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作據實為論、據實而論、剋實通論。比較兩種以上之主張或事物,若就整個事實而論,稱為據實通論;若就其中之多者、勝者而論,則稱據勝為論。如色之名,若就事實而論,則五根、五境、無表色等十一法,悉屬色法,是為據實通論;若就其一一之特點而言,則僅有眼根所對之境始能予以「色」之名,是為據勝為論。 p62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