惱地法六,四、大不善地法二,五、小煩惱地法十,六、不定地法八也。此四十六法皆為心王所領有,而與心王皆為對於境界之別作用,故云心所有法,常略稱心所法。

一、大地法十Mahābhūmikā(dharmā)者:一、受Vepanā,領納苦樂捨三境之作用也。二、想Sajñā,想像事物之作用也。三、思Cetanā,造作身口意三業之作用也。四、觸Sparśa,觸對境界之作用也。五、欲Chada,希求之作用也。六、慧Mati,簡擇之作用也。七、念Smti,記憶之作用也。八、作意Manaskāra,警覺他心心所之作用也。九、勝解Adhimoka,印決事理之作用也。十、三摩地Samādhi,譯為定,使心心所注住於一境之作用也。此十法隨逐善不善無記之一切心王而起,故名大地法,略云大地法。

二、大善地法十Kuśalamahābhūmikā者:一、信Śraddhā,使心心所澄淨之作用也。二、不放逸Apramāda,於諸善惡法不使放逸之作用也。三、輕安Praśrabdhi,使身心輕妙安穩之作用也。四、行捨Upeksā,使身心捨雜執著諸法之念,而住於平等之作用也,是行蘊所攝之捨,故簡別於彼受蘊所攝之捨受而謂之行捨。五、慚Hrī,於所造之罪自恥之作用也。六、愧Apatrapā,於所造之罪自恥之作用也。七、無貪Alobha,於順境無貪著之作用也。八、無瞋Advea,於逆境不瞋恚之作用也。九、不害Ahisā,不損害他之作用也。十、勤Virya,於修善法使心勇悍之作用也。此十法與一切之善心相應而起,故名大善地法。

三、大煩惱地法六Kleśamahābhūmikā者:一、無明Moha,愚痴為性,反於上之慧之作用也。二、放逸Pramāda,反於上之不放逸,於惡法放逸之作用也。三、懈怠Kausidya,反於上之勤,於善法不勇悍之作用也。四、不信Aśrāddha,反於上之行,使心不澄淨之作用也。五、惛沈Styāna,使心涽重之作用也。六、掉舉Auddhatya,使心輕浮之作用也。此六法者常與惡心及有覆無記心相應,故名大煩惱地法。

四、大不善地法二Akuśalamahabhūmikā者:一、無慚Ahrikatā,反於上之慚,不自恥之作用也。二、無愧Anapatrapā,反於上之愧,不他恥之作用也。此二法者,與一切之不善心相應,故名大不善地法。

五、小煩惱地法十Upakleśabhūmikā者:一、忿Krodha,使起忿怒相之作用也。二、覆Mraka,隱藏己罪之作用也。三、慳Mātsarya,使於財施法施慳吝之作用也。四、嫉Īryā,妒忌他人盛事之作用也。五、惱Pradāśa,堅執惡事而惱亂身心之作用也。六、害Vihisā,反於上之不害而行打罵他人等之作用也。七、恨Upanāha,於忿境結怨不捨之作用也。八、諂Māyā,使心心所邪曲不定之作用也。九、誑Śāhya,欺他之作用也。十、憍Mada,染著於自法,使心貢高之作用也。此十法者,雖與惡心及有覆無記心相應而起,而唯為修道所斷,不通於見道所斷,又但與意識之無明相應,不通於他識,且此十法,現行各別而必非十法俱起,以此三義,故名小煩惱地法。

六、不定地法八Aniyatabhūmikā者:一、尋Vitarka,尋求事理之麤性作用也。二、伺Vicāra,伺察事理之細性作用也。三、睡眠Middha,使心心所闇昧之作用也。四、惡作Kauktya,思念惡作之事而使心追悔之作用也。五、貪Rāga,反於上之無貪,而貪愛順境之作用也。六、瞋Pratigha,反於上之無瞋,瞋恚逆境之作用也。七、慢Māna,對於他人使心高舉之作用也。八、疑Vicikitsā,於諦理使猶豫之作用也。此八法,不入前之五地,為特殊之法,故名不定地法。

第四心不相應行法十四Cittaviprayuktasaskārā者:一、得Prāpti,使諸法獲得於身之實法也。二、非得Aprāpti,使諸法離身之實法也。三、同分Sabhāgatā,如人趣者,使人趣之果報同一,天趣者,使天趣之果報同等,各隨其趣其地,而使得同一果報之實法也。四、無想果Asajñika,於無想天之中使心心所都滅之實法也。是一種外道所執之涅槃也。五、無想定Asajñisamāpatti,欲得外道之無想果所修得之無心定也。六、滅盡定Nirodhasamāpatti,不還或阿羅漢之聖者,為止息暫時所入之無心定也。七、命根Jivta,維持壽之實法也。八、生Jāti,使法生之實法也。九、住Sthiti,使法住之實法也。十、異Jarā,使法衰異之實法也。十一、滅Anityatā,使法壞滅之實法也。十二、名身Nāmakāya,色聲等之名也。十三、句身Padkāya,諸法無常等之章句也。十四、文身Vyajanakāya,名與句所依之文字也。二個已上名為身。此十四法者,為非色非心之法,而非與心相應之法,故名心不相應行法。行者,有為法之總名也。又此十四者,為五蘊中行蘊之所攝,故名行。

第五無為三Asasktadharmāh者:一、擇滅無為Pratisakhyānirodha,依正智簡擇力而得之寂滅法也,即涅槃也。此法能使煩惱寂滅,故名滅。二、非擇滅無為Apratisakhyānirodha,非依擇力但依缺生緣而現之寂滅法也。此法能使生法不更生,故名滅。三、虛空無為Akāśa,無礙為性,得通行於一切之礙法中也。此三法無生住異滅四相之作為,故名無為法。


三乘真實一乘方便

(術語)三乘家依深密經以三乘為真實,以法華所說之一乘,但為誘引不定性一類之方便。一乘家依法華經以深密經所說之三乘,為調熟機根之方便。說詳五教章上,法華玄贊四,守護國界章下。


三十三過

(名數)因明論理上,自宗因喻三支立量時,由種種配列次第生過誤。陳那數廿九過,天主(商羯羅主)更加四過,為所謂三十三過。即宗九過,因十四過,喻十過也。

(甲)宗之九過:一、現量相違,謂於現證之事實立相違之宗也。例如言聲非所聞,雖不述因喻,然已明為誤謬也。二、比量相違,謂於萬人得比知之事柄立相違之過也。例如立瓶等是常住是也。三、自教相違,當欲述自己所屬之教派意見時,卻立與之相違之宗也。例如勝論派之人主張以聲為常住是也。四、世間相違,立與常識反對之宗也。例如印度有一類之行者,以人頂骨為其裝飾,有人難之,則立量曰:人之頂骨,可為清淨(宗),且為眾生之分(因),猶如螺貝(喻)。此雖似一見無過之立量,然立人間頂骨可為清淨之宗義,實反於常識,故定為過誤也。五、自語相違,謂於自己言語有矛盾之宗也。例如言我母可為石女是也。以下四過為天主所附加,非理論門,惟於入正理論說之。六、能別不極成,謂宗之後陳用立敵不共許之語也。例如佛子對於數論師而立聲可壞滅是也。數論師信萬有之發展Parrmāa、還歸Pralaya,而不許壞滅,故宗之能別(即後陳),不極成,故為過失。七、所別不極成,宗之前陳不極成之過失也。例如數論師對於佛教徒立我Purua,可為有時,佛教不許我之存在,因而所別為不極成,宗體不成立。八、俱不極成,勝論師對於佛教徒立以我可為和合因緣時,我與和合因緣為佛教徒不通之語,因而前陳後陳共不極成,亦為過誤也。九、相符極成,宗體以不可極成為規則,反之而立萬人共通之事件時,則無其功,因而為過失,例如立聲為所聞性是也。

(乙)因之十四過,其因可大別為不成Asiddha、不定Aniścita,Anaikāntika、相違Viruddha三類。不成因者,因犯立敵共具備是宗法性條件之規定,名為不成之過失。不成因有四過:一、兩俱不成,於以聲為無常之宗,欲指眼為所見性(可見的),之故因而述之,其因由立敵兩者見地,不協於是宗法性之條件,何則以無論何人皆以聲為不可見者故也。故為兩俱不成之過失。二、隨一不成,此乃一方認為具備是宗法性條件,而他方不認之因也。三、猶豫不成,因果為有法之必然的屬性否,尚疑而未確定,乃如已確定者辦之也。例如遙見如雲霧,未確定為霧為煙,而卒然謂彼處有火(宗),以有煙之故(因),而立量是也。四、所依不成,宗有所別不極成之過失時,其因無基礎,不具是宗法性之條件也。例如對於不認虛空之實有者而虛空可為實有(宗),以為德之所依故(因),而立量時,一方已不認虛空之存在而一方欲認為德之所依。是名為所依不成。其次不定因及相違因者,關於三相中後二相之誤謬也:一、共不定,即九句因中第一同品有異品有之情狀。以因關係於同異品之全部,故名為共。二、不共不定,即九句因中第五同品非有異品非有之情狀。以因與同喻異喻全無關係,故謂為不共。三、同品一分轉(亦云同分異全),第七同品有非有異品有之情狀也。四、異品一分轉(亦云同品轉異分同全),第三同品有異品有非有之情狀也。五、俱品一分轉(亦云俱分轉),第九同品有非有異品有非有之情狀也。六、相違決定,立敵兩者由同一事件相異之處,觀察而立量,兩者各各具三相,難於決定,謂為相違決定。於問題一方不決定之點為過失也。其次相違因。九句因中四六為相違因。此因與立證之宗義矛盾者,適於成立,故得其名。四六非其性質異者,故自九句因之表面觀之,相違因惟宜有一,然陳那於此下緻密之考察,抱懷意內,至表面不顯之誤謬,亦入計算,此乃有四:一、法自相相違因,是為與宗法表面的意義矛盾之因,九句因中四六之表面的情狀也。二、法差別相違因,謂與宗法裏面的意義矛盾之因。如服等必為他所用(宗),以係積聚性故(因),如臥具等(同喻),是也。三、有法自相相違因。此乃由後陳(即法),關系上而生者,雖非關係於有法者,而在譎詐的論法,則有如通例置所證之對象於宗法,卻置有法於主要點者,於立物之存不存時尤然,有法自相相違因,及有法差別相違因者,即此際之誤謬也。此謂與有法表面的意義矛盾之因。例如有性非實非德非業(宗),以有一實故有德業故(因),尚如同異性是也。四、有法差別相違因,陳那此例不出別立量,由前例說明之。

(丙)喻之十過。喻之誤謬有十,其中五者屬同喻,他五者,屬異喻。似同喻之五者:一、能立法不成,缺因同條件之過失也。例如聲可為常住,以無質礙之故(無對觸),尚如極微(同喻),立量時,極微之常住雖具宗同品之條件,然其性為有對觸故缺因同品之條件,以「無質之故」與因不一致。故名之為能立法不成。二、所立法不成。缺宗同條件之喻也。於前之宗因,謂為如覺(智等),出喻之時,雖以覺為無質礙協於因同品之條件,然以其性無常缺宗同品,與所謂聲之常住不相應。故名之為所立法不成。三、俱不成,缺兩條件之喻。於前之宗因謂為如瓶時,以瓶無常住及無質礙之性質,故全無喻之質格。四、無合,缺喻體之過失也。五、倒合,諸所作者反對謂彼為無常時,以諸無常者與所作性配合。即為倒合。自能進於所之過失也。其次似異喻之五者異喻之過失,全與同喻之過失併行相應,同有五:一、所立法不遣,缺宗異品條件之喻,例如聲為常住以無質礙故之異喻,諸無常者視彼為質礙,謂尚如極微,以極微為質礙性,具備同異品之條件,然以其性常住缺宗異品之條件,故謂之為所立法不遣。二、能立法不遣,於上之宗因立異喻謂為如業時,以業無質礙,缺同異品之條件,故稱之為能立不遣。三、俱不遣,缺宗同異品兩條件,此過失也。如於上之宗因立異喻謂為如虛空,是其例也。何則以虛空無質礙且為常住故也。四、不離,不施離作法之過失也,觀同喻之無合其例可知。五、倒離,反對先宗後因配合之過失也。以上所述三十三過中除宗之五相違,大體為與宗因喻構成法照應之過失,頗具科學的分類之面目。


三定聚

(名數)正定聚,邪定聚,不定聚也。見三聚條。


三機

(術語)正定聚,邪定聚,不定聚之三機也。見三聚條。


三照

(譬喻)台依華嚴經所立,喻顯彼宗所立之五時教者。一、高山,日出先照高山,以喻佛成道後,最初說華嚴經,化頓大之菩薩。二、幽谷,日光次照幽谷,以喻於鹿苑說小乘經化聲聞緣覺。三、平地,日光次照平地,以喻說方等經乃至涅槃經,化一般大乘漸入之機。而照平地之日光分食時,禺中,正中三者,配之於方等般若之三時,使與涅槃經所說五味之喻無異。但彼五時相生之次第明了,而五時教一體之義未為顯然,故以此日光之喻,闡明如來教法同一味之義。然觀本經之文。譬有四照。合法有五。六十華嚴經三十五寶王如來性起品曰:「譬如日出先照一切諸大山王,次照一切大山,次照金剛寶山,然後普照一切大地。日光不作是念:我當先照諸大山王,次第乃至普照大地。但彼山地有高下,故照有先後。如來如是,成就無量無邊法界智慧,日輪常放無量無邊智慧光明,先照普賢菩薩等諸大山王,次照緣覺,次照聲聞,次照決定善根眾生,隨應受化,然後悉照一切眾生乃至邪定,為作未來饒益因緣。如來智慧日光不作是念:我當先照菩薩乃至邪定,但放大智光普照一切,佛子譬如日月出現世間,乃至深山幽谷無不普照,如來智慧日月亦復如是。」然而以台家解此文,法華之信解品有密遣二人,為聲聞緣覺之二人,視二乘為同一之機。然則此經文亦分緣覺與聲聞為二照,而其意為同一照之分際。因之定為三照,依後結文立三照之名。蓋深山幽谷,無不普照,即高山幽谷平地之三照也。此文觀八十華嚴經所謂「大山幽谷普照無私。」其意益明。止觀一曰:「華嚴曰:譬如日出,先照高山,次照幽谷,次照平地。平地不定也,幽谷漸也,高山頓也。」釋籤一曰:「別行義疏記云:彼經豫敘一代始終,故立譬云:猶如日出先照高山次照幽谷,次照平地。今家以義開平地為三,對於涅槃五味。」說詳四教儀集註上,同半字談一。


三種教相

(術語)謂南三諸家所通用之頓漸不定三教也。玄義十曰:「出異解者為十意,所謂南三北七,南地通用三種教相:一頓二漸三不定。」


三種止觀

(名數)天台大師由南岳傳受三種之止觀:一漸次止觀,初淺,後深,如彼梯磴,初持戒,次修禪定,後漸修實相也。大師依之說禪波羅蜜十卷。二不定止觀,前後互更,如金剛寶置日中,現像不定,無別之階位,隨眾生之根或前淺後深,或前深後淺,或淺深事理漸頓不定,大師依之說六妙門一卷。三圓頓止觀,初後不二也。如通者之騰虛空,自初緣實相而行解共頓也,大師依之說摩訶止觀十卷。其關於止觀之著述,有二十餘種。見摩訶止觀條下。

(名數)漸次,不定,圓頓也。見止觀條。


三聚

(名數)以三聚該收一切眾生也。一、正定聚,必定證悟者。二、邪定聚,畢竟不證悟者。三、不定聚,在二者中間有緣證悟,無緣不證悟也。此三聚之義通於大小乘,小乘之俱舍論十曰:「正邪不定聚聖造無間餘。」預流向已上之聖者為正定聚,造五無間業者為邪定聚,在此二者中間修七方便之行者為不定聚。大乘之三聚有多義,智度論八十四曰:「能破顛倒者名正定,必不能破顛倒者是邪定,得因緣能破不得則不能破是名不定。」是通相說三聚,未判其位也。依起信論之所說,則十信已前之凡夫不信因果,為邪定,十住已上為正定,十信之人為不定性。此為實大乘之義。權大乘之相宗,則依智度論之說意,不因位而制之,依彼宗所立之五性而立之。即無種性之人為邪定,不定種性之人為不定性,菩薩定性之人為正定。又依釋摩訶衍論之一說,則十聖為正定聚,三賢為不定聚,自餘之凡夫為邪定聚。是亦權大乘之意也。圭峰之起信筆削記三曰:「權教以無種性人為邪,以菩薩為正,以不定性人為不定。終教以一切異性為邪,三賢為正,十信為不定。」探玄記三曰:「若依地論,見道已上,方名正道。」


三草二木

(譬喻)法華經藥草喻品所說。以譬五乘之機類:「一切眾生聞我法者,隨力所受,住於諸地,或處人天轉輪聖王釋梵諸王,是小藥草。知無漏法,能得涅槃,起六神通,及得三明,獨處山林,常行禪定,得緣覺證,是中藥草。求世尊處,我當作佛行精進定,是上藥草。又諸佛子,專心佛道,常行慈悲,自知作佛決定無疑,是名小樹。安住神通,轉不退輪,度無量億百千眾生,如是菩薩名為大樹。」以此配於通途之五乘(五乘有通別二種),則如圖。然菩薩乘中之大草二木,諸宗各依其字義,解釋不同。天台如其次第配於藏通別三教之菩薩,而攝圓教之菩薩,然則三草二木即五乘,但示方便乘之機之差別耳。見法華文句七。嘉祥以大草二木如其次第配於三僧祇之菩薩。初地以前之菩薩為大草,至七地為小樹,八地已上為大樹。見法華義疏。慈恩以大草與二木為總別,大草者,對於人天二乘,總名菩薩為大草。二木者,更分別大草,以地前為小樹,地上為大樹。見法華玄贊七。又慈恩以此配於五性各別之三無二有,三草配於無性與定性聲聞,定性緣覺之三者,二木為不定性菩薩與定性二者。見法華玄贊。


三論四釋

(名數)二諦義中曰:「一隨名釋,二就因緣釋,三顯道釋,四無方釋。」三論玄義曰:「總論釋義凡有四種:一依名釋義,二就理教釋義,三就互相釋義,四無方釋義。」(案三論玄義第二第三倒置,一以淺深次第相違,一以違背二諦義之文故也)。三論大義章一曰:「一依名釋義,二因緣釋義,三顯道釋義,四無方釋義。」就真俗而說明之。一、依名釋義,謂如解真為真實之義,俗為浮虛之義。二、因緣釋義,如解真是俗之義,俗是真之義。即真不獨真,以俗之因緣而真,俗不自俗,以真之因緣而俗。此就其因緣而釋其義也。三論玄義之互相釋義也。三、顯道釋義,如解真是不真之義,俗是不俗之義是也。何則,於因緣釋義,真既以俗為義,故釋真是不真,俗亦不俗。真俗皆為無相拂執而顯無相之真理也。三論玄義之理教釋義也。四、無方釋義,無方者,不定之義,如解真以一切法為義,俗亦以一切法為義是也。於顯道釋義,拂一切之相,知法之無相,釋無相之法,能現一切,猶如水離方圓之相,而得現方圓之相也。論此四義次第則一自性,二說因緣,而動自性之病,三破執病,而證實相之無相,四自無相之實相,起無方之作用也。初就世俗,二漸深,三自用入體,四自體起用。此釋義之典據,如涅槃經所謂:「苦者逼迫相,集者生長相,滅者寂滅相,道者能除相」者,是依名釋,所謂:「說世諦令識第一義,說第一義令識世諦」者,是因緣釋,華嚴經所謂:「一切有無法了違非有無」者,是顯道釋,又言「一中解無量,無量中解一」者,是無方釋也。


不共不定

(術語)因明六不定因之一。立因而其因通同喻,亦通異喻,因而使宗不定,謂之共不定,不通同喻,亦不通異喻,因而使宗不定,謂之不共不定。如聲為常(宗),以所聞性故(因),如虛空(同喻),如瓶(異喻),是所聞性之因,不通同喻,亦不通異喻,宗如何可決。


不必定入定入印經

(經名)一卷,元魏般若流支譯。入定不定印經之舊也。


中陰

(術語)又云中有。死此生彼,中間所受之陰形也。陰者五陰之陰(新譯云五蘊),俱舍宗以為有一定之中陰,成實宗以為無之,大乘宗以為有無不定。謂極善極惡之人,無中陰,直至所至。餘皆有之。大乘義章八曰:「命報終謝,名為無有。生後死前,名為本有。兩身之間,所受陰形,名為中有。」文句四曰:「中陰倒懸諸根皆毀壞。」見中有條。


九句因

(名數)因有九句之意。謂因於宗同品及宗異品,以關係之有無,而判其正不,有九種之別也:一同品有異品有,二同品有異品非有,三同品有異品有非有,四同品非有異品有,五同品非有異品非有,六同品非有異品有非有,七同品有非有異品有,八同品有非有異品非有,九同品有非有異品有非有。因明正理門論曰:「宗法於同品,謂有非有俱。於異品各三,有非有及二。」是也。因明入正理論疏卷上末釋之,謂「宗法云者,言為宗之法,即因是也。於同品,為宗同品。體即為同喻,言能立之因,於同品喻,成其三種:一有,二非有,三亦有亦非有也,於彼名為俱。此三種之因,於宗異品異法喻上,亦各有三:一有,二非有,三亦有亦非有也。於彼名為及二者。且同品有而為異品之三者:謂因於同品有,於異品亦有;於同品有,於異品為非有;於同品有,於異品為有非有也。如是因於同品非有,於異品亦有三:於同品有非有,於異品亦有三;故成九句」云。是即於同品為有,於異品有為有、為非有、為有非有;於同品為非有,於異品有為有、為非有、為有非有;又於同品為有非有,於異品亦有為有、為非有、為有非有;故成九句也。蓋因原為成宗者,故必以於宗同品有關係,於宗異品無關係為法。今九句之中有全分關係者,名為有;不有全分關係者,名為非有;一分關係一分不關係者,名為有非有;因之一三五七九之五句,即成不定之過;四與六,成相違之過;惟二與八,得為無過之因也。


九心輪

(名數)九心次第轉而成輪之意。為小乘上座部所立,即謂心隨境轉,有九種之別也。成唯識論樞要卷下本,謂「上座部師,立九心輪:一有分,二能引發,三見,四等尋求,五等貫徹,六安立,七勢用,八返緣,九有分也。然實但有八心,以周匝而言,總說有九。故成九心輪。且如初受生時,未能分別,心但任運緣境而轉,名為有分心。若有境至,心欲緣時,便生警覺,名為能引發。其心既於此境上轉,見照矚彼(見心);既見彼已,便等尋求,察其善惡(等尋求心);既察彼已,遂等貫徹識其善惡(等貫徹心);而安立心,起語分別說其善惡(安立心);隨其善惡,便有動作(勢用心);勢用心生,動作既興,將欲休廢,遂復返緣前所作事(返緣心);既返緣已,遂歸有分,任運緣境(有分心);名為九心,方成輪之義。其中,見心通於六識,餘唯意識。有分心通於死生,返緣心唯得死。若離欲者之死,唯有分心。以既無我愛,返緣無所,不生顧戀也。未離欲者,以返緣心而死。有戀愛故,若有境至,則心可生。若無異境,則恒住有分,任運相續。然見與尋求,前後不定。無性攝論第二卷,謂五識於法無所了知者,先說見心也。復言見唯照矚者,卻結前心也。」彼文無九心輪之名。蓋此名為起於慈恩者。攝大乘論上成唯識論三等,引其中之有分識,聲聞乘中亦以異門密意為巳說阿賴耶識之證。又出於成唯識論述記第四本,宗鏡錄第四等。


乳中殺人

(術語)台家用語,以乳等五味配一代五時之經。第一華嚴時,為乳味時。於此乳味時中,說華嚴經對於別圓之機是頓教之相也,同時復說小乘之提謂經,使聞者得大乘之益,稱曰乳中殺人,以為不定教之相。乳中殺人者,謂乳中置毒,毒氣發,能毒人,此取涅槃經之喻也。毒,即實相之理。法華玄義十曰:「今依大經二十七云:置毒乳中乳即殺人,酪蘇醍醐亦復殺人。此謂過去佛所嘗聞大乘實相之教,譬之以毒。今值釋迦聲教,其毒即發,結惑人死。若如提謂波利經,(中略)即是乳中殺人也。」


事理

(術語)因緣生之有為法謂為事。不生不滅之無為法謂為理,即事者森羅萬象之相,理者真如之體也。然如大乘中三論宗謂理為真空,非別有理之實體。如法相宗謂理雖有實體。然惟為事之所依,依事之緣起而無何等之關係,即不障之能作因也。如華嚴宗謂真如之理。雖為不生不滅之無為法身,然依無明之染緣者,起九界之染法,依菩提之淨緣者,起佛界之淨法。如天台宗真言宗謂一切之有為法不論染淨,總為具於真如之體之德相也。又日本真言宗東密謂理為攝持之義,有為之事法,一一攝持其體,名為理,敢謂顯教所謂真如之體,實超過於華天等之所談者。然如華嚴者雖如其所言,而至於天台之教,謂世間相常住,則假令無以理直為事之釋,而其意以為生滅之事相即不生不滅之理體勿論矣。法華玄義五上曰:「念念開發一切法界,願行事理自然和融,迴入平等法界法。」法華文句八曰:「理是真如,真如本淨。有佛無佛常不變易,故名理為實。事是心意識等,起淨不淨業改轉不定,故名事為權。」


二乘異同

(雜語)法華玄贊五論三同七異,謂三同者:一、同斷煩惱障,二、同悟生空之理,三、同得假之擇滅無為。七異者:一、聲聞根性鈍,緣覺根性利,二、聲聞依佛而出離,緣覺自覺而出離,三、聲聞藉聲教,緣覺觀法理,四、聲聞觀四諦,緣覺觀十二因緣,五、聲聞分四果,緣覺唯一果,六、聲聞練根三生乃至六十劫,緣覺練根四生乃至百劫,七、聲聞為說法,緣覺現神通。大乘義章十七末辨五同六異,謂五同者:一、見理同,同見生空之理也。二、斷障同,同斷四住之惑也。三、修行同,同修行三十七道品也。四、得果同,同得盡智無生智之果也。五、證滅同,同證有餘無餘之涅槃也。六異者:一、根異,利與鈍也,二、所依異,依師與不依師也。三、藉緣異,藉教法與藉事相也。四、所觀異,四諦與十二因緣也,五、向果異,四向四果與一向一果也。六、通用異,神通之境界狹與廣也。法華嘉祥疏八判七同十一異,謂七同者:一、斷惑同。同斷見思之二惑也,二、出義同,同出三界也。三、智同,依大品則同得一切智,依小乘則同得盡智無生智也。四、涅槃同,同得有餘無餘之涅槃也。五、見同,同見四諦之理也。六、同知,同知過去未來八萬劫之事也。七、同名。同名小乘也。十一異者:一、根有利鈍,二、修因有短長,三、時有異,聲聞與同世,緣覺不然,四、有悲無悲,聲聞如鹿,但見自身,故無悲,緣覺如羊,顧念其子,故有少悲,五、福德厚薄,聲聞之身或有相好,或無相好,緣覺之身,必有相好,六、印字有無,緣覺手中有十二因緣之因字,聲聞手中無四諦之印字,七、現通說法異,緣覺為人現通,聲聞為人現法,八、利益淺深,聲聞之化度,能使人得七賢七聖,緣覺之化度,不能使人得法已上之益,其所以然者,聲聞與同世,眾生福德利根,緣覺出於無佛世,眾生薄福鈍根,且不堪多說也。九、神通之境界,聲聞狹而緣覺寬,十、出處異,聲聞出於人世而緣覺隱處山林,十一、漸頓異,聲聞漸得四果,緣覺頓證一果。法華文句七,明六同十異,謂六同者:一、同出三界,二、同證盡智無生智,三、同斷見思之正使,四、同得有餘無餘之涅槃,五、同得一切智,六、同名小乘。十異者:一、行因之久近,二、根之利鈍,三、從師與獨悟,四、悲之有無,五、相好之有無,六、觀之略廣,謂四諦與十二因緣也。七、利益之淺深,聲聞使人得四界,緣覺不能得法,八、一在佛世,一不然,九、緣覺頓證一果,聲聞漸證四果,十、緣覺多現通,少說法,聲聞不定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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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切經音義(慧琳音義)]
蓱流

音瓶泛舶遠遊猶如蓱草浮於水上隨風不定


鹹酢

上洽緘反爾雅鹹苦也考聲云水味也說文鹹銜也從鹵音魯咸聲也今經文從酉作醎誤也俗用亦通下[夕/鹿]素反蒼頡篇云酢酸也說文醶也又減反從酉乍聲也今俗用却為酬酢字藏各反經文從昔作醋俗傳用為酸酢之字也酢音昨與說文相反也二字互用不定說文玉篇字統皆音酢倉固反醋音酢切韻及時俗用即反上音醋[夕/鹿]素反


焦悸

古文痵同其季反字林悸心動也說文氣不定


滿足八斛

此摩伽陀國處中諸部之中用於天律以治斗稱餘方不定皆此取則正準孫子筭經云量之所起初起於粟六粟為一圭六十粟為一撮六百粟為一杪六千粟為一勺六萬粟為一合六十萬粟為一升六百萬粟為一斗六千萬粟為一斛此並據佛在世時與周法同若小斗三升是今之一斗也


驚悸

古文痵同其季反字林悸心動也說文氣不定


猶豫

上翼州反下餘據反[孝-子+丁]聲云猶豫不定之辭集訓云心疑惑也禮記曰卜筮所以決嫌疑定猶豫也方言曰隴西謂犬曰猶故猶字從犬酋聲賈注國語云豫獸名也形如象說文從象予聲也


挑與

眺彫反前入定不定印經已釋訖


牢固

老刀反前入定不定印經序已釋訖經從穴作窂非也


籠檻

祿紅反前入定不定印經序音中已釋訖下咸黯反王逸注楚辭云檻櫃車也牢檻也說文檻圈也亦籠也從木監聲經從手誤也


憧憧

昌恭反說文憧憧意不定也廣雅憧憧往來也字從童經文從心從重作[怡-台+重]此字與憧不同說文[怡-台+重]遲也[怡-台+重]非此義也


閃爍

上苦染反說文闚頭門中皃會意亦形聲字也從人闚門中也下傷斫反經意閃爍不定


煢悸

古文惸[仁-二+(竺-二+宋)]二形同巨營反孔註尚書云煢單也詩傳云煢煢然無所依也又云憂思貌也古今正字從卂熒省聲下渠季反謂心驚不定也亦心動也


猶豫

音由說文玃屬也一曰隴西謂犬子為猶顧野王云猶豫不定也禮記云卜筮所以決嫌疑定猶預也說文從犬酋聲也


薩迦耶見

梵言也迦耶云身薩名不定或言虛偽或說無常或言有為斯由大小諸師見解不一既含多義所以仍置本名也


惶悸

又作痵同其季反說文氣不定也字林心動曰悸也


怖悸

古文作痵同其季反字林心動說文氣不定也方言[怡-台+癸]悸也注云謂竦悸也[怡-台+癸]音葵之字


擊擽

上經鷁反下音歷鬼以指擊觸人令心不定


戰[又*頁]

字體作顫又作[怡-台+戰]同之見反下又作[病-丙+又]同有瘤反說文顫[又*頁]謂掉動不定


驚悸

古文[序-予+季]同其季反字林心動也說文氣不定


覢電

又作睒同式冉反說文蹔見也亦不定也經文作閃閃窺頭也


緜惙

竹劣反字林惙憂也亦意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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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續一切經音義]
猶豫

上翼州反下餘據反考聲云猶豫不定之辞也集訓云心疑惑也禮記云所以決嫌疑定猶豫


猶豫

上以周反切韻仍也下羊泇反字書云先也備也考聲云猶豫不定也爾雅云猶如麂陸氏釋文云隴西謂犬子為猶行時豫在人前


[新集藏經音義隨函錄]
猶豫

上余修余秀二反下余慮反不定


由譽

正作猶豫疑也不定


[打-丁+(乏-之+犮)]猶豫

上蒲八反中余修反下余慮猶豫不定


意憧

尸鍾反意不定也〡〡徃來㒵也


恍忽

上呼往反虛幻不定之狀正作怳惚也又音光非


𡱈䫃

上其玉反馬立不定正作驕


猶豫

上羊修羊秀二反下羊庶反不定


眩惑

上玄縣二音乱也視不定


猶豫

上音由下余去反〡〡不定也又上余救反疑也


𢝆𢝆

直勇反遟也應和尚以幢替之昌鍾反意不定也徃來㒵也


怖[彳*季]

巨季反心動也氣不定也正作悸痵


讜𦗟

上正作儻他朗反語辝也不定之言也又都朗反非


眩惑

上音玄乱也視物不定也迷也又音縣


何宂

音由正作冗冗豫不定


躁動

上子告反心不定


猶豫

余慮反不定


惶悸

求季反心動也說文氣不定


讜能

上他朗反語詞也謂不定之詞也也正作儻也又得朗反真言也非


顫棹

下徒鳥反顫棹不定也動也振也正作掉


猶豫

上余修反下余去反〡〡不定也上又羊秀反上亦作冗音由〡豫也


胱掉

上于救反正作疚頑忼三形顫頑不定也動也下徒了反上又音尢非也顫音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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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光阿含藏]
我所學道,求願者必成其法

中阿含第一○七經林經(上)(佛光二‧九一○)作:「或無正念便得正念,其心不定而得定心,若不解脫便得解脫,諸漏不盡而得漏盡,不得無上安隱涅槃則得涅槃。」


恆遊行人不誦法教;……多遊行人有此五難

巴利本(A. vol. 3, p. 257)作:「不聞未聞,不淨已聞,有畏於已聞之一分,觸重病患〔者〕,又無朋友。比丘們!此等是專修長遊行、不定遊行者之五過失。」


正定聚

正定聚(sammatta-niyata-rāsi)(巴),如得苦法智忍位者,必定成佛。邪定 聚(micchatta-niyata-rāsi)(巴),如行五無間業者,命終之後,定墮無間地獄。不定聚(aniyata-rāsi)(巴),尚未決定趣向者。


惡法逐增,善法漸減,……勞苦乃獲

中阿含第一○七經林經(上)(佛光二‧九一○)作:「若無正念不得正念,其心不定不得定心,若不解脫不得解脫,諸漏不盡不得漏盡,不得無上安隱涅槃。然不得涅槃,學道者所須衣被、飲食、床榻、湯藥、諸生活具,彼一切求索,易不難得。」


有人諛諂、欺誑、極不庶幾無信、懈怠、無念、無定、惡慧、心狂、諸根掉亂

梵志頞波羅延問種尊經(大一‧八七六上)作:「彼人諛諂為幻、不信、懈怠、亂志、不定、惡智、意亂、根不定。」


掉心

掉心(uddhataj cittaj)(巴),心掉舉散亂,搖動不定。「掉」,大正本作「悼」。


心五弊

(一)懷疑世尊,(二)懷疑正法,(三)懷疑僧眾,(四)犯於禁戒,不 自悔過。(五)心意不定而修梵行。中阿含第二○六經心穢經(佛光四‧一九一○)作「五穢」,即:(一)懷疑世尊,(二)懷疑法,(三)懷疑戒,(四)懷疑世尊之教示,(五)對於世尊之稱讚諸梵行者,心中起反感。巴利本(M. vol. 1,p. 101)作 pañca cetokhilā 其意為:五種心之荒蕪,謂:(一)疑師,(二)疑法,(三)疑僧伽,(四)疑學(戒),(五)對同行者瞋怒。


五事

參考增一阿含結禁品第二經所載:「五事」即「五結」;增一阿含非常品第四經(大二‧八一七中):五結──(一)懈怠不求方便,(二)喜多妄貪在眠寐,(三)心已亂不定,(四)根門不定,(五)恒喜在市不在靜處。


施安之時,欲得無病

佛說食施獲五福報經(大二‧八五四下):「何謂施安?人不得食時,心愁身危,坐起不定不能自安,是故智者則為施食,其施食者,則為施安,其施安者,世世安隱,生天、人間,不遇眾殃,其所到處常遇賢良,財富無量,不中夭傷。」


二百五十戒

為比丘所應具足之戒,據四分律可分下列八類:(一)四波羅夷、(二)十三僧殘、(三)二不定、(四)三十捨墮、(五)九十單墮、(六)四波羅提提舍尼、(七)百眾學、(八)七滅諍。

指比丘受持之戒律,共二百五十條戒。


超越疑心,遠離諸相,寂靜解脫

巴利本作 Vidhāsamatikkantaj santaj suvimuttaj ti(即遠離憍慢,歸於寂靜而得善解脫)。疑心,是猶不定之心。諸相,是以偏執而生出的我、我所諸相。

巴利本作 Vidhāsamatikkantaj santaj suvimuttaj ti(即遠離憍慢,歸於寂靜而得善解脫)。疑心,是猶不定之心。諸相,是以偏執而生出的我、我所諸相。


[阿含辭典(莊春江)]
三聚

三種類集,1.等同「三學、三種學」,即「戒聚、定聚、慧聚」。2.正定聚、邪定聚、不定聚。3.等聚(另譯作「正聚」,即「八正道」)、邪聚、不定聚(參看「不定聚」)。4.善聚(「不貪、不恚、不癡」三善根)、等聚、定聚(參看「正定聚」)。


失念

muṭṭhassati,即「失去專注力;混亂心的;念已忘失的」。(同義複詞「失念不定」)


人心飄疾

指「一般人的心念迅速變化不定」,相當的南傳經文無。


[佛光大辭典]
一乘三乘

一乘,梵語 eka-yāna。乘為「交通工具」之意,此處指成佛之教法。佛教教義乃唯一之真理,以其能教化眾生悉皆成佛,故稱為一乘。三乘教法則針對眾生之性情與能力,而分為聲聞、緣覺、菩薩等,並以其各有三種不同之果報。「一乘」之語出自華嚴經明難品、法華經方便品與勝鬘經一乘章。又作佛乘、一佛乘、一乘教、一乘究竟教、一乘法、一道。宣說一乘教者,稱為一乘經。信仰一乘教,則稱一乘機。喻如海水般深廣,稱為一乘海。由於一乘為大乘之最高教義,故佛書中有「一乘極唱」之語。又法華經乃說明一乘理法之妙典,故有「一乘妙典」之稱;其經文稱為一乘妙文。

據究竟一乘寶性論卷二、大乘莊嚴經論卷四等載,聲聞乘屬小乘、下乘;緣覺乘屬辟支佛乘、獨覺乘、中乘;菩薩乘屬大乘、佛乘、如來乘、上乘,故三乘之教法稱為三乘教。聲聞、緣覺等二乘不信受大乘佛法,故稱愚法二乘;至如迴小向大之二乘菩薩,則稱不愚法二乘。

於大乘法中,法相宗區分眾生為五性,其中定性聲聞、定性緣覺與定性菩薩信受三乘教,唯不定性菩薩才能信受一乘教,並得佛果,故採取三乘真實、一乘方便之立場。於此,天台宗、華嚴宗視一乘為真佛教,故取一乘真實、三乘方便之立場。三論宗以三乘中之菩薩乘為真實,二乘為方便;天台宗與華嚴宗則於三乘之外另立佛乘。故法相宗與三論宗有「三車家」之稱,華嚴宗與天台宗有「四車家」之稱;其三車、四車之別,乃根據法華經譬喻品中說明三乘、一乘之關係而來。此外,華嚴宗稱究極之教理為「一乘圓教」,而稱其他宗義為「別教」。〔法華經卷一方便品、解深密經卷二、顯揚聖教論卷二十、攝大乘論釋卷十(玄奘譯)〕 p59


一乘三寶

六種三寶之一。乃不定種性所修。依勝鬘經、法華經之說,謂一乘指根本一乘所有之三寶,佛、法、僧皆攝於此一乘三寶之體;即以究竟之法身為佛寶,一乘之法為法寶,一乘之菩薩眾為僧寶。故大乘法苑義林章卷六(大四五‧三四三下):「說一乘道法,得究竟法身,於上更無說一乘法事。」又同書同卷(三四五上):「正法住、正法滅、波羅提木叉、毘尼、出家、受具足,此六處為大乘故說。初四是法,後二是僧,故為一乘方便,二寶亦一乘攝。」 p60


七十五法

又作小乘七十五法。小乘俱舍宗於一切法概括為七十五種,攝為五類。即:(一)色法十一種:(1)眼根(梵 caksur-indriya),(2)耳根(梵 śrotrendriya),(3)鼻根(梵 ghrānendriya),(4)舌根(梵 jihvendriya),(5)根(梵 kāyendriya),(6)色境(梵 rūpa-visaya),(7)聲境(梵 śabda-visaya),(8)香境(梵 gandha-visaya),(9)味境(梵 rasa-visaya),(10)觸境(梵 sprastavya-visaya),(11)無表色(梵 avijñapti-rūpa)。其中前五者能發識取境,故稱五根;次五者為五根所緣之境界,故稱五境;無表色係依身、口發動之善業與惡業,為生於身內之一種無形色法,乃感苦、樂果之業因,具防非止惡或防善止惡之功能。

(二)心法一種:即依根而生,覺知境之總作用,指六識心王(梵 citta)。

(三)心所有法四十六種,又分遍大地法(梵 mahā-bhūmikā dharmāh)、大善地法(梵 kuśala-mahā-bhūmikā-dharmāh)、大煩惱地法(梵 kleśa-mahā-bhūmikā dharmāh、大不善地法(梵 akuśala-mahā-bhūmikau dharmāh)、小煩惱地法(梵 parītta-kleśa-bhūmikā dharmāh)、不定地法(梵 aniyata-bhūmikā dharmāh)六位。此四十六法皆隨附於心法而起,故稱心所有法。即:(1)遍大地法十種:受(梵 vedanā,領納苦、樂、捨三境之作用)、想(梵 sajjñā,想像事物之作用)、思(梵 cetanā,造作諸業之作用)、觸(梵 sparśa,對境之作用)、欲(梵 chanda,希求之作用)、慧(梵 prajñā,揀擇善惡法之作用)、念(梵 smrti,記憶不忘之作用)、作意(梵 manasikāra,令心心所警覺對象之作用)、勝解(梵 adhimoksa,明了事理之作用)、三摩地(梵 samādhi,譯作定,令心心所專注一境而不散之作用)。此十法通善、不善、無記之一切心王而起,故稱遍大地法。略作大地法。(2)大善地法十種:信(梵 śraddhā,令心心所澄淨之作用)、不放逸(梵 apramāda,止惡行善)、輕安(梵 praśrabdhi,使身心輕妙安穩之作用)、行捨(梵 upeksā,令身心捨離雜執著諸法之念,而住於平等之作用,為行蘊所攝之捨)、慚(梵 hrī,於所造罪,自觀有恥)、愧(梵 apatrāpya,於所造罪,觀他有恥)、無貪(梵 alobha,不貪著順境之作用)、無瞋(梵 advesa,於逆境不起忿怒之作用)、不害(梵 ahijsā,不損惱他之作用)、勤(梵 vīrya,精進修習諸善法之作用)。此十法與一切之善心相應而起,故稱大善地法。(3)大煩惱地法六種:無明(梵 avidyā,以愚癡為性)、放逸(梵 pramāda,於惡法放逸之作用)、懈怠(梵 kausīdya,於善法不勇悍之作用)、不信(梵 āśraddhya,令心不澄淨之作用)、惛沈(梵 styāna,令心沈重之作用)、掉舉(梵 auddhatya,令心輕浮之作用)。此六法常與惡心及有覆無記心相應,故稱大煩惱地法。(4)大不善地法二種:無慚(梵 āhrīkya,不自羞恥之作用)、無愧(梵 anapatrāpya,不他恥之作用)。此二法與一切之不善心相應,故稱大不善地法。(5)小煩惱地法十種:忿(梵 krodha,令起怒相之作用)、覆(梵 mraksa,隱藏己過之作用)、慳(梵 mātsarya,於財施、法施等,不能惠施之作用)、嫉(梵 īrsyā,妒忌之作用)、惱(梵 pradāsa,堅執惡事而惱亂身心之作用)、害(梵 vihijsā,損惱他人之作用)、恨(梵 upanāha,於忿境結怨不捨之作用)、諂(梵 māyā,令心心所邪曲不直之作用)、誑(梵 śāthya,欺他不實之作用)、憍(梵 mada,心貢高而傲他之作用)。此十法唯為修道所斷,僅與意識之無明相應,且其現行各別,而非十法俱起,故稱為小煩惱地法。(6)不定地法八種:尋(梵 vitarka,尋求事理之粗勝作用)、伺(梵 vicāra,伺察事理之細性作用)、睡眠(梵 middha,令心心所昏昧之作用)、惡作(梵 kaukrtya,思念所作之事而令心追悔之作用)、貪(梵 rāga,貪愛順境之作用)、瞋(梵 pratigha,於逆境瞋恚之作用)、慢(梵 māna,使心高舉而凌他之作用)、疑(梵 vicikitsā,使於諦理猶豫不決之作用)。此八法不入前五位,廣通善、惡、無記三性,故稱不定地法。

(四)心不相應行法十四種:(1)得(梵 prāpti),令得諸法於身之實法。(2)非得(梵 aprāpti),令諸法離身之實法。(3)眾同分(梵 nikāya-sa-bhāga),各隨其趣,而使得同一果報之實法。(4)無想果(梵 āsajjñika),於無想天之中令心心所皆滅之實法。此為外道所執之涅槃。(5)無想定(梵 āsajjñi-samāpatti),乃為得無想果所修得之無心定。(6)滅盡定(梵 nirodha-samāpatti),不還或阿羅漢之聖者,為止息暫時所入之無心定。(7)命根(梵 jīvitendriya),維持壽命之實法。(8)生(梵 jāti),令諸法生起之實法。(9)住(梵 sthiti),令諸法不遷之實法。(10)異(梵 anyathātva),令諸法衰異之實法。(11)滅(梵 vyaya),令諸法消盡之實法。(12)名身(梵 nāma-kāya),色聲等之名。(13)句身(梵 pada-kāya),諸法無常等之章句。(14)文身(梵 vyañjana-kāya),名與句所依之文字;二個以上,故稱為身。此十四法為非色非心之法,而不與心相應,故稱為心不相應行法。

(五)無為法三種:(1)擇滅無為(梵 pratisajkhyā-nirodha),依正智簡擇力而得之寂滅法。(2)非擇滅無為(梵 apratisajkhyā-nirodha), 非依正智簡擇力,但依缺生緣而現之寂滅法。(3)虛空無為(梵 ākāśa),以無礙為性,容受萬物而遍一切處。此三法無生、住、異、滅四相之作為,故稱無為法。大毘婆沙論卷四十二等所說與上略異。亦有就七十五法分為色非色、有見無見、有對無對等。〔俱舍論卷四、俱舍論光記卷四〕(參閱「五位七十五法」1089) p88


七支論法

梵語 saptabhavgī-naya。印度耆那教哲學不定主義之七種判斷形式。即:(一)有,肯定判斷。(二)無,否定判斷。(三)有、無(亦有亦無),肯定判斷與否定判斷之結合。(四)非有非無、不可言。(五)有、不可言,第一種與第四種判斷形式之結合。(六)無、不可言,第二種與第四種判斷形式之結合。(七)有、無、不可言(亦有亦無亦不可言),第三、四種判斷形式之結合。以上七種判斷唯於特定條件之下方能成立,故各判斷前均須冠以「或許」二字。 p93


乃至十念

表示往生彌陀淨土之稱名念佛無次數之限制,即舉十念,上攝多念,下攝一念。無量壽經卷上謂,十方眾生,至心信樂,欲生我國,乃至十念,若不生者,不取正覺。有關乃至十念,諸家各有異說,曇鸞以其為無間相續之意念。元曉、法位、玄一等則指為彌勒發問經所說慈悲、護法等十法十念。義寂認為念乃時間之意,即稱六字名號一次之時間為一念,稱名十次為十念,念念之中,自具足慈悲、護法等十法十念。蓋以上諸師皆以十念為限。善導則倡不定限於十念之說。(參閱「十念」445) p125


九句因

因明用語。指所立法與能立法之關係上可能有之九種因。為因明中判別正因、似因之標準之一。其所以稱為九句因者,乃言從宗同品與宗異品望因,依因之有否而區分,各計有三種:(一)全部有因,(二)全部無因,(三)部分有因部分無因。三三相乘合得九種。九種中,僅二種為正因,餘七種皆為似因。九句因如下:

(一)同品有異品有,謂全部宗同品、宗異品皆有能立法中所言之義。如聲論師對佛弟子立「聲是常」宗(命題),以「所量性故」為因(理由)。例中,「常」為所立法,「所量」是能立法。故凡具有常性者,如虛空,皆為宗同品;凡不具有常性者,如瓶,皆為宗異品。「所量」為思想之對象,凡具常性與無常性之事物,皆可為思想之對象。故宗同品、宗異品中全有此因。然此因太寬,不克證明聲之為常或無常,故為似因。

(二)同品有異品非有,謂因與宗同品有全分(全部)關係,與宗異品全無關係。如佛弟子對聲生論者立「聲是無常」宗,以「所作性故」為因。「無常」為所立法,「所作」為能立法。凡具有無常性者,如瓶,是宗同品;凡不具有無常性者,如虛空,是宗異品。如瓶等具有無常性之事物,無一不具有所作性,故同品有;如虛空等不具有無常性之事物,無一具有所作性,故異品非有。所作性之範圍與無常性之範圍相等,能證明例中聲確為無常,故為正因。

(三)同品有異品有非有,謂因與宗同品有全分關係,而與宗異品僅部分關係。如勝論者立「聲是勤勇無間所發」宗,以「無常性故」為因。「勤勇無間所發」為所立法,「無常」為能立法。故凡具有勤勇無間所發性者,如瓶等,是宗同品;凡不具有勤勇無間所發性者,如電、虛空等,是宗異品。凡瓶等,具有勤勇無間所發性者,無一不具有無常性,故同品有。凡如虛空等,既不具有勤勇無間所發性,亦不具有無常性;凡如電等,雖不具有勤勇無間所發性,然具有無常性,故異品有非有。此因過於廣泛,無確切證宗之力量,故為似因。

(四)同品非有異品有,謂因與宗同品全無關係,而與宗異品有全分關係。如聲生論者立「聲是常」宗,以「所作性故」為因。「常」是所立法,「所作」是能立法。故凡具有常性者,如虛空,為宗同品;凡不具有常性者,如瓶等,為宗異品。虛空等具有常性之事物,無一具有所作性,故同品非有。瓶等不具有常性之事物,無一不具有所作性,故異品有。宗同品全不具有所作性,則於所作性範圍內,無一事物是常住者,即所作性之範圍與常性之範圍,毫無關涉。宗異品全部有所作性,故無常之事物,無一不在此所作性範圍中,而所作性之範圍內又無任何常性事物,其所作性全係無常者。此因非但不能證明自宗,反而替敵(問難者)方作證,顛倒是非,故為似因。

(五)同品非有異品非有,謂因與宗同品、宗異品全無關係。如聲論師對佛弟子立「聲是常」宗,以「所聞性故」為因。「常」為所立法,「所聞」是能立法。故凡具常性者,如虛空等,皆宗同品,凡不具常性者,如瓶等,皆宗異品。虛空等具有常性之事物者,皆不具有所聞性,故同品非有。瓶等不具有常性之事物者,亦皆不具所聞性,故異品亦非有。宗同品、宗異品中全無此因,如前例中,所聞事物中,既全無常住者,亦全無無常者,不能為所立宗作證,故為似因。

(六)同品非有異品有非有,謂因與宗同品全無關係,與宗異品有部分關係。如聲顯論者立「聲是常」宗,以「勤勇無間所發性故」為因。「常」為所立法,「勤勇無間所發」是能立法。故凡具有常性者,如虛空,為宗同品,凡不具常性者,如電、瓶,為宗異品。虛空等具有常性之事物,皆未具有勤勇無間所發性,故同品非有。電不具有常性,亦不具勤勇無間所發性;瓶不具常性,但具有勤勇無間所發性,故異品有非有。宗同品全無能立法,宗異品部分能立法,部分不能立法。如前例中「勤勇無間所發性故」,非但不能證聲是無常,反而證出聲為常,此亦顛倒是非,故為似因。

(七)同品有非有異品有,謂因與宗同品有一分(部分)關係,而與宗異品有全分關係。如聲生論對聲顯論立「聲非勤勇無間所發」宗,以「無常性故」為因。「非勤勇無間所發」為所立法,「無常」是能立法。故凡不具有勤勇無間所發性者,如電、如空,為宗同品,凡具有勤勇無間所發性者,如瓶,為宗異品。於宗同品中,電等為具無常性者,虛空等為未具無常性者,故同品有非有。宗異品如瓶等,則無一不具有無常性,故異品有。宗同品中部分有能立法,部分無能立,宗異品則全有能立法。如例中因「無常性故」,不能證明「聲必非勤勇無間所發性」,故為似因。

(八)同品有非有異品非有,謂因與宗同品有一分關係,而與宗異品全無關係。如勝論師立「內聲無常」宗,以「勤勇無間所發性故」為因。「無常」是所立法,「勤勇無間所發」是能立法,故凡具無常性者,如電、瓶,為宗同品,凡不具無常者,如虛空,為宗異品。宗同品中,瓶等是勤勇無間所發,電等則非勤勇無間所發,故同品有非有。宗異品則無一具有勤勇無間所發性,故異品非有。宗同品部分有能立法,部分無能立法,宗異品則全無能立法。例如,勤勇無間所發性必居於無常性之範圍內,能證宗,故為正因。

(九)同品有非有異品有非有,謂因與宗同品、宗異品均有部分關係。如聲論師對勝論師立「聲是常」宗,以「無質礙故」為因。「常」為所立法,「無質礙」是能立法。故凡具有常住性者,如極微、虛空等,皆為宗同品,凡不具常住性者,如樂、瓶,皆為宗異品。宗同品中,如極微等是有質礙者,如虛空等是為無質礙者,故為宗同品有非有。宗異品中,如快樂等乃無質礙者,如瓶等乃有質礙者,故異品有非有。如例中,凡無質礙者,未必全然是常住,不能證宗,故為似因。

九句因中,「有」指具全分關係者,「非有」指全分無關者,「有非有」指具一分關係者。其中(一)(三)(五)(七)(九)五句為不定過,(四)(六)為相違過,僅(二)(八)無過而成因。九句因為新因明之綱格、三相之基礎,或為陳那所創倡。〔Gtan-tshigs kyi hkor-logtan-la-dbab-pa(Hetu-cakra-damaru); Phyogs-chos-dguhi hkhor-lo(Paksa-nava-dharma-cakra)、因明入正理論疏卷上本、因明論疏明燈抄卷二末、因明三十三過本作法纂解卷上、因明入正理論悟他門淺釋、因明大疏蠡測〕(參閱「因明」2276) p129


九種轉變

轉,指運動;變,指改易。謂外道不了法從緣生,本無自性,一切境界,起滅唯心,而妄計有無,遂成邪執。據楞伽經卷三載,九種轉變即:(一)形處轉變,形處,即四大諸根形質之處。外道見其形質,隨時變異,衰謝不常,乃計為轉變。(二)相轉變,相,即諸法生滅之相。外道見念念之間,生住滅相,遷流不停,乃計為轉變。(三)因轉變,因,即所作之因。外道見一切所作之因漸漸成熟,熟必感果,展轉相因,乃計為轉變。(四)成轉變,成,即所成之果。外道見果藉因成,成必有壞,因是相仍,乃計為轉變。(五)見轉變,見,謂眼能觀色。外道以見能隨物遷改,未曾暫停,乃計為轉變。(六)性轉變,性,即根性。外道計自性隨業流轉,生生不息,無有窮盡,乃計為轉變。(七)緣分明轉變,緣,即一切事緣;分明,指見處明了。外道見一切因緣之事,分明曉了,皆從變滅,乃計為轉變。(八)所作分明轉變,所作,即一切造作。外道見世間諸所作為,分明曉了,生滅不定,乃計為轉變。(九)事轉變,事,即有為之世事。外道見諸世事,遷換無常,新新不住,乃計為轉變。 p156


二十種煩惱隨眠

煩惱,指見、思、無明,為昏煩之法,能惱亂心神。此煩惱隨逐眾生,眠伏於第八識中,故稱為隨眠。據瑜伽師地論卷五十九、顯揚聖教論卷十九攝勝決擇品等載,二十種即:(一)不定地隨眠,不定地即欲界,指欲界散亂,不修禪定,故眼等諸根煩惱隨逐不捨,稱為不定地隨眠。(二)定地隨眠,定地,即色界與無色界,指此二界雖修禪定,離欲界之苦,而於定地貪、癡、愛、慢諸見煩惱隨逐不捨,稱為定地隨眠。(三)隨逐自境隨眠,指於三界中,各各自分境上所攝諸見煩惱,隨根起滅,潛伏不捨,稱為隨逐自境隨眠。(四)隨逐他境隨眠,指於色界起欲界之煩惱,或於無色界起色界之煩惱,或於欲界而欣樂上二界之禪定,生起味著,不知出離,稱為隨逐他境隨眠。(五)被損隨眠,指眾生常為欲界煩惱所損害,而此煩惱隨伏不捨,稱為被損隨眠。(六)不被損隨眠,指已生色界,不被欲界煩惱損害,或未離欲界,雖不為煩惱所損,而煩惱隨伏不捨,稱為不被損隨眠。(七)隨增隨眠,指三界眾生各於自住之境起煩惱,隨時增長,潛伏不捨,稱為隨增隨眠。(八)不隨增隨眠,指住於色界與無色界禪定之中,不隨他境增長煩惱,然其煩惱以未斷之故,潛伏不捨,稱為不隨增隨眠。(九)具分隨眠,指諸眾生於一切境起貪、瞋、癡等諸煩惱惑,無有缺減,稱為具分隨眠。(十)不具分隨眠,指聲聞初果(即須陀洹果)等雖斷三界見惑,而於思惑未能全斷,稱為不具分隨眠。(十一)可害隨眠,指聲聞之人修道品(三十七道品),斷見思煩惱而證涅槃,而習氣無明則隨伏不捨,稱為可害隨眠。(十二)不可害隨眠,指凡夫眾生不能修習道品,無可損斷煩惱之惑,故隨伏不捨,稱為不可害隨眠。(十三)增上隨眠,指貪、瞋、癡等諸煩惱惑漸漸增勝,隨伏不捨,稱為增上隨眠。(十四)平等隨眠,指貪、瞋、癡等煩惱惑平等共起,隨伏不捨,稱為平等隨眠。(十五)下劣隨眠,指修行求離欲界之人,於諸色等塵念微薄,稱為下劣隨眠。(十六)覺悟隨眠,指能覺知一切煩惱與業果俱時流轉,然雖能覺悟而未能斷,稱為覺悟隨眠。(十七)不覺悟隨眠,指一切煩惱纏縛,隨逐根識,不相捨離,而無所知覺,稱為不覺悟隨眠。(十八)能生多苦隨眠,指欲界貪、瞋等煩惱能生諸苦,稱為能生多苦隨眠。(十九)能生少苦隨眠,指色界與無色界禪定之中,雖無欲界眾苦,而有欣上厭下之心,亦謂之煩惱,稱為能生少苦隨眠。(廿)不能生苦隨眠,指諸菩薩雖離諸惑,不生眾苦,然常存自行利他之心,亦為煩惱,稱為不能生苦隨眠。 p184


二百五十戒

又稱具足戒。即佛制比丘所必須遵守之戒律,共有二百五十條。包含有波羅夷四條,僧殘十三條,不定二條,捨墮三十條,單墮九十條,提舍尼四條,眾學一百條,滅諍七條。惟依各部派所傳之不同律藏,各部派戒條之數亦略有出入。然大體皆以二百五十條為基本之數。 p194


二悟

(一)指漸悟與頓悟。速疾直入究極之覺悟稱頓悟;依順序漸進之覺悟稱漸悟。法相宗謂具有菩薩定性者,不須經聲聞、緣覺之過程,而直登菩薩階位者,稱為頓悟菩薩;不定種性者則須經聲聞、緣覺過程方得入菩薩道,是為漸悟菩薩。我國禪宗依宗風之不同,有南頓(南宗主頓悟)北漸(北宗主漸悟)之說。

(二)因明用語。指悟他(梵 parārtha)與自悟(梵 svārtha)。悟他者,使他人了悟,亦即使他人獲致正智;自悟者,使自己了悟,亦即使自己獲致正智。立者(立論者)用言語來啟發敵(問難者)與證(證義者),令其了悟正理,稱為悟他。惟立論者必先自悟而後始能悟他。二悟有自悟、悟他兩種利益,故又稱二益。悟自、悟他各有四門,合稱因明八門。〔因明入正理論悟他門淺釋〕(參閱「因明八門」2290) p208


二種身土

身,即能依之色身;土,即所依之國土。據佛地經論卷一載,二種身土即:(一)自受用身土,指自己修因之所感,稱性受用,種種法樂,自在無礙,故身名自受用身,亦稱圓滿報身;土名自受用土,亦稱實報莊嚴土。此自受用身土為諸佛如來之所感,諸大菩薩雖可得聞,而不能見。(二)他受用身土,指他機之所感見。乃諸佛如來為令諸菩薩眾受大法樂,進修勝行,隨宜而現,或勝或劣,或大或小,轉變不定,令他受用。 p226


八段

比丘、比丘尼具足戒之分科。如比丘之二百五十戒,大別為波羅夷、僧殘、不定、捨墮、單提、提舍尼、眾學、滅諍等八律。〔八宗綱要卷上〕 p289


八教攝不

乃天台宗論法華是否攝入八教之名目。八教者,指頓、漸、祕密、不定之化儀四教及藏、通、別、圓之化法四教。關於法華是否為八教所賅攝,眾說各異,而天台宗二百題卷十五中謂為不然。〔法華玄義卷一、法華文句記卷一、法華玄義釋籤卷二下、天台四教儀集註卷上〕(參閱「超八醍醐」5281) p295


八業

謂於善惡之異熟業,依時之定、不定及果之定、不定所分別之八種業。即於順現業有時果俱定與時定果不定,於順生業、順後業亦各有如上之二種,合為六業;加不定業亦有時不定果定與時果俱不定二種,合為八業。持此說者,俱舍論之註釋者稱為八業家。(參閱「定業不定」3182) p299


十八不共法

十八種不共通之法。即不共通於聲聞、緣覺,唯佛與菩薩特有之十八種功德法。

(一)佛之十八不共法。全稱十八不共佛法。(一)出自大品般若經卷五廣乘品:(1)諸佛身無失,佛自無量劫來,持戒清淨,以此功德滿足之故,一切煩惱皆盡,故於身無失。(2)口無失,佛具無量之智慧辯才,所說之法隨眾機宜而使皆得證悟之謂。(3)念無失,佛修諸甚深禪定,心不散亂,心於諸法無所著,得第一義之安穩。以上三法指身、口、意三業皆無過失。(4)無異想,佛於一切眾生平等普度,心無簡擇。(5)無不定心,佛之行住坐臥常不離甚深之勝定,攝心住善法中,於諸法實相中不退失。(6)無不知己捨心,於苦等之受,佛念念之中覺知其生住滅等相,而住於寂靜平等。(7)欲無減,佛具眾善,常欲度諸眾生,心無厭足。(8)精進無減,佛之身心精進滿足,為度眾生恆行種種方便,無有休息。(9)念無減,三世諸佛之法、一切智慧,相應滿足,無有退轉。(10)慧無減,指佛具一切智慧,又三世之智慧無礙故,於慧無缺減。(11)解脫無減,佛遠離一切執著,具有為、無為二種解脫,一切煩惱之習悉盡無餘,即於解脫無缺減。(12)解脫知見無減,佛知見諸解脫相,了了無闇障。(13)一切身業隨智慧行。(14)一切口業隨智慧行。(15)一切意業隨智慧行。以上三項,乃佛造作身、口、意三業時,先觀察得失,後隨智慧而行,故無過失,皆能利益眾生。(16)智慧知見過去世無閡無障。(17)智慧知見未來世無閡無障。(18)智慧知見現在世無閡無障。上三者謂佛之智慧照知過去、未來、現在三世所有一切之事,皆通達無礙。

(二)即指十力、四無所畏、三念住、大悲等十八種法。此十八種乃諸佛初成道時,於盡智位所修得之法,為餘之聖者所無。即唯佛獨得十力,除諸惑習氣;得四無所畏,說法無怖畏;得三念住,不生歡慼心;得大悲,緣一切有情,得明三苦之行相。十力為:處非處智力、業異熟智力、靜慮解脫等持等至智力、根上下智力、種種勝解智力、種種界智力、偏趣行智力、宿住隨念智力、死生智力、漏盡智力。四無所畏為:正等覺無畏、漏永盡無畏、說障法無畏、說出道無畏。三念住為:於恭敬聽聞者住平等心、於不恭敬聽聞者住平等心、於恭敬聽聞與不恭敬聽聞者住平等心。

(三)有餘師所說佛之十八不共法。大智度論卷二十六舉:一切智、功德無量、大悲、智慧中自在、定中自在、變化自在、記無量、記不虛、言無失、智慧無減、常施捨行、常觀眾生、不失念、無煩惱習、無有能如法出其失、無能見頂、足下柔軟、得神通波羅蜜故,轉眾生心令歡喜得度。大抵此不共法皆以智慧為義。另外十住毘婆沙論卷十之四十不共法品說佛四十不共法,卷十一說四十四不共法,瑜伽師地論卷四十九出佛一百四十不共法。〔文殊師利問經卷下、大毘婆沙論卷十七〕

(二)菩薩之十八不共法。出自寶雨經卷四。即:(一)行施不隨他教。(二)持戒不隨他教。(三)修忍不隨他教。(四)精進不隨他教。(五)靜慮不隨他教。(六)般若不隨他教。(七)行於攝事,能攝一切有情。(八)能解迴向。(九)方便善巧為主,自在令一切有情有所修行,復能示現於最上乘而得出離。(十)不退大乘。(十一)善能示現於生死涅槃,而得安樂,言音善巧能隨世俗。(十二)智為前導,雖現前起種種受生,而無所作,離諸過失。(十三)具足十善身語意業。(十四)為攝諸有情,恆不捨離,常能忍受一切苦蘊。(十五)能為示現一切世間之所愛樂。(十六)雖於眾多苦惱愚夫及聲聞中住,而不忘失一切智心,如寶堅固清淨莊嚴。(十七)若受一切法王位時,以繒及水繫灌其頂。(十八)能不捨離諸佛正法示現悕求。又新譯華嚴經卷五十六離世間品出菩薩十不共之說,與寶雨經所載雷同。奮迅王問經卷下亦出菩薩十八不共法,亦有不少與前載相通者。〔自在王菩薩經卷下、華嚴經疏卷五十二、大乘義章卷十六〕 p350


十八空

梵語 astādaśa śūnyatāh。即為破種種邪見所說之十八種空。即:(一)內空(梵 adhyātma-śūnyatā),指眼等六內處中,無我、我所及無眼等之法。(二)外空(梵 bahirdhā-śūnyatā),指色等六外處中,無我、我所,及無色等之法。(三)內外空(梵 adhyātma-bahirdhā-śūnyatā),即總六根、六境內外十二處中,無我、我所及無彼之法。(四)空空(梵 śūnyatā-śūnyatā),不著前三空。(五)大空(梵 mahā-śūnyatā),即於十方世界,無本來定方彼此之相。(六)第一義空(梵 paramārtha-śūnyatā),又作勝義空、真實空。即離諸法外,別無第一義實相之自性可得,於實相無所著。(七)有為空(梵 sajskrta-śūnyatā),即因緣集起之法與因緣之法相皆不可得。(八)無為空(梵 asajskrta-śūnyatā),即於涅槃法離定取。(九)畢竟空(梵 atyanta-śūnyatā),又作至竟空。即以有為空、無為空破一切法,畢竟無有遺餘。(十)無始空(梵 anavarāgra-śūnyatā),又作無限空、無際空、無前後空。即一切法雖生起於無始,而亦於此法中捨離取相。(十一)散空(梵 anavakāra-śūnyatā),又作散無散空、不捨空、不捨離空。即諸法但和合假有,故畢竟為別離散滅之相無所有。(十二)性空(梵 prakrti-śūnyatā),又作本性空,佛性空。即諸法自性空。(十三)自相空(梵 svalaksana-śūnyatā),又作自共相空、相空。即諸法總別、同異之相不可得。(十四)諸法空(梵 sarva-dharma-śūnyatā),又作一切法空。即於蘊、處、界等一切法,自相不定,離取相。(十五)不可得空(梵 anupalambha-śūnyatā),又作無所有空。即諸因緣法中,求我、法不可得。(十六)無法空(梵 abhāva-śūnyatā),又作無性空、非有空。即諸法若已壞滅,則無自性可得,未來法亦如是。(十七)有法空(梵 svabhāva-śūnyatā),又作自性空、非有性空。即諸法但由因緣而有,故現在之有即非實有。(十八)無法有法空(梵 abhāva-svabhāva-śūnyatā), 又作無性自性空。即總三世一切法之生滅及無為法,一切皆不可得。此十八空,各經典依廢立互異,而立十三空、十四空、十六空、二十一空等諸說。〔大品般若經卷一序品、放光般若經卷一、光讚般若經卷一、大般若經卷四七九、卷四八○、仁王護國般若波羅蜜多經卷上、大智度論卷三十一〕 p353


十六諦

指印度正理學派所立之十六種認識及推理論證方式。又作十六句義(梵 sodaśa padārthāh)。正理學派以考察十六諦乃到達解脫之要件。而龍樹則於其廣破經、廣破論、迴諍論中批判十六諦,並一一破之。十六諦者:(一)量(梵 pramāna),乃獲得真智之方法,有現量、比量、聲量、譬喻量四種。(二)所量(梵 prameya),乃指知識之對象,有:我、身、根、境、覺、意、作業、煩惱、彼有、果、苦、解脫十二種。(三)疑(梵 sajśaya),指對所見事物之特性未明確之知,此乃推理論證之基因。(四)用(梵 prayojana),指解疑之作用。(五)喻(梵 drstānta),指凡人、學者皆認可的推理論證之標準根據。(六)悉檀(梵 siddhānta),即宗義,乃立者之主張。(七)支分(梵 svayava),乃論證之形式,即指五支作法。(八)思擇(梵 tarka),指為了知事物真相,根據其原因,而行深思推理。(九)決(梵 nirnaya),指義理之決定。(十)論義(梵 vāda)。(十一)紛義(梵 jalpa),指為堅守自說,用難難等不正之法。(十二)壞義(梵 vitandā),指自無立論,而以不正之法難他人之立論。(十三)似因(梵 hetv-ābhāsa),指似是而非之因,即不正之因,有不定、相違、問題相似、所立相似、過時五種。(十四)難難(梵 chala),乃指故意將敵者之語曲解,而非難之。(十五)諍論(梵 jāti), 敵者顛倒同法、異法,以非難立者之正確論證,此與古因明之十四過類相當。(十六)墮負(梵 nigrahasthāna),指立者因誤解、不解而致敗北。〔百論疏卷上之中、印度六派哲學、印度哲學史、中觀佛教論考(山口益)〕 p393


十四過類

因明用語。係古因明之鼻祖足目仙人所類聚十四種似能破之過失。又稱十四種相似過類。以其皆似真能破而實非能破,故稱相似;類聚此相似之過,稱為相似過類。十四過類,即:(一) 同法相似過類,以異喻為同喻,妄破真量之過誤。喻,即譬喻;量,即論式。(二)異法相似過類,以同喻強為異喻之過失。(三)分別相似過類,不可分別而強分別之,以破真量之過失。(四)無異相似過類,於同類之法強舉異點之過誤。(五)可得相似過類,對無過之正因強說有過,又以餘因可得而非難正因之過誤。(六)猶豫相似過類,對正當之因強附猶豫不定之過,以成立別異之義。(七)義准相似過類,妄準立者(立論者)之義,倒離本量,而難破之。(八)至不至相似過類,論宗(命題)、因(理由)之至、不至,耍弄詭辯。(九)無因相似過類,對真量之宗分析因之宗前、宗後、宗俱三時,令陷於無因之難的詭辯。(十)無說相似過類,「無說」係謂尚未說出「因」,其時立證未能成立,若反而立一相反之宗以對立本量,即犯此過。(十一)無生相似過類,宗之前陳(主詞)生起以前應無因,然卻成立與立者所立相反之義的過誤。(十二)所作相似過類,分別因、喻,強立偽難。(十三)生過相似過類,為求同喻之因,於無過而附有過。(十四)常住相似過類,以諸法常不捨自性故為常住,聲恒不捨無常之性,故亦為常住之法。此外,天親之如實論道理難品中亦舉三類十六種難之過失,依因明論疏瑞源記卷八之意以表對照十四過類,如上頁所示。〔因明正理門論、因明正理門論本、因明論疏明燈抄卷六末、因明十四相似過類略釋(惟賢,現代佛教學術叢刊(21)〕(參閱「因明」2276) p415


十誦比丘波羅提木叉戒本

全一卷。姚秦鳩摩羅什譯。又作十誦比丘波羅提木叉戒、十誦波羅提木叉戒本、十誦比丘戒本。收於大正藏第二十三冊。為薩婆多部所傳之比丘戒本。內容係隨布薩說戒之儀例,列有四波羅夷法、十三僧伽婆尸沙法、二不定法、三十尼薩耆波夜提法、九十波夜提法、四波羅提提舍尼法、百十三眾學法與七滅諍法,共二百六十三戒,卷末並載有過去七佛之略戒、流通偈。與廣律之十誦律相比,其數目及順序稍異。

敦煌出土之藏卷中,有此戒本之古寫本一卷,係西涼建初元年(405)所書寫者,今藏於大英博物館。法國學者伯希和(Paul, Pelliot)另於庫車發現此戒本之梵文本,其後遂有梵本與羅什譯本之比較翻譯校訂本之出版。〔梁高僧傳卷十一、出三藏記集卷二、開元釋教錄卷三、卷四、燉煌出土十誦比丘尼戒本解說〕 p496


十誦律

凡六十一卷。姚秦弗若多羅、鳩摩羅什合譯。又稱薩婆多部十誦律。收於大正藏第二十三冊。本書將戒律分為十項(十誦)敘述,故有此稱,為薩婆多部(部派佛教說一切有部)之廣律。此律之梵本多已發掘出土,且已刊印出版。

律藏係整理佛陀所制定之戒律,故各部派所傳,原則相同,但細部則不一致。十誦律首舉比丘戒法有波羅夷法四條、僧殘法十三條、不定法二條、捨墮法三十條、波逸提法九十條、波羅提提舍尼四條、眾學法一○七條、滅諍法七條,合計二五七條,除戒條外,並一一解說。其次為七法、八法、雜誦二法等十七法(十七章),係說明僧伽之組織與管理,約為他律之犍度部。其次說明比丘尼戒,計三五五條。最後附增一法、優波離問法與比丘誦。

唐代義淨所撰南海寄歸內法傳卷一載,十誦律與義淨所譯之有部毘奈耶,同為有部之根本律。茲以十誦律與有部毘奈耶五十卷及有部苾芻尼毘奈耶二十卷相較,義淨所譯者相當於十誦律之比丘、比丘尼戒法,而內容較十誦律廣泛,多載錄本生因緣故事。據出三藏記集卷三新集律來漢地四部序錄載,大迦葉所傳之法藏原為八十誦,至優波掘多時,因恐後世鈍根者無法完全受持,遂刪為十誦。或謂羅什所譯者係迦濕彌羅國所傳之略律,義淨所譯者則係摩偷羅國所傳之廣本。又傳來我國之四廣律中,十誦律最早譯出,盛行於南方,南朝之僧業、僧璩、道儼、智稱等師皆精研此律。

律部與本律有關之著作,有薩婆多毘尼毘婆沙九卷、薩婆多部毘尼摩得勒伽十卷、大沙門百一羯磨法一卷、十誦羯磨比丘要用一卷等。本律之注釋書則有智稱之十誦義記八卷、僧祐之十誦義記十卷、曇瑗之十誦義記疏十卷等,惜今皆已不存。〔大智度論卷二、卷一○○、梁高僧傳卷二卑摩羅叉傳、卷十一明律篇末、出三藏記集卷十二、法經錄卷五、歷代三寶紀卷七、卷八、至元法寶勘同總錄卷八、英譯大明三藏聖教目錄、大藏經南條目錄補正索引、律藏研究(平川彰)〕 p496


十藏

即指十種藏。藏,指含攝、積集、出生之義;以其能含藏功德,故謂之藏。有下列三種:

(一)華嚴宗將菩薩之行法,依諸佛所說之教法,分為信藏、戒藏等十藏,稱為十無盡藏。(參閱「十無盡藏」475)

(二)十迴向中,第五位(無盡功德藏迴向)之菩薩所知之十種法藏。即:(一)分別數知一切法藏,(二)出生一切法藏,(三)普照一切陀羅尼法藏,(四)分別解脫一切法辯藏,(五)於一切法覺不可說巧方便藏,(六)示現一切佛自在力大神變藏,(七)於一切法出生平等巧方便藏,(八)不離常見一切佛藏,(九)入不思議劫皆悉如幻巧方便藏,(十)於一切諸佛菩薩歡喜恭敬藏。若菩薩安住於此十藏,則得一切諸佛之大智慧藏,能救度一切眾生。華嚴經探玄記卷十七稱此十藏為:字藏、義藏、持藏、辯藏、慧藏、通藏、巧藏、見佛藏、入劫藏、喜敬藏。此十藏中無有惑障,故又稱十種伏藏,或稱十事藏。此乃華嚴宗之說。〔舊華嚴經卷三十九離世間品〕

(三)八地以上菩薩內具之德分為十種,喻意腹內之臟腑,故亦稱十藏。即:(一)不斷如來種姓,(二)受持守護如來正法,(三)長養僧寶,(四)覺悟正定眾生,(五)教化成熟不定眾生,(六)發大悲心救護邪定眾生,(七)滿足如來十力不可沮壞,(八)住四無畏大獅子吼,(九)得佛十八不共法,(十)平等覺悟一切眾生、一切剎、一切佛、一切法。若菩薩安住此十藏,能得一切諸佛之無上善根大智慧藏。此亦出自華嚴宗之說。〔舊華嚴經卷四十一離世間品〕 p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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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佛教百科全書]
一乘

又稱「一佛乘」。係與「三乘」相對的教法。三乘教法謂眾生在修習佛法時,有聲聞、緣覺、菩薩等三種差別,而一乘教法則謂小乘之聲聞、緣覺教法到最後亦終將與菩薩乘的行者相同,都將成佛。因為聲聞乘與緣覺乘的教法只是一種權巧方便,並不是佛陀的本懷。佛陀為一大事因緣出世的目的,是在引導一切眾生終皆成佛。因此,以成佛為最終歸趨的一乘教法才是佛陀弘法的真正意趣所在。這種主張是《法華經》最主要的特色所在。《法華經》〈髐隢K品 〉曾謂(大正9‧7b)︰「諸佛以方便力,於一佛乘分別說三。(中略)十方佛土中,唯有一乘法,無二亦無三。」並且以羊車、鹿車、牛車比喻三乘,而以大白牛車比喻一乘。可見該經的主張,顯然以為三乘法僅是方便法門,唯有一乘法才是真實之教。

關於一乘法的深意,後世天台、華嚴、唯識、真言等宗,各有獨特的主張。茲分述如次︰

〔天台宗的一乘說〕 依天台宗的解釋,「一乘」的「一」,即妙,即純一,所以獨得「妙」之名,因而立「四一」之說。所謂「四一」之說,始於光宅《法華經義記》,該書卷二解釋「十如」時云(大正33‧593a)︰「實智所照之境凡有四種,一者是教一,二者是理一,三者是機一,四者是人一。」惟同書卷三以四一解釋「唯以一大事因緣」時,所述則與此稍有不同,其文云(大正33‧603a)︰「先明果一,二明人一,三明因一,四明教一。」由此可知,光宅的四一說前後不同。對此,天台智顗在《法華玄義》卷六及《法華文句》 〈方便品疏 〉曾加以破釋,並別立教、行、人、理之四一,所根據之〈方便品 〉云(大正9‧8a)︰「唯有一乘法,無二亦無三。」、「正直捨方便,但說無上道。」、「諸佛如來但教化菩薩。」、「是法住法位,世間相常住。」智顗稱「無二亦無三」為教一;「正直捨方便,但說無上道」為行一;「但教化菩薩」為人一;「世間相常住」是理一。茲分釋如次︰

(1)「無二亦無三」︰約教而言,沒有通教半滿相對的二種教法;約部而言,沒有《般若》的兼帶大小二乘,所以是無二。又,約教而言,沒有藏教所分的三乘法;約部而言,無《方等》中所對的三乘,所以是無三。此為教一。

(2)「正直捨方便,但說無上道」︰《法華文句》解釋(大正34‧62c)︰「五乘是曲而非直,通別偏傍而非正。今皆捨彼偏曲,但說正直一道也。」即「正直捨方便,但說無上道」,《法華文句》認為是教一,而《四教儀》則認為是行一。二者的不同在於《法華文句》以「但說」為教一,《四教儀》以「無上道」為行一,即分別就能詮、能行各據一義。故有此差別。

(3)「但教化菩薩」︰是說前此一向隨順眾生根機而教化三乘,但到了法華時,由於「開三會一」,一切眾生都會歸為求無上菩提的菩薩。此時僅存菩薩而無聲聞與緣覺,故云人一。

(4)「世間相常住」︰十界依正差別的事法即是世間相;世間相的萬法悉皆相即於理,故皆常住,此即諸法實相。雖然以凡夫染礙的迷情來看世間相,必定是隔歷非常住,但只要一去隔礙的迷情,就能洞達諸法實相,覺證十界本具、依正融即之圓滿妙理。果然如此,則法界萬眾無不常住,而且既脫吾人迷情的分域,則常住就不是與無常相對的常,而是絕對的「妙常」。此即為理一。由於理一,所以教、行、人也都是一。

這就是天台宗的一乘說。

〔華嚴宗的一乘說〕 華嚴宗的一乘說頗為複雜,有二種一乘、三種一乘、五種一乘等種種說法。《華嚴五教章》卷一(大正45‧477a)︰「然此一乘教義分齊,開為二門︰(一)別教,(二)同教。」這種同教、別教二種一乘之說,是華嚴宗一乘說的根本。此中,同教一乘有兩種,一為「以一乘為能同,三乘為所同」的向下門的同教;二為「以三乘為能同,一乘為所同」的向上門的同教。別教則是別異於三乘權教的一乘。

《華嚴五教章》立別教為分相、該攝二門,而同教則有分諸乘、融本末二門,並廣加解釋。此中,別教一乘是以該攝門詮其法體,以分相門釋別教之名義。同教一乘是以分諸乘分顯其法體,以融本末釋同教之名義。所以,二種一乘雖各立二門,但特別以別教一乘為華嚴之本宗。

關於一乘的種類,在華嚴宗典籍中可以覓得下列數種說法︰《華嚴經探玄記》卷一論二種一乘,云(大正35‧114b)︰
「一乘二者︰(一)破異明,如法華經破二實滅及涅槃經破無佛性,俱是對權會破,方說一乘。(二)直體顯一,如華嚴經不對二乘,無所破故,為大菩薩直示法界成佛儀故。是故初說華嚴無權可會,終說涅槃會前諸權;是即非盡權無以顯實,是俱名一乘。」

此外,《華嚴經探玄記》也曾述及三種一乘(大正35‧114c)︰「一乘三者︰(一)存三之一,如深密等說。(二)遮三之一,如法華等。(三)表體之一,如華嚴等。」至於五種一乘,《華嚴五教章》卷一云(大正45‧482a)︰「明一乘隨教有五︰(一)別教一乘云云。(二)同教一乘云云。(三)絕想一乘,如楞伽,此頓教。(四)約佛性平等為一乘,此終教云云。(五)密意一乘,如八意等,此約始教。」《華嚴五教章》卷一在同教之下,曾列舉七種一乘之說,文繁茲不贅。如上所述,雖有種種一乘差別,但都可收歸於同教、別教一乘(即二種一乘)。

以上華嚴宗、天台宗的一乘說,都主張一乘真實、三乘方便。此中,天台宗雖許以「圓」之名說法華時之前,但絕不許法華時之前用「一乘」之名,所以天台宗的一乘就沒有多種差別。而華嚴宗則不許以「圓」字稱頓教以前的四教,然而允許將「一乘」之名用在漸頓諸教,所以一乘就產生多種差別。

又,《法華經》以開會三乘之機為其主眼,《華嚴經》則是以對普賢大機直說一佛乘為眼目。所以華嚴、天台兩家之間雖有若干不同,但都是以一乘真實、三乘方便為其教旨。

〔唯識宗的一乘說〕 唯識宗的主張與天台、華嚴不同。此宗認為「三乘真實、一乘方便」,而每駁斥華嚴、天台的一乘說。然而此宗論據,仍然是來自對《法華經》、《涅槃經》等關於一乘的經教。如窺基《法華玄贊》卷五,即會通<方便品>「若有聞法者,無一不成佛」之文,而認為是在談十地菩薩古昔之事,以及對不定姓二乘的記別。《法華玄贊》卷四(本)曾引《攝大乘論》的十因,結釋(大正34‧716b)︰「今此會中,依論,但與二人記別︰(一)不定姓,(二)應化者。(中略)非全撥其無定姓。故此一乘是密意說。」

此外,窺基在《法苑義林章》卷一裏,又會通<方便品>「十方佛土中,唯有一乘法,無二亦無三」之說,其文云(大正45‧267a)︰「依梵本說,經頌應言︰無第二、第三。數三乘中獨覺為第二、聲聞為第三。為引不定任持所餘故,方便言無第二第三,非真破也。」

窺基在《成唯識論掌中樞要》卷上(本)也會通了《涅槃經》「一切眾生悉有佛性」之文,而認為(大正43‧611a)︰「涅槃據理性及行性中少分一切唯說有一。」而《唯識論同學鈔》卷一之四也會通了《涅槃經》「聞說一乘一道一行一緣,而言四果皆成佛者,弟子不解我意」之文,而謂(大正66‧35c)︰「諸聲聞等皆成佛者,不解佛意也。」佛意是對不定姓一機說成佛。

由上引諸文,可見唯識宗的看法與天台、華嚴是有差別的。該宗認為華嚴、天台宗的一乘說,是佛對不定姓一機的密意方便說,而以為「五姓各別」才是了義真實之教。因此該宗主張有人可成佛、也有人不會成佛。

〔真言宗的一乘說〕 真言宗立祕密一乘,而不許顯教諸宗為真正的一乘。空海《吽字義》中即有顯教一乘、祕密一乘的名目。對這一問題,《真言本母集》卷三十一有「一乘實義,限真言事。」一條,以一乘實義獨歸真言宗,認為一乘是不動迷悟諸法,直接印成佛體之義。而十界依正、迷悟諸法,係以六大為體、四曼為相,故各各體性相用皆具本不生之功德。至於顯教諸經雖依真如法性之周遍而建立一乘之名,但並非事理俱密之談,因此仍屬於三乘中之菩薩乘,雖得一乘之名而無其實。而真言教則不然,真妄事理皆法身自體,故不動迷悟即可立一乘之名。因此「一乘」應為真言教所獨有。

要言之,真言宗未破壞五姓之各異,而以同一法身加以統一。此一看法與天台宗等之廢除五姓差別而建立一佛性的意義,顯然異趣。顯密二宗對「一乘」法門的異同,由此可以窺見端倪。

此外,近代日本佛學界,對一乘思想也曾有熱烈的討論。明治以後,松本文三郎、木村泰賢、宇井伯壽、布施浩岳、勝呂信靜、板本幸男、平川彰、橫超慧日、野村耀昌等十餘位學者,先後都曾提出對《法華經》之一乘思想的獨特看法。這些看法,在《法華思想》書中的〈一佛乘的思想〉一文中,作者野村耀昌曾有摘要性的敘述。

〔參考資料〕 舊譯《華嚴經》卷五〈 菩薩昆品〉;《勝鬘經》〈一乘章〉;《大薩遮尼乾子所說經》卷二〈一乘品〉;《顯揚聖教論》卷二十;《大乘莊嚴經論》卷五;唐譯《攝大乘論釋》卷十;《五十要問答》卷上;《華嚴孔目章》卷一;《不退轉法輪經》卷一;《解深密經》卷二;《入大乘論》卷下;《法華論》卷下;《法華經義記》卷三;《大乘義章》卷九〈一乘義〉;《大乘玄論》卷三〈一乘義〉;《法華玄論》卷一、卷二、卷四;林久稚譯《法華思想》(文殊版)。


一宿聖

指日僧行空。為日本佛教界相傳的古代神異僧。又稱一宿聖人。籍貫不詳。因出家入道住處不定,於一處絕不二宿,故名。傳說身邊除《法華經》外,不具他物,日誦《法華經》六遍,夜亦誦《法華經》六遍。一生誦經達三十餘萬遍;行跡遍歷日本各地,迷路有天童示途,渴有神人與水,惱則天樂自臻,飢即甘飯在前。因妙法力,聖賢常現,天神附身。相傳臨終時,普賢摩頂,文殊守護,蓮華承足,天衣繫身,往生淨土。時年九十。

〔參考資料〕 《大日本國法華經驗記》卷中;《三外往生傳》;《雲門匡真禪師廣錄》卷中;《今昔物語》卷十三。


七十五法

《俱舍論》對一切法的分類。此分類法與《成實論》的八十四法、《大乘百法明門論》的百法,同為佛教哲學中最眾所周知的諸法分類法。

七十五法出自《俱舍論》卷四〈分別根品〉第二之二。論中首先指出諸法是俱生的,也就是只要有一法成立,其他諸法必定與之俱生;接著說一切法分成五品;即色法、心法、心所法、心不相應行法、無為法;七十五法即是色法十一種、心法一種、心所法四十六種、心不相應行法十四種、無為法三種,合為七十五法。因此,七十五法就是《俱舍論》對於一切法哲學性的分類與排列。(參見下頁附表)

此中,色法十一種,即五根、五境及無表色。心法隨所依根及所緣境的不同,而有眼識、耳識、鼻識、舌識、身識、意識等名稱,但其體為一,故說心法只有一種。

心所法又稱心所有法,即是各種心理作用,共有四十六種。此中,又依其性質分為六類︰第一類是大地法,有十種,這十種是在任何時處都必與心王俱起的心理作用。第二類是大善地法,有十種,這是隨一切善心而俱起的心所。第三類是大煩惱地法,有六種,是起煩惱心時必俱起的心所。第四類是大不善地法,是起不善心時必俱起的心所,有二種。第五類小煩惱地法有十種,是不通遍於一切煩惱的心所,它們是各別現行,而非一時俱起。第六類為不定地法,這是不屬於前五類的心理作用,有八種。

心不相應行法是不屬於色法、心法,也不


┌色法(十一)────眼根、耳根、鼻根、舌根、身根、色境、聲境、
│ 香境、味境、觸境、無表色
├心法(一)─────心王
│ ┌大地法(十)──受、想、思、觸、欲、慧、
│ │ 念、作意、勝解、三摩地
│ ├大善地法(十)──信、勤、捨、慚、愧、無貪、
│ │ 無慎、不害、輕安、不放逸
│ ├大煩惱地法(六)──無明、放逸、懈怠、不信、
│ │ 惛沈、掉舉
七十五法┼心所有法(四十六)┼大不善地法(二)──無慚、無愧
│ ├小煩惱地法(十)──忿、覆、慳、惱、害、恨、
│ │ 諂、誑、懦
│ └不定地法(八)──惡作、睡眼、尋、伺、貪、
│ 瞋、慢、疑
├心不相應法(十四)─得、非得、同分、無想果、無想定、滅盡定、
│ 命根、生、住、異、滅、名身、句身、文身
└無為法(三)────擇滅無為、非擇滅無為、虛空無為


是心所法的有為法,譬如變化、得失、類概念、文字之類,有十四種。

上述色、心、心所、心不相應行等法都屬於有為法,因為這些都是生滅變化,受因緣支配的。所謂無為法就是離生滅變化,常住絕對的狀態,有三種。

〔參考資料〕 《俱舍光記》卷四;《教乘法數》卷四十;楊白衣《俱舍要義》;李世傑《俱舍學綱要》第二、第三章。


七大

《楞嚴經》的獨特說法,指構成色心萬法體性的七種元素,即地、火、水、風、空、見、識。出自《楞嚴經》卷三。又稱七大性。所謂「大」是指體性圓融,周徧無外之義。萬法的生成不離「地」、「水」、「火」、「風」四元素,而且依「空」建立,因「見」有覺,因「識」有知。凡此七種,一切萬法無不含攝。《楞嚴經》因此將它們視為構成一切法的基本條件。在《楞嚴經》中,世尊曾教導阿難及大眾,將七大、萬法會歸如來藏,並且詳述七大之相狀如下︰

(1)地大︰粗為大地,細為微塵,析則成空,合聚為地。其性融通,徧周法界,故名為大。

(2)火大︰火性無我,寄於諸緣,如執鏡艾,對日火生。其性融通,徧周法界,故名為大。

(3)水大︰水性不定,流息無恒,如執珠盤,對月出水。其性融通,徧周法界,故名為大。

(4)風大︰風性無體,動靜不定,如人整衣,則有微風拂人面。其性融通,徧周法界,故名為大。

(5)空大︰空性無形,因色顯發,如人鑿井,出土一尺,中間則有一尺虛空。性覺真空,徧空法界,故名為大。

(6)見大︰見覺無知,因色空有,如朝明夕昏,一切色相因見分析。性見精明,徧周法界,故名為大。

(7)識大︰識性無源,因於六種根塵而出,如根塵對起,分別妄生。性識忠,徧周法界,故名為大。

此中,地大指萬法的堅性,火大指煖性,水大指濕性,風大指動性,空大為無礙之性,見大為覺知之性,識大為了別之性。此七大並未具有獨立實性,僅依真性如來藏觸緣而發,但眾生惑於其假相,乃產生種種謬見,以致沈淪五道。

關於這「七大」的說法,今人呂澂以為《楞嚴經》所說不確。他在所撰《楞嚴百偽》文中謂︰「六大之說源于六界,謂士夫色心之所本也。今經益以『見大』為七。『見』本屬根,根即清淨四大為性,安有別法﹖且『大謂周徧,本經後說六根功德,三根不遍,安得為『大』。」又謂︰「『識大』中有見相之說,而以矚見明暗為見,與通途所說見分不同,此乃不辨根識差別而然。」

〔參考資料〕 《大明三藏法數》;《祖庭事苑》卷三。


七眾

指七種佛教徒。即比丘、比丘尼、沙彌、沙彌尼、式叉摩那、優婆塞、優婆夷等七類。為大小乘通用之名稱。

此中,前五眾為出家眾,其餘為在家眾。因此有時也稱前五者為「出家五眾」,其中沙彌、沙彌尼、式叉摩那是比丘、比丘尼的預備階段,所以可以合七眾為四眾,或者加上近住眾而稱為八眾。

這種區別,大抵以受戒多少來區分。其中,比丘、比丘尼是受了二五○、五百等具足戒的男女。沙彌、沙彌尼是想成為比丘、比丘尼而受持十戒的男女。而式叉摩那是指從沙彌尼到成為比丘尼之間的學法女子;在此期間(通常是兩年),須修學六法。優婆塞、優婆夷指在家受五戒的男女。「近住」也是指在家信眾,由於一日一夜受八齋戒,故名近住。

《大毗婆沙論》卷一二三舉四種理由,說明為何區分七眾必須依別解脫律儀,而不依靜慮、無漏二律儀。此四說略如下列︰

第一說,以別解脫律儀漸次而得,故依之安立眾。若能離四性罪(殺、盜、淫、妄)與一遮罪(飲酒)者為優婆塞;若能離四性罪與多遮罪(過中食、蓄金銀等)者為沙彌;若能離一切性罪、遮罪等為比丘、比丘尼。餘皆準此。然靜慮、無漏等律儀為頓起、頓得、頓安立,若依之,則七眾之差別乃頓非漸,故不依靜慮律儀等安立七眾。

第二說,別解脫律儀乃不隨心轉戒,從初表業發得以後,於一切時一切位現在成就,故別為七眾;餘乃隨心轉戒,時、位不定,故不依。

第三說,七眾之建立唯在欲界,餘則通上二界,故不依。

第四說,七眾之差別唯在人趣,若依其餘則亦通天趣,故不依。又有餘師說別解脫七眾差別,由佛出世得以安立,其餘則不然,亦通於佛不出世。或者說別解脫唯限於內道,而靜慮等則通於外道,故唯依別解脫立七眾。

然如四律五論所詳說,小乘戒之成立,乃隨犯隨制,並非佛初成道時,各種戒律即已完具。亦即最初有提謂、波利二商人歸依而成優婆塞,但他們只受皈依佛、歸依法的二歸戒。此外,佛在鹿苑度五比丘時,也是各別授戒,以今例衡之,戒相亦不具足。後來由於教團逐漸龐大,戒相也逐漸完備,乃有五人授、十人授等授戒儀式。然特殊事例也不少,如善來比丘、大迦葉等之得戒,皆與通例不同。因此,得戒之緣並非僅有一種。因此,有部亦立有十種得戒之緣,或自誓得,或遣信得等,可知不能一概而論。

又,戒相既然隨犯隨制,則二五○戒、五百戒也不能攝盡一切律儀,故《四分律》有所謂八萬威儀、十二萬細行,甚至有無量無邊之說。若以七眾分別,戒律則有四種,離苾芻律儀,沒有苾芻尼律儀;離勤策律儀,沒有正學(式叉摩那)和勤策女律儀;離近事(優婆塞)律儀,沒有近事女律儀。

若依大乘梵網大戒,則佛在初轉法輪時,就已制定七眾通受戒,有大心眾生或蜎飛蠕動之類皆得受戒。七眾差別只是假名,其實皆是平等的大菩薩。然宗尚《瑜伽師地論》的法相大乘,多半偏黨小乘戒法。中國天台宗多以小戒開會為宗。日本天台則主張唯一梵網大戒。

〔參考資料〕 《順正理論》卷三十六;《瑜伽師地論》卷五十三;《菩薩戒義疏》卷下;《四分律行事鈔資持記》卷中一之一;《翻譯名義集》卷一;《釋氏要覽》卷上;《大明三藏法數》卷二十三。


三三昧

指三種三昧。為印度佛教的三種觀行法門。也可視為三種實踐原理。三昧,令心住一境不散亂之意。就能修之行而言,又稱三三摩地、三三等持、三三定等;就所觀之理,又稱三空;若就斷障之意,則稱三治。其中,三三昧與三三摩地乃新舊譯之不同;舊譯將三昧翻為定,新譯則將三摩地譯作等持。

此三三昧通於有漏、無漏。其無漏者,為入涅槃解脫之門,故稱三解脫門;有漏者即三三昧。諸經論對此三三昧頗有異說,茲略釋如次︰

(一)《增一阿含經》卷十六等所說︰

(1)空三昧︰謂於萬有觀人、法皆空。在觀四諦十六行相中,此三昧是與苦諦的空、非我二行相相應的定;即觀我所見、我見皆空。

(2)無相三昧︰謂觀空故無差別相狀,是與滅諦的滅、靜、妙、離四行相相應的定。涅槃(即滅)離色聲香味觸五塵、男女二相,及生、異、滅三有為相等十相,故名無相;此三昧緣滅,故得無相之名。

(3)無願三昧︰又稱無作三昧、無起三昧。謂觀諸法無差別相狀故無所願求,乃與苦諦之苦、非常二行相,集諦之因、集、生、緣四行相,道諦之道、如、行、出四行相等十行相相應的定。苦、非常與集諦的四行相皆可厭患,故不應求取,而道諦如船筏亦應捨之;此三昧以之為緣,故名無願。又於諸法無所願樂,則無所造作,故名無作,或稱無起。

《成實論》卷十二〈三三昧品〉云(大正32‧335b)︰
「若行者不見眾生,亦不見法,是名為空。如是空中無相可取,此空即是無相。空中無所願求,是空即名無願。是故此三一義。問曰︰若爾何故說三﹖答曰︰是空之能,謂應修空,修空得利謂不見相,不見相故無相,無相故不願,不願故不受身,不受身故脫一切苦,如是等利皆以修空故得,是故說三。」

關於此三三昧的次第,有不同說法。或以空、無相、無願為次第,或以空、無願、無相為次第。《大乘義章》卷二約三義以分別其次第之不同。即︰

(1)約修入之次第︰先說無願令厭生死,次說無相令求涅槃,後說空門令其契證。

(2)依終成本末之次第︰空為眾德之本,菩薩先觀之,故先明空;由見空故,不見生死可以貪求,故次說無願;由證空義不見生死,便與涅槃無相相應,故第三宣說無相。

(3)依所空之體相用等明其次第︰先說空門,空諸法體;次說無相,空諸法相;再說無作,空諸法用。

以此可見次第不同之義旨。

(二)《中阿含經》卷十七、《大品般若經》卷一等所說︰指有尋有伺三摩地、無尋唯伺三摩地、無尋無伺三摩地。茲依《俱舍論》卷二十八所釋,略述如次︰

(1)有尋有伺三摩地︰謂與尋伺相應之等持,為色界初禪及未到定所攝。

(2)無尋唯伺三摩地︰謂唯與伺相應之等持,為靜慮之中間地所攝。

(3)無尋無伺三摩地︰指非尋伺相應的等持,為第二靜慮之近分以上,乃至非想非非想所攝。

此中,心之粗者稱為尋,細者為伺。

舊譯則稱此三三摩地為有覺有觀三昧、無覺有觀三昧、無覺無觀三昧。即《法界次第》卷中之上所言(大正46‧679b)︰
「(一)有覺有觀三昧,若以空、無相、無作相應心入諸定,觀初禪及方便中,則一切覺觀俱禪皆悉正直,故名有覺有觀三昧。(二)無覺有觀三昧,若以空、無相、無作相應心入諸定,觀中間禪,則一切無覺有觀禪皆悉正直,故名無覺有觀三昧。(三)無覺無觀三昧,若以空、無相、無作相應心入諸定,觀無覺無觀禪中,則從二禪乃至滅受想定一切定,觀諸無覺無觀皆悉正直,故名無覺無觀三昧。」

(三)《成實論》卷十二所說︰即(1)分修三昧︰修定不修慧,或修慧不修定。(2)共分修三昧︰修定亦修慧,是世間三昧,在煖等法中。(3)聖正三昧︰即入於法位而能證滅諦的三昧。行者以定修心,因慧能遮煩惱;以慧修心,因定能遮煩惱;以定慧修心,因性得解脫,性即斷性、離性、滅性。又以定慧一時具足,故名聖正。

(四)《法華玄義》卷四(上)所說︰即(1)真諦三昧︰達觀真諦空之理的定,乃破見思惑而成。(2)俗諦三昧︰指達觀俗諦假之義的定,乃破塵沙惑而成。(3)中道王三昧︰指遮空假二邊而達觀中道之理的定,乃破無明惑而成。此說為圓教之意,三諦圓融觀一心,三惑同時斷盡。

此外,密教以三三昧為吽字之三摩地,吽字備三解脫之德。如《大日經疏》卷九所述,「吽」(hūṃ)字上的空點表離空有之所作,觀諸法平等,不願生死、涅槃,故有證空解脫門之義,即空解脫門;本體的「訶」(ha)字表無相,無相乃空亦空之義,以離因緣,故為無相解脫門;下面的三昧的「鄔」(u)點表損減空有成為不生之義,相當於無作解脫門。

關於三三昧的建立,顯教多就遮情觀而言,密教則就深義,於表德之上而論,或以空、無相為遮情,無願為表德。若就表德之義而言,空為一切諸法無礙涉入之義,無相為萬德輪圓無盡之義,無願謂行者本來具足兩部曼荼羅之德,故無所願求。

◎附︰印順《空之探究》第一章第九節(摘錄)

《雜阿含經》所說的空三昧、無所有三昧、無相三昧,集為一聚而被稱為「聖法印」。後來,依此而演化出意義相關的三組︰(一)空三昧、無願三昧、無相三昧──三三昧,也名三解脫門。(二)不動觸、無相觸、無所有觸──三觸。. 三諸行無常、諸法無我、涅槃寂靜──三法印。

在空、無相、無所有──三三昧中,除去無所有,加入無願,這樣的三三昧組成一聚,是佛教界所一致的。然對比漢譯與巴利藏所傳,非常的不一致。如《中阿含經》的〈大拘絺羅經〉說︰「空、無願、無相,此三法異義異文。」這就是名稱不同,意義也不同。與之相當的《中部》〈有明大經〉,沒有這一段文。《相應部》〈無為相應〉,有空等三三昧,《雜阿含經》與之相當的(《大正藏》八九○經)卻沒有。《長部》的〈等誦經〉,《長阿含經》的〈眾集經〉,在所說的三法中,有空等三三昧,而此經的論──《阿毗達磨集異門足論》,卻沒有。以上,是彼此的有無不定。次第方面,如《中阿含經》、《長阿含經》、《大毗婆沙論》、《瑜伽論》,都是以空、無願、無相為次第;而南傳的《相應部》、《長部》、《增支部》,都以空、無相、無願為次第。這樣的次第先後不定,彼此的有無不定,可以推定為︰這雖是佛教界所共傳的,而成立稍遲,受到了部派的影響。但到底為了什麼,三三昧中,略去無所有而增入無願呢﹖這可能,無所有已成為無所有處,與空相通的意義,漸漸的被忽略了。同時,佛法的要義,是如實知無常、苦、無我我所──空;厭,離欲,滅而得解脫。對於世間的有為諸行──苦,厭離而不願後有,是修解脫道者應有的心境。這所以無願取代無所有的地位吧!還有,空、無所有、無相──三三昧,究竟是重於空離一切煩惱的,有為法的正觀。但在佛法開展中,對超越一切的涅槃,也增加了注意。如《中阿含經》〈大拘絺羅經〉說(大正1‧792b)︰「有二因二緣生無想定。云何為二﹖一者,不念一切相;二者,念無想界。是謂二因二緣生無想定。」

《中部》與此經相當的,是《有明大經》,無想定是無相心定的異譯。所說的無相,有二方面︰一是不作意一切相的無相,一是超越一切相的無相界──涅槃。修無相三昧的,要不作意一切相,又要作意於無相。如佛《化詵陀迦旃延經》,本來只是不依一切相──無一切相,而依此經演化所成的,無想以外,又要有想。有想的是︰「此寂靜,此殊妙,謂一切行寂止,一切依定棄,愛盡,離貪,滅盡,涅槃」;「有滅涅槃」。這樣,空是重於無常、無我的世間;無相是離相以外,更表示出世的涅槃;無願是厭離世間,向於寂滅的涅槃︰空、無願、無相──三三昧,三解脫門,就這樣的成立了。


三十三過

因明學用語。新因明家商羯羅主所立。語出商羯羅主《因明入正理論》。指因明論式中,由於宗、因、喻三支作法不正確所導致的三十三種過失。


三十三過:
┌現量
├比量 ┌兩具
┌相違五─┼自教 ┌不成四┼隨一 ┌不成──能立
│ ├世間 │ ├猶豫 ┌同喻五┼無合
│ └世語 │ └所依 │ └倒合 所立
宗(九過)┼───────因(十四過)┼────────喻(十過)┤
│ ┌能別 │ ┌共 │ ┌倒離
└不極成四┼所別 │ ├不 共 └異喻五┼不離 俱
├俱 ├不定六┼同分異全 └不遣
└相符極成 │ ├異分同全
│ ├俱 分
│ └相違決定
└相違四┬法──自相
└有法─差別


這三十三過是研究三支因明所當理解的謬誤。在因明學上,犯了這種謬誤的論式,稱為「似能立」。意謂此種論式是似乎能立,而其實不能立的假能立。三十三過就是似能立之中所包含的各種謬誤。

這些謬誤,可大別為闕過、支過兩類。如建宗而不陳因,或陳因而不引喻等,宗因喻或宗因喻合結等論式上有一部分闕欠的便是一種闕過。這在古因明,也算是一種謬誤,但陳那以後的新因明,以為此等言語形式不完備的,根本就不成其為論式。把闕過分為無體闕和有體闕兩種︰把上述論式上有一部分闕少的,稱為無體闕;把宗因喻三支完備而內容上有過失的,稱為有體闕。單把有體闕認為論式的謬誤。所以新因明的謬誤,都是指行為言語方面而言。

而窺基更把有體闕分為少相闕和義少闕兩目。《大疏》卷上云(大正44‧106c)︰「有體闕者,復有二種。一者,以因三相而為能立,雖說因三相,少相名闕。二者,因一喻二,三為能立,雖陳其體,義少名闕。」

就是把能立(因喻二支)上的闕過,作「言三支」和「義三相」的區分。把因三相中闕一相或二相三相者,稱為少相闕;把「言三支」中一因二喻上有闕過者,稱為義少闕。換句話說,就是在宗因喻的形式中,因三相不完備者稱為少相闕;其他因喻二支不完備者,稱為義少闕。

所謂義少闕,其實就是支過的一部分。加上宗過,就是支過的全體。而支過加上少相闕,又就是三十三過的全體。其關係如下表︰


┌無體闕
┌闕過┤
│ └有體闕─┬少相闕─┐
謬誤┤ ┌────┴義少闕─┼三十三過
└支過┴─────宗 過─┘


此三十三過之中,古因明家僅立二十三過,亦即缺三十三過中的四不極成過,以及四不成中的猶豫、所依、六不定中的不共不定、四相違中的後三過。其後陳那增補六過,而成二十九過(缺三十三過中之四不極成)。

〔參考資料〕 《因明入正理論疏》卷中、卷下;《因明論疏明燈抄》卷一(末)、卷六(末);《因明論疏瑞源記》卷四~卷七;呂澂《因明入正理論講解》;霍韜晦《佛家邏輯研究》。


三十二相

指佛及轉輪聖王身所具足的三十二種微妙相。又名三十二大丈夫相、三十二大人相、大丈夫三十二相、大人三十二相、三十二大士相,略稱大丈夫相、大士相、大人相、四八相。茲分釋如下︰

(1)足下安平立相(su-pratiṣṭhita-pāda)︰又稱足下平相、足安立相、安立足相、足安平相、足下平滿相、足下安平相、足安平立相、足下平正相、足下善住相、足下安立相、兩足掌下皆悉平滿相、足善安住等按地相、足下平正周遍案地相、足下平滿蹈地善住相。謂足下平坦而善安住,如香奩底之平正而無高下,設地有高低,隨其高低密觸地上,其間無一針一髮之可容。佛在因位行菩薩行時,常行布施不吝惜,守禁戒而不破,修忍辱而不生忿怒,深入禪定,如大高山安住,因而感得此一妙相。此相表佛之慈悲平等,不論菩薩或逆罪者,皆憐愍引導利益之德。

(2)足下二輪相︰又稱足下輪相、千輻輪相、足下千輻輪相、足下生輪相、足下千輻網輪相、常現千輻輪相、足下千輻輪文輞轂眾相、足下具足千輻輪相、雙足下現千輻輪輞轂眾相等。謂足下千輻輪寶之紋路分明,輞轂等一切妙相悉皆圓滿。係佛在因位時,常以如法之財布施、供給父母師長善友乃至畜生所感得之妙相。猶如輪寶能八方上下頓轉,開山分水,碎石折木,飛天降地,伏怨敵,摧惡魔。此相表佛常愍念一切眾生,開瞋恚之山,分貪愛之水,照破愚癡無明之德。或謂手足均有輪相,又稱為手足輪相(cakraṅkita-hasta-pāda-tala)、手足千輻輪相、手足掌中各有輪相、兩手兩足皆有輪相;或分為二相,稱之足下輪相、手掌輪相。

(3)長指相(dīrghāṅguli)︰又稱纖長指相、十指纖長相、指纖長相、指長好相等。或有單取足指名足指纖長相,或取手指名手指纖長相,或手足並取名手足相、手足長指相、手足指纖長相、手足指皆纖長相、手足諸指圓滿纖長相、兩手兩足皆悉纖長相諸說。乃佛在因位恭敬禮拜諸師長,合掌起立常令生歡喜,不殺不盜,破憍慢而感得的妙相。指之纖長表壽命長遠且為眾生愛樂歸依之德。

(4)足跟廣平相(ayata-pāda-pārṣṇi)︰又稱足跟廣相、足跟滿相、足跟長相、足跟踝後兩邊平滿相、腳跟長相𦟛足跟相、足跟滿好相、足跟圓長相、足跟圓滿相、足跟趺長相、足跟圓正相、足跟廣平相、足跟廣長圓滿相、足跟廣具足圓好相、足跟圓好相等。跟者,足踵之謂,此相指足踵之圓滿廣平。係佛在因位勤修持戒聞法惠施等行業,以及離不予取而感得的妙相;表壽命長遠而化益盡未來際眾生之德。

(5)手足指縵網相(jalāvanaddha-hasta-pāda)︰又稱手足網縵相、手足指鞔相、手足縵網相、手足網相、手足合網縵相、手足網縵猶如雁王相、俱有網鞔相、手足十指網密相、兩手兩足皆有網鞔相、指網縵相、手足指皆網鞔相、指間雁王相、手足指間具足羅網相等。手足之一一指間有網縵猶如雁王之蹼,其色金黃,其紋路如綾羅。係佛在因位常修四攝法,由攝取眾生而感得的妙相,恰如水鳥出沒或陸或水自在無礙,佛常出沒於三界流轉之愛河攝取五道眾生,令離煩惱惡業之浪,至無為彼岸。

(6)手足柔軟相(mṛdu-taruṇa-hasta-pāda-tala)︰又稱手足輭相、手足柔軟勝餘身相、手腳柔輭如天劫貝相、兩手兩足皆悉柔輭相、手足如兜羅綿相、手足細軟相、手足柔軟勝過一切相、柔軟相等。手足極柔軟,猶如兜羅綿,其色赤紅。係佛在因位以上妙衣服、飲食、臥具供養師長,以及父母師長有病時,親自奉事供養而感得的妙相;表佛以慈悲柔軟之手平等攝取親疎之德。

(7)足趺高滿相(ucchaṅkha-pāda)︰又稱足趺高好相、足趺高相、足趺高平相、足趺上隆、足趺端厚相、足趺高平好相、足趺隆起相、足趺脩高充滿相、足趺高隆相等。謂足趺充滿柔軟,其形如龜背甲,行步時現印文。《大智度論》卷四謂(大正25‧90b)︰「足蹈地不廣不狹,足下色如赤蓮華,足指間網及足邊色如真珊瑚,指爪如淨赤銅,足趺上真金色,足趺上毛青毗琉璃色,其足嚴好,譬如雜寶屐種種裝飾。」此是佛在因位修福精進勇猛而感得的妙相,表利益眾生大悲無上之內德。

(8)伊泥延𨄔相(aiṇeya-jaṅgha)︰又稱伊尼延鹿王相、伊尼鹿王腨相、腨如鹿王相、伊尼鹿𨄔相、鹿𨄔相、鹿王腨相、足兩踝𦟛相、兩腨鹿王相、足踝𦟛相、𨄔相嚴好如伊尼鹿王相、膞𦟛長如伊尼鹿王相、翳泥耶𨄔相、𦟛𨄔腸如伊尼延鹿王相、瑿泥耶腨相、伊尼延鹿𨄔相、腨如伊尼鹿王相、伊泥延膊相、瑿泥邪仙鹿王腨相、雙腨如黳泥耶仙鹿王腨相、伊泥延鹿腨纖好相、踹如鹿王相、鹿𨄔脹相等。伊泥延,鹿之一種,謂佛之雙腨(腨,音串,指小腿肚。)纖圓,猶如鹿王之𨄔。係佛在因位專心聞法,及由演說而感得的妙相;表見者歡喜讚嘆,修學速疾,消滅一切罪障之德。

(9)正立手摩膝相(sthitānavanata-pralamba-bāhutā)︰又稱正立不屈二手過膝相、平立手摩膝相、立身摩膝相、手摩膝相、手過膝相、平身端坐垂手過膝相、立手摩膝相、平住手摩膝相、平住手過膝相、垂手過膝相、雙臂脩直𦟛相、平住兩手摩膝相、正立不曲二手過膝相等。謂雙臂脩直,立正時兩手垂膝,譬如白象平立其鼻至膝順。此係佛在因位知飲食足而不貪著,常好惠施而不惜財,有病者則親看與藥,如臣子之事君父,又能離我慢而感得的妙相;表佛引導愚惡凡夫拔苦與樂,降伏一切惡魔而哀愍摩頂眾生之德。

(10)陰藏相(kośopagata-vasti-guhyā)︰又稱陰藏如馬王相、馬陰藏相、陰馬藏相、勢峰藏密相、馬王陰藏相、象馬藏相、象王馬王藏相、勢峰藏匿隱密不現相、陰藏不退相、如象馬王藏相、陰藏隱密相、陰相等。謂陰(男根)相其勢高如峰,而隱不現,如馬王又如象王。係佛在因位修慚愧斷邪淫,覆藏他人過失,見怖畏者救護之,見裸形跣足者施與衣服覆物,由供養而感得的妙相;表壽命長遠,得多弟子之德。

(11)身廣長等相(nyagrodha-parimaṇḍala)︰又稱身圓滿如尼拘律樹相、身縱廣相、身體上下縱橫正等如尼拘樹相、體相縱廣量等周匝圓滿如諾瞿陀相、身縱廣等如尼拘類樹相、身分圓滿如尼拘陀樹相、尼俱盧陀身相、身相圓滿如諾瞿陀相、身圓滿足如尼拘陀樹相、身分圓滿相、身縱廣等如尼拘陀樹相、身相圓滿如尼拘陀樹相、身形妙圓滿如尼拘陀樹相、尼俱樓樹相、圓身相等。謂佛身縱廣左右上下,其量全等,周匝圓滿如尼拘律樹。係佛在因位常勸眾生行三昧,又施以無畏,飲食知足而惠施樂,瞻病給藥而感得的妙相;表永離血肉身,得無礙身、無染身、圓應身、金剛力身、無上智身、淨法力身、安住力身、功德力身、具足法身等,無上法王尊貴自在之德。

(12)毛上向相(ūrdhvaṃ-ga-roma)︰又稱身毛上靡相、毛上旋相、毛上向右旋相、身毛右旋相、身毛上向相、身毛上向靡相、身毛上向而右旋相、身毛右旋上靡相、髮毛端皆上靡右旋宛轉相等。謂佛之髮毛,由頭至手足一切毛端皆上靡,右旋,其色紺青柔潤。或作身毛上靡相與一一毛右旋相之說。此是佛在因位於無量世常化眾生,修布施持戒,行一切善法而感得的妙相,能令瞻仰之眾生心生歡喜,得益無量。

(13)一一孔一毛生相(ekaika-roma-prada-kṣiṇāvarta)︰又稱毛孔一毛相、一孔一毛相、一一毛相、一孔一毛旋生相、毛孔各一毛生相、一一毛孔皆生一毛相、身諸毛孔一一毛生相、孔生一毛相、一毛孔有一毛生相、身一孔一毛生相、一孔一毛不相雜亂、輭身一一孔中一毛生相等。謂身上每一毛孔必生一毛,其毛青琉璃色,一一毛孔出微妙香氣。係佛在因位尊重、供養衛護師長父母兄弟及一切有情,修善,思惟法,誨人不倦,親近無量智者樂問樂論樂修,樂掃治道路,除去棘刺所感得的妙相,蒙其光者,悉滅二十劫罪障。

(14)金色相(suvarṇa-varṇa)︰又稱身金色相、身真金色相、黃金色相、皮如金色、真妙金色相、身皮皆金色相、金色身相、膚體柔軟細滑紫磨金色相、身色勝上金相、身皮金色相、身色微妙勝閻浮金相、身體皮膚皆作金色相、身黃金色如紫磨金相等。謂佛身及手足等悉為真金色,微妙光潔恰如眾寶莊嚴之妙金臺。係佛在因位時,施與令人欣喜的飲食、騎乘、衣服、莊嚴具等資身雜物,離諸忿恚,以慈眼視眾生所感得的妙相;表瞻仰之眾生愛樂而不厭捨,滅罪生善,佛自得淨潔衣服、臥具、房舍樓閣之德。

(15)丈光相︰又稱常光一尋相、圓光一尋相、身光面各一丈相、身光一丈相、常光面各一尋相、身光面一尋相等。謂佛身光任運普照三千世界,若作意時雖照無量無邊世界,但為愍念眾生故,攝光四維上下各為一尋;即通身光明常照之相。係佛在因位時,發大菩提心修無量行願,一切行業悉為利他而作所感得的妙相;表摧伏一切外道惡魔,令眾生破惑除障,滿足一切志願之德。

(16)細薄皮相(sūkṣma-suvarṇa-cchavi) ︰或稱皮膚細滑相、皮膚細軟相、皮膚薄相、皮膚細輭、皮膚細密相、皮薄細滑不受塵垢相、身皮細滑塵垢不著相、皮薄好相、身皮細薄潤滑相、皮膚細軟如兜羅綿相等。謂佛身皮膚細薄潤澤,一切塵垢不染。係佛在因位時,以清淨衣服、臥具、樓閣房舍等施與眾生,親近智者,遠離惡人,好問答,掃治行路而感得的妙相;表佛以平等無垢之大慈悲化益眾生之德。

(17)七處隆滿相(saptotsada)︰又稱七處滿肩相、七處平滿相、七處滿相、七處隆相、身七處滿相、得七處滿相、七處滿足相、七處充滿相、七處皆滿相、七處充滿光淨柔輭相、七處滿好相等。謂佛之兩手、兩足下、兩肩、頸項等七處肉,隆滿清淨,光坩軟。此相是佛在因位時,不惜捨己所愛之物,不論福田與非福田,皆能行施而感得的妙相;表佛斷盡七隨眠具足七聖財,令一切眾生得滅罪生善之德。

(18)兩腋下隆滿相(citāntarāṃsa)︰又稱兩腋滿相、髆間充實相、兩腋下滿如摩尼珠相、髆腋悉皆充實相、兩腋下平好相、肩膊圓滿相、兩腋下滿相、腋下滿相、腋下平滿相等。謂佛兩腋下之骨肉圓滿無虛。係佛在因位時,施與眾生醫藥飯食,復自能看病而感得的妙相。

(19)上身如師子相(siṃha-pūrvārdha-kāya)︰或稱上身相、師子上身相、師子身相、身如師子相、上半如師子相、上身大猶如師子相、前分如師子王臆相、其身上分如師子相、其身上半如師子相等。謂佛上半身廣大,行住坐臥威容端嚴,恰如師子王。此係佛在因位時,於無量世中未曾兩舌,教人善法,行仁和,滿足眾生之願,又作其外護,與眾生共修善業,若財若法,隨其所望令成就滿足,如法而隨順愛語,遠離我慢所感得的妙相;表威容高貴慈悲滿足之德。或謂頷臆并身上半威容廣大如師子相。

(20)直身相(ṛjugātratā)︰又稱身端直相、廣洪直相、大人直身相、身高妙滿足七肘相、身廣端正相、身廣洪直相、身分洪直相、身大好端直相、身量七肘相、身相脩廣端嚴相等。謂佛身廣大,端直無比。係佛在因位時,於無量世為一切眾生施醫藥,看病令得安樂,又勸起善心,令持殺生戒,用所受之財供養師長父母,離一切憍慢,持盜戒極堅固而感得的妙相;表能令見聞之眾生得正念,止苦,修十善行,身心安穩之德。

(21)肩圓好相(su-saṃvṛta-skandha)︰又稱臂頭圓相、肩善圓相、肩圓滿相、肩圓相、肩圓大相、肩圓厚相、兩肩平整相、兩肩圓正無有缺減相、兩肩圓好相、肩善圓滿相、兩肩圓滿相、肩項圓滿妙殊相等。由如法求財而布施,於無量世中能分別善與不善而言說,不說無謬不義之言,造佛像修寺塔,施無畏而常有慚愧所感得的妙相;表能令見聞之輩樂愛而無厭足,滅惑除業功德無量之德。

(22)四十齒相(catvariṃśad-danta)︰又稱四十齒具足相、四十齒齊相、四十齒滿相、具四十齒相、悉具四十齒相、四十齒無有增減相、口四十齒相、具四十齒皆悉齊平相、四十齒齊而光潔相等。謂佛齒數四十,齊等平滿白如雪。《大智度論》卷四云(大正25‧90c)︰「餘人三十二齒,身三百餘骨,頭骨有九。菩薩四十齒,頭有一骨。菩薩齒骨多頭骨少,餘人齒骨少頭骨多。」此係佛在無量世中遠離兩舌惡口恚心,以十善法化益眾生,以和合語攝取眾生,思惟深義,修習平等慈悲而感得的妙相,能常出清淨妙香制止眾生之惡口業,滅無量罪,令生佛所受無量之樂。

(23)齒齊相(sama-danta)︰又稱齒齊密相、齒方齊平相、齒齊平相、齒白齊密相、齒齊牙密相、齒不疎相、齒齊密無疎缺相、齒齊平密相、齒齊不疎相、齒密齊平相、齒齊密等相、齒齊平淨密相、諸齒齊密相等。謂佛齒齊等,無粗無細,無入無出,齒間密接,無可容一毫。此係佛在因位時,於無量世中,以十善法化益眾生,心自生歡喜,常稱揚他人功德而感得的妙相;表清淨和順能得同心眷屬,更無破壞之德。

(24)牙白相(su-śukla-danta)︰又稱四牙白淨相、齒白如雪相、齒牙鮮白相、四牙白相、四牙俱鋒利白類珂雪相、四牙鮮潔相、牙齒鮮白有光明相、四牙白而大相、四牙皎白相、四牙鮮白鋒利相、四牙最白而大相、四牙白淨相等。此相諸經論所說不定,或牙齒合說,或牙齒分說,或有與前之齒齊相合而不另立一相者。四牙,謂四十齒外,上下各有二牙,其色鮮白光潔,銳利如鋒,堅固如金剛。此乃佛於無量世中常修欲果之慈,樂欲思惟善法而感得的妙相;表能摧破一切眾生強盛堅固之三毒。

(25)師子頰相(siṃha-hanu)︰又稱頰車相、獅子王頰相、頰車如師子相、方頰如師子王相、頰車方如師子相、頰方如獅子相、頰如師子相、頰車方正如師子王相等。謂兩頰隆滿如師子王,由常不兩舌,教人無兩舌而感得此妙相;表能令見聞之輩除滅百劫生死之罪,面見諸佛。

(26)味中得上味相(rasa-rasāgratā)︰又稱得味中上味相、咽中津液得上味相、次第得上味相、得上味相、常得上味相、舌得上味相、知味味相、味中最上味相、味中上味相、舌上得上味相、於諸味中而得上味相、味中得上味咽中二處津液流出相、諸味中得最上味相、常得味中上味相、所食之物皆為上味相等。謂佛口常得諸味中之最上味。上味有二義,一謂三千界中第一之上味,二謂縱雖粗味,一入佛口則轉為上味。佛於無量世中施與眾生所須飲食,見眾生如一子,不待他求即以諸善法迴向菩提而感得此妙相;表佛之妙法能令眾生滿足志願之德。

(27)大舌相(prabhūta-tanu-jihvā)︰又稱舌廣博相、舌覆面至髮際相、廣長舌相、舌能覆面相、舌廣長相、舌柔薄廣大紅赤相、舌軟薄覆面至髮際相、舌廣薄普覆面輪及髮邊際相、舌大廣長而薄相、舌軟薄相、舌薄淨廣長相、舌大軟薄能覆面至耳髮際相、舌廣長大柔軟紅薄相等。謂佛舌軟薄廣長,出口可覆其面至髮際。佛於無量世中,自修十善業,見他修亦歡喜讚歎,憐愍眾生而發弘誓心,教導正法大行法德,以大悲迴向法界,施與法味而感得此妙相;表除滅百億八萬四千劫之生死罪,捨身生於他世,值遇八十億諸佛菩薩受記之德。

(28)梵聲相(brahma-svara)︰又稱得梵音相、聲如梵王相、梵音聲相、梵音相、梵音可愛相、得梵音聲其語雷震相、得梵音聲相、得大梵音相、梵音深遠相、梵音詞韻和雅猶如天鼓相、梵音深遠如迦陵頻伽聲相、弘雅梵聲相等。謂佛清淨之梵音,洪聲圓滿如天鼓響,微妙最勝如迦陵頻伽之音,令聞者愛樂得益無量。佛在因位時,於無量世中自不惡口、說實語美語,令人不惡口、教善語、不謗正法,遠離粗惡語,制守一切惡言而感得此妙相;表聞者隨其器得益、生善無雜亂,大小權實能了解而斷惑消疑,常愛樂欲聞。

(29)真青眼相(abhinīla-netra)︰又稱目紺色相、淨眼明鏡相、目紺青相、紺眼相、紺青眼相、眼色紺青相、目廣青蓮華相、眼如優鉢羅華相、目紺青色相、眼紺青色相、眼睛紺青鮮白紅環間飾皎潔分明相、眼色如金精相、目相鮮明如青蓮華葉相、眼目紺青相等。謂佛眼紺青色,如青蓮華。係生生世世隨乞者之意,以歡喜心施眼而感得的妙相。

(30)眼睫相(go-pakṣmā)︰又稱眼上下瞬如牛王相、牛王睫相、牛王𥇒相、𥇒如牛王相、承淚處滿猶如牛王相、眼睫如牛王相、眼如牛王上下俱瞬相、眼如牛王相、眼睫猶若牛王相、眉眼𥇒如牛王相等。謂佛之睫毛齊整而不雜亂,猶如牛王。係佛在因位時,以善心、無上善根心、敬悲心,觀一切眾生如父母,不起三毒,以思一子之心憐愍愛護而感得的妙相;與真青眼相,共表能令觀佛眼者於未來世中,眼常清淨而眼根無病患,消滅七劫罪障之德。或與真青眼相合說,名為眼色紺青而眼睫如牛王相(abhinīla-netra-go-pakṣmā),或牛王紺色目相、目睫青緻猶如牛王相等。

(31)頂髻相(uṣṇīṣa-śiraskata)︰或稱頂上肉髻相、頂上現烏瑟膩沙相、肉髻相、頂肉髻相、烏瑟膩沙相、頂肉髻成相、鬱尼沙相、肉髻圓好高勝相、頂肉骨成相、頂髮肉骨成相、頂上肉髻高廣平好相等。謂佛之頂上肉隆起,其形如髻。係佛在因位時,自受持十善法,又教人受持而感得的妙相;表應眾生之機而示現其形,演說妙法之德。關於此相與無見頂相之異同,《優婆塞戒經》卷六以為不同,謂肉髻相是受持十善法之報,而無見頂相是尊重讚歎供養賢聖師長父母之報;《無上依經》卷下謂,無見頂相為八十種好的第一種好,與肉髻相有別;《瑜伽師地論》卷四十九謂,頂上現烏瑟膩沙及如來無見頂相之大丈夫相。所謂無見頂相,是指即使是十地菩薩也不能見佛頭頂之相,即肉髻正中正位之謂,並非離肉髻相而別有無見頂相。

(32)白毛相(ūrṇā-keśa)︰又稱白毫相、眉間白毫相、白毫莊嚴面相、白毫毛光相、眉間白毫光相、眉間毫相、額上毫相功德滿足相、眉間生毛、潔白右縈相、眉間白毛長好右旋相、眉間白毫軟白兜羅綿相等。謂佛眉間有白毛,柔軟如兜羅綿,其色雪白,光潔清淨,長一丈五尺,右旋捲收。係佛在因位時,見眾生修三學,稱讚其美而不毀訾,有謗者則遮制守護而感得的妙相。觀此相者,可除卻百億那由陀恆河沙劫之生死罪。

關於三十二相的名稱與順序,諸經論所說不一。上述三十二相,係依《大智度論》卷四所載,其他如《大般若波羅蜜多經》卷三八一、《菩薩善戒經》卷九等,立足下安平立相為第一,白毛相為第三十二;而《方廣大莊嚴經》卷三、《妙吉祥菩薩所問大乘法螺經》等,立白毛相為第一,足下安平立相為第三十二。此外,或有於某經典列為一相而他經分為二相者,或於某經中為三十二相之第一相而他經則攝於八十種好者等等。

關於得相之因,諸經所說不盡相同,如《優婆塞戒經》卷三、《瑜伽師地論》卷四十九等,就各相一一明其別因;《無上依經》卷下,以為係由決定無雜、諦觀微密、常修無間、不顛倒等四種正業所感得;《菩薩地持經》卷十,謂由決定修、專心修、常修、無罪修等四種業所感;《瑜伽師地論》卷四十九,說是決定修、委悉修、恒常修、無罪修四種善修事業所感;或謂同一因所感,如《瑜伽師地論》卷四十九云(大正30‧568a)︰「三十二種大丈夫相無有差別,當知皆用淨戒為因而能感得。何以故﹖若諸菩薩毀犯淨戒,尚不能得下賤人身,何況能感大丈夫相。」

然而廣論通因有三種,即淨戒、百福、一切諸行。或以一切諸行為總因,六十二因、淨戒、四種善法為別因。所謂六十二因,如上記一一相下所述。淨戒如今所說。所謂四種善法,即善修決業、善巧方便、饒益有情、無倒迴向。如《瑜伽師地論》卷四十九等所說。

此三十二相非佛專有,轉輪聖王亦具足之。關於其優劣,《優婆塞戒經》卷一(大正24‧1039a)︰「是三十二相即是大悲之果報也,轉輪聖王雖有是相,相不明了具足成就。」《方廣大莊嚴經》卷三(大正3‧557a)︰「王之太子必定不作轉輪聖王,何以故﹖三十二大人相極明了故。」《大智度論》卷二十九(大正25‧273b)︰「三十二相有二種︰一者具足,如佛;二者不具足,如轉輪聖王、難陀等。般若波羅蜜與布施和合故,能具足相好如佛,餘人但行布施等,相不具足。」同論卷四(大正25‧91a)︰「菩薩相者有七事勝轉輪聖王相。菩薩相者,(一)淨好、(二)分明、(三)不失處、(四)具足、(五)深入、(六)隨智慧行不隨世間、(七)隨遠離,轉輪聖王相不爾。」

由此可知,佛與轉輪聖王所具三十二相之差別。

〔參考資料〕 《中阿含經》卷十一〈三十二相經〉;《長阿含經》卷一;《佛本行集經》卷九;《過去現在因果經》卷一;舊譯《華嚴經》卷三十二;《大般若波羅蜜多經》卷五七三;《大薩遮尼乾子所說經》卷六;《坐禪三昧經》卷上;《大乘百福莊嚴相經》;《觀佛三昧海經》卷一~卷四;高田修《佛像的起源》第六章(《世界佛學名著譯叢》{90});宇井伯壽《佛教思想 1の基礎》。


三千威儀‧八萬細行

即三千威儀與八萬細行之併稱。謂細分威儀,則成三千種威儀、八萬種細行。指有關比丘行、住、坐、臥四威儀中,所應注意的細行。《楞嚴經》卷五云(大正19‧127a)︰「三千威儀,八萬微細,性業遮業,悉皆清淨,身心寂滅成阿羅漢。」《楞嚴經文句》卷五(卍續20‧609下)︰
「言三千威儀者,行住坐臥各二百五十戒,共成一千,以對三聚,即成三千。言八萬微細者,以三千威儀歷身口七支,共成二萬一千,約貪分瞋分癡分等分煩惱以論對治,故有八萬四千,今特舉大數耳。」

此即以四重禁、十三僧殘、二不定、三十尼薩耆、九十波逸提、四提舍尼、百眾學及七滅諍等二百五十戒,各別與行住坐臥四威儀並三聚淨戒(一說三世)配對,而成三千威儀。此三千威儀又各配於身口七支,成二萬一千,復各別與貪、瞋、癡、等分四煩惱相配對,則成八萬四千。今言八萬細行,乃取其大數。

另外,《淨心誡觀法》謂此有大乘小乘之別,即菩薩戒有八萬威儀,聲聞戒有三千威儀。《八宗綱要》卷上則謂僧尼有別,謂僧戒有三重,廣則無量,中則三千威儀、八萬細行,略則二五○戒。尼戒有三重,廣則無量,中則八萬威儀、十二萬細行,略則三四○戒。

〔參考資料〕 《六祖壇經》;《首楞嚴經義疏注經》卷九;《首楞嚴經正脈疏》卷五;《法華三大部補注》卷十一;《大藏法數》卷六十八;《圓戒指掌》卷中、卷下;《寂照堂谷響集》卷八;《圓戒膚談》卷三。


三大阿僧祇劫

指菩薩由發心至成佛的修行期間。又作三阿僧祇、三僧祇、三劫。「阿僧祇」梵語作asaṃkhya或asaṃkhyeya,譯作無數或無央數,原意是指數目的最大極限。「劫」是時間名,梵語作kalpa,譯作長時,意謂長遠的時間。「劫」有大中小之分,此處指大劫。三大阿僧祇劫即三個大阿僧祇劫,是菩薩積集菩提資糧的時間。

一般將此三阿僧祇劫以一阿僧祇劫為一期,分成三期。但關於各期的修行經歷與成就,諸經所說不一。如《優婆塞戒經》卷一云(大正24‧1039a)︰「我於往昔寶頂佛所滿足第一阿僧祇劫,然燈佛所滿足第二阿僧祇劫,迦葉佛所滿足第三阿僧祇劫。」《大毗婆沙論》卷一七八謂初阿僧祇劫逢事七萬五千佛,第二阿僧祇劫逢事七萬六千佛,第三阿僧祇劫逢事七萬七千佛。《大智度論》卷四謂初阿僧祇中,心不自知我當作佛;二阿僧祇中,心雖能知我必作佛,而口不稱我當作佛;三阿僧祇中,心了了自知得作佛,口宣我於來世當作佛而無所畏。

關於三劫與修行位次之配列,經論所說並不一致。小乘家說三十四心斷結成道,故無菩薩三祇之位次可論,但天台《四教義》卷四以之配於聲聞的位次,謂初阿僧祇是所謂外凡,即得五停心別相總相念處之位;二阿僧祇劫是內凡中的煖位,亦即用煖法智慧修六度之位;三阿僧祇劫是頂位,即行六度,於四諦觀解分明之位。

大乘佛教方面,《瑜伽師地論》卷四十八謂一切住總經三無數大劫方得圓證︰經第一無數大劫,勇猛精進者次第證得極歡喜住;經第二無數大劫,證得無加行、無功用無相住;經第三無數大劫,證得最上成滿菩薩住。《攝大乘論本》卷下謂,有五補特伽羅,經三無數大劫︰勝解行補特伽羅經初無數大劫,修行圓滿;清淨增上意樂行補特伽羅與有相行、無相行補特伽羅,於前六地及第七地,經第二無數大劫修行圓滿;無功用行補特伽羅自此已上至第十地,經第三無數大劫修行圓滿。此說以地前所經的時間為初阿僧祇,初地至第七地為第二阿僧祇,八地至十地為第三阿僧祇。

梁譯《攝大乘論》卷下另出七阿僧祇、三十三阿僧祇的說法。七阿僧祇之說以地前有三阿僧祇,地中有四阿僧祇。三十三阿僧祇劫之說謂地前方便地中有三阿僧祇,十地中地地亦各有三阿僧祇,其劫量與前之三阿僧祇等。《法華經玄贊》卷一分大中小劫論其劫量,謂三十三阿僧祇中,七地已前為小,八、九、十地為中,地前為大。

《華嚴五教章》卷下之二謂,若依始教,修行成佛定經三阿僧祇,但此劫數不同於小乘。若依終教,有定、不定二義。言菩薩修行決定經歷三僧祇,即定三僧祇,此是約化儀,又約實報而言,言非僅經三僧祇,須經無量不可計數阿僧祇,即不定三僧祇。此與於其餘雜類世界立時者不同,是約佛德無限量而言。此外,若依頓教,一切時分皆不可說,因一念不生即說是佛。若依圓教,一切時分皆悉不定,因諸劫相入。

〔參考資料〕 《菩薩地持經》卷九;《俱舍論》卷十八;《順正理論》卷四十四;《大乘起信論》;《成唯識論述記》卷九(末);《俱舍論光記》卷十八;《瑜伽論記》卷二十三;《華嚴經隨疏演義鈔》卷八;《大日經疏》卷二;《天台四教儀集註》卷中。


三學

佛教實踐論用語。是佛教徒為得聖果所應修習的三種學。又稱戒定慧三學,或三增上學。三學可以說是統攝所有佛教修行內容的總綱,任何修行法門都可以歸屬於三學之下。分述如下︰

(1)增上戒學(adhiśīla-śikṣā)︰又名增戒學、戒學。指止惡行善,不斷維護、提升身口意業的端正與清淨。

(2)增上心學(adhicitta-śikṣā)︰又名增上意學、增心學、增意學、定學。指克服精神的散亂、昏沈,而達到精神的凝定與專一。

(3)增上慧學(adhiprajñā-śikṣā)︰又名增慧學、慧學。就是了解諸法的真實相。

三學是相資而不可或缺的。戒是定的資糧,定又是慧的資糧;由戒生定,由定發慧,由慧得解脫,這是佛教的通說。

◎附︰水野弘元著‧郭忠生譯《原始佛教》第四章(摘錄)

如以三學來論八正道,則正語、正業、正命就是戒學,正念、正定就是定學,正見、正思就是慧學,正精進則貫通三學。總之,三學是相互包攝,戒包含定慧,定亦在戒慧之中,慧亦由戒定之助而成就。所以說此三者不能強為劃分。當然,就是一般人多少有戒定慧的功夫,不過佛法乃是取法乎上,就特勝而言之。

現在我們以八正道及巴利《中部》三十九經所述十七修行次第來談三學的具體內容。首先談戒,戒告訴我們要善自攝身──身口意的淨化,亦即是嚴持十善業道──不殺、不盜、不淫、不妄語、不兩舌、不惡口、不綺語、不貪、不瞋、不癡。八正道的正語、正業恰好與之相同。如果心術不正,心存邪念則舉止不正,意志隨之紛擾不定,良心必受譴責,意志怎能安住不動呢﹖為惡不善以後,心靈的不安永無休止,內心悔恨交錯,並恐懼那份即將到來的非難與懲罰。所以為了心靈的寧靜,免於焦慮不安,行者必須遠離惡口、惡行等不正舉止,住於正語、正業等中道德行。

復次,規律的生活,衣食舉止皆是中和適節的生活即是活命清淨與正命。復次,守護根門就是守護五根的活動,不可耽湎於五根慾樂,慾海歡騰,時時注意外在世界的動靜。警寤精進則是不可整天迷迷糊糊的,昏頭轉向想睡覺,應該精進不懈。於食知量則是飲食有所節制,如此才能專心辦道。總之,以上各次第皆可歸屬於正命與活命清淨。因為原始佛典把這些劃分為不同的德目,十七次第乃個別予與詳細的解說。上面所談皆與戒有所關連,而戒行圓滿以後,行者的生理、心理狀況俱佳,乃進而修定。

其次,再談談三摩地。十七次第中的正念正知具足與八正道的正念,在內容上並無不同。而遠離獨住,五蓋遮斷則是直接道出入定前的準備功夫。間接影響身心的戒行圓滿之時,直接支配身心的遠離獨住,五蓋遮斷亦得成就。再加上適合修定的環境等條件,行者即可享受定境的喜樂。一個訓練有素的行者,任何情況之下,皆能進入意志集中的定境,就是沒有適合入定的環境,照樣入定不誤。但對初學而言,上述條件是不可或缺的。至於定境的種類,一般來說,有所謂的初禪到四禪等四種。不過這是早在佛教以前即已存在的傳統說法。此四種定境乃是由淺入深,依次昇進。在此四禪之前,尚有一初步的階段──欲界定。不過欲界定並不被認為是真正的禪定,幾乎日常生活所經驗到的胥屬欲界定。通常,初禪到四禪的色界定,或是更高的四無色界定並無法對日常生活發生作用。但是深入禪定的行者卻能在日常生活享受與欲界相同的喜樂,為什麼較深的禪定無法在日常生活中直接表現出來呢﹖這可說由於平常人的心念或是欲界定有太多俗念,而這些作用在較高層次的定境完全沒有。

既然欲界定有太多的俗念,則色界定又是如何呢﹖在初禪時,據說仍有一些五根慾樂及俗念。但較之欲界定已是淨化不少。二禪雖然沒有俗念,仍是不純淨,尚有些許五根慾樂之思。到了三禪、四禪則不再受五根起動的影響,而沒有苦樂之受,但仍有純淨的冥思。第四禪被稱之為「止觀均衡」。「止」(śamatha)是一種無思無慮,寂然靜然的心靈境界。「觀」(vipaśyanā)則是定心的思考,直覺作用。所以入第四禪以後,行者可感受到寂靜與思考,直覺活動均衡的心靈。至於無色界定,則是一種無思無慮,寂然靜然且沒有思慮作用的定境。另外還有與初禪僅有思慮作用相同的境界。不過這些禪定不能算是甚深禪定,要到無色界的第四禪始調和各種對立的狀況,而達到真正的止觀均衡。一般人所說的神通便是在此第四禪證得。例如宿命通、天眼通等。據說釋尊亦是在此定境而般涅槃。

除了上述無色界定以外,尚有一種所謂的「滅盡定」(nirodha-samāpatti,或云滅受想定)。在此種定境裏,沒有苦樂的感覺作用,也沒有概念化、抽象化的心理作用,心識俱滅。據說這是不還果以上的聖者才能入於此定。行者由此遠離幻化世間,享受純淨的福祉。

我們可能會認為這些心識俱謝的無色界定,對日常生活沒有絲毫的利益。可是如前所述,已經深入無色界定的聖者,就是在欲界定仍可住於心識俱謝的境界。而在忙碌繁雜的生活,吾人之心識須保持冷靜、光明,才不致使思考、記憶等心理作用發生不必要的偏差。據說釋尊在平時也能隨意入於心識俱謝的甚深禪定,所以說︰「佛身常在定」。事實上,這是由於釋尊熟嫻於禪定之故。(中略)

在中國,「禪宗」是特別側重修定學派之一,它可能並非直接由印度傳承而來,但它在修定可能間接受到印度傳統的影響。中國流行的禪宗被認為是以坐禪為主的宗派,但是佛教本身卻從不以坐禪為修行的目的,坐禪的根本目的在證得般若慧。在中國非常流行所謂的「開悟」、「開法眼」等術語,這才是禪定的根本旨趣。總之佛法所說的定,絕不是與外道者同其意義,而是證得般若慧的方便。

關於三學之末的慧學,在十七階段修行法裏有︰宿住隨念智、天眼智與漏盡智。在八正道則有正見與正思。行者如能奉行八正道不渝而證得阿羅漢果,即可得「十無學法」。十無學法就是在八正道之外另加「正智」與「正解脫」二項,而此二者亦是屬於慧學。

〔參考資料〕 《長阿含經》卷八〈眾集經〉;《般泥洹經》卷上;《雜阿含經》卷二十九;《大般涅槃經》卷十七、卷二十九;《佛藏經》卷下;《本事經》卷六;《十誦律》卷十;《善見律毗婆沙》卷七;《四分律》卷五十八;《摩訶僧祇律》卷二;《大毗婆沙論》卷一;《俱舍論》卷二十四;《集異門足論》卷五;《顯揚聖教論》卷六;陳譯《攝大乘論釋》卷一;《大乘莊嚴經論》卷四;《大乘阿毗達磨雜集論》卷十一。


三德

(一)指涅槃果體所具足的眾德︰即(1)法身︰指轉迷界眾生的苦果所得的果體。(2)般若︰指離情鑒照之用。(3)解脫︰係指離一切繫縛。出自南本《大涅槃經》卷二〈哀歎品〉。《大乘義章》卷十八云(大正44‧820c)︰
「言法身者,解有兩義︰(一)顯本法性以成其身,名為法身。(二)以一切諸功德法而成身,故名為法身。(中略)言解脫者,自體無累名為解脫,又免羈縛亦曰解脫。(中略)言般若者,此翻名慧,智能鑒照故名為慧。」

三德之相狀開合不定,法身有唯一法身、真應二身、法報應三身等。般若有唯一如實慧、真實方便二智、清淨一切無礙三智等。解脫有唯一解脫門、有為無為二解脫、心慧無為三解脫等。所以立此三德者,(1)對煩惱、業因、苦報等三障故;(2)對福、智、報三因故。《大乘義章》卷十八謂(大正44‧820b)︰
「翻對煩惱宣說波若,波若慧明能除煩惱闇惑法故。翻對業因宣說解脫,業能羈縛,解脫無果能斷絕故。翻對苦報宣說法身,法身清淨離苦報故。(中略)因中之智至果滿足名為般若,因中之福至果滿足說為解脫,因中之報至果滿足名為法身。」

又,天台宗在《金光明玄義》卷上以之為十種三法之一,並釋其名云(大正39‧3a)︰
「法者法名可軌,諸佛軌之而得成佛,故經言︰諸佛所師所謂法也。身者聚也,一法具一切法,無有缺減,故名為身。經言︰我身即是一切眾生真善知識,當知身者聚也;般若者,覺了諸法集散非集非散,即是覺了三諦之法;解脫者,於諸法無染無住,名為解脫。是名為三。云何為德﹖一一法皆具常樂我淨,名之為德。」

即法體融即,一法攝一切法為法身;離情明照理體為般若;應物而自在度眾生為解脫。《大般涅槃經疏》卷六謂(大正38‧69b)︰
「舊伊可譬昔教三德,法身本有般若修成,入無餘已方是解脫,無復身智,如竪點水縱而相離。又約身約智分得有餘解脫,橫一時有,三法各異,如橫列火,各不相關。新伊字者,譬今教三德,法身即照亦即自在,名一為三,三無別體,故是不橫,非前非後,故是非縱。一即三如大點,三即一如細畫,而三而一,而一而三,不可一三說,不可一三思,故名不可思議。」

然圓教三德非唯非縱非橫,非三非一,相互間無礙融通,更類通真性、觀照、資成三軌,乃至惑、業、苦三道。三德即三軌,乃至即三道,畢竟為同體異名,悉皆三千三諦妙法,法法融通無礙。

(二)指智德、斷德、恩德︰即佛果功德的三分。出自《佛性論》卷二。即佛果滿足一切諸智、照了一切諸法,有無礙自在之德,名為智德。斷除一切染污無知、不染污無知無所餘,有二乘所斷不及之德,名為斷德。依利他攝化的誓願,而有救護眾生究竟解脫之德,名為恩德。《華嚴經疏》卷八謂(大正35‧562a)︰
「修極有三︰(一)大悲極,入佛神通境。入佛神通境,但為益生,故此成恩德。(二)大智極,入佛力境。如來力境,悲智超絕無能及,故成佛智德。(三)自在極,入如來解脫門,盡一切障,心境自在,成佛斷德。」

若將三德與自利利他、自行化他、自覺覺他相擬配,則智斷二德是自利、自行、自覺,而恩德是利他、化他、覺他。亦即三德齊全,則能得二利圓滿、覺行窮滿之佛果。

(三)指薩埵(sattva,純質)、剌闍(rajas,激質)、答摩(tamas,翳質)等三者︰係數論外道所立,為現象的構成要素。出自《金七十論》卷上。即二十五諦的第一自性冥諦中具此三德,從自性諦所生的後二十三諦亦能具此三德。但是神我諦不具此三德。《金七十論》卷上謂(大正54‧1247c)︰「喜為薩埵體,羅闍憂為體,闇癡多磨體,是現三體相。照造縛為事者,是三德何所作﹖初能作光照,次能作生起,後能作繫縛,是三德家事。」該論更以五事說明三德之相互關係,即︰

(1)三德相伏︰若喜樂增多,則能伏憂與癡闇;若憂惱增多,則能伏喜樂與癡;若闇癡增多,則能伏憂與喜樂。譬如日光盛,則星月明不現。

(2)三德相依︰三德相依能作一切事,如同三杖相依則能持物。

(3)三德相生︰有時喜能生憂與癡,有時憂惱能生喜與癡,有時癡能生憂與喜。譬如三人相依同造一事,三德相依共造生死。

(4)三德相並︰如喜有時與憂並,有時與闇並;憂有時與喜並,有時與闇並;癡亦如是,有時與喜並,有時與憂並。

(5)三德互起︰三德互作自事及他事。如喜德作喜樂,名作自事,若作憂癡是名作他事,譬如王家有美女,良人及一族為之喜樂是作自事;然同族有醜女,為之憂惱,心轉癡闇是作他事。如是,憂德、闇德亦作自他事。

以上三德或相順,或相違,而生大諦、慢諦等諸諦,更生天上、人間、禽獸三種世間,迷悟昇沈無窮連續。此三德今或有譯作喜、憂、闇,或譯作勇、塵、闇,或約三世界而譯為樂、苦、捨,或約色法譯作黃、赤、黑,或染、粗、黑,或就心法譯作貪、瞋、癡等。

〔參考資料〕 (一)《大般涅槃經玄義》卷上;《止觀輔行傳弘決》卷三之一;《法華經玄義》卷五(下);《摩訶止觀》卷三(上);《法華文句》卷一(下);《淨名玄論》卷四;《法華義疏》卷四(上);《法華經玄贊》卷二、卷三;《成唯識論樞要》卷上;《涅槃經會疏》卷二;《宗鏡錄》卷九十;《翻譯名義集》卷五;《大藏法數》卷八;《大乘法相宗名目》卷二(中)。(二)陳譯《攝大乘論》卷八、卷十四;《俱舍論》卷二十七;《彌勒上生經疏》卷下;《大乘法相宗名目》卷一(中)、卷二(中)。(三)《成唯識論述記》卷一(本)。


三摩鉢底

指禪定時,身心經由定的勢力所領受的平等安和之相。又作三摩鉢提、三摩拔提、三摩跋提、三摩𨁟,音譯為等至、正受或正定現前。

依《俱舍論》卷二十八載,四靜慮及四無色定為根本八等至。前七各有味等至、淨等至及無漏等至三種,有頂地除去無漏,唯有味等至、淨等至兩種。關於「等至」的語義,《成唯識論述記》卷六(本)云(大正43‧432c)︰「其等至者,亦有二義。一云至等,謂在定定數勢力令身心等有安和相,至此等位名為等至;二言等至,由前加行伏沉、掉等能力,至此安和分位名為等至。此與等引大義少同。」

準此可知,三摩鉢底係指身心安和的狀態,即三摩地的境界。

有關三摩地(即等持)與三摩鉢底的差別,《大毗婆沙論》卷一六二曾列舉數說(大正27‧821c)︰
「有說等持一物為體,等至五蘊為體。有說等持一剎那,等至相續。有說諸等持即等至,有等至非等持,謂無想等至、滅盡等至。有說亦有等持非等至,謂不定心相應等持。由此應作四句,有等至非等持,謂二無心定。有等持非等至,謂不定心相應等持。有等至亦等持,謂一切有心定。有非等至亦非等持,謂除前相。」

依《俱舍論光記》所載,三摩地通定散、通三性,唯有心平等,持心趣向於境;三摩鉢底通有心定、無心定,唯在定不通於散。此外,《瑜伽師地論》卷十一(大正30‧329a)︰「等至者,謂五現見三摩鉢底、八勝處三摩鉢底、十遍處三摩鉢底、四無色三摩鉢底、無想三摩鉢底、滅盡定等三摩鉢底。」《瑜伽論略纂》卷五釋云(大正43‧67a)︰「三摩鉢底通目一切有心無心,諸定位中所有定體。諸經論中就勝,唯說五現見等相應諸定,名為等至。」

三摩鉢底的種類,若廣說大乘藏所立有五百種,小乘所立有六十七種,而在陳譯《攝大乘論釋》卷十一中則僅略舉境、眾類、對治、隨用、隨引及由事等六種體類差別。《十地經論》卷五所載(大正26‧158b)︰「三摩跋提者,五神通。」即約等至之用而釋。

〔參考資料〕 舊譯《華嚴經》卷十一〈功德華聚菩薩十行品〉;《觀無量壽經》;《雜阿含經》卷十七;《大乘義章》卷十三;慧遠《觀無量壽經義疏》;智顗《觀無量壽佛經疏》;善導《觀無量壽佛經疏》〈玄義分〉;《解脫道論》卷二、卷六;《菩薩地持經》卷九、卷十;《雜阿毗曇心論》卷七。


三時教

依據佛典義理的深淺與佛陀說法的時代,而將佛陀一代教法,分為三個時期,謂之三時教。有二種說法︰

(一)法相宗所立︰為慈恩大師窺基的說法,指第一時有教、第二時空教、第三時中道教。又稱有、空、中三時教。此等思想淵源於《解深密經》卷二〈無自性相品〉。

第一時有教,謂佛在鹿野苑因外道、凡夫只趣向二乘,故為說四諦法,令小根者登聖位。代表性經典即《阿含經》。第二時空教,謂佛在靈鷲山等地,為由二乘轉向大乘者,說諸法皆空之理,除其法有執見,迴小向大。彼時所說者,即《般若》等經。第三時中道教,佛在華藏界等,為五乘人談三性三無性,詳示空有之真相,顯中道實義,除有空偏執,令入究竟了義之教。彼時所說者,即《解深密》、《華嚴》等經。此三時中,前二時屬有上有容教,第二時雖屬大乘教,但其說隱密,故二者皆是方便未了義;第三時屬無上無容教,教法顯了,故為真實了義。

據《成唯識論述記》卷一(本)所述,並非所有根機皆須歷經此三時。根機屬漸悟不定性者,始經三時次第,頓根者直入中道,無三時之別。《唯識了義燈》卷一(本)謂此三時有二義,一約前後(年月),二約義類。前者係約漸悟不定性根機之調熟言,即由淺入深最後會入中道,因此在三時的時間上,有所謂初、昔、今之先後。此因佛說法竪被上中下三品之故。後者則就所說教深淺不同言。故以義類相從,則有所謂有、空、中三時的次第。例如《華嚴經》雖是最初成道所說,以屬中道教,故攝於第三時;《遺教經》雖是涅槃時所說,因屬有教,故攝於初時。此因佛之說教橫被上中下三品之故。

(二)印度智光論師所立︰即依《般若經》、《中論》將佛陀一代教法分判為「初時心境俱有」、「二時境空心有」、「三時心境俱空」等三類。

初時心境俱有,謂佛於鹿野苑為小根者說四諦法,明心境俱有之理;二時境空心有,謂佛為中根者說法相大乘,明心外無境、萬法唯識之理;三時心境俱空,謂佛為上根者說無相大乘,破內外一切偏執,顯諸法皆空,平等一味之理。此三時中,前二時屬有所得方便未了教,後者屬無所得真實了義之教。

◎附一︰井上玄真著‧白湖无言譯〈唯識三十論序說〉(摘錄自《世界佛學名著譯叢》{28})

依唯識宗的觀察,則佛陀雖一代所說的教典多種不同,實不出於三時教。三時教者,即有教、空教、中道教是。一切凡夫,不知無我之理,妄執常住一體之我,以為有自在主宰之用,由之,造諸惡業,沉淪生死。佛陀憐愍,說色心的因緣成敗,示一切法,皆無有我,使除實我之執,這是四諦三科的說法,就是初時的我空法有教。然而眾生聞到這種說法,卻成為諸法實有之執。佛陀因此,進而說屆蔔為諸法,悉皆空寂,無為之法,是不可得,顯一切法皆空之旨,使捨其實法之執;這就是第二時萬法皆空教。可是所化的有情,不知佛意,卻於諸法的實性事相,以為都是沒有,而墮於空見,不得其中道正理。故佛陀在最後說三性三無性非空非有的唯識妙理,使其破除偏執;這就是第三時唯識中道教。

現在為使讀者一目了然起見,把其要點,作三時對照表如下︰


┌───┬──────┬─────────┬────────┐
│ │初 時 有 教 │第 二 時 空 教│第 三 時 中 道教│
├───┼──────┼─────────┼────────┤
│宗義 │我空法有 │萬法皆空 │唯識中道 │
├───┼──────┼─────────┼────────┤
│說法處│鹿野苑等 │靈鷲山等 │蓮華藏界等 │
├───┼──────┼─────────┼────────┤
│所被機│赴凡夫二道 │赴二乘趣向 │赴五乘之機 │
│ │二乘之機 │於大乘者機 │ │
├───┼──────┼─────────┼────────┤
│所說法│四諦五蘊十二│諸法無自性無生無滅│三性三無性百法二│
│ │處十八界等 │本來寂靜自性涅槃 │空十地因果行位 │
├───┼──────┼─────────┼────────┤
│得益人│憍陳如等證 │須菩提等迴心 │勝義生等信解修學│
│ │得二乘之果 │信解於大乘 │ │
├───┼──────┼─────────┼────────┤
│結集經│四阿含等 │大般若等 │深密、華嚴等 │
└───┴──────┴─────────┴────────┘


在這三時中,若判其真實了義和方便未了的;則前二時的空有兩教,是方便未了,而以第三時是中道教,是真實了義之說。這是什麼意思呢﹖就是前面曾說過,一切法是不偏於有,也不偏於空的,如偏說於有或偏說於空,仍不是顯了非空非有中道之旨;在第三時,纔正是顯說這中道之理。雖然,在前二時之偏有偏空,是在於所對之機的了解方面;而能說之佛陀,依然是成為中道的。何以言之﹖就是說︰即初時所說之法有,是依他的假有,圓成的妙有;第二時所說之法空,是空卻凡情於依他圓成上所起的徧計所執之妄倒。然前二時,雖是中道的空有,尚未顯了地說依他之有徧計之空的微旨,僅漫然地而說空有,故把這總稱之曰隱密之教。到第二時,始極明顯地述三性中道之旨;且明示初時之有,是依圓之有,第二時之空,是立於三性上的三種無性之空,無所隱覆,故把這名為真實顯了之說。這三時的判教,始源於深密會上,勝義生菩薩以空有兩教之不同,質疑於佛陀,末了述自己如上所引的領解,深得佛陀之印可。故果欲分判佛陀一代時教,依此三時分判,則了義教與非了義教,判然明白。佛滅度後,印度佛教的興廢,在歷史上亦經過有空中的史實,雖可說是偶然,但是明顯地告訴我們這樣的次第,不是全無所由的。

現在把我對於三時教的意義,約略地說之︰

關於這三時判教,古人有以「年月」與「義理」而定論。但是三時之判,到底依於說法年月的前後呢﹖還是依於所說義理的淺深呢﹖或者說,唯依年月的前後;或者說,唯依義理的淺深;或者說,是年月義理並依的。依我觀察起來,若僅局於年月或義理的任何一方面,俱未盡理,故以雙取折衷之態度,最為允妥。怎樣呢﹖因年月的次第和義理的淺深,是相依相成的。大概佛陀設教,是依於義理的淺深;然而一施於對象之機,則自然發生時之前後了。就是︰所謂法體恒有,在凡夫的情慮易解,而其理淺近,故說在最初;所謂諸法皆空,是須真能淨離妄想戲論的迷境,進入於平等無差別的理性,較之於初時,已漸趣深遠了,故說在其次;所謂中道,是諸法本有之理,而適得中正者,以其義最深遠而難悟證,故說亦在最後。若然,則教理的淺深次第,是由於機的證悟時間上之前後;機之解悟的前後,是由於教法上所蘊蓄之義理淺深了。由是觀之,義理的淺深與年月的前後,是相待而並行,以之經緯成三時之教相。故慧沼《義燈》中說云︰「此(三時教)有二義︰(一)約前後;(二)約義理。」因為若唯依據於年月來判,則三時判教,不免未能判盡一代佛教之過誤,且又有違於唯識宗師教文之疏失;若唯依據於義理立論,則忘卻機類悟入之次第,而又反於經文祖釋之大旨。故知並取年月之前後和義理之淺深之說為最善。

既然三時教中唯以第三時為中道教真實了義之說,則現在這部《唯識論》正是發揮唯識中道之旨者,故在佛教教理中,可知是處在最高的地位,而為真實了義之說,不是方便隱密之教矣。

◎附二︰黃懺華《中國佛教史》第三章第五節(摘錄)

如《唯識述記》云︰「此約機理漸教法門,以辨三時。若大由小起,即有三時年月前後,解深密經說唯識是也。若頓教門,大不由小起,即無三時前後次第,即華嚴中說唯心,是初成道竟最第一說。此約多分。」故此三時教判,有年月、義類兩說。如上依佛一代說法之前後,立初、昔、今之次第,是為年月三時。又依佛所說法之義類,立有、空、中之次第,是為義類三時。即不拘說時之前後,以教理深淺之義類相從,一切詮有教為第一時教,詮空教為第二時教,詮中教為第三時教。例如《華嚴經》,雖說中道理,然屬佛成道之初時。又如《遺教經》,雖屬有教,在入涅槃之最後。雖然,自其所說之內容言,則《華嚴經》正屬第三時,《遺教經》屬第一時。圓測於《解深密經疏》,單取約義類說,不約年月。如《疏》云︰「所說華嚴及楞伽等,皆第三了義所攝。而言三時所說教者,約義淺深廣略義說,非約年歲日月前後說三時也。」慧沼於《成唯識論了義燈》,併取年月、義類兩說。如《燈》云︰「又所說教,非定如是前後次第,判為三時。並約所說,義類相從。望不定性,當第三時。不爾,華嚴第二十七日,世尊即說;可對漸悟,在般若等後,方始演說,判屬第三。此有二義,一約前後,二約義類。」

◎附三︰劉峰〈三時判教〉

三時判教是佛教中觀、瑜伽兩個學派,對佛法經教分別大小深淺評判的用語。判教就是各宗對整個佛教總的看法和分判,各宗對釋迦一代教法都有自己的主張和判釋而各各不同。三時判教,由於印度傳來的中觀、唯識兩家見解主張不同,所以其內容也各不相同。瑜伽唯識宗的三時教,把釋迦一代教分作三個時期,即第一是《阿含》小乘教,明法有我無,說諸法緣生實有;第二是佛說諸部《般若》,明諸法緣生即是性空;第三時是說《解深密經》等,明三性三無性,空有具陳,為中道教。此三時判教,即是深淺次第,初時說諸法是有故淺,且偏於有;第二時說諸法性空,談理較深,又偏於空,即各執一邊,皆是不了義教,只有第三時,雙彰空有,不落二邊,才是中道究竟了義之教。這就是瑜伽唯識宗的三時判教。

印度中觀派同樣以三時判教,但主張不同,中觀宗的三時判教謂釋迦牟尼初時在鹿野苑,為小乘根執說四諦法,明心境俱有;第二時為中根人說法相大乘,明境空心有唯識道理,第三時為上根人說甚深般若,無相大乘,明心境俱空,平等一味,為究竟了義。此三時教也是深淺次第,謂初時為破外道自性等計,故說法從眾緣生名之為有;第二為破小乘諸法實有,故說依他緣生之法名為假有,因中根人怖畏真空,故猶以假有而接引之;第三最後方就究竟大乘說此緣生即是性空,究竟平等為最上乘。

此二宗雖各判三時教,但中國流行卻是唯識宗的三時判教,因為玄奘去印度留學,回國後大量翻譯弘傳瑜伽學派,唯識思想蔚成大宗,所以盛行於世。中觀學派的三時判教,在唐代雖也傳入中國,但因沒有學派的繼承弘傳,所以後來就少聞於世了。

〔參考資料〕 (一)《大乘法苑義林章》卷一(本);《說無垢稱經贊》卷一(本);《華嚴經探玄記》卷一;《大乘起信論義記》卷上;《十二門論宗義記》。(二)《大乘起信論義記》卷上;《華嚴經探玄記》卷一;《華嚴玄談》卷五。


三科

三科是指五蘊、十二處、十八界,這是佛教中對於宇宙萬有的廣略不同的三種分類,其中最略的是蘊,最廣的是界,酌中的是處。佛說一切法本來有有為、無為,有漏、無漏,世間、出世間等分別,就一切法加以深入的分析和歸納便組織成了蘊處界三科。因此,三科可以說是能總攝一切法。

蘊界處的名稱,在唐以前的舊譯中也有作陰持入或陰界入的。唐代窺基曾對這些譯名加以抉擇。他認為把梵語的塞建陀譯成「陰」字(取蔭覆義)是不對的,因為「蔭」字梵語應作鉢羅娑陀。又有把它譯成「眾」字的,也不對,「眾」字梵語應作僧伽。「處」字舊譯作「入」也不對,「入」字梵語是鉢羅吠舍。至於舊譯也有把界譯作「持」字的也不妥當,那只是偏據原文的一義,不能盡其理致。三科的譯名經過這樣的抉擇取捨改用蘊、處、界以後,就為佛教的著述通用迄今,而舊譯名只三論、天台各家尚還沿用。

蘊的意義,《俱舍論》以「聚」義來解釋。該論說,一切有為法和合聚義就是蘊義,如契經上說,把所有的一切色法,包括過去、未來、現在,內、外,粗、細,劣、勝,遠、近等等,總為一聚叫作色蘊。該論文舉異釋說,能荷負重擔義是蘊義,因為梵語塞建陀也有肩的意義,肩能荷負為物所聚,所以也可以做蘊的引申義。又蘊也可以取分段義,如該論所說。大乘的《辯中邊論》也以三義釋蘊,即︰非一義、總略義和分段義。這裏,非一義和《俱舍論》的和合聚義相當,總略義和《俱舍論》的肩義(荷負重擔,為物所聚)相當,分段義和《俱舍論》所舉的第三義名義相同。

處義,《俱舍論》解釋為心心所法的生長門,以能生長心心所法所以叫作處。《辯中邊論》也以出生六識之門處來解釋處義。

界義,《俱舍論》以法種族義來解釋,這是說,一有情身或一相續共有十八類諸法種族,叫做十八界。《辯中邊論》則以種子義為界義。《俱舍》以種族義釋界,大乘以種子義釋界,意義微有不同,但《俱舍》說種族是生本義,則也隱含大乘的種子義了。

蘊、處、界的名數,自從一開始建立就是相當固定的,這就是通常所說的五蘊、十二處、十八界。五蘊是色蘊、受蘊、想蘊、行蘊、識蘊。十二處是眼處、色處、耳處、聲處、鼻處、香處、舌處、味處、身處、觸處、意處、法處。十八界是眼界、色界、眼識界、耳界、聲界、耳識界、鼻界、香界、鼻識界、舌界、味界、舌識界、身界、觸界、身識界、意界、法界、意識界。關於蘊處界的體性,五蘊因為以積聚為性,所以唯是有為,如《俱舍論》說︰「蘊不攝無為,義不相應故。」在三性中,五蘊不是遍計所執而屬於依他起性,因為是談有法故;又因五蘊也通無漏故,所以也是圓成實。在五法中,五蘊屬於前四(即相、名、分別、正智),除如如。至於十二處十八界則通以有為無為為體,總攝五法。在三性中,屬於依他、圓成二性,除遍計所執性。

蘊處界的假實分別(五蘊中的色蘊包括四大種和四大種所造),依《俱舍》和《雜集》,色蘊的詳細內容如下表︰


┌地大
┌四大種 ┼水大
│ ├火大
色蘊┤ └風大
│ ┌五根──眼根、耳根、鼻根、舌根、身根
│ ├五境──色、聲、香、味、所觸一分
└大種所造┤ ┌極略色(極微色)
│ ├極迥色(離餘礙觸色)
└法處所攝色┼受所引色(無表色)
├遍計所引色(影像色)
└定自在所生色(解脫淨慮所行境色)


總的說來,色蘊通於假實。這裏面,大種唯實,造色通假。造色中,五根是實,五境(亦稱塵)通假。五境中,色又有青、黃、赤、白、長、短、方、圓、粗、細、高、下、正、不正、光、影、明、暗、雲、煙、塵、霧之分別,其中青黃赤白四者是實,其餘是假。聲香味三者也通假實。如香也有好香、惡香、平等香、和合香、俱生香、變異香等,前三種據性是假,論體是實,和合香一種是假,俱生香、變異香二種是實。味塵(境)據性是假,論體是實。觸塵通於假實,其中能造觸是實,餘總是假。法處所攝色有五(見上表),其中前四唯假,定自在所生色是實。

其次,受蘊有六受身,包括眼觸所生受、耳觸所生受、鼻觸所生受、舌觸所生受、身觸所生受、意觸所生受。這六受身又各有樂、苦、不苦不樂等分別,總的說來,都屬實法。想蘊有六想身,包括眼觸所生想、耳觸所生想、鼻觸所生想、舌觸所生想、身觸所生想、意觸所生想。由有想的作用就能了解有相、無相、大、小、無量、無少所有無所有處。總的說來,想蘊也屬實法。

行蘊內容,依《雜集》可列表如下︰


┌六思身──眼,耳觸所觸所生思生思,鼻觸所生思,舌
│ 觸所生思,身觸所生思,意觸所生思
│ ┌遍行──觸,作意,思(見上)除想受
│ ├別境──欲,勝解,念,三摩地,慧
│ ├善───信,慚,愧,無貪,無瞋,無癡,勤
│ │ ,輕安,不放逸,捨,不害
行蘊┼心所法┼煩惱──貪,瞋,慢,無明,疑,薩伽耶見,
│ │ 邊執見,見取,戒禁取,邪見(百法
│ │ 合後五為惡見)
│ ├隨煩惱──忿,恨,覆,惱,嫉,慳,誑,諂
│ │ ,憍,害,無慚,無愧,惛沈,掉
│ │ 舉,不信,懈怠,放逸,忘念,不
│ │ 正知,散亂
│ └不定──睡眠,惡作(悔),尋,伺
└心不相應行──得,無想定,滅盡定,無想異熟,命根
,眾同分,生,老,住,無常,名身,
句身,文身,異生性,流轉,定異,相
應,勢速,次第,時,方,數,和合,
不和合


行蘊中各法通假或實,隨應分別,廣如《俱舍》及《雜集》所說。識蘊的內容,大小乘中各不相同。因為在小乘中沒有建立第八阿賴耶識,所以只以六識身為識蘊。大乘中則舉心意識的分別,以阿賴耶識為心,末那為意,六識身為識,合為識蘊。諸識都認為是實法。

十二處的內容名目如上所舉。其中前十處和色蘊裏的大種所造色的五根五境諸色法相同。識蘊即意處。除五根五境外其餘無表色、受蘊、想蘊、行蘊,另外加上無為法,總名法處。因為法處可攝無為法,這就是蘊唯有為而處通有無為的原因。這裏,五根處是實,五塵(境)通假,意處唯實,法處中二十四不相應行及尋伺是假,無為法是實,其餘隨應分別。

十八界中眼界、色界、耳界、聲界、鼻界、香界、舌界、味界、身界、觸界和色蘊中的五根五境(塵)相同,也就是十二處中的前十處。眼識界、耳識界、鼻識界、舌識界、身識界、意識界和意界攝屬五蘊中的識蘊或十二處中的意處,法界的內容和十二處的法處相當。各界的假實分別同十二處說。

蘊界處的相攝,總的說來,色蘊攝十二處中的十處或十八界中的十界。色蘊中的一分和受想行三蘊以及五蘊所不攝的無為法,皆攝於十二處中的法處或十八界中的法界。識蘊攝十二處中的意處或十八界中的七界(六識界和意界)。蘊界處和百法相攝已散見上文,總結地說,五蘊中的色蘊攝十一種色法,受蘊攝遍行中受數,想蘊攝遍行中想數,行蘊攝相應心所四十九法和攝不相應行二十四法,共七十三法,識蘊唯攝八種心法。因此,五蘊只攝百法中的九十四法,六無為法不在內。十二處中內五處和外五處攝十種色法,意處攝八識,法處攝四類法,(1)是色法中五種法處所攝色,(2)是五十一種相應心所法,(3)是二十四不相應行法,(4)是六種無為法,共八十六法。至於十八界,只不過是把十二處中的意處立為意界外,別開眼、耳、鼻、舌、身、意等六識界,所以和百法的相攝與十二處同。

三科的廢立,依大小乘論典所述,有好幾種原因。眾生迷執有一個實我,佛為破眾生的人我執所以分別說蘊處界;為破一性我執,說積聚性的五蘊法;為破受者我執,說以生長出生為義的十二處;為破作者我執,說以種族為義的十八界。《俱舍論》中關於三科分別對治的解釋,認為有的迷心總執為我,就以五蘊來對治,因為五蘊中一個蘊攝色法(色蘊),三個蘊攝心所(受想行三蘊),一個蘊攝心王(識蘊),心色平行,不能偏執。有的迷色執以為我,就以十二處來對治,十二處中有二處非色法,但包含廣大的內容。有的迷色心總執為我,就以十八界來對治,十八界中有十界屬色,七界屬心,一界包括色心兩法,這是因為有情愚於色心輕重不同,所以應機別說。另外有情根器也有利根、中根、鈍根的分別,有情意樂也有樂略、樂中和樂廣文的差異,根據根器和意樂的次第,世尊分別為說蘊處界的三科。

佛法以破我為宗,因此蘊處界三科的法義建立,分別就在小乘經論中居基本的地位,以至大乘的對法論典,三科的抉擇仍然是知法知義的基本的和中心的問題。這種情況,可以從法勝《阿毗曇心論》,法救的《雜心論》,有部的《發智論》、六足論和《大毗婆沙論》,世親的《俱舍論》,無著的《大乘阿毗達磨集論》和安慧糅釋的《雜集論》等的內容組織看出來。至於三科內所攝法數,大小乘中有好幾種說法,如《成實論》舉六十九法,《俱舍論》舉五位七十五法,南傳上座部舉八十三法,大乘《瑜伽師地論》和《雜集論》所舉也互有增減,最後世親菩薩概括為五位百法。

三科的法義,很早就由漢桓帝(147~167)初年來華的安世高傳譯過來。因為他是一個精於毗曇的學者,所以譯本有單行的《陰持入經》,這可算是介紹三科學說之始。他並譯有《阿毗曇五法行經》,就是世友《品類足論》的初品,也和三科說有關。從此以後,三科學說的介紹可說和毗曇的傳譯相終始。舉其要者,像西元411年鳩摩羅什譯出《成實論》,563年真諦譯出《俱舍論》,都曾衍為學系,在三科方面做過詳細的分析和研究。隋代慧遠撰《大乘義章》曾就蘊處界各立專章加以綜述。到唐代玄奘重翻《俱舍》、《發智》,創譯大乘毗曇,十餘年間翻譯大小對法論典四百七十餘卷,三科法義可以說是大備了。他的弟子們對於新翻的《俱舍》、《雜集》各有疏記。窺基且撰有《大乘法苑義林》,專章抉擇三科要義。但以後因為毗曇之學少有致意研究的人,所以三科之說也就不受重視了。(郭元興)

◎附︰水野弘元《佛教要語的基礎知識》第三章〈三科〉(摘錄)

三科是指︰(1)五蘊、(2)十二處、(3)十八界。用這三個術語闡述存在和一切法,因此名為三科,又簡稱為蘊處界三科。

(1)五蘊是構成一切法的身與心(個人方面的一切法),或物質與精神(內外的一切法)的五種要素。

(2)十二處是從感覺與知覺的認識上考察一切法,分為六內處(六根)──認識作用的主觀能力,與六外處(六境)──客觀的對象。

(3)十八界是在前述的十二處之上,加上感覺與知覺認識本身(或認識主觀)的六識,而形成十八種。

為何立這三科來概括一切法(存在的一切事物)呢﹖佛教摒除印度外教與西洋哲學經常談論的本體與實體,只承認存在於時間與空間中,憑感覺與知覺可以認識的現象界。按照佛教的說法,我們對於超越時空、無生滅變化的本體與實體,缺乏認識判斷的能力,因此不能論證它們是否存在。即使我們承認它的存在,而由於本體界與世間的現象界沒有關係,對修行與證悟又毫無助益,所以它根本不算是問題。因此,佛教僅由現象世界來考察存在。總之,只有存在於時空中,我們可以經驗到的現象,才是我們可以認識判斷的對象。

現象在佛教中稱為有為(saṁskrta,saṅkhata,被造作的事物)或行(saṁskara saṅkhara,諸行無常的行)。我們就是在這個現象界中過著生滅變化、苦惱喜樂與迷悟的生活。我們的世界只是現象界罷了。此一意義下的一切現象界,在佛教中就稱為一切或一切法。佛教所探討的就是這個現象界。(中略)

關於三科彼此之間的關係,可以用表來說明。這個表不只來自原始佛教的看法,而且也加上了部派佛教時代的思想方法。(中略)

部派佛教客觀詳細地考察一切法(不只是有為,也包括無為),這與原始佛教的態度不同。因此實際地說,原始佛教的三科分類,在部派佛教的一切法之客觀地考察之下,是不適當的。部派的阿毗達磨在初期時代,把原始經典所說的加以解說、整理組織,所以仍舊採用三科的分類。但是到了中期以後的阿毗達磨,對諸法的考察有客觀的進度,所以三科的分類對它沒有用。後期的阿毗達磨就採用五位的分類來代替三科的分類。

所謂五位,依《俱舍論》就是(1)色法,(十一),(2)心法(一),(3)心所法(四十六),(4)心不相應法(十四),(5)無為法(三)的五位七十五法。

又,依瑜伽行派的唯識論,則是(1)心法(八),(2)心所法(五十一),(3)色法(十一),(4)心不相應法(二十四),(5)無為法(六)的五位百法。五位的概念在原始佛教是完全沒有的。附帶一提的是,巴利佛教也沒有說心不相應法,只說(1)色法(二十八),(2)心法(八十九)或(一二一),(3)心所法(五十二),(4)無為法(一)的四位百七十法或二百二法。

以下是三科的關係表︰


五蘊 十二處 十八界
┌( 1)眼處────( 1)眼界
├( 2)耳處────( 2)耳界
( 1)色蘊──────────┼( 3)鼻處────( 3)鼻界
├( 4)舌處────( 4)舌界
( 2)受蘊┐ └( 5)身處────( 5)身界
│ ( 6)意處────( 6)意界
( 3)想蘊┤ ┌( 7)色處────( 7)色界
│ ├( 8)聲處────( 8)聲界
( 4)行蘊┘ ├( 9)香處────( 9)香界
無表色──┐├(10)味處────(10)味界
( 5)識蘊 心所法──┤└(11)觸處────(11)觸界
心不相應法┼─(12)法處────(12)法界
無為法──┘ ┌(13)眼識界
│ 乃至
└(18)意識界


〔參考資料〕 《瑜伽師地論》卷二十七;《法蘊足論》卷九;《大毗婆沙論》卷七十三;方立天《佛教哲學》。


三論宗

三論宗是中國佛教中的一個宗派。此宗學說以《中論》、《百論》、《十二門論》三部論為依據,所以稱為三論宗。這三部論都是鳩摩羅什在姚秦‧弘始年間(399~415)所譯。他的門人僧肇、僧睿、道融、曇影、道生、僧導等傳弘講說,遂開創以三論立宗的端緒。關於此宗的學統,在印度是︰龍樹──提婆──羅睺羅──青目──須利耶蘇摩──鳩摩羅什。在中國是︰鳩摩羅什──僧肇……僧朗──僧詮──法朗──吉藏。

此宗的初祖龍樹,出世於佛涅槃後七百年間,他所著《中論偈》,是根據《般若經》,以「八不」之說為中心,多方面發揮宇宙萬法當體性空而無礙於緣起的中道之理。又著有《十二門論》,以十二門解釋一切有為無為諸法皆空之義。都是三論宗所正依。龍樹的弟子提婆,著《百論》,破斥一切有所得的邪計邪執,同為此宗所依的論典。其次,羅睺羅是龍樹同時人(見《中論疏》卷三),用常、樂、我、淨四德解釋八不,青目是印度梵志(見僧睿〈中論序〉),就《中論偈》作「長行」釋,發展了龍樹的學說。須利耶蘇摩,原是西域沙車國的王子,出家專弘大乘,嘗為鳩摩羅什說《阿耨達經》,闡明陰(即「蘊」)、界、入(即「處」)皆空無相的道理。鳩摩羅什,印度籍,生於龜茲,出家初學聲聞乘,後從須利耶蘇摩探究方等經典及《中》、《百》、《十二門》等論。自此弘闡性空的法門,多為學者所宗。姚秦時到長安,譯出經論,以關於般若性空的典籍為多,盛倡龍樹、提婆之學。僧肇,早年治老莊之學,出家後專究「方等」,又從羅什受業,助其譯經。著《般若無知論》等(後世稱彼等為《肇論》)。僧肇在羅什門下為解空第一(見吉藏〈百論序疏〉),故同門雖都盛弘三論,而只有僧肇一系始終保持純正的學說。僧肇所著《宗本義》及《不真空論》發揮諸法緣生性空之理,而確立了三論宗義。所以吉藏在〈百論序疏〉推尊他為「玄宗之始」,又在《中論疏》中舉山門義,常以什肇並稱。

什肇之學,原在北方流行,後得僧朗傳播,乃流入南方。僧朗,遼東人,劉宋時入關,研習三論,後來到江南,住在鍾山草堂,遇見隱士周顒,即授以所學,周顒因而著《三宗論》。當時,江南盛弘《成實》,三論的玄綱幾乎斷絕,僧朗到了江南,非難了成論大乘師,並破斥從來視三論與《成實》一致的舊說,使三論學重歸純粹。既而入攝山,遊於法度的門下,後來即繼承法度的棲霞寺法席。到了梁代,武帝很器重他,天監十一年(512),遣僧懷、慧令、智寂及僧詮等十人到攝山從他諮受三論大義,就中僧詮學有成就。嗣後數代相傳,遂有「攝嶺相承」的宗派。

僧詮的傳記不明,他從僧朗受學之後,始終隱居攝山,住在止觀寺,因而有山中師、止觀詮等稱號。他一生只講三論和《摩訶般若》,以為《中論》是《般若》的中心正解。著有《二諦章》,早已逸失,只吉藏所撰《二諦義》(卷上)中保存了他寥寥幾句,說明二諦是教,以見其學說的特點。

僧詮的門下,有興皇寺法朗、長干寺智辯、禪眾寺慧勇、棲霞寺慧布,當時稱為詮公四友,各具獨到的智解。由於他們的宣揚而攝嶺三論之學越發恢宏。就中傳承學統而開闢後來一宗規模的是法朗。法朗,徐州沛郡人,二十一歲出家,初學禪、律、《成實》、《毗曇》,後來慕龍樹的學風,從僧詮受《智度》、《中》、《百》、《十二門》等論,《華嚴》、《大品》等經。陳武帝永定二年(558)奉敕入京住興皇寺。自此二十餘年相繼講《華嚴》、《大品》及四論各二十餘遍,聽眾常千餘人。他發揮無住無得的意義頗透闢,教化弘廣,其門人差不多遍於全國。知名的有二十五哲,而以慧哲、智炬、明法師、吉藏四人為最著。就中發揚攝嶺相承的學說而建成一大宗派的是吉藏。吉藏幼從法朗出家,便留在興皇受教。他依攝山諸師所傳關於羅什在關中,道朗在河西的舊說,發揮三論的思想,造詣漸深。三十歲時,法朗圓寂,其時正當陳末隋初,江南凌亂,僧徒紛散,許多寺廟都荒蕪了,他曾在各廢寺內廣搜文疏,瀏覽涉獵,見解因以大進。到隋朝平定百越(浙江、福建一帶地區)之後,他往會稽(今浙江紹興)住嘉祥寺,大開講筵,問道的人士常有千餘,後世因此尊稱為嘉祥大師。隋煬帝大業二年(606)受請住揚州慧日寺,後又移住長安日嚴寺。他的《中論》、《百論》、《十二門論》諸疏及《三論玄義》等著述,多半在這一時期寫成。後來唐高祖入長安,設置十大德管理僧務,吉藏也當其選。吉藏生平講三論一百多遍,並著《大乘玄論》、《二諦義》等。他發揚羅什、僧肇乃至僧詮、法朗一系的三論義學體系,從而完成三論一宗的大業。

吉藏門下有慧遠、智凱、碩法師等,而以慧遠為特出。慧遠繼吉藏之後,敷傳法化,後移住藍田(陜西藍田縣西)悟真寺,不時到長安宣講。智凱常在餘姚(今浙江餘姚縣)小龍泉寺講三論、《大品》,後到嘉祥寺講三論,四方的義學雲集,多到八百餘人。碩法師不見於僧傳,著有《中論疏》十二卷(已佚),《三論遊意義》一卷(現存)。吉藏的再傳弟子見於僧傳的,只有元康。相傳他出於碩法師門下,於唐太宗貞觀中(627~649)奉詔入長安安國寺講三論,造《三論疏》解釋中觀義,又撰《玄樞》二卷,總明三論的宗旨,均散佚。此外還著有《肇論疏》三卷,現存。

吉藏的門下,還有高麗‧慧灌,後來傳三論宗於日本,為第一傳。其弟子智藏也曾經到中國來研習三論,為第二傳。智藏的弟子道慈,來中國留學十八年,遍學法相、律、《成實》、《華嚴》、真言及三論,嘗入元康之室,其學說傳於日本,為第三傳。因之此宗在日本的奈良時代甚為流行。

和吉藏同時弘傳三論的還有和他同出法朗門下的慧均,著有《四論玄義》十卷,現存七卷。他的學說和吉藏稍有不同。又,吉藏的學統以外,在貞觀時代弘布三論的學者有慧因(智辯弟子)、慧暠、法敏、慧璿(三人都是法朗門下明法師的弟子)、靈睿(慧暠弟子)等。但三論宗吉藏一系,流行不久,即因天台宗、慈恩宗相繼盛行,而漸次衰微。

本宗所依典籍,以《大品般若經》為所依經,以《中》、《百》、《十二門》三論為所依論。《中論》(亦稱《中觀論》),頌本是龍樹所造,釋是青目所作,全論二十七品,依吉藏《中論疏》的分判,初〈觀因緣〉等二十五品,破斥大乘的迷失,闡明大乘的觀行;次〈觀十二因緣〉、〈觀邪見〉二品,破斥小乘的迷執,分辯小乘的觀行;後〈觀邪行品〉的末段,重明大乘的觀行,推功歸佛。《十二門論》頌本和釋都是龍樹所造。全論以觀因緣等十二門構成。依吉藏《論疏》的分析,初〈觀因緣〉等三門,明空門;次〈觀相〉等六門,明無相門;後〈觀作〉等三門,明無作門。由三解脫門成立空性實相之義,為中觀入門階梯。《百論》頌本是提婆所造,釋是婆藪所造。依吉藏《疏》的分析,全論十品,破邪顯正分為三章︰

(1)捨罪福品(第一)︰明捨罪捨福及能捨的空三相智,顯示佛的漸捨之教,屬於顯正。

(2)從破神品(第二)到破常品(第九)︰就中前一品破我明眾生空;次七品破法明法空,即正辨破邪。

(3)破空品(第十)︰即破無我,歸結畢竟空的境界。三論破顯各有重點,故兼辰本宗所依論典。

在判教方面,本宗以破一切有所得見為主旨,故說一切大小乘經同明一道,以無得正觀為宗(見《三論玄義》),並無淺深優劣。但因一代佛教,原為對治眾生的見執,因病授藥,眾生的機根不同,因而法門也有種種差別。如對二乘說《阿含經》,對菩薩說《華嚴經》等。由此本宗立二藏、三輪,以判一代佛教。二藏是《涅槃》、《智度》、《中觀》等經論所說聲聞藏、菩薩藏,亦即小乘及大乘︰如吉藏《法華遊意》(第四〈辨教意門〉)說(大正34‧644b)︰「佛教雖復塵沙,今以二義往收則事無不盡。一者赴小機說名曰小乘;二者赴大機說稱為大乘。而佛滅度後,結集法藏人攝佛一切時說小教名聲聞藏,一切時說大乘者名菩薩藏,則大小義分,淺深教別也。」其次,為了防止二藏的教判墮於有所得,更依《法華經》〈信解品〉說三輪的教判。三輪是︰(1)根本法輪,即《華嚴經》;(2)枝末法輪,即從《華嚴》以後到《法華》之前一切大小乘經;(3)攝末歸本法輪,即《法華經》。佛初成道在華嚴會上純為菩薩說佛所證一因一果的一佛乘,是一代教法的根本,所以稱為根本法輪。但是薄福鈍根的機類,聞此一乘法門心生迷惑,所以於一佛乘分作三乘,而說諸小乘經乃至「方等」、「般若」等大乘經以陶鍊調理,四十餘年皆說此三乘之教,所以稱為枝末法輪。到了《法華》會中,根緣已經成熟,能夠接受一乘,於是會三乘的枝末歸於一乘的根本,稱為攝末歸本法輪。

本宗的中心理論,是諸法性空的中道實相論。此說世間、出世間、有為、無為等一切萬有只是眾多的因緣和合而生,所以無自性,無自性即畢竟空無所得。但為引導眾生而用假名來說有,這就是中道。所以不離性空而緣生的諸法歷然可見,雖有假名仍是無得的中道實相。為了闡明這空無所得的道理,更立有破邪顯正、真俗二諦、八不中道三種法義。

(1)破邪顯正︰依《三論玄義》說,三論的義旨,不出破邪顯正二途。破邪是破有所得,顯正是顯無所得。但此宗旨是破而不立,即只破斥顛倒虛妄,別無所有,故破邪也就是顯正。至於所破邪執,可概括為四種︰第一是外道,不明了人法二空道理而執著有實我實法,起種種邪見。第二是《毗曇》,雖已了達人空,而執著諸法實有。第三是《成實》,雖然了達人法二空,但仍沒有除去偏空的情見。第四是墮於有所得見的大乘,雖除偏空,仍執涅槃有得。又為令眾生體會這個無所得理,於無名相中強立名相,用真、俗二諦言教,來詮顯它。仍為顯明無所得空義。

(2)真俗二諦︰本宗從攝嶺、興皇以來,即以二諦為能說的言教。其典據是《中論》〈觀四諦品〉所說(大正30‧32c)︰「諸佛依二諦,為眾生說法,(一)以世俗諦,(二)第一義諦。」又《百論》卷下〈破空品〉所說(大正30‧181c)︰「諸佛說法常依俗諦、第一義諦,是二皆實,非妄語也。」此等均謂二諦乃為引導眾生而說,即為著空者依俗諦屆蔔,為執有者依真諦明空;令體會超越有、空言亡慮絕的諸法實相理,從而二諦不過是說法教化上的方便,這叫作言教二諦。但此宗以無所得空為主旨,所以說二諦是言教,亦只適時而用的假設,不許執此說而墮於有所得見。

(3)八不中道︰此宗更依《中論》(卷一)詳開不生、不滅、不常、不斷、不一、不異、不來、不出等八不法門以明二諦之義。這就是要從八方體會緣起性空的意義。本來分析種種邪執,不出生、滅、常、斷、一、異、來、出的四雙八計。其中生、滅、常、斷是時間的計執,一、異、來、出是空間的計執,這些計執都和捨離妄見戲論的中道實相背道而馳。而眾生都把它當作實在,以致墮於無因、邪因、斷常等邪見之中,輾轉迷執,不得出離。現在就對這些計執一一用「不」字來遮遣它,以顯無所得的中道實相。稱為八不中道,這是破邪,從而也就是顯正。

本宗依無所得理,說一切眾生本來是佛,無迷無悟,湛然寂滅,實無成佛可得。但依假名門,也說迷悟和成與不成。這就是由於眾生根器有利鈍,惑障有厚薄,成佛也有遲速之義。利根眾生一念成就八不正觀,可以頓得佛果。鈍根眾生三大阿僧祇劫積集萬行,經過五十一位而到妙覺。但從一念不礙三祇來看,亦可說念劫融即,利鈍平等。總之,此宗雖立五十一位,而其本意卻是眾生本有佛果覺體,因被客塵煩惱所蔽,所以流轉生死,只要拂除客塵,湛然寂靜,本有的覺體即宛爾而顯。(黃懺華)

◎附︰呂澂《中國佛學源流略講》〈三論宗〉

(一)三論宗思想的淵源
隋代繼承了北周的統治,一開頭就改變了周武破佛的政策,而重新提倡佛教。在隋一代四十多年時間,佛教重新抬頭的狀況是相當厲害的。新造的寺院達到三千九百餘所,重新度僧二十三萬六千餘人,寫經和修補舊經六百五十八藏,造像十一萬軀(見《法苑珠林》卷一百)。但對於佛學有影響的,卻是以長安為中心而建立教學系統的一件事。這是在當時流行的學派中,選出著名的學者,集中於通都大邑,分為五眾(五個集團),每眾立一眾主,負擔教學責任。開皇十六、七年間,長安五眾的眾主可考的是︰涅槃眾主法總、童真、善胄,地論眾主慧遷、靈璨,大論眾主法彥、寶襲、智隱,講律眾主洪遵,禪門眾主法應(此中地論是宗《華嚴經》,大論即《智度論》,是宗《大品般若經》的)。從這上面可以看出當時學風轉移的趨勢。隋代以前,佛學界曾經有過輕經重論以致混同大小乘的情況(這可參考周顒〈鈔成實論序〉),五眾一立,就矯正了這種偏失,同時也使它們互相接觸,參酌義理,自然得著折衷的結論。另一方面,當時新興的學說,像南方真諦所說而由曇遷北傳的《攝論》,北方羅什所說而由僧朗南傳的三論等,都沒有來得及立為學宗,但因為受了國家重視其他學說的刺激,也都很快地發展起來,吸取時論優點,而另成獨立的派別。

原來大乘佛學的初傳中國,是以《般若經》一類理論為基礎的,經過鳩摩羅什的翻譯宏通,一轉而有三論(《中論》、《百論》、《十二門論》)的說法。般若理論強調宇宙萬法的當體性空,破除由於假名(即概念)認識所執著的實在;而三論的立說則更發揚了性空而無礙於緣起的中道精神。羅什的時代恰當亂世,後來他的學說傳承不大明瞭,不過傳承的正宗在於僧叡、僧肇等系是無疑的。僧叡一系初傳僧導,再傳曇濟,就不再專講三論,而兼宏《成實》(舊說曇濟得法於道生,傳法於道朗,再傳僧詮,這都錯誤,不可信)。這大概因為三論的止觀方法難詳(例如三論裏有關止觀的《中論》〈觀法品〉就因翻譯的文義凌亂而無法運用),不如《成實論》所說的次第可據,所以開了個方便,就用《成實》來作中觀的階梯。但一經提倡,人們便不能很好地辨別學說性質的大小、權實,反成為喧賓奪主的情勢。倒是僧肇一系,雖不甚發達,卻保持了理論上的純粹性。他們的重要思想,像「性空自虛」、「立處皆真」等(詳見僧肇《不真空論》),都由遼東僧朗在北方得著傳授,劉宋末年來到江南,其後依止法度住在攝山(棲霞山),傳法僧詮,保存未失。詮門多才,著名的有「四友」,各各具有獨到之處。其中思辯俱優的上首是四句朗(法朗),次為領悟辯(智辯),三為文章勇(慧勇),四為得意布(慧布)。就由這些人大弘其說而構成一個規模。它的特點是︰(一)離開了《成實》的夾雜思想,成功純粹的三論學;(二)溝通了《涅槃》、《法華》等大乘經典的思想;(三)建立了不著兩邊也就是辯證的思想方法;(四)發揮了不真空(假名即空)的中道思想。這樣便為三論宗開創奠定了基礎。

(二)創宗者吉藏
三論的學說傳到吉藏,便打開了局面,成為一大宗派。吉藏是安息僑民,梁武帝太清三年(549)生於金陵,那時恰巧真諦在金陵,吉藏的父親攜去謁見,真諦便給他取名吉藏。他又時常跟著父親去聽興皇寺法朗的講說,很能領悟,七歲,便從朗出家,一直留在那裏受教。十九歲,他的學問就有了成就,替法朗複講,發揮辯才,博得大眾的佩服。隋朝取得百越(浙江、福建一帶地區)以後,他曾移住會稽的嘉祥寺一個時期,因此後人也稱他做嘉祥大師。隋煬帝大業初年,他受請到北方,住在長安日嚴寺。這一段時間,他完成了三論的註疏(《中論疏》是仁壽二年所出,《百論疏》、《十二門論疏》大業四年出),創立了三論宗。唐初武德年間,僧制腐敗,唐高祖在長安設立十大德來綱維僧眾,吉藏也在當選之列。但不久,武德六年(623),他便死了,享年七十五歲。

綜合吉藏的一生來看,他從小(七歲到十九歲)即在義學爭論的環境中成長,所以養成一種好辯的脾氣。當他創宗的時期(大業四年前後),對於一代的地持論師、十地論師、攝論師諸家,都是毫不容情地縱橫破斥。又和當時全國五眾的第一摩訶衍匠且是三國論師(曾受過齊、梁、周三代尊崇的)的僧粲公開辯論了幾天,數番往復,終於取得了勝利。另一方面,由於他很早就顯露頭角,經常受著皇室的禮遇,便又養成他的驕慢性格。他對信徒,很能因物開剖,所以財施填積,凡有所營,無不成就。卻是在小節上,任性不拘,所以後人批評他是愛狎風流,貞素所譏。臨終,他還作了篇文章︰〈死不怖論〉才死。另外,他生當世亂極烈的時候,很多寺院都荒廢了,他帶著人到處去搜羅文疏寫本,積滿了三間屋子,所以他目學(瀏覽涉獵)的長處,是過人的。他的著書徵引廣博,如《百論疏》裏引到的僧叡〈成實論序〉,保存了有關馬鳴、龍樹年代的珍貴資料,就是當時佚文重被發現之一例。吉藏有了這樣特殊的憑藉,又有犀利的見解,他創宗的議論表現於各種著述中,會縱橫自在獨步當時,並不是偶然的。

三論宗由吉藏開創以後,幫他恢宏的有他同門的慧均和弟子慧遠。他門下知名的還有智拔、智凱、智命等。又有碩法師,傳元康,再傳道慈,成為日本三論宗的正傳。但是三論宗在中國因為天台、慈恩各宗和它相競,不久就漸趨衰微,反不如日本流傳的久遠。

(三)宗本義的二諦說
三論原屬印度大乘佛學中觀一系。到後來,印度中觀系學說的特點,表現在用「二諦」(對於真理的一種相對的說法)為中心來組織一切理論(見義淨《金剛經論釋》附錄贊述),但是中國的三論宗在開創時就已特別發揮到這層義理。這一方面由於吉藏見解的深刻,另一方面也是受了那時江左流行的成實師學說刺激而然。成實的議論是介乎大小乘之間,它不僅主張人空,還主張法空,而以滅卻假名、法、空三種心為究竟,這是一般小乘學說(從前譯傳到中國來的)裏所不曾見到的。它又強調「中道」理論,對於宇宙萬象的法體有無、假實,不作定說,卻主張離了這些邊見歸於中道,這又是一般小乘學說所不能企及的。作為這些義理的根本,成實師卻提出了對於二諦的相對看法即是「二諦」的論門(參照《成實論》卷二〈論門品〉)。因此,在成實學說最流行時期的梁代,有關二諦的解釋非常複雜,像梁‧昭明太子辯證二諦義,答覆二十二家的問題,可見一斑(參照道宣《廣弘明集》卷二十一)。在那些二諦說中間,最重要的要算當時的三大家──莊嚴僧旻、開善智藏、龍光道綽所說了(其先還有光宅法雲一家,因為他的《法華義疏》特別流行,信奉他成實說的反而減少了,所以不再舉他)。三大家都主張《成實論》通於大乘,正是那一時代的成實師代表人物。他們看二諦是可以相即(或者說統一)的。不過,如何相即,三家的看法並不一致。莊嚴主張互為說,二諦互為其體,也就是說真假兩諦體一而用二,所以這種相即是不異的即。開善主張中道說,以為二諦同出一源,同以不二中道為體;這也就是說各各與中道相即,所以他們講的即是即是的即。龍光的主張又不同,他作異體說,以為二諦相待、相依,這樣來構成它們的相即,這種即實際是不離的即。在三論宗看來,這些說法都不正確。其初,不管他們說的是同體或異體,但都承認有個實體存在,這就成為「性實」的說法,而根本和「性空」的精神相反。其次,他們所謂真諦和俗諦,完全在境界或道理上分別,而境界和道理上說真說俗便會分出界畔,根本談不到純粹的相即。這是三論宗對於那些說法的總批評。

那末,二諦應該怎樣解釋呢﹖據三論宗講這應看成因緣相待而有的分別,所以只有假名,並無實體。這又應看作是對機立說而屬於言教方面的事。這就和成實師偏說境理的議論相反了。如問,三論宗這種說法的根據何在﹖第一,《中論》〈觀四諦品〉有這樣兩個頌︰「諸佛依二諦,為眾生說法,(一)以世俗諦,(二)第一義諦;若人不能知,分別於二諦,則於深佛法,不知真實義。」由此可見二諦完全是屬於言教形式的。至於怎樣為諦﹖諦是實在。說法雖異,而所對不同,不妨都成真實。所以青目解釋這兩頌說,世俗諦明虛妄法,但對於世間是實在,第一義諦明法空,但對於聖人是實在。《中論》的說法如此,另外《百論》的說法也是如此。《百論》的〈破空品〉說︰「諸佛說法常依俗諦、第一義諦,是二皆實,非妄語也。」這些即是三論宗二諦理論的根據。由此,三論宗的二諦說裏有「於諦」的名目,這指於世間為實,於聖人為實,由所對成諦而言。又有「教諦」的名目,這指依所對說真實的言教才屬諦的當體而言(有關二諦的各種理論,詳見吉藏《二諦章》)。總之,三論宗是要用對緣假說的二諦方便來顯示諸法實相的無礙、性空,所以,對於以境理為諦的偏見來說言教的諦,其實並不執定言教(有這一層,便和廣州大亮法師所說決定以言教為諦的不同)。另外,顯示方便,雖用相待的二門,而所顯的實相終歸於不二(有這一層,便和成實諸師勉強用相即的說法統一二諦的又不同)。這些都是三論宗說二諦的旨趣。

(四)判教和中觀
三論宗在判教和觀行方面,也是依據言教二諦和實相無得的論點立說的。這一宗看佛的所有言教一律平等,並無高下。因為言教是應病與藥,各有所適,既然都能治病,也就沒有價值的不同了。這可以說,到了究竟,顯理無二,免於有得,和他們無得的主張是極符合的。從另一方面看,佛說的言教,既然各於所對是實,就不妨加以區別,而有二藏(菩薩藏和聲聞藏也就是大乘和小乘)。有時還可以分判為三輪︰第一,根本法輪是佛最初所說的《華嚴》,此經談一因一果,舉出一乘為根本。其次,由於根本說法不能普遍適用,便有大小乘各種經典,由一乘開而為三乘,這是枝末法輪。第三,究竟法輪是佛最後之說,即《法華》、《涅槃》的會三乘歸於一乘。這樣的解釋,把當時流行的重要思想像《十地》、《法華》、《涅槃》,乃至《大品》、《維摩》等都融攝無遺,不過依然貫徹了言教平等的精神。特別是以《大品》對《法華》等來說,當時的成實論師和十地論師們也嘗有意地予以抑揚的批評。像成實論師以四時或五時來判教,將《大品》等般若看成第二時,十地論師以三宗或四宗來判教,又將《大品》作為第二宗捨相教,而三論則屬於第三不真宗。總歸一句話,般若、三論都是不究竟的。三論宗完全不這樣看。他們以為,各種大乘所說無不歸於究竟,只是義理有正明,有傍明。像《般若》廣破有所得,正明無依無得,佛性、一乘等義都屬傍明。《法華》正明一因一果的一乘,而無所得和佛性都歸傍義。同樣地,《涅槃》正明佛性常住,而傍及一乘和無得。並且這些經對機不同,還有意地互相開闢,這就無礙於它們的會歸一趣,等無高下了。由此可見,三論宗的判教和一般從抬高自宗地位出發的完全不同。

再說觀行,三論宗以證得中道為標準,建立「中觀」法門,而入手處便採取《中論》篇首緣起頌所說的「八不」看法。這是要從不生、不滅、不斷、不常、不一、不異、不來、不出的八方面去體會緣起的意義,從而認清諸緣起法的實際,在離染趨淨的過程裏能正確地運用它們,以達到究竟。「八不」的看法可以有種種安排,扼要地說,不外於五句、三式,也就是聯繫著二諦、中道來作區別。所謂五句;從實生實滅看為單純的俗諦(一句),從不生不滅看為單純的真諦(二句),從假設的生滅看為俗諦中道(三句),從假設的不生不滅看為真諦中道(四句),最後超過了這些,由非生滅非不生滅兩方面結合了二諦來看為二諦合明中道(五句)。這裏面的三句中道還可以詳細些說,生滅都是因緣假名,所以說生,生而不起,說滅,滅而不失,這樣理會不生不滅,即是俗諦中道。和俗諦的假名生滅相待而有真諦的不生不滅,假名生滅既非生滅,所待的真諦假不生滅也非不生滅,這是真諦中道。有為俗諦假說生滅,空性真諦不生不滅,兩者不離,生滅而不生滅,不生滅而生滅,這樣構成非生滅非不生滅,即是二諦合明中道。如此解釋,也是和成實論師們執有實理來說三種中道是判然兩途的。至於所謂三式︰若其先著重有實法,空實而成假,這是第一式。並假亦空,是第二式。不待空空而即假成空,是第三式。這又和當時周顒所傳的「不空假名」、「空假名」、「不真空」三宗的說法相當。最後所說即假成空或者不真空,即《肇論》所說「立處皆真」,這原是關河正傳(指羅什在關中提倡的正義),三論宗的中觀法門講到究竟處,當然會歸結到這上面的。

(五)歸於無得的方法論
三論宗用來思辨和批評一切的,是「破而不立」的方法,他們不留一點執著為他人所破。這樣歸於無得的方法乃淵源於印度中觀的理論。龍樹《中論》第四品末尾有兩個頌說︰「若人有問者,離空而欲答,是則不成答,俱同於彼疑。若人有難問,離空說其過,是不成難問,俱同於彼疑。」頌文的大意是,在以空無自性為根據的這一大前提下,儘管立論爭辯時所舉不能概括淨盡,但意之所至,無不包含,再不會有例外來作為反對的論證。這正同《廣百論》所說︰「真實觀一法,諸法不二相,諦了是空已,則見一切空。」所以青目解釋《中論》那兩個頌,用總結的口氣說,這是依據空性解說一切的樞紐。三論宗的破而不立,正符合這層意思。或者有人疑惑,假使破了他宗而自無所立,豈不是落空了嗎﹖這也不然。因為破邪即是顯正,邪執若盡,當然正義會完全顯露。所以三論宗雖不主張破外有立,但於邪正的區別卻極嚴格。這裏所謂邪執,從外學、小乘到大乘,凡到了最後主張有少分所得的,一概歸在其中。就中國一方面言,外學最重要的是道家(這對佛家而說為最要),小乘是當時的毗曇、成實,大乘即地論、攝論、地持諸師。依著吉藏的《三論玄義》所說,一切有得的議論大都從本體論方面立說。如道家之說「太虛」為萬有本源,意謂以無為本,有生於無,此即「本無論」。極至大乘地論攝論諸師說有「真心」、「藏識」,亦復同於實體。由三論家看來,這些議論分別都屬假名,其實無得。再講「正義」,有人法兩部分。依人而說正,是出自龍樹所說,龍樹創興大乘是最契合佛意的。依法而說正,內外俱冥(內外議論概不滯著),大小同寂(大小乘說也無偏執),這才能符合正理,發起正觀,滅除戲論斷卻苦輪,而達到佛家理想的境地。如此立說,當然是極端發揮般若無所得的義理的。

無所得,就執著的對象自性不實而言,它與無塵(即唯識無實所緣)很相似。當時主張無塵學說的,有新起的攝論師。《攝論》為真諦晚年在嶺南很用心的一部譯籍,經過他的解說、宏揚,弟子輩像僧宗、慧愷等,都能完全瞭解論意,並曾到建康一帶地方傳播,但被厄於成實、三論諸師,其說不行。一直到了隋初,曇遷躲避北周法難來南方,從桂州刺史蔣君的家裏得著傳授,後應隋文帝的召請,住在長安大興善寺,開始講傳此論。當時的人以為創聞,一班耆宿大德如慧遠(六十五歲)、慧藏(六十六歲)、僧休、寶鉦、洪遵(五十八歲)、以至高年的曇延(七十二歲)都在那裏橫經稟義,真屬盛極一時,因此北方《攝論》的學說非常流行。至大業初年,吉藏也到了長安,他想和在江左一樣,用三論來壓制《攝論》,於是雙方思想起了衝突。特別是三論主張無得,好像類似《攝論》的無塵,關於這一層更不能不嚴格地表示態度,避免混同。因此,吉藏作《百論疏》,在〈破塵〉一品的前面加上個通論,名為「破塵品要觀」。大意說,塵(意識的對象)由想立,三論的正觀是破想不破法,想息而法亡。這和小乘的析塵觀以為對象是從鄰虛(即極微)所合成的不同,也和大乘的唯識觀說塵由識現的不同。因為小乘看塵是實在的,大乘看識是實在的,一概歸於有所得,完全和三論的基本理論相反。至於大乘唯識觀的觀塵觀識,顯然有先後次第,這和三論的主張塵識同時破斥也屬兩途。所以,三論宗對於攝論師說的批評是,一往之談,未得究竟。這樣算是很扼要地劃清了兩家學說的界限。

(六)典據方面的略評
三論宗學說的要點,前面已經列舉,現在從典據和思想兩方面分別略加批評。在典據上,三論宗是反對成實和攝論師而主張歸於無所得的。《成實》一論,性質比較特別。依照玄暢替《成實》作者訶梨跋摩(師子鎧)所做的傳記說,跋摩先研究了《迦旃論》(即迦旃延尼子所著《發智論》,是說一切有部的根本論典)宗旨,以為都是枝末之談,無關教化的本源,於是去跟僧祇部論師尋究根本,澄汰五部,商略異端,而著成這部論書。這說明《成實》思想的來源在於僧祇。從律家所傳的源流看,僧祇原屬一類的分別說部,並非單純的大眾部。分別說的理論在印度本土沒有盛行,只流佈於錫蘭。所以後來從印度本土傳播的大小乘典籍都沒有《成實》思想的痕跡,而我國學者也始終不能明白它的真相,甚至有人還認它為大乘之說。現在用錫蘭方面的文獻資料,比較並按實《成實》所說的義理,先舉滅三心為滅諦一義而言,分別說部原來主張有有情空和行空(這些等於別處所說我空和法空);諸蘊上面沒有所謂有情這一法相是有情空,進而諸蘊亦不成有為相是行空,因為在滅定和無餘涅槃的狀態中諸蘊也是不存在的。這些恰恰是成實家所說滅三心的註腳。說沒有有情即滅假名心,說諸蘊不成有為法即滅法心,滅了有為入無餘涅槃,就連空心也沒有了。分別說部雖未明說滅空心,但含有這樣的意思是可以推論到的。因此,小乘的學說裏不但有我空,也有法空,只是它的究竟趨於斷滅而已。中國當時的學者因為看到地論、攝論等說小乘不知法空,所以誤會《成實論》通於大乘。惟有吉藏依據三論的思想論斷《成實》決定是小乘之說。雖然《成實》也談到無得是究竟,但是先有有情、法、空三者之可得,而後歸趨於無。大乘不然,始終以無所得作方便,根本和小乘是兩途。關於這些議論,我們從典據上刊定,吉藏的見解完全正確。

其次,三論宗主張二諦應從言教方面說,而不可依境理分判。《中論》、《百論》,自然是這種說法的依據,如果比較《成實》所談,它的實際意義益能顯露。《成實論》裏,也嘗從言教一方面說二諦,像〈十號品〉說︰「佛有二種語法,一依世諦,一依第一義諦,如來依此二諦說故所言皆實。又佛不說世諦是第一義諦,不說第一義諦是世諦,是故二言皆不相違。」這些是講,二諦各別當理,而不相混雜。要問,什麼是世諦﹖什麼是第一義諦﹖《成實論》〈論門品〉說︰「論有二門,(一)世界門,(二)第一義門,以世界門故說有我,第一義門皆說空無。」現在推究《成實》這樣思想的來源,也在分別說部的主張裏。如錫蘭所傳《論事》的〈大品〉第一章說,佛有二種說法,一為俗說,一為真說。如說有情、天、梵等名相,都屬俗說,如說無常等、蘊處界等、念住等,則屬真說。有些人可從真說得益,那末,就為他們先真而後俗;假使能由俗得益,就為他們先俗而後真。不管說俗或說真,都是真實。第一種真實稱為「假設言說諦」,它的內容是一般世間所承認的尋常道理;第二種真實稱為「真實言說諦」,它的內容是諸法的如是相。這些話,正可用來解釋《成實》的二諦說,並還看得出《成實》二諦所詮的是二。更進一層,也可以明白三論宗以言教分別二諦,實際和《成實》不同,它所詮的卻是一事,故說不從境理方面立論,只有解釋義理的方式才分別得出真俗。因此,三論宗對於《中論》裏有名的「三是偈」即「因緣所生法,我說即是空,亦為是假名,亦是中道義」,作這樣的說明︰第一句解釋假有即是俗諦,第二句解釋真無即是第一義諦,這兩種都是言說,都是假設方便,方便即中道,因為中道要由方便才能悟入的。三論宗如此解釋,典據上也算大體正確,不過關於假名一層說得還不透徹。偈文裏的假名原作「取因施設」,取即是受(感覺),由根和境相對而有所見聞覺知皆謂之受,以受為因的施設相當於認識論上面的表象,由此進一步發展才有概念。三是偈的第一句泛指一切事物,第二句說無實性,第三句說只有假象。無實和假象兩義相反而相成,這正是中觀的宗旨所在,而三論宗那樣解釋卻將它遺漏了,未免是種缺點。

最後,三論宗針對著攝論師說破想不破法,舉陽燄水想作譬喻,以為渴鹿見到陽燄誤認為水,其實只有水想,而水的幻象如能去掉,顛倒分別就可消滅,因為能分別和所分別原是一同起息,用不著像攝論家那樣講唯識無境而去境存識的。這一種說法,我們從《攝論》的本意上看,並不十分符合。攝論師真正的唯識說原將唯識覺看成境界覺一樣,也是勢在必去的。他們嘗說,這像暗中見繩,顯現像蛇,蛇覺去了之後,繩覺也應消滅,因為繩子從好多細縷合成,同樣的不實在,所以攝論師對識並不保留。並且識所緣的境界也不像三論宗所想像的那樣簡單,可以和想一同消滅。就以像水的陽燄來說吧,水雖不真實,但在空氣裏,有那種動搖不定的光景,決非息了水想就會不存在的。關於這一層,本應有個交代,而三論宗忽略了,所以他們那種說法並不完備。這些是從典據方面對三論宗所作的略評。

(七)思想方面的略評
其次,講三論宗的思想怎樣從舊的思想發展而成,這在前面已經講過了,它是直接淵源於僧肇「不真空」的學說的。不真空意謂假空相即,所以會將真俗二諦說成同緣一境,又會發生去想存真以及除分別即顯實相等等的說法,這些都可看成思想上自然的開展。不過,大乘佛學的真正精神不但在去想除分別,而應該反轉來依據無所得的實相更有所為,所以說認識實相只是方便尚非究竟。三論宗的思想並沒有重視這一層,就像他們解說假名,僅僅泛指「名假」(《般若經》所說三假之一),至於實證以後運用假名來說教的「善權假」或「教授假」(也是三假之一)卻沒有特別提出,以致有時否定概念(即名字)的作用而趨向消極,說到實相常強調離言忘慮,在實踐上也專向這一邊推進(其詳見「破塵品要觀」),不免有些偏失。

再講到有關那一時代社會意識的反映,當三論宗思想醞釀的時候,北方佛教學者間本有一種改革佛教的要求,因為佛教傳來中國,表面為大乘理論,而實際不脫小乘行徑,一向是退隱的、山林的。道教興起之後,找到這一弱點,對佛教痛加攻擊,以為佛教破壞身、家、國,可稱三破。另一方面,由於佛教得著世俗大眾的信仰,經濟上逐漸構成寺院地主的形態,又為逃避國家賦稅的處所,就會影響到一般社會經濟。所以北周的當政者武帝由於衛元嵩的提議,發生改革佛教的念頭,主張「一切皆道」,即謂真正的道無處不在,並不必拘泥出家的形式。換句話說,他就是要藉口提倡大乘的精神來推翻佛教當時的制度。這件事經過七年的爭論(從北周‧天和元年到建德三年,即567~574),最後決定實行毀像焚經,使僧尼還俗,算是中國佛教史上第二次的破佛(當時表面上連道教一齊廢棄,但另立「通道觀」,以道教徒主持它,而收容蓄髮的菩薩僧)。又過三年到建德六年(577),北周滅了北齊,連北齊的佛教一併破壞,當時還俗的僧人多至三百餘萬。這一事件發展至此可說達於頂點,影響所及,不能不激起當時佛教徒對於現實改變看法,因之佛家學說中的實相觀念,曾在各大家的思想上有再加認識的共同趨勢。不過,三論宗對這一點,依舊走了消極的道路。這應該是,吉藏本人置身江南,對於北方法難並沒有痛切的感覺,而越時不久,隋朝又統治了全國,重新提倡佛教,恢復了寺院原來在社會經濟上的地位,這樣很容易使人感覺現實是可以維持舊狀,而對於實相的解釋不期然就偏向保守了(像「立處皆真」的理論每每會被誤解為存在的都有價值,這就便於主張維持現狀的有所藉口,而佛學裏一些從虛妄評價上不承認現狀的積極思想,如當時攝論師所傳播的,反而處處遭受壓制不得發揚了)。由這上面,我們也可理會三論宗思想短長之一斑。

〔參考資料〕 《三論宗之發展及其思想》、《三論典籍研究》(《現代佛教學術叢刊》{47}、{48});《日本佛教史綱》(《世界佛學名著譯叢》{53});大容譯《古三論宗的傳承》(諦觀雜誌第五、六期);平井俊榮著‧許明銀譯《中國三論宗的歷史性格》(諦觀雜誌第三十~三十三期);前田慧雲《三論宗綱要》;《中國般若思想史研究──吉藏と三論學派》;安井廣濟《中觀思想の研究》;丸山孝雄《法華教學研究序說──吉藏における受容と展開》;Richard H. Robinson《Early Madhyamika in India and China》。


三量

(一)指現量、比量、非量︰即心、心所量知所緣之對境的相狀差別。其中,現量、比量為正確之量知,非量乃謬誤之量知。唯識家多作此種分別,在因明的悟他、自悟八門中屬於自悟的方法。玆敘述此三量如下︰

(1)現量︰又稱真現量,以簡別於似現量。即指對所緣之境無任何分別籌度之心,各各逼附自體,顯現分明,照了量知。《因明入正理論》云(大正32‧12b)︰「現量,謂無分別。若有正智,於色等義離名種等所有分別,現現別轉,故名現量。」

所謂無分別,即遠離名言、種類等諸分別。如緣青色,而緣「青」之名言,以其名言通於一切青色,故並非直接逼附其物自體,而是在諸法之共相(即共通之相狀)上轉,因此不是現量。緣種類等亦然。於自性、隨念、計度等三分別中,此現量無隨念、計度之別,唯有自性分別,故為離名言、種類等之分別。既是不緣名言、種類等共相,則五識等各各逼附自己之境體,不貫通他境。因此,一一緣一一之境,故云現現別轉,而其心之緣慮常無迷亂。《阿毗達磨雜集論》卷十六云(大正31‧772a)︰「現量者,謂自正明了無迷亂義。」

但如翳眼見空華,見第二月,雖離名言或種類等之分別,仍不得稱為現量。應屬現量者,《入正理論疏》謂有四類,即{1}五識、{2}五俱意識、{3}諸自證分、{4}定心。此等皆是逼附境之自體而照了者。

若於唯識家建立八識之上而論,屬於現量者,應指前五識與第八識的見分、五俱意識(一分通於似現量)、諸八識的自證分及證自證分、定心等四類。

又,有關此現量之體,古來異說甚多。《瑜伽師地論略纂》、《因明疏瑞源記》卷一舉內外十一說,即外道有二說︰數論說五知根為現量之體,勝論說德句之覺。小乘有五說︰世友主張五根,法救主張五識,妙音主張慧心所,正量部主張心、心所,經部主張根識和合。大乘有四說︰安慧認為是自證分,難陀認為是見分,陳那認為是見分、自證分,護法認為是見分、自證分及證自證分。

(2)比量︰又稱真比量,以簡別於似比量。指由既知之境比附量度,而正確瞭解未現前及未知之境。如見煙而知有火,由所作之性而知無常。《因明入正理論》云(大正32‧12b)︰「言比量者,謂藉眾相而觀於義。(中略)由彼為因,於所比義有正智生,了知有火或無常等,是名比量。」意即煙係由現量而得知,所作性是由比量而了知,以此等為遠因。憶念有煙則有火、有所作性則是無常,以此為近因。遂產生應有火、應有無常之正智,稱之為比量。

若依因明而言,比量應指以具足三相的因而成宗,此作用存於獨散的第六意識之見分。若與現量相對而論其差別,則現量為直緣,比量為重緣;現量是證智,比量為比智;現量是體,比量是用;現量為無分別,比量是有分別。

又,《顯揚聖教論》卷十一舉出相、體、業、法、因果等五比量。此中,{1}相比量,謂見相而比知,如見煙而知有火。{2}體比量,謂見體而比知,如見現在之體而知過去、未來之體。{3}業比量,謂見作業而比知,如見草木動搖而知有風。{4}法比量,謂於相屬之法,由知一而比知其他,如見生而知死。{5}因果比量,謂見因而知果,如見果而知因。

(3)非量︰即與前面真正的現量、比量似是而非的「似現量」、「似比量」之總稱。《因明入正理論疏》卷上云(大正44‧95c)︰「似現似比,總入非量。」亦即似現、似比並非真正的現、比量,因此稱為非量;又為非、為量,故稱非量。

所謂似現量,指與現量相似但為謬誤者。《因明入正理論》云(大正32‧12c)︰「有分別智,於義異轉,名似現量,謂諸有智了瓶衣等分別而生。由彼於義不以自相為境界,故名似現量。」所謂有分別智,即附帶名言、種類等分別而起的智慧。亦即對境非直取其自體,而是以有分別心取瓶衣等,瓶衣等乃四塵之集合,無實體,然於其上作分別而以為有實體,故云異轉,即墮於謬誤。

又,似現量亦通於無分別心,即其心雖緣境而無分別,但因老、病等,心勢衰弱,不能明了見境相,如見非黃而以為黃,如見空華等,亦為似現量。《因明入正理論》唯說有分別智,係因有分別智乃決定為非量,故就其決定而言有分別智為似現量。

另依《因明正理門論》,似現量有五種智,即︰{1}散意識緣過去者,{2}獨頭意識緣現在者,{3}散意識緣未來者,{4}三世中之諸不決智,{5}現世中諸惑亂之智,即見杌以為人等。要言之,即五俱意識的一分與獨頭意識。又,第七識的見分緣第八識而起我執者亦屬之。《入正理論疏》謂此等皆稱為似現量有二解︰{1}眼識等並非得現量者,卻以為得現量,故稱似現量。{2}所有分別之心自以為得現量,故稱似現量。古來認為前說義未盡,而後說盡理。

所謂似比量,指類似比量而實為謬誤者。例如,將霧誤認為煙,而以為應有火。《因明入正理論》云(大正32‧12c)︰「若似因、智為先所起諸似義智,名似比量。(中略)於似所比諸有智生,不能正解,名似比量。」亦是存於獨散意識的見分。此是真比量之流類,但非真,故有似比量之稱。

除上述三量之外,古來內外道立量者甚多。據《入正理論疏》所載,或有立現量、比量、聖教量等三量者。現量、比量同於上述,聖教量又稱至教量、正教量、教量。《瑜伽師地論》卷十五解釋此聖教量,文云(大正30‧358c)︰「正教量者,謂一切智所說言教,或從彼聞,或隨彼法,(中略)聖弟子說,或佛自說經教,展轉流布至今,不違正法,不違正義。」又,《大乘義章》卷十亦廣分別此三量之義。

此外,亦有加譬喻量而立四量者;譬喻量,如對不識野牛者說野牛似於家牛。或更加義準量而立五量;義準量,如準於法之無我而知無常,以無常之法必無我故。或更加無體量而立六量;無體量,如入此室中,雖主人不在,但知為其住處。如此,自古即有多說,及至陳那,謂聖教量通於現、比二量,其他皆攝於比量。慧沼《因明入正理論義纂要》云(大正44‧160a)︰
「問︰古師能立皆說三量,今者陳那量何唯二﹖答︰論一切法不過二相︰(一)自,(二)共。得自相心名為現量,得共相心名為比量。定心緣教即得自相,散心緣教即得共相。陳那約此能緣之心,量但立二。故理門云︰由此能了自、共相故,非離此二別有所量,為了知彼更立餘量。古立三者,有云︰古師以緣聖教及所餘心,故分三量。緣於聖教所生現、比,名聖教量;緣於所餘現、比心,得名現比量。」

(二)指證量、比量、聖言︰此係數論外道所立者,即量知物之相狀的差別。相當於佛教所謂的現量、比量、聖教量。所謂證量,《金七十論》卷上云(大正54‧1246a)︰「證量者,是智從根塵生,不可顯現,非不定無二,是名證量。」此中,是智從根塵生,係指五智根緣五塵;不可顯現,指非隨從智之分別而顯現;非不定,指是煙或是霧不能決定;無二,指所知之境有二,非校對可知之。此相當於現量。

所謂比量,《金七十論》卷上云(大正54‧1246a)︰「比量有三,一者有前,二者有餘,三者平等。」此中,有前謂知未來,有餘謂知過去,平等謂知現在。關於聖言,該論又云︰
「聖言者,若捉證量、比量不通,此義由聖言故是乃得通。譬如天上、北欝單越非證、比所知,信聖語故乃可得知。聖言者,如偈說。阿含是聖言,聖者滅諸惑,無惑不妄語,因緣不生故。(中略)聖教名聖言者,如梵天及摩㝹王所說四皮陀及正論。」

此外,該論又論三量之關係,謂耳於聲生解,乃至鼻於香生解,唯解自相,不能知差別,稱為證量;依此證量故,比量能了別三世之境,譬如人見黑雲當知必雨,如見江中充滿新濁水當知上源必有雨;非以上證、比所知者,則依聖教所說而信之。

(三)指所量、能量、量果︰所量,謂被量度者。能量,謂量度者。量果,謂知其結果。譬如量織物時,織物為所量,尺度為能量,知道有多少尺寸是量果。將心識的作用四分作分別,相分即所量,見分即能量,自證分即量果。

◎附︰呂澂《因明入正理論講解》第二章第四節(摘錄)

(一)陳那以前,外學(如正理派)和古因明師都談量,不過種類很多,除現比二量外,還有譬喻量、聲量、義準量、無體量。譬喻量也叫喻量,「如不識野牛,言似家牛,方以喻顯故。」(《大疏》卷一)我國的孟子好辯,他進行辯論時,很多場合就是以喻量為工具。聲量也叫聖教量,這完全是以經典為根據的量。義準量即舉一個而推知另一個,「謂若法無我,準知必無常。無常之法必無我故。」(同上)無體量是從反面來類推,如「入此室中,見主不在,知所住處。如入鹿母堂,不見苾蒭,知所住處。」(同上)陳那把這些量加以簡化,只留現、比二量。為什麼要這樣做﹖這是由所量(認識對象)決定的。有幾種認識對象就有幾種量。對象不外兩種︰自相境與共相境。不論什麼時間,也不論什麼地方,只要是親切經驗到的就是自相;與概念聯繫的則是共相。既然所量有二,能量也應有二。認識自相的量是現量;認識共相的量是比量。聲量、喻量、義準量、無體量都可以歸入比量。陳那把這些量歸為二,不僅名目不同,內容也不同了。(中略)

商羯羅主給現量下的定義是「無分別」。這是繼承了陳那的說法。用離分別這一條件來限定現量的性質,原是陳那的創見。在他以前,佛家舊說和他宗異說,都是從現量的表面即各種感官和它們對象接觸的關係上找解釋,但陳那著眼於思維的階段,而以沒有達到分別的程度為現量的界限。一超過這界限,便不是真正現量,或者竟成為比量了。什麼是分別呢﹖這是思維從可以用名言(概念)解釋的角度去了解對象,換句話說,也就是在思維上構成適用名言(概念)表白的心象。這樣的心象並非單純從感覺而來,乃是和別種經驗的記憶發生聯想、加了判斷而後構成的。概括地說,這時思維活動已經是到達了概念的範圍了。用現代心理學用語來說,現量即是感覺,不過現代心理學不如印度佛學細密。當然,並不是說印度佛學正確,只是說它細密而已。現量可說是純粹感覺,主要是前五識──眼、耳、鼻、舌、身的活動,也包括與這些識同時而起的意識的活動。這個意識不是全部第六意識,而是與前五識同時而起的「俱意」的活動。前五識與外界發生接觸,留影像在第六識上,它可以繼續開展下去。前五識緣境的自相,但不做任何分別,即所謂「正智於色等義離名種等所有分別」。比如眼識緣色,並不起「色」的概念,也不起「紅」、「白」等概念。如起,便不是現量了。而且,根與根之間無任何聯繫,這叫「根根別轉」,即論文中說的「現現別轉」。如眼根緣色時,耳根就不參與。眼耳毫無聯繫,如有聯繫就成為知覺了。但根與境發生作用時,必有俱意隨之,如不隨,根就不會起作用。(中略)

(二)借助於因的三相而對所立法進行觀察、比度,結果產生了正確認識,如知道(此山)有火,或知道(聲)是無常,就是比量。

為了說明正智的結果,這裏有兩個例子︰一是了知有火;二是了知無常。為什麼舉這兩個例子呢﹖因為「因」有兩類,即現量因和比量因。「以其因有現、比不同,果亦兩種︰火、無常別。了火從煙,現量因起,了無常等從所作等,比量因生。」(《大疏》卷八)知道有火,是由於看到煙的緣故。以看到煙為理由推知有火,是現量因。知道無常,是根據所作性推論出來的,這不可見,是比量因。(中略)

什麼是量果﹖量的過程是用能量(根等)量(丈量、衡量)所量(色等)。此過程必有結果。這個結果就是量果。「如尺秤等為能量,絹布等為所量,記數之智為量果。」(《大疏》卷八)

(三)關於什麼是量果的問題,當時印度各派有很多人不同意陳那等人的說法。有人難曰︰「汝此二量(現、比二量),火、無常等為所量;現、比量智為能量,何者為量果﹖」(同上)這是一難。薩婆多等難曰︰「汝大乘中,即智為能量,復何為量果﹖」(同上)諸外道難曰︰「境為所量,諸識為能量,神我為量果。(中略)汝佛法中,既不立我,何為量果﹖智即能量故。」(同上)這一派主張在知之外,有神我對所量產生了解,所以,得量果的是神我。如看見,是神我看見。以上三種質難的共同點是︰智只能是能量,而不能是量果。本論這兩句話就是對這些質難的反駁,在反駁中也同時闡明了自己的觀點。陳那、商羯羅主所說的量果,指的就是「智」本身。換言之,「智」裏包含著能量和量果,所以《論》文說︰「於二量中,即智名果。」《大疏》卷八解釋得很清楚︰「於此二量,即智名果。即者,不離之義。即用此量智,還為能量果。」此即一身二任之義。為什麼「智」又叫作量果呢﹖智是能量,但在丈量後必有結果。智能了解此結果,所以智也是量果。《論》文說「是證相故」指的就是這個意思。「是證相故」是說二種量(現、比)都以證為相。「以證為相」就是在心上呈現行相。既然是在心上呈現行相,當然是量果。以現量智證相叫現觀;以比量智證相是理證,這叫應理。(中略)

(四)「有分別智於義異轉,名似現量」。《大疏》卷八解釋這句話說︰「有分別智,謂有如前帶名種等諸分別起之智。不稱實境,別妄解生,名於義異轉,名似現量。」真現量是離名(概念)種(範疇)分別的。但是,在了境時,如果帶有名種等,那就不是如事物本身那樣去認識了,而是執此為此,或執彼為彼,這就叫「別妄生解」,即似現量。比如,在認識外境時,有了「紅」的認識,這就是有分別的認識,是沒有離開概念的認識。因為「紅」是概念,是由比較、抽象而得到的認識。這樣的認識不是在自相的、無分別的範圍內轉,而是在分別的範圍內轉了。這就是「不稱實境,別妄生解」。

似現量並不是比量。比量緣共相,似現量卻緣自相而生分別。如對瓶、衣等的認識。瓶、衣等皆由四塵(色、香、味、觸)而成。現量認識事物的特點是「根根別轉」,就是說,眼識緣色,耳識緣聲,乃至身識緣觸,各識皆不緣餘分。瓶、衣等皆由四塵而成,真現量智就不可產生瓶、衣等認識。如果有了瓶、衣等認識(「諸有智了瓶衣等分別而生」),就是「不以自相(四塵)為境界」,而是於此共相瓶、衣假法上轉。這就違反了現量無分別的定義,不是根根別轉,而是與概念相聯繫的了。(中略)

以錯誤的理由為根據進行推斷,其結果是對境界產生錯誤的認識,這就叫似比量。如見霧而說為煙,並據此而推斷有火,就是似比量。

〔參考資料〕 《解深密經》卷五;《因明正理門論本》;《因明入正理論疏》卷下;《因明論疏明燈抄》卷一(末)、卷六(本)、卷六(末);《百法問答抄》卷二;《成唯識論》卷二;霍韜晦《佛家邏輯研究》。


三類境

三類境是慈恩宗(唯識宗)關於辨認一切境相(唯識四分中的相分)的學說。三境是性境、獨影境、帶質境。它的名義和性質,如《成唯識論掌中樞要》敘述唐‧玄奘法師所作的一個頌文說︰「性境不隨心,獨影唯隨見,帶質通情本,性種等隨應。」窺基又在《大乘法苑義林章》中也跟著這樣闡說。窺基的弟子慧沼法師在《成唯識論了義燈》中更詳加解釋。

但諸論中從來沒有說過三類境的名目,所以它是玄奘探諸論意的創說(據《成唯識論學記》引慧沼之說,這是奘師依《瑜伽師地論》卷七十二中「本性相、影像相」的意義而建立的)。

(1)性境︰性境是具有真實體性的境界︰色境是真實的色,心境是真實的心。此境有三種特徵︰第一,從自己各別的實種子生起。第二,有實體實用,不像空華兔角等體用都無。第三,各守自性,不隨從能緣心;而能緣心對它也不改變它的性質,只真實符合它的自相而緣取。例如眼識等前五識及五俱同緣意識的見分所緣取的色、聲、香、味、觸五種境,第八阿賴耶識的見分所緣取的種子、有根身、器世界、三種境,都是性境。

不隨心,依《唯識樞要》有三種︰第一,此境則是非善非惡(染)的無記性,不隨從能緣心的善惡起善惡的變化,這叫作性不隨。第二,不隨從心繫屬於同一界地,例如第八識繫屬於欲界,而所緣取的種子通欲、色、無色三界,以及身在下界起二通時,眼耳二識緣取上二界,身在上地眼耳二識緣取欲界,這叫做繫不隨。第三,由於相見別種,所以不隨心從同一的種子生,這叫做種不隨。《了義燈》說有四不隨,除以上三種之外,還有不隨心是異熟等,例如第八識的見分是異熟性,而所緣取的五塵相分卻和它不同,這叫做異熟不隨。

(2)獨影境︰這只是能緣心用強分別力變現而無本質的境界。此境客觀上完全不存在,只是主觀上的顛倒計度單獨所變的影像,所以叫做獨影。此境和性境相反,和能緣心從同一的種子生,沒有實體實用。例如第六識緣取龜毛兔角空華等境,又如夢境,這些境都不是從實種子所生的實法,也沒有所托的本質,只是由第六識構畫分別的勢力所成。

獨影有有質、無質二種。以上所說是無質獨影。還有有質獨影一類,它雖然有本質,而因為那個本質是不生法,所以相分仍然不仗托它生起。例如第六識緣取無為,無為是不生不滅法,不會生起相分,但由第六識用妄分別變作相似的相分而緣取它,所以也叫它作獨影。

總上所說,獨影境只是能緣心用強分別力所變現,從而三性、種子及界繫等都隨從主觀的見分,所以說「獨影唯隨見」。

(3)帶質境︰這是說主觀能緣心所緣取的境界,雖然有所托的本質,然而和它的自相不符。「帶」有兩種意義,一是挾帶,二是帶似。能緣心緣取此境的本質時,挾帶著它或者帶似它而作異相的分別,另依自力變現一種和它的自相不符的境界,所以叫作帶質境。例如第七識以第八識的見分為本質變起我法的相分,所緣取的本質並不是我法。但是因為它沒有轉易間斷一類相續無常似常,所以無明相應的第七識誤認作我法而緣取。它確實有所托的本質,不是完全由能緣心的分別而生,因而和獨影境不同。但是所托的本質雖然是有實體的性境,所起的相分卻和它的自相不符,因而也和性境不同。簡單地說就是在見分的妄情和本質的性境之間所起的一種相分。此外第六識對所緣取的本質起非量的相分,例如夜間見繩誤以為蛇,也是此境。

總之,帶質境確實有所托的本質,所以不是「唯從見」。但是並非照本質原樣映寫,所以也不是完全「不隨心」。它一面可判從能緣心,一面也可判從本質,而說它的性有兩面,種、繫也有兩面。就是帶質境的三性不定,例如第七識緣取第八見分,所緣取的相分可隨從本質判它是無覆無記性等,也可隨從見分判它是有覆無記性所攝。這是性通情本。其次,帶質境因為本質和相分並起而形成那種境界,又熏成相分和本質的種子,所以可說是從本質的種子生,也可說是從見分的種子生(或者缺一不可)。這是種通情本。又這個相分的界繫,可隨從見分說,也可隨從本質說。這是界通情本。

「性種等隨應」,依《唯識樞要》說,隨應的意義是不定。這又有兩種,一種是三類境的隨應,一種是性種等的隨應。前一種是顯示三類境諸心聚的生起,有只是一類,有二合,有三合。所謂一類,就是以上所說的各別三境,例如根本智緣真如只是性境,第六識緣龜毛空華等只是獨影境,第七識緣第八見分只是帶質境。所謂二合,是二境並存,例如第八識緣取自地散境時,心王所緣是性境,而心所所緣是獨影境。又前五識所緣自地五塵是性境,也可說是帶質境;第六識緣取過未五蘊時是獨影境,也可說是帶質境。所謂三合,是三境並存,例如第八識緣取定果色時,心所所緣只是獨影境,心王所緣卻是性境,但以第六識所變的定果色為本質,所以也可說是帶質境。二三合中有些實在是假說,不一定具備某境全部的定義時也可獲得某境的名稱,實際則決沒有二三類境合而為一的。

隨應的後一種,顯示三類境隨其所應三性、種子和界繫等不定。有三性同而種子、界繫不同,例如欲界的第八識緣取上界的天眼天耳,所緣的天眼耳根隨從第八識是無記性,然而能生的種子和界繫各別,又有界繫同而三性、種子不同,例如欲界的前五識緣取欲界五塵,界繫同而能生的種子各別。又前五識通三性而相分是無記性。還有種子同而界繫不同,例如第八識緣取定果色,心所所緣和見分同,然而心王所緣的定果色是上界繫,而第八識是欲界繫。(黃懺華)

◎附︰保參玉泉〈唯識三類境義的研究〉 (摘錄自《現代佛教學術叢刊》{43})

(一)頌文的解說
先解說三類境頌文,第一句「性境不隨心」,「性」是體性之義,又不改之義,心總稱四分(譯者註︰四分是相分、見分、自證分、證自證分),若略後三分是指見分,本句所說的性境,是以吾人之認識即分別見照不能改變其性質的客觀的存在亦即是直覺的存在,以例來說,像真如實性不能由人之認識所左右,其存在超然確實,這便是性境之一種。第二句「獨影唯從見」,獨影境與性境完全相反,此境是吾人妄想幻覺所生錯覺的存在,專以人之主觀見分(譯者註︰四分中之見分)所造成,毫無客觀的本質,因無本質,單獨如影的存在,故稱為獨影境,像如夢幻龜毛兔角等便是。第三句「帶質通情本」。帶質境的「質」是本質實體,「情」是前二句所說的心與見同是見分,「本」是本質,本境雖然具有客觀的妥當性的存在(本質),但因吾人之分別見分可變其存在的性格故,即對所有的東西,不能認識本來的自相,如此對象便是帶質境,此境有本質的存在與第一之性境同,心情所變與第二之獨影相似,即屬於前二境之中間的存在。以上三類境的存在價值,性境最真正確實,獨影境最不正不確實,帶質境即介在二者中間平常的存在。第四句「性種等隨應」,「性」是善、惡、無記三性之義,「種」是種子,「等」是三界繫等所略的字,其意謂︰一切諸法的存在,要以性境等三類境的範疇來截然統攝是不可能的,蓋諸法索連三性、種子、界繫等種種複雜的條件,若以微細論之,無法截然判定,如此場合,應適宜隨應處置,不可呆板,所以本句可以說是對三類境以外,認有不定場面的句,又名隨應句或不定句,如此一來可以不冒萬法攝不盡的過失,尚且更使一切唯識之義成為金城鐵壁,玄奘三藏在此僅僅五言四句之中,將大宇宙一切萬法網羅分類殆盡,用字巧妙之極,令人歎為觀止。

(二)三類境的範圍
三類境的範圍,對四分的相配如何,關於這一點,《同學鈔》卷一之九(大正66‧85b)列舉自古以來所傳南北兩寺的異說,用以比較,茲以圖示如下︰


能 緣 所 緣 三類境 異 說
┌─見 分──相 分─────┬┬┬─三類境──南寺傳
│ ┌─前向見分──┐ ├┼┼─性 境┐
四分┼─自證分┤ ├┐│││ ├─北寺傳
│ └─後向證自證分┘├┘│└─獨影境│
└─證自證分─自證分────┘ └──帶質境┘
┌─必具三不隨──────────────南寺傳
性境第八識┤
└─不必具三不隨─────────────北寺傳


以下請聽兩寺所傳的意見︰

(1)南寺傳︰在南寺傳是主張三類境僅局限於相分而已,其所引用之證據是《了義燈》卷一(末)之文(大正43‧677c)︰「然同別種,復有種別性與見同,或復性同而繫種別,或復相分性隨見質,判性不定,或雖有質相見同生不生本質,由此不定故,三藏法師以為一頌。」意謂,三藏製作三類境頌的目的,是為分類見分所緣境相分的種類,並非為開顯自證分、證自證分所緣境,蓋後二分是見分之體非在見分之外故,僅將見分所緣境相分分類便足。

對此北寺方面即反駁稱︰《樞要》卷上(末)(大正43‧620a)有「總攝諸境有其三類」,又「以此一頌定諸法體」之文,將如何會通辨釋,南寺即答稱︰「諸境」及「諸法」的含意是指見分的境界相分多類之意,並非包含後二分所緣境,又在北寺所講,後二分境亦屬性境一節,性境原來以不隨心為原則,後三分因係同一種隨心故違反此原則,不能將三分統稱屬於性境,如此北寺傳顯屬錯誤。

(2)北寺傳︰北寺傳即主張三類境是通後二分所緣境的,蓋三藏入室高足窺基,既然在《樞要》講述前兩句「總攝諸法」「定諸法體」故,三類境的範圍應該涉及後二分,一如前圖所示,自證分所緣自之見分及證自證分,及證自證分所緣自之自證分,均屬性境,如南寺所傳,三藏實為分別相見二分同別種,故作此頌,雖然不錯,但不妨將後二分境攝入三類境。其次性境雖是以不隨心為原則,但不儘如此,如《同學鈔》卷一之七(大正66‧85c)有這樣的記載︰「先德釋此事云性境不隨心帶質通情本,性境帶質同無唯字,故有隨心性境不通情本帶質也,述獨影唯從見於獨影境無不隨見,以有唯字。」根據上開文證,所以北寺即判定後二分境才是隨心性境的特例,可通於三類境。

(3)兩傳的相似思想︰三類境對四分的關係,過去在中國,好像有辯論過,如宋代智覺禪師永明延壽的《宗鏡錄》第六十八卷(大正48‧798c)有一段解釋《樞要》的「一者性境諸真法體為性境色是真色心是實心」文中,引用著者不詳的《樞要誌》的解釋,圖解其文意即如下圖︰


┌─真色──色心俱所緣之分──第一釋──當北寺傳
樞要誌┤ 所緣之色────┐
│ ├第二釋──當南寺傳
└─實色──非虛妄分別能緣心┘


上解與日本南北兩寺所傳固無直接關係,不過是一種偶然的一致。

(4)兩傳的批評︰上開兩傳均有長短得失,不得一概而論,在我的見解是,南寺傳對三類境的興起及頌文的來由有忠實地符順的長處,但因對文字上過於拘執的關係難免有不詳盡三類境義理的失,這是其短處,相反地北寺傳對三類境的哲理有充分發揮的長處,但對頌文的由來及文句有不符合的嫌疑,這是其短處。

前者南寺傳可以說是保存的傳統的,後者北寺傳是進步的究理的,均有一得一失一長一短,相差不多,思想上亦無多大的變動,取捨任人自由。但北寺傳的《同學鈔》卷六有如下的評語︰「問︰付三類境廢立,且唯於見分境為論之將通後二分哉﹖答︰先德傳異(中略),今此二傳南寺北寺諍,各立道理互引證文,然且依北寺傳可云通後二分境也。」鈔主對此問題,很輕描淡寫地如此批評。

〔參考資料〕 《成唯識論述記》卷三(本);《大乘法苑義林章》卷四(末);《成唯識論了義燈增明記》卷四。


九句因

因明學用語。九句因的說法,古來相傳為正理派始祖足目所創。然近人呂澂在其《因明綱要》書中,則以為當係創始自陳那。

九句因是為了驗證「因」的正與不正而建立的理論。由於概括了「因」對於同品、異品的九種可能的關係,因此稱為九句因。玆列表說明如次︰
(1)同品有,異品有...............不定
(2)同品有,異品非有...............正
(3)同品有,異品有非有...........不定
(4)同品非有,異品有.............相違
(5)同品非有,異品非有...........不定
(6)同品非有,異品有非有.........相違
(7)同品有非有,異品有...........不定
(8)同品有非有,異品非有...........正
(9)同品有非有,異品有非有.......不定

因對同品有、非有、有非有共具有三種關係,對異品也有同樣的三種關係,把這兩個三種配合起來,就得有九種情境如上表。而這九種之中,只有(2)和(8)兩種情境是正,其餘都是不正。今略加解釋於下︰

第一情境是同品有異品有──因於同品異品兩面都可貫通,即有此因也不能斷定宗能成立。例如說︰
宗 人是有死,
因 存在物故。

「存在物」這因貫通於有死的(同品)和不死的(異品)兩面,以此為因,仍不能斷定人究竟是屬於死的一面,還是屬於不死的一面。因此只是一種不定的因,畫起來便是這樣︰


第二情境是同品有異品非有──因於同品全貫通,於異品全不貫通。例如說︰
宗 人是有死,
因 有生物故。

有生物的因於有死者全貫通,因為有生物都是有死者;而於不死者全不貫通,因為不死者都不是有生物。有生物既然都是有死者,則人既然為有生物就不能逃出例外。所以這因,可以使人下斷,即可以助宗成立──實是正因。圖式如下︰


第三情境是同品有異品有非有──因貫通了同品的全部,同時也貫通了異品的一部。這種因也與第一情境相似,不能由它斷定宗是否可以成立。例如說︰
宗 人是有死,
因 有形體故。

以有形體的因來證明人是有死,雖然同品有死者,都是有形體;而異品不死者中,也有金石等有形體物,也有虛空等無形體物。故有形體的因,在同品貫通了全部,而在異品也貫通了一部。如圖︰


具有這樣的因時,那物對於同品的關係自然比之對於異品略強;然異品中既然也有若干具有這樣因的事物在裏面,則現在具有這樣因的一物,自然也不能斷定它必不能歸入在這異品的中間。故也是一種不定的因。

第四情境是同品非有異品有──因於同品全然不存在,而於異品反而全然存在。這樣,所用的因就全然與所主張的論旨相違背。故是一種相違因。例如說︰
宗 聲是常住,
因 所作性故。

因就於異品(無常者)中普遍存在,而於同品(常住)全不存在。因為人為(或更一般地說,因緣湊合所生)的總是無常,而常住者應該不待因緣湊合而生也。故用所作性作因,全與論旨相反。如圖︰


第五情境是同品非有異品非有──因於同異兩品都不貫通。例如說︰
宗 聲是常住,
因 所聞性故。

世界雖大,除聲以外都沒有所聞性。用了所聞性作因,就於同品(常住物)於異品(無常物)都找不到一個什麼實例。而聲究竟是常住還是無常,也就無從斷定。所以也是一種不定的因。如圖︰


第六情境是同品非有異品有非有──因於同品全不貫通,如前例一樣;而於異品則不像前例全不貫通,不過有一部分不貫通。例如說︰
宗 聲是常住,
因 勤勇無間所發性故。

勤勇無間所發性,就是說他是靠意志的作用而發現的。用這作因,則將於同品常住者全不貫通,因為由於意志作用而生者,都是其來有始,其存有終,不是常住的;而於異品無常者則有一部分貫通,如我們人的行為就是意志所成而無常的,也有一部分不貫通,如雲消霧散,雖是無常,卻非意志所成。用這作因,宗就決計不會屬於同品,可是難保不是屬於異品。所以也是一種相違因。如下圖︰


第七情境是同品有非有異品有──因義貫通同異兩品,與前舉第一第三情境有些相似,故結果也像第一第三情境模樣,不能斷定宗究屬於同品還是屬於異品。就是一種不定的因。例如說︰
宗 某處無煙,
因 有火故。

有煙的地方(異品)總有火氣;有火氣的地方倒末必有煙。所以無煙的地方(同品)可以有火氣,也竟可以無火氣。如下圖︰


第八情境是同品有非有異品非有──因於異品全不貫通,於同品卻貫通了一部分。例如說︰
宗 某處有過人類,
因 土器存在故。

有人類處(同品)雖然未必有土器,但無人類處(異品)決不會有土器。所以某處有土器就可以斷定它曾經有過人類──實是一個正因。圖如下︰


第九情境是同品有非有異品有非有──因於同品也是或有或無;因於異品也是或有或無。我們無法斷定宗應屬於那一品。所以也是一種不定的因。例如說︰
宗 某處有洪水,
因 連日大雨故。

事實上,有連日大雨而沒有洪水的,也有有洪水而並非由於連日大雨的──倒是由於別的原因。例如海嘯之類的。故實際如下圖,而這種因也要算是一種不定的因︰


總看上列九種情境,其中有兩種是無過,有兩種是相違過,有五種是不定過。

而所謂無過的正因,乃是︰(1)第二句「同品有異品非有」;(2)第八句「同品有非有異品非有」。我們就此可以知道要因完全無過,必須具備兩個條件︰

(1)同品中必須有物具有該因的性質(所謂有物,是可以是「有」──即全體有,也可以是「有非有」──即一部分有)。

(2)異品中必須絕無一物具有該因的性質。

這是古因明對於檢別因的正不正上所貢獻的總成績。但它卻繁瑣地將正因不正因的種類同時列舉了出來,而不曾把正因所必須具備的條件直捷了當地告訴我們。陳那以後的新因明就比它簡括的多了。新因明說,凡正因都須具備三相︰(1)遍是宗法性;(2)同品定有性;(3)異品遍無性。這中間的第二相規定因對於同品的關係,第三相規定因對於異品的關係,都是綜合了九句因所已經說到的,不過比九句因為簡括。至於第一相遍是宗法性,講到因對於宗的關係,則完全是新因明所新增。因的研究從此不但簡明得多,並且也周到得多。(陳望道)

〔參考資料〕 呂澂《因明綱要》;沈劍英《因明學研究》。


九師相承

中國南北朝時,與禪法有關的九師相承次第。《止觀輔行傳弘決》卷一之一云(大正46‧149a)︰
「若准九師相承所用,第一諱明,多用七方便,恐是小乘七方便耳,自智者已前,未曾有人立於圓家七方便故。第二諱最,多用融心,性融相融諸法無礙。第三諱嵩,多用本心,三世本無來去,真性不動。第四諱就,多用寂心。第五諱監,多用了心,能觀一如。第六諱慧,多用踏心,內外中間心不可得,泯然清淨,五處止心。第七諱文,多用覺心,重觀三昧,滅盡三昧,無間三昧,於一切法心無分別。第八諱思,多如隨自意安樂行。第九諱顗,用次第觀如次第禪門,用不定觀如六妙門,用圓頓觀如大止觀。」

此謂天台智顗以前已有明等八師次第相承禪法。此中,第七北齊慧文、第八南岳慧思、第九天台智顗三師的次第相承,則如《摩訶止觀》卷一(上)所記,至於其他六師則所傳不明。

此外,《釋門正統》卷一嘗就慧文以前的六師相承,謂︰「慧多從監多,監多從就多,就多從嵩多,嵩多從神最,神最從明最,明最至師凡七世,只修小乘七方便耳。」但是慧多、監多,乃至神最、明最,皆非真實之法號名。玆就諸僧傳記載檢校末字為明、最、嵩者如次︰《高僧傳》卷十二謂宋‧弘明誦法華、習禪定,卒於齊‧永明四年。同書卷十一謂齊‧慧明通禪,卒於建武末。然無法確定何者為第一師。《續高僧傳》卷二十三謂魏‧曇無最持律嚴正,深達禪法。同書卷七謂北齊‧慧嵩精通毗曇,長年為僧統。此是否即為第二師最、第三師嵩,仍有待商榷。至於六師所倡之本心、寂心、了心、踏心等,則確與禪觀有關,且與慧文、慧思、智顗之禪觀亦前後相通。

〔參考資料〕 《續高僧傳》卷十七;《法華經三大部讀教記》卷十五︰《摩訶止觀私記》卷一(本);《摩訶止觀復真鈔》卷一。


二乘

(一)指二種教法︰乘,運載之義。諸佛所說之教法,係運載行者從迷至悟,故稱之為乘。有多種涵義,茲分述如下︰

(1)聲聞乘與緣覺乘︰聲聞乘又稱弟子乘,緣覺乘又稱獨覺乘。《大毗婆沙論》卷一八○云(大正27‧906a)︰「若聲聞、獨覺亦得無礙解,(中略)若不爾者,二乘亦應不得無學。」即聲聞乘,謂運載聲聞行者,令進其行位,遂至灰滅涅槃之果地;緣覺乘,謂運載緣覺行者,令進其行位,亦至灰滅涅槃之果地。總言之,前者係四諦法,後者指十二因緣法。

大乘經典則以為此聲聞、緣覺二乘並未究竟,如《菩薩本行經》卷上云(大正3‧113b)︰「亦不求二乘之證,持是功德願求無上正真之道。」南本《涅槃經》卷十四云(大正12‧698b)︰「然(燃)大乘燈,離二乘燈。」因此,後世大乘論師也從二乘未究竟之見地持論。如無著《瑜伽師地論》卷七十三云(大正30‧701c)︰「然彼二乘,用阿耨多羅三藐三菩提乘以為根本,(中略)如聲聞乘。獨覺亦爾,出無佛世而證正覺。」龍猛《菩提心論》云(大正32‧573a)︰「二乘之人,聲聞執四諦法,緣覺執十二因緣。(中略)二乘之人雖破人執,猶有法執。」

由此可見,自大乘立場而言,聲聞、緣覺二乘是不究竟的。因此,大乘家多將聲聞、緣覺一齊視之為小乘。

(2)小乘與大乘︰小乘,謂狹小的交通工具,即運載聲聞、緣覺至灰滅小果的人空、自利之教法。大乘,即大型的交通工具,指運載菩薩至涅槃大果的二空、二利之教法。《大智度論》卷九十三云(大正25‧711b)︰「佛法有二種︰小乘、大乘。」《攝大乘論》(真諦譯)卷中云(大正31‧121b)︰「譬如於大小乘中,佛世尊說人法二種。」

小乘的稱呼,原起自大乘家的貶稱,因此,亦有稱小乘為下乘,稱大乘為上乘或上衍。如《瑜伽師地論》卷七十九(大正30‧740a)︰「於下乘希求大乘,(中略)於大乘希求下乘。」《攝大乘論釋》(玄奘譯)卷一(大正31‧321c)︰「下乘上乘有差別故,則成二藏,(一)聲聞藏,(二)菩薩藏。」

另有以「聲聞乘」一語稱呼小乘,以「佛乘」或「菩薩乘」、「一乘」之語表大乘者。如《大智度論》卷四云(大正25‧85b)︰「欲辨二乘義故,佛乘及聲聞乘,聲聞乘狹小,佛乘廣大;聲聞乘自利自為,佛乘益一切。復次,聲聞乘多說眾生空,佛乘說眾生空、法空。(中略)摩訶衍如海,小乘牛跡水。」論中又立有聲聞道、菩提薩埵道二道,此亦是小乘道、大乘道之意。

又,《瑜伽師地論》卷七十八云(大正30‧733b)︰「若聲聞乘,若復大乘,唯是一乘。(中略)於大乘中,即說彼法同一法界,同一理趣。」此種將大乘直稱為一乘,原出自《解深密經》卷四〈地波羅蜜多品〉(大正16‧708a)︰「若聲聞乘,若復大乘,唯是一乘。」以及《楞伽阿跋多羅寶經》卷四(大正16‧508b)︰「唯說一乘法,是則為大乘。」

此外,小乘之中可區別為聲聞乘與緣覺乘,若再加上大乘,則可合稱為三乘。

(3)別教一乘與三乘︰此是華嚴宗所說。即法藏《華嚴五教章》卷一所云(大正45‧477a)︰「別教一乘別於三乘。如法華中,宅內所指門外三車,誘引諸子令得出者,是三乘教也。界外露地所授大白牛車,是一乘教也。」此中之別教一乘,指一佛乘。三乘則指聲聞、緣覺與菩薩等三乘。

(二)指上列二乘的修行者︰詳稱為二乘人或二乘機。此有二類︰(1)以聲聞乘、緣覺乘為所乘的聲聞人、緣覺人二乘。(2)以聲聞乘(小乘)、菩薩乘(大乘)為所乘的聲聞人、菩薩人二乘。

關於聲聞人、緣覺人之二乘的同異,慧遠於《大乘義章》卷十七(末)列出五種同、六種異。依其意,相同之五種即︰(1)見理同,即聲聞、緣覺二種人同見生空。(2)斷障同,即二種人同斷四住惑、離分段身。(3)修行同,即二種人同修三十七道品法。(4)得果同,即二種人同得盡智無生智果。(5)證滅同,指二種人同證有餘、無餘二涅槃。

六種差異即︰(1)根異,聲聞為鈍根,緣覺是利根。(2)所依異,即聲聞依師而緣覺不依。(3)藉緣異,聲聞藉教法之緣而得道,緣覺藉事相之現緣而開解。(4)所觀異,聲聞觀察四諦之法,緣覺則觀察十二因緣。(5)向果異,聲聞是四向四果,緣覺是一向一果。(6)通用異,聲聞以二千國土為神通境界,緣覺以三千國土為其境界。

此外,就二乘之異同,智顗 4《法華文句》卷七(下)列有六種相同︰同出三界、同盡無生、同斷正使、同得有餘、同得一切智、同名小乘。以及十種差異︰行因久近、根利鈍、從師獨悟、無悲鹿羊、有相無相、觀略廣、能說得四果法不能說法得煖法、在佛世不在佛世、頓證漸證、多現通少說法聲聞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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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山律學辭典]
三衣不定量

亦名:比丘三衣不定

戒本疏‧九十單提法:「此三法衣,道服標式。若定出量,人有長短,不稱威儀,外不生善,內無軌物。故隨身分,不定出量。」(戒疏記卷一五‧八九‧二)


三衣受法

亦名:袈裟受法、受三衣法、比丘受三衣法、尼受三衣法

子題:下衣受法、五條正衣受法、割截衣持、屈[袖-由+聶]衣持、揲葉衣持、五條從衣受法、縵僧伽梨受持、中衣受法、上衣受法、五大色衣不成受持

行事鈔‧二衣總別篇:「今先受法。(一、下衣受法)應前〔加〕安陀會為始。此衣正有三品,謂割截、[袖-由+聶]葉、揲葉也。(一.加正衣法)加法云:『大德一心念,我比丘某甲,此衣安陀會五條衣受,一長一短割截衣持。』亦云屈[袖-由+聶]衣持若揲葉令外相同割截,刺一邊開一邊者云葉衣持。餘同十誦。若兩邊俱縫者,但同縵衣。(二.加從衣法)若論從者用大衣十八品,七條二品等。『大德一心念,我比丘某甲,此安多會二十五條衣受,四長一短割截衣持。』葉準同。乃至七條,其文準用改之。若縵衣上明從者,據安多會為言。若鬱多羅僧,僧伽梨,並準此改革。縵衣改名為別,今據大。十誦云:『大德一心念,我比丘某甲,是縵僧伽梨受持。』餘二衣準改。(二、中衣受法)若中衣云:『大德一心念,我比丘某甲,此衣鬱多羅僧七條衣受,兩長一短割截衣持。』揲葉準改。若從衣中,準前改法。(三、上衣受法)若上衣者云:『此僧伽梨若干條受,若干長若干短割截衣持。』揲葉準用。以通九品,條堤不同,隨衣改之,故不定指。不同中下二衣,少相易明。上明三衣受竟。律制並須三說。彼律受戒前教言:『我某甲此衣僧伽梨若干條受,若割截若未割截,是衣持。』三說。乃至安陀會亦爾。此未割者,是縵衣也。若全未割截,豈得將來入受戒。薩婆多云,五大色者不成受。則孝僧白布袈裟等非法。如是例之,多有黑、青、赤、黃四色,無多白者,正言如上不成。今以凡情苦受,此則一生無衣覆身,一死自負聖責。何慮無惡道分?悲哉!」  資持記釋云:「從衣中,牒下衣名者,以名是通,隨用分故。牒上衣條數者,由體是定,如實稱故。有云五條衣受者非。註云乃至七條,應云:『此安陀會七條衣受,兩長一短割截衣持。』」(事鈔記卷三○‧二八‧四)


三衣失受持相

亦名:衣之失受相、四礙、失衣相、袈裟失受相

子題:界礙、染礙、情礙、隔礙

羯磨疏‧衣藥受淨篇:「明失受持相,義張四種,障礙故離。一﹑者界礙。如律中說此樹非彼樹等,以隨衣所在,界別不同,如別廣說。二﹑者染礙。以男女同處,性相染污,譏謗由生,故制須離。律諸戒約,多有斯例。如同坐、同宿、同行、同乘與衣作衣,無論道俗,是女皆犯。故多論中除村界者,為護梵行也。以義而推,無男有女,是為染礙。三﹑者情礙。如僧祇中,兄弟分齊。五分多論外道異見,樂人部眾,王來入寺,諸所遊行門,取水處,大小便處,並非衣界。……四﹑隔礙。如僧祇中,天祠門外,須梯須鑰,無者失衣。四分水陸道斷,同界難會,豈非失也?故五分云,僧作羯磨結不失衣界,而於中不得自在往返者,是離衣也。」  濟緣記釋云:「初界礙者,即作法自然十六種衣界,各不相同。二﹑,初顯相。律下,舉例。且列六戒,不定提舍,三十九十,其例極多。道俗即尼眾、俗女。故下,引證。即攝衣文證。以下,結示。三﹑情礙中,僧祇兄弟分居,同家別室,在中護衣,眾處非界。五分多論,外道幻惑,樂人蕩逸,王臣威勢,若與同處,皆不自在。遊行門等,皆都眾處,既非衣界,制必隨身。下指四分,即離衣中。四﹑隔礙。僧祇衣在祠中梯鑰可入,方便開之。四分可解。五分不得自在,義通三礙,為物阻絕,即屬此收。」業疏記卷一八‧三二‧一六)


三衣定量

亦名:三衣長度、袈裟長度、衣長、衣量

子題:衣身、踝、葉相、度身、三衣三品、服長衣三過

隨機羯磨‧衣藥受淨篇:「聽以長二肘廣四肘衣,作安陀會;長三肘廣五肘,作鬱多羅僧;僧伽梨,亦爾。五分云,肘量長短不定,佛令隨身分量。律云,度身而衣故也。」(隨機羯磨卷下‧一‧六)

羯磨疏‧衣藥受淨篇:「諸部極小唯四分文。出家貧乏,故是常也,且覆形儀,何由可具?餘二衣相,義同五分,度身最好。先以衣財從肩下地,踝上四指,以為衣身餘分葉相,足可相稱也。」  濟緣記釋云:「初明本宗局量。僧祇、十誦、多論各有三品量,寬於四分,如事鈔具引。出家等者,出極小意。餘下,取五分通文,初令依用。下衣宜小,故但云二衣。先下,示度身法。即腳外突骨,從肩至踝即廣量。橫堤豎條,皆名葉相。廣多不稱,特示度法,長中無妨,故不出之。但使周身披搭得便。依文九尺,頗覺有餘。今人廣不五尺,長過丈二,反執五分度身之文,無乃度之不細乎?習久成俗,卒難曉喻,法服製度,壞滅久矣。」(業疏記卷一八‧一四‧一)

行事鈔‧二衣總別篇:「(一﹑明四分兼含)四分云,安陀會長四肘,廣二肘;鬱多羅僧長五肘,廣三肘;僧伽梨亦爾。然此下衣,極成窄小,當取通文。律言,量腹而食,度身而衣,取足而已。準此無定量,(二﹑引諸文示準)任時進不。雖爾,亦須楷準。故十祇中,各立三品之量。今準薩婆多中,三衣長五肘,廣三肘;若極大者,長六肘,廣三肘半;若極小者,長四肘,廣二肘半者,並如法。若過若減成受持,以可截續故。缽若過減不成受,不可截續故。若過量外應說淨,不者犯捨墮。說時應在受後,以法衣外者為長。(三﹑明五分唯通)五分,肘量長短不定。佛令隨身分量,不必依肘。」  資持記釋云:「定量中,四分有通局二量,初示定量。安陀會長七尺二寸,廣三尺六寸,此謂下衣,道行作務,故不宜大。……餘二衣長九尺,廣五尺四寸。然下,出通量。但云下衣極小,準餘二衣非小明矣。然恐身量短長不定,是故三衣俱準通量。言度身,此有二法。一﹑準多論,佛身丈六,衣長丈八,廣丈二;常人半之,衣長九尺,廣六尺。與四分小異。此以算,人身長一尺,則長邊得一尺一寸二分半,廣邊得七寸五分。如是增之,則八尺之人,可著長九廣六之衣也;更增至佛量亦無差。設或身相長短不稱,減成儉約,過須說淨。二﹑準業疏,就身裁度。疏云,從肩下地踝上四指以為衣身,餘分葉相,足可相稱。此謂人身多是長短不定,尟有肥羸;縱有肥羸,不妨服用;是故但出廣量,不明長法。有云,餘分葉相,即是長量,今謂葉相廣長齊有,何獨長邊。且今時人少至八尺,但取九尺已內,足可相稱。良由袈裟右角,本在左肩,或垂腋下,是故九尺之服,頗宜八尺之身;今則右角前垂,著用乖法,遂使長邊何啻丈二,廣邊不滿五尺,長拖象鼻,動越威儀,習久迷深,何由諫諭?必懷奉法,夫復何言?文中節量等語,本是誡節貪求,令知止足,故云取足而已。今此引用,意顯隨宜,故云準此等。度字入呼,謂裁度也。取字去呼,謂麤略也。……然四分下衣雖云窄小,而諸部中三衣或等,足可準繩。恐見度身,便即任意廣長無法,故云雖爾等今執丈二長衣,便云律有通文者,正墮此過。故下,引示諸文,初指二律。十誦,上衣長五肘,廣三肘。亦同四分。下衣長四肘,廣二肘半長同四分,廣加九寸,則四尺五寸。七條量在上下之間。僧祇,三衣各有三品:上者長五肘,廣三肘。亦同四分。中者長五肘一不舒手謂五中一肘不舒手量,不滿五肘,準彼論肘舒手量之,廣三肘一不舒手。下衣長四肘半八尺一寸,廣三肘一不舒手。中下二衣,亦各三品,並如上。婆論中,三事通有三品。長五廣三中衣同四分。若極大者,長六肘一丈八寸,廣三肘半六尺三寸若極小者,長四肘,廣二肘半。上出三品如法。下明過減非法,初判成受。過者可截,減則可續;缽無此義,故受不成。若過下,判犯。準知今時丈二長衣,既不說淨,皆犯長罪。註出受淨前後,以受持外者,屬長物故。故知法衣之上,連帶長物,今按尼鈔,祖師明斷,若過量外,必須淨施五分,初緣亦依肘量。但隨人用,不能一準,故云不定。佛令隨身,須依業疏肩踝為度。若前諸部,乃據中人八尺楷定,況分三品,適足隨身,故存品量也。上引二量,攝盡機緣,定量則抑彼貪情,通量則被於異報。大論教意從儉為先。故章服儀云,減量而作,同儉約之儀;過限妄增,有成犯之法。或容犯長,或制非法。又云,頃載下流,驕奢其度;至論儉狹,未見其人。餘如別說。有云鈔引通文廢其定量者,此順執情妄誹聖訓。問:『必準通文,過量得否?』答:『若準多論,量外說淨,非謂不得。但今著者不行說淨,有犯長過;又復著用有所不便耳。』問:『今服長衣為有何過?』答:『此有多(三)過:一﹑量外犯長,提;二﹑著用犯捨衣,吉;三﹑長垂肘外,有象鼻相,步步吉羅。倘懼因果,請從正教。』」(事鈔記卷三○‧一五‧一一)


不善心犯戒

子題:四種麤惡意犯罪、麤惡意犯罪、害心殺蟻重於慈心殺人、作業定、受果定、調達、提婆達多、業定不

行事鈔‧篇聚名報篇:「不善心者。(一、正明心相)謂識知戒相,或復闇學;輕慢教網,毀訾佛語。如明了論述云,有四種麤惡意犯: 一﹑者濁重貪瞋癡心,二﹑者不信業報,三﹑者不惜所受戒, 四﹑者輕慢佛語。故心而造,則得重果。以此文證,由無慚愧,初無改悔,是不善心。(二、引示業報)故成論,害心殺蟻重於慈心殺人。由根本業重,決定受報,縱懺墮罪,業道不除。如十誦,調達破僧,犯偷蘭已,佛令僧中悔之;而於業道,尚墮阿鼻。故地獄經云,一﹑作業定二﹑受果定,諸佛威神,所不能轉。廣如卷末陳說。」資持記釋云:「不善心者,謂貪瞋癡三毒所起,單複等分,鼓發七支故。……引示中,初引成論,證業隨心重。約制則蟻輕人重,篇聚定故;就業則蟻重人輕,心行別故。由下,推論所以。如下,次引十誦轉證懺業不亡。調達,具云提婆達多,此翻天熱;是佛堂弟,阿難兄也。破僧犯蘭,制教罪也;逆業最重,故墮阿鼻一劫。故下,三引經轉證悔已墮獄。亦名地獄報應經。業定不定但約三時具闕分異;三時具者,則為定業。定有二義,如文列之;不定亦二,反明可解。諸佛不能轉者,眾生業力,勝佛力故。下指卷末,即懺篇中。」(事鈔記卷一四‧三九‧一三)(請參閱附錄二『業報輕重及不定表』一二二頁)


不得滿數不得訶

亦名:不足數諸部通會

子題:不足數四律一論共有六十許人

隨機羯磨‧集法緣成篇:「不得滿數不得訶者,若為比丘作羯磨,以比丘尼、式叉摩那、沙彌、沙彌尼足數,若言犯邊罪等十三難人、若被三舉、若滅擯、若應滅擯、若別住、若戒場上、若神足在空、隱沒、離見聞處、若所為作羯磨人,如是等二十八種不足數。又云,行覆藏、本日治、摩那埵、出罪人;十誦律云,行覆藏竟、本日治竟、六夜竟。此上七人,佛言不相足數。十誦又云,睡眠人、亂語人、憒鬧人、入定人、啞人、聾人、啞聾人、狂人、亂心人、病壞心人、樹上比丘、白衣,如是等十二人,不成受戒足數。摩德勒伽論云,重病人、邊地人、癡鈍人,如是等三人,不成滿眾。僧祇律云,若與欲人、若隔障、若半覆露中間隔障、若半覆露申手不相及、若一切露地坐申手不相及。又云,若眾僧行作羯磨,坐則非法,乃至住坐臥互作亦爾。四分云,我往說戒處不坐為作別眾,佛言非法。五分,病人背羯磨說戒,佛言別眾。義加醉人等,或自語前人不解,心境不相稱等,並名非法。故律中受戒捨戒法內云,若眠醉狂恚不相領解,如前緣者,並不成故。又須知別眾不足數等四句差別,臨機明練成壞兩緣。」(隨機羯磨卷上‧四‧一一)

羯磨疏‧集法緣成篇:「就此一位,乖相極多。略知大數,後依隨解。四分有三十二人,十誦十五人,伽論三人,僧祇九人,五分一人。諸部通會,共成一宗,則六十許不合足數。今見講師,但取四分二十八人,是不足限,不用他部。口云律但列此二十八人,明知不列是足數也。今解,律通列相,令準例知。本無結數,擬含多相。二十八者,疏家束之。勘檢律文,隱不定。如何冰執,不通他部?若有癡、狂、睡、定之徒得入數者,至如捨戒為惡,隨對應開,若向狂心及未相解,俱不成捨。以非足數,非對首人,雖是比丘,無住秉法。故須大觀眾部,通照是非,義類顯然,不得不用。」濟緣記釋云:「四律一論共有六十〔不足數人〕;而言許者,示不盡故。」(業疏記卷四‧二六‧五)(請參閱『別眾不足數四句』☆四九七上)


不懺舉羯磨

子題:滅羯磨

行事鈔‧僧網大綱篇:「不懺舉者,然罪無定性,從緣而生;理應悔除,應本清淨。而今破戒見四法,犯不肯懺;妄陳濫說,言不懺悔。垢障尤深,進道無日。故須舉棄,得伏方解。經名滅羯磨者,治罰前人,使作滅罪。僧祇云,被三舉人,心意調柔,白僧言:『我心調柔,願僧為我捨法。』白已,卻行而退。眾主比丘量議可不,然後乞解。」資持記釋云:「不懺舉者,亦因闡陀,僧問汝有罪懺悔,答言不懺,故制舉之。出過中,初明應懺。上句示罪可懺;輕者即滅,重者轉輕,故云不定。從緣生者,釋成不定所以。而下,明不懺,上四句示過。言濫說者,即倚傍聖言,誑惑無知,拒逆僧命故。垢下二句,彰損重。故下二句明治法。詞句同前,但改諸見字為懺字,餘無少差。經下,會異名,即涅槃也。求解中,僧量議者,理須細察,還復正信;不察虛詐,縱解不成。(事鈔記卷七‧二七‧一八)


事懺

子題:轉報、輕受、麤業、繕造

行事鈔‧懺六聚法篇:「若論事懺,屬彼愚鈍。由未見理,我倒常行,妄業翳心,隨境纏附,動必起行,行纏三有,為說真觀,心昏智迷。止得嚴淨道場,稱歎虔仰,或因禮拜,或假誦持,旋繞竭誠,心緣勝境。則業有輕重,定不定別。或有轉報,或有輕受。並如佛名、方等諸經所明。」資持記釋云:「由下,示懺法又二,初敘不堪理觀。止下,正明事懺,初明事行。不出三業,禮拜旋繞是身業,稱歎誦持即口業,虔仰竭誠等即意業。勝境不出三寶。則下,明成益,上二句示先業。言輕重者,就過為言,五逆、謗法、用僧物等為重;餘則為輕。又凡造罪,具足三時,俱起猛心為重;或二時、一時為輕。定不定者,復簡重業。定業極重,縱懺不亡;不定猶輕,或容轉易。下二句彰益。轉報謂易奪不受,對上輕及不定業也;輕受謂轉重為輕,即上重中定業也。」(事鈔記卷二八‧五‧一一)

羯磨疏‧懺六聚法篇:「( 一﹑敘境心)事懺。如世常行,或依堂塔,或依繕造。佛名經教禮誦諸業,皆緣事起。依此運心,隨所興起,計功分課。稱情愛戀,違意憎嫌,此不淨心,未足除罪;要先折伏人我貪競銜悲自咎,曲身退跡,推舉於他,以事抑故,由我惑壯,不解思微。屈苦低抑,猶不可伏,何況特懺,用以為功?(二﹑明事業)所以大聖布此良規,正治我等麤重人也,萬五千佛日須一遍,阿彌陀佛日十萬遍。如是讀誦營事諸業,並定頭數,計功自勵。(三﹑示過誡勸)若有不至,此即懈怠,何名畏罪?即地獄人。如是鞭心,如是立志,雖名麤業,世中罕有。縱或行者,多著名利,諂誑自高,復是軟(軟)賊羅剎妻也。」濟緣記釋云:「事懺,敘意中,初科,初示依處。繕造,即經藏。佛下,明所修。佛名經教,即持名讀誦也。依下,明用心,初總示。稱下,別釋又二,初明過。要下,顯正。心善伏惡,故云事抑。但知禮誦,不兼折伏,謂之特懺,特猶獨也。次科,云治我等者,欲使晚學自知分量,生慚恥故。萬五千等,略舉持名,以示功行;限時計課,以事繫心。三中,對前理觀,故名麤業。彼時罕有,方今可知。軟賊則不覺侵盜,鬼妻則終遭食噉。安謂為善,不知成惡。修持之難,斯可知也。(業疏記卷二二‧九‧五)


二不定戒制意

亦名:不定戒制意

行事鈔‧隨戒釋相篇:「多論,制意四種:一﹑為止誹謗故,二﹑為除[鬥@斲]諍故,三﹑為增尚佛法故,四﹑為斷障道惡業次第故。」(事鈔記卷一九‧四一‧一二)

戒本疏‧二不定法:「初不定意。聖禁從緣,曲尋萬緒。因人興犯,制狀塵沙。必欲隨境,攝修難備。若不迭相鑒察,容無自勵之心。故用屏露隨信舉發,以存相利之道也。」(戒疏記卷一○‧一八‧一四)


二不定戒罪體

亦名:不定戒罪體

子題:二不定戒罪體但取生疑、不應爾如法治皆目吉罪、如法治

戒本疏‧二不定法:「今云房室私禮,俗所常行。而比丘無侶,獨一女人同處麤語,於三罪中令他疑怪。犯相難分,故言不定。何須禁者?出家遊棲,或入聚落,因事交涉,汙辱彼此,所損非輕,故宜須制。所以須取三罪疑事者,此之疑心,由來未制。故得從疑以為戒本。若取三罪,諸篇已結,何假此中方言最初?故毗跋律云:『如何此戒作不定說?』答云:『此未來中事,容有無實犯故。』四分云,坐既非處,生不信心。故知疑定也。(一﹑問無犯而制)問:『既無實犯,何須制者?』答:『三戒染分,外涉必多。故制生疑即是違戒。令諸不犯,用清道俗。』(二﹑約立治轉難)問:『不定不犯,文何說治?』答:『文言治者,自依篇聚。此戒罪體但取生疑。』(三﹑問生疑何犯)問:『既生疑心,犯何篇攝?』答:『犯吉羅也。』(四﹑約無名轉難)問:『七聚無不定名,如何犯吉?』答:『七聚雖無,然不應爾,如法治,並吉羅攝故。』」  行宗記釋云:「初引毗跋律。未來中事,恐犯預制故。容無實犯,顯示不定故。次四分中,坐非處者,謂屏露也。不信心即是疑也。所疑雖不定,而生疑是定,即是戒家所防體也。五中,初問,躡前所引,以求制意。答中,初二句敘制緣。故下,次明正制。令下,顯制意。次難,以戒本云,我犯是罪,於三法中應一一治,則知有犯。答中,自依篇聚者,義鈔云,若實犯夷,自言犯者,落在前戒中治是也。三問,答中,定出罪名,即知不定約所疑事,故列在前;若取所犯,即歸下聚。四問,答中,律中凡言不應爾如法治,雖非聚名,皆目吉罪。以戒本云,如優婆夷所說,應如法治故也。」(戒疏記卷一○‧二一‧一一)


二不定戒釋名

亦名:不定戒釋名

戒本疏‧二不定法:「今言不定者,本無三四之名,浪立治舉,但於二中未定實犯,律云,是中無定法,故云不定。故十誦云,於三篇中,趣說一事,可信女人不知犯、不知起、不知名字,但云我見女人來去坐立,比丘亦爾,不見作婬相等。不決定故,名不定也。」  行宗記釋云:「今解中,初斥非。言本無者,非典據也。言浪立者,任胸臆也。此但略斥,餘如義鈔。但下,顯正。二字同前,故但釋不定。謂俗女心疑,故云若波羅夷等。犯未定實,故云不定。次引律證,無定法即目犯也。次十誦中,彼云不知犯未定實也,不知何處起謂起因,不知犯名字昧篇聚也。餘同所引。『若爾,與古犯不定何別?』答:『彼謂二三單並不定,此乃事未審實不定,所以異也。』」(戒疏記卷一○‧二○‧八)


五戒境量

羯磨疏‧諸戒受法篇:「初就在家士女,五戒所獲多少?如多論云,五戒相者,於一切眾生,可殺不可殺,乃至可欺不可欺,一切眾生,下至阿鼻,上至非想,傍及三千大千世界,乃至如來有命之類,皆得四戒。以三因緣,得十二戒。并以形期。三千界內一切酒上,咽咽三戒,以初受時,一切是酒皆不飲故。縱使入般酒盡,戒常成就而不失也。……今以義推,貪等諸毒間不定,三單、三雙、一合為七。用歷過境,約文為五;對境為七;就業非情,為八為十。且以七毒就文歷之,隨一一境,得三十五戒。遍生有四,非情有一。如是類推。」濟緣記釋云:「五戒,正明中,初明情境。不可殺不可欺者,或約境強,如佛聖人等;或是境弱,如蠕動微物,不可婬妄等;或不可親,如諸天餘洲餘趣等。乃至者,須云可盜不可盜,可婬不可婬。阿鼻非想約豎論,傍及大千據橫說。小教境量,齊此而已,四戒即前四支,依情境發。三因緣者,單歷三毒。并下,次非情境。咽咽三戒,兼前共發十五戒。上別列兩境。縱下,總示。境滅戒存,如前句義。入般對情,酒盡即非情。……義推中,初離七毒。三單可解;三雙者,一﹑貪瞋,二﹑貪癡,三﹑瞋癡;一合即三毒並起。用下,歷戒,初列位。約文五者,據列相文;對境七者,五中開婬三境;就業非情,七支外加酒為八,開婬則為十。昔云因明八戒十戒者謬矣。且下,正歷。合數可見。」(業疏記卷一七‧一‧六)(請參閱附錄二『五戒八戒境量表』九六頁)


五篇七聚犯罪受報歲數

亦名:犯戒罪報輕重

子題:突吉羅罪、波羅提提舍尼罪、波逸提罪、偷蘭遮罪、僧伽婆尸沙罪、波羅夷罪、泥犁、四天王宮

行宗記‧釋總辨廣略二教:「報中,文列四重歲數(生報九百二十一億六十千歲),即墮燄熱地獄;僧殘,二百三十億四十千歲墮大叫獄;偷蘭,五十七億六十千歲墮[口*(自/(犀-尸-牛)/十)]叫獄;波逸提,十四億四十千歲墮眾合獄;提舍尼,三億六十千歲墮黑繩獄;吉羅,九百千歲墮等活獄。」(戒疏記卷二‧五三‧五)

行事鈔‧篇聚名報篇:「(一﹑引目連問經示歲數)目連問罪報經云,若比丘,比丘尼,無慚愧心,輕慢佛語,犯突吉羅眾學戒罪,如四天王壽五百歲,墮泥犁中,於人間數,九百千歲。第二波羅提提舍尼〔罪〕,如三十三天,壽命千歲,於人間數,三億六十千歲,墮地獄中。第三波逸提〔罪〕者,如夜摩天壽二千歲,於人間數,二十一億四十千歲。第四偷蘭遮〔罪〕,如兜率天壽四千歲,於人間數,五十億六十千歲。第五僧伽婆尸沙罪如不憍樂天,壽八千歲,於人間數,二百三十億四十千歲。第六犯波羅夷罪,如他化自在天,壽十六千歲,墮泥犁中,於人間數,九百二十一億六十千歲。(二﹑引涅槃經會不同)涅槃中,犯突吉羅罪,如忉利天日月歲數,八百萬歲,墮地獄中。與上經文不同者,此謂數有大小,即萬萬為億之量也。」資持記釋云:「初目連問經亦名犯戒報應輕重經,初標犯人。據下三眾,皆犯吉羅,罪報同僧;今約通該六聚,故但舉二眾耳。無慚下,示犯心。然果報隨心,延促不定;或濁重邪見,縱犯輕罪,何止此數;或慚愧慈心,雖犯重愆,未必如數。準知經中且據一相,故約無慚輕慢,以定來果不差;必具此心,則定如歲數矣。上四句,準經貫下六聚。犯下,列相。經中通云墮獄;準雜心,別對六獄;泥梨,即是獄名,此翻無去處。初吉羅中,四天王宮,與日月齊,在須彌?半腹。墮泥犁者,即等活地獄。天五百歲,為獄一晝夜。人間九百千者,以人間五十年,為天一日,一千五百年為一月,一萬八千年為一年,十八萬年為十年,一百八十萬年為百年,九百萬年為五百年。上約小數,若用大數,十萬為千,合云九十千,竊疑經誤。提舍中,三十三天在須彌頂。此墮黑繩地獄。彼天千歲,為獄一晝夜下皆準此。人間數者,人間一百年,為天一日,三千年為一月,三萬六千年為一年,三十六萬年為十年,三百六十萬年為百年,三千六百萬年為千歲。亦準大數。千萬為憶,故以三千萬為三億,十萬為千,故將六百萬為六十千也。三波逸提,夜摩及後三天,並依空住;通前即欲界六天也。此墮眾合地獄。人間二百年,為天一日,六千年為一月,七萬二千年為一年,七十二萬年為十年,七百二十萬年為百年,七千二百萬年為千年,十四千四百萬年為二千歲。千萬為億,成十四億;十萬為千,成四十千。檢經本作二十四億,二字錯,合作四字。鈔云,二十一者,據算甚差,必應傳誤矣。四偷蘭遮,墮[口*(自/(犀-尸-牛)/十)]叫地獄。人間四百年,為天一日,萬二千年為一月,十四萬四千年為一年,一百四十四萬年為十年,一千四百四十萬年為百年,十四千四百萬年為千年,二十八千八百萬年為二千歲,五十七千六百萬年為四千歲。千萬為億,成五十七億;十萬為千,成六十千。鈔與經文,皆云五十億者,脫七字耳。五僧殘,墮大叫地獄。人間八百年,為天一日,二萬四千年為一月,二十八萬八千年為一年,二百八十八萬年為十年,二千八百八十萬年為百年,二十八千八百萬年為一千年。八箇二十八千萬,即二百二十四千萬;八箇八百萬,為六千四百萬,共計二百三十千四百萬為八千歲。大數以論,即二百三十億四十千歲。經本作三十千歲,字誤。六波羅夷,墮燄熱地獄,一晝夜。人間一千六百年為天一日,四萬八千年為一月,五十七萬六千年為一年,五百七十六萬年為十年,五千七百六十萬年為百年,五十七千六百萬年為千年,五百七十六千萬年為十千歲,三百四十五千六百萬年為六千歲,共計九百二十一千六百萬年為十六千歲。大數而論,如鈔所合。次涅槃中,初引經。忉利天,即三十三天,日月歲數,亦約人間計之。與下,通會。俗中算數,十十為百,十百為千,十千為萬,十萬為億,十億為兆。此為小數。或以百百為千,千千為萬,萬萬為億等。此為大數。前經據其大數,涅槃從小數;然二經對天不同,九百八百之異,未可和會。」(事鈔記卷一四‧四三‧一七)


五逆懺相

子題:開悔五逆

戒本疏‧四波羅夷法:「言可悔不者,如大乘中,開悔五逆。『若爾,何故經中,令王重罪微薄耶?』答:『罪無定也。即如彼經,有愧非有,無慚非無。或可不定,故轉輕耳。餘之三夷兩蘭,皆可滅除。學悔說故。十誦,九清淨人,破僧偷蘭罪從僧懺,文自驗矣。』」

行宗記釋云:「初示懺業,上二句判定可懺。大乘,即佛名、方等,通懺三世十惡五逆。又鴦掘摩羅作五逆,因值佛得滅等。若下,引難,經即涅槃。上據大乘立義,故還引大乘為難。闍王殺父,阿鼻一劫,佛令懺已,於黑繩地獄,七日受盡,既但轉重令微,則顯逆非可懺。答中二意,初引彼經。有無不定,約心明業,雖悔復受,理無所疑。或下,示次意。既轉令輕,明開成悔。餘下,次明懺制,初判定。學悔下,引證,初證懺夷。律令學悔,開懺不疑。十下,次證悔蘭。邪正各五,方成破僧;真佛位別,不入僧數,故云九人。邪徒破僧,皆犯蘭罪;今既邪正通名清淨,故知開悔。從僧懺者,上品罪故。」(戒疏記卷七‧二○‧二○)


亡物輕重廣分七種

亦名:亡人物輕重廣分七種、亡僧物輕重廣分七種、亡五眾物輕重廣分七種

子題:氍氀、氍毹、皮物、養生之具

行事鈔‧二衣總別篇:「但以教網具周,必須文顯。然又聚類七種分之,後必有事,依門自判。準用十誦律中瓦木等色,隨事分物。今亦附事廣明……第一﹑絲麻毛綿所作。四分中,坐褥、臥褥入重。並謂表裏有綿帛裝治者。氍氀氍毹)長五肘,廣三肘,毛長三指,入輕。此寒雪國中曲開氍氀,相同袈裟,條葉具足,毛內葉外,乃至皮作亦然,故開皮為臥具,此即三衣也。被是重物,不可例之。以僧祇中有氈僧伽梨故。自餘準此為量。被及被單入重;薄軟氈堪可疊披入輕。……第二﹑瓦石鐵木竹等所作。……剃刀入輕;錢寶等入重。……供養香爐,輕可隨身,入輕;準上十誦。有寶裝校入重,以捉寶戒制故。若重大者入重。根本為佛法而作,不自攝者,隨本處安置,不得追奪。若隨緣改賣不定者,如上處分。經架、香案、經函之屬,輕可隨身,同上入輕;各有別屬,亦隨本位。佛床、經巾之屬,亦隨本入佛法;無定者入重。數珠入輕。別屬也。第三﹑田土園林房舍等。四分云,伽藍及屬伽藍果樹,別房、屬別房物。若捨布絹為己造房,若已易得重物者,入重。死時猶是輕物者聽分。若捨輕重物入佛法者,不合追取,為佛法有別主故,還隨亡者處分。……第四﹑皮革等。四分,皮衣、樹皮衣等,一切不得著,則入重。十誦,皮物,盛油囊,受半斗以下。繫革屣韋、靴韋、簏韋、熟韋、裹腳指韋,應分;以外入重。……毗尼母云,經律先有付囑處,即付彼;若無付囑,隨能受持者,與之,不應分賣也。俗書、素畫入重。紙、筆、墨等準入輕,以堪附道法故。……五﹑畜生者。毗尼母云,駝馬驢等,與寺中常住僧運致。若私有小寺、園果、堂房、瓶盆之屬,養生之具,此現前不得分,屬四方僧。何者名養生之具?人畜所須。非養生具者,非人畜所須也。六﹑人民奴婢。四分云,僧伽藍人,入重。所有私物,不問輕重,並入私己。若僧家奴婢死者,衣物與其親屬;若無者,常住僧用。私奴死者,義準有二:若同衣食,所須資財,自取入己,隨任分處。若不同活,直爾主攝,與衣食者,死時資財入親。無者,同僧院內無主物,入常住。入親者,準滅擯比丘,若死,衣物入親;若僧供給,則不同之。……七﹑四藥者。無問生熟穀米飯醬、湯丸膏煎,並入重。雖有殘宿、惡觸,亦無有失。明了論、薩婆多云,以死時心斷清淨故,則無宿觸、販賣、不淨也。……餘有不盡之文,事不可委。具如別判輕重物中,亦須類知而通解也。」  資持記釋云:「具下,指廣,即輕重儀,文有一卷,判決精詳。不覽彼文,何由曉此?故云亦須等也。(事鈔記卷三二‧一六‧三)


似寶數珠入輕

亦名:數珠入輕

行事鈔‧二衣總別篇:「數珠入輕。別屬也。」資持記釋云:「判數珠。注別屬者,由是輕小,得自受用,而無改賣不定之義,故偏判輕。必有市販亦重。儀云,木[木*患]珠貫雜色偽寶所成之珠,在機正要,勿過數法,投接下根,牽課修業;可準多論,似寶雜色,開為百一物者,得如法用,宜斷輕收。餘木竹等,例此分也。」(事鈔記卷三二‧二五‧二)


佛制比丘相敬之意

亦名:比丘相敬之意

子題:相敬為除慢法、三鳥獸相恭敬法、鵽鳥

行事鈔‧僧像致敬篇:「所以敬者為除慢法故。四分中,由諸比丘不知大小故,佛訶責已,告言,汝謂誰應受第一座、第一水、第一食,乃至起迎逆禮拜,恭敬問訊耶?諸比丘言各不定,或云十二頭陀者、大姓、多聞、法師、持律、禪師等。佛言,汝等各各長慢,故作是語。廣說三鳥獸相恭敬法。便說偈言:『其敬長老者,是人能護法,現世有名譽,將來生善道。』教化人民,皆隨法訓。汝等於我法律中,出家,更相恭敬,佛法可得流布。自今已去,聽隨長幼,恭敬禮拜上座,迎逆問訊。」資持記釋云:「四分下,引釋,文出房舍犍度,彼云,爾時佛從王舍城,與諸比丘,人間遊行,詣毗舍離。時六群先往取房,為和尚親厚等。時舍利弗、目犍連後至,不得房宿,臥埵上,因集眾訶誡,如鈔所引。初引佛問;諸下,眾答;佛下,訶責,即見制意;廣下,引緣。彼云,過去有三親厚,象、獼猴、鵽,當刮反。爾雅注云,大如鴿,亦言鳩,或言雀。依一尼拘律樹,彼作是念,我等共住,不應不興恭敬。互相問言,憶事近遠。象言,我憶小時,此樹觸我臍;猴言,我憶此樹,舉手及頭;鳥言,我憶雪山右面,有大尼拘律樹,我於彼食果,來此便出,即生此樹。時象即以猴置頭上,猴以鳥置肩上,遊行村聚。說偈如鈔。上句行敬,次句顯益,三即現報,四是後果。汝下,勸依。自下,立制。今時僧眾,不別尊卑,宿德晚生,互相作禮;受戒徒分時分,坐夏空數淺深。堪嗟世薄情浮,深痛律崩法壞。有心弘護,宜切依承。」(事鈔記卷三七‧三‧一七)


佛磔手

亦名:磔手、一磔手、[打-丁+桀]手

子題:張磔、中人三[打-丁+桀]手長、姬周尺斗為定、佛[打-丁+桀]手依五分二尺為定、律曆、唐尺但加周尺二寸、周尺秤斗、唐尺秤斗、尺秤多別、南吳尺、姬周尺、唐尺、山東尺、羅柯尺、衡、量、藥秤、忽、一忽、絲、一絲、毫、一毫、釐、一釐、分、一分、寸、一寸、尺、一尺、丈、一丈、引、一引、步畝、一畝、頃、一頃、晉、魏、關輔、[打-丁+桀]

戒本疏‧十三僧殘法:「佛磔手者,磔,謂張磔,可從石也。今有從手從足,俗字耳。」行宗記釋云:「張磔者,謂以大母指,與中指張開,相去之間。今下,點非。以律本中,多從手作。」(戒疏記卷八‧五八‧一○)

行事鈔‧隨戒釋相篇:「(一、總引諸異)佛[打-丁+桀]手尺量不定。今總會諸部,校勘是非。僧祇,佛[打-丁+桀]手長二尺四寸。明了論同之。善見云中人三[打-丁+桀]手長,佛一[打-丁+桀]手。多論云,佛一[打-丁+桀]手,凡人一肘半。五分,佛[打-丁+桀]手長二尺。已上通明尺寸分不定者,由翻經有南北二國,三藏生處不同,故致多別,各相矛盾。(二、約義去取)(一﹑判定)今以義約。佛在人倍人,身量同爾。此震旦國法,尺寸隨俗不同。而用律曆定勘,則以姬周尺斗為定;通古共遵,百王不易。故隋煬帝立斗尺秤,準古立樣;余親見之。唐朝御宇;任世兩用,不違古典。故唐令云,尺者,以尺二寸為尺;斗秤二種,例準增加。準論以言,此方人長八尺,佛則丈六。以此為率,佛[打-丁+桀]手依五分二尺為定;當律無文,可以用之。……(二﹑斥濫)即大國唐朝,文軌無二。及論用尺,五種不同;必以姬周尺秤以定。官市衡量,無事不平。此則閻浮通用,豈止姬周古法?乃至缽量,三斗為上,下者斗半。以文校勘;尺秤依古,彌彰上言。故今藥秤,古法不改。六尺為步,忽絲為先。如是準酌,想定綱旨。余曾遊晉魏,及以關輔;諸方律肆,每必預筵;至論尺斗廢興,並未霑述。故即刪補(補闕),反光九代。(三、正示數量)今用五分尺寸。即以為率,廣(長)二丈四尺,長(廣)一丈四尺也。善見云,皆謂明內為言。僧祇,邊壁高一丈二尺。」資持記釋云:「勘尺量中,初文為三,初通標。僧下二正引。僧祇了論數同。善見即三尺。多論肘半,二尺七寸也。五分是今所取。已下,三出所以。有二,一譯處異,二譯人異。聞見不同,各據所見故。南即揚都,北指京洛;又東晉、宋、齊、梁、陳相繼為南朝,後魏、後周、隋謂之北朝。僧祇,東晉佛陀羅與法顯譯;了論,陳真諦譯;善見,南齊僧伽跋陀羅譯;多論失譯,獲本西蜀;五分,宋佛陀什共竺道生譯;其間生、顯是華人,餘並梵僧;故云生處不同也。矛即鏘戈,盾謂旁牌。韓子云,宋人有賣矛盾於市,有買矛者云,此矛甚利,所刺皆陷;有買盾者云,此盾極堅,無能陷者。或人謂云,用子之矛,刺子之盾,如之何?因而絕對。今喻語之互違耳。次科,判定中,初標示佛量。文見了論,多論亦同。此下定尺寸,初二句通示不同。疏云,元魏撥亂,文籍焚除,無可依據,故隨世立,是也。而下,明周法可準。律曆即俗中陰陽數曆,定星辰纏度分秒無差故。姬即周姓,周乃國號。故隋下,引兩朝以證。煬帝隋第二主。準古即姬周也。唐朝即神堯受隋禪改號唐國。御字謂君臨宇宙也。兩用謂周唐並行,至今亦爾。唐尺但加周尺二寸,故云不違古也。唐令即唐朝律令,魏徵撰,二十卷。十寸為,五斤為,三升三合等為加二寸,斗秤增兩倍。準下,示所取。論即多了二論。此方據南洲也。八尺之人,可張一尺;佛身既倍,明知二尺;方彰五分所譯無差,故為今取矣。率字,戒疏音律;率猶算也。……(斥濫)舉證有四,初據時用,上二句敘國法大同。文謂文章,軌即制度。及下明尺秤多別。五種者,舊云南吳尺短周二寸姬周尺十寸為定唐尺加周二寸,尺二為尺山東尺加唐二寸,尺四為尺;潞州羅柯尺加山東二寸,尺六為尺。國家不禁,致此多別。至於公用,還準周尺,故云必以等謂秤之斤兩,即尺之分寸。今朝私用周尺,公用唐尺。此下,推其本始。通閻浮者,顯是輪王之舊法耳。乃下,準缽量以律。斗量,正用姬周;則尺秤從周,不足疑慮,故云以文等也。疏釋缽量文云,姚秦時政,用古未訛,故此翻文,頗有通允,是也。故下,明存古。藥秤,即今世中五斤秤也。六下,示本立法。孫子算經云,數之始起為即蠶口初出也,十忽為,十絲為,十毫為,十釐為,十分為,十寸為,十尺為,十丈為,六尺為,二百四十步為,百畝為。如下,結告。斥闕略中,即河東,即相部,關輔即關中三輔。左馮翊,右扶風,中京兆,共輔長安廢興,即如前用舍。刪補字傳誤;累得古本,並云補闕。古今傳講,既無霑述,豈得有刪?準古為定。此明從古未論,方今考定,則垂範後昆,光逾前代矣。正示中,廣長字寫互;比對戒本及疏,迴易讀之。次引善見示量法。下引僧祇明豎量,使有分齊;必過此外,應非正犯。」事鈔記卷一九‧一九‧六)

行事鈔‧二衣總別篇:「[打-丁+桀],吒革反。謂展大母指與中指相去也,此字應法[打-丁+桀]字,才邊桀也。足邊桀者,此字也,癡革反。謂足一舉為磔,二舉為步。二義各別。……諸部論[打-丁+桀]不定。今依五分,佛一[打-丁+桀]手長二尺。準唐尺者,則一尺六寸七分彊;此用二尺為[打-丁+桀]手,準姬周尺也。此通陰陽諸國常準不改即唐令云,尺者用一尺二寸為尺;但隨流俗,則不定量。就此唐國用尺,則有五六種不同。明了論云,人長八尺,佛則倍之丈六是也。故廣引正證,知尺大小。

資持記釋云:「應法謂合字書。若準戒疏,從石為正,即訓張也。足下,點非。佛一[打-丁+桀]長二尺,二[打-丁+桀]即四尺;廣[打-丁+桀]半即三尺。……周尺一尺二寸,為唐一尺;七寸二分為六寸;所餘八分,為唐七分不啻,故云強也。」(事鈔記卷三一‧一‧五)(請參閱附錄四『周尺考』二八○頁)


依止法開緣

亦名:開不依止、不依止開緣

子題:不依止者八人

行事鈔‧師資相攝篇:「明依止法。先明應法,二明正行。初中,言得不依止者八人。(一、本宗六種)四分六種:一﹑ 樂靜;二﹑守護住處;三﹑有病;四﹑看病;五﹑滿五歲已上,行德成就;六﹑自有智行,住處無勝己者。(二、他部二種)七﹑飢儉世無食。十誦云,若恐餓死,當於日日見和尚處住,恐不得者,若五日、十五日,若二由旬半,若至自恣時,一一隨緣,如上來見和尚。八﹑行道稱意所。五分,諸比丘各勤修道,無人與依止;當於眾中上座大德心生依止,敬如師法而住。」資持記釋云:「明依止,開不依中,本宗六人。初開頭陀;次三開緣礙;後二開行成,上限五夏,下通未滿。他部二種,七﹑據十誦,文明和尚,依止義同故。隨住有食之處,故近遠不定。恐不得者,猶無食故。二由旬半,共一百里。自恣者,竟夏一來,極相遠故。一一下,總上近遠處也,此雖往見,由不同界,依止不成,故在開緣。八﹑中,五分無人與依止者,攝他損己,惜道業故。私心依他,亦不成法,還同不依。」(事鈔記卷一○‧五‧一一)



亦名:偈他頌、伽陀頌、伽陀、頌、室廬迦

子題:梵偈、貝多樹葉、孤起偈、重頌

戒本疏‧釋皈敬偈:「(一﹑示梵偈)尋中梵偈文,法喻自足;彼葉一偈三十二字。唯此方言,多少無準;或三四字,或五六七,節以聲言,用為偈句。(二﹑斥訛謬)或尋偈字,便訓為竭;謂攝前散章,竭盡文義也。即反偈字,例竭音也。檢諸字書,無可憑據;積習生常,何由頓曉?(三﹑會梵言)又尋翻經,古譯則云偈他頌,今云伽陀頌。斯則伽偈兩聲相近,省略本故,後所出者,但云偈言。故知偈他翻為頌也。故今所翻無序之頌,則云伽陀,有序之文,便為頌曰,可以分也。」行宗記釋云:「示梵偈中,初文。彼用貝多樹葉以書經教,故言彼葉。又不論長行與偈,例以四字為句,八句為偈;今文唯初喻八句,餘並四句,則明傳譯有所闕矣。唯下,示此土不定。如文選古詩,隨人所撰,不拘章句;準知經律五七字偈,並隨方俗,非本梵式也。……三中,先出古今不同。應法師云,偈者,梵言也,正云伽陀,或云室廬迦,謂三十二字,此方當頌攝。斯下,究存略所以。故知下,示華梵。故今下,明兩分。今翻謂唐翻也。無序即孤起偈,有序謂牒前重頌;此約華梵以分,義無別也。」(戒疏記卷二‧四四‧一二


偷蘭遮前後不定

子題:戒分、威儀分

行事鈔‧篇聚名報篇:「(一,標示不定)然偷蘭一聚,罪通正從,體兼輕重;律列七聚六聚,並含偷蘭,或在上下,抑有由也。(二,約義別釋)(一、約戒儀分)(一﹑正明上下)律中,或次僧殘後者,由是戒分所收,罪名重也;如初二篇,遠近方便,及獨頭正罪,破僧盜四之類也。或在提舍尼下,則是威儀所攝,罪名輕也;如第二篇遠方便,及輕獨頭之罪,謂裸身用髮等例是也。(二﹑覆釋戒儀)然戒與威儀,通別互舉。通則戒戒並非威儀,皆名犯戒也。若據別以論,上之三篇,過相麤著,能治名戒也;下四過輕,能治之行,名曰威儀。(二、約均雜分)若就均雜往分,前四是均,無非正果;下二為雜,通輕及因。然偷蘭,雜中之重,故在第五也。」資持記釋云:「前後中,初標。云罪通等者,示雜相也。律列上下,明不定也。抑是語助。別釋中,初科,正明中。通約篇聚,大分為二,初二兩篇,過相麤重,多是止離,故名戒分提罪已下,多制衣藥,身口乖違,威儀分;約此二分,以釋列次。初明前列。遠近方便者,且順十誦二罪為言;約前所立,遠應云次;初篇具二,次篇唯近,遠在下收。獨頭即果罪,名簡從生。或下明在後。裸身用髮,皆同外道,並制犯蘭。」(事鈔記卷一四‧二四‧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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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相辭典(朱芾煌)]
一時

佛地經論一卷三頁云:言一時者謂說聽時。此就剎那相續無斷,說聽究竟,總名一時。若不爾者;字名句等,說聽異時,云何言一。或能說者,得陀羅尼,於一字中,一剎那頃,能持能說一切法門。或能聽者,得淨耳根,一剎那頃,聞一字時,於餘一切,皆無障礙,悉能領受;故名一時。或相會遇,時分無別,故名一時。即是說聽共相會遇,同一時義。時者:色心等總假立故,是不相應行蘊所攝。何不別顯,如下處等;但說一時?晝夜時分,諸方不定;不可別說。又義不定。或一剎那,或復相續;不可定說。是故總相但說一時。


一切有情是如來藏等

佛地經論三卷十七頁云:又淨法界,若無差別一切種淨;則名一切如來法身。亦名如來真實體性。於一切時,常無變故。由此法界,一切有情心相續中,平等有故;說如是言:一切有情是如來藏。一切有情皆有佛性。為引不定種姓有情,令心決定趣大乘故;就有如來種姓有情,說如是言:一切有情皆當作佛。如有說言:一切無常,一切皆苦;如是皆說少分一切;非全一切。若不爾者;便違所說五種種姓。諸佛功德應當有盡。無所度故。則違所說如來功德常無所盡。不應無益常住世間。本期度生,求佛果故。


二種業

瑜伽九十卷一卷云:有二種業。一者、重業,二者、輕業。當知此中由三因緣,令業成重。一、由意樂故,二、由加行故,三、由田故。由意樂者:謂由猛利纏等所作。於同法者,見已歡喜。於彼隨法,多隨尋思,多隨伺察。如是名為由意樂故令業成重。由加行者:謂於彼業,無間所作,殷重所作,長時積集。又於其中勸他令作。又即於彼稱揚讚歎。如是名為由加行故令業成重。由田故者:謂諸有情,於己有恩,若住正行,及正行果:於彼發起善作惡作,當知此業,說名為重。與彼相違,說名為輕。

二解:瑜伽九十卷一頁云:復有二業。一者、增進業,二者、不增進業。若業,非是明了所作。或夢中作。或由無覆無記所作。或不善作,尋復追悔,對治攝受。又於一切清淨相續所有諸業。如是皆名不增進業。當知異此名增進業。

三解:瑜伽九十卷一頁云:復有二業。一者、故思所造業,二者、非故思所造業。此中故思所造業者:謂先思量已,隨尋思已,隨伺察已,而有所作。復或錯亂,或不錯亂。其錯亂者,謂於餘處,思欲殺害;或欲劫盜;或欲別離;或欲妄語;及欺誑等。如是思已;即以此想,別處成辦。當知此中,由意樂故;說名為重。不由事故,說名為重。不錯亂者:當知其相,與此相違。若異此業,是即名為非故思造。

四解:瑜伽九十卷一頁云:復有二業。一者、定所受業,二者、不定所受業。定受業者:謂故思所起重業。不定受業者:謂故思所造輕業。

五解:瑜伽九十卷一頁云:復有二業。一者、異熟已熟業,二者、異熟未熟業。異熟已熟業者:謂已與果業。異熟未熟業者:與此相違。


二種名

大毗婆沙論十五卷七頁云:復次名有二種。一、生名,二、作名。生名者:如剎帝利婆羅門等。作名者:如父母等所為立名。有說:生名者:謂初生時,父母等所立名。作名者:謂於後時,親友知識所為立名。復次名有二種。一、有相名,二、無相名。有相名者:如無常、苦、空、無我等。無相名者:如我、人、有情、意生等。若佛出世;則有相名多,無相名少。若不出世;則無相名多,有相名少。問:火名為是有相?為是無相?答:若云尸棄,是有相名。若云阿耆尼,是無相名。復次名有二種。一、共名,二、不共名。不共名者:如佛法僧蘊界處等。共名者:謂餘世間共所立名。有餘師說:無不共名。以一法,可立一切名,一切法,可立一名故;名皆是共。如共不共名,曾未曾名,亦爾。復次名有二種。一、定名,二、不定名。定名者:如蘇迷盧,大海洲渚等。不定名者:謂餘世間隨共立名。有餘師說:無決定名。所以者何?蘇迷盧等,邊方亦為作種種名。此方文頌,亦作餘名。如是說者;蘇迷盧等,有決定名。劫初成時,蘇迷盧等,名已定故。問:前劫壞時,一切失壞。今劫成已,誰傳彼名?答:有諸仙人,得宿住智,憶前劫事,復傳彼名。或劫初人,由法爾力,心想欻有彼名現前。問:諸所有名,為皆先有展轉傳說?為新立耶?答:蘇迷盧等諸名先有。餘名不定。或有新立。復次名有二種。一者、詮體,二者、詮用。詮體名者:如盆中果,舍中人等。詮用名者:如刈者誦者等。有說:詮體名者:如堅濕煖動等。詮用名者:如持攝熟長等。有說:詮體名者:謂諸惡等。詮用名者:謂莫作等。


二十心

品類足論四卷三頁云:有二十心。謂見苦所斷心,見集所斷心,見滅所斷心,見道所斷心,修所斷心。如不定繫,欲界繫,色界繫,無色界繫,亦爾。


二十種心

瑜伽二十八卷十七頁云:云何為心?謂有貪心、離貪心、有瞋心、離瞋心、有癡心、離癡心、略心、散心、下心、舉心、掉心、不掉心、寂靜心、不寂靜心、定心、不定心、善修心、不善修心、善解脫心、不善解脫心。如是總有二十種心。又云:又有貪心者:謂於可愛所緣境事,貪纏所纏。離貪心者:謂即遠離如是貪纏。有瞋心者:謂於可憎所緣境事,瞋纏所纏。離瞋心者:謂即遠離如是瞋纏。有癡心者:謂於可愚所緣境事,癡纏所纏。離癡心者:謂即遠離如是癡纏。如是六心,當知皆是行時所起三煩惱品,及此三品對治差別。略心者:謂由止行,於內所緣,繫縛其心。散心者:謂於外五妙欲,隨順流散。下心者:謂惛沈睡眠俱行。舉心者:謂於淨妙所緣,明了顯現。掉心者:謂太舉故,掉纏所掉。不掉心者:謂於舉時,及於略時,得平等捨。寂靜心者:謂從諸蓋,已得解脫。不寂靜心者:謂從諸蓋,未得解脫言。定心者:謂從諸蓋,得解脫已;復能證入根本靜慮。不定心者:謂未能入。善修心者:謂於此定,長時串習;得隨所欲,得無艱難,得無梗澀,速能證入。不善修心者;與此相違,應知其相。善解脫心者:謂從一切究竟解脫。不善解脫心者;謂不從一切,不究竟解脫。如是十四種心,當知皆是住時所起。依淨蓋地住時所起,有八種心。謂從略心、散心,乃至寂靜、不寂靜心。依淨煩惱地住時所起有六種心。謂定心不定心乃至善解脫不善解脫心。

二解:顯揚十八卷四頁云:復有二十種心。謂欲界繫心,有八種。一、生得善心,二、方便善心,三、不善心,四、有覆無記心,及無覆無記心,分為四種。謂異熟生心,威儀路心,工巧處心,變化心。色界繫有六心。除不善工巧處心。無色界繫有四心。謂除不善威儀路工巧處變化心。不繫心有二種。謂學心,無學心。


二十種法

瑜伽二十八卷十八頁云:云何為法?謂若貪,貪毘奈耶法,若瞋,瞋毘奈耶法,若癡,癡毘奈耶法,若略,若散法,若下,若舉法,若掉,不掉法,若寂靜,不寂靜法,若定,不定法,若善修,不善修法。若善解脫,不善解脫法。如是當知建立黑品白品染品淨品二十種法。


二種如實智

瑜伽九十卷七頁云:復次有二種如實智。一者、如理作意所發,二者、三摩地所發。當知此中,由正聞思所成作意,聽聞正法,增上力故;於五種受分位轉變所起過患,如實了知。又即於此分位轉變,如理思惟;名不定地如實正智。此為依止,能隨入修。云何名為分位轉變所起過患?謂苦樂位諸無常性。苦分位中,有自性苦性。樂分位中,有變壞法性。云何名為分位轉變?謂樂分位,與苦分位,有別異性。若苦分位,與樂分位,有別異性。如是當知一切分位,展轉別異。於此別異,如實觀見。於此分位,住無常想。如實觀見別異過患。知所有受皆是苦已;住於苦想。有如是想,有如是見,能證清淨;是故亦得名如實智。依定所發如實智者:謂即依彼行相轉時,輕安所攝,清淨無擾,寂靜而轉。當知此行,與前差別。又無常性,是一切行共相。苦性,是一切有漏法共相。二如實智,為依止故;當知如實能正顯了彼法二相。


二無心定同異

俱舍論五卷六頁云:雖已說二定有多同異相;而於其中,復有同異。頌曰:二定依欲色,滅定初人中。論曰:言二定者,謂無想定,及滅盡定。此二俱依欲色二界而得現起。若有不許亦依色界起無想定;便違此文。謂本論言:或有是色有,此有非五行。謂色纏有情,或生有想天,住不同類心;若入無想定,若入滅盡定,或生無想天已;得入無想。是謂是色有。此有非五行。由此證知如是二定,俱依欲色而得現起。是名同相。言異相者,謂無想定,欲色二界,皆得初起。滅定初起,唯在人中。此在人中初修起已;由退為先,方生色界。依色界身,後復修起。此滅盡定,亦有退耶?應言:亦有。若不爾者;即便違害鄔陀夷經。經言:具壽!有諸苾芻,先於此處,具淨尸羅,具三摩地,具般羅若;能數入出滅受想定,斯有是處。應如實知。彼於現法,或臨終位,不能勤修,令解滿足。從此身壞,超段食天,隨受一處意成天身。於彼生已;復數入出滅受想定。亦有是處;應如實知。此意成天身,佛說是色界。滅受想定,唯在有頂。若得此定,必無退者:如何得往色界受生。有餘部執:第四靜慮,亦有滅定。依彼所執,滅定無退;此義亦成。第四靜慮有滅盡定,義必不成。所以者何?九次第定,契經說故。此若必然;如何得有超越定義。此定次第,依初學說。得自在時,隨樂超入。如是二定,有多種異。謂地有異。第四靜慮,有頂地故。加行有異。出離止息想作意為先故。相續有異。異生聖者相續起故。異熟有異,無想有頂異熟果故。順受有異。順定不定生二受故。初起有異。二界人中最初起故。二定總以心心所滅為其自性:何緣但說名為無想滅受想耶?二定加行中,唯厭逆此故。如亦知受等,唯名他心智。今二定中心,久時斷;如何於後,心復得生?毘婆沙師,許過去有。前心為後等無間緣。有餘師言:如生無色,色久時斷;如何於後色復得生?彼生定應由心非色。如是出定,心亦應然。由有根身,非由心起。故彼先代諸軌範師,咸言二法,互為種子。二法者:謂心有根身。尊者世友問論中說:若執滅定,全無有心;可有此過。我說滅定,猶有細心,故無此失。尊者妙音說:此非理。所以者何?若此定中,猶有識者;三和合故;必應有觸。由觸為緣,應有受想。如世尊說:意及法為緣,生於意識。三和合觸,俱起受想思。則此定中,受想等法,亦應不滅。若謂如經說受緣愛;然阿羅漢,雖有諸受,而不生愛。觸亦應爾。非一切觸皆受等緣。此例不然。有差別故。經自簡言:若無明觸所生諸受為緣生愛。曾無有處簡觸生受。故有差別。由此道理,毘婆沙師說滅定中諸心皆滅,若都無心,如何名定?此令大種平等行故,說名為定。或由心力,平等至此;故名為定。如是二定,為是實有?為是假有?應言實有。能遮礙心,令不生故。有說:此證理不應然。由先定心,能遮礙故。謂前定心,與所餘心,相違而起。由此起故,唯令餘心,暫時不轉。此能引發違心所依,令相續故。唯不轉位,假立為定。無別實體。此唯不轉分位假定。入前、出後,兩位皆無。故假說此是有為攝。或即所依,由定心引,令如是起;假立為定。應知無想,亦復如是。謂由前心,與所餘心。相違而起。由此起故,唯令餘心,暫時不轉。唯不轉位,假立無想。餘說如前。此非善說,違我宗故。


七非妙法

集異門論十七卷一頁云:七非妙法者:云何為七?答:一、不信,二、無慚,三、無愧,四、懈怠,五、失念,六、不定,七、惡慧。云何不信?答:諸不信、不信性、不現前信性、不隨順、不印可、不已忍樂、不當忍樂、不現忍樂、心不清淨、是名不信。云何無慚?答:諸無慚,乃至廣說。是名無慚。云何無愧?答:諸無愧,乃至廣說。是名無愧。云何懈怠?答:諸下精進性、劣精進性、怯精進性、懼精進性、廣說乃至心懈怠、懈怠性,心不勇悍、不勇悍性。是名懈怠。云何失念?答:諸空念性、虛念性、失念性、心外念性、是名失念。云何不定?答:心散亂性。云何心散亂性:答:諸心散性。若心亂性、心躁擾性、心流蕩性、不一境性、不安住性;是名心散亂性。云何惡慧?答:於不如理所引簡擇,執為如理所引。於如理所引簡擇,執為不如理所引。是名惡慧。如是七種,名非妙法。問:何緣是七名非妙法?答:非妙,謂非善士。此是彼法,名非妙法。謂此諸法,非善士邊可獲可得,此是彼士所有現有故。說是七名非妙法。

二解:集異門論十七卷二頁云:復有七非妙法者:云何為七?答:一、不知法,二、不知義,三、不知時,四、不知量,五、不自知,六、不知眾,七、不知補特伽羅有勝有劣。不知法者:謂不了知如來教法。謂契經、應誦、記說、伽他、自說、因緣、譬喻、本事、本生、方廣、希法、論議。是名不知法。不知義者:謂不了知彼彼語義。謂如是如是語、有如是如是義、是名不知義。不知時者:謂不了知是時非時。謂此時,應修止相,此時,應修舉相,此時,應修捨相等。是名不知時。不知量者:謂不了知種種分量。謂所飲所食所嘗所噉,若行若住若坐若臥,若睡若覺,若語若默,若解勞悶等,所有分量。是名不知量。不自知者:謂不了知自德多少。謂自所有若信、若戒、若聞、若捨、若慧、若教、若證、若念、若族姓、若辯才等,是名不自知。不知眾者:謂不了知眾會勝劣。謂此是剎帝利眾、此是婆羅門眾、此是長者眾、此是居士眾、此是沙門眾、此是外道眾。我於此中,應如是行,應如是住,應如是坐,應如是語,應如是默等。是名不知眾。不知補特伽羅有勝有劣者:謂不了知補特伽羅德行勝劣。謂如是如是補特伽羅,有如是如是德行,或勝或劣。是名不知補特伽羅有勝有劣。如是七種,名非妙法。問:何緣是七名非妙法?答:非妙,謂非善士。此是彼法,名非妙法。謂此諸法,非善士邊可獲可得,此是彼士所有現有。故說是七,名非妙法。


八隨煩惱定與諸染污心相應

成唯識論四卷二十二頁云:有義,前說皆未盡理。且疑他世為有為無,於彼有何欲勝解相。煩惱起位,若無惛沈;應不定有無堪任性。掉舉若無;應無囂動。便如善等非染污位。若染心中無散亂者;應非流蕩,非染污心。若無失念不正知者;如何能起煩惱現前。故染污心,決定皆與八隨煩惱相應而生。謂惛沈、掉舉、不信、懈怠、放逸、忘念、散亂、不正知。忘念不正知,念慧為性者,不遍染心。非諸染心皆緣曾受,有簡擇故。若以無明為自性者;遍染心起。由前說故。


九法聚

瑜伽一百卷十七頁云:有九法聚,攝一切法。何等為九?一、善法聚。二、不善法聚。三、無記法聚。四、見所斷法聚。五、修所斷法聚。六、無斷法聚。七、邪性定法聚。八、正性定法聚。九、不定法聚。善等法聚,廣如意地,已辯其相。見所斷法聚者:謂一切見,若依見等貪瞋癡慢,若惡趣業,若於諸諦猶豫疑等。修所斷法聚者:謂餘一切所應斷法。無斷法聚者:謂無漏法。邪性定法聚者:謂無間業,及斷善根。正性定法聚者:謂學無學所有諸法。不定法聚者:謂餘非學非無學法。應知此中所有諸法,自性相攝,他性相應。


十二處次第

大毗婆沙論七十三卷十八頁云:別說諸處一一相已;今應復說諸處次第。問:何故世尊先說內處。後說外處?答:以依六識所依所緣次第說故。問:何故世尊於六內處,先說眼處:乃至後說意處。於六外處,先說色處;乃至後說法處?答:隨順文詞詮表相故。復次隨順說者受者持者次第法故。復次隨順麤細次第法故。謂六內處,眼處最麤;是故前說。乃至意處最細;是故後說。六外處中,色處最麤。是故前說。乃至法處最細;是故後說。復次依定不定次第說故。六內處中,前五定取現在境,故前說。意處取境不決定故,後說。謂以三世及無為法或總或別為所取故。前五處中,前四定取所造色故前說。身處取境不決定故,後說。謂以能造及所造色或總或別為所取故。前四處中,於所取境遠速明者,前說。此相違者,後說。依內六處前後次第,說外六處,次第亦爾。復次依處上下次第說故。謂一身中,眼處最上;耳處次下,鼻處次下,舌處次下,身多在下;意無方處;故最後說。依六內處前後次第,說六外處,應知亦爾。復次依諸有情展轉相遇禮儀次第,故作是說。謂相遇時,先互相見;次與言論;次奉香花;次設飲食;次授細妙臥具等事。由此最後互相得意故。十二處,次第如是。


十六有想論

大毗婆沙論二百卷一頁云:後際分別見中,十六有想論者:謂初四種,依三見立。如說:一類補特伽羅。起如是見,立如是論;命者即身。復有一類補特伽羅,起如是見,立如是論:命者異身。復有一類補特伽羅,起如是見,立如是論:此總是我。遍滿無二,無異無缺。依第一見,建立第一我有色,死後有想論。謂彼外道,執色為我,執餘四蘊以為我所。彼所執我,以色為性。故名有色。取諸法相,說名為想。此有色我有彼想故,說名有想。以執四蘊,為我所故。彼作是念:此有色我,死後有想。此在欲界全,色界一分。除無想天。許無色界亦有色者,此亦在彼前三無色。此有想故,不在後一。依第二見,建立第二我無色,死後有想論。謂彼外道,執無色為我。執色或餘四蘊以為我所。謂若除想,執餘三蘊總別為我,即執想色蘊為我所。若執想蘊為我。即執餘蘊為我所。彼所執我,無色為性;故名無色。取諸法相,說名為想。此無色我,或想為性,或有想用,說名有想。或有彼想,說名有想。以執想蘊為我所故。彼作是念:此無色我,死後有想。此在欲界,乃至無所有處。除無想天。依第三見,建立第三我亦有色亦無色,死後有想論。謂彼外道,執色無色為我。如諦語外道等,總於五蘊,起一我想。由彼各別分別諸蘊,不得實我;猶如各別分別甘酢咸辛苦淡,無總實有一味可得。彼於諸蘊,起一想已;總執為我。彼所執我。以色無色為性;故名亦有色亦無色。取諸法相,說名為想。此亦有色亦無色我,或以想為性,或有想用,說名有想,或有彼想,說名有想。以執自身諸蘊為我,執他諸蘊為我所故。有餘外道,於有色我,見過失已;依無色我而住。於無色我,見過失已;復依有色我而住。彼諸外道,我見未斷,雖執有我;而不決定。說所執我,唯是有色,或唯是無色。然作是念:此亦有色亦無色。我死後有想。此在欲界全。隨其所應,乃至廣說。第四、我非有色非無色死後有想論。即遮第三,無別依見。彼作是念:我雖實有;而不可說定亦有色亦無色。彼見實我定亦有色,亦無色;俱有過失;故作是說;此我、非有色,非無色,死後有想。餘如前說。如是四種,或依尋伺,或依等至,皆容得起。執我有邊死後有想論者:若執色為我;彼所執我,體有分限。或在心中,如指節量,光明熾盛。或在身中,稱身形量,內外明徹。如說:我我、形相端嚴,光明熾盛,清淨第一。喬答摩尊,寧說無我。若執非色為我;彼所執我亦有分限。以非色法,所依所緣,有分限故;亦名有邊。彼依尋伺,起如是執。若依等至,起此執者;必未得遍處定。如是二種,俱作是念:我定有邊,死後有想。此在欲界全,色界一分。除無想天。許無色界亦有色者,此亦在彼前三無色。執我無邊死後有想論者:若執色為我;彼所執我,遍一切處。如明論說:有我士夫,其量廣大,邊際難測,光色如日。諸冥闇者,雖住其前;而不能見。要知此我,方能越度生老病死。異此更無越度理趣。又如有說:地即是我。我即是地。其量無邊。若執無色為我;彼作是念:如不至火,終不能燒;若不至刀,終不能割;若不至水,終不能潤。如是若有不至我者,終不能取無邊分量。彼依尋伺,起如是執。若依等至,起此執者;必已得遍處定。如是二種,俱作是念:我定無邊,死後有想。此在欲界全,隨其所應。乃至廣說。執我亦有邊亦無邊死後有想論者:若執色為我;彼所執我,隨所依身,或卷或舒,其量不定。彼作是念:身若有量;我即有邊。身若無量;我即無邊。若執無色為我;彼作是念:若隨有量所依所緣;我即有邊。若隨無量所依所緣;我即無邊。如是二種,俱作是念:我亦有邊,亦無邊,死後有想。此在欲界全。隨其所應,乃至廣說。執我非有邊非無邊死後有想論者:即遮第三,為此第四。三門異說,如前應知。如是四種,或依尋伺,或依等至,皆容得起。依想受異,故作是說:我有一想,我有種種想,我有小想,我有無量想;我純有樂,我純有苦,我有苦有樂,我無苦無樂;死後有想。此中我有一想者:謂在前三無色。由彼諸想,一門轉故;說名一想。我有種種想者:謂在欲色界。除無想天。由彼諸想,六門四門轉故;及緣種種境故;名種種想。依尋伺者我,亦有差別。謂有一種工巧智者,名有一想。若有種種工巧智者,名有種種想。我有小想者:謂執少色為我;或執少無色為我;若執少色為我。彼執色我,其量狹小,如指節等。彼執想為我所。依小身故,緣少境故;說為小想。我與彼合,名有小想。此在欲界全,色界一分。除無想天。許無色界亦有色者,此亦在彼前三無色。若執少無色為我;彼或執受為我,想為我所。依小身故,緣少境故;說為小想。我與彼合,名有小想。執行為我,執識為我,廣說亦爾。若執想為我;彼想、依小身故,緣少境故;說為小想。彼執小想,為我性故。或有想用;名有小想。此在欲界,乃至無所有處。除無想天。我有無量想者:謂執無量色為我;或執無量無色為我。若執無量色為我;彼執色我,遍一切處;彼執想為我所,依無量身故,緣無量境故;名無量想。我與彼合,名有無量想。此在欲界全,色界一分。除無想天。許無色界亦有色者,此亦在彼前三無色。若執無量無色為我,彼或執受為我,想為我所。彼想依無量身故,緣無量境故;名無量想。我與彼合,故名有無量想。執行為我,執識為我,廣說亦爾。若執想為我;彼想依無量身故,緣無量境故;名無量想。彼執無量想。為我性故;或有想用故;名有無量想。此在欲界,乃至無所有處。除無想天。如是四種,或依尋伺,或依等至,皆容得起。我純有樂者:謂在前三靜慮。諸得定者,以天眼通,見三靜慮,恒時受樂。後從彼歿,來生此間;便作是念:我純有樂。諸等伺者,見諸有情於一切時,與樂具合;便作是念:我純有樂。如於此世,他世、亦爾。我純有苦者:謂在地獄。諸得定者,以天眼通,見在地獄,恒時受苦。後從彼歿,來生此間;便作是念:我純有苦。諸尋伺者,見諸有情,於一切時,與苦具合;便作是念:我純有苦。如於此世,他世、亦爾。我有苦有樂者:謂在傍生、鬼界、人、及欲界天。諸得定者,以天眼通,見彼有情,苦樂雜受。後從彼歿,來生此間;便作是念:我有苦有樂。諸尋伺者,見諸有情,有時與苦具合,有時與樂具合;便作是念:我有苦有樂。如於此世,他世、亦爾。我無苦無樂者:謂在第四靜慮,乃至無所有處。諸得定者,知彼有情,無苦無樂。後從彼歿,來生此間;便作是念:我無苦無樂。諸尋伺者,作如是念:我體是常,不明了轉。雖有暫與苦樂相應;而彼是客,我非有彼。此十六種後際分別諸有想論,依前所說十六事起。


十二種不定地

瑜伽六十三卷十頁云:或有由自性故,名不定地。謂五識身。或有闕輕安故,名不定地。謂在欲界諸心心法。或有未發趣故,名不定地。謂受欲者。或有散亂故,名不定地。謂始業者,雖修習定;而於五欲,其心流散。或有太聚故,名不定地。謂始業者,於內境界,略聚其心;便生沈沒。或未得故,名不定地。謂即散心相應諸法。或未圓滿故,名不定地。謂未證得加行究竟作意。或雜染故,名不定地。謂雖證得加行究竟果作意;而於彼定,多生愛味。或不自在故,名不定地。謂即由彼染污心故,不得自在。或不清淨故,名不定地。謂未永害煩惱隨眠。或出定故,名不定地。謂從已得三摩地起,而不退失。或有退故;名不定地。謂從所得三摩地退,復次此中依止初不定地,為安住心,應正取相。謂青瘀相,或膿爛相。廣說如前。依止第二不定地故,為得作意,應勤修習。依止第三不定地故,為得根本,應勤修習。依止第四現在前故,最初應正安住其念。為無亂故,略攝其心。由正知故,速疾攝受。依止第五現在前故,應當思惟淨妙之相。又應善達沈沒之相。依止第六現在前故,於師教授,能不忘失。應當安住猛利護念如理方便,應當無間殷重修習。依止第七現在前故,應於微劣所得定中,不生喜足。依止第八現在前故,於諸雜染,應觀過失。設生愛味所有雜染;尋即除遣,不應戀著。依止第九現在前故,於三摩地,應無間修。又應善巧通達其相。依止第十現在前故,應當猛利修諦善巧。依第十一現在前故,為令不退,應不放逸。依第十二現在前故,即為彼事,應修遠離如理作意。應隨順前,修習無間殷重方便。


十八不共佛法

瑜伽七十九卷六頁云:問:如先所說百四十不共佛法,餘經復說十八不共佛法。如是佛法,云何安立?幾種所攝?答:謂阿羅漢苾芻,諸漏永盡;方入聚落遊行乞食,或於一時,與諸惡象惡馬惡牛及惡狗等,共路而行。或入稠林,履踐棘圍,或齊雙足,踰越坑塹。或入如是非法舍宅,為諸母邑非理招引。或阿練若,棄捨正道,行邪惡徑。或與盜賊師子猛獸豺狼豹等,共路而遊。如是等類,諸阿羅漢所有誤失,如來於此,一切永無。又阿羅漢,或於一時,遊阿練若大樹林中,迷失道路。或入空宅,揚聲大叫,呼噪遠聞。或復因於習氣過失,無染污心,騫脣露齒,逌爾而笑。如是等類,諸阿羅漢所有暴音,如來於此永無所有。又阿羅漢,或於一時,由忘念故。於所作事,而有喪失。如來於此永無所有。又阿羅漢,於有餘依,生死界中。一向發起厭背之想;於無餘依涅槃界中。一向發起寂靜之想。如來於彼有依涅槃,無差別想;安住第一平等捨故。又阿羅漢,若入等至,即名為定。若出等至;即不名定。如來遍於一切位中,無不定心。又阿羅漢,不善思擇,而便棄捨利眾生事。如是等類,如來於此不善思擇而便棄捨,永無所有。又阿羅漢,依所知障淨,由未得退,退失於欲、精進、念、定、慧、及解脫、解脫知見。如是七種退失之法,如來永無。又阿羅漢,或於一時,善身業轉;或於一時,無記業轉。如於身業,語業、意業、當知亦爾。如來三業智前行故。智隨轉故。無無記業。智所起故;名智前行。智俱行故;名智隨轉。又阿羅漢,遍於三世所知事中,不能率爾作意便解;是故智見,說名有著。不能一切無餘正解;是故智見,說名有礙。如來遍於三世境界,率爾作意,便能正解一切所知境事差別。是故說此十八種,名不共佛法。此中初四,是無忘失法,及拔除習氣、所攝。次一、是大悲所攝。所餘、當知是一切種妙智所攝。

二解 顯揚四卷十頁云:佛不共德法者:謂十八不共佛法。廣說如經。超過一切聲聞獨覺地故,彼建立應知。一、如來無誤失業。謂無不染污誤犯失故。二、無卒暴音。謂無不染污高笑暴音故。三、無忘失念。謂無不染污久作久說不隨念故。四、無不定心。謂於一切威儀行住等中,作意等持,恒隨轉故。五、無種種想。謂於流轉寂滅中,證得無分別無差別智故。六、無不擇已捨。謂究竟不捨有情事故。七、欲無退。謂得所知障清淨故。如欲無退;如是。八、正勤無退,九、念無退,十、等持無退,十一、慧無退,十二、解脫解脫智見無退,應知。十三、於過去世,無著無礙智,謂欲作意頃,一切種知故。如於過去;如是。十四、於未來。十五、於現在,無著無礙智,應知。十六、如來一切身業,智為導首,隨智而行。謂由智發起,攝受於一切時善方便故。如身業;如是。十七、語業,十八、意業應知。

三解 無性釋九卷三十一曰:由行及由證,由智及由業,於一切三乘,最勝者;歸禮。釋曰:此顯十八不共佛法。言由行者:此說行時一切事業。即是如來無有誤失,乃至無有不擇而捨。及由證者:即是住時六種無退。謂欲無退,乃至第六解脫無退。言由智者:謂於三世無著無礙智見而轉。及由業者:即是如來身語意業。智為前導隨智而轉。於一切三乘最勝者者:此顯佛於一切聲聞及獨覺乘,最為殊勝。由與十八不共功德具相應故。又二十一頁云:十八不共佛法者:謂不同義,是不共義。即諸如來無有誤失。如阿羅漢,雖盡諸漏,為乞食故;出遊城邑。或於一時,與惡象惡馬惡牛惡狗等,共同遊止。或於一時,足踐叢刺諸惡蛇等;齊足跳躑。或於一時,入如是舍;與諸母邑,不依正理而作語言。或於林野,捨棄好道而行惡路。或與怨賊師子猛獸,及他妻等,同共遊止。如是等類,諸阿羅漢所有誤失,諸佛皆無。又諸如來,無卒暴音。如阿羅漢。或於一時遊行林野,迷失道路;或入空宅,揚聲叫喚發大暴音。或因不染習氣過失,聚脣露齒而現大笑。如是等類。諸阿羅漢卒暴音聲,諸佛皆無。又諸如來,無忘失念。如阿羅漢有,不染污久遠所作久遠所說諸忘失念。諸佛皆無。又諸如來,無種種想。如阿羅漢,於有餘生死。一向起極厭逆想。於無餘涅槃。一向起極寂靜想。如來於彼有餘生死,無餘涅槃。無差別想;住最勝捨。又諸如來,無不定心。如阿羅漢,歛心方定,出即不定。如來於彼一切分位,無不定心。又諸如來,無不擇捨。如阿羅漢,不以智慧簡擇有情諸利樂事,而便棄捨。如來無有如是等類不擇而捨。又諸如來無有欲等六種退失。如阿羅漢,於能永淨所知障中。有未得退。謂志欲退、精進退、念退、定退、慧退、解脫退。如是六退諸佛皆無。又諸如來,身語意業,智為前導。隨智而轉。如阿羅漢,或於一時,善身業轉;或於一時,無記業轉。語業意業,當知亦爾。如來三業,智前導故。隨智轉故;無有無記。智等起故;名智前導。智俱行故;名隨智轉。又諸如來,於三世境,若知若見,無著無礙。如阿羅漢,於三世事,非暫起心即能解故;知見有著。不能一切悉了知故;知見有礙。如來於彼三世事中,暫起心時,即遍解知一切境界。是故知見無著無礙。由是因緣,此十八種,一一皆名不共佛法。

四解 雜集論十四卷九頁云:不共佛法者:即十八不共佛法。彼復云何?謂於不共身語意業清淨具足中,於所依及果根未得不退具足中,於不共業現行具足中,於不共智住具足中,若定若慧乃至廣說。何等十八?如經言:如來無有誤失。無卒暴音。無忘失念。無不定心。無種種想。無不擇捨。志欲無退。精進無退。念無退。定無退。慧無退。解脫無退。一切身業智為前導隨智而轉。一切語業智為前導隨智而轉。一切意業智為前導隨智而轉。知過去世無著無礙。知未來世無著無礙。知現在世無著無礙。建立彼相如經廣說。如來無有誤失者:謂阿羅漢比丘,雖漏已盡;為乞食故;出遊城邑。或於一時,與惡象惡馬惡牛惡狗等共為遊止。或於一時,踐躡叢刺,齊足越坑。或於一時,入女人家,不依正理而作語言。或於林野,捨棄正道而行邪徑。或與盜賊猛惡獸等,共為遊止。如是等誤失事,阿羅漢猶有。如來永無。無卒暴音者:謂阿羅漢,或於一時遊行林野,迷失道路,或入空宅,揚聲叫喚,發大暴音。因不染污習氣過失聚,露脣齒而現大笑。如是等卒暴音,阿羅漢猶有。如來永無。無忘失念者:謂阿羅漢,猶有不染污久遠所作久遠所說忘失憶念。如來永無。無不定心者:謂阿羅漢,斂心方定;出即不定。如來於一切位,無不定心。無種種想者:謂阿羅漢,於有餘生死,起違逆想;於無餘涅槃,起寂靜想。如來於生死涅槃,無差別想。由住第一大捨故。無不擇捨者:謂阿羅漢,不以智慧簡擇,棄捨有情利益事。如來無此等事故,無不擇捨。又阿羅漢,於所知障淨,有未得退。謂志欲退、精進退、念退、定退、慧退、解脫退。如是六退,如來永無。又阿羅漢,或於一時,善身業轉。或於一時,無記身業轉。語業、意業亦爾。如來三業,智為前導故;隨智而轉故;無有無記。智為前導者:智所等起故。隨智而轉者:與智俱行故。又阿羅漢比丘,於三世所知事,不能起心即解故;智見有著。不能一切悉解故;智見有礙。如來於三世境,暫起心時,即遍知一切;是故智見無著無礙。十八中前六,於不共身語意業清淨具足中,所有三摩地等為體。無有誤失,依身清淨說。無卒暴音,依語業清淨說。無忘失念,無不定心,無種種想,無不擇捨,此四依意業清淨說。志欲無退,乃至解脫無退。此六於所依及果根未得不退具足中,所有三摩地等為體。所依、謂志欲;果、謂解脫。根、謂精進等一切身語意業,智為前導,隨智而轉。此三於不共業現行具足中,所有三摩地等為體。知去來今無著無礙。此三於不共智住具足中。所有三摩地等為體。又云:不共佛法作何業?謂由身語意業清淨,以得不退若行若住。映蔽一切聲聞獨覺。如此諸句,依前所說,於不共三業清淨具足等相。如應配釋。


十二支四果所斷分別

瑜伽十卷十五頁云:問:預流果,當言幾支已斷耶?答:一切、一分;無全斷者。如預流果,如是一來果,亦爾。問:不還果,當言幾支已斷耶?答:欲界一切、色無色界、不定。問:阿羅漢當言幾支已斷耶?答:三界一切。


十一善心所十遍善心輕安不遍

成唯識論六卷六頁云:有義、十一、四遍善心。精進、三根、遍善品故。餘七不定。推尋事理未決定時,不生信故。慚愧同類,依處各別;隨起一時,第二無故。要世間道斷煩惱時,有輕安故。不放逸、捨、無漏道時,方得起故。悲愍有情時,乃有不害故。論說十一,六位中起。謂決定位,有信相應。止息染時,有慚愧起。顧自他故。於善品位,有精進三根。世間道時,有輕安起。於出世道,有捨不放逸。攝眾生時,有不害故。有義、彼說未為應理。推尋事理未決定心,信若不生;應非是善。如染心等,無淨信故。慚愧類異,依別境同,俱遍善心,前已說故。若出世道,輕安不生;應此覺支,非無漏故。若世間道,無捨不放逸;應非寂靜防惡修善故。又應不伏掉放逸故。有漏善心,既具四法;如出世道,應有二故。善心起時,皆不損物。違能損法,有不害故。論說六位起十一者;依彼彼增,作此此說。故彼所說,定非應理。應說信等,十一法中,十遍善心。輕安不遍。要在定位,方有輕安。調暢身心,餘位無故。決擇分說:十善心所,定不定地,皆遍善心。定地心中,增輕安故。


人變蛇象

大毗婆沙論七十卷十八頁云:施設論說:劫初時人,有忽腹行。身形既變;共號為蛇。復有欻然生第三牙。身形既變;共號為象。問:如是轉變,有死生不?設爾;何失。二俱有過。所以者何?若有死生;應受中有。如何眾人不見間斷。若無死生;如何人趣即作傍生?答:應作是說:彼無死生。問:若爾;善通前所設難;如何人趣,即作傍生?答:非即人趣轉作傍生。但彼身形前後有異。於中,有說:彼恒是人。然宿業因,興衰不定。初福業勝,故作人形。後時食惡,諂曲增故;人形相滅,變作傍生。如或有人,被他咒術,變似驢等;而實是人。復有說者:彼是傍生。然彼適從極光淨歿,乘宿惡業,受傍生趣。前福餘勢,初時似人。後時食惡,諂曲增故;人形相滅,復傍生形。如蝦蟆身,前後轉變。前名蝌蚪,顯黑形圓。後名蝦蟆,形方顯雜。然彼前後俱是傍生。劫初變人,應知亦爾。


入正性決定

如苦法智忍中說。

二解 大毗婆沙論三卷十頁云:有餘師說:入此正性離生,應言入正性決定。所以者何?謂於此時,從不定聚出,入正定聚故。復次行者,爾時捨邪定聚所依異生性,入正定聚所依見道。是故名為入正性決定。復次行者爾時捨五同分,入八同分。五同分者:謂諸異生所有同分。依彼能造五無間故。八同分者:謂諸聖者所有同分。依彼能得四向果故。彼於爾時,捨邪定分,入正定分。是故名入正性決定。復次所入見道,非邪定聚,故名正性。非不定聚,故名決定。又云:有誦名入正性決定。謂見道位,無漏相續,必無餘隔;故名決定。後位不然。餘如前說。


三聚

集異門論四卷五頁云:三聚者:謂邪性定聚,正性定聚,不定聚。云何邪性定聚?答:五無間業。云何正性定聚?答:學無學法。云何不定聚?答:除五無間業,餘有漏法,及無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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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學常見詞彙(陳義孝)]
七十五法
小乘俱舍宗對宇宙萬有,立五位七十五法,以總括之。五位者:一、色法,有十一,即吾人依正二報所具的種種色質,內五根外五塵皆是。二、心法,有一,即六識的作用。三、心所有法,簡稱心所法,有四十六,係屬於心王者。四、不相應行法,有十四,謂不如色法之有形,亦非如心王心所之無形,與此三法皆不相應,非心非物,乃宇宙萬有變化的幻象。五、無為法,有三,謂無生滅變化之可得,而寂然常住之法,以上共七十五。茲將其內容列表說明如下:



          ┌五根(眼、耳、鼻、舌、身)┐
     ┌色 法─┤五境(色、聲、香、味、觸)├───────十一┐
     │    └無表色          ┘         │
     │心 法─(亦名心王法,即眼識、耳識、鼻識、舌識、    │
     │     身識、意識)────────────────一│
     │    ┌大地法(受、想、思、觸、欲、慧、念、     │
     │    │    作意、勝解、三摩地)────────十│
     │    │大善地法(信、不放逸、輕安、捨、慚、愧、無貪 │
┌有為法─┤    │     、無瞋、不害、勤)────────十│七
│    │心所法─┤大煩惱地法(癡、放逸、懈怠、不信、昏沉、   ├十
│    │    │      掉舉)─────────────六│五
宇    │    │大不善地法(無慚、無愧)──────────二│法
宙    │    │小煩惱地法(忿、覆、慳、嫉、惱、害、恨、諂  │
萬    │    │      誑、憍)────────────十│
有    │    └不定地法(尋、伺、睡眠、惡作、貪、瞋、慢、  │
│    │          疑)───────────────八│
│    └不相應行法(得、非得、同分、無想果、無想定、滅盡定、命 │
│          根、生、住、異、滅、文身、名身、句身)──十四│
└無為法──(擇滅無為、非擇滅無為、虛空無為)──────────三┘


三教

1.佛教、道教、儒教。2.指南山三教,即性空教、相空教、唯識圓教。說諸法性空無我的道理的,名性空教,此攝一切小乘教;說諸法本相是空,惟眾生妄見為有的,名相空教,此攝一切大乘淺教;說諸法外塵本無,實際上唯有識的,名唯識圓教,此攝一切大乘深教。以上三教,是律宗所判的教相。3.指天台三教,即頓教、漸教、不定教。見天台三教條。4.三時教的簡稱。見三時教條。


三聚

正定聚、邪定聚、不定聚。正定聚是指一定可以證悟的一類眾生;邪定聚是指畢竟不能證悟的一類眾生;不定聚是指介於正邪之間,可能証悟也可能不証悟的一類眾生。三聚就是三類眾生的意思。


二業

1.引業和滿業。造善惡業後,此業能牽引眾生,生於六趣四生,受苦樂報,名為引業,這是就此業的因位而言。待到此業種子,在第八識中,薰習成熟,發為果報時,則能使造者,在六趣四生中,得種種身,享種種受,如強弱夭壽苦樂等,皆能令其圓滿,名為滿業,這是就此業的果位而言。2.定業和不定業。定業是一定要受果報的業;不定業是不一定要受果報的業。3.善業和惡業。善業是良善的行為作業,如修五戒與十善是;惡業是惡劣的行為作業,如造作五逆與十惡是。4.共業和不共業。共業是招感共同果報的業因;不共業是招感各別不同果報的業因,如身體不同,苦樂不同等是。


二百五十戒

比丘的具足戒。分八段,即四波羅夷、十三僧殘、二不定、三十捨墮、九十單墮、四悔過法、一百眾學、七滅諍法。


五位百法
唯識宗立五位百法,以總括宇宙萬有。五位者:心法、心所法、色法、不相應行法、無為法。百法者:心法八,是識的自性,心所法五十一,是識的所屬,色法十一,是心法心所法之所變,不相應行法二十四,是心法心所法,和色法的分位,也是與心色皆不相應的法,無為法六,即前四法的實性,合之為一百法。茲列表說明如下:


   ┌心法(眼識、耳識、鼻識、舌識、身識、意識、末那識、
   │   阿賴耶識)────────────────────八┐
   │   ┌遍行(觸、作意、受、想、思)──────────五│
   │   │別境(欲、勝解、念、定、慧)──────────五│
   │心所法┤善 (信、精進、慚、愧、無貪、無瞋、無癡、    │
   │   │   輕安、不放逸、行捨、不害)───────十一│
宇  │   │煩惱(貪、瞋、癡、慢、疑、惡見)────────六│
宙  │   │隨煩惱(忿、恨、惱、覆、誑、諂、憍、害、     │
萬 ─┤   │    嫉、慳、無慚、無愧、不信、懈怠、     ├百
有  │   │    放逸、昏沉、掉舉、失念、不正知、散亂)─廿│法
   │   └不定(睡眠、惡作、尋、伺)───────────四│
   │色法(眼、耳、鼻、舌、身、色、聲、香、味、觸、      │
   │   法處所攝色)──────────────────十一│
   │不相應法行法(得、命根、眾同分、異生性、無想定、滅盡定、 │
   │     無想報、名身、句身、文身、生、住、老、無常、  │
   │     流轉、定異、相應、勢速、次第、時、方、數、   │
   │     和合性、不和合性)─────────────廿四│
   └無為法(虛空無為、擇滅無為、非擇滅無為、不動滅無為、   │
        想受滅無為、真如無為)─────────────六┘


五性

法相宗將一切眾生的根機,分為五類,叫做五性。一、有可修成阿羅漢果的無漏種子者,名定性聲聞。二、有可修成辟支佛的無漏種子者,名定性緣覺。三、有可修成佛果的無漏種子者,名定性菩薩。四、兼有以上二種或三種的無漏種子,則將來所證之位,遇緣成熟,並不一定證何種果者,名不定性。五、並無以上三乘的無漏種子,但有可修成人天果的有漏種子者,名為無性。


五時八教

天台智者大師,判釋尊所說之法,為五時八教。五時是就時間的先後分出,即華嚴時、阿含時、方等時、般若時、法華涅槃時。八教是就法的性質分出,八教中又分為化法四教與化儀四教,化法是教化眾生的法門,即三藏教、通教,別教、圓教;化儀是教化眾生的儀式,即頓教、漸教、秘密教、不定教。


五業

1.順現法受業、順次生受業、順後次受業、時分不定異熟定業、時分不定異熟不定業。2.取受業、作用業、加行業、轉變業、證得業。3.救濟災橫之業、救濟惡道之業、救濟行非方便之業、救濟行身見之業、救濟乘之業。4.身業、口業、意業、智業、方便智業。


五種散亂

眾生的心有五種的散亂,即一、自然散亂,謂眾生的五識不守自性,隨逐外境,念念變遷;二、外散亂,是意根馳動,隨逐外塵,起種種的分別;三、內散亂,是心生高下,念念遷流而不定;四、麤重散亂,是計我我所麤重之法,而不得解脫;五、思惟散亂,是棄捨大乘,憶念小乘而不得寂靜。


信外輕毛

(喻)信心動搖就好像輕毛一樣飄忽不定


八教

化法四教與化儀四教,合稱為八教。化法四教是三藏教、通教、別教、圓教,因此四教是教化眾生的法門,故名化法;化儀四教是頓教、漸教、秘密教、不定教,因此四教是教化眾生的儀式,故名化儀。以上八教,都是天台宗所立。


八段五篇
比丘與比丘尼的具足戒分為八段,即一、波羅夷,譯為斷頭,是極重罪;二、僧殘,是殘命義,必待眾僧行懺悔法而救之;三、不定,是嫌疑罪,罪性尚未確定也;四、尼薩耆波逸提,譯為捨墮,捨是指犯罪品物,悉應捨與僧眾,墮謂犯罪應墮地獄;五、波逸提,譯為墮或單墮,義與前同;六、提舍尼,謂可向人懺悔之罪;七、眾學,謂比丘應學的戒;八、滅諍,謂滅息諍論。又此八段中,不定、眾學、滅諍三段,合為突吉羅,突是惡,吉羅是作,指身口二業惡作之意,如是則八段便成為五篇。茲將具足戒中,比丘二百五十戒,及比丘尼三百四十八戒,屬於此八段及五篇者,分別列表於下:

     (名目)  (比丘戒) (比丘尼戒) (名目)
  ┌第一 波羅夷----四-----八----波羅夷┐
  │第二 僧 殘---十三----十七----僧 殘│
  │第三 不 定----二-----無──┐    │
八段┤第四 捨 墮---三十----三十┐_│_墮  ├五篇
  │第五 單 墮---九十---一七八┘ │    │
  │第六 提舍尼----四-----八──┼─提舍尼│
  │第七 眾 學---一百----一百──│    │
  └第八 滅 諍----七-----七──┘─突吉羅┘
       (共計)二百五十戒 三百四十八戒


六業

地獄業、畜生業、餓鬼業、人業、天業、不定業。


化儀四教

頓教、漸教、秘密教、不定教。為上根頓說別教圓教的大法者,名頓教;對中下根漸次開示,自淺至深,次第而漸進者,名漸教;以不思議智慧神通之力量,使聽眾各自領會,而互不相知者,名秘密教;以不思議智慧神通之力量,使聽眾聞解各異,證果不同,或聞小法得大果,或聞大法得小果者,名不定教。以上四教因是佛教化眾生的儀式,故名化儀。


十八不共法

佛的十八種功德法,惟佛獨有,不與三乘共有,故云不共,即身無失、口無失、念無失、無異想、無不定心、無不知己捨、欲無減、精進無減、念無減、慧無減、解脫無減、解脫知見無減、一切身業隨智慧行、一切口業隨智慧行、一切意業隨智慧行、智慧知過去世無礙、智慧知未來世無礙、智慧知現在世無礙。


四教

1.指化法四教,即三藏教、通教、別教、圓教。以上藏通別圓四教,是化益眾生的法門,故名為化法。見化法四教條。2.指化儀四教,即頓教、漸教、祕密教、不定教。以上四教,是教化眾生的儀式,故名為化儀。見化儀四教條。


天台三教

1.頓教、漸教、不定教。2.漸教、頓教、圓教。3.三藏教、通教、別教。


定性

指只有聲聞或緣覺或菩薩之一種種子的眾生,如果兼具二種或三種之種子的眾生則叫做不定性,如果完全沒有三乘之無漏種子,而只有人天之有漏種子的眾生又叫做無種性。


心所
心所有法的簡稱,也就是為心所有的各種思想現象,共有五十一法,即遍行五,別境五,善心所十一,煩惱六,隨煩惱二十,不定四。茲列表說明如下:


  ┌遍行(觸、作意、受、想、思)────────────────五┐
  │別境(欲、勝解、念、定、慧)────────────────五│
心 │善心所(信、精進、慚、愧、無貪、無瞋、無痴、輕安、不放逸、  │
所─┤    行捨、不害)───────────────────十一├五
法 │隨煩惱(貪、瞋、痴、慢、疑、惡見)─────────────六│十
  │   (忿、恨、惱、覆、誑、諂、憍、害、嫉、慳、無慚、無愧、 │一
  │    不信、懈怠、放逸、昏沉、掉舉、失念、不正知、散亂)─廿│
  └不定(睡眠、惡作、尋、伺)─────────────────四┘


心馬

(喻)心意不定。又曰心猿意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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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語辭典(教育部)]

ㄆㄧㄥˊ, [名]

植物名。浮生在水面的草。葉扁平而小,面背皆青,有鬚根下垂水中,會隨水流四處漂動。也稱為「浮萍」。

[形]

比喻行蹤不定,難以自主的。如:「萍蹤」。



(一)ㄊㄨㄣˋ, [動]

1.脫下、脫掉。如:「褪下鐲子」。元.王實甫《西廂記.第二本.第一折》:「羅衣寬褪,能消幾度黃昏?」《儒林外史.第三九回》:「惡和尚道:『你褪了帽子罷!』老和尚含著眼淚,自己除了帽子。」

2.消減、消失。如:「褪色」。《京本通俗小說.碾玉觀音》:「腮邊紅褪青梅小,口角黃消乳燕飛。」

3.凋謝。宋.蘇軾〈蝶戀花.花褪殘紅青杏小〉詞:「花褪殘紅青杏小,燕子飛時,綠水人家繞。」宋.辛棄疾〈生查子.梅子褪花時〉詞:「梅子褪花時,直與黃梅接。」

4.藏放。如:「袖子裡褪了一封信。」元.無名氏《百花亭.第一折》:「懷揣十大曲,袖褪樂章集。」

5.退。元.楊顯之《瀟湘雨.第一折》:「待趨前,還褪後,我則索慌忙施禮半含羞。」《警世通言.卷二三.樂小舍&8e5a._104_0.gif;生覓偶》:「見他趨前褪後,神情不定,心上也覺可憐。」



ㄎㄨㄥˇ, [動]

1.害怕、畏懼。如:「驚恐」、「惶恐」、「爭先恐後」、「有恃無恐」。《史記.卷七七.魏公子傳》:「魏王恐,使人止晉鄙,留軍壁鄴。」唐.柳宗元〈三戒.黔之驢〉:「驢一鳴,虎大駭遠遁,以為且噬己也,甚恐。」

2.威脅、使害怕。如:「恐嚇」。《漢書.卷八○.宣元六王傳.淮陽憲王劉欽傳》:「王不許,博辭去,令弟光恐云王遇大人益解,博欲上書為大人乞骸骨去。」唐.賈島〈暮過山村〉詩:「怪禽啼曠野,落日恐行人。」

[副]

大概、或者。表疑慮不定的語氣。如:「恐怕」、「恐未必如此」。唐.崔顥〈長干曲〉四首之一:「停船暫借問,或恐是同鄉。」



ㄏㄨㄚ, [名]

1.被子植物的生殖器官,由許多變形的葉集生而成。包括花萼、花冠、花蕊、花托。可供人觀賞。如:「菊花」、「梅花」、「玫瑰花」。唐.崔護〈題都城南莊〉詩:「去年今日此門中,人面桃花相映紅。」

2.形狀像花的物體。如:「雪花」、「水花」、「浪花」、「爆米花」。

3.比喻美女。如:「姊妹花」、「解語花」、「交際花」、「尋花問柳」。唐.白居易〈霓裳羽衣歌〉:「嬌花巧笑久寂寥,娃館苧蘿空處所。」

4.姓。如唐代有花敬定。

[形]

1.有花的。如:「花季」。

2.有花紋的、雜色的。如:「花布」、「花貓」、「花邊」。

3.式樣、種類繁多的。如:「花式游泳」。

4.虛假的、巧妙的。如:「耍花招」、「花言巧語」。

5.模糊不清。如:「眼睛都花了。」

6.人心性不定、好玩樂稱為「花」。如:「花心大少」、「這個人很花,你最好不要和他交往。」

[動]

1.開花。唐.杜甫〈偪仄行〉:「辛夷始花亦已落,況我與子非壯年。」

2.耗費。如:「花錢」、「花時間」、「這些錢夠他花的了。」



(一)ㄐㄧˇ, [形]

1.詢問數量的多少。如:「幾個人」、「幾點鐘」。唐.王翰〈涼州詞〉二首之一:「醉臥沙場君莫笑,古來征戰幾人回?」

2.表示不定的數目。如:「少年十幾二十時」、「他才十幾歲。」

[副]

何、哪,表時間的疑問詞。參見「幾何」、「幾曾」等條。



ㄐㄧㄠˇ, [形]

1.潔白明亮。如:「皎潔」。宋.周邦彥〈蝶戀花.月皎驚烏〉詞:「月皎驚烏栖不定,更漏將殘,轣轆牽金井。」《西遊記.第四八回》:「眼如晚出明星皎,牙似重排鋸齒分。」

2.清楚、明白。漢.王逸〈離騷章句序〉:「其詞溫而雅,其義皎而朗。」

[名]

姓。如五代時南漢有皎公羨。



ㄒㄧㄤ, [名]

1.正屋兩側的房間。如:「廂房」、「廂屋」。《樂府詩集.卷三四.相和歌辭九.古辭.相逢行》:「音聲何噰噰,鶴鳴東西廂。」元.王實甫《西廂記.第三本.第二折》:「月暗西廂,鳳去秦樓。」

2.靠近城市的地區。如:「城廂」、「關廂」。《水滸傳.第一○三回》:「城中坊廂里正,逐一排門搜捉凶人王慶。」

3.邊、旁、方面。多用於舊小說、戲曲。如:「這廂有禮」、「一廂情願」。明.湯顯祖《南柯記.第四二齣》:「怕不是我身廂有什麼纏魂不定?」

4.戲院等娛樂場所裡另外隔間的特別座位。如:「包廂」。

5.箱篋。通「箱」。如:「車廂」。《水滸傳.第一○三回》:「相公需教把火來放在弓廂裡,不住的焙,方好。」



ㄒㄩㄢˋ, [動]

1.眼睛昏花,看東西晃動不定。如:「頭暈目眩」。漢.劉熙《釋名.釋疾病》:「眩,縣也。目視動亂,如縣物搖搖然不定也。」《戰國策.燕策三》:「左右既前斬荊軻,秦王目眩良久。」

2.迷惑。如:「眩於名利」、「以術眩人」。《禮記.中庸》:「敬大臣則不眩。」《漢書.卷九.元帝紀》:「且俗儒不達時宜,好是古非今,使人眩於名實,不知所守。」

3.照耀、照亮。通「炫」。如:「眩目」。《楚辭.劉向.九歎.惜賢》:「揚精華以眩燿兮。」漢.王逸.注:「眩,燿,光貌。一作耀。」


?

ㄓㄡˋ, [形]

1.輕俏、乖巧。元.鄭光祖《?梅香.楔子》:「內外的人沒有一個不稱賞他的。因此上,都喚他做?梅香。」

2.飄忽不定。元.王實甫《西廂記.第四本.第二折》:「老夫人心數多,情性?。」



(一)ㄓㄨㄥ, [形]

心跳驚恐。《玉篇.心部》:「忪,心動不定,驚也。」



ㄗㄠˋ, [形]

急切、急躁。《管子.心術上》:「搖者不定,趮者不靜。」

[動]

快速掉落。《周禮.冬官考工記.矢人》:「羽豐則遲,羽殺則趮。」



ㄧㄡˊ, [動]

1.在水中行動。如:「游泳」。《詩經.邶風.谷風》:「就其淺矣,泳之游之。」《淮南子.墬形》:「食水者善游能寒,食士者無心而慧。」

2.遨遊。通「遊」。《墨子.貴義》:「子墨子南游於楚,見楚獻惠王。」

3.交往。通「遊」。《左傳.隱公三年》:「其子厚與州吁游,禁之不可。」

[形]

飄蕩不定。如:「游民」、「游資」、「氣若游絲」。《新唐書.卷九五.竇威傳》:「周洛間,因隋亂,人不土著,軌下令諸縣,有游手末作者按之,由是威信大行,民皆趨本。」

[名]

1.河流、江河的段落。如:「上游」、「中游」、「下游」。《詩經.秦風.蒹葭》:「溯洄從之,道阻且長,溯游從之,宛在水中央。」《史記.卷七.項羽本紀》:「古之帝者地方千里,必居上游。」

2.姓。如清代有游士鳳。



ㄧㄢˊ, [名]

1.高峻的山崖。南朝宋.劉義慶《世說新語.容止》:「王安豐雙目爛爛如巖下電。」唐.李白〈夢遊天姥吟留別〉詩:「千巖萬轉路不定,迷花倚石忽已瞑。」

2.洞穴、山洞。《文選.司馬遷.報任少卿書》:「招賢進能,顯巖穴之士。」宋.歐陽修〈醉翁亭記〉:「若夫日出而林霏開,雲歸而巖穴暝。」

[形]

1.高峻。《孟子.盡心上》:「是故知命者,不立乎巖牆之下。」

2.險要。《左傳.隱公元年》:「制,巖邑也。」



(一)ㄧㄣˋ, [名]

地下室。元.關漢卿《救風塵.第一折》:「家裡餓皮臉也揭了鍋兒底,窨子裡秋月不曾見這等食。」

[動]

1.深藏、久藏。《水滸傳.第二二回》:「武行者偷眼看時,卻是一甕窨下的好酒。」

2.陷害。元.王實甫《西廂記.第三本.第四折》:「怒時節把一個書生來跌窨。」

3.忍住。《董西廂.卷四》:「閣不定粉淚漣漣,吞聲窨氣埋冤。」


把捉

ㄅㄚˇ ㄓㄨㄛ, 1.抓住、捉住。《景德傳燈錄.卷一三.汝州風穴延昭禪師》:「追風難把捉,前程事若何?」

2.掌握、把握。《朱子語類.卷九六.程子之書二》:「今此但曰:『皆是不仁』,乃是言惟其不仁,所以致把捉不定也。」宋.吳潛〈望江南.家山好一室〉詞:「欲把捉時無把捉,道虛空後不虛空。」


把持不定

ㄅㄚˇ ㄔˊ ㄅㄨˋ ㄉㄧㄥˋ
形容人意志不堅定,控制不了自己。《野叟曝言.第二回》:「但恐日後把持不定,為異端所惑,一時失足,得罪名教,這就不可知了!」


波濤洶湧

ㄅㄛ ㄊㄠˊ ㄒㄩㄥ ㄩㄥˇ, 1.波浪很大。《三國演義》第六六回:「忽然江上猛風大作,白浪掀天,波濤洶湧。」《文明小史》第一五回:「此處河面雖寬,早激得波濤洶湧,幸虧本船走得甚快,尚不覺得顛播。」

2.像波濤般起伏不定。如:「整個事件的發展,波濤洶湧,令人無法掌握。」


波臣

ㄅㄛ ㄔㄣˊ, 1.水族。《莊子.外物》:「周顧視車轍中有鮒魚焉。周問之曰:『鮒魚來!子何為者邪?』對曰:『我東海之波臣也。君豈有斗升之水而活我哉?』」

2.被水淹死的人。清.汪中〈哀鹽船文〉:「亦有沒者善游,操舟若神,死喪之威,從井有仁,旋入雷淵,並為波臣。」

3.形容落難且漂泊不定的人。唐.駱賓王〈春日離長安客中言懷〉詩:「揶揄慚路鬼,憔悴切波臣。」


播流

ㄅㄛˋ ㄌㄧㄡˊ
到處遷移,流亡不定。北魏.酈道元《水經注.淄水注》:「齊靈公滅萊,萊民播流,此谷邑落荒蕪,故曰萊蕪。」


播遷

ㄅㄛˋ ㄑㄧㄢ
到處遷移,奔波不定。北周.庾信〈哀江南賦〉:「彼淩江而建國,始播遷于吾祖。」清.洪昇《長生殿.第二四齣》:「天那,寡人不幸,遭此播遷,累他玉貌花容,驅馳道路。好不痛心也!」


播越

ㄅㄛˋ ㄩㄝˋ
流亡不定。《左傳.昭公二十六年》:「茲不穀震盪播越,竄在荊蠻,未有攸厎。」《三國演義.第一四回》:「然朝廷播越,新還京師,遠近仰望,以冀一朝之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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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檢索完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