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相辭典

相違有四

因明入正理論云:相違有四。謂法自相相違因,法差別相違因,有法自相相違因,有法差別相違因等。此中法自相相違因者:如說聲常。所作性故。或勤勇無間所發性故。此因唯於異品中有。是故相違。法差別相違因者:如說眼等必為他用。積聚性故。如臥具等。此因如能成立眼等必為他用;如是亦能成立與所立法差別相違積聚他用。諸臥具等,為積聚他所受用故。有法自相相違因者:如說有性非實非德非業。有一實故。有德業故。如同異性。此因如能成遮實等;如是亦能成遮有性。俱決定故。有法差別相違因者:如即此因,即於前宗有法差別,作有緣性。亦能成立與此相違作非有緣性。如遮實等,俱決定故。如疏七卷一頁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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