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光大辭典 (慈怡法師主編)

律師三法

據善見律毘婆沙卷六舉出律師者應行下列三法,方不愧稱為律師。即:(一)本毘尼藏,毘尼,律之義。謂為律師者應本於律藏而諷誦通利,辯習句義、文字,而後教授於人。(二)堅持不雜,謂為律師者當懷謙下,堅持法律,於毘尼藏之所有文句義疏悉皆通達,且於問者次第而答,不相雜亂。(三)受持不忘,謂為律師者應於毘尼藏之師師相承,舉凡授受之因緣、次第傳承之名字等,受持而不忘。(參閱「律師」3800) p3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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