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相辭典

不共業

集論五卷五頁云:云何不共業?若業、能令有情世間種種差別。或復有業,令諸有情、展轉增上。由此業力,說諸有情,更互相望為增上緣。以彼互有增上力故;亦名共業。是故經言:如是有情、與餘有情,互相見等,而不受用;不易可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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