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相辭典

別執一蘊為我我所

大毗婆沙論八卷五頁云:問:頗有於一蘊執我我所耶?答:有。謂色蘊行蘊中,各有多法;執一為我,餘為我所。受想識蘊,雖無多類;而有種種差別自性。是故亦得計一為我,餘為我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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