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解 法蘊足論八卷十一頁云:云何以利求利?謂有一類,先從餘家求得衣缽,及餘隨一支身命緣;持往餘家,而現之曰:彼某甲家,與我此物。然彼施主,於長時中,恒資給我衣缽等物。汝家若能如彼施者;便亦是我所依止處。因前方便獲後利者,如是總名以利求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