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術語)因明四相違因之一。宗法中之法有自相與差別之二者,言語之表面云自相,言語裏所含之意許云差別(見法自相相違因條),今立者所說之因相違於欲其成立之法之言下意許,謂之法差別相違因。例如數論師對佛者謂「服等為他用,積聚性故,如臥具等。」「他」為立者之意許者,非如佛者之言謂五蘊和合之假我,即常一之神我也,因之雖於言陳自相之上用立敵相符之言物,而彼意許者,欲成立自宗之神我也。然彼諸說之積聚性之因,轉於同品之臥具等,而臥具等為假我之用物,非神我之用物,相違於欲立者成立之意許,於是生法之差別也。見因明入正理論。