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於事點撿典校而監察之。又作檢校、撿挍。初唐時,為一種官職名稱,其後僧侶中亦有採用此職稱者,如大周刊定眾經目錄卷十五(大五五‧四七五上):「都檢校刊定目錄及經真偽佛授記寺大德僧明佺。」
日本亦沿用此職稱,於寺社中監督一切寺務之職者,或為一寺之上首監督眾僧者,皆稱為撿校。〔四分律卷五十八、金石萃編卷七十三、河洛上都龍門之陽大盧舍那佛像龕記〕 p62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