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相辭典

犯戒聲聞當於三處安住慚羞

瑜伽八十六卷二十二頁云:復次犯戒聲聞,當於三處,安住慚羞。往大師所。一者、深知己犯為增上處。二者、師事失儀為增上處。三者、由事乖則,當以方便調順威儀,往大師所,為增上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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