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相辭典

不與取罪

瑜伽五十九卷十六頁云:復次若有顯然劫他財物;名不與取。如是竊盜、攻牆、解結、伏道、竊奪,或有拒債,受寄不還,或行誑諂矯詐而取,或現怖畏方便而取,或現威德而取彼物,或自劫盜,或復令他,如是一切,皆不與取。或有自為,或有為他,或怖畏故,或為殺縛,或為折伏,或為受用,或為給侍,或憎嫉故,不與而取。此等皆名不與取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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