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相辭典

自在等作者論

謂說自在等不平等因論者,作如是計:凡諸世間所有士夫補特伽羅所受、彼一切、或以自在變化為因,或餘丈夫變化為因。彼由現見於因果中,世間有情、不隨欲轉;故作此計。所以者何?現見世間有情,於彼因時,欲修淨業,不遂本欲,反更為惡。於彼果時,願生善趣樂世界中,不遂本欲,墮惡趣等。意謂受樂;不遂所欲,反受諸苦。由見此故;彼作是思;世間諸物,必應別有作者,生者,及變化者,為彼物父。謂自在天;或復其餘。如瑜伽七卷二頁至四頁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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