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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處所攝色

 (術語)總括諸法為十二處,攝屬於法處而為意處之所對者,有五種,一極略色,分析色聲香味觸,眼耳鼻舌身等有質之實色而令至極微者。二極迥色,分析虛空青黃等無質之顯色而令至極少者,達見為難,故名極迥色。三受所引色,即無表色也,是為依受戒而引發於身中之色,故名受所引色。四計所起色,計一切法之意識前所顯現之五根五境等影像是也。如空華水月等皆為此所攝。五定所生自在色,禪定所變之色聲香味等境也。以勝定力之故,於一切之色變現自在,故名定所生自在色。見義林章五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