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光大辭典 (慈怡法師主編)

平等觀

(一)指釋尊主張之四姓平等說。印度原有之婆羅門教僅為支配階級之宗教,無視於民眾之濟拔,因此,促成部分王族與庶民階級急速抬頭;又新舊諸宗教思想間,所以有對立之見解,亦因階級之偏見而形成。釋尊之思想,則超越階級偏見,重視道德意義,排除人為階級,強調四姓平等,人類之出生及家系,並非即能限制其貴賤,唯有人類之行為,方足尊貴,故此平等觀之理想,首先實現於釋尊所領導之教團。所謂平等,其精神之發露,則為慈悲,大乘佛教深受此種精神之教化,乃以諸法之本質為空,一切存在之諸法皆為平等。此思想發展至中國,則成為「即」(絕對性之同一)思想之佛教;又天台宗、華嚴宗主張諸法之絕對相為「理」,諸法之個別事相為「事」,理為平等,事為差別,惟兩者「相即」,而有理即事、事即理之關係,故亦主張平等之說。

佛教本身以成為最普遍之宗教自期,故融合不同之見解,表明統一之態度,基於此,使其能在印度、中國、日本、西藏等地,融合各國固有之民族宗教而發展。四姓平等思想之徹底表現,即「一切眾生悉有佛性」之教理,自他不二、自利利他亦以大乘菩薩行為基礎而產生。批判四姓制度之代表著作有金剛針論(梵 Vajrasūcī),此書即基於佛陀之立場,抨擊婆羅門之優越觀。又為實現平等理想之政治,有阿育王之「法」政治,同時關於歸納王政之論以表現其見解者,有龍樹之寶行王正論(梵 Ratnāvalī)。天台之集大成者智顗(538~597)以法華經思想為基礎,揭示「開會」(絕對統一)之教義,強調佛教教法各各具特殊性,並開顯其絕對性意義,此即顯示各各具有其平等之存在理由。如主張地獄、餓鬼、畜生、阿修羅、人、天、聲聞、緣覺、菩薩、佛等十法界互具者,即證明一切諸法平等、具足佛性。又隨著淨土信仰之一般化,阿彌陀佛濟拔之對象相對地普遍擴大,亦為一般人所能理解接受,故多數之宗教團體在各階級間逐漸形成。在實踐宗教方面,禪之信仰思想亦一般化,於規定僧堂生活之清規中,其依眾議所訂而於行動上必須遵守之條文,則為教團倫理上平等精神之表現。

西元五世紀,傳譯涅槃經時,有「悉有佛性論」與「五性各別說」對立之論爭。七世紀前半,玄奘將瑜伽行派之學說傳至中國,並組織法相宗時,依五性各別說,主張眾生中亦有無佛性者,故而形成當時否定五性各別說之天台、華嚴等宗,與肯定該說之法相宗展開論爭。是後,此論爭亦延及日本,以最澄為中心,諸宗學者之間相互爭論,最後,主張否定論者獲勝,其理由是一切眾生悉有佛性之被肯定,與宗教觀之深入一般信眾。此外,在日本,以佛教精神為基礎,制訂十七條憲法,打破閉鎖式之氏族制社會,向統一國家之建設邁進,此即聖德太子平等思想之具體表現。

(二)為天台宗三觀中「假觀」之異名。若破俗(即假)而用真(即空),則不稱平等。蓋以「空觀」係於觀中知假非假而破假入空,而「假觀」則知空非空而破空入假。如是空假共破而互用,故稱為平等。維摩經玄疏卷二(大三八‧五二五下):「言平等者,若前破俗用真,不名平等;此觀破用等,故名平等。」又空觀之異名,亦稱平等觀,以空為平等而一一別相之故。(參閱「三觀」706) p1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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