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相辭典

不與取業道

瑜伽五十九卷十三頁云:不與取業道事者:謂他所攝物。想者:謂於彼彼想。欲樂者:謂劫盜欲。煩惱者:謂三毒、或具不具。方便究竟者:謂起方便、移離本處。

二解 俱舍論十六卷十三頁云:已分別殺生;當辯不與取。頌曰:不與取他物,力竊取屬己。論曰:前不誤等,如其所應,流至後門。故不重說。謂要先發欲盜故思,於他物中,起他物想;或力或竊,起盜加行;不誤而取;令屬己身。齊此名為不與取罪。若有盜取窣堵波物;彼於如來,得偷盜罪。以佛臨欲入涅槃時,哀愍世間,總受所施。有餘師說:望守護者。若有掘取無主伏藏,於國主邊得偷盜罪。若有盜取諸迴轉物;已作羯磨,於界內僧;若羯磨未成,普於佛弟子;得偷盜罪。餘例應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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